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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附 注 2014 年 2013 年 2013 年 流 动 负 债 1 月 1 日 ( 经 重 述 ) ( 经 重 述 ) 短 期 借 款 五 (19) 13,979 7,935 8,905 套 期 工 具 五 (2) - 3 340 应 付 票 据 五 (20) - 40 250 应 付 账 款 五 (21) 11,147 12,545 10,908 预 收 款 项 五 (22) 841 441 492 票 证 结 算 五 (23) 5,064 4,497 3,791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五 (24) 3,141 2,819 2,602 应 交 税 费 五 (25) 1,846 1,755 1,757 应 付 利 息 五 (26) 738 484 237 其 他 应 付 款 五 (27) 3,016 2,237 2,275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五 (28) 17,355 16,366 13,500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五 (29) 4,000 4,000 4,0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61,127 53,122 49,057 非 流 动 负 债 长 期 借 款 五 (30) 20,228 20,330 20,596 套 期 工 具 五 (2) 95 124 - 应 付 债 券 五 (31) 10,285 6,985 2,500 长 期 应 付 款 五 (32) 37,717 23,728 22,508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五 (33) 2,822 5,615 6,148 专 项 应 付 款 116 115 117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五 (16) 26 30 29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五 (34) 1,639 1,477 1,329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72,928 58,404 53,227 负 债 合 计 134,055 111,526 102,284 股 东 权 益 股 本 五 (35) 12,674 12,674 11,276 资 本 公 积 五 (36) 17,410 17,438 15,325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五 (37) (2,853) (2,514) (3,322) 未 分 配 利 润 /( 累 计 亏 损 ) 五 (38) 465 (2,952) (5,305)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7,696 24,646 17,974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五 (39) 1,791 1,674 1,522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9,487 26,320 19,496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163,542 137,846 121,780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 4 -

2014 年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资 产 流 动 资 产 附 注 2014 年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 经 重 述 ) ( 经 重 述 ) 货 币 资 金 892 1,242 727 套 期 工 具 5-18 应 收 账 款 十 四 (1) 2,920 2,914 3,601 预 付 款 项 266 291 415 应 收 股 利 33 51 138 其 他 应 收 款 十 四 (2) 11,105 9,318 5,231 存 货 72 1,964 1,794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2,866 - -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68 40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1,722 977 1,125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9,949 16,797 13,049 非 流 动 资 产 套 期 工 具 30 68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388 374 216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十 四 (3) 15,848 11,366 12,126 固 定 资 产 68,632 57,840 54,470 在 建 工 程 20,258 16,709 12,231 无 形 资 产 1,469 1,381 943 商 誉 9,028 9,028 9,028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996 958 826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813 600 251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17,462 98,324 90,091 资 产 总 计 137,411 115,121 103,140-5 -

2014 年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附 注 2014 年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 ( 经 重 述 ) ( 经 重 述 ) 流 动 负 债 短 期 借 款 15,470 8,018 7,555 套 期 工 具 - 3 340 应 付 账 款 11,493 11,787 11,393 预 收 款 项 421 148 147 票 证 结 算 4,920 4,366 3,466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1,841 1,690 1,604 应 交 税 费 817 848 920 应 付 利 息 580 379 162 其 他 应 付 款 6,547 6,307 3,509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13,892 10,935 11,101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4,000 4,000 4,0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9,981 48,481 44,197 非 流 动 负 债 长 期 借 款 15,229 14,400 15,087 套 期 工 具 95 124 - 应 付 债 券 4,791 4,789 - 长 期 应 付 款 25,655 15,767 17,274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2,293 4,466 4,997 专 项 应 付 款 95 95 92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916 867 770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9,074 40,508 38,220 负 债 合 计 109,055 88,989 82,417 股 东 权 益 股 本 12,674 12,674 11,276 资 本 公 积 17,868 17,868 15,693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2,207) (2,152) (3,055) 未 分 配 利 润 /( 累 计 亏 损 ) 21 (2,258) (3,191)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8,356 26,132 20,723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137,411 115,121 103,140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 6 -

2014 年 度 合 并 及 公 司 利 润 表 附 注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 经 重 述 ) 一 营 业 收 入 五 (40) 十 四 (4) 89,746 88,109 48,259 47,577 减 : 营 业 成 本 五 (40) 十 四 (4) (79,645) (80,455) (42,443) (43,754)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五 (41) (107) (305) (24) (41) 销 售 费 用 五 (42) (5,788) (5,909) (3,608) (3,797) 管 理 费 用 五 (43) (2,451) (2,838) (1,292) (1,597) 财 务 费 用 /( 收 入 )- 净 额 五 (44) (2,286) 440 (1,562) 363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五 (45) (22) (184) (4) (12)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五 (46) 11 18 11 18 投 资 收 益 五 (47) 十 四 (5) 142 68 239 (149) 其 中 : 对 联 营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127 65 181 147 二 营 业 利 润 (400) (1,056) (424) (1,392)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五 (48) 4,609 3,319 2,782 2,332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58 356 21 352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五 (49) (89) (58) (79) (7)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83) (39) (74) (3) 三 利 润 总 额 五 (50) 4,120 2,205 2,279 933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五 (51) (573) (126) - - 四 净 利 润 3,547 2,079 2,279 933 其 中 :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被 合 并 方 被 合 并 前 净 利 润 3 (18)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3,417 2,358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130 (279) 五 每 股 收 益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人 民 币 元 ) 五 (52)(a) 0.27 0.20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人 民 币 元 ) 五 (52)(b) 0.27 0.20-7 -

2014 年 度 合 并 及 公 司 利 润 表 ( 续 ) 附 注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 经 重 述 )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五 (37)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导 致 的 变 动 (333) 469 (61) 522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时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时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1) (4) 3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13 156 14 139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工 具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11) 246 (11) 246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332) 867 (55) 903 其 中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税 后 净 额 (339) 808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税 后 净 额 7 59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215 2,946 2,224 1,836 其 中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078 3,166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37 (220)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 8 -

2014 年 度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未 分 配 利 润 / ( 累 计 亏 损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012 年 余 额 11,276 15,283 (3,322) (5,315) 1,522 19,444 加 :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 42-10 - 52 2013 年 1 月 1 日 余 额 11,276 15,325 (3,322) (5,305) 1,522 19,496 2013 年 度 增 减 变 动 额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808 2,358 (220) 2,946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1,398 2,175 - - - 3,573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 - - - 406 406 利 润 分 配 -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 - - - (19) (19)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被 合 并 方 合 并 日 前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变 动 - - - (5) - (5)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支 付 对 价 - (12) - - - (12) 收 购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股 权 - - - - (15) (15) 其 他 - (50) - - - (50) 2013 年 余 额 12,674 17,438 (2,514) (2,952) 1,674 26,320 2014 年 度 增 减 变 动 额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339) 3,417 137 3,215 利 润 分 配 -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 - - - (20) (20)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支 付 对 价 - (32) - - - (32) 其 他 - 4 - - - 4 2014 年 余 额 12,674 17,410 (2,853) 465 1,791 29,487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 9 -

