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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吳 歷 史 學 報, 第 二 十 二 期 (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二 月 ), 頁 131-167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許 峰 源 摘 要 光 緒 34(1908) 年, 日 本 商 船 二 辰 丸 運 載 軍 火, 停 泊 在 中 國 東 南 海 面 等 待 買 方 接 應 後 來, 二 辰 丸 遭 到 廣 東 水 師 盤 查 扣 押, 是 為 事 件 之 濫 觴 隨 即, 日 本 外 務 省 要 求 北 京 外 務 部 必 須 馬 上 歸 還 船 隻 賠 償 損 失, 及 嚴 懲 地 方 失 職 人 員 外 務 部 欲 將 此 地 方 涉 外 事 件, 直 接 交 由 廣 東 與 日 本 駐 廣 州 領 事 就 地 解 決 即 可 惟 兩 方 立 場 不 一, 認 知 差 距 大, 引 發 爭 論 最 終, 外 務 部 介 入 其 中, 主 動 對 日 交 涉, 以 弭 平 爭 端 外 務 省 援 引 國 際 法 戰 爭 法, 抗 議 廣 東 水 師 擅 自 撤 下 船 上 懸 掛 的 日 本 國 旗, 侮 蔑 日 本, 要 求 外 務 部 必 須 歸 還 船 隻 謝 罪 道 歉 賠 償 損 失 與 嚴 懲 禍 首 然 而, 外 務 部 汲 取 多 方 意 見, 認 為 廣 東 撤 旗 之 舉 有 嚴 重 疏 失, 決 定 先 歸 還 船 隻 與 對 日 示 歉 ; 然 外 務 部 並 非 完 全 妥 協, 反 倒 堅 持 中 國 領 海 權 與 查 緝 軍 火 走 私 之 權 利, 賡 續 談 判 本 文 初 稿 晚 清 外 務 部 對 二 辰 丸 案 之 交 涉 與 影 響 曾 在 2009 年 7 月 25 日 發 表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東 京 大 學 大 學 院 總 和 文 化 研 究 科 主 辦 之 東 亞 近 代 國 際 史 研 討 會 日 臺 青 年 學 者 論 壇, 獲 得 評 論 人 森 田 吉 彥 及 張 力 唐 啟 華 川 島 真 等 諸 位 教 授 之 寶 貴 意 見, 予 以 增 補 又 蒙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人 提 供 之 寶 貴 建 議, 進 行 修 改, 謹 此 敬 致 謝 忱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132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領 海 問 題 方 面, 日 本 葡 萄 牙 視 澳 門 為 葡 屬 地, 以 喀 羅 灣 為 葡 屬 領 海, 廣 東 無 權 於 此 扣 押 船 隻 對 此, 外 務 部 宣 示 船 隻 停 泊 喀 羅 灣 東 部 係 屬 中 國 領 海, 又 引 中 葡 條 約 斥 責 葡 萄 牙 肆 意 擴 展 澳 門 勢 力 範 圍 軍 火 問 題 方 面, 日 本 要 求 軍 火 同 船 隻 歸 還, 惟 廣 東 以 軍 火 走 私 確 已 嚴 重 危 害 地 方 治 安, 不 可 妥 協, 若 開 惡 例 則 後 果 嚴 重 最 終, 外 務 部 決 議 由 廣 東 收 購 軍 火 平 息 糾 紛, 並 藉 此 換 取 日 本 允 諾, 協 助 杜 絕 走 私 軍 火 赴 澳 門 晚 清 列 強 在 華 走 私 軍 火 猖 獗, 二 辰 丸 事 件 不 僅 引 起 中 日 間 的 爭 議, 更 成 為 列 強 關 注 的 焦 點 外 務 部 化 解 危 機 後, 與 日 本 達 成 杜 絕 軍 火 走 私 澳 門 之 共 識, 且 透 過 此 模 式 請 英 國 禁 絕 香 港 軍 火 走 私, 更 主 動 與 各 國 簽 定 改 訂 槍 彈 進 口 新 章, 藉 此 條 約 規 範 外 國 在 華 走 私 軍 火 除 此 之 外, 外 務 部 在 事 件 落 幕 後 與 葡 萄 牙 勘 查 澳 門 界 址, 進 而 設 置 軍 隊 駐 防, 鞏 固 中 國 對 澳 門 的 控 制 權 及 領 海 權 關 鍵 字 : 澳 門 二 辰 丸 外 務 部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33 一 前 言 光 緒 二 十 一 (1895) 年, 日 本 在 甲 午 戰 爭 擊 敗 清 政 府 之 後, 便 依 據 雙 方 簽 定 的 馬 關 條 約, 開 始 在 中 國 內 地 設 置 各 式 工 廠, 攘 奪 地 方 的 原 料 和 資 源, 並 且 廣 闢 中 國 市 場, 贏 取 龐 大 的 商 機 隨 之, 日 本 又 乘 著 列 強 瓜 分 中 國 風 潮 之 際, 宣 示 福 建 為 其 勢 力 範 圍, 企 圖 控 制 中 國 東 南 光 緒 三 十 一 (1905) 年, 日 本 藉 著 日 俄 戰 爭 擊 敗 俄 國, 躋 身 東 亞 強 國, 賡 續 對 中 國 發 動 間 島 事 件, 囊 括 中 國 東 北 權 利 是 以, 二 十 世 紀 初 清 政 府 努 力 推 展 新 政, 借 鏡 日 本 實 業 發 展 經 驗 廣 開 留 日 學 潮, 並 以 日 本 憲 政 體 制 為 改 革 傳 統 帝 制 藍 本, 顯 現 中 日 緊 密 關 係 之 際 然 而, 隨 著 日 本 覬 覦 中 國 土 地 與 商 機 野 心 與 日 俱 增, 雙 方 之 間 的 衝 突 愈 顯 激 烈 光 緒 三 十 四 (1908) 年, 日 本 商 船 二 辰 丸 (Tatsu Maru) 運 載 一 批 軍 火, 停 泊 在 澳 門 外 海 等 待 買 主 接 應 廣 東 水 師 發 現 船 隻 行 跡 可 疑, 偕 同 中 國 海 關 人 員 登 船 盤 查, 以 船 艙 夾 有 軍 火 進 行 走 私 之 嫌, 立 即 扣 押 送 往 廣 州, 交 由 兩 廣 總 督 張 人 駿 (1846-1927) 審 理 根 據 當 時 東 方 雜 誌 的 記 載, 日 本 外 務 省 在 得 知 此 事 後, 立 刻 要 求 北 京 外 務 部 必 須 無 條 件 歸 還 船 隻 船 品, 賠 償 日 方 一 切 損 失, 及 嚴 懲 廣 東 水 師 失 職 人 員 ; 倘 若 外 務 部 未 應 允 辦 理, 日 本 為 保 障 權 益 將 不 惜 發 動 戰 爭 外 務 部 懼 怕 日 本, 只 好 歸 還 船 隻 謝 罪 道 歉 賠 償 損 失 懲 處 失 職 人 員, 以 平 緩 事 端 在 二 辰 丸 事 件 平 息 後, 引 發 廣 東 與 全 國 輿 論 攻 訐 外 務 部 未 能 據 理 力 爭, 屈 服 於 日 本 威 嚇 下, 是 為 喪 權 辱 國 之 舉 在 輿 論 的 渲 染 下, 廣 州 與 香 港 商 人 群 起 激 憤, 視 外 務 部 喪 權 辱 國 的 舉 動 為 國 恥 ; 同 時,

134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中 國 許 多 地 方 的 民 眾 激 起 了 愛 國 心, 抵 制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掀 起 近 代 中 國 首 次 的 抵 制 日 貨 運 動 1 當 時 的 報 刊 和 輿 論 爭 相 指 責 外 務 部 之 迂 腐 表 現 外, 學 術 研 究 長 期 以 來 受 到 辛 亥 革 命 成 功 的 影 響, 累 積 晚 清 政 權 腐 敗 外 交 無 可 取 的 看 法, 多 予 以 負 面 評 價 外 務 部 對 二 辰 丸 事 件 之 處 理 如 黃 慶 華 於 中 葡 關 係 史 考 察 二 辰 丸 案 及 其 對 中 葡 勘 界 的 影 響, 歸 結 辦 理 此 案 的 外 務 部 官 員 袁 世 凱 (1859-1916) 那 桐 (1857-1925) 與 梁 敦 彥 (1857-1924) 等 不 惜 出 賣 中 國 的 國 家 利 益, 反 而 對 日 本 委 屈 妥 協 同 時, 進 一 步 指 出 中 國 海 關 總 稅 務 司 赫 德 (Robert Hart, 1835-1911) 為 討 好 日 本, 不 惜 作 出 損 害 中 國 權 利 的 行 為 2 連 心 豪 在 水 客 走 水 : 近 代 中 國 沿 海 的 走 私 與 反 走 私, 以 外 籍 海 關 官 員 慶 丕 指 責 海 關 總 稅 務 司 赫 德 未 認 真 查 緝 軍 火, 甚 為 明 確, 對 後 任 海 關 總 稅 務 司 安 格 聯 (Francis Aglen, 1869-1932) 肯 定 赫 德 處 理 在 該 事 件 的 表 現, 深 不 以 為 然 惟 作 者 對 於 正 反 兩 面 的 評 論, 未 見 引 用 相 關 的 資 料 加 以 佐 證 或 進 一 步 分 析 3 費 成 康 於 澳 門 : 葡 萄 牙 人 逐 步 占 領 的 歷 史 回 顧 評 論 外 務 部 最 終 屈 服 日 本, 乃 是 原 本 計 畫 接 受 日 方 開 列 的 全 部 條 件 後, 換 取 承 認 二 辰 丸 停 泊 於 中 國 領 海 ; 後 來 此 計 畫 並 未 成 功, 反 而 激 起 事 後 外 務 部 進 行 葡 萄 牙 在 澳 門 界 1 雜 俎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中 國 紀 事, 東 方 雜 誌 5:3( 上 海 :1908), 頁 10 外 交 : 論 粵 督 緝 獲 二 辰 丸 案, 東 方 雜 誌 5:5 ( 上 海 :1908), 頁 8-14 外 交 : 二 辰 丸 案, 東 方 雜 誌 5:5 ( 上 海 :1908), 頁 25-28 2 黃 慶 華, 中 葡 關 係 史 (1513-1999), 中 冊 ( 合 肥 : 黃 山 書 社,2006), 頁 880-899 二 辰 交 涉, 外 交 報 匯 編, 第 22 冊 ( 台 北 : 廣 文 書 局,1964), 頁 215-216 3 連 心 豪, 水 客 走 水 : 近 代 中 國 沿 海 的 走 私 與 反 走 私 ( 南 昌 : 江 西 高 校 出 版 社,2005), 頁 119-120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35 址 的 劃 定 4 王 芸 生 的 六 十 年 來 中 國 與 日 本, 陳 述 中 日 交 涉 的 整 個 歷 程, 惟 最 終 仍 批 判 外 務 部 甚 為 無 能, 竟 然 對 日 妥 協, 更 嚴 禁 廣 州 香 港 等 地 掀 起 的 抵 制 日 貨 運 動, 行 為 失 當 5 日 本 方 面, 早 期 菊 池 貴 晴 於 中 囯 民 族 運 動 の 基 本 構 造 中, 認 為 外 務 部 對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失 敗, 激 起 中 國 的 民 族 運 動, 並 從 經 濟 範 疇 討 論 中 國 抵 制 日 貨 風 潮 及 其 影 響 6 近 來, 吉 澤 誠 一 郎 第 二 辰 丸 事 件 ( 一 九 八 年 ) とその 地 域 的 背 景, 從 以 往 較 為 忽 視 的 廣 東 地 域 要 素 出 發, 將 澳 門 領 海 權 問 題 廣 東 武 器 的 走 私, 與 廣 東 及 中 國 地 方 治 安 之 敗 壞 等, 作 為 探 查 事 件 爆 發 背 景 的 基 礎, 同 時 討 論 革 命 黨 利 用 該 事 件 大 作 宣 傳, 引 發 民 眾 排 斥 日 貨 的 風 潮, 及 攻 訐 清 政 府 之 無 能, 而 高 舉 革 命 口 號 推 翻 清 政 權 7 綜 上 所 述, 中 日 兩 方 學 界 至 今 的 研 究, 仍 多 予 以 負 面 評 價 外 務 部 在 處 理 二 辰 丸 案 的 表 現 有 趣 的 是, 近 年 來 許 多 學 者 分 別 從 商 約 修 訂 8 中 外 修 約 9 國 際 4 費 成 康, 澳 門 : 葡 萄 牙 逐 步 占 領 的 歷 史 回 顧 (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2004), 頁 222-223 5 王 芸 生, 六 十 年 來 中 國 與 日 本, 第 5 卷 (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1980), 頁 193-194 6 菊 池 貴 晴, 中 囯 民 族 運 動 の 基 本 構 造 : 対 外 ボイコツトの 硏 究 ( 東 京 : 大 安 株 式 會 社,1966), 頁 56-97 7 吉 澤 誠 一 郎, 第 二 辰 丸 事 件 ( 一 九 八 )とその 地 域 的 背 景, 史 潮, 新 55( 香 港 :2004), 頁 25-46 8 如 王 爾 敏, 晚 清 商 約 外 交 ( 香 港 : 中 文 大 學,1998) 李 永 勝, 清 末 中 外 修 訂 商 約 交 涉 研 究 ( 天 津 : 南 開 大 學,2005) 9 如 唐 啟 華, 清 季 官 方 修 約 觀 念 與 實 踐 之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報, 26( 台 北 :2006), 頁 129-168

