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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國 防 部 104 年 3 月 3 日 國 人 培 育 字 第 1040003260 號 令 國 防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甄 審 會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興 豐 路 1000 號 網 址 :http://www.ndu.edu.tw 電 話 :(03)3732628-0 -

目 錄 壹 參 考 法 令... 1 貳 各 所 名 稱 招 生 員 額 一 覽 表... 1 參 主 要 作 業 期 程 表... 2 肆 修 業 年 限... 3 伍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3 陸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5 柒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7 捌 報 考 資 格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10 玖 報 名 手 續... 10 拾 考 試 日 期... 11 拾 壹 考 試 地 點... 12 拾 貳 錄 取 榜 示 複 查 報 到 遞 補 糾 紛 處 理... 12 拾 參 相 關 規 定... 14 拾 肆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甄 審 會 決 議 為 準... 15 附 錄 1: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25 附 錄 2: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體 檢 醫 院 聯 繫 表... 27 附 錄 3: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信 ( 範 例 ). 29 附 錄 4: 本 校 中 正 嶺 校 區 位 置 圖 ( 理 工 學 院 )... 31 附 錄 5: 本 校 復 興 崗 校 區 位 置 圖 ( 管 理 學 院 政 戰 學 院 )... 32 附 錄 6: 本 校 率 真 校 區 位 置 圖 ( 戰 研 所 )... 33 附 錄 7: 試 場 規 定... 34 附 錄 8: 分 則... 36 理 工 學 院... 36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化 學 材 料 工 程 組 )... 36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資 訊 工 程 組 )... 37 - I -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組 )... 38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環 境 資 訊 工 程 組 )... 39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機 電 能 源 航 太 工 程 組 )... 40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動 力 系 統 工 程 組 )... 41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碩 士 班... 42 化 學 工 程 碩 士 班... 43 資 訊 工 程 碩 士 班... 44 電 子 工 程 碩 士 班... 45 光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46 大 氣 科 學 碩 士 班... 47 空 間 科 學 碩 士 班... 48 軍 事 工 程 碩 士 班... 49 機 械 工 程 碩 士 班... 50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碩 士 班... 51 車 輛 運 輸 工 程 碩 士 班... 52 造 船 海 洋 工 程 碩 士 班... 53 兵 器 系 統 工 程 碩 士 班... 54 管 理 學 院... 55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56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57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58 運 籌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59 資 源 管 理 決 策 研 究 所... 60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61 政 治 學 系 博 士 班... 61 政 治 學 系 政 治 研 究 碩 士 班... 62 政 治 學 系 中 共 解 放 軍 研 究 碩 士 班... 63 新 聞 學 系 碩 士 班... 64 心 理 碩 士 班... 65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班... 66 戰 爭 學 院... 67 戰 略 研 究 所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班... 67 - II -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法 令 依 據 一 國 防 部 98 年 6 月 11 日 修 頒 國 軍 人 事 資 料 查 核 運 用 作 業 規 定 二 國 防 部 98 年 10 月 9 日 核 定 國 防 大 學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則 三 國 防 部 102 年 3 月 15 日 修 頒 國 軍 軍 職 人 員 公 餘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四 教 育 部 102 年 3 月 29 日 修 頒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辦 法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基 準 表 五 教 育 部 102 年 4 月 3 日 修 頒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六 國 防 部 102 年 7 月 31 日 修 頒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七 國 防 部 104 年 1 月 9 日 國 人 培 育 字 第 1040000396 號 令 頒 104 年 度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員 額 說 明 事 項 八 國 防 部 103 年 1 月 22 日 修 頒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貳 各 所 名 稱 招 生 員 額 一 覽 表 項 次 學 院 區 分 一 二 三 四 理 工 學 院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管 理 碩 士 班 學 院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員 額 名 稱 全 時 在 職 ( 公 餘 ) 軍 費 生 自 費 生 軍 職 生 一 般 生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化 學 材 料 工 程 組 ) 3 6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資 訊 工 程 組 ) 1 1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組 ) 2 6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環 境 資 訊 工 程 組 ) 0 4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機 電 能 源 航 太 工 程 組 ) 1 3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動 力 系 統 工 程 組 ) 1 5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碩 士 班 2 12 化 學 工 程 碩 士 班 11 25 資 訊 工 程 碩 士 班 5 10 電 子 工 程 碩 士 班 6 24 光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1 8 大 氣 科 學 碩 士 班 1 3 空 間 科 學 碩 士 班 3 4 軍 事 工 程 碩 士 班 5 1 機 械 工 程 碩 士 班 8 10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碩 士 班 3 5 車 輛 運 輸 工 程 碩 士 班 1 6 造 船 海 洋 工 程 碩 士 班 2 4 兵 器 系 統 工 程 碩 士 班 9 3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10 10 20 3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6 12 23 12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11 8 15 3 運 籌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8 6 14 4 資 源 管 理 決 策 研 究 所 10 15 10 1 博 士 班 政 治 學 系 博 士 班 3 5 政 治 學 系 政 治 研 究 碩 士 班 20 12 政 治 學 系 中 共 解 放 軍 研 究 碩 士 班 10 10 碩 士 班 新 聞 學 系 碩 士 班 10 3 心 理 碩 士 班 9 9 社 會 工 作 碩 士 班 11 6 戰 爭 碩 士 班 戰 略 研 究 所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碩 士 班 學 院 註 : 合 計 欄 位 括 弧 內 為 博 士 班 員 額 第 1 頁, 共 67 頁 20 5( 甄 選 文 官 生 ) 合 計 : 182 (11) 211 (30) 82 23

參 主 要 作 業 期 程 表 項 次 內 容 日 期 備 考 1 體 能 測 驗 ( 軍 費 生 ) 2 3 4 5 甄 選 單 位 薦 報 名 冊 送 達 ( 軍 費 生 ) 報 申 請 繳 費 ( 第 一 階 段 ) 名 網 路 填 表 作 ( 第 二 階 段 ) 業 通 訊 報 名 ( 第 三 階 段 ) 體 能 測 驗 請 確 依 國 防 部 修 頒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104 年 2 月 27 日 前 104 年 3 月 2 日 至 104 年 3 月 20 日 止 104 年 3 月 2 日 至 104 年 3 月 24 日 止 104 年 3 月 2 日 至 104 年 3 月 26 日 止 6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作 業 104 年 3 月 25 日 至 104 年 3 月 31 日 止 一 律 採 網 路 作 業 一 律 採 網 路 作 業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7 公 告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104 年 4 月 1 日 8 報 名 資 料 補 件 時 限 104 年 4 月 1 日 至 104 年 4 月 10 日 止 9 列 印 准 考 證 ( 含 管 理 學 院 在 職 組 口 試 通 知 單 ) 104 年 4 月 14 日 至 4 月 24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10 筆 試 104 年 4 月 25 日 11 口 試 104 年 4 月 25 日 至 5 月 16 日 止 以 各 學 院 口 試 通 知 單 所 訂 時 間 為 準 12 軍 費 生 成 績 呈 報 國 防 部 104 年 6 月 17 日 13 自 費 生 甄 選 文 官 生 放 榜 104 年 6 月 17 日 14 體 檢 自 費 生 體 檢 時 限 逕 依 簡 章 規 定 辦 理 15 軍 費 生 錄 取 公 布 錄 取 名 冊 由 國 防 部 核 定 後 公 布 軍 費 生 入 學 報 到 正 取 16 自 費 生 甄 選 文 官 104 年 8 月 17 日 備 取 生 報 到 一 軍 費 生 體 能 鑑 測 時 限 逕 依 國 防 部 103 年 1 月 22 日 國 人 培 育 字 第 103000 1253 號 修 頒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各 職 類 甄 選 規 定 辦 理 二 考 生 操 作 網 路 填 表 作 業 前, 須 於 104 年 3 月 20 日 先 行 完 成 申 請 繳 費 作 業 ( 含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三 戰 研 所 公 費 生 (5) 員 額 屬 推 薦 甄 試, 請 國 安 局 國 安 會 外 交 部 警 政 署 海 巡 署 陸 委 會 國 土 安 全 辦 公 室 等 7 單 位 於 104 年 4 月 10 日 以 前 發 文 至 本 校 完 成 報 名 第 2 頁, 共 67 頁

肆 修 業 年 限 一 軍 費 生 : ( 一 ) 博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校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4 年, 若 4 年 期 滿 論 文 未 通 過 者 由 國 防 部 先 行 分 發 派 職 但 須 於 派 職 後 3 年 內 完 成 論 文 等 相 關 事 宜 ( 個 人 若 欲 繼 續 完 成 學 業 者, 則 自 行 以 公 餘 自 費 方 式 辦 理 ) ( 二 ) 碩 士 班.. 1. 戰 略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校 修 業 年 限 為 1 年 8 個 月, 期 滿 論 文 未 通 過 者 由 國 防 部 先 行 分 發 派 職 但 須 於 派 職 後,2 年 4 個 月 內 以 公 餘 自 費 方 式, 完 成 論 文 等 相 關 事 宜 2. 其 他 各 所 : 在 校 修 業 期 限 至 多 2 年, 若 2 年 期 滿 論 文 未 通 過 者 由 國 防 部 先 行 分 發 派 職 但 須 於 派 職 後 2 年 內 完 成 論 文 等 相 關 事 宜 ( 個 人 若 欲 繼 續 完 成 學 業 者, 則 自 行 以 公 餘 自 費 方 式 辦 理 ) 二 自 費 生 甄 選 文 官 生 : ( 一 ) 博 士 班 : 修 業 期 限 為 2 至 7 學 年 ( 二 ) 碩 士 班 ( 含 全 時 自 費 在 職 軍 職 在 職 一 般 生 甄 選 文 官 生 ): 修 業 期 限 為 1 至 4 學 年 伍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填 表 並 郵 寄 報 名 文 件 審 查 資 料 方 式 辦 理 ( 一 ) 申 請 繳 費 ( 第 1 階 段 ): 報 名 前, 先 上 網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並 完 成 繳 費 ( 二 ) 網 路 填 表 ( 第 2 階 段 ): 繳 費 後, 至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狀 態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後 即 可 進 行 填 具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並 印 出 報 名 表 ( 網 路 填 表 時 務 必 詳 細 核 對 資 料, 無 誤 後 再 列 印 報 名 表, 未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者, 不 受 理 報 名 ) 索 取 繳 費 帳 號 填 表 時 請 務 必 核 對 報 考 系 所 是 否 有 誤,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等 欄 位 資 料, 經 確 認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更 改, 請 審 慎 填 寫 ; 另 本 校 將 針 對 填 表 考 生, 調 查 其 刑 事 案 件 紀 錄 ( 三 ) 通 訊 報 名 ( 第 3 階 段 ): 必 須 先 網 路 登 錄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 四 )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係 指 申 請 繳 費 入 帳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作 業 完 成 通 訊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如 有 任 一 項 目 未 完 成,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二 報 名 日 期 : ( 一 ) 申 請 繳 費 : 1. 網 址 : (1) 軍 費 生 在 職 軍 職 生 :http://www.ndu.edu.mil.tw( 軍 網 ) (2) 全 時 自 費 生 在 職 一 般 生 :http://www. ndu.edu.tw( 民 網 ) 2. 開 放 期 間 : 自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9 時 起 至 3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止 關 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二 ) 網 路 填 表 : 1. 網 址 : (1) 軍 費 生 在 職 軍 職 生 :http://www.ndu.edu.mil.tw/( 軍 網 ) (2) 全 時 自 費 生 在 職 一 般 生 :http://www. ndu.edu.tw( 民 網 ) 2. 開 放 期 間 : 自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9 時 起 至 3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第 3 頁, 共 67 頁

