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1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1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4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7 1.5 学 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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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1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1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4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7 1.5 学 校 例 会 制 度...10 1.6 文 书 处 理 办 法...12 1.7 机 要 文 件 管 理...14 1.8 文 印 管 理...15 1.9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16 1.9.1 文 件 立 卷 归 档 制 度...22 1.9.2 文 书 档 案 鉴 定 销 毁 制 度...24 1.9.3 文 书 档 案 借 阅 制 度...25 1.9.4 文 书 档 案 室 及 档 案 库 房 管 理 制 度...26 1.9.5 文 书 档 案 移 交 制 度...27 1.9.6 文 书 档 案 保 密 制 度...28 1.10 公 章 管 理 规 定...29 1.11 介 绍 信 使 用 办 法...31 1.12 办 公 室 设 备 管 理 规 定...32 1.13 会 议 室 管 理 制 度...33 1.14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定...34 1.15 合 同 管 理 制 度...37 1.16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46 1.17 礼 品 登 记 制 度...53 1.18 信 息 报 送 制 度...54 1.19 干 部 值 班 规 定...55 1.20 职 能 处 室 加 强 校 园 巡 查 规 定...57 1.21 评 选 优 秀 教 师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优 秀 班 主 任 先 进 集 体 办 法...58 1.22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61 1

1.22.1 先 进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61 1.22.2 专 业 性 技 能 大 赛 论 文 等 专 项 获 奖 教 职 工 奖 励 规 定...62 1.22.3 关 于 任 教 成 考 和 自 考 课 程 教 师 的 奖 励 办 法...63 第 二 编 人 事 处 管 理 制 度...64 2.1 教 职 工 调 配 制 度...64 2.1.1 人 员 需 求 计 划...64 2.1.2 人 员 招 聘...65 2.1.3 入 职...66 2.1.4 试 用 期 和 见 习 期...67 2.1.5 转 正...68 2.1.6 内 部 调 动...69 2.1.7 任 职 与 晋 升...70 2.1.8 辞 职 辞 退...71 2.1.9 退 休...72 2.2 培 训 与 进 修 规 定...73 2.2.1 培 训 与 进 修 程 序...74 2.2.2 培 训 费 用 报 销...75 2.2.3 培 训 资 料 存 档...76 2.2.4 关 于 继 续 教 育 登 记 制 度 的 管 理 办 法...77 2.2.5 关 于 教 师 学 历 资 格 证 及 技 能 等 级 证 培 训 进 修 的 管 理 规 定...78 2.2.6 关 于 教 职 工 研 究 生 学 历 进 修 的 管 理 规 定...79 2.3 考 勤 制 度...81 2.3.1 总 则...81 2.3.2 考 勤 范 围 和 管 理...82 2.3.3 迟 到 早 退 旷 工 的 规 定...83 2.3.4 加 班...84 2.3.5 倒 休...85 2.3.6 请 假 规 定...86 2.3.7 学 校 加 班 补 休 管 理 办 法...88 2.3.8 教 职 工 探 亲 假 管 理 办 法...89 2.3.9 计 划 生 育 奖 励 实 施 细 则...91 2.4 工 资 与 福 利...93 2.4.1 岗 位 津 贴...97 2.4.2 福 利...98 2

2.4.3 薪 酬 管 理 细 则...100 2.4.4 关 于 对 专 业 带 头 人 骨 干 教 师 一 体 化 课 程 负 责 人 一 体 化 团 队 奖 励 办 法...102 2.4.5 管 理 人 员 兼 课 规 定...104 2.4.6 计 划 生 育 待 遇 相 关 规 定...105 2.4.7 教 职 工 供 暖 费 报 销 办 法...106 2.5 教 职 工 考 核 条 例...108 2.5.1 年 度 考 核...110 2.5.2 中 层 干 部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114 2.5.3 管 理 人 员 工 人 考 核 办 法...118 2.5.4 教 师 考 核 评 价 办 法...120 2.6 教 职 工 聘 用 合 同 制 管 理 办 法...123 2.6.1 聘 用 制 干 部 管 理 规 定...131 2.6.2 关 于 长 期 病 休 人 员 管 理 的 暂 行 办 法...132 2.6.3 关 于 对 分 配 调 入 我 校 工 作 的 职 工 在 服 务 期 内 及 其 他 职 工 申 请 调 动 的 有 关 规 定...133 2.7 人 事 档 案 管 理...134 2.7.1 人 事 档 案 归 档...134 2.7.2 查 阅 人 事 档 案...135 2.7.3 借 用 人 事 档 案...136 2.7.4 出 具 证 明 材 料...137 第 三 编 教 务 处 工 作 制 度...138 3.1 教 学 行 政 管 理...138 3.1.1 教 学 工 作 计 划...138 3.1.2 校 历 与 学 期 教 学 进 程 安 排...139 3.1.3 学 期 任 课 安 排...140 3.1.4 课 程 表...141 3.1.5 教 室 日 志...142 3.1.6 教 案 管 理...143 3.1.7 教 学 例 会 制 度...144 3.1.8 教 材 管 理...145 3.1.9 教 学 档 案...146 3.1.10 教 学 质 量 控 制...147 3.1.11 教 师 教 学 质 量 评 定...148 3

3.2 教 学 文 件 管 理...149 3.2.1 教 学 计 划...149 3.2.2 教 学 大 纲...150 3.2.3 授 课 计 划...151 3.3 主 要 教 学 环 节 管 理...152 3.3.1 备 课...152 3.3.2 讲 课...153 3.3.3 课 堂 教 学 常 规...154 3.3.4 辅 导 答 疑 和 批 改 作 业...155 3.3.5 指 导 第 二 课 堂...156 3.3.6 体 育 课...157 3.3.7 实 验 课...158 3.3.8 实 训 课...159 3.3.9 实 习 课...160 3.3.10 校 办 厂 生 产 性 教 学 实 习...161 3.3.11 学 生 成 绩 的 考 核 与 评 定...163 3.4 师 资 管 理...168 3.4.1 师 资 规 划 与 培 训...168 3.4.2 教 师 的 评 聘...170 3.4.3 教 师 业 务 档 案...171 3.4.4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172 3.4.5 教 师 培 训 管 理 办 法...175 3.4.6 教 研 管 理 办 法...177 3.5 教 育 教 学 研 究 和 改 革...179 3.5.1 校 本 教 材 开 发 管 理 办 法...180 3.5.2 优 秀 教 材 评 选 与 奖 励 办 法...184 3.6 教 学 设 施 管 理...187 3.6.1 实 训 室 管 理...187 3.6.2 实 习 场 地 管 理...188 3.6.3 实 训 室 安 全 管 理 制 度...189 3.6.4 现 代 化 教 学 设 施 的 管 理...191 3.6.5 教 务 评 估...192 3.6.6 图 书 馆 管 理 制 度...193 3.6.7 体 育 活 动 室 及 器 材 管 理 制 度...194 4

第 四 编 教 导 处 工 作 制 度...195 4.1 北 京 市 技 工 院 校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195 4.2 北 京 市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守 则...202 4.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章 制 度...203 4.3.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档 案 管 理 办 法...203 4.3.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日 常 行 为 规 范...205 4.3.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考 勤 制 度...207 4.3.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安 全 守 则...209 4.3.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使 用 手 机 管 理 规 定...211 4.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惩 规 章 制 度...212 4.4.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优 秀 学 生 标 准 及 评 选 办 法...212 4.4.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惩 办 法...215 4.4.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违 纪 处 罚 条 例...216 4.4.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221 4.4.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政 府 奖 学 金 评 定 暂 行 办 法...223 4.4.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操 行 评 定 实 施 办 法...225 4.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管 理 制 度...227 4.5.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常 规 考 核 及 评 优 办 法...227 4.5.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考 场 规 则...230 4.5.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教 室 规 则...231 4.5.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教 室 公 物 管 理 制 度...232 4.5.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级 电 视 机 使 用 管 理 办 法...233 4.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住 宿 生 管 理 制 度...234 4.6.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宿 舍 安 全 保 卫 制 度...234 4.6.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违 反 住 宿 管 理 制 度 处 理 办 法...235 4.6.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晚 自 习 管 理 制 度...236 4.6.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学 生 宿 舍 文 明 公 约...237 4.7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制 度...238 4.7.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条 例...238 4.7.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岗 位 职 责...240 4.7.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任 职 条 件...241 4.7.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工 作 培 训...242 4.7.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班 主 任 考 核 办 法...244 4.7.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优 秀 班 主 任 评 选 条 件 和 评 选 办 法...249 5

第 五 编 招 生 就 业 处 工 作 制 度...251 5.1 招 生 办 公 室 管 理 制 度...251 5.2 就 业 工 作 管 理 制 度...253 5.2.1 顶 岗 实 习 管 理 规 定...253 5.2.2 实 习 生 安 全 规 定...255 第 六 编 培 训 处 工 作 制 度...256 6.1 培 训 工 作 管 理 制 度...256 6.2 教 学 工 作 管 理 办 法...257 6.3 学 员 管 理 制 度...258 6.4 培 训 考 核...259 第 七 编 总 务 保 卫 处 后 勤 服 务 工 作 制 度...260 7.1 安 全 计 划 制 定 程 序...260 7.2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及 员 工 职 责...261 7.2.1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职 责...261 7.2.2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职 责...262 7.2.3 专 ( 兼 ) 职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263 7.2.4 电 工 职 责...264 7.2.5 一 般 员 工 职 责...265 7.3 安 全 管 理 及 检 查 制 度...266 7.3.1 安 全 检 查 制 度...266 7.3.2 学 校 保 卫 管 理 规 定...267 7.3.3 门 卫 值 班 会 客 制 度...268 7.3.4 巡 逻 制 度...269 7.3.5 保 安 员 管 理 规 定...270 7.3.6 保 安 员 巡 逻 规 定...271 7.3.7 用 火 用 电 安 全 管 理 制 度...272 7.3.8 火 灾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制 度...273 7.3.9 预 防 控 制 传 染 病 制 度...274 7.3.10 高 空 作 业 安 全 规 定...275 7.3.11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制 度...277 7.3.12 财 务 送 取 款 安 全 制 度...278 7.3.13 图 书 室 安 全 制 度...279 7.3.14 学 校 电 视 台 安 全 制 度...280 7.3.15 电 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281 6

7.3.16 禁 止 吸 烟 管 理 制 度...283 7.3.17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制 度...284 7.4 教 学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及 管 理 制 度...286 7.4.1 实 训 室 安 全 操 作 规 程...286 7.4.2 空 调 实 训 室 安 全 操 作 规 程...287 7.4.3 气 焊 实 训 安 全 操 作 规 程...288 7.4.4 气 瓶 安 全 管 理 制 度...289 7.4.5 焊 接 实 训 室 防 火 制 度...291 7.4.6 体 育 活 动 安 全 制 度...292 7.5 学 校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制 度...293 7.6 学 校 各 种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预 案 管 理...295 7.6.1 火 灾 治 安 食 物 中 毒 自 然 灾 害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管 理 预 案...295 7.6.2 学 校 反 恐 怖 工 作 方 案...301 7.6.3 学 校 变 配 电 站 应 急 预 案...307 7.6.4 反 恐 及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309 7.6.5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作 业 指 导 书...312 7.7 采 购 与 资 产 管 理...318 7.7.1 学 校 自 行 采 购 物 资 实 施 细 则...318 7.7.2 学 校 新 增 物 资 入 库 出 库 登 记 保 管 有 关 规 定...320 7.7.3 库 管 员 职 责...321 7.7.4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实 施 细 则...322 7.7.5 学 校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办 法...326 7.8 食 堂 管 理...328 7.8.1 食 堂 管 理 规 定...328 7.8.2 食 堂 采 购 运 输 储 存 管 理 方 法 的 规 定...329 7.8.3 食 堂 库 房 管 理 制 度...330 7.8.4 食 品 安 全 制 度...331 7.9 综 合 服 务 管 理...332 7.9.1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暂 行 规 定...332 7.9.2 职 工 宿 舍 及 招 待 所 的 管 理 规 定...333 7.9.3 校 医 务 室 药 品 采 购 及 质 量 定 期 检 查 制 度...334 7.9.4 通 州 校 区 新 操 场 使 用 规 定...335 7.9.5 多 功 能 厅 ( 场 馆 ) 管 理 制 度...336 7

