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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執 行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8 樓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公 告 日 期 :104 年 5 月 29 日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團 體 報 名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至 104 年 9 月 29 日 ( 二 )18:00 個 別 報 名 104 年 8 月 4 日 ( 二 )9:00 至 104 年 9 月 29 日 ( 二 )18:00 104 年 9 月 29 日 ( 含 )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 104 年 10 月 19 日 ( 一 ) 20 人 以 上, 可 採 取 團 體 方 式 報 名 ;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直 接 下 載 團 體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填 妥 完 畢 以 電 子 郵 件 回 傳 團 報 信 箱 : (Email:ptcgroup@mail.tabf.org.tw)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29 日 24: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詳 參 : 第 2-4 頁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恕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25 日 ( 日 ) 設 置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考 區 ;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試 題 與 解 答 公 告 104 年 11 月 2 日 ( 一 )12:00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11 月 2 日 12:00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11 月 2 日 ( 一 )12:00 至 104 年 11 月 3 日 ( 二 )18:00 採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11 月 12 日 ( 四 )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4 年 11 月 12 日 ( 四 )9:00 至 104 年 11 月 13 日 ( 五 )18:00 採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104 年 11 月 19 日 ( 四 )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4 年 12 月 7 日 ( 一 )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寄 發 10 日 後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洽 詢 註 : 應 考 人 若 對 於 簡 章 內 容 報 名 作 業 及 其 他 事 項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需 要 服 務 之 處, 歡 迎 洽 詢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1 頁

壹 舉 辦 目 的 為 提 升 會 議 展 覽 業 服 務 人 員 之 專 業 性 與 產 業 人 力 素 質, 建 立 專 業 認 證 制 度 及 推 展 人 才 培 訓 機 制, 以 確 保 會 展 專 業 人 才 之 品 質, 提 升 其 競 爭 力, 特 舉 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貳 報 名 資 格 ( 須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一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以 上 畢 業, 且 有 1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須 提 供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二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專 科 畢 業, 並 已 參 加 24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 須 提 供 上 課 受 訓 證 明, 如 : 結 業 證 書 等 ) 三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上 在 校 學 生, 並 已 參 加 30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 須 提 供 上 課 受 訓 證 明, 如 : 結 業 證 書 或 至 少 2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成 績 單 等 ) 正 在 修 業 課 程 不 列 入 計 算 四 高 中 ( 職 ) 專 科 畢 業 或 相 當 學 力 鑑 定 證 明, 且 有 2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須 提 供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 註 : ( 一 )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 在 校 學 生, 須 附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完 成 本 學 年 註 冊 ) 或 在 校 證 明 ; 畢 業 生 須 附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無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認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自 身 權 益 ( 二 )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採 正 面 表 列 方 式,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 請 依 附 件 格 式 填 寫 或 提 供 服 務 單 位 核 發 之 在 ( 離 ) 職 證 明 )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曾 任 職 於 會 展 及 觀 光 行 政 單 位 會 展 及 觀 光 公 協 會 會 展 顧 問 會 場 佈 置 及 設 計 會 展 解 說 同 步 口 譯 翻 譯 公 關 行 銷 會 議 場 地 管 理 展 覽 場 地 管 理 活 動 場 地 管 理 學 校 ( 會 展 觀 光 餐 第 2 頁