136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法 視 野, 10 逐 步 肯 定 清 政 府 的 外 交 表 現 另 外, 在 人 物 的 研 究 方 面, 不 乏 正 面 肯 定 袁 世 凱 的 作 品 11 又, 筆 者 曾 探 究 那 桐 曾 於 光 緒 年 間 兩 次 出 使 日 本 後, 借 鑒 日 本 經 驗, 在 中 國 開 設 天 津 銀 錢 總 廠, 革 新 製 作 錢 幣 之 技 術 ; 設 戶 部 銀 行 ( 後 改 為 大 清 銀 行 ), 發 行 紙 幣 ; 立 京 師 習 藝 所, 穩 定 社 會 治 安 這 些 作 為, 對 於 晚 清 新 政 的 推 展 頗 有 建 樹, 與 當 時 輿 論 界 一 味 之 指 責, 大 相 徑 庭 12 除 此 之 外, 赫 德 是 中 國 近 代 史 上 最 為 爭 議 的 人 物 之 一, 各 界 對 其 評 價 褒 貶 不 一, 然 其 確 實 為 推 動 中 國 郵 政 現 代 化, 13 及 協 助 清 政 府 接 觸 國 際 博 覽 會 而 努 力 14 倘 若 如 此, 那 麼 中 日 國 在 二 辰 丸 事 件 的 交 涉 過 程 中, 外 務 部 對 於 日 本 的 要 求 究 竟 如 何 應 對? 外 務 部 採 取 的 立 場 和 策 略 又 為 何? 二 辰 丸 事 件 涉 及 對 日 賠 償 問 題 中 葡 澳 門 領 海 權 之 爭, 及 軍 火 禁 運 議 題, 外 務 部 對 於 這 些 棘 手 的 問 題, 究 竟 如 何 拿 捏 處 理? 本 文 試 圖 釐 清 這 些 疑 問, 採 用 台 北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藏 外 交 檔 案, 王 彥 威 王 亮 編 輯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15 北 京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和 亞 洲 歷 10 如 李 揚 帆, 走 出 晚 清 : 涉 外 人 物 及 中 國 世 界 觀 念 之 研 究 (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5) 田 濤, 國 際 法 輸 入 與 晚 清 中 國 ( 濟 南 : 濟 南 出 版 社,2001) 11 如 呂 慎 華, 清 季 袁 世 凱 外 交 策 略 之 研 究 ( 台 中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歷 史 系 博 士 論 文,2008) 唐 啟 華, 中 國 對 二 十 一 條 的 抵 制 : 兼 論 外 交 史 中 的 神 話 與 史 實, 收 於 黃 寬 蟲 主 編, 基 調 與 變 奏, 第 3 冊 ( 台 北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系 等,2008), 頁 333-350 12 許 峰 源, 清 季 那 桐 赴 日 考 察 與 新 政 的 開 展, 成 大 歷 史 學 報,32( 台 南 : 2007), 頁 139-154 13 許 峰 源, 中 國 國 際 化 的 歷 程 : 以 清 末 民 初 參 與 萬 國 郵 政 聯 盟 為 例, 中 興 史 學,11( 台 中 :2005), 頁 1-22 14 許 峰 源, 從 1905 年 黎 業 斯 博 覽 會 考 察 中 國 海 關 權 力 的 轉 移, 近 代 中 國,163 ( 台 北 :2005), 頁 132-157 15 王 彥 威 王 亮 輯,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第 211 卷 第 212 卷 ( 台 北 : 文 海 出 版 社,1980)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37 史 資 料 中 心 典 藏 外 務 省 檔 案, 16 輔 以 東 方 雜 誌 申 報 外 交 報 等 報 刊 雜 誌, 考 察 晚 清 外 務 部 對 日 交 涉 二 辰 丸 事 件 的 歷 程 及 其 最 終 的 成 果 二 事 件 爆 發 與 兩 造 爭 議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一 月 四 日 (1908 年 2 月 5 日 ), 日 本 商 船 二 辰 丸 運 載 一 批 軍 火, 停 泊 在 澳 門 外 海 等 待 買 方 的 接 應 是 時, 廣 東 水 師 察 覺 船 隻 行 跡 可 疑, 偕 同 拱 北 關 的 海 關 人 員 前 往 登 船 盤 查, 發 現 未 領 有 中 國 核 發 之 合 法 軍 火 運 輸 護 照, 但 船 艙 裡 卻 夾 藏 有 二 千 多 把 槍 枝 與 四 萬 多 發 的 砲 彈, 疑 有 走 私 行 徑, 立 即 扣 押 船 隻 船 貨, 送 往 黃 埔, 再 轉 送 虎 門, 交 由 兩 廣 總 督 張 人 駿 審 理 17 此 事 件 涉 及 中 國 地 方 涉 外 事 務, 張 人 駿 立 即 呈 報 外 務 部, 指 出 二 辰 丸 原 本 依 照 規 定 僅 能 往 來 日 本 神 戶 和 香 港 間, 卻 趁 著 中 國 新 年 封 關 之 際, 悄 悄 轉 往 他 處, 停 泊 在 東 經 113 度 37 分 30 秒 北 緯 22 度 8 分 10 秒 的 海 面 上, 準 備 從 澳 門 賣 出 軍 火, 賺 取 暴 利 張 人 駿 說 明 其 已 按 中 日 通 商 條 約 第 三 款 海 關 會 辦 章 程 第 二 條 之 規 定, 在 中 國 海 域 發 現 船 隻 走 私 違 禁 品, 可 將 這 些 船 隻 貨 物 充 公 ; 同 時, 也 請 廣 東 海 關 函 告 日 本 駐 廣 州 領 事 瀨 川 潛 之 進 (Asanoshin Segawa) 轉 達 日 本 外 務 省, 若 5 日 內 日 本 未 有 異 議, 將 依 照 16 本 文 採 用 亞 洲 歷 史 資 料 中 心 典 藏 外 務 省 檔 案, 詳 見 : http://www.jacar.go.jp/chinese/index.html 17 日 輪 裝 運 軍 火 續 聞, 申 報 ( 上 海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日, 第 1 張 第 4 版

138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規 定 辦 理 18 由 此 可 見, 張 人 駿 在 二 辰 丸 事 件 後, 一 方 面 向 外 務 部 呈 報 事 件 緣 由, 另 一 方 面 也 聯 繫 日 本 外 務 省, 準 備 充 公 二 辰 丸 與 船 上 槍 械 惟 後 來 事 件 的 發 展, 乃 張 人 駿 所 始 料 未 及 日 本 外 務 省 接 獲 消 息 後, 不 與 張 人 駿 聯 繫, 認 為 中 日 兩 國 外 交 談 判, 應 由 外 務 省 和 北 京 外 務 部 進 行, 立 即 令 駐 華 公 使 林 權 助 (Gonsuke Hayashi) 照 會 外 務 部, 盼 多 給 予 時 日, 待 外 務 省 調 查 釐 清 事 情 真 相 後, 再 作 討 論 交 涉 同 時, 堅 持 廣 東 地 方 不 可 依 照 海 關 規 章 的 規 定, 隨 意 扣 押 日 本 船 隻 和 船 上 的 貨 物 二 辰 丸 事 件 不 僅 關 係 著 日 本 在 華 之 利 益, 更 關 乎 該 國 的 國 際 聲 譽, 在 日 本 引 起 軒 然 大 波 日 本 政 界 商 界 和 民 眾 輿 論 均 強 烈 要 求 中 國 歸 還 船 隻, 賠 償 損 失, 以 維 繫 日 本 國 際 威 望, 這 些 聲 浪 也 使 得 該 事 件 愈 形 棘 手 19 後 來, 外 務 部 並 未 直 接 答 應 外 務 省 之 要 求, 以 該 事 件 係 屬 地 方 涉 外 事 務, 可 交 由 張 人 駿 和 日 本 駐 廣 州 領 事 就 地 解 決 即 可 張 人 駿 依 然 強 調 海 關 規 章 為 各 國 船 隻 往 來 中 國 沿 海 通 商 遵 守 之 規 範, 不 容 日 本 獨 有 異 議, 20 堅 持 扣 押 船 隻 從 此 處 觀 察 到 二 辰 丸 事 件 發 生 時, 外 務 部 和 外 務 省 以 何 者 應 代 表 中 方 對 日 談 判 產 生 爭 議 其 實, 在 中 國 近 代 史 上 類 似 的 中 外 地 方 衝 突 事 件 實 不 勝 枚 舉, 而 各 地 方 的 督 撫 原 本 就 被 賦 予 解 決 地 方 衝 突 的 職 18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初 六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初 八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初 九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四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 北 京 : 全 國 圖 書 館 文 獻 縮 微 複 製 中 心,2005), 頁 7453-7460 19 日 人 要 求 釋 放 大 津 丸, 申 報 ( 上 海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一 日, 第 1 張 第 4 版 林 権 助, わが 七 十 年 ( 東 京 都 : 第 一 書 房,1936), 頁 273 20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三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453-7460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39 權, 因 此 外 務 部 在 處 理 這 些 地 方 上 的 中 外 衝 突, 往 往 直 接 交 由 地 方 督 撫 就 近 處 理 21 只 是, 日 本 自 明 治 維 新 以 後, 接 觸 西 方 國 際 法 規 範, 掌 握 到 兩 國 間 的 外 交 談 判 必 須 透 過 外 交 最 高 層 級 單 位 負 責, 堅 決 主 張 由 外 務 部 和 外 務 省 進 行 談 判 後 來, 外 務 省 堅 稱 廣 東 軍 艦 不 法 扣 留 日 本 商 船, 要 求 外 務 部 歸 還 船 隻 22 正 月 十 三 日 (2 月 15 日 ), 日 本 駐 華 公 使 林 權 助 照 會 外 務 部, 說 明 正 月 四 日 (2 月 6 日 ) 二 辰 丸 抵 達 澳 門 外 海, 因 風 大 浪 高, 暫 時 停 泊 於 東 經 113 度 38 分 20 秒 北 緯 22 度 9 分 45 秒 的 九 洲 洋 海 面 上, 待 風 平 浪 靜 後, 船 隻 便 會 自 行 駛 離 當 日 下 午, 突 然 有 四 艘 廣 東 炮 艦 駛 近, 告 知 船 隻 不 得 停 留 中 國 領 海 後 便 疾 駛 而 去 隔 日 上 午, 這 些 炮 艦 再 來, 聲 明 奉 廣 東 總 督 張 人 駿 的 命 令 後, 強 行 押 離 船 隻 這 些 廣 東 水 師 未 聽 取 船 長 解 釋, 擅 自 撤 下 船 尾 懸 掛 的 日 本 國 旗, 改 換 大 清 國 旗, 更 私 闖 船 艙 和 機 房, 行 徑 粗 鄙 野 蠻 隨 後, 林 權 助 又 進 一 步 質 疑 船 隻 下 錨 處, 是 否 屬 於 中 國 領 海 範 疇, 仍 待 專 業 人 員 勘 查 測 量 倘 若 屬 於 中 國 的 領 海, 二 辰 丸 仍 可 停 泊 躲 避 風 浪, 廣 東 不 得 強 行 拘 留 又 據 探 查, 船 長 聲 稱 未 在 中 國 領 海 卸 貨, 且 船 上 軍 械 運 往 澳 門 已 獲 當 地 官 員 許 可, 亦 預 先 告 知 船 貨 輸 往 何 地, 實 非 走 私 行 為 最 後, 林 權 助 抗 議 廣 東 炮 艦 強 行 拘 留 商 船, 撤 下 日 旗 汙 辱 日 本 政 府, 水 兵 擅 入 船 艙 竊 物 行 徑 野 蠻, 21 有 關 晚 清 督 撫 外 交 觀 念 的 變 遷 與 外 交 職 權 的 行 使, 可 參 見 賈 小 葉, 晚 清 大 變 局 中 督 撫 的 歷 史 角 色 以 中 東 部 若 干 督 撫 為 中 心 的 研 究 ( 上 海 : 上 海 書 店, 2006), 頁 40-173 22 外 務 省, 日 本 外 交 文 書, 第 41 卷 第 2 冊 ( 東 京 : 日 本 国 際 連 合 協 会,1961), 頁 4

