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 邦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铁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 保 监 会 备 案 编 号 : 都 邦 ( 备 案 )[2010] 附 2294-2516 号 ) 地 铁 工 程 保 险 附 加 险 条 款 适 用 于 各 类 工 程 保 险, 包 括 扩 展 类 限 制 类 和 规 范 类 三 大 类 别, 共 223 个 附 加 险 条 款, 其 中 扩 展 类 附 加 条 款 20 个, 限 制 类 附 加 条 款 44 个, 规 范 类 附 加 条 款 159 个 附 加 险 条 款 目 录 一 扩 展 类 1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A 2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B 3 契 约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4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5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6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7 保 证 期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8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A 9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B 10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11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12 核 燃 料 组 件 条 款 13 保 证 期 第 三 者 责 任 条 款 14 业 主 方 人 员 施 工 工 地 人 身 意 外 扩 展 条 款 15 盾 构 机 特 别 条 款 16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17 DE 4 Defective Part Exclusion 18 DE 5 Design Improvement Exclusion 19 LEG 2/96 Consequences Defect Exclusion 20 LEG 3/96 Improvement Consequences Defect Wording 二 限 制 类 第 1 页 共 68 页
1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A 2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B 3 农 作 物 森 林 除 外 条 款 4 大 坝 水 库 工 程 除 外 特 别 条 款 5 钻 井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6 地 震 除 外 条 款 7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8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9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A 10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B 11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12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A 13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B 14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15 隧 道 工 程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16 旧 设 备 除 外 条 款 17 沉 箱 基 床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18 船 舶 碰 撞 除 外 条 款 19 打 桩 及 挡 土 墙 除 外 责 任 20 堤 坝 抛 石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21 地 下 工 程 条 款 22 非 规 范 施 工 除 外 条 款 23 工 程 施 工 防 灾 特 别 条 款 24 工 地 内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火 措 施 特 别 条 款 25 滑 坡 特 别 条 款 26 涉 水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27 疏 浚 施 工 回 淤 除 外 条 款 28 台 风 特 别 措 施 条 款 29 文 物 艺 术 品 保 护 建 筑 等 类 似 物 品 特 别 约 定 30 信 息 技 术 明 晰 条 款 31 养 殖 业 及 资 源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32 战 争 及 恐 怖 活 动 除 外 条 款 第 2 页 共 68 页
33 2000 年 问 题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34 风 暴 除 外 条 款 35 隧 道 坑 道 临 时 或 永 久 地 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36 水 平 钻 探 损 失 除 外 条 款 37 沉 降 特 别 条 款 38 石 棉 除 外 条 款 39 数 据 错 误 / 失 真 除 外 条 款 40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41 Absolute Pollution Exclusion Clause 42 DE 1 Outright Defect Exclusion 43 DE 2 Extend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44 DE 3 Limit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三 规 范 类 1 建 筑 材 料 特 别 条 款 2 施 工 用 机 器 特 别 条 款 3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A 4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B 5 铺 设 供 水 管 污 水 管 特 别 条 款 6 运 输 险 工 程 险 责 任 分 摊 条 款 7 不 可 控 制 条 款 8 铺 设 管 道 电 缆 特 别 条 款 9 预 付 赔 款 条 款 10 分 期 付 款 条 款 11 分 段 开 挖 施 工 条 款 12 连 续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13 地 震 地 区 建 筑 物 特 别 条 款 14 时 间 调 整 特 别 条 款 15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调 整 条 款 16 错 误 和 遗 漏 条 款 17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18 地 质 灾 害 特 别 条 款 第 3 页 共 68 页
19 恶 意 破 坏 特 别 条 款 20 工 程 变 更 告 知 特 别 条 款 21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22 碰 撞 事 故 特 别 约 定 23 天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24 违 反 条 件 条 款 25 指 定 理 算 人 条 款 26 重 置 价 值 条 款 27 桩 基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28 自 动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条 款 29 盗 窃 险 条 款 30 不 受 控 制 条 款 31 币 种 特 别 条 款 32 违 反 义 务 特 别 条 款 33 试 车 特 别 条 款 34 诉 讼 及 劳 务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35 临 时 通 道 特 别 条 款 36 弃 井 特 别 条 款 37 交 叉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38 升 值 条 款 39 扩 展 责 任 保 证 期 条 款 40 有 限 责 任 保 证 期 扩 展 条 款 41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众 骚 动 扩 展 条 款 42 机 器 设 备 试 车 考 核 条 款 43 地 下 电 缆 管 道 及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44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扩 展 条 款 45 保 险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条 款 46 空 运 费 扩 展 条 款 47 工 程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48 原 有 建 筑 物 及 周 围 财 产 条 款 49 特 别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50 灭 火 费 用 条 款 第 4 页 共 68 页
51 埋 管 查 漏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52 工 地 外 储 存 物 特 别 条 款 53 工 程 图 纸 文 件 特 别 条 款 54 业 主 现 有 的 免 费 提 供 或 由 被 保 险 人 看 管 照 料 的 财 产 条 款 55 专 业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56 压 力 反 应 堆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57 清 除 残 骸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A 58 清 除 残 骸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B 59 地 下 炸 弹 特 别 条 款 60 放 弃 代 位 求 偿 条 款 61 公 共 当 局 扩 展 条 款 62 急 救 费 用 条 款 63 地 下 管 道 钻 探 特 别 条 款 64 转 移 至 安 全 地 点 特 别 条 款 65 意 外 事 故 污 染 责 任 条 款 66 工 地 外 修 理 或 修 改 条 款 67 地 面 下 陷 条 款 68 顶 管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69 停 工 损 失 扩 展 条 款 70 古 建 筑 文 物 条 款 71 临 时 修 理 及 预 防 措 施 条 款 72 免 检 条 款 73 赔 偿 基 础 条 款 74 赔 偿 基 础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75 路 基 及 桥 头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76 清 除 隧 洞 坍 塌 特 别 条 款 77 社 交 娱 乐 责 任 条 款 78 食 物 饮 料 中 毒 条 款 79 疏 浚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80 水 工 风 险 特 别 条 款 81 水 暖 管 爆 裂 保 险 条 款 82 砼 底 板 和 墙 身 施 工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第 5 页 共 68 页
83 烟 熏 特 别 条 款 84 植 物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85 弃 权 与 禁 止 反 言 条 款 86 赔 偿 单 价 特 别 条 款 87 临 时 移 动 条 款 88 地 下 文 物 条 款 89 故 意 行 为 及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90 虫 蛀 鼠 咬 扩 展 条 款 91 新 增 项 目 特 别 条 款 92 工 地 访 问 条 款 93 社 会 活 动 责 任 条 款 94 广 告 招 牌 及 装 饰 物 责 任 条 款 95 电 气 设 备 及 用 具 扩 展 条 款 96 电 力 意 外 中 断 扩 展 条 款 97 自 然 灾 害 责 任 损 失 扩 展 条 款 98 地 上 建 / 构 筑 物 开 裂 责 任 条 款 99 关 税 条 款 100 提 前 天 通 知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101 Claims Preparation Cost / Compiling Records 102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103 Cost of Re-Erection Clause 104 Cost of Rewriting Records 105 Coverage for Cost of Insurance while Reinstating Loss 106 Electronic Data and Internet Endorsement 107 Employee's Effect Clause 108 Employer s Property Extension 109 Fire Brigade and Water Damage Clause 110 Free Issue Material 111 Joint Insureds Clause 112 Loading & Unloading of Vehicles Clause 113 Lowndes-Lambert "Negligent" Design Clause 114 Non-Cancellation Clause 第 6 页 共 68 页
115 Primary Insurance Clause 116 Severability of Interest and Waiver of Subrogation 117 Works Started/Completed Clause 118 Extended to cover Earthquake and Tsunami 119 不 受 控 制 条 款 N 120 自 动 恢 复 保 额 条 款 N 121 放 弃 代 位 追 偿 权 条 款 N 122 罢 工 暴 动 及 民 众 骚 乱 扩 展 条 款 N 123 清 理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N 124 工 地 外 储 存 物 特 别 条 款 N 125 工 程 完 工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N 126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扩 展 条 款 N 127 施 工 变 更 条 款 N 128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责 任 特 别 约 定 129 全 额 赔 偿 扩 展 条 款 130 打 桩 条 款 131 残 渣 清 理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132 工 程 延 期 条 款 133 实 际 使 用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134 及 时 检 验 特 别 条 款 135 被 保 险 人 控 制 财 产 扩 展 条 款 136 自 动 升 值 条 款 137 减 轻 损 失 费 用 条 款 138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B 139 扩 展 承 保 因 清 拆 所 致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140 车 辆 / 船 舶 装 卸 责 任 条 款 141 扩 展 承 保 场 地 外 样 板 房 与 售 楼 处 条 款 142 预 先 赔 付 条 款 143 保 单 效 力 不 丧 失 条 款 144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145 共 同 被 保 险 人 条 款 146 损 失 通 知 条 款 第 7 页 共 68 页
147 滑 坡 责 任 特 别 条 款 148 清 除 土 石 方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149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费 调 整 条 款 150 设 计 及 原 材 料 工 艺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151 场 外 装 配 扩 展 条 款 152 急 救 责 任 条 款 153 现 场 保 护 特 约 条 款 154 雪 灾 及 冻 害 条 款 155 赔 偿 标 准 特 别 约 定 156 过 失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157 Expediting Expenses Clause 158 Preventive Measures Clause (Limit: 159 Fire & Explosion Liability Clause In Aggregate) 第 8 页 共 68 页
附 加 险 条 款 一 扩 展 类 1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所 附 清 单 列 明 的 建 筑 或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的 损 失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冷 却 剂 或 其 他 液 体 冻 结 润 滑 剂 有 缺 陷 或 机 油 冷 却 剂 缺 乏 等 机 器 设 备 内 在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除 外 但 由 此 引 发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后 果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领 有 公 共 运 输 行 驶 执 照 的 车 船 及 飞 机 的 损 失 除 外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应 以 该 机 具 设 备 的 重 置 价 投 保, 该 重 置 价 是 指 重 置 同 型 号 同 负 载 的 新 设 备 所 需 的 费 用 总 保 险 金 额 : ; 年 费 率 : ; 保 险 期 限 : 自 至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2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按 照 下 列 条 件 扩 展 承 保 所 附 清 单 列 明 的 建 筑 或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的 损 失 : (1)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在 本 保 险 单 约 定 的 保 险 期 限 内 在 施 工 场 地 范 围 内 ( 施 工 场 地 是 指 为 被 保 险 工 程 建 设 获 得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征 用 的 施 工 场 地 ) 发 生 的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2) 保 险 人 对 于 任 何 领 有 行 驶 牌 照 的 公 路 车 辆 或 船 舶 不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 (3)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允 许 的 合 格 操 作 人 员 在 使 用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倾 覆 火 灾 爆 炸 的 意 外 事 故 或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本 身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冷 却 剂 或 其 他 液 体 冻 结 润 滑 剂 有 缺 陷 或 机 油 冷 却 剂 缺 乏 等 机 器 设 备 内 在 原 因 所 致 的 损 失 除 外 ; (4) 在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将 所 有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放 置 于 20 年 一 遇 洪 水 标 准 以 上 的 地 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才 对 因 洪 水 造 成 的 施 工 机 器 设 备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5) 对 于 冻 灾 测 试 维 修 酒 后 或 无 有 效 证 件 操 作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6) 建 筑 安 装 施 工 机 具 设 备 应 以 该 机 具 设 备 的 重 置 价 投 保, 该 重 置 价 是 指 重 置 同 型 号 同 负 载 的 新 设 备 所 需 的 费 用 总 保 险 金 额 : ; 第 9 页 共 68 页
保 险 期 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 契 约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契 约 责 任 而 应 承 担 的 对 任 何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及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单 中 规 定 的 赔 偿 限 额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有 关 契 约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并 得 到 保 险 人 的 书 面 认 可 4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受 到 放 射 性 污 染 及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的 损 失 造 成 污 染 的 保 险 财 产 进 行 清 除 的 特 别 费 用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包 括 : ( 一 ) 为 修 理 受 损 物 件 必 需 发 生 的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例 如 : 对 在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暴 露 于 离 子 辐 射 的 部 件 进 行 清 除 污 染 的 费 用 ; ( 二 ) 为 接 触 受 损 物 件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例 如 : 卸 去 及 重 新 放 置 护 罩 和 防 护 墙 的 费 用 ; ( 三 ) 为 防 护 受 损 物 件 的 人 员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例 如 : 防 护 服, 为 避 免 辐 射 而 设 置 阻 隔 物 的 费 用 ; ( 四 ) 受 损 物 件 因 正 常 操 作 过 程 中 无 法 修 理, 只 能 重 置 所 发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 ( 五 ) 受 损 物 件 修 理 后, 根 椐 有 关 规 定 必 须 进 行 试 验 检 查 验 收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 ( 六 ) 转 移 和 处 置 放 射 性 残 骸 的 费 用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限 额, 但 本 保 险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承 保 的 财 产, 其 通 常 的 修 理 费 用 不 受 限 额 的 限 制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 5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并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但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除 外 第 10 页 共 68 页