)17 時 止 關 閉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時, 若 發 生 網 路 無 法 連 結 等 相 關 情 事,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8 時 至 17 時 )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處 03-3732628, 將 有 專 人 為 您 服 務 ( 三 ) 通 訊 報 名 : 自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至 3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止 ( 以 寄 件 所 在 地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於 信 封 上 加 註 報 考 系 所 以 雙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報 考 學 院 (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自 行 妥 善 保 存, 作 為 查 詢 收 件 之 依 據 ), 收 件 單 位 地 址 如 后 : 戰 爭 學 院 戰 略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興 豐 路 1000 號, 電 話 :03-3657891) 理 工 學 院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招 生 組 ( 地 址 :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石 園 路 75 號, 電 話 :03-3800647) 管 理 學 院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招 生 組 ( 地 址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二 段 70 號, 電 話 :02-28986172) 政 戰 學 院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招 生 組 ( 地 址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二 段 70 號, 電 話 :02-28925125)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博 士 班 : 新 臺 幣 1000 元 整 ( 二 ) 碩 士 班 : 新 臺 幣 800 元 整 ( 三 ) 繳 費 方 式 : 1. 臨 櫃 繳 款 : 分 別 依 報 考 學 院 至 指 定 銀 行 各 分 行 ( 政 戰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戰 爭 學 院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 理 工 學 院 土 地 銀 行 ) 辦 理 無 摺 存 款 2.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 分 別 依 報 考 學 院 辦 理 轉 帳 ( 政 戰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戰 爭 學 院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 理 工 學 院 土 地 銀 行 ), 轉 入 帳 號 為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動 產 生 之 帳 號 四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網 頁 中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址 出 生 日 期 出 生 地 為 查 驗 身 分 用, 須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資 料 相 同 ; 通 訊 地 址 為 寄 發 通 知 單 成 績 單 用, 連 絡 電 話 ( 含 行 動 電 話 ) email 是 連 絡 各 種 事 項 之 工 具, 請 務 必 登 錄 有 效 之 資 料, 以 免 誤 失 重 要 資 料 通 知 ( 二 ) 簡 章 內 容 請 仔 細 詳 閱,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者, 請 勿 繳 費 ; 考 生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後, 所 繳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撤 銷 退 還, 或 更 改 報 考 系 所 ( 組 ) 別 身 分 別 ; 繳 費 前 報 名 內 容 請 仔 細 核 對, 務 請 慎 重 確 認 報 考 系 所 繳 費 帳 號 金 額 ( 三 ) 除 有 符 合 本 校 退 費 規 定 ( 附 錄 1) 之 情 形 者, 可 申 請 退 費, 惟 須 於 104 年 5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請 依 退 費 規 定 內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檢 具 各 項 證 明 影 本,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報 考 學 院 申 請 報 名 費 退 費 ( 扣 除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等 費 用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 逾 期 或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退 費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四 ) 報 名 須 繳 交 資 料 如 於 補 件 時 限 後 仍 有 不 齊 備 或 模 糊 不 清 致 無 法 辨 識 者, 視 同 資 格 審 查 不 符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五 ) 完 成 報 名 考 生 請 於 104 年 4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9 時 起 至 4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17 時 止, 自 行 登 入 本 校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列 印 准 考 證 ( 含 管 理 學 院 在 第 4 頁, 共 67 頁

職 組 口 試 通 知 單 ) 陸 博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軍 費 生 : ( 一 ) 現 役 軍 職 人 員 ( 二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或 國 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請 參 考 陸 之 三 附 記 ); 另 未 依 規 定 核 定 之 碩 士 者, 不 得 報 考 ( 三 ) 報 考 人 員 服 役 年 限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等 規 定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係 以 所 佔 職 務 編 階 或 預 劃 派 職 ( 須 經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列 管 ) 辦 理 服 役 年 限 審 查, 除 應 服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外, 並 按 教 育 計 畫 進 修 時 間 之 2 倍,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應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小 於 進 修 時 間 者, 不 得 報 考 ( 四 ) 體 能 測 驗 依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體 能 訓 測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 成 績 計 算 自 民 國 103 年 2 月 1 日 至 104 年 1 月 31 日 為 止 ( 五 )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須 滿 2 年 以 上 ( 時 間 計 算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 但 現 任 主 官 ( 管 ) 職 者 須 由 各 人 事 權 責 單 位 審 定 合 於 經 管 期 滿, 始 得 報 考 ( 六 ) 最 近 2 年 考 績 審 定 績 等 須 甲 等 以 上 ( 已 具 碩 士 學 位 之 初 任 官 2 年 無 第 1 年 考 績 者, 得 以 近 1 年 考 績 審 查 ), 且 近 5 年 考 績 須 至 少 一 個 甲 上 ( 七 ) 曾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或 受 訓 逾 1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6 個 月 者, 須 歸 建 服 務 滿 6 個 月, 逾 6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1 年 者, 須 歸 建 服 務 滿 1 年, 逾 1 年 以 上 者, 須 於 歸 建 服 務 滿 2 年 ( 以 上 均 含 軍 事 學 校 ) 以 進 修 歸 建 或 返 國 報 到 日 為 準 ( 八 ) 智 力 測 驗 須 在 100 分 以 上 ; 兵 籍 資 料 未 登 載 者, 視 同 未 達 基 準 ( 九 ) 年 度 內 經 國 軍 醫 院 檢 查, 並 由 薦 報 單 位 依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作 業 程 序 核 定 為 體 格 編 號 1 或 2 者 ( 十 ) 已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或 已 奉 核 定 全 時 進 修 博 士 未 獲 學 位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報 考 相 同 或 較 低 之 學 位 ( 十 一 ) 品 德 安 全 考 核 : 最 近 3 年 內 ( 由 報 名 截 止 日 往 前 推 算 )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得 報 考 :1.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2. 因 違 犯 軍 風 紀 或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 受 連 坐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本 校 將 針 對 各 管 監 送 審 人 員 再 行 審 查,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人 員, 呈 報 國 防 部 檢 討 議 處 管 監 單 位 審 查 不 實 之 責 ( 十 二 )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推 薦 報 考 人 員 時, 請 依 國 防 部 令 頒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國 軍 軍 官 學 經 歷 管 理 作 業 規 定 審 查 其 相 關 資 格 ( 時 間 計 算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 符 合 規 定 始 得 推 薦 報 考 ( 薦 報 審 查 名 冊 如 附 件 1 延 役 時 間 概 算 表 如 附 件 2); 如 預 劃 派 職 須 回 軍 歷 練, 則 由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納 入 預 劃 派 職, 統 一 推 薦 報 名 ( 十 三 )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應 於 104 年 2 月 27 日 前 將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之 報 考 人 員 名 冊 ( 附 件 1), 依 報 考 系 所 別 造 冊 後 送 達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資 格 第 5 頁, 共 67 頁

審 查 不 合 格 人 員 請 逕 自 剔 除, 請 勿 將 不 合 格 人 員 名 冊 送 至 本 校 ( 十 四 ) 申 請 進 修 人 員, 不 得 以 全 時 進 修 員 額 報 考 公 餘 進 修 或 在 職 專 班, 或 同 時 申 請 報 考 深 造 教 育 ( 指 參 戰 院 ) 全 時 班 次 軍 售 訓 練 等 ( 十 五 ) 經 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報 考 者, 於 考 試 前, 即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 入 學 前,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二 自 費 生 : ( 一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或 國 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請 參 考 陸 之 三 附 記 ) ( 二 ) 於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後, 自 費 前 往 國 軍 或 公 立 醫 院 ( 如 附 錄 2) 辦 理 入 學 體 檢, 並 於 錄 取 登 記 當 日 繳 交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表 ( 如 附 件 3) ( 在 職 軍 職 生 得 函 請 國 軍 醫 院 逕 依 國 軍 人 員 年 度 體 檢 結 果, 謄 載 於 體 格 分 類 檢 查 表 後 繳 交 )( 體 檢 表 有 效 日 為 當 年 度 1 月 1 日 起 至 錄 取 登 記 日 內 為 有 效 日 ), 無 法 繳 驗 者, 須 於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補 繳, 否 則 取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經 檢 查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可 能 造 成 學 校 疫 情 傳 播, 或 教 學 活 動 困 擾 者, 得 依 各 學 院 招 生 甄 審 會 決 議 取 銷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體 檢 報 告 檢 驗 結 果 約 為 2 週 作 業 時 間, 考 生 務 必 注 意 繳 驗 時 限 ( 三 ) 品 德 安 全 考 核 : 最 近 3 年 ( 時 間 計 算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 未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者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或 少 年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本 校 將 針 對 報 考 博 碩 士 班 之 全 體 應 考 生, 調 查 其 刑 事 案 件 紀 錄 ( 四 ) 軍 職 人 員 替 代 役 人 員 不 得 報 考 全 時 進 修 自 費 生, 但 於 104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者, 應 於 錄 取 登 記 時 繳 交 服 役 單 位 發 給 104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發 現 未 退 伍 者, 開 除 學 籍 ( 五 ) 公 務 機 關 在 職 人 士 報 考 全 時 進 修 須 持 有 現 職 機 構 ( 單 位 ) 同 意 公 函,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須 將 級 以 上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始 得 報 考 ( 現 職 機 構 同 意 證 明 核 發 之 期 限 須 為 6 個 月 內, 時 間 計 算 以 報 名 時 間 為 基 準 ) ( 六 ) 經 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報 考 者, 於 考 試 前, 即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 入 學 前,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一 )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2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二 )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三 ) 修 業 年 限 6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2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第 6 頁, 共 67 頁

