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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程 表 時 程 要 項 101 年 6 月 簡 章 發 售 101 年 8 月 6 日 8:30 起 至 101 年 8 月 27 日 中 午 12:00 止 101 年 8 月 11 日 12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每 日 上 午 8:30 起 至 11:30 下 午 1:30 起 至 4:30 止 101 年 8 月 18 日 19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每 日 上 午 8:30 起 至 11:30 下 午 1:30 起 至 4:30 止 101 年 8 月 25 日 26 日 27 日 ( 星 期 六 至 星 期 一 ) 每 日 上 午 8:30 起 至 11:30 下 午 1:30 起 至 4:30 止 101 年 10 月 6 日 7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開 放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暨 列 印 報 名 表 ( 網 頁 如 未 發 現 資 訊 請 按 重 新 整 理 ) 現 場 報 名 南 部 地 區 : 市 立 高 雄 中 學 ( 收 件 審 核 書 件 ) 現 場 報 名 中 部 地 區 :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 收 件 審 核 書 件 ) 現 場 報 名 北 部 地 區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收 件 審 核 書 件 ) 筆 試 測 驗 ( 暫 訂 ) 101 年 11 月 7 日 前 寄 發 筆 試 成 績 單 101 年 12 月 1 日 2 日 3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 面 試 ( 暫 訂 ) 101 年 12 月 31 日 前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102 年 3 月 公 費 留 學 生 研 習 會 ( 暫 訂 ) 上 述 各 時 程,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本 部 得 彈 性 調 整 之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一 類 別 名 額 :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類 別 及 名 額 如 下 : ( 一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112 名 ( 二 )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8 名 ( 三 )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10 名 ( 四 )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5 名 前 項 第 ( 二 ) 款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係 指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1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各 款 報 考 人 僅 得 擇 一 類 別 報 名 報 考 第 ( 一 ) 款 類 別 者 之 各 學 門 名 額 等 詳 見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 報 考 第 ( 二 ) 款 至 第 ( 四 ) 款 類 別 者 依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錄 取 名 額 方 式 悉 依 各 該 類 別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公 費 期 限 : ( 一 ) 凡 前 往 非 英 語 授 課 之 歐 洲 國 家 或 日 本 留 學 者, 其 公 費 期 間 最 長 為 4 年 ( 二 ) 凡 前 往 美 國 英 國 以 英 文 授 課 之 歐 洲 國 家 ( 或 日 本 ) 韓 國 東 南 亞 國 家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斐 濟 加 拿 大 獨 立 國 家 國 協 中 東 國 家, 公 費 期 間 最 長 為 3 年 ( 三 ) 於 國 外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後 90 日 內, 未 取 得 博 士 課 程 入 學 1

許 可 時,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即 返 國 報 到 ;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 視 同 公 費 留 學 期 滿, 應 於 獲 頒 學 位 日 起 90 日 內 返 國 報 到 第 ( 一 ) 款 及 第 ( 二 ) 款 公 費 留 學 期 間 屆 滿, 尚 未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而 擬 繼 續 修 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自 費 延 長, 並 於 取 得 博 士 學 位 後,90 日 內 返 國 報 到 ( 四 ) 返 國 服 務 期 間 同 公 費 領 取 期 間 2

三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如 下 : 一 學 費 : 一 學 年 以 美 金 3 萬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3 萬 元 以 內 檢 據 核 實 發 給, 學 費 匯 率 以 繳 費 當 日 為 準 ), 不 足 1 年 者 按 比 率 計 算 核 發,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 季 ), 依 校 方 規 定 退 還 學 費 者, 其 所 退 還 之 學 費 應 繳 還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學 費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由 本 部 審 核 認 定 之 二 生 活 費 : ( 單 位 : 美 金 ) 美 國 日 本 俄 羅 斯 歐 洲 紐 澳 地 區 / 國 家 城 市 或 地 區 年 支 生 活 費 城 市 城 市 城 市 城 市 國 家 紐 約 市 (New York City) 20,000 舊 金 山 市 (San Francisco) 芝 加 哥 市 (Chicago) 洛 杉 磯 市 (Los Angeles 含 Anaheim) 史 丹 佛 市 (Stanford) 柏 克 萊 市 (Berkeley) 波 士 頓 市 (Boston) 18,000 其 他 城 市 17,000 大 阪 府 京 都 府 東 京 都 橫 濱 市 福 岡 市 長 崎 市 名 古 屋 市 廣 島 市 岡 山 市 神 戶 市 20,000 其 他 城 市 18,000 莫 斯 科 市 (Moscow) 20,000 聖 彼 得 堡 市 (St.Petersburg) 18,000 其 他 城 市 15,000 倫 敦 (London) 巴 黎 (Paris) 奧 斯 陸 (Oslo) 日 內 瓦 (Geneva) 哥 本 哈 根 (Copenhagen) 蘇 黎 世 (Zurich) 20,000 牛 津 市 (Oxford) 劍 橋 市 (Cambridge) 19,000 挪 威 芬 蘭 瑞 典 冰 島 丹 麥 德 國 荷 蘭 比 利 時 瑞 士 盧 森 堡 奧 地 利 法 國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英 國 愛 爾 蘭 18,000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15,000 加 拿 大 17,000 城 市 雪 梨 (Sydney) 18,000 墨 爾 本 (Melbourne) 布 里 斯 班 (Brisbane) 17,000 其 他 城 市 15,000 上 述 以 外 之 其 他 國 家 及 城 市 12,000 註 :1. 本 標 準 奉 行 政 院 94 年 5 月 12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0940003332 號 函 95 年 4 月 27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0950002659 號 函 暨 100 年 3 月 3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10000128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嗣 後 如 有 調 整, 則 依 新 調 整 之 公 費 標 準 支 給 2. 本 公 費 撥 款 作 業 悉 依 本 部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3.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相 關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規 定, 依 本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辦 理 3

四 報 考 資 格 :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者, 得 報 考 本 項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 ( 一 ) 須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者 ( 二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得 持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 或 在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年 齡 在 45 歲 以 下 ( 民 國 5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未 獲 博 士 學 位 者 女 性 報 考 者, 於 報 考 年 齡 限 制 之 前, 如 曾 有 生 育 事 實 者, 得 檢 附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每 胎 得 延 後 年 齡 限 制 2 年, 兩 胎 4 年, 以 此 類 推 以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畢 業 學 校 證 明 報 考 者, 於 面 試 當 日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經 駐 外 使 館 認 證 之 文 件 ( 三 ) 未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或 曾 獲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累 計 未 滿 4 年, 且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但 錄 取 後, 僅 得 核 予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期 限 範 圍 內, 累 計 未 滿 4 年 之 餘 數 本 款 所 稱 我 國 政 府 留 學 獎 助 金, 係 指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 構 ) 以 ( 公 )( 國 家 )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1 年 以 上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但 軍 公 教 等 公 職 人 員, 曾 經 服 務 機 關 以 在 職 訓 練 性 質 出 國 進 修,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應 提 出 符 合 標 準 之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或 委 辦 測 驗 機 構 與 其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及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如 下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4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18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可 分 次 選 考 (2)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173 分 以 上 (3)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61 分 以 上 (4)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第 2 級 (PET) 以 上 ( 非 BULAT) (5)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2.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成 績 6 分 以 上 3.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2 級 ( 民 國 100 年 以 後 兼 採 認 N2 級 ) 以 上 4.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 1) 或 DELF B1 以 上 5.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6.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7.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中 級 組 第 1 級 Due 以 上 8.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中 級 組 第 4 級 以 上 9.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本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仍 在 學 之 碩 博 士 生,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書 ( 非 學 生 證 )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英 文 外 之 其 他 外 文, 應 提 供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5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中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全 部 考 科 ( 含 初 試 複 試 ) 及 格 之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5)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E.L.E) 者,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註 : 以 上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正 本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請 及 早 準 備 ( 本 部 不 採 認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持 該 考 試 成 績 影 本 者,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 前 項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以 提 出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為 準 如 赴 擬 留 學 國 家 之 大 學 校 院 係 以 英 文 授 課 者, 須 提 出 學 校 系 所 或 所 屬 指 導 教 授 出 具 之 英 語 授 課 證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 且 以 英 語 能 力 證 明 替 代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證 明 者, 錄 取 後 擬 留 學 國 不 得 轉 換 如 擬 前 往 之 留 學 國 家, 均 非 使 用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者, 則 須 繳 交 該 擬 留 學 國 合 於 入 學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應 自 行 舉 證 並 譯 為 中 文 ) 或 前 項 第 9 款 第 1 目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 五 ) 應 考 人 報 考 阿 拉 伯 文 或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義 大 利 文 韓 文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 如 前 項 第 7 8 點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得 由 本 部 命 題 測 験 ( 六 )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1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 詳 如 第 30 至 31 頁 ) 6

五 報 名 方 式 及 日 期 : ( 一 ) 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律 採 現 場 報 名 (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下 載 列 印 後 至 現 場 報 名, 報 名 流 程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第 42 至 43 頁 ) ( 二 ) 現 場 報 名 ( 可 擇 北 部 或 中 南 部 任 一 地 區 報 名 ) 1. 南 部 地 區 :101 年 8 月 11 日 12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市 立 高 雄 中 學 語 文 館 1 樓 (807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國 三 路 50 號 ), 位 置 圖 如 第 63 頁 2. 中 部 地 區 :101 年 8 月 18 日 19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國 立 臺 中 女 中 進 德 樓 9 樓 (403 臺 中 市 自 由 路 一 段 95 號, 位 置 圖 如 第 64 頁 ) 3. 北 部 地 區 :101 年 8 月 25 日 26 日 27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星 期 一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普 通 教 學 館 地 下 室 < 闈 場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位 置 圖 如 第 65 頁 ) ( 三 )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1. 現 場 報 名 時, 考 生 本 人 須 親 自 辦 理 或 備 齊 證 件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 委 任 書 如 第 60 頁 ), 如 因 表 件 不 全, 未 能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現 場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影 本 現 場 無 法 判 定, 須 再 審 查 者, 考 生 得 先 切 結 ( 切 結 書 如 第 61 頁 ), 嗣 後 經 審 核 查 驗 若 不 符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即 退 件, 不 予 受 理 六 報 名 應 繳 書 件 : ( 一 ) 凡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者, 應 繳 交 下 列 書 件 ( 請 依 序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 1.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表 ( 請 至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表, 填 妥 後 下 載 列 印, 並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7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光 面 紙 1 張 攜 帶 2 張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照 片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非 同 一 式 者 不 予 受 理, 照 片 背 面 書 寫 報 考 學 門 及 姓 名 ) 2.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校 學 歷 者, 應 繳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 或 本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繳 交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如 有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屬 實 之 文 件, 請 一 併 繳 交 ) 3. 現 場 報 名 時 本 人 或 受 託 人 均 須 攜 帶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新 式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 舊 式 身 分 證 或 護 照 均 不 受 理 ), 驗 畢 繳 還 4.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以 現 金 於 現 場 繳 交, 本 項 費 用, 包 含 報 名 費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單 之 雙 掛 號 郵 資 等 凡 考 生 合 於 新 五 都 各 縣 市 政 府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費 免 繳 ; 但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該 縣 市 政 府 開 具 101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5. 考 生 於 報 名 後 所 繳 交 之 報 名 費, 除 現 場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影 本 現 場 無 法 判 定, 經 審 核 查 驗 不 符 者 外, 一 概 不 退 還 6.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須 為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正 本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影 印 本 ( 報 考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者, 語 文 能 力 標 準 請 依 101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 正 本 須 於 筆 試 成 績 通 知 錄 取 後, 面 試 當 日 報 到 時 繳 驗 7.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正 本 ( 如 第 44 頁 ) ( 二 ) 除 特 別 註 明 應 繳 交 正 本 者 外, 所 有 證 件 請 一 律 繳 交 影 印 本, 並 由 本 人 填 具 附 錄 之 具 結 書 ( 如 第 62 頁 ), 具 結 所 繳 交 之 表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並 取 消 資 格 8

