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6BCB0EE5FB1B8B0B85F5B323031305DB8BD32323934A1AA32353136BAC52DB5D8CCFABDA8D6FEB9A4B3CCD2BBC7D0CFD5B8BDBCD3CFD5CCF5BFEE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IIQE - Gen Study Notes 07_Chi of 4th Draft _ _ pm no amend.doc

Panaboard Overlayer help

保 險 原 理 及 實 務 考 試 之 研 習 資 料 手 冊 ( 2013 年 版 )

关 于 瓶 装 水, 你 不 得 不 知 的 8 件 事 情 关 于 瓶 装 水, 你 不 得 不 知 的 8 件 事 情 1 水 质 : 瓶 装 的, 不 一 定 就 是 更 好 的 2 生 产 : 监 管 缺 位, 消 费 者 暴 露 于 风 险 之 中 人 们 往 往 假 定 瓶 装 水 是

婴幼儿护理(四).doc

平安财险地铁工程保险附加险条款

GI3_APP0148B_P01_0114_p1

2014 年 前 言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基 金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 在 海 外 早 已 发 展 成 熟, 而 香 港 政 府 去 年 也 进 一 步 准 备 放 宽 房 托 限 制, 相 比 之 下, 中 国 已 经 改 革 开 放

HKG_ICSS_FTO_sogobrilingual_100_19Feb2016_31837_tnc


编 制 说 明 受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及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管 理 事 务 中 心 委 托, 上 海 中 森 建 筑 与 工 程 设 计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上 海 建 工 设 计

目 录 目 录... I 学 校 概 况... 1 报 告 说 明... 3 第 一 篇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院 系 及 专 业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及 毕

附 件 六 附 件 七 附 件 八 费 用 报 表 67 专 用 帐 户 调 节 表 68 支 付 报 告 72 附 件 九 : 登 录 世 行 网 址 申 请 表 82 附 件 十 < 关 于 印 发 «世 界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 财 际 字 [20

A68b v13 PFL CO

(Microsoft PowerPoint A UPEC IR ppt \(cn\) \(NDR\)4.8 [\317\340\310\335\304\243\312\275])

LH_Series_Rev2014.pdf

目 录 I. 出 口 单 证 业 务 正 本 提 单 签 发 提 单 更 改 ( 提 单 已 经 签 发 ) Seaway bill 提 单 签 发 电 放 第 三 地 / 目 的 港 签 单 船 证 明.

自然辩证法索引

1. 請 先 檢 查 包 裝 內 容 物 AC750 多 模 式 無 線 分 享 器 安 裝 指 南 安 裝 指 南 CD 光 碟 BR-6208AC 電 源 供 應 器 網 路 線 2. 將 設 備 接 上 電 源, 即 可 使 用 智 慧 型 無 線 裝 置 進 行 設 定 A. 接 上 電 源

Layout 1

Microsoft PowerPoint - IAS 21 - IFRS宣導會.pptx

Microsoft Word - Atmel-45136A-Pick-Best-Microcontroller-Strom-Eiland-Flodell_Article_CS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i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untitled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bnbqw.PDF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nb.PDF

第三章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制度之功能與詮釋

2

Microsoft Word - Xinhua Far East_Methodology_gb_2003.doc

ExoTec 4 James Hardie / 4 James Hardie / James Har

AXA Season S2.5x_v7

12. 家 庭 年 平 均 收 支 儲 蓄 表 列 示 如 下 : 消 費 支 出 為 66 萬 元, 利 息 支 出 為 4 萬 元, 經 常 性 移 轉 支 出 為 16 萬 元, 所 得 收 入 總 計 為 109 萬 元, 則 可 支 配 所 得 為 多 少? (1) 43 萬 元 (2)

* * 2


Microsoft Word - A_Daily


Microsoft Word - A_Daily

Microsoft Word - A_Daily

緒 言 董 事 會 宣 佈, 為 能 更 具 效 率 調 配 本 集 團 內 的 資 金 有 效 降 低 集 團 的 對 外 貸 款, 並 促 進 本 集 團 內 公 司 間 的 結 算 服 務, 於 2016 年 9 月 30 日, 本 公 司 中 糧 財 務 與 管 理 公 司 訂 立 財 務

供 应 倍 增, 需 求 倍 增? 引 言 与 本 报 告 共 同 发 布 的 2020 年 办 公 楼 市 场 城 市 报 告 上 海 : 打 造 中 国 的 国 际 化 城 市 描 绘 了 一 幅 关 于 上 海 办 公 楼 市 场 未 来 发 展 的 宏 观 蓝 图 本 报 告 将 深 入 挖

7, , ,348 50, , ,825 10, , ,161 57, , ,825 10, , ,

Applied Biosystems StepOne™ Real-Time PCR System Quick Reference Card for Installation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1) (2) (3) 1. (1) 2

Insured Driver Market Value You or any other person who is driving on Your order or with Your permission provided that You or the person driving holds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Microsoft Word - 中級會計學--試題.doc

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中国最大、最快的研究报告提供商 中国价值投资网

Transcription:

都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铁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 保 监 会 备 案 编 号 : 都 邦 ( 备 案 )[2010] 附 2294-2516 号 ) 地 铁 工 程 保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适 用 于 各 类 工 程 保 险, 包 括 扩 展 类 限 制 类 和 规 范 类 三 大 类 别, 共 223 个 附 加 险 条 款, 其 中 扩 展 类 附 加 条 款 20 个, 限 制 类 附 加 条 款 44 个, 规 范 类 附 加 条 款 159 个 附 加 险 条 款 目 录 一 扩 展 类 1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A 2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B 3 契 约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4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5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6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7 保 证 期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8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A 9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B 10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11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12 核 燃 料 组 件 条 款 13 保 证 期 第 三 者 责 任 条 款 14 业 主 方 人 员 施 工 工 地 人 身 意 外 扩 展 条 款 15 盾 构 机 特 别 条 款 16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17 DE 4 Defective Part Exclusion 18 DE 5 Design Improvement Exclusion 19 LEG 2/96 Consequences Defect Exclusion 20 LEG 3/96 Improvement Consequences Defect Wording 二 限 制 类 第 1 页 共 68 页

1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A 2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B 3 农 作 物 森 林 除 外 条 款 4 大 坝 水 库 工 程 除 外 特 别 条 款 5 钻 井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6 地 震 除 外 条 款 7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8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9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A 10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B 11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12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A 13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B 14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15 隧 道 工 程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16 旧 设 备 除 外 条 款 17 沉 箱 基 床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18 船 舶 碰 撞 除 外 条 款 19 打 桩 及 挡 土 墙 除 外 责 任 20 堤 坝 抛 石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21 地 下 工 程 条 款 22 非 规 范 施 工 除 外 条 款 23 工 程 施 工 防 灾 特 别 条 款 24 工 地 内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火 措 施 特 别 条 款 25 滑 坡 特 别 条 款 26 涉 水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27 疏 浚 施 工 回 淤 除 外 条 款 28 台 风 特 别 措 施 条 款 29 文 物 艺 术 品 保 护 建 筑 等 类 似 物 品 特 别 约 定 30 信 息 技 术 明 晰 条 款 31 养 殖 业 及 资 源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32 战 争 及 恐 怖 活 动 除 外 条 款 第 2 页 共 68 页

33 2000 年 问 题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34 风 暴 除 外 条 款 35 隧 道 坑 道 临 时 或 永 久 地 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36 水 平 钻 探 损 失 除 外 条 款 37 沉 降 特 别 条 款 38 石 棉 除 外 条 款 39 数 据 错 误 / 失 真 除 外 条 款 40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41 Absolute Pollution Exclusion Clause 42 DE 1 Outright Defect Exclusion 43 DE 2 Extend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44 DE 3 Limit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三 规 范 类 1 建 筑 材 料 特 别 条 款 2 施 工 用 机 器 特 别 条 款 3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A 4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B 5 铺 设 供 水 管 污 水 管 特 别 条 款 6 运 输 险 工 程 险 责 任 分 摊 条 款 7 不 可 控 制 条 款 8 铺 设 管 道 电 缆 特 别 条 款 9 预 付 赔 款 条 款 10 分 期 付 款 条 款 11 分 段 开 挖 施 工 条 款 12 连 续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13 地 震 地 区 建 筑 物 特 别 条 款 14 时 间 调 整 特 别 条 款 15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调 整 条 款 16 错 误 和 遗 漏 条 款 17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18 地 质 灾 害 特 别 条 款 第 3 页 共 68 页

19 恶 意 破 坏 特 别 条 款 20 工 程 变 更 告 知 特 别 条 款 21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22 碰 撞 事 故 特 别 约 定 23 天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24 违 反 条 件 条 款 25 指 定 理 算 人 条 款 26 重 置 价 值 条 款 27 桩 基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28 自 动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条 款 29 盗 窃 险 条 款 30 不 受 控 制 条 款 31 币 种 特 别 条 款 32 违 反 义 务 特 别 条 款 33 试 车 特 别 条 款 34 诉 讼 及 劳 务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35 临 时 通 道 特 别 条 款 36 弃 井 特 别 条 款 37 交 叉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38 升 值 条 款 39 扩 展 责 任 保 证 期 条 款 40 有 限 责 任 保 证 期 扩 展 条 款 41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众 骚 动 扩 展 条 款 42 机 器 设 备 试 车 考 核 条 款 43 地 下 电 缆 管 道 及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44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扩 展 条 款 45 保 险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条 款 46 空 运 费 扩 展 条 款 47 工 程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48 原 有 建 筑 物 及 周 围 财 产 条 款 49 特 别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50 灭 火 费 用 条 款 第 4 页 共 68 页

