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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警 察 大 人 與 市 井 小 民 從 賴 和 的 小 說 探 析 日 治 時 期 的 殖 民 壓 迫 吳 裞 禎 0. 前 言 一 般 對 日 治 時 期 的 文 學, 往 往 只 是 浮 面 的 悲 情 印 象, 卻 未 深 究 悲 從 何 來? 及 是 否 悲 所 當 悲? 抗 議 與 寫 實 是 臺 灣 文 學 一 體 兩 面 的 精 神 ; 為 了 要 抗 議 日 本 對 臺 灣 以 警 察 統 治 的 體 制 性 的 殖 民 壓 迫, 知 識 份 子 勢 必 要 觀 察 並 如 實 反 映 出 底 層 的 廣 大 百 姓, 飽 受 警 察 欺 壓 下 的 苦 痛 在 殖 民 政 府 的 官 方 記 載, 政 府 永 遠 是 英 明 而 不 會 犯 錯 的 日 治 時 期 的 文 學 往 往 是 以 文 學 的 形 式 承 載 歷 史 的 真 實, 於 是 要 探 究 此 一 殖 民 時 期 的 庶 民 生 活 真 相, 勢 必 要 求 諸 於 民 間 作 品 了 作 者 為 求 自 我 保 護 不 得 不 以 小 說 可 虛 構 性 的 特 色, 與 警 察 的 查 禁 政 策 周 旋 ; 然 而 人 物 固 然 可 以 虛 構, 所 有 小 說 中 的 情 節 卻 是 真 正 的 實 錄 而 以 新 文 學 的 創 作 實 踐 上 述 的 理 念, 又 以 被 譽 為 臺 灣 新 文 學 之 父 的 賴 和 最 可 做 為 代 表 本 文 即 以 賴 和 的 小 說 作 品 為 主, 而 以 思 想 史 著 重 從 人 物 與 客 觀 的 時 代 背 景 政 治 體 制 法 律 及 經 濟 概 況 等, 如 何 發 生 互 動 及 影 響 的 角 度 切 入, 分 三 部 份 論 述 : 一 惡 法 之 源 與 警 察 國 家 的 形 成 二 警 察 大 人 對 市 井 小 民 的 欺 壓 :( 一 ) 對 人 身 與 人 格 尊 嚴 的 踐 踏 ;( 二 ) 恣 意 取 締 罰 款 與 誣 陷 ;( 三 ) 法 律 的 不 義 與 荒 謬 三 人 道 主 義 者 的 無 力 與 努 力 1. 惡 法 之 源 與 警 察 國 家 的 形 成 清 光 緒 二 十 年 (1894 年 ) 中 日 兩 國 因 朝 鮮 問 題 而 爆 發 甲 午 戰 爭, 中 國 戰 敗, 清 廷 遂 於 光 緒 二 十 一 年 簽 訂 中 日 馬 關 條 約, 其 中 日 本 要 求 割 讓 臺 灣, 此 即 乙 未 割 臺 1 日 本 據 臺 之 初, 一 時 尚 無 可 應 殖 民 之 策, 於 是 遂 有 六 三 法 之 權 宜 應 變 所 謂 六 1 乙 未 割 臺 係 據 中 日 馬 關 條 約 (1895 年 4 月 17 日 訂 立,1895 年 5 月 8 日 互 換 ) 第 二 款 : 中 國 將 管 理 下 開 地 方 之 權 併 將 該 地 方 所 有 堡 壘 軍 器 工 廠 及 一 切 屬 公 物 件, 永 遠 讓 與 日 本 : 一 ( 從 略 ) 1

三 法 案, 即 日 本 據 臺 之 年 ( 公 元 1896 年,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 三 月 末 日 撤 銷 軍 政, 自 四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民 政, 同 時 提 出 所 謂 委 任 ( 授 權 ) 立 法 法 案 於 帝 國 議 會 同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以 法 律 第 六 三 號 公 布 關 於 施 行 臺 灣 之 法 律, 這 就 是 所 謂 六 三 法 案 六 三 法 在 政 治 的 意 義 上 是 承 認 臺 灣 特 殊 化 的 制 度, 也 就 是 總 督 專 制 政 治 之 張 本 在 法 律 的 意 義 上 是 由 日 本 帝 國 議 會 畀 與 臺 灣 總 督 在 臺 灣 有 權 發 布 與 法 律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的 律 令, 即 所 謂 授 權 立 法 制 度 2 該 法 不 但 是 在 臺 日 本 官 民 的 割 據 意 識 之 根 源, 同 時 也 是 臺 灣 一 切 惡 法 之 所 由 來 六 三 法 案 自 公 元 一 八 九 六 年 實 施 至 一 九 二 一 年 ( 日 本 大 正 十 年 ) 改 為 法 律 第 三 號 止, 前 後 四 分 之 一 世 紀, 成 為 臺 灣 總 督 專 制 政 治 的 法 律 根 據 日 本 六 三 法 的 委 任 立 法 權, 一 方 面 可 在 臺 灣 施 行 未 經 國 會 同 意 的 法 律, 侵 犯 了 國 會 的 最 高 立 法 權, 另 一 方 面 臺 灣 總 督 可 以 頒 行 不 受 國 會 監 督 的 法 律, 也 可 能 形 成 總 督 府 的 特 權 或 濫 權 ; 但 因 臺 灣 是 日 本 帝 國 的 第 一 個 殖 民 地, 草 創 伊 始, 朝 野 一 時 亦 無 兩 全 之 法, 故 只 能 默 允 此 種 特 殊 情 況 存 在 六 三 法 自 日 本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年 ) 制 定 以 來, 原 先 規 定 有 效 期 間 為 三 年, 後 曾 三 度 展 延 有 效 期 間 至 明 治 三 十 九 年 (1906 年 ) 修 訂 為 第 三 十 一 號 法 律 時, 規 定 其 有 效 期 間 為 五 年 後 至 大 正 十 年 修 改 為 第 三 號 法 律, 則 不 再 附 期 間 限 制, 而 變 成 永 久 性 之 法 律 綜 觀 此 間 統 治 律 令 雖 經 日 本 帝 國 議 會 七 次 之 折 衝 討 論, 然 均 只 是 程 序 形 式 之 兜 繞, 並 未 脫 自 六 三 法 以 來, 即 以 臺 灣 人 情 風 俗 迥 異 為 由, 而 遂 行 各 種 殖 民 壓 迫 之 本 質 事 實 因 此 六 三 法 案 實 乃 日 本 殖 民 臺 灣, 巧 立 各 種 壓 迫 惡 法 之 源 ; 即 令 警 察 統 治 之 法 源, 亦 據 此 起 凃 照 彥 在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台 灣 一 書 中 就 曾 提 到 : 日 本 的 臺 灣 統 治, 在 兒 玉 後 藤 時 代, 依 靠 以 警 察 為 中 心 的 地 方 行 政 組 織 和 舊 有 的 保 甲 制 度, 整 備 了 它 的 統 治 體 制 隨 著 鎮 壓 了 土 匪 3 和 民 政 統 治 的 形 成, 日 本 的 殖 民 地 經 營 始 得 以 實 地 推 行 日 本 資 本 入 侵 臺 灣 的 基 礎 工 程 二 臺 灣 全 島 及 所 有 附 屬 各 島 嶼 三 澎 湖 列 島, 即 英 國 格 林 尼 次 東 經 百 十 九 度 起 至 百 二 十 度 止, 及 北 緯 二 十 三 度 起 至 二 十 四 度 之 間 諸 島 嶼 2 3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 出 版,1993 年 2 月, 七 刷 ), 頁 53 日 本 佔 領 臺 灣 後, 即 不 斷 面 臨 臺 灣 島 本 地 勢 力 的 頑 強 抵 抗, 尤 其 對 於 全 臺 各 地 以 武 裝 抗 日 的 義 勇 游 擊 隊 更 有 如 芒 刺 在 背, 乃 仿 傚 大 清 帝 國 的 作 法, 一 概 稱 之 為 土 匪 ; 臺 灣 總 督 府 並 於 1898 年 11 月 5 日 以 律 令 第 24 號, 公 布 匪 徒 刑 罰 令, 亟 欲 悉 數 去 之 而 後 快 從 日 本 領 有 臺 灣 起, 至 1902 年 為 止 的 八 年 間, 僅 憑 殖 民 政 府 單 方 面 的 統 計 顯 示, 臺 灣 人 遭 殺 害 總 數 就 有 32,000 人 之 多, 這 個 數 目 已 超 過 當 時 臺 灣 人 口 的 1% 有 關 詳 情, 可 參 閱 黃 昭 堂, 台 灣 總 督 府 ( 臺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1994 年 ), 頁 93-95 2

