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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引 言 1 第 一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政 治 蛻 變 2 第 二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發 展 方 向 4 第 三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法 律 地 位 6 第 四 章 : 區 域 組 織 的 未 來 架 構 8 第 五 章 : 重 建 區 域 組 織 的 公 信 力

2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简 介 新 加 坡 国 立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简 介 获 得 的 荣 誉 和 专 业 认 证 资 格 4 管 理 学 院 院 长 致 辞 学 术 主 任 致 辞 管 理 咨 询 委 员 会 6 掌 握 未 来 亚 太 精 英 组 合 8 全 球 校 友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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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1

目 錄 壹 前 言 1 貳 研 習 內 容 介 紹 3 一 研 習 課 程 表 3 二 出 國 研 習 人 員 名 單 5 三 參 訪 機 關 ( 構 ) 簡 介 7 參 臺 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之 比 較 與 探 討 12 一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12 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39 肆 臺 澳 環 境 資 源 之 政 策 68 一 澳 洲 環 境 與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71 二 臺 灣 與 澳 洲 環 境 資 源 政 策 比 較 90 伍 臺 澳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100 一 澳 洲 經 濟 政 策 制 定 之 借 鏡 100 二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之 探 討 以 農 產 品 管 理 為 例 118 陸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輸 出 對 臺 灣 的 啟 示 147 一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措 施 149 二 澳 洲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輸 出 過 程 及 成 果 162 I

三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輸 出 策 略 及 探 討 171 柒 心 得 感 想 與 建 議 187 一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之 建 議 187 二 環 境 資 源 政 策 之 建 議 198 三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之 建 議 203 四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政 策 之 建 議 209 五 其 他 建 議 217 捌 參 考 資 料 220 一 中 文 部 分 220 二 英 文 部 分 224 三 網 站 資 訊 部 分 227 玖 附 錄 - 海 外 研 習 照 片 實 錄 229 II

表 目 錄 表 1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業 務 分 工 表 26 表 2 我 國 與 澳 洲 培 訓 制 度 比 較 表 33 表 3 軍 公 教 人 員 近 10 年 退 休 ( 伍 ) 人 數 及 年 齡 趨 勢 53 表 4 軍 公 教 人 員 近 10 年 來 退 撫 經 費 支 出 情 形 54 表 5 新 舊 制 退 撫 經 費 潛 藏 負 債 情 形 55 表 6 近 10 年 退 撫 基 金 收 繳 及 支 出 情 形 56 表 7 全 球 經 濟 活 動 之 絕 對 災 害 風 險 指 標 排 名 69 表 8 各 類 土 地 利 用 面 積 及 比 例 表 89 表 9 臺 灣 與 澳 洲 環 境 與 資 源 政 策 比 較 表 99 表 10 2012 年 澳 洲 與 臺 灣 基 本 經 貿 資 料 比 較 114 表 11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留 學 最 愛 國 家 163 表 12 澳 洲 大 學 國 際 學 生 以 及 本 地 學 生 數 量 比 較 166 表 13 大 專 校 院 境 外 學 生 在 臺 留 學 研 習 人 數 按 國 別 分 173 表 14 臺 灣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SWOT 分 表 175 表 15 我 國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行 動 計 畫 重 點 工 作 180 表 16 臺 澳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之 條 件 與 政 策 差 異 III

比 較 表 185 IV

圖 目 錄 圖 1 我 國 與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級 別 劃 分 13 圖 2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領 導 18 圖 3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類 型 37 圖 4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類 型 37 圖 5 CSC 管 理 之 基 金 42 圖 6 CSC 基 金 近 5 年 投 資 表 現 42 圖 7 CSC 計 畫 參 與 成 員 及 退 休 人 員 組 成 43 圖 8 CSS 近 5 年 參 加 人 員 45 圖 9 PSS 近 5 年 參 加 人 員 47 圖 10 PSSap 近 5 年 參 加 人 員 50 圖 11 全 球 經 濟 活 動 之 絕 對 災 害 風 險 指 標 圖 68 圖 12 澳 洲 環 境 計 畫 71 圖 13 煤 氣 開 採 原 則 之 宣 導 圖 說 77 圖 14 煤 氣 開 採 配 套 措 施 78 圖 15 GOOGONG DAM 現 況 照 片 81 圖 16 GOOGONG 新 市 鎮 開 發 現 況 圖 82 圖 17 GOOGONG 新 市 鎮 俯 瞰 82 V

圖 18 坎 培 拉 國 立 樹 木 86 圖 19 全 國 ( 上 ) 與 流 域 ( 下 ) 尺 度 之 土 地 利 用 分 類 圖 87 圖 20 澳 大 利 亞 土 地 利 用 分 類 圖 89 圖 21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94 圖 22 國 土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10 年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圖 97 圖 23 在 臺 留 學 研 習 境 外 學 生 國 籍 分 布 圖 174 圖 24 澳 洲 國 防 環 境 戰 略 計 畫 201 VI

壹 前 言 鑒 於 人 才 是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核 心, 為 培 育 未 來 具 有 瞭 解 國 家 重 要 政 策 與 未 來 發 展 願 景 之 中 高 階 人 員, 進 而 提 升 該 等 人 員 之 規 劃 及 管 理 能 力, 強 化 國 際 網 絡 關 係, 加 速 與 世 界 接 軌,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院 ) 延 續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簡 任 官 等 訓 練 ( 以 下 簡 稱 薦 升 簡 訓 練 ) 之 訓 練 目 標, 建 立 結 訓 學 員 回 流 學 習 機 制, 並 落 實 考 試 院 增 進 公 務 人 員 人 文 關 懷 專 業 素 養 與 國 際 觀 之 施 政 綱 領, 自 98 年 12 月 起 辦 理 薦 升 簡 訓 練 績 優 學 員 海 外 研 習 營 活 動, 並 於 回 國 後 3 個 月 內 開 辦 成 果 發 表 會, 迄 至 102 年 度 共 計 舉 辦 5 個 梯 次,98 年 度 及 99 年 度 係 赴 新 加 坡 研 習 100 年 度 前 往 韓 國 研 習 101 年 度 及 102 年 度 則 至 澳 洲 研 習, 將 國 際 交 流 學 習 觸 角 向 外 延 伸, 以 瞭 解 先 進 國 家 於 整 體 建 設 政 策 規 劃 及 人 才 培 育 之 相 關 政 策 及 措 施 作 為, 進 而 培 育 中 高 階 領 導 人 員 之 洞 察 國 際 趨 勢 與 國 際 環 境 處 理 能 力, 俾 展 現 為 民 服 務 典 範 基 於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chool of Government, ANZSOG) 辦 理 訓 練 之 用 心 與 品 質, 並 經 101 年 3 月 8 日 之 海 外 研 習 營 檢 討 座 談 會 與 問 卷 評 估 結 果, 決 定 102 年 度 海 外 研 習 營 續 與 簽 訂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之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合 作, 前 往 澳 洲 做 更 深 度 1

且 不 同 主 題 之 學 習 本 年 出 國 研 習 時 間 為 102 年 12 月 3 日 至 13 日 ( 較 101 年 延 長 1 天 ), 增 加 為 11 天 ( 含 前 後 2 天 搭 機 時 間 ), 研 習 人 數 首 次 由 30 人 擴 增 至 36 人, 並 採 主 題 式 研 習 之 課 程 設 計, 且 由 第 1 階 段 之 國 內 行 前 課 程 即 扣 合 海 外 研 習 三 大 主 題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永 續 與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並 邀 請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John Wanna 教 授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楊 副 處 長 健 明 外 交 部 禮 賓 處 謝 代 表 俊 得 外 交 部 亞 東 太 平 洋 司 何 司 長 登 煌 考 試 院 詹 考 試 委 員 中 原 等 國 內 外 專 家 學 者 擔 任 授 課 講 座 另 為 發 揮 經 驗 傳 承 之 效, 首 次 於 行 前 課 程 安 排 前 期 澳 洲 海 外 研 習 學 員 進 行 交 流 分 享 本 次 海 外 研 習 課 程 期 從 澳 洲 國 際 級 大 都 市 規 劃 之 思 維 及 策 略, 瞭 解 其 政 策 立 法 與 議 會 溝 通 政 策 管 理 與 執 行 公 共 關 係 與 媒 體 溝 通, 及 跨 部 門 協 調 之 作 法 從 澳 洲 成 功 的 環 境 資 源 永 續 與 產 業 發 展 經 驗, 瞭 解 其 經 濟 政 策 制 定 與 政 策 行 銷 方 式 更 從 澳 洲 政 府 之 組 織 架 構 文 官 系 統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策 略 等, 以 瞭 解 其 政 府 變 革 管 理 文 官 發 展 性 培 訓 終 身 學 習 策 略 及 績 效 管 理 評 估 等 方 式 冀 能 擴 大 學 員 國 際 視 野, 強 化 政 策 規 劃 及 策 略 管 理 暨 執 行 能 力, 並 提 出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環 境 永 續 與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等 相 關 建 言, 以 供 政 府 未 來 規 劃 各 項 公 共 政 策 時 之 借 鏡 及 參 考 2

貳 研 習 內 容 介 紹 一 研 習 課 程 表 (102 年 12 月 )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及 課 程 名 稱 第 1 天 上 午 抵 達 雪 梨 12 月 4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抵 達 坎 培 拉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 校 園 環 境 導 覽 開 幕 式 第 2 天 課 程 介 紹 上 午 12 月 5 日 澳 洲 政 府 與 政 治 介 紹 ( 星 期 四 ) 政 治 兩 難 與 關 鍵 性 議 題 下 午 參 訪 坎 培 拉 政 府 行 政 區 ( 新 舊 國 會 ) 第 3 天 12 月 6 日 上 午 課 程 複 習 澳 洲 經 濟 政 策 與 產 業 之 策 略 性 規 劃 公 部 門 之 策 略 性 規 劃 ( 星 期 五 ) 參 訪 聯 邦 科 學 與 工 業 研 究 組 織 (CSIRO) 澳 下 午 洲 體 育 協 會 戰 爭 紀 念 館 課 程 複 習 第 4 天 12 月 7 日 上 午 政 策 管 理 與 執 行 績 效 改 善 之 人 事 管 理 ( 星 期 六 ) 政 策 模 型 與 政 策 過 程 下 午 參 訪 坎 培 拉 國 立 樹 木 園 第 5 天 上 午 參 訪 澳 洲 國 家 植 物 園 12 月 8 日 都 市 計 畫 原 理 - 都 市 管 理 議 題 下 午 ( 星 期 日 ) 參 訪 國 家 首 都 展 示 館 第 6 天 課 程 複 習 上 午 12 月 9 日 政 策 建 議 之 提 供 3

日 期 時 間 活 動 及 課 程 名 稱 ( 星 期 一 ) 管 理 大 型 營 業 組 織 之 挑 戰 下 午 成 人 學 習 與 技 職 教 育 參 訪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服 務 中 心 拜 會 駐 澳 洲 代 表 處 第 7 天 12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課 程 複 習 以 市 民 為 中 心 之 服 務 - 為 使 用 者 量 身 設 計 之 政 策 文 化 政 策 與 文 化 機 構 之 管 理 績 效 管 理 - 州 政 府 個 案 研 討 下 午 訓 練 課 程 總 結 頒 發 證 書 參 訪 澳 洲 國 立 博 物 館 4

二 出 國 研 習 人 員 名 單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機 關 1 于 乃 茂 課 長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2 尹 孝 元 科 長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3 吳 美 雲 科 長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4 呂 麗 珠 副 處 長 新 竹 縣 政 府 主 計 處 5 李 秀 玲 主 任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6 林 秀 芬 組 長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7 林 佳 慧 專 利 審 查 官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8 林 漢 斌 副 處 長 彰 化 縣 政 府 9 武 琪 審 計 審 計 部 高 雄 市 審 計 處 10 施 念 慧 組 長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11 倪 炳 雄 副 局 長 桃 園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12 江 清 榮 科 長 內 政 部 13 曹 劍 秋 副 處 長 臺 東 縣 政 府 14 梁 麗 琴 科 長 經 濟 部 加 工 出 口 區 管 理 處 15 郭 倩 茜 科 長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6 陳 信 瑞 科 長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7 陳 昱 初 副 研 究 員 兼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課 長 場 18 陳 淑 華 簡 任 分 析 師 財 政 部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19 陳 愷 課 長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城 鄉 發 展 分 署 20 陳 福 改 秘 書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公 所 21 陳 翠 妙 副 研 究 員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畜 產 試 驗 所 22 陳 翠 琴 簡 任 稽 核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23 黃 益 三 副 分 局 長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松 山 分 局 5

序 號 姓 名 職 稱 服 務 機 關 24 楊 盛 旺 諮 議 行 政 院 交 通 環 境 資 源 處 25 趙 婉 玲 秘 書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26 沈 盈 如 主 任 秘 書 臺 南 市 政 府 稅 務 局 27 樓 玉 梅 專 員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28 蔡 秀 婉 技 正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29 張 曉 琳 組 長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30 鄭 明 輝 副 總 工 程 司 高 雄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31 謝 宗 興 秘 書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中 分 局 32 戴 念 同 組 長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航 人 員 訓 練 所 33 謝 偉 雯 秘 書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34 韓 世 宏 副 主 任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臺 北 市 調 查 處 35 徐 宜 霙 專 員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36 饒 慶 鈺 參 議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作 人 員 1 許 秀 春 處 長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2 陳 錦 榮 設 計 師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數 位 學 習 中 心 3 卓 貽 婷 編 審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交 流 合 作 組 6

三 參 訪 機 關 ( 構 ) 簡 介 ( 一 )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ANU)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是 位 於 澳 洲 首 都 特 區 坎 培 拉 的 研 究 型 國 立 大 學, 在 大 洋 洲 具 特 殊 學 術 地 位 ; 澳 洲 四 大 國 家 科 學 院 就 有 三 座 是 設 立 在 該 校 校 園, 分 別 是 : 澳 洲 科 學 院 (AAS) 澳 洲 人 文 科 學 院 澳 洲 社 會 科 學 院 (ASSA), 校 內 學 者 獲 選 為 澳 洲 聯 邦 院 士 人 數 更 超 過 270 名, 而 英 國 皇 家 學 會 的 成 員 人 數 亦 是 澳 洲 第 一, 傑 出 校 友 包 括 了 6 名 諾 貝 爾 獎 得 主 與 兩 名 澳 洲 總 理 等, 是 南 半 球 的 學 術 重 鎮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也 是 澳 洲 唯 一 由 聯 邦 國 會 立 法 設 立 的 國 立 大 學 ( 其 校 名 為 National), 而 不 同 於 其 它 澳 洲 公 立 大 學 皆 是 由 各 地 州 議 會 立 法 設 立 的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現 階 段 包 含 了 七 大 學 院 (Colleges), 學 院 底 下 設 有 研 究 院 (Research Schools), 研 究 院 除 了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外, 也 提 供 研 究 生 和 大 學 生 的 教 學, 而 學 院 下 轄 的 學 群 / 教 學 學 院 (Schools) 則 以 提 供 教 學 為 主, 有 些 學 院 還 設 有 研 究 所 / 學 會 (Institute) 和 智 庫 中 心 (University Centres) 以 擔 任 聯 邦 政 府 的 智 庫 角 色 一 般 而 言,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被 認 為 是 澳 洲 和 南 半 球 的 學 7

術 殿 堂, 在 全 球 約 兩 萬 所 大 學 之 中,ANU 各 學 術 領 域 皆 屬 世 界 一 流, 於 各 主 流 大 學 排 行 榜 達 全 球 前 五 十 名, 其 中 人 文 學 科 社 會 科 學 和 自 然 科 學 領 域 更 是 堪 稱 世 界 頂 尖 ( 二 ) 澳 洲 舊 國 會 大 廈 (Old Parliament House)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之 後, 聯 邦 政 府 設 立 了 聯 邦 首 都 顧 問 委 員 會 來 籌 備 建 都 坎 培 拉, 其 中 包 括 建 造 國 會 大 廈 委 員 會 推 薦 的 方 案 是 先 建 造 一 座 臨 時 建 築, 預 計 使 用 50 年, 其 間 準 備 建 造 永 久 國 會 大 廈 舊 國 會 大 廈 於 是 就 在 1927 年 落 成 此 一 國 會 建 築 設 計 係 由 約 翰 史 密 斯 默 多 克 及 其 團 隊 負 責, 因 僅 係 一 個 臨 時 建 設, 爰 其 建 築 設 計 重 在 簡 體 或 剝 離, 通 常 用 於 坎 培 拉 澳 大 利 亞 政 府 興 建 之 建 築 物 在 20 世 紀 20 年 代 及 20 世 紀 30 年 代 的 古 典 風 格 它 不 包 括 古 典 建 築 之 元 素 或 三 角 楣 飾, 惟 確 有 新 古 典 主 義 建 築 之 有 序 性 及 對 稱 性 這 座 兩 層 的 白 色 樓 房 主 要 有 兩 部 分 : 立 法 部 的 會 議 廳 和 辦 公 室, 還 有 休 息 娛 樂 的 餐 廳 和 酒 吧 從 1927 到 1988 發 生 的 所 有 有 關 國 際 國 內 重 大 事 件 的 辯 論 與 決 策 都 在 這 裏 通 過 這 裏 也 是 聯 邦 國 家 政 治 民 主 的 展 現 由 於 議 員 和 參 8

議 員 的 人 數 不 斷 增 多, 會 議 室 和 辦 公 室 都 急 需 擴 大, 因 而 興 建 新 國 會 大 廈 自 新 國 會 大 廈 1988 年 落 成 後, 它 即 完 成 了 長 達 61 年 的 使 命, 現 在 是 以 國 會 為 主 題 的 澳 大 利 亞 民 主 博 物 館 ( 三 ) 澳 洲 新 國 會 大 廈 (The Parliament House) 新 國 會 大 廈 同 樣 是 國 際 招 標 後 由 被 選 中 的 設 計 師 設 計 的 作 品, 於 1988 年 正 式 啟 用, 其 座 落 在 首 都 山 (Capital Hill) 上, 頂 部 一 高 81 米 的 巨 型 不 銹 鋼 旗 杆 亮 麗 奪 目, 旗 杆 上 飄 揚 著 澳 大 利 亞 國 旗, 堪 稱 是 澳 洲 最 受 讚 美 的 建 築, 也 是 現 今 澳 洲 國 會 所 在 地 大 廈 藝 術 品 收 藏 處 陳 列 了 許 多 充 滿 本 土 風 格 的 藝 術 品 門 廳 裏 掛 有 澳 洲 風 景 畫, 議 員 大 廳 外 懸 掛 著 澳 洲 歷 屆 總 督 總 理 議 長 及 著 名 國 會 議 員 的 肖 像 油 畫 眾 議 院 和 參 議 院 的 議 事 廳 各 在 大 廈 東 西 兩 側 眾 議 院 目 前 由 150 個 選 區 的 議 員 組 成 由 於 選 區 按 照 選 民 的 分 布 而 經 常 重 新 劃 分, 因 此 議 員 數 目 不 固 定 ; 每 個 選 區 以 強 制 性 選 擇 投 票 制 之 方 式 選 舉 一 名 議 員 參 議 院 目 前 由 76 名 議 員 組 成 : 每 個 州 12 名 加 上 北 部 地 區 及 首 都 特 區 各 2 名 ; 參 9

議 之 員 選 舉 方 式 為 比 例 代 表 制 投 票 兩 院 議 員 於 兩 個 單 獨 會 場 開 會 議 事 ( 四 ) 聯 邦 科 學 與 工 業 研 究 組 織 (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sation)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科 學 與 工 業 研 究 組 織, 簡 稱 CSIRO, 是 澳 大 利 亞 最 大 的 國 家 級 科 研 機 構, 前 身 是 於 1926 年 成 立 的 澳 大 利 亞 科 學 與 工 業 顧 問 委 員 會 (Advisory Council of Science and Industry), 主 要 角 色 是 通 過 科 學 研 究 和 發 展, 為 澳 大 利 亞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新 的 科 學 途 徑, 以 造 福 於 澳 大 利 亞 社 會, 提 高 經 濟 效 益 和 社 會 效 益 該 組 織 總 部 座 落 在 澳 洲 首 都 特 區 坎 培 拉 市 中 心 旁 的 坎 普 貝 爾 (Campbell) 的 澳 洲 戰 爭 紀 念 館 旁, 該 單 位 共 有 逾 6,600 名 員 工, 在 澳 大 利 亞 法 國 及 墨 西 哥 等 處 共 擁 有 逾 50 座 研 究 站 該 組 織 主 要 的 研 究 成 果 有 : 發 明 了 原 子 吸 收 光 譜 法, 開 發 了 世 界 上 第 一 種 塑 膠 鈔 票, 發 明 了 航 空 驅 蟲 劑, 基 因 粘 貼 技 術, 在 澳 大 利 亞 推 廣 了 一 系 列 有 害 生 物 控 制 制 度, 例 如, 利 用 多 發 性 粘 液 瘤 (myxomatosis) 和 兔 杯 狀 病 毒 病 (Rabbit calicivirus) 來 控 制 澳 大 利 亞 過 多 的 兔 子 CSIRO 10

在 資 訊 與 通 信 技 術 (ICT) 方 面 的 研 究 也 取 得 了 一 系 列 成 果, 例 如 Panoptic 搜 索 引 擎 ( 現 改 稱 Funnelback) votapedia 電 話 問 卷 系 統 和 Annodex 視 頻 內 容 標 注 系 統 近 來,CSIRO 採 取 了 一 系 列 行 動 來 保 護 其 1996 年 取 得 的 用 於 無 線 局 域 網 (Wi-Fi) 標 準 的 底 層 技 術 專 利, 該 技 術 專 利 跟 IEEE 目 前 的 802.11a 與 802.11g 無 線 標 準 有 相 當 密 切 關 係, 現 在 已 經 廣 泛 使 用 在 幾 乎 所 有 品 牌 的 筆 記 本 電 腦 上 CSIRO 已 經 在 美 國 採 取 一 系 列 法 律 行 動, 以 達 到 迫 使 包 括 微 軟, 蘋 果 電 腦 和 戴 爾 電 腦 在 內 的 100 多 家 美 國 公 司 繳 納 專 利 使 用 費 的 目 的 在 2005 年 10 月, 自 然 雜 誌 發 表 了 關 於 CSIRO 的 科 學 家 開 發 了 一 種 技 術, 可 以 從 節 肢 彈 性 蛋 白 (resilin) 中 提 取 出 一 種 近 乎 完 美 " 的 橡 膠 節 肢 彈 性 蛋 白 是 一 種 極 富 彈 性 的 蛋 白 質, 跳 蚤 超 凡 的 彈 跳 能 力 和 很 多 昆 蟲 的 飛 行 能 力 都 來 源 於 這 種 蛋 白 質 的 作 用 11

參 臺 澳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之 比 較 與 探 討 一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 一 ) 兩 國 公 務 人 員 制 度 背 景 說 明 我 國 為 世 界 上 最 早 發 明 及 實 施 考 試 制 度 的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銓 敘 審 定 制 度 亦 為 他 國 所 沒 有 之 特 色, 任 用 考 績 升 遷 奬 懲 保 障 退 撫 及 培 訓 等 事 項, 均 以 法 律 定 之 澳 洲 政 府 於 1999 年 通 過 公 共 服 務 法 (Public Service Act 1999, 簡 稱 PS Act, 又 譯 公 務 人 員 法 ), 自 此 聯 邦 政 府 的 公 務 人 員 不 再 由 考 試 統 一 進 用, 政 府 各 機 關 所 人 員 之 遴 選 及 僱 用, 由 各 機 關 首 長 自 行 負 責, 人 事 制 度 非 常 彈 性 及 多 元 化, 公 務 人 員 與 政 府 間 係 契 約 聘 僱 關 係, 不 但 進 用 人 力 無 須 經 過 國 家 考 試, 考 績 升 遷 奬 懲 培 訓 等 亦 無 法 律 規 定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依 不 同 官 職 等 通 常 需 接 受 不 同 之 訓 練 如 圖 1 所 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依 據 擔 任 角 色 的 複 雜 度 與 職 責 的 重 要 性, 可 分 為 委 任 薦 任 及 簡 任 3 層 級 其 中, 委 任 又 分 5 職 等 ( 第 1 至 第 5 職 等 ), 薦 任 分 4 職 等 ( 第 6 至 第 9 職 等 ), 簡 任 亦 分 5 職 等 ( 第 10 至 第 14 職 等 ) 12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則 分 為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Australia Public Service, APS) 主 管 人 員 (Executive Level, EL) 及 高 階 文 官 (Senior Executive Service, SES) 共 3 個 層 級 其 中,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又 分 為 6 級 (APS 1~APS 6), 主 管 人 員 分 2 級 (EL 1 及 EL 2),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則 分 3 級 (SES Band 1 ~SES Band 3), 相 當 於 我 國 之 簡 任 10 職 等 至 第 14 職 等 官 等 委 任 薦 任 簡 任 臺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灣 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等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職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澳 層 級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APS 主 管 人 員 EL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SES 洲 等 級 APS 1 APS 2 APS 3 APS 4 APS 5 APS 6 EL 1 EL 2 SES B1 SES B2 SES B3 圖 1 我 國 與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級 別 劃 分 13

在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體 系 方 面, 依 據 考 試 院 強 化 文 官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可 分 為 法 制 研 擬 訓 練 進 修 及 終 身 學 習 4 大 面 向 其 中, 法 制 研 擬 主 要 在 規 範 訓 練 進 修 組 織 體 系 及 權 責 劃 分, 而 訓 練 進 修 及 終 身 學 習 則 為 培 訓 之 3 大 類 型 為 與 澳 洲 文 官 培 訓 制 度 作 比 較, 本 文 分 就 我 國 及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之 培 訓 單 位 訓 練 機 制 進 修 機 制 及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等 4 面 向 先 分 別 說 明 其 現 況, 再 進 一 步 指 出 重 要 差 異 點 進 行 比 較 分 析, 以 提 出 值 得 我 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之 政 策 建 議 ( 二 )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之 現 況 分 析 1 培 訓 單 位 澳 洲 因 為 幅 員 廣 大, 且 實 施 中 央 與 地 方 分 權 制 度, 因 此 未 設 置 統 一 的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的 培 訓, 部 分 在 機 關 內 部 根 據 業 務 職 掌 需 要, 自 行 辦 理 不 同 規 模 與 性 質 的 教 育 訓 練, 部 分 則 與 企 業 及 各 大 學 人 力 資 源 合 作 辦 理, 進 行 多 樣 的 培 訓 制 度, 惟 整 體 文 官 培 訓 制 度 之 訓 練 課 程 規 劃 仍 由 政 府 來 主 導 因 此, 除 了 各 機 關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部 門 外, 另 有 2 個 主 要 單 位 負 責 文 官 的 培 訓, 前 者 為 政 府 14

文 官 培 訓 之 主 導 單 位, 後 者 則 為 與 政 府 合 作 之 主 要 學 術 單 位,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1) 澳 洲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Australia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APSC) 依 據 1999 年 公 共 服 務 法 第 41 條 及 第 50 條 規 定, APSC 是 一 設 立 於 總 理 及 內 閣 小 組 內 的 中 央 機 關, 其 下 設 有 發 展 暨 訓 練 小 組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Team), 統 籌 規 劃 完 整 訓 練 計 畫 課 程, 提 供 各 機 關 自 行 選 擇 此 外, 為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領 導 及 核 心 技 能,APSC 於 2010 年 成 立 領 導 學 習 發 展 策 略 中 心 (Strategic Centre for Leadership,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規 劃 領 導 及 核 心 技 能 相 關 課 程 APSC 與 政 府 各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部 之 權 責 分 工 主 要 也 是 依 據 公 共 服 務 法, 該 法 除 規 範 各 部 門 首 長 對 於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的 績 效 責 任 外, 也 賦 予 APSC 發 展 主 管 人 員 (EL) 及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SES) 領 導 能 力 的 職 責, APSC 主 任 委 員 每 年 必 須 向 聯 邦 總 理 及 國 會 提 報 年 報 (State of the service report) 因 此 分 工 機 制 為 政 府 各 部 15

門 主 要 負 責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APS) EL 及 部 分 SES 訓 練, 而 APSC 則 負 責 跨 部 門 EL 聯 邦 SES 及 少 部 分 APS 訓 練 此 外,APSC 能 力 發 展 專 門 小 組 (APSC Capability Development Panel) 亦 提 供 政 府 各 部 門 學 習 發 展 集 中 採 購 方 式, 專 門 小 組 包 括 經 公 開 招 標 程 序 挑 選 之 服 務 供 應 者, 如 : 商 業 公 司 大 學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等, 超 過 250 個 公 開 招 標 程 序 係 透 過 非 常 嚴 謹 的 程 序, 經 由 契 約 方 式, 由 大 學 或 訓 練 方 案 提 供 者 辦 理 訓 練 服 務 通 常 一 個 計 畫 或 課 程 會 有 3 到 4 個 流 程 讓 想 合 作 的 單 位 以 競 爭 方 式 來 獲 取 提 供 課 程 的 機 會 (2)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ANZSOG) ANZSOG 成 立 於 2002 年, 設 在 墨 爾 本, 是 由 澳 洲 政 府 紐 西 蘭 政 府 等 10 個 政 府 和 16 所 大 學 及 商 業 學 校 所 組 成 的 非 營 利 機 構 其 組 織 架 構 係 由 組 成 之 政 府 及 學 校 推 選 代 表, 成 立 理 事 會 及 4 個 委 員 會, 分 別 為 審 核 及 危 機 管 理 委 員 會 研 究 委 員 會 基 金 委 員 會 及 薪 酬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會 人 數 約 3 至 9 人, 並 推 舉 1 位 委 員 長, 處 16

理 委 員 會 事 務 其 成 立 宗 旨 係 在 提 供 政 府 領 導 決 策 層 的 培 訓 計 畫, 以 加 強 公 共 部 門 的 領 導 決 策 和 政 策 制 定, 落 實 政 府 部 門 政 策 於 公 眾 服 務 ANZSOG 除 了 提 供 澳 洲 公 務 部 門 培 訓 課 程 外, 亦 針 對 太 平 洋 國 家 中 國 大 陸 及 印 尼 高 階 文 官,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高 層 領 導 和 管 理 人 員 的 技 能 和 知 能 培 訓 課 程, 促 進 各 國 公 共 服 務 改 革 其 中 太 平 洋 執 行 計 畫 (Pacific Executive Program, PACE), 即 是 ANZSOG 與 澳 洲 海 外 發 展 署 (Australian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usAID) 於 2007 年 開 始 合 作, 藉 由 10 個 太 平 洋 島 國 家 的 參 與, 各 國 高 階 文 官 們 可 藉 由 與 他 國 高 階 文 官 混 班 訓 練 之 機 會, 增 進 彼 此 間 的 國 際 網 絡 建 構 而 我 國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亦 與 ANZSOG 及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簽 訂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除 了 合 辦 教 科 文 等 研 習 活 動 或 學 術 會 議 外, 亦 規 劃 辦 理 101 年 度 及 102 年 度 薦 升 簡 訓 練 績 優 學 員 海 外 研 習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並 安 排 參 訪 相 關 機 關 及 標 竿 企 業, 冀 能 擴 大 我 國 中 高 階 文 官 國 際 視 野, 強 化 政 策 規 劃 及 策 略 管 理 暨 執 行 能 力 17

2 訓 練 機 制 APSC 依 據 不 同 職 級 公 務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將 訓 練 課 程 區 分 為 技 術 性 管 理 及 領 導 3 大 類, 如 圖 2 所 示, 高 階 文 官 (SES) 及 主 管 人 員 (EL) 需 要 較 多 的 領 導 能 力 培 訓, 而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APS) 則 需 要 較 多 的 技 術 面 訓 練 因 此, 在 課 程 規 劃 上,APSC 係 依 據 不 同 層 級 (SES EL APS) 及 不 同 能 力 面 向 ( 技 術 性 管 理 領 導 ) 設 計 相 關 課 程 圖 2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領 導 資 料 來 源 :APSC (2004). The integrated leadership system, p 7. 能 力 模 式 畫 : 以 下 說 明 澳 洲 政 府 各 部 門 及 APSC 辦 理 的 4 項 重 要 培 訓 計 18

(1) 行 政 助 理 訓 練 計 畫 (Graduate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Program):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主 要 來 源 為 每 年 一 度 的 大 專 畢 業 生 行 政 助 理 (Graduate Administrative Assistant, GAA) 甄 選,GAA 為 澳 洲 中 央 政 府 刻 意 培 養 的 年 輕 菁 英, 他 們 經 過 測 驗 或 面 試 甄 選 合 格 後, 即 須 接 受 嚴 格 的 訓 練, 俾 為 未 來 擔 任 中 高 級 管 理 職 務 奠 基 此 訓 練 長 達 12 個 月, 包 括 3 次 不 同 職 務 的 職 務 輪 調 訓 練 服 務 機 關 指 派 資 深 員 工 負 責 指 導 的 工 作 訓 練, 以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寫 作 技 巧 電 腦 操 作 及 簡 報 技 巧 等, 以 才 能 為 基 礎 的 正 式 課 程 訓 練 (2) 公 共 部 門 管 理 課 程 (Public Sector Management Course, PSMC): 此 課 程 主 要 是 針 對 澳 洲 聯 邦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之 中 層 主 管 人 員, 以 選 修 大 學 課 程 並 結 合 以 實 際 業 務 為 基 礎 之 訓 練 計 畫 此 訓 練 期 間 為 12 至 18 個 月, 內 容 包 括 服 務 流 程 管 理 領 導 與 變 革 管 理 資 源 管 理 人 員 管 理 及 業 務 實 作 計 畫 19

(3)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 APSC 針 對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SES) 的 3 個 職 級 (Band 1~Band 3), 分 別 規 劃 不 同 的 短 期 發 展 計 畫 ( 約 半 天 至 2 天 半 ) 及 領 導 訓 練 計 畫 (4) 資 深 女 性 主 管 管 理 計 畫 (Senior Women in Management Program, SWIM): APSC 為 提 升 高 級 女 性 主 管 人 員 的 工 作 知 能, 特 別 規 劃 本 項 培 訓 計 畫, 訓 練 期 間 為 12 個 月, 除 了 上 課 研 討 及 撰 寫 心 得 報 告 外, 還 包 括 在 工 作 中 訓 練 及 輪 調 不 同 單 位 實 施 訓 練 除 了 澳 洲 政 府 及 APSC 所 規 劃 的 課 程 外,ANZSOG 亦 提 供 培 訓 公 務 部 門 領 導 者 的 訓 練 課 程, 強 調 課 程 設 計 應 採 取 學 員 導 向 重 視 學 員 的 學 習 需 求, 以 及 發 展 學 員 績 效 管 理 核 心 能 力 的 重 要 性,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1) 執 行 研 究 人 員 計 畫 (Executive Fellows Program, EFP);(2) 策 略 領 導 導 向 計 畫 (Towards Strategic Leadership, TSL); 及 (3) 公 共 管 理 碩 士 計 畫 (Executive 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EMPA) 另 有 一 些 公 務 機 關 會 分 別 和 學 校 簽 定 某 些 特 定 培 訓 主 20

題 的 合 約, 例 如 政 策 制 定 創 新 展 館 管 理 與 研 究 (museum curatorial studies) 等 等 這 一 整 套 的 課 程 費 用 可 能 約 澳 幣 50,000 至 150,000 元 ( 約 臺 幣 136 至 408 萬 元 ), 全 部 由 機 關 支 應, 再 由 機 關 選 派 20 至 30 位 同 仁 參 加 培 訓, 培 訓 的 過 程 也 會 有 一 些 成 果 評 估 方 式, 確 認 完 成 培 訓, 並 可 獲 得 該 學 校 的 學 分 或 是 結 訓 證 書 有 關 訓 練 課 程 執 行 後 的 評 估, 限 於 人 力 及 資 源,APSC 針 對 部 分 重 要 課 程, 進 行 訓 練 的 樣 本 抽 查, 詢 問 受 訓 者 在 工 作 中 的 表 現 有 何 不 同, 或 對 於 課 程 進 行 觀 察, 大 部 分 訓 練 課 程, 係 透 過 契 約 規 範 進 行 執 行 評 估 3 進 修 機 制 為 增 進 在 職 公 務 人 員 文 化 與 專 業 素 質, 以 及 提 升 工 作 效 率,APSC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之 具 體 做 法 包 括 以 下 6 點 : (1) 每 年 撥 出 一 筆 款 項, 作 為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的 補 助 (2) 給 予 利 用 公 務 時 間 進 行 部 分 進 修 之 制 度 (3) 與 相 關 大 學 系 所 合 作, 每 年 選 派 一 批 公 務 人 員 前 往 進 修 (4) 與 紐 西 蘭 日 本 等 國 交 換 短 期 工 作 人 員 (5) 舉 辦 有 關 管 理 技 巧 與 技 術 自 動 化 資 料 處 理 處 理 公 務 21

人 員 個 資 和 工 作 履 歷 電 腦 資 訊 系 統 新 人 員 培 訓 人 事 政 策 與 實 踐 等 講 習 班 (6) 各 部 根 據 機 關 業 務 需 要 舉 辦 不 同 規 模 與 性 質 的 培 訓 班 澳 洲 的 公 務 人 員 普 遍 已 有 基 本 學 歷, 但 因 為 執 行 公 務 的 緣 故, 可 以 申 請 進 修 取 得 第 二 個 大 學 學 位, 通 常 是 與 法 律 政 策 或 管 理 等 不 同 領 域 的 學 士 學 位 大 學 的 課 程 學 分 費 約 澳 幣 2,000 至 4,000 元 ( 約 臺 幣 5 萬 至 11 萬 元 ), 以 碩 士 學 位 為 例, 如 果 修 習 10 個 學 分, 通 常 政 府 會 補 助 進 修 人 員 直 接 支 付 此 項 費 用 但 是 如 果 修 的 課 程 沒 有 通 過, 則 進 修 人 員 要 自 付 費 用 無 論 是 聯 邦 或 是 地 方 政 府 的 公 務 人 員, 均 有 機 會 到 大 學 修 習 學 分, 特 別 是 公 共 政 策 及 管 理 類 這 一 些 未 曾 修 過 的 課 程, 因 為 他 們 在 執 行 公 務 上 有 需 要, 所 以 機 關 會 特 別 支 持 同 仁 去 修 這 方 面 的 課 程, 不 僅 對 業 務 推 動 有 幫 助 甚 至 取 得 學 位, 也 為 國 家 培 育 優 秀 人 才 本 次 參 訪 的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ANU) 內, 即 有 許 多 學 生 為 APS 公 務 人 員, 而 他 們 所 選 修 的 課 程 學 分 費 在 課 程 結 束 或 是 取 得 學 位 之 後 是 可 以 核 銷 的 在 職 進 修 的 公 職 人 員 仍 然 可 以 支 領 薪 水, 而 且 不 但 課 程 排 在 週 22

間 可 休 假 前 往, 若 課 程 排 在 週 末, 亦 可 以 安 排 其 他 時 間 補 休 4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澳 洲 政 府 將 全 民 視 為 終 身 學 習 服 務 對 象, 並 未 特 別 針 對 公 務 人 員 量 身 打 造 相 應 制 度 此 外, 澳 洲 的 國 家 體 制 屬 於 聯 邦 制, 各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所 屬 運 作 體 制 有 著 相 當 大 的 自 主 空 間 與 權 利, 以 終 身 學 習 體 制 為 例, 其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單 位 相 關 法 規 具 分 散 而 多 元 的 現 象, 而 且, 與 訓 練 及 進 修 機 制 相 同, 澳 洲 對 於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的 推 動, 亦 與 學 校 及 企 業 界 建 立 跨 部 門 合 作 機 制 由 於 1999 年 公 共 服 務 法 並 沒 有 針 對 學 習 時 數 之 長 短 做 出 強 制 規 定, 所 以 澳 洲 政 府 通 常 由 用 人 機 關 考 量 下 述 4 點 實 務 需 求, 而 個 別 做 出 規 劃 與 決 定 : (1) 被 指 派 的 訓 練 責 任 本 質 (2) 相 關 訓 練 是 否 吻 合 既 有 訓 練 行 程 安 排 或 既 有 套 裝 訓 練 課 程 (3) 是 否 可 以 從 合 格 登 記 訓 練 機 關 或 組 織 所 負 責 的 訓 練 獲 得 支 持 23

(4) 是 否 有 相 關 機 關 或 機 構 可 以 支 援 所 需 訓 練 APSC 及 澳 洲 審 計 總 署 (Australian National Audit Office, ANAO) 於 2003 年 出 版 的 能 力 建 構 :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之 管 理 學 習 及 發 展 架 構 (Building capability: A Framework for managing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in the APS) 中, 提 出 由 於 澳 洲 的 教 育 架 構 相 當 開 放, 沒 有 年 齡 上 的 限 制, 因 此 澳 洲 的 終 身 學 習 政 策 架 構 亦 相 對 寬 鬆 換 句 話 說, 因 為 澳 洲 現 有 的 教 育 架 構 便 足 以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故 沒 有 實 務 上 的 需 要, 因 此 澳 洲 並 沒 有 所 謂 的 終 身 學 習 政 策, 也 沒 有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之 規 定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會 組 織 對 於 終 身 學 習 也 有 著 一 定 的 影 響 力 以 社 區 與 公 部 門 工 會 (Community and Public Sector Union, CPSU) 為 例, 其 會 員 資 格 廣 及 各 類 產 業, 同 時 也 包 括 公 部 門, 其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聯 盟 (the State Public Service Federation, SPSF) 便 有 超 過 10 萬 的 政 府 機 關 會 員, 是 澳 洲 最 大 的 工 會 組 織 CPSU 不 僅 致 力 於 工 會 成 員 福 祉, 同 時 也 提 供 訓 練 課 程, 例 如 管 理 教 育 及 職 業 健 康 安 全 等 課 程 ( 三 )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之 現 況 分 析 24

1 培 訓 單 位 目 前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業 務 係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組 織 法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組 織 法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組 織 法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組 織 法 等 規 定, 依 訓 練 類 別 不 同 而 由 考 試 院 轄 下 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 以 下 簡 稱 人 事 總 處 ) 及 各 主 管 機 關 等 3 個 機 關 分 別 辦 理, 其 訓 練 職 掌 及 分 工 業 務 如 表 1 所 示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3 條 規 定, 為 加 強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計 畫 之 規 劃 協 調 與 執 行 成 效, 應 由 人 事 總 處 與 保 訓 會 會 同 有 關 機 關 成 立 協 調 會 報, 建 立 訓 練 資 訊 通 報, 資 源 共 享 系 統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協 調 會 報 設 置 及 實 施 要 點 第 4 條 規 定, 每 半 年 至 少 舉 辦 一 次 協 調 會 報, 商 討 有 關 訓 練 進 修 相 關 政 策 與 計 畫 之 協 調 等 事 項, 另 每 年 或 間 年 舉 辦 一 次 觀 摩 學 習 活 動, 以 提 供 互 相 學 習 經 驗 交 流 之 機 會 及 促 進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之 機 會 25

表 1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業 務 分 工 表 辦 理 機 關 業 務 類 別 執 行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各 主 管 機 關 事 關 全 國 一 致 性 質 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制 之 研 擬 事 項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升 官 等 訓 練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中 長 期 發 展 性 訓 練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初 任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與 在 職 培 訓 發 展 之 規 劃 執 行 及 評 鑑 -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機 關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在 職 培 訓 -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機 關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機 關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 行 政 院 以 外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各 主 管 機 關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行 政 院 所 屬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及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各 主 管 機 關 學 校 及 所 屬 訓 練 機 關 ( 構 )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26

辦 理 機 關 業 務 類 別 執 行 機 關 協 辦 機 關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其 他 訓 練 學 校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考 試 院 ( 民 101) 強 化 文 官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 頁 23 及 頁 32) 編 製 2 訓 練 機 制 為 因 應 業 務 需 要,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工 作 效 能, 政 府 各 單 位 會 主 動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特 定 知 識 與 技 能 如 圖 3 所 示, 可 概 分 為 基 礎 訓 練 在 職 訓 練 及 發 展 性 訓 練 3 部 分, 茲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基 礎 訓 練 : 指 公 務 人 員 在 任 職 之 前 的 訓 練, 以 增 進 初 任 者 對 工 作 與 職 務 之 瞭 解 及 共 識, 包 括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及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2) 在 職 訓 練 : 指 為 避 免 已 在 職 人 員 在 專 業 知 識 及 工 作 態 度 上 形 成 保 守 或 落 伍 消 極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包 括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及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機 關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在 職 訓 練 等 27

(3) 發 展 性 訓 練 : 指 公 務 人 員 具 備 晉 升 下 一 階 段 職 務 所 需 知 能, 或 為 擔 任 政 務 性 人 員 預 為 儲 備 及 養 成 所 實 施 之 訓 練, 包 括 升 官 等 訓 練 及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中 長 期 培 訓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基 礎 訓 練 在 職 訓 練 發 展 性 訓 練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人 事 人 員 訓 練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升 官 等 訓 練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中 長 期 發 展 性 訓 練 圖 3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類 型 上 述 訓 練 項 目 都 是 由 機 關 主 動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經 選 派 參 加 訓 練 時, 必 須 前 往 接 受 訓 練, 不 得 拒 絕 前 往 ; 但 除 了 上 述 訓 練 外, 公 務 人 員 也 可 申 請 參 加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訓 練, 因 此, 參 加 訓 練 不 但 是 公 務 人 員 的 義 務, 也 是 權 利 28