51 埋 管 查 漏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52 工 地 外 储 存 物 特 别 条 款 53 工 程 图 纸 文 件 特 别 条 款 54 业 主 现 有 的 免 费 提 供 或 由 被 保 险 人 看 管 照 料 的 财 产 条 款 55 专 业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56 压 力 反 应 堆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57 清 除 残 骸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A 58 清 除 残 骸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B 59 地 下 炸 弹 特 别 条 款 60 放 弃 代 位 求 偿 条 款 61 公 共 当 局 扩 展 条 款 62 急 救 费 用 条 款 63 地 下 管 道 钻 探 特 别 条 款 64 转 移 至 安 全 地 点 特 别 条 款 65 意 外 事 故 污 染 责 任 条 款 66 工 地 外 修 理 或 修 改 条 款 67 地 面 下 陷 条 款 68 顶 管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69 停 工 损 失 扩 展 条 款 70 古 建 筑 文 物 条 款 71 临 时 修 理 及 预 防 措 施 条 款 72 免 检 条 款 73 赔 偿 基 础 条 款 74 赔 偿 基 础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75 路 基 及 桥 头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76 清 除 隧 洞 坍 塌 特 别 条 款 77 社 交 娱 乐 责 任 条 款 78 食 物 饮 料 中 毒 条 款 79 疏 浚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80 水 工 风 险 特 别 条 款 81 水 暖 管 爆 裂 保 险 条 款 82 砼 底 板 和 墙 身 施 工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第 5 页 共 68 页

83 烟 熏 特 别 条 款 84 植 物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85 弃 权 与 禁 止 反 言 条 款 86 赔 偿 单 价 特 别 条 款 87 临 时 移 动 条 款 88 地 下 文 物 条 款 89 故 意 行 为 及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90 虫 蛀 鼠 咬 扩 展 条 款 91 新 增 项 目 特 别 条 款 92 工 地 访 问 条 款 93 社 会 活 动 责 任 条 款 94 广 告 招 牌 及 装 饰 物 责 任 条 款 95 电 气 设 备 及 用 具 扩 展 条 款 96 电 力 意 外 中 断 扩 展 条 款 97 自 然 灾 害 责 任 损 失 扩 展 条 款 98 地 上 建 / 构 筑 物 开 裂 责 任 条 款 99 关 税 条 款 100 提 前 天 通 知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101 Claims Preparation Cost / Compiling Records 102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103 Cost of Re-Erection Clause 104 Cost of Rewriting Records 105 Coverage for Cost of Insurance while Reinstating Loss 106 Electronic Data and Internet Endorsement 107 Employee's Effect Clause 108 Employer s Property Extension 109 Fire Brigade and Water Damage Clause 110 Free Issue Material 111 Joint Insureds Clause 112 Loading & Unloading of Vehicles Clause 113 Lowndes-Lambert "Negligent" Design Clause 114 Non-Cancellation Clause 第 6 页 共 68 页

115 Primary Insurance Clause 116 Severability of Interest and Waiver of Subrogation 117 Works Started/Completed Clause 118 Extended to cover Earthquake and Tsunami 119 不 受 控 制 条 款 N 120 自 动 恢 复 保 额 条 款 N 121 放 弃 代 位 追 偿 权 条 款 N 122 罢 工 暴 动 及 民 众 骚 乱 扩 展 条 款 N 123 清 理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N 124 工 地 外 储 存 物 特 别 条 款 N 125 工 程 完 工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N 126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扩 展 条 款 N 127 施 工 变 更 条 款 N 128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责 任 特 别 约 定 129 全 额 赔 偿 扩 展 条 款 130 打 桩 条 款 131 残 渣 清 理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132 工 程 延 期 条 款 133 实 际 使 用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134 及 时 检 验 特 别 条 款 135 被 保 险 人 控 制 财 产 扩 展 条 款 136 自 动 升 值 条 款 137 减 轻 损 失 费 用 条 款 138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B 139 扩 展 承 保 因 清 拆 所 致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140 车 辆 / 船 舶 装 卸 责 任 条 款 141 扩 展 承 保 场 地 外 样 板 房 与 售 楼 处 条 款 142 预 先 赔 付 条 款 143 保 单 效 力 不 丧 失 条 款 144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145 共 同 被 保 险 人 条 款 146 损 失 通 知 条 款 第 7 页 共 68 页

147 滑 坡 责 任 特 别 条 款 148 清 除 土 石 方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149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费 调 整 条 款 150 设 计 及 原 材 料 工 艺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151 场 外 装 配 扩 展 条 款 152 急 救 责 任 条 款 153 现 场 保 护 特 约 条 款 154 雪 灾 及 冻 害 条 款 155 赔 偿 标 准 特 别 约 定 156 过 失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157 Expediting Expenses Clause 158 Preventive Measures Clause (Limit: 159 Fire & Explosion Liability Clause In Aggregate) 第 8 页 共 68 页

附 加 险 条 款 一 扩 展 类 1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所 附 清 单 列 明 的 建 筑 或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的 损 失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冷 却 剂 或 其 他 液 体 冻 结 润 滑 剂 有 缺 陷 或 机 油 冷 却 剂 缺 乏 等 机 器 设 备 内 在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除 外 但 由 此 引 发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后 果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领 有 公 共 运 输 行 驶 执 照 的 车 船 及 飞 机 的 损 失 除 外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应 以 该 机 具 设 备 的 重 置 价 投 保, 该 重 置 价 是 指 重 置 同 型 号 同 负 载 的 新 设 备 所 需 的 费 用 总 保 险 金 额 : ; 年 费 率 : ; 保 险 期 限 : 自 至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2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按 照 下 列 条 件 扩 展 承 保 所 附 清 单 列 明 的 建 筑 或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的 损 失 : (1)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在 本 保 险 单 约 定 的 保 险 期 限 内 在 施 工 场 地 范 围 内 ( 施 工 场 地 是 指 为 被 保 险 工 程 建 设 获 得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征 用 的 施 工 场 地 ) 发 生 的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2) 保 险 人 对 于 任 何 领 有 行 驶 牌 照 的 公 路 车 辆 或 船 舶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3)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合 格 操 作 人 员 在 使 用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倾 覆 火 灾 爆 炸 的 意 外 事 故 或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本 身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冷 却 剂 或 其 他 液 体 冻 结 润 滑 剂 有 缺 陷 或 机 油 冷 却 剂 缺 乏 等 机 器 设 备 内 在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除 外 ; (4) 在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将 所 有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放 置 于 20 年 一 遇 洪 水 标 准 以 上 的 地 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才 对 因 洪 水 造 成 的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5) 对 于 冻 灾 测 试 维 修 酒 后 或 无 有 效 证 件 操 作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应 以 该 机 具 设 备 的 重 置 价 投 保, 该 重 置 价 是 指 重 置 同 型 号 同 负 载 的 新 设 备 所 需 的 费 用 总 保 险 金 额 : ; 第 9 页 共 68 页

保 险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 契 约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契 约 责 任 而 应 承 担 的 对 任 何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单 中 规 定 的 赔 偿 限 额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有 关 契 约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并 得 到 保 险 人 的 书 面 认 可 4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受 到 放 射 性 污 染 及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的 损 失 造 成 污 染 的 保 险 财 产 进 行 清 除 的 特 别 费 用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包 括 : ( 一 ) 为 修 理 受 损 物 件 必 需 发 生 的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例 如 : 对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暴 露 于 离 子 辐 射 的 部 件 进 行 清 除 污 染 的 费 用 ; ( 二 ) 为 接 触 受 损 物 件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例 如 : 卸 去 及 重 新 放 置 护 罩 和 防 护 墙 的 费 用 ; ( 三 ) 为 防 护 受 损 物 件 的 人 员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例 如 : 防 护 服, 为 避 免 辐 射 而 设 置 阻 隔 物 的 费 用 ; ( 四 ) 受 损 物 件 因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无 法 修 理, 只 能 重 置 所 发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 五 ) 受 损 物 件 修 理 后, 根 椐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试 验 检 查 验 收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 六 ) 转 移 和 处 置 放 射 性 残 骸 的 费 用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限 额, 但 本 保 险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承 保 的 财 产, 其 通 常 的 修 理 费 用 不 受 限 额 的 限 制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 5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并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但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除 外 第 10 页 共 68 页

