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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採 計 說 明 一 志 願 序 積 分 : 採 計 上 限 30 分 ( 一 ) 依 據 學 生 選 擇 志 願 學 校 群, 至 多 可 選 填 3 志 願 學 校 群, 每 志 願 學 校 群 內 可 選 填 10 所 學 校 作 為 同 一 志 願 學 校 群,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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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中 之 招 募 訊 息, 選 擇 合 乎 個 人 條 件 及 興 趣 之 項 目 ( 每 人 至 多 可 選 擇 報 名 三 項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報 名 前 請 預 先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以 減 少 您 填 寫 報 名 系 統 之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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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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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站 立 得 稳, 我 在 十 字 架 上 已 经 都 抢 夺 过 来 了, 将 魔 鬼 不 让 你 们 来 享 用 的 都 推 开 了, 这 是 让 我 们 来 得 到 的 话 语 我 们 再 也 不 被 奴 仆 的 轭 辖 制, 要 来 拥 有 才 可 以 明 知 道 却 不 去 抢 夺 过

4. 促 进 教 学, 具 有 反 拨 效 应 ;5. 搜 集 信 息 研 究 教 学 1 关 于 成 绩 测 试 的 原 则, 彭 国 庆 贾 磊 提 出 了 :1. 一 致 性 原 则 即 测 试 的 目 标 内 容 和 教 学 的 目 标 内 容 是 一 致 的 2. 可 靠 性 原 则 成


Transcription:

105 年 新 進 師 員 級 甄 選 簡 章 漢 翔 航 空 工 業 ( 股 )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師 員 級 甄 選 試 務 處 地 址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漢 翔 路 1 號 報 名 網 址 :http://www.aidc.com.tw/exam/jobmessage.asp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漢 翔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師 員 級 甄 選 重 要 時 程 摘 要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初 試 : 筆 試 複 試 : 驗 證 / 體 測 / 口 試 報 名 時 間 繳 費 日 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09:00 至 104 年 11 月 16 日 24:00 止 104 年 11 月 20 日 09:00 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 24:00 止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入 104 年 12 月 24 日 場 證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0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注 意 報 名 及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筆 試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查 詢 及 列 印, 不 另 郵 寄 筆 試 入 場 證 請 攜 帶 筆 試 入 場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護 照 或 駕 照, 四 者 擇 一, 其 中 護 照 需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致 影 響 個 人 考 試 權 益, 由 報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公 布 試 題 答 案 105 年 01 月 12 日 請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及 複 查 申 請 測 驗 結 果 公 布 105 年 01 月 12 日 至 105 年 01 月 15 日 105 年 01 月 22 日 至 105 年 01 月 26 日 105 年 02 月 01 日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複 105 年 02 月 16 日 試 通 知 單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02 月 20 日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答 案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下 載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於 105 年 01 月 15 日 前 以 限 掛 郵 寄 至 本 試 務 處,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請 於 104 年 01 月 22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成 績, 不 另 寄 發 測 驗 成 績 單,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01 月 26 日 前 於 公 司 網 站 下 載 申 請 表 以 限 掛 郵 寄 至 本 試 務 處,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請 於 105 年 02 月 01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初 ( 筆 ) 試 通 過 測 驗 名 單 請 於 105 年 02 月 16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複 試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郵 寄 複 試 通 知 單 請 詳 細 參 閱 複 試 通 知 單 所 載 各 報 考 類 別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及 書 105 年 03 月 04 日 面 通 知 面 錄 取 通 知 單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本 公 司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請 於 105 年 03 月 04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相 關 錄 取 名 單, 並 同 時 寄 發 書 1

目 錄 壹 報 名 資 格 2 貳 報 考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筆 試 科 目 與 配 分 及 工 作 性 質 4 參 簡 章 公 告 及 報 名... 7 肆 報 名 方 式... 7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7 陸 繳 費...8 柒 初 ( 筆 ) 試 及 複 試 9 捌 錄 取 及 進 用..12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3 1

壹 報 名 資 格 : 一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二 年 齡 : 不 限 ( 惟 已 屆 65 歲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不 予 進 用 ) 三 學 歷 : ( 一 ) 師 級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大 學 ( 含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符 合 各 甄 選 類 別 所 訂 之 學 歷 科 系 者, 學 歷 證 書 載 有 輔 系 者 得 依 輔 系 報 考 ( 二 ) 員 級 :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畢 業 高 中 ( 職 )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並 經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者 士 官 學 校 結 業 比 敘 高 中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之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或 二 專 以 上 學 校 肄 業, 或 具 有 大 專 以 上 學 歷 者 均 准 予 報 考 註 1: 請 依 ( 一 ) ( 二 ) 之 學 歷 要 求 報 考, 如 經 甄 選 錄 取, 不 得 以 較 高 學 歷 或 其 他 考 試 及 格 之 資 格 為 由, 要 求 變 更 身 分 或 提 高 僱 用 等 級 註 2: 本 項 甄 選 應 以 報 名 時 之 學 歷 為 準, 資 格 不 符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四 經 歷 : 報 考 師 級 : 飛 行 師 類 別 須 具 備 以 下 經 歷 : ( 一 ) 具 備 十 年 或 2000 小 時 以 上 飛 行 經 驗 ( 二 ) 具 F5 2000 小 時 以 上, 或 具 IDF 1500 小 時 以 上 資 格 五 必 要 證 照 : 報 考 師 級 環 工 類 別 須 檢 具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及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證 照 證 明 文 件 得 以 報 考 六 體 格 標 準 : ( 一 ) 報 考 各 類 別 均 無 不 堪 勞 動 或 其 他 原 因 達 無 法 勝 任 工 作 之 情 形 ( 二 ) 於 複 試 時 應 通 過 體 能 測 試 ( 詳 如 簡 章 柒 三 ( 六 )), 報 考 前 請 注 意 各 報 考 類 別 所 規 定 之 體 能 測 驗 項 目 ( 三 ) 報 考 飛 行 師 類 別 須 具 備 年 度 空 勤 體 檢 合 格 檢 查 報 告 為 維 護 自 身 及 工 作 安 全, 凡 有 不 合 上 述 標 準 之 情 形 者, 請 勿 報 名 ; 如 於 複 試 時 或 錄 取 後 發 現, 將 予 以 取 消 資 格, 於 訓 練 或 試 用 期 間 發 現, 亦 將 予 以 退 訓 及 免 職 處 理 七 支 領 軍 公 教 月 退 休 ( 伍 職 ) 金 人 員 報 名 時 應 表 明 ( 勾 選 ) 是 否 為 軍 公 教 退 休 支 領 月 退 休 ( 伍 職 ) 金 人 員, 並 依 下 列 情 事 辦 理 : ( 一 ) 當 經 濟 部 或 國 防 部 來 函 調 查 相 關 資 料 時, 如 例 : 就 任 或 再 轉 任 之 薪 資 原 任 機 關 名 稱 職 稱 階 級 退 休 種 類 每 月 支 領 月 退 休 俸 金 額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等 資 料, 須 同 意 提 供 所 列 資 料 2

