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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第 3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新 竹 校 區 校 址 :303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電 話 :(03)6991111 轉 1126~1128 傳 真 :(03)69911110 網 址 :http://www.cute.edu.tw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本 簡 章 內 容 及 報 名 表 件 均 已 上 網 公 告, 考 生 可 由 http://www.cute.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免 費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發 售 紙 本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轉 學 考 招 生 簡 章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地 點 / 辦 理 單 位 簡 章 公 告 104 年 11 月 23 日 ( 一 ) 起 報 名 寄 發 成 績 單 105/1/21( 四 ) 通 訊 報 名 : 104/12/14( 一 )~105/1/13( 三 ) ( 以 郵 戳 為 憑 ) 現 場 報 名 : 105/1/4( 一 )~105/1/18( 一 ) 請 自 本 校 網 站 http://www.cute.edu.tw/ 免 費 下 載 列 印 使 用 收 件 地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收 件 處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名 地 點 : 新 竹 校 區 涵 德 樓 1 樓 102 室 教 務 處 報 名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 至 21:00 1.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送,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提 供 成 績 查 詢 2. 未 接 獲 成 績 單 者, 請 於 105/1/25( 一 ) 中 午 12:00 前 申 請 補 發 或 上 網 查 詢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105/1/25( 一 ) 16:00 前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傳 真 電 話 :(03)6991110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hnacad@cute.edu.tw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105/1/25( 一 )19:00 前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送 錄 取 通 知,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http://ccnt1.cute.edu.tw/union/) 正 取 生 報 到 日 期 105/1/28( 四 ) 新 竹 校 區 教 務 處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105/2/4( 四 ) 新 竹 校 區 教 務 處 附 註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更 動, 以 相 關 通 知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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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招 生 名 額... 4 貳 報 考 資 格... 5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 6 肆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9 伍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 本 考 試 採 用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11 陸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11 柒 錄 取 原 則... 12 捌 錄 取 公 告... 12 玖 報 到 及 遞 補... 12 壹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13 壹 拾 壹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告 知 聲 明... 13 壹 拾 貳 附 註... 13 附 錄 一 :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4 附 錄 二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15 附 表 附 表 一 : 二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16 附 表 二 : 三 年 級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17 附 表 三 : 附 件 黏 貼 表... 18 附 表 四 : 書 面 資 料 撰 寫 表... 19 附 表 五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0 附 表 六 : 考 生 切 結 書... 21 附 表 七 :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22 附 表 八 : 考 生 異 議 申 訴 表... 23 附 表 九 : 報 名 表 封 面... 24 3

壹 招 生 名 額 ( 表 列 名 額 係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將 以 1 月 22 日 公 告 為 準 ) 四 技 二 年 級 日 間 及 進 修 二 部 聯 合 志 願 分 發 (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同 年 級 之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不 分 學 系 志 願 分 發, 考 生 至 多 可 選 填 6 個 志 願 招 收 校 區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日 間 部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進 修 部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室 內 設 計 系 D201 1 1 - - -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D202 1 1 - -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D203 1 1 - - - 企 業 管 理 系 D204 10 1 N201 20 1 新 竹 校 區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D205 10 1 N202 16 1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D206 10 1 N203 12 1 資 訊 管 理 系 - - N204 20 1 資 管 系 網 路 行 銷 組 D207 10 1 - - - 資 管 系 網 站 設 計 組 D208 10 1 - - - 資 訊 工 程 系 D209 10 1 - - -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D210 10 1 - - - 四 技 三 年 級 日 間 及 進 修 二 部 聯 合 志 願 分 發 (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 同 一 學 系 之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採 志 願 分 發, 考 生 至 多 可 選 填 2 個 志 願 招 收 校 區 招 生 系 別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日 間 部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進 修 部 一 般 生 退 伍 軍 人 室 內 設 計 系 D301 1 1 - - -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D302 1 1 - -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D303 5 1 - - - * 企 業 管 理 系 D304 5 1 N301 14 1 新 竹 校 區 *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D305 10 1 N302 12 1 *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D306 10 1 N303 7 1 資 訊 管 理 系 - - N304 13 1 資 管 系 網 路 行 銷 組 D307 10 1 - - - 資 管 系 網 站 設 計 組 D308 10 1 - - - 資 訊 工 程 系 D309 10 1 - - -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D310 10 1 - - - 4