( 三 ) 其 他 書 件 : 1. 享 有 公 費 待 遇 之 師 範 校 院 或 教 育 學 院 ( 系 )83( 含 ) 學 年 度 以 後 入 學 之 畢 業 生,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2. 醫 學 院 醫 學 系 及 學 士 後 醫 學 系 公 費 生 報 考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單 位 同 意 書 ( 正 本 ) 3. 其 他 有 服 務 義 務 者, 經 公 告 錄 取 後 向 本 部 申 請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時, 須 繳 交 服 務 期 滿 或 償 還 公 費 或 展 緩 服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 七 考 試 項 目 : ( 一 ) 筆 試 科 目 : 1. 國 文 2.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3. 留 學 國 語 文 : 僅 阿 拉 伯 文 義 大 利 文 及 韓 文 需 應 考 本 科 目 或 提 交 符 合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詳 見 第 四 點 之 ( 四 )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專 門 科 目 ( 二 ) 面 試 八 考 試 日 期 : 筆 試 日 期 訂 於 101 年 10 月 6 日 7 日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 舉 行, 面 試 日 期 另 行 通 知 九 考 試 地 點 : 筆 試 地 點 訂 於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校 總 區, 詳 細 筆 試 試 場 教 室 分 配 表 於 101 年 10 月 1 日 起 公 告 於 該 校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網 站 (http://gra103.aca.ntu.edu.tw/moe/moe.html) 及 簡 章 封 面 所 載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電 話 :(02)3366-2388 轉 406 面 試 地 點 另 行 以 書 面 通 知 9

十 錄 取 標 準 : ( 一 ) 需 考 留 學 國 語 文 筆 試 測 驗 者, 筆 試 測 驗 成 績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依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議 定 之,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專 門 科 目 2 科 以 各 加 權 20% 為 各 該 科 成 績, 另 共 同 科 目 2 科 均 以 原 始 分 數 為 各 該 科 成 績 ; 此 4 科 成 績 之 和 ( 含 加 權 分 數 ) 為 筆 試 總 分 ( 留 學 國 語 文 成 績 不 計 算 於 筆 試 總 分 ) ( 三 ) 依 前 款 ( 二 ) 之 筆 試 總 分 並 參 酌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擇 優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筆 試 總 分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但 應 試 科 目 有 1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 四 ) 面 試 總 分 為 500 分,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面 試 得 分, 以 該 組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為 實 得 分 數,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2 人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分 數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乘 以 該 組 原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為 實 得 分 數 ;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3 人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暫 緩 該 組 應 試 該 學 門 者 當 次 面 試,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 五 ) 錄 取 基 準 及 同 分 參 酌 基 準 : 1. 一 般 學 門 : 筆 試 4 科 總 分 乘 以 0.82, 面 試 總 分 乘 以 0.18, 併 計 為 筆 面 試 總 分 最 終 錄 取 名 額,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依 筆 面 試 總 分, 及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擇 優 決 定 之 2. 筆 試 面 試 或 考 試 總 分 未 達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所 訂 最 低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各 類 別 及 各 學 門 錄 取 名 額 得 流 用, 亦 得 從 缺 3. 各 學 門 考 生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較 高 者 ; 如 專 門 科 目 總 分 相 同 者, 錄 取 面 試 總 分 較 高 者 10

十 一 複 查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二 )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接 獲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單 或 不 錄 取 通 知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前 項 申 請 複 查 各 以 1 次 為 限 ( 三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使 用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復 表 ( 格 式 如 第 56 頁 至 59 頁 ), 表 內 填 寫 申 請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貼 足 回 件 郵 資, 並 附 繳 原 成 績 單 影 本 ( 四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函 件 請 寄 至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收 ( 五 )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15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如 期 查 復 時,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申 請 人 ( 六 ) 複 查 成 績,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及 試 卷 作 答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核 計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2.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未 依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作 答,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 七 )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處 理 ( 八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除 成 績 外,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面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十 二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簡 章 所 列 內 容, 請 詳 細 閱 讀, 充 分 瞭 解 後 報 名 ( 二 ) 報 名 應 繳 交 之 表 件 填 寫 不 全, 不 受 理 11

( 三 ) 繳 交 之 表 件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合 本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經 本 部 查 明 後,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已 繳 報 名 費 不 予 退 還 2. 經 錄 取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已 完 成 出 國 手 續 並 領 取 公 費 者, 取 消 公 費 留 學 資 格, 已 領 取 之 公 費 全 額 償 還, 經 通 知 限 期 償 還 逾 期 不 償 還 者, 依 本 部 追 償 公 費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凡 以 國 外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報 考 經 錄 取 者, 由 本 部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經 查 證 不 認 定 該 項 國 外 學 歷 時,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學 歷 情 事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 五 ) 報 考 本 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者, 如 同 時 或 先 後 取 得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所 提 供 之 留 學 獎 助 金 者, 不 得 同 時 支 領 二 項 ( 含 ) 以 上 之 獎 助 學 金, 僅 得 選 擇 領 取 其 中 一 項 獎 助 學 金 如 經 發 現 有 上 述 情 事 者, 本 部 得 解 除 其 公 費 留 學 契 約 停 止 發 放 公 費 並 追 償 已 領 全 部 公 費 ( 六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義 務 者 ( 如 師 範 校 院 公 費 生 軍 警 校 院 生 軍 人 警 察 等 ), 須 自 行 依 其 身 分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留 學 事 宜, 經 報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不 得 以 具 前 述 身 分 為 由 申 請 延 緩 出 國 留 學 ; 具 有 役 男 身 分 者, 其 出 國 依 兵 役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七 ) 凡 報 考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於 本 部 核 發 出 國 留 學 同 意 函 前, 業 已 獲 得 博 士 學 位 者, 本 部 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八 ) 凡 報 考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赴 美 國 留 學 者, 限 申 請 DS-2019 FORM, 俾 美 國 權 責 機 構 據 以 核 發 (J-1) 交 換 學 生 或 研 究 人 員 簽 證, 有 關 本 項 簽 證 相 關 疑 義, 請 逕 洽 美 國 在 臺 協 會 瞭 解 ( 九 )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者, 應 自 本 部 通 知 之 期 限 內 與 本 部 完 成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逾 期 未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者, 視 為 放 棄 公 費 留 學 錄 取 資 格 ; 簽 訂 公 費 留 學 行 政 契 約 書 之 翌 日 起 2 年 內, 應 取 得 入 學 許 可 同 意 函, 並 依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妥 手 續 出 國 留 學, 逾 期 視 為 放 棄, 並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12

( 十 ) 簽 訂 行 政 契 約 書 時,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覓 妥 保 證 人 作 保 : 1. 保 證 人 2 人, 於 公 費 生 違 反 本 契 約 任 一 條 款 規 定 時 ( 包 括 現 在 及 未 來 所 訂 定 修 正 者 ), 致 發 生 應 償 還 公 費 而 逾 期 未 償 還 情 事 時, 願 負 連 帶 償 還 公 費 之 保 證 責 任, 並 自 本 部 要 求 履 行 此 項 責 任 之 通 知 送 達 翌 日 起 30 日 內, 一 次 清 償 公 費 生 依 行 政 契 約 書 規 定 所 應 償 還 之 全 部 公 費 保 證 人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應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48 條 逕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連 帶 負 責 賠 償 訴 訟 及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包 括 本 部 律 師 費, 律 師 費 用 視 實 際 情 況 定 之 2. 保 證 人 得 為 以 下 二 類 人 士 :1.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六 職 等 ( 或 相 當 等 級 ) 以 上, 或 軍 職 少 校 以 上 之 現 職 人 員 ; 保 證 人 應 於 保 證 書 上 詳 實 填 妥 各 項 資 料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再 送 任 職 機 關 ( 構 ) 或 部 隊 加 蓋 關 防, 或 由 其 服 務 機 關 ( 構 ) 出 具 證 明 書 證 明 保 證 人 身 分 2. 能 提 供 於 現 職 服 務 機 關 ( 構 ) 年 資 2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及 最 近 全 年 綜 合 所 得 ( 含 薪 資 利 息 租 賃 執 行 業 務 及 其 他 各 類 所 得 ) 新 臺 幣 60 萬 元 以 上 之 所 得 稅 申 報 書 扣 繳 憑 單 或 所 得 稅 核 定 書 影 本 (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 者 3. 與 公 費 生 有 配 偶 關 係 者, 或 領 取 政 府 各 類 公 費 或 留 學 獎 學 金 赴 國 外 進 修, 且 尚 未 返 國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者, 不 得 擔 任 保 證 人 ( 十 一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原 錄 取 之 國 別 學 門 及 研 究 領 域 均 不 得 變 更 但 於 出 國 留 學 前, 能 提 出 具 體 說 明 者, 得 申 請 轉 換 簡 章 原 載 留 學 國 家 地 區 內, 使 用 同 一 語 言 之 其 他 國 家, 其 原 錄 取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仍 不 得 變 更, 並 以 1 次 為 限 ( 十 二 )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辦 妥 出 國 手 續 已 抵 達 國 外 留 學 者, 在 支 領 公 費 期 限 內, 不 得 申 請 改 變 留 學 國 國 別 ( 十 三 ) 預 定 之 現 場 報 名 或 考 試 日 期, 因 天 災 或 特 殊 事 故, 經 本 部 宣 布 暫 停 辦 理 時, 不 另 個 別 通 知, 延 後 辦 理 之 日 期, 另 行 公 布 13

( 十 四 ) 公 費 錄 取 生 應 依 本 部 所 訂 日 期 參 加 本 部 舉 辦 之 公 費 留 學 生 研 習 會,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經 本 部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 十 五 ) 考 生 於 錄 取 後, 申 請 國 外 校 院 入 學 許 可 時, 得 向 本 部 申 請 核 發 財 力 證 明 ( 十 六 )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出 國 留 學 完 成 學 位 後 3 個 月 內, 在 以 下 機 構 ( 單 位 ) 任 職, 事 先 向 駐 外 機 構 提 出 申 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准 者, 得 展 緩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 1. 任 教 於 排 名 世 界 百 大 或 世 界 各 領 域 TOP20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 指 本 部 參 酌 上 海 交 大 Times Higher Education, US News and World Roport Webometrics QS 或 其 他 專 業 機 構 之 世 界 百 大 評 比 為 主 認 定 者 2. 任 職 於 享 有 聲 譽 之 學 術 單 位 或 研 究 機 構 : 指 申 請 人 檢 附 資 料, 經 由 本 部 認 定 相 當 於 前 款 世 界 百 大 之 機 構 3. 任 職 於 國 外 政 府 部 門 機 關 ( 構 ): 指 公 務 部 門 或 行 政 機 關 ( 不 含 前 二 款 規 定 之 公 立 教 育 機 構 ) 4. 任 職 於 重 要 國 際 組 織 : 指 經 本 部 洽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認 定 對 我 國 具 有 實 質 重 要 政 經 利 益 之 多 邊 國 際 組 織 5. 任 職 於 世 界 百 大 企 業 : 指 本 部 參 酌 Fortuner 及 Standard and Poor 最 新 年 度 排 名 為 主 認 定 者 得 申 請 展 緩 返 國 服 務, 期 限 15 年 為 上 限 ( 含 博 士 後 研 究 3 年 ) ( 十 七 ) 本 簡 章 未 盡 事 宜, 提 交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由 本 部 決 定 之 ( 十 八 ) 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救 濟,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訴 願 法 及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處 理 十 三 預 告 事 項 : ( 一 ) 自 102 年 起, 報 考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生 勵 學 公 費 生 原 住 民 公 費 生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生 不 得 以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及 格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14