2014 年 度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未 分 配 利 润 / ( 累 计 亏 损 )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2013 年 1 月 1 日 余 额 11,276 15,693 (3,055) (3,191) 20,723 2013 年 度 增 减 变 动 额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903 933 1,836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1,398 2,175 - - 3,573 2013 年 余 额 12,674 17,868 (2,152) (2,258) 26,132 2014 年 度 增 减 变 动 额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55) 2,279 2,224 2014 年 余 额 12,674 17,868 (2,207) 21 28,356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 10 -

2014 年 度 合 并 及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项 目 附 注 ( 经 重 述 )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96,548 92,358 46,454 52,629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a) 9,077 7,344 7,357 5,65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05,625 99,702 53,811 58,288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69,026) (66,094) (33,235) (33,259)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6,116) (15,025) (5,909) (8,825)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2,347) (2,526) (928) (1,036)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b) (5,884) (5,282) (5,449) (5,094)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93,373) (88,927) (45,521) (48,214)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五 (54)(a) 十 四 (6)(a) 12,252 10,775 8,290 10,074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回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8 20 8 969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95 96 172 301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1,968 556 1,146 408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c) 252 1,687 92 138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2,323 2,359 1,418 1,816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25,895) (19,083) (20,217) (14,442) 投 资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92) (296) (513) (608) 其 中 : 购 买 子 公 司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32) (12) - -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d) (369) -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6,356) (19,379) (20,730) (15,050)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4,033) (17,020) (19,312) (13,234) - 11 -

2014 年 度 合 并 及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 续 ) 项 目 附 注 2014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3 年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 经 重 述 )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吸 收 投 资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 3,978-3,572 其 中 : 子 公 司 吸 收 少 数 股 东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 406 取 得 借 款 收 到 的 现 金 54,835 24,612 51,584 23,464 发 行 债 券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3,300 10,986-8,789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e) 3 13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58,138 39,589 51,584 35,825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41,761) (29,651) (37,576) (27,663)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2,015) (1,688) (1,105) (1,179)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20) (68)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f) (3,250) (2,536) (2,033) (3,387)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47,026) (33,875) (40,714) (32,229)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112 5,714 10,870 3,596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15) (25) (12) (23)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减 少 额 五 (54)(c) 十 四 (6)(b) (684) (556) (164) 413 加 :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2,039 2,595 1,030 617 六 年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五 (54)(d) 1,355 2,039 866 1,030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 12 -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是 由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集 团 公 司 ( 东 航 集 团 ) 于 1995 年 4 月 独 家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为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际 机 场 机 场 大 道 66 号 本 公 司 设 立 时 总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300,000 万 元,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1997 年 2 月 经 国 家 体 改 委 (1996)180 号 文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委 员 会 (1997)4 号 文 批 准 发 行 了 156,695 万 股 H 股 并 在 美 国 和 香 港 两 地 上 市,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增 至 人 民 币 456,695 万 元 1997 年 5 月 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 民 航 总 局 )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 批 准 向 境 内 投 资 者 发 行 30,000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增 至 人 民 币 486,695 万 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商 资 批 2006 2551 号 文 商 务 部 关 于 同 意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转 股 的 批 复, 本 公 司 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 进 行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东 航 集 团 作 为 本 公 司 唯 一 的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向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所 约 定 的 股 份 变 更 登 记 日 (2007 年 1 月 10 日 ) 登 记 在 册 的 流 通 A 股 股 东 每 10 股 支 付 3.2 股 对 价 股 份, 共 9,600 万 股 企 业 法 人 股 东 航 集 团 承 诺, 由 其 所 持 有 的 原 290,400 万 股 企 业 法 人 股 自 本 次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实 施 之 日 起,36 个 月 内 不 上 市 交 易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413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批 复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487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核 准, 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6 月 向 东 航 集 团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东 航 国 际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东 航 国 际 ) 定 向 增 发 143,737.5 万 股 H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并 向 东 航 集 团 非 公 开 发 行 143,737.5 万 股 A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上 述 增 发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774,170 万 元 根 据 东 航 集 团 的 承 诺, 在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及 定 向 增 发 H 股 完 成 后 的 三 年 内, 不 转 让 其 拥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包 括 上 述 其 持 有 的 原 290,400 万 股 企 业 法 人 股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1248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批 复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1275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核 准, 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12 月 向 东 航 国 际 定 向 增 发 49,000 万 股 H 股, 并 向 特 定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135,000 万 股 A 股, 其 中 向 东 航 集 团 非 公 开 发 行 49,000 万 股 A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 向 其 他 法 人 投 资 者 及 个 人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86,000 万 股 A 股, 限 售 期 为 12 个 月 上 述 增 发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958,170 万 元 - 13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 续 )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公 司 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 完 成 对 上 海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航 股 份 ) 的 换 股 吸 收 合 并, 共 发 行 本 公 司 A 股 股 票 169,484 万 股 用 于 交 换 上 航 股 份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换 股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1,127,654 