備 註 : 一 表 列 名 額 係 暫 定 招 生 名 額, 各 系 別 年 級 之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將 於 1 月 22 日 下 午 二 時 前, 視 該 系 之 實 際 缺 額 於 本 校 網 頁 及 公 布 欄 公 告 辦 理, 名 額 欄 位 註 - 者, 表 示 無 招 生 名 額 二 報 考 三 年 級 考 生, 請 擇 一 系 別 報 考, 其 招 生 系 別 表 中 註 * 之 系 別 者, 至 多 可 選 填 2 個 志 願 三 男 女 兼 收, 各 系 之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若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未 能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延 長 二 年 貳 報 考 資 格 凡 具 有 下 列 學 歷 ( 力 ) 及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以 報 考 報 考 學 制 / 年 級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四 技 ( 二 年 級 ) 日 間 部 四 技 進 修 部 四 技 ( 三 年 級 ) 報 考 資 格 1 修 畢 四 年 制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 含 ) 以 上 者 2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滿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3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技 術 校 院 授 予 學 位 之 軍 警 校 院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 經 我 國 相 關 單 位 驗 證 ),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已 服 兵 役 期 滿 或 無 常 備 兵 義 務 者 4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持 有 畢 業 證 書 或 空 中 商 專 空 中 行 專 結 業, 經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並 持 有 證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者 5 已 修 畢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或 持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6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1)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3)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於 102 年 6 月 13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1 修 畢 四 年 制 技 術 校 院 或 大 學 三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課 程 ( 含 ) 以 上 者 2 欲 報 考 四 技 三 年 級 考 生, 須 依 簡 章 第 6 頁 之 性 質 相 近 系 ( 科 ) 組 對 照 表 內 之 規 定 辦 理 注 意 事 項 : 1. 轉 學 生 經 錄 取 入 學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其 抵 免 學 分 經 系 科 審 查 得 酌 情 准 予 抵 免, 惟 抵 免 後 學 生 仍 應 修 滿 每 學 期 最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之 下 限 若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2. 因 違 反 本 校 規 勒 令 退 學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3. 本 校 日 間 部 訂 有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詳 細 辦 法 請 至 教 務 處 教 務 規 章 學 籍 成 績 類 查 閱 4.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得 以 僑 生 身 分 報 名,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凡 考 試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於 辦 理 志 願 分 發 時, 限 填 日 間 部 志 願 但 僑 生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5.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5

現 行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該 等 考 生 如 無 法 就 讀 者, 不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6.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之 本 國 籍 考 生, 應 填 具 學 歷 證 件 屬 實 之 切 結 書 附 表 七, 並 繳 交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之 原 校 學 歷 及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中 譯 本 等 始 得 報 名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並 於 錄 取 註 冊 時 繳 交 護 照 影 本 或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出 境 紀 錄 等 資 料 以 供 查 驗, 經 查 不 符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7. 已 在 國 內 就 學 之 外 國 學 生 轉 學, 比 照 本 校 一 般 生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外 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本 校 所 辦 理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 但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8. 外 國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9.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不 予 優 待 10. 欲 報 考 三 年 級 考 生 之 性 質 相 近 系 ( 科 ) 組 對 照 表 : 系 別 性 質 相 近 系 ( 科 ) 組 室 內 設 計 系 工 程 或 設 計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工 程 或 設 計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工 程 或 設 計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企 業 管 理 系 商 學 或 管 理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商 學 或 管 理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商 學 或 管 理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資 訊 管 理 系 資 訊 或 管 理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資 訊 工 程 系 資 訊 或 電 子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資 訊 或 電 子 類 等 相 關 系 ( 科 ) 組 如 非 前 述 之 系 組, 但 曾 在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院 校 大 學 修 習, 經 招 轉 學 生 之 系 組 認 可 之 相 關 專 業 ( 門 ) 科 目, 報 考 三 年 級 達 十 五 學 分 以 上 者, 亦 得 視 同 性 質 相 近 ( 關 ) 系 組 報 考 者 原 就 讀 系 或 所 修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擬 報 考 系 之 性 質 與 報 考 年 級 由 本 校 自 行 認 定 參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報 考 優 待 辦 法 一 退 伍 軍 人 : ( 一 )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182160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退 伍 軍 人 報 考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退 伍 軍 人 指 下 列 人 員 : 1.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依 法 退 伍 除 役 者 2. 後 備 軍 官 士 官 士 兵 應 召 服 役 依 法 解 除 召 集 者 ( 二 ) 若 報 名 時 尚 未 退 伍, 其 身 分 仍 為 現 役 軍 人 依 規 定 不 得 享 受 優 待 6