6 设 计 师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保 险 人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直 接 物 质 损 失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校 正 设 计 错 误 工 艺 不 善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的 费 用 保 险 人 对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该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被 保 险 人 须 负 责 对 引 起 事 故 原 因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设 计 错 误 和 原 材 料 缺 陷 和 工 艺 不 善 予 以 举 证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7 保 证 期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特 别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限 内 由 于 安 装 错 误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或 铸 件 缺 陷 以 及 工 艺 不 善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即 已 发 现 错 误 并 应 予 以 矫 正 的 费 用 除 外 本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既 不 承 保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火 灾 爆 炸 以 及 任 何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也 不 承 保 任 何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 个 月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8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财 产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供 货 地 点 到 本 保 险 单 中 列 明 的 工 地, 除 水 运 和 空 运 以 外 的 内 陆 运 输 途 中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损 失 但 被 保 险 财 产 在 运 输 时 必 须 有 合 格 的 包 装 及 装 载 保 险 财 产 总 价 值 : ; 每 次 运 输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9 内 陆 运 输 扩 展 条 款 B 第 11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赔 偿 第 一 部 分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承 保 的 由 本 地 供 给 的 物 资 在 保 险 单 限 定 的 地 域 内, 运 往 建 筑 工 地 的 陆 上 运 输 途 中, 而 不 是 水 上 运 输 或 空 运 途 中, 由 于 碰 撞 冲 击 洪 水 地 震 水 灾 地 崩 或 山 崩 地 陷 盗 窃 或 火 灾 引 起 的 损 失 如 果 需 要 在 工 地 外 储 存, 则 要 加 批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和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本 地 供 给 物 资 的 总 价 值 : ; 每 次 运 输 最 高 保 险 金 额 : ; 免 赔 额 : 10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项 下 的 措 辞 修 改 为 : 款 如 果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就 发 现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工 艺 不 善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错 误 ) 直 接 引 起 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错 误 进 行 矫 正 的 所 用 的 部 件 修 理 以 及 重 置 的 费 用 ; 但 是, 本 批 单 不 适 用 于 土 建 部 分 项 目 11 制 造 商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款 项 下 的 措 辞 修 改 为 : 如 果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就 发 现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工 艺 不 善 ( 但 不 包 括 安 装 错 误 ) 直 接 引 起 而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错 误 进 行 矫 正 的 所 用 的 部 件 修 理 以 及 重 置 的 费 用 ;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提 出 索 赔 时, 被 保 险 人 须 负 责 对 引 起 事 故 原 因 的 具 体 项 目 的 设 计 错 误 和 原 材 料 缺 陷 和 工 艺 不 善 进 行 举 证 但 是, 本 批 单 不 适 用 于 土 建 部 分 项 目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2 核 燃 料 组 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单 根 椐 以 下 条 件 扩 展 承 保 燃 料 组 件 的 损 失 ( 一 ) 定 义 核 燃 料 组 件 包 括 : 1. 核 燃 料 ( 可 裂 变 的, 或 增 殖 的, 或 化 合 的, 或 合 成 的 原 料 ); 第 12 页 共 68 页
2. 燃 料 包 层 ; 3. 支 撑 结 构 ( 二 ) 承 保 期 限 在 本 保 险 单 有 效 期 限 内, 本 条 款 承 保 期 限 自 燃 料 组 件 在 安 装 工 地 卸 下 起, 至 每 一 燃 料 组 件 置 入 压 力 反 应 堆 的 位 置 后 止 若 本 条 款 承 保 的 平 均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个 月,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申 请 延 长 期 限 ( 三 ) 一 旦 发 生 损 失, 本 条 款 负 责 赔 偿 扣 除 免 赔 额 后 的 所 有 损 失 修 理 费 用, 该 费 用 包 括 : 1. 从 损 坏 的 燃 料 组 件 中 提 取 燃 料, 并 对 此 检 查 和 储 存 的 费 用 ; 2. 修 理 或 重 新 放 置 燃 料 包 层 及 支 撑 结 构 的 费 用 ; 3. 重 新 加 工 处 理 受 损 核 燃 料 的 费 用 ; 4. 重 新 放 置 受 损 核 燃 料 的 费 用 ; 5. 将 核 燃 料 燃 料 包 层 及 支 撑 结 构 组 装 成 燃 料 组 件 的 费 用 ; 6. 运 输 和 保 险 费 用, 包 括 为 获 得 必 要 的 进 口 和 运 输 许 可 而 支 付 的 费 用 任 何 受 损 燃 料 组 件 的 赔 偿 金 额 都 不 超 过 该 燃 料 组 件 在 保 额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燃 料 组 件 的 实 际 金 额 : 日 期, 燃 料 重 量 ( 吨 ), 实 际 金 额 : 13 保 证 期 第 三 者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列 明 的 合 同 保 证 期 限 内 因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为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在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的 过 程 中 因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工 地 内 及 临 近 区 域 内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 无 论 死 亡 与 否 ) 和 财 产 损 失,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但 该 责 任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每 次 及 累 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14 业 主 方 人 员 施 工 工 地 人 身 意 外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业 主 方 派 驻 工 地 人 员 聘 请 的 工 程 专 业 人 员 顾 问 设 计 师 总 监 理 师 等 在 工 地 现 场 因 为 施 工 原 因 导 致 的 意 外 人 身 伤 亡 业 主 方 人 员 名 单 : ; 每 人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保 险 单 所 载 其 他 条 款 不 变 第 13 页 共 68 页
15 盾 构 机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盾 构 机 设 备 ( 型 号 :, 台 数 : ) 保 险 条 件 责 任 以 及 理 赔 范 围 : 一 保 险 条 件 : 本 特 别 条 款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单 的 各 个 部 分, 若 其 与 本 保 险 单 的 其 他 规 定 相 冲 突, 则 以 本 特 别 条 款 为 准 保 险 单 条 款 为 保 监 会 核 准 的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条 款 附 加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标 准 条 款 二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1. 在 工 程 列 明 的 施 工 期 限 和 隧 道 区 间 范 围 内, 因 本 保 险 单 除 外 责 任 以 外 的 下 列 列 明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保 险 人 按 本 保 险 单 的 规 定 负 责 赔 偿 2. 自 然 灾 害 是 指 地 震 水 灾 地 面 下 陷 下 沉 以 及 其 他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破 坏 力 强 大 的 自 然 现 象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在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3. 意 外 事 故 是 指 盾 构 设 备 在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不 可 预 料 的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突 发 性 事 件 ( 包 括 火 灾 爆 炸 ) 造 成 盾 构 设 备 的 大 轴 承 唇 口 密 封 刀 盘 盘 体 以 及 螺 旋 输 送 机 的 损 坏, 致 使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中 无 法 修 复 掘 进 而 引 起 的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三 定 义 I. 全 部 损 失 : 盾 构 设 备 的 全 部 灭 失 或 整 体 损 毁 或 受 损 严 重 失 去 修 复 价 值 为 全 部 损 失 II.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 在 隧 道 中 的 每 一 台 盾 构 设 备 因 上 述 列 明 的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为 施 救 盾 构 机 和 修 复 盾 构 机 的 费 用 合 计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盾 构 设 备 的 实 际 投 保 金 额 的 % 为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III. 盾 构 设 备 掘 进 施 工 过 程 : 是 指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中 进 出 洞 ( 含 下 井 出 井 ) 掘 进 调 头 的 施 工 过 程 IV. 施 救 盾 构 机 是 指 盾 构 机 发 生 上 述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时, 为 减 少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而 采 取 的 一 切 必 要 的 合 理 措 施 凡 在 灾 害 事 故 发 生 之 前 以 及 已 经 基 本 稳 定 后 所 采 取 的 预 防 措 施 不 属 施 救 责 任 范 围 四 在 本 保 险 期 限 内,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严 格 遵 守 如 下 义 务 : 1.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法 规, 遵 守 制 造 厂 商 制 定 的 关 于 机 器 设 备 使 用 的 操 作 规 程,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付 诸 实 施, 聘 用 技 术 及 技 能 合 格 的 工 人 和 技 术 人 员,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损 建 议,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 2. 对 因 电 压 不 稳 定 容 易 造 成 损 坏 的 机 器 设 备 部 分 应 配 置 稳 压 装 置 ; 3. 按 照 机 器 设 备 的 规 范 要 求, 对 保 险 机 器 设 备 定 期 做 好 维 修 和 保 养 工 作, 使 之 处 于 良 好 的 技 术 状 态 被 保 险 人 在 机 器 设 备 大 修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保 存 修 理 资 料 以 备 保 险 人 随 时 查 阅 及 复 印 ; 4. 被 保 险 人 及 承 包 商 应 按 设 计 施 工 规 范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要 求 工 作 程 序 及 施 工 作 业 标 准 操 作 施 工 ; 5.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和 冬 季 冻 灾 必 须 制 定 相 应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并 在 施 工 中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切 实 执 行 ; 第 14 页 共 68 页
6. 严 格 按 施 工 有 关 的 法 规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确 实 落 实 对 土 体 加 固 等 围 护 结 构 和 工 程 沿 线 周 边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的 各 项 监 测,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围 护 结 构 渗 漏 及 坍 塌, 并 对 周 边 建 筑 物 及 地 下 管 线 实 施 合 理 的 预 防 保 护 措 施 五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责 : 1.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掘 进 施 工 中 进 行 的 维 修 保 养 测 试 正 常 检 修 的 费 用 ; 2. 盾 构 机 器 设 备 运 行 必 然 引 起 的 后 果, 如 自 然 磨 损 氧 化 腐 蚀 锈 蚀 孔 蚀 金 属 疲 劳 断 裂 内 在 或 潜 在 缺 陷 物 质 本 身 变 化 自 燃 自 热 等 物 理 变 化 或 化 学 反 应, 以 及 其 他 渐 变 原 因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自 身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3. 由 于 超 负 荷 超 电 压 碰 线 电 弧 漏 电 短 路 大 气 放 电 及 其 他 电 气 原 因 造 成 电 气 设 备 或 电 气 用 具 本 身 的 损 失 ; 4. 除 保 险 责 任 外, 因 电 器 或 机 械 故 障 运 转 失 灵 造 成 的 盾 构 机 设 备 本 身 损 失 ; 5. 遭 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未 经 必 要 修 理 继 续 使 用,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部 分 ; 6. 根 据 法 律 或 契 约 应 由 供 货 方 制 造 人 安 装 人 或 修 理 人 负 责 的 损 失 或 费 用 ; 7. 被 保 险 人 在 盾 构 机 的 施 工 施 救 和 修 理 过 程 中 对 隧 道 工 程 的 任 何 损 坏 费 用 和 责 任 ; 8. 任 何 灾 害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依 法 应 当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六 赔 偿 处 理 : 在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后, 保 险 人 按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赔 偿 : 1. 特 种 风 险 : 地 震 海 啸 洪 水 造 成 盾 构 机 全 损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每 台 盾 构 机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为 其 保 额 的 80% 2.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 盾 构 设 备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赔 偿 时, 本 保 险 单 盾 构 设 备 的 折 旧 是 按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在 本 工 程 掘 进 的 长 度 或 时 间 以 公 里 或 年 先 者 为 准, 以 此 类 推 折 旧 率 3.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的 盾 构 机, 其 施 救 盾 构 机 的 费 用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盾 构 机 投 保 金 额 的 40%; 盾 构 机 的 修 复 费 用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盾 构 机 投 保 金 额 扣 除 施 救 盾 构 机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4. 盾 构 设 备 残 值 按 照 实 际 评 定 价 值 确 定, 若 盾 构 机 井 下 报 废, 最 低 为 保 险 金 额 的 % 若 盾 构 机 拆 卸 利 用, 最 低 为 保 险 金 额 的 % 5.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损, 该 盾 购 设 备 的 保 险 责 任 即 行 终 止 6. 每 台 旧 盾 构 设 备, 在 投 入 隧 道 施 工 前, 在 盾 构 维 修 基 地 进 行 过 大 修 的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0%; 而 未 在 盾 构 维 修 基 地 进 行 过 大 修 的 盾 构 设 备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85% 7. 凡 未 按 重 置 价 值 投 保 的 新 购 置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施 工 掘 进 中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2% 第 15 页 共 68 页
8. 凡 按 重 置 价 值 投 保 的 新 购 置 盾 构 设 备, 在 隧 道 施 工 掘 进 中 发 生 全 部 损 失 或 推 定 全 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对 应 列 明 的 盾 构 设 备 投 保 金 额 的 96% 16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重 大 过 失 引 起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物 质 损 失 和 由 此 引 发 的 对 第 三 者 的 赔 偿 责 任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及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7 DE 4 Defective Par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Any component part or individual item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defective in design, plant,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b.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bove Exclusion (a)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18 DE 5 Design Improvemen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a.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ny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defective in design, plant,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b. Loss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caused to enabl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such defective Property Insured. But should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other than damage as defined in (b) above) result from such a defect, this exclus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costs of additional work resulting from the additional costs of improvements to the original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19 LEG 2/96 Consequences Defect Exclusion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i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had been put in hand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said damage.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第 16 页 共 68 页
20 LEG 3/96 Improvement Consequences Defect Wording The Insurer(s)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ll costs rendered necessary by defects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and should damage occur to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containing any of the said defects the cost of replacement or rectification which is hereby excluded is that cost which would have been incurred to improve the original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it is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any portion of the Insured Property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of material workmanship design plan or specification. 二 限 制 类 1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工 棚 库 房 落 址 在 工 地 内 高 于 最 近 20 年 记 载 中 最 高 水 位 的 地 方, 并 且 每 一 个 库 房 工 棚 或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洪 水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工 棚 库 房 的 损 失 和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工 棚 每 次 事 故 限 额 为 事 故 限 额 为 ; 每 一 独 立 的 库 房 每 次 2 工 棚 库 房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将 工 棚 库 房 落 址 在 工 地 内 高 于 最 近 20 年 记 载 中 最 高 水 位 的 地 方, 并 且 每 一 个 库 房 工 棚 或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洪 水 暴 风 台 风 或 暴 雨 所 造 成 工 棚 库 房 本 身 的 实 际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该 实 际 损 失 按 受 损 工 棚 库 房 的 实 际 价 值 扣 除 折 旧 后 计 算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 (1) 工 棚 库 房 的 使 用 年 限 按 两 年 半 计 算, 年 折 旧 率 为 %, 并 从 工 棚 库 房 建 造 之 日 开 始 计 算 ; (2)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不 足 六 个 月 发 生 损 失, 折 旧 率 为 %; (3)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六 个 月 但 不 足 十 二 个 月,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4)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十 二 个 月 但 不 足 十 八 个 月,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5)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十 八 个 月 但 不 足 二 十 四 个 月 并 且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6) 工 棚 库 房 使 用 满 二 十 四 个 月 但 不 足 三 十 个 月 并 且 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的, 按 折 旧 率 % 计 算 ; (7) 自 工 棚 库 房 建 造 之 日 起 满 两 年 半, 则 保 险 人 不 再 对 工 棚 负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8) 若 在 本 保 险 单 起 保 两 年 半 内 使 用 工 棚 的 施 工 单 位 撤 离 工 地, 或 者 使 用 工 棚 的 施 工 单 位 所 建 造 的 工 程 项 目 已 经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或 者 工 棚 已 废 弃, 则 保 险 人 对 工 棚 不 再 负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注 意 工 棚 的 防 火 安 全, 并 作 好 防 火 措 施, 在 暴 风 或 台 风 来 临 之 前 必 须 对 工 棚 进 行 加 固, 做 好 一 切 防 护 工 作, 是 本 条 款 成 立 的 先 决 条 件 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由 毛 竹 结 第 17 页 共 68 页