( 二 ) 若 經 濟 部 或 國 防 部 來 函 要 求 自 薪 資 扣 減 所 支 領 之 月 退 休 俸 及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合 計 數 額 後 之 差 額 支 給 時, 須 同 意 扣 減 作 業 ( 三 ) 進 用 後, 如 發 現 未 誠 實 表 明 身 份 或 無 法 配 合 ( 一 ) ( 二 ) 項 者, 將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八 員 級 證 照 種 類 及 加 分 標 準 ( 無 證 照 者 亦 可 報 考 ): 報 考 下 列 類 別 如 具 備 各 所 列 證 照, 並 依 本 簡 章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說 明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該 證 照 影 本, 經 審 查 合 格 其 筆 試 成 績 另 予 加 計 加 計 總 分 後 報 考 人 初 試 成 績 如 達 到 複 試 標 準, 於 參 加 複 試 時 應 繳 驗 該 證 照 正 本, 凡 未 繳 驗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複 試 資 格 報 考 類 別 專 業 科 目 證 照 種 類 及 加 分 標 準 生 產 A 生 產 B 維 修 機 械 概 論 飛 機 修 護 持 有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鉗 工 CNC 車 ( 銑 ) 床 CNC 數 控 證 照 加 計 筆 試 成 績.. 甲 級 25% 乙 級 15% 丙 級 5% 持 有 FAA EASA( 原 JAA) CAA 相 關 證 照, 加 計 筆 試 成 績 25%; 持 有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飛 機 修 護 證 照, 加 計 筆 試 成 績.. 乙 級 15% 丙 級 5% 電 子 電 機 電 子 學 持 有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工 業 配 線 電 力 電 子 電 器 修 護 油 壓 氣 壓 機 電 整 合 鉗 工 自 動 化 證 照, 加 計 筆 試 成 績.. 甲 級 25% 乙 級 15% 丙 級 5% 化 工 化 工 原 理 持 有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化 學 化 工 金 屬 塗 裝 技 術 士 證 照, 加 計 筆 試 成 績.. 甲 級 25% 乙 級 15% 丙 級 5% 品 保 品 質 管 制 持 有 非 破 壞 檢 測 協 會 核 發 超 音 波 檢 驗 (UT) 渦 電 流 檢 驗 (ET) 證 照, 加 計 筆 試 成 績.. LevelⅢ25% LevelⅡ 15% LevelⅠ5% 物 料 物 料 管 理 持 有 勞 動 部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 堆 高 機 操 作, 加 計 筆 試 成 績 5% 註 : 同 一 報 考 類 別 報 考 人 具 備 2 項 ( 含 ) 以 上 證 照 者, 僅 採 一 項 最 高 者 加 計 3

九 本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如 經 發 現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予 進 用 或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動 員 勘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或 業 務 侵 佔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不 在 此 限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派 ( 僱 ) 用 或 聘 僱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六 )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 七 ) 曾 在 本 公 司 被 解 僱 或 未 經 奉 准 而 擅 自 離 職 者 ( 八 ) 曾 在 本 公 司 專 案 優 退 ( 精 簡 ) 或 民 營 化 後 不 隨 同 移 轉 離 職 者 貳 報 考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筆 試 科 目 與 配 分 及 工 作 性 質 : 一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各 占 筆 試 成 績 25%, 合 計 50% 二 專 業 科 目 : 各 類 別 考 試 科 目 如 下 表, 計 占 筆 試 成 績 50% 三 報 考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工 作 地 區 各 類 筆 試 科 目 與 配 分 所 需 學 歷 ( 一 ) 師 級 : 報 考 類 別 人 力 資 源 生 產 規 劃 企 管 A 企 管 B 飛 行 師 錄 取 工 作 人 數 地 點 3 台 中 2 台 中 10 台 中 2 岡 山 2 台 中 科 系 / 專 長 / 條 件 及 工 作 性 質 : 共 同 科 目 50% 國 文 英 文 專 業 科 目 50%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所 需 學 歷 / 科 系 / 專 長 / 條 件 不 限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所 系 畢 業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專 案 管 理 生 產 規 劃 型 態 管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經 營 管 理 業 務 開 1. 不 限 發 專 案 管 理 物 料 企 業 管 理 2. 具 多 益 750 分 或 同 等 英 文 籌 補 整 體 後 勤 支 援 能 力 尤 佳 等 相 關 業 務 1. 不 限 2. 需 具 備 十 年 或 2000 小 時 IDF C/D 試 飛 飛 行 以 上 飛 行 經 驗 航 線 規 劃 各 相 關 民 飛 行 力 學 3. 具 F5 2000 小 時 以 上, 或 航 手 冊 增 修 訂 等 航 務 具 IDF 1500 小 時 以 上 資 相 關 業 務 格 4

