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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重 要 日 程 表... 2 壹 招 生 依 據... 3 貳 報 名 資 格... 3 参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3 伍 總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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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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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委 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辦 理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1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09:00~17:30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502tcbbank/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公 告

目 次 壹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才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選 方 式... 4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4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繳 驗 資 料... 5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 7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9 捌 測 驗 結 果... 10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0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11 拾 壹 待 遇 與 福 利... 13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3

壹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18:00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09:00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第 一 試 : 筆 試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8:00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8:00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開 放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結 果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寄 發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試 : 口 試 個 人 資 料 暨 自 傳 上 傳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12:00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網 路 查 詢 甄 選 結 果 通 知 書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09:00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之 各 甄 試 類 組 應 考 人, 應 於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完 成 下 列 2 項 資 料 上 傳, 未 完 成 者,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1. 個 人 資 料 及 自 傳 上 傳, 詳 細 格 式 請 參 照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2. 完 成 金 融 人 才 適 性 測 驗 並 上 傳 結 果 確 認 1.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2. 請 依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時 間 及 地 點 攜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14 頁

貳 甄 才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及 錄 取 名 額 本 次 甄 試 各 項 甄 才 類 別 所 須 具 備 之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如 下 表 : 甄 才 類 別 儲 備 菁 英 (GA) 進 用 分 發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北 區 (I9401)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 所 列 條 件 均 須 符 合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英 語 程 度 通 過 下 列 任 一 語 言 測 驗 標 準 :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複 試 檢 定 合 格 (2) 托 福 (IBT)75 分 或 (CBT)205 分 (3) 多 益 (TOEIC) 達 800 分 (4) 劍 橋 博 思 電 腦 職 場 英 語 檢 測 (BULATS) 達 65 分 以 上 (5)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6 (6)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 試 達 240 分 面 試 達 S~2+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非 選 擇 題 2. 專 業 科 目 : 國 際 金 融 財 務 管 理 及 邏 輯 推 理 能 力 非 選 擇 題 錄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20 (4) 口 試 名 額 50 1. 普 通 科 目 : 大 型 主 機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北 區 (I9402)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使 用 COBOL 語 言 開 發 系 統 經 驗 2 年 以 上 國 文 及 英 文 選 擇 題 2. 專 業 科 目 : 程 式 設 計 ( 以 COBOL 語 言 為 主 ) 非 選 擇 題 10 (4) 25 一 般 人 員 ( 徵 授 信 組 ) 北 區 (I9403) 桃 竹 苗 區 (I9404)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具 金 融 機 構 徵 信 或 授 信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選 擇 題 2. 專 業 科 目 : 徵 授 信 理 論 與 實 務 法 律 常 識 ( 票 據 法 / 銀 行 法 ) 選 擇 題 80 (32) 20 (8) 165 60 第 2 頁, 共 14 頁

甄 才 類 別 一 般 人 員 ( 金 融 組 ) 護 理 人 員 進 用 分 發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北 區 (I9405) 桃 竹 苗 區 (I9406) 北 區 (I9407)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 所 列 條 件 均 須 符 合 ) 國 內 外 大 專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護 理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已 取 得 護 理 師 證 書 或 護 士 證 書 3. 符 合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錄 取 後 立 即 可 取 得 醫 事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4.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護 理 人 員 訓 練 合 格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選 擇 題 2. 專 業 科 目 : 含 會 計 學 貨 幣 銀 行 學 法 律 常 識 ( 票 據 法 / 銀 行 法 ) 選 擇 題 1. 普 通 科 目 : 國 文 及 英 文 選 擇 題 2. 專 業 科 目 : 護 理 人 員 專 業 技 能, 含 基 本 護 理 學 護 理 諮 商 非 選 擇 題 備 註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錄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40 (16)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將 不 符 合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2. 應 屆 畢 業 應 考 人 預 計 於 105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日 ) 以 前 取 得 符 合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之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具 備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者, 於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檢 附 學 生 證 影 本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並 親 簽 切 結 如 獲 錄 取 後,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到 時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自 願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3.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證 明 專 業 證 照 英 語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限 於 第 二 試 ( 口 試 ) 前 一 日 (105 年 7 月 22 日 ) 以 前 取 得 4. 應 考 人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 報 考 者 須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後,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者, 於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伍 點 第 二 項 ), 核 驗 通 過 後 始 可 應 試 5. 進 用 分 發 地 區 為 北 區, 包 含 臺 北 市 及 新 北 市 6. 應 考 人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資 格 不 符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10 (4) 1 (1) 口 試 名 額 90 35 5 第 3 頁, 共 14 頁