构 芦 席 蓬 布 茅 草 油 毛 毡 石 棉 瓦 楞 板 塑 料 膜 或 尼 龙 布 等 作 罩 棚 办 公 房 和 库 房 等, 以 及 对 存 放 在 上 述 结 构 内 保 险 财 产 等 因 遭 受 风 霜 严 寒 雨 雪 洪 水 冰 雹 尘 土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未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发 生 损 失 赔 偿 后 本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相 应 递 减, 不 再 恢 复 赔 款 累 计 达 到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后 保 险 人 不 再 对 工 棚 库 房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每 一 独 立 库 房 工 棚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 农 作 物 森 林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农 作 物 森 林 以 及 养 殖 类 的 损 失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4 大 坝 水 库 工 程 除 外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在 建 造 过 程 中, 对 软 石 地 域 灌 浆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排 水 费 用, 即 使 水 量 远 远 超 过 原 来 的 估 计 ; ( 三 ) 排 水 系 统 的 故 障 损 坏 引 起 的, 且 若 有 充 足 的 备 用 设 备 则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 四 ) 因 增 加 防 水 隔 离 措 施, 以 及 增 加 排 放 流 水 和 地 下 水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 ( 五 ) 基 础 不 实 造 成 地 陷 引 起 的 损 失 ; ( 六 ) 裂 缝 和 渗 漏 5 钻 井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钻 井 工 程 的 责 任 范 围 将 限 制 在 下 列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 一 ) 地 震 火 山 爆 发 海 啸 ; ( 二 ) 暴 风 雨 龙 卷 风 洪 水 滑 坡 ; ( 三 ) 井 喷 或 形 成 坑 状 ; ( 四 ) 自 涌 水 流 ; ( 五 ) 火 灾 爆 炸 ; ( 六 ) 实 践 中 无 法 克 服 的 泥 浆 损 失 ; 第 18 页 共 68 页
( 七 ) 实 践 中 无 法 克 服 的 洞 孔 塌 方 或 由 于 异 常, 或 页 岩 膨 胀 导 致 洞 壁 塌 方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导 致 弃 井 后 果 的 上 述 风 险 出 现 时 已 发 生 的 钻 井 费 用 ( 含 材 料 ) 为 限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以 下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特 别 除 外 条 件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钻 机 及 钻 井 设 备 的 损 失 ( 钻 井 商 可 为 此 安 排 其 他 特 殊 的 保 险 ) 各 种 打 捞 费 用 以 及 为 恢 复 钻 井 状 态 而 进 行 修 正 研 究 检 查 ( 包 括 酸 处 理 断 面 切 除 等 促 进 工 作 )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6 地 震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地 震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7 防 火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在 下 列 各 项 要 求 均 得 以 满 足 时 才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火 灾 爆 炸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工 地 上 应 始 终 配 备 足 够 的 和 有 效 的 消 防 设 备 以 及 充 足 容 量 的 灭 火 用 具, 并 使 之 处 于 随 时 可 用 的 状 态 ; ( 二 ) 保 证 足 够 数 量 的 人 员 受 到 使 用 该 消 防 设 备 的 训 练, 并 能 随 时 进 行 灭 火 工 作 ; ( 三 ) 若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需 设 材 料 仓 库, 则 库 存 物 应 分 置 若 干 库 存 点, 每 一 库 存 点 的 材 料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金 额 每 个 库 存 点 必 须 至 少 间 隔 50 米, 或 由 防 火 墙 分 隔 ; 所 有 易 燃 物 ( 例 如 不 适 合 混 凝 土 浇 筑 的 模 板 材 料 枯 枝 落 叶 层 等 ), 尤 其 是 所 有 易 燃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放 置 地 远 离 正 在 进 行 建 筑 安 装 的 财 产 或 任 何 明 火 作 业 区 ; ( 四 ) 易 燃 物 附 近 动 用 明 火, 或 进 行 烧 焊 切 割 作 业 时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受 过 消 防 训 练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人 员 在 场 ; ( 五 ) 试 车 开 始 时, 所 有 为 设 备 运 行 而 设 计 的 消 防 设 施 必 须 安 装 就 绪 并 能 使 用 8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洪 水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9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条 件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条 款 : ( 一 ) 一 旦 碳 氢 化 合 物 进 入 机 器 设 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第 19 页 共 68 页
将 为, 该 免 赔 额 也 适 用 于 因 火 灾 及 爆 炸 引 起 的 损 失 ( 二 ) 一 旦 碳 氢 化 合 物 进 入 机 器 设 备,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1.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 除 非 经 其 他 特 别 条 款 承 保 ); 2. 由 于 任 何 管 道 过 热 或 断 裂 引 起 的 重 整 装 置 的 损 失 ; 3. 由 于 放 热 反 应 引 起 过 热 或 断 裂 并 导 致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 4. 由 于 故 意 未 按 技 术 规 范 操 作, 或 切 断 安 全 装 置 引 起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本 条 款 对 因 上 述 原 因 引 起 的 任 何 第 三 者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0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条 款 项 下 碳 氢 化 合 物 加 工 业 特 别 条 款 ( 二 ) 下 第 1 条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 除 非 经 其 他 特 别 条 款 承 保 ) 的 措 词 改 为 催 化 剂 的 损 失, 除 非 该 损 失 是 由 本 保 险 单 予 以 赔 偿 的 机 器 设 备 的 损 失 造 成 的 11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但 对 滑 坡 造 成 工 程 地 区 重 新 开 挖 的 费 用 在 不 超 过 原 开 挖 费 用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赔 偿 对 被 保 险 人 未 采 取 或 未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而 导 致 斜 坡 腐 蚀 的 修 补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12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暴 雨 洪 水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这 种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的 暴 雨 洪 水 情 况 及 所 应 当 采 取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从 水 道 中 清 除 障 碍 物 ( 如 沙 石 树 木 等 ) 以 保 持 水 流 畅 通,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13 洪 水 特 约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暴 雨 洪 水 所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这 种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的 暴 雨 洪 水 情 况 及 所 应 当 采 取 的 有 效 措 施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在 洪 水 暴 雨 来 临 前 从 水 道 中 涵 洞 中 清 除 障 碍 物 ( 如 沙 石 泥 土 树 木 以 及 水 道 中 的 临 时 道 路 等 ) 以 保 持 水 流 畅 通,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第 20 页 共 68 页
若 洪 水 暴 雨 造 成 工 程 内 及 邻 近 区 域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或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4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规 定, 被 保 险 人 为 获 得 本 保 险 单 的 保 障,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建 筑 或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表, 包 括 其 他 书 面 材 料 及 技 术 资 料, 上 述 资 料 作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组 成 部 分 除 非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已 书 面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期 限, 保 险 人 对 建 筑 或 安 装 工 程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期 限 所 引 起 或 扩 大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时 间 进 度 偏 差 星 期 15 隧 道 工 程 特 别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损 失 和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对 软 石 地 域 灌 浆 或 采 取 其 他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 ( 二 ) 超 过 图 纸 规 定 的 开 挖 以 及 因 此 而 增 加 的 回 填 费 用 ; ( 三 ) 排 水 费 用, 即 使 水 量 远 远 超 过 原 来 的 估 计 ; ( 四 ) 排 水 系 统 的 故 障 损 坏 引 起 的, 且 若 有 充 足 的 备 用 设 备 则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 五 ) 因 增 加 防 水 隔 离 措 施, 以 及 增 加 排 放 流 水 和 地 下 水 设 备 发 生 的 费 用 16 旧 设 备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的 旧 设 备 的 下 列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可 归 因 于 该 设 备 在 本 次 安 装 之 前 的 运 行 ; ( 二 ) 可 归 因 于 该 设 备 的 拆 卸 ( 若 本 保 险 单 未 承 保 该 拆 卸 工 程 ); ( 三 ) 任 何 非 金 属 部 分 17 沉 箱 基 床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沉 箱 基 床 超 爆 欠 爆 整 平 不 到 位, 以 及 沉 箱 安 放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达 到 设 计 和 规 范 标 准, 或 沉 箱 安 放 时 挫 坏 基 床 均 不 属 意 外 事 故, 由 此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第 21 页 共 68 页
18 船 舶 碰 撞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由 于 船 舶 ( 包 括 施 工 船 舶 ) 的 碰 撞 或 船 舶 缆 绳 影 响,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19 打 桩 及 挡 土 墙 除 外 责 任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以 下 费 用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由 于 以 下 原 因 更 换 矫 正 桩 柱 或 挡 土 墙 : 1. 在 施 工 中 错 误 放 置 错 误 连 接 或 挤 压 ; 2. 在 打 桩 或 抽 取 过 程 中 丢 失 放 弃 或 损 坏 ; 3. 打 桩 设 备 或 套 筒 的 故 障 或 损 坏 导 致 阻 塞 ( 二 ) 修 复 断 开 或 分 离 的 板 桩 ( 三 ) 修 复 任 何 物 质 的 渗 漏 或 渗 透 ( 四 ) 填 充 空 隙 或 更 换 消 耗 掉 的 膨 润 土 ( 五 ) 由 于 桩 基 或 地 基 工 程 不 能 通 过 负 载 测 试 或 其 他 未 达 到 设 计 承 载 能 力 ( 六 ) 修 复 侧 立 面 或 结 构 本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造 成 的 损 失, 证 明 损 失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举 证 之 责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20 堤 坝 抛 石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潮 汐 水 流 和 堤 坝 沉 降 等 原 因 ( 洪 水 和 滑 坡 除 外 )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1 地 下 工 程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自 本 保 险 单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条 款 中 增 加 下 列 条 件 : 关 于 隧 道 竖 井 洞 穴 和 其 他 类 似 的 地 下 工 程, 无 论 本 条 款 是 否 与 本 保 险 单 其 他 内 容 相 抵 触, 其 约 定 以 本 条 款 为 准 : 1.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情 况 不 负 责 赔 偿 : (1) 开 挖 超 出 设 计 图 纸 规 定 的 开 挖 范 围 或 标 高, 由 此 引 起 的 清 除 塌 方 和 回 填 费 用 ; (2) 为 支 撑 加 固 和 稳 定 岩 土 而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的 费 用, 无 论 这 种 损 失 已 经 发 生 或 将 第 22 页 共 68 页
要 发 生 或 尚 未 显 现 ; (3) 排 水 费 用 ; (4) 工 程 变 更 增 加 改 进 和 改 良 的 费 用 ; (5) 膨 润 土 护 壁 泥 浆 和 其 他 土 质 稳 定 添 加 剂 的 损 失 ; (6) 排 水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设 备 冻 结 引 起 的, 若 使 用 备 用 设 备 可 以 避 免 的 损 失 ; (7) 工 程 废 弃 或 停 工 引 起 的 损 失 2. 被 保 险 人 应 持 续 勘 查 和 监 测 岩 土 变 形 并 保 留 相 关 勘 测 记 录, 并 根 据 规 范 规 定 设 计 要 求 和 经 批 准 的 方 案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损 措 施 3. 保 险 人 在 支 付 任 何 赔 款 前,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代 表 提 供 按 照 下 述 条 4 记 录 的 调 查 程 序 的 数 据, 以 表 明 被 保 险 人 已 履 行 了 本 保 险 单 下 的 相 关 规 定 4. 被 保 险 人 应 完 整 记 录 根 据 国 家 规 范 进 行 的 所 有 调 查 程 序, 并 妥 善 保 存 相 关 调 查 结 果 被 保 险 人 应 向 保 险 人 的 指 定 代 表 提 供 所 有 调 查 程 序 的 结 果 以 供 审 核 5. 若 发 生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根 据 理 赔 基 础 条 款 和 以 上 1 条 款 的 约 定,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由 物 质 损 失 直 接 引 起 的 修 理 重 建 重 置 和 其 他 为 使 工 程 完 工 而 采 取 的 合 理 措 施 的 费 用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本 应 采 取 的 防 损 减 损 措 施 的 费 用 除 外 ; (2) 赔 付 不 超 过 隧 道 塌 方 部 分 原 始 造 价 的 %( 包 括 清 残 费 用 和 施 救 费 用 ); (3) 无 论 损 失 发 生 在 一 个 或 多 个 开 挖 工 作 面, 保 险 人 在 一 次 事 故 中 的 最 高 赔 偿 责 任 为 米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2 非 规 范 施 工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承 包 商 :(1) 未 按 设 计 文 件 施 工 规 范 或 经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2)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台 风 和 冬 季 冻 灾 未 制 定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或 者 施 工 中 未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执 行 ;(3) 违 章 作 业,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3 工 程 施 工 防 灾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应 遵 守 下 列 特 别 条 款 : (1) 遇 有 发 布 台 风 警 报 或 因 暴 雨 河 水 上 涨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将 可 转 移 的 材 料 或 机 具 设 备 移 至 适 当 的 安 全 地 区, 并 对 于 已 完 成 或 正 施 工 中 的 工 程 及 无 法 搬 移 的 设 备 予 以 加 强 固 定, 将 易 为 水 流 冲 失 的 木 料 以 钢 丝 固 定 于 已 完 成 的 基 础 或 其 他 结 构 或 重 物 以 防 流 失 (2) 所 有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仓 库 工 房 办 公 处 所 木 工 厂 预 制 场 等 均 应 设 于 堤 内 ( 即 河 床 外 )( 或 高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二 十 年 一 遇 水 位 以 上 高 地 的 高 地 ) 任 何 易 因 水 受 损 毁 的 材 料 均 应 设 置 于 防 水 设 备 良 好 的 仓 库 内, 应 加 垫 置 物, 并 盖 以 防 水 塑 胶 布 以 防 潮 湿 或 雨 水 侵 第 23 页 共 68 页
湿 至 于 因 施 工 关 系 必 须 置 于 堤 外 的 钢 筋 加 工 场 铸 梁 场 等 亦 应 尽 量 择 高 地 为 之, 所 选 择 的 高 地 无 论 如 何 不 得 低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十 年 一 次 的 水 位 的 地 区 以 防 洪 水 冲 击 (3) 因 施 工 关 系 必 须 置 于 堤 外 ( 或 低 于 发 生 频 率 为 二 十 年 一 次 水 位 以 上 高 地 ) 的 钢 筋 水 泥 模 板 支 撑 物 料 竹 子 及 其 他 材 料 设 备 均 应 照 实 际 工 作 进 度 的 需 要 移 入 堤 外, 并 概 以 十 天 用 量 为 限 (4)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工 程 项 目 发 生 损 毁 灭 失 必 须 予 以 拆 除 清 理 或 为 水 流 所 载 沙 粒 卵 石 块 石 滚 石 沉 泥 杂 草 滚 木 及 其 他 悬 浮 物 淤 盖 必 须 予 以 清 除 者, 一 律 不 予 赔 偿, 惟 有 设 计 内 的 挖 土 ( 或 回 填 方 ) 则 不 在 此 24 工 地 内 消 防 设 施 和 防 火 措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在 被 保 险 人 做 到 下 列 要 求 后,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火 灾 或 爆 炸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 (1) 工 地 上 应 按 消 防 部 门 制 定 的 有 关 防 火 规 范 配 置 消 防 器 材 以 供 随 时 使 用 ; 功 能 完 善 的 消 防 水 龙 必 须 安 装 至 最 高 施 工 层 的 下 一 层 并 用 临 时 端 盖 密 封 (2) 定 期 检 查 水 龙 带 和 便 携 式 灭 火 器, 每 周 至 少 两 次 (3) 拆 除 模 板 后, 应 立 即 根 据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设 立 消 防 分 割 墙 ; 在 安 装 工 程 开 始 前, 应 尽 快 暂 时 关 闭 升 降 梯 井 施 工 通 道 及 其 他 开 口 (4) 废 弃 材 料 必 须 定 期 清 除, 安 装 楼 层 每 天 工 作 完 毕 后 必 须 清 扫 易 燃 废 弃 物 (5) 所 有 从 事 下 列 明 火 或 高 温 作 业 的 承 包 商 必 须 实 施 工 作 许 可 证 制 度 : a. 研 磨 切 割 和 焊 接 作 业 ; b. 使 用 喷 灯 焊 炬 ; c. 使 用 高 温 沥 青 ; d. 其 他 明 火 操 作 明 火 作 业 必 须 至 少 有 一 名 受 过 消 防 训 练 并 配 备 灭 火 器 材 的 人 员 在 场 情 况 下 方 能 进 行 明 火 作 业 结 束 后 一 小 时 内 必 须 对 该 作 业 区 进 行 检 查 (6) 建 筑 安 装 材 料 必 须 分 隔 储 存, 每 一 储 存 点 的 材 料 库 存 不 得 超 过, 且 各 储 存 点 之 间 至 少 要 有 50 米 间 隔 或 用 防 火 墙 隔 离 所 有 易 燃 物 品 特 别 是 易 燃 液 体 和 气 体 的 放 置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安 全 规 范 要 求 (7) 指 定 一 名 现 场 安 全 协 调 员 现 场 安 装 可 靠 的 火 警 系 统, 如 有 可 能 应 与 最 近 的 消 防 队 建 立 直 接 的 通 讯 联 系 ; 制 定 防 火 规 章 和 现 场 消 防 预 案 并 定 期 更 新 ; 承 包 商 的 员 工 要 进 行 灭 火 培 训, 每 周 进 行 消 防 训 练 ; 向 最 近 的 消 防 队 提 供 现 场 情 况 并 始 终 保 持 工 地 内 消 防 通 道 畅 通 (8) 现 场 必 须 用 围 墙 封 闭 第 24 页 共 68 页
