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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中 共 17 大 與 新 發 展 觀 時 評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中 共 17 大 與 新 發 展 觀 The Third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CPC 17th National Congress and The View of Scientific Development 宋 國 誠 (Sung, Kuo-Chen)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國 關 中 心 研 究 員 中 共 16 屆 三 中 全 會 通 過 了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提 出 必 須 堅 持 以 人 為 本, 樹 立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的 發 展 觀, 促 進 經 濟 社 會 和 人 的 全 面 發 展 2003 年 4 月 15 日,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在 廣 東 考 察 時 指 出, 要 堅 持 全 面 的 發 展 觀 2003 年 7 月 28 日 胡 錦 濤 又 在 全 國 防 治 非 典 工 作 會 議 上 指 出, 要 更 好 地 堅 持 協 調 發 展 全 面 發 展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發 展 觀 至 於 科 學 發 展 觀 這 一 完 整 術 語, 則 是 胡 錦 濤 於 2003 年 8 月 28 9 月 1 日 在 江 西 考 察 時 提 出, 當 時 他 提 到 : 要 牢 記 樹 立 協 調 發 展 全 面 發 展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科 學 發 展 觀, 積 極 探 討 符 合 實 際 的 發 展 新 路 子, 進 一 步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2003 年 11 月 21 日, 中 共 總 理 溫 家 寶 在 接 受 美 國 華 盛 頓 郵 報 採 訪 時 指 出, 我 們 新 一 屆 領 導 通 過 抗 擊 非 典 型 肺 炎 這 場 疾 病, 得 到 一 個 重 要 的 啟 示, 就 是 要 注 意 協 調 發 展, 城 鄉 發 展 不 平 衡,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不 平 衡, 就 如 同 一 個 人 一 條 腿 長 一 條 腿 短 一 樣, 一 定 會 跌 跤 的, 一 個 國 家 一 條 腿 長 一 條 腿 短, 也 會 跌 跤 的 壹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提 出 2007 年 10 月 15 21 日, 中 共 總 書 記 胡 錦 濤 在 中 國 共 產 黨 第 17 屆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 以 下 簡 稱 17 大 ) 中, 提 出 了 所 謂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理 論 體 系 的 觀 點, 這 個 理 論 體 系 除 了 繼 承 鄧 小 平 理 論, 三 個 代 表 之 外, 還 把 科 學 發 展 觀 列 為 此 一 理 論 體 系 的 構 成 要 素, 並 將 之 定 義 為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指 導 方 針, 1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是 發 展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必 須 堅 持 和 貫 徹 的 重 大 戰 略 思 想 胡 錦 濤 指 出, 科 學 發 展 觀, 第 一 要 義 是 發 展, 核 心 是 以 人 為 本, 基 本 要 求 是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根 本 方 法 是 統 籌 兼 顧 胡 錦 濤 還 把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視 為 深 入 貫 徹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核 心 目 標, 把 科 學 發 展 觀 視 為 當 代 中 國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社 會 主 義 核 心 價 值 體 系, 並 在 繁 榮 社 會 主 義 文 化 的 框 架 下, 推 動 當 代 中 國 馬 克 思 主 義 大 眾 化 除 此 之 外, 科 學 發 展 觀 在 這 次 17 大 中 正 式 寫 入 黨 章 17 大 關 於 中 國 共 產 黨 章 程 ( 修 正 案 ) 的 決 議 中 指 出, 要 把 全 社 會 的 發 展 積 極 性 引 導 到 科 學 發 展 上 來, 把 科 學 發 展 觀 貫 徹 落 實 到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各 個 方 面, 藉 此 再 次 申 明 了 科 學 發 展 觀 對 中 國 未 來 發 展 的 戰 略 指 導 意 義 綜 觀 胡 錦 濤 的 政 治 報 告 和 黨 章 修 正 案, 可 以 歸 結 今 後 中 國 大 陸 的 治 國 理 念 和 發 展 戰 略 為 如 下 的 論 述 : 運 用 統 籌 兼 顧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的 科 學 方 法, 建 立 以 人 為 本 社 會 和 諧 的 小 康 社 會 貳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如 果 科 學 發 展 觀 不 是 新 的 發 展 觀, 自 然 無 需 將 之 視 為 理 論 體 系 的 重 要 構 成 要 素, 也 不 可 能 將 之 列 為 最 高 戰 略 指 導 原 則 既 然 謂 之 新 的 發 展 觀, 必 然 是 對 舊 的 發 展 觀 的 修 正 改 革 轉 向 或 取 代 ; 既 是 謂 之 關 於 發 展 的 新 觀 念, 必 然 就 是 對 舊 觀 念 的 批 評 和 導 正 ; 兩 者 合 而 觀 之, 沒 有 舊 弦 的 失 音 就 不 會 有 新 弦 的 改 調, 科 學 發 展 觀 必 然 涉 及 從 傳 統 發 展 觀 向 新 發 展 觀 的 轉 型 和 過 渡, 並 牽 動 包 括 思 想 路 線 政 經 制 度 社 會 文 化 整 體 改 革 的 路 徑 與 方 向 在 此 意 義 上, 可 以 將 中 共 建 政 (1949) 以 來 的 社 會 轉 型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第 一 階 段 是 延 襲 蘇 聯 經 驗 準 用 重 工 業 化 超 趕 戰 略 實 行 人 民 公 社 和 和 國 有 化 的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1949 1978); 第 二 階 段 是 依 據 鄧 小 平 以 經 濟 建 設 為 中 心 的 觀 點, 實 行 以 公 有 制 為 主 私 有 制 為 輔 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1992 2006); 第 三 階 段 是 以 胡 溫 體 制 為 主 導, 實 行 統 籌 協 調 人 本 主 義 的 科 學 發 展 體 制 (2006~) 科 學 發 展 觀 是 在 分 析 世 界 各 國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和 對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經 濟 發 展 之 經 驗 教 訓 進 行 總 結 的 基 礎 上 提 出 來 的, 它 標 記 出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人 本 四 個 面 向,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四 個 面 向 旨 在 矯 正 片 面 失 調 高 消 耗 物 化 四 個 偏 差 傾 向 中 國 從 2003 年 開 始 進 入 了 人 均 GDP 超 過 1,000 美 元 的 中 低 收 入 中 等 發 展 國 家 多 數 經 濟 學 家 已 經 察 覺, 中 國 經 濟 已 進 入 一 個 重 要 關 口, 亦 即 究 竟 走 向 穩 定 持 續 的 發 展, 還 是 走 向 國 際 經 濟 上 所 謂 拉 美 陷 阱, 於 是 對 中 國 政 府 而 言, 當 經 濟 發 展 達 到 一 定 水 平 時, 究 竟 應 把 增 長 的 成 果 繼 2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中 共 17 大 與 新 發 展 觀 時 評 續 投 入 於 發 展 經 濟, 繼 續 提 高 增 長 速 度 與 增 長 率, 還 是 轉 而 將 部 分 財 富 用 於 健 全 社 會 福 利 與 人 文 投 資, 這 是 一 項 困 難 的 選 擇, 但 顯 然 是 無 可 必 避 免 的 選 擇 科 學 發 展 觀 並 不 是 對 市 場 經 濟 和 公 有 體 制 的 單 純 否 定, 也 不 是 向 傳 統 計 畫 經 濟 體 制 的 回 返, 而 是 對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社 會 結 構 與 人 文 素 質 的 調 適 與 轉 化, 這 個 轉 化 範 式 (paradigm of transformation) 是 指 向 人 本 性 (humanism) 和 可 持 續 性 (substantiality) 以 哲 學 面 來 說, 它 是 向 青 年 馬 克 思 主 義 關 於 人 的 全 面 發 展 的 呼 應 與 回 返 ; 以 政 治 面 來 說, 它 是 政 府 職 能 由 威 權 統 治 向 公 共 治 理 和 社 會 服 務 的 轉 向 ; 以 經 濟 面 來 說, 則 是 以 人 本 經 濟 和 生 態 經 濟 為 目 標 模 式 進 一 步 言 之, 經 過 近 30 年 市 場 經 濟 摸 石 過 河 的 試 驗, 無 論 在 宏 觀 或 微 觀 上, 市 場 經 濟 利 弊 互 見 的 情 況 已 經 十 分 明 顯 ; 為 了 確 保 長 遠 可 持 續 穩 定 的 發 展, 在 經 歷 由 計 畫 到 市 場 的 第 二 次 社 會 轉 型 之 後, 有 必 要 進 行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並 盡 可 能 面 對 並 克 服 發 展 至 今 所 形 成 的 偏 差 失 誤 與 瓶 頸 從 總 體 內 涵 而 言, 科 學 發 展 觀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涉 及 了 思 想 觀 念 經 濟 體 制 政 府 模 式 三 個 主 軸 的 轉 型, 因 而 是 一 種 總 體 性 發 展 的 轉 型, 它 既 包 括 經 濟 增 長 在 內 的 人 民 生 活 科 技 教 育 社 會 保 障 醫 療 保 健 社 會 秩 序 等 方 面 在 內 的 發 展, 也 包 括 人 的 發 展 在 內 的 人 性 尊 嚴 價 值 潛 力 素 質 等 方 面, 從 經 濟 人 向 自 由 人 的 發 展 ; 也 包 括 政 治 上 從 提 高 政 府 效 能 清 除 錢 權 交 易 腐 敗 和 尋 租 行 為, 從 干 預 型 政 府 到 服 務 型 政 府 的 民 主 化 發 展 在 此 意 義 上, 標 誌 著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的 科 學 發 展 觀, 是 一 種 人 文 經 濟 民 主 的 對 接 與 融 合, 是 跨 越 單 純 物 質 意 義 的 經 濟 增 長, 走 向 人 文 意 義 的 社 會 綜 合 發 展, 最 終 目 標 則 是 朝 向 建 立 共 同 富 裕 全 面 小 康 的 社 會 參 從 經 濟 增 長 到 人 類 發 展 科 學 發 展 觀 客 觀 上 要 求 對 傳 統 發 展 觀 以 物 為 本 的 經 濟 增 長 論 作 出 反 思 與 批 判 早 在 1960 年 代 末 期, 英 國 經 濟 學 家 Dudley Seers 就 指 出 不 能 輕 率 將 發 展 等 同 於 經 濟 增 長 的 觀 點 Seers 指 出, 從 過 去 的 經 驗 來 看, 社 會 危 機 和 政 治 動 亂 不 僅 折 磨 了 經 濟 停 滯 的 國 家, 也 折 磨 了 人 均 收 入 迅 速 增 長 的 國 家 換 言 之, 經 濟 增 長 既 不 能 主 動 帶 來 制 度 創 新 或 公 共 福 利, 也 無 法 解 決 社 會 和 政 治 上 的 困 難, 甚 至 諸 如 不 能 創 造 新 增 就 業 機 會 的 無 效 增 長, 僅 僅 是 少 數 人 得 利 的 少 數 增 長, 乃 至 不 能 提 高 人 的 素 質 和 文 化 水 平 的 暴 發 戶 增 長 以 及 付 出 資 源 和 生 態 代 3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價 的 得 不 償 失 的 增 長, 都 會 引 起 更 大 的 災 難 與 禍 害 Seers 強 調, 以 經 濟 增 長 來 概 括 發 展 是 不 夠 的, 一 個 國 家 若 不 能 使 不 平 等 失 業 貧 困 方 面 趨 於 減 少, 就 不 可 能 享 有 真 正 的 發 展 強 調 綜 合 全 面 的 人 類 發 展 已 經 取 代 了 純 粹 追 求 GDP 數 字 的 經 濟 增 長 知 名 經 濟 學 家 János Kornai 也 指 出, 僅 僅 依 賴 經 濟 增 長 來 解 決 轉 型 問 題 是 危 險 的 他 在 1972 年 的 急 進 與 和 諧 增 長 (Rush versus Harmonic Grouth) 一 書 中, 對 史 達 林 式 的 增 長 狂 熱 症 (growth mania) 提 出 批 判, 並 認 為 轉 型 應 該 是 綜 合 與 全 面 的, 任 何 片 面 強 調 增 長 狂 熱 和 數 字 神 話 的 傾 向, 都 是 不 合 理 的 到 了 1990 年, 聯 合 國 發 展 計 畫 署 (UNDP) 首 次 提 出 人 類 發 展 (human development) 這 一 概 念 該 機 構 從 1990 年 起, 每 年 發 表 一 份 不 同 主 題 的 人 類 發 展 報 告, 對 世 界 各 國 的 人 類 發 展 狀 況 進 行 評 估 和 比 較 這 個 機 構 與 年 度 報 告, 著 重 於 人 類 自 身 的 發 展, 認 為 增 長 只 是 手 段, 而 人 類 發 展 才 是 目 的, 一 切 應 以 人 為 中 心, 社 會 發 展 的 最 終 目 標 是 改 善 和 提 高 全 體 人 民 的 生 活 質 量 隨 著 新 發 展 觀 的 提 出, 當 初 作 為 啟 動 經 濟 改 革 之 初 始 誘 發 機 制 的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起 來 的 觀 點, 以 及 經 歷 20 幾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達 到 平 均 兩 位 數 字 的 高 速 增 長 策 略, 也 受 到 了 反 思 和 質 疑 在 改 革 開 放 初 期, 先 富 論 雖 然 是 在 國 民 經 濟 基 礎 薄 弱 時 具 有 拉 動 與 示 範 效 果, 但 一 旦 經 濟 步 上 增 長 軌 道, 對 於 長 期 被 忽 視 的 後 窮 者 而 言, 相 對 剝 奪 感 自 然 格 外 強 烈 而 突 顯 1990 年 代 以 來, 中 國 經 濟 增 長 最 快 速 的 莫 過 於 城 市 房 地 產 業, 粗 略 估 計, 房 地 產 及 其 相 關 產 業 對 GDP 的 貢 獻 可 以 上 達 30 40% 實 際 上, 人 們 不 僅 以 泡 沫 經 濟 來 形 容 過 熱 的 房 地 產, 在 高 速 增 長 的 背 後 往 往 是 令 人 瞠 目 結 舌 的 犯 罪 活 動 中 國 國 情 專 家 胡 鞍 鋼 就 指 出, 高 速 增 長 本 身 既 是 是 一 個 極 不 平 衡 的 過 程, 也 是 極 不 穩 定 的 過 程, 因 為 高 速 增 長 必 然 引 發 增 長 快 慢 所 得 高 低 貧 富 差 距 之 間 對 效 率 與 公 平 的 兩 極 化 爭 論 胡 鞍 鋼 特 別 強 調 高 速 發 展 引 發 大 規 模 人 口 流 動 和 大 規 模 破 壞 生 態 所 導 致 的 對 社 會 安 定 的 巨 大 衝 擊 在 目 前 所 知 的 各 國 不 同 的 發 展 觀 之 中, 法 國 經 濟 學 家 François Perroux 的 觀 點 再 度 受 到 重 視 Perroux 的 觀 點 對 正 在 思 索 和 建 構 新 發 展 戰 略 的 中 國 至 為 受 用, 他 提 出 了 所 謂 發 展 關 鍵 的 觀 點, 那 就 是 制 定 新 的 標 準 並 找 到 使 舊 價 值 觀 念 更 新 但 又 不 是 歪 曲 它 們 的 新 手 段, 這 種 新 手 段 必 須 滿 足 三 個 基 本 條 件 : 1. 在 一 個 漫 長 的 時 期 內, 發 展 中 國 家 必 須 就 生 活 條 件 文 化 和 政 治 意 志 的 鍛 4