万 元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297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04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批 复 核 准,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4 月 向 东 航 集 团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24,154.8 万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 并 向 东 航 集 团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东 航 金 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航 金 控, 原 名 东 航 金 戎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公 开 发 行 45,731.7 万 股 A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6 月 向 东 航 国 际 定 向 增 发 69,886.5 万 股 H 股 上 述 增 发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1,267,427 万 元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以 下 合 称 本 集 团 ) 主 要 经 营 国 内 和 经 批 准 的 地 区 国 际 航 空 客 货 邮 行 李 运 输 业 务 及 延 伸 服 务 ; 通 用 航 空 业 务 ; 航 空 器 维 修 ; 航 空 设 备 制 造 与 维 修 ; 国 内 外 航 空 公 司 的 代 理 业 务 ; 行 业 相 关 材 料 设 备 与 技 术 进 出 口 业 务 ; 旅 游 服 务 ; 宾 馆 业 务 及 与 航 空 运 输 有 关 的 其 他 业 务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的 详 细 经 营 范 围 见 附 注 七 本 财 务 报 表 由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 批 准 报 出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1) 编 制 基 础 (a)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准 则 及 规 定 本 财 务 报 表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以 及 其 后 颁 布 及 修 订 的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统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编 制 (b) 持 续 经 营 基 准 截 至 2014 年, 本 集 团 的 流 动 负 债 超 过 流 动 资 产 人 民 币 428.84 亿 元 于 编 制 本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时,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结 合 目 前 的 财 务 形 势, 对 本 集 团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进 行 了 充 分 详 尽 的 评 估 - 14 -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续 ) (1) 编 制 基 础 ( 续 ) (b) 持 续 经 营 基 准 ( 续 )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应 对 上 述 净 营 运 资 金 出 现 负 数 的 情 况, 不 断 寻 求 新 的 融 资 渠 道 并 已 取 得 足 够 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以 改 善 本 集 团 的 流 动 资 金 状 况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本 集 团 已 签 约 但 尚 未 使 用 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约 为 人 民 币 440 亿 元 鉴 于 本 集 团 已 取 得 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本 集 团 获 取 融 资 的 记 录 以 及 与 各 大 银 行 及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的 良 好 合 作 关 系,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本 集 团 可 以 继 续 获 取 足 够 的 融 资 来 源, 以 保 证 经 营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以 及 资 本 性 支 出 所 需 的 资 金 基 于 以 上 所 述,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信 本 集 团 将 会 持 续 经 营, 并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本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本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不 包 括 任 何 在 本 集 团 及 本 公 司 在 未 能 满 足 持 续 经 营 条 件 下 所 需 计 入 的 调 整 (2) 采 用 若 干 修 订 后 / 新 会 计 准 则 2014 年 1 至 3 月, 财 政 部 制 定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9 号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0 号 合 营 安 排 ; 修 订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9 号 职 工 薪 酬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0 号 财 务 报 表 列 报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上 述 6 项 会 计 准 则 均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但 鼓 励 在 境 外 上 市 的 企 业 提 前 执 行 本 公 司 作 为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在 编 制 2013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时, 提 前 执 行 了 上 述 6 项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并 按 照 相 关 的 衔 接 规 定 进 行 了 处 理, 主 要 影 响 参 见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团 2013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2014 年 3 月, 财 政 部 制 定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2014 年 6 月, 财 政 部 修 订 了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在 2014 年 年 度 及 以 后 期 间 的 财 务 报 告 中 施 行 本 公 司 在 编 制 2014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时, 执 行 了 上 述 2 项 会 计 准 则 就 本 财 务 报 表 而 言, 上 述 会 计 准 则 的 变 化, 引 起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团 相 应 会 计 政 策 变 化 的, 已 根 据 相 关 衔 接 规 定 进 行 了 处 理, 但 无 须 对 比 较 数 据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3)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团 于 2014 年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4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 15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1) 会 计 期 间 本 集 团 会 计 年 度 釆 用 公 历 年 度, 即 每 年 自 1 月 1 日 起 至 止 (2)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集 团 记 账 本 位 币 和 编 制 本 财 务 报 表 所 采 用 的 货 币 均 为 人 民 币 除 有 特 别 说 明 外, 均 以 人 民 币 百 万 元 为 单 位 表 示 (3) 企 业 合 并 企 业 合 并, 是 指 将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独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一 个 报 告 主 体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企 业 合 并 分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a)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均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且 该 控 制 并 非 暂 时 性 的,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在 合 并 日 取 得 对 其 他 参 与 合 并 企 业 控 制 权 的 一 方 为 合 并 方, 参 与 合 并 的 其 他 企 业 为 被 合 并 方 合 并 日, 是 指 合 并 方 实 际 取 得 对 被 合 并 方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合 并 方 在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包 括 最 终 控 制 方 收 购 被 合 并 方 而 形 成 的 商 誉 ), 按 合 并 日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合 并 方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则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以 不 早 于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最 终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下 的 时 点 为 限, 将 被 合 并 方 的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并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比 较 报 表, 并 将 合 并 而 增 加 的 净 资 产 在 比 较 报 表 中 调 整 股 东 权 益 - 16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3) 企 业 合 并 ( 续 ) (b)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不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的,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在 购 买 日 取 得 对 其 他 参 与 合 并 企 业 控 制 权 的 一 方 为 购 买 方, 参 与 合 并 的 其 他 企 业 为 被 购 买 方 购 买 日, 是 指 为 购 买 方 实 际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所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在 收 购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并 以 成 本 减 去 累 计 减 值 损 失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首 先 对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及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仍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转 为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损 益 (c) 购 买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股 权 在 取 得 对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后, 自 子 公 司 的 少 数 股 东 处 取 得 少 数 股 东 拥 有 的 对 该 子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少 数 股 权,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以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金 额 反 映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增 加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按 照 新 增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的 金 额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17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4)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确 定,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全 部 子 公 司 截 至 2014 年 止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子 公 司, 是 指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主 体 ( 含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等 )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子 公 司 采 用 与 本 公 司 一 致 的 会 计 年 度 和 会 计 政 策 本 集 团 内 部 各 公 司 之 间 的 所 有 交 易 产 生 的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和 现 金 流 量 于 合 并 时 全 额 抵 