25 滑 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被 保 险 工 程 出 现 滑 坡 的 情 况 下, 本 保 险 单 仅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地 震 暴 雨 洪 水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路 基 边 坡 滑 坡 造 成 被 保 险 的 工 程 护 坡 和 路 基 工 程 标 的 的 直 接 损 失 和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并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对 于 滑 坡 后 由 于 更 改 设 计 而 产 生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费 用 以 及 投 入 的 加 固 防 护 费 用, 保 险 人 也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2)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和 施 工 规 范 工 艺 技 术 和 程 序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操 作, 被 保 险 人 应 事 先 自 费 采 取 必 要 的 及 时 的 合 理 的 预 防 措 施 ; (3) 保 险 人 对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费 用 予 以 补 偿, 每 次 事 故 在 不 超 过 原 开 挖 费 用 的 范 围 内 负 责 赔 偿, 但 对 超 过 设 计 红 线 外 的 该 部 分 的 滑 坡 清 除 费 用 以 总 清 除 费 用 的 % 为 限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6 涉 水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合 拢 和 渡 汛 工 程 结 构 施 工 内 容, 必 须 按 拟 定 的 施 工 进 度 表 实 施 和 完 成, 并 在 汛 期 前 必 须 达 到 渡 汛 断 面 结 构, 否 则 由 于 工 期 延 误, 未 完 成 拟 定 的 工 程 内 容, 或 者 在 汛 期 前 未 达 到 渡 汛 断 面 结 构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予 负 责 赔 偿 27 疏 浚 施 工 回 淤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航 道 疏 浚 后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航 道 回 淤 均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28 台 风 特 别 措 施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台 风 损 失 是 指 当 地 气 象 部 门 实 测 风 速 大 于 24.5m/s 的 强 热 带 风 暴 或 台 风 产 生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不 计 瞬 时 风 力 )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强 热 带 风 暴 或 台 风 直 接 引 起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保 险 赔 偿 的 前 提 是 被 保 险 人 在 项 目 规 划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必 须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包 括 认 真 考 虑 并 付 诸 实 施 保 险 人 代 表 提 出 的 合 理 的 防 台 建 议 ; 被 保 险 人 在 台 风 季 节 获 悉 或 应 获 悉 可 能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损 失 和 影 响 的 预 报 和 信 息 后,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其 他 施 工 规 范 要 求 的 防 台 抗 台 预 案 措 施 对 在 建 工 程 和 各 种 临 时 工 程 设 施 进 行 加 固 防 护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采 取 的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是 指 依 据 气 象 部 门 的 统 计 资 料, 充 分 考 虑 并 估 计 到 被 保 险 工 程 地 点 10 年 以 来 以 及 整 个 保 险 期 限 内 的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情 况 所 应 采 取 的 合 理 防 范 措 施 被 保 险 人 对 强 热 带 风 暴 台 风 的 影 响 未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范 措 施, 而 引 起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第 25 页 共 68 页
损 失 和 损 失 扩 大, 保 险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29 文 物 艺 术 品 保 护 建 筑 等 类 似 物 品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不 负 责 赔 偿 任 何 文 物 古 迹 金 银 珠 宝 玉 器 古 玩 古 书 古 画 艺 术 品 和 其 他 珍 贵 财 物 历 史 遗 留 物 历 史 建 筑 物 及 其 复 制 品 或 类 似 物 品 的 损 失 ; 本 保 险 单 对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仅 以 基 本 恢 复 原 有 外 观 形 状 为 目 的, 采 用 现 有 的 普 通 材 质, 以 及 目 前 的 通 常 工 艺 进 行 修 理 的 费 用 为 限 30 信 息 技 术 明 晰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下 的 财 产 损 失 指 财 产 实 质 性 的 物 质 损 失 财 产 实 质 性 的 物 质 损 失 不 包 括 对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坏, 特 别 是 数 据 的 有 害 变 化, 由 于 删 除 造 成 软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损 坏, 对 原 始 结 构 的 阻 断 或 破 坏 对 以 下 责 任 不 予 赔 偿 : (1)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特 别 是 数 据 的 有 害 变 化, 由 于 删 除 造 成 软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原 始 结 构 的 阻 断 或 破 坏, 以 及 由 于 这 类 损 失 或 破 坏 造 成 任 何 营 业 中 断 损 失 但 本 条 款 对 因 数 据 或 软 件 的 损 失 或 破 坏 直 接 造 成 的 财 产 的 实 质 性 物 质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2) 由 于 数 据 软 硬 件 或 计 算 机 程 序 功 能 有 效 性 使 用 范 围 或 转 换 的 损 坏 引 起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营 业 中 断 31 养 殖 业 及 资 源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施 工 或 出 险 后 损 失 所 造 成 的 附 近 农 业 养 殖 业 或 各 种 资 源 的 损 失,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32 战 争 及 恐 怖 活 动 除 外 条 款 虽 然 和 本 保 险 或 任 何 批 单 的 条 款 有 抵 触, 本 保 险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或 和 下 列 相 关 因 素 造 成 的 损 失 毁 坏 任 何 性 质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不 予 赔 偿, 不 论 损 失 是 同 时 造 成 或 在 任 何 次 序 下 由 其 他 原 因 或 事 件 造 成 : (1) 战 争 入 侵 外 敌 行 为 敌 意 或 类 似 战 争 行 为 ( 无 论 是 否 宣 战 ) 内 战 叛 乱, 革 命 起 义 内 部 骚 乱 承 担 部 分 或 等 同 于 军 队 或 篡 权 行 为 ; (2) 任 何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动 ; 在 本 批 单 下, 恐 怖 主 义 的 行 为 指 一 种 任 何 个 人 或 集 体 的 行 为, 无 论 他 们 是 否 单 独 行 动 或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或 政 府 的 行 动, 出 于 政 治 宗 教 意 识 形 态 或 类 似 目 的 包 括 企 图 影 响 任 何 政 府 和 / 或 造 成 公 众 或 公 众 的 任 何 部 门 恐 慌 的 行 为, 这 种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利 用 暴 力 和 / 或 采 取 威 胁 方 式 第 26 页 共 68 页
(3) 任 何 破 坏 行 为 ; 破 坏 行 为 包 括 ( 但 不 仅 限 于 ) 任 何 非 法 的 怀 有 恶 意 的 有 害 的 不 计 后 果 的 或 是 任 性 的 行 为, 由 任 何 个 人 以 个 人 意 志 或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政 府 或 代 理 人 而 实 施, 由 使 用 暴 力, 武 力 或 威 胁 来 造 成 恐 惧,( 用 直 接 或 非 直 接 的 方 法 ), 或 由 使 用 化 学 或 生 物 学 的 方 法 电 脑 病 毒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或 方 法 来 造 成 工 作 进 程 的 中 断 或 妨 碍, 使 工 作 的 价 值 降 低, 财 产 的 损 害 或 破 坏, 个 人 的 伤 害 或 死 亡, 或 任 何 其 他 损 失, 无 论 什 么 或 者 不 管 如 何 造 成 的, 均 作 为 有 此 带 来 的 后 果 本 批 单 对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采 取 任 何 控 制 阻 止 抑 制 或 和 上 述 (1) 和 (2) 相 关 联 的 行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毁 坏 成 本 或 费 用 不 予 赔 偿 如 果 承 保 人 声 明, 对 于 任 何 损 失 毁 坏 成 本 或 费 用 因 为 本 责 任 免 除 而 不 予 承 担, 相 反 的 举 证 应 该 在 被 保 险 人 33 2000 年 问 题 除 外 责 任 条 款 本 条 款 2000 年 问 题 系 指,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此 前 期 间 其 后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程 序 软 件 芯 片 媒 介 物 集 成 电 路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类 似 装 置 的 故 障, 进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引 起 和 导 致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问 题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无 论 计 算 机 设 备 是 否 属 于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构 成 或 引 起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由 此 产 生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间 接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 一 ) 不 能 正 确 识 别 日 期 ; ( 二 ) 由 于 不 能 正 确 识 别 日 期, 以 读 取 存 储 保 留 检 索 操 作 判 别 处 理 任 何 数 据 或 信 息, 或 执 行 命 令 和 指 令 ; ( 三 ) 在 任 何 日 期 或 该 日 期 之 后, 由 于 编 程 输 入 任 何 计 算 机 软 件 的 操 作 命 令 引 起 的 数 据 丢 失, 或 不 能 读 取 储 存 保 留 检 索 正 确 处 理 该 类 数 据 ; ( 四 )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而 不 能 正 确 进 行 计 算 比 较 识 别 排 序 和 数 据 处 理 ; ( 五 ) 因 涉 及 2000 年 日 期 变 更, 或 任 何 其 他 日 期 变 更, 包 括 闰 年 的 计 算, 对 包 括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程 序 芯 片 媒 介 物 集 成 电 路 及 其 他 电 子 设 备 中 的 类 似 装 置 进 行 预 防 性 的 治 理 性 的 或 其 他 性 质 的 更 换 改 变 修 改 34 风 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风 速 达 到 或 超 过 ( 蒲 福 )8 级 ( 平 均 风 速 超 过 62 千 米 / 小 时 ) 的 风 暴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35 隧 道 坑 道 临 时 或 永 久 地 下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改 变 施 工 方 法 或 地 质 条 件 不 可 预 见 的 变 化 或 地 质 障 碍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第 27 页 共 68 页
( 二 ) 为 改 善 或 稳 定 地 质 条 件, 或 封 闭 入 水 口 而 采 取 的 必 要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但 为 修 复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措 施 不 在 此 限 ; ( 三 ) 清 除 挖 掘 物, 或 者 清 除 超 挖 物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回 填 费 用 ; ( 四 ) 排 水 费 用, 但 为 修 复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所 必 须 采 取 的 排 水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在 此 限 ; ( 五 ) 使 用 备 用 设 施 本 可 以 避 免 的 排 水 系 统 损 坏 ; ( 六 ) 放 弃 或 恢 复 隧 道 挖 掘 设 备 ; ( 七 ) 为 挖 掘 进 行 支 撑 或 加 固 地 面 所 需 的 膨 润 土 等 任 何 媒 介 物 保 险 人 依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应 赔 偿 金 额 以 将 保 险 财 产 恢 复 至 受 损 前 技 术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为 限, 但 不 超 过 损 失 发 生 区 域 原 挖 掘 费 用 的 百 分 之 ( %) 36 水 平 钻 探 损 失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损 坏 或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直 接 或 间 接 由 于 水 平 钻 探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二 ) 水 平 作 业 区 内 管 道 自 身 的 损 失 37 沉 降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对 于 地 基 道 路 桥 梁 由 于 下 列 沉 降 引 起 的 损 失 费 用 或 责 任,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因 未 进 行 足 够 的 加 固 或 改 良 所 引 起 的 沉 降 ; ( 二 ) 可 预 见 的 沉 降 ; ( 三 ) 与 所 用 的 材 料 或 施 工 方 法 有 关 的 沉 降 38 石 棉 除 外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石 棉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和 含 量 ) 的 材 料 引 起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实 际 或 据 称 的 责 任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或 因 任 何 涉 及 石 棉 或 任 何 含 有 石 棉 ( 无 论 何 种 形 式 和 含 量 ) 的 材 料 引 起 引 发 或 导 致 的 实 际 或 据 称 的 责 任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均 不 负 赔 偿 39 数 据 错 误 / 失 真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做 以 下 修 改 : 保 险 人 对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构 成 或 引 起 的 财 产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1. 互 联 网 或 类 似 设 施 或 任 何 企 业 内 部 网 或 私 人 网 络 或 类 似 设 施 的 任 何 正 常 或 非 正 常 运 行 ; 2. 数 据 软 件 或 编 制 的 程 序 或 指 令 的 错 误 破 坏 失 真 丢 失 或 其 他 损 失 ; 第 28 页 共 68 页
3. 部 分 或 整 体 数 据 编 码 程 序 软 件, 或 任 何 计 算 机 或 计 算 机 系 统 或 其 他 使 用 微 芯 片 或 内 置 逻 辑 模 块 的 设 备 的 不 能 使 用 或 功 能 丧 失, 以 及 因 此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人 营 业 停 顿 所 导 致 的 间 接 损 失 如 非 特 别 除 外 说 明, 本 条 款 对 定 义 的 风 险 导 致 的 损 害 或 损 失, 负 赔 偿 责 任 定 义 的 风 险 指 : 火 灾 闪 电 地 震 爆 炸 飞 行 物 坠 落 洪 水 烟 雾 车 辆 撞 击 暴 风 或 暴 风 雨 以 上 1 2 或 3 项 所 述 的 直 接 损 失 或 间 接 损 失, 无 论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是 否 与 其 同 时 发 生, 本 条 款 都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所 有 其 他 条 款 条 件 和 责 任 免 除 均 保 持 不 变 40 洪 水 除 外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洪 水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不 负 责 赔 偿 41 Absolute Pollution Exclusion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otherwise subject to the terms, exclusions, provision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e Policy or endorsed thereon, the Insures shall not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any liability of whatsoever natur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or contributed by or arising from the discharge, dispersal, release or escape of smoke, vapours, soot, fumes, acids, alkalis, toxic chemicals, liquids, or gases, waste materials or other irritants, contaminants or pollutants into or upon land, the atmosphere or any watercourse or body of water. 42 DE 1 Outright Defect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due to defective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43 DE 2 Extend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due to a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of such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 Property Insured which relies for its support or stability on (a) above c.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nd (b) above Exclusion (a) and (b)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44 DE 3 Limited Defective Condition Exclusion This policy excludes loss of or damage to and the cost necessary to replace, repair or rectify a.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in a defective condition due to a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第 29 页 共 68 页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of such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 Property Insured lost or damaged to enable the replacement, repair or rectification of Property Insured excluded by (a) above Exclusion (a)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other Property Insured which is free of the defective condition but is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For the purpose of the Policy and not merely this Exclusion, the Property Insured shall not be regarded as lost or damaged solely by virtue of the existence of any defect in design, plan, specification, materials, or workmanship in the Property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三 规 范 类 1 建 筑 材 料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建 筑 材 料 不 超 过 3 天 的 用 量, 并 将 超 过 此 量 的 材 料 放 置 在 最 近 10 年 未 遭 受 洪 水 或 水 灾 侵 害 的 地 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洪 水 或 水 灾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的 建 筑 材 料 的 损 失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2 施 工 用 机 器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于 施 工 结 束 后, 或 任 何 施 工 中 断 时, 都 将 施 工 用 机 具 放 置 在 最 近 20 年 未 遭 受 洪 水 或 水 灾 侵 害 的 地 方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因 洪 水 或 水 灾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施 工 用 机 具 的 损 失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负 责 赔 偿 3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保 险 人 应 将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的 赔 款 先 支 付 给 4 第 一 受 益 人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应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为 本 保 险 单 的 第 一 受 益 人 保 险 人 应 将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数 额 超 过 的 赔 款 先 支 付 给 5 铺 设 供 水 管 污 水 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作 业 井 沟 水 管 遭 受 水 淹 淤 塞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但 每 次 开 挖 的 长 度, 无 论 是 部 分 或 全 部 开 挖 均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长 度 保 险 人 仅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予 以 赔 偿 : ( 一 ) 水 管 铺 设 后, 应 保 证 立 即 填 实, 以 避 免 沟 壕 水 淹 后 水 管 移 位 ; ( 二 ) 水 管 铺 设 后, 应 保 证 立 即 封 闭 管 口, 防 止 水 淤 泥 等 渗 透 ; ( 三 ) 一 旦 压 力 测 试 结 束, 水 管 测 试 部 分 的 沟 壕 应 立 即 填 实 第 30 页 共 68 页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 米 6 运 输 险 工 程 险 责 任 分 摊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要 