報 考 類 別 財 會 A 錄 取 工 作 人 數 地 點 1 台 中 共 同 科 目 50% 專 業 科 目 50% 財 務 管 理 國 財 會 文 1 岡 山 B 英 文 資 訊 1 岡 山 程 式 設 計 不 限 所 需 學 歷 / 科 系 / 專 長 / 條 件 1. 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所 系 畢 業 2. 具 多 益 750 分 或 同 等 英 文 能 力 尤 佳 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相 關 所 系 畢 業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1. 報 價 投 資 成 本 財 務 報 表 等 分 析 及 帳 務 審 核 等 相 關 業 務 2. 外 語 投 資 人 對 公 司 財 報 之 詢 答 事 項 資 訊 應 用 系 統 規 劃 程 式 開 發 設 計 與 維 護 及 網 路 資 訊 安 全 等 相 關 業 務 電 機 電 子 1 台 中 電 子 學 航 空 電 子 電 機 系 統 與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工 業 工 設 備 之 分 析 整 合 與 程 工 業 管 理 等 相 關 所 系 畢 測 試 驗 證 等 工 程 服 業 務 飛 機 電 器 系 統 維 修 等 相 關 業 務 土 地 開 發 1 台 中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設 不 限 計 基 地 勘 查 土 地 取 得 變 更 及 規 劃 等 相 關 業 務 餐 旅 管 理 1 台 中 餐 旅 管 理 不 限 餐 旅 服 務 管 理 等 相 關 業 務 環 工 1 台 中 環 境 工 程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A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B 16 台 中 6 岡 山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1. 環 工 環 科 水 利 土 木 環 境 科 與 工 程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科 技 等 相 關 所 系 畢 業 2. 須 具 備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及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證 照 證 明 得 以 報 考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工 業 工 程 工 業 管 理 機 械 等 相 關 所 系 畢 業 環 境 管 理 系 統 各 項 環 保 污 染 防 制 及 管 理 規 劃 等 相 關 業 務 生 產 製 程 改 善 工 模 具 及 NC 程 式 設 計 零 組 件 修 復 製 造 研 析 飛 機 結 構 系 統 維 修 品 質 管 理 複 合 材 料 製 程 規 劃 能 源 發 電 系 統 設 計 與 整 合 飛 行 操 縱 機 構 系 統 生 產 機 具 及 設 備 機 構 等 相 關 業 務 5

註 : 1. 上 表 各 類 別 學 歷 所 系 列 有 相 關 所 系 之 採 認, 係 指 大 學 以 上 之 修 業 期 限 內 所 修 習 課 程 與 報 考 類 別 之 筆 試 專 業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或 相 近 且 取 得 3 個 學 分 以 上 者 ( 須 持 有 該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 2.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如 附 件 一 3.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對 照 如 附 件 二 ( 二 ) 員 級 : 報 考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工 作 地 點 共 同 科 目 50% 專 業 科 目 50% 所 需 學 歷 / 科 系 / 專 長 / 條 件 工 作 性 質 簡 述 生 產 A 生 產 B 8 台 中 16 岡 山 維 修 6 台 中 電 子 電 機 國 文 英 文 機 械 概 論 飛 機 修 護 1.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畢 業 飛 機 零 件 製 造 模 具 / 型 架 2. 機 械 業 生 產 製 造 或 加 工 組 立 飛 機 組 裝 等 相 CNC 銑 床 操 作 相 關 工 關 作 業 ( 需 配 合 日 夜 輪 班 作 至 少 1 年 以 上 尤 佳 及 加 班 )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畢 業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畢 業 3 台 中 電 子 學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畢 業 CNC 機 具 操 作 發 動 機 零 件 製 作 等 相 關 作 業 ( 需 配 合 日 夜 輪 班 及 加 班 ) 飛 機 儀 電 等 維 修 相 關 作 業 ( 需 配 合 日 夜 輪 班 及 加 班 ) CNC 工 作 母 機 油 氣 壓 設 備 製 程 設 備 電 機 控 制 系 統 安 裝 保 養 與 故 障 維 修 等 相 關 作 業 ( 需 配 合 日 夜 輪 班 及 加 班 ) 化 工 15 台 中 化 工 原 理 1.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畢 業 複 材 零 件 疊 貼 複 材 零 件 2. 具 複 材 生 產 製 造 或 化 後 製 程 加 工 表 面 處 理 工 相 關 工 作 1 年 以 上 噴 漆 等 相 關 作 業 尤 佳 ( 需 配 合 日 夜 輪 班 及 加 班 ) 餐 旅 管 理 1 台 中 餐 旅 管 理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畢 業 餐 旅 服 務 管 理 等 業 務 ( 需 配 合 輪 班 及 加 班 ) 品 保 4 台 中 品 質 管 制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機 械 品 保 檢 驗 相 關 業 務 電 子 電 機 相 關 科 系 畢 ( 需 配 合 日 夜 輪 班 及 加 班 ) 業 物 料 A 物 料 B 4 台 中 2 岡 山 物 料 管 理 高 中 職 ( 含 ) 以 上 畢 業 建 置 / 修 訂 供 補 資 料 供 應 文 件 管 理 管 制 物 料 購 置 物 料 接 收 儲 管 撥 發 下 料 及 成 品 包 裝 等 相 關 作 業 ( 需 配 合 加 班 ) 6