旅 休 閒 相 關 科 系 ) 旅 館 飯 店 管 理 展 品 運 輸 管 理 旅 遊 服 務 導 遊 領 隊 新 聞 媒 體 及 其 他 與 會 展 相 關 之 工 作 等 ( 三 )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認 列 之 各 類 相 關 會 展 課 程 如 下, 請 提 供 至 少 2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成 績 單 等 證 明 ( 註 : 每 學 分 以 十 八 小 時 計 算 ) 會 展 類 MICE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會 議 與 展 覽 管 理 / 展 覽 與 會 議 管 理 會 展 概 論 暨 個 案 會 展 實 務 會 展 產 業 專 題 會 展 產 業 概 論 會 展 經 營 概 論 / 會 展 概 論 會 展 經 營 管 理 會 展 產 業 管 理 會 展 規 劃 與 管 理 會 展 規 劃 與 實 作 會 展 活 動 規 劃 與 評 估 會 展 活 動 規 劃 與 管 理 會 展 活 動 管 理 實 務 會 展 專 業 英 語 / 會 展 英 文 會 展 觀 光 實 務 會 展 觀 光 導 論 會 議 展 覽 設 計 與 規 劃 會 展 招 商 與 行 銷 會 展 行 銷 實 習 展 覽 類 展 覽 行 銷 與 規 劃 國 際 參 展 實 務 展 覽 規 劃 與 管 理 國 際 展 覽 規 劃 設 計 展 覽 設 計 概 論 商 展 專 題 展 覽 品 牌 設 計 與 行 銷 商 展 實 務 展 覽 場 地 規 劃 與 設 計 商 展 實 務 專 題 展 覽 暨 節 慶 活 動 行 銷 商 展 商 務 中 心 管 理 商 展 企 劃 商 展 行 銷 國 際 展 覽 概 論 展 覽 英 文 國 際 商 品 實 作 會 議 / 大 型 國 際 會 議 類 會 議 管 理 宴 會 與 會 議 管 理 會 議 規 劃 與 管 理 國 際 會 議 概 論 會 議 與 溝 通 技 巧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獎 勵 旅 遊 類 會 議 暨 獎 勵 旅 遊 行 銷 獎 勵 旅 遊 規 劃 與 管 理 第 3 頁

活 動 管 理 類 旅 館 宴 會 管 理 與 實 務 節 慶 活 動 企 劃 行 銷 與 實 務 宴 會 管 理 慶 典 活 動 規 劃 管 理 宴 會 實 務 休 閒 節 慶 觀 光 節 慶 觀 光 活 動 活 動 接 待 英 語 節 慶 活 動 管 理 其 他 如 有 未 列 舉 於 上 之 課 程, 請 舉 證 上 課 內 容 課 程 大 綱, 經 審 查 與 會 議 展 覽 符 合 者 ( 四 )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影 本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影 本 與 上 課 受 訓 證 明 影 本 等 資 料, 一 律 採 A4 規 格,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凡 未 繳 附 或 經 審 查 發 現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應 試 資 格 或 撤 銷 核 發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 五 )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明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及 其 它 不 實 情 事,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或 應 試 資 格 不 符 者,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予 以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核 發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參 報 名 期 間 與 報 名 方 式 一 團 體 報 名 : ( 一 ) 同 一 單 位 超 過 20 人 ( 含 ) 以 上 可 採 取 團 體 方 式 報 名 ( 二 ) 報 名 期 間 為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至 104 年 9 月 29 日 ( 二 )18:00 止 ( 三 ) 請 團 報 負 責 人 至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專 區 ( 網 址 : http://www.tabf.org.tw/exam) ( 以 下 簡 稱 認 證 專 區 ) 下 載 團 體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表 及 報 考 人 員 名 冊, 以 電 子 郵 件 (Email:ptcgroup@mail.tabf.org.tw) 傳 送 至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專 案 組 收 若 資 料 有 填 寫 錯 誤 或 不 實, 請 自 行 負 責, 逾 期 寄 件 者, 恕 不 受 理 ( 四 ) 團 報 負 責 人 另 應 至 認 證 專 區 下 載 團 體 報 名 資 格 檢 核 表, 併 同 該 團 體 所 有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於 9 月 29 日 ( 含 )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專 案 組 收 第 4 頁

( 五 ) 報 名 期 間 均 得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由 團 報 負 責 人 重 新 傳 送 團 體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傳 真 蓋 有 單 位 戳 章 之 退 費 申 請 書 及 收 據 ( 請 至 http://www.tabf.org.tw/service/customersrv.aspx 選 取 各 式 表 單 下 載 / 證 照 測 驗 表 單 / 筆 試 / 電 腦 應 試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書 ), 每 人 次 將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取 消 後 致 團 報 人 數 未 達 20 人 以 上, 將 改 採 個 別 報 名 報 名 費 計 算 報 名 費 用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延 期 退 還 報 名 費 及 變 更 考 區 二 個 別 報 名 : ( 一 ) 報 名 時 間 為 104 年 8 月 4 日 ( 二 )9:00 至 104 年 9 月 29 日 ( 二 ) 18:00 止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辦 理 應 考 人 請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逕 行 至 認 證 專 區 (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登 錄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三 ) 網 路 完 成 報 名 後, 請 至 認 證 專 區 下 載 個 別 報 名 資 格 檢 核 表, 併 同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專 案 組 收 ( 四 ) 凡 於 報 名 期 間 均 得 線 上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不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請 至 會 展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申 請 退 費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延 期 退 還 報 名 費 及 變 更 考 區 肆 報 名 費 用 一 團 體 報 名 費 : 每 位 新 臺 幣 500 元 同 一 單 位 超 過 20 人 ( 含 ) 以 上 可 採 取 團 體 方 式 報 名, 並 由 團 體 聯 絡 人 統 一 報 名 團 體 報 名 之 收 據 將 統 一 寄 發 予 各 團 體 聯 絡 人 二 個 別 報 名 費 : 每 位 新 臺 幣 550 元 個 別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本 院 測 驗 網 站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會 議 展 覽 專 區, 訂 單 查 詢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三 因 逾 期 繳 費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或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者, 得 於 測 第 5 頁