明 治 二 十 九 年 (1896 年 ), 總 督 府 據 六 三 法 所 發 布 的 律 令 共 十 一 件 4, 其 中 以 第 七 號 律 令 : 該 當 拘 留 或 科 料 ( 罰 鍰 ) 之 刑 的 犯 罪 即 決 例 5, 危 害 臺 灣 民 眾 最 劇 是 以 一 個 芝 麻 綠 豆 大 的 警 官, 便 可 以 逕 行 決 定 老 百 姓 最 高 八 十 九 天 監 禁 之 罪 刑, 臺 灣 同 胞 人 權 之 不 獲 保 障, 至 於 此 極 6 在 日 本 國, 只 有 法 院 才 能 行 使 的 司 法 監 禁 權 力, 在 殖 民 地 臺 灣 卻 可 不 受 司 法 監 督, 而 一 任 地 方 警 察 濫 權 行 使, 由 此 最 能 反 映 警 察 統 治 之 惡 質 與 威 權 陳 建 忠 在 解 構 殖 民 主 義 神 話 : 論 賴 和 的 反 殖 民 主 義 思 想 中 指 出 : 日 據 時 代 的 殖 民 方 式 實 乃 以 武 力 壓 制 為 主, 並 輔 以 有 利 於 日 本 殖 民 利 益 的 法 律 體 系 及 灌 輸 相 應 的 意 識 形 態, 以 期 能 永 續 統 治, 這 種 統 治 模 式 就 是 壓 制 性 國 家 機 器 (Repressive State Apparatuses) 的 具 現 7 臺 灣 的 警 察 統 治 由 第 四 任 臺 灣 總 督 兒 玉 源 太 郎 (1898-1906) 與 當 時 的 總 督 府 民 政 長 官 後 藤 新 平 合 力 推 動, 一 方 面 擴 大 警 察 的 權 限 與 編 制 員 額, 於 總 督 府 設 置 警 察 本 署, 建 立 總 督 府 從 中 央 到 地 方 一 條 鞭 式 的 警 察 指 揮 系 統, 同 時 透 過 支 廳 制 度 與 廳 長 的 授 權 8, 地 方 警 察 可 以 直 接 掌 管 地 方 事 務 的 權 限 極 大, 由 此 而 形 成 警 察 統 治 的 體 制 另 一 方 面, 總 督 府 又 陸 續 頒 行 各 種 法 令, 以 高 壓 箝 制 人 民 生 活 各 方 面 的 活 動, 如 戶 警 合 一 制 (1906 年 ), 供 確 實 掌 握 人 口 狀 況 及 稅 賦 來 源 保 甲 制 度, 以 做 為 監 督 人 民 各 項 施 政 或 動 員 的 依 據 大 正 七 年 (1918 年 ) 六 月, 總 督 府 又 公 布 府 令 第 四 十 三 號 臺 灣 違 警 例, 做 為 違 警 處 罰 之 依 據, 此 例 主 要 有 三 個 條 文, 但 於 第 一 條 中 所 列 之 違 警 事 例 即 多 達 127 項, 可 概 括 為 : 妨 害 秩 序 妨 害 風 俗 妨 害 交 通 妨 害 公 務 妨 害 衛 生 妨 害 他 人 身 體 財 產 之 違 警 等 六 大 類 條 文 規 定 凡 涉 違 警 事 例 者, 可 處 以 拘 留 或 罰 鍰, 然 此 種 行 政 罰 之 刑 度 之 罰 款 額 度 卻 無 明 文 規 定, 而 聽 任 日 本 警 察 自 由 心 證 之 行 政 裁 量, 警 察 之 濫 權, 可 謂 甚 矣! 4 5 6 7 8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頁 61 犯 罪 即 決 例 :1 應 處 以 拘 留 ( 拘 押 ) 或 科 料 ( 罰 鍰 ) 之 罪 者 2 應 處 以 三 月 以 下 之 徒 刑 或 百 圓 以 下 之 罰 金, 或 應 處 以 罰 鍰 之 賭 博 罪, 以 及 應 處 以 拘 留 或 罰 鍰 之 刑, 犯 刑 法 第 二 百 零 八 條 之 罪 ( 暴 行 傷 害 罪 ) 者 3 應 處 以 三 個 月 以 下 之 徒 刑, 或 百 圓 以 下 之 罰 金, 觸 犯 行 政 規 則 之 罪 者 犯 了 上 述 三 種 罪 行 的 嫌 犯, 得 不 經 法 院 審 判 而 逕 由 廳 長 ( 奏 任 官 ) 裁 決 引 自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頁 64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頁 64 陳 建 忠, 解 構 殖 民 主 義 神 話 : 論 賴 和 文 學 的 反 殖 民 主 義 思 想, 中 外 文 學 31:6(2002 年 11 月 ), 頁 110-111 犯 罪 即 決 例 施 行 手 續 ( 臺 灣 總 督 府 訓 令 第 百 二 十 二 號 ) 第 一 條 規 定 : 依 照 犯 罪 即 決 例, 在 廳 者 廳 長 之 職 權 得 由 廳 警 視 或 警 部 代 理 之, 在 支 廳 者 得 由 支 廳 長 ( 警 部 ) 或 廳 警 部 代 理 之 參 見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頁 64 3

六 三 法 正 是 總 督 府 專 制 殖 民 臺 灣 之 惡 法 根 源, 臺 人 有 識 之 士 莫 不 痛 心 疾 首, 遂 有 於 大 正 九 年 (1920 年 ) 十 一 月 由 新 民 會 蔡 培 火 等 人 發 起 之 六 三 法 撤 廢 運 動, 但 此 一 主 張 並 未 獲 全 面 認 同 林 呈 祿 即 認 為 六 三 法 撤 廢 運 動, 乃 否 認 了 臺 灣 的 特 殊 性, 亦 即 無 異 肯 定 了 所 謂 內 地 延 長 主 義, 因 而 他 提 議 停 止 六 三 法 撤 廢 運 動, 倡 議 設 置 強 調 臺 灣 特 殊 性 的 臺 灣 特 別 議 會 林 呈 祿 的 議 論 予 新 民 會 員 的 影 響 甚 深, 於 是 六 三 法 撤 廢 運 動 一 轉 而 成 為 臺 灣 議 會 設 置 請 願 運 動 9 由 於 知 識 份 子 對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所 造 成 之 痛 苦 深 有 覺 悟, 遂 積 極 以 不 同 管 道 的 非 武 力 方 式 抗 日, 臺 灣 議 會 設 置 運 動, 臺 灣 文 化 協 會 與 臺 灣 青 年 雜 誌 是 臺 灣 非 武 力 抗 日 民 族 運 動 的 三 大 主 力 若 用 戰 爭 的 形 式 來 譬 喻, 臺 灣 議 會 設 置 運 動 是 外 交 攻 勢, 臺 灣 青 年 雜 誌 ( 包 括 以 後 的 臺 彎 雜 誌, 臺 灣 民 報 以 至 於 日 刊 臺 灣 新 民 報 ) 是 宣 傳 戰, 而 文 化 協 會 則 是 短 兵 相 接 的 陣 地 戰 10 臺 灣 新 文 學 之 父 賴 和, 同 時 參 與 各 種 不 同 形 式 的 反 殖 民 壓 迫 活 動, 其 中 尤 以 在 臺 灣 民 報 發 表 新 文 學 的 成 就 最 為 卓 著 賴 和, 本 名 賴 河, 一 八 九 四 年 四 月 廿 五 日 生 於 彰 化, 筆 名 有 懶 雲 甫 生 安 都 生 灰 走 街 先 等 幼 年 習 漢 文, 舊 文 學 根 柢 深 厚, 十 六 歲 考 進 臺 北 醫 學 校, 一 九 一 六 年 在 彰 化 建 立 賴 和 醫 院, 開 始 懸 壺 濟 世 的 生 涯 一 九 一 九 年 前 往 廈 門, 在 鼓 浪 嶼 租 界 的 博 愛 醫 院 供 職 ; 一 九 二 一 年 加 入 臺 灣 文 化 協 會 ; 一 九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因 治 警 事 件 第 一 次 入 獄 ; 一 九 二 五 年 十 二 月 發 表 第 一 首 新 詩 覺 悟 下 的 犧 牲 寄 二 林 事 件 的 戰 友, 自 此 積 極 投 入 臺 灣 新 文 學 的 創 作 一 九 四 一 年 十 二 月, 再 度 入 獄, 約 五 十 日, 在 獄 中 撰 述 獄 中 日 記, 因 病 重 出 獄, 一 年 後 以 心 臟 病 發 逝 世, 行 年 五 十 新 文 學 的 主 要 小 說, 有 鬥 鬧 熱 一 桿 稱 仔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前 進 蛇 先 生 彫 古 董 棋 盤 邊 辱?! 浪 漫 外 紀 可 憐 她 死 了 歸 家 惹 事 豐 作 善 訟 的 人 的 故 事 一 個 同 志 的 批 信 走 了 春 宴 回 來 等 終 其 一 生, 皆 以 中 文 寫 作, 作 了 二 十 篇 小 說, 並 有 新 詩 隨 筆 雜 文 及 舊 詩 詞 多 種, 這 些 作 品 現 都 蒐 集 在 李 南 衡 主 編 的 賴 和 先 生 全 集 11 在 賴 和 的 新 文 學 小 說 中, 作 品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描 寫 到 警 察 對 市 井 小 民 的 種 種 欺 壓, 同 時 也 對 法 律 的 本 質 屢 有 質 疑, 並 對 警 察 狐 假 虎 威 玩 法 弄 法 有 深 刻 的 揭 露 他 在 1923 年 因 治 警 事 件 12 而 身 繫 囹 圄, 因 切 身 之 痛 故 特 別 能 感 受 市 井 小 民 在 受 9 10 11 12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頁 66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頁 281 參 見 張 恆 豪, 覺 悟 下 的 犧 牲 賴 和 集 序, 收 載 賴 和 集 ( 臺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1992 年 二 刷 ), 頁 43-44 所 謂 治 警 事 件 就 是 治 安 警 察 法 違 反 事 件 的 略 稱 事 件 的 發 端 是 因 為 民 國 十 一 年 ( 大 正 十 一 年 ) 十 二 月 初 旬 蔡 培 火 由 東 京 歸 臺, 籌 備 第 三 次 請 願 運 動 的 工 作, 其 間 與 蔣 渭 水 等 同 志 磋 商 的 4