( 二 ) 自 102 年 起,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生 部 分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最 低 標 準 訂 定 如 下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總 分 240 分 以 上, 及 口 試 成 績 S-2+ 以 上, 可 分 次 選 考 (2)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213 分 以 上 (3)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80 分 以 上 (4)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第 3 級 (FCE) 以 上 ( 非 BULAT) (5)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中 高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或 全 部 考 科 ( 含 初 試 複 試 ) 及 格 之 成 績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6) 自 102 年 起 凡 報 考 本 部 公 費 留 考 赴 義 大 利 或 韓 國 留 學 者 須 繳 交 各 該 國 標 準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本 部 不 再 辦 理 該 兩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 三 ) 為 培 育 我 國 公 費 留 學 生 出 國 攻 讀 國 外 優 秀 大 學 校 院 之 碩 博 士 學 位, 自 102 年 起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各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之 留 學 國 家 及 錄 取 者 可 攻 讀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由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訂 定, 並 採 有 條 件 錄 取 方 式 ( 即 筆 面 試 錄 取 後, 須 申 請 就 讀 各 該 學 門 領 域 內 所 指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 未 獲 指 定 學 校 入 學 許 可 者, 視 同 未 獲 正 式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申 領 本 公 費 留 學 獎 學 金 < 即 考 試 錄 取 者, 須 以 當 年 度 簡 章 所 定 各 該 學 門 領 域 之 國 外 大 學 校 院 ( 系 所 ) 申 請 入 學 為 限 > 15

附 表 一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01 歷 史 學 歐 洲 史 歐 洲 1 歐 洲 史 希 臘 羅 馬 史 102 考 古 學 科 技 考 古 美 國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1 世 界 文 化 史 考 古 學 導 論 103 文 學 俄 國 文 學 俄 羅 斯 1 西 洋 文 學 概 論 俄 國 文 學 104 東 南 亞 區 域 研 究 民 主 化 與 發 展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東 南 亞 各 國 1 民 主 化 理 論 發 展 理 論 105 大 洋 洲 區 域 研 究 大 洋 洲 島 嶼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澳 大 利 亞 1 當 代 大 洋 洲 比 較 政 治 50% 社 會 與 文 化 社 會 變 遷 50% 106 亞 洲 區 域 研 究 中 國 與 鄰 國 關 係 日 本 韓 國 俄 羅 斯 美 國 澳 大 利 亞 1 國 際 關 係 環 境 治 理 107 戲 劇 導 演 編 劇 戲 劇 治 療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韓 國 東 南 亞 各 國 1 戲 劇 理 論 西 洋 戲 劇 史 108 戲 劇 劇 場 設 計 與 技 術 美 國 歐 洲 1 藝 術 概 論 劇 場 設 計 與 技 術 實 務 109 舞 蹈 舞 蹈 研 究 與 創 美 國 歐 洲 作 舞 蹈 與 科 澳 大 利 亞 技 舞 蹈 治 療 1 舞 蹈 理 論 舞 蹈 史 110 藝 術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美 國 歐 洲 澳 大 利 亞 日 本 韓 國 1 藝 術 概 論 藝 術 教 育 概 論 16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11 電 影 電 影 製 作 美 國 歐 洲 動 畫 電 影 研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究 與 評 論 紐 西 蘭 1 電 影 概 論 電 影 史 112 應 用 音 樂 113 音 樂 114 新 媒 體 藝 術 數 位 影 音 創 作 歐 洲 日 本 錄 音 工 程 澳 大 利 亞 作 曲 音 樂 學 音 樂 治 療 新 媒 體 創 作 錄 像 藝 術 跨 領 域 藝 術 創 作 與 策 展 1 音 樂 史 應 用 音 樂 概 論 美 國 歐 洲 1 西 洋 音 樂 史 音 樂 理 論 歐 洲 日 本 紐 西 蘭 1 新 媒 體 藝 術 史 數 位 藝 術 美 學 應 用 音 樂 音 樂 新 媒 體 藝 術 學 門 的 考 生, 接 獲 本 部 通 知 發 文 日 7 日 內 需 繳 交 研 究 計 畫 一 式 5 份, 另 並 繳 交 曾 公 開 發 表 之 作 品 一 式 5 份 或 出 版 之 作 品 1 份 及 光 碟 2 份 以 郵 寄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親 自 於 期 限 內 送 達 115 美 術 藝 術 史 研 究 視 覺 文 化 研 究 歐 洲 藝 術 治 療 1 中 西 藝 術 史 藝 術 理 論 116 文 化 產 業 文 化 產 業 經 營 藝 術 行 銷 與 管 日 本 歐 洲 理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2 藝 術 管 理 學 政 策 117 文 化 產 業 文 化 創 意 政 策 日 本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1 世 界 文 化 史 政 策 118 文 化 資 產 文 物 資 產 保 存 文 物 修 護 文 化 資 產 管 理 日 本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2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119 文 化 資 產 博 物 館 學 日 本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2 世 界 文 化 史 博 物 館 管 理 學 17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20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研 究 日 本 歐 洲 紐 西 蘭 澳 大 利 亞 1 世 界 文 化 史 文 化 產 業 政 策 121 都 市 景 觀 與 建 築 永 續 建 築 永 續 環 境 永 續 都 市 歐 洲 日 本 2 永 續 建 築 與 永 續 敷 地 計 畫 都 市 概 論 122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與 維 護 歷 史 建 築 修 護 技 術 歷 史 建 築 再 利 用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紐 西 蘭 1 歷 史 建 築 維 歷 史 建 築 之 構 護 概 論 造 與 材 料 123 工 業 設 計 工 業 設 計 工 藝 設 計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工 業 設 計 實 工 業 設 計 實 務 術 科 工 業 設 計 概 論 務 考 試 時 間 200 分 鐘 124 織 品 服 裝 設 計 織 品 設 計 服 裝 設 計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織 品 服 裝 設 計 實 務 織 品 服 裝 設 織 品 服 裝 設 計 計 實 務 術 概 論 科 考 試 時 間 200 分 鐘 125 商 業 設 計 視 覺 藝 術 商 業 包 裝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商 業 設 計 實 商 業 設 計 實 務 術 科 商 業 設 計 概 論 務 考 試 時 間 200 分 鐘 126 特 殊 體 育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歐 洲 美 國 動 處 方 幼 兒 日 本 運 動 發 展 1 身 心 障 礙 者 運 動 生 理 / 心 體 育 理 學 127 運 動 訓 練 教 練 學 運 動 教 練 學 運 動 訓 練 學 美 國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運 動 生 理 學 運 動 心 理 學 128 休 閒 運 動 休 閒 運 動 經 營 管 理 學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休 閒 概 論 運 動 社 會 學 18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29 高 齡 者 運 動 學 高 齡 者 體 適 能 歐 洲 美 國 高 齡 者 運 動 復 日 本 健 2 高 齡 運 動 醫 高 齡 體 育 運 動 學 學 130 國 際 環 境 法 國 際 環 境 法 國 際 能 源 法 國 際 漁 業 法 美 國 歐 洲 2 國 際 公 法 環 境 法 物 種 多 樣 性 等 相 關 領 域 131 國 際 經 貿 法 國 際 經 貿 組 織 WTO 爭 端 解 決 機 制 與 案 例 美 國 德 國 國 際 經 貿 規 範 瑞 士 新 加 坡 區 域 貿 易 協 定 英 國 法 國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貿 易 談 判 2 WTO 協 定 國 際 貿 易 組 織 132 歐 盟 法 歐 盟 憲 法 英 國 德 國 歐 盟 體 制 法 國 比 利 時 歐 盟 競 爭 法 歐 盟 法 律 統 合 荷 蘭 1 國 際 經 濟 法 歐 盟 法 133 民 事 法 學 民 事 訴 訟 法 非 訟 事 件 法 美 國 德 國 破 產 法 法 國 瑞 士 強 制 執 行 法 英 國 日 本 輔 導 與 安 置 法 1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134 財 經 法 學 金 融 公 司 併 美 國 歐 洲 購 公 司 重 整 日 本 保 險 1 商 事 法 企 業 併 購 法 與 證 券 交 易 法 135 刑 事 法 學 刑 事 訴 訟 法 證 據 法 刑 事 偵 查 學 犯 罪 學 刑 罰 學 法 醫 學 美 國 德 國 英 國 法 國 日 本 1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19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136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生 命 倫 理 與 法 律 137 社 會 法 138 國 際 組 織 基 因 科 技 之 倫 理 與 法 律 生 命 科 技 管 制 架 構 生 命 倫 理 與 人 權 生 命 倫 理 與 隱 私 權 生 命 倫 理 與 宗 教 生 命 倫 理 與 國 際 規 範 複 製 動 物 ( 複 製 人 ) 法 律 與 倫 理 生 物 資 料 庫 (biobank) 與 法 律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福 利 社 會 救 助 等 社 會 安 全 相 關 法 制 聯 合 國 及 其 附 屬 相 關 組 織 國 際 公 法 區 域 組 織 美 國 英 國 德 國 法 國 荷 蘭 義 大 利 歐 洲 日 本 美 國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2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生 命 倫 理 與 法 理 學 法 律 問 題 1 憲 法 行 政 法 美 國 歐 洲 1 國 際 公 法 國 際 組 織 與 國 際 現 勢 139 亞 洲 國 家 與 政 治 東 北 亞 東 南 亞 中 南 半 島 政 府 組 織 與 政 治 日 本 韓 國 馬 來 西 亞 印 度 新 加 坡 泰 國 印 尼 1 比 較 政 府 組 國 際 組 織 與 國 織 際 現 勢 140 回 教 國 家 與 政 治 回 教 國 家 組 織 OPEC 回 教 與 政 治 中 東 地 區 印 尼 新 加 坡 1 中 東 歷 史 國 際 組 織 與 國 際 現 勢 141 教 育 公 民 教 育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人 權 理 論 公 民 教 育 142 教 育 性 別 科 技 教 育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性 別 理 論 ( 含 女 性 主 科 技 教 育 義 理 論 ) 143 教 育 教 育 行 政 與 政 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教 育 行 政 與 教 育 改 革 研 究 政 策 20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44 教 育 閱 讀 與 學 習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教 學 理 論 認 知 心 理 學 145 教 育 國 際 教 育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國 際 教 育 理 跨 文 化 教 育 理 論 論 146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永 續 發 展 科 環 境 教 育 學 147 教 育 移 民 教 育 政 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多 元 文 化 教 教 育 政 策 育 148 大 傳 傳 播 理 論 與 政 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傳 播 理 論 傳 播 政 策 149 政 策 規 劃 與 評 估 趨 勢 研 究 綜 合 計 劃 政 策 前 瞻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政 策 規 劃 與 評 1 政 策 方 法 論 估 150 婦 女 / 性 別 性 別 與 公 共 政 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性 別 理 論 ( 含 女 性 主 社 會 學 義 理 論 ) 151 婦 女 / 性 別 性 別 與 就 業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性 別 理 論 ( 含 女 性 主 社 會 階 層 化 義 理 論 ) 152 勞 資 關 係 勞 工 研 究 勞 工 運 動 勞 資 關 係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勞 動 過 程 與 體 1 政 治 經 濟 學 制 153 人 口 研 究 人 口 學 社 會 人 口 學 移 民 歐 洲 日 本 政 策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人 口 學 社 會 統 計 21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54 社 會 福 利 年 金 制 度 老 年 所 得 安 全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老 人 學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155 公 民 社 會 社 會 資 本 社 會 運 動 組 織 社 會 學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組 織 理 論 民 主 發 展 理 論 156 社 會 災 難 與 社 會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風 險 社 會 公 共 行 政 50% 發 展 理 論 50% 157 社 會 學 系 統 理 論 社 會 學 理 論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學 理 論 系 統 理 論 158 科 技 與 社 會 科 技 與 社 會 社 會 學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學 理 論 科 技 與 社 會 159 社 會 工 作 災 變 社 會 工 作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工 作 災 變 管 理 160 社 會 工 作 老 人 福 利 長 期 照 顧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社 會 工 作 原 理 長 期 照 顧 161 第 三 部 門 研 究 第 三 部 門 非 營 利 組 織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第 三 部 門 研 究 非 營 利 組 織 162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神 經 經 濟 學 社 會 神 經 科 學 歐 洲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行 為 決 策 與 判 斷 22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63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發 