( 四 )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5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五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格, 或 專 門 職 業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格, 持 有 格 證 書 者,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六 )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採 認 辦 法,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肆 業 學 歷,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博 士 班, 得 準 用 第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 七 ) 前 述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以 第 四 五 款 所 定 與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本 校 招 生 甄 審 會 或 成 立 審 查 小 組 認 定 四 其 他 規 範 事 項 請 依 本 簡 章 目 錄 捌 報 名 手 續 附 錄 7: 分 則 辦 理 柒 碩 士 班 報 考 資 格 一 軍 費 生 : ( 一 ) 現 役 軍 職 人 員 ( 戰 略 研 究 所 除 甄 選 文 官 生 員 額 外, 限 現 役 軍 官 報 考 ) ( 二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或 國 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請 參 考 柒 之 三 附 記 ) ( 三 ) 報 考 人 員 服 役 年 限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十 一 條 第 四 十 五 條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等 規 定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係 以 所 佔 職 務 編 階 或 預 劃 派 職 ( 須 經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列 管 ) 辦 理 服 役 年 限 審 查, 除 應 服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外, 並 按 教 育 計 畫 進 修 時 間 之 2 倍,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應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小 於 進 修 時 間 者, 不 得 報 考 ( 四 ) 體 能 測 驗 依 國 防 部 訂 頒 國 軍 體 能 訓 測 實 施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 成 績 計 算 自 民 國 103 年 2 月 1 日 至 104 年 1 月 31 日 為 止 ( 五 )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須 滿 2 年 以 上 ( 時 間 計 算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 但 現 任 主 官 ( 管 ) 職 者 須 由 各 人 事 權 責 單 位 審 定 合 於 經 管 期 滿, 始 得 報 考 ( 六 ) 最 近 2 年 考 績 審 定 績 等 須 甲 等 以 上 ( 初 任 官 2 年 無 第 1 年 考 績 者, 得 以 近 一 年 考 績 審 查 ) ( 七 ) 曾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或 受 訓 逾 1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6 個 月 者, 須 歸 建 服 務 滿 6 個 月, 逾 6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1 年 者, 須 歸 建 服 務 滿 1 年, 逾 1 年 以 上 者, 須 於 歸 建 服 務 滿 2 年 ( 以 上 均 含 軍 事 學 校 ) 以 進 修 歸 建 或 返 國 報 到 日 為 準 ( 八 ) 智 力 測 驗 須 在 100 分 以 上 ; 兵 籍 資 料 未 登 載 者, 視 同 未 達 基 準 ( 九 ) 年 度 內 經 國 軍 醫 院 檢 查, 並 由 薦 報 單 位 依 國 軍 人 員 體 格 分 類 作 業 程 序 核 定 為 體 格 編 號 1 或 2 者 ( 十 ) 已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者 或 已 奉 核 定 全 時 進 修 博 士 未 獲 學 位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報 考 相 同 或 較 低 之 學 位 ( 十 一 ) 品 德 安 全 考 核 : 最 近 3 年 內 ( 由 報 名 截 止 日 往 前 推 算 )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不 得 報 考 :1.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2.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3. 因 違 犯 軍 風 紀 或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 含 ) 以 上 第 7 頁, 共 67 頁

處 分 ( 受 連 坐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本 校 將 針 對 各 管 監 送 審 人 員 再 行 審 查,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人 員, 呈 報 國 防 部 檢 討 議 處 管 監 單 位 審 查 不 實 之 責 ( 十 二 )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推 薦 報 考 人 員 時, 請 依 國 防 部 令 頒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國 軍 軍 官 學 經 歷 管 理 作 業 規 定 審 查 其 相 關 資 格 ( 時 間 計 算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 符 合 規 定 始 得 推 薦 報 考 ( 薦 報 審 查 名 冊 如 附 件 1 延 役 時 間 概 算 表 如 附 件 2); 如 預 劃 派 職 須 回 軍 歷 練, 則 由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納 入 預 劃 派 職, 統 一 推 薦 報 名 ( 十 三 ) 各 總 ( 管 ) 監 權 責 單 位 應 於 104 年 2 月 27 日 前 將 資 格 審 查 合 格 之 報 考 人 員 名 冊 ( 附 件 1), 依 報 考 系 所 別 造 冊 後 送 達 本 校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人 員 請 逕 自 剔 除, 請 勿 將 不 合 格 人 員 名 冊 送 至 本 校 ( 十 四 ) 申 請 進 修 人 員, 不 得 以 全 時 進 修 員 額 報 考 公 餘 進 修 或 在 職 專 班, 或 同 時 申 請 報 考 深 造 教 育 ( 指 參 戰 院 ) 全 時 班 次 軍 售 訓 練 等 (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甄 選 軍 費 生 除 外 ) ( 十 五 )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甄 選 軍 費 生 依 照 本 校 戰 爭 學 院 國 管 戰 略 班 筆 試 錄 取 總 成 績 計 算, 依 個 人 選 填 志 願 成 績 順 序 錄 取 戰 爭 學 院 正 規 班 11 名 國 管 戰 略 班 4 名 ; 餘 考 選 軍 費 生 依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分 則 辦 理 ( 十 六 )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考 選 軍 費 生 須 具 戰 略 學 資, 經 過 現 行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方 式 錄 取 5 名 ( 十 七 ) 經 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報 考 者, 於 考 試 前, 即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 入 學 前,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二 自 費 生 ( 含 全 時 自 費 生 在 職 軍 職 生 在 職 一 般 生 ) 甄 選 文 官 生 : ( 一 )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或 國 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於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請 參 考 柒 之 三 附 記 ) ( 二 ) 於 收 到 錄 取 通 知 後, 自 費 前 往 國 軍 或 公 立 醫 院 ( 如 附 錄 2) 辦 理 入 學 體 檢, 並 於 錄 取 登 記 當 日 繳 交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表 ( 如 附 件 3) ( 在 職 軍 職 生 得 函 請 國 軍 醫 院 逕 依 國 軍 人 員 年 度 體 檢 結 果, 謄 載 於 體 格 分 類 檢 查 表 後 繳 交 )( 體 檢 表 有 效 日 為 當 年 度 1 月 1 日 起 至 錄 取 登 記 日 內 為 有 效 日 ), 無 法 繳 驗 者, 須 於 104 年 9 月 30 日 前 完 成 補 繳, 否 則 取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經 檢 查 罹 患 法 定 傳 染 疾 病, 可 能 造 成 學 校 疫 情 傳 播, 或 教 學 活 動 困 擾 者, 得 依 各 學 院 招 生 甄 審 會 決 議 取 銷 錄 取 ( 入 學 ) 資 格 體 檢 報 告 檢 驗 結 果 約 為 2 週 作 業 時 間, 考 生 務 必 注 意 繳 驗 時 限 ( 三 ) 品 德 安 全 考 核 : 1. 全 時 自 費 生 在 職 一 般 生 : 最 近 3 年 ( 時 間 計 算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 未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者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規 定 或 少 年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者, 不 在 此 限 2. 在 職 軍 職 生 : 最 近 3 年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時 間 計 算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1)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第 8 頁, 共 67 頁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2)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3) 因 違 犯 軍 風 紀 或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 受 連 坐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本 校 將 針 對 報 考 博 碩 士 班 之 全 體 應 考 生, 調 查 其 刑 事 案 件 紀 錄 ( 四 ) 軍 職 人 員 替 代 役 人 員 不 得 報 考 全 時 進 修 自 費 生, 但 於 104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者, 應 於 錄 取 登 記 時 繳 交 服 役 單 位 發 給 104 年 9 月 1 日 前 可 以 退 伍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無 法 提 出 證 明 文 件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入 學 後 發 現 未 退 伍 者, 開 除 學 籍 ( 五 ) 公 務 機 關 在 職 人 士 報 考 全 時 進 修 須 持 有 現 職 機 構 ( 單 位 ) 同 意 函,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須 將 級 以 上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始 得 報 考 ( 現 職 機 構 同 意 證 明 核 發 之 期 限 須 為 6 個 月 內, 時 間 計 算 以 報 名 時 間 為 基 準 ) ( 六 ) 報 考 在 職 班 之 軍 職 生, 限 服 現 役 滿 3 年 以 上 之 軍 士 官 ( 時 間 計 算 至 報 名 日 止 ) 另 依 國 軍 軍 職 人 員 公 餘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報 考 時 須 檢 附 權 責 單 位 主 官 同 意 公 函 正 本 少 校 級 以 下 軍 士 官 由 上 校 或 少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 中 上 校 級 軍 官 由 中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 將 級 軍 官 由 上 將 級 單 位 主 官 核 定 並 檢 附 服 現 役 滿 3 年 之 證 明 ( 如 電 子 兵 資, 並 請 加 蓋 單 位 承 參 主 官 職 官 章 ), 始 得 報 考 ; 部 外 單 位 ( 教 育 部 軍 訓 處 國 安 局 行 政 院 海 巡 署 等 ) 所 屬 軍 職 人 員 報 考 在 職 軍 職 生, 應 檢 附 單 位 核 准 公 函 正 本 並 檢 附 服 現 役 滿 3 年 之 證 明 ( 如 電 子 兵 資, 並 請 加 蓋 單 位 承 參 主 官 職 官 章 ) ( 七 ) 在 職 一 般 生 ( 軍 職 人 員 不 得 報 考 ) 至 報 名 日 止, 須 具 3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持 有 現 職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並 檢 附 工 作 滿 3 年 之 證 明 ; 報 考 戰 略 與 國 際 事 務 研 究 所 之 甄 選 文 官 生 須 為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7 職 等 ( 含 ) 以 上 文 官 報 考, 由 國 安 局 國 安 會 外 交 部 警 政 署 海 巡 署 陸 委 會 國 土 安 全 辦 公 室 等 單 位 薦 報, 各 單 位 至 多 薦 報 2 員, 錄 取 5 員 另 具 公 務 人 員 身 分 者, 除 持 有 上 述 證 明 外, 須 檢 附 現 職 機 構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公 函, 始 得 報 考 ( 現 職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核 發 之 期 限 須 為 6 個 月 內, 時 間 計 算 以 報 名 時 間 為 基 準 ) ( 八 ) 經 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報 考 者, 於 考 試 前, 即 取 銷 考 試 資 格 ; 入 學 前,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1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 一 )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2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1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1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6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4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8 學 分 以 上 ( 四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3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2 年 以 上 ;2 年 制 或 5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3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2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 五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格, 或 專 門 職 業 技 第 9 頁, 共 67 頁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格, 持 有 格 證 書 者 ( 六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曾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者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5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證 明 文 件 者 ( 七 ) 符 合 教 育 部 所 定 之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覆 採 認 辦 法,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肆 業 學 歷,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碩 士 班, 得 準 用 第 一 至 六 款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其 他 規 範 事 項 請 依 本 簡 章 目 錄 捌 報 名 手 續 附 錄 7: 分 則 辦 理 捌 報 考 資 格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一 軍 費 生 體 檢 表 由 推 薦 報 考 單 位 自 行 審 查 二 曾 違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經 裁 定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罰 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不 得 報 考 三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外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始 得 報 考 ; 凡 具 有 雙 重 國 籍 者, 於 錄 取 登 記 當 日 繳 驗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或 切 結 即 可 ( 如 附 件 7), 如 有 不 實, 入 學 前,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四 凡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始 得 報 考 ;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始 得 報 考, 如 於 入 學 後 察 覺 違 反 者,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五 大 陸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檢 附 戶 政 機 關 證 明 文 件 六 軍 費 生 凡 奉 核 定 公 餘 進 修 且 曾 獲 補 助 者 ( 無 論 有 無 獲 取 學 位 ) 或 已 奉 核 定 全 時 進 修 碩 博 士 者 ( 無 論 有 無 獲 取 學 位 ), 不 得 再 申 請 報 考 ( 進 修 ) 相 同 或 較 低 之 學 位, 於 錄 取 登 記 當 日 繳 驗 無 雙 重 學 ( 籍 ) 位 切 結 ( 如 附 件 8), 經 察 覺 上 述 情 形 者, 一 律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開 除 學 籍 或 繳 銷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玖 報 名 手 續 一 博 士 班 報 名 資 料 : ( 一 ) 繳 交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張, 請 逕 貼 於 報 名 表 ( 二 ) 報 名 表 ( 請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貼 妥 相 片 )1 份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分 別 以 正 反 兩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 四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者, 以 學 生 證 查 驗 須 蓋 有 應 屆 畢 業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五 ) 繳 交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信 1 份 ( 指 導 教 授 或 服 務 單 位 主 官 推 薦 )( 推 薦 函 範 例, 如 附 錄 3) ( 六 ) 繳 交 碩 士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讀 書 計 畫 書 其 他 著 作 繳 交 份 數 依 各 院 ( 系 所 ) 分 則 所 訂 ( 七 ) 報 名 考 生 備 齊 上 述 資 料 ( 資 料 不 齊 或 難 以 辨 識, 不 予 受 理 ), 依 序 排 放 整 齊 後 裝 封 寄 送 各 報 考 學 院 第 10 頁, 共 67 頁

