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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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2 月 3 日 經 本 校 1 0 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8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613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學 府 路 二 段 51 號 電 話 :(05)3623133 或 3622889 轉 223 225 226 招 生 處 傳 真 :(05)3622505 網 址 :http://www.toko.edu.tw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郵 寄 收 件 ( 網 站 http://140.130.212.148/enroll) 105 年 2 月 24 日 ( 三 ) 至 105 年 4 月 8 日 ( 五 ) 現 場 收 件 105 年 2 月 24 日 ( 三 )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准 考 證 寄 發 105 年 4 月 1 3 日 ( 星 期 三 ) 公 告 試 場 ( 本 校 網 站 http://recruit.toko.edu.tw/) 105 年 4 月 2 2 日 ( 星 期 五 ) 考 試 ( 口 試 暨 筆 試 ) 105 年 4 月 2 3 日 ( 星 期 六 ) 寄 發 成 績 單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總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榜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 本 校 網 站 http://recruit.toko.edu.tw/)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正 取 生 報 到 ( 通 訊 報 到 ) 105 年 5 月 9 日 ( 一 )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五 ) 備 取 生 報 到 ( 通 訊 報 到 ) 另 行 通 知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起 一 簡 章 取 得 方 式 : 簡 章 免 費 下 載, 請 考 生 逕 至 招 生 處 網 頁 http://recruit.toko.edu.tw 下 載, 並 於 報 名 網 頁 http://140.130.212.148/enroll 線 上 報 名 二 報 名 資 料 繳 交 方 式 : ( 一 ) 掛 號 郵 寄 :613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學 府 路 二 段 51 號 稻 江 技 科 暨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 二 ) 親 自 送 件 : 請 於 105 年 4 月 12 日 ( 二 )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前 ( 收 件 時 間 : 上 午 09:00-12:00 下 午 1:30 至 5:00), 將 報 名 資 料 送 交 本 校 招 生 處 ( 行 政 大 樓 1 樓 A101 室 ) 三 簡 章 公 告 時 間 : 自 105 年 2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起 公 告 於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網 站 首 頁, 稻 江 招 生 訊 息 之 招 生 處 網 頁 中 最 新 消 息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1 貳 修 業 年 限........ 1 參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相 關 規 定............1 肆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地 點 及 報 名 費.......7 伍 報 名 手 續........7 陸 准 考 證 之 寄 發 及 考 試 日 期 地 點............8 柒 成 績 核 算 及 錄 取 規 定.........9 捌 寄 發 成 績 單 暨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9 玖 公 告 榜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10 拾 招 生 考 試 疑 義 之 處 理......10 拾 壹 報 到..........10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10 附 錄 附 錄 一 :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11 附 錄 二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12 附 錄 三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說 明..13 附 錄 四 : 考 試 之 時 遇 有 空 襲 及 颱 風 警 報 考 生 應 注 意 事 項.....14 附 表 附 表 一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報 名 表 附 表 二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推 薦 書 附 表 三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准 考 證 附 表 四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回 覆 表 附 表 五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附 表 六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國 外 生 報 名 入 學 申 請 表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符 合 各 系 所 報 考 資 格 規 定 者 貳 修 業 年 限 : 一 至 四 年 參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相 關 規 定 系 所 身 份 別 招 生 名 額 動 畫 遊 戲 設 計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5 名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學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事 項 洽 詢 服 務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附 錄 一 二 不 限 系 別 一 書 面 審 查, 佔 20 % 二 面 試, 佔 30 % 三 筆 試, 佔 50%, 筆 試 科 目 : 遊 戲 設 計 概 論 一 筆 試 二 面 試 三 書 面 審 查 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 1. 自 傳 一 份 2.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 專 業 證 照 研 究 計 畫 獲 獎 資 料 等 ) 二 筆 試 科 目 : 遊 戲 設 計 概 論, 參 考 書 籍 : 遊 戲 設 計 概 論, 作 者 : 胡 昭 民 吳 燦 銘, 出 版 社 : 博 碩 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則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四 入 學 後 相 關 修 業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所 網 址 查 詢 電 話 :05-3622889#223 225 226( 招 生 處 ) 學 院 辦 公 室 : 民 生 學 院 大 樓 三 樓 E340 教 室 學 院 辦 電 話 :05-3622889#821( 動 畫 遊 戲 設 計 學 系 ) 系 所 網 址 http://agd.toko.edu.tw/ 相 關 招 生 資 訊 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為 主 1