求 : ( 一 ) 一 旦 原 材 料 及 设 备 运 抵 工 地,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检 验 其 运 输 途 中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若 裸 装 货 物 损 失 明 显,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运 输 险 保 险 单 下 提 出 索 赔 ( 二 ) 若 包 装 的 货 物 未 立 即 开 箱, 需 放 置 一 段 时 间, 则 被 保 险 人 应 观 察 检 验 外 包 装 是 否 有 货 损 迹 象 若 货 损 迹 象 明 显,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运 输 险 保 险 单 下 提 出 索 赔 ( 三 ) 若 货 物 外 包 装 无 货 损 迹 象, 并 且 货 物 仍 处 于 包 装 状 态, 直 至 货 物 开 箱 时 才 发 现 损 失, 该 损 失 将 视 作 发 生 在 运 输 期 间, 除 非 从 损 失 的 性 质 上 有 明 显 的 证 据 表 明 损 失 确 系 发 生 在 运 输 保 险 终 止 后 ( 四 ) 若 无 明 显 证 据 确 定 损 失 的 发 生 时 间, 则 该 损 失 将 由 运 输 保 险 及 本 保 险 各 分 摊 50 % 7 不 可 控 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保 险 不 因 在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任 何 场 所 无 法 履 行 保 险 单 或 批 单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保 证 或 条 件 而 受 影 响 8 铺 设 管 道 电 缆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全 部 或 部 分 开 挖 时 遭 受 暴 风 雨 雨 水 洪 水 而 引 起 泥 沙 淹 没 淤 塞 腐 蚀 塌 方 及 管 道 电 缆 埋 设 物 的 浮 起 导 致 的 损 失 但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公 里 数 被 保 险 人 应 保 证 管 口 处 备 有 应 急 的 封 堵 设 备, 并 在 任 何 停 工 期 间 诸 如 夜 晚 假 日 等, 封 堵 可 能 受 到 洪 水 侵 害 的 管 口 每 次 开 挖 长 度 公 里 9 预 付 赔 款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如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责 任 的 损 失,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和 理 算 师 的 建 议, 保 险 人 可 以 同 意 % 的 预 付 赔 款 10 分 期 付 款 条 款 第 31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保 险 费 按 下 列 条 件 分 期 交 付 : 分 期 数 :, 交 付 保 险 费 金 额 :, 交 付 日 期 :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按 上 述 交 付 日 期 交 付 规 定 的 保 险 费, 从 应 付 日 起 至 实 际 交 付 日 止 的 期 限 内, 若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在 付 清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全 部 保 险 费 之 前, 如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保 险 人 应 支 付 的 赔 款 数 额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已 交 付 的 保 险 费 时, 保 险 人 有 权 在 赔 款 中 扣 除 被 保 险 人 尚 未 交 付 的 保 险 费 11 分 段 开 挖 施 工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无 论 被 保 险 工 程 完 工 与 否, 在 分 段 填 筑 开 挖 阶 梯 状 开 挖 明 沟 管 道 施 工 中 引 起 被 保 险 财 产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损 失 或 责 任, 只 有 当 开 挖 不 超 过 下 列 规 定 的 长 度 时, 保 险 人 才 负 责 赔 偿, 且 每 次 事 故 的 赔 偿 仅 限 于 受 损 段 的 修 复 费 用 每 次 分 段 开 挖 最 长 不 超 过 米 12 连 续 损 失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设 计 错 误 ( 如 果 批 单 扩 展 该 责 任 )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引 起 结 构 结 构 部 件 机 器 或 设 备 的 损 失, 赔 偿 标 准 如 下 : 前 两 次 损 失 赔 付 100%; 第 三 次 损 失 赔 付 80%; 第 四 次 损 失 赔 付 60%; 第 五 次 损 失 赔 付 50%; 超 过 五 次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3 地 震 地 区 建 筑 物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被 保 险 人 能 证 明 工 程 的 设 计 材 料 工 艺 以 及 建 筑 物 结 构 均 已 符 合 有 关 当 局 对 房 屋 建 筑 的 抗 震 要 求,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由 于 地 震 引 起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予 以 赔 偿 14 时 间 调 整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在 连 续 72 小 时 内 遭 受 暴 风 雨 台 风 洪 水 或 地 震 所 致 损 失 应 视 为 一 单 独 事 件, 并 因 此 构 成 一 次 事 故 而 扣 除 规 定 的 免 赔 额 被 保 险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72 小 时 期 限 起 始 时 间, 但 若 在 连 续 数 个 72 小 时 期 限 时 间 内 发 生 损 失, 任 何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72 小 时 期 限 不 得 重 叠 第 32 页 共 68 页
15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调 整 条 款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列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在 工 程 开 始 期 间 根 据 估 算 概 算 预 算 或 者 合 同 价 格 确 定 的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待 工 程 完 成 后, 应 根 据 工 程 决 算 调 整 保 险 金 额 和 保 险 费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限 届 满 三 个 月 内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最 终 的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若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被 保 险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的 变 动 幅 度 不 超 过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的 ± %, 保 险 人 同 意 不 再 根 据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调 整 保 险 费 如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被 保 险 工 程 决 算 造 价 的 变 动 幅 度 超 过 预 计 总 保 险 金 额 的 ± % 时, 双 方 同 意 对 超 出 或 低 于 第 一 部 分 预 计 保 险 金 额 的 部 分, 按 照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的 保 险 费 率 对 保 险 费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增 或 调 减 16 错 误 和 遗 漏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项 下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被 保 险 人 非 故 意 地 延 迟 错 误 或 遗 漏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有 关 所 占 用 的 场 地 保 险 财 产 价 值 的 变 更 或 其 他 有 关 信 息 而 被 拒 付,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明 白 其 疏 忽 或 遗 漏 应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尽 快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并 根 据 保 险 人 要 求 支 付 自 风 险 增 加 之 日 起 的 适 当 的 附 加 保 险 费 不 正 确 的 有 缺 陷 的 或 错 误 的 评 估 不 可 视 为 非 故 意 的 错 误 与 遗 漏 17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对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造 成 的 损 失,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1)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应 按 规 范 设 计, 具 备 相 应 的 设 计 等 级 同 时 施 工 方 应 严 格 按 照 设 计 图 纸 施 工, 修 建 完 善 的 防 洪 排 涝 设 施,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必 须 自 付 费 用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防 护 措 施, 做 好 维 修 保 养 (2) 对 于 无 设 计 等 级 的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本 保 险 单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 对 于 具 备 相 应 设 计 等 级 的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本 保 险 单 赔 偿 仅 以 受 损 线 段 的 原 工 程 造 价 的 % 为 限 (4) 待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期 结 束 后 的 站 后 配 套 期, 以 及 其 后 的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负 责 大 型 临 时 便 道 便 桥 工 程 的 保 险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8 地 质 灾 害 特 别 条 款 第 33 页 共 68 页
兹 经 保 险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明 确,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地 崩 山 崩 滑 坡 隧 道 坍 塌 涌 水 等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地 质 性 灾 害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 (1) 为 整 治 地 质 报 告 中 已 确 定 的 地 质 灾 害 而 必 须 投 入 的 防 护 费 用 ; (2)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地 质 结 构 等 与 地 质 报 告 有 差 异 而 更 改 设 计 所 产 生 的 设 计 及 施 工 费 用 以 及 投 入 的 加 固 防 护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19 恶 意 破 坏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支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财 产 因 他 人 的 恶 意 行 为 所 致 的 损 失, 但 不 包 括 作 为 建 筑 物 组 成 部 分 的 玻 璃 破 碎 或 任 何 室 外 招 牌 的 破 碎 损 失, 也 不 包 括 偷 窃 损 失 ( 破 门 而 入 偷 窃 损 失 除 外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附 加 保 险 费 : 20 工 程 变 更 告 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在 被 保 险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凡 发 生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方 案 的 调 整 ( 包 括 工 期 调 整 ),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在 发 生 变 更 之 日 起 7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保 险 人, 并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经 济 资 料, 保 险 人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风 险 性 质 和 状 况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有 权 酌 情 调 整 保 险 单 条 件 上 述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施 工 方 案 调 整 是 指 涉 及 工 程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的 重 大 调 整, 或 指 对 工 程 造 价 工 期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变 更 21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在 其 他 规 定 以 保 险 单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条 件 及 其 批 单 为 准 的 同 时, 保 险 人 同 意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建 设 中 所 包 括 的 临 时 设 施, 临 时 设 施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赔 偿 : (1) 对 于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中 按 实 际 价 值 计 算 的 部 分 标 的, 按 原 有 价 值 赔 偿 但 临 时 设 施 直 接 损 失 以 工 程 施 工 中 标 合 同 工 程 量 总 汇 中 相 应 章 节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明 细 表 所 对 应 的 各 细 目 金 额 为 限 ; (2) 对 于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中 使 用 的 周 转 材 料 和 机 具 部 分 标 的, 按 临 时 设 施 建 造 过 程 中 该 第 34 页 共 68 页
部 分 内 容 摊 销 进 入 临 时 设 施 的 费 用 赔 偿 但 对 于 该 部 分 标 的 赔 偿 最 高 不 超 过 原 值 的 %; (3) 对 于 任 何 价 值 低 于 的 低 值 易 耗 品,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4) 对 于 罩 棚 ( 罩 棚 包 括 用 芦 苇 稻 草 竹 蓬 油 毛 毡 纸 板 塑 料 布 等 材 料 为 屋 顶 或 外 墙 的 简 陋 临 时 建 筑 物 ) 以 及 堆 放 在 露 天 或 罩 棚 下 的 保 险 标 的, 由 于 遭 受 风 霜 严 寒 雨 洪 水 冰 雹 尘 土 引 起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的 临 时 设 施 为 工 程 合 同 明 细 清 单 所 列 明 的 临 时 设 施 项 目 工 程 合 同 明 细 清 单 中 未 列 明 的 临 时 设 施 不 在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范 围 内,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2 碰 撞 事 故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由 下 述 原 因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不 论 碰 撞 标 的 物 的 部 位, 也 不 论 此 时 水 下 地 形 有 无 冲 刷 或 淤 积 变 化 均 属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 (1) 因 承 包 商 施 工 船 舶 主 机 失 灵 产 生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2) 承 包 商 非 机 动 船 舶 在 抛 锚 起 锚 作 业 拖 带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产 生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因 外 来 船 舶 碰 撞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后,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我 国 有 关 航 道 或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规 定 中 的 相 关 职 责, 同 时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保 全 证 据, 并 保 留 向 责 任 方 索 赔 的 一 切 权 利 被 保 险 人 在 向 责 任 方 提 起 诉 讼 后 方 可 向 保 险 人 提 出 索 赔 在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后,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向 该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权 利 转 让 给 保 险 人, 移 交 一 切 必 要 的 单 证, 并 协 助 保 险 人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保 险 人 承 担 以 上 保 险 责 任 的 先 决 条 件 是 被 保 险 人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 (1) 各 种 船 舶 的 适 航 能 力 拖 带 能 力 非 机 动 船 舶 的 抛 锚 定 位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施 工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2) 除 航 道 部 门 已 调 整 的 航 道 航 标 外, 在 危 险 区 域 仍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严 格 按 照 港 监 部 门 的 要 求 采 用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障 安 全 (3) 所 有 在 建 和 已 建 水 上 建 筑 物 均 应 按 规 范 要 求 在 夜 间 挂 红 色 警 示 灯 (4) 施 工 现 场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巡 航 船 舶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并 执 行 昼 夜 巡 逻 制 度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3 天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第 35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可 以 提 前 天 通 知 被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应 将 按 比 例 计 算 的 自 保 险 单 注 销 之 日 起 的 未 到 期 保 险 费 退 还 给 被 保 险 人 投 保 人 可 以 随 时 通 知 保 险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在 此 情 况 下, 保 险 人 按 短 期 费 率 收 取 自 保 险 单 开 始 之 日 起 的 已 生 效 保 险 费 24 违 反 条 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的 条 件 和 保 证 将 分 别 适 用 于 每 一 承 保 风 险, 而 非 共 同 适 用 于 所 有 承 保 风 险 因 此, 对 某 些 条 件 和 保 证 的 违 反 仅 使 该 违 反 所 适 用 风 险 的 那 一 部 分 保 障 失 效, 不 影 响 有 关 其 他 风 险 保 障 的 有 效 性 25 指 定 理 算 人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估 计 损 失 金 额 超 过 ( 币 种 )( 金 额 数 值 ) 时, 保 险 人 同 意 委 请 以 下 列 明 的 公 估 行 进 行 理 算 公 估 行 : 26 重 置 价 值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以 下 列 特 别 条 件 为 准,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财 产 ( 不 包 括 仓 储 物 品 ), 如 发 生 本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其 赔 偿 金 额 应 按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重 置 价 值 计 算 重 置 价 值 是 指 : 一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 但 本 保 险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能 因 下 列 原 因 而 增 加 : ( 一 ) 被 保 险 人 要 求 按 自 己 的 方 式 进 行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他 地 点 进 行 重 建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二 修 理 或 修 复 受 损 财 产 ; 无 论 属 于 哪 一 种 情 况, 受 损 财 产 应 达 到 等 同 或 基 本 近 似 但 不 超 出 其 崭 新 时 的 状 态 特 别 条 件 : 一 被 保 险 财 产 若 发 生 部 分 损 失, 需 进 行 修 理 或 修 复 的 费 用 不 能 超 过 该 财 产 全 部 损 失 应 赔 偿 的 金 额 二 若 受 损 财 产 重 新 修 复 或 重 建 所 产 生 的 重 置 费 用 高 于 该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时 的 保 险 金 额, 本 保 险 的 赔 偿 按 该 保 险 金 额 与 受 损 财 产 重 置 价 的 比 例 确 定,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 受 损 财 产 保 险 金 额 / 受 损 财 产 重 置 价 值 ) 损 失 金 额 - 免 赔 金 额 = 赔 偿 金 额 三 若 遇 下 列 情 况,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最 高 将 按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的 市 价 计 算 : 第 36 页 共 68 页