參 甄 選 方 式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均 考 2 科 ; 各 類 組 測 驗 科 目 內 容 及 題 型 詳 請 參 閱 貳 甄 才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及 錄 取 名 額 之 筆 試 科 目 說 明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依 各 類 組 筆 試 成 績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各 類 組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名 額, 請 參 閱 貳 甄 才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及 錄 取 名 額 之 口 試 名 額 說 明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同 時 公 告 於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http://www.tcb-bank.com.tw)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502tcbbank/),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擁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類 組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報 名 期 間 得 於 本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後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報 考 類 組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測 驗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測 驗 證 照 / 收 據 列 印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院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徵 人 員 第 4 頁, 共 14 頁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徵 人 員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 訂 單 編 號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4.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繳 驗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5 年 6 月 19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普 通 科 目 08:40 08:50 ~ 09:50 第 二 節 專 業 科 目 10:20 10:30 ~ 12:00 ( 二 ) 測 驗 地 點 : 以 臺 北 地 區 學 校 為 測 驗 地 點,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二 )09:00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三 ) 請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第 5 頁, 共 14 頁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105 年 7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 一 ) 集 中 於 臺 北 地 區 舉 辦,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者, 可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及 下 載 列 印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 二 ) 請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其 中 護 照 需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各 甄 試 類 別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須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12: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完 成 個 人 資 料 及 自 傳 上 傳,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 四 ) 各 甄 試 類 別 除 上 傳 個 人 資 料 及 自 傳 外, 另 應 上 傳 金 融 人 才 適 性 測 驗 結 果 報 表 未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者,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資 格 ( 五 )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相 關 表 件 限 於 第 二 試 ( 口 試 ) 前 一 日 (105 年 7 月 22 日 ) 以 前 取 得 : 1. 繳 交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由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填 寫 ) 2.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下 載 表 格 黏 貼 ) 3.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4. 依 各 甄 才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須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報 考 儲 備 菁 英 (GA) 人 員 須 檢 附 簡 章 第 2 頁 所 列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單 影 本 (2) 報 考 大 型 主 機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一 般 人 員 ( 徵 授 信 組 ) 須 檢 附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條 件 證 明 (A 項 必 要 檢 附,B C 請 擇 一 檢 附 ): A.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下 載 列 印 勞 保 明 細 表 B.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C. 足 以 證 明 工 作 經 歷 及 職 務 內 容 之 文 件, 並 親 筆 簽 名 具 結 說 明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5.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作 為 口 試 才 識 項 目 評 分 之 參 考 依 據, 故 請 儘 量 提 供 ) 6.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應 於 105 年 7 月 20 日 ( 星 期 三 ) 中 午 12:00 前 上 傳 電 第 6 頁, 共 14 頁

子 檔, 詳 細 格 式 請 參 照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註 :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事 後 審 查,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測 驗 前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測 驗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 卷 )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第 7 頁, 共 14 頁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請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手 環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後, 若 未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7.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8.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9.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監 試 人 員 再 次 制 止 而 仍 執 意 續 犯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2: 第 8 頁, 共 14 頁