到 警 察 刁 難 羞 辱, 或 監 禁 罰 鍰 時 的 痛 苦 一 九 二 四 年, 台 灣 民 報 二 卷 二 號 之 編 輯 餘 話, 刊 出 賴 和 以 懶 署 名 寄 給 編 輯 之 信 件, 提 到 治 警 事 件 對 自 己 的 影 響 : 社 會 上, 認 定 我 不 是 壞 人, 沒 有 做 過 惡 事, 卻 也 入 囹 圄 對 於 神 聖 的 法 律, 世 人 多 曉 的 抱 一 點 兒 疑 問, 這 個 也 可 算 作 些 些 的 功 勞 了 賴 和 小 說 中 人 民 的 悲 情 痛 苦, 非 但 不 是 賴 和 個 人 善 感 的 渲 染, 反 而 是 在 不 公 不 義 的 警 察 統 治 下, 人 民 自 食 衣 住 食 至 各 種 行 動 無 不 在 警 察 羅 網 中, 受 到 嚴 厲 的 管 控 與 壓 迫 的 客 觀 事 件, 這 種 全 面 高 壓 的 殖 民 統 治, 人 民 苦 不 堪 言, 只 能 在 暗 底 裏 咒 罵 在 治 警 事 件 的 審 判 過 程 中, 蔣 渭 水 在 答 辯 中 痛 陳 警 察 的 惡 形 惡 狀 及 官 逼 民 反 : 論 告 中 曾 言 及 臺 灣 三 年 小 亂, 十 年 大 亂, 領 臺 以 來 反 抗 事 件 很 多, 所 以 臺 灣 人 是 好 作 亂 的 這 話 說 得 太 差, 我 有 三 個 理 由 可 以 證 實 臺 灣 人 不 是 好 作 亂 的, 所 有 作 亂 事 件, 都 是 警 察 激 出 來 的, 或 是 製 造 出 來 的 第 一 是 警 察 對 老 百 姓 缺 乏 理 解 又 兼 態 度 橫 暴 使 他 們 發 生 反 感, 第 二 是 警 察 無 中 生 有 揑 造 出 來 的 事 件 竹 內 前 警 務 局 長, 在 東 京 帝 國 飯 店, 臺 灣 議 會 設 置 運 動 招 宴 席 上 曾 說 : 臺 灣 是 警 察 國, 有 警 官 一 萬 人, 五 千 人 在 山 地 守 備 生 蕃, 五 千 人 在 平 地 取 締 本 島 人 而 平 地 五 千 人 中, 四 千 人 是 日 本 人, 全 不 懂 臺 灣 話, 所 做 的 報 告 都 是 糊 裏 糊 塗, 完 全 不 能 置 信, 以 致 不 能 實 施 切 合 實 際 的 警 察 行 政 因 此 警 察 變 成 人 民 的 怨 府, 阻 礙 總 督 的 政 治 很 多 13 13 結 果, 決 定 組 織 一 個 政 治 結 社 來 做 臺 灣 議 會 設 置 運 動 的 主 體 請 願 運 動 雖 然 也 是 一 種 政 治 運 動, 但 是 性 質 上 是 由 人 民 自 由 參 加, 本 來 不 一 定 要 有 一 個 政 治 團 體 來 主 持 因 為 第 二 次 請 願 後 臺 灣 總 督 府 的 取 締 方 針 遽 然 強 化, 為 對 付 官 憲 的 壓 力, 痛 感 有 組 織 政 治 結 社 的 必 要 另 因 林 獻 堂 自 八 駿 事 件 以 來, 受 總 督 府 的 壓 迫, 形 同 蟄 伏, 為 強 化 陣 容, 加 強 領 導 力 量 起 見, 也 有 建 立 一 個 運 動 主 體 的 需 要, 所 以 臺 灣 議 會 期 成 同 盟 會 的 組 織, 可 以 說 是 純 由 實 際 上 的 需 要 而 來 的 經 過 一 個 多 月 的 籌 備, 獲 得 發 起 人 四 十 一 人 ( 臺 灣 島 內 三 十 九 人, 東 京 兩 人 ), 民 國 十 二 年 一 月 卅 日, 依 照 治 安 警 察 法 第 一 條 規 定, 以 石 煥 長 為 主 幹 ( 負 責 人 ) 提 出 結 社 組 織 聲 請 於 臺 北 市 北 警 察 署 不 意 三 日 後 即 同 年 二 月 二 日, 被 命 令 禁 止 結 社 第 三 次 請 願 委 員 蔡 培 火 蔣 渭 水 陳 逢 源 三 人 於 二 月 七 日 赴 日, 同 月 十 一 日 抵 達 東 京, 同 月 十 六 日 在 東 京 牛 區 若 松 町 一 三 八 番 地 臺 灣 雜 誌 社 召 開 臺 灣 議 會 期 成 同 盟 會 的 籌 備 會, 當 天 議 決 以 林 呈 祿 為 負 責 人, 提 出 政 治 結 社 組 織 豫 屆 ( 事 前 聲 請 ) 於 早 稻 田 警 察 署 這 次 並 未 接 到 禁 止 命 令, 乃 於 同 月 廿 一 日 在 臺 灣 雜 誌 社 舉 開 成 立 大 會, 當 場 選 出 理 事 林 呈 祿 等 十 六 人 民 國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早 晨, 臺 灣 官 憲 檢 舉 臺 灣 全 島 各 地 的 臺 灣 議 會 期 成 同 盟 會 會 員 及 有 關 人 士 四 十 九 人 加 以 拘 押, 其 他 受 警 察 搜 索 家 宅 及 受 傳 訊 者 五 十 人 同 時 封 鎖 新 聞 報 導 以 及 臺 灣 對 外 間 的 電 信, 一 時 風 聲 鶴 唳, 一 般 老 百 姓 不 明 真 相, 人 人 自 危, 整 個 臺 灣 陷 入 恐 怖 狀 態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官 三 好 一 八, 以 違 反 治 安 警 察 法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為 理 由, 對 被 告 蔣 渭 水 等 十 八 人 予 以 起 訴 第 一 審 宣 告 被 告 全 部 無 罪, 檢 察 官 不 服 上 訴, 第 二 審 除 其 中 五 人 無 罪 外 其 餘 十 三 人 被 判 罪 ( 禁 錮 七 人, 罰 金 六 人 ), 被 告 不 服 上 訴, 第 三 審 被 駁 回 維 持 原 判 決 以 上 就 是 震 動 一 時 的 臺 灣 治 警 事 件 的 概 略 參 見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頁 201-202 吳 三 連 等 著, 臺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頁 238 5

楊 雲 萍 提 到 : 他 ( 賴 和 ) 曾 說, 他 看 到 我 的 光 臨 才 感 覺 到 文 字 有 這 麼 大 的 力 量, 他 批 評 警 察, 是 因 為 他 看 到 我 的 光 臨, 警 察 的 問 題, 你 們 查 一 查 可 以 知 道 日 本 統 治 的 權 力, 最 直 接 的 就 是 警 察, 所 以 對 警 察 的 批 評, 即 對 整 個 日 本 統 治 的 批 評 14 絕 對 的 權 力, 讓 人 絕 對 的 腐 敗 ; 日 治 時 警 察 的 權 力 腐 化 並 不 分 日 本 人 或 本 島 人 在 賴 和 小 說 中 出 現 的 多 是 日 警, 然 而 事 實 上 臺 籍 警 察 對 自 己 同 胞 的 壓 迫 也 不 遑 多 讓 總 之, 警 察 濫 權 的 問 題, 是 全 面 性 的 現 象 賴 和 本 身 也 是 在 警 察 監 督 壓 迫 下 的 受 害 者, 但 他 仍 不 退 卻 地 勇 於 掀 揭 這 些 病 狀 日 據 時 代 小 說 中 的 一 個 中 心 主 題 是 所 謂 的 警 察 文 學 中 所 處 理 的 壓 迫 和 反 抗, 日 本 警 察 所 代 表 的 殖 民 地 權 威 自 然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當 時 許 多 作 家 們 自 己 先 束 手 束 腳 地 進 行 自 我 檢 查 的 窘 況 是 我 們 現 代 許 多 讀 者 所 不 能 設 身 處 地 去 體 會 的 壓 迫 抵 制 反 抗 和 被 迫 的 自 我 調 適 的 局 面, 就 像 一 根 綳 緊 了 的 弦, 許 多 臺 灣 知 識 分 子 以 他 們 的 堅 強 個 性 勇 氣 和 傲 骨 在 這 根 弦 上 奏 出 了 艱 難 的 樂 章 15 2. 警 察 大 人 對 市 井 小 民 的 壓 迫 賴 和 的 小 說 中, 大 量 而 鮮 明 地 反 映 對 警 察 暴 力 的 批 判, 同 時 對 支 持 統 治 者 遂 行 暴 力 統 治 的 法 律, 也 有 強 烈 的 質 疑 賴 和 深 切 體 認 到 殖 民 政 府 所 施 行 的 法 治 不 但 不 符 合 法 律 的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甚 至 是 使 階 級 性 的 統 治 壓 迫 合 理 化 的 依 據, 警 察 暴 力 無 疑 是 法 律 暴 力 的 延 伸 與 具 體 表 現 一 邊 就 以 為 得 到 了 勝 利 在 優 勝 者 的 地 位, 本 來 有 任 意 凌 辱 壓 迫 劣 敗 者 的 權 柄 所 以 他 們 不 敢 把 這 沒 出 處 的 威 權, 輕 輕 放 棄, 也 就 忠 實 地 行 使 起 來 ( 鬥 鬧 熱 ) 在 小 說 作 品 中, 賴 和 往 往 以 警 察 大 人 對 市 井 小 民 的 欺 壓 為 主 要 的 情 節 並 加 強 描 寫 警 察 作 威 作 福 的 嘴 臉, 以 凸 顯 警 察 大 人 仗 勢 欺 人 的 不 合 理 性, 其 中 尤 以 連 苦 命 的 孩 童 也 不 放 過 的 場 面, 更 可 見 執 法 者 與 所 執 之 法 的 荒 謬 性 臺 灣 人 民 對 警 察 畢 恭 畢 敬 地 必 稱 大 人, 其 中 膽 顫 心 驚 的 恐 懼 遠 過 於 真 正 的 敬 意 ; 高 高 在 上 的 警 察 大 人, 所 作 所 為 卻 往 往 是 卑 劣 的 小 人 行 徑 茲 將 賴 和 小 說 的 主 要 作 品, 分 析 表 列 如 下 : 警 察 大 人 欺 壓 市 井 小 民 篇 名 受 害 者 迫 害 者 事 件 結 果 一 桿 稱 仔 秦 得 參 下 級 巡 警 巡 警 索 賄 未 遂 殺 警 而 後 自 殺 14 15 林 瑞 明, 台 灣 文 學 與 時 代 精 神 賴 和 研 究 論 集 ( 臺 北 : 允 晨 文 化 公 司,1993 年 8 月 ), 頁 354 馬 漢 茂, 從 賴 和 看 日 據 時 代 臺 灣 小 說 的 孤 島 狀 態 兼 論 方 才 起 步 的 西 方 研 究 和 翻 譯, 台 灣 新 文 學 9(1997 年 12 月 ), 頁 219 6

( 貧 農 小 販 ) 折 損 稱 仔 羅 織 入 罪 拘 禁 罰 金 1 御 歲 暮 ( 年 冤 屈 兒 童 禮 ) 減 少, 處 處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找 民 眾 麻 煩, 因 市 井 小 民 查 大 人 細 故 的 嚴 刑 峻 兒 童 罰 2 虐 打 兒 童 並 予 長 時 間 罰 跪 蛇 先 生 因 無 法 定 醫 生 錢 神 運 動 而 開 蛇 先 生 警 察 資 格, 故 被 拘 留 脫 ( 市 井 小 民 ) 拷 打 逼 問 祕 方 辱?! 眾 多 小 販 警 察 警 察 嚴 厲 取 締 小 販 群 情 激 憤 各 類 小 販, 令 其 警 察 示 威 醫 生 難 以 維 生 無 奈 無 力 歸 家 眾 多 小 販 巡 查 寡 婦 惹 事 警 察 大 人 市 井 小 民 生 意 難 做, 動 輒 群 情 激 憤 被 拿 去 罰 金 1 警 察 的 雞 誤 冤 屈 寡 婦 闖 寡 婦 家, 為 菜 藍 罩 住, 警 察 誣 陷 寡 婦 做 賊, 怒 打 耳 光 並 拘 捕 2 對 電 話 姬 強 姦 未 遂 3 毒 打 小 販 寒 冬 清 晨, 童 販 虐 打 為 後 母 所 叫 賣 早 點, 被 捉 虐 待 的 兒 童 不 幸 之 賣 油 炸 檜 到 派 出 所 怒 打 醫 生 歎 氣 無 力 做 生 意 的 小 孩 警 察 的 耳 光, 兩 小 時 後 才 跪 地 叩 謝 釋 回 會 社 以 嚴 重 偷 警 察 大 人 只 覺 斤 減 兩 方 式 收 好 笑 而 已 製 糖 會 社 豐 作 蔗 農 購 甘 蔗, 剝 削 蔗 警 察 農 三 人 的 總 體 重 竟 只 27 斤 7