( 三 ) 加 分 優 待 方 式 : 特 種 身 分 名 稱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加 分 比 例 退 伍 軍 人 ( 一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退 伍 軍 人 ( 二 ) 在 營 服 役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期 間 五 年 退 伍 軍 人 ( 三 ) 以 上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軍 人 ( 四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軍 人 ( 五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0% 在 營 服 役 退 伍 軍 人 ( 六 ) 期 間 四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退 伍 軍 人 ( 七 ) 以 上 未 滿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五 年 退 伍 軍 人 ( 八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退 伍 軍 人 ( 九 ) 退 伍 後 未 滿 一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5% 在 營 服 役 退 伍 軍 人 ( 十 ) 期 間 三 年 退 伍 後 一 年 以 上 未 滿 二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10% 退 伍 軍 人 ( 十 一 ) 以 上 未 滿 退 伍 後 二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四 年 退 伍 軍 人 ( 十 二 ) 退 伍 後 三 年 以 上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3% 退 伍 軍 人 ( 十 三 ) 退 伍 軍 人 ( 十 四 ) 退 伍 軍 人 ( 十 五 ) 在 營 服 役 期 間 未 滿 三 年, 已 達 義 務 役 法 定 役 期 ( 不 含 服 補 充 兵 役 國 民 兵 役 及 常 備 兵 役 軍 事 訓 練 期 滿 者 ), 且 退 伍 後 未 滿 三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作 戰 或 因 公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在 營 服 現 役 期 間 因 病 成 殘 不 堪 服 役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於 免 役 除 役 後 未 滿 五 年 者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25% 加 計 原 始 總 分 5% ( 四 ) 替 代 役 役 男 服 役 期 滿, 或 服 役 期 間 因 公 或 因 病 成 殘 而 免 役 或 除 役 領 有 撫 卹 證 明 者, 報 考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得 依 替 代 役 實 施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款 規 定, 准 用 上 表 十 三 至 十 五 項 辦 理 ( 五 ) 以 退 伍 軍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時 請 依 個 人 身 分 檢 附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並 請 自 行 影 印 黏 貼 於 證 件 黏 貼 用 表 上, 方 得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 1. 退 伍 令 或 退 伍 證 明 書 2. 除 役 令 3. 解 除 召 集 證 明 書 ( 限 臨 時 召 集 者 ) 4.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有 關 優 待 條 件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件 辦 理 ; 凡 經 加 分 優 待 錄 取 後, 無 論 是 否 註 冊 入 學, 均 不 得 再 享 有 加 分 優 待 已 使 用 過 退 伍 軍 人 加 分 優 待 者, 請 勿 提 出 申 請 7

二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 依 據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040030687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第 20 條 規 定 辦 理, 專 科 學 校 及 其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學 生 之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運 動 成 績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者, 得 予 增 加 總 分 10%: ( 一 ) 合 於 第 四 條 規 定 : 1.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成 績 不 限 2. 亞 洲 運 動 會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3. 世 界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4. 世 界 大 學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5.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 前 六 名 6. 世 界 中 學 生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7.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四 名 8. 亞 洲 室 內 及 武 藝 運 動 會 亞 洲 沙 灘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9. 東 亞 青 年 運 動 會 : 前 三 名 10.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1) 世 界 錦 標 ( 盃 ) 賽 : 奧 運 種 類 前 八 名, 非 奧 運 種 類 前 六 名 (2) 世 界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3) 世 界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11.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1) 亞 洲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2) 亞 洲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3) 亞 洲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12.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 以 下 簡 稱 亞 太 )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之 下 列 正 式 賽 會 : (1) 亞 太 錦 標 ( 盃 ) 賽 : 前 四 名 (2) 亞 太 青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3) 亞 太 青 少 年 錦 標 賽 : 前 四 名 13. 國 際 大 學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大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前 六 名 14. 國 際 學 校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之 世 界 中 學 單 項 錦 標 賽 : 國 家 組 前 四 名 或 學 校 組 前 三 名 ( 二 ) 合 於 第 六 條 第 二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之 一 : 1.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亞 洲 單 項 運 動 總 ( 協 ) 會, 或 亞 洲 太 平 洋 運 動 組 織 主 辦 或 認 可 之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2. 中 華 奧 林 匹 克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單 項 運 動 協 會 選 拔 參 加 之 賽 會, 獲 得 前 三 名 3.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民 運 動 會 : 前 八 名 ( 三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聯 賽, 獲 得 最 優 級 組 前 六 名 ( 四 )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大 專 校 院 各 項 運 動 錦 標 賽, 獲 得 前 三 名 ( 五 ) 合 於 前 述 規 定 者, 報 名 時 應 檢 送 下 列 證 件 影 本 : 1. 