第 八 编 财 务 处 管 理 制 度...337 8.1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337 8.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办 法...344 8.3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348 8.4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办 法...360 8.5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制 度...367 8.6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实 施 细 则...378 8.7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货 币 资 金 管 理 实 施 细 则...383 第 九 编 督 导 处 工 作 制 度...386 9.1 领 导 干 部 听 课 制 度...386 第 十 编 基 建 处 工 作 制 度...388 10.1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制 度...388 10.2 北 京 电 子 信 息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基 本 建 设 管 理 办 法...389 10.3 基 建 处 会 议 制 度...394 10.4 基 建 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395 10.5 基 建 处 廉 洁 自 律 规 定...396 10.6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制 度...397 10.6.1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办 法...397 10.6.2 施 工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制 度...398 10.6.3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制 度...399 第 十 一 编 法 务 审 计 处 工 作 制 度...400 11.1 法 务 工 作 职 责...400 11.2 内 部 审 计 职 责...401 11.3 内 部 审 计 制 度...403 11.4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主 要 职 责...406 第 十 二 编 信 息 中 心 工 作 制 度...407 12.1 信 息 中 心 部 门 工 作 职 责...407 12.2 信 息 中 心 机 房 安 全 管 理 制 度...408 8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1.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一 总 则 1 坚 持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把 依 法 治 校 与 以 德 治 校 结 合 起 来 使 学 校 管 理 逐 步 走 向 规 范 化 科 学 化 精 细 化 人 性 化 2 统 一 全 校 教 职 工 思 想, 转 变 教 育 观 念 为 前 提 以 实 施 素 质 教 育 为 根 本, 树 立 正 确 人 才 观 和 质 量 观, 不 断 促 进 学 校 可 持 续 发 展 构 建 平 安 校 园 书 香 校 园 和 谐 校 园 3 为 加 强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管 理, 更 好 地 整 合 优 势 资 源, 获 取 竞 争 优 势, 实 现 学 校 的 快 速 发 展,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4 本 制 度 对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的 组 织 内 容 与 流 程 做 出 规 定, 是 学 校 开 展 战 略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的 依 据, 各 部 门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二 发 展 规 划 组 织 与 职 责 学 校 设 立 发 / 展 规 划 工 作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委 员 会 ), 下 设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办 公 室 ) 1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的 领 导 和 决 策 机 构, 其 职 责 是 : (1) 贯 彻 落 实 集 团 公 司 及 所 有 关 战 略 规 划 的 各 项 指 示 和 决 定 ; (2) 提 出 学 校 发 展 中 长 期 发 展 战 略 的 指 导 思 想 发 展 原 则 和 目 标 ; (3) 审 批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与 方 案 ; (4) 审 批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形 成 决 议 ; (5) 对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相 关 的 各 项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决 定 ; (6) 指 导 办 公 室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2 办 公 室 是 委 员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其 职 责 是 : (1) 编 制 公 司 战 略 规 划 工 作 计 划 与 方 案 ; (2) 编 制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 (3) 贯 彻 执 行 委 员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4) 完 成 委 员 会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1

三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内 容 要 求 公 司 战 略 包 括 但 不 仅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1 学 校 发 展 总 结 与 环 境 分 析 : 对 学 校 内 外 部 环 境 现 有 核 心 业 务 的 市 场 前 景 运 营 状 况 核 心 竞 争 力 做 出 系 统 分 析 和 综 合 评 价 ; 2 战 略 规 划 : 分 析 并 确 定 学 校 愿 景 使 命 价 值 观 现 有 业 务 和 规 划 业 务 的 战 略 定 位 发 展 目 标 及 业 务 组 合 选 择 ; 3 核 心 业 务 发 展 战 略 : 规 划 学 校 核 心 业 务 的 发 展 策 略 办 学 模 式 和 支 持 体 系 ; 4 财 务 指 标 规 划 : 对 学 校 整 体 和 各 核 心 业 务 未 来 的 关 键 业 绩 指 标 进 行 系 统 分 析 和 设 定 四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流 程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流 程 是 由 下 至 上 和 由 上 至 下 过 程 的 结 合, 包 括 以 下 步 骤 : 1 业 务 单 元 战 略 分 析 及 问 题 解 决 : 各 业 务 部 门 发 现 关 注 与 其 业 务 相 关 的 战 略 发 展 新 问 题, 研 究 和 建 议 可 能 的 新 业 务, 按 照 办 公 室 的 要 求 初 步 形 成 本 业 务 单 元 战 略 规 划, 提 交 给 办 公 室 进 行 状 况 分 析 ; 2 形 成 学 校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方 向 及 目 标 : 办 公 室 重 新 评 价 公 司 发 展 目 标, 在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编 制 / 修 订 学 校 发 展 总 体 战 略 方 向 及 目 标 ; 3 修 定 业 务 单 元 发 展 战 略 : 办 公 室 向 各 业 务 部 门 下 达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期 望 原 则 及 总 体 目 标, 建 议 各 业 务 部 门 应 特 别 关 注 和 解 决 的 议 题 ;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办 公 室 的 支 持 下, 修 订 本 业 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 4 质 询 审 核 与 批 准 战 略 规 划 : 办 公 室 提 交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提 案, 各 业 务 部 门 接 受 委 员 会 对 战 略 规 划 的 逐 一 质 询, 领 导 组 审 批 战 略 规 划 提 案, 确 定 战 略 规 划 正 式 稿 五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和 调 整 时 间 安 排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每 五 年 编 制 一 次, 每 年 滚 动 修 订, 每 年 从 八 月 至 十 二 月 制 定 调 整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和 经 营 / 预 算 计 划 六 战 略 规 划 文 档 归 档 保 管 和 查 阅 1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文 档 包 括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文 件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调 整 文 件 2

2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文 档 统 一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进 行 保 管 3 学 校 办 公 室 根 据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对 战 略 规 划 文 档 进 行 归 类 和 标 识 以 方 便 查 阅,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文 档 4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文 档 是 重 要 的 档 案, 学 校 办 公 室 要 执 行 相 关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防 止 文 档 被 无 关 者 查 阅 七 附 则 1 本 制 度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起 草 和 修 订, 经 由 学 校 办 公 会 审 批 和 教 代 会 通 过 后 发 布 2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3

1.2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规 章 制 度 是 学 校 科 学 管 理 民 主 办 学 依 法 治 校 的 依 据 和 保 证 为 建 立 健 全 体 现 科 学 发 展 观 要 求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进 一 步 推 动 学 校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努 力 为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制 度 环 境, 一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依 据 1 遵 循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 2 具 有 制 定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 3 超 越 起 草 部 门 或 单 位 规 定 的 授 权 范 围 ; 4 征 求 相 关 部 门 单 位 和 管 理 服 务 对 象 的 意 见 ; 5 与 学 校 现 行 的 其 它 规 章 制 度 相 协 调 及 衔 接 ; 6 规 章 制 度 的 格 式 是 否 符 合 公 文 格 式 的 要 求 二 制 定 学 校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的 程 序 1 组 织 师 生 员 工 学 习, 明 确 指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和 必 要 性 这 是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第 一 步 主 要 是 学 习 有 关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的 文 件 材 料, 揭 露 工 作 中 的 矛 盾 和 问 题 结 合 实 际 使 大 家 明 确 为 什 么 要 建 立 规 章 制 度, 他 有 什 么 重 要 意 义, 与 自 己 的 工 作 有 什 么 关 系 从 而 调 动 全 体 师 生 员 工 参 与 制 订 规 章 制 度 的 自 觉 性 和 积 极 性 2 深 入 实 际 调 查 研 究, 听 取 师 生 员 工 的 意 见, 拟 定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这 一 步 主 要 是 学 校 各 个 部 门 各 类 人 员 及 各 方 面 工 作 的 实 际 怎 样 与 应 该 怎 样 所 存 在 的 距 离 广 泛 听 取 师 生 员 工 的 具 体 意 见 在 调 查 研 究 收 集 材 料 听 取 意 见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的 基 础 上, 拟 定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3 认 真 组 织 教 职 工 细 致 具 体 的 讨 论 研 究 起 草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听 取 对 规 章 制 度 的 条 文 内 容 的 修 改 补 充 意 见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分 析, 修 改, 使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初 步 定 型 4 对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进 行 试 行 试 行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检 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草 案 的 科 学 性 和 可 行 性 哪 些 是 切 实 可 行 的, 哪 些 又 是 不 符 合 实 际 的, 哪 些 是 多 余 的, 哪 些 是 应 该 补 充 的, 使 修 订 后 的 规 章 制 度 更 加 完 善 有 效 5 对 修 改 后 的 规 章 制 度, 经 学 校 领 导 会 议 决 定, 提 交 教 职 工 大 会 上 讨 论 4

审 议 通 过, 公 布 施 行 三 规 章 制 度 的 贯 彻 执 行 制 定 规 章 制 度 的 目 的 在 于 规 范 管 理, 贯 彻 执 行 需 要 很 大 的 决 心 和 毅 力, 要 求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1 必 须 提 高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的 自 觉 性 2 必 须 反 复 宣 传, 造 成 舆 论 3 必 须 严 格 要 求, 督 促 检 查 4 必 须 坚 持 经 常, 形 成 习 惯 5 必 须 重 视 教 师 的 模 范 作 用 5

1.3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一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承 办 校 长 办 公 会 校 务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及 校 领 导 委 托 承 办 的 其 他 各 类 会 议 二 其 他 业 务 性 会 议, 分 别 由 教 导 处 总 务 处 各 教 研 组 等 有 关 单 位 自 己 承 办 三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草 拟 会 议 活 动 安 排 表, 报 校 长 审 定, 审 批 后 发 至 各 有 关 科 室 各 有 关 科 室 据 此 按 时 参 加 或 组 织 会 议, 承 办 会 议 者 负 责 会 务 四 校 长 召 集 的 各 种 专 题 会 议,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跟 踪 记 录 五 会 务 组 织 程 序 : 1 按 会 议 安 排 表 准 备 好 会 议 室 2 拟 好 会 议 议 程, 开 会 前 一 天 呈 送 会 议 主 持 人 3 通 知 到 会 领 导, 会 前 半 小 时 加 催 4 会 议 承 办 者 提 前 到 达 会 议 室 ( 会 场 ), 按 时 清 点 到 会 人 数, 及 时 催 请 未 到 者 六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校 长 办 公 会 校 务 会 及 部 分 专 题 会 议 会 后, 要 整 理 会 议 纪 要 纪 要 一 般 在 会 后 一 日 内 完 成 印 发 七 学 校 会 议 室 由 校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和 安 排 使 用 当 同 时 召 开 的 会 议 较 多 时, 校 长 办 公 室 做 好 协 调 工 作 6

1.4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推 进 决 策 的 民 主 化 科 学 化, 提 高 议 事 效 率 和 决 策 水 平, 依 据 教 育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则 第 二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研 究 和 决 策 学 校 重 要 行 政 事 项 的 会 议 第 二 章 议 事 范 围 第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主 要 讨 论 决 定 以 下 问 题 : 一 讨 论 贯 彻 执 行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上 级 重 要 指 示 决 定 和 学 校 党 委 决 议 的 实 施 方 案 重 要 措 施 二 研 究 拟 订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改 革 方 案 基 本 建 设 规 划 ; 研 究 讨 论 校 长 工 作 报 告 学 校 行 政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工 作 总 结 三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的 制 定 修 改 废 止 四 研 究 拟 订 学 科 建 设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招 生 计 划 毕 业 生 就 业 方 案 五 研 究 拟 订 内 部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讨 论 决 定 人 事 调 配 职 工 工 资 福 利 行 政 奖 惩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六 研 究 拟 订 学 校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讨 论 决 定 预 算 变 更 以 及 大 额 资 金 的 使 用 七 讨 论 决 定 重 大 对 外 科 技 合 作 技 术 转 让 事 宜 八 讨 论 安 排 外 事 工 作 九 听 取 职 能 部 门 重 要 工 作 汇 报, 处 理 决 定 需 要 集 体 决 定 的 问 题 十 校 长 或 分 管 校 长 认 为 必 须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的 事 项 第 三 章 会 议 的 组 织 第 四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坚 持 民 主 科 学 精 简 效 能 " 的 原 则, 凡 属 分 管 校 长 职 权 范 围 内 能 决 定 处 理 的 事 宜, 一 般 不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讨 论 第 五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由 校 长 或 校 长 委 托 的 副 校 长 召 集 和 主 持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为 校 长 副 校 长,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列 席 会 议 7

