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1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1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4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7 1.5 学 校 例 会 制 度...10 1.6 文 书 处 理 办 法...12 1.7 机 要 文 件 管 理...14 1.8 文 印 管 理...15 1.9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16 1.9.1 文 件 立 卷 归 档 制 度...22 1.9.2 文 书 档 案 鉴 定 销 毁 制 度...24 1.9.3 文 书 档 案 借 阅 制 度...25 1.9.4 文 书 档 案 室 及 档 案 库 房 管 理 制 度...26 1.9.5 文 书 档 案 移 交 制 度...27 1.9.6 文 书 档 案 保 密 制 度...28 1.10 公 章 管 理 规 定...29 1.11 介 绍 信 使 用 办 法...31 1.12 办 公 室 设 备 管 理 规 定...32 1.13 会 议 室 管 理 制 度...33 1.14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定...34 1.15 合 同 管 理 制 度...37 1.16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46 1.17 礼 品 登 记 制 度...53 1.18 信 息 报 送 制 度...54 1.19 干 部 值 班 规 定...55 1.20 职 能 处 室 加 强 校 园 巡 查 规 定...57 1.21 评 选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班 主 任 先 进 集 体 办 法...58 1.22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61 1
1.22.1 先 进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61 1.22.2 专 业 性 技 能 大 赛 论 文 等 专 项 获 奖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62 1.22.3 关 于 任 教 成 考 和 自 考 课 程 教 师 的 奖 励 办 法...63 第 二 编 人 事 处 管 理 制 度...64 2.1 教 职 工 调 配 制 度...64 2.1.1 人 员 需 求 计 划...64 2.1.2 人 员 招 聘...65 2.1.3 入 职...66 2.1.4 试 用 期 和 见 习 期...67 2.1.5 转 正...68 2.1.6 内 部 调 动...69 2.1.7 任 职 与 晋 升...70 2.1.8 辞 职 辞 退...71 2.1.9 退 休...72 2.2 培 训 与 进 修 规 定...73 2.2.1 培 训 与 进 修 程 序...74 2.2.2 培 训 费 用 报 销...75 2.2.3 培 训 资 料 存 档...76 2.2.4 关 于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制 度 的 管 理 办 法...77 2.2.5 关 于 教 师 学 历 资 格 证 及 技 能 等 级 证 培 训 进 修 的 管 理 规 定...78 2.2.6 关 于 教 职 工 研 究 生 学 历 进 修 的 管 理 规 定...79 2.3 考 勤 制 度...81 2.3.1 总 则...81 2.3.2 考 勤 范 围 和 管 理...82 2.3.3 迟 到 早 退 旷 工 的 规 定...83 2.3.4 加 班...84 2.3.5 倒 休...85 2.3.6 请 假 规 定...86 2.3.7 学 校 加 班 补 休 管 理 办 法...88 2.3.8 教 职 工 探 亲 假 管 理 办 法...89 2.3.9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实 施 细 则...91 2.4 工 资 与 福 利...93 2.4.1 岗 位 津 贴...97 2.4.2 福 利...98 2
2.4.3 薪 酬 管 理 细 则...100 2.4.4 关 于 对 专 业 带 头 人 骨 干 教 师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一 体 化 团 队 奖 励 办 法...102 2.4.5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规 定...104 2.4.6 计 划 生 育 待 遇 相 关 规 定...105 2.4.7 教 职 工 供 暖 费 报 销 办 法...106 2.5 教 职 工 考 核 条 例...108 2.5.1 年 度 考 核...110 2.5.2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114 2.5.3 管 理 人 员 工 人 考 核 办 法...118 2.5.4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办 法...120 2.6 教 职 工 聘 用 合 同 制 管 理 办 法...123 2.6.1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规 定...131 2.6.2 关 于 长 期 病 休 人 员 管 理 的 暂 行 办 法...132 2.6.3 关 于 对 分 配 调 入 我 校 工 作 的 职 工 在 服 务 期 内 及 其 他 职 工 申 请 调 动 的 有 关 规 定...133 2.7 人 事 档 案 管 理...134 2.7.1 人 事 档 案 归 档...134 2.7.2 查 阅 人 事 档 案...135 2.7.3 借 用 人 事 档 案...136 2.7.4 出 具 证 明 材 料...137 第 三 编 教 务 处 工 作 制 度...138 3.1 教 学 行 政 管 理...138 3.1.1 教 学 工 作 计 划...138 3.1.2 校 历 与 学 期 教 学 进 程 安 排...139 3.1.3 学 期 任 课 安 排...140 3.1.4 课 程 表...141 3.1.5 教 室 日 志...142 3.1.6 教 案 管 理...143 3.1.7 教 学 例 会 制 度...144 3.1.8 教 材 管 理...145 3.1.9 教 学 档 案...146 3.1.10 教 学 质 量 控 制...147 3.1.11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评 定...148 3
3.2 教 学 文 件 管 理...149 3.2.1 教 学 计 划...149 3.2.2 教 学 大 纲...150 3.2.3 授 课 计 划...151 3.3 主 要 教 学 环 节 管 理...152 3.3.1 备 课...152 3.3.2 讲 课...153 3.3.3 课 堂 教 学 常 规...154 3.3.4 辅 导 答 疑 和 批 改 作 业...155 3.3.5 指 导 第 二 课 堂...156 3.3.6 体 育 课...157 3.3.7 实 验 课...158 3.3.8 实 训 课...159 3.3.9 实 习 课...160 3.3.10 校 办 厂 生 产 性 教 学 实 习...161 3.3.11 学 生 成 绩 的 考 核 与 评 定...163 3.4 师 资 管 理...168 3.4.1 师 资 规 划 与 培 训...168 3.4.2 教 师 的 评 聘...170 3.4.3 教 师 业 务 档 案...171 3.4.4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172 3.4.5 教 师 培 训 管 理 办 法...175 3.4.6 教 研 管 理 办 法...177 3.5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改 革...179 3.5.1 校 本 教 材 开 发 管 理 办 法...180 3.5.2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184 3.6 教 学 设 施 管 理...187 3.6.1 实 训 室 管 理...187 3.6.2 实 习 场 地 管 理...188 3.6.3 实 训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89 3.6.4 现 代 化 教 学 设 施 的 管 理...191 3.6.5 教 务 评 估...192 3.6.6 图 书 馆 管 理 制 度...193 3.6.7 体 育 活 动 室 及 器 材 管 理 制 度...194 4
第 四 编 教 导 处 工 作 制 度...195 4.1 北 京 市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195 4.2 北 京 市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守 则...202 4.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203 4.3.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203 4.3.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205 4.3.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考 勤 制 度...207 4.3.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安 全 守 则...209 4.3.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使 用 手 机 管 理 规 定...211 4.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惩 规 章 制 度...212 4.4.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标 准 及 评 选 办 法...212 4.4.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惩 办 法...215 4.4.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罚 条 例...216 4.4.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221 4.4.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政 府 奖 学 金 评 定 暂 行 办 法...223 4.4.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操 行 评 定 实 施 办 法...225 4.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管 理 制 度...227 4.5.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常 规 考 核 及 评 优 办 法...227 4.5.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考 场 规 则...230 4.5.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教 室 规 则...231 4.5.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教 室 公 物 管 理 制 度...232 4.5.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电 视 机 使 用 管 理 办 法...233 4.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住 宿 生 管 理 制 度...234 4.6.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宿 舍 安 全 保 卫 制 度...234 4.6.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违 反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处 理 办 法...235 4.6.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晚 自 习 管 理 制 度...236 4.6.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文 明 公 约...237 4.7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制 度...238 4.7.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条 例...238 4.7.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岗 位 职 责...240 4.7.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任 职 条 件...241 4.7.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培 训...242 4.7.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考 核 办 法...244 4.7.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优 秀 班 主 任 评 选 条 件 和 评 选 办 法...249 5
第 五 编 招 生 就 业 处 工 作 制 度...251 5.1 招 生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251 5.2 就 业 工 作 管 理 制 度...253 5.2.1 顶 岗 实 习 管 理 规 定...253 5.2.2 实 习 生 安 全 规 定...255 第 六 编 培 训 处 工 作 制 度...256 6.1 培 训 工 作 管 理 制 度...256 6.2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257 6.3 学 员 管 理 制 度...258 6.4 培 训 考 核...259 第 七 编 总 务 保 卫 处 后 勤 服 务 工 作 制 度...260 7.1 安 全 计 划 制 定 程 序...260 7.2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及 员 工 职 责...261 7.2.1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职 责...261 7.2.2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职 责...262 7.2.3 专 ( 兼 ) 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263 7.2.4 电 工 职 责...264 7.2.5 一 般 员 工 职 责...265 7.3 安 全 管 理 及 检 查 制 度...266 7.3.1 安 全 检 查 制 度...266 7.3.2 学 校 保 卫 管 理 规 定...267 7.3.3 门 卫 值 班 会 客 制 度...268 7.3.4 巡 逻 制 度...269 7.3.5 保 安 员 管 理 规 定...270 7.3.6 保 安 员 巡 逻 规 定...271 7.3.7 用 火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制 度...272 7.3.8 火 灾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制 度...273 7.3.9 预 防 控 制 传 染 病 制 度...274 7.3.10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规 定...275 7.3.11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制 度...277 7.3.12 财 务 送 取 款 安 全 制 度...278 7.3.13 图 书 室 安 全 制 度...279 7.3.14 学 校 电 视 台 安 全 制 度...280 7.3.15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281 6
7.3.16 禁 止 吸 烟 管 理 制 度...283 7.3.17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284 7.4 教 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管 理 制 度...286 7.4.1 实 训 室 安 全 操 作 规 程...286 7.4.2 空 调 实 训 室 安 全 操 作 规 程...287 7.4.3 气 焊 实 训 安 全 操 作 规 程...288 7.4.4 气 瓶 安 全 管 理 制 度...289 7.4.5 焊 接 实 训 室 防 火 制 度...291 7.4.6 体 育 活 动 安 全 制 度...292 7.5 学 校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293 7.6 学 校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预 案 管 理...295 7.6.1 火 灾 治 安 食 物 中 毒 自 然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预 案...295 7.6.2 学 校 反 恐 怖 工 作 方 案...301 7.6.3 学 校 变 配 电 站 应 急 预 案...307 7.6.4 反 恐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309 7.6.5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作 业 指 导 书...312 7.7 采 购 与 资 产 管 理...318 7.7.1 学 校 自 行 采 购 物 资 实 施 细 则...318 7.7.2 学 校 新 增 物 资 入 库 出 库 登 记 保 管 有 关 规 定...320 7.7.3 库 管 员 职 责...321 7.7.4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322 7.7.5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办 法...326 7.8 食 堂 管 理...328 7.8.1 食 堂 管 理 规 定...328 7.8.2 食 堂 采 购 运 输 储 存 管 理 方 法 的 规 定...329 7.8.3 食 堂 库 房 管 理 制 度...330 7.8.4 食 品 安 全 制 度...331 7.9 综 合 服 务 管 理...332 7.9.1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暂 行 规 定...332 7.9.2 职 工 宿 舍 及 招 待 所 的 管 理 规 定...333 7.9.3 校 医 务 室 药 品 采 购 及 质 量 定 期 检 查 制 度...334 7.9.4 通 州 校 区 新 操 场 使 用 规 定...335 7.9.5 多 功 能 厅 ( 场 馆 ) 管 理 制 度...336 7
第 八 编 财 务 处 管 理 制 度...337 8.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337 8.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办 法...344 8.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348 8.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360 8.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制 度...367 8.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378 8.7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383 第 九 编 督 导 处 工 作 制 度...386 9.1 领 导 干 部 听 课 制 度...386 第 十 编 基 建 处 工 作 制 度...388 10.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制 度...388 10.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办 法...389 10.3 基 建 处 会 议 制 度...394 10.4 基 建 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395 10.5 基 建 处 廉 洁 自 律 规 定...396 10.6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制 度...397 10.6.1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397 10.6.2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制 度...398 10.6.3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399 第 十 一 编 法 务 审 计 处 工 作 制 度...400 11.1 法 务 工 作 职 责...400 11.2 内 部 审 计 职 责...401 11.3 内 部 审 计 制 度...403 11.4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主 要 职 责...406 第 十 二 编 信 息 中 心 工 作 制 度...407 12.1 信 息 中 心 部 门 工 作 职 责...407 12.2 信 息 中 心 机 房 安 全 管 理 制 度...408 8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一 总 则 1 坚 持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把 依 法 治 校 与 以 德 治 校 结 合 起 来 使 学 校 管 理 逐 步 走 向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精 细 化 人 性 化 2 统 一 全 校 教 职 工 思 想, 转 变 教 育 观 念 为 前 提 以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为 根 本, 树 立 正 确 人 才 观 和 质 量 观, 不 断 促 进 学 校 可 持 续 发 展 构 建 平 安 校 园 书 香 校 园 和 谐 校 园 3 为 加 强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管 理, 更 好 地 整 合 优 势 资 源, 获 取 竞 争 优 势, 实 现 学 校 的 快 速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4 本 制 度 对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的 组 织 内 容 与 流 程 做 出 规 定, 是 学 校 开 展 战 略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的 依 据, 各 部 门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二 发 展 规 划 组 织 与 职 责 学 校 设 立 发 / 展 规 划 工 作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下 设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办 公 室 ) 1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决 策 机 构, 其 职 责 是 : (1) 贯 彻 落 实 集 团 公 司 及 所 有 关 战 略 规 划 的 各 项 指 示 和 决 定 ; (2) 提 出 学 校 发 展 中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的 指 导 思 想 发 展 原 则 和 目 标 ; (3) 审 批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与 方 案 ; (4) 审 批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形 成 决 议 ; (5) 对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相 关 的 各 项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定 ; (6) 指 导 办 公 室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2 办 公 室 是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其 职 责 是 : (1) 编 制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与 方 案 ; (2) 编 制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 (3) 贯 彻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4) 完 成 委 员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
三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内 容 要 求 公 司 战 略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学 校 发 展 总 结 与 环 境 分 析 : 对 学 校 内 外 部 环 境 现 有 核 心 业 务 的 市 场 前 景 运 营 状 况 核 心 竞 争 力 做 出 系 统 分 析 和 综 合 评 价 ; 2 战 略 规 划 : 分 析 并 确 定 学 校 愿 景 使 命 价 值 观 现 有 业 务 和 规 划 业 务 的 战 略 定 位 发 展 目 标 及 业 务 组 合 选 择 ; 3 核 心 业 务 发 展 战 略 : 规 划 学 校 核 心 业 务 的 发 展 策 略 办 学 模 式 和 支 持 体 系 ; 4 财 务 指 标 规 划 : 对 学 校 整 体 和 各 核 心 业 务 未 来 的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进 行 系 统 分 析 和 设 定 四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流 程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流 程 是 由 下 至 上 和 由 上 至 下 过 程 的 结 合, 包 括 以 下 步 骤 : 1 业 务 单 元 战 略 分 析 及 问 题 解 决 : 各 业 务 部 门 发 现 关 注 与 其 业 务 相 关 的 战 略 发 展 新 问 题, 研 究 和 建 议 可 能 的 新 业 务, 按 照 办 公 室 的 要 求 初 步 形 成 本 业 务 单 元 战 略 规 划, 提 交 给 办 公 室 进 行 状 况 分 析 ; 2 形 成 学 校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方 向 及 目 标 : 办 公 室 重 新 评 价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在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编 制 / 修 订 学 校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方 向 及 目 标 ; 3 修 定 业 务 单 元 发 展 战 略 : 办 公 室 向 各 业 务 部 门 下 达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期 望 原 则 及 总 体 目 标, 建 议 各 业 务 部 门 应 特 别 关 注 和 解 决 的 议 题 ;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办 公 室 的 支 持 下, 修 订 本 业 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 4 质 询 审 核 与 批 准 战 略 规 划 : 办 公 室 提 交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提 案, 各 业 务 部 门 接 受 委 员 会 对 战 略 规 划 的 逐 一 质 询, 领 导 组 审 批 战 略 规 划 提 案, 确 定 战 略 规 划 正 式 稿 五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和 调 整 时 间 安 排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每 五 年 编 制 一 次, 每 年 滚 动 修 订, 每 年 从 八 月 至 十 二 月 制 定 调 整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和 经 营 / 预 算 计 划 六 战 略 规 划 文 档 归 档 保 管 和 查 阅 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文 档 包 括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文 件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调 整 文 件 2
2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文 档 统 一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进 行 保 管 3 学 校 办 公 室 根 据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对 战 略 规 划 文 档 进 行 归 类 和 标 识 以 方 便 查 阅,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文 档 4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文 档 是 重 要 的 档 案, 学 校 办 公 室 要 执 行 相 关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防 止 文 档 被 无 关 者 查 阅 七 附 则 1 本 制 度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起 草 和 修 订, 经 由 学 校 办 公 会 审 批 和 教 代 会 通 过 后 发 布 2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规 章 制 度 是 学 校 科 学 管 理 民 主 办 学 依 法 治 校 的 依 据 和 保 证 为 建 立 健 全 体 现 科 学 发 展 观 要 求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进 一 步 推 动 学 校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努 力 为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制 度 环 境, 一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依 据 1 遵 循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2 具 有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 3 超 越 起 草 部 门 或 单 位 规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 4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管 理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 ; 5 与 学 校 现 行 的 其 它 规 章 制 度 相 协 调 及 衔 接 ; 6 规 章 制 度 的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公 文 格 式 的 要 求 二 制 定 学 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程 序 1 组 织 师 生 员 工 学 习, 明 确 指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这 是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第 一 步 主 要 是 学 习 有 关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的 文 件 材 料, 揭 露 工 作 中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结 合 实 际 使 大 家 明 确 为 什 么 要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他 有 什 么 重 要 意 义, 与 自 己 的 工 作 有 什 么 关 系 从 而 调 动 全 体 师 生 员 工 参 与 制 订 规 章 制 度 的 自 觉 性 和 积 极 性 2 深 入 实 际 调 查 研 究, 听 取 师 生 员 工 的 意 见, 拟 定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这 一 步 主 要 是 学 校 各 个 部 门 各 类 人 员 及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实 际 怎 样 与 应 该 怎 样 所 存 在 的 距 离 广 泛 听 取 师 生 员 工 的 具 体 意 见 在 调 查 研 究 收 集 材 料 听 取 意 见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的 基 础 上, 拟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3 认 真 组 织 教 职 工 细 致 具 体 的 讨 论 研 究 起 草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听 取 对 规 章 制 度 的 条 文 内 容 的 修 改 补 充 意 见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分 析, 修 改, 使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初 步 定 型 4 对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进 行 试 行 试 行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检 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的 科 学 性 和 可 行 性 哪 些 是 切 实 可 行 的, 哪 些 又 是 不 符 合 实 际 的, 哪 些 是 多 余 的, 哪 些 是 应 该 补 充 的, 使 修 订 后 的 规 章 制 度 更 加 完 善 有 效 5 对 修 改 后 的 规 章 制 度, 经 学 校 领 导 会 议 决 定, 提 交 教 职 工 大 会 上 讨 论 4
审 议 通 过, 公 布 施 行 三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目 的 在 于 规 范 管 理, 贯 彻 执 行 需 要 很 大 的 决 心 和 毅 力, 要 求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1 必 须 提 高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自 觉 性 2 必 须 反 复 宣 传, 造 成 舆 论 3 必 须 严 格 要 求, 督 促 检 查 4 必 须 坚 持 经 常, 形 成 习 惯 5 必 须 重 视 教 师 的 模 范 作 用 5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一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承 办 校 长 办 公 会 校 务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及 校 领 导 委 托 承 办 的 其 他 各 类 会 议 二 其 他 业 务 性 会 议, 分 别 由 教 导 处 总 务 处 各 教 研 组 等 有 关 单 位 自 己 承 办 三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草 拟 会 议 活 动 安 排 表, 报 校 长 审 定, 审 批 后 发 至 各 有 关 科 室 各 有 关 科 室 据 此 按 时 参 加 或 组 织 会 议, 承 办 会 议 者 负 责 会 务 四 校 长 召 集 的 各 种 专 题 会 议,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跟 踪 记 录 五 会 务 组 织 程 序 : 1 按 会 议 安 排 表 准 备 好 会 议 室 2 拟 好 会 议 议 程, 开 会 前 一 天 呈 送 会 议 主 持 人 3 通 知 到 会 领 导, 会 前 半 小 时 加 催 4 会 议 承 办 者 提 前 到 达 会 议 室 ( 会 场 ), 按 时 清 点 到 会 人 数, 及 时 催 请 未 到 者 六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校 长 办 公 会 校 务 会 及 部 分 专 题 会 议 会 后, 要 整 理 会 议 纪 要 纪 要 一 般 在 会 后 一 日 内 完 成 印 发 七 学 校 会 议 室 由 校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和 安 排 使 用 当 同 时 召 开 的 会 议 较 多 时, 校 长 办 公 室 做 好 协 调 工 作 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推 进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提 高 议 事 效 率 和 决 策 水 平, 依 据 教 育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研 究 和 决 策 学 校 重 要 行 政 事 项 的 会 议 第 二 章 议 事 范 围 第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主 要 讨 论 决 定 以 下 问 题 : 一 讨 论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上 级 重 要 指 示 决 定 和 学 校 党 委 决 议 的 实 施 方 案 重 要 措 施 二 研 究 拟 订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基 本 建 设 规 划 ; 研 究 讨 论 校 长 工 作 报 告 学 校 行 政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三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修 改 废 止 四 研 究 拟 订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招 生 计 划 毕 业 生 就 业 方 案 五 研 究 拟 订 内 部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讨 论 决 定 人 事 调 配 职 工 工 资 福 利 行 政 奖 惩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六 研 究 拟 订 学 校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讨 论 决 定 预 算 变 更 以 及 大 额 资 金 的 使 用 七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对 外 科 技 合 作 技 术 转 让 事 宜 八 讨 论 安 排 外 事 工 作 九 听 取 职 能 部 门 重 要 工 作 汇 报, 处 理 决 定 需 要 集 体 决 定 的 问 题 十 校 长 或 分 管 校 长 认 为 必 须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的 事 项 第 三 章 会 议 的 组 织 第 四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坚 持 民 主 科 学 精 简 效 能 " 的 原 则, 凡 属 分 管 校 长 职 权 范 围 内 能 决 定 处 理 的 事 宜, 一 般 不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第 五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由 校 长 或 校 长 委 托 的 副 校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为 校 长 副 校 长,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列 席 会 议 7
其 他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的 需 要 确 定 第 六 条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会 务 组 织 会 议 记 录 和 会 议 纪 要 的 整 理 与 归 档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由 校 长 或 校 长 委 托 的 主 持 人 审 定 签 发 第 四 章 议 事 程 序 与 要 求 第 七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题 由 校 长 确 定 凡 提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的 议 题,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开 会 前 三 天 报 分 管 校 长 签 署 意 见,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汇 总, 报 校 长 审 定 后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除 特 殊 紧 急 事 件 经 校 长 同 意 外, 一 般 不 临 时 增 加 未 经 审 定 议 题 第 八 条 凡 需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的 问 题, 主 报 部 门 应 在 会 前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并 提 出 处 理 问 题 的 具 体 方 案 ; 凡 需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的 制 度 方 案, 送 审 前 要 认 真 把 好 政 策 关 和 文 字 关, 在 会 议 前 三 天 按 办 公 室 要 求 上 报 相 应 的 文 稿, 由 办 公 室 分 送 与 会 人 员 第 九 条 凡 涉 及 几 个 部 门 的 议 题, 主 报 部 门 应 与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协 商, 力 求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如 协 商 意 见 不 一, 应 列 明 分 歧 点 及 依 据, 以 便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第 十 条 议 事 过 程 一 般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或 提 出 议 题 的 主 报 部 门 负 责 人 作 必 要 的 情 况 汇 报, 与 会 成 员 就 此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最 后 由 主 持 人 按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决 策 第 十 一 条 情 况 汇 报 或 发 表 意 见 应 紧 扣 主 题, 简 明 扼 要, 明 确 阐 述 观 点 第 五 章 会 议 纪 律 第 十 二 条 出 席 或 列 席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成 员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应 向 校 长 请 假, 同 时 可 对 议 题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会 后 由 主 持 人 或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向 其 转 告 本 次 会 议 议 事 情 况 和 结 果 第 十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事 项 凡 涉 及 与 会 者 自 身 利 益 和 亲 属 关 系 等 情 况 时, 相 关 人 员 须 回 避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凡 涉 及 保 密 事 项, 与 会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纪 律 违 者 造 成 影 响 应 追 究 其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与 会 人 员 要 集 中 精 力 开 好 会 议, 所 带 通 讯 工 具 不 得 干 扰 和 影 响 会 议 的 进 行 8
第 六 章 会 议 的 贯 彻 和 落 实 第 十 五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由 校 长 授 权 口 头 传 达, 或 以 文 件 会 议 纪 要 等 形 式 传 达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审 定 的 文 件 和 会 议 纪 要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审 签 第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按 执 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事 项,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应 逐 级 反 映 第 十 七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牵 头 负 责 落 实 校 长 办 公 室 要 加 强 对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催 办 督 办 力 度, 及 时 收 集 执 行 情 况 反 馈 给 校 领 导 第 十 八 条 如 遇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原 决 定 决 议 与 国 家 或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新 出 台 的 政 策 相 抵 触 时, 可 由 校 长 决 定 对 原 决 定 决 议 进 行 复 议 特 殊 情 况 需 临 时 调 整 原 决 定 决 议, 可 由 校 长 征 求 有 关 校 领 导 意 见 后 进 行 调 整, 但 应 在 下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上 通 报 调 整 情 况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则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9
1.5 学 校 例 会 制 度 召 开 各 种 类 型 的 会 议, 是 学 校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学 校 内 部 信 息 渠 道 畅 通 的 重 要 保 证 之 一, 有 计 划 地 开 好 各 种 会 议, 对 于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加 强 学 校 制 度 管 理, 进 一 步 端 正 会 风 发 挥 会 效, 保 证 学 校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特 制 定 学 校 例 会 有 关 规 定 如 下 : 一 会 议 安 排 ( 一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星 期 五 下 午 1:30 教 职 工 校 区 大 会 ; ( 二 ) 每 两 周 周 二 上 午 8:30 校 长 办 公 会 ; ( 三 ) 每 周 一 中 午 12:40 组 长 以 上 干 部 例 会 ; ( 四 ) 每 周 四 中 午 12:40 班 主 任 例 会 ; ( 五 ) 每 单 周 五 下 午 2:00 教 研 组 活 动 会 ; ( 六 ) 新 生 入 学 前 及 推 荐 实 习 前 召 开 学 生 家 长 会 ; ( 七 ) 每 学 期 召 开 1-2 次 全 校 教 职 工 大 会 二 会 议 内 容 ( 一 ) 教 职 工 校 区 大 会, 本 月 总 结 下 月 计 划, 其 它 工 作 事 项 ( 二 ) 校 长 办 公 会, 参 加 人 员 : 校 级 干 部 组 织 人 事 部 负 责 人 校 办 负 责 人 商 定 学 校 重 大 工 作 事 项 自 有 投 资 在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要 上 会 讨 论, 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三 ) 组 长 以 上 干 部 例 会, 由 办 公 室 组 织, 通 报 事 项, 沟 通 工 作 ( 四 ) 班 主 任 例 会, 由 教 导 处 组 织, 进 行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的 研 究 和 讨 论 ( 五 ) 教 研 组 长 活 动 会, 由 教 研 组 长 组 织 本 组 组 员, 教 务 部 门 参 加, 进 行 本 月 教 学 常 规 情 况 及 教 学 质 量 分 析, 开 展 专 业 研 讨, 讨 论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解 决 办 法, 布 置 下 一 阶 段 教 研 组 工 作 ( 六 ) 学 生 家 长 会, 由 教 导 处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交 流 沟 通 学 生 在 校 情 况 和 学 生 校 外 顶 岗 实 习 相 关 事 宜 ( 七 ) 全 校 教 职 工 大 会 主 要 表 彰 先 进 宣 讲 学 校 重 大 工 作 安 排 学 年 总 结 三 会 议 要 求 ( 一 ) 开 会 前, 有 关 部 门 和 主 持 人 应 做 好 会 议 的 一 切 准 备 工 作, 会 议 必 须 有 10
明 确 的 议 题 和 具 体 的 内 容, 并 将 会 议 时 间 和 地 点 通 知 全 体 与 会 人 员 ( 二 ) 开 会 时, 主 持 人 应 提 前 到 达 会 场, 与 会 人 员 应 准 时 到 会,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经 批 准 方 可 缺 席 与 会 人 员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中 途 离 开 会 场, 不 得 早 退 ( 三 ) 开 会 时, 非 发 言 与 会 人 员 应 保 持 安 静, 不 看 书, 不 看 报, 不 批 改 作 业, 自 觉 维 护 会 场 纪 律 讨 论 时 应 围 绕 议 题 积 极 发 言, 畅 所 欲 言,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四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认 真 组 织 好 会 议, 力 求 准 时 开 会, 准 时 闭 会 讲 求 会 议 的 简 捷 性 和 实 效 性 ( 五 ) 会 议 过 程 应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对 会 议 中 的 机 密 内 容 与 会 人 员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不 得 泄 露 各 校 区 应 严 格 例 会 制 度, 遵 照 执 行,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具 体 时 间 略 微 调 整 11
1.6 文 书 处 理 办 法 一 收 文 处 理 ( 一 ) 凡 属 学 校 外 来 上 级 文 件 信 件 函 电 其 它 文 件 均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签 收 拆 封,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分 类 登 记 收 文 登 记 簿 ( 二 ) 工 作 人 员 将 登 记 的 文 件 填 写 收 文 处 理 单, 当 日 送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拟 办 后 送 校 领 导 批 办 阅 知, 属 传 阅 的 文 件 应 转 请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阅 知 ; 属 部 门 管 理 的 文 件, 将 备 份 后 转 交 ; 限 期 答 复 上 报 的,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如 期 办 理 ( 三 ) 对 外 来 文 件 的 跟 踪,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要 催 办,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收 回, 按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定 期 分 类 存 档, 妥 善 保 管,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对 已 换 版 过 期 或 失 效 的 外 来 文 件 及 时 收 回 和 换 发 新 文 件, 并 填 写 外 来 文 件 发 放 回 收 登 记 表 ( 四 ) 校 领 导 或 有 关 部 门 需 要 经 常 查 阅 的 文 件, 经 校 长 批 准, 可 复 印 备 用 或 下 发 ( 五 ) 各 部 门 收 到 或 外 出 开 会 带 回 文 件 时, 应 当 主 动 及 时 送 交 办 公 室 作 公 文 处 理 ( 六 ) 承 办 部 门 收 到 办 公 室 交 办 的 文 件 应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延 误 推 诿, 原 则 上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公 文 原 件 及 相 关 报 送 材 料 送 交 办 公 室 归 档 ( 七 ) 办 公 室 负 责 催 办 工 作, 一 般 文 件 定 期 催 办 ; 重 要 文 件 重 点 催 办, 防 止 积 压 延 误 二 发 文 处 理 ( 一 ) 学 校 对 内 外 行 文 函 电, 由 承 办 部 门 拟 出 初 稿, 填 写 发 文 稿 纸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编 号 登 记 打 印, 拟 稿 部 门 校 对,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工 作 人 员 印 制 盖 章 填 写 发 文 登 记 进 行 分 发 凡 以 学 校 名 义 发 出 的 文 件, 底 稿 由 办 公 室 统 一 装 订 按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存 档 ( 二 ) 公 文 一 般 由 发 文 单 位 标 识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单 位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成 文 日 期 印 章 附 件 主 题 词 抄 送 单 位 印 发 单 位 印 发 日 期 和 份 数 等 部 分 组 成 公 文 用 纸 一 般 用 国 际 标 准 A4 纸 型 (210 毫 米 *297 毫 米 ), 标 识 规 则 统 一 由 办 公 室 按 有 关 规 定 印 制 使 用 ( 三 ) 行 文 应 当 确 有 必 要, 注 重 效 用, 正 确 执 行 上 行 文 下 行 文 要 求 行 文 12
中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第 一 层 为 一 第 二 层 为 ( 一 ) 第 三 层 为 1 第 四 层 为 (1), 第 五 层 为 1 ( 四 ) 承 办 部 门 在 拟 稿 过 程 中, 对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应 当 主 动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方 可 行 文 ( 五 ) 以 学 校 名 义 制 发 的 公 文,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签 发 公 文 要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 六 )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审 核 行 文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公 文 文 种 公 文 格 式 行 文 规 则 和 拟 稿 的 有 关 要 求 ( 七 )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负 责 对 公 文 进 行 复 核, 审 批 签 发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附 件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公 文 格 式 是 否 统 一 规 范 三 质 量 手 册 和 程 序 文 件 的 发 放 : ( 一 ) 范 围 由 管 理 者 代 表 确 定 作 业 指 导 书 质 量 记 录 表 格 的 发 放 范 围 由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定, 报 校 办 公 室 备 案 校 办 公 室 制 定 文 件 发 放 范 围 表 文 件 发 放 登 记 表 收 件 人 当 场 点 收 并 在 文 件 发 放 登 记 表 上 签 字 ; ( 二 ) 文 件 在 使 用 中 破 损 遗 失 需 补 领 时 应 填 写 文 件 领 用 申 请 表, 说 明 原 因, 经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补 发 ; ( 三 ) 各 级 文 件 的 更 改, 由 原 编 写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说 明 原 因, 并 填 写 受 控 文 件 修 改 表, 经 原 批 准 人 批 准 后, 由 原 编 写 部 门 更 改 ; ( 四 ) 换 版 文 件, 由 原 发 放 部 门 按 文 件 发 放 登 记 表 的 记 录, 从 文 件 领 用 人 处 收 回 旧 文 件, 换 发 新 文 件, 由 领 用 人 在 登 记 表 上 签 字, 文 件 发 放 人 在 旧 版 文 件 上 回 盖 作 废 印 章 ; ( 五 ) 所 有 失 效 的 文 件, 由 原 发 放 部 门 收 回 后, 加 盖 作 废 章 作 废 文 件 有 无 参 考 价 值, 由 原 文 件 编 写 部 门 确 认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文 件 加 盖 保 留 资 料 章 后 保 存, 无 参 考 价 值 的 文 件 经 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 后 销 毁 13
1.7 机 要 文 件 管 理 一 校 办 公 室 交 换 人 员 对 收 到 的 机 要 文 件 要 进 行 签 收 登 记, 注 明 签 收 日 期 机 要 号, 以 备 今 后 的 核 查 二 机 要 人 员 收 到 文 件 袋 后, 首 先 要 检 查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启 封 后, 必 须 仔 细 核 对 文 件 份 数 及 号 码, 同 时 对 机 要 文 件 有 关 信 息 逐 一 进 行 登 记, 包 括 密 级 文 件 份 数 发 文 单 位 发 文 字 号 标 题 日 期 批 号 等 三 机 要 文 件 日 常 要 存 放 在 上 锁 单 独 安 全 的 文 件 柜 中 领 导 不 阅 文 时, 应 将 机 要 文 件 保 存 在 上 锁 安 全 的 地 方, 不 得 随 意 摆 放 四 一 般 情 况 下, 机 要 文 件 不 能 翻 印 复 印 扫 描 和 摘 抄, 特 别 是 绝 密 级 机 密 级 文 件 绝 对 不 能 复 印 ; 如 果 复 印, 要 向 上 级 机 要 部 门 打 请 示, 同 时 要 对 复 印 件 登 记, 按 时 回 收 销 毁 五 机 要 人 员 阅 文 领 导 及 相 关 人 员 要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机 要 文 件 内 容, 不 得 携 带 文 件 外 出 六 严 格 按 照 文 件 发 送 范 围 分 发 传 阅, 无 关 人 员 不 能 随 意 查 看 有 关 领 导 对 机 要 文 件 应 及 时 阅 知 并 签 字 文 件 不 能 横 传, 阅 毕 退 回 机 要 人 员 七 阅 毕 的 文 件, 机 要 人 员 要 及 时 回 收 妥 善 保 管, 对 长 时 间 没 有 阅 毕 的 文 件, 要 进 行 催 阅 八 每 年 按 照 上 级 机 要 部 门 要 求, 及 时 清 退 交 回 机 要 文 件 机 要 人 员 定 期 参 加 培 训, 以 保 证 机 要 文 件 的 安 全, 确 保 不 丢 失 不 泄 密 14
1.8 文 印 管 理 一 文 印 人 员 对 交 付 的 各 类 文 件 印 制 之 前 应 进 行 审 核 二 文 印 人 员 对 印 制 的 文 件 应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遇 有 多 个 文 印 件 时,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文 印 次 序 急 件 文 件 优 先 印 制 三 文 印 人 员 在 完 成 打 印 工 作 后, 要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校 稿, 无 误 后 正 式 印 制, 版 面 整 洁 美 观 四 文 印 人 员 印 制 公 文 应 及 时 准 确 无 误, 保 证 公 文 的 时 效 性 和 质 量 五 文 印 人 员 在 印 制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让 无 关 人 员 随 意 翻 看 印 制 的 文 件 材 料 内 容, 不 得 向 外 泄 露 传 播 印 制 的 文 件 材 料 内 容 15
1.9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北 京 市 实 施 档 案 法 办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档 案 工 作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基 本 原 则 ( 一 ) 凡 是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和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和 声 像 载 体 材 料, 均 应 及 时 归 档 ( 二 ) 档 案 必 须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确 保 完 整 系 统 准 确 和 安 全, 便 于 开 发 利 用 ( 三 )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严 格 实 行 文 书 处 理 部 门 立 卷 归 档 制 度 ( 四 ) 归 档 工 作 应 实 行 三 纳 入, 即 纳 入 学 校 各 科 室 的 计 划 和 规 划, 纳 入 管 理 制 度, 纳 入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 做 到 四 同 步 管 理, 即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各 项 工 作 时, 要 同 时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档 案 工 作 ( 五 ) 办 公 室 负 责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本 校 各 处 室 要 有 一 位 负 责 人 分 管 本 部 门 的 档 案 工 作, 并 确 定 兼 职 档 案 员, 协 同 办 公 室 认 真 做 好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二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的 确 定 ( 一 )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能 反 映 学 校 主 要 职 能 活 动 和 基 本 历 史 面 貌, 必 须 对 学 校 和 社 会 具 有 长 远 参 考 作 用 凭 证 作 用 和 研 究 价 值 具 有 参 考 和 凭 证 价 值 并 作 为 档 案 保 存 的 电 子 文 件 也 要 归 档 ( 二 ) 判 定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一 定 要 根 据 我 校 档 案 形 成 的 特 点, 从 实 际 出 发, 坚 持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和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观 点, 全 面 分 析 和 鉴 别 档 案 内 容 的 现 实 作 用 和 历 史 作 用, 根 据 本 校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为 国 家 积 累 历 史 文 化 财 富 的 需 要, 全 面 地 确 定 档 案 的 保 存 价 值 和 保 管 期 限, 以 保 证 我 校 档 案 的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 三 ) 归 档 的 主 要 内 容 见 附 件 ( 四 ) 不 需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1 上 级 机 关 普 发 供 参 阅 不 需 办 的 文 件 材 料 2 上 级 机 关 发 来 供 工 作 参 考 的 抄 件 3 上 级 机 关 征 求 意 见 未 定 稿 的 文 件 16
4 重 份 文 件 5 无 查 考 利 用 价 值 的 事 务 性 临 时 性 文 件 6 未 经 会 议 讨 论, 未 经 学 校 领 导 审 阅 签 发 的 未 生 效 文 件, 一 般 性 文 件 的 历 次 修 改 稿, 铅 印 文 件 的 各 次 校 对 搞 (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人 亲 笔 修 改 稿 和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最 后 定 稿 除 外 ) 7 从 正 式 文 件 上 摘 录 的 供 工 作 参 阅 的 非 证 明 材 料 8 无 特 殊 保 存 价 值 的 信 封, 一 般 性 表 态 询 问 一 般 性 问 题 提 出 一 般 性 建 设 性 意 见 的 群 众 来 信 9 学 校 内 部 互 相 抄 送 的 文 件 材 料 10 为 参 考 目 的 从 各 方 面 收 集 的 文 件 材 料 11 非 隶 属 机 关 抄 送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 以 上 某 些 方 面 如 果 需 要, 也 可 以 选 择 作 资 料 暂 存 ) 三 归 档 要 求 与 立 卷 方 法 ( 一 ) 形 成 积 累 1 本 校 各 处 室 均 为 立 卷 单 位, 分 工 归 口 立 卷 2 每 一 立 卷 归 档 单 位 的 兼 职 档 案 员, 在 平 时 应 严 格 按 文 书 处 理 规 定 做 好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并 参 照 附 件, 编 制 案 卷 类 目, 根 据 案 卷 类 目 分 别 归 卷 ( 二 ) 立 卷 1 立 卷 原 则 文 书 处 理 部 门 立 卷 应 按 问 题 时 间 重 要 程 度 和 文 件 材 料 的 自 然 形 成 规 律, 保 持 其 有 机 联 系, 适 当 照 顾 保 存 价 值, 分 类 组 卷, 以 能 准 确 全 面 反 映 学 校 真 实 面 貌 和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能 活 动, 便 于 查 找 利 用 为 原 则 2 立 卷 分 工 (1) 上 级 单 位 下 达 的 文 电 材 料, 由 办 公 室 立 卷 归 档 (2) 以 学 校 名 义 的 发 文, 由 办 公 室 立 卷 归 档 以 部 门 名 义 的 发 文, 由 办 公 室 本 部 门 分 别 立 卷 归 档 (3) 学 校 召 开 的 代 表 大 会 党 委 会 校 委 会 扩 大 会 办 公 会 所 形 成 的 材 料, 由 办 公 室 立 卷 归 档 (4) 各 部 门 向 学 校 的 请 示 报 告 正 文 及 相 应 的 批 复 批 转 的 原 件, 由 办 公 室 17
立 卷 归 档 (5)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共 同 办 理 的 文 件, 由 主 办 部 门 立 卷 归 档, 非 主 办 部 门 只 保 存 复 制 本 (6) 重 要 的 人 民 来 信 来 访 材 料, 由 校 办 立 卷 归 档 (7)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组 建 重 要 实 验 室 的 成 套 材 料 ( 申 请 采 买 合 同 等 材 料 ), 交 由 办 公 室 立 卷 归 档 ( 三 ) 立 卷 程 序 按 照 归 档 时 间 要 求 由 兼 职 档 案 员 按 案 卷 类 目 将 文 件 收 齐 归 卷, 并 对 文 件 进 行 调 整 检 查, 依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1 检 查 案 卷 的 文 件 成 份 文 件 是 否 收 集 齐 全 完 整, 同 时 检 查 案 卷 有 无 不 需 要 立 卷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2 检 查 案 卷 文 件 的 联 系 依 照 案 卷 类 目 纠 正 案 卷 之 间 文 件 归 卷 不 统 一, 相 互 混 淆 重 复 或 拆 散 文 件 的 现 象 3 检 查 案 卷 文 件 保 存 价 值 察 看 各 案 卷 中 文 件 保 存 价 值 是 否 有 差 异, 各 部 分 之 间 是 否 大 体 一 致 4 检 查 案 卷 文 件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200 页 对 同 一 问 题 文 件 数 量 多 的, 宜 酌 情 适 当 分 卷 问 题 单 一 文 件 数 量 少 者 可 组 薄 卷 ( 四 ) 立 卷 分 类 1 分 年 度 先 将 文 件 按 其 形 成 或 针 对 的 年 度 分 开, 一 般 文 件 归 入 文 件 形 成 年 度 ; 跨 年 度 的 请 示 与 批 复, 归 入 批 复 年 度 ; 跨 年 度 规 划 计 划, 一 般 可 归 入 文 件 内 容 针 对 的 第 一 个 年 度 ; 跨 年 度 的 总 结 报 告, 归 入 文 件 内 容 针 对 的 最 后 一 个 年 度 ; 跨 年 度 的 会 议 文 件, 一 般 可 归 入 会 议 开 幕 的 年 度 ; 跨 年 度 的 非 诉 讼 案 件 材 料, 应 归 入 结 案 年 度 ; 法 规 性 文 件 归 入 公 布 或 批 准 年 度 ; 按 学 年 处 理 的 文 件 归 入 专 门 年 度 2 分 问 题 将 文 件 按 其 内 容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事 物 分 开 3 分 期 限 将 文 件 按 照 规 定 的 不 同 保 管 期 限 分 开 ( 五 ) 立 卷 组 合 18
1 立 卷 组 合 的 基 本 要 求 立 卷 组 合 一 般 应 以 问 题 为 主, 兼 顾 其 它 特 征, 使 之 联 系 紧 密 2 立 卷 组 合 形 式, 一 般 按 下 述 内 容 和 顺 序 进 行 : 会 议 文 件, 按 会 议 的 届 次 组 合, 根 据 文 件 的 数 量, 可 以 一 会 一 卷 一 会 数 卷 或 数 会 一 卷 ; 统 计 报 表 名 册 等 文 件, 按 照 格 式 名 称 组 合, 根 据 文 件 的 数 量, 可 组 成 一 卷 或 数 卷 ; 学 校 管 理 和 业 务 活 动 形 成 的 业 务 文 件 调 研 材 料 等, 一 般 按 单 一 问 题 组 合 ;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等 文 件, 一 般 可 按 责 任 者 或 名 称 组 合 ; 简 报 按 名 称 或 期 号 组 合 ; 其 它 文 件 材 料 可 按 照 特 殊 的 形 式 组 合 ( 六 )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按 重 要 程 度 或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 批 复 批 示 在 前, 请 示 报 告 在 后 ; 正 件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正 本 在 前, 定 稿 在 后 ; 转 发 件 在 前, 被 转 发 件 在 后 ; 非 诉 讼 案 件 结 论 性 材 料 在 前, 依 据 性 材 料 在 后 ; 其 它 文 件 材 料 按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 七 ) 对 在 装 订 线 以 外 有 字 迹 的 文 件 材 料 或 破 损 的 文 件 材 料, 以 及 与 本 卷 文 件 材 料 不 可 分 割 的 照 片 小 字 条 等, 要 进 行 加 边 修 补 和 裱 糊 ; 对 较 大 的 表 格, 要 适 当 地 折 叠 ; 拆 除 文 件 材 料 上 的 金 属 物 ( 八 ) 成 卷 装 订 的 卷 内 文 件 编 页 号, 按 件 装 订 的 卷 内 文 件 编 件 号 卷 内 文 件 无 论 单 面 或 双 面 只 要 有 书 写 文 字, 均 应 一 面 编 写 一 个 页 号 ; 页 号 位 置 在 每 面 材 料 非 装 订 线 一 侧 的 下 角 卷 内 文 件 的 件 数, 一 般 以 每 份 文 件 单 独 计 算 为 一 件 ; 请 示 与 批 复, 来 文 与 复 文 一 般 应 分 别 计 算 件 数 ; 正 本 定 稿 历 次 修 改 稿 应 分 别 计 算 件 数 ; 正 件 与 附 件, 按 一 件 计 算 ( 九 ) 填 写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 序 号 : 以 卷 内 文 件 排 列 先 后 顺 序 填 写 的 序 号 文 号 : 文 件 制 发 机 关 的 发 文 字 号 责 任 者 : 形 成 该 文 件 的 单 位 或 对 该 文 件 负 有 责 任 的 署 名 者 题 名 : 即 文 件 标 题, 一 般 应 照 实 抄 录 没 有 标 题 或 标 题 不 能 说 明 文 件 内 容 的 文 件, 可 自 拟 标 题, 外 加 [] 号 日 期 : 文 件 的 形 成 时 间 填 写 时 可 省 略 年 月 日 字, 在 表 示 年 月 日 数 的 右 下 角 加. 号 19
页 号 : 卷 内 文 件 起 止 之 页 的 编 号 ( 十 ) 填 写 卷 内 备 考 表 本 卷 情 况 说 明 : 填 写 卷 内 文 件 缺 损 修 改 补 充 移 出 销 毁 等 情 况 案 卷 立 好 后 发 生 或 发 现 的 问 题 由 有 关 的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填 写 并 签 名 标 注 时 间 立 卷 人 : 由 组 成 本 卷 的 责 任 者 签 名 检 查 人 : 由 对 案 卷 质 量 进 行 审 核 的 责 任 者 签 名 ( 十 一 ) 对 采 用 立 薄 卷 方 式 的 案 卷, 必 须 用 软 卷 皮, 几 卷 再 装 人 硬 卷 皮 ( 盒 ) 内 ( 十 二 ) 拟 写 案 卷 标 题 要 求 结 构 完 整, 一 般 应 准 确 概 括 卷 内 文 件 主 要 责 任 者 内 容 名 称 ( 文 种 ) 除 会 议 文 件 外, 不 得 用 文 件 材 料 四 档 案 的 管 理 ( 一 )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各 类 档 案 的 接 收 分 类 整 理 登 记 保 管 和 提 供 利 用 ( 二 )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长 期 (50 年 ) 和 短 期 (15 年 ) ( 三 ) 保 管 期 限 和 保 密 期 限 已 满 的 各 类 档 案, 由 校 档 案 鉴 定 小 组 鉴 定,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五 档 案 的 借 阅 管 理 ( 一 ) 档 案 的 借 阅, 按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办 理 ( 二 ) 档 案 查 借 归 还 时, 由 利 用 者 和 档 案 部 门 共 同 进 行 清 点 检 查, 并 在 档 案 查 阅 或 借 阅 登 记 簿 上 登 记, 借 出 档 案 要 从 严 掌 握, 要 定 期 催 还, 需 续 借 者, 应 重 新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对 无 故 逾 期 不 还 者, 应 停 止 其 借 阅 如 果 发 现 档 案 损 坏 或 丢 失,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严 肃 处 理 ( 三 ) 对 离 校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在 办 理 调 离 手 续 前, 必 须 清 还 档 案 六 兼 职 档 案 员 职 责 ( 一 ) 坚 持 平 时 立 卷, 根 据 本 部 门 不 同 种 类 文 件 材 料 形 成 的 特 征, 制 定 其 案 卷 类 目, 合 理 分 类 存 放, 便 于 利 用 和 立 卷 归 档 ( 二 ) 负 责 本 部 门 文 件 材 料 的 形 成 积 累 保 管 和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保 证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 三 ) 归 档 案 卷 做 到 组 卷 合 理, 编 写 页 号 准 确, 案 卷 目 录 填 写 清 楚, 案 卷 标 题 简 明 扼 要 20
( 四 ) 主 动 接 受 校 办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本 部 门 的 档 案 收 集 整 理 后 向 办 公 室 归 档 ( 五 ) 积 极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档 案 工 作 水 平 ( 六 ) 注 意 文 件 材 料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工 作 21
1.9.1 文 件 立 卷 归 档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档 案 的 管 理, 规 范 学 校 文 件 材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提 高 档 案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完 整 系 统 保 存 学 校 档 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北 京 市 实 施 档 案 法 办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是 在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和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利 用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材 料 第 三 条 学 校 档 案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确 保 档 案 的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安 全, 便 于 开 发 利 用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保 存 应 归 档 的 材 料 第 四 条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纳 入 工 作 计 划, 各 部 门 专 ( 兼 ) 职 档 案 人 员 负 责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并 按 要 求 向 学 校 办 公 室 归 档 第 二 章 归 档 范 围 第 五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凡 收 到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电 子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它 上 级 机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重 要 来 函 或 人 民 来 信 及 外 出 开 会 带 回 的 会 议 文 件 材 料, 应 主 动 及 时 交 到 办 公 室 由 专 职 档 案 人 员 进 行 文 书 处 理 后, 集 中 统 一 保 管 分 类 存 档 第 六 条 学 校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的 原 则 是 : 凡 在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和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对 学 校 和 社 会 具 有 现 实 和 长 远 利 用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件 材 料 ( 如 : 会 议 记 录 总 结 报 表 报 告 合 同 协 议 等 ) 由 本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一 式 二 份 填 写 归 档 文 件 清 单, 连 同 文 件 或 资 料 交 办 公 室 存 档 第 七 条 校 内 所 有 发 文 ( 如 : 京 电 校 字 京 电 校 党 字 京 电 校 人 字 京 电 校 教 字 京 电 校 招 字 ), 要 按 文 件 打 印 制 度, 留 存 定 稿 ( 发 文 稿 纸 ) 正 本 ( 打 印 本 ) 各 1 式 1 份 存 档, 另 外 本 部 门 的 请 示 与 上 级 机 关 的 批 复 也 应 一 并 存 档 第 八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在 有 关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各 种 证 书 奖 状 奖 旗 奖 牌 奖 杯 和 所 有 重 大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资 料 及 时 交 由 办 公 室 进 行 登 记, 统 一 保 管 存 档 第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合 并 撤 消 更 改 名 称 启 用 印 信 及 其 人 员 编 制 等 文 件 统 一 交 由 办 公 室 存 档 22
第 十 条 各 部 门 制 定 的 工 作 条 例 章 程 制 度 等 文 件 材 料 交 由 办 公 室 存 档 第 三 章 归 档 时 间 第 十 一 条 各 种 文 书 档 案 按 年 度 进 行 整 理, 在 次 年 的 三 月 底 前 归 档 第 十 二 条 教 育 教 学 档 案 按 学 年 度 进 行 整 理, 在 次 年 的 九 月 底 前 向 办 公 室 移 交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档 案 按 会 计 年 度 进 行 整 理 第 十 四 条 教 科 研 档 案 基 建 档 案 设 备 档 案 声 像 档 案 和 实 物 一 般 在 完 成 后 二 个 月 内 整 理 归 档 第 十 五 条 电 子 文 件 逻 辑 归 档 实 时 进 行, 物 理 归 档 应 与 纸 质 文 件 归 档 时 间 一 致 第 四 章 归 档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应 为 原 件,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后 不 得 更 改 第 十 七 条 非 纸 质 文 件 材 料 应 与 文 字 说 明 一 并 归 档 第 十 八 条 具 有 永 久 长 期 保 存 价 值 的 电 子 文 件, 必 须 形 成 一 份 纸 质 文 件 归 档 第 十 九 条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一 般 一 式 一 份 主 要 的 利 用 频 繁 的 和 有 专 门 需 要 的 可 适 当 增 加 份 数 第 二 十 条 各 部 门 专 ( 兼 ) 职 档 案 人 员 应 检 查 本 部 门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的 齐 全, 完 整 与 准 确 情 况, 整 理 完 毕 并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校 准 后 向 档 案 室 移 交, 交 接 双 方 应 认 真 核 对 移 交 清 册, 并 履 行 签 字 手 续, 移 交 清 册 各 留 一 份 以 备 查 考 23
1.9.2 文 书 档 案 鉴 定 销 毁 制 度 一 档 案 鉴 定 是 一 项 十 分 严 肃 的 工 作, 鉴 定 前, 要 认 真 学 习 有 关 鉴 定 工 作 的 规 定 办 法, 根 据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本 校 的 档 案 材 料 保 管 期 限 表 二 按 照 档 案 材 料 保 管 期 限 表 划 定 的 保 管 期 限, 采 取 直 接 鉴 定 法, 逐 卷 逐 件 地 进 行 鉴 定 拣 出 确 无 保 存 价 值 的 档 案, 以 便 销 毁 三 根 据 档 案 鉴 定 的 原 则,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基 础 资 料, 就 高 不 就 低 可 长 可 短 者 一 律 从 长, 可 销 可 留 者 一 律 要 留 如 卷 内 文 件 多 数 属 短 期, 少 数 属 永 久 或 长 期 保 存 文 件, 则 采 用 抽 件 存 留, 其 余 销 毁 的 办 法, 将 留 存 文 件 分 别 组 卷 或 并 卷, 划 定 保 管 期 限, 拟 定 案 卷 标 题, 做 好 编 目 装 订 工 作 四 充 分 发 动 和 依 靠 各 有 关 业 务 工 作 人 员 和 文 书 处 理 工 作 人 员, 必 要 时 邀 请 他 们 直 接 参 加 鉴 定 工 作 五 鉴 定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向 学 校 有 关 领 导 人 提 出 关 于 鉴 定 档 案 报 告, 并 附 上 需 要 销 毁 的 档 案 清 册 六 需 要 销 毁 的 档 案, 再 存 放 三 年 后, 写 出 销 毁 报 告, 经 过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再 行 销 毁 七 销 毁 档 案 时 要 注 意 保 密, 并 由 专 人 送 往 保 密 纸 厂 销 毁 24
1.9.3 文 书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一 借 阅 档 案, 必 须 严 守 党 和 国 家 机 密, 严 守 保 密 守 则 和 借 阅 制 度, 不 得 翻 阅 须 查 范 围 外 的 材 料 二 各 部 门 借 阅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档 案, 必 须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同 意, 在 档 案 室 办 理 借 阅 登 记 手 续 或 填 写 文 件 借 阅 单 方 可 借 阅 三 各 部 门 要 查 本 部 门 以 外 的 档 案, 必 须 经 本 单 位 领 导 同 意, 校 办 领 导 批 准, 方 能 查 阅 四 档 案 材 料 一 般 不 借 出 档 案 室, 各 处 室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出 时, 应 经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同 意, 方 能 借 出 ; 借 出 档 案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一 周, 到 期 仍 需 使 用, 应 办 理 续 借 手 续, 否 则 将 档 案 收 回 归 档 五 外 单 位 来 查 阅 档 案, 一 律 凭 单 位 介 绍, 说 明 借 阅 目 的, 经 校 办 领 导 同 意, 方 能 查 阅 六 借 阅 档 案, 必 须 爱 护 档 案 材 料, 不 得 在 档 案 材 料 上 涂 改 划 圈 打 杈 增 删 拆 卷 抽 页 污 损 不 得 谈 论 档 案 中 未 发 表 的 内 容, 不 得 遗 失 泄 露 更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如 发 生 上 述 问 题, 必 须 追 究 责 任 七 需 要 复 印 摘 抄 档 案 材 料 者, 必 须 经 校 办 领 导 同 意 批 准, 方 可 办 理 25
1.9.4 文 书 档 案 室 及 档 案 库 房 管 理 制 度 一 本 校 各 部 门 的 档 案 材 料 向 校 档 案 室 移 交 时, 要 严 格 履 行 交 接 手 续, 双 方 在 移 交 单 上 签 字 二 档 案 室 接 收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登 记 编 目 上 架, 使 之 系 统 化 条 理 化, 并 编 制 有 关 的 查 找 工 具, 便 于 及 时 准 确 地 提 供 利 用 三 档 案 的 保 管 按 永 久 长 期 短 期 三 条 线 分 别 保 管, 重 要 档 案 重 点 保 管 四 档 案 的 保 管 情 况,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小 检 查, 每 学 期 末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大 检 查, 发 现 短 少, 及 时 查 找 五 借 出 档 案, 节 假 日 要 收 回, 如 有 需 要 节 假 日 后 续 借 六 非 档 案 室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库 房 库 房 内 不 准 存 放 其 他 物 品, 严 禁 夹 带 易 燃 易 爆 炸 等 物 品 七 档 案 库 房 要 做 好 六 防 ( 防 火 防 盗 防 潮 防 虫 防 晒 防 尘 ) 四 不 ( 不 损 坏 不 丢 失 不 失 密 不 泄 露 ) 工 作 ( 一 ) 防 火 灾 严 禁 烟 火 易 燃 易 炸 物 品 进 入 库 房 内, 并 随 时 准 备 好 灭 火 器 检 查 电 源 是 否 安 全 ( 二 ) 防 盗 安 装 铁 门, 上 下 班 要 关 好 门 窗, 文 件 材 料 要 锁 好 节 假 日 档 案 库 房 要 贴 封 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汇 报 解 决 处 理 ( 三 ) 防 虫 严 禁 食 品 带 入 库 房, 并 在 档 案 柜 内 存 放 樟 脑 精 等 药 物, 注 意 消 灭 其 他 害 虫 ( 四 ) 防 阳 光 装 上 深 色 的 窗 帘 竹 帘 布 等 ( 五 ) 防 潮 经 常 注 意 室 内 外 清 洁 卫 生, 保 持 室 内 清 洁 整 齐 ( 六 ) 防 尘 经 常 打 扫 室 内 外 清 洁 卫 生, 保 持 室 内 清 洁 整 齐 ( 七 ) 防 地 震 如 遇 地 震,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第 一 时 间 找 到 档 案 存 放 地 点 看 守, 尽 最 大 努 力 避 免 档 案 损 坏 与 丢 失 八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时, 要 办 理 交 接 清 点 手 续 九 档 案 人 员 要 经 常 核 对 库 存 档 案, 定 期 统 计,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熟 悉 家 底 分 管 统 计 工 作 的 同 志, 年 终 负 责 填 写 报 表 以 上 制 度 每 年 底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26
1.9.5 文 书 档 案 移 交 制 度 一 移 交 人 ( 部 门 档 案 员 ) 要 编 写 移 交 目 录 一 式 两 份 二 承 接 人 ( 办 公 室 档 案 员 ) 要 详 细 检 查 交 来 的 档 案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有 无 缺 损 遗 漏 三 承 接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检 查 交 来 的 档 案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对 不 符 合 的 要 重 新 整 理 四 符 合 归 档 的 档 案, 经 交 接 人 及 移 交 部 门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在 移 交 目 录 上 签 字, 双 方 各 存 一 份 五 移 交 后 承 接 人 及 时 入 库 归 档 27
1.9.6 文 书 档 案 保 密 制 度 一 认 真 执 行 保 密 守 则 十 条 规 定 二 与 本 室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档 案 室 三 一 切 档 案 材 料, 保 证 不 丢 失, 不 泄 露 四 不 得 将 拣 出 销 毁 的 文 件 作 他 用 或 向 废 品 站 出 售 五 上 班 后 下 班 前 应 注 意 检 查 档 案 室 门 窗 和 开 闭 情 况, 确 保 档 案 室 安 全 28
1.10 公 章 管 理 规 定 一 总 则 ( 一 ) 公 章 是 学 校 管 理 活 动 中 行 使 职 权, 明 确 学 校 各 种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重 要 凭 证 和 工 具, 公 章 的 管 理, 关 系 到 学 校 的 管 理 活 动 的 开 展, 甚 至 影 响 到 学 校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为 防 止 不 必 要 事 件 的 发 生, 维 护 学 校 的 利 益, 制 定 本 规 定 ( 二 ) 经 校 长 授 权 由 办 公 室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公 章 管 理 工 作, 发 放, 回 收 公 章, 监 督 公 章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二 公 章 的 保 管 ( 一 ) 学 校 采 取 分 级 保 管 的 办 法, 各 类 公 章 由 各 岗 位 专 人 依 职 权 需 要 领 取 并 保 管 ( 二 ) 公 章 必 须 由 各 保 管 人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 三 ) 保 管 公 章 要 牢 固 加 锁, 防 止 被 盗, 用 完 公 章 要 随 手 锁 好 三 公 章 使 用 原 则 ( 一 ) 用 印 需 先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二 ) 公 章 管 理 人 员 对 用 印 有 监 督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公 章 管 理 人 员 应 认 真 审 核 用 印 内 容 是 否 经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是 否 有 用 印 必 要 ( 三 ) 用 印 必 须 符 合 要 求, 用 印 位 置 应 确 保 骑 年 盖 月, 既 不 能 压 住 正 文, 又 不 能 造 成 公 章 与 公 文 脱 节, 更 不 能 在 空 白 页 上 用 印 盖 出 的 公 章 应 保 证 字 迹 端 正, 图 形 清 晰, 做 到 不 倒 不 斜 不 偏 不 花 不 错 ( 四 ) 空 白 的 信 笺 介 绍 信 证 明 信 不 能 用 印 四 公 章 使 用 范 围 ( 一 ) 钢 印 用 于 学 校 颁 发 的 各 类 证 件 ( 工 作 证 学 生 证 离 退 休 证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等 ) ( 二 ) 学 校 党 委 公 章 用 于 以 党 委 名 义 上 报 的 各 类 文 件 报 表 涉 外 信 件 及 以 党 委 名 义 下 发 的 各 类 文 件 等 ( 三 ) 行 政 公 章 用 于 校 领 导 签 发 上 报 的 文 件 报 表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及 以 行 政 名 义 发 布 的 各 类 文 件 ;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退 学 证 书 学 历 证 明 书 休 学 证 明 成 绩 单 聘 书 奖 状 涉 外 信 件 和 以 学 校 名 义 出 具 的 各 类 证 明 函 29
介 绍 函 及 学 校 发 布 的 各 类 布 告 或 决 定 等 ( 四 ) 各 处 室 公 章 用 于 以 本 处 室 名 义 印 发 的 文 件 布 告 通 知 等 ( 五 ) 校 长 印 章 校 长 签 名 章 用 于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退 学 证 书 学 历 证 明 书 聘 书 和 各 类 报 表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等 ( 六 ) 副 校 长 印 章 用 于 分 管 工 作 中 涉 及 的 报 表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等 五 使 用 程 序 及 规 定 ( 一 ) 凡 本 校 颁 发 的 工 作 证 学 生 证 离 退 休 证 奖 状 等 证 件 的 用 印, 必 须 经 职 能 部 门 (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教 导 处 等 ) 核 查 准 确, 由 专 人 送 交 办 公 室, 审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用 印 ( 二 )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退 学 证 书 必 须 经 教 务 处 教 导 处 招 生 处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并 报 校 长 审 批 后, 连 同 学 生 名 册 送 交 办 公 室, 经 审 核 无 误, 方 可 用 印, 学 生 名 册 留 存 办 公 室 1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单 由 教 务 处 审 查,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章 后, 连 同 学 生 名 册 送 交 办 公 室 经 审 核 无 误, 方 可 用 印, 学 生 名 册 留 存 学 校 办 公 室 2 涉 外 信 件 出 国 申 请 表 等, 需 经 办 公 室 审 查 并 报 校 长 审 批 后, 方 可 用 印 3 毕 业 证 书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单 等 外 文 翻 译 件, 需 教 务 处 教 导 处 对 原 件 进 行 审 核, 负 责 人 签 章 后, 经 办 公 室 审 查, 方 可 用 印 4 各 类 上 报 文 件 公 函 等 重 要 文 件 用 印, 需 经 拟 文 处 室 负 责 人 审 查, 并 报 校 长 签 字 后, 方 可 用 印 5 各 类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统 计 报 表 等 需 经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的 文 件, 必 须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查, 报 送 校 长 签 字 后 方 可 用 印 6 各 类 证 明 用 印, 本 人 应 先 到 相 关 处 室 开 具 证 明, 由 专 人 送 交 办 公 室, 审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用 印 六 责 任 ( 一 ) 公 章 保 管 人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印 章, 不 得 遗 失, 如 遗 失, 必 须 及 时 向 办 公 室 报 告 ( 二 )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使 用 公 章, 未 经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 三 ) 违 反 本 规 定, 给 学 校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学 校 对 违 纪 者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或 情 节 严 重 的, 移 送 有 关 机 关 处 理 30
1.11 介 绍 信 使 用 办 法 一 凡 因 公 对 外 联 系 工 作 出 差 开 会 需 要 学 校 介 绍 信, 学 校 签 订 合 同 借 用 物 资 职 工 探 亲 住 房 调 查 教 职 工 调 查 等 需 开 证 明 信 者, 部 门 经 办 人 填 写 用 章 申 请 单,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核 实 后, 方 可 办 理 二 学 生 需 用 介 绍 信 证 明 信 者, 由 本 人 写 申 请, 经 班 主 任 办 理, 教 导 处 经 办 人 填 写 用 章 申 请 章,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核 实 后, 方 可 办 理 三 除 特 殊 情 况 经 校 长 批 准 外, 不 开 空 白 介 绍 信 四 学 校 介 绍 信 由 办 公 室 统 一 编 号 保 存, 只 有 审 批 手 续 齐 全 方 可 用 开 具 五 办 公 室 妥 善 保 管 介 绍 信 存 根, 定 期 存 档 31
1.12 办 公 室 设 备 管 理 规 定 一 学 校 为 办 公 室 配 备 的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传 真 机 投 影 仪 碎 纸 机 装 订 机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等 办 公 设 备 一 律 不 得 随 意 使 用, 除 专 用 人 员 外, 其 他 人 员 须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二 使 用 设 备 时 须 履 行 登 记 审 批 手 续 三 专 用 人 员 要 精 心 使 用 维 护 保 管, 如 有 违 反 按 学 校 考 核 规 定 执 行 四 设 备 转 移 要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五 如 遇 故 障 报 告 领 导, 及 时 修 理 32
1.13 会 议 室 管 理 制 度 一 学 校 会 议 室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各 部 门 使 用 前 需 经 校 办 批 准 方 可 使 用 二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会 议 前 准 备 好 纸 杯 茶 叶 等, 摆 好 话 筒 并 调 试 好 投 影 音 响, 保 洁 员 每 周 一 打 扫 一 次 会 议 室, 并 配 合 做 好 会 议 室 使 用 前 后 的 清 洁 工 作 三 使 用 学 校 会 议 室 要 到 校 办 办 理 手 续, 领 出 钥 匙, 并 妥 善 保 管 四 使 用 会 议 室 要 注 意 保 持 室 内 卫 生, 严 禁 吸 烟 吃 东 西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废 弃 物, 保 持 会 场 安 静,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会 议 中 将 手 机 关 闭 或 设 置 振 动 五 会 议 室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物 品 由 专 人 负 责,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凡 属 非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物 品 损 坏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要 给 予 适 当 处 分 和 经 济 赔 偿 六 使 用 完 毕 注 意 关 闭 灯 门 窗 空 调 等 设 备, 并 负 责 清 洁 室 内 卫 生, 钥 匙 及 时 归 还 七 注 意 防 火 防 盗 防 破 坏 是 每 名 师 生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33
1.14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一 为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车 辆 资 源, 加 强 车 辆 调 度 的 合 理 性,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学 校,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二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校 办 所 辖 车 辆 的 管 理 如 遇 重 大 活 动 或 特 别 情 况, 校 办 公 室 统 一 调 配 所 有 车 辆 三 车 辆 使 用 及 调 度 ( 一 ) 车 辆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和 调 配 ( 二 ) 一 般 情 况 下 用 车 部 门 须 提 前 2 小 时 提 出 申 请 ( 临 时 性 紧 急 性 事 件 除 外 ) 并 填 写 派 车 单, 核 准 后, 由 办 公 室 安 排 ( 三 ) 车 辆 调 度 以 办 理 事 务 轻 重 缓 急 程 度 及 派 车 单 送 达 之 先 后 顺 序 安 排 用 车 ( 四 ) 职 工 急 病 工 伤 抢 救 报 警 等 特 殊 情 况 用 车, 可 直 接 通 知 司 机 出 车, 事 后 完 备 手 续 ( 五 ) 确 保 学 校 接 待 和 领 导 业 务 紧 急 用 车, 出 车 司 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补 填 派 车 单, 并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核 准 登 记 签 字 ( 六 ) 优 先 考 虑 用 车 情 况 为 : 1 学 校 特 殊 性 突 发 性 事 件 用 车 2 重 要 关 系 接 待 用 车 3 重 要 公 务 用 车 4 招 生 用 车 5 财 务 用 车 ( 七 ) 临 时 性 短 距 离 (20 分 钟 内 可 返 回 原 地 ) 用 车, 由 办 公 室 根 据 待 命 车 辆 情 况 排 配 ( 八 ) 每 天 10:00 以 前 用 车, 须 于 前 一 日 下 班 前 递 交 派 车 单 ; 每 天 17:30 以 后 用 车, 须 于 当 日 中 午 12:00 前 递 交 派 车 单 ; 周 末 需 用 车, 须 于 周 五 下 午 16:30 前 递 交 派 车 单, 以 方 便 办 公 室 排 配 司 机 加 班 ( 九 ) 节 假 日 车 辆 调 度 由 办 公 室 安 排, 并 按 本 规 定 办 理 用 车 手 续 34
四 车 辆 使 用 申 请 及 调 度 一 般 流 程 : 用 车 人 填 写 用 车 部 门 负 责 人 核 准 办 公 室 主 任 统 筹 司 机 出 车 返 回 后 用 车 人 在 派 车 单 上 签 名 五 用 车 要 求 ( 一 ) 司 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未 经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不 得 将 车 辆 私 用 或 外 借, 核 实 后 按 严 重 违 纪 处 理 ( 二 ) 超 出 本 市 范 围 用 车 或 一 次 出 车 超 过 一 天 用 车 时 间, 须 经 校 长 批 准 ( 三 ) 车 辆 一 经 派 出 后, 用 车 人 务 必 掌 握 好 用 车 时 间 及 办 事 效 率,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时 用 车, 不 得 临 时 增 加 出 车 内 容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时 用 车 须 及 时 与 办 公 室 主 任 联 络, 经 许 可 后 方 能 继 续 用 车, 否 则, 司 机 有 权 按 预 计 时 间 返 回 学 校 ( 四 ) 车 辆 外 出, 司 机 必 须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并 按 规 定 停 放 车 辆 司 机 有 权 不 接 受 用 车 人 的 不 良 指 使 ( 如 : 超 速 行 车 违 章 超 车 随 意 停 放 车 辆 和 人 员 上 下 等 ), 否 则 由 此 而 发 生 的 后 果 由 司 机 全 部 承 担 核 实 后 按 违 纪 处 理 ( 五 ) 每 次 车 辆 使 用 完 毕, 司 机 应 督 促 用 车 单 位 人 员 在 派 车 单 上 登 记, 确 认 返 回 时 间 ( 六 ) 车 辆 必 须 停 放 在 学 校 指 定 停 车 场 出 长 途 车 需 在 外 过 夜 时, 车 辆 应 停 放 在 有 专 人 看 管 的 正 规 停 车 场 内 司 机 擅 自 停 放 而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自 行 负 全 责, 核 实 后 按 严 重 违 纪 处 理 ( 七 ) 工 休 日 节 假 日, 由 办 公 室 安 排 值 班 车 辆 待 命 车 辆 必 须 停 放 在 指 定 停 车 场, 车 匙 及 行 车 证 件 统 一 由 办 公 室 保 管 并 登 记 除 司 机 并 经 分 管 副 校 长 及 以 上 领 导 批 准 外, 其 它 人 一 律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车 辆 六 汽 车 维 修 和 保 养 和 用 油 管 理 : 1 司 机 负 责 自 己 驾 驶 车 辆 的 日 常 小 修, 以 及 一 般 油 路 电 路 故 障 的 排 除, 克 服 只 开 车 不 修 车 的 现 象, 保 证 车 辆 状 况 良 好 2 车 辆 较 大 的 维 修 一 级 保 养 换 季 保 养 所 需 开 支, 由 司 机 提 出 维 修 计 划, 经 办 公 室 主 管 人 员 审 核 后, 交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到 指 定 的 厂 家 维 修 35
3 维 修 费 用 结 算 由 办 公 室 主 管 人 员 统 一 安 排 4 购 买 汽 车 用 油, 要 先 编 报 预 算, 由 校 长 审 批, 方 可 购 买 5 汽 车 用 油 要 有 办 公 室 主 管 人 员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用 油, 不 得 随 意 借 于 其 他 人 员 36
1.15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的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满 足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实 现 学 校 合 同 管 理 的 制 度 化, 预 防 和 减 少 合 同 纠 纷 的 发 生,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及 学 校 下 属 单 位 的 一 切 合 同 管 理 活 动 劳 动 合 同 的 管 理 按 照 上 级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借 款 合 同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按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要 求 执 行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合 同, 是 指 学 校 在 正 常 运 行 管 理 活 动 中, 与 其 它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合 同 管 理, 是 指 学 校 制 定 和 修 改 有 关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对 合 同 的 订 立 审 查 批 准 履 行 变 更 与 解 除 纠 纷 处 理 等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与 考 核 等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活 动 第 五 条 合 同 经 办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谁 订 立, 谁 负 责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主 要 职 责 为 : 1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范 围 内 的 合 同 谈 判, 拟 定 合 同 条 款 ; 2 全 面 准 确 地 填 写 合 同 条 款, 必 要 时 组 织 进 行 合 同 评 审 办 理 合 同 送 审 报 批 盖 章 及 送 交 存 档 手 续 ; 3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跟 踪, 追 踪 合 同 标 的 的 内 外 质 量, 收 集 使 用 单 位 意 见 ; 4 及 时 妥 善 办 理 合 同 的 变 更 或 解 除 事 宜, 并 报 管 理 规 划 部 和 有 关 领 导 审 查 批 准 ; 5 及 时 向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合 同 正 本 招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合 同 有 关 的 各 种 纪 要 变 更 澄 清 等 资 料, 及 时 反 映 合 同 履 行 中 出 现 的 法 律 问 题 ; 6 参 与 合 同 纠 纷 的 调 解 仲 裁 或 诉 讼, 负 责 提 供 有 关 的 一 切 资 料 ; 7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做 好 本 部 门 合 同 副 本 及 有 关 文 件 的 归 档 工 作, 建 立 本 部 门 合 同 台 账 ; 订 立 合 同, 如 涉 及 公 司 内 部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事 先 在 内 部 进 行 协 商, 统 一 意 见, 然 后 签 约 对 于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或 难 以 确 定 由 哪 个 37
部 门 作 为 合 同 经 办 部 门 的, 由 与 该 项 业 务 最 相 近 的 部 门 负 责, 或 由 与 该 项 业 务 最 相 近 的 上 级 主 管 领 导 确 定 哪 个 部 门 作 为 合 同 的 经 办 部 门 第 二 章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第 六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为 学 校 合 同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学 校 的 合 同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拟 定 修 订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 2 组 织 宣 传 贯 彻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组 织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合 同 经 办 人 的 培 训 ; 3 参 与 学 校 对 外 订 立 重 大 合 同 的 谈 判 ; 4 参 与 标 书 评 审 和 合 同 评 审 ; 5 对 合 同 订 立 变 更 及 解 除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6 负 责 学 校 本 部 及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各 类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7 负 责 学 校 合 同 用 章 的 管 理 ; 8 负 责 学 校 合 同 台 账 合 同 档 案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9 协 调 单 位 内 部 和 外 部 合 同 关 系, 对 合 同 纠 纷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诉 讼 ; 10 合 同 管 理 中 需 要 解 决 的 其 他 问 题 第 七 条 学 校 财 务 部 是 合 同 财 务 监 督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 1 负 责 从 财 务 角 度 审 查 和 监 督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情 况, 注 重 在 价 格 结 算 方 式 票 据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2 负 责 发 票 的 审 查 签 收 签 发 核 对 发 票 金 额 和 合 同 金 额 发 票 内 容 与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 合 同 批 准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程 序 不 完 备 的, 拒 绝 付 款 ; 3 负 责 按 合 同 结 算 条 款 收 付 款 第 八 条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的 职 责 : 1 申 购 单 位 负 责 向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本 单 位 所 需 物 品 的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质 量 时 间 要 求 等 ; 需 要 进 行 工 程 建 筑 施 工 的 单 位, 负 责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包 括 维 修 改 造 新 建 扩 建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求 报 告 ; 2 质 量 验 收 小 组 负 责 对 购 进 机 器 设 备 材 料 等 进 行 验 收, 并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 38
3 验 收 单 位 负 责 对 验 收 合 格 的 机 器 设 备 材 料 等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 4 配 合 学 校 办 公 室 进 行 重 大 合 同 审 查 或 评 审, 并 签 署 审 查 或 评 审 意 见 第 三 章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九 条 订 立 合 同 应 严 格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要 求 及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的 原 则 第 十 条 合 同 订 立 的 程 序 1 顾 客 提 出 要 约 邀 请 的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资 信 审 查 接 受 要 约 邀 请 合 同 填 写 审 查 批 准 签 章 2 我 方 提 出 要 约 邀 请 的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对 方 资 信 情 况 审 核 要 约 邀 请 要 约 信 息 反 馈 合 同 填 写 审 查 批 准 签 章 3 通 过 招 标 订 立 合 同 的 程 序 市 场 调 查 标 书 制 作 发 放 接 收 投 标 评 审 定 标 订 立 合 同 审 查 批 准 签 章 4 设 备 材 料 物 资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程 序 计 划 准 备 考 察 小 组 对 标 的 咨 询 ( 质 量 价 格 售 后 服 务 等 ) 资 信 审 查 技 术 或 商 务 谈 判 草 拟 合 同 文 本 审 查 批 准 签 章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签 订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条 款 : 1 当 事 人 名 称 ( 或 姓 名 ) 住 所 法 人 代 表 人 姓 名 及 职 务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 2 标 的 或 标 的 物 ( 指 货 物 劳 务 工 程 项 目 等 )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等 ; 3 数 量 和 质 量, 包 括 适 用 规 范 质 量 标 准 和 检 测 方 式 等 ; 4 价 款 或 酬 金 ; 5 履 行 的 期 限 地 点 和 方 式 ; 6 违 约 责 任 ; 7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 8 合 同 订 立 的 时 间 地 点 ; 9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性 质 应 当 具 备 的 其 他 条 款 对 数 量 质 量 履 行 期 限 限 和 方 式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予 以 特 别 明 确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39
1 主 体 合 格 标 的 明 确 手 续 完 备 ; 2 条 款 齐 全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3 文 字 清 晰 语 言 规 范 ; 4 无 矛 盾 条 款 无 空 白 条 款 5 合 同 信 息 可 以 调 取 以 备 日 后 查 用, 有 可 靠 的 方 法 保 证 信 息 自 首 次 以 最 终 形 式 生 成 并 保 持 完 整 性, 同 时 可 以 将 信 息 展 示 6 订 立 合 同, 如 涉 及 学 校 内 部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事 先 在 内 部 进 行 协 商, 统 一 意 见, 然 后 签 约 对 于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或 难 以 确 定 由 哪 个 部 门 作 为 合 同 经 办 部 门 的, 由 与 该 项 业 务 最 相 关 的 部 门 或 该 项 业 务 最 相 关 的 上 级 主 管 领 导, 确 定 哪 个 部 门 作 为 合 同 的 经 办 部 门 第 四 章 合 同 的 审 查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订 立 前, 合 同 承 办 部 门 应 当 审 查 对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和 履 约 能 力, 内 容 包 括 : 1 社 会 信 誉 ( 近 三 年 是 否 有 重 大 违 约, 是 否 涉 及 重 大 经 济 纠 纷 或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等 ) 和 履 约 能 力 ( 如 生 产 能 力 支 付 能 力 运 输 能 力 等 ); 2 审 查 营 业 执 照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 3 核 实 对 方 的 资 产 ( 资 金 ) 证 明 ; 4 审 查 合 同 对 方 的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5 审 查 法 人 证 书 及 法 人 委 托 证 书 ; 6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需 要 审 查 的 其 他 内 容 合 同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资 信 履 约 能 力 有 瑕 疵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有 效 授 权 的, 不 得 与 其 签 订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经 办 部 门 组 织 对 合 同 进 行 业 务 性 审 查, 审 查 的 内 容 为 : 1 对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具 有 签 约 主 体 资 格 ; 2 是 否 各 方 谈 判 协 商 的 一 致 意 见, 是 否 符 合 决 策 部 门 的 决 策 意 见 ; 3 是 否 违 反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4 是 否 超 越 业 务 权 限 ; 5 语 言 是 否 准 确 通 顺 40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对 合 同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合 同 签 订 主 体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2 条 款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 3 条 款 是 否 有 冲 突 ; 4 条 款 是 否 有 歧 义 ; 5 条 款 是 否 有 效 维 护 我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6 条 款 是 否 完 备 学 校 办 公 室 对 合 同 严 密 性 可 进 行 监 督 审 查 第 十 六 条 提 交 学 校 办 公 室 审 查 的 合 同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经 办 部 门 已 经 对 合 同 进 行 了 业 务 性 审 查, 涉 及 财 务 事 项 的 已 经 经 过 财 务 部 门 审 查 ; 2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未 在 合 同 上 签 字 盖 章 ; 3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尚 未 实 际 履 行 ; 4 需 要 同 时 附 送 的 材 料 完 备 ; 第 十 七 条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的 期 限 为 在 收 到 合 同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并 视 情 况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或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业 务 紧 急 的, 因 尽 可 能 满 足 业 务 部 门 的 时 间 要 求, 业 务 特 别 疑 难 的, 应 合 理 延 长 审 查 时 间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后, 出 具 书 面 法 律 意 见 书,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对 风 险 做 出 判 断, 并 视 情 况 提 出 防 范 或 降 低 风 险 的 对 策 该 意 见 不 是 最 终 的 决 策 意 见, 而 是 业 务 部 门 做 出 决 策 的 重 要 参 考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报 送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批 准 时, 必 须 将 法 律 意 见 书 做 为 附 件 一 并 报 送, 根 据 批 准 人 的 要 求 对 采 纳 部 分 和 不 采 纳 部 分 进 行 说 明, 经 办 部 门 合 同 存 档 时 也 应 将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并 存 档 第 二 十 条 同 一 内 容 合 同 一 般 审 查 一 次, 由 经 办 部 门 对 采 纳 部 分 进 行 修 改,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再 次 报 送 审 查 的, 最 多 进 行 两 次, 审 查 人 对 合 同 文 本 和 审 查 意 见 一 并 保 存 第 二 十 一 条 审 查 人 对 合 同 审 查 中 涉 及 到 的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41
第 五 章 合 同 的 批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校 长 全 权 处 理 学 校 的 各 类 业 务,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学 校 其 他 人 员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应 得 到 学 校 校 长 的 授 权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 以 学 校 名 义 签 订 的 合 同, 合 同 承 办 部 门 应 做 好 履 行 合 同 批 准 的 程 序 : 1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学 校 本 部 土 建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的 承 包 合 同, 由 学 校 相 关 人 员 审 核 总 造 价 后,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 金 额 较 大 的 递 交 班 子 会 讨 论 通 过 ) 由 学 校 校 长 授 权 签 订 合 同 2 政 采 合 同 : 学 校 政 采 合 同, 必 须 使 用 政 采 合 同 范 本, 并 要 注 明 单 价 供 货 数 量 供 货 时 间 付 款 时 间 付 款 方 式 等, 由 学 校 校 长 授 权 签 订 有 关 合 同 如 有 特 殊 要 求 等 有 关 事 宜, 必 须 经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它 合 同 监 督 部 门 讨 论 后 报 班 子 会 通 过 3 采 购 合 同 : 学 校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及 其 配 件 的 采 购 经 物 资 部 负 责 招 投 标 后, 再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金 额 较 大 的 递 交 班 子 会 讨 论 通 过 ), 最 后 由 学 校 校 长 授 权 签 订 合 同 4 其 它 各 类 合 同 批 准 程 序 : 以 学 校 名 义 签 订 的 其 他 各 类 合 同, 经 合 同 业 务 部 门 拟 定 后,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有 必 要 时 递 交 班 子 会 讨 论 通 过 ) 由 学 校 校 长 授 权 签 订 有 关 合 同 第 六 章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一 切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部 门 人 员 都 必 须 本 着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确 保 合 同 实 际 全 面 地 履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合 同 实 行 合 同 履 约 责 任 制, 部 门 及 部 门 领 导 是 合 同 履 约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合 同 的 全 面 正 确 履 行 负 责 第 二 十 六 条 条 各 签 约 单 位 签 约 人 应 随 时 了 解 掌 握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或 汇 报 应 当 积 极 妥 善 地 行 使 抗 辩 权 代 位 权 撤 销 权 留 置 权, 否 则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给 学 校 造 成 损 失 的,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相 应 责 任 42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的 物 的 数 量 质 量 等 进 行 验 收,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在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并 督 促 合 同 对 方 继 续 履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于 学 校 为 付 款 方 的 合 同,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时, 须 经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签 字 未 经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及 学 校 领 导 签 字, 财 务 部 门 应 不 予 付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学 校 为 付 款 方 的 合 同, 支 付 最 后 一 笔 合 同 款 项 时,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填 写 合 同 履 行 终 结 报 告, 送 学 校 办 公 室 终 止 合 同 第 七 章 合 同 的 变 更 与 解 除 第 三 十 条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困 难, 各 单 位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克 服, 尽 力 保 障 合 同 的 履 行 如 实 际 履 行 或 适 当 履 行 确 有 不 可 克 服 的 困 难 而 需 要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时, 应 在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理 期 限 内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协 商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从 维 护 本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出 发, 从 严 控 制 第 三 十 二 条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向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书 面 报 告, 经 学 校 办 公 室 审 查 出 具 意 见 后, 报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同 意 后 方 可 变 更 解 除 经 办 部 门 应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三 十 三 条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第 三 十 四 条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将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各 种 文 件 纪 要 信 函 等 原 件 报 送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第 八 章 合 同 纠 纷 的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时 签 约 单 位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到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相 应 的 解 决 以 及 应 对 办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合 同 纠 纷 原 则 上 由 签 约 单 位 负 责 处 理, 签 约 人 对 纠 纷 的 处 理 必 须 具 体 负 责 到 底 涉 及 学 校 内 多 个 单 位 的, 或 签 约 单 位 处 理 不 了 的, 报 主 管 领 导 协 调 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经 协 商 仍 无 法 解 决 的 合 同 纠 纷, 经 学 校 办 公 会 研 究 同 意, 可 提 交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仲 裁 部 门 或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处 理 43
第 三 十 八 条 合 同 纠 纷 的 提 出, 及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处 理 纠 纷 的 时 间, 应 注 意 不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时 效, 并 考 虑 有 仲 裁 或 起 诉 的 足 够 时 间 第 三 十 九 条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合 同 纠 纷 前, 有 关 签 约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据 材 料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1 合 同 的 文 本 ( 包 括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协 议 ) 以 及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附 件 文 书 电 报 图 表 等 ; 2 送 货 提 货 托 运 验 收 发 票 等 有 关 凭 证 ; 3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样 品 或 鉴 定 报 告 ; 4 货 款 的 承 付 托 收 凭 证, 有 关 财 务 帐 目 ; 5 有 关 违 约 的 证 据 材 料 ; 6 其 他 与 处 理 纠 纷 有 关 的 材 料 第 四 十 条 合 同 纠 纷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应 订 立 书 面 协 议, 由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合 同 用 章 第 四 十 一 条 合 同 纠 纷 处 理 或 执 行 完 毕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汇 总, 统 一 交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归 档, 以 备 查 考 第 八 章 合 同 的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订 立 的 合 同, 正 本 由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保 管, 其 副 本 由 各 职 能 部 门 保 管 第 四 十 三 条 以 学 校 名 义 鉴 订 的 一 切 合 同, 如 采 购 合 同 政 采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及 其 招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由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保 管, 其 副 本 由 财 务 部 及 相 关 部 门 保 管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的 人 员, 属 于 职 务 代 理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五 章 授 权 权 限 执 行, 属 于 学 校 校 长 特 别 授 权 的, 按 一 事 一 委 托 的 原 则, 由 校 长 在 办 公 会 上 授 权 委 托, 记 录 人 需 将 内 容 写 入 记 录 不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一 律 无 权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授 权 委 托 人 在 被 授 权 的 范 围 期 限 内,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不 得 将 代 理 事 项 自 行 转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须 外 带 合 同 用 章 的,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批 准,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44