有 關 訓 練 經 費 及 成 績 評 量,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18 條 規 定, 各 項 訓 練 所 需 經 費 除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外, 得 向 受 訓 人 員 或 其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收 取 費 用, 如 本 案 薦 升 簡 訓 練 績 優 學 員 海 外 研 習 營, 差 旅 費 用 ( 往 返 機 票 食 宿 及 簽 證 費 等 ), 則 由 學 員 或 其 服 務 機 關 負 擔 同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訓 練 成 績 將 列 為 考 核 及 升 遷 之 評 量 要 項, 各 單 位 並 將 依 專 才 專 業 適 才 適 所 之 任 用 本 旨, 適 切 核 派 職 務 及 工 作, 以 發 揮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最 大 效 能 3 進 修 機 制 為 配 合 組 織 發 展 或 促 進 個 人 自 我 發 展,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可 由 其 服 務 單 位 選 送 或 由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參 加 學 術 單 位 之 學 習 或 研 究, 以 增 進 學 識 及 汲 取 經 驗, 如 圖 4 所 示, 可 分 別 依 進 修 地 點 方 式 及 時 間 來 區 分 進 修 類 型, 茲 依 據 進 修 地 點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1) 國 內 進 修 : 在 國 內 之 進 修 方 式 可 分 為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及 專 題 研 究, 依 其 進 修 時 間 又 可 將 上 述 3 種 進 修 方 式 分 別 區 分 為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及 全 時 進 修, 因 此, 國 內 進 修 可 有 9 種 不 同 方 式 29

(2) 國 外 進 修 : 在 國 外 之 進 修 方 式 亦 可 分 為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及 專 題 研 究 3 種, 惟 因 國 外 進 修 必 須 遠 赴 國 外, 實 務 上 無 法 以 公 餘 時 間 或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之 方 式 進 修, 因 此, 國 外 進 修 實 際 上 只 能 有 全 時 入 學 進 修 全 時 選 修 學 分 及 全 時 專 題 研 究 等 3 種 方 式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進 修 地 點 國 內 國 外 進 修 方 式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專 題 研 究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專 題 研 究 進 修 時 間 公 餘 時 間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全 時 公 餘 時 間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全 時 公 餘 時 間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全 時 全 時 全 時 全 時 圖 4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類 型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8 條 規 定 繪 製 有 關 進 修 經 費 及 成 績 評 量, 與 前 述 訓 練 機 制 相 同, 可 由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受 訓 人 員 支 付 或 其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支 付, 進 修 成 績 亦 將 列 為 考 核 及 升 遷 之 評 量 要 項 4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按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17 條 規 定, 各 主 管 機 關 30

得 視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協 調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之 機 會 另 按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規 定, 所 稱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之 機 會, 指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主 動 或 協 調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其 他 機 構, 提 供 以 下 終 身 學 習 措 施 : (1) 建 立 學 習 型 組 織 (2) 塑 造 組 織 終 身 學 習 文 化 (3) 結 合 公 私 部 門 辦 理 有 關 終 身 學 習 活 動 (4) 建 立 與 充 實 終 身 學 習 資 源 網 路 (5) 其 他 有 關 終 身 學 習 活 動 為 建 構 核 心 能 力 導 向 之 學 習 機 制, 並 營 造 豐 富 多 元 學 習 環 境, 且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17 條 廣 納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之 意 旨,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實 施 要 點 暨 行 政 院 96 年 7 月 11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0960062703 號 函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為 40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5 小 時,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20 小 時 學 習 課 程 可 以 多 元 化 方 式 進 行, 以 組 織 學 習 數 位 學 習 讀 書 會 學 術 研 討 會 及 專 書 閱 讀 研 究 寫 作 等 方 式 進 行 31

此 外, 為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同 法 第 4 條 第 3 項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每 年 參 加 之 學 習 時 數 若 均 超 過 上 述 最 低 時 數 數 位 時 數 及 業 務 相 關 時 數 之 規 定, 且 平 時 服 務 成 績 具 有 優 良 表 現 者, 得 由 各 機 關 酌 予 獎 勵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4 條 第 1 項 亦 規 定, 參 加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終 身 學 習 課 程 超 過 120 小 時, 且 平 時 服 務 成 績 具 有 優 良 表 現 者, 為 考 績 得 考 列 甲 等 之 一 般 條 件 之 一 惟 就 實 務 上 而 論, 部 分 長 官 仍 希 望 員 工 能 在 辦 公 室 隨 時 因 應 處 理 相 關 事 務, 即 便 是 平 時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因 學 習 時 數 較 多 而 獲 予 考 績 甲 等 者, 應 屬 鳳 毛 麟 角 ( 四 ) 臺 澳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之 比 較 分 析 1 臺 澳 培 訓 制 度 比 較 綜 整 為 快 速 瞭 解 臺 澳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制 度 全 貌, 茲 就 前 述 臺 澳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現 況 概 述, 整 理 對 照 兩 國 之 培 訓 執 行 機 關 及 分 工 培 訓 類 別 權 利 與 義 務 ( 請 假 及 經 費 補 助 ) 訓 練 成 果 處 理 方 式 及 特 色, 最 後 提 出 兩 國 培 訓 制 度 之 特 色 並 綜 整 成 我 國 與 澳 洲 培 訓 制 度 比 較 表 ( 表 2) 如 下 : 32

表 2 我 國 與 澳 洲 培 訓 制 度 比 較 表 項 目 臺 灣 澳 洲 執 行 機 關 及 分 工 培 訓 類 別 1 考 試 院 所 屬 保 訓 會 暨 其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辦 理 全 國 一 致 性 質 之 訓 練 規 劃 行 政 院 以 外 及 其 他 四 院 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事 宜, 包 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升 官 等 訓 練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中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之 中 長 期 發 展 性 訓 練 等 2 行 政 院 人 事 總 處 暨 其 所 屬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及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 辦 理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及 地 方 機 關 之 訓 練 及 進 修 事 宜 3 各 主 管 機 關 暨 其 訓 練 機 構 :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等 1 訓 練 (1) 職 前 訓 練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及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2) 在 職 訓 練 :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專 業 訓 練 升 官 等 訓 練 初 任 各 官 等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及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2 進 修 (1) 依 地 點 區 分 : 國 內 國 外 (2) 依 方 式 區 分 :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及 專 題 研 究 1 政 府 各 部 門 : 負 責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APS) 主 管 人 員 (EL) 及 部 分 高 階 公 務 人 員 (SES) 訓 練 2 澳 洲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APSC): 負 責 跨 部 門 EL 聯 邦 SES 及 少 部 分 APS 訓 練 3 與 大 學 及 民 間 企 業 合 作 : 主 要 合 作 學 校 為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ANZSOG), 辦 理 專 業 訓 練, 提 供 政 府 領 導 決 策 層 的 培 訓 計 畫 1 訓 練 (1) 行 政 助 理 訓 練 計 畫 : 對 象 為 剛 甄 選 合 格 之 大 專 畢 業 生, 內 容 包 括 正 式 課 程 工 作 訓 練 及 職 務 輪 調 (2) 公 共 部 門 管 理 課 程 : 對 象 為 中 層 主 管 人 員 (3) 高 階 主 管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 對 象 為 SES Band 1 至 Band 3 高 階 主 管, 包 括 短 期 發 展 計 畫, 及 領 導 訓 練 33

項 目 臺 灣 澳 洲 (3) 依 進 修 時 間 區 分 : 公 餘 時 間 部 分 辦 公 時 及 全 時 3 其 他 學 習 : 以 法 條 明 定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鼓 勵 機 制 計 畫 (4) 資 深 女 性 主 管 管 理 計 畫 2 進 修 (1) 與 大 學 系 所 合 作, 每 年 選 派 公 務 人 員 前 往 進 修 (2) 與 紐 西 蘭 日 本 等 國 交 換 短 期 工 作 人 員 1 訓 練 : 1 除 了 政 府 對 於 新 進 人 員 之 職 (1) 機 關 選 送 者 : 給 予 公 費 公 假 ; (2) 自 行 申 請 者 : 得 經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給 予 公 假, 但 大 部 分 為 自 費 2 公 餘 或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 (1) 機 關 選 送 者 : 得 給 予 相 關 補 助 ; (2) 自 行 申 請 者 : 經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且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給 予 部 分 費 前 訓 練, 或 業 務 上 必 須 具 備 之 專 業 知 識 技 能 之 訓 練, 是 採 取 強 迫 參 加 之 方 式 外, 大 多 數 之 訓 練 都 是 由 公 務 人 員 自 願 參 加 或 由 其 主 管 鼓 勵 其 參 加, 並 給 予 利 用 公 務 時 間 進 行 部 分 進 修 權 利 與 義 用 補 助 2 訓 練 經 費 :APSC 每 年 會 撥 出 務 ( 請 假 及 3 國 內 全 時 進 修 : 經 費 補 助 )(1) 機 關 選 送 者 : 期 限 為 2 年, 得 核 准 延 長 1 年, 並 准 予 帶 職 帶 薪 及 相 關 補 助, 需 提 交 報 告 (2) 自 行 申 請 者 : 經 服 務 機 關 同 意, 得 准 予 留 職 停 薪, 期 限 為 1 年, 得 核 准 延 長 1 年,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給 予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需 提 交 報 告 一 筆 款 項, 作 為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的 補 助 大 部 分 之 訓 練 課 程 參 加 人 員 均 要 自 付 費 用, 有 些 則 由 服 務 機 關 補 助 或 由 公 共 服 務 與 功 績 保 護 委 員 會 (Public Service and Merit Protection Commission, PSMPAC) 補 助, 若 申 進 修 學 位, 可 享 學 費 補 助 (3) 帶 職 帶 薪 者 進 修 期 滿, 回 原 機 34

項 目 臺 灣 澳 洲 關 服 務 期 間 應 為 進 修 期 間 之 2 倍, 但 不 得 少 於 6 個 月 ; 留 職 停 薪 者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與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同 4 國 外 進 修 : 多 為 自 費 (1) 入 學 進 修 或 選 修 學 分 期 限 為 1 年, 得 核 准 延 長 1 年 ; (2) 專 題 研 究 期 限 為 6 個 月, 得 核 准 延 長 3 個 月 ; (3) 經 專 案 核 定 者, 最 長 為 4 年 訓 練 成 果 處 理 特 色 1 列 為 考 核 及 升 遷 之 評 量 要 項 2 依 專 才 專 業 適 才 適 所 之 任 用 本 旨, 適 切 核 派 職 務 及 工 作 1 訓 練 主 管 機 關 分 設 於 考 試 院 及 行 政 院, 權 責 區 分 雙 軌 訓 練 制 2 著 重 行 政 中 立 訓 練 的 重 要 3 以 法 條 明 定 終 身 學 習 機 制 訓 練 或 進 修 後, 工 作 表 現 優 秀 之 員 工, 常 予 以 續 僱 加 薪 調 升 職 務 1 未 設 置 統 一 的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機 關, 與 大 學 及 民 間 企 業 合 作 辦 理 訓 練 課 程 2 對 於 大 專 畢 業 初 任 行 政 助 理 長 達 一 年 之 嚴 格 訓 練 制 度, 並 特 別 針 對 女 性 主 管 規 劃 培 訓 課 程 3 鼓 勵 進 修 法 律 政 策 或 管 理 等 第 二 專 長 學 位 2 臺 澳 培 訓 制 度 重 要 異 同 點 茲 就 表 2 之 內 容 及 訪 談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所 獲 致 之 第 一 手 資 料, 綜 整 分 析 臺 澳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制 度 之 異 同 如 下 : 35

(1) 我 國 有 專 責 培 訓 機 關, 澳 洲 則 未 設 置 統 一 的 培 訓 機 關 : 我 國 訓 練 主 管 機 關 分 設 於 考 試 院 所 屬 的 保 訓 會 及 行 政 院 人 事 總 處, 為 相 當 特 殊 的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兩 單 位 所 負 責 的 訓 練 都 屬 於 綜 合 性 管 理 的 一 般 訓 練, 相 關 的 專 業 訓 練 則 由 各 機 關 自 己 辦 理, 並 由 保 訓 會 辦 理 整 體 文 官 培 訓 政 策 之 規 劃 澳 洲 則 未 設 置 專 責 的 培 訓 執 行 機 關, 培 訓 規 劃 單 位 由 設 立 於 首 相 及 內 閣 小 組 內 的 APSC 負 責, 訓 練 機 構 則 與 大 學 及 民 間 企 業 合 作, 讓 訓 練 資 源 運 用 更 有 效 率 如 ANZSOG 為 澳 洲 政 府 文 官 提 供 訓 練, 除 了 提 供 政 府 訓 練 服 務, 也 擔 任 政 府 機 關 顧 問, 同 時 也 藉 此 建 立 畢 業 生 網 絡, 使 畢 業 生 成 為 澳 洲 公 共 服 務 最 有 利 的 宣 傳 管 道 (2) 參 與 受 訓 申 請 方 式 不 同 : 對 於 非 強 制 性 的 訓 練, 我 國 係 由 機 關 推 薦 人 員 代 表 受 訓, 惟 亦 有 部 分 機 關 是 由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再 由 長 官 同 意 甄 選 後, 以 機 關 推 薦 名 義 代 表 受 訓 澳 洲 則 一 開 始 即 開 放 訓 練 機 會, 讓 有 需 求 的 公 務 人 員 公 開 報 名, 透 過 公 開 徵 選 的 方 式 得 到 適 當 人 選, 不 但 給 予 現 任 公 務 人 員 彼 此 競 爭, 也 保 留 名 額 以 吸 收 優 秀 的 初 任 者 (3) 利 用 公 務 時 間 進 修 及 補 助 進 修 經 費 規 定 大 致 相 同 : 我 國 與 36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於 公 務 時 間 在 職 進 修 均 享 有 帶 職 帶 薪 公 假 及 培 訓 經 費 補 助 之 福 利 ; 惟 相 異 之 處 在 於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申 請 進 修 取 得 學 位 可 享 全 額 學 費 補 助, 我 國 則 規 定 選 擇 補 助 學 雜 費 或 公 假 若 進 修 學 位 或 課 程 未 完 成, 兩 國 進 修 人 員 均 需 自 付 學 費 或 退 費 另 外,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如 果 在 假 日 進 修, 可 於 週 間 補 休 ; 我 國 則 無 此 規 定 (4) 兩 國 鼓 勵 終 身 學 習 之 作 法 不 同 : 兩 國 對 於 鼓 勵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持 續 成 長 方 面 理 念 大 致 相 同, 然 而 我 國 在 終 身 學 習 的 制 度 規 劃 與 評 量 方 式 較 為 具 體, 且 明 定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 而 澳 洲 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等 認 證 機 制, 而 採 以 機 關 或 公 務 人 員 主 動 對 於 有 助 於 職 能 提 升 之 訓 練 加 以 提 出 要 求 或 申 請, 機 關 再 進 一 步 給 予 公 假 方 式 辦 理 (5) 兩 國 均 將 訓 練 與 升 遷 扣 合, 惟 升 遷 機 制 不 同 : 澳 洲 結 合 公 務 人 員 年 度 績 效 評 估 及 公 務 人 員 職 級 寬 頻 制 (Broadbanding) 來 鼓 勵 同 仁 不 斷 提 升 自 我 職 能, 公 務 人 員 如 欲 晉 級 升 遷 更 高 職 等 之 職 位, 並 不 是 因 為 年 度 考 評 優 良, 而 是 必 須 自 行 提 出 申 請 並 通 過 審 查, 此 一 機 制 設 計, 也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主 動 參 加 與 職 務 相 關 之 訓 練 進 修 強 大 的 誘 37

因 反 觀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如 欲 晉 升 高 一 官 等, 除 了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外, 僅 參 加 晉 升 官 等 訓 練 一 途 38

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 一 ) 兩 國 退 休 金 制 度 背 景 說 明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自 民 國 32 年 制 定 公 布 以 來, 隨 著 時 代 政 治 經 濟 及 社 會 環 境 之 變 遷 而 變 革 演 化 民 國 84 年 7 月 1 日 所 實 施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制 度 新 制, 雖 從 給 付 制 (Defined Benefit) 改 為 提 撥 制 (Defined Contribution), 但 有 關 退 休 年 齡 提 前 55 專 案 公 務 員 死 亡 後 配 偶 可 以 繼 續 支 領 終 身 月 撫 卹 金 等 規 範 未 盡 合 理, 造 成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此 外, 退 撫 新 舊 制 年 資 過 渡 期 間,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後 所 得 超 過 在 職 人 員 薪 資 所 得, 且 無 視 國 內 金 融 市 場 長 期 處 於 低 利 率 水 準, 軍 公 教 退 休 人 員 仍 享 有 18% 優 惠 存 款 制 度 等, 肇 致 民 眾 反 感, 改 革 聲 浪 高 漲 為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並 回 應 社 會 對 於 公 平 正 義 之 要 求, 於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將 公 務 人 員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 75 制 改 為 85 制 ), 刪 除 55 歲 加 發 5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規 定, 並 限 定 支 領 退 休 金 須 年 滿 60 歲 為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延 退, 新 制 支 領 一 次 退, 將 自 服 務 30 年 延 長 至 40 年 規 範 施 行 起 前 十 年, 39

採 漸 進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而 在 施 行 前 即 符 合 75 制 資 格 而 申 請 自 願 退 休 者, 可 免 受 前 述 限 制 惟 仍 存 有 如 過 早 支 領 退 休 金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高, 以 及 採 確 定 給 付 制 造 成 政 府 財 務 負 擔 壓 力 持 續 沉 重 等 問 題 我 國 現 正 積 極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但 相 關 法 案 立 法 仍 未 通 過 澳 洲 政 府 因 該 國 人 口 漸 趨 老 化, 勞 動 人 口 負 擔 退 休 人 士 之 給 付 十 分 吃 力, 因 而 於 2005 年 7 月 大 幅 改 革 公 務 人 員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將 其 由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PSS), 改 為 公 部 門 公 積 金 累 積 計 畫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accumulation plan, PSSap),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制 退 休 金 計 畫 現 行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計 畫 採 三 軌 並 行 制, 包 括 :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Commonwealth Superannuation Scheme, CSS)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PSS) 及 公 部 門 公 積 金 累 積 計 畫 (PSSap), 它 們 是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休 金 計 畫 的 三 個 階 段 該 三 種 退 休 金 之 財 務 管 理 機 構 原 交 由 政 府 撥 預 算 支 應 之 聯 邦 退 休 基 金 行 政 管 理 公 司 (Commonwealth Superannuation Administration, ComSuper) 負 責, 惟 自 2011 40

年 7 月 1 日 起, 委 託 民 營 的 行 政 管 理 公 司 澳 大 利 亞 獎 勵 投 資 聯 盟 (Australian Reward Investment Alliance, ARIA) 辦 理, 該 聯 盟 後 更 名 為 聯 邦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Commonwealth Superannuation Corporation, CSC) 因 此 目 前 係 由 CSC 負 責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投 資 策 略 基 金 管 理 行 政 及 會 員 服 務 等 業 務, 受 國 會 監 督, 每 年 均 須 提 出 年 度 報 告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CSC 管 理 之 基 金 餘 額 合 計 288 億 澳 幣, 其 中 以 PSS 之 149 億 澳 幣 占 52% 為 主 ;PSSap 則 為 48 億 澳 幣 占 17%( 如 圖 5) 該 公 司 近 5 年 投 資 表 現, 除 2008-2009 年 經 管 之 4 類 基 金 投 資 績 效 均 為 負 值 外, 2012-2013 年 績 效 最 佳, 投 資 報 酬 率 介 於 13-15% 之 間 ( 如 圖 6) CSC 管 理 之 各 類 計 畫, 在 2012-2013 年 6 月 30 日 其 參 與 成 員 及 退 休 人 員 之 組 成 ( 如 圖 7) 41

圖 5 CSC 管 理 之 基 金 資 料 來 源 :CSC Annual Report 2012-2013 圖 6 CSC 基 金 近 5 年 投 資 表 現 資 料 來 源 :CSC Annual Report 2012-2013 42

圖 7 CSC 計 畫 參 與 成 員 及 退 休 人 員 組 成 資 料 來 源 :CSC Annual Report 2012-2013 43

綜 觀 世 界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人 口 老 化 已 經 成 為 各 國 面 臨 之 共 同 問 題, 因 此 各 國 對 於 退 休 金 制 度 均 有 審 慎 之 規 劃, 如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已 由 確 定 給 付 制 成 功 轉 型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本 研 究 之 目 標, 即 係 透 過 了 解 澳 洲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之 過 程, 學 習 其 長 處 與 強 項, 進 而 吸 收 內 化, 作 為 我 國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之 參 考 ( 二 )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現 況 分 析 1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Commonwealth Superannuation Scheme, CSS) 公 民 退 休 金 計 畫 成 立 於 1976 年 7 月 1 日, 適 用 對 象 為 1990 年 7 月 1 日 前 任 職 於 公 部 門 之 員 工, 屬 於 一 種 混 合 型 之 退 休 金 制 度, 結 合 了 確 定 給 付 制 及 確 定 提 撥 制 確 定 給 付 制 係 指 按 照 既 定 公 式, 依 受 雇 者 服 務 年 資 ( 上 限 為 40 年 ) 退 休 年 齡 (55 歲 到 75 歲 ) 及 最 後 在 職 薪 資 等 條 件 計 算 得 出 應 給 予 之 退 休 金, 且 退 休 金 金 額 與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onsumer Price Index, CPI) 作 連 結, 最 高 採 計 52.5%; 確 定 提 撥 制 則 為 雇 主 於 員 工 到 職 後, 為 其 設 立 一 個 個 人 帳 戶, 之 後 雇 主 與 員 工 按 期 依 照 既 定 比 率 ( 約 25%; 至 少 5 44

%, 可 依 其 意 願 額 外 提 撥 ) 分 別 提 撥 一 定 金 額 存 入 該 個 人 帳 戶, 此 類 計 畫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Income Replacement Ratio, 即 退 休 後 平 均 每 月 可 支 配 金 額 與 退 休 當 時 每 月 薪 資 的 比 例 ) 約 65% 該 計 畫 於 1990 年 7 月 1 日 關 閉, 惟 原 已 參 加 之 成 員 仍 可 繼 續 參 加,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參 加 人 數 計 129,873 人 ( 如 圖 8) 圖 8 CSS 近 5 年 參 加 人 員 資 料 來 源 :CSC Annual Report 2012-2013 45

2 公 部 門 退 休 金 計 畫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PSS) 成 立 於 1990 年 7 月 1 日, 適 用 對 象 為 1990 年 7 月 1 日 之 後 任 職 於 公 部 門 之 員 工, 屬 於 確 定 給 付 制 之 退 休 金 計 畫, 無 受 雇 者 服 務 年 資 相 關 規 定, 退 休 年 齡 55 歲 到 75 歲, 依 據 受 雇 者 最 後 3 年 之 平 均 薪 資 提 撥 年 期 及 退 休 金 給 與 計 算 因 子 (multiple) 相 乘, 得 出 應 給 予 之 退 休 金 在 此 計 畫 下, 員 工 可 選 擇 在 職 時 不 提 撥 或 按 薪 資 提 撥 2-10%, 雇 主 則 依 員 工 提 撥 狀 況, 相 對 應 提 撥 11-21%, 當 員 工 提 撥 率 愈 高, 雇 主 提 撥 率 亦 相 對 提 高 ; 其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為 年 金 一 次 金 或 前 述 兩 種 之 混 合, 此 類 計 畫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約 46.38% 澳 洲 國 會 於 2005 年 通 過 退 休 養 老 金 法 (Superannuation Act), 將 公 務 人 員 正 式 納 入 公 積 金 制 度, 本 項 計 畫 遂 於 2005 年 7 月 1 日 起 關 閉, 惟 原 已 參 加 之 成 員 仍 可 繼 續 參 加,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參 加 人 數 計 234,764 人 ( 如 圖 9) 46

圖 9 PSS 近 5 年 參 加 人 員 資 料 來 源 :CSC Annual Report 2012-2013 3 公 部 門 公 積 金 累 積 計 畫 (Public Sector Superannuation accumulation plan, PSSap) 澳 洲 現 行 制 度 為 公 部 門 公 積 金 累 積 計 畫, 成 立 於 2005 年 7 月 1 日, 適 用 對 象 為 2005 年 7 月 1 日 後 進 入 公 部 門 者, 屬 於 確 定 提 撥 制, 無 受 雇 者 服 務 年 資 相 關 規 定, 退 休 年 齡 自 55 歲 到 75 歲 其 中 包 括 雇 主 須 強 制 提 撥 至 少 15.4% 退 休 薪 資 至 員 工 退 休 金 帳 戶 ; 員 工 提 撥 方 式 有 二, 其 一 經 雇 47

主 同 意 後 直 接 將 稅 前 薪 資 扣 繳 至 個 人 基 金 帳 戶 內 ; 其 二 於 稅 後 將 其 收 入 逕 行 撥 入 個 人 基 金 帳 戶 ; 政 府 提 撥 則 是 政 府 對 於 年 收 入 低 於 一 定 金 額 ($33,516~$48,516 澳 幣 ) 之 員 工, 按 其 個 人 自 行 提 撥 稅 後 薪 資 至 帳 戶 之 金 額, 政 府 亦 依 比 例 相 對 應 地 提 撥 換 言 之, 在 此 計 畫 下, 退 休 給 付 來 源 包 括 : 雇 主 員 工 個 人 ( 配 偶 ) 由 其 他 基 金 轉 入 員 工, 以 及 政 府 提 撥 等 另 外, 公 務 人 員 可 自 行 選 擇 提 撥 基 金 的 投 資 型 態 及 標 的, 投 資 型 態 包 含 保 守 型 平 衡 型 受 託 人 選 擇 及 激 進 型 4 種 型 態, 投 資 標 的 如 現 金 政 府 債 券 避 險 性 或 非 避 險 性 國 際 股 票 本 國 股 票 房 地 產 或 永 續 經 營 事 業 等 不 同 投 資 標 的 係 依 據 持 有 投 資 選 項 售 出 單 位 之 價 格 與 數 量 決 定 退 休 給 付, 故 未 來 退 休 金 額 會 隨 著 投 資 收 益 有 所 增 減 變 動 和 PSS 及 CSS 相 同,PSSap 將 基 金 投 資 在 共 同 退 休 養 老 基 金 信 託 (ARIA), 可 共 享 專 業 投 資 經 理 人 並 有 效 分 散 投 資 組 合 風 險 此 計 畫 之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為 一 次 給 付, 其 所 得 替 代 率 按 帳 戶 金 額 計 算, 平 均 約 43.46%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政 府 在 48

公 積 金 運 作 上 扮 演 者 監 管 角 色, 設 立 三 個 監 理 機 構, 第 一 為 澳 洲 金 融 風 險 監 管 局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 負 責 監 控 基 金 風 險 ; 第 二 為 澳 洲 稅 務 局 (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 ATO), 負 責 制 定 退 休 金 稅 務 規 定 雇 主 提 撥 款 監 督 強 制 提 撥 情 形 或 政 府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提 撥 情 況 ; 第 三 為 澳 洲 證 券 及 投 資 監 察 委 員 會 (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SIC), 負 責 貫 徹 執 行 公 司 及 金 融 服 務 法 規, 保 障 消 費 者 投 資 者 及 債 權 人 之 權 益, 該 會 為 聯 邦 政 府 下 之 獨 立 機 構, 在 股 票 投 資 管 理 基 金 退 休 基 金 保 險 財 務 信 用 和 儲 蓄 事 務 等 金 融 服 務 領 域 負 責 為 消 費 者 提 供 保 護, 惟 對 於 投 資 報 酬 不 提 供 絕 對 保 證 截 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 止, 參 加 PSSap 計 畫 人 數 共 計 127,634 人 ( 如 圖 10) 49

圖 10 PSSap 近 5 年 參 加 人 員 資 料 來 源 :CSC Annual Report 2012-2013 ( 三 )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現 況 分 析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有 70 年 的 歷 史, 概 分 為 三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屬 恩 給 制, 從 民 國 32 年 到 84 年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第 二 階 段 為 儲 金 制, 自 民 國 84 年 迄 今, 50

由 政 府 提 撥 65% 儲 金, 個 人 提 撥 35% 儲 金 成 立 退 撫 基 金, 利 用 基 金 投 資 所 得 增 加 收 益 ; 並 於 85 及 86 年 分 別 納 入 教 育 人 員 及 軍 職 人 員 第 三 階 段 為 考 試 院 規 劃 逐 步 推 動 的 制 度, 目 標 為 三 層 年 金 制, 以 確 保 基 金 永 續 經 營 為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並 回 應 社 會 對 於 公 平 正 義 之 要 求, 目 前 已 實 施 改 革 部 分 為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將 公 務 人 員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從 75 制 改 為 85 制, 刪 除 55 歲 加 發 5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規 定, 並 限 定 支 領 退 休 金 須 年 滿 60 歲, 以 及 將 公 保 年 金 化, 為 建 構 基 礎 年 金 作 準 備 近 年 來, 我 國 因 衛 生 醫 療 科 技 進 步, 國 人 平 均 壽 命 持 續 增 長, 復 因 生 育 率 逐 年 下 降 ( 少 子 化 ) 及 戰 後 嬰 兒 潮 逐 漸 進 入 退 休 期, 致 我 國 人 口 結 構 日 趨 老 化 此 一 人 口 及 年 齡 結 構 的 變 化, 導 致 勞 動 人 口 減 少 及 老 化, 所 產 生 之 工 作 人 口 縮 減, 勞 動 力 不 足 之 現 象, 相 對 造 成 生 產 力 下 降 稅 收 減 低, 致 對 經 濟 成 長 造 成 負 面 衝 擊 依 據 內 政 部 統 計, 102 年 我 國 65 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已 達 11.5%, 屬 於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定 義 之 高 齡 化 社 會 國 家, 由 於 老 年 人 口 51

成 長, 顯 示 醫 療 健 康 退 休 照 護 等 各 方 面 之 需 求 將 日 益 增 加 軍 公 教 人 員 之 退 休 年 齡 與 十 年 前 相 較, 雖 尚 稱 持 平, 公 務 人 員 55 歲 教 育 人 員 54 歲 軍 職 人 員 30 歲, 惟 由 於 退 休 人 數 近 年 來 大 幅 攀 升,101 年 度 退 休 之 公 務 人 員 10,527 人 教 育 人 員 5,774 人, 與 100 年 度 相 較 均 居 高 不 下 ; 至 軍 職 人 員 15,027 人, 則 較 100 年 度 激 增 2 千 餘 人 ( 如 表 3); 造 成 退 休 養 老 給 付 持 續 提 高, 由 於 國 人 生 命 餘 年 逐 漸 增 長, 勢 將 造 成 給 付 年 限 延 長, 退 休 給 付 成 本 已 由 91 年 度 之 2,122 億 元 逐 年 增 加 至 101 年 度 已 逾 3,168 億 元 ( 如 表 4), 除 加 重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形 成 政 府 長 期 財 政 壓 力, 更 使 得 退 休 給 付 制 度 面 臨 重 大 挑 戰 52

表 3 軍 公 教 人 員 近 10 年 退 休 ( 伍 ) 人 數 及 年 齡 趨 勢 單 位 : 人 年 齡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軍 職 人 員 月 起 月 起 人 數 年 齡 人 數 年 齡 人 數 年 齡 支 支 月 起 支 91 6,446 56.60 56.38 9,487 55.32 54.89 10,053 28.71 43.46 92 7,322 55.86 55.74 8,889 54.98 54.63 10,435 28.74 43.58 93 7,254 55.85 55.71 10,931 54.54 54.07 14,144 28.47 43.02 94 7,983 55.41 55.33 7,270 54.06 53.87 14,906 29.74 42.69 95 7,344 55.21 55.19 5,423 53.87 53.62 12,441 30.92 42.42 96 6,664 55.47 55.41 4,625 53.76 53.61 8,519 33.20 42.97 97 6,388 55.53 55.52 4,389 53.95 53.87 10,191 30.75 43.02 98 7,195 55.25 55.21 4,317 54.17 54.08 4,860 35.99 43.76 99 9,013 55.16 55.16 4,780 53.96 53.92 7,597 34.32 44.04 100 10,361 55.20 55.20 5,560 53.99 53.94 13,008 29.91 43.65 101 10,527 55.29 55.29 5,774 54.03 53.98 15,027 29.66 43.43 資 料 來 源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基 金 統 計 年 報 53

年 度 表 4 軍 公 教 人 員 近 10 年 來 退 撫 經 費 支 出 情 形 公 務 預 算 支 出 金 額 退 撫 基 金 支 出 金 額 91 2,021 101 2,122 92 2,031 123 2,154 93 2,151 175 2,326 94 2,351 195 2,546 95 2,477 224 2,701 96 2,527 255 2,782 97 2,517 283 2,800 98 2,540 306 2,846 99 2,617 355 2,972 100 2,742 426 3,168 單 位 : 億 元 合 計 101 501 資 料 來 源 :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註 : 上 述 金 額 包 含 每 年 支 付 軍 公 教 人 員 之 退 休 撫 慰 撫 卹 及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公 提 金 額 ; 其 中 公 務 預 算 支 出 部 分, 尚 包 含 優 惠 存 款 差 額 利 息 除 了 前 揭 造 成 退 休 成 本 不 斷 增 加 的 因 素 外, 由 於 目 前 臺 灣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係 由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統 一 管 理, 按 政 府 別 身 分 別, 分 戶 設 帳, 以 收 支 平 衡 為 原 則, 此 一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係 屬 行 政 機 構, 管 理 上 較 無 彈 性, 致 人 事 財 務 與 經 營 策 略 等 均 受 到 限 制, 較 難 有 理 想 的 經 營 績 效 此 外, 退 撫 基 金 設 計 之 初 所 採 取 的 不 足 額 提 撥 策 略, 亦 是 造 成 潛 藏 負 債 的 主 要 原 因, 加 上 近 10 餘 年 來 實 54

際 運 作 結 果,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之 整 體 收 繳 支 出 率, 由 民 國 91 年 度 之 26.76% 逐 年 攀 升,97 年 度 逾 5 成, 至 100 年 度 已 達 73.86%, 已 對 基 金 財 務 形 成 甚 大 壓 力, 退 撫 基 金 的 財 務 支 付 能 力 確 實 潛 藏 高 度 隱 憂 以 銓 敘 部 102 年 2 月 提 出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報 告 中, 退 撫 舊 制 新 制 之 潛 藏 負 債 在 民 國 100 年 度 已 分 別 約 6 兆 元 2 兆 元 ; 軍 職 人 員 因 退 役 早 役 期 短 等 特 性, 致 退 休 支 出 快 速 累 增, 該 帳 戶 已 於 100 年 度 首 次 發 生 收 支 不 足, 其 失 衡 情 形 尤 為 嚴 重, 若 不 及 早 採 取 措 施 因 應, 各 項 退 撫 經 費 預 期 在 20 年 內 均 會 用 罄 ( 如 表 5 表 6) 表 5 新 舊 制 退 撫 經 費 潛 藏 負 債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55

表 6 近 10 年 退 撫 基 金 收 繳 及 支 出 情 形 資 料 來 源 :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為 解 決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所 產 生 的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率 不 足 以 反 映 成 本 目 前 退 休 人 員 月 退 休 所 得 偏 高 自 願 退 休 的 公 務 人 員 可 領 取 月 退 休 金 之 年 齡 偏 低 等 未 盡 合 理 現 象, 同 時 考 量 國 人 平 均 餘 命 延 長, 老 年 人 口 扶 養 比 例 逐 年 升 高, 幼 年 人 口 扶 養 比 例 卻 逐 年 降 低 的 發 展 趨 勢,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的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對 56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做 出 適 度 的 改 革 在 退 休 部 分,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 由 75 制 改 為 85 制 ), 並 限 定 支 領 退 休 金 須 年 滿 60 歲 ; 規 範 施 行 起 前 十 年, 採 漸 進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而 在 施 行 前 就 符 合 75 制 資 格 而 申 請 自 願 退 休 者, 則 可 免 受 前 述 限 制 ; 刪 除 55 歲 加 發 5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規 定 ; 支 領 一 次 退, 將 自 服 務 30 年 延 長 至 40 年 ; 調 高 退 撫 基 金 法 定 提 撥 費 率 為 12% 至 15%; 限 制 配 偶 支 領 月 撫 慰 金 之 條 件 ; 從 嚴 規 範 退 休 再 任 者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及 停 辦 優 惠 存 款 之 條 件 ; 在 公 保 部 分 則 採 公 保 年 金 化 方 案 銓 敘 部 雖 已 採 行 上 述 改 革 措 施, 惟 仍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所 存 在 之 大 多 數 人 過 早 支 領 退 休 年 金 及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高 等 現 象 以 銓 敘 部 102 年 2 月 提 出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報 告 中, 若 退 休 年 資 30 年, 五 功 十 七 功 六 主 管 之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分 別 為 83% 81%, 八 功 六 九 功 七 主 管 則 各 為 78% 79%, 僅 十 二 功 四 主 管 之 所 得 替 代 率 為 62%; 非 主 管 部 分 之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甚 至 接 近 九 成 ; 若 以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35 年 計, 所 得 替 代 率 將 更 高, 在 五 57

功 十 七 功 六 九 功 七 等 之 非 主 管 部 分, 甚 至 有 超 過 100 % 的 情 形, 顯 不 合 理 考 試 院 針 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早 已 提 出 明 確 的 政 策 目 標.. 健 全 退 休 制 度, 確 保 退 休 基 金 的 永 續 經 營 ; 保 障 退 休 所 得,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的 老 年 生 活 ; 兼 顧 信 賴 保 護 和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減 少 社 會 的 相 對 剝 奪 感 ; 而 在 執 行 方 案 的 規 劃 上, 提 出 結 構 性 改 革 方 向 為 走 向 三 層 年 金 制 度.. 整 合 各 種 社 會 保 險 年 金 為 一 致 性 的 基 礎 年 金, 作 為 強 制 性 的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 第 一 層 年 金 確 定 給 付 制 ) 在 職 業 年 金 部 分, 增 加 個 人 負 擔 比 重, 分 散 政 府 責 任, 但 可 依 職 業 別 作 差 異 化 之 處 理 ( 第 二 層 年 金 確 定 給 付 制 ) 由 完 全 確 定 給 付 制 採 漸 進 式 逐 步 走 向 兼 採 確 定 給 付 與 確 定 提 撥 制, 引 進 商 業 年 金, 俟 時 機 成 熟, 環 境 許 可, 再 走 向 完 全 確 定 提 撥 制 ( 第 三 層 年 金 確 定 提 撥 制 ) 在 制 度 上 的 改 革 方 面, 包 括 : 調 整 提 撥 率 調 降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延 後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針 對 已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逐 步 降 低 優 惠 存 款 利 率 等, 但 過 程 中 涉 及 的 問 題 層 面 複 雜, 屬 高 難 度 政 策 規 劃, 在 推 動 過 程 中 是 否 進 行 有 效 充 分 的 溝 通 及 討 論, 取 得 社 會 58

大 眾 共 識 與 對 政 策 的 支 持, 均 是 現 階 段 須 面 對 的 議 題 ( 四 ) 臺 澳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比 較 分 析 1 澳 洲 具 有 的 優 勢 (Strength) (1) 有 效 規 範, 低 度 干 預 澳 洲 政 府 訂 定 的 制 度 管 理 原 則 為 : 提 供 有 效 之 產 品 及 顧 問 規 範, 但 對 基 金 投 資 人 的 投 資 選 擇 則 維 持 低 度 干 預 因 此, 該 國 退 休 金 商 品 眾 多, 如 前 所 述, 公 務 人 員 可 自 行 選 擇 提 撥 基 金 的 投 資 型 態 有 保 守 型 平 衡 型 等 種 類, 投 資 標 的 則 有 現 金 政 府 債 券 本 國 股 票 房 地 產 等 多 種 投 資 標 的 不 僅 公 務 人 員 可 以 自 由 選 擇 投 資 型 態 及 標 的, 同 時 亦 帶 動 週 邊 相 關 產 業, 如 : 投 資 管 理 (investment manager) 資 產 顧 問 業 (asset consultant) 信 評 機 構 (rating agency) 財 務 顧 問 (financial planner) 等 之 長 足 發 展 可 見, 政 府 在 制 度 設 計 上,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政 府 實 毋 須 在 每 個 環 節 上 親 力 親 為, 只 要 能 提 供 良 好 的 法 律 規 範, 落 實 監 理 制 度, 能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政 府 並 不 對 於 投 資 報 酬 提 供 絕 對 保 障 機 制, 原 則 上 個 人 需 自 行 擔 負 起 儲 蓄 退 休 基 金 的 責 任 59

(2) 稅 率 優 惠, 風 險 管 理 澳 洲 政 府 運 用 財 稅 方 法 鼓 勵 退 休 人 員 以 年 金 形 式 提 款, 以 確 保 退 休 人 員 在 退 休 後 能 持 續 享 有 穩 定 的 收 入 我 國 退 休 基 金 設 有 最 低 保 證 收 益, 一 般 提 供 銀 行 兩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之 保 證, 此 舉 容 易 造 成 操 盤 者 產 生 偏 安 心 態, 使 得 基 金 管 理 績 效 不 彰 反 觀 澳 洲 政 府 不 保 證 投 資 收 益, 但 有 稅 賦 上 的 優 惠, 因 此 願 意 投 入 退 休 金 帳 戶 的 人 數 眾 多 在 澳 洲, 退 休 人 員 以 年 金 方 式 提 領 退 休 金 款 項 不 必 負 擔 稅 賦 惟 退 休 人 員 若 以 一 次 提 領 方 式 提 領 退 休 金, 就 必 須 針 對 超 過 合 理 權 益 限 制 以 上 的 額 度 納 稅 澳 洲 政 府 自 1994 年 起 將 合 理 權 益 限 制 引 進 退 休 金 管 理 制 度, 限 制 澳 幣 418,000 元 的 一 次 提 領 款 額, 或 是 澳 幣 836,000 元 的 一 次 僅 提 一 半 之 權 益 若 退 休 人 員 以 一 次 提 領 方 式 提 款, 就 必 須 針 對 合 理 權 益 限 制 以 上 的 款 項 額 度 按 30% 之 稅 率 繳 納 稅 款, 至 於 合 理 權 益 限 制 以 下 的 款 項 額 度 則 納 稅 15% 60

(3) 多 元 標 的, 經 濟 活 絡 澳 洲 政 府 在 2005 年 及 2006 年 之 7 月 1 日 分 別 開 放 給 更 多 的 符 合 資 格 之 退 休 金 計 畫 參 與 者, 由 各 州 政 府 視 需 要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期 使 退 休 人 員 能 夠 自 行 選 擇 投 資 標 的, 於 年 度 內 並 享 有 轉 換 投 資 標 的 之 權 利 澳 洲 政 府 在 退 休 金 運 作 上 扮 演 著 監 管 角 色, 檢 視 退 休 金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並 由 其 下 所 設 立 之 澳 洲 金 融 風 險 監 管 局 (APRA) 澳 洲 稅 務 局 (ATO) 及 澳 洲 證 券 及 投 資 監 察 委 員 會 (ASIC) 等 三 個 監 理 機 構, 共 同 擔 負 起 監 督 責 任, 其 範 圍 包 括 : 監 控 基 金 風 險, 制 定 退 休 金 稅 務 規 定 與 監 督 強 制 提 撥 情 形 等, 貫 徹 執 行 公 司 及 金 融 服 務 法 規 澳 洲 政 府 藉 由 落 實 監 管 責 任 以 保 障 退 休 市 場 之 參 與 者, 並 未 直 接 干 擾 退 休 基 金 市 場 的 運 作 至 於 各 類 型 基 金 之 營 運 績 效, 則 完 全 反 映 出 專 業 基 金 經 理 人 之 操 盤 能 力 澳 洲 政 府 因 為 對 於 退 休 金 之 投 資 報 酬 不 必 提 供 絕 對 保 證, 不 僅 減 輕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且 透 過 資 金 回 流 股 市, 亦 可 活 絡 經 濟, 並 有 助 於 資 本 市 場 的 發 展 61