展 神 經 科 學 - 老 人 認 知 歐 洲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老 人 與 認 知 164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發 展 神 經 科 學 - 兒 童 情 緒 與 歐 洲 認 知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兒 童 情 緒 與 認 知 165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犯 罪 神 經 科 學 歐 洲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犯 罪 心 理 學 166 167 168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服 務 科 學 與 管 理 文 創 與 休 閒 管 理 教 育 神 經 科 學 歐 洲 服 務 科 學 服 務 創 新 服 務 科 技 美 國 歐 洲 服 務 設 計 管 理 澳 大 利 亞 數 位 內 容 與 典 藏 文 創 產 業 管 理 觀 光 旅 遊 休 閒 與 行 銷 歐 洲 旅 館 與 餐 飲 管 理 1 認 知 神 經 科 學 學 習 心 理 學 2 管 理 學 服 務 科 學 2 管 理 學 行 銷 管 理 169 管 理 學 組 織 行 為 人 資 管 理 行 銷 與 策 略 管 理 美 國 歐 洲 運 籌 與 流 通 管 日 本 理 企 業 倫 理 與 社 會 責 任 1 管 理 學 經 濟 學 170 財 務 金 融 財 務 經 濟 投 資 管 理 及 資 本 市 場 金 融 機 構 管 理 國 際 金 融 美 國 歐 洲 2 財 務 學 經 濟 學 財 務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23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171 會 計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政 府 會 計 審 計 學 財 務 會 計 研 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美 國 歐 洲 1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會 計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72 資 訊 與 科 技 管 理 173 經 濟 學 智 慧 財 產 權 科 技 創 新 與 研 發 管 理 電 子 美 國 歐 洲 2 創 新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與 行 動 商 務 資 訊 社 會 網 絡 財 政 財 稅 經 濟 政 策 與 規 劃 區 域 經 濟 美 國 歐 洲 1 統 計 學 經 濟 學 整 合 統 計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74 化 學 合 成 化 學 材 料 化 學 美 國 歐 洲 化 學 生 物 學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綠 色 化 學 1 普 通 化 學 綜 合 化 學 ( 分 析 有 機 無 機 物 理 化 學 ) 175 奈 米 技 術 奈 米 材 料 製 程 量 測 奈 米 元 件 奈 米 生 醫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材 料 科 學 固 態 物 理 176 地 球 科 學 地 震 學 大 地 科 學 環 境 科 學 海 洋 地 質 地 球 物 理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澳 大 利 亞 1 地 質 學 地 震 學 生 態 學 ( 各 50%) 177 物 理 奈 米 物 理 固 態 物 理 磁 性 物 理 天 文 物 理 生 物 物 理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普 通 物 理 微 積 分 近 代 物 理 ( 各 50%) 178 數 學 應 用 數 學 美 國 歐 洲 數 學 數 學 教 育 生 物 資 訊 日 本 1 線 性 代 數 微 積 分 179 綠 能 科 技 綠 能 電 子 能 源 管 理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電 力 電 子 電 腦 網 路 24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80 資 訊 雲 端 計 算 物 連 網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演 算 法 資 料 庫 系 統 181 能 源 工 程 生 質 能 氫 能 節 能 技 術 太 陽 光 電 限 讀 泰 國 亞 洲 理 工 學 院 1 生 物 化 學 熱 力 學 熱 力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82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機 械 生 醫 材 料 美 國 歐 洲 生 醫 光 電 微 創 與 機 械 人 日 本 手 術 1 醫 學 工 程 概 論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83 材 料 工 程 奈 米 材 料 材 料 科 學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材 料 科 學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84 環 境 工 程 永 續 發 展 環 境 科 學 美 國 歐 洲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日 本 加 拿 大 綠 能 工 程 1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工 程 數 學 工 程 數 學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85 災 害 管 理 災 害 風 險 與 管 理 防 災 機 制 與 減 災 對 策 美 國 歐 洲 災 害 應 變 日 本 防 救 災 組 織 體 系 1 災 害 防 治 風 險 評 估 與 管 理 186 氣 候 變 遷 氣 候 變 遷 與 調 適 策 略 國 土 美 國 歐 洲 與 永 續 發 利 用 與 規 劃 日 本 展 永 續 發 展 1 災 害 防 治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187 農 林 漁 牧 精 緻 農 業 歐 洲 日 本 1 遺 傳 學 農 業 概 論 188 農 林 漁 牧 精 緻 農 業 ( 水 產 ) 歐 洲 日 本 1 水 產 概 論 魚 病 學 25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89 農 林 漁 牧 遺 傳 育 種 歐 洲 日 本 1 遺 傳 學 生 物 生 理 學 190 系 統 生 物 學 生 物 資 訊 生 物 演 化 生 物 多 樣 性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生 物 學 生 物 統 計 生 物 統 計 可 使 用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10 點 所 指 定 之 計 算 機 191 生 物 科 技 動 物 科 技 植 物 科 技 生 物 能 源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生 物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92 基 因 體 學 基 因 體 學 蛋 白 質 體 學 美 國 歐 洲 生 物 資 訊 日 本 生 物 物 理 1 遺 傳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93 分 子 及 細 胞 生 物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生 物 化 學 美 國 歐 洲 幹 細 胞 微 生 日 本 物 學 免 疫 學 1 生 物 化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94 生 物 物 理 195 生 技 醫 藥 生 物 力 學 分 子 力 學 生 物 影 像 學 基 因 體 學 蛋 白 體 學 藥 理 學 生 物 資 訊 美 國 歐 洲 1 生 物 學 物 理 學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藥 理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96 轉 醫 醫 學 197 神 經 科 學 幹 細 胞 學 組 織 工 程 學 免 疫 學 美 國 歐 洲 基 因 體 學 日 本 蛋 白 體 學 代 謝 體 學 神 經 學 基 因 體 蛋 白 體 學 美 國 歐 洲 分 子 影 像 學 日 本 生 物 資 訊 1 細 胞 生 物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1 神 經 科 學 分 子 生 物 學 26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編 號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一 般 生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 各 學 門 名 額 可 流 用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備 註 198 海 洋 海 洋 生 物 地 球 化 學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海 洋 學 概 論 海 洋 生 物 地 球 化 學 199 海 洋 海 洋 物 理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海 洋 學 概 論 海 洋 物 理 學 200 海 洋 海 洋 政 策 海 洋 安 全 美 國 歐 洲 日 本 1 海 洋 學 概 論 國 際 海 洋 法 中 南 美 洲 : 墨 西 哥 貝 里 斯 哥 斯 大 黎 加 薩 爾 瓦 多 瓜 地 馬 拉 宏 都 拉 斯 巴 拿 馬 安 地 卡 及 巴 布 達 巴 哈 馬 巴 貝 多 古 巴 多 米 尼 克 多 明 尼 加 共 和 國 格 瑞 那 達 海 地 牙 買 加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及 納 維 斯 聖 路 西 亞 聖 文 森 千 里 達 及 托 貝 哥 阿 根 廷 玻 利 維 亞 巴 西 智 利 哥 倫 比 亞 厄 瓜 多 爾 蓋 亞 納 巴 拉 圭 秘 魯 蘇 利 南 烏 拉 圭 委 內 瑞 拉 中 東 : 巴 林 伊 朗 伊 拉 克 以 色 列 約 旦 科 威 特 黎 巴 嫩 阿 曼 卡 達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敘 利 亞 土 耳 其 阿 拉 伯 聯 合 大 公 國 葉 門 埃 及 歐 洲 :( 歐 盟 27 國 會 員 國 ): 奧 地 利 比 利 時 丹 麥 芬 蘭 法 國 德 國 希 臘 愛 爾 蘭 義 大 利 盧 森 堡 荷 蘭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瑞 典 英 國 塞 浦 勒 斯 捷 克 愛 沙 尼 亞 匈 牙 利 拉 脫 維 亞 立 陶 宛 馬 爾 他 波 蘭 斯 洛 伐 克 斯 洛 維 尼 亞 羅 馬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北 歐 5 國 : 挪 威 冰 島 瑞 典 丹 麥 芬 蘭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 瑞 士 阿 爾 巴 尼 亞 波 士 尼 亞 保 加 利 亞 克 羅 埃 西 亞 塞 爾 維 亞 馬 其 頓 馬 爾 地 聖 馬 利 諾 摩 納 哥 獨 立 國 家 國 協 : 俄 羅 斯 烏 克 蘭 白 俄 羅 斯 哈 薩 克 吉 爾 吉 斯 烏 茲 別 克 塔 吉 克 摩 爾 多 瓦 亞 美 尼 亞 亞 塞 拜 然 東 南 亞 各 國 : 泰 國 越 南 寮 國 柬 埔 寨 緬 甸 馬 來 西 亞 新 加 坡 印 尼 菲 律 賓 汶 萊 27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8 名, 達 筆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8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8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一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8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一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與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依 照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需 檢 具 101 年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地 方 行 政 主 管 機 構 開 立 )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第 四 點 之 ( 四 ) 須 繳 交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之 規 定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50 頁 ) 時, 請 點 選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文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五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分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六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勵 學 優 秀 生,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勵 學 優 秀 考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該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8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原 住 民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10 名, 達 筆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10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10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與 原 住 民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二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除 依 照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需 檢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之 戶 籍 謄 本 1 份 三 本 項 考 生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依 101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辦 理 四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52 頁 ) 時, 請 點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文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原 住 民 考 生 五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分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六 凡 經 本 考 試 公 告 錄 取 之 原 住 民 生, 得 先 行 至 國 內 開 設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研 習 擬 留 學 國 語 文 ( 限 英 文 日 文 法 文 德 文 西 班 牙 文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最 長 1 年, 研 習 費 用 由 本 部 補 助 所 需 費 用 之 80 %, 惟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上 限 新 臺 幣 2 萬 元 上 述 所 稱 研 習 語 文 之 訓 練 機 構, 應 為 多 人 上 課 學 習 型 態, 且 非 屬 密 集 班, 並 為 一 般 性 合 理 收 費 之 合 法 語 文 學 習 機 構, 錄 取 原 住 民 生 憑 該 機 構 出 具 之 相 關 費 用 證 明, 向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補 助 七 經 本 部 補 助 前 點 擬 留 學 國 之 語 文 研 習 費 用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變 更 該 擬 留 學 國 別 八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如 於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29

