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 基 金 國 際 ROC 台 灣 基 金, 在 1985 年 間 光 華 建 弘 及 中 華 等 三 家 投 信 公 司 陸 續 設 立, 惟 之 後 幾 年, 政 府 未 再 核 准 設 立 新 的 投 信 公 司 直 到 1991 年 間, 政 府 為 提 高 機 構 投 資 者 之 比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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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提 供 優 質 服 本 中 心 為 致 力 深 化 我 國 資 本 市 場, 目 前 已 提 供 上 有 價 證 券 ( 股 票 權 證 ETF 及 TDR) 興 股 票 債 券 及 店 頭 衍 生 性 商 品 等 多 層 次 及 多 元 化 之 交 易 平 台, 並 持 續 推 出 不 同 金 融 商 品 有 鑑 於 國 際 市 場 已 有 建 立 開 放 式 基 金 掛 牌 交 易 之 例, 為 讓 國 人 投 資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更 為 便 捷, 乃 參 酌 國 外 相 關 市 場 經 驗, 讓 國 內 投 資 人 使 用 現 有 之 證 券 交 易 帳 戶 即 可 賣 不 同 投 信 業 者 發 行 之 基 金, 以 簡 化 投 資 人 需 與 各 別 投 信 業 者 開 戶 之 繁 瑣 手 續, 另 一 方 面, 也 提 供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於 次 級 市 場 流 通 之 管 道, 進 而 達 到 多 元 資 產 配 置 及 擴 大 投 信 業 者 基 金 規 模 之 目 標, 爰 參 照 興 股 票 交 易 機 制 規 劃 建 置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本 文 謹 說 明 國 內 外 共 同 基 金 市 場 現 況 基 金 平 台 之 建 置 過 程 及 規 劃 內 容 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制 度 最 早 是 起 源 於 1982 年 行 政 院 為 引 進 僑 外 資 金 以 活 絡 國 內 證 券 市 場 的 引 進 僑 外 資 投 資 證 券 計 劃, 由 中 央 銀 行 中 國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及 交 通 銀 行 等 機 構 共 同 成 立 國 內 第 一 家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 國 際 投 信 公 司, 並 於 1983 年 10 月 在 倫 敦 發 行 國 內 投 信 第 一 支 共 12 No.172

同 基 金 國 際 ROC 台 灣 基 金, 在 1985 年 間 光 華 建 弘 及 中 華 等 三 家 投 信 公 司 陸 續 設 立, 惟 之 後 幾 年, 政 府 未 再 核 准 設 立 新 的 投 信 公 司 直 到 1991 年 間, 政 府 為 提 高 機 構 投 資 者 之 比 重 及 健 全 證 券 市 場 之 發 展, 財 政 部 證 券 管 理 委 員 會 爰 於 1991 年 9 月 修 訂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管 理 規 則, 開 放 增 設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自 此, 開 啟 了 證 券 市 場 的 新 紀 元 近 年 來, 基 金 產 品 愈 趨 國 際 化 及 多 元 發 展, 各 投 信 公 司 已 逐 漸 發 展 各 具 不 同 的 投 資 風 格 及 特 色 基 金,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統 計, 截 至 2014 年 6 月 底 為 止, 國 內 共 計 有 38 家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所 發 行 的 共 同 基 金 總 數 為 630 支, 國 內 共 同 基 金 資 產 規 模 為 2 兆 0946 億 元, 受 益 人 人 數 高 達 156.73 萬 人, 其 中 自 然 人 比 重 更 高 達 98.14%; 另 截 至 2014 年 5 月 底 止, 共 核 准 43 家 總 代 理 人 77 家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1,019 檔 境 外 基 金, 國 內 投 資 人 持 有 金 額 共 計 3 兆 2466 億 元, 顯 見 共 同 基 金 已 成 為 國 內 投 資 人 的 重 要 投 資 標 的 之 一 共 同 基 金 (Mutual Fund) 是 指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制 度 下, 由 業 的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以 發 行 公 司 股 份 或 者 發 行 受 益 憑 證 的 方 式, 募 集 多 數 人 的 資 金, 委 託 業 的 基 金 經 理 人 去 投 資, 是 一 種 共 聚 資 金 共 擔 風 險 共 享 投 資 利 潤 的 投 資 方 式, 最 大 的 特 色 是 投 資 風 險 的 分 散 1 國 內 投 資 人 賣 基 金 的 管 道, 依 國 內 基 金 或 境 外 基 金 而 有 所 不 同, 國 內 基 金 可 透 過 發 行 該 基 金 的 投 信 公 司 或 代 銷 機 構 辦 理 基 金 之 申 購 或 贖 回 ; 而 境 外 基 金 則 必 須 透 過 代 銷 機 構 來 辦 理, 代 銷 機 構 是 指 與 基 金 公 司 簽 定 代 銷 合 約 之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銀 行 證 券 商 及 保 險 公 司 依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銀 行 在 基 金 銷 售 領 域 中, 占 有 一 席 之 地, 國 內 基 金 約 有 3 成 是 透 過 