一 桿 稱 仔 向 來 是 討 論 賴 和 小 說 中 對 警 察 或 法 律 的 批 判 時 必 引 之 作, 但 從 上 表 中 卻 可 發 現 代 表 法 的 公 平 性 的 稱 仔 之 被 摧 折, 早 已 不 是 個 別 事 件, 如 凶 神 惡 煞 的 警 察 倚 勢 殖 民 政 府 的 強 權 結 構, 而 恣 意 行 使 法 律 的 暴 力, 這 已 是 殖 民 社 會 的 普 遍 現 象 真 正 將 農 民 逼 上 絕 路 的 使 得 人 不 像 人 的 警 察 與 惡 法, 這 篇 小 說 指 出 的 問 題 可 說 是 殖 民 地 社 會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賴 和 在 小 說 中, 經 常 直 指 警 察 挾 種 種 法 的 虎 威 對 臺 灣 人 生 活 的 干 涉 : 巡 警 們, 專 在 搜 索 小 民 的 細 故, 來 做 他 們 的 成 績, 犯 罪 的 事 件, 發 現 的 多, 他 們 的 高 昇 就 快 所 以 無 中 生 有 的 事 故, 含 冤 莫 訴 的 人 們, 向 來 是 不 勝 枚 舉 什 麼 通 取 締 道 路 規 則 飲 食 物 規 則 行 旅 法 規 度 量 衡 規 紀, 舉 凡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一 舉 一 動, 通 在 法 的 干 涉 取 締 範 圍 中 16 在 市 井 小 民 層 出 不 窮 的 受 壓 迫 事 件 中, 益 發 可 見 在 警 察 統 治 的 天 羅 地 網 中, 人 們 對 無 所 不 在 的 苦 難 只 能 承 受, 無 底 限 地 忍 受 2.1 對 人 身 與 人 格 尊 嚴 的 踐 踏 警 察 動 輒 以 打 巴 掌 方 式 羞 辱 人 的 尊 嚴, 或 以 罰 跪 屈 折 人 的 意 志, 踐 踏 臺 灣 人 的 人 格 在 其 依 弱 肉 強 食 的 叢 林 法 則 殖 民 臺 灣 時, 根 本 是 挾 帶 著 勝 利 者 的 優 越 感, 不 但 不 以 人 權 平 等 的 觀 念 看 待 臺 灣 人, 甚 至 以 傲 慢 睥 睨 的 眼 光 視 臺 灣 人 如 豬 狗, 例 如 : 不 幸 這 個 兒 童, 竟 遇 到 這 厭 惡 哭 聲 的 查 大 人 他 嘗 說 : 啼 哭 是 弱 者 的 呼 喊, 無 用 者 的 祈 求, 頂 卑 劣 的 舉 動, 有 污 辱 人 的 資 格, 尤 其 是 一 等 國 民 的 面 子 所 以 他 就 用 教 訓 的 意 義, 輕 輕 地 打 他 一 掌 說 : 緘 點 著 [ 安 靜 ]! 不 許 哭, 賭 錢 的 什 麼 人? 很 有 效 力, 這 一 下 子 打, 那 兒 童 立 刻 止 住 哭 聲, 偷 偷 地 用 手 來 摩 擦 著 印 有 指 痕 紅 腫 的 嘴 巴 (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 又 證 據 在 此, 你 還 強 辯, 拍, 便 是 一 下 嘴 巴 的 肉 響, 籃 掀 起 來 看! 這 又 是 大 人 的 命 令, 要 怎 樣? 不 去? 著 [ 得 ] 要 縛 不 是? 她 聽 到 這 怒 叱, 纔 覺 得 自 己 的 嘴 巴 有 些 熱 烘 烘, 不 似 痛 反 有 似 乎 麻 木, 她 這 時 候 纔 覺 到 自 己 是 無 能 力 者, 不 能 反 抗 他, 她 的 眼 眶 開 始 綴 著 悲 哀 的 露 珠 ( 惹 事 ) 又 警 : 關 汝 這 狗 什 麼 事? 走 開! 遂 向 孩 子 說 : 進 來! 那 孩 子 頓 停 一 下 孩 : 大 人 我 不 敢 了, 我 早 飯 還 沒 有 吃 警 : 不 進 來 麼? 把 他 臉 上 一 批, 硬 扭 進 衙 去 說 : 站 住! 不 要 走! 說 罷 自 踱 進 裡 頭 去 那 孩 子 臉 上 現 著 五 條 指 痕, 淚 簌 簌 落, 手 捧 筐 子, 站 在 那 邊, 只 是 顫 巍 巍 的 望 著 我, 我 只 歎 一 個 氣 亦 就 回 來 ( 不 幸 之 賣 油 炸 檜 的 ) 又 他 想 : 這 些 狗, 不! 不 如! 是 豬! 一 群 蠢 豬, 怎 地 一 點 點 聰 明 亦 沒 有? 經 過 我 一 番 示 威, 還 不 明 白! 官 長 不 能 無 些 進 獻, 竟 要 自 己 花 錢 嗎? 怪 事, 銀 行 貯 金, 預 計 和 這 次 所 得, 就 可 湊 上 五 千, 現 在 似 已 不 可 能 了 哼! 可 殺, 這 豬, 他 唾 一 空 口 沬, 無 目 的 地 把 新 聞 [ 報 紙 ] 扯 到 眼 前, 忽 地 覺 有 特 別 刺 眼 的 字 : 綱 紀 肅 正, 他 不 高 興 極 了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16 陳 建 忠, 解 構 殖 民 主 義 神 話 : 論 賴 和 文 學 的 反 殖 民 主 義 思 想, 頁 112-113 8

相 形 之 下, 有 幸 做 為 警 察 大 人 所 飼 養 的 雞 群, 地 位 都 比 臺 灣 人 高 貴, 臺 灣 人 在 警 察 眼 裏 是 豬 狗 不 如 的 生 為 警 察 大 人 的 雞 群, 真 是 三 生 有 幸, 他 們 的 幸 運 尚 且 贏 過 一 個 中 年 寡 婦 和 一 對 幼 小 的 男 女, 寡 婦 是 給 人 洗 衣 及 作 針 黹, 來 養 活 她 這 被 幸 運 的 神 所 擯 棄 的 子 女 惹 事 大 家 要 知 道, 這 群 雞 是 維 持 這 一 部 落 [ 村 莊 ] 的 安 寧 秩 序, 保 護 這 區 域 裡 的 人 民 幸 福, 那 衙 門 裡 的 大 人 [ 日 據 下 臺 灣 人 對 警 察 的 尊 稱 ] 所 飼 的, 拍 [ 打 ] 狗 也 須 看 著 主 人, 因 為 有 這 樣 關 係, 這 群 雞 也 特 別 受 到 人 家 的 畏 敬 惹 事 警 察 除 了 打 巴 掌 的 羞 辱 或 咒 罵 外, 他 們 也 常 常 任 意 拘 捕 人 民 並 加 以 嚴 刑 拷 打 : 難 道 我 們 的 東 西, 該 白 送 給 他 的 嗎? 參 不 平 地 回 答 唉! 汝 不 曉 得 他 的 厲 害, 汝 還 未 嘗 到 他, 青 草 膏 的 滋 味 [ 即 謂 拷 打 ] 那 有 年 紀 的 嘲 笑 地 說 什 麼? 做 官 的 就 可 任 意 凌 辱 人 民 嗎? 參 說 一 桿 稱 仔 葉 榮 鍾 在 日 據 時 代 台 灣 的 日 本 警 察 中 說 : 警 察 不 但 在 有 成 文 條 例 的 名 目 下 可 以 罰 老 百 姓, 即 完 全 由 個 人 的 好 惡, 也 可 以 隨 便 刮 台 人 的 耳 光 或 把 人 帶 到 派 出 所, 輕 則 罰 跪 重 則 毆 打 出 氣 至 於 對 嫌 犯 為 求 迫 供 而 加 以 拷 問 則 馴 成 一 種 常 識, 不 足 為 奇 17 2.2 恣 意 取 締 罰 款 與 誣 陷 警 察 對 市 井 小 販 則 是 處 處 找 碴 並 嚴 加 取 締, 一 方 面 增 加 罰 金 收 入, 提 高 個 人 勤 務 績 效 ; 另 一 方 面 也 藉 不 斷 蹂 躪 被 殖 民 者, 以 宣 示 並 滿 足 殖 民 者 的 權 威 感 實 在 做 小 生 理 [ 小 生 意 ] 的 真 是 有 苦 無 塊 [ 處 ] 講, 隨 在 伊 [ 隨 他 ], 要 旅 費 就 拿 去 罰 ( 辱?! ) 駛 伊 娘,[ 駛, 御 也, 即 姦 他 娘 ]! 那 班 文 化 會, 都 無 伊 法, 講 去 乎 人 幹 [ 講 它 幹 啥 ]! 今 仔 日 [ 今 天 ] 又 出 來 亂 拿 [ 捉 拿 ], 叫 去 罰 五 十 外 [ 多 餘 ] 人 ( 辱?! ) 駛 伊 娘 咧, 只 會 處 治 咱 這 做 小 生 理 的, 只 好 像 那 激 著 [ 被 激 怒 了 ] 也 就 有 人 敢 配 伊 免 講 啥, 前 日 新 聞 刊 著 有 一 個 小 販, 一 日 被 告 發 七 次, 也 就 忍 不 住 了 內 山 [ 山 地 ] 有 一 個 賣 魚 的, 一 日 被 罰 三 次, 到 第 三 次 無 錢 可 繳 了, 便 帶 著 他 的 某 [ 老 婆 ] 要 去 關 他 說 : 無 錢 可 繳 只 好 去 關, 關 我 一 人 便 餓 著 一 家, 17 轉 引 自 陳 柔 縉, 日 本 總 督 也 怕 警 察 大 人, 新 新 聞 884 期 (2004 年 2 月 12-18 日 ), 頁 72-73 9