6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保 险 人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直 接 物 质 损 失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校 正 设 计 错 误 工 艺 不 善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对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该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被 保 险 人 须 负 责 对 引 起 事 故 原 因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设 计 错 误 和 原 材 料 缺 陷 和 工 艺 不 善 予 以 举 证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7 保 证 期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特 别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限 内 由 于 安 装 错 误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或 铸 件 缺 陷 以 及 工 艺 不 善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即 已 发 现 错 误 并 应 予 以 矫 正 的 费 用 除 外 本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既 不 承 保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火 灾 爆 炸 以 及 任 何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也 不 承 保 任 何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 个 月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8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财 产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供 货 地 点 到 本 保 险 单 中 列 明 的 工 地, 除 水 运 和 空 运 以 外 的 内 陆 运 输 途 中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损 失 但 被 保 险 财 产 在 运 输 时 必 须 有 合 格 的 包 装 及 装 载 保 险 财 产 总 价 值 : ; 每 次 运 输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9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B 第 11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赔 偿 第 一 部 分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承 保 的 由 本 地 供 给 的 物 资 在 保 险 单 限 定 的 地 域 内, 运 往 建 筑 工 地 的 陆 上 运 输 途 中, 而 不 是 水 上 运 输 或 空 运 途 中, 由 于 碰 撞 冲 击 洪 水 地 震 水 灾 地 崩 或 山 崩 地 陷 盗 窃 或 火 灾 引 起 的 损 失 如 果 需 要 在 工 地 外 储 存, 则 要 加 批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和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本 地 供 给 物 资 的 总 价 值 : ; 每 次 运 输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 ; 免 赔 额 : 10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项 下 的 措 辞 修 改 为 : 款 如 果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就 发 现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工 艺 不 善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错 误 ) 直 接 引 起 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错 误 进 行 矫 正 的 所 用 的 部 件 修 理 以 及 重 置 的 费 用 ; 但 是, 本 批 单 不 适 用 于 土 建 部 分 项 目 11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款 项 下 的 措 辞 修 改 为 : 如 果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就 发 现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工 艺 不 善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错 误 ) 直 接 引 起 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错 误 进 行 矫 正 的 所 用 的 部 件 修 理 以 及 重 置 的 费 用 ;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时, 被 保 险 人 须 负 责 对 引 起 事 故 原 因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设 计 错 误 和 原 材 料 缺 陷 和 工 艺 不 善 进 行 举 证 但 是, 本 批 单 不 适 用 于 土 建 部 分 项 目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2 核 燃 料 组 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根 椐 以 下 条 件 扩 展 承 保 燃 料 组 件 的 损 失 ( 一 ) 定 义 核 燃 料 组 件 包 括 : 1. 核 燃 料 ( 可 裂 变 的, 或 增 殖 的, 或 化 合 的, 或 合 成 的 原 料 ); 第 12 页 共 68 页

2. 燃 料 包 层 ; 3. 支 撑 结 构 ( 二 ) 承 保 期 限 在 本 保 险 单 有 效 期 限 内, 本 条 款 承 保 期 限 自 燃 料 组 件 在 安 装 工 地 卸 下 起, 至 每 一 燃 料 组 件 置 入 压 力 反 应 堆 的 位 置 后 止 若 本 条 款 承 保 的 平 均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个 月,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 三 ) 一 旦 发 生 损 失, 本 条 款 负 责 赔 偿 扣 除 免 赔 额 后 的 所 有 损 失 修 理 费 用, 该 费 用 包 括 : 1. 从 损 坏 的 燃 料 组 件 中 提 取 燃 料, 并 对 此 检 查 和 储 存 的 费 用 ; 2. 修 理 或 重 新 放 置 燃 料 包 层 及 支 撑 结 构 的 费 用 ; 3. 重 新 加 工 处 理 受 损 核 燃 料 的 费 用 ; 4. 重 新 放 置 受 损 核 燃 料 的 费 用 ; 5. 将 核 燃 料 燃 料 包 层 及 支 撑 结 构 组 装 成 燃 料 组 件 的 费 用 ; 6.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为 获 得 必 要 的 进 口 和 运 输 许 可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任 何 受 损 燃 料 组 件 的 赔 偿 金 额 都 不 超 过 该 燃 料 组 件 在 保 额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燃 料 组 件 的 实 际 金 额 : 日 期, 燃 料 重 量 ( 吨 ), 实 际 金 额 : 13 保 证 期 第 三 者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列 明 的 合 同 保 证 期 限 内 因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在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的 过 程 中 因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工 地 内 及 临 近 区 域 内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 无 论 死 亡 与 否 ) 和 财 产 损 失,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但 该 责 任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每 次 及 累 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14 业 主 方 人 员 施 工 工 地 人 身 意 外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业 主 方 派 驻 工 地 人 员 聘 请 的 工 程 专 业 人 员 顾 问 设 计 师 总 监 理 师 等 在 工 地 现 场 因 为 施 工 原 因 导 致 的 意 外 人 身 伤 亡 业 主 方 人 员 名 单 : ; 每 人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保 险 单 所 载 其 他 条 款 不 变 第 13 页 共 68 页

15 盾 构 机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盾 构 机 设 备 ( 型 号 :, 台 数 : ) 保 险 条 件 责 任 以 及 理 赔 范 围 : 一 保 险 条 件 : 本 特 别 条 款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单 的 各 个 部 分, 若 其 与 本 保 险 单 的 其 他 规 定 相 冲 突, 则 以 本 特 别 条 款 为 准 保 险 单 条 款 为 保 监 会 核 准 的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条 款 附 加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标 准 条 款 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1. 在 工 程 列 明 的 施 工 期 限 和 隧 道 区 间 范 围 内, 因 本 保 险 单 除 外 责 任 以 外 的 下 列 列 明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单 的 规 定 负 责 赔 偿 2. 自 然 灾 害 是 指 地 震 水 灾 地 面 下 陷 下 沉 以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破 坏 力 强 大 的 自 然 现 象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在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3. 意 外 事 故 是 指 盾 构 设 备 在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不 可 预 料 的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 包 括 火 灾 爆 炸 )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的 大 轴 承 唇 口 密 封 刀 盘 盘 体 以 及 螺 旋 输 送 机 的 损 坏, 致 使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中 无 法 修 复 掘 进 而 引 起 的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三 定 义 I. 全 部 损 失 : 盾 构 设 备 的 全 部 灭 失 或 整 体 损 毁 或 受 损 严 重 失 去 修 复 价 值 为 全 部 损 失 II.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 在 隧 道 中 的 每 一 台 盾 构 设 备 因 上 述 列 明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为 施 救 盾 构 机 和 修 复 盾 构 机 的 费 用 合 计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盾 构 设 备 的 实 际 投 保 金 额 的 % 为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III. 盾 构 设 备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 是 指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中 进 出 洞 ( 含 下 井 出 井 ) 掘 进 调 头 的 施 工 过 程 IV. 施 救 盾 构 机 是 指 盾 构 机 发 生 上 述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时, 为 减 少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而 采 取 的 一 切 必 要 的 合 理 措 施 凡 在 灾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以 及 已 经 基 本 稳 定 后 所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不 属 施 救 责 任 范 围 四 在 本 保 险 期 限 内,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严 格 遵 守 如 下 义 务 : 1.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法 规, 遵 守 制 造 厂 商 制 定 的 关 于 机 器 设 备 使 用 的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付 诸 实 施, 聘 用 技 术 及 技 能 合 格 的 工 人 和 技 术 人 员,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损 建 议,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 2. 对 因 电 压 不 稳 定 容 易 造 成 损 坏 的 机 器 设 备 部 分 应 配 置 稳 压 装 置 ; 3. 按 照 机 器 设 备 的 规 范 要 求, 对 保 险 机 器 设 备 定 期 做 好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使 之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被 保 险 人 在 机 器 设 备 大 修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存 修 理 资 料 以 备 保 险 人 随 时 查 阅 及 复 印 ; 4. 被 保 险 人 及 承 包 商 应 按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要 求 工 作 程 序 及 施 工 作 业 标 准 操 作 施 工 ; 5.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和 冬 季 冻 灾 必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并 在 施 工 中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切 实 执 行 ; 第 14 页 共 68 页

6. 严 格 按 施 工 有 关 的 法 规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确 实 落 实 对 土 体 加 固 等 围 护 结 构 和 工 程 沿 线 周 边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的 各 项 监 测,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围 护 结 构 渗 漏 及 坍 塌, 并 对 周 边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实 施 合 理 的 预 防 保 护 措 施 五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 1.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掘 进 施 工 中 进 行 的 维 修 保 养 测 试 正 常 检 修 的 费 用 ; 2. 盾 构 机 器 设 备 运 行 必 然 引 起 的 后 果, 如 自 然 磨 损 氧 化 腐 蚀 锈 蚀 孔 蚀 金 属 疲 劳 断 裂 内 在 或 潜 在 缺 陷 物 质 本 身 变 化 自 燃 自 热 等 物 理 变 化 或 化 学 反 应, 以 及 其 他 渐 变 原 因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自 身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3. 由 于 超 负 荷 超 电 压 碰 线 电 弧 漏 电 短 路 大 气 放 电 及 其 他 电 气 原 因 造 成 电 气 设 备 或 电 气 用 具 本 身 的 损 失 ; 4. 除 保 险 责 任 外,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造 成 的 盾 构 机 设 备 本 身 损 失 ; 5.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6. 根 据 法 律 或 契 约 应 由 供 货 方 制 造 人 安 装 人 或 修 理 人 负 责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7. 被 保 险 人 在 盾 构 机 的 施 工 施 救 和 修 理 过 程 中 对 隧 道 工 程 的 任 何 损 坏 费 用 和 责 任 ; 8. 任 何 灾 害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六 赔 偿 处 理 : 在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后, 保 险 人 按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赔 偿 : 1. 特 种 风 险 : 地 震 海 啸 洪 水 造 成 盾 构 机 全 损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每 台 盾 构 机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为 其 保 额 的 80% 2.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 盾 构 设 备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赔 偿 时, 本 保 险 单 盾 构 设 备 的 折 旧 是 按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在 本 工 程 掘 进 的 长 度 或 时 间 以 公 里 或 年 先 者 为 准, 以 此 类 推 折 旧 率 3.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的 盾 构 机, 其 施 救 盾 构 机 的 费 用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盾 构 机 投 保 金 额 的 40%; 盾 构 机 的 修 复 费 用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盾 构 机 投 保 金 额 扣 除 施 救 盾 构 机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 盾 构 设 备 残 值 按 照 实 际 评 定 价 值 确 定, 若 盾 构 机 井 下 报 废, 最 低 为 保 险 金 额 的 % 若 盾 构 机 拆 卸 利 用, 最 低 为 保 险 金 额 的 % 5.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损, 该 盾 购 设 备 的 保 险 责 任 即 行 终 止 6. 每 台 旧 盾 构 设 备, 在 投 入 隧 道 施 工 前, 在 盾 构 维 修 基 地 进 行 过 大 修 的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0%; 而 未 在 盾 构 维 修 基 地 进 行 过 大 修 的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85% 7. 凡 未 按 重 置 价 值 投 保 的 新 购 置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施 工 掘 进 中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2% 第 15 页 共 68 页