系 所 身 份 別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事 項 洽 詢 服 務 餐 飲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4 名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附 錄 一 二 不 限 系 別 一 書 面 審 查, 佔 30 % 二 面 試, 佔 30 % 三 筆 試, 佔 40 %, 筆 試 科 目 : 管 理 學 一 筆 試 二 面 試 三 書 面 審 查 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 1. 自 傳 一 份 2.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 專 業 證 照 研 究 計 畫 獲 獎 資 料 等 ) 二 筆 試 科 目 : 管 理 學, 參 考 書 籍 : 書 名 : 管 理 學 - 內 化 與 實 踐, 作 者 : 方 至 民 李 世 珍, 出 版 社 : 前 程 文 化 出 版 公 司 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則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四 入 學 後 相 關 修 業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所 網 址 查 詢 電 話 :05-3622889#223 225 226( 招 生 處 ) 學 院 辦 公 室 : 民 生 學 院 大 樓 二 樓 E210 教 室 學 院 辦 電 話 :05-3622889#861( 餐 飲 管 理 學 系 ) 系 所 網 址 http://hm.toko.edu.tw/ 相 關 招 生 資 訊 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為 主 2

系 所 身 份 別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事 項 洽 詢 服 務 9 名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二 不 限 系 別 一 書 面 審 查, 佔 20 % 二 面 試, 佔 50 % 三 筆 試, 佔 30 %, 筆 試 科 目 : 管 理 學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三 筆 試 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 1. 自 傳 一 份 2.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 專 業 證 照 研 究 計 畫 獲 獎 資 料 等 ) 二 筆 試 科 目 : 管 理 學, 參 考 書 籍 : 書 名 : 管 理 學 - 內 化 與 實 踐, 作 者 : 方 至 民 李 世 珍, 出 版 社 : 前 程 文 化 出 版 公 司 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則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四 入 學 後 相 關 修 業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所 網 址 查 詢 電 話 :05-3622889#223 225 226( 招 生 處 ) 學 院 辦 公 室 : 民 生 學 院 大 樓 二 樓 E210 教 室 學 院 辦 電 話 :05-3622889#891(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系 ) 系 所 網 址 http://lrtm.toko.edu.tw/ 相 關 招 生 資 訊 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為 主 3

系 所 身 份 別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事 項 洽 詢 服 務 7 名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附 錄 一 二 不 限 系 別 一 書 面 審 查, 佔 50 % 二 面 試, 佔 40 % 三 筆 試, 佔 10 %, 筆 試 科 目 : 幼 兒 教 育 理 論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三 筆 試 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 1. 自 傳 一 份 2.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 專 業 證 照 研 究 計 畫 獲 獎 資 料 等 ) 二 筆 試 科 目 : 幼 兒 教 育 理 論, 參 考 書 籍 : 幼 兒 教 育 思 想, 作 者 : 林 玉 体, 出 版 社 : 五 南 三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則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四 入 學 後 相 關 修 業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所 網 址 查 詢 電 話 :05-3622889#223 225 226( 招 生 處 ) 學 院 辦 公 室 : 民 生 學 院 大 樓 二 樓 E231 教 室 學 院 辦 電 話 :05-3622889#839( 幼 兒 教 育 學 系 ) 系 所 網 址 http://ece.toko.edu.tw/ 相 關 招 生 資 訊 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為 主 4

系 所 國 際 商 務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身 份 別 一 般 生 外 國 生 招 生 名 額 1 名 4 名 報 名 資 格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附 錄 一 二 不 限 系 別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ㄧ 自 傳 暨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 佔 50% 二 歷 年 成 績 : 佔 50%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事 項 洽 詢 服 務 一 自 傳 暨 有 利 審 查 資 料 二 歷 年 成 績 一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一 份 Submit a hard copy of diploma from each college or university attended (must be verified). 二 學 士 班 歷 年 成 績 一 份 Submit official transcripts from each college or university attended. 三 自 傳 一 份 Submit one hard copy of your autobiography. 四 其 他 成 果 表 現 ( 如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證 照 作 品 等 ) Any supplemental materials may include but not limit to the following: - An official score reports of current Test of English as foreign Language (TOEFL or IELT) - Any certificates from each college or university attended. 查 詢 電 話 :05-3622889#223 225 226( 招 生 處 ) 學 院 辦 公 室 : 民 生 學 院 大 樓 二 樓 E210 教 室 學 院 辦 電 話 :05-3622889#861( 國 際 商 務 碩 士 學 程 ) 系 所 網 址 http://imba.toko.edu.tw/ 相 關 招 生 資 訊 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為 主 5