其 他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的 需 要 确 定 第 六 条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会 务 组 织 会 议 记 录 和 会 议 纪 要 的 整 理 与 归 档 工 作 会 议 纪 要 由 校 长 或 校 长 委 托 的 主 持 人 审 定 签 发 第 四 章 议 事 程 序 与 要 求 第 七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议 题 由 校 长 确 定 凡 提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的 议 题,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在 开 会 前 三 天 报 分 管 校 长 签 署 意 见,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汇 总, 报 校 长 审 定 后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除 特 殊 紧 急 事 件 经 校 长 同 意 外, 一 般 不 临 时 增 加 未 经 审 定 议 题 第 八 条 凡 需 提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的 问 题, 主 报 部 门 应 在 会 前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并 提 出 处 理 问 题 的 具 体 方 案 ; 凡 需 提 交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的 制 度 方 案, 送 审 前 要 认 真 把 好 政 策 关 和 文 字 关, 在 会 议 前 三 天 按 办 公 室 要 求 上 报 相 应 的 文 稿, 由 办 公 室 分 送 与 会 人 员 第 九 条 凡 涉 及 几 个 部 门 的 议 题, 主 报 部 门 应 与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协 商, 力 求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如 协 商 意 见 不 一, 应 列 明 分 歧 点 及 依 据, 以 便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第 十 条 议 事 过 程 一 般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或 提 出 议 题 的 主 报 部 门 负 责 人 作 必 要 的 情 况 汇 报, 与 会 成 员 就 此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最 后 由 主 持 人 按 民 主 集 中 制 原 则 决 策 第 十 一 条 情 况 汇 报 或 发 表 意 见 应 紧 扣 主 题, 简 明 扼 要, 明 确 阐 述 观 点 第 五 章 会 议 纪 律 第 十 二 条 出 席 或 列 席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成 员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应 向 校 长 请 假, 同 时 可 对 议 题 事 先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会 后 由 主 持 人 或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向 其 转 告 本 次 会 议 议 事 情 况 和 结 果 第 十 三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事 项 凡 涉 及 与 会 者 自 身 利 益 和 亲 属 关 系 等 情 况 时, 相 关 人 员 须 回 避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凡 涉 及 保 密 事 项, 与 会 人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纪 律 违 者 造 成 影 响 应 追 究 其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与 会 人 员 要 集 中 精 力 开 好 会 议, 所 带 通 讯 工 具 不 得 干 扰 和 影 响 会 议 的 进 行 8

第 六 章 会 议 的 贯 彻 和 落 实 第 十 五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由 校 长 授 权 口 头 传 达, 或 以 文 件 会 议 纪 要 等 形 式 传 达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审 定 的 文 件 和 会 议 纪 要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审 签 第 十 六 条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按 执 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的 决 定 决 议 事 项, 如 有 不 同 意 见, 应 逐 级 反 映 第 十 七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决 议 事 项, 按 照 集 体 领 导 分 工 负 责 的 原 则,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牵 头 负 责 落 实 校 长 办 公 室 要 加 强 对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的 催 办 督 办 力 度, 及 时 收 集 执 行 情 况 反 馈 给 校 领 导 第 十 八 条 如 遇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原 决 定 决 议 与 国 家 或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新 出 台 的 政 策 相 抵 触 时, 可 由 校 长 决 定 对 原 决 定 决 议 进 行 复 议 特 殊 情 况 需 临 时 调 整 原 决 定 决 议, 可 由 校 长 征 求 有 关 校 领 导 意 见 后 进 行 调 整, 但 应 在 下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上 通 报 调 整 情 况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则 由 校 长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9

1.5 学 校 例 会 制 度 召 开 各 种 类 型 的 会 议, 是 学 校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学 校 内 部 信 息 渠 道 畅 通 的 重 要 保 证 之 一, 有 计 划 地 开 好 各 种 会 议, 对 于 学 校 管 理 工 作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为 加 强 学 校 制 度 管 理, 进 一 步 端 正 会 风 发 挥 会 效, 保 证 学 校 工 作 正 常 开 展, 特 制 定 学 校 例 会 有 关 规 定 如 下 : 一 会 议 安 排 ( 一 ) 每 月 最 后 一 个 星 期 五 下 午 1:30 教 职 工 校 区 大 会 ; ( 二 ) 每 两 周 周 二 上 午 8:30 校 长 办 公 会 ; ( 三 ) 每 周 一 中 午 12:40 组 长 以 上 干 部 例 会 ; ( 四 ) 每 周 四 中 午 12:40 班 主 任 例 会 ; ( 五 ) 每 单 周 五 下 午 2:00 教 研 组 活 动 会 ; ( 六 ) 新 生 入 学 前 及 推 荐 实 习 前 召 开 学 生 家 长 会 ; ( 七 ) 每 学 期 召 开 1-2 次 全 校 教 职 工 大 会 二 会 议 内 容 ( 一 ) 教 职 工 校 区 大 会, 本 月 总 结 下 月 计 划, 其 它 工 作 事 项 ( 二 ) 校 长 办 公 会, 参 加 人 员 : 校 级 干 部 组 织 人 事 部 负 责 人 校 办 负 责 人 商 定 学 校 重 大 工 作 事 项 自 有 投 资 在 50 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要 上 会 讨 论, 并 报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三 ) 组 长 以 上 干 部 例 会, 由 办 公 室 组 织, 通 报 事 项, 沟 通 工 作 ( 四 ) 班 主 任 例 会, 由 教 导 处 组 织, 进 行 班 级 管 理 工 作 的 研 究 和 讨 论 ( 五 ) 教 研 组 长 活 动 会, 由 教 研 组 长 组 织 本 组 组 员, 教 务 部 门 参 加, 进 行 本 月 教 学 常 规 情 况 及 教 学 质 量 分 析, 开 展 专 业 研 讨, 讨 论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解 决 办 法, 布 置 下 一 阶 段 教 研 组 工 作 ( 六 ) 学 生 家 长 会, 由 教 导 处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交 流 沟 通 学 生 在 校 情 况 和 学 生 校 外 顶 岗 实 习 相 关 事 宜 ( 七 ) 全 校 教 职 工 大 会 主 要 表 彰 先 进 宣 讲 学 校 重 大 工 作 安 排 学 年 总 结 三 会 议 要 求 ( 一 ) 开 会 前, 有 关 部 门 和 主 持 人 应 做 好 会 议 的 一 切 准 备 工 作, 会 议 必 须 有 10

明 确 的 议 题 和 具 体 的 内 容, 并 将 会 议 时 间 和 地 点 通 知 全 体 与 会 人 员 ( 二 ) 开 会 时, 主 持 人 应 提 前 到 达 会 场, 与 会 人 员 应 准 时 到 会,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者, 必 须 事 先 请 假, 经 批 准 方 可 缺 席 与 会 人 员 无 特 殊 原 因 不 得 中 途 离 开 会 场, 不 得 早 退 ( 三 ) 开 会 时, 非 发 言 与 会 人 员 应 保 持 安 静, 不 看 书, 不 看 报, 不 批 改 作 业, 自 觉 维 护 会 场 纪 律 讨 论 时 应 围 绕 议 题 积 极 发 言, 畅 所 欲 言, 充 分 发 表 意 见 ( 四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认 真 组 织 好 会 议, 力 求 准 时 开 会, 准 时 闭 会 讲 求 会 议 的 简 捷 性 和 实 效 性 ( 五 ) 会 议 过 程 应 指 定 专 人 做 好 会 议 记 录 对 会 议 中 的 机 密 内 容 与 会 人 员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不 得 泄 露 各 校 区 应 严 格 例 会 制 度, 遵 照 执 行,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具 体 时 间 略 微 调 整 11

1.6 文 书 处 理 办 法 一 收 文 处 理 ( 一 ) 凡 属 学 校 外 来 上 级 文 件 信 件 函 电 其 它 文 件 均 由 办 公 室 负 责 签 收 拆 封,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分 类 登 记 收 文 登 记 簿 ( 二 ) 工 作 人 员 将 登 记 的 文 件 填 写 收 文 处 理 单, 当 日 送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拟 办 后 送 校 领 导 批 办 阅 知, 属 传 阅 的 文 件 应 转 请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阅 知 ; 属 部 门 管 理 的 文 件, 将 备 份 后 转 交 ; 限 期 答 复 上 报 的, 应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如 期 办 理 ( 三 ) 对 外 来 文 件 的 跟 踪,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要 催 办,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收 回, 按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定 期 分 类 存 档, 妥 善 保 管,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对 已 换 版 过 期 或 失 效 的 外 来 文 件 及 时 收 回 和 换 发 新 文 件, 并 填 写 外 来 文 件 发 放 回 收 登 记 表 ( 四 ) 校 领 导 或 有 关 部 门 需 要 经 常 查 阅 的 文 件, 经 校 长 批 准, 可 复 印 备 用 或 下 发 ( 五 ) 各 部 门 收 到 或 外 出 开 会 带 回 文 件 时, 应 当 主 动 及 时 送 交 办 公 室 作 公 文 处 理 ( 六 ) 承 办 部 门 收 到 办 公 室 交 办 的 文 件 应 及 时 办 理, 不 得 延 误 推 诿, 原 则 上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公 文 原 件 及 相 关 报 送 材 料 送 交 办 公 室 归 档 ( 七 ) 办 公 室 负 责 催 办 工 作, 一 般 文 件 定 期 催 办 ; 重 要 文 件 重 点 催 办, 防 止 积 压 延 误 二 发 文 处 理 ( 一 ) 学 校 对 内 外 行 文 函 电, 由 承 办 部 门 拟 出 初 稿, 填 写 发 文 稿 纸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编 号 登 记 打 印, 拟 稿 部 门 校 对,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工 作 人 员 印 制 盖 章 填 写 发 文 登 记 进 行 分 发 凡 以 学 校 名 义 发 出 的 文 件, 底 稿 由 办 公 室 统 一 装 订 按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存 档 ( 二 ) 公 文 一 般 由 发 文 单 位 标 识 发 文 字 号 签 发 人 标 题 主 送 单 位 正 文 附 件 说 明 成 文 日 期 印 章 附 件 主 题 词 抄 送 单 位 印 发 单 位 印 发 日 期 和 份 数 等 部 分 组 成 公 文 用 纸 一 般 用 国 际 标 准 A4 纸 型 (210 毫 米 *297 毫 米 ), 标 识 规 则 统 一 由 办 公 室 按 有 关 规 定 印 制 使 用 ( 三 ) 行 文 应 当 确 有 必 要, 注 重 效 用, 正 确 执 行 上 行 文 下 行 文 要 求 行 文 12

中 结 构 层 次 序 数, 第 一 层 为 一 第 二 层 为 ( 一 ) 第 三 层 为 1 第 四 层 为 (1), 第 五 层 为 1 ( 四 ) 承 办 部 门 在 拟 稿 过 程 中, 对 涉 及 其 他 部 门 职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项, 应 当 主 动 与 有 关 部 门 协 商,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方 可 行 文 ( 五 ) 以 学 校 名 义 制 发 的 公 文, 由 主 管 校 领 导 签 发 签 发 公 文 要 用 钢 笔 或 签 字 笔 ( 六 )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审 核 行 文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的 公 文 文 种 公 文 格 式 行 文 规 则 和 拟 稿 的 有 关 要 求 ( 七 )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负 责 对 公 文 进 行 复 核, 审 批 签 发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附 件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公 文 格 式 是 否 统 一 规 范 三 质 量 手 册 和 程 序 文 件 的 发 放 : ( 一 ) 范 围 由 管 理 者 代 表 确 定 作 业 指 导 书 质 量 记 录 表 格 的 发 放 范 围 由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确 定, 报 校 办 公 室 备 案 校 办 公 室 制 定 文 件 发 放 范 围 表 文 件 发 放 登 记 表 收 件 人 当 场 点 收 并 在 文 件 发 放 登 记 表 上 签 字 ; ( 二 ) 文 件 在 使 用 中 破 损 遗 失 需 补 领 时 应 填 写 文 件 领 用 申 请 表, 说 明 原 因, 经 文 件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方 可 补 发 ; ( 三 ) 各 级 文 件 的 更 改, 由 原 编 写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说 明 原 因, 并 填 写 受 控 文 件 修 改 表, 经 原 批 准 人 批 准 后, 由 原 编 写 部 门 更 改 ; ( 四 ) 换 版 文 件, 由 原 发 放 部 门 按 文 件 发 放 登 记 表 的 记 录, 从 文 件 领 用 人 处 收 回 旧 文 件, 换 发 新 文 件, 由 领 用 人 在 登 记 表 上 签 字, 文 件 发 放 人 在 旧 版 文 件 上 回 盖 作 废 印 章 ; ( 五 ) 所 有 失 效 的 文 件, 由 原 发 放 部 门 收 回 后, 加 盖 作 废 章 作 废 文 件 有 无 参 考 价 值, 由 原 文 件 编 写 部 门 确 认 有 参 考 价 值 的 文 件 加 盖 保 留 资 料 章 后 保 存, 无 参 考 价 值 的 文 件 经 管 理 者 代 表 批 准 后 销 毁 13