銀 行 銷 售, 而 約 85% 的 境 外 基 金 是 由 銀 行 銷 售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 國 內 共 同 基 金 依 投 資 標 的 可 區 分 股 票 型 平 衡 型 類 貨 幣 市 場 型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組 合 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型 指 數 股 票 型 (ETF) 指 數 型 等 9 大 類 其 中, 以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之 資 產 規 模 最 大, 占 國 內 共 同 基 金 總 資 產 規 模 38.84%, 其 次 為 股 票 型 基 金 占 國 內 共 同 基 金 總 資 產 規 模 25.99% ( 表 一 ) 就 交 易 方 式 可 分 為 開 放 式 基 金 及 封 閉 式 基 金, 開 放 式 基 金 係 指 投 資 人 可 以 在 證 券 市 場 每 個 交 易 日 收 盤 後 依 淨 值 申 購 ( 贖 回 ), 故 基 金 規 模 將 依 投 資 人 的 申 購 ( 贖 回 ) 而 有 所 變 動, 而 封 閉 式 基 金 係 基 金 募 集 完 成 後,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投 資 者 可 以 通 過 次 級 市 場 賣 基 金, 由 於 封 閉 式 基 金 流 動 性 不 佳 且 常 處 於 折 價 情 形, 因 此, 國 內 大 部 分 之 封 閉 式 基 金, 自 1995 年 起 陸 續 召 開 受 益 人 大 會, 更 改 為 開 放 式 基 金 國 內 原 僅 存 的 一 檔 封 閉 式 基 金 ( 富 邦 基 金 ) 也 於 2014 年 2 月 下 市 ( 表 二 ) 投 資 人 申 購 ( 贖 回 ) 共 同 基 金 的 費 用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一 類 是 額 外 支 付 的 費 用 ; 另 一 類 是 直 接 由 基 金 淨 值 中 扣 除, 投 資 人 不 用 再 另 外 支 付 的 費 用 ( 表 三 ) 建 構 效 率 平 台 1. 資 料 來 源 : 陳 登 源 巫 慧 燕 黃 建 勝,2007 103 年 8 月 號 13

統 計 日 期 :2014 年 6 月 提 供 優 質 服 表 單 的 頂 端 類 型 表 單 的 底 部 股 票 型 平 衡 型 類 貨 幣 市 場 型 種 類 基 金 基 金 規 模 ( 新 台 幣 : 元 ) 比 率 國 內 投 資 157 246,361,483,505 跨 國 投 資 184 297,999,256,109 25.99% 小 計 341 544,360,739,614 國 內 投 資 25 26,196,488,885 跨 國 投 資 12 22,342,918,622 2.32% 小 計 37 48,539,407,507 類 貨 幣 市 場 型 0 0 小 計 0 0 0.00% 國 內 投 資 一 般 債 券 型 1 3,299,430,074 固 定 收 益 型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組 合 型 跨 國 投 資 一 般 債 券 型 48 79,329,451,217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型 1 372,465,890 高 收 益 債 券 型 34 213,002,035,036 小 計 84 296,003,382,217 國 內 投 資 47 796,596,173,111 跨 國 投 資 5 16,934,929,345 小 計 52 813,531,102,456 國 內 投 資 0 0 跨 國 投 資 - 股 票 型 11 9,531,325,259 跨 國 投 資 - 債 券 型 29 66,213,753,645 跨 國 投 資 - 平 衡 型 23 54,127,606,032 跨 國 投 資 - 其 他 3 1,573,611,606 14.13% 38.84% 6.28% 小 計 66 131,446,296,542 保 本 型 保 本 型 7 14,355,799,738 小 計 7 14,355,799,738 0.69%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12 19,346,594,643 小 計 12 19,346,594,643 0.92% 國 內 投 資 15 171,312,009,013 指 數 股 票 型 跨 國 投 資 4 44,359,807,977 10.30% 小 計 19 215,671,816,990 國 內 投 資 3 2,894,516,761 指 數 型 跨 國 投 資 9 8,476,407,160 0.54% 小 計 12 11,370,923,921 合 計 ( 新 台 幣 ) 630 2,094,626,063,628 100% 14 No.172

項 目 開 放 式 基 金 封 閉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數 不 固 定, 隨 投 資 人 申 購 或 贖 回 而 變 動 發 行 後 即 固 定 不 變 基 金 交 易 價 格 依 淨 資 產 價 值 (NAV) 集 中 市 場 供 需 決 定 基 金 賣 方 式 投 資 人 可 以 隨 時 申 購 ( 贖 回 ) 與 股 票 交 易 類 似, 需 在 集 中 市 場 賣 投 資 費 用 基 金 是 否 保 留 現 金 基 金 投 資 效 益 申 購 或 贖 回 手 續 費 會 計 共 約 投 資 基 金 價 款 3% 由 於 開 放 式 基 金 投 資 人 購 ( 贖 回 ) 頻 繁, 因 此 基 金 必 須 保 留 一 部 分 比 例 的 資 產 為 現 金 方 式 持 有, 以 應 付 投 資 人 的 可 能 贖 回 需 求 投 資 部 位 受 到 限 制, 不 利 基 金 經 理 人 操 作 入 及 賣 出 時 均 須 付 證 券 經 紀 商 手 續 費 1.425 ; 賣 出 時 證 券 交 易 稅 1 由 於 封 閉 式 基 金 不 用 面 對 投 資 人 贖 回 的 壓 力, 因 此 較 不 用 保 留 現 金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資 金, 有 利 於 基 金 經 理 人 