101 年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有 關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之 事 項 一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中,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俄 文 等 6 種 語 文, 須 繳 交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之 一 所 開 具 符 合 標 準 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二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之 留 學 國 語 文,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語 俄 文 義 大 利 文 及 韓 文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如 下 : ( 一 ) 語 言 鑑 定 機 構 及 語 文 能 力 成 績 合 格 標 準 :( 以 下 所 指 各 測 驗 成 績 或 等 級 以 上, 均 包 含 該 成 績 分 數 或 該 等 級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 (1) 英 日 法 德 西 班 牙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之 合 格 標 準 為 聽 力 用 法 字 彙 與 閱 讀 平 均 30 分 以 上 口 試 成 績 為 S-1 - 以 上, 可 分 次 選 考 (2) 托 福 電 腦 化 (CBT) 測 驗 成 績 63 分 以 上 (3) 新 托 福 (Internet-Based TOEFL,IBT) 測 驗 成 績 20 分 以 上 (4)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測 驗 分 級 測 驗 第 1 級 KET 以 上 ( 非 BULAT) (5)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2.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成 績 3 分 以 上 3.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日 本 語 能 力 測 驗 4 級 以 上 4.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第 1 級 (DELF1) 或 DELF B1 以 上 5.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2)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30

6. 俄 語 以 俄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第 一 級 測 驗 (First level) 以 上 7.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初 級 組 第 1 級 以 上 8.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初 級 第 2 級 以 上 ( 二 )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1. 持 有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 本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 之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或 於 擬 留 學 國 大 學 仍 在 學 之 碩 博 士 生, 報 名 時 得 以 該 外 國 大 學 之 學 位 證 書 或 研 究 所 碩 博 士 在 學 證 明 書 ( 非 學 生 證 )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上 述 文 件 證 明 除 英 文 外 之 其 他 外 文, 應 提 供 經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2. 持 有 德 國 大 學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DSH) 合 格 者, 得 以 該 測 驗 及 格 證 明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3. 持 有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核 測 驗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4. 持 有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中 級 以 上 及 格 者, 得 以 該 考 試 及 格 成 績 影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5. 持 有 西 班 牙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證 書 (D E L E) 得 以 該 證 書 影 印 本 替 代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6. 應 考 人 報 考 阿 拉 伯 文 或 無 法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義 大 利 文 韓 文 語 文 能 證 明 者 ( 如 前 項 第 7 8 點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 得 由 本 部 命 題 測 験 註 : 以 上 所 列 各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在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各 該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之 正 本 成 績 單 及 級 別 合 格 證 明, 皆 為 有 效, 請 及 早 準 備 ( 本 部 不 採 認 登 載 於 網 路 或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之 考 試 成 績, 持 該 考 試 成 績 影 本 者, 不 受 理 其 報 名 ) 31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適 用 對 象, 以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並 同 時 持 有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7 年 至 100 年 度 暨 教 學 合 格 名 單, 如 第 45 至 47 頁 )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考 生 為 限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適 用 之 考 試 類 別, 以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為 限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內 含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名 額 各 1 名 ( 名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四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計 算 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 惟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審 查 部 分,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得 提 出 聽 覺 障 礙, 或 語 言 障 礙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醫 學 中 心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 需 註 明 其 無 法 以 一 般 口 語 方 式 與 常 人 交 談 ), 經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確 認 後, 免 予 施 行 聽 力 或 口 試 測 驗 五 障 礙 類 別 屬 視 覺 障 礙 聽 覺 障 礙 語 言 障 礙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請 逕 至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取 得 各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至 於 其 他 障 礙 類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則 可 至 任 一 所 本 部 指 定 之 語 文 鑑 定 機 構, 取 得 留 學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其 語 文 能 力 合 格 標 準 與 一 般 考 生 相 同 六 錄 取 標 準 :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學 門 及 科 目, 悉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附 表 一 之 編 號 101 至 200 號 學 門 擇 一 報 考, 預 定 擇 優 錄 取 5 名,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考 生 依 其 排 序 擇 優 各 錄 取 1 名, 其 餘 考 生 依 序 擇 優 錄 取 3 名 ; 但 重 度 以 上 視 覺 障 礙 及 聽 覺 障 礙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序 擇 優 增 額 錄 取 1 至 2 名, 亦 得 不 增 額 錄 取 ( 二 ) 本 項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達 筆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通 知 參 加 面 試, 但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低 於 5 個 學 門 者, 就 其 不 足 部 分 參 照 各 學 門 參 加 面 試 人 數 比 例 原 則 分 配,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若 參 加 面 試 考 生 之 學 門 數 高 於 5 個 學 門 者, 原 則 每 1 學 門 錄 取 1 名, 錄 取 總 名 額 共 5 名 ( 名 32

額 不 含 於 一 般 考 生 錄 取 名 額 內 ), 依 各 該 學 門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錄 取 最 後 1 名 者 之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與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筆 面 試 總 成 績 分 數 差 距 較 少 者 之 學 門 優 先 錄 取, 並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 三 ) 考 試 錄 取 比 照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擇 優 錄 取, 筆 試 總 分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 其 應 辦 理 面 試 者, 亦 同 七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手 續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均 與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相 同 八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繳 交 各 項 表 件 外, 另 須 檢 具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各 乙 份 九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 範 例 如 54 頁 ) 時, 請 點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身 分 類 別, 確 實 填 選 相 關 資 料 另 務 須 於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文 件 之 類 別 欄, 勾 選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十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需 求 調 查 表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由 考 生 填 選 後, 經 由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授 權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工 作 小 組, 邀 集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後 決 定 之 十 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未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及 近 3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確 認 障 礙 事 實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者, 一 律 以 一 般 考 生 資 格 應 考 十 二 已 錄 取 之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其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若 註 明 有 效 期 限 內 須 複 檢 或 重 新 鑑 定 者, 應 於 辦 理 出 國 前 向 本 部 繳 交 仍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及 近 1 個 月 內 醫 院 開 立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以 證 明 障 礙 事 實 未 消 失 ; 若 經 查 出 國 前 障 礙 事 實 已 消 失 者, 則 由 本 部 逕 行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該 生 不 得 有 異 議 十 三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相 關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辦 理 ( 第 34 至 35 頁 ) 十 四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事 宜,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33

教 育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學 費 : 一 學 年 以 美 金 3 萬 元 為 補 助 上 限 (3 萬 元 以 內 檢 據 核 實 發 給, 學 費 匯 率 以 繳 費 當 日 為 準 ), 不 足 1 年 者 按 比 率 計 算 核 發, 就 讀 未 滿 1 學 期 ( 季 ), 依 校 方 規 定 退 還 學 費 者, 其 所 退 還 之 學 費 應 繳 還 教 育 部 學 費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由 本 部 審 核 認 定 之 各 地 區 / 國 家 身 心 障 礙 年 支 生 活 費 類 別 城 市 或 地 區 類 別 一 類 別 二 類 別 三 年 支 生 活 費 年 支 生 活 費 年 支 生 活 費 紐 約 市 (New York City) 24,000 21,000 20,400 美 國 城 市 舊 金 山 市 (San Francisco) 芝 加 哥 市 (Chicago) 洛 杉 磯 市 (Los Angeles 含 Anaheim) 史 丹 佛 市 (Stanford) 柏 克 萊 市 (Berkeley) 波 士 頓 市 (Boston) 21,600 18,900 18,360 其 他 城 市 20,400 17,850 17,340 日 本 城 市 大 阪 府 京 都 府 東 京 都 橫 濱 市 福 岡 市 長 崎 市 名 古 屋 市 廣 島 市 岡 山 市 神 戶 市 24,000 21,000 20,400 其 他 城 市 21,600 18,900 18,360 莫 斯 科 市 (Moscow) 24,000 21,000 20,400 俄 羅 斯 城 市 聖 彼 得 堡 市 (St.Petersburg) 21,600 18,900 18,360 歐 洲 城 市 國 家 其 他 城 市 18,000 15,750 15,300 倫 敦 市 (London) 巴 黎 市 (Paris) 奧 斯 陸 市 (Oslo) 日 內 瓦 市 (Geneva) 哥 本 哈 根 市 (Copenhagen) 蘇 黎 世 市 (Zurich) 24,000 21,000 20,400 牛 津 市 (Oxford) 劍 橋 市 (Cambridge) 22,800 19,950 19,380 挪 威 芬 蘭 瑞 典 冰 島 丹 麥 德 國 荷 蘭 比 利 時 瑞 士 盧 森 堡 奧 地 利 法 國 義 大 利 西 班 牙 葡 萄 牙 英 國 愛 爾 蘭 21,600 18,900 18,360 其 他 歐 洲 國 家 18,000 15,750 15,300 加 拿 大 20,400 17,850 17,340 雪 梨 (Sydney) 21,600 18,900 18,360 紐 澳 城 市 墨 爾 本 (Melbourne) 布 里 斯 班 (Brisbane) 20,400 17,850 17,340 其 他 城 市 18,000 15,750 15,300 上 述 以 外 之 其 他 國 家 及 城 市 14,400 12,600 12,240 34

備 註 : 一 本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經 行 政 院 95 年 5 月 8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0950002887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自 95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實 施, 實 施 後 仍 在 公 費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一 體 適 用 及 行 政 院 100 年 3 月 3 日 院 授 主 忠 五 字 第 100000128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自 100 年 2 月 1 日 起 調 整 神 戶 市 年 支 生 活 費 身 心 障 礙 生 如 前 表 列 二 本 部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生 公 費 項 目 及 支 給 數 額 標 準 表 ( 以 下 簡 稱 本 表 ) 之 適 用 對 象 為 依 本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報 考 且 錄 取 者 三 身 心 障 礙 生 年 支 生 活 費 增 給, 係 基 於 學 習 輔 具 及 其 他 協 助 學 習 需 求 之 考 量, 其 年 支 生 活 費, 係 以 公 費 標 準 表 年 支 生 活 費 為 母 數, 其 重 度 以 上 視 聽 障 及 多 重 障 礙 者, 增 給 20%( 類 別 一 ) 中 度 視 聽 障 多 重 障 礙 及 其 他 障 別 重 度 以 上 者, 增 給 5%( 類 別 二 ) 除 以 上 二 類 外 之 其 他 身 心 障 礙 者, 增 給 2%( 類 別 三 ) 四 本 表 將 於 公 費 標 準 表 修 正 時, 同 步 修 正 五 本 公 費 撥 款 作 業, 悉 依 教 育 部 會 計 作 業 程 序 規 定 辦 理 35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二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位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節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逾 時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該 節 之 科 目 不 予 計 分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出 場 三 應 考 人 就 座 後,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核 對 ; 並 自 行 檢 查 試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類 別 學 門 科 目 及 試 題 之 題 型 科 目 等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處 理 應 考 人 之 書 籍 文 件 及 收 信 器 呼 叫 器 等 電 子 器 材 ( 請 關 機 ), 並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應 放 置 於 試 場 前 方 或 指 定 場 所, 不 得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依 第 四 點 第 ( 五 ) 款, 或 第 六 點 第 ( 七 ) 款 及 第 ( 八 ) 款 論 處 四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以 零 分 計 : ( 一 ) 冒 名 頂 替 者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者 ( 三 ) 互 換 座 位 或 試 卷 者 ( 四 )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者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入 場 者 ( 六 ) 離 試 場 前 不 繳 交 試 卷 或 試 題 者 ( 七 ) 試 題 未 註 明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者, 或 使 用 禁 止 使 用 之 計 算 工 具 者 ( 八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者 ( 九 ) 未 遵 守 本 注 意 事 項, 不 接 受 監 場 人 員 勸 導, 或 繳 卷 後 仍 逗 留 試 場 門 窗 口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者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應 考 人 雖 將 證 據 湮 滅, 但 經 監 場 人 員 負 責 證 實 者, 仍 依 規 定 處 理 36

五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或 其 全 部 分 數 : ( 一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同 意 擅 離 試 場 者 ( 二 ) 拆 開 或 毀 損 試 卷 彌 封 角 者 ( 三 ) 掣 去 卷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卷 面 浮 籤, 或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者 ( 四 ) 發 給 試 題 後, 窺 視 他 人 試 卷 或 互 相 交 談, 或 使 用 其 他 紙 張 物 件 或 准 考 證 抄 寫 試 題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試 卷 上 書 寫, 或 考 試 完 畢 鈴 響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不 繳 卷 者 六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10 分 : ( 一 )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作 答 者 ( 二 ) 考 生 於 預 備 鈴 響 後, 正 式 考 試 鈴 響 前, 翻 開 試 題 ( 三 ) 裁 割 試 卷 用 紙 或 所 附 稿 紙 者 ( 四 ) 污 損 試 卷 者 ( 五 ) 不 依 試 卷 試 題 說 明 或 附 註 事 項 作 答 者 ( 六 ) 繳 卷 後, 未 即 出 場 ; 未 經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而 走 回 座 位 或 試 場 後 方 者 ( 七 ) 考 試 中 隨 身 攜 帶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者 ( 八 ) 手 機 呼 叫 器 計 時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材 等 電 子 設 備, 未 取 消 鬧 鈴 設 定 或 未 關 機 者 七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而 不 聽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或 一 再 故 犯 者,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必 需 及 其 他 規 定 以 外 之 物 品 者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者 ( 三 )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者 37