攏 總 去 關 還 有 便 飯 可 食 到 這 時 候, 警 察 不 知 是 真 正 可 憐 他 也 [ 或 ] 怎 樣? 反 勸 他 帶 返 去 ; 若 敢 死 敢 去 關, 我 看 伊 也 是 無 法 度 ( 辱?! ) 激 著 也 就 有 人 敢 配 伊, 這 正 是 苛 政 猛 於 虎, 人 民 在 求 基 本 生 存 尚 不 可 得 之 下 的 反 撲 日 警 不 但 執 行 於 法 有 據 的 種 種 取 締, 同 時 也 樂 於 隨 時 為 了 個 人 的 私 心 貪 慾, 惡 意 枉 曲 清 白 入 人 於 罪 所 以 不 是 把 有 用 的 生 產 能 力, 消 耗 於 遊 戲 運 動 中, 便 是 去 找 尋 可 以 說 去 製 造 一 般 人 類 的 犯 罪 事 實, 這 樣 便 可 以 消 遣 無 聊 的 歲 月, 併 且 可 以 做 盡 忠 於 職 務 的 證 據 ( 蛇 先 生 ) 除 嚴 刑 峻 罰 外, 警 察 欺 壓 誣 枉 的 魔 掌 連 婦 孺 也 不 放 過 有 的 警 察 為 了 做 官 的 尊 嚴, 不 惜 為 難 無 辜 的 兒 童 也 有 警 察 為 了 自 己 的 雞 群 誤 闖 民 宅, 就 不 問 是 非 地 誣 陷 寡 婦 做 賊, 然 而 自 己 在 暗 地 裏 卻 是 劣 跡 累 累 唉! 本 來 可 以 無 事 的 那 個 兒 童, 被 人 們 的 同 情 心, 拖 累 得 更 不 幸 了 在 查 大 人 的 思 想, 官 事 一 點 也 不 容 許 人 民 過 問, 他 本 無 為 難 這 兒 童 的 意 志 但 到 現 在 就 不 能 隨 便 了 事, 怕 被 世 間 誤 解, 以 為 受 到 抗 議 才 釋 放 他 這 很 關 碍 做 官 尊 嚴 (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 對 事 情 不 詳 細 考 察, 隨 便 指 人 做 賊 我 一 面 替 那 寡 婦 不 平 悲 哀, 一 面 就 對 那 大 人 抱 著 反 感, 同 時 我 所 知 道 這 幾 月 中 間 他 的 劣 跡, 便 又 在 我 我 腦 裡 再 現 出 來 捻 滅 路 燈, 偷 開 門 戶, 對 一 個 電 話 姬 [ 日 語, 小 姐 ] 強 姦 未 遂 的 喜 劇, 毒 打 向 他 討 錢 的 小 販 的 悲 劇, 和 乞 食 [ 乞 丐 ] 撕 打 的 滑 稽 劇 這 些 回 想, 愈 增 添 我 的 憎 惡 ( 惹 事 ) 這 勤 儉 耐 苦 平 和 順 從 的 窮 困 農 民, 為 求 生 存 而 轉 作 小 販 卻 被 誣 陷 犯 法, 並 據 度 量 衡 規 則 而 予 重 罰, 使 一 家 生 計 無 著 他 心 裡 只 在 想, 總 覺 有 一 種, 不 明 瞭 的 悲 哀, 只 不 住 漏 出 幾 聲 的 嘆 息, 人 不 像 個 人, 畜 生, 誰 願 意 做 這 是 什 麼 世 間? 活 著 倒 不 若 死 了 快 樂 他 喃 喃 地 獨 語 著, 忽 又 回 憶 到 母 親 死 時, 快 樂 的 容 貌 他 已 懷 抱 著 最 後 的 覺 悟 ( 一 桿 稱 仔 ) 再 也 忍 無 可 忍 了! 這 最 後 的 覺 悟, 不 也 正 是 無 數 人 民 壓 在 胸 臆 的 悶 痛 激 著 也 就 有 人 敢 配 伊 然 而 縱 使 殺 了 一 位 貪 贓 枉 法 的 惡 警, 卻 還 有 無 數 的 警 察 會 迅 速 從 警 察 體 制 中 衍 生 出 來, 究 竟 要 犧 牲 多 少 像 秦 得 慘 ( 真 得 慘 ) 的 臺 灣 人 民 去 配 伊 ( 惡 法 惡 警 ), 才 能 終 止 這 人 世 間 的 悲 劇 呢? 2.3 法 律 的 不 義 與 荒 謬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本 是 民 主 法 律 應 有 的 普 世 價 值, 但 若 殖 民 政 府 不 把 殖 民 地 人 民 當 人 看 待 時, 則 法 律 反 成 了 百 姓 的 枷 鎖 殖 民 者 在 自 以 為 是 為 促 進 殖 民 10

地 百 姓 之 衛 生 法 治 文 明 的 意 識 下 自 我 催 眠, 理 所 當 然 地 以 法 律 管 束 甚 至 箝 制 人 民 無 論 是 市 井 小 民 抑 或 知 識 份 子, 無 不 生 活 在 處 處 都 有 法 律 的 干 涉, 時 時 要 和 警 吏 周 旋 ( 阿 四 ) 的 高 壓 氛 圍 中 他 覺 得 他 的 身 邊 不 時 有 法 律 的 眼 睛 在 注 視 他, 他 不 平 極 了, 什 麼 人 們 的 自 由? 竟 被 這 無 有 意 義 的 文 字 所 剝 奪 呢? ( 阿 四 ) 法 律 的 意 義, 早 已 在 殖 民 者 的 強 權 之 下 真 空 化 了, 剩 下 的 只 是 代 表 強 權 暴 力 的 文 字, 而 這 些 文 字 卻 又 如 餓 鷹 銳 利 的 眼 凝 視 著 百 姓, 隨 時 準 備 振 翼 為 貪 婪 饑 渴 的 殖 民 者, 攫 取 快 其 心 意 的 獵 物 如 果 嫌 這 法 律 的 文 字 網 還 不 夠 細 密, 殖 民 者 便 又 將 之 織 補 得 更 為 密 不 通 風, 令 人 喘 不 過 氣 : 對 於 我 們 的 行 動, 一 方 面 無 所 不 施 其 干 涉 壓 迫, 本 來 的 法 律 不 足 供 他 們 利 用, 便 再 施 行 那 細 法, 來 拘 束 我 們 的 行 動 ( 赴 會 ) 民 主 時 代 的 法 律, 本 應 有 全 民 一 體 適 用 的 精 神, 社 會 運 動 家 也 努 力 啟 蒙 民 眾 對 法 律 應 有 的 認 識 : 法 律 是 管 社 會 生 活 的 人, 勿 論 誰 都 要 遵 守, 不 以 為 做 官, 就 可 除 外, 像 巡 警 的 亂 暴 [ 日 語, 粗 暴 蠻 橫 無 法 無 天 ] 打 人, 也 該 受 法 的 制 裁 有 了 這 樣 的 煽 惑, 所 以 人 民 的 膽 子 就 大 起 來, 致 使 今 年 御 歲 暮, 才 有 這 樣 結 果, 於 是 乎 查 大 人 遷 怒 了, 對 著 這 班 人, 就 特 別 地 憎 惡, 應 該 的 那 是 不 良 分 子 (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 知 識 份 子 對 一 般 被 壓 迫 的 群 眾 的 啟 蒙, 竟 被 警 察 視 為 是 不 良 份 子 的 煽 惑, 可 見 警 察 壓 根 就 不 認 為 做 官 的 也 應 守 法, 法 早 已 是 做 官 者 手 上 的 繩 索, 它 要 綁 縛 的 就 是 毫 無 反 抗 能 力 的 無 辜 百 姓, 法 不 再 是 公 義 的 準 繩 在 殖 民 地 臺 灣, 法 律 只 是 片 面 地 壓 制 著 百 姓, 打 死 給 你 做 鬼 討 無 命, 法 是 要 百 姓 去 奉 行 的, 若 是 做 官 的 也 要 受 到 拘 束, 就 不 敢 創 這 多 款 出 來 了 啊 ( 辱?! ) 法 律 不 但 不 能 保 護 無 辜 的 弱 者, 甚 至 它 是 為 了 捍 衛 強 權 者 的 尊 嚴 而 存 在 : 查 大 人 自 己, 也 覺 對 這 兒 童 有 些 冤 屈, 雖 是 冤 屈, 做 官 的 還 是 官 的 威 嚴 要 緊, 冤 屈 只 好 讓 他 怨 恨 他 自 己 的 命 運 做 官 的 不 會 錯, 現 在 已 經 成 為 定 理 所 以 就 不 讓 錯 事 發 生 在 做 官 的 身 上 那 個 兒 童 總 須 有 些 事 實, 以 表 明 他 罪 有 應 得, 要 他 供 出 事 實 來, 就 須 拉 進 衙 門 取 調 [ 日 語, 調 查, 審 問 ] 這 是 法 律 所 給 的 職 權 (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 連 兒 童 都 要 誣 限, 甚 至 將 其 拉 進 衙 門 審 問 威 嚇, 堂 堂 警 察 大 人 卻 欺 負 小 孩, 天 理 何 在? 王 法 何 在? 在 一 桿 稱 仔 中, 警 察 間 接 索 賄 不 成, 便 驟 然 粗 暴 地 將 那 一 桿 稱 仔 折 斷 了 折 斷 了 折 斷 的 不 只 是 一 桿 有 形 的 稱 仔, 更 折 斷 了 法 律 所 要 度 量 平 衡 的 一 切 行 為 準 則, 同 時 也 折 斷 了 一 家 人 的 生 計, 甚 至 生 命 然 而 在 豐 作 中, 製 糖 會 社 偷 斤 減 兩, 經 查 證 屬 實, 兩 個 甘 蔗 委 員, 和 一 個 警 察 大 人, 便 同 時 立 到 磅 臺 上 去, 警 察 大 人 看 到 所 量 的 結 果, 自 己 也 好 笑 起 來, 三 個 人 [ 三 人 的 體 重 ] 共 得 二 十 七 斤 ( 豐 作 ) 三 個 人 的 體 重 共 二 十 七 斤, 這 是 什 麼 度 量 衡 所 校 對 下 而 使 用 的 磅 臺? 會 社 難 道 沒 有 違 反 度 量 衡 規 則? 警 察 的 反 應 又 是 如 何? 警 察 只 是 自 己 也 好 笑 起 來 而 已, 笑 完 後 卻 不 見 對 會 社 有 任 何 依 法 的 處 置, 更 不 見 為 蔗 農 伸 張 不 平 或 要 求 會 社 11