140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希 望 外 務 部 儘 快 歸 還 船 隻, 謝 罪 道 歉, 嚴 懲 違 法 官 員 23 從 上 述 可 以 得 見, 日 本 與 廣 東 在 二 辰 丸 事 件 的 認 知 上, 有 甚 大 差 異 首 先 廣 東 將 船 隻 運 輸 軍 火 視 為 走 私 行 為, 依 規 定 可 扣 押 船 隻 和 沒 收 船 貨 日 本 卻 認 為 二 辰 丸 運 輸 的 軍 火 已 獲 得 葡 萄 牙 之 允, 又 預 先 表 明 貨 物 將 運 往 何 處, 並 非 走 私 行 為 其 次, 雙 方 爭 辯 二 辰 丸 停 泊 處 是 否 為 中 國 領 海 廣 東 以 其 所 提 的 數 據 正 確, 證 明 該 處 屬 於 中 國 領 海 日 本 質 疑 該 處 是 否 屬 於 中 國 的 領 海, 得 再 詳 細 的 勘 查 倘 若 是 中 國 領 海, 日 本 船 隻 為 躲 避 風 浪 仍 可 停 泊, 不 得 扣 押 最 後, 日 本 根 據 國 際 上 的 慣 例, 指 責 廣 東 水 兵 擅 自 卸 下 日 本 國 旗, 又 私 自 進 入 船 艙 大 肆 搜 括, 行 徑 野 蠻 粗 魯, 請 外 務 部 必 須 歸 還 船 隻 船 貨, 對 日 本 道 歉 賠 償, 及 嚴 厲 懲 罰 失 職 人 員 外 務 部 不 便 介 入 地 方 交 涉, 但 為 了 釐 清 兩 方 爭 執, 請 張 人 駿 務 必 詳 細 查 明 二 辰 丸 的 下 錨 點 撤 去 日 本 國 旗 一 事, 是 否 屬 實, 並 提 醒 得 把 握 有 利 的 人 證 物 證, 協 助 調 查 對 此, 張 人 駿 堅 持 原 先 所 提 出 的 數 據, 駁 斥 日 本 提 供 的 數 字, 並 以 當 時 船 主 自 知 理 虧 後, 欲 行 賄 而 遭 到 廣 東 水 師 的 拒 絕, 可 將 廣 東 水 師 和 海 關 人 員 充 作 人 證 另 外, 外 務 部 以 北 京 離 廣 東 甚 遠, 無 法 得 見 事 情 原 委, 請 張 人 駿 即 刻 與 日 本 駐 廣 州 領 事 瀨 川 潛 之 進 就 地 解 決, 24 勿 使 單 純 地 方 涉 外 事 件 成 為 中 日 衝 突 張 人 駿 遵 照 外 務 部 的 指 示, 聯 繫 瀨 川 潛 之 進 進 行 會 商, 惟 其 一 再 23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外 務 部 收 日 本 公 使 林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453-7460 日 使 林 權 助 致 外 部 辰 丸 被 粵 扣 留 奉 令 抗 議 希 飭 速 放 照 會, 王 彥 威 王 亮 編,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頁 1-2 外 務 省, 日 本 外 交 文 書, 第 41 卷 第 2 冊, 頁 5 24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四 日, 外 務 部 發 兩 廣 總 督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479-7482 外 部 致 張 人 駿 辰 丸 事 日 使 提 出 抗 議 請 由 粵 商 結 電,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頁 2-3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41 拖 延, 毫 無 結 果 張 人 駿 為 防 止 外 務 部 因 日 方 壓 力 而 動 搖, 申 明 兩 廣 盜 匪 常 依 靠 外 國 軍 火 接 濟, 危 害 地 方 治 安, 應 妥 善 處 理 該 事 件, 杜 絕 後 患, 請 外 務 部 代 為 聯 繫 外 務 省 展 開 地 方 會 商 25 附 圖 一 : 澳 門 附 近 海 域 簡 圖 資 料 來 源 : 費 成 康, 澳 門 : 葡 萄 牙 人 逐 步 占 領 的 歷 史 回 顧 (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2004), 頁 206 表 面 上, 外 務 省 允 諾 進 行 地 方 會 商, 暗 地 裡 卻 聯 繫 葡 萄 牙 向 外 務 部 施 壓 一 直 以 來, 葡 萄 牙 不 斷 在 澳 門 擴 大 活 動 範 圍, 而 清 政 府 亦 不 25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七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489-7493

142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斷 與 之 交 涉, 試 圖 限 制 葡 萄 牙 在 澳 門 的 活 動 範 圍 葡 萄 牙 接 獲 聯 繫 後, 企 圖 依 賴 日 本 強 大 軍 事 勢 力, 逼 使 清 政 府 退 讓, 展 現 其 在 澳 門 的 權 力 26 十 七 日 (18 日 ), 葡 萄 牙 照 會 外 務 部, 抗 議 廣 東 當 局 在 葡 屬 領 海, 擅 自 拘 捕 日 本 船 隻, 已 損 害 到 葡 萄 牙 的 領 海 權, 更 嚴 重 阻 礙 澳 門 商 務 發 展, 希 望 外 務 部 儘 速 釋 放 船 隻, 弭 平 爭 端 27 外 務 部 甚 為 疑 惑, 先 前 廣 東 與 日 本 以 二 辰 丸 停 泊 九 洲 洋, 但 葡 萄 牙 卻 指 喀 羅 灣, 再 請 張 人 駿 立 即 查 明 張 人 駿 調 查 後, 強 調 二 辰 丸 停 於 距 澳 門 甚 遠 的 九 洲 洋, 屬 中 國 海 關 查 緝 走 私 船 的 範 圍, 駁 斥 葡 萄 牙 的 說 法 28 三 中 方 尋 求 地 方 協 商 解 決 二 辰 丸 事 件 爆 發 後, 日 本 外 務 省 積 極 介 入 交 涉, 援 引 國 際 慣 例, 指 責 廣 東 水 師 擅 撤 日 旗, 行 徑 野 蠻, 要 外 務 部 歸 還 船 隻 對 日 謝 罪 和 道 歉, 及 嚴 懲 失 職 人 員 張 人 駿 據 理 力 爭, 以 撤 旗 事 乃 因 廣 東 水 師 在 與 船 主 爭 辯 之 際, 見 到 葡 萄 牙 軍 艦 駛 近 接 應, 才 暫 時 以 大 清 龍 旗 替 換, 等 待 葡 萄 牙 軍 艦 駛 離 之 後, 立 刻 撤 下 龍 旗, 然 而 並 未 禁 止 船 隻 懸 掛 日 26 黃 慶 華, 中 葡 關 係 史 (1513-1999), 中 冊, 頁 889-890 王 卓 然 劉 達 人 主 編, 外 交 大 辭 典 ( 上 海 : 中 華 書 局,1937), 頁 722-723 27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七 日, 外 務 部 收 葡 國 公 使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487-7488 葡 使 致 外 部 華 船 在 葡 領 海 捕 獲 日 船 祈 飭 速 放 照 會,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頁 5 28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七 日, 外 務 部 發 兩 廣 總 督 電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九 日, 外 務 部 收 兩 廣 總 督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495-7497 粵 督 張 人 駿 致 外 部 日 船 在 中 國 海 面 被 捕 非 葡 領 電,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頁 6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43 旗 29 外 務 省 對 此 甚 難 諒 解, 持 續 派 員 交 涉 二 十 日 (21 日 ) 下 午, 駐 華 30 公 使 林 權 助 令 參 贊 阿 部 守 太 郎 (Moritaro Abe) 向 外 務 部 左 侍 郎 梁 敦 彥 抗 議 船 隻 停 泊 九 洲 洋 並 未 違 法, 卻 遭 廣 東 撤 旗 污 辱, 必 須 立 刻 歸 還 船 隻, 否 則 多 扣 留 一 天, 就 得 多 賠 償 一 天 損 失 梁 敦 彥 表 示 船 隻 在 海 面 停 泊 超 過 一 日 之 久, 即 使 漲 潮 仍 未 離 去, 尤 其 船 上 架 設 起 卸 機 具, 又 有 葡 萄 牙 軍 艦 前 來 接 應, 尤 其 船 主 又 已 承 認 有 卸 貨 之 舉, 故 扣 留 船 隻 查 辦 是 有 所 根 據, 建 議 雙 方 交 由 地 方 會 商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釋 放 31 惟 阿 部 守 太 郎 態 度 強 勢, 拒 絕 不 會 商 外 務 部 推 測 外 務 省 將 爭 論 海 關 規 章 撤 銷 日 旗 及 起 卸 動 作 等 議 題, 請 張 人 駿 再 作 充 分 準 備, 把 握 相 關 證 據, 以 便 回 應 32 後 來, 張 人 駿 探 查 二 辰 丸 所 運 輸 的 軍 火, 實 為 革 命 黨 所 購 買 當 時, 因 香 港 禁 止 輸 入 來 路 不 明 的 軍 火, 故 船 隻 折 返 日 本 後, 再 往 澳 門, 準 備 輸 入 軍 火, 助 長 革 命 黨 勢 力 若 是 完 成 軍 火 接 濟, 不 但 對 廣 東 社 會 治 安 造 成 嚴 重 衝 擊, 更 危 及 清 政 府 統 治 權 張 人 駿 又 調 查 二 辰 丸 吃 29 粵 督 張 人 駿 致 外 部 辰 丸 事 請 商 日 使 照 章 會 訊 電,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頁 3-5 30 參 贊 即 晚 清 中 國 駐 外 大 臣 的 助 理, 主 要 掌 理 機 要 文 書 與 各 項 調 查 報 告 事 務 光 緒 元 (1875) 年, 清 政 府 頒 布 出 使 規 範, 派 遣 出 使 大 臣 駐 紮 各 國, 辦 理 外 交 事 務 次 年, 制 定 駐 外 使 館 設 參 贊, 協 助 處 理 事 務 在 晚 清 的 官 制 中, 參 贊 從 四 品 或 正 五 品 參 見 上 海 辭 書 出 版 社 編, 中 國 歷 代 職 官 年 表 ( 上 海 : 上 海 辭 書 出 版 社,1993), 頁 234 31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日, 日 本 國 阿 部 參 贊 官 偕 高 尾 通 譯 官 到 署 問 答,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499-7502 32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一 日, 外 務 部 發 兩 廣 總 督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03-7504