( 四 ) 吸 煙 或 隨 地 拋 棄 紙 屑 者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離 場 者 八 扣 考 扣 分 程 序, 依 照 監 場 規 則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九 應 考 人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外 國 文 字 但 外 國 語 文 科 目 專 門 名 詞 或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應 考 人 應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繳 卷, 屆 時 未 繳 者 一 律 收 繳 十 一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經 監 場 人 員 驗 收 試 卷 及 試 題 後 始 得 出 場 十 二 應 考 人 繳 卷 時, 應 將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隨 身 攜 帶, 以 備 查 驗 十 三 試 場 及 試 區 附 近, 如 發 現 有 妨 礙 試 區 安 寧 擾 亂 考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考 試 信 譽 等 情 事 者, 應 予 取 締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法 辦 十 四 應 考 人 違 反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於 考 試 當 時 發 現 違 反 第 四 點 至 第 七 點 所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即 告 知 其 違 規 事 實, 俟 應 考 人 作 答 完 畢 繳 卷 時, 依 規 定 予 以 扣 分, 於 考 試 後 發 現 者, 由 本 部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處 理 之 38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修 正 一 請 檢 查 試 卷 卷 面 上 之 考 試 學 門 科 目 准 考 證 號 碼 有 無 錯 誤, 如 發 現 不 符, 應 即 告 知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二 試 卷 卷 面 右 下 角 密 封 處 不 可 污 損 三 不 得 誤 坐 他 人 座 位 或 誤 用 他 人 試 卷 或 裁 割 試 卷 四 試 卷 上 不 可 填 寫 姓 名 及 其 他 符 號 答 案 勿 畫 特 殊 記 號 線 條 等 五 試 卷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者, 該 科 考 試 依 規 定 扣 分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一 ) 依 試 題 指 示 須 製 圖 作 答 者, 得 在 該 圖 內 以 其 他 顏 色 筆 標 示, 但 鉛 筆 除 外 ( 二 ) 學 門 編 號 123 工 業 設 計 124 織 品 服 裝 設 計 學 門 編 號 125 商 業 設 計 之 應 考 專 業 科 目, 本 部 提 供 該 科 答 題 用 紙 為 4 開 180 磅 道 林 紙, 請 自 備 繪 圖 工 具 及 繪 圖 快 乾 性 耗 材, 相 關 畫 材 用 具 不 拘 如 必 須 直 接 在 答 案 紙 上 繪 製 設 計 作 品, 除 設 計 用 快 乾 性 耗 材 外, 不 得 剪 貼 任 何 物 品 於 答 題 用 紙 上 六 試 卷 右 下 角 准 考 證 號 碼, 須 於 繳 卷 時 由 監 試 人 員 撕 去, 考 生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七 答 題 時 務 請 依 試 題 指 示 作 答, 並 請 標 明 題 號, 未 標 明 題 號 或 標 錯 題 號, 致 各 題 記 分 順 序 互 換 者,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八 試 題 須 附 卷 隨 繳 九 本 試 卷 答 案 紙 須 節 用, 不 得 自 備 其 他 紙 張 作 答 十 公 費 留 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留 學 國 家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及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表 未 註 明 可 使 用 計 算 機 者, 一 律 不 得 使 用 計 算 機 ; 計 算 機 限 僅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十 一 未 遵 守 前 述 規 定 者, 依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以 外 之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悉 依 本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及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39

教 育 部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修 正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辦 理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 以 下 簡 稱 面 試 ), 以 達 公 平 公 正 之 目 的,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面 試 以 個 別 面 試 方 式 行 之 前 項 所 稱 個 別 面 試, 係 指 個 別 應 考 人 按 所 定 面 試 方 式, 回 答 面 試 委 員 之 問 題, 藉 以 評 量 其 人 品 與 態 度 言 辭 與 表 達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等 三 面 試 得 依 考 試 組 別 應 考 人 數 時 間 分 配, 分 組 舉 行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由 本 部 遴 聘 之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之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及 評 分 計 分 方 式, 得 經 本 部 另 案 簽 准 辦 理 四 面 試 委 員 應 遵 守 公 平 公 正 客 觀 之 評 分 原 則 ; 且 不 得 洩 漏 面 試 委 員 之 身 分 及 面 試 內 容,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亦 應 嚴 防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外 洩 五 各 面 試 委 員 評 核 面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給 分 基 準 以 80 分 為 原 則, 依 評 分 表 所 列 項 目 單 獨 評 分, 並 加 註 評 語 如 有 低 於 70 分, 或 高 於 90 分 者, 應 於 其 面 試 成 績 評 分 表 內, 加 註 特 別 理 由 六 個 別 面 試 之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 一 ) 人 品 與 態 度 ( 包 括 儀 表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涵 養 等 ): 占 25 分 ( 二 ) 言 辭 與 表 達 ( 包 括 思 考 與 反 應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邏 輯 概 念 等 ): 占 25 分 ( 三 ) 專 業 知 識 與 見 解 ( 包 括 專 業 學 識 研 究 領 域 之 新 觀 念 相 關 之 法 令 規 章 時 事 問 題 學 成 返 國 後 對 社 會 國 家 之 貢 獻 ): 占 50 分 七 舉 辦 面 試 前 應 召 開 面 試 預 備 會 議, 會 商 研 定 面 試 方 式 評 分 標 準 進 行 時 間 等 原 則 各 組 面 試 委 員 於 該 組 面 試 前, 須 先 推 舉 1 人 為 主 試 委 員, 並 就 本 注 意 事 項, 再 行 會 商 擬 定 該 組 之 執 行 標 準, 以 為 共 同 規 範 八 個 別 面 試 每 一 應 考 人 面 試 時 間, 原 則 為 15 分 鐘 至 20 分 鐘, 必 要 時 得 視 面 試 進 行 情 況, 由 進 行 面 試 之 委 員 酌 增 40

九 面 試 總 分 為 500 分, 面 試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每 一 應 考 人 之 面 試 得 分, 以 該 組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為 實 得 分 數,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2 人 ( 含 ) 以 下 不 克 評 分, 則 應 考 人 面 試 分 數 之 計 算, 為 該 組 參 與 評 核 之 面 試 委 員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乘 以 該 組 原 面 試 委 員 人 數 為 實 得 分 數, 面 試 委 員 若 有 3 人 ( 含 ) 以 上 不 克 評 分, 則 該 組 應 試 該 學 門 者 當 次 面 試 暫 緩, 於 面 試 委 員 重 聘 後, 擇 期 再 通 知 面 試 十 面 試 委 員 及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如 有 配 偶 前 配 偶 或 有 三 親 等 內 之 血 親 姻 親 應 試, 應 行 迴 避 面 試 委 員 為 應 考 人 現 任 機 關 首 長, 或 直 屬 長 官, 或 為 應 考 人 學 位 論 文 之 指 導 教 授, 或 取 得 學 位 主 修 樂 器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者, 亦 應 行 迴 避 十 一 面 試 委 員 及 辦 理 試 務 人 員, 對 於 面 試 評 分 情 形, 應 嚴 守 秘 密 十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未 規 定 者, 由 本 部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或 召 集 公 費 留 學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41

附 錄 一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考 試 採 用 網 路 填 表,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流 程 如 下 : 步 驟 ( 一 ) 請 自 行 以 電 腦 上 網 至 本 部 資 訊 及 報 名 網 址 之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網 址 https://www.bicerexam.moe.gov.tw/ 步 驟 ( 二 )1. 請 先 閱 讀 同 意 條 款, 同 意 後 開 始 填 寫 報 名 表 2. 填 寫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3. 請 點 選 報 考 類 別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身 心 障 礙 公 費 留 學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 與 勾 選 是 否 為 低 收 入 戶 ( 免 繳 報 名 費 ) 4. 現 場 報 名 時, 請 繳 交 報 名 費 現 金 新 臺 幣 1,000 元 ; 低 收 入 者 免 繳 報 名 費, 免 繳 報 名 費 之 適 用 對 象, 依 第 六 點 ( 一 ) 之 4 報 名 費 規 定 ( 第 8 頁 ), 未 附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者 不 予 優 待 ) 5. 請 輸 入 考 生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及 選 擇 報 考 學 門 ( 請 參 考 簡 章 之 學 門 表 ), 請 慎 選 學 門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留 學 國 家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各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及 報 名 方 式 ( 若 係 委 託 他 人 到 場 報 名 者, 請 填 寫 報 名 委 任 書, 詳 見 第 60 頁 ) 6. 請 輸 入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若 特 殊 字 電 腦 無 法 顯 示 該 字 體 時, 請 於 網 路 輸 入 全 型 的 空 白 代 替, 於 報 名 表 列 印 出 來 後, 以 紅 筆 補 填 上 ) 7. 請 核 對 資 料 後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並 自 行 列 印 填 寫 完 畢 之 報 名 表 後 簽 名 或 蓋 章, 經 填 寫 完 畢 簽 名 或 蓋 章 之 報 名 表, 須 與 網 路 傳 送 之 報 名 表 內 容 相 同 8. 列 印 報 名 表, 含 網 路 報 名 表 流 水 號 碼 9. 列 印 曾 否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42