8. 凡 按 重 置 价 值 投 保 的 新 购 置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施 工 掘 进 中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6% 16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重 大 过 失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物 质 损 失 和 由 此 引 发 的 对 第 三 者 的 赔 偿 责 任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及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7 DE 4 Defective Par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Any component part or individual item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defective in design, plant,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b.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bove Exclusion (a)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18 DE 5 Design Improvemen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a.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ny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defective in design, plant,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b. Loss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caused to enabl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such defective Property Insured. But should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other than damage as defined in (b) above) result from such a defect, this exclus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costs of additional work resulting from the additional costs of improvements to the original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19 LEG 2/96 Consequences Defect Exclusion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had been put in hand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said damag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第 16 页 共 68 页

20 LEG 3/96 Improvement Consequences Defect Wording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to improve the original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二 限 制 类 1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工 棚 库 房 落 址 在 工 地 内 高 于 最 近 20 年 记 载 中 最 高 水 位 的 地 方, 并 且 每 一 个 库 房 工 棚 或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洪 水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工 棚 库 房 的 损 失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工 棚 每 次 事 故 限 额 为 事 故 限 额 为 ; 每 一 独 立 的 库 房 每 次 2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工 棚 库 房 落 址 在 工 地 内 高 于 最 近 20 年 记 载 中 最 高 水 位 的 地 方, 并 且 每 一 个 库 房 工 棚 或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洪 水 暴 风 台 风 或 暴 雨 所 造 成 工 棚 库 房 本 身 的 实 际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该 实 际 损 失 按 受 损 工 棚 库 房 的 实 际 价 值 扣 除 折 旧 后 计 算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 (1) 工 棚 库 房 的 使 用 年 限 按 两 年 半 计 算, 年 折 旧 率 为 %, 并 从 工 棚 库 房 建 造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2)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不 足 六 个 月 发 生 损 失, 折 旧 率 为 %; (3)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六 个 月 但 不 足 十 二 个 月,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4)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十 二 个 月 但 不 足 十 八 个 月,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5)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十 八 个 月 但 不 足 二 十 四 个 月 并 且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6)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二 十 四 个 月 但 不 足 三 十 个 月 并 且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7) 自 工 棚 库 房 建 造 之 日 起 满 两 年 半, 则 保 险 人 不 再 对 工 棚 负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8) 若 在 本 保 险 单 起 保 两 年 半 内 使 用 工 棚 的 施 工 单 位 撤 离 工 地, 或 者 使 用 工 棚 的 施 工 单 位 所 建 造 的 工 程 项 目 已 经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或 者 工 棚 已 废 弃, 则 保 险 人 对 工 棚 不 再 负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注 意 工 棚 的 防 火 安 全, 并 作 好 防 火 措 施, 在 暴 风 或 台 风 来 临 之 前 必 须 对 工 棚 进 行 加 固, 做 好 一 切 防 护 工 作, 是 本 条 款 成 立 的 先 决 条 件 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由 毛 竹 结 第 17 页 共 68 页

构 芦 席 蓬 布 茅 草 油 毛 毡 石 棉 瓦 楞 板 塑 料 膜 或 尼 龙 布 等 作 罩 棚 办 公 房 和 库 房 等, 以 及 对 存 放 在 上 述 结 构 内 保 险 财 产 等 因 遭 受 风 霜 严 寒 雨 雪 洪 水 冰 雹 尘 土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发 生 损 失 赔 偿 后 本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相 应 递 减, 不 再 恢 复 赔 款 累 计 达 到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后 保 险 人 不 再 对 工 棚 库 房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每 一 独 立 库 房 工 棚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 农 作 物 森 林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农 作 物 森 林 以 及 养 殖 类 的 损 失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4 大 坝 水 库 工 程 除 外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在 建 造 过 程 中, 对 软 石 地 域 灌 浆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排 水 费 用, 即 使 水 量 远 远 超 过 原 来 的 估 计 ; ( 三 ) 排 水 系 统 的 故 障 损 坏 引 起 的, 且 若 有 充 足 的 备 用 设 备 则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 四 ) 因 增 加 防 水 隔 离 措 施, 以 及 增 加 排 放 流 水 和 地 下 水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 ( 五 ) 基 础 不 实 造 成 地 陷 引 起 的 损 失 ; ( 六 ) 裂 缝 和 渗 漏 5 钻 井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钻 井 工 程 的 责 任 范 围 将 限 制 在 下 列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 一 ) 地 震 火 山 爆 发 海 啸 ; ( 二 ) 暴 风 雨 龙 卷 风 洪 水 滑 坡 ; ( 三 ) 井 喷 或 形 成 坑 状 ; ( 四 ) 自 涌 水 流 ; ( 五 ) 火 灾 爆 炸 ; ( 六 ) 实 践 中 无 法 克 服 的 泥 浆 损 失 ; 第 18 页 共 68 页

( 七 ) 实 践 中 无 法 克 服 的 洞 孔 塌 方 或 由 于 异 常, 或 页 岩 膨 胀 导 致 洞 壁 塌 方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导 致 弃 井 后 果 的 上 述 风 险 出 现 时 已 发 生 的 钻 井 费 用 ( 含 材 料 )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以 下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特 别 除 外 条 件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钻 机 及 钻 井 设 备 的 损 失 ( 钻 井 商 可 为 此 安 排 其 他 特 殊 的 保 险 ) 各 种 打 捞 费 用 以 及 为 恢 复 钻 井 状 态 而 进 行 修 正 研 究 检 查 ( 包 括 酸 处 理 断 面 切 除 等 促 进 工 作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6 地 震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地 震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7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在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均 得 以 满 足 时 才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爆 炸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工 地 上 应 始 终 配 备 足 够 的 和 有 效 的 消 防 设 备 以 及 充 足 容 量 的 灭 火 用 具, 并 使 之 处 于 随 时 可 用 的 状 态 ; ( 二 ) 保 证 足 够 数 量 的 人 员 受 到 使 用 该 消 防 设 备 的 训 练, 并 能 随 时 进 行 灭 火 工 作 ; ( 三 ) 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需 设 材 料 仓 库, 则 库 存 物 应 分 置 若 干 库 存 点, 每 一 库 存 点 的 材 料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金 额 每 个 库 存 点 必 须 至 少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 所 有 易 燃 物 ( 例 如 不 适 合 混 凝 土 浇 筑 的 模 板 材 料 枯 枝 落 叶 层 等 ), 尤 其 是 所 有 易 燃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放 置 地 远 离 正 在 进 行 建 筑 安 装 的 财 产 或 任 何 明 火 作 业 区 ; ( 四 ) 易 燃 物 附 近 动 用 明 火, 或 进 行 烧 焊 切 割 作 业 时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受 过 消 防 训 练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人 员 在 场 ; ( 五 ) 试 车 开 始 时, 所 有 为 设 备 运 行 而 设 计 的 消 防 设 施 必 须 安 装 就 绪 并 能 使 用 8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洪 水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9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条 件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条 款 : ( 一 ) 一 旦 碳 氢 化 合 物 进 入 机 器 设 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第 19 页 共 68 页

将 为, 该 免 赔 额 也 适 用 于 因 火 灾 及 爆 炸 引 起 的 损 失 ( 二 ) 一 旦 碳 氢 化 合 物 进 入 机 器 设 备,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1.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 除 非 经 其 他 特 别 条 款 承 保 ); 2. 由 于 任 何 管 道 过 热 或 断 裂 引 起 的 重 整 装 置 的 损 失 ; 3. 由 于 放 热 反 应 引 起 过 热 或 断 裂 并 导 致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4. 由 于 故 意 未 按 技 术 规 范 操 作, 或 切 断 安 全 装 置 引 起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本 条 款 对 因 上 述 原 因 引 起 的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0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条 款 项 下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 二 ) 下 第 1 条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 除 非 经 其 他 特 别 条 款 承 保 ) 的 措 词 改 为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除 非 该 损 失 是 由 本 保 险 单 予 以 赔 偿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造 成 的 11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但 对 滑 坡 造 成 工 程 地 区 重 新 开 挖 的 费 用 在 不 超 过 原 开 挖 费 用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赔 偿 对 被 保 险 人 未 采 取 或 未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而 导 致 斜 坡 腐 蚀 的 修 补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12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暴 雨 洪 水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这 种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的 暴 雨 洪 水 情 况 及 所 应 当 采 取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从 水 道 中 清 除 障 碍 物 ( 如 沙 石 树 木 等 ) 以 保 持 水 流 畅 通,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13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暴 雨 洪 水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这 种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的 暴 雨 洪 水 情 况 及 所 应 当 采 取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在 洪 水 暴 雨 来 临 前 从 水 道 中 涵 洞 中 清 除 障 碍 物 ( 如 沙 石 泥 土 树 木 以 及 水 道 中 的 临 时 道 路 等 ) 以 保 持 水 流 畅 通,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第 20 页 共 68 页