144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水 有 二 十 三 英 尺, 澳 門 附 近 水 面 漲 潮 最 深 不 超 過 十 六 英 尺, 反 駁 日 本 聲 稱 的 船 隻 是 在 海 上 等 待 漲 潮, 根 本 是 強 詞 奪 理 33 在 張 人 駿 與 外 務 部 努 力 下, 外 務 省 派 駐 廣 州 領 事 瀨 川 潛 之 進 與 廣 東 展 開 會 商 瀨 川 潛 之 進 堅 稱 二 辰 丸 並 未 起 卸 軍 火, 更 無 走 私 行 徑, 要 求 廣 東 立 刻 釋 放 船 隻, 同 時 嚴 懲 失 職 人 員 張 人 駿 立 即 反 駁, 指 出 二 辰 丸 在 中 國 海 面 準 備 起 卸 軍 火, 經 廣 東 水 師 與 海 關 人 員 之 盤 查, 在 船 主 承 認 有 起 卸 之 舉 後, 方 才 扣 押 又, 葡 萄 牙 確 實 派 出 船 隻 接 應, 可 證 明 二 辰 丸 實 有 走 私 行 為 更 嚴 重 的 是, 早 有 許 多 日 本 浪 人 不 滿 日 本 政 府 之 作 為, 惟 反 抗 運 動 均 遭 到 抵 制, 轉 而 供 應 中 國 革 命 黨 軍 火, 冀 望 推 翻 清 政 府 後, 轉 而 協 助 抵 制 日 本 政 府 當 時, 有 消 息 指 出 有 3 艘 日 本 商 船 運 載 大 量 的 軍 火, 躲 匿 浙 江 沿 海 海 防 澳 門 一 帶, 準 備 輸 入 軍 火, 提 供 革 命 黨 作 亂 之 用 張 人 駿 以 這 些 日 本 商 人 唯 利 是 圖, 走 私 軍 火 危 害 中 國 社 會 秩 序, 更 嚴 重 妨 礙 各 國 在 華 的 商 務 發 展, 雖 非 日 本 政 府 之 本 意, 然 日 本 實 應 共 同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張 人 駿 聲 明 廣 東 尚 未 充 公 船 隻 和 貨 物, 必 須 按 照 海 關 規 章, 經 由 中 日 會 商 辦 理 最 終, 中 日 雙 方 交 涉 未 果, 瀨 川 潛 之 進 立 即 離 去 張 人 駿 向 外 務 部 表 示 日 本 無 意 會 商, 又 照 章 審 訊 的 期 限 已 過, 可 直 接 將 船 隻 與 船 貨 充 公 34 惟 外 務 部 未 放 棄 地 方 會 商 以 解 決 爭 端, 一 方 面 照 會 葡 萄 牙, 堅 定 二 辰 丸 停 泊 海 域 為 中 國 海 關 查 緝 走 私 船 的 範 圍, 35 同 時 向 林 權 助 說 明 33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三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05-7507 34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六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43-7545 35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四 日, 外 務 部 發 署 葡 國 公 使 柏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21-7522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45 船 隻 在 中 國 領 海 起 卸 軍 火, 廣 東 依 海 關 規 章 查 緝 軍 火 走 私, 甚 為 合 理, 36 希 望 透 過 地 方 會 商, 解 決 爭 端 林 權 助 以 事 件 已 引 起 日 本 各 界 關 切, 難 以 再 進 行 會 商, 同 時 反 駁 船 隻 並 未 在 中 國 領 海 活 動, 廣 東 水 師 實 不 可 依 照 海 關 章 程 扣 押, 請 外 務 部 立 刻 釋 放 船 隻, 以 維 繫 中 日 兩 國 友 好 情 誼 37 二 十 五 日 (26 日 ), 林 權 助 往 外 務 部 向 會 辦 大 臣 那 桐 會 辦 大 臣 兼 尚 書 袁 世 凱 提 出 如 下 抗 議 一 廣 東 擅 卸 旗 幟 污 辱 日 本, 搜 刮 機 艙 控 制 船 隻, 如 同 戰 時 占 領 敵 國 船 隻, 行 徑 偏 激 二 廣 東 炮 艦 強 勢 扣 押 船 隻, 不 適 用 海 關 章 程, 不 宜 地 方 會 商, 須 立 刻 釋 放 船 隻 三 二 辰 丸 領 有 澳 門 官 廳 准 裝 軍 火 憑 單, 日 本 稅 關 按 照 該 憑 單 放 行 軍 火 出 口, 即 使 船 隻 停 泊 等 待 接 濟, 尚 無 起 卸 軍 火 動 作, 廣 東 無 權 充 公 船 隻, 須 依 規 定 辦 理 那 桐 袁 世 凱 以 廣 東 水 師 會 同 海 關 人 員 查 緝, 依 理 可 援 引 海 關 章 程, 且 船 主 已 承 認 起 卸 軍 火, 並 強 調 廣 東 水 師 是 以 巡 邏 船 扣 押 船 隻 而 非 炮 艦, 請 日 方 勿 再 誤 用 最 後, 對 於 日 方 耿 耿 於 懷 之 撤 旗 事 深 感 訝 異, 解 釋 廣 東 原 以 為 卸 下 的 是 商 旗, 又 已 告 知 船 主 到 廣 東 境 內 可 以 懸 掛 日 本 國 旗, 實 無 污 辱 日 本 之 意 林 權 助 認 為 廣 東 發 現 船 隻 運 載 軍 火 可 以 直 接 驅 離, 但 是 不 能 撤 日 旗 扣 押 船 隻 ; 又 日 本 領 事 和 廣 東 協 商 未 果, 請 外 務 部 先 釋 放 船 隻, 再 行 商 議 那 桐 袁 世 凱 雖 承 認 廣 東 某 些 行 動 粗 率, 惟 各 項 指 證 歷 歷, 堅 持 地 方 會 商, 若 未 能 議 決 36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四 日, 外 務 部 發 日 本 國 公 使 林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15-7519 37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四 日, 外 務 部 收 日 本 國 公 使 林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25-7529

146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再 派 專 員 交 涉 最 終, 援 引 同 治 十 三 (1875) 年 英 國 船 隻 在 中 國 沿 海 走 私 違 禁 品 而 遭 扣 押 之 例, 強 調 中 國 之 權 責, 並 聲 明 中 日 尚 未 開 啟 地 方 會 商 尚 未 議 決 是 否 扣 押 船 隻, 請 勿 再 將 船 隻 視 為 被 廣 東 扣 押, 38 強 力 要 求 歸 還 林 權 助 所 求 未 果, 只 好 繼 續 研 擬 其 他 辦 法, 向 中 國 索 回 二 辰 丸 二 十 七 日 (28 日 ), 林 權 助 照 會 外 務 部, 以 二 辰 丸 所 停 泊 的 水 域 究 竟 是 否 屬 於 中 國 領 海, 尚 待 進 一 步 的 調 查 和 商 榷 若 非 屬 中 國 領 海, 廣 東 水 師 強 行 扣 押 日 本 商 船, 中 國 實 得 負 起 責 任 其 援 引 光 緒 十 三 (1887) 年 中 葡 里 斯 本 條 約 第 二 條, 載 明 中 國 承 認 將 澳 門 及 其 附 屬 地 歸 葡 萄 牙 永 久 占 領 又 光 緒 十 三 (1887) 年 中 葡 條 約 第 二 條 規 定, 清 政 府 將 前 項 條 約 第 二 條 所 載 之 界 線 未 戡 定 以 前, 得 依 照 當 初 的 狀 態 辦 理 當 時, 過 路 灣 島 由 葡 萄 牙 占 領, 係 屬 於 葡 萄 牙 的 領 地 二 辰 丸 停 泊 處 僅 離 過 路 灣 二 英 里 半 之 處, 近 於 其 它 中 國 島 嶼, 該 船 是 停 泊 在 葡 萄 牙 領 海, 而 前 往 澳 門 大 船 常 停 泊 附 近, 由 澳 門 官 廳 徵 收 船 鈔, 希 望 外 務 部 察 明 39 中 日 雙 方 各 自 堅 持 立 場, 歧 見 愈 來 愈 深, 言 詞 激 烈 爭 鋒 相 對, 難 以 取 得 共 識, 使 得 交 涉 呈 現 膠 著 的 狀 態 外 務 部 冀 望 能 夠 早 日 化 解 爭 端, 以 防 止 日 本 趁 機 壓 榨 中 國, 轉 而 請 教 海 關 總 稅 務 司 赫 德 和 海 關 人 員 裴 式 楷 (Robert E. Bredon) 如 何 處 理 此 事 裴 式 楷 認 為 當 初 海 關 人 員 同 廣 東 水 師 查 緝, 原 本 是 想 趁 著 船 隻 起 卸 軍 火 的 時 候, 再 上 船 盤 查 並 進 行 扣 押 動 作 事 件 爆 發 之 後, 雖 然 中 國 可 以 依 證 據 扣 留 船 隻, 只 是 38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五 日, 日 本 國 公 使 林 權 助 偕 繙 譯 高 尾 亨 來 署 問 答,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31-7541 39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七 日, 外 務 部 發 日 本 國 公 使 林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51-7553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47 廣 東 水 師 當 初 的 行 動 過 於 倉 促, 徒 留 日 本 干 涉 的 空 間 若 是 日 本 不 肯 進 行 地 方 會 商, 中 國 方 面 或 許 可 以 先 釋 放 船 隻, 再 針 對 軍 火 和 相 關 問 題 交 涉 40 赫 德 認 為 廣 東 水 師 須 尊 重 保 護 日 船 懸 掛 的 國 旗, 私 自 撤 下 日 旗 則 使 得 事 情 愈 形 複 雜, 難 以 了 結 赫 德 並 強 調 只 有 海 關 才 有 行 使 查 扣 船 隻 扣 押 船 貨 的 權 力, 判 斷 日 本 將 針 對 廣 東 水 師 扣 押 船 隻 和 船 貨 之 行 為, 強 加 索 賠 至 於 地 方 會 商 得 兩 方 同 意 才 能 進 行, 然 日 本 已 聲 明 不 願 地 方 會 商, 縱 使 中 國 堅 持 亦 未 能 改 變 其 立 場 最 後, 赫 德 建 議 外 務 部 和 林 權 助 交 涉, 承 認 誤 扣 船 隻 將 予 歸 還, 對 日 謝 罪 賠 償, 不 失 體 面 41 外 務 部 參 照 赫 德 裴 式 楷 二 人 意 見 後, 決 定 先 釋 放 船 隻, 緩 和 日 本 情 緒 化 解 僵 局, 再 討 論 其 他 問 題 對 此, 張 人 駿 為 顧 及 事 權 統 一, 遵 照 指 示 釋 放 船 隻, 惟 日 本 必 須 允 諾 具 結 候 查, 以 爭 取 交 涉 軍 火 等 問 題 42 四 外 務 部 轉 而 介 入 交 涉 外 務 部 希 望 透 過 地 方 會 商 解 決 爭 端 未 成, 只 好 介 入 其 中 進 行 交 涉 二 月 二 日 (3 月 4 日 ), 那 桐 袁 世 凱 和 梁 敦 彥 直 接 向 林 權 助 提 出 三 40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二 十 六 日, 外 務 部 發 粵 督 張 人 駿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47-7549 41 外 部 致 張 人 駿 稅 司 赫 德 條 議 處 置 捕 獲 日 船 辦 法 電,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頁 8-10 42 粵 督 張 人 駿 致 外 部 日 運 鎗 械 確 係 濟 匪 倘 先 放 船 便 無 質 證 電 粵 督 張 人 駿 致 外 部 先 釋 日 船 日 領 不 肯 具 結 不 許 起 械 電,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頁 15-16