1.7 机 要 文 件 管 理 一 校 办 公 室 交 换 人 员 对 收 到 的 机 要 文 件 要 进 行 签 收 登 记, 注 明 签 收 日 期 机 要 号, 以 备 今 后 的 核 查 二 机 要 人 员 收 到 文 件 袋 后, 首 先 要 检 查 密 封 是 否 完 好 启 封 后, 必 须 仔 细 核 对 文 件 份 数 及 号 码, 同 时 对 机 要 文 件 有 关 信 息 逐 一 进 行 登 记, 包 括 密 级 文 件 份 数 发 文 单 位 发 文 字 号 标 题 日 期 批 号 等 三 机 要 文 件 日 常 要 存 放 在 上 锁 单 独 安 全 的 文 件 柜 中 领 导 不 阅 文 时, 应 将 机 要 文 件 保 存 在 上 锁 安 全 的 地 方, 不 得 随 意 摆 放 四 一 般 情 况 下, 机 要 文 件 不 能 翻 印 复 印 扫 描 和 摘 抄, 特 别 是 绝 密 级 机 密 级 文 件 绝 对 不 能 复 印 ; 如 果 复 印, 要 向 上 级 机 要 部 门 打 请 示, 同 时 要 对 复 印 件 登 记, 按 时 回 收 销 毁 五 机 要 人 员 阅 文 领 导 及 相 关 人 员 要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机 要 文 件 内 容, 不 得 携 带 文 件 外 出 六 严 格 按 照 文 件 发 送 范 围 分 发 传 阅, 无 关 人 员 不 能 随 意 查 看 有 关 领 导 对 机 要 文 件 应 及 时 阅 知 并 签 字 文 件 不 能 横 传, 阅 毕 退 回 机 要 人 员 七 阅 毕 的 文 件, 机 要 人 员 要 及 时 回 收 妥 善 保 管, 对 长 时 间 没 有 阅 毕 的 文 件, 要 进 行 催 阅 八 每 年 按 照 上 级 机 要 部 门 要 求, 及 时 清 退 交 回 机 要 文 件 机 要 人 员 定 期 参 加 培 训, 以 保 证 机 要 文 件 的 安 全, 确 保 不 丢 失 不 泄 密 14

1.8 文 印 管 理 一 文 印 人 员 对 交 付 的 各 类 文 件 印 制 之 前 应 进 行 审 核 二 文 印 人 员 对 印 制 的 文 件 应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遇 有 多 个 文 印 件 时,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文 印 次 序 急 件 文 件 优 先 印 制 三 文 印 人 员 在 完 成 打 印 工 作 后, 要 通 知 有 关 人 员 校 稿, 无 误 后 正 式 印 制, 版 面 整 洁 美 观 四 文 印 人 员 印 制 公 文 应 及 时 准 确 无 误, 保 证 公 文 的 时 效 性 和 质 量 五 文 印 人 员 在 印 制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规 定, 不 得 让 无 关 人 员 随 意 翻 看 印 制 的 文 件 材 料 内 容, 不 得 向 外 泄 露 传 播 印 制 的 文 件 材 料 内 容 15

1.9 档 案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北 京 市 实 施 档 案 法 办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档 案 工 作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一 基 本 原 则 ( 一 ) 凡 是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和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和 声 像 载 体 材 料, 均 应 及 时 归 档 ( 二 ) 档 案 必 须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确 保 完 整 系 统 准 确 和 安 全, 便 于 开 发 利 用 ( 三 )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严 格 实 行 文 书 处 理 部 门 立 卷 归 档 制 度 ( 四 ) 归 档 工 作 应 实 行 三 纳 入, 即 纳 入 学 校 各 科 室 的 计 划 和 规 划, 纳 入 管 理 制 度, 纳 入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责 范 围 ; 做 到 四 同 步 管 理, 即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各 项 工 作 时, 要 同 时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验 收 档 案 工 作 ( 五 ) 办 公 室 负 责 学 校 档 案 管 理 工 作, 本 校 各 处 室 要 有 一 位 负 责 人 分 管 本 部 门 的 档 案 工 作, 并 确 定 兼 职 档 案 员, 协 同 办 公 室 认 真 做 好 档 案 的 收 集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二 档 案 归 档 范 围 的 确 定 ( 一 )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必 须 能 反 映 学 校 主 要 职 能 活 动 和 基 本 历 史 面 貌, 必 须 对 学 校 和 社 会 具 有 长 远 参 考 作 用 凭 证 作 用 和 研 究 价 值 具 有 参 考 和 凭 证 价 值 并 作 为 档 案 保 存 的 电 子 文 件 也 要 归 档 ( 二 ) 判 定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一 定 要 根 据 我 校 档 案 形 成 的 特 点, 从 实 际 出 发, 坚 持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和 辩 证 唯 物 主 义 的 观 点, 全 面 分 析 和 鉴 别 档 案 内 容 的 现 实 作 用 和 历 史 作 用, 根 据 本 校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为 国 家 积 累 历 史 文 化 财 富 的 需 要, 全 面 地 确 定 档 案 的 保 存 价 值 和 保 管 期 限, 以 保 证 我 校 档 案 的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 三 ) 归 档 的 主 要 内 容 见 附 件 ( 四 ) 不 需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1 上 级 机 关 普 发 供 参 阅 不 需 办 的 文 件 材 料 2 上 级 机 关 发 来 供 工 作 参 考 的 抄 件 3 上 级 机 关 征 求 意 见 未 定 稿 的 文 件 16

4 重 份 文 件 5 无 查 考 利 用 价 值 的 事 务 性 临 时 性 文 件 6 未 经 会 议 讨 论, 未 经 学 校 领 导 审 阅 签 发 的 未 生 效 文 件, 一 般 性 文 件 的 历 次 修 改 稿, 铅 印 文 件 的 各 次 校 对 搞 (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人 亲 笔 修 改 稿 和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最 后 定 稿 除 外 ) 7 从 正 式 文 件 上 摘 录 的 供 工 作 参 阅 的 非 证 明 材 料 8 无 特 殊 保 存 价 值 的 信 封, 一 般 性 表 态 询 问 一 般 性 问 题 提 出 一 般 性 建 设 性 意 见 的 群 众 来 信 9 学 校 内 部 互 相 抄 送 的 文 件 材 料 10 为 参 考 目 的 从 各 方 面 收 集 的 文 件 材 料 11 非 隶 属 机 关 抄 送 的 不 需 要 办 理 的 文 件 材 料 ( 以 上 某 些 方 面 如 果 需 要, 也 可 以 选 择 作 资 料 暂 存 ) 三 归 档 要 求 与 立 卷 方 法 ( 一 ) 形 成 积 累 1 本 校 各 处 室 均 为 立 卷 单 位, 分 工 归 口 立 卷 2 每 一 立 卷 归 档 单 位 的 兼 职 档 案 员, 在 平 时 应 严 格 按 文 书 处 理 规 定 做 好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并 参 照 附 件, 编 制 案 卷 类 目, 根 据 案 卷 类 目 分 别 归 卷 ( 二 ) 立 卷 1 立 卷 原 则 文 书 处 理 部 门 立 卷 应 按 问 题 时 间 重 要 程 度 和 文 件 材 料 的 自 然 形 成 规 律, 保 持 其 有 机 联 系, 适 当 照 顾 保 存 价 值, 分 类 组 卷, 以 能 准 确 全 面 反 映 学 校 真 实 面 貌 和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能 活 动, 便 于 查 找 利 用 为 原 则 2 立 卷 分 工 (1) 上 级 单 位 下 达 的 文 电 材 料, 由 办 公 室 立 卷 归 档 (2) 以 学 校 名 义 的 发 文, 由 办 公 室 立 卷 归 档 以 部 门 名 义 的 发 文, 由 办 公 室 本 部 门 分 别 立 卷 归 档 (3) 学 校 召 开 的 代 表 大 会 党 委 会 校 委 会 扩 大 会 办 公 会 所 形 成 的 材 料, 由 办 公 室 立 卷 归 档 (4) 各 部 门 向 学 校 的 请 示 报 告 正 文 及 相 应 的 批 复 批 转 的 原 件, 由 办 公 室 17

立 卷 归 档 (5)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共 同 办 理 的 文 件, 由 主 办 部 门 立 卷 归 档, 非 主 办 部 门 只 保 存 复 制 本 (6) 重 要 的 人 民 来 信 来 访 材 料, 由 校 办 立 卷 归 档 (7)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组 建 重 要 实 验 室 的 成 套 材 料 ( 申 请 采 买 合 同 等 材 料 ), 交 由 办 公 室 立 卷 归 档 ( 三 ) 立 卷 程 序 按 照 归 档 时 间 要 求 由 兼 职 档 案 员 按 案 卷 类 目 将 文 件 收 齐 归 卷, 并 对 文 件 进 行 调 整 检 查, 依 照 如 下 程 序 进 行 : 1 检 查 案 卷 的 文 件 成 份 文 件 是 否 收 集 齐 全 完 整, 同 时 检 查 案 卷 有 无 不 需 要 立 卷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2 检 查 案 卷 文 件 的 联 系 依 照 案 卷 类 目 纠 正 案 卷 之 间 文 件 归 卷 不 统 一, 相 互 混 淆 重 复 或 拆 散 文 件 的 现 象 3 检 查 案 卷 文 件 保 存 价 值 察 看 各 案 卷 中 文 件 保 存 价 值 是 否 有 差 异, 各 部 分 之 间 是 否 大 体 一 致 4 检 查 案 卷 文 件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 200 页 对 同 一 问 题 文 件 数 量 多 的, 宜 酌 情 适 当 分 卷 问 题 单 一 文 件 数 量 少 者 可 组 薄 卷 ( 四 ) 立 卷 分 类 1 分 年 度 先 将 文 件 按 其 形 成 或 针 对 的 年 度 分 开, 一 般 文 件 归 入 文 件 形 成 年 度 ; 跨 年 度 的 请 示 与 批 复, 归 入 批 复 年 度 ; 跨 年 度 规 划 计 划, 一 般 可 归 入 文 件 内 容 针 对 的 第 一 个 年 度 ; 跨 年 度 的 总 结 报 告, 归 入 文 件 内 容 针 对 的 最 后 一 个 年 度 ; 跨 年 度 的 会 议 文 件, 一 般 可 归 入 会 议 开 幕 的 年 度 ; 跨 年 度 的 非 诉 讼 案 件 材 料, 应 归 入 结 案 年 度 ; 法 规 性 文 件 归 入 公 布 或 批 准 年 度 ; 按 学 年 处 理 的 文 件 归 入 专 门 年 度 2 分 问 题 将 文 件 按 其 内 容 所 反 映 的 问 题 事 物 分 开 3 分 期 限 将 文 件 按 照 规 定 的 不 同 保 管 期 限 分 开 ( 五 ) 立 卷 组 合 18

1 立 卷 组 合 的 基 本 要 求 立 卷 组 合 一 般 应 以 问 题 为 主, 兼 顾 其 它 特 征, 使 之 联 系 紧 密 2 立 卷 组 合 形 式, 一 般 按 下 述 内 容 和 顺 序 进 行 : 会 议 文 件, 按 会 议 的 届 次 组 合, 根 据 文 件 的 数 量, 可 以 一 会 一 卷 一 会 数 卷 或 数 会 一 卷 ; 统 计 报 表 名 册 等 文 件, 按 照 格 式 名 称 组 合, 根 据 文 件 的 数 量, 可 组 成 一 卷 或 数 卷 ; 学 校 管 理 和 业 务 活 动 形 成 的 业 务 文 件 调 研 材 料 等, 一 般 按 单 一 问 题 组 合 ; 工 作 计 划 总 结 等 文 件, 一 般 可 按 责 任 者 或 名 称 组 合 ; 简 报 按 名 称 或 期 号 组 合 ; 其 它 文 件 材 料 可 按 照 特 殊 的 形 式 组 合 ( 六 ) 卷 内 文 件 材 料 按 重 要 程 度 或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 批 复 批 示 在 前, 请 示 报 告 在 后 ; 正 件 在 前, 附 件 在 后 ; 正 本 在 前, 定 稿 在 后 ; 转 发 件 在 前, 被 转 发 件 在 后 ; 非 诉 讼 案 件 结 论 性 材 料 在 前, 依 据 性 材 料 在 后 ; 其 它 文 件 材 料 按 时 间 顺 序 排 列 ( 七 ) 对 在 装 订 线 以 外 有 字 迹 的 文 件 材 料 或 破 损 的 文 件 材 料, 以 及 与 本 卷 文 件 材 料 不 可 分 割 的 照 片 小 字 条 等, 要 进 行 加 边 修 补 和 裱 糊 ; 对 较 大 的 表 格, 要 适 当 地 折 叠 ; 拆 除 文 件 材 料 上 的 金 属 物 ( 八 ) 成 卷 装 订 的 卷 内 文 件 编 页 号, 按 件 装 订 的 卷 内 文 件 编 件 号 卷 内 文 件 无 论 单 面 或 双 面 只 要 有 书 写 文 字, 均 应 一 面 编 写 一 个 页 号 ; 页 号 位 置 在 每 面 材 料 非 装 订 线 一 侧 的 下 角 卷 内 文 件 的 件 数, 一 般 以 每 份 文 件 单 独 计 算 为 一 件 ; 请 示 与 批 复, 来 文 与 复 文 一 般 应 分 别 计 算 件 数 ; 正 本 定 稿 历 次 修 改 稿 应 分 别 计 算 件 数 ; 正 件 与 附 件, 按 一 件 计 算 ( 九 ) 填 写 卷 内 文 件 目 录 顺 序 号 : 以 卷 内 文 件 排 列 先 后 顺 序 填 写 的 序 号 文 号 : 文 件 制 发 机 关 的 发 文 字 号 责 任 者 : 形 成 该 文 件 的 单 位 或 对 该 文 件 负 有 责 任 的 署 名 者 题 名 : 即 文 件 标 题, 一 般 应 照 实 抄 录 没 有 标 题 或 标 题 不 能 说 明 文 件 内 容 的 文 件, 可 自 拟 标 题, 外 加 [] 号 日 期 : 文 件 的 形 成 时 间 填 写 时 可 省 略 年 月 日 字, 在 表 示 年 月 日 数 的 右 下 角 加. 号 19