專 科 成 績 單 2. 運 動 成 績 證 明 三 凡 以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可 依 各 該 項 身 8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加 分, 否 則 一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規 定, 其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四 凡 符 合 上 述 特 種 身 分 報 考 之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報 名 時 未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優 待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補 辦 或 追 認 肆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一 通 訊 報 名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2 月 14 日 ( 一 )~105 年 1 月 13 日 ( 三 ), 以 郵 戳 為 憑 收 件 地 址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收 件 處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備 齊 文 件 :1. 已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2. 已 貼 妥 之 相 關 證 件 附 件 黏 貼 表 3. 已 備 妥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4.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報 名 手 續 及 注 意 事 項 :1. 依 備 齊 文 件 順 序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左 上 角, 平 放 裝 入 大 型 信 封 內, 切 勿 摺 疊 2. 每 一 信 封 袋 以 裝 入 一 人 報 名 表 件 為 限 3. 於 報 名 期 間 以 掛 號 方 式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二 現 場 報 名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1 月 4 日 ( 一 )~1 月 18 日 ( 一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21:00 報 名 地 點 :30301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涵 德 樓 102 室 教 務 處, 電 話 :(03)6991111 轉 1126-1128 備 齊 文 件 :1. 已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2. 已 貼 妥 之 相 關 證 件 附 件 黏 貼 表 3. 已 備 妥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4.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9

三 文 件 準 備 說 明 : 項 次 應 繳 文 件 說 明 1 報 名 表 件 2 學 歷 ( 力 ) 證 件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1. 請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報 名 表 及 附 件 黏 貼 表 報 名 二 年 級 者 : 請 填 妥 附 表 一 報 名 三 年 級 者 : 請 填 妥 附 表 二 2. 依 規 定 黏 貼 : (1) 照 片 (2)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於 附 件 黏 貼 表 3.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報 名 表 報 名 考 生 簽 名 欄 位 簽 章 以 下 資 料 以 A4 縮 印, 黏 貼 於 附 件 黏 貼 表 之 指 定 欄 位 所 繳 驗 最 高 學 歷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必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貳 報 考 資 格 之 報 考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中 之 規 定 1.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原 學 校 發 給 之 轉 學 ( 或 修 業 ) 證 明 書 影 本 或 已 蓋 妥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 畢 業 生 免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 2. 若 考 生 在 報 考 時, 歷 年 成 績 單 因 就 讀 學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成 績 單 尚 未 寄 發, 得 以 切 結 書 ( 附 表 六 ) 暫 時 接 受 報 名, 俟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補 繳 相 關 文 件, 惟 如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3. 以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 一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二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三 )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 本 文 件 外 國 人 與 僑 民 免 附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之 正 本 ): 2. 學 習 歷 程 及 工 作 成 就 書 面 資 料 撰 寫 ( 附 表 四 ) 內 容 可 敘 述 求 學 規 劃 報 考 動 機 及 讀 書 計 畫 等 3.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例 如 專 業 技 能 相 關 證 照 進 修 研 習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撰 寫 內 容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影 本,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4. 志 願 填 寫 多 系 者, 僅 需 準 備 第 一 志 願 系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4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1. 通 訊 報 名 :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交 請 至 郵 局 櫃 台 購 買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之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請 寫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2. 現 場 報 名 : 以 現 金 繳 交 即 可 3. 依 據 教 育 部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20160697 號 函 凡 報 名 本 考 試 之 考 生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免 繳 報 名 費 其 他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 特 種 身 分 考 生, 請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2. 專 科 應 屆 畢 業 生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以 最 後 一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先 行 報 考 ; 空 專 及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應 屆 結 業 生, 得 10