參 簡 章 公 告 報 名 及 繳 費 : 一 公 告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四 )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二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起 至 104 年 11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24:00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三 繳 費 日 期 :104 年 11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09:00 起 至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24:00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繳 費 肆 報 名 方 式 : 一 甄 選 簡 章 已 建 置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請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參 考, 不 另 販 售 二 甄 選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不 接 受 現 場 及 通 信 報 名,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上 網 填 寫 報 名 表,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辦 理 ( 報 名 網 址 :http://www.aidc.com.tw/exam/jobmessage.asp) 三 請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報 名, 報 名 費 最 遲 應 於 104 年 11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24:00 以 前 繳 納 完 畢, 始 視 為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伍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考 人 自 行 輸 入 網 路 報 名 表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且 符 合 規 定 二 網 路 報 名 表 勾 選 具 原 住 民 族 或 身 心 障 礙 身 分 之 報 考 人 或 報 考 類 別 有 本 簡 章 指 定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及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證 照 或 可 加 計 分 數 之 證 照, 應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報 名 系 統 上 傳 證 明 文 件 正 反 面 電 子 檔 案, 經 審 核 通 過 始 予 參 加 筆 試,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一 ) 具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請 上 傳 註 記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之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二 ) 身 心 障 礙 者 請 上 傳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 報 考 類 別 有 本 簡 章 指 定 甲 級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員 及 甲 級 廢 水 處 理 專 責 人 員 證 照 或 可 加 計 分 數 之 證 照, 請 上 傳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三 網 路 報 名 請 參 閱 以 下 圖 檔, 每 人 僅 可 擇 一 報 考 類 別 ;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 一 ) 師 級 : 報 考 類 別 工 作 地 區 專 業 科 目 線 上 報 名 人 力 資 源 台 中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生 產 規 劃 台 中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企 管 A 台 中 企 業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企 管 B 岡 山 企 業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飛 行 師 台 中 飛 行 力 學 我 要 報 名 7

報 考 類 別 工 作 地 區 8 專 業 科 目 線 上 報 名 財 會 A 台 中 財 務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財 會 B 岡 山 財 務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資 訊 岡 山 程 式 設 計 我 要 報 名 電 機 電 子 台 中 電 子 學 我 要 報 名 土 地 開 發 台 中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設 計 我 要 報 名 餐 旅 管 理 台 中 餐 旅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環 工 台 中 環 境 工 程 我 要 報 名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A 台 中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我 要 報 名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B 岡 山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我 要 報 名 ( 二 ) 員 級 : 報 考 類 別 工 作 地 區 專 業 科 目 線 上 報 名 生 產 A 台 中 機 械 概 論 我 要 報 名 生 產 B 岡 山 機 械 概 論 我 要 報 名 維 修 台 中 飛 機 修 護 我 要 報 名 電 子 電 機 台 中 電 子 學 我 要 報 名 化 工 台 中 化 工 原 理 我 要 報 名 餐 旅 管 理 台 中 餐 旅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品 保 台 中 品 質 管 制 我 要 報 名 物 料 A 台 中 物 料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物 料 B 岡 山 物 料 管 理 我 要 報 名 四 上 述 報 考 類 別 工 作 地 區 若 為 台 中 岡 山, 請 於 報 名 時 選 填 工 作 地 點 陸 繳 費 : 志 願 順 序, 考 取 後 將 依 成 績 高 低 及 志 願 分 發 工 作 單 位,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單 位 以 一 次 為 限,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更 改 類 別 或 保 留 資 格, 備 取 遞 補 者 亦 同, 報 名 選 填 時 請 審 慎 考 量 一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000 元 二 繳 費 說 明 : 請 於 104 年 11 月 20 日 至 11 月 30 日, 至 本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依 繳 費 說 明 於 11 月 30 日 ( 含 ) 前 完 成 繳 費,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或 退 費 若 因 個 人 疏 失, 逾 期 未 繳 或 僅 繳 交 部 分 金 額,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且 不 得 參 加