系 所 身 份 別 招 生 名 額 報 名 資 格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生 30 名 一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 含 104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附 錄 一 二 不 限 系 別 考 試 項 目 及 成 績 計 算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規 定 事 項 洽 詢 服 務 一 書 面 審 查, 佔 40 % 二 面 試, 佔 60 %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 1. 自 傳 一 份 2. 學 歷 證 書 影 本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相 關 資 料 ( 例 如 : 專 業 證 照 研 究 計 畫 獲 獎 資 料 等 ) 4. 在 職 證 明 一 份 二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則 採 不 足 額 錄 取 三 入 學 後 相 關 修 業 規 定 請 參 閱 本 系 所 網 址 查 詢 電 話 :05-3622889#223 225 226( 招 生 處 ) 學 院 辦 公 室 : 民 生 學 院 大 樓 二 樓 E210 教 室 學 院 辦 電 話 :05-3622889#891( 休 閒 遊 憩 管 理 學 系 ) 系 所 網 址 http://lrtm.toko.edu.tw/ 相 關 招 生 資 訊 以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章 為 主 6

肆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地 點 及 報 名 費 一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 一 ) 網 路 報 名 ( 郵 寄 收 件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二 ) 現 場 收 件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止, 於 本 校 A 棟 行 政 大 樓 A101 招 生 處 二 報 名 及 收 件 地 址 : 613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學 府 路 二 段 51 號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三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壹 仟 伍 佰 ($1,500) 元 整 ( 不 限 報 考 系 所 數 ) ( 一 律 請 至 郵 局 劃 撥 後 將 收 執 聯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凡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台 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市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得 申 請 免 繳 報 名 費, 但 須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供 查 核 四 凡 本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者 免 報 名 費, 請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或 在 學 證 明 正 本 伍 報 名 手 續 一 網 路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五 ), 請 參 閱 附 錄 二 具 有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於 規 定 報 名 時 間 內 登 入 ( http://140.130.212.148/enroll/ ), 於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報 考 系 所, 最 多 可 填 3 個 系 所 ( 每 增 加 一 系 所 需 增 加 備 審 資 料 一 份 ), 網 路 報 名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及 相 關 報 名 表 後, 至 各 地 郵 局 繳 納 報 名 費 ( 帳 號 :31470573, 戶 名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再 將 繳 費 收 據 貼 於 報 名 表 ( 正 表 ) 欄 位 中, 並 與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表 件 依 規 定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每 一 封 袋 以 裝 一 人 報 名 表 為 限 以 郵 戳 為 憑 二 現 場 收 件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具 有 報 考 資 格 之 考 生, 於 規 定 報 名 時 間 內 登 入 ( http://140.130.212.148/enroll/ ), 於 報 名 表 上 填 寫 報 考 系 所, 最 多 可 填 3 個 系 所 ( 每 增 加 一 系 所 需 增 加 備 審 資 料 一 份 ), 網 路 報 名 並 列 印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及 相 關 報 名 表 後, 至 各 地 郵 局 繳 納 報 名 費 ( 帳 號 :31470573, 戶 名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再 將 繳 費 收 據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將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表 件 依 規 定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並 平 放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於 105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五 時 到 本 校 A 棟 行 政 大 樓 A101 招 生 處 報 名 三 報 名 資 料 袋 裝 封 順 序 : ( 一 ) 報 名 表 ( 正 表 )( 附 件 一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並 請 貼 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彩 色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一 張 及 繳 費 收 據 ( 二 ) 報 名 表 ( 副 表 ):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將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貼 於 報 名 表 ( 副 表 ), 並 貼 上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二 吋 彩 色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一 張 ( 三 ) 繳 納 報 名 費 :( 每 名 考 生 需 繳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伍 佰 元 整 ) 1. 網 路 報 名 郵 寄 者 : 請 逕 向 郵 局 辦 理 劃 撥 ( 本 校 之 郵 撥 帳 號 :31470573, 戶 名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將 收 據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2. 現 場 收 件 者 : 請 逕 向 郵 局 辦 理 劃 撥 ( 郵 撥 帳 號 :31470573, 戶 名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 收 據 及 報 名 資 料 現 場 繳 交 3. 如 資 格 不 符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因 而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費 用 退 回 1/3 7