中 國 第 三 次 社 會 轉 型 中 共 17 大 與 新 發 展 觀 時 評 練 來 提 高 個 人 和 群 體 的 標 準 ( 社 會 前 進 條 件 ) 2. 它 必 須 始 終 使 特 殊 的 經 濟 與 社 會 結 構 向 著 最 佳 一 般 結 構 的 方 向 發 展, 以 促 進 該 共 同 體 每 一 個 各 別 成 員 的 個 性 全 面 發 展 ( 良 好 結 構 條 件 ) 3. 一 旦 具 備 了 這 兩 個 先 決 條 件, 它 必 須 盡 可 能 迅 速 地 促 使 革 新 和 投 資 的 效 益 科 學 知 識 和 藝 術 創 造 性 在 整 個 人 口 中 普 及 肆 從 科 學 發 展 觀 到 兩 岸 和 平 觀 在 兩 岸 關 係 方 面, 胡 錦 濤 在 17 大 中 除 了 重 申 胡 四 點 : 堅 持 一 個 中 國 原 則 絕 不 動 搖, 爭 取 和 平 統 一 的 努 力 絕 不 放 棄, 貫 徹 寄 希 望 於 臺 灣 人 民 的 方 針 絕 不 改 變, 反 對 臺 獨 分 裂 活 動 絕 不 妥 協 之 外, 不 僅 隻 字 未 提 武 力 犯 臺, 而 且 提 出 協 商 正 式 結 束 兩 岸 敵 對 狀 態, 達 成 和 平 協 議, 構 建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框 架 的 主 張 實 際 上, 中 國 大 陸 的 科 學 發 展 不 能 獨 缺 兩 岸 的 和 平 發 展, 一 個 冰 凍 僵 持 鋒 火 相 連 的 臺 海 情 勢, 既 不 利 於 大 陸 方 面 追 求 統 籌 協 調 的 發 展, 也 不 利 於 兩 岸 追 求 民 族 繁 榮 共 同 富 裕 的 目 標 因 此, 在 科 學 發 展 觀 的 戰 略 指 導 下, 兩 岸 也 應 建 立 和 平 發 展 觀, 建 立 一 種 全 面 互 動 協 調 溝 通 持 續 穩 定 和 以 民 族 為 本 的 科 學 兩 岸 觀 應 該 申 明 的 是, 只 有 和 諧 的 兩 岸 關 係, 中 國 大 陸 和 諧 社 會 的 建 立 才 具 有 博 大 寬 廣 的 意 義, 只 有 兩 岸 和 平 共 存, 中 國 大 陸 對 和 諧 世 界 的 追 求 與 和 平 崛 起, 才 具 有 深 遠 的 意 義 5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中 共 成 立 中 國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之 意 涵 與 展 望 The Meaning of and Prospect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hina Investment Company 劉 大 年 (Liu, Da-Nien)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國 際 經 濟 所 研 究 員 壹 背 景 說 明 中 共 在 今 年 9 月 29 日 成 立 中 國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簡 稱 中 投 公 司 ), 為 根 據 中 共 公 司 法 所 設 立 之 專 司 中 共 外 匯 投 資 業 務 的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中 投 的 資 本 由 中 國 財 政 部 發 行 1.55 兆 人 民 幣 特 別 國 債 予 以 籌 資 2,000 億 美 元, 為 亞 洲 最 大 的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未 來 將 正 式 負 責 中 共 外 匯 投 資 大 權 根 據 中 共 官 方 對 中 投 公 司 的 定 位, 該 公 司 主 要 任 務 是 利 用 中 共 部 分 外 匯 存 底 進 行 投 資, 以 提 高 外 匯 經 營 的 收 益 中 投 公 司 是 獨 立 專 業 的 國 家 投 資 公 司, 進 行 專 業 化 操 作, 實 現 收 益 率 是 其 首 要 目 標, 其 業 務 範 圍 包 括 境 外 金 融 市 場 投 資 股 權 投 資 和 中 國 國 內 金 融 機 構 投 資 貳 成 立 動 機 與 內 涵 由 於 中 投 公 司 主 要 是 運 用 中 共 外 匯 存 底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s), 而 一 般 對 於 外 匯 存 底 常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所 以 有 必 要 先 就 外 匯 存 底 的 概 念 簡 單 說 明,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中 共 成 立 中 投 公 司 的 動 機 外 匯 存 底 又 稱 外 匯 準 備, 為 一 國 中 央 銀 行 所 持 有 的 外 幣 現 鈔 外 幣 存 款 外 幣 票 據 以 外 幣 計 價 的 有 價 證 券 ( 如 國 外 發 行 的 國 庫 券 公 債 公 司 債 及 股 票 等 ) 以 及 外 幣 貸 款 等 債 權 外 匯 存 底 如 同 以 金 融 性 資 產 保 有 儲 蓄, 其 主 要 的 功 用 為 防 範 風 險, 即 清 償 國 際 債 務 和 預 防 投 機 行 為 中 央 銀 行 在 外 匯 市 場 買 賣 外 匯 和 在 國 內 實 行 沖 銷 措 施 皆 會 影 響 外 匯 存 底 的 數 量 當 中 央 銀 行 買 進 外 匯 或 民 間 將 賺 取 的 外 匯 換 成 本 國 貨 幣, 皆 會 使 得 外 匯 存 底 增 加 並 對 應 本 國 貨 幣 供 給 的 增 加, 進 6

中 共 成 立 中 國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之 意 涵 與 展 望 時 評 而 影 響 到 國 內 物 價 利 率 與 匯 率, 因 此 外 匯 存 底 多 寡 對 本 國 總 體 經 濟 有 直 接 的 影 響 由 於 外 匯 存 底 是 以 金 融 性 的 資 產 保 存, 因 此 若 將 國 家 比 喻 成 一 個 企 業, 一 個 國 家 應 該 保 有 多 少 外 匯 存 底, 就 好 比 一 個 企 業 該 持 有 多 少 金 融 資 產 一 樣, 應 有 適 當 的 規 模, 過 多 與 過 少 均 不 適 合 所 以 一 國 外 匯 存 底 愈 多, 未 必 對 此 國 一 定 絕 對 有 利, 特 別 是 過 多 的 外 匯 存 底 通 常 表 示 國 內 貨 幣 供 給 過 高, 也 會 產 生 通 貨 膨 脹 及 升 值 的 壓 力 至 於 中 共 方 面, 近 年 來 外 匯 存 底 由 於 貿 易 出 超 持 續 成 長 而 不 斷 增 加,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於 2006 年 首 次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一 大 外 匯 存 底 的 國 家, 並 突 破 1 兆 美 元, 目 前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約 為 1.43 兆 美 元, 其 中 約 70% 以 美 元 方 式 儲 備 中 共 人 民 銀 行 因 而 不 斷 實 施 沖 銷 措 施, 累 積 大 量 外 匯, 同 時 釋 出 等 值 人 民 幣, 以 致 貨 幣 供 給 超 出 中 國 經 濟 成 長 的 合 理 需 求, 產 生 物 價 膨 脹 的 隱 憂 儘 管 中 國 已 採 取 許 多 貨 幣 政 策 以 穩 定 物 價, 但 貨 幣 流 動 性 仍 偏 大 為 穩 定 總 體 經 濟, 中 國 成 立 專 門 的 外 匯 投 資 公 司, 中 國 財 政 部 以 發 行 國 債 的 形 式 籌 資 向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購 買 外 匯, 不 僅 使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在 帳 面 上 減 少, 也 可 減 輕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為 穩 定 外 匯 市 場 和 遏 止 投 機 行 為 的 沖 銷 壓 力, 並 進 一 步 協 調 財 政 政 策 與 貨 幣 政 策, 增 加 公 開 市 場 操 作 工 具 的 選 擇, 以 抑 制 貨 幣 供 給 數 量, 進 而 穩 定 物 價 和 因 經 常 沖 銷 而 大 幅 波 動 的 國 內 利 率 其 次 若 由 運 用 基 金 屬 性 而 言, 中 投 公 司 為 中 國 第 一 個 主 權 基 金 (Sovereign Wealth Fund, SWF), 主 權 基 金 是 新 型 態 專 業 化 市 場 化 的 積 極 投 資 機 構, 它 是 針 對 過 多 的 財 政 盈 餘 與 外 匯 存 底, 由 國 家 成 立 的 專 門 投 資 機 構 來 進 行 管 理 運 作 的 基 金, 主 要 從 事 海 外 投 資 與 併 購 目 前 全 球 已 有 22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設 有 主 權 基 金, 持 有 資 產 總 額 估 計 在 2.5 兆 美 元 左 右 成 立 主 權 基 金 的 目 的, 主 要 是 希 望 將 外 匯 存 底 做 有 效 的 運 用, 賺 取 合 理 的 收 益 而 以 中 共 角 度 而 言, 因 為 中 共 目 前 外 匯 存 底 多, 大 部 分 以 美 元 方 式 保 有 實 非 上 策, 特 別 是 美 元 近 年 來 一 直 走 貶, 使 其 外 匯 存 底 也 相 對 縮 水, 所 以 藉 由 成 立 中 投 公 司, 運 用 外 匯 存 底 進 行 投 資 以 提 高 收 益, 並 確 保 其 外 匯 安 全 參 運 作 方 式 首 先 在 組 織 架 構 方 面, 中 國 投 資 公 司 董 事 長 由 國 務 院 副 秘 書 長 樓 繼 偉 擔 任, 中 共 社 保 基 金 理 事 會 副 理 事 長 高 西 慶 擔 任 總 經 理, 中 共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書 7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記 胡 懷 邦 擔 任 監 事 長 中 國 投 資 公 司 董 事 會 成 員 共 11 人, 包 括 3 名 執 行 董 事 5 名 非 執 行 董 事 1 名 職 工 董 事 以 及 2 名 獨 立 董 事, 均 是 有 官 方 色 彩 的 人 擔 任 中 投 公 司 未 來 將 按 一 般 公 司 化 方 式 運 作, 中 共 宣 稱 將 以 專 業 化 商 業 化 獨 立 化 及 透 明 化 的 經 營 模 式, 而 其 最 主 要 的 目 標 則 是 確 保 投 資 合 理 的 報 酬 率, 可 以 實 現 外 匯 存 底 成 長 的 目 的 而 在 中 投 運 營 初 期, 可 能 的 運 作 方 式 將 以 委 託 投 資 為 主, 即 將 大 部 分 資 金 交 由 專 門 機 構 處 理, 積 累 投 資 經 驗 後, 再 自 行 投 資 以 降 低 風 險 中 投 經 營 範 圍 主 要 以 投 資 海 外 金 融 產 品 組 合 和 股 權 投 資 投 資 領 域 沒 有 地 理 限 制, 主 要 是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海 外 市 場, 當 然 也 可 能 包 括 臺 灣 不 過 現 階 段 根 據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目 前 仍 未 開 放 中 資 來 臺 進 行 投 資, 所 以 未 來 對 於 臺 灣 金 融 市 場 尚 不 至 於 產 生 直 接 影 響 中 投 具 體 的 投 資 方 向 可 能 有 以 下 三 種 方 式 : 一 為 投 資 低 風 險 高 流 動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債 券 ; 二 為 進 行 較 高 風 險 的 股 權 投 資 ; 三 為 進 行 海 外 實 業 投 資, 如 積 極 收 購 能 源 企 業, 確 保 中 國 能 源 安 全 的 戰 略 投 資 行 為 最 後 若 由 總 體 角 度 而 言, 中 共 認 為 成 立 中 投 公 司 有 助 於 中 國 實 施 經 濟 戰 略 轉 型, 由 過 去 重 視 出 口 導 向 轉 向 加 強 對 外 投 資, 在 全 球 進 行 有 效 地 資 源 配 置, 而 此 也 與 中 共 十 一 五 計 畫 的 目 標 相 符 合 肆 面 臨 的 挑 戰 雖 然 中 投 公 司 所 訂 立 的 目 標 明 確, 但 在 成 立 營 運 初 期 外 界 即 有 不 少 的 疑 問, 普 遍 認 為 未 來 將 面 臨 不 少 的 挑 戰, 此 可 以 歸 納 為 以 下 五 點 : 一 目 標 定 位 不 清 中 投 面 臨 的 首 要 挑 戰 是 定 位 的 困 惑, 儘 管 中 共 一 再 強 調 中 投 將 以 商 業 化 模 式 經 營 中 投, 但 外 界 不 免 仍 有 許 多 疑 慮 首 先 是 中 投 若 以 投 資 收 益 為 其 首 要 目 標, 應 以 專 注 投 資 方 向 投 資 規 模 與 投 資 商 品 等 問 題 為 優 先, 但 中 共 也 表 示, 中 投 主 要 是 為 了 貨 幣 供 給 過 多 的 問 題, 如 此 又 似 乎 要 兼 顧 公 共 政 策 功 能 另 外 中 投 在 進 行 海 外 投 資 時, 與 能 源 及 資 源 相 關 的 產 業 也 是 其 目 標 之 一, 此 主 要 是 配 合 中 國 目 前 推 動 能 源 外 交, 確 保 能 源 安 全 的 政 策 一 致, 不 過 是 否 可 以 在 海 外 競 逐 能 源 時 同 時 兼 顧 投 資 收 益, 也 是 一 很 大 的 疑 問 二 機 制 建 立 不 明 中 投 公 司 由 中 國 國 務 院 直 接 監 管, 為 國 有 獨 資 公 司, 且 董 事 會 成 員 背 景 相 當 政 治 考 量, 外 界 懷 疑 其 是 否 能 堅 持 市 場 化 的 運 行 機 制 並 且 中 投 的 運 行 機 制 似 乎 8