測 驗, 責 任 由 報 考 人 自 負 三 繳 費 方 式 : ( 一 ) 全 國 ATM 轉 帳 繳 費 : 1. 請 依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點 選 開 啟 繳 費 單 並 列 印 或 抄 錄 繳 費 單 上 之 繳 款 代 號 ; 請 注 意 繳 款 代 號 為 個 人 專 用,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於 11 月 30 日 24:00 前 至 ATM 自 動 櫃 員 機, 輸 入 合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及 轉 入 帳 號 ( 繳 款 代 號 ) 或 利 用 合 庫 eatm( 自 備 晶 片 讀 卡 機 ) 轉 帳 ( 網 址 :https://eatm.tcb-bank.com.tw) 完 成 繳 費 ( 二 ) 便 利 商 店 代 收 : 1. 請 依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點 選 開 啟 繳 費 單 並 以 解 晰 度 較 佳 之 印 表 機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持 繳 費 單 於 11 月 30 日 24:00 前 至 全 國 各 地 之 超 商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OK) 完 成 繳 費 2. 如 繳 費 單 條 碼 無 法 讀 取 時, 請 重 新 列 印 較 清 晰 之 條 碼 以 利 機 器 判 讀, 或 改 以 其 他 方 式 繳 費 ( 三 )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 請 依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點 選 開 啟 繳 費 單 並 以 解 晰 度 較 佳 之 印 表 機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持 繳 費 單 於 11 月 30 日 15:30 前 至 全 國 各 地 之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柒 初 ( 筆 ) 試 及 複 試 : 一 筆 試 : ( 一 ) 日 期 :105 年 01 月 1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筆 試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國 文 09:20 09:30~10:30 第 二 節 英 文 11:00 11:10~12:10 第 三 節 專 業 科 目 13:10 13:20~14:50 ( 二 ) 地 點 : 逢 甲 大 學 ( 地 址 :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文 華 路 100 號 ) ( 三 ) 請 攜 帶 筆 試 入 場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護 照 或 駕 照, 四 者 擇 一, 其 中 護 照 需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應 試, 如 未 攜 帶 致 影 響 個 人 考 試 權 益, 由 報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四 ) 入 場 證 請 於 104 年 12 月 24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列 印, 以 此 入 場 證 應 考, 不 另 郵 寄 入 場 證, 如 未 列 印 攜 帶 入 場 證 致 影 響 個 人 考 試 權 益, 由 報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五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公 布 事 項, 於 考 試 前 公 告 於 網 站 及 考 場 ( 六 ) 試 題 題 型 : 各 科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單 選 題,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 9

( 七 ) 答 題 注 意 事 項 : 1. 測 驗 式 試 題 以 2B 鉛 筆 答 案 卡 畫 記 作 答, 機 器 閱 卷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 (1) 共 同 科 目 一 律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2) 專 業 科 目 應 考 人 可 使 用 下 列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圖 示 如 下 ): 不 限 廠 牌 型 號, 功 能 以 不 超 出 + - % MR MC MU M+ M- GT TAX+ TAX- 之 運 算 為 限 ; 其 他 具 有 文 數 字 編 輯 發 聲 振 動 記 憶 儲 存 內 建 程 式 外 接 插 卡 通 訊 或 類 似 功 能 之 計 算 工 具 一 律 禁 止 使 用 廠 牌 / 型 號 / 識 別 標 識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機 圖 示 ( 不 以 圖 示 之 機 型 為 限 ) 廠 牌 不 限 型 號 不 限 無 識 別 標 識 (3) 違 反 電 子 計 算 器 使 用 規 定 者, 依 本 甄 選 試 場 規 則 扣 分 ( 八 ) 初 ( 筆 ) 試 成 績 計 算 如 下 : 1. 筆 試 成 績 含 共 同 科 目 及 專 業 科 目, 各 科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2. 初 試 成 績 = 筆 試 成 績 + 各 項 加 分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為 筆 試 成 績 =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成 績 + 英 文 成 績 )/4+ 專 業 科 目 /2 3. 總 成 績 = 初 試 成 績 + 口 試 成 績 4. 未 到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5. 原 住 民 族 或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報 考 時 所 檢 具 身 分 證 件 屬 實, 其 筆 試 成 績 另 予 加 計 10% 後 列 計 ; 同 時 具 有 上 述 兩 種 身 分 者, 仍 以 一 種 身 分 加 計 6. 筆 試 任 何 一 科 原 始 成 績 均 須 達 該 科 總 到 考 人 數 前 50% 者 始 為 合 格 各 項 成 績 均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7. 依 初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按 各 類 別 錄 取 人 數 3 倍 通 知 參 加 複 試, 未 達 5 人, 加 額 至 5 人 參 加 複 試 ; 初 試 成 績 相 同 時, 將 依 序 以 專 業 科 目 英 文 科 目 國 文 科 目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決 定 之 8.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10

( 九 )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與 成 績 複 查 1.105 年 1 月 12 日 起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公 布 答 案 當 日 起 至 105 年 01 月 15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公 司 網 頁 下 載 列 印 試 題 及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 如 后 附 件 三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公 司 試 務 處, 以 憑 處 理 ;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2.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請 於 公 告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日 起 至 105 年 01 月 26 日 止 列 印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后 附 件 四 ), 並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公 司 試 務 處 複 查 成 績 時,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 卡 ) 等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3. 報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成 績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 十 ) 初 ( 筆 ) 試 測 結 果 公 布 : 請 於 105 年 2 月 1 日 起 至 本 公 司 網 站 查 詢 初 ( 筆 ) 試 通 過 測 驗 名 單 二 複 試 ( 查 驗 證 件 體 能 測 驗 口 試 ): ( 一 ) 日 期 :105 年 2 月 20 日 ( 星 期 六 ) ( 二 ) 試 場 : 設 置 於 台 中 地 區 ( 試 場 詳 細 地 址 填 載 於 複 試 通 知 單 ) ( 三 ) 105 年 02 月 16 日 於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各 類 別 複 試 測 試 ( 查 驗 證 件 體 能 測 驗 口 試 )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達 複 試 合 格 標 準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複 試 通 知 單, 不 另 郵 寄, 未 達 複 試 標 準 者 不 另 通 知 ( 四 ) 參 加 複 試 人 員 應 依 網 站 公 告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逾 期 者 視 同 棄 權 ( 五 ) 複 試 人 員 攜 帶 及 繳 交 證 件 : 1. 列 印 之 複 試 通 知 單 2. 正 本 查 驗 後 退 還 影 本 留 存 : 身 分 證 學 歷 證 件 原 住 民 戶 口 謄 本 ( 名 簿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報 考 所 列 證 照 報 考 所 列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等 資 料 另 有 飛 行 師 類 別 須 增 加 查 驗 項 目 如 下 : (1) 年 度 空 勤 體 檢 合 格 檢 查 報 告 證 明 文 件 (2) 十 年 或 2000 小 時 以 上 飛 行 經 驗 證 明 文 件 (3) F5 2000 小 時 以 上, 或 具 IDF 1500 小 時 以 上 證 明 文 件 3. 以 上 證 件 及 資 料 經 審 查 若 發 現 有 舞 弊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塗 改 或 其 他 不 合 法 令 規 定 之 情 事, 以 及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11