第 四 十 七 条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对 学 校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对 合 同 管 理 较 差, 达 不 到 本 办 法 要 求 但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学 校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限 期 改 正 改 进 ;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履 行 困 难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学 校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并 视 情 况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本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以 合 同 法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学 校 其 他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为 依 据 45
1.16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1 为 加 强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的 管 理, 规 范 采 购 行 为,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促 进 学 校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2 凡 使 用 学 校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的 货 物 服 务 和 工 程 类 项 目 均 适 用 本 办 法 3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必 须 经 过 立 项 论 证 审 批 等 确 认 程 序, 并 落 实 经 费 来 源 后 方 可 组 织 实 施 4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分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分 散 委 托 采 购 和 分 散 自 行 采 购 等 四 种 类 型 5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政 府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规 定 的, 一 律 从 其 规 定 执 行 二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是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的 领 导 决 策 机 构,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的 政 策 制 度 和 有 关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采 购 工 作 的 学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校 办 纪 委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基 建 处 总 务 处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2 审 定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3 审 定 预 算 金 额 在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以 下 5 万 元 及 以 上 项 目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的 申 请 4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三 项 目 采 购 程 序 1 编 制 和 批 准 部 门 采 购 预 算 由 校 办 公 室 牵 头,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每 年 三 月 组 织 填 报 追 加 专 项 项 目 申 请 表 ; 七 月 组 织 填 报 预 算 专 项 项 目 申 请 表 时 间 为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项 目 申 请 表 上 报 校 办 公 室 汇 总 整 理, 并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批 复 结 果 由 校 办 公 室 通 知 46
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2 编 制 项 目 申 报 书 项 目 申 报 书 由 项 目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组 织 填 报, 项 目 负 责 人 审 核 在 填 报 时 要 特 别 注 意 项 目 名 称 的 准 确 描 述, 避 免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引 发 不 必 要 的 麻 烦 ( 例 如 将 普 通 计 算 机 房 项 目 起 名 为 信 息 中 心 等 ) 项 目 申 报 书 完 成 后 交 校 办 公 室 汇 总, 由 校 办 公 室 交 相 关 领 导 审 核, 转 发 给 财 务 处, 由 财 务 处 进 行 上 报 3 项 目 书 审 核 如 果 项 目 申 报 书 含 有 大 量 专 业 技 术 性 工 作, 通 常 先 要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相 关 处 室 向 校 长 提 出 协 作 预 算 单 位, 经 校 长 批 准 后, 组 织 系 统 集 成 商 或 者 建 筑 修 缮 等 专 业 公 司 方 可 预 先 完 成 预 算 系 统 技 术 设 计 等 项 目 申 报 书 的 初 步 工 作, 然 后 才 由 我 校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项 目 申 报 书 的 最 后 完 稿 审 核 和 申 报 项 目 申 报 书 的 前 期 组 织 和 初 审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终 审 由 财 务 主 管 校 长 负 责 审 核 重 点 之 一 : 申 请 的 经 费 项 目 是 否 齐 全, 尤 其 系 统 集 成 商 或 建 筑 修 缮 公 司 并 不 发 生 但 要 我 校 支 付 的 费 用, 务 必 列 入 申 请 项 目 之 中, 如 : (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甲 方 应 当 支 付 的 设 计 费 等 前 期 准 备 费 用 (2)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费 (3) 被 修 缮 对 象 原 始 设 计 图 纸 上 没 有 但 后 期 改 造 后 加 上 的 配 套 设 备 设 施, 比 如 原 设 计 图 为 普 通 教 室, 后 期 已 经 改 成 实 验 室, 添 加 了 配 电 设 备 设 施 窗 户 防 护 栏 防 护 地 板 警 报 设 备 监 控 设 备 等, 其 中 凡 是 属 于 工 程 技 术 方 依 据 的 原 始 设 计 图 中 没 有 且 修 缮 工 程 结 束 后 不 可 再 用 的 设 备 设 施 都 要 列 入 申 请 经 费 项 目 (4) 修 缮 项 目 施 工 结 束 后 被 修 缮 建 筑 物 内 安 防 消 防 监 控 通 讯 网 络 等 相 关 楼 宇 系 统 的 恢 复 费 用 审 核 重 点 之 二 : 属 于 系 统 集 成 商 或 建 筑 修 缮 公 司 作 为 技 术 设 计 方 并 不 熟 悉 而 甲 方 需 要 重 点 说 明 的 内 容, 如 项 目 申 请 理 由 项 目 有 关 背 景 说 明 等 是 否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管 理 规 定 ( 如 使 用 年 限 配 置 数 量 限 制 修 缮 改 造 有 关 规 定 ) 申 请 理 由 的 充 分 性 可 行 性 必 要 性 等 绩 效 目 标 需 写 明 产 出 绩 效 ( 包 括 产 出 数 量 产 出 质 量 产 出 进 度 和 产 出 成 本 等 ) 和 效 果 绩 效 ( 包 括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环 境 效 益 可 持 续 47
影 响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等 ) 绩 效 目 标 要 指 向 明 确, 具 体 细 化, 合 理 可 行, 并 尽 量 进 行 定 量 表 达, 不 能 已 量 化 形 式 表 述 的, 可 以 采 用 定 性 的 分 级 分 档 形 式 表 述 如 果 有 与 国 家 政 策 和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相 悖 的 内 容, 必 须 作 出 修 改 和 调 整 4 三 方 报 价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组 织 进 行 三 方 报 价 报 价 结 果 交 校 办 公 室 汇 总, 由 校 办 公 室 交 相 关 领 导 审 核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在 询 价 过 程 中 仅 限 于 要 求 报 价 公 司 提 供 项 目 报 价 供 评 审 中 心 作 为 评 审 参 考, 未 经 许 可 禁 止 向 报 价 公 司 提 供 项 目 报 价 必 须 的 基 本 材 料 之 外 的 任 何 信 息, 更 不 得 同 报 价 公 司 进 行 询 价 之 外 的 任 何 与 项 目 有 关 的 活 动, 未 经 授 权 向 报 价 公 司 就 项 目 进 程 许 愿 等 按 照 违 规 处 理 5 项 目 评 审 财 务 处 负 责 上 报 市 财 政 局 学 校 各 预 算 项 目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与 财 政 局 评 审 中 心 接 洽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协 助 校 办 公 室, 提 供 评 审 中 心 所 需 的 技 术 资 料 等 相 关 材 料 评 审 进 程 中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允 许 校 办 主 办 人 员 之 外 的 其 他 人 就 项 目 评 审 事 宜 与 评 审 中 心 接 触 在 评 审 中 心 要 求 我 校 就 具 体 专 业 问 题 进 行 专 业 说 明 而 我 校 又 没 有 该 项 目 合 适 的 具 体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时, 允 许 协 助 我 校 该 项 目 申 请 工 作 的 系 统 集 成 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作 为 我 校 专 业 人 员 前 往 评 审 中 心 进 行 具 体 技 术 说 明, 但 必 须 事 先 经 校 长 授 权 并 有 校 办 人 员 陪 同 前 往 任 何 人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授 权 公 司 人 员 代 表 我 校 与 评 审 中 心 单 独 接 触 洽 谈 项 目 事 宜 6 评 审 批 复 评 审 批 复 由 财 务 处 报 相 关 领 导 审 阅, 并 转 校 办 公 室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通 知 总 务 处 和 项 目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评 审 批 复 结 果 评 审 中 如 有 重 大 调 整, 调 整 原 因 调 整 项 目 调 整 金 额 等 重 要 问 题 必 须 由 校 办 和 项 目 主 管 向 校 长 和 项 目 主 管 校 长 说 明, 相 关 的 评 审 批 复 文 件 必 须 存 档 备 查 进 入 招 标 程 序 时 应 向 财 政 局 指 定 的 招 标 代 理 全 面 提 供 有 关 调 整 的 相 关 数 据 和 资 料 7 采 购 代 理 选 择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项 目 : 项 目 负 责 人 部 门 责 任 人 和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协 商, 确 定 市 财 政 局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指 定 的 招 标 机 构 并 由 校 长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由 财 政 局 指 48
定 的 招 标 公 司 进 行 代 理 招 标 政 府 采 购 直 接 采 购 项 目 : 由 财 务 网 上 选 定 财 政 局 指 定 的 代 理 商, 按 照 财 政 专 项 批 复 规 定 的 型 号 价 格 和 数 量 直 接 采 购, 型 号 价 格 和 数 量 原 则 上 不 得 有 任 何 变 更, 如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 如 指 定 型 号 已 停 产 升 级 ) 不 得 不 需 要 调 整 型 号 时, 必 须 选 择 性 能 高 于 批 复 型 号 的 采 购 并 要 求 代 理 商 出 具 型 号 变 更 说 明 交 财 务 总 务 校 办 各 一 份 存 档 备 审 以 及 录 入 财 政 固 定 资 产 网 时 使 用 8 采 购 招 投 标 实 行 采 购 招 标 的 项 目, 学 校 作 为 项 目 委 托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指 定 财 政 网 上 规 定 的 招 标 公 司, 并 向 其 提 供 经 过 北 京 市 评 审 中 心 评 审 的 专 项 技 术 数 据 和 基 本 要 求,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招 标 日 期, 其 后 项 目 招 标 全 部 由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指 定 的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进 入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招 标 程 序 进 行 招 标, 校 方 作 为 委 托 方 不 得 干 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接 受 委 托 后, 根 据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专 家 组 论 证 该 项 目 可 行 则 论 证 后 的 招 标 文 件 要 在 相 关 的 信 息 平 台 上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招 标 人 方 可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如 果 财 政 局 指 定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的 结 果 是 项 目 无 法 招 标 ( 通 常 是 专 家 论 证 的 项 目 最 低 金 额 高 于 财 政 批 复 金 额 ), 则 通 知 校 方 终 止 招 标, 由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进 行 相 应 的 项 目 善 后 处 理 手 续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的, 或 达 到 公 开 招 标 限 额 经 批 准 采 购 非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采 购 的,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必 须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招 投 标 程 序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投 标 法 的 规 定, 开 标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程 序 公 开 进 行, 在 财 政 监 察 审 计 等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监 督 下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评 标 小 组 成 员 采 购 单 位 代 表 参 加 预 中 标 结 果 产 生 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要 将 预 中 标 结 果 在 政 府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公 示 无 异 议, 方 可 签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参 与 公 开 招 标 的 校 方 代 表, 在 确 定 中 标 单 位 后, 要 及 时 通 知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及 校 办 公 室 和 财 务 处, 并 让 委 托 代 理 机 构 将 招 投 标 的 所 有 材 料 交 校 办 公 室 存 档 49
9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校 办 接 到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指 定 委 托 代 理 招 标 单 位 下 达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校 办 主 管 人 员 报 告 学 校 相 关 领 导,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中 标 单 位 或 采 购 单 位 协 商 合 同 文 本, 提 交 校 长 签 订 合 同 项 目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在 校 长 签 订 合 同 后,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原 件 交 到 校 办 公 室 存 档, 并 将 合 同 副 本 或 合 同 复 印 件 交 项 目 负 责 人 财 务 处 和 总 务 处 北 京 市 下 达 专 项 的 采 购 实 行 预 算 管 理 采 购 经 费 开 支 范 围 要 与 市 财 政 局 批 复 的 项 目 文 本 口 径 一 致 实 际 购 置 设 备 台 套 数 不 大 于 市 财 政 局 批 复 的 项 目 文 本 中 的 台 套 数, 实 际 资 金 发 生 额 度 不 大 于 市 财 政 局 项 目 批 复 文 本 中 的 资 金 额 度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货 物 明 细 要 与 招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货 物 明 细 一 致 10 采 购 合 同 的 启 动 学 校 每 年 财 务 预 算 批 复 情 况 和 追 加 专 项 批 复 情 况, 由 学 校 主 管 财 务 的 副 校 长 在 校 办 公 会 上 汇 报, 同 时 作 为 项 目 采 购 工 作 的 启 动 时 间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部 门 责 任 人 要 及 时 推 进 项 目 采 购 全 过 程, 完 成 项 目 任 务 11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验 收 及 拨 款 项 目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双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合 同 规 定 条 款 执 行 项 目 合 同 签 订 后, 项 目 负 责 人 可 责 成 项 目 执 行 部 门 责 任 人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要 给 财 务 处 提 供 项 目 合 同 文 本 经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校 长 签 字 的 支 票 申 领 单 还 要 负 责 正 式 发 票 的 索 取 和 报 销 工 作 财 务 处 按 照 采 购 合 同 规 定 的 拨 款 办 法, 向 项 目 主 管 领 导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确 认 项 目 执 行 进 度 后, 根 据 合 同 规 定 的 执 行 进 度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并 拨 款 项 目 实 施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中 的 监 督 和 协 调, 并 向 财 务 部 门 确 认 项 目 进 度, 为 财 务 拨 款 提 供 依 据, 直 至 项 目 验 收 完 成 中 标 单 位 或 供 应 商 完 成 合 同 后,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和 总 务 处 组 织 对 供 应 商 的 履 约 验 收, 对 于 大 型 或 者 复 杂 的 采 购 项 目 应 请 专 业 机 构 参 加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各 方 均 无 异 议 后, 总 务 处 进 行 项 目 设 备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项 目 实 施 部 门 向 财 务 处 提 供 验 收 报 告 或 设 备 工 程 验 收 结 算 单,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在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12 采 购 项 目 备 案 校 办 公 室 将 项 目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补 充 文 件 或 澄 清 文 件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报 告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原 件 一 份 交 财 务 处 到 财 政 局 备 案 50
13 采 购 档 案 管 理 校 办 公 室 对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每 项 采 购 活 动 的 采 购 文 件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保 存 期 限 为 从 采 购 结 束 之 日 起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采 购 文 件 包 括 采 购 活 动 记 录 采 购 预 算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评 标 报 告 中 标 通 知 书 合 同 文 本 验 收 证 明 质 疑 答 复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14 其 他 项 目 工 作 流 程 在 现 行 财 政 管 理 体 制 下, 其 他 项 目 主 要 是 两 大 类, 一 是 使 用 自 有 资 金 采 购 的 设 备 和 原 材 料 耗 材 等, 目 前 这 类 采 购 额 度 大 的 都 使 用 政 府 采 购 专 项 经 费, 基 本 上 已 没 有 使 用 自 有 资 金 的 大 额 支 出, 而 日 常 耗 材 等 小 额 自 有 资 金 采 购 支 出 已 经 列 入 日 常 预 算 控 制 而 实 现 常 规 化 管 理 另 一 类 是 使 用 自 有 资 金 的 修 缮 项 目, 通 常 是 由 于 项 目 金 额 较 小 无 法 申 请 专 项 资 金, 或 者 是 由 于 临 时 出 现 的 修 缮 项 目 来 不 及 申 请 财 政 专 项, 不 得 不 使 用 自 有 资 金 本 流 程 主 要 是 指 自 有 资 金 修 缮 类 的 管 理 流 程 (1) 项 目 申 请 由 总 务 处 或 基 建 处 提 出 项 目 申 请 并 填 写 项 目 申 请 单 不 涉 及 结 构 问 题 的 修 缮 项 目 由 总 务 处 提 出, 涉 及 结 构 改 动 和 道 路 地 下 管 线 修 缮 改 造 项 目 由 基 建 处 提 出, 由 主 管 校 长 上 报 校 长 提 交 校 办 公 会 讨 论 经 校 办 公 会 讨 论 同 意 的 项 目, 制 定 项 目 预 算 和 施 工 合 同 (2) 项 目 审 核 和 批 准 申 请 单 附 项 目 预 算 报 主 管 处 长 签 字 申 请 单 附 项 目 预 算 报 主 管 校 长 签 字 申 请 单 附 项 目 预 算 报 校 长 批 准 校 长 与 施 工 方 签 订 修 缮 合 同 (3) 项 目 启 动 和 拨 款 主 管 处 长 持 修 缮 合 同 一 式 二 份 修 缮 预 算 申 请 单, 经 主 管 校 长 和 校 长 签 字 后 报 财 务 处 财 务 处 核 对 合 同 和 预 算 无 误 后, 暂 存 申 请 单 预 算 合 同,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开 始 拨 款 主 管 处 室 通 知 施 工 方 开 始 施 工 如 合 同 预 算 申 请 单 未 签 字 不 得 施 工 (4) 项 目 验 收 和 结 算 主 管 处 室 和 主 管 校 长 验 收 施 工 项 目 如 涉 及 其 它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部 门 可 参 加 验 收 主 管 处 长 和 主 管 校 长 在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如 结 算 费 用 超 出 预 算, 应 在 提 供 验 51
收 结 算 单 的 同 时, 提 供 就 结 算 超 出 预 算 的 主 要 原 因 的 文 字 说 明 以 及 校 长 同 意 签 字 设 备 工 程 验 收 结 算 单 报 校 长 签 字 财 务 处 凭 校 长 签 字 后 的 设 备 工 程 验 收 结 算 单 结 算 修 缮 尾 款, 如 有 必 要 同 时 向 施 工 方 收 取 质 量 保 证 金 并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紧 急 抢 修 性 质 的 修 缮 项 目, 允 许 先 预 估 预 算 金 额 填 写 申 请 单 并 报 主 管 处 长 主 管 校 长 和 校 长 签 字 认 可 后 即 刻 开 始 施 工, 允 许 施 工 后 补 实 际 结 算 和 施 工 合 同 (5) 项 目 存 档 管 理 项 目 完 成 后, 财 务 处 将 暂 存 的 申 请 单 设 备 工 程 验 收 结 算 单 合 同 一 份 交 校 办 归 档 备 查 项 目 预 算 或 结 算 及 合 同 一 份 留 财 务 处 归 档 准 备 接 受 审 计 财 务 处 向 校 办 移 交 相 关 材 料 时 应 按 照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相 关 规 定 交 接 双 方 在 相 应 接 收 单 据 上 签 字 四 项 目 采 购 的 监 督 与 纪 律 1 完 善 和 健 全 采 购 监 督 机 制, 强 化 舆 论 监 督 审 计 纪 检 监 督 和 财 务 监 督, 提 高 学 校 采 购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对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投 诉 质 疑 检 举 和 控 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并 作 出 答 复 2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采 购 禁 止 通 过 分 拆 分 段 分 项 等 办 法, 化 整 为 零 规 避 招 标 3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成 员 与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主 动 回 避 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工 作 人 员 使 用 和 管 理 部 门 的 工 作 人 员 评 标 专 家 小 组 成 员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可 以 向 纪 监 办 申 请 回 避 4 参 与 学 校 采 购 活 动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必 须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按 章 办 事 不 得 虚 假 采 购,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或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不 得 接 受 贿 赂 或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不 得 在 监 督 检 查 中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不 得 有 违 反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的 其 他 行 为 52
1.17 礼 品 登 记 制 度 为 进 一 步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对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人 员 在 国 内 交 往 中 收 受 礼 品 实 行 登 记 制 度 的 规 定 ( 中 办 发 [1995]9 号 ) 及 市 委 市 国 资 委 电 控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特 制 定 学 校 礼 品 登 记 制 度 如 下 : 一 校 领 导 和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在 国 内 交 往 ( 不 含 亲 友 之 间 的 交 往 ) 中, 不 得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馈 赠 因 各 种 原 因 未 能 拒 受 的 礼 品 礼 金, 必 须 登 记 上 交 上 交 的 礼 品 一 次 合 计 价 值 人 民 币 l00 元 至 200 元 的 均 需 登 记, 登 记 后 返 还 本 人 ; 价 值 200 元 以 上 的 礼 品, 登 记 后 上 交 校 办 公 室 指 定 一 承 办 人 负 责 登 记, 每 季 度 汇 总 后 送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处 备 案, 上 交 的 礼 品 实 物 存 校 办 公 室 保 管 不 易 保 存 的 和 属 于 一 般 性 生 活 用 品 的 礼 品, 由 校 办 公 室 按 有 关 规 定 提 出 意 见,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处 理 二 个 人 登 记 上 交 的 礼 品 礼 金 自 收 受 之 日 起 ( 在 外 地 接 受 礼 品 礼 金 的, 自 回 单 位 之 日 起 ) 一 个 月 内 由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登 记 表 ( 见 附 表 ), 连 同 应 上 缴 的 礼 品 礼 金 交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礼 品 登 记 工 作 的 承 办 人 三 收 受 礼 品 礼 金 上 缴 实 行 季 度 登 记 汇 总 制 度, 每 年 1 4 7 10 月 的 3 日 前, 校 办 公 室 将 半 年 礼 品 登 记 汇 总 情 况 报 送 电 控 公 司 办 公 室 礼 品 登 记 表 的 填 报 要 及 时 规 范 完 整 清 楚, 并 注 明 填 表 单 位 填 表 人 填 表 时 间 审 批 领 导 联 系 电 话 ; 加 盖 部 门 公 章 后 上 报 四 对 于 收 受 后 应 登 记 上 交 的 礼 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登 记 或 不 如 实 登 记 不 上 交 的, 由 党 政 领 导 或 纪 检 监 察 处 责 令 其 登 记 上 交,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直 至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需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可 参 照 中 共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关 于 共 产 党 员 在 经 济 方 面 违 纪 处 分 的 若 干 规 定 ( 试 行 ) 中 的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五 礼 品 登 记 工 作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落 实 礼 品 登 记 制 度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由 学 校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53
1.18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为 及 时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联 系, 便 于 接 受 工 作 指 导, 加 强 对 外 宣 传 力 度, 学 校 现 制 定 此 信 息 报 送 制 度 : 一 工 作 部 门 :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 校 办 公 室 主 管 领 导 报 送 人 : 信 息 员 二 工 作 职 责 及 时 接 收 上 级 部 门 工 作 信 息, 围 绕 学 校 重 点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报 送 信 息 情 况, 不 迟 报 漏 报 瞒 报 重 要 信 息 三 报 送 部 门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职 业 能 力 建 设 处 北 京 市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指 导 中 心 北 京 电 子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四 报 送 方 式 ( 一 ) 每 天 登 陆 邮 箱 查 看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部 署 工 作, 重 要 信 息 及 时 发 送, 保 证 信 息 安 全 畅 通 ; ( 二 ) 对 于 上 级 行 业 系 统 在 每 周 二 派 专 人 专 车 进 行 文 件 交 换, 每 天 登 录 行 业 系 统 专 用 网 站, 查 看 收 取 报 送 各 项 工 作 信 息 ; ( 三 ) 对 于 校 内 信 息 传 送 注 意 签 字 验 收, 保 证 信 息 准 确 传 送, 便 于 查 收, 避 免 丢 失 五 工 作 要 求 ( 一 ) 电 子 版 通 过 网 络 上 报, 必 要 时 需 交 纸 制 稿 ( 二 ) 注 重 安 全 保 密 工 作, 保 证 专 人 专 机 使 用, 装 有 专 用 杀 毒 软 件, 不 登 陆 非 法 网 站, 不 进 行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信 息 浏 览 与 下 载, 确 保 网 上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 三 ) 认 真 开 展 工 作, 积 极 参 加 上 级 部 门 信 息 工 作 考 核 评 比 54
1.19 干 部 值 班 规 定 为 了 确 保 学 校 晚 间 校 园 安 全, 加 强 学 生 晚 间 管 理, 特 制 定 节 假 日 干 部 轮 流 值 班 规 定 如 下 : 一 值 班 安 排 : ( 一 ) 由 校 办 公 室 安 排 每 天 值 班 人 员 名 单, 每 月 将 值 班 人 员 情 况 报 人 事 处, 值 班 费 中 含 餐 费 ( 二 ) 值 班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脱 离 岗 位 或 换 班,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值 班 时, 应 及 时 告 知 校 办 公 室 并 向 主 管 校 长 请 假 ( 三 ) 值 班 人 如 需 和 他 人 换 班 时, 需 在 当 日 下 班 前 告 知 校 办 公 室, 便 于 做 好 登 记 工 作 ( 四 ) 对 排 班 如 有 异 议, 应 和 校 办 沟 通, 以 便 及 时 适 当 调 整 二 值 班 职 责 要 求 : ( 一 ) 值 班 人 员 在 值 班 期 间 要 按 时 到 岗, 不 准 脱 岗,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不 做 与 值 班 无 关 的 活 动, 保 持 对 讲 机 手 机 开 通 无 故 值 班 脱 岗 按 学 校 教 职 工 考 核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二 ) 值 班 人 员 要 认 真 负 责, 检 查 晚 间 管 理 人 员 到 岗 工 作 情 况, 巡 视 校 园 不 安 全 隐 患, 及 时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确 保 学 校 秩 序 的 正 常 ( 三 ) 协 助 管 理 人 员 巡 视 校 园, 制 止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及 时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及 时 向 主 要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并 保 护 好 事 发 现 场, 并 做 初 步 处 理 ( 四 ) 认 真 做 好 值 班 记 录, 记 录 内 容 要 准 确 完 整, 上 情 下 达 下 情 上 报 要 及 时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查 看 记 录 本 协 调 工 作 ( 五 ) 值 班 当 天 中 晚 吃 饭 时 间 负 责 协 助 保 安 管 理 学 生 三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程 序 : ( 一 ) 如 有 校 园 滋 事 情 况, 以 第 一 时 间 到 达 现 场, 调 集 保 安 人 员 学 校 职 工 控 制 事 态, 平 息 局 面, 保 证 学 生 安 全 ( 二 ) 如 有 受 伤 生 病 学 生, 及 时 治 疗 处 理 如 确 需 送 医 院 救 治, 及 时 安 排 车 辆 人 员, 保 证 学 生 安 全 55
( 三 ) 如 遇 停 电 火 情 等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按 学 校 应 急 流 程 图 程 序 处 理 四 值 班 时 间 : ( 一 ) 通 州 校 区 : 晚 班 :16:30- 次 日 8:30 ( 二 ) 电 子 城 校 区 : 晚 班 :18:00- 次 日 7:30 晚 上 :18:00-20:30 巡 查 晚 自 习 校 园 不 安 全 情 况 ; 20:30-22:00 巡 查 校 园 操 场 宿 舍 五 值 班 地 点 : 值 班 室 六 值 班 人 员 : 组 长 以 上 干 部 部 分 男 教 师 七 对 外 联 系 电 话 : 各 校 区 所 属 地 区 派 出 所 值 班 室 电 话 56
1.20 职 能 处 室 加 强 校 园 巡 查 规 定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的 日 常 管 理, 发 挥 其 职 能 的 检 查 和 监 督 作 用, 进 一 步 改 变 工 作 方 式 和 工 作 作 风, 特 制 定 职 能 处 室 加 强 校 园 巡 查 规 定 如 下 : 一 各 处 室 妥 善 安 排 工 作, 确 保 每 天 巡 查 次 数 二 各 处 室 要 认 真 负 责, 将 巡 查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校 办 公 室 协 调 解 决 三 校 办 公 室 根 据 校 领 导 安 排, 在 学 校 重 大 工 作 活 动 时 期, 配 合 学 校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组 织 相 关 处 室 进 行 分 组 巡 查, 并 督 促 整 改 四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监 督, 将 结 果 报 领 导 检 查, 考 核 奖 惩 与 各 科 室 奖 金 挂 钩 五 巡 查 内 容 与 次 数 : 处 室 名 称 巡 查 内 容 不 低 于 次 数 教 导 处 学 生 宿 舍 区 课 间 学 生 食 堂 每 天 4 次 教 务 处 课 堂 情 况 每 天 2 次 总 务 处 校 园 卫 生 公 共 设 施 每 天 2 次 保 卫 处 校 园 安 全 每 天 4 次 人 事 处 教 职 工 劳 动 纪 律 出 勤 情 况 每 周 3 次 57
1.21 评 选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班 主 任 先 进 集 体 办 法 为 进 一 步 激 励 广 大 教 职 工 献 身 职 业 教 育 事 业, 充 分 调 动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对 在 当 年 学 校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班 主 任 先 进 集 体 于 年 度 末 进 行 评 选 表 彰, 现 将 评 选 办 法 制 定 如 下 : 一 评 选 范 围 学 校 正 式 在 岗 教 职 工 ;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制 职 工 二 评 选 期 限 教 师 按 教 学 年 度, 班 主 任 管 理 人 员 按 自 然 年 度 先 进 集 体 ( 教 研 组 ) 按 教 学 年 度, 先 进 集 体 ( 处 室 ) 按 自 然 年 度 三 评 选 比 例 优 秀 教 师 名 额 原 则 上 按 正 式 在 岗 教 师 总 数 20%,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名 额 原 则 上 按 正 式 在 岗 管 理 人 员 总 数 20% 比 例 产 生 ( 另, 劳 务 派 遣 合 同 制 职 工 10%), 优 秀 班 主 任 的 名 额 原 则 上 按 班 主 任 总 数 15%, 先 进 集 体 的 名 额 原 则 上 按 全 校 处 室 教 研 组 20% 比 例 产 生 四 评 选 条 件 1 基 本 条 件 (1) 始 终 坚 持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自 觉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 (2) 热 爱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奉 献 精 神 ; (3) 践 行 科 学 发 展 观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勇 于 承 担 重 任 并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 (4) 工 作 中 以 人 为 本, 重 合 作, 受 到 群 众 好 评 2 优 秀 教 师 (1)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教 龄 2 年 以 上 优 先 ; (2) 生 产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具 有 相 应 的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优 先 ; (3) 坚 持 在 教 学 一 线 工 作 多 年, 始 终 如 一 地 做 到 为 人 师 表, 在 教 书 育 人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在 学 生 中 口 碑 良 好 ; 58
(4) 具 有 务 实 的 教 风, 不 断 提 高 和 完 善 知 识 水 平, 不 断 提 高 和 改 进 教 学 教 法, 保 持 较 高 的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在 教 学 上 成 绩 突 出 ; (5) 自 觉 适 应 新 技 术 新 知 识 新 手 段 的 需 求, 努 力 开 展 教 学 研 究 和 成 果 推 广, 在 提 高 社 会 效 益 教 学 质 量 或 经 济 效 益 上 取 得 显 著 成 果 3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1) 思 想 向 上, 态 度 端 正, 责 任 心 强, 团 结 合 作, 积 极 支 持 参 与 学 校 各 项 改 革 ; (2) 模 范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严 于 律 己 以 身 作 则, 勇 于 开 展 批 评 与 自 我 批 评, 敢 于 同 不 良 行 为 作 斗 争, 维 护 学 校 安 定 团 结 ; (3) 关 心 热 爱 学 生, 并 能 结 合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的 特 点,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育 人 工 作, 做 学 生 的 良 师 益 友, 具 有 较 高 的 管 理 和 服 务 水 平,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 (4)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积 极 主 动, 尽 职 尽 责, 善 于 学 习 总 结 管 理 经 验, 能 针 对 本 岗 位 的 工 作 实 际, 乐 于 承 担 重 要 任 务, 不 断 创 新, 探 索 新 办 法, 开 拓 新 路 子, 实 践 成 果 显 著 4 优 秀 班 主 任 (1)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育 事 业 心 及 责 任 感 热 爱 学 生, 热 爱 班 主 任 工 作, 并 按 时 参 加 学 校 召 开 的 班 主 任 会 议 ; (2) 具 有 积 极 进 取 的 精 神 能 够 运 用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管 理 学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了 解 和 研 究 学 生 的 生 理 特 征 和 心 理 特 征, 研 究 掌 握 教 育 学 生 的 规 律, 方 法 恰 当, 效 果 显 著 ; (3) 具 有 较 强 的 师 德 修 养 在 思 想 品 德 工 作 态 度 生 活 作 风 诸 方 面 以 身 作 则,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境 界 品 德 修 养, 为 学 生 所 敬 佩 ; (4)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善 于 指 导 学 生 干 部 的 工 作, 组 织 领 导 各 种 集 体 活 动, 负 责 的 班 集 体 团 结 向 上 勤 奋 学 习 遵 纪 守 法 生 活 活 泼 班 风 良 好 ; (5) 具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艺 术 和 教 学 经 验 能 够 掌 握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钻 研 专 业 理 论 和 技 术, 并 能 结 合 教 学 做 好 学 生 的 思 想 工 作, 在 学 生 中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 (6) 任 职 一 学 年 且 在 班 主 任 工 作 岗 位 上 累 计 工 作 半 学 年 以 上 的 现 任 班 主 任 5 先 进 集 体 (1) 能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出 色 完 成 学 校 安 排 的 工 作 ; 59
(2) 团 结 和 谐, 风 气 好, 作 风 正 ; (3) 工 作 中 未 出 现 较 大 失 误, 出 勤 率 高 五 在 评 选 期 限 内,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能 参 加 评 选 1 违 法 受 处 理 者 ; 2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受 行 政 处 分 或 经 济 惩 罚 者 ; 3 凡 有 旷 工 行 为 或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10 天 病 假 连 续 超 过 20 天 者 ; 4 进 入 本 校 工 作 未 满 一 年 者 六 评 选 方 式 年 度 末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分 组 安 排, 按 照 分 配 名 额 民 主 推 荐 组 织 开 展 总 结 评 优 工 作 七 评 选 表 彰 1 校 领 导 不 参 加 评 选, 评 选 结 果 与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由 学 校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报 校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后 在 校 内 公 示 2 在 学 校 年 度 总 结 表 彰 大 会 上 对 先 进 个 人 和 先 进 集 体 予 以 表 彰, 并 按 照 学 校 奖 励 标 准 以 资 奖 励 60
1.22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 1.22.1 先 进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 为 鼓 励 教 职 工 在 教 育 教 学 中 做 出 的 突 出 成 绩, 制 定 先 进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 如 下 : 级 别 奖 项 奖 金 ( 元 / 人 ) 国 家 级 先 进 个 人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5000 先 进 集 体 1000 北 京 市 级 ( 教 委 ) 先 进 个 人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2000 先 进 集 体 500 局 级 电 控 级 先 进 个 人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1500 先 进 集 体 300 地 区 ( 街 道 ) 先 进 个 人 200 校 级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班 主 任 先 进 个 人 1000 先 进 集 体 200 注 : 没 有 明 确 奖 项 者 可 根 据 成 绩 突 出 程 度 按 标 准 予 以 奖 励, 有 杰 出 贡 献 者 校 委 会 另 行 决 定, 坚 持 不 双 重 发 放, 就 高 不 就 低 原 则 61
1.22.2 专 业 性 技 能 大 赛 论 文 等 专 项 获 奖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 为 鼓 励 教 职 工 在 工 作 中 做 出 的 突 出 成 绩, 制 定 专 业 性 获 奖 教 职 工 奖 励 标 准 如 下 : 级 别 奖 项 奖 金 ( 包 括 集 体 创 作 ) 国 家 级 北 京 市 级 ( 教 委 ) 局 级 电 控 级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三 等 奖 优 秀 奖 2000 元 /1000 元 500 元 /400 元 300 元 /250 元 200 元 /150 元 1000 元 /500 元 400 元 /300 元 250 元 /200 元 150 元 /100 元 500 元 /400 元 300 元 /250 元 200 元 /150 元 100 元 /50 元 注 : 没 有 明 确 奖 项 者 可 根 据 成 绩 突 出 程 度 按 标 准 予 以 奖 励, 有 杰 出 贡 献 者 校 委 会 另 行 决 定, 坚 持 不 双 重 发 放, 就 高 不 就 低 原 则 62
1.22.3 关 于 任 教 成 考 和 自 考 课 程 教 师 的 奖 励 办 法 为 了 给 我 校 高 级 工 学 生 创 造 更 多 的 学 习 选 择, 在 学 习 职 业 技 能 的 同 时, 提 升 学 生 的 学 历 层 次, 学 校 现 设 6 个 高 级 工 专 业 分 别 与 北 京 市 联 合 大 学 和 天 津 工 程 师 范 学 院 进 行 联 合 办 学 我 校 教 师 承 担 着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成 考 补 习 和 自 考 课 程 补 习 的 重 要 教 学 任 务 为 了 鼓 励 广 大 教 师 敢 于 勇 挑 重 担, 尊 重 教 师 在 此 项 工 作 上 的 辛 苦 付 出, 教 务 处 现 制 定 以 下 奖 励 办 法 : 一 对 担 任 成 考 补 习 课 老 师 及 班 主 任 老 师 的 奖 励 办 法 任 教 班 级 成 考 通 过 率 超 过 90% 情 况, 在 全 校 范 围 进 行 表 扬, 同 时 给 予 以 下 物 质 奖 励 : 语 文 英 语 课 任 课 教 师 一 次 性 奖 励 500 元, 数 学 课 任 课 教 师 一 次 奖 励 300 元, 计 算 机 基 础 课 任 教 教 师 一 次 性 奖 励 200 元, 班 主 任 老 师 一 次 性 奖 励 300 元 ; 二 对 担 任 自 考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教 师 及 班 主 任 老 师 的 奖 励 办 法 ( 一 ) 到 天 津 参 加 统 考 类 课 程 : 1 自 考 课 程 通 过 率 达 到 95% 以 上, 在 全 校 范 围 进 行 表 扬, 同 时 给 予 任 课 教 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0 元, 班 主 任 老 师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元 ; 2 自 考 课 程 通 过 率 达 到 85% 以 上, 在 全 校 范 围 进 行 表 扬, 同 时 给 予 任 课 教 师 一 次 性 奖 励 800 元, 班 主 任 老 师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元 ; 3 自 考 课 程 通 过 率 达 到 75% 以 上, 在 全 校 范 围 进 行 表 扬, 同 时 给 予 任 课 教 师 一 次 性 奖 励 500 元, 班 主 任 老 师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100 元 ; ( 二 ) 在 学 校 完 成 校 考 类 课 程 : 自 考 课 程 通 过 率 达 到 95% 以 上, 给 予 任 课 教 师 一 次 性 奖 励 200 元 63
第 二 编 人 事 处 管 理 制 度 2.1 教 职 工 调 配 制 度 2.1.1 人 员 需 求 计 划 1 部 门 提 出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后 报 组 织 人 事 处 备 案 ; 2 组 织 人 事 处 汇 总 各 部 门 人 才 需 求 计 划 报 人 事 处 主 管 校 长 校 长 审 核 ; 3 组 织 人 事 处 汇 总 各 部 门 人 才 需 求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备 案 ; 64
2.1.2 人 员 招 聘 教 职 工 录 用 实 行 招 聘 面 试 制 1 招 聘 正 式 编 制 人 员, 由 人 事 处 组 织 面 试, 成 立 面 试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公 开 面 试 笔 试, 凡 经 面 试 笔 试 合 格 后 审 核 拟 录 用 的, 须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校 长 办 公 会 校 长 批 准 后, 办 理 相 关 录 用 手 续 2 招 聘 劳 务 派 遣 职 工, 可 由 人 事 处 与 用 人 部 门 进 行 面 试, 或 用 人 部 门 直 接 进 行 面 试, 凡 经 部 门 面 试 后 审 核 拟 录 用 的, 必 须 报 相 关 部 门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人 事 处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正 式 办 理 录 用 手 续 65
2.1.3 入 职 1 经 审 批 录 用 的 正 式 编 制 员 工, 由 人 事 处 通 知 其 本 人, 并 确 定 报 到 时 间 2 新 录 用 员 工 上 班 首 先 到 人 事 处 报 到, 办 理 入 职 手 续 3 北 京 市 员 工 报 到 时 应 带 齐 下 列 资 料 :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 学 历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国 家 级 资 格 证 书 ; 个 人 免 冠 照 片 2 张 (1 寸 ) 4 外 埠 员 工 报 到 时 应 带 齐 下 列 资 料 :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个 人 身 份 证 件 ; 学 历 证 明 职 称 证 书 国 家 级 资 格 证 书 ; 个 人 免 冠 照 片 2 张 (2 寸 ); 暂 住 证 ; 健 康 证 ; 婚 育 证 ( 视 情 况 具 体 定 ) 5 人 事 处 对 以 上 各 类 证 书 审 查 无 误 后, 为 新 员 工 办 理 录 用 的 相 关 手 续 证 件 不 全 者, 或 有 假 证 书 假 履 历 情 况 者, 不 予 办 理 报 到 手 续 66
2.1.4 试 用 期 和 见 习 期 公 开 招 聘 的 正 式 编 制 教 职 工 以 到 职 后 三 个 月 内 为 试 用 期 ; 新 招 聘 的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以 到 职 后 一 年 内 为 见 习 期 ; 新 招 聘 的 劳 务 派 遣 职 工 以 到 职 后 一 至 两 个 月 内 为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过 后, 相 关 处 室 根 据 教 职 工 日 常 表 现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对 新 教 职 工 进 行 考 核, 决 定 是 否 转 正 辞 退 或 延 长 试 用 期 新 教 职 工 试 用 期 间 表 现 不 能 满 足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相 关 处 室 可 以 适 当 延 长 试 用 期 67
2.1.5 转 正 新 教 职 工 试 用 期 考 核 通 过 后, 由 相 关 处 室 向 人 事 处 领 取 教 职 工 试 工 / 转 正 审 批 表, 经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主 管 校 长 签 署 意 见 后 呈 交 人 事 处 审 核 新 招 聘 的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一 年 见 习 期 满 后, 人 事 处 下 发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转 正 定 级 表, 由 本 人 填 写 后 交 由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依 据 个 人 表 现, 提 交 是 否 转 正 延 期 或 辞 退 的 意 见, 报 人 事 处 审 核 批 复 教 职 工 转 正 手 续 通 过 后, 执 行 转 正 薪 资 68
2.1.6 内 部 调 动 根 据 各 处 室 岗 位 需 要, 教 职 工 个 人 提 出 岗 位 调 动 的 申 请 或 相 关 处 室 提 出 教 职 工 内 部 调 动 计 划 后, 经 原 所 在 处 室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校 长 新 调 入 处 室 负 责 人 和 主 管 校 长 同 意, 校 长 审 批 后, 人 事 处 通 知 调 入 调 出 部 门 做 好 教 职 工 岗 位 工 作 交 接 教 职 工 工 作 交 接 完 成 后,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岗 位 协 议 变 更 手 续 依 实 际 情 况 的 不 同, 人 事 处 以 任 免 通 知 或 人 事 调 动 通 知 的 形 式 通 报 教 职 工 职 位 / 岗 位 变 动 情 况 69
2.1.7 任 职 与 晋 升 因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或 在 编 制 上 出 现 空 缺 职 位 时, 尽 可 能 采 取 内 部 晋 升 对 符 合 晋 升 资 格 的 不 同 岗 位 的 教 职 工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职 务 晋 升 所 有 教 职 工 均 有 被 提 职 的 机 会, 升 职 主 要 根 据 该 教 职 工 本 人 的 工 作 表 现 业 务 掌 握 程 度 发 展 潜 能 品 德 及 考 核 成 绩, 经 考 察 合 格 后 予 以 任 职 或 晋 升 70
2.1.8 辞 职 辞 退 教 职 工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出 辞 职, 需 提 前 3 天 递 交 书 面 申 请 ; 试 用 期 满 后 提 出 辞 职 需 提 前 30 天 递 交 书 面 辞 职 申 请 辞 职 申 请 依 次 由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主 管 校 长 进 行 审 批, 正 式 在 编 教 职 工 还 需 经 校 长 审 批 审 批 通 过 后 的 辞 职 申 请 书 交 由 人 事 处 备 案 保 管 试 用 期 教 职 工 因 工 作 有 懒 散 劳 动 态 度 差, 屡 教 不 改 者 ; 试 用 期 满 后 不 服 从 管 理 调 动 工 作 严 重 失 职 者 ; 工 作 能 力 不 符 合 学 校 要 求, 无 法 胜 任 本 职 工 作 者 ;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或 传 染 病 者 ; 部 门 实 事 求 是 对 照 教 职 工 的 实 际 能 力 表 现 提 出 辞 退 建 议, 依 次 由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主 管 校 长 校 长 进 行 审 批 ; 审 批 通 过 交 由 人 事 处 备 案 保 管 辞 职 辞 退 申 请 被 批 准 后, 由 人 事 处 通 知 教 职 工 本 人, 向 其 本 人 递 交 离 校 审 批 表, 教 职 工 需 将 工 作 移 交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到 本 处 室 校 内 相 关 处 室 主 管 校 长 校 长 处 签 字 后, 交 由 人 事 处 备 案 存 档 人 事 处 根 据 辞 职 申 请 辞 退 建 议 离 校 审 批 表 于 教 职 工 正 式 离 职 之 日 即 行 下 发 人 员 调 动 通 知 教 职 工 离 校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由 人 事 处 结 算 工 资, 停 缴 社 会 保 险, 转 移 档 案 关 系 擅 自 离 职 : 凡 无 故 旷 工 连 续 10 天 以 上 者, 从 第 11 天 起, 作 自 动 离 职 论 一 年 以 内 旷 工 累 计 20 天 者, 视 为 自 动 离 职 辞 职 未 经 批 准 自 行 离 校 者 未 依 规 定 办 妥 离 职 交 接 手 续 者, 视 为 自 动 离 职 自 动 离 职 者, 学 校 不 予 结 算 工 资 和 福 利, 档 案 交 由 户 口 所 在 地 街 道 71
2.1.9 退 休 教 职 工 达 到 国 家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即 可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72
2.2 培 训 与 进 修 规 定 为 提 高 我 校 教 职 工 的 整 体 素 质 增 长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以 促 进 我 校 教 育 教 学 不 断 向 前 发 展, 学 校 鼓 励 我 校 教 职 工 结 合 自 己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业 务 进 修 学 校 将 根 据 我 校 发 展 的 总 体 规 划 和 要 求, 在 教 职 工 中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业 务 进 修 活 动 现 规 定 如 下 : 1 业 务 进 修 按 取 得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分 为 : 专 业 培 训 和 学 历 进 修 ; 按 进 修 形 式 分 为 : 脱 产 进 修 和 业 余 进 修 ; 按 培 训 场 所 分 为 : 校 内 培 训 和 校 外 培 训 2 学 校 规 定 :1963 年 以 后 出 生 的 现 在 岗 任 理 论 课 教 师 和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达 到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 现 在 岗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教 职 工 必 须 达 到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教 师 必 须 持 有 教 师 资 格 证, 新 教 师 两 年 内 必 须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3 学 校 教 职 工 每 人 每 年 用 于 进 修 时 间 不 得 低 于 72 学 时, 学 校 每 年 安 排 教 职 工 参 加 校 内 相 关 业 务 培 训 不 低 于 36 学 时 学 习 成 绩 存 入 个 人 业 务 考 核 档 案 凡 没 有 达 到 要 求 ( 或 成 绩 不 合 格 ) 者, 取 消 职 称 晋 级 4 校 内 培 训 由 各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进 行 内 部 培 训 策 划, 报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到 人 事 处 备 案 登 记 后 开 展 培 训 内 部 培 训 要 求 有 考 勤 有 考 核 有 记 录 5 教 职 工 校 外 进 修 需 本 人 提 交 申 请,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交 主 管 校 长 签 字, 涉 及 培 训 费 用 的 需 校 长 签 字 批 准 6 教 职 工 申 请 进 修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者, 需 大 本 毕 业 并 在 校 服 务 三 年 以 上, 经 校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报 销 学 费 凡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半 途 而 废 者, 需 退 回 学 校 为 其 报 销 的 全 部 学 费 7 原 则 上 各 种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以 业 余 为 主 任 课 教 师 不 能 因 个 人 学 习 影 响 上 课 凡 业 余 进 修 因 学 习 占 用 工 作 时 间 的, 每 缺 勤 一 天, 按 事 假 工 资 扣 发 8 进 修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 含 研 究 生 进 修 班 ) 者, 需 大 本 毕 业 并 在 校 服 务 五 年 以 上 服 务 期 未 满 调 离 学 校 者, 退 回 所 报 销 学 费 9 凡 学 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推 荐 教 职 工 外 出 参 加 培 训, 由 学 校 负 责 支 付 培 训 费, 若 考 核 不 合 格, 费 用 从 教 职 工 本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教 职 工 参 加 投 资 较 大 的 培 训 (5000 元 以 上 ), 应 到 人 事 处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10 教 职 工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需 将 相 关 证 书, 考 试 成 绩 送 至 人 事 处 存 档 备 案 73
2.2.1 培 训 与 进 修 程 序 1 个 人 业 务 能 力 提 升 的 培 训 与 进 修 : 教 职 工 自 己 提 出 进 修 需 本 人 提 交 申 请,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由 主 管 处 室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经 学 校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修 2 处 室 安 排 的 培 训 与 进 修 : 各 处 室 根 据 年 初 学 校 审 批 通 过 的 教 职 工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及 工 作 相 关 性, 推 荐 教 职 工 参 加 适 当 的 培 训 课 程 3 入 职 培 训 : 由 人 事 处 组 织 人 事 制 度 培 训, 由 相 关 处 室 组 织 进 行 岗 位 安 全 培 训 4 校 内 培 训 : 由 各 部 门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进 行 内 部 培 训 策 划, 报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到 人 事 处 备 案 登 记 后 开 展 培 训, 校 内 培 训 讲 座 应 由 培 训 组 织 部 门 确 定 培 训 考 核 结 果, 并 在 培 训 结 束 后 填 写 校 内 培 训 记 录 表 报 人 事 处 5 校 外 培 训 : 由 培 训 人 填 写 培 训 进 修 登 记 表,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后 交 主 管 校 长 签 字 校 长 批 准 后, 报 组 织 人 事 处 备 案 74
2.2.2 培 训 费 用 报 销 培 训 按 照 培 训 与 进 修 计 划 管 理 培 训 与 进 修 实 施 管 理 的 流 程 进 行 管 理 与 实 施 原 则 上 培 训 计 划 外 的 涉 及 资 金 的 培 训 将 不 予 批 准, 对 于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临 时 组 织 的 培 训, 各 部 门 需 向 人 事 处 提 出 临 时 需 要 参 加 培 训 的 申 请, 并 经 过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校 长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 培 训 与 进 修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申 请 参 加 的 学 习 培 训 与 工 作 相 关, 并 在 得 到 认 可 的 教 育 机 构 里 进 行 的, 可 以 事 先 向 主 管 校 长 提 出 费 用 报 销 申 请, 研 究 生 学 历 费 用 报 销 还 需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同 意 经 批 准 后 的 申 请 需 报 人 事 处 审 查 备 案 教 职 工 培 训 费 用 报 销 时, 需 填 写 用 款 申 领 表 费 用 报 销 单, 凭 毕 业 或 结 业 证 书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学 习 成 绩 合 格 单 培 训 通 知 及 培 训 总 结 等, 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经 人 事 处 验 收, 校 长 签 字 批 准 后, 方 可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凡 学 校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推 荐 教 职 工 外 出 参 加 培 训, 由 学 校 负 责 支 付 培 训 费, 若 考 核 不 合 格, 费 用 从 教 职 工 本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凡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半 途 而 废 者, 需 退 回 学 校 已 报 销 的 学 费 没 有 经 校 办 公 会 批 准 的 进 修 不 予 报 销 学 费 75
2.2.3 培 训 资 料 存 档 参 加 外 出 培 训 后 取 得 相 应 结 业 证 书, 学 历 进 修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技 能 资 格 培 训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者, 应 及 时 将 证 书 复 印 件 成 绩 合 格 单 申 报 表 等 相 关 材 料 送 交 人 事 处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76
2.2.4 关 于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制 度 的 管 理 办 法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是 继 续 教 育 工 作 制 度 化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为 加 强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制 度 的 管 理, 根 据 北 京 市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规 定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如 下 办 法 一 登 记 的 对 象 : 是 按 照 国 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制 度 被 聘 任 的 在 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二 继 续 教 育 的 内 容 : 主 要 是 指 结 合 本 职 工 作 的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方 面 的 新 理 论 新 技 术 新 方 法 新 信 息 三 继 续 教 育 可 采 用 培 训 班 进 修 班 研 修 班 学 术 讲 座 学 术 会 议 业 务 考 察 等 形 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个 人 实 际, 采 用 不 同 的 形 式 参 加 继 续 教 育 四 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手 册 内 登 记 接 受 继 续 教 育 的 基 本 情 况, 作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和 任 职 及 人 才 流 动 的 重 要 依 据 77
2.2.5 关 于 教 师 学 历 资 格 证 及 技 能 等 级 证 培 训 进 修 的 管 理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的 要 求, 国 家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依 据 国 家 级 重 点 技 校 和 高 级 技 校 对 师 资 队 伍 的 评 估 标 准, 结 合 学 校 教 师 队 伍 现 状,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一 学 校 将 逐 步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 一 ) 教 师 必 须 持 有 教 师 资 格 证 ( 二 ) 理 论 教 师 (1964 年 1 月 1 日 后 出 生 ) 应 达 到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且 专 业 技 术 理 论 教 师 具 备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四 级 以 上 ( 含 四 级 ) 职 业 技 能 任 职 资 格 ( 三 )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1964 年 1 月 1 日 后 出 生 ) 应 达 到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及 以 上 学 历, 且 具 备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三 级 以 上 ( 含 三 级 ) 职 业 技 能 任 职 资 格 具 备 以 上 条 件 者 方 可 聘 任 到 教 育 教 学 岗 位 二 凡 未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和 学 校 新 招 收 的 非 师 范 类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校 任 教 的 教 师, 入 职 2 年 内, 根 据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北 京 市 贯 彻 教 师 资 格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的 实 施 意 见, 申 请 认 定 教 师 资 格 并 获 得 相 应 证 书, 否 则 将 调 离 现 岗 位 三 凡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未 达 到 要 求 的 教 师, 入 职 2 年 内, 需 通 过 个 人 进 修 达 到 标 准, 否 则 将 调 离 现 岗 位 四 学 校 为 提 高 教 学 实 践 课 教 学 水 平, 从 企 业 招 收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高 级 技 师 到 校 任 教 的 特 殊 人 才, 学 历 及 资 格 进 修 时 间 暂 不 作 要 求 五 教 师 资 格 证 和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证 的 取 证 属 于 教 师 业 务 进 修 培 训, 按 学 校 关 于 教 职 工 业 务 进 修 培 训 的 规 定 给 予 报 销 学 费 培 训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六 学 历 教 师 资 格 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未 达 到 要 求 的 教 师 工 资 待 遇 如 下 : ( 一 ) 不 享 受 10%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 ( 二 )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第 二 年 仍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的, 扣 减 绩 效 工 资 250 元 ; ( 三 ) 在 规 定 年 限 结 束 后, 仍 未 达 到 学 校 要 求 的, 扣 减 绩 效 工 资 500 元 七 本 规 定 自 2009 年 8 月 28 日 起 施 行 78
2.2.6 关 于 教 职 工 研 究 生 学 历 进 修 的 管 理 规 定 为 更 好 地 适 应 学 校 职 业 教 育 发 展 形 势, 建 立 一 支 数 量 充 足 素 质 优 良 结 构 合 理 的 教 职 工 队 伍, 学 校 支 持 和 鼓 励 教 职 工 参 加 研 究 生 学 历 进 修 和 提 高 为 科 学 引 导 规 范 管 理, 特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规 定 和 要 求 1 学 历 学 位 学 习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包 括 : 学 校 在 编 正 式 教 职 工 2 参 加 学 历 学 位 学 习 的 专 业, 要 与 现 从 事 的 工 作 相 一 致 3 新 调 入 新 分 配 的 教 职 工 工 作 满 两 年 后, 方 可 申 请 参 加 学 历 学 位 学 习 4 学 校 不 支 持 脱 产 研 究 生 班 的 学 习 二 教 职 工 进 修 审 批 原 则 和 审 批 程 序 1 每 年 1 月 底 之 前, 各 部 门 根 据 部 门 实 际 情 况, 向 人 事 处 提 交 本 年 度 教 职 工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培 养 计 划, 经 校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由 人 事 处 备 案 学 校 推 荐 进 修 总 人 数 应 控 制 在 10 人 以 内 2 凡 符 合 进 修 培 训 条 件, 可 由 本 人 向 所 在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部 门 主 管 校 长 根 据 进 修 条 件 教 师 专 业 培 养 方 向 和 本 部 门 工 作 需 要 等 情 况 签 署 意 见, 报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3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同 意 后, 由 人 事 处 出 具 同 意 报 考 证 明 同 一 学 历 层 次, 每 个 教 职 工 一 般 只 能 有 二 次 报 考 的 机 会 4 已 被 录 取 的 教 职 工 需 及 时 到 人 事 处 备 案 并 签 定 在 职 培 训 协 议 书 三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费 用 报 销 规 定 及 比 例 1 学 校 优 先 支 持 学 科 带 头 人 市 级 骨 干 教 师 的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培 训,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的, 报 销 学 费 的 100% 2 学 校 中 层 干 部 教 研 组 长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的 校 级 骨 干 教 师 参 加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培 训,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的, 报 销 学 费 的 80% 3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的 教 师 参 加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培 训,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的, 报 销 学 费 的 70% 4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培 训, 取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毕 业 证 书 的, 报 销 学 费 的 50% 79
5 工 人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学 费 由 本 人 承 担 6 教 职 工 参 加 相 同 层 次 的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只 能 报 销 一 次 进 修 费 教 职 工 参 加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报 销 的 学 费 费 用 上 限 为 3 万 元 四 费 用 报 销 审 批 程 序 及 要 求 1 申 请 报 销 学 费 的 人 员, 须 向 人 事 处 提 交 录 取 通 知 书 学 籍 档 案 学 历 证 或 学 位 证 及 相 关 票 据, 并 填 写 用 款 审 领 单 和 费 用 报 销 单, 经 部 门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后, 由 组 织 人 事 处 审 核, 报 校 长 签 字 后, 到 财 务 处 报 销 2 学 校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只 报 销 学 费, 其 他 费 用 一 律 不 报 3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参 加 学 历 学 位 进 修 的, 学 校 不 报 销 任 何 费 用 五 责 任 与 义 务 1 凡 学 校 出 资 报 销 学 费 后, 毕 业 后 两 年 内 未 取 得 学 历 或 学 位 证 书 者, 须 全 额 退 还 已 报 销 学 费 2 凡 学 校 出 资 报 销 学 费 后, 申 请 调 离 或 辞 职 者, 须 按 规 定 ( 服 务 期 为 五 年, 每 年 递 减 报 销 数 额 的 20%) 交 纳 违 约 金 后, 方 可 到 人 事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六 其 他 1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的,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同 意 后 特 殊 性 处 理 2 本 规 定 自 2010 年 11 月 起 执 行 80
2.3 考 勤 制 度 2.3.1 总 则 1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聘 用 合 同 制 有 关 规 定, 为 加 强 学 校 考 勤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2 学 校 严 格 控 制 加 班, 切 实 保 证 职 工 法 定 节 假 日 和 公 休 日 休 息 3 教 职 工 坚 持 八 小 时 工 作 制,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不 超 过 40 小 时, 自 觉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按 时 上 下 班,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有 事 事 先 请 假, 认 真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4 考 勤 管 理 应 当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和 程 序 进 行 管 理 81
2.3.2 考 勤 范 围 和 管 理 1 所 有 职 工 应 严 格 执 行 考 勤 管 理 制 度 2 各 处 室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应 设 立 考 勤 员, 建 立 考 勤 台 帐, 按 时 上 报 考 勤 表, 并 作 为 结 算 工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检 查 监 督 3 考 勤 是 计 发 工 资 奖 金 等 待 遇 的 重 要 依 据, 考 勤 表 需 经 主 管 部 门 领 导 审 核 签 字, 已 报 数 字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4 考 勤 按 自 然 月 统 计, 每 月 5 日 前 报 出, 如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82
2.3.3 迟 到 早 退 旷 工 的 规 定 1 没 有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达 工 作 岗 位 者 为 迟 到 2 不 到 下 班 时 间 擅 离 工 作 岗 位 者 为 早 退 3 未 请 假 或 请 假 未 批 准, 不 到 岗 位 者 为 旷 工 4 事 先 不 请 假, 事 后 也 无 正 当 理 由 补 办 请 假 手 续 的 为 旷 工 5 扰 乱 社 会 治 安, 违 法 乱 纪, 被 停 职 检 查 传 讯 拘 留 者 所 占 用 工 作 时 间 为 旷 工 6 教 学 时 间 擅 离 职 守, 干 私 活 办 私 事, 或 教 学 时 间 不 教 学 为 旷 工 7 职 工 迟 到 或 早 退, 按 学 校 考 核 办 法 执 行 8 职 工 旷 工 除 扣 发 工 资 外, 经 多 次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者 连 续 超 过 五 日 给 予 处 分 ; 连 续 旷 工 十 个 工 作 日 或 一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者, 学 校 予 以 解 除 合 同 83
2.3.4 加 班 加 班 申 请 程 序 : 教 职 工 因 临 时 性 紧 急 性 的 特 殊 工 作 任 务 必 须 加 班 完 成 的, 由 处 室 领 导 负 责 安 排 并 如 实 填 报 加 班 申 请 单 ( 内 容 包 括 加 班 起 止 时 间 加 班 内 容 ), 经 由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作 为 加 班 处 理, 未 经 批 准 的, 一 律 不 得 作 为 加 班 处 理 84
2.3.5 倒 休 教 职 工 加 班 后, 原 则 上 安 排 补 休, 补 休 以 半 日 为 单 位 补 休 需 在 不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不 影 响 处 室 正 常 工 作 的 原 则 下, 由 申 请 人 填 报 补 休 申 请 单 补 休 一 天 以 内 的 经 由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方 可 安 排 补 休 连 续 补 休 超 过 一 天 的 经 由 校 长 批 准 后 可 安 排 补 休, 连 续 补 休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天 对 于 因 工 作 需 要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的, 按 学 校 标 准 支 付 加 班 费 85
2.3.6 请 假 规 定 教 职 工 请 假 者, 应 填 写 学 校 统 一 印 制 的 请 假 单 管 理 人 员 教 师 工 勤 请 假 1 天 内 ( 含 1 天 ), 由 处 室 负 责 人 审 批 ;1 天 至 3 天 ( 含 3 天 ) 由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 3 天 以 上 由 校 长 审 批 中 层 干 部 请 假, 由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1 病 假 : 教 职 工 因 病 休 假 者, 必 须 有 一 级 以 上 正 规 公 立 医 院 的 病 休 证 明 职 工 因 病 未 能 及 时 办 妥 请 假 手 续 者, 可 当 天 内 委 托 同 事 亲 友 通 知 本 相 关 处 室 负 责 人 2 事 假 : 教 职 工 因 私 事 需 请 假 者,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经 处 室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能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教 学 岗 位 人 员 请 事 假, 原 则 应 先 自 行 安 排 好 自 己 的 工 作, 不 影 响 教 学 工 作 为 主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理 由 正 当 事 先 无 法 请 假 者, 可 用 电 话 等 方 式 请 假, 并 在 上 班 当 天 及 时 办 理 补 请 假 手 续 3 公 假 : 教 职 工 每 月 在 不 影 响 正 常 工 作 的 情 况 下 凭 医 院 当 天 挂 号 或 医 药 费 单 据, 可 给 公 假 半 天 ; 职 工 子 女 所 在 学 校 召 开 家 长 会 凭 学 校 证 明, 可 给 公 假 半 天 ; 职 工 送 子 女 参 军 享 受 公 假 1 天 ; 不 因 本 人 事 件 而 被 公 安 机 关 传 讯 协 助 作 证 明 或 其 它 原 因 需 要 协 助 有 关 单 位 证 明 时, 可 按 公 假 处 理 公 假 期 间 工 资 照 发 4 工 伤 假 : 教 职 工 因 公 负 伤 者, 经 医 院 医 生 证 明 及 部 门 主 管 申 请, 向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申 请 鉴 定, 填 写 工 伤 事 故 认 定 表, 鉴 定 通 过 后 方 可 按 工 伤 处 理, 享 有 工 伤 假, 学 校 按 规 定 给 予 支 付 正 常 费 用 5 婚 假 : 根 据 婚 姻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教 职 工 结 婚 可 以 享 受 婚 假, 婚 假 原 则 上 应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进 行 6 丧 假 : 教 职 工 直 系 亲 属 ( 配 偶 子 女 父 母 ) 及 公 婆 岳 父 母 死 亡 者, 享 有 3 天 的 有 薪 假, 在 外 地 的 另 加 往 返 路 程 天 数 7 产 假 : 学 校 正 式 在 编 符 合 国 家 生 育 标 准 的 女 职 工, 出 具 医 院 证 明, 按 劳 动 法 执 行 有 薪 产 假 女 职 工 单 胎 顺 产 者, 给 予 产 假 98 天, 其 中 产 前 休 息 15 天 难 产 者, 增 加 产 假 15 天 ; 多 胞 胎 生 育 者, 每 多 生 育 一 个 婴 儿, 增 加 产 假 15 天 晚 育 产 假 增 加 奖 励 假 15 天, 并 给 男 方 护 理 假 15 天, 如 果 男 方 不 休 护 理 假, 则 由 男 方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证 明 后, 增 加 女 方 奖 励 假 期 15 天 86
8 计 划 生 育 假 : 女 职 工 怀 孕 不 满 4 个 月 流 产 的,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的 意 见, 给 予 10 到 15 天 产 假 ; 怀 孕 4 个 月 ( 含 4 个 月 ) 以 上 流 产 的, 给 予 30 天 产 假 已 婚 职 工 采 取 节 育 措 施 或 手 术 根 据 医 疗 机 构 的 意 见, 给 予 计 划 生 育 假 9 哺 乳 假 : 不 满 周 岁 的 婴 儿, 需 要 女 职 工 本 人 哺 乳, 每 天 给 两 次 哺 乳 时 间, 每 次 哺 乳 时 间 30 分 钟, 多 胎 生 育 的 每 多 哺 乳 一 个 婴 儿, 多 次 哺 乳 时 间 增 加 30 分 钟, 每 班 两 次 哺 乳, 可 以 合 并 使 用, 但 当 天 休 假 半 天, 不 再 给 哺 乳 时 间 10 探 亲 假 : 教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的, 每 年 可 请 探 亲 假 一 次, 假 期 不 超 过 30 天 ; 未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每 年 可 请 探 亲 假 一 次, 假 期 不 超 过 20 天 ;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亲, 每 4 年 可 请 探 亲 假 一 次, 假 期 不 超 过 20 天 教 职 工 探 亲 假 原 则 上 应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探 亲 假 请 假 程 序 : 学 校 教 职 工 请 探 亲 假 的, 第 一 次 需 由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 填 写 探 亲 假 登 记 表 ), 附 配 偶 或 父 母 亲 所 在 单 位 证 明 ( 无 单 位 的 附 街 道 证 明 ) 结 婚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经 所 在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人 事 处 审 批 第 二 次 以 后 提 交 往 返 车 票 办 理 探 亲 假 手 续 87
2.3.7 学 校 加 班 补 休 管 理 办 法 根 据 京 人 发 [2004]65 号 关 于 规 范 加 班 工 资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以 及 学 校 具 体 情 况, 为 加 强 对 加 班 工 资 的 管 理, 制 定 如 下 管 理 办 法 : 一 原 则 : 教 职 工 加 班 后, 原 则 上 安 排 补 休 教 职 工 日 常 加 班 从 严 控 制 二 加 班 申 请 程 序 : 正 式 职 工 因 临 时 性 紧 急 性 的 特 殊 工 作 任 务 必 须 加 班 完 成 的, 由 处 室 领 导 负 责 安 排, 如 实 填 报 加 班 申 请 单 ( 内 容 包 括 加 班 起 止 时 间 加 班 内 容 ),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作 为 加 班 处 理 ; 未 经 批 准 的, 一 律 不 得 作 为 加 班 处 理 三 补 休 申 请 程 序 : 双 休 日 加 班 需 补 休, 补 休 以 半 日 为 单 位 补 休 需 在 不 影 响 教 学 秩 序 不 影 响 科 室 正 常 工 作 的 原 则 下, 填 报 补 休 申 请 单 补 休 一 天 以 内 的 经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可 安 排 补 休 连 续 补 休 超 过 一 天 的 经 校 长 批 准 后 可 安 排 补 休, 连 续 补 休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天 对 于 因 工 作 需 要 无 法 安 排 补 休 的, 按 学 校 标 准 支 付 加 班 费 四 加 班 费 计 算 办 法 : ( 一 ) 加 班 费 支 付 标 准 以 日 为 单 位 ; 超 过 2 小 时 的 计 半 天, 超 过 6 小 时 的 计 全 天 ( 二 ) 周 六 日 寒 暑 假 加 班 后, 在 本 学 期 内 主 管 校 长 不 能 安 排 调 休 的 职 工, 给 予 100 元 / 日 补 助 ; ( 三 ) 法 定 节 假 日 加 班 不 安 排 补 休, 按 150 元 / 日 补 助 ; ( 四 ) 教 职 工 值 夜 班 按 照 每 次 100 元 补 助 ; ( 五 ) 每 月 人 事 处 根 据 各 处 室 上 报 的 教 职 工 加 班 申 请 单 和 补 休 申 请 单, 在 预 留 3 日 加 班 之 外, 经 校 长 审 批 后, 核 发 当 月 加 班 费 五 下 列 情 况 不 再 计 算 加 班 : ( 一 ) 因 学 校 工 作 需 要, 占 用 双 休 日 或 节 假 日, 且 已 得 到 补 偿 的, 如 各 类 监 考 运 动 会 培 训 等 ( 二 ) 因 公 出 差 期 间 占 用 的 双 休 日 和 节 假 日 ( 三 ) 属 本 职 工 作 范 围, 应 该 且 能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完 成, 但 因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加 班 的 88
2.3.8 教 职 工 探 亲 假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对 探 亲 假 管 理, 进 一 步 明 确 教 职 工 探 亲 假 条 件 程 序 和 报 销 等 相 关 事 宜,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享 受 探 亲 假 条 件 探 亲 假 是 指 教 职 工 与 配 偶 父 母 团 聚 时 间 以 及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给 予 的 路 程 假 假 期 按 自 然 天 数 计 算 ( 包 括 公 休 日 和 法 定 节 日 在 内 ) 凡 在 我 校 工 作 满 一 年 的 正 式 教 职 工, 与 配 偶 不 在 一 起 居 住 且 不 能 在 公 休 假 日 团 聚 的, 可 请 探 亲 假 探 望 配 偶 ; 与 父 亲 母 亲 都 不 在 一 起 居 住 且 不 能 在 公 休 假 日 与 父 母 任 何 一 方 团 聚 的, 也 可 请 探 亲 假 探 望 父 母 亲 不 能 在 公 休 假 日 团 聚 的 是 指 不 能 利 用 公 休 假 日 在 家 居 住 一 夜 和 休 息 半 个 白 天 的 二 探 亲 假 假 期 ( 一 ) 教 职 工 探 望 配 偶 的, 每 年 可 请 探 亲 假 一 次, 假 期 不 超 过 30 天 ( 二 ) 未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每 年 可 请 探 亲 假 一 次, 假 期 不 超 过 20 天 ( 三 )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亲, 每 4 年 可 请 探 亲 假 一 次, 假 期 不 超 过 20 天 ( 四 ) 学 校 教 职 工 探 亲 在 寒 暑 假 进 行 三 审 批 程 序 学 校 教 职 工 请 探 亲 假 的, 第 一 次 需 由 本 人 书 面 申 请 ( 填 写 探 亲 假 登 记 表 ), 附 配 偶 或 父 母 亲 所 在 单 位 证 明 ( 无 单 位 的 附 街 道 证 明 ) 结 婚 证 明 等 相 关 材 料, 经 所 在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人 事 处 审 批 探 亲 路 费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4 周 报 销, 符 合 报 销 探 亲 路 费 的 教 职 工, 应 如 实 填 写 费 用 报 销 单, 备 注 处 注 明 探 亲 对 象, 并 将 原 始 票 据 附 上, 由 人 事 处 审 核 同 意, 校 长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如 在 报 销 路 费 时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查 实, 除 退 回 所 报 路 费 外, 另 视 情 节 给 予 适 当 处 理 四 探 亲 费 报 销 办 法 ( 一 ) 教 职 工 报 销 探 亲 路 费 ( 如 交 通 费 住 宿 费 等 ) 必 须 持 有 效 票 据, 复 印 件 和 证 明 不 予 报 销 ( 二 ) 探 亲 教 职 工 乘 坐 的 交 通 工 具 所 走 路 线 必 须 是 直 线 或 最 近 距 离 ( 三 ) 探 亲 教 职 工 乘 坐 火 车, 一 律 按 硬 座 动 车 ( 高 铁 ) 二 等 座 票 价 标 准 报 销 89
( 四 ) 满 50 周 岁 以 上 并 须 连 续 乘 火 车 48 小 时 以 上 的, 可 报 硬 卧 费 ( 五 ) 探 亲 教 职 工 乘 座 轮 船 按 四 等 舱 位 标 准 报 销 ( 六 ) 探 亲 教 职 工 乘 坐 长 途 汽 车 按 票 价 据 实 报 销 ( 七 ) 探 亲 教 职 工 往 返 途 中, 限 于 交 通 条 件 必 须 中 途 转 车 并 在 中 转 地 点 住 宿 的, 只 中 转 一 次, 凭 票 按 60 元 标 准 报 销 一 天 的 住 宿 费 教 职 工 探 亲 途 中, 遇 到 意 外 交 通 事 故 ( 如 因 坍 方 道 路 受 阻 洪 水 冲 毁 桥 梁 等 ) 造 成 交 通 暂 时 停 顿, 其 等 待 恢 复 期 间 的 住 宿 费, 可 凭 当 地 交 通 机 关 证 明 和 住 宿 票 据 报 销 ( 八 )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往 返 路 费 ( 按 以 上 3-7 项 规 定 计 算 ), 在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30% 以 内 的, 由 教 职 工 本 人 自 理, 超 过 部 分 方 可 报 销 五 教 职 工 探 亲 应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进 行, 探 亲 假 执 行 带 薪 工 资 90
2.3.9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实 施 细 则 依 据 北 京 市 200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北 京 市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的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我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特 制 定 学 校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实 施 细 则 一 关 于 结 婚 手 续 和 结 婚 奖 励 假 的 规 定 女 职 工 年 满 二 十 三 岁, 男 职 工 年 满 二 十 五 岁 以 上 初 婚 为 晚 婚, 晚 婚 职 工 ( 指 初 婚 ) 除 国 家 规 定 的 婚 假 外, 增 加 奖 励 假 七 天 专 职 教 师 为 保 证 教 学 秩 序, 利 用 假 期 休 婚 假, 学 校 一 次 性 奖 励 500 元 职 工 初 婚 到 指 定 医 院 做 婚 前 检 查 者 给 公 假 1 天 二 晚 育 奖 励 假 及 奖 励 费 的 有 关 规 定 : ( 一 ) 已 婚 妇 女 年 满 二 十 四 岁 后 初 育 为 晚 育 晚 育 的 女 职 工 除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产 假 外, 增 加 晚 育 奖 励 假 30 天, 不 休 奖 励 假 者, 给 女 职 工 一 个 月 工 资 的 奖 励 或 者 由 男 方 享 受 奖 励 假, 要 由 对 方 单 位 开 具 证 明 ( 二 ) 晚 育 女 职 工 已 领 取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的, 除 享 受 上 述 休 假 外,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继 续 休 假 者, 可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处 室 领 导 批 准 再 增 加 产 假 3 个 月 ( 三 ) 难 产 或 多 胞 胎 的 女 职 工 除 上 述 假 期 外 再 增 加 产 假 15 天, 以 医 院 开 具 的 难 产 多 产 证 明 为 准 ( 四 ) 女 职 工 在 哺 乳 婴 儿 至 一 岁 期 间 ( 休 完 产 假 上 班 后 ), 每 天 给 一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各 科 室 应 给 予 安 排 ( 五 ) 护 理 产 妇 确 实 有 困 难 的,30 天 晚 育 奖 励 假 也 可 转 让 给 男 方 使 用, 但 需 由 女 方 单 位 领 导 出 具 证 明, 经 男 方 所 在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享 受 如 女 方 是 无 业 城 镇 居 民, 男 方 如 不 休 假 奖 励 300 元 以 上 各 类 休 假 福 利 待 遇 按 校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独 生 子 女 夫 妻 待 遇 的 规 定 ( 一 ) 自 领 得 独 生 子 女 光 荣 证 日 起, 发 给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单 方 每 月 5 元 奖 励 费 发 至 其 独 生 子 女 满 十 八 岁 为 止, 增 休 3 个 月 产 假 者,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奖 励 费 发 至 其 子 女 满 十 五 岁 为 止 此 规 定, 适 用 于 一 胎 双 胞 或 多 胞 的 夫 妻, 但 无 论 双 胞 或 多 胞, 均 按 生 一 个 子 女 享 受 奖 励 91
( 二 ) 独 生 子 女 父 母 和 无 子 女 的 夫 妻, 在 丧 失 劳 动 力 或 退 休 时, 所 在 单 位 或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给 优 惠 照 顾 ( 三 ) 由 外 单 位 调 入 我 校 的 工 作 者, 由 原 单 位 办 理 独 生 子 女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从 在 我 校 起 薪 日 起, 由 我 校 发 放 奖 励 费 ( 四 ) 凡 符 合 北 京 市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规 定 的 本 市 户 口 婴 幼 儿, 不 论 是 否 入 托, 出 生 后 第 七 个 月 开 始 至 小 学 为 止 ( 不 超 过 七 周 岁 ), 每 月 由 家 长 双 方 单 位 随 工 资 发 给 婴 幼 儿 补 贴 费 40 元 ( 五 ) 女 职 工 婚 后 不 论 生 育 与 否 人 工 流 产 摘 环, 享 受 一 次 性 生 育 假, 工 资 待 遇 不 变 流 过 一 次 或 者 因 病 和 其 他 原 因 造 成 自 然 流 产 或 子 宫 摘 除 输 卵 管 结 扎 者, 不 享 受 计 划 生 育 待 遇 ( 六 ) 每 年 六 一 给 教 职 工 未 满 十 四 岁 独 生 子 女 赠 纪 念 品 另 外, 按 照 计 划 生 育 条 件 生 育 第 二 胎 者, 也 依 据 年 龄 享 受 此 待 遇 92
2.4 工 资 与 福 利 根 据 北 京 市 工 资 改 革 规 范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京 工 改 办 (2006)3 号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及 相 关 的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工 资 管 理 办 法 一 改 革 原 则 及 工 资 制 度 ( 一 ) 改 革 原 则 坚 持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改 革 要 求, 按 照 所 聘 岗 位, 以 岗 定 薪 ; 依 据 事 业 单 位 工 资 结 构, 参 照 改 革 前 后 教 职 工 现 收 入 水 平, 逐 步 建 立 体 现 岗 位 绩 效 和 分 级 分 类 管 理 的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 逐 步 建 立 适 应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要 求 的 内 部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逐 步 实 现 收 入 分 配 的 科 学 化 和 规 范 化 ( 二 ) 工 资 制 度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精 神, 建 立 与 事 业 单 位 相 适 应 的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学 校 实 行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制 教 职 工 的 工 资 由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津 贴 补 贴 四 部 分 组 成 其 中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为 基 本 工 资 基 本 工 资 及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均 按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发 放 与 管 理 绩 效 工 资 和 部 分 津 贴 补 贴 由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要 求 自 主 分 配 二 工 资 制 度 适 应 范 围 在 编 在 册 的 正 式 人 员 三 岗 位 绩 效 工 资 制 度 ( 一 ) 岗 位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所 聘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要 求 按 本 人 现 聘 用 的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十 三 个 等 级,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十 个 等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分 为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技 术 工 岗 位 设 置 五 个 等 级,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不 同 等 级 的 岗 位 对 应 不 同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按 北 京 市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 1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本 人 现 聘 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93
办 法 是 : 在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五 至 七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八 至 十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在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一 至 十 二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在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三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事 业 单 位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并 完 成 岗 位 聘 用 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工 资 暂 按 以 下 办 法 执 行 :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七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助 理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二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三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待 完 成 规 范 的 岗 位 设 置 并 按 规 定 核 准 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再 按 明 确 的 岗 位 等 级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2 管 理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按 本 人 现 聘 用 的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办 法 是 : 聘 用 在 处 级 正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处 级 副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科 级 正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科 级 副 职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科 员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办 事 员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3 工 人 工 人 按 现 聘 用 的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办 法 是 : 聘 用 在 高 级 技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一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技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二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高 级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三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中 级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四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初 级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技 术 工 五 级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聘 用 在 普 通 工 岗 位 的 人 员, 执 行 普 通 工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 执 行 技 术 工 岗 位 工 资 需 以 人 事 局 相 关 证 书 为 依 据 ) ( 二 ) 薪 级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表 现 和 资 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设 置 65 个 薪 级, 工 人 设 置 40 个 薪 级, 每 个 薪 级 对 应 一 个 工 资 标 准 不 同 的 岗 位 执 行 不 同 的 起 点 薪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工 人 的 工 资 标 准 及 各 岗 位 的 起 点 薪 级 规 定 按 北 京 市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94
( 三 ) 绩 效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主 要 体 现 教 职 工 的 工 作 业 绩 和 实 际 贡 献, 学 校 依 据 北 京 市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的 实 施 办 法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分 为 基 本 绩 效 动 态 绩 效 一 次 性 绩 效 等 ( 四 ) 津 贴 补 贴 在 特 殊 岗 位 工 作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学 校 依 据 国 家 北 京 市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规 定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的 项 目 标 准 和 实 施 范 围, 明 确 调 整 和 新 建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的 条 件, 建 立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 见 附 件 ) 四 正 常 增 加 薪 级 工 资 办 法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工 作 人 员, 每 年 增 加 一 级 薪 级 工 资, 并 从 第 二 年 1 月 起 执 行 五 新 参 加 工 作 毕 业 生 工 资 待 遇 直 接 从 各 类 学 校 录 用 到 事 业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执 行 见 习 期 工 资, 见 习 期 工 资 标 准 分 别 为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655 元,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685 元,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含 六 年 以 上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710 元 硕 士 研 究 生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不 执 行 见 习 期 工 资, 在 明 确 岗 位 前 执 行 初 期 工 资, 初 期 工 资 标 准 为 770 元 见 习 期 工 资 执 行 期 满 后, 上 述 人 员 按 所 聘 岗 位 执 行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薪 级 工 资 按 以 下 办 法 确 定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生 执 行 5 级 薪 级 工 资, 工 资 标 准 125 元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执 行 7 级 薪 级 工 资, 工 资 标 准 151 元 ; 获 得 双 学 士 学 位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含 六 年 以 上 的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 执 行 9 级 薪 级 工 资, 工 资 标 准 181 元 ; 硕 士 研 究 生 执 行 11 级 薪 级 工 资, 工 资 标 准 215 元 ; 博 士 研 究 生 执 行 14 级 薪 级 工 资, 工 资 标 准 273 元 六 工 作 在 教 师 岗 位, 持 有 教 师 证 的 教 师,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标 准 可 提 高 10% 七 双 肩 挑 人 员, 套 改 后 选 择 的 岗 位 薪 级 工 资 不 再 变 更 八 其 他 规 定 ( 一 ) 加 班 ( 值 班 ) 工 资 支 付,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政 策, 由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定 ( 二 ) 考 勤 事 项 执 行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教 职 工 考 勤 管 理 办 法 95
( 三 ) 教 职 工 岗 位 确 定 执 行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教 职 工 聘 用 合 同 制 管 理 办 法 ( 四 ) 尚 未 到 达 退 休 年 龄, 但 已 与 学 校 签 订 了 内 部 退 休 离 岗 待 退 协 议 或 执 行 了 学 校 内 部 退 休 离 岗 待 退 工 资 的 人 员, 工 资 待 遇 计 发 办 法 不 变 九 本 方 案 经 教 代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实 施, 本 方 案 自 2009 年 9 月 起 执 行 附 件 :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绩 效 工 资 试 行 办 法 ( 略 ) 96
2.4.1 岗 位 津 贴 1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 在 特 殊 岗 位 工 作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实 行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学 校 依 据 国 家 北 京 市 有 关 政 策,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规 定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的 项 目 标 准 和 实 施 范 围, 明 确 调 整 和 新 建 特 殊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的 条 件, 建 立 动 态 管 理 机 制 学 校 设 立 有 会 计 津 贴 统 计 津 贴 司 机 津 贴 技 师 津 贴 等 2 干 部 津 贴 : 担 任 主 管 以 上 干 部 每 月 享 有 干 部 津 贴 担 任 学 校 团 委 学 生 会 干 部 每 月 享 有 干 部 津 贴 3 班 主 任 津 贴 : 班 主 任 每 月 享 有 津 贴, 津 贴 标 准 依 据 学 校 班 主 任 管 理 办 法 计 算, 由 教 导 处 考 核 后 发 放 4 实 习 班 主 任 津 贴 : 实 习 班 主 任 每 学 期 享 有 2 次 津 贴, 津 贴 标 准 依 据 学 校 实 习 班 主 任 管 理 办 法 计 算, 由 招 生 就 业 处 考 核 后 发 放 5 实 训 室 管 理 津 贴 : 教 师 承 担 实 训 室 管 理 的 享 有 津 贴, 津 贴 标 准 由 教 务 处 考 核 后 发 放 6 监 考 费 : 每 学 期 期 中 考 试 期 末 考 试 后 由 教 务 处 统 计 教 师 监 考 情 况, 发 放 监 考 费 7 教 案 费 : 每 学 期 期 末 由 教 务 处 检 查 教 师 教 案 情 况, 发 放 教 案 费 8 第 二 课 堂 : 承 担 学 校 第 二 课 堂 的 教 职 工, 由 团 委 考 核 后 发 放 第 二 课 堂 费 用 9 防 暑 降 温 费 : 教 职 工 每 年 6 7 8 9 四 个 月 享 受 防 暑 降 温 费 60 元 / 月 10 独 子 费 : 有 独 生 子 女 的 教 职 工 每 月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发 放 独 子 费 5 元 11 托 儿 费 : 有 半 岁 以 上 7 周 岁 以 下 子 女 的 教 职 工 每 月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发 放 托 儿 费 40 元 12 奶 费 : 有 2 周 岁 以 下 子 女 的 教 职 工 每 月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发 放 奶 费 2 元 13 通 讯 补 贴 费 : 主 管 以 上 干 部 司 机 采 购 享 有 通 讯 补 贴 费 14 房 补 : 教 职 工 按 照 北 京 市 相 关 文 件 享 有 房 补 97
2.4.2 福 利 1 社 会 保 险 : 与 学 校 签 订 合 同 的 教 职 工,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教 职 工 离 职, 属 工 作 调 转 的 其 保 险 关 系 与 档 案 关 系 随 转 ; 属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或 解 除 的, 符 合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条 件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手 续 (1) 法 定 失 业 保 险 : 单 位 缴 费 : 教 职 工 的 上 年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1%, 个 人 缴 费 : 教 职 工 的 上 年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0.2% (2) 法 定 工 伤 保 险 : 单 位 缴 费 : 教 职 工 的 上 年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0.5% (3) 法 定 医 疗 保 险 : 单 位 缴 费 : 教 职 工 的 上 年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10%, 个 人 缴 费 : 教 职 工 的 上 年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2%+3 元 (4) 法 定 生 育 保 险 : 单 位 缴 费 : 教 职 工 的 上 年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0.8% 2 住 房 公 积 金 : 学 校 正 式 在 编 职 工 享 有 住 房 公 积 金 单 位 缴 费 : 教 职 工 的 上 年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12%, 个 人 缴 费 : 教 职 工 的 上 年 月 工 资 总 额 的 12%. 3 住 房 补 贴 : 依 据 北 京 市 住 房 补 贴 相 关 文 件, 学 校 正 式 在 编 无 房 职 工 自 调 入 之 月 起 每 月 享 受 住 房 补 贴, 标 准 为 基 本 工 资 的 0.66, 每 年 年 底 前 发 放 当 年 住 房 补 贴 4 探 亲 路 费 报 销 :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第 4 周 报 销, 符 合 报 销 探 亲 路 费 的 教 职 工, 应 如 实 填 写 费 用 报 销 单, 备 注 处 注 明 探 亲 对 象, 并 将 原 始 票 据 附 上, 由 人 事 处 审 核 同 意, 校 长 审 批 后,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如 在 报 销 路 费 时 弄 虚 作 假, 一 经 查 实, 除 退 回 所 报 路 费 外, 另 视 情 节 给 予 适 当 处 理 教 职 工 报 销 探 亲 路 费 必 须 持 有 效 票 据, 复 印 件 和 证 明 不 予 报 销 探 亲 教 职 工 乘 坐 的 交 通 工 具 所 走 路 线 必 须 是 直 线 或 最 近 距 离 未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报 销 国 家 规 定 标 准 的 往 返 路 费 已 婚 教 职 工 探 望 父 母 的 往 返 路 费 ( 按 以 上 3-7 项 规 定 计 算 ), 在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30% 以 内 的, 由 教 职 工 本 人 自 理, 超 过 部 分 方 可 报 销 5 生 育 津 贴 : 参 保 职 工 生 育 和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产 假 期 间 享 受 生 育 津 贴, 生 育 津 贴 即 为 产 假 工 资 参 加 本 市 生 育 保 险 的 职 工, 因 生 育 或 计 划 生 育 享 受 产 假 的, 产 假 期 间 可 享 受 生 育 津 贴 生 育 津 贴 按 照 职 工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月 缴 费 平 均 工 资 除 以 30 天 再 乘 以 产 假 天 数 计 发 98
6 供 暖 报 销 : 供 暖 费 于 每 年 供 暖 季, 经 人 事 处 核 准,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支 付 供 暖 费 按 供 暖 季 (4 个 月 ) 核 算, 如 不 满 一 个 供 暖 季, 则 按 实 际 月 份 计 发 集 中 供 暖 的 教 职 工 凭 供 暖 单 位 提 供 的 收 款 凭 单 与 发 票, 自 采 暖 的 教 职 工 凭 居 住 地 物 业 部 门 开 据 的 证 明, 居 住 平 房 的 教 职 工 凭 居 住 地 居 委 会 开 据 的 证 明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予 以 报 销 7 工 会 福 利 : 三 八 妇 女 节 慰 问, 六 一 儿 童 节 慰 问, 教 职 工 晚 婚 ( 未 休 婚 假 ) 奖 励, 计 划 生 育 晚 育 女 职 工 奖 励, 常 规 体 检, 工 作 服, 退 休 纪 念 品, 生 活 特 殊 困 难 补 助, 因 病 住 院 因 工 伤 病 休 慰 问 和 补 助 等 8 差 旅 费 管 理 规 定 : 按 照 财 政 部 和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执 行 99
2.4.3 薪 酬 管 理 细 则 一 考 勤 汇 总 1 各 部 门 填 报 考 勤 簿, 考 核 日 期 为 每 月 1~30 日 各 部 门 考 勤 员 应 填 清 出 勤 情 况, 写 明 实 际 出 勤 天 数 缺 勤 具 体 情 况, 病 事 假 产 假 公 假 婚 丧 假 旷 工 的 具 体 天 数, 交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连 同 请 假 条 一 并 上 交 人 事 处 各 部 门 考 勤 员 认 真 填 写 加 / 值 班 审 批 单 补 休 审 批 单, 交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后 交 人 事 处 2 人 事 处 考 勤 员 将 员 工 当 月 份 考 勤 加 ( 值 ) 班 相 关 资 料 收 集, 并 于 3 日 前 完 成 考 勤 汇 总 二 薪 资 计 算 1 各 部 门 计 算 经 考 核 产 生 的 相 关 工 资 项 目, 于 3 日 前 交 部 门 负 责 人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后, 上 报 人 事 处 2 人 事 处 薪 资 管 理 员 将 确 认 过 后 之 出 勤 资 料 进 行 薪 资 计 算, 将 职 工 工 资 变 化 单 加 ( 值 ) 班 汇 总 表 教 酬 及 监 考 费 班 主 任 费 晚 自 习 费 保 险 费 等 各 类 单 据 汇 总 计 算 进 入 当 月 工 资 三 薪 资 数 据 核 准 1 人 事 处 薪 资 管 理 员 将 所 有 教 职 工 工 的 薪 资 计 算 清 楚 并 且 确 认 后, 将 工 资 表 送 达 人 事 主 任 签 核 2 人 事 主 任 根 据 相 关 材 料 审 核 工 资 表 并 签 字 后, 送 达 主 管 校 长 签 审 3 人 事 处 三 方 审 核 后 的 工 资 表 于 每 月 10 日 前 送 交 财 务 主 任 四 薪 资 给 付 1 各 部 门 新 调 入 教 职 员 工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于 每 月 1 日 前 上 交 财 务 处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财 务 处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每 月 5 日 前 将 新 开 办 存 折 下 发 新 员 工 2 财 务 处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处 理 薪 资 转 账, 于 每 月 16 日 前 将 薪 金 转 入 个 人 账 户 3 人 事 处 每 月 底 前 与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及 时 结 算 劳 务 费 五 薪 资 错 误 更 正 : 薪 资 错 误 要 有 一 个 补 正, 需 要 经 过 薪 资 数 据 的 再 次 核 准 流 程 后, 转 入 下 月 工 100
资 流 程 六 薪 资 归 档 登 记 人 事 处 每 月 20 日 前 将 各 部 门 原 始 资 料 工 资 表 进 行 归 档 并 登 记 101
2.4.4 关 于 对 专 业 带 头 人 骨 干 教 师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一 体 化 团 队 奖 励 办 法 为 了 加 快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造 就 一 批 在 教 育 教 学 中 发 挥 带 头 作 用 的 一 体 化 团 队 创 新 团 队 专 业 带 头 人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骨 干 教 师, 促 进 我 校 的 专 业 建 设 和 教 科 研 工 作 的 发 展,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办 学 水 平,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原 则 坚 持 德 才 兼 备 公 平 竞 争 择 优 遴 选 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 促 进 优 秀 中 青 年 教 师 脱 颖 而 出 二 动 态 管 理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每 学 年 经 考 核 完 成 目 标 者 继 续 享 有 一 体 化 团 队 创 新 团 队 专 业 带 头 人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骨 干 教 师 资 格 及 相 关 待 遇, 未 完 成 目 标 者 取 消 资 格, 不 再 享 受 相 关 待 遇 三 聘 任 期 限 1. 校 级 : 专 业 带 头 人 5 年, 骨 干 教 师 3 年 2. 市 级 : 专 业 带 头 人 与 骨 干 教 师 均 为 3 年 ;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2 年 3. 市 级 和 校 级 一 体 化 团 队 创 新 团 队 以 任 务 完 成 为 聘 任 期 限 四 奖 励 办 法 1. 学 校 批 准 的 校 级 专 业 带 头 人 骨 干 教 师, 自 批 准 次 月 起 享 受 专 业 带 头 人 骨 干 教 师 津 贴 待 遇 学 校 批 准 的 创 新 团 队, 自 批 准 次 月 起 团 队 负 责 人 享 受 津 贴 待 遇, 核 心 成 员 享 受 校 级 培 养 资 助 ( 其 中 核 心 成 员 占 团 队 总 人 数 的 30%) 2. 市 级 一 体 化 团 队 创 新 团 队 专 业 带 头 人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骨 干 教 师 在 校 级 基 础 上 产 生, 自 批 准 次 月 起 享 受 市 级 培 养 资 助 和 校 级 培 养 资 助 3. 市 级 专 业 带 头 人 津 贴 标 准 为 每 月 150 元 ; 市 级 一 体 化 团 队 负 责 人 市 级 创 新 团 队 负 责 人 校 级 专 业 带 头 人 津 贴 标 准 为 100 元, 市 级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市 级 骨 干 教 师 校 级 创 新 团 队 负 责 人 津 贴 标 准 为 每 月 70 元, 校 级 骨 干 教 师 津 贴 标 准 为 50 元 以 上 津 贴 名 称 基 本 相 同 的 不 重 复 享 受, 以 最 高 标 准 享 受 5. 市 级 和 校 级 一 体 化 团 队 创 新 团 队 核 心 成 员 给 予 校 级 培 养 资 助, 资 助 经 102