步 驟 ( 三 ) 於 報 名 表 上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2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 光 面 紙 )1 張 ( 戴 帽 或 電 腦 合 成 相 片 拒 收 ) 步 驟 ( 四 ) 另 於 現 場 報 名 時 須 攜 帶 2 張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照 片 供 製 作 准 考 證 ( 照 片 非 同 一 式 者 不 受 理, 背 面 請 書 寫 報 考 學 門 及 姓 名 ); 並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影 本, 驗 畢 繳 還 步 驟 ( 五 ) 報 名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後, 連 同 相 關 證 明 書 件 及 資 料, 依 本 簡 章 所 訂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現 場 報 名, 現 場 核 對 資 料 齊 備 後, 當 場 發 給 准 考 證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為 節 省 時 間, 建 議 在 登 錄 前 先 將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 如 身 分 證 字 號 與 通 訊 地 址 等 ) 備 妥, 並 請 務 必 詳 閱 簡 章 ( 二 ) 同 一 報 考 人, 同 一 學 門 別, 同 時 只 能 報 名 1 次 ( 三 ) 考 生 在 完 成 網 路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時, 請 確 實 核 對 資 料 正 確 後, 再 行 列 印 簽 名 或 蓋 章 若 報 名 表 已 印 出 才 發 現 錯 誤 時, 請 至 報 名 網 站 點 選 修 改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重 新 修 正 報 名 內 容 與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如 已 完 成 審 核 程 序, 則 無 法 再 自 行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請 與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聯 絡 協 助 修 正 ( 四 ) 各 項 資 料 及 學 門 編 號, 必 須 填 寫 正 確 無 誤, 以 免 影 響 作 業 43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獎 學 金 聲 明 書 一 是 否 曾 領 取 我 國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是 ( 請 續 填 告 下 列 聲 明 二 ) 否 ( 符 合 本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下 列 聲 明 可 免 填 ) 二 本 人 曾 領 取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一 年 以 上 之 下 列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博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短 期 研 究 人 員,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碩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學 士,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其 他, 計 年 月 ( 獎 學 金 類 別 : ) 本 人 已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 附 證 明 文 件 : ) 本 項 依 實 際 情 形 複 選 曾 領 取 我 政 府 獎 學 金 累 計 滿 4 年, 或 未 完 成 返 國 服 務 義 務 者, 均 不 符 合 本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請 勿 報 名, 請 詳 參 簡 章 規 定 三 是 否 現 屬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獎 學 金 出 國 留 學 ( 進 修 ) 人 員 身 分 ( 含 公 費 期 滿 自 費 延 長 者 )? 是 ( 獎 學 金 名 稱 : 待 遇 : 期 間 : ) 否 四 是 否 已 申 請 我 國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之 留 學 貸 款 : 是 否 注 意 事 項 : 1. 若 於 本 考 試 錄 取 後, 復 取 得 政 府 預 算 提 供 之 本 考 試 之 外 各 類 出 國 留 學 獎 學 金 者, 僅 能 擇 一 請 領 2. 本 聲 明 書 應 據 實 填 明, 經 查 出 隱 瞞 實 情 者, 撤 銷 報 名 或 受 獎 資 格, 已 領 取 獎 學 金 應 全 數 繳 還 本 部, 並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聲 明 者 : ( 簽 名 或 蓋 章 ) 101 年 月 日 44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7-100 年 度 新 制 及 ( 含 精 神 科 ) 合 格 名 單 編 號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1 1111060015 2 0501110514 3 1301200010 4 5 1101010012 ( 台 北 長 庚 ) 1132070011 ( 林 口 長 庚 ) 機 構 名 稱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情 人 湖 院 區 三 軍 總 醫 院 附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及 其 汀 洲 院 區 台 北 市 立 萬 芳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辦 理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林 口 分 院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林 口 分 院 所 在 縣 市 基 隆 市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桃 園 縣 評 鑑 結 果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優 等 優 等 優 等 優 等 優 等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98 98 97 97 97 97 97 97 97 97 合 格 效 期 99/1/1-102/12/31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效 期 99/1/1-102/12/31 98/1/1-101/12/31 ( 更 新 日 期 :101/01/30) 機 構 電 話 02-24313131 02-24329292 02-87923311 02-23659055 機 構 地 址 基 隆 市 安 樂 區 麥 金 路 222 號 基 隆 市 基 金 一 路 208 巷 200 號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成 功 路 二 段 325 號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汀 州 路 三 段 40 號 98/1/1-101/12/31 02-29307930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三 段 111 號 98/1/1-101/12/31 02-27135211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敦 化 北 路 199 號 98/1/1-101/12/31 03-3281200 桃 園 縣 龜 山 鄉 公 西 村 復 興 街 5 號 5 之 7 號 6 1101100011 ( 台 北 馬 偕 )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淡 水 分 院 臺 北 市 優 等 97 97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02-25433535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92 號 7 1131100010 ( 淡 水 馬 偕 ) 8 1101020018 9 1101010021 10 1101150011 財 團 法 人 臺 灣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馬 偕 紀 念 社 會 事 業 基 金 會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淡 水 分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汐 止 分 院 基 督 復 臨 安 息 日 會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臺 安 醫 院 新 光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光 吳 火 獅 紀 念 醫 院 新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優 等 優 等 合 格 優 等 97 97 97 97 98 98 97 97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99/1/1-102/12/31 98/1/1-101/12/31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民 98/1/1-101/12/31 02-28094661 生 路 45 號 民 權 路 47 號 B1~7 樓 98/1/1-101/12/31 02-27082121 02-26482121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仁 愛 路 四 段 266 巷 6 號,280 號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建 成 路 59 巷 2 號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99/1/1-101/12/31 02-27718151 德 路 二 段 424.426 號 98/1/1-101/12/31 02-28332211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昌 路 95 號 11 1301170017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北 市 優 等 99 99 100/1/1-103/12/31 100/1/1-103/12/31 02-27372181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52 號 12 1532010031 敏 盛 綜 合 醫 院 桃 園 縣 13 1532100049 壢 新 醫 院 桃 園 縣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優 等 97 100 99 99 98/1/1-101/12/31 100/1/1-103/12/31 101/1/1-104/12/31 03-3179599 100/1/1-103/12/31 03-4941234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經 國 路 168 號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三 民 路 三 段 106 號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廣 泰 路 77 號 45

編 號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評 鑑 結 果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合 格 效 期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效 期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14 1231050017 15 1131010011 16 1112010519 17 0412040012 18 1112010528 19 1135050020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耕 莘 醫 院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徐 元 智 先 生 醫 藥 基 金 會 亞 東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新 竹 分 院 國 泰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新 竹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及 其 東 興 院 區 新 北 市 新 北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合 格 優 等 合 格 優 等 合 格 合 格 99 99 98 98 99 98 98 98 98 98 98 98 100/1/1-103/12/31 99/1/1-102/12/31 100/1/1-103/12/31 99/1/1-102/12/31 99/1/1-102/12/31 99/1/1-102/12/31 100/1/1-102/12/31 02-22193391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中 正 路 362 號 99/1/1-102/12/31 02-89667000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南 雅 南 路 二 段 21 號 99/1/1-101/12/31 03-6119595 99/1/1-102/12/31 03-5326151 99/1/1-101/12/31 03-5278999 99/1/1-101/12/31 037-676811 新 竹 市 東 區 光 復 里 光 復 路 二 段 690 號 新 竹 市 北 區 經 國 路 一 段 442 巷 25 號 新 竹 市 東 區 福 德 里 中 華 路 二 段 678 號 及 678 號 之 1 苗 栗 縣 頭 份 鎮 信 義 路 128 號 20 1317040011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中 市 優 等 98 98 99/1/1-102/12/31 99/1/1-102/12/31 04-24739595 臺 中 市 南 區 建 國 北 路 一 段 110 號 21 1317050017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附 設 醫 院 臺 中 市 優 等 97 97 98/1/1-101/12/31 98/1/1-101/12/31 04-22052121 臺 中 市 北 區 育 德 路 2 號 22 0936050029 23 0136010010 24 1136090519 25 0936060016 26 1122010021 27 1140010510 光 田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光 田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大 甲 院 區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豐 原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台 中 分 院 童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童 綜 合 醫 院 及 其 沙 鹿 院 區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聖 馬 爾 定 醫 院 及 其 民 權 院 區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臺 中 市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28 0221010019 台 南 市 立 醫 院 臺 南 市 29 1141090512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臺 南 市 優 等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合 格 合 格 合 格 合 格 合 格 優 等 46 99 98 97 100 99 99 99 98 99 98 99 98 99 98 97 97 100/1/1-103/12/31 98/1/1-101/12/31 100/1/1-103/12/31 100/1/1-103/12/31 100/1/1-103/12/31 100/1/1-103/12/31 100/1/1-103/12/31 98/1/1-101/12/31 99/1/1-102/12/31 04-26625111 04-26885599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沙 田 路 117 號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經 國 路 321 號 101/1/1-104/12/31 04-25271180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安 康 路 100 號 100/1/1-102/12/31 04-36060666 臺 中 市 潭 子 區 豐 興 路 一 段 66 號 99/1/1-101/12/31 99/1/1-101/12/31 04-26581919 04-26626161 05-2756000 05-2780040 99/1/1-101/12/31 05-3621000 99/1/1-101/12/31 06-2609926 98/1/1-101/12/31 06-6226999 臺 中 市 梧 棲 區 中 棲 路 一 段 699 號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成 功 西 街 8 號 嘉 義 市 東 區 短 竹 里 大 雅 路 二 段 565 號 嘉 義 市 東 區 民 權 路 60 號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仁 和 里 嘉 朴 路 西 段 6 號 臺 南 市 東 區 崇 德 路 670 號 臺 南 市 柳 營 區 太 康 里 201 號

編 號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機 構 名 稱 所 在 縣 市 評 鑑 結 果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結 果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年 度 合 格 效 期 教 學 醫 院 合 格 效 期 機 構 電 話 機 構 地 址 30 0421040011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臺 南 市 優 等 98 98 99/1/1-102/12/31 99/1/1-102/12/31 06-2353535 臺 南 市 北 區 勝 利 路 138 號 31 0602030026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高 雄 市 優 等 98 98 99/1/1-102/12/31 99/1/1-102/12/31 07-3422121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大 中 一 路 386 號 32 0902080013 阮 綜 合 醫 療 社 團 法 人 阮 綜 合 醫 院 高 雄 市 合 格 99 98 100/1/1-103/12/31 99/1/1-101/12/31 07-3351121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成 功 一 路 162 號 四 維 四 路 136 號.166 號 永 昌 街 49 號 33 1142100017 34 1302050014 35 0102070020 36 1142010518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高 雄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高 雄 市 立 大 同 醫 院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附 設 中 和 紀 念 醫 院 經 營 ) 高 雄 縣 立 鳳 山 醫 院 ( 委 託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經 營 )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優 等 優 等 合 格 非 教 學 醫 院 98 98 97 97 99 99 97-99/1/1-102/12/31 98/1/1-101/12/31 100/1/1-103/12/31 98/1/1-101/12/31 99/1/1-102/12/31 07-7317123 98/1/1-101/12/31 07-3121101 100/1/1-102/12/31 07-2911101 - 07-7418151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大 埤 路 123 號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一 路 100 號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華 三 路 68 號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經 武 路 42 號 37 1145010010 財 團 法 人 佛 教 慈 濟 綜 合 醫 院 花 蓮 縣 優 等 98 98 99/1/1-102/12/31 99/1/1-102/12/31 03-8561825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中 央 路 三 段 707 號 38 0601160016 39 0401180014 40 0617060018 41 1137010024 42 1141310019 1121020014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及 其 中 華 路 院 區 奇 美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奇 美 醫 院 及 其 台 南 分 院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臺 南 市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優 等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 醫 學 中 心 ) 醫 師 及 醫 事 人 員 類 教 學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 醫 學 中 心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1/1/1-104/12/31 101/1/1-104/12/31 101/1/1-104/12/31 101/1/1-104/12/31 101/1/1-104/12/31 101/1/1-104/12/31 02-28712121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二 段 201 號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101/1/1-104/12/31 02-23123456 山 南 路 7 8 號 ; 常 德 街 1 號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福 101/1/1-104/12/31 04-23592525 安 里 台 中 港 路 三 段 160 號 101/1/1-104/12/31 04-7238595 101/1/1-104/12/31 06-2812811 06-2228116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南 校 街 135 號 中 華 路 176 號 旭 光 路 235 320 號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中 華 路 901 號 臺 南 市 南 區 樹 林 街 二 段 442 號 資 料 來 源 : 財 團 法 人 暨 醫 療 品 質 策 進 會 47

* 請 一 律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本 申 請 表 正 反 面 均 僅 供 參 考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 網 路 填 表 流 水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中 文 : 英 文 : 照 片 黏 貼 處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縣 市 鄉 鎮 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或 E-mail: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村 里 鄰 路 街 請 自 行 黏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 另 攜 帶 同 式 照 片 2 張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背 面 請 註 明 報 考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及 姓 名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處 ( 限 國 內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處 如 有 變 更 請 即 函 告 ) 請 填 符 合 一 般 公 費 留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限 僅 填 1 項 )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1. 國 內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以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3. 國 外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4.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學 門 編 號 與 名 稱 ( )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1 2 碩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碩 士 : 博 士 : 學 位 主 修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國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報 考 留 學 國 別 ( 學 門 表 列 屬 歐 洲 中 東 請 擇 一 國 家 填 寫 ) 應 考 留 學 國 語 文 ( 繳 交 符 合 標 準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本 欄 免 填 ) 文 ( 限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一 請 自 行 勾 填, 並 附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 二 不 採 認 自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所 列 印 之 成 績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之 ( ) 英 ( ) 日 ( ) 法 ( ) 德 ( ) 西 班 牙 文 測 驗 聽 力 ( ) 用 法 ( ) 字 彙 與 閱 讀 ( ): 總 分 ( ); 口 試 :( ) 2. 新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CBT) 分 數 : 或 托 福 測 驗 (IBT) 分 數 : 3.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第 級 (PET) 4.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級 數 : 5.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分 數 : 6.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之 日 語 測 驗 級 數 : 7. 臺 灣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法 語 測 驗 級 數 : 8.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級 數 :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級 數 : 9.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之 俄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級 數 : 10.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中 級 組 第 1 級 Due 以 上 11.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中 級 第 4 級 以 上 12.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第 5 頁 所 列 )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供 通 知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同 意 不 同 意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注 意 : 通 訊 處 須 填 寫 101 年 12 月 底 前 之 確 實 能 收 到 本 次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之 處 所, 如 有 變 更, 務 須 來 函 告 知, 否 則 責 任 自 負 49