者, 一 經 發 現 查 明, 取 消 複 試 資 格 ; 錄 取 進 用 後 發 現, 即 以 免 職 處 理, 並 須 自 負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 六 ) 體 能 測 驗 : 報 考 人 員 ( 除 報 考 飛 行 師 外 ) 須 依 下 列 受 測 報 考 類 別 參 加 以 下 體 能 測 驗, 任 何 一 項 未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不 予 參 加 口 試 項 目 施 測 簡 述 合 格 標 準 報 考 類 別 1. 登 階 (35 公 分 高 ) 一 測 驗 方 式 1. 聞 預 備 口 令 時 保 持 準 備 姿 勢 2. 聞 開 始 口 令, 受 測 者 先 以 右 ( 左 ) 腳 登 上 臺 階, 左 ( 右 ) 腳 隨 後 登 上, 此 時, 應 考 人 在 臺 階 上 之 雙 腿 應 伸 直 3. 右 ( 左 ) 腳 由 臺 階 下, 接 著 左 ( 右 ) 腳 下 來 至 地 面 4. 上 下 一 組 為 完 成 1 次 二 應 考 人 下 列 動 作 均 屬 違 規 動 作, 不 計 入 次 數, 但 測 試 時 間 仍 照 計 算 1. 登 上 台 階 時 上 半 身 與 雙 腳 未 挺 / 伸 直 2. 以 跳 上 跳 下 之 動 作 上 下 台 階 3. 僅 以 足 尖 上 下 台 階 應 考 人 須 於 90 秒 內 正 確 完 成 登 階 上 下, 男 性 36 次 女 性 30 次 2. 辨 色 依 指 示 辨 別 圖 案 及 數 字 正 確 完 成 註 :(1) 參 加 體 能 測 驗 時, 請 穿 著 平 底 鞋 與 輕 便 服 裝 應 試 (2) 請 應 考 人 衡 量 自 身 之 身 心 狀 況, 再 行 報 考 除 報 考 飛 行 師 不 需 受 測 外, 其 餘 報 考 類 別 均 需 接 受 體 能 測 驗 ( 七 ) 口 試 : 占 總 成 績 50%, 滿 分 為 100 分,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評 分 項 目 及 配 分 如 下 : 1. 儀 態 :20 分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 2. 言 辭 :20 分 ( 包 括 聲 調 語 言 表 達 能 力 ) 3. 才 識 :60 分 ( 包 括 問 題 判 斷 分 析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術 與 經 驗 工 作 適 應 性 ) 捌 錄 取 及 進 用 : 一 經 複 試 合 格 者 依 各 類 別 名 額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餘 均 列 為 備 取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序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之, 各 類 別 均 不 相 互 轉 用 錄 取 備 取 名 單 於 105 年 03 月 04 日 在 本 公 司 網 站 公 告 二 錄 取 人 員 應 依 書 面 通 知 之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更 改 類 別 或 保 留 資 格 ( 註 : 錄 取 人 員 如 為 本 公 司 之 專 案 優 退 ( 精 簡 ) 或 民 營 化 不 隨 同 移 轉 者 之 離 職 人 員, 依 規 定 不 予 進 用 ) 三 錄 取 人 員 未 依 通 知 期 限 報 到 並 完 成 試 用 者, 視 同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由 同 類 別 備 取 人 員 按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若 報 到 後 中 途 離 職, 12