驗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全 額 退 費 : ( 一 ) 兵 役 點 召 ( 二 ) 三 等 親 內 喪 事 ( 三 ) 傷 病 住 院 ( 四 )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或 其 它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前 述 退 費 請 填 寫 筆 試 / 電 腦 應 試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書, 採 書 面 申 請 團 體 報 名 者 或 個 別 報 名 採 ATM 轉 帳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個 別 報 名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伍 繳 款 方 式 一 團 體 報 名 : 團 報 費 用 請 於 繳 款 截 止 期 限 內 繳 納, 繳 款 方 式 請 一 次 以 整 筆 金 額 採 電 匯 繳 款, 並 將 繳 費 收 據 傳 真 至 02-23638993, 匯 款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 一 )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二 )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三 ) 帳 號 :03010262888 二 個 別 報 名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 一 )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29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匯 款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報 名 網 頁 / 訂 單 查 詢 區 查 詢 而 得 ) ( 二 )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9 月 29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三 )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4 年 9 月 29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第 6 頁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別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四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付 款 狀 態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第 3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陸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須 與 所 持 證 件 相 符,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二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夜 間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聯 絡 三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者, 主 辦 單 位 將 核 發 中 文 及 英 文 合 格 證 明 書 各 乙 張, 故 請 於 報 名 表 之 英 文 姓 英 文 名 欄 位 填 寫 正 確 資 料 ( 建 議 與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相 同 為 宜 ) 四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以 應 考 人 登 錄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書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考 人 繕 打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五 報 名 者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員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第 7 頁

柒 測 驗 日 期 及 考 區 一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二 考 區 : 分 為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三 個 考 區, 請 擇 一 報 考, 恕 不 受 理 變 更 應 試 考 區 捌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內 容 一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題 型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題 數 測 驗 題 型 及 方 式 第 一 節 會 展 概 論 13:50 14:00~15:00 50 題 第 二 節 會 展 實 務 15:20 15:30~16:30 50 題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採 答 案 卡 作 答 答 錯 每 題 倒 扣 0.5 分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內 容 ( 一 ) 會 展 概 論 (100%) 1 會 展 產 業 概 論 2 會 展 行 銷 3 獎 勵 旅 遊 4 活 動 管 理 ( 二 ) 會 展 實 務 (100%) 1 國 際 會 議 活 動 管 理 實 務 2 會 議 及 活 動 現 場 管 理 3 展 覽 活 動 規 劃 4 基 礎 會 展 英 語 玖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以 網 路 方 式 公 告, 請 至 認 證 專 區 查 詢 入 場 編 號 及 試 場 位 置, 恕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二 請 查 核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請 先 行 至 認 證 專 區 下 載 個 別 資 料 確 認 / 異 動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後 請 傳 真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修 正, 並 請 電 話 02-33653737 通 知 確 認 拾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入 場 通 知 書 說 明 ) 一 應 考 人 須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第 8 頁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多 次 入 出 境 證,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置 於 桌 面 以 備 查 驗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之 編 號 就 座, 除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三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四 答 案 卡 未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 二 )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畫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畫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 三 )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 四 ) 每 一 試 題 有 四 個 選 項 並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一 個 最 適 當 答 案, 答 錯 每 題 倒 扣 0.5 分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五 )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並 請 勿 於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入 場 編 號 或 其 他 任 何 文 字 標 記 符 號 ( 六 ) 不 得 私 自 將 答 案 卡 攜 出 試 場,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五 本 項 測 驗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電 子 計 算 機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成 績 扣 10 分 ; 計 算 機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六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第 9 頁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七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八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於 每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十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本 項 測 驗 予 以 扣 考, 且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1. 冒 名 頂 替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6.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7.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8.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9.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試 題 10.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十 一 若 違 反 前 述 之 規 定,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拾 壹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一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1 月 2 日 12:00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布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向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申 請, 第 10 頁