中 共 成 立 中 國 投 資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之 意 涵 與 展 望 時 評 尚 未 完 善, 許 多 籌 建 細 節, 包 括 融 資 方 式 融 資 步 驟 投 資 規 模 投 資 去 向 和 監 督 管 理 等 仍 然 不 夠 透 明 而 有 待 加 強 三 專 業 人 才 匱 乏 中 投 運 作 規 模 如 此 龐 大 的 外 匯 資 產, 投 資 困 難 度 相 當 大, 運 作 者 必 須 熟 悉 國 際 資 本 市 場 和 全 球 經 濟 動 態, 投 資 管 理 人 才 將 成 為 成 敗 的 關 鍵 但 從 中 投 目 前 的 高 階 主 管 來 看,11 名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為 官 員, 專 業 人 才 的 匱 乏 和 尚 需 累 積 經 驗 是 目 前 機 制 運 作 所 面 對 的 另 一 大 隱 憂 事 實 上, 中 投 公 司 在 正 式 成 立 之 前 已 經 開 始 運 作, 今 年 5 月 在 籌 資 階 段 即 做 出 首 筆 交 易, 投 資 30 億 美 元 購 買 美 國 私 募 基 金 黑 石 集 團 (Blackstone Group) 近 10% 的 股 權 結 果 目 前 收 益 情 況 不 佳, 仍 處 於 虧 本 狀 態, 使 外 界 對 於 中 投 公 司 專 業 經 營 能 力 大 打 問 號 四 風 險 控 管 問 題 中 投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不 僅 來 自 內 部 尚 未 完 善 的 風 險 控 管 機 制 和 明 確 的 監 督 職 責, 還 有 外 部 詭 譎 多 變 的 國 際 投 資 環 境 以 中 投 投 資 美 國 黑 石 集 團 的 股 份 為 例, 從 今 年 6 月 份 掛 牌 後 即 下 跌, 造 成 中 投 的 帳 面 損 失, 但 中 投 公 司 目 前 仍 未 有 積 極 的 因 應 及 進 一 步 的 風 險 規 避, 所 以 如 何 確 立 風 險 容 忍 度, 建 立 完 善 的 風 險 控 管 亦 為 未 來 必 須 面 對 的 難 題 五 中 國 威 脅 論 中 投 公 司 雖 標 榜 商 業 化 經 營, 但 官 方 色 彩 濃 厚, 而 且 在 性 質 上 又 是 屬 於 主 權 式 基 金 對 於 各 國 而 言, 可 說 一 方 面 非 常 期 待 中 投 資 金 可 以 活 絡 其 金 融 市 場, 但 卻 又 擔 心 中 投 公 司 也 可 能 會 造 成 其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之 動 盪 中 投 公 司 雖 然 刻 意 低 調 起 步 運 作, 但 目 前 已 對 全 球 金 融 市 場 產 生 一 些 心 理 及 事 實 上 的 衝 擊 特 別 是 中 投 公 司 未 來 可 能 在 海 外 會 涉 及 到 能 源 與 其 他 戰 略 性 質 的 投 資 行 為, 各 國 更 是 深 具 戒 心, 深 怕 中 國 藉 由 中 投 公 司 進 一 步 擴 展 在 世 界 上 能 源 的 影 響 力 伍 結 語 中 共 近 年 來 出 口 大 幅 成 長, 使 其 貿 易 失 衡 的 現 象 更 為 明 顯 貿 易 失 衡 的 結 果, 引 發 中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嚴 重 的 貿 易 摩 擦, 各 國 要 求 其 人 民 幣 升 值 壓 力 高 漲 另 外 因 貿 易 順 差 所 累 積 的 巨 額 外 匯 存 底 也 使 得 中 國 國 內 通 貨 膨 脹 壓 力 不 小, 再 加 上 中 國 外 匯 存 底 多 半 是 以 美 元 持 有, 美 元 的 貶 值 也 使 中 共 認 為 靠 出 口 辛 苦 所 賺 取 的 外 匯 縮 水, 而 有 必 要 將 過 去 外 匯 存 底 運 作 方 式 由 消 極 地 持 有 及 低 度 的 運 作, 轉 而 9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進 行 積 極 的 管 理 及 有 效 的 應 用 中 國 投 資 公 司 的 成 立, 對 於 中 共 而 言, 有 助 於 深 化 金 融 體 制 改 革, 拓 展 外 匯 的 運 用 方 式, 落 實 其 外 匯 管 理 制 度 並 確 保 其 外 匯 安 全 另 外 由 中 投 公 司 董 事 長 樓 繼 偉 在 成 立 儀 式 的 致 詞 中 一 再 宣 稱 提 高 外 匯 資 產 的 投 資 回 報, 為 中 投 公 司 成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雖 然 根 據 中 共 官 方 的 說 法, 中 投 公 司 目 標 明 確, 動 機 單 純, 但 由 中 投 公 司 成 立 組 織 架 構 運 作 方 式 以 及 未 來 可 能 發 展, 仍 然 引 起 外 界 不 少 疑 慮 首 先 在 組 織 架 構 方 面, 中 投 公 司 官 方 色 彩 濃 厚, 雖 標 榜 以 投 資 收 益 為 主 要 考 量, 但 亦 兼 具 落 實 中 國 實 施 海 外 布 局 的 功 能, 使 人 有 定 位 不 明 的 情 形 另 外 在 運 作 方 式 上, 目 前 仍 欠 缺 足 夠 專 業 專 責 及 專 職 人 才, 未 來 能 否 發 揮 成 效 亦 不 無 疑 問 中 投 公 司 引 起 最 大 的 疑 慮 應 是 其 主 權 基 金 的 特 性, 並 兼 具 達 成 中 共 海 外 戰 略 布 局 的 目 標, 使 得 各 國 產 生 另 一 波 中 國 威 脅 的 顧 慮 事 實 上 中 國 產 品 近 年 來 挾 其 低 價 之 競 爭 優 勢, 對 全 球 產 生 了 極 大 的 影 響 ; 而 此 次 則 是 中 國 以 其 外 匯 存 底 所 成 立 的 中 投 公 司, 進 軍 海 外 金 融 市 場, 雖 然 目 前 僅 剛 成 立, 運 作 仍 未 上 軌 道, 但 對 於 其 他 國 家 而 言, 多 少 又 已 感 受 到 繼 中 國 產 品 所 帶 來 之 中 國 威 脅 後, 各 國 似 乎 又 要 開 始 因 應 由 中 國 資 金 所 產 生 的 另 一 波 中 國 威 脅 10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後 的 東 北 亞 局 勢 時 評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後 的 東 北 亞 局 勢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Northeast Asia after the Second North-South Korea s Summit 李 明 (Lee, Ming)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外 交 系 教 授 壹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的 背 景 南 韓 史 上 首 次 高 峰 會 是 在 2000 年 金 大 中 總 統 任 內 促 成 的, 當 時 北 韓 元 首 仍 是 國 防 委 員 會 委 員 長 金 正 日, 金 大 中 還 為 此 獲 得 了 諾 貝 爾 和 平 獎 南 韓 總 統 盧 武 鉉 與 金 大 中 一 樣, 標 榜 對 北 韓 和 解 政 策, 原 訂 8 月 底 召 開 的 高 峰 會, 由 於 北 韓 水 災, 不 得 已 延 期 至 10 月 2 日 召 開, 是 歷 史 上 第 二 次 南 北 韓 領 導 人 高 峰 會, 高 峰 會 的 共 識 之 一, 是 今 後 的 高 峰 會 隨 時 可 視 需 要 召 開 盧 武 鉉 在 2003 年 繼 任 南 韓 總 統, 接 續 著 金 大 中 的 北 韓 政 策, 提 出 和 平 與 繁 榮 政 策, 與 金 大 中 政 策 一 脈 相 承, 並 且 更 加 強 批 判 國 內 反 對 人 士 為 保 守 主 義 者, 南 韓 執 政 黨 與 在 野 黨 因 此 針 對 北 韓 政 策 的 對 抗, 在 盧 武 鉉 時 代 更 加 激 化 這 次 在 他 即 將 任 滿 前 五 個 月, 盧 武 鉉 前 往 北 韓, 因 素 約 有 數 端 : 其 一, 盧 武 鉉 國 內 聲 望 相 當 低, 亟 需 大 型 政 治 動 作 拉 抬 聲 勢 ; 其 二, 盧 武 鉉 推 動 的 和 平 繁 榮 政 策 已 接 近 尾 聲, 截 至 高 峰 會 議 為 止 並 無 實 際 的 政 績, 盧 氏 希 望 在 卸 任 前 藉 訪 問 北 韓 攀 登 歷 史 定 位 以 這 次 他 訪 問 北 韓 採 取 步 行 方 式 跨 越 過 38 度 停 戰 線, 似 乎 超 越 了 金 大 中 ; 其 三, 今 年 12 月 19 日 南 韓 將 舉 行 總 統 大 選, 最 大 在 野 大 國 黨 候 選 人 李 明 博 聲 望 極 高, 對 於 盧 武 鉉 支 持 的 自 由 派 候 選 人 鄭 東 泳 壓 力 極 大, 為 著 年 底 勝 選, 盧 武 鉉 的 北 韓 之 旅, 希 望 能 有 加 分 作 用 ; 其 四, 盧 武 鉉 的 北 韓 政 策 向 來 不 為 美 國 所 喜, 也 少 受 日 本 認 同, 盧 武 鉉 為 大 破 美 日 支 配 南 韓 對 北 韓 政 策 的 刻 板 印 象, 並 促 使 北 韓 在 核 武 問 題 遵 循 今 年 簽 訂 的 213 宣 言, 亦 即 實 施 承 諾 對 承 諾 行 動 11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對 行 動, 南 韓 乾 脆 走 自 己 的 路 盧 武 鉉 訪 問 平 壤, 乃 成 為 必 要 之 舉 貳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的 要 點 與 意 義 10 月 2 日 至 4 日 的 高 峰 會, 雙 方 簽 訂 了 南 北 關 係 發 展 與 和 平 繁 榮 宣 言, 這 項 宣 言 從 名 稱 來 看, 頗 能 符 合 盧 武 鉉 和 平 繁 榮 政 策 的 名 稱, 因 此 盧 武 鉉 可 自 豪, 自 己 已 有 成 就 宣 言 共 八 點, 在 序 言 中, 雙 方 再 次 確 認 了 金 正 日 與 金 大 中 在 2000 年 會 談 的 615 共 同 宣 言 精 神, 發 展 南 北 韓 關 係, 實 現 半 島 的 和 平 以 及 民 族 共 同 繁 榮 與 統 一 宣 言 的 八 項 要 點 事 實 上 均 比 過 去 的 615 共 同 宣 言 具 體 化, 第 一 點 開 宗 明 義 說 明 南 北 韓 將 堅 守 並 實 踐 615 共 同 宣 言, 雙 方 決 定 根 據 民 族 團 結 的 精 神, 自 主 解 決 統 一 問 題, 重 視 民 族 尊 嚴 和 利 益 雙 方 且 為 堅 持 落 實 615 共 同 宣 言, 將 研 究 共 同 紀 念 615 節 日 第 二 點 為 南 北 韓 雙 方 決 定, 超 越 思 想 和 制 度 的 差 異, 建 立 相 互 尊 重 相 互 信 賴 的 鞏 固 的 南 北 關 係, 且 標 示 互 不 干 涉 內 政 通 過 和 解 合 作 符 合 統 一 目 標 各 自 完 善 相 關 的 法 律 和 制 度 在 各 領 域 展 開 積 極 對 話 和 接 觸 等 歷 史 上 多 起 南 北 韓 的 高 層 對 話, 事 實 上 都 觸 及 這 些 議 題, 但 都 雷 聲 大 雨 點 小 尤 其 相 互 尊 重 相 互 信 任 是 雙 方 相 當 主 觀 的 感 覺, 南 北 韓 分 裂 將 近 60 年, 建 立 尊 重 和 信 任 仍 然 困 難 換 言 之, 南 北 韓 對 話 和 接 觸 並 不 缺 乏, 缺 乏 的 只 是 互 信 基 礎, 施 行 這 項 內 容, 並 不 容 易 第 三 點 提 到 南 北 韓 雙 方 決 定, 為 結 束 軍 事 上 的 敵 對 與 緩 和 半 島 的 緊 張 局 勢, 保 障 和 平 而 進 行 合 作 這 次 宣 言 提 到 將 西 海 ( 即 黃 海 ) 海 域 制 訂 為 共 同 捕 魚 海 域, 以 避 免 類 似 過 去 的 突 發 衝 突, 指 定 為 和 平 水 域, 建 立 互 信 機 制, 當 有 良 性 的 發 展, 應 可 減 少 雙 方 軍 事 誤 判, 海 上 喋 血 事 件 因 此 減 少, 這 一 項 令 人 耳 目 一 新 第 四 點 是 雙 方 都 認 知 必 須 結 束 目 前 的 停 戰 機 制, 構 築 恆 久 的 和 平 機 制, 並 與 和 半 島 有 直 接 關 係 的 三 國 或 四 國 領 導 人 在 半 島 上 舉 行 會 談 宣 布 戰 爭 結 束 而 合 作 這 一 點 說 明 南 北 韓 還 認 為 它 們 之 間 缺 乏 一 個 和 平 條 約, 但 和 平 條 約 必 須 有 主 體 性, 且 是 選 在 南 韓 或 北 韓 ( 而 非 現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六 方 會 談 ) 舉 行, 以 和 平 條 約 取 代 目 前 的 停 戰 協 定, 建 構 雙 方 相 互 承 認 的 政 治 實 體 狀 態, 美 國 與 中 共 的 折 衝 地 位 隱 約 地 被 含 蓋 在 內, 已 是 對 於 這 兩 個 周 邊 大 國 的 尊 重 第 五 點 則 是 強 調 雙 方 均 衡 發 展 民 族 經 濟 共 同 繁 榮, 在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則 下 積 12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後 的 東 北 亞 局 勢 時 評 極 促 進 經 濟 合 作, 並 推 動 各 項 合 作 項 目 包 括 建 設 北 韓 經 濟 特 區 海 州 港 等 西 海 ( 黃 海 ) 經 濟 合 作 特 區 等 此 外, 並 加 緊 推 動 開 城 工 業 園 區 建 設 文 山 峰 洞 之 間 的 鐵 路 貨 物 運 輸, 南 韓 協 助 北 韓 修 建 開 城 至 新 義 州 鐵 路 開 城 至 平 壤 高 速 公 路 建 設 南 北 韓 造 船 園 區 以 及 提 升 現 有 的 南 北 經 濟 合 作 促 進 委 員 會 為 副 總 理 級 別 的 南 北 經 濟 合 作 共 同 委 員 會 在 這 一 項 下, 幾 乎 都 是 南 韓 對 北 韓 的 支 援 和 服 務, 南 韓 政 府 似 乎 信 心 滿 滿 可 以 做 到 第 六 點 是 南 北 雙 方 為 了 宣 揚 優 秀 的 民 族 悠 久 歷 史 文 化, 將 在 歷 史 語 言 教 育 科 學 技 術 文 化 藝 術 和 體 育 等 社 會 文 化 領 域 內 加 強 交 流 與 合 作 關 於 這 一 點, 南 韓 的 文 化 產 業 相 當 發 達, 對 自 身 的 文 化 產 業 輸 出 深 具 信 心, 南 韓 已 不 刻 意 排 除 北 韓 的 文 化 產 品 輸 入, 反 而 是 北 韓 