页 号 : 卷 内 文 件 起 止 之 页 的 编 号 ( 十 ) 填 写 卷 内 备 考 表 本 卷 情 况 说 明 : 填 写 卷 内 文 件 缺 损 修 改 补 充 移 出 销 毁 等 情 况 案 卷 立 好 后 发 生 或 发 现 的 问 题 由 有 关 的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填 写 并 签 名 标 注 时 间 立 卷 人 : 由 组 成 本 卷 的 责 任 者 签 名 检 查 人 : 由 对 案 卷 质 量 进 行 审 核 的 责 任 者 签 名 ( 十 一 ) 对 采 用 立 薄 卷 方 式 的 案 卷, 必 须 用 软 卷 皮, 几 卷 再 装 人 硬 卷 皮 ( 盒 ) 内 ( 十 二 ) 拟 写 案 卷 标 题 要 求 结 构 完 整, 一 般 应 准 确 概 括 卷 内 文 件 主 要 责 任 者 内 容 名 称 ( 文 种 ) 除 会 议 文 件 外, 不 得 用 文 件 材 料 四 档 案 的 管 理 ( 一 ) 办 公 室 负 责 对 各 类 档 案 的 接 收 分 类 整 理 登 记 保 管 和 提 供 利 用 ( 二 )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长 期 (50 年 ) 和 短 期 (15 年 ) ( 三 ) 保 管 期 限 和 保 密 期 限 已 满 的 各 类 档 案, 由 校 档 案 鉴 定 小 组 鉴 定,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五 档 案 的 借 阅 管 理 ( 一 ) 档 案 的 借 阅, 按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办 理 ( 二 ) 档 案 查 借 归 还 时, 由 利 用 者 和 档 案 部 门 共 同 进 行 清 点 检 查, 并 在 档 案 查 阅 或 借 阅 登 记 簿 上 登 记, 借 出 档 案 要 从 严 掌 握, 要 定 期 催 还, 需 续 借 者, 应 重 新 办 理 借 阅 手 续, 对 无 故 逾 期 不 还 者, 应 停 止 其 借 阅 如 果 发 现 档 案 损 坏 或 丢 失,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区 别 不 同 情 况, 严 肃 处 理 ( 三 ) 对 离 校 及 离 退 休 人 员, 在 办 理 调 离 手 续 前, 必 须 清 还 档 案 六 兼 职 档 案 员 职 责 ( 一 ) 坚 持 平 时 立 卷, 根 据 本 部 门 不 同 种 类 文 件 材 料 形 成 的 特 征, 制 定 其 案 卷 类 目, 合 理 分 类 存 放, 便 于 利 用 和 立 卷 归 档 ( 二 ) 负 责 本 部 门 文 件 材 料 的 形 成 积 累 保 管 和 整 理 立 卷 归 档 工 作, 保 证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 三 ) 归 档 案 卷 做 到 组 卷 合 理, 编 写 页 号 准 确, 案 卷 目 录 填 写 清 楚, 案 卷 标 题 简 明 扼 要 20

( 四 ) 主 动 接 受 校 办 的 业 务 指 导 和 督 促 检 查, 按 规 定 时 间 将 本 部 门 的 档 案 收 集 整 理 后 向 办 公 室 归 档 ( 五 ) 积 极 参 加 业 务 学 习, 不 断 提 高 档 案 工 作 水 平 ( 六 ) 注 意 文 件 材 料 的 安 全 和 保 密 工 作 21

1.9.1 文 件 立 卷 归 档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学 校 档 案 的 管 理, 规 范 学 校 文 件 材 料 的 归 档 工 作, 提 高 档 案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完 整 系 统 保 存 学 校 档 案,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档 案 法 和 北 京 市 实 施 档 案 法 办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是 在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和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利 用 价 值 的 文 字 图 表 声 像 等 材 料 第 三 条 学 校 档 案 实 行 集 中 统 一 管 理, 确 保 档 案 的 完 整 准 确 系 统 安 全, 便 于 开 发 利 用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不 得 私 自 保 存 应 归 档 的 材 料 第 四 条 学 校 档 案 工 作 纳 入 工 作 计 划, 各 部 门 专 ( 兼 ) 职 档 案 人 员 负 责 所 形 成 的 文 件 材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并 按 要 求 向 学 校 办 公 室 归 档 第 二 章 归 档 范 围 第 五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凡 收 到 北 京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北 京 电 子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其 它 上 级 机 关 的 文 件 资 料 重 要 来 函 或 人 民 来 信 及 外 出 开 会 带 回 的 会 议 文 件 材 料, 应 主 动 及 时 交 到 办 公 室 由 专 职 档 案 人 员 进 行 文 书 处 理 后, 集 中 统 一 保 管 分 类 存 档 第 六 条 学 校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范 围 的 原 则 是 : 凡 在 学 校 各 项 工 作 和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对 学 校 和 社 会 具 有 现 实 和 长 远 利 用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件 材 料 ( 如 : 会 议 记 录 总 结 报 表 报 告 合 同 协 议 等 ) 由 本 部 门 有 关 人 员 一 式 二 份 填 写 归 档 文 件 清 单, 连 同 文 件 或 资 料 交 办 公 室 存 档 第 七 条 校 内 所 有 发 文 ( 如 : 京 电 校 字 京 电 校 党 字 京 电 校 人 字 京 电 校 教 字 京 电 校 招 字 ), 要 按 文 件 打 印 制 度, 留 存 定 稿 ( 发 文 稿 纸 ) 正 本 ( 打 印 本 ) 各 1 式 1 份 存 档, 另 外 本 部 门 的 请 示 与 上 级 机 关 的 批 复 也 应 一 并 存 档 第 八 条 学 校 各 部 门 在 有 关 活 动 中 获 得 的 各 种 证 书 奖 状 奖 旗 奖 牌 奖 杯 和 所 有 重 大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照 片 录 音 录 像 资 料 及 时 交 由 办 公 室 进 行 登 记, 统 一 保 管 存 档 第 九 条 学 校 成 立 合 并 撤 消 更 改 名 称 启 用 印 信 及 其 人 员 编 制 等 文 件 统 一 交 由 办 公 室 存 档 22

第 十 条 各 部 门 制 定 的 工 作 条 例 章 程 制 度 等 文 件 材 料 交 由 办 公 室 存 档 第 三 章 归 档 时 间 第 十 一 条 各 种 文 书 档 案 按 年 度 进 行 整 理, 在 次 年 的 三 月 底 前 归 档 第 十 二 条 教 育 教 学 档 案 按 学 年 度 进 行 整 理, 在 次 年 的 九 月 底 前 向 办 公 室 移 交 第 十 三 条 会 计 档 案 按 会 计 年 度 进 行 整 理 第 十 四 条 教 科 研 档 案 基 建 档 案 设 备 档 案 声 像 档 案 和 实 物 一 般 在 完 成 后 二 个 月 内 整 理 归 档 第 十 五 条 电 子 文 件 逻 辑 归 档 实 时 进 行, 物 理 归 档 应 与 纸 质 文 件 归 档 时 间 一 致 第 四 章 归 档 要 求 第 十 六 条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应 为 原 件, 文 件 材 料 归 档 后 不 得 更 改 第 十 七 条 非 纸 质 文 件 材 料 应 与 文 字 说 明 一 并 归 档 第 十 八 条 具 有 永 久 长 期 保 存 价 值 的 电 子 文 件, 必 须 形 成 一 份 纸 质 文 件 归 档 第 十 九 条 归 档 的 文 件 材 料 一 般 一 式 一 份 主 要 的 利 用 频 繁 的 和 有 专 门 需 要 的 可 适 当 增 加 份 数 第 二 十 条 各 部 门 专 ( 兼 ) 职 档 案 人 员 应 检 查 本 部 门 归 档 文 件 材 料 的 齐 全, 完 整 与 准 确 情 况, 整 理 完 毕 并 编 制 移 交 清 册,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校 准 后 向 档 案 室 移 交, 交 接 双 方 应 认 真 核 对 移 交 清 册, 并 履 行 签 字 手 续, 移 交 清 册 各 留 一 份 以 备 查 考 23

1.9.2 文 书 档 案 鉴 定 销 毁 制 度 一 档 案 鉴 定 是 一 项 十 分 严 肃 的 工 作, 鉴 定 前, 要 认 真 学 习 有 关 鉴 定 工 作 的 规 定 办 法, 根 据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本 校 的 档 案 材 料 保 管 期 限 表 二 按 照 档 案 材 料 保 管 期 限 表 划 定 的 保 管 期 限, 采 取 直 接 鉴 定 法, 逐 卷 逐 件 地 进 行 鉴 定 拣 出 确 无 保 存 价 值 的 档 案, 以 便 销 毁 三 根 据 档 案 鉴 定 的 原 则,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基 础 资 料, 就 高 不 就 低 可 长 可 短 者 一 律 从 长, 可 销 可 留 者 一 律 要 留 如 卷 内 文 件 多 数 属 短 期, 少 数 属 永 久 或 长 期 保 存 文 件, 则 采 用 抽 件 存 留, 其 余 销 毁 的 办 法, 将 留 存 文 件 分 别 组 卷 或 并 卷, 划 定 保 管 期 限, 拟 定 案 卷 标 题, 做 好 编 目 装 订 工 作 四 充 分 发 动 和 依 靠 各 有 关 业 务 工 作 人 员 和 文 书 处 理 工 作 人 员, 必 要 时 邀 请 他 们 直 接 参 加 鉴 定 工 作 五 鉴 定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向 学 校 有 关 领 导 人 提 出 关 于 鉴 定 档 案 报 告, 并 附 上 需 要 销 毁 的 档 案 清 册 六 需 要 销 毁 的 档 案, 再 存 放 三 年 后, 写 出 销 毁 报 告, 经 过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再 行 销 毁 七 销 毁 档 案 时 要 注 意 保 密, 并 由 专 人 送 往 保 密 纸 厂 销 毁 24

1.9.3 文 书 档 案 借 阅 制 度 一 借 阅 档 案, 必 须 严 守 党 和 国 家 机 密, 严 守 保 密 守 则 和 借 阅 制 度, 不 得 翻 阅 须 查 范 围 外 的 材 料 二 各 部 门 借 阅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档 案, 必 须 经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同 意, 在 档 案 室 办 理 借 阅 登 记 手 续 或 填 写 文 件 借 阅 单 方 可 借 阅 三 各 部 门 要 查 本 部 门 以 外 的 档 案, 必 须 经 本 单 位 领 导 同 意, 校 办 领 导 批 准, 方 能 查 阅 四 档 案 材 料 一 般 不 借 出 档 案 室, 各 处 室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借 出 时, 应 经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同 意, 方 能 借 出 ; 借 出 档 案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一 周, 到 期 仍 需 使 用, 应 办 理 续 借 手 续, 否 则 将 档 案 收 回 归 档 五 外 单 位 来 查 阅 档 案, 一 律 凭 单 位 介 绍, 说 明 借 阅 目 的, 经 校 办 领 导 同 意, 方 能 查 阅 六 借 阅 档 案, 必 须 爱 护 档 案 材 料, 不 得 在 档 案 材 料 上 涂 改 划 圈 打 杈 增 删 拆 卷 抽 页 污 损 不 得 谈 论 档 案 中 未 发 表 的 内 容, 不 得 遗 失 泄 露 更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如 发 生 上 述 问 题, 必 须 追 究 责 任 七 需 要 复 印 摘 抄 档 案 材 料 者, 必 须 经 校 办 领 导 同 意 批 准, 方 可 办 理 25