補 償 蔗 農 的 損 失 製 糖 會 社 以 確 保 原 料 的 特 權 方 式, 全 面 壟 斷 臺 灣 糖 業 的 生 產, 18 復 以 卑 劣 的 偷 斤 減 兩 方 式 收 購 蔗 糖, 又 巧 立 各 種 費 用 開 銷 及 高 利 貸, 剋 扣 蔗 農 最 後 的 所 得 可 憐 的 蔗 農, 心 血 全 被 會 社 吸 乾 了, 卻 只 能 哀 哀 無 告! 豐 作 一 文, 只 是 成 千 上 萬 被 剝 削 到 無 以 維 生 的 蔗 農 的 縮 影 而 已, 日 本 製 糖 會 社 對 蔗 農 的 惡 性 剝 削, 可 以 說 又 是 一 頁 罄 竹 難 書 的 殖 民 血 淚 史, 而 警 察 正 是 共 犯 結 構 中 關 鍵 的 一 環 警 察 大 人 以 金 剛 怒 目 之 勢, 逼 死 貧 苦 小 民 ; 卻 以 好 笑 幽 默 之 態, 默 允 會 社 榨 乾 人 民 的 血 汗, 執 法 的 寬 嚴 及 偏 失, 實 有 天 壤 之 別 這 法 是 什 麼 法? 警 察 大 人 又 是 如 何 執 法? 賴 和 不 禁 迸 發 出 他 深 深 的 詰 難 與 譏 諷 : 法 律! 啊! 這 是 一 句 真 可 珍 重 的 話, 不 知 在 什 麼 時 候, 是 誰 個 人 創 造 出 來? 實 在 是 很 有 益 的 發 明, 所 以 直 到 現 在 還 保 有 專 賣 的 特 權 世 間 總 算 有 了 它, 人 們 才 不 敢 非 為, 有 錢 人 始 免 被 盜 的 危 險, 貧 窮 的 人 才 能 安 分 地 忍 著 餓 待 死 因 為 法 律 是 不 可 侵 犯, 凡 它 所 規 定 的 條 例, 它 權 威 的 所 及, 一 切 人 類 皆 要 遵 守 奉 行, 不 然 就 是 犯 行, 應 受 相 當 的 刑 罰, 輕 者 監 禁, 重 則 死 刑, 這 是 保 持 法 的 尊 嚴 所 必 須 的 手 段, 恐 法 律 一 旦 失 去 權 威, 它 的 特 權 所 有 者 就 是 靠 它 吃 飯 的 人, 準 會 餓 死, 所 以 從 不 會 放 鬆 過 像 這 樣 法 律 對 於 它 的 特 權 所 有 者, 是 很 有 利 益, 若 讓 一 般 人 民 於 法 律 之 外 有 自 由, 或 者 對 法 律 本 身 有 疑 問, 於 他 們 的 利 益 上 便 覺 有 不 十 分 完 全, 所 以 把 人 類 的 一 切 行 為, 甚 至 不 可 見 的 思 想, 也 用 神 聖 的 法 律 來 干 涉 取 締, 人 類 的 日 常 生 活 飲 食 起 居, 也 須 在 法 律 容 許 中, 纔 保 無 事 ( 蛇 先 生 ) 3. 人 道 主 義 者 的 無 力 與 努 力 林 衡 哲 指 出 : 賴 和 是 天 生 的 人 道 主 義 者, 他 有 豐 富 的 俠 義 的 正 義 感, 他 對 窮 苦 階 級 的 同 情, 是 一 種 氣 質 上 的 自 然 流 露, 而 非 受 左 翼 思 想 的 影 響, 這 點 是 他 與 楊 逵 不 同 的 地 方, 但 這 點 並 不 影 響 他 們 成 為 文 學 的 知 己 之 交 19 林 瑞 明 也 說 : 賴 和 有 18 19 確 保 原 料 措 施, 係 採 取 許 可 主 義, 即 未 經 總 督 府 許 可,(1) 不 得 設 立 新 式 糖 廠 及 改 良 糖 廍 ;(2) 舊 式 糖 廍 ( 按 : 日 據 時 代 以 前, 臺 人 的 熬 糖 之 廠 謂 之 糖 廍 ) 不 得 購 進 甘 蔗 及 製 糖 ;(3) 蔗 農 所 生 產 的 甘 蔗 不 得 運 出 區 域 之 外 或 供 作 砂 糖 以 外 成 品 的 製 作 原 料 這 種 原 料 採 收 區 域 制 度 是 對 糖 業 資 本 獨 佔 購 買 原 料 權 利 的 一 種 保 護 意 味 著 賦 予 日 本 的 糖 業 資 本 家 特 權, 可 以 壟 斷 臺 灣 的 糖 業 原 料 及 生 產 18 轉 引 自 葉 彥 邦, 論 日 本 糖 業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臺 灣 農 民 的 經 濟 地 位 以 賴 和 筆 下 的 蔗 農 為 例, 人 文 學 報 5:24(2000 年 8 月 ), 頁 80 林 衡 哲, 台 灣 現 代 文 學 之 父 賴 和, 收 載 賴 和 集, 頁 271 12

他 的 原 則 與 彈 性, 比 較 而 言, 他 不 是 閃 亮 的 政 治 人 物, 而 是 屬 於 中 間 地 帶 的 意 見 領 袖 20 由 於 他 不 是 領 袖 慾 強 的 政 治 人 物, 所 以 賴 和 較 溫 和 的 色 彩 使 他 可 以 在 被 左 右 兩 翼 陣 營 接 受 的 同 時 發 揮 較 多 的 影 響 力 21, 他 的 性 格 較 沈 潛 內 斂, 因 此 在 文 化 活 動 方 面 更 能 發 揮 他 的 關 懷, 他 並 具 有 既 深 且 優 的 漢 學 根 柢, 也 是 他 在 創 作 天 份 外 的 助 力 由 是, 賴 和 雖 也 參 與 各 種 政 治 社 會 運 動, 但 終 以 臺 灣 新 文 學 之 父 留 名 歷 史 彫 古 董 和 阿 四 一 般 均 認 為 是 賴 和 的 自 傳 式 小 說, 其 中 變 了 相 的 懶 先 生, 也 還 沒 有 拋 棄 他 費 人 生 命 來 賺 錢 的 醫 生 而 不 做 的 勇 氣, 因 為 這 是 在 現 時 社 會 上 一 種 很 穩 當 的 生 活 手 段, 可 以 說 懶 先 生 是 醫 生 而 愛 弄 些 不 三 四 兩 的 文 墨 的 一 類 人 ( 彫 古 董 ) 既 可 見 賴 和 的 誠 懇 自 剖 性 格, 又 可 說 明 日 治 時 代 的 作 家 往 往 只 是 業 餘 的 投 入, 他 們 必 須 同 時 另 有 謀 生 的 本 業 且 新 文 學 的 創 作 往 往 與 政 治 及 社 會 運 動 的 理 念 有 密 切 的 關 係, 因 此 他 們 往 往 對 社 會 事 件 或 政 治 訴 求, 同 步 以 新 文 學 的 創 作 呼 應 之 ; 內 容 不 外 乎 為 民 生 的 疾 苦 喉 舌, 或 欲 藉 作 品 揭 露 深 層 的 法 政 結 構 問 題, 所 以 作 品 往 往 是 題 旨 鮮 明 的 短 篇 小 說, 而 無 暇 亦 無 力 於 長 篇 巨 製 的 構 思 琢 磨 賴 和 以 新 文 學 開 創 者 的 身 分, 所 表 現 的 這 三 個 主 題, 形 成 了 台 灣 三 十 年 代 作 家 的 共 同 主 題 與 台 灣 新 文 學 的 共 同 精 神, 那 就 是 : 一 是 台 灣 民 族 主 義 的 發 揚, 充 滿 了 反 抗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的 色 彩 二 是 表 達 台 灣 工 人 農 民 及 小 市 民 的 民 生 疾 苦 政 治 壓 迫 與 經 濟 壓 榨 三 是 充 滿 抗 議 文 學 的 精 神, 對 日 據 時 代 所 有 政 治 社 會 經 濟 的 不 公 不 義, 做 徹 底 的 批 判 22 賴 和 畢 生 不 僅 以 醫 道 救 人, 診 治 人 的 肉 體, 而 且 以 文 學 良 知, 喚 醒 被 壓 迫 者 的 靈 魂 基 本 上, 賴 和 小 說 充 滿 了 民 族 意 識 和 現 代 精 神, 強 烈 的 反 抗 色 彩 是 其 表 層, 深 沉 的 人 道 思 想 才 是 他 的 內 髓 23 戲 是 做 俠 義 英 雄 傳, 全 本 戲, 日 夜 連 臺, 看 的 人 破 例 地 眾 多 我 想 是 因 為 在 這 時 代, 每 個 人 都 感 覺 著 : 一 種 講 不 出 的 悲 哀, 被 壓 縮 似 的 苦 痛, 不 明 瞭 的 不 平, 沒 有 對 象 的 怨 恨, 空 漠 的 憎 惡 ; 不 斷 地 在 希 望 著 這 悲 哀 會 消 釋, 苦 痛 會 解 除, 不 平 會 平 復, 怨 恨 會 報 復, 憎 惡 會 滅 亡 但 是 每 個 人 都 覺 得 自 己 沒 有 這 樣 力 量, 只 茫 然 地 在 期 待 奇 蹟 的 顯 現, 就 是 在 期 望 超 人 的 出 世, 來 替 他 們 做 那 所 願 望 而 做 不 到 的 事 情 這 在 每 個 人 也 都 曉 得 是 事 所 必 無, 可 是 也 禁 不 絕 心 裡 不 這 樣 想 所 以 看 到 這 種 戲, 就 真 像 強 橫 的 兇 惡 的 被 鋤 滅, 而 善 良 20 21 22 23 林 瑞 明, 賴 和 與 台 灣 文 化 協 會, 見 台 灣 文 學 與 時 代 精 神 : 賴 和 研 究 論 集, 頁 145 陳 建 忠, 反 殖 民 戰 線 的 內 部 批 判 再 探 賴 和 與 台 灣 文 化 協 會, 台 灣 史 料 研 究 19 號 (2002 年 6 月 ), 頁 185 林 衡 哲, 台 灣 現 代 文 學 之 父 賴 和, 收 載 賴 和 集, 頁 266-267 張 恆 豪, 覺 悟 下 的 犧 牲 賴 和 集 序, 賴 和 集, 頁 44 13