若 洪 水 暴 雨 造 成 工 程 内 及 邻 近 区 域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或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4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为 获 得 本 保 险 单 的 保 障,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建 筑 或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表, 包 括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及 技 术 资 料, 上 述 资 料 作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组 成 部 分 除 非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已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期 限, 保 险 人 对 建 筑 或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期 限 所 引 起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星 期 15 隧 道 工 程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对 软 石 地 域 灌 浆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超 过 图 纸 规 定 的 开 挖 以 及 因 此 而 增 加 的 回 填 费 用 ; ( 三 ) 排 水 费 用, 即 使 水 量 远 远 超 过 原 来 的 估 计 ; ( 四 ) 排 水 系 统 的 故 障 损 坏 引 起 的, 且 若 有 充 足 的 备 用 设 备 则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 五 ) 因 增 加 防 水 隔 离 措 施, 以 及 增 加 排 放 流 水 和 地 下 水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16 旧 设 备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的 旧 设 备 的 下 列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可 归 因 于 该 设 备 在 本 次 安 装 之 前 的 运 行 ; ( 二 ) 可 归 因 于 该 设 备 的 拆 卸 ( 若 本 保 险 单 未 承 保 该 拆 卸 工 程 ); ( 三 ) 任 何 非 金 属 部 分 17 沉 箱 基 床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沉 箱 基 床 超 爆 欠 爆 整 平 不 到 位, 以 及 沉 箱 安 放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达 到 设 计 和 规 范 标 准, 或 沉 箱 安 放 时 挫 坏 基 床 均 不 属 意 外 事 故, 由 此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第 21 页 共 68 页

18 船 舶 碰 撞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由 于 船 舶 ( 包 括 施 工 船 舶 ) 的 碰 撞 或 船 舶 缆 绳 影 响,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19 打 桩 及 挡 土 墙 除 外 责 任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以 下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由 于 以 下 原 因 更 换 矫 正 桩 柱 或 挡 土 墙 : 1. 在 施 工 中 错 误 放 置 错 误 连 接 或 挤 压 ; 2. 在 打 桩 或 抽 取 过 程 中 丢 失 放 弃 或 损 坏 ; 3. 打 桩 设 备 或 套 筒 的 故 障 或 损 坏 导 致 阻 塞 ( 二 ) 修 复 断 开 或 分 离 的 板 桩 ( 三 ) 修 复 任 何 物 质 的 渗 漏 或 渗 透 ( 四 ) 填 充 空 隙 或 更 换 消 耗 掉 的 膨 润 土 ( 五 ) 由 于 桩 基 或 地 基 工 程 不 能 通 过 负 载 测 试 或 其 他 未 达 到 设 计 承 载 能 力 ( 六 ) 修 复 侧 立 面 或 结 构 本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证 明 损 失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举 证 之 责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20 堤 坝 抛 石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潮 汐 水 流 和 堤 坝 沉 降 等 原 因 ( 洪 水 和 滑 坡 除 外 )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1 地 下 工 程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自 本 保 险 单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条 款 中 增 加 下 列 条 件 : 关 于 隧 道 竖 井 洞 穴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地 下 工 程, 无 论 本 条 款 是 否 与 本 保 险 单 其 他 内 容 相 抵 触, 其 约 定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 1.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情 况 不 负 责 赔 偿 : (1) 开 挖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规 定 的 开 挖 范 围 或 标 高, 由 此 引 起 的 清 除 塌 方 和 回 填 费 用 ; (2) 为 支 撑 加 固 和 稳 定 岩 土 而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费 用, 无 论 这 种 损 失 已 经 发 生 或 将 第 22 页 共 68 页

要 发 生 或 尚 未 显 现 ; (3) 排 水 费 用 ; (4) 工 程 变 更 增 加 改 进 和 改 良 的 费 用 ; (5) 膨 润 土 护 壁 泥 浆 和 其 他 土 质 稳 定 添 加 剂 的 损 失 ; (6) 排 水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设 备 冻 结 引 起 的, 若 使 用 备 用 设 备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7) 工 程 废 弃 或 停 工 引 起 的 损 失 2. 被 保 险 人 应 持 续 勘 查 和 监 测 岩 土 变 形 并 保 留 相 关 勘 测 记 录, 并 根 据 规 范 规 定 设 计 要 求 和 经 批 准 的 方 案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损 措 施 3. 保 险 人 在 支 付 任 何 赔 款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代 表 提 供 按 照 下 述 条 4 记 录 的 调 查 程 序 的 数 据, 以 表 明 被 保 险 人 已 履 行 了 本 保 险 单 下 的 相 关 规 定 4. 被 保 险 人 应 完 整 记 录 根 据 国 家 规 范 进 行 的 所 有 调 查 程 序, 并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调 查 结 果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的 指 定 代 表 提 供 所 有 调 查 程 序 的 结 果 以 供 审 核 5. 若 发 生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根 据 理 赔 基 础 条 款 和 以 上 1 条 款 的 约 定,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由 物 质 损 失 直 接 引 起 的 修 理 重 建 重 置 和 其 他 为 使 工 程 完 工 而 采 取 的 合 理 措 施 的 费 用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本 应 采 取 的 防 损 减 损 措 施 的 费 用 除 外 ; (2) 赔 付 不 超 过 隧 道 塌 方 部 分 原 始 造 价 的 %( 包 括 清 残 费 用 和 施 救 费 用 ); (3) 无 论 损 失 发 生 在 一 个 或 多 个 开 挖 工 作 面, 保 险 人 在 一 次 事 故 中 的 最 高 赔 偿 责 任 为 米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2 非 规 范 施 工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承 包 商 :(1) 未 按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规 范 或 经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2)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台 风 和 冬 季 冻 灾 未 制 定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或 者 施 工 中 未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执 行 ;(3) 违 章 作 业,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3 工 程 施 工 防 灾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应 遵 守 下 列 特 别 条 款 : (1) 遇 有 发 布 台 风 警 报 或 因 暴 雨 河 水 上 涨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将 可 转 移 的 材 料 或 机 具 设 备 移 至 适 当 的 安 全 地 区, 并 对 于 已 完 成 或 正 施 工 中 的 工 程 及 无 法 搬 移 的 设 备 予 以 加 强 固 定, 将 易 为 水 流 冲 失 的 木 料 以 钢 丝 固 定 于 已 完 成 的 基 础 或 其 他 结 构 或 重 物 以 防 流 失 (2) 所 有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仓 库 工 房 办 公 处 所 木 工 厂 预 制 场 等 均 应 设 于 堤 内 ( 即 河 床 外 )( 或 高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二 十 年 一 遇 水 位 以 上 高 地 的 高 地 ) 任 何 易 因 水 受 损 毁 的 材 料 均 应 设 置 于 防 水 设 备 良 好 的 仓 库 内, 应 加 垫 置 物, 并 盖 以 防 水 塑 胶 布 以 防 潮 湿 或 雨 水 侵 第 23 页 共 68 页

湿 至 于 因 施 工 关 系 必 须 置 于 堤 外 的 钢 筋 加 工 场 铸 梁 场 等 亦 应 尽 量 择 高 地 为 之, 所 选 择 的 高 地 无 论 如 何 不 得 低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十 年 一 次 的 水 位 的 地 区 以 防 洪 水 冲 击 (3) 因 施 工 关 系 必 须 置 于 堤 外 ( 或 低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二 十 年 一 次 水 位 以 上 高 地 ) 的 钢 筋 水 泥 模 板 支 撑 物 料 竹 子 及 其 他 材 料 设 备 均 应 照 实 际 工 作 进 度 的 需 要 移 入 堤 外, 并 概 以 十 天 用 量 为 限 (4)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损 毁 灭 失 必 须 予 以 拆 除 清 理 或 为 水 流 所 载 沙 粒 卵 石 块 石 滚 石 沉 泥 杂 草 滚 木 及 其 他 悬 浮 物 淤 盖 必 须 予 以 清 除 者, 一 律 不 予 赔 偿, 惟 有 设 计 内 的 挖 土 ( 或 回 填 方 ) 则 不 在 此 24 工 地 内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火 措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在 被 保 险 人 做 到 下 列 要 求 后,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火 灾 或 爆 炸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 (1) 工 地 上 应 按 消 防 部 门 制 定 的 有 关 防 火 规 范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以 供 随 时 使 用 ; 功 能 完 善 的 消 防 水 龙 必 须 安 装 至 最 高 施 工 层 的 下 一 层 并 用 临 时 端 盖 密 封 (2) 定 期 检 查 水 龙 带 和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每 周 至 少 两 次 (3) 拆 除 模 板 后, 应 立 即 根 据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设 立 消 防 分 割 墙 ; 在 安 装 工 程 开 始 前, 应 尽 快 暂 时 关 闭 升 降 梯 井 施 工 通 道 及 其 他 开 口 (4) 废 弃 材 料 必 须 定 期 清 除, 安 装 楼 层 每 天 工 作 完 毕 后 必 须 清 扫 易 燃 废 弃 物 (5) 所 有 从 事 下 列 明 火 或 高 温 作 业 的 承 包 商 必 须 实 施 工 作 许 可 证 制 度 : a. 研 磨 切 割 和 焊 接 作 业 ; b. 使 用 喷 灯 焊 炬 ; c. 使 用 高 温 沥 青 ; d. 其 他 明 火 操 作 明 火 作 业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受 过 消 防 训 练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人 员 在 场 情 况 下 方 能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结 束 后 一 小 时 内 必 须 对 该 作 业 区 进 行 检 查 (6) 建 筑 安 装 材 料 必 须 分 隔 储 存, 每 一 储 存 点 的 材 料 库 存 不 得 超 过, 且 各 储 存 点 之 间 至 少 要 有 50 米 间 隔 或 用 防 火 墙 隔 离 所 有 易 燃 物 品 特 别 是 易 燃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放 置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安 全 规 范 要 求 (7) 指 定 一 名 现 场 安 全 协 调 员 现 场 安 装 可 靠 的 火 警 系 统, 如 有 可 能 应 与 最 近 的 消 防 队 建 立 直 接 的 通 讯 联 系 ; 制 定 防 火 规 章 和 现 场 消 防 预 案 并 定 期 更 新 ; 承 包 商 的 员 工 要 进 行 灭 火 培 训, 每 周 进 行 消 防 训 练 ; 向 最 近 的 消 防 队 提 供 现 场 情 况 并 始 终 保 持 工 地 内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8) 现 场 必 须 用 围 墙 封 闭 第 24 页 共 68 页