由 備 取 順 位 遞 補 之, 備 取 資 格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15 日 前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不 得 要 求 進 用 四 進 用 到 職 後 須 經 6 個 月 試 用, 現 任 職 漢 翔 公 司 員 工 ( 含 勞 務 人 員 ) 經 通 過 甄 選 錄 取, 進 用 到 職 後 須 經 1 個 月 試 用, 如 品 行 欠 佳 工 作 適 應 不 良 或 有 其 他 不 堪 勝 任 事 由 者, 得 隨 時 停 止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合 格 者, 取 得 聘 用 資 格, 依 公 司 標 準 敘 薪 五 人 員 到 職 後 支 薪 : ( 一 ) 飛 行 師 職 位 : 試 用 期 間 薪 資 約 12 萬 6000 元 ( 含 飛 行 加 給 ) ( 二 ) 師 級 職 位 : 試 用 期 間 薪 資 約 3 萬 8000 元 ( 三 ) 員 級 職 位 : 試 用 期 間 薪 資 約 2 萬 8500 元 六 錄 取 師 級 人 員 如 具 大 學 以 上 學 歷 員 級 人 員 如 具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歷 或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高 普 考 及 格 資 格 者, 進 用 後 不 得 要 求 以 較 高 學 歷 或 考 試 資 格 敘 薪 現 任 職 本 公 司 人 員 報 名 參 加 本 甄 選 錄 取 者, 應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始 予 進 用, 且 不 得 要 求 依 原 職 等 級 保 障 敘 薪 目 前 由 勞 務 承 攬 公 司 派 駐 本 公 司 勞 務 承 攬 人 員 報 名 本 甄 選 獲 錄 取 者, 進 用 後 不 得 要 求 依 原 承 攬 工 作 費 敘 薪 報 考 人 報 考 前 請 審 慎 評 量, 倘 無 法 配 合 者, 請 勿 報 考 七 錄 取 後 如 發 現 所 繳 證 件 或 資 料 有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錄 取 人 員 除 須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外, 應 隨 即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八 為 求 考 試 過 程 公 正 公 平, 本 公 司 已 組 成 甄 選 委 員 會 方 式 辦 理,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當 依 規 定 錄 用, 請 勿 循 地 方 中 央 民 代 關 切 或 關 說 要 求 錄 用 特 定 人, 託 人 關 說 者 恕 不 錄 取 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一 漢 翔 公 司 105 年 新 進 師 員 級 甄 選 試 務 處 地 址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漢 翔 路 1 號, 相 關 業 務 洽 詢 電 話 及 時 間 : 試 務 項 目 電 話 繳 費 查 詢 筆 試 相 關 查 詢 電 話 :04-27020001 轉 3425 2286 2885 報 考 類 別 報 名 相 關 查 詢 入 場 證 查 詢 電 話 :04-27020001 轉 3425 2286 2666 驗 證 體 測 口 試 相 關 查 詢 電 話 :04-27020001 轉 3425 2286 3457 二 來 電 洽 詢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2:00 13:00~ 17:00 三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由 本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行 之, 並 得 隨 時 修 訂 補 充 13

附 件 一 :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類 別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人 力 資 源 生 產 規 劃 企 管 A 企 管 B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涵 義 及 其 角 色 二 人 力 規 劃 三 工 作 分 析 工 作 設 計 與 工 作 評 價 四 員 工 招 募 甄 選 五 員 工 訓 練 與 人 力 發 展 六 績 效 評 估 與 管 理 七 人 力 資 源 的 報 償 管 理 八 紀 律 管 理 九 組 織 生 涯 發 展 規 劃 與 管 理 十 勞 資 關 係 十 一 人 員 離 退 管 理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程 序 研 究 作 業 分 析 動 作 分 析 評 比 二 工 作 抽 查 方 法 時 間 衡 量 三 精 實 生 產 方 法 與 工 具 四 產 能 規 劃 物 料 需 求 管 理 生 產 線 平 衡 生 產 排 程 分 析 方 法 及 工 廠 管 理 五 品 質 管 理 人 因 工 程 六 物 料 與 供 應 鏈 管 理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企 業 營 運 的 目 標 與 功 能 二 企 業 倫 理 與 社 會 責 任 三 企 業 營 運 的 內 部 作 業 環 境 四 企 業 營 運 的 外 在 環 境 五 策 略 管 理 與 企 業 決 策 六 組 織 作 業 與 組 織 結 構 七 規 劃 與 控 制 八 激 勵 與 領 導 九 公 司 治 理 與 風 險 管 理 十 財 務 報 表 十 一 保 險 管 理 14

類 別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飛 行 師 財 會 A 財 會 B 資 訊 飛 行 力 學 財 務 管 理 程 式 設 計 電 機 電 子 電 子 學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飛 行 器 飛 行 原 理 二 柏 努 利 方 程 式 定 義 與 運 用 三 飛 機 受 力 情 況 關 係 ( 升 力 阻 力 推 力 重 力 ) 四 凱 爾 文 定 理 庫 塔 條 件 流 體 分 離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財 務 報 導 之 觀 念 及 表 達 ( 含 現 金 流 量 表 含 現 金 流 量 表 ) 二 收 入 及 應 款 項 之 認 列 與 衡 量 三 存 貨 四 金 融 工 具 之 認 列 衡 量 表 達 與 揭 露 五 投 資 關 聯 企 業 六 資 產 之 取 得 折 舊 ( 耗 ) 減 損 與 處 分 ( 含 不 動 產 廠 房 及 設 備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生 物 資 產 資 產 減 損 無 形 資 產 借 款 成 本 ) 七 負 債 ( 含 負 債 準 備 及 或 有 負 債 ) 八 權 益 之 會 計 處 理 九 每 股 盈 餘 十 所 得 稅 之 會 計 處 理 十 一 租 賃 之 會 計 處 理 十 二 員 工 福 利 及 退 休 計 畫 之 會 計 處 理 十 三 會 計 政 策 估 變 動 及 錯 誤 更 正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程 式 設 計 概 論 二 程 式 語 言 基 本 概 念 三 資 料 結 構 與 演 算 法 四 結 構 化 程 式 設 計 五 物 件 導 向 程 式 設 計 六 程 式 設 計 (SQL/.NET/Java)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裝 置 與 基 本 電 路 : 運 算 放 大 器 二 極 體 雙 性 接 面 電 晶 體 場 效 電 晶 體 等 二 類 比 電 路 : 差 動 和 多 級 放 大 器, 頻 率 響 應, 回 授, 輸 出 級 和 功 率 放 大 器, 類 比 積 體 電 路, 濾 波 器 和 調 諧 放 大 器, 訊 號 產 生 器 及 波 形 成 形 電 路 等 三 數 位 電 路 : 金 氧 半 場 效 與 雙 極 性 接 面 電 晶 體 等 數 位 電 路 分 析 設 計 15