00 至 6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報 到 ; 凡 逾 指 定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有 關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普 通 科 目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專 業 科 目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70% 3. 兩 科 原 始 分 數 依 前 項 權 數 加 權 相 加 之 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任 一 科 目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5.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2)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如 仍 為 相 同 者,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1.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2.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儀 態 言 辭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2) 才 識 與 學 習 能 力 ( 包 括 志 趣 領 導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 (3)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理 解 應 變 能 力 ) (4) 適 合 該 職 務 之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團 隊 合 作 企 圖 心 工 作 態 度 敬 業 精 神 等 )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0%;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50% 第 9 頁, 共 14 頁

2.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及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依 前 項 權 數 加 權 相 加 之 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錄 取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未 達 7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1)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2)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再 依 序 以 (1) 專 業 科 目 (2) 普 通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三 ) 各 甄 才 類 別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 四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捌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個 人 成 績, 恕 不 另 寄 發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預 定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恕 不 另 寄 發 三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09:00 公 告 並 開 放 應 考 人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四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 卷 ) 第 二 試 ( 口 試 )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得 更 正 之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徵 人 員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至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專 區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徵 人 員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刷 卡 第 10 頁, 共 14 頁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如 逾 期 繳 款,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答 案 卡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讀 卡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 卷 ) 或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甄 才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其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原 已 通 知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甄 才 類 別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之 標 準,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儲 備 菁 英 (GA) 錄 取 人 員 由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缺 自 榜 示 日 起 至 105 年 10 月 31 日 內 依 序 進 用 二 其 他 甄 才 類 別 錄 取 人 員 由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缺 自 榜 示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內 依 序 進 用 三 錄 取 人 員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正 取 人 員 進 用 未 足 額 時,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按 備 取 人 員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進 用 儲 備 菁 英 (GA)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至 105 年 10 月 31 日 有 效, 其 他 甄 才 類 別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均 須 同 意 其 個 人 資 料 由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歸 檔 保 留, 並 同 意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得 就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四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後 應 遵 守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之 各 項 規 定 並 接 受 工 作 指 派 進 用 後 先 行 試 用 6 個 月, 考 核 合 格 者 正 式 派 用, 不 合 格 者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試 用 期 間 須 遵 守 以 下 考 核 規 定 : ( 一 ) 儲 備 菁 英 (GA) 一 般 人 員 ( 金 融 組 ) 及 一 般 人 員 ( 徵 授 信 組 ) 錄 取 人 員 第 11 頁, 共 14 頁

於 試 用 期 滿 前, 應 取 得 下 列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未 取 得 者, 視 同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1.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 2.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 3.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 須 於 試 用 期 滿 時 仍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 ( 二 ) 大 型 主 機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於 試 用 期 滿 前, 應 取 得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未 取 得 者, 視 同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三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時 應 簽 立 切 結 書, 同 意 在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進 用 分 發 地 區 服 務 滿 三 年, 始 得 申 請 跨 區 調 動,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得 視 業 務 需 要 予 以 調 整 ; 錄 取 人 員 並 應 遵 守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相 關 輪 調 規 定 及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集 團 人 員 交 流 暨 兼 任 職 務 規 則 四 儲 備 菁 英 (GA) 之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時 應 簽 立 同 意 書, 條 款 如 下 : ( 一 ) 至 少 須 於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服 務 滿 二 年 以 上, 惟 因 故 獲 准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予 計 入, 並 接 受 所 安 排 之 各 項 訓 練 及 工 作 指 派 ( 二 ) 進 用 後 服 務 一 個 月 以 上 而 未 滿 半 年 內 離 職 者, 無 條 件 支 付 相 當 於 最 後 在 職 一 個 月 薪 資 金 額 之 違 約 金 ( 三 ) 服 務 滿 半 年 以 上 而 未 滿 2 年 離 職 者, 無 條 件 支 付 相 當 於 最 後 在 職 二 個 月 薪 資 金 額 之 違 約 金 ( 四 ) 進 用 後 5 年 內, 除 經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同 意 外, 不 得 拒 絕 派 赴 海 外 地 區 服 務 如 有 違 反,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得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錄 取 人 員 並 應 支 付 相 當 於 最 後 在 職 二 個 月 薪 資 金 額 之 違 約 金 五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且 須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影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它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及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 ( 三 ) 依 各 甄 才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正 本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正 本 ( 四 ) 繳 驗 由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合 格 名 單 ( 請 至 勞 動 部 網 站 查 詢 ) 開 立 之 距 報 到 日 3 個 月 內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正 本 (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 第 12 頁, 共 14 頁