25 滑 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被 保 险 工 程 出 现 滑 坡 的 情 况 下, 本 保 险 单 仅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地 震 暴 雨 洪 水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路 基 边 坡 滑 坡 造 成 被 保 险 的 工 程 护 坡 和 路 基 工 程 标 的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并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对 于 滑 坡 后 由 于 更 改 设 计 而 产 生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费 用 以 及 投 入 的 加 固 防 护 费 用, 保 险 人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和 施 工 规 范 工 艺 技 术 和 程 序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操 作, 被 保 险 人 应 事 先 自 费 采 取 必 要 的 及 时 的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3) 保 险 人 对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费 用 予 以 补 偿, 每 次 事 故 在 不 超 过 原 开 挖 费 用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赔 偿, 但 对 超 过 设 计 红 线 外 的 该 部 分 的 滑 坡 清 除 费 用 以 总 清 除 费 用 的 % 为 限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6 涉 水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合 拢 和 渡 汛 工 程 结 构 施 工 内 容, 必 须 按 拟 定 的 施 工 进 度 表 实 施 和 完 成, 并 在 汛 期 前 必 须 达 到 渡 汛 断 面 结 构, 否 则 由 于 工 期 延 误, 未 完 成 拟 定 的 工 程 内 容, 或 者 在 汛 期 前 未 达 到 渡 汛 断 面 结 构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负 责 赔 偿 27 疏 浚 施 工 回 淤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航 道 疏 浚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航 道 回 淤 均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8 台 风 特 别 措 施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台 风 损 失 是 指 当 地 气 象 部 门 实 测 风 速 大 于 24.5m/s 的 强 热 带 风 暴 或 台 风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不 计 瞬 时 风 力 )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强 热 带 风 暴 或 台 风 直 接 引 起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的 前 提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包 括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保 险 人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台 建 议 ; 被 保 险 人 在 台 风 季 节 获 悉 或 应 获 悉 可 能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损 失 和 影 响 的 预 报 和 信 息 后,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其 他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的 防 台 抗 台 预 案 措 施 对 在 建 工 程 和 各 种 临 时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加 固 防 护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采 取 的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的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考 虑 并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以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期 限 内 的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情 况 所 应 采 取 的 合 理 防 范 措 施 被 保 险 人 对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的 影 响 未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范 措 施, 而 引 起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第 25 页 共 68 页

损 失 和 损 失 扩 大,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29 文 物 艺 术 品 保 护 建 筑 等 类 似 物 品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不 负 责 赔 偿 任 何 文 物 古 迹 金 银 珠 宝 玉 器 古 玩 古 书 古 画 艺 术 品 和 其 他 珍 贵 财 物 历 史 遗 留 物 历 史 建 筑 物 及 其 复 制 品 或 类 似 物 品 的 损 失 ; 本 保 险 单 对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仅 以 基 本 恢 复 原 有 外 观 形 状 为 目 的, 采 用 现 有 的 普 通 材 质, 以 及 目 前 的 通 常 工 艺 进 行 修 理 的 费 用 为 限 30 信 息 技 术 明 晰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下 的 财 产 损 失 指 财 产 实 质 性 的 物 质 损 失 财 产 实 质 性 的 物 质 损 失 不 包 括 对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坏, 特 别 是 数 据 的 有 害 变 化, 由 于 删 除 造 成 软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损 坏, 对 原 始 结 构 的 阻 断 或 破 坏 对 以 下 责 任 不 予 赔 偿 : (1)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特 别 是 数 据 的 有 害 变 化, 由 于 删 除 造 成 软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原 始 结 构 的 阻 断 或 破 坏, 以 及 由 于 这 类 损 失 或 破 坏 造 成 任 何 营 业 中 断 损 失 但 本 条 款 对 因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直 接 造 成 的 财 产 的 实 质 性 物 质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2) 由 于 数 据 软 硬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功 能 有 效 性 使 用 范 围 或 转 换 的 损 坏 引 起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营 业 中 断 31 养 殖 业 及 资 源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施 工 或 出 险 后 损 失 所 造 成 的 附 近 农 业 养 殖 业 或 各 种 资 源 的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32 战 争 及 恐 怖 活 动 除 外 条 款 虽 然 和 本 保 险 或 任 何 批 单 的 条 款 有 抵 触, 本 保 险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或 和 下 列 相 关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毁 坏 任 何 性 质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不 予 赔 偿, 不 论 损 失 是 同 时 造 成 或 在 任 何 次 序 下 由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造 成 : (1) 战 争 入 侵 外 敌 行 为 敌 意 或 类 似 战 争 行 为 ( 无 论 是 否 宣 战 ) 内 战 叛 乱, 革 命 起 义 内 部 骚 乱 承 担 部 分 或 等 同 于 军 队 或 篡 权 行 为 ; (2) 任 何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动 ; 在 本 批 单 下,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为 指 一 种 任 何 个 人 或 集 体 的 行 为, 无 论 他 们 是 否 单 独 行 动 或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或 政 府 的 行 动, 出 于 政 治 宗 教 意 识 形 态 或 类 似 目 的 包 括 企 图 影 响 任 何 政 府 和 / 或 造 成 公 众 或 公 众 的 任 何 部 门 恐 慌 的 行 为, 这 种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用 暴 力 和 / 或 采 取 威 胁 方 式 第 26 页 共 68 页

(3) 任 何 破 坏 行 为 ; 破 坏 行 为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任 何 非 法 的 怀 有 恶 意 的 有 害 的 不 计 后 果 的 或 是 任 性 的 行 为, 由 任 何 个 人 以 个 人 意 志 或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政 府 或 代 理 人 而 实 施, 由 使 用 暴 力, 武 力 或 威 胁 来 造 成 恐 惧,( 用 直 接 或 非 直 接 的 方 法 ), 或 由 使 用 化 学 或 生 物 学 的 方 法 电 脑 病 毒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或 方 法 来 造 成 工 作 进 程 的 中 断 或 妨 碍, 使 工 作 的 价 值 降 低, 财 产 的 损 害 或 破 坏, 个 人 的 伤 害 或 死 亡, 或 任 何 其 他 损 失, 无 论 什 么 或 者 不 管 如 何 造 成 的, 均 作 为 有 此 带 来 的 后 果 本 批 单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采 取 任 何 控 制 阻 止 抑 制 或 和 上 述 (1) 和 (2) 相 关 联 的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毁 坏 成 本 或 费 用 不 予 赔 偿 如 果 承 保 人 声 明, 对 于 任 何 损 失 毁 坏 成 本 或 费 用 因 为 本 责 任 免 除 而 不 予 承 担, 相 反 的 举 证 应 该 在 被 保 险 人 33 2000 年 问 题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本 条 款 2000 年 问 题 系 指,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此 前 期 间 其 后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程 序 软 件 芯 片 媒 介 物 集 成 电 路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类 似 装 置 的 故 障, 进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和 导 致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问 题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无 论 计 算 机 设 备 是 否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构 成 或 引 起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由 此 产 生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间 接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一 ) 不 能 正 确 识 别 日 期 ; ( 二 ) 由 于 不 能 正 确 识 别 日 期, 以 读 取 存 储 保 留 检 索 操 作 判 别 处 理 任 何 数 据 或 信 息, 或 执 行 命 令 和 指 令 ; ( 三 ) 在 任 何 日 期 或 该 日 期 之 后, 由 于 编 程 输 入 任 何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操 作 命 令 引 起 的 数 据 丢 失, 或 不 能 读 取 储 存 保 留 检 索 正 确 处 理 该 类 数 据 ; ( 四 )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而 不 能 正 确 进 行 计 算 比 较 识 别 排 序 和 数 据 处 理 ; ( 五 )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对 包 括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程 序 芯 片 媒 介 物 集 成 电 路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类 似 装 置 进 行 预 防 性 的 治 理 性 的 或 其 他 性 质 的 更 换 改 变 修 改 34 风 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风 速 达 到 或 超 过 ( 蒲 福 )8 级 ( 平 均 风 速 超 过 62 千 米 / 小 时 ) 的 风 暴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35 隧 道 坑 道 临 时 或 永 久 地 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改 变 施 工 方 法 或 地 质 条 件 不 可 预 见 的 变 化 或 地 质 障 碍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第 27 页 共 68 页