148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項 解 決 方 法 第 一 廣 東 可 以 釋 放 二 辰 丸, 惟 日 本 必 須 具 結 候 查 第 二, 船 上 的 軍 火 先 由 中 方 扣 壓, 待 查 明 原 委 之 後, 再 進 一 步 處 理 第 三, 降 旗 一 事, 待 查 明 何 人 之 過 後, 再 酌 量 處 罰 林 權 助 拒 絕 具 結, 不 准 扣 留 軍 火, 更 聲 明 撤 旗 乃 是 中 國 帶 兵 者 的 疏 失, 必 須 負 起 責 任, 毋 須 查 明 何 人 所 為 ; 最 後, 強 調 船 隻 停 泊 無 潛 逃 之 虞, 廣 東 無 權 拘 拿, 威 脅 外 務 部 儘 速 解 決, 否 則 日 本 將 不 惜 透 過 強 硬 手 段 處 理 對 此, 那 桐 立 即 反 駁 林 權 助, 以 日 本 一 味 拖 延 不 願 開 啟 地 方 會 商, 外 務 部 不 得 已 介 入 調 停, 而 中 方 開 列 條 件 甚 為 通 融, 勿 再 強 人 所 難 43 最 後, 中 日 談 判 未 能 取 得 共 識, 雙 方 代 表 們 不 歡 而 散 三 日 (5 日 ), 外 務 部 針 對 日 葡 質 疑 船 隻 是 否 停 泊 中 國 領 海, 查 明 喀 羅 灣 即 過 路 灣 過 路 環 的 轉 音, 本 為 中 國 的 領 土 然 而, 葡 萄 牙 於 道 光 年 間 不 斷 地 侵 占 過 路 灣 之 西 部, 強 占 中 國 領 土 清 政 府 不 能 承 認 此 種 行 為, 否 則 引 起 其 他 列 強 效 仿, 後 果 則 甚 為 嚴 重 二 辰 丸 停 泊 在 喀 羅 灣 的 東 邊, 乃 屬 於 中 國 領 海 範 疇, 絕 非 葡 萄 牙 的 占 領 地, 不 得 藉 口 干 涉 44 外 務 部 衡 量 儘 管 廣 東 在 撤 旗 行 為 上 有 所 疏 失, 然 日 本 商 船 在 中 國 領 海 公 然 進 行 走 私 軍 火 必 須 嚴 加 查 緝, 決 定 將 船 隻 與 軍 火 問 題 分 開 處 理, 先 行 對 日 道 歉 歸 還 船 隻, 再 解 決 其 他 爭 議 45 同 日, 外 務 省 認 為 中 國 既 已 承 認 撤 旗 的 疏 失, 立 刻 提 出 四 項 條 件 第 一, 中 國 必 須 立 刻 釋 放 二 辰 丸, 歸 還 船 上 貨 品 第 二, 針 對 降 日 旗 43 日 使 林 權 助 與 那 中 堂 等 會 商 二 辰 丸 案 語 錄,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頁 16-18 44 日 使 林 權 助 與 那 中 堂 等 會 商 二 辰 丸 案 語 錄,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1 卷, 頁 1 45 外 部 致 張 人 駿 辰 丸 案 換 旗 與 扣 船 分 別 辦 理 ( 附 照 會 ),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1 卷, 頁 1-2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49 污 辱 日 本 政 府 之 行 為, 中 國 必 須 道 歉 第 三, 嚴 懲 廣 東 失 職 官 員, 防 止 再 犯 第 四, 賠 償 日 本 所 有 損 失 至 此, 從 外 務 部 與 外 務 省 所 開 列 的 條 件 中, 可 發 現 兩 方 對 於 釋 放 船 隻 和 撤 旗 道 歉 的 解 決 方 法, 逐 漸 獲 得 共 識 四 日 (6 日 ), 外 務 部 照 會 林 權 助, 對 廣 東 擅 自 撤 下 日 本 國 旗 的 疏 失 表 示 歉 忱 外, 同 時 聲 明 已 令 張 人 駿 懲 罰 相 關 的 失 職 人 員 46 然 而, 外 務 部 並 未 全 盤 妥 協, 繼 續 針 對 其 他 有 利 方 面 進 行 反 駁 第 一, 外 務 部 體 察 外 國 接 濟 革 命 亂 黨 軍 火, 深 深 危 害 各 國 在 華 人 員 的 安 危, 中 國 官 員 得 肩 負 保 護 外 人 在 華 之 安 全, 希 望 各 國 協 助 查 緝 走 私 軍 火 二 辰 丸 在 中 國 海 域 起 卸 軍 火, 該 軍 火 是 澳 門 華 商 廣 和 店 譚 璧 理 購 買 用 以 接 濟 革 命 亂 黨, 非 澳 門 當 局 維 繫 治 安 之 用, 且 船 主 承 認 準 備 起 卸 貨 物, 等 待 接 應 47 廣 東 水 師 與 海 關 人 員 上 船 時, 見 貨 艙 開 啟, 起 卸 貨 箱, 實 屬 走 私, 尤 其 船 隻 未 領 有 中 國 核 發 護 照, 按 照 中 日 通 商 行 船 條 約 第 五 項 的 規 定, 將 船 隻 扣 留 審 理, 合 情 合 理 第 二, 廣 東 僅 扣 留 二 辰 丸 而 未 充 公, 據 海 關 會 訊 章 程 雙 方 會 商 係 最 佳 方 法, 日 本 若 有 異 46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四 日, 外 務 部 發 日 本 公 使 林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75-7576 47 這 批 軍 火 究 竟 何 人 所 買, 歷 來 的 說 法 不 一, 除 澳 門 官 廳 廣 和 商 店 譚 璧 理 外, 日 籍 學 者 藤 井 昇 三 以 軍 火 為 革 命 黨 購 買, 準 備 提 供 1908 年 4 月 河 口 起 義 之 用 當 時 申 報 也 有 消 息 指 出 是 革 命 黨 所 購 買 然 而, 革 命 黨 駐 香 港 代 表 馮 自 由 (1883-1958) 以 此 批 軍 火 乃 是 澳 門 奸 商 所 購 買, 無 關 革 命 黨 惟 真 相 究 竟 為 何, 實 甚 難 追 蹤 參 見 藤 井 昇 三, 孫 文 研 究 の 硏 究 :とくに 民 族 主 義 理 論 の 發 展 を 中 心 として ( 東 京 都 : 勁 草 書 房,1965), 頁 52-53 香 港 查 獲 私 運 軍 火, 申 報 ( 上 海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七 日, 第 1 張 第 3 版 馮 自 由, 革 命 逸 史, 第 4 集 ( 台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65), 頁 188-193

150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議 得 待 查 核 後 再 予 辯 駁, 強 迫 釋 放 船 隻, 有 違 公 平 海 關 會 訊 章 程 為 各 國 共 同 遵 守, 日 本 遲 不 會 商, 不 可 索 賠 第 三, 二 辰 丸 與 英 國 太 古 公 司 之 合 同 規 定 僅 運 煤 赴 香 港, 除 非 不 可 抗 拒 之 力, 否 則 不 能 轉 往 他 處 合 同 未 准 運 輸 軍 火, 即 使 有 澳 門 官 廳 通 行 憑 證, 只 能 前 往 香 港 肆 意 轉 往 澳 門, 因 船 隻 吃 水 過 深 未 入, 停 泊 海 面, 若 非 走 私, 則 早 向 海 關 申 請 起 卸 貨 物 第 四, 二 辰 丸 停 泊 九 洲 洋 海 面, 中 國 海 關 曾 佈 告 不 准 停 泊 該 處 起 卸 貨 物 過 路 灣 為 中 國 領 海, 向 來 為 中 國 海 關 查 緝 範 圍, 若 未 有 海 關 憑 單, 未 能 在 該 海 面 起 卸 貨 物, 尤 其 軍 火 屬 違 禁 物 品, 應 當 查 扣 48 外 務 部 訴 諸 情 理, 通 融 釋 放 二 辰 丸, 表 明 扣 查 軍 火 立 場, 希 望 能 與 日 本 和 平 處 理, 弭 平 爭 端 林 權 助 質 疑 外 務 部 提 出 的 中 國 領 海 權, 以 拱 北 關 僅 能 查 緝 鴉 片, 在 凼 仔 島 ( 西 名 加 勃 利 太 葩 脫 ) 附 近 海 域 的 船 隻 須 接 受 澳 門 官 廳 檢 查, 理 當 應 屬 葡 萄 牙 領 海 又 援 引 1899 年 3 月 1901 年, 澳 門 官 廳 在 該 處 扣 留 船 隻 之 例, 強 調 葡 屬 海 域 凼 仔 島 位 於 過 路 灣 東 側, 二 辰 丸 即 停 泊 於 此, 中 國 海 關 雖 在 葡 萄 牙 允 許 下 可 在 該 處 查 緝, 惟 不 能 就 此 認 定 為 中 國 領 海 因 此, 林 權 助 針 對 外 務 部 提 出 的 1890 年 中 國 海 關 曾 經 布 告 往 來 船 隻, 若 在 該 處 起 卸 非 法 物 品 即 行 拘 捕, 甚 表 懷 疑, 應 不 可 能 有 此 佈 告 林 權 助 表 示 不 願 再 針 對 船 隻 停 泊 處 究 竟 是 中 國 或 葡 萄 牙 領 海 多 做 干 涉, 要 論 證 的 是 船 隻 領 有 葡 日 通 行 許 可, 因 潮 汐 而 暫 時 停 泊 澳 門 外 海, 鳴 笛 告 示 澳 門 港 務 局 前 來 運 載 軍 火 以 交 納 買 主, 故 船 隻 未 在 中 國 領 域 內 私 運 私 賣 軍 火 船 主 聲 明 軍 火 是 運 往 澳 門, 惟 廣 東 水 師 不 顧 聲 明, 擅 撤 日 旗, 行 為 失 當 後 來, 外 務 部 聲 稱 撤 旗 乃 是 誤 48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五 日, 外 務 部 發 日 本 公 使 林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87-7594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51 會, 要 求 廣 東 懲 罰 失 職 人 員, 以 示 歉 忱, 日 本 對 此 甚 不 滿 意, 要 求 應 嚴 懲 當 初 所 有 廣 東 水 師 針 對 污 辱 日 旗 謝 罪 方 式, 可 尋 求 以 往 之 例, 由 中 國 兵 艦 在 釋 放 船 隻 時, 對 該 船 升 起 之 日 本 國 旗 鳴 砲, 以 表 示 歉 意 林 權 助 希 望 外 務 部 切 勿 再 偏 袒 廣 東, 應 按 照 日 方 的 要 求 儘 速 辦 理 49 八 日 (10 日 ), 外 務 部 為 解 決 爭 端, 請 英 國 駐 華 公 使 朱 爾 典 (John Newell Jordan, 1895-1925) 出 面 調 停 朱 爾 典 向 林 權 助 提 議 先 由 外 務 部 釋 放 船 隻, 滿 足 日 方 需 求, 再 針 對 軍 火 和 相 關 問 題 查 辦 林 權 助 態 度 漸 緩, 惟 堅 持 外 務 部 權 臣 須 前 往 會 商, 方 可 接 受 後 來, 梁 敦 彥 前 往 拜 會 林 權 助, 允 諾 釋 放 船 隻 鳴 炮 致 歉 後, 再 商 議 軍 火 與 賠 償 問 題 50 十 一 日 (13 日 ), 林 權 助 向 外 務 部 提 出 明 確 的 條 件 第 一, 關 於 撤 旗 致 歉 事, 可 在 釋 放 船 隻 時, 由 中 國 兵 艦 鳴 炮, 再 請 日 本 駐 廣 州 領 事 閱 視 第 二, 中 國 無 條 件 釋 放 船 隻, 不 得 開 立 任 何 條 件 第 三, 船 上 的 軍 火 由 中 國 準 備 日 金 二 萬 一 千 四 百 元 收 購 後, 日 本 允 諾 協 助 處 理 軍 火 問 題 第 四, 中 國 聲 明 調 查 二 辰 丸 事 件, 自 行 處 置 失 職 官 員 第 五, 中 國 應 對 日 之 賠 償, 待 查 明 詳 細 數 目 後 告 知 51 外 務 部 原 欲 於 歸 還 船 隻 後 再 商 議 軍 火 賠 償 問 題, 但 林 權 助 希 望 中 國 直 接 購 買 軍 火, 讓 日 49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七 日, 外 務 部 收 日 本 公 使 林 節 略,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595-7602 50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九 日, 英 國 公 使 朱 爾 典 會 晤 問 答,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03-7606 51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外 務 部 收 日 本 公 使 林 節 略,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11-7614; 日 使 林 權 助 致 外 部 扣 留 辰 丸 提 議 賠 償 損 害 請 照 允 照 會, 王 彥 威 王 亮,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2 卷, 頁 6-7