的 弱 小 的 得 到 了 最 後 的 勝 利 似 的, 心 中 就 覺 有 無 上 的 輕 快 有 著 這 種 理 由, 看 的 人 就 難 怪 他 特 別 眾 多, 不 過 弄 尪 仔 的 做 去 好 [ 演 得 好 ], 也 是 一 個 不 可 忽 視 的 理 由 ( 辱?! ) 殖 民 的 壓 迫 人 權 的 摧 殘 經 濟 的 壓 榨, 而 人 民 卻 只 是 茫 然 地 在 期 待 奇 蹟 的 顯 現, 就 是 在 期 待 超 人 的 出 世 被 殖 民 久 了 的 群 眾 都 已 經 覺 得 自 己 沒 有 這 樣 力 量 去 解 除 自 己 的 悲 哀 苦 痛, 只 寄 望 於 不 存 在 的 奇 蹟 或 超 人 ; 於 是 有 良 知 有 自 覺 的 知 識 份 子 也 就 只 好 擔 負 起 超 人 的 使 命, 雖 不 能 立 刻 創 造 奇 蹟, 但 也 嘗 試 從 啟 蒙 起 步, 一 面 訴 求 體 制 內 的 改 革 一 方 面 以 文 學 及 演 講 等 各 種 途 徑 幫 助 民 眾 覺 醒, 唯 有 喚 起 民 眾 覺 醒 團 結 共 同 努 力, 才 能 為 臺 灣 人 民 尋 得 生 存 的 出 路 可 以 看 出 賴 和 潛 在 批 判 的 抗 議 的 精 神, 而 支 撑 此 一 理 念 的, 正 是 為 人 間 亟 求 正 義 公 理 的 人 道 思 想 人 權 與 尊 嚴, 是 人 類 天 賦 的 權 利, 絕 不 是 出 於 統 治 者 廉 價 的 施 捨, 但 世 上 也 沒 有 不 經 被 壓 迫 者 長 久 的 抗 爭 而 唾 手 可 得 的 因 此, 個 人 的 覺 醒 反 抗, 甚 至 犧 牲, 以 激 發 更 多 人 的 覺 醒 更 洶 湧 的 怒 吼, 向 不 公 不 義 制 度 挑 戰, 便 成 為 弱 小 民 族 生 存 定 律 的 一 種 必 然 24 阿 四 也 是 賴 和 的 化 名 自 傳 小 說, 天 真 的 阿 四 在 醫 學 校 畢 業 後, 開 始 切 身 感 受 到 種 族 歧 視 的 殘 酷, 及 身 為 殖 民 地 的 實 習 醫 生 所 受 的 種 種 不 平 等 待 遇 伊 似 曉 他 的 意 思 是 說 一 切 同 是 日 本 人, 所 以 伊 就 說 伊 所 說 日 本 人 就 是 指 內 地 人, 可 是 臺 灣 人 也 可 以 說 是 日 本 人, 還 是 說 日 本 臣 民 較 切 當 似 在 暗 笑 他 不 曉 得 有 所 謂 種 族 的 分 別 ( 阿 四 ) 在 一 九 二 一 年 臺 灣 文 化 協 會 成 立 時, 賴 和 曾 辭 卻 蔣 渭 水 推 薦 他 當 理 事 之 事, 後 來 在 種 種 的 親 身 經 驗 及 友 人 的 勸 進 下, 開 始 投 入 社 會 啟 蒙 運 動, 同 時 並 從 事 於 啟 蒙 文 學 的 創 作 : 阿 四 本 是 文 協 會 員, 他 記 起 發 起 者 蔣 氏 [ 蔣 渭 水 先 生 ] 推 薦 他 當 理 事 時, 他 曾 寫 這 樣 一 張 信 : 古 人 云 有 死 天 下 之 心, 才 能 成 天 下 之 事, 足 下 所 創 事 業 是 為 吾 台 三 百 餘 萬 蒼 生 利 益 打 算, 僕 亦 台 人 一 分 子, 豈 敢 自 外, 但 在 此 時 尚 非 可 死 之 日, 願 乞 把 理 事 取 消 辭 去 理 事, 當 時 未 免 有 過 卑 怯, 今 日 聽 朋 友 的 啟 示, 他 的 歡 喜 有 似 科 侖 布 的 發 現 美 洲, 也 似 溺 在 深 淵, 將 失 去 自 浮 力 的 時 候, 忽 遇 到 了 救 命 艇 因 為 以 前 他 所 抱 的 不 平, 所 經 驗 的 痛 苦, 所 鬱 積 的 憤 恨, 一 旦 曉 得 其 所 以 然, 心 胸 頓 覺 寬 闊 了 許 多 阿 四 此 後 便 成 為 一 個 熱 心 的 社 會 運 動 者, 文 化 講 演 會, 也 常 看 見 他 在 講 壇 上 比 手 劃 手, 也 曾 得 到 民 眾 熱 烈 拍 手 的 歡 迎 阿 四 這 時 候 總 覺 得 他 前 所 意 想 的 事 業 盡 屬 虛 幻, 只 有 為 大 眾 服 務, 才 是 正 當 的 事 業 光 榮 的 事 業 ( 阿 四 ) 24 張 恆 豪, 覺 悟 下 的 犧 牲 賴 和 集 序, 賴 和 集, 頁 44-45 14

臺 灣 基 層 的 群 眾, 多 為 文 盲 且 對 世 事 局 勢 所 知 甚 淺 者, 所 以 對 文 化 協 會 的 人 會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怕 事 者, 視 文 化 協 會 的 人 如 瘟 疫, 只 想 避 之 以 求 自 保 但 不 平 而 想 反 帝 國 壓 迫 者, 則 又 奉 他 們 如 神 明, 實 則 兩 者 皆 未 得 其 當 他 們 曉 得 文 化 會 是 要 替 大 眾 謀 幸 福 的, 所 以 抱 著 絕 大 的 期 待, 想 望 能 為 他 們 盡 一 點 力, 使 生 活 不 受 威 脅, 得 有 一 點 保 障 這 回 聽 說 有 文 化 講 演, 他 們 雖 住 在 較 內 山 [ 山 地 ] 的 人, 也 不 怕 幾 十 里 路 的 跋 涉, 齊 來 聽 講, 希 望 得 些 慰 安, 並 且 於 生 的 長 途 上, 能 付 給 他 們 些 微 光 明 的 引 導 他 們 到 了 T 市, 一 起 擁 到 講 演 的 面 前 去, 想 瞻 仰 講 演 者 他 們 想 像 中 的 救 世 主 的 丰 彩 在 這 一 行 的 面 前, 他 們 一 人 一 嘴, 訴 不 盡 他 們 所 受 的 痛 苦, 在 他 們 的 意 識 裡 以 為 一 定 能 替 他 們 分 憂, 各 個 人 怕 得 不 到 訴 苦 的 機 會 似 的, 爭 先 開 口 陳 訴 ( 阿 四 ) 在 大 家 爭 相 訴 說 鬱 積 的 憤 恨, 一 人 一 嘴 訴 不 盡 他 們 所 受 的 痛 苦, 彷 彿 文 化 協 會 的 人 就 是 超 人, 能 為 他 們 帶 來 救 贖 的 奇 蹟 的 信 任 和 期 待 時, 賴 和 內 心 深 處 卻 同 時 有 另 一 種 冷 靜 的 自 省, 而 不 是 陶 醉 在 救 世 主 的 自 我 膨 脹 裏, 阿 四 看 這 種 狀 況, 心 裡 真 不 能 自 安, 他 想 大 眾 這 樣 崇 仰 著 信 賴 著 期 待 著, 要 是 不 能 使 他 們 實 際 上 得 點 幸 福, 只 使 曉 得 痛 苦 的 由 來, 增 長 不 平 的 憤 恨, 而 又 不 給 與 他 們 解 決 的 方 法, 準 會 使 他 們 失 望, 結 果 只 有 加 添 他 們 的 悲 哀, 這 不 是 轉 [ 反 而 ] 成 罪 過? ( 阿 四 ) 由 此 更 可 見 他 知 識 份 子 清 明 的 良 心, 與 深 層 的 關 懷 賴 和 冷 靜 自 省 文 化 協 會 雖 然 能 啟 蒙 民 眾 曉 得 痛 苦 的 由 來, 可 能 只 是 增 強 他 們 不 平 的 憤 恨, 卻 無 法 提 供 具 體 解 決 的 辦 法, 如 此 對 群 眾 究 竟 是 福 是 禍? 雞 規 先! 恁 平 日 笑 人 無 膽 識, 怕 警 察 像 後 叔 公, 恁 怎 不 敢 和 他 們 抵 抗 一 下 看, 只 教 人 去 死 你 看 伊 在 演 講 壇 上 講 得 口 涎 亂 噴, 一 聲 中 止 [ 警 察 的 警 告 ], 就 乖 乖 爬 落 [ 下 ] 來, 這 樣 頂 有 膽 恁 這 一 班, 不 知 害 了 多 少 不 認 分 的 人 去 受 虧 浪 漫 外 紀 民 眾 批 評 文 協 不 知 害 了 多 少 不 認 分 的 人 去 受 虧, 知 識 份 子 努 力 啟 蒙 民 眾 人 生 而 平 等, 沒 有 人 是 應 該 生 而 為 次 等 的 殖 民 俘 囚, 這 種 認 清 處 境 爭 取 權 益 的 運 動, 卻 未 必 都 能 得 到 民 眾 的 了 解 與 支 持, 甚 至 也 有 不 少 人 認 為 這 是 不 認 分 之 舉 置 身 於 認 分 受 壓 迫 的 群 眾, 與 高 壓 欺 凌 的 警 察 之 間, 知 識 份 子 的 定 位 無 疑 是 複 雜 而 尷 尬 的 賴 和 在 臺 灣 新 文 學 運 動 中 努 力 的 成 績, 印 證 了 他 代 表 時 代 的 社 會 的 良 心 ; 仁 醫 的 形 象, 則 充 分 說 明 了 他 是 個 人 道 主 義 者 ; 賴 和 並 不 複 雜, 是 他 所 處 的 時 代 環 境 抗 日 的 決 心, 使 他 顯 得 複 雜 25 警 察 欺 壓 完 市 井 小 民, 在 濫 肆 權 威 之 後, 又 雄 雄 糾 糾, 擺 擺 搖 搖 地 到 講 正 義 人 道 的 人 面 前, 去 炫 耀 他 們 對 正 義 的 踐 踏, 這 不 但 是 侮 辱 講 正 義 的 人, 同 時 更 是 25 林 瑞 明, 台 灣 文 學 與 時 代 精 神 : 賴 和 研 究 論 集, 頁 259 15