( 一 )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合 理 的 原 因 和 理 由 推 迟 延 误 重 建 或 修 复 工 作 ; ( 二 )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对 受 损 财 产 进 行 重 建 替 换 或 修 复 ; ( 三 ) 发 生 损 失 时 保 险 财 产 由 其 他 有 效 保 险 单 承 保, 但 该 保 险 单 没 有 按 与 本 条 款 一 致 的 重 置 价 值 承 保 27 桩 基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桩 基 工 程 的 责 任 范 围 将 限 制 在 下 列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1) 地 震 海 啸 ; (2) 暴 风 雨 龙 卷 风 洪 水 滑 坡 ; (3) 不 可 预 料 的 突 发 性 的 意 外 事 故 ( 包 括 火 灾 爆 炸 ); (4) 地 质 原 因 设 计 范 围 以 外 原 因 引 起 的 桩 基 事 故 ; (5) 非 施 工 方 法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等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桩 折 断 报 废 等 但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91)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洪 水 灾 害 以 该 桥 梁 工 程 洪 水 设 计 年 限 水 位 为 限 (2)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以 上 述 风 险 出 现 时 正 在 施 工 中 已 发 生 的 桩 基 工 程 费 用 ( 含 材 料 ) 为 限 对 由 于 上 述 责 任 范 围 导 致 桩 报 废 而 在 修 复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超 出 保 险 标 的 10% 的 额 外 修 复 费 用 ( 在 不 提 高 技 术 标 准, 不 扩 大 工 程 规 模 的 前 提 下 ), 保 险 人 同 意 赔 偿 (3)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严 格 按 照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工 艺 要 求 和 程 序 以 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操 作, 并 施 工 承 包 商 应 恪 尽 职 守 地 对 施 工 中 常 见 的 桩 基 工 程 问 题, 采 取 必 要 的 及 时 的 合 理 的 防 护 措 施 与 处 理 方 法 在 岩 溶 地 质 应 进 行 一 桩 一 孔 的 施 工 勘 察, 并 由 岩 土 工 程 师 进 行 验 孔 槽 (4) 施 工 承 包 商 在 进 行 桩 基 工 程 施 工 时 必 须 由 监 理 工 程 师 检 验 合 格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实 施 下 步 工 序, 施 工 方 擅 自 作 为 引 发 事 故 导 致 正 在 施 工 的 桩 基 本 身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予 赔 偿, 但 对 由 该 事 故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保 险 人 以 以 下 列 明 的 限 额 为 限 予 以 赔 偿 (5) 被 保 险 人 应 承 担 以 下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本 条 款 特 别 除 外 条 件 : (1)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桩 机 及 桩 机 设 备 的 损 失, 各 种 打 捞 费 用 以 及 为 恢 复 钻 机 状 态 而 进 行 修 正 修 理 作 业 研 究 检 查 等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2) 设 计 错 误 或 地 质 勘 探 原 因 引 起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 包 括 桩 的 折 断 弯 曲 卡 桩 等 ); (3) 因 地 质 水 文 原 因 导 致 的 设 计 变 更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 (4) 桩 基 试 桩 承 载 力 达 不 到 设 计 承 载 力 要 求 所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 (5) 施 工 过 程 中 其 他 渐 变 原 因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自 身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6) 非 自 然 灾 害 及 非 意 外 事 故 原 因 引 起 的 吊 运 移 置 所 造 成 的 桩 折 断 报 废 ; 第 37 页 共 68 页
(7)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桩 位 误 差 而 引 起 的 桩 板 报 废 或 拔 除 ; (8) 打 桩 过 程 中 非 自 然 灾 害 及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吊 锤 脱 落 ; (9) 对 保 险 财 产 在 修 复 或 重 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任 何 性 能 增 加 或 改 进 所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28 自 动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保 险 人 对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后, 原 保 险 金 额 自 动 恢 复 但 被 保 险 人 应 按 日 比 例 补 缴 自 损 失 发 生 之 日 起 至 保 险 单 终 止 之 日 止 恢 复 保 险 金 额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29 盗 窃 险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遭 抢 劫 偷 窃 或 盗 贼 侵 入 被 保 险 人 财 产 存 放 处 ( 以 下 简 称 盗 窃 ) 而 造 成 的 灭 失 或 损 坏 ( 以 下 简 称 损 失 ) 保 险 人 对 下 列 各 项,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 二 )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属 或 雇 用 人 员 或 同 住 人 员 或 寄 宿 人 员 盗 窃 或 纵 容 他 人 盗 窃 保 险 财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 ( 三 ) 在 保 险 财 产 存 放 处 所 无 人 居 住 或 看 管 超 过 七 天 的 情 况 下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 四 ) 在 发 生 地 震 洪 水 等 自 然 灾 害 时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 五 ) 在 发 生 火 灾 时 保 险 财 产 被 盗 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30 不 受 控 制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在 占 用 或 使 用 营 业 场 所 时, 由 于 不 知 情 或 远 非 其 所 能 控 制 的 事 件 发 生 造 成 的 遗 漏 申 报 或 任 何 行 为, 不 会 影 响 本 保 险 单 的 有 效 性, 一 旦 被 保 险 人 知 道 应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按 要 求 支 付 适 当 的 附 加 保 险 费 第 38 页 共 68 页
31 币 种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如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赔 款 币 种 应 与 交 付 保 险 费 的 币 种 相 一 致 32 违 反 义 务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如 被 保 险 人 或 其 代 表 在 索 赔 时 有 任 何 欺 诈 行 为 进 行 错 误 陈 述, 或 采 取 欺 诈 手 段 或 方 式 以 图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获 取 利 益, 保 险 人 对 其 虚 假 的 索 赔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尽 管 如 此, 一 个 被 保 险 人 违 反 本 保 险 单 约 定 的 义 务, 并 不 影 响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权 益, 但 是, 当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获 知 违 约 行 为 后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代 为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否 则, 保 险 人 依 照 合 同 拒 绝 赔 偿 的 权 利 不 受 影 响 33 试 车 特 别 条 款 试 车 和 启 动 指 每 台 设 备 通 过 通 电 或 者 锅 炉 第 一 次 点 火 进 行 运 行 测 试 或 负 载 测 试 以 上 试 车 和 启 动 不 包 括 任 何 水 压 气 压 电 气 机 械 测 试 或 其 他 检 测 34 诉 讼 及 劳 务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如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被 保 险 人 为 抗 辩 保 护 或 追 讨 保 险 财 产 而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的 诉 讼, 不 应 影 响 本 保 险 单 条 款 的 效 力 ; 同 样, 被 保 险 人 或 保 险 人 为 追 偿 保 护 或 保 存 保 险 财 产 而 采 取 的 行 动 也 不 应 视 为 放 弃 或 接 受 受 损 保 险 财 产 残 余 部 分 的 权 利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按 被 保 险 人 与 保 险 人 各 自 利 益 的 比 例 分 摊 35 临 时 通 道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承 保 的 临 时 通 道 所 遭 受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意 外 损 失 或 损 毁, 但 该 项 损 失 或 损 毁 发 生 只 有 在 该 通 道 完 工 前 或 为 承 包 商 按 其 意 图 所 使 用 之 前, 两 种 情 况 以 较 早 的 时 间 为 准 36 弃 井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任 何 原 因 放 弃 竖 井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责 任 损 失 或 损 毁 不 负 责 赔 偿 37 交 叉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的 保 障 范 围 将 适 用 于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列 明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就 如 同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均 持 有 一 份 独 立 的 保 险 单, 但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不 承 担 以 下 赔 偿 责 任 : 第 39 页 共 68 页
( 一 ) 已 在 或 可 在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投 保 的 财 产 损 失, 包 括 因 免 赔 额 或 赔 偿 限 额 规 定 不 予 赔 偿 的 损 失 ; ( 二 ) 已 在 或 应 在 劳 工 保 险 或 雇 主 责 任 保 险 项 下 投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雇 员 的 疾 病 或 人 身 伤 亡 保 险 人 对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由 一 次 事 故 或 同 一 事 由 引 起 的 数 次 事 故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不 得 超 过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38 升 值 条 款 如 果 在 保 险 期 内, 工 程 合 同 的 实 际 合 同 总 价 值 将 超 过 原 先 估 计 的 合 同 总 价 值, 则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的 保 险 金 额 应 相 应 增 加, 但 增 加 部 分 不 能 超 过 原 保 险 金 额 的 % 39 扩 展 责 任 保 证 期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内 : ( 一 )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因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 ( 二 ) 因 受 损 部 分 完 工 证 书 签 发 前 的 建 造 期 内 的 施 工 原 因 引 起, 在 保 证 期 内 发 生 的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限 : 个 月 40 有 限 责 任 保 证 期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内, 被 保 险 的 承 包 人 因 履 行 工 程 合 同 进 行 维 修 保 养 而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的 损 失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与 工 程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保 证 期 一 致, 从 工 程 所 有 人 对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工 程 所 有 人 实 际 占 有 或 使 用 或 接 收 该 部 分 或 全 部 工 程 时 起 算, 以 先 发 生 者 为 准 但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出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证 期 保 证 期 限 : 月, 自 年 月 日 时 起 到 年 月 日 时 止 41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众 骚 动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由 于 罢 工 暴 乱 及 民 众 骚 动 引 起 的 损 失 但 本 扩 展 条 款 仅 负 责 由 下 列 原 因 直 接 引 起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 第 40 页 共 68 页
( 一 ) 任 何 个 人 参 与 他 人 进 行 社 会 骚 乱 的 活 动 ( 无 论 是 否 与 罢 工 有 关 ); ( 二 ) 任 何 合 法 当 局 对 该 骚 乱 进 行 平 息, 或 试 图 平 息, 或 为 减 轻 该 骚 乱 造 成 的 后 果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 ( 三 ) 任 何 罢 工 者 为 扩 大 罢 工 规 模, 或 抵 制 厂 方 关 闭 工 厂 而 采 取 的 故 意 行 为 ; ( 四 ) 任 何 合 法 当 局 为 预 防, 或 试 图 预 防 该 故 意 行 为, 或 为 减 轻 该 故 意 行 为 造 成 的 后 果 所 采 取 的 行 动 双 方 进 一 步 同 意 : ( 一 ) 除 下 述 特 别 条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本 保 险 单 所 有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及 条 件 等 均 适 用 于 本 扩 展 条 款 本 保 险 单 的 责 任 范 围 亦 将 包 括 本 扩 展 条 款 承 保 的 损 失 ( 二 ) 下 述 特 别 条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扩 展 条 款 特 别 条 件 1. 本 保 险 单 对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予 负 责 : (1) 全 部 停 工 或 部 分 停 工, 或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延 迟 中 断 停 止 ; (2) 任 何 合 法 当 局 没 收 征 用 保 险 财 产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永 久 或 临 时 的 权 益 丧 失 ; (3) 任 何 人 非 法 占 有 建 筑 物 造 成 被 保 险 人 对 该 建 筑 物 永 久 或 临 时 的 权 益 丧 失 ; 但 保 险 人 对 上 述 (2) 及 (3) 项 下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益 丧 失 之 前, 或 临 时 丧 失 期 间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物 质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2. 本 保 险 对 下 列 原 因 引 起 的 直 接 间 接 损 失 不 予 负 责 : (1) 战 争 入 侵 外 敌 行 为 敌 对 行 为 类 似 战 争 行 为 ( 无 论 宣 战 与 否 ) 内 乱 ; (2) 兵 变 民 众 骚 动 导 致 的 全 民 起 义 军 队 起 义 暴 动 叛 乱 革 命 军 事 行 动 或 篡 权 行 动 ; (3) 代 表 任 何 组 织, 或 与 之 有 关 联 的 任 何 个 人 采 取 的 旨 在 动 用 武 力 推 翻 或 用 恐 怖 及 暴 力 行 为 影 响 政 府 的 行 动 ( 合 法 的 或 事 实 上 的 ), 一 旦 发 生 诉 讼, 且 保 险 人 根 椐 本 特 别 条 件 申 明 损 失 不 属 本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时, 被 保 险 人 如 有 异 议, 则 举 证 之 责 应 由 其 承 担 3. 保 险 人 可 随 时 注 销 本 保 险, 并 将 该 注 销 通 知 以 挂 号 信 寄 至 被 保 险 人 最 近 提 供 的 地 址 届 时, 保 险 人 按 比 例 退 还 未 到 期 部 分 的 附 加 保 费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42 机 器 设 备 试 车 考 核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机 器 设 备 的 试 车, 但 为 期 不 超 过 试 车 开 始 起 计 ) ( 由 第 一 次 若 因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保 险 人 概 不 负 责 ( 但 因 机 器 安 装 时 的 错 误 除 外 ) 对 于 部 分 投 入 使 用 或 交 接 完 毕 的 机 器 设 备, 保 险 责 任 即 告 终 止 对 于 未 投 入 使 用 或 交 接 的, 只 要 不 超 过 规 定 的 期 限, 保 险 仍 然 有 效 如 使 用 二 手 的 机 器 设 备, 保 险 责 任 从 试 车 开 始 起 即 告 终 止 第 41 页 共 68 页
43 地 下 电 缆 管 道 及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对 原 有 的 地 下 电 缆 管 道 或 其 他 地 下 设 施 造 成 的 损 失, 但 被 保 险 人 须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向 有 关 当 局 了 解 这 些 电 缆 管 道 及 其 他 地 下 设 施 的 确 切 位 置,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发 生 对 图 纸 上 正 确 标 明 位 置 的 地 下 设 施 的 损 失 赔 偿 应 先 扣 除 以 下 列 明 的 免 赔 额 1 对 图 纸 上 错 误 标 明 位 置 的 地 下 设 施 的 损 失 赔 偿 应 先 扣 除 以 下 列 明 的 免 赔 额 2 任 何 损 失 赔 偿 仅 限 于 电 缆 管 道 及 地 下 设 施 的 修 理 费 用, 任 何 后 果 损 失 及 罚 金 均 不 负 责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1: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2: 44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由 于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而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亡 责 任,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 一 ) 第 三 者 的 财 产 土 地 或 建 筑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施 工 开 始 之 前, 第 三 者 的 财 产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并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 三 ) 如 经 保 险 人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在 施 工 开 始 之 前 应 自 负 费 用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说 明 任 何 受 到 危 及 的 第 三 者 财 产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情 况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 ( 一 ) 因 工 程 性 质 和 施 工 方 式 而 导 致 的 可 预 知 的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亡 责 任 ; ( 二 ) 既 不 影 响 第 三 者 财 产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稳 定 性, 又 不 危 及 使 用 人 安 全 的 表 面 损 坏 ; ( 三 )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损 失 发 生 而 采 取 预 防 或 减 少 损 失 的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45 保 险 期 限 自 动 延 长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被 保 险 工 程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保 险 期 限 内 未 结 束, 本 保 险 单 的 原 保 险 期 限 将 自 动 延 长 天 ; 同 时, 在 扩 展 承 保 保 证 期 的 情 况 下, 保 证 期 相 应 顺 延, 但 前 提 是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本 保 险 单 原 保 险 期 限 结 束 日 之 前 至 少 提 前 15 天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第 42 页 共 68 页
46 空 运 费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空 运 费, 但 该 空 运 费 须 与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有 关 本 条 款 项 下 的 空 运 费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限 额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47 工 程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保 险 财 产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施 工 过 程 中 造 成 已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的 部 分 的 损 失 同 时,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保 险 财 产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已 完 工 或 交 付 使 用 部 分 由 于 自 然 灾 害 和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至 全 部 工 程 验 收 完 毕 为 止 48 原 有 建 筑 物 及 周 围 财 产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根 据 本 扩 展 条 款 规 定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在 建 筑 安 装 过 程 中 由 于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地 下 水 位 降 低 基 础 加 固 隧 道 挖 掘 以 及 其 他 涉 及 支 撑 因 素 或 地 下 土 地 施 工 而 造 成 以 下 列 明 的 建 筑 物 突 然 的 不 可 预 料 的 物 质 损 失 作 为 保 险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先 决 条 件,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开 工 前 应 向 保 险 人 提 供 书 面 报 告 以 证 实 被 保 险 工 程 开 工 前 原 有 建 筑 及 周 围 财 产 的 状 况 良 好, 并 已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因 工 程 设 计 错 误 造 成 下 述 建 筑 物 的 损 失, 以 及 既 不 损 害 建 筑 物 的 稳 固 又 不 危 及 使 用 者 安 全 的 裂 缝 损 失 工 程 建 设 期 间, 若 需 要 采 取 进 一 步 的 安 全 措 施, 该 项 费 用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本 条 款 承 保 的 建 筑 物 :( 或 后 附 清 单 ) ;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49 特 别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下 列 特 别 费 用, 即 : 加 班 费 夜 班 费 节 假 日 加 班 费 以 及 快 运 费 ( 不 包 括 空 运 费 ), 但 该 特 别 费 用 须 与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有 关 且 本 条 款 项 下 特 别 费 用 的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不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的 限 额 若 保 险 财 产 的 保 额 不 足, 本 条 款 项 下 特 别 费 用 的 赔 偿 金 额 按 比 例 减 少 第 43 页 共 68 页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50 灭 火 费 用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由 保 险 单 承 保 的 风 险 引 起 的 下 列 损 失 : (1) 灭 火 过 程 中 的 费 用 ; (2) 清 理 水 和 其 他 物 质 的 费 用 ; (3) 清 理 费 用 ; (4) 暂 时 性 防 护 设 施 建 造 费 用 本 保 险 单 对 财 产 和 灭 火 费 用 的 责 任 不 应 超 过 每 次 事 故 灭 火 费 用 不 应 计 入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财 产 的 重 置 价 值 内 51 埋 管 查 漏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下 列 项 目 : ( 一 ) 流 体 静 力 试 验 后 的 查 漏 费 用 ( 包 括 特 殊 设 备 的 租 用 费 运 输 费 和 操 作 费 ); ( 二 ) 为 查 寻 及 修 补 漏 点 而 产 生 必 要 的 土 方 工 程 费 用 例 如, 对 未 受 损 壕 沟 的 开 挖, 管 道 覆 盖 层 的 剥 离 和 复 原 但 上 述 泄 漏 必 须 系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予 以 赔 偿 的 事 故, 或 由 工 地 的 施 工 错 误 所 造 成, 并 且 % 的 焊 缝 已 经 光 检 查, 所 有 发 现 的 缺 陷 均 已 排 除 本 条 款 不 负 责 赔 偿 焊 缝 的 错 误 修 理 造 成 的 费 用 每 一 流 体 静 力 试 验 段 的 赔 偿 限 额 : ; 保 险 期 间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 52 工 地 外 储 存 物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工 地 外 的 储 存 物, 但 该 储 存 物 的 金 额 应 包 括 在 保 险 金 额 中 被 保 险 人 应 根 椐 保 险 人 要 求 提 供 : ( 一 ) 工 地 外 储 存 的 地 址 : ; ( 二 ) 储 存 物 的 最 高 金 额 : ; ( 三 ) 储 存 期 限 : ; 被 保 险 人 应 保 证 : ( 一 ) 上 述 工 地 外 储 存 地 点 必 须 有 安 全 警 卫 人 员 24 小 时 值 班 ; ( 二 ) 上 述 工 地 外 储 存 地 点 必 须 符 合 储 存 物 的 存 放 要 求 第 44 页 共 68 页