1.9.4 文 书 档 案 室 及 档 案 库 房 管 理 制 度 一 本 校 各 部 门 的 档 案 材 料 向 校 档 案 室 移 交 时, 要 严 格 履 行 交 接 手 续, 双 方 在 移 交 单 上 签 字 二 档 案 室 接 收 后, 应 立 即 进 行 登 记 编 目 上 架, 使 之 系 统 化 条 理 化, 并 编 制 有 关 的 查 找 工 具, 便 于 及 时 准 确 地 提 供 利 用 三 档 案 的 保 管 按 永 久 长 期 短 期 三 条 线 分 别 保 管, 重 要 档 案 重 点 保 管 四 档 案 的 保 管 情 况, 每 季 度 进 行 一 次 小 检 查, 每 学 期 末 进 行 一 次 全 面 的 大 检 查, 发 现 短 少, 及 时 查 找 五 借 出 档 案, 节 假 日 要 收 回, 如 有 需 要 节 假 日 后 续 借 六 非 档 案 室 人 员,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库 房 库 房 内 不 准 存 放 其 他 物 品, 严 禁 夹 带 易 燃 易 爆 炸 等 物 品 七 档 案 库 房 要 做 好 六 防 ( 防 火 防 盗 防 潮 防 虫 防 晒 防 尘 ) 四 不 ( 不 损 坏 不 丢 失 不 失 密 不 泄 露 ) 工 作 ( 一 ) 防 火 灾 严 禁 烟 火 易 燃 易 炸 物 品 进 入 库 房 内, 并 随 时 准 备 好 灭 火 器 检 查 电 源 是 否 安 全 ( 二 ) 防 盗 安 装 铁 门, 上 下 班 要 关 好 门 窗, 文 件 材 料 要 锁 好 节 假 日 档 案 库 房 要 贴 封 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汇 报 解 决 处 理 ( 三 ) 防 虫 严 禁 食 品 带 入 库 房, 并 在 档 案 柜 内 存 放 樟 脑 精 等 药 物, 注 意 消 灭 其 他 害 虫 ( 四 ) 防 阳 光 装 上 深 色 的 窗 帘 竹 帘 布 等 ( 五 ) 防 潮 经 常 注 意 室 内 外 清 洁 卫 生, 保 持 室 内 清 洁 整 齐 ( 六 ) 防 尘 经 常 打 扫 室 内 外 清 洁 卫 生, 保 持 室 内 清 洁 整 齐 ( 七 ) 防 地 震 如 遇 地 震,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应 第 一 时 间 找 到 档 案 存 放 地 点 看 守, 尽 最 大 努 力 避 免 档 案 损 坏 与 丢 失 八 档 案 室 工 作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时, 要 办 理 交 接 清 点 手 续 九 档 案 人 员 要 经 常 核 对 库 存 档 案, 定 期 统 计, 做 到 心 中 有 数, 熟 悉 家 底 分 管 统 计 工 作 的 同 志, 年 终 负 责 填 写 报 表 以 上 制 度 每 年 底 进 行 一 次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26

1.9.5 文 书 档 案 移 交 制 度 一 移 交 人 ( 部 门 档 案 员 ) 要 编 写 移 交 目 录 一 式 两 份 二 承 接 人 ( 办 公 室 档 案 员 ) 要 详 细 检 查 交 来 的 档 案 是 否 完 整 齐 全, 有 无 缺 损 遗 漏 三 承 接 人 要 严 格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要 求, 检 查 交 来 的 档 案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对 不 符 合 的 要 重 新 整 理 四 符 合 归 档 的 档 案, 经 交 接 人 及 移 交 部 门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在 移 交 目 录 上 签 字, 双 方 各 存 一 份 五 移 交 后 承 接 人 及 时 入 库 归 档 27

1.9.6 文 书 档 案 保 密 制 度 一 认 真 执 行 保 密 守 则 十 条 规 定 二 与 本 室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档 案 室 三 一 切 档 案 材 料, 保 证 不 丢 失, 不 泄 露 四 不 得 将 拣 出 销 毁 的 文 件 作 他 用 或 向 废 品 站 出 售 五 上 班 后 下 班 前 应 注 意 检 查 档 案 室 门 窗 和 开 闭 情 况, 确 保 档 案 室 安 全 28

1.10 公 章 管 理 规 定 一 总 则 ( 一 ) 公 章 是 学 校 管 理 活 动 中 行 使 职 权, 明 确 学 校 各 种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重 要 凭 证 和 工 具, 公 章 的 管 理, 关 系 到 学 校 的 管 理 活 动 的 开 展, 甚 至 影 响 到 学 校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为 防 止 不 必 要 事 件 的 发 生, 维 护 学 校 的 利 益, 制 定 本 规 定 ( 二 ) 经 校 长 授 权 由 办 公 室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的 公 章 管 理 工 作, 发 放, 回 收 公 章, 监 督 公 章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二 公 章 的 保 管 ( 一 ) 学 校 采 取 分 级 保 管 的 办 法, 各 类 公 章 由 各 岗 位 专 人 依 职 权 需 要 领 取 并 保 管 ( 二 ) 公 章 必 须 由 各 保 管 人 妥 善 保 管, 不 得 转 借 他 人 ( 三 ) 保 管 公 章 要 牢 固 加 锁, 防 止 被 盗, 用 完 公 章 要 随 手 锁 好 三 公 章 使 用 原 则 ( 一 ) 用 印 需 先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 二 ) 公 章 管 理 人 员 对 用 印 有 监 督 的 权 利 和 责 任 公 章 管 理 人 员 应 认 真 审 核 用 印 内 容 是 否 经 领 导 签 字 同 意, 是 否 有 用 印 必 要 ( 三 ) 用 印 必 须 符 合 要 求, 用 印 位 置 应 确 保 骑 年 盖 月, 既 不 能 压 住 正 文, 又 不 能 造 成 公 章 与 公 文 脱 节, 更 不 能 在 空 白 页 上 用 印 盖 出 的 公 章 应 保 证 字 迹 端 正, 图 形 清 晰, 做 到 不 倒 不 斜 不 偏 不 花 不 错 ( 四 ) 空 白 的 信 笺 介 绍 信 证 明 信 不 能 用 印 四 公 章 使 用 范 围 ( 一 ) 钢 印 用 于 学 校 颁 发 的 各 类 证 件 ( 工 作 证 学 生 证 离 退 休 证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等 ) ( 二 ) 学 校 党 委 公 章 用 于 以 党 委 名 义 上 报 的 各 类 文 件 报 表 涉 外 信 件 及 以 党 委 名 义 下 发 的 各 类 文 件 等 ( 三 ) 行 政 公 章 用 于 校 领 导 签 发 上 报 的 文 件 报 表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及 以 行 政 名 义 发 布 的 各 类 文 件 ;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退 学 证 书 学 历 证 明 书 休 学 证 明 成 绩 单 聘 书 奖 状 涉 外 信 件 和 以 学 校 名 义 出 具 的 各 类 证 明 函 29

介 绍 函 及 学 校 发 布 的 各 类 布 告 或 决 定 等 ( 四 ) 各 处 室 公 章 用 于 以 本 处 室 名 义 印 发 的 文 件 布 告 通 知 等 ( 五 ) 校 长 印 章 校 长 签 名 章 用 于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退 学 证 书 学 历 证 明 书 聘 书 和 各 类 报 表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等 ( 六 ) 副 校 长 印 章 用 于 分 管 工 作 中 涉 及 的 报 表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等 五 使 用 程 序 及 规 定 ( 一 ) 凡 本 校 颁 发 的 工 作 证 学 生 证 离 退 休 证 奖 状 等 证 件 的 用 印, 必 须 经 职 能 部 门 ( 人 事 处 教 务 处 教 导 处 等 ) 核 查 准 确, 由 专 人 送 交 办 公 室, 审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用 印 ( 二 ) 毕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肄 业 证 书 退 学 证 书 必 须 经 教 务 处 教 导 处 招 生 处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核 签 字 并 报 校 长 审 批 后, 连 同 学 生 名 册 送 交 办 公 室, 经 审 核 无 误, 方 可 用 印, 学 生 名 册 留 存 办 公 室 1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单 由 教 务 处 审 查,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章 后, 连 同 学 生 名 册 送 交 办 公 室 经 审 核 无 误, 方 可 用 印, 学 生 名 册 留 存 学 校 办 公 室 2 涉 外 信 件 出 国 申 请 表 等, 需 经 办 公 室 审 查 并 报 校 长 审 批 后, 方 可 用 印 3 毕 业 证 书 学 生 学 习 成 绩 单 等 外 文 翻 译 件, 需 教 务 处 教 导 处 对 原 件 进 行 审 核, 负 责 人 签 章 后, 经 办 公 室 审 查, 方 可 用 印 4 各 类 上 报 文 件 公 函 等 重 要 文 件 用 印, 需 经 拟 文 处 室 负 责 人 审 查, 并 报 校 长 签 字 后, 方 可 用 印 5 各 类 合 同 书 协 议 书 统 计 报 表 等 需 经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的 文 件, 必 须 经 主 管 校 长 审 查, 报 送 校 长 签 字 后 方 可 用 印 6 各 类 证 明 用 印, 本 人 应 先 到 相 关 处 室 开 具 证 明, 由 专 人 送 交 办 公 室, 审 查 无 误 后 方 可 用 印 六 责 任 ( 一 ) 公 章 保 管 人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印 章, 不 得 遗 失, 如 遗 失, 必 须 及 时 向 办 公 室 报 告 ( 二 ) 必 须 严 格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程 序 使 用 公 章, 未 经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 三 ) 违 反 本 规 定, 给 学 校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学 校 对 违 纪 者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或 情 节 严 重 的, 移 送 有 关 机 关 处 理 30

1.11 介 绍 信 使 用 办 法 一 凡 因 公 对 外 联 系 工 作 出 差 开 会 需 要 学 校 介 绍 信, 学 校 签 订 合 同 借 用 物 资 职 工 探 亲 住 房 调 查 教 职 工 调 查 等 需 开 证 明 信 者, 部 门 经 办 人 填 写 用 章 申 请 单,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核 实 后, 方 可 办 理 二 学 生 需 用 介 绍 信 证 明 信 者, 由 本 人 写 申 请, 经 班 主 任 办 理, 教 导 处 经 办 人 填 写 用 章 申 请 章, 经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核 实 后, 方 可 办 理 三 除 特 殊 情 况 经 校 长 批 准 外, 不 开 空 白 介 绍 信 四 学 校 介 绍 信 由 办 公 室 统 一 编 号 保 存, 只 有 审 批 手 续 齐 全 方 可 用 开 具 五 办 公 室 妥 善 保 管 介 绍 信 存 根, 定 期 存 档 31

1.12 办 公 室 设 备 管 理 规 定 一 学 校 为 办 公 室 配 备 的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传 真 机 投 影 仪 碎 纸 机 装 订 机 照 相 机 摄 像 机 等 办 公 设 备 一 律 不 得 随 意 使 用, 除 专 用 人 员 外, 其 他 人 员 须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二 使 用 设 备 时 须 履 行 登 记 审 批 手 续 三 专 用 人 员 要 精 心 使 用 维 护 保 管, 如 有 违 反 按 学 校 考 核 规 定 执 行 四 设 备 转 移 要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登 记 手 续 五 如 遇 故 障 报 告 领 导, 及 时 修 理 32

1.13 会 议 室 管 理 制 度 一 学 校 会 议 室 由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管 理, 各 部 门 使 用 前 需 经 校 办 批 准 方 可 使 用 二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会 议 前 准 备 好 纸 杯 茶 叶 等, 摆 好 话 筒 并 调 试 好 投 影 音 响, 保 洁 员 每 周 一 打 扫 一 次 会 议 室, 并 配 合 做 好 会 议 室 使 用 前 后 的 清 洁 工 作 三 使 用 学 校 会 议 室 要 到 校 办 办 理 手 续, 领 出 钥 匙, 并 妥 善 保 管 四 使 用 会 议 室 要 注 意 保 持 室 内 卫 生, 严 禁 吸 烟 吃 东 西 随 地 吐 痰 乱 扔 废 弃 物, 保 持 会 场 安 静, 不 得 大 声 喧 哗, 会 议 中 将 手 机 关 闭 或 设 置 振 动 五 会 议 室 所 有 仪 器 设 备 物 品 由 专 人 负 责, 未 经 许 可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凡 属 非 正 常 使 用 造 成 仪 器 设 备 物 品 损 坏 者, 视 情 节 轻 重, 要 给 予 适 当 处 分 和 经 济 赔 偿 六 使 用 完 毕 注 意 关 闭 灯 门 窗 空 调 等 设 备, 并 负 责 清 洁 室 内 卫 生, 钥 匙 及 时 归 还 七 注 意 防 火 防 盗 防 破 坏 是 每 名 师 生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33