( 四 ) 報 名 之 資 料 與 證 明, 其 項 目 如 下 : 1. 大 學 校 院 畢 業 學 生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繳 交 學 生 證 影 本 ( 正 反 兩 面, 註 冊 章 必 須 清 晰 可 辨 ) 2. 最 高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需 附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及 學 校 教 務 單 位 戳 章 ;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者, 應 請 學 校 在 歷 年 成 績 單 備 註 欄 內 註 明 : 該 生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標 準 ) 3. 各 學 系 指 定 繳 交 之 資 料 ( 詳 請 參 閱 參 招 生 系 所 名 額 及 相 關 規 定 ) 推 薦 函 ( 如 附 件 二 ) 應 請 推 薦 人 填 妥 密 封, 並 於 封 口 上 簽 名 4. 除 成 績 單 或 服 務 證 明 繳 驗 正 本 外, 其 餘 一 律 繳 驗 A4 影 本, 驗 後 恕 不 退 還 ( 五 ) 准 考 證 ( 如 附 件 三 ): 考 生 依 其 報 考 之 系 所, 貼 上 二 吋 彩 色 正 面 照 片 並 填 寫 姓 名 注 意 : 經 錄 取 學 生, 其 報 考 資 格 及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撤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1. 現 役 軍 人 ( 志 願 役 ) 軍 事 機 構 現 職 服 務 人 員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碩 士 班, 以 上 具 特 殊 身 分 之 考 生, 能 否 報 考 及 就 讀, 悉 由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範, 考 生 應 自 行 按 所 屬 管 轄 機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本 校 不 予 審 核 若 未 經 許 可, 自 行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考, 錄 取 後 如 發 生 無 法 就 讀 問 題 時,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予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2. 義 務 役 軍 人 報 考 須 出 具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或 105 年 9 月 15 日 前 可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依 內 政 部 服 役 須 知 規 定,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畢 業 生 未 經 核 定, 再 就 讀 同 等 級 或 低 於 原 等 級 之 學 校 者, 不 得 緩 徵 3.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之 考 生 需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影 本,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則 須 繳 交 正 本 4. 華 裔 學 生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其 他 得 以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各 院 校 學 生 經 准 入 境, 得 憑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由 學 校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經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後, 先 准 予 報 考, 持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准 註 冊 陸 准 考 證 之 寄 發 及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一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之 考 生, 准 考 證 將 於 105 年 4 月 13 日 ( 三 ) 寄 出, 若 於 4 月 18 日 ( 一 ) 仍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來 電 告 知,( 招 生 專 線 05-3623133 或 05-3622889#223 225 226 招 生 處 ) 並 於 考 試 當 天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二 吋 彩 色 相 片 一 張 至 考 生 服 務 台 辦 理 准 考 證 准 考 證 遺 失 申 請 補 發 者 亦 同 二 考 試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00 至 8:30 請 至 各 系 所 報 到 三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4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8:30 至 12:00 及 下 午 1:00 至 4:30, 依 各 系 所 公 告 時 段 為 準 四 考 試 地 點 : 嘉 義 考 區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E 棟 大 樓 民 生 學 院 ( 試 場 公 告 擬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 8

柒 成 績 核 算 及 錄 取 規 定 一 成 績 核 算 : ( 一 ) 各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 二 ) 考 試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單 項 目 成 績 = 該 項 目 原 始 得 分 該 項 目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考 試 總 成 績 = 各 單 項 目 成 績 之 總 和 二 錄 取 規 定 : ( 一 )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系 所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 總 成 績 在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如 正 取 生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 二 ) 各 系 所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惟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 三 )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各 系 所 訂 定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以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若 正 取 生 最 後 一 名,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且 無 法 以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分 辨 其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時, 則 均 予 錄 取 備 取 生 錄 取 原 則 與 正 取 生 相 同 ( 四 ) 考 試 項 目 成 績 如 有 一 項 以 上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 五 ) 考 試 錄 取 生 如 擬 報 考 他 校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應 於 本 校 考 試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兩 週 內, 以 書 面 申 明 放 棄 本 校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否 則 本 校 將 取 消 其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捌 寄 發 成 績 單 暨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一 成 績 單 寄 發 : 成 績 單 於 105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二 ) 寄 出, 如 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接 到 成 績 單, 請 電 洽 招 生 專 線 (05)3623133 或 (05)3622889 轉 225 查 詢 二 複 查 期 限 : 請 於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前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複 查 手 續 : ( 一 ) 成 績 複 查 費 用 每 科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請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填 :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請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回 覆 表 ( 附 表 五 ),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等 相 關 資 料 一 併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逾 期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申 請 以 複 查 成 績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閱 讀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郵 寄 地 點 : 請 逕 寄 613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學 府 路 二 段 51 號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三 未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以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實 際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9