销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股 东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的, 其 余 额 仍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对 于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被 购 买 方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本 集 团 取 得 控 制 权 之 日 起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直 至 本 集 团 对 其 控 制 权 终 止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对 于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被 合 并 方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比 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前 期 财 务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形 成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实 施 控 制 时 一 直 存 在 如 果 相 关 事 实 和 情 况 的 变 化 导 致 对 控 制 要 素 中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本 集 团 重 新 评 估 是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情 况 下,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发 生 变 化 作 为 权 益 性 交 易 - 18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4)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 续 )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损 益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对 每 一 项 交 易 区 分 是 否 丧 失 控 制 权 进 行 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发 生 变 化 作 为 权 益 性 交 易 处 理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存 在 对 该 子 公 司 的 商 誉 的, 在 计 算 确 定 处 置 子 公 司 损 益 时, 扣 除 该 项 商 誉 的 金 额 ;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采 用 与 子 公 司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原 有 子 公 司 相 关 的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而 确 认 的 股 东 权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损 益 (5) 合 营 安 排 分 类 及 共 同 经 营 合 营 安 排 分 为 共 同 经 营 和 合 营 企 业 共 同 经 营, 是 指 合 营 方 享 有 该 安 排 相 关 资 产 且 承 担 该 安 排 相 关 负 债 的 合 营 安 排 合 营 企 业, 是 指 合 营 方 仅 对 该 安 排 的 净 资 产 享 有 权 利 的 合 营 安 排 合 营 方 确 认 其 与 共 同 经 营 中 利 益 份 额 相 关 的 下 列 项 目 : 确 认 单 独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持 有 的 资 产 ; 确 认 单 独 所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承 担 的 负 债 ; 确 认 出 售 其 享 有 的 共 同 经 营 产 出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经 营 因 出 售 产 出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确 认 单 独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经 营 发 生 的 费 用 (6)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现 金, 是 指 本 集 团 的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银 行 存 款 ;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本 集 团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的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19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7)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结 算 外 币 交 易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入 账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为 购 建 符 合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予 以 资 本 化 ; 其 他 汇 兑 差 额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8) 金 融 工 具 (a) (i) 金 融 资 产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金 融 资 产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取 决 于 本 集 团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持 有 意 图 和 持 有 能 力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持 有 目 的 为 短 期 内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等, 该 类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以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列 示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及 未 被 划 分 为 其 他 类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管 理 层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20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 续 ) (ii)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于 本 集 团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时 发 生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在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以 及 处 置 时 产 生 的 处 置 损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除 减 值 损 失 及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待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利 息, 以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宣 告 发 放 的 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相 关 的 现 金 股 利, 作 为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iii)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集 团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表 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本 集 团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各 项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单 独 进 行 检 查, 若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低 于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超 过 50%( 含 50%) 或 低 于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一 年 ( 含 一 年 ) 的, 则 表 明 其 发 生 减 值 ; 若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低 于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超 过 20%( 含 20%) 但 尚 未 达 到 50% 的, 本 集 团 会 综 合 考 虑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诸 如 价 格 波 动 率 等, 判 断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 21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 续 ) (iii)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 续 )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以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不 再 转 回 (iv) 金 融 资 产 的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1)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2)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本 集 团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 或 者 (3)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本 集 团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收 到 的 对 价 以 及 原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主 要 为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负 债 等, 该 类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以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列 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主 要 包 括 应 付 款 项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及 应 付 融 资 租 赁 款 等 应 付 款 项 包 括 应 付 账 款 其 他 应 付 款 等,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22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8) 金 融 工 具 ( 续 ) (b) 金 融 负 债 ( 续 ) 借 款 及 应 付 债 券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当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义 务 已 解 除 的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c) 金 融 工 具 抵 销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额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是 当 前 可 执 行 的 ;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d)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是 指 保 证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合 同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在 初 始 确 认 后,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确 定 的 金 额, 和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按 照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确 定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以 两 者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23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套 期 工 具 套 期 工 具 是 指 为 规 避 外 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等 所 使 用 的 衍 生 工 具, 分 为 公 允 价 值 套 期 和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对 于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套 期 工 具, 运 用 套 期 会 计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 (i) 在 套 期 开 始 时, 对 套 期 关 系 ( 即 套 期 工 具 和 被 套 期 项 目 之 间 的 关 系 ) 有 正 式 指 定, 并 准 备 了 关 于 套 期 关 系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和 套 期 策 略 的 正 式 书 面 文 件 ;(ii) 该 套 期 预 期 高 度 有 效, 且 符 合 本 集 团 最 初 为 该 套 期 关 系 所 确 定 的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iii) 对 预 期 交 易 的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预 期 交 易 应 当 很 可 