费 主 要 用 于 专 业 培 训 与 进 修 国 内 外 考 察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等 方 面 6. 优 先 安 排 专 业 带 头 人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骨 干 教 师 外 出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培 训 进 修 或 访 问 ; 优 先 安 排 科 研 立 项 ; 优 先 提 供 必 要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条 件 等 五 其 他 1. 以 上 所 有 称 号 从 2014 年 6 月 起 计 算 年 限 2. 本 办 法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自 2014 年 7 月 起 试 行 103
2.4.5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规 定 为 充 分 利 用 学 校 人 才 资 源, 不 断 提 高 学 校 管 理 队 伍 的 综 合 素 质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及 可 能, 在 不 影 响 本 职 工 作 的 前 提 下, 要 求 管 理 人 员 走 进 课 堂 了 解 教 学, 更 好 地 发 挥 为 教 学 工 作 服 务 的 职 能 经 校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对 各 处 室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兼 课 原 则 ( 一 ) 鼓 励 兼 课, 公 开 公 正, 以 现 岗 位 为 主, 不 影 响 本 岗 位 工 作 ( 二 )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所 兼 课 程 与 所 学 专 业 相 同 或 相 近 ( 三 ) 以 现 岗 为 主, 以 上 课 为 辅 周 学 时 控 制 在 6 学 时 以 内 二 兼 课 程 序 ( 一 ) 各 部 门 根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确 定 可 以 兼 课 的 人 员 ( 二 ) 个 人 提 出 申 请,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同 意 并 签 字 后, 报 人 事 处 备 案 ( 三 ) 教 务 处 主 动 邀 请 具 有 教 学 经 历, 相 关 专 业 或 特 长 的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 四 ) 人 事 处 根 据 情 况 报 教 务 处 安 排 上 课 三 兼 课 酬 金 标 准 管 理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安 排 讲 课 按 20 元 / 课 时 酬 金 标 准 发 放 四 兼 任 班 主 任 安 排 原 则 和 酬 金 标 准 不 变 104
2.4.6 计 划 生 育 待 遇 相 关 规 定 一 已 婚 正 式 女 教 职 工 应 提 前 一 学 期 向 本 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生 育 申 请, 根 据 部 门 工 作 安 排,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同 意 后, 到 工 会 办 理 生 育 证 二 教 师 怀 孕, 如 因 身 体 不 适 提 出 减 少 课 时 的, 应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三 怀 孕 七 个 月 以 上 ( 含 七 个 月 ) 的 女 职 工, 本 人 可 书 面 向 学 校 提 出 调 岗 申 请, 学 校 根 据 情 况 适 当 安 排 工 作 调 岗 期 间 按 平 均 教 酬 的 0.4 发 放 四 学 校 把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纳 入 考 核 内 容, 凡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者, 不 得 评 为 各 类 先 进 五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按 北 京 市 人 口 与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执 行 105
2.4.7 教 职 工 供 暖 费 报 销 办 法 为 适 应 供 暖 费 用 货 币 化 改 革 的 需 要, 加 强 和 改 进 我 校 供 暖 费 用 管 理, 确 保 冬 季 供 暖, 经 2008 年 11 月 4 日 校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制 定 教 职 工 供 暖 费 报 销 办 法 如 下 : 一 报 销 供 暖 费 的 人 员 范 围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在 编 职 工 离 退 休 职 工 及 视 同 职 工, 不 含 实 行 劳 务 派 遣 劳 动 合 同 制 的 其 他 职 工 二 报 销 供 暖 费 的 核 定 面 积 及 标 准 职 工 住 房 面 积 标 准 以 京 房 改 办 字 2003 078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住 房 补 贴 面 积 标 准 ( 见 附 表 ) 为 准 集 中 供 暖 费 支 付 标 准 按 北 京 市 相 关 文 件 标 准 执 行 分 户 自 采 暖 支 付 标 准 按 照 北 京 市 居 民 住 宅 清 洁 能 源 分 户 自 采 暖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 京 政 管 字 [2006]22 号 ) 执 行 居 住 平 房 的 教 职 工 仍 按 国 家 规 定 的 煤 火 费 补 贴 标 准 执 行 ( 一 ) 在 职 职 工 的 职 务 职 称 以 每 年 7 月 30 日 学 校 聘 任 的 岗 位 协 议 职 务 职 称 为 准, 其 个 人 的 工 龄 计 算 到 每 年 1 月 1 日 ; 离 退 休 人 员 以 离 退 休 时 本 人 的 职 务 职 称 和 工 龄 为 准 ( 二 ) 房 产 权 或 租 赁 人 是 职 工 本 人 的, 报 销 集 中 供 暖 费 的 核 定 面 积 按 个 人 职 务 职 称 对 应 面 积 核 定 为 报 销 面 积 ( 三 ) 房 产 权 或 租 赁 人 是 配 偶 的, 按 夫 妻 双 方 分 担 的 原 则, 可 给 予 补 贴, 报 销 集 中 供 暖 费 的 核 定 面 积 按 个 人 职 务 职 称 对 应 面 积 的 50% 核 定 为 报 销 面 积 ( 四 )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分 户 自 采 暖 的 职 工, 自 采 暖 补 贴 核 定 面 积 按 个 人 职 务 职 称 对 应 面 积 核 定 为 报 销 面 积 三 报 销 供 暖 费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 一 ) 首 次 报 销 的 职 工 需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同 时 提 供 房 产 证 或 购 房 合 同 原 件, 并 留 存 复 印 件, 供 暖 合 同 原 件 发 票 原 件 供 暖 收 费 明 细 原 件 自 采 暖 职 工 需 出 具 职 工 住 宅 分 户 自 采 暖 核 对 证 明 原 件 房 主 是 配 偶 的 需 提 供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二 ) 非 首 次 报 销 的 职 工 到 人 事 处 复 核 后, 提 供 发 票 原 件 供 暖 收 费 明 细 原 件 自 采 暖 证 明 四 报 销 程 序 106
( 一 ) 供 暖 费 于 每 年 供 暖 季, 经 人 事 处 核 准, 由 财 务 处 统 一 支 付 供 暖 费 按 供 暖 季 (4 个 月 ) 核 算, 如 不 满 一 个 供 暖 季, 则 按 实 际 月 份 计 发 ( 二 ) 集 中 供 暖 的 教 职 工 凭 供 暖 单 位 提 供 的 收 款 凭 单 与 发 票, 集 中 审 批 后 予 以 发 放 ( 三 ) 自 采 暖 的 教 职 工 凭 居 住 地 物 业 部 门 开 据 的 证 明, 集 中 审 批 后 予 以 发 放 ( 四 ) 居 住 平 房 的 教 职 工 凭 居 住 地 居 委 会 开 据 的 证 明, 集 中 审 批 后 于 予 以 发 放 ( 六 ) 取 暖 费 发 放 一 律 由 学 校 与 本 校 教 职 工 直 接 办 理, 不 与 供 暖 单 位 接 洽 五 国 家 有 关 取 暖 政 策 出 台 后, 本 办 法 如 有 与 之 相 悖 处, 以 国 家 政 策 为 准 107
2.5 教 职 工 考 核 条 例 根 据 北 京 市 人 事 局 关 于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精 神 和 学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为 全 面 提 高 学 校 整 体 工 作 水 平, 特 制 定 此 条 例 一 考 核 的 目 的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形 成 管 理 到 位 职 责 明 晰 奖 惩 适 度 的 激 励 机 制 充 分 调 动 全 体 教 职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创 造 性 以 提 高 学 校 的 办 学 质 量 和 效 益, 更 好 地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要 求, 强 化 管 理, 提 高 考 核 的 科 学 性 二 考 核 的 基 本 原 则 考 核 工 作 主 要 是 对 全 体 教 师 在 教 学 和 管 理 人 员 在 行 政 后 勤 工 作 中 所 表 现 出 来 的 思 想 品 德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业 绩 (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数 量 质 量 和 效 率 ), 进 行 考 察 和 评 估 在 考 核 工 作 中,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坚 持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 二 ) 坚 持 纵 向 考 核 为 主 纵 向 考 核 与 横 向 考 核 相 结 合,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逐 级 考 核 的 原 则 ( 三 ) 常 规 考 核 与 质 量 考 核 并 重 的 原 则 ( 四 ) 坚 持 分 类 考 核 的 原 则 ( 五 ) 坚 持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奖 惩 适 度 的 原 则 三 考 核 的 时 间 ( 一 ) 范 围 全 校 在 岗 教 职 工 ( 二 ) 时 间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为 一 个 考 核 年 度, 教 师 同 时 以 每 学 年 度 为 一 个 考 核 阶 段 四 考 核 的 组 织 日 常 纵 向 考 核 由 各 部 门 领 导 负 责 贯 彻 实 施 考 核 条 例, 参 与 并 完 成 考 核 工 作, 阶 段 横 向 考 核 由 学 校 领 导 每 学 期 末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完 成 考 核 工 作 随 机 考 核 由 学 校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完 成 考 核 工 作 学 校 校 办 公 会 负 责 对 考 核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和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研 究 和 审 定 108
五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应 以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为 主 要 依 据, 并 结 合 日 常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情 况 加 以 综 合 评 定 ( 一 ) 常 规 考 核 常 规 考 核 的 程 序 及 办 理 : 1 中 层 干 部 是 各 部 门 常 规 考 核 的 负 责 人, 各 职 能 科 室 协 助 考 核 2 常 规 考 核 采 用 扣 分 制 即 : 当 教 职 工 出 现 违 纪 行 为 时, 按 教 职 工 常 规 考 核 扣 分 标 准 扣 分, 每 扣 1 分 减 发 当 事 人 奖 金 10 元 3 全 校 性 活 动 的 考 核 由 活 动 组 织 部 门 会 同 各 部 门 领 导 负 责,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报 校 人 事 处 4 各 部 门 应 对 受 聘 人 员 遵 守 校 纪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考 核 小 组 随 时 抽 查 考 核 小 组 有 权 对 校 内 任 何 工 作 进 行 抽 查, 并 要 将 抽 查 结 果 网 上 公 示 ( 或 张 榜 公 布 ), 增 加 透 明 度 5 各 部 门 于 每 月 30 日 前 将 本 部 门 常 规 考 核 扣 分 表 报 送 校 人 事 处, 经 核 实 汇 总 后 如 发 现 有 情 况 不 实, 隐 瞒 谎 报 的 除 按 规 定 扣 发 当 事 者 的 相 应 奖 金 外, 还 要 按 对 应 项 加 倍 扣 罚 有 关 负 责 人 的 奖 金 随 机 考 核 结 果 在 网 上 公 示 3 日 无 异 议 后, 由 考 核 小 组 将 常 规 考 核 扣 分 表 报 送 校 人 事 处 6 常 规 考 核 扣 分 标 准 见 附 件 一 ( 二 ) 质 量 考 核 质 量 考 核 采 用 分 类 评 分 制 即 : 根 据 不 同 工 作 性 质 特 点, 按 照 相 应 的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测 评 打 分 1 教 学 人 员 质 量 评 定 依 照 教 学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执 行 2 其 他 人 员 质 量 评 定 依 照 管 理 人 员 工 人 考 核 办 法 执 行 109
2.5.1 年 度 考 核 每 年 12 月 人 事 处 向 各 部 门 部 署 事 业 单 位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安 排 一 教 职 工 需 从 德 能 勤 绩 廉 五 方 面 做 出 全 年 工 作 总 结, 并 填 写 年 度 考 核 登 记 表 ( 一 ) 管 理 人 员 应 全 面 考 核 德 能 勤 绩 廉,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德, 是 指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及 个 人 品 德 家 庭 美 德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公 德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 能, 是 指 管 理 与 沟 通 协 调 学 习 与 调 查 研 究 开 拓 创 新 和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 勤, 是 指 责 任 心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作 风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 绩, 是 指 在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满 足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提 升 公 益 品 质 等 方 面 产 生 的 组 织 效 能 工 作 效 率 社 会 效 益, 以 及 完 成 急 难 险 重 任 务 的 情 况 等 ; 廉, 是 指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各 项 规 定 和 廉 洁 从 业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全 面 考 核 德 能 勤 绩 廉,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业 绩 德, 是 指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及 个 人 品 德 家 庭 美 德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公 德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能, 是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所 具 备 的 专 业 理 论 知 识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及 完 成 岗 位 目 标 任 务 的 能 力 ; 解 决 学 术 技 术 难 题, 科 技 攻 关 和 科 技 创 新 的 能 力 ; 学 科 建 设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能 力 等 勤, 是 指 责 任 心 工 作 态 度 勤 奋 敬 业 和 出 勤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绩, 是 指 在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年 度 和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所 取 得 的 业 绩 和 成 果, 包 括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质 量 效 率 ; 取 得 的 科 技 成 果 成 果 转 化 和 技 术 推 广, 以 及 为 社 会 提 供 公 益 服 务 和 产 生 的 社 会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以 及 推 动 专 业 领 域 发 展 等 方 面 所 做 出 的 贡 献 等 廉, 是 指 学 术 诚 信 和 学 风 行 风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 三 )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应 全 面 考 核 德 能 勤 绩 廉,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态 度 和 服 务 质 量 110
德, 是 指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及 个 人 品 德 家 庭 美 德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公 德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能, 是 指 具 备 岗 位 所 需 的 职 业 技 能 水 平 勤, 是 指 责 任 心 工 作 态 度 服 务 意 识 勤 奋 敬 业 和 出 勤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绩, 是 指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数 量 提 供 服 务 的 质 量 及 遵 守 劳 动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廉, 是 指 遵 守 工 作 纪 律 和 廉 洁 从 业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 四 ) 不 参 加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人 员 包 括 : 因 病 假 产 假 等 原 因, 年 度 请 假 时 间 ( 不 包 括 寒 暑 假 ) 超 过 六 个 月 及 以 上 者 ; 待 聘 人 员 ; 到 校 工 作 不 到 半 年 的 人 员 二 年 度 考 核 方 法 1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考 核 分 为 平 时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平 时 考 核 侧 重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阶 段 工 作 目 标 以 及 出 勤 等 情 况 年 度 考 核 应 以 平 时 考 核 为 基 础, 侧 重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完 成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等 情 况 聘 期 考 核 应 以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础, 侧 重 考 核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合 同 完 成 聘 期 目 标 任 务 等 情 况 聘 期 考 核 一 般 在 聘 期 结 束 前 一 个 月 内 完 成 聘 期 考 核 与 年 度 考 核 期 间 不 超 过 半 年 的, 可 合 并 进 行 2 教 学 人 员 教 学 辅 助 管 理 人 员 工 勤 岗 位 等 人 员 的 年 度 考 核, 由 各 部 门 结 合 各 类 人 员 的 业 务 性 质 和 工 作 特 点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3 中 层 干 部 的 年 度 考 核 由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4 校 级 干 部 的 年 度 考 核 由 上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三 年 度 考 核 等 级 的 评 定 1 被 考 核 人 按 照 岗 位 职 责 和 有 关 要 求 进 行 个 人 总 结, 可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述 职, 填 写 年 度 ( 聘 期 ) 考 核 登 记 表 ; 2 所 在 部 门 领 导 结 合 群 众 评 议 情 况, 根 据 被 考 核 人 平 时 考 核 情 况 和 个 人 总 结, 写 出 评 语, 提 出 考 核 等 次 意 见 ; 3 年 度 质 量 考 核 采 用 分 类 评 分 制 : 根 据 不 同 工 作 性 质 特 点, 按 照 相 应 的 质 量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测 评 打 分 其 中 教 学 人 员 质 量 评 定 依 照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执 行, 管 理 工 勤 人 员 质 量 评 定 依 照 管 理 工 人 考 核 办 法 执 行 ; 4 学 校 考 核 委 员 会 审 议 考 核 等 次 意 见 ; 111
5 考 核 单 位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考 核 等 次 ; 6 对 拟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主 要 业 绩 在 学 校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五 个 工 作 日 ; 7 对 拟 确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等 次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组 织 谈 话 ; 8 将 年 度 ( 聘 期 ) 考 核 登 记 表 送 达 被 考 核 人 签 字, 并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四 考 核 结 果 :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四 个 等 次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原 则 上 应 不 超 过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人 员 总 数 的 20%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次 比 例, 按 岗 位 类 别 分 开 计 算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情 况 包 括 考 核 年 度 内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受 到 行 政 记 过 或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及 以 上 处 分 ; 由 于 非 不 可 抗 因 素 造 成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或 在 工 作 中 造 成 严 重 失 误 ; 不 愿 承 担 学 校 安 排 的 教 学 任 务 或 教 学 质 量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难 以 适 应 工 作 要 求, 不 能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的 ; 考 核 年 度 内 事 假 累 计 30 天 以 上 或 旷 工 3 天 以 上 的 五 考 核 结 果 的 使 用 1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应 作 为 调 整 岗 位 工 资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重 要 依 据 2 年 度 考 核 确 定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正 常 晋 升 薪 级 工 资 ; 本 年 度 计 算 为 竞 聘 更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 岗 位 竞 聘 中,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聘 用 ; 享 受 国 家 奖 励 规 定 中 的 其 他 奖 励 条 款 3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对 其 诫 勉 谈 话, 限 期 改 进 ; 不 能 晋 升 薪 级 工 资 ; 本 年 度 不 计 算 为 竞 聘 更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均 被 确 定 为 基 本 合 格 等 次 的,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调 整 岗 位 聘 用 4 年 度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或 调 整 岗 位 聘 用 ; 不 能 晋 升 薪 级 工 资 ; 取 消 其 下 一 年 度 参 加 更 高 等 级 岗 位 竞 聘 的 资 格 ; 对 于 不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或 安 排 到 新 的 工 作 岗 位 后 年 度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的,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与 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5 不 参 加 年 度 考 核 或 考 核 不 确 定 等 次 的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不 能 晋 升 薪 级 工 资, 本 年 度 不 计 算 为 竞 聘 更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工 作 年 限 6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应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的 重 要 依 据 112
7 聘 期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且 岗 位 存 续 的, 如 工 作 人 员 提 出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事 业 单 位 原 则 上 应 当 与 其 续 订 8 聘 期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不 合 格 等 次 的, 聘 期 结 束 后, 事 业 单 位 可 不 与 其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113
2.5.2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学 校 干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加 强 我 校 中 层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准 确 地 评 价 学 校 中 层 干 部 的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及 履 行 职 责 情 况, 真 正 起 到 对 中 层 干 部 的 激 励 和 检 查 监 督 作 用, 提 高 干 部 的 管 理 水 平 和 业 务 工 作 能 力, 特 制 定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办 法 一 考 核 基 本 原 则 1 考 核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民 主 公 开, 注 重 实 绩 原 则 2 实 行 领 导 与 群 众 相 结 合, 平 时 与 定 期 相 结 合,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3 采 取 群 众 测 评 和 组 织 考 察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4 考 核 要 与 年 终 工 作 总 结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民 主 测 评 群 众 满 意 度 测 评 统 筹 安 排, 同 步 进 行 二 考 核 对 象 : 学 校 全 体 中 层 干 部 三 考 核 内 容 : 主 要 包 括 德 能 勤 廉 绩, 注 重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1 德 : 指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及 个 人 品 德 家 庭 美 德 职 业 道 德 社 会 公 德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素 养, 理 想 信 念 职 业 道 德 个 人 修 养 事 业 心 全 局 观 念 大 局 意 识 道 德 品 质 等 方 面 2 能 : 指 管 理 与 沟 通 协 调 学 习 与 调 查 研 究 开 拓 创 新 和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包 括 专 业 知 识 水 平 沟 通 协 作 能 力 决 策 能 力 学 习 创 新 能 力 执 行 力 人 才 培 养 能 力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方 面 的 能 力 等 方 面 3 勤 : 指 责 任 心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作 风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包 括 工 作 责 任 心 工 作 态 度 工 作 勤 勉 程 度 敬 业 奉 献 等 方 面 4 绩 : 指 在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满 足 服 务 对 象 需 求 提 升 公 益 品 质 等 方 面 产 生 的 组 织 效 能 工 作 效 率 社 会 效 益, 以 及 完 成 急 难 险 重 任 务 的 情 况 等 包 括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状 况 和 效 果 工 作 效 率 服 务 一 线 群 众 完 成 急 难 险 重 任 务 情 况 等 方 面 5 廉 : 指 执 行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各 项 规 定 和 廉 洁 从 业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包 括 廉 洁 自 律 秉 公 办 事 的 行 为 和 态 度 履 行 廉 政 职 责 的 行 为 和 态 度 等 方 面 四 考 核 标 准 114
1 经 对 每 位 干 部 工 作 的 全 面 考 核, 按 优 秀 合 格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个 档 次 加 以 衡 量 与 认 定 (1) 优 秀 : 正 确 执 行 学 校 的 各 项 决 议 和 决 定, 模 范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熟 悉 本 职 业 务, 能 创 造 性 地 开 展 工 作, 勤 奋 敬 业, 责 任 心 强, 成 绩 突 出 90 分 -100 分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不 能 评 为 优 秀 : 不 能 认 真 履 行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 有 违 反 规 定 的 办 学 行 为 的 有 关 责 任 人 ; 出 现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的 ; 全 年 病 事 假 累 计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中, 综 合 评 价 获 得 不 合 格 评 价 在 30% 以 上 的 (2) 合 格 : 能 正 确 执 行 学 校 的 各 项 决 议 和 决 定, 模 范 遵 守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熟 悉 或 比 较 熟 悉 本 职 业 务, 工 作 积 极, 能 力 较 强 或 提 高 较 快, 能 较 好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70 分 -89 分 (3) 基 本 合 格 : 政 治 表 现 和 业 务 素 质 一 般, 勉 强 适 应 工 作 要 求, 工 作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不 够, 没 有 全 面 完 成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或 完 成 的 质 量 不 高 60 分 -69 分 (4) 不 合 格 : 政 治 表 现 和 业 务 素 质 较 差, 对 本 职 工 作 生 疏, 不 善 于 学 习, 难 以 适 应 工 作 要 求, 工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组 织 纪 律 性 较 差, 工 作 中 互 相 扯 皮 推 诿, 以 致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或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的 60 分 以 下 或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均 视 为 不 称 职 : 1 受 到 党 内 警 告 以 上 ( 含 警 告 ) 或 行 政 记 过 以 上 ( 含 记 过 ) 处 分 的 ; 2 政 治 经 济 道 德 上 有 严 重 问 题,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 3 严 重 失 职, 给 学 校 利 益 或 声 誉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重 大 事 故 或 不 良 影 响 的 ; 4 不 能 廉 洁 自 律,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和 财 经 纪 律 的 ; 5 拒 不 接 受 组 织 分 配 的 任 务 消 极 抵 制 不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五 干 部 考 核 方 式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将 日 常 工 作 量 完 成 工 作 质 量 承 担 的 专 项 任 务 相 结 合, 采 取 个 人 申 报 自 我 评 价 群 众 测 评 中 层 干 部 互 评 领 导 测 评 打 分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按 权 重 求 和 的 方 式 确 定 分 数 1 中 层 干 部 的 年 度 考 评 成 绩 = 民 主 测 评 考 核 成 绩 *60%+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40%+ 奖 励 加 分 2 民 主 测 评 成 绩 占 60%, 其 中 领 导 干 部 测 评 成 绩 占 30% 中 层 干 部 互 相 测 115
评 成 绩 30% 群 众 测 评 成 绩 40% 民 主 测 评 考 核 成 绩 = 领 导 干 部 测 评 成 绩 *30%+ 中 层 干 部 互 相 测 评 成 绩 *30%+ 群 众 测 评 成 绩 *40% 3 中 层 干 部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占 40%,, 采 取 年 度 述 职 总 结 和 平 时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形 式 绩 效 考 核 包 括 本 职 工 作 和 本 职 外 工 作, 其 中 考 核 期 内 主 要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数 量 和 质 量 占 80%, 在 自 评 的 基 础 上, 由 学 校 各 部 门 主 管 校 长 负 责 考 核, 其 中 自 评 占 30%, 主 管 校 长 占 70% 考 核 期 内 完 成 校 级 专 项 任 务 情 况 占 20%, 在 自 评 的 基 础 上, 由 学 校 专 项 任 务 主 管 校 长 负 责 考 核 评 价, 其 中 自 评 占 30%, 主 管 校 长 占 70% 党 政 一 把 手 平 衡 后 记 录 分 数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 主 要 完 成 目 标 任 务 数 量 和 质 量 自 评 *30%+ 主 管 校 长 评 价 *70%)*80%+( 校 级 专 项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自 评 *30%+ 专 项 任 务 主 管 校 长 评 价 *70%) *20% 六 干 部 考 核 程 序 1 每 年 年 初 依 据 学 校 事 业 计 划, 编 制 各 部 门 和 个 人 的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任 务 主 管 校 长 与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订 年 度 目 标 责 任 书 ; 2 校 办 牵 头, 各 部 门 配 合, 督 促 各 部 门 落 实 完 成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3 12 月 底 前, 提 交 部 门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总 结 和 个 人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校 办 ( 质 管 办 ) 综 合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提 交 组 织 人 事 处, 组 织 人 事 处 将 部 门 目 标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结 果 和 个 人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提 交 主 管 校 长 和 党 政 一 把 手 4 次 年 1 月 初 由 组 织 人 事 处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中 层 干 部 职 工 代 表 和 科 员 对 中 层 干 部 的 民 主 测 评 考 核, 考 核 工 作 在 学 期 末 前 两 周 进 行, 并 在 一 周 内 完 成, 统 计 出 结 果 上 报 学 校 党 委 5 次 年 3 月 份 前, 组 织 人 事 处 将 所 有 考 核 打 分 汇 总 结 果 交 纪 委 审 核 后,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讨 论 干 部 的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6 干 部 考 核 结 果 由 主 管 领 导 向 中 层 干 部 进 行 反 馈, 明 确 改 进 措 施 7 对 考 核 中 获 得 称 职 以 上 等 次 的 中 层 干 部, 学 校 要 进 行 适 当 的 奖 励, 并 在 评 优 中 优 先 考 虑 年 度 等 级 为 优 秀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干 部 人 数 的 20% 8 在 考 核 中 总 分 列 在 末 位 的 中 层 干 部,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要 对 其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限 期 改 正, 连 续 两 年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中 层 干 部 在 下 一 届 聘 任 时, 不 能 再 聘 任 原 中 层 116
干 部 岗 位, 考 核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中 层 干 部 予 以 解 聘 七 加 分 (10 分 ) 1 负 责 或 参 与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项 目 监 控 等 工 作 的 : 一 等 加 3 分 ; 二 等 奖 加 2 分 ; 三 等 奖 加 1 分 2 负 责 或 参 与 组 织 技 能 大 赛 或 技 工 院 校 主 题 活 动 的 : 一 等 加 2 分 ; 二 等 加 1 分 3 兼 职 党 务 工 作 : 党 支 部 书 加 2 分 党 支 部 委 员 加 1 分 4 获 局 级 以 上 各 类 奖 项 的 : 一 等 奖 加 3 分 ; 二 等 奖 加 2 分 ; 三 等 奖 加 1 分 ; 获 校 级 各 类 奖 项 的 加 1 分 以 上 同 类 加 分 不 重 复 记 分 117
2.5.3 管 理 人 员 工 人 考 核 办 法 一 考 核 依 据 : 以 本 人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和 学 期 内 具 体 完 成 工 作 情 况 为 依 据 二 考 核 时 间 和 范 围 : 考 核 以 年 度 为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的 人 员 范 围 为 受 聘 的 管 理 工 勤 人 员 三 管 理 人 员 平 时 考 核 平 时 考 核 采 用 扣 分 制, 按 教 职 工 常 规 考 核 扣 分 标 准 扣 分, 并 相 应 扣 减 当 事 人 奖 金 四 年 度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是 在 平 时 考 核 的 基 础 上, 对 综 合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的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 主 管 校 级 领 导 评 议 成 绩 30%+ 主 管 中 层 评 议 成 绩 30%+ 部 门 互 评 成 绩 20%+ 自 评 成 绩 20% 五 考 核 办 法 : 1. 年 度 考 核 采 取 部 门 领 导 打 分,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复 议 2. 校 级 领 导 评 议 六 奖 励 与 惩 罚 1.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者, 优 先 推 荐 评 选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2.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予 以 告 诫 序 号 1 2 3 七 管 理 工 勤 年 度 考 核 加 分 标 准 加 分 内 容 对 在 年 度 工 作 中, 受 到 校 级 表 彰 的 先 进 个 人 ( 必 须 有 学 校 文 件 ) 加 1 分 ; 受 到 局 级 及 以 上 表 彰 的 加 1-3 分 对 学 校 建 设 和 改 革 发 展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被 采 纳, 并 为 学 校 取 得 较 大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者, 加 1-3 分 非 本 职 工 作 职 责 内 发 表 的 宣 传 学 校 的 报 道, 国 家 级 报 刊 每 次 加 3 分, 市 级 报 刊 每 次 加 2 分, 在 学 校 网 站 校 刊 上 发 表 ( 不 少 于 500 字 ) 的, 每 次 加 1 分 加 分 标 准 1-3 1-3 1-3 118
4 1-2 分 完 成 党 支 部 委 员 工 会 委 员 团 委 委 员 工 会 小 组 长 工 作 的, 加 1-2 5 管 理 兼 课, 周 2 加 1 分, 周 4 以 上 加 2 分 1-2 6 管 理 兼 班 主 任 或 社 会 工 作 加 2 分 2 7 认 真 完 成 学 校 交 给 的 其 他 工 作 1-2 8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安 排 的 校 内 外 培 训, 有 收 获 加 1 分 1 9 其 他 1-5 注 :1. 同 一 项 工 作 受 到 不 同 层 次 表 彰 或 批 评 的, 按 最 高 级 别 加 分, 不 重 复 计 分 2. 以 上 加 分, 经 个 人 申 报 部 门 中 层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后 预 以 加 分, 加 分 合 计 最 高 加 至 10 分 为 止 119
2.5.4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办 法 是 根 据 对 教 师 的 评 价 要 进 行 发 展 性 评 价 这 一 理 念, 主 要 目 的 是 让 教 师 充 分 了 解 学 校 对 他 们 的 期 望, 培 养 他 们 主 人 翁 的 精 神 确 定 教 师 的 个 人 发 展 需 求, 制 定 教 师 的 个 人 发 展 目 标, 向 教 师 提 供 日 后 培 训 或 自 我 发 展 的 机 会, 提 高 教 师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能 力, 从 而 促 进 学 校 的 未 来 发 展 激 励 广 大 教 师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不 断 改 进 和 提 高 教 师 自 身 的 专 业 和 教 学 水 平, 使 教 师 们 体 会 到 教 学 工 作 具 有 创 造 性 和 挑 战 性, 随 时 体 会 到 成 就 感, 从 而 明 确 自 己 的 发 展 方 向 此 稿 增 加 了 一 些 利 于 教 师 提 高 和 发 展 的 内 容, 督 促 老 师 们 不 断 学 习 与 提 高, 来 适 应 今 后 不 断 发 展 变 化 的 形 势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中 分 为 两 大 部 分, 以 一 个 学 期 为 考 核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第 一 部 分 : 教 学 (75 分 ) 第 二 部 分 : 教 学 教 研 教 师 培 训 其 他 工 作 (25 分 ) 一 教 学 ( 含 教 辅 人 员 ) 1 教 学 工 作 量 以 教 师 基 本 工 作 量 12 课 时 / 周 为 基 数, 每 超 过 基 数 的 20% 30% 40%( 分 别 加 1 2 3 分 ( 以 教 务 处 学 期 统 计 的 教 师 实 上 学 时 计 算, 超 过 基 数 课 时 最 多 加 3 分 ) 2 教 学 质 量 以 学 期 教 学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主 要 内 容 有 : 上 交 材 料 作 业 及 批 改 检 查 教 案 检 查 教 学 测 评 上 交 材 料 有 : 授 课 计 划 教 学 日 志 听 课 记 录 教 学 测 评 有 : 学 生 测 评 教 师 自 评 教 师 互 评 督 导 听 评 等 * 具 体 评 价 办 法 见 教 师 考 核 综 合 评 价 表 (1) 教 师 当 学 期 教 授 课 程 的 结 业 考 试 在 使 用 试 卷 为 教 研 组 组 长 和 教 务 处 审 定 合 格 的 前 提 下, 试 卷 及 格 率 达 到 该 班 人 数 的 80% 以 上, 加 1 分 (2) 教 师 在 当 学 期 教 学 中, 结 合 课 程 特 点, 能 积 极 带 领 组 织 学 生 完 成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专 业 能 力 的 课 程 设 计 内 容 或 项 目, 课 程 设 计 内 容 或 项 目 经 评 审 小 组 认 定 后, 被 学 校 其 他 部 门 使 用 或 参 加 校 际 之 间 进 行 交 流 者, 加 2 分 ; 120
(3) 能 在 授 课 中 强 化 学 生 某 项 专 业 技 能, 所 带 学 生 在 一 学 年 内 在 各 类 技 能 大 赛 ( 包 括 全 校 规 模 技 能 大 赛 ) 获 得 名 次 者, 加 3 分 3 教 学 事 故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扣 1 分 / 次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扣 5 分 / 次 * 具 体 认 定 办 法 见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二 教 学 教 研 ( 含 教 辅 人 员 ) 1 按 时 参 加 教 研 组 活 动, 无 缺 席 加 1 分 2 积 极 参 与 学 校 的 教 学 实 验 与 改 革, 有 书 面 材 料 加 2 分 3 对 学 校 的 教 学 工 作 提 出 好 的 建 议 并 实 施 加 1 分 ( 有 书 面 材 料 ) 4 积 极 收 集 适 合 我 校 专 业 教 学 用 的 多 媒 体 素 材, 并 上 交 学 校 多 媒 体 素 材 库, 加 2 分 5 自 制 教 具 并 在 教 学 中 使 用 加 2 分 6 自 编 校 本 教 材 并 在 教 学 中 使 用 加 3 分 7 自 编 教 学 用 课 件, 很 好 地 起 到 辅 助 教 学 的 作 用 ( 不 是 简 单 的 电 子 板 书 ) 加 2 分 8 编 制 学 校 部 门 管 理 用 软 件 及 教 学 用 软 件 并 使 用 加 5 分 9 写 有 关 我 校 的 教 学 教 研 教 改 方 面 的 论 文 加 2 分 10 积 极 参 加 课 题 研 究 并 有 论 文 加 2 分 11 上 公 开 课 或 示 范 课 加 2 分 上 说 课 加 1 分 12 获 得 学 校 教 学 单 项 评 比 奖 加 2 分 ( 含 课 件 教 案 等 ) 13 获 得 局 级 以 上 教 学 教 研 成 果 奖 加 5 分 *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见 教 学 教 研 管 理 办 法 三 教 师 培 训 ( 含 教 辅 人 员 ) 1 自 定 的 培 训 及 学 习 计 划 有 实 施 有 收 获 加 3 分 ( 有 证 明 材 料 ) 2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安 排 的 校 内 外 培 训, 有 收 获 加 1 分 ( 有 书 面 材 料 ) 3 教 师 自 己 联 系 校 外 实 习 及 培 训 ( 短 期 ) 并 参 加 实 习 与 培 训 加 2 分 ( 有 书 面 材 料 ) *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见 教 师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121
四 其 他 工 作 ( 含 教 辅 人 员 ) 1 担 任 班 主 任 或 社 会 工 作 加 2 分 2 积 极 承 担 第 二 课 堂 培 训 工 作 加 1 分 ( 有 书 面 材 料 ) 3 积 极 承 担 学 生 技 能 比 赛 的 组 织 及 培 训 工 作 加 2 分 ( 有 书 面 材 料 ) 4 积 极 组 织 学 生 开 展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加 1 分 ( 有 书 面 材 料 )( 体 育 教 师 ) 5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校 外 体 育 比 赛 加 2 分 ( 有 书 面 材 料 )( 体 育 教 师 ) 6 积 极 认 真 完 成 教 务 处 交 给 的 其 他 工 作 累 计 加 1 分 7 按 要 求 完 成 专 用 教 室 的 管 理 工 作, 加 1 分 8 协 助 学 校 完 成 教 学 设 备 和 教 学 工 具 及 耗 材 的 采 购 维 修 工 作, 加 1 分 9 协 助 其 他 科 室 完 成 校 园 内 网 或 外 网 工 作, 加 1 分 * 以 上 二 三 四 项 的 上 报, 由 教 师 本 人 自 填 表, 教 研 组 长 确 认, 教 务 处 批 准, 加 分 合 计 最 高 加 至 25 分 为 止 五 特 殊 奖 励 1 凡 获 得 局 以 上 教 学 竞 赛 奖 的 应 给 予 奖 金 奖 励 2 凡 自 编 教 材 并 在 教 学 中 使 用 的 应 给 予 奖 金 奖 励 3 自 编 软 件 在 教 学 及 管 理 科 室 中 使 用 的 应 给 予 奖 金 奖 励 注 : 每 学 期 测 评 分 数 反 馈 给 教 师 122
2.6 教 职 工 聘 用 合 同 制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健 全 符 合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需 要 的 用 人 制 度, 优 化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机 制,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转 发 人 事 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的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02]35 号 ) 和 北 京 市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制 试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和 要 求,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在 编 在 册 的 教 职 工 第 三 条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按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签 订 书 面 聘 用 合 同, 确 定 教 职 工 身 份 及 聘 用 关 系,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任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障 双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学 校 按 照 科 学 定 员 民 主 公 开 平 等 竞 争 择 优 聘 用 的 原 则, 依 法 聘 用 ( 聘 任 ) 教 职 工 第 二 章 人 员 聘 用 第 五 条 学 校 要 专 门 成 立 由 学 校 领 导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纪 检 部 门 负 责 人 工 会 代 表 等 组 成 的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严 格 执 行 人 员 聘 用 程 序 教 职 工 聘 用 考 核 等 工 作 由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意 见, 报 学 校 校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条 受 聘 人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校 制 定 的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 ( 二 ) 身 心 健 康, 能 坚 持 受 聘 岗 位 的 正 常 工 作 和 满 足 受 聘 岗 位 的 规 定 条 件 ; ( 三 ) 爱 护 学 校 的 财 产, 能 团 结 协 作, 有 奉 献 精 神 ( 四 )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培 训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觉 悟 和 职 业 技 能 ( 五 ) 支 持 和 参 与 学 校 改 革, 有 创 新 精 神 第 七 条 受 聘 人 拟 聘 各 岗 位 条 件 和 要 求 ( 一 ) 管 理 工 勤 岗 位 等 级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1 管 理 一 级 : (1) 大 本 及 以 上 原 学 历, 从 事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满 8 年 者 123
(2)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后, 从 事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满 10 年 者 (3)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满 15 年 者 具 备 以 上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为 管 理 一 级 2 管 理 二 级 : (1) 大 本 及 以 上 原 学 历, 从 事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满 3 年 者 (2)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后, 从 事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满 7 年 者 (3)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满 10 年 者 具 备 以 上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为 管 理 二 级 3 管 理 三 级 : (1)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 转 正 定 级 后 (2) 大 专 以 下 学 历, 不 聘 任 管 理 岗 位 科 员 4 技 术 工 一 级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工 勤 岗 位, 或 取 得 高 级 工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且 工 作 年 限 满 20 年 5 技 术 工 二 级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工 勤 岗 位, 或 取 得 中 级 工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且 工 作 年 限 满 10 年 6 技 术 工 三 级 高 中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工 勤 岗 位, 或 取 得 初 级 工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7 普 通 工 初 中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工 勤 岗 位 8 连 续 二 年 考 核 被 确 定 为 优 秀 等 级 者, 具 有 优 先 晋 升 职 务 的 资 格 9 竞 争 择 优 上 岗 的 关 键 岗 位 管 理 人 员, 试 用 期 满 后, 胜 任 本 岗 位 工 作,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同 意, 可 不 受 学 历 工 作 年 限 限 制, 高 定 一 二 级 任 职 资 格 ( 二 ) 教 师 等 级 的 条 件 和 要 求 : 1 专 任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种 类 的 教 师 资 格 ( 应 届 毕 业 生 无 相 应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须 在 聘 用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年 内 取 得 ) 2 到 2012 年 8 月,196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专 任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且 专 业 技 术 理 论 教 师 具 备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四 级 及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任 职 资 格 ; 124
1964 年 1 月 1 日 以 后 出 生 的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且 具 备 国 家 职 业 资 格 三 级 及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任 职 资 格 3 高 级 讲 师 : (1) 具 备 国 家 承 认 的 高 级 职 称 资 格, 能 够 履 行 本 岗 位 职 责 (2) 具 备 本 专 业 中 级 职 称 资 格, 评 为 局 级 优 秀 教 师, 能 够 履 行 高 级 讲 师 职 责 4 讲 师 : (1)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职 称 资 格, 能 够 履 行 本 岗 位 职 责 (2) 具 备 本 专 业 初 级 职 称 资 格, 评 为 局 级 优 秀 教 师, 能 够 履 行 中 级 讲 师 职 责 5 助 理 讲 师 : (1) 具 有 国 家 承 认 的 助 理 讲 师 资 格 或 本 专 业 相 应 等 级 的 技 术 职 称 (2) 能 够 履 行 本 岗 位 职 责 6 教 员 : (1)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2) 能 胜 任 教 员 岗 位 职 责 7 教 辅 人 员 ( 含 工 人 ) 等 级 的 确 定 : (1)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在 读 (2) 能 够 胜 任 相 应 岗 位 职 责 8 凡 连 续 两 年 被 评 为 局 级 优 秀 教 师, 或 校 内 四 次 考 核 评 比 成 绩 优 秀 者, 可 高 聘 一 级 ( 三 ) 教 师 及 管 理 人 员, 虽 然 符 合 本 岗 位 职 称 学 历 条 件, 但 工 作 上, 经 常 出 现 失 误 或 不 能 胜 任 本 职 称 本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校 内 考 核 评 比 成 绩 二 次 基 本 合 格 或 一 次 不 合 格, 可 低 聘 一 级 ( 四 ) 凡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高 聘 或 低 聘 需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考 核 批 准 第 八 条 受 聘 人 与 学 校 领 导 工 会 主 席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不 得 聘 任 到 学 校 人 事 财 务 审 计 纪 检 和 工 会 领 导 岗 位 工 作 第 九 条 聘 用 程 序 125
( 一 ) 公 布 岗 位 名 称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和 聘 用 条 件 等 事 项 ; ( 二 ) 个 人 申 请 ; ( 三 ) 资 格 条 件 审 查 ; ( 四 ) 考 核 考 察 集 体 讨 论,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 ( 五 ) 聘 前 公 示 3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公 布 聘 用 结 果 ; ( 七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含 岗 位 聘 用 协 议 ),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第 三 章 聘 用 合 同 书 的 订 立 第 十 条 聘 用 合 同 书 由 法 人 代 表 或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人 从 确 立 聘 用 关 系 之 日 起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书 一 式 二 份, 当 事 人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第 十 一 条 聘 用 合 同 书 中 除 具 备 聘 用 期 限 岗 位 工 作 内 容 工 作 报 酬 工 作 纪 律 等 必 备 条 件 外, 当 事 人 双 方 还 可 以 协 商 约 定 其 他 内 容 第 十 二 条 聘 用 制 细 则 : ( 一 )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分 为 一 年 三 年 五 年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 受 聘 人 连 续 工 龄 十 年 以 上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十 年 以 内, 可 以 签 至 本 人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之 日 聘 用 岗 位 分 为 管 理 教 师 教 辅 工 勤 聘 用 期 满 后, 经 双 方 同 意, 可 续 定 或 终 止 合 同 ( 二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书 同 时 需 签 订 岗 位 聘 用 协 议, 岗 位 聘 用 协 议 做 为 聘 用 合 同 书 附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三 ) 岗 位 聘 用 协 议 聘 期 为 一 年, 岗 位 聘 用 期 限 应 小 于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 四 ) 对 于 调 入 人 员, 均 实 行 试 用 期 ( 不 含 寒 暑 假 ) 试 用 期 工 资 不 低 于 学 校 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 五 ) 对 于 新 参 加 工 作 的 各 类 人 员, 学 校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见 习 期 ( 初 期 ) 第 四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履 行 和 变 更 第 十 三 条 聘 用 合 同 签 订 后, 合 同 双 方 必 须 履 行 合 同 书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合 同 因 特 殊 情 况 致 使 原 合 同 无 法 完 全 履 行, 确 需 变 更 时, 双 方 应 协 商 一 致, 按 程 序 变 更 或 解 除 合 同 126
第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办 理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手 续, 并 按 变 更 后 的 条 款 执 行 : ( 一 ) 双 方 在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变 更 情 形 出 现 ; ( 二 ) 因 竞 争 上 岗 考 核 不 合 格 等 必 须 调 整 岗 位 ; ( 三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单 方 可 以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的 情 形 出 现 第 十 五 条 教 职 工 在 聘 用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必 须 转 岗 : ( 一 )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基 本 合 格 ; ( 二 ) 不 符 合 聘 任 岗 位 要 求 ; ( 三 ) 受 聘 人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岗 位 ; ( 四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变 更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事 项, 不 影 响 聘 用 合 同 的 履 行 学 校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等 情 况, 聘 用 合 同 继 续 有 效, 聘 用 合 同 由 承 担 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学 校 继 续 履 行, 岗 位 聘 任 由 双 方 具 体 确 定 第 五 章 聘 用 合 同 的 解 除 终 止 和 续 订 第 十 七 条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八 条 受 聘 人 需 与 学 校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提 前 30 日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并 与 学 校 协 商 一 致 受 聘 人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学 校, 可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第 十 九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校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 一 ) 受 聘 人 在 试 用 期 被 发 现 不 符 合 聘 用 条 件 ( 二 ) 受 聘 人 在 聘 期 内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严 重 违 反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三 ) 受 聘 人 失 职 渎 职 或 违 法 乱 纪 ( 四 ) 受 聘 人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不 合 格 ( 五 ) 受 聘 人 连 续 旷 工 超 过 10 个 工 作 日 或 者 1 年 内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 六 ) 受 聘 人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擅 自 出 国 ( 出 境 ) 逾 期 不 归 ( 七 ) 受 聘 人 被 劳 动 教 养 或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收 监 执 行 ; ( 八 ) 受 聘 人 严 重 扰 乱 工 作 秩 序, 致 使 本 学 校 或 其 他 单 位 工 作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 ( 九 ) 受 聘 人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 管 理 )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 管 理 ) 工 作 造 127
成 严 重 后 果 ; ( 十 ) 受 聘 人 品 行 不 良,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 ( 十 一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但 应 当 提 前 30 日 以 书 面 通 知 受 聘 人 员 ( 一 ) 受 聘 人 患 重 病 或 非 因 公 ( 工 )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服 从 另 行 安 排 适 当 工 作 的 ( 二 ) 受 聘 人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又 不 同 意 学 校 调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或 者 虽 同 意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但 到 新 工 作 岗 位 后 考 核 仍 不 合 格 ( 三 ) 聘 任 合 同 签 订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原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聘 用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或 不 服 从 另 行 安 排 工 作 的 上 述 情 况 解 除 合 同 后, 学 校 给 予 解 聘 人 三 个 月 的 自 行 择 业 期, 自 行 择 业 期 内 只 发 给 本 人 的 基 本 工 资, 自 行 择 业 期 满 后, 仍 未 找 到 新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学 校 按 照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办 理 有 关 失 业 手 续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受 聘 人 可 随 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但 需 书 面 通 知 学 校 ( 一 ) 在 试 用 期 间 的 ( 国 家 规 定 或 双 方 约 定 服 务 期 限 的 除 外 ) ( 二 ) 学 校 未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的 ( 三 ) 经 过 必 要 的 程 序, 被 招 考 选 调 到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或 应 征 入 伍 的 ( 四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二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聘 用 合 同 的 终 止 ( 一 ) 聘 用 期 限 届 满 ; ( 二 ) 约 定 的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 三 ) 学 校 被 依 法 撤 销 ; ( 四 ) 教 职 工 退 休 退 职 死 亡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失 踪 死 亡 ; ( 五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三 条 合 同 届 满 的 续 订 ( 一 ) 合 同 届 满 前 两 个 月,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对 员 工 进 行 考 核 鉴 定 ; ( 二 ) 经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鉴 定 合 格 的, 报 人 事 部 门 续 签 意 向 ; 128
( 三 ) 人 事 部 门 对 考 核 鉴 定 结 果 予 以 汇 总 后, 报 人 事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校 长 审 批 后, 与 员 工 协 商 办 理 终 止 或 续 订 聘 用 合 同 手 续 第 六 章 经 济 补 偿 赔 偿 和 违 约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学 校 应 当 按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 ( 一 ) 学 校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 一 ) 第 ( 二 ) 款 终 止 合 同 或 学 校 被 撤 销 后 不 能 安 置 原 受 聘 人 就 业 ; ( 二 ) 学 校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受 聘 人 同 意 ; ( 三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发 放 标 准 : 学 校 根 据 受 聘 人 的 工 作 年 限, 每 满 1 年 支 付 其 本 人 1 个 月 工 资 6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1 年 的, 按 1 年 计 发 ; 不 满 6 个 月 的, 支 付 其 本 人 半 个 月 工 资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第 二 十 五 条 对 于 外 地 生 源 进 京 工 作 的 大 学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及 本 市 大 学 及 以 上 学 历 毕 业 生,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必 须 完 成 转 正 定 级 后 服 务 五 年 的 服 务 期 在 服 务 期 不 能 提 出 调 离 申 请, 如 遇 特 殊 原 因 单 方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学 校 赔 偿 每 年 为 五 千 元 的 违 约 金, 拒 不 执 行 学 校 规 定 不 辞 而 别 的, 学 校 将 按 自 动 辞 职 处 理, 将 其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转 入 社 会 有 关 部 门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出 资 培 训 ( 学 历 出 国 培 训 或 考 察 骨 干 教 师 专 项 培 训 或 其 它 5000 元 以 上 的 培 训 ) 的 受 聘 人 员, 需 签 定 培 训 协 议 培 训 后 必 须 在 学 校 服 务 五 年, 服 务 期 未 满, 受 聘 人 员 解 除 合 同, 应 按 每 年 递 减 20% 的 培 训 费 和 培 训 期 间 的 基 本 工 资 向 学 校 支 付 培 训 违 约 金 第 七 章 其 他 问 题 第 二 十 七 条 受 聘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一 ) 教 职 工 有 选 择 校 内 应 聘 拒 聘 的 权 利, 对 于 不 愿 意 和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拒 聘 人 员 ( 教 职 工 ), 学 校 给 予 三 个 月 的 自 行 择 业 期 ( 二 ) 学 校 为 受 聘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根 据 国 家 各 项 法 律 政 策, 保 护 受 聘 人 的 一 切 正 当 权 益 ( 三 ) 受 聘 人 应 服 从 学 校 及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接 受 学 校 的 监 督 考 核, 严 格 遵 129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努 力 按 岗 位 职 责 的 要 求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及 领 导 交 办 的 各 项 临 时 性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校 内 退 休 的 管 理 教 职 工 男 年 满 55 周 岁, 女 年 满 50 周 岁, 且 连 续 工 龄 20 年 以 上 的 未 聘 上 岗 的 人 员, 经 医 院 证 明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可 以 办 理 校 内 退 休 手 续 达 到 正 式 退 休 年 龄 后, 再 重 新 办 理 手 续 校 内 退 休 计 算 方 法 按 国 家 规 定 正 式 退 休 办 法 的 80% 标 准 发 放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职 工, 原 则 上 不 得 办 理 校 内 退 休 第 二 十 九 条 拒 聘 解 聘 人 员 的 管 理 拒 聘 解 聘 人 员 在 未 办 理 调 离 自 动 辞 职 和 辞 退 手 续 前, 给 予 三 个 月 择 业 期, 择 业 期 内 发 给 本 人 基 本 工 资 部 分 的 80%, 并 定 期 ( 每 月 ) 向 学 校 汇 报 个 人 情 况 择 业 期 满 后, 仍 未 办 理 档 案 转 出 手 续, 学 校 按 照 本 市 失 业 保 险 规 定 办 理 失 业 手 续 第 八 章 人 事 争 议 与 仲 裁 第 三 十 条 聘 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因 聘 任 或 履 行 聘 用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应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无 效 的, 可 向 校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诉, 由 该 委 员 会 进 行 调 解, 人 事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调 解 无 效 的, 当 事 人 可 向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调 解 和 处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代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自 2009 年 9 月 起 实 行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以 上 规 定 遇 国 家 政 策 变 化, 按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以 上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决 定 130
2.6.1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规 定 根 据 北 京 市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聘 用 合 同 制 实 施 细 则, 现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聘 用 制 干 部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思 想 品 德 端 正, 遵 纪 守 法, 廉 洁 奉 公, 事 业 心 强 ( 二 )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管 理 岗 位 7 年 以 上 ( 三 ) 具 备 管 理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基 本 知 识 及 工 作 能 力 ( 四 ) 首 次 聘 用 的 年 龄 应 在 三 十 五 岁 以 下 ( 五 ) 身 体 健 康, 能 胜 任 本 岗 位 工 作 二 聘 用 制 干 部 应 填 写 聘 用 制 干 部 审 批 表 经 审 定 后 备 案 131
2.6.2 关 于 长 期 病 休 人 员 管 理 的 暂 行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对 长 期 病 休 人 员 的 管 理, 凡 连 续 病 休 超 过 二 个 月, 四 个 月 内 累 计 病 休 超 过 二 个 月 者, 为 长 期 病 休 人 员, 具 体 规 定 如 下 : 一 部 门 的 职 工 病 休 达 到 规 定 的 长 期 病 休 时 间 条 件 时, 应 及 时 上 报 人 事 处, 由 人 事 处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职 工 的 医 疗 期 限 医 疗 期 限 从 病 休 之 日 起 计 算 职 工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其 病 假 工 资 劳 保 福 利 待 遇 疾 病 救 济 金 和 医 疗 报 销 等 按 照 学 校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二 职 工 在 病 休 期 间, 应 定 期 到 医 保 医 院 治 疗, 并 交 纳 相 应 的 病 休 证 明, 经 提 醒 交 纳 假 条 后, 仍 连 续 一 个 月 不 交 者, 按 旷 工 论 处 停 发 工 资,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三 长 期 病 休 人 员 经 检 查 痊 愈, 可 以 上 岗 者, 本 人 以 各 种 理 由 拒 不 上 岗 者, 停 发 工 资, 并 依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四 长 期 病 休 人 员, 病 休 超 过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限 时, 经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鉴 定,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学 校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按 规 定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五 长 期 病 休 人 员 中, 在 病 休 期 间,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不 得 从 事 第 二 职 业, 一 经 发 现 停 发 病 休 工 资, 暂 停 报 销 医 药 费, 按 规 定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132
2.6.3 关 于 对 分 配 调 入 我 校 工 作 的 职 工 在 服 务 期 内 及 其 他 职 工 申 请 调 动 的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精 神, 并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为 保 持 稳 定 的 教 职 工 队 伍, 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流 动, 对 分 配 来 我 校 工 作 的 大 中 专 毕 业 生, 申 请 调 入 学 校 工 作 的 人 员, 对 在 服 务 期 内 提 出 调 动 问 题 作 如 下 暂 行 规 定 : 一 对 于 外 地 生 源 进 京 工 作 的 大 学 毕 业 生, 及 本 市 大 学 毕 业 生,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必 须 完 成 转 正 定 级 后 服 务 五 年 的 服 务 期 在 服 务 期 不 能 提 出 调 离 申 请, 如 遇 特 殊 原 因 单 方 提 出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要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向 学 校 赔 偿 每 年 为 五 千 元 的 违 约 金, 拒 不 执 行 学 校 规 定 不 辞 而 别 的, 学 校 将 按 自 动 辞 职 处 理, 将 其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转 入 社 会 有 关 部 门 二 不 缴 纳 违 约 金 的 职 工, 学 校 不 予 办 理 调 离 手 续 三 教 职 工 提 出 调 动 的 理 由 必 须 充 分, 有 书 面 报 告, 经 本 处 室 领 导 签 字 后 交 人 事 处, 再 由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本 人 四 为 保 障 我 校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凡 教 师 调 动 必 须 在 每 学 期 期 末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否 则 学 校 一 律 不 予 考 虑 五 提 出 调 动 又 经 学 校 同 意 调 出 的 教 职 工 半 年 之 内 必 须 办 理 相 关 调 动 手 续, 否 则 学 校 不 再 保 留 人 事 关 系 133
2.7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为 了 高 效 有 序 安 全 地 使 用 人 事 档 案, 确 保 人 事 档 案 的 使 用 过 程 完 整 安 全, 加 强 人 事 档 案 使 用 的 管 理 2.7.1 人 事 档 案 归 档 1 各 部 门 应 主 动 将 平 时 形 成 的 应 该 归 档 的 材 料, 及 时 送 交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归 档, 送 交 的 归 档 材 料 要 履 行 交 接 登 记 手 续 2 组 织 人 事 处 对 应 归 档 的 材 料 进 行 鉴 别 整 理, 归 档 凡 不 符 合 归 档 要 求 的 材 料, 一 律 不 得 入 档 按 规 定 剔 出 的 档 案 材 料, 分 门 别 类 按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剔 出 的 档 案 材 料 不 准 退 给 本 人 3 组 织 人 事 处 每 年 四 月 做 好 上 一 年 度 人 事 档 案 的 整 理 分 类 装 订 和 归 档 134
2.7.2 查 阅 人 事 档 案 1 由 申 请 查 阅 者 写 出 查 档 申 请 报 告, 在 报 告 中 写 明 查 阅 的 对 象, 目 的, 理 由, 查 阅 人 的 概 况 等 情 况 ; 2 查 阅 部 门 盖 章, 负 责 人 签 字 ; 3 组 织 人 事 处 对 申 请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若 理 由 充 分, 手 续 齐 全, 则 给 予 批 准 135
2.7.3 借 用 人 事 档 案 1 借 档 部 门 写 出 借 档 报 告 ; 2 借 档 部 门 盖 章, 负 责 人 签 字 ; 3 组 织 人 事 处 对 其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 4 档 案 管 理 员 进 行 借 档 登 记, 把 借 档 的 时 间, 材 料 名 称 份 数 理 由 等 填 清 楚, 并 由 借 档 人 员 签 字 ; 5 归 还 时, 档 案 管 理 员 及 时 在 外 借 登 记 上 注 销 136
2.7.4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1 由 部 门 开 具 证 明, 说 明 要 求 出 具 证 明 材 料 的 理 由, 并 加 盖 公 章 ; 2 组 织 人 事 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利 用 者 的 要 求,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3 证 明 材 料 由 组 织 人 事 处 审 阅, 加 盖 公 章, 然 后 登 记 发 出 137
第 三 编 教 务 处 工 作 制 度 3.1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3.1.1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是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计 划 安 排, 是 实 现 教 学 目 标 的 具 体 策 划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主 要 包 括 学 年 学 期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及 教 研 组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应 包 括 教 学 工 作 的 指 导 思 想, 工 作 目 标 和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工 作 目 标 要 明 确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经 过 努 力 能 实 现 学 年 和 学 期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由 教 学 副 校 长 提 出,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批 准 后, 于 新 学 期 开 学 前 下 达 贯 彻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期 或 学 年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结 合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进 展 情 况 拟 订 月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经 教 学 副 校 长 同 意 后 执 行 各 教 研 组 的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教 研 组 长 根 据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结 合 本 组 具 体 情 况 按 学 期 制 订, 并 于 开 学 前 第 一 周 内 提 出, 教 研 组 的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执 行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经 批 准 后 必 须 认 真 贯 彻 和 落 实 实 施 中 要 加 强 经 常 性 的 逐 级 检 查, 期 末 均 应 认 真 总 结, 并 形 成 书 面 总 结 材 料 138
3.1.2 校 历 与 学 期 教 学 进 程 安 排 校 历 和 学 期 教 学 进 程 表 是 学 校 组 织 日 常 教 学 工 作 及 其 他 工 作 的 基 本 依 据 教 务 处 应 根 据 市 教 委 的 规 定 学 校 整 体 工 作 安 排 和 各 专 业 实 施 性 教 学 计 划 结 合 实 习 实 验 ( 实 训 ) 条 件 等 具 体 情 况, 在 听 取 各 教 学 实 施 部 门 意 见 后 于 放 假 前 三 周 内 编 制 完 毕 校 历 和 学 期 教 学 进 程 表 经 教 务 例 会 讨 论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批 准 后, 以 学 校 名 义 印 发 实 施 139
3.1.3 学 期 任 课 安 排 教 务 处 在 学 校 印 发 校 历 和 学 期 教 学 进 程 表 的 同 时, 下 达 教 学 任 务 分 配 表, 教 学 任 务 分 配 表 经 教 务 例 会 讨 论, 教 学 副 校 长 批 准 后 执 行, 并 由 教 务 处 于 放 假 前 二 周 颁 发 教 师 教 学 任 务 书, 开 学 后 制 成 各 班 各 教 师 任 课 一 览 表, 印 发 各 科 室 140
3.1.4 课 程 表 课 程 表 是 根 据 学 校 实 施 性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任 务 分 配 表 编 制 的 各 种 班 固 定 的 授 课 时 间 表 它 包 括 学 校 总 课 程 表 分 班 课 程 表 和 教 师 课 表 等 教 务 处 一 般 应 于 放 假 教 师 新 学 期 上 班 前 编 制 完 毕, 并 经 教 学 副 校 长 批 准 在 教 师 上 班 后 将 教 师 课 表 先 分 发 至 每 一 位 任 课 教 师 手 上 编 制 课 表 的 原 则 应 主 要 遵 循 教 学 规 律 考 虑 学 生 负 担 均 衡, 不 同 性 质 的 课 程 要 适 当 搭 配, 同 一 课 程 授 课 时 间 要 适 当 间 隔 等 141
3.1.5 教 室 日 志 教 室 日 志 是 掌 握 学 生 出 缺 勤 情 况 教 师 授 课 情 况 及 计 算 教 师 工 作 量 的 原 始 凭 证 教 师 每 次 讲 课 前 要 清 点 学 生 人 数, 课 后 要 及 时 地 严 肃 认 真 地 逐 栏 填 写 教 室 日 志 各 级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要 经 常 检 查, 教 务 处 汇 总 统 计 期 末 收 回 集 中 管 理 教 学 日 志 142
3.1.6 教 案 管 理 教 师 上 课 必 须 持 有 经 教 研 组 长 签 字 批 准 的 教 案, 开 学 前 教 师 必 须 准 备 2 周 的 新 教 案, 开 学 后 教 师 要 随 时 保 证 有 提 前 2 周 的 教 案 储 备 量 教 务 处 定 期 检 查 教 师 的 教 案, 平 时 也 要 注 意 抽 查, 期 末 组 织 教 案 展 评 推 广 优 秀 教 案 教 师 不 能 无 教 案 上 课, 不 能 使 用 完 全 的 旧 教 案 上 课 143
3.1.7 教 学 例 会 制 度 教 学 例 会 制 度 : 学 校 应 建 立 教 务 工 作 会 教 研 组 长 会 议 教 师 和 学 生 座 谈 会 等 例 会 制 度 各 类 会 议 均 有 明 确 的 议 题 和 内 容, 并 注 意 实 效 教 务 工 作 会 : 每 学 期 1 2 次, 由 教 学 副 校 长 主 持, 教 务 处 主 任 各 校 区 教 务 处 负 责 人 参 加, 主 要 制 定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布 置 和 检 查 各 项 教 学 工 作, 及 时 分 析 和 解 决 教 学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落 实 整 改 措 施 教 研 组 长 会 议 : 全 校 性 教 研 组 长 会 议 由 教 务 处 主 任 主 持, 每 学 期 不 少 于 一 次 教 师 和 学 生 座 谈 会 : 教 务 处 要 定 期 召 开 教 师 和 学 生 座 谈 会 或 班 主 任 任 课 教 师 学 生 联 席 会, 经 常 听 取 教 师 学 生 对 教 学 工 作 和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与 要 求, 发 扬 教 学 民 主, 及 时 掌 握 情 况, 反 馈 信 息 和 采 取 措 施 改 进 工 作 144
3.1.8 教 材 管 理 教 材 是 教 师 教 学 和 学 生 学 习 的 基 本 依 据 一 般 应 选 用 有 关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统 编 教 材 无 统 编 教 材 时, 可 选 用 基 本 符 合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的 其 它 教 材 或 按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自 编 教 材 ( 讲 义 ) 教 务 处 会 同 各 教 研 组 统 筹 安 排 并 报 教 学 副 校 长 批 准 要 采 取 措 施 鼓 励 教 师 结 合 实 际 编 写 补 充 教 材 教 材 或 讲 义 的 编 写 预 订 采 购 供 应 和 保 管 等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除 特 殊 原 因 外, 教 材 都 必 须 在 开 课 前 发 到 教 师 学 生 手 中 145
3.1.9 教 学 档 案 建 立 和 健 全 教 学 档 案 是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教 学 档 案 范 围 包 括 教 学 文 件 教 务 工 作 成 绩 管 理 工 作 教 研 与 教 改 工 作 的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等 教 务 处 是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的 职 能 部 门, 要 努 力 增 强 教 师 和 各 管 理 人 员 的 档 案 意 识, 指 定 专 人 管 理 教 学 档 案, 并 按 学 校 文 书 归 档 制 度 按 期 归 档 146
3.1.10 教 学 质 量 控 制 教 学 质 量 控 制 是 教 学 行 政 管 理 的 核 心 内 容 学 生 入 学 以 后, 针 对 教 学 的 各 个 阶 段 和 各 个 教 学 环 节, 要 经 常 研 究 影 响 教 学 质 量 的 因 素, 并 采 取 有 力 的 措 施 加 以 改 进 必 须 加 强 教 学 基 础 工 作,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 必 须 经 常 进 行 教 学 检 查, 学 期 初 查 准 备 期 中 查 进 程 期 末 查 效 果, 教 务 处 与 各 教 研 组 分 工 负 责, 把 经 常 性 检 查 和 阶 段 性 检 查 结 合 起 来 各 级 教 学 领 导 干 部 要 经 常 下 去 听 课, 教 师 之 间 互 相 听 课 并 注 意 做 好 讲 评 开 好 质 量 分 析 会 订 出 整 改 和 进 一 步 提 高 质 量 的 措 施 注 意 做 好 学 生 的 成 绩 分 析, 从 学 生 的 成 绩 分 析 中 发 现 教 师 教 学 中 的 问 题 ; 注 意 定 期 开 好 学 生 的 座 谈 会, 从 教 学 的 对 象 中 找 出 教 学 中 的 问 题, 正 确 的 控 制 教 学 质 量, 进 一 步 做 好 教 学 质 量 控 制 还 要 注 意 做 好 毕 业 生 质 量 的 跟 踪 调 查, 毕 业 生 质 量 跟 踪 调 查 是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反 馈 的 重 要 环 节, 要 作 为 一 项 专 门 工 作 有 专 人 负 责 实 施, 形 成 制 度, 把 这 项 工 作 看 成 教 学 质 量 控 制 的 核 心 147
3.1.11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评 定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的 评 定 大 致 可 以 从 教 学 常 规 检 查 课 堂 听 课 学 生 评 价 与 教 学 效 果 考 核 等 四 个 方 面 进 行 教 学 常 规 检 查 主 要 了 解 教 师 在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规 章 制 度 和 课 前 准 备 工 作 的 认 真 程 度 课 堂 听 课 主 要 是 评 定 教 师 的 学 识 水 平 教 学 能 力 和 教 学 基 本 功 学 生 评 价 是 了 解 教 师 的 教 学 态 度 教 学 作 风 和 教 书 育 人 情 况 教 学 效 果 的 测 定 可 以 通 过 抽 测 或 统 测 的 成 绩 综 合 分 析 后 得 出 教 师 教 学 效 果 148
3.2 教 学 文 件 管 理 3.2.1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计 划 是 学 校 最 基 本 的 教 学 文 件, 是 学 校 实 现 培 养 目 标 组 织 和 安 排 教 学 活 动 的 主 要 依 据 制 定 修 订 审 定 和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是 科 学 性 政 策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因 此 学 校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必 须 保 持 其 严 肃 性 教 学 计 划 分 两 种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是 上 级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劳 动 部 关 于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的 原 则 和 要 求,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和 各 专 业 特 点 统 一 制 定 颁 发 的 实 施 性 教 学 计 划 是 学 校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结 合 本 地 区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及 本 校 学 生 的 特 点 制 定 的 一 般 由 教 务 处 经 教 学 副 校 长 审 定, 学 校 教 务 处 备 案 教 学 计 划 通 常 由 说 明 和 表 格 两 部 分 组 成, 说 明 部 分 包 括 专 业 名 称 招 生 对 象 学 制 培 养 目 标 业 务 范 围 课 程 设 置 和 教 学 时 数 实 践 性 教 学 安 排 等 内 容 各 部 分 内 容 均 应 有 扼 要 的 要 求 及 说 明 允 许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的 需 求 和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听 取 用 人 单 位 意 见 后, 及 时 调 整, 拓 宽 专 业 口 径, 在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环 节 学 时 安 排 等 方 面 有 一 定 的 灵 活 性 和 机 动 性, 但 必 须 由 教 研 组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教 学 副 校 长 批 准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一 经 确 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一 般 不 能 随 意 变 动, 至 少 在 一 个 学 期 内 不 宜 作 较 大 的 变 动 如 有 较 大 变 动, 按 规 定 程 序 办 149
3.2.2 教 学 大 纲 教 学 大 纲 是 教 学 计 划 的 配 套 文 件 ; 是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和 要 求, 以 课 程 为 单 位, 以 纲 要 的 形 成 编 制 的 教 学 指 导 性 文 件 ; 是 实 施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装 备 教 学 设 施 和 配 备 师 资 的 重 要 文 件 ; 也 是 教 师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学 校 检 查 教 学 质 量 及 评 价 教 学 效 果 的 依 据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开 设 的 课 程, 单 独 设 置 的 实 验 ( 实 训 ) 课 以 及 独 立 进 行 的 各 种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均 应 有 相 应 的 教 学 大 纲 无 教 学 大 纲 不 能 开 课 为 了 加 强 教 学 的 计 划 性,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任 课 教 师 要 按 照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教 学 任 课 教 师 在 教 学 工 作 中, 必 须 认 真 钻 研 和 贯 彻 执 行 教 学 大 纲 在 执 行 中 允 许 在 完 成 大 纲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容 的 前 提 下 有 所 增 删, 但 须 经 教 研 组 集 体 讨 论, 教 务 处 批 准, 其 增 删 内 容 的 幅 度 不 得 超 过 大 纲 规 定 的 10% 150
3.2.3 授 课 计 划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是 教 师 课 程 教 学 的 进 度 安 排, 是 贯 彻 教 学 大 纲, 全 面 完 成 课 程 教 学 任 务 的 计 划 保 证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熟 悉 教 学 大 纲, 通 晓 教 材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学 生 实 际, 按 照 统 一 的 要 求 认 真 编 写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要 体 现 出 全 学 期 的 教 学 过 程 ( 理 论 讲 授 实 验 ( 实 训 ) 复 习 总 结 测 验 机 动 等 均 应 合 理 安 排 )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要 根 据 学 期 计 划 时 数 分 配 表 来 安 排, 以 2 学 时 为 一 个 授 课 单 位, 并 留 有 适 当 的 机 动 时 间, 要 体 现 出 每 次 课 的 主 要 内 容 授 课 计 划 在 开 学 前 编 写 完 毕, 一 式 2 份, 并 经 教 研 组 长 教 务 处 主 任 逐 级 审 定 批 准 后, 任 课 老 师 和 教 务 处 各 留 存 一 份 有 实 训 内 容 的, 还 应 将 下 学 期 的 实 训 和 上 机 课 的 安 排 计 划 送 交 实 训 室 和 机 房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按 照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自 己 不 得 轻 易 变 动 如 需 调 整, 须 经 教 研 组 讨 论,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方 可 执 行 若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时 数 有 较 大 变 动 时, 须 经 教 学 副 校 长 批 准 151
3.3 主 要 教 学 环 节 管 理 3.3.1 备 课 充 分 备 课 是 教 师 保 证 课 堂 教 学 质 量 的 重 要 前 提 教 师 要 在 钻 研 大 纲 熟 悉 教 材 了 解 学 生 的 知 识 基 础 智 力 发 展 水 平 以 及 思 想 状 况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学 期 授 课 计 划, 认 真 写 好 教 案, 设 计 出 每 一 堂 课 的 全 部 教 学 活 动 一 个 完 整 的 书 面 教 案 应 包 括 首 页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 讲 课 提 纲 或 讲 稿 ) 教 学 后 记 ( 课 后 记 ) 三 部 分 首 页 应 有 基 本 统 一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一 般 应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1 周 次 课 次 课 题 课 时 课 型 授 课 班 级 和 日 期 ; 2 教 学 目 的 和 要 求, 包 括 知 识 目 标 能 力 目 标 和 情 感 目 标 ; 3 教 学 重 点 难 点 的 确 定 ; 4 教 学 方 法 的 具 体 应 用 ; 5 教 学 媒 体 ( 实 验 ( 实 训 ) 仪 器 教 具 图 表 电 教 手 段 等 ) 的 考 虑 ; 6 作 业 内 容 和 要 求 等 教 学 过 程 设 计 一 般 以 教 学 内 容 为 中 心, 设 计 教 学 程 序 为 线 索, 辅 以 课 堂 活 动 的 安 排, 教 学 媒 体 的 运 用, 板 书 板 图 的 设 计, 新 旧 知 识 和 教 学 环 节 之 间 的 过 渡, 教 学 重 点 难 点 的 处 理 及 按 教 学 步 骤 做 出 适 当 的 时 间 安 排 教 学 后 记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课 后 填 写 主 要 内 容 是 总 结 本 课 施 教 的 经 验, 找 出 不 足, 提 出 改 进 措 施 152
3.3.2 讲 课 讲 课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中 心 环 节, 它 直 接 关 系 到 教 学 质 量 的 优 劣, 任 课 教 师 必 须 按 照 预 定 教 案 认 真 讲 好 每 一 堂 课 讲 课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1 依 据 教 学 大 纲, 加 强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的 教 学, 确 保 教 学 内 容 的 科 学 性 思 想 性 针 对 性 和 现 实 性 2 在 传 授 知 识 的 同 时, 要 重 视 学 生 智 力 的 开 发 和 能 力 的 培 养, 要 把 学 生 独 立 获 取 知 识 和 分 析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培 养 贯 穿 在 教 学 的 各 个 环 节, 使 传 授 知 识 与 发 展 能 力 相 统 一 3 要 贯 彻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采 用 启 发 式 教 学 的 方 法, 以 学 生 为 主 体, 充 分 调 动 学 生 学 习 的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教 师 讲 课 力 求 做 到 : 概 念 准 确 条 理 清 晰 重 点 突 出 逻 辑 严 密 语 言 精 练 生 动 引 人 入 胜, 板 书 繁 简 适 度 工 整 有 度 布 局 合 理 4 要 贯 彻 精 讲 多 练 和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安 排 适 当 的 习 题 课, 进 行 课 堂 练 习 和 课 堂 讨 论, 以 帮 助 学 生 巩 固 消 化 新 知 识 5 要 积 极 改 进 教 学 手 段, 广 泛 采 用 形 象 直 观 的 教 具 教 学 挂 图 充 分 利 用 电 教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教 学 教 师 要 积 极 推 行 多 媒 体 教 学, 有 些 实 践 性 工 艺 性 较 强 的 课 程, 要 到 实 验 ( 实 训 ) 室 或 生 产 工 作 现 场 去 上, 以 提 高 教 学 效 果 6 要 管 教 管 导, 教 书 育 人, 注 意 结 合 教 学 内 容, 寓 德 育 于 课 堂 教 学 中 教 师 要 教 态 端 正, 语 言 文 明, 尊 重 学 生, 注 意 礼 节, 准 时 上 下 课, 并 完 成 授 课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进 度 7 根 据 学 生 层 次 教 学 内 容 和 教 学 方 式 要 多 样, 可 以 采 用 小 组 讨 论 自 学 法 任 务 驱 动 法 和 项 目 教 学 法 153
3.3.3 课 堂 教 学 常 规 课 堂 教 学 是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中 心 环 节, 是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的 主 阵 地 教 师 要 牢 固 树 立 以 学 生 发 展 为 本 的 思 想, 优 化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努 力 提 高 课 堂 教 学 效 率 面 向 全 体, 因 材 施 教, 积 极 实 行 启 发 式 讨 论 式 教 学, 开 展 研 究 性 学 习 和 合 作 学 习, 引 导 学 生 质 疑 调 查 探 究, 努 力 构 建 自 主 合 作 探 究 的 课 堂 教 学 模 式, 培 养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上 课 的 基 本 要 求 : 1. 上 课 有 教 案, 认 真 作 好 课 前 准 备, 遵 守 学 校 教 学 常 规,2 分 钟 预 备 铃 响 时 教 师 应 在 教 室 门 口 等 候, 上 课 铃 响 时 教 师 应 进 入 课 堂 2. 衣 着 整 洁 大 方 教 态 亲 切, 不 穿 背 心 拖 鞋, 不 坐 着 上 课 ( 部 分 机 房 操 作 电 脑 时 除 外 ) 3. 语 言 文 明 规 范 使 用 普 通 话 教 学 4. 不 得 提 前 下 课, 不 准 拖 堂 5.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不 讽 刺 挖 苦 体 罚 和 变 相 体 罚 学 生, 不 剥 夺 学 生 的 上 课 时 间, 依 法 保 障 学 生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6. 体 育 活 动 实 验 综 合 实 践 等 课, 要 严 密 组 织 加 强 指 导 保 障 学 生 安 全 7. 不 带 移 动 通 信 工 具 进 课 堂, 上 课 时 不 使 用 移 动 通 信 工 具 8. 上 课 时 间, 不 会 客 不 擅 自 离 开 课 堂, 不 做 与 本 节 课 无 关 的 事 9. 严 格 按 课 表 上 课, 不 私 自 调 课 占 课, 因 病 因 事 调 课 需 经 教 务 部 门 同 意 并 做 好 登 记 10. 实 训 课 教 师 做 好 演 示 和 分 组 实 验 154
3.3.4 辅 导 答 疑 和 批 改 作 业 辅 导 与 答 疑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延 续 和 补 充, 这 是 教 师 在 上 课 之 外, 对 个 别 或 部 分 学 生 进 行 的 一 种 教 学 活 动, 它 对 于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起 着 重 要 作 用 教 师 要 结 合 教 学 进 度 及 时 进 行 辅 导 答 疑 ( 定 期 或 每 章 节 后 ), 教 务 处 排 定 的 辅 导 答 疑 时 间, 必 须 按 时 执 行, 并 将 辅 导 情 况 填 入 教 室 日 志 教 研 组 长 应 掌 握 及 检 查 教 师 的 辅 导 情 况 教 师 要 认 真 负 责, 热 情 耐 心 地 进 行 辅 导 答 疑 要 深 入 了 解 学 生,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确 定 辅 导 对 象 内 容 和 措 施, 真 正 做 到 有 的 放 矢 作 业 布 置 与 批 改 是 课 堂 教 学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它 对 于 巩 固 学 生 的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养 独 立 思 考 能 力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 有 助 于 学 生 智 力 和 创 造 才 能 的 发 展 教 师 可 以 从 批 改 作 业 中 了 解 学 生 对 所 学 知 识 的 理 解 和 巩 固 程 度, 以 及 运 用 所 学 知 识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发 现 自 己 教 学 中 的 不 足, 以 便 采 取 措 施 改 进 教 学 作 业 要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和 教 学 内 容, 要 有 针 对 性 启 发 性, 题 型 多 样, 份 量 恰 当, 难 易 适 中 布 置 作 业 时 要 说 明 要 求, 对 某 些 较 难 的 作 业, 可 做 适 当 提 示 要 求 学 生 独 立 完 成 作 业, 反 对 抄 袭 要 求 书 写 规 范, 按 时 交 作 业 教 师 要 及 时 认 真 地 批 改 作 业 要 根 据 课 程 的 特 点 和 班 级 情 况 灵 活 运 用 全 批 改 重 点 批 改 轮 流 批 改 当 面 批 改 等 方 式 作 业 量 少 的 课 程 要 全 批 全 改 对 学 习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要 多 方 面 批 改, 对 有 独 特 见 解 的 要 进 行 鼓 励 并 向 同 学 们 介 绍, 对 弄 虚 作 假 或 不 按 时 完 成 或 潦 草 应 付 的 学 生 要 进 行 教 育 或 令 其 重 做 要 有 批 改 记 录, 并 对 出 现 的 问 题 认 真 分 析 要 适 时 进 行 讲 评, 分 析 好 坏 典 型, 对 普 遍 性 的 问 题 要 认 真 对 待 教 师 布 置 给 学 生 的 作 业, 教 务 处 每 学 期 开 学 初 根 据 课 程 的 教 学 大 纲 教 材 和 课 时 的 要 求, 制 定 每 位 老 师 和 每 门 课 程 应 留 作 业 的 最 少 数 量 教 师 根 据 教 务 处 要 求, 每 次 授 课 结 束 按 时 布 置 作 业 并 规 定 完 成 时 间 教 师 对 布 置 的 作 业 应 预 先 试 作, 认 真 及 时 批 改, 要 严 格 要 求, 不 合 格 的 要 退 回 重 做 要 评 出 成 绩 或 写 出 评 语, 记 入 成 绩 册 作 为 平 时 成 绩 的 依 据 教 务 处 学 期 期 中 要 检 查 教 师 布 置 作 业 和 作 业 批 改 情 况, 作 为 学 期 教 师 考 核 一 项 155
3.3.5 指 导 第 二 课 堂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是 学 校 在 课 堂 教 学 之 外, 由 学 校 对 学 生 实 施 的 有 目 的 有 组 织 有 计 划 的 各 类 教 育 活 动 这 是 学 校 培 养 德 智 体 等 全 面 发 展 人 才 的 一 条 不 可 缺 少 的 有 效 途 径 学 校 应 该 有 计 划 地 组 织 和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对 教 师 提 出 积 极 指 导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的 要 求 第 二 课 堂 的 形 式 要 多 样, 内 容 要 丰 富, 时 间 经 费 要 保 证 156
3.3.6 体 育 课 教 师 上 课 必 须 穿 着 运 动 服, 提 前 到 器 材 室 准 备 上 课 器 材, 做 好 场 地 器 材 准 备 和 安 全 措 施 教 师 不 得 随 意 离 开 课 堂, 保 证 准 时 上 下 课 学 生 上 课 着 装 要 求 : 不 准 穿 硬 底 鞋 冬 天 不 准 穿 大 衣 不 戴 帽 子 围 巾 手 套, 夏 天 不 准 穿 裙 子 不 戴 发 卡 不 穿 凉 鞋, 口 袋 内 不 准 带 小 刀 钢 笔 钥 匙 之 类 的 东 西 体 育 委 员 上 课 前 三 分 种, 提 前 交 考 勤 情 况 名 单 教 师 要 将 考 勤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登 记 上 课 开 始 时, 体 育 委 员 负 责 在 指 定 的 地 点 整 队, 向 教 师 报 告 人 数 报 告 时, 全 体 立 正, 向 老 师 问 好, 然 后 全 体 同 学 稍 息 学 生 因 故 迟 到, 向 教 师 报 告, 简 述 原 因, 允 许 后 入 列 体 育 课 的 准 许 活 动 中, 一 般 要 进 行 队 列 和 基 本 体 操 练 习 上 课 时 学 生 要 做 到 遵 守 纪 律 专 心 听 认 真 看 勤 思 考 刻 苦 练, 转 换 项 目 时 要 整 队 进 行 课 上 必 须 按 教 师 的 要 求, 在 指 定 地 点 和 规 定 的 内 容 次 数 从 事 各 种 练 习, 注 意 安 全, 防 止 伤 害 事 故 发 生 下 课 前 要 做 好 放 松 整 理 活 动 下 课 时, 教 师 要 做 好 小 结 和 宣 布 下 次 课 的 内 容 下 课 后, 师 生 共 同 整 理 场 地, 清 点 器 材 并 交 回 原 处 157
3.3.7 实 验 课 实 验 是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重 要 环 节, 它 不 仅 是 为 了 巩 固 和 验 证 所 学 的 理 论 知 识, 更 重 要 的 是 使 学 生 受 到 基 本 技 能 的 训 练, 养 成 严 肃 认 真 实 事 求 是 的 科 学 作 风 实 验 一 般 分 演 示 性 和 操 作 性 两 大 类, 学 校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和 实 验 仪 器 装 备 标 准, 组 建 和 完 善 教 学 设 施, 努 力 提 高 实 验 仪 器 完 备 率 完 好 率 利 用 率 和 实 验 课 的 开 出 率 实 验 员 和 任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和 实 验 指 导 书 的 要 求, 认 真 做 好 实 验 课 的 准 备 讲 课 指 导 和 批 改 实 验 报 告 等 项 工 作 要 积 极 创 造 条 件, 让 每 一 个 学 生 都 能 按 大 纲 规 定 的 时 间 充 分 动 手, 独 立 操 作 根 据 培 养 目 标 对 实 验 能 力 的 总 体 要 求, 应 将 操 作 性 较 强 的 基 础 课 或 专 业 课 的 实 验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单 独 设 课 单 独 考 核 单 独 记 成 绩, 并 编 写 相 应 的 实 验 教 材 158
3.3.8 实 训 课 在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中, 有 些 专 业, 一 些 岗 位 能 力 需 要 在 特 殊 的 训 练 场 所 进 行 专 门 训 练, 给 学 生 以 某 种 技 能 知 识 的 传 授 技 能 的 培 训 有 时 可 以 穿 插 进 行, 互 相 依 托, 根 据 教 学 计 划 中 所 要 求 的 岗 位 能 力 或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际 需 要, 设 计 一 些 实 训 场 所 ( 教 室 ), 在 这 样 的 场 所 ( 教 室 ) 边 讲 边 练 边 操 作, 能 完 成 某 些 课 程 的 教 学 目 的, 能 达 到 某 些 岗 位 能 力 的 训 练 实 训 课 在 职 业 技 术 教 育 教 学 中 占 有 重 要 位 置, 有 时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在 课 程 优 化 与 改 革 中 应 加 大 实 训 课 的 授 课 比 例 159
3.3.9 实 习 课 实 习 是 中 技 教 育 最 主 要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是 让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能 受 到 符 合 实 际 工 作 条 件 的 基 本 技 能 训 练, 从 而 增 强 感 性 认 识, 培 养 劳 动 观 点, 获 得 实 际 操 作 技 能, 提 高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实 习 按 其 性 质 和 任 务 分 为 教 学 实 习 生 产 实 习 上 岗 实 习 等 教 学 实 习 是 根 据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和 课 题, 一 般 在 校 内 实 习 基 地, 对 学 生 进 行 本 专 业 所 必 须 的 专 业 技 能 基 本 训 练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生 产 实 习 一 般 在 校 内 工 厂 进 行, 是 学 生 对 本 专 业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工 种 的 生 产 劳 动, 或 结 合 生 产 过 程 学 习 操 作 技 能, 培 养 管 理 能 力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上 岗 实 习 是 一 种 综 合 性 的 实 习, 要 求 学 生 综 合 运 用 所 学 理 论 和 基 本 技 能, 提 高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不 论 何 种 实 习 都 必 须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和 实 习 大 纲 的 要 求 进 行 各 负 责 科 室 应 根 据 学 校 和 实 习 地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于 实 习 前 三 周 制 定 计 划, 落 实 实 习 地 点 实 习 计 划 的 内 容 有 :1 实 习 的 性 质 目 的 和 任 务 ;2 实 习 的 内 容 方 式 和 时 间 分 配 ; 3 实 习 的 组 织 与 轮 换, 指 导 教 师 的 分 工 与 安 排 ;4 实 习 考 核 实 习 成 绩 的 评 定 办 法 与 评 分 标 准 ;5 实 习 措 施 与 实 习 要 求 等 实 习 计 划 须 经 教 务 处 审 查, 教 学 副 校 长 同 意 后 执 行 实 习 期 间, 指 导 教 师 应 按 实 习 计 划 认 真 组 织 和 指 导 学 生 实 习, 定 期 检 查 学 生 实 习 质 量 和 安 全 纪 律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实 习 结 束 时, 指 导 教 师 应 认 真 指 导 学 生 按 统 一 的 格 式 和 要 求 写 出 实 习 报 告, 对 学 生 进 行 成 绩 考 核, 毕 业 实 习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不 准 予 毕 业 160
3.3.10 校 办 厂 生 产 性 教 学 实 习 一 生 产 实 习 的 目 的 1. 培 养 学 生 的 劳 动 观 念 及 吃 苦 耐 劳 精 神, 增 强 职 业 道 德 和 劳 动 纪 律 观 念 2. 培 养 学 生 的 责 任 心 及 对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的 精 神, 培 养 良 好 的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习 惯 3. 让 学 生 了 解 生 产 工 艺 的 流 程, 熟 练 掌 握 专 业 工 种 的 操 作 技 能 和 相 关 知 识 二 准 备 工 作 1. 教 务 实 习 组 要 与 校 办 厂 进 行 协 商, 明 确 生 产 实 习 内 容, 制 定 出 生 产 实 习 计 划 校 办 厂 要 做 好 各 方 面 的 准 备, 保 证 学 生 入 厂 时 有 序 地 实 习 2. 教 务 实 习 教 师 及 班 主 任 应 共 同 做 好 学 生 参 加 生 产 实 习 前 的 动 员 及 教 育 工 作 宣 讲 生 产 实 习 规 则 及 要 求 等 三 安 全 教 育 学 生 进 入 校 办 厂 实 习, 首 先 由 校 办 厂 负 责 人 进 行 常 规 教 育, 使 学 生 了 解 车 间 具 体 情 况, 遵 守 规 则 劳 动 纪 律 操 作 规 程, 做 到 文 明 生 产 实 习 教 育 内 容 : 1. 介 绍 校 办 厂 情 况 2. 讲 解 车 间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3. 文 明 生 产 实 习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教 育 四 实 习 期 间 的 管 理 1. 学 生 参 加 生 产 实 习 的 作 息 时 间 按 校 办 厂 的 作 息 时 间 执 行 学 生 考 勤 由 校 办 厂 的 生 产 班 组 负 责, 按 照 校 办 厂 的 考 勤 制 度 执 行 2. 实 习 中 班 主 任 在 没 课 的 情 况 下, 要 跟 班 参 与 实 习 管 理, 做 好 学 生 的 思 想 工 作, 随 时 解 决 实 习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要 按 三 个 目 的 管 理 要 求 学 生 班 主 任 每 周 应 统 计 一 次 考 勤 上 报 学 生 科 实 习 结 束 时, 班 主 任 对 每 个 学 生 在 实 习 中 的 表 现 应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3. 实 习 教 师 要 经 常 了 解 学 生 掌 握 技 能 及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的 情 况, 并 对 知 识 进 行 考 核 4.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按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进 行 待 实 习 结 束 时, 由 校 办 厂 师 傅 依 据 打 分 表 的 内 容 给 学 生 进 行 打 分 评 定 凡 实 习 不 及 格 者, 取 消 推 荐 上 岗 实 习 资 格 161
五 生 产 实 习 成 绩 考 核 1. 生 产 实 习 成 绩 的 考 核 按 以 下 四 方 面 考 核 : 1 工 作 方 面 (25 分 ) 2 纪 律 方 面 (25 分 ) 3 技 能 方 面 (25 分 ) 4 专 业 知 识 方 面 (25 分 ) * 前 三 个 方 面 由 校 办 厂 生 产 班 组 师 傅 对 所 在 班 组 学 生 进 行 评 分 ( 填 表 ) * 第 四 方 面 由 实 习 教 师 负 责 考 核 及 评 分 ( 填 入 成 绩 册 中 ) 2. 实 习 中 小 病 大 养 累 计 病 假 超 过 10 天 者, 实 习 均 为 不 及 格 3. 实 习 中 因 违 纪 违 规 取 消 实 习 资 格 ; 实 习 中 旷 工 三 天 者, 实 习 成 绩 均 为 不 及 格 4. 生 产 实 习 成 绩 同 于 理 论 课 成 绩, 一 次 实 习 成 绩 不 及 格 相 当 于 该 学 期 一 门 课 不 及 格 六 生 产 实 习 规 则 1. 学 生 进 行 生 产 实 习 前, 必 须 穿 戴 好 工 作 服 工 作 帽 及 必 需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2. 学 生 要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爱 护 车 间 的 各 种 设 备 实 习 期 间 的 考 勤 与 实 习 单 位 相 同 3. 要 尊 敬 师 傅, 服 从 领 导, 按 师 傅 的 要 求 进 行 实 习 和 操 作 4. 师 傅 在 讲 课 或 进 行 操 作 示 范 时, 学 生 要 专 心 听 讲, 认 真 观 摩, 不 得 拥 挤 和 喧 哗,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5. 必 须 服 从 实 习 师 傅 的 分 配 在 指 定 的 工 位 上, 使 用 指 定 的 设 备 和 工 具 进 行 操 作, 不 得 串 岗, 不 得 擅 自 动 用 其 它 设 备 和 工 具 6.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技 术 规 程, 努 力 做 到 安 全 生 产, 正 确 使 用 工 具, 按 工 艺 规 程 操 作 发 生 事 故 后 要 保 护 现 场, 及 时 报 告 7. 实 习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吃 零 食 闲 谈 打 闹 干 私 活 要 保 质 保 量 完 成 生 产 任 务 8. 实 习 中 不 得 将 生 产 实 习 设 备, 工 具 及 材 料 私 自 带 出 车 间 违 者 严 肃 处 理 9. 因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设 备 工 具 器 件 损 坏 者, 应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10. 保 持 工 作 场 所 的 整 洁, 工 件 材 料 和 工 具 必 须 摆 放 整 齐, 下 班 前 要 全 面 打 扫 场 地 卫 生, 按 规 定 要 求 保 养 维 护 设 备 及 工 具 等 162
3.3.11 学 生 成 绩 的 考 核 与 评 定 学 生 成 绩 的 考 核 与 评 定 是 整 个 教 学 过 程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环 节, 是 检 查 教 学 质 量, 评 价 教 学 效 果 的 重 要 手 段 学 校 教 学 管 理 部 门 应 严 密 组 织 严 格 要 求 科 学 管 理, 以 保 持 此 项 工 作 的 严 肃 性, 充 分 发 挥 其 激 励 机 制 和 导 向 作 用, 调 动 广 大 师 生 教 与 学 的 积 极 性, 树 立 良 好 的 考 风 和 学 风 一 学 生 成 绩 考 核 的 范 围 与 要 求 1 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开 设 的 课 程 和 独 立 设 置 的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 包 括 实 验 实 习 ) 必 须 进 行 考 核 2 考 核 按 课 程 性 质 分 为 考 试 考 查 两 类 每 学 期 的 考 试 和 考 查 的 课 程 门 数, 按 教 学 计 划 的 规 定 执 行 未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不 得 随 意 变 动 考 核 科 目 和 考 核 方 式 3 每 学 期 的 考 试 时 间 应 列 入 校 历 和 学 期 教 学 进 程 表, 考 试 ( 包 括 补 考 )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组 织 二 学 生 成 绩 考 核 的 基 本 方 法 1 考 查 是 平 时 对 学 生 进 行 知 识 技 能 检 查 的 方 法 常 用 的 考 查 方 式 有 : 课 堂 提 问 作 业 检 查 单 元 或 阶 段 测 验 案 例 或 其 它 实 例 分 析 2 考 试 是 对 学 生 总 结 性 检 查 时 采 用 的 方 法 考 试 可 分 为 学 期 考 试 ( 期 中 期 末 ) 学 年 考 试 和 毕 业 考 试 考 试 的 方 法 有 : 口 试 笔 试 实 际 技 能 操 作 考 试 采 用 何 种 方 式 考 试 应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内 容 和 其 它 具 体 条 件 而 定, 并 报 教 务 处 审 定 三 考 试 命 题 的 基 本 原 则 1 必 须 以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教 学 要 求 为 标 准, 教 师 不 能 擅 自 提 高 或 降 低 2 必 须 坚 持 科 学 性, 鼓 励 创 造 性 注 意 知 识 题 思 考 分 析 题 和 知 识 运 用 题 的 合 理 比 例 结 构 3 要 合 理 地 选 择 多 种 试 题 类 型, 命 题 的 难 度 和 题 量 要 适 当, 深 浅 要 适 度, 不 出 偏 题 怪 题 四 试 卷 组 织 1 认 真 制 定 命 题 计 划, 包 括 考 试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出 题 范 围 各 章 节 试 的 比 例 试 题 的 类 型 等 命 题 计 划 一 般 应 在 教 研 组 集 体 讨 论 后 制 定, 并 由 教 研 组 长 指 定 1 2 名 教 师 命 题 同 教 材 同 进 度 多 班 级 的 课 程, 应 采 取 统 一 命 题 2 每 门 课 程 均 应 编 制 份 量 相 近 难 度 基 本 一 致 的 A B 两 套 试 卷, 由 教 务 处 163
审 核 后, 选 择 其 中 一 份 作 为 考 试 试 卷, 另 一 份 留 作 补 考 用 3 每 份 试 卷 必 须 有 评 分 标 准 和 标 准 答 案, 并 将 一 份 标 准 答 案 和 空 白 试 卷 交 教 务 处 存 档 4 试 卷 稿 应 于 考 试 前 两 周 拟 好 交 教 务 处, 文 印 室 打 印 密 封, 由 教 务 处 保 存 备 用 五 理 论 试 卷 命 题 要 求 1 必 须 以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教 学 要 求 为 标 准, 教 师 不 能 擅 自 提 高 或 降 低 2 必 须 坚 持 科 学 性, 鼓 励 创 造 性 注 意 知 识 题 思 考 分 析 题 和 知 识 运 用 题 的 合 理 比 例 结 构 3 要 合 理 地 选 择 多 种 试 题 类 型, 命 题 的 难 度 和 题 量 要 适 当, 深 浅 要 适 度, 不 出 偏 题 怪 题 4 应 明 确 每 题 的 得 分 5 命 题 的 组 织 工 作 和 要 求 ( 非 采 用 题 库 命 题 者 ) 一 人 任 一 门 课 者, 可 自 己 命 题 和 拟 定 评 分 标 准 ; 几 个 人 讲 授 同 一 门 课 者, 由 所 有 任 课 教 师 集 体 命 题 和 拟 定 评 分 标 准 为 了 保 证 考 试 能 客 观 地 反 映 和 评 定 学 生 的 学 习 成 绩, 不 论 是 一 个 人 命 题 还 是 多 人 命 题, 最 后 均 应 由 教 研 室 讨 论, 教 研 组 长 审 查 签 字 6 为 保 证 质 量, 补 考 试 题 与 期 末 考 试 试 题 同 时 拟 出 ( 即 同 时 出 两 套 题 ), 同 时 研 究 讨 论 两 种 题 的 难 易 程 度 应 相 同 7 严 禁 教 师 用 各 种 方 法 向 学 生 漏 题, 或 圈 画 重 点 如 经 发 现, 严 肃 处 理 8 考 试 宜 多 样 化, 可 根 据 不 同 的 教 学 内 容 采 取 笔 试 或 口 试, 开 卷 或 闭 卷 等 不 同 形 式, 也 可 以 几 种 形 式 并 用 六 技 能 与 实 训 课 考 核 命 题 要 求 : 1 据 教 学 大 纲 中 规 定 的 课 程 内 容 及 实 际 教 学 进 度, 参 照 各 工 种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制 定 出 不 同 的 技 能 与 实 训 课 中 级 水 平 的 考 核 内 容 2 具 体 编 制 技 能 与 实 训 课 的 考 核 内 容 3 强 调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及 实 训 场 地 的 要 求 4 明 确 考 核 内 容 的 目 的 和 要 求 5 写 出 工 艺 流 程 164