2 臺 灣 現 存 問 題 / 弱 點 (Weakness) (1) 潛 藏 負 債, 經 費 不 足 早 期 政 府 財 政 困 難, 公 務 人 員 待 遇 及 退 休 所 得 非 常 低, 民 國 80 年 代, 政 府 財 政 好 轉, 不 斷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待 遇, 退 休 所 得 也 水 漲 船 高, 再 加 上 福 利 性 措 施,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的 生 活 條 件 已 明 顯 改 善 惟 近 年 來 經 濟 低 迷, 就 業 機 會 和 薪 資 減 少, 多 數 人 民 荷 包 縮 水, 勞 工 薪 資 凍 漲, 年 輕 人 找 不 到 工 作 ; 另 方 面, 政 府 財 政 赤 字 持 續 擴 大, 公 務 人 員 的 待 遇 和 高 退 休 所 得 成 為 社 會 關 注 焦 點, 甚 至 引 起 不 平 的 聲 浪 尤 其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或 超 過 100% 或 超 過 現 職 所 得 的 情 形, 顯 不 合 理 由 於 過 於 優 渥 的 退 休 條 件, 等 於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提 早 退 休, 致 部 分 退 休 人 員 領 取 退 休 金 期 間 超 過 任 公 職 期 間, 亦 造 成 現 行 退 休 給 與 持 續 增 加 由 於 退 休 人 數 近 年 來 大 幅 攀 升, 退 休 給 付 已 形 成 政 府 長 期 財 政 壓 力,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勢 必 應 採 取 進 一 步 之 變 革 此 外, 退 撫 基 金 在 民 國 91 至 100 年 間, 收 入 僅 成 長 0.52 倍, 同 期 間 支 出 卻 增 加 了 4.2 倍, 平 均 投 資 報 酬 率 62

僅 1.86%, 經 營 績 效 欠 佳, 且 與 基 金 成 立 時, 預 估 年 收 益 平 均 7% 的 目 標 相 差 甚 遠 依 據 基 金 精 算 結 果, 按 目 前 狀 況, 軍 公 教 人 員 將 分 別 於 100 109 及 107 年 首 次 收 支 不 足, 並 將 分 別 於 108 120 116 年 用 罄 退 撫 經 費, 即 破 產 再 加 上 政 府 長 期 未 足 額 提 撥 退 撫 經 費, 新 舊 制 潛 藏 負 債 已 逼 近 8 兆 元, 金 額 龐 鉅 亟 待 處 理 (2) 行 業 不 平, 不 平 則 鳴 在 新 聞 媒 體 的 渲 染 報 導 及 社 會 一 般 民 眾 的 認 知, 公 務 人 員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平 均 高 達 80-90%, 部 分 適 用 舊 制 18% 優 惠 存 款 者, 更 超 過 100% 而 勞 工 新 制 的 所 得 替 代 率 只 有 46-62%, 與 公 務 人 員 相 距 甚 大 軍 公 教 人 員 僅 62 萬 人, 退 休 金 和 公 保 一 年 支 出 為 2,895 億 元, 而 近 1,000 萬 名 勞 工 的 支 出 為 1,447 億 元, 在 政 府 總 預 算 的 社 福 經 費 之 退 撫 給 與 支 出 中, 軍 公 教 人 員 所 占 比 例 高 達 三 分 之 二, 引 起 社 會 大 眾 及 勞 工 團 體 的 不 滿 與 抗 議 聲 浪 依 銓 敘 部 統 計 資 料,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之 比 率, 從 民 國 91 年 度 之 87.05% 逐 年 攀 升 至 100 年 度 之 98.64%, 該 部 雖 於 民 國 100 年 1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公 63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對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做 出 自 願 退 休 人 員 月 退 休 金 起 支 年 齡 延 後 退 休 後 再 任 職 於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給 俸 ( 薪 ) 給 待 遇 等 之 專 任 公 職 者, 應 停 發 月 退 休 金 等 改 革 措 施, 以 解 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並 紓 解 政 府 及 退 撫 基 金 之 長 期 財 政 壓 力, 惟 仍 無 法 有 效 解 決 現 存 之 大 多 數 人 過 早 支 領 退 休 年 金 及 退 休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高 等 現 象 由 於 目 前 仍 採 行 確 定 給 付 制, 在 退 撫 基 金 提 撥 率 (12%) 尚 無 法 反 映 正 常 成 本, 及 基 金 投 資 績 效 欠 佳 下, 政 府 及 退 撫 基 金 負 擔 持 續 沉 重 (3) 世 代 不 均, 債 留 子 孫 我 國 面 臨 人 口 老 化 和 少 子 化 雙 重 危 機, 目 前 我 國 老 人 人 口 占 11%, 估 計 在 民 國 114 年 將 達 20%,130 年 更 倍 數 成 長 至 40% 據 估 計 到 民 國 114 年, 每 兩 個 上 班 的 人, 要 養 一 個 老 人 或 小 孩, 到 144 年, 一 個 上 班 的 人 要 養 一 個 老 人, 到 149 年, 老 年 人 口 是 小 孩 的 4 倍 近 年 來 我 國 生 育 率 維 持 在 1% 上 下, 少 子 化 的 情 況 嚴 重, 若 不 及 時 改 革, 妥 善 規 劃 國 家 財 政 和 社 會 福 利 制 度, 不 僅 債 留 子 孫, 甚 至 將 導 致 禍 延 子 孫 的 嚴 重 後 果 64

3 應 把 握 改 革 的 機 會 (Opportunity) 現 行 制 度 不 合 理 之 處, 如 台 灣 現 存 問 題 段 所 述, 已 為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甚 至 外 部 稽 核 單 位 審 計 部 等 單 位 所 確 認, 為 避 免 退 撫 支 出 產 生 的 財 政 負 擔 導 致 基 金 破 產, 如 退 撫 舊 制 新 制 之 潛 藏 負 債 度 已 分 別 約 6 兆 元 2 兆 元 ; 軍 職 人 員 退 休 帳 戶 已 於 100 年 度 首 次 發 生 收 支 不 足, 若 不 及 早 採 取 因 應 措 施, 各 項 退 撫 經 費 預 期 在 20 年 內 均 會 用 罄, 實 應 保 握 改 革 機 會, 就 制 度 面 及 執 行 面 進 行 全 面 之 檢 討 修 正, 在 規 劃 未 來 時, 需 從 已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及 新 進 人 員 等 多 面 向 推 動 新 制, 期 能 建 構 一 個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且 自 給 自 足 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尤 其 我 國 高 齡 人 口 比 例 快 速 提 高, 因 現 制 不 合 理 所 造 成 的 財 務 缺 口, 若 無 法 逐 步 改 善, 勢 必 會 遭 受 違 反 世 代 正 義 的 質 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運 作 目 標 為 追 求 長 期 的 財 務 平 衡 與 永 續 經 營 每 當 一 種 制 度 實 施 一 段 期 間 之 後, 可 能 因 為 制 度 本 身 因 素 或 外 在 環 境 因 素 而 遭 遇 或 預 期 可 能 面 對 的 困 難, 此 時 自 當 尋 求 有 效 的 改 革 與 調 整 65

4 改 革 可 能 面 臨 的 威 脅 (Threat) 改 革 係 為 全 國 民 眾 的 共 識, 但 對 於 修 法 過 程 中 不 同 面 向 的 考 量, 如 何 化 解 質 疑 充 分 溝 通 及 落 實 法 律 程 序, 得 到 相 關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全 民 支 持, 確 保 制 度 穏 定 施 行, 是 現 行 最 重 要 的 課 題 銓 敘 部 雖 於 101 年 4 月 院 會 決 議 後, 即 成 立 文 官 退 撫 制 度 及 基 金 改 革 研 究 對 策 小 組, 就 改 革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退 撫 基 金 營 運 績 效 等, 分 別 由 該 部 及 退 撫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經 過 多 場 次 之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聽 取 各 界 意 見 後, 研 擬 方 案 並 邀 請 學 者 專 家 及 主 政 機 關 召 開 多 次 研 商 會 議, 俾 提 出 調 整 改 革 方 案 及 營 運 策 略 但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的 改 革 持 不 同 看 法, 認 為 政 府 並 未 在 修 法 前 與 相 關 利 益 關 係 人 溝 通 注 意 程 序 正 義 ; 軍 教 退 撫 法 修 正 草 案 仍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整 體 性 配 套 改 革 措 施 及 實 施 期 程 不 一 致 ; 銓 敘 部 已 先 定 調 改 革 方 向 及 架 構, 造 成 改 革 方 案 研 議 過 程 中 欠 缺 有 效 溝 通 協 商 及 實 質 性 的 意 見 交 流 該 協 會 主 張 : 推 動 軍 公 教 勞 年 金 制 度 改 革, 應 由 行 政 考 試 兩 院 各 主 管 機 關 派 員 組 成 年 金 改 革 專 案 小 組, 負 責 草 擬 具 體 改 革 方 案, 於 全 面 性 溝 通 協 調 後, 進 行 修 正 66

整 合, 再 依 法 定 程 序 審 議 專 案 小 組 須 精 準 地 掌 握 確 認 問 題 整 合 意 見 改 革 基 調 及 形 成 政 策 等 步 驟, 應 避 免 本 位 主 義 各 自 為 政, 軍 公 教 勞 各 主 管 機 關 所 提 出 之 年 金 改 革 方 案, 彼 此 間 所 調 整 變 更 幅 度 不 宜 差 距 過 大, 造 成 年 金 權 利 義 務 有 嚴 重 失 衡 現 象 同 時 在 形 成 政 策 前 之 溝 通 協 調 時, 主 管 機 關 除 應 注 意 遵 守 法 律 規 範 之 行 政 程 序 外, 並 應 提 出 與 改 革 方 案 相 關 條 文 之 修 正 草 案, 廣 泛 地 邀 請 各 年 金 制 度 適 用 對 象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代 表 等 與 會, 如 此 在 會 議 中 有 研 討 標 的, 可 以 讓 與 會 者 具 體 地 表 達 意 見 與 溝 通 協 調 考 試 院 推 動 的 年 金 改 革 法 案, 至 102 年 底 依 然 未 經 立 法 院 審 議 通 過, 顯 見 年 金 改 革 法 案 並 未 取 得 朝 野 共 識, 仍 需 持 續 推 動 及 溝 通 67

肆 臺 澳 環 境 資 源 之 政 策 近 年 來 由 於 全 球 環 境 變 遷, 災 害 發 生 的 頻 率 與 規 模, 皆 有 增 加 趨 勢, 面 對 這 些 極 端 氣 候 天 然 災 害 的 挑 戰, 正 考 驗 著 政 府 施 政 的 能 力 根 據 英 國 風 險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Maplecroft 公 布 之 2011 年 天 然 災 害 風 險 圖 輯 ( the Natural Hazards Risk Atlas, 2011 NR ), 我 國 經 濟 活 動 之 絕 對 災 害 風 險 指 標 ( Absolute Economic Exposure Index ) 列 為 全 球 第 四, 與 美 國 日 本 與 大 陸 地 區 並 列 為 具 有 極 端 風 險 之 國 家, 而 澳 洲 則 列 為 中 度 風 險 之 國 家 ( 如 圖 11 及 表 7) 圖 11: 全 球 經 濟 活 動 之 絕 對 災 害 風 險 指 標 圖 資 料 來 源 : 英 國 風 險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Maplecroft,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整 理,2012 68

表 7: 全 球 經 濟 活 動 之 絕 對 災 害 風 險 指 標 排 名 排 名 國 家 風 險 程 度 排 名 國 家 風 險 程 度 1 美 國 極 高 11 加 拿 大 高 度 2 日 本 極 高 12 伊 朗 中 度 3 大 陸 地 區 極 高 13 孟 加 拉 中 度 4 臺 灣 極 高 14 俄 羅 斯 中 度 5 墨 西 哥 高 度 15 澳 洲 中 度 6 印 度 高 度 16 哥 倫 比 亞 中 度 7 菲 律 賓 高 度 17 委 瑞 內 拉 中 度 8 土 耳 其 高 度 18 英 國 中 度 9 印 尼 高 度 19 多 明 尼 加 中 度 10 義 大 利 高 度 20 智 利 中 度 資 料 來 源 : 英 國 風 險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Maplecroft, 行 政 院 災 害 防 救 辦 公 室 整 理,2012 由 於 台 灣 地 區 屬 海 島 型 生 態 環 境, 地 狹 人 稠, 山 地 佔 總 面 積 的 三 分 之 二, 雨 量 的 區 域 性 與 季 節 性 也 分 佈 不 均, 同 時, 因 為 高 密 度 經 濟 開 發 所 帶 來 的 環 境 負 荷, 相 較 於 世 界 其 他 地 區 更 顯 沉 重 而 全 球 暖 化 造 成 氣 候 異 常, 近 年 來 各 國 積 極 推 動 環 境 維 護 政 策 以 支 持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而 台 灣 對 於 水 資 源 森 林 農 地 等 環 境 面 向, 亦 以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及 綠 色 經 濟 計 畫 等 多 方 面 實 施 相 關 措 施, 但 台 灣 常 常 產 生 環 境 政 策 與 產 業 發 展 政 策 競 合 情 形, 產 業 開 發 時 常 發 生 農 工 爭 地 及 競 用 水 資 源 等 衝 突 ; 反 觀 澳 洲 自 然 資 源 豐 富, 農 牧 業 礦 產 及 製 造 業 與 服 務 業 皆 相 69

當 發 達, 如 何 在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情 形 下, 建 立 國 家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防 止 生 態 破 壞 及 失 衡 發 展 的 情 況, 兼 顧 經 濟 持 續 進 步 的 需 要, 並 以 互 利 互 助 方 式 維 護 資 源, 爰 將 了 解 澳 洲 經 驗, 以 利 台 灣 參 酌 與 借 鏡 70

一 澳 洲 環 境 與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 一 ) 環 境 政 策 一 個 健 康 的 環 境 亦 是 一 個 健 康 的 經 濟 (A healthy environment is also a healthy), 一 個 更 乾 淨 健 康 的 環 境, 是 一 個 更 強 大 的 澳 洲 政 府 的 願 景 的 核 心 秉 持 這 樣 的 觀 點, 澳 洲 政 府 在 2013 年 提 出 了 一 項 更 乾 淨 的 環 境 計 畫 (A Plan for a Cleaner Environment), 由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環 境 部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負 責 澳 洲 環 境 計 劃 的 四 大 支 柱 - 清 潔 的 空 氣, 乾 淨 的 土 地, 乾 淨 的 水 和 國 家 遺 產, 以 期 為 子 孫 後 代 保 護 和 改 善 環 境, 是 政 府 施 政 的 主 要 目 標 (Departmnet of environment, Australian Government, 2013) 其 環 境 計 畫 架 構 圖 如 下 : 圖 12: 澳 洲 環 境 計 畫 71

1 清 潔 空 氣 澳 洲 政 府 將 通 過 清 潔 空 氣 計 劃 達 到 減 少 排 碳 的 目 標, 有 效 尋 求 低 成 本 減 碳 和 改 善 澳 大 利 亞 環 境 2 淨 土 澳 洲 政 府 所 提 出 的 淨 土 方 案 包 含 綠 色 環 保 團 體 國 家 土 地 保 護 和 認 證 簡 化 等 措 施 : (1)Green Army( 綠 色 環 保 團 體 ): Green Army 環 保 志 工 行 動 的 最 初 發 起, 是 針 對 年 齡 在 17-24 歲 之 間 對 當 地 環 境 保 護 有 興 趣 的 年 輕 人, 對 其 在 職 培 訓, 經 過 實 地 環 保 工 作, 予 以 資 格 認 證 環 保 志 工 工 作, 包 括 : 剷 除 雜 草, 植 被 恢 復 和 再 生 的 叢 林 保 護 區 的 再 生 棲 息 地 的 保 護 和 恢 復 保 護 海 灘 免 受 侵 蝕 復 原 海 岸 前 灘, 鞏 固 河 岸 和 減 少 雜 草, 以 提 高 水 的 流 量 和 質 量 文 化 遺 產 修 復, 包 括 土 著 文 物 古 蹟 和 歷 史 景 點 72

(2) 國 家 土 地 保 護 澳 洲 政 府 本 於 簡 單 的 (simple) 在 地 化 的 (local) 和 長 期 的 (long-tern) 三 項 基 本 原 則, 將 國 家 土 地 保 護 計 劃, 合 併 現 有 的 國 家 關 懷 和 土 地 保 護 基 金, 以 建 置 一 個 完 善 國 家 土 地 保 護 政 策 澳 洲 土 地 保 護 方 法 是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以 在 提 高 公 民 土 地 保 護 意 識 影 響 農 業 耕 土 地 管 理 與 傳 遞 環 境 發 展 成 果 等 方 面 就 整 體 而 言, 地 方 團 體 的 參 與 促 成 社 區 自 發 性 投 入 瞭 解, 並 以 實 際 行 動 關 注 土 地 發 展 並 接 納 土 地 永 續 發 展 的 理 念 以 及 承 諾 對 保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共 同 責 任 (3) 認 證 簡 化 單 一 窗 口 制 度 (A one-stop-shop 將 落 實 維 持 環 境 保 護, 並 減 少 過 去 不 必 要 的 一 些 拖 延 重 大 投 資 的 重 複 作 業 和 行 政 負 擔 這 將 減 少 跨 司 法 管 轄 區 重 複 管 轄 的 情 況, 對 國 家 的 經 濟 效 率 與 環 境 保 護 提 供 正 面 推 升 的 效 益 3 清 潔 水 隨 著 近 年 來 的 氣 候 變 遷 問 題, 澳 洲 面 臨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乾 旱 和 異 常 高 溫, 尤 其 2000-2008 年 連 續 數 年 的 乾 旱, 造 73

成 雪 梨 昆 士 蘭 省 伯 斯 等 地 均 有 嚴 重 缺 水 問 題 澳 洲 政 府 對 水 資 源 的 管 理 非 常 重 視, 澳 洲 主 要 負 責 水 資 源 管 理 的 是 各 州 及 領 地 政 府, 而 澳 洲 政 府 則 站 在 國 家 層 級 上 領 導 及 促 進 水 資 源 改 革, 因 此 環 境 部 下 設 置 National Water Commission 主 管 相 關 事 務, 推 動 國 家 水 行 動 (National Water Initiative), 並 委 託 聯 邦 科 學 與 工 業 研 究 組 織 (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zation; 係 澳 洲 最 大 的 國 家 級 研 究 機 構, 主 要 是 透 過 科 學 研 究 和 發 展, 為 澳 洲 政 府 提 供 新 的 科 學 途 徑, 以 造 福 於 澳 洲 社 會, 提 高 經 濟 和 社 會 效 益 我 們 於 102 年 12 月 6 日 參 訪 並 聆 聽 解 說 整 合 其 他 研 究 單 位 執 行 水 資 源 旗 艦 計 畫 (Water for a HealthyCountry National Research Flagship), 優 先 考 量 重 要 生 態 區 的 水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政 府 的 清 潔 水 計 劃 以 社 區 為 基 礎 核 心 及 實 踐 環 保 它 包 含 墨 內 達 令 盆 地 的 可 持 續 發 展 的 計 劃 水 安 全 計 劃 和 保 護 大 堡 礁 計 劃 (1) 墨 內 - 達 令 盆 地 計 劃 : 墨 內 達 令 河 川 整 治 將 恢 復 河 流 系 統 的 健 康, 同 時 確 保 澳 大 利 亞 食 品 生 產 社 區 生 存 能 力 清 潔 水 計 劃 最 主 要 是 74

經 由 提 供 有 效 的 國 家 管 理, 修 復 基 礎 設 施 和 實 現 地 方 社 區 減 少 排 放 廢 水 目 標 以 使 政 府 在 盆 地 投 資 達 到 最 好 的 效 果 (2) 水 安 全 計 畫 ; 組 成 一 個 水 利 專 家 小 組, 設 想 利 用 暴 風 雨 水 措 施 和 調 查 研 究 可 能 新 興 建 新 水 壩 的 位 址, 以 確 保 國 家 用 水 供 給, 提 升 澳 洲 經 濟 利 益 和 環 境 保 護 (3) 大 堡 礁 2050 年 長 期 保 育 計 畫 : 大 堡 礁 是 澳 洲 最 偉 大 的 自 然 資 產, 對 旅 遊 和 就 業 市 場 來 說, 非 常 重 要 澳 洲 政 府 將 與 昆 士 蘭 州 政 府 進 行 策 略 性 評 估, 以 確 保 其 生 態 保 護 澳 洲 政 府 的 大 堡 礁 2050 年 長 期 保 育 計 劃 將 提 供 一 個 長 期 的 策 略 方 針, 克 服 大 堡 礁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威 脅, 包 括 生 態 滋 養 物 之 流 失 和 荊 棘 冠 海 星 嚴 重 擴 散 的 危 機 同 時 並 致 力 於 瀕 臨 消 失 物 種 的 保 護 大 堡 礁 2050 年 長 期 保 育 計 劃 包 括 3 個 主 要 措 施 : 集 資 聯 邦 和 私 人 金 額 約 4,000 萬 澳 幣, 成 立 大 堡 礁 信 託 資 金, 重 點 放 在 改 善 沿 海 棲 息 地 和 沿 礁 的 水 質 包 括 200 萬 澳 幣 的 皇 冠 荊 棘 海 星 消 除 計 劃, 將 有 助 於 解 決 其 嚴 重 的 擴 散 的 危 機 75

500 萬 澳 幣 的 海 龜 和 儒 艮 保 護 計 劃, 遏 阻 非 法 捕 捉 儒 艮 和 海 龜 4 遺 產 對 於 遺 產 之 定 義, 澳 洲 政 府 認 為 價 值 觀 傳 統 事 件 和 經 驗 等 事 項, 皆 是 遺 產 的 內 涵, 並 與 當 地 社 區 合 作, 分 享 有 助 於 形 塑 其 國 家 並 確 保 為 子 孫 後 代 保 護 其 國 家 遺 產 資 源 的 所 有 事 物 ( 二 ) 資 源 利 用 與 維 護 策 略 1 土 地 資 源 : 戰 略 區 域 土 地 利 用 政 策 - 以 新 南 威 爾 斯 省 農 業 與 採 礦 業 為 例 2012 年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政 府 推 出 的 戰 略 區 域 土 地 利 用 政 策, 以 利 管 理 煤 氣 (CSG) 開 採 與 高 品 質 農 地 及 住 宅 區 使 用 之 潛 在 衝 突 其 主 要 在 國 家 開 採 煤 氣 產 業, 保 護 五 百 萬 公 頃 的 住 宅 和 戰 略 農 業 用 地 之 影 響 政 策 (Planning & Infrastructure, New South Wales Government, 2012) 州 政 府 為 確 保 資 源 與 農 業 土 地 使 用 之 平 等, 先 透 過 社 區 參 與 進 行 前 置 作 業, 州 政 府 再 透 過 圖 資 界 定 高 品 質 農 地 範 圍, 並 建 立 獨 立 專 案 小 組 以 確 保 重 要 資 源 利 用 計 畫 受 到 76

嚴 格 審 查 州 政 府 執 行 過 程 主 要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 (1) 前 置 作 業 以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為 例, 由 於 農 業 與 礦 業 ( 煤 氣 井 ) 開 採, 影 響 區 域 之 土 地 資 源 分 配 及 土 地 使 用 權 利, 社 區 人 民 對 於 農 田 水 資 源 及 他 們 的 家 園 非 常 重 視, 故 州 政 府 透 過 傾 聽 人 民 聲 音 後, 開 始 前 置 作 業 包 括 : 州 政 府 任 命 一 位 水 土 專 員 說 明 水 層 干 擾 對 策 禁 止 苯 系 物 化 學 品 及 蒸 發 池 設 置 引 入 策 略 性 區 域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標 繪 至 少 1 百 餘 萬 公 頃 之 策 略 性 農 地 圖 13: 煤 氣 開 採 原 則 之 宣 導 圖 說 委 託 主 要 科 學 家 及 工 程 師 檢 視 煤 層 氣 之 活 動 引 入 兩 種 新 產 業 模 式 取 消 前 政 府 五 年 稅 附 優 惠 措 施 77

州 政 府 推 動 相 關 措 施, 以 維 護 土 地 使 用 權 利 之 均 衡, 並 表 示 要 做 更 多, 保 護 5 百 萬 公 頃 以 上 農 地 資 源, 重 要 措 施 如 下 : 採 礦 活 動 必 須 距 離 住 宅 地 區 2 公 里 以 上, 而 禁 採 區 面 積 約 2.3 百 萬 公 頃, 並 規 劃 擴 大 適 用 至 全 國 其 他 村 莊 及 未 來 成 長 地 區 繪 製 2.8 百 萬 公 頃 之 策 略 性 農 地 地 區 輸 送 管 道 審 查, 主 要 著 重 在 採 礦 與 策 略 性 農 地 水 資 源 開 採 事 項, 進 行 嚴 格 審 查 對 於 某 些 地 區 ( 上 亨 利 地 區 ) 之 禁 採 區, 可 以 申 請 策 略 性 群 聚 產 業 例 如 馬 業 及 葡 萄 栽 培 業 等, 輸 送 管 道 經 圖 14: 煤 氣 開 採 配 套 措 施 過 地 區 得 申 請 採 礦, 土 地 使 用 將 透 過 繪 圖 方 式 標 示 明 確 範 圍 (2) 維 護 重 要 的 事 物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對 於 煤 氣 開 採 的 法 律 最 嚴 格, 並 參 酌 社 78

區 關 注 事 項 和 實 施 嚴 格 的 措 施, 以 保 護 住 宅 區 和 高 品 質 的 農 業 用 地 行 政 事 項 如 下 : 土 地 和 水 資 源 專 員 委 任, 以 提 供 勘 探 及 提 供 土 地 使 用 問 題 時 之 獨 立 意 見 引 進 含 水 層 干 擾 政 策, 確 保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的 水 源 對 於 用 水 量 達 一 定 規 模 之 產 業, 須 取 得 地 下 水 用 水 權 證 明 由 州 首 席 科 學 家 及 工 程 師 對 於 煤 氣 層 開 採 進 行 獨 立 審 查 持 續 對 社 會 各 界 說 明 取 消 前 政 府 五 年 版 稅 優 惠 之 理 由 (3) 規 劃 引 導 土 地 使 用 農 業 和 資 源 利 用 產 業 是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的 重 要 產 業, 產 業 需 共 存, 故 政 府 必 須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發 展, 並 繼 續 進 行 與 社 會 溝 通 並 蒐 集 回 饋 易 見, 以 確 保 問 題 得 到 解 決 標 繪 製 少 1 百 萬 公 頃 最 優 良 農 地 ( 生 物 物 理 戰 略 性 農 業 用 地 ) 範 圍 擴 展 禁 採 區 規 劃 概 念 到 其 他 56 區 之 住 宅 成 長 地 區 擴 展 禁 採 區 到 鄉 村 地 區 79

修 訂 地 圖 顯 示 葡 萄 酒 和 馬 在 上 亨 特 地 區 重 要 行 業 的 位 置 2 水 資 源 維 護 策 略 ( 周 珊 珊 李 丁 來,2010) 以 新 南 威 爾 斯 GOOGONG 大 壩 及 新 市 鎮 開 發 為 例, GOOGONG 臨 Queanbeyan 河, 為 確 保 首 都 地 區 水 資 源 之 安 全, 聯 邦 政 府 於 1979 年 興 建 了 GOOGONG 大 壩, 以 支 援 其 他 水 壩, 並 於 1995-2010 年 進 行 大 壩 結 構 補 強 作 業 該 水 壩 總 蓄 洪 量 為 119,400 百 萬 公 升, 總 集 水 區 面 積 為 873 平 方 公 里 為 確 保 澳 大 利 亞 首 都 地 區 供 應 充 足 的 水, 並 利 大 壩 之 興 建 與 昆 比 恩 河 水 之 運 送 與 貯 存, 且 利 於 附 近 地 區 整 體 利 用, 於 1974 由 女 王 參 議 院 及 眾 議 院 公 布 坎 培 拉 供 水 (Googong 壩 ) 法, 規 定 GOOGONG 地 區 範 圍 開 發 執 行 單 位 土 地 使 用 與 管 理 規 定 水 權 分 配 及 權 利 損 害 賠 償 等 事 宜, 並 規 定 若 有 破 壞 水 壩 或 有 盜 水 等 行 為 之 罰 則 此 外, 於 1988 年 聯 邦 政 府 公 布 澳 洲 首 都 特 區 規 劃 及 土 地 管 理 法 案, 並 於 2013 年 研 提 澳 洲 首 都 特 區 水 資 源 管 理 法 修 正 法 案, 規 範 澳 大 利 亞 首 都 直 轄 區 的 水 資 源 管 理 及 其 他 規 80

定 (ComLaw, Australian Government, 2008) 圖 15:GOOGONG DAM 現 況 照 片 在 2009 年 時, 新 南 威 爾 斯 政 府 重 新 規 劃 該 地 區, 並 進 行 新 市 鎮 開 發, 該 區 為 雪 梨 與 坎 培 拉 間 最 大 之 新 市 鎮 計 畫 該 新 市 政 總 面 積 約 780 平 方 公 里, 為 全 新 之 新 市 鎮, 預 計 規 劃 五 大 適 宜 步 行 的 鄰 里 鎮 中 心 和 四 個 鄰 里 中 心, 城 市 規 劃 包 括 住 宅 區 社 區 設 施 商 店 學 校 休 閒 娛 樂 設 施 和 就 業 機 會, 預 定 20 至 25 年 開 發 完 成, 並 預 定 引 入 5,550 個 家 庭, 約 16,000 人 口 該 項 新 市 鎮 開 發 主 體 為 CIC 公 司, 開 發 核 心 目 標 是 建 立 永 續 的 經 濟, 社 會 和 環 境 效 益 並 以 擁 抱 永 恆 的 鄰 里 設 計 為 願 景 此 外, 為 響 應 城 市 永 續 發 展,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水 資 源 管 理 目 標 創 新 管 理 工 作 居 住 環 境 計 劃, 就 業 和 81

企 業 發 展 戰 略, 並 可 負 擔 住 宅 機 制 並 依 據 BASIX( 建 築 永 續 發 展 指 數 ) 分 析 將 可 節 省 25% 能 源 及 水 資 源, 並 減 少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40% 另 一 個 主 要 特 點 是 大 型 公 共 資 產, 其 主 要 保 留 摩 納 羅 台 地 的 自 然 和 文 化 遺 產, 作 為 該 區 主 要 的 地 區 和 提 供 區 域 遊 憩 目 的 (CIC Australia) 圖 16:GOOGONG 新 市 鎮 開 發 現 況 圖 圖 17:GOOGONG 新 市 鎮 俯 瞰 3 森 林 資 源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Australian Government, 1995) (1) 森 林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對 森 林 永 續 發 展 之 願 景, 為 生 態 永 續 管 理 的 森 林, 主 要 特 色 包 括 : 保 留 澳 洲 森 林 景 觀 及 其 環 境 完 整 性 與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獨 特 性 增 加 森 林 總 面 積 82

以 整 體 方 法 管 理 森 林 價 值 與 使 用, 以 利 提 供 社 會 最 適 效 益 私 有 林 地 是 透 過 生 態 永 續 管 理 方 法, 並 與 公 有 林 地 合 作, 以 強 化 公 有 林 地 之 保 護 及 經 濟 效 益 透 過 創 新 卓 越 之 永 續 林 業 產 業 價 值 鍊 方 式, 創 造 未 來 之 區 域 及 國 家 經 濟 與 就 業 成 長 以 有 效 率 環 境 敏 感 及 永 續 利 用 方 式 使 用 森 林 及 其 相 關 資 源 有 效 管 理 森 林 資 源, 並 回 應 社 會 讓 澳 洲 社 會 了 解 森 林 價 值 及 永 續 森 林 管 理, 並 針 對 森 林 使 用 與 管 理 提 供 民 眾 參 與 決 策 之 機 會 (2) 政 策 目 標 森 林 資 源 之 國 家 政 策 11 個 目 標 如 下 : 保 護 : 以 生 態 永 續 方 法 維 持 龐 大 及 永 久 的 森 林 資 產, 並 保 護 森 林 所 有 價 值, 包 括 生 物 多 樣 性 文 化 遺 產, 原 住 民 和 其 他 文 化 價 值 木 材 生 產 和 工 業 發 展 : 發 展 國 際 競 爭 力 及 生 態 永 續 之 木 業 生 產 和 木 製 品 等 行 業 透 過 產 業 最 大 化 增 值 機 會, 有 效 83

地 使 用 木 材 資 源, 將 提 供 基 礎 擴 大 木 製 品 的 製 造, 並 提 升 全 國 和 地 區 經 濟 利 益 整 合 性 決 策 及 管 理 : 減 少 聯 邦 政 府 與 州 政 府 間 之 土 地 使 用 決 策 過 程 之 破 碎 或 重 複 情 形, 改 善 林 業 管 理 單 位 之 互 動 情 形, 以 建 立 可 行 之 林 業 土 地 使 用 決 策 私 人 原 始 林 確 保 私 人 原 始 林 係 以 生 態 永 續 方 法 維 護 與 管 理, 作 為 永 久 原 始 林 之 一 部 分, 亦 作 為 自 己 的 權 利, 並 補 充 商 業 及 公 有 原 始 林 之 保 護 價 值 人 造 林 擴 張 軟 木 或 硬 木 之 商 業 性 人 造 林, 提 供 額 外 經 濟 上 可 行 的, 可 靠 的 和 高 品 質 的 木 材 產 業 其 他 目 標 是 增 加 人 造 林 修 復 清 理 農 地, 以 提 高 水 的 質 量, 並 滿 足 其 他 環 境, 經 濟 或 審 美 目 標 供 水 和 集 水 區 管 理 確 保 森 林 地 有 穩 定 高 品 質 的 水 資 源 提 供 以 及 集 水 區 之 價 值 旅 遊 及 其 他 經 濟 和 社 會 機 會 以 生 態 永 續 的 方 式 管 理 森 林 提 供 各 種 使 用 需 求, 包 括 旅 遊, 娛 樂 及 生 產 非 木 質 的 產 品 就 業, 勞 動 力 教 育 和 培 訓 擴 展 就 業 機 會 和 從 業 人 員 森 84

林 管 理 及 基 礎 林 業 之 技 能 9 公 眾 意 識, 教 育 和 參 與 促 進 社 區 了 解 並 支 持 生 態 永 續 森 林 管 理, 提 供 民 眾 參 與 公 共 決 策 之 機 會 10 研 究 和 開 發 提 高 國 家 森 林 研 究 和 開 發 工 作, 並 確 保 這 是 很 好 的 協 調, 有 效 地 應 用 與 執 行 該 研 究 將 擴 大 和 整 合 相 關 知 識, 包 括 原 始 林 人 造 林, 森 林 管 理, 保 護 和 林 業 發 展 11 國 際 責 任 促 進 境 外 資 源 保 護 及 可 持 續 森 林 資 源, 並 確 保 澳 大 利 亞 履 行 相 關 國 際 協 定 之 義 務 (3) 保 育 措 施 以 坎 培 拉 國 立 樹 木 園 為 例 坎 培 拉 國 立 樹 木 園 (National Arboretum Canberra) 其 占 地 250 公 頃, 距 離 市 中 心 僅 6 公 里, 將 實 現 為 國 家 首 都 打 造 100 片 樹 林 和 100 座 花 園 之 願 景 樹 木 園 有 來 自 澳 洲 和 世 界 各 地 的 多 種 瀕 臨 絕 種 首 象 徵 性 樹 種 站 在 樹 木 園 中 可 盡 覽 城 市 伯 利 格 裡 芬 湖 (Lake Burley Griffin) 和 周 邊 森 林 的 美 麗 風 景 此 外 水 和 林 火 管 理 是 樹 木 園 設 計 和 管 理 的 兩 大 重 點 其 設 計 之 雨 水 引 導 系 統 將 雨 水 導 向 水 壩, 從 而 利 用 來 灌 溉 另 外 其 在 樹 林 間 與 周 邊 地 區 設 置 防 火 帶, 85

以 防 森 林 大 火 坎 培 拉 國 立 樹 木 園 的 設 立 與 其 設 計 除 了 實 行 生 物 多 樣 性 的 計 劃, 亦 是 國 家 級 景 點, 並 可 達 生 態 - 水 與 森 林 保 育 科 學 研 究 與 教 育 的 目 地 圖 18: 坎 培 拉 國 立 樹 木 4 運 用 科 技 改 善 環 境 環 境 資 源 信 息 網 (Envir- onmental Resources Information Network) 是 環 境 部 下 所 屬 單 位, 主 要 工 作 係 線 上 資 料 與 資 訊 管 理, 空 間 資 訊 之 整 合 與 分 析 資 訊 資 料 來 源 多 源 化, 包 括 地 圖, 物 種 分 佈, 文 件 和 衛 星 圖 像, 涵 蓋 範 圍 從 瀕 臨 危 機 的 物 種 至 乾 旱 及 環 境 污 等 環 保 議 題 其 提 供 資 訊 服 務 之 資 料 庫 包 括 澳 洲 遺 產 資 料 庫 濕 地 資 料 庫 生 86

物 多 樣 性 資 料 庫 保 護 區 資 料 庫 環 境 圖 像 資 料 庫 全 國 植 被 資 訊 系 統 國 家 環 境 報 告 等 ERIN 旨 在 改 善 環 境 的 成 果, 透 過 全 面 性 地 發 展 和 管 理, 準 確 並 即 時 地 提 供 環 境 資 訊 做 為 決 策 之 參 考 圖 19: 全 國 ( 上 ) 與 流 域 ( 下 ) 尺 度 之 土 地 利 用 分 類 圖 87

對 於 土 地 使 用 資 訊 彙 整 部 分, 澳 洲 成 立 澳 大 利 亞 協 作 土 地 利 用 計 畫 (ACLUMP), 促 進 澳 大 利 亞 土 地 利 用 與 管 理 資 訊 推 動 與 發 展 在 土 地 使 用 圖 製 作 上, 係 以 全 國 和 流 域 等 兩 種 尺 度 呈 現 土 地 利 用 圖 ( 參 見 圖 14), 且 皆 依 據 土 地 利 用 分 類 方 法 繪 製 土 地 使 用 圖 全 國 尺 度 : 比 例 尺 1:2,500,000, 使 用 模 型 方 法 整 合 農 業 資 訊, 衛 星 圖 像 和 其 他 土 地 利 用 信 息 此 方 法 相 對 便 宜, 但 也 符 合 統 計 學 之 嚴 格 標 準, 且 經 得 起 頻 繁 更 新, 以 進 行 趨 勢 評 估 流 域 尺 度 : 比 例 尺 依 地 區 而 有 不 同 灌 溉 和 城 市 周 邊 地 區 是 1:25,000( 其 中 1 厘 米 在 地 圖 =250 米 的 地 ); 廣 畝 種 植 區 是 1:100,000(1 厘 米 =1 公 里 ); 半 乾 旱 和 乾 旱 農 牧 交 錯 帶 是 1:250,000 (1 厘 米 =2.5 公 里 ) 流 域 尺 度 土 地 利 用 數 據 是 透 過 結 合 國 家 地 籍, 公 共 土 地 數 據 庫, 精 細 尺 度 衛 星 數 據, 其 他 土 地 覆 蓋 和 利 用 數 據, 並 在 現 場 收 集 的 信 息 產 生 的 88

圖 20: 澳 大 利 亞 土 地 利 用 分 類 圖 根 據 此 土 地 利 用 分 類 調 查 作 業, 在 2005-06 年 度 的 土 地 利 用, 放 牧 使 用 佔 國 土 46% 國 家 及 各 類 保 護 區 佔 20% 礦 業 為 16%, 其 中 都 市 發 展 及 鄉 村 聚 落 佔 國 土 面 積 0.34% 表 8: 各 類 土 地 利 用 面 積 及 比 例 表 89

二 臺 灣 與 澳 洲 環 境 資 源 政 策 比 較 ( 一 ) 臺 灣 環 境 與 資 源 政 策 簡 介 1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由 於 70-80 年 代 工 業 快 速 發 展, 資 源 快 速 耗 竭, 環 境 維 護 議 題 日 益 受 到 國 際 重 視, 環 保 問 題 也 成 為 國 際 間 之 共 同 課 題, 臺 灣 為 順 應 國 際 環 保 潮 流, 並 參 酌 民 國 81 年 巴 西 里 約 舉 行 全 球 高 峰 會 議 各 國 領 袖 達 成 廿 一 世 紀 議 程 (AGENDA 21) 之 決 議,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87 年 核 定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制 訂 環 境 保 護 長 程 計 畫, 結 合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目 標 及 透 過 不 同 公 私 團 體 參 與, 落 實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該 政 策 並 與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計 畫 相 輔 相 成, 同 為 落 實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中 有 關 經 濟 及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應 與 環 境 及 生 態 保 護 兼 籌 並 顧 之 原 則, 為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之 具 體 行 動 文 件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之 基 本 理 念 包 括 :(1) 永 續 發 展 (2) 互 利 共 生 (3) 經 濟 效 率 (4) 寧 靜 和 諧 (5) 全 民 參 與 (6) 國 際 參 與 等 面 向, 對 於 發 展 策 略, 主 要 為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及 推 動 公 害 防 治 策 略, 概 述 如 下 : (1) 維 護 自 然 生 態 策 略 90

加 強 水 資 源 保 育 森 林 資 源 保 育 物 種 保 育 海 洋 資 源 保 育 能 源 節 約 等 措 施, 以 保 育 及 管 理 自 然 資 源, 落 實 環 境 空 間 之 理 念, 以 追 求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加 強 自 然 保 護 區 國 家 公 園 管 理 山 坡 地 保 育 海 岸 保 護 地 層 下 陷 防 治 等 措 施, 以 提 供 人 類 生 生 不 息 之 承 載 環 境, 達 成 敏 感 地 區 之 妥 善 保 護 建 立 環 境 中 生 命 週 期 管 理 及 綠 色 消 費 型 態 之 經 濟 效 率 系 統, 以 降 低 環 境 影 響, 確 保 自 然 與 人 類 互 利 共 生 維 護 生 物 多 樣 性 以 保 障 我 國 境 內 之 基 因 物 種 生 態 系 以 至 於 地 景 的 多 樣 性, 以 便 全 民 永 續 共 享 生 物 資 源 (2) 推 動 公 害 防 治 策 略 空 氣 品 質 維 護, 包 括 提 升 空 氣 品 質 推 動 總 量 管 制 固 定 污 染 源 管 制 移 動 污 染 源 管 制 及 污 染 量 削 減 及 推 動 都 市 綠 化, 淨 化 空 氣 品 質 等 措 施 水 質 保 護, 包 括 加 強 污 染 源 管 制 及 排 放 削 減 推 動 排 放 許 可 制 度 推 動 經 濟 誘 因 之 管 制 策 略 對 部 分 河 段 或 流 域 實 施 總 量 管 制 以 流 域 整 體 性 整 治 為 目 標, 規 劃 水 資 源 之 永 續 利 用 達 成 水 體 水 質 標 準 為 目 標, 保 障 飲 用 水 水 質 之 91

安 全 健 全 地 下 水 保 護 制 度 提 升 優 質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及 處 理 效 率, 確 保 飲 水 安 全 土 壤 保 護, 包 括 推 動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法 制 化 建 立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資 訊 系 統 建 立 土 壤 污 染 預 防 與 監 測 制 度 建 立 土 壤 污 染 通 報 應 變 處 理 制 度 加 強 稽 查 污 染 源 復 育 改 善 污 染 區 加 強 人 才 培 訓 與 科 技 研 究 籌 設 土 壤 污 染 防 治 基 金, 充 裕 整 治 財 源 廢 棄 物 回 收 利 用 與 處 理, 包 括 推 動 資 源 回 收 提 高 垃 圾 清 除 處 理 效 率, 提 昇 垃 圾 妥 善 處 理 率 建 立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體 系 噪 音 及 振 動 管 制, 包 括 加 強 一 般 地 區 環 境 噪 音 改 善 加 強 交 通 噪 音 管 制 訂 定 振 動 管 制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包 括 健 全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規 規 範 制 度 化, 以 加 強 輔 導 管 理 整 合 建 制 健 全 體 系 協 調 推 動 防 災 環 境 衛 生, 包 括 推 動 各 重 點 環 境 衛 生 問 題 之 改 善 執 行 計 畫 執 行 改 善 措 施 92

2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臺 灣 地 狹 人 稠 自 然 資 源 有 限 天 然 災 害 頻 繁 國 際 地 位 特 殊 等, 對 永 續 發 展 的 追 求, 比 其 他 國 家 更 具 有 迫 切 性 為 追 求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行 政 院 86 年 成 立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由 院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帶 領 執 政 團 隊 推 動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完 成 我 國 廿 一 世 紀 議 程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計 畫 及 永 續 發 展 指 標 系 統 等 重 要 文 件 永 續 會 成 立 以 來, 其 下 之 工 作 分 組 依 需 求 多 次 更 動, 目 前 ( 民 國 97 年 11 月 起 ) 永 續 會 設 置 九 個 工 作 分 組, 分 別 為 節 能 減 碳 與 氣 候 變 遷 工 作 分 組 ( 環 保 署 召 集 ) 國 土 資 源 工 作 分 組 ( 內 政 部 召 集 ) 生 物 多 樣 性 工 作 分 組 ( 農 委 會 召 集 ) 能 源 與 生 產 工 作 分 組 ( 經 濟 部 召 集 ), 交 通 與 生 活 工 作 分 組 ( 交 通 部 召 集 ), 科 技 與 評 估 工 作 分 組 ( 國 科 會 召 集 ) 城 鄉 發 展 工 作 分 組 ( 內 政 部 召 集 ) 健 康 與 福 祉 工 作 分 組 ( 衛 生 福 利 部 召 集 ) 教 育 與 宣 導 工 作 分 組 ( 教 育 部 召 集 ), 秘 書 處 業 務 仍 由 環 保 署 兼 辦 ; 另 環 保 署 內 政 部 及 經 濟 部 副 首 長 兼 任 永 續 會 之 環 境 面 社 會 面 及 經 濟 面 之 協 調 副 執 行 長 由 於 永 續 發 展 策 略 多 屬 跨 部 門 事 93