二 碩 士 班 報 名 資 料 : ( 一 ) 繳 交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張, 請 逕 貼 於 報 名 表 ( 二 ) 報 名 表 ( 請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並 貼 妥 相 片 )1 份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 分 別 以 正 反 兩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於 報 名 表 上 ) ( 四 )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者, 以 學 生 證 查 驗 須 蓋 有 應 屆 畢 業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五 ) 在 職 進 修 軍 職 生 檢 附 權 責 單 位 主 官 同 意 公 函 並 檢 附 服 現 役 滿 3 年 之 證 明 如 電 子 兵 資, 並 請 加 蓋 單 位 承 參 主 官 ( 管 ) 職 官 章, 在 職 進 修 一 般 生 檢 附 機 構 服 務 證 明 書 乙 份 並 檢 附 工 作 滿 3 年 之 證 明, 公 務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公 函 並 檢 附 工 作 滿 3 年 之 證 明 ( 六 ) 報 名 考 生 備 齊 上 述 資 料 ( 資 料 不 齊 或 難 以 辨 識, 不 予 受 理 ), 依 序 排 放 整 齊 後 裝 封 寄 送 各 報 考 學 院 三 報 名 系 所 如 規 定 須 檢 附 研 究 計 畫 等 相 關 資 料, 均 須 於 通 訊 報 名 時 繳 交, 繳 交 項 目 份 數 請 參 考 各 系 所 分 則 ( 附 錄 7), 未 繳 交 或 繳 交 份 數 不 足 且 於 報 名 資 料 補 件 時 限 內 仍 未 補 齊 資 料 者,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不 准 報 名 ;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情 事, 依 法 處 理 四 師 範 院 校 或 教 育 院 系 公 費 畢 業 生 於 報 考 時 除 依 以 上 規 定 外, 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暫 緩 服 務 或 償 還 公 費 證 明 五 繳 交 之 研 究 計 畫 等 相 關 佐 附 文 件, 均 不 予 退 還 六 其 他 規 範 事 項 請 依 本 簡 章 目 錄 捌 報 名 手 續 附 錄 7: 分 則 辦 理 拾 考 試 日 期 一 筆 試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六 ) 二 筆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 以 各 學 院 核 發 之 准 考 證 所 列 為 準 ) 時 科 目 間 08:10 10:10 13:30 所 ( 組 ) 別 09:50 11:50 15:10 博 士 班 各 組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碩 士 班 各 所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第 三 節 在 職 碩 士 班 第 一 節 三 口 試 日 期 : 民 國 104 年 4 月 26 日 ( 星 期 日 ) 至 104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 各 院 口 試 時 間 以 各 院 口 試 通 知 單 所 訂 時 間 為 準 ) 拾 壹 考 試 地 點 一 筆 試 地 點 : ( 一 ) 理 工 學 院 : 大 溪 中 正 嶺 校 區 ( 位 置 圖 如 附 錄 4) ( 二 ) 管 理 學 院 : 臺 北 市 復 興 崗 校 區 ( 位 置 圖 如 附 錄 5) ( 三 ) 政 戰 學 院 : 臺 北 市 復 興 崗 校 區 ( 四 ) 戰 略 研 究 所 : 八 德 率 真 校 區 二 口 試 地 點 : ( 一 ) 理 工 學 院 : 大 溪 中 正 嶺 校 區 ( 二 ) 管 理 學 院 : 臺 北 市 復 興 崗 校 區 第 11 頁, 共 67 頁

( 三 ) 政 戰 學 院 : 臺 北 市 復 興 崗 校 區 ( 四 ) 戰 略 研 究 所 : 八 德 率 真 校 區 ( 位 置 圖 如 附 錄 6) 三 注 意 事 項 :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軍 職 人 員 亦 可 攜 帶 軍 人 身 分 證 ),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應 考, 俾 利 核 對 身 分,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身 分 證 件 者 不 得 應 考 ; 另 軍 費 生 除 孕 婦 外 均 須 穿 著 軍 服 ( 季 節 服 裝 ) 應 考, 未 著 軍 服 者 不 得 應 試 因 故 無 法 著 軍 服 者, 考 試 當 日 請 備 妥 國 軍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驗 證 拾 貳 錄 取 榜 示 複 查 報 到 遞 補 糾 紛 處 理 一 錄 取 : ( 一 ) 單 一 科 目 考 試 成 績 為 0 分 ( 缺 考 以 0 分 計 ) 各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總 成 績 未 達 各 所 ( 組 ) 訂 定 該 科 目 錄 取 基 準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均 不 予 錄 取 ( 各 科 目 之 成 績 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各 項 成 績 算 至 小 數 2 位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 二 ) 各 所 最 低 錄 取 基 準, 由 國 防 部 依 本 校 呈 報 成 績 訂 定, 在 此 基 準 以 上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 軍 費 生 成 績 達 各 科 錄 取 基 準 者, 按 核 定 系 所 員 額 總 成 績 排 名, 擇 優 錄 取, 未 完 成 預 劃 派 職 者, 不 予 錄 取 ) ( 三 ) 考 生 總 平 均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基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則 不 足 額 錄 取, 不 足 額 錄 取 時 不 列 備 取 生, 且 各 所 ( 組 ) 員 額 不 得 相 互 流 用, 軍 自 費 生 員 額 亦 不 相 互 流 用 ( 四 ) 錄 取 成 績 基 準 參 考 各 研 究 所 分 則 總 成 績 相 同 之 參 酌 順 序 欄 位 說 明 ( 五 ) 軍 費 生 由 國 防 部 統 一 召 開 錄 取 會 議, 核 定 錄 取 人 員 名 冊 二 榜 示 : ( 一 ) 自 費 生 ( 含 全 時 自 費 生 在 職 軍 職 生 在 職 一 般 生 ) 甄 選 文 官 生 預 計 於 104 年 6 月 17 日 ( 星 期 三 ) 放 榜 ( 實 際 放 榜 日 期 以 榜 單 公 告 日 為 準 ); 錄 取 之 考 生, 以 個 別 寄 發 錄 取 登 記 通 知 並 公 布 於 本 校 網 站 (www.ndu.edu.tw) ( 二 ) 軍 費 生 錄 取 公 布 : 奉 國 防 部 核 定 後, 除 於 本 校 軍 網 (www.ndu.edu.mil.tw) 國 防 部 參 謀 本 部 人 事 參 謀 次 長 室 (www.djp.mnd.mil.tw) 網 站 公 告 外, 另 依 本 校 調 訓 命 令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三 複 查 : 考 生 依 成 績 單 註 明 之 複 查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雙 掛 號 方 式 檢 具 考 試 成 績 單 影 本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附 件 4) 註 明 複 查 科 目, 檢 附 回 郵 信 封, 郵 寄 報 考 學 院 申 請 複 查 ( 申 請 複 查 者, 僅 就 成 績 核 計 或 筆 試 科 目 漏 閱 進 行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閱 覽 或 複 印 試 卷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郵 戳 為 憑 ), 並 以 1 次 為 限 四 錄 取 登 記 與 遞 補 : ( 一 ) 錄 取 登 記 時 間 : 1. 正 取 生 登 記 :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 至 1100 時 止 2. 備 取 生 登 記 :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300 至 1400 時 止, 未 辦 理 備 取 登 記 者, 視 同 放 棄 備 取 資 格 3. 備 取 生 遞 補 程 序 :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400 至 1500 時 第 12 頁, 共 67 頁

止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並 視 各 院 正 取 生 缺 額 狀 況, 採 現 場 唱 名 方 式 按 備 取 成 績 依 序 遞 補 ( 唱 名 3 次 未 到, 視 同 放 棄 ), 如 當 日 正 取 生 無 缺 額, 則 暫 不 辦 理 遞 補 作 業 ( 二 ) 錄 取 登 記 時, 自 費 生 甄 選 文 官 生 正 備 取 人 員 不 克 親 自 辦 理 登 記 者, 可 備 齊 委 託 書 ( 如 附 件 5) 身 分 證 件 委 託 辦 理 登 記 手 續 ( 三 ) 自 費 生 甄 選 文 官 生 正 備 取 人 員 請 依 錄 取 登 記 時 間 至 本 校 各 學 院 辦 理 登 記, 並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 或 比 照 同 等 學 力 相 關 證 明 ) 正 本, 如 未 按 時 辦 理 錄 取 登 記 或 資 料 繳 交 不 全, 視 同 放 棄 錄 ( 備 ) 取 資 格 ( 四 ) 軍 費 生 於 國 防 部 榜 單 公 布 後, 請 自 行 至 國 防 大 學 軍 網 公 告 下 載 入 學 報 到 須 知, 並 備 妥 繳 交 資 料 相 關 用 品, 依 規 定 時 間 至 本 校 各 學 院 辦 理 錄 取 登 記, 如 未 按 時 辦 理 錄 取 登 記 或 資 料 繳 交 不 全, 視 同 放 棄 錄 ( 備 ) 取 資 格 ;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延 長 服 現 役 志 願 書 並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袋 存 管 ( 如 附 件 6 ); 軍 費 生 由 本 校 依 國 防 部 核 定 備 取 名 單, 視 缺 額 狀 況, 依 序 通 知 備 取 人 員 遞 補 ( 五 ) 軍 費 生 須 全 程 參 加 先 修 教 育, 自 費 生 可 自 行 選 擇 是 否 參 加 ; 全 體 錄 取 新 生 均 須 參 加 新 生 講 習 ( 六 )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以 後, 倘 錄 取 生 因 故 產 生 缺 額 時, 本 校 將 以 個 別 通 知 已 完 成 錄 取 登 記 而 尚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並 於 收 到 通 知 7 日 內 回 復 本 校, 未 回 復 者 視 同 放 棄 ; 本 校 辦 理 備 取 生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日 為 104 年 9 月 4 日, 之 後 不 再 辦 理 遞 補 ( 七 ) 全 時 自 費 生 在 職 一 般 生 因 病 傷 兵 役 等 問 題 ; 在 職 軍 職 生 因 病 傷 等 問 題, 無 法 入 學 者, 公 告 或 通 知 錄 取 至 入 學 報 到 期 限 內, 由 本 人 或 代 理 人 檢 附 證 明,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經 國 防 部 核 定, 得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 年 (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視 同 放 棄 ) 五 糾 紛 處 理 : ( 一 ) 對 於 成 績 核 計 錄 取 榜 示 有 疑 義, 應 於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 含 當 日 ) 前 ( 以 寄 件 所 在 地 郵 戳 為 憑 ), 以 雙 掛 號 之 正 式 書 面 具 名 向 本 校 招 生 甄 審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逾 期 均 不 受 理 ( 二 ) 本 校 招 生 甄 審 會 接 獲 考 生 申 訴 後, 於 1 個 月 內 將 查 處 結 果 以 書 面 正 式 答 覆 申 訴 人 拾 參 相 關 規 定 一 在 校 身 分 待 遇 : ( 一 ) 軍 費 生 按 其 現 階 支 領 志 願 役 待 遇 進 修 期 間 遭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即 分 發 回 原 司 令 部 ( 單 位 ), 其 進 修 時 間, 應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其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延 長 服 現 役 ; 預 備 役 軍 官 士 官 錄 取 核 定 之 留 營 命 令 由 原 司 令 部 ( 單 位 ) 依 情 節 檢 討 註 銷 或 保 留 ( 二 ) 自 費 生 依 本 校 訂 定 之 各 項 費 用 繳 費 金 額 繳 納, 且 本 校 不 辦 理 教 育 部 研 究 生 獎 助 學 金, 膳 宿 自 理 ( 若 有 多 餘 宿 舍, 自 費 生 可 依 相 關 規 定 提 出 申 請 ) ( 三 ) 考 取 本 校 之 研 究 生, 在 校 期 間 須 配 合 學 院 需 求, 從 事 校 園 服 務 二 服 役 年 限 : 第 13 頁, 共 67 頁