能 发 生, 且 必 须 使 本 集 团 面 临 最 终 将 影 响 损 益 的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风 险 ;(iv) 套 期 有 效 性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v) 能 够 持 续 地 对 套 期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保 该 套 期 在 套 期 关 系 被 指 定 的 会 计 期 间 内 高 度 有 效 公 允 价 值 套 期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套 期 工 具 和 被 套 期 项 目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套 期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无 效 部 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被 套 期 项 目 为 预 期 交 易 且 该 预 期 交 易 使 公 司 随 后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原 确 认 为 资 本 公 积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影 响 企 业 损 益 的 相 同 期 间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被 套 期 项 目 为 预 期 交 易 且 该 预 期 交 易 使 公 司 随 后 确 认 一 项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的, 原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转 入 并 计 入 该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 24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10)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本 集 团 对 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从 劳 务 接 受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a)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当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集 团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款 项 时, 根 据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标 准 为 : 单 项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30 百 万 元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为 : 根 据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进 行 计 提 (b)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与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一 起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与 之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的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应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如 下 : 应 收 第 三 方 组 合 应 收 关 联 方 组 合 所 有 第 三 方 客 户 所 有 关 联 方 客 户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如 下 : 应 收 第 三 方 组 合 应 收 关 联 方 组 合 按 照 实 际 损 失 率 计 提 按 照 历 史 损 失 率 计 提 (c)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为 :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集 团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为 : 根 据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进 行 计 提 - 25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11) 存 货 (a) 分 类 存 货 包 括 航 材 消 耗 件 普 通 器 材 及 机 供 品 等,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列 示 (b)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存 货 发 出 时 的 成 本 按 加 权 平 均 法 核 算 (c)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及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按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可 变 现 净 值 是 根 据 存 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正 常 业 务 中 的 处 理 所 得 或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情 况 做 出 的 估 计 而 确 定 (d) 本 集 团 的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12)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企 业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除 金 融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之 外, 本 集 团 将 其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 该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必 须 在 其 当 前 状 况 下 仅 根 据 出 售 此 类 组 成 部 分 的 惯 常 条 款 即 可 立 即 出 售 ; 本 集 团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作 出 决 议, 如 按 规 定 需 得 到 股 东 批 准 的, 已 经 取 得 股 东 大 会 的 批 准 ; 已 经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单 项 资 产 和 处 置 组, 不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但 不 得 超 过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条 件 时 的 原 账 面 价 值 原 账 面 价 值 高 于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差 额, 作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6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1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括 : 对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子 公 司 是 指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其 实 施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 合 营 企 业 是 指 本 集 团 能 够 与 其 他 方 对 其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 联 营 企 业 是 指 本 集 团 能 够 对 其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在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照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金 额 列 示,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权 益 法 调 整 后 进 行 合 并 ; 对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在 编 制 公 司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均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a) 投 资 成 本 确 定 对 于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对 于 以 企 业 合 并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及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b)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量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的,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并 相 应 调 增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 27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1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续 ) (b)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 续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集 团 按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按 照 本 集 团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并 抵 销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应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投 资 方 的 部 分 ( 但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全 额 确 认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但 本 集 团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义 务 的 除 外 被 投 资 单 位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于 宣 告 分 派 时 按 照 本 集 团 应 分 得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股 东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c)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控 制 是 指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回 报 金 额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享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d)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对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当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 附 注 三 (19))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以 后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价 值 得 以 恢 复 的 部 分 - 28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14)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高 价 周 转 件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设 备 等 (a)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及 初 始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仅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才 予 以 确 认 购 置 或 新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进 行 公 司 制 改 建 时, 东 航 集 团 投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确 认 的 评 估 值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仅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才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对 于 被 替 换 的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其 账 面 价 值 ; 所 有 其 他 后 续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除 与 发 动 机 大 修 相 关 的 部 分 组 件 按 飞 行 小 时 以 工 作 量 法 计 提 折 旧 外,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并 按 其 入 账 价 值 减 去 预 计 净 残 值 后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计 提 对 计 提 了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则 在 未 来 期 间 按 扣 除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依 据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确 定 折 旧 额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预 计 飞 行 小 时 净 残 值 率 及 年 折 旧 率 / 小 时 折 旧 率 列 示 如 下 :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预 计 飞 行 小 时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 千 小 时 折 旧 率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核 心 件 15-20 年 0% 至 5% 4.75% 至 6.67% 与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大 修 相 关 的 替 换 件 - 年 限 平 均 法 部 分 5-7.5 年 0% 13.33% 至 20% - 工 作 量 法 部 分 5-20 千 小 时 0% 5% 至 20% 高 价 周 转 件 10 年 0% 10%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5-45 年 3% 至 5% 2.11% 至 6.47% 其 他 设 备 5-20 年 3% 至 5% 4.85% 至 19.40%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 29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14) 固 定 资 产 ( 续 ) (c)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和 计 量 方 法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为 融 资 租 赁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以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的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 附 注 三 (26)(b))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将 取 得 租 入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在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内 计 提 折 旧 ; 否 则,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在 租 赁 期 与 该 资 产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计 提 折 旧 (d) 固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当 固 定 资 产 被 处 置 或 者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5)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计 量 实 际 成 本 包 括 建 筑 成 本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借 款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为 使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在 建 工 程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自 次 月 起 开 始 计 提 折 旧 (16) 借 款 费 用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固 定 资 产 的 购 建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资 产 支 出 及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并 计 入 该 资 产 的 成 本 当 购 建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停 止 资 本 化, 其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如 果 资 产 的 购 建 活 动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并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对 于 为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固 定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专 门 借 款,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专 门 借 款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 30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16) 借 款 费 用 ( 续 ) 对 于 为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固 定 资 产 而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按 照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本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实 际 利 率 为 将 借 款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借 款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17)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电 脑 软 件 及 房 屋 使 用 权 等, 以 成 本 计 量 本 公 司 制 改 建 时 国 有 股 股 东 投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按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确 认 的 评 估 值 作 为 入 账 价 值 (a) 土 地 使 用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按 使 用 年 限 10 年 至 60 年 平 均 摊 销 (b)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按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平 均 摊 销, 其 中 电 脑 软 件 按 预 计 可 使 用 年 限 5 年 进 行 摊 销 (c) 定 期 复 核 使 用 寿 命 和 摊 销 方 法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 31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18)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包 括 飞 行 员 养 成 费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及 其 他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年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按 预 计 受 益 期 间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并 以 实 际 支 出 减 去 累 计 摊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飞 行 员 养 成 费 指 由 本 集 团 承 担 的 与 飞 行 员 养 成 相 关 的 支 出 该 些 支 出 的 目 的 为 保 证 飞 行 员 于 本 集 团 服 务 一 定 期 限, 并 自 飞 行 员 加 入 本 集 团 之 日 起 按 5 年 的 预 期 收 益 期 以 直 线 法 摊 销 (19) 非 流 动 资 产 减 值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及 对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等,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按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计 算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的 商 誉,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时,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分 摊 至 预 期 从 企 业 合 并 的 协 同 效 应 中 受 益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包 含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该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以 后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价 值 得 以 恢 复 的 部 分 (20)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本 集 团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本 集 团 提 供 给 职 工 配 偶 子 女 受 赡 养 人 已 故 员 工 遗 属 及 其 他 受 益 人 等 的 福 利, 也 属 于 职 工 薪 酬 (a) 短 期 薪 酬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32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20) 职 工 薪 酬 ( 续 ) (b) (i) 离 职 后 福 利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本 集 团 的 职 工 参 加 由 当 地 政 府 管 理 的 养 老 保 险 及 失 业 保 险, 相 应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ii)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本 集 团 运 作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该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下 提 供 的 退 休 后 福 利 的 成 本 采 用 预 期 累 积 福 利 单 位 法 确 定 在 下 列 日 期 孰 早 日 将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 修 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时 ; 本 集 团 确 认 相 关 重 组 费 用 或 辞 退 福 利 时 利 息 净 额 由 设 定 受 益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乘 以 折 现 率 计 算 而 得 本 集 团 在 利 润 表 的 管 理 费 用 中 确 认 设 定 受 益 净 义 务 的 变 动 : 服 务 成 本, 包 括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和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 利 息 净 额, 包 括 计 划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利 息 费 用 以 及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利 息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引 起 的 重 新 计 量, 包 括 精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变 动 ( 扣 除 包 括 在 利 息 净 额 中 的 金 额 ) 和 计 划 资 产 回 报 ( 扣 除 包 括 在 利 息 净 额 中 的 金 额 ), 均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立 即 确 认, 并 在 其 发 生 期 间 通 过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后 续 期 间 不 转 回 至 损 益 修 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时, 将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利 息 净 额 由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乘 以 折 现 率 计 算 而 得 本 集 团 在 利 润 表 的 营 业 成 本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中 确 认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义 务 的 变 动 : 服 务 成 本, 包 括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和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 利 息 净 额, 包 括 计 划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利 息 费 用 以 及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利 息 (c) 辞 退 福 利 本 集 团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的,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企 业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 企 业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 33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20) 职 工 薪 酬 ( 续 ) (d)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向 职 工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适 用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和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但 变 动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1) 利 润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于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当 期, 确 认 为 负 债 (22) 预 计 负 债 因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亏 损 合 同 等 形 成 的 现 时 义 务, 当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的 流 出, 且 