( 二 ) 为 改 善 或 稳 定 地 质 条 件, 或 封 闭 入 水 口 而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但 为 修 复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在 此 限 ; ( 三 ) 清 除 挖 掘 物, 或 者 清 除 超 挖 物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回 填 费 用 ; ( 四 ) 排 水 费 用, 但 为 修 复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排 水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在 此 限 ; ( 五 ) 使 用 备 用 设 施 本 可 以 避 免 的 排 水 系 统 损 坏 ; ( 六 ) 放 弃 或 恢 复 隧 道 挖 掘 设 备 ; ( 七 ) 为 挖 掘 进 行 支 撑 或 加 固 地 面 所 需 的 膨 润 土 等 任 何 媒 介 物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应 赔 偿 金 额 以 将 保 险 财 产 恢 复 至 受 损 前 技 术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为 限, 但 不 超 过 损 失 发 生 区 域 原 挖 掘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 %) 36 水 平 钻 探 损 失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水 平 钻 探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二 ) 水 平 作 业 区 内 管 道 自 身 的 损 失 37 沉 降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对 于 地 基 道 路 桥 梁 由 于 下 列 沉 降 引 起 的 损 失 费 用 或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未 进 行 足 够 的 加 固 或 改 良 所 引 起 的 沉 降 ; ( 二 ) 可 预 见 的 沉 降 ; ( 三 ) 与 所 用 的 材 料 或 施 工 方 法 有 关 的 沉 降 38 石 棉 除 外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石 棉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和 含 量 ) 的 材 料 引 起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实 际 或 据 称 的 责 任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或 因 任 何 涉 及 石 棉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和 含 量 ) 的 材 料 引 起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实 际 或 据 称 的 责 任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赔 偿 39 数 据 错 误 / 失 真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做 以 下 修 改 :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构 成 或 引 起 的 财 产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1. 互 联 网 或 类 似 设 施 或 任 何 企 业 内 部 网 或 私 人 网 络 或 类 似 设 施 的 任 何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运 行 ; 2. 数 据 软 件 或 编 制 的 程 序 或 指 令 的 错 误 破 坏 失 真 丢 失 或 其 他 损 失 ; 第 28 页 共 68 页

3. 部 分 或 整 体 数 据 编 码 程 序 软 件, 或 任 何 计 算 机 或 计 算 机 系 统 或 其 他 使 用 微 芯 片 或 内 置 逻 辑 模 块 的 设 备 的 不 能 使 用 或 功 能 丧 失, 以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人 营 业 停 顿 所 导 致 的 间 接 损 失 如 非 特 别 除 外 说 明, 本 条 款 对 定 义 的 风 险 导 致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定 义 的 风 险 指 : 火 灾 闪 电 地 震 爆 炸 飞 行 物 坠 落 洪 水 烟 雾 车 辆 撞 击 暴 风 或 暴 风 雨 以 上 1 2 或 3 项 所 述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间 接 损 失, 无 论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是 否 与 其 同 时 发 生, 本 条 款 都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所 有 其 他 条 款 条 件 和 责 任 免 除 均 保 持 不 变 40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洪 水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41 Absolute Pollution Exclusion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otherwise subject to the terms, exclusions, provision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e Policy or endorsed thereon, the Insure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of whatsoever natur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contributed by or arising from the discharge, dispersal, release or escape of smoke, vapours, soot, fumes, acids, alkalis, toxic chemicals, liquids, or gases, waste materials or other irritants, contaminants or pollutants into or upon land, the atmosphere or any watercourse or body of water. 42 DE 1 Outright Defec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due to defective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43 DE 2 Extend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due to a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of such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 Property Insured which relies for its support or stability on (a) above c.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nd (b) above Exclusion (a) and (b)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44 DE 3 Limit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due to a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第 29 页 共 68 页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of such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bove Exclusion (a)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三 规 范 类 1 建 筑 材 料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建 筑 材 料 不 超 过 3 天 的 用 量, 并 将 超 过 此 量 的 材 料 放 置 在 最 近 10 年 未 遭 受 洪 水 或 水 灾 侵 害 的 地 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洪 水 或 水 灾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的 建 筑 材 料 的 损 失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2 施 工 用 机 器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于 施 工 结 束 后, 或 任 何 施 工 中 断 时, 都 将 施 工 用 机 具 放 置 在 最 近 20 年 未 遭 受 洪 水 或 水 灾 侵 害 的 地 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洪 水 或 水 灾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施 工 用 机 具 的 损 失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3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保 险 人 应 将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的 赔 款 先 支 付 给 4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保 险 人 应 将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数 额 超 过 的 赔 款 先 支 付 给 5 铺 设 供 水 管 污 水 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作 业 井 沟 水 管 遭 受 水 淹 淤 塞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但 每 次 开 挖 的 长 度, 无 论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开 挖 均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长 度 保 险 人 仅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予 以 赔 偿 : ( 一 ) 水 管 铺 设 后, 应 保 证 立 即 填 实, 以 避 免 沟 壕 水 淹 后 水 管 移 位 ; ( 二 ) 水 管 铺 设 后, 应 保 证 立 即 封 闭 管 口, 防 止 水 淤 泥 等 渗 透 ; ( 三 ) 一 旦 压 力 测 试 结 束, 水 管 测 试 部 分 的 沟 壕 应 立 即 填 实 第 30 页 共 68 页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 米 6 运 输 险 工 程 险 责 任 分 摊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要 求 : ( 一 ) 一 旦 原 材 料 及 设 备 运 抵 工 地,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检 验 其 运 输 途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若 裸 装 货 物 损 失 明 显,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运 输 险 保 险 单 下 提 出 索 赔 ( 二 ) 若 包 装 的 货 物 未 立 即 开 箱, 需 放 置 一 段 时 间, 则 被 保 险 人 应 观 察 检 验 外 包 装 是 否 有 货 损 迹 象 若 货 损 迹 象 明 显,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运 输 险 保 险 单 下 提 出 索 赔 ( 三 ) 若 货 物 外 包 装 无 货 损 迹 象, 并 且 货 物 仍 处 于 包 装 状 态, 直 至 货 物 开 箱 时 才 发 现 损 失, 该 损 失 将 视 作 发 生 在 运 输 期 间, 除 非 从 损 失 的 性 质 上 有 明 显 的 证 据 表 明 损 失 确 系 发 生 在 运 输 保 险 终 止 后 ( 四 ) 若 无 明 显 证 据 确 定 损 失 的 发 生 时 间, 则 该 损 失 将 由 运 输 保 险 及 本 保 险 各 分 摊 50 % 7 不 可 控 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保 险 不 因 在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任 何 场 所 无 法 履 行 保 险 单 或 批 单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保 证 或 条 件 而 受 影 响 8 铺 设 管 道 电 缆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全 部 或 部 分 开 挖 时 遭 受 暴 风 雨 雨 水 洪 水 而 引 起 泥 沙 淹 没 淤 塞 腐 蚀 塌 方 及 管 道 电 缆 埋 设 物 的 浮 起 导 致 的 损 失 但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公 里 数 被 保 险 人 应 保 证 管 口 处 备 有 应 急 的 封 堵 设 备, 并 在 任 何 停 工 期 间 诸 如 夜 晚 假 日 等, 封 堵 可 能 受 到 洪 水 侵 害 的 管 口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公 里 9 预 付 赔 款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如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责 任 的 损 失,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和 理 算 师 的 建 议, 保 险 人 可 以 同 意 % 的 预 付 赔 款 10 分 期 付 款 条 款 第 31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保 险 费 按 下 列 条 件 分 期 交 付 : 分 期 数 :, 交 付 保 险 费 金 额 :, 交 付 日 期 :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上 述 交 付 日 期 交 付 规 定 的 保 险 费, 从 应 付 日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日 止 的 期 限 内, 若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付 清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全 部 保 险 费 之 前, 如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保 险 人 应 支 付 的 赔 款 数 额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已 交 付 的 保 险 费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在 赔 款 中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尚 未 交 付 的 保 险 费 11 分 段 开 挖 施 工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无 论 被 保 险 工 程 完 工 与 否, 在 分 段 填 筑 开 挖 阶 梯 状 开 挖 明 沟 管 道 施 工 中 引 起 被 保 险 财 产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损 失 或 责 任, 只 有 当 开 挖 不 超 过 下 列 规 定 的 长 度 时,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且 每 次 事 故 的 赔 偿 仅 限 于 受 损 段 的 修 复 费 用 每 次 分 段 开 挖 最 长 不 超 过 米 12 连 续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 如 果 批 单 扩 展 该 责 任 )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引 起 结 构 结 构 部 件 机 器 或 设 备 的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如 下 : 前 两 次 损 失 赔 付 100%; 第 三 次 损 失 赔 付 80%; 第 四 次 损 失 赔 付 60%; 第 五 次 损 失 赔 付 50%; 超 过 五 次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3 地 震 地 区 建 筑 物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被 保 险 人 能 证 明 工 程 的 设 计 材 料 工 艺 以 及 建 筑 物 结 构 均 已 符 合 有 关 当 局 对 房 屋 建 筑 的 抗 震 要 求,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地 震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予 以 赔 偿 14 时 间 调 整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在 连 续 72 小 时 内 遭 受 暴 风 雨 台 风 洪 水 或 地 震 所 致 损 失 应 视 为 一 单 独 事 件, 并 因 此 构 成 一 次 事 故 而 扣 除 规 定 的 免 赔 额 被 保 险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72 小 时 期 限 起 始 时 间, 但 若 在 连 续 数 个 72 小 时 期 限 时 间 内 发 生 损 失, 任 何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72 小 时 期 限 不 得 重 叠 第 32 页 共 68 页