相 當 排 斥 南 韓 先 進 的 通 俗 文 化 進 入 北 韓, 要 施 行 這 一 項 合 作, 實 際 上 並 不 容 易 北 韓 深 怕 南 韓 的 文 化 產 業 進 入, 北 韓 在 相 互 比 較 之 下 民 心 渙 散 但 為 提 升 觀 光, 增 加 北 韓 的 財 源, 雙 方 將 開 設 從 白 頭 山 ( 長 白 山 ) 至 首 爾 的 直 航 班 機, 有 助 於 拉 進 雙 方 的 心 理 距 離 第 七 點 為 南 北 韓 決 定 積 極 促 進 人 道 主 義 合 作 事 業, 擴 展 離 散 家 屬 的 相 聚 以 及 信 件 的 交 換, 應 是 南 韓 所 堅 持, 蓋 多 年 來 南 韓 一 直 堅 持 離 散 家 族 的 團 聚 是 不 可 忽 視 或 剝 奪 的 人 權, 且 這 是 南 韓 在 宣 傳 上 的 利 器, 是 南 韓 所 必 爭, 北 韓 讓 步 使 南 韓 終 有 斬 獲 第 八 點 是 南 北 韓 將 在 國 際 舞 台 上 為 民 族 利 益 與 海 外 同 胞 的 權 益 加 強 合 作 為 了 以 上 各 點 的 妥 善 施 行, 雙 方 將 舉 行 南 北 總 理 會 談, 關 於 這 一 點, 宣 示 性 意 義 較 大 參 六 方 會 談 共 同 文 件 的 相 乘 效 果 就 在 10 月 3 日 高 峰 會 議 結 束 的 前 夕, 第 六 輪 六 方 會 談 也 達 成 了 相 當 的 成 果, 會 議 簽 署 了 一 項 共 同 文 件, 主 要 內 容 有 四 點 : 有 關 朝 鮮 半 島 無 核 化 的 部 分, 文 件 重 申 根 據 919 共 同 聲 明 與 213 共 同 文 件, 北 韓 同 意 對 一 切 現 有 核 設 施 進 行 以 廢 棄 為 目 標 的 去 功 能 化 並 再 次 確 認 在 今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完 成 對 寧 邊 五 兆 瓦 實 驗 性 反 應 爐 後 處 理 廠 及 核 燃 料 原 件 製 造 廠 去 功 能 化, 其 結 果 也 必 須 得 到 國 際 規 範 的 核 准 美 方 將 領 銜 施 行 去 功 能 化 的 動 作, 並 為 此 提 供 起 步 基 金 北 韓 同 意 根 據 上 述 兩 項 文 件 對 全 部 的 核 計 畫 進 行 完 整 準 確 的 申 報 以 及 北 韓 重 申 不 轉 移 核 材 料 核 技 術 等 承 諾 有 關 國 家 關 係 正 常 化 的 部 分, 文 件 提 到 北 韓 與 美 國 將 致 力 改 善 雙 邊 關 係, 向 13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實 現 全 面 外 交 關 係 邁 進 北 韓 與 日 本 將 根 據 ( 作 者 按 : 小 泉 純 一 郎 與 北 韓 所 簽 訂 的 ) 平 壤 宣 言 在 清 算 不 幸 歷 史 和 妥 善 處 理 有 關 懸 案 基 礎 上 認 真 努 力, 迅 速 實 現 邦 交 正 常 化 有 關 對 北 韓 提 供 經 濟 能 源 援 助 部 分, 應 根 據 213 共 同 文 件 的 精 神, 給 予 北 韓 相 當 於 100 萬 噸 重 油 的 經 濟 能 源 與 人 道 主 義 救 助, 具 體 援 助 方 式 將 由 經 濟 與 能 源 合 作 工 作 組 商 訂 有 關 六 方 外 長 會 議 部 分, 各 國 重 申 將 在 適 當 時 機 在 北 京 召 開 六 方 外 長 會, 外 長 會 的 議 程 將 由 六 方 會 談 團 長 會 議 決 定 此 次 六 方 會 談 的 共 同 文 件 與 南 北 韓 高 峰 會 議 發 布 的 宣 言, 可 謂 前 後 輝 映 兩 項 文 件 帶 來 了 相 當 的 樂 觀 氣 氛, 為 未 來 的 合 作 鋪 下 較 平 坦 的 道 路 共 同 文 件 的 發 布, 確 實 是 改 善 了 各 方 的 互 動 氣 氛 與 關 係, 就 北 韓 與 美 國 而 言, 對 對 方 的 態 度 有 所 轉 圜 自 從 7 月 份 北 韓 宣 稱 凍 結 核 設 施 之 後, 美 國 也 將 北 韓 從 支 持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國 家 名 單 中 去 除, 並 派 遣 專 家 至 北 韓 檢 視, 美 國 與 北 韓 關 係 具 體 改 善 今 年 9 月, 首 次 有 北 韓 跆 拳 道 表 演 團 體 到 美 國 訪 問,10 月 份 有 紐 約 管 弦 樂 團 代 表 訪 問 平 壤, 意 欲 促 成 明 年 在 北 韓 的 演 奏 美 國 針 對 北 韓 的 各 項 議 題, 如 北 韓 終 止 核 武 計 畫 與 和 北 韓 建 交 之 間 的 平 衡, 拿 捏 相 當 謹 慎 美 國 供 給 北 韓 所 需 經 濟 援 助, 殆 無 爭 議, 但 以 美 國 與 北 韓 長 年 的 敵 對 與 不 信 任, 美 國 咸 信 將 要 求 北 韓 最 終 被 驗 證 成 為 不 可 逆 轉 (irreversible) 的 無 核 化 國 家, 才 可 能 與 北 韓 建 交 惟 北 韓 急 於 想 要 和 美 國 的 外 交 關 係 正 常 化, 同 時 要 求 與 南 韓 簽 署 和 平 條 約, 以 取 代 1953 年 所 簽 的 停 戰 協 定 但 是 美 國 似 乎 不 急 著 在 和 約 議 題 上 表 達 熱 衷 態 度, 以 換 取 北 韓 的 快 速 履 行 承 諾 因 此 美 國 與 北 韓 的 互 動, 才 是 北 韓 是 否 願 意 終 止 核 武 研 發 真 正 落 實 共 同 文 件 或 者 是 兩 韓 能 否 繼 續 進 行 高 峰 會 的 關 鍵 這 次 六 方 會 談 的 共 同 文 件, 顯 示 北 韓 在 寧 邊 的 核 設 施 去 功 能 化 議 題, 在 具 體 措 施 上 都 做 出 了 明 確 的 表 述, 這 是 北 韓 所 無 可 規 避 的 責 任 至 於 北 韓 與 美 國 日 本 關 係 正 常 化 問 題, 則 還 需 要 時 間, 惟 此 目 標 也 同 時 給 美 日 設 下 行 動 限 制, 只 是 如 果 北 韓 不 滿 美 日 的 誠 意 或 關 係 正 常 化 的 進 度, 北 韓 是 否 再 度 悍 然 撕 毀 協 議, 尚 無 可 逆 料 共 同 文 件 的 簽 署, 是 朝 鮮 半 島 走 向 和 平 的 具 體 途 徑, 說 明 了 第 六 輪 六 方 會 談 還 是 有 相 當 的 成 就, 朝 鮮 半 島 及 其 周 圍 的 緊 張 氣 氛 大 大 降 低, 並 且 減 少 未 來 衝 突 14

兩 韓 第 二 次 高 峰 會 後 的 東 北 亞 局 勢 時 評 的 可 能 性 北 韓 做 此 讓 步 固 然 不 易, 但 其 他 各 國 要 支 持 一 個 和 平 的 機 制, 制 止 北 韓 的 冒 險 主 義, 已 然 獲 得 了 共 識, 那 就 是 各 國 合 作 共 管 朝 鮮 半 島, 教 北 韓 不 敢 胡 作 妄 為 同 時 各 國 也 必 須 共 同 負 擔 共 計 100 萬 噸 石 油 的 捐 輸 這 次 的 共 同 文 件 具 有 開 創 性 的 意 義, 但 是 各 方 是 否 能 排 除 己 見, 從 大 局 出 發 意 志 堅 定 地 排 除 難 題 會 不 會 引 爆 突 發 事 件, 才 是 共 同 文 件 是 否 有 效, 並 且 能 否 向 前 推 進 的 關 鍵 東 北 亞 國 際 現 勢 的 氣 氛 趨 向 和 緩 各 國 互 動 空 前 友 善, 則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尤 其 是 南 北 韓 高 峰 會 議 之 後, 兩 韓 的 合 作 加 快 又 深 化, 北 韓 願 意 在 此 刻 認 真 考 慮 終 止 核 武 設 施 與 研 發, 還 真 是 歷 史 性 的 一 刻 肆 結 論 目 前 東 北 亞 趨 勢 的 發 展, 正 在 走 向 緩 和, 雖 然 仍 可 能 有 不 確 定 的 因 素, 如 北 韓 的 反 復 無 常 美 國 的 單 邊 主 義 行 為 中 共 的 軍 事 擴 張 等, 仍 可 能 導 致 本 區 域 的 動 盪, 但 是 東 北 亞 的 局 勢 基 本 上 是 由 美 中 日 俄 等 大 國 共 識 所 操 控, 目 前 這 些 國 家 正 處 於 朝 鮮 半 島 走 向 無 核 化 的 磨 合 期 北 韓 核 武 設 施 的 非 功 能 化 最 快 將 在 今 年 年 底 處 理 完 竣, 倘 果 真 簽 訂 和 平 條 約 美 國 日 本 與 北 韓 建 交, 不 但 朝 鮮 半 島 和 平 可 望 來 臨, 朝 鮮 半 島 存 在 著 兩 個 韓 國 的 體 制 得 以 鞏 固 依 美 國 駐 韓 大 使 弗 什 博 (Alexander Vershbow) 的 說 法, 六 方 會 談 有 可 能 發 展 成 為 東 亞 地 區 謀 求 合 作 的 永 久 機 構, 六 方 會 談 的 重 要 性 將 不 言 可 喻, 所 發 揮 的 影 響 力, 更 將 不 只 限 於 處 理 朝 鮮 半 島 問 題 了 目 前 的 兩 韓 關 係 較 以 往 融 洽, 且 對 於 北 韓 有 鼓 舞 的 效 果,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外 電 稱 北 韓 最 快 將 於 今 年 底 前 誠 實 履 行 廢 核 計 畫, 值 得 期 待 2007 年 底 南 韓 將 舉 行 總 統 大 選, 未 來 將 由 誰 來 主 政, 都 不 見 得 會 全 文 照 做 盧 武 鉉 與 北 韓 建 立 的 協 議, 尤 其 是 反 對 黨 候 選 人 李 明 博 獲 勝, 將 有 大 幅 的 更 動 2008 年 美 國 也 舉 行 總 統 大 選, 民 主 黨 與 共 和 黨 對 北 韓 的 態 度 有 較 大 的 差 別, 柯 林 頓 當 年 派 前 總 統 卡 特 赴 平 壤 與 金 日 成 會 面 的 歷 史 鏡 頭,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美 國 未 來 的 領 導 人 物 怎 樣 持 續 與 北 韓 的 關 係, 牽 動 著 北 韓 政 權 的 安 全 感 南 北 韓 的 互 動 甚 至 北 韓 是 否 重 新 武 裝, 這 些 都 是 檢 驗 未 來 東 北 亞 政 局 走 向 不 能 忽 略 的 變 數 15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緬 甸 軍 政 府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鎮 壓 和 尚 示 威 之 背 景 分 析 A Background Analysis of Burmese Military Junta s Crackdown on Monk Protests Regardless of International Pressure 陳 鴻 瑜 (Chen, Hurng-Yu) 淡 江 大 學 東 南 亞 研 究 所 教 授 壹 緬 甸 軍 人 掌 握 政 權 在 東 南 亞 國 家 中, 緬 甸 是 軍 人 長 期 掌 權 的 國 家 之 一 最 久 的 應 屬 泰 國, 其 次 是 緬 甸, 再 其 次 是 印 尼 這 三 國 軍 人 掌 權 的 背 景 相 近, 都 是 以 武 力 政 變 而 取 得 政 權 緬 甸 軍 人 自 1962 年 起 掌 權, 至 今 仍 牢 牢 掌 控 政 局 1988 年, 軍 事 強 人 尼 溫 下 台, 由 文 人 政 府 接 替, 但 僅 維 持 數 個 月 即 無 法 控 制 全 局, 最 後 還 是 由 軍 人 掌 權 剛 開 始 時, 軍 政 府 還 有 透 過 民 主 選 舉 繼 續 掌 權 的 想 法, 遂 在 1990 年 5 月 27 日 舉 行 國 會 選 舉, 有 93 個 政 黨 2,296 名 候 選 人 角 逐 485 席, 有 73% 的 投 票 率, 熟 料 選 舉 結 果 出 乎 軍 政 府 意 料 之 外, 人 民 不 支 持 軍 政 府 推 舉 的 候 選 人, 而 由 翁 山 淑 姬 (Aung Sang Su Kyi) 領 導 的 全 國 民 主 聯 盟 獲 392 席 翁 山 淑 姬 因 為 批 評 軍 政 府 而 自 1989 年 7 月 即 遭 軟 禁, 該 黨 主 席 丁 吳 也 自 1989 年 12 月 被 監 禁 軍 政 府 遲 不 公 布 選 舉 結 果, 最 後 以 無 法 將 政 府 交 由 不 可 能 把 國 家 治 理 得 好 的 全 國 民 主 聯 盟 為 理 由, 拒 不 交 出 政 權 同 時, 對 於 反 對 政 府 之 反 對 黨 分 子, 進 行 鎮 壓 和 逮 捕 軍 政 府 違 反 民 主 程 序 以 及 踐 踏 人 權, 遭 到 西 方 國 家 的 批 評 和 抵 制, 美 國 和 歐 盟 等 國 對 緬 甸 進 行 經 濟 制 裁, 停 止 對 緬 甸 的 直 接 財 政 援 助 並 阻 撓 很 多 國 際 援 助, 也 拒 發 美 國 簽 證 給 緬 甸 領 袖 美 國 在 1996 年 9 月 制 訂 一 項 法 律, 規 定 如 果 緬 甸 的 人 權 狀 況 越 來 越 糟, 那 麼 美 國 就 可 以 採 取 制 裁 措 施 緬 甸 在 遭 到 國 際 經 濟 孤 立 之 16

緬 甸 軍 政 府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鎮 壓 和 尚 示 威 之 背 景 分 析 時 評 制 裁 後, 重 回 到 以 前 的 隱 士 國 度, 經 濟 停 滯 不 前 緬 甸 為 了 求 取 經 濟 發 展, 在 1990 年 代 中 期 開 放 旅 遊, 允 許 外 國 人 觀 光 旅 遊 以 及 歡 迎 外 商 投 資 它 的 主 要 外 來 投 資 國 是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度 和 中 國 由 於 西 方 國 家 對 緬 甸 亦 採 取 武 器 禁 運, 所 以 它 的 武 器 供 應 來 源 主 要 是 中 國 北 韓 和 俄 國 1997 年 3 月 15-16 日, 曼 德 勒 市 的 一 名 信 奉 佛 教 的 年 輕 女 子 遭 一 名 伊 斯 蘭 教 商 人 強 姦, 佛 教 徒 為 了 報 復 而 襲 擊 清 真 寺, 導 致 兩 所 清 真 寺 遭 破 壞, 多 人 受 傷 和 尚 亦 舉 行 示 威 遊 行 軍 政 府 為 防 止 暴 亂 擴 大, 宣 布 仰 光 曼 德 勒 實 兌 (Sittwe) 勃 生 和 毛 淡 棉 等 5 個 伊 斯 蘭 教 徒 聚 集 的 城 市 進 入 戒 備 狀 態 3 月 22 日, 在 仰 光 的 2 所 清 真 寺 遭 到 和 尚 攻 擊, 其 中 一 所 還 被 縱 火 燒 毀 4 月 22 日, 美 國 總 統 柯 林 頓 批 准 了 禁 止 美 國 公 司 向 緬 甸 投 資 的 制 裁 令 5 月 21 日, 美 國 總 統 柯 林 頓 以 緬 甸 軍 政 府 採 取 嚴 厲 政 策 限 制 反 對 分 子 以 及 有 大 批 毒 品 透 過 緬 甸 非 法 外 流 為 理 由, 宣 布 對 緬 甸 實 施 經 濟 制 裁, 其 中 包 括 禁 止 美 國 公 民 投 資 開 發 緬 甸 的 石 油 及 天 然 氣, 並 禁 止 美 國 人 購 買 開 發 緬 甸 資 源 的 公 司 股 票 或 協 助 想 在 緬 甸 進 行 美 國 政 府 所 禁 止 活 動 的 非 美 國 公 民 儘 管 緬 甸 遭 到 歐 盟 和 美 國 的 經 濟 制 裁, 東 協 不 顧 歐 盟 的 警 告, 在 1997 年 7 月 舉 行 的 東 協 外 長 會 議 上, 同 意 讓 緬 甸 和 寮 國 加 入 東 協 10 月 6 日, 歐 盟 外 長 以 緬 甸 政 局 無 法 令 人 滿 意 為 理 由, 決 定 把 歐 盟 發 簽 證 給 緬 甸 高 級 官 員 的 禁 令 再 延 長 半 年, 並 呼 籲 軍 政 府 與 翁 山 淑 姬 進 行 具 體 的 對 話 歐 盟 對 緬 