的 操 作 建 構 效 率 平 台 適 合 證 券 市 場 適 於 開 放 式 的 證 券 市 場 較 適 於 保 守 或 正 起 步 的 證 券 市 場 資 料 來 源 : 謝 劍 平 (2012) 必 須 額 外 支 付 的 費 用 申 購 手 續 費 : 多 數 基 金 在 投 資 人 申 購 時 會 收 取 手 續 費, 大 約 是 申 購 金 額 的 0% 至 3% 之 間 以 網 路 交 易 方 式 通 常 有 手 續 費 折 扣 國 外 B C 股 基 金 申 購 時 毋 須 繳 納 手 續 費, 手 續 費 於 客 戶 贖 回 款 中 扣 除 回 代 辦 費 : 贖 回 基 金 時, 可 向 投 信 公 司 或 指 定 的 代 理 機 構 ( 一 般 為 銀 行 ) 提 出 申 請, 通 常 向 銀 行 申 請 贖 回 時, 每 筆 需 支 付 50 元 的 回 代 辦 費 ; 但 若 直 接 向 投 信 公 司 辦 理, 則 不 需 支 付 此 項 費 用 信 託 保 管 費 : 以 指 定 用 途 信 託 方 式 向 銀 行 申 購 基 金 時, 需 支 付 信 託 保 管 費 用, 費 率 約 為 每 年 0.2%, 大 部 分 銀 行 從 第 二 年 開 始 收 取, 有 些 銀 行 是 在 投 資 人 贖 回 基 金 時 一 次 收 取, 但 也 有 銀 行 是 每 年 收 取 ; 但 若 直 接 向 投 信 公 司 辦 理, 則 不 需 支 付 此 項 費 用 轉 換 手 續 費 : 申 請 轉 換 時 應 按 信 託 帳 號 為 單 位, 依 基 金 公 司 之 計 費 規 定 繳 付 轉 換 手 續 費 ( 最 低 新 台 幣 貳 佰 元, 外 幣 信 託 以 等 值 外 幣 計 算 ) 直 接 由 基 金 淨 資 產 中 扣 除 的 費 用 基 金 經 理 費 : 基 金 經 理 費 是 按 一 定 費 率, 依 基 金 每 日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逐 日 計 算, 此 費 用 為 投 信 公 司 主 要 的 收 入 來 源 之 一, 基 金 經 理 費 是 從 基 金 的 資 產 中 直 接 扣 除, 投 資 人 不 需 另 外 支 付 此 項 費 用 保 管 費 : 是 付 給 保 管 機 構 的 費 用, 依 基 金 每 日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逐 日 計 算 其 他 費 用 : 因 基 金 賣 有 價 證 券 所 生 的 直 接 成 本 ( 如 手 續 費 ) 及 召 開 受 益 人 大 會 費 用 等 資 料 來 源 :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103 年 8 月 號 15

提 供 優 質 服 國 內 投 資 人 如 直 接 向 投 信 公 司 申 購 基 金, 則 無 需 額 外 支 付 信 託 保 管 費 ( 約 費 率 約 為 每 年 0.2%), 但 如 申 購 及 贖 回 的 期 間 較 短, 依 各 基 金 對 短 線 交 易 的 時 間 認 定 ( 約 7 天 至 90 天 不 等 ), 則 需 支 付 短 線 交 易 費 ( 約 申 購 金 額 的 0.01%) 下 表 為 台 灣 投 資 人 申 購 國 內 外 基 金 的 平 均 費 用, 不 同 類 型 的 基 金 向 投 資 人 收 取 的 手 續 費 有 些 差 異, 大 致 而 言, 債 券 型 基 金 的 手 續 費 用 較 股 票 型 基 金 為 低 ( 表 四 ) 依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統 計, 國 內 投 資 人 主 要 係 透 過 銀 行 等 中 介 機 構 申 購 ( 贖 回 ) 基 金, 考 量 中 介 機 構 可 能 因 基 金 公 司 或 總 代 理 人 所 支 付 各 項 通 路 利 益 之 多 寡, 而 偏 好 推 銷 特 定 基 金, 致 產 生 未 考 量 投 資 人 最 佳 利 益 之 情 形, 實 有 必 要 向 投 資 人 充 分 告 知 該 等 利 益 衝 突 情 事, 以 保 障 投 資 人 權 益, 主 管 機 關 2011 年 2 月 17 日 發 布 修 正 信 託 業 營 運 範 圍 受 益 權 轉 讓 限 制 風 險 揭 露 及 行 銷 訂 約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銀 行 辦 理 金 錢 信 託 時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 應 確 實 將 收 取 的 費 率 及 年 化 率 告 知 投 資 人, 且 該 資 訊 之 揭 露, 信 託 業 得 於 寄 送 對 帳 單 時 一 併 告 知, 惟 實 執 行 上 卻 不 一 定 能 達 到 立 法 效 益, 因 為 各 家 基 金 公 司 給 銷 售 機 構 之 費 率 項 目 不 一, 投 資 人 實 難 了 解 其 中 之 奧 妙 2 由 於 開 放 式 基 金 已 成 為 全 球 投 資 人 廣 為 運 用 的 工 具, 近 年 來 有 部 分 的 外 國 交 易 所, 例 如 澳 洲 交 易 所 深 圳 交 易 所 及 德 國 交 易 所 已 有 建 置 開 放 式 基 金 掛 牌 交 易 機 制, 讓 投 資 人 賣 開 放 式 基 金, 即 投 資 人 除 了 直 接 向 基 金 經 理 機 構 申 購 與 贖 回 之 管 道 外, 也 有 一 個 更 便 利 更 有 效 率 的 市 場 平 台, 方 便 取 得 與 處 分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以 下 謹 就 澳 洲 交 易 所 德 國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交 易 所 等 證 券 市 場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之 運 作 模 式 加 以 介 紹, 作 為 本 中 心 未 來 推 動 國 內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之 參 考 : 基 金 類 別 境 外 基 金 國 內 基 金 費 用 類 別 全 球 股 票 基 金 單 一 國 家 / 產 業 基 金 債 券 基 金 股 票 基 金 債 券 基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2.5% 2.50% 1.75% 1.50% 0.50% 信 託 管 理 費 0.20% 回 代 辦 費 透 過 投 信 申 贖 之 費 用 50 元 2.5% 2.5% 1.8% 1.5% 0.5% 透 過 銷 售 機 構 申 贖 之 費 用 2.70% +50 元 2.70% +50 元 1.95% +50 元 1.70% +50 元 0.70% +50 元 資 料 來 源 : 本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規 劃 評 估 報 告 之 研 究 (2012.05) 2. 本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規 劃 評 估 報 告 之 研 究 (2012.05) 16 No.172