每 一 储 存 点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53 工 程 图 纸 文 件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的 风 险 造 成 工 程 图 纸 及 文 件 的 损 失 而 产 生 的 重 新 绘 制 重 新 制 作 的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54 业 主 现 有 的 免 费 提 供 或 由 被 保 险 人 看 管 照 料 的 财 产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业 主 现 有 的 免 费 提 供 或 由 被 保 险 人 看 管 照 料 的 财 产 保 险 财 产 : ; 保 额 : 上 述 财 产 必 须 是 开 工 前 状 况 良 好 并 且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保 险 人 才 予 以 赔 偿 由 于 震 动 移 动 减 弱 支 撑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保 险 人 只 赔 偿 保 险 财 产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对 于 不 损 伤 其 稳 定 性 和 危 及 使 用 人 安 全 的 表 面 损 坏 不 予 赔 偿 保 险 人 不 赔 偿 : (1) 与 工 程 性 质 或 施 工 方 法 有 关 的 可 以 预 见 的 损 失 ; (2) 保 险 期 限 内, 为 预 防 损 失 或 缩 小 损 失 程 度 而 发 生 的 费 用 免 赔 额 : 55 专 业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风 险 造 成 被 保 险 工 程 损 失 后, 在 重 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必 要 的 设 计 师 检 验 师 及 工 程 咨 询 人 费 用, 但 被 保 险 人 为 了 准 备 索 赔 或 估 损 所 发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除 外 上 述 赔 偿 费 用 应 以 损 失 当 时 适 用 的 有 关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制 订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准, 但 不 得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56 压 力 反 应 堆 特 别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压 力 反 应 堆 及 内 部 物 体 ( 燃 料 组 件 及 吸 收 器 成 份 除 外 ), 对 通 常 修 理 费 用 及 清 除 污 染 费 用 不 作 区 别, 本 条 款 项 下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以 下 列 明 限 额 压 力 反 应 堆 的 外 部 范 围 根 据 附 件 第 号 图 纸 所 示 确 定 第 45 页 共 68 页
燃 料 组 件 --- 核 燃 料 ( 可 裂 变 的, 或 增 殖 的, 或 化 合 的, 或 合 成 的 原 料 ), 燃 料 包 层 及 相 关 的 支 撑 结 构 吸 收 器 成 份 --- 关 闭 杆 控 制 棒 及 相 关 的 结 构 材 料 57 清 除 残 骸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A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的 火 灾 和 其 他 风 险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清 除 拆 除 及 支 撑 受 损 财 产 的 费 用, 但 不 得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58 清 除 残 骸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的 风 险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清 除 拆 除 或 临 时 支 撑 受 损 保 险 标 的 财 产 的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永 久 性 支 撑 或 重 新 设 计 支 撑 加 固 的 费 用 以 及 清 理 非 保 险 标 的 财 产 的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59 地 下 炸 弹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第 条 第 款 不 适 用 于 工 程 开 工 前 就 已 在 地 下 或 水 下 埋 藏 的 炸 弹 地 雷 鱼 雷 弹 药 及 其 他 军 火 引 起 的 损 失 60 放 弃 代 位 求 偿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同 意 放 弃 由 于 支 付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赔 款 而 可 能 获 得 的, 对 任 何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的 所 有 的 代 位 权, 但 须 以 本 条 款 的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都 遵 守 本 保 险 单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条 件 为 前 提 61 公 共 当 局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在 重 建 或 修 复 受 损 财 产 时, 由 于 必 须 执 行 公 共 当 局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令 法 规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但 以 下 列 规 定 为 条 件 : (1)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执 行 上 述 法 律 法 令 法 规 产 生 的 额 外 费 用,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a. 本 条 款 生 效 之 前 发 生 的 损 失 ; 第 46 页 共 68 页
b. 本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以 外 的 损 失 ; c. 发 生 损 失 前 被 保 险 人 已 接 到 有 关 当 局 关 于 拆 除 重 建 的 通 知 ; d. 未 受 损 财 产 ( 但 不 包 括 被 保 险 的 地 基 ) 的 修 复 拆 除 重 建 (2) 被 保 险 人 的 重 建 修 复 工 作 必 须 立 即 实 施, 并 在 损 失 发 生 之 日 起 十 二 个 月 ( 或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延 长 的 期 限 ) 内 完 工 ; 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令 法 规 及 其 附 则, 该 受 损 财 产 必 须 在 其 他 地 点 重 建 修 复 时, 保 险 人 亦 可 赔 偿, 但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得 因 此 增 加 (3) 若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保 险 财 产 受 损, 但 因 保 险 单 规 定 的 赔 偿 责 任 减 少 时, 则 本 扩 展 条 款 责 任 也 相 应 减 少 (4) 保 险 人 对 任 何 一 项 受 损 财 产 的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项 目 在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62 急 救 费 用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营 业 场 所 内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时 应 支 付 的 合 理 的 必 要 的 急 救 费 用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赔 额 : 63 地 下 管 道 钻 探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对 在 河 流 铁 路 路 基 公 路 等 下 方 水 平 钻 探 作 业 时 遭 受 的 损 坏, 在 以 下 列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或 赔 偿 限 额 内 负 责 赔 偿, 但 作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承 包 商 必 须 具 有 相 关 的 施 工 资 质, 并 且 在 开 工 之 前 必 须 根 据 最 新 的 技 术 对 地 质 状 况 进 行 分 析, 并 采 取 合 适 的 钻 探 方 法 保 险 人 对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不 负 责 赔 偿 : ( 一 ) 未 达 到 钻 探 目 标 位, 偏 离 预 定 方 向 ; ( 二 ) 钻 探 泥 浆 的 损 失 ; ( 三 ) 水 平 钻 探 作 业 区 管 道 外 部 绝 缘 材 料 的 损 坏 保 险 金 额 ( 钻 探 费 用 + 铺 设 管 道 的 材 料 价 值 + 钻 探 设 备 价 值 ): 每 次 钻 探 赔 偿 限 额 : ; 免 赔 额 : 每 次 事 故 损 失 金 额 的 %, 每 次 事 故 至 少 第 47 页 共 68 页
发 生 保 险 损 失 并 经 保 险 人 赔 偿 后, 上 述 保 险 金 额 相 应 减 少 64 转 移 至 安 全 地 点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为 避 免 可 能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造 成 损 失 而 将 保 险 财 产 临 时 性 转 移 至 邻 近 的 安 全 地 点 时 的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赔 偿 限 额 : 65 意 外 事 故 污 染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在 正 常 的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突 发 的 被 保 险 人 无 法 预 见 的 意 外 事 故 引 起 的 污 染 赔 偿 责 任 和 相 关 污 染 清 除 费 用 但 是 : ( 一 )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引 起 的 污 染 责 任 本 保 险 不 负 责 赔 偿 ; ( 二 ) 任 何 不 属 于 突 然 和 意 外 发 生 的 污 染, 如 由 于 废 液 废 气 废 渣 等 的 排 放 和 处 理, 空 气 水 土 壤 等 的 渐 进 累 积 性 污 染 所 致 的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都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 ( 三 ) 本 保 险 仅 负 责 被 保 险 人 生 产 区 域 内 发 生 的 污 染 责 任 事 故 以 及 生 产 区 域 内 的 污 染 清 除 费 用 ; ( 四 ) 本 保 险 不 负 责 各 类 行 政 罚 款 66 工 地 外 修 理 或 修 改 条 款 当 已 运 至 工 地 的 保 险 财 产 需 要 修 理 或 修 改, 此 修 理 或 修 改 工 作 需 要 在 工 地 外 或 地 域 限 制 外 的 其 他 地 方 进 行 时, 此 保 险 将 自 动 扩 展 到 这 些 修 理 或 修 改 所 发 生 的 地 点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这 些 损 失 造 成 的 原 因 是 : 火 灾 雷 电 爆 炸 风 暴 台 风 冰 雹 水 灾 飞 行 物 和 其 他 飞 行 部 件 或 飞 行 物 体 的 坠 落 地 震 海 啸 罢 工 暴 乱 和 民 变 为 了 避 免 混 淆, 当 保 险 财 产 运 送 至 上 述 地 区 需 要 通 过 路 上 运 输 时,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将 得 到 保 障 而 当 涉 及 到 海 上 或 空 中 运 输 时, 此 条 款 将 不 提 供 任 何 在 运 输 途 中 或 在 修 理 或 修 改 地 点 进 行 装 卸 时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的 保 险 保 障 67 地 面 下 陷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所 保 工 程 或 临 时 工 程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无 论 工 地 内 或 工 地 外 的 工 程 周 围 地 面 或 地 表 下 陷 或 塌 落, 恢 复 原 状 或 进 行 加 固 的 费 用, 且 并 不 影 响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部 分 对 于 造 成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保 障 但 规 范 或 设 计 文 件 所 允 许 的 正 常 沉 降 不 在 此 列 68 顶 管 施 工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特 别 约 定 : 第 48 页 共 68 页
(1) 顶 管 顶 进 施 工 过 程 中, 应 提 前 做 好 物 探 勘 察 工 作 ; 并 在 施 工 前 事 先 制 定 发 生 阻 力 变 大, 线 形 变 化 等 异 常 情 况 时 的 应 急 预 案, 施 工 中 应 严 格 按 照 预 案 执 行 ; (2) 顶 管 机 出 洞 时, 应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规 范 做 好 洞 口 的 基 础 托 底 加 固 隔 水 等 措 施 该 工 程 的 承 包 商 严 格 按 照 上 述 措 施 进 行 施 工, 是 保 险 索 赔 的 先 决 条 件 若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而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责 任 和 费 用, 本 保 险 单 均 不 予 赔 偿 对 于 顶 管 施 工 段 发 生 的 意 外 事 故,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69 停 工 损 失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全 部 或 部 分 停 工 期 间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事 故 导 致 的 损 失 但 仅 限 于 连 续 停 工 不 超 过 个 月 的 工 程 部 分, 并 且 被 保 险 人 1. 在 发 生 停 工 时, 必 须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保 险 人 ; 2. 停 工 期 间, 必 须 对 停 工 部 分 工 程 采 取 合 理 的 防 损 措 施 70 古 建 筑 文 物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不 负 责 赔 偿 物 质 损 失 项 下 任 何 文 物 古 迹 金 银 珠 宝 玉 器 古 玩 古 书 古 画 艺 术 品 和 其 他 珍 贵 财 物 或 历 史 建 筑 物 的 损 失 ; 在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本 保 险 单 对 第 三 者 上 述 类 别 财 产 损 失 的 赔 偿 责 任, 仅 以 恢 复 原 有 外 观 形 状 为 目 的, 采 用 现 有 的 普 通 材 质, 以 及 通 常 工 艺 进 行 修 理 的 费 用 为 限 71 临 时 修 理 及 预 防 措 施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如 果 保 险 财 产 发 生 了 实 际 损 失 ( 或 即 将 发 生 损 失, 自 然 灾 害 除 外, 但 需 事 先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取 得 其 认 可 ), 保 险 人 将 负 责 支 付 临 时 修 理 费 用, 以 及 为 了 防 止 降 低 或 减 少 本 可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获 得 赔 偿 的 此 类 损 失 而 产 生 的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72 免 检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项 下 的 索 赔 如 果 预 计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元 ( 已 扣 减 应 适 用 的 免 赔 额 ), 此 索 赔 无 需 进 行 查 勘 即 予 认 可, 被 保 险 人 无 需 事 先 同 保 险 人 协 商 即 可 着 手 修 复, 但 应 向 保 险 人 递 交 一 份 附 有 支 持 文 件 的 全 面 的 书 面 事 故 报 告, 并 保 留 所 有 损 失 照 片 尽 管 有 前 述 规 定, 保 险 人 保 留 检 查 损 失 现 场 的 权 利 73 赔 偿 基 础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对 于 本 保 险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的 赔 偿, 不 论 以 修 理 修 复 或 重 置 的 方 式, 第 49 页 共 68 页
保 险 人 同 意 赔 偿 受 损 财 产 部 分 基 本 恢 复 至 受 损 前 状 态 的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材 料 费 用 建 筑 费 用 安 装 费 用 运 输 费 用 和 必 须 的 税 费 等 ), 尽 管 赔 偿 费 用 可 能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原 来 对 该 部 分 财 产 的 保 险 金 额 概 算 但 是, 不 论 如 何, 保 险 人 的 赔 偿 责 任 以 该 部 分 财 产 投 保 金 额 的 倍 为 限 74 赔 偿 基 础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人 以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合 同 单 价 为 基 础 投 保, 在 发 生 本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时, 保 险 人 按 照 该 合 同 单 价 为 基 础 计 算 赔 付 金 额 但 由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承 包 商 : (1) 未 按 设 计 文 件 及 经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施 工 ; (2) 对 于 洪 水 暴 雨 和 冬 季 冻 灾 未 制 定 相 应 的 施 工 防 护 防 损 措 施 和 预 案, 或 者 施 工 中 未 按 制 定 的 措 施 或 预 案 执 行 ; (3) 不 执 行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指 令 或 有 意 过 失 违 章 施 工 ;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及 责 任,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同 时, 一 旦 发 生 出 险,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向 保 险 人 报 案, 及 时 说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经 过 原 因 和 损 失 程 度, 并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尽 快 提 供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和 单 据, 并 应 保 证 其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75 路 基 及 桥 头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本 条 款 规 定, 本 承 保 工 程 的 路 基 及 桥 头 工 程 施 工, 必 须 按 照 设 计 规 范 施 工 工 艺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是 本 保 险 单 赔 偿 的 先 决 条 件 : 1. 在 路 基 陡 坡 深 路 堑 高 边 坡 施 工 中 承 包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并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分 层 分 区 层 内 分 块 循 环 作 业 及 时 支 护 的 施 工 顺 序 及 施 工 工 艺 流 程 进 行 施 工 2. 对 于 路 段 内 不 良 地 质 如 岩 溶 洞 穴 路 基 以 及 盐 渍 土 软 土 软 弱 土 和 砂 土 液 化 的 路 段, 必 须 按 照 设 计 规 范, 进 行 稳 定 处 理, 沉 降 处 理 和 换 土 后 强 夯 的 置 换 处 理, 以 及 采 用 碎 石 桩 排 水 挡 水 等 各 项 防 护 措 施 3. 路 基 填 土 路 段, 必 须 按 照 设 计 规 范, 进 行 分 层 夯 实 碾 压, 不 允 许 超 填 4. 在 汛 期 之 前, 受 洪 水 影 响 路 段, 路 基 及 桥 头 段 在 设 计 水 位 +0.5 米 以 下 的 部 分, 必 须 提 前 做 好 混 凝 土 全 防 护 以 及 排 水 挡 水 截 水 等 防 护 措 施 5. 当 路 基 遭 受 洪 水 等 侵 袭 后, 必 须 尽 快 采 取 抢 险 施 救 措 施, 并 尽 最 大 可 能 对 受 损 路 基 采 取 翻 晒 等 措 施, 以 减 少 直 接 物 质 损 失 对 于 洪 水 造 成 的 路 基 及 桥 头 工 程 的 损 失,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赔 额 : ; 每 次 事 故 免 76 清 除 隧 洞 坍 塌 特 别 条 款 第 50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在 按 设 计 勘 探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勘 探 并 设 计, 因 不 可 预 见 的 地 质 原 因 造 成 隧 洞 坍 塌 后 清 除 坍 塌 物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 损 失 ), 此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但 保 险 人 对 任 何 由 于 设 计 修 改 性 能 增 加 和 改 良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不 负 有 责 任 77 社 交 娱 乐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因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地 点 范 围 内 组 织 的 社 交 娱 乐 活 动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78 食 物 饮 料 中 毒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因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地 点 范 围 内 因 其 提 供 的 食 品 饮 料 或 掺 有 异 物 的 食 品 饮 料 造 成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被 保 险 人 应 克 尽 职 责 防 止 出 售 或 提 供 任 何 不 洁 的 或 不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规 定 的 食 品 饮 料 79 疏 浚 工 程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对 于 被 保 险 工 程 项 目 项 下 已 完 成 的 疏 浚 工 程 部 分,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承 保 地 震 海 啸 台 风 ( 十 级 以 上 ) 洪 水 导 致 的 超 常 挖 掘 工 作 费 用 但 不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正 常 潮 汐 和 水 流 引 起 任 何 已 疏 浚 河 道 或 港 池 的 任 何 水 下 挖 掘 或 铺 设 物 料 或 其 他 水 下 填 补 物 质 及 石 料 或 防 护 的 损 坏 或 灭 失 所 产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80 水 工 风 险 特 别 条 款 本 特 约 是 第 一 部 分 ( 物 质 损 失 ) 的 组 成 部 分, 1. 责 任 免 除 1.1. 由 于 以 下 原 因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损 失 和 费 用 : 1.1.1 因 船 坞 飞 轮 码 头 等 类 似 物 体 的 下 沉 或 下 陷 的 造 成 的 损 失 ; 1.1.2 江 河 / 海 洋 的 正 常 活 动 ; 1.1.3 超 过 100 米 的 未 完 工 的 无 防 护 的 防 浪 堤 海 堤 码 头 及 其 他 水 工 建 筑 物 的 损 失 ; 1.1.4 由 于 土 地 侵 蚀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 1.1.5 挖 泥 和 回 填 ; 1.1.6 填 充 物 的 损 失 ; 1.1.7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引 起 的 桩 基 或 挡 土 墙 的 修 复 及 矫 正 费 用 : 1.1.7.1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错 位 移 动 或 挤 压 ; 1.1.7.2 在 打 桩 或 开 挖 过 程 中 丢 失 抛 弃 或 损 坏 ; 1.1.7.3 因 打 桩 设 备 或 铸 件 受 损 而 导 致 的 桩 基 或 挡 土 墙 的 损 失 ; 第 51 页 共 68 页