甸 的 制 裁 尚 包 括 禁 運 武 器 軍 需 品 和 軍 事 裝 備 給 緬 甸 但 歐 盟 採 取 務 實 作 法, 不 跟 隨 美 國 對 緬 甸 進 行 經 濟 制 裁 的 後 塵, 不 禁 止 對 緬 甸 的 新 投 資 貳 陷 入 泥 濘 的 民 主 進 程 如 前 所 述, 緬 甸 軍 政 府 剛 開 始 時, 還 想 推 行 民 主 選 舉, 結 果 適 得 其 反, 軍 政 府 的 候 選 人 未 獲 民 意 支 持 軍 政 府 改 弦 易 轍, 在 1993 年 1 月 召 開 國 民 大 會 以 制 訂 憲 法, 惟 議 程 進 度 遲 緩, 軍 政 府 不 願 採 行 類 似 西 方 國 家 的 民 主 制 度, 所 以 一 直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至 1996 年 3 月 宣 布 休 會 民 主 化 陷 入 困 境, 再 度 引 發 西 方 國 家 的 關 切 為 了 緩 解 緬 甸 的 政 治 危 機,2003 年 6 月, 泰 國 首 相 塔 信 表 示 願 意 充 當 調 解 人, 泰 國 政 府 也 擬 定 了 一 份 緬 甸 民 主 路 線 圖 (roadmap) 計 畫, 其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緬 甸 政 府 釋 放 翁 山 淑 姬, 同 全 國 民 主 聯 盟 進 行 政 治 對 話, 起 草 憲 法 以 及 國 際 社 會 向 緬 甸 提 供 援 助, 以 改 善 緬 甸 的 人 權 狀 況 和 促 進 其 經 濟 發 展 軍 政 府 將 17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這 份 民 主 路 線 圖 高 掛 在 計 畫 表 上, 做 給 西 方 人 看, 卻 不 採 取 具 體 行 動 美 國 總 統 布 希 (George W. Bush) 為 了 逼 迫 緬 甸 軍 政 府 採 取 民 主 化 措 施, 在 2003 年 7 月 29 日 簽 署 對 緬 甸 制 裁 法 案, 又 稱 2003 年 緬 甸 自 由 與 民 主 法 案 (The Burmese Freedom and Democracy Act 2003), 其 經 濟 制 裁 內 容 包 括 禁 止 進 口 緬 甸 產 品 凍 結 緬 甸 政 府 在 美 國 的 各 種 資 產 禁 止 向 緬 甸 政 府 官 員 發 放 赴 美 簽 證 禁 止 在 緬 甸 投 資 和 向 緬 甸 政 府 提 供 貸 款 及 技 術 援 助 日 本 雖 在 2001 年 恢 復 對 緬 甸 提 供 官 方 發 展 援 助, 此 時 亦 隨 美 國 的 外 交 政 策 重 新 加 入 制 裁 緬 甸 的 行 列 緬 甸 軍 政 府 始 在 2003 年 8 月 宣 布 旨 在 實 現 民 族 和 解 推 進 民 主 進 程 的 7 點 民 主 政 治 路 線 圖 計 畫, 其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恢 復 中 止 8 年 的 制 憲 國 民 大 會 全 民 公 決 憲 法 草 案 依 法 舉 行 大 選 和 組 成 新 政 府 等 緬 甸 制 憲 大 會 未 允 許 全 國 民 主 聯 盟 和 其 他 政 治 派 別 參 加 2004 年 5 月 17 日, 軍 政 府 在 庸 那 拼 (Nyaung Hna Pin) 鎮 召 開 國 民 大 會, 有 1,076 名 代 表 參 加, 其 中 有 許 多 是 政 府 支 持 的 聯 盟 團 結 與 發 展 協 會 (Union Solidarity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USDA) 的 成 員, 會 議 程 序 由 軍 政 府 控 制, 其 他 少 數 民 族 的 代 表 難 以 自 由 發 言 結 果, 軍 政 府 還 是 虛 幌 一 招, 國 民 大 會 仍 未 能 達 成 協 議, 憲 法 草 案 遲 遲 無 法 出 爐 參 和 尚 抗 爭 示 威 緬 甸 軍 政 府 在 2007 年 8 月 15 日 突 然 宣 布 調 高 汽 油 價 格 三 分 之 二 倍 柴 油 價 格 調 高 一 倍 壓 縮 天 然 氣 的 價 格 提 高 四 倍 汽 油 每 加 侖 從 1,500 緬 幣 調 高 到 2,500 緬 幣 ( 約 合 60 元 新 臺 幣 ), 柴 油 價 格 從 1,500 緬 幣 調 高 到 3,000 緬 幣 由 於 事 先 沒 有 宣 布 調 價, 引 起 民 怨 8 月 19 日, 有 500 民 眾 在 仰 光 示 威 抗 議 以 後 一 連 幾 天 都 有 示 威 抗 議 事 件 發 生, 包 括 仰 光 生 產 石 油 的 仁 安 羌 市 (Yenan Chaung)( 距 離 仰 光 西 北 420 公 里 ) 仰 光 東 北 方 80 公 里 的 勃 固 (Bago) 等 城 市 而 和 尚 開 始 示 威 是 在 8 月 28 日, 在 實 兌 有 300 人 抗 議 示 威, 其 中 包 括 和 尚 仰 光 大 學 附 近 有 50 人 示 威 緬 甸 政 府 釋 放 數 以 百 計 的 囚 犯, 用 來 逮 捕 示 威 群 眾 8 月 30 日 在 實 兌 又 有 和 平 遊 行, 抗 議 燃 油 和 糧 食 價 格 暴 漲 9 月 5 日, 北 部 本 各 具 (Pakokku) 鎮 最 大 佛 寺 有 500 名 年 輕 和 尚 上 街 示 威 遊 行, 吟 誦 佛 經 揮 舞 橫 幅, 抗 議 燃 油 上 漲 以 及 經 濟 政 策 軍 隊 對 和 尚 隊 伍 上 空 鳴 槍 示 警, 又 用 竹 竿 擊 打 和 尚 一 些 年 輕 僧 侶 隔 天 把 進 寺 道 歉 的 20 名 官 員 扣 押 為 人 質 達 幾 個 小 時, 還 焚 燒 四 輛 官 方 車 輛 該 鎮 距 離 曼 德 勒 只 有 128 公 里, 引 起 曼 德 18

緬 甸 軍 政 府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鎮 壓 和 尚 示 威 之 背 景 分 析 時 評 勒 市 和 尚 的 緊 張 在 緬 甸, 打 傷 和 尚, 等 於 犯 下 傷 害 罪, 觸 犯 佛 法 者 會 下 地 獄 軍 隊 在 該 鎮 打 傷 和 尚, 將 引 起 動 亂 安 全 部 隊 暴 力 地 解 散 緬 甸 北 部 城 市 本 各 具 的 僧 侶 和 平 抗 議 僧 侶 要 求 當 局 對 這 種 粗 暴 的 對 待 提 出 道 歉, 不 過 沒 有 獲 得 回 應 9 月 7 日, 有 數 十 位 和 尚 在 市 區 將 電 動 玩 具 店 砸 毀 9 月 19 日, 在 第 二 大 城 市 曼 德 勒, 來 自 多 座 佛 寺 的 1,000 多 名 僧 侶 上 街 遊 行, 前 往 最 神 聖 的 大 佛 寺 9 月 20 日, 超 過 1,300 多 名 緬 甸 僧 侶 冒 雨 在 仰 光 展 開 本 星 期 最 大 規 模 的 遊 行, 而 緬 甸 各 地 也 有 越 來 越 多 佛 寺 拒 絕 領 受 與 軍 人 政 府 有 關 人 士 的 布 施 9 月 21 日, 有 3,000 人, 包 括 1,500 名 僧 侶 在 仰 光 市 區 遊 行 9 月 23 日, 緬 甸 最 大 城 市 仰 光 爆 發 自 1988 年 以 來 最 大 規 模 的 反 軍 人 政 權 示 威 遊 行, 估 計 有 多 達 2 萬 人 參 與 了 示 威, 其 中 半 數 是 佛 教 僧 侶 9 月 24-26 日, 約 有 十 萬 人 在 仰 光 舉 行 示 威, 其 中 包 括 數 萬 名 和 尚 當 局 在 26 日 開 始 鎮 壓, 鎮 暴 員 警 向 群 眾 發 射 催 淚 彈 和 開 槍 示 警, 結 果 至 少 造 成 7 死 百 餘 傷 的 慘 劇 軍 警 人 員 漏 夜 闖 入 寺 院 搜 捕 熟 睡 的 僧 侶, 部 分 僧 侶 則 被 軟 禁 在 寺 內 緊 接 著 逐 一 掃 蕩 仰 光 大 街 小 巷, 切 斷 互 聯 網 通 訊 澳 洲 官 方 估 計 緬 甸 當 局 殘 暴 鎮 壓 示 威 者, 造 成 至 少 30 人 死 亡, 超 過 最 新 非 官 方 估 計 的 13 人 和 緬 甸 當 局 宣 布 的 10 人, 還 有 幾 千 人 被 捕 緬 甸 當 局 承 認 軍 隊 槍 殺 9 名 示 威 者 和 一 名 日 本 攝 影 記 者, 另 外 逮 捕 3 千 名 示 威 者 肆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2007 年 初, 美 國 在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提 出 譴 責 緬 甸 違 反 人 權 案, 但 遭 到 中 國 和 俄 羅 斯 的 否 決 當 緬 甸 和 尚 走 上 街 頭 進 行 抗 議 示 威 時, 美 國 國 務 院 副 發 言 人 凱 西 9 月 24 日 發 表 聲 明, 敦 促 緬 甸 政 府 與 民 主 派 領 導 人 和 少 數 民 族 團 體 就 民 主 過 渡 進 行 真 誠 的 對 話 美 國 財 政 部 在 9 月 28 日 宣 布, 凍 結 緬 甸 軍 人 領 袖 和 13 名 高 級 官 員 在 美 國 的 資 產, 受 影 響 的 包 括 軍 人 首 領 丹 瑞 陸 軍 司 令 兼 緬 甸 國 家 和 平 與 發 展 委 員 會 副 主 席 貌 埃 代 總 理 登 盛 和 總 參 謀 長 都 拉 隋 曼 美 國 財 政 部 也 下 令 凍 結 這 些 官 員 在 美 國 銀 行 的 資 金, 並 禁 止 美 國 公 民 與 這 些 官 員 做 生 意 9 月 26 日, 美 國 總 統 布 希 臨 時 決 定 邀 請 來 訪 的 中 國 外 長 楊 潔 篪 到 白 宮 的 橢 圓 形 辦 公 室 會 談 布 希 對 楊 表 示, 感 謝 中 國 勸 說 緬 甸 政 府 接 受 聯 合 國 特 使 甘 巴 里 訪 問 緬 甸, 他 希 望 中 國 繼 續 發 揮 影 響 力, 幫 助 緬 甸 向 民 主 和 平 轉 型 美 國 的 作 法 簡 直 與 虎 謀 皮, 殊 不 知 中 國 與 緬 甸 都 是 一 樣 不 尊 重 人 權 的 國 家 9 月 29 日, 美 國 國 務 院 宣 布, 禁 止 向 30 多 名 緬 甸 軍 官 和 他 們 的 家 人 發 放 入 19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境 簽 證 日 本 因 為 一 名 記 者 在 仰 光 遇 難, 除 向 緬 甸 提 出 嚴 重 抗 議 外, 宣 布 取 消 向 緬 甸 提 供 5 億 5,200 萬 日 元 的 援 款, 該 援 款 原 本 是 要 協 助 仰 光 大 學 設 立 商 業 教 育 中 心 此 外, 聯 合 國 和 歐 洲 聯 盟 的 領 導 人 也 呼 籲 緬 甸 政 府 要 克 制, 並 敦 促 他 們 釋 放 被 拘 留 和 被 監 禁 的 民 主 派 政 治 領 導 人, 包 括 反 對 派 領 袖 翁 山 淑 姬 聯 合 國 還 派 遣 特 使 甘 巴 里 到 緬 甸 瞭 解 情 況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10 月 2 日 舉 行 緬 甸 問 題 特 別 會 議, 一 致 通 過 歐 盟 提 出 的 議 案, 嚴 厲 譴 責 緬 甸 軍 政 府 鎮 壓 和 平 示 威, 要 求 緬 甸 允 許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派 人 到 緬 甸 調 查, 並 要 求 釋 放 翁 山 淑 姬 和 其 他 政 治 犯 10 月 2 日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堅 持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必 須 站 穩 立 場 和 斥 責 緬 甸 該 組 織 已 呼 籲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立 即 對 緬 甸 實 施 軍 火 禁 運, 指 出 中 國 是 緬 甸 主 要 的 軍 火 供 應 國 10 月 25 日, 聯 合 國 特 派 的 緬 甸 觀 察 員 與 中 國 協 商, 中 國 政 府 依 然 否 決 聯 合 國 對 緬 甸 政 府 進 行 經 濟 制 裁 這 一 連 串 的 對 緬 甸 軍 政 府 的 施 壓, 並 無 法 改 變 軍 政 府 的 心 意, 他 們 不 可 能 就 因 此 推 行 民 主 化, 主 要 原 因 如 下 : 第 一, 這 次 事 件 和 1988 年 的 反 政 府 事 件 不 同, 這 是 一 個 群 龍 無 首 的 運 動 佛 教 地 下 組 織 全 緬 佛 教 僧 侶 聯 盟, 雖 誓 言 將 繼 續 示 威, 以 結 束 緬 甸 人 民 的 苦 難, 但 以 後 事 態 之 發 展, 證 明 該 一 組 織 並 未 具 有 多 大 實 力 參 加 這 個 組 織 的 主 要 成 員 是 年 輕 的 僧 侶, 並 非 德 高 望 重 的 高 僧 僧 侶 只 能 動 員 到 某 個 程 度, 他 們 不 是 政 治 領 袖, 和 尚 沒 有 武 器, 且 以 慈 悲 為 懷, 又 無 學 生 響 應, 和 尚 進 行 的 反 政 府 運 動, 難 以 成 功 第 二, 緬 甸 得 到 兩 個 毗 鄰 大 國 中 國 和 印 度 以 及 北 韓 俄 國 和 烏 克 蘭 的 支 持, 這 些 國 家 繼 續 與 緬 甸 進 行 貿 易, 並 售 賣 武 器, 因 此 就 算 將 所 有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撤 出, 緬 甸 軍 政 府 也 不 會 垮 臺 保 守 估 計, 緬 甸 在 1988 年 至 2006 年 期 間, 從 中 國 進 口 的 武 器 總 值 16 億 9,000 萬 美 元 這 些 軍 事 器 材 包 括 裝 甲 車 坦 克 戰 鬥 機 雷 達 系 統 地 對 空 導 彈 及 短 程 空 對 空 導 彈 系 統 據 報 導, 中 國 準 備 在 西 南 緬 甸 的 實 兌 港 建 設 一 條 輸 油 管 線 通 到 雲 南 的 昆 明, 中 國 在 緬 甸 進 行 公 路 和 鐵 路 建 設, 開 採 礦 物 資 源, 雙 方 有 密 切 的 軍 事 和 經 濟 合 作 關 係 第 三, 東 協 不 敢 撤 銷 緬 甸 的 會 籍 東 協 出 於 東 協 家 庭 的 觀 念, 一 再 容 忍 緬 甸 違 反 人 權 的 作 法 東 協 只 對 緬 甸 採 取 規 勸 和 對 話 的 柔 軟 作 法, 對 緬 甸 的 影 響 力 有 限 其 實, 東 協 國 家 應 該 知 道, 即 使 撤 銷 緬 甸 的 會 籍, 也 未 必 能 改 變 其 非 民 主 作 20

