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於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 衛 醫 發 2001 249 號 ) 各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衛 生 廳 局, 中 醫 ( 藥 ) 管 理 局, 公 安 廳 局, 台 辦 港 澳 辦 : 根 據 中 華 民 共 和 國 執 業 醫 師 法 及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現 就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有 關 問 題 通 知 如 下, 請 遵 照 執 行 一 本 通 知 所 稱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系 指 國 務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認 可 的 內 地 全 日 制 普 通 醫 學 專 業 本 科 以 上 學 歷 二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後, 若 申 請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還 應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 一 ) 所 學 專 業 符 合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規 定 ; ( 二 ) 取 得 規 定 學 歷 後, 在 內 地 的 醫 療 機 構 內, 在 執 業 醫 師 指 導 下 參 加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所 需 的 專 業 訓 練 ( 以 下 稱 " 實 習 ") 滿 一 年 三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可 申 請 參 加 的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類 別 為 臨 床 中 醫 口 腔 四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後, 可 以 向 提 供 其 學 歷 教 育 的 所 在 高 等 提 出 實 習 申 請, 並 寫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習 申 請 審 核 表 ( 見 附 件 ) 提 供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教 育 的 高 等 收 到 申 請 後, 按 有 關 規 定 進 行 審 查 同 意 後, 向 申 請 者 發 出 實 習 通 知 書 獲 准 實 習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應 當 在 指 定 機 構 內 不 間 斷 完 成 一 年 期 限 的 實 習 五 可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實 習 的 內 地 機 構, 必 須 是 提 供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教 育 的 高 等 附 屬 醫
六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在 內 地 實 習 期 間, 按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進 行 管 理 七 獲 准 實 習 的 台 灣 居 民 應 當 持 實 習 通 知 書 來 往 祖 國 大 陸 的 有 效 證 件, 到 實 習 所 在 地 市 縣 公 安 機 關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門 辦 理 相 應 期 限 的 多 次 出 入 境 簽 及 暫 住 加 手 續 獲 准 實 習 的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直 持 來 往 內 地 的 有 效 證 件 入 出 境 八 符 合 本 通 知 第 一 二 條 規 定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申 請 參 加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應 當 按 照 中 華 民 共 和 國 執 業 醫 師 法 和 衛 生 部 頒 布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暫 行 辦 法 等 有 關 規 定, 在 公 告 規 定 的 期 限 內, 到 實 習 機 構 所 在 地 的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考 點 辦 公 室 報 名, 並 提 交 相 關 材 料 經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條 件 的, 考 點 發 放 准 考 證 九 取 得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准 考 證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方 可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的, 按 規 定 授 予 醫 師 資 格, 省 級 衛 生 行 政 部 門 頒 發 衛 生 部 統 一 印 製 的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十 已 參 加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而 未 能 通 過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如 果 再 次 申 請 參 加 考 試, 並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須 重 新 進 行 實 習 的, 應 當 按 照 本 通 知 的 要 求 重 新 申 請 實 習 十 一 本 通 知 印 發 前 已 取 得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並 在 提 供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內 地 醫 學 專 業 學 歷 教 育 的 高 等 附 屬 醫 專 業 訓 練, 時 間 滿 一 年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可 以 申 請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十 二 從 2002 年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報 名 開 始 起, 符 合 本 通 知 規 定 條 件 的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參 加 中 國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申 請 附 件 :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居 民 參 加 國 家 醫 師 資 格 考 試 實 習 申 請 審 核 表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申 请 审 核 表 中 华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印 制 /Print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RC Family/Last name 毕 业 证 书 编 码 /Certification 申 请 机 构 名 称 /Institute for Internship: 申 请 岗 位 类 别 /Category of Internship: 申 请 期 限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省 级 卫 生 / 中 医 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字 盖 章 /Host Institution: First name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和 号 码 /ID 出 生 日 期 : 申 请 签 字 : 1 此 表 仅 限 于 为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的 来 内 地 一 年 的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使 用 2 请 持 本 表 前 往 所 在 地 市 县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相 应 的 签 手 续 Note: 1 This form is for the persons coming from Tai Wan,Hong Kong and Macao who plan to take the the Examinations for the Qualifications of Doctors. 2 Please present this form to apply for entry visa at local Police Office. 共 三 联 第 一 联 : 寄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申 请 审 核 表 中 华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印 制 /Print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RC /Host Institution: Family/Last name First name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和 号 码 /ID 毕 业 证 书 编 码 /Certification 申 请 机 构 名 称 /Institute for Internship: 申 请 岗 位 类 别 /Category of Internship: 出 生 日 期 : 申 请 期 限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省 级 卫 生 / 中 医 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签 字 : 共 三 联 第 二 联 : 省 级 卫 生 / 中 医 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留 存
台 湾 香 港 澳 门 居 民 参 加 国 家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申 请 审 核 表 中 华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印 制 /Printed by the Ministry of Health of PRC /Host Institution: Family/Last name First name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和 号 码 /ID 毕 业 证 书 编 码 /Certification 申 请 机 构 名 称 /Institute for Internship: 申 请 岗 位 类 别 /Category of Internship: 出 生 日 期 : 申 请 期 限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省 级 卫 生 / 中 医 药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签 字 : 共 三 联 第 三 联 : 公 安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留 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