玖 公 告 榜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錄 取 名 單 將 於 105 年 5 月 5 日 ( 星 期 四 ) 於 本 校 網 站 招 生 處 網 頁 中 最 新 訊 息 公 佈, 同 時 以 專 函 通 知 錄 取 考 生, 請 考 生 於 公 告 日 自 行 上 網 查 榜, 以 免 延 誤 報 到 日 期 致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錄 取 名 單 以 本 校 公 告 之 榜 單 為 凖, 不 以 通 知 單 之 寄 達 與 否 為 要 件 ( 網 址 : http://recruit.toko.edu.tw/) 拾 招 生 考 試 疑 義 之 處 理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成 績 寄 發 之 日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附 具 體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拾 壹 報 到 一 經 本 會 招 生 公 告 錄 取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完 成 通 訊 報 到 或 現 場 報 到 手 續 ( 公 告 網 址 :http://recruit.toko.edu.tw/) 二 報 到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 二 ) 學 生 證 申 請 書 ( 二 吋 彩 色 相 片 一 張 及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1 份 ) ( 三 ) 緩 徵 申 請 表 ( 女 生 免 填 ) ( 四 ) 個 人 帳 戶 影 本 三 錄 取 考 生 如 欲 放 棄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資 格 時, 應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證 明 書 ( 如 附 表 三 ),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四 備 取 生, 將 於 正 取 生 報 到 結 束 後 電 話 通 知, 並 於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 行 政 大 樓 A101 教 室 ) 完 成 報 到 手 績 正 取 生 未 於 報 到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依 備 取 生 成 績 遞 補 至 額 滿 五 錄 取 學 生 除 相 關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入 學 通 知 及 註 冊 相 關 資 料 將 另 行 寄 發 二 各 項 應 繳 交 之 文 件 影 印 本, 由 本 校 留 存 備 查,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三 本 校 休 學 學 生 或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之 研 究 生, 不 得 重 複 報 考 本 校 同 一 系 所, 違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四 經 錄 取 之 考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證 件,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缺 繳 和 所 繳 證 件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經 各 學 系 認 定 必 須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應 依 規 定 補 修 及 格 始 准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但 不 計 入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六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心 障 礙 等 特 種 身 份 錄 取 學 生, 經 註 冊 入 學, 應 於 開 學 後 一 週 內 持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校 招 生 處 辦 理 申 請, 始 得 享 有 各 項 優 待 七 考 試 時, 如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之 災 害, 導 致 考 試 延 期, 本 校 將 在 本 校 網 址 電 視 台 等 新 聞 媒 體 發 布 公 告,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八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10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民 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修 正 )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4 條 略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包 括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級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包 括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及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附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1

附 錄 二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網 路 報 名 流 程 圖 登 入 http://140.130.212.148/enroll/ 本 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招 生 系 統 點 選 欲 報 名 之 招 生 項 目 名 稱, 點 選 開 始 報 名 選 擇 報 考 系 所, 並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確 實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儲 存 1. 列 印 報 名 正 副 表,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本 人 簽 名 2. 列 印 准 考 證 3. 將 相 關 報 名 資 料 黏 於 報 名 表 相 關 欄 位 4. 列 印 報 名 用 專 用 信 封 黏 於 B4 信 封 上 報 名 表 連 同 規 定 資 料 裝 入 黏 貼 報 名 用 信 封 的 B4 信 封 內,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完 成 報 名, 並 可 登 入 查 詢 報 名 進 度 12