宜, 對 於 提 高 組 織 層 級, 有 助 於 政 策 推 動 與 落 實 圖 21: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基 於 我 國 的 永 續 發 展 現 況, 參 考 聯 合 國 的 永 續 發 展 理 念 與 原 則, 98 年 行 政 院 擬 定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綱 領, 以 順 應 廿 一 世 紀 的 國 際 潮 流, 因 應 全 球 的 趨 勢 與 衝 擊, 提 升 政 府 部 門 的 決 策, 帶 動 全 民 的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落 實 國 家 的 永 續 發 展 針 對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綱 領 之 政 策 內 涵, 概 述 如 94

下 (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2009): (1)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 當 代 及 未 來 世 代 均 能 享 有 寧 適 多 樣 的 環 境 生 態 活 力 開 放 的 繁 榮 經 濟 及 安 全 和 諧 的 福 祉 社 會 (2) 政 策 內 涵 整 體 架 構 政 策 內 涵 可 分 為 永 續 的 環 境 永 續 的 社 會 永 續 的 經 濟 執 行 的 機 制 等 4 項 政 策 層 面, 每 個 政 策 層 面 包 含 5 至 6 個 面 向, 合 計 22 面 向 各 政 策 層 面 下 之 面 向 分 別 為 : 永 續 的 環 境 包 含 : 大 氣 水 土 地 海 洋 生 物 多 樣 性 及 環 境 管 理 等 六 個 面 向 永 續 的 社 會 包 含 : 人 口 與 健 康 居 住 環 境 社 會 福 利 文 化 多 樣 性 及 災 害 防 救 等 五 個 面 向 永 續 的 經 濟 包 含 : 經 濟 發 展 產 業 發 展 交 通 發 展 永 續 能 源 及 資 源 再 利 用 等 五 個 面 向 執 行 的 機 制 包 含 : 教 育 科 技 發 展 資 訊 化 社 會 公 眾 參 與 政 府 再 造 及 國 際 合 作 等 六 個 面 向 (3) 水 土 地 產 業 發 展 面 向 之 策 略 水 資 源 : 水 資 源 開 發 利 用 管 理 及 保 育 策 略 ; 水 源 水 95

質 保 護 策 略 ; 河 川 水 質 保 護 策 略 ; 地 下 水 資 源 之 保 育 與 管 理 策 略 土 地 : 國 土 規 劃 與 管 理 策 略 ; 國 土 保 育 地 區 策 略 ; 農 業 發 展 地 區 策 略 ; 城 鄉 發 展 地 區 策 略 產 業 發 展 : A 工 業 策 略 :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扶 植 節 能 減 碳 產 業 技 術 服 務 產 業 發 展, 建 立 綠 色 供 應 鏈 管 理 與 生 態 工 業 區 體 系, 進 而 培 養 產 業 綠 色 設 計 與 環 境 管 理 能 力, 促 使 企 業 升 級 為 綠 色 工 廠, 建 構 資 源 循 環 與 高 生 態 效 益 之 產 業 環 境, 以 協 助 產 業 落 實 污 染 零 排 放 與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之 理 念 與 技 術 B 農 業 策 略 : 調 整 農 業 生 產 結 構, 促 進 農 地 有 效 利 用, 確 保 糧 食 供 應 ; 發 展 休 閒 農 業 及 樂 活 農 村 生 活 ; 加 強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循 環 利 用 農 牧 廢 棄 物,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 建 構 農 業 水 利 基 礎 資 料, 強 化 灌 排 系 統 功 能, 提 昇 灌 溉 服 務 品 質 ; 加 強 造 林 綠 化 及 林 地 管 理, 防 範 盜 伐 濫 墾 及 森 林 火 災, 營 造 安 全 及 優 質 環 境 ; 發 展 養 殖 漁 業,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與 水 土 環 境 之 和 諧 ; 推 動 牧 場 96

減 廢 與 資 源 再 利 用, 建 立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之 畜 牧 產 業 環 境 C 服 務 業 策 略 : 促 進 異 業 整 合, 開 發 醫 療 觀 光 文 化 觀 光 休 閒 農 業 觀 光 等 多 元 創 新 體 驗 行 程 ; 發 展 綠 色 低 碳 觀 光, 推 動 低 碳 商 業 服 務 業 建 構 安 心 消 費 環 境, 推 動 複 合 物 流 運 輸 科 技 管 理 應 用 技 術, 並 轉 換 成 新 能 源 使 用, 降 低 物 流 運 輸 部 門 的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量 圖 22: 國 土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10 年 計 畫 執 行 架 構 圖 97

3 臺 灣 推 動 地 理 空 間 資 訊 情 形 臺 灣 運 用 資 訊 化 方 式 推 動 國 土 保 護 及 經 濟 發 展, 主 要 於 2007 年 推 動 國 土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及 推 動 十 年 計 畫 為 重 要 起 點, 其 內 容 之 執 行 機 關 涵 括 農 委 會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等 跨 部 會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國 家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的 基 礎 圖 資 為 國 家 發 展 之 重 要 建 設, 不 論 是 國 土 規 劃 國 土 復 育 國 土 保 安 國 土 監 測 及 防 救 災 應 用 等 皆 以 其 為 基 礎, 相 關 圖 資 及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更 為 國 家 整 體 決 策 過 程 中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前 揭 計 畫 所 列 之 基 礎 圖 資 共 有 八 大 種 類, 分 別 為 自 然 生 態 資 料 公 共 管 線 資 料 自 然 環 境 資 料 國 土 規 劃 資 料 社 會 經 濟 資 料 環 境 品 質 資 料 土 地 資 料 與 交 通 資 料 ( 如 圖 17), 這 些 都 是 構 成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的 重 要 因 素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產 業 為 當 前 國 際 上 重 要 蓬 勃 發 展 之 產 業, 而 地 理 資 訊 科 技 更 列 為 未 來 三 大 具 前 瞻 性 之 新 興 技 術 之 ㄧ, 因 此, 為 國 家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需 求 及 國 際 趨 勢 動 向, 應 參 考 著 重 生 態 保 育 的 澳 洲 相 關 經 驗, 並 持 續 推 動 我 國 的 國 土 地 理 資 訊 產 業 98

( 二 ) 台 灣 與 澳 洲 環 境 與 資 源 政 策 比 較 表 9: 臺 灣 與 澳 洲 環 境 與 資 源 政 策 比 較 表 政 策 面 項 政 策 研 擬 與 執 行 機 制 部 會 合 作 度 澳 洲 環 境 政 策 除 包 含 空 氣 水 土 地 海 洋 等 資 源 政 策 外, 亦 將 遺 產 概 念 納 入 環 境 政 策 內 涵 聯 邦 政 府 制 定 環 境 資 源 保 護 政 策 州 及 領 地 政 府 依 據 環 境 資 源 政 策 方 向, 制 定 推 動 策 略 措 施 及 行 動 計 畫 市 政 府 執 行 行 動 計 畫 各 部 門 ( 國 防 及 採 礦 等 產 業 ) 將 環 境 保 護 概 念, 融 入 發 展 不 同 部 門 發 展 對 策 台 灣 環 境 政 策, 包 含 空 氣 水 土 林 等 資 源 項 目, 無 包 括 有 形 或 無 形 文 化 遺 產 概 念 對 於 海 洋 資 源 政 策, 為 近 幾 年 發 生 海 洋 資 源 污 染 及 推 動 國 土 計 畫, 始 重 視 之 議 題 中 央 政 府 制 定 政 策 策 略 及 行 動 方 案 中 央 政 府 與 地 方 政 府 依 職 權 執 行 行 動 方 案 地 方 政 府 執 行 部 分 行 動 方 案 產 業 發 展 部 門 對 於 環 境 維 護 或 審 慎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的 概 念, 尚 待 加 強 99

伍 臺 澳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與 執 行 一 澳 洲 經 濟 政 策 制 定 之 借 鏡 ( 一 ) 兩 國 經 濟 政 策 背 景 說 明 在 面 對 全 球 化 趨 勢 與 全 球 金 融 海 嘯 衝 擊 下, 全 球 化 經 濟 體 系 與 產 業 結 構 皆 面 臨 劇 烈 改 變, 向 來 依 賴 出 口 貿 易 的 臺 灣 也 不 免 受 到 全 球 化 經 濟 復 甦 趨 緩 影 響, 陷 入 經 濟 發 展 困 境 由 於 對 外 貿 易 是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的 重 要 命 脈, 為 因 應 新 的 一 波 經 濟 自 由 化 及 區 域 貿 易 整 合, 確 保 與 國 際 貿 易 體 系 接 軌, 臺 灣 亦 正 積 極 推 動 相 關 經 濟 動 能 推 升 方 案, 包 含 加 強 吸 引 臺 商 回 流 的 鮭 魚 返 鄉 計 畫 加 速 推 動 兩 岸 服 貿 協 議 進 程 規 劃 設 立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等 政 策 著 重 於 加 速 自 由 市 場 開 放 與 管 制 鬆 綁 政 策, 希 望 透 過 一 系 列 改 革 措 施 吸 引 投 資 並 帶 動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強 化 與 周 邊 地 區 的 策 略 結 盟, 讓 臺 灣 避 免 邊 緣 化 且 加 速 融 入 雙 邊 多 邊 區 域 貿 易 體 系, 提 升 臺 灣 整 體 經 濟 優 勢 申 言 之, 由 於 臺 灣 內 需 市 場 有 限, 加 上 大 陸 等 國 際 新 興 市 場 崛 起, 對 於 經 濟 發 展 相 當 依 賴 國 際 進 出 口 貿 易 的 臺 灣 衝 擊 甚 大, 而 相 關 經 濟 改 革 措 施 則 由 於 國 際 地 位 與 國 內 政 治 及 環 境 等 多 項 因 素 干 擾, 如 100

臺 灣 主 要 政 黨 常 因 意 識 型 態 與 路 線 之 爭 相 互 杯 葛 政 策, 投 資 環 境 不 穩 定 造 成 臺 灣 投 資 吸 引 力 嚴 重 衰 退 人 才 資 金 不 斷 外 流, 使 臺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改 革 一 再 陷 入 僵 局 鑒 於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陷 入 兩 難 之 際, 當 務 之 急 首 當 為 如 何 從 全 球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及 借 鏡 他 國 經 濟 發 展 經 驗, 尋 求 合 乎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本 文 試 圖 借 鏡 澳 洲 經 濟 政 策 制 定 經 驗, 反 思 我 國 所 面 臨 經 濟 困 境, 從 臺 澳 雙 方 經 濟 發 展 歷 程, 進 一 步 檢 視 雙 方 面 臨 不 同 經 濟 情 勢 的 因 應 策 略, 希 望 從 中 梳 理 出 我 國 解 決 經 濟 問 題 的 關 鍵 因 素 澳 洲 為 全 球 最 大 島 國, 人 口 數 與 臺 灣 相 近, 無 論 在 政 府 效 能 企 業 效 率 及 各 項 經 濟 競 爭 力 排 名, 皆 在 全 球 先 進 國 家 名 列 前 茅, 能 在 有 限 人 口 下 創 造 極 大 化 經 濟 效 益 實 屬 難 得, 尤 其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及 區 域 化 的 趨 勢 下, 面 對 這 波 強 而 有 力 的 經 濟 自 由 化 潮 流, 各 國 貿 易 合 作 愈 趨 緊 密, 臺 灣 自 然 不 能 置 身 事 外, 澳 洲 所 秉 持 的 自 由 貿 易 開 放 政 策, 使 其 在 全 球 一 片 經 濟 衰 退 中 仍 能 保 持 穩 健 發 展, 其 經 濟 發 展 政 策 確 有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之 處 揆 諸 實 際, 任 何 國 家 政 策 在 轉 換 移 植 過 程 皆 須 考 量 其 環 境 背 景 因 素, 以 避 免 陷 入 橘 逾 淮 為 枳 的 問 題, 尤 101

其 我 國 複 雜 的 政 治 環 境 因 子 常 使 經 濟 議 題 更 趨 難 解, 穀 賤 傷 農 穀 貴 傷 民 的 兩 難 課 題 更 常 使 我 國 政 府 經 濟 決 策 經 常 窒 礙 難 行 或 搖 擺 不 定, 唯 有 在 參 考 他 國 發 展 經 驗 時, 進 一 步 比 較 兩 國 差 異 及 省 思 我 國 環 境 因 素, 方 能 提 出 符 合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實 質 政 策 建 議 ( 二 ) 澳 洲 經 濟 發 展 之 現 況 分 析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經 濟 部 臺 商 網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會 議 (UNCTAD) 發 佈 之 世 界 投 資 報 告 澳 洲 為 全 球 最 大 島 國, 面 積 769.2 萬 平 方 公 里, 約 等 同 美 國 本 土 面 積, 人 口 2003 年 始 突 破 2,000 萬 人, 為 經 濟 先 進 國 家,2011 年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已 逾 1 兆 5,000 億 美 元,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GDP Per Capita)6 萬 7,982 美 元 按 美 國 財 經 智 庫 傳 統 基 金 會 (Heritage Foundation) 之 2012 年 經 濟 自 由 度 排 名, 澳 洲 名 列 全 球 第 3 位, 澳 洲 在 貿 易 自 由 度 政 府 支 出 及 財 政 自 由 度 等 項 目 均 具 良 好 表 現 澳 洲 於 政 府 效 能 企 業 效 率 及 基 礎 建 設 亦 領 先 全 球 依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IMD)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名, 多 在 前 10 名 內, 全 球 生 活 指 數 排 名 亦 居 前 茅, 依 經 濟 合 作 及 發 展 組 102

織 (OECD) 之 2011 年 OECD 幸 福 指 數 報 告, 澳 洲 在 生 活 滿 意 度 平 均 壽 命 空 氣 污 染 程 度 就 業 機 會 及 家 庭 所 得 等 各 項 評 比 均 居 於 領 先 國 際 貨 幣 基 金 (IMF) 近 年 多 次 指 稱 澳 洲 為 先 進 國 家 中 能 於 全 球 經 濟 衰 退 中 保 持 經 濟 增 長 之 少 數 國 家, 經 濟 於 可 預 見 未 來 數 年 間 均 將 穩 定 發 展 並 持 續 繁 榮 資 源 開 發 是 澳 洲 經 濟 發 展 主 要 動 力, 其 礦 產 豐 富 採 礦 技 術 更 獨 步 全 球, 對 GDP 貢 獻 約 8%, 主 要 供 應 國 際 巿 場, 為 全 球 煤 礦 第 1 大 出 口 國 鐵 礦 第 2 大 出 口 國 黃 金 生 產 第 2 大 國 鈾 礦 及 天 然 氣 產 量 第 3 大 國 石 油 第 28 大 生 產 國, 此 外, 鎳 鋅 及 銅 等 礦 藏 蘊 藏 豐 富, 拜 國 際 能 源 及 原 物 料 需 求 不 斷 攀 升 之 賜, 價 格 也 節 節 上 漲, 賺 入 可 觀 外 匯 澳 洲 經 貿 發 展 秉 持 貿 易 發 展 5 項 指 導 原 則 :Gillard 政 府 尊 崇 自 由 開 放 之 貿 易 政 策 理 念, 揭 櫫 之 原 則 計 有 : 1 片 面 自 由 化 原 則 (unilateralism): 澳 洲 政 府 認 為 採 取 片 面 自 由 化 措 施 對 其 產 業 競 爭 力 提 升 有 正 面 助 益, 成 為 多 邊 貿 易 體 制 之 典 範 103

2 非 歧 視 原 則 (non-discrimination): 長 期 而 言 非 歧 視 原 則 將 可 為 多 邊 體 系 帶 來 貿 易 創 造 效 果 (trade creation) 3 政 經 分 離 原 則 (separation): 將 貿 易 政 策 與 外 交 政 策 脫 鉤, 尤 不 以 區 域 政 治 結 盟 為 考 量, 反 而 忽 略 貿 易 協 定 之 原 有 目 標 4 透 明 化 原 則 (transparency): 貿 易 協 定 內 容 以 是 否 有 助 經 濟 開 放 與 貿 易 成 長 為 準, 談 判 對 象 之 選 擇 與 貿 易 協 定 內 容 目 標 應 符 合 透 明 化 原 則 5 整 體 原 則 (indivisibility or grand unifying): 貿 易 政 策 為 全 國 整 體 經 濟 政 策 一 環, 配 合 健 全 財 政 政 策, 推 動 國 內 經 濟 改 革, 以 創 造 經 濟 繁 榮 澳 洲 貿 易 署 對 澳 洲 投 資 環 境 強 調 下 列 優 勢 為 其 經 濟 得 以 蓬 勃 發 展 且 未 來 展 望 持 續 看 好 之 主 因 : 1 具 競 爭 力 之 投 資 條 件 澳 國 饒 富 天 然 資 源, 礦 產 油 氣 不 虞 匱 乏, 生 化 製 藥 資 訊 等 產 業 實 力 雄 厚, 加 上 法 律 系 統 透 明 化, 製 造 與 服 務 業 基 礎 成 熟, 金 融 市 場 有 保 障, 消 費 性 貨 物 與 服 務 之 需 求 穩 健, 優 質 之 勞 動 人 力 資 源, 以 及 進 出 口 市 場 與 國 內 經 濟 104

均 發 展 健 全, 提 供 投 資 者 不 少 正 面 誘 因 若 能 進 一 步 突 破 傳 統 產 業 經 濟 之 桎 梏, 落 實 稅 改 各 項 措 施, 並 有 效 激 勵 人 民 投 入 就 業 之 意 願, 將 可 吸 引 更 多 外 資 流 入, 活 絡 其 國 內 投 資, 進 而 提 高 其 國 際 競 爭 力 與 加 速 經 濟 發 展 外 商 投 資 澳 洲 之 主 要 方 式 為 購 買 澳 洲 現 有 公 司 新 設 公 司 及 共 同 開 發 等 2 強 大 的 經 濟 背 景 澳 洲 強 勁 的 經 濟 增 長 速 度 ( 自 1998 年 以 來, 年 度 GDP 平 均 實 際 增 長 率 爲 3.7%), 超 過 了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的 大 多 數 主 要 成 員 國, 其 中 包 括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和 日 本 澳 洲 政 府 負 債 低, 都 會 地 區 勞 動 市 場 供 應 尚 稱 充 足,Gillard 政 府 規 劃 自 2012 財 政 年 度 年 增 加 達 成 就 業 機 會 成 長 1.25%, 經 濟 前 景 頗 具 競 爭 力 3 民 主 和 穩 定 的 政 治 環 境 國 際 競 爭 力 年 鑒 評 估 澳 洲 是 亞 太 地 區 政 治 不 穩 定 性 風 險 最 低 的 國 家, 在 全 球 風 險 最 低 的 國 家 中 名 列 第 3 位, 在 政 府 決 策 實 施 效 率 和 效 果 方 面 居 世 界 前 4 位, 政 治 黨 派 在 把 握 現 代 經 濟 挑 戰 能 力 方 面 居 世 界 第 2 位 105

4 高 度 熟 練 和 具 多 語 能 力 的 勞 動 大 軍 澳 洲 在 金 融 管 理 人 才 供 應 能 力 方 面 居 亞 太 地 區 首 位, 名 列 世 界 第 4 位, 在 IT 專 業 人 員 合 格 工 程 師 和 研 發 人 員 供 應 能 力 方 面 名 列 世 界 前 茅 澳 洲 擁 有 亞 太 地 區 多 語 能 力 最 強 的 勞 動 大 軍, 其 公 民 來 自 世 界 200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在 澳 洲 的 2,100 萬 人 口 中, 大 約 有 300 萬 人 在 家 中 使 用 英 語 之 外 的 另 一 種 語 言 澳 洲 的 教 育 制 度 在 滿 足 當 今 競 爭 經 濟 需 求 方 面 居 世 界 第 3 位, 學 習 自 然 科 學 的 學 生 人 數 在 經 合 組 織 國 家 中 排 名 第 4 位 5 日 益 壯 大 的 金 融 服 務 業 澳 洲 掌 管 的 投 資 基 金 資 産 總 額 名 列 世 界 第 4 位, 總 價 值 高 達 5,320 億 美 元 ( 歐 洲 投 資 基 金 聯 合 會 [FEFSI]) 澳 洲 作 爲 亞 洲 時 區 主 要 資 本 市 場 的 地 位 不 斷 增 強, 澳 洲 是 非 常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私 人 股 權 基 金 投 資 目 的 地, 占 本 地 區 ( 日 本 除 外 ) 私 人 股 權 基 金 投 資 總 額 的 27%( 2004 年 湯 普 森 風 險 投 資 經 濟 學 ) 澳 洲 金 融 行 業 的 從 業 人 數 爲 348,000 人, 超 過 了 新 加 106

坡 與 香 港 的 之 和 6 吸 引 外 來 投 資 之 重 要 場 域 澳 洲 先 天 既 佔 資 源 優 勢, 復 大 力 鼓 勵 創 新 及 投 資, 為 具 吸 引 外 國 直 接 投 資 (FDI) 國 家 之 一 據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會 議 (UNCTAD) 發 佈 之 世 界 投 資 報 告 指 出,2011 年 澳 洲 FDI 全 球 排 名 第 十 7 創 新 文 化 與 完 善 的 研 發 基 礎 設 施 澳 洲 政 府 積 極 營 造 世 界 一 流 的 創 新 文 化 氣 氛, 並 大 力 扶 持 研 發 基 礎 設 施 的 建 設 2007-08 年, 澳 洲 企 業 投 入 研 發 之 總 經 費 高 達 144 億 澳 元, 成 長 9%, 主 要 用 於 製 造 業 (30%) 礦 業 (23%) 科 技 服 務 業 (16%) 澳 洲 政 府 支 持 之 研 究 機 構 在 全 球 排 名 第 8, 跨 產 業 進 行 48 項 合 作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並 提 供 1 億 3,000 萬 澳 元 基 金 挹 注 生 技 礦 業 工 程 管 理 等 產 業 發 展 8 具 有 成 本 優 勢 的 地 理 位 置 澳 洲 被 KPMG 評 比 為 全 球 最 具 企 業 經 營 成 本 競 爭 力 國 家 之 一 土 地 成 本 公 用 事 業 費 率 相 對 低 廉 此 外, 澳 洲 大 都 會 區 之 通 訊 建 設 交 通 公 用 事 業 建 設 及 相 關 後 勤 支 107

援 系 統 亦 列 世 界 前 茅 9 公 開 高 效 的 法 治 環 境 澳 洲 是 世 界 上 最 容 易 創 業 的 國 家, 完 成 全 部 註 冊 手 續 僅 需 2 個 工 作 日 在 專 利 權 及 版 權 保 護 方 面, 澳 洲 具 有 高 效 的 現 代 化 知 識 産 權 保 護 體 系, 其 先 進 程 度 位 居 亞 太 地 區 之 首 澳 洲 政 府 政 策 的 透 明 度 居 亞 太 地 區 第 2 位, 這 使 得 企 業 在 制 定 商 業 計 劃 時 具 有 明 確 的 可 預 測 性 10 戰 略 時 區 優 勢 澳 洲 不 但 擁 有 得 天 獨 厚 的 地 理 優 勢 和 亞 洲 文 化 親 和 力, 而 且 具 有 歐 美 風 格 的 營 商 環 境, 是 進 軍 亞 洲 市 場 的 最 佳 門 戶, 同 時 也 是 亞 洲 公 司 進 軍 歐 美 市 場 的 理 想 平 臺 11 高 質 素 的 生 活 水 準 與 歡 迎 外 國 投 資 的 友 善 態 度 在 亞 太 地 區, 澳 洲 是 派 駐 國 外 的 人 員 最 喜 歡 工 作 和 生 活 的 地 方 之 一 在 發 達 國 家 中, 澳 洲 的 生 活 費 用 相 對 較 低 大 多 數 外 商 在 澳 洲 投 資 若 在 需 要 審 批 的 情 況 下, 幾 乎 都 會 得 到 外 資 投 資 審 核 委 員 會 (FIRB) 的 批 准 澳 洲 投 資 局 是 澳 洲 政 府 設 立 的 招 商 引 資 促 進 機 構, 該 機 構 不 僅 可 以 提 供 免 費 而 且 完 全 保 密 的 服 務, 還 可 以 協 助 訂 定 投 資 決 策 108

( 三 )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之 現 況 分 析 (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臺 灣 位 於 北 起 日 本 南 至 菲 律 賓 的 太 平 洋 島 鏈 中 央, 距 離 中 國 大 陸 東 南 沿 海 僅 160 公 里,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堪 稱 東 亞 的 天 然 門 戶 臺 灣 的 面 積 為 36,193 平 方 公 里,2012 年 中 人 口 為 2,327 萬 人, 平 均 每 平 方 公 里 人 口 643 人, 是 全 球 人 口 最 密 集 的 地 區 之 一 工 業 與 服 務 業 高 度 發 展,2012 年 農 業 生 產 僅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的 1.9% 臺 灣 也 生 產 煤 石 灰 大 理 石 白 雲 石 與 天 然 氣 等 礦 產, 但 蘊 藏 量 並 不 豐 富 目 前 臺 灣 90% 的 能 源 必 須 仰 賴 進 口, 快 速 工 業 化 過 程 中 所 需 的 原 物 料 也 仰 賴 大 量 進 口 相 較 之 下, 豐 富 的 人 力 資 源, 就 成 為 臺 灣 經 濟 發 展 歷 程 中 最 寶 貴 的 資 源, 也 是 臺 灣 經 驗 的 成 功 關 鍵 臺 灣 2012 年 GDP 規 模 4,742.69 億 美 元, 貿 易 總 額 5,716.52 億 美 元, 為 全 球 第 17 大 出 口 國, 第 18 大 進 口 國 臺 灣 的 經 濟 實 力, 也 展 現 在 對 外 投 資 上, 至 2012 年 底,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總 額 累 計 達 1,261 億 美 元, 為 中 國 大 陸 外 人 投 資 主 要 來 源 ; 至 2012 年 底, 臺 灣 對 東 協 投 資 總 額 為 109

803 億 美 元, 分 別 居 越 南 與 泰 國 外 人 投 資 的 第 2 3 位 根 據 UNCTAD 2013 世 界 投 資 報 告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13), 至 2012 年 底, 我 國 累 計 對 外 投 資 存 量 達 2,260.93 億 美 元 臺 灣 目 前 經 濟 發 展 策 略 : 2000 年 起 政 府 揭 櫫 知 識 化 永 續 化 公 義 化 三 大 理 念, 全 力 投 資 人 才 研 發 創 新 運 籌 通 路 與 生 活 環 境 外, 亦 發 展 半 導 體 影 像 顯 示 生 物 科 技 及 數 位 內 容 等 產 業, 以 提 升 產 業 創 新 能 力 與 國 民 生 活 品 質 ; 更 於 2002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成 為 WTO 會 員 國, 逐 步 建 立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經 貿 體 制, 重 新 定 位 臺 灣 經 濟 的 核 心 優 勢 2008 年 金 融 海 嘯 過 後 提 出 黃 金 十 年 國 家 願 景 計 畫, 以 創 新 開 放 及 調 結 構 三 大 關 鍵 驅 動 力, 期 推 升 經 濟 成 長 動 能 1 在 促 進 投 資 方 面 : 遺 贈 稅 由 50% 調 降 至 10% 營 所 稅 由 25% 降 至 17%, 並 鬆 綁 財 經 法 規, 打 造 更 自 由 更 有 效 率 的 經 商 環 境 ; 擴 大 國 際 招 商 加 強 推 動 臺 商 回 臺 投 資 針 對 符 合 自 有 品 牌 國 際 行 銷 國 際 供 應 鏈 居 於 關 鍵 地 位 等 要 件 之 臺 商, 給 予 人 才 供 給 土 地 資 訊 提 供 等 協 助, 以 促 進 國 內 110

投 資,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同 時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以 現 有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為 核 心, 大 幅 鬆 綁 物 流 人 流 金 流 資 訊 流 及 知 識 流 的 各 項 限 制, 打 造 具 競 爭 力 的 投 資 環 境 2 在 強 化 建 設 方 面 : 推 動 愛 臺 12 項 建 設 振 興 經 濟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投 資 計 畫, 營 造 良 好 的 投 資 與 生 活 環 境 ; 並 積 極 創 新 公 共 建 設 財 源, 透 過 活 化 國 有 資 產 等 方 式, 以 籌 措 國 家 重 要 建 設 財 源 3 在 產 業 再 造 方 面 : 推 動 生 物 科 技 觀 光 旅 遊 等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以 及 雲 端 運 算 智 慧 電 動 車 等 4 項 新 興 智 慧 型 產 業, 並 發 展 國 際 醫 療 都 市 更 新 等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 推 動 三 業 四 化 重 點 策 略 ( 製 造 業 服 務 化 服 務 業 科 技 化 與 國 際 化 傳 統 產 業 特 色 化 ), 帶 動 產 業 再 躍 升 ; 以 及 推 動 傳 統 產 業 維 新 方 案, 形 塑 創 新 高 值 安 全 安 心 永 續 生 態 的 傳 統 產 業, 為 傳 統 產 業 注 入 新 的 成 長 驅 動 因 素 4 在 全 球 連 結 方 面 : 大 幅 改 善 兩 岸 關 係, 包 括 : 開 放 與 中 國 大 陸 直 航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ECFA) 海 峽 兩 岸 投 資 保 障 和 促 進 協 議 海 峽 兩 岸 服 務 貿 易 協 議 等, 並 持 續 進 行 ECFA 後 續 協 商 ; 同 時 積 極 融 入 區 域 111

整 合, 與 紐 西 蘭 簽 署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ANZTEC), 並 積 極 與 主 要 貿 易 夥 伴 洽 簽 經 濟 合 作 協 議 (ECA), 以 創 造 加 入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TPP) 及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RCEP) 的 有 利 條 件 ( 四 ) 臺 澳 經 濟 發 展 之 比 較 分 析 中 華 民 國 成 立 於 1911 年, 澳 洲 在 1901 年 成 立 聯 邦 政 府, 建 立 時 間 相 近, 二 國 皆 是 經 過 殖 民 時 期, 也 同 是 穩 定 自 由 多 元 的 民 主 國 家, 目 前 二 國 基 本 經 貿 資 料 如 下 表 10 所 示 由 兩 國 經 濟 發 展 過 程 來 看,2000 年 左 右 國 民 所 得 仍 不 相 上 下, 惟 2000 年 後 差 距 逐 漸 加 大, 至 2012 年 澳 洲 人 均 所 得 已 達 臺 灣 之 3.34 倍 經 分 析 比 較 二 國 差 異 之 處 如 下 : 1 政 治 環 境 差 異 澳 洲 屬 大 政 府 國 家, 中 央 政 府 擁 有 極 大 政 治 權 利 國 內 主 要 政 黨 為 工 黨 及 自 由 黨, 其 他 小 黨 則 有 綠 黨 等 三 年 一 次 的 選 舉, 競 爭 雖 激 烈, 但 相 對 友 善, 選 舉 之 後, 依 據 憲 法, 分 工 分 權, 政 府 效 率 極 高 反 觀 臺 灣, 因 政 黨 屬 性 極 端, 統 獨 意 識 型 態 之 爭, 造 成 執 政 黨 政 策 常 受 在 野 黨 112

杯 葛, 以 致 社 會 紛 擾, 經 濟 議 題, 變 成 政 治 議 題 ( 如 核 四 續 建 問 題 ), 政 府 行 政 效 率 不 彰, 臺 灣 特 殊 的 政 治 生 態, 已 然 為 發 展 停 滯 之 原 因 之 一 113

表 10 2012 年 澳 洲 與 臺 灣 基 本 經 貿 資 料 比 較 澳 洲 臺 灣 備 註 人 口 約 2300 萬 人 約 2300 萬 人 人 口 相 仿 面 積 769 萬 2,030 平 方 公 里 3 萬 6,188 平 方 公 里 澳 為 臺 213 倍 國 內 生 產 毛 15,421 億 美 元 (2012) 4743 億 美 元 (2012) 澳 為 臺 3.4 倍 額 平 均 國 民 所 67,983 美 元 (2012) 20374 美 元 (2012) 得 經 濟 成 長 率 3.3%(2012) 1.3% 失 業 率 5.2%(2012) 4.24(2012) 進 口 值 2,507 億 美 元 (2012) 2705 億 美 元 ( 全 球 第 18 名 ) 出 口 值 2,565 億 美 元 (2012) 3012 億 美 元 ( 全 球 第 17 名 ) 主 要 進 口 項 目 主 要 出 口 項 目 主 要 進 口 來 源 主 要 出 口 市 場 原 油 小 客 車 汽 油 原 油 農 工 原 料 資 本 設 備 電 訊 設 備 貨 運 車 藥 消 費 品 劑 土 木 工 程 設 備 電 腦 黃 金 輪 胎 測 量 及 分 析 儀 器 汽 機 車 零 配 件 (2012) 鐵 礦 煤 礦 教 育 相 關 電 子 產 品 基 本 金 屬 及 其 製 個 人 旅 遊 黃 金 天 然 品 塑 橡 膠 及 其 製 品 礦 產 氣 石 油 小 麥 銅 礦 品 化 學 品 鋁 礦 牛 肉 藥 劑 汽 油 羊 毛 及 羊 毛 油 棉 花 (2012) 中 國 大 陸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韓 國 美 臺 為 澳 第 14 新 加 坡 德 國 泰 國 國 德 國 東 協 六 國 印 度 大 進 口 國, 澳 韓 國 馬 來 西 亞 紐 西 法 國 荷 蘭 英 國 俄 羅 斯 為 臺 第 13 大 蘭 英 國 印 尼 義 大 巴 西 澳 洲 (13th)(2012) 進 口 國 利 法 國 臺 灣 (14th) (2012)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韓 國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韓 國 美 臺 為 澳 第 6 大 印 度 美 國 臺 灣 國 德 國 東 協 六 國 印 度 出 口 國, 澳 為 (6th) 紐 西 蘭 新 加 法 國 荷 蘭 英 國 俄 羅 斯 臺 第 13 大 出 坡 英 國 馬 來 西 亞 巴 西 澳 洲 (13th)(2012) 口 國 泰 國 (2012) 資 料 來 源 : 澳 洲 外 交 及 貿 易 部 ( 澳 洲 資 料 ), 財 政 部 貿 易 統 計 資 料 ( 臺 灣 資 料 ) 114

2 國 際 貿 易 發 展 差 異 澳 洲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順 暢, 目 前 為 止 已 與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泰 國 美 國 智 利 馬 來 西 亞 及 東 南 亞 國 協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SEAN) 等 七 個 國 家 / 地 區 簽 訂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FTA) 與 FTA 伙 伴 之 貿 易 額 占 澳 洲 全 部 貿 易 額 之 28% 目 前 進 行 中 的 FTA 談 判 則 有 9 個, 包 括 雙 邊 5 個 ( 中 國 日 本 韓 國 印 度 及 印 尼 ), 多 邊 4 個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GCC), the Pacific Trade and Economic Agreement (PACER Plus), and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RCEP) 這 些 新 的 FTA 談 判 將 包 括 澳 洲 貿 易 額 45% 若 加 上 已 簽 訂 之 七 個 FTA, 則 已 包 括 澳 洲 貿 易 額 之 73% FTA 簽 訂 不 但 鞏 固 澳 洲 產 品 在 原 已 擁 有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並 推 動 其 進 入 其 他 新 的 市 場 反 觀 臺 灣, 則 因 受 限 於 政 治 因 素, 受 中 國 大 陸 阻 撓, 與 他 國 簽 訂 FTA 常 受 限 尤 其 中 國 自 2000 年 為 戰 略 與 經 濟 理 由 化 解 周 邊 國 家 對 中 國 威 脅 與 中 國 崛 起 的 115

疑 慮, 強 化 其 對 東 協 地 區 市 場 天 然 資 源 的 取 得 與 提 高 區 域 影 響 力, 提 出 與 東 協 洽 簽 FTA, 更 影 響 臺 灣 對 外 擴 展 貿 易 的 機 會, 更 顯 孤 立 3 吸 引 外 資 能 力 差 異 依 據 世 界 銀 行 在 其 年 度 商 業 活 動 預 測 報 告 中 指 出, 澳 洲 是 2014 年 全 世 界 最 友 善 做 生 意 的 環 境,189 國 家 或 地 區 中 排 名 第 11 名 ( 臺 灣 則 為 第 16 名 ) 世 銀 的 預 測 是 依 一 國 法 律 規 定 對 私 人 企 業 ( 尤 其 是 中 小 企 業 ) 的 影 響 情 形 來 分 析 由 於 法 律 規 定 影 響 企 業 運 作 至 鉅, 從 其 建 立 初 始 人 力 資 金 取 得 程 序 時 間 財 務 成 本 等 等 均 受 影 響, 世 銀 表 示, 最 佳 典 範 是 建 立 一 套 完 善 律 法, 足 以 保 護 大 多 數 人 利 益 但 不 致 影 響 私 人 部 門 發 展, 可 見 澳 洲 投 資 環 境 深 受 肯 定 臺 灣 在 世 界 以 上 2014 年 商 業 預 測 名 列 16, 亦 屬 優 秀, 惟 臺 灣 政 治 不 安 因 素 令 外 商 憂 心 例 如 美 國 商 會 發 布 2013 年 臺 灣 白 皮 書, 直 指 臺 灣 外 資 吸 引 力 大 幅 落 後 亞 洲 其 他 經 濟 體 雖 然 臺 灣 在 全 球 競 爭 力 調 查 中 排 名 不 弱, 但 臺 灣 投 資 吸 引 力 比 其 他 國 家 落 後 許 多 該 商 會 舉 例 說, 儘 管 臺 116

灣 2012 年 外 來 直 接 投 資 比 前 年 增 加 達 到 五 十 五. 六 億 美 元, 但 同 年 南 韓 已 達 到 一 百 六 十 三 億 美 元, 顯 示 臺 灣 在 吸 引 外 資 投 資 的 成 果 很 不 理 想 117

二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之 探 討 以 農 產 品 管 理 為 例 2013 年 可 說 是 國 人 食 品 安 全 大 震 撼 的 一 年, 從 毒 澱 粉 胖 達 人 山 水 佳 長 米 大 統 油 品 塑 化 劑 團 體 訴 訟 判 決 等 等, 帶 給 國 人 與 政 府 對 於 食 品 安 全 政 策 的 重 新 檢 視 與 省 思 在 這 些 案 件 中, 不 乏 發 現 事 件 的 背 後 除 了 業 者 的 違 法 行 為 外, 在 銷 售 上 也 充 斥 著 不 實 標 示 不 實 廣 告 行 為 消 費 者 在 面 對 這 些 商 品 的 標 示 廣 告, 究 竟 應 如 何 判 斷 其 真 偽? 消 費 後 才 發 現 原 來 所 購 商 品 的 標 示 廣 告 是 虛 偽 不 實 時, 消 費 者 又 應 如 何 主 張 權 利 等 等 疑 義, 亟 待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認 真 面 對, 尋 求 一 套 解 決 機 制 反 觀 澳 洲, 面 對 同 樣 問 題 時, 澳 洲 政 府 與 消 費 者 又 是 如 何 因 應, 本 節 將 試 著 從 澳 洲 消 費 者 保 護 制 度 及 適 用 結 果 進 行 探 討 了 解, 以 做 為 我 國 政 策 研 擬 與 法 制 規 範 的 借 鏡 ( 一 ) 澳 洲 消 費 者 保 護 制 度 之 介 紹 1 澳 洲 消 費 者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之 簡 介 澳 洲 的 消 保 機 關 如 同 我 國 般, 也 有 中 央 與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之 分 在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包 括 the Legislative and Governance Forum on Consumer Affairs ( 簡 稱 CAF) the Consumer 118

Affairs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簡 稱 CAANZ) 及 the 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 簡 稱 ACCC); 在 地 方 ( 即 各 州 領 地 ), 則 設 有 Fair Trading 掌 理 之 ( 賴 淑 銘,2013) (1)CAF: 前 身 為 the Ministerial Council for Consumer Affairs ( 簡 稱 MCCA), 是 由 澳 洲 聯 邦 各 州 領 地 及 紐 西 蘭 部 長 組 成, 為 促 進 澳 洲 與 紐 西 蘭 對 於 公 平 交 易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而 努 力, 主 要 任 務 包 括 :The Australian Consumer Law( 簡 稱 ACL) 之 落 實 施 行 建 構 更 周 延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網 教 育 與 資 訊 之 宣 導 等 (2)CAANZ: 前 身 則 為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Officials of Consumer Affairs( 簡 稱 SCOCA), 也 是 由 澳 洲 聯 邦 各 州 領 地 及 紐 西 蘭 高 階 文 官 所 組 成, 主 要 任 務 是 落 實 CAF 政 策 之 執 行 (3)ACCC( 澳 洲 競 爭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ACCC 是 獨 立 的 聯 邦 法 定 機 關, 於 1995 年 設 立, 執 行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 簡 稱 CCA)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以 促 進 競 爭 公 平 貿 易 及 澳 州 人 民 的 利 益 為 目 的 目 前 成 員 包 括 119

一 位 主 席 二 位 副 主 席 及 委 員 與 附 屬 委 員 ACCC 的 職 責 不 僅 在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外, 同 時 也 在 保 障 事 業 間 的 公 平 競 爭, 故 其 業 務 範 疇 包 括 改 善 消 費 者 福 利 保 護 競 爭 阻 止 反 競 爭 及 有 害 消 費 者 的 行 為 促 進 澳 洲 市 場 的 適 當 運 作 等, 其 性 質 如 同 我 國 的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與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 簡 稱 公 平 會 ) 業 務 之 結 合 而 ACCC 的 工 作 也 反 映 在 其 四 個 主 要 目 標 上 : 維 持 及 促 進 競 爭 矯 正 ( 治 療 ) 市 場 衰 竭 ( 失 敗 )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利 益 和 安 全, 支 持 市 場 公 平 交 易 促 進 基 礎 設 施 的 有 效 經 濟 運 作 使 用 及 投 資 與 更 多 受 ACCC 影 響 的 團 體 交 流 ACCC 的 組 織 架 構 包 括 企 業 部 執 行 及 監 察 部 律 師 團 合 併 評 審 組 監 管 事 務 部 等, 並 設 有 各 類 型 的 委 員 會, 例 如 特 與 經 營 委 員 會 燃 料 委 員 會 小 型 企 業 委 員 會 等 由 於 ACCC 仍 是 政 策 機 關, 而 實 際 執 行 者 為 州 ( 領 地 ) 政 府, 故 如 果 業 者 有 任 何 問 題, 會 直 接 找 州 ( 領 地 ) 政 府 此 外, 對 於 不 同 的 產 品, 也 會 由 不 同 的 政 府 部 門 負 責 例 如 食 物 酒 飲 料 等 事 務, 則 交 由 Food Standards Australia 120

New Zealand 為 規 範 後, 再 由 各 州 ( 領 地 ) 訂 定 相 關 之 法 令 執 行 之 又 例 如 醫 療 藥 品 維 他 命 等 則 由 Fair Good Association 主 政 管 理 (4)Fair Trading( 簡 稱 公 平 交 易 廳 ): 在 地 方 ( 即 各 州 領 地 ) 皆 設 有, 公 平 交 易 廳 係 直 接 向 個 人 及 業 者 提 供 公 平 安 全 與 公 正 市 場 的 服 務, 並 確 保 產 品 是 安 全 的 並 符 合 法 規 及 安 全 標 準 此 外, 公 平 交 易 廳 也 協 助 消 費 者 和 業 者 間 之 申 訴 糾 紛 解 決, 並 設 有 話 務 中 心, 提 供 電 話 諮 詢 服 務, 服 務 內 容 很 廣, 包 括 接 聽 民 眾 的 報 怨 糾 紛 協 助 等, 其 中 約 有 85% 的 案 件 可 以 透 過 協 處 解 決, 但 如 無 法 協 處 時, 僅 能 透 過 法 院 的 訴 訟 程 序 來 解 決 由 於 澳 洲 政 府 為 提 高 為 民 服 務 的 品 質, 亦 設 有 單 一 窗 口 制, 其 中 公 平 交 易 廳 也 是 單 一 窗 口 制 之 一 環 依 其 製 作 的 宣 導 品 介 紹 以 觀,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項 目, 不 單 侷 限 於 事 業 間 之 公 平 競 爭 與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保 障 外, 也 跨 及 出 生 死 亡 結 婚 證 明 之 申 請 利 用 信 用 卡 取 得 釣 魚 ( 捕 魚 ) 執 照 等 當 然 公 平 交 易 廳 也 沒 忘 記 自 己 的 職 責, 為 推 廣 其 公 平 交 易 與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理 念, 不 僅 製 作 許 多 宣 導 小 121