1.14 公 务 用 车 管 理 规 定 一 为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车 辆 资 源, 加 强 车 辆 调 度 的 合 理 性, 更 好 地 服 务 于 学 校,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二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校 办 所 辖 车 辆 的 管 理 如 遇 重 大 活 动 或 特 别 情 况, 校 办 公 室 统 一 调 配 所 有 车 辆 三 车 辆 使 用 及 调 度 ( 一 ) 车 辆 由 学 校 办 公 室 统 一 管 理 和 调 配 ( 二 ) 一 般 情 况 下 用 车 部 门 须 提 前 2 小 时 提 出 申 请 ( 临 时 性 紧 急 性 事 件 除 外 ) 并 填 写 派 车 单, 核 准 后, 由 办 公 室 安 排 ( 三 ) 车 辆 调 度 以 办 理 事 务 轻 重 缓 急 程 度 及 派 车 单 送 达 之 先 后 顺 序 安 排 用 车 ( 四 ) 职 工 急 病 工 伤 抢 救 报 警 等 特 殊 情 况 用 车, 可 直 接 通 知 司 机 出 车, 事 后 完 备 手 续 ( 五 ) 确 保 学 校 接 待 和 领 导 业 务 紧 急 用 车, 出 车 司 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补 填 派 车 单, 并 由 办 公 室 主 任 核 准 登 记 签 字 ( 六 ) 优 先 考 虑 用 车 情 况 为 : 1 学 校 特 殊 性 突 发 性 事 件 用 车 2 重 要 关 系 接 待 用 车 3 重 要 公 务 用 车 4 招 生 用 车 5 财 务 用 车 ( 七 ) 临 时 性 短 距 离 (20 分 钟 内 可 返 回 原 地 ) 用 车, 由 办 公 室 根 据 待 命 车 辆 情 况 排 配 ( 八 ) 每 天 10:00 以 前 用 车, 须 于 前 一 日 下 班 前 递 交 派 车 单 ; 每 天 17:30 以 后 用 车, 须 于 当 日 中 午 12:00 前 递 交 派 车 单 ; 周 末 需 用 车, 须 于 周 五 下 午 16:30 前 递 交 派 车 单, 以 方 便 办 公 室 排 配 司 机 加 班 ( 九 ) 节 假 日 车 辆 调 度 由 办 公 室 安 排, 并 按 本 规 定 办 理 用 车 手 续 34

四 车 辆 使 用 申 请 及 调 度 一 般 流 程 : 用 车 人 填 写 用 车 部 门 负 责 人 核 准 办 公 室 主 任 统 筹 司 机 出 车 返 回 后 用 车 人 在 派 车 单 上 签 名 五 用 车 要 求 ( 一 ) 司 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未 经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不 得 将 车 辆 私 用 或 外 借, 核 实 后 按 严 重 违 纪 处 理 ( 二 ) 超 出 本 市 范 围 用 车 或 一 次 出 车 超 过 一 天 用 车 时 间, 须 经 校 长 批 准 ( 三 ) 车 辆 一 经 派 出 后, 用 车 人 务 必 掌 握 好 用 车 时 间 及 办 事 效 率,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时 用 车, 不 得 临 时 增 加 出 车 内 容 若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延 时 用 车 须 及 时 与 办 公 室 主 任 联 络, 经 许 可 后 方 能 继 续 用 车, 否 则, 司 机 有 权 按 预 计 时 间 返 回 学 校 ( 四 ) 车 辆 外 出, 司 机 必 须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并 按 规 定 停 放 车 辆 司 机 有 权 不 接 受 用 车 人 的 不 良 指 使 ( 如 : 超 速 行 车 违 章 超 车 随 意 停 放 车 辆 和 人 员 上 下 等 ), 否 则 由 此 而 发 生 的 后 果 由 司 机 全 部 承 担 核 实 后 按 违 纪 处 理 ( 五 ) 每 次 车 辆 使 用 完 毕, 司 机 应 督 促 用 车 单 位 人 员 在 派 车 单 上 登 记, 确 认 返 回 时 间 ( 六 ) 车 辆 必 须 停 放 在 学 校 指 定 停 车 场 出 长 途 车 需 在 外 过 夜 时, 车 辆 应 停 放 在 有 专 人 看 管 的 正 规 停 车 场 内 司 机 擅 自 停 放 而 产 生 不 良 后 果 自 行 负 全 责, 核 实 后 按 严 重 违 纪 处 理 ( 七 ) 工 休 日 节 假 日, 由 办 公 室 安 排 值 班 车 辆 待 命 车 辆 必 须 停 放 在 指 定 停 车 场, 车 匙 及 行 车 证 件 统 一 由 办 公 室 保 管 并 登 记 除 司 机 并 经 分 管 副 校 长 及 以 上 领 导 批 准 外, 其 它 人 一 律 不 得 擅 自 使 用 车 辆 六 汽 车 维 修 和 保 养 和 用 油 管 理 : 1 司 机 负 责 自 己 驾 驶 车 辆 的 日 常 小 修, 以 及 一 般 油 路 电 路 故 障 的 排 除, 克 服 只 开 车 不 修 车 的 现 象, 保 证 车 辆 状 况 良 好 2 车 辆 较 大 的 维 修 一 级 保 养 换 季 保 养 所 需 开 支, 由 司 机 提 出 维 修 计 划, 经 办 公 室 主 管 人 员 审 核 后, 交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到 指 定 的 厂 家 维 修 35

3 维 修 费 用 结 算 由 办 公 室 主 管 人 员 统 一 安 排 4 购 买 汽 车 用 油, 要 先 编 报 预 算, 由 校 长 审 批, 方 可 购 买 5 汽 车 用 油 要 有 办 公 室 主 管 人 员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用 油, 不 得 随 意 借 于 其 他 人 员 36

1.15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学 校 的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满 足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需 要, 实 现 学 校 合 同 管 理 的 制 度 化, 预 防 和 减 少 合 同 纠 纷 的 发 生,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和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学 校 及 学 校 下 属 单 位 的 一 切 合 同 管 理 活 动 劳 动 合 同 的 管 理 按 照 上 级 劳 动 人 事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借 款 合 同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按 学 校 财 务 部 门 要 求 执 行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合 同, 是 指 学 校 在 正 常 运 行 管 理 活 动 中, 与 其 它 平 等 主 体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 设 立 变 更 终 止 民 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合 同 管 理, 是 指 学 校 制 定 和 修 改 有 关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对 合 同 的 订 立 审 查 批 准 履 行 变 更 与 解 除 纠 纷 处 理 等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与 考 核 等 全 过 程 的 管 理 活 动 第 五 条 合 同 经 办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谁 订 立, 谁 负 责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主 要 职 责 为 : 1 负 责 组 织 本 部 门 职 责 分 工 范 围 内 的 合 同 谈 判, 拟 定 合 同 条 款 ; 2 全 面 准 确 地 填 写 合 同 条 款, 必 要 时 组 织 进 行 合 同 评 审 办 理 合 同 送 审 报 批 盖 章 及 送 交 存 档 手 续 ; 3 负 责 合 同 履 行 跟 踪, 追 踪 合 同 标 的 的 内 外 质 量, 收 集 使 用 单 位 意 见 ; 4 及 时 妥 善 办 理 合 同 的 变 更 或 解 除 事 宜, 并 报 管 理 规 划 部 和 有 关 领 导 审 查 批 准 ; 5 及 时 向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合 同 正 本 招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合 同 有 关 的 各 种 纪 要 变 更 澄 清 等 资 料, 及 时 反 映 合 同 履 行 中 出 现 的 法 律 问 题 ; 6 参 与 合 同 纠 纷 的 调 解 仲 裁 或 诉 讼, 负 责 提 供 有 关 的 一 切 资 料 ; 7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合 同 管 理 工 作, 及 时 做 好 本 部 门 合 同 副 本 及 有 关 文 件 的 归 档 工 作, 建 立 本 部 门 合 同 台 账 ; 订 立 合 同, 如 涉 及 公 司 内 部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事 先 在 内 部 进 行 协 商, 统 一 意 见, 然 后 签 约 对 于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或 难 以 确 定 由 哪 个 37

部 门 作 为 合 同 经 办 部 门 的, 由 与 该 项 业 务 最 相 近 的 部 门 负 责, 或 由 与 该 项 业 务 最 相 近 的 上 级 主 管 领 导 确 定 哪 个 部 门 作 为 合 同 的 经 办 部 门 第 二 章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第 六 条 学 校 办 公 室 为 学 校 合 同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学 校 的 合 同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负 责 拟 定 修 订 合 同 管 理 制 度, 并 组 织 实 施 ; 2 组 织 宣 传 贯 彻 合 同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组 织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合 同 经 办 人 的 培 训 ; 3 参 与 学 校 对 外 订 立 重 大 合 同 的 谈 判 ; 4 参 与 标 书 评 审 和 合 同 评 审 ; 5 对 合 同 订 立 变 更 及 解 除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6 负 责 学 校 本 部 及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各 类 合 同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 7 负 责 学 校 合 同 用 章 的 管 理 ; 8 负 责 学 校 合 同 台 账 合 同 档 案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9 协 调 单 位 内 部 和 外 部 合 同 关 系, 对 合 同 纠 纷 依 法 申 请 仲 裁 或 诉 讼 ; 10 合 同 管 理 中 需 要 解 决 的 其 他 问 题 第 七 条 学 校 财 务 部 是 合 同 财 务 监 督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 1 负 责 从 财 务 角 度 审 查 和 监 督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履 行 情 况, 注 重 在 价 格 结 算 方 式 票 据 等 方 面 进 行 审 查 把 关 ; 2 负 责 发 票 的 审 查 签 收 签 发 核 对 发 票 金 额 和 合 同 金 额 发 票 内 容 与 合 同 内 容 是 否 一 致 ; 合 同 批 准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程 序 不 完 备 的, 拒 绝 付 款 ; 3 负 责 按 合 同 结 算 条 款 收 付 款 第 八 条 其 他 相 关 单 位 的 职 责 : 1 申 购 单 位 负 责 向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本 单 位 所 需 物 品 的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质 量 时 间 要 求 等 ; 需 要 进 行 工 程 建 筑 施 工 的 单 位, 负 责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供 包 括 维 修 改 造 新 建 扩 建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求 报 告 ; 2 质 量 验 收 小 组 负 责 对 购 进 机 器 设 备 材 料 等 进 行 验 收, 并 出 具 验 收 报 告 ; 38

3 验 收 单 位 负 责 对 验 收 合 格 的 机 器 设 备 材 料 等 办 理 入 库 手 续 ; 4 配 合 学 校 办 公 室 进 行 重 大 合 同 审 查 或 评 审, 并 签 署 审 查 或 评 审 意 见 第 三 章 合 同 的 订 立 第 九 条 订 立 合 同 应 严 格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的 要 求 及 本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遵 循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的 原 则 第 十 条 合 同 订 立 的 程 序 1 顾 客 提 出 要 约 邀 请 的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资 信 审 查 接 受 要 约 邀 请 合 同 填 写 审 查 批 准 签 章 2 我 方 提 出 要 约 邀 请 的 合 同 订 立 程 序 对 方 资 信 情 况 审 核 要 约 邀 请 要 约 信 息 反 馈 合 同 填 写 审 查 批 准 签 章 3 通 过 招 标 订 立 合 同 的 程 序 市 场 调 查 标 书 制 作 发 放 接 收 投 标 评 审 定 标 订 立 合 同 审 查 批 准 签 章 4 设 备 材 料 物 资 买 卖 合 同 的 订 立 程 序 计 划 准 备 考 察 小 组 对 标 的 咨 询 ( 质 量 价 格 售 后 服 务 等 ) 资 信 审 查 技 术 或 商 务 谈 判 草 拟 合 同 文 本 审 查 批 准 签 章 第 十 一 条 合 同 签 订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以 下 条 款 : 1 当 事 人 名 称 ( 或 姓 名 ) 住 所 法 人 代 表 人 姓 名 及 职 务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 2 标 的 或 标 的 物 ( 指 货 物 劳 务 工 程 项 目 等 )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等 ; 3 数 量 和 质 量, 包 括 适 用 规 范 质 量 标 准 和 检 测 方 式 等 ; 4 价 款 或 酬 金 ; 5 履 行 的 期 限 地 点 和 方 式 ; 6 违 约 责 任 ; 7 合 同 争 议 的 解 决 方 法 ; 8 合 同 订 立 的 时 间 地 点 ; 9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同 性 质 应 当 具 备 的 其 他 条 款 对 数 量 质 量 履 行 期 限 限 和 方 式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应 当 在 合 同 中 予 以 特 别 明 确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39