附 錄 三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交 通 路 線 說 明 自 行 開 車 台 鐵 客 運 高 鐵 1.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 南 下 過 水 上 交 流 道 (270.4 公 里 ) 約 2.5 公 里, 可 抵 達 嘉 義 系 統 交 流 道 (272.9 公 里 ), 轉 由 82 號 快 速 道 路 西 行 往 鹿 草 朴 子 方 向, 至 祥 和 交 流 道 下 往 學 府 路 一 段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北 上 過 新 營 收 費 站 (280.7 公 里 ) 約 8 公 里, 可 抵 達 嘉 義 系 統 交 流 道 (272.9 公 里 ), 轉 由 82 號 快 速 道 路 西 行 往 鹿 草 朴 子 方 向, 至 祥 和 交 流 道 下 往 學 府 路 一 段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2. 南 二 高 : 南 下 過 中 埔 交 流 道 (297.5 公 里 ) 約 1.5 公 里, 可 抵 達 水 上 系 統 交 流 道 (300.6 公 里 ), 轉 由 82 號 快 速 道 路 西 行 往 鹿 草 朴 子 方 向, 至 祥 和 交 流 道 下 往 學 府 路 一 段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北 上 過 白 河 交 流 道 ( 311.7 公 里 ) 約 11 公 里, 可 抵 達 水 上 系 統 交 流 道 (300.6 公 里 ), 轉 由 82 號 快 速 道 路 西 行 往 鹿 草 朴 子 方 向, 至 祥 和 交 流 道 下 往 學 府 路 一 段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3. 省 道 台 一 線 : 往 南 走 省 道 台 一 線 至 水 上 168 號 縣 道 十 字 路 口 又 轉 西 行, 至 嘉 義 縣 政 府 前 一 個 紅 綠 燈 左 轉 45 號 縣 道 往 南 1 公 里 左 側 北 上 到 南 靖 鄉, 轉 由 82 號 快 速 道 路 西 行 往 鹿 草 朴 子 方 向, 至 祥 和 交 流 道 下 往 學 府 路 一 段 方 向 行 駛 即 可 抵 達 本 校 搭 乘 至 嘉 義 火 車 站, 下 車 後, 請 自 嘉 義 縣 公 車 總 站 搭 乘 朴 子 線 公 車 經 嘉 義 縣 政 府 站, 到 稻 江 站 至 本 校 統 聯 客 運 : 由 台 北 民 權 西 路 站 ( 經 三 重 ) 搭 乘 台 北 - 東 石 朴 子 線, 或 由 台 中 朝 馬 站 搭 乘 台 中 - 東 石 朴 子 線, 經 嘉 義 縣 政 府 站, 到 稻 江 站 至 本 校 國 光 客 運 : 至 嘉 義 站 下 車, 下 車 後 請 自 嘉 義 縣 公 車 總 站 搭 乘 朴 子 線 公 車 經 嘉 義 縣 政 府 站, 到 稻 江 站 至 本 校 國 光 客 運 : 至 嘉 義 站 下 車, 下 車 後 請 自 嘉 義 縣 公 車 總 站 搭 乘 朴 子 線 公 車 經 嘉 義 縣 政 府 站, 到 稻 江 站 至 本 校 搭 乘 至 高 鐵 嘉 義 站, 下 車 後 可 轉 乘 免 費 接 駁 車 往 朴 子 線 經 嘉 義 縣 政 府 站, 到 稻 江 站 至 本 校 或 請 參 閱 http://www.toko.edu.tw/files/11-1000-12.php 動 態 路 線 說 明 13

附 錄 四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及 颱 風 警 報 考 生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一 考 試 時 遇 有 空 襲 警 報, 由 試 場 負 責 人 員 宣 佈 後, 考 生 立 即 停 考, 迅 速 退 出 試 場, 各 自 疏 散 已 完 成 考 試 者 之 成 績 表, 概 由 試 場 負 責 人 收 齊 後, 送 交 計 分 組 二 因 空 襲 警 報 尚 未 考 試 考 生, 由 本 會 統 一 規 定 考 試 日 期, 並 在 各 大 日 報 及 本 會 公 告 貳 考 試 期 間 適 逢 颱 風 來 襲 考 試 期 間 適 逢 颱 風 來 襲, 依 行 政 院 天 然 災 害 發 生 時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要 點 所 定 標 準 ( 即 : 風 力 達 七 級 以 上 陣 風 達 十 一 級 以 上 ), 不 能 依 照 原 訂 時 間 或 辦 法 舉 行 考 試 時, 由 本 會 統 一 發 佈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由 中 國 廣 播 公 司 或 電 視 台 播 出 ; 俟 颱 風 過 境 後, 再 由 本 會 統 一 規 定 處 理 辦 法, 並 在 各 大 日 報 及 本 會 公 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