冊, 以 為 玩 具 安 全 學 生 入 學 應 注 意 的 消 費 事 項 之 宣 導 外, 也 利 用 點 字 APP 軟 體, 甚 至 與 ACCC 合 作, 藉 由 National Relay Service 對 聽 覺 功 能 或 言 語 功 能 障 礙 者 進 行 消 費 者 教 育 的 宣 導 2 澳 洲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簡 介 澳 洲 憲 法 對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並 無 具 體 明 文 規 範, 而 係 透 過 憲 法 有 關 貿 易 規 範 之 重 視, 例 如 第 51 條 第 1 款 議 會 得 根 據 本 憲 法 對 於 對 外 貿 易 和 州 際 貿 易 有 制 定 法 律 之 權 第 99 條 聯 邦 不 得 通 過 貿 易 商 業 或 稅 收 的 法 律 或 規 章, 給 與 一 州 或 一 州 的 任 何 部 分 高 於 他 州 或 他 州 的 任 何 部 分 以 優 惠 的 權 利 及 第 101 條 設 州 際 委 員 會, 行 使 議 會 認 為 在 聯 邦 範 圍 內, 為 執 行 和 維 持 本 憲 法 關 於 貿 易 和 商 業 的 規 定, 以 及 據 此 而 制 定 的 一 切 法 律 規 定 而 必 須 有 的 裁 判 和 管 理 許 可 權 等 規 定 之 落 實, 衍 生 消 費 者 保 護 之 立 法 需 求, 進 而 達 到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之 立 法 (Comlaw, Australia Government, 2013) 澳 洲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The Australian Consumer Law( 簡 稱 ACL), 係 規 範 於 CCA( 即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122

2010) 中, 而 CCA 乃 是 代 替 1974 年 貿 易 慣 例 法 (Trade Practice Act 1974, 簡 稱 TPA), 於 2010 年 12 月 31 日 經 澳 洲 國 會 通 過, 並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之 法 自 此, 藉 由 ACL 之 訂 頒 施 行, 將 使 澳 洲 各 州 領 地 就 消 費 者 保 護 業 務 有 一 致 性 的 規 範, 且 適 用 於 澳 洲 所 有 的 消 費 者 與 企 業 經 營 者 ACL 原 則 上 承 繼 了 TPA 對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要 求, 然 而 仍 有 部 分 新 增 規 範, 例 如 在 不 公 平 契 約 條 款 ( 第 二 章 第 三 節 ) 對 於 消 費 者 擔 保 ( 第 三 章 第 二 節 第 一 款 ) 訪 問 買 賣 的 協 議 ( 第 三 章 第 二 節 第 二 款 ) 產 品 安 全 規 範 ( 第 三 章 第 三 節 ) 及 資 訊 標 準 要 求 ( 第 三 章 第 四 節 ) 其 新 增 之 具 體 內 容 ( 略 以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2011): (1) 擔 保 包 括 商 品 的 價 格 與 品 質 應 相 當, 且 符 合 當 初 設 計 之 目 的 商 品 必 須 符 合 任 何 對 其 之 描 述 與 樣 本 服 務 必 須 具 有 應 有 的 注 意 義 務 與 技 能 等 明 確 規 定 商 品 各 種 爭 議 之 解 決 機 制 如 果 產 品 的 問 題 是 重 大 的, 則 消 費 者 可 以 選 擇 退 款 換 貨 或 修 理 ; 如 非 123

重 大 的 產 品 問 題, 則 上 述 所 列 之 解 決 方 案 則 由 企 業 經 營 者 決 定 至 於 重 大 之 認 定 標 準,ACCC 將 之 定 義 為 一 個 理 性 合 理 之 消 費 者, 如 果 已 經 完 全 明 白 商 品 ( 服 務 ) 所 存 在 之 問 題, 就 不 會 購 買 此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行 為 (2) 不 公 平 的 銷 售 行 為 限 制 訪 問 買 賣 與 電 話 行 銷 的 時 間 : 訪 問 買 賣 銷 售 人 員 不 可 於 下 列 時 段 進 行 推 銷 : 平 日 上 午 9 點 前 與 下 午 6 點 後 ; 星 期 六 上 午 9 點 前 與 下 午 5 點 後 ; 任 何 星 期 日 與 國 定 假 日 電 話 行 銷 人 員 不 可 於 下 列 時 段 進 行 推 銷 : 平 日 上 午 9 點 前 與 晚 上 8 點 後, 周 末 與 國 定 假 日 與 訪 問 買 賣 規 定 相 同 任 何 銷 售 人 員 必 須 提 供 明 確 的 書 面, 其 內 容 包 括 交 易 總 金 額 猶 豫 期 和 終 止 契 約 之 條 件 (3) 不 安 全 產 品 之 通 報 當 企 業 經 營 者 知 悉 其 所 提 供 之 商 品 係 屬 不 安 全 時, 必 須 於 2 天 內 通 報 ACCC 消 費 者 也 可 透 過 澳 洲 網 站 報 告 不 安 全 產 品 綜 觀 ACL 對 於 消 費 者 與 業 者 間 之 權 利 義 務 規 範 最 為 124

密 切 者, 為 其 第 三 章 特 別 保 護 章 節, 謹 就 該 章 規 定 摘 述 之 : (1) 不 公 平 行 為, 以 錯 誤 或 誤 導 性 陳 述 為 例 : 係 指 業 者 不 得 於 提 供 商 品 或 服 務 時, 對 於 以 下 事 項 為 虛 偽 或 誤 導 性 陳 述 :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特 定 標 準 品 質 價 值 等 級 成 分 形 式 等 新 品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證 明 商 品 或 服 務 的 價 格 商 品 原 產 地 等 (2) 消 費 者 交 易, 以 對 消 費 者 的 擔 保 為 例 : 係 指 業 者 所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是 : 業 者 有 權 販 售 該 等 商 品 該 等 商 品 是 符 合 可 接 受 的 品 質 該 等 商 品 符 合 業 者 之 描 述 該 等 商 品 符 合 消 費 者 自 業 者 處 取 得 資 訊 的 目 的 在 合 理 情 形 下, 修 理 或 換 品 是 可 以 的 125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技 術 是 可 信 任 的 服 務 的 提 供 是 在 合 理 的 時 間 內 完 成 的 等 (3) 商 品 與 服 務 之 安 全, 分 別 以 主 管 機 關 之 禁 止 令 商 品 召 回 及 安 全 警 告 通 知 為 例 : 在 主 管 機 關 禁 止 令 上 : 如 業 者 所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不 符 合 安 全, 對 於 消 費 者 會 或 將 會 ( 含 可 合 理 預 見 情 形 下 之 使 用 ) 對 人 民 造 成 傷 害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發 布 禁 止 令, 要 求 業 者 不 得 再 提 供 該 等 商 品 或 服 務 予 消 費 者 禁 止 令 又 可 分 為 永 久 禁 止 令 與 暫 時 禁 止 令 暫 時 禁 止 令, 則 得 交 由 聯 邦 部 長 各 州 ( 領 地 ) 部 長 公 告, 原 則 上 為 60 日, 必 要 時, 並 得 在 符 合 一 定 要 件 下 ( 例 如 經 聯 邦 部 長 之 同 意 ) 延 長 至 60 日, 而 各 州 ( 領 地 ) 部 長 僅 能 就 其 管 轄 州 ( 領 地 ) 地 之 案 件 為 暫 時 禁 止 令 之 公 告 通 常 聯 邦 部 長 在 為 暫 時 禁 止 令 公 告 前, 會 召 開 會 議, 給 予 業 者 陳 述 意 見 的 機 會, 惟 如 係 各 州 ( 領 地 ) 部 長 擬 公 告 暫 時 禁 止 令 時, 則 無 需 召 開 類 似 會 議 永 久 禁 止 令 僅 得 由 聯 邦 部 長 公 告 ; 同 時, 不 論 聯 126

邦 部 長 是 公 告 永 久 禁 止 令 或 暫 時 禁 止 令, 均 適 用 於 全 澳 洲, 而 該 公 告 也 將 透 過 網 路 週 知, 之 後 並 會 請 相 關 業 者 至 ACCC 開 會 倘 若 發 生 不 安 全 商 品 致 傷 亡 事 件 者,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不 僅 會 立 即 公 告 禁 止 令 外, 亦 會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並 請 業 者 與 會 原 則 上, 不 論 是 永 久 禁 止 令 或 暫 時 禁 止 令, 主 管 機 關 均 得 撤 銷 之, 惟 如 該 等 禁 止 令 之 公 告 有 損 及 業 者 權 益 時, 例 如 是 錯 誤 的 判 斷 所 為 之 公 告, 該 等 禁 止 令 公 告 之 正 當 性, 恐 將 會 面 臨 法 院 之 判 斷, 且 聯 邦 政 府 亦 將 面 對 業 者 因 此 而 受 之 損 害 之 追 償 在 商 品 召 回 上, 可 分 為 自 願 召 回 與 強 制 召 回 二 種 : A 自 願 召 回, 係 指 業 者 自 己 認 為 所 提 供 之 商 品 可 能 會 招 致 危 險 時, 所 為 之 召 回 此 種 召 回, 業 者 必 須 主 動 透 過 ACCC, 通 知 聯 邦 部 長 及 相 關 召 回 之 內 容 B 強 制 召 回, 係 指 業 者 提 供 之 商 品 如 在 可 合 理 預 見 的 情 形 下 使 用 時, 將 招 致 危 險 者, 聯 邦 政 府 或 州 ( 領 地 ) 部 長 即 得 要 求 業 者 應 下 令 應 予 回 收 此 類 召 回, 127

得 伴 隨 要 求 業 者 除 應 將 產 品 自 市 場 上 下 架 回 收 外, 亦 得 要 求 業 者 應 提 供 更 換 新 品 修 理, 或 退 款 又 倘 該 商 品 係 銷 售 於 海 外 者, 業 者 亦 須 於 接 獲 召 回 通 知 後, 儘 速 將 該 等 召 回 命 令 通 知 予 海 外 之 經 銷 商 或 代 理 商, 及 向 聯 邦 總 理 回 報 已 完 成 這 項 通 知 工 作 在 安 全 警 告 通 知 上 聯 邦 與 州 ( 領 地 ) 政 府 對 於 具 有 潛 在 不 安 全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得 發 布 安 全 警 告 通 知 與 前 揭 禁 止 令 商 品 召 回 令 不 同 處 在 於 安 全 警 告 通 知 不 會 限 制 業 者 販 售 商 品, 其 目 的 是 在 提 醒 消 費 者 於 可 合 理 預 見 的 使 用 該 等 商 品 或 服 務 時, 會 有 相 當 之 風 險 同 時, 也 會 評 估 這 樣 的 風 險, 是 否 需 進 一 步 轉 化 為 禁 止 令 商 品 召 回 令 之 公 告 (4) 資 訊 標 準 之 要 求 只 有 聯 邦 部 長 有 權 發 布 資 訊 標 準, 要 求 業 者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應 符 合 資 訊 標 準, 而 這 個 資 訊 標 準 也 必 須 於 網 路 上 公 告 之 (5) 商 品 製 造 人 瑕 疵 商 品 責 任 延 續 Part VA of the TPA, 也 就 是 商 品 製 造 人 瑕 疵 商 品 責 任 128

(Liability of manufacturers and importers for defective goods) 規 定, 製 造 商 應 對 其 瑕 疵 ( 缺 陷 ) 商 品, 致 消 費 者 受 有 損 失 或 損 害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惟 如 該 等 瑕 疵 ( 缺 陷 ) 商 品 係 因 製 造 人 以 現 存 之 科 技 知 識 無 法 得 知 之 瑕 疵 或 是 遵 從 聯 邦 政 府 知 強 制 性 標 準 所 生 產 之 商 品 等 情 形 下, 製 造 人 即 得 免 責 ; 惟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主 管 機 關 也 會 視 具 體 個 案, 協 助 消 費 者 提 起 瑕 疵 商 品 訴 訟 救 濟 之 針 對 業 者 違 反 第 三 章 特 別 保 護 章 節 規 定 者,ACL 在 第 四 章 與 第 五 章 中 有 相 關 之 因 應 規 範 例 如 業 者 如 : (1) 違 反 禁 止 令 強 制 召 回 或 資 訊 標 準 時, 如 係 公 司 業 者, 則 將 受 澳 幣 110 萬 元 罰 鍰 處 分, 個 人 業 者 則 將 受 澳 幣 22 萬 元 罰 鍰 處 分 (2) 違 反 商 品 製 造 人 瑕 疵 商 品 責 任 時, 雖 然 沒 有 罰 鍰 處 分, 然 因 該 等 行 為 會 對 消 費 者 之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造 成 損 害, 故 提 供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讓 消 費 者 得 以 訴 訟 獲 得 救 濟 129

( 二 )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制 度 之 簡 介 1 我 國 消 費 者 保 護 機 關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 簡 稱 消 保 法 ) 第 6 條 規 定, 消 保 法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在 中 央 為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 在 地 方 為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因 此, 倘 企 業 經 營 者 提 供 予 消 費 者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如 係 屬 農 畜 產 品 者, 其 主 管 機 關, 在 中 央 即 為 農 委 會 ; 如 屬 食 品, 則 為 衛 生 福 利 部 ( 簡 稱 衛 福 部 ) 主 政 ; 至 於 不 論 是 農 畜 產 品 或 食 品, 在 地 方, 則 歸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復 依 消 保 法 第 40 條 及 第 41 條 行 政 院 處 務 規 程 第 15 條 及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設 置 要 點 第 1 點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研 擬 及 審 議 消 費 者 保 護 基 本 政 策 與 監 督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之 實 施, 特 於 行 政 院 內 設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掌 理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計 畫 方 案 與 措 施 之 研 擬 協 調 監 督 及 檢 討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與 相 關 子 法 之 訂 修 及 解 釋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與 其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訂 修 之 協 調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行 使 職 權 之 指 揮 及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調 查 檢 驗 與 發 表 及 重 大 消 費 爭 議 事 件 之 協 調 處 理 等 消 費 者 130

保 護 事 項 ; 並 設 有 任 務 編 組 消 費 者 保 護 會, 以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計 畫 方 案 與 相 關 措 施 之 諮 詢 審 議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與 應 記 載 及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訂 修 之 諮 詢 審 議 消 費 者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及 機 制 之 協 調 及 重 大 消 費 議 題 之 協 調 因 應 及 行 政 監 督 措 施 改 進 之 研 議 等 事 項 為 其 任 務, 以 宣 示 政 府 對 消 費 者 權 益 維 護 之 重 視 2 消 費 者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之 簡 介 依 消 保 法 第 4 條 及 第 5 條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者 對 於 其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時, 應 向 消 費 者 提 供 充 分 且 正 確 資 訊, 俾 利 消 費 者 得 採 取 正 確 合 理 之 消 費 行 為 復 依 消 保 法 第 22 條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者 應 確 保 廣 告 內 容 之 真 實, 對 消 費 者 所 負 之 義 務 不 得 低 於 廣 告 之 內 容, 如 其 廣 告 內 容 有 誇 大 不 實, 足 以 引 人 錯 誤, 影 響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虞 時,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消 保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4 條 規 定, 通 知 企 業 經 營 者 提 出 資 料, 證 明 該 廣 告 之 真 實 性 另 倘 企 業 經 營 者 之 廣 告 或 提 供 之 資 訊 致 其 提 供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有 損 害 消 費 者 生 命 身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之 虞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依 消 保 法 第 33 條 進 行 調 查, 經 調 查 後 確 認 有 損 害 或 131

損 害 之 虞 者, 得 依 同 法 第 36 條 規 定, 命 令 企 業 經 營 者 限 期 改 善 回 收 停 止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提 供 等 必 要 措 施, 倘 企 業 經 營 者 違 反 主 管 機 關 之 限 期 改 善 等 必 要 措 施 命 令 者, 主 管 機 關 亦 得 依 同 法 第 58 條 處 企 業 經 營 者 新 台 幣 6 萬 元 以 上 150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得 連 續 處 罰 之 3 糧 食 管 理 法 農 委 會 主 管 法 令 依 糧 食 管 理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市 場 銷 售 之 糧 食, 其 包 裝 或 容 器 上, 應 以 中 文 及 通 用 符 號 明 確 標 示 品 名 品 質 規 格 產 地 重 量 碾 製 日 期 保 存 期 限 廠 商 名 稱 電 話 號 碼 及 地 址 ; 而 包 裝 或 容 器 上 之 標 示 宣 傳 或 廣 告, 亦 不 得 有 不 實 誇 張 或 易 生 誤 解 之 情 形 復 依 糧 食 管 理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主 管 機 關 得 對 市 場 銷 售 糧 食 之 標 示 實 施 抽 查, 並 對 其 品 質 實 施 檢 驗, 糧 商 或 糧 食 零 售 業 者,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並 應 提 供 糧 食 來 源 相 關 資 料 另 依 糧 食 管 理 法 第 18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規 定, 糧 商 有 違 反 依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辦 法 中 有 關 市 場 銷 售 糧 食 之 包 裝 或 容 器 上 之 應 標 示 項 目 及 方 法 等 事 項 或 違 反 第 十 四 132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所 為 之 標 示 宣 傳 或 廣 告 有 不 實 誇 張 或 易 生 誤 解 之 情 形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命 其 限 期 改 善 ; 屆 期 未 改 善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十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但 有 第 四 款 情 形 者, 處 新 臺 幣 四 萬 元 以 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並 按 次 處 罰 ; 經 處 罰 三 次 仍 未 改 善 者, 廢 止 其 糧 商 登 記, 並 註 銷 糧 商 登 記 證 主 管 機 關 並 得 公 告 不 合 格 廠 商 名 稱 地 址 負 責 人 姓 名 商 品 名 稱 及 不 合 格 情 節 4 違 反 糧 食 管 理 法 案 件 處 分 裁 量 作 業 要 點 ( 簡 稱 本 要 點, 於 2013 年 9 月 18 日 修 正 農 委 會 主 管 法 規 ) 依 本 要 點 第 4 點 第 1 項 規 定, 裁 處 時 係 以 糧 商 作 為 計 算 處 罰 次 數 對 象, 如 該 糧 商 之 任 何 市 售 糧 食 產 品 有 違 反 糧 食 管 理 法 第 14 條 第 2 項 ( 指 包 裝 或 容 器 上 之 標 示 宣 傳 或 廣 告, 不 得 有 不 實 誇 張 或 易 生 誤 解 之 情 形 ) 之 情 形, 一 年 內 經 處 罰 三 次, 再 次 查 獲 者, 廢 止 其 糧 商 登 記, 並 註 銷 糧 商 登 記 證 5 農 產 品 標 示 廣 告 之 分 工 公 平 會 於 2013 年 1 月 25 日 邀 集 農 委 會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衛 生 署 ( 已 改 制 為 衛 福 部 ) 經 濟 部 與 法 務 部 等 機 關, 133

召 開 研 商 種 苗 肥 料 牧 場 業 務 包 裝 米 及 有 機 食 品 等 不 實 標 示 廣 告 案 件 相 關 法 規 適 用 協 調 會 議, 對 於 農 產 品 之 標 示 與 廣 告 及 市 售 包 裝 米 廣 告 不 實 案 件 權 責 機 關 之 認 定 進 行 研 商, 並 修 正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對 於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案 件 之 處 理 原 則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2013), 則 : (1) 於 批 發 市 場 階 段 之 農 產 品 標 示 市 售 包 裝 米 之 標 示 產 銷 履 歷 之 標 示 有 機 食 品 之 標 示 及 廣 告, 主 管 機 關 為 農 委 會 (2) 農 產 品 廣 告 於 零 售 市 場 階 段 之 農 產 品 標 示 市 售 包 裝 米 之 廣 告, 主 管 機 關 為 衛 福 部 雖 有 如 此 較 為 明 確 的 分 工, 不 難 發 現 農 產 品 廣 告 之 管 理, 似 乎 橫 跨 二 主 管 機 關 ( 農 委 會 與 衛 福 部 ), 此 乃 囿 於 糧 食 管 理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僅 就 市 場 銷 售 糧 食 之 包 裝 或 容 器 之 不 實 廣 告 為 規 範, 至 於 非 屬 其 包 裝 或 容 器 之 不 實 廣 告, 在 農 委 會 主 管 法 規 付 之 闕 如, 且 考 量 該 等 商 品 業 已 進 入 市 場 情 形 下, 則 由 衛 福 部 主 政 134

( 三 ) 臺 澳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個 案 探 討 - 以 農 產 品 為 例 1 澳 洲 個 案 : (1) 個 案 介 紹 :Luv-a-Duck 是 家 規 模 相 當 大 的 鴨 肉 供 應 商, 佔 澳 洲 鴨 肉 市 場 40%, 且 每 周 銷 售 80,000 隻 鴨 Luv-a-Duck 以 誤 導 或 欺 騙 ( 或 可 能 誤 導 或 欺 騙 ) 之 行 為, 透 過 文 字, 在 其 包 裝 網 頁 廣 告 文 宣, 及 在 2012 年 阿 德 雷 德 的 Good Food & Wine Show 的 推 銷 活 動 中, 為 虛 偽 不 實 的 陳 述, 表 示 他 們 所 販 售 的 鴨 子 是 在 寬 敞 的 Victorian Wimmera Wheatlands 中 成 長, 且 以 大 範 圍 與 穀 倉 飼 養 ( 並 以 logo 強 調 ) (2)ACCC 作 法 (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2013): ACCC 認 為 該 供 應 商 商 品 的 描 述 會 讓 人 以 為 Luv-a-Duck 所 販 售 之 鴨 肉, 其 鴨 子 是 : 至 少 會 在 戶 外 飼 養 一 段 時 間 是 在 戶 外 寬 敞 環 境 中 飼 養 其 品 質 與 以 牲 口 棚 飼 養 者 不 同 但 情 況 並 非 如 此, 事 實 上,Luv-a-Duck 所 販 售 或 提 供 135

販 售 的 鴨 肉 商 品, 其 鴨 子 從 沒 在 戶 外 飼 養 過 聯 邦 法 院 就 ACCC 提 出 之 訴 訟, 判 決 Luv-a-Duck Pty Ltd ( 簡 稱 Luv-a-Duck) 應 支 付 澳 幣 36 萬 元 罰 款, 且 須 對 ACCC 支 付 澳 幣 1 萬 5 千 元, 以 支 應 ACCC 處 理 本 案 之 費 用 Davies 法 官 表 示 :Luv-a-Duck 上 述 宣 稱 會 引 誘 消 費 者 更 喜 歡 Luv-a-Duck 的 商 品, 且 讓 Luv-a-Duck 在 其 行 業 中 更 具 有 競 爭 優 勢 ACCC 委 員 Sarah Court 則 認 為 : 本 案 可 以 進 一 步 警 告 家 畜 業 及 業 者, 消 費 者 有 權 利 相 信 產 品 包 裝 及 其 他 宣 傳 品 上 所 陳 述 的 商 品 內 容 是 真 實 準 確 的 業 者 如 有 濫 用 澳 洲 消 費 者 的 信 賴, 將 可 能 面 臨 類 似 的 訴 訟 相 信 這 個 判 決, 對 於 ACCC 而 言 是 有 意 義 的, 特 別 是 在 食 物 或 飲 料 行 業 中, 由 於 產 品 製 造 商 的 行 為 具 極 大 重 要 性, 其 行 為 往 往 也 對 於 消 費 者 有 潛 在 的 影 響 力, 對 相 關 的 競 爭 者 也 會 產 生 不 利 益 (3) 聯 邦 法 院 之 判 決 (Federal Court Of Australia,2013): 本 案 訴 訟 係 由 ACCC 向 法 院 提 出, 被 告 為 LUV-A-DUCK PTY LTD 公 司 ( 簡 稱 LUV-A-DUCK), 其 係 136

因 於 2006 年 至 2013 年 間, 持 續 以 錯 誤 及 誤 導 行 為 致 犯 ACL 第 18 條 第 29 條 第 224 條 第 232 條 及 第 246 條 與 TPA 等 相 關 規 定, 而 被 法 院 命 令 要 求 LUV-A-DUCK 必 須 : 自 此 命 令 起 3 年 內 須 表 明 他 所 販 售 的 鴨 品, 非 如 其 前 所 宣 稱 戶 外 飼 養 或 自 然 放 牧 等 情 形 必 須 建 置 一 套 符 合 法 令 要 求 的 貿 易 規 範, 且 應 維 持 3 年 在 此 命 令 起 14 天 內, 應 依 判 決 附 錄 M 的 格 式 通 知 此 命 令 回 溯 2 年 內 的 會 員, 讓 渠 等 知 悉 本 案 判 決 結 果 依 判 決 附 錄 N 的 格 式 將 此 判 決 訊 息 發 布 於 其 網 站, 讓 公 眾 得 知, 且 須 持 續 90 天 在 2013 年 11 月 21 日 前 須 給 付 聯 邦 政 府 澳 幣 36 萬 元 罰 款 在 2013 年 11 月 21 日 前 須 給 付 ACCC 澳 幣 1 萬 5 仟 元 的 金 額, 以 支 應 ACCC 因 本 案 所 支 出 的 費 用 等 本 案 被 告 係 因 違 反 ACL 第 18 條 及 第 29 條 有 關 業 者 不 得 有 誤 導 或 欺 騙 行 為 錯 誤 或 誤 導 性 陳 述 等 不 公 平 行 為 規 定, 法 院 遂 依 同 法 第 224 條 第 232 條 及 第 246 條 處 罰 規 定, 課 以 業 者 罰 鍰 發 通 知 建 置 符 合 規 定 之 貿 易 137

規 範 等 處 分 2 臺 灣 個 案 : (1) 個 案 介 紹 : 台 灣 動 物 社 會 研 究 會 ( 簡 稱 研 究 會 ) 於 2013 年 11 月 7 日 召 開 請 統 一 味 全 不 要 虐 待 雞! 產 業 龍 頭 應 制 訂 動 物 福 利 產 品 政 策, 拒 絕 生 產 銷 售 格 子 籠 雞 蛋 記 者 會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動 物 社 會 研 究 會,2013), 會 中 指 出 ( 略 以 ): 兩 家 大 廠 廣 告 都 強 調 雞 蛋 來 自 健 康 母 雞 生 產, 品 質 嚴 選 並 有 CAS TAP HACCP IEC TUV ISO 等 標 章 或 驗 證 且 販 售 價 格 皆 高 於 無 數 同 樣 低 品 質 格 子 籠 生 產 的 盒 裝 雞 蛋, 平 均 一 顆 價 格 在 6 至 10 元 間, 甚 至 還 高 於 市 售 友 善 畜 牧 的 自 由 放 牧 或 平 飼 雞 蛋 價 格 根 據 研 究 會 的 調 查, 兩 家 的 品 牌 蛋, 其 實 都 來 自 歐 盟 於 2012 年 廢 除, 嚴 重 虐 待 母 雞 剝 奪 雞 隻 自 然 天 性 完 全 遠 離 自 然 的 格 子 籠 蛋 雞 工 廠 依 據 研 究 會 新 聞 稿 表 示, 科 學 研 究 早 已 證 實, 工 廠 化 密 集 生 產 的 格 子 籠 飼 養 方 式, 母 雞 毫 無 正 常 休 息 梳 理 羽 毛 砂 浴 相 互 閃 躲 的 空 間 其 飼 養 環 境 容 易 造 成 雞 隻 呼 138

吸 及 腸 道 疾 病 癱 瘓 骨 折 死 亡! 在 緊 迫 的 環 境 裡, 雞 農 為 了 預 防 疾 病 與 損 失, 只 好 投 藥 或 在 飼 料 中 添 加 各 類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但 兩 家 公 司 的 廣 告 包 裝, 都 意 圖 誤 導 民 眾 以 為 產 蛋 母 雞 都 是 生 活 在 自 由 健 康 的 環 境, 快 樂 生 蛋! 研 究 會 並 表 示, 根 據 消 保 法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者 應 致 力 充 實 消 費 資 訊, 也 應 確 保 廣 告 內 容 之 真 實, 其 對 消 費 者 所 負 之 義 務, 不 得 低 於 廣 告 之 內 容 味 全 與 統 一 販 售 虐 待 母 雞 的 格 子 籠 蛋, 還 宣 稱 純 淨 高 品 質 元 氣 自 然, 明 顯 欺 騙 消 費 者 研 究 會 呼 籲 農 委 會 : 應 盡 速 公 告 動 物 福 利 雞 蛋 生 產 系 統 定 義 與 標 準, 建 立 輔 導 農 民 轉 型 及 驗 證 機 制, 以 利 業 者 依 循 標 示 從 生 產 端 開 始, 讓 民 眾 有 機 會 選 擇 有 益 於 食 品 健 康 動 物 福 利 環 境 永 續 的 食 物! (2) 主 管 機 關 農 委 會 之 回 應 : 農 委 會 先 於 2013 年 11 月 8 日 針 對 研 究 會 召 開 之 記 者 會, 發 布 業 者 應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避 免 誤 導 消 費 者 新 聞 稿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2013), 表 示 目 前 採 傳 統 籠 飼 方 式 生 產 雞 蛋 雖 無 違 法 問 題, 但 業 者 廣 告 時 應 提 供 消 費 者 正 確 訊 139

息, 且 統 一 及 味 全 之 雞 蛋 產 品 單 顆 售 價 ( 約 6 至 10 元 ) 確 與 傳 統 籠 飼 者 ( 約 4 至 5 元 ) 存 有 價 差, 應 有 向 消 費 者 明 確 解 釋 的 義 務 有 關 該 廠 商 可 能 涉 及 標 示 廣 告 誇 大 及 價 位 偏 高 等 部 分, 該 會 將 提 供 其 來 源 牧 場 之 資 料 給 衛 福 部 及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必 要 時 亦 將 配 合 赴 該 等 牧 場 進 行 查 核 ; 同 時, 也 表 示 業 已 請 專 家 學 者 完 成 研 擬 雞 蛋 生 產 系 統 定 義 與 標 準 ( 草 案 ), 內 容 包 含 豐 富 化 籠 飼 平 飼 及 放 牧 等 三 類 友 善 蛋 雞 生 產 系 統, 預 定 2014 年 初 可 供 民 間 驗 證 機 構 參 用, 使 友 善 生 產 雞 蛋 之 標 示 有 一 致 之 標 準 農 委 會 復 於 2014 年 1 月 28 日 發 布 訂 定 雞 蛋 友 善 生 產 系 統 定 義 及 指 南 供 業 界 參 考, 共 同 提 升 動 物 福 利 新 聞 稿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2014), 表 示 雞 蛋 友 善 生 產 系 統 定 義 及 指 南 業 已 訂 定, 並 已 函 送 相 關 政 府 單 位 學 術 機 構 產 業 團 體 及 業 者 參 用 該 指 南 內 容 包 括 豐 富 化 籠 飼 平 飼 及 放 牧 等 三 種 有 善 生 產 系 統, 並 將 循 美 紐 澳 日 等 國 模 式, 由 民 間 自 願 性 推 動 生 產 系 統 標 示 所 謂 豐 富 化 籠 飼 係 指 雞 隻 可 在 籠 內 自 由 活 動, 且 應 提 供 雞 隻 滿 足 行 為 所 需 設 施 ; 平 飼 則 為 雞 隻 可 於 室 內 或 戶 外 之 床 面 140

或 地 面 上 自 由 活 動 ; 至 於 放 牧 指 雞 隻 可 於 室 內 及 戶 外 之 地 面 自 由 活 動 透 過 本 指 南 之 宣 導 施 行, 除 可 提 升 動 物 福 利 外, 亦 有 利 於 優 質 消 費 之 促 進 3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之 建 議 從 案 例 不 難 發 現, 在 澳 洲 產 品 標 示 不 實 廣 告 不 實 的 案 件, 其 實 是 屢 見 不 鮮 的 ; 其 次, 於 2013 年 12 月 號 全 球 中 央 雜 誌 在 其 日 食 品 爆 發 標 示 不 實 和 食 蒙 羞 法 食 安 管 理 完 備 食 品 來 源 易 追 歐 盟 警 報 系 統 速 傳 食 安 訊 息 報 導 中, 也 不 難 發 現, 不 管 在 日 本 法 國 歐 洲 等 地, 農 產 品 食 品 的 標 示 不 實 廣 告 不 實 案 件, 也 屬 常 見 ( 全 球 中 央 雜 誌,2013) 因 此, 不 可 否 認 地, 食 品 詐 欺 案 件 仍 層 出 不 窮, 如 何 能 杜 絕 業 者 如 此 之 歪 風, 導 正 業 者 的 行 為, 實 為 各 國 研 訂 食 安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努 力 的 目 標 藉 由 澳 洲 政 府 相 關 食 品 安 全 消 費 者 保 護 實 務 案 例 及 臺 灣 消 費 者 保 護 機 制 探 討, 從 組 織 面 法 制 面 執 行 面 等 提 出 相 關 心 得 與 建 議 : (1) 組 織 面 : 明 確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相 關 機 關 權 責 透 過 本 報 告 有 關 澳 洲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及 個 案 判 決 之 認 識 與 了 141

解,ACCC 對 於 業 者 遲 未 改 善 的 行 為, 出 於 保 障 澳 洲 民 眾 食 的 消 費 安 全 環 境 下, 運 用 其 於 ACL 法 令 授 權 的 地 位, 正 式 地 向 聯 邦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以 尋 求 最 終 裁 判 ; 而 聯 邦 法 院 所 為 之 判 決, 不 僅 對 業 者 處 以 罰 鍰 處 分 外, 亦 要 求 業 者 應 更 正 廣 告, 傳 達 正 確 資 訊 給 消 費 者, 並 須 建 構 一 套 符 合 規 定 之 貿 易 規 範 與 參 加 教 育 訓 練 整 套 制 度 與 法 規 併 合 運 用 下, 由 ACCC 與 法 院 共 同 聯 手, 不 僅 讓 澳 洲 消 費 者 權 益 獲 得 最 終 的 保 障, 也 達 到 事 權 集 中 統 一 處 理 糾 紛 之 效 反 觀 我 國 對 於 農 產 品 食 品 的 標 示 不 實 廣 告 不 實 案 件 的 處 理, 以 前 揭 雞 蛋 廣 告 不 實 案 為 例, 首 先, 農 委 會 未 對 該 案 做 出 廣 告 不 實 之 最 終 認 定 ; 其 次, 孰 為 廣 告 標 示 不 實 的 主 管 機 關 之 議 題, 從 其 新 聞 稿 該 會 將 提 供 其 來 源 牧 場 之 資 料 給 衛 福 部 及 行 政 院 消 保 處, 必 要 時 亦 將 配 合 赴 該 等 牧 場 進 行 查 核 中, 也 可 以 一 窺 究 竟, 實 為 具 有 爭 議 性 的 議 題 再 以 雞 蛋 為 例, 同 樣 一 顆 雞 蛋, 在 牧 場 飼 養 生 產 時, 其 主 管 機 關 為 農 委 會, 如 銷 售 於 市 場 者, 則 為 衛 福 部 主 管, 似 乎 沒 甚 麼 問 題, 但 是 發 生 消 費 爭 議 時, 管 轄 爭 議 也 就 伴 隨 而 生, 更 遑 論 如 何 能 及 時 維 護 142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2) 法 制 面 : 落 實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完 善 消 費 者 保 護 其 實 依 照 消 保 法 規 定, 不 論 是 中 央 或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只 要 是 該 等 消 費 糾 紛 事 件 之 主 管 機 關, 即 便 於 其 業 管 法 規 上 無 法 可 管, 但 仍 可 基 於 其 為 消 費 者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地 位, 於 消 保 法 中 尋 求 解 套 之 道, 於 是 漸 漸 地, 可 見 到 部 分 地 方 政 府 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會 適 用 消 保 法 來 對 業 者 進 行 勸 導 處 罰 等 行 政 措 施 可 惜 的 是, 消 保 法 並 非 是 一 部 單 純 的 行 政 法 規, 它 也 是 民 事 法 律 關 係 糾 紛 解 決 之 法, 因 此, 其 中 如 係 涉 及 到 民 事 法 律 關 係 糾 紛 解 決 時, 未 必 有 相 對 應 的 行 政 處 罰 規 定, 同 時, 對 於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得 以 介 入 私 法 契 約, 在 法 院 判 決 上 也 存 有 不 同 的 見 解 以 個 案 所 討 論 的 食 品 標 示 不 實 廣 告 不 實 案 件, 消 保 法 第 22 條 雖 有 規 定, 但 因 其 法 律 效 果 僅 限 於 民 事 契 約 責 任, 至 於 主 管 機 關 是 否 得 援 引 消 保 法 第 33 條 第 36 條 第 38 條 及 第 58 條 規 定, 對 於 業 者 之 廣 告 不 實 行 為 論 以 限 期 改 善 回 收, 甚 至 加 以 罰 鍰 處 分, 除 行 政 機 關 須 面 臨 業 143

者 恐 會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之 風 險 外, 法 院 對 於 行 政 機 關 之 處 理 方 式, 是 否 認 同 等, 亦 在 在 考 驗 行 政 機 關 之 執 法 威 信 如 擬 暫 擱 置 消 保 法 之 適 用, 而 回 歸 各 主 管 機 關 之 主 管 法 規 來 處 理 因 應, 似 又 未 盡 周 全 (3) 執 行 面 : 首 重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導 正 業 者 違 法 不 當 行 為 從 澳 洲 消 保 法 制 度 ACCC 的 監 管 與 法 院 的 判 決, 很 明 顯 地 可 以 推 測, 發 生 消 費 糾 紛 事 件 時, 澳 洲 政 府 所 關 切 的 不 是 孰 為 主 管 機 關 的 問 題, 而 是 由 ACCC 直 接 跳 出 來 發 動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導 正 業 者 違 法 不 當 行 為 的 工 作, 同 時 藉 由 法 院 審 判 功 能, 來 終 結 業 者 的 違 法 不 當 行 為 雖 然 從 ACCC 的 訴 訟 提 出, 至 法 院 的 判 決 出 爐, 仍 須 等 待 相 當 時 間, 但 因 最 終 仍 能 獲 得 明 確 的 判 斷, 反 觀 我 國, 各 主 管 機 關 間 為 分 工 原 則 之 劃 分 爭 論 數 年, 仍 未 獲 妥 適 結 論 相 較, 更 具 積 極 性, 澳 洲 於 消 費 者 保 護 採 事 權 集 中 糾 紛 統 一 解 決 的 政 策, 實 得 作 為 我 國 之 借 鏡 然 而, 畢 竟 我 國 行 政 機 關 體 制 架 構 與 澳 洲 體 制 架 構 仍 有 相 當 之 差 異, 相 對 於 澳 洲 ACCC 得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般, 在 我 國 消 保 法 第 53 條 第 1 項 已 明 文 規 定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或 144

消 費 者 保 護 團 體, 就 企 業 經 營 者 重 大 違 反 本 法 有 關 保 護 消 費 者 規 定 之 行 為, 得 向 法 院 訴 請 停 止 或 禁 止 之, 二 者 間 似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妙, 只 可 惜, 消 保 法 第 53 條 不 作 為 訴 訟, 自 消 保 法 施 行 19 餘 年 來, 適 用 機 率 不 大, 能 成 功 獲 得 法 院 肯 定 的 判 決, 更 是 不 敢 想 像, 藉 由 澳 洲 消 費 者 保 護 制 度 之 體 認, 消 保 法 第 53 條 應 仍 有 努 力 的 空 間 此 外, 倘 各 主 管 機 關 得 基 於 行 政 共 同 一 體 之 理 念, 透 過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9 條 規 定, 尋 求 行 政 協 助, 如 同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食 品 組 蔡 淑 貞 組 長 所 言, 針 對 食 品 安 全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衛 福 部 擬 於 2014 年 實 施 非 登 不 可 食 品 強 制 登 陸 新 制, 再 與 衛 生 規 範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的 商 工 登 記 財 政 部 進 口 貨 品 號 列 等 資 料 庫 連 結, 又 如 同 部 分 學 者 建 議, 從 稅 金 異 動 主 動 偵 測 食 品 業 摻 偽 假 冒 賺 取 暴 利 的 蛛 絲 馬 跡 等 方 式 ; 此 外, 立 法 院 亦 於 2014 年 1 月 28 日 臨 時 會 中 三 讀 通 過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明 訂 單 方 添 加 物 應 查 驗 登 記, 複 方 食 品 添 加 物 須 由 中 央 准 用 單 方 添 加 物 組 成, 及 產 品 標 示 廣 告 不 實 等 情 形, 罰 鍰 將 由 原 本 四 萬 至 二 十 萬 元, 提 高 為 四 萬 至 四 百 萬 元 等 立 法 措 施, 均 足 顯 145

示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在 面 對 業 者 的 農 產 品 食 品 標 示 不 實 廣 告 不 實 行 為 上, 已 邁 入 新 的 里 程 碑 146

陸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輸 出 對 臺 灣 的 啟 示 競 爭 力 為 近 年 來 非 常 熱 門 的 話 題, 國 家 發 展 企 業 生 存 甚 至 個 人 職 場 都 必 須 具 備 有 良 好 的 競 爭 力, 因 此 全 球 競 爭 力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已 成 為 眾 多 國 家 與 政 府 共 同 努 力 的 目 標, 而 大 學 競 爭 力 即 是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也 成 為 各 國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書 中 的 重 要 指 標 ( 陳 惠 美 等,2013)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 2012 年 的 統 計,1975 年 全 球 的 國 際 學 生 約 為 80 萬 人,1990 年 增 加 至 130 萬 人, 而 2000 年 則 為 210 萬 人, 而 到 2010 年 已 達 到 410 萬 人, 成 長 速 度 非 常 驚 人 ; 另 外 從 留 學 的 地 區 來 看,2010 年 美 國 約 擁 有 全 球 16.6% 的 國 際 學 生, 其 次 依 序 為 英 國 (13%) 澳 洲 (6.6%) 德 國 (6.4%) 及 法 國 (6.3%) 等 國 家 ( 陳 惠 美 等,2013) 從 上 述 相 關 數 據 來 看, 全 球 高 等 教 育 的 國 際 市 場 需 求 逐 年 大 幅 增 加, 若 以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而 言, 國 際 學 生 屬 於 一 個 成 長 快 速 的 新 興 市 場,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莫 不 著 手 規 劃 搶 食 此 一 市 場 大 餅,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首 推 大 學 國 際 化 根 據 國 內 相 關 學 者 研 究,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有 相 當 多 的 益 處, 包 括 : 擴 大 本 國 學 生 的 國 際 經 驗 和 視 野, 增 進 對 他 國 語 言 和 文 化 的 認 識 ; 加 強 對 地 主 國 的 瞭 解 和 感 情 及 對 其 文 化 語 言 的 興 趣 ; 可 建 立 長 期 的 國 際 人 際 網 絡, 鞏 固 國 家 安 全 和 強 化 外 交 ; 可 吸 收 147

並 轉 化 為 優 秀 人 才,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 擴 大 本 國 的 高 等 教 育 規 模, 增 加 多 樣 性 或 解 決 供 需 失 調 招 生 不 足 的 問 題 ( 戴 曉 霞,2006) 目 前 我 國 行 政 院 亦 將 擴 大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留 學 列 入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例 如 2008 年 推 動 萬 馬 奔 騰 計 畫, 擴 增 青 年 國 際 交 流 機 會, 促 成 國 內 外 學 生 進 行 交 流 學 習 與 深 造, 增 加 臺 灣 境 外 學 生 人 數, 加 速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發 展, 同 時 提 出 強 化 陽 光 南 方 政 策, 希 望 能 倍 增 東 南 亞 來 臺 留 學 生 人 數, 並 鼓 勵 境 外 學 生 來 台 留 學 或 研 習 華 語 文, 後 續 於 2011 年 將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行 動 計 畫 列 為 國 家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之 一, 預 計 投 入 台 幣 56.8 億 元, 至 2014 年 創 造 新 臺 幣 234 億 元 之 產 值 ( 教 育 部,2011) 由 於 近 年 來 世 界 各 國 非 常 重 視 國 際 學 生 市 場, 並 相 繼 提 出 具 體 的 措 施 以 吸 引 國 際 學 生 前 往 留 學, 並 藉 由 本 次 實 地 參 訪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ANU) 及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The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chool of Government, ANZSOG), 以 了 解 澳 洲 政 府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輸 出 情 形, 作 為 我 國 未 來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之 借 鏡 148

一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措 施 ( 一 )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現 況 澳 洲 全 國 共 有 1 所 國 立 大 學 ( 亦 即 由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立 法 成 立 的 澳 洲 國 立 大 學,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ANU) 36 所 公 立 大 學 ( 州 政 府 立 法 成 立 ) 2 所 私 立 大 學 在 1990 年 代 期 間 皆 已 升 格 為 綜 合 型 大 學, 且 於 海 外 設 立 分 校 因 此 澳 洲 最 知 名 的 高 等 學 府 俱 為 公 立 大 學, 這 一 點 不 同 於 美 國 澳 洲 國 內 多 所 知 名 院 校 培 養 出 很 多 的 精 英, 且 產 生 過 多 名 諾 貝 爾 獎 得 主, 至 於 其 海 外 畢 業 生 大 多 數 活 躍 於 澳 洲 本 土 歐 洲 以 及 東 南 亞 地 區 ( 例 如 新 加 坡 和 香 港 ) 澳 洲 的 大 學 多 融 合 了 美 國 式 的 開 放 校 風, 並 延 續 英 國 式 的 傳 統 菁 英 培 育 方 式, 遂 成 為 全 球 最 重 要 的 教 育 樞 紐 之 一, 每 年 吸 引 大 量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留 學 生 前 來 深 造 澳 洲 各 大 學 的 競 爭 力 排 名, 隨 著 政 府 評 鑑 標 準 的 多 樣 化 而 浮 動, 每 一 高 等 學 府 都 需 要 政 府 部 門 補 助 其 校 務 發 展 經 費, 大 學 因 此 皆 須 即 早 定 位 出 可 長 可 久 的 發 展 特 色 和 卓 越 的 教 學 科 系 或 研 究 系 所, 以 利 爭 取 經 費 招 生 和 全 球 學 術 評 等 現 今 大 學 有 三 大 校 際 聯 盟, 組 織 目 的 都 是 在 聯 邦 教 育 預 算 的 逐 年 遞 減 中, 提 醒 澳 洲 教 育 149