以 結 業 證 明 書 先 行 報 考, 惟 應 於 報 到 或 註 冊 時, 補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書, 否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填 具 學 歷 查 證 切 結 書, 同 意 其 所 持 學 歷 ( 力 ) 日 後 如 經 查 證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如 經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及 中 譯 本 等 各 乙 份 護 照 影 本 及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等 資 料 以 供 查 驗, 若 查 驗 結 果 不 符 規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4.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名 時 不 做 驗 證, 考 生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相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經 查 驗 正 本 資 格 不 符 或 無 法 提 出 符 合 報 名 資 料 者, 則 取 消 錄 資 格,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伍 審 查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 本 考 試 採 用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 審 查 項 目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總 分 200) 學 業 成 績 ( 總 分 100) 總 成 績 ( 總 分 300 分 ) 評 分 標 準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證 照 學 習 歷 程 及 工 作 成 就 1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須 加 蓋 學 校 教 務 處 章 戳 之 正 本 ): (1) 報 考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者 應 附 大 學 一 年 級 上 下 學 期 及 二 年 上 學 期 ( 共 三 學 期 )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以 同 等 學 力 ( 歷 ) 報 考 者, 應 附 在 學 期 間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仍 在 學 者 得 免 附 最 近 一 學 期 成 績 ) (2) 報 考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者 應 附 大 學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至 大 三 上 學 期 止 ( 共 五 學 期 )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以 同 等 學 力 ( 歷 ) 報 考 者, 應 附 在 學 期 間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仍 在 學 者 得 免 附 最 近 一 學 期 成 績 )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 總 分 200 分 )+ 歷 年 成 績 ( 總 分 100 分 ) 2 總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陸 寄 發 成 績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成 績 通 知 單 :105 年 1 月 21 日 ( 四 )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送 二 考 生 若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一 )12:00 前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者, 可 於 本 校 網 站 查 詢 成 績 ( 查 詢 網 址 :http://ccnt1.cute.edu.tw/union/), 或 洽 詢 本 會 電 話 :(03)6991111 轉 1126-1128 新 竹 校 區 教 務 處 進 修 組 三 成 績 複 查 :(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申 請 ) ( 一 ) 對 於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可 於 105 年 1 月 25 日 ( 一 )16:00 前 ( 逾 期 不 受 理 ),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請 參 閱 附 表 五 ) 傳 真 或 E-mail 至 本 校, 本 校 於 收 到 申 請 表 後, 將 以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1. 傳 真 電 話 :(03)6991110 2.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hnacad@cute.edu.tw 11

( 二 ) 申 請 複 查 以 申 請 表 所 填 內 容 為 限, 僅 得 申 請 一 次,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調 閱 或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柒 錄 取 原 則 一 錄 取 最 低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二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以 上 者, 依 考 生 之 總 成 績 排 序, 再 參 酌 志 願 序,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或 備 取 生 達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之 人 數 不 足 時,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若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時, 則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三 已 錄 取 為 某 系 之 正 取 生 者, 不 得 為 其 他 系 之 備 取 生, 未 錄 取 為 某 系 之 正 取 生, 依 其 志 願 分 發 為 其 他 系 之 備 取 生 四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錄 取 之 參 酌 順 序 為 1.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2. 學 業 成 績, 若 總 成 績 及 各 項 成 績 皆 相 同, 得 增 額 錄 取,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五 依 96 年 4 月 3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一 ) 字 第 0960047079B 號 函 : 退 伍 軍 人 原 始 總 分 已 達 一 般 生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以 招 生 名 額 內 錄 取 ; 如 以 優 待 加 分 後 達 外 加 名 額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時, 則 以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捌 錄 取 公 告 一 105 年 1 月 25 日 ( 一 )19:00 前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於 本 校 網 站 : http://ccnt1.cute.edu.tw/union/ 二 錄 取 通 知 單 :105 年 1 月 25 日 ( 一 )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送, 考 生 若 於 105 年 1 月 27 日 ( 三 ) 前 尚 未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單 者, 請 撥 電 話 向 本 會 查 詢 玖 報 到 及 遞 補 一 各 系 正 取 生 應 於 105 年 1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依 報 到 通 知 之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手 續 未 完 整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本 校 逕 行 通 知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二 各 系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本 會 將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 網 址 : http://ccnt1.cute.edu.tw/union/), 通 知 備 取 生 遞 補 ; 備 取 生 若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遞 補 報 到 手 續 者, 視 同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其 缺 額 依 序 由 次 一 位 備 取 生 遞 補, 不 得 異 議 三 遞 補 方 式 依 考 生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遞 補 時, 有 可 能 因 志 願 排 序 而 發 生 以 較 低 總 成 績 錄 取 之 現 象, 已 被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四 錄 取 生 於 報 到 時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轉 學 ( 或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或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等 各 項 證 件 ; 尚 未 取 得 規 定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須 於 規 定 切 結 期 限 內 補 繳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未 繳 交 規 定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或 逾 切 結 日 期 仍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五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規 定, 繳 交 各 項 證 件, 始 准 註 冊 入 學,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12