152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本 不 僅 獲 利, 亦 毋 須 再 針 對 軍 火 走 私 問 題 繼 續 交 涉 林 權 助 動 之 以 情, 以 協 助 中 國 嚴 禁 軍 火 走 私 為 籌 碼, 換 取 外 務 部 同 意 這 些 條 件 十 二 日, 日 本 又 威 嚇 相 逼 中 國 就 範, 揚 言 不 惜 出 動 軍 艦 解 決 爭 端 52 外 務 部 以 日 本 願 意 和 平 處 理 協 助 查 緝 軍 火, 希 望 廣 東 方 面 妥 協 辦 理 53 張 人 駿 認 為 出 資 購 買 軍 火 實 非 得 已, 希 望 外 務 部 與 日 本 訂 明 中 國 篤 念 邦 交 而 採 取 格 外 通 融 辦 法, 勿 將 過 錯 全 歸 廣 東 嚴 加 懲 罰 而 索 取 賠 償 請 日 本 勿 再 運 載 軍 火 至 澳 門, 凡 是 輸 華 軍 火 須 有 駐 日 大 臣 或 中 國 官 方 許 可 憑 證, 若 日 本 遵 照 辦 理 才 願 照 價 收 買 54 外 務 部 以 和 平 解 決 事 端 為 急 務, 又 因 廣 東 撤 旗 一 事, 實 有 疏 失, 遂 應 允 林 權 助 開 列 之 部 分 條 件, 重 新 擬 定 辦 法 第 一, 二 月 四 日 (3 月 6 日 ), 外 務 部 針 對 撤 旗 誤 會 對 日 示 歉, 並 要 求 廣 東 查 辦 失 職 人 員 中 國 將 按 照 通 例, 在 釋 放 船 隻 時 鳴 炮 致 歉, 並 知 會 日 本 領 事 出 席 第 二, 中 國 允 諾 釋 放 二 辰 丸 第 三, 日 本 應 了 解 廣 東 為 防 範 軍 火 走 私 而 扣 留 軍 火, 若 允 諾 不 再 將 軍 火 輸 往 澳 門, 將 可 照 價 購 買 第 四, 廣 東 水 師 維 繫 治 安, 在 中 國 領 海 扣 留 日 船, 應 由 中 國 酌 量 核 辦 行 為 失 當 的 官 吏 第 五, 二 辰 丸 損 失 之 賠 償, 不 得 逾 多, 數 目 由 廣 東 與 日 本 領 事 商 定 55 外 務 部 基 本 上 允 諾 日 方 開 列 條 件 之 第 一 至 第 三 項, 然 而 對 第 四 項 第 52 菊 池 貴 晴, 中 囯 民 族 運 動 の 基 本 構 造 : 対 外 ボイコツトの 硏 究, 頁 57 53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外 務 部 收 日 本 公 使 林 節 略,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15-7618 54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19-7622 55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外 務 部 發 日 本 國 林 公 使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23-7627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53 五 項 非 一 味 應 允, 而 是 參 酌 廣 東 建 議 對 日 本 斡 旋 在 第 四 項, 外 務 部 對 日 宣 示 中 國 領 海, 並 將 廣 東 失 職 人 員 從 輕 發 落, 至 於 懲 處 細 節 則 由 張 人 駿 處 理 在 第 五 項, 限 制 日 本 索 賠 不 得 過 多, 且 須 和 廣 東 商 議 56 針 對 第 四 項, 日 本 已 陳 明 二 辰 丸 停 泊 處 是 否 為 中 國 領 海, 非 交 涉 目 的, 毋 須 論 斷 57 至 於 第 五 項 有 關 賠 償 的 問 題, 日 本 則 是 遵 照 外 務 部 的 建 議, 不 再 多 作 堅 持 十 七 日 (3 月 19 日 ), 兩 廣 總 督 張 人 駿 會 同 日 本 駐 廣 州 領 事 瀨 川 潛 之 進, 在 查 驗 二 辰 丸 毫 無 損 傷 後, 立 即 遵 照 中 日 決 議, 派 出 中 國 軍 艦 並 且 鳴 放 二 十 一 響 禮 炮, 以 表 示 對 日 本 的 歉 意 後, 隨 即 釋 放 二 辰 丸 58 然 而, 從 此 刻 起, 廣 州 與 許 多 地 方 的 輿 論 大 起, 攻 擊 外 務 部 顢 頇 不 明 事 理, 竟 然 向 日 本 妥 協, 作 出 喪 權 辱 國 的 舉 動 這 些 輿 論 經 過 渲 染 後, 廣 州 與 香 港 等 地 的 商 人 群 起 抵 制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引 發 了 近 代 中 國 首 次 抵 制 日 貨 運 動 日 本 對 華 貿 易 經 歷 甲 午 戰 爭 日 俄 戰 爭 後, 迅 速 延 伸 內 陸 與 東 北 地 區, 在 光 緒 三 十 二 至 三 十 三 (1907) 年 時 更 達 到 前 所 未 有 的 頂 峰 ; 惟 二 辰 丸 事 件 後, 中 國 輿 論 與 各 界 極 力 排 斥 日 貨, 造 成 日 本 對 華 貿 易 數 額 嚴 重 萎 縮 ( 如 表 一 ), 重 重 打 擊 日 本 對 外 商 務 之 發 展 表 一 : 光 緒 三 十 三 至 三 十 四 年 日 本 對 華 輸 出 貿 易 表 ( 單 位 : 千 元 ) 56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四 日, 外 務 部 發 粵 督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31 57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外 務 部 收 日 本 公 使 林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33-7634 58 辰 丸 被 捕 問 題, 申 報 ( 上 海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第 1 張 第 4 版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39

154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光 緒 三 十 三 年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1 月 4,575 3,512 2 月 7,922 5,035 3 月 7,548 6,772 4 月 7,436 8,455 5 月 9,028 6,325 6 月 8,312 5,484 7 月 7,139 4,927 8 月 6,216 4,481 9 月 6,975 4,689 10 月 7,997 5,851 11 月 6,879 3,667 12 月 5,591 3,230 總 計 85,619 60,507 資 料 來 源 : 彭 澤 益 編, 中 國 近 代 手 工 業 史 資 料 (1840-1949), 第 2 輯 (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1957), 頁 500-501 五 事 件 後 的 幾 個 影 響 外 務 部 對 日 交 涉 二 辰 丸 事 件, 最 終 的 結 果 乃 是 無 條 件 歸 還 船 隻, 並 且 出 資 購 買 船 上 軍 火 因 此, 諸 多 論 者 以 此 斷 定 外 務 部 全 部 順 應 日 本 要 求, 是 為 中 國 外 交 之 一 大 失 策, 掀 起 中 國 民 族 主 義 反 抗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引 發 近 代 中 國 首 次 大 規 模 抵 制 日 貨 之 運 動, 這 也 間 接 促 成 近 代 中 國 國 貨 運 動 的 興 起 惟 實 際 上, 外 務 部 於 二 辰 丸 歸 還 日 本 後, 又 針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55 對 軍 火 禁 運 葡 萄 牙 澳 門 勘 界 對 日 賠 償 等 議 題 再 作 進 一 步 地 處 理, 且 成 果 豐 碩, 實 值 延 伸 考 察, 以 釐 清 事 實 1 軍 火 問 題 外 務 部 在 廣 東 地 方 當 局 釋 放 二 辰 丸 之 後, 隨 即 要 求 外 務 省 遵 照 當 初 的 承 諾, 協 助 中 國 杜 絕 日 本 商 人 走 私 軍 火 赴 澳 門 外 務 省 遂 在 外 務 部 的 要 求 之 下, 令 大 藏 大 臣 通 飭 日 本 各 地 海 關, 凡 是 運 往 澳 門 的 軍 火, 必 須 持 有 澳 門 官 廳 的 核 准 憑 單, 且 證 明 軍 火 運 往 澳 門 後, 不 是 私 自 販 售 給 革 命 黨, 59 才 准 許 放 行 職 是 之 故, 在 外 務 部 與 外 務 省 的 通 力 合 作 下, 降 低 日 本 武 器 槍 械 輸 入 澳 門 以 支 援 革 命 黨 之 事 例 另 一 方 面, 外 務 部 為 了 維 繫 澳 門 地 方 的 治 安, 也 照 會 了 葡 萄 牙 政 府, 請 澳 門 官 廳 於 此 之 後, 切 勿 再 擅 自 核 發 軍 火 執 照, 倘 若 是 擅 自 發 給 執 照 而 遭 到 中 國 官 方 查 緝 者, 立 即 按 照 通 商 條 約 之 相 關 規 定, 將 查 獲 的 走 私 船 隻 和 軍 火 充 公, 60 不 再 通 融 晚 清 時 期, 各 國 在 中 國 沿 海 進 行 的 走 私 行 動 中, 以 香 港 走 私 違 禁 品 的 種 類 最 多, 其 中 又 以 鴉 片 與 軍 火 兩 者 為 最 大 宗 在 中 日 二 辰 丸 事 件 交 涉 過 程 中, 張 人 駿 注 意 到 該 船 原 欲 從 香 港 輸 入 軍 火, 後 來 因 故 轉 往 澳 門 ; 他 體 悟 到 若 是 未 能 嚴 格 禁 止 香 港 軍 火 走 私, 很 快 就 會 危 害 到 廣 東 地 方 的 治 安 問 題 事 後, 張 人 駿 向 外 務 部 建 議, 以 穩 定 英 國 在 香 59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外 務 部 收 日 本 公 使 林 照 會,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41-7642 60 外 部 致 葡 使 請 商 澳 門 官 廳 嗣 後 勿 給 軍 火 執 照 照 會, 王 彥 威 王 亮 編,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2 卷, 頁 16-17