部 增 加 或 維 持 對 大 學 教 育 品 質 的 支 持, 其 中 最 著 名 的 8 所 大 學 組 成 了 澳 洲 八 大 名 校 (Group of Eight, Go8), 學 術 地 位 相 當 於 美 國 的 長 春 藤 盟 校, 包 括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 坎 培 拉 ) 蒙 納 許 大 學 ( 墨 爾 本 ) 新 南 威 爾 斯 大 學 ( 雪 梨 ) 雪 梨 大 學 ( 雪 梨 ) 昆 士 蘭 大 學 ( 布 里 斯 本 ) 墨 爾 本 大 學 ( 墨 爾 本 ) 阿 德 雷 得 大 學 ( 阿 德 雷 得 ) 及 西 澳 大 學 ( 伯 斯 ) 等 大 學 (university) 一 詞 在 澳 洲 有 聯 邦 法 律 保 護, 須 經 專 家 學 者 及 政 府 針 對 相 關 學 術 財 務 等 方 面 之 品 質 評 估 與 認 可, 且 由 國 會 或 州 議 會 立 法 通 過, 方 准 設 立 通 過 以 後, 無 論 公 立 或 私 立, 皆 獲 授 權 允 自 行 核 可 開 設 課 程 以 及 頒 授 證 書 文 憑 和 學 位 並 由 澳 洲 教 育 部 以 學 程 名 錄 (Commonwealth Register of Institutions and Cours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簡 稱 CRICOS) 管 理 之 ( 維 基 百 科 網 頁 ) 澳 洲 政 府 藉 著 合 併 教 育 機 構, 澳 洲 對 高 等 教 育 做 了 大 幅 度 的 調 整, 從 而 帶 來 許 多 好 處, 例 如 學 科 課 程 和 獎 學 金 的 類 別 都 顯 著 增 加 了, 有 關 轉 學 學 分 的 規 定 也 較 為 合 理, 教 學 和 研 究 設 備 都 改 善 了 許 多 因 此 澳 洲 各 大 學 優 秀 的 教 學 與 研 究 能 力, 長 久 以 來 受 到 國 際 肯 定 2003 年 澳 洲 政 府 花 在 高 等 150

教 育 的 經 費, 已 超 過 58 億 澳 元 澳 洲 大 學 平 均 每 年 投 注 30% 左 右 的 經 費 在 研 究 及 研 究 訓 練 上, 並 在 人 文 學 社 會 科 學 科 學 研 究 等 範 疇 中 受 到 國 際 矚 目, 澳 洲 學 者 通 常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研 究 團 隊 以 分 享 各 國 科 技 資 源 另 外 澳 洲 各 大 學 擁 有 牢 固 的 國 際 連 結 網 路, 從 個 人 研 究 合 作 案, 以 至 於 與 其 他 國 家 大 學 的 聯 盟, 涵 蓋 所 有 活 動 的 內 容 澳 洲 特 別 加 強 與 鄰 近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的 合 作, 以 發 展 更 緊 密 的 教 育 關 係 198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澳 洲 教 育 暨 訓 練 組 織 才 開 始 對 國 際 學 生 敞 開 國 內 教 育 機 構 的 大 門 2003 年, 在 澳 洲 國 內 大 約 有 30 萬 名 外 籍 學 生, 而 其 中 逾 百 分 之 八 十 都 來 自 亞 太 地 區 就 讀 大 學 及 以 上 課 程 的 國 際 學 生 約 佔 53%,20% 就 讀 於 專 科 職 業 訓 練 課 程,8% 就 讀 於 中 小 學 ( 高 中 以 下 ), 還 有 19% 就 讀 英 文 語 言 學 校 除 了 美 國 英 國 之 外, 澳 洲 是 國 際 學 生 最 多 的 英 語 系 國 家 國 際 學 生 為 澳 洲 高 品 質 的 教 育 訓 練 而 來, 舉 世 聞 名 的 教 學 品 質 與 財 務 穩 定 度, 高 科 技 安 全 多 元 化 的 生 活 環 境, 及 認 證 架 構 制 度 的 完 整, 都 是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受 國 際 學 生 歡 迎 的 主 因 ( 澳 洲 辦 事 處 教 育 暨 研 究 處 網 頁 ) 151

( 二 ) 澳 洲 政 府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措 施 綜 觀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的 政 策 發 展,1989 年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體 制 出 現 結 構 性 的 變 革, 當 時 的 就 業 教 育 與 訓 練 部 (Employmen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部 長 John Dawkins 隨 著 政 府 重 建 經 濟 的 步 調, 以 增 進 澳 洲 企 業 的 效 率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為 改 革 方 向, 於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白 皮 書 (higher Education: A Policy Statement) 中 宣 佈 廢 止 給 予 大 學 與 高 等 教 育 學 院 (CAEs) 不 同 經 費 待 遇 的 雙 軌 制 度, 由 全 國 統 一 體 系 (Unified National System, 簡 稱 UNS) 取 代 原 本 的 雙 軌 制 度, 此 舉 對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影 響 最 大 ( 林 雅 卿,2003) 更 使 國 家 擁 有 介 入 高 等 教 育 領 域 的 法 源 依 據, 其 行 動 目 標 在 於 支 持 全 國 統 一 體 系, 以 符 合 澳 洲 社 會 與 經 濟 上 對 高 教 育 技 術 背 景 人 才 的 需 求, 強 化 澳 洲 的 經 濟 發 展 與 國 際 競 爭 力 至 於 經 費 支 持 方 面, 國 家 承 諾 提 供 學 校 維 持 運 作 的 花 費 提 供 資 金 以 促 進 高 等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方 案 擴 展 國 際 市 場 和 澳 洲 教 育 的 推 廣 與 訓 練 上 述 法 案 徹 底 改 變 澳 洲 國 家 的 預 算 政 策, 使 得 資 金 制 度 有 明 確 的 行 政 責 任, 建 立 出 一 定 的 教 育 發 展 程 序 (the 'education profiles' process) 以 確 保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回 應 政 策 引 152

導 ( 戴 曉 霞,1999) 此 一 政 策 法 案 影 響 著 往 後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市 場 化 的 趨 勢 以 及 大 學 教 育 品 質 保 證 的 責 任 等, 對 未 來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競 爭 增 添 了 許 多 競 爭 力 現 階 段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在 擴 展 國 際 市 場 上, 有 著 以 下 的 優 勢 條 件, 包 括 語 言 經 濟 和 地 理 位 置, 以 語 言 來 說, 由 於 澳 洲 為 英 文 系 國 家, 隨 著 英 語 成 為 國 際 語 言, 澳 洲 就 成 為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學 生 的 選 擇 之 一 ; 經 濟 方 面, 由 於 澳 洲 生 活 費 用 比 英 美 等 國 低, 因 此 可 吸 引 經 濟 能 力 不 高 之 亞 太 地 區 新 興 工 業 和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留 學 生 ; 地 理 方 面, 澳 洲 位 置 靠 近 當 今 世 界 留 學 生 主 要 輸 出 地 點, 即 亞 太 地 區, 較 英 美 有 明 顯 的 地 理 優 勢 此 外, 澳 洲 政 府 還 透 過 一 連 串 積 極 有 效 的 作 法, 成 功 的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的 國 際 市 場 ( 蘇 建 洲,2006), 根 據 學 者 蘇 建 洲 的 研 究 ; 澳 洲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作 法 及 參 考 澳 洲 政 府 近 年 來 相 關 政 策 摘 錄 說 明 如 下 : 1 重 視 外 國 學 生 的 需 求 與 權 益 根 據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對 於 留 學 於 美 英 澳 加 等 國 的 外 國 學 生 之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外 國 學 生 在 選 擇 留 學 國 家 時, 經 常 將 留 學 國 家 當 地 對 於 外 國 學 生 需 求 支 援 的 提 153

供, 以 及 消 費 權 益 醫 療 與 工 作 等 方 面 的 規 定, 列 入 其 是 否 到 該 國 留 學 的 重 要 考 量 因 素 之 一 長 久 以 來, 澳 洲 大 學 對 於 外 國 學 生 的 需 求 服 務 就 一 直 十 分 重 視, 不 論 是 課 程 的 設 計, 或 是 硬 體 設 施, 都 會 考 慮 到 外 國 學 生 的 需 求, 且 各 學 校 內 多 設 有 外 國 學 生 輔 導 室, 隨 時 提 供 生 活 資 訊 與 輔 導 另 外 澳 洲 政 府 於 2000 年 時 通 過 一 項 修 正 法 案 外 國 學 生 教 育 服 務 法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ESOS), 這 個 法 案 從 2001 年 7 月 開 始 施 行, 其 對 於 外 國 學 生 之 消 費 權 益 有 非 常 詳 盡 之 保 障 規 定, 上 述 法 令 除 了 規 定 所 有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之 大 學 必 須 繳 付 保 證 金 讓 政 府 統 籌 運 用 外,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的 大 學 萬 一 不 能 按 照 合 約 規 定 提 供 學 生 合 適 的 課 程 時, 外 國 學 生 可 透 過 這 種 保 證 金 而 獲 得 應 有 之 賠 償 或 補 救 措 施, 而 且 如 果 學 校 倒 閉 時, 其 仍 可 繼 續 在 澳 大 利 亞 其 他 院 校 就 讀 或 者 要 求 退 還 學 費 另 外, 在 學 生 非 常 重 視 的 醫 療 權 益 方 面, 澳 洲 有 一 套 專 為 外 國 學 生 而 設 的 醫 療 保 險 制 度 外 國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Overseas Student Health Cover, OSHC), 保 險 由 四 家 基 金 或 保 險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該 保 險 保 障 學 生 在 澳 洲 的 醫 療 開 支, 包 括 住 院 費 用 藥 費 和 緊 急 救 護 運 送 服 務, 但 牙 科 和 154

視 力 測 試 則 不 包 括 在 內 澳 洲 政 府 對 不 同 地 區 外 國 學 生, 不 斷 修 正 其 招 生 策 略, 例 如 : 從 2011 年 4 月 起, 針 對 中 國 學 生 簽 證 的 573( 高 等 教 育 ) 學 生 簽 證 的 簽 證 評 估 等 級 (AL) 將 從 4 級 降 低 為 3 級, 申 請 人 所 提 供 的 擔 保 金 降 為 原 擔 保 金 的 70%, 存 期 要 求 也 變 為 原 存 期 的 一 半 澳 洲 留 學 申 請 降 低 了 對 經 濟 擔 保 年 限 存 款 存 期 擔 保 金 來 源 的 要 求, 中 國 媒 體 報 導 時 稱 這 是 2011 年 澳 洲 留 學 最 給 力 的 政 策 條 款 之 一 ( 中 國 津 橋 留 學 網,2013) 2 便 利 與 變 通 的 境 外 教 學 服 務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還 提 供 另 一 種 留 學 方 式, 稱 為 境 外 教 育 (offshore education), 澳 洲 跨 國 教 育 (transnational education, 簡 稱 TNE) 為 澳 洲 教 育 機 構 在 境 外 提 供 國 際 學 生 的 教 育 與 訓 練, 澳 洲 大 學 可 在 澳 洲 境 外 其 他 國 家 有 校 園, 這 是 一 種 藉 由 靈 活 運 用 市 場 區 隔 教 育 產 品 定 位 與 鎖 定 目 標 市 場 等 策 略, 來 行 銷 與 運 作, 其 方 式 有 兩 種, 一 種 是 設 立 澳 洲 大 學 的 海 外 分 校 方 式, 以 提 供 與 澳 洲 大 學 相 同 之 課 程 教 學, 這 種 方 式 可 讓 學 生 在 不 用 出 國 之 情 形 下 就 可 獲 取 澳 洲 大 學 之 學 位, 對 於 外 國 學 生 來 說 十 分 具 吸 引 力 ; 另 一 種 方 式, 則 是 澳 洲 各 大 學 155

與 海 外 各 地 其 它 的 大 學 進 行 合 作 來 提 供 外 國 學 生 課 程, 運 用 這 種 方 式, 外 國 學 生 可 以 在 其 本 國 先 修 完 前 幾 年 的 學 分, 最 後 再 到 澳 洲 的 本 地 大 學 之 校 區 修 完 所 剩 之 學 分, 這 種 方 式 可 讓 外 國 學 生 同 時 獲 得 澳 洲 大 學 與 當 地 大 學 之 雙 學 位 3 積 極 發 展 全 球 性 的 遠 距 數 位 教 學 澳 洲 大 學 發 展 透 過 遠 距 數 位 學 習 方 式, 將 其 高 等 教 育 擴 展 到 全 球 各 地, 這 種 方 式 所 提 供 的 教 材 與 考 試 內 容 與 在 澳 洲 學 校 上 課 的 學 生 相 同, 而 且 其 學 位 證 書 也 相 同, 這 種 實 用 且 便 利 的 上 課 型 態, 吸 引 了 很 多 對 於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有 興 趣 之 學 生 前 來 註 冊 上 課 澳 洲 各 大 學 為 了 更 進 一 步 擴 展 其 遠 距 數 位 教 學 市 場, 因 此 還 與 世 界 各 地 的 大 學 或 公 司 組 織 進 行 密 切 合 作, 共 同 創 造 全 球 性 線 上 虛 擬 大 學, 例 如 澳 洲 在 1997 年 開 始 實 施 的 21 世 紀 大 學 計 劃 (Universitas 21), 這 個 計 劃 是 由 墨 爾 本 大 學 與 澳 洲 新 加 坡 美 國 加 拿 大 蘇 格 蘭 英 格 蘭 香 港 中 國 德 國 以 及 瑞 典 等 地 區 的 17 所 指 標 性 學 校 合 作 的 計 劃, 其 透 過 合 作 研 究 計 劃 學 生 與 教 職 員 互 換 將 課 程 標 準 化 等 合 作 方 式, 共 同 合 作 進 行 研 究 教 學 與 計 劃 方 面 的 發 展, 其 學 生 人 數 為 50 萬 人, 學 者 與 研 究 者 4 萬 人, 更 驚 人 的 是 有 200 萬 156

位 校 友, 其 成 果 十 分 豐 碩 另 依 據 澳 洲 大 學 協 進 會 (Universities Australia)2012 年 5 月 調 查 報 告, 澳 洲 大 學 境 外 教 育 開 設 1,027 項 課 程, 開 課 期 限 6 個 月 至 5 年 不 一,8 所 大 學 提 供 境 外 遠 距 教 學, 大 部 分 大 學 以 開 設 學 士 課 程 為 主, 有 6 所 大 學 提 供 修 課 型 碩 士 課 程, 有 10 所 大 學 與 其 他 國 家 合 作 開 設 雙 聯 學 位 (Joint Degree)( 教 育 部 電 子 報 598 期 ) 4 建 立 完 整 的 教 育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成 立 一 個 稽 核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保 證 組 織, 名 為 澳 洲 大 學 品 質 保 證 局 ( Australian University Quality Assurance, AUQA), 這 個 組 織 是 透 過 對 於 大 學 嚴 格 之 控 制 學 校 自 我 評 評 估 及 每 5 年 進 行 一 次 稽 核 評 鑑 的 方 法 來 運 作, 這 種 品 質 稽 核 方 式 不 是 像 英 國 系 統 採 取 干 涉 方 式, 而 是 將 評 鑑 結 果 公 諸 於 世, 讓 各 大 學 在 強 大 的 競 爭 環 境 當 中, 感 受 到 強 大 之 壓 力 而 進 行 品 質 改 善 此 外, 澳 洲 政 府 對 於 在 其 境 外 教 育 之 品 質 也 十 分 注 重, 澳 洲 大 學 品 質 保 證 局 特 別 將 境 外 教 育 品 質 列 入 評 鑑 項 目, 以 對 各 大 學 間 所 合 作 的 境 外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支 援 及 管 理 過 程, 以 及 雙 方 計 劃 執 行 之 一 致 性 實 施 嚴 格 之 157

評 鑑, 其 評 鑑 結 果 將 會 通 知 大 學 相 關 人 員, 以 利 於 進 行 最 適 切 之 改 善, 提 昇 境 外 教 育 之 品 質 然 澳 洲 政 府 為 確 保 其 教 育 和 訓 練 之 品 質, 奠 定 澳 洲 教 育 產 業 永 續 輸 出 之 利 基, 將 2000 年 成 立 的 澳 洲 大 學 品 質 保 證 局, 於 2011 年 7 月 起 改 由 新 成 立 之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與 標 準 署 (Tertiary Education Quality and Standards Agency, TEQSA) 接 手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工 作 ( 侯 永 琪 蔡 小 婷 洪 維 佳,2011) 而 在 技 職 教 育 方 面, 則 制 訂 澳 洲 品 質 訓 練 架 構 2007 (AustralianQuality TrainingFramework2007,AQTF)( 徐 昌 慧,2008) 來 嚴 格 控 管 訓 練 之 品 質 5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經 營 商 業 化 澳 洲 大 學 在 全 球 此 競 爭 的 環 境 下, 採 用 商 業 化 經 營 模 式, 自 從 1988 年 澳 洲 政 府 公 佈 教 育 白 皮 書 高 等 教 育 : 政 策 聲 明 (Higher Education:A Policy Statement) 後, 政 府 就 開 始 逐 步 地 降 低 其 對 於 各 大 學 事 務 的 介 入, 並 給 予 各 大 學 更 多 有 關 於 課 程 研 究 資 源 與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自 主 權 引 發 澳 洲 各 大 學 逐 漸 增 加 其 商 業 化 經 營 的 活 動, 也 因 此, 導 致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出 口 量 的 成 長 根 據 學 者 Marginson(Marginson 2002a, 2002b, 158

2003) 的 研 究 發 現 澳 洲 大 學 得 以 如 此 商 業 化 經 營, 並 快 速 擴 展 其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規 模, 主 要 是 在 大 學 商 業 化 之 潮 流 競 爭 下, 澳 洲 大 學 很 快 且 也 非 常 積 極 的 進 行 學 校 商 業 化 運 作, 甚 至 己 見 超 越 了 傳 統 教 學 與 研 究 的 學 術 功 能 在 此 商 業 化 經 營 的 策 略 下, 澳 洲 各 大 學 除 了 節 省 成 本 而 增 加 教 授 工 作 量 外, 其 還 將 大 部 分 資 金 投 資 在 短 期 可 獲 利 之 相 關 科 系 ( 如 資 訊 科 技 與 商 業 相 關 科 系 ), 更 特 別 的 是, 澳 洲 各 大 學 中 的 國 際 教 育 之 相 關 決 策, 並 不 是 由 教 授 或 教 學 單 位 來 決 定, 而 是 由 有 企 業 背 景 之 主 管 與 行 銷 部 門 來 負 責, 其 為 了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更 已 發 展 出 許 多 具 商 業 性 之 新 型 計 畫, 而 大 學 教 授 對 於 這 些 計 畫 大 致 上 皆 無 干 涉 之 權 力, 形 成 教 學 與 管 理 分 離 之 商 業 化 現 象 6 整 合 國 際 行 銷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為 了 加 強 澳 洲 大 學 的 整 合 行 銷, 除 了 在 每 一 個 澳 洲 大 使 館 建 立 教 育 中 心 之 外, 還 在 澳 洲 教 育 科 學 與 訓 練 部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Science and Training,DEST) 下 設 置 了 澳 洲 國 際 教 育 處 (Australia Education International, AEI), 其 功 能 除 了 進 行 政 策 研 究 分 析 與 市 場 調 查 研 究, 向 政 府 提 供 政 策 性 的 建 議 外, 另 外 還 負 責 協 助 大 學 在 國 際 市 場 的 整 合 159

行 銷 目 前 澳 洲 國 際 教 育 處 在 日 本 韓 國 臺 灣 中 國 越 南 泰 國 印 度 印 尼 馬 來 西 亞 等 地 皆 設 有 辦 事 處, 這 些 機 構 在 各 地 提 供 澳 洲 大 學 之 相 關 資 訊 並 擬 定 行 銷 策 略, 並 經 常 性 舉 辦 澳 洲 大 學 博 覽 會 因 此, 在 國 家 的 協 助 下, 澳 洲 各 大 學 能 更 靈 活 地 以 合 作 或 競 爭 之 方 式 來 進 行 海 外 行 銷, 這 種 作 法 使 澳 洲 在 1990 年 代 大 幅 地 擴 展 了 其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的 佔 有 率 7 制 定 有 利 海 外 學 生 的 移 民 政 策 澳 洲 在 二 十 世 紀 末 期 的 移 民 政 策 受 到 許 多 前 往 澳 洲 留 學 生 的 青 睞, 澳 洲 為 了 留 住 優 秀 之 外 國 學 生, 在 2001 年 制 訂 了 一 項 新 移 民 政 策, 該 政 策 可 以 讓 外 國 學 生 在 大 學 畢 業 後 的 六 個 月 內, 如 找 到 技 術 性 工 作 便 可 拿 到 永 久 居 留 權, 這 項 政 策 為 澳 洲 吸 引 了 更 多 優 秀 之 外 國 學 生 至 澳 洲 留 學 與 就 業, 而 相 對 於 亞 太 地 區 學 生 更 是 一 大 誘 因 澳 洲 政 府 在 澳 洲 創 造 出 一 個 不 只 是 理 想 的 讀 書 場 域, 更 是 一 個 理 想 之 移 民 區 域, 這 些 的 成 效 可 從 1980 年 代 末 期 和 1990 年 代 期 間, 澳 洲 非 英 語 系 國 家 移 民 達 到 高 峰 之 現 象 可 以 看 出 ; 對 一 些 外 國 學 生 而 言, 可 以 同 意 其 在 澳 洲 留 學 或 讓 其 在 澳 洲 就 業 之 機 會, 甚 至 成 為 公 民 等 移 民 政 策, 實 能 深 深 吸 引 留 學 生 前 往 澳 洲 之 意 願 澳 洲 新 政 府 新 任 教 育 部 長 派 恩 160

(Hon Christopher Pyne MP)2013 年 10 月 9 日 在 坎 培 拉 舉 行 之 國 際 教 育 會 議 發 表 澳 洲 未 來 如 何 打 造 國 際 教 育 新 樣 貌 演 講, 提 出 澳 洲 未 來 新 策 略 將 加 強 與 亞 太 地 區 合 作, 澳 洲 將 實 施 新 可 倫 坡 計 畫 (the New Colombo Plan), 促 進 澳 洲 與 亞 太 地 區 學 生 雙 向 交 流 新 政 府 也 將 致 力 於 推 動 國 際 學 生 畢 業 後 工 作 簽 證 政 策, 以 加 強 與 畢 業 生 國 家 及 雇 主 間 更 密 切 的 關 係 另 根 據 澳 洲 大 學 統 計 2012 年 就 讀 於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學 生 人 數 為 1,257,722 人, 國 際 學 生 人 數 323,612 人, 佔 全 體 學 生 數 比 例 約 26%, 顯 現 其 高 等 教 育 擴 展 國 際 市 場 措 施 的 成 功 161

二 澳 洲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輸 出 過 程 及 成 果 澳 洲 政 府 自 1990 年 起, 由 於 全 球 化 國 際 需 求 及 網 際 網 路 發 達 的 影 響, 政 府 與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推 展 高 等 教 育 的 海 外 市 場, 尤 其 是 發 展 了 許 多 商 業 性 質 的 教 育 服 務 機 構, 順 利 將 高 等 教 育 轉 型 為 能 賺 取 經 費 的 商 品 根 據 臺 灣 的 澳 洲 商 工 辦 事 處 資 料, 近 十 年 來, 教 育 產 品 成 為 澳 洲 的 主 要 出 口 之 一,1999 年 的 教 育 出 口 營 收 超 過 30 億 澳 幣 2003 年 教 育 出 口 額 已 為 澳 洲 賺 取 80 億 澳 幣 外 匯, 為 國 家 賺 取 第 三 大 出 口 外 匯 產 值, 至 2009 年 營 收 高 峰 甚 至 超 過 176 億 澳 幣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3), 至 2013 年 雖 受 全 球 經 濟 環 境 的 諸 多 因 素 影 響, 但 其 高 等 教 育 的 國 際 學 生 仍 能 維 持 穩 定 些 微 的 成 長, 實 因 教 育 出 口 服 務 創 造 良 好 品 牌 形 象, 據 讀 者 文 摘 2012 年 亞 洲 高 等 教 育 大 調 查 報 告 ( 讀 者 文 摘,2013), 澳 洲 是 當 前 亞 洲 留 學 生 第 三 大 首 選 之 地 ( 如 表 11) 澳 洲 的 高 等 教 育 經 營 策 略 是 個 成 功 的 典 範, 茲 就 自 1951 年 至 2013 年 間 近 60 多 年 來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發 展 階 段 的 重 要 成 果 加 以 探 討 ( 蘇 建 洲,2006; 李 昱 瑩,2007) 162

表 11 目 前 世 界 各 國 留 學 最 愛 國 家 ( 一 ) 第 一 階 段 - 援 助 時 期 (1951 年 至 1984 年 ) 1 澳 洲 政 府 於 1950 年 制 訂 可 倫 坡 計 畫 (Colombo Plan), 為 澳 洲 最 早 進 行 的 援 助 計 畫, 其 目 的 是 透 過 經 濟 及 科 技 援 助, 資 助 東 南 亞 開 發 中 國 家 學 生 進 入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系 統 就 讀, 在 1959 年 時 澳 洲 國 際 學 生 總 數 大 约 成 長 至 2 千 多 人, 至 1984 年 為 止, 這 個 時 期 雖 陸 續 有 其 他 教 育 相 關 的 援 助 計 畫 但 成 效 不 大, 這 個 階 段 的 國 際 學 生 總 數 成 長 皆 呈 現 緩 慢 的 成 長 2 自 1974 年 起 倡 行 的 人 力 資 本 論 與 現 代 化 理 論 影 響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的 擴 張 政 策,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全 額 負 擔 學 生 學 費, 國 際 學 生 在 移 民 及 學 費 補 助 的 誘 因 下, 數 量 逐 漸 成 長 至 佔 全 部 高 等 163

教 育 受 教 學 生 10% 左 右 但 由 於 這 項 政 策 執 行 後, 國 際 學 生 數 量 大 量 成 長, 引 起 反 對 派 的 抨 擊, 認 為 這 項 政 策 廣 開 移 民 澳 洲 的 捷 徑, 於 是 澳 洲 政 府 重 新 對 國 際 援 助 計 畫 及 國 際 政 策 目 標 進 行 檢 討 3 自 1979 年 起, 澳 洲 政 府 對 國 際 學 生 政 策 改 變 措 施 有 下 列 4 項, 包 括 ; 開 始 收 取 簽 證 費 ; 國 際 學 生 在 完 成 學 業 必 須 回 國 至 少 兩 年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移 民 澳 洲 ; 將 1 萬 名 的 名 額 限 制 移 除, 由 非 正 式 的 各 國 分 配 名 額 取 代, 名 額 多 寡 則 由 澳 洲 與 各 國 之 間 關 係 的 重 要 性 來 決 定 ; 對 補 助 國 際 學 生 的 議 題, 經 過 1 年 的 審 議, 聯 邦 政 府 在 1985 年 再 度 修 正 國 際 學 生 政 策, 除 保 留 當 時 進 行 中 的 獎 助 國 際 學 生 制 度 及 自 費 國 際 學 生 補 助 名 額 之 外, 同 時 開 放 非 補 助 名 額 之 內 的 國 際 學 生 就 讀 申 請, 只 要 國 際 學 生 符 合 教 育 機 構 的 入 學 資 格 並 支 付 全 額 學 費 就 可 以 進 入 澳 洲 就 學 上 述 修 正 在 維 持 原 有 援 助 情 況 下, 開 始 將 教 育 視 為 出 口 商 品, 降 低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的 限 制, 付 全 額 學 費 的 國 際 學 生 陸 續 進 入 澳 洲 就 讀,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由 援 助 時 期 進 入 貿 易 導 向 時 期 164

( 二 ) 第 二 階 段 - 貿 易 導 向 時 期 (1985 年 至 1992 年 ) 1 自 1985 年 起, 澳 洲 把 高 等 教 育 視 為 出 口 產 業 並 將 採 取 高 等 教 育 全 額 付 費 的 政 策 後, 國 際 學 生 數 量 明 顯 大 幅 度 成 長, 同 時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效 益 也 被 重 視 了, 在 財 政 緊 縮 的 情 況 下, 國 際 學 生 的 學 費 成 為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重 要 的 經 濟 來 源 為 了 提 升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在 全 球 教 育 市 場 競 爭 力, 將 高 等 教 育 視 為 出 口 產 業 的 一 部 份, 獲 取 經 濟 利 益 成 為 國 際 化 發 展 的 重 要 目 標 1991 年 澳 洲 產 業 委 員 會 (Industry Commission) 針 對 澳 洲 國 際 學 生 成 長 狀 況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 教 育 服 務 出 口 狀 況 (Exports of Education Services), 報 告 中 指 出 在 此 時 期 澳 洲 政 府 不 但 將 高 等 教 育 視 為 出 口 產 業, 並 將 大 學 稱 為 積 極 的 教 育 出 口 者 2 1985 年 至 1992 年 間 貿 易 導 向 的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發 展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取 消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限 制, 由 1985 年 開 始, 澳 洲 大 學 除 了 學 業 標 準 化 外, 對 招 收 全 額 自 費 的 國 際 學 生 不 再 有 其 他 限 制, 學 費 直 接 交 給 大 學 ; 逐 步 減 少 原 有 補 助 國 際 學 生 措 施, 在 開 放 國 際 學 生 的 招 收 之 後, 除 專 案 援 助 學 生, 澳 洲 所 有 的 國 際 學 生 皆 需 要 繳 交 全 額 的 學 費 ; 另 外 澳 165

洲 政 府 取 消 大 學 對 國 際 學 生 的 招 生 以 及 學 費 限 制, 國 際 學 生 的 學 費 收 入 成 為 大 學 機 構 重 要 收 入 之 一, 澳 洲 大 學 至 此 開 始 積 極 投 入 國 際 學 生 市 場 3 1986 年 開 放 全 額 自 費 的 國 際 學 生 之 時, 接 受 澳 洲 政 府 全 額 或 部 分 補 助 國 際 學 生 約 有 兩 萬 名, 而 自 費 的 國 際 學 生 僅 有 兩 千 名, 但 是 至 1998 年 時, 全 額 自 費 的 國 際 學 生 數 量 已 經 成 長 至 95% 的 國 際 學 生 皆 為 全 額 自 費 生, 顯 示 在 此 時 期 澳 洲 對 國 際 學 生 的 補 助 逐 漸 減 少 表 12 為 補 助 政 策 取 消 前 後 澳 洲 大 學 學 生 組 成 來 源 之 比 較, 顯 現 在 1989 年 至 1992 年 之 間 全 額 自 費 的 國 際 學 生 數 量 成 長 約 261.1 %, 付 費 國 際 學 生 與 本 地 學 生 的 比 例 也 有 些 微 的 成 長 (61.1% 及 25.1 %), 顯 見 澳 洲 在 取 消 學 費 部 分 補 助 的 情 況 下, 國 際 學 生 數 量 並 未 因 此 減 少, 反 而 是 持 續 成 長 表 12 澳 洲 大 學 國 際 學 生 以 及 本 地 學 生 數 量 比 較 (People and Place, 1993) 1989 年 1992 年 成 長 率 部 分 補 助 國 際 學 生 12,669 3,734 (-70.5) % 全 額 自 費 國 際 學 生 8,341 30,116 261.1 % 付 費 國 際 學 生 總 數 21,010 33,850 61.1 % 本 地 學 生 420,066 525,515 25.1 % 付 費 國 際 學 生 / 本 地 學 生 5.0% 6.4 % 1.4 % 166

4 澳 洲 為 確 保 國 際 學 生 與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權 益, 自 費 國 際 學 生 所 帶 來 的 經 濟 利 益 被 不 斷 的 重 視, 因 此 高 等 教 育 已 經 成 為 一 種 出 口 產 業, 提 供 國 際 教 育 變 成 提 供 出 口 獲 取 利 潤 的 服 務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為 確 保 國 際 學 生 與 合 格 的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權 益, 在 1991 年 通 過 ESOS 法 案, 規 定 有 關 確 保 國 際 教 育 機 構 的 品 質 另 外 澳 洲 政 府 為 維 持 其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的 競 爭 力 及 品 質 管 控, 設 立 澳 洲 大 學 校 長 委 員 會 (Australia Vice-Chancellors Committee, AVCC), 其 宗 旨 在 於 透 過 彼 此 間 協 調 與 合 作, 提 升 及 加 強 高 等 教 育 的 品 質 此 外, 亦 成 立 教 育 就 業 訓 練 暨 青 年 事 務 部 長 理 事 會 ( Ministerial Council on Education, Employment, Training and Youth Affairs, MCEETYA), 其 為 澳 洲 聯 邦 政 府 及 各 州 / 領 地 政 府 之 教 育 部 長, 針 對 與 教 育 有 關 之 重 大 議 題 定 期 間 會 研 商 的 機 制 ( 三 ) 第 三 階 段 - 國 際 化 時 期 (1992 年 至 今 ) 1 澳 洲 政 府 為 追 求 經 濟 利 益 而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重 要 動 機 在 1992 年 後, 亦 針 對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保 證 跨 國 研 究 合 作 及 研 究 人 員 流 動 等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同 時 澳 洲 政 府 積 極 推 廣 本 地 學 生 至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學 習, 如 參 與 交 換 學 生 計 畫 167

等 在 1993 年 的 記 錄 顯 示 教 育 產 業 已 經 為 澳 洲 帶 來 每 年 約 1 億 澳 幣 的 商 機, 此 時 期 自 費 國 際 學 生 的 學 費 收 入 已 經 成 為 澳 洲 大 學 經 費 的 重 要 來 源 以 莫 納 什 大 學 (Monash University) 與 墨 爾 本 皇 家 理 工 學 院 (Royal Melbourne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RMIT) 兩 所 大 學 為 例, 在 1992 年 兩 所 大 學 經 費 來 源 之 中, 國 際 學 生 學 費 分 別 約 佔 大 學 全 部 經 費 來 源 的 8 % 與 6%, 國 際 學 生 的 學 費 成 為 大 學 經 費 之 中, 除 政 府 補 助 經 費 以 外 最 重 要 之 經 費 來 源 (Victorian Auditor-General's Office, 1993) 此 階 段 的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的 蓬 勃 發 展, 但 貿 易 導 向 的 教 育 產 業 商 業 行 為 雖 然 為 澳 洲 帶 來 可 觀 的 收 入, 相 對 的 也 衍 生 出 一 些 追 求 過 度 商 業 利 益 而 產 生 相 關 問 題, 包 括 非 學 分 課 程 大 量 出 現 ( 特 別 是 密 集 的 語 言 課 程 ) 非 法 移 民 外 交 任 務 與 貿 易 需 求 的 兩 難 以 及 部 分 私 立 學 校 的 經 濟 依 賴, 除 此 之 外 澳 洲 的 教 育 產 業 在 快 速 發 展 下 亦 出 現 國 際 名 聲 下 滑 的 現 象 2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在 2004 年 的 報 告 中 指 出, 全 球 高 等 教 育 在 過 去 十 年 有 逐 步 國 際 化 之 趨 勢, 越 來 168

越 多 的 學 生 選 擇 至 國 外 留 學 或 是 在 母 國 加 入 國 外 所 開 設 的 教 育 計 畫 或 教 育 機 構, 甚 至 僅 使 用 網 際 網 路 修 習 國 外 教 育 機 構 所 開 設 之 課 程, 由 此 看 來, 國 際 化 發 展 形 式 已 成 各 國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與 政 府 創 意 創 新 努 力 的 發 展 方 向 了 ( 四 ) 澳 洲 教 育 國 際 化 招 生 成 果 輝 煌 1 全 球 國 際 學 生 於 1975 年 約 80 萬 人 開 始 逐 年 成 長,2009 年 為 370 萬 人,2011 年 則 成 長 至 430 萬 人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3), 其 中 澳 洲 與 他 國 家 人 口 相 對 比 較, 算 是 地 廣 人 稀, 以 2009 年 澳 洲 國 際 學 生 在 世 界 市 場 所 佔 比 例 來 看, 除 了 美 國 (18%) 及 英 國 (9.9%) 外, 澳 洲 (7%) 名 列 全 球 第 3, 共 計 約 有 國 際 學 生 人 數 63 萬 人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1), 其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學 生 佔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全 部 學 生 比 例 則 為 22%,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生 之 成 長 比 例 則 是 世 界 各 國 中 最 高 的 至 2012 年, 澳 洲 全 國 高 等 教 育 學 生 人 數 突 破 百 萬 大 關, 共 計 約 有 125.77 萬 人, 國 際 學 生 約 佔 25.7%(Australian Government, 2012) 2 由 澳 洲 國 際 學 生 人 數 成 長 來 看, 在 1950 年 代 國 際 學 生 數 僅 百 位 數 字, 卻 在 近 60 多 年 來 經 營 高 等 教 育 出 口 成 效 屢 創 新 169

高, 國 際 學 生 所 創 造 的 相 關 經 濟 效 益 是 非 常 可 觀 的, 以 2000 年 國 際 教 育 產 業 出 口 賺 入 49 億 澳 元 為 基 期 來 分 析, 其 中 2009 年 成 果 最 為 亮 麗, 為 澳 洲 賺 入 176 億 澳 元 ( 成 長 3.59 倍 ),2012 年 澳 洲 賺 入 150.42 億 澳 元 ( 成 長 3.07 倍 )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3) 澳 洲 國 際 學 生 主 要 來 源 以 亞 太 地 區 為 主,2013 年 的 澳 洲 教 育 科 學 暨 訓 練 部 ( Department of Education,Science and Training, DEST) 統 計 指 出, 澳 洲 主 要 留 學 生 四 大 來 源 國 為 中 國 新 加 坡 香 港 與 馬 來 西 亞 另 外 澳 洲 政 府 相 關 報 告 (Education at a Glance, 2013) 在 2013 年 5 月 指 出, 在 2012 年 澳 洲 主 要 的 教 育 出 口 國 包 括 中 國 (39.61 億 澳 元, 佔 出 口 值 26.3%) 印 度 (12.8 億 澳 元, 佔 出 口 值 8.5%) 韓 國 (7.56 億 澳 元, 佔 出 口 值 5.0%) 越 南 (7.54 億 澳 元, 佔 出 口 值 5.0%) 馬 來 西 亞 (7.19 億 澳 元, 佔 出 口 值 4.8%) 泰 國 (5.81 億 澳 元, 佔 出 口 值 3.9%) 印 尼 (5.4 億 澳 元, 佔 出 口 值 3.6%) 及 香 港 (4.19 億 澳 元, 佔 出 口 值 2.8%) 等 170

三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輸 出 策 略 及 探 討 隨 著 全 球 化 知 識 經 濟 與 競 賽 的 崛 起, 人 力 資 源 扮 演 舉 足 輕 重 之 要 角, 在 教 育 市 場 化 與 產 業 化 的 影 響 之 下,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的 爭 逐 已 躍 上 國 際 舞 台 為 因 應 全 球 人 口 老 化 及 少 子 化 現 象, 歐 美 等 傳 統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大 國, 及 日 韓 新 加 坡 及 中 國 大 陸 等 亞 洲 新 興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國 家, 均 積 極 提 出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及 學 成 留 才 之 具 體 措 施 臺 灣 擁 有 優 質 高 等 教 育 及 精 緻 之 華 語 研 習 環 境, 如 能 有 效 推 動, 應 具 備 吸 引 國 際 學 生 來 台 留 學 或 研 習 之 利 基 ( 一 )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境 外 學 生 招 收 現 況 在 90 年 代 初 期, 我 國 即 意 識 到 高 等 教 育 必 須 朝 國 際 化 發 展 力 因 此, 行 政 院 於 93 年 間, 將 擴 大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來 臺 留 學 列 入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97 年 行 政 院 萬 馬 奔 騰 計 畫, 擴 增 青 年 國 際 交 流 機 會, 促 成 國 內 外 學 生 進 行 交 流 學 習 與 深 造, 增 加 臺 灣 國 際 學 生 人 數, 加 速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發 展, 同 時 提 出 強 化 陽 光 南 方 政 策, 以 增 東 南 亞 來 臺 留 學 生 人 數, 及 鼓 勵 國 際 學 生 來 臺 留 學 或 研 習 華 語 文 100 年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行 動 計 畫, 已 列 行 政 院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透 171

過 該 計 畫 推 動, 希 逐 年 積 極 提 升 來 臺 之 外 國 學 位 生 交 換 / 短 期 研 習 生 華 語 生 僑 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班 學 生 及 中 國 大 陸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統 計 資 料,101 學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境 外 學 生 總 數 進 65,000 人 ; 其 中 來 自 亞 洲 地 區 學 生 最 多, 近 52,000 人, 美 洲 國 家 次 之, 逾 6,500 人 ; 另 如 依 國 籍 分 析, 則 以 中 國 大 陸 17,454 最 多, 馬 來 西 亞 8,530 次 之, 大 專 校 院 境 外 學 生 在 臺 留 學 研 習 人 數 統 計, 詳 表 13, 另 在 臺 留 學 研 習 境 外 學 生 國 籍 分 布, 如 圖 23 172

境 外 學 生 總 計 表 13 大 專 校 院 境 外 學 生 在 臺 留 學 研 習 人 數 按 國 別 分 ( 教 育 部 網 頁 ) 小 計 正 式 修 讀 學 位 外 籍 生 101 學 年 度 SY 2012-2013 單 位 : 人 國 際 學 生 僑 生 ( 含 港 澳 ) 外 籍 交 換 生 大 專 附 設 華 語 文 中 心 學 生 小 計 其 他 境 外 學 生 正 式 修 讀 學 位 陸 生 大 陸 研 修 生 外 籍 短 期 研 習 及 個 人 選 讀 總 計 64,558 43,957 11,554 15,204 3,301 13,898 20,601 1,864 15,590 2,265 882 591 亞 洲 51,855 32,070 8,696 14,270 1,506 7,598 19,785 1,864 15,590 1,453 878 591 中 國 大 陸 17,454 - - - - - 17,454 1,864 15,590 - - - 馬 來 西 亞 8,530 7,574 2,280 4,616 236 442 956 - - 126 830 47 澳 門 4,495 4,495-4,493 2 - - - - - - - 日 本 4,457 3,627 518 156 374 2,579 830 - - 830 - - 越 南 3,915 3,908 2,379 156 46 1,327 7 - - 6 1 536 香 港 3,083 3,071-2,996 75-12 - - 12 - - 印 尼 2,799 2,725 1,055 800 2 868 74 - - 45 29 - 南 韓 2,531 2,363 494 180 520 1,169 168 - - 168 - - 泰 國 1,250 1,169 432 292 63 382 81 - - 80 1 - 其 他 3,341 3,138 1,538 581 188 831 203 - - 186 17 8 大 洋 洲 600 580 153 50 26 351 20 - - 20 - - 澳 大 利 亞 272 256 19 19 24 194 16 - - 16 - - 紐 西 蘭 94 90 8 27 2 53 4 - - 4 - - 其 他 234 234 126 4-104 - - - - - - 非 洲 902 896 553 103 3 237 6 - - 5 1 - 甘 比 亞 227 227 205 - - 22 - - - - - - 南 非 201 200 40 81-79 1 - - - 1 - 史 瓦 濟 蘭 113 113 78 4-31 - - - - - - 布 吉 納 法 索 108 108 62 2-44 - - - - - - 其 他 253 248 168 16 3 61 5 - - 5 - - 歐 洲 4,624 4,225 578 18 1,228 2,401 399 - - 399 - - 法 國 1,232 1,147 93 1 385 668 85 - - 85 - - 德 國 799 702 67 4 222 409 97 - - 97 - - 英 國 320 301 45 3 13 240 19 - - 19 - - 荷 蘭 286 280 21-121 138 6 - - 6 - - 海 青 班 境 外 專 班 173