6 所 选 考 核 内 容 涉 及 到 的 电 路 原 理 要 有 电 路 分 析 7 绘 制 出 原 理 图 接 线 图 装 配 图 8 编 制 元 器 件 配 套 名 细 表 9 编 制 所 用 材 料 工 具 仪 器 仪 表 明 细 表 10 编 制 测 试 纪 录 试 验 报 告 表 格 11 编 制 评 分 标 准 七 监 考 规 则 : 1 每 一 考 场 应 设 监 考 教 师 二 名, 负 责 监 考 工 作 教 务 处 还 要 指 定 巡 考 教 师, 负 责 协 调 与 处 理 全 校 范 围 的 有 关 考 试 事 宜 2 监 考 教 师 应 坚 守 岗 位, 认 真 履 行 监 考 职 责 在 考 场 内 不 准 阅 读 书 报 或 批 改 作 业 ; 不 准 相 互 交 谈 及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工 作 ; 不 准 随 意 延 长 考 试 时 间 3 监 考 教 师 应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场 纪 律 教 育, 严 格 督 促 学 生 执 行 考 场 规 则, 发 现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应 及 时 指 出, 并 在 考 场 记 录 表 和 学 生 试 卷 上 写 明 作 弊 事 实, 边 同 作 弊 证 据 送 交 教 务 处 处 理 考 试 结 束 后, 监 考 教 师 收 齐 清 点 试 卷, 详 细 填 写 考 场 情 况 记 录 表, 同 试 卷 及 时 送 交 教 务 处 八 考 场 规 则 : 1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前 应 做 好 各 种 准 备 工 作, 如 上 厕 所, 存 放 书 包 衣 物 等 2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除 答 题 必 备 工 具 ( 钢 笔 元 珠 笔 ) 外, 不 准 携 带 任 何 书 籍 纸 张 及 笔 记 本 等 不 得 使 用 胶 条 考 生 必 须 准 备 好 本 考 试 科 目 所 需 要 的 工 具, 考 试 中 不 得 互 相 借 文 具 违 者 按 作 弊 处 理 3 考 生 按 时 入 场, 在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位 置 就 座, 不 得 私 自 交 换 位 置 4 考 试 迟 到 超 过 三 十 分 钟, 不 许 入 场, 不 许 提 前 交 卷 5 考 生 答 题 一 律 用 兰 色 ( 或 黑 色 ) 钢 笔 签 字 笔, 元 珠 笔, 否 则 成 绩 无 效 字 迹 要 工 整 清 楚 6 考 生 在 每 张 试 卷 上 都 要 填 写 姓 名 班 级, 不 得 在 交 卷 后 补 填 当 无 名 试 卷 过 多, 老 师 无 法 确 认 考 生 时, 均 按 弃 考 处 理 7 考 生 对 试 卷 有 疑 问 时, 不 涉 及 试 题 内 容 的 ( 如 试 卷 分 发 错 误 字 迹 模 糊 等 ), 可 举 手 向 监 考 人 员 询 问, 凡 涉 及 试 题 内 容 的, 禁 止 询 问 165
8 考 试 时 间 终 了, 考 生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并 将 试 卷 翻 放 在 课 桌 上 顺 序 出 考 场 9 考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对 考 试 舞 弊 者 按 关 于 学 生 考 试 舞 弊 的 处 理 规 定 处 理 九 关 于 学 生 考 试 舞 弊 的 处 理 规 定 1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必 须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尊 重 并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指 挥 不 服 从 指 挥 者 按 弃 考 处 理 2 凡 考 试 舞 弊 者 ( 包 括 考 查 课 ), 如 夹 带, 偷 看, 抄 袭, 口 头 代 答 或 书 面 传 递 答 案, 共 用 计 算 器 等, 一 经 查 觉, 舞 弊 者 与 协 同 舞 弊 者 的 该 课 程 成 绩 一 律 以 零 分 计 入 学 籍 档 案 不 准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学 校 还 要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3 如 认 错 态 度 好,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毕 业 前 可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若 作 弊 情 节 严 重 者, 态 度 恶 劣, 则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直 至 勒 令 退 学 和 开 除 学 籍 4 对 有 舞 弊 嫌 疑 者, 由 监 考 人 员 当 场 提 出 警 告, 无 效 时 记 下 学 生 名 字,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十 评 卷 和 成 绩 评 定 1 评 卷 工 作 要 客 观 准 确 公 正 2 考 查 课 的 总 评 成 绩 和 考 试 课 的 平 时 成 绩, 应 根 据 平 时 测 验 课 堂 提 问 实 验 以 及 学 生 完 成 作 业 的 情 况 等, 按 一 定 的 权 重 综 合 评 定 3 考 试 的 总 评 成 绩 由 平 时 期 中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组 成, 按 一 定 的 权 重 综 合 评 定 4 实 践 教 学 的 成 绩, 应 根 据 笔 试 口 试 或 实 际 操 作 的 考 核 成 绩, 结 合 学 生 的 实 践 教 学 中 的 表 现 按 一 权 重 综 合 评 定 5 成 绩 评 定 结 束 后 及 时 填 写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报 教 务 处 6 试 卷 分 析 : 考 试 后 即 时 完 成 试 卷 分 析 工 作, 在 试 卷 分 析 中 反 思 试 题 质 量 是 否 能 完 成 预 想 的 考 试 目 的 分 析 学 生 对 所 学 知 识 掌 握 的 情 况 从 而 认 识 教 师 在 教 学 中 的 问 题, 是 否 完 成 该 课 程 的 教 学 目 标, 提 出 今 后 改 进 教 学 的 意 见 166
十 一 补 考 与 成 绩 统 计 上 报 1 学 生 补 考 根 据 学 籍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考 查 课 成 绩 实 践 教 学 的 成 绩 均 必 须 在 考 试 周 内 报 教 务 处 ; 考 试 课 成 绩 应 在 考 后 2 3 天 内 报 教 务 处 上 报 后 的 成 绩 任 何 人 不 得 私 自 改 动 评 阅 后 的 试 卷 应 在 成 绩 登 记 后 及 时 交 教 务 处 保 存 ( 一 般 保 存 到 学 生 毕 业 ) 学 生 要 求 查 看 时, 须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由 任 课 教 师 在 教 务 处 指 定 人 员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查 阅 如 需 要 更 改 成 绩, 须 经 教 务 处 主 任 批 准 167
3.4 师 资 管 理 3.4.1 师 资 规 划 与 培 训 1 组 织 管 理 由 教 学 副 校 长 主 抓 本 校 的 师 资 培 养 工 作,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学 校 的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教 务 处 协 助 完 成 2 培 养 规 划 学 校 每 五 年 制 定 一 次 师 资 培 养 规 划 3 年 度 计 划 学 校 和 校 内 各 教 学 ( 含 教 学 管 理 ) 部 门 要 结 合 本 校 的 师 资 培 养 五 年 规 划, 制 定 出 相 应 的 教 师 (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 培 训 年 度 计 划 每 位 教 师 也 要 根 据 学 校 和 部 门 的 要 求 制 定 出 个 人 的 提 高 计 划 每 一 学 年, 部 门 及 教 师 个 人 都 应 总 结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并 上 报 学 校, 便 于 学 校 对 师 资 培 训 工 作 的 宏 观 安 排 和 指 导, 保 证 教 师 培 训 计 划 能 够 落 在 实 处 4 学 历 教 育 对 未 取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的 教 师 学 校 应 要 求 限 期 学 完 大 学 课 程 并 获 得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学 习 方 式 根 据 学 校 的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或 脱 产 进 修, 或 在 职 自 修 凡 自 修 学 历 者, 选 择 攻 读 专 业 应 与 学 校 所 需 人 才 的 专 业 相 吻 合, 并 提 前 上 报 学 校 批 准, 可 视 为 派 出 进 修 5 实 践 能 力 专 业 课 教 师 应 具 有 相 应 的 实 践 能 力 对 没 有 经 过 生 产 实 践 的 教 师, 学 校 应 安 排 他 们 分 期 分 批 地 到 工 厂 进 行 社 会 实 践 和 生 产 实 践 对 有 一 定 实 践 经 验 的 教 师, 学 校 也 要 有 计 划 的 定 期 安 排 他 们 到 生 产 或 科 研 一 线 进 行 实 践 6 学 科 带 头 人 要 重 视 对 学 科 带 头 人 的 使 用 培 养 对 表 现 好, 承 担 任 务 重 的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学 校 应 主 动 关 心, 为 其 提 高 学 历 或 业 务 进 修 创 造 条 件 学 校 还 应 鼓 励 政 治 素 质 较 高 基 础 理 论 扎 实 教 学 能 力 强 的 中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走 教 学 与 生 产 相 结 合, 教 学 与 科 研 相 结 合 的 道 路, 有 计 划 的 在 骨 干 教 师 中 选 拔 和 培 养 学 科 带 头 人 对 培 养 对 象 学 校 应 安 排 各 种 形 式 的 继 续 教 育, 优 先 选 派 他 们 参 加 有 关 教 学 研 究 学 术 研 究 的 会 议, 便 于 他 们 及 时 了 解 科 技 发 展 动 态, 开 阔 视 野 ; 要 创 造 条 件 让 他 们 参 加 课 题 研 究 教 学 改 革 对 外 企 业 员 工 培 训 等 工 作 ; 帮 助 他 们 做 好 教 学 经 验 的 总 结, 努 力 提 高 学 科 带 头 人 的 水 平, 切 实 发 挥 他 们 在 师 资 队 伍 中 的 骨 干 作 用 7 继 续 教 育 学 校 每 学 期 ( 学 年 ) 要 对 教 师 进 行 一 次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的 相 关 培 训, 所 有 教 师 在 每 年 中 至 少 保 证 每 年 72 学 时 的 业 务 或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知 168
识 的 进 修 培 训 ( 含 自 修 ), 使 每 位 教 师 能 够 不 断 的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更 新 知 识, 扩 大 知 识 面 8 经 费 使 用 教 师 培 养 经 费 应 从 学 校 行 政 事 业 费 中 按 预 算 支 出, 专 款 专 用 培 养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培 养 教 师 的 学 费 路 费 社 会 实 践 的 伙 食 补 贴 举 办 讲 座 及 资 料 费 等 教 师 进 修 所 需 的 报 名 费 体 检 费 一 律 由 本 人 自 理 对 坚 持 教 学 工 作, 通 过 自 学 形 式 取 得 相 应 证 书 者, 或 参 加 各 类 进 修 获 得 优 异 成 绩 者, 学 校 可 在 培 养 经 费 中 给 予 奖 励 凡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中 途 退 学 转 学 加 读 或 未 能 取 得 证 书 者, 学 费 自 理 学 业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者, 补 考 费 用 自 理 凡 经 学 校 同 意 支 付 学 历 进 修 费 而 取 得 高 一 级 学 历 的 教 师, 申 请 调 离 教 学 岗 位 者, 应 交 回 学 历 进 修 费 用 169
3.4.2 教 师 的 评 聘 1 聘 任 方 法 依 据 本 校 各 课 程 在 教 学 计 划 中 的 地 位 作 用 及 各 教 学 科 室 教 研 组 的 工 作 性 质 难 易 程 度 责 任 轻 重 和 所 需 资 格 条 件, 合 理 设 置 教 师 岗 位 并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对 取 得 任 职 资 格 的 教 师 聘 任 相 应 的 职 务 在 聘 任 教 师 时 应 与 被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约 聘 约 应 明 确 受 聘 的 岗 位 应 履 行 的 职 责 所 承 担 的 任 务 应 遵 守 的 纪 律 和 聘 任 期 限 等 2 聘 任 条 件 应 聘 教 师 应 能 够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能 够 承 担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并 且 认 真 讲 课 批 改 作 业 辅 导 进 行 学 业 考 核, 保 质 保 量 地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能 够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听 从 安 排, 从 管 理,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能 够 承 担 班 主 任 工 作, 积 极 参 与 学 生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重 视 德 育 教 育, 做 到 教 书 育 人 能 够 参 加 校 内 外 的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完 成 学 校 下 达 的 听 课 教 改 等 教 研 任 务 兼 职 教 师 管 理 为 解 决 学 校 师 资 紧 缺 和 新 技 术 师 资 缺 乏 的 实 际 问 题,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或 在 校 内 非 教 学 人 员 中 聘 任 兼 职 教 师 加 强 对 兼 职 教 师 的 管 理, 对 兼 职 教 师 要 有 明 确 的 工 作 质 量 考 核 标 准, 并 将 聘 期 工 作 质 量 与 聘 任 工 资 挂 钩, 有 相 应 的 奖 惩 方 法 对 完 成 任 务 好 的 兼 职 教 师, 学 校 应 与 其 建 立 长 期 的 联 系 或 签 订 长 期 聘 任 合 同, 以 此 保 证 学 校 有 一 支 高 素 质 的 兼 职 教 师 队 伍 170
3.4.3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是 师 资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它 是 教 师 在 教 学 实 践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记 录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的 历 史 文 件, 也 是 学 校 分 析 师 资 队 伍 现 状 和 改 观 情 况 以 及 研 究 进 一 步 加 强 师 资 建 设 的 必 备 材 料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的 建 立, 人 才 流 动 已 事 在 必 行, 为 了 积 极 适 应 改 革 的 趋 势, 使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在 人 才 流 动 中 起 到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我 们 就 必 须 统 一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的 内 容, 实 现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的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管 理 1 档 案 内 容 : (1) 教 师 登 记 表 此 表 记 录 教 师 的 基 本 情 况 ; (2) 教 学 工 作 登 记 表 此 表 分 学 期 记 录 教 师 在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任 职 期 间, 历 年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任 务 ; (3) 其 他 工 作 登 记 表 此 表 分 年 度 记 录 教 师 在 校 完 成 班 主 任 工 作 教 科 研 工 作 教 辅 工 作 及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情 况 ; (4) 考 评 登 记 表 此 表 分 年 度 记 录 学 校 对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的 考 核 结 果 及 奖 惩 情 况 ; (5) 学 术 成 果 登 记 表 此 表 记 录 教 师 历 年 取 得 的 教 学 成 果 技 术 成 果 获 奖 论 文 及 其 在 学 术 团 体 中 的 兼 职 情 况 (6) 进 修 登 记 表 此 表 记 录 教 师 历 年 接 受 培 训 进 修 和 自 修 的 情 况 2 档 案 管 理 应 做 到 以 下 四 点 : (1) 健 全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的 管 理 制 度 ; (2)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应 由 教 务 处 设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档 案 管 理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保 密 纪 律 ; (3) 对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的 内 容 要 经 过 教 务 处 的 严 格 审 核, 以 保 证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并 且 登 记 要 及 时 全 面, 不 得 缺 项, 以 保 证 档 案 的 可 靠 性 ; (4) 在 教 师 流 动 时 其 业 务 档 案 应 随 人 事 档 案 一 起 转 走 171
3.4.4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教 学 工 作 是 学 校 的 主 要 工 作 要 保 证 教 学 工 作 井 然 有 序 地 进 行, 就 必 须 避 免 出 现 一 切 可 能 出 现 的 违 反 教 学 规 范 的 事 情 为 此 全 校 的 教 职 工 都 应 自 觉 遵 守 教 学 常 规 为 了 把 学 校 的 教 学 工 作 做 得 更 好, 制 定 了 此 办 法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由 于 任 课 教 师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责 任, 导 致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或 对 教 学 质 量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行 为 或 事 件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损 害 后 果 和 影 响 的 大 小,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分 为 一 般 事 故 和 重 大 事 故 两 种 一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由 于 教 学 活 动 相 关 人 员 的 直 接 责 任 或 间 接 责 任, 对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教 学 进 程 和 教 学 后 果 等, 仅 在 较 短 时 间, 较 小 范 围 内 造 成 比 较 轻 微 的 损 害 后 果 和 影 响 的, 属 于 一 般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任 课 教 师 及 教 辅 人 员 1 授 课 迟 到 早 退 5 分 钟 以 内 2 上 课 过 程 中 教 师 携 带 的 手 机 发 出 响 声 3 未 按 计 划 完 成 布 置 作 业 批 改 作 业 4 实 训 实 习 课 期 间 随 意 离 开 指 导 岗 位, 擅 自 请 他 人 代 替 指 导 5 学 生 不 认 真 听 课, 扰 乱 课 堂 教 学 秩 序, 教 师 不 予 制 止 或 制 止 不 力 6 在 监 考 过 程 中,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做 与 监 考 无 关 的 事 情, 对 考 试 作 弊 不 制 止 7 室 外 课 教 师 未 组 织 学 生 活 动, 学 生 离 开 活 动 区, 出 入 教 学 区 5 分 钟 内 8 由 于 教 辅 人 员 ( 含 机 房 管 理 实 验 员 实 训 管 理 ) 因 不 负 责 任 或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工 作 5 分 钟 内 9 教 辅 人 员 管 理 的 专 用 教 室 应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上 课 5 分 钟 内 未 开 放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1 因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延 误, 影 响 教 学 工 作 各 环 节 的 正 常 运 行 2 因 排 课 调 课 安 排 不 当, 延 误 部 分 上 课 时 间 3 因 考 务 工 作 安 排 不 当, 影 响 考 试 正 常 有 序 进 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及 有 关 人 员 172
1 其 他 科 室 未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擅 自 让 任 课 教 师 离 开 课 堂 或 停 课, 处 理 其 他 事 情 擅 自 将 学 生 叫 出 课 堂 停 课 5 分 钟 以 内 2 班 主 任 擅 自 占 用 任 课 教 师 上 课 时 间 处 理 班 里 事 情 5 分 钟 内 *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一 定 要 占 用 上 课 时 间 或 一 定 要 将 某 学 生 叫 出 课 堂, 必 须 经 教 务 处 负 责 人 同 意, 由 教 务 处 人 员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 若 出 现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任 课 教 师 有 权 有 责 任 及 时 反 应 给 教 务 处 二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由 于 教 学 活 动 相 关 人 员 的 直 接 责 任 或 间 接 责 任, 对 正 常 教 学 工 作 和 教 学 质 量 等 造 成 损 害 后 果 严 重, 影 响 较 大 的, 属 于 严 重 教 学 责 任 事 故 任 课 教 师 及 教 辅 人 员 1 授 课 迟 到 早 退 5 分 钟 以 上 ( 含 5 分 钟 ) 2 上 课 时 使 用 手 机, 做 与 教 学 无 关 的 事 3 私 自 调 课 或 停 课, 私 自 找 人 代 课 4 无 教 案 上 课 5 无 故 旷 课 6 课 堂 管 理 不 力, 学 生 课 上 严 重 扰 乱 教 学 秩 序,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7 课 堂 教 学 内 容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散 布 思 想 内 容 不 健 康 的 言 论, 对 学 生 发 牢 骚, 影 响 学 校 形 象 和 声 誉 8 教 师 在 课 堂 上 用 语 言 或 行 为 贬 损 污 辱 学 生 9 实 习 实 训 课 期 间 教 师 无 记 录, 无 学 生 考 核 成 绩 学 生 在 校 实 习 期 间 教 师 擅 离 职 守 10 其 他 违 犯 实 训 实 习 教 学 常 规 而 发 生 的 严 重 事 件 或 事 故 11 主 考 或 监 考 教 师 擅 自 不 到 岗 或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 12 监 考 不 得 力, 造 成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或 明 知 有 作 弊 现 象 不 加 制 止,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13 不 按 评 分 标 准 阅 卷, 擅 自 给 学 生 提 分 降 分, 或 在 成 绩 表 中 擅 自 更 改 学 生 成 绩, 其 行 为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14 室 外 课 教 师 未 组 织 学 生 活 动, 学 生 离 开 活 动 区, 出 入 教 学 区 5 分 钟 以 上 ( 含 5 分 钟 ) 173
15 由 于 教 辅 人 员 ( 含 机 房 管 理 实 验 员 实 训 管 理 ) 因 不 负 责 任 或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教 学 仪 器 设 备 损 坏, 影 响 正 常 教 学 工 作 5 分 钟 以 上 ( 含 5 分 钟 ) 16 教 辅 人 员 管 理 的 专 用 教 室 应 提 前 做 好 准 备, 上 课 5 分 钟 以 上 ( 含 5 分 钟 ) 未 开 放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1 丢 失 学 生 试 卷 成 绩 单 等 各 种 教 学 档 案 材 料 2 各 种 教 学 方 面 的 统 计 数 据 出 现 原 则 性 错 误 ; 3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4 考 务 工 作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及 有 关 人 员 1 其 他 科 室 未 经 教 务 处 同 意, 擅 自 让 任 课 教 师 离 开 课 堂 或 停 课, 处 理 其 他 事 情 擅 自 将 学 生 叫 出 课 堂 停 课 5 分 钟 以 上 ( 含 5 分 钟 ) 2 班 主 任 擅 自 占 用 任 课 教 师 上 课 时 间 5 分 钟 以 上 ( 含 5 分 钟 ), 处 理 班 里 事 情 *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一 定 要 占 用 上 课 时 间 或 一 定 要 将 某 学 生 叫 出 课 堂, 必 须 经 教 务 处 负 责 人 同 意, 由 教 务 处 人 员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 若 出 现 上 述 两 种 情 况, 任 课 教 师 有 权 有 责 任 及 时 反 应 给 教 务 处 三 教 学 事 故 的 处 理 ( 一 ) 教 学 事 故 的 认 定 教 学 事 故 发 生 后, 事 故 当 事 人 发 现 人 知 情 人 应 及 时 将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经 过 后 果 和 影 响 报 告 教 研 组 教 研 组 查 实 后, 需 填 写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表 ( 见 附 表 ) 由 当 事 人 所 在 教 研 组 依 据 本 方 法 对 事 故 提 出 初 步 认 定 意 见, 并 及 时 报 教 务 处 及 主 管 校 长 核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重 大 事 故 由 主 管 校 长 核 定, 处 理 意 见 上 报 校 委 会 后 由 学 校 行 文 通 报 一 般 事 故 由 教 务 处 核 定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后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由 教 务 处 行 文 通 报 ( 二 ) 处 理 1 出 现 1 次 一 般 教 学 事 故 者, 扣 发 当 月 奖 金 30 元 2 出 现 1 次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者, 扣 发 当 月 奖 金 50 元 学 期 考 核 奖 金 下 浮 一 等 3 本 学 期 出 现 2 次 以 上 ( 含 2 次 ) 严 重 教 学 事 故 者, 学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174
3.4.5 教 师 培 训 管 理 办 法 1 指 导 思 想 为 我 校 建 设 具 有 良 好 思 想 品 德 和 业 务 素 质 的 教 师 队 伍, 推 动 我 校 教 师 培 训 工 作 进 一 步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2 培 训 原 则 我 校 的 教 师 培 训, 要 着 眼 于 优 化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和 专 业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贯 彻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业 务 水 平 并 重 理 论 与 实 践 统 一 的 思 想, 坚 持 在 职 为 主 择 优 参 训 加 强 实 践 多 种 形 式 并 重 的 培 训 原 则 3 培 训 目 标 教 师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的 培 训, 要 坚 持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教 育 方 针 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使 教 师 自 觉 履 行 教 师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做 到 敬 业 奉 公, 教 书 育 人, 为 人 师 表 教 师 业 务 素 质 的 培 训 要 以 提 高 教 师 的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能 为 主, 全 面 提 高 教 师 的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和 教 研 教 改 能 力, 提 高 应 用 计 算 机 和 现 代 教 育 技 术 等 技 能 的 能 力 4 培 训 对 象 中 青 年 教 师 5 培 训 主 要 形 式 (1) 根 据 我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教 师 培 训 以 在 职 进 修 校 内 培 训 校 外 培 训 ( 到 企 业 实 践 及 短 期 培 训 ) 为 主, 同 时 鼓 励 青 年 教 师 攻 读 在 职 研 究 生 (2) 培 训 分 为 学 校 派 出 培 训 和 个 人 自 找 培 训 (3) 学 科 带 头 人 和 骨 干 教 师 的 培 养 采 取 在 职 培 训 和 个 人 研 修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6 教 师 参 训 程 序 (1) 教 师 自 找 进 修 及 培 训 单 位 参 加 培 训 的, 需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并 填 写 表 格 由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批 (2) 学 校 委 派 外 出 培 训 的 教 师, 也 应 填 写 相 应 的 表 格 (3) 校 内 培 训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7 培 训 的 考 核 与 管 理 (1) 教 师 培 训 必 须 加 强 管 理, 严 格 考 核, 务 求 实 效, 避 免 流 于 形 式 (2) 校 内 教 师 培 训 由 教 务 处 进 行 考 核 及 鉴 定, 并 记 入 业 务 档 案 作 为 教 学 考 核 的 依 据 (3) 自 找 外 出 进 修 与 培 训 教 师 的 考 核 主 要 由 接 受 进 修 与 培 训 的 单 位 负 责 175
进 修 与 培 训 结 束 后 要 将 本 人 的 考 试 或 考 核 成 绩 进 修 单 位 的 评 语 进 修 总 结 等 复 印 件 送 交 教 务 处 存 档 (4) 自 找 外 出 进 修 与 培 训 的 教 师 不 能 影 响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保 证 正 常 教 学 任 务 的 完 成 特 殊 情 况 需 由 教 学 校 长 批 准 (5) 学 校 委 派 出 去 进 修 与 培 训 的 教 师 主 要 由 接 受 单 位 负 责, 进 修 与 培 训 结 束 后 要 将 本 人 的 考 试 或 考 核 成 绩 进 修 单 位 的 评 语 进 修 总 结 等 复 印 件 送 交 教 务 处 存 档 (6) 参 加 培 训 的 教 师 获 得 优 异 成 绩, 取 得 重 要 成 果 或 对 接 受 培 训 教 师 单 位 的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作 出 积 极 贡 献 的, 学 校 将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7) 培 训 的 保 障 与 有 关 待 遇 : 见 关 于 教 职 工 业 务 进 修 培 训 的 规 定 (2003) 校 政 字 第 05 号 文 件 176
3.4.6 教 研 管 理 办 法 为 推 进 以 教 师 为 研 究 主 体, 以 研 究 和 解 决 教 学 实 际 问 题 为 目 的 开 展 教 研 教 改, 总 结 和 提 升 教 学 经 验, 促 进 和 发 展 教 师 队 伍 的 专 业 成 长 通 过 教 研 教 改, 使 我 校 的 教 学 更 加 符 合 现 代 职 业 教 育 的 要 求, 教 师 更 快 地 成 为 双 师 型 教 师 一 教 研 组 管 理 1 教 研 组 是 学 校 组 织 教 师 开 展 教 材 教 法 研 究, 探 索 教 学 规 律, 进 行 教 学 管 理,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基 本 的 业 务 组 织 单 位 2 教 研 组 长 由 教 研 督 导 室 和 教 务 处 聘 请 业 务 能 力 强,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有 一 定 的 思 想 水 平 和 组 织 能 力 的 教 师 担 任 各 教 研 组 长 要 配 合 教 务 处 抓 好 日 常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3 教 研 组 每 学 期 初 制 定 可 操 作 性 和 科 学 性 强 的 学 期 教 研 组 教 研 活 动 计 划 4 每 次 教 研 活 动, 负 责 人 要 做 好 教 研 活 动 过 程 记 录 并 作 好 活 动 总 结 5 每 学 期 进 行 2~3 次 常 规 资 料 检 查 6 组 织 教 师 开 展 集 体 备 课, 教 研 教 改 专 题 讨 论 7 每 学 年 要 申 报 教 学 研 究 课 题, 每 个 教 研 组 都 要 有 课 题 研 究, 有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和 内 容 二 教 师 队 伍 管 理 1 认 真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及 校 外 举 办 的 教 研 培 训 学 习 讲 座 等 活 动, 外 出 学 习 的 教 师 应 做 好 学 习 笔 记, 回 校 后 在 相 应 范 围 内 及 时 传 达 2 每 次 教 研 活 动, 相 关 教 师 要 按 时 参 加 并 积 极 发 言, 与 同 伴 互 助, 共 同 进 步 3 在 开 学 初 制 定 本 学 期 个 人 教 研 的 研 究 重 点 4 每 学 期 至 少 上 交 一 篇 研 究 性 论 文 教 学 案 例 或 经 验 总 结 5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或 校 外 组 织 的 公 开 课 说 课 及 评 课 活 动 6 积 极 参 加 制 作 课 件 自 编 校 本 教 材 自 编 学 校 管 理 软 件 自 编 教 学 软 件, 自 编 教 具 等 工 作 教 师 参 与 教 研 活 动 记 入 教 师 业 务 档 案 三 奖 励 办 法 为 推 动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提 高 教 师 的 教 育 科 研 积 极 性 主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177
促 进 教 师 的 专 业 化 发 展 对 积 极 主 动 进 行 教 研 教 改 教 研 教 改 有 成 果 成 果 显 著 者, 都 应 给 予 不 同 程 度 的 奖 励 1 凡 是 按 照 教 师 评 价 办 法 中 完 成 的 项 目, 都 应 给 予 加 分 2 对 获 得 校 外 评 比 奖 的 论 文 课 件 教 案 等 按 不 同 等 级 均 应 给 予 物 质 奖 励 3 凡 校 内 教 研 课 题 成 果 教 学 论 文 教 案 设 计 课 件 制 作 等 参 加 校 内 评 比 获 奖 的 也 应 给 予 物 质 奖 励 4 对 被 正 式 报 刊 杂 志 录 用 的 教 研 论 文 也 应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178
3.5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改 革 为 推 动 整 体 师 资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全 面 的 提 高, 办 出 学 校 的 特 色, 学 校 必 须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质 量 的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研 究 为 了 更 好 地 统 筹 学 校 的 教 研 科 研 工 作, 学 校 应 设 有 以 高 级 讲 师 为 骨 干 的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组 织 教 学 研 究 室 一 组 织 机 构 教 学 研 究 室 的 工 作, 应 由 教 学 副 校 长 主 要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可 由 教 学 研 究 室 主 持, 教 务 处 参 与 完 成 校 内 的 各 个 教 学 研 究 组, 是 进 行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最 基 层 组 织 教 学 研 究 室 可 以 是 一 个 机 构, 由 有 常 年 教 学 经 验 的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教 师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组 成 二 主 要 任 务 教 学 研 究 室 负 责 制 定 全 校 性 教 学 研 究 计 划 建 立 各 级 教 学 人 员 听 课 参 加 教 研 活 动 教 学 质 量 检 查 考 试 成 绩 分 析 教 学 研 究 论 文 评 选 和 教 学 信 息 管 理 等 制 度, 定 期 组 织 全 校 性 的 业 务 学 习 科 技 讲 座 教 学 及 教 改 经 验 交 流 教 学 研 究 内 容 要 与 学 校 工 作 紧 密 结 合, 重 视 实 效 教 学 研 究 室 还 要 重 视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信 息 的 收 集 通 过 常 规 教 学 检 查 师 生 座 谈 会 听 课 等 形 式 建 立 教 学 过 程 中 的 信 息 反 馈 网 络 ; 通 过 毕 业 生 调 查 与 用 人 单 位 座 谈 等 形 式 建 立 人 才 需 求 与 毕 业 生 质 量 反 馈 网 络 ; 通 过 各 种 层 次 的 教 学 评 估 收 集 教 学 质 量 教 学 管 理 水 平 办 学 效 益 的 反 馈 信 息 等, 对 收 集 到 的 各 种 信 息, 要 及 时 进 行 整 理 分 析 研 究 归 纳,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改 进 工 作,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调 查 内 容 应 包 括 毕 业 生 政 治 思 想 素 质 科 学 文 化 素 质 及 业 务 素 质 还 要 开 展 学 校 之 间 的 信 息 交 流, 注 意 吸 取 兄 弟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教 学 管 理 的 经 验 搜 集 获 取 与 学 校 专 业 教 学 有 关 的 国 内 外 生 产 科 研 资 料, 以 利 于 学 校 学 术 水 平 和 教 学 质 量 的 提 高 教 研 组 是 进 行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的 基 层 组 织, 教 研 活 动 应 定 期 开 展 业 务 学 习 分 析 学 生 考 试 考 核 成 绩 研 究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办 法 探 索 教 学 方 法 的 改 革 讨 论 教 学 内 容 的 更 新 总 结 教 学 经 验 及 积 累 教 学 资 料 兼 职 教 师 应 参 加 教 研 组 的 活 动 179
3.5.1 校 本 教 材 开 发 管 理 办 法 教 材 编 写 是 学 校 的 一 项 系 统 工 程, 涉 及 到 学 校 教 材 的 设 计 内 容 评 价 师 资 配 备 实 施 和 管 理 等 方 面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教 材 的 开 发 和 编 写 工 作, 保 证 教 材 质 量,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指 导 思 想 教 材 编 审 要 以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以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加 强 专 业 建 设 为 目 的, 积 极 推 进 教 学 研 究 活 动, 充 分 发 挥 调 动 教 研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为 逐 步 形 成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能 够 体 现 专 业 优 势 的 教 材 体 系 服 务 教 材 的 开 发, 要 依 据 国 家 职 业 标 准, 按 照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基 地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中 制 定 的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方 案 和 课 程 标 准 ( 教 学 大 纲 ) 职 业 岗 位 需 求 以 及 社 会 培 训 的 需 求, 要 围 绕 培 养 技 能 人 才 来 进 行 教 材 编 写 要 尽 可 能 反 应 专 业 最 新 最 实 用 的 技 能 成 果 教 材 编 审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领 导 下 负 责 学 校 使 用 教 材 的 编 审 机 构 下 设 办 公 室 和 若 干 专 业 组, 办 公 室 是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教 务 处 专 业 组 是 教 材 编 审 委 员 会 的 初 审 机 构 二 组 织 机 构 编 委 会 办 公 室 电 子 空 调 楼 宇 计 算 机 其 他 专 业 组 专 业 组 专 业 组 专 业 组 项 目 组 各 教 材 各 教 材 各 教 材 各 教 材 各 教 材 编 写 组 编 写 组 编 写 组 编 写 组 编 写 组 教 材 编 审 组 织 机 构 图 180
( 一 ) 教 材 编 审 委 员 会 名 单 主 任 : 刘 建 平 陈 捷 副 主 任 : 傅 伯 龙 刘 亚 丽 王 京 红 吴 光 华 成 员 : 宋 春 杨 赵 新 生 刘 佳 张 志 红 李 文 许 芙 蓉 李 丽 李 磊 刘 志 全 杨 靖 编 审 办 公 室 主 任 : 傅 伯 龙 副 主 任 : 赵 新 生 成 员 : 刘 佳 李 文 许 芙 蓉 李 丽 李 磊 刘 志 全 杨 靖 电 子 技 术 应 用 专 业 组 : 组 长 : 李 丽 副 组 长 : 贺 桂 霞 制 冷 设 备 安 装 制 造 与 维 修 专 业 组 : 组 长 : 李 磊, 副 组 长 : 周 敏 楼 宇 自 动 控 制 设 备 安 装 与 维 护 专 业 组 : 组 长 : 刘 志 全, 副 组 长 : 单 树 明 计 算 机 应 用 专 业 组 : 组 长 : 杨 靖, 副 组 长 : 俞 雪 丽 其 他 项 目 教 材 组 :( 根 据 具 体 编 写 教 材 内 容 由 编 委 会 任 命 ) 组 长 : 副 组 长 : ( 二 ) 教 材 编 审 委 员 会 职 责 1 制 定 学 校 教 材 建 设 规 划 和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2 审 批 确 立 学 校 重 点 教 材 的 选 题 立 项 主 编 与 副 主 编 人 选 经 费 资 助, 负 责 出 版 学 校 确 定 编 写 的 重 点 教 材 审 批 确 定 学 校 内 使 用 的 其 他 教 材 的 选 题 立 项 主 编 人 选 3 批 准 印 刷 终 审 通 过 的 审 定 教 材 4 确 定 专 业 学 科 组 的 人 选 5 关 注 学 科 建 设 发 展, 积 极 向 学 校 提 出 展 业 建 设 教 材 建 设 课 程 设 置 等 方 面 的 建 议 ( 三 ) 编 审 办 公 室 的 职 责 181
1 负 责 学 校 教 材 编 写 的 日 常 管 理 2 组 织 评 审 鉴 定 学 校 立 项 编 写 的 教 材 3 负 责 校 外 评 审 专 家 的 聘 用 建 议 人 选 三 开 发 程 序 开 发 申 请 凡 符 合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训 需 求 的 教 材 由 各 专 业 组 向 教 材 编 审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请, 说 明 教 材 开 发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申 请 应 包 括 选 题 题 目 参 编 人 员 适 用 专 业 教 材 编 写 出 版 使 用 现 状 分 析 本 教 材 立 项 编 写 的 目 的 要 求 教 材 主 要 章 节 字 数 估 算 交 稿 时 间 用 书 时 间 等 内 容 立 项 审 定 教 材 编 审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进 行 审 定, 提 出 审 定 意 见 经 审 定 同 意 立 项 的, 由 编 审 领 导 签 署 批 准 意 见 教 材 编 写 立 项 后, 申 请 人 按 照 项 目 实 施 计 划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编 写, 教 材 编 写 责 任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计 划 进 度 完 成 编 写 任 务 开 发 申 请 立 项 审 定 教 材 编 写 教 材 审 定 教 材 印 刷 教 材 开 发 程 序 图 编 审 办 公 室 负 责 做 好 跟 踪 检 查 和 督 促 工 作 教 材 审 定 编 写 好 的 教 材 首 先 由 各 专 业 教 研 组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对 照 立 项 申 请 进 行 评 审, 提 出 修 改 建 议 和 修 改 完 善 修 改 后 的 稿 件 提 交 给 教 材 编 审 委 员 会 进 行 终 审, 终 审 合 格 后 由 编 审 办 公 室 送 交 印 刷 教 材 印 刷 审 稿 合 格 后 由 学 校 统 一 印 刷 编 写 要 求 1 注 重 教 材 内 容 与 现 代 技 术 发 展 的 联 系, 关 注 学 员 的 学 习 兴 趣 和 经 验, 精 选 终 身 学 习 必 备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2 教 材 内 容 的 组 织 应 体 现 科 学 新 颖 实 用 生 动 多 样 化 有 案 例, 利 于 学 员 探 究, 便 于 自 学, 并 提 出 观 察 实 验 操 作 调 查 讨 论 的 练 习 及 建 议, 增 强 实 用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182
3 观 点 正 确, 重 点 突 出, 形 式 新 颖, 图 表 清 晰 准 确 主 编 应 对 教 材 内 容 的 前 后 联 系 文 字 表 述 名 词 术 语 单 位 的 使 用 和 体 例 格 式 进 行 统 一 协 调 4 教 材 由 以 下 几 部 分 组 成 : 封 面 ( 教 材 名 称 ) 编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 列 出 成 员 名 单 : 主 审 主 任 副 主 任 委 员 顾 问 ; 主 编 副 主 编 责 任 编 辑 ) 前 言 编 写 说 明 目 录 ( 编 到 节 ) 正 文 ( 各 章 内 容 ) 参 考 文 献 等 5 实 行 主 编 负 责 制 教 材 编 写 应 在 主 编 主 持 下 进 行, 主 编 负 责 全 书 统 稿, 并 对 书 稿 质 量 负 全 责 出 现 原 则 性 错 误 的, 追 究 主 编 责 任 并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五 经 费 与 产 权 1 经 立 项 批 准 编 写 的 教 材, 其 印 制 编 写 费 用 由 学 校 承 担 2 学 校 根 据 编 写 教 材 质 量 和 教 材 字 数 给 予 教 材 编 写 者 一 定 的 奖 金 或 物 质 奖 励, 教 材 知 识 产 权 归 属 学 校 所 有 3 编 写 者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如 有 侵 权 行 为, 由 此 引 起 的 相 关 责 任 由 编 者 自 己 承 担 六 编 写 条 件 1 主 编 人 一 般 应 具 备 副 高 级 ( 含 副 高 级 ) 以 上 职 称, 或 具 备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同 时 本 专 业 任 教 年 限 满 五 年 ( 含 五 年 ) 以 上, 主 编 人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学 术 水 平, 了 解 本 专 业 发 展 动 态, 了 解 该 培 训 课 程 或 相 近 培 训 课 程 的 教 学 规 律 并 有 一 定 的 研 究 2 参 编 人 必 须 任 教 三 年 ( 含 三 年 ) 以 上, 对 该 门 课 程 或 相 近 课 程 有 较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有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经 验, 有 较 好 的 文 字 功 底 3 审 稿 人 应 具 备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必 须 讲 授 过 该 门 课 程 或 同 类 课 程 或 熟 悉 该 教 材 内 容, 了 解 本 学 科 发 展 动 态, 对 本 学 科 有 研 究, 在 学 校 有 较 好 声 誉 审 稿 人 也 可 聘 请 校 外 专 家 担 任 183
3.5.2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 为 激 励 我 校 教 师 积 极 撰 写 多 品 种 高 质 量 教 材, 提 升 学 校 科 研 建 设 水 平, 推 动 我 校 专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经 校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评 奖 范 围 1. 上 级 有 关 部 委 等 教 材 编 写 组 织 批 准 委 托 我 校 教 师 担 任 主 编 的 规 划 教 材 2. 我 校 教 师 编 写 并 正 式 出 版 的 自 编 教 材 包 括 : 基 础 课 教 材 专 业 课 教 材 实 训 课 教 材 实 习 实 践 指 导 书 毕 业 设 计 指 导 书 等 3. 我 校 教 师 担 任 主 编 的 校 本 教 材 4. 评 选 重 点 原 则 上 为 : (1) 骨 干 专 业 特 色 专 业 的 核 心 课 程 ; (2) 具 有 一 定 授 课 规 模 的 专 业 选 修 课 程 ; (3) 素 质 教 育 通 用 类 教 材 及 新 兴 学 科 边 缘 学 科 教 材 5. 已 获 奖 的 再 版 教 材, 其 内 容 结 构 体 系 有 较 大 变 化, 质 量 有 明 显 提 高 的 亦 可 申 报 ; 凡 翻 译 教 材 编 译 教 材 不 属 评 选 之 列 二 奖 项 设 置 设 立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优 秀 教 材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和 二 等 奖 教 材 奖 三 评 选 条 件 1. 符 合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及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取 材 合 理 深 度 适 宜 详 略 得 当 ; 文 字 准 确 流 畅, 符 合 学 生 认 知 规 律, 富 有 启 发 性, 层 次 分 明 条 理 清 晰, 内 容 的 阐 述 逻 辑 性 强 2. 能 够 反 映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科 学 研 究 和 教 学 改 革 与 研 究 的 先 进 成 果, 正 确 阐 述 本 门 学 科 的 科 学 理 论 和 概 念, 反 映 其 内 在 联 系 及 发 展 规 律, 并 注 重 理 论 与 实 际 相 联 系 的 原 则 ; 在 教 学 上 具 有 较 强 的 适 应 性 3. 在 学 科 领 域 内 对 传 统 理 论 有 所 发 展, 在 教 学 内 容 体 系 的 改 革 上 有 新 的 突 破, 全 书 或 某 一 方 面 确 有 自 己 独 特 的 见 解 之 处, 获 师 生 好 评, 教 学 实 践 反 馈 效 果 好 4. 文 字 规 范 简 练, 符 合 语 法 规 则, 用 语 流 畅, 叙 述 生 动 ; 图 文 配 合 恰 当, 图 表 清 晰 准 确 ; 差 错 率 低 于 万 分 之 零 点 五 ; 印 刷 质 量 好 5. 优 秀 教 材 按 学 术 水 平 及 教 学 使 用 反 馈 效 果 分 为 三 等 184
特 等 奖 : 在 正 规 高 水 平 的 出 版 社 出 版, 专 家 鉴 定 该 教 材 质 量 在 同 类 教 材 中 水 平 较 高, 属 于 国 家 级 规 划 教 材 或 统 编 教 材, 在 职 业 教 育 以 及 相 关 培 训 教 学 中 得 到 广 泛 使 用 且 反 馈 效 果 良 好 一 等 奖 : 在 正 规 出 版 社 出 版,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本 门 课 程 在 教 学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教 材 内 容 符 合 中 职 学 生 的 认 知 规 律 和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在 本 校 以 及 社 会 相 关 培 训 教 学 中 得 到 认 可 和 使 用 二 等 奖 : 能 够 发 挥 本 门 课 程 在 教 学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教 材 内 容 符 合 学 生 认 知 规 律 和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在 学 校 教 学 中 使 用 3 年 以 上, 教 学 实 践 效 果 反 馈 较 好, 得 到 师 生 普 遍 认 可 的 校 本 教 材 四 评 选 办 法 1. 优 秀 教 材 的 评 选 工 作,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具 体 实 施 2. 申 请 人 须 认 真 填 写 优 秀 教 材 申 报 表 ( 详 见 附 表 ) 3. 由 教 务 处 推 荐, 写 明 推 荐 意 见 学 校 聘 请 校 内 专 家 1 名 校 外 专 家 4 名 进 行 评 审, 并 提 交 明 确 的 评 审 意 见 及 推 荐 等 级 4. 报 校 长 审 批 后 由 人 事 部 门 落 实 奖 励 五 奖 励 办 法 1. 教 材 优 秀 奖 励 津 贴 : 主 编 特 等 奖 50 元 / 千 字, 一 等 奖 30 元 / 千 字, 二 等 奖 20 元 / 千 字, 奖 金 归 个 人 所 有 2. 获 奖 教 材 在 报 评 国 家 级 市 级 优 秀 教 材 奖 评 选 时, 优 先 推 荐 3. 示 范 校 期 间, 学 校 根 据 教 材 具 体 情 况 分 别 给 予 不 同 额 度 的 资 助 费 用 新 编 教 材 每 套 资 助 3 万 元, 学 校 出 资 出 版 的 教 材, 版 权 归 学 校, 出 版 社 的 再 版 稿 费 归 个 人 4. 奖 金 每 年 12 月 份 集 中 发 放 一 次, 按 年 度 统 计 奖 励, 经 公 示 一 周 无 异 议 后, 一 次 性 发 放 奖 金 ( 个 人 所 得 税 自 理 ) 六 其 他 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行 185
附 表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优 秀 教 材 申 报 表 申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教 材 名 称 教 材 形 式 专 业 类 别 使 用 层 次 主 编 姓 名 职 称 所 属 部 门 副 主 编 姓 名 职 称 所 属 部 门 出 版 社 出 版 时 间 本 教 材 使 用 情 况 及 特 点 : 教 务 处 推 荐 意 见 :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 ( 盖 章 ) 年 月 日 校 长 审 批 意 见 : ( 签 字 ) 年 月 日 ( 签 字 ) 年 月 日 186
3.6 教 学 设 施 管 理 教 学 设 施 主 要 指 实 验 室 图 书 馆 实 训 室 实 习 场 所 现 代 化 教 学 设 备 和 体 育 场 所 等 各 种 因 教 学 需 要 而 建 立 起 来 的 机 构 设 备 建 筑 等 教 学 设 施 是 教 学 活 动 赖 以 进 行 的 物 质 基 础, 是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发 展 学 生 智 力 培 育 学 生 能 力 的 必 要 条 件 为 了 提 高 教 学 设 施 的 效 能, 应 加 强 教 学 设 施 的 管 理, 重 视 教 学 设 施 的 建 设 与 规 划 3.6.1 实 训 室 管 理 实 训 室 是 实 践 教 学 的 课 堂 实 训 室 的 设 置 应 根 据 学 校 专 业 设 置 的 需 要 统 筹 安 排 教 务 处 具 体 负 责 实 训 室 的 规 划 建 设 和 安 排 实 训 教 学 任 务 在 采 购 实 训 设 备 时 应 注 意 提 高 校 内 实 训 设 备 的 利 用 率, 防 止 重 复 购 置 实 训 设 备 齐 全 率 应 达 到 90% 以 上 为 确 保 实 训 教 学 顺 利 进 行, 应 切 实 加 强 实 实 训 管 理, 要 制 定 实 训 室 工 作 年 度 计 划, 其 中 包 括 实 训 教 学 计 划 设 备 材 料 使 用 计 划 新 开 实 训 项 目 计 划 及 实 训 技 术 改 进 等 实 训 室 必 须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其 中 包 括 实 训 操 作 规 程 仪 器 保 养 制 度 损 坏 仪 器 赔 偿 制 度 和 仪 器 外 借 制 度 等 每 次 实 训 结 束 应 及 时 填 写 教 学 实 训 情 况 记 录 表, 作 为 统 计 实 训 开 出 率 实 训 仪 器 设 备 利 用 率 及 实 训 技 术 人 员 工 作 量 的 依 据 实 训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并 建 帐 册 其 中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件 编 号, 建 立 卡 片 卡 片 应 能 反 映 设 备 状 况, 帐 物 卡 三 者 应 完 全 相 符 仪 器 设 备 必 须 合 理 放 置, 经 常 保 养 和 维 护, 使 之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随 时 满 足 教 学 需 要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应 有 全 校 各 实 训 室 的 仪 器 设 备 总 帐 实 训 室 在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挖 掘 潜 力, 实 行 对 外 开 放, 为 社 会, 校 内 其 他 部 门 和 学 生 课 余 活 动 服 务 各 种 服 务 经 请 示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并 按 规 定 的 收 费 办 法 和 标 准 收 费 187
3.6.2 实 习 场 地 管 理 各 校 应 重 视 学 校 实 习 场 所 的 建 设, 工 科 专 业 的 实 习 工 厂 ( 车 间 ) 的 设 备 应 满 足 实 习 工 种 的 需 要 ; 教 学 实 习 开 出 率 不 低 于 95%; 要 切 实 加 强 校 内 实 习 场 所 及 设 备 的 管 理, 通 过 各 种 途 径, 提 高 实 习 开 出 率 ; 定 期 检 查 和 保 养 各 种 设 备 设 施, 确 保 实 习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188
3.6.3 实 训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实 训 室 ( 计 算 机 室 电 子 及 微 电 子 实 训 室 等 ) 是 教 学 的 场 所, 其 安 全 工 作 是 实 训 室 基 础 管 理 工 作 之 一 为 维 护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人 身 安 全 使 国 家 财 产 免 遭 损 失, 保 障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制 订 本 管 理 制 度 1 实 训 室 安 全 工 作 要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加 强 对 所 有 参 加 实 训 的 教 师 学 生 的 安 全 教 育 ; 各 实 训 室 都 应 根 据 各 自 工 作 特 点, 建 立 健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制 订 出 具 体 要 求 和 措 施, 张 贴 悬 挂 在 明 显 处,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2 每 个 实 训 室 的 管 理 人 员 即 为 该 实 训 室 的 安 全 责 任 人,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操 作 或 不 利 于 安 全 的 因 素 进 行 监 督, 有 权 停 止 有 碍 安 全 的 操 作, 对 违 章 人 员 进 行 教 育 批 评 节 假 日 和 规 定 时 间, 要 全 面 检 查 和 落 实 实 训 室 防 火 防 盗 安 全 措 施,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要 及 时 报 告 加 以 解 决 3 各 实 训 室 使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防 护 装 置 必 须 保 持 完 好 状 态, 不 准 随 意 改 动 安 全 装 置 ;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和 大 型 设 备 由 专 人 操 作 和 管 理,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和 拆 卸 注 意 防 水, 保 持 通 风 良 好 4 实 训 室 的 电 设 施 必 须 按 规 定 安 装, 禁 止 超 负 荷 用 电, 不 得 乱 拉 乱 接 临 时 线 路, 有 接 地 要 求 的 仪 器 必 须 按 规 定 接 地 ; 设 备 运 行 期 间 必 须 有 人 值 班,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在 岗 ; 各 种 可 移 动 的 电 器 工 具 使 用 前 要 认 真 检 查, 保 证 绝 缘 良 好 下 班 时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关 闭 水 源 关 窗 锁 门 ; 节 假 日 前 各 室 负 责 人 应 统 一 检 查, 落 实 值 班 人 员 和 责 任, 消 除 不 安 全 隐 患 5 实 训 室 必 须 配 备 符 合 本 室 要 求 的 消 防 器 材, 消 防 器 材 要 放 置 在 明 显 便 于 取 拿 的 位 置, 严 禁 任 何 人 以 任 何 借 口 把 消 防 器 材 移 作 它 用, 要 定 时 检 查 及 时 更 换 消 防 器 材 ; 实 训 室 人 员 要 学 习 消 防 知 识, 熟 悉 安 全 措 施 和 消 防 器 材 使 用 方 法 6 实 训 室 要 把 安 全 知 识 安 全 制 度 操 作 规 程 等 列 为 实 训 教 学 的 内 容 之 一, 对 新 进 实 训 室 的 人 员 及 学 生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使 他 们 掌 握 安 全 操 作 技 能 具 有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才 能 动 手 操 作 ; 学 生 必 须 在 教 师 或 实 训 技 术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按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实 验, 有 危 险 性 的 实 训 必 须 有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有 教 师 指 导 监 护 7 实 训 室 要 保 持 安 静 整 洁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良 好 的 工 作 秩 序, 仪 器 设 备 和 器 材 要 经 常 擦 拭, 保 持 干 净 无 尘 ; 实 训 室 的 钥 匙 专 人 保 管,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擅 自 进 入 189
实 训 室 和 动 用 室 内 设 施 ; 空 调 机 等 大 功 率 耗 电 设 备 禁 止 通 宵 开 机 8 实 训 室 万 一 发 生 事 故, 管 理 人 员 应 积 极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及 时 报 告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部 门 ; 造 成 轻 伤 以 上 的 事 故 或 被 盗 水 灾 火 灾 等 严 重 的 安 全 事 故 要 保 护 现 场 积 极 抢 救, 不 得 隐 瞒 不 报 或 拖 延 上 报 9 对 违 章 操 作, 玩 忽 职 守, 忽 视 安 全 而 造 成 的 实 验 实 训 室 事 故, 有 关 部 门 要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分 清 责 任, 做 出 严 肃 处 理 ; 对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不 报 告 不 采 取 措 施 补 救, 或 事 故 发 生 时 不 报 告 不 排 险, 甚 至 逃 离 现 场, 事 故 后 隐 瞒 真 相 避 重 就 轻 推 诿 责 任, 对 调 查 不 配 合 等 情 况 者 要 从 严 处 理 190
3.6.4 现 代 化 教 学 设 施 的 管 理 现 代 化 教 学 设 施 包 括 电 化 教 学 设 备, 校 园 网 络 计 算 机 房 和 教 学 的 声 影 像 资 料 等 现 代 化 教 学 设 施 是 更 新 教 学 手 段 的 关 键, 为 使 其 发 挥 最 大 的 效 能, 就 必 须 严 格 管 理 应 派 专 人 进 行 管 理, 并 要 制 定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管 理 制 度 设 备 的 管 理 可 参 照 实 验 设 备 的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为 保 证 教 学 的 使 用, 管 理 人 员 应 设 计 出 各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程 序 或 制 定 出 借 用 制 度 对 需 由 教 学 人 员 操 作 的 设 备, 必 须 经 管 理 人 员 对 使 用 者 进 行 培 训, 并 学 会 操 作 后 才 能 使 用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设 施 的 使 用 情 况 定 期 进 行 统 计, 同 时 应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设 备 更 新 计 划 或 改 造 方 案, 以 保 证 设 施 的 先 进 性 和 实 用 性 191
3.6.5 教 务 评 估 体 育 场 地 和 器 材 设 备 是 学 校 进 行 体 育 教 学 和 开 展 体 育 运 动 的 物 质 基 础, 体 育 活 动 场 所 器 材 设 备 必 须 满 足 需 要 每 年 体 育 维 持 费 应 不 低 于 教 育 事 业 费 的 1% 体 育 场 地 及 器 材 设 备 应 建 立 相 应 的 维 修 管 理 制 度, 并 有 专 人 保 管 192
3.6.6 图 书 馆 管 理 制 度 一 遵 守 图 书 馆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做 文 明 读 者 二 进 入 图 书 馆 不 准 穿 背 心 和 拖 鞋, 保 持 室 内 安 静, 进 入 图 书 馆 不 能 高 声 喧 哗 嬉 笑 和 追 逐 打 闹, 走 路 时 也 应 尽 量 放 轻 脚 步 三 爱 护 书 刊 资 料, 严 禁 在 书 上 刻 画 涂 写 印 描, 严 禁 撕 剪 四 注 意 室 内 整 洁, 不 能 在 室 内 吃 零 食 吸 烟, 不 能 随 地 吐 痰, 不 能 在 阅 览 桌 上 乱 涂 乱 画 乱 刻, 不 要 随 便 搬 动 桌 椅, 不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等 赃 物, 严 禁 污 损 墙 面 五 应 注 意 使 用 礼 貌 语 言, 如 请 谢 谢 对 不 起 等 ; 行 为 要 文 明, 不 抢 占 座 位, 不 打 架 骂 人 六 要 注 意 安 全, 严 格 按 照 安 全 规 程 用 水 用 电 七 入 校 新 生 免 费 办 理 借 阅 证 借 阅 证 遗 失, 应 及 时 到 学 校 图 书 馆 登 记 作 废, 并 凭 班 主 任 的 证 明 补 办 借 阅 证, 如 发 现 冒 借 图 书, 概 由 原 领 证 人 负 责 用 他 人 借 阅 证 借 书, 一 经 发 现, 扣 留 借 阅 证 一 个 月 八 学 生 凭 本 人 借 阅 证 及 学 生 证 借 阅 图 书, 每 次 二 册, 不 得 代 借, 借 阅 证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九 借 阅 图 书 以 10 天 为 限, 续 借 须 持 本 人 借 阅 证 及 图 书 办 理 续 借 手 续, 只 可 续 借 一 次, 期 限 为 10 天 借 阅 图 书 不 得 超 期 ; 逾 期 不 还 者, 将 采 取 停 借 措 施, 停 借 期 限 以 逾 期 天 数 计 算 十 拿 到 确 定 要 借 阅 的 书 刊 后, 应 先 检 查 书 刊 是 否 有 缺 页 损 坏 污 脏 等 情 况, 如 有, 应 当 面 向 图 书 管 理 员 说 明 十 一 图 书 馆 外 借 的 图 书, 遇 到 特 殊 需 要, 有 权 随 时 收 回, 有 关 读 者 接 到 通 知 应 立 即 归 还 十 二 学 生 毕 业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中 途 离 校 者, 应 将 所 借 图 书 还 清, 否 则, 不 得 办 理 离 校 手 续 193
3.6.7 体 育 活 动 室 及 器 材 管 理 制 度 一 体 育 活 动 室 只 供 学 生 锻 炼 身 体 及 各 项 室 内 体 育 活 动 二 保 持 室 内 卫 生 整 洁, 不 得 吸 烟 随 地 吐 痰 乱 丢 果 皮 垃 圾 吃 零 食 等 三 爱 护 室 内 设 施, 不 得 损 坏 器 材 设 施, 不 得 随 意 搬 动, 不 得 在 墙 和 其 它 设 施 上 乱 写 乱 画, 损 坏 设 施 要 照 价 赔 偿 四 保 持 室 内 安 静, 不 得 打 闹 和 大 声 喧 哗 五 坚 持 每 天 检 查 制 度, 防 止 器 材 损 坏 及 丢 失, 防 止 火 灾 六 严 格 遵 守 开 放 时 间, 不 到 开 放 时 间, 任 何 人 不 得 进 入 室 内, 更 不 得 采 取 鲁 莽 手 段 强 行 入 室 七 体 育 器 材 是 学 校 进 行 体 育 教 学, 开 展 体 育 活 动 和 比 赛 的 必 要 设 备, 由 体 育 组 长 管 理 八 所 有 体 育 器 材 应 按 教 学 仪 器 管 理 规 范 要 求 分 类 登 记 入 帐, 做 好 规 范 的 明 细 帐 和 总 帐, 定 期 进 行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帐 帐 相 符 帐 物 相 符 九 室 内 体 育 器 材 要 分 类 上 架 存 放, 存 放 环 境 有 防 潮 措 施, 保 持 干 燥 通 风 室 外 固 定 器 材 要 注 意 日 常 保 养 维 护, 经 常 检 查 易 松 动 和 易 损 坏 件, 如 发 现 损 坏 应 及 时 修 复,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十 师 生 使 用 体 育 器 材, 必 须 遵 守 学 校 的 借 用 制 度, 体 育 教 师 因 教 学 工 作 需 要 借 出 长 期 使 用 的 器 材, 应 按 规 定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并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每 次 借 用 时 间 为 一 学 期, 如 需 继 续 借 用, 必 须 重 新 办 理 借 用 手 续 十 一 学 校 体 育 器 材 专 供 师 生 教 学 使 用, 未 经 校 级 领 导 批 准, 不 准 借 给 私 人 或 外 单 位 使 用, 特 殊 情 况 需 经 校 长 批 准 十 二 教 师 在 上 体 育 课 使 用 的 器 材, 必 须 如 数 收 回 保 持 干 净 摆 放 整 齐, 正 常 使 用 出 现 的 损 坏, 要 及 时 填 写 报 损 单, 经 校 长 签 字 后 才 能 销 帐, 人 为 损 坏 丢 失 的 按 原 价 赔 偿 194
第 四 编 教 导 处 工 作 制 度 4.1 北 京 市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的 学 籍 管 理, 保 证 技 工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教 育 法 北 京 市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办 法 技 工 学 校 工 作 条 例 和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大 力 推 进 技 工 院 校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10}57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市 技 工 院 校 管 理 和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市 批 准 设 立 的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普 通 技 工 学 校 和 举 办 技 工 学 制 教 育 的 区 县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由 各 技 工 院 校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各 院 校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二 章 学 制 第 四 条 技 工 院 校 招 收 初 中 毕 业 生 或 同 等 学 历 的 人 员, 培 养 中 级 工 的 学 制 教 育 期 限 为 3 年 第 五 条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技 师 学 院 直 接 招 收 高 中 ( 结 ) 业 生, 培 养 高 级 工 的 学 制 教 育 期 限 为 3 年, 培 养 预 备 技 师 技 师 的 学 制 教 育 期 限 为 4 年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技 师 学 院 招 收 对 口 专 业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技 工 学 校 ) 达 到 中 级 技 能 水 平 学 生, 培 养 高 级 工 的 学 制 教 育 期 限 为 2 年, 培 养 预 备 技 师 技 师 的 学 制 教 育 期 限 为 3 年 第 六 条 经 过 批 准 的 技 工 院 校, 可 以 在 批 准 范 围 内 招 收 企 业 在 职 职 工, 采 取 弹 性 学 制 实 行 学 分 制,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中 级 工 的 教 育 期 限 最 长 3 年 ; 高 级 工 的 学 制 教 育 期 限 最 长 3 年 ; 预 备 技 师 技 师 的 学 制 教 育 期 限 最 长 2 年 学 生 累 计 学 分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的, 可 以 提 前 毕 业 195
第 三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工 院 校 招 生, 录 取 新 生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北 京 市 招 生 政 策, 学 校 最 迟 应 当 在 新 学 年 开 学 前 15 天, 向 新 生 发 出 录 取 通 知 书 技 工 院 校 录 取 的 新 生, 应 当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和 学 历 证 书,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日 期 到 学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注 册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并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两 周 不 报 到 者, 视 同 自 动 放 弃 学 籍 资 格 第 八 条 弹 性 学 制 学 分 制 录 取 学 生 的 注 册 办 法, 由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另 行 制 定 第 九 条 新 生 入 学 注 册 后, 学 校 应 在 一 个 月 内 对 其 入 学 资 格 和 身 体 条 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即 取 得 学 籍,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按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十 条 各 技 工 院 校 应 将 取 得 学 籍 的 新 生 名 单, 于 录 取 当 年 的 10 月 20 日 以 前,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并 办 理 备 案 批 准 手 续 获 得 批 准 后, 将 新 生 资 料 录 入 全 国 技 工 院 校 电 子 注 册 和 统 计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完 成 学 籍 注 册 第 四 章 转 学 和 转 专 业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转 专 业 实 行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审 批, 市 级 备 案 制 度 申 请 转 学 手 续 应 在 新 学 期 开 学 后 一 个 月 内 办 理 ; 申 请 转 专 业 手 续 应 当 在 新 生 入 学 或 新 学 年 开 始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 学 生 从 未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校 转 入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学 校, 接 收 学 校 应 根 据 学 生 已 学 课 程 的 情 况, 科 学 合 理 地 折 算 成 相 应 的 学 分 第 十 二 条 技 工 院 校 的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予 转 学 或 转 专 业 1. 因 患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验 证 明, 确 实 不 宜 在 原 学 校 或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可 在 相 关 学 校 或 专 业 实 习 者 ; 2. 经 学 校 考 核 认 可, 学 生 在 原 专 业 ( 工 种 ) 以 外 的 某 一 专 业 ( 工 种 ) 范 围 内 有 特 定 专 长, 转 学 或 转 专 业 ( 工 种 ) 更 有 利 于 其 能 力 发 挥 者 ; 3. 经 学 校 审 核 认 可, 学 生 及 其 家 庭 确 实 有 某 种 特 殊 因 难, 不 转 学 或 转 专 业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 4. 复 学 时, 本 专 业 ( 工 种 ) 无 后 续 班 级 者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转 学 转 专 业 应 由 本 人 向 所 在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并 按 下 列 规 程 办 理 196
1. 学 生 在 本 校 范 围 内 转 专 业 : 由 学 生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生 家 长 同 意, 学 校 批 准, 并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2. 市 内 转 学 :(1) 由 学 生 本 人 向 原 学 校 及 接 收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学 生 及 家 长 必 须 签 名 ), 并 说 明 转 学 理 由 ;(2) 原 学 校 同 意 后 填 写 转 学 申 请 表, 交 接 收 学 校 ;(3) 接 收 学 校 同 意 并 加 盖 公 章 后, 报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3. 跨 省 转 学 的, 应 当 报 转 出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和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第 十 四 条 中 级 工 班 学 生 转 学 或 转 专 业 原 则 上 在 二 年 级 以 内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 技 师 ) 班 和 毕 业 班 年 级 学 生 不 得 转 学 或 转 专 业 第 十 五 条 根 据 人 才 需 求 的 变 化 情 况, 由 学 校 提 出 专 业 调 整 申 请,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批 准 后, 原 专 业 在 校 生 可 以 全 部 转 专 业 学 习 学 校 要 求 学 生 调 整 专 业 的, 必 须 征 得 学 生 本 人 同 意 第 五 章 休 学 复 学 与 退 学 第 十 六 条 凡 有 下 列 情 况 的 学 生,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准 予 或 责 令 休 学, 并 发 给 休 学 证 明 1. 因 病 或 其 他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学 习 者 ; 2. 缺 课 时 数 累 计 超 过 该 学 期 课 程 总 时 数 三 分 之 一 且 跟 原 班 级 学 习 确 有 困 难 者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休 学 以 一 年 为 限, 休 学 期 内 保 留 学 籍 在 校 生 参 军 的 休 复 学 办 法 参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因 病 ( 须 持 区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 因 事 要 求 休 学, 须 由 学 生 本 人 及 家 长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后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第 十 九 条 休 学 期 满, 学 生 要 求 复 学, 应 于 复 学 前 一 个 月 向 所 在 院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因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要 求 复 学 时, 还 应 当 提 供 区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健 康 证 明,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复 查, 达 到 复 学 条 件 的, 可 以 复 学 经 所 在 院 校 审 批 后, 同 意 复 学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编 入 原 专 业 的 下 一 个 年 级 学 习, 如 下 一 个 年 级 无 原 专 业, 则 编 入 其 他 相 近 专 业 学 习, 如 本 人 坚 持 不 愿 意 调 整 专 业,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197
第 二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学 校 可 以 准 予 退 学 或 令 其 退 学 : 1. 未 经 批 准 逾 期 两 周 未 注 册 者 ; 2. 有 正 当 退 学 理 由,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同 意, 学 生 本 人 也 提 出 申 请 者 ; 3. 休 学 期 满 仍 不 能 复 学 或 复 学 后 不 能 坚 持 学 习 者 ; 4.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区 县 以 上 医 院 诊 断 足 有 精 神 病 严 重 心 理 疾 病 因 意 外 伤 残 不 能 坚 持 或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者 ; 5. 一 学 期 内 累 计 无 故 旷 课 一 个 月 或 连 续 旷 课 两 周 者 ; 6.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后, 仍 不 改 悔 者 ; 7. 连 续 三 个 学 期 经 补 考 不 及 格 科 目 仍 超 过 开 设 课 程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第 二 十 一 条 退 学 不 属 于 对 学 生 的 处 分, 在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时, 学 校 应 给 予 退 学 学 生 核 发 退 学 证 明 第 二 十 二 条 凡 退 学 的 学 生, 其 学 费 住 宿 费 等 费 用 清 退 问 题, 按 北 京 市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收 退 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成 绩 考 核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必 须 参 加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技 能 ( 注 : 以 下 所 称 课 程 均 含 技 能 课 ) 及 操 行 考 核 学 期 学 年 考 核 成 绩 应 当 填 入 学 生 学 籍 卡 或 学 习 评 价 手 册 内, 并 存 入 个 人 档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成 绩 考 核 由 学 业 成 绩 和 操 行 成 绩 两 部 分 组 成 学 业 成 绩 包 括 : 学 生 对 教 学 计 划 大 纲 规 定 知 识 的 理 解 程 度 和 专 业 职 业 技 能 的 运 用 能 力 的 分 项 考 核 结 果 ; 操 行 成 绩 : 对 学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遵 纪 守 法 学 习 态 度 等 方 面 的 综 合 考 察 评 定 考 核 内 容 和 考 核 成 绩 评 定 结 果 应 当 记 入 学 生 档 案 学 生 毕 业 时 应 进 行 毕 业 鉴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业 成 绩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成 绩 的 评 定, 可 以 采 用 百 分 制 五 级 分 制 ( 优 秀 良 好 中 等 及 格 不 及 格 ) 和 学 分 制 记 分 评 定 的 方 式 百 分 制 五 级 分 制 的 换 算 关 系 :90-100 分 为 优 秀,80-89 分 为 良 好,70-79 分 为 中 等,60-69 分 为 及 格,59 分 及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 五 级 分 制 需 换 算 成 百 分 制 时, 198
取 相 应 等 级 的 中 值 分 实 行 学 分 制 的, 成 绩 60 分 及 以 上 才 能 取 得 学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体 育 与 健 康 教 育 课 为 必 修 课, 其 考 核 成 绩 必 须 按 学 生 参 加 体 育 课 和 早 操 课 间 操 的 出 勤 情 况, 课 程 考 核 和 课 外 体 育 活 动 的 表 现 综 合 评 定 因 生 理 缺 陷 或 患 有 某 些 疾 病 上 体 育 课 确 有 困 难 者, 经 区 县 级 以 上 医 疗 单 位 证 明 和 学 校 教 务 部 门 批 准, 可 减 少 考 核 项 目 或 免 考 第 二 十 七 条 免 修 或 自 学 课 程 技 能 的, 应 当 由 学 生 本 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经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后, 可 以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或 成 绩 认 定, 达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可 记 入 该 生 的 毕 业 成 绩 第 二 十 八 条 未 申 请 免 修 或 自 学 单 门 课 程 缺 课 时 数 累 计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或 缺 交 作 业 ( 包 括 实 验 报 告 实 习 工 件 ) 次 数 超 过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该 课 程 的 正 常 考 核 第 二 十 九 条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考 核 的, 学 生 本 人 必 须 事 前 向 学 校 申 请,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缓 考 凡 无 故 缺 考 或 考 试 作 弊 者, 课 程 成 绩 以 零 分 计,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纪 律 处 分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的,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在 毕 业 前 补 考 一 次 第 三 十 条 考 核 成 绩 不 及 格 或 缓 考 的 学 生, 应 当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日 期 补 考 或 缓 考 补 考 通 过 者, 成 绩 以 及 格 记, 并 注 明 补 考 及 格 ;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本 学 期 不 再 给 予 补 考 ; 缓 考 的 成 绩 按 实 际 分 数 计, 缓 考 不 及 格 者 可 补 考 一 次 第 七 章 升 学 和 随 班 试 读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生 每 学 年 按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学 完 相 关 课 程 和 进 行 生 产 实 习 后, 经 考 核 ( 含 补 考 ), 学 年 总 评 成 绩 及 格 者 或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数 未 超 过 该 学 年 应 学 课 程 总 数 二 分 之 一 者, 准 予 升 级 第 三 十 二 条 技 工 院 校 实 行 随 班 试 读 制 度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实 行 随 班 试 读 : 1. 在 本 学 期 应 学 的 文 化 技 术 理 论 课 中, 经 补 考 后 仍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不 含 二 分 之 一 ) 的 课 程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不 及 格 ; 199
2. 本 学 期 的 生 产 实 习 课 考 核 ( 含 补 考 ) 总 评 不 及 格 ; 3. 本 学 期 操 行 评 定 不 及 格 第 三 十 三 条 在 审 核 学 生 随 班 试 读 计 算 课 程 门 数 时, 应 以 学 期 计 算 学 生 随 班 试 读 一 学 期 后, 对 其 试 读 前 不 及 格 的 课 程 进 行 补 考, 对 操 行 评 定 不 及 格 者 进 行 复 评, 补 考 或 复 评 及 格 者, 可 转 为 正 式 生 ; 补 考 或 复 评 仍 不 及 格 者, 应 进 行 下 一 学 期 的 随 班 试 读 随 班 试 读 累 计 超 过 一 年 的, 操 行 评 定 仍 不 及 格 者 应 劝 其 退 学 ; 课 程 补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由 各 院 校 制 定 具 体 办 法 处 理 第 八 章 纪 律 考 勤 与 奖 励 处 分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纪 律 规 定 热 爱 祖 国, 关 心 集 体, 尊 敬 师 长 勤 奋 好 学, 团 结 同 学, 讲 究 文 明 礼 貌,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建 立 和 完 善 考 勤 制 度, 学 生 上 课 自 习 试 验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劳 动 和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集 体 活 动 等 均 应 进 行 考 勤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请 假 凡 未 请 假 或 超 假 者, 均 以 旷 课 计 算 对 旷 课 学 生 应 责 令 其 检 查, 并 根 据 其 旷 课 的 时 数 情 节 和 态 度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和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十 六 条 对 犯 有 错 误 的 学 生, 要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对 屡 教 不 改 和 犯 有 严 重 错 误 的 学 生 要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为 :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五 种 学 生 处 分 决 定 等 有 关 材 料 应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撤 消 后 应 将 处 分 材 料 从 学 生 档 案 中 取 出, 存 入 学 校 文 书 档 案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一 年 内 经 教 育 仍 不 悔 改 者, 应 开 除 学 籍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需 要 经 校 务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报 区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对 开 除 学 籍 的 不 发 学 历 证 明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德 智 体 全 面 发 展 或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社 会 工 作 体 育 锻 炼 课 外 活 动 等 某 一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可 以 分 别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称 号 或 其 他 单 项 荣 誉 称 号, 并 给 予 一 定 奖 励, 有 关 材 料 应 存 入 学 生 档 案 200 第 九 章 毕 业 结 业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学 习 期 满 且 毕 业 成 绩 合 格 者, 经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合 格 后, 取
得 相 应 毕 业 证 书 和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具 有 学 籍, 完 成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经 考 试 合 格 或 取 得 规 定 的 学 分, 思 想 品 德 考 核 合 格, 并 取 得 所 学 专 业 相 应 等 级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学 生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相 应 颁 发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统 一 印 制, 并 经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验 印 的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或 技 师 学 院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于 毕 业 时 经 补 考, 仍 有 不 及 格 科 目 者,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学 生 在 离 校 一 年 内, 可 向 学 校 申 请 补 考 经 补 考 成 绩 全 部 合 格, 可 以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自 换 发 之 日 起 计 算 学 校 应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与 本 专 业 相 关 的 其 他 工 种 的 技 能 训 练 和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帮 助 其 取 得 2 种 以 上 的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章 学 籍 档 案 管 理 第 四 十 条 各 院 校 要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学 籍 管 理 制 度, 确 定 责 任 机 构 部 门, 指 定 专 人 具 体 负 责 实 施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将 学 生 各 学 习 阶 段 德 智 体 诸 方 面 的 情 况 ( 包 括 入 学 注 册 专 业 学 习 社 会 工 作 实 践 鉴 定 奖 惩 记 录 体 质 健 康 状 况 和 学 籍 变 动 等 ) 完 整 正 确 分 类 归 档, 并 落 实 信 息 安 全 措 施 第 四 十 一 条 各 院 校 应 当 为 入 学 新 生 建 立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学 生 档 案 应 当 包 括 : 报 名 表 体 格 检 查 表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学 籍 卡 片 或 学 习 评 价 手 册 及 奖 惩 材 料 等 ; 学 生 团 员 应 有 团 员 组 织 登 记 表 等 各 院 校 应 当 允 许 学 生 查 阅 本 人 的 学 籍 档 案, 保 障 学 生 对 自 己 学 籍 的 知 情 权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在 技 工 院 校 借 读 的 学 生, 在 接 受 教 育 参 加 团 队 组 织 担 任 学 生 干 部 评 优 奖 励 等 方 面 与 本 市 学 生 一 视 同 仁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 起 执 行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由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负 责 解 释 201
4.2 北 京 市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守 则 一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人 民 热 爱 中 国 共 产 党,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不 断 提 高 政 策 思 想 水 平, 为 振 兴 中 华,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四 个 现 代 化 贡 献 力 量 二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和 法 令,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遵 守 学 校 纪 律 三 学 习 文 化 技 术 理 论 知 识, 爱 劳 动 爱 专 业, 切 实 掌 握 操 作 技 能, 达 到 应 知 应 会 的 培 养 目 标 四 锻 炼 身 体, 增 强 体 质, 积 极 参 加 有 益 健 康 的 文 娱 体 育 活 动 五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旷 课 六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礼 貌 待 人, 不 起 哄 不 打 架 不 骂 人 模 范 执 行 首 都 人 民 文 明 公 约 七 谦 虚 诚 实, 勤 俭 节 约, 衣 着 整 洁, 仪 容 朴 素, 助 人 为 乐, 敢 于 向 坏 人 坏 事 做 斗 争 八 讲 究 卫 生, 不 吸 烟, 不 喝 酒, 不 随 地 吐 痰 九 爱 护 集 体, 爱 护 公 物, 禁 止 赌 博, 不 谈 恋 爱, 不 做 对 集 体 和 个 人 有 害 的 事 十 服 从 祖 国 需 要, 听 从 组 织 分 配 202
4.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4.3.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为 了 加 强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更 好 的 为 学 生 服 务,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订 本 办 法 一 管 理 原 则 认 真 做 好 学 生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保 管 工 作, 切 实 维 护 档 案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二 归 档 范 围 ( 一 ) 招 生 报 名 表 ( 二 ) 体 格 检 查 表 ( 三 ) 初 ( 高 ) 中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四 ) 入 学 登 记 表 ( 五 ) 入 团 志 愿 书 ( 六 ) 奖 励 处 分 材 料 ( 七 ) 技 能 考 核 材 料 ( 八 ) 毕 业 生 登 记 表 ( 九 ) 军 训 材 料 ( 十 ) 学 籍 异 动 材 料 三 工 作 职 责 ( 一 ) 教 导 处 1 教 导 处 设 专 人 专 柜 负 责 全 校 学 生 档 案 的 管 理 工 作 2 负 责 每 学 期 对 各 年 级 各 校 区 学 生 档 案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工 作 进 行 督 促 与 指 导 3 负 责 档 案 的 收 接 与 转 递 工 作 4 负 责 保 管 学 生 档 案,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保 证 学 生 档 案 的 安 全 与 完 整 5 负 责 档 案 的 查 阅 及 其 他 事 宜 ( 二 ) 各 部 门 1 各 班 级 校 团 委 教 务 处 招 生 办 按 工 作 要 求 收 集 学 生 相 关 档 案 材 料 2 招 办 务 必 于 新 生 入 学 一 个 月 内 将 新 生 档 案 团 籍 等 材 料 收 齐, 以 班 为 单 位, 按 班 级 名 册 顺 序 整 理 后 交 至 教 导 处 未 报 到 新 生 档 案 由 招 办 负 责 保 存 管 理 203
3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形 成 的 档 案 材 料 ( 如 :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表 军 训 材 料 社 会 实 践 评 定 表 奖 惩 材 料 ) 由 各 部 门 于 每 学 期 最 后 一 周 前 按 班 级 学 号 顺 序 整 理 完 毕 后 交 教 导 处 4 学 生 学 期 操 行 评 定 鉴 定 表 学 生 成 绩 表 体 检 表 团 员 材 料 等, 学 期 无 法 收 齐 的 均 由 各 部 门 在 学 生 离 校 前 统 一 归 档 5 学 生 档 案 材 料 一 律 用 蓝 黑 墨 水 钢 笔 书 写 四 档 案 查 阅 ( 一 ) 下 列 情 况 可 查 阅 学 生 档 案 :1 班 主 任 对 学 生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或 了 解 基 本 情 况 ;2 组 织 上 对 学 生 进 行 考 察 了 解 ;3 用 人 单 位 了 解 学 生 情 况 ; ( 二 ) 查 阅 档 案 应 在 教 导 处 内 进 行, 若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借 出 时, 须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并 办 理 相 应 手 续 ( 三 ) 查 阅 者 需 要 摘 抄 或 复 制 档 案 中 有 关 内 容, 须 事 先 征 得 档 案 管 理 员 同 意, 摘 抄 或 复 制 的 内 容 经 档 案 管 理 员 审 查 核 对 无 误 后 方 可 加 盖 印 章 ( 四 ) 查 阅 者 必 须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要 爱 护 档 案 资 料, 严 禁 折 叠 圈 划 涂 改 增 删 和 抽 页 五 交 接 与 转 递 ( 一 ) 技 校 学 生 年 度 招 生 结 束 以 后, 招 生 处 于 自 报 批 之 日 15 日 内 将 学 生 档 案 移 交 教 导 处 并 办 理 相 关 交 接 手 续 对 无 档 案 的 学 生, 招 生 处 负 责 收 集 学 生 的 原 始 材 料 ( 二 )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因 各 种 原 因 中 途 离 校, 凭 在 教 导 处 办 理 的 离 校 手 续 领 取 档 案 六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在 教 导 处 204
4.3.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一 遵 纪 守 法 严 于 律 己 1. 遵 守 国 家 宪 法 和 各 种 法 规 2. 遵 守 学 校 和 实 习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上 课 实 习 集 会 或 参 加 其 他 集 体 活 动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无 故 缺 席, 不 做 与 该 活 动 无 关 的 事 3. 遵 守 校 内 公 共 秩 序, 不 在 教 学 区 追 逐 打 闹 大 声 喧 哗 4. 遵 守 考 场 规 则, 不 交 头 接 耳, 不 作 弊 5. 自 觉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按 时 就 寝, 按 时 起 床 ; 就 寝 后 不 说 话 不 随 便 走 动 6.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随 意 引 外 来 人 进 入 宿 舍 和 留 宿 7. 按 时 出 两 操, 不 迟 到 不 无 故 缺 席 8. 不 允 许 私 自 离 校 外 出, 特 殊 情 况 急 需 外 出 必 须 经 班 主 任 同 意 教 导 处 批 准 办 理 手 续 后 方 可 外 出, 并 按 要 求 准 时 返 校 9. 上 课 不 准 使 用 随 身 听 手 机 10. 不 得 在 教 室 宿 舍 打 扑 克 吃 瓜 子 二 热 爱 专 业, 勤 奋 学 习 1. 树 立 正 确 的 专 业 思 想, 热 爱 所 学 专 业, 自 觉 培 养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2. 上 课 注 意 听 讲, 坐 姿 端 正, 不 看 与 上 课 无 关 的 书, 不 怕 桌 子 或 睡 觉, 不 搞 小 动 作 3. 认 真 预 习 和 复 习, 按 时 独 立 完 成 作 业 4. 认 真 参 加 实 验 学 习, 努 力 提 高 实 际 动 手 能 力 5. 在 实 习 工 作 中, 服 从 管 理, 尊 敬 师 傅, 虚 心 学 习, 努 力 钻 研 技 术 三 遵 守 公 德, 关 心 集 体 1.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遵 守 安 全 规 则, 注 意 交 通 安 全, 对 违 反 社 会 秩 序 和 公 德 的 行 为 要 进 行 劝 阻 揭 发 和 斗 争 2. 遵 守 公 共 秩 序 购 买 物 品 按 顺 序 排 队, 对 营 业 人 员 有 礼 貌 3. 乘 坐 公 共 汽 车 主 动 买 票, 给 老 幼 病 残 孕 让 座 4. 文 明 就 餐, 自 觉 排 队, 不 拥 挤, 不 加 塞 205
5. 爱 护 学 校 和 公 共 场 所 设 施, 损 坏 公 物 要 及 时 申 报 赔 偿 6. 爱 护 花 草 树 木, 勤 俭 节 约, 爱 惜 粮 食, 不 乱 倒 剩 饭 剩 菜 7.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用 水 后 及 时 关 水, 离 开 宿 舍 和 教 室 及 时 关 灯 8. 维 护 环 境 卫 生, 不 随 地 吐 痰, 不 乱 扔 赃 物 9. 认 真 做 好 值 日 生 工 作 10. 关 心 和 爱 护 集 体, 积 极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11.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和 班 级 荣 誉, 不 做 有 损 集 体 荣 誉 和 他 人 的 事 12. 拾 金 不 昧, 不 私 拿 别 人 的 钱 物 四 自 尊 自 爱, 文 明 礼 貌 1. 举 止 文 明 行 为 端 正, 不 骂 人, 不 打 架 斗 殴, 不 起 哄 滋 扰 ; 不 参 加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 不 看 宣 传 色 情 凶 杀 迷 信 的 书 刊 和 音 像 制 品 ; 不 听 不 唱 格 调 低 下 的 歌 曲 ; 不 赌 博, 不 吸 烟, 不 酗 酒, 不 谈 恋 爱, 不 到 异 性 宿 舍 互 访 2. 服 饰 整 洁 大 方, 在 校 内 必 须 穿 校 服, 男 生 不 留 长 头 发, 女 生 不 烫 发, 不 化 妆, 男 女 生 均 不 准 戴 首 饰 在 会 场 教 室 等 公 共 场 所 不 准 穿 背 心 拖 鞋 及 超 短 裤 3.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他 人 房 间, 不 动 他 人 物 品, 不 拆 看 他 人 信 件 ; 借 别 人 钱 物 要 及 时 归 还, 损 坏 东 西 要 赔 偿 五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1. 尊 老 爱 幼, 礼 貌 待 人, 尊 敬 师 长, 见 面 主 动 问 候, 回 答 师 长 问 话 要 有 礼 貌 ; 关 心 家 庭, 体 贴 父 母, 尊 重 父 母 的 意 见 和 教 导 2. 同 学 之 间 团 结 互 助 不 包 庇 错 误 不 讲 哥 们 儿 义 气 不 叫 侮 辱 性 绰 号, 不 欺 辱 年 幼 体 弱 的 同 学 发 生 矛 盾 时 多 做 自 我 批 评 3. 自 觉 维 护 学 校 及 班 级 荣 誉 为 集 体 争 光 六 热 爱 劳 动, 积 极 锻 炼 1. 树 立 正 确 的 劳 动 观 念,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劳 动, 在 劳 动 中 不 怕 脏 不 怕 累 不 怕 苦 2. 积 极 参 加 体 育 锻 炼, 努 力 增 强 身 体 素 质 3.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健 康 有 益 的 文 化 娱 乐 活 动, 陶 冶 高 尚 情 操 206
4.3.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考 勤 制 度 学 生 应 自 觉 遵 守 纪 律,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无 故 请 假 因 病 因 事 因 公 不 能 参 加 上 课 自 习 实 习 考 试 劳 动 者, 需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1. 学 生 因 病 请 假 须 持 有 校 医 院 或 乡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去 医 院 看 病 事 先 向 班 主 任 请 假, 销 假 时 应 出 示 诊 断 书 或 处 方 说 明 情 况, 有 诊 断 书 或 处 方 的 按 病 假 考 勤,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2. 学 生 一 般 不 准 请 事 假, 如 因 事 必 须 请 假 者, 必 须 事 先 办 理 手 续, 由 学 生 本 人 或 家 长 亲 自 请 假, 他 人 代 言 一 律 无 效 假 条 须 有 家 长 签 名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事 后 补 假 请 事 假 一 天 以 内 由 班 主 任 批 准, 三 天 以 内 由 教 导 处 批 准, 三 天 以 上 由 教 务 副 校 长 批 准 3. 因 公 请 假 者 ( 如 文 体 比 赛 等 ), 由 主 办 单 位 提 出, 教 务 处 批 准, 并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通 知 所 在 班 级 班 主 任 和 任 课 教 师 4. 考 试 期 间 因 病 因 事 请 假 者, 需 经 任 课 老 师 和 班 主 任 同 意 教 导 处 批 准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5. 请 事 假 公 假 及 病 假, 必 须 填 写 假 条 写 明 理 由, 经 批 准 人 签 字 后, 交 考 勤 人 员 记 入 考 勤, 无 假 条 或 无 批 准 人 签 字 的 一 律 按 旷 课 记 6. 假 满 后 向 批 假 单 位 销 假, 因 故 不 能 按 时 返 校 者, 需 办 理 续 假 手 续, 续 假 理 由 必 须 充 足, 否 则 以 旷 课 处 理 7. 未 经 请 假 和 未 经 准 假 而 不 参 加 上 课 自 习 劳 动 实 习 及 规 定 参 加 活 动, 均 以 旷 课 论 处 8. 上 课 铃 响 后 进 入 教 室 为 迟 到, 下 课 铃 响 前 离 开 教 室 ( 考 试 实 习 实 验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 为 早 退 迟 到 早 退 超 过 15 分 钟 者 按 旷 课 记 迟 到 早 退 累 计 三 次 按 旷 课 一 节 对 待 9. 学 生 凡 有 旷 课 行 为, 在 一 学 期 内 旷 课 累 计 12~24 节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累 计 25~30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累 计 31~36 节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累 计 37~48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累 计 49~60 节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累 计 10 天 以 上 或 连 续 旷 课 一 周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0. 各 班 考 勤 员 要 如 实 填 写 考 勤 薄, 凡 未 按 时 出 勤 上 课 未 到 指 定 地 点 实 验 207
实 习 者 均 应 记 入 考 勤 薄, 缺 勤 统 计 表 要 请 班 主 任 签 字 于 每 周 放 学 前 交 到 教 导 处 11. 学 生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应 按 规 定 日 期 到 校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如 期 报 到 者, 必 须 按 学 校 规 定 手 续 请 假,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208
4.3.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安 全 守 则 一 用 电 安 全 1 不 使 用 电 炉 电 热 杯 热 得 快 电 饭 煲 等 大 功 率 电 器 电 热 设 备 2 不 乱 拉 电 线 电 源 3 做 到 人 走 灯 灭, 关 闭 电 源 4 不 用 手 金 属 物 或 笔 芯 等 东 西 去 拨 弄 开 关 5 使 用 有 国 家 认 证 标 志 的 合 格 电 器 产 品 6 发 现 寝 室 或 教 室 的 电 器 设 备 损 坏 或 失 灵, 及 时 上 报, 学 校 派 专 人 修 理 7 不 随 便 接 触 公 共 场 所 的 电 器 设 备 开 关, 不 玩 弄 电 线 8 远 离 高 压 带 电 体 二 活 动 安 全 1 主 动 向 老 师 报 告 有 何 种 不 适 宜 参 加 体 育 活 动 的 疾 病 2 参 加 体 育 活 动, 要 严 格 按 照 老 师 的 要 求 进 行 活 动 3 参 加 体 育 活 动 前 不 可 吃 得 过 饱 或 者 过 多 饮 水 4 游 泳 前 要 适 当 活 动, 有 心 脏 病 高 血 压 中 耳 炎 等 不 宜 游 泳 5 剧 烈 活 动 之 后 不 宜 游 泳 6 重 视 游 戏 安 全, 不 玩 暴 力 色 情 迷 信 恐 怖 反 动 或 其 它 不 利 于 身 心 健 康 的 游 戏 7 严 禁 将 棍 棒 刀 具 等 各 类 尖 利 物 品 带 入 校 园 8 上 下 楼 梯 时 有 序 缓 慢 右 行 9 不 在 教 室 里 打 闹, 翻 越 门 窗 10 不 在 走 廊 上 追 逐 嬉 戏, 身 体 不 靠 栏 杆, 勿 使 身 体 重 心 外 倾 或 用 力 拉 扯 栏 杆 11 同 学 间 玩 耍 游 戏 要 掌 握 分 寸, 避 免 身 体 碰 撞 而 发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三 财 产 安 全 1 最 后 离 开 寝 室 的 同 学 要 锁 门 2 寝 室 不 留 宿 他 人 3 养 成 随 手 关 门 锁 门 的 习 惯 4 参 加 寝 室 的 安 全 值 班 值 日 工 作 209
5 随 身 携 带 自 己 的 钥 匙 6 贵 重 物 品 要 放 在 抽 屉 柜 子 里 面 并 且 锁 好 7 集 体 离 开 教 室 时, 要 关 好 窗 锁 好 门 8 妥 善 保 管 好 现 金 存 折 信 用 卡 等, 不 借 给 陌 生 人 财 物, 以 免 上 当 受 骗 9 发 现 自 己 银 行 存 折 被 盗, 应 尽 快 到 银 行 办 理 挂 失 手 续 10 食 堂 就 餐 时, 不 要 在 餐 桌 上 放 现 金 手 机 钥 匙 等 四 饮 食 安 全 1 饭 前 便 后 要 洗 手 2 学 会 辨 认 食 品 的 QS 标 志, 不 购 买 不 食 用 三 无 食 品 饮 品 ; 不 食 用 过 期 变 质 食 品 3 生 吃 瓜 果 要 洗 净, 不 喝 生 水, 不 随 意 食 用 野 菌 野 菜 野 果 4 出 现 食 物 中 毒 后, 立 即 上 报, 并 速 送 医 院 救 治 5 不 到 无 证 商 贩 处 购 买 食 物 五 交 通 安 全 1 须 在 人 行 道 内 行 走 ; 没 有 人 行 道 的, 须 靠 右 边 行 走 2 不 穿 越 攀 爬 倚 坐 学 校 各 道 口 护 拦 3 不 在 校 内 大 道 上 扒 车 追 车 强 行 拦 车 或 抛 物 击 车 4 不 在 校 内 大 道 上 踢 球 跳 皮 筋 打 闹 戏 耍 5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乘 坐 公 交 车 身 体 不 伸 向 车 外, 不 高 声 喧 哗, 不 向 外 抛 投 物 品 ; 不 骑 车 带 人, 不 逆 向 行 使 六 信 息 安 全 1 不 轻 易 向 外 人 透 漏 自 己 的 家 庭 住 址 和 电 话 号 码 2 不 轻 易 向 外 人 透 漏 同 学 的 家 庭 住 址 和 电 话 号 码 3 不 轻 易 向 外 人 透 漏 自 己 银 行 卡 密 码 4 不 轻 易 出 借 自 己 的 身 份 证 5 不 轻 易 出 借 自 己 的 学 生 证 6 不 轻 易 出 借 自 己 的 借 书 证 7 不 轻 易 出 借 自 己 的 IC 卡 8 网 络 聊 天 须 慎 重, 不 轻 易 结 交 网 友 210
4.3.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使 用 手 机 管 理 规 定 鉴 于 目 前 有 较 多 在 校 学 生 携 带 使 用 手 机, 一 方 面 存 在 较 大 的 安 全 隐 患, 另 一 方 面 影 响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为 加 强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和 生 活 秩 序, 对 在 校 学 生 使 用 手 机 规 定 如 下 : 一 上 课 期 间 ( 包 括 体 育 课 实 训 课 自 习 课 ) 考 试 期 间, 就 寝 时 间 学 生 一 律 关 闭 手 机, 禁 止 使 用, 如 发 现 有 以 下 情 形 即 可 收 缴 手 机 1 手 机 铃 响 拨 打 接 听 电 话 ; 2 用 手 机 发 看 短 信 息 ; 3 玩 手 机 ( 如 游 戏 等 ) 二 用 手 机 编 辑 传 播 黄 色 下 流 网 页 内 容, 视 违 法 行 为, 立 即 收 缴 手 机,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三 用 手 机 发 送 考 试 作 弊 内 容, 立 即 收 缴 手 机 ; 用 手 机 联 系 校 内 外 人 员 组 织 打 架 斗 殴 或 其 他 非 法 活 动, 除 收 缴 手 机 外,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四 上 课 期 间, 严 禁 在 走 廊 大 声 播 放 手 机 音 乐, 一 经 发 现, 一 概 收 缴 五 集 会 期 间, 一 律 不 许 接 听 拨 打 或 玩 手 机 六 不 允 许 因 给 手 机 电 池 充 电 而 私 自 乱 接 电 源, 一 经 发 现, 没 收 手 机 电 池 或 充 电 器 如 因 充 电 引 发 火 灾 事 故 的, 要 追 究 责 任 七 学 校 不 提 倡 在 校 学 生 使 用 手 机, 如 学 生 丢 失 手 机, 由 学 生 个 人 负 责 学 生 违 规 使 用 手 机, 当 场 由 老 师 收 缴, 然 后 交 到 教 研 组 集 中 处 理 ( 主 动 配 合 上 交 手 机 的, 可 减 轻 处 理 ; 拒 不 交 手 机 的, 要 严 肃 处 理 ) 八 与 学 费 减 免 奖 学 金 制 度 相 结 合 第 一 次 教 育, 第 二 次 取 消 资 格 九 对 收 缴 的 手 机 或 电 池 充 电 器 处 理 程 序 ; 手 机 问 题 处 理 后 一 个 月, 由 个 人 申 请, 班 主 任 提 出 建 议, 经 学 校 同 意 后, 由 学 生 家 长 来 校 领 取 十 本 规 定 从 2015 年 3 月 1 日 起 执 行 211
4.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惩 规 章 制 度 4.4.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标 准 及 评 选 办 法 一 标 准 ( 一 ) 三 好 学 生 1. 思 想 品 德 好 : (1) 热 爱 祖 国 热 爱 党 热 爱 人 民,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思 想 进 步, 品 德 高 尚 (2) 热 爱 学 校 关 心 集 体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各 项 活 动, 有 强 烈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3)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谦 虚 朴 实, 讲 究 文 明 礼 貌 (4)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是 非 观 念 强, 敢 于 抵 制 和 反 对 各 种 不 良 现 象 (5) 劳 动 观 念 强, 积 极 完 成 生 产 实 习 任 务, 认 真 参 加 公 益 劳 动 (6) 每 学 期 操 行 考 核 分 在 95 分 ( 含 ) 以 上 2. 学 业 技 能 好 : (1)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专 业 思 想 巩 固 (2) 学 习 刻 苦 认 真 主 动 自 觉, 上 课 专 心 听 讲, 课 后 认 真 复 习 完 成 作 业 (3) 能 较 好 地 掌 握 各 门 课 程 基 础 知 识, 成 绩 优 秀, 各 科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均 在 80 分 ( 含 ) 以 上 (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及 平 时 成 绩 均 应 及 格 ) (4) 认 真 完 成 实 习 课 题 和 生 产 任 务, 较 好 地 掌 握 专 业 技 术 和 技 能, 实 习 成 绩 达 优 之 等 级 3. 身 体 素 质 好 : (1) 坚 持 锻 炼 身 体, 认 真 上 好 体 育 课 和 课 间 操,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文 体 活 动 (2) 爱 清 洁 讲 卫 生, 有 良 好 卫 生 习 惯, 身 体 健 康 每 学 期 病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18 节 (3) 达 到 国 家 体 育 锻 炼 标 准, 体 育 课 成 绩 在 85 分 ( 含 ) 以 上 ( 二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212
1. 思 想 品 德 标 准 与 三 好 学 生 相 同, 每 学 期 操 行 考 核 分 在 90 分 ( 含 ) 以 上 2.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热 心 为 同 学 服 务, 与 学 校 领 导 和 班 主 任 老 师 密 切 配 合, 有 较 好 的 工 作 成 效 3.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能 力 和 正 确 的 工 作 方 法, 积 极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校 班 级 各 项 活 动 4. 能 在 遵 规 守 纪 努 力 学 习 积 极 劳 动 文 明 礼 貌 等 方 面 起 模 范 带 头 作 用, 在 同 学 中 有 一 定 威 信 5. 各 科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均 在 75 分 ( 含 ) 以 上 (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及 平 时 成 绩 均 应 及 格 ), 生 产 实 习 成 绩 达 良 之 等 级, 体 育 成 绩 不 低 于 75 分, 操 行 考 核 分 不 低 于 90 分, 每 学 期 病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18 节 ( 三 ) 文 明 守 纪 生 1. 学 习 目 的 明 确 态 度 端 正, 勤 奋 努 力, 遵 守 课 堂 纪 律, 坐 姿 端 正, 上 课 认 真 听 讲, 积 极 回 答 问 题,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无 迟 到 缺 课 记 录 在 班 主 任 和 任 课 教 师 中 获 得 一 致 好 评 2. 自 觉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不 打 架 骂 人, 不 酗 酒 吸 烟,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3. 讲 究 个 人 卫 生, 爱 护 校 园 环 境, 不 损 坏 公 物, 不 随 地 乱 扔 乱 吐, 按 规 定 着 装 校 服, 仪 容 仪 表 合 格, 语 言 文 明, 待 人 亲 和 有 礼 貌, 在 教 师 和 同 学 中 获 得 一 致 好 评 4. 热 心 集 体,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5. 各 科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均 在 70 分 ( 含 ) 以 上 (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及 平 时 成 绩 均 应 及 格 ), 生 产 实 习 成 绩 及 格, 体 育 成 绩 及 格, 操 行 考 核 分 不 低 于 95 分, 每 学 期 病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18 节 ( 四 ) 勤 奋 学 生 1. 未 达 到 三 好 学 生 标 准, 但 在 学 习 方 面 勤 奋 努 力, 表 现 突 出 2. 各 科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均 在 80 分 ( 含 ) 以 上 (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及 平 时 成 绩 均 应 及 格 ) 生 产 实 习 成 绩 达 良 之 等 级, 体 育 成 绩 不 低 于 75 分, 操 行 考 核 分 不 低 于 85 分 每 学 期 病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18 节 213
二. 评 选 办 法 及 要 求 : 1. 每 学 年 严 格 按 照 评 定 标 准 进 行 评 选, 优 秀 学 生 的 评 定 不 可 兼 项 2. 评 选 工 作 在 班 主 任 老 师 领 导 下 进 行, 应 先 组 织 学 习 本 办 法, 使 全 体 学 生 端 正 态 度 明 确 标 准, 然 后 按 小 组 对 照 标 准 提 名, 班 团 干 部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推 荐, 经 班 主 任 征 求 理 论 教 师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意 见 后 确 定 初 步 名 单, 填 写 相 应 申 报 表 审 批 表, 由 教 务 处 教 导 处 严 格 审 查 后, 学 校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3. 只 有 学 期 实 习 成 绩 的 学 生 不 参 加 评 比 4. 有 违 规 违 纪 记 录 的 学 生 不 得 参 加 评 比 5. 评 选 出 的 优 秀 学 生 名 单 在 全 校 公 布 表 彰, 由 学 校 颁 发 证 书 或 奖 状, 并 记 入 本 人 档 案 6. 分 数 折 算 标 准 : 100~85 分 为 优 ;84~75 为 良 ;74~60 分 为 及 格 ;59 分 及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214
4.4.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惩 办 法 一 对 德 智 体 各 方 面 表 现 突 出 的 学 生, 根 据 条 件 分 别 授 予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的 称 号 ; 对 于 讲 文 明 懂 礼 貌 自 觉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的 学 生, 根 据 评 比 条 件, 授 予 文 明 守 纪 生 的 光 荣 称 号 对 于 学 习 勤 奋 努 力 的 学 生, 授 予 勤 奋 生 的 称 号, 并 给 予 奖 励 二 三 好 学 生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文 明 守 纪 生 勤 奋 生 每 学 年 评 定 一 次, 给 予 一 定 的 奖 励 三 对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情 节 较 轻 而 又 不 是 屡 教 不 改 者, 由 班 主 任 老 师 或 学 校 有 关 领 导 进 行 严 肃 耐 心 地 批 评 教 育, 并 根 据 认 识 态 度, 分 别 给 予 令 其 做 出 书 面 检 查 班 级 公 开 检 查 大 会 批 评 或 口 头 警 告 处 理, 以 帮 助 促 进 他 们 迅 速 改 正 错 误 四 对 少 数 严 重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或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或 经 常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又 屡 教 不 改 的 学 生, 除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外, 还 应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及 认 识 程 度, 分 别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纪 律 处 分, 处 分 分 为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五 种 五 对 学 生 所 作 各 种 处 分, 由 班 主 任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校 长 批 准 ; 凡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者, 由 教 导 处 宿 管 办 保 卫 处 团 委 提 出 意 见, 报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主 管 局 备 案, 在 校 内 正 式 公 布, 并 将 其 情 节 和 处 理 决 定 通 知 家 长 六 学 生 在 学 习 期 间 的 政 治 表 现 纪 律 表 现 学 习 成 绩 身 体 状 况 劳 动 态 度 病 事 假 奖 励 处 分 等 方 面 考 核 一 律 装 入 档 案 七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应 经 常 向 班 主 任 或 教 导 处 有 关 老 师 汇 报 思 想 情 况 和 改 正 错 误 的 情 况 一 般 情 况 下, 警 告 处 分 满 三 个 月 后,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处 分 满 六 个 月 后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满 一 年 后, 经 考 核 如 态 度 好 有 悔 改 表 现, 可 撤 销 处 分, 并 在 全 校 公 布 撤 销 处 分 应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班 主 任 和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提 出 意 见 撤 销 处 分 的 权 限 与 决 定 处 分 的 权 限 相 同 八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并 在 一 年 内 教 育 不 悔 改 者, 应 开 除 学 籍 九 学 生 学 年 鉴 定 每 学 年 进 行 一 次 由 个 人 写 出 总 结 ( 字 数 不 得 少 于 400 字 ), 小 组 和 班 委 会 写 出 意 见, 班 主 任 在 征 求 班 委 会 和 有 关 教 师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后, 写 出 评 语 评 定 应 充 分 肯 定 学 生 的 成 绩 和 进 步, 适 当 地 恰 如 其 分 地 指 出 缺 点, 明 确 努 力 方 向 评 语 应 和 本 人 见 面, 并 签 署 姓 名 装 入 本 人 档 案 215