( 一 ) 軍 費 生 : 現 役 軍 官 士 官 考 取 者,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其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延 長 服 現 役 ( 二 ) 自 費 生 : 已 完 成 兵 役 義 務 者, 畢 業 後 自 行 就 業, 未 完 成 兵 役 者, 畢 業 後 依 規 定 服 役 三 任 用 : ( 一 ) 軍 費 生 :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官 條 例 其 施 行 細 則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職 條 例 其 施 行 細 則 與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 未 於 核 定 時 間 完 成 學 業 者, 歸 建 後 當 年 度 考 績 績 等 評 列 乙 上 進 修 碩 士 未 取 得 學 位 者, 歸 建 原 薦 訓 單 位 ; 進 修 博 士 未 取 得 學 位 者, 次 年 仍 未 取 得 學 位 者, 當 年 考 績 學 識 欄 位 得 評 列 乙 上, 再 次 年 後 仍 未 取 得 學 位, 歸 建 原 薦 訓 單 位 ( 二 ) 自 費 生 : 畢 業 後 不 予 分 發 任 用, 在 職 軍 職 生 依 國 軍 軍 職 人 員 公 餘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四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報 名 或 錄 取 後, 若 經 查 明 其 報 考 資 格 與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不 符 或 報 名 時 應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如 係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者, 於 考 試 前, 即 取 銷 其 考 試 資 格,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 入 學 前, 取 銷 入 學 資 格 ; 在 學 期 間 發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 畢 業 後 始 發 覺 者, 註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 二 ) 錄 取 研 究 生 入 學 報 到 後, 均 須 遵 守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如 須 出 國, 依 國 軍 人 員 出 國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即 新 生 錄 取 報 到 後 即 受 管 制, 若 欲 於 開 學 前 出 國 之 自 費 生, 須 於 出 國 前 40 天 提 出 申 請 ( 三 ) 考 場 嚴 禁 使 用 通 訊 (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具 記 憶 通 訊 之 設 備 ) 攝 錄 影 器 材 ( 錄 音 ) 電 子 儀 器 與 可 記 憶 程 式 之 工 程 計 算 器 ( 可 攜 帶 之 工 程 計 算 器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網 站, 網 址 : http:// wwwc.moex.gov.tw), 或 任 何 足 以 妨 礙 考 試 秩 序 之 物 品, 違 者 以 違 反 試 場 規 定 ( 附 錄 6), 該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並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其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無 效 ( 四 ) 現 役 軍 人 已 核 定 錄 取 或 入 學 前, 經 察 覺 最 近 3 年 內 有 下 列 情 形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時 間 計 算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止 ):1. 曾 因 案 經 軍 司 法 機 關 宣 告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事 保 安 處 分 ( 不 含 保 護 管 束 ) 戒 治 處 分 安 置 輔 導 感 化 教 育 確 定 2.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3. 因 違 犯 軍 風 紀 或 違 反 保 密 規 定, 而 受 記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 受 連 坐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尚 未 入 學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檢 討 議 處 管 監 單 位 審 查 不 實 之 責 ; 畢 業 離 校 後 察 覺 者,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註 銷 畢 業 證 書, 並 呈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 五 ) 錄 取 女 性 軍 士 官 於 入 學 前 懷 孕 者, 不 得 以 懷 孕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如 就 讀 期 間 需 請 假 者, 應 依 國 防 大 學 學 員 生 休 ( 請 ) 假 實 施 規 定 辦 理 ( 六 ) 現 役 軍 人 試 場 紀 律 : 1. 違 反 試 場 規 定 者, 由 本 校 招 生 甄 審 會 依 試 場 規 定 處 理 外, 並 將 違 反 試 場 規 第 14 頁, 共 67 頁

定 事 實, 函 請 考 生 薦 訓 單 位, 召 開 評 審 會 議 處 2. 凡 違 反 試 場 規 定, 屬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由 薦 訓 單 位 依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其 施 行 細 則 核 予 大 過 乙 次 懲 處 為 原 則 ( 並 呈 報 所 屬 軍 司 令 部 轉 呈 國 防 部 備 查 ), 並 管 制 3 年 不 得 報 考 任 何 教 育 訓 練 班 隊 包 括 各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等 班 隊 ( 含 推 薦 入 學 班 隊 ) 3. 考 生 因 個 人 行 為 違 犯 試 場 規 定, 薦 訓 單 位 主 官 ( 管 ) 經 查 明 具 行 政 監 督 疏 失 者, 應 予 議 處 ( 七 ) 自 費 生 收 費 金 額 :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之 學 分 費 學 雜 費 收 費 金 額, 以 當 年 度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玆 附 103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自 費 生 收 費 金 額 供 參 考, 如 下 表 : 院 所 別 理 工 學 院 國 防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自 費 生 收 費 金 額 一 覽 表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財 務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運 籌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資 源 管 理 決 策 研 究 所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班 政 治 作 戰 學 院 戰 略 研 究 所 學 雜 費 基 數 10,250 元 7,810 元 7,700 元 7,700 元 7,700 元 宿 舍 費 2,150 元 / 學 期 2,350/ 學 期 2,350/ 學 期 2,840/ 月 學 分 費 1,220 元 / 學 分 1,100 元 / 學 分 拾 肆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以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本 校 招 生 甄 審 會 決 議 為 準 第 15 頁, 共 67 頁

附 件 1 ( 須 以 excel 格 式 製 作 ) ( 全 銜 ) 報 考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薦 報 審 查 人 員 名 冊 編 號 1 2 3 4 5 原 任 單 位 軍 種 官 科 階 級 職 稱 編 制 專 長 代 號 國 防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學 員 生 大 隊 少 校 五 級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A123456789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00.00.00 學 歷 軍 ( 士 ) 官 役 別 常 備 役 任 官 日 期 58.01.01 進 修 類 別 報 考 系 所 ( 組 別 ) 碩 士 服 現 役 最 大 年 限 日 期 00.00.00 應 延 長 服 役 現 役 時 間 應 延 長 服 現 役 日 期 00.00.00 最 大 服 役 年 限 前 四 年 以 上 民 國 101 年 考 績 民 國 102 年 考 績 是 甲 甲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100 體 檢 結 果 國 軍 基 本 體 能 鑑 測 結 果 品 德 安 全 查 核 結 果 服 務 年 限 是 否 屆 滿 語 文 成 績 ( 國 內 免 填 ) 報 考 民 間 大 學 甄 考 選 比 序 預 劃 派 職 規 劃 合 格 合 格 合 格 是 免 填 免 填 報 考 人 已 瞭 解 國 防 部 部 頒 全 時 公 餘 等 進 修 規 定 是 報 考 人 確 認 簽 名 開 學 時 間 103.08.01 畢 業 時 間 105.06.30 審 查 結 果 准 予 報 考 備 考 述 明 現 職 單 位 全 銜 承 辦 人 : 業 務 主 管 : 推 薦 主 官 : 第 16 頁, 共 67 頁

附 件 2 ( 單 位 全 銜 ) 報 考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人 員 延 役 時 間 概 算 表 ( 範 例 ) 項 次 1 姓 名 級 職 少 校 分 隊 長 ( 已 佔 中 校 缺 ) 若 以 上 階 資 審, 須 註 記 說 明 以 利 核 校 任 官 日 期 82.8.14 服 滿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日 期 ( 年 ) 90.8.13 (8 年 )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最 少 服 役 年 限 計 算 ( 可 查 詢 兵 表 內 登 載 資 料, 自 86 年 班 起 正 期 班 為 10 年 ) 國 內 第 1 次 進 修 時 間 ( 計 年 月 日 ) 外 進 延 長 ( 管 制 ) 服 現 役 年 限 修 ( 起 迄 時 間 ) 受 訓 歸 建 服 務 年 限 延 役 ( 起 迄 時 間 ) 起 第 2 次 進 修 時 間 迄 ( 計 年 月 日 ) 時 間 延 長 ( 管 制 ) 服 現 役 年 限 ( 起 迄 時 間 ) 受 訓 歸 建 服 務 年 限 ( 起 迄 時 間 ) 合 計 延 長 ( 管 制 ) 服 現 役 時 間 區 別 碩 博 士 短 期 進 修 其 他 進 修 ( 年 月 ) 受 訓 延 長 ( 管 制 ) 服 現 役 應 屆 退 伍 日 期 90.8.1-92.7.10 ( 碩 士 計 1 年 11 月 ) 3 年 10 個 月 (92.7.11-96.5.10) 2 年 (92.7.11-94.7.10) 96.8.1-100.7.31 ( 博 士 計 4 年 ) 4 年 2 個 月 (100.8.1-104.9.30) 2 年 (100.8.1-103.7.31) 8 年 104.9.30 先 估 算 至 月, 若 有 疑 義 再 精 算 至 日 以 第 1 次 進 修 時 間 2 倍 計 算 延 長 服 現 役 年 限 受 訓 滿 1 年 以 上, 須 服 務 滿 2 年 計 算 薦 報 時, 以 預 劃 8 月 1 日 計 算 ; 俟 呈 報 候 選 時, 則 以 確 定 入 學 時 間 計 算, 應 修 正 後 重 行 呈 報 第 1 2 次 進 修 合 計 延 長 服 現 役 以 8 年 為 限, 返 推 計 算 第 2 次 延 長 服 現 役 年 限 受 訓 滿 1 年 以 上, 須 以 服 務 滿 2 年 計 算 第 1 2 次 進 修 合 計 延 長 服 現 役 以 8 年 為 限 以 延 長 服 現 役 年 限 截 止 時 間 計 算 本 階 最 大 年 限 退 伍 日 期 106.8.13 佔 中 校 缺 以 最 大 年 限 24 年 計 算 申 請 進 修 人 員 確 認 簽 章 承 辦 人 員 簽 章 業 務 主 管 簽 章 第 17 頁, 共 67 頁