澳 大 利 亞 證 券 交 易 所 自 1998 年 10 月 推 出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掛 牌 交 易, 經 查 截 至 2014 年 6 月 底 止, 計 有 57 檔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掛 牌 交 易, 且 多 為 在 澳 洲 境 內 發 行 的 開 放 式 基 金 澳 大 利 亞 證 券 交 易 所 開 放 式 基 金 2013 年 及 2014 年 迄 6 月 底 成 交 量 及 成 交 金 額 列 表 如 表 五 圖 一 : : ASX 2013 年 截 至 2014 年 6 月 底 檔 數 51 檔 57 檔 年 成 交 量 ( 受 益 權 單 位 ) 14.82 億 單 位 7.47 億 單 位 年 成 交 值 ( 台 幣 ) 706.90 億 元 391.24 億 元 建 構 效 率 平 台 澳 洲 境 內 基 10:00~16:00 保 證 交 割 + 中 T+3 證 券 保 管 服 金 為 主 集 中 撮 合 央 結 算 對 手 功 澳 洲 央 行 系 於 TS/AQUA 有 造 市 者 機 制 能 (CCP) 統 款 項 交 割 相 關 服, 平 台 系 統 掛 交 易 單 位 1 股 比 對 及 確 認 交 DVP 例 如 收 益 分 牌 交 易 無 漲 跌 幅 限 制 易 資 訊 配 等 淨 額 結 算 德 國 投 資 人 賣 股 票 或 基 金 大 多 是 透 過 往 來 之 銀 行 辦 理, 其 交 易 方 式 大 致 為 下 列 二 種, 第 一 種 方 式, 投 資 人 可 透 過 銀 行 要 求 直 接 向 基 金 公 司 辦 理 基 金 之 申 贖 作 業, 第 二 種 方 式 則 是 要 求 銀 行 透 過 交 易 所 賣 交 易 費 用 較 低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客 戶 沿 用 既 有 之 證 券 交 易 帳 戶, 透 過 德 國 交 易 所 所 屬 之 保 管 機 構 Clearstream 與 基 金 之 保 管 銀 行 辦 理 交 割 事 宜 受 益 憑 證 之 受 益 名 義 由 德 交 所 與 保 管 銀 行 列 計 為 投 資 人 往 來 銀 行 之 總 戶, 再 由 往 來 銀 行 列 計 客 戶 之 分 戶 帳 德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是 在 2005 年 5 月 正 式 推 出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掛 牌 交 易 的 市 場, 經 查 2010 年 底 止, 約 有 3,400 多 檔 境 內 外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掛 牌 交 易,2010 年 之 成 交 量 為 0.49 億 受 益 單 位, 成 交 值 56.3 億 歐 元 ( 約 合 台 幣 2,203 億 元 ) 德 國 目 前 境 內 外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係 由 2 家 Specialists 挑 選 適 當 的 基 金 向 交 易 所 申 請 登 錄 交 易, 申 請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需 為 經 德 國 聯 邦 金 融 監 管 局 BaFin 核 准 之 受 益 憑 證,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登 錄 於 德 國 交 易 所 規 範 較 為 寬 鬆 之 第 四 級 市 場 以 歐 元 計 103 年 8 月 號 17

提 供 優 質 服 價 交 易, 一 檔 基 金 由 一 家 Specialist 申 請 申 請 登 錄 費 用 為 1 檔 基 金 750 歐 元, 另 外 需 支 付 交 易 所 每 檔 受 益 憑 證 2,500 歐 元 之 年 費 德 交 所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是 採 Specialists 報 價 成 交, 在 考 量 市 場 規 模 及 specialists 投 入 成 本 收 益 等 因 素 下, 德 交 所 將 就 資 本 額 交 易 績 效 報 價 能 力 風 控 能 力 IT 系 統 設 備 質 量 與 技 術 能 力 等 指 標 挑 選 出 specialists 負 責 報 價 交 易 巴 德 爾 銀 行 (Baader Bank AG) 與 弗 列 士 哈 克 爾 券 商 N.M. Fleischhacker 為 德 國 規 模 較 大 之 股 票 及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造 市 商, 前 揭 造 市 商 具 有 強 大 的 資 訊 系 統, 可 提 供 價 格 分 析 計 算 及 自 動 化 報 價 與 執 行 成 交 的 功 能 每 一 檔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只 有 一 個 specialist 進 行 報 價, 賣 報 價 價 差 約 為 0.5%~2% Specialists 大 部 份 的 時 間 是 不 用 建 立 部 位, 僅 需 於 營 業 時 間 結 束 後, 就 當 日 交 易 餘 絀 部 位 向 基 金 公 司 或 總 代 理 機 構 辦 理 申 贖, 必 要 時 會 取 得 短 期 部 位 支 應 市 場 需 求 specialist 可 以 向 德 交 所 申 請 暫 時 停 市 或 透 過 內 部 自 動 化 之 風 控 系 統 採 用 