( 力 )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六 轉 學 生 報 到 入 學 後, 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七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2 月 4 日 ( 星 期 四 ) 壹 拾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各 系 學 雜 費 收 費 項 目 及 標 準, 請 參 閱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室 網 頁 ( 網 址 :http://ccnt1.cute.edu.tw/acco/) 點 選 學 雜 費 訊 息 點 選 學 雜 費 標 準 彙 總 表 或 學 雜 費 標 準 壹 拾 壹 個 人 資 料 運 用 告 知 聲 明 一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運 用 二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並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考 生,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中, 且 同 意 將 報 名 之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本 校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單 位 壹 拾 貳 附 註 一 考 生 於 當 學 年 度 對 招 生 試 務 有 疑 義 者, 應 於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後 3 日 內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附 錄 一 及 填 妥 附 表 八 先 傳 真 至 (03)6991110 後, 將 附 表 八 書 面 資 料 逕 寄 (303)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104 學 年 度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危 機 及 申 訴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收 即 可,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審 議 結 果 以 書 面 資 料 函 覆 該 申 請 考 生 及 相 關 單 位 二 本 會 得 視 實 際 招 生 作 業 情 形, 予 以 提 前 或 延 緩 各 項 相 關 公 告, 請 密 切 注 意 本 校 各 項 公 告 及 網 頁 三 本 招 生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或 試 務 糾 紛, 悉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及 招 生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四 若 遇 突 發 之 緊 急 等 不 可 抗 拒 事 件 時, 由 主 任 委 員 依 當 時 情 況, 決 定 必 要 之 處 理 五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電 洽 03-6991111 轉 1126~1128 或 email 至 hnacad@cute.edu.tw 信 箱 洽 詢 13

附 錄 一 :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第 一 條 為 妥 善 處 理 本 會 可 能 發 生 之 糾 紛 案 件, 確 實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特 訂 定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會 辦 理 志 願 分 發 之 考 生, 得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三 條 本 會 為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案 件, 成 立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主 任 委 員 為 召 集 人, 負 責 召 開 及 主 持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會 議 本 小 組 並 置 主 任 幹 事 及 幹 事 各 一 人, 負 責 有 關 考 生 申 訴 事 件 之 資 料 蒐 集 及 會 議 籌 備 工 作 本 小 組 成 員 若 與 申 訴 當 事 人 為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時, 應 主 動 迴 避 第 四 條 申 訴 範 圍 : 凡 報 名 考 生 ( 或 考 生 家 長 ) 針 對 報 名 過 程 成 績 複 查 志 願 分 發 及 其 他 有 關 招 生 事 項, 認 為 各 項 行 政 措 施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執 行 疏 失, 致 權 益 受 損 時, 得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或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第 五 條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 一 報 名 考 生 參 加 本 會 招 生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時, 應 於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後 3 日 內 向 本 小 組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申 訴 未 循 申 訴 辦 法 之 程 序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小 組 得 以 書 面 駁 回 三 申 訴 人 於 本 小 組 未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四 申 訴 之 調 查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五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小 組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即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小 組 本 小 組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其 間 如 影 響 報 名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報 名 考 生 自 負 六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亦 應 作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七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依 循 本 會 組 織 系 統, 經 主 任 委 員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報 名 考 生 第 六 條 評 議 效 力 :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本 小 組 應 即 要 求 招 生 委 員 會 採 行,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認 與 法 規 牴 觸 或 事 實 上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即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與 理 由 陳 報 主 任 委 員, 並 副 知 本 小 組, 主 任 委 員 如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移 請 本 小 組 再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七 條 本 小 組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及 補 救 第 八 條 申 訴 人 如 有 虛 構 事 實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本 小 組 即 停 止 評 議, 並 以 書 面 駁 回 申 訴, 必 要 時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14