1 主 体 合 格 标 的 明 确 手 续 完 备 ; 2 条 款 齐 全 意 思 表 示 真 实 ; 3 文 字 清 晰 语 言 规 范 ; 4 无 矛 盾 条 款 无 空 白 条 款 5 合 同 信 息 可 以 调 取 以 备 日 后 查 用, 有 可 靠 的 方 法 保 证 信 息 自 首 次 以 最 终 形 式 生 成 并 保 持 完 整 性, 同 时 可 以 将 信 息 展 示 6 订 立 合 同, 如 涉 及 学 校 内 部 其 他 单 位 的, 应 事 先 在 内 部 进 行 协 商, 统 一 意 见, 然 后 签 约 对 于 涉 及 多 个 部 门 或 难 以 确 定 由 哪 个 部 门 作 为 合 同 经 办 部 门 的, 由 与 该 项 业 务 最 相 关 的 部 门 或 该 项 业 务 最 相 关 的 上 级 主 管 领 导, 确 定 哪 个 部 门 作 为 合 同 的 经 办 部 门 第 四 章 合 同 的 审 查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订 立 前, 合 同 承 办 部 门 应 当 审 查 对 方 的 资 信 状 况 和 履 约 能 力, 内 容 包 括 : 1 社 会 信 誉 ( 近 三 年 是 否 有 重 大 违 约, 是 否 涉 及 重 大 经 济 纠 纷 或 经 济 犯 罪 案 件 等 ) 和 履 约 能 力 ( 如 生 产 能 力 支 付 能 力 运 输 能 力 等 ); 2 审 查 营 业 执 照 是 否 真 实 有 效 ; 3 核 实 对 方 的 资 产 ( 资 金 ) 证 明 ; 4 审 查 合 同 对 方 的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5 审 查 法 人 证 书 及 法 人 委 托 证 书 ; 6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需 要 审 查 的 其 他 内 容 合 同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资 信 履 约 能 力 有 瑕 疵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无 有 效 授 权 的, 不 得 与 其 签 订 合 同 第 十 四 条 经 办 部 门 组 织 对 合 同 进 行 业 务 性 审 查, 审 查 的 内 容 为 : 1 对 方 当 事 人 是 否 具 有 签 约 主 体 资 格 ; 2 是 否 各 方 谈 判 协 商 的 一 致 意 见, 是 否 符 合 决 策 部 门 的 决 策 意 见 ; 3 是 否 违 反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 4 是 否 超 越 业 务 权 限 ; 5 语 言 是 否 准 确 通 顺 40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对 合 同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查,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1 合 同 签 订 主 体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 2 条 款 是 否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 3 条 款 是 否 有 冲 突 ; 4 条 款 是 否 有 歧 义 ; 5 条 款 是 否 有 效 维 护 我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6 条 款 是 否 完 备 学 校 办 公 室 对 合 同 严 密 性 可 进 行 监 督 审 查 第 十 六 条 提 交 学 校 办 公 室 审 查 的 合 同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经 办 部 门 已 经 对 合 同 进 行 了 业 务 性 审 查, 涉 及 财 务 事 项 的 已 经 经 过 财 务 部 门 审 查 ; 2 合 同 当 事 人 均 未 在 合 同 上 签 字 盖 章 ; 3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尚 未 实 际 履 行 ; 4 需 要 同 时 附 送 的 材 料 完 备 ; 第 十 七 条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的 期 限 为 在 收 到 合 同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并 视 情 况 提 出 法 律 意 见 或 解 决 问 题 的 方 案, 业 务 紧 急 的, 因 尽 可 能 满 足 业 务 部 门 的 时 间 要 求, 业 务 特 别 疑 难 的, 应 合 理 延 长 审 查 时 间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后, 出 具 书 面 法 律 意 见 书,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对 风 险 做 出 判 断, 并 视 情 况 提 出 防 范 或 降 低 风 险 的 对 策 该 意 见 不 是 最 终 的 决 策 意 见, 而 是 业 务 部 门 做 出 决 策 的 重 要 参 考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报 送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批 准 时, 必 须 将 法 律 意 见 书 做 为 附 件 一 并 报 送, 根 据 批 准 人 的 要 求 对 采 纳 部 分 和 不 采 纳 部 分 进 行 说 明, 经 办 部 门 合 同 存 档 时 也 应 将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并 存 档 第 二 十 条 同 一 内 容 合 同 一 般 审 查 一 次, 由 经 办 部 门 对 采 纳 部 分 进 行 修 改,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再 次 报 送 审 查 的, 最 多 进 行 两 次, 审 查 人 对 合 同 文 本 和 审 查 意 见 一 并 保 存 第 二 十 一 条 审 查 人 对 合 同 审 查 中 涉 及 到 的 商 业 秘 密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41

第 五 章 合 同 的 批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校 长 全 权 处 理 学 校 的 各 类 业 务,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签 订 合 同 学 校 其 他 人 员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应 得 到 学 校 校 长 的 授 权 并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第 二 十 三 条 以 学 校 名 义 签 订 的 合 同, 合 同 承 办 部 门 应 做 好 履 行 合 同 批 准 的 程 序 : 1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 学 校 本 部 土 建 工 程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的 承 包 合 同, 由 学 校 相 关 人 员 审 核 总 造 价 后, 经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 金 额 较 大 的 递 交 班 子 会 讨 论 通 过 ) 由 学 校 校 长 授 权 签 订 合 同 2 政 采 合 同 : 学 校 政 采 合 同, 必 须 使 用 政 采 合 同 范 本, 并 要 注 明 单 价 供 货 数 量 供 货 时 间 付 款 时 间 付 款 方 式 等, 由 学 校 校 长 授 权 签 订 有 关 合 同 如 有 特 殊 要 求 等 有 关 事 宜, 必 须 经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它 合 同 监 督 部 门 讨 论 后 报 班 子 会 通 过 3 采 购 合 同 : 学 校 大 宗 物 资 设 备 及 其 配 件 的 采 购 经 物 资 部 负 责 招 投 标 后, 再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金 额 较 大 的 递 交 班 子 会 讨 论 通 过 ), 最 后 由 学 校 校 长 授 权 签 订 合 同 4 其 它 各 类 合 同 批 准 程 序 : 以 学 校 名 义 签 订 的 其 他 各 类 合 同, 经 合 同 业 务 部 门 拟 定 后, 报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有 必 要 时 递 交 班 子 会 讨 论 通 过 ) 由 学 校 校 长 授 权 签 订 有 关 合 同 第 六 章 合 同 的 履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合 同 依 法 成 立, 即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一 切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部 门 人 员 都 必 须 本 着 守 合 同 重 信 用 的 原 则, 严 格 执 行 所 规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确 保 合 同 实 际 全 面 地 履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合 同 实 行 合 同 履 约 责 任 制, 部 门 及 部 门 领 导 是 合 同 履 约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一 责 任 人 对 合 同 的 全 面 正 确 履 行 负 责 第 二 十 六 条 条 各 签 约 单 位 签 约 人 应 随 时 了 解 掌 握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或 汇 报 应 当 积 极 妥 善 地 行 使 抗 辩 权 代 位 权 撤 销 权 留 置 权, 否 则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 履 行, 给 学 校 造 成 损 失 的, 要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相 应 责 任 42

第 二 十 七 条 根 据 合 同 性 质,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的 物 的 数 量 质 量 等 进 行 验 收, 对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在 法 定 或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向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书 面 异 议, 并 督 促 合 同 对 方 继 续 履 行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于 学 校 为 付 款 方 的 合 同,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时, 须 经 学 校 领 导 审 批 签 字 未 经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及 学 校 领 导 签 字, 财 务 部 门 应 不 予 付 款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学 校 为 付 款 方 的 合 同, 支 付 最 后 一 笔 合 同 款 项 时,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填 写 合 同 履 行 终 结 报 告, 送 学 校 办 公 室 终 止 合 同 第 七 章 合 同 的 变 更 与 解 除 第 三 十 条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困 难, 各 单 位 应 尽 一 切 努 力 克 服, 尽 力 保 障 合 同 的 履 行 如 实 际 履 行 或 适 当 履 行 确 有 不 可 克 服 的 困 难 而 需 要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时, 应 在 法 律 规 定 或 合 理 期 限 内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进 行 协 商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方 当 事 人 提 出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应 从 维 护 本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出 发, 从 严 控 制 第 三 十 二 条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向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经 本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书 面 报 告, 经 学 校 办 公 室 审 查 出 具 意 见 后, 报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同 意 后 方 可 变 更 解 除 经 办 部 门 应 及 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第 三 十 三 条 合 同 变 更 解 除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第 三 十 四 条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将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各 种 文 件 纪 要 信 函 等 原 件 报 送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第 八 章 合 同 纠 纷 的 处 理 第 三 十 五 条 发 生 合 同 纠 纷 时 签 约 单 位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到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提 出 相 应 的 解 决 以 及 应 对 办 法 ; 第 三 十 六 条 合 同 纠 纷 原 则 上 由 签 约 单 位 负 责 处 理, 签 约 人 对 纠 纷 的 处 理 必 须 具 体 负 责 到 底 涉 及 学 校 内 多 个 单 位 的, 或 签 约 单 位 处 理 不 了 的, 报 主 管 领 导 协 调 处 理 第 三 十 七 条 对 经 协 商 仍 无 法 解 决 的 合 同 纠 纷, 经 学 校 办 公 会 研 究 同 意, 可 提 交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仲 裁 部 门 或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处 理 43

第 三 十 八 条 合 同 纠 纷 的 提 出, 及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处 理 纠 纷 的 时 间, 应 注 意 不 超 过 法 律 规 定 的 时 效, 并 考 虑 有 仲 裁 或 起 诉 的 足 够 时 间 第 三 十 九 条 合 同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合 同 纠 纷 前, 有 关 签 约 单 位 必 须 提 供 下 列 证 据 材 料 (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1 合 同 的 文 本 ( 包 括 变 更 解 除 合 同 的 协 议 ) 以 及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附 件 文 书 电 报 图 表 等 ; 2 送 货 提 货 托 运 验 收 发 票 等 有 关 凭 证 ; 3 产 品 质 量 标 准 样 品 或 鉴 定 报 告 ; 4 货 款 的 承 付 托 收 凭 证, 有 关 财 务 帐 目 ; 5 有 关 违 约 的 证 据 材 料 ; 6 其 他 与 处 理 纠 纷 有 关 的 材 料 第 四 十 条 合 同 纠 纷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应 订 立 书 面 协 议, 由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合 同 用 章 第 四 十 一 条 合 同 纠 纷 处 理 或 执 行 完 毕 的, 应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并 将 有 关 资 料 汇 总, 统 一 交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归 档, 以 备 查 考 第 八 章 合 同 的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各 职 能 部 门 订 立 的 合 同, 正 本 由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保 管, 其 副 本 由 各 职 能 部 门 保 管 第 四 十 三 条 以 学 校 名 义 鉴 订 的 一 切 合 同, 如 采 购 合 同 政 采 合 同 租 赁 合 同 保 险 合 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及 其 招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由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保 管, 其 副 本 由 财 务 部 及 相 关 部 门 保 管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的 人 员, 属 于 职 务 代 理 的 按 本 办 法 第 五 章 授 权 权 限 执 行, 属 于 学 校 校 长 特 别 授 权 的, 按 一 事 一 委 托 的 原 则, 由 校 长 在 办 公 会 上 授 权 委 托, 记 录 人 需 将 内 容 写 入 记 录 不 经 授 权 的 人 员 一 律 无 权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第 四 十 五 条 各 授 权 委 托 人 在 被 授 权 的 范 围 期 限 内, 代 表 学 校 对 外 订 立 合 同, 不 得 将 代 理 事 项 自 行 转 委 托 他 人 代 理 第 四 十 六 条 发 生 特 殊 情 况, 须 外 带 合 同 用 章 的,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批 准,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44

第 四 十 七 条 合 同 主 管 部 门 对 学 校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合 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对 合 同 管 理 较 差, 达 不 到 本 办 法 要 求 但 未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由 学 校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限 期 改 正 改 进 ;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履 行 困 难 或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学 校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并 视 情 况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学 校 办 公 室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本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以 合 同 法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学 校 其 他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为 依 据 45

1.16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法 一 总 则 1 为 加 强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的 管 理, 规 范 采 购 行 为,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促 进 学 校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2 凡 使 用 学 校 财 政 性 资 金 采 购 的 货 物 服 务 和 工 程 类 项 目 均 适 用 本 办 法 3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必 须 经 过 立 项 论 证 审 批 等 确 认 程 序, 并 落 实 经 费 来 源 后 方 可 组 织 实 施 4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分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分 散 委 托 采 购 和 分 散 自 行 采 购 等 四 种 类 型 5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及 政 府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已 有 规 定 的, 一 律 从 其 规 定 执 行 二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领 导 小 组 是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的 领 导 决 策 机 构,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的 政 策 制 度 和 有 关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小 组 由 分 管 采 购 工 作 的 学 校 领 导 任 组 长, 成 员 由 校 办 纪 委 教 务 处 财 务 处 基 建 处 总 务 处 等 部 门 负 责 人 组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1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2 审 定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3 审 定 预 算 金 额 在 政 府 采 购 限 额 以 下 5 万 元 及 以 上 项 目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的 申 请 4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三 项 目 采 购 程 序 1 编 制 和 批 准 部 门 采 购 预 算 由 校 办 公 室 牵 头,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部 门 责 任 人, 每 年 三 月 组 织 填 报 追 加 专 项 项 目 申 请 表 ; 七 月 组 织 填 报 预 算 专 项 项 目 申 请 表 时 间 为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项 目 申 请 表 上 报 校 办 公 室 汇 总 整 理, 并 交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批 复 结 果 由 校 办 公 室 通 知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