借 券 放 空 調 價 調 節 成 交 頻 率 以 進 行 避 險 操 作 德 交 所 亦 每 日 監 控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交 易 狀 況 及 定 期 評 量 specialists 的 交 易 績 效 透 過 德 國 交 易 所 交 易 開 放 式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大 多 為 一 般 投 資 人, 主 要 為 對 交 易 費 用 較 為 敏 銳 之 網 路 下 單 之 投 資 人, 透 過 銀 行 申 購 基 金 之 手 續 費 約 為 投 資 金 額 之 5%, 透 過 交 易 所 交 易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手 續 費 用 約 為 1% ( 圖 二 ) LOF(Listed Open-ended Funds) 是 指 在 交 易 所 發 行 上 市 交 易 的 開 放 式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也 稱 為 上 市 開 放 式 基 金, 基 本 上 仍 算 是 開 放 式 基 金 LOF 的 投 資 者 除 可 透 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銷 售 機 構, 以 基 金 凈 值 進 行 基 金 的 申 購 ( 贖 回 ) 外, 也 可 以 通 過 交 易 所 市 場 以 交 易 系 統 撮 合 成 交 18 No.172

價 進 行 基 金 的 進 賣 出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為 因 應 金 融 市 場 所 需, 於 2005 年 的 8 月 推 出 境 內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掛 牌 交 易 機 制 (LOFs ; Listed Open-ended Funds) 經 查 2014 年 1 月 至 6 月 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交 易 之 LOFs 計 有 122 檔, 成 交 金 額 為 6,519,674,236 人 民 幣 ( 約 台 幣 317.50 億 元 ; 人 民 幣 對 台 幣 為 1:4.87), 成 交 量 約 6,767,599,077 受 益 單 位 建 構 效 率 平 台 : ASX 境 內 基 金 早 9:30 ~11:30 保 證 交 割 T+1 交 割 無 實 體 保 管 深 市 主 板 掛 牌 午 13:00~15:00 (CCP) 證 券 登 記 系 統 質 押 登 記 募 集 金 額 不 少 集 中 撮 合 比 對 及 確 認 交 與 TA 系 統 間 相 關 服, 於 人 民 幣 2 億 有 造 市 者 機 制 易 資 訊 的 跨 系 統 轉 換 例 如 權 益 分 持 有 人 不 少 於 每 日 揭 露 淨 值 淨 額 結 算 指 定 結 算 銀 行 派 一 千 人 交 易 單 位 100 股 與 A 股 債 券 辦 理 款 項 交 割 漲 跌 幅 10% 等 合 併 辦 理 資 金 結 算 交 割 3 為 使 國 內 投 資 人 取 得 或 處 分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管 道 多 元 化, 藉 由 投 資 人 極 為 熟 悉 的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機 制, 透 過 往 來 經 紀 商 及 集 保 帳 戶 劃 撥 環 境, 在 同 一 經 紀 商 同 一 集 保 證 券 存 摺 同 一 交 割 款 戶 的 精 神 下, 參 與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次 級 市 場 之 賣, 規 劃 建 置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期 讓 國 人 投 資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程 序 更 為 簡 便, 縮 短 投 資 人 贖 回 變 現 時 間, 並 讓 投 資 人 利 用 現 有 之 證 券 交 易 帳 戶 即 可 購 不 同 投 信 發 行 之 基 金, 簡 化 投 資 人 需 與 各 別 投 信 業 者 開 戶 之 繁 瑣 手 續 本 規 劃 方 案 係 參 照 興 股 票 之 登 錄 掛 牌 及 交 易 模 式, 由 造 市 商 負 責 報 價 並 驅 動 交 易 進 行, 先 行 試 辦 兩 年, 初 期 先 以 國 內 股 票 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為 交 易 標 的, 俟 後 再 視 市 場 交 易 狀 況 再 行 研 議 開 放 平 衡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及 債 券 型 基 金 有 關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屬 交 易 及 造 市 商 之 管 理, 由 中 心 依 權 責 辦 理, 至 有 關 投 信 基 金 募 集 發 行 及 相 關 業 之 監 理, 仍 依 現 行 3. 有 關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相 關 規 章 中 心 刻 正 研 議 中, 待 奉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103 年 8 月 號 19