其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通 过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进 行 折 现 后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 因 随 着 时 间 推 移 所 进 行 的 折 现 还 原 而 导 致 的 预 计 负 债 账 面 价 值 的 增 加 金 额, 确 认 为 利 息 费 用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以 反 映 当 前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 34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23) 收 入 收 入 的 金 额 按 照 本 集 团 在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提 供 劳 务 和 销 售 商 品 时, 已 收 或 应 收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按 扣 除 销 售 折 让 及 销 售 退 回 的 净 额 列 示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本 集 团, 相 关 的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且 满 足 下 列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特 定 收 入 确 认 标 准 时, 确 认 相 关 的 收 入 : (a) (i) 提 供 劳 务 运 输 收 入 客 运 货 运 与 邮 运 收 入 于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时 确 认 为 收 入 尚 未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的 票 款, 则 作 为 负 债 计 入 票 证 结 算 (ii) 佣 金 收 入 佣 金 收 入 包 括 由 本 集 团 作 为 代 理 人 为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售 票 而 收 取 的 佣 金 佣 金 收 入 于 出 售 机 票 时 确 认 (iii) 旅 游 服 务 收 入 在 相 关 旅 游 服 务 已 经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 确 认 相 关 服 务 收 入 (iv) 货 物 代 理 收 入 在 相 关 货 物 代 理 服 务 已 完 成,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 确 认 相 关 服 务 收 入 (v)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包 括 提 供 地 面 服 务 的 收 入 及 货 运 处 理 服 务 的 收 入 等, 此 等 收 入 均 在 提 供 服 务 当 期 确 认 - 35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23) 收 入 ( 续 ) (b)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根 据 本 集 团 对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的 政 策, 当 旅 客 的 累 积 积 分 达 到 某 一 标 准 时 即 可 换 取 飞 行 奖 励 或 其 他 奖 励 本 集 团 对 常 旅 客 的 奖 励 积 分 采 用 递 延 收 益 法 处 理, 即 将 承 运 票 款 在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将 承 运 票 款 扣 除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待 旅 客 兑 换 积 分 并 且 本 集 团 承 运 后 或 积 分 失 效 时, 将 原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的 与 所 兑 换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c) (i)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其 他 方 使 用 本 集 团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ii) 经 营 租 赁 收 入 按 照 直 线 法 在 租 赁 期 内 确 认 (24)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为 本 集 团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税 费 返 还 财 政 补 贴 等 政 府 补 助 在 本 集 团 能 够 满 足 其 所 附 的 条 件 并 且 能 够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取 得 的,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文 件 规 定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作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 政 府 文 件 不 明 确 的, 以 取 得 该 补 助 必 须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为 基 础 进 行 判 断, 以 购 建 或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为 基 本 条 件 的 作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此 之 外 的 作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用 于 补 偿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36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25)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暂 时 性 差 异 )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能 够 于 以 后 年 度 抵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非 企 业 合 并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除 非 本 集 团 能 够 控 制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当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且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本 集 团 内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 本 集 团 内 该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 37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26) 租 赁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为 融 资 租 赁 其 他 的 租 赁 为 经 营 租 赁 (a) 经 营 租 赁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b) 融 资 租 赁 以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扣 除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列 示 (c) 售 后 租 回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的,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予 以 递 延, 并 按 照 租 赁 资 产 的 折 旧 进 度 进 行 分 摊, 作 为 折 旧 费 用 的 调 整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经 营 租 赁 的, 在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如 果 不 是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售 价 低 于 公 允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但 若 该 损 失 将 由 低 于 市 价 的 未 来 租 赁 付 款 额 补 偿 时, 有 关 损 失 应 予 以 递 延 并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并 按 与 确 认 租 金 费 用 相 一 致 的 方 法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摊 ; 如 果 售 价 大 于 公 允 价 值, 其 大 于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摊 - 38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27) 日 常 维 修 及 大 修 费 用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自 购 及 融 资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大 修 费 用 作 为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替 换 件 进 行 资 本 化, 并 按 预 计 大 修 周 期 年 度 以 直 线 法 或 按 飞 行 小 时 以 工 作 量 法 计 提 折 旧 以 经 营 租 赁 持 有 的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在 退 租 时 所 需 进 行 的 指 定 检 修, 其 估 计 退 租 检 修 费 用 按 直 线 法 在 相 关 租 赁 期 间 内 计 提 检 修 准 备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的 大 修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日 常 维 修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8) 分 部 信 息 本 集 团 以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要 求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为 依 据 确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经 营 分 部 为 基 础 确 定 报 告 分 部 并 披 露 分 部 信 息 经 营 分 部 是 指 本 集 团 内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i) 该 组 成 部 分 能 够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收 入 发 生 费 用 ;(ii)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能 够 定 期 评 价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决 定 向 其 配 置 资 源 评 价 其 业 绩 ;(iii) 本 集 团 能 够 取 得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会 计 信 息 两 个 或 多 个 经 营 分 部 具 有 相 似 的 经 济 特 征, 并 且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则 可 合 并 为 一 个 经 营 分 部 - 39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29)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本 集 团 于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和 上 市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本 集 团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假 定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转 移 负 债 的 有 序 交 易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主 要 市 场 进 行 ; 不 存 在 主 要 市 场 的, 本 集 团 假 定 该 交 易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最 有 利 市 场 进 行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是 本 集 团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进 入 的 交 易 市 场 本 集 团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为 实 现 其 经 济 利 益 最 大 化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考 虑 市 场 参 与 者 将 该 资 产 用 于 最 佳 用 途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或 者 将 该 资 产 出 售 给 能 够 用 于 最 佳 用 途 的 其 他 市 场 参 与 者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本 集 团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优 先 使 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只 有 在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无 法 取 得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使 用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或 披 露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根 据 对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整 体 而 言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最 低 层 次 输 入 值, 确 定 所 属 的 公 允 价 值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集 团 对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的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以 确 定 是 否 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层 次 之 间 发 生 转 换 - 40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30) 