156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港 商 務 的 發 展 為 名, 請 英 國 合 作 協 助 查 緝 香 港 的 軍 火 走 私 61 外 務 部 出 於 維 繫 地 方 秩 序 與 穩 固 清 政 府 政 權 之 考 量, 於 是 依 照 張 人 駿 的 建 議 照 會 英 國, 尋 求 以 中 日 兩 國 共 同 防 範 軍 火 走 私 澳 門 的 模 式, 請 英 國 協 助 中 國 查 緝 香 港 軍 火 走 私, 以 維 繫 香 港 商 務 發 展 又, 外 務 部 認 為 中 國 單 方 面 向 日 本 英 國 請 求 協 助 防 範 軍 火 走 私 的 效 力 有 限, 為 防 範 往 後 勿 再 源 於 軍 火 問 題 而 擦 槍 走 火, 試 圖 透 過 西 方 國 家 援 引 的 條 約 規 範, 以 明 文 限 制 列 強 在 華 販 運 軍 火 的 範 疇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五 月 二 十 四 日 (1908 年 6 月 22 日 ), 外 務 部 主 動 召 請 各 國 駐 華 公 使 在 北 京 簽 訂 改 訂 槍 彈 進 口 新 章, 以 條 約 清 楚 規 定 外 國 軍 火 僅 能 販 賣 中 國 官 方 或 地 方 政 府, 不 能 售 予 反 叛 勢 力, 而 販 售 軍 火 的 內 容 運 輸 的 路 線 貨 運 的 日 期 等, 都 必 須 先 明 列 通 告 中 國 官 方 存 查, 屆 時 再 交 由 海 關 根 據 這 些 資 料 查 核 條 約 中, 為 了 防 範 在 華 外 人 走 私 軍 火, 進 一 步 限 定 其 在 華 擁 槍 數 量 及 使 用 槍 械 的 範 圍 62 由 此 可 以 得 見, 外 務 部 藉 由 條 約 之 規 定, 加 以 約 束 英 日 等 國 對 華 軍 火 販 運, 也 藉 此 防 範 外 國 在 華 人 士 所 進 行 的 軍 火 走 私 2 中 葡 勘 界 在 清 政 府 與 日 本 交 涉 二 辰 丸 事 件 的 過 程 中, 外 務 部 多 次 為 了 避 免 葡 萄 牙 藉 勢 干 涉, 照 會 葡 萄 牙 陳 明 二 辰 丸 停 泊 的 地 點 在 九 洲 洋, 其 實 是 喀 羅 灣 的 東 部, 而 非 葡 萄 牙 所 指 的 喀 羅 灣 西 部 外 務 部 不 斷 聲 明 該 處 實 屬 中 國 領 海, 為 中 國 海 關 查 緝 走 私 範 圍 在 中 日 二 辰 丸 事 件 交 涉 61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外 務 部 收 粵 督 電,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頁 7619-7622 62 改 訂 槍 彈 進 口 新 章, 收 於 王 鐵 崖 編, 中 外 舊 約 章 匯 編, 第 2 冊 (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1957), 頁 512-514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57 期 間, 外 務 部 已 對 葡 萄 牙 拓 展 澳 門 與 喀 羅 灣 的 行 動, 有 所 警 惕 外 務 部 待 二 辰 丸 事 件 暫 告 段 落 後, 為 了 避 免 葡 萄 牙 繼 續 擴 大 勢 力 範 圍, 以 及 對 其 宣 示 中 國 的 領 海 權, 主 動 要 求 葡 萄 牙 勘 查 澳 門 邊 境, 以 畫 定 中 葡 界 線 惟 葡 萄 牙 自 明 朝 就 占 領 了 澳 門, 隨 著 不 斷 拓 展 勢 力 範 圍, 其 活 動 的 地 區 早 已 經 超 過 以 往 中 葡 條 約 的 規 範 在 中 葡 談 判 過 程 中, 屢 見 雙 方 各 持 己 見, 各 提 有 力 證 據 後 來, 外 務 部 援 引 條 約 規 定, 收 回 了 水 仔 和 路 環 兩 個 島 嶼, 63 並 積 極 在 澳 門 及 多 處 附 屬 島 嶼 設 置 軍 隊 駐 防, 再 針 對 界 務 問 題 進 行 交 涉 中 葡 界 務 問 題 前 後 談 判 九 次, 其 間, 葡 萄 牙 一 度 想 將 此 案 提 請 海 牙 國 際 公 斷 法 院 審 理 ; 惟 外 務 部 以 勘 界 實 為 兩 國 之 問 題, 堅 持 不 肯 提 請 國 際 公 斷, 以 避 免 列 強 藉 機 干 涉, 影 響 中 國 和 其 他 國 家 未 定 界 的 勘 查 和 交 涉 最 終, 中 葡 勘 界 會 議 破 裂, 尚 無 具 體 的 結 果, 成 為 懸 案 民 國 初 年, 北 京 政 府 和 葡 萄 牙 繼 續 針 對 澳 門 界 務 展 開 談 判, 惟 仍 未 見 有 具 體 的 成 效 直 至 民 國 十 (1921) 年, 美 國 召 開 華 盛 頓 會 議, 討 論 遠 東 問 題, 葡 萄 牙 便 以 握 有 遠 東 屬 地 澳 門 出 席 會 議 惟 中 葡 兩 國 在 華 盛 頓 會 議 上 持 續 爭 議 澳 門 勘 界 問 題, 未 能 處 理 直 至 民 國 十 七 年 (1928) 年,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成 立 之 後, 南 京 外 交 部 以 掌 握 新 局 勢, 密 切 和 各 國 進 行 修 訂 新 約 替 代 舊 約 的 動 作 12 月 19 日, 外 交 部 長 王 正 廷 (1882-1961) 與 葡 萄 牙 駐 華 公 使 畢 安 祺 在 南 京 進 行 交 涉, 並 簽 訂 中 63 中 葡 派 員 會 勘 界 址, 外 交 報 彙 編, 第 136 期 ( 台 北 : 廣 文 書 局,1964), 頁 24; 澳 門 界 務, 外 交 報 彙 編, 第 144 期 ( 台 北 : 廣 文 書 局,1964), 頁 17-22

158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葡 友 好 通 商 條 約, 替 代 中 葡 舊 約 然 而, 該 約 僅 針 對 商 務 與 關 稅 予 以 規 定, 對 勘 查 界 務 事 宜, 未 能 有 進 一 步 的 規 範 64 是 以, 民 國 時 期, 北 京 政 府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在 晚 清 外 務 部 的 基 礎 上, 繼 續 與 葡 萄 牙 斡 旋 澳 門 界 務 問 題 惟 這 些 成 效 有 限, 仍 難 脫 離 晚 清 外 務 部 對 葡 萄 牙 的 交 涉 範 疇 3 賠 償 爭 議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事 件 引 起 國 際 高 度 的 關 注 當 時, 日 本 在 日 俄 戰 爭 後 躍 居 東 亞 強 國, 充 滿 對 外 侵 略 的 氣 燄 二 辰 丸 事 件 一 爆 發 後, 日 本 政 府 要 求 外 務 省 堅 持 立 場, 對 中 國 務 必 採 取 強 勢 的 態 度 65 另 一 方 面, 日 本 商 界 立 即 調 查 船 隻 損 失, 準 備 向 清 政 府 索 取 賠 償 從 日 本 商 界 呈 給 日 本 政 府 向 中 國 索 取 的 調 查 書 中, 見 有 船 隻 人 員 商 業 不 履 行 條 約 等 賠 償, 種 種 名 目 甚 多, 66 而 且 隨 著 時 間 愈 久, 賠 償 的 名 目 與 數 目 與 時 俱 增 這 透 露 出 日 本 商 界 施 予 政 府 壓 力, 除 了 對 中 國 採 取 強 硬 態 度, 更 可 趁 機 向 中 國 索 賠 中 日 交 涉 二 辰 丸 事 件 之 際, 歐 洲 各 界 以 外 務 部 對 日 謝 罪 和 道 歉 後, 日 本 必 會 趁 機 要 求 中 國 償 付 鉅 額 賠 款, 這 從 日 本 在 法 國 的 國 債 票 券 異 常 翻 漲, 可 看 出 歐 洲 對 外 務 部 的 交 涉 甚 為 悲 觀 然 而, 外 務 部 對 日 談 判 的 結 果, 並 未 付 出 龐 大 賠 償 金 額, 出 乎 這 些 列 強 意 料 之 外 剎 那 間, 日 本 在 法 國 的 國 債 票 券 價 值, 64 呂 一 燃 主 編, 中 國 近 代 邊 界 史, 下 冊 ( 成 都 :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2007), 頁 963-982 65 吉 澤 誠 一 郎, 第 二 辰 丸 事 件 ( 一 九 八 )とその 地 域 的 背 景, 頁 27 66 第 二 辰 丸 抑 留 ニ 関 スル 日 清 交 渉 一 件, 外 務 省 檔 案, 第 2 卷 : http://www.jacar.go.jp/das/meta/metaoutservlet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59 立 刻 暴 跌 67 由 此 可 以 顯 現, 外 務 部 對 日 交 涉 的 成 果, 乃 是 值 得 肯 定 的 外 務 部 在 中 日 交 涉 的 過 程 中, 雖 然 應 允 日 本 方 面 將 予 以 賠 償, 惟 規 定 賠 償 的 數 目 不 宜 過 多, 而 賠 償 的 數 字 必 須 由 兩 廣 總 督 張 人 駿 和 日 本 駐 廣 州 領 事 瀨 川 潛 之 進 商 定 這 也 就 牽 制 了 日 本 方 面 未 能 對 中 國 大 肆 索 取 賠 償 當 時, 外 務 省 受 迫 於 國 內 各 種 壓 力, 遂 以 廣 東 歸 還 船 隻 為 急 務, 對 外 務 部 所 提 出 的 賠 償 不 能 過 多 的 條 件, 未 有 異 議 因 此, 在 張 人 駿 與 瀨 川 潛 之 進 兩 人 勘 查 並 確 定 船 隻 並 無 嚴 重 損 害 後, 立 即 釋 放 後 來, 張 人 駿 堅 持 勘 查 的 船 隻 既 無 損 傷, 實 不 必 賠 償 日 本 損 失 可 是, 日 本 對 此 卻 不 以 為 然 事 後, 仍 多 次 向 中 國 抗 議 以 索 取 賠 償, 卻 未 得 正 面 回 應 民 國 初 年, 日 本 依 然 堅 持 中 國 必 須 賠 償 二 辰 丸 的 損 失 其 間, 外 務 省 多 次 向 北 京 政 府 外 交 部 索 取 賠 償, 其 提 出 的 數 目 甚 大 北 京 政 府 外 交 部 對 此 不 敢 掉 以 輕 心, 更 進 一 步 探 查 之 後, 認 為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實 早 於 晚 清 時 期 了 結, 不 再 進 行 處 理 最 後, 中 日 雙 方 未 能 達 成 共 識, 使 得 賠 償 爭 議 成 為 兩 國 之 間 的 一 大 懸 案 68 六 結 論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中 國 門 戶 在 鴉 片 戰 爭 後 大 開, 傳 統 的 天 朝 體 制 又 67 使 法 劉 式 訓 致 外 部 辰 丸 案 法 京 輿 論 為 日 本 操 持 電, 王 彥 威 王 亮 編,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3 卷, 頁 11 68 外 務 部 檔 案 ( 台 北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藏 ),03-18-100-04, 二 辰 丸 案, 1916 年 1 月, 外 交 部 收 農 商 部 電