提 供 優 質 服 投 信 基 金 相 關 規 章 辦 理 有 關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架 構 圖 詳 圖 五, 相 關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登 錄 程 序 交 易 制 度 及 給 付 結 算 作 業, 謹 分 項 說 明 如 後 : ( 一 ) 登 錄 申 請 流 程 考 量 市 場 流 動 性, 申 請 於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登 錄 交 易 之 國 內 股 票 型 基 金, 其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應 達 3 億 元 以 上, 由 發 行 該 國 內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投 信 公 司 填 具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檯 賣 申 請 書 向 中 心 申 請 登 錄 交 易, 並 與 中 心 簽 訂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檯 賣 契 約, 向 中 心 申 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登 錄 交 易 時, 每 一 檔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應 至 少 委 託 一 家 證 券 商 擔 任 造 市 商, 投 信 公 司 並 應 與 其 簽 訂 委 任 造 市 契 約 中 心 核 准 登 錄 後, 揭 示 相 關 資 訊 於 中 心 網 站 至 少 5 個 營 業 日 ( 圖 四 ) ( 二 )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造 市 商 機 制 由 於 各 國 的 經 濟 歷 史 及 文 化 發 展 背 景 不 同, 因 此 在 證 券 交 易 制 度 設 計 上, 也 各 自 採 取 不 同 的 交 易 制 度, 一 般 而 言, 造 市 商 機 制 對 提 升 證 券 之 流 動 性 具 有 一 定 功 效 為 了 提 昇 開 放 式 國 內 :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流 動 性, 在 議 價 交 易 系 統 中 引 進 造 市 商 制 度, 且 每 一 檔 開 放 式 國 內 股 票 型 基 金 可 以 有 多 家 造 市 商, 執 行 雙 邊 報 價 考 量 興 股 票 推 薦 證 券 商 對 證 券 市 場 相 當 熟 稔, 且 具 備 一 定 造 市 能 力 及 風 險 承 受 度, 爰 規 劃 符 合 興 股 票 推 薦 證 券 商 資 格 者 即 可 擔 任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造 市 商, 其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之 條 件 : 1. 具 備 承 銷 商 經 紀 商 自 營 商 資 格 之 證 券 商 2. 為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登 記 之 會 員 且 與 中 心 簽 訂 證 券 商 經 營 檯 賣 有 價 證 券 契 約 3. 依 證 券 商 管 理 規 則 第 五 十 九 條 規 定 之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達 200% 以 上 者 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中 心 得 取 消 其 造 市 商 資 格 : (1) 喪 失 承 銷 商 經 紀 商 及 自 營 商 任 一 資 格 者 (2) 經 主 管 機 關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或 經 台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其 營 業 細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或 經 中 心 依 業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為 停 業 以 上 之 處 分 或 處 置 者 (3) 自 有 資 本 適 足 比 率 連 續 三 個 月 未 達 150% 者 20 No.172

造 市 商 基 金 初 次 申 請 登 錄 時 之 造 市 商 交 易 期 間 申 請 加 入 之 造 市 商 發 行 基 金 之 投 信 公 司 向 中 心 申 請 登 錄 交 易 時, 每 一 檔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至 少 應 委 託 一 家 證 券 商 擔 任 造 市 商, 且 該 造 市 商 須 持 有 該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6 萬 單 位 以 上 ; 另 符 合 資 格 之 證 券 商 可 於 該 基 金 登 錄 交 易 一 個 月 後, 向 中 心 申 請 加 入 成 為 該 基 金 之 造 市 商, 但 應 持 有 該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3 萬 單 位 以 上 造 市 部 位 之 規 定 持 有 該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6 萬 單 位 以 上 持 有 該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3 萬 單 位 以 上 ( 三 ) 開 放 式 基 金 停 止 及 終 止 條 件 之 規 範 不 得 任 意 辭 任 之 規 定 1 年 內 不 得 辭 任 6 個 月 內 不 得 辭 任 登 錄 賣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於 交 易 期 間 無 造 市 商 擔 任 造 市 者 及 其 他 中 心 認 為 有 必 要 停 止 檯 賣 之 情 事 者, 中 心 得 自 公 告 日 之 次 五 個 營 業 日 起 停 止 其 於 交 易 平 台 賣, 惟 得 於 其 原 因 消 滅 時,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書 件, 申 請 恢 復 交 易 另 登 錄 賣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有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法 第 45 條 終 止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或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79 條 所 列 情 事 者, 及 