一 律 採 網 路 申 請 者, 申 請 期 間 為 104 年 11 月 2 日 12:00 至 11 月 3 日 18:00 止 ; 逾 期 或 其 他 方 式 恕 不 受 理 拾 貳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於 認 證 專 區 公 告, 合 格 證 明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12 月 7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二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 日 後, 合 格 者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本 中 心 洽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更 正 之 四 應 考 人 如 無 法 提 供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所 列 之 證 明 文 件, 將 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應 試 成 績 拾 參 合 格 標 準 本 認 證 考 試 每 科 以 100 為 滿 分, 兩 科 平 均 成 績 達 70 分 ( 含 ) 以 上 者 將 發 予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中 英 文 合 格 證 明 書 拾 肆 成 績 複 查 一 網 路 申 請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09:00 至 11 月 13 日 18:00 前 至 認 證 專 區 /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請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3 日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3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第 11 頁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申 請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選 擇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3)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申 請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繳 款 期 間 內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 分 行 號 碼 :0170309 (3) 帳 號 : 線 上 複 查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別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讀 卡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1 月 19 日 起 以 掛 號 寄 發 三 未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 已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拾 伍 證 書 有 效 期 限 與 更 新 一 本 案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合 格 證 明 書 有 效 期 限 3 年, 屆 滿 須 更 新 二 更 新 條 件 為 接 受 會 議 展 覽 相 關 職 類 訓 練 課 程,3 年 內 合 計 受 訓 時 數 須 達 24 小 時 以 上 三 更 新 規 定 請 參 考 100 年 5 月 11 日 修 正 之 經 濟 部 核 發 產 業 人 才 能 力 鑑 定 證 明 實 施 辦 法 第 12 頁

拾 陸 附 註 一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若 有 變 動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二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臺 灣 會 展 網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認 證 考 試 相 關 表 單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三 本 項 認 證 考 試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將 經 應 考 人 同 意 後, 將 其 名 單 公 佈 於 臺 灣 會 展 網 及 會 展 人 才 培 育 與 認 證 計 畫 網 站 上, 並 洽 請 國 內 相 關 會 展 公 協 會 主 動 推 介 予 所 屬 會 員 廠 商 四 歡 迎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加 入 研 訓 之 友 成 為 會 員, 可 免 費 在 第 一 時 間 獲 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之 各 項 重 要 公 布 資 訊 及 各 項 活 動 優 惠 訊 息, 並 可 查 詢 個 別 測 驗 及 訓 練 歷 史 紀 錄 五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 洽 詢 電 話 :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30 分 第 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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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書 ( 報 名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適 用 )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工 作 經 驗 項 次 服 務 機 構 及 單 位 職 稱 職 務 ( 工 作 性 質 ) 起 訖 日 期 1 2 3 上 列 工 作 經 歷 確 認 符 合 事 實 起 : 民 國 年 月 日 訖 :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 民 國 年 月 日 訖 :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 民 國 年 月 日 訖 : 民 國 年 月 日 合 計 會 展 業 務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滿 年 月 機 構 證 明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表 說 明 一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書 請 務 必 詳 實 填 寫, 並 加 蓋 機 構 證 明 章 如 填 寫 不 全, 未 加 蓋 證 明 章 或 於 塗 改 處 未 加 蓋 證 明 機 構 校 對 章 者, 以 證 件 不 全 退 回 所 謂 機 構 證 明 章 係 指 由 總 機 構 或 分 支 機 構 ( 總 行 或 分 行 ) 蓋 章 證 明 二 若 任 職 不 同 公 司 或 原 服 務 單 位 已 消 滅, 得 以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或 離 職 證 明 書 之 影 印 本 代 替 三 目 前 仍 在 職 者, 工 作 經 驗 時 間 得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29 日 第 15 頁