附 件 3 國 防 大 學 碩 博 士 班 新 生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表 1. 碩 士 班 2. 博 士 班 3. 在 職 班 檢 查 日 期 年 月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姓 名 或 居 留 證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男 女 單 學 號 所 組 位 檢 查 項 目 檢 查 結 果 請 貼 照 片 身 高 公 分 體 重 公 斤 腰 圍 公 分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kg/m 2 脈 搏 次 / 分 脈 搏 複 查 次 / 分 一 般 檢 查 血 壓 / mmhg 血 壓 複 查 / mmhg 皮 膚 正 常 足 癬 濕 疹 其 他 聽 力 右 耳 : 正 常 異 常 左 耳 : 正 常 異 常 視 力 裸 視 右 眼 : 左 眼 : 矯 正 右 眼 : 左 眼 : 辨 色 力 無 異 狀 異 常 口 腔 無 異 狀 齲 齒 阻 生 齒 牙 周 病 咬 合 不 正 缺 牙 其 他 頭 頸 耳 部 胸 部 耳 部 無 異 狀 耳 膜 破 損 盯 聹 栓 塞 扁 桃 腺 腫 大 其 他 淋 巴 腺 無 異 狀 淋 巴 結 腫 大 其 他 甲 狀 腺 無 異 狀 甲 狀 腺 腫 大, 級 其 他 肺 部 無 異 狀 哮 鳴 囉 音 呼 吸 音 減 弱 其 他 心 臟 無 異 狀 心 雜 音 心 律 不 整 其 他 其 他 腹 部 無 異 狀 肝 腫 大 脾 腫 大 其 他 肌 肉 骨 關 節 無 異 狀 其 他 尿 液 尿 蛋 白 (UP): 酸 鹼 值 PH.: 尿 潛 血 (UOB): 生 理 期 : 是 否 第 18 頁, 共 67 頁

實 驗 室 檢 查 血 液 常 規 八 項 白 血 球 WBC: x10 3 /ul 平 均 血 球 容 積 MCV: fl 紅 血 球 RBC: x10 6 /ul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量 MCH: pg 血 色 素 Hb.: g/dl 平 均 紅 血 球 血 紅 素 濃 度 MCHC: pg 血 球 容 積 HCT: % 血 小 板 Platelet: x10 3 /ul 肝 功 能 SGOT: U/L SGPT: U/L 肝 炎 HBsAg: HBsAb: 其 他 : 血 脂 肪 Total Cholesterol: mg/dl Triglyceride: mg/dl 腎 功 能 BUN: mg/dl Creatinine: mg/dl 飯 前 血 糖 Glucose(Fasting): g/dl 尿 酸 Uric Acid: mg/dl 梅 毒 檢 查 陰 性 陽 性 胸 部 X 光 攝 影 結 果 : 無 異 狀 其 他 法 定 傳 染 病 或 其 他 相 關 疾 病 : 矯 治 追 蹤 紀 錄 : 特 殊 記 載 殘 障 項 目 : 總 評 建 議 : 醫 師 簽 章 Signed by: * 須 經 醫 師 與 醫 院 簽 署, 否 則 視 同 無 效 第 19 頁, 共 67 頁

附 件 4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姓 申 請 名 考 生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 請 自 行 填 註 ) 原 始 成 績 ( 請 依 成 績 單 自 行 填 註 ) 報 考 所 別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 成 績 經 複 查 無 誤 經 複 查 後 成 績 修 正 如 複 查 成 績 欄 承 辦 人 簽 章 : 複 查 成 績 監 察 官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104 申 請 人 查 覆 年 月 日 簽 章 日 期 注 意 事 項 : 一 姓 名 所 組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複 查 科 目 考 生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二 請 檢 附 原 始 成 績 單 影 本 書 妥 地 址 收 件 人 區 域 號 碼 之 標 準 信 封 乙 個 ( 請 貼 足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寄 送 報 考 院 所 辦 理 複 查 ( 未 備 齊 原 始 成 績 單 影 本 足 額 回 郵 信 封 者 恕 不 受 理 ) 第 20 頁, 共 67 頁

附 件 5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因 無 法 親 自 至 國 防 大 學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登 記, 茲 委 託 君 代 理 本 人 報 到 此 致 國 防 大 學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甄 審 會 ( 一 )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 二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第 21 頁, 共 67 頁

附 件 6 軍 士 官 進 修 碩 博 士 學 位 延 長 服 現 役 志 願 書 立 志 願 書 人 茲 奉 核 定 至 國 防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 博 ) 士 班 進 修 二 ( 四 ) 年, 進 修 歸 建 後,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服 役 條 例 第 四 十 五 條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除 應 服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外, 並 按 其 實 際 進 修 時 間 之 二 倍, 延 長 服 現 役 時 間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呈 存 ( 單 位 全 銜 ) 國 防 部 備 案 立 志 願 書 人 單 位 : 級 職 : 姓 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日 第 22 頁, 共 67 頁

附 件 7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無 雙 重 國 籍 切 結 書 考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確 實 )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外 僑 證 號 報 考 系 組 別 學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本 人 確 無 違 反 軍 事 學 校 學 生 研 究 生 學 籍 規 則 第 19 條 第 1 項 ( 學 生 研 究 生 入 學, 應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無 他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 之 情 事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依 貴 校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被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開 除 學 籍 或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防 大 學 具 結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3 頁, 共 67 頁

附 件 8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無 雙 重 學 ( 籍 ) 位 切 結 書 考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確 實 )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外 僑 證 號 報 考 系 組 別 學 院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本 人 確 無 違 反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第 捌 條 第 六 項 : 已 奉 核 定 公 餘 進 修 且 曾 獲 補 助 者 ( 無 論 獲 取 學 位 ) 或 已 奉 核 定 全 時 進 修 碩 博 士 者 ( 無 論 獲 取 學 位 ), 不 得 再 申 請 報 考 ( 進 修 ) 相 同 或 較 低 之 學 位 之 情 事 如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依 貴 校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被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開 除 學 籍 或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並 負 法 律 責 任,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國 防 大 學 具 結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4 頁, 共 67 頁

附 錄 1: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溢 繳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2.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3. 考 生 重 複 繳 費 4. 考 生 溢 繳 費 用 5. 考 生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6. 考 試 延 期 1 週 以 上 致 考 生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考 生 須 於 104 年 5 月 3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申 請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起 1 週 內 檢 附 : 1.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檢 附 : 1.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准 考 證 影 本 4.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5.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檢 附 : 1.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3. 准 考 證 影 本 4.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扣 除 退 費 郵 資 費 等 費 用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第 25 頁, 共 67 頁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 請 正 楷 填 寫 確 實 ) 報 考 系 組 別 學 院 身 份 證 字 號 或 外 僑 證 號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繳 費 代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聯 絡 方 式 E-mail: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 請 勾 選 ) 應 扣 除 費 用 簽 名 確 認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扣 除 退 費 郵 資 費 等 費 用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資 格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扣 除 退 費 郵 資 費 等 費 用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扣 除 退 費 郵 資 費 等 費 用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扣 除 退 費 郵 資 費 等 費 用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扣 除 退 費 郵 資 費 等 費 用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因 考 試 延 期 1 週 以 上,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扣 除 退 費 郵 資 費 等 費 用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1.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或 臨 櫃 繳 費 收 據 聯 ) 2.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3. 准 考 證 影 本 ( 因 天 然 災 害 / 傷 病 住 院 / 考 試 延 期 1 週 以 上 等 事 由 者 須 檢 附 ) 4.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 因 天 然 災 害 / 傷 病 住 院 等 事 由 者 須 檢 附 ) 5.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注 意 : 以 上 證 件 請 浮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退 費 收 件 地 址 ( 請 正 楷 填 寫 確 實 ) 審 核 欄 ( 考 生 勿 填 )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欠 缺 證 明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主 管 主 官 1. 考 生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後, 所 繳 報 名 費 一 律 不 予 退 還 除 有 符 合 本 校 退 費 規 定 者, 可 申 請 退 費 2. 申 請 退 費 者 務 必 詳 實 填 妥 本 表, 於 103 年 5 月 31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檢 具 各 項 證 明 影 本, 掛 號 郵 寄 至 報 考 學 院 申 請 退 費 3. 應 檢 附 證 明 不 齊 經 審 查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受 理 4. 本 校 各 學 院 俟 退 費 行 政 作 業 完 成 後, 再 據 以 辦 理 退 費 5. 如 有 疑 問, 請 聯 絡 : (1) 戰 爭 學 院 戰 略 研 究 所 辦 公 室 備 註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興 豐 路 1000 號, 電 話 :03-3657891 (2) 理 工 學 院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招 生 組 地 址 :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石 園 路 75 號, 電 話 :03-3800647 (3) 管 理 學 院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招 生 組 地 址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二 段 70 號, 電 話 :02-28986172 (4) 政 戰 學 院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招 生 組 地 址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二 段 70 號, 電 話 :02-28925125 第 26 頁, 共 67 頁

附 錄 2: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入 學 體 檢 醫 院 聯 繫 表 地 區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備 註 北 部 地 區 中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國 軍 松 山 總 醫 院 02-27633425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國 軍 03-4804569 桃 園 總 醫 院 03-4704211 桃 園 市 龍 潭 區 中 興 路 168 號 國 軍 新 竹 地 區 醫 院 03-5348181 轉 325766 新 竹 市 北 區 武 陵 路 3 號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04-23934191 轉 525329 525333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中 山 路 2 段 348 號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04-22023126 臺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500 號 中 清 院 區 國 軍 07-5817121 轉 3414 左 營 總 醫 院 3416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軍 校 路 553 號 國 軍 07-7492708 高 雄 總 醫 院 07-7496751 轉 726101-6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1 路 2 號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岡 山 分 院 07-6250919 轉 161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2 路 1 號 花 蓮 地 區 外 島 地 區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屏 東 分 院 08-7560756 轉 271 272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22 號 國 軍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嘉 里 路 163 號 三 軍 總 醫 院 澎 湖 分 院 06-9217585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民 間 公 立 醫 院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03-9325192 轉 1201-4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新 民 路 152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基 隆 醫 院 02-24292525 轉 5610-2 基 隆 市 信 二 路 268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北 醫 院 02-22765566 轉 1213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思 源 路 127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苗 栗 醫 院 037-261920 轉 1120 苗 栗 市 為 公 路 747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豐 原 醫 院 04-25271180 轉 3232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3 號 第 27 頁, 共 67 頁