基 金 停 止 交 易 滿 3 個 月 後 即 終 止 交 易, 中 心 亦 同 時 終 止 該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目 前 規 劃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之 交 易 方 式, 係 採 造 市 商 報 價 驅 動 之 議 價 交 易, 類 似 興 股 票 之 交 易 方 式, 有 關 證 券 經 紀 商 受 託 賣 及 委 託 人 違 背 給 付 結 算 之 處 理 原 則, 擬 參 照 興 股 票 現 行 管 理 機 制, 即 委 託 人 發 生 違 約 時, 證 券 經 紀 商 應 代 予 完 成 給 付 結 算, 故 不 致 因 此 影 響 交 易 相 對 方 之 權 益 另 因 議 價 交 易 方 式 可 明 確 知 道 交 易 對 手, 故 增 加 違 約 處 理 之 作 業 彈 性, 得 經 造 市 商 同 意 取 消 該 筆 違 約 交 易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沿 用 興 股 票 電 腦 議 價 點 選 系 統 ( 包 含 系 統 外 議 價 交 易 ), 議 價 交 易 機 制, 略 述 如 下 : ( 一 ) 交 易 時 間 : 每 營 業 日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3 時 建 構 效 率 平 台 103 年 8 月 號 21

提 供 優 質 服 ( 二 ) 成 交 原 則 : 1. 投 資 人 的 委 託 價 格 達 到 造 市 商 的 報 價 價 格 範 圍 ( 到 價 委 託 單 ), 中 心 電 腦 系 統 會 將 委 託 單 分 配 給 報 價 最 佳 的 造 市 商, 若 有 兩 家 以 上 報 價 價 格 相 同, 則 優 先 分 配 給 報 價 時 間 較 早 的 造 市 商, 在 造 市 商 的 報 價 數 量 範 圍 內, 由 中 心 電 腦 系 統 輔 助 成 交 ; 若 委 託 價 未 達 造 市 商 的 報 價 價 格 範 圍 ( 未 到 價 委 託 單 ), 造 市 商 則 無 成 交 義 ( 可 以 點 選, 但 不 強 制, 惟 不 可 有 穿 價 成 交 之 情 形 ) 2. 系 統 外 議 價 交 易 : 同 興 股 票, 交 易 單 位 須 達 10 萬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以 上 或 交 易 金 額 達 500 萬 元 以 上, 經 紀 商 可 洽 造 市 商 進 行 系 統 外 議 價 交 易, 成 交 價 格 亦 遵 循 興 股 票 之 規 定, 不 可 逾 當 時 造 市 商 報 價 之 10% ( 三 ) 最 低 成 交 單 位 為 1 個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 四 ) 交 易 幣 別 : 新 台 幣 ( 五 ) 不 設 每 日 參 考 價 成 交 價 格 無 漲 跌 幅 度 之 限 制 ( 六 ) 基 金 除 息 : 參 照 興 股 票, 無 參 考 價, 反 映 在 造 市 商 之 報 價 上 ( 七 ) 投 資 人 於 初 次 交 易 前 應 簽 署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風 險 預 告 書 ( 八 ) 有 關 投 資 人 賣 額 度 之 規 範, 建 議 計 入 證 券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員 受 託 賣 有 價 證 券 瞭 解 委 託 人 及 徵 信 與 額 度 管 理 自 律 規 則 規 範 之 單 日 最 高 賣 額 度 ( 九 ) 交 易 時 間 內 淨 值 預 估 : 投 信 公 司 得 於 交 易 時 間 內 提 供 該 基 金 預 估 淨 值, 供 市 場 全 體 投 資 人 及 造 市 商 參 考 另 規 劃 建 議 參 照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同 意 於 投 信 公 司 網 站 中 揭 示 預 估 淨 值 之 免 責 聲 明 ( 十 ) 造 市 商 之 報 價 義 1. 造 市 商 之 賣 報 價 價 差 不 可 逾 賣 出 報 價 之 5% 2. 最 低 報 價 數 量 為 2 千 單 位 受 益 憑 證 ; 最 低 報 價 單 位 為 0.01 元 3. 造 市 商 於 交 易 時 間 內 須 負 連 續 報 價 義 ( 賣 均 要 報 價 ), 成 交 後 5 分 鐘 內 應 重 新 報 價, 且 一 律 為 確 定 報 價, 造 市 商 有 到 價 成 交 義 ( 十 一 ) 交 易 資 訊 揭 露 : 參 照 興 股 票, 於 交 易 時 間 內 即 時 提 供 造 市 商 最 佳 報 價 價 格 報 價 數 量 及 最 近 一 筆 成 交 資 訊, 另 於 收 市 後 提 供 當 日 行 情 表 等 統 計 資 料 ( 十 二 ) 其 他 事 項 1. 有 關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憑 證 之 交 易 代 號 沿 用 基 金 成 立 時, 依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市 場 編 碼 原 則 給 予 之 基 金 編 號 為 交 易 代 號 ( 共 6 碼 -T ûûûûû) 2. 手 續 費 用 : 比 照 現 行 興 股 票, 最 高 為 成 交 金 額 之 千 分 之 五 3. 業 服 費 ; 比 照 現 行 興 股 票, 費 率 為 每 月 賣 成 交 金 額 之 萬 分 之 0.325 登 錄 交 易 之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併 興 股 票 辦 理 給 付 結 算, 由 集 保 結 算 所 辦 理 給 付 結 算, 交 割 期 亦 同 興 股 票 為 T+2 日, 如 投 資 人 與 造 市 商 雙 方 同 意, 亦 可 於 T 日 交 割 證 券 自 營 商 因 賣 申 報 或 證 券 經 紀 商 因 執 行 受 託 賣 發 生 錯 誤, 得 經 交 易 相 對 方 同 意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中 心 申 報 取 消 交 易 或 更 正 錯 誤 證 券 經 紀 商 受 託 賣 之 法 律 關 係 及 委 託 人 違 背 給 付 結 算 之 處 理 原 則, 擬 參 照 22 No.172