緬 甸 軍 政 府 無 懼 國 際 壓 力 鎮 壓 和 尚 示 威 之 背 景 分 析 時 評 法 伍 結 語 和 尚 上 街 頭, 本 來 是 為 民 請 命, 要 求 改 善 生 活 條 件, 卻 遭 到 軍 人 毆 打, 軍 人 不 願 為 此 道 歉, 毆 打 和 尚 是 犯 了 佛 教 的 禁 忌, 遂 引 起 和 尚 的 不 滿 然 而, 和 尚 是 出 家 人, 並 不 擅 長 於 抗 爭 運 動 這 次 事 件 又 無 其 他 階 層 的 人 士 參 加, 僅 有 少 數 學 生 參 加 因 此, 很 快 就 被 軍 政 府 鎮 壓, 大 城 市 的 很 多 佛 寺, 和 尚 都 銷 聲 匿 跡 在 有 些 城 市 甚 至 出 現 支 持 軍 政 府 的 示 威 活 動 看 來 軍 政 府 對 緬 甸 之 控 制 仍 穩 固 不 拔 最 後, 值 得 注 意 的 發 展 事 態 是, 自 1988 年 以 來, 緬 甸 軍 政 府 遭 到 國 際 經 濟 制 裁, 唯 一 支 持 它 的 是 中 國, 中 國 對 緬 甸 提 供 大 量 軍 經 援 助 當 時 國 際 還 傳 言 中 國 在 緬 甸 外 海 可 可 群 島 建 設 海 軍 基 地 設 立 監 聽 站, 顯 見 雙 方 軍 事 合 作 密 切 隨 後 中 國 為 了 獲 取 緬 甸 的 石 油 資 源, 與 緬 甸 合 作 探 勘 其 岸 外 石 油 和 天 然 氣, 在 實 兌 港 建 設 油 氣 廠, 並 計 畫 從 該 港 建 一 條 輸 氣 管 通 到 中 國 雲 南 緬 甸 對 於 中 國 西 南 邊 區 具 有 安 全 重 要 性, 現 在 因 為 中 國 發 展 經 濟 之 需 要, 亟 需 石 油 能 源, 緬 甸 的 石 油 能 源 對 中 國 更 具 重 要 性 基 於 彼 此 利 益 的 需 要, 中 國 將 繼 續 支 持 緬 甸 軍 政 府, 且 不 樂 見 其 周 鄰 國 家 出 現 民 主 化 21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An Impact Analysis on the Changing Status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Local People s Congress: The Monopoly of Local Political Elites 潘 兆 民 (Pan, Chao-Min) 東 海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暨 大 陸 研 究 學 程 副 教 授 摘 要 在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仍 然 壟 斷 地 方 資 源 的 情 境 下, 近 來 中 國 大 陸 基 層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分 結 構, 經 過 幾 次 換 屆 選 舉 之 後, 不 斷 呈 現 出 官 員 代 表 的 比 例 逐 步 擴 張 的 趨 勢, 這 對 於 地 方 人 大 的 履 職 能 力 有 何 影 響? 雖 然 有 些 大 陸 學 者 認 為, 官 員 比 例 的 增 加 並 不 必 然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的 履 職 能 力 降 低, 而 且 他 們 的 學 識 比 一 般 農 民 較 高, 所 以 較 能 有 適 當 的 參 與 ; 然 而, 依 據 本 文 的 研 究 資 料 卻 顯 示, 官 員 的 比 例 愈 高 其 參 與 率 愈 低, 提 案 數 也 愈 低, 而 且 是 愈 基 層 愈 嚴 重 此 種 官 員 比 例 增 加 反 而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履 職 能 力 降 低 的 效 應, 正 是 本 文 所 關 切 的 焦 點 即 使, 中 國 大 陸 為 因 應 經 濟 情 勢 變 遷, 因 而 反 映 出 非 官 員 的 企 業 家 代 表 亦 有 漸 增 的 跡 象, 是 否 代 表 其 地 方 政 治 己 經 出 現 了 一 股 相 對 於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制 衡 力 量? 西 方 學 者 在 研 究 許 多 新 興 民 主 國 家 時, 咸 認 為 在 這 些 國 家 的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中, 因 為 培 養 了 一 批 經 濟 菁 英 因 而 產 生 了 一 股 相 對 於 政 治 菁 英 的 制 衡 力 量, 進 而 產 生 民 主 化 然 而, 這 樣 的 論 點 在 對 應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似 乎 並 無 此 種 制 衡 力 量 的 產 生, 反 而 是 使 得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結 合 愈 益 緊 密 這 種 情 況 對 於 地 方 人 大 扮 演 監 督 地 方 政 治 的 角 色 上, 產 生 何 種 影 響? 亦 是 本 文 論 述 的 重 點 事 實 上, 在 兩 者 的 相 互 利 用 下, 已 經 導 致 地 方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不 斷 地 下 降 關 鍵 詞 : 地 方 人 大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壟 斷 行 為 22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壹 前 言 英 國 政 治 學 者 波 士 比 (Nelson Polsby) 將 代 議 機 關 分 為 兩 種 類 型 : 形 式 型 (arena legislature) 與 轉 變 型 (transformative legislature), 前 者 因 為 不 能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處 處 受 行 政 權 的 干 涉 與 控 制, 所 以 被 稱 為 形 式 型 代 議 機 關, 後 者 如 美 國 的 眾 議 院, 因 為 享 有 完 整 而 獨 立 的 立 法 權, 同 時 又 可 以 對 行 政 部 門 產 生 制 衡 (check and balance) 的 作 用, 所 以 被 稱 為 轉 變 型 的 代 議 機 關 1 對 照 於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 以 下 簡 稱 地 方 人 大 ), 一 直 是 最 易 受 到 地 方 官 員 宰 制 (domination) 與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monopoly) 的 民 意 機 構, 根 本 無 法 履 行 監 督 效 用, 更 遑 論 是 發 揮 政 策 合 法 化 的 功 能 所 以, 長 期 以 來 地 方 人 大 的 表 現 正 如 同 形 式 型 的 代 議 機 關 一 樣 地 被 弱 化 與 工 具 化 事 實 上, 民 意 機 關 的 制 衡 作 用 在 於 監 督 效 益 的 發 生, 一 方 面 可 以 運 用 其 持 續 的 監 督, 防 止 官 員 的 腐 化 並 監 督 行 政 官 員 對 政 策 的 執 行, 另 一 方 面 更 可 以 強 化 其 政 策 合 法 化 的 功 能, 使 政 策 更 具 有 執 行 性 然 而, 一 直 處 於 弱 化 與 形 式 化 的 地 方 人 大, 由 於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政 治 資 源, 致 使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怠 於 職 權 的 行 使, 間 接 放 任 了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逐 利 行 為, 使 得 地 方 官 員 的 貪 污 腐 化 行 為 不 斷 地 嚴 重 侵 蝕 中 國 大 陸 基 層 的 社 會 穩 定 是 以, 要 求 強 化 對 於 地 方 官 員 的 監 督 聲 浪 持 續 高 漲 而 這 股 基 層 民 眾 的 要 求, 在 經 歷 了 村 自 治 的 基 層 民 主 試 驗 之 後, 更 直 接 衝 擊 到 地 方 人 大, 要 求 其 應 負 起 監 督 的 責 任 誠 如 美 國 學 者 Keefe and Ogul 所 言 : 一 個 合 法 的 民 意 機 關 正 如 同 人 民 的 眼 睛, 隨 時 監 督 著 政 府 的 活 動, 而 立 法 機 關 對 於 政 府 的 有 效 監 督, 正 來 自 於 一 套 精 心 設 計 的 政 治 模 式, 亦 即 是 施 加 於 政 策 人 員 結 構 和 支 持 之 上 的 許 多 潛 在 控 制 2 因 為, 通 過 使 用 質 詢 審 查 評 估 修 正 與 拒 絕 等 監 督 策 略 與 技 術 的 運 用, 使 民 意 機 關 能 影 響 並 改 變 行 政 行 為 然 而, 這 些 監 督 策 略 與 技 術 的 運 用, 對 照 現 行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分 結 構 而 言, 確 實 難 以 體 現 近 年, 隨 著 市 場 化 的 不 斷 深 化, 伴 隨 著 中 央 與 地 方 管 制 性 關 係 的 鬆 動, 中 國 社 會 利 益 日 趨 多 元 化, 民 間 利 益 實 現 亦 日 益 多 樣 化, 民 間 社 會 的 自 發 性 與 群 1 N. W. Polsby, Hand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 Governmental Institutes and Processes, Vol.5. Reading, Mass.: Addison-Wesley, 1975, p. 257-319. 2 孫 哲, 全 國 人 大 制 度 研 究 1979-2000(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2004 年 9 月 ), 頁 176 23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體 性 的 政 治 參 與 更 不 斷 地 上 升 依 據 2000 年 江 蘇 農 村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 當 地 農 民 強 烈 認 同 民 主 選 舉, 接 近 60% 的 受 訪 者 不 支 持 國 家 政 府 的 領 導 幹 部 由 上 級 領 導 指 派, 並 且 高 達 82% 農 民 支 持 由 公 眾 選 舉 村 黨 委 書 記 為 何 當 地 農 民 要 求 村 委 書 記 民 選 產 生? 因 為 村 黨 支 部 書 記 是 農 村 權 力 最 大 者, 而 選 舉 產 生 的 村 委 會 主 任 是 黨 支 部 書 記 的 副 手, 由 於 村 委 會 主 任 缺 乏 權 力, 嚴 重 削 弱 中 國 村 民 選 舉 的 意 義 及 其 有 效 性 ; 此 外 該 調 查 亦 顯 示 出 當 地 農 民 強 烈 的 公 民 參 與 精 神, 因 為 有 60% 的 受 訪 者 並 不 相 信 精 英 政 治, 而 超 過 50% 的 人 支 持 公 民 參 與 的 權 力 3 由 上 述 調 查 適 足 以 說 明, 隨 著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不 斷 地 深 化, 其 基 層 民 眾 的 政 治 參 與 亦 不 斷 地 增 強 面 對 這 股 強 烈 的 參 與 欲 望, 中 國 大 陸 亦 不 得 不 對 於 代 表 民 意 的 人 民 大 會, 尤 其 是 權 力 最 弱 的 地 方 人 大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改 進, 如 由 間 接 選 舉 改 為 直 接 選 舉 人 大 主 席 團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設 置 及 監 督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是 為 了 符 合 民 意 貫 徹 監 督 角 色 的 扮 演, 進 而 提 升 其 職 務 的 履 行 的 確, 這 些 制 度 的 建 構,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在 休 會 期 間, 並 不 存 在 權 力 真 空 狀 態, 然 而, 這 些 制 度 的 提 升 只 是 將 原 本 屬 於 每 位 人 大 代 表 應 該 履 行 的 監 督 職 責, 轉 嫁 給 主 席 團 或 常 委 會 雖 然, 解 決 了 人 大 休 會 期 間 無 人 監 管 行 政 機 關 的 問 題, 但 仍 然 無 法 改 變 地 方 人 大 形 式 化 與 工 具 化 的 問 題 面 對 中 國 大 陸 逐 步 走 向 全 面 改 革 開 放 及 融 入 世 界 不 斷 深 化 的 背 景 下, 其 權 力 最 弱 的 地 方 人 大 的 制 度, 正 是 因 應 整 個 基 層 環 境 變 遷, 而 最 需 要 改 革 的 基 層 民 意 機 構 因 為, 人 大 代 表 監 督 效 益 的 發 揮, 在 於 是 否 能 忠 實 反 映 人 民 利 益 體 現 人 民 意 識 的 程 度 申 言 之, 人 大 代 表 是 各 級 人 大 的 組 織 細 胞, 其 成 分 結 構 是 否 合 理 政 治 權 利 與 政 治 義 務 能 否 有 效 履 行, 直 接 決 定 著 各 級 人 大 職 能 履 行 效 益 的 呈 現 然 而, 由 於 身 分 結 構 的 不 合 理, 導 致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已 經 使 得 人 大 代 表 非 旦 不 能 體 現 並 代 表 人 民 的 意 志, 更 導 致 人 大 代 表 的 代 表 性 不 足, 嚴 重 影 響 到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的 健 康 運 轉 尤 其 是 地 方 人 大 最 容 易 受 到 地 方 官 員 掣 肘, 亦 最 容 易 受 到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其 政 治 資 源, 也 是 最 難 以 發 揮 監 督 效 益 的 民 意 機 關 職 是 之 故, 本 文 研 究 重 點 主 要 是 透 過 各 種 身 分 代 表 的 提 案 與 履 職 情 況 的 功 3 鍾 楊 著, 張 婷 譯, 中 國 農 民 的 民 主 價 值 觀 : 一 種 經 驗 研 究, 陳 明 明 主 編, 權 利 責 任 與 國 家 ( 上 海 : 人 民 出 版 社,2006), 頁 99-100 24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能 展 現 加 以 檢 視, 以 便 凸 顯 地 方 人 大 由 於 代 表 身 分 結 構 的 不 合 理, 導 致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政 治 資 源 的 行 為, 進 而 造 成 地 方 人 大 的 效 能 不 彰 所 以, 本 文 主 張 只 有 在 身 分 結 構 上 進 行 調 整, 減 少 官 員 代 表 才 能 防 止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以 便 提 高 地 方 人 大 的 監 督 效 益 並 完 善 其 利 益 表 達 機 制 貳 基 層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分 結 構 與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著 名 的 政 治 學 者 葛 立 克 (Bernard Crick) 曾 對 民 意 機 關 的 功 能 有 如 下 的 說 明 : 議 會 存 在 的 主 要 功 能 不 在 於 推 翻 政 府 向 政 府 要 脅 或 拒 絕 通 過 法 案, 他 存 在 的 目 的, 在 於 將 選 民 對 政 府 評 價 的 各 種 訊 息 帶 給 施 政 參 考 4 而 政 府 必 須 向 國 會 負 責 的 原 因, 在 於 透 過 議 會 的 公 開 殿 堂 向 人 民 報 告 他 的 施 政 方 針, 並 讓 國 會 中 的 反 對 意 見 有 機 會 去 審 視 這 些 政 策 是 否 恰 當 合 宜 這 對 於 許 多 行 政 權 獨 大 的 國 家 而 言, 是 相 當 必 要 的 制 度 設 計 本 文 試 以 葛 立 克 的 議 會 功 能 主 張 來 審 視 現 階 段 仍 由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壟 斷 政 治 權 力 的 情 況 下, 基 層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對 其 效 益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可 以 得 出 以 下 的 現 象 表 1 新 一 屆 (2006-2007 年 )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身 分 結 構 的 統 計 分 析 官 代 表 企 業 家 代 表 其 他 代 表 中 共 黨 員 代 表 非 黨 員 代 表 省 ( 湖 南 省 ) 54.2% 27.2% 18.6% 73.88% 26.12% 區 ( 金 山 區 ) 40% 10% 50% 90% 10% 永 州 市 47.6% 缺 31.19 ( 工 75% 25% 人 與 農 民 ) 市 ( 某 市 ) 63.67% 14.53% 20.8% 缺 缺 縣 ( 泉 州 某 縣 52.32% 26.74% 20.94% 70.93% 29.07% 人 大 ) 江 華 瑤 族 自 治 76.6% 缺 23.4% 缺 缺 縣 (14 屆 ) 鄉 鎮 ( 某 鎮 ) 65% 12% 23% 85% 15% 資 料 來 源 : 作 者 自 行 整 理 參 考 來 源 : 上 海 市 金 山 區 人 大 網 杭 州 市 人 大 網 永 州 人 大 網 南 風 窗 網 網 址 :http://zjsqb.jinshan.