15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调 整 条 款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列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在 工 程 开 始 期 间 根 据 估 算 概 算 预 算 或 者 合 同 价 格 确 定 的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待 工 程 完 成 后, 应 根 据 工 程 决 算 调 整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限 届 满 三 个 月 内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最 终 的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若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被 保 险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的 变 动 幅 度 不 超 过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的 ± %, 保 险 人 同 意 不 再 根 据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调 整 保 险 费 如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被 保 险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的 变 动 幅 度 超 过 预 计 总 保 险 金 额 的 ± % 时, 双 方 同 意 对 超 出 或 低 于 第 一 部 分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的 部 分, 按 照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的 保 险 费 率 对 保 险 费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增 或 调 减 16 错 误 和 遗 漏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被 保 险 人 非 故 意 地 延 迟 错 误 或 遗 漏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有 关 所 占 用 的 场 地 保 险 财 产 价 值 的 变 更 或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而 被 拒 付,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明 白 其 疏 忽 或 遗 漏 应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尽 快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并 根 据 保 险 人 要 求 支 付 自 风 险 增 加 之 日 起 的 适 当 的 附 加 保 险 费 不 正 确 的 有 缺 陷 的 或 错 误 的 评 估 不 可 视 为 非 故 意 的 错 误 与 遗 漏 17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对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应 按 规 范 设 计,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计 等 级 同 时 施 工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修 建 完 善 的 防 洪 排 涝 设 施,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必 须 自 付 费 用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防 护 措 施, 做 好 维 修 保 养 (2) 对 于 无 设 计 等 级 的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本 保 险 单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对 于 具 备 相 应 设 计 等 级 的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本 保 险 单 赔 偿 仅 以 受 损 线 段 的 原 工 程 造 价 的 % 为 限 (4) 待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期 结 束 后 的 站 后 配 套 期, 以 及 其 后 的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负 责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的 保 险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8 地 质 灾 害 特 别 条 款 第 33 页 共 68 页

兹 经 保 险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地 崩 山 崩 滑 坡 隧 道 坍 塌 涌 水 等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地 质 性 灾 害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 (1) 为 整 治 地 质 报 告 中 已 确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而 必 须 投 入 的 防 护 费 用 ; (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地 质 结 构 等 与 地 质 报 告 有 差 异 而 更 改 设 计 所 产 生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费 用 以 及 投 入 的 加 固 防 护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9 恶 意 破 坏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支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财 产 因 他 人 的 恶 意 行 为 所 致 的 损 失, 但 不 包 括 作 为 建 筑 物 组 成 部 分 的 玻 璃 破 碎 或 任 何 室 外 招 牌 的 破 碎 损 失, 也 不 包 括 偷 窃 损 失 ( 破 门 而 入 偷 窃 损 失 除 外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附 加 保 险 费 : 20 工 程 变 更 告 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在 被 保 险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凡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方 案 的 调 整 ( 包 括 工 期 调 整 ),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7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保 险 人, 并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保 险 人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风 险 性 质 和 状 况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有 权 酌 情 调 整 保 险 单 条 件 上 述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方 案 调 整 是 指 涉 及 工 程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的 重 大 调 整, 或 指 对 工 程 造 价 工 期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变 更 21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在 其 他 规 定 以 保 险 单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条 件 及 其 批 单 为 准 的 同 时,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建 设 中 所 包 括 的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设 施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赔 偿 : (1) 对 于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中 按 实 际 价 值 计 算 的 部 分 标 的, 按 原 有 价 值 赔 偿 但 临 时 设 施 直 接 损 失 以 工 程 施 工 中 标 合 同 工 程 量 总 汇 中 相 应 章 节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明 细 表 所 对 应 的 各 细 目 金 额 为 限 ; (2) 对 于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中 使 用 的 周 转 材 料 和 机 具 部 分 标 的, 按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过 程 中 该 第 34 页 共 68 页

部 分 内 容 摊 销 进 入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赔 偿 但 对 于 该 部 分 标 的 赔 偿 最 高 不 超 过 原 值 的 %; (3) 对 于 任 何 价 值 低 于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对 于 罩 棚 ( 罩 棚 包 括 用 芦 苇 稻 草 竹 蓬 油 毛 毡 纸 板 塑 料 布 等 材 料 为 屋 顶 或 外 墙 的 简 陋 临 时 建 筑 物 ) 以 及 堆 放 在 露 天 或 罩 棚 下 的 保 险 标 的, 由 于 遭 受 风 霜 严 寒 雨 洪 水 冰 雹 尘 土 引 起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的 临 时 设 施 为 工 程 合 同 明 细 清 单 所 列 明 的 临 时 设 施 项 目 工 程 合 同 明 细 清 单 中 未 列 明 的 临 时 设 施 不 在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范 围 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2 碰 撞 事 故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由 下 述 原 因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不 论 碰 撞 标 的 物 的 部 位, 也 不 论 此 时 水 下 地 形 有 无 冲 刷 或 淤 积 变 化 均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 (1) 因 承 包 商 施 工 船 舶 主 机 失 灵 产 生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2) 承 包 商 非 机 动 船 舶 在 抛 锚 起 锚 作 业 拖 带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产 生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因 外 来 船 舶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后,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我 国 有 关 航 道 或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中 的 相 关 职 责, 同 时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全 证 据, 并 保 留 向 责 任 方 索 赔 的 一 切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在 向 责 任 方 提 起 诉 讼 后 方 可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索 赔 在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后,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向 该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权 利 转 让 给 保 险 人, 移 交 一 切 必 要 的 单 证, 并 协 助 保 险 人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保 险 人 承 担 以 上 保 险 责 任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1) 各 种 船 舶 的 适 航 能 力 拖 带 能 力 非 机 动 船 舶 的 抛 锚 定 位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施 工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2) 除 航 道 部 门 已 调 整 的 航 道 航 标 外, 在 危 险 区 域 仍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严 格 按 照 港 监 部 门 的 要 求 采 用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障 安 全 (3) 所 有 在 建 和 已 建 水 上 建 筑 物 均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在 夜 间 挂 红 色 警 示 灯 (4) 施 工 现 场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巡 航 船 舶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并 执 行 昼 夜 巡 逻 制 度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3 天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第 35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可 以 提 前 天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应 将 按 比 例 计 算 的 自 保 险 单 注 销 之 日 起 的 未 到 期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按 短 期 费 率 收 取 自 保 险 单 开 始 之 日 起 的 已 生 效 保 险 费 24 违 反 条 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的 条 件 和 保 证 将 分 别 适 用 于 每 一 承 保 风 险, 而 非 共 同 适 用 于 所 有 承 保 风 险 因 此, 对 某 些 条 件 和 保 证 的 违 反 仅 使 该 违 反 所 适 用 风 险 的 那 一 部 分 保 障 失 效, 不 影 响 有 关 其 他 风 险 保 障 的 有 效 性 25 指 定 理 算 人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估 计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 币 种 )( 金 额 数 值 ) 时, 保 险 人 同 意 委 请 以 下 列 明 的 公 估 行 进 行 理 算 公 估 行 : 26 重 置 价 值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列 特 别 条 件 为 准,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财 产 ( 不 包 括 仓 储 物 品 ), 如 发 生 本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其 赔 偿 金 额 应 按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重 置 价 值 计 算 重 置 价 值 是 指 : 一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 但 本 保 险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能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增 加 : ( 一 )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按 自 己 的 方 式 进 行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他 地 点 进 行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二 修 理 或 修 复 受 损 财 产 ; 无 论 属 于 哪 一 种 情 况, 受 损 财 产 应 达 到 等 同 或 基 本 近 似 但 不 超 出 其 崭 新 时 的 状 态 特 别 条 件 : 一 被 保 险 财 产 若 发 生 部 分 损 失, 需 进 行 修 理 或 修 复 的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该 财 产 全 部 损 失 应 赔 偿 的 金 额 二 若 受 损 财 产 重 新 修 复 或 重 建 所 产 生 的 重 置 费 用 高 于 该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时 的 保 险 金 额, 本 保 险 的 赔 偿 按 该 保 险 金 额 与 受 损 财 产 重 置 价 的 比 例 确 定,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 受 损 财 产 保 险 金 额 / 受 损 财 产 重 置 价 值 ) 损 失 金 额 - 免 赔 金 额 = 赔 偿 金 额 三 若 遇 下 列 情 况,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最 高 将 按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市 价 计 算 : 第 36 页 共 6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