4.4.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罚 条 例 为 了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风 校 风 严 格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稳 定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特 制 定 以 下 条 例 : 一 对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的 学 生, 可 酌 情 给 予 下 列 处 分 : 1. 警 告 ; 2. 严 重 警 告 ; 3. 记 过 ; 4. 留 校 察 看 ; 5. 开 除 学 籍 ; 学 生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操 行 降 为 50 分, 不 享 受 奖 学 金, 并 通 知 家 长 二 学 生 在 一 学 期 内 多 次 旷 课, 屡 教 不 改 者 按 下 列 处 罚 : 1. 旷 课 累 计 6 学 时 者, 全 校 通 报 批 评, 并 停 课 半 天 到 教 导 处 写 检 查 和 学 习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2. 旷 课 累 计 达 12~24 节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3. 旷 课 累 计 达 25~30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4. 旷 课 累 计 达 31~36 节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5. 旷 课 累 计 达 37~48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6. 旷 课 累 计 达 49~60 节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7. 旷 课 累 计 达 10 天 以 上 ( 含 10 天 ) 或 连 续 旷 课 一 周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学 秩 序 ( 包 括 违 反 课 堂 教 学 实 验 学 习 上 机 教 学 参 观 或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的 纪 律 制 度 和 规 定 ), 或 公 共 秩 序 ( 包 括 违 反 各 种 集 体 活 动 食 堂 就 餐 环 境 卫 生 宿 舍 管 理 的 纪 律 和 规 定 ) 情 节 严 重 者, 分 别 给 予 以 下 处 理 : 1. 初 犯 经 教 育 认 错 态 度 好, 并 能 改 正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 2. 经 教 育 不 改 或 态 度 恶 劣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以 下 处 分 ; 3. 聚 众 闹 事, 扰 乱 公 共 秩 序 或 煽 动 组 织 罢 课 者,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住 宿 生 在 留 宿 期 间, 未 经 请 假 私 自 在 校 外 过 夜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5. 上 自 习 课 时, 违 反 自 习 课 制 度 者, 到 处 乱 跑 着, 给 予 纪 律 处 罚 216
四 违 反 国 家 法 令 法 规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部 门 处 罚 者 : 1. 被 处 以 行 政 警 告 着, 给 予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2. 被 处 以 行 政 拘 留 者, 根 据 情 节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3. 被 收 容 后 释 放, 经 审 查 确 有 错 误 者, 根 据 其 事 实 及 态 度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被 判 处 拘 役, 徒 刑 而 缓 期 执 行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5. 被 判 处 管 制 拘 役 徒 刑 以 及 劳 动 教 养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五 偷 窃 诈 骗 贪 污 国 家 集 体 或 个 人 财 物 者 : 1. 作 案 价 值 不 足 100 元,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2. 作 案 价 值 100 元 以 上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3. 作 案 二 次 以 上, 累 计 金 额 100 元 以 下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累 计 金 额 100 元 以 上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4. 经 学 校 保 卫 处 或 公 安 部 门 确 认 是 撬 窃 未 窃 得 财 物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窃 得 财 物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六 损 坏 公 共 财 务, 要 照 价 赔 偿 凡 故 意 损 坏 公 共 财 务 或 因 违 纪 而 损 坏 公 共 财 物 者, 除 照 价 赔 偿 外, 还 要 罚 款 一 倍 ( 如 已 有 赔 偿 规 定 的 按 原 规 定 执 行 ) 1. 赔 偿 不 足 200 元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2. 赔 偿 金 额 在 200 元 以 上 者,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七 对 确 有 赌 博 吸 烟 酗 酒 行 为 者 : 1. 情 节 较 轻 ( 包 括 初 犯 和 被 迫 参 加 者 ), 认 错 态 度 好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态 度 不 好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2. 情 节 较 重 者,( 包 括 经 常 参 加 提 供 赌 具 或 场 所 因 赌 博 受 过 处 分 者 ), 根 据 态 度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3.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不 准 吸 烟 饮 酒 ( 包 括 含 酒 精 的 饮 料 ), 违 者 取 消 评 定 本 学 期 奖 学 金 的 资 格, 屡 教 不 改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八 肇 事 策 划 打 架 参 与 伪 证 和 提 供 凶 器 者 : ( 一 ) 肇 事 者 ( 包 括 不 守 秩 序 不 听 劝 阻 用 语 言 挑 逗 或 用 各 种 方 式 侵 触 他 人 ): 1. 有 上 述 行 为, 虽 未 动 手 打 人, 但 是 造 成 打 架 后 果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217
处 分 ; 2. 因 肇 事 动 手 打 人 未 伤 他 人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策 划 者 : 1. 策 划 打 架, 未 造 成 后 果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 2. 造 成 后 果 较 轻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3. 造 成 后 果 较 重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挑 架 者 : 1. 先 动 手 打 人 但 未 伤 他 人 者,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 致 他 人 轻 伤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上 处 分 ; 致 他 人 重 伤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2. 后 动 手 打 人, 按 1 款 给 予 相 应 低 一 级 处 分 ( 四 ) 参 与 者 : 1.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致 使 殴 打 事 态 发 展 者,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2. 以 劝 架 为 名 动 手 打 人 者, 按 先 动 手 打 人 论 处 ( 五 ) 作 伪 证 者 : 1. 故 意 为 他 人 作 伪 证 ( 包 括 诬 陷 他 人 ) 给 调 查 造 成 困 难 者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2. 挑 拨 打 架 者, 加 重 一 级 ( 六 ) 提 供 凶 器 者 : 1. 未 造 成 后 果, 给 予 记 过 一 下 处 分 ; 2. 造 成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七 ) 持 械 打 人 者 : 1. 未 伤 害 他 人 者, 给 予 记 过 以 下 处 分 ; 2. 造 成 后 果 者, 视 情 节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八 ) 聚 集 斗 殴 ( 包 括 勾 结 校 外 人 员 来 校 打 架 ), 情 节 较 轻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九 ) 凡 肇 事 打 架 者, 要 对 受 害 人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并 要 承 担 医 疗 医 药 费 用 九 学 生 考 试 舞 弊 作 弊 的 处 理 规 定 218
1. 学 生 进 入 考 场 必 须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尊 重 并 听 从 监 考 人 员 的 指 挥, 不 服 从 指 挥 者 按 弃 考 处 理 2. 凡 考 试 舞 弊 者 ( 包 括 考 查 课 ), 如 夹 带 偷 看 抄 袭 口 头 代 答 或 书 面 传 递 答 案, 共 用 计 算 器 等, 一 经 察 觉, 舞 弊 者 与 协 同 舞 弊 者 的 该 课 程 成 绩 一 律 以 零 分 记 入 学 籍 档 案, 不 准 参 加 正 常 补 考, 学 校 还 要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通 知 家 长, 同 时 将 学 生 名 单 上 报 各 主 管 教 育 部 门 3. 如 认 错 态 度 好,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本 人 申 请 经 学 校 批 准, 毕 业 前 可 给 予 一 次 补 考 机 会, 若 作 弊 情 节 严 重 者, 态 度 恶 劣, 则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4. 对 有 舞 弊 嫌 疑 者, 由 监 考 人 员 当 场 提 出 警 告, 无 效 时 记 下 学 生 名 字, 报 教 务 处 备 案 5. 学 生 凡 在 考 试 中 发 现 舞 弊 ( 包 括 协 同 作 弊 ) 行 为, 视 情 节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警 告 处 分, 情 节 恶 劣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6. 凡 本 学 期 旷 课 超 过 30 学 时 者, 考 试 又 发 现 作 弊 行 为 者, 一 律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7. 凡 在 校 期 间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考 试 又 发 现 作 弊 行 为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8. 凡 因 考 试 作 弊 而 受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如 再 发 现 作 弊 行 为,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9. 凡 作 弊 的 学 生, 一 律 不 允 许 参 加 本 门 课 程 补 考 本 门 课 成 绩, 毕 业 前 就 学 生 表 现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补 考 机 会 10. 凡 考 试 作 弊 受 过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毕 业 分 配 时 学 校 一 律 不 给 予 向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11.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不 发 学 历 证 明 凡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所 有 费 用 一 律 不 退 还 十 道 德 败 坏, 生 活 作 风 越 轨 者 : 1. 行 为 不 检 点, 生 活 作 风 越 轨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以 下 处 分 2. 道 德 败 坏,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者,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十 一 凡 涂 改 撕 毁 仍 在 发 生 效 力 的 通 知 布 告, 给 予 警 告 以 上 处 分 十 二 凡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加 重 一 级 处 分 1. 违 纪 后, 认 识 态 度 恶 劣 者 ; 219
2. 处 分 尚 未 撤 销 再 次 违 纪 者 ; 3. 在 校 内 外 违 纪, 破 坏 学 校 声 誉 者 ; 4. 私 自 到 他 人 宿 舍 教 室 或 约 对 方 以 讲 理 为 由 而 违 纪 者 ; 5. 酒 后 违 纪 者 ; 6. 违 纪 中 不 听 劝 阻, 不 服 管 理 或 殴 打 执 勤 人 员 ; 7. 鼓 动 他 人 违 纪 者 ; 十 三 违 纪 后 能 主 动 承 认 错 误, 积 极 协 助 学 校 调 查 处 理 违 纪 事 件, 并 有 明 显 悔 改 表 现 者, 或 为 了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而 违 纪 者 可 酌 情 减 免 处 分 十 四 凡 本 条 例 没 有 列 举 违 纪 行 为, 可 参 照 条 例 相 关 类 似 的 条 款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十 五 受 处 分 者 处 分 期 间 不 得 参 加 任 何 评 比 十 六 受 处 分 者 处 分 期 间 如 有 立 功 表 现 者, 可 提 前 撤 销 处 分 十 七 处 分 学 生 是 在 查 清 事 实 的 基 础 上, 由 教 导 处 宿 管 办 团 委 保 卫 处 班 主 任 会 议 讨 论 提 出 处 分 意 见,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报 主 管 领 导 或 学 校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报 主 管 局 备 案 十 八 处 分 学 生 有 关 条 款 和 部 门 : 1 对 犯 有 四 五 七 八 条, 情 节 严 重 者, 校 保 卫 处 参 与 事 件 的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2. 对 犯 有 第 六 条 者, 情 节 严 重 者, 总 务 处 有 审 议 权 3. 对 犯 第 九 条 者, 教 务 处 须 将 书 面 材 料 及 处 理 意 见 提 供 给 教 导 处 十 九 给 予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要 本 着 认 真 调 查 研 究 实 事 求 是 和 恰 当 慎 重 的 原 则, 认 真 听 取 有 关 各 方 面 的 意 见 处 分 决 定 要 同 本 人 见 面, 允 许 本 人 申 辩 申 诉 和 保 留 不 同 意 见 对 本 人 的 申 诉, 学 校 有 责 任 复 查, 如 确 有 处 分 不 当 者 应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二 十 学 生 入 学 后 凡 严 重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被 学 校 开 除 学 籍 者 所 交 学 费 一 律 不 退 二 十 一 执 行 本 条 例 要 贯 彻 教 育 为 主 的 原 则, 对 违 纪 学 生 要 加 强 教 育 和 考 察, 努 力 提 高 他 们 的 思 想 认 识 水 平 和 遵 守 校 规 校 纪 的 自 觉 性 同 时 要 加 强 对 全 体 学 生 的 法 制 纪 律 教 育 220
4.4.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为 鼓 励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奋 发 向 上, 不 断 进 取,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各 方 面 发 展 和 提 高, 营 造 积 极 向 上 的 学 风 和 校 风,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设 立 学 校 奖 学 金, 具 体 评 定 办 法 如 下 : 一 总 则 : 学 校 奖 学 金 是 指 由 学 校 出 资 设 立, 奖 励 每 学 年 评 定 的 优 秀 学 生 的 专 项 奖 学 金 二 奖 学 金 等 级 : 特 等 奖 学 金 1000 元 / 年 一 等 奖 学 金 300 元 / 年 二 等 奖 学 金 200 元 / 年 三 等 奖 学 金 100 元 / 年 三 申 报 条 件 : 1. 特 等 奖 学 金 : 各 科 ( 含 体 育 )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均 在 90( 含 ) 以 上 (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及 平 时 成 绩 均 应 及 格 ) 或 在 市 级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比 赛 中 获 一 二 三 等 将 和 表 彰, 实 习 成 绩 在 85 分 ( 含 ) 以 上, 每 学 期 操 行 考 核 分 在 95 分 ( 含 ) 以 上,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每 学 期 出 勤 无 旷 课 早 退 迟 到 事 假, 病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18 节 2. 一 等 奖 学 金 : 各 科 ( 含 体 育 )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平 均 在 85 分 ( 含 ) 以 上 (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及 平 时 成 绩 均 应 及 格 ) 或 在 市 级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比 赛 中 获 一 二 三 等 奖 和 表 彰, 实 习 成 绩 在 85 分 ( 含 ) 以 上, 每 学 期 操 行 考 核 分 在 95 分 ( 含 ) 以 上,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每 学 期 出 勤 无 旷 课 早 退 迟 到, 病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18 节 3. 二 等 奖 学 金 : 各 科 ( 含 体 育 )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均 在 80 分 ( 含 ) 以 上 (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及 平 时 成 绩 均 应 及 格 ), 实 习 成 绩 在 75 分 ( 含 ) 以 上, 每 学 期 操 行 考 核 分 在 90 分 ( 含 ) 以 上, 每 学 期 出 勤 无 旷 课 早 退 迟 到, 病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18 节 4. 三 等 奖 学 金 : 221
各 科 ( 含 体 育 和 实 习 ) 学 期 总 评 成 绩 均 在 70 分 ( 含 ) 以 上 ( 期 中 期 末 考 试 及 平 时 成 绩 均 应 及 格 ), 每 学 期 操 行 考 核 分 在 85 分 ( 含 ) 以 上, 每 学 期 出 勤 无 旷 课 迟 到 早 退, 病 事 假 累 计 不 超 过 18 节 四 奖 学 金 评 定 程 序 及 要 求 : 1. 校 内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定 一 次, 奖 学 金 的 评 定 不 可 兼 项 学 年 结 束, 由 班 主 任 根 据 申 报 条 件, 填 写 相 关 表 格, 上 报 教 导 处 2. 教 导 处 教 务 处 根 据 本 办 法 进 行 审 核 评 定 3. 学 校 进 行 审 核 批 准 4. 有 违 规 违 纪 记 录 的 学 生 不 能 参 加 评 比 5. 只 有 学 期 实 习 成 绩 的 学 生 不 参 加 评 比 6. 奖 学 金 评 定 结 束, 一 般 于 新 学 年 开 学 初 召 开 全 校 学 生 大 会, 予 以 表 彰 奖 励,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或 奖 状 7. 获 得 学 校 特 等 或 一 等 奖 学 金 的 同 学 可 优 先 参 评 政 府 奖 学 金 8. 特 等 奖 学 金 学 校 将 按 评 定 比 例 从 符 合 特 等 奖 学 金 评 选 条 件 中 产 生 9. 分 数 这 算 标 准 : 100~85 分 为 优 ;84~75 为 良 ;74~60 分 为 及 格 ;59 分 及 以 下 为 不 及 格 222
4.4.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政 府 奖 学 金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满 足 首 都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培 养 高 素 质 劳 动 者 与 技 能 型 人 才 的 需 求,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市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政 府 奖 学 金 制 度 暂 行 办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予 以 奖 励 第 二 条 奖 学 金 评 定 的 对 象 为 具 有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全 日 制 正 式 学 籍 具 有 本 市 户 籍 的 在 校 学 生 资 金 来 源 为 市 财 政 资 金 第 三 条 奖 学 金 标 准 为 每 生 每 年 2000 元, 评 定 比 例 为 全 校 实 行 本 办 法 学 生 总 数 的 5% 第 四 条 奖 学 金 评 定 对 象 的 基 本 条 件 : 1. 热 爱 祖 国, 诚 实 守 信, 关 心 集 体, 热 爱 劳 动, 尊 敬 师 长, 道 德 品 质 良 好 ; 2. 遵 纪 守 法, 遵 守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无 任 何 违 法 违 纪 的 行 为,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的 各 项 活 动 ; 3. 积 极 上 进, 刻 苦 学 习, 努 力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专 业 知 识 扎 实, 职 业 技 能 熟 练 第 五 条 奖 学 金 评 定 标 准 : (1) 上 一 学 年 内 所 学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平 均 在 85 分 或 优 良 等 级 以 上 ; (2) 上 一 学 年 内 在 市 级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比 赛 中 获 得 一 二 三 等 奖 ; (3) 上 一 学 年 内 获 市 级 以 上 表 彰 的 优 秀 学 生 第 六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能 申 报 奖 学 金 : 1. 上 一 学 年 内 因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受 学 校 各 类 行 政 处 分 且 尚 未 撤 销 或 撤 销 未 满 三 个 月 者 ; 2. 上 一 学 年 内 因 旷 课 酗 酒 吸 烟 等 不 良 行 为, 而 受 到 学 校 通 报 批 评 者 ; 3. 上 一 学 年 内 试 读 生 ; 4. 上 一 学 年 内 期 末 总 评 有 一 门 不 及 格 者 ; 5. 上 一 学 年 内 期 末 操 行 总 评 不 及 格 者 第 七 条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 奖 学 金 每 学 年 评 定 一 次 由 班 主 任 老 师 根 据 学 生 上 一 学 年 的 成 绩 和 表 现, 按 照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初 评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名 单 提 交 学 校 教 导 处 和 教 务 223
处, 分 别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和 成 绩 审 核, 即 复 审 复 审 合 格 的 学 生 在 校 内 进 行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 公 式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教 导 处 组 织 填 写 北 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政 府 奖 学 金 审 批 表 和 北 京 市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政 府 奖 学 金 获 奖 学 生 汇 总 表 报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并 于 每 年 10 月 15 日 之 前 报 上 级 单 位 最 后 一 个 学 年 度 学 生 定 岗 实 习 不 参 加 奖 学 金 评 定 第 八 条 原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政 府 奖 学 金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 京 电 校 教 导 字 2009 3 号 ) 废 止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由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管 理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224
4.4.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操 行 评 定 实 施 办 法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评 定 是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通 过 评 定 鼓 励 学 生 发 扬 优 点, 克 服 缺 点, 促 使 学 生 不 断 进 步 思 想 品 德 评 定 包 括 对 学 生 的 思 想 品 德 行 为 规 范 的 考 核, 操 行 评 语 和 操 行 评 定 等 级 它 将 是 学 生 奖 学 金 三 好 学 生 评 比, 学 生 干 部 双 优 标 兵 等 奖 励 和 违 纪 处 分, 以 及 毕 业 或 肄 业, 择 优 推 荐 等 资 格 的 重 要 依 据 一 评 定 的 内 容 与 标 准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评 定 内 容 以 学 校 德 育 工 作 大 纲 规 定 的 教 育 目 标 要 求 内 容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准 则 为 依 据, 根 据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表 现, 对 于 不 同 年 级 学 生 的 思 想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行 为 规 范 等 诸 多 方 面 的 表 现 做 出 评 定 学 生 操 行 等 级 可 分 为 优 秀 良 好 及 格 不 及 格 四 个 等 级 ( 具 体 考 核 详 见 操 行 评 定 办 法 ) 1 优 秀 : 对 评 定 内 容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做 得 好, 在 学 生 中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各 任 课 教 师 反 映 好,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行 为 规 范 在 学 期 ( 学 年 ) 考 核 均 在 95 分 以 上 2 良 好 : 对 评 定 内 容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做 得 较 好, 学 生 中 威 信 高, 各 任 课 教 师 反 映 较 好,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行 为 规 范 在 学 期 ( 学 年 ) 考 核 均 在 85 分 以 上 3 及 格 : 对 评 定 内 容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基 本 做 到,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行 为 规 范 在 学 期 ( 学 年 ) 考 核 均 在 60 分 以 上 4 不 及 格 : 对 评 定 内 容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基 本 做 不 到, 并 犯 有 较 严 重 的 错 误,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行 为 规 范 在 学 期 ( 学 年 ) 考 核 均 在 60 分 以 下 ( 人 数 要 严 格 控 制 ) 二 评 定 的 原 则 与 方 法 1 坚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要 根 据 评 定 的 内 容, 从 学 生 实 际 出 发, 用 全 面 和 发 展 的 眼 光 看 待 学 生,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地 分 析 学 生 的 优 点 和 缺 点, 防 止 片 面 性 2 实 行 既 民 主 又 集 中 的 评 定 办 法 学 生 自 评 与 班 主 任 班 团 干 部 评 价 相 结 合 3 操 行 评 语 由 班 主 任 负 责 学 生 个 人 小 结 和 班 团 干 部 评 议 的 基 础 上, 当 月 班 主 任 负 责 打 分 并 写 出 操 行 评 语 (1) 对 于 犯 有 错 误 和 受 到 学 校 记 过 处 分 以 上 处 分 的 学 生, 其 主 要 错 误 和 学 校 的 处 分 决 定 均 应 写 在 评 语 中 : 受 到 通 报 批 评 者 一 人 次 扣 5 分 ;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者 一 人 次 扣 20 分 ; 受 到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者 一 人 次 扣 30 分 ; 受 到 记 过 处 分 者 一 人 次 扣 40 分 ;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者 一 人 次 扣 50 分 225
(2) 对 受 到 校 级 或 校 级 以 上 部 门 表 彰 奖 励 的 学 生, 对 于 事 迹 和 表 彰 情 况 写 进 评 语 中 : 当 月 参 加 学 校 或 校 外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中 获 得 第 一 二 三 名 的 学 生 分 别 加 3 2 1 分 ; 拾 金 不 昧 勇 于 同 不 良 现 象 作 斗 争, 视 情 节 分 别 加 2 5 分 ; 参 加 义 务 劳 动 参 加 社 会 工 作 表 现 较 好 的 分 别 加 2 5 分 4 操 行 评 定 等 级 以 学 生 平 时 表 现 思 想 品 德 行 为 规 范 打 分 为 依 据, 每 月 进 行 一 次, 学 期 末 总 评 一 次, 学 年 末 总 评 三 领 导 与 管 理 1 教 导 处 主 管 领 导 负 责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评 定 审 核 工 作 2 评 定 结 果 计 入 学 生 学 籍 档 案, 对 于 操 行 评 定 不 及 格 的 学 生, 教 导 处 需 严 格 审 定 3 学 生 毕 业 时 因 处 分 未 撤 销, 思 想 品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暂 不 发 放 毕 业 证 到 处 分 撤 销 之 日, 本 人 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思 想 汇 报 等 一 并 提 交 教 导 处, 报 请 教 导 处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决 定 是 否 发 放 毕 业 证 以 上 解 释 权 在 教 导 处 226
4.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管 理 制 度 4.5.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常 规 考 核 及 评 优 办 法 一 指 导 思 想 为 全 面 促 进 我 校 学 风 校 风 建 设, 进 一 步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加 强 养 成 性 教 育, 规 范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使 广 大 学 生 能 在 日 常 生 活 和 学 习 中 培 养 出 优 秀 品 质, 养 成 良 好 的 行 为 习 惯,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班 级 考 核 内 容 班 级 常 规 考 核 是 教 导 处 对 学 生 日 常 生 活 学 习 和 管 理 的 全 面 考 核 班 级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考 核 各 班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宿 舍 卫 生 和 纪 律 早 晚 自 习 的 出 勤 及 纪 律 两 操 的 出 勤 及 质 量 教 室 的 卫 生 班 级 的 考 勤 仪 容 仪 表 文 明 守 纪 和 班 团 干 部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每 周 统 计 一 次, 月 内 各 周 得 分 的 平 均 分 数 为 班 级 月 考 核 得 分, 月 得 分 的 平 均 分 为 学 期 的 得 分, 学 期 得 分 的 平 均 分 为 学 年 得 分 三 具 体 标 准 及 评 分 办 法 1 宿 舍 卫 生 纪 律 (15 分 ) (1) 标 准 : 以 教 导 处 所 属 的 宿 管 组 对 学 生 宿 舍 的 卫 生 纪 律 所 制 定 的 要 求 为 标 准 参 照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的 各 项 标 准 (2) 检 查 评 比 办 法 : 教 导 处 由 专 人 负 责 每 周 抽 查 一 次, 每 月 组 织 所 有 宿 管 人 员 对 宿 舍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一 次, 宿 管 人 员 每 日 对 宿 舍 进 行 检 查, 依 据 学 生 宿 舍 卫 生 纪 律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每 日 的 检 查 评 分 并 记 录 2 升 旗 课 间 操 (10 分 ) (1) 标 准 : 每 周 一 各 班 要 认 真 组 织 学 生 按 照 升 旗 仪 式 的 要 求 组 织 好 本 班 学 生 ; 积 极 上 好 课 间 操 要 求 做 到 无 缺 勤, 站 队 要 求 快 静 齐, 动 作 规 范 精 神 饱 满 步 调 统 一 (2) 检 查 评 比 办 法 : 学 生 会 负 责 检 查 记 录, 每 旷 操 一 人 次 扣 1 分 ; 每 迟 到 缺 勤 不 合 格 一 人 次 扣 0.5 分 3 早 读 纪 律 (10 分 ) (1) 标 准 : 教 室 安 静 无 缺 勤 不 做 与 早 读 无 关 的 事, 教 室 卫 生 达 标, 做 好 课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2) 检 查 评 比 办 法 : 由 教 导 处 负 责 抽 查, 学 生 会 负 责 每 日 检 查, 按 照 自 习 的 标 准 打 分, 迟 到 随 便 说 话 违 纪 一 人 次 扣 0.5 分 ; 无 故 旷 课 缺 勤 一 人 次 扣 227
1 分 4 晚 自 习 纪 律 (15 分 ) (1) 标 准 : 要 按 时 出 勤 上 好 晚 自 习, 不 做 与 晚 自 习 无 关 的 事 情, 保 持 教 室 安 静, 服 从 晚 自 习 老 师 的 管 理 (2) 检 查 评 比 方 法 : 由 负 责 晚 自 习 老 师 做 好 检 查 记 录, 按 照 纪 律 标 准 打 分, 迟 到 早 退 无 故 缺 勤 一 人 次 扣 1 分 ; 有 违 纪 做 与 晚 自 习 无 关 的 事 每 人 次 扣 0.5 分 5 教 室 卫 生 (15 分 ) (1) 标 准 ; 教 师 桌 椅 扫 除 用 具 按 要 求 摆 放 整 齐, 地 面 保 持 干 净, 窗 子 的 玻 璃 和 窗 台 无 灰 尘, 公 共 卫 生 责 任 区 卫 生 达 标, 教 室 无 人 时 应 关 灯 关 窗 断 电 源 锁 门 (2) 检 查 评 比 办 法 : 由 教 导 处 负 责 抽 查, 学 生 会 负 责 日 巡 查, 对 于 未 达 标 一 项 扣 2 5 分 6 文 明 守 纪 (10 分 ) (1) 标 准 :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文 明 礼 貌, 仪 容 仪 表 整 洁, 无 违 纪 现 象 ( 参 照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 (2) 检 查 评 比 办 法 : 由 教 导 处 老 师 值 周 生 班 主 任 班 级 干 部 负 责 检 查 其 中 对 吸 烟 喝 酒 赌 博 等 每 发 现 一 人 次 扣 3 分 ; 带 饰 物 服 装 发 型 不 合 格, 在 校 园 内 随 便 乱 吐 痰, 乱 扔 东 西, 乱 涂 乱 画 等 被 发 现 一 人 次 扣 1 分 ; 班 级 学 生 因 违 纪 而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每 人 次 扣 1 分 ;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每 人 次 扣 2 分 ; 记 过 处 分 一 人 次 扣 3 分 ;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一 人 次 扣 4 分 7 课 堂 纪 律 (10 分 ) (1) 标 准 : 教 室 安 静, 学 习 认 真 无 缺 勤, 不 做 与 上 课 无 关 的 事 情, 不 准 在 课 堂 上 拨 打 玩 弄 手 机 (2) 检 查 评 比 办 法 : 由 教 务 处 教 导 处 任 课 教 师 班 主 任 负 责 检 查, 迟 到 一 人 次 扣 0.5 分 ; 缺 勤 一 人 次 扣 1 分 ; 扰 乱 课 堂 秩 序 大 声 喧 哗 一 人 次 扣 1 分 ; 拨 打 玩 弄 手 机 一 人 次 扣 2 分 8 班 级 考 勤 (10 分 ) (1) 标 准 : 各 班 严 格 执 行 考 勤 请 假 制 度, 实 事 求 是 的 记 好 考 勤, 班 主 任 要 严 格 审 核 学 期 末 将 考 勤 情 况 汇 总 及 考 勤 薄 一 并 交 到 教 导 处 (2) 检 查 评 比 办 法 : 由 教 导 处 内 勤 人 员 负 责 随 时 抽 查, 班 级 出 勤 率 为 班 级 228
考 勤 基 础 分 每 旷 课 一 节 扣 1 分 ; 迟 到 早 退 一 次 扣 1 分 ( 病 事 假 酌 情 掌 握 ), 每 学 期 末 将 班 级 考 勤 经 班 主 任 审 核 后 递 交 到 教 导 处 审 查 9 班 干 部 考 核 (5 分 ) (1) 标 准 : 班 级 干 部 以 身 作 则, 在 遵 守 纪 律 仪 容 仪 表 学 习 等 方 面 能 为 同 学 起 到 榜 样 和 示 范 作 用, 积 极 配 合 班 主 任 开 展 班 级 工 作,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和 沟 通 能 力,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及 时, 效 率 较 高 (2) 检 查 评 比 方 法 : 教 导 处 随 时 抽 查, 班 主 任 做 到 公 正 公 平 每 日 监 督 检 查 班 级 卫 生 保 洁 较 差, 班 委 考 核 0 分 ; 课 堂 纪 律 较 差, 无 法 正 常 上 课, 班 委 考 核 0 分 ; 晚 自 习 课 纪 律 较 差, 班 委 考 核 0 分 四 各 种 课 外 活 动 加 分 标 准 班 级 在 参 加 学 校 或 校 外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比 赛 中 获 得 一 二 三 名, 分 别 加 3 2 1 分 ; 在 校 运 动 会 中 获 团 体 总 分 第 一 二 三 名, 分 别 加 5 3 2 分 ; 获 精 神 文 明 奖 加 1 分 ( 获 奖 不 能 重 复 加 分, 以 最 高 奖 项 记 分 ) 以 上 解 释 权 归 教 导 处 229
4.5.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考 场 规 则 1.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前 应 做 好 各 种 准 备 工 作, 如 上 厕 所, 存 放 书 包, 衣 物 等 2. 考 生 进 入 考 场, 必 须 准 备 好 本 科 考 试 所 需 要 的 工 具 外, 不 准 携 带 任 何 书 籍 纸 张 及 笔 记 本 等, 禁 止 使 用 胶 条, 不 得 互 借 文 具 3. 考 生 按 时 入 场, 按 监 考 人 员 指 定 位 置 就 坐, 不 得 私 自 交 换 位 置 4. 考 生 迟 到 超 过 30 分 钟 以 上 不 许 入 场 ; 考 试 进 行 30 分 钟 后, 方 准 交 卷 出 场 中 途 提 前 交 卷 的 考 生, 需 离 开 考 场 5. 考 生 答 题 一 律 用 蓝 色 ( 或 黑 色 ) 钢 笔 圆 珠 笔, 否 则 成 绩 无 效 ; 字 迹 要 求 工 整, 清 楚 6. 考 生 须 在 考 场 内, 在 每 张 试 卷 上 都 要 填 写 姓 名 班 级, 不 得 在 交 卷 后 补 填 当 无 名 试 卷 过 多, 老 师 无 法 确 认 考 生 时, 均 按 弃 考 处 理 7. 考 生 对 试 卷 有 疑 问 时, 不 涉 及 试 题 内 容 的 ( 如 试 卷 分 发 错 误 或 字 迹 模 糊 等 ), 可 举 手 向 监 考 人 员 询 问 ; 凡 涉 及 试 题 内 容 的, 禁 止 询 问 8. 考 试 时 间 终 了, 考 生 必 须 立 即 停 止 答 卷, 并 将 试 卷 翻 放 在 课 桌 上 9. 考 生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对 考 试 舞 弊 者 按 学 生 违 纪 处 罚 条 例 中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10. 考 生 不 得 将 手 机 带 入 考 场 230
4.5.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教 室 规 则 1. 教 学 楼 内 要 保 持 肃 静, 进 入 教 学 楼 后, 不 得 高 声 喧 哗, 更 不 得 追 跑 打 闹 打 球 2. 遵 守 作 息 时 间, 学 生 在 上 课 预 备 铃 响 后, 应 立 即 进 入 教 室 做 好 上 课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保 证 按 时 上 课,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旷 课 ; 迟 到 者 超 过 15 分 钟 不 得 进 入 教 室, 按 旷 课 计 算 3. 当 任 课 教 师 进 教 室 时, 由 班 长 下 令 起 立, 同 学 们 应 立 正 行 注 目 礼, 在 老 师 还 礼 后, 自 动 坐 下 当 老 师 宣 布 下 课 后, 由 班 长 下 令 起 立, 待 老 师 离 开 教 室 或 教 师 允 许 同 学 先 走 时, 同 学 们 方 可 离 开 4. 上 课 时, 学 生 要 求 发 问 或 回 答 老 师 问 题 时, 应 先 举 手 经 允 许 后 起 立 回 答 5. 上 课 要 保 持 安 静, 注 意 听 讲, 记 好 笔 记, 不 做 与 听 课 无 关 或 学 习 无 关 的 事, 如 说 话 喝 水 看 小 说 听 录 音 机 打 扑 克 吃 食 物 等, 如 扰 乱 课 堂 秩 序, 影 响 教 学 正 常 进 行, 教 师 有 权 将 学 生 驱 逐 出 教 室, 并 按 旷 课 处 理 6. 课 堂 座 位 要 固 定, 上 课 时 坐 姿 要 端 正, 不 得 随 便 离 开 座 位 进 出 教 室,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离 开 教 室 必 须 征 得 任 课 老 师 同 意, 才 可 离 开, 并 在 事 后 找 班 主 任 办 理 补 假 手 续 7. 学 生 在 教 室 内 要 做 到 服 装 整 洁, 不 穿 拖 鞋 背 心 超 短 裙 不 带 帽 子, 不 围 围 巾 8. 保 持 室 内 卫 生, 不 准 随 地 吐 痰, 不 准 乱 扔 纸 屑 和 粉 笔 头, 每 天 安 排 值 日 生, 在 课 前 将 黑 板 擦 净 离 开 教 室 时 关 窗 闭 灯 锁 门 9. 爱 护 教 室 设 备, 教 室 的 墙 壁 桌 椅 不 得 随 意 涂 抹 刻 划 和 损 坏 10. 禁 止 在 课 堂 上 使 用 手 机 随 身 听 231
4.5.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教 室 公 物 管 理 制 度 1. 教 室 内 的 桌 椅 由 班 主 任 按 编 号 落 到 每 个 学 生 使 用 与 保 管, 因 使 用 保 管 不 当 造 成 损 坏, 由 学 生 本 人 按 价 赔 偿, 因 打 架 造 成 损 坏 或 故 意 损 坏 则 加 倍 赔 偿,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2. 课 桌 椅 面 上, 教 室 内 外 墙 壁 上 不 准 乱 涂 乱 画, 违 者 除 赔 偿 外,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3. 教 室 内 黑 板 窗 户 玻 璃 拉 手 及 风 扇 空 调 电 灯 电 视 广 播 讲 台 门 锁 等 由 班 级 集 体 保 管 使 用, 发 生 损 坏 班 主 任 及 时 调 查 落 实 责 任 并 报 学 校 按 规 定 赔 偿 或 处 罚 232
4.5.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电 视 机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1. 各 班 所 配 备 的 电 视 机 ( 含 遥 控 器 ), 由 各 班 班 主 任 制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因 使 用 和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本 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因 学 生 违 规 使 用 造 成 的 损 坏 由 其 本 人 负 责 赔 偿 2. 各 班 须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所 规 定 的 开 机 时 间 任 何 班 级 和 学 生 不 得 擅 自 开 机 关 机 若 有 特 殊 使 用, 需 经 有 关 领 导 同 意 后, 方 可 使 用 3. 每 天 开 播 时 间 : 中 午 :12:00-13:15 下 午 :15:15-18:15 周 日 :18:20-20:20 每 日 早 晨 周 五 12:00 至 周 日 18:00 禁 止 开 播 4. 晚 自 习 开 播 时 间 : 每 日 晚 上 :7:00-7:30 为 观 看 新 闻 时 间, 每 周 二 四 日 为 观 看 电 视 时 间, 其 它 时 间 禁 止 开 播 5. 各 班 主 任 要 教 育 学 生 爱 护 公 物 遵 守 纪 律 凡 违 反 学 校 此 规 定, 一 经 查 出, 学 校 将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233
4.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住 宿 生 管 理 制 度 4.6.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宿 舍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1. 住 宿 生 必 须 办 理 住 宿 手 续, 退 宿 办 理 退 宿 手 续 2. 非 住 宿 生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进 入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在 检 查 时 发 现 非 住 宿 生 住 在 宿 舍 应 令 其 立 即 离 宿 并 对 不 听 劝 阻 者 交 送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处 理 3. 来 访 客 人 由 校 保 卫 部 门 值 班 人 员 查 验 证 件, 填 写 会 客 登 记 单 到 管 理 办 公 室 登 记 批 准 后, 方 能 进 入 宿 舍 宿 舍 内 不 准 留 宿 客 人 未 经 批 准 留 宿 者 承 担 留 客 所 造 成 的 后 果 4. 禁 止 在 宿 舍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有 毒 物 品 违 者 除 没 收 存 放 物 外,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禁 止 在 宿 舍 饲 养 动 物, 违 者 除 没 收 外,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 禁 止 在 宿 舍 存 放 各 类 凶 器, 违 者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5. 禁 止 在 宿 舍 使 用 各 种 电 热 器 具, 违 者 除 没 收 外,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禁 止 在 宿 舍 私 自 接 拉 电 线, 动 用 电 闸 等 电 器 设 备, 违 者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6. 禁 止 在 宿 舍 燃 烧 物 品 ; 禁 止 在 熄 灯 后 点 蜡 烛, 违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7. 宿 舍 内 禁 止 存 放 贵 重 物 品 和 大 量 现 金 否 则, 丢 失 自 负 8. 柜 子 的 钥 匙, 自 己 妥 善 保 管, 随 身 携 带, 否 则 丢 失 财 物 自 己 负 责 9. 禁 止 在 宿 舍 吸 烟 喝 酒 赌 博, 违 者 除 批 评 教 育 外,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10. 男 女 生 不 得 互 串 宿 舍 晚 上 熄 灯 前 必 须 回 宿 舍 按 时 休 息, 违 者 批 评 教 育, 严 重 者 取 消 住 宿 舍 资 格 11. 住 宿 生 不 得 私 自 外 出, 确 有 急 事 需 外 出 者 由 班 主 任 批 准 到 教 导 处 办 理 手 续 后 方 可 外 出, 并 要 按 时 返 校, 返 校 后 立 即 销 假 12 每 周 五 放 学 后, 住 宿 生 可 回 家 周 日 晚 5:00 前 返 校 准 时 上 晚 自 习 晚 自 习 上 课 之 后 返 校 者 应 到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报 到 晚 9:30 之 后 返 校 者, 按 旷 课 三 节 处 理 13. 平 时 有 急 事 回 家 或 离 校, 须 经 班 主 任 批 准 并 报 宿 舍 管 理 办 公 室 备 案, 否 则, 按 私 自 在 外 留 宿 处 理 14. 违 反 本 规 定 1-2 次, 按 本 规 定 处 理, 达 三 次 以 上, 按 违 反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234
4.6.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违 反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处 理 办 法 一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 ( 一 ) 宿 舍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 二 ) 宿 舍 卫 生 制 度 ( 三 ) 住 宿 生 作 息 制 度 ( 四 ) 晚 自 习 管 理 制 度 二 住 宿 生 违 反 以 上 制 度, 按 本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住 宿 生 违 反 校 规 校 纪 根 据 校 规 校 纪 处 理 三 住 宿 生 违 反 各 项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时, 由 住 宿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者 依 据 处 理 办 法 处 理 四 每 学 期 一 般 违 反 达 到 三 次 或 严 重 违 纪 时, 由 住 宿 生 管 理 办 公 室 下 达 警 告 书 予 以 警 告, 并 请 家 长 五 发 警 告 书 后 仍 然 无 改 进, 或 特 别 严 重 违 纪 一 次, 罚 走 读 一 周, 以 示 严 重 警 告 六 罚 走 读 后 仍 无 改 进 者, 以 及 违 反 管 理 制 度 达 到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者, 坚 决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235
4.6.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晚 自 习 管 理 制 度 1. 每 周 一 至 周 四 晚 住 宿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晚 自 习, 如 果 在 自 己 时 间 需 要 收 看 新 闻 等 电 视 节 目, 由 教 导 处 统 一 安 排 2. 晚 自 习 时 间 必 须 遵 守 纪 律, 服 从 管 理 每 晚 学 校 检 查 晚 自 习 出 勤 情 况, 无 故 缺 勤 按 旷 课 处 理 严 格 遵 守 学 校 考 勤 制 度,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不 得 无 故 缺 勤, 有 病 有 事 须 由 值 班 教 师 批 准 3. 教 室 内 保 持 安 静 的 学 习 环 境, 不 准 大 声 喧 哗, 不 准 吃 东 西 禁 止 打 牌 下 棋 听 收 音 机, 不 得 干 扰 他 人 学 习, 不 能 使 用 呼 机 手 机 发 现 后 一 律 没 收 带 为 保 管 至 本 学 期 末 归 还 4. 学 生 进 入 教 室 要 衣 着 整 齐, 不 得 随 意 出 入 教 室, 晚 自 习 时 间 不 准 会 客 5. 要 维 护 教 室 卫 生, 爱 护 教 室 公 物, 不 得 随 意 乱 翻 别 人 的 东 西, 离 开 教 室 后 注 意 关 灯 关 窗 锁 门 236
4.6.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文 明 公 约 1. 遵 守 学 生 宿 舍 的 管 理 制 度, 不 在 宿 舍 吸 烟 酗 酒 赌 博 打 闹 不 做 学 校 禁 止 的 事 情 2. 自 觉 遵 守 宿 舍 生 活 秩 序, 按 时 就 寝 按 时 起 床 ; 不 在 宿 舍 内 吃 饭 吃 带 壳 的 坚 果 和 零 食 3. 注 意 搞 好 个 人 卫 生, 衣 服 要 勤 换 洗 ; 床 铺 勤 打 扫, 被 褥 叠 放 整 齐, 用 具 摆 放 合 适 ; 不 随 地 乱 扔 杂 物 ; 不 随 便 在 他 人 床 上 坐 卧 ; 未 经 允 许, 不 随 便 挪 动 翻 看 他 人 物 品 4. 自 觉 参 加 值 日 工 作, 主 动 搞 好 公 共 卫 生, 保 持 宿 舍 内 整 洁 美 观 清 理 的 垃 圾 及 时 倒 入 楼 外 的 垃 圾 堆 放 处, 不 要 堆 放 在 走 廊 过 道 处 5.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养 成 节 约 用 水 随 手 关 水 龙 头 关 灯 关 门 窗 的 好 习 惯 不 在 墙 上 乱 挂 乱 画 乱 钉 ; 不 向 窗 外 走 廊 泼 水 乱 扔 果 皮 杂 物 ; 不 往 水 池 便 池 内 倒 剩 菜 剩 饭 6. 互 相 尊 重, 互 相 关 心, 上 下 铺 谦 和 礼 让, 对 有 困 难 和 生 病 的 同 学 要 多 关 心 照 顾 7. 互 相 团 结, 和 睦 相 处, 同 学 间 有 小 矛 盾 要 互 谅 互 让, 严 以 律 己, 宽 以 待 人 8. 在 宿 舍 内 不 大 声 喧 哗 跳 舞 踢 球 打 羽 毛 球 ; 电 视 机 音 量 适 宜, 不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9. 当 教 官 宿 舍 老 师 或 学 校 有 关 人 员 进 入 宿 舍 时, 学 生 应 主 动 起 立 问 好 让 座 热 情 交 谈 告 辞 应 以 礼 相 送, 并 说 再 见 或 欢 迎 再 来 ; 回 到 宿 舍 后, 应 轻 轻 关 门 10. 讲 究 文 明 礼 貌, 以 礼 待 人 当 家 长 或 其 他 客 人 来 访 时, 应 主 动 向 客 人 问 好 让 座, 交 谈 声 音 不 要 过 高, 时 间 也 不 宜 过 久 如 果 被 访 者 不 在, 应 尽 快 帮 助 寻 找 ; 找 不 到 时 应 让 客 人 留 言, 事 后 及 时 转 告 237
4.7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制 度 4.7.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条 例 为 进 一 步 适 应 新 时 期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加 强 班 主 任 队 伍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班 主 任 在 学 校 教 育 工 作 中 的 作 用, 特 制 定 本 条 例 ( 一 ) 加 强 思 想 教 育 结 合 学 生 的 思 想 实 际, 对 学 生 经 常 地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教 育 思 想 道 德 教 育 校 纪 校 规 教 育 民 主 法 制 教 育, 帮 助 他 们 树 立 正 确 的 政 治 方 向 世 界 观 和 人 生 观 ( 二 ) 加 强 学 生 的 专 业 思 想 教 育 和 职 业 道 德 教 育 引 导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学 习 目 的, 端 正 学 习 态 度, 改 进 学 习 方 法, 为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刻 苦 学 习, 奋 发 成 才 配 合 学 校 和 其 他 教 师 组 织 好 学 生 的 上 机 和 生 产 实 习 等 实 践 教 学 注 意 培 养 学 生 的 独 立 工 作 能 力 ( 三 ) 关 心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教 育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生 活 习 惯 和 卫 生 习 惯 配 合 体 育 教 师 上 好 两 操 一 课, 开 展 好 体 育 活 动 指 导 学 生 的 课 外 阅 读, 班 级 开 展 健 康 的 文 娱 活 动, 丰 富 学 生 的 课 余 生 活 ( 四 ) 培 养 学 生 劳 动 观 念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和 教 师, 认 真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校 内 外 的 义 务 劳 动, 积 极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一 些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增 强 学 生 的 劳 动 观 念, 培 养 劳 动 人 民 的 朴 素 的 思 想 感 情 ( 五 ) 组 织 学 生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的 各 项 活 动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积 极 组 织 学 生 开 好 班 会 及 每 周 的 三 到 位 ( 升 旗 课 间 操 早 读 ) 对 学 生 加 强 安 全 教 育 和 管 理 确 保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 六 ) 指 导 班 委 会 的 工 作 加 强 培 养 学 生 干 部, 建 立 班 级 班 会 制 度, 定 期 召 开 班 委 会, 指 导 帮 助 他 们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提 高 工 作 能 力 协 助 校 团 委 指 导 团 支 部 开 展 活 动 ( 七 ) 与 各 科 任 课 教 师 密 切 协 作 互 通 情 况 随 时 反 馈 学 生 对 于 各 科 教 学 的 意 见 及 良 好 建 议, 用 好 师 生 在 线 通 道, 做 好 学 生 各 科 学 习 情 况 分 析, 做 到 统 一 教 育 和 管 理 ( 八 ) 负 责 组 织 助 学 金 奖 学 金 学 生 特 殊 困 难 等 的 评 审 根 据 学 生 学 籍 管 238
理 规 定, 对 学 生 的 奖 惩 毕 业 分 配 提 出 合 理 建 议 ( 九 ) 建 立 与 学 生 家 长 的 联 系 关 心 学 生 的 校 外 生 活, 主 动 通 过 电 话 家 访 微 信 约 见 等 方 式 加 强 与 家 长 紧 密 联 系, 相 互 配 合 共 同 教 育 好 学 生 ( 十 ) 做 好 调 查 研 究 工 作 注 意 积 累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学 习 成 绩 健 康 状 况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有 针 对 性 地 做 好 学 生 工 作, 实 事 求 是 地 给 学 生 写 出 学 期 学 生 评 语 和 毕 业 鉴 定 ( 十 一 ) 班 主 任 应 在 每 个 学 期 初 根 据 学 校 工 作 计 划 的 要 求, 结 合 本 班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出 班 级 工 作 计 划, 对 学 生 不 断 提 出 经 过 努 力 能 够 实 现 的 奋 斗 目 标, 逐 步 提 高 学 生 的 素 质 ( 十 二 ) 班 主 任 平 时 要 认 真 记 录 好 班 主 任 工 作 手 册 认 真 记 录 学 生 的 基 本 情 况, 每 个 教 育 活 动 及 教 育 事 件 并 及 时 进 行 总 结 班 主 任 要 不 断 改 进 工 作 方 法,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十 三 ) 做 好 期 末 总 结 工 作 239
4.7.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岗 位 职 责 ( 一 ) 积 极 与 学 校 配 合, 共 同 完 成 每 学 年 的 学 生 教 育 及 迎 新 生 和 新 生 入 学 教 育 工 作 ( 二 ) 按 时 参 加 每 周 一 次 的 班 主 任 例 会 制 度, 相 互 交 流 学 生 管 理 经 验, 取 长 补 短 完 成 教 导 处 交 给 的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定 期 召 开 班 级 例 会 及 家 长 会 ( 三 ) 深 入 学 生 生 活, 了 解 学 生 情 况, 做 好 学 生 的 思 想 工 作,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如 遇 突 发 性 事 件 发 生 之 后, 班 主 任 要 马 上 将 事 件 发 生 的 时 间 地 点 经 过 危 害 程 度 等 情 况 及 时 向 教 导 处 报 告, 然 后 再 向 学 校 分 管 教 导 处 工 作 的 校 长 报 告 随 后 积 极 妥 善 处 理 ( 四 ) 及 时 准 确 记 载 每 年 学 生 量 化 考 核 档 案, 做 好 各 项 学 生 评 优 评 奖 工 作 及 推 荐 优 秀 毕 业 生 就 业 面 试 等 工 作 ( 五 ) 检 查 学 生 宿 舍 卫 生 情 况, 督 促 学 生 保 持 日 常 学 习 和 生 活 的 良 好 环 境, 检 查 掌 握 学 生 出 勤 及 学 习 情 况 ; ( 六 ) 指 导 班 委 会 团 支 部 制 定 班 级 工 作 计 划, 以 及 期 末 小 结 学 年 总 结 等 工 作 ( 七 ) 与 就 业 处 管 理 老 师 共 同 完 成 毕 业 生 就 业 派 遣 等 工 作 ; ( 八 ) 班 主 任 对 所 负 责 的 班 级 学 生 有 领 导 权 和 管 理 权, 对 学 生 干 部 任 用 学 生 入 团 入 党, 评 定 奖 学 金 申 请 困 难 补 助 评 选 先 进 毕 业 就 业 表 彰 与 处 分 等 有 权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240
4.7.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任 职 条 件 1 忠 诚 于 党 的 教 育 事 业, 认 真 贯 彻 党 的 教 育 方 针, 要 求 政 治 立 场 坚 定, 政 治 素 养 较 高,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马 列 主 义 思 想 理 论 水 平 及 思 想 修 养 随 时 了 解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熟 悉 上 级 部 门 和 学 校 制 定 的 有 关 学 生 工 作 方 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 品 德 高 尚, 为 人 师 表, 作 风 正 派, 严 于 律 己 朝 气 蓬 勃, 积 极 向 上, 不 断 进 取, 关 心 社 会 热 点 问 题, 能 够 向 学 生 不 断 提 供 正 能 量 热 爱 学 生, 对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在 学 生 中 能 够 起 到 积 极 的 表 率 作 用 3 具 备 一 定 的 德 育 教 育 理 论 水 平, 具 有 一 定 的 专 业 教 育 素 养, 要 求 身 心 健 康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关 知 识, 用 以 指 导 教 育 学 生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管 理 宣 传 策 划 协 调 处 理 问 题 等 能 力 4 学 历 要 求 :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241
4.7.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培 训 1 培 训 的 目 的 和 意 义 : 班 主 任 是 全 面 负 责 班 级 学 生 的 思 想 学 习 健 康 和 生 活 的 教 师, 他 是 班 级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和 倡 导 者, 是 联 系 任 课 教 师 学 生 家 长 之 间 的 纽 带 ; 是 沟 通 学 生 和 学 校 社 会 家 庭 的 桥 梁 ; 是 实 施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计 划 的 得 力 助 手 他 是 一 个 班 级 的 核 心 和 灵 魂 一 言 一 行 随 时 都 影 响 着 学 生 班 主 任 工 作 既 是 一 门 学 科 也 是 一 门 艺 术 尤 其 是 对 于 我 们 职 业 教 育 工 作 者, 班 主 任 就 是 一 位 辛 勤 劳 作 的 园 丁 因 此, 为 了 使 班 主 任 能 够 尽 快 熟 悉 班 级 情 况, 让 学 生 尽 快 熟 悉 适 应 学 校 的 新 环 境, 稳 定 教 学 也 为 了 进 一 步 提 高 每 一 位 班 主 任 的 日 常 管 理 水 平 和 具 有 创 造 性 地 工 作 方 法 学 校 特 别 组 织 班 主 任 进 行 学 习 培 训 2 培 训 目 标 (1) 通 过 培 训 提 高 班 主 任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岗 位 技 能 和 管 理 水 平, 建 立 先 进 的 教 育 理 念 (2) 坚 持 改 革 创 新 内 引 外 联 内 部 挖 潜 以 老 带 新 以 优 促 新 典 型 引 路 全 面 推 进 整 体 提 高 的 原 则 建 立 一 条 适 合 学 校 实 际 和 特 色 的 班 主 任 培 训 工 作 的 新 途 径, 促 进 班 主 任 服 务 素 质 的 全 面 提 高 3 培 训 形 式 (1) 自 学 互 学 会 前 学 与 集 中 学 ( 办 班 ) 走 出 去 请 进 来 ( 传 经 送 宝 ) 研 讨 交 流 和 专 题 讲 座, 是 班 主 任 培 训 的 主 要 形 式 (2) 自 学 : 班 主 任 在 日 常 的 学 习 中 应 重 点 加 强 对 班 主 任 工 作 理 论 艺 术 与 方 法 的 学 习 做 到 理 论 与 实 践 相 结 合, 并 注 意 总 结 和 积 累, 边 干 边 学, 干 中 学 干 中 增 长 才 干 是 自 学 成 才 的 必 由 之 路 (3) 互 学 : 大 力 提 倡 班 级 年 级 间 的 班 主 任 工 作 的 横 向 交 流 针 对 不 同 时 期 的 工 作 重 点, 难 点 和 热 点 问 题, 选 择 一 些 带 有 普 遍 性 和 规 律 性 的 课 题, 进 行 探 讨 和 研 究 群 策 群 力 互 帮 互 学 相 互 促 进, 以 达 到 共 同 提 高 的 目 的 (4) 会 前 学 : 为 了 转 变 职 能,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增 强 为 班 主 任 服 务 的 意 识, 丰 富 班 主 任 例 会 的 内 容, 讲 求 会 议 的 实 效, 务 求 做 到 少 开 会, 开 好 会, 班 主 任 的 业 务 学 习 将 采 取 见 缝 插 针 的 方 式, 充 分 利 用 每 次 例 会 会 前 的 3 5 分 钟 的 时 间, 进 行 班 主 任 的 理 论 业 务 学 习 使 班 主 任 培 训 工 作 始 终 贯 穿 于 班 主 任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242
的 全 过 程 (5) 期 中 期 末 寒 暑 假 是 班 主 任 进 行 工 作 总 结 经 验 交 流 课 题 研 讨 的 最 佳 时 期, 负 责 班 主 任 培 训 工 作 的 部 门, 将 不 矢 时 机 地 采 取 走 出 去 请 进 来, 灵 活 多 样 丰 富 多 彩 的 方 式, 组 织 班 主 任 进 行 系 统 间 地 区 间 的 对 口 交 流 和 课 题 研 讨 活 动 从 而 达 到 开 动 班 主 任 的 工 作 思 路 开 阔 视 野, 激 励 班 主 任 工 作 积 极 性 的 目 的 4 培 训 内 容 : (1) 对 于 新 生 年 级 的 要 求, 往 年 常 见 问 题 的 分 析, 处 理 方 法 及 问 题 的 预 防 (2) 新 生 年 级 学 生 如 何 适 应 职 业 教 育 教 学 方 法 (3) 经 验 交 流 : 后 进 生 的 自 我 教 育 尊 重 教 育 等 管 理 经 验 交 流 ; 新 生 管 理 教 育 经 验 交 流 ; (4) 分 班 情 况 说 明, 收 取 各 种 材 料 说 明 ; 作 好 记 录 ;( 例 如 : 新 生 报 到 第 一 天 晚 上, 召 开 第 一 个 班 会, 介 绍 作 息 时 间 入 学 教 育 安 排 及 强 调 有 关 注 意 事 项 等 等 ) (5) 开 展 新 老 班 主 任 对 于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经 验 交 流 ; (6) 学 校 分 管 学 生 工 作 的 领 导 及 教 导 处 领 导 谈 班 主 任 工 作 班 主 任 工 作 培 训, 是 班 主 任 管 理 和 班 主 任 队 伍 建 设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加 强 班 主 任 队 伍 自 身 建 设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重 视 和 做 好 班 主 任 培 训 工 作, 明 确 班 主 任 培 训 的 目 的, 确 定 班 主 任 培 训 的 方 向 内 容 和 形 式, 选 好 用 好 发 挥 好 使 用 好 班 主 任, 对 于 巩 固 和 加 强 我 校 的 师 资 力 量,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夯 实 基 础 管 理, 培 养 和 造 就 实 用 型 服 务 型 人 才, 有 着 重 要 的 意 义 243
4.7.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考 核 办 法 为 树 立 以 学 生 为 本 的 现 代 教 育 思 想, 充 分 发 挥 班 主 任 培 养 人 才, 做 好 德 育 工 作 的 主 导 作 用, 科 学 客 观 地 评 价 班 主 任 工 作 的 质 量, 使 班 主 任 考 核 进 一 步 规 范 化,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本 办 法 由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班 主 任 费 发 放 和 否 决 项 及 说 明 四 部 分 组 成 第 一 部 分 考 核 内 容 班 主 任 考 核 分 为 月 考 核 和 学 期 末 考 核 两 种 ( 一 ) 月 考 核 : 月 考 核 包 括 对 班 主 任 日 常 考 核 班 级 常 规 管 理 考 核 1 班 主 任 日 常 考 核, 包 括 八 个 方 面 : (1) 到 岗 到 班 : 班 主 任 应 了 解 班 级 整 体 情 况, 坚 持 升 旗 早 读 巡 视,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并 解 决 (2) 评 比 竞 赛 : 班 主 任 组 织 班 级 学 生 参 加 各 类 德 育 活 动, 积 极 开 展 先 进 班 集 体 和 主 题 班 会 的 评 比 搞 好 班 会 教 育, 开 展 的 主 题 班 会 要 求 班 主 任 准 备 教 案 (3) 班 级 台 帐 : 班 主 任 应 按 要 求 认 真 填 写 班 主 任 工 作 日 志 等 材 料, 并 按 要 求 上 交 (4) 学 生 管 理 : 班 主 任 应 了 解 学 生 的 思 想 动 态, 并 经 常 深 入 宿 舍 了 解 住 宿 生 情 况, 对 班 级 出 现 的 违 反 校 纪 校 规 的 学 生 要 及 时 处 理 解 决, 对 比 较 严 重 的 事 件 应 及 时 报 告 教 研 组 长 或 教 导 处 (5) 环 境 卫 生 : 班 主 任 应 按 学 校 要 求 保 持 本 班 教 室 卫 生 校 内 责 任 区 及 学 生 个 人 卫 生 (6) 公 物 财 产 : 班 主 任 应 加 强 对 违 纪 学 生 的 教 育, 对 严 重 损 坏 公 物 的 学 生 负 有 一 定 的 责 任 (7) 责 任 追 究 : 班 主 任 要 做 好 本 班 学 生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学 生 不 发 生 重 大 伤 害 和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等 (8) 师 生 关 系 : 班 主 任 应 与 学 生 建 立 平 等 的 师 生 关 系, 必 须 与 学 生 家 长 保 持 联 系, 以 便 交 流 情 况, 共 同 做 好 学 生 工 作 本 条 款 内 容 列 入 期 末 学 生 测 评 2 班 级 常 规 管 理 考 核 班 主 任 应 掌 握 学 生 考 勤 课 堂 纪 律 教 室 卫 生 升 旗 出 操 宿 舍 卫 生 及 内 务 244
晚 自 习 等 基 本 情 况, 指 导 班 干 部 和 学 生 搞 好 班 级 常 规 管 理, 并 引 导 学 生 自 我 管 理 考 核 内 容 和 要 求 以 班 级 常 规 考 核 及 评 优 办 法 为 准 ( 二 ) 学 期 末 考 核 学 期 期 末 考 核 由 月 考 核 平 均 分 学 生 测 评 分 校 区 班 主 任 互 评 和 教 导 处 测 评 四 部 分 组 成, 合 计 为 100 分 其 中 月 考 核 平 均 占 60%, 学 生 测 评 占 10%, 班 主 任 互 评 占 10%, 教 导 处 测 评 占 20% 以 实 际 得 分 计 为 学 期 末 考 核 总 成 绩, 作 为 学 期 末 奖 励 发 放 和 年 度 评 定 优 秀 班 主 任 的 主 要 依 据 详 见 附 件 3: 班 主 任 学 期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汇 总 表 1 考 核 平 均 分 以 当 学 期 5 个 月 的 月 考 核 平 均 成 绩 计 算 2 学 生 测 评 由 教 导 处 组 织 学 生 进 行 对 班 主 任 工 作 评 价, 取 平 均 分 详 见 附 件 4: 学 生 对 班 主 任 学 期 工 作 评 价 表 3 由 教 导 处 主 任 组 织 校 区 班 主 任 间 教 导 处 人 员 开 展 班 主 任 测 评 详 见 附 件 5: 班 主 任 学 期 工 作 考 核 评 价 表 第 二 部 分 考 核 标 准 ( 一 ) 考 核 标 准 : 以 班 主 任 月 考 核 内 容 分 为 定 量 和 定 性 考 核 部 分, 共 计 100 分 进 行 考 核, 得 出 的 分 数 为 本 月 班 主 任 月 考 核 得 分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分 数 考 核 扣 分 说 明 定 量 考 核 部 分 出 勤 升 旗 课 间 操 ( 眼 保 健 操 ) 早 7:50 要 求 准 时 到 班 宿 舍 早 晚 交 值 班 记 录 签 字 学 校 集 体 活 动 和 班 主 任 例 会 出 勤 情 况 每 周 一 升 旗 仪 式 时 准 时 到 岗 课 间 操 准 时 到 位 班 级 学 生 站 队 做 操 效 果 好 每 月 大 扫 除 检 查 打 分 宿 舍 卫 生 检 查 打 分 每 日 教 室 卫 生 检 查 打 分 10 10 迟 到 1 次 扣 1 分 ; 早 退 1 次 扣 1 分 ; 请 假 1 次 扣 2 分 ( 公 假 除 外 ); 无 故 缺 勤 1 次 全 部 扣 除 迟 到 1 次 扣 1 分 ; 早 退 1 次 扣 1 分 ; 请 假 1 次 扣 2 分 ( 公 假 除 外 ) 无 故 缺 勤 1 次 全 部 扣 除 卫 生 10 90-95 扣 0.5 分 / 次 ;80-89 扣 1 人 / 次 ; 70-79 分 扣 1.5 分 / 次 ;60-69 分 扣 2 分 / 次 ;60 分 以 下 全 部 扣 除 班 级 获 得 先 进 班 集 体 称 号, 且 班 级 月 考 核 评 比 排 名 获 得 校 区 第 一 名 加 10 分 第 二 名 加 8 分 第 三 名 加 6 分 四 到 六 名 加 4 分, 其 他 无 先 进 班 集 体 积 极 参 加 每 月 先 进 班 集 体 评 比 10 245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分 数 校 会 班 会 认 真 组 织 每 周 一 的 校 会 班 会 5 考 核 扣 分 说 明 校 会 班 会 时 间 不 在 教 室 内 全 部 扣 除 ; 检 查 发 现 不 认 真 组 织 扣 3 分 / 次 ; 定 性 考 核 部 分 班 主 任 工 作 手 册 填 写 定 期 召 开 班 委 会 上 交 各 种 资 料 和 学 期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完 整 规 范 5 每 月 不 少 于 2 次, 有 记 录 且 效 果 良 好 5 不 完 整 扣 3 分 / 项 不 规 范 酌 情 扣 1-2 分 / 项 按 时 规 范 认 真 并 符 合 要 求 5 酌 情 加 减 1-5 分 板 报 积 极 参 加 评 比, 主 题 鲜 明 5 酌 情 加 减 1-5 分 仪 容 仪 表 班 主 任 做 政 治 思 想 工 作 如 何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的 能 力 配 合 学 校 完 成 重 大 活 动 的 情 况 住 宿 生 管 理 情 况 学 生 不 染 发 烫 发 不 留 长 发 怪 发, 不 戴 饰 物, 按 要 求 穿 校 服 1 能 针 对 本 班 学 生 的 特 点 采 取 针 对 性 思 想 教 育 2 能 经 常 深 入 班 级 了 解 学 生 的 思 想 和 生 活 情 况 3 能 及 时 了 解 本 班 学 生 存 在 的 思 想 问 题 1 能 及 时 调 查 了 解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具 体 情 况 2 能 正 确 认 识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的 性 质 和 根 源, 妥 善 处 理 好 突 发 事 件 3 能 积 极 对 本 班 同 学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1 能 深 入 学 生 按 要 求 组 织 重 大 活 动 2 能 亲 自 参 加 学 校 的 各 项 重 大 活 动 1 能 深 入 学 生 宿 舍 了 解 住 宿 学 生 的 生 活 和 思 想 情 况 2 能 经 常 与 宿 舍 老 师 或 教 官 互 相 交 流 沟 通, 掌 握 本 班 学 生 的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解 决 住 宿 学 生 存 在 的 问 题 3 宿 舍 内 务 和 卫 生 整 洁, 公 物 完 好 合 计 100 10 少 1 次 或 无 记 录 扣 3 分 / 次 ; 未 召 开 全 部 扣 除 检 查 发 现 不 符 合 要 求 学 生 超 过 班 级 人 数 的 10%, 扣 6 分 ; 班 内 超 过 50% 学 生 都 不 符 要 求, 此 项 全 部 扣 除 5 有 其 中 一 项 做 不 到 扣 3 分 ; 5 有 其 中 一 项 做 不 到 扣 3 分 5 有 其 中 一 项 做 不 到 扣 3 分, 10 有 其 中 一 项 做 不 到 扣 4 分 ; 246
第 三 部 分 班 主 任 费 的 发 放 ( 一 ) 班 主 任 津 贴 班 主 任 津 贴 是 以 月 考 核 津 贴 和 学 期 考 核 奖 励 两 种 形 式 发 放, 每 月 人 均 额 度 为 1000 元 ( 二 ) 班 主 任 月 考 核 津 贴 包 括 : 岗 位 津 贴 责 任 津 贴 奖 励 津 贴 和 班 会 津 贴 四 部 分 组 成 1 岗 位 津 贴 : 包 括 基 本 津 贴 400 元 ( 其 中 100 元 放 至 基 本 绩 效 2) 和 通 讯 补 贴 ( 班 级 人 数 1 元 ) 2 责 任 津 贴 : 包 含 班 级 走 读 人 数 补 贴 住 宿 生 人 数 补 贴 和 班 主 任 考 核 评 定 系 数 组 成 标 准 :( 走 读 人 数 3 元 + 住 宿 生 人 数 6 元 ) 考 核 评 定 系 数 (2) 考 核 评 定 系 数 依 据 班 主 任 月 考 核 分 数 校 区 排 名 次 序, 采 取 1;1.2;1.4 三 档, 各 取 占 三 分 之 一 比 例 (3) 考 核 评 定 系 数 特 殊 说 明 : 承 当 中 级 工 学 制 新 注 册 学 生 第 一 学 期 的 第 1-2 个 月 班 主 任 月 考 核 评 定 系 数 为 1.4 ( 三 ) 奖 励 津 贴 : 包 括 先 进 班 级 奖 和 单 项 考 核 评 定 奖 1 先 进 班 级 奖 班 级 获 得 先 进 班 集 体 称 号, 且 班 级 月 考 核 评 比 排 名 获 得 校 区 第 一 名 奖 励 津 贴 100 元 / 月 第 二 名 80 元 / 月 第 三 名 60 元 / 月 四 到 六 名 40 元 / 月, 其 他 无 2 单 项 考 核 评 定 奖 (1) 组 织 班 级 参 加 校 内 各 项 德 育 活 动 比 赛 获 奖 的 班 主 任, 按 照 学 校 德 育 活 动 班 级 / 班 主 任 奖 励 办 法 中 的 相 关 标 准 享 有 单 项 考 核 评 定 奖 (2) 班 会 津 贴 : 每 周 按 要 求 开 好 校 会 班 会, 按 实 际 发 生 考 核 原 则 标 准 : 25 元 / 周 ( 四 ) 学 期 考 核 奖 励 1 原 则 : 班 主 任 学 期 末 考 核 总 成 绩 是 学 期 考 核 奖 励 发 放 的 依 据 2 获 得 一 等 学 期 考 核 奖 励 的 班 主 任 自 然 获 得 年 度 优 秀 班 主 任 的 提 名 ( 五 ) 外 聘 和 专 职 班 主 任 均 适 用 本 办 法 247
第 四 部 分 否 决 项 和 说 明 ( 一 ) 否 决 项 : 当 月 班 内 学 生 有 下 列 现 象 之 一, 当 月 班 主 任 考 核 得 分 为 0, 不 能 享 受 奖 励 津 贴, 不 得 参 加 优 秀 班 集 体 和 优 秀 班 主 任 的 评 比 1 发 生 重 大 伤 害 事 故 和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2 发 生 群 体 性 事 故,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3 班 内 学 生 当 月 受 到 留 校 察 看 以 上 处 分 ( 含 ) 达 5 人 以 上 ( 开 除 学 籍 或 勒 令 退 学 ) ( 二 ) 对 各 事 故 的 解 释 说 明 重 大 伤 害 事 故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学 生 人 身 伤 害 如 死 亡 伤 残 等 事 故 1.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学 生 心 理 生 理 的 伤 害, 如 产 生 心 理 障 碍 与 学 校 发 生 纠 纷 引 起 诉 讼 产 生 不 良 影 响 等 事 故 2. 群 体 性 事 故 是 指 因 管 理 疏 漏 懈 怠 不 作 为 造 成 10 人 以 上 学 生 聚 集 发 生 群 体 伤 害 行 为 产 生 恶 劣 影 响 等 事 故 3. 重 大 伤 害 事 故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和 群 体 性 事 故 由 教 导 处 提 出 意 见, 校 办 公 会 决 议 ( 三 ) 本 办 法 经 校 办 公 会 批 准 后 正 式 实 施, 由 教 导 处 负 责 解 释 并 执 行 248
4.7.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优 秀 班 主 任 评 选 条 件 和 评 选 办 法 班 主 任 工 作 是 班 级 学 生 德 育 教 育 和 学 生 日 常 学 习 生 活 管 理 的 具 体 负 责 者 为 了 增 强 班 主 任 责 任 心, 把 班 级 建 设 成 团 结 友 爱 文 明 向 上 具 有 较 强 凝 聚 力 的 班 集 体, 学 校 领 导 十 分 关 心 班 主 任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合 理 安 排 班 主 任 的 工 作 提 到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首 位 经 常 组 织 开 展 一 系 列 活 动, 充 分 调 动 班 主 任 工 作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定 期 召 开 班 主 任 工 作 经 验 交 流 会 ; 对 新 担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加 强 指 导 ; 学 校 每 学 年 开 展 表 彰 优 秀 班 主 任 的 活 动, 设 立 优 秀 班 主 任 专 项 奖 励 对 于 在 班 级 管 理 中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的 班 主 任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特 制 定 评 选 办 法 如 下 : ( 一 ) 优 秀 班 主 任 评 选 条 件 1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育 事 业 心 及 责 任 感 热 爱 学 生, 热 爱 班 主 任 工 作, 并 按 时 参 加 学 校 召 开 的 班 主 任 会 议 有 积 极 进 取 的 精 神 能 够 运 用 教 育 学 心 理 学 管 理 学 等 方 面 的 基 本 理 论 知 识, 了 解 和 研 究 学 生 的 生 理 特 征 和 心 理 特 征, 研 究 掌 握 教 育 学 生 的 规 律, 方 法 恰 当, 效 果 显 著 2 有 较 强 的 师 德 修 养 在 思 想 品 德 工 作 态 度 生 活 作 风 诸 方 面 严 格 要 求 自 己, 处 处 事 事 时 时 以 身 作 则, 有 较 高 的 思 想 境 界 品 德 修 养, 为 学 生 所 敬 佩 3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领 导 能 力 会 指 导 学 生 干 部 的 工 作, 善 于 组 织 领 导 各 种 集 体 活 动, 能 把 所 负 责 的 班 集 体 逐 步 带 成 团 结 向 上 勤 奋 学 习 遵 纪 守 法 生 动 活 泼 班 风 良 好 的 集 体 4 有 较 高 的 教 学 艺 术 和 教 学 经 验 能 够 掌 握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钻 研 专 业 理 论 和 技 术, 并 能 结 合 教 学 做 好 学 生 的 思 想 工 作, 在 学 生 中 有 较 高 的 威 信 5 优 秀 班 主 任 参 选 范 围 : 凡 在 我 校 任 职 一 学 年 且 在 班 主 任 工 作 岗 位 上 累 计 工 作 半 学 年 以 上 的 班 主 任 均 有 资 格 参 选 ( 二 ) 优 秀 班 主 任 评 选 办 法 1 根 据 班 主 任 年 度 工 作 业 绩, 根 据 班 主 任 本 年 度 的 工 作 考 核 结 果, 在 排 名 前 几 名 中 产 生 比 例 按 照 全 体 班 主 任 总 数 的 10% 比 例 产 生 2 教 师 集 体 评 议, 推 荐 出 符 合 优 秀 班 主 任 条 件 的 教 师 入 选 3 按 照 优 秀 班 主 任 的 评 选 条 件 且 结 合 班 主 任 学 年 工 作 的 绩 效 情 况 认 真 组 织 249
进 行 评 选, 并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评 比 结 果 上 报 教 导 处 4 教 导 处 负 责 审 核 确 认 之 后, 报 学 校 办 公 会 审 批 ( 三 ) 奖 励 办 法 1 荣 获 优 秀 班 主 任 称 号 的, 学 校 将 在 全 校 大 会 上 进 行 表 彰,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和 奖 金 2 作 为 今 后 实 行 班 主 任 等 级 评 定 的 考 核 依 据 3 评 选 市 级 以 上 优 秀 班 主 任 必 须 在 校 优 秀 班 主 任 的 基 础 上 产 生 4 校 名 师 评 选 的 重 要 参 考 条 件 5 校 级 以 上 德 育 工 作 先 进 个 人 的 主 要 参 考 条 件 250
第 五 编 招 生 就 业 处 工 作 制 度 5.1 招 生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 一 工 作 总 目 标 招 生 办 公 室 在 主 管 校 长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负 责 学 校 全 日 制 招 生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招 生 政 策 和 规 定, 根 据 上 级 招 生 文 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招 生 措 施 进 行 招 生 ( 一 ) 根 据 学 校 的 发 展 定 位, 负 责 制 定 学 校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由 主 管 校 长 校 长 及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后,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招 生 计 划 ( 二 )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招 生 工 作 方 案, 由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并 执 行 ( 三 ) 负 责 学 校 的 招 生 宣 传 工 作, 包 括 招 生 简 章 素 材 的 收 集 简 章 内 容 的 编 写 以 及 联 系 公 司 制 作 和 印 刷 利 用 媒 体 扩 大 宣 传 范 围, 提 高 宣 传 覆 盖 面, 力 争 获 取 更 多 的 生 源 数 量 ( 四 ) 负 责 招 生 期 间 校 内 咨 询 参 观 等 接 待 工 作, 耐 心 细 致 的 解 答 考 生 及 家 长 的 各 种 问 题 ( 五 ) 指 导 报 名 学 生 填 写 新 生 报 名 登 记 表 并 将 学 生 信 息 及 时 准 确 的 录 入 学 校 新 生 报 到 信 息 采 集 系 统 ( 六 ) 协 助 学 校 做 好 新 生 入 校 报 到 工 作, 协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好 新 生 入 学 后 的 其 他 问 题 ( 七 ) 按 照 上 级 招 生 工 作 的 文 件 精 神 与 工 作 要 求, 本 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完 成 各 类 形 式 的 招 生 录 取 审 批 工 作 ( 八 ) 负 责 新 生 档 案 整 理 归 档 和 移 交 工 作, 完 成 移 交 手 续 ( 九 ) 做 好 招 生 文 件 图 片 材 料 的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以 及 招 生 信 息 的 保 密 工 作 ( 十 ) 做 好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的 思 想 教 育 工 作 和 业 务 培 训 与 考 核 工 作 ( 十 一 ) 负 责 组 织 各 种 招 生 会 议, 完 成 招 生 工 作 的 总 结 和 数 据 分 析 报 告 ( 十 二 ) 负 责 招 生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做 好 招 生 安 全 教 育, 避 免 招 生 期 间 重 大 交 251
通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 十 三 ) 负 责 本 部 门 办 公 设 施 的 安 全 及 防 火 防 盗 工 作 二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守 则 ( 一 ) 认 真 学 习 招 生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掌 握 招 生 工 作 的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树 立 为 社 会 服 务, 为 考 生 服 务 的 观 念 ( 二 ) 廉 洁 奉 公 办 事, 坚 决 抵 制 不 正 之 风, 不 收 礼 不 索 贿 不 徇 私 舞 弊, 不 弄 虚 作 假 ( 三 ) 加 强 组 织 观 念,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规 章 制 度 办 事 遇 到 涉 及 政 策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特 殊 情 况, 及 时 向 领 导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请 示 汇 报,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 四 ) 加 强 法 制 观 念, 严 守 保 密 纪 律, 保 守 招 生 工 作 机 密, 不 得 擅 自 外 传 泄 露 学 校 招 生 政 策 生 源 基 地 信 息 等 ( 五 ) 虚 心 听 取 意 见, 热 情 接 待 考 生 及 家 长 来 访, 耐 心 细 致 的 答 疑 解 惑, 坚 决 杜 绝 有 违 反 招 生 政 策 招 生 纪 律 的 不 良 行 为 发 生 ( 六 ) 招 生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做 到 三 个 不 准 ;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必 须 坚 持 四 个 公 开 三 招 生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及 纪 律 ( 一 ) 三 不 准 1 不 准 在 报 名 考 试 和 录 取 工 作 中 徇 私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2 不 准 接 受 考 生 及 家 长 的 钱 物 和 宴 请 3 不 准 在 招 生 工 作 中 任 意 表 态, 擅 自 决 定 重 大 事 宜 ( 二 ) 四 公 开 1 招 生 计 划 公 开 2 办 理 程 序 公 开 3 录 取 结 果 公 开 4 咨 询 监 督 电 话 接 待 地 点 时 间 公 开 252
5.2 就 业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5.2.1 顶 岗 实 习 管 理 规 定 为 加 强 对 顶 岗 实 习 学 生 的 管 理, 规 范 顶 岗 实 习 学 生 的 纪 律, 完 善 学 校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合 作 关 系, 确 保 学 生 顶 岗 实 习 期 间 的 人 身 安 全, 使 学 校 推 荐 实 习 与 定 向 就 业 工 作 有 序 开 展, 规 定 如 下 : 一 顶 岗 实 习 目 的 通 过 顶 岗 实 习, 给 学 生 提 供 接 触 社 会 了 解 社 会 扩 展 知 识 提 高 认 识 能 力 应 变 能 力 和 操 作 能 力 ; 培 养 学 生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职 业 素 养 ; 完 成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 为 学 生 奠 定 良 好 的 就 业 基 础, 为 企 业 打 造 需 要 的 实 用 型 技 能 人 才 二 组 织 管 理 ( 一 ) 根 据 学 校 教 务 处 教 学 安 排, 顶 岗 实 习 原 则 上 安 排 在 最 后 一 个 学 年 ( 二 ) 参 加 顶 岗 实 习 的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综 合 考 核 必 须 为 合 格, 即 所 学 各 科 目 成 绩 必 须 符 合 学 籍 管 理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且 品 德 良 好, 没 有 处 分 ( 三 )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顶 岗 实 习 的 学 生, 必 须 本 人 自 愿 家 长 同 意 不 参 加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顶 岗 实 习 的 学 生, 须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家 长 签 字, 并 得 到 学 校 的 同 意 后 方 可 外 出 实 习 实 习 期 间 接 受 学 校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并 按 实 习 要 求 完 成 实 习 任 务 ( 四 ) 学 生 参 加 顶 岗 实 习 前, 就 业 部 门 要 召 开 顶 岗 实 习 动 员 暨 家 长 会, 把 学 校 的 实 习 管 理 制 度 学 生 在 顶 岗 实 习 中 常 见 问 题 和 要 注 意 的 事 项 等 向 学 生 和 家 长 作 详 细 介 绍 ( 五 ) 学 校 采 用 择 优 推 荐, 双 向 选 择 的 推 荐 原 则,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用 工 单 位 的 面 试 选 拔 如 学 生 无 正 当 理 由, 两 次 不 接 受 学 校 的 面 试 安 排, 将 视 为 不 服 从 安 排 处 理, 学 校 将 对 学 生 采 取 暂 缓 推 荐 处 理, 请 家 长 来 校 商 谈, 并 对 学 生 继 续 进 行 就 业 指 导 ; 对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且 积 极 参 加 用 工 单 位 的 面 试 选 拔, 但 都 未 合 格 者, 在 进 行 就 业 指 导 后, 继 续 推 荐 ; 对 面 试 合 格 后, 但 体 检 不 合 格 者, 与 家 长 商 谈, 建 议 由 家 长 安 排 学 生 实 习 与 就 业 253
三 顶 岗 实 习 生 要 求 ( 一 ) 面 试 合 格 的 学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时 间 报 到,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延 误 报 到 而 未 被 接 收 单 位 录 用 者, 将 暂 缓 推 荐, 对 情 节 严 重 者 通 知 家 长 取 消 推 荐 资 格 ( 二 ) 实 习 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用 人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单 位 的 工 作 安 排 因 违 纪 被 用 人 单 位 辞 退 或 未 经 学 校 同 意 擅 自 辞 去 实 习 工 作 的 学 生, 视 其 情 况 暂 缓 推 荐, 情 节 严 重 者 通 知 家 长 取 消 推 荐 资 格 ( 三 ) 实 习 生 应 以 实 习 工 作 为 重 如 个 人 继 续 深 造 等 情 况, 须 处 理 好 工 作 与 学 习 的 关 系 ( 四 ) 校 外 实 习 期 间, 实 习 生 如 遇 意 外 事 故, 应 及 时 报 告 班 主 任 ( 实 习 管 理 教 师 ) 或 就 业 部 门, 并 保 留 好 相 关 票 据, 以 便 学 校 为 其 办 理 保 险 赔 偿 ( 五 ) 实 习 生 应 加 强 自 我 防 范 自 我 保 护 意 识, 遇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班 主 任 ( 实 习 管 理 教 师 ) 反 映 就 业 部 门 班 主 任 ( 实 习 管 理 教 师 ) 应 和 家 长 共 同 引 导 学 生 重 视 实 习 期 间 的 饮 食 交 通 治 安 住 宿 等 关 系 到 人 身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 招 就 处 负 责 与 企 业 联 系, 共 同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的 岗 前 培 训 安 全 教 育 等 工 作 ( 六 ) 实 习 生 应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因 自 身 的 不 良 行 为 引 发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本 人 负 责 ( 七 ) 实 习 生 须 每 学 期 末 回 校 上 交 班 主 任 ( 实 习 管 理 教 师 ) 顶 岗 实 习 鉴 定 表, 其 中 包 括 个 人 实 习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用 人 单 位 评 语, 并 加 盖 实 习 单 位 公 章, 由 班 主 任 ( 实 习 管 理 教 师 ) 汇 总 后 报 教 务 处 作 为 学 生 实 习 成 绩 254
5.2.2 实 习 生 安 全 规 定 为 加 强 顶 岗 实 习 学 生 的 管 理, 确 保 学 生 实 习 就 业 工 作 持 续 开 展,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实 习 生 应 充 分 重 视 用 人 单 位 的 安 全 培 训,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特 别 是 严 格 遵 守 实 习 单 位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安 全 要 求 二 实 习 期 间 确 需 租 用 住 房, 必 须 确 认 住 房 无 安 全 隐 患 且 经 家 长 同 意 后 方 可 租 用 严 禁 租 住 无 供 暖 设 施 或 生 煤 火 的 房 屋 ; 严 禁 在 宿 舍 使 用 电 褥 子 ( 电 热 毯 ) 电 暖 气 热 得 快 电 吹 风 等 对 人 身 安 全 存 在 隐 患 的 电 器 设 备 三 实 习 生 要 注 意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增 强 防 火 防 盗 抢 防 暴 等 防 范 意 识 上 下 班 和 外 出 尽 量 结 伴 而 行, 时 刻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四 增 强 安 全 意 识, 严 格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避 免 交 通 事 故 的 发 生 五 学 生 离 校 前 必 须 向 班 主 任 ( 实 习 管 理 教 师 ) 提 供 详 实 准 确 的 联 系 方 式, 确 保 学 校 与 学 生 家 长 之 间 联 系 畅 通 若 实 习 生 和 家 长 的 手 机 座 机 发 生 变 动 应 及 时 通 知 班 主 任 ( 实 习 管 理 教 师 ) 六 如 与 用 人 单 位 发 生 劳 务 纠 纷 等 问 题, 应 及 时 通 知 班 主 任 ( 实 习 管 理 教 师 ), 由 学 校 与 用 人 单 位 协 商 解 决 学 生 不 可 私 自 处 理, 更 不 能 采 取 过 激 行 为 七 实 习 期 间 因 突 发 事 件 确 需 离 开 单 位 或 终 止 实 习, 必 须 事 先 通 知 学 校, 经 同 意 后 方 可 向 实 习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离 职 后 及 时 返 回 学 校 报 到 255
第 六 编 培 训 处 工 作 制 度 6.1 培 训 工 作 管 理 制 度 一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法 规 政 策 二 按 照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办 学 许 可 证 和 北 京 市 公 共 实 训 基 地 核 准 颁 发 的 培 训 工 种 等 级 范 围 实 施 培 训 三 培 训 对 象 以 在 校 生 和 社 会 人 员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为 主 ; 培 训 采 用 全 日 制 半 日 制 和 业 余 等 形 式 四 培 训 工 作 在 学 校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由 主 管 副 校 长 具 体 负 责 五 协 调 好 与 学 校 其 它 部 门 的 工 作 关 系, 做 好 培 训 学 员 在 校 学 习 生 活 安 排 六 深 入 开 展 调 查 活 动, 根 据 市 场 和 社 会 需 求, 广 泛 组 织 生 源 开 展 培 训, 为 学 校 创 收 七 做 好 参 加 培 训 学 员 基 本 资 料 的 登 记 八 根 据 培 训 内 容, 选 定 培 训 教 材,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编 写 教 学 计 划 大 纲, 制 定 培 训 方 案, 安 排 授 课 教 师 和 场 地 九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费 用 十 服 从 学 校 和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统 一 管 理, 按 时 参 会, 按 时 完 成 公 共 实 训 基 地 鉴 定 所 高 技 能 人 才 的 输 机 报 送 任 务 十 一 负 责 统 计 发 放 教 师 的 课 酬 及 其 它 酬 金 十 二 做 好 培 训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和 存 档 工 作 十 三 完 成 学 校 交 给 的 其 它 工 作 256
6.2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一 教 师 守 则 ( 一 )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热 爱 本 职 工 作, 积 极 参 加 业 务 培 训, 努 力 提 高 业 务 理 论 水 平, 操 作 技 能 水 平 和 实 践 教 学 能 力 ( 二 ) 按 照 教 学 计 划 提 前 做 好 授 课 实 训 的 准 备 工 作 ( 三 ) 熟 练 掌 握 培 训 内 容, 熟 悉 实 训 设 备 的 性 能 和 操 作 技 能 ( 四 ) 按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要 求 授 课, 认 真 做 好 授 课 实 际 操 作 操 训 练 的 教 学 指 导 工 作, 努 力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 五 ) 严 格 执 行 和 监 督 指 导 学 生 按 照 实 训 室 安 全 操 作 规 定 去 操 作, 严 禁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现 象 发 生, 确 保 人 身 安 全 和 设 备 安 全 ( 六 ) 保 证 培 训 场 所 的 环 境 卫 生, 发 现 实 训 设 备 设 施 出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上 报 ( 七 ) 实 训 结 束 后 负 责 断 开 电 源, 关 闭 门 窗, 检 查 实 训 室 安 全 情 况, 确 保 学 校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排 ( 八 ) 认 真 记 录 学 员 考 勤, 按 时 完 成 所 有 教 学 资 料 的 填 写 和 上 交 工 作 二 教 学 管 理 ( 一 ) 根 据 企 业 和 社 会 的 发 展 对 人 才 的 实 际 需 要, 制 定 培 养 计 划 ( 二 ) 开 班 前 组 织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课 程 设 置 选 定 教 材, 确 定 授 课 地 点 和 实 训 场 地, 根 据 教 学 内 容 协 助 教 师 准 备 所 需 的 教 辅 资 料 和 实 训 材 料 ( 三 ) 按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学 大 纲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保 证 开 出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全 部 课 程 和 实 训 内 容, 完 成 规 定 的 总 课 时 ( 四 ) 教 师 应 有 良 好 的 师 德 和 实 际 任 课 能 力, 具 备 一 定 的 教 学 经 验 和 教 学 水 平 ; ( 五 ) 保 证 师 资 队 伍 稳 定, 与 办 学 规 模 相 适 应 ( 六 ) 做 好 教 师 授 课 评 价 表 的 填 写 汇 总 和 反 馈 工 作, 确 保 培 训 质 量 的 提 高 ( 七 ) 做 好 教 学 的 日 常 检 查 和 管 理 工 作 257
6.3 学 员 管 理 制 度 一 学 员 上 课 时, 必 须 衣 冠 整 洁, 不 打 赤 脚, 不 穿 拖 鞋, 不 光 背 赤 膊, 注 意 个 人 形 象 二 遵 守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服 从 管 理 三 严 格 按 设 备 的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未 经 教 师 许 可, 不 能 使 用 其 它 用 电 设 施 设 备 四 爱 护 公 物, 小 心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工 具 材 料 五 讲 文 明, 自 觉 维 护 环 境 卫 生, 不 乱 扔 杂 物,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六 培 训 期 间 不 酗 酒 不 吸 烟, 确 保 人 身 安 排 七 学 员 应 按 课 程 表 安 排 准 时 参 加 培 训 和 考 试, 每 天 上 课 前 主 动 到 任 课 老 师 处 填 写 考 勤 表 八 凡 因 病 请 假, 须 持 医 院 证 明,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病 事 假 超 过 总 培 训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将 不 能 参 加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考 核 258
6.4 培 训 考 核 一 学 员 学 习 期 满 须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专 业 理 论 和 操 作 技 能 二 结 业 考 核 由 学 校 自 主 命 题 考 试 ; 取 证 考 试 由 鉴 定 所 负 责 考 核 三 学 员 的 结 业 考 核 成 绩 或 鉴 定 考 核 成 绩 一 律 整 理 存 档 四 结 业 考 核 合 格 的 学 员 颁 发 结 业 证 书 ; 鉴 定 考 核 合 格 的 学 员, 由 鉴 定 所 统 一 办 理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经 学 校 培 训 处 发 放 给 学 员 所 有 证 书 号 一 律 和 考 核 成 绩 一 起 存 档 259
第 七 编 总 务 保 卫 处 后 勤 服 务 工 作 制 度 7.1 安 全 计 划 制 定 程 序 学 校 每 年 由 保 卫 处 依 据 北 京 市 电 控 公 司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的 指 示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并 报 校 领 导 审 批 后 下 发 各 部 门 实 施 一 安 全 计 划 制 定 原 则 : 贯 彻 落 实 市 政 府 电 控 公 司 有 关 安 全 工 作 的 各 项 指 示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安 全 计 划 要 有 可 操 作 性, 要 把 安 全 工 作 贯 穿 到 全 年 工 作 中, 做 到 横 到 边 竖 到 底, 不 留 安 全 死 角, 确 保 学 校 完 成 学 校 全 年 事 业 目 标 二 安 全 计 划 制 定 程 序 : ( 一 ) 每 年 初 由 保 卫 处 长 依 据 市 政 府 电 控 公 司 关 于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指 示 精 神 及 要 求,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学 校 年 度 安 全 工 作 计 划 ( 二 ) 保 卫 处 长 报 请 主 管 校 领 导 审 核, 如 不 合 格 退 回 保 卫 处 重 新 修 改, 合 格 后 报 校 长 审 批 ( 三 ) 校 长 审 批 后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通 过 后 由 校 办 公 室 以 文 件 形 式 下 发 各 部 门 执 行 三 安 全 计 划 执 行 实 施 : 保 卫 处 负 责 监 督 学 校 年 度 安 全 计 划 实 施 指 导, 督 促 各 部 门 执 行 学 校 年 度 安 全 计 划, 及 时 向 主 管 校 长 反 馈 安 全 计 划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并 协 助 整 改 260
7.2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及 员 工 职 责 7.2.1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职 责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全 面 负 责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二 认 真 学 习 贯 彻 执 行 消 防 法 规 及 上 级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定, 自 觉 增 强 消 防 意 识, 带 头 严 格 遵 守 消 防 法 规 三 将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单 位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之 中, 批 准 实 施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四 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落 实 各 级 防 火 责 任 制, 改 善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条 件, 完 善 消 防 设 施 五 按 照 消 防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对 单 位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 含 室 内 装 修 用 途 变 更 ) 等 建 设 工 程 办 理 相 关 消 防 手 续, 确 保 建 设 工 程 的 合 法 性 六 为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和 组 织 保 障 七 根 据 消 防 法 规 的 规 定 建 立 志 愿 消 防 队 九 组 织 和 指 挥 员 工 扑 救 火 灾, 积 极 协 助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关 调 查 火 灾 原 因, 并 在 自 己 的 范 围 内 严 肃 查 处 事 故 责 任 人 十 积 极 参 加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负 责 向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关 汇 报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情 况, 接 受 公 安 消 防 监 督 机 关 的 指 导 监 督 十 一 组 织 防 火 检 查, 督 促 落 实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及 时 处 理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261
7.2.2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职 责 一 受 校 长 委 托, 分 管 安 全 的 副 校 长 为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对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负 责, 实 施 和 组 织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三 负 责 拟 订 年 度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组 织 实 施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四 组 织 制 订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和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的 操 作 规 程 并 检 查 督 促 其 落 实 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器 材, 设 置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并 定 期 组 织 检 验 维 修 确 保 完 好 有 效 六 负 责 拟 订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组 织 保 障 方 案 七 组 织 实 施 防 火 检 查 和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工 作 八 组 织 实 施 对 本 单 位 消 防 设 施 灭 火 器 材 和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的 维 护 保 养, 确 保 其 完 好 有 效, 确 保 疏 散 通 道 和 安 全 出 口 畅 通 九 组 织 管 理 志 愿 消 防 队 十 在 员 工 中 组 织 开 展 消 防 知 识 技 能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组 织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的 实 施 和 演 练 十 一 组 织 指 挥 本 单 位 初 期 火 灾 的 扑 救 十 二 办 理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十 三 应 当 定 期 向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报 告 消 防 安 全 情 况, 及 时 报 告 涉 及 消 防 安 全 的 重 大 问 题 262
7.2.3 专 ( 兼 ) 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一 学 校 保 卫 处 为 专 ( 兼 ) 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在 保 卫 处 部 门 主 任 领 导 下 开 展 学 校 日 常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二 参 与 拟 定 本 单 位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防 火 措 施 和 灭 火 方 案, 为 学 校 领 导 当 好 参 谋 三 负 责 对 教 工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技 能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协 助 教 导 处 开 展 学 生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宣 传 教 育 四 开 展 防 火 检 查 巡 查, 督 促 整 改 火 灾 隐 患, 负 责 用 火 用 电 的 管 理, 纠 正 违 章 行 为 五 加 强 对 消 防 监 控 设 备 灭 火 设 备 器 材 的 管 理, 及 时 维 护 保 养, 使 之 处 于 良 好 的 运 行 使 用 状 态 六 分 析 本 单 位 的 防 火 安 全 情 况, 参 与 制 定 灭 火 和 应 急 疏 散 预 案, 负 责 协 助 教 导 处 实 施 263
7.2.4 电 工 职 责 一 电 工 必 须 经 有 关 专 业 部 门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领 取 电 工 上 岗 证 后, 方 可 上 岗 二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的 安 装 必 须 遵 守 电 工 操 作 规 程 和 电 器 安 装 维 修 标 准, 严 禁 超 负 荷 运 行 三 新 增 设 或 更 改 电 气 设 施 时 必 须 经 部 门 领 导 同 意 方 可 进 行 四 电 工 应 定 期 对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进 行 检 查 和 清 扫 积 尘, 发 现 不 安 全 因 素 必 须 立 即 修 理 学 校 重 大 活 动 和 重 大 节 日 须 提 供 临 时 电 源 的, 电 工 应 在 现 场 值 班 负 责 安 全 五 电 工 应 熟 练 掌 握 扑 救 电 气 火 灾 的 方 法 和 正 确 使 用 灭 火 器 材 264
7.2.5 一 般 员 工 职 责 一 贯 彻 执 行 学 校 的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和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工 作 要 求, 不 违 反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不 违 章 操 作 二 学 习 和 掌 握 安 全 工 作 常 识,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种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培 训 活 动 三 自 觉 保 护 安 全 设 施, 做 到 不 损 坏, 不 擅 自 挪 用 或 拆 除 不 堵 塞 消 防 通 道 四 熟 练 掌 握 工 作 区 域 内 灭 火 器 材 的 使 用 方 法, 会 扑 救 初 起 火 险, 会 组 织 疏 散 人 员 五 工 作 期 间, 发 现 火 警 行 为 要 立 即 报 告 并 拨 打 119 电 话 报 警, 使 用 消 防 器 材 积 极 扑 救 初 起 火 灾 六 不 违 章 作 业 并 劝 阻 或 制 止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对 违 章 指 挥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同 时 及 时 向 领 导 报 告 265
7.3 安 全 管 理 及 检 查 制 度 7.3.1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为 了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消 防 法 规 及 市 区 政 府 关 于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整 治 工 作 的 要 求, 特 制 定 安 全 检 查 制 度 校 内 的 各 供 电 系 统 的 配 电 盘 输 电 线 路 照 明 及 其 它 设 施 等 非 电 工 不 得 乱 动 校 内 的 各 种 电 器 机 械 设 备 及 专 用 设 备 应 有 专 人 保 管, 他 人 使 用 应 经 保 管 人 员 同 意, 并 经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使 用 教 师 在 带 领 学 生 实 习 或 操 作 各 种 电 器 机 械 设 备 及 专 用 设 备 时, 应 严 格 按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须 知 操 作, 不 得 违 章 操 作 凡 新 来 校 的 教 工 学 生 都 应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一 每 天 定 期 对 学 校 灭 火 器 应 急 灯 等 消 防 器 材 进 行 巡 查, 发 现 问 题 应 及 时 解 决 并 认 真 记 录 二 每 天 应 对 校 园 进 行 巡 查 ( 查 学 生 违 纪, 查 外 来 人 员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确 保 校 园 安 全, 并 认 真 记 录 三 每 周 五, 应 对 校 园 进 行 检 查, 防 止 发 生 火 灾 及 盗 窃 案 件 四 每 学 期 未 放 假 前, 应 对 全 校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大 检 查 ( 水 电 门 窗 ) 并 应 进 行 封 门 工 作, 断 水 断 电 防 止 发 生 火 灾 及 盗 窃 案 件 五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保 卫 处 应 及 时 巡 查 学 校 各 部 位 及 消 防 器 材 消 防 设 施 情 况,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处 理 解 决, 确 保 校 园 安 全 作 好 开 学 准 备 266
7.3.2 学 校 保 卫 管 理 规 定 一 学 校 统 一 部 署, 做 好 校 内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整 顿 好 校 内 治 安 秩 序, 坚 决 制 止 和 打 击 各 种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二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防 范 和 追 查 治 安 事 件 ( 如 火 灾 中 毒 盗 窃 等 ) 参 与 追 查 学 校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三 节 假 日 及 有 重 大 政 治 活 动 时 期, 加 强 巡 视 检 查, 同 时 负 责 对 教 职 工 及 学 生 的 安 全 保 密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四 做 好 对 全 校 ( 含 校 办 厂 ) 防 火 重 点 和 预 防 刑 事 犯 罪 重 点 部 位 的 审 查 工 作, 协 助 有 关 科 室, 建 立 安 全 制 度, 制 定 保 卫 措 失, 并 监 督 检 查 实 施 五 负 责 做 好 义 务 消 防 员 的 教 育 培 训 和 所 有 消 防 器 材 的 登 记 检 查 工 作 六 做 好 学 生 及 新 教 师 户 籍 的 迁 入 转 出 和 保 管 及 办 理 新 生 身 份 证 的 工 作 七 负 责 安 排 节 假 日 和 日 常 值 班, 确 保 学 校 财 产 人 员 安 全 八 配 合 有 关 科 室 保 证 住 宿 生 的 安 全 及 日 常 管 理 九 协 调 校 外 的 治 安 检 查 及 完 成 当 地 政 府 派 出 所 布 置 的 各 项 工 作 267
7.3.3 门 卫 值 班 会 客 制 度 一 凡 外 来 人 员 来 访, 经 受 访 人 员 同 意 后, 并 认 真 填 写 会 客 登 记 表, 方 可 入 校 ( 上 课 期 间 谢 绝 会 见 学 生,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经 教 导 处 同 意 ) 二 未 经 许 可, 外 来 人 员 不 准 携 带 电 子 电 器 或 其 它 物 品 进 出 学 校 ( 背 包 除 外 ) 携 带 物 品 出 校, 要 检 查 登 记, 收 交 出 门 条 三 外 来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值 班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管 理, 对 拒 绝 检 查 登 记 无 理 取 闹 者, 责 令 出 校, 对 来 校 肇 事 者,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或 送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四 值 班 员 在 值 班 时 间 内, 要 认 真 履 行 值 班 人 员 职 责, 不 得 在 值 班 时 间 内 睡 觉 或 做 其 它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五 文 明 执 勤, 正 确 解 决 和 处 理 各 项 问 题 六 严 禁 用 电 话 聊 天, 保 障 电 话 正 常 畅 通 七 保 持 值 班 室 的 卫 生 整 洁 268
7.3.4 巡 逻 制 度 为 确 保 校 内 安 全, 要 求 值 班 人 员 做 到 : 一 必 须 有 较 强 的 工 作 责 任 心 和 高 度 警 惕 性 二 按 时 交 接 班, 在 值 班 与 巡 逻 中 做 到 眼 勤 口 勤 耳 勤 腿 勤, 注 意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发 现 情 况 应 及 时 处 理 和 汇 报 三 发 现 可 疑 人 员 要 仔 细 盘 查, 不 放 过 一 个 违 法 犯 罪 份 子 四 对 打 架 斗 殴 来 校 寻 衅 闹 事 者, 要 立 即 制 止, 并 把 当 事 人 送 交 保 卫 科 处 理 五 坚 持 每 天 晚 自 习 后 的 清 场 工 作, 要 认 真 细 致, 作 好 检 查 记 录 ; 夜 间 的 巡 逻 根 据 情 况 或 天 气 的 不 同, 灵 活 掌 握 巡 逻 次 数, 一 般 每 班 不 得 少 于 4 次, 杜 绝 盗 窃 或 其 它 事 件 的 发 生 六 由 于 责 任 心 不 强, 巡 逻 检 查 不 力, 或 发 现 事 件 畏 缩 不 前 等 原 因 造 成 盗 窃 或 使 事 件 扩 大, 将 根 据 学 校 或 本 科 室 的 有 关 制 度 予 以 处 理 269
7.3.5 保 安 员 管 理 规 定 一 必 须 按 规 定 着 制 式 保 安 服, 执 勤 训 练 等 有 组 织 的 活 动 均 应 扎 腰 带 二 每 天 应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进 行 科 目 训 练 吃 饭, 去 回 路 上 应 排 队, 做 到 三 人 一 伍 二 人 一 列 三 执 勤 中 应 使 用 文 明 语 言 ( 谢 谢 请 进 请 ), 不 许 和 学 生 发 生 冲 突, 做 到 打 不 还 手 骂 不 还 口 记 下 姓 名, 报 学 生 科 处 理 四 搞 好 宿 舍 卫 生 及 住 地 执 勤 地 周 边 卫 生, 认 真 执 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五 认 真 执 行 请 假 制 度, 有 事 处 出 必 须 向 班 长 请 假, 批 准 后 方 可 外 出, 班 长 外 出 必 须 向 保 卫 科 负 责 人 请 假 六 保 安 员 应 做 到 不 串 岗, 不 在 岗 位 上 聊 天, 禁 止 在 学 校 会 客, 外 来 人 员 禁 止 在 学 校 留 宿, 一 经 发 现 严 肃 处 理 270
7.3.6 保 安 员 巡 逻 规 定 为 确 保 学 校 大 院 财 产 及 学 生 教 师 人 身 安 全 防 止 发 生 意 外 事 件, 特 制 定 保 安 员 夜 间 巡 逻 规 定 保 安 员 必 须 严 格 认 真 执 行 ; 一 夜 间 巡 逻 时 间 为 晚 8 点 到 次 日 6 点 巡 逻 申 做 到 眼 勤 口 勤 脚 勤 不 许 睡 觉 二 周 日 到 周 四 晚 8 点 30 分 到 9 点 30 分 除 上 岗 保 安 员 外, 所 有 保 安 员 必 须 到 操 场 及 大 院 内 巡 视 发 现 违 纪 学 生 要 及 时 制 止 ( 吸 烟 打 架 ) 防 止 发 生 火 灾 及 恶 性 事 件 三 保 安 员 巡 逻 期 间 应 沿 巡 逻 路 线 巡 查, 应 认 真 负 责 用 巡 更 棒 触 击 每 个 巡 更 点 认 真 盘 查 每 一 个 进 入 大 院 的 可 疑 人 及 时 清 理 大 院 内 闲 杂 人 员, 防 止 发 生 盗 窃 案 件 四 保 安 员 在 巡 逻 中, 应 合 理 使 用 照 明 灯 具 严 禁 用 灯 具 照 学 生 宿 舍 及 长 明 灯 巡 逻 巡 逻 中 发 现 隐 患 要 及 时 处 理 五 保 安 巡 逻 人 员 应 搞 好 工 作 配 合 认 真 执 行 巡 逻 间 隙 10 15 分 钟 的 规 定, 巡 逻 中 合 理 使 用 对 讲 机 六 每 周 五 除 上 岗 人 员 外, 所 有 保 安 人 员 必 须 服 从 队 长 安 排 到 学 校 周 边 巡 查 护 送 学 生 放 学 防 止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271
7.3.7 用 火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一 单 位 对 用 火 用 电 实 行 严 格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禁 止 动 火 施 工 二 校 内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电 气 焊 等 明 火 作 业 的, 动 火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当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三 动 火 作 业 必 须 落 实 现 场 监 护 人 监 护 器 材, 清 除 动 火 周 围 和 下 面 的 可 燃 物, 无 法 清 除 要 使 用 铁 板 石 棉 被 等 不 燃 材 料 进 行 分 隔, 确 认 无 火 灾 爆 炸 危 险 后 方 可 动 火 施 工 动 火 施 工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消 防 安 全 规 定, 并 落 实 相 应 的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四 动 火 作 业 后, 动 火 人 员 和 监 护 人 员 必 须 及 时 清 除 可 能 遗 留 的 火 种, 确 认 无 危 险 后 方 可 进 入 正 常 值 班 五 安 装 和 维 修 电 气 设 备 线 路, 必 须 由 电 工 按 规 范 施 工, 接 电 时 要 向 用 电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并 报 经 保 卫 部 门 同 意, 经 审 核 批 准 后 由 电 工 负 责 施 工 六 所 有 电 器 设 备 的 选 型 和 安 装, 线 路 的 敷 设 和 改 造 以 及 材 料 的 选 用 必 须 由 用 电 管 理 部 门 和 保 卫 部 门 检 查 核 准, 由 专 门 电 工 安 装, 严 禁 乱 拉 乱 扯 电 气 线 路, 严 禁 私 自 使 用 电 器 设 备 如 电 炉 子 电 熨 斗 电 烙 铁 大 功 率 灯 具 等 七 用 电 设 备 的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工 作 时 不 准 擅 离 岗 位, 并 对 设 备 定 期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电 工 修 理, 工 作 结 束 后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作 到 人 走 电 断 八 电 工 对 本 单 位 的 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应 经 常 检 查 维 修, 同 时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两 次 绝 缘 遥 测, 发 现 短 路 和 绝 缘 不 良, 应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九 严 禁 在 用 电 设 备 附 近 堆 放 易 燃 可 燃 物 品 十 电 气 设 备 发 生 火 灾 时 要 首 先 应 切 断 电 源, 然 后 组 织 扑 救 272
7.3.8 火 灾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制 度 一 防 火 检 查 防 火 巡 查 教 职 工 在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 要 按 照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和 性 质 确 定 专 门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及 时 予 以 整 改 二 能 够 立 即 整 改 的 火 灾 隐 患, 由 火 灾 隐 患 发 现 部 门 或 人 员 责 成 有 关 人 员 当 场 改 正 并 督 促 落 实 三 不 能 立 即 整 改 的 火 灾 隐 患 由 总 务 保 卫 处 根 据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措 施 性 质 及 分 工, 将 火 灾 隐 患 情 况 整 改 措 施 和 建 议 向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或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书 面 报 告,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或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确 定 整 改 的 措 施 期 限, 落 实 整 改 资 金, 确 定 负 责 整 改 的 部 门 人 员 进 行 整 改 四 对 随 时 可 能 引 发 火 灾 或 者 一 旦 发 生 火 灾 将 严 重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火 灾 隐 患, 火 灾 隐 患 发 现 部 门 或 人 员 有 权 暂 时 将 危 险 部 位 停 止 使 用 或 采 取 消 除 火 灾 隐 患 的 措 施, 督 促 整 改, 并 落 实 整 改 期 间 的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五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完 毕, 负 责 整 改 的 部 门 或 者 人 员 应 当 将 整 改 情 况 记 录 报 送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或 者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后 存 档 备 查, 并 由 保 卫 处 进 行 复 查 在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期 间 落 实 防 范 措 施, 保 障 消 防 安 全 六 对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检 查 发 现 的 火 灾 隐 患, 要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确 定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责 任 人 负 责 整 改, 并 在 整 改 期 限 内 向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报 送 火 灾 隐 患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273