160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於 英 法 聯 軍 後 崩 解, 清 政 府 為 因 應 三 千 年 來 之 大 變 局, 設 置 總 理 各 國 通 商 事 務 衙 門 ( 即 總 理 衙 門 ), 作 為 辦 理 對 外 事 務 的 機 構 惟 隨 著 中 國 效 仿 西 方 船 堅 炮 利 變 法 圖 強 融 入 國 際 家 庭 與 參 與 國 際 事 務 俱 增, 總 理 衙 門 管 轄 事 務 日 趨 龐 雜 二 十 世 紀 初, 總 理 衙 門 作 為 中 國 臨 時 外 交 機 構 已 不 合 時 宜, 清 政 府 遂 在 八 國 聯 軍 後, 依 辛 丑 和 約 設 立 外 務 部, 專 掌 中 央 外 交 事 務 然 中 國 幅 員 廣 大, 三 口 通 商 大 臣 五 口 通 商 大 臣 北 洋 直 隸 總 督 南 洋 大 臣, 以 及 地 方 督 撫 都 有 對 外 交 涉 的 權 力, 形 成 了 晚 清 中 國 對 外 事 務 交 涉 的 多 樣 性 因 此, 討 論 晚 清 外 交 之 發 展, 除 關 切 外 務 部 與 中 央 對 外 交 涉 外, 實 不 可 小 覷 其 他 地 方 對 外 交 涉 所 發 揮 的 影 響 力 當 時, 歐 美 與 日 本 等 實 力 強 盛 之 國 重 視 對 外 交 涉, 通 常 由 各 國 的 外 交 部 或 外 務 省 負 責 對 外 大 小 交 涉 因 此, 從 中 日 二 辰 丸 事 件 的 交 涉 過 程, 可 理 解 外 務 省 何 以 堅 持 與 北 京 外 務 部 交 涉, 不 願 透 過 廣 東 地 方 進 行 交 涉 然 而, 中 國 的 外 交 行 政 制 度 有 其 特 殊 性, 地 方 政 府 享 有 對 外 交 涉 權 故 起 初 外 務 部 照 會 外 務 省 表 示 二 辰 丸 在 中 國 領 海 起 卸 軍 火, 中 國 有 查 緝 權 力, 應 照 海 關 規 章 辦 理, 並 希 望 透 過 廣 東 與 日 本 領 事 就 地 解 決 惟 獨 日 本 遲 不 肯 透 過 地 方 協 商, 形 成 雙 方 僵 持 的 局 面, 外 務 部 只 好 插 手 其 中 外 務 部 對 日 談 判 的 結 果, 雖 然 歸 還 二 辰 丸, 並 派 艦 鳴 炮 示 歉, 惟 非 如 以 往 研 究 所 言, 全 盤 接 受 日 方 的 要 求 而 無 任 何 作 為 69 外 務 部 在 中 國 各 界 最 為 重 視 的 軍 火 問 題 上, 儘 管 依 照 日 本 開 列 的 69 黃 鴻 釗 主 編, 中 葡 澳 門 交 涉 史 料 ( 澳 門 : 澳 門 基 金 會,1998), 頁 323 作 者 在 介 紹 該 書 蒐 集 的 史 料 時, 認 為 清 政 府 完 全 接 受 了 日 本 所 提 出 條 意 見, 對 二 辰 丸 事 件 的 交 涉 並 無 任 何 成 效 然 而, 此 與 事 實 有 所 出 入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61 條 件, 由 廣 東 方 面 備 資 收 購 這 批 軍 火, 以 防 止 流 入 革 命 黨 手 中, 而 破 壞 地 方 秩 序 然 而, 外 務 部 在 對 日 談 判 過 程 中, 逐 漸 掌 握 到 非 法 軍 火 走 私 氾 濫, 嚴 重 危 害 地 方 治 安, 積 極 設 法 杜 絕 事 後, 外 務 部 繼 續 連 繫 外 務 省, 並 取 得 日 本 政 府 的 協 助, 合 力 杜 絕 軍 火 走 私 至 澳 門, 並 以 此 規 範 英 國 在 香 港 的 軍 火 走 私 之 後, 外 務 部 又 主 動 和 各 國 簽 訂 改 訂 槍 彈 進 口 新 章, 以 西 方 條 約 的 規 範, 限 制 與 掌 控 列 強 在 華 的 軍 火 運 輸 另 外, 外 務 部 在 對 日 交 涉 過 程 中, 已 注 意 葡 萄 牙 不 斷 向 澳 門 以 外 的 地 方 擴 展 勢 力 範 圍, 除 了 對 葡 萄 牙 宣 示 中 國 的 領 海 權 外, 事 後 又 努 力 勘 查 中 葡 未 定 界 這 些, 都 成 為 了 民 國 時 期 北 京 政 府 與 南 京 國 民 政 府 對 葡 交 涉 的 基 礎 綜 合 上 述 予 以 觀 察, 晚 清 外 務 部 在 國 際 法 及 修 約 觀 念 已 有 長 足 的 進 步 其 對 日 謝 罪 道 歉 歸 還 船 隻 等, 係 出 於 當 時 的 國 際 慣 例, 並 未 有 所 損 害 國 格 事 後, 外 務 部 進 一 步 針 對 軍 火 問 題 和 許 多 國 家 修 訂 條 約, 規 範 各 國 在 華 軍 火 之 運 輸 ; 另 一 方 面, 外 務 部 在 中 葡 舊 約 的 基 礎 之 上, 勘 查 中 葡 澳 門 邊 界 等, 是 在 條 約 的 規 範 下 主 動 維 繫 應 有 之 權 利 最 終, 在 對 日 賠 償 的 問 題 上, 外 務 部 更 是 洞 燭 機 先, 將 中 國 之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162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徵 引 書 目 1. 王 彥 威 王 亮 編, 清 季 外 交 史 料, 第 210 卷 第 211 卷 第 212 卷 第 213 卷, 台 北 : 文 海 出 版 社,1969 年 2. 第 二 辰 丸 抑 留 ニ 関 スル 日 清 交 渉 一 件, 第 2 卷, 外 務 省 檔 案 :http://www.jacar.go.jp/das/meta/metaoutservlet 3. 外 務 部 檔 案, 台 北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檔 案 館 藏, 03-18-100-04, 二 辰 丸 案 4. 外 交 報 匯 編, 第 22 冊, 台 北 : 廣 文 書 局,1964 年 5. 外 務 省 檔 案, 詳 見 :http://www.jacar.go.jp/chinese/index.html 6. 日 人 要 求 釋 放 大 津 丸, 申 報 ( 上 海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一 日, 第 1 張 第 4 版 7. 日 輪 裝 運 軍 火 續 聞, 申 報 ( 上 海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十 日, 第 1 張 第 4 版 8. 辰 丸 被 捕 問 題, 申 報 ( 上 海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第 1 張 第 4 版 9. 香 港 查 獲 私 運 軍 火, 申 報 ( 上 海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正 月 七 日, 第 1 張 第 3 版 10. 雜 俎 : 光 緒 三 十 四 年 二 月 中 國 紀 事, 東 方 雜 誌 5:3( 上 海 : 1908), 頁 10 11. 外 交 : 論 粵 督 緝 獲 二 辰 丸 案, 東 方 雜 誌 5:5 ( 上 海 :1908), 頁 8-14 12. 外 交 : 二 辰 丸 案, 東 方 雜 誌 5:5 ( 上 海 :1908), 頁 25-28 13. 上 海 辭 書 出 版 社 編, 中 國 歷 代 職 官 年 表, 上 海 : 上 海 辭 書 出 版 社,1993 年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63 14. 王 卓 然 劉 達 人 主 編, 外 交 大 辭 典, 上 海 : 中 華 書 局,1937 年 15. 王 芸 生, 六 十 年 來 中 國 與 日 本, 第 5 卷,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1980 年 16. 王 爾 敏, 晚 清 商 約 外 交, 香 港 : 中 文 大 學,1998 年 17. 王 鐵 崖 編, 中 外 舊 約 章 匯 編, 第 2 冊,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1957 年 18. 外 務 省, 日 本 外 交 文 書, 第 41 卷 第 2 冊, 東 京 : 日 本 国 際 連 合 協 会,1961 年 19. 田 濤, 國 際 法 輸 入 與 晚 清 中 國, 濟 南 : 濟 南 出 版 社,2001 年 20. 吉 澤 誠 一 郎, 第 二 辰 丸 事 件 ( 一 九 八 )とその 地 域 的 背 景, 史 潮, 新 55 號 ( 香 港 :2004), 頁 25-46 21. 呂 一 燃 主 編, 中 國 近 代 邊 界 史, 下 冊, 成 都 : 四 川 人 民 出 版 社, 2007 年 22. 呂 慎 華, 清 季 袁 世 凱 外 交 策 略 之 研 究, 台 中 :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歷 史 系 博 士 論 文,2008 年 23. 李 永 勝, 清 末 中 外 修 訂 商 約 交 涉 研 究, 天 津 : 南 開 大 學,2005 年 24. 李 揚 帆, 走 出 晚 清 : 涉 外 人 物 及 中 國 世 界 觀 念 之 研 究, 北 京 : 北 京 大 學 出 版 社,2005 年 25. 林 権 助, わが 七 十 年, 東 京 都 : 第 一 書 房,1936 年 26. 唐 啟 華, 中 國 對 二 十 一 條 的 抵 制 : 兼 論 外 交 史 中 的 神 話 與 史 實, 收 於 黃 寬 重 主 編, 基 調 與 變 奏, 第 3 冊, 台 北 : 國 立 政 大 大 學 歷 史 系 等,2008 年, 頁 333-350

164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27. 唐 啟 華, 清 季 官 方 修 約 觀 念 與 實 踐 之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歷 史 學 報,26( 台 北 :2006), 頁 129-168 28. 經 莉 編, 國 家 圖 書 館 藏 清 代 孤 本 外 交 檔 案 續 編, 第 17 冊, 北 京 : 全 國 圖 書 館 文 獻 縮 微 複 製 中 心,2005 年 29. 許 峰 源, 中 國 國 際 化 的 歷 程 : 以 清 末 民 初 參 與 萬 國 郵 政 聯 盟 為 例, 中 興 史 學,11( 台 中 :2005), 頁 1-22 30. 許 峰 源, 從 1905 年 黎 業 斯 博 覽 會 考 察 中 國 海 關 權 力 的 轉 移, 近 代 中 國,163( 台 北 :2005), 頁 132-157 31. 許 峰 源, 清 季 那 桐 赴 日 考 察 與 新 政 的 開 展, 成 大 歷 史 學 報, 32( 台 南 :2007), 頁 139-154 32. 連 心 豪, 水 客 走 水 : 近 代 中 國 沿 海 的 走 私 與 反 走 私, 南 昌 : 江 西 高 校 出 版 社,2005 年 33. 彭 澤 益 編, 中 國 近 代 手 工 業 史 資 料 (1840-1949), 第 二 輯, 北 京 : 三 聯 書 店,1957 年 34. 菊 池 貴 晴, 中 囯 民 族 運 動 の 基 本 構 造 : 対 外 ボイコツトの 硏 究, 東 京 : 大 安 株 式 會 社,1966 年 35. 費 成 康, 澳 門 : 葡 萄 牙 逐 步 占 領 的 歷 史 回 顧, 上 海 : 上 海 社 會 科 學 院 出 版 社,2004 年 36. 馮 自 由, 革 命 逸 史, 第 4 集, 台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1965 年 37. 黃 慶 華, 中 葡 關 係 史 (1513-1999), 中 冊, 合 肥 : 黃 山 書 社,2006 年 38. 黃 鴻 釗 主 編, 中 葡 澳 門 交 涉 史 料, 澳 門 : 澳 門 基 金 會,1998 年 39. 賈 小 葉, 晚 清 大 變 局 中 督 撫 的 歷 史 角 色 以 中 東 部 若 干 督 撫 為 中 心 的 研 究, 上 海 : 上 海 書 店,2006 年 40. 藤 井 昇 三, 孫 文 研 究 の 硏 究 :とくに 民 族 主 義 理 論 の 發 展 を 中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65 心 として, 東 京 都 : 勁 草 書 房,1965 年 ( 本 文 責 任 校 對 : 侯 欣 妘 )

166 東 吳 歷 史 學 報 Negotiations of the Tatsu Maru Event between China and Japan, 1908 Feng-Yuan Hsu Abstract In 1908, the event source that the Japanese merchant boat, Tatsu Maru, anchored southeast sea of China, then encountered detains. The Japanes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set requests to the Chin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for returning the boat, compensating the lose, and punishing the dereliction of duty personnel. The latter planned to solute the point of contention according to the place consultation and stops the even conflict. But the former rejected it. From now on, they start the negotiations. In the end, the Chin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gave Tatsu Maru back to Japan, and expressed the apology for removing the flag of Japanese. Nevertheless, the Chin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ade the grade. First, Qing Government and many Countries signed the treaty to prevent the munitions smuggling. Second, after Qing Government examining the border of Macao with the Portuguese official stationed in China, subsequently took back many loses, and dispatched troops to station. Third, Qing Government prevented ahead of time, and had not Ph.D program student, Department of History,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1908 年 中 日 二 辰 丸 案 交 涉 始 末 167 paid a large amount of compensations to Japan. In brief, we must face up the negotiations of the Chin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was a great achievement. Key words : Macro, Tatsu Maru, the China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