類 別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土 地 開 發 環 境 規 劃 與 都 市 設 計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永 續 發 展 與 環 境 規 劃 二 土 地 使 用 之 環 境 衝 擊 三 土 地 使 用 之 環 境 需 求 四 基 地 分 析 五 都 市 空 間 型 態 及 形 式 元 素 六 都 市 意 象 七 都 市 設 計 準 則 應 涵 括 之 範 圍 及 研 擬 時 考 量 因 素 八 地 權 限 制 與 處 理 九 土 地 登 記 與 籍 測 量 十 土 地 使 用 計 畫 與 管 制 及 重 劃 十 一 地 價 與 稅 十 二 土 地 徵 收 與 照 價 買 十 三 土 地 市 場 與 成 長 管 理 十 四 土 地 使 用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十 五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與 管 制 十 六 都 市 更 新 與 土 地 重 劃 及 區 段 徵 收 餐 旅 管 理 餐 旅 管 理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餐 飲 ( 旅 ) 管 理 實 務 : 一 餐 飲 組 織 及 從 業 人 員 的 職 責 二 餐 飲 管 理 策 略 三 餐 廳 菜 單 的 規 劃 設 計 四 廚 房 生 產 製 備 管 理 五 餐 飲 服 務 管 理 六 飲 料 與 酒 吧 管 理 七 餐 飲 行 銷 管 理 八 餐 飲 成 本 控 制 與 分 析 九 財 務 管 理 十 資 產 與 採 購 管 理 十 一 旅 館 的 定 義 及 發 展 十 二 旅 館 的 造 型 與 設 計 十 三 旅 館 的 分 類 與 組 織 十 四 客 ( 房 ) 務 管 理 十 五 旅 館 行 銷 與 公 關 管 理 環 工 環 境 工 程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空 氣 污 染 與 噪 音 防 制 廢 污 水 處 理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廢 棄 物 處 理 毒 化 物 管 理 與 風 險 評 估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與 管 理 16

類 別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A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B 機 械 設 計 與 製 造 下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範 圍 之 例 示,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應 用 性 試 題 仍 屬 命 題 範 圍 一 主 要 機 械 元 件 ( 軸 系 彈 簧 皮 帶 鏈 條 等 撓 性 傳 動 元 件 軸 承 連 桿 機 構 齒 輪 離 合 器 與 制 動 器 馬 達 驅 動 裝 置 ) 二 金 屬 複 合 材 料 加 工 ( 金 屬 合 金 熱 處 理 板 片 金 屬 成 形 技 術 金 屬 切 削 加 工 金 屬 接 合 技 術 電 腦 整 合 製 造 複 合 材 料 成 形 及 加 工 ); 工 程 度 量 衡 及 儀 器 ( 幾 何 尺 寸 及 公 差 真 直 度 真 平 度 真 圓 度 輪 廓 之 量 測 自 動 量 測 ) 17

附 件 二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對 照 表 CEF 語 言 能 力 參 考 指 標 A1( 入 門 級 ) Berakthrough A2( 基 礎 級 ) Waystage B1( 進 階 級 ) Threshold B2( 高 階 級 ) Vantage C1( 流 利 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C2( 精 通 級 ) Mastery 多 益 測 驗 (TOEIC) IELTS 全 民 英 檢 (GEPT) 全 民 網 路 英 檢 (NETPA W) 紙 筆 型 態 托 福 (TOEFL) 電 腦 型 態 網 路 型 態 劍 橋 大 學 英 語 能 力 認 證 分 級 測 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三 項 筆 試 總 分 (FLPT) --- --- --- 基 礎 級 --- --- --- --- --- --- --- 350 以 上 3 以 上 初 級 初 級 390 以 上 90 以 上 29 以 上 550 以 上 4 以 上 中 級 中 級 457 以 上 137 以 上 47 以 上 750 以 上 5.5 以 上 中 高 級 中 高 級 527 以 上 197 以 上 71 以 上 880 以 上 6.5 以 上 高 級 950 以 上 7.5 以 上 優 級 高 級 (N/A) 專 業 級 (N/A) 560 以 上 220 以 上 83 以 上 630 以 上 267 以 上 109 以 上 備 註 : 各 項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5 年 內 (99 年 10 月 31 日 之 後 測 驗 ) 有 效 Key English Test (KET)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in English (CPE) ALTE Level 1 ALTE Level 2 ALTE Level 3 ALTE Level 4 ALTE Level 5 口 試 級 分 150 S-1+ 195 S-2 240 S-2+ 315 S-3 以 上 --- --- 18

附 件 三 考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 正 面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請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至 105 年 01 月 15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公 司 網 頁 下 載 列 印 試 題 及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公 司 試 務 處, 以 憑 處 理 ;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1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19

附 件 三 考 試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表 ( 反 面 ) 報 考 類 別 : 應 試 科 目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20

附 件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號 碼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一 請 於 公 告 測 驗 成 績 查 詢 日 起 至 105 年 01 月 26 日 止 至 本 公 司 網 頁 下 載 列 印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並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郵 信 封,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公 司 試 務 處 收 件 人 填 寫 :105 年 新 進 師 員 級 甄 選 試 務 處 收 地 址 :407 台 中 市 西 屯 區 漢 翔 路 1 號,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成 績 複 查 二 複 查 成 績 時, 不 得 申 請 調 閱 或 影 印 答 案 卷 ( 卡 ) 等 成 績 相 關 資 料 本 人 同 意 授 權 漢 翔 公 司 基 於 人 事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上 之 目 的, 得 在 符 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範 圍 內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使 用 本 人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同 意 不 同 意 請 簽 名 :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