衛 生 福 利 部 南 投 醫 院 049-2231150 轉 2317 南 投 市 康 壽 里 復 興 路 478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04-8298686 轉 1331 彰 化 醫 院 1332 彰 化 縣 埔 心 鄉 舊 館 村 中 正 路 2 段 80 號 臺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05-5323911 轉 5106 雲 林 縣 斗 六 市 雲 林 路 2 段 579 號 斗 六 院 區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嘉 義 分 院 05-2359630 轉 2542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2 段 600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05-2319090 轉 2805 嘉 義 醫 院 2013 衛 生 福 利 部 06-6351131 轉 2128 新 營 醫 院 2213 嘉 義 市 西 區 北 港 路 312 號 臺 南 市 新 營 區 信 義 街 73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06-2200055 轉 3061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山 路 125 號 臺 南 醫 院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臺 南 分 院 06-3125102 轉 1202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復 興 路 427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臺 東 醫 院 089-324112 轉 232 臺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衛 生 福 利 部 金 門 醫 院 082-332546 轉 1311 金 門 縣 金 湖 鎮 新 市 里 復 興 路 2 號 連 江 縣 立 醫 院 0836-25114 轉 1326 連 江 縣 ( 馬 祖 ) 南 竿 鄉 復 興 村 217 號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 一 實 際 體 檢 日 期, 以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為 準, 本 表 所 列 體 檢 受 理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以 醫 院 體 檢 時 程 為 準 二 體 檢 費 ( 約 新 臺 幣 1,200 元 )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並 一 律 按 體 檢 表 所 訂 項 目 依 序 完 成 體 檢, 不 受 理 分 項 付 費 等 情 事 三 為 避 免 檢 查 結 果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請 遵 守 以 下 原 則 : ( 一 ) 上 午 受 檢 者, 前 1 日 下 午 11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下 午 受 檢 者, 當 日 上 午 6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二 ) 女 性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四 體 檢 結 果 表 將 按 各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發 還 受 檢 者 ( 不 含 例 假 日 約 10 個 工 作 天 ),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錄 取 登 記 日 期 安 排 赴 指 定 醫 院 受 檢 五 受 檢 者 可 利 用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乙 式 2 張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欲 報 考 年 度 其 他 國 軍 招 考 班 次 者, 請 於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報 考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3 份 為 原 則 ( 請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 第 28 頁, 共 67 頁

附 錄 3: 國 防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信 ( 範 例 ) 壹 申 請 人 填 寫 部 分 報 考 所 ( 組 )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組 研 讀 方 向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通 訊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縣 ( 市 ) 市 鎮 ( 鄉 區 ) 里 ( 村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手 機 大 學 : 民 國 年 月 日 大 學 學 系 組 畢 業 獲 學 士 學 位 專 長 : 學 歷 碩 士 班 : 民 國 年 月 日 大 學 學 系 組 畢 業 獲 碩 士 學 位 專 長 : 其 他 : 目 前 服 務 機 構 職 稱 服 務 機 構 地 址 縣 ( 市 ) 市 鎮 ( 鄉 區 ) 里 ( 村 ) 鄰 路 ( 街 ) 服 務 機 構 電 話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段 巷 弄 號 樓 教 授 服 務 機 構 電 話 直 屬 主 管 姓 名 職 稱 電 話 姓 名 服 務 機 構 職 稱 推 薦 人 地 址 縣 ( 市 ) 市 鎮 ( 鄉 區 ) 里 ( 村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電 話 第 29 頁, 共 67 頁

貳 推 薦 人 填 寫 部 分 : 說 明 : 本 推 薦 信 之 目 的 在 協 助 本 校 博 士 班 招 生 甄 審 會 瞭 解 申 請 人 過 去 求 學 研 究 或 工 作 之 狀 況, 以 做 為 申 請 人 是 否 能 夠 入 學 的 參 考,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充 分 合 作 本 校 甚 為 感 激, 此 項 資 料 將 列 為 機 密, 不 對 外 公 開 本 推 薦 信 請 親 筆 書 寫, 勿 用 電 腦 打 字 1. 您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碩 士 班 課 程 教 授, 大 學 部 課 程 教 授, 工 作 單 位 主 管, 其 他, 請 說 明 : 2. 申 請 人 在 學 期 間, 您 認 為 其 一 般 學 業 成 績 在 班 上 :( 不 知 道 可 省 略 ) 前 10% 以 內, 10%~25%, 25%~50%, 50% 以 後 研 究 成 績 在 班 上 : 前 10% 以 內, 10%~25%, 25%~50%, 50% 以 後 3. 您 認 為 申 請 人 在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 或 在 學 在 職 ) 期 間 的 工 作 態 度 : 自 動 自 發, 嚴 謹 小 心, 被 動, 馬 馬 虎 虎, 惡 劣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4. 您 認 為 申 請 人 之 碩 士 論 文 ( 工 作 ) 品 質 :( 不 知 道 可 省 略 ) 極 佳, 佳, 尚 可, 差, 極 差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5. 您 認 為 申 請 人 對 研 讀 博 士 學 位 之 研 讀 方 向 ( 如 壹 所 填 ) 所 需 之 基 本 課 程 的 準 備 認 識 : 極 佳, 佳, 尚 可, 差, 極 差 若 方 便 的 話 請 舉 例 說 明 : 6. 申 請 人 如 具 其 他 重 要 優 點 特 殊 表 現, 請 說 明 : 7. 申 請 人 如 具 重 大 缺 點, 請 說 明 : 8. 其 他 補 充 說 明 : 本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用 另 紙 書 寫 推 薦 人 ( 簽 章 ): 本 推 薦 或 介 紹 信 請 裝 入 信 封 內, 並 於 封 口 密 封 簽 名 後 交 申 請 人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本 表 可 複 製 使 用 第 30 頁, 共 67 頁

附 錄 4: 本 校 中 正 嶺 校 區 位 置 圖 ( 理 工 學 院 ) 三 元 派 出 所 愛 森 堡 幼 稚 園 到 達 本 院 方 式 一 自 行 開 車 者 : 行 駛 至 國 道 3 號 ( 福 爾 摩 沙 ) 大 溪 交 流 道, 出 交 流 道 往 大 溪 員 樹 林 方 向 經 員 樹 林 街 上, 往 石 園 路 ( 臺 3 乙 線 ) 約 200 公 尺 左 側 即 達 本 院 二 搭 火 車 至 桃 園 火 車 站 者 1. 至 後 火 車 站 改 乘 桃 園 客 運 往 龍 潭 或 石 門 水 庫 方 向 至 員 樹 林 站 下 車 2. 車 次 約 40 分 鐘 乙 班 三 搭 火 車 至 中 壢 火 車 站 者 1. 至 後 火 車 站 改 乘 中 壢 客 運 往 石 門 水 庫 方 向 至 員 樹 林 站 下 車 2. 車 次 約 60 分 鐘 乙 班 本 院 地 址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石 園 路 75 號, 使 用 GPS 衛 星 定 位 系 統 者, 亦 可 定 位 本 院 鄰 近 地 點 : 三 元 派 出 所 (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石 園 路 53 號 ) 或 愛 森 堡 幼 稚 園 ( 桃 園 市 大 溪 區 石 園 路 100 號 ) 第 31 頁, 共 67 頁

附 錄 5: 本 校 復 興 崗 校 區 位 置 圖 ( 管 理 學 院 政 戰 學 院 ) 地 址 :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中 央 北 路 二 段 70 號 復 興 崗 校 區 臺 北 市 聯 營 公 車 : 以 下 公 車 路 線 經 過 本 校 : 指 南 客 運 2 路 5 路 大 南 302, 至 復 興 崗 站 下 車 臺 北 捷 運 系 統 : 搭 乘 捷 運 新 店 - 淡 海 線 ( 綠 線 ) 至 復 興 崗 站, 轉 搭 指 南 客 運 2 路 5 路 大 南 302, 至 復 興 崗 站 下 車 或 搭 乘 捷 運 新 店 - 淡 海 線 ( 綠 線 ) 至 北 投 站, 步 行 經 大 業 路 左 轉 至 中 央 北 路 二 段 直 行 第 32 頁, 共 67 頁

附 錄 6: 本 校 率 真 校 區 位 置 圖 ( 戰 略 研 究 所 ) 到 達 本 校 區 方 式 ( 地 址 : 桃 園 市 八 德 區 興 豐 路 1000 號 ): 一 搭 乘 火 車 至 桃 園 火 車 站 轉 乘 公 車 : 桃 園 客 運 : 桃 園 - 更 寮 腳 - 榮 民 之 家 線, 搭 車 處 : 桃 園 火 車 站 前 ( 班 次 : 0720 0950 1130 1400 1640 1740) 中 壢 客 運 : 10 路 桃 園 市 區 公 車 路 線, 搭 車 處 : 中 壢 客 運 桃 園 總 站 ( 班 次 :0600-1900 整 點 一 班 ) 二 自 行 開 車 : 國 道 一 號 : 往 桃 園 內 環 道 ( 國 道 二 號 ) 東 向, 至 大 湳 交 流 道 往 八 德 方 向 下, 經 福 德 一 路 和 平 路 長 安 街 後, 右 轉 興 豐 路 向 南, 經 八 德 分 局, 即 可 抵 達 國 道 三 號 : 往 桃 園 內 環 道 ( 國 道 二 號 ), 大 湳 交 流 道 往 八 德 方 向 下, 經 福 一 路 和 平 路 長 安 街 後, 右 轉 興 豐 路 向 南, 經 八 德 分 局, 即 可 抵 達 第 33 頁, 共 67 頁