7.3.9 预 防 控 制 传 染 病 制 度 加 强 传 染 病 患 者 管 理, 坚 持 做 好 隔 离 治 疗 和 对 传 染 源 接 触 预 防, 传 染 病 具 有 传 染 性, 如 不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就 会 造 成 流 行, 做 好 管 理 对 保 证 学 生 身 体 健 康 促 进 生 长 发 育 完 成 学 习 任 务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法 和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特 制 定 学 校 传 染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管 理 制 度 一 学 校 传 染 病 预 防 工 作 由 校 长 负 总 责, 主 管 领 导 具 体 负 责 上 至 校 长, 下 至 班 主 任 和 医 务 人 员, 形 成 学 校 传 染 病 预 防 网 络 二 针 对 传 染 病 季 节 性 流 行 特 点, 利 用 宣 传 窗 黑 板 报 校 园 广 播 网 主 题 班 会 等 形 式, 在 不 同 季 节 进 行 不 同 内 容 的 宣 传 教 育 和 预 防 工 作 三 医 务 室 牵 头, 负 责 制 定 校 内 各 室 的 消 毒 清 洁 通 风 措 施 校 医 负 责 技 术 指 导, 检 查 登 记 落 实 情 况, 并 严 格 把 好 检 查 关 四 总 务 保 卫 处 安 排 人 员 定 期 对 校 舍 进 行 消 毒, 班 主 任 做 好 教 室 的 通 风 清 洁 卫 生 管 理 工 作, 督 促 学 生 坚 持 做 到 饭 前 便 后 勤 洗 手, 让 学 生 养 成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 习 惯 五 强 化 食 堂 管 理 工 作 从 业 人 员 定 期 体 检 持 证 上 岗 ; 如 果 出 现 传 染 病 病 症, 应 立 即 脱 离 工 作 岗 位, 待 查 明 病 因 排 除 有 碍 食 品 卫 生 的 病 症 或 治 愈 后 出 具 医 院 证 明, 方 可 重 新 上 岗 严 格 操 作 程 序, 餐 具 和 容 器 彻 底 消 毒 六 随 时 注 意 做 好 传 染 病 监 视 控 制 工 作, 尽 量 做 到 早 发 现 早 预 防 早 隔 离 早 治 疗, 避 免 流 行 若 发 现 有 传 染 病 病 症, 各 班 教 师 务 必 及 时 报 告, 医 务 室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并 与 家 长 联 系 速 送 正 规 医 院 检 查 治 疗 七 加 强 传 染 病 患 者 管 理, 坚 持 做 好 隔 离 治 疗 和 对 传 染 源 接 触 者 的 预 防 监 控 工 作 对 传 染 病 患 者 要 严 格 执 行 休 学 复 学 的 管 理 工 作 八 建 立 工 作 汇 报 制 度, 校 医 班 主 任 和 教 师 要 增 强 责 任 心, 密 切 注 视 疫 情 发 现 传 染 病, 要 及 时 向 学 校 领 导 和 学 校 主 管 科 室 汇 报, 及 时 为 学 校 和 疾 病 防 控 部 门 提 供 准 确 的 信 息 对 知 情 不 报 造 成 延 误 治 疗 病 情 蔓 延 后 果 的 要 追 究 行 政 责 任 274
7.3.10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规 定 熟 悉 掌 握 本 工 种 专 业 技 术 规 程 一 年 满 十 八 岁, 经 体 检 合 格 后, 方 可 从 事 高 空 作 业 凡 患 有 高 血 压, 心 脏 病, 癫 痫 病 和 其 他 不 适 于 高 空 作 业 的 人, 严 禁 登 高 作 业 二 距 地 3 米 以 上, 工 作 斜 面 坡 大 于 45 度, 工 作 地 面 没 有 平 稳 的 立 脚 地 方 或 有 震 动 的 地 方, 应 视 为 高 空 作 业. 三 防 护 用 品 要 穿 戴 整 齐, 裤 脚 要 扎 信, 戴 好 安 全 帽, 不 准 穿 光 滑 的 硬 底 鞋. 要 有 足 够 强 度 的 安 全 带. 并 应 将 绳 子 牢 系 在 坚 固 的 建 筑 结 构 件 上, 或 金 属 结 构 架 上, 不 准 系 在 活 动 物 件 上 四 登 高 前, 施 工 负 责 人, 应 对 全 体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教 育 五 检 查 所 有 的 登 高 工 具 和 安 全 用 具 ( 如 安 全 帽, 安 全 带, 梯 子, 跳 板, 脚 手 架, 防 护 板, 安 全 网 ) 必 须 安 全 可 靠, 严 禁 冒 险 作 业 六 高 空 作 业 区 的 对 应, 地 面 要 划 出 禁 区, 用 竹 篱 笆 围 起, 并 挂 上 闲 人 免 进, 禁 止 通 行 等 警 告 牌 七 靠 近 电 源 ( 低 压 ) 线 路 作 业 前, 应 先 联 系 停 电, 确 认 停 电 后 方 可 进 行 工 作, 并 应 设 置 绝 缘 挡 壁, 作 业 者 最 少 离 开 电 线 ( 低 压 )2 米 以 外 八 高 空 作 业 所 用 的 工 具 零 件 材 料 等 必 须 装 入 工 具 袋, 上 下 时 手 中 不 得 拿 物 件, 并 必 须 从 指 定 的 路 线 上 下, 不 得 在 高 空 投 掷 材 料 或 工 具 等 物, 不 得 将 易 滚 易 滑 的 工 具 材 料 堆 放 在 脚 手 架 上, 不 准 打 闹, 工 作 完 毕 应 及 时 将 工 具 零 星 材 料 零 部 件 等 一 切 高 空 中 易 坠 落 物 件 清 理 干 净, 以 防 落 下 伤 人, 上 下 大 型 零 件 时, 应 采 用 可 靠 的 起 吊 机 具 九 要 处 处 注 意 危 险 标 志 和 危 险 地 方, 夜 间 作 业, 必 须 设 置 足 够 的 照 明 设 施, 否 则 禁 止 施 工 十 严 禁 上 下 同 时 垂 直 作 业 若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垂 直 作 业, 应 经 有 关 领 导 批 准, 并 在 上 下 两 层 设 专 用 的 防 护 棚 或 者 其 它 隔 离 设 施 十 一 严 禁 坐 无 遮 栏 处 休 息, 防 止 坠 落 十 二 卷 扬 机 等 各 种 升 降 设 备 严 禁 上 下 载 人 十 三 在 石 棉 瓦 屋 面 工 作 时, 要 用 梯 子 等 物, 垫 在 瓦 上 行 动, 防 止 踩 破 石 棉 275
瓦 坠 落 十 四 不 论 任 何 情 况, 不 得 在 墙 顶 上 工 作 或 通 行 十 五 脚 手 架 的 负 荷 量, 每 平 方 米 不 得 超 过 270 公 斤 如 符 合 量 加 大, 架 子 应 适 当 加 固 十 六 超 过 了 3 米 长 的 铺 板, 不 能 同 时 站 两 人 工 作 十 七 进 行 高 空 焊 接 氧 割 作 业 时, 必 须 事 先 清 除 火 星 飞 溅 范 围 内 的 易 燃 易 爆 品 十 八 脚 手 板, 斜 道 板, 跳 板 交 通 运 输 通 道 应 随 时 清 扫, 如 有 泥 水 冰 雪, 要 采 取 有 效 放 滑 措 施, 并 经 安 全 员 检 查 同 意 后 方 可 开 工 当 结 冰 积 雪 严 重, 无 法 清 除 时, 停 止 高 空 作 业 十 九 使 用 梯 子 时, 必 须 检 查 梯 子 是 否 坚 固, 是 否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立 梯 坡 高 60 度 为 宜 梯 底 宽 度, 不 低 于 50 厘 米, 并 有 防 滑 装 置 梯 顶 无 挂 勾 梯 脚 不 能 稳 固 时, 须 有 人 扶 梯 人 字 梯 拉 绳 必 须 牢 固 二 十 遇 六 级 以 上 大 风 时, 禁 止 露 天 高 空 作 业 276
7.3.11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制 度 为 切 实 保 障 学 校 师 生 生 命 安 全, 提 高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 一 学 校 要 将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纳 入 到 学 校 日 常 工 作, 常 抓 不 懈 二 教 导 处 取 有 效 措 施, 有 计 划 开 展 经 常 性 的 交 通 安 全 法 制 教 育, 每 学 年 至 少 举 行 一 次 全 校 性 安 全 知 识 讲 座 ; 学 生 放 假 离 校 前 要 对 全 校 学 生 集 中 教 育, 强 调 回 家 以 及 返 校 途 中 的 交 通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三 教 务 处 要 将 交 通 安 全 纳 入 教 学 计 划, 对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四 校 办 公 室 要 经 常 性 借 助 广 播 黑 板 报 和 宣 传 橱 窗 等 开 展 形 式 多 样 的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活 动 五 班 主 任 要 提 高 交 通 安 全 的 意 识, 定 期 对 学 生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每 次 学 生 离 校 前 要 对 学 生 进 行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六 教 导 处 要 每 天 巡 视 校 园, 及 时 发 现 和 制 止 校 园 内 违 反 交 通 安 全 的 行 为, 学 生 放 假 离 校 前 要 及 时 地 清 校, 每 天 放 学 配 合 督 促 学 生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七 要 提 高 交 通 安 全 意 识, 在 校 园 内 做 到 不 骑 车, 更 不 得 骑 车 带 人 八 凡 学 校 各 处 室 组 织 学 生 外 出 活 动, 需 制 定 交 通 安 全 预 案 并 在 出 发 前 对 学 生 进 行 及 时 教 育 九 学 生 发 生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的, 应 立 即 送 医 院 抢 救 并 责 任 落 实 到 人 277
7.3.12 财 务 送 取 款 安 全 制 度 学 校 财 务 室 是 具 有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运 转, 保 障 学 校 持 续 发 展 的 特 殊 职 能 部 门 因 此, 我 校 在 现 有 财 务 制 度 及 安 全 防 范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对 保 证 现 金 安 全 方 面 提 出 了 更 高 的 要 求, 制 定 了 财 务 取 送 款 的 安 全 制 度, 并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一 专 柜 保 管 : 收 取 或 提 取 现 金 后, 由 出 纳 员 将 现 金 暂 存 进 专 用 保 险 柜, 并 于 当 天 送 存 银 行 或 及 时 发 放 财 务 室 配 备 保 险 柜 铁 窗 防 盗 门 报 警 器, 满 足 财 务 上 的 三 铁 一 器 要 求 二 专 车 取 送 款 : 现 金 收 取 或 提 取 当 天, 由 学 校 出 专 车 往 返 于 银 行 与 学 校 之 间, 确 保 现 金 路 途 安 全 三 专 人 取 送 款 : 由 指 定 出 纳 员 指 定 司 机, 负 责 现 金 取 送, 当 金 额 巨 大 ( 五 万 元 以 上 ) 时, 临 时 增 派 人 员 护 送, 加 强 安 全 保 卫 措 施 四 财 务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财 务 制 度, 加 强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保 证 现 金 取 送 款 安 全, 确 保 万 无 一 失 278
7.3.13 图 书 室 安 全 制 度 一 图 书 室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二 图 书 室 内 严 禁 吸 烟 或 动 用 明 火, 以 防 发 生 火 灾 三 借 阅 阅 览 结 束, 切 断 电 源, 关 好 门 窗, 锁 好 门 后 方 可 离 开 四 出 现 意 外 情 况 时, 按 紧 急 预 案 要 求 处 理,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统 一 安 排 279
7.3.14 学 校 电 视 台 安 全 制 度 一 电 视 台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非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入 内 二 按 规 定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并 定 期 检 查, 保 证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三 学 生 在 室 内 不 得 开 玩 笑, 打 闹,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四 学 生 应 爱 护 室 内 公 物, 不 得 损 坏, 如 有 损 坏 或 丢 失 应 及 时 报 告 老 师, 如 属 有 意 或 丢 失 损 坏, 视 情 节 轻 重 照 价 赔 偿 情 节 严 重 者, 给 以 纪 律 处 分 五 学 生 老 师, 如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或 有 问 题 应 及 时 报 告 有 关 专 业 老 师 检 查 修 理 及 时 排 除 事 故 隐 患, 解 决 存 在 问 题 学 生 及 非 专 业 老 师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工 作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不 得 违 章 操 作 六 学 生 在 工 作 期 间, 一 切 行 动 应 听 从 老 师 统 一 指 挥, 不 得 擅 自 动 用 室 内 设 备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事 七 工 作 结 束, 离 开 电 视 台 前, 应 检 查 室 内 设 备 等 无 安 全 问 题 后 切 断 电 源, 将 室 内 灯 关 闭 后 方 可 离 开 八 室 内 严 禁 吸 烟 九 一 旦 发 生 意 外 情 况, 按 学 校 紧 急 预 案 要 求, 服 从 老 师 安 排, 按 顺 序 疏 散 280
7.3.15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为 防 止 电 梯 因 使 用 不 当 造 成 损 坏 或 引 起 伤 亡 事 故, 必 须 加 强 电 梯 的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电 梯 使 用 安 全 管 理 主 要 包 括 : 安 全 教 育 司 梯 人 员 的 操 作 安 全 管 理 及 操 作 规 程 电 梯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一 实 施 安 全 教 育 电 梯 管 理 员 应 经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进 行 安 全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取 得 操 作 证 后, 方 能 上 岗 操 作 由 电 梯 管 理 员 负 责 对 电 梯 机 房 值 班 人 员 和 电 梯 司 梯 人 员 实 施 安 全 教 育, 使 他 们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熟 知 电 梯 设 备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规 定 二 电 梯 司 梯 人 员 操 作 安 全 管 理 为 了 确 保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 司 梯 人 员 均 持 证 上 岗 并 遵 守 相 应 的 司 梯 人 员 安 全 操 作 守 则 : 1 保 证 电 梯 正 常 运 行, 提 高 服 务 质 量, 防 止 发 生 事 故 2 严 禁 违 反 安 全 规 程 对 于 违 反 规 定 规 程 的 行 为, 操 作 者 有 权 有 义 务 及 时 制 止 或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3 司 梯 人 员 只 能 在 上 级 主 管 安 排 下 开 启 电 梯 运 行, 一 旦 任 务 完 成, 应 立 即 停 止 运 行 4 禁 止 将 电 梯 交 给 无 证 人 员 操 作 5 操 作 时 不 吸 烟 不 闲 谈 等 ; 要 建 立 工 作 日 志 6 要 求 司 梯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岗 位, 本 电 梯 为 载 货 电 梯 禁 止 乘 客 乘 坐 7 电 梯 不 带 病 运 行 不 超 载 运 行 ; 不 允 许 装 运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险 物 品,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装 运 时, 需 经 安 保 部 门 批 准,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三 严 格 执 行 司 梯 人 员 操 作 规 程 1 每 次 开 启 厅 门 进 入 轿 箱 内, 必 须 作 试 运 行, 确 定 正 常 时 才 能 载 货 2 电 梯 运 行 中 发 生 故 障, 立 即 按 停 止 按 钮 和 警 铃 并 及 时 通 知 维 修 工 或 电 梯 公 司 处 理 3 遇 停 电 时, 电 梯 未 平 层 禁 止 打 开 轿 箱 门, 应 及 时 通 知 维 修 工 或 电 梯 维 保 公 司 处 理 281
4 禁 止 运 超 大 超 重 的 物 品 5 禁 止 在 运 行 中 打 开 厅 门 6 工 作 完 毕 时, 应 将 电 梯 停 在 基 站 并 切 断, 关 好 厅 门 四 电 梯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1 电 梯 一 旦 发 生 故 障, 应 立 即 通 知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维 修 人 员 到 场 维 修 2 如 果 电 梯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突 然 发 生 故 障, 不 能 开 门 或 停 在 未 平 层 内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电 梯 维 保 单 位 维 修 人 员 到 场 维 修, 其 他 人 不 能 随 时 处 理, 以 免 处 理 不 当 发 生 危 险 3 若 发 生 电 梯 事 故, 学 校 应 立 即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及 有 关 物 证,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扩 大 损 害 后 果 4 事 故 电 梯 修 复 后, 应 当 经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电 梯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检 验,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重 新 投 入 使 用 282
7.3.16 禁 止 吸 烟 管 理 制 度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落 实 北 京 市 控 制 吸 烟 条 例 文 件 精 神, 创 建 无 烟 学 校, 学 校 决 定 在 校 内 实 行 控 烟, 特 规 定 如 下 : 一 学 校 创 建 校 领 导 小 组 为 学 校 控 烟 小 组, 按 部 门 分 工 深 入 开 展 各 项 控 烟 活 动, 保 证 控 烟 制 度 的 落 实 二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原 则, 各 校 区 部 门 负 责 人 负 责 本 部 门 办 公 室 及 所 属 人 员 的 禁 烟 工 作 外 来 人 员 的 禁 烟 工 作, 由 负 责 接 待 部 门 负 责, 进 行 逐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人 三 党 办 宣 传 处 团 委 教 导 处 利 用 各 种 宣 传 载 体,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控 制 宣 传 和 健 康 教 育, 提 高 控 烟 意 识, 进 一 步 使 全 体 师 生 认 识 到 吸 烟 对 自 己 和 他 人 的 危 害, 努 力 实 现 从 要 我 戒 向 我 要 戒 转 变, 积 极 营 造 健 康 清 洁 无 烟 的 良 好 工 作 生 活 校 园 环 境 总 务 保 卫 处 做 好 日 常 控 烟 检 查 巡 查 工 作 四 禁 止 全 体 教 职 工 在 校 园 内 吸 烟 外 来 人 员 进 校 一 律 不 得 吸 烟 五 校 园 内 设 置 醒 目 的 禁 止 吸 烟 标 志 不 向 来 校 宾 客 敬 烟, 来 宾 如 有 吸 烟 行 为 应 及 时 劝 止 全 体 教 职 工 在 校 园 内 必 须 谢 绝 他 人 敬 烟 六 校 内 所 有 区 域 不 设 置 吸 烟 器 具, 不 摆 放 香 烟 七 禁 止 学 生 吸 烟 教 导 处 采 取 措 施 预 防 学 生 吸 烟,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帮 助 吸 烟 学 生 戒 烟, 对 屡 教 不 改 的 或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学 生 给 予 一 定 的 处 分 八 学 校 教 职 工 不 得 在 校 园 内 吸 烟, 更 不 得 在 学 生 面 前 吸 烟 对 学 生 吸 烟 实 行 全 员 管 理, 任 何 老 师 都 有 制 止 教 育 学 生 停 止 吸 烟 的 义 务 九 教 职 工 一 经 发 现 吸 烟, 不 听 劝 阻, 情 节 严 重 者 通 报 批 评, 并 给 予 一 定 处 罚 十 接 受 卫 生 部 门 的 执 法 检 查, 对 执 法 部 门 提 出 的 意 见 认 真 整 改 283
7.3.17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为 建 立 学 校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长 效 机 制, 强 化 学 校 安 全 主 体 责 任, 加 强 事 故 隐 患 监 督 管 理, 防 止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的 发 生, 确 保 师 生 安 全,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定 义 及 分 类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 以 下 简 称 事 故 隐 患 ), 是 指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标 准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 或 者 因 其 他 因 素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物 的 危 险 状 态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 隐 患 主 要 有 三 个 方 面 :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和 管 理 的 缺 陷 事 故 隐 患 分 为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小, 发 现 后 能 够 立 即 整 改 排 除 的 隐 患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是 指 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大, 应 当 全 部 或 者 局 部 停 产 停 业, 并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整 改 治 理 方 能 排 除 的 隐 患, 或 者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 身 难 以 排 除 的 隐 患 对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由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 在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过 程 中, 事 故 隐 患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二 成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领 导 工 作 组 学 校 成 立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组, 校 长 书 记 任 组 长, 副 校 长 副 书 记 任 副 组 长, 各 部 门 正 职 任 成 员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校 办 公 室, 主 要 负 责 活 动 开 展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书 记 负 责 学 校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全 面 工 作 1 领 导 组 长 : 刘 建 平 陈 捷 2 副 组 长 : 刘 亚 丽 王 京 红 傅 伯 龙 吴 光 华 3 成 员 : 洪 松 刘 佳 吴 刚 李 利 晓 刘 玉 山 赵 新 生 等 部 门 正 职 负 责 人 为 成 员 三 总 体 要 求 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贯 穿 到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全 过 程, 建 立 实 时 检 查 巡 查 日 排 查 等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 明 确 排 查 地 点 项 目 标 准, 将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日 常 284
化, 定 期 组 织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发 现 并 排 除 存 在 的 种 类 违 章 行 为 和 带 病 运 行 的 设 备 设 施 及 各 类 事 故 隐 患 1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的 监 管, 按 照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各 部 门 的 正 职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及 监 控 治 理 工 作 每 个 职 工 对 本 岗 位 的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整 改 负 责 2 对 于 检 查 发 现 的 重 大 隐 患 事 故 要 及 时 报 告, 登 记, 分 类 编 号, 建 立 档 案 或 隐 患 管 理 台 账, 对 学 校 制 定 的 重 大 隐 患 整 改 计 划 整 改 责 任 人 等 有 关 情 况 备 案 3 定 期 召 开 安 全 工 作 会, 通 报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情 况, 研 究 解 决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安 排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阶 段 性 工 作, 确 定 督 办 和 公 告 的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4 学 校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组 定 期 对 学 校 安 全 隐 患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发 现 难 以 解 决 的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校 长, 校 领 导 研 究 决 定 后 上 报 上 级 部 门 5 学 校 及 时 向 上 级 部 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情 况 6 学 校 对 未 定 期 排 查 事 故 隐 患 或 未 及 时 有 效 整 改 事 故 隐 患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实 施 责 任 追 究 ; 对 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 中 成 效 突 出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285
7.4 教 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管 理 制 度 7.4.1 实 训 室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一 切 实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前 的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使 学 生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实 习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确 保 实 习 过 程 中 不 发 生 人 身 和 设 备 事 故 二 学 生 实 训 前 必 须 穿 好 工 作 服,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进 入 实 训 室, 到 达 指 定 的 工 位, 未 经 同 意, 不 得 私 自 调 换 三 不 得 穿 拖 鞋 进 入 实 训 室, 不 得 携 带 食 物 饮 料 等 进 入 实 训 室, 不 得 让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实 训 室, 不 得 在 室 内 喧 哗 打 闹 随 意 走 动, 不 得 乱 摸 乱 动 有 关 电 气 设 备 四 室 内 的 任 何 电 器 设 备, 未 经 验 电, 一 般 视 为 有 电, 不 准 用 手 触 及, 任 何 接 拆 线 都 必 须 切 断 电 源 后 方 可 进 行 五 设 备 使 用 前 要 认 真 检 查, 如 发 现 不 安 全 情 况, 应 停 止 使 用 并 立 即 报 告 老 师, 以 便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 电 器 设 备 安 装 检 修 后, 须 经 检 验 后 方 可 使 用 六 实 践 操 作 时, 思 想 要 高 度 集 中, 操 作 内 容 必 须 符 合 教 学 内 容, 不 准 做 任 何 与 实 训 无 关 的 事 七 要 爱 护 实 训 工 具 仪 表 电 气 设 备 和 公 共 财 物, 凡 在 实 训 过 程 中 损 坏 仪 器 设 备 者, 应 主 动 说 明 原 因 并 接 受 检 查, 填 写 报 废 单 或 损 坏 情 况 报 告 表 八 凡 因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或 擅 自 动 用 其 他 仪 器 设 备 造 成 损 坏 者, 由 事 故 人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视 情 节 轻 重 进 行 赔 偿, 并 给 予 批 评 或 处 分 九 保 持 实 训 室 整 洁, 每 次 实 训 后 要 清 理 工 作 场 所, 做 好 设 备 清 洁 和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经 老 师 同 意 后 方 可 离 开 286
7.4.2 空 调 实 训 室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一 切 实 做 好 学 生 实 习 前 的 安 全 教 育 工 作, 使 学 生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确 保 实 习 过 程 中 不 发 生 人 身 和 设 备 事 故 二 实 习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实 习 期 间 内 不 许 打 闹, 开 玩 笑, 不 得 做 与 实 习 无 关 的 事,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三 实 习 场 内 所 有 设 备, 电 源, 工 具 不 经 老 师 同 意 学 生 不 得 乱 动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四 学 生, 老 师 在 实 习 时 必 须 遵 守 各 项 操 作 规 程, 绝 不 能 违 章 操 作 五 在 维 修, 拆 卸 设 备 时, 必 须 先 切 断 电 源, 不 能 带 电 作 业 六 设 备 开 机 时, 调 试 过 程 中 必 须 由 实 习 老 师 统 一 指 挥, 不 经 老 师 同 意, 学 生 不 许 乱 按 电 钮 或 设 备 零 部 件, 以 免 发 生 事 故 七 学 生 在 拆 卸 压 缩 机 或 搬 运 重 物 时 要 小 心, 防 止 伤 手 砸 脚 八 实 习 场 地 严 禁 吸 烟, 违 者 严 肃 处 理 九 实 习 场 地 如 需 要 动 明 火 必 须 经 校 领 导 批 准, 并 开 动 火 工 作 票, 同 时 做 好 切 实 可 行 的 安 全 防 火 措 施, 以 免 发 生 火 灾 十 空 调 实 习 室 应 由 专 人 负 责, 对 设 备 与 消 防 措 施 定 期 检 查, 保 证 消 防 设 施 完 好 十 一 一 旦 发 生 意 外 情 况, 按 学 校 紧 急 预 案 要 求 服 从 老 师 安 排 顺 序 疏 散 287
7.4.3 气 焊 实 训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一 学 生 进 入 实 训 室, 必 须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开 始 实 习 操 作 进 入 实 训 场 地 后, 应 服 从 老 师 安 排, 并 按 规 定 着 装 穿 戴 好 工 作 服 防 护 眼 镜 等 二 氧 气 瓶 乙 炔 瓶 与 明 火 间 的 距 离 应 在 10 米 以 上, 如 条 件 限 制, 也 不 准 低 于 5 米, 并 应 采 取 隔 离 措 施 三 严 禁 将 带 油 质 的 东 西 靠 近 弧 炬 口, 减 压 器, 及 氧 气 瓶 口 以 免 发 生 剧 烈 燃 烧 四 焊 接 前 须 检 查 设 备 及 气 压, 发 现 有 问 题 时, 应 向 任 课 老 师 报 告 五 点 火 后 在 焊 接 过 程 中 不 要 将 焊 炬 口 对 着 人 六 严 禁 用 正 在 工 作 的 焊 炬 去 拨 动 工 件 七 严 禁 把 通 乙 炔 或 氧 气 的 橡 皮 管 碰 到 火 焰 或 炽 热 之 工 件 八 点 火 时 先 开 乙 炔 气, 再 开 氧 气, 熄 火 时 必 须 先 关 氧 气, 再 关 乙 炔 气 九 发 生 故 障 时, 应 立 即 关 闭 气 瓶 阀 门, 并 报 告 任 课 老 师, 待 查 明 原 因, 排 除 故 障, 不 得 擅 自 处 理 十 实 训 结 束 时, 应 切 断 电 源, 关 闭 气 瓶 阀 门, 并 拧 上 气 瓶 的 安 全 帽, 把 氧 气 和 乙 炔 瓶 放 在 指 定 地 点 清 理 安 放 好 所 使 用 的 工 量 具, 按 规 定 保 养 清 扫 设 备, 并 搞 好 实 训 室 的 清 洁 卫 生 工 作 288
7.4.4 气 瓶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一 总 则 为 了 加 强 氧 乙 炔 气 瓶 安 全 管 理, 保 证 安 全 使 用, 保 证 人 身 和 国 家 财 产 安 全, 特 制 定 本 部 门 氧 乙 炔 气 瓶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二 储 存 和 使 用 ( 一 ) 储 存 气 瓶 时, 应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 1 仓 库 应 通 风 干 燥, 避 免 阳 光 之 射 ; 2 空 瓶 与 实 瓶 两 者 应 分 开 放 置, 并 有 明 显 标 志 氧 乙 炔 气 瓶 应 分 室 存 放, 并 在 附 近 设 置 灭 火 器 材 ; 3 气 瓶 放 置 整 齐, 并 配 戴 好 瓶 帽 立 放 时, 要 妥 善 固 定 ; 横 放 时, 头 部 应 朝 向 一 方, 垛 高 不 宜 超 过 五 层 ( 二 ) 气 瓶 使 用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气 瓶 的 钢 印 和 颜 色 标 记 ; 2 气 瓶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安 全 状 况 检 查, 对 盛 装 气 体 进 行 确 认 ; 3 气 瓶 的 放 置 地 点, 不 得 靠 近 热 源, 距 明 火 10 米 以 外 ; 4 气 瓶 立 放 时 应 采 取 防 倾 倒 措 施 ; 5 夏 季 应 防 止 曝 晒 ; 6 严 禁 敲 击 碰 撞 ; 7 严 禁 在 气 瓶 上 进 行 电 焊 引 弧 ; 8 严 禁 用 温 度 超 过 40 的 热 源 对 气 瓶 加 热 ; 9 瓶 内 气 体 不 得 用 尽, 必 须 留 有 剩 余 压 力, 应 小 于 0.05MPa; 10 气 瓶 投 入 使 用 后, 不 得 对 气 瓶 进 行 挖 补 焊 接 修 理 ; 11 使 用 气 瓶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熟 悉 气 瓶 一 般 安 全 知 识 ( 三 ) 确 保 气 瓶 安 全 五 条 纪 律 : 1 禁 止 用 氧 气 瓶 或 其 它 压 缩 气 瓶 对 轮 胎 充 气, 吹 扫 容 器 管 道 系 统, 缺 氧 的 工 作 现 场 通 风 以 及 作 为 各 种 容 器 打 压 的 气 源 ; 2 禁 止 用 氧 气 瓶 充 装 氢 气 或 其 它 气 体 ; 3 禁 止 用 扳 手 及 手 锤 等 敲 打 旋 转 瓶 阀, 防 止 阀 门 损 坏 气 瓶 冲 出 ; 289
4 涉 及 到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或 有 危 险 作 业 现 场, 在 操 作 使 用 气 瓶 时, 必 须 事 先 完 善 可 靠 的 安 全 措 施,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进 行 290
7.4.5 焊 接 实 训 室 防 火 制 度 一 焊 接 室 设 备 线 路 安 装, 就 由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线 路 终 端 必 须 加 装 漏 电 保 护 器, 地 面 明 线 必 须 加 装 硬 管 二 焊 接 室 责 任 人 应 经 常 检 查 工 具 及 线 路 是 否 正 常,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解 决, 防 止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及 火 灾 三 焊 接 室 责 任 人, 有 义 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四 焊 接 室 责 任 人 为 指 定 的 义 务 消 防 员, 并 负 责 保 管 维 护 消 防 器 材, 保 证 消 防 器 材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应 懂 得 使 用 方 法 五 焊 接 室 严 禁 烟 火, 下 班 前 必 须 切 断 所 有 电 源 291
7.4.6 体 育 活 动 安 全 制 度 一 学 校 开 展 一 切 体 育 活 动 的 目 的, 都 是 为 了 促 进 学 生 的 身 心 健 康 发 展, 在 体 育 活 动 过 程 中 首 先 要 高 度 重 视 学 生 的 生 命 安 全, 要 切 实 树 立 安 全 健 康 第 一 的 指 导 思 想 二 学 校 教 务 处 体 育 组 要 定 期 开 展 体 育 工 作 中 安 全 隐 患 的 大 检 查, 认 真 学 习 并 落 实 近 年 来 关 于 学 校 体 育 工 作 中 涉 及 校 园 安 全 师 生 生 命 健 康 的 一 系 列 法 规 和 通 知 精 神, 要 对 学 校 体 育 活 动 场 所 设 施 器 材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堵 塞 漏 洞, 消 除 隐 患, 防 患 于 未 然 三 体 育 老 师 要 加 强 体 育 课 的 管 理, 每 节 体 育 课 都 要 进 行 课 前 和 课 后 两 次 点 名, 对 缺 课 学 生 要 及 时 与 班 主 任 取 得 联 系 四 在 体 育 课 或 体 育 活 动 前 要 事 先 做 好 准 备 工 作, 加 强 防 护 注 意 安 全, 对 体 育 器 材 运 动 场 地 经 常 进 行 检 查 投 掷 标 枪 铅 球 等 危 险 区 域 要 严 格 防 范 学 生 擅 自 出 入 五 要 加 强 课 堂 纪 律 教 育, 注 意 教 学 规 范, 根 据 学 生 的 年 龄 性 别 和 健 康 状 况 科 学 地 安 排 活 动 量, 要 耐 心 地 指 导 学 生 练 习, 要 使 学 生 知 道 每 一 种 活 动 可 能 发 生 的 意 外 和 应 注 意 的 事 项, 在 组 织 学 生 参 加 田 径 球 类 等 体 育 竞 赛 及 其 他 剧 烈 活 动 时, 严 禁 有 病 和 身 体 不 适 者 参 加 六 体 育 课 要 自 始 自 终 组 织 好 不 准 放 任 自 流 每 当 体 育 教 师 外 出 活 动 时, 体 育 课 一 律 为 自 学 课, 若 确 实 需 要 活 动 必 须 由 班 主 任 出 面 申 请, 经 教 务 处 审 批 方 可 进 行 活 动 但 班 主 任 要 履 行 体 育 教 师 的 职 责 自 始 自 终 要 组 织 好, 防 止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292
7.5 学 校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为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及 电 控 公 司 的 安 全 工 作 精 神, 切 实 提 高 全 校 师 生 的 安 全 意 识, 掌 握 安 全 知 识, 保 障 师 生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确 保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特 制 定 学 校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 一 教 育 培 训 目 的 教 育 学 校 班 主 任 及 教 职 员 工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认 真 履 行 保 护 学 生 安 全 的 职 责, 落 实 学 校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使 他 们 牢 固 树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和 依 法 治 安 的 法 制 观 念, 熟 悉 并 自 觉 遵 守 涉 及 安 全 的 法 规 规 定, 熟 练 掌 握 对 学 生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的 方 法, 使 师 生 具 备 准 确 分 析 安 全 与 危 险 的 判 断 能 力, 在 紧 急 状 况 下 组 织 学 生 逃 生 避 险 的 应 急 能 力 二 教 育 培 训 对 象 学 生 教 职 工 学 生 家 长 保 安 人 员 驾 驶 员 等 三 教 育 培 训 内 容 ( 一 ) 责 任 意 识 教 育 校 长 是 安 全 工 作 第 一 责 任 人, 班 主 任 是 主 要 责 任 人, 其 他 教 职 员 工 是 相 关 责 任 人, 同 时 各 班 级 指 定 固 定 的 班 级 安 全 安 全 员 及 时 参 加 各 培 训 活 动 ( 二 ) 法 制 意 识 教 育 ( 三 ) 交 通 安 全 教 育 ( 四 ) 消 防 安 全 教 育 掌 握 各 种 防 火 知 识, 了 解 不 同 公 共 场 所 的 消 防 设 施, 在 火 灾 中 迅 速 组 织 学 生 逃 生 避 险 ( 五 ) 保 护 学 生 在 劳 动 体 育 竞 赛 时 人 身 安 全 的 知 识 教 育 ( 六 ) 组 织 学 生 在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时 迅 速 逃 生 避 险, 实 行 自 救 自 护, 并 求 得 援 助 的 安 全 知 识 和 能 力 的 教 育 四 安 全 教 育 主 要 形 式 ( 一 ) 教 师 会 利 用 例 会 教 职 工 安 全 专 题 会 校 区 教 工 大 会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和 安 全 知 识, 定 期 对 保 安 人 员 及 义 务 消 防 员 进 行 技 能 培 训 ( 二 ) 学 校 集 会 利 用 组 织 召 开 的 全 校 学 生 大 会, 开 展 针 对 进 行 消 防 安 全 交 通 安 全 人 身 安 全 教 育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教 育 293
( 三 ) 专 题 报 告 会 邀 请 有 关 部 门 来 校 作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安 全 知 识 报 告 ( 四 ) 班 会 各 班 利 用 班 会, 结 合 本 班 实 际, 开 展 经 常 性 安 全 教 育 ( 五 ) 板 报 图 片 展 览 安 全 教 育 光 盘 等 多 种 形 式, 增 强 学 生 安 全 意 识 和 安 全 防 护 技 能 294
7.6 学 校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预 案 管 理 7.6.1 火 灾 治 安 食 物 中 毒 自 然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预 案 1. 目 的 确 保 校 园 安 全, 对 学 校 的 突 发 事 件 及 时 有 序 高 效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学 校 人 员 及 财 产 损 失,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2.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学 校 遇 到 突 发 性 事 故 ( 如 火 灾 治 安 食 物 中 毒 自 然 灾 害 等 突 发 事 故 ) 的 控 制 和 应 急 处 理 3. 职 责 3.1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的 全 面 组 织 领 导 工 作 3.2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 校 办 公 室 总 务 保 卫 处 ) 负 责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的 具 体 工 作 3.3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全 体 教 职 工 配 合 校 领 导 及 负 责 人 完 成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的 相 关 工 作 4. 工 作 程 序 4.1 学 校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机 构 4.1.1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总 指 挥 : 校 长 党 委 书 记 副 指 挥 : 各 副 校 长 副 书 记 4.1.2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 校 办 公 室 总 务 保 卫 处 校 办 公 室 主 任 负 责 联 络 沟 通, 及 时 汇 报 现 场 指 挥 情 况 总 务 保 卫 处 主 任 负 责 报 警 及 组 织 人 员 救 援 4.2 发 现 事 故 征 兆 或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采 取 的 措 施 4.2.1 学 校 一 旦 发 生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等 异 常 情 况 时, 必 须 在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校 领 导 或 报 告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校 领 导 或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应 及 时 组 织 突 发 事 件 初 期 的 应 急 抢 险 救 援 工 作 并 视 情 况 请 求 社 会 救 援 力 量 增 援 295
4.3 请 求 社 会 救 援 的 主 要 电 话 4.3.1 火 警 119, 报 警 110, 急 救 120 999 4.3.2 通 州 校 区 : 徐 辛 庄 派 出 所 报 警 电 话 :89567034 电 子 城 校 区 : 酒 仙 桥 派 出 所 报 警 电 话 :64371415 4.3.3 电 控 劳 动 卫 生 与 职 业 病 研 究 所 电 话 :64308203 4.3.4 疫 病 控 制 中 心 电 话 :87789473 4.4 请 求 社 会 救 援 或 报 警 时 需 要 讲 清 内 容 4.4.1 发 生 事 故 的 类 型 和 地 点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后 果 4.4.2 人 员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 情 况 需 要 何 种 增 援 4.4.3 留 下 报 警 人 的 姓 名 和 联 系 电 话 4.5 火 灾 事 故 处 理 预 案 4.5.1 报 警 发 生 火 灾 时, 在 场 人 员 根 据 火 情 大 小, 立 即 报 告 学 校 领 导 及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或 拨 打 119 火 警 电 话 讲 清 单 位 名 称 和 地 址 单 位 :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1) 通 州 校 区 地 址 : 通 州 区 宋 庄 镇 徐 辛 庄 (2) 电 子 城 校 区 地 址 : 朝 阳 区 酒 仙 桥 路 四 号 起 火 情 况 : 起 火 部 位, 燃 烧 物, 火 势 大 小, 有 无 人 员 被 困, 以 及 报 警 人 姓 名 电 话, 以 便 联 系 报 警 后, 应 立 即 派 人 到 校 外 路 口 等 候, 引 导 接 应 消 防 车 辆 进 入 火 场 灭 火 4.5.2 接 警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接 警 后, 立 即 组 织 义 务 消 防 队 及 有 关 人 员 开 展 灭 火 自 救 工 作 按 责 任 分 工, 配 电 室 立 即 切 断 火 场 所 有 电 源, 同 时 起 动 有 关 预 案, 各 部 门 配 合 迅 速 开 展 工 作 值 班 干 部 必 须 坚 守 岗 位, 保 证 通 信 联 络 畅 通, 并 做 好 记 录 4.5.3 救 火 报 警 同 时, 义 务 消 防 员 与 有 关 人 员 立 即 利 用 灭 火 器 材 消 防 水 源 进 行 灭 火 自 救 同 时 等 候 迎 接 消 防 车 到 来 但 不 得 组 织 学 生 参 与 灭 火 4.5.4 逃 生 与 救 人 296
(1) 人 员 逃 生 办 法 : 用 水 浇 湿 全 身, 湿 毛 巾 或 衣 物 罩 住 口 鼻 弯 腰 靠 墙 边 迅 速 下 楼 梯 离 开 火 灾 现 场 在 无 法 通 过 烟 火 封 锁 时, 可 用 湿 窗 帘 棉 被 封 住 卫 生 间 或 所 在 房 屋 门 缝, 呼 救 等 待 救 援 在 危 急 情 况 下, 可 用 窗 帘 床 单 接 成 条, 系 牢 一 端, 沿 布 条 逃 生 三 层 以 上 人 员 切 忌 擅 自 往 下 跳 (2) 火 场 寻 人 方 法 : 主 要 有 大 声 呼 唤 和 深 入 内 部 寻 找 两 种 进 入 火 场 救 人, 要 选 择 最 近 最 安 全 的 通 道, 如 通 道 堵 塞 采 取 破 门 窗 或 墙 壁 方 法 进 入 ; 火 场 烟 雾 较 浓 视 线 不 清 时, 爬 行 前 进, 并 采 取 呼 喊 查 看 细 听 触 摸 等 方 法 寻 找 被 困 人 员 深 入 火 场 寻 人, 要 注 意 在 出 入 口 通 道 走 廊 门 窗 边 床 上 床 下 墙 角 橱 柜 桌 下 等 容 易 掩 蔽 的 地 方 寻 查 进 入 火 场 要 带 手 电 和 绳 子, 没 有 防 毒 面 具, 可 用 湿 毛 巾 捂 嘴 防 止 中 毒, 可 用 棉 大 衣 棉 被 浸 水 后 盖 在 身 上, 防 止 灼 伤 (3) 火 场 救 人 方 法 ; 应 根 据 火 势 对 人 的 威 胁 程 序 和 被 救 人 员 的 状 态 来 确 定 神 志 清 醒 的 人 员, 指 定 通 道, 引 导 他 们 自 行 脱 离 险 区 神 志 不 清 人 员 应 利 用 绳 子 梯 子 将 人 员 救 出 4.5.5 疏 散 物 资 火 场 疏 散 物 资 是 减 少 火 灾 损 失, 控 制 火 势 防 止 蔓 延 的 有 效 方 法 首 先 要 及 时 疏 散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特 别 是 液 化 气 钢 瓶, 对 移 动 不 了 的 要 集 中 用 水 枪 喷 水 降 温, 防 止 爆 炸 其 次 要 疏 散 各 类 重 要 资 料 文 件 和 贵 重 设 备 疏 散 出 来 的 文 件 设 备 要 有 专 人 看 管, 防 止 丢 失 要 查 明 有 关 情 况 向 校 领 导 报 告 4.6 校 园 发 生 严 重 治 安 暴 力 案 件 对 应 采 取 的 应 急 措 施 4.6.1 在 场 人 员 立 刻 将 情 况 报 告 班 主 任 教 导 处 和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4.6.2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召 集 保 安 人 员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4.6.3 根 据 事 态 情 况 严 密 控 制 人 员 进 出 学 校 大 门, 组 织 学 生 迅 速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带 4.6.4 如 有 人 员 受 伤, 由 校 医 务 室 大 夫 进 行 紧 急 处 理 或 尽 快 送 至 医 院 抢 救 4.6.5 指 挥 中 心 根 据 事 态 严 重 程 度 报 当 地 派 出 所 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调 查 事 实 真 相 经 过, 对 当 事 人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4.7 学 校 财 产 偷 盗 事 件 处 理 预 案 4.7.1 学 校 财 产 一 旦 被 盗, 发 现 人 应 向 值 班 干 部 报 告, 值 班 干 部 立 即 向 校 领 导 报 告 在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拨 打 派 出 所 值 班 电 话 报 警 297
4.7.2 值 班 人 员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封 锁 被 盗 现 场, 防 止 无 关 人 员 进 入 4.7.3 学 校 保 安 人 员 配 合 公 安 人 员 勘 察 被 盗 现 场, 清 点 失 窃 或 损 坏 财 产 4.7.4 应 急 处 理 领 导 小 组 指 挥 相 关 人 员 加 固 有 关 设 施, 弥 补 安 全 防 患 缺 陷 4.8 师 生 食 物 中 毒 4.8.1 通 报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经 医 务 室 确 定 后 立 即 向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报 告 事 故 严 重 的 报 120 急 救, 并 根 据 情 况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4.8.2 紧 急 处 理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组 织 医 务 人 员 开 始 急 救 工 作, 将 中 毒 人 员 送 到 就 近 医 院 救 治 由 总 务 保 卫 处 负 责 保 护 现 场, 配 合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封 存 导 致 食 物 中 毒 的 食 品, 并 在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对 中 毒 现 场 用 具 设 备 进 行 清 洗 消 毒 4.8.3 原 因 调 查 配 合 卫 生 监 督 部 门 做 好 事 发 现 场 及 相 关 人 员 的 调 查 询 问, 留 样 的 食 物 和 现 场 找 到 的 样 品 送 防 疫 部 门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4.9 地 震 洪 水 等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预 案 白 天 启 动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 晚 间, 在 校 值 班 干 部 立 即 组 织 保 安 人 员 宿 管 人 员 按 教 学 楼 培 训 楼 宿 舍 楼 疏 散 预 案 对 师 生 进 行 疏 散, 做 到 疏 散 有 序, 确 保 安 全, 并 迅 速 向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报 告 所 在 地 点 及 受 灾 情 况 4.9.1 听 从 上 级 指 挥, 落 实 自 救 措 施, 维 护 治 安, 保 持 稳 定, 等 待 救 援 4.9.2 总 务 维 修 人 员 必 须 听 从 指 挥, 及 时 排 除 险 情 4.10 学 校 重 大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4.10.1 保 卫 人 员 立 即 指 挥 师 生 紧 急 疏 散 到 安 全 地 段, 迅 速 将 事 故 信 息 报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及 学 校 领 导 4.10.2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立 即 组 织 医 务 等 有 关 人 员 抢 救 受 伤 师 生,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将 受 伤 师 生 送 至 医 院 救 治 必 要 时 拨 打 120 999 请 求 救 助,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4.10.3 协 助 调 查 事 故 责 任,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善 后 工 作 4.11 流 行 传 染 病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4.11.1 学 校 医 务 人 员 发 现 有 传 染 病 症 状 的 学 生, 应 立 即 向 教 导 处 通 报, 由 教 导 处 通 知 患 病 学 生 家 长 带 患 病 学 生 到 医 院 就 诊 检 查 凡 患 传 染 病 的 师 生 必 须 经 医 298
院 诊 断 排 除 传 染 后, 才 能 返 校 4.11.2 学 校 发 生 特 殊 传 染 病, 要 迅 速 利 用 学 校 隔 离 室 对 患 病 师 生 进 行 隔 离 观 察, 及 时 报 120 999 等 相 关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请 求 援 助 通 知 患 病 师 生 的 家 长 和 亲 属, 送 定 点 传 染 病 医 院 诊 治 4.11.3 总 务 保 卫 处 对 传 染 病 人 员 所 在 的 教 室 宿 舍 及 涉 及 的 公 共 场 所 进 行 消 毒, 对 与 传 染 病 人 密 切 接 触 的 师 生 进 行 隔 离 观 察, 防 止 疫 情 扩 散 4.11.4 及 时 将 发 现 的 疫 情 上 报 上 级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并 做 好 病 人 的 跟 踪 工 作 4.12 学 生 实 习 突 发 事 件 预 防 工 作 4.12.1 学 生 实 习 前 要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保 证 学 生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熟 悉 相 关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同 时 对 学 生 进 行 岗 位 应 急 措 施 的 培 训, 未 经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不 合 格 的 学 生 不 准 上 岗 实 习 4.12.2 学 生 到 社 会 实 习 前, 除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外, 还 必 须 和 学 生 家 长 签 定 实 习 协 管 安 全 责 任 书, 内 容 包 括 ( 交 通 安 全 防 火 刑 事 煤 气 中 毒 等 ) 人 身 安 全, 并 由 招 生 就 业 办 公 室 定 期 到 学 生 实 习 单 位 进 行 巡 查,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和 实 习 用 人 单 位 协 调 解 决,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防 止 发 生 学 生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4.13 学 校 重 点 部 位 的 防 护 及 事 故 预 防 4.13.1 学 校 重 点 部 位 ( 配 电 室 锅 炉 房 ) 每 天 要 有 专 人 值 守, 对 相 关 运 行 设 备 进 行 经 常 性 维 护 保 养 及 定 期 检 测 4.13.2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4.13.3 学 校 内 各 消 防 栓 灭 火 器 应 急 灯 每 天 有 专 人 巡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维 护, 确 保 消 防 设 备 完 好 有 效, 并 认 真 做 好 记 录 4.13.4 现 场 疏 散 救 援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负 责 各 主 管 部 门 协 同 现 场 人 员 疏 散 保 卫 干 事 负 责 带 领 保 安 人 员 及 有 关 部 门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险 情 控 制 及 救 援 工 作 保 卫 干 事 保 安 队 长 负 责 引 导 救 援 车 辆 4.13.5 医 疗 救 援 校 医 总 务 保 卫 处 人 员 4.14 资 料 整 理 299
对 学 校 发 生 突 发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负 责 各 种 资 料 的 采 集, 整 理 和 保 留 包 括 如 下 内 容 : (1) 采 集 突 发 事 故 全 过 程 的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2) 整 理 取 证 材 料, 撰 写 突 发 事 故 报 告 (3) 作 好 相 关 数 据 的 分 类 统 计 分 析 工 作 300
7.6.2 学 校 反 恐 怖 工 作 方 案 为 了 有 效 预 防 及 时 控 制 学 校 发 生 恐 怖 事 件, 规 范 突 发 恐 怖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损 失, 保 障 广 大 师 生 生 命 安 全, 维 护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的 稳 定 和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应 急 工 作 原 则 是 学 校 突 发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遵 循 预 防 为 主 的 方 针, 贯 彻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负 责 属 地 管 理 分 类 指 导 加 强 合 作 群 防 群 控 的 原 则 一 反 恐 怖 安 全 预 防 体 系 ( 一 ) 总 务 保 卫 处 学 校 为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是 日 常 工 作 中 的 重 中 之 重 总 务 保 卫 处 主 要 负 责 学 校 消 防 保 卫 的 事 故 预 防 及 突 发 恐 怖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特 别 是 遇 国 家 重 大 活 动, 按 制 度 加 强 预 防 工 作 保 证 做 到 : 1 按 上 级 要 求 加 强 每 日 校 园 巡 查 工 作, 及 时 发 现 隐 患 及 时 处 置, 校 园 监 控 室 24 小 时 有 人 值 守 2 加 强 校 区 大 门 管 理 及 校 园 巡 查, 严 格 检 查 进 出 校 区 人 员, 防 止 校 园 恐 怖 事 件 3 及 时 检 查 安 全 责 任 逐 级 落 实 执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及 时 堵 住 管 理 漏 洞, 把 问 题 处 理 在 萌 芽 中 4 快 速 处 置 消 除 各 部 门 上 报 的 各 项 隐 患, 及 所 发 生 的 问 题,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5 做 好 后 勤 服 务 工 作 协 助 做 好 学 校 教 工 学 生 人 员 稳 定 工 作 ( 二 ) 教 务 处 1 教 务 处 教 研 组 每 学 期 要 协 助 安 全 保 卫 处 定 期 进 行 全 校 安 全 检 查, 出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 教 学 专 用 教 室 ( 机 房 或 实 训 室 ) 实 行 专 人 负 责 制 专 用 教 室 负 责 人 按 照 学 校 要 求 实 行 安 全 日 查,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日 查 检 查 记 录 教 学 过 程 出 现 突 发 情 况, 要 求 专 用 教 室 负 责 教 师 和 任 课 教 师 立 即 向 教 务 处 汇 报, 教 务 处 立 即 与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通 报 并 汇 报 主 管 领 导 教 学 过 程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要 求 任 课 教 师 按 照 学 校 规 定 疏 散 路 线, 立 即 组 织 疏 301
散 学 生 到 安 全 地 点, 同 时 立 即 向 教 务 处 汇 报, 教 务 处 立 即 与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通 报 并 汇 报 主 管 领 导 教 师 在 发 生 安 全 恐 怖 等 紧 急 情 况 下, 允 许 直 接 拨 打 119 或 110 报 警, 同 时 立 即 向 教 务 处 汇 报, 教 务 处 立 即 与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通 报 并 汇 报 主 管 领 导 ( 三 ) 教 导 处 做 好 学 生 安 全 工 作, 确 保 师 生 人 身 安 全 和 维 护 学 校 稳 定, 不 发 生 暴 力 事 件, 不 发 生 影 响 社 会 安 定 事 件, 不 发 生 有 争 议 事 件, 不 发 生 群 欧 事 件, 不 发 恐 怖 事 件, 如 遇 有 学 生 突 发 恐 怖 事 件, 教 导 处 成 员 及 班 主 任 应 在 学 校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按 照 «学 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的 程 序 和 制 度, 对 突 发 事 件 进 行 预 防 和 处 置 二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体 系 ( 一 )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采 用 逐 级 报 告 制 度, 事 件 报 告 人 向 部 门 领 导 或 学 校 值 班 员 报 告 报 告 的 信 息 包 括 : 事 件 名 称 发 生 地 点 发 生 时 间 波 及 人 群 或 潜 在 的 威 胁 和 影 响 报 告 部 门 报 告 人 联 系 人 及 通 讯 方 式 ; 已 采 取 的 措 施 可 能 发 展 趋 势 等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值 班 员 逐 级 上 报 如 遇 恐 怖 事 件 人 员 生 命 受 到 严 重 威 胁 可 接 报 警 ( 匪 警 110) ( 二 ) 应 急 处 置 程 序 1 校 园 内 发 现 可 疑 人 物 应 急 程 序 (1) 在 校 园 内 发 现 形 迹 可 疑 人 物, 在 场 人 员 都 应 当 立 即 向 教 导 处 或 总 务 保 卫 处 或 值 班 领 导 报 告 (2) 保 卫 人 员 或 领 导 指 派 人 员 应 当 迅 速 对 此 人 进 行 询 问, 同 时 将 其 行 动 限 制 在 局 部 区 域 内 (3) 如 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保 卫 人 员 应 令 其 立 即 离 开 校 园, 同 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并 禁 止 其 再 次 进 入 校 园 (4) 若 有 证 据 表 明 此 人 是 危 险 人 物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当 立 即 拨 打 110 报 警 (5) 若 可 疑 人 物 在 盘 问 时 夺 路 逃 跑, 现 场 人 员 应 当 将 其 相 貌 身 高 衣 着 及 其 它 特 征 和 逃 走 方 向, 向 警 方 报 告 同 时, 学 校 应 当 做 好 此 人 再 一 次 闯 入 校 园 302
作 案 的 思 想 准 备 和 预 案 准 备 (6) 在 整 个 过 程 中, 学 校 应 当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防 范 可 疑 人 物 使 用 暴 力, 要 确 保 周 围 人 员 的 安 全 (7) 学 校 根 据 事 件 严 重 程 度 决 定 是 否 向 上 级 报 告 2 校 园 内 群 体 性 斗 殴 事 件 应 急 程 序 (1) 获 得 斗 殴 事 件 信 息 的 任 何 人 员 都 应 当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教 导 处 和 值 班 领 导 报 告, 教 导 处 根 据 事 态 向 总 务 保 卫 处 报 告, 若 事 态 已 经 失 控 或 后 果 严 重, 应 立 即 拨 打 110 报 警 (2) 学 校 应 迅 速 集 结 优 势 力 量 ( 必 要 时 携 带 防 卫 器 械 ) 赶 到 现 场 制 止 斗 殴, 并 在 斗 殴 现 场 设 置 警 戒 线,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3) 若 斗 殴 者 手 中 有 器 械, 应 首 先 收 缴 所 有 斗 殴 器 械 (4) 若 有 校 外 人 员 参 与 斗 殴, 应 设 法 不 让 他 们 逃 离 (5) 若 有 学 生 受 伤, 应 立 即 进 行 救 治, 或 打 120 送 医 院, 并 及 时 与 家 长 联 系 (6) 分 离 斗 殴 双 方, 由 教 导 处 班 主 任 等 进 行 询 问, 了 解 斗 殴 原 因 和 过 程, 并 做 好 笔 录 (7) 对 有 流 氓 恶 势 力 嫌 疑 的 校 外 人 员, 应 交 警 方 处 理 (8) 对 外 校 学 生, 应 视 参 与 程 度 与 学 生 就 读 学 校 联 系 (9) 对 参 加 斗 殴 的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必 要 的 处 分, 防 止 此 类 事 件 再 次 发 生 (10) 要 对 斗 殴 事 件 的 校 内 外 各 种 因 素 综 合 分 析, 要 防 范 学 生 在 校 外 继 续 发 生 斗 殴 事 件 3 校 园 内 有 学 生 思 想 行 为 异 常 应 急 程 序 (1) 发 现 学 生 思 想 行 为 异 常 的 任 何 人 员 都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其 班 主 任 和 教 导 处 (2) 班 主 任 应 立 即 了 解 情 况 调 查 原 因 并 指 派 专 人 随 时 关 注 并 上 报 异 常 学 生 举 动,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3) 教 导 处 和 班 主 任 应 视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上 报 校 区 主 管 领 导, 如 有 必 要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请 家 长 将 学 生 带 回 家 中 进 行 观 察 和 了 解, 其 间 班 主 任 与 家 长 随 时 保 持 联 系, 了 解 情 况 并 做 好 记 录 303
4 学 生 考 勤 异 常 应 急 程 序 (1) 发 现 学 生 有 考 勤 异 常 情 况 ( 无 故 旷 课 不 按 时 返 校 夜 不 归 宿 ) 的 任 何 人 员 都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其 班 主 任 或 值 班 领 导 (2) 接 到 上 报 人 员 应 立 即 了 解 情 况 调 查 原 因 并 通 知 学 生 家 长,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同 时 通 知 教 导 处 (3) 教 导 处 视 具 体 情 况 研 究 处 理 办 法 并 上 报 校 区 主 管 校 长 5 发 生 学 生 校 外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程 序 (1) 发 现 学 生 有 校 外 突 发 事 件 的 任 何 人 员 都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教 导 处 (2) 接 到 上 报 后, 教 导 处 应 立 即 核 实 具 体 情 况 并 上 报 学 校 做 事 件 的 进 一 步 研 究 和 处 理 (3) 如 有 需 要,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应 积 极 配 合 事 件 相 关 的 校 外 单 位 做 好 相 应 的 调 查 取 证 工 作 6 突 发 恐 怖 事 件 严 重 时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1) 召 开 安 全 领 导 小 组 及 全 校 教 师 会 议, 通 报 事 件, 稳 定 人 心 (2) 向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情 况, 请 求 上 级 帮 助 指 导 (3) 必 要 时 与 驻 地 公 安 部 门 说 明 情 况, 请 求 配 合 学 校 做 好 校 园 秩 序 的 稳 定 工 作 (4) 确 定 专 人 组 织 调 查, 保 留 第 一 手 资 料 ( 原 始 记 录 ), 保 护 现 场 或 保 留 物 样, 不 擅 自 为 事 故 定 性, 并 写 出 事 故 报 告, 分 别 报 送 有 关 领 导 和 部 门 (5) 召 开 学 生 会 议, 通 报 事 件 经 过, 并 进 行 安 全 再 教 育, 做 好 事 故 后 校 园 稳 定 和 秩 序 维 护 工 作 (6) 专 人 负 责 接 待 家 长, 必 要 时 召 开 家 长 会, 通 报 事 件 经 过, 稳 定 家 长 情 绪 (7) 冷 静 面 对 媒 体 采 访, 由 校 办 负 责 接 待, 未 经 同 意, 师 生 不 得 接 受 采 访, 加 强 门 岗 管 理 (8) 学 校 全 体 教 师 必 须 坚 守 各 自 岗 位,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擅 自 发 布 误 导 信 息, 共 同 做 好 维 护 稳 定 工 作 ( 三 ) 反 恐 怖 应 急 组 织 体 系 1 应 急 组 织 304
学 校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机 构 由 学 校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校 办 公 室 总 务 保 卫 处 教 导 处 就 业 培 训 处 及 现 场 指 挥 组 等 救 援 队 伍 组 成 2 校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刘 建 平 陈 捷 副 组 长 : 李 军 军 王 京 红 刘 亚 丽 付 伯 龙 成 员 : 校 办 公 室 就 业 培 训 处 教 导 处 教 务 处 总 务 保 卫 处 人 事 处 等 处 室 负 责 人 组 成 3 学 校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1) 在 市 部 委 局 电 控 公 司 公 安 部 门 统 一 领 导 和 部 署 下,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学 校 突 发 恐 怖 事 件 的 紧 急 处 置 工 作 (2) 负 责 向 企 业 属 地 有 关 部 门 和 上 级 相 关 部 门 上 报, 配 合 政 府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 (3) 加 强 反 恐 怖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队 伍 的 建 设 根 据 学 校 的 自 身 特 点, 负 责 指 导 建 立 具 有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的 救 援 队 伍, 提 高 救 援 装 备 水 平, 形 成 反 恐 怖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的 保 障 (4) 做 好 稳 定 人 员 的 情 绪 和 伤 亡 人 员 的 善 后 及 安 抚 工 作 ( 四 ) 学 校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办 公 室 职 责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办 公 室 具 体 负 责 指 挥 学 校 突 发 恐 怖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主 要 职 责 包 括 : 建 立 健 全 紧 急 应 对 突 发 恐 怖 事 件 的 工 作 责 任 制 度, 并 将 责 任 分 解 到 部 门 落 实 到 人 ; 研 究 制 定 符 合 学 校 实 际 的 紧 急 应 对 突 发 恐 怖 事 件 的 对 策 措 施 及 应 急 预 案 ; 严 密 监 测 学 校 突 发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发 生 情 况 ; 明 确 并 落 实 突 发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的 信 息 报 告 人 并 及 时 上 报 相 关 信 息 ; 指 导 和 组 织 学 校 人 员 紧 急 应 对 和 处 置 突 发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 协 助 组 织 救 治 工 作 ; 检 查 督 促 学 校 落 实 各 项 紧 急 应 对 突 发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的 措 施 ; 总 结 推 广 学 校 紧 急 应 对 突 发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的 经 验 与 做 法 ; 协 调 有 关 方 面 的 力 量 对 突 发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和 处 理 ; 根 据 突 发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的 性 质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查 处 ( 五 ) 现 场 指 挥 小 组 人 员 组 成 现 场 指 挥 小 组 是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的 派 出 机 构, 设 事 故 现 场 总 指 挥, 305
其 成 员 主 要 由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必 要 时,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另 行 指 派 现 场 总 指 挥, 当 恐 怖 事 件 现 场 总 指 挥 不 能 履 行 指 挥 职 能 时, 由 现 场 最 高 领 导 接 替 或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立 即 指 派 现 场 指 挥 小 组 下 设 各 工 作 小 组, 人 员 主 要 是 由 恐 怖 事 件 发 生 部 门 应 急 机 构 及 救 援 队 伍 的 人 员 组 成 ( 六 ) 现 场 指 挥 小 组 人 员 职 责 1 按 照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指 示, 成 立 各 工 作 小 组, 负 责 现 场 应 急 指 挥 工 作, 整 合 和 调 配 现 场 应 急 资 源 ; 2 及 时 向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汇 报 应 急 处 置 情 况 ; 3 收 集 整 理 应 急 处 置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资 料 ; 4 核 实 应 急 终 止 条 件 并 向 反 恐 怖 应 急 指 挥 领 导 小 组 请 示 应 急 结 束 ; 5 负 责 现 场 应 急 工 作 总 结 ( 七 ) 责 任 追 究 在 安 全 恐 怖 事 件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视 情 节 和 危 害 后 果, 由 学 校 依 据 校 规 校 纪 给 与 处 罚 ; 属 于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不 按 照 规 定 制 订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拒 绝 履 行 反 恐 怖 应 急 准 备 义 务 的 ; 2 不 按 照 规 定 报 告 通 报 恐 怖 事 件 真 实 情 况 的 ; 3 拒 不 执 行 反 恐 怖 应 急 预 案, 不 服 从 命 令 和 指 挥, 或 者 在 应 急 响 应 时 临 阵 脱 逃 的 ; 4 盗 窃 挪 用 应 急 物 资 的 ; 5 阻 碍 应 急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任 务 或 者 进 行 破 坏 活 动 的 ; 6 有 其 它 危 害 应 急 工 作 行 为 的 306
7.6.3 学 校 变 配 电 站 应 急 预 案 1 指 导 思 想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突 发 性 事 故 发 生 的 应 对 能 力 和 迅 速 机 动 性, 缩 短 事 故 的 抢 修 时 间, 减 少 事 故 的 损 失, 保 障 安 全 供 电, 特 制 定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高 低 压 配 电 设 备 事 故 抢 修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2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刘 亚 丽 副 组 长 : 吴 刚 张 雷 ( 兼 抢 修 组 长 ) 抢 修 组 成 员 : 杨 刚 靳 法 伦 高 国 强 杨 海 原 刘 旭 刚 3 职 责 3.1 副 组 长 检 查 安 全 用 具 工 器 具 是 否 合 格 能 用, 检 查 抢 修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得 当,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完 善 和 执 行 3.2 按 照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部 属, 提 前 做 好 备 品 备 件 工 具 安 全 用 具 的 检 查 和 准 备, 保 证 施 工 工 具 个 人 工 具 齐 全, 安 全 用 具 合 格 能 用 3.3 建 立 班 组 抢 修 人 员 通 讯 录, 电 话 统 计 3.4 应 急 抢 修 小 组 全 面 负 责 抢 险 工 作, 随 时 做 好 事 故 抢 险 准 备, 做 到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能 迅 速 出 动, 全 力 以 赴 进 行 抢 险 所 有 抢 修 人 员, 保 证 通 讯 畅 通, 随 叫 随 到, 接 到 抢 修 事 故 的 任 务 应 在 10 分 钟 内 赶 往 所 在 班 组 内 集 合,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参 加 事 故 抢 修, 抢 修 人 员 能 招 之 即 来 来 之 能 干 3.5 抢 修 组 应 服 从 抢 修 领 导 小 组 指 挥 和 值 班 干 部 调 度, 不 得 有 超 出 工 作 范 围 和 违 章 作 业 蛮 干 等 现 象 发 生 3.6 做 好 对 夜 间 抢 修 照 明 设 备 准 备, 保 证 抢 修 时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3.7 负 责 做 好 所 辖 事 故 抢 修 地 段 的 安 全 保 护 措 施 警 示 标 示, 确 保 抢 修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4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 4.1 配 电 故 障 : 在 配 电 室 发 生 停 电 后, 首 先 查 明 故 障 原 因, 排 除 事 故 原 因, 一 时 无 法 排 除 时, 要 想 办 法 断 开 事 故 点,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把 其 他 配 电 设 备 送 上 电, 以 便 及 时 保 证 用 电 当 查 明 是 供 电 线 路 故 障 时, 要 及 时 与 供 电 部 门 调 度 307
联 系, 查 明 原 因 及 时 调 整 供 电 线 路 4.2 火 灾 事 故 : 当 供 电 设 施 出 现 火 灾 时, 应 先 断 开 供 电 设 施, 用 干 粉 灭 火 器 灭 火 并 与 配 电 设 施 保 持 一 定 安 全 距 离 当 学 校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后, 应 立 即 切 断 火 灾 事 故 部 位 供 电 并 服 从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指 挥 协 助 抢 险 4.3 水 灾 事 故 : 当 学 校 发 生 水 灾 或 跑 水 事 故, 值 班 人 员 接 到 报 警 后, 应 情 况 立 即 切 断 全 校 或 受 灾 部 位 供 电, 防 止 发 生 人 员 触 电 事 故 及 因 短 路 引 起 火 灾 事 故 排 除 事 故 原 因, 无 问 题 后 方 可 送 电 试 运 行 4.4 地 震 及 自 然 灾 害 : 当 发 生 地 震 雷 暴 等 自 然 灾 害 时 值 班 人 员 应 视 情 况 切 断 供 电, 防 止 发 生 因 房 屋 倒 塌 或 雷 击 引 起 火 灾 事 故 5 事 故 汇 报 处 理 抢 修 组 织 程 序 5.1 值 班 人 应 是 突 发 事 故 的 第 一 汇 报 人, 具 体 负 责 值 班 期 间 发 生 的 具 体 工 作 值 班 人 员 在 值 班 期 间 对 总 务 保 卫 处 领 导 负 责, 值 班 期 间 遇 有 重 大 问 题 应 及 时 向 领 导 报 告, 并 按 照 领 导 的 指 挥 及 时 处 理, 值 班 负 责 人 与 抢 修 人 员 必 须 按 时 全 部 到 岗 到 位 5.2 增 强 值 班 人 员 的 灾 害 性 天 气 应 急 抢 险 意 识, 做 到 思 想 上 高 度 警 惕, 克 服 抢 险 工 作 中 的 麻 痹 松 懈 思 想, 立 足 于 防 大 险 抗 大 灾 抢 大 险, 全 面 做 好 防 止 发 生 灾 害 性 天 气 的 各 项 准 备 工 作 5.3 浓 雾 天 气 冰 雪 冰 雹 天 气 雷 雨 雷 电 天 气 大 风 天 气 值 班 人 员 应 加 强 学 校 电 气 巡 视, 随 时 观 察 电 气 设 备 的 运 行 状 况 5.4 在 正 常 上 班 发 生 事 故 需 要 处 理 时, 及 时 按 工 作 职 责 划 分 进 行 事 故 抢 修 ; 晚 上 及 非 上 班 时 间 发 生 事 故 时, 由 值 班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较 严 重 的 事 故, 值 班 人 员 无 法 处 理 时, 应 立 即 向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报 告, 按 照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部 署 通 知 抢 险 组 进 行 处 理 5.5 抢 修 组 长 察 看 事 故 现 场, 根 据 事 故 类 型 事 故 损 坏 程 度, 制 定 抢 修 方 案, 经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后 下 达 抢 修 任 务, 同 时 抢 修 组 长 立 即 组 织 抢 修 人 员 集 合 待 命 5.6 全 体 抢 修 人 员 应 认 真 学 习 高 低 压 配 电 设 备 事 故 抢 修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熟 练 掌 握 应 急 方 案, 明 白 各 类 应 急 情 况 个 人 应 处 的 位 置 及 措 施 方 案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配 备 的 工 器 具 和 安 全 措 施 的 保 障, 做 到 情 况 发 生 后 不 慌 张 不 紧 张 熟 练 应 对 308
7.6.4 反 恐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服 务 客 户 :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服 务 地 点 :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徐 辛 庄 75 号 任 务 :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如 : 火 灾 盗 窃 爆 炸 自 然 灾 害 群 体 性 事 件 及 各 种 劫 持 绑 架 事 件 等 目 要 的 : 为 了 确 保 两 个 安 全, 即 班 队 内 部 和 学 校 的 安 全 求 : 遇 有 突 发 情 况 要 沉 着 勇 敢, 机 智 灵 活, 快 速 到 达 现 场, 做 到 会 报 警, 会 使 用 各 种 防 卫 器 械 和 灭 火 器 械, 能 够 妥 善 处 置 各 类 事 故 和 突 发 情 况 人 员 按 排 : 出 警 组 长 : 刘 大 勇 组 员 : 韩 亚 民 贾 东 明 韩 树 龙 刘 柏 林 刘 占 侠 赵 朋 朋 张 硕 处 置 方 法 : 1 反 恐 (1) 在 校 园 内 发 现 形 迹 可 疑 人 物, 在 场 人 员 都 应 当 立 即 向 保 卫 处 或 值 班 领 导 报 告 (2) 保 安 人 员 应 当 迅 速 对 此 人 进 行 询 问, 同 时 将 其 行 动 限 制 在 局 部 区 域 内 (3) 如 此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保 安 人 员 应 令 其 立 即 离 开 校 园, 同 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 并 禁 止 其 再 次 进 入 校 园 (4) 若 有 证 据 表 明 此 人 是 危 险 人 物 或 犯 罪 嫌 疑 人, 应 当 立 即 拨 打 110 报 警 (5) 若 可 疑 人 物 在 盘 问 时 夺 路 逃 跑, 现 场 保 安 人 员 应 当 将 其 相 貌 身 高 衣 着 及 其 它 特 征 和 逃 走 方 向, 向 警 方 报 告 同 时, 应 当 做 好 此 人 再 一 次 闯 入 校 园 作 案 的 思 想 准 备 和 预 案 准 备 (6) 在 整 个 过 程 中, 保 安 人 员 应 当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的 措 施, 防 范 可 疑 人 物 使 用 暴 力, 要 确 保 周 围 人 员 及 自 身 的 安 全 2 火 灾 当 接 到 火 情, 针 对 初 起 火 灾, 应 急 人 员 迅 速 出 击 直 到 现 场, 首 先 由 出 警 组 长 将 着 火 教 室 办 公 室 机 房 等 进 行 断 电 ( 必 要 时 及 时 给 学 校 电 工 打 电 话 请 他 们 协 助 断 电 ), 在 现 场 就 近 取 干 粉 灭 火 器 进 行 扑 救 如 发 生 在 楼 内 宿 舍 或 办 公 室, 要 在 扑 救 的 同 时 疏 散 抢 救 人 员 及 贵 重 物 品 如 火 势 凶 猛, 难 以 扑 救, 309
应 立 即 报 119 火 警, 求 得 救 援, 协 助 专 业 消 防 人 员 进 行 灭 火, 并 做 好 现 场 保 护 工 作 注 : 灭 火 人 员 在 灭 火 前 首 先 应 做 好 防 护, 用 湿 毛 巾 捂 住 口 鼻, 如 火 势 太 大, 应 及 时 报 警 救 援 报 警 人 员 : 刘 大 勇 火 警 :119 疏 散 抢 救 人 员 : 韩 亚 民 贾 东 民 消 防 灭 火 组 人 员 : 刘 柏 林 刘 占 侠 赵 朋 朋 张 硕 韩 树 龙 3 盗 窃 当 接 到 盗 情, 备 勤 队 员 要 迅 速 出 击 赶 到 现 场 堵 截 或 现 场 抓 扑, 并 送 交 公 安 机 关 或 驻 勤 学 校 保 卫 部 门 处 理 如 遇 有 反 抗, 要 沉 着 勇 敢, 敢 于 同 犯 罪 分 子 做 斗 争, 并 迅 速 拨 打 110, 以 获 得 救 援 如 盗 窃 人 员 较 多 时, 要 及 时 进 行 报 警, 支 援 及 备 勤 人 员 来 后 进 行 抓 捕 报 警 人 员 : 刘 大 勇 报 警 电 话 :110 抓 捕 人 员 : 刘 大 勇 韩 亚 民 贾 东 明 堵 截 人 员 : 刘 柏 林 刘 占 侠 赵 朋 朋 张 硕 韩 树 龙 4 爆 炸 如 学 校 发 生 爆 炸, 应 立 即 报 告 学 校 领 导 和 公 安 机 关 ( 报 警 ), 先 弄 清 爆 炸 事 故 原 因, 看 是 否 还 有 爆 炸 可 能, 如 教 室 办 公 室 宿 舍 楼 等 位 置, 应 急 人 员 观 察 确 认 爆 炸 停 止 后 赶 赴 爆 炸 现 场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或 贵 重 物 品 保 护 好 现 场, 控 制 事 态 发 展 等, 待 公 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报 警 人 员 : 刘 大 勇 报 警 电 话 :110 抢 救 伤 员 人 员 : 韩 亚 民 贾 东 明 维 护 现 场 人 员 : 刘 柏 林 刘 占 侠 赵 朋 朋 张 硕 韩 树 龙 5 自 然 灾 害 当 遇 有 雷 击 洪 水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时, 出 警 组 长 及 时 组 织 队 员 做 好 预 防 工 作, 及 时 及 早 提 醒 学 校 人 员 做 好 防 护 工 作, 并 在 保 证 自 身 安 全 的 同 时 积 极 抢 救 受 伤 人 员 及 贵 重 财 物, 并 及 时 进 行 报 警, 请 专 业 人 员 前 来 处 理 人 员 按 排 : 全 体 保 安 员 6 群 体 性 事 件 当 遇 有 群 体 性 事 件 时, 保 安 员 应 及 时 关 闭 大 门, 耐 心 劝 阻 群 众 或 学 生 有 事 走 法 律 程 序, 并 由 出 警 组 长 刘 大 勇 及 时 向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汇 报, 请 学 校 领 导 前 来 处 理 如 群 众 或 学 生 强 行 闯 入, 保 安 人 员 不 得 激 怒 群 众, 应 继 续 劝 说, 并 7) 保 安 人 员 实 行 24 小 时 备 岗 制 度, 即 24 小 时 除 上 岗 人 员 外 有 两 人 备 岗, 310
备 岗 人 员 必 须 携 带 对 讲 机 并 保 证 联 络 通 畅, 接 到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应 立 即 赶 到 指 定 位 置, 备 岗 人 员 在 备 岗 期 间 不 准 外 出 做 好 自 身 保 护, 及 时 报 警 (110) 注 : 为 确 保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保 安 人 员 实 行 24 小 时 备 岗 制 度, 即 24 小 时 除 上 岗 人 员 外 有 两 人 备 岗, 备 岗 人 员 必 须 携 带 对 讲 机 并 保 证 联 络 通 畅, 接 到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应 立 即 赶 到 指 定 位 置, 备 岗 人 员 在 备 岗 期 间 不 准 外 出 人 员 安 排 : 全 体 保 安 员 311
7.6.5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作 业 指 导 书 为 了 确 保 我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有 效 实 施,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掌 控 和 有 效 处 置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特 修 订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作 业 指 导 书, 以 明 确 岗 位 责 任, 工 作 目 标, 保 证 校 园 安 全 稳 定 具 体 条 款 如 下 : 突 发 事 件 认 定 范 围 : 发 生 火 灾 洪 水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发 生 学 生 群 体 性 斗 殴 事 件 各 类 伤 亡 事 故 及 涉 及 师 生 的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等 群 体 性 事 件 发 生 涉 及 我 校 学 生 的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影 响 较 大 或 资 金 数 额 较 大 的 盗 窃 及 纵 火 案 件 等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突 发 传 染 病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启 动 : 学 校 发 生 以 上 突 发 事 件 立 即 启 动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学 校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领 导 工 作 组 : 总 指 挥 : 校 长 党 委 书 记 副 总 指 挥 : 各 副 校 长 党 委 副 书 记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 校 办 公 室 总 务 保 卫 处 社 会 救 援 主 要 电 话 : 火 警 119 报 警 110 急 救 120 999 交 通 122 通 州 校 区 : 徐 辛 庄 派 出 所 报 警 电 话 : 8956 7034 电 子 城 校 区 : 酒 仙 桥 派 出 所 报 警 电 话 :6437 1415 电 控 劳 动 卫 生 与 职 业 病 研 究 所 电 话 : 6430 8203 疫 病 控 制 中 心 电 话 :8778 9473 校 区 报 警 地 址 : 通 州 校 区 通 州 区 宋 庄 镇 徐 辛 庄 大 街 75 号 电 子 城 校 区 朝 阳 区 酒 仙 桥 路 4 号 学 校 所 有 教 工 及 工 作 人 员, 在 学 校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后 都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积 极 主 动 参 照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开 展 工 作, 确 保 学 生 安 全, 减 少 学 校 财 产 损 失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理 程 序 : 发 生 火 灾 地 震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疏 散 : 312
(1) 通 州 校 区 宿 舍 楼 男 生 宿 舍 区 应 急 疏 散 顺 序 :( 疏 散 疏 导 员 为 楼 层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险 情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保 卫 处 报 告 并 在 楼 梯 口 负 责 疏 导 学 生 ) 一 层 101 103 室 排 成 一 队 贴 右 侧 出 宿 舍 楼 西 门 102 106 室 排 成 一 队 贴 左 侧 出 宿 舍 楼 西 门 105 107 110 室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靠 墙 从 宿 舍 楼 南 门 疏 散 ( 一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二 层 四 层 学 生 向 右 出 西 门, 三 层 五 层 学 生 向 左 出 南 门 ) 二 层 学 生 出 宿 舍 后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不 能 拥 挤 靠 楼 梯 墙 一 侧 下 到 一 层 向 右 出 宿 舍 楼 西 门 ( 二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二 层 学 生 靠 墙 三 层 学 生 靠 扶 手 四 层 学 生 靠 墙 下 楼 ) 三 层 学 生 出 宿 舍 后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不 能 拥 挤 靠 楼 梯 墙 一 侧 下 到 二 层 后 靠 楼 梯 扶 手 下 到 一 层 向 左 出 宿 舍 楼 南 门 ( 三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三 层 学 生 靠 墙 四 五 层 学 生 靠 扶 手 下 楼 ) 四 层 学 生 出 宿 舍 后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不 能 拥 挤 靠 楼 梯 墙 一 侧 下 到 三 层 后 靠 扶 手 一 侧 下 到 二 层 再 靠 墙 下 到 一 层 向 右 出 宿 舍 楼 西 门 ( 四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四 层 学 生 靠 墙 五 层 学 生 靠 扶 手 ) 五 层 学 生 出 宿 舍 后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不 能 拥 挤, 沿 着 楼 梯 扶 手 一 侧 下 到 一 层, 听 从 疏 导 员 的 指 挥 疏 散 ( 五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大 家 排 成 一 队 不 要 拥 挤, 靠 扶 手 一 侧 下 楼 ) (2) 通 州 校 区 宿 舍 楼 女 生 宿 舍 区 应 急 疏 散 顺 序 :( 疏 散 疏 导 员 为 楼 层 管 理 人 员, 发 生 险 情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保 卫 处 报 告 并 在 楼 梯 口 ) 负 责 疏 导 学 生 ) 一 层 115 118 室 120 122 室 学 生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靠 墙 右 侧 出 宿 舍 楼 东 门 119 121 126 靠 墙 左 侧 出 宿 舍 楼 东 门 ( 一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二 层 四 层 学 生 靠 左, 三 层 五 层 学 生 靠 右 ) 二 层 学 生 出 宿 舍 后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不 能 拥 挤 靠 楼 梯 墙 一 侧 下 到 一 层 靠 左 墙 出 宿 舍 楼 门 ( 二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二 层 学 生 靠 墙 三 层 学 生 靠 扶 手 四 层 学 生 靠 墙 下 楼 ) 三 层 学 生 出 宿 舍 后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不 能 拥 挤 靠 楼 梯 墙 一 侧 下 到 二 层 后 靠 楼 梯 扶 手 下 到 一 层 靠 右 墙 出 宿 舍 楼 ( 三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三 层 学 生 靠 墙 四 五 层 学 生 靠 扶 手 下 楼 ) 四 层 学 生 出 宿 舍 后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不 能 拥 挤 靠 楼 梯 墙 一 侧 下 到 三 层 后 靠 扶 313
手 一 侧 下 到 二 层 再 靠 墙 下 到 一 层 靠 左 墙 出 宿 舍 楼 门 ( 四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四 层 学 生 靠 墙 五 层 学 生 靠 扶 手 ) 五 层 学 生 出 宿 舍 后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不 能 拥 挤, 沿 着 楼 梯 扶 手 一 侧 下 到 一 层, 听 从 疏 导 员 的 指 挥 疏 散 ( 五 层 疏 导 员 疏 导 用 语 : 大 家 排 成 一 队 不 要 拥 挤, 靠 扶 手 一 侧 下 楼 ) 特 别 提 示 : 宿 舍 楼 共 有 三 部 楼 梯, 当 本 楼 层 下 层 出 现 险 情 无 法 疏 散 时, 楼 层 疏 导 员 应 根 据 情 况 及 时 用 灭 火 器 打 碎 隔 断 玻 璃 并 引 导 学 生 从 其 他 楼 梯 疏 散 各 层 疏 导 员 应 注 意 协 助 疏 导 (3) 电 子 城 校 区 宿 舍 楼 宿 舍 区 应 急 疏 散 顺 序 : A 区 : 快 速 组 织 学 生 从 楼 梯 跑 至 一 层 出 中 门 进 入 操 场, 并 逐 个 房 间 检 查, 楼 内 不 准 留 人 ( 不 得 从 窗 口 跳 下 ) B 区 : 迅 速 出 房 间 跑 至 操 场 C 区 : 住 三 层 的 学 生 从 东 西 两 侧 楼 梯 跑 下 至 操 场 ; 住 二 层 东 半 部 的 学 生 可 撞 开 楼 道 东 门 跑 至 一 层 至 操 场, 住 二 层 西 半 部 的 学 生 可 从 西 侧 楼 梯 跑 至 操 场 D 区 : 值 班 人 员 应 以 最 快 速 度 打 开 院 门, 将 学 生 疏 散 到 操 场 E 区 : 一 至 九 号 房 间 的 学 生 迅 速 从 北 门 跑 出 至 操 场, 北 门 若 上 锁, 可 用 脚 将 门 踹 开 ; 十 至 十 八 号 房 间 的 学 生 迅 速 从 南 门 跑 出 至 操 场, 南 门 若 上 锁, 可 用 脚 将 门 踹 开 ; F 区 : 可 跑 至 门 前 空 旷 地 带, 观 察 情 况, 再 做 决 定 是 否 疏 散 到 操 场 G 区 : 迅 速 出 房 间 跑 至 操 场 在 确 认 学 生 全 部 到 达 第 一 安 全 地 带 后, 视 当 时 情 况 而 定, 若 灾 害 还 在 继 续, 则 迅 速 带 领 学 生 离 开 校 园, 向 灾 害 地 相 反 的 方 向 撤 离, 并 注 意 与 学 校 领 导 保 持 联 系 (4) 通 州 校 区 教 学 楼 应 急 疏 散 顺 序 :( 疏 散 疏 导 员 为 楼 层 教 研 室 负 责 人 教 师 负 责 疏 导, 发 生 险 情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保 卫 处 报 告, 晚 自 习 由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疏 导, 发 生 险 情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值 班 员 报 告 ) 一 层 遇 突 发 事 件 会 议 室 人 员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靠 墙 出 教 学 楼 北 门 疏 散, 必 要 时 可 踹 开 西 门 疏 散 二 层 遇 突 发 险 情 二 层 学 生 应 以 班 为 单 位 由 授 课 教 师 及 班 长 组 织 本 班 学 生 314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出 班 级 后 靠 左 墙 一 侧 下 楼 梯 从 教 学 楼 南 门 疏 散 二 层 东 侧 实 训 室 学 生 由 授 课 教 师 组 织 学 生 自 觉 排 成 一 对 靠 左 墙 一 侧 到 一 层, 从 教 学 楼 南 门 疏 散 ( 疏 导 员 职 责 : 疏 导 二 层 东 西 两 区 域 学 生 靠 墙 一 侧 疏 散, 同 时 疏 导 三 层 学 生 靠 楼 梯 扶 手 一 侧 疏 散 必 要 时 可 引 领 学 生 到 教 学 楼 二 层 东 门, 板 着 门 把 手 踹 开 二 层 东 门 疏 散 ) 三 层 遇 突 发 险 情 三 层 学 生 应 以 班 为 单 位 由 授 课 教 师 及 班 长 组 织 本 班 学 生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出 班 级 后 沿 楼 梯 扶 手 一 侧 下 楼 梯 到 一 层 从 教 学 楼 南 门 疏 散 三 层 东 侧 实 训 室 学 生 由 授 课 教 师 组 织 学 生 自 觉 排 成 一 对 靠 楼 梯 扶 手 一 侧 到 一 层, 从 教 学 楼 北 门 疏 散 ( 疏 导 员 职 责 : 疏 导 三 层 东 西 两 区 域 学 生 靠 楼 梯 扶 手 一 侧 疏 散 必 要 时 可 引 领 学 生 到 教 学 楼 三 层 东 门 板 着 门 把 手 踹 开 三 层 东 门 疏 散 ) (5) 通 州 多 功 能 厅 应 急 疏 散 顺 序 : 遇 火 灾 地 震 刑 事 案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按 以 下 步 骤 疏 散 : 保 卫 处 及 保 安 人 员 : 应 迅 速 打 开 会 场 东 北 东 南 西 南 三 个 门 引 导 人 员 疏 散 并 根 据 突 发 事 件 情 况 开 展 应 急 处 置 (A) 发 生 火 灾 : 保 卫 处 及 保 安 人 员 应 根 据 火 灾 情 况 立 即 使 用 灭 火 器 消 防 栓 开 展 灭 火 工 作, 防 止 火 势 蔓 延, 确 保 人 员 及 财 产 安 全 必 要 时 经 现 场 最 高 领 导 批 准, 报 119 火 警 (B) 发 生 刑 事 案 件 : 保 卫 处 及 保 安 人 员 应 立 即 到 现 场 制 止 违 法 行 为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必 要 时 经 现 场 最 高 领 导 批 准 向 110 报 警 (C) 发 生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 保 卫 处 及 保 安 人 员 所 有 教 职 人 员 必 须 参 与 疏 导 救 援 学 生, 以 最 大 限 度 把 人 员 损 失 降 到 最 低 教 导 处 班 主 任 及 管 理 人 员 : 应 迅 速 组 织 学 生 以 舞 台 中 心 划 分, 北 部 学 生 及 人 员 从 东 北 门 疏 散, 南 部 学 生 及 人 员 从 东 南 门 疏 散, 后 部 学 生 及 人 员 从 西 南 门 疏 散, 教 导 处 要 指 定 专 人 在 疏 散 通 道 楼 梯 口 疏 导 学 生, 特 殊 情 况 要 服 从 现 场 保 卫 人 员 的 指 挥, 防 止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6) 通 州 校 区 平 房 教 室 机 房 实 训 室 应 急 疏 散 顺 序 : 平 房 教 室 机 房 实 训 室 当 发 生 火 灾 地 震 洪 水 等 突 发 事 件,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保 卫 处 报 告, 由 班 主 任 或 授 课 教 师 负 责 组 织 学 生 按 座 位 顺 序 自 觉 排 成 一 队 有 序 疏 散 到 室 外 开 阔 地 带, 我 校 区 多 功 能 厅 为 发 生 洪 水 时 的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发 生 315
洪 水 时, 应 引 导 平 房 教 室 机 房 实 训 室 的 学 生 到 多 功 能 厅 避 险 (7) 电 子 城 校 区 教 室 实 训 室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疏 散 措 施 上 课 期 间 : 当 发 生 地 震 或 火 灾 时, 正 在 授 课 的 教 师 要 立 即 指 挥 学 生 快 速 转 移 到 安 全 地 带 并 注 意 观 察 灾 害 的 发 展 程 度 和 变 化, 尽 最 大 努 力 保 证 学 生 的 安 全 主 楼 : 门 前 操 场 为 第 一 安 全 地 带 一 层 西 侧 的 教 室 内 学 生 由 西 门 出 主 楼 至 操 场 一 层 东 侧 的 教 室 内 学 生 由 东 门 出 主 楼 至 操 场 二 层 东 西 两 侧 教 室 内 的 学 生 均 由 本 侧 楼 梯 下 至 一 层 出 中 门 至 操 场 东 教 学 区 : 东 操 场 为 第 一 安 全 地 带 一 至 五 教 室 的 学 生 由 北 门 出 去 至 东 操 场 六 至 十 一 教 室 的 学 生 出 楼 道 南 门 至 操 场 二 层 十 二 十 四 教 室 的 学 生 由 北 门 出 去 至 东 操 场 二 层 十 五 二 十 教 室 的 学 生 由 南 门 出 去 至 东 操 场 此 时, 班 主 任 或 任 课 教 师 应 立 即 清 点 人 数, 确 保 无 学 生 在 教 室 或 其 它 建 筑 物 内 2 发 生 学 生 群 体 性 斗 殴 事 件 各 类 伤 亡 事 故 及 涉 及 师 生 的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等 群 体 性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发 现 发 生 学 生 群 体 性 斗 殴 事 件 的 人 员,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教 导 处 报 告, 并 有 义 务 制 止 学 生 斗 殴 教 导 处 接 到 学 生 斗 殴 报 告 后 应 立 即 派 人 到 现 场 处 置, 并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报 保 卫 处 协 助 解 决, 有 人 员 受 伤 的 由 校 办 公 室 派 车 教 导 处 派 人 随 同 到 医 院 救 治, 必 要 时 经 校 区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向 派 出 所 报 警 发 生 各 类 伤 亡 事 故 及 涉 及 师 生 的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等 群 体 性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发 生 各 类 伤 亡 事 故 及 涉 及 师 生 的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等 群 体 性 事 件, 发 现 人 员 应 在 第 一 时 间 向 学 校 保 卫 处 报 告, 学 校 保 卫 处 人 员 应 立 即 到 现 场 处 置, 并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向 校 区 主 管 校 长 报 告, 有 关 学 生 的 事 件, 向 学 校 教 导 处 通 报, 教 导 处 接 到 通 报 后, 应 立 即 派 人 到 现 场 协 助 处 置 发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后, 车 辆 驾 驶 员 或 乘 员 应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立 即 拨 打 122 报 案, 如 有 人 员 受 伤 拨 打 120 999 救 援, 并 要 及 时 给 校 领 导 打 电 话 报 告 情 况 (3) 下 班 后 晚 自 习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类 事 件, 应 向 值 班 员 报 告, 值 班 员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立 即 到 现 场,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进 行 处 置 316
(A) 发 生 火 灾 : 值 班 员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立 即 组 织 校 区 义 务 消 防 队 ( 通 州 保 安 队 ) 救 火, 同 时 指 挥 宿 管 人 员 疏 散 学 生, 要 根 据 火 情 拨 打 119 报 警 并 及 时 向 校 领 导 报 告 情 况 (B) 发 生 洪 水 : 值 班 员 在 发 生 洪 水 时 要 及 时 组 织 平 房 教 室 学 生 返 回 宿 舍 楼, 并 有 效 组 织 好 教 学 楼 的 学 生 躲 避 洪 水 电 子 城 校 区 值 班 员 要 有 效 组 织 好 女 生 宿 舍 区 学 生 到 东 区 教 学 楼 二 层 避 险, 并 及 时 向 校 领 导 报 告 (C) 发 生 群 体 斗 殴 事 件 : 值 班 员 接 到 报 告 后 应 立 即 通 知 教 导 处 值 班 人 员 保 安 队, 并 及 时 到 现 场 处 置, 教 导 处 值 班 人 员 保 安 队 接 报 后 应 及 时 到 现 场 协 助 处 置, 发 生 人 员 受 伤 应 找 车 送 医 院 救 治, 如 受 伤 人 员 伤 势 较 重 应 拨 打 120 或 999 救 治, 并 向 校 区 主 管 校 长 报 告 发 生 涉 及 我 校 学 生 的 暴 力 犯 罪 案 件 影 响 较 大 或 资 金 数 额 较 大 的 盗 窃 及 纵 火 案 件 等 (1) 学 校 发 生 刑 事 案 件 应 及 时 向 校 区 保 卫 部 门 报 告, 保 卫 处 人 员 接 报 后 应 立 即 组 织 保 安 人 员 到 现 场 制 止 暴 力 行 为, 根 据 现 场 情 况 向 校 区 主 管 校 长 报 告, 必 要 时 经 校 领 导 批 准 拨 打 110 报 警 并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事 件 涉 及 学 生 的 事 件 教 导 处 应 配 合 工 作 (2) 学 校 发 生 盗 窃 等 刑 事 案 件 时, 应 及 时 向 校 区 保 卫 部 门 报 告, 保 卫 处 人 员 接 报 后 应 立 即 组 织 保 安 人 员 到 事 发 现 场, 发 生 火 灾 应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扑 救, 并 向 校 区 主 管 领 导 报 告, 经 校 领 导 批 准 拨 打 119 火 警 或 110 报 警, 并 保 护 好 现 场, 协 助 公 安 部 门 侦 破 工 作 4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突 发 传 染 病 学 校 发 生 食 物 中 毒 事 件, 经 校 医 室 确 认 后 应 立 即 向 校 领 导 报 告, 事 故 严 重 时 拨 打 120 或 999 急 救 总 务 保 卫 处 教 导 处 人 员 及 时 到 现 场 协 助 处 置 总 务 处 要 保 护 好 现 场 残 留 物, 配 合 卫 生 防 疫 部 门 进 行 技 术 鉴 定 发 生 传 染 病 事 故, 学 校 医 务 人 员 发 生 有 传 染 病 症 状 的 学 生 应 立 即 向 教 导 处 通 报, 校 区 发 生 特 殊 传 染 病, 要 迅 速 利 用 校 区 隔 离 室 对 患 病 师 生 进 行 隔 离 观 察 防 止 疫 情 扩 散, 必 要 时 报 防 疫 部 门 援 助 总 务 保 卫 处 组 织 人 员 对 患 病 人 员 所 在 教 室 宿 舍 及 涉 及 的 公 共 场 所 进 行 消 毒 317
7.7 采 购 与 资 产 管 理 7.7.1 学 校 自 行 采 购 物 资 实 施 细 则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校 的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合 理 控 制 费 用 支 出,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基 本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本 着 节 约 原 则, 确 保 质 量, 价 格 合 理 集 中 采 购, 减 少 中 间 环 节, 降 低 成 本,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二 采 购 范 围 保 障 学 校 办 公 教 学 所 需 的 办 公 用 品 教 学 耗 材 公 物 设 施 设 备 维 修 材 料 和 服 务 保 障 所 提 供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有 关 学 校 自 行 采 购 物 资 ( 不 含 食 堂 采 购 物 资 ), 均 属 本 细 则 范 畴 三 规 范 管 理, 职 责 分 工 规 范 物 资 采 购 程 序, 实 行 逐 级 审 核 责 任 制 需 求 部 门 提 交 的 购 物 申 请 单 必 须 经 部 门 主 任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 一 ) 总 务 处 是 学 校 自 行 物 资 采 购 管 理 归 口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大 批 物 资 计 划 汇 总 核 实 采 购 管 理 分 配 与 供 应 工 作 ( 二 ) 物 资 需 求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需 求 物 资 计 划 申 报 验 收 的 物 资 及 保 管 工 作 ( 三 ) 财 务 处 负 责 物 资 采 购 票 据 审 核 及 账 务 结 算 四 成 立 教 学 耗 材 采 购 小 组 小 组 成 员 须 经 教 务 处 提 出, 总 务 处 核 实,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校 长 审 批 通 过 形 成 组 长 副 组 长 分 别 由 总 务 处 教 务 处 两 部 门 主 任 担 任 组 员 由 采 购 员 及 各 专 业 推 荐 的 骨 干 教 学 老 师 担 任 办 公 室 设 在 总 务 处 主 要 负 责 教 学 耗 材 计 划 的 核 实,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采 购 供 应 物 资 落 实 及 报 销 手 续 的 办 理 等 工 作 五 采 购 程 序 ( 一 ) 大 批 集 中 采 购 程 序 1 依 据 318
(1) 总 务 处 采 购 须 依 据 需 求 部 门 提 交 的 部 门 主 任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的 购 物 申 请 单 ; (2) 总 务 处 核 实,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校 长 审 批 的 学 期 各 部 门 汇 总 的 大 批 物 资 集 中 采 购 费 用 申 报 单 2 操 作 流 程 (1) 每 年 1 月 15 日 前, 总 务 处 上 报 各 部 门 上 年 度 采 购 物 资 累 计 额, 各 部 门 主 管 校 长 结 合 上 年 度 使 用 物 资 额 和 本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制 定 部 门 的 预 算 额, 报 总 务 处 主 管 审 核, 校 长 审 批 通 过, 总 务 处 方 可 采 购 (2) 各 部 门 在 学 期 末 放 假 前, 交 总 务 处 部 门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的 购 物 申 请 单 ; 物 资 需 详 细 名 称 数 量 型 号 规 格 ( 技 术 指 标 参 数 ) 交 货 日 期 及 其 它 要 求 (3) 总 务 处 在 新 学 期 开 学 初, 汇 总 各 部 门 购 物 申 请 单 及 供 货 商 报 价, 形 成 学 校 大 批 物 资 集 中 采 购 费 用 申 报 单,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校 长 审 批, 总 务 处 进 行 采 购 (4) 总 务 处 组 织 采 购, 确 保 数 量 质 量 符 合 要 求 (5) 各 部 门 依 据 购 物 申 请, 进 行 验 收, 符 合 要 求 后, 在 验 收 单 上 签 字 (6) 各 部 门 对 本 部 门 的 物 资 建 账 登 记, 账 物 相 符, 并 做 好 使 用 保 管 工 作 ( 二 ) 零 星 采 购 总 务 处 采 购 须 依 据 需 求 部 门 提 交 的 部 门 主 任 审 核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的 购 物 申 请 单 方 可 进 行 采 购, 保 质 保 量 及 时 供 应, 需 求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后 签 字, 总 务 处 办 理 账 务 报 销 手 续 六 采 购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一 ) 各 部 门 的 购 物 申 请 要 依 据 实 际 需 求 和 年 度 预 算 进 行 编 制,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额 预 算, 超 额 预 算 的, 必 须 有 充 分 依 据, 并 经 校 长 审 批 ; ( 二 ) 总 务 处 须 本 着 货 比 三 家 质 优 价 廉 保 质 保 量 的 原 则 进 行 物 品 采 购 ( 三 ) 物 资 采 购 员 不 得 参 与 物 品 验 收 工 作 ( 四 ) 各 部 门 管 理 物 品 不 得 挪 做 私 用, 避 免 浪 费, 损 坏 和 丢 失 319
7.7.2 学 校 新 增 物 资 入 库 出 库 登 记 保 管 有 关 规 定 为 了 使 学 校 新 增 物 资 纳 入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管 理, 做 到 质 量 完 好, 收 发 迅 速, 降 低 费 用,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一 学 校 新 增 物 品 无 论 是 专 项 项 目 还 是 零 星 采 购 或 者 是 捐 赠, 凡 达 到 固 定 资 产 条 件 的 ( 详 看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实 际 细 则 ), 均 要 到 总 务 处 办 理 登 记 入 账 手 续, 使 用 部 门 要 做 好 固 定 资 产 后 期 账 物 管 理 使 用 工 作 ; 二 外 购 直 接 发 给 使 用 部 门 的 物 品 ( 包 括 大 批 办 公 用 品 及 教 学 耗 材 等 ), 总 务 处 会 同 供 货 商 及 使 用 部 门 依 据 购 物 申 请 单 进 行 物 品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验 收 人 核 实 物 资 出 入 库 明 细 表 物 品 基 本 信 息, 无 误 后, 在 相 应 的 出 库 栏 处 签 字, 同 时 要 在 采 购 员 办 理 结 算 的 费 用 报 销 单 实 物 验 收 处 签 字 领 出 后 使 用 部 门 要 做 好 物 品 保 管 工 作 三 总 务 处 为 了 保 证 后 勤 服 务 所 购 买 的 设 施 维 修 维 护 配 件 及 物 品, 一 律 要 办 理 登 记 入 库 出 库 手 续 (1) 物 品 入 库 物 品 验 收 入 库 时, 库 管 员 依 据 购 物 申 请 单 进 行 验 收, 确 保 质 量 数 量 无 误 后, 要 在 供 货 商 提 供 的 送 货 单 收 货 人 处 签 字, 同 时 要 在 采 购 员 办 理 结 算 的 费 用 报 销 单 实 物 验 收 处 签 字 物 品 入 库 后, 库 管 员 依 据 购 物 申 请 单 将 物 品 入 库 时 间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及 入 库 验 收 人 在 物 品 入 库 单 上 登 记, 内 容 要 与 实 物 一 致 (2) 物 品 出 库 发 货 时 要 审 核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并 要 求 领 用 人 在 出 库 单 上 登 记 领 用 时 间 物 品 名 称 数 量 项 目 内 容 领 用 人 及 库 管 员 签 字 (3) 物 品 管 理 物 资 入 库, 库 管 员 需 按 不 同 类 别 性 能 特 点 和 用 途 分 区 码 放, 物 资 摆 放 整 齐 库 容 干 净 整 齐 做 好 库 房 物 品 盘 点 工 作, 保 障 日 常 物 资 供 应 320
7.7.3 库 管 员 职 责 一 每 日 巡 视 仓 库, 检 查 是 否 有 可 疑 现 象, 发 现 情 况 及 时 向 上 报, 下 班 时 检 查 门 窗 是 否 锁 好, 开 关 是 否 关 上 二 认 真 做 好 仓 库 的 安 全 整 理 工 作, 经 常 打 扫 仓 库, 整 理 堆 放 货 物, 及 时 检 查 火 灾 隐 患 三 做 好 防 盗 防 蛀 防 霉 等 安 全 和 卫 生 措 施, 保 证 库 房 存 放 物 品 完 好 无 损 四 负 责 学 校 的 物 品 收 发 存 放 工 作 进 库 房 的 物 品 必 须 根 据 审 批 的 购 物 申 请 单 所 列 的 名 称 数 量 进 行 核 对 清 点, 经 使 用 部 门 或 请 购 人 员 对 质 量 检 验 合 格 后, 方 可 入 库 五 保 存 好 收 货 单 据, 做 好 与 采 购 员 的 结 账 对 账 工 作 六 物 资 入 库 后, 需 按 不 同 类 别 性 能 特 点 和 用 途 分 类 分 区 码 放, 物 资 摆 放 整 齐 库 容 干 净 整 齐 七 发 货 时 要 审 核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并 要 求 领 用 人 在 出 库 记 录 上 登 记 领 用 信 息 八 做 好 库 房 物 品 盘 点 工 作, 保 障 日 常 物 资 供 应 九 严 禁 私 自 借 用 库 房 物 品 321
7.7.4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为 了 更 好 地 贯 彻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北 京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文 件 精 神,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制, 做 到 账 账 相 符, 账 物 相 符, 维 护 管 理 好 并 充 分 提 高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价 值 总 务 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细 则 如 下 : 一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本 校 所 有 与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及 管 理 相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二 职 责 1 总 务 保 卫 处 负 责 学 校 生 活 基 础 固 定 资 产 配 置 管 理 及 维 修 维 护 ; 2 总 务 保 卫 处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账 物 管 理 控 制 ; 3 总 务 保 卫 处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报 及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后 处 置 工 作 ; 4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的 申 购 管 理 和 维 护 工 作 三 固 定 资 产 资 产 的 确 认 1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 其 中 : 专 用 固 定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在 1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2 单 位 价 值 虽 不 足 规 定 的 标 准, 但 使 用 年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应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资 产 管 理 四 工 作 程 序 1 固 定 资 产 的 提 供 (1)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根 据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和 教 学 办 公 业 务 后 勤 保 障 的 需 要, 使 用 部 门 需 要 增 设 配 备 工 程 项 目, 依 据 学 校 体 系 中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工 作 流 程 进 行 申 报 项 目 批 复 后, 由 校 办 公 室 提 供 给 财 务 处 总 务 保 卫 处 申 报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专 项 合 同 文 本 复 印 件 及 设 备 清 单 各 一 份, 便 于 进 一 步 了 解 项 目 进 展 情 况 (2) 项 目 外 零 星 固 定 资 产 的 采 购 使 用 部 门 根 据 教 学 办 公 业 务 的 需 要, 需 要 增 设 配 备 零 星 固 定 资 产 时,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准, 持 由 主 管 校 长 签 字 的 购 物 申 请 单 交 总 务 处 进 行 采 购 322
2 项 目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1) 项 目 验 收 登 记 1 项 目 施 工 完 后,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会 同 使 用 部 门 供 应 商 总 务 保 卫 处 持 项 目 合 同 或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明 细 单 与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人 及 学 校 资 产 管 理 员 到 现 场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形 成 由 主 管 校 长 及 项 目 执 行 人 签 字 的 设 备 工 程 验 收 结 算 单 项 目 进 度 表 及 发 票 到 总 务 保 卫 处 进 行 资 产 登 记 2 总 务 保 卫 处 资 产 管 理 员 依 据 项 目 合 同 /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明 细 单 填 写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一 式 三 份 ( 财 务 处 总 务 处 申 购 部 门 各 一 份 ), 制 作 由 使 用 人 项 目 执 行 人 使 用 部 门 领 导 签 字 的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登 记 表, 登 记 固 定 资 产 台 账 项 目 实 施 部 门 持 项 目 合 同 或 购 置 明 细 单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登 记 表, 固 定 资 产 工 程 验 收 结 算 单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一 份 和 发 票 及 项 目 进 度 表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入 账 结 项 目 尾 款 手 续 3 申 购 部 门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登 记 表 和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建 立 分 账 备 注 : 经 确 认 登 记 入 账 的 固 定 资 产 基 本 信 息 ( 名 称 品 牌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 不 能 改 动 ; 项 目 申 报 内 容 和 实 施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项 目 合 同 为 准 (2) 零 星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登 记 总 务 保 卫 处 采 购 零 星 固 定 资 产, 并 会 同 使 用 部 门 供 应 商 实 物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资 产 管 理 员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登 记, 采 购 员 持 由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人 签 字 的 费 用 报 销 单 发 票 到 财 务 处 办 理 报 销 手 续 (3) 收 到 捐 赠 或 其 他 所 得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登 记 学 校 各 部 门 收 到 供 应 商 单 位 个 人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或 其 他 所 得 固 定 资 产, 必 须 到 总 务 保 卫 处 办 理 登 记 入 账 手 续 3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使 用 和 维 护 及 维 修 (1) 总 务 保 卫 处 依 据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登 记 表 建 立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台 账 使 用 部 门 依 据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登 记 表, 建 立 分 账, 并 对 账 上 所 对 应 的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维 护 管 理, 做 到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位 使 用 部 门 的 分 账 要 与 总 务 保 卫 处 固 定 资 产 台 账 内 容 始 终 保 持 一 致 (2) 教 学 固 定 资 产 的 管 理 由 教 务 处 进 行 分 级 管 理 每 一 个 实 训 室 要 有 固 定 资 产 账 簿, 并 做 到 有 专 人 保 管 使 用 和 维 护 使 用 前 必 须 学 习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323