( 五 ) 依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通 知 之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六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受 有 期 徒 刑 之 宣 告, 而 未 諭 知 緩 刑 或 未 准 易 科 罰 金 者 ( 二 ) 因 案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撤 銷 者 ( 三 )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 四 ) 有 事 實 證 明 從 事 或 涉 及 其 他 不 誠 信 或 法 令 規 定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者 七 錄 取 人 員 中 如 為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現 職 員 工, 將 不 占 錄 取 名 額, 進 用 條 件 ( 含 薪 資 待 遇 等 ) 依 本 次 甄 試 簡 章 辦 理, 並 依 下 列 方 式 進 用 : ( 一 ) 已 通 過 試 用 考 核 之 現 職 員 工, 得 免 予 試 用, 惟 仍 須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6 個 月 內 取 得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類 組 規 定 應 取 得 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始 得 逕 予 改 派 其 報 考 之 進 用 分 發 地 區, 未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取 得 規 定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二 ) 尚 在 試 用 考 核 之 現 職 員 工,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範, 始 得 改 派 其 報 考 之 進 用 分 發 地 區 : 1. 應 依 原 進 用 時 之 甄 試 簡 章 規 定 通 過 試 用 考 核, 如 未 能 考 核 通 過 者, 視 同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2.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後 6 個 月 內 應 取 得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類 組 規 定 應 取 得 之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拾 壹 待 遇 一 各 項 甄 才 類 別 人 員 錄 取 待 遇 如 下, 嗣 後 依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員 工 薪 給 表 辦 理 : ( 一 ) 儲 備 菁 英 (GA): 以 7 等 3 級 進 用, 每 月 薪 資 約 新 台 幣 ( 以 下 同 )45,200 元 ( 含 午 餐 費 ),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正 式 派 用 並 得 晉 薪 1 級, 每 月 薪 資 約 46,500 元 ( 含 午 餐 費 ) ( 二 ) 大 型 主 機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 以 6 等 3 級 進 用, 每 月 薪 資 約 39,700 元 ( 含 午 餐 費 ),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正 式 派 用 並 得 晉 薪 1 級, 每 月 薪 資 約 40,800 元 ( 含 午 餐 費 ) ( 三 ) 一 般 人 員 ( 徵 授 信 組 ): 以 6 等 1 級 進 用, 每 月 薪 資 約 37,400 元 ( 含 午 餐 費 ),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正 式 派 用 並 得 晉 薪 1 級, 每 月 薪 資 約 38,600 元 ( 含 午 餐 費 ) ( 四 ) 一 般 人 員 ( 金 融 組 ) 護 理 人 員 : 以 5 等 1 級 進 用, 每 月 薪 資 約 32,200 元 ( 含 午 餐 費 ),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期 滿 考 核 合 格 正 式 派 用 並 得 晉 薪 1 級, 每 月 薪 資 約 33,200 元 ( 含 午 餐 費 )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須 提 供 第 13 頁, 共 14 頁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甄 試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http://www.tcb-bank.com.tw)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502tcbbank/)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地 震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105 年 儲 備 菁 英 (GA) 暨 一 般 行 員 甄 試 專 區 所 發 佈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4 頁, 共 1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