* 請 一 律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本 申 請 表 正 反 面 均 僅 供 參 考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 勵 學 優 秀 公 費 留 學 ) 網 路 填 表 流 水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中 文 : 英 文 : 照 片 黏 貼 處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縣 市 鄉 鎮 區 聯 絡 電 話 村 里 ( 日 ): ( 夜 ): ( 手 機 ) 或 E-mail: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鄰 路 街 請 自 行 黏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 另 攜 帶 同 式 照 片 2 張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背 面 請 註 明 報 考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及 姓 名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處 ( 限 國 內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處 如 有 變 更 請 即 函 告 ) 請 填 符 合 公 費 留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限 僅 填 1 項 )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1. 國 內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以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3. 國 外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4.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證 號 : 學 門 編 號 與 名 稱 ( )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縣 市 別 : 碩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碩 士 : 博 士 : 學 位 主 修 樂 器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報 考 留 學 國 別 1. ( 限 填 一 科 ) 國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 學 門 表 列 屬 歐 洲 中 東 等 者, 請 擇 一 國 家 填 寫 ) 2. 應 考 留 學 國 語 文 ( 繳 交 符 合 標 準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本 欄 免 填 ) 文 ( 限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一 請 自 行 勾 填, 並 附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 二 不 採 認 自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所 列 印 之 成 績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之 ( ) 英 ( ) 日 ( ) 法 ( ) 德 ( ) 西 班 牙 文 測 驗 聽 力 ( ) 用 法 ( ) 字 彙 與 閱 讀 ( ): 總 分 ( ); 口 試 :( ) 2. 新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CBT) 分 數 : 或 托 福 測 驗 (IBT) 分 數 : 3.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第 級 (PET) 4.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級 數 : 5.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分 數 : 6.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之 日 語 測 驗 級 數 : 7. 臺 北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法 語 測 驗 級 數 : 8.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級 數 :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級 數 : 9.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之 俄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級 數 : 10.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中 級 組 第 1 級 Due 以 上 11.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中 級 第 4 級 以 上 12.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第 5 頁 所 列 )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供 通 知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同 意 不 同 意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注 意 : 一 通 訊 處 須 填 寫 101 年 12 月 底 前 之 確 實 能 收 到 本 次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之 處 所, 如 有 變 更, 務 須 來 函 告 知, 否 則 責 任 自 負 二 填 寫 本 表 前, 請 詳 閱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力 學 優 秀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50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51

* 請 一 律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本 申 請 表 正 反 面 均 僅 供 參 考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 原 住 民 公 費 留 學 ) 網 路 填 表 流 水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中 文 : 英 文 :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縣 市 鄉 鎮 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或 E-mail: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村 里 鄰 路 街 照 片 黏 貼 處 請 自 行 黏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 另 攜 帶 同 式 照 片 2 張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背 面 請 註 明 報 考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及 姓 名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處 請 填 符 合 公 費 留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限 僅 填 1 項 ) ( 限 國 內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處 如 有 變 更 請 即 函 告 )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1. 國 內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以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3. 國 外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4.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族 別 碩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碩 士 : 博 士 : 學 位 主 修 樂 器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學 門 編 號 與 名 稱 ( )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1. ( 限 填 一 科 ) 2. 報 考 留 學 國 別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一 請 自 行 勾 填, 並 附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 二 不 採 認 自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所 列 印 之 成 績 國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 學 門 表 列 屬 歐 洲 中 東 等 者, 請 擇 一 國 家 填 寫 ) 應 考 留 學 國 語 文 ( 繳 交 符 合 標 準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本 欄 免 填 ) 文 ( 限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之 ( ) 英 ( ) 日 ( ) 法 ( ) 德 ( ) 西 班 牙 文 測 驗 聽 力 ( ) 用 法 ( ) 字 彙 與 閱 讀 ( ): 總 分 ( ); 口 試 :( ) 2. 新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CBT) 分 數 : 或 托 福 測 驗 (IBT) 分 數 : 3.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第 級 (PET) 4.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級 數 : 5.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分 數 : 6.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之 日 語 測 驗 級 數 : 7. 臺 北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法 語 測 驗 級 數 : 8.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級 數 :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級 數 : 9.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之 俄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級 數 : 10.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初 級 組 第 1 級 以 上 11.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初 級 第 2 級 以 上 12.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第 5 頁 所 列 )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號 碼 供 通 知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同 意 不 同 意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注 意 : 一 通 訊 處 須 填 寫 101 年 12 月 底 前 之 確 實 能 收 到 本 次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之 處 所, 如 有 變 更, 務 須 來 函 告 知, 否 則 責 任 自 負 二 填 寫 本 表 前, 請 詳 閱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原 住 民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52

原 住 民 身 分 戳 記 之 戶 籍 謄 本 53

* 請 一 律 自 網 路 填 寫 報 名 表, 本 申 請 表 正 反 面 均 僅 供 參 考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申 請 表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專 用 ) 網 路 填 表 流 水 號 碼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中 文 : 英 文 : 性 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戶 籍 所 在 地 縣 市 鄉 鎮 區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手 機 ) 或 E-mail: 緊 急 聯 絡 人 電 話 : 村 里 鄰 路 街 照 片 黏 貼 處 請 自 行 黏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 另 攜 帶 同 式 照 片 2 張 以 迴 紋 針 固 定, 背 面 請 註 明 報 考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及 姓 名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處 請 填 符 合 公 費 留 學 報 考 資 格 之 學 歷 ( 限 僅 填 1 項 )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1. 國 內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2. 碩 士 班 在 學 但 無 學 士 學 位 或 專 科 學 歷 者, 以 碩 士 班 在 學 證 明 報 考,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專 科 學 校 科 畢 業 3. 國 外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畢 業 4. 高 等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54 ( 限 國 內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處 如 有 變 更 請 即 函 告 ) 碩 博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碩 士 : 博 士 : 學 門 編 號 與 名 稱 ( ) 研 究 領 域 ( 限 填 一 項 ) 應 考 專 門 科 目 1. 2. 報 考 留 學 國 別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一 請 自 行 勾 填, 並 附 成 績 證 明 影 印 本 ) 二 不 採 認 自 網 路 成 績 查 詢 系 統 上 所 列 印 之 成 績 備 註 國 ( 限 填 一 個 國 家 名 稱 ) ( 學 門 表 列 屬 歐 洲 中 東 等 者, 請 擇 一 國 家 填 寫 ) 應 考 留 學 國 語 文 ( 繳 交 符 合 標 準 之 外 國 語 文 能 力 證 明 者 本 欄 免 填 ) 學 位 主 修 ( 含 作 曲 ) 之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文 ( 限 義 大 利 文 阿 拉 伯 文 韓 文 ) 1.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之 ( ) 英 ( ) 日 ( ) 法 ( ) 德 ( ) 西 班 牙 文 測 驗 聽 力 ( ) 用 法 ( ) 字 彙 與 閱 讀 ( ): 總 分 ( ); 口 試 :( ) 2. 新 托 福 電 腦 化 測 驗 (CBT) 分 數 : 或 托 福 測 驗 (IBT) 分 數 : 3.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之 第 級 (PET) 4. 德 國 大 學 入 學 德 語 鑑 定 考 試 德 福 (TestDaF) 分 數 TDN3 以 上 級 數 : 5.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國 際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IELTS) 分 數 : 6. 財 團 法 人 交 流 協 會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訓 練 測 驗 中 心 辦 理 ) 之 日 語 測 驗 級 數 : 7. 臺 北 法 國 文 化 協 會 之 法 語 測 驗 級 數 : 8. 臺 北 歌 德 學 院 ( 前 臺 北 德 國 文 化 中 心 ) (1) 通 過 歌 德 學 院 德 語 初 級 考 試 (ZDaF) 以 上 級 數 : (2) 通 過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Goethe-Zertifikat B1:Zertifikat Deutsch)B1 級 以 上 級 數 : 9.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或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之 俄 國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級 數 : 10. 義 大 利 文 以 義 大 利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機 關 通 過 中 級 組 第 1 級 Due 以 上 11. 韓 語 以 韓 國 官 方 機 構 授 權 辦 理 測 驗 之 中 級 第 4 級 以 上 12. 其 他 認 定 標 準 ( 簡 章 第 5 頁 所 列 ) 申 請 人 同 意, 本 人 無 法 取 得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資 格 時, 教 育 部 得 自 動 將 本 人 報 考 身 分 轉 為 一 般 考 生 資 格 應 考 提 供 行 動 雷 話 號 碼 供 通 知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同 意 不 同 意 申 請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注 意 : 一 通 訊 處 須 填 寫 101 年 12 月 底 前 之 確 實 能 收 到 本 次 考 試 相 關 資 料 之 處, 如 有 變 更, 務 須 來 函 告 知, 否 則 責 任 自 負 二 填 寫 本 表 前, 請 詳 閱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面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反 面 55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復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報 考 類 別 注 意 事 項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一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分 數 查 核 原 評 計 分 ( 考 生 勿 填 ) 複 查 回 復 事 項 : 二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函 件 請 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三 申 請 時 須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56 四 本 表 正 面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原 來 分 數 及 申 請 日 期,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並 簽 章 ( 雙 線 以 右 請 勿 填 寫 ) 五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填 寫 正 確,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票, 以 便 回 復 申 請 人 簽 章 : 複 查 人 簽 章 : 六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者,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考 試 資 料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複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人 姓 名 自 貼 郵 票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一 號 1 0 6 ( 郵 遞 區 號 請 務 必 填 寫 ) 詳 細 住 址 市 區 路 縣 市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57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面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暨 查 復 表 申 請 人 姓 名 學 門 編 號 複 查 項 目 原 來 分 數 准 考 證 號 碼 學 門 名 稱 查 核 原 評 計 分 ( 考 生 勿 填 ) 報 考 類 別 複 查 回 復 事 項 :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書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一 律 以 通 信 方 式 辦 理, 函 件 請 寄 106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1 號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三 申 請 時 須 附 成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58 面 試 四 本 表 正 面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報 考 類 別 學 門 編 號 學 門 名 稱 原 來 分 數 及 申 請 日 期,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並 簽 章 ( 雙 線 以 右 請 勿 填 寫 ) 五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填 寫 正 確, 並 貼 足 回 郵 郵 票, 以 便 回 復 申 請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複 查 人 簽 章 : 複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六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者 除 面 試 成 績 外,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提 供 面 試 相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面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有 關 面 試 資 料

收 件 人 姓 名 自 貼 郵 票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教 務 處 研 究 生 教 務 組 臺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一 號 1 0 6 詳 細 住 址 市 區 路 縣 市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59

教 育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報 名 委 任 書 本 人 ( 委 任 人 ) 報 考 貴 部 100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編 號 之 學 門,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前 往 現 場 報 名, 特 委 託 先 生 / 女 士 ( 受 任 人 ),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 影 本 ) 印 章 及 報 名 應 繳 書 件, 前 往 代 辦 報 名 手 續 此 致 教 育 部 委 任 人 : (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國 內 外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E-mail: 受 任 人 : ( 親 自 簽 名 或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居 所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手 機 : E-mail: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註 : 受 任 人 請 持 身 分 證 ( 正 本 ) 印 章 至 報 名 現 場 代 辦 報 名 手 續 60

切 結 書 立 書 人 報 名 貴 部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 影 本 ), 因 報 名 現 場 無 法 判 定, 需 再 審 查, 嗣 後 經 審 核 查 驗, 該 證 件 有 不 符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簡 章 規 定 之 情 事 者, 願 以 報 名 表 不 全, 自 動 放 棄 報 名, 概 無 異 議 此 致 教 育 部 立 書 人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住 居 所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61

具 結 書 本 人 報 考 101 年 公 費 留 學 考 試, 所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 正 本 與 影 本 ), 若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不 合 本 考 試 申 請 資 格 者, 請 依 規 定 辦 理, 本 人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教 育 部 具 結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月 日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