能 操 作 规 程 维 护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 使 用 时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操 作 日 常 管 理 要 有 记 录 保 证 固 定 资 产 满 足 学 生 实 习 操 作 的 需 要 (3) 宿 舍 及 教 室 的 公 共 生 活 固 定 资 产 由 教 导 处 进 行 分 级 管 理, 责 任 到 位 要 求 班 主 任 及 宿 舍 值 班 老 师 教 育 学 生 提 高 爱 护 公 物 的 意 识 并 在 学 期 初 两 周 内 和 学 期 末 学 生 放 假 前 时 对 所 负 责 的 教 室 和 宿 舍 到 总 务 保 卫 处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登 记 学 生 故 意 损 坏 设 施 固 定 资 产 要 照 价 赔 偿 (4) 公 共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维 护 及 维 修 1 总 务 保 卫 处 负 责 对 校 园 内 的 公 共 生 活 设 备 进 行 管 理 和 维 修 ; 要 做 到 早 发 现, 早 处 理 2 要 保 证 公 共 生 活 设 施 设 备 正 常 使 用, 需 要 维 修 的 使 用 部 门 到 总 务 保 卫 处 进 行 维 修 登 记, 总 务 保 卫 处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及 时 维 修, 保 证 固 定 资 产 的 正 常 使 用 (5) 每 学 期 末 各 使 用 部 门 向 总 务 处 提 供 的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由 总 务 处 完 成 固 定 资 产 完 好 率 的 统 计 4 固 定 资 产 的 变 动 使 用 部 门 根 据 教 学 和 工 作 需 要, 经 校 领 导 同 意, 可 以 合 理 调 配 固 定 资 产 但 必 须 到 总 务 保 卫 处 登 记, 保 证 总 账 与 分 账 内 容 一 致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人 地 点 变 动, 原 使 用 人 与 接 管 人 持 双 方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固 定 资 产 变 更 登 记 表, 到 总 务 处 及 时 办 理 变 动 登 记 5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总 务 保 卫 处 应 当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 (1) 根 据 国 家 市 各 级 政 及 其 财 政 部 门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被 纳 入 统 一 组 织 的 资 产 清 查 范 围 的 (2) 进 行 重 大 改 革 或 者 改 制 的 (3)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资 产 严 重 损 失 的 (4) 会 计 信 息 严 重 失 真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出 现 重 大 流 失 的 (5) 会 计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的, 涉 及 资 产 核 算 方 法 发 生 重 要 变 化 的 (6)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和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认 为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的 其 他 情 形 的 (7) 学 校 内 部 要 求 的 固 定 资 产 抽 查 专 项 检 查 324
6 固 定 资 产 的 报 废 申 请 固 定 资 产 的 报 废 是 指 由 于 固 定 资 产 已 达 到 使 用 年 限 和 未 达 到 使 用 年 限 而 出 现 老 化 损 坏 及 技 术 落 后 等 原 因, 经 科 学 鉴 定 或 按 有 关 规 定, 已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也 无 利 用 价 值 的, 必 须 进 行 产 权 注 销 的 一 种 处 置 形 式 (1) 使 用 部 门 对 认 为 需 要 报 废 的 固 定 资 产 ( 包 括 已 损 坏 的 使 用 时 间 较 长 没 有 维 修 价 值 ) 及 时 向 总 务 保 卫 处 提 供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明 细 单 ; (2) 使 用 部 门 会 同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鉴 定, 情 况 属 实, 向 主 管 校 长 汇 报, 经 主 管 校 长 同 意, 总 务 保 卫 处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准 备 工 作 ; (3) 总 务 保 卫 处 根 据 符 合 报 废 申 请 的 固 定 资 产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明 细 单, 确 定 的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明 细 单 内 容 要 与 财 务 处 账 务 保 持 一 致, 且 与 实 物 保 持 一 致 (4)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明 细 单 进 行 分 类, 编 制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表, 两 者 之 间 内 容 一 致, 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总 数 相 等 并 会 同 财 务 处 提 供 相 应 资 产 价 值 凭 证 及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5)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情 况,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同 意,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7 固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经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总 务 保 卫 处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发 京 财 绩 效 2009 2817 号 文 件 北 京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相 应 资 产 处 置, 并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核 销 及 账 务 处 理 手 续 325
7.7.5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维 护 高 校 权 益, 防 止 无 形 资 产 流 失, 提 高 无 形 资 产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条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所 拥 有 的,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某 种 的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特 许 经 营 权 商 誉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等 第 三 条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摸 清 无 形 资 产 状 况,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实 施 产 权 管 理 ; 保 障 无 形 资 产 的 安 全 和 完 整 ; 促 进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和 利 用, 规 范 无 形 资 产 处 置 行 为, 提 高 无 形 资 产 的 经 济 效 益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 无 形 资 产 的 范 围 界 定 分 类 和 入 账 价 值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 无 形 资 产 的 增 加 使 用 处 置 ; 无 形 资 产 的 清 查 盘 点 ; 无 形 资 产 的 帐 务 处 理 ; 无 形 资 产 产 权 收 益 管 理 等 第 二 章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第 五 条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作 为 国 有 资 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管 理 体 制 ; 坚 持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相 互 分 离 资 产 管 理 和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建 立 学 校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使 用 部 门 ( 使 用 人 ) 组 成 的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体 系, 各 部 门 单 位 应 明 确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管 理 人 员 建 立 健 全 管 理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第 三 章 无 形 资 产 的 范 围 内 容 第 七 条 无 形 资 产 应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 一 ) 该 资 产 在 促 成 学 校 获 得 经 济 利 益 方 面 的 作 用, 以 及 发 挥 这 种 作 用 的 能 力 能 够 被 证 实 ; ( 二 ) 取 得 该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的 计 量 326
第 八 条 学 校 外 购 和 自 创 形 成 的 无 形 资 产 通 过 接 受 捐 赠 调 拨 等 形 成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以 及 依 据 法 律 行 规 由 合 同 约 定 应 界 定 为 学 校 的 无 形 资 产 均 属 学 校 第 九 条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 ( 一 ) 专 利 权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界 定 学 校 专 利 权 人 的,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为 学 校 所 独 占 和 专 用 的 各 种 发 明 创 造 ; ( 二 ) 商 标 权 : 以 学 校 名 义 申 请 注 册 的,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商 品 上 使 用 特 定 名 称 图 案 标 记 的 权 利 ; ( 三 ) 著 作 权 : 由 学 校 主 持, 代 表 学 校 意 志, 并 由 学 校 承 担 责 任 的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音 像 制 品 图 纸 模 型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依 法 界 定 学 校 为 著 作 权 人, 学 校 享 有 出 版 发 行 等 方 面 的 权 利, 著 作 权, 也 称 版 权 ( 四 ) 土 地 使 用 权 : 学 校 依 法 有 偿 取 得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视 为 学 校 的 无 形 资 产 ( 五 ) 商 誉 : 是 指 学 校 具 有 较 高 的 社 会 信 誉, 或 在 一 些 方 面 有 一 定 的 优 势, 使 得 学 校 的 冠 名 权 具 有 为 使 用 者 带 来 较 多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第 四 章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管 理 及 处 置 第 十 条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管 理 及 处 置 严 格 按 照 学 校 内 部 控 制 管 理 手 册 中 第 五 的 5 资 产 管 理 执 行 327
7.8 食 堂 管 理 7.8.1 食 堂 管 理 规 定 一 树 立 卫 生 意 识, 食 品 卫 生 安 全 关 系 到 学 生 的 生 命, 学 校 的 荣 誉, 个 人 的 前 途 ; ( 一 ) 每 年 体 验 一 次, 持 健 康 证 方 可 上 岗 凡 患 有 痢 疾 病 毒 性 肝 炎 等 消 化 道 传 染 病, 肺 结 核, 化 脓 性 或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及 其 有 碍 食 品 卫 生 的 疾 病, 不 得 上 岗 职 工 必 须 向 领 导 汇 报 ( 二 ) 凡 有 下 列 症 状 时, 应 暂 停 接 触 直 接 入 口 食 品 的 工 作 或 采 取 特 殊 的 防 护 措 施 :1 腹 泻 ;2 手 外 伤 ;3 皮 肤 湿 疹 长 疥 子 ;4 咽 喉 疼 痛 ;5 耳 眼 鼻 溢 液 ; 6 发 热 ;7 呕 吐 二 员 工 必 须 经 过 食 品 卫 生 知 识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后 方 可 上 岗 三 进 入 车 间 应 走 专 用 通 道 穿 戴 整 洁 的 工 服, 出 来 时 应 换 下 工 作 服 ; 工 作 前 洗 手 前 整 理 头 发 头 发 不 得 露 于 帽 外 四 下 列 情 况 下 必 须 洗 手 :1 工 作 开 始 前 ;2 大 小 便 后 ;3 中 途 离 岗 休 息 或 饮 食 后 ;4 接 触 生 肉 蛋 蔬 菜 及 不 干 净 的 餐 具 容 器 等 之 后 ;5 捡 拾 污 物 或 直 接 处 理 废 弃 物 后 ;6 洗 手 后 经 过 两 小 时 又 继 续 烹 饪 时 五 进 入 车 间 不 应 浓 艳 化 妆 带 耳 环 饰 物, 抹 甲 油 喷 香 水 上 班 前 不 许 酗 酒, 工 作 时 不 得 抽 烟, 吃 零 食, 挖 耳, 揩 鼻 涕, 随 地 吐 痰, 厨 师 不 得 用 工 具 直 接 尝 味 ; 操 作 人 员 不 得 用 手 直 接 接 触 成 品, 车 间 内, 闲 人 免 进, 不 得 带 入 或 存 放 个 人 生 活 用 品 养 成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从 身 边 小 事 做 起, 勤 洗 补 褥 勤 洗 澡 勤 剪 指 甲 勤 理 发 不 乱 丢 物 品 见 脏 就 扫 见 污 就 除 及 时 冲 洗 清 扫 消 毒 保 持 工 作 场 所 清 洁 328
7.8.2 食 堂 采 购 运 输 储 存 管 理 方 法 的 规 定 一 食 品 采 购 采 购 的 食 品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卫 生 标 准 和 规 定 禁 止 采 购 下 列 食 品 : ( 一 ) 有 害 腐 烂 变 质 酸 败 霉 变 生 虫 污 秽 不 洁 混 有 异 物 或 其 他 感 官 性 状 异 常 的 食 品 ; 检 验 合 格 证 明 的 肉 类 食 品 ( 二 ) 保 持 期 限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食 品 标 签 规 定 的 定 型 包 装 食 品 ( 三 ) 卫 生 许 可 证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供 应 的 食 品 具 体 见 后 页 原 材 料 质 量 标 准 二 运 输 储 存 ( 一 ) 运 输 食 品 的 工 具 要 保 持 清 洁, 运 输 冷 冻 的 食 品 要 有 必 要 的 保 温 ( 二 ) 储 存 食 品 的 场 所 设 备 应 保 持 清 洁, 无 酶 斑 鼠 迹 苍 蝇 蟑 螂 ; 仓 库 应 通 风 良 好 禁 止 存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及 个 人 生 活 用 品 ( 三 ) 食 品 要 分 类 分 架 隔 墙 离 地 存 放, 并 定 期 检 查 329
7.8.3 食 堂 库 房 管 理 制 度 一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持 健 康 证 培 训 合 格 证 二 食 品 存 储 做 到 不 同 类 别 的 食 品 分 架 存 放 库 房 内 食 品 外 包 装 完 整 无 积 尘 码 放 整 齐 离 地 隔 墙, 便 于 检 查 清 点, 便 于 先 进 先 出 三 采 购 的 食 品 入 库 时, 由 库 房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验 收 该 批 食 品 的 卫 生 检 验 合 格 证 或 化 验 单 并 将 进 货 日 期 分 类 编 号, 按 类 别 存 档 备 查 四 认 真 执 行 食 品 入 库 出 库 检 查 登 记 制 度, 做 到 登 记 清 楚, 日 清 日 洁, 账 物 相 符 五 对 库 存 食 品 定 期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发 现 腐 败 变 质 食 品 时 应 及 时 处 理, 易 腐 食 品 要 低 温 或 冷 冻 保 藏 六 保 持 库 房 内 环 境 卫 生, 定 期 清 扫 无 积 尘 无 食 品 残 渣 库 房 内 有 四 防 措 施, 做 到 无 鼠 无 蝇 无 虫 无 霉 潮 七 库 房 不 得 存 放 非 食 品 物 品, 严 禁 存 放 有 毒 有 害 物 八 退 还 食 品 集 中 单 存 存 放, 并 标 明 显 标 志 330
7.8.4 食 品 安 全 制 度 一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做 到 清 洁 卫 生 安 全 二 学 校 食 堂 必 须 办 理 卫 生 许 可 证 三 饮 食 从 业 人 员 必 须 身 体 健 康, 取 得 健 康 证 方 可 上 岗 四 大 宗 物 品 如 大 米 面 粉 肉 油 菜 油 以 及 调 味 品 等 ; 要 到 有 卫 生 许 可 证 信 誉 好 的 大 型 超 市 采 购, 开 具 购 物 正 式 发 票 五 肉 类 一 定 要 到 经 验 印 有 紫 色 印 章 盖 过 的 肉 联 加 工 厂 商 业 网 点 购 买, 或 到 大 型 超 市 购 买, 并 索 取 正 式 发 票, 严 禁 采 购 变 质 病 变 的 肉 类 六 蔬 菜 一 定 要 到 没 有 使 用 过 农 药, 并 且 是 新 鲜 细 嫩 的 相 对 定 点 的 菜 摊 购 买, 最 好 是 采 购 带 皮 带 壳 的 蔬 菜, 并 索 取 票 证, 不 禁 采 购 发 霉 变 质 的 蔬 菜, 如 土 豆 已 经 发 芽 发 青 蘑 菇 不 新 鲜 的 就 不 能 采 购 七 餐 具 饮 具 刀 具 砧 板 等 加 工 工 具 一 定 要 清 洁 干 燥 无 污 迹 不 生 锈 八 每 位 从 业 人 员 要 做 好 个 人 卫 生, 要 勤 洗 手 洗 脸, 勤 理 发 洗 澡, 勤 剪 指 甲, 勤 换 洗 衣 服, 工 作 期 间 要 戴 工 作 衣 帽 九 做 到 不 销 售 三 无 食 品, 不 销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不 销 售 过 期 变 质 食 品, 不 昧 着 良 心 赚 黑 钱 331
7.9 综 合 服 务 管 理 7.9.1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一 学 校 车 辆 应 有 专 人 负 责 二 驾 车 人 应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不 得 违 章 三 应 保 证 车 辆 的 完 好, 不 得 带 故 障 行 驶 四 严 禁 开 车 时, 吸 烟 吃 东 西 五 不 准 穿 拖 鞋 驾 驶 车 辆 六 不 开 霸 王 车, 不 开 斗 气 车 七 车 辆 开 回 学 校 应 放 在 指 定 地 点 八 车 辆 定 期 保 养, 保 持 车 辆 清 洁 九 认 真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确 保 安 全 驾 驶, 杜 绝 各 种 违 章 事 故 的 发 生 十 服 从 办 公 室 的 工 作 安 排, 按 时 完 成 出 车 任 务 及 物 品 的 运 输 任 务 十 一 认 真 填 写 出 车 记 录, 准 确 记 录 出 车 加 油 量 和 用 车 人 的 去 向 十 二 未 经 校 长 批 准, 不 得 将 车 开 回 家, 不 准 开 车 办 私 事 或 为 他 人 办 私 事 十 三 经 常 保 持 车 辆 清 洁, 做 好 一 般 性 的 车 辆 保 养 工 作, 保 持 车 辆 完 好 可 靠 十 四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332
7.9.2 职 工 宿 舍 及 招 待 所 的 管 理 规 定 为 了 使 学 校 的 职 工 宿 舍 和 招 待 所 管 理 规 范 化, 根 据 住 宿 教 职 工 的 具 体 情 况 及 房 屋 数 量, 经 校 委 会 讨 论 通 过 下 列 管 理 条 例 : 一 教 职 工 职 工 宿 舍 原 则 上 3 人 1 房 间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有 权 根 据 每 间 房 屋 的 人 数 进 行 适 当 调 配 二 凡 住 宿 人 员 严 禁 使 用 电 冰 箱 微 波 炉 电 饭 煲 电 烤 箱 等 耗 电 量 较 大 的 电 器 如 需 使 用, 每 件 加 收 电 费 50 元 / 月 严 禁 使 用 电 炉 取 暖 做 饭, 一 经 发 现 立 即 没 收, 并 罚 款 500-1000 元 三 住 宿 人 员 应 该 爱 护 公 物, 如 发 现 损 坏 应 照 价 赔 偿 要 节 约 用 水 电, 严 禁 私 接 电 线, 注 意 防 火 防 盗, 并 应 该 经 常 主 动 打 扫 室 内 及 公 共 卫 生, 保 持 室 内 干 净 整 洁 四 严 禁 教 职 工 私 自 留 客 住 宿, 如 有 人 员 需 住 本 宿 舍 内, 应 事 先 报 总 务 保 卫 处,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留 宿 过 夜, 否 则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五 如 有 家 属 来 校, 应 提 前 通 知 学 校 总 务 部 门 安 排 招 待 住 宿, 住 宿 天 数 不 超 过 3 天 不 允 许 私 自 安 排 家 属 留 宿 严 禁 在 宿 舍 内 赌 博 酗 酒 及 看 黄 色 录 像 等 违 法 行 为,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住 宿 资 格 六 严 禁 学 生 随 意 到 教 师 宿 舍 聊 天 看 电 视 玩 牌 等 活 动, 应 保 证 教 职 工 宿 舍 安 静 整 洁 333
7.9.3 校 医 务 室 药 品 采 购 及 质 量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为 了 加 强 医 务 室 药 品 管 理 保 证 药 品 质 量, 确 保 学 校 师 生 用 药 安 全, 特 制 定 校 医 室 药 品 采 购 及 质 量 定 期 检 查 制 度 如 下 : 一 药 品 采 购 必 须 从 有 国 家 卫 生 部 门 认 定 药 品 经 营 资 质 单 位 购 买 任 何 人 不 准 随 意 购 买 药 品 二 药 品 采 购 程 序, 医 生 提 出 药 品 名 称 数 量 总 务 保 卫 处 主 管 核 实 审 批 总 务 保 卫 处 专 人 负 责 药 品 购 买 三 药 品 质 量 检 查 程 序, 总 务 保 卫 处 专 人 负 责 药 品 购 入 按 医 生 提 清 单, 核 实 药 品 品 种 数 量 生 产 日 期 医 生 核 实 药 品 名 称 数 量 药 品 生 产 厂 家 及 卫 生 部 门 药 品 生 产 批 号 有 效 期 情 况 报 主 管 领 导 备 案 四 医 生 应 经 常 检 查 药 品 有 效 期, 并 应 提 前 三 个 月 报 药 品 采 购 人, 由 药 品 经 销 部 门 更 换 由 于 医 务 人 员 检 查 不 及 时, 造 成 药 品 过 期 应 照 价 赔 偿 五 药 品 过 期 必 须 上 交 主 管 负 责 人 统 一 销 毁, 如 进 行 使 用 造 成 医 疗 事 故 当 事 人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334
7.9.4 通 州 校 区 新 操 场 使 用 规 定 通 州 新 操 场 是 学 校 进 行 体 育 教 学 训 练 和 师 生 锻 炼 身 体 的 场 所, 为 了 规 范 和 加 强 操 场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发 挥 使 用 效 能, 延 长 使 用 期 限,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 一 进 场 活 动 时, 应 按 要 求 穿 运 动 鞋 或 软 底 鞋, 严 禁 穿 带 铁 钉 铁 掌 的 鞋 和 高 跟 鞋 进 入 场 地 二 凡 进 场 活 动 者, 应 自 觉 保 持 场 地 清 洁 卫 生, 杜 绝 携 带 零 食 尤 其 是 口 香 糖 进 场, 请 勿 乱 扔 纸 屑 或 其 它 杂 物, 更 不 允 许 向 下 水 道 扔 垃 圾, 请 勿 随 地 吐 痰 或 在 场 内 吸 烟 三 严 禁 用 刀 片 等 锐 器 或 其 它 硬 物 在 操 场 上 刻 划 用 有 色 笔 在 操 场 上 写 画, 杜 绝 掀 动 和 扯 拉 草 皮 四 任 何 车 辆 不 得 进 入 操 场, 严 禁 在 操 场 内 滑 轮 滑 和 旱 冰 五 体 育 组 社 团 指 导 教 师 师 生 运 动 会 等 各 项 活 动 的 组 织 者, 负 责 对 进 入 场 地 人 员 进 行 教 育 监 督 和 管 理, 活 动 结 束 后 负 责 清 捡 垃 圾, 清 理 好 卫 生 后 方 可 离 开 六 外 单 位 或 校 外 人 员 借 ( 租 ) 用 场 地 比 赛 或 活 动, 须 到 总 务 保 卫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学 校 保 安 值 班 人 员 要 严 格 门 卫 管 理 制 度, 不 许 外 来 人 员 随 意 进 入 运 动 场 335
7.9.5 多 功 能 厅 ( 场 馆 ) 管 理 制 度 为 加 强 我 校 体 育 场 地 的 管 理, 进 一 步 提 高 使 用 效 率, 更 好 地 发 挥 为 学 校 师 生 服 务 的 功 能,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多 功 能 厅 每 周 一 至 周 五 为 学 生 开 放, 开 放 时 间 : 每 日 中 午 12 点 13 点, 下 午 15 点 20 分 18 点,18:20 分 清 场 二 严 禁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和 有 毒 物 品 等 危 险 物 品 进 入 场 馆 三 所 有 人 员 均 须 严 格 遵 守 场 馆 规 章 制 度, 服 从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四 凡 使 用 和 出 入 多 功 能 厅 人 员 自 觉 做 到 不 穿 高 跟 鞋 硬 底 鞋 等 所 有 会 损 伤 木 制 地 板 的 鞋 类, 在 馆 内 合 理 使 用 设 施 器 材, 如 需 搬 动 轻 拿 轻 放 注 意 不 要 划 伤 地 面 和 损 坏 器 材, 用 后 物 归 原 处 五 多 功 能 厅 活 动 人 员 注 意 公 共 卫 生, 爱 护 馆 内 设 施 器 材, 严 禁 吸 烟 和 吐 口 香 糖, 不 得 随 地 吐 痰, 不 乱 丢 果 皮 纸 屑 等 杂 物 六 注 意 文 明 礼 貌, 不 得 乱 涂 乱 画, 不 得 故 意 高 声 喧 哗, 严 禁 骂 人 打 架 斗 殴, 自 觉 维 护 公 共 场 所 秩 序 七 活 动 其 间 如 发 生 突 发 事 件, 所 有 人 员 应 保 持 冷 静 服 从 管 理 人 员 指 挥, 有 序 疏 散 退 出 场 馆 八 集 体 活 动 结 束, 各 班 以 班 为 单 位 按 规 定 顺 序 退 出 场 馆 九 节 约 用 水 用 电, 做 到 随 手 关 好 水 龙 头, 人 离 灯 熄 336
第 八 编 财 务 处 管 理 制 度 8.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北 京 市 预 算 监 督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预 算 编 制 一 预 算 编 制 的 指 导 思 想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新 预 算 法,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实 现 有 效 监 督, 努 力 构 建 全 面 规 范 公 开 透 明 的 预 算 制 度 坚 持 依 法 理 财 统 筹 兼 顾, 坚 持 厉 行 节 约, 严 格 控 制 三 公 经 费 等 一 般 性 支 出, 从 严 从 紧 编 制 预 算, 健 全 预 算 支 出 决 策 机 制, 加 强 全 口 径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执 行 和 监 督, 严 肃 财 经 纪 律, 硬 化 预 算 约 束,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管 理 绩 效 二 预 算 编 制 的 基 本 原 则 ( 一 ) 厉 行 节 约 原 则 ( 二 ) 中 期 预 算 原 则 ( 三 ) 准 确 性 原 则 ( 四 ) 完 整 性 原 则 ( 五 ) 重 点 性 原 则 ( 六 ) 绩 效 性 原 则 ( 七 ) 透 明 性 原 则 三 预 算 的 编 制 重 点 ( 一 ) 紧 密 结 合 财 政 经 济 形 势, 统 筹 兼 顾 编 制 学 校 预 算 学 校 安 排 支 出 应 充 分 与 财 力 供 给 相 适 应, 把 握 好 资 金 需 求 的 轻 重 缓 急, 调 整 优 化 支 出 结 构, 盘 活 存 量, 用 好 增 量, 坚 持 把 学 校 重 点 事 业 发 展 等 资 金 需 求 全 部 纳 入 年 度 预 算 予 以 安 排, 做 到 不 遗 不 漏, 不 留 硬 缺 口 ( 二 ) 推 进 厉 行 节 约 长 效 化 常 态 化 制 度 化 强 化 制 度 约 束, 推 进 厉 行 节 约 长 效 化 常 态 化 制 度 化 从 严 从 紧 安 排 经 费 预 算, 按 照 零 增 长 的 原 则 编 制 三 公 经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差 旅 费 印 337
刷 费 等 一 般 性 支 出 预 算 ; 年 度 执 行 中, 无 特 殊 原 因 财 政 不 予 追 加 年 度 执 行 终 了 后, 三 公 经 费 结 余 资 金 统 一 收 归 国 库, 不 再 结 转 下 年 使 用 ( 三 ) 健 全 全 口 径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学 校 预 算 的 完 整 性 按 照 综 合 预 算 的 原 则, 将 所 有 资 金 全 部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统 筹 安 排 用 于 各 项 支 出 进 一 步 加 强 非 税 收 入 预 算 编 报 审 核, 准 确 完 整 编 制 非 税 收 入 全 年 预 算, 确 保 非 税 收 入 足 额 及 时 上 缴 ( 四 ) 夯 实 预 算 编 制 基 础, 提 高 预 算 编 制 的 准 确 性 加 强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编 制 基 础 信 息 共 享, 将 人 员 编 制 数 学 校 历 年 非 税 收 入 数 三 公 经 费 及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差 旅 费 印 刷 费 七 项 经 费 以 前 年 度 预 决 算 信 息 等 导 入 预 算 编 报 系 统, 增 强 预 算 编 制 审 核 依 据 加 强 基 础 数 据 审 核, 确 保 基 础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提 高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质 量, 按 时 完 成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更 新 工 作, 并 以 此 作 为 预 算 编 制 依 据 ( 五 ) 提 升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质 量,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牢 固 树 立 绩 效 管 理 理 念, 健 全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机 制 预 算 实 行 全 过 程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必 须 填 报 整 体 支 出 绩 效 目 标 强 化 项 目 支 出 绩 效 目 标 编 制 管 理, 确 定 填 报 绩 效 目 标 的 项 目 标 准 和 范 围 突 出 绩 效 评 价 重 点, 加 强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预 算 安 排 与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挂 钩, 促 进 绩 效 管 理 与 预 算 编 制 的 结 合 ( 六 )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做 好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规 范 采 购 程 序 和 行 为 认 真 编 制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按 照 北 京 市 政 府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 准 的 有 关 要 求, 使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以 内 的, 或 者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以 上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均 如 实 编 报 政 府 采 购 预 算 ( 七 )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完 善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编 制 工 作, 推 进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有 机 结 合 加 强 资 产 配 置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的 刚 性 约 束, 从 严 控 制 新 增 资 产 数 量 和 经 费, 原 则 上 不 允 许 超 标 准 配 置 对 目 前 已 超 标 准 配 置 的, 应 逐 年 消 化 进 一 步 提 高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质 量, 以 资 产 管 理 系 统 中 的 数 据 作 为 预 算 中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类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的 基 础 进 一 步 细 化 资 产 购 置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原 则 上 对 所 有 涉 及 有 配 置 标 准 的 日 常 办 公 类 资 产 购 置 项 目, 要 在 项 目 中 单 独 反 映 明 细 情 338
况, 不 能 混 淆 在 其 它 细 项 中 进 行 申 报 ( 八 ) 强 化 预 算 约 束, 规 范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减 少 预 决 算 差 异 学 校 应 将 属 于 预 算 管 理 范 围 资 金, 包 括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利 息 收 入 等 非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等 全 部 足 额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 进 一 步 强 化 预 算 刚 性 约 束 机 制, 做 细 做 实 年 初 预 算, 减 少 和 规 范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原 则 上 不 办 理 预 算 追 加, 确 需 申 请 追 加 预 算 的, 学 校 将 追 加 预 算 的 申 请 报 市 财 政 局 四 预 算 的 编 报 方 法 ( 一 ) 收 入 预 算 的 编 制 预 算 收 入 主 要 包 括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专 户 核 拨 的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 不 含 专 户 管 理 的 事 业 收 入 )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用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收 支 差 额 结 余 资 金 等 对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要 充 分 考 虑 需 要 与 可 能 的 关 系, 结 合 学 校 收 支 情 况 及 当 年 重 点 工 作 申 报 ; 对 专 户 核 拨 的 事 业 收 入, 要 根 据 收 费 性 质 和 现 行 政 策 测 算, 按 收 费 项 目 逐 项 填 报 ; 其 他 收 入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完 整 填 报 ; 事 业 收 入 和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要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预 测, 如 实 填 报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及 处 置 收 入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对 非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要 充 分 关 注 收 入 预 测, 加 强 执 行 管 理 预 算 执 行 中, 非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预 计 超 过 年 初 批 复 30%, 应 及 时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市 财 政 局, 待 批 准 后 执 行 市 财 政 局 将 结 合 非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变 动 情 况 对 预 算 进 行 统 筹 考 虑 ( 二 ) 支 出 预 算 的 编 制 支 出 预 算 主 要 由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和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组 成, 并 采 取 不 同 的 方 法 进 行 编 制 1.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的 编 制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是 学 校 为 保 障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而 编 制 的 年 度 基 本 支 出 计 划, 包 括 人 员 经 费 公 用 经 费 两 部 分, 对 于 人 员 单 位 基 础 数 据 变 动 等 原 因 引 起 基 本 支 出 水 平 变 化 的, 应 做 出 详 细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1) 人 员 经 费 包 括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和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在 职 人 员 应 按 机 构 编 制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人 员 编 制 内 的 实 有 人 数, 离 退 休 人 员 按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实 有 人 数, 并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资 政 策 规 定 的 开 支 项 目 开 支 标 准 及 我 市 339
规 范 工 资 收 入 的 政 策 等 作 为 测 算 和 确 定 支 出 的 依 据 (2) 公 用 经 费 根 据 学 校 现 有 的 公 共 资 源 情 况, 如 : 办 公 用 房 面 积 取 暖 面 积 有 无 电 梯 等, 结 合 业 务 工 作 性 质 业 务 量, 套 用 不 同 分 类 的 经 费 定 额 核 定 预 算 公 用 经 费 的 人 员 基 数 与 人 员 经 费 中 的 人 员 人 数 口 径 相 同, 严 格 按 照 公 用 经 费 规 定 范 围 列 支 经 费 (3) 严 格 控 制 三 公 经 费, 做 好 三 公 经 费 和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等 预 算 填 报 工 作 按 照 要 求 编 报 三 公 经 费 和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预 算, 对 于 不 符 合 厉 行 节 约 相 关 规 定 的 预 算, 及 时 做 好 内 容 调 整 工 作, 按 要 求 进 行 信 息 公 开 2.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的 编 制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是 学 校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行 政 工 作 任 务 或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在 基 本 支 出 预 算 之 外 编 制 的 年 度 项 目 支 出 计 划 (1)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申 报 规 模 上 报 预 算 时, 根 据 市 财 政 局 下 达 的 年 度 预 算 控 制 数 大 额 专 项 资 金 额 度 和 重 点 支 出 事 项, 编 制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调 整 优 化 支 出 结 构, 确 保 学 校 履 行 职 能 的 资 金 需 求 (2)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申 报 要 求 一 是 编 制 预 算,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分 类 编 制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不 得 合 并 申 报 不 同 类 别 的 项 目, 确 保 项 目 的 完 整 性 ; 项 目 支 出 的 具 体 内 容 要 按 照 政 府 收 支 分 类 科 目 中 支 出 功 能 分 类 及 支 出 经 济 分 类 科 目 进 行 细 化, 确 保 项 目 支 出 内 容 的 明 细 程 度 严 格 按 照 项 目 支 出 列 支 范 围, 不 得 在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中 编 列 除 规 定 外 的 涉 及 公 用 经 费 内 容 的 相 关 预 算 三 公 经 费 中,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用 和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原 则 上 只 能 在 项 目 经 费 中 列 支 ;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原 则 上 只 能 在 公 用 经 费 中 列 支 二 是 认 真 落 实 审 计 意 见, 严 格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编 报 细 化 项 目 预 算 编 制, 编 制 的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落 实 到 具 体 项 目 上, 项 目 名 称 及 申 报 内 容 准 确 反 映 项 目 的 实 施 内 容 和 支 出 方 向 三 是 根 据 北 京 市 市 级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申 报 的 项 目 要 按 照 市 财 政 局 的 要 求 填 报 项 目 申 报 书 的 有 关 内 容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申 报 材 料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对 申 报 项 目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对 申 报 200 万 元 以 上 及 专 业 技 术 复 杂 的 项 目, 应 按 要 求 填 报 项 目 可 行 性 报 告 和 专 家 论 证 意 见 ( 由 项 目 单 位 委 托 专 340
家 或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项 目 论 证 ) 并 附 相 关 材 料 依 据 (4) 项 目 评 审 要 求 预 算 支 出 项 目 全 部 进 行 项 目 评 审, 评 审 报 告 作 为 纳 入 预 算 资 金 支 持 范 围 的 重 要 依 据 属 于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范 围 的 项 目, 提 前 做 好 由 市 财 政 局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对 项 目 进 行 评 审 所 需 的 项 目 资 料 申 报 依 据 和 实 施 方 案 等 前 期 准 备 工 作, 提 交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中 心 审 核 (5) 加 强 项 目 储 备 论 证 排 序 等 要 求 根 据 中 长 期 规 划, 合 理 确 定 资 金 重 点 和 投 入 方 向, 细 化 项 目 与 年 度 实 施 计 划, 严 格 按 照 预 算 管 理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申 报 项 目 支 出 预 算 申 报 项 目 预 算 时 要 进 行 充 分 的 调 研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对 提 出 的 项 目 从 技 术 财 务 成 本 费 用 组 织 机 构 社 会 效 益 等 方 面 进 行 测 算 分 析,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纳 入 市 级 项 目 库, 并 结 合 学 校 特 点, 根 据 项 目 的 轻 重 缓 急 排 序 后 汇 总 上 报 市 财 政 局 (6) 进 一 步 推 进 项 目 滚 动 管 理, 推 动 学 校 开 展 跨 年 度 项 目 预 算 管 理, 具 体 包 括 两 种 情 况 : 第 一 是 对 纳 入 三 年 滚 动 项 目 预 算 试 编 范 围 的 项 目, 应 跨 年 度 申 报 项 目 预 算 安 排 情 况 其 他 项 目 也 可 从 中 期 预 算 管 理 角 度 出 发, 提 前 申 报 未 来 多 个 年 度 的 预 算 项 目 第 二 是 根 据 项 目 实 施 进 度 和 实 际 需 求 分 年 度 申 报 预 算, 如 : 对 政 府 采 购 中 的 尾 款 质 量 保 证 金 等 在 当 年 难 以 支 付 的 资 金, 必 须 分 年 度 编 制 预 算, 减 少 资 金 沉 淀, 确 保 财 政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效 益 (7) 做 好 机 动 经 费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强 化 机 动 经 费 编 制 执 行 工 作, 提 高 机 动 经 费 的 规 范 性 机 动 经 费 提 取 规 模 仍 保 持 在 不 高 于 整 体 预 算 控 制 数 ( 不 含 大 额 专 项 资 金 专 款 支 出 及 基 金 预 算 )5% 的 比 例 机 动 经 费 的 支 出 范 围 可 用 于 解 决 新 增 临 时 紧 急 项 目 以 及 增 编 编 制 内 增 人 等 相 应 增 加 的 基 本 支 出, 也 可 用 于 发 放 学 校 在 职 及 离 退 休 退 职 人 员 死 亡 一 次 性 抚 恤 金 的 开 支 内 容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机 动 经 费, 不 得 超 范 围 列 支, 不 得 用 于 安 排 三 公 经 费 相 关 事 项 购 置 专 用 设 备 发 放 劳 务 费 等 与 机 动 经 费 规 定 使 用 范 围 不 符 的 支 出, 除 在 突 发 紧 急 情 况 下 以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和 恢 复 使 用 功 能 为 目 的 的 小 型 维 修 改 造 项 目 外, 不 得 自 行 用 于 其 他 办 公 用 房 装 修 改 造 项 目 机 动 经 费 年 终 结 余 资 金 由 市 财 政 局 统 一 收 回 国 库, 不 再 结 转 下 年 使 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341
日 内, 将 上 一 季 度 机 动 经 费 的 使 用 情 况 报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 三 )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的 其 他 要 求 1. 严 格 按 照 北 京 市 加 强 和 规 范 党 政 机 关 公 务 用 车 配 备 使 用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市 级 部 门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管 理 要 求, 根 据 公 务 用 车 的 配 置 更 新 标 准 和 现 状, 编 制 年 度 公 务 用 车 配 置 更 新 预 算 2. 做 好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我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对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明 确 管 理 机 构 管 理 人 员 和 管 理 责 任, 切 实 担 负 起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职 责 3. 部 门 预 算 编 制 由 财 务 处 完 成 后, 提 交 财 务 主 任 主 管 校 长 校 长 审 核,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上 报 财 政 局 审 批 第 二 章 预 算 执 行 与 分 析 为 保 证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顺 利 完 成, 对 执 行 情 况 分 析 评 价, 从 而 促 进 预 算 准 确 地 执 行, 对 发 现 预 算 执 行 过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调 整, 最 终 达 到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1. 财 务 处 按 财 政 局 批 复 的 预 算 资 金 性 质 分 解 下 达 各 部 门 执 行 项 目 执 行 部 门 对 部 门 支 出 及 项 目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评 价 2. 财 务 处 对 汇 总 编 制 的 学 校 半 年 和 年 度 预 算 绩 效 总 结 和 总 体 绩 效 跟 踪 报 告 全 面 性 规 范 性 进 行 审 核 3. 主 管 校 长 校 长 对 学 校 半 年 和 年 度 预 算 绩 效 总 结 和 总 体 绩 效 跟 踪 报 告 进 行 审 批, 符 合 财 政 政 策 及 要 求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完 成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4. 学 校 接 受 市 财 政 局 ( 或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 对 专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部 门 整 体 支 出 重 点 支 出 的 评 价 以 及 对 部 分 部 门 自 评 项 目 的 再 评 价 5. 财 政 部 门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和 加 强 部 门 预 算 支 出 管 理 的 意 见 6. 财 务 处 对 制 定 的 整 改 方 案 及 措 施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科 学 可 行 7. 主 管 校 长 校 长 对 整 改 方 案 及 措 施 进 行 审 批, 符 合 财 政 预 算 绩 效 要 求 8. 各 部 门 确 认 并 整 改 落 实 整 改 方 案 9. 财 务 处 根 据 财 政 局 要 求 提 出 预 算 调 整 申 请 或 追 加 报 告 342
第 三 章 预 算 的 绩 效 考 核 对 预 算 的 执 行 结 果 进 行 考 核, 预 算 考 核 方 案 要 合 理 可 行 经 济 可 控, 达 到 有 效 激 励 员 工, 顺 利 实 现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1. 主 管 校 长 对 财 务 处 根 据 市 财 政 局 预 算 绩 效 及 预 算 绩 效 评 价 工 作 规 范 编 制 的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核 2. 校 长 对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进 行 审 核, 务 求 达 到 激 励 员 工 的 作 用 3. 校 长 办 公 会 对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进 行 审 批 财 务 处 将 批 准 后 的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下 发 各 部 门 4. 项 目 执 行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完 成 的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报 主 管 校 长 审 核 5. 财 务 处 对 汇 总 复 核 后 的 各 部 门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包 括 各 部 门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方 案, 是 否 与 完 成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情 况 相 符, 是 否 与 预 算 绩 效 总 结 和 总 体 绩 效 跟 踪 报 告 相 符 6. 主 管 校 长 对 汇 总 的 各 部 门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需 与 完 成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和 总 体 绩 效 跟 踪 报 告 相 符 7. 校 长 对 汇 总 的 各 部 门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有 效 激 励 员 工, 促 进 员 工 更 好 的 完 成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8. 校 长 办 公 会 对 汇 总 的 各 部 门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审 批, 要 求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与 完 成 预 算 绩 效 目 标 情 况 相 符, 促 进 学 校 发 展 9. 财 务 处 将 批 准 后 的 预 算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处 罚 结 果 提 交 各 部 门 343
8.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建 立 规 范 科 学 高 效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体 系, 提 高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学 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实 施 条 例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本 市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的 意 见 北 京 市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本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是 指 在 预 算 管 理 中 融 入 绩 效 理 念, 将 绩 效 目 标 设 定 绩 效 跟 踪 绩 效 评 价 及 结 果 应 用 纳 入 预 算 编 制 执 行 监 督 全 过 程, 以 提 高 预 算 的 经 济 社 会 效 益 为 目 的 的 管 理 活 动 第 三 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目 标 管 理 原 则 预 算 管 理 要 围 绕 绩 效 目 标 来 进 行, 事 前 设 定 目 标 事 中 跟 踪 监 控 目 标 实 现 进 程 事 后 评 价 目 标 完 成 情 况 ( 二 ) 绩 效 导 向 原 则 预 算 管 理 的 各 环 节 每 项 工 作 都 要 以 绩 效 为 核 心 导 向, 将 绩 效 管 理 贯 穿 于 预 算 管 理 全 过 程 各 环 节, 实 现 财 政 资 金 运 行 和 预 算 管 理 效 益 最 大 化 ( 三 ) 责 任 追 究 原 则 预 算 管 理 强 调 各 部 门 的 预 算 支 出 责 任 和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的 监 督 责 任, 实 行 绩 效 问 责 对 无 绩 效 或 低 绩 效 的 部 门,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四 ) 信 息 公 开 原 则 预 算 绩 效 信 息 要 逐 步 向 社 会 公 开, 接 受 有 关 机 构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第 二 章 职 责 分 工 第 四 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办 公 室 ( 设 在 财 务 处 ) 负 责 拟 定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办 法, 统 一 组 织 指 导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绩 效 目 标 的 形 式 性 审 核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 跟 踪 预 算 执 行 ;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财 政 评 价 和 再 评 价 ;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指 导 各 部 门 开 展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第 五 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办 公 室 负 责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指 导 各 部 门 的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按 规 定 编 报 绩 效 344
目 标,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工 作 ; 对 预 算 的 执 行 进 行 绩 效 跟 踪,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将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整 改 措 施 报 财 政 部 门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和 各 部 门 的 绩 效 自 评 工 作, 并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开 展 财 政 评 价 和 再 评 价 工 作 ;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加 强 资 金 管 理, 改 进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第 三 章 预 算 编 制 管 理 第 六 条 预 算 编 制 时,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办 公 室 要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申 报 绩 效 目 标, 并 按 规 定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工 作 第 七 条 绩 效 目 标 是 绩 效 评 价 的 对 象 计 划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达 到 的 产 出 和 效 果 包 括 绩 效 内 容 和 绩 效 指 标 绩 效 目 标 要 与 学 校 职 责 相 吻 合, 目 标 设 置 应 科 学 可 行 准 确 具 体 简 洁 明 了 第 八 条 绩 效 指 标 是 衡 量 绩 效 目 标 实 现 程 度 的 考 核 工 具, 分 为 产 出 指 标 和 效 果 指 标 产 出 指 标 反 映 与 目 标 相 关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提 供 情 况 ; 效 果 指 标 反 映 与 目 标 相 关 的 预 算 支 出 预 期 结 果 的 实 现 程 度 绩 效 指 标 要 与 绩 效 目 标 密 切 相 关, 要 尽 量 使 用 反 映 最 终 结 果 的 指 标, 指 标 设 置 应 科 学 合 理 量 化 可 考 第 九 条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是 指 在 预 算 编 制 时, 由 各 部 门 对 项 目 的 必 要 性 可 行 性 绩 效 目 标 项 目 内 容 等 进 行 研 究 论 证 第 十 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办 公 室 对 各 部 门 申 报 的 绩 效 目 标 进 行 形 式 性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方 可 进 入 下 一 步 预 算 编 审 流 程 经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较 好 的 项 目 优 先 安 排 预 算 资 金 ;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编 制 绩 效 目 标 或 事 前 绩 效 评 估 结 果 较 差 的 项 目 不 予 安 排 预 算 资 金 第 十 一 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办 公 室 要 加 强 投 资 评 审 工 作,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北 京 市 财 政 投 资 评 审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要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配 置 标 准 编 制 资 产 购 置 预 算 第 四 章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要 对 绩 效 目 标 的 实 现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管 理 345
第 十 四 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办 公 室 及 时 统 计 学 校 预 算 执 行 中 有 关 的 绩 效 数 据, 按 要 求 编 制 年 度 预 算 运 行 半 年 报 告, 并 于 半 年 终 了 一 个 月 内 向 财 政 部 门 上 报 部 门 和 项 目 绩 效 完 成 进 度 情 况 当 预 算 执 行 绩 效 与 绩 效 目 标 发 生 偏 离 时, 及 时 向 财 政 部 门 报 告, 并 采 取 矫 正 措 施 第 十 五 条 预 算 执 行 中, 各 部 门 提 出 的 预 算 调 整 事 项, 要 严 格 按 照 绩 效 管 理 的 要 求, 重 新 上 报 绩 效 目 标, 并 进 行 论 证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要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涉 及 的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要 加 强 国 库 执 行 管 理,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中 涉 及 的 国 库 执 行 有 关 事 项 按 照 北 京 市 市 级 单 位 财 政 国 库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试 点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要 加 强 资 产 使 用 处 置 和 收 益 管 理, 按 规 定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第 五 章 绩 效 评 价 第 十 九 条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完 毕,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工 作 办 公 室 要 依 据 绩 效 目 标, 按 照 统 一 的 评 价 标 准 和 原 则, 对 预 算 支 出 效 果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 衡 量 比 较 和 综 合 评 价 第 二 十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分 类 : 按 照 组 织 实 施 部 门, 绩 效 评 价 分 为 财 政 评 价 和 学 校 自 评 第 二 十 一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基 本 内 容 : ( 一 ) 绩 效 目 标 的 设 定 情 况 ; ( 二 ) 资 金 投 入 和 使 用 情 况 ; ( 三 ) 为 实 现 绩 效 目 标 制 定 的 制 度 采 取 的 措 施 等 ; ( 四 ) 绩 效 目 标 的 实 现 程 度 及 效 果 ; ( 五 ) 绩 效 评 价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绩 效 评 价 的 方 法 : 绩 效 评 价 主 要 采 用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法 比 较 法 因 素 分 析 法 最 低 成 本 法 公 众 评 判 法 等 346
第 六 章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要 将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以 后 年 度 编 制 部 门 预 算 和 安 排 资 金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立 整 改 机 制 学 校 要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和 加 强 预 算 支 出 管 理 的 意 见, 督 促 各 部 门 整 改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并 积 极 落 实 整 改, 提 高 绩 效 管 理 水 平 第 二 十 五 条 评 价 结 果 要 逐 步 公 布, 以 加 强 社 会 公 众 对 财 政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的 监 督 第 二 十 六 条 建 立 预 算 绩 效 问 责 机 制, 具 体 按 照 北 京 市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问 责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347
8.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 以 下 简 称 学 校 )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促 进 国 有 资 产 合 理 节 约 有 效 地 使 用, 保 证 国 有 资 产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依 据 国 家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36 号 ) 以 及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制 定 的 北 京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办 法 ( 京 财 绩 效 2009 2817 号 ) 关 于 加 强 北 京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京 财 绩 效 [2007]2141 号 ) 北 京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及 处 置 资 金 预 算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京 财 预 [2007]975 号 ),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称, 即 国 有 ( 公 共 ) 财 产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包 括 国 家 拨 给 学 校 的 资 产,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以 及 接 受 捐 赠 和 其 他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的 资 产, 其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和 其 他 资 产 第 四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活 动, 坚 持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促 进 资 产 整 合 与 共 享 共 用, 实 现 资 产 管 理 和 预 算 管 理 的 紧 密 统 一 ; 坚 持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相 分 离 的 原 则 ; 坚 持 资 产 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实 物 管 理 与 价 值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第 五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国 家 统 一 所 有, 政 府 分 级 监 管,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管 理 体 制, 校 长 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二 章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第 六 条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对 学 校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七 条 学 校 财 务 处 行 使 管 理 职 能,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根 据 国 家 财 政 部 市 财 政 局 和 北 京 电 子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规 定, 制 定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 348
( 二 ) 组 织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清 查 登 记 统 计 汇 总 及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 ( 三 ) 审 核 学 校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等 事 项, 配 合 总 务 保 卫 处 申 报 有 关 资 产 购 置 处 置 事 项 ; ( 四 ) 负 责 学 校 长 期 闲 置 低 效 运 转 和 超 标 准 配 置 资 产 的 调 剂 工 作, 优 化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推 动 国 有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 ( 五 ) 负 责 按 规 定 缴 纳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 ( 六 ) 组 织 实 施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和 使 用 情 况 的 评 价 考 核 ; ( 七 )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部 门 预 算 和 决 算 工 作 ; ( 八 ) 接 受 电 控 公 司 财 务 部 市 财 政 局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向 其 报 告 学 校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八 条 学 校 财 务 处 保 证 政 令 畅 通, 认 真 负 责, 扎 实 做 好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切 实 履 行 起 管 理 职 责 第 三 章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第 九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 以 下 简 称 产 权 登 记 ) 是 国 家 对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登 记, 依 法 确 认 国 家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和 学 校 对 国 有 资 产 的 占 有 使 用 权 的 行 为 第 十 条 学 校 应 当 及 时 向 电 控 财 务 部 申 报 办 理 产 权 登 记, 领 取 由 财 政 部 统 一 印 制 核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证 ( 以 下 简 称 产 权 登 记 证 )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负 责 人 及 成 立 时 间 ; ( 二 ) 单 位 性 质 主 管 部 门 ; ( 三 ) 单 位 资 产 总 额 国 有 资 产 总 额 主 要 实 物 资 产 额 及 其 使 用 情 况 对 外 投 资 情 况 ; ( 四 ) 其 他 需 要 登 记 的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产 权 登 记 包 括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变 更 产 权 登 记 和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三 种 形 式 ( 一 ) 新 设 立 时, 办 理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 ( 二 ) 发 生 分 立 合 并 部 分 改 制, 以 及 隶 属 关 系 单 位 名 称 住 所 和 单 349
位 负 责 人 等 产 权 登 记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的, 办 理 变 更 产 权 登 记 ; ( 三 ) 因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整 体 改 制 等 原 因 被 清 算 注 销 的, 办 理 注 销 产 权 登 记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办 理 法 人 年 检 改 制 资 产 处 置 和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担 保 等 事 项 时, 应 当 出 具 产 权 登 记 证 第 十 四 条 接 受 电 控 公 司 财 政 部 门 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第 四 章 资 产 配 置 及 使 用 第 十 五 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是 指 财 政 部 门 主 管 部 门 学 校 等 根 据 学 校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购 置 或 者 调 剂 等 方 式 为 学 校 配 备 资 产 的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现 有 资 产 无 法 满 足 学 校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 ( 二 ) 难 以 与 其 他 单 位 共 享 共 用 相 关 资 产 ; ( 三 ) 难 以 通 过 市 场 购 买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的 方 式 代 替 资 产 配 置, 或 者 采 取 市 场 购 买 方 式 的 成 本 过 高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配 置 应 当 符 合 规 定 的 配 置 标 准 ; 没 有 规 定 配 置 标 准 的, 应 当 从 严 控 制, 合 理 配 置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资 产 配 置 应 纳 入 每 年 的 支 出 预 算 进 行 管 理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向 电 控 公 司 财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部 门 申 请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购 置 资 产 的,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由 电 控 公 司 进 行 审 核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或 其 他 部 门 审 批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用 其 他 资 金 购 置 规 定 限 额 以 上 资 产 的, 由 电 控 公 司 审 批, 并 报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购 置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范 围 的 资 产,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的 规 定 执 行, 并 报 电 控 公 司 备 案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的 使 用 包 括 学 校 自 用 和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担 保 等 方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需 报 电 控 公 司 审 批 350
或 由 电 控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 一 ) 对 外 投 资 ; ( 二 ) 建 筑 物 出 租 面 积 为 3000 平 方 米 ( 含 ) 以 上 ; ( 三 ) 建 筑 物 出 租 5 年 ( 含 ) 以 上 ; ( 四 ) 出 租 ( 或 出 借 ) 设 备 仪 器 价 值 50 万 元 ( 含 ) 以 上 ; ( 五 ) 对 外 担 保 以 上 未 涉 及 事 项, 由 学 校 根 据 本 校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自 行 处 置, 处 置 结 果 及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报 电 控 公 司 备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办 理 国 有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事 项 审 批 手 续, 应 提 交 如 下 资 料 : ( 一 ) 资 产 有 偿 使 用 申 请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报 告 ; ( 三 ) 投 资 入 股 合 资 合 作 意 向 书 及 草 签 的 协 议 或 合 同 等 ; ( 四 ) 资 产 价 值 证 明 ; ( 五 ) 近 期 会 计 报 表 和 资 产 报 表 ; ( 六 ) 产 权 登 记 证 ; ( 七 ) 资 产 及 财 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书 ; ( 八 ) 出 租 出 借 房 屋 建 筑 物 需 提 供 土 地 来 源 证 明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及 拟 出 租 出 借 房 屋 建 筑 物 的 坐 落 地 点 面 积 规 划 用 途 等 资 料 ; ( 九 ) 其 他 需 要 提 交 的 文 件 证 件 及 资 料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对 用 于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和 出 借 的 资 产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并 在 学 校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中 对 相 关 信 息 进 行 充 分 披 露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购 置 验 收 保 管 使 用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应 对 实 物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清 查,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加 强 对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等 无 形 资 产 的 管 理, 防 止 无 形 资 产 流 失 351
第 五 章 资 产 处 置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对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包 括 无 偿 调 出 置 换 出 售 报 废 报 损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 一 ) 无 偿 调 出, 是 指 以 无 偿 转 让 的 方 式 变 更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占 有 使 用 权 的 一 种 资 产 处 置 形 式 ; ( 二 ) 置 换, 是 指 以 非 货 币 性 交 易 的 方 式 变 更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的 所 有 权 或 占 有 使 用 权 的 一 种 资 产 处 置 形 式 ; ( 三 ) 出 售, 是 指 以 有 偿 转 让 的 方 式 变 更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或 占 有 使 用 权 的 一 种 资 产 处 置 形 式 ; ( 四 ) 报 废, 是 指 由 于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已 达 到 使 用 年 限 和 未 达 到 使 用 年 限 而 出 现 老 化 损 坏 市 场 型 号 淘 汰 等 问 题, 经 科 学 鉴 定 或 按 有 关 规 定, 已 不 能 继 续 使 用, 必 须 进 行 产 权 注 销 的 一 种 资 产 处 置 形 式 ; ( 五 ) 报 损, 是 指 对 国 有 资 产 发 生 呆 账 损 失 非 正 常 损 失 等, 必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产 权 注 销 的 一 种 资 产 处 置 形 式 ; ( 六 )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是 指 流 动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无 形 资 产 等 货 币 性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须 进 行 账 务 核 销 的 一 种 资 产 处 置 形 式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范 围 包 括 : ( 一 ) 闲 置 资 产 ; ( 二 ) 因 技 术 原 因 并 经 过 科 学 论 证, 确 需 报 废 淘 汰 的 资 产 ; ( 三 ) 因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转 移 的 资 产 ; ( 四 ) 盘 亏 呆 账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资 产 ; ( 五 ) 已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无 法 使 用 的 资 产 ; ( 六 )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 ( 七 )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需 要 进 行 资 产 处 置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十 条 审 批 权 限 : ( 一 )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土 地 和 车 辆 的 处 置,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的 核 销, 以 及 单 位 价 值 在 50 万 元 ( 含 50 万 元 ) 以 上, 批 量 价 值 在 100 万 元 ( 含 352
100 万 元 ) 以 上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经 电 控 公 司 审 核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 规 定 限 额 以 下 的 资 产 处 置, 由 电 控 公 司 审 批, 并 于 每 年 元 月 底 以 前 将 前 一 年 度 系 统 内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汇 总 情 况 报 市 财 政 局 备 案 ( 二 ) 学 校 凡 涉 及 国 有 资 产 无 偿 调 出, 因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资 产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转 移, 需 由 电 控 公 司 审 核 后 向 市 财 政 局 提 出 申 请, 由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第 三 十 一 条 审 批 程 序 : ( 一 ) 学 校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需 报 电 控 公 司 审 批 时, 应 向 电 控 公 司 提 出 请 示, 并 同 时 上 报 由 财 务 部 门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技 术 部 门 审 核 及 单 位 领 导 审 核 同 意 的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表 电 控 公 司 按 规 定 进 行 审 核,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二 )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需 上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时, 由 电 控 公 司 审 核 后 提 出 审 核 意 见, 上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时, 除 了 提 交 单 位 资 产 处 置 申 请 报 告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表, 还 应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提 交 以 下 有 关 文 件 证 件 及 资 料 : ( 一 ) 无 偿 调 出 置 换 1 资 产 价 值 凭 证 如 购 货 单 ( 发 票 收 据 ) 工 程 决 算 副 本 记 账 凭 单 影 印 件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等 ; 2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 3 接 收 单 位 资 产 使 用 需 求 情 况 说 明 ; 4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二 ) 出 售 1 资 产 价 值 凭 证 ; 2 财 政 部 门 认 可 的 有 资 质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关 资 产 评 估 及 确 认 文 件 ; 3 资 产 使 用 情 况 说 明 ; 4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三 ) 报 废 1 资 产 价 值 凭 证 ; 353
2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国 家 或 授 权 专 业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提 供 的 资 产 报 废 技 术 鉴 定 报 告 ; 3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四 ) 报 损 1 资 产 价 值 凭 证 ; 2 单 位 对 报 损 资 产 的 说 明,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国 家 或 授 权 专 业 技 术 鉴 定 部 门 的 鉴 定 资 料 ; 3 非 正 常 资 产 损 失, 提 交 事 业 单 位 对 造 成 损 失 责 任 人 的 处 理 意 见 ; 4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五 )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按 照 北 京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资 金 核 实 暂 行 规 定 ( 京 财 绩 效 [2006]1690 号 ) 提 供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相 关 证 据 ( 六 )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情 况 下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的, 由 电 控 公 司 审 核 后, 报 市 财 政 局 或 其 他 部 门 审 批 ( 七 ) 处 置 房 屋 建 筑 物 和 国 有 土 地, 还 需 提 供 : 土 地 来 源 证 明,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证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建 设 用 地 批 准 书 等, 以 及 拟 处 置 的 房 屋 建 筑 物 和 土 地 坐 落 面 积 规 划 用 途 ( 八 ) 其 他 资 产 处 置 需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公 平 的 原 则, 采 取 拍 卖 招 投 标 协 议 转 让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对 于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集 中 处 置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经 批 准 后, 学 校 按 照 批 准 方 式, 对 相 应 资 产 进 行 处 置, 并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核 销 手 续 及 账 务 处 理, 同 时 按 照 北 京 市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资 产 清 查 账 销 案 存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京 财 绩 效 [2006]2819 号 )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进 场 交 易 产 权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北 交 所, 是 经 市 政 府 批 准 设 立 的 实 施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交 易 的 产 权 交 易 机 构 ) 是 市 财 政 局 选 择 确 定 的 实 施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交 易 的 机 构 ( 一 )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进 场 交 易 的 范 围 ( 以 下 资 产 必 须 进 场 交 易 ) 1 房 屋 建 筑 物 及 附 属 设 备 设 施 ; 354
2 机 动 车 及 财 政 部 门 要 求 集 中 处 置 的 资 产 ; 3 单 价 原 值 10 万 元 ( 含 10 万 元 ) 批 量 价 值 原 值 在 20 万 元 以 上 ( 含 20 万 元 ) 的 资 产 ; 4 财 政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要 求 的 资 产 范 围 之 外 的 资 产, 学 校 经 批 准 无 偿 调 拨 捐 赠 的 资 产, 涉 及 国 家 机 密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不 进 行 公 开 处 置 的 资 产 可 不 进 场 交 易 ( 二 ) 学 校 资 产 处 置 进 场 交 易 的 评 估 及 拍 卖 底 价 交 易 价 的 确 定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经 批 准 后, 须 进 场 交 易 的, 由 学 校 按 规 定 组 织 盘 查, 并 按 北 京 市 市 级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交 易 规 则 向 北 交 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资 料 对 需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的 资 产,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中 介 机 构 实 施 资 产 评 估, 评 估 价 值 即 为 转 让 底 价 首 次 挂 牌 价 格, 不 得 低 于 经 核 准 的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经 公 开 征 集 没 有 产 生 意 向 受 让 方 的, 可 以 在 不 低 于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90% 的 范 围 内 重 新 确 定 挂 牌 价 格 ; 拟 确 定 的 挂 牌 价 格 低 于 资 产 评 估 结 果 的 90% 时, 应 报 市 财 政 局 审 批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的 最 终 交 易 价 格 以 成 交 价 格 为 准, 不 得 低 于 挂 牌 价 格, 也 不 得 使 用 打 折 优 惠 等 其 他 附 加 条 件 ( 三 )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进 场 交 易 信 息 的 发 布 和 管 理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应 在 公 开 交 易 环 境 下 进 行, 处 置 过 程 中 须 对 提 供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对 信 息 中 提 出 的 受 让 条 件 不 得 有 明 显 的 倾 向 性 或 违 反 公 平 竞 争 原 则 的 条 款 学 校 因 特 殊 变 故 确 需 撤 回 资 产 处 置 信 息 的, 报 经 原 批 准 部 门 审 批 后, 由 北 交 所 在 原 信 息 发 布 载 体 上 发 布 撤 销 处 置 公 告 ( 四 )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进 场 交 易 方 式 的 选 择 和 确 定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信 息 发 布 期 满 后, 委 托 方 应 会 同 北 交 所, 根 据 意 向 受 让 方 的 数 量 征 集 情 况, 合 理 选 择 交 易 方 式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盘 亏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减 少 的 资 产, 由 总 务 保 卫 处 会 同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查 明 原 因, 出 具 鉴 定, 并 对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责 任 人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按 照 规 定 限 额 的 审 批 权 限 报 批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市 财 政 部 门 电 控 公 司 对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事 项 的 批 复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355
第 六 章 资 产 收 益 及 处 置 资 金 预 算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资 金 的 管 理 学 校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以 及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同 时 按 部 门 预 算 的 有 关 要 求 编 制 收 入 支 出 预 算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包 括 出 售 收 入 报 废 报 损 值 变 价 收 入 等, 均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按 照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的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并 上 缴 市 级 财 政 专 户 第 三 十 九 条 预 算 的 编 制 学 校 国 有 资 本 对 外 投 资 收 益 和 事 业 单 位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等 取 得 的 收 入 在 部 门 预 算 中 收 入 支 出 预 算 总 表 相 应 栏 次 中 反 映 第 四 十 条 资 金 的 收 缴 学 校 纳 入 北 京 市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范 围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按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未 纳 入 北 京 市 非 税 收 入 收 缴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范 围 的 预 算 外 资 金, 使 用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缴 款 书, 并 按 照 关 于 加 强 预 算 外 资 金 和 未 纳 入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改 革 资 金 收 支 管 理 的 通 知 ( 京 财 预 [2007]254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上 缴 第 七 章 资 产 评 估 和 清 查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资 产 评 估 资 质 的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评 估, 并 由 电 控 公 司 相 关 部 门 成 立 专 项 小 组, 负 责 对 相 关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的 组 织 管 理 协 调 和 监 督 工 作 : ( 一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改 制 为 企 业 ; ( 二 )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 三 ) 合 并 分 立 清 算 ; ( 四 ) 资 产 拍 卖 转 让 置 换 ; ( 五 )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租 赁 给 非 国 有 单 位 ; ( 六 ) 确 定 涉 讼 资 产 价 值 ; ( 七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评 估 的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 356
( 一 ) 经 批 准 学 校 整 体 或 者 部 分 资 产 无 偿 划 转 ; ( 二 ) 学 校 与 电 控 公 司 下 属 的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的 合 并 资 产 划 转 置 换 和 转 让 ; ( 三 ) 发 生 其 他 不 影 响 国 有 资 产 权 益 的 特 殊 产 权 变 动 行 为, 报 经 财 政 部 门 确 认 可 以 不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评 估 工 作 原 则 上 由 电 控 公 司 委 托 具 有 合 格 资 质 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 一 ) 学 校 应 当 如 实 向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提 供 有 关 情 况 和 资 料, 并 对 所 提 供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客 观 性 真 实 性 和 合 法 性 负 责 ( 二 ) 学 校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干 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独 立 执 业 ( 三 ) 评 估 结 果 经 电 控 公 司 财 务 部 审 核 后,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关 于 国 有 资 产 核 准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核 准 或 备 案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 ( 一 ) 根 据 国 家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或 者 本 级 政 府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被 纳 入 统 一 组 织 的 资 产 清 查 范 围 的 ; ( 二 ) 进 行 重 大 改 革 或 者 整 体 部 分 改 制 为 企 业 的 ; ( 三 ) 遭 受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资 产 严 重 损 失 的 ; ( 四 ) 会 计 信 息 严 重 失 真 或 者 国 有 资 产 出 现 重 大 流 失 的 ; ( 五 ) 会 计 政 策 发 生 重 大 更 改, 涉 及 资 产 核 算 方 法 发 生 重 要 变 化 的 ; ( 六 )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认 为 应 当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进 行 资 产 清 查, 应 当 向 电 控 公 司 提 出 申 请, 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报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立 项 后 组 织 实 施 根 据 国 家 专 项 工 作 要 求 或 者 本 级 政 府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的 资 产 清 查 除 外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资 产 清 查 工 作 的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本 情 况 清 理 账 务 清 理 财 产 清 查 损 溢 认 定 资 产 核 实 和 完 善 制 度 等 第 八 章 资 产 统 计 管 理 和 报 告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信 息 化 的 要 求, 及 时 将 资 产 变 动 信 息 录 入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对 资 产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做 好 国 有 资 产 统 计 和 357
信 息 报 告 工 作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格 式 内 容 及 要 求,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状 况 定 期 向 财 政 部 门 做 出 报 告 并 向 电 控 公 司 备 案, 同 时 按 电 控 公 司 要 求 做 出 不 定 期 的 专 项 报 告 第 九 章 产 权 纠 纷 处 理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与 电 控 系 统 内 事 业 单 位 之 间 或 其 他 国 有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纠 纷 的,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的, 可 以 向 电 控 公 司 申 请 调 解 或 者 裁 定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与 电 控 系 统 外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它 国 有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产 权 纠 纷 的, 电 控 系 统 应 当 提 出 拟 处 理 意 见, 经 电 控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后,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的 报 市 财 政 局, 申 请 调 解 或 裁 定, 必 要 时 报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处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与 非 国 有 单 位 或 个 人 之 间 发 生 产 权 纠 纷 的, 学 校 应 当 提 出 拟 处 理 意 见, 经 电 控 公 司 审 核 并 报 市 财 政 局 批 准 后,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的, 可 依 照 司 法 程 序 处 理 第 十 章 监 督 检 查 和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应 依 法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提 高 国 有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要 建 立 科 学 合 理 的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将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落 实 到 具 体 责 任 人 和 责 任 部 门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财 务 处 为 主 要 责 任 部 门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及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依 据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处 理 处 分 : ( 一 )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手 段 骗 取 财 政 资 金 的 ; ( 二 ) 擅 自 占 有 使 用 和 处 置 国 有 资 产 的 ; ( 三 ) 擅 自 提 供 担 保 的 ; 358
( 四 )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国 有 资 产 收 益 的 第 五 十 五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及 有 关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的 其 他 行 为,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进 行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可 能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财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359
8.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 一 ) 学 校 的 所 有 资 产 是 国 有 资 产, 是 学 校 进 行 教 学 实 习 操 作 等 工 作 的 物 质 基 础 和 必 备 条 件 为 了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保 障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 二 )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 其 中 :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1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是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三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坚 持 科 学 规 范 责 任 到 人 配 置 合 理 效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 四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固 定 资 产 的 范 围 分 类 和 计 价 的 确 定 ; 固 定 资 产 的 增 加 使 用 维 护 和 处 置 ;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盘 点 ; 固 定 资 产 账 卡 物 管 理 等 ( 五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完 善 管 理 体 制 ; 健 全 规 章 制 度 ;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落 实 管 理 责 任 ; 合 理 配 置 固 定 资 产 ; 保 证 固 定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二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 一 ) 学 校 对 固 定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管 理 体 制 ( 二 ) 此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校 所 有 与 设 备 使 用 及 管 理 相 关 的 职 能 部 门 的 控 制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财 务 处 和 总 务 保 卫 处 及 教 务 处 为 主 要 责 任 部 门, 对 全 校 固 定 资 产 实 施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其 主 要 职 责 如 下 : 1 制 定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的 具 体 办 法 并 组 织 实 施 ; 2 主 持 参 与 大 型 精 密 仪 器 设 备 和 大 宗 物 资 购 置, 以 及 大 型 修 缮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论 证 招 标 采 购 和 验 收 等 工 作 ; 3 审 核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调 剂 申 请 报 废 及 对 外 出 租 出 借 等 手 续 ; 4 组 织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和 统 计 工 作 ; 5 会 同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优 化 配 置 固 定 资 产 ; 6 监 督 检 查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维 护 和 使 用 情 况 ; 360
7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并 向 其 报 告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 三 )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按 类 目 归 口 管 理 财 务 处 的 管 理 范 围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划 分, 其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1 负 责 本 单 位 用 于 对 外 投 资 出 租 出 借 和 担 保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纳 固 定 资 产 收 益, 保 证 经 营 收 入 纳 入 单 位 部 门 预 算 2 参 与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计 划 的 可 行 性 论 证 ; 参 与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的 招 标 采 购 验 收 等 工 作 ; 按 照 规 定 对 纳 入 政 府 采 购 目 录 的 固 定 资 产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3 负 责 资 产 的 账 卡 管 理 及 日 常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4 参 与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统 计 工 作 ; 5 提 出 调 剂 配 置 建 议 并 根 据 批 复 组 织 实 施 ; ( 四 ) 总 务 保 卫 处 主 要 负 责 设 备 账 实 管 理 控 制 以 及 设 备 报 废 信 息 收 集 和 资 料 准 备 及 申 报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如 下 : 1 根 据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制 定 固 定 资 产 实 施 细 则 ; 2 建 立 有 关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薄 和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卡 片 ; 维 护 更 新 固 定 资 产 动 态 管 理 系 统 3 参 与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可 行 性 论 证, 核 实 现 有 固 定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及 存 量 4 参 与 固 定 资 产 验 收 入 库 登 记 工 作 5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6 根 据 使 用 部 门 申 请, 组 织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报 损 的 技 术 鉴 定, 做 好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申 请 资 料 准 备 工 作 ( 五 ) 教 务 处 负 责 教 学 设 备 的 申 请 管 理 维 护 及 信 息 上 报 工 作 1 在 主 管 校 长 领 导 下, 负 责 教 学 设 备 可 行 性 论 证, 配 合 总 务 保 卫 处 核 实 相 关 固 定 资 产 配 置 标 准 及 存 量 2 负 责 教 学 设 备 验 收 入 库, 办 理 入 账 登 记 手 续 3 负 责 教 学 设 备 的 维 护 和 统 计 管 理 工 作 4 配 合 总 务 保 卫 处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的 清 查 5 配 合 总 务 保 卫 处 做 好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工 作 361
三 固 定 资 产 范 围, 分 类 和 计 价 ( 一 ) 学 校 利 用 财 政 投 入 上 级 补 助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及 其 他 收 入 或 各 种 基 金, 购 置 建 设 的 固 定 资 产, 以 及 通 过 捐 赠 调 拨 等 形 式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都 要 纳 入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范 围 内 ( 二 ) 学 校 的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分 为 八 类 : 土 地 ;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 专 用 设 备 ; 通 用 设 备 ; 车 辆 ;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 图 书 档 案 ;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 三 )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计 价 : 1 购 入 调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价 款 以 及 为 使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期 工 作 状 态 所 支 付 的 包 装 费 运 杂 费 安 装 费 及 附 加 费 等 计 价 ; 2 自 行 建 造 的 设 备 及 已 竣 工 的 房 屋 及 构 建 物, 按 照 建 造 所 用 全 部 相 关 支 出 计 价 ; 3 在 原 有 固 定 资 产 基 础 上 进 行 改 建 扩 建 和 增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按 改 建 扩 建 和 增 建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减 去 改 建 扩 建 和 增 建 过 程 中 的 变 价 收 入 后 的 净 增 加 值, 增 计 固 定 资 产 原 价 ; 4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租 赁 协 议 确 定 的 设 备 价 款 运 杂 费 安 装 费 等 计 价 ; 5 接 受 捐 赠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格 或 根 据 中 介 机 构 评 估 提 供 的 有 关 凭 据, 以 及 接 受 固 定 资 产 时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计 价 ; 6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重 置 价 值 计 价 ; 7 其 他 单 位 投 资 转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评 估 价 值 或 者 合 同 协 议 计 价 ; 8 购 置 固 定 资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不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 四 ) 已 经 入 账 的 固 定 资 产, 除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外, 不 得 任 意 变 动 其 账 面 价 值 1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对 固 定 资 产 价 值 重 新 估 价 ; 2 增 加 补 充 设 备 或 改 良 装 置 及 改 扩 建 ; 3 将 固 定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拆 除 ; 4 根 据 实 际 价 值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 5 发 现 原 固 定 资 产 记 账 有 误 四 固 定 资 产 的 配 置 ( 一 ) 固 定 资 产 配 置 是 指 本 单 位 根 据 履 行 职 能 的 需 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362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程 序, 通 过 购 入 调 入 自 制 自 建 改 扩 建 接 受 捐 赠 等 方 式 为 单 位 配 备 固 定 资 产 的 行 为 ( 二 )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配 置,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配 置 ; 应 从 实 际 需 要 出 发, 从 严 控 制, 合 理 配 备 要 与 学 校 机 构 编 制 人 数 职 能 设 置 业 务 发 展 规 划 等 要 求 相 适 应 2 严 格 遵 守 部 门 预 算 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的 规 定 3 严 格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对 纳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项 目, 必 须 委 托 中 介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实 施 政 府 采 购 ; 对 未 纳 入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的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项 目, 可 以 自 行 采 购, 金 额 较 大, 数 量 较 多 的 也 可 以 委 托 中 介 或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代 理 政 府 采 购 基 建 项 目 应 遵 循 基 建 程 序 相 关 规 定 4 各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按 照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进 行 管 理 和 核 算 5 科 学 合 理, 优 化 结 构, 勤 俭 节 约, 从 严 控 制 ( 三 ) 学 校 各 部 门 配 置 固 定 资 产, 除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按 下 列 程 序 报 批 : 1 学 校 各 部 门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可 以 提 出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计 划, 经 总 务 保 卫 处 财 务 处 审 核 资 产 存 量, 确 需 购 置 的, 拟 定 固 定 资 产 购 置 计 划, 编 制 固 定 资 产 预 算, 经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2 学 校 各 部 门 应 当 科 学 合 理 提 出 固 定 资 产 计 划, 充 分 发 挥 存 量 资 产 的 作 用, 避 免 重 复 配 置, 推 动 各 部 门 之 间 调 剂 使 用, 在 质 量 性 能 可 靠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尽 可 能 减 低 采 购 成 本 ( 四 ) 固 定 资 产 购 建 活 动 中, 要 建 立 必 要 的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法 律 咨 询 制 度 并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 五 ) 学 校 购 入 调 入 和 自 制 自 建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增 加 的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验 收 验 收 合 格 后, 由 使 用 部 门 填 写 设 备 工 程 验 收 结 算 单 项 目 进 度 表 及 发 票 到 总 务 保 卫 处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登 记 手 续 验 收 不 合 格 时, 不 得 办 理 结 算 手 续,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并 按 合 同 条 款 及 时 向 有 关 单 位 提 出 退 货 或 索 赔 ( 六 ) 接 受 捐 赠 或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要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交 接 单 发 票 或 固 定 资 产 盘 盈 报 告 单 等 凭 证, 办 理 入 库 和 领 用 手 续 财 务 部 门 根 据 交 接 单 固 定 资 产 入 363
库 单 或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登 记 我 单 位 固 定 资 产 总 账 和 明 细 账 五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使 用 与 维 护 ( 一 ) 在 固 定 资 产 的 日 常 管 理 中, 财 务 处 负 责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价 值 分 类 核 算, 与 总 务 保 卫 处 进 行 账 实 核 对 ; 总 务 保 卫 处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清 查, 对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教 务 处 及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合 理 有 效 使 用 和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 二 ) 总 务 保 卫 处 对 验 收 入 库 及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总 账 明 细 账 及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详 细 记 载 固 定 资 产 的 编 码 名 称 类 别 规 格 型 号 原 值 购 置 日 期 使 用 部 门 等 信 息, 完 整 反 映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对 库 存 固 定 资 产 要 分 类 保 管 定 期 检 查, 未 经 管 理 人 员 同 意, 任 何 人 不 准 随 意 领 用 或 调 换 ( 三 ) 要 建 立 严 格 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责 任 制,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固 定 资 产 的 保 管 清 点 等 工 作 各 部 门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责 任 要 落 实 到 使 用 人 和 保 管 人 ( 四 )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检 修 工 作 应 做 到 及 时 经 常 对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要 定 期 监 测 校 验, 确 保 精 度 和 性 能 完 好, 防 止 事 故 发 生 对 房 屋 构 筑 物 应 定 期 勘 查 鉴 定 修 缮, 确 保 使 用 安 全 ( 五 ) 对 精 密 贵 重 及 易 发 安 全 事 故 的 仪 器 设 备, 要 制 定 具 体 操 作 规 程,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技 术 指 导 和 安 全 工 作, 并 应 经 常 对 使 用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和 安 全 教 育 ( 六 )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不 得 对 外 出 租 出 借, 确 需 临 时 出 租 出 借 的, 应 由 借 出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校 长 审 批 上 报 电 控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收 回 出 租 出 借 的 固 定 资 产 时, 应 认 真 勘 验 出 租 出 借 固 定 资 产 取 得 的 收 入, 应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学 校 财 务 处,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纳 入 部 门 预 算 管 理 ( 七 ) 学 校 内 部 移 交 固 定 资 产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校 区 之 间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时, 由 总 务 保 卫 处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有 关 财 产 清 查, 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2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变 动 时, 应 在 部 门 主 管 监 督 下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 3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人 员 调 离 学 校 或 退 休, 必 须 办 理 固 定 资 产 交 接 手 续 ( 八 ) 总 务 保 卫 处 应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年 度 终 了 前 应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账 卡 物 相 符 对 盘 盈 盘 亏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按 照 规 定 处 理 364
六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 一 )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学 校 对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移 或 注 销 的 行 为, 包 括 无 偿 调 拨 出 售 投 资 报 废 报 损 等 ( 二 )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范 围 包 括 : 1 闲 置 资 产 ; 2 因 技 术 原 因 并 经 过 科 学 论 证, 确 需 报 废 淘 汰 的 资 产 ; 3 因 单 位 分 立 撤 销 合 并 改 制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等 原 因 发 生 的 产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转 移 的 资 产 ; 4 盘 亏 呆 账 及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资 产 ; 5 已 超 过 使 用 年 限 无 法 使 用 的 资 产 ; 6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 ( 三 ) 学 校 处 置 房 屋 构 筑 物 及 大 型 精 密 贵 重 仪 器 设 备, 应 由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和 技 术 鉴 定, 并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评 估 确 认 处 置 价 格, 处 置 价 格 一 般 不 得 低 于 评 估 价 ( 四 ) 学 校 以 固 定 资 产 对 校 办 产 业 投 资 或 对 外 投 资, 应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评 估 确 认, 办 理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转 经 营 性 资 产 审 批 手 续, 明 晰 产 权 关 系, 实 施 产 权 管 理 ( 五 ) 建 立 和 完 善 固 定 资 产 损 失 赔 偿 制 度 对 造 成 固 定 资 产 损 坏 丢 失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应 追 究 其 相 关 责 任, 并 对 责 任 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追 究 连 带 管 理 责 任 ( 六 )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的 收 入 应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管 理 使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七 固 定 资 产 账 务 管 理 ( 一 ) 学 校 按 以 下 要 求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账 簿 和 卡 片 : 1 财 务 处 设 置 登 记 固 定 资 产 总 账 和 分 类 账 薄 ; 2 总 务 保 卫 处 设 置 登 记 固 定 资 产 分 类 总 帐 实 物 明 细 账 建 立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 二 ) 明 细 账 应 按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进 行 设 置, 按 类 设 置 汇 总 账 页, 反 映 各 种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数 量 和 金 额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要 登 记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和 财 产 编 号 等, 一 物 一 卡, 由 使 用 人 员 签 字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365
( 三 )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处 置, 由 使 用 部 门 如 实 填 写 相 关 凭 单, 作 为 记 账 依 据, 分 别 登 入 有 关 账 薄 各 种 账 薄 和 凭 单 应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随 意 涂 改 ( 四 ) 固 定 资 产 校 区 之 间 进 行 调 剂, 需 由 总 务 保 卫 处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经 调 出 调 入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签 章, 经 总 务 保 卫 处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登 记 后, 方 可 进 行 调 剂 ( 五 ) 使 用 人 员 发 生 变 动, 应 及 时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变 更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记 录 ( 六 ) 财 务 处 和 总 务 保 卫 处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核 对 账 卡 物, 保 证 账 账 账 卡 卡 物 相 符 本 办 法 若 与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有 抵 触 的, 应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文 件 执 行 366