附 件 2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個 別 報 名 資 格 檢 核 表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請 列 印 本 表 個 別 報 名 資 格 檢 核 表, 並 將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繳 驗 資 料 以 A4 紙 張 格 式 提 供, 連 同 本 表 於 左 上 角 裝 訂, 於 9 月 29 日 ( 含 )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專 案 組 收 請 於 內 以 ˇ, 確 認 下 列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一, 並 備 妥 符 合 規 定 之 表 件 : 報 名 資 格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以 上 畢 業, 且 有 1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專 科 畢 業, 並 已 參 加 24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上 在 校 學 生, 並 已 參 加 30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惟, 正 在 修 業 課 程 不 列 入 計 算 高 中 ( 職 ) 專 科 畢 業 或 相 當 學 力 鑑 定 證 明, 且 有 2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檢 附 資 料 1.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一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影 本 1.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24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受 訓 證 明 影 本 符 合 資 格 之 課 程, 請 參 註, 並 請 於 所 提 供 之 證 明 上 以 螢 光 筆 ( 顏 色 不 限 ) 標 記 該 課 程 1.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上 完 成 本 學 年 註 冊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或 在 校 證 明 影 本 2.30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影 本 ( 須 提 供 上 課 受 訓 證 明 ) 或 至 少 2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 須 提 供 成 績 單 證 明 ) 符 合 資 格 之 課 程, 請 參 註, 並 請 於 所 提 供 之 證 明 上 以 螢 光 筆 ( 顏 色 不 限 ) 標 記 該 課 程 1. 高 中 ( 職 ) 專 科 畢 業 或 相 當 學 力 鑑 定 證 明 影 本 2. 二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影 本 第 16 頁

註 敬 請 於 下 表 之 內 以 確 認 所 繳 驗 之 會 展 課 程 受 訓 證 明 MICE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會 議 與 展 覽 管 理 / 展 覽 與 會 議 管 理 會 展 概 論 暨 個 案 會 展 實 務 會 展 產 業 專 題 會 展 產 業 概 論 會 展 經 營 概 論 / 會 展 概 論 會 展 經 營 管 理 會 展 產 業 管 理 會 展 類 會 展 規 劃 與 管 理 會 展 規 劃 與 實 作 會 展 活 動 規 劃 與 評 估 會 展 活 動 規 劃 與 管 理 會 展 活 動 管 理 實 務 會 展 專 業 英 語 / 會 展 英 文 會 展 觀 光 實 務 會 展 觀 光 導 論 會 議 展 覽 設 計 與 規 劃 會 展 招 商 與 行 銷 會 展 行 銷 實 習 展 覽 行 銷 與 規 劃 展 覽 規 劃 與 管 理 展 覽 設 計 概 論 展 覽 品 牌 設 計 與 行 銷 展 覽 場 地 規 劃 與 設 計 展 覽 暨 節 慶 活 動 行 銷 商 展 企 劃 展 覽 類 國 際 展 覽 概 論 國 際 商 品 實 作 國 際 參 展 實 務 國 際 展 覽 規 劃 設 計 商 展 專 題 商 展 實 務 商 展 實 務 專 題 商 展 商 務 中 心 管 理 商 展 行 銷 展 覽 英 文 會 議 / 大 型 國 會 議 管 理 會 議 規 劃 與 管 理 會 議 與 溝 通 技 巧 宴 會 與 會 議 管 理 際 會 議 類 國 際 會 議 概 論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旅 館 宴 會 管 理 與 實 務 宴 會 管 理 宴 會 實 務 節 慶 觀 光 活 動 活 動 管 理 類 節 慶 活 動 管 理 節 慶 活 動 企 劃 行 銷 與 實 務 慶 典 活 動 規 劃 管 理 休 閒 節 慶 觀 光 活 動 接 待 英 語 獎 勵 旅 遊 類 會 議 暨 獎 勵 旅 遊 行 銷 獎 勵 旅 遊 規 劃 與 管 理 其 他 如 有 未 列 舉 於 上 之 課 程, 請 舉 證 上 課 內 容 課 程 大 綱 等 第 17 頁