附 錄 7: 試 場 規 定 第 一 條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軍 職 人 員 亦 可 攜 帶 軍 人 身 分 證 )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或 駕 駛 執 照 ( 以 下 簡 稱 身 分 證 件 ) 應 試 軍 費 生 除 孕 婦 外, 均 須 穿 著 軍 服 ( 季 節 服 裝 ) 應 考, 因 故 無 法 著 軍 服 者, 請 備 妥 國 軍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文 件 驗 證,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二 條 考 生 遺 失 准 考 證, 在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前 20 分 鐘 可 與 試 務 人 員 申 請 補 發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未 帶 准 考 證 入 試 者, 經 監 考 人 員 核 對 報 名 表, 驗 明 確 為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後, 除 非 准 考 證 能 在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前 送 到, 否 則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10 分, 同 時 核 對 身 分 所 須 時 間 不 另 延 長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考 生 不 得 先 行 進 入 試 場, 亦 不 得 攜 帶 通 訊 (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呼 叫 器 具 記 憶 通 訊 之 設 備 ) 攝 錄 影 ( 錄 音 ) 器 材 電 子 儀 器 與 可 記 憶 程 式 之 工 程 計 算 器 (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除 外 ) 進 入 試 場,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20 分, 不 聽 制 止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三 條 考 生 應 按 照 編 定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並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准 考 證 上 身 體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四 條 考 生 於 就 座 後 將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 軍 職 人 員 亦 可 攜 帶 軍 人 身 分 證 ) 放 置 於 座 位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違 者 經 勸 告 不 理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1 分 第 五 條 試 卷 ( 卡 ) 考 桌 准 考 證 之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舉 手, 請 在 場 監 考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自 行 發 現 錯 誤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10 分 經 在 場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錯 誤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20 分 考 生 自 行 更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六 條 考 生 除 應 試 規 定 可 使 用 之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計 算 工 具 等 物 品 入 座,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七 條 若 無 特 別 規 定, 考 試 試 卷 限 用 藍 或 黑 色 之 墨 水 筆 繕 寫, 試 卡 用 2B 軟 心 黑 色 鉛 筆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或 試 卡 不 予 計 分 第 八 條 考 試 題 目, 除 印 刷 不 明 得 於 發 題 後 10 分 鐘 內 舉 手 發 問 外, 其 他 概 不 得 發 問,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2 分 第 九 條 考 生 不 得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條 第 34 頁, 共 67 頁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卡 )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不 得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集 體 舞 弊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等 情 事, 經 查 屬 實 者, 違 者 除 勒 令 退 出 試 場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外, 並 函 請 薦 訓 單 位 國 軍 軍 官 士 官 全 時 進 修 實 施 規 定 核 予 大 過 乙 次 懲 處 為 原 則, 並 管 制 3 年 不 得 報 考 任 何 教 育 訓 練 班 隊 包 括 各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等 班 隊 ( 含 推 薦 入 學 班 隊 ) 代 考 生 如 係 在 校 學 生, 即 行 函 請 其 就 讀 之 學 校 陳 報 教 育 部 予 以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如 為 國 軍 或 各 機 關 學 校 現 職 人 員, 函 其 服 務 機 關 予 以 處 分, 如 有 涉 違 法 情 事, 則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依 法 懲 辦, 此 法 律 責 任 亦 適 用 於 其 他 人 員 第 十 二 條 試 卷 ( 卡 ) 不 得 污 損 折 疊 捲 角 撕 裂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題 無 關 之 符 號 或 文 字, 亦 不 得 擅 自 拆 開 彌 封,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或 試 卡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各 科 答 案 均 須 寫 在 試 卷 ( 卡 ) 內, 寫 在 試 題 卷 面 上 或 不 照 試 題 上 所 規 定 之 符 號 位 置 作 答 或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改 正 擦 拭 後 模 糊 不 清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四 條 試 題 必 須 連 同 試 卷 ( 卡 ) 繳 回,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五 條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前, 考 生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試 卷 ( 卡 ) 連 同 試 題 交 給 監 考 人 員, 不 得 中 途 更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每 節 考 試 終 了 鈴 ( 鐘 ) 響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並 將 試 卷 自 行 摺 妥, 靜 待 監 考 人 員 收 卷 ( 卡 ),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2 分,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六 條 每 節 考 試 繳 卷 時, 應 請 監 考 人 員 在 准 考 證 上 蓋 章 試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違 者 該 科 試 卷 不 予 計 分 考 生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違 者 扣 該 科 原 始 成 績 10 分, 不 聽 制 止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亦 不 得 宣 讀 答 案 或 用 其 他 方 式 指 示 場 內 作 答,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經 勸 告 不 理 者, 即 勒 令 出 場,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如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作 弊 或 有 威 脅 監 考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並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依 法 懲 辦 第 十 九 條 如 發 現 非 因 考 生 原 因 試 卷 ( 卡 )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行 補 考, 拒 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如 有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為 本 須 知 未 列 舉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第 35 頁, 共 67 頁

附 錄 8: 分 則 院 別 理 工 學 院 系 ( 所 ) 別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化 學 材 料 工 程 組 ) 組 別 全 時 進 修 身 分 別 軍 費 生 自 費 生 招 生 名 額 3 6 一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50%( 英 文 佔 30% 基 礎 學 能 佔 70%) 佔 分 二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含 本 職 學 能 專 業 讀 書 計 畫 書 ) 比 例 三 書 面 資 料 佔 總 成 績 20%( 含 著 作 碩 士 論 文 工 作 報 告 等 ) 考 一 英 文 ( 含 科 技 英 文 ) 試 筆 試 二 基 礎 學 能 : 任 選 一 科 項 50% ( 一 ) 綜 合 化 學 ( 含 物 理 化 學 有 機 化 學 化 工 動 力 學 化 工 熱 力 學 ) ( 二 ) 材 料 科 學 ( 含 材 料 科 學 導 論 冶 金 熱 力 學 普 通 物 理 ) 目 參 加 全 部 考 生 資 格 佔 總 口 試 日 期 口 試 通 知 單 於 筆 試 當 日 第 一 節 發 給 考 生 收 執 成 30% 時 間 績 地 點 理 工 學 院 比 例 1.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為 學 生 證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書 面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審 查 2. 繳 交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信 一 份 指 導 教 授 或 服 務 單 位 主 官 ( 管 ) 推 薦 20% 3. 繳 交 碩 士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讀 書 計 畫 書 各 一 份 其 他 著 作 其 他 規 一 考 試 科 目 : 第 一 節 英 文 ( 含 科 技 英 文 ); 第 二 節 基 礎 學 能 二 培 育 專 長 領 域 包 含 化 學 化 工 應 化 材 料 等 專 長 定 事 項 三 英 文 入 學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人 員 底 標 水 準 者, 應 加 修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比 較 其 基 礎 學 能 成 績, 以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總 成 績 相 同 如 仍 同 分, 再 比 較 其 英 文 成 績, 以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如 再 同 分, 依 招 生 甄 之 參 酌 順 序 審 會 決 議 辦 理 化 材 系 助 理 董 珮 琪 小 姐 ( 軍 線 )316267#102 ( 外 線 )03-3891716#102 聯 絡 電 話 國 科 所 助 理 張 興 鈺 先 生 ( 軍 線 )316442#14 ( 外 線 )03-3909765#14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戴 有 財 中 校 ( 軍 線 )316230#13 ( 外 線 )03-3800647#13 第 36 頁, 共 67 頁

院 別 理 工 學 院 系 ( 所 ) 別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資 訊 工 程 組 ) 組 別 全 時 進 修 身 分 別 軍 費 生 自 費 生 招 生 名 額 1 1 一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50%( 英 文 佔 30% 基 礎 學 能 佔 70%) 佔 分 二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含 本 職 學 能 專 業 讀 書 計 畫 書 ) 比 例 考 三 書 面 資 料 佔 總 成 績 20%( 含 著 作 碩 士 論 文 工 作 報 告 等 ) 試 筆 試 一 英 文 ( 含 科 技 英 文 ) 項 50% 二 基 礎 學 能 :( 計 算 機 概 論 線 性 代 數 ) 目 參 加 全 部 考 生 資 格 口 試 通 知 單 於 筆 試 當 日 第 一 節 發 給 考 生 收 執 成 地 點 理 工 學 院 績 比 1.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為 學 生 證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書 面 例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審 查 2. 繳 交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信 一 份 指 導 教 授 或 服 務 單 位 主 官 ( 管 ) 推 薦 20% 3. 繳 交 碩 士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讀 書 計 畫 書 各 一 份 其 他 著 作 其 他 規 一 考 試 科 目 : 第 一 節 英 文 ( 含 科 技 英 文 ); 第 二 節 基 礎 學 能 二 培 育 專 長 領 域 包 含 資 訊 資 工 資 管 等 相 關 專 長 定 事 項 三 英 文 入 學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人 員 底 標 水 準 者, 應 加 修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比 較 其 基 礎 學 能 成 績, 以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總 成 績 相 同 如 仍 同 分, 再 比 較 其 英 文 成 績, 以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如 再 同 分, 依 招 生 甄 之 參 酌 順 序 審 會 決 議 辦 理 資 工 系 助 理 翁 秀 蓉 小 姐 ( 軍 線 )316285#202 ( 外 線 )03-3805249#202 聯 絡 電 話 國 科 所 助 理 張 興 鈺 先 生 ( 軍 線 )316442#14 ( 外 線 )03-3909765#14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戴 有 財 中 校 ( 軍 線 )316230#13 ( 外 線 )03-3800647#13 佔 口 試 日 期 總 30% 時 間 第 37 頁, 共 67 頁

院 別 理 工 學 院 系 ( 所 ) 別 國 防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組 ) 組 別 全 時 進 修 身 分 別 軍 費 生 自 費 生 招 生 名 額 2 6 一 筆 試 佔 總 成 績 50%( 英 文 佔 30% 基 礎 學 能 佔 70%) 佔 分 二 口 試 佔 總 成 績 30%( 含 本 職 學 能 專 業 讀 書 計 畫 書 ) 比 例 考 三 書 面 資 料 佔 總 成 績 20%( 含 著 作 碩 士 論 文 工 作 報 告 等 ) 試 筆 試 一 英 文 ( 含 科 技 英 文 ) 項 50% 二 基 礎 學 能 基 礎 電 學 工 程 數 學 目 參 加 全 部 考 生 資 格 口 試 通 知 單 於 筆 試 當 日 第 一 節 發 給 考 生 收 執 成 地 點 理 工 學 院 績 比 1.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為 學 生 證 ;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書 面 例 繳 驗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審 查 2. 繳 交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信 一 份 指 導 教 授 或 服 務 單 位 主 官 ( 管 ) 推 薦 20% 3. 繳 交 碩 士 成 績 單 碩 士 論 文 攻 讀 博 士 學 位 讀 書 計 畫 書 各 一 份 其 他 著 作 一 考 試 科 目 : 第 一 節 英 文 ( 含 科 技 英 文 ); 第 二 節 基 礎 學 能 其 他 規 二 培 育 專 長 領 域 包 含 電 機 電 子 控 制 電 力 通 訊 電 波 計 算 機 半 定 事 項 導 體 光 電 ( 應 用 量 測 ) 等 專 長 三 英 文 入 學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人 員 底 標 水 準 者, 應 加 修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比 較 其 基 礎 學 能 成 績, 以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總 成 績 相 同 如 仍 同 分, 再 比 較 其 英 文 成 績, 以 分 數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如 再 同 分, 依 招 生 甄 之 參 酌 順 序 審 會 決 議 辦 理 電 機 系 助 理 王 舒 薇 小 姐 ( 軍 線 )316276#169 ( 外 線 )03-3800301#169 聯 絡 電 話 國 科 所 助 理 張 興 鈺 先 生 ( 軍 線 )316442#14 ( 外 線 )03-3909765#14 教 學 支 援 中 心 戴 有 財 中 校 ( 軍 線 )316230#13 ( 外 線 )03-3800647#13 佔 口 試 日 期 總 30% 時 間 第 38 頁, 共 6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