對 正 義 本 身 的 全 然 蔑 視 與 侮 辱 : 濫 肆 權 威 之 後, 到 講 正 義 人 道 的 人 面 前 去 顯 威 風, 真 是 稱 心 的 事 情, 痛 快 無 比 真 光 榮? 他 們 也 去 拜 訪 他 侮 辱, 這 是 很 大 的 侮 辱, 橫 暴 只 管 是 橫 暴, 看 講 正 義 的 人, 有 法 度 無? ( 辱?! ) 面 對 此 一 可 惡 復 可 恨 的 窘 境, 那 醫 生 竟 講 不 出 話 來, 只 有 苦 笑, 是 含 有 無 限 苦 痛 似 的 苦 笑 ( 辱?! ) 問 世 間 法 律 是 何 物? 直 教 人 椎 心 折 骨! 知 識 份 子 的 一 番 良 心 傲 骨, 卻 也 只 能 在 殖 民 的 高 壓 體 制 中, 煎 熬 著, 痛 苦 著, 這 樣 的 悲 情, 絕 不 是 文 人 善 感 而 加 以 渲 染 的 情 緒 性 的 主 觀 悲 情, 它 是 生 活 在 那 個 時 代 的 人, 共 同 難 以 掙 脫 的 來 自 體 制 且 全 面 性 的 壓 迫, 法 律 無 所 不 管 的 干 涉, 警 察 無 處 不 在 的 監 督 與 欺 壓, 這 是 時 代 性 體 制 性 的 客 觀 悲 情 理 想 主 義 者 賴 和 生 在 錯 綜 的 歷 史 力 量 交 互 作 用 的 時 代, 賴 和 不 能 不 經 驗 到 死 的 拉 住 活 的 的 痛 苦, 他 那 來 自 啟 蒙 的 批 判 的 視 覺 使 他 扮 演 了 時 代 先 知 的 角 色, 但 未 熟 的 歷 史 條 件, 卻 限 制 他 只 能 是 個 先 天 不 足 的 理 想 主 義 者 的 命 運 26 賴 和 懷 抱 著 對 公 理 人 道 正 義 的 堅 持, 但 面 對 貪 狠 的 殖 民 政 府, 知 識 份 子 採 取 冷 靜 理 性 的 體 制 內 改 革 的 作 法, 究 竟 能 獲 得 多 少 善 意 的 回 應? 而 當 整 個 殖 民 體 制 發 動 其 粗 暴 的 警 察 統 治 時, 知 識 份 子 又 能 奈 它 何? 甚 至 警 察 故 意 在 社 會 運 動 家 的 跟 前 把 羊 一 般 馴 良 的 人 民, 凶 橫 地 蹂 躪 給 他 們 看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故 意 激 怒 社 會 運 動 家, 若 他 們 膽 敢 抗 議 一 聲, 警 察 大 人 隨 時 準 備 將 其 羅 織 入 罪, 知 識 份 子 也 深 知 此 一 害 人 技 倆, 故 亦 只 能 敢 怒 不 敢 言, 這 也 使 查 大 人 心 裏, 感 到 大 人 的 不 滿 足, 因 為 不 能 羅 織 他 們 在 公 務 執 行 妨 害 [ 日 語, 妨 害 公 務 ] 的 罪 名 下, 可 以 儆 戒 一 下 他 們 的 愚 蠢 ( 不 如 意 的 過 年 ) 在 殖 民 地 臺 灣, 處 處 有 拿 人 的 人 ( 警 察 ), 而 面 對 那 孩 子 臉 上 現 著 五 條 指 痕, 淚 簌 簌, 手 捧 筐 子, 站 在 那 裏, 只 是 顫 巍 巍 的 望 著 我, 我 只 歎 一 個 氣 亦 就 回 來 ( 不 幸 之 賣 油 炸 檜 的 ) 除 了 歎 氣, 就 只 能 是 含 有 無 限 苦 痛 似 的 苦 笑 ( 辱?! ) 然 而 賴 和 之 所 以 為 賴 和, 亦 就 在 於 雖 有 千 般 不 平 的 歎 氣, 萬 般 無 奈 的 苦 痛, 他 仍 毅 然 執 起 千 斤 之 筆, 寫 下 沈 重 而 難 以 負 擔 的 殖 民 之 痛 他 以 冷 眼 看 世 情, 以 熱 筆 刻 劃 對 百 姓 的 同 情, 以 行 動 對 抗 殖 民 者 的 無 情, 而 一 路 曲 折 仍 始 終 堅 持 他 人 道 關 懷 的 熱 情 然 而 問 題 的 歷 史 也 就 是 歷 史 的 問 題,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者 眼 中 的 問 題 人 物 的 賴 和, 他 的 一 生, 以 至 他 用 以 標 幟 民 族 自 覺 的 大 量 使 用 台 灣 話 的 問 題 小 說, 都 強 而 有 力 地 呈 現 了 人 類 前 史 的 終 結 期 的 劇 痛 的 歷 史 問 題, 而 這 正 是 讀 他 的 小 說 後 不 能 不 肅 然 起 敬 的 原 因 27 以 少 數 的 知 識 份 子, 即 意 欲 改 變 整 個 國 家 機 器 的 武 力 統 治, 菁 26 27 施 淑, 稱 子 與 稱 錘 論 賴 和 小 說 的 思 想 性, 收 載 賴 和 集, 頁 282 施 淑, 稱 子 與 稱 錘 論 賴 和 小 說 的 思 想 性, 賴 和 集, 頁 283 16

英 的 良 心 當 然 感 人 也 動 人, 但 就 客 觀 的 情 勢 而 言, 則 絕 非 易 事 賴 和 雖 也 備 感 無 力, 然 而 他 仍 然 盡 心 盡 力, 終 其 一 生 為 此 目 標 努 力 : 前 進! 前 進! 他 倆 不 想 到 休 息, 但 是 在 他 們 發 達 未 完 成 的 肉 體 上, 自 然 沒 有 這 樣 力 量 現 在 的 人 類, 還 是 孱 弱 的 可 憐, 生 理 的 作 用 在 一 程 度 以 外, 這 不 能 用 意 志 去 抵 抗 去 克 制 他 倆 疲 倦 了, 思 想 也 漸 模 糊 起 來, 筋 骨 已 不 接 受 腦 的 命 令, 體 軀 支 持 不 住 了, 便 以 身 體 的 重 力 倒 下 去, 雖 然 他 們 猶 未 忘 記 了 前 進, 依 然 向 著 夢 之 國 的 路, 繼 續 他 們 的 行 程 ( 前 進 ) 4. 結 語 從 賴 和 的 小 說 中, 可 以 看 到 他 試 圖 在 人 性 的 思 索 下, 除 了 許 多 關 於 反 殖 民 的 洞 見 外, 他 更 要 尋 找 一 個 相 應 的 文 學 形 式 ; 並 且, 也 因 為 思 索 人 性, 他 不 能 不 看 到 殖 民 者 與 被 殖 民 者 都 同 時 擁 有 光 明 與 陰 暗 的 心 靈 之 事 實 他 往 往 在 兩 極 之 間 看 到 白 中 之 黑 或 黑 中 之 白, 這 就 使 得 他 的 反 殖 民 思 想 具 有 多 向 度 的 折 射, 而 不 只 是 暴 露 黑 暗 稱 頌 光 明, 因 而 也 就 格 外 需 要 仔 細 加 以 釐 析 並 重 新 安 頓 28 白 中 之 黑 與 黑 中 之 白 的 看 法, 確 實 可 以 更 豐 富 地 呈 現 賴 和 深 層 省 思 的 多 面 性 與 深 度 所 謂 白 中 之 黑, 賴 和 當 然 同 情 臺 灣 群 眾 受 殖 民 壓 迫 的 痛 苦 事 實, 他 一 生 也 為 解 人 民 如 倒 懸 之 苦 而 奔 走 未 歇 但 這 不 表 示 他 的 同 情 是 濫 情, 在 他 對 同 胞 的 深 情 之 外, 他 也 對 臺 灣 人 定 型 的 性 格 有 所 反 省 : 受 到 強 權 者 的 凌 虐, 總 不 忍 摒 棄 這 弱 小 的 生 命, 正 正 堂 堂, 和 他 對 抗, 所 謂 文 人 者, 藉 了 文 字, 發 表 一 襲 牢 騷, 就 已 滿 足, 一 般 的 人 士, 不 能 借 文 字 來 洩 憤, 只 在 暗 地 裡 咒 詛, 也 就 舒 暢, 天 大 的 怨 憤, 海 樣 的 冤 恨, 是 這 樣 容 易 消 亡 29 這 樣 的 性 格 固 然 和 平 溫 順, 但 也 可 能 流 於 怯 懦 而 任 人 殖 民 壓 迫, 卻 不 知 勇 於 反 抗 另 外, 賴 和 也 對 臺 灣 人 好 爭 面 子 迷 信 等 民 族 性, 深 表 無 奈 : 在 這 時 候, 救 死 且 沒 有 工 夫, 還 有 閒 時 間, 來 浪 費 有 用 的 金 錢, 實 在 可 憐 可 恨, 究 竟 爭 得 是 什 麼 體 面? ( 鬥 鬧 熱 ) 還 有 被 人 家 欺 辱 不 堪 的, 卻 自 甘 心 著, 連 哼 的 一 聲 亦 不 敢, 說 什 麼 爭 氣, 孩 子 般 的 眼 光, 值 得 說 什 麼 爭 面 皮! ( 鬥 鬧 熱 ) 所 以 在 賴 和 的 作 品 中, 對 臺 灣 人 自 己 的 負 面 習 性 他 並 未 加 以 遮 掩, 反 而 也 是 誠 實 地 面 對 並 加 以 批 判 至 於 所 謂 黑 中 之 白, 則 是 對 日 本 殖 民 統 治 之 侷 限 與 貢 獻 的 評 價 由 於 日 本 的 統 治, 為 臺 灣 在 醫 藥 衛 生 交 通 建 設 教 育 普 及 游 民 管 理 等 諸 多 方 面, 奠 定 了 現 代 化 的 基 礎, 確 有 功 不 可 沒 之 處 然 而, 在 肯 定 日 本 所 帶 給 臺 灣 的 這 些 利 益 時, 卻 28 29 陳 建 忠, 解 構 殖 民 主 義 神 話 : 論 賴 和 文 學 的 反 殖 民 主 義 思 想, 頁 94 轉 引 自 施 淑, 稱 子 與 稱 錘 論 賴 和 小 說 的 思 想 性, 頁 277 17

不 能 忽 略 了 這 是 日 本 以 母 國 的 利 益 為 第 一 優 先 考 慮, 也 是 臺 灣 人 民 付 出 不 成 比 例 的 被 壓 迫 的 代 價, 所 換 得 的 結 果 同 時 也 因 為 日 本 戰 敗 投 降, 不 得 不 結 束 殖 民 壓 迫, 臺 灣 人 才 能 不 必 再 在 警 察 大 人 的 鷹 眼 凝 視 下 過 活, 而 終 於 擺 脫 警 察 統 治 的 黑 暗 日 治 時 期 的 臺 灣 文 學, 就 如 埋 在 地 底 的 種 子, 它 不 是 只 有 黑 暗 的 悲 情, 它 更 飽 蘊 向 光 的 生 命 力 於 今 唯 有 重 探 歷 史, 面 對 悲 情 才 能 了 解 悲 情 ; 體 會 日 治 文 學 的 悲 情, 感 念 所 有 前 輩 的 付 出, 而 後 跨 步 走 出 歷 史 的 悲 情, 活 出 當 下 的 光 明 參 考 資 料 1. 賴 和,1992 二 刷, 賴 和 集 臺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2. 吳 三 連 等 著,1993.2 七 刷, 台 灣 民 族 運 動 史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 出 版 3. 林 瑞 明,1993.8, 台 灣 文 學 與 時 代 精 神 賴 和 研 究 論 集 臺 北 : 允 晨 文 化 4. 黃 秀 政,1992, 乙 未 割 臺 與 乙 未 抗 日 運 動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5. 馬 漢 茂,1997.12, 從 賴 和 看 日 據 時 代 臺 灣 小 說 的 孤 島 狀 態 兼 論 方 才 起 步 的 西 方 研 究 和 翻 譯, 台 灣 新 文 學 9 6. 陳 建 忠,2002.6, 反 殖 民 戰 線 的 內 部 批 判 再 探 賴 和 與 台 灣 文 化 協 會, 台 灣 史 料 研 究 19 號 7. 陳 建 忠,2002.11, 解 構 殖 民 主 義 神 話 : 論 賴 和 文 學 的 反 殖 民 主 義 思 想, 中 外 文 學 31:6 8. 黃 秀 燕,2005.8, 賴 和 小 說 中 的 表 現 手 法, 中 國 語 文 578 9. 葉 彥 邦,2000.8, 論 日 本 糖 業 帝 國 主 義 下 的 臺 灣 農 民 的 經 濟 地 位 以 賴 和 筆 下 的 蔗 農 為 例, 人 文 學 報 5:24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