重 大 会 计 估 计 和 判 断 本 集 团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和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对 未 来 事 项 的 合 理 预 期, 对 所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和 关 键 判 断 进 行 持 续 的 评 价 下 列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及 关 键 假 设 存 在 会 导 致 下 一 会 计 年 度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出 现 重 大 调 整 的 重 要 风 险 : (a)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会 计 估 计 本 集 团 定 期 评 估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并 对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本 集 团 在 估 计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时, 考 虑 存 货 的 持 有 目 的, 并 以 可 得 到 的 资 料 作 为 估 计 的 基 础, 其 中 包 括 存 货 的 预 计 出 售 价 格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可 能 随 市 场 价 格 或 存 货 实 际 用 途 的 改 变 而 发 生 变 化, 因 此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金 额 可 能 会 随 上 述 原 因 而 发 生 变 化, 进 而 影 响 损 益 (b) 商 誉 及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会 计 估 计 本 集 团 每 年 对 商 誉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并 在 出 现 减 值 迹 象 时 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和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其 计 算 需 要 采 用 会 计 估 计 如 果 管 理 层 对 资 产 组 和 资 产 组 组 合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计 算 中 采 用 的 毛 利 率 进 行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毛 利 率 低 于 目 前 采 用 的 毛 利 率, 本 集 团 需 对 商 誉 及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管 理 层 对 应 用 于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的 税 前 折 现 率 进 行 重 新 修 订, 修 订 后 的 税 前 折 现 率 高 于 目 前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本 集 团 需 对 商 誉 及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实 际 毛 利 率 或 税 前 折 现 率 高 于 或 低 于 管 理 层 的 估 计, 本 集 团 不 能 转 回 原 已 计 提 的 商 誉 及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41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30) 重 大 会 计 估 计 和 判 断 ( 续 ) (c) 税 项 本 集 团 在 多 个 地 区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并 缴 纳 各 种 税 项 在 正 常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涉 及 的 很 多 交 易 和 事 项 的 最 终 税 务 处 理 都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因 此 需 以 现 行 的 税 收 法 规 及 其 他 相 关 政 策 为 依 据, 对 有 关 税 项 的 计 提 作 出 判 断 和 估 计 如 果 这 些 税 务 事 项 的 最 终 认 定 结 果 与 最 初 入 账 的 金 额 存 在 差 异, 该 差 异 将 影 响 最 初 估 计 的 应 交 税 金 的 金 额 及 相 关 损 益 此 外, 本 集 团 确 认 税 务 亏 损 及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本 集 团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项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而 计 算 该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需 要 运 用 大 量 的 判 断 及 估 计, 同 时 结 合 税 务 筹 划 策 略 不 同 的 判 断 及 估 计 会 影 响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金 额 (d)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对 与 自 购 及 融 资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大 修 相 关 的 替 换 件, 本 集 团 根 据 预 计 的 大 修 费 用 以 及 大 修 之 间 的 时 间 间 隔 飞 行 小 时 或 飞 行 循 环 计 提 折 旧, 该 等 估 计 是 根 据 以 往 相 同 或 相 似 型 号 的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飞 行 及 大 修 历 史 经 验 进 行 的 对 于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本 集 团 按 其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计 提 折 旧 本 集 团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不 同 的 估 计 可 能 会 影 响 其 折 旧 金 额 进 而 影 响 当 期 损 益 (e) 经 营 性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退 租 检 修 准 备 经 营 性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退 租 检 修 准 备 是 按 退 租 时 所 需 进 行 的 指 定 检 修 的 估 计 费 用 计 提 该 等 估 计 费 用 需 要 对 预 计 的 飞 行 小 时 飞 行 循 环 大 修 时 间 间 隔 及 退 租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修 理 费 用 进 行 估 计 这 些 估 计 在 相 当 大 程 度 上 是 根 据 过 去 相 同 或 类 似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型 号 的 退 租 经 验 实 际 发 生 的 大 修 费 用, 以 及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使 用 状 况 的 历 史 数 据 进 行 的 不 同 的 判 断 或 估 计 对 预 计 的 退 租 检 修 准 备 有 重 大 影 响 - 42 -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估 计 ( 续 ) (30) 重 大 会 计 估 计 和 判 断 ( 续 ) (f)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的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金 额 主 要 根 据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计 算 其 中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参 考 年 度 平 均 票 价 确 定, 预 期 兑 换 率 乃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及 对 未 来 的 预 测 而 估 计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采 用 不 同 的 估 计 对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的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金 额 有 重 大 影 响 (g) 收 入 的 确 认 根 据 附 注 三 (23) 所 述 的 会 计 政 策, 本 集 团 于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当 期 确 认 客 运 货 运 与 邮 运 收 入 尚 未 承 运 的 票 款 于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认 为 承 运 责 任 已 消 除 时 确 认 为 收 入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定 期 对 预 售 票 款 进 行 评 估, 由 评 估 产 生 的 调 整, 均 反 映 在 评 估 完 成 当 期 的 利 润 表 中 此 类 调 整 是 由 于 对 收 入 交 易 的 估 算 尚 未 承 运 的 票 款 确 认 为 收 入 的 时 间 及 相 关 销 售 价 格 的 估 计 不 同 而 产 生 不 同 的 判 断 结 果, 各 种 因 素 包 括 复 杂 的 价 格 结 构 及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互 运 协 议, 均 会 影 响 收 入 的 确 认 时 间 及 金 额 (h)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本 集 团 实 施 及 保 持 的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包 括 为 退 休 职 工 提 供 交 通 津 贴 社 交 活 动 津 贴 以 及 其 他 福 利 提 供 的 上 述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下 的 福 利 费 用 根 据 各 种 精 算 假 设 按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计 算, 并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确 认 这 些 假 设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折 现 率 人 均 福 利 的 年 增 长 率 及 员 工 流 失 率 等 折 现 率 是 在 管 理 层 对 国 债 审 阅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的, 人 均 福 利 的 年 增 长 率 取 决 于 当 地 经 济 状 况, 员 工 流 失 率 是 根 据 本 集 团 历 史 趋 势 确 定 的 关 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其 他 情 况 见 附 注 五 (33) - 43 -

四 税 项 (1) 企 业 所 得 税 本 公 司 为 设 立 于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的 企 业, 本 公 司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25% 本 集 团 的 主 要 子 公 司 于 2014 年 度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列 示 如 下 : 公 司 名 称 所 得 税 税 率 上 海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 上 航 有 限 ) 25%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江 苏 有 限 公 司 ( 东 航 江 苏 ) 25%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武 汉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航 武 汉 ) 25% 中 国 联 合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 中 联 航 ) 25% 东 方 航 空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 东 航 物 流 ) 25% 上 海 东 方 飞 行 培 训 有 限 公 司 ( 飞 培 ) 25% 东 方 公 务 航 空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东 方 公 务 航 空 ) 25% 东 航 大 酒 店 有 限 公 司 ( 东 航 大 酒 店 ) 25% 上 海 航 空 国 际 旅 游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上 航 国 旅 ) 25% 中 国 货 运 航 空 有 限 公 司 ( 中 货 航 ) 25% 东 航 海 外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东 航 香 港 ) 16.5% 东 方 航 空 云 南 有 限 公 司 ( 云 南 有 限 )( 注 ) 15% 东 航 技 术 应 用 研 发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 东 航 技 术 研 发 中 心 ) 25% ( 注 ) 根 据 财 税 2011 58 号 文 财 政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有 关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问 题 的 通 知,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 设 在 西 部 地 区 的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减 按 15% 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上 述 鼓 励 类 产 业 企 业 是 指 以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且 其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企 业 收 入 总 额 70% 以 上 的 企 业 尽 管 上 述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尚 未 出 台, 但 由 于 云 南 有 限 以 前 年 度 均 以 原 西 部 地 区 鼓 励 类 产 业 目 录 中 规 定 的 产 业 项 目 为 主 营 业 务, 且 满 足 享 受 西 部 大 开 发 税 收 优 惠 的 条 件, 且 2013 年 度 和 2014 年 度 云 南 有 限 的 经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改 变,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允 许, 云 南 有 限 暂 仍 按 15%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