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507;http://www.hzrd.gov.cn/hzrd/infobox/ InfoViewSimple.aspx?docid=17495 ; http://www.yzrd.org/gznj.asp?id=48 ; http://www.nfcmag.com/ ReadNews-2847.html 4 B. Crick, Reform of Parliament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1968), p. 238. 25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一 官 員 代 表 與 黨 員 代 表 過 多 由 表 1 的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身 分 結 構 可 知, 官 員 代 表 所 占 的 比 率 仍 然 是 所 有 人 大 代 表 身 分 中 最 高 者, 雖 然 比 起 過 去 70% 的 比 率 下 降, 但 此 種 比 率 仍 然 無 法 確 實 展 現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民 意 的 功 能, 往 往 是 人 大 代 表 會 開 成 了 官 代 會 或 者 是 黨 員 代 表 大 會 中 國 廣 州 的 南 方 都 市 報 就 曾 報 導, 廣 州 500 名 市 人 大 代 表 中, 官 員 代 表 占 代 表 總 數 的 38.43%, 多 數 官 員 代 表 往 往 囿 於 身 分, 很 難 做 到 知 無 不 言 言 無 不 盡 尤 其 是 普 通 群 眾, 特 別 是 困 難 群 體 則 缺 乏 代 言 人 5 另 一 個 值 得 省 思 的 問 題 是, 愈 基 層 的 人 大 代 表, 其 官 員 代 表 愈 多 由 表 1 的 資 料 可 以 了 解, 省 市 中 官 員 的 比 例 較 低, 然 而 愈 到 基 層 其 官 員 的 比 例 就 愈 高 為 何 官 員 比 例 一 直 是 有 增 無 減, 而 且 愈 基 層 愈 嚴 重? 事 實 上, 其 所 呈 現 的 另 一 層 意 義 是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愈 基 層 愈 嚴 重 而 此 壟 斷 行 為 的 表 現 正 是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對 地 方 資 源 的 完 全 獨 占 一 般 而 言, 在 西 方 的 政 治 學 經 典 文 獻 中, 尤 以 西 歐 北 美 民 主 國 家 的 發 展 經 驗 而 言, 其 論 證 皆 認 為 中 產 階 級 是 民 主 政 治 發 展 的 重 要 推 手 然 而, 以 此 來 觀 察 中 國 地 方 政 治, 卻 產 生 一 個 相 反 的 現 象 : 原 生 於 權 威 體 制 內 的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不 但 未 能 成 為 中 國 基 層 民 主 化 的 助 力, 反 而 是 隨 著 財 富 的 增 加, 使 得 許 多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卻 成 為 反 民 主 的 勢 力 因 為 他 們 與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利 益 互 相 勾 結, 不 僅 阻 礙 公 民 社 會 的 建 構, 更 阻 擾 了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對 地 方 的 正 常 管 理, 致 使 地 方 資 源 遭 受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二 企 業 家 代 表 愈 來 愈 多 企 業 家 代 表 的 逐 漸 增 加, 形 式 上 似 乎 已 經 呈 現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在 身 分 代 表 的 結 構 上 更 趨 合 理, 因 為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與 其 他 職 業 身 分 ( 如 農 民 代 表 ) 一 樣 地 也 有 資 格 參 與 地 方 政 治, 並 且 成 為 制 約 地 方 政 治 權 力 的 重 要 力 量 然 而, 實 際 上 兩 者 並 未 形 成 權 力 上 的 相 互 制 約 關 係, 反 而 是 結 合 成 一 種 相 互 依 賴 的 共 生 關 係 的 確,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的 經 濟 改 革, 使 得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得 到 合 法 的 發 展 空 間, 再 加 上 政 策 的 推 動, 更 讓 他 們 的 成 長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制 度 環 境 然 而, 在 政 治 權 力 依 然 壟 斷 社 會 資 源 的 情 勢 下,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獲 得 財 富 的 方 式, 幾 乎 是 選 5 南 方 都 市 報 ( 廣 州 ),2006 年 12 月 22 日, 第 3 版 26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擇 權 力 再 分 配 的 方 式, 也 就 是 努 力 地 把 公 共 權 力 私 有 化, 以 便 從 權 力 的 讓 出 中 獲 得 致 富 的 捷 徑 對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而 言, 權 力 可 以 增 加 其 資 本 的 擴 張 ; 而 對 地 方 官 員 而 言, 通 過 讓 出 權 力 而 獲 得 利 益 上 的 回 報, 則 是 官 員 致 富 的 捷 徑 在 此 種 資 本 與 權 力 的 互 惠 關 係 之 下, 使 得 許 多 的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穿 紅 衣 戴 紅 帽, 地 方 的 政 治 菁 英 將 政 治 榮 譽 與 職 位 授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將 他 們 納 入 到 整 個 共 生 結 構 之 中 1993 年 中 國 私 營 企 業 調 查 數 據 顯 示, 在 私 營 企 業 主 來 往 最 密 切 的 朋 友 中, 幹 部 占 三 分 之 二, 在 私 營 企 業 主 來 往 最 密 切 的 親 戚 中 幹 部 占 二 分 之 一 ; 而 私 營 企 業 的 規 模 愈 大, 企 業 主 交 往 最 密 切 的 朋 友 和 親 戚 中 幹 部 的 比 重 也 愈 大 6 因 此, 地 方 人 大 企 業 代 表 的 增 加, 象 徵 的 深 層 意 旨 是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結 合 愈 深 三 農 民 代 表 與 村 民 代 表 少 中 國 大 陸 學 者 朱 振 華 以 永 州 市 2 屆 人 大 代 表 為 例 指 出 : 永 州 市 2 屆 人 大 代 表 456 名, 工 人 代 表 47 名, 占 10.39%, 農 民 代 表 102 名 占 20.2%, 幹 部 代 表 217 名, 占 47.6% 接 著 他 以 永 州 市 的 七 個 縣 區 的 調 查 表 明, 近 幾 屆 縣 區 人 大 代 表, 工 人 農 民 代 表 的 比 例 都 較 低 而 縣 鄉 人 大 代 表, 工 人 代 表 相 對 較 少, 農 民 代 表 本 來 應 該 占 絕 大 多 數, 但 實 際 上 還 是 幹 部 比 例 最 大 在 農 民 代 表 中, 村 幹 部 所 占 比 例 也 相 當 高 7 他 再 以 表 2 江 華 瑤 族 自 治 縣 12 13 14 屆 人 大 代 表 構 成 表 為 例, 明 確 指 出 : 江 華 瑤 族 自 治 縣 除 少 數 民 族 代 表 比 例 較 高 外,12 13 14 屆 縣 人 大 代 表 中, 幹 部 代 表 高 達 103,93 90 人, 而 真 正 的 農 民 代 表 只 有 25 19 16 人 他 更 進 一 步 地 檢 視 這 些 人 大 代 表 的 身 分 背 景 後, 發 現 各 級 工 人 農 民 人 大 代 表 名 額 還 被 不 同 階 層 的 人 員 所 占 用, 實 質 上 的 工 農 代 表 所 占 代 表 比 例 更 少, 其 代 表 性 更 加 大 打 折 扣 一 些 企 業 主 占 用 了 工 人 代 表 名 額, 一 些 幹 部 鄉 鎮 企 業 管 理 者 企 業 主 占 用 了 農 民 代 表 的 名 額 再 就 永 州 市 的 人 大 代 表 身 分 結 構 檢 視, 永 州 市 10 屆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由 市 人 大 常 委 會 主 任 政 協 副 主 席 集 團 董 事 長 公 司 老 總 縣 長 等 5 人 組 成, 工 農 及 貧 困 人 口 沒 有 一 名 代 表 永 州 市 55 名 10 屆 省 人 大 代 表, 真 正 意 義 上 的 農 民 代 表 只 有 三 名 村 支 書, 一 名 農 村 婦 女 6 謝 岳, 精 英 政 治 化 精 英 崛 起 的 模 式,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 普 林 斯 頓 : 當 代 中 國 研 究 中 心, 第 2 期, 2004 年 ), 頁 42 7 朱 振 華, 淺 論 人 大 代 表 代 表 性 的 缺 失,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http://www.yzrd.org/gznj.asp?id=48 27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知 識 分 子 代 表, 而 工 人 僅 有 1 人 8 表 2 中 國 江 華 瑤 族 自 治 縣 1998 年 -2006 年 第 12 13 14 屆 人 大 代 表 構 成 表 代 表 總 數 少 數 民 族 及 比 例 幹 部 人 數 及 比 例 農 村 幹 部 代 表 及 比 例 農 民 代 表 及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人 數 比 例 十 二 259 163 63% 103 39.7% 87 34% 25 0.095% 十 三 213 101 48% 93 43% 72 34% 19 0.09% 十 四 216 101 47% 90 41.6% 76 35% 16 0.07% 附 註 : 農 村 幹 部 代 表, 主 要 是 指 村 兩 委 班 子 成 員 資 料 來 源 : 朱 振 華, 淺 論 人 大 代 表 代 表 性 的 缺 失,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http://www.yzrd.org/gznj.asp?id=48 如 果 是 外 來 的 農 民 工 要 當 選 城 市 中 的 人 大 代 表, 那 更 是 難 上 加 難 雖 然 近 來 已 有 外 來 農 民 工 當 選 區 人 大 代 表 的 訊 息, 例 如 : 最 近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河 南 省 平 輿 縣 的 農 民 工 戴 全 明 當 選 為 浙 江 省 寧 波 市 江 東 區 9 屆 人 大 代 表, 來 自 重 慶 忠 縣 的 農 民 工 向 世 洪 當 選 為 湖 北 省 荊 州 市 沙 市 區 4 屆 人 大 代 表 而 他 們 的 當 選 都 是 兩 市 區 的 首 次, 因 而 成 為 不 可 多 得 的 新 聞 當 時 中 國 大 陸 輿 論 咸 認 為, 如 果 愈 來 愈 多 的 農 民 工 進 入 人 大, 將 有 利 於 人 大 更 加 真 切 地 傾 聽 農 民 工 的 聲 音, 更 加 重 視 維 護 農 民 工 的 權 益, 推 動 解 決 農 民 工 的 各 種 問 題 9 為 何 占 有 大 多 數 群 眾 的 農 民 代 表 較 少, 而 城 市 外 來 農 民 工 代 表 更 是 少 的 可 憐? 