其 他 1,987 1,795 352 10 487 946 192 - - 192 - - 美 洲 6,577 6,186 1,574 763 538 3,311 391 - - 388 3 - 美 國 3,582 3,292 423 237 412 2,220 290 - - 288 2 - 加 拿 大 774 729 109 243 100 277 45 - - 45 - - 其 他 2,221 2,165 1,042 283 26 814 56 - - 55 1-1. 正 式 修 讀 學 位 外 籍 生 僑 生 及 正 式 修 讀 學 位 陸 生 係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資 料 標 準 日 為 每 年 10 月 15 日 2. 外 籍 交 換 生 短 期 研 習 及 個 人 選 讀 係 以 學 年 度 計 算, 若 尚 無 累 計 數, 暫 以 上 學 年 度 人 數 估 算 3. 大 專 附 設 華 語 文 中 心 學 生 係 以 年 度 計 算 4. 中 國 大 陸 學 生 來 臺 短 期 研 修 人 數 以 年 度 計 算, 包 括 6 個 月 以 下 及 6 個 月 以 上 之 短 期 研 修 人 數 5. 海 青 班 資 料 係 由 大 專 校 院 各 承 辦 學 校 提 供 之 當 年 報 到 人 數 6. 本 表 僑 生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資 料 圖 23 在 臺 留 學 研 習 境 外 學 生 國 籍 分 布 圖 ( 教 育 部 網 頁 ) 174

( 二 ) 辦 理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SWOT 分 析 為 瞭 解 臺 灣 發 展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暨 有 之 優 勢 及 劣 勢, 掌 握 機 會 並 有 效 面 對 外 在 環 境 之 威 脅, 教 育 部 前 業 作 成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SWOT 分 析, 如 表 14 表 14 臺 灣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SWOT 分 析 表 學 術 研 究 素 質 高 Strength 優 勢 技 職 教 育 資 源 符 合 亞 洲 新 興 國 家 人 才 培 育 需 求, 具 輸 出 特 色 高 科 技 產 業 及 全 球 台 商 佈 局 發 展 生 活 環 境 友 善 且 學 費 合 理 中 文 正 體 華 語 教 學 與 傳 統 文 化 加 入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國 際 組 織, 學 歷 受 各 國 官 方 承 認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學 費 相 對 歐 美 國 家 低 廉 Opportunity 機 會 全 球 有 300 萬 國 際 學 生 且 快 速 增 加 中 東 亞 國 家 出 國 留 學 學 生 人 數 成 長 東 亞 各 國 多 年 大 量 畢 業 校 友 向 心 力 高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工 程 師 組 織 聯 盟 (FIEAP) 特 請 我 國 協 助 為 東 協 國 家 制 定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指 導 方 針 華 人 社 群 對 華 語 文 教 育 需 求 殷 切 Weakness 劣 勢 大 學 部 全 英 語 授 課 學 程 不 足 大 學 國 際 化 友 善 程 度 仍 待 改 進, 境 外 學 生 輔 導 人 力 資 源 有 待 強 化 境 外 學 生 學 成 後 留 臺 實 習 及 工 作 限 制 較 多 Threat 威 脅 中 國 大 陸 日 韓 紐 澳 印 度 等 國 紛 紛 與 東 協 洽 簽 經 貿 協 定, 致 我 官 方 空 間 相 對 減 縮 中 國 大 陸 英 澳 等 國 積 極 投 入 競 爭 東 南 亞 高 等 教 育 招 生 市 場, 加 遽 招 生 難 度 中 國 孔 子 學 院 與 漢 語 水 平 考 試 在 東 南 亞 國 家 之 擴 展, 對 我 推 動 華 語 教 學 及 華 語 能 力 測 驗 之 成 效 形 成 衝 擊 資 料 來 源 : 教 育 部 網 頁 175

( 三 ) 臺 灣 目 前 高 等 教 育 產 業 面 臨 的 問 題 1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數 量 不 足 品 質 尚 有 改 進 空 間 監 察 院 2012 年 研 究 報 告 指 出, 國 際 學 生 對 於 以 英 文 授 課 之 數 量, 認 為 足 夠 者 占 41%, 不 足 夠 者 占 50% 另 學 生 訪 談 結 果, 至 少 有 10 所 以 上 學 校 國 際 學 生 對 於 學 校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數 仍 嫌 不 足, 並 以 國 立 大 學 占 多 數 國 際 學 生 多 表 示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堂 數 不 夠, 增 加 其 選 課 困 難, 國 際 學 生 若 沒 有 相 當 中 文 程 度, 很 難 有 很 好 表 現 ; 專 業 課 程 選 擇 性 也 少, 學 生 難 選 到 適 合 興 趣 專 業 課 程, 即 使 是 某 些 英 語 授 課 數 量 多 的 研 究 型 大 學, 研 究 所 學 生 仍 有 抱 怨, 部 分 名 為 全 英 語 授 課 之 課 程 結 果 仍 同 時 以 中 英 文 上 課, 影 響 學 習 成 效 也 有 專 班 學 生 表 示, 除 了 自 己 專 班 裡 用 全 英 語 授 課 外, 他 系 所 的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較 少, 想 要 到 外 系 選 課 較 不 容 易 顯 見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仍 是 國 際 學 生 重 點 需 求 由 以 上 可 知, 大 學 部 全 英 語 授 課 學 程 不 足, 難 以 形 成 群 聚 效 應, 大 量 吸 引 境 外 學 生 來 臺 留 學 2 境 外 學 生 學 成 後 留 臺 實 習 及 工 作 薪 資 標 準 限 制 較 多, 不 易 吸 引 優 秀 境 外 學 生 來 臺 留 學 176

國 內 留 學 環 境 對 於 外 籍 人 士 居 留, 採 限 制 性 政 策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1 年 4 月 14 日 勞 職 管 字 第 1010512093 號 公 告, 外 國 人 受 聘 僱 從 事 專 門 性 或 技 術 性 工 作, 每 人 月 平 均 薪 資 不 得 低 於 47,971 元 外 籍 生 畢 業 後 如 欲 留 臺 工 作, 需 先 符 合 以 上 薪 資 標 準, 始 達 工 作 居 留 門 檻 在 薪 資 條 件 限 制 下, 甫 畢 業 外 籍 生 不 易 在 臺 找 到 合 適 工 作, 大 多 必 須 返 國, 相 較 其 他 國 家 之 職 業 規 劃, 吸 引 力 相 對 降 低, 且 友 善 程 度 仍 待 改 進 外 籍 高 等 教 育 學 生 是 各 國 吸 引 海 外 人 才 的 一 個 潛 在 目 標, 甚 至 被 日 本 視 為 未 來 的 經 濟 大 使, 因 此 居 留 就 業 與 我 國 招 收 外 籍 學 生 應 為 息 息 相 關, 實 宜 統 整 因 應 3 陸 生 政 策 三 限 六 不 限 制, 讓 陸 生 卻 步 在 招 收 陸 生 部 分, 臺 灣 陸 生 三 法 中 訂 出 三 限 六 不 限 制, 包 括 限 制 採 認 大 陸 大 學 限 制 來 台 陸 生 總 量 限 制 學 歷 採 認 領 域 ; 不 加 分 優 待 不 影 響 國 內 招 生 名 額 不 編 列 獎 助 學 金 不 允 許 在 學 打 工 不 得 在 台 就 業 和 不 得 報 考 公 職 考 試 另 外, 在 台 居 留 六 個 月 以 上 的 外 籍 人 士, 都 強 制 納 入 健 保, 但 陸 生 屬 於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管 轄 177

範 圍 意 即, 陸 生 不 管 在 臺 灣 求 學 時 間 多 長, 只 能 算 停 留, 不 算 居 留, 因 此 無 法 加 入 健 保 種 種 限 制 均 讓 陸 生 卻 步 為 放 寬 陸 生 學 歷 採 認, 教 育 部 於 102 年 3 月 公 告 修 正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由 目 前 承 認 大 陸 的 41 所 大 學 學 歷, 擴 大 為 111 所, 同 時 也 可 招 收 大 陸 專 科 生 來 台 修 讀 二 技 學 位 惟 參 考 102 學 年 國 內 大 學 招 收 陸 生 的 績 效, 仍 不 盡 理 想 ; 國 內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核 定 招 收 陸 生 名 額 雖 增 加 一 倍, 但 陸 生 缺 額 率 仍 高 達 四 成, 而 大 學 部 招 收 陸 生 雖 創 新 高, 卻 仍 有 兩 成 缺 額 今 年 首 度 開 放 陸 生 二 技 招 生, 開 出 955 個 名 額, 但 最 後 只 招 到 93 位, 招 生 率 還 不 到 一 成 ( 黃 亞 琪,2013) 種 種 法 令 限 制 及 畢 業 後 需 於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暨 返 國 後 所 需 面 臨 之 就 業 困 難, 均 造 成 陸 生 赴 台 就 學 裹 足 不 前 4 國 際 學 習 環 境 尚 未 普 及, 影 響 境 外 學 生 來 台 意 願 我 國 人 才 在 國 際 競 爭 條 件 中,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強, 但 外 語 能 力 相 較 於 鄰 近 國 家 仍 有 待 提 升, 再 加 上 國 際 地 位 特 殊, 較 缺 乏 國 際 交 流 的 經 驗, 學 生 的 國 際 視 野 及 對 國 際 事 178

務 的 了 解 與 關 心 較 為 不 足 且 現 行 國 際 化 措 施 多 屬 於 優 秀 特 殊 交 流 式 的 個 別 人 才 活 動, 教 學 研 究 難 以 形 成 長 期 性 的 國 際 接 軌 與 交 流 機 制, 亦 難 以 讓 學 生 的 學 習 環 境 資 源 與 內 涵 能 即 時 與 國 際 互 動 ( 教 育 部,2013) 5 學 校 個 別 性 問 題 部 分 學 校 對 於 自 身 招 生 條 件 及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未 有 明 確 瞭 解, 尚 未 建 立 其 國 際 品 牌, 以 及 利 用 其 優 勢 學 門 及 特 色 領 域 吸 引 國 際 學 生 就 讀 ; 另 學 校 擬 推 動 之 招 生 策 略 未 有 完 善 之 規 劃, 及 整 體 教 學 輔 導 與 行 政 措 施 配 套 尚 未 完 備, 間 接 影 響 來 台 就 讀 國 際 學 生 之 觀 感 ( 四 ) 現 階 段 發 展 策 略 1 持 續 推 動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方 案, 並 列 為 政 府 重 要 施 政 100 年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行 動 計 畫, 已 列 行 政 院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透 過 計 畫 推 動, 希 逐 年 積 極 提 升 來 臺 之 外 國 學 位 生 交 換 / 短 期 研 習 生 華 語 生 僑 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班 學 生 及 中 國 大 陸 學 生 ; 重 點 工 作 如 表 15( 監 察 院, 2012) 179

表 15 我 國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行 動 計 畫 重 點 工 作 180

2 頒 布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推 動 國 際 化 多 元 措 施 為 強 化 具 體 成 果 及 目 標 管 理, 教 育 部 更 於 102 年 12 月 頒 布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新 興 策 略 之 一 為 建 立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品 質 認 證 制 度, 以 促 進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為 目 標, 訪 評 結 果 獲 認 可 之 學 校, 將 於 Study in Taiwan (http://www.studyintaiwan.org) 平 台 向 國 際 學 生 廣 為 推 廣 其 國 際 化 特 色 與 優 點, 亦 可 作 為 國 內 大 專 校 院 國 際 化 標 竿 學 習 對 象, 促 進 校 際 經 驗 交 流 與 分 享, 以 提 升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品 質 與 競 爭 力 計 至 105 年, 國 內 有 60 所 大 專 校 院 獲 訪 評 認 可 除 此 之 外, 亦 將 同 步 積 極 推 動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計 畫 深 耕 中 國 大 陸 東 協 印 度 東 歐 及 中 亞 等 高 潛 力 發 展 國 家 高 等 教 育 及 技 職 教 育 市 場, 預 計 至 105 年, 來 臺 留 學 及 研 習 之 境 外 學 生 人 數 可 逾 10 萬 人 3 大 陸 學 歷 採 認 漸 進 擴 大, 有 助 提 昇 來 自 大 陸 地 區 境 外 生 源 為 擴 大 採 認 大 陸 學 歷, 教 育 部 於 102 年 3 月 公 告 修 正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由 目 前 承 認 大 陸 的 41 所 985 工 程 大 學 學 歷, 擴 大 為 111 所 211 工 程 大 學, 同 時 也 可 招 收 大 陸 專 科 生 來 台 修 讀 二 技 學 位 181

4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逐 步 接 軌 國 際 並 採 國 際 標 準, 確 保 教 學 品 質 教 育 部 自 95 年 起 委 託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辦 理 大 專 校 院 教 學 評 鑑, 該 機 構 除 推 動 高 教 品 保 機 制 外, 近 年 來 亦 陸 續 加 入 亞 太 品 質 網 絡 (Asia Pacific Quality Network, 簡 稱 APQN) 高 等 教 育 保 證 品 質 網 絡 (International Network for Quality Assurance Agencies in Higher Education) 及 大 學 校 院 研 究 協 會 (Association for Institutional Research, 簡 稱 AIR), 接 軌 國 際 並 採 國 際 標 準 (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 網 頁 ) 民 間 教 育 組 織 及 個 別 學 校, 亦 積 極 為 國 際 接 軌 作 成 努 力 2007 年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IEET) 代 表 我 國 成 為 華 盛 頓 協 定 (Washington accord) 正 式 會 員, 與 美 加 澳 紐 等 14 國 並 列 正 式 會 員, 相 互 承 認 大 學 校 院 工 程 領 域 系 所 學 位 另 後 續 亦 成 為 首 爾 協 定 (Seoul accord) 會 員, 與 美 英 日 韓 等 8 國 相 互 承 認 大 學 校 院 資 管 資 科 類 學 程 (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協 會 網 頁 ) 自 2008 年 起, 國 內 陸 續 有 中 山 輔 大 等 多 所 大 學 之 管 理 學 院 申 請 AACSB 商 管 國 際 認 證, 透 過 認 證 所 要 求 的 自 182

我 評 估, 提 升 教 育 效 益, 除 建 構 海 外 機 構 與 認 證 學 院 交 流 之 管 道, 更 可 吸 引 優 秀 的 國 際 學 生 前 來 就 讀 銘 傳 大 學 於 2012 年 獲 美 國 Msche 認 證, 成 為 亞 洲 大 第 一 所 獲 美 國 認 證 之 大 學 ; 另 政 治 大 學 成 功 大 學 及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亦 陸 續 加 入 OECD Higher Education Progamme, 以 能 有 效 接 軌 國 際 5 成 立 基 金 會, 推 廣 留 學 招 生 活 動 我 國 成 立 有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Taiwan, FICHET), 推 廣 留 學 招 生 活 動 另 各 大 專 校 院 亦 多 設 有 國 際 事 務 處, 負 責 相 關 境 外 招 生 及 輔 導 事 宜 6 推 動 海 外 臺 灣 學 校 發 展 方 案 有 鑑 於 高 等 教 育 之 全 球 化 趨 勢, 教 育 部 於 102 年 6 月 6 日 以 臺 教 高 ( 三 ) 字 第 1020079851B 號 函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於 境 外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審 查 要 點 開 放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於 境 外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之 申 請 及 審 查 ; 招 生 學 制 分 為 日 間 及 夜 間 學 制 專 科 班 學 士 班 及 碩 士 班 惟 本 方 案 因 甫 推 動, 目 前 尚 未 見 具 體 成 效 183

( 五 ) 臺 澳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之 條 件 與 政 策 差 異 比 較 行 政 院 在 2011 年 已 核 定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行 動 計 畫, 計 畫 預 計 到 2020 年, 境 外 學 生 成 長 到 15 萬 人, 約 占 屆 時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10% 2012 年 境 外 學 生 總 數 已 達 6 萬 7000 多 人, 其 中 中 國 大 陸 學 生 達 1 萬 7454 人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與 其 他 周 邊 國 家 相 比, 臺 灣 還 算 後 段 班, 還 有 空 間 可 繼 續 發 揮 而 澳 洲 國 際 教 育 產 業 已 成 為 澳 洲 第 三 大 出 口 業, 其 法 規 經 驗 及 產 業 化 思 維, 值 得 我 們 學 習 與 省 思 之 基 於 此, 特 以 當 前 我 國 與 澳 洲 在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之 優 勢 條 件 政 策 與 作 法 作 一 差 異 比 較, 如 表 16( 參 考 蘇 建 州,2006 相 關 資 料 後 修 正 整 理 ) 184

表 16 臺 澳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之 條 件 與 政 策 差 異 比 較 表 項 目 澳 洲 臺 灣 授 課 語 言 擁 有 英 文 優 勢 學 費 與 生 活 費 地 理 條 件 外 國 學 生 權 益 境 外 教 育 遠 距 教 學 學 校 經 營 生 活 費 比 英 美 加 等 英 語 系 國 家 還 要 低 可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之 簽 證, 每 星 期 20 小 時 土 地 大 人 口 少, 有 能 力 吸 收 大 量 外 國 學 生 地 理 位 置 上 靠 近 亞 太 地 區, 便 於 亞 洲 學 前 往 重 視 國 際 學 生 的 需 求 與 權 益, 訂 定 訂 有 保 障 消 費 醫 療 工 作 權 之 法 令, 外 國 學 生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可 以 合 法 打 工 開 放 招 生 人 數 設 有 境 外 教 學 評 鑑 組 織 承 認 全 部 學 位 學 分 大 多 開 設 專 業 課 程 由 遠 距 教 學 專 責 組 織 經 營 系 所 設 立 授 課 時 數 與 教 學 時 數 由 學 校 自 主 教 育 投 資 由 學 校 自 主 擁 有 正 體 中 文 優 勢 全 英 與 授 課 課 程 數 量 不 足, 品 質 尚 有 改 進 空 間 生 活 費 比 歐 美 國 家 還 要 低, 但 比 同 為 華 文 圈 的 大 陸 還 高 原 則 不 可 工 作 ( 例 外 : 有 經 濟 困 難 之 學 生 ) 土 地 小 人 口 多, 吸 收 外 國 學 生 能 力 不 如 澳 洲 地 理 位 置 上 靠 近 亞 太 地 區, 便 於 亞 洲 學 前 來 靠 近 大 陸 訂 有 外 國 學 生 來 台 就 學 辦 法, 惟 無 相 關 保 障 法 令 學 校 開 設 華 語 文 課 程 課 業 輔 導 課 程 提 供 住 宿 照 顧 提 供 生 活 與 文 化 輔 導 編 印 國 際 學 生 手 冊 規 範 招 生 人 數 尚 無 境 外 教 學 評 鑑 組 織 規 定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只 能 佔 畢 業 學 分 的 1/2,95 學 年 開 始 將 會 頒 授 遠 距 教 學 學 位 大 多 開 設 通 識 課 程 由 電 資 中 心 經 營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內 大 學 境 外 設 立 臺 灣 教 育 中 心 必 須 由 有 學 術 背 景 人 士 擔 任 管 理 者 公 立 授 課 時 數 一 定 ; 私 立 則 由 學 校 自 主 系 所 設 立 受 教 育 部 規 範 公 立 教 育 投 資 受 規 範, 私 立 由 學 校 自 主 185

項 目 澳 洲 臺 灣 海 外 招 生 組 織 移 民 政 策 獎 學 金 制 度 設 有 澳 洲 國 際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中 心 澳 洲 國 際 教 育 處 負 責 協 助 大 學 海 外 招 商 透 過 在 各 地 提 供 澳 洲 教 育 資 訊 擬 定 行 銷 策 略 政 策 研 究 分 析 市 場 調 查 考 試 評 估 服 務 發 展 性 服 務 與 諮 詢 服 務 等 多 面 向 行 銷 策 略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畢 業 後 六 個 月 內 找 到 技 術 性 工 作, 可 拿 到 永 久 居 留 權 並 未 大 量 設 立 獎 學 金 去 招 收 海 外 優 秀 學 生 尚 無 海 外 整 合 招 生 組 織 : 負 責 國 際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之 行 政 部 會 有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國 科 會 等, 教 育 部 為 主 要 負 責 部 會 ( 高 教 司 第 二 科 負 責 大 學 國 際 化 事 宜 國 際 文 教 處 負 責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華 文 教 育 等 ), 另 有 協 助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之 非 官 方 組 織 亞 太 大 學 交 流 學 會 民 主 太 平 洋 聯 盟 ( 以 上 以 提 供 獎 學 金 為 主 )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 辦 理 國 外 大 學 博 覽 會 與 教 育 展 行 銷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 及 學 校 專 責 單 位 目 前 只 有 透 過 由 政 府 補 助 各 學 校 赴 海 外 宣 傳 招 生, 並 由 駐 外 機 構 提 供 臺 灣 大 學 校 院 之 相 關 資 訊 等 方 式 來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接 受 臺 灣 獎 學 金 者, 在 畢 業 後 一 年 內 找 到 工 作 者, 且 月 薪 達 47,971 元 者 可 在 台 工 作 陸 生 政 策 三 限 六 不 設 置 獎 學 金 致 力 於 招 收 高 素 質 學 生 186

柒 心 得 感 想 與 建 議 從 本 次 海 外 研 習 及 回 國 後 所 蒐 集 之 相 關 資 料 觀 之, 獲 致 下 列 心 得 感 想 與 建 議 : 一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之 建 議 ( 一 )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之 訓 練 進 修 對 機 關 組 織 或 對 個 人 潛 能, 均 是 有 利 的 投 資 我 國 目 前 亦 正 全 力 推 動 政 府 再 造, 除 了 應 確 實 貫 徹 精 簡 政 府 組 織, 緊 縮 人 力, 增 進 機 關 用 人 彈 性 及 機 動 性, 以 有 效 面 對 快 速 變 動 的 社 會 之 各 項 挑 戰 外, 尤 其 明 確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政 策, 方 能 有 效 強 化 公 務 人 員 的 訓 練 進 修, 活 化 各 項 能 力, 肩 負 起 再 造 工 程 之 艱 鉅 任 務 是 以, 借 鏡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制 度 思 索 值 得 我 國 效 法 與 學 習 之 處 如 下 : 1 建 立 公 私 合 作 資 源 共 享 體 系 澳 洲 文 官 培 訓 的 治 理 框 架 係 由 APSC( 即 公 部 門 ) 負 責 政 策 規 劃, 交 由 ANZSOG( 即 私 部 門 ) 負 責 執 行, 不 但 公 務 人 員 相 應 減 少, 又 可 充 分 運 用 大 學 及 民 間 現 有 的 軟 硬 體 設 施, 實 為 公 私 合 作 資 源 共 享 的 一 個 學 習 標 竿 187

反 觀 臺 灣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均 由 政 府 主 導, 優 點 是 可 與 國 家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密 切 配 合, 缺 點 則 為 難 與 社 會 發 展 接 軌 揆 諸 現 行 政 府 訓 練 師 資 來 源 三 大 區 塊, 一 為 公 務 體 系 中 資 深 ( 優 ) 人 員, 一 為 各 大 學 相 關 系 所 教 授, 一 為 民 間 標 竿 企 業 精 英, 不 論 從 對 政 府 學 校 或 企 業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面 而 言, 整 合 才 是 發 揮 綜 效 之 最 佳 模 式 因 此, 建 議 應 積 極 規 劃 訓 練 資 訊 網 路, 並 配 合 我 國 教 育 制 度 改 革, 建 立 公 私 合 作 資 源 共 享 體 系 2 加 強 訓 練 網 絡 與 全 球 接 軌 澳 洲 ANZSOG 除 提 供 政 府 培 訓 課 程 外, 也 規 劃 國 際 聯 合 培 訓 課 程, 提 供 亞 太 區 域 高 層 領 導 和 管 理 人 員 相 關 的 技 能 和 知 識, 不 僅 視 野 及 專 業 知 能 可 以 和 相 鄰 的 亞 太 地 區 國 家 接 軌, 亦 能 藉 此 促 進 各 國 高 階 文 官 的 國 際 網 絡 建 構, 此 外, 還 能 讓 他 國 進 一 步 瞭 解 澳 洲 之 文 官 制 度 行 政 革 新 成 果 與 社 會 文 化 我 國 文 官 培 訓 制 度 雖 尚 有 改 善 空 間, 惟 整 個 培 訓 設 施 尚 稱 完 備, 也 有 優 秀 的 師 資, 且 我 國 無 論 半 導 體 生 物 科 技 數 位 內 容 文 創 產 業 農 業 等 亦 有 許 多 可 供 其 他 國 家 188

參 考 學 習 之 處 故 未 來 應 更 擴 展 與 外 國 培 訓 機 構 之 策 略 合 作, 創 造 讓 他 國 高 階 文 官 至 臺 灣 共 同 研 習 相 關 知 能 之 機 會 建 議 未 來 除 了 可 規 劃 推 動 較 長 期 的 國 外 研 習 外, 本 學 院 基 於 職 掌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業 務, 亦 可 對 吸 引 外 國 官 員 來 臺 研 習 作 更 長 期 規 劃, 結 合 產 官 學 資 源, 配 合 來 自 不 同 國 家 不 同 層 級 不 同 需 求, 建 立 客 製 化 公 共 政 策 管 理 知 能 人 力 資 源 等 專 屬 課 程, 一 來 運 用 培 訓 來 推 展 外 交 ; 二 來 拓 展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相 互 砥 礪 交 流 ; 三 亦 可 拓 展 本 學 院 之 國 際 能 見 度 目 前 本 學 院 除 本 案 海 外 研 習 營 已 開 辦 5 年 外, 並 由 99 年 起 辦 理 國 際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研 習 班 (International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Workshop) 邀 請 各 國 高 階 人 員 來 臺 參 訓 ( 包 含 簽 訂 備 忘 錄 (MOU) 的 結 盟 夥 伴, 以 持 續 辦 理 送 訓 學 員 計 畫, 落 實 培 訓 資 源 共 享 之 理 念 ), 並 讓 訓 練 機 關 ( 構 ) 同 時 派 員 參 訓, 促 成 臺 灣 官 員 與 他 國 官 員 交 流 機 會, 且 參 考 澳 洲 培 訓 經 驗, 亦 建 議 可 開 創 更 多 元 主 題 之 學 習 3 鼓 勵 多 元 化 進 修 澳 洲 鼓 勵 公 職 人 員 進 修, 特 別 鼓 勵 取 得 第 二 學 位 之 進 189

修, 以 促 進 公 職 人 員 對 政 策 推 動 的 嫻 熟 性 與 專 業 性 而 臺 灣 因 係 成 文 法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不 僅 應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規 定, 每 一 個 職 務 亦 需 按 其 工 作 性 質 及 所 需 學 識, 歸 列 各 職 組 職 系 ; 其 優 點 是 公 務 人 員 對 本 身 職 務 職 系 所 應 負 責 的 該 項 業 務 明 確, 相 關 進 修 已 相 當 普 遍, 但 缺 點 是 對 於 要 進 修 與 本 身 職 務 職 系 較 不 相 關 的 學 位 較 有 困 難 例 如 本 學 院 之 進 修 實 施 計 畫 亦 訂 定 因 應 本 學 院 業 務 需 要, 提 供 本 學 院 職 員 專 業 知 能 之 再 教 育 與 再 學 習 機 會, 增 進 專 業 新 知 之 汲 取, 進 而 提 昇 處 理 業 務 之 能 力 目 前 無 論 是 行 政 機 關 或 是 研 究 機 關, 對 於 公 共 政 策 均 負 有 推 動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因 此, 建 議 建 立 相 關 機 制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除 了 本 身 職 系 所 需 之 專 業 需 求 外, 亦 可 朝 公 共 行 政 法 律 及 管 理 等 學 位 進 修, 以 強 化 政 策 辯 護 與 執 行 能 力 4 強 化 訓 練 評 估 與 升 遷 機 制 連 結 澳 洲 政 府 強 調 終 身 學 習 係 一 內 在 價 值 的 教 育 與 學 習, 因 此 雖 未 對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制 定 任 何 政 策, 但 公 務 人 員 卻 不 會 因 為 政 府 沒 有 終 身 學 習 的 要 求 而 怠 於 學 習, 究 其 主 因, 應 與 澳 洲 公 務 人 員 升 遷 機 制 設 計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主 動 參 190

加 與 職 務 相 關 之 訓 練 進 修 強 大 誘 因, 有 著 密 切 的 相 關 反 觀 我 國, 為 了 深 化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理 念, 強 制 要 求 每 年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下 限, 此 舉 雖 然 讓 公 務 人 員 強 迫 自 己 每 年 至 少 學 習 一 定 時 數, 但 部 分 公 務 人 員 是 為 了 湊 時 數 而 非 真 正 有 心 學 習, 學 習 成 效 自 然 不 彰 另 外, 如 果 受 訓 時 間 超 過 3 天, 由 於 訓 練 成 效 及 對 機 關 的 直 接 幫 助 無 法 具 體 且 立 即 呈 現, 易 使 人 認 為 受 訓 者 藉 此 偷 懶 或 休 息, 不 但 讓 機 關 對 於 推 薦 受 訓 有 所 猶 豫, 也 使 得 訓 練 的 本 質 被 誤 解 因 此, 為 激 發 公 務 人 員 自 主 性 學 習, 除 了 完 全 結 合 訓 練 與 陞 遷 考 核 外, 澳 洲 強 調 公 務 人 員 的 價 值 觀 念 和 行 為 準 則, 亦 值 得 學 習 ( 二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為 國 家 財 政 制 度 重 要 的 一 環, 其 建 置 與 設 計 攸 關 全 體 公 務 人 員 權 益 與 生 活 保 障, 更 與 國 家 整 體 財 政 密 切 相 關, 影 響 極 其 深 遠 我 國 政 府 已 體 認 退 休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必 須 是 全 面 的, 除 公 務 人 員 部 分 外, 尚 需 同 時 考 量 其 他 相 關 的 退 休 金 制 度 規 劃 公 務 人 員 面 對 退 休 金 減 少, 也 多 能 就 國 家 整 體 利 益 考 量, 接 受 此 一 變 革 但 在 191

改 革 制 度 的 設 計 及 推 動 的 過 程, 由 澳 洲 經 驗, 我 們 學 習 到 積 極 面 對 真 相 並 勇 於 變 革, 方 可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 透 過 了 解 澳 洲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之 過 程, 學 習 其 長 處 與 強 項, 進 而 吸 收 內 化, 作 為 我 國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之 參 考 1 完 善 的 政 策 管 理 過 程 在 Providing Policy Advice 課 程 中, 講 座 特 別 提 及 公 共 政 策 是 多 元 組 織 參 與 的 事 務, 涉 及 眾 多 參 與 者 政 策 制 定 可 能 是 政 治, 政 策 和 行 政 領 域 的 相 互 作 用 政 策 過 程 本 身 不 會 自 己 運 行, 各 階 段 係 由 首 長 政 策 專 家 和 行 政 人 員 負 責 一 系 列 的 行 動, 將 政 策 從 想 法 逐 步 實 現 進 而 超 越 政 策 管 理 的 開 展 需 處 理 固 有 的 複 雜 性, 短 缺 的 資 源 和 技 能, 時 間 壓 力 和 角 色 衝 突 等 問 題 在 政 策 制 定 複 雜 過 程 中, 要 能 反 映 參 與 者 的 實 際 需 求 : 必 須 發 展 政 策 簡 述, 嘗 試 改 革, 進 行 評 估 分 析 與 實 施, 尋 求 建 議 及 作 出 決 定 完 善 的 決 策 過 程 有 機 會 產 生 更 好 的 政 策 對 於 創 新 和 創 造 性 的 選 擇 抱 持 開 放 式 態 度, 密 切 注 意 正 當 程 序 和 風 險 最 小 化 同 樣 重 要 192

從 澳 洲 推 動 退 休 金 制 度 改 革 過 程 中, 我 們 學 習 到 澳 洲 政 府 在 政 策 管 理 過 程, 落 實 理 論 基 礎, 當 面 臨 問 題 時, 積 極 面 對 真 相 並 勇 於 變 革, 有 效 解 決 問 題 在 進 行 重 大 改 革 時, 政 府 除 了 基 於 事 實 真 相 詳 細 規 劃, 以 提 出 周 全 的 解 決 方 案, 更 強 化 過 程 中 的 溝 通 及 決 策 透 明 度, 以 爭 取 包 括 公 務 人 員 在 內 全 國 民 眾 的 諒 解 和 支 持, 使 政 策 推 行 過 程 得 以 順 利 完 成 2 培 養 管 理 技 巧 的 必 要 性 在 政 策 管 理 過 程 各 個 階 段, 皆 需 要 對 政 治 需 求 有 敏 感 度, 要 平 衡 所 有 的 課 題 對 於 管 理 者 的 人 格 特 質 要 求 上, 需 具 備 重 大 決 斷 力 與 良 好 的 人 際 關 係, 從 課 程 中 我 們 學 習 到, 政 策 管 理 者 應 具 備 向 上 跨 域 向 下 與 向 外 管 理 的 關 鍵 技 巧 在 向 上 管 理 方 面, 政 策 工 作 者 需 確 實 掌 握 各 級 首 長 的 需 求, 在 政 策 起 草 的 細 節 中 應 將 其 觀 點 列 入 考 量 向 上 管 理 的 技 巧 在 於 了 解 以 不 同 立 場 觀 看 世 界, 公 務 人 員 最 大 壓 力 在 於 執 行 問 題, 然 而 各 級 首 長 需 處 理 政 策 能 否 被 執 行, 是 否 合 乎 政 府 優 先 事 項 等 更 高 層 次 之 面 向 在 跨 域 管 理 方 面, 政 策 管 理 人 員 需 辨 認 各 機 構 間 利 益 衝 擊 及 關 注 193

議 題 之 範 圍 跨 域 管 理 是 政 府 協 調 機 制 的 一 部 分, 必 須 充 分 提 供 發 表 意 見 及 參 與 溝 通 的 機 會 在 網 絡 的 世 界 中, 跨 域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日 漸 增 加, 即 使 網 絡 僅 是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和 傳 真 機 連 結 社 區 成 員, 政 策 管 理 者 仍 應 努 力 維 持 網 絡 的 活 絡, 藉 以 鼓 舞 網 絡 成 員 進 行 溝 通 及 協 調 在 向 下 管 理 方 面, 由 於 政 策 管 理 者 須 經 常 監 督 指 導 下 屬 執 行 任 務, 向 下 管 理 不 只 是 命 令, 而 是 表 達 和 培 養 同 理 心, 激 勵 和 感 謝 別 人 的 付 出 政 策 發 展 需 要 團 隊 合 作, 一 個 經 驗 豐 富 的 管 理 者 要 能 建 立 團 隊 士 氣 和 能 力 授 權 及 設 定 團 隊 目 標 最 後 是 向 外 管 理 方 面, 須 及 時 並 靈 敏 地 回 應 包 含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及 一 般 民 眾 的 需 求 向 外 管 理 往 往 涉 及 政 策 選 擇 的 告 知 和 建 議, 如 召 開 協 商 會 議 及 確 保 回 饋 機 制 可 以 影 響 政 策 設 計 從 澳 洲 及 我 國 推 動 退 休 金 改 革 的 過 程 中, 均 可 觀 察 到 前 述 各 面 向 管 理 的 執 行, 包 含 跨 部 門 的 協 調 溝 通 對 於 一 般 民 眾 及 公 務 人 員 的 宣 導 與 溝 通, 應 用 方 式 包 含 新 聞 媒 體 文 宣 廣 告 及 會 議 等, 但 是 否 能 得 到 認 同 涉 及 因 素 甚 廣, 包 含 : 實 質 制 度 面 的 設 計 內 容 民 眾 的 知 識 水 準 及 對 於 政 府 的 期 待 等 澳 洲 政 府 係 大 力 宣 導 並 提 倡 自 己 掌 握 退 休 194

生 活 的 觀 念, 人 民 對 於 政 府 亦 無 過 多 期 待 ; 反 之, 我 國 民 眾 在 對 於 政 府 的 期 待 及 社 會 責 任 的 分 擔 上, 部 分 仍 存 有 政 府 是 萬 能 的 或 認 為 政 府 應 負 擔 無 限 的 責 任 因 此, 在 推 動 改 革 過 程 中, 或 可 持 續 加 強 對 於 民 眾 觀 念 上 的 宣 導, 並 凝 聚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的 共 識, 使 人 民 充 分 體 認 退 休 制 度 僅 為 政 府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老 年 的 基 本 生 活, 而 非 提 供 優 渥 的 退 休 金, 若 要 有 優 裕 的 生 活, 仍 須 仰 賴 個 人 事 先 規 劃 及 安 排 3 退 休 制 度 設 計 部 分 在 中 國 大 陸 新 加 坡 香 港 馬 來 西 亞 泰 國 與 南 韓 等 亞 太 國 家 的 退 休 基 金 制 度, 僅 我 國 為 提 供 公 務 員 確 定 給 付 制, 其 他 主 要 國 家 多 不 再 提 供 新 進 員 工 確 定 給 付 制, 而 係 改 採 確 定 提 撥 制 由 此 可 知, 近 年 來 各 國 之 退 休 基 金 深 受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歐 洲 債 務 危 機 及 人 口 老 化 等 因 素 影 響, 大 多 已 將 退 休 給 與 機 制 改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俾 退 休 基 金 能 永 續 經 營, 以 避 免 基 金 長 期 收 支 失 衡, 同 時 強 化 基 金 參 與 者 退 休 經 濟 生 活 安 全 之 保 障 相 較 於 世 界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退 休 制 度 之 改 革, 澳 洲 退 休 金 制 度 變 革 步 調 十 分 快 速 在 本 組 實 際 訪 談 包 括 財 政 部 195

外 交 部 及 教 育 部 等 澳 洲 政 府 資 深 公 務 人 員, 均 表 示 在 系 列 改 革 過 程 中, 並 未 引 發 公 務 人 員 的 太 大 反 彈 研 析 比 較 後 發 現, 澳 洲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除 漸 進 式 地 將 確 定 給 付 制 轉 型 為 確 定 提 撥 制, 並 保 留 現 職 員 工 可 適 用 原 制 度 或 選 擇 改 用 新 制 度 之 彈 性, 減 少 大 部 分 反 彈 聲 浪 且 在 推 動 改 革 過 程 中, 事 前 與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如 相 關 工 會 充 分 溝 通 協 調, 並 透 過 詳 盡 周 全 的 宣 導 計 畫, 讓 現 職 員 工 充 分 瞭 解 改 革 目 的, 知 悉 其 既 有 權 益 將 獲 得 保 障, 使 改 革 阻 力 降 至 最 低 ; 此 外 並 提 供 高 於 法 令 規 定 之 雇 主 強 制 提 撥 率, 以 吸 引 現 職 員 工 改 參 加 新 制 度, 凡 此 皆 為 改 革 得 以 成 功 之 關 鍵 因 素 澳 洲 政 府 為 推 行 確 定 提 撥 制 所 設 計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澳 洲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機 關 對 於 確 定 給 付 與 確 定 提 撥 兩 種 不 同 制 度 所 採 取 之 差 異 化 監 理 方 式, 以 及 在 改 革 過 程 中 對 員 工 之 宣 導 策 略 等, 均 可 供 我 國 未 來 研 議 推 動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之 參 考 在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部 分, 據 OECD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澳 洲 退 休 基 金 係 投 資 權 益 證 券 比 例 最 高 地 區 及 投 資 固 定 收 益 比 例 最 低 地 區 之 ㄧ 此 外, 澳 洲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投 資 196

比 重 配 置 亦 相 對 多 元 及 彈 性 化, 反 觀 我 國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現 行 投 資 項 目 較 為 狹 隘, 尚 未 包 括 不 動 產 基 礎 建 設 等 另 類 投 資 項 目 ; 現 階 段 亦 礙 於 相 關 法 令 限 制 及 人 員 專 業 知 能 不 足 等 因 素, 較 難 直 接 進 行 另 類 資 產 之 投 資 未 來 退 撫 基 金 應 可 參 考 澳 洲 退 休 基 金 之 營 運 方 式 及 投 資 策 略, 綜 合 考 量 投 資 風 險 資 訊 透 明 度 及 流 動 性 等 因 素, 考 慮 增 設 另 類 投 資 項 目, 並 進 行 長 期 規 劃 專 業 人 才 之 培 訓, 俾 提 升 基 金 之 營 運 績 效, 確 保 基 金 永 續 經 營 197

二 環 境 資 源 政 策 之 建 議 臺 灣 有 宜 人 的 景 色 豐 富 的 文 化, 但 由 於 地 狹 人 稠 土 地 資 源 有 限, 環 境 保 育 與 經 濟 發 展 往 往 產 生 競 合 情 形, 此 外, 因 近 年 台 灣 受 到 國 際 金 融 風 暴 天 然 災 害 環 境 保 護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等 衝 擊, 致 經 濟 發 展 受 到 嚴 重 的 挑 戰, 如 何 推 動 綠 色 政 策, 兼 顧 生 態 保 育 與 永 續 發 展, 透 過 維 護 自 然 資 源, 提 升 自 然 資 源 生 產 力, 並 建 構 環 境 與 經 濟 永 續 發 展 之 環 境, 為 當 務 之 急 事 項 而 澳 洲 在 同 樣 面 臨 資 源 不 足 及 競 用 壓 力 下, 致 力 於 環 境 保 護 與 經 濟 發 展, 鼓 勵 全 民 參 與, 並 透 過 各 部 門 間 之 相 互 支 援, 並 以 共 同 追 求 社 會 國 家 之 最 大 效 益 原 則, 進 行 資 源 分 配 利 用 與 管 理, 並 對 國 土 之 利 用, 應 適 度 保 留 環 境 敏 感 地 野 生 物 棲 息 地 及 原 始 土 地, 以 維 持 生 態 系 統 穩 定 均 衡 之 原 則 與 立 場 當 可 作 為 我 國 重 要 參 考 及 學 習 指 標 ( 一 ) 維 護 環 境 資 源 可 協 助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澳 洲 之 自 然 資 源 及 原 住 民 文 化, 具 有 難 以 被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取 代 的 之 特 性, 而 澳 洲 聯 邦 及 州 政 府 皆 以 維 護 地 區 自 然 資 源 概 念, 進 行 土 地 規 劃 與 利 用, 土 地 使 用 應 具 公 平 原 則, 除 持 續 發 展 ㄧ 級 產 業, 使 其 具 國 際 競 爭 力 外, 更 透 198

過 觀 光 與 行 銷 等 方 式, 強 化 服 務 業 之 推 動, 促 進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而 台 灣 對 於 土 地 開 發 與 資 源 保 育, 仍 具 競 合 關 係, 農 工 爭 地 時 有 所 聞, 亦 有 環 境 保 育 阻 擋 產 業 發 展 之 誤 解, 故 參 酌 澳 洲 經 驗, 仍 有 相 互 合 作, 以 維 護 自 然 資 源 且 具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之 機 會 ( 二 ) 各 部 門 發 展 政 策 應 有 永 續 發 展 之 思 維, 並 透 過 各 部 門 之 分 工 與 合 作 澳 洲 政 府 除 環 境 部 農 業 部 區 域 規 劃 及 能 源 發 展 部 門 有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思 惟 外, 國 防 部 亦 於 2010 年 公 布 2010-2014 年 之 國 防 環 境 戰 略 計 畫 (Department of Defense, Australian Government, 2014), 將 環 境 維 護 視 為 國 防 業 務 中 重 要 議 題, 且 透 過 具 體 可 行 策 略 強 化 國 防 教 育 等 策 略, 共 同 永 續 維 護 資 源 環 境, 而 集 眾 人 之 力 量 併 同 推 動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政 策, 始 得 發 揮 整 體 效 益 而 台 灣 2 3 級 產 業 發 展 或 產 業 主 管 機 關, 仍 多 以 降 低 土 地 成 本 等 價 格 方 向 考 量, 並 非 自 主 性 認 為 產 業 發 展 應 維 護 自 然 資 源, 而 係 儘 量 閃 躲 產 業 應 負 擔 之 環 境 維 護 責 任 199

圖 24: 澳 洲 國 防 環 境 戰 略 計 畫 ( 三 ) 環 境 資 源 維 護 及 產 業 發 展, 宜 建 立 合 理 之 民 眾 參 與 作 業 機 制, 以 維 護 不 同 土 地 利 用 者 之 權 益 為 推 動 資 源 維 護 並 協 助 產 業 發 展, 宜 建 立 合 理 之 民 眾 參 與 機 制, 以 利 開 發 事 業 得 以 透 明 公 開, 透 過 民 眾 參 與 過 程, 檢 視 土 地 利 用 是 否 與 永 續 環 境 政 策 有 違 情 形, 或 提 供 更 完 整 環 境 維 護 措 施, 維 護 不 同 土 地 利 用 者 之 權 益 ( 四 ) 加 強 不 同 部 門 土 地 利 用 資 訊 整 合 與 應 用, 提 升 資 源 維 護 與 管 理 作 業 臺 灣 自 2007 年 推 動 國 土 資 訊 系 統 10 年 計 畫, 建 立 9 大 資 源 資 料 庫 協 助 各 部 門 開 發 資 訊 系 統, 協 助 行 政 作 業 執 行 及 土 地 資 源 管 理 業 務 之 推 動 惟 各 部 會 積 極 建 置 資 料, 200