附 錄 二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交 通 指 南 搭 乘 火 車 : 於 台 鐵 北 湖 車 站 ( 中 國 科 大 ) 下 車, 步 行 3 分 鐘 即 進 入 校 園 自 行 開 車 :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國 道 1 號 楊 梅 交 流 道 下 ( 約 30 分 鐘 到 校 ) 台 一 省 道 ( 往 新 湖 口 方 向 ) 右 轉 中 平 路 竹 8 ( 台 1 省 道 約 54km 處, 經 過 裝 甲 兵 訓 練 部 ) 達 生 路 至 陸 橋 下 右 轉 中 山 路 竹 10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國 道 1 號 湖 口 交 流 道 下 往 湖 口 方 向 ( 約 10 分 鐘 到 校 ) 左 轉 光 復 路 左 轉 軍 功 路 ( 穿 過 高 速 公 路 下 涵 洞 後 右 轉, 經 加 得 滿 加 油 站 穿 越 台 一 省 道 ) 中 山 路 竹 10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5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竹 校 區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附 表 一 二 年 級 報 名 表 報 名 證 號 碼 ( 免 填 ) ( 本 欄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志 願 系 別 代 碼 1. 請 考 生 依 志 願 別 順 序 填 寫 代 碼 ( 至 多 可 填 6 個 志 願 ) 2. 於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變 更 志 願 序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行 動 電 話 志 願 序 代 碼 志 願 序 代 碼 1 4 2 5 3 6 請 實 貼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與 原 就 讀 學 校 志 願 系 別 ( 代 碼 ) 第 1 碼 : 日 (D) 進 (N) 第 2 碼 : 年 級 碼 第 3,4 碼 : 系 別 碼 原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原 就 讀 科 別 名 稱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部 進 修 部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室 內 設 計 系 D201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D206 企 業 管 理 系 N201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D202 資 管 系 網 路 行 銷 組 D207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N202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D203 資 管 系 網 站 設 計 組 D208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N203 企 業 管 理 系 D204 資 訊 工 程 系 D209 資 訊 管 理 系 N204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D205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D210 - 畢 ( 肄 ) 業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學 業 成 績 / 同 等 學 力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同 等 學 力 取 得 民 國 年 月 分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電 話 手 機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細 核 對 無 誤 依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時 本 人 並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獲 錄 取, 將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本 查 證, 屆 時 若 有 與 本 報 名 表 所 記 載 不 符 之 處,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處 置 (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絕 無 異 議 ;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考 試 成 績, 供 貴 校 辦 理 招 生 相 關 試 務 及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單 位 使 用 報 名 考 生 簽 章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表 若 有 塗 改, 請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二 以 下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審 查 程 序 (1)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2) 收 報 名 費 (3) 成 績 繳 交 (4) 編 號 登 記 承 辦 人 簽 章 ( 本 欄 考 生 無 須 填 寫 ) 初 審 : 複 審 : 現 金 1200 元 匯 票 學 業 成 績 16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竹 校 區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附 表 二 三 年 級 報 名 表 報 名 證 號 碼 ( 免 填 ) ( 本 欄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填 寫 )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志 願 序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代 碼 行 動 電 話 志 願 系 別 代 碼 1. 請 考 生 依 志 願 別 順 序 填 寫 代 碼 2. 於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變 更 志 願 序 志 願 系 別 ( 代 碼 ) 1 2 << 注 意 事 項 >> 報 考 三 年 級 考 生, 請 擇 一 系 別 報 考, 其 招 生 系 別 表 中 註 * 之 系 別 者, 至 多 可 選 填 2 個 志 願 例 如 : 報 名 企 業 管 理 系 者, 可 選 填 日 間 部 企 業 管 理 系 D306 及 進 修 部 企 業 管 理 系 N301 2 個 志 願 請 實 貼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二 吋 相 片 背 面 書 寫 姓 名 與 原 就 讀 學 校 日 間 部 數 位 多 媒 體 設 計 系 D302 * 日 間 部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D305 * 進 修 部 行 銷 與 流 通 管 理 系 N302 第 1 碼 : 日 (D) 進 (N) 日 間 部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D303 * 日 間 部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D306 * 進 修 部 觀 光 與 休 閒 事 業 管 理 系 N303 第 2 碼 : 年 級 碼 日 間 部 資 訊 工 程 系 D309 * 日 間 部 資 管 系 網 路 行 銷 組 D307 * 進 修 部 資 訊 管 理 系 N304 第 3,4 碼 : 系 別 碼 原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原 就 讀 科 別 名 稱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招 生 系 別 代 碼 日 間 部 室 內 設 計 系 D301 * 日 間 部 企 業 管 理 系 D304 * 進 修 部 企 業 管 理 系 N301 日 間 部 電 腦 與 通 訊 系 D310 * 日 間 部 資 管 系 網 站 設 計 組 D308 畢 ( 肄 ) 業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學 業 成 績 / 同 等 學 力 成 績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分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名 稱 通 訊 地 址 - 同 等 學 力 取 得 民 國 年 月 緊 急 聯 絡 人 關 係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細 核 對 無 誤 依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時 本 人 並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獲 錄 取, 將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本 查 證, 屆 時 若 有 與 本 報 名 表 所 記 載 不 符 之 處,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處 置 (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絕 