興 股 票 現 行 管 理 機 制, 即 委 託 人 發 生 違 約 時, 證 券 經 紀 商 應 代 予 完 成 給 付 結 算, 故 不 致 因 此 影 響 交 易 相 對 方 之 權 益 前 項 情 形, 證 券 經 紀 商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中 心, 同 時 副 知 該 違 約 客 戶 後, 由 證 券 經 紀 商 向 客 戶 追 償 初 次 申 請 登 錄 交 易 之 基 金, 由 投 信 公 司 告 知 該 基 金 現 有 投 資 人, 並 將 同 意 撥 轉 者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整 批 撥 轉 至 各 投 資 人 之 證 券 帳 戶 未 於 初 次 登 錄 時 申 請 之 投 資 人, 日 後 欲 加 入 平 台 交 易 者,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由 證 券 商 代 收 投 資 人 相 關 文 件 後 轉 送 至 投 信 公 司, 投 信 公 司 再 將 投 資 人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撥 轉 至 其 證 券 帳 戶 中, 或 投 資 人 向 投 信 公 司 申 請 將 其 於 投 信 公 司 項 下 之 受 益 憑 證 撥 轉 至 其 證 券 帳 戶 中 投 資 人 透 過 交 易 平 台 取 得 之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欲 向 投 信 公 司 申 請 贖 回 者, 即 由 投 資 人 向 證 券 經 紀 商 申 請, 並 依 投 信 公 司 規 定 完 成 開 戶 後, 證 券 經 紀 商 將 投 資 人 受 益 憑 證 撥 轉 至 投 信 公 司 項 下 之 集 保 帳 戶 中, 即 可 將 該 基 金 贖 回 給 投 信 公 司 由 於 我 國 目 前 並 無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交 易 平 台, 若 能 推 出 將 可 提 供 國 內 投 資 人 更 多 元 的 投 資 管 道 及 增 進 市 場 效 益 建 置 本 平 台 預 期 具 有 下 列 效 益 : ( 一 ) 透 過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投 資 人 可 依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造 市 商 之 報 價 議 價 成 交, 無 需 待 基 金 淨 值 於 當 天 下 午 或 隔 一 營 業 日 公 布 後 才 得 知 申 購 ( 贖 回 ) 價 格 ( 二 ) 投 資 人 使 用 現 有 證 券 帳 戶 即 可 下 單 賣 不 同 投 信 公 司 所 發 行 之 國 內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省 卻 投 資 人 需 分 別 洽 銷 售 銀 行 開 立 信 託 帳 戶 或 是 向 個 別 投 信 公 司 開 戶 之 手 續 ( 三 ) 國 內 基 金 申 購 需 立 即 支 付 全 額 費 用, 贖 回 款 項 則 於 申 請 日 後 2 至 3 個 營 業 日 才 能 取 得, 而 開 放 式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款 項 乃 併 入 興 股 票 成 交 價 款 於 成 交 後 2 日 淨 額 交 割, 對 投 資 人 款 項 運 用 更 有 利 ( 四 ) 投 資 人 可 藉 由 次 級 市 場 的 移 轉, 避 免 觸 及 短 線 交 易 須 增 付 費 用 之 問 題, 且 將 有 助 於 穩 定 基 金 之 操 作 ( 五 ) 由 於 造 市 商 視 市 場 狀 況 隨 時 向 投 信 公 司 申 購 基 金 以 利 辦 理 市 場 給 付 結 算, 將 有 利 擴 大 基 金 規 模 綜 上, 自 金 融 市 場 開 放 以 來, 國 內 基 金 產 業 迅 速 發 展, 投 信 業 者 所 管 理 之 基 金 規 模 不 斷 增 加, 惟 期 間 也 經 歷 過 SARS 金 融 海 嘯 及 歐 債 等 金 融 重 大 事 件, 致 投 資 人 對 於 投 資 的 觀 念 皆 有 所 改 變, 加 上 境 外 基 金 的 競 爭, 近 年 來 境 內 基 金 的 規 模 呈 現 緩 慢 成 長, 反 觀 國 際 市 場, 基 金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無 是 基 金 發 行 檔 數 或 是 管 理 規 模 皆 遠 遠 超 越 台 灣 整 體 而 言, 發 展 開 放 式 基 金 於 市 場 掛 牌 交 易 將 提 供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於 次 級 市 場 流 通 之 管 道, 使 投 資 人 資 金 運 用 更 靈 活, 達 到 多 元 資 產 配 置, 並 擴 大 證 券 商 業 經 營 範 圍 及 促 進 基 金 產 業 發 展 1. 賴 雅 雯 (2012), 借 鏡 英 國 探 討 台 灣 基 金 市 場 行 銷 服 模 式 之 改 進 方 向, 政 治 大 學 經 營 管 理 碩 士 學 程 高 階 財 金 碩 士 文 2. 證 券 檯 賣 中 心, 開 放 式 基 金 交 易 平 台 規 劃 評 估 報 告,2012 年 5 月 3. 吳 家 玲 (2014), 金 融 商 品 特 性 與 顧 客 利 害 關 係 歷 程 對 資 金 保 留 意 願 因 素 之 研 究 - 以 共 同 基 金 為 例, 銘 傳 大 學 財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班 碩 士 文 4. 投 信 投 顧 公 會 網 站 http://www.sitca.org.tw/ 5.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http://www.szse.cn/ 6. 澳 大 利 亞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http://www.asx. com.au/ 建 構 效 率 平 台 103 年 8 月 號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