8.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的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中 小 学 校 财 务 制 度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制 度, 结 合 学 校 特 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基 本 原 则 是 :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的 方 针 ; 正 确 处 理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 资 金 供 给 的 关 系,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的 关 系, 国 家 学 校 和 个 人 三 者 利 益 的 关 系 第 三 条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合 理 编 制 学 校 预 算, 严 格 预 算 执 行, 完 整 准 确 编 制 学 校 决 算, 真 实 反 映 学 校 财 务 状 况 ; 依 法 筹 集 教 育 经 费, 努 力 节 约 支 出 ;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制 度,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实 施 绩 效 评 价,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加 强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资 产,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 加 强 对 学 校 经 济 活 动 的 财 务 控 制 和 监 督, 防 范 财 务 风 险 第 二 章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第 四 条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在 校 长 的 领 导 下, 由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第 五 条 学 校 以 校 为 单 位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第 六 条 学 校 财 会 人 员 的 任 职 条 件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权 限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免 奖 罚,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会 计 法 律 制 度 执 行 第 七 条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勤 工 俭 学 社 会 服 务 和 经 营 等 项 目 的 财 务 活 动, 由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第 八 条 学 校 食 堂 应 坚 持 公 益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原 则, 在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下, 实 行 单 独 核 算, 定 期 公 开 账 务 第 三 章 预 算 管 理 第 九 条 学 校 预 算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和 计 划 编 制 的 年 度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学 校 预 算 由 收 入 预 算 和 支 出 预 算 组 成 367
第 十 条 国 家 对 学 校 实 行 核 定 收 支 定 额 或 者 定 项 补 助 超 支 不 补 结 转 和 结 余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的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定 额 或 者 定 项 补 助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财 力 可 能, 结 合 学 校 特 点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和 计 划 学 校 收 支 及 资 产 状 况 等 确 定 国 家 将 教 育 经 费 全 面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由 国 务 院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予 以 保 障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预 算 以 校 为 基 本 编 制 单 位 预 算 编 制 应 当 坚 持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统 筹 兼 顾 保 证 重 点 的 原 则 学 校 不 得 编 制 赤 字 预 算 第 十 二 条 收 入 预 算, 应 当 考 虑 学 校 维 持 正 常 运 转 和 发 展 的 基 本 需 要, 参 考 以 前 年 度 的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预 算 年 度 的 收 入 增 减 因 素, 积 极 稳 妥 地 逐 项 测 算 编 制 支 出 预 算, 需 根 据 学 校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等 活 动 需 要 和 财 力 可 能, 分 轻 重 缓 急, 按 照 政 府 支 出 分 类 科 目 分 项 测 算 编 制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预 算 由 学 校 根 据 年 度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和 计 划 以 及 预 算 编 制 的 规 定, 根 据 财 政 部 门 下 达 的 预 算 控 制 数 编 制 预 算,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报 财 政 部 门, 经 法 定 程 序 审 核 批 复 后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严 格 执 行 批 准 的 预 算, 规 范 办 理 收 支 事 项, 加 强 预 算 执 行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预 算 执 行 中,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和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资 金 的 预 算 一 般 不 予 调 整 如 果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或 者 事 业 计 划 有 较 大 调 整, 对 预 算 执 行 影 响 较 大, 确 需 调 整 的, 学 校 应 当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调 整 预 算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和 财 政 专 户 管 理 资 金 以 外 部 分 的 预 算 需 要 调 增 或 者 调 减 的, 由 学 校 自 行 调 整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收 入 预 算 调 整 后, 相 应 调 增 或 者 调 减 支 出 预 算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决 算 是 指 学 校 根 据 预 算 执 行 结 果 编 制 的 年 度 报 告 学 校 应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年 度 决 算, 由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学 校 应 加 强 决 算 审 核 和 分 析, 保 证 决 算 数 据 的 真 实 准 确, 规 范 决 算 管 理 工 作 第 四 章 收 入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收 入 是 指 学 校 为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及 其 他 活 动 依 法 取 得 的 非 偿 还 性 资 金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收 入 包 括 : ( 一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即 学 校 从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取 得 的 各 类 财 政 拨 款 368
( 二 ) 事 业 收 入, 即 学 校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依 法 取 得 的 收 入 其 中 :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应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不 计 入 事 业 收 入 ; 从 财 政 专 户 核 拨 给 学 校 的 资 金 和 经 核 准 不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计 入 事 业 收 入 ( 三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即 学 校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四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即 学 校 附 属 的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按 照 规 定 上 缴 学 校 的 收 入 ( 五 ) 经 营 收 入, 即 学 校 在 教 育 教 学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 六 ) 其 他 收 入, 即 本 条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包 括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捐 赠 收 入 等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将 各 项 收 入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统 一 核 算, 统 一 管 理 学 校 严 禁 设 立 小 金 库, 严 禁 账 外 设 账, 严 禁 公 款 私 存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组 织 收 入 应 合 法 合 规 ; 各 项 收 费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收 费 范 围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合 法 票 据 对 按 照 规 定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学 校 应 当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收 缴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上 缴, 不 得 隐 瞒 滞 留 截 留 挪 用 和 坐 支 第 五 章 支 出 管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为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及 其 他 活 动 发 生 的 各 项 资 金 耗 费 和 损 失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支 出 包 括 : ( 一 ) 事 业 支 出, 即 学 校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发 生 的 基 本 支 出 和 项 目 支 出 基 本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为 了 保 障 其 正 常 运 转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和 其 他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人 员 支 出 和 公 用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是 指 学 校 为 了 完 成 特 定 工 作 任 务 和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在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 二 ) 经 营 支 出, 即 学 校 在 教 育 教 学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支 出 ( 三 )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支 出, 即 学 校 用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之 外 的 收 入 对 附 属 单 位 补 助 发 生 的 支 出 369
( 四 ) 上 缴 上 级 支 出, 即 学 校 按 照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上 缴 上 级 单 位 的 支 出 ( 五 ) 其 他 支 出, 即 本 条 上 述 规 定 范 围 以 外 的 各 项 支 出, 包 括 利 息 支 出 捐 赠 支 出 等 学 校 结 合 实 际, 在 上 述 支 出 分 类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按 照 教 育 教 学 功 能 细 化 支 出 分 类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应 将 各 项 支 出 全 部 纳 入 学 校 预 算, 建 立 健 全 支 出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的 支 出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规 定 的 开 支 范 围 及 开 支 标 准 ;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由 学 校 结 合 本 校 情 况 规 定,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备 案 学 校 规 定 违 反 法 律 制 度 和 国 家 政 策 的,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改 正 学 校 应 加 强 支 出 管 理, 基 本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不 得 混 用 公 用 支 出 不 得 用 于 教 职 工 福 利 等 人 员 支 出 项 目 支 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专 款 专 用, 不 得 挤 占 和 挪 用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应 以 不 影 响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为 前 提 在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中, 应 加 强 经 济 核 算, 正 确 归 集 实 际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不 能 直 接 归 集 的,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比 例 合 理 分 摊 经 营 支 出 应 当 与 经 营 收 入 配 比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从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取 得 的 有 指 定 项 目 和 用 途 的 专 项 资 金, 应 专 款 专 用 单 独 核 算,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财 政 部 门 或 者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 项 目 完 成 后, 应 报 送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决 算 和 使 用 效 果 的 书 面 报 告, 并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检 查 验 收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各 项 支 出 应 按 照 实 际 发 生 数 列 支, 不 得 虚 列 虚 报, 不 得 以 计 划 数 和 预 算 数 代 替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和 政 府 采 购 制 度 等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校 应 加 强 支 出 的 绩 效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的 有 效 性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应 依 法 加 强 各 类 票 据 管 理, 确 保 票 据 来 源 合 法 内 容 真 实 使 用 正 确, 不 得 使 用 虚 假 票 据 370
第 六 章 结 转 和 结 余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结 转 和 结 余 是 指 学 校 年 度 收 入 与 支 出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结 转 资 金 是 指 当 年 预 算 已 执 行 但 未 完 成, 或 者 因 故 未 执 行, 下 一 年 度 需 要 按 照 原 用 途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结 余 资 金 是 指 当 年 预 算 工 作 目 标 已 完 成, 或 者 因 故 终 止, 当 年 剩 余 的 资 金 经 营 收 支 结 转 和 结 余 应 当 单 独 反 映 第 三 十 二 条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的 管 理, 应 当 按 照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按 照 规 定 结 转 下 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剩 余 部 分 作 为 事 业 基 金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学 校 收 支 差 额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加 强 事 业 基 金 的 管 理, 遵 循 收 支 平 衡 的 原 则, 统 筹 安 排 合 理 使 用, 支 出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规 模 第 七 章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专 用 基 金 是 指 学 校 按 照 规 定 提 取 或 者 设 置 的 有 专 门 用 途 的 资 金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应 遵 循 先 提 后 用 收 支 平 衡 专 款 专 用 的 原 则, 支 出 不 得 超 出 基 金 规 模 第 三 十 六 条 专 用 基 金 包 括 : ( 一 ) 修 购 基 金, 即 按 照 事 业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并 按 照 规 定 在 相 应 的 购 置 和 修 缮 科 目 中 列 支 ( 各 列 50%), 以 及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转 入, 用 于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维 修 和 购 置 的 资 金 事 业 收 入 和 经 营 收 入 较 少 的, 可 以 不 提 取 修 购 基 金 ( 二 )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即 按 照 非 财 政 拨 款 结 余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取 以 及 按 照 其 他 规 定 提 取 转 入, 用 于 职 工 集 体 福 利 设 施 集 体 福 利 待 遇 等 的 资 金 ( 三 ) 奖 助 学 基 金, 即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和 按 照 规 定 从 事 业 收 入 中 提 取 转 入, 用 于 奖 励 资 助 学 生 的 资 金 ( 四 ) 其 他 基 金, 即 按 照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提 取 或 者 设 置 的 专 用 资 金 第 三 十 七 条 各 项 基 金 的 提 取 比 例 和 管 理 办 法, 国 家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按 照 统 371
一 规 定 执 行 ; 没 有 统 一 规 定 的, 由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确 定 第 八 章 资 产 管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或 者 使 用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经 济 资 源, 包 括 各 种 财 产 债 权 和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的 资 产 包 括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应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和 规 范 资 产 配 置 使 用 和 处 置 管 理, 维 护 资 产 安 全 完 整, 保 障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按 照 科 学 规 范 从 严 控 制 保 障 学 校 正 常 运 转 和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资 产 第 四 十 二 条 流 动 资 产 是 指 可 以 在 一 年 以 内 变 现 或 者 耗 用 的 资 产, 包 括 现 金 各 种 存 款 零 余 额 账 户 用 款 额 度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存 货 等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是 指 学 校 在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和 其 他 活 动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各 项 债 权,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票 据 预 付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存 货 是 指 学 校 在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及 其 他 活 动 中 为 耗 用 而 储 存 的 资 产, 包 括 各 类 材 料 燃 料 消 耗 物 资 和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现 金 及 各 种 存 款 的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对 应 收 及 预 付 款 项 应 当 及 时 清 理 结 算, 不 得 长 期 挂 账 对 存 货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对 存 货 的 盘 盈 盘 亏 应 当 及 时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 其 中 : 专 用 设 备 单 位 价 值 在 1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但 是 耐 用 时 间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学 校 的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分 为 八 类 : 土 地 ; 房 屋 及 构 筑 物 ; 专 用 设 备 ; 通 用 设 备 ; 车 辆 ; 文 物 和 陈 列 品 ; 图 书 档 案 ;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及 动 植 物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设 置 固 定 资 产 总 账 明 细 账 及 固 定 资 产 卡 片, 详 细 记 载 固 定 资 产 的 编 码 名 称 类 别 规 格 型 号 原 值 购 置 日 期 使 用 部 门 等 信 息, 372
完 整 反 映 固 定 资 产 情 况 学 校 应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清 查 盘 点 年 度 终 了 前 应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清 查 盘 点, 做 到 账 卡 物 相 符 对 盘 盈 盘 亏 的 固 定 资 产,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按 照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在 建 工 程 是 指 已 经 发 生 必 要 支 出, 但 尚 未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 的 建 设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交 付 使 用 状 态 时, 应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和 资 产 交 付 使 用 手 续 在 建 工 程 应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反 映 在 建 工 程 的 实 际 支 出 第 四 十 七 条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有 实 物 形 态 而 能 为 使 用 者 提 供 某 种 权 利 的 资 产, 包 括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著 作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非 专 利 技 术 商 誉 以 及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学 校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取 得 的 收 入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学 校 取 得 无 形 资 产 发 生 的 支 出, 应 计 入 事 业 支 出 第 四 十 八 条 对 外 投 资 是 指 学 校 依 法 利 用 货 币 资 金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等 方 式 向 其 他 单 位 的 投 资 学 校 应 当 严 格 控 制 对 外 投 资 在 保 证 学 校 正 常 运 转 和 事 业 发 展 的 前 提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对 外 投 资 的,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学 校 不 得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及 其 结 余 进 行 对 外 投 资, 不 得 从 事 股 票 期 货 基 金 企 业 债 券 等 投 资,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学 校 以 实 物 无 形 资 产 等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的,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资 产 评 估, 合 理 确 定 资 产 价 值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后 报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批 第 五 十 条 学 校 资 产 处 置 是 指 学 校 对 其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进 行 产 权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产 权 的 行 为, 包 括 无 偿 调 拨 ( 划 转 ) 对 外 捐 赠 出 售 出 让 转 让 置 换 报 废 报 损 货 币 性 资 产 损 失 核 销 等 学 校 资 产 处 置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竞 争 择 优 的 原 则, 严 格 履 行 相 关 审 批 程 序 学 校 资 产 处 置 收 入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校 应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资 产 共 享 共 用 第 九 章 负 债 管 理 第 五 十 二 条 负 债 是 指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需 要 以 资 产 或 者 劳 务 偿 373
还 的 债 务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的 负 债 包 括 借 入 款 项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应 缴 款 项 代 管 款 项 等 借 入 款 项 是 指 学 校 经 批 准 从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借 入 的 短 期 或 者 长 期 借 款 应 付 及 预 收 款 项 包 括 学 校 应 付 票 据 应 付 账 款 以 及 其 他 应 付 款 和 预 收 账 款 等 应 缴 款 项 包 括 学 校 收 取 的 应 上 缴 国 库 或 者 财 政 专 户 的 资 金 应 缴 税 费, 以 及 其 他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应 上 缴 的 款 项 代 管 款 项 是 指 学 校 接 受 委 托 代 为 管 理 的 各 类 款 项 学 校 应 加 强 代 管 款 项 管 理, 分 项 核 算, 按 时 结 清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对 不 同 性 质 的 负 债 分 类 管 理, 及 时 清 理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结 算, 保 证 各 项 负 债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归 还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规 范 和 加 强 借 入 款 项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审 批 程 序 学 校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举 借 债 务 学 校 不 得 提 供 担 保 第 十 章 财 务 清 算 第 五 十 六 条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学 校 发 生 划 转 撤 销 合 并 分 立 时, 应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财 务 清 算, 应 在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指 导 下, 对 学 校 的 财 产 债 权 债 务 等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编 制 财 产 目 录 和 债 权 债 务 清 单, 提 出 财 产 作 价 依 据 和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办 法, 做 好 资 产 的 移 交 接 收 划 转 和 管 理 工 作, 并 妥 善 处 理 各 项 遗 留 问 题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财 务 清 算 结 束 后,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并 报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其 资 产 分 别 按 照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一 ) 因 隶 属 关 系 改 变, 成 建 制 划 转 的 学 校, 全 部 资 产 无 偿 移 交, 并 相 应 划 转 经 费 指 标 ( 二 ) 撤 销 的 学 校, 全 部 资 产 由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处 理 ( 三 ) 合 并 的 学 校, 全 部 资 产 移 交 接 收 单 位 或 者 新 组 建 单 位, 合 并 后 多 余 的 资 产 由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核 准 处 理 374
指 标 ( 四 ) 分 立 的 学 校, 资 产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移 交 分 立 后 的 学 校, 并 相 应 划 转 经 费 第 十 一 章 财 务 报 告 和 财 务 分 析 第 五 十 九 条 财 务 报 告 是 反 映 学 校 一 定 时 期 财 务 状 况 和 事 业 发 展 成 果 的 总 结 性 书 面 文 件 学 校 应 定 期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报 表 使 用 者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报 送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收 入 支 出 表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表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决 算 报 表 等 主 表, 有 关 附 表 及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等 第 六 十 一 条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主 要 说 明 学 校 收 入 及 其 支 出 结 转 结 余 及 其 分 配 资 产 负 债 变 动 对 外 投 资 资 产 出 租 出 借 资 产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绩 效 等 情 况, 对 本 期 或 者 下 期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以 及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的 财 务 分 析 是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学 校 应 按 照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根 据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的 需 要, 进 行 财 务 分 析, 定 期 编 制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财 务 分 析 内 容 包 括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和 预 算 编 制 与 执 行 资 产 使 用 收 入 支 出 状 况 专 用 基 金 变 动 以 及 财 务 管 理 情 况 存 在 主 要 问 题 和 改 进 措 施 等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包 括 预 算 收 入 和 支 出 完 成 率 人 员 支 出 与 公 用 支 出 分 别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生 均 事 业 支 出 生 均 公 用 支 出 以 及 资 产 负 债 率 等 第 十 二 章 财 务 监 督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财 务 监 督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一 ) 预 决 算 编 制 的 科 学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和 预 算 执 行 的 时 效 性 均 衡 性 ; ( 二 ) 各 项 收 入 支 出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 ( 三 )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以 及 专 用 基 金 管 理 的 合 规 性 ; ( 四 ) 资 产 管 理 的 安 全 性 合 规 性 有 效 性 ; ( 五 ) 负 债 的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性 ; ( 六 ) 学 生 人 数 教 职 工 人 数 等 基 础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375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财 务 监 督 应 当 实 行 事 前 监 督 事 中 监 督 事 后 监 督 相 结 合, 日 常 监 督 和 专 项 监 督 相 结 合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应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财 务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监 督 制 度, 依 法 公 开 财 务 信 息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应 依 法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审 计 等 部 门 的 监 督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的 财 务 管 理, 应 执 行 本 制 度, 但 国 家 基 本 建 设 投 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附 : 学 校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学 校 财 务 分 析 指 标 1. 预 算 收 入 和 支 出 完 成 率, 衡 量 中 小 学 校 预 算 收 入 和 支 出 总 预 算 及 分 项 预 算 完 成 的 程 度 计 算 公 式 为 : 收 入 预 算 完 成 率 = 年 终 收 入 执 行 数 ( 年 初 收 入 预 算 数 ± 年 中 收 入 预 算 调 整 数 ) 100% 年 终 收 入 执 行 数 不 含 上 年 结 转 和 结 余 收 入 数 支 出 预 算 完 成 率 = 年 终 支 出 执 行 数 ( 年 初 支 出 预 算 数 ± 年 中 支 出 预 算 调 整 数 ) 100% 年 终 支 出 执 行 数 不 含 上 年 结 转 和 结 余 支 出 数 2. 人 员 支 出 公 用 支 出 占 事 业 支 出 的 比 率, 衡 量 中 小 学 校 事 业 支 出 结 构 计 算 公 式 为 : 人 员 支 出 比 率 = 人 员 支 出 事 业 支 出 100% 公 用 支 出 比 率 = 公 用 支 出 事 业 支 出 100% 3. 生 均 事 业 支 出 生 均 公 用 支 出, 衡 量 中 小 学 校 按 照 实 际 在 校 生 人 数 平 均 的 事 业 支 出 公 用 支 出 水 平 计 算 公 式 为 : 生 均 事 业 支 出 = 事 业 支 出 实 际 在 校 生 人 数 生 均 公 用 支 出 = 公 用 支 出 实 际 在 校 生 人 数 376
4. 资 产 负 债 率, 衡 量 中 小 学 校 利 用 债 权 人 提 供 资 金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的 能 力, 以 及 反 映 债 权 人 提 供 资 金 的 安 全 保 障 程 度 计 算 公 式 为 : 资 产 负 债 率 = 负 债 总 额 资 产 总 额 100% 377
8.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校 的 财 务 行 为,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促 进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制 度, 结 合 学 校 特 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收 支 管 理 ( 一 ) 收 入 管 理 1 财 政 拨 款 与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保 证 财 政 资 金 与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拨 入 申 请 及 时 合 规, 满 足 资 金 使 用 需 求 (1)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资 金 拨 入 申 请 及 时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资 金 计 划 (2) 主 管 校 长 对 资 金 拨 入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确 保 完 成 资 金 计 划 (3) 校 长 对 资 金 拨 入 申 请 进 行 审 批, 满 足 学 校 发 展 需 要 2 事 业 收 入 与 其 他 收 入 保 证 事 业 收 入 与 其 他 收 入 及 时 合 规, 符 合 学 校 及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1)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部 门 签 发 的 收 费 通 知 单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学 校 收 费 标 准 与 收 费 要 求, 收 费 时 间 恰 当 (2) 主 管 校 长 对 部 门 签 发 的 收 费 通 知 单 合 理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批 (3) 会 计 复 核 财 政 非 税 专 户 账 务 处 理 结 果 (4) 出 纳 及 时 将 所 收 款 项 存 入 银 行 ( 二 ) 支 出 管 理 1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保 证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合 理 合 规, 符 合 学 校 及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1) 组 织 人 事 处 负 责 人 对 人 员 工 资 发 放 签 名 表 ( 如 有 变 动 提 供 工 资 变 动 通 知 单 ) 正 确 性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2) 出 纳 对 人 事 处 提 供 的 工 资 发 放 签 名 表 进 行 核 对 (3) 如 有 变 动, 出 纳 依 照 工 资 变 动 通 知 单 对 工 资 管 理 系 统 的 工 资 变 动 增 减 情 况 进 行 变 动 (4)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工 资 管 理 系 统 汇 总 工 资 发 放 情 况 并 生 成 的 人 员 类 别 汇 总 表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378
(5)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会 计 依 据 银 行 回 单 做 的 账 务 处 理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2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保 证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合 理 合 规, 符 合 学 校 及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1)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部 门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填 写 的 用 款 审 领 单 合 理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2) 主 管 校 长 对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填 写 的 用 款 审 领 单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预 算 范 围,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 校 长 对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填 写 的 用 款 审 领 单 合 理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批, 符 合 预 算 范 围,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4) 会 计 对 公 用 支 出 用 款 审 领 单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查 并 保 存 3 项 目 支 出 保 证 项 目 支 出 合 理 合 规, 符 合 预 算 要 求, 符 合 学 校 及 上 级 部 门 要 求 (1)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用 款 审 领 单 合 理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预 算 范 围,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2) 主 管 校 长 对 用 款 审 领 单 项 目 供 货 合 同 或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预 算 付 款 时 间 额 度 合 规 性 风 险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 校 长 对 用 款 审 领 单 项 目 供 货 合 同 或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预 算 付 款 时 间 额 度 合 规 性 风 险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4)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会 计 审 查 后 的 用 款 审 领 单 项 目 供 货 合 同 或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预 算 付 款 时 间 额 度 合 规 性 风 险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二 费 用 报 销 保 证 费 用 报 销 手 续 合 理 合 法, 报 销 凭 证 真 实 合 规, 报 销 费 用 符 合 预 算, 并 经 有 效 审 批, 确 保 资 金 使 用 安 全 (1)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经 办 人 / 领 款 人 填 写 的 费 用 报 销 单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2) 主 管 校 长 对 费 用 报 销 单 真 实 性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预 算 范 围,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 校 长 对 费 用 报 销 单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包 括 报 销 事 项 是 否 合 理, 符 合 预 算 范 围,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79
(4) 会 计 对 报 销 单 及 原 始 凭 证 的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查 (5) 会 计 对 出 纳 依 据 报 销 单 及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的 会 计 记 账 凭 证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6)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报 销 单 原 始 凭 证 会 计 记 账 凭 证 合 理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三 财 政 监 制 票 据 管 理 保 证 票 据 领 用 和 管 理 过 程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安 全 性, 并 经 有 效 审 批,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1)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票 据 购 领 申 请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学 校 实 际 使 用 需 要,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2) 会 计 持 相 关 票 据 购 领 证 及 书 面 申 请 到 财 政 局 购 领 所 需 票 据 (3) 会 计 依 据 收 费 事 项 开 具 发 票 (4) 出 纳 会 计 将 非 税 票 据 使 用 信 息 录 入 票 据 非 税 系 统 四 借 款 管 理 保 证 融 资 方 案 融 资 决 策 合 理, 满 足 学 校 资 金 需 求, 降 低 融 资 成 本 和 资 金 风 险, 实 现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与 规 划 (1)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会 计 编 制 的 融 资 方 案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进 行 审 核, 要 求 资 金 需 求 与 融 资 方 案 匹 配, 融 资 成 本 与 资 金 风 险 合 理, 在 可 承 受 范 围 内,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2) 主 管 校 长 对 融 资 方 案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进 行 审 核, 要 求 资 金 需 求 与 融 资 方 案 是 否 匹 配, 融 资 成 本 与 资 金 风 险 合 理, 在 可 承 受 范 围 内, 融 资 事 项 符 合 学 校 及 上 级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 校 长 对 融 资 方 案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进 行 审 核, 要 求 资 金 需 求 与 融 资 方 案 匹 配, 融 资 成 本 与 资 金 风 险 合 理, 在 可 承 受 范 围 内, 融 资 事 项 符 合 学 校 及 上 级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4) 校 长 办 公 会 对 融 资 方 案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进 行 审 批, 重 点 包 括 资 金 需 求 与 融 资 方 案 匹 配, 融 资 成 本 与 资 金 风 险 合 理, 在 可 承 受 范 围 内, 融 资 事 项 符 合 学 校 及 上 级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有 利 于 完 成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5)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融 资 借 款 过 程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380
五 还 款 管 理 保 证 还 款 过 程 顺 畅, 按 期 支 付 本 金 及 利 息, 将 风 险 降 到 最 低, 保 障 学 校 资 金 安 全 稳 健 (1)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会 计 在 还 款 及 支 付 利 息 前 与 合 同 方 核 对 的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确 保 支 付 款 项 无 误 (2) 会 计 复 核 划 转 之 后 的 应 付 利 息 及 应 还 款 项 (3) 财 务 处 主 任 监 督 融 资 借 款 状 况, 以 及 还 款 等 工 作 的 执 行 情 况 六 会 计 核 算 保 证 会 计 核 算 正 确 合 规 合 法, 保 证 会 计 处 理 符 合 学 校 财 务 实 际 情 况 (1) 出 纳 根 据 拨 款 凭 证 人 员 项 目 支 出 以 及 报 销 原 始 凭 证 录 入 记 账 凭 证, 并 编 制 现 金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2)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记 账 凭 证 明 细 帐 总 帐 正 确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包 括 账 务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是 否 合 规,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 会 计 会 同 主 任 出 纳 共 同 查 找 差 错 七 财 务 报 告 保 证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编 制 及 时 准 确, 真 实 反 映 学 校 的 财 务 状 况,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能 够 为 决 策 层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确 保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编 制 合 法 合 规 并 经 有 效 审 批 (1) 校 长 对 财 务 处 主 任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告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编 制 方 案 以 及 重 大 财 务 事 项 的 会 计 处 理 建 议 进 行 审 批, 重 点 包 括 编 制 方 案 合 理 可 行, 处 理 建 议 符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2) 财 务 处 主 任 组 织 与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清 查 资 产, 核 实 债 权 债 务, 并 对 差 异 进 行 调 整 (3) 会 计 核 对 总 账 与 明 细 账, 检 查 勾 稽 关 系 是 否 正 确 (4) 主 任 对 会 计 编 制 的 学 校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初 稿 准 确 性 客 观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5) 主 任 对 会 计 根 据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意 见 修 订 的 决 算 报 告 初 稿 准 确 性 客 观 性 及 提 出 的 重 大 事 项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合 理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6) 主 管 校 长 对 决 算 报 告 初 稿 准 确 性 客 观 性 及 提 出 的 重 大 事 项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合 理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381
(7) 主 任 对 会 计 依 据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正 式 审 计 报 告 编 制 的 学 校 正 式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及 时 性 准 确 性 客 观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8) 主 管 校 长 对 学 校 正 式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包 括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及 时 准 确 客 观 地 反 映 学 校 的 财 务 状 况,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9) 校 长 对 学 校 正 式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批, 重 点 包 括 财 务 决 算 报 告 及 时 准 确 客 观 地 反 映 学 校 的 财 务 状 况,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10) 主 任 对 会 计 依 据 学 校 财 务 分 析 制 度 编 制 的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包 括 报 告 内 容 客 观, 分 析 到 位, 能 够 为 领 导 层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11) 主 管 校 长 对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包 括 报 告 内 容 客 观, 分 析 到 位, 能 够 为 领 导 层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12) 校 长 对 财 务 分 析 报 告 进 行 审 批, 重 点 包 括 报 告 内 容 客 观, 分 析 到 位, 能 够 为 领 导 层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382
8.7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学 校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规 范 现 金 提 取 和 使 用,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果, 根 据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北 京 市 市 级 预 算 单 位 现 金 提 取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要 求,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编 制 资 金 计 划 保 证 学 校 资 金 计 划 编 制 准 确 方 法 科 学 依 据 充 分, 与 财 政 拨 款 指 标 一 致, 并 经 有 效 审 批, 确 保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正 常 运 转, 提 高 资 金 的 利 用 率 1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本 部 门 编 制 的 年 度 资 金 计 划 的 合 理 性 与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核 2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会 计 拟 定 的 学 校 年 度 资 金 计 划 进 行 审 核, 资 金 计 划 应 符 合 学 校 下 年 资 金 需 求, 符 合 财 政 拨 款 指 标 要 求 3 主 管 校 长 对 学 校 年 度 资 金 计 划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4 校 长 对 学 校 年 度 资 金 计 划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5 校 长 办 公 会 对 学 校 年 度 资 金 计 划 进 行 审 批, 重 点 审 核 资 金 计 划 符 合 学 校 下 年 资 金 需 求, 符 合 财 政 拨 款 指 标 要 求 6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会 计 编 制 的 月 度 用 款 计 划 进 行 审 核, 月 度 用 款 计 划 应 符 合 学 校 资 金 计 划, 与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的 预 算 相 一 致,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7 主 管 校 长 对 月 度 用 款 计 划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核 8 校 长 对 月 度 用 款 计 划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批 二 库 存 现 金 保 证 学 校 库 存 现 金 完 整 安 全 流 动 性 强, 库 存 现 金 使 用 的 合 法 和 合 理, 并 经 有 效 审 批 1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会 计 填 写 的 备 用 金 不 足 提 取 凭 证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批, 并 核 查 库 存 现 金 情 况 2 出 纳 每 日 盘 点 库 存 现 金, 与 现 金 日 记 账 核 对, 并 编 制 现 金 盘 库 登 记 表 3 会 计 对 出 纳 盘 点 现 金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并 每 日 将 分 类 账 上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与 出 纳 日 记 账 的 余 额 进 行 核 对 4 分 类 账 上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与 出 纳 日 记 账 的 余 额 核 对 不 一 致 的, 会 计 与 出 纳 共 同 查 找 账 实 不 一 致 的 原 因, 对 于 出 现 盈 余 或 短 缺 的 情 况 及 时 报 主 任 383
处 理 5 主 任 与 会 计 不 定 期 对 库 存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进 行 抽 查, 并 与 出 纳 在 上 面 签 字 或 盖 章 确 认 三 银 行 存 款 管 理 保 证 学 校 银 行 存 款 的 完 整 和 安 全, 防 止 资 产 流 失, 确 保 库 存 现 金 使 用 的 合 法 合 规, 使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完 整 1 会 计 按 时 向 银 行 索 取 银 行 对 账 单, 将 银 行 日 记 账 与 银 行 对 账 单 进 行 核 对 2 出 纳 确 认 并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3 对 出 现 余 额 相 符 收 支 业 务 不 符 以 及 未 达 账 项 情 况 的, 出 纳 会 同 会 计 查 明 原 因, 并 向 主 任 汇 报 情 况 4 主 任 对 会 计 清 理 的 应 收 应 付 等 往 来 款 项 情 况 进 行 审 批, 审 核 往 来 款 项 处 理 是 否 正 确,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期 限 及 比 例 是 否 合 规 四 银 行 票 据 管 理 保 证 票 据 购 买 领 用 和 管 理 过 程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安 全 性, 并 经 有 效 审 批, 确 保 资 金 安 全 1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对 部 门 提 出 的 票 据 使 用 申 请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2 相 关 部 门 主 管 校 长 对 部 门 提 出 的 票 据 使 用 申 请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核 3 校 长 对 票 据 使 用 申 请 必 要 性 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批 4 会 计 对 票 据 使 用 申 请 进 行 审 核, 若 需 购 买 则 需 向 财 务 主 任 汇 报 5 财 务 处 主 任 对 票 据 使 用 种 类 购 买 申 请 进 行 审 批 五 现 金 提 取 和 使 用 1 预 算 已 安 排 和 用 款 计 划 已 下 达 的 情 况 下, 各 部 门 符 合 下 列 情 况 确 需 现 金 支 付 的, 可 以 提 取 和 使 用 现 金 (1) 因 抢 险 救 灾 突 发 事 件 等 紧 急 情 况, 需 要 使 用 现 金 支 付 的 (2) 支 付 给 遗 属 的 抚 恤 金, 救 济 费 救 助 金 及 慰 问 金 等, 需 要 使 用 现 金 支 付 的 (3) 在 不 具 备 刷 公 务 卡 条 件 且 单 笔 消 费 在 500 元 以 下 的 公 务 支 出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结 算 起 点 以 下 ;500 元 以 上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报 经 财 务 处 批 准 的 公 务 支 出 384
(4) 签 证 费 出 租 车 费 停 车 费 举 报 奖 励 等 目 前 只 能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的 支 出 等 2 学 校 现 金 提 取 和 使 用 规 模 实 行 总 额 控 制 基 本 经 费 支 出 ( 不 含 人 员 经 费 ) 现 金 提 取 额,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全 年 预 算 安 排 总 额 的 10%; 项 目 经 费 支 出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独 立 项 目 总 额 的 5% 3 各 部 门 办 理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业 务 5 万 元 以 下 的 公 务 支 出, 原 则 上 使 用 公 务 卡 或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结 算 凡 具 备 刷 卡 条 件 的, 应 使 用 公 务 卡 方 式 结 算, 不 得 以 现 金 进 行 支 付 在 不 具 备 刷 公 务 卡 条 件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的 公 务 支 出, 应 要 求 报 销 申 请 人 提 供 不 能 使 用 公 务 卡 结 算 的 证 明 材 料 4 各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向 个 人 发 放 津 贴 补 贴 取 暖 费 离 ( 退 ) 休 费 购 房 补 贴 助 学 金 等, 应 通 过 学 校 账 户 划 转 至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发 放, 不 得 以 现 金 进 行 支 付 5 大 额 现 金, 是 指 学 校 从 代 理 银 行 单 笔 提 取 达 到 一 定 标 准 的 现 金 数 额 大 额 现 金 标 准 为 5 万 元 ( 含 ) 以 上 大 额 现 金 使 用 的 范 围 是 指 因 抢 险 救 灾 突 发 事 件 等 紧 急 情 况 和 支 付 遗 属 的 抚 恤 金 救 济 费 救 助 金 及 慰 问 金 等 支 出 6 学 校 大 额 现 金 提 取 和 使 用 执 行 内 部 审 批 制 度 各 部 门 提 取 现 金 达 到 大 额 现 金 标 准 的, 须 履 行 内 部 审 批 程 序 及 提 现 证 明 或 说 明 ( 含 提 取 现 金 的 时 间 金 额 及 用 途 的 明 细 等 内 容 ) 7 学 校 使 用 现 金 时, 不 得 从 现 金 收 入 中 直 接 坐 支 8 学 校 从 严 从 紧 控 制 现 金 提 取, 严 格 控 制 库 存 现 金 量,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3 天 日 常 零 星 开 支 所 需 的 现 金 量 9 学 校 应 加 强 现 金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内 部 现 金 提 取 和 使 用 审 批 程 序, 保 管 使 用 核 算 等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385
第 九 编 督 导 处 工 作 制 度 9.1 领 导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为 加 强 教 学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强 化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心 地 位, 不 断 完 善 教 学 信 息 反 馈 系 统 和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同 时 为 深 化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服 务 教 学 的 意 识, 深 入 一 线 了 解 教 学 情 况, 解 决 教 学 及 教 学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疏 漏, 推 动 职 业 教 育 的 深 化 改 革,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稳 步 提 高, 学 校 决 定 建 立 领 导 干 部 听 课 制 度, 并 就 听 课 制 度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听 课 人 员 及 时 间 要 求 1 校 长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每 学 期 至 少 听 课 8 个 学 时 其 他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每 学 期 至 少 听 课 4 个 学 时 ; 2 主 管 教 学 工 作 的 中 层 领 导 干 部, 每 学 期 至 少 听 课 8 个 学 时 二 对 听 课 人 员 的 要 求 1 注 意 查 看 教 师 讲 课 与 学 生 学 习 的 基 本 情 况 教 室 设 备 和 环 境 情 况 ; 2 注 意 收 集 教 师 学 生 对 教 学 和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要 求 ; 3 注 意 收 集 有 关 教 学 和 教 学 管 理 教 学 后 勤 工 作 中 的 其 它 问 题 ; 4 每 次 坚 持 听 完 1 个 单 元 (2 节 ) 的 课, 不 得 中 途 离 开 ; 5 实 事 求 是 地 随 听 随 记 听 课 记 录, 听 课 后 应 尽 可 能 与 教 师 交 换 意 见 ; 6 主 要 对 教 师 的 教 学 态 度 备 课 情 况 基 本 教 学 环 节 的 掌 握 教 学 方 法 的 运 用 和 课 堂 气 氛 的 控 制 等 做 出 评 价 和 分 析 ; 同 时 应 注 意 教 学 内 容 的 选 择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大 纲 的 贯 彻 等 三 听 课 管 理 1 督 导 室 统 一 印 发 听 课 记 录 并 发 给 听 课 人 员 听 课 后, 听 课 人 员 将 记 录 的 听 课 记 录 交 回 督 导 室 保 管 ; 2 督 导 室 有 权 利 检 查 和 督 促 听 课 人 员 执 行 听 课 制 度 的 情 况 四 听 课 结 果 的 处 理 意 见 1 听 课 人 员 对 于 在 听 课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如 属 于 听 课 人 所 在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尽 快 妥 善 解 决 ; 如 属 于 其 他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的, 应 及 时 反 馈 给 有 关 人 员 及 部 门 386
有 关 人 员 及 部 门 应 及 时 给 予 回 复 或 解 决 ; 2 督 导 室 人 员 依 据 听 课 记 录 记 载 的 主 要 情 况 和 问 题 进 行 整 理 汇 总, 生 成 听 课 讲 评 结 果 听 课 教 案 评 价 表 听 课 评 价 表, 并 请 听 课 教 师 任 课 教 师 确 认 ; 3 督 导 室 将 每 学 期 听 评 课 结 果 汇 总 后 报 交 教 务 处 ; 4 督 导 室 每 学 期 对 全 校 听 课 情 况 予 以 汇 总 并 加 以 分 析, 以 听 课 情 况 总 结 或 专 刊 等 形 式 发 布 至 校 园 网 主 页 387
第 十 编 基 建 处 工 作 制 度 10.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制 度 一 基 建 处 所 申 报 及 管 理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遵 守 学 校 校 委 会 的 决 定 意 见, 未 经 学 校 领 导 批 示 严 禁 任 何 个 人 单 独 决 策 擅 自 改 变 集 体 决 策 意 见 二 根 据 学 校 决 策 意 见 进 行 项 目 申 报 工 作, 项 目 申 报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建 设 项 目 的 法 律 法 规, 坚 决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程 序 进 行 申 报 三 基 建 项 目 立 项 申 报 中 基 建 处 应 做 好 规 划 意 见 工 作, 意 见 当 中 所 涉 及 到 的 建 筑 面 积 容 积 率 绿 化 率 等 指 标 基 建 处 必 须 清 楚, 并 及 时 上 报 主 管 校 长 四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基 建 处 必 须 请 有 关 正 规 资 质 的 单 位, 并 上 报 请 示 主 管 校 长, 经 同 意 后 根 据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编 写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五 经 过 公 开 招 投 标 后, 负 责 监 督 中 标 单 位 编 写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六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中, 基 建 处 负 责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工 程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度 施 工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等 工 作, 项 目 施 工 中 遇 到 的 洽 商 变 更 必 须 经 过 设 计 部 门 监 理 部 门 及 甲 方 洽 商 核 实 后, 并 上 报 主 管 校 长 批 复 后, 在 形 成 洽 商 变 更 单 及 造 价 单 经 各 方 签 字 后 方 可 进 行 备 案 七 工 程 项 目 决 算 是 严 格 按 照 招 投 标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的 备 案 合 同 执 行, 基 建 处 必 须 做 好 施 工 中 的 资 料 工 作, 资 金 的 增 减 必 须 依 据 合 同 预 算, 施 工 当 中 的 洽 商 变 更 单 预 算 及 竣 工 图, 并 经 过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审 核 后, 上 报 学 校 主 管 校 长, 经 学 校 校 委 会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八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由 基 建 处 组 织 参 与 施 工 各 单 位, 配 合 建 委 规 划 消 防 环 保 房 产 中 心 等 政 府 部 门 的 验 收 工 作, 验 收 中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的 要 求 达 到 验 收 标 准, 确 保 施 工 质 量 388
10.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完 善 基 本 建 设 工 作, 加 强 校 园 规 划 与 建 设 的 管 理,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落 实 建 设 项 目 学 校 管 理 第 一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确 保 建 设 质 量 和 资 金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的 管 理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是 指 学 校 利 用 财 政 性 资 金 和 学 校 自 筹 资 金, 进 行 新 建 改 建 拆 除 校 舍 维 修, 以 及 与 建 设 工 程 相 关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监 理 等 第 三 条 管 理 机 构 及 职 责 校 长 及 校 委 会 负 责 确 定 布 局 审 定 校 园 规 划, 审 查 设 计 方 案, 监 督 招 投 标, 检 查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参 与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项 目 竣 工 审 计 的 审 核, 检 查 督 促 学 校 做 好 校 舍 的 使 用 维 护 和 管 理, 培 训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人 员 等 工 作 第 四 条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项 目 从 投 资 计 划 审 批 设 计 报 建 招 投 标 施 工 到 竣 工 整 个 过 程, 必 须 遵 循 国 家 现 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和 相 关 规 定,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招 投 标 制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制 施 工 许 可 制 工 程 监 理 制 质 量 监 督 制 竣 工 验 收 制 投 资 核 准 制 工 程 决 算 审 计 制 及 工 程 备 案 制 第 二 章 项 目 申 报 及 前 期 工 作 第 五 条 坚 持 先 规 划, 再 建 设 的 原 则 学 校 选 择 有 资 质 的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符 合 城 乡 规 划, 满 足 教 育 教 学 功 能 与 学 校 发 展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校 园 总 体 规 划, 报 电 控 审 定, 规 划 一 经 审 定,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确 需 调 整 的 应 严 格 履 行 审 批 程 序, 严 禁 违 背 总 体 规 划 进 行 建 设 第 六 条 坚 持 先 审 批, 后 建 设 的 原 则 学 校 根 据 电 控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和 投 资 规 模,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履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报 批 手 续 未 经 批 准 立 项 的 工 程 项 目, 学 校 不 得 擅 自 建 设 第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项 目 的 立 项 批 复, 编 制 设 计 方 案, 报 电 控 审 核 后, 学 校 委 托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项 目 勘 察, 本 着 安 全 必 需 经 济 美 观 的 原 则 进 行 389
设 计 方 案 编 制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要 避 免 脱 离 实 际, 盲 目 提 高 标 准 建 设 第 八 条 标 底 编 制 工 作 由 学 校 项 目 组 比 选 或 是 委 托 的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编 制, 学 校 项 目 组 领 导 财 务 校 办 总 务 保 卫 等 相 关 处 室 共 同 进 行 审 定, 编 标 方 案 报 学 校 备 案 第 九 条 工 程 监 理 制 度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要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监 理 公 司 进 行 工 程 监 理, 监 理 合 同 经 学 校 审 核 后 签 订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代 表 业 主 对 建 设 工 程 实 施 监 督 和 管 理,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学 校 应 积 极 主 动 与 监 理 公 司 配 合,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合 同, 要 求 监 理 单 位 提 供 监 理 范 围 内 的 各 项 报 告, 督 促 监 理 单 位 严 格 落 实 各 环 节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施 工 进 度 情 况 签 发 付 款 证 明 书,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应 保 证 每 天 在 工 地, 共 同 对 建 设 工 程 的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投 资 控 制 等 进 行 全 方 位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第 三 章 工 程 招 标 及 合 同 签 订 第 十 条 工 程 招 投 标 和 合 同 签 订 项 目 工 程 发 包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国 家 省 市 县 工 程 项 目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实 行 项 目 法 人 制 工 程 招 投 标 制 和 工 程 合 同 制 1 招 标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由 学 校 按 照 工 程 招 标 有 关 规 定 具 体 组 织 实 施,30 万 元 以 下 的 项 目 或 零 星 维 修 项 目 能 打 捆 招 标 的 要 打 捆 招 标, 不 能 打 捆 招 标 的 学 校 可 采 取 向 不 少 于 三 家 且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施 工 企 业 进 行 询 价 或 竞 争 性 谈 判 等 方 式 确 定 施 工 单 位 3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必 须 公 开 招 标 2 合 同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中 标 通 知 发 出 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学 校 和 中 标 单 位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书 的 内 容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合 同 文 书 交 校 办 备 案 第 四 章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项 目 实 行 施 工 进 度 月 报 制 度, 从 工 程 开 工 次 月 起, 每 月 5 日 前 由 项 目 组 将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完 成 投 资 及 存 在 问 题 等 报 送 学 校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学 校 应 派 出 专 职 或 兼 职 基 建 管 理 人 员, 配 合 监 理 负 责 施 390
工 现 场 及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管 理, 并 作 好 施 工 日 记 着 重 把 好 一 是 项 目 班 子 人 员 ( 特 别 是 项 目 经 理 ) 到 位 关 ; 二 是 建 筑 材 料 进 场 检 查 关 ; 三 是 建 筑 材 料 试 验 样 本 采 集 关 ; 四 是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关 ; 五 是 各 工 序 完 工 质 量 检 查 关 ; 六 是 施 工 安 全 措 施 落 实 关 学 校 应 按 监 理 合 同 做 好 监 理 人 员 到 位 的 考 勤 工 作, 配 合 监 理 人 员 检 查 项 目 班 子 人 员 的 到 位 情 况, 审 核 到 位 人 员 是 否 与 投 标 承 诺 书 上 名 单 职 称 相 吻 合 监 督 施 工 机 械 的 到 位 率, 检 查 进 场 建 筑 材 料 有 效 期 生 产 日 期 产 品 合 格 证, 并 做 好 进 场 建 筑 材 料 的 现 场 取 样 及 试 块 的 现 场 取 样 制 作 等 送 验 试 件 的 监 督 工 作, 以 确 保 送 验 试 件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记 录, 对 隐 蔽 工 程 量 和 预 算 暂 定 价 的 建 筑 材 料 规 格 品 牌 产 地 价 格 的 确 认, 必 须 经 学 校 项 目 组 人 员, 会 同 监 理 人 员 项 目 经 理 审 核 签 字 报 学 校 审 定 后 方 可 生 效 学 校 项 目 建 设 负 责 人 要 参 与 所 有 环 节 的 验 收, 并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做 好 验 收 中 提 出 的 整 改 返 工 问 题 的 落 实 工 作 第 十 二 条 施 工 图 纸 变 更 和 项 目 增 减 签 证 审 核 制 度 为 加 强 预 算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工 程 造 价, 避 免 随 意 提 高 标 准, 所 有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严 格 控 制 设 计 变 更 和 项 目 增 减 在 建 设 过 程 中, 因 使 用 和 结 构 的 合 理 性 需 要, 确 需 变 更 设 计 或 基 础 工 程 量 及 超 预 算 暂 定 价, 需 经 设 计 单 位 出 具 变 更 联 系 单 或 施 工 图 纸,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认 可, 学 校 项 目 组 人 员 集 体 签 署 意 见, 报 学 校 审 批 后 方 可 实 施 未 经 审 批, 学 校 和 施 工 单 位 不 得 随 意 变 更 施 工 图 和 增 加 工 程 造 价, 否 则, 变 更 造 成 的 投 资 增 加 由 责 任 人 负 责 要 量 力 而 行, 量 入 为 出, 不 得 因 学 校 建 设 产 生 债 务 第 五 章 工 程 验 收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制 度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实 行 分 项 分 段 和 竣 工 验 收 制 度, 分 项 和 分 段 验 收 由 学 校 会 同 勘 察 设 计 质 监 监 理 和 施 工 等 单 位 共 同 进 行, 并 出 具 相 应 验 收 报 告, 严 禁 无 验 收 进 入 下 道 施 工 工 序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时 必 须 按 施 工 合 同 设 计 图 纸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和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进 行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学 校 应 做 好 资 产 使 用 交 接, 按 竣 工 决 算 批 准 书 和 相 关 票 据 登 记 固 定 资 产 帐, 并 做 好 资 产 的 后 续 管 理 工 作 施 工 单 位 不 按 时 提 交 合 格 竣 工 档 案 资 料, 视 同 未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不 得 交 付 使 用 第 十 四 条 工 程 项 目 决 算 审 计 制 度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项 目 学 校 应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及 时 按 照 合 同 要 求, 整 理 设 计 变 更 单 施 工 签 证 等 材 料, 编 制 工 程 结 算 391
书 学 校 项 目 组 和 监 理 单 位 应 认 真 核 对 工 程 量, 确 认 有 关 材 料 单 价 项 目 勘 察 设 计 工 程 监 理 造 价 预 ( 决 ) 算 招 投 标 代 理 等 有 偿 服 务 收 费 按 规 定 计 入 工 程 成 本 编 制 的 竣 工 结 算 报 学 校 审 查 通 过 后, 委 托 中 介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进 行 复 审 学 校 项 目 组 在 报 送 学 校 审 核 前, 对 送 审 结 算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审 计 结 果 作 为 工 程 最 终 决 算 依 据, 按 审 计 结 果 和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工 程 余 款 第 六 章 资 金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项 目 组 要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专 账 专 户,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确 保 资 金 的 支 付 与 项 目 进 度 相 匹 配, 禁 止 预 支 或 超 额 支 付 工 程 款 项 目 建 设 款 拨 付 由 学 校 项 目 组 依 据 工 程 进 度 资 金 筹 措 等 情 况, 向 学 校 提 出 资 金 拨 付 申 请, 经 审 核 后, 依 据 立 项 批 复 中 的 资 金 来 源 渠 道 和 资 金 支 付 的 有 关 规 定, 中 标 企 业 出 具 发 票 后 直 接 转 账 拨 付 到 施 工 企 业 账 户, 严 禁 直 达 项 目 经 理 个 人 账 户 项 目 资 金 按 工 程 进 度 以 合 同 约 定 的 要 求 按 比 例 拨 付,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5%, 一 年 后 无 质 量 问 题 再 予 以 拨 付 项 目 资 金 使 用 应 遵 循 先 急 后 缓 的 原 则, 使 用 顺 序 为 :1 中 标 合 同 内 资 金 ;2 经 学 校 核 准 可 进 入 工 程 决 算 的 报 建 费 用 ;3 三 通 一 平 的 前 期 工 程 费 用 ;4 经 学 校 审 核 批 准 的 设 计 变 更 部 分 的 费 用 ;5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费 用 第 七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项 目 组 要 加 强 工 程 项 目 的 廉 政 建 设 工 作, 建 立 项 目 建 设 公 示 公 开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学 校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建 设 项 目 法 人 代 表 和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 决 策 失 误 履 责 不 到 位,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和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2 依 法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项 目,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邀 请 招 标 直 接 发 包 或 肢 解 发 包 场 外 交 易 的 3 违 规 签 署 项 目 合 同 或 对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单 审 核 把 关 不 严, 造 成 建 设 资 金 流 失 的 违 反 规 定 挪 用 截 留 挤 占 建 设 资 金 的 4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瞒 报 虚 报 迟 报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重 大 安 全 隐 392
患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的 5 已 完 工 项 目,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及 时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不 按 时 向 学 校 审 计 部 门 送 审 决 算 的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相 关 资 料 不 全, 而 无 法 竣 工 验 收 的 6 存 在 其 他 失 职 渎 职 徇 私 舞 弊 等 行 为 的 第 八 章 其 他 第 十 七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档 案 管 理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在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须 将 项 目 审 批 文 件 施 工 合 同 竣 工 图 纸 工 程 联 系 单 工 程 决 算 书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施 工 总 结 监 理 报 告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学 校 建 设 管 理 资 料 等 各 环 节 的 文 件 资 料,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的 项 目 建 设 的 档 案 目 录, 收 集 整 理 一 份 完 整 的 项 目 建 设 档 案 上 交 校 办 归 档, 一 份 项 目 组 归 档 393
10.3 基 建 处 会 议 制 度 一 处 室 会 会 议 1. 处 室 会 会 议 由 主 任 主 持, 有 事 不 能 参 加 者 需 说 明 情 况, 向 会 议 主 持 人 报 告 2. 会 议 内 容 : 根 据 上 级 安 排 及 工 作 情 况, 及 时 传 达 上 级 会 议 文 件 精 神 和 指 示, 通 报 情 况, 布 置 任 务, 总 结 工 作 3. 召 开 会 议 时 要 事 前 做 好 准 备,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必 须 认 真 开 会, 不 得 干 与 会 议 无 关 的 事 情 4. 处 室 会 议 要 有 专 人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各 岗 位 负 责 人 根 据 会 议 安 排 落 实 布 置 好 工 作 二 工 程 例 会 1. 为 了 更 好 地 完 成 基 建 工 程 建 设, 由 主 任 或 监 理 工 程 师 定 期 召 开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三 方 共 同 参 加 的 工 程 例 会, 研 究 工 程 中 的 各 项 工 作 和 解 决 出 现 的 问 题 2. 工 程 例 会 要 做 好 会 议 纪 要, 设 立 会 议 签 到 本,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情 建 设 单 位 专 业 负 责 人 及 监 理 人 员 共 同 监 督 检 查 施 工 单 位 的 落 实 情 况 有 问 题 及 时 反 馈 到 处 领 导 及 施 工 单 位 经 理 加 以 解 决 394
10.4 基 建 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一 根 据 学 校 关 于 公 文 处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我 处 的 文 件 工 程 技 术 资 料 的 归 档 管 理 由 专 人 负 责, 定 期 向 学 校 档 案 室 上 缴 归 档 二 对 来 文 来 函 进 行 登 记 编 号 呈 阅 转 发 及 收 回, 上 缴 立 案 做 到 名 文 相 符, 不 遗 漏 不 丢 失 三 根 据 领 导 要 求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工 作 要 求, 及 时 查 找 原 文, 不 耽 误 工 作 四 凡 属 归 档 范 围 之 内 的 文 件 资 料, 任 何 人 不 得 拒 为 己 有, 原 件 必 须 送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保 存 因 工 作 需 要 使 用 原 件, 应 经 领 导 批 准, 方 可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使 用 后 应 及 时 归 还 395
10.5 基 建 处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中 纪 委 和 我 校 纪 检 委 反 腐 倡 廉 文 件 精 神, 促 进 我 校 和 我 处 的 党 风 廉 正 建 设,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搞 好 基 建 队 伍 建 设 和 建 校 工 作, 结 合 我 处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以 下 廉 洁 自 律 规 定, 请 全 处 人 员 认 真 遵 守 执 行 一 在 有 关 的 业 务 交 往 中,( 如 : 确 定 工 程 招 标 资 格 审 查 认 定 质 量 监 督 过 程 中 ) 任 何 人 不 准 接 受 可 能 对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有 影 响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宴 请 馈 赠 二 在 基 建 工 程 管 理 中 实 行 监 理 制 度, 由 监 理 和 甲 方 进 行 双 级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建 设 部 门 的 法 规 和 标 准, 本 着 对 工 作 负 责 的 态 度, 坚 持 对 工 程 建 设 高 标 准, 严 要 求, 决 不 允 许 因 个 人 感 情 而 放 松 检 查 标 准 三 基 建 工 程 所 需 材 料 设 备 等 物 资, 甲 方 采 购 的 要 严 格 执 行 招 标 程 序, 乙 方 采 购 的, 甲 方 要 认 真 做 好 材 料 的 选 择 和 认 价 工 作, 决 不 允 许 接 受 厂 家 的 宴 请 和 给 予 的 回 扣 严 禁 一 人 代 表 学 校 基 建 处 同 有 关 单 位 谈 判 合 同, 合 同 签 订 后, 正 本 由 资 料 室 保 存 四 在 因 公 对 外 交 往 中, 必 须 招 待 外 来 客 人 时, 原 则 上 要 先 经 过 主 管 领 导 同 意, 招 待 时 要 尽 量 降 低 标 准, 缩 小 范 围, 减 少 费 用 支 出 五 因 工 用 车 必 须 先 经 处 领 导 同 意, 实 行 派 车 单 出 车 制 度, 严 禁 用 公 车 办 私 事 六 为 了 保 证 做 到 廉 洁 自 律, 今 后 凡 处 理 重 大 问 题 要 向 主 管 校 长 请 示 经 校 办 公 会 讨 论 决 定 后, 予 以 实 施, 并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396
10.6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10.6.1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进 度, 制 定 本 办 法 : 一 技 术 管 理 1. 工 程 技 术 管 理 实 行 专 业 负 责 制, 专 业 工 程 师 要 依 据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技 术 规 范, 技 术 标 准, 指 导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工 作 2. 基 建 处 负 责 工 程 人 员 要 编 制 施 工 日 志, 搜 集 整 理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负 责 审 查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的 相 关 专 业 和 技 术 方 案, 技 术 措 施 办 理 工 程 洽 商, 重 大 洽 商 变 更 需 经 主 管 校 长 和 校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3. 严 格 执 行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及 市 质 量 监 督 站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的 规 定 二 现 场 管 理 1 处 室 负 责 人 负 责 监 督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验 收 2 处 室 负 责 人 要 对 工 程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监 督 检 查 397
10.6.2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制 度 一 施 工 单 位 开 工 前, 必 须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明 确 文 明 施 工 条 款 二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必 须 设 临 时 围 墙 或 围 挡, 并 做 到 及 时 修 补 损 坏 部 位, 保 证 围 挡 整 齐 三 施 工 现 场 材 料 必 须 按 施 工 平 面 图 中 规 定 部 位 堆 放, 并 要 求 码 放 整 齐 四 施 工 现 场 建 筑 垃 圾 必 须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并 及 时 清 运 五 施 工 现 场 不 得 随 便 抛 弃 垃 圾, 施 工 区 生 活 区 道 路 等 处 应 每 日 清 扫, 保 持 环 境 卫 生 整 洁. 五 施 工 区 严 禁 烟 火 398
10.6.3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一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消 防 工 作 主 要 由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安 全 消 防 监 督 二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必 须 有 安 全 消 防 条 款, 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前, 施 工 单 位 应 向 班 组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并 进 行 技 术 交 底, 在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单 位 应 有 专 职 安 全 员 三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落 实 安 全 工 作, 主 要 指 : 安 全 帽 配 带 个 人 劳 动 保 护 施 工 架 子 安 全 网 洞 口 沟 道 等 处 防 护 以 及 相 关 施 工 机 电 设 备 安 全 保 护 四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监 督 安 全 事 故 易 发 部 位, 例 如 : 预 防 高 空 坠 落, 预 防 物 体 击 伤, 预 防 机 械 伤 害, 预 防 触 电 事 故, 预 防 坍 塌 事 故 等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五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防 火 制 度 的 落 实 六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保 证 消 防 道 路 畅 通, 消 防 设 施 齐 全, 消 防 组 织 有 力 399
第 十 一 编 法 务 审 计 处 工 作 制 度 11.1 法 务 工 作 职 责 负 责 学 校 法 律 方 面 的 事 务, 处 理 学 校 法 律 问 题, 切 实 维 护 学 校 法 律 权 利 和 利 益 1 完 善 健 全 学 校 法 务 管 理 体 系, 协 调 学 校 的 法 务 事 务 处 理, 保 证 其 合 法 性 规 范 性 和 一 致 性, 确 保 学 校 的 合 法 利 益 不 受 损 害, 以 达 到 利 益 最 大 化 和 风 险 最 小 化 2 起 草 审 查 各 类 合 同, 建 立 完 善 的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合 同 会 签 签 订 权 限 授 予 示 范 文 本 制 作 合 同 登 记 合 同 履 行 等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活 动 的 顺 利 进 行, 及 时 解 决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争 议, 做 好 合 同 变 更 补 充 或 解 除 手 续 3 起 草 修 改 或 审 核 学 校 出 具 的 承 诺 书 保 证 函 声 明 证 明 等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可 能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各 种 书 面 文 件 4 协 助 人 事 部 门 协 调 劳 动 关 系 及 时 做 好 劳 动 合 同 续 订 和 解 聘 的 相 关 法 律 工 作 ; 协 助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协 调 并 及 时 解 决 各 类 劳 动 争 议 5 参 与 学 校 重 大 合 同 项 目 的 谈 判, 配 合 其 他 部 门 做 好 招 标 事 务, 进 行 法 律 论 证,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6 和 学 校 法 律 顾 问 配 合 代 理 学 校 处 理 各 类 诉 讼 非 诉 讼 仲 裁 案 件 ;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根 据 事 实 和 法 律, 积 极 维 护 学 校 权 益 7 负 责 学 校 知 识 产 权 的 申 请 维 护, 保 障 学 校 各 方 面 的 权 益 8 及 时 办 理 学 校 注 册 登 记 变 更 等 事 务, 保 障 学 校 的 有 序 发 展, 避 免 可 能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9 协 助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做 好 各 类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工 作 10 及 时 与 上 级 法 务 部 门 沟 通, 做 好 上 传 下 达 工 作 11 完 成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400
11.2 内 部 审 计 职 责 为 了 规 范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资 料 质 量, 进 一 步 发 挥 内 部 审 计 的 监 督 作 用, 根 据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要 求, 内 部 审 计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经 营 活 动 财 政 财 务 收 支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审 计 ; ( 二 )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内 部 控 制 设 计 与 运 行 的 有 效 性 以 及 风 险 管 理 进 行 评 价 ; ( 三 ) 对 学 校 内 设 机 构 及 所 属 单 位 领 导 人 员 经 济 责 任 进 行 审 计 ; ( 四 )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投 融 资 项 目 进 行 审 计 ; ( 五 )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经 济 管 理 和 效 益 情 况 进 行 审 计 ; ( 六 ) 合 理 关 注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内 部 可 能 发 生 的 舞 弊 行 为, 协 助 管 理 层 及 相 关 部 门 预 防 检 查 和 报 告 舞 弊 行 为 ; ( 七 ) 评 价 外 部 审 计 质 量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求 办 理 的 其 他 审 计 事 项 法 务 审 计 处 在 履 行 内 部 审 计 职 责 时 具 有 下 列 权 限 : ( 一 )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按 时 报 送 生 产 经 营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决 算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 ( 二 ) 参 加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与 审 计 财 务 内 控 治 理 等 有 关 的 会 议, 召 开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议 ; ( 三 ) 参 与 研 究 制 定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提 出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由 学 校 审 定 公 布 后 施 行 ; ( 四 ) 检 查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和 财 务 活 动 的 资 料 文 件, 现 场 勘 察 实 物 ; ( 五 ) 检 查 有 关 的 计 算 机 系 统 及 其 电 子 数 据 和 资 料 ; ( 六 ) 对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问 题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并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 ( 七 )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行 为, 采 取 临 时 制 止 措 施 401
并 及 时 报 告 ; ( 八 ) 对 可 能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以 及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经 学 校 校 长 批 准, 有 权 予 以 暂 时 封 存 ; ( 九 ) 提 出 纠 正 处 理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改 进 管 理 提 高 效 益 的 建 议 ; ( 十 ) 对 违 法 违 规 和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或 者 提 出 追 究 责 任 的 建 议 402
11.3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为 了 规 范 学 校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资 料 质 量, 加 强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进 一 步 发 挥 内 部 审 计 的 监 督 作 用, 规 范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明 确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提 高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事 业 单 位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及 其 他 有 关 要 求,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组 织 形 式 由 法 务 审 计 处 及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组 成 内 部 审 计 组, 由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实 施 具 体 的 审 计 业 务 二 内 部 审 计 分 类 内 部 审 计 包 括 : 内 部 财 务 审 计 领 导 干 部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和 专 题 审 计 三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主 要 内 容 1 审 核 财 务 收 入 支 出 等 计 划 指 标 项 目 是 否 齐 全, 编 制 依 据 是 否 可 靠, 有 关 计 算 是 否 正 确, 以 便 修 改 和 完 善 2 审 核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财 务 收 支 是 否 符 合 现 行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审 核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或 纠 正 3 审 核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预 决 算 资 金 财 产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的 内 容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4 审 核 各 项 财 产 物 资 的 增 减 变 动 和 结 存 情 况, 并 与 账 面 记 录 进 行 核 对, 确 定 帐 实 是 否 相 符, 以 便 及 时 清 查 帐 实 不 符 的 原 因 四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主 要 职 责 1 检 查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预 决 算 资 金 财 产, 查 阅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2 对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并 索 取 证 明 材 料 3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法 纪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行 为, 报 经 法 务 审 计 处 批 准 作 出 临 时 制 止 决 定 4 提 出 改 进 财 务 管 理, 提 高 效 益, 以 及 纠 正 处 理 违 反 财 经 法 纪 行 为 的 建 议 5 对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法 纪 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浪 费 的 人 员, 向 法 务 审 计 处 提 出 追 403
究 其 责 任 的 建 议 6 对 审 计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违 法 事 项 移 送 监 察 部 门 进 一 步 审 理 7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五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方 法 内 部 审 计 以 定 期 审 计 为 主, 不 定 期 审 为 辅, 原 则 上 订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年 终 决 算 后, 在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3-5 月 份, 对 学 校 所 属 的 各 单 位 各 账 号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进 行 定 期 审 计 审 计 形 式 采 取 在 账 号 所 在 地 现 场 审 计 与 调 取 其 该 账 号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异 地 审 计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六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具 体 实 施 ( 一 ) 审 计 计 划 制 订 保 证 审 计 计 划 及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制 定 的 合 理 可 行 重 点 突 出,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审 计 要 求 以 及 学 校 现 状, 有 效 杜 绝 各 种 违 纪 违 法 现 象 1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制 定 年 度 审 计 计 划,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任 对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能 否 满 足 审 计 目 标,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记 录 2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管 校 长 对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的 明 晰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记 录 3 校 长 对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进 行 审 批, 要 求 计 划 内 容 符 合 学 校 现 状,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审 计 规 定,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记 录 4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任 对 审 计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合 理 性 可 操 作 性 进 行 审 批, 要 求 能 够 满 足 审 计 项 目 要 求,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记 录 ( 二 ) 审 计 计 划 执 行 保 证 审 计 计 划 执 行 到 位, 审 计 工 作 合 理 有 序 进 行, 审 计 报 告 的 要 素 全 面 意 见 准 确 证 据 充 分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的 总 结 审 计 工 作 成 果, 确 保 审 计 工 作 效 率 与 质 量 1 审 计 人 员 收 集 相 关 资 料,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获 取 审 计 证 据, 同 时 根 据 审 计 项 的 类 型, 选 择 适 当 的 审 计 方 法 2 审 计 组 组 长 对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审 核, 确 保 工 作 底 稿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记 录 3 现 场 审 计 结 束 后, 审 计 小 组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就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进 行 意 见 交 换 404
与 沟 通, 并 提 出 审 计 意 见 4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任 对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完 整 性 真 实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记 录 5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管 校 长 对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审 核 法 务 审 计 处 是 否 履 行 审 核 职 责,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是 否 真 实 准 确,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记 录 6 校 长 对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进 行 审 批, 重 点 审 核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管 校 长 是 否 履 行 审 核 职 责,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记 录 ( 三 ) 审 计 整 改 : 保 证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及 时 有 效 的 整 改, 确 保 审 计 结 果 得 到 有 效 的 落 实, 提 高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审 计 工 作 的 职 能 作 用 1 审 计 报 告 送 达 规 定 时 间 内, 被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经 单 位 领 导 审 核 通 过 后 的 审 计 问 题 整 改 和 审 计 建 议 采 纳 情 况 的 报 告 2 审 计 人 员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书 面 报 告, 进 行 检 查 复 核 3 审 计 人 员 对 具 备 整 改 条 件 但 未 进 行 整 改 的 重 要 审 计 事 项, 编 制 审 计 方 案, 安 排 后 续 跟 踪 审 计,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任 对 后 续 审 计 方 案 合 理 性 可 行 性 进 行 审 核, 并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记 录 4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管 校 长 对 后 续 审 计 方 案 进 行 审 批, 重 点 审 核 法 务 审 计 处 主 任 履 行 审 核 职 责, 方 案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能 够 满 足 后 续 跟 踪 审 计 的 要 求, 并 出 具 审 批 意 见 记 录 七 被 审 计 单 位 法 律 责 任 被 审 计 单 位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审 计 期 间 如 实 提 供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情 况, 不 得 隐 匿 谎 报 或 虽 不 公 开 拒 绝, 但 采 取 种 种 借 口 及 方 法 进 行 拖 延 如 有 拒 绝 隐 匿 谎 报 等 情 况 则 属 违 法 行 为, 应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制 度 由 法 务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本 制 度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405
11.4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主 要 职 责 为 了 规 范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会 计 行 为, 提 高 会 计 资 料 质 量, 进 一 步 发 挥 内 部 审 计 的 监 督 作 用, 根 据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要 求,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1 检 查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报 表 预 决 算 资 金 财 产, 查 阅 有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2 对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进 行 调 查 并 索 取 证 明 材 料 3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法 纪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行 为, 报 经 法 务 审 计 处 批 准 作 出 临 时 制 止 决 定 4 提 出 改 进 财 务 管 理, 提 高 效 益, 以 及 纠 正 处 理 违 反 财 经 法 纪 行 为 的 建 议 5 对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法 纪 和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浪 费 的 人 员, 向 法 务 审 计 处 提 出 追 究 其 责 任 的 建 议 6 对 审 计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重 大 违 法 事 项 移 送 法 务 审 计 处 进 一 步 审 理 7 审 计 人 员 必 须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和 程 序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406
第 十 二 编 信 息 中 心 工 作 制 度 12.1 信 息 中 心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政 策 及 上 级 教 育 部 门 的 文 件 精 神 2. 负 责 学 校 信 息 化 规 划 和 协 调 工 作 3. 负 责 校 园 主 干 网 的 规 划 建 设 维 护 和 管 理 工 作, 负 责 制 订 有 关 网 络 管 理 制 度, 负 责 网 络 信 息 建 设 的 规 划 和 协 调 工 作 4. 负 责 校 园 网 网 站 的 规 划 建 设 运 行 管 理 和 安 全 维 护 工 作 5. 负 责 校 园 网 络 安 全 和 保 密 工 作, 及 时 排 除 各 种 网 络 安 全 隐 患 6. 为 基 于 校 园 网 的 网 上 教 学 精 品 课 程 办 公 自 动 化 系 统 提 供 良 好 的 网 络 环 境 和 技 术 支 持 7. 负 责 开 发 网 上 信 息 资 源, 丰 富 网 上 服 务 内 容, 为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及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信 息 支 持 与 保 障 8. 指 导 校 内 各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单 位 信 息 化 建 设 9. 开 展 网 络 应 用 技 术 的 研 究, 搞 好 对 外 技 术 和 业 务 的 交 流 工 作 10. 负 责 校 内 网 络 技 术 人 员 和 网 络 应 用 人 员 的 培 训 11. 负 责 制 订 和 完 善 本 部 门 各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工 作 细 则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负 责 网 管 中 心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12. 完 成 学 校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407
12.2 信 息 中 心 机 房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为 了 学 校 信 息 化 工 作 有 序 正 常 地 开 展, 保 障 机 房 设 备 与 软 件 系 统 的 安 全 稳 定 高 效 运 行, 现 制 订 以 下 制 度 一 机 房 人 员 与 出 入 管 理 1 机 房 设 置 专 人 管 理, 未 经 批 准, 严 禁 非 机 房 工 作 人 员 随 意 进 入 机 房, 杜 绝 陌 生 人 进 出 机 房 2 无 关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不 得 进 入 机 房, 更 不 得 动 用 机 房 设 备 物 品 和 资 料,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相 关 人 员 需 要 进 入 机 房 操 作 必 须 经 过 主 管 批 准, 并 在 机 房 人 员 的 指 导 或 协 同 下 进 行 3 参 观 人 员 进 入 机 房 需 由 机 房 管 理 人 员 陪 同, 陪 同 人 员 应 全 程 陪 同 并 承 担 参 观 过 程 的 管 理 责 任 4 工 作 人 员 离 开 工 作 区 域 前, 应 保 证 工 作 区 域 内 保 存 的 重 要 文 件 资 料 设 备 数 据 处 于 安 全 保 护 状 态 5 任 何 人 不 得 携 带 任 何 易 燃 易 爆 腐 蚀 性 强 电 磁 辐 射 性 流 体 物 质 等 对 设 备 正 常 运 行 构 成 威 胁 的 物 品 进 入 机 房 6 未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禁 止 将 机 房 相 关 的 钥 匙 密 码 等 物 品 和 信 息 外 借 或 透 露 给 其 他 人 员, 同 时 有 责 任 对 信 息 保 密 对 于 遗 失 钥 匙 泄 露 信 息 的 情 况 要 即 时 上 报, 并 积 极 主 动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机 房 安 全 7 出 现 机 房 盗 窃 破 门 火 警 水 浸 110 报 警 等 严 重 事 件 时, 机 房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尽 快 到 达 现 场, 协 助 处 理 相 关 的 事 件 二 机 房 设 备 与 环 境 管 理 1 统 一 管 理 机 房 设 备, 并 完 整 保 存 计 算 机 及 其 相 关 设 备 的 驱 动 程 序 保 修 卡 合 格 证 及 重 要 随 机 文 件 2 路 由 器 交 换 机 和 服 务 器 等 网 络 关 键 设 备, 非 机 房 专 职 人 员 不 得 自 行 配 置 或 调 试 3 机 房 设 备 的 报 废 应 经 相 关 专 职 人 员 鉴 定 和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申 请 报 废 机 房 重 要 设 备 的 添 置 应 由 机 房 管 理 员 申 请 并 经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办 理 4 中 心 机 房 应 保 持 清 洁 卫 生, 并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和 维 护 ( 包 括 温 度 湿 度 408
电 力 系 统 网 络 设 备 等 ) 5 机 房 管 理 员 应 对 网 络 安 全 及 其 所 涉 及 的 服 务 器 各 种 帐 号 严 格 保 密 同 时 应 对 网 络 数 据 流 量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从 中 检 测 出 攻 击 行 为 及 时 应 对 处 理 6 机 房 管 理 员 应 对 数 据 实 施 严 格 的 安 全 与 保 密 管 理, 防 止 系 统 数 据 的 非 法 生 成 变 更 泄 露 丢 失 及 破 坏 7 机 房 内 严 禁 吸 烟 吃 食 物 嬉 戏 和 进 行 剧 烈 运 动, 机 房 工 作 人 员 应 保 持 机 房 安 静 8 定 期 对 机 房 环 境 进 行 清 洁, 对 机 器 设 备 吸 尘 清 洁, 以 保 持 机 房 整 洁 三 数 据 保 密 与 备 份 管 理 1 根 据 数 据 的 保 密 规 定 和 用 途, 机 房 管 理 员 应 确 定 使 用 人 员 的 存 取 权 限 存 取 方 式 和 审 批 手 续 2 任 何 人 员 未 经 批 准 严 禁 泄 露 外 借 和 转 移 专 业 数 据 信 息 3 机 房 管 理 员 应 做 好 数 据 的 备 份 并 异 地 存 放, 确 保 系 统 一 旦 发 生 故 障 时 能 够 快 速 恢 复, 备 份 数 据 不 得 更 改 4 业 务 数 据 必 须 定 期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地 异 地 异 机 保 存 5 中 心 服 务 器 数 据 库 要 定 期 进 行 备 份, 备 份 数 据 应 在 指 定 的 数 据 保 管 室 或 指 定 的 场 所 保 管 6 备 份 数 据 资 料 保 管 地 点 应 有 防 火 防 热 防 潮 防 尘 防 磁 防 盗 设 施 四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范 与 安 全 管 理 1 机 房 管 理 人 员 应 具 备 较 强 的 病 毒 防 范 意 识, 定 期 进 行 病 毒 检 测, 发 现 病 毒 立 即 处 理 并 通 知 相 关 部 门 2 采 用 国 家 许 可 的 正 版 防 病 毒 软 件 并 及 时 更 新 软 件 版 本 3 经 远 程 网 络 传 送 的 程 序 或 数 据, 必 须 经 过 检 测 确 认 无 病 毒 后 方 可 使 用 4 机 房 管 理 员 应 随 时 监 控 中 心 设 备 运 行 状 况,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上 报 并 详 细 记 录 5 做 好 网 络 安 全 工 作, 严 格 保 密 服 务 器 的 各 种 帐 号, 对 操 作 密 码 定 期 更 改, 超 级 用 户 密 码 由 机 房 主 管 掌 握 6 机 房 管 理 人 员 应 恪 守 保 密 制 度, 不 得 擅 自 泄 露 中 心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与 数 据 五 机 房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409
1 各 类 软 件 系 统 的 维 护 增 删 配 置 的 更 改, 各 类 硬 件 设 备 的 添 加 更 换 必 需 经 信 息 中 心 主 管 审 批 后 进 行 ; 同 时 必 须 按 规 定 进 行 详 细 登 记 和 记 录, 对 各 类 软 件 现 场 资 料 档 案 整 理 存 档 2 严 格 按 规 章 制 度 要 求 做 好 各 种 数 据 文 件 的 备 份 工 作, 并 严 格 实 行 异 机 存 放 专 人 保 管 所 有 重 要 文 档 定 期 整 理 装 订, 专 人 保 管 3 中 心 机 房 主 机 ( 系 统 服 务 器 ) 网 络 服 务 器 及 其 外 围 设 备 每 周 进 行 一 次 例 行 检 查 和 维 护, 尤 其 是 设 备 供 电 运 行 状 态 是 否 正 常 等 要 时 常 检 查 和 维 护 4 禁 止 在 服 务 器 上 进 行 试 验 性 质 的 软 件 调 试, 禁 止 在 服 务 器 随 意 安 装 软 件 如 需 要 对 服 务 器 进 行 配 置, 必 须 在 主 管 的 批 准 后 才 能 对 服 务 器 进 行 配 置 5 服 务 器 发 生 故 障 必 须 请 示 主 管 后 进 行 维 护, 不 得 私 自 重 启 或 配 置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