這 是 非 常 值 得 省 思 的 問 題, 而 這 個 問 題 適 足 以 說 明, 在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相 互 依 賴 而 結 合 的 情 境 下, 地 方 政 治 資 源 已 經 被 他 們 所 獨 占, 當 中 央 給 地 方 政 府 更 多 的 政 治 與 經 濟 支 配 權 時, 幹 部 與 地 方 經 濟 菁 英 的 互 惠 關 係 就 會 變 得 愈 來 愈 緊 密 當 兩 者 如 此 緊 密 時, 農 民 工 所 能 擁 有 的 政 治 資 源 勢 必 愈 來 愈 少 參 效 益 評 估 履 職 能 力 的 檢 視 在 此 種 身 分 結 構 下 其 監 督 效 益 如 何, 以 2000 年 初, 中 國 浙 江 省 關 於 百 8 9 朱 振 華,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見 http://www.yzrd.org/gznj.asp?id=48 北 京 青 年 報 ( 北 京 ),2007 年 1 月 25 日, 第 3 版 28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姓 心 目 中 的 人 大 調 查 顯 示,58.2% 的 被 訪 者 認 為 人 大 的 監 督 作 用, 在 生 活 中 碰 到 冤 屈 會 找 人 大 的 人 只 占 被 訪 者 的 27.5% 懷 化 市 我 心 目 中 的 人 大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表 明,33.7% 的 人 認 為 合 法 權 益 遭 到 侵 害 時 最 能 幫 助 解 決 問 題 的 單 位 是 新 聞 媒 體, 選 擇 人 大 的 只 有 31% 10 由 上 述 資 料 現 示 公 眾 對 人 大 監 督 認 同 和 接 納 的 程 度 並 不 高 事 實 上, 這 些 由 指 標 性 選 舉 產 生 的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在 三 多 三 少 ( 男 性 代 表 多 女 性 代 表 少 ; 中 共 黨 員 代 表 多 非 中 共 黨 員 代 表 少 ; 幹 部 代 表 多 群 眾 代 表 少 ) 的 總 體 結 構 形 態 下, 往 往 更 注 重 的 是 黨 派 性 別 民 族 身 分 甚 至 是 單 位 的 代 表 性, 而 缺 乏 的 正 是 代 表 選 區 人 民 的 意 識, 使 得 相 當 一 部 分 的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變 成 抽 象 意 義 的 選 民 代 表, 代 表 本 身 對 於 自 己 所 應 代 表 的 真 正 利 益 並 不 清 楚 所 以, 一 般 民 眾 對 於 地 方 人 大 的 認 同 度 不 高 本 文 透 過 各 種 數 據 資 料, 對 於 三 多 三 少 結 構 下 的 地 方 人 大, 進 一 步 地 檢 視 地 方 人 大 的 履 職 能 力, 因 而 得 出 下 列 結 果 : 一 相 對 於 其 他 代 表 而 言 官 員 代 表 的 履 職 能 力 不 佳 以 表 3 的 分 析 而 言, 以 各 身 分 代 表 在 地 方 人 大 提 交 建 議 案 的 比 例, 即 可 驗 證 出 其 履 職 狀 況, 並 可 說 明 為 何 其 履 職 能 力 不 佳 之 原 因 表 3 2006 年 中 國 深 圳 市 福 田 區 人 大 第 4 次 會 議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分 析 表 代 表 結 構 占 代 表 總 數 比 例 %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比 例 % 差 額 % 戴 帽 下 達 人 員 16.0 2.0-14.0 國 家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25.8 17.1-8.7 居 委 會 工 作 人 員 6.3 16.1 9.8 醫 生 和 教 師 13.7 10.1-3.6 企 業 高 層 32.1 35.3 2.2 其 他 人 員 5.7 23.7 18.0 婦 女 24.7 42.4 17.7 民 主 黨 派 12.0 21.2 9.2 資 料 來 源 : 楊 雲 彪, 從 議 案 建 議 透 視 人 大 代 表 的 結 構 比 例,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第 179 期,2006 年 11 月 ), 頁 5 10 田 必 耀, 人 大 監 督 的 價 值 目 標 : 公 正 與 效 率,2005 年 6 月 14 日, 中 國 人 大 與 議 會 網, http://www.yihuiyanjiu.org/yhyj_readnews.aspx?id=2120&cols=2610 29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向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提 交 議 案 與 建 議, 不 僅 是 人 大 代 表 履 行 職 責 的 重 要 表 現, 亦 是 評 估 地 方 人 大 效 益 的 重 要 準 據 誠 如 學 者 楊 雲 彪 所 言, 雖 然 對 人 大 代 表 履 行 職 責 的 評 價 越 來 越 講 求 品 質, 但 是, 作 為 一 項 重 要 工 作 指 標, 議 案 建 議 數 量 是 不 可 缺 少 的 從 上 述 表 格 中 可 以 看 出, 基 層 人 員 或 者 企 業 管 理 層 人 大 代 表 提 出 議 案 建 議 較 多, 而 國 家 幹 部 人 大 代 表 提 出 議 案 相 對 較 少 婦 女 代 表 提 出 的 議 案 建 議 則 遠 遠 高 於 她 們 在 代 表 中 所 占 比 重, 民 主 黨 派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比 較 積 極 11 要 落 實 地 方 人 大 的 各 項 職 權 必 須 通 過 代 表 的 參 與 行 使, 因 此, 其 身 分 結 構 的 優 劣 與 素 質 的 高 低, 不 僅 影 響 其 作 用 的 發 揮, 而 且 關 係 到 地 方 人 大 會 議 的 決 策 水 準 和 工 作 效 率 地 方 人 大 的 官 員 代 表, 在 地 方 政 權 結 構 中, 一 直 充 當 著 意 見 領 袖, 而 每 年 的 人 代 會, 作 為 人 民 可 以 最 直 接 最 有 效 表 達 意 見 的 渠 道, 如 果 在 這 裡, 還 要 讓 官 員 代 表 人 民 發 聲, 他 們 的 代 表 性 難 免 讓 人 質 疑 12 再 以 中 國 海 南 省 的 海 南 人 大 為 例, 海 口 市 海 南 日 報 報 導 指 稱 : 海 南 人 大 代 表 缺 席 嚴 重, 以 至 2007 年 2 月 5 日 下 午 主 持 海 口 團 審 議 的 李 鴻 儒 代 表 先 給 代 表 們 念 了 兩 條 緊 急 通 知, 除 因 病 出 國 等 特 殊 情 況 外 一 律 不 得 請 假, 對 不 符 合 請 假 條 件 的 代 表 應 立 即 電 話 通 知 到 會 該 緊 急 通 知 的 下 發 背 景 是 : 在 昨 天 下 午 召 開 的 省 3 屆 人 大 5 次 會 議 預 備 會 議 上, 缺 勤 率 比 較 高, 應 到 代 表 389 人, 而 昨 天 實 到 只 有 315 人, 缺 席 代 表 多 達 74 人 因 此 才 有 了 以 上 通 知, 為 了 加 強 其 權 威 性, 李 鴻 儒 還 特 別 說 明 通 知 是 根 據 省 委 書 記 的 指 示 精 神 制 定 的 開 會 缺 席 還 需 要 省 委 書 記 來 親 作 指 示, 這 一 方 面 說 明 這 種 嚴 重 缺 席 已 經 司 空 見 慣, 另 方 面 說 明 這 種 不 良 風 氣 已 經 到 了 非 整 不 可 的 地 步 了 有 論 者 可 能 要 從 參 政 的 熱 情 不 高 等 角 度 來 評 議 了, 這 個 當 然 可 以 評 論 但 李 鴻 儒 認 為, 這 些 不 參 與 會 議 的 代 表 未 必 就 一 定 是 參 政 的 熱 情 不 夠 高, 而 實 在 是 他 們 分 身 乏 術, 他 們 的 頭 銜 太 多, 說 白 了, 他 們 大 都 是 身 兼 數 職 的 官 員 代 表! 13 中 國 中 央 黨 校 教 授 王 貴 秀 指 出, 人 大 代 表 結 構 官 員 化 的 趨 向, 不 僅 是 30 11 楊 雲 彪, 從 議 案 建 議 透 視 人 大 代 表 的 結 構 比 例,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省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第 179 期,2006 年 11 月 ), 頁 5 12 是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而 不 是 官 員 代 表 大 會, 華 夏 時 報,2006 年 2 月 23 日, 第 2 版 13 海 南 日 報 ( 海 口 ),2007 年 2 月 6 日, 第 3 版

中 國 地 方 人 大 的 身 分 結 構 變 遷 及 其 影 響 分 析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的 壟 斷 行 為 專 題 研 究 一 個 結 構 類 型 的 比 例 問 題, 而 且 涉 及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的 性 質, 它 不 利 於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應 有 作 用 的 發 揮, 影 響 人 民 行 使 當 家 作 主 的 權 利 一 些 官 員 平 時 工 作 都 很 忙, 這 就 造 成 其 中 一 些 人 往 往 將 履 行 代 表 職 務 視 為 一 種 額 外 負 擔, 常 常 藉 口 本 職 工 作 忙, 推 三 托 四, 很 少 以 普 通 代 表 身 分 參 加 活 動 即 使 參 加 了, 也 是 敷 衍 了 事, 象 徵 性 地 應 付 一 下 就 走 了, 群 眾 稱 他 們 為 特 殊 代 表, 有 的 會 前 不 調 查, 會 中 不 審 議, 會 後 不 貫 徹, 有 代 表 之 名, 無 代 表 之 實, 群 眾 稱 之 謂 掛 名 代 表 並 且 領 導 幹 部 代 表 過 多, 不 僅 他 們 本 身 在 參 加 審 議 活 動 時 存 在 著 某 些 顧 忌, 難 以 直 言 不 諱, 而 且 也 給 普 通 代 表 造 成 壓 力, 使 之 發 言 時 顧 慮 重 重, 難 以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14 二 經 過 激 烈 競 爭 選 出 的 代 表 履 職 能 力 較 佳 學 者 楊 雲 彪 的 研 究 亦 發 現 一 項 事 實 : 代 表 的 產 生 方 式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對 代 表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的 積 極 性 有 所 影 響 根 據 其 研 究 發 現, 在 99 件 議 案 建 議 中,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比 較 多 的 一 是 基 層 工 作 人 員 或 公 司 代 表, 二 是 選 區 競 爭 比 較 激 烈 的 代 表 前 一 種 情 況 主 要 是 居 委 會 股 份 公 司 代 表, 後 一 種 情 況 是 經 過 激 烈 的 競 爭 才 當 選 的 代 表 15 他 特 別 以 福 田 區 益 田 村 代 表 徐 國 華 為 例, 徐 代 表 是 民 主 黨 派 人 士, 育 仁 機 構 董 事 長, 擁 有 多 家 幼 稚 園 在 2003 年 換 屆 選 舉 時, 經 過 激 烈 的 角 逐 當 選 為 區 人 大 代 表 她 提 出 了 4 個 議 案 建 議 ( 其 中 有 2 個 建 議 是 關 於 益 田 村 道 路 交 通 問 題,1 個 建 議 是 關 於 城 中 村 改 造 問 題,1 個 議 案 是 關 於 民 營 教 育 產 業 問 題 ), 是 大 會 上 提 交 議 案 建 議 最 多 的 代 表 之 一 16 另 一 個 案 例 是 姚 立 法, 中 國 潛 江 市 實 驗 小 學 職 工 從 1987 年 開 始, 姚 立 法 開 始 以 普 通 公 民 身 分, 自 薦 競 選 潛 江 市 人 大 代 表 職 務, 在 13 年 4 屆 選 舉 中, 歷 盡 曲 折, 屢 敗 屢 戰, 終 在 1999 年 當 選 為 潛 江 市 第 4 屆 人 大 代 表 成 為 最 早 一 批 自 薦 競 選 成 功 的 人 大 代 表 姚 立 法 在 任 市 人 大 代 表 的 5 年 中, 提 交 對 一 府 兩 院 的 建 議 意 見 和 批 評 187 件, 占 大 會 收 到 的 建 議 案 總 數 459 件 的 38%; 平 時 所 做 的 視 察 與 調 研 為 民 請 命 之 事 更 不 計 其 數, 足 跡 遍 及 潛 江 的 城 14 15 16 海 南 日 報 ( 海 口 ),2007 年 2 月 6 日, 第 3 版 朱 振 華,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見 http://www.yzrd.org/gznj.asp?id=48 朱 振 華,2006 年 1 月 17 日, 永 州 市 人 大 網, 見 http://www.yzrd.org/gznj.asp?id=48 31

展 望 與 探 索 第 5 卷 第 11 期 鎮 與 鄉 村, 在 當 地 享 有 廣 泛 的 知 名 度, 被 群 眾 呼 為 姚 代 表 17 由 此 可 見, 這 些 經 過 邀 烈 競 爭 而 選 出 的 代 表 們, 他 們 的 履 職 能 力 較 佳 為 何 他 們 的 履 職 能 力 較 佳? 因 為 他 們 與 其 他 身 分 代 表 的 權 力 託 付 來 源 不 同, 他 們 的 權 力 來 源 既 不 是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與 地 方 經 濟 相 互 依 賴 下 的 產 物, 也 並 非 是 其 他 身 分 結 構 下 的 身 分 代 表, 他 們 純 粹 是 選 民 付 託 而 選 出 的 利 益 代 表 因 此, 他 們 必 須 努 力 地 反 應 民 意, 為 民 喉 舌, 以 便 獲 得 選 民 的 肯 定, 進 而 獲 得 下 次 的 連 任 如 此, 相 對 於 其 他 身 分 代 表 而 言, 經 過 激 烈 競 爭 選 出 的 代 表 履 職 能 力 較 佳 三 官 員 比 例 的 增 加 與 其 履 職 能 力 成 反 比 由 於 地 方 政 治 菁 英 對 於 地 方 資 源 的 壟 斷, 使 得 地 方 人 大 代 表 結 構 問 題 相 當 突 出 數 十 年 來, 在 中 國 的 地 方 黨 委 政 府 及 主 要 職 能 部 門 的 主 政 官 員, 幾 乎 無 一 例 外 地 都 被 選 舉 成 了 全 中 國 或 省 市 人 大 代 表 之 所 以 如 此, 深 究 其 因 與 其 官 本 位 的 根 深 蒂 固 有 關, 同 時 也 存 在 某 些 內 部 掌 控 方 面 的 因 素 在 這 種 政 治 慣 性 的 推 動 下, 歷 屆 人 代 會 期 間, 話 語 權 勢 必 向 官 員 代 表 傾 斜 相 形 之 下, 由 於 平 民 代 表 人 數 極 其 有 限, 來 自 社 會 底 層 的 民 聲 也 就 難 免 不 被 大 量 八 股 般 官 聲 所 淹 沒 18 表 4 中 國 某 市 各 屆 人 大 會 議 (10 至 12 屆 是 第 二 次 會 議, 其 他 為 第 三 次 會 議 ) 屆 次 時 間 代 表 數 建 議 意 見 件 數 建 議 意 見 人 均 件 數 議 案 數 10 屆 1985.3 180 284 1.58 0 11 屆 1988.4 213 135 0.63 1 12 屆 1991.5 205 129 0.63 2 13 屆 1995.5 207 91 0.44 3 14 屆 2000.1 210 75 0.36 0 15 屆 2005.1 234 官 員 代 表 149 人, 占 63.67% 63 0.27 0 資 料 來 源 : 劉 衛 東, 某 市 官 員 比 例 的 增 加 與 其 提 出 議 案 數 成 反 比, 人 大 研 究 ( 甘 肅 : 甘 肅 人 大 常 委 會, 總 第 182 期,2007 年 2 月 ), 頁 15 17 18 黃 廣 明, 民 主 政 治 姚 立 法 及 其 追 隨 者, 南 方 周 末 報,2004 年 1 月 9 日, 第 4 版 徐 林 林, 人 代 會 緣 何 開 成 了 官 代 會?,2006 年 12 月 23 日, 新 華 網,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6-12/23/content_5521034.htm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