附 件 3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團 體 報 名 資 格 檢 核 表 學 校 名 稱 團 體 報 名 人 數 團 報 連 絡 人 連 絡 人 電 話 請 列 印 本 表 個 別 報 名 資 格 檢 核 表, 並 將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繳 驗 資 料 以 A4 紙 張 格 式 提 供, 連 同 本 表 於 左 上 角 裝 訂, 於 9 月 29 日 ( 含 )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110 號 信 箱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專 案 組 收 請 於 內 以 ˇ, 確 認 下 列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一, 並 備 妥 符 合 規 定 之 表 件 : 報 名 資 格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以 上 畢 業, 且 有 1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專 科 畢 業, 並 已 參 加 24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上 在 校 學 生, 並 已 參 加 30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惟, 正 在 修 業 課 程 不 列 入 計 算 高 中 ( 職 ) 專 科 畢 業 或 相 當 學 力 鑑 定 證 明, 且 有 2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檢 附 資 料 1.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一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影 本 1.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24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受 訓 證 明 影 本 符 合 資 格 之 課 程, 請 參 註, 並 請 於 所 提 供 之 證 明 上 以 螢 光 筆 ( 顏 色 不 限 ) 標 記 該 課 程 1. 大 學 ( 含 四 技 二 技 學 院 ) 二 專 五 專 四 年 級 ( 含 ) 以 上 完 成 本 學 年 註 冊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或 在 校 證 明 影 本 2.30 小 時 以 上 公 協 會 或 學 校 舉 辦 之 會 展 課 程 影 本 ( 須 提 供 上 課 受 訓 證 明 ) 或 至 少 2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之 成 績 單 影 本 ( 須 提 供 成 績 單 證 明 ) 符 合 資 格 之 課 程, 請 參 註, 並 請 於 所 提 供 之 證 明 上 以 螢 光 筆 ( 顏 色 不 限 ) 標 記 該 課 程 1. 高 中 ( 職 ) 專 科 畢 業 或 相 當 學 力 鑑 定 證 明 影 本 2. 二 年 以 上 會 展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影 本 第 18 頁

註 敬 請 於 下 表 之 內 以 確 認 所 繳 驗 之 會 展 課 程 受 訓 證 明 MICE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會 議 與 展 覽 管 理 / 展 覽 與 會 議 管 理 會 展 概 論 暨 個 案 會 展 實 務 會 展 產 業 專 題 會 展 產 業 概 論 會 展 經 營 概 論 / 會 展 概 論 會 展 經 營 管 會 展 類 理 會 展 產 業 管 理 會 展 規 劃 與 管 理 會 展 規 劃 與 實 作 會 展 活 動 規 劃 與 評 估 會 展 活 動 規 劃 與 管 理 會 展 活 動 管 理 實 務 會 展 專 業 英 語 / 會 展 英 文 會 展 觀 光 實 務 會 展 觀 光 導 論 會 議 展 覽 設 計 與 規 劃 會 展 招 商 與 行 銷 會 展 行 銷 實 習 展 覽 行 銷 與 規 劃 展 覽 規 劃 與 管 理 展 覽 設 計 概 論 展 覽 品 牌 設 計 與 行 銷 展 覽 場 地 規 劃 與 設 計 展 覽 暨 節 慶 活 動 行 展 覽 類 銷 商 展 企 劃 國 際 展 覽 概 論 國 際 商 品 實 作 國 際 參 展 實 務 國 際 展 覽 規 劃 設 計 商 展 專 題 商 展 實 務 商 展 實 務 專 題 商 展 商 務 中 心 管 理 商 展 行 銷 展 覽 英 文 會 議 管 理 會 議 規 劃 與 管 理 會 議 與 溝 通 技 巧 宴 會 與 會 會 議 / 大 型 議 管 理 國 際 會 議 類 國 際 會 議 概 論 國 際 會 議 展 覽 管 理 旅 館 宴 會 管 理 與 實 務 宴 會 管 理 宴 會 實 務 節 慶 觀 光 活 活 動 管 理 類 動 節 慶 活 動 管 理 節 慶 活 動 企 劃 行 銷 與 實 務 慶 典 活 動 規 劃 管 理 休 閒 節 慶 觀 光 活 動 接 待 英 語 獎 勵 旅 遊 類 會 議 暨 獎 勵 旅 遊 行 銷 獎 勵 旅 遊 規 劃 與 管 理 其 他 如 有 未 列 舉 於 上 之 課 程, 請 舉 證 上 課 內 容 課 程 大 綱 等 第 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