無 異 議 ; 並 同 意 報 名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考 試 成 績, 供 貴 校 辦 理 招 生 相 關 試 務 及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單 位 使 用 電 話 手 機 報 名 考 生 簽 章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表 若 有 塗 改, 請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二 以 下 欄 位,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審 查 程 序 (1)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2) 收 報 名 費 (3) 成 績 繳 交 (4) 編 號 登 記 承 辦 人 簽 章 ( 本 欄 考 生 無 須 填 寫 ) 初 審 : 複 審 : 現 金 1200 元 匯 票 學 業 成 績 17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招 生 證 件 黏 貼 表 附 表 三 附 件 黏 貼 表 考 生 姓 名 : 報 名 證 號 碼 : ( 本 欄 請 勿 填 寫 ) 身 分 證 影 本 浮 貼 處 正 面 反 面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折 疊 浮 貼 ]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折 疊 浮 貼 ] 或 學 生 證 影 本 浮 貼 處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 無 者 免 貼 ) 應 繳 證 件 一 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若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者, 最 遲 得 於 105.1.18( 一 )21:00 以 前 送 達 本 校 逾 時 未 送 報 考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者,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此 外, 若 考 生 寄 正 本 而 遺 失 者, 本 會 概 不 負 責 ---------------------------------------( 考 生 請 勿 撕 開 )------------------------------------------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招 生 入 學 報 名 證 報 名 證 號 碼 : ( 報 名 單 位 填 寫 ) 姓 名 : 報 名 第 一 志 願 : 身 分 證 字 號 : 報 名 組 核 章 附 註 : 成 績 單 將 於 1 月 21 日 寄 發, 未 接 獲 成 績 單 者, 請 於 1/25( 一 )12:00 前 上 網 查 詢 招 生 相 關 重 要 日 程 請 自 行 參 閱 簡 章 第 1 頁, 考 生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可 電 洽 03-6991111 轉 1126~1128 或 email 至 hnacad@cute.edu.tw 信 箱 洽 詢 18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新 竹 校 區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招 生 書 面 資 料 撰 寫 表 ( 由 考 生 以 第 一 志 願 填 寫 學 習 歷 程 及 工 作 成 就 書 面 資 料 等, 如 有 相 關 佐 證 資 料 亦 可 檢 附 於 後, 依 序 裝 訂 成 冊 ) 審 查 項 目 分 ( 滿 分 200 分 ) 審 查 結 果 審 查 簽 章 : 附 表 四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增 列 頁 數 19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五 新 竹 校 區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報 考 年 級 ( 擇 一 勾 選 ) 四 技 二 年 級 四 技 三 年 級 系 聯 絡 電 話 :( ) 傳 真 號 碼 :( ) E-mail: 複 查 項 目 原 成 績 * 複 查 成 績 * 回 覆 事 項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考 生 簽 章 年 月 日 查 核 人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一 本 表 請 以 正 楷 填 妥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身 分 別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得 分 及 考 生 親 筆 簽 章 傳 真 專 線 及 E-mail: 新 竹 校 區 --(03)6991110 hnacad@cute.edu.tw 二 成 績 複 查 期 限 至 105 年 1 月 25 日 16:00 前 截 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本 校 將 於 收 到 傳 真 或 電 子 郵 件 後 統 一 於 24 小 時 內 回 覆 複 查 結 果 三 * 欄 位 請 勿 填 寫 20

新 竹 校 區 切 結 書 附 表 六 學 生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四 技 轉 學 生 招 生 報 名, 因 之 故, 未 能 繳 交, 請 准 予 先 行 報 名, 本 人 保 證 於 年 月 日 前 將 正 本 親 自 送 達 教 務 處 教 務 組 ( 進 修 組 ), 逾 期 未 繳 交 或 不 符 合 招 生 簡 章 所 訂 資 格 者,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 住 址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1

附 表 七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新 竹 校 區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部 轉 學 招 生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所 持 外 國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本 人 保 證 於 錄 取 後 報 到 時 繳 交 : 1.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2. 經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含 英 文 譯 本 ) 3. 內 政 部 入 出 境 管 理 局 核 發 之 入 出 境 紀 錄 或 護 照 影 本 ( 含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 本 人 若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或 日 後 經 學 校 查 證 該 外 國 學 歷 證 明 不 實 或 不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標 準, 貴 校 可 取 消 報 考 或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即 便 已 獲 錄 取 並 註 冊 入 學, 亦 願 意 接 受 撤 銷 學 籍 之 處 分, 本 人 均 不 得 異 議 ; 若 有 上 述 情 事, 本 人 無 條 件 放 棄 抗 辯 之 權 利, 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就 讀 學 校 之 外 文 名 稱 : 就 讀 學 校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 此 致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立 書 人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報 考 系 所 組 : 地 址 : 電 話 : 日 期 : 年 月 日 22

新 竹 校 區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考 生 異 議 申 訴 表 附 表 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申 訴 事 由 : 期 望 建 議 : 申 訴 人 ( 簽 章 ) 與 考 生 之 關 係 申 訴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24 報 考 第 一 志 願 系 : 報 考 人 姓 名 : 寄 件 地 址 : 四 技 轉 學 考 招 生 專 用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啟 新 竹 縣 湖 口 鄉 和 興 村 中 山 路 三 段 530 號 報 考 資 料 請 考 生 依 序 整 理, 確 實 檢 查 內 容 並 作 V 記 號 以 利 處 理, 謝 謝! 已 填 妥 之 報 名 表 已 貼 妥 相 關 證 件 之 附 件 黏 貼 表 已 備 妥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報 名 匯 票 系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3 0 3 0 1 報 考 新 竹 校 區 使 用 附 表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