但 仍 缺 乏 不 同 部 會 之 圖 資 橫 向 流 通 分 享, 故 對 於 資 料 加 值 與 應 用 尚 待 積 極 整 併 及 應 用, 以 協 助 土 地 資 源 規 劃 利 用 與 管 理 所 需 ( 五 ) 各 項 資 源 應 隨 社 經 環 境 進 行 改 革 以 水 資 源 為 例, 澳 洲 為 世 界 上 最 乾 旱 的 區 域 之 一 1960 年 代 始 澳 洲 政 府 即 為 各 標 的 用 水 興 建 為 數 極 多 之 水 壩, 使 澳 洲 平 均 每 人 儲 存 水 量 達 世 界 第 一 但 自 1980 年 代 以 後, 水 資 源 資 本 投 資 減 少, 開 發 水 資 源 已 顯 困 難, 水 資 源 供 給 增 加 不 易, 水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自 早 期 供 給 面 管 理 之 興 修 水 壩 措 施, 逐 漸 因 適 當 壩 址 難 覓, 加 上 經 濟 與 環 境 壓 力, 以 及 有 限 的 政 府 資 金 來 源 等 限 制, 水 資 源 需 求 面 管 理 政 策 遂 成 為 澳 洲 政 府 在 1980 年 代 以 後 水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之 改 革 重 點, 水 權 制 度 之 變 革 及 水 市 場 的 建 立 也 在 1990 年 代 開 始 大 規 模 調 整 1999 年 依 據 澳 洲 農 業 與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部 規 範 之 自 然 資 源 管 理 之 政 策 架 構 制 定 維 護 水 資 源 永 續 發 展 之 三 大 管 理 水 資 源 方 針 :1 使 用 水 資 源 之 互 競 與 創 新 之 各 產 業, 應 盡 其 最 大 可 能 去 謀 求 社 會 經 濟 之 福 祉 2 生 態 系 統 之 完 整 201

性 : 維 持 河 川 湖 泊 濕 地 蓄 水 層 及 其 生 態 系 統 之 完 整 性 3 地 區 委 員 會 應 負 責 維 持 地 區 水 資 源 之 永 續 發 展 反 觀 台 灣 地 區 屬 海 島 型 生 態 環 境, 需 對 自 然 環 境 資 源, 如 土 壤 森 林 地 表 水 及 地 下 水 等 善 加 珍 惜 與 保 護, 做 好 具 永 續 發 展 精 神 的 國 土 計 畫, 以 防 止 破 壞 生 態 系 山 坡 地 水 土 流 失 地 層 下 陷 海 岸 不 當 侵 蝕 及 失 衡 發 展 的 發 生 對 國 土 的 利 用, 需 有 前 瞻 和 宏 觀 性 的 思 考, 尤 其 需 考 慮 島 嶼 性 生 態 系 統 的 脆 弱 性 : 破 壞 容 易 恢 復 難, 若 臺 灣 有 生 態 環 境 的 永 續 經 營, 才 能 進 一 步 追 求 經 濟 發 展 ( 六 ) 落 實 資 源 維 護 行 動 計 畫, 並 確 實 執 行 及 提 升 管 理 效 率 借 鏡 澳 洲, 資 源 維 護 對 策 簡 單 且 明 確, 即 自 然 界 的 氣 候 變 遷, 是 全 球 必 須 共 同 面 對 的 課 題, 各 界 必 須 順 應 氣 候 改 變, 加 以 調 整 水 資 源 的 經 營 和 管 理 方 式 ; 人 為 的 不 當 破 壞, 則 須 藉 由 嚴 格 的 規 範 和 徹 底 的 執 行, 才 能 有 效 提 高 管 理 的 效 率 來 匡 正 改 善 因 此 我 們 必 須 加 強 水 資 源 的 管 理, 有 效 的 調 配 和 管 理 不 但 可 以 減 少 水 資 源 的 浪 費, 也 能 提 升 水 資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202

三 公 共 政 策 制 定 之 建 議 ( 一 ) 澳 洲 經 濟 政 策 制 定 之 借 鏡 本 次 在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海 外 研 習 期 間, 有 關 澳 洲 經 濟 政 策 相 關 課 程 中, 讓 我 們 更 加 瞭 解 經 濟 政 策 具 有 : 穩 定 性 可 靠 性 ; 管 制 性 ( 某 些 因 素 ); 保 護 性 永 續 性 ; 結 構 調 整 性 (structural adjustment); 能 紓 困 財 務 不 佳 的 產 業 (assist suffering industries, bail-outs); 能 規 劃 並 準 備 好 未 來 的 產 業 (preparing future industries) 等 特 性 也 瞭 解 澳 洲 過 去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的 歷 程 及 變 革 概 況, 澳 洲 從 1950 至 1985 年 實 施 的 全 面 保 護 政 策 (era of protection all round)( 如 進 入 市 場 競 爭 的 障 礙, 關 稅 限 制 貿 易 限 制 等 ), 至 1980 年 代 開 始 邁 向 市 場 經 濟 解 除 管 制 財 政 自 由 化 ( 但 需 審 慎 評 估 ) 貿 易 自 由 化 開 放 外 資 國 內 投 資 等 綜 合 本 次 研 習 觀 察 及 蒐 集 之 相 關 資 料, 就 臺 灣 經 濟 政 策 方 向 提 出 建 議 : 1 重 視 保 護 主 義 對 經 濟 發 展 之 影 響 澳 洲 在 1950 至 1985 年 間 實 施 所 謂 全 面 保 護 (protection for all) 政 策, 採 行 之 措 施 包 括 中 央 控 制 式 公 平 薪 資 關 稅 保 護 以 法 令 管 制 競 爭 政 府 對 公 共 設 施 及 203

人 力 資 源 之 獨 占 壟 斷, 惟 在 此 期 間, 澳 洲 之 個 人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per capita) 在 OECD 的 排 名 從 1950 年 的 第 4 名 降 為 1983 年 的 第 14 名, 引 發 澳 洲 政 府 危 機 意 識, 故 自 1980 年 起 開 啟 一 連 串 之 經 濟 改 革 這 些 改 革 政 策 包 括 : 貿 易 自 由 化 ( 從 1980 年 代 初 期 開 始 ); 資 本 市 場 自 由 化 ( 從 1980 年 代 初 期 開 始 ); 開 放 公 共 設 施 自 由 化 之 改 革 ( 從 1980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 放 寬 勞 動 市 場 管 制 ( 從 1980 年 代 末 期 開 始 ); 整 體 性 之 國 家 競 爭 政 策 ( 從 1995 年 開 始 ); 國 家 改 革 計 劃 ( 從 2007 年 開 始 ) 由 於 這 些 經 濟 政 策 之 推 動, 澳 洲 經 濟 逐 步 進 展, 至 1998 年 至 今 均 維 持 在 OECD 排 名 第 5 至 第 8 名 之 間, 可 見 過 度 保 護 主 義 對 經 濟 發 展 實 有 不 利 影 響, 政 府 部 門 制 定 政 策, 應 多 謹 慎 2 借 鏡 澳 洲 政 經 改 革 政 策 澳 洲 政 府 實 施 經 濟 自 由 化, 首 先 由 減 少 關 稅 障 礙, 降 低 關 稅 開 始, 而 且 其 降 稅, 係 單 向 降 稅, 並 不 要 求 對 手 國 作 相 對 之 讓 步 澳 洲 政 府 認 為 降 稅, 可 讓 人 民 享 受 價 廉 之 204

國 外 產 品, 對 改 善 人 民 生 活, 具 有 正 面 意 義, 且 可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對 較 不 具 競 爭 力 之 產 業, 輔 導 轉 型, 對 敏 感 產 業 則 加 以 協 助 且 此 種 協 助 與 輔 導 亦 逐 年 減 少, 製 造 業 由 35% 降 為 5%, 農 業 由 30% 降 為 5%, 施 行 結 果,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製 造 業 農 業 等 初 等 產 業 占 GDP 比 率 下 降, 服 務 業 占 GDP 比 率 則 提 高 最 具 實 質 效 益 之 影 響 乃 為 人 均 所 得 之 提 高, 從 1980 年 的 2 萬 美 元 以 下, 上 升 至 2012 年 的 6 萬 7 千 美 元 以 上 3 借 鏡 澳 洲 人 才 儲 訓 運 用 政 策 澳 洲 公 務 部 門 (APS) 因 現 存 潛 在 長 期 公 務 人 才 危 機 而 成 立 領 導 能 力 學 習 與 發 展 策 略 發 展 中 心 該 中 心 角 色 功 能 強 調 :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之 重 要 領 導 才 能 之 培 養 跨 APS 訓 練 加 強 一 致 性 合 作 性 及 聯 合 性 經 費 用 於 目 標 項 目 避 免 重 複 / 類 似 計 劃 強 調 智 庫 性 領 導 才 能 諮 詢 委 員 會 指 導 及 超 然 獨 立 監 督 臺 灣 可 借 鏡 類 此 持 續 性 公 務 人 力 品 質 提 升 ( 如 委 外 ; 進 用 專 技 人 力 ; 類 CEO 制 度 ), 營 造 符 合 國 際 及 未 來 利 基 趨 勢 之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環 境 (Professor John Wanna 2013 ANZSOG 講 義 ) 運 用 新 公 眾 管 理 政 策 205

(New public management) 包 括 權 力 下 放 靈 活 性 性 能 管 理 利 用 市 場 機 制 力 量 澳 洲 新 公 共 管 理 著 重 於 : 結 果 導 向 績 效 導 向 顧 客 需 求 導 向 使 用 者 付 費 建 立 公 共 服 務 網 絡 : 增 加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角 色 增 加 市 場 與 政 府 的 合 作 與 競 爭 增 加 提 供 服 務 的 選 擇 與 服 務 特 色 (Personnel Management for Improved Performance 講 義 (Professor Andrew Podger) ) 4 借 鏡 澳 洲 資 源 運 用 政 策 澳 洲 雖 屬 大 政 府, 爾 來 因 財 政 困 境 開 始 強 調 建 立 公 共 服 務 網 絡 : 增 加 非 政 府 組 織 的 角 色 增 加 市 場 與 政 府 的 合 作 與 競 爭 增 加 提 供 服 務 的 選 擇 與 服 務 特 色 (Professor John Wanna 2013 ANZSOG 講 義 ) 臺 灣 目 前 也 朝 此 世 界 趨 勢 邁 進 中, 各 級 政 府 在 現 行 規 範 下 思 考 以 公 民 為 中 心 的 服 務 例 如 坐 落 臺 南 都 會 公 園 的 奇 美 博 物 館 即 是 臺 南 市 政 府 委 外 成 功 的 案 例, 預 期 該 都 會 公 園 暨 博 物 館 園 區 ROT 案 效 益 可 節 省 營 運 支 出 50 年 約 189 億, 預 估 50 年 共 可 收 土 地 及 房 屋 租 金 約 1 億, 營 業 稅 及 所 得 稅 約 6 億 委 外 策 略 成 功 確 可 造 就 人 民 政 府 民 間 多 贏 局 面 206

5 邁 向 新 一 波 經 濟 自 由 化, 推 動 臺 灣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對 外 貿 易 是 臺 灣 經 濟 生 存 與 發 展 的 命 脈 為 確 保 經 濟 能 持 續 穩 健 成 長, 唯 有 市 場 開 放 與 經 濟 自 由 化, 與 世 界 緊 密 接 軌, 才 能 突 破 瓶 頸 開 創 新 局 政 府 推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是 臺 灣 邁 向 新 一 波 經 濟 自 由 化 的 嶄 新 嘗 試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是 臺 灣 經 濟 自 由 化 的 先 行 先 試 區 域, 其 核 心 理 念 在 於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及 前 瞻 性 的 全 面 落 實 自 由 化 : 大 幅 鬆 綁 對 物 流 人 流 金 流 資 訊 流 及 知 識 流 等 的 各 項 限 制, 打 造 自 由 便 利 的 經 商 環 境 國 際 化 : 落 實 市 場 開 放, 放 寬 投 資 限 制, 區 內 外 資 由 WTO 邁 向 FTA ( 自 由 貿 易 協 定 )/TPP( 跨 太 平 洋 戰 略 經 濟 夥 伴 關 係 協 定 ); 區 內 陸 資 由 ECFA 邁 向 WTO 前 瞻 性 : 選 擇 具 發 展 潛 力, 能 創 造 更 多 經 濟 效 益 的 產 業 活 動 進 行 試 行, 以 掌 握 未 來 經 濟 脈 動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之 政 策 是 以 高 附 加 價 值 的 高 端 服 務 業 為 主, 促 進 服 務 業 發 展 的 製 造 業 為 輔 ; 第 一 階 段 將 有 智 慧 運 籌 國 際 醫 療 農 業 加 值 產 業 合 作 四 大 產 業 進 駐, 此 外 在 特 別 條 例 立 法 通 過 前, 經 檢 討 後 具 發 展 潛 力 之 產 207

業, 皆 可 隨 時 納 入 ( 即 為 4+N), 如 金 融 服 務 業 ( 財 富 與 資 產 管 理 ), 將 以 虛 擬 方 式, 先 行 試 運 轉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的 推 動 策 略 將 聚 焦 突 破 法 規 框 架, 創 新 管 理 機 制, 以 促 進 人 員 商 品 與 資 金 自 由 移 動 開 放 市 場 接 軌 國 際 打 造 友 善 租 稅 環 境 提 供 便 捷 土 地 取 得 建 置 優 質 營 運 環 境 等, 建 構 全 面 自 由 化 國 際 化 的 優 良 經 商 環 境 預 期 帶 來 效 益 有 促 進 民 間 投 資 ; 增 加 國 內 生 產 總 額 ; 創 造 國 內 就 業 機 會 ; 自 由 港 區 貿 易 值 倍 增 ; 創 新 經 營 模 式 ( 如 最 佳 物 流 方 案 多 國 拆 併 櫃 海 運 快 遞 專 區 農 業 MIT 品 牌 ); 創 造 融 入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條 件, 有 助 我 對 外 洽 簽 區 域 經 貿 協 定 如 TPP RCEP(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 208

四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政 策 之 建 議 我 國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優 勢 在 於 學 術 研 究 素 質 高 中 文 正 體 華 語 教 學 與 傳 統 文 化 ; 主 要 待 改 進 處 為 大 學 部 全 英 語 授 課 學 程 不 足, 及 學 成 後 留 臺 實 習 或 工 作 限 制 較 多, 學 校 經 營 受 限 制 及 缺 乏 專 職 機 構 而 根 據 教 育 部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行 動 計 畫, 已 提 出 精 進 在 台 留 學 友 善 環 境 及 強 化 留 學 臺 灣 優 勢 行 銷 為 推 動 主 軸, 提 出 重 點 計 畫 及 推 動 策 略, 以 下 僅 就 不 足 之 處 對 我 國 相 關 高 等 教 育 政 策 與 作 法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以 健 全 國 內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環 境, 茲 將 其 臚 列 如 下 : ( 一 ) 聚 焦 於 亞 洲 市 場, 加 強 大 陸 市 場 之 開 發 依 教 育 部 統 計 紐 西 蘭 2006 年 近 8 萬 名 高 等 教 育 的 外 國 學 生 中,57%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韓 國,2006 年 外 國 學 生 22,623 人, 中 國 大 陸 學 生 佔 了 68.6%( 最 大 ) 日 本 2008 年 12 萬 外 國 學 生 中, 中 國 大 陸 學 生 佔 了 58.8%( 最 大 ) 澳 洲 超 過 20 萬 個 外 國 學 生 當 中, 則 有 25.3%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 最 大 ) 美 國,62 萬 個 外 國 學 生 當 中, 有 11.6%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 第 2 大 ) 英 國 2008 年 39 萬 外 國 學 生, 中 國 大 陸 學 生 佔 12.6%( 最 大 ); 澳 洲 主 要 留 學 生 來 源 國 為 中 國, 且 2012 年 澳 洲 對 中 國 的 教 育 出 口 值 答 209

39.61 億 澳 元 ( 佔 出 口 值 26.3%) 根 據 教 育 部 統 計, 臺 灣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人 數 成 長, 以 招 收 華 語 生 僑 生 及 外 國 學 位 生 為 主, 我 國 國 際 學 生 中 來 自 東 南 亞 國 家 的 比 例 約 佔 6 成 我 國 自 2011 年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來 臺 就 讀,2012 年 中 國 大 陸 學 生 來 臺 人 數 ( 短 期 研 修 6 個 月 以 下 為 主 ) 為 1 萬 7,454 人 綜 上, 大 陸 為 全 球 最 大 的 外 國 學 生 來 源, 且 全 球 均 全 力 爭 取 我 國 陸 生 政 策 三 限 六 不 限 制, 讓 陸 生 卻 步, 有 違 市 場 供 需 求 法 則 建 議 除 聚 焦 於 亞 洲 市 場 外, 更 應 加 強 大 陸 市 場 之 開 發, 以 更 寬 廣 的 心, 擺 脫 與 大 陸 長 期 以 來 的 政 治 及 歷 史 情 愫, 逐 步 檢 討 及 放 寬 陸 生 政 策, 增 加 兩 岸 學 生 間 良 性 競 爭, 始 能 有 效 加 速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之 發 展 ( 二 ) 強 化 組 織 間 的 協 調 機 制, 推 動 整 合 型 的 國 家 品 牌 行 銷 澳 洲 為 了 大 幅 地 擴 展 其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其 政 府 不 但 設 有 澳 洲 國 際 教 育 處 來 負 責 協 助 全 澳 洲 大 學 擴 展 國 際 教 育 市 場, 而 且 還 有 澳 洲 大 學 副 校 長 委 員 會 所 主 導 之 跨 校 組 織 澳 洲 國 際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中 心, 負 責 協 助 各 大 學 之 對 外 行 銷, 澳 洲 在 政 府 跨 部 門 的 整 合 下, 共 同 以 未 來 無 限 為 品 牌 行 銷 澳 洲 教 育 反 觀 我 國, 負 責 國 際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之 行 政 部 會 210

有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國 科 會 等, 教 育 部 為 主 要 負 責 部 會 ( 高 教 司 第 二 科 負 責 大 學 國 際 化 事 宜 國 際 文 教 處 負 責 國 際 學 術 合 作 華 文 教 育 等 ), 另 有 協 助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之 非 官 方 組 織 亞 太 大 學 交 流 學 會 民 主 太 平 洋 聯 盟 ( 以 上 以 提 供 獎 學 金 為 主 )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 辦 理 國 外 大 學 博 覽 會 與 教 育 展 行 銷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 及 學 校 專 責 單 位 組 織 龐 大 多 元, 協 調 不 易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合 作 基 金 會 雖 辦 理 國 外 大 學 博 覽 會 與 教 育 展 銷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然 而 其 資 源 與 其 他 各 國 比 較 下 仍 顯 不 足, 其 行 銷 方 式 及 頻 率 亦 有 待 加 強 而 目 前 在 協 助 各 大 學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方 面, 只 限 於 補 助 各 大 學 校 院 赴 海 外 宣 導 招 生, 並 由 駐 外 機 構 提 供 國 際 教 育 展 留 學 博 覽 會 等 資 訊 招 生 偏 向 於 由 各 校 單 打 獨 鬥, 欠 缺 整 體 國 家 品 牌 宣 傳, 及 跨 部 會 及 校 際 整 合 因 此, 政 府 與 各 大 學 應 致 力 於 建 立 整 合 組 織, 共 同 進 行 我 國 目 前 尚 需 加 強 的 國 際 教 育 行 銷 策 略 之 擬 定 市 場 調 查 政 策 研 究 分 析 等 工 作, 並 且 積 極 地 向 其 他 國 家 提 供 語 言 考 試 評 估 服 務 發 展 性 服 務, 以 及 教 育 衛 生 財 政 管 理 環 境 管 理 公 共 管 理 等 諮 詢 服 務, 以 多 面 向 的 行 銷 策 略 擴 展 我 國 的 高 211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有 效 吸 引 國 際 學 生 前 來 ( 三 ) 全 面 檢 討 國 際 學 生 相 關 法 規 澳 洲 對 於 外 國 留 學 生 之 消 費 工 作 醫 療 權 益 非 常 重 視, 甚 至 立 法 保 障 其 應 有 之 權 益, 如 外 國 學 生 教 育 服 務 法 保 障 外 國 學 生 消 費 權 益 之 法 令, 盡 其 所 能 地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給 外 國 學 生 與 其 家 人 之 作 法 反 觀 我 國, 外 國 學 生 在 臺 灣 就 讀, 萬 一 遇 到 學 校 不 能 提 供 約 定 課 程 或 是 倒 閉 時, 學 生 之 權 益 無 法 得 到 完 全 之 保 障 ; 其 次, 在 醫 療 保 險 方 面, 目 前 只 規 定 外 國 學 生 來 華 就 學 必 須 加 入 全 民 健 保, 對 於 陪 讀 家 人 部 分 則 尚 無 規 定 ; 且 陸 生 不 得 加 入 全 民 健 保 ; 另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3 50 68 73 條 及 雇 主 聘 僱 外 國 人 工 作 許 可 及 管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工 作 許 可 後, 才 可 在 台 工 讀, 原 則 如 下 : 需 正 式 入 學 修 習 科 系 所 課 程 一 學 期 或 語 言 課 程 一 年 以 上 平 均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60 分, 其 財 力 無 法 繼 續 維 持 其 學 業 及 生 活, 並 能 提 出 具 體 證 明 者, 就 讀 學 校 之 教 學 研 究 單 位 須 外 國 學 生 協 助 參 與 工 作 者, 與 本 身 修 習 課 程 有 關, 須 從 事 校 外 實 習 者 其 工 作 時 間 除 寒 暑 假 外, 每 星 期 最 長 為 十 六 小 時, 最 長 6 個 月, 過 期 必 須 重 新 申 請 為 創 造 適 合 國 際 學 生 及 國 際 人 才 留 學 生 活 工 作 在 臺 灣 212

的 友 善 環 境, 現 行 諸 多 法 規 不 便 之 處 應 導 入 澳 洲 之 法 規 經 驗 及 產 業 化 思 維 通 盤 檢 討, 訂 定 相 關 管 理 及 配 套 措 施, 如 : 獎 學 金 政 策 國 際 學 生 在 台 工 讀 與 實 習 之 規 定 國 際 學 生 學 成 在 台 就 業 限 制 簡 化 國 際 學 生 入 境 簽 證 及 學 歷 查 驗 程 序 簡 化 國 際 學 生 來 台 後 之 居 停 留 簽 證 轉 化 程 序 等, 以 維 護 外 國 學 生 在 台 留 學 之 權 益, 增 加 國 際 學 生 留 台 誘 因 ( 四 ) 導 入 產 業 化 思 維 放 寬 國 內 整 體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環 境 受 到 市 場 化 趨 勢 與 政 府 經 費 的 大 幅 縮 減 的 影 響,1980 年 代 末 期 以 來,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逐 漸 減 少 對 政 府 經 費 的 依 賴 據 統 計,2001 年 澳 洲 大 學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經 費 來 自 於 自 籌 款, 但 這 也 衍 生 商 業 與 學 術 的 平 衡 問 題, 因 為 市 場 化 的 衝 擊, 使 大 學 除 須 做 好 教 學 與 研 究 工 作 外, 還 須 爭 取 各 類 經 費 及 有 效 管 理 營 運 成 本, 日 趨 複 雜 的 管 理 問 題, 為 大 學 經 營 帶 來 莫 大 的 挑 戰, 很 多 澳 洲 大 學 開 始 重 新 建 構 其 治 理 與 管 理 結 構 為 了 吸 引 更 多 的 外 國 學 生, 澳 洲 的 大 學 採 行 管 理 與 教 學 分 離 增 加 教 授 授 課 時 數 將 資 金 投 入 短 期 可 獲 利 之 系 所 等 作 法, 如 此 雖 招 收 了 更 多 外 國 學 生, 但 卻 導 致 澳 洲 各 大 學 逐 漸 背 離 原 有 之 教 育 目 的 同 樣 地, 我 國 也 在 市 場 化 213

的 衝 擊 下, 面 臨 市 場 化 與 政 府 經 費 縮 減 等 衝 擊 ; 對 此, 教 育 部 逐 漸 鬆 綁 對 於 大 學 經 營 方 面 的 管 制, 以 期 讓 各 校 建 立 自 己 的 特 色, 並 增 強 本 身 的 競 爭 力 ; 然 而, 由 於 疑 懼 失 去 大 學 原 本 之 理 想 與 目 的, 因 此 有 許 多 法 令 仍 限 制 大 學 的 經 營 自 主 權, 其 中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即 為 明 顯 的 例 子 ( 戴 曉 霞,2006) 由 於 現 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之 限 制, 沒 有 學 術 背 景 之 管 理 人 員 不 能 進 駐 校 園, 使 我 國 大 學 無 法 像 澳 洲 大 學 一 樣, 得 由 專 人 負 責 相 關 營 運 相 關 工 作, 而 是 由 教 學 者 同 時 兼 顧 教 學 與 行 政 工 作 在 此 情 形 之 下, 各 大 學 根 本 無 法 有 效 率 招 收 外 國 學 生, 但 也 因 為 如 此, 我 國 大 學 可 避 免 發 生 如 澳 洲 般 過 度 重 視 經 營 獲 利 之 情 形 權 衡 整 體 利 弊 得 失, 如 何 正 確 採 用 管 理 與 教 學 分 離 之 經 營 方 式, 有 效 平 衡 商 業 與 學 術 的 發 展, 同 時 避 免 兩 者 間 本 位 主 義 與 失 去 連 結 之 危 機, 應 是 有 關 人 員 應 思 索 之 方 向 在 澳 洲, 大 學 之 教 育 投 資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系 所 設 立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與 課 業 標 準 等 學 校 經 營 方 面 之 事 務, 校 方 保 有 很 大 的 自 主 權, 政 府 很 少 干 涉, 如 此 雖 有 利 於 經 營 之 彈 性, 但 卻 易 使 學 校 忽 視 了 原 本 的 教 育 目 的, 導 致 大 學 過 度 商 業 214

化 文 憑 貶 值 等 不 良 後 果 反 觀 我 國,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由 於 其 擁 有 私 法 人 身 分, 因 此 其 教 育 投 資 與 授 課 時 數 大 多 是 由 學 校 自 主, 但 系 所 設 立 卻 仍 受 教 育 部 規 範 而 在 公 立 學 校 方 面, 在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範 之 下, 公 立 大 學 教 師 基 本 授 課 時 數 系 所 設 立 教 育 投 資 皆 有 其 規 範, 不 能 如 澳 洲 大 學 一 般 自 由 最 近, 政 府 正 計 劃 推 行 大 學 法 人 化, 倘 若 全 面 實 施, 則 國 內 各 主 要 公 私 大 學 就 可 能 為 招 收 更 多 外 國 學 生 以 維 持 營 運, 而 以 市 場 與 商 業 導 向 來 處 理 相 關 系 所 設 立 與 教 學 內 容 等 事 宜, 加 上 目 前 我 國 大 學 對 於 外 國 學 生 的 入 學 與 課 業 標 準 是 由 各 校 自 主, 倘 若 不 加 以 控 管 品 質, 屆 時 就 可 能 會 發 生 與 澳 洲 大 學 一 樣 的 負 面 問 題 由 上 述 澳 洲 擴 展 國 際 高 等 教 育 市 場 的 歷 程 可 知, 過 度 屈 從 於 市 場 化 的 潮 流, 將 使 得 高 等 教 育 過 度 傾 向 企 業 化 與 商 業 化 之 弊, 最 後 導 致 大 學 喪 失 原 有 的 傳 遞 文 化 訓 練 人 力 保 存 與 創 造 知 識 促 進 經 濟 進 步 與 政 治 安 定 等 功 能 因 此,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在 推 廣 國 際 高 等 教 育, 協 助 學 校 追 求 更 大 的 市 場 利 基, 並 賦 予 各 公 私 大 學 更 多 財 政 人 事 權 力 之 時, 亦 應 正 視 其 可 能 會 引 215

起 之 負 面 問 題, 及 早 規 劃 因 應 與 配 套 措 施, 避 免 大 學 因 過 度 企 業 化 與 商 業 化 而 忽 視 傳 統 教 育 目 的 之 弊 病 216

五 其 他 建 議 鑒 於 ANZOG 與 本 學 院 性 質 相 近, 於 101 年 度 澳 洲 海 外 研 習 時, 爰 就 訓 練 課 程 師 資 安 排 訓 練 模 式 等, 提 出 可 資 參 採 之 處, 學 院 亦 於 辦 理 各 項 訓 練 時 參 採 精 進,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安 排 訓 練 課 程 學 習 助 教 及 總 結 回 饋 機 制, 提 昇 學 習 成 效 學 院 辦 理 各 項 法 定 訓 練 係 採 取 雙 輔 導 員 制, 並 由 輔 導 員 依 TIS 法 則 介 紹 講 座 及 課 程, 讓 學 員 於 短 時 間 內 留 下 深 刻 印 象, 且 於 課 程 過 程 中, 至 少 由 1 位 助 理 輔 導 員 陪 同 上 課, 瞭 解 講 座 授 課 與 學 員 上 課 情 形 觀 察 本 次 訓 練 課 程, 澳 洲 未 有 特 別 介 紹 講 座 機 制, 故 學 院 安 排 小 組 方 式, 每 組 負 責 1 日 講 座 及 課 程 介 紹, 藉 此 達 預 習 與 建 立 團 體 學 習 之 效 本 次 澳 洲 海 外 研 習 以 英 文 全 程 講 授 方 式 上 課, 為 加 深 學 員 課 後 印 象, 課 程 時 安 排 3 至 4 位 教 學 助 教, 於 課 程 結 束 前, 利 用 5 至 10 分 鐘 時 間, 做 整 堂 課 程 重 點 摘 要 及 結 論 學 院 亦 於 現 行 辦 理 之 高 普 考 基 礎 訓 練 先 行 試 辦, 並 於 103 年 4 月 21 日 地 方 特 考 基 礎 訓 練 正 式 實 施, 概 念 相 同 之 課 程 總 結 回 饋 深 化 學 習 機 制, 於 課 程 結 束 前 預 留 5 分 鐘, 217

其 中 4 分 鐘 由 學 員 進 行 課 程 回 饋,1 分 鐘 由 講 座 進 行 課 程 總 結, 以 澳 洲 經 驗, 應 用 此 項 創 新 性 作 法, 將 可 強 化 現 行 訓 練 模 式, 並 提 昇 學 習 成 效 ( 二 ) 安 排 複 習 課 程, 充 實 學 習 內 容 本 次 訓 練 課 程 中, 由 負 責 本 計 畫 之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John Wanna 教 授 於 翌 日 上 午 安 排 30 分 鐘 左 右 之 複 習 課 程, 除 將 前 一 日 所 學 課 程 作 一 快 速 回 顧 外, 並 補 強 各 該 科 目 學 習 內 容, 對 於 參 訓 學 員 而 言, 確 能 深 化 學 習 成 效 反 觀 本 學 院 目 前 實 施 雙 輔 導 員 制, 其 中 助 理 輔 導 員 為 退 休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豐 富 之 公 務 經 驗, 或 可 藉 由 本 次 參 與 訓 練 之 實 際 瞭 解, 結 合 本 學 院 雙 輔 導 員 制, 加 深 學 習 輔 導 與 實 務 傳 承 ( 三 ) 從 個 案 教 學 及 團 體 學 習 對 話 或 討 論, 增 進 主 動 學 習 之 訓 練 成 效 本 次 訓 練 課 程 中,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John Wanna 教 授 均 於 課 堂 中 陪 同 學 員 共 同 上 課, 對 於 學 員 在 課 堂 中 學 習 進 行 觀 察 並 紀 錄, 但 為 更 提 昇 學 習 成 效, 除 延 續 課 堂 學 習 觀 察 作 法 外, 規 劃 於 103 年 度 荷 蘭 海 外 研 習 營 納 入 以 學 習 者 為 中 心 之 個 案 教 學 法, 將 事 先 發 送 教 材, 讓 學 員 預 作 小 組 討 論, 218

促 其 自 然 願 意 於 課 堂 中 展 現 與 講 座 及 組 員 之 討 論 分 享 回 饋 和 分 析, 另 亦 引 進 成 人 學 習 技 巧 - 團 體 學 習 對 話 或 討 論, 於 課 後 晚 間 針 對 當 日 所 學 主 題 進 行 團 體 討 論 與 課 程 總 結 回 饋, 促 進 團 體 互 動, 彼 此 分 享 觀 念 與 資 訊 219

捌 參 考 資 料 一 中 文 部 分 ( 一 )2004 年 湯 普 森 風 險 投 資 經 濟 學 ( 二 )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2013),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對 於 公 平 交 易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案 件 之 處 理 原 則, 取 自 http://www.ftc.gov.tw /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65&docid=12233 ( 三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 ( 四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組 織 法 (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 ( 五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 ( 六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91 年 7 月 16 日 ) ( 七 )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 ( 八 ) 王 儷 玲 ( 民 國 98 年 12 月 ), 先 進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之 研 究, 期 末 報 告, 銓 敘 部 委 託 專 案 研 究 計 畫 ( 九 ) 考 試 院 ( 民 101 年 ), 強 化 文 官 培 訓 功 能 規 劃 方 案, 臺 北 市 : 考 試 院 ( 十 ) 考 試 院 ( 民 國 101 年 ), 高 階 文 官 培 訓 飛 躍 方 案, 臺 北 市 : 考 試 院 ( 十 一 ) 行 政 院 (2012),101 年 災 害 防 救 白 皮 書,p.31 ( 十 二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組 織 法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 ( 十 三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組 織 法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 ( 十 四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組 織 法 (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 ( 十 五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 民 國 100 年 ), 澳 紐 政 府 學 院 : 提 升 澳 紐 政 府 文 官 能 力 的 獨 特 觀 點 (11-18 頁 ), 提 升 文 官 善 治 能 力 國 際 研 討 會 會 議 實 錄,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220

中 心 ( 十 六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2011),100 年 2 月 國 際 消 費 者 保 護 趨 勢 資 訊 摘 要, 取 自 http://www.cpc.ey.gov.tw/upload/relfile /1560/ 85274/100 年 2 月 國 際 消 費 者 保 護 趨 勢 資 訊 摘 要 表.pdf ( 十 七 )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2009),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綱 領 ( 十 八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2013), 業 者 應 提 供 正 確 訊 息 避 免 誤 導 消 費 者, 取 自 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 p?cat=show_news& serial= coa_diamond_20131108175939 ( 十 九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2014), 訂 定 雞 蛋 友 善 生 產 系 統 定 義 及 指 南 供 業 界 參 考, 共 同 提 升 動 物 福 利, 取 自 http://www.coa.gov.tw/show_news.php?cat=show_news&s erial=coa_diamond_20140128105204 ( 二 十 ) 呂 明 泰 ( 民 國 95 年 ), 淺 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給 與 機 制 的 改 革 方 向, 研 習 論 壇 月 刊, 第 65 期, 頁 20-37 ( 二 十 一 ) 李 昱 瑩 (2007) 澳 洲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化 : 政 府 及 大 學 之 策 略, 碩 士 論 文,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二 十 二 ) 周 珊 珊, 李 丁 來 (2010), 國 際 永 續 水 資 源 利 用 與 管 理 現 況 新 加 坡 以 色 列 與 澳 洲 經 驗 之 介 紹, 永 續 產 業 發 展 雙 月 刊 No.50 Jun:11-20 ( 二 十 三 ) 林 雅 卿 (2003), 英 國 澳 洲 美 國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對 我 國 大 學 整 併 的 啟 示, 研 習 資 訊,20(3) ( 二 十 四 ) 徐 昌 慧 (2008), 澳 洲 技 職 教 育 產 業 輸 出 課 題 之 研 究,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季 刊 第 二 卷, 第 四 期,73-84 ( 二 十 五 ) 張 哲 琛 等 ( 民 國 101 年 ), 銓 敘 部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赴 澳 洲 考 察 報 告, 考 試 院 ( 二 十 六 ) 張 德 永 陳 柏 霖 ( 民 國 102 年 ), 促 進 主 動 學 習, 改 善 221

公 務 人 員 培 訓 設 計,T&D 飛 訊 第 173 期, 取 自 http://www.nacs.gov.tw/06_publications /02_overdue.asp ( 二 十 七 ) 教 育 部 (2011), 高 等 教 育 輸 出 - 擴 大 招 收 境 外 學 生 行 動 計 畫 ( 二 十 八 ) 教 育 部 (2013), 教 育 部 人 才 培 育 白 皮 書, 取 自 http://www.edu.tw/pages/list.aspx?node=1255&type=1& Index=9&wid=45a6f039-fcaf-44fe-830e-50882aab1121 ( 二 十 九 ) 教 育 部 電 子 報 (2014), 澳 洲 致 力 推 動 跨 國 教 育 與 境 外 教 育,598 期 ( 三 十 ) 教 育 部 網 頁, 大 專 校 院 境 外 學 生 在 臺 留 學 / 研 習 人 數, http://stats.moe.gov.tw/files/detail/101/101_ab101.xls ( 三 十 一 ) 許 道 然 黃 建 銘 熊 忠 勇 劉 坤 億 ( 譯 )( 民 國 89 年 ), 政 府 未 來 的 治 理 模 式 ( 原 作 者 : B.Guy Peters), 臺 北 市 : 智 勝 出 版 社 ( 三 十 二 ) 陳 岳 ( 民 國 91 年 ), 從 政 府 再 造 析 論 公 務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與 發 展 之 理 論 及 實 務 ( 博 士 論 文 ), 取 自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 記 錄 編 號 90NTNU0011036) ( 三 十 三 ) 陳 秋 政 ( 民 國 102 年 ),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制 度 編 譯,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專 案 委 託 研 究 ( 編 號 : F0033518), 未 出 版 ( 三 十 四 ) 陳 惠 美 薛 家 明 (2013), 全 球 脈 絡 下 的 國 際 學 生 流 動,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3,2(1),4-8 ( 三 十 五 ) 黃 亞 琪 (2013), 向 陸 生 招 手, 連 台 大 博 士 班 都 吃 癟, 商 業 周 刊, 第 1347 期,2013 年 9 月 11 日 ( 三 十 六 ) 黃 俊 英 ( 民 國 100 年 ), 加 強 國 際 接 軌, 朝 國 際 級 培 訓 機 構 努 力 - 對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的 期 許,T&D 飛 訊 第 115 期, 取 自 http://www.nacs.gov.tw/ncsiwebfiledocuments/ 222

72c660a1ca941bc3d8662abf7b567977.pdf ( 三 十 七 ) 詹 中 原 ( 民 國 100 年 ), 一 百 年 度 文 官 制 度 國 外 考 察 - 澳 洲 考 察 報 告, 考 試 院 出 國 考 察 報 告 取 自 http://www.exam.gov.tw/public/data/ 211914333671.pdf ( 三 十 八 ) 監 察 院 (2012) 趙 委 員 榮 耀 尹 委 員 祚 芊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因 應 少 子 化 及 國 際 化 相 關 政 策 與 問 題 之 探 討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 三 十 九 ) 臺 南 市 政 府 十 大 旗 艦 計 畫 ( 四 十 ) 銓 敘 部 ( 民 國 102 年 2 月 ), 公 務 人 員 退 撫 制 度 改 革 相 關 議 題 問 答 集 ( 四 十 一 ) 銓 敘 部 (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未 來 改 革 方 向,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制 度 改 革 座 談 會 ( 四 十 二 ) 蔡 良 文 ( 民 國 100 年 ), 文 官 培 訓 制 度 之 變 革 與 前 瞻, T&D 飛 訊 第 115 期 取 自 http://www.nacs.gov.tw/ NcsiWebFile Documents/2e92fd6c00a4d6ae2ede4a4 8b1033907.pdf ( 四 十 三 ) 蔡 良 文 ( 民 國 95 年 ), 人 事 行 政 學 : 論 現 行 考 銓 制 度 ( 增 訂 3 版 ) 臺 北 市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 四 十 四 ) 鄭 吉 男 ( 民 國 93 年 ), 優 勢 力 加 分, 臺 北 縣 新 店 市 : 正 中 書 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四 十 五 ) 戴 曉 霞 (1999), 英 國 及 澳 洲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之 比 較 研 究, 教 育 政 策 論 壇,2(1),128-156 ( 四 十 六 ) 戴 曉 霞 (2006), 世 界 一 流 大 學 之 卓 越 與 創 新, 台 北 市 : 高 等 教 育 ( 四 十 七 )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會 議 (UNCTAD) 發 佈 之 (2012) 世 界 投 資 報 告 ( 四 十 八 ) 關 中 ( 民 國 100 年 ), 文 官 培 訓 模 型 初 探,T&D 飛 訊 第 223

115 期 取 自 http://www.nacs.gov.tw/ncsiwebfiledocuments /218b8bdd11ee03df3fd6feac387f8ec8.pdf ( 四 十 九 ) 蘇 建 州 (2006), 澳 洲 擴 展 高 等 教 育 國 際 市 場 作 法 之 研 究, 教 育 研 究 學 報,40,75-95 ( 五 十 ) 讀 者 文 摘 (2013),2012 亞 洲 高 等 教 育 大 調 查, 臺 灣 學 生 與 家 長 留 學 的 國 家 ( 聯 合 報 2013 年 1 月 3 日 ) 二 英 文 部 分 ( 一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chool of Government. Re: About ANZSOG [Official website]. Retrieved from http://www.anzsog. edu.au/ ( 二 )Australian Competition & Consumer Commission(2013), Court orders Luv-a-Duck to pay $360,000 for misleading claims, from http://www.accc.gov.au/media-release/court-orders-luv-a-duckto-pay-360000-for-misleading-claims ( 三 )Australian Government (2012).Web-pages of Department of Industry.http://www.innovation.gov.au/highereducation/Higher EducationStatistics/StatisticsPublications/Documents/2012/201 2%20full%20year%20summary.pdf ( 四 )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 Australian National Audit Office. (2003). Building Capability: A framework for managing learning and development in the APS. Retrieved from http://www.apsc.gov.au/ data/assets/pdf_file/0003/7257 /capability.pdf ( 五 )Australian 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 (2004). The integrated leadership system.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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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中 華 民 國 行 政 院 網 站,http://www.ey.gov.tw/ ( 五 ) 中 華 民 國 財 政 部 貿 易 統 計 資 料,http://www.mof.gov.tw/ ( 六 ) 中 華 民 國 經 濟 部 臺 商 網,http://twbusiness.nat.gov.tw/ ( 七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動 物 社 會 研 究 會 (2013), 請 統 一 味 全 不 要 虐 待 雞! 產 業 龍 頭 應 制 訂 動 物 福 利 產 品 政 策 拒 絕 生 產 銷 售 格 子 籠 雞 蛋, 取 自 http://www.east.org.tw/that_ content.php?id=464 ( 八 ) 美 國 商 會 (2013),2013 Taiwan White Paper, 取 自 http://www.amcham.com.tw/publications/white-papers/cat_vie w/158-white-paper/310-2013 ( 九 ) 財 團 法 人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中 心 基 金 會,http://www.heeact.edu.tw ( 十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2014) 102 年 全 年 出 口 額 史 上 次 高, 連 續 三 年 超 過 3,000 億 美 元 2014 年 1 月 11 日, 取 自 http://www.trade.gov.tw/ 最 新 消 息 之 經 貿 主 題 ( 十 一 ) 維 基 百 科 網 頁 (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http://zh.wikipedia.org/ wiki/%e6%be%b3%e5%a4%a7%e5%88%a9%e4%ba %9E%E5%9C%8B%E7%AB%8B%E5%A4%A7%E5%AD %B8 ( 十 二 ) 維 基 百 科 網 頁 ( 澳 洲 教 育 ),http://zh.wikipedia.org/ wiki/%e6%be%b3%e5%a4%a7%e5%88%a9%e4%ba %9A%E6%95%99%E8%82%B2 ( 十 三 ) 澳 主 權 基 金 去 年 報 酬 率 創 新 高, 中 央 社 報 導,2014/02/03,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402030067-1.aspx ( 十 四 ) 澳 洲 國 立 大 學 (ANU) 網 頁,http://students.anu.edu.au/ ( 十 五 ) 澳 洲 辦 事 處 教 育 暨 研 究 處 網 頁,http://www.aei.org.tw/AEI_ EDUCATION.aspx?ID=3 228

玖 附 錄 - 海 外 研 習 照 片 實 錄 2013 年 12 月 3 日 出 國 機 場 合 影 2013 年 12 月 4 日 雪 梨 機 場 接 機 並 前 往 坎 培 拉 229

2013 年 12 月 5 日 開 幕 式 2013 年 12 月 5 日 參 訪 澳 洲 新 國 會 230

2013 年 12 月 5 日 參 訪 澳 洲 舊 國 會 2013 年 12 月 6 日 參 訪 CSIRO 澳 洲 科 技 研 究 231

2013 年 12 月 6 日 參 訪 澳 洲 體 育 協 會 澳 洲 體 育 培 育 2013 年 12 月 7 日 課 前 重 點 摘 要 232

2013 年 12 月 8 日 參 訪 澳 洲 國 家 植 物 園 澳 洲 地 質 情 形 2013 年 12 月 9 日 參 訪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服 務 中 心 新 南 威 爾 斯 州 之 市 民 服 務 233

2013 年 12 月 9 日 拜 會 駐 澳 洲 代 表 處 2013 年 12 月 10 日 頒 發 證 書 234

235 102 年 赴 澳 洲 研 習 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