1.1.8 分 离 的 打 桩 板 的 矫 正 费 用 ; 1.1.9 原 材 料 的 渗 漏 或 渗 透 引 起 的 矫 正 费 用 ; 1.1.10 由 于 桩 基 未 通 过 承 载 力 测 试 或 者 未 达 到 设 计 的 承 载 能 力 标 准 而 引 起 的 费 用 ; 1.1.11 恢 复 外 形 或 者 尺 寸 ; 1.1.12 沉 箱 驳 船 等 设 备 的 漂 浮 及 其 引 起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 1.1.13 由 于 使 用 及 复 位 离 岸 的 备 用 设 备 产 生 的 费 用 和 成 本 ; 1.1.14 牵 引 线 锚 链 和 浮 标, 浮 筒 的 损 失 ; 1.1.15 船 舶 碰 撞 引 起 的 损 失 ; 1.1.16 水 险 责 任 2. 定 义 : 2.1 正 常 海 洋 运 动 是 指 不 超 过 蒲 福 标 准 8 级 或 8 级 的 风 力 引 起 的 水 流 运 动, 或 根 据 统 计 数 据 不 超 过 20 年 一 遇 的 潮 汐 洋 流 或 波 浪 3. 保 证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应 : 3.1.1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每 天 从 当 地 气 象 部 门 接 受 天 气 信 息 且 与 当 地 气 象 部 门 保 持 联 系 以 确 认 在 12 小 时 内 发 现 即 将 来 临 的 风 暴 ; 3.1.2 确 保 工 地 现 场 距 离 公 共 航 行 通 道 最 少 200 米 81 水 暖 管 爆 裂 保 险 条 款 在 本 保 险 期 限 内, 保 险 人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水 暖 管 因 火 灾 爆 炸 雷 击 飞 行 物 体 及 其 他 空 中 运 行 物 体 坠 落 高 压 碰 撞 严 寒 高 温 造 成 水 暖 管 爆 裂, 致 使 水 暖 管 本 身 损 失 以 及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水 淹 浸 湿 腐 蚀 的 损 失 负 责 赔 偿 以 下 属 于 责 任 免 除 : ( 一 ) 水 暖 管 因 年 久 失 修 腐 蚀 变 质 以 及 未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 二 ) 水 暖 管 安 装 检 修 试 水 试 压 82 砼 底 板 和 墙 身 施 工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条 款 特 别 约 定, 被 保 险 工 程 各 类 底 板 和 墙 身 砼 浇 筑 后 出 现 各 种 裂 缝 均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不 予 赔 偿 83 烟 熏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在 被 保 险 人 工 作 场 所 内 发 生 烟 熏 而 造 成 第 三 者 的 财 产 损 失 ( 包 括 由 其 保 管 和 占 用 的 装 置 家 具 ) 或 人 员 伤 亡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第 52 页 共 68 页
84 植 物 特 别 约 定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被 保 险 人 对 植 物 采 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保 护 措 施 的 前 提 下,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栽 种 过 程 中 由 于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的 植 物 损 失 双 方 进 一 步 明 确 : 1)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因 自 然 灾 害 大 气 ( 气 候 或 气 温 ) 变 化 虫 病 害 或 虫 蛀 鼠 咬 渐 变 原 因 偷 盗 被 保 险 人 养 护 不 当 等 造 成 的 植 物 损 失 ; 2)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植 物 在 储 存 过 程 中, 以 及 栽 种 后 养 护 过 程 中 的 任 何 损 失 费 用 和 责 任 ; 3)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植 物 引 起 的 任 何 第 三 者 责 任 85 弃 权 与 禁 止 反 言 条 款 双 方 一 致 同 意, 投 保 人 告 知 义 务 的 履 行 仅 限 于 保 险 人 在 承 保 前 的 书 面 询 问, 保 险 人 签 定 保 险 单, 表 明 保 险 人 对 保 险 标 的 的 风 险 已 有 完 全 了 解, 因 此, 在 发 生 事 故 损 失 时, 不 得 以 投 保 人 没 有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而 拒 绝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86 赔 偿 单 价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本 项 目 出 险 理 赔 过 程 中, 如 果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钢 材 水 泥 等 ) 价 格 与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列 明 单 价 差 额 不 超 过 %, 则 保 险 人 将 按 照 实 际 合 理 的 材 料 单 价 计 算 赔 款 金 额 87 临 时 移 动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为 清 洁 维 修 修 理 或 其 他 类 似 目 的 而 临 时 移 动 的 过 程 中, 由 公 路 铁 路 水 路 往 返 运 输 途 中 因 承 保 的 风 险 所 导 致 的 物 质 损 失 本 扩 展 条 款 受 下 列 条 件 限 制 : ( 一 ) 被 移 动 保 险 财 产 的 赔 偿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项 资 产 在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 ( 二 ) 如 另 有 其 他 保 险 存 在, 则 本 扩 展 条 款 不 适 用 ; ( 三 ) 本 扩 展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的 各 类 仓 储 物 品 或 商 品, 上 述 物 品 在 移 动 过 程 中 遭 受 的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 ( 四 ) 本 扩 展 条 款 不 适 用 于 下 列 财 产 : (1) 领 取 交 通 执 照 的 机 动 车 辆 和 汽 车 底 盘 ; (2) 他 人 委 托 被 保 险 人 管 理 的 财 产 机 器 及 设 备 88 地 下 文 物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当 施 工 过 程 中 遭 遇 地 下 文 物 时, 保 险 人 扩 展 承 保 文 物 管 理 部 门 要 求 的 维 护 照 管 等 费 用 并 相 应 顺 延 保 险 期 限 保 险 期 限 内 本 条 款 项 下 累 计 最 高 赔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第 53 页 共 68 页
89 故 意 行 为 及 重 大 过 失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保 险 单 对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的 故 意 行 为 或 重 大 过 失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予 赔 偿 故 意 行 为 是 指 任 何 人 在 有 完 全 认 知 的 有 意 向 的 有 目 的 的 有 支 配 其 行 为 能 力 的 或 故 意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的 行 为 重 大 过 失 是 指 故 意 并 且 极 端 地 违 背 了 通 常 合 理 的 行 为 准 则 的 行 为 重 大 过 失 不 包 括 任 何 无 心 的 错 误 遗 漏 与 疏 忽 被 保 险 人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所 有 者 董 事 或 公 司 级 别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代 表 是 仅 指 遵 照 被 保 险 人 的 明 确 指 示 或 指 导 执 行 特 定 任 务 的 人 员 或 有 关 方 任 何 其 他 在 某 一 领 域 商 业 专 业 或 行 业 作 为 专 业 机 构 开 展 活 动 的 承 包 商 或 有 关 方, 即 使 受 雇 于 被 保 险 人, 根 据 本 条 款 释 义 不 被 认 为 是 被 保 险 人 的 代 表 90 虫 蛀 鼠 咬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由 于 虫 蛀 鼠 咬 原 因 引 发 事 故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和 第 三 者 赔 偿 责 任 91 新 增 项 目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保 险 项 目 以 外 的 新 增 或 变 更 建 筑 及 安 装 工 程 项 目 将 根 据 工 程 期 间 施 工 及 设 计 修 改 的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该 调 整 的 部 分 全 部 自 动 列 入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范 围, 新 增 或 改 动 项 目 的 合 同 金 额 应 计 入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物 质 损 失 的 预 计 总 保 险 金 额, 被 保 险 人 应 于 确 定 相 关 新 增 项 目 后 的 日 内 将 相 关 信 息 告 知 保 险 人 新 增 或 变 更 范 围 的 保 险 金 额 不 超 过 原 保 险 项 目 保 险 金 额 的 92 工 地 访 问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将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需 负 责 的 工 地 访 问 人 员 或 参 加 与 奠 基 揭 礼 或 类 似 典 礼 有 关 的 在 被 保 险 人 工 地 的 活 动 或 任 何 其 他 没 有 直 接 参 与 工 程 建 造 的 探 访 者 的 责 任, 按 照 第 三 者 责 任 保 险 条 件 加 以 保 障 93 社 会 活 动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在 举 行 活 动 时 ( 例 如 : 论 证 会 招 标 会 答 疑 会 开 工 典 礼 竣 工 仪 式 等 ), 因 发 生 与 业 务 有 关 的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以 下 列 规 定 为 条 件 : ( 一 ) 不 能 在 其 他 保 险 单 下 得 到 赔 偿, 否 则 本 保 险 单 只 负 责 超 出 其 他 保 险 单 赔 偿 金 额 的 部 分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遵 守 并 履 行 被 适 用 的 保 险 单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及 条 件 94 广 告 招 牌 及 装 饰 物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由 于 被 保 险 人 拥 有 维 护 或 使 用 位 于, 处 在 或 第 54 页 共 68 页
不 处 在 被 保 险 人 场 所 内 的 霓 虹 或 广 告 招 牌 及 装 饰 物 造 成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害 或 财 产 损 失 时,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以 下 列 规 定 为 条 件 : ( 一 ) 如 果 任 何 霓 虹 或 广 告 招 牌 及 装 饰 物 正 处 在 列 明 被 保 险 人 或 代 表 其 进 行 的 安 装 维 修 或 修 理 过 程 中, 则 本 保 险 不 适 用 ; ( 二 ) 列 明 被 保 险 人 应 克 尽 职 责 使 霓 虹 或 广 告 招 牌 及 装 饰 物 处 于 良 好 状 态, 任 何 缺 陷 一 经 发 现, 列 明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予 以 修 复, 同 时 视 情 况 需 要 采 取 额 外 防 护 措 施 以 预 防 事 故 发 生 ; ( 三 ) 在 合 理 和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非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后, 在 给 予 保 险 人 进 行 检 查 的 机 会 之 前, 不 得 对 上 述 霓 虹 或 广 告 招 牌 及 装 饰 物 进 行 变 更 或 修 理 95 电 气 设 备 及 用 具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由 于 超 负 荷 超 电 压 碰 线 电 弧 漏 电 短 路 大 气 放 电 及 其 他 电 气 原 因 造 成 的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项 下 的 电 气 设 备 或 电 气 用 具 本 身 的 损 失, 但 根 据 工 程 合 同 或 依 法 应 由 设 备 供 应 商 负 责 赔 偿 的 部 分 除 外 96 电 力 意 外 中 断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保 险 期 限 内 ( 包 括 试 车 期 ) 因 任 何 外 来 原 因 导 致 的 电 力 意 外 中 断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直 接 的 物 质 损 失 和 第 三 者 赔 偿 责 任 97 自 然 灾 害 责 任 损 失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本 保 险 期 限 内, 因 本 保 险 单 所 承 保 工 程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工 地 内 及 邻 近 区 域 的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疾 病 和 财 产 损 失, 依 法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及 由 此 而 支 付 的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费 用 98 地 上 建 / 构 筑 物 开 裂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 一 被 保 险 人 建 造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之 工 程, 因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而 造 成 的 第 三 方 建 / 构 筑 物 的 倾 斜 开 裂, 依 法 应 负 赔 偿 责 任 而 受 到 索 赔 时, 除 下 列 责 任 免 除 以 外, 保 险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倾 斜 开 裂 指 建 / 构 筑 物 发 生 倾 斜 和 / 或 裂 缝 至 倒 塌 ( 包 括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 之 间 的 任 何 损 失 程 度 二 赔 偿 限 额 及 免 赔 : ; 对 于 一 栋 独 立 建 筑 物, 无 论 损 害 事 故 次 数 有 多 少, 均 视 为 一 次 事 故 损 害 三 本 条 款 项 下 责 任 免 除 : 1. 拆 除 中 之 建 / 构 筑 物, 倾 朽 坏 或 无 人 居 住 或 使 用 之 建 / 构 筑 物, 已 申 请 重 建 或 改 建 或 于 六 个 月 内 重 建 或 改 建 之 建 / 构 筑 物, 或 保 险 单 所 保 工 程 施 工 前 已 为 建 筑 主 管 机 关 通 知 为 危 险 建 / 构 筑 物 之 损 失 ; 2. 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临 近 建 / 构 筑 物 倾 斜 开 裂 以 及 原 倾 斜 开 裂 程 度 扩 大 或 倒 塌 所 采 第 55 页 共 68 页
取 之 安 全 改 进 加 强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但 损 失 发 生 后 产 生 的 该 类 费 用 除 外 ; 3. 任 何 间 接 损 失, 包 括 建 / 构 筑 物 贬 值 不 能 使 用 营 业 或 租 金 收 入 的 减 少 等 ; 4. 道 路 花 木 园 林 围 墙 及 建 / 构 筑 物 外 地 面 水 沟 管 线 设 施 之 损 失 ; 5. 家 具 衣 物 器 具 设 备 或 任 何 其 他 动 产 的 损 失 ; 6. 本 保 险 生 效 前 已 经 存 在 的 倾 斜 开 裂 ; 7. 已 经 为 政 府 机 关 公 告 征 收 之 建 / 构 筑 物 四 被 保 险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合 理 的 安 全 措 施 以 防 止 临 近 建 / 构 筑 物 之 倾 斜 开 裂 或 倒 塌, 发 现 临 近 建 / 构 筑 物 出 现 倾 斜 开 裂 或 倒 塌, 或 安 全 设 施 移 动 减 弱 或 其 他 异 常 状 况, 可 能 导 致 本 特 约 条 款 之 赔 偿 责 任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依 情 况 需 要 对 建 筑 工 程 本 身 及 临 近 建 / 构 筑 物 采 取 必 要 的 安 全 加 强 措 施, 以 防 止 损 失 的 发 生 或 扩 大 99 关 税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责 任 范 围 风 险 造 成 物 质 损 失, 需 修 理 重 置 或 替 换 受 损 财 产, 如 须 交 付 关 税 及 其 他 税 项, 即 使 在 原 来 购 买 或 进 口 该 保 险 财 产 已 放 弃 和 / 或 在 保 险 单 生 效 之 后 才 征 收 的 关 税 及 杂 费, 该 税 项 将 由 保 险 人 承 担 本 保 险 单 所 载 其 他 条 件 均 不 变 100 提 前 天 通 知 注 销 保 单 条 款 投 保 人 可 随 时 书 面 申 请 注 销 本 保 险 单, 保 险 人 亦 可 提 前 单, 对 本 保 险 单 已 生 效 期 间 的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按 日 比 例 计 收 天 通 知 投 保 人 注 销 本 保 险 101 Claims Preparation Cost / Compiling Records The insurance under this item is to cover such reasonable expenses necessarily incurred by the Insured and not otherwise recoverable, for preparation and/or verification of claims made by the Insured under this Policy and the Insurers shall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such reasonable fees and expenses subject to a limit of each and every loss. 102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The Insurer shall treat all privileged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insured project (whether oral, written or otherwise,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documentation, material and any copies of records relating thereto)(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 disclosed by the Insured or its advisors or consultants as confidential, and shall not, without the prior approval of the Insured, disclose it to any third party.the Insurer shall u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the insured project only for performing its role as the underwriter and not for any other purpose. 103 Cost of Re-Erection Clause It is hereby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clude the cost of re-erecting, fitting and fixing machinery and plant, and cost of re-construction in consequence of destruction 第 56 页 共 68 页
or damage by any of the perils hereby insured against, provided that the total amount recoverable under any item of the policy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stated below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policy. 104 Cost of Rewriting Records The insurance afforded by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ty the Insured for costs charges and expenses incurred in replacement or restoring documents and computer systems records but only for the value of the material and not for their value to the Insured, which may have been destroyed, damaged, lost or mislaid.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said document may consist of deeds, wills, agreements, map, plans, records, books, letters, certificates, and the like, but bearer bonds, coupons, bank or currency notes or other negotiable papers shall be deemed to be excluded from this insurance. 105 Coverage for Cost of Insurance while Reinstating Loss It is hereby noted and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is extended to cover the cost of insurance while the loss or damage is being reinstated.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e Policy. 106 Electronic Data and Internet Endorsement It is noted and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is hereby amended as follows: The Insurer will not pay for Damage or Consequential los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aused by, consisting of, or arising from: 1) Any functioning or malfunctioning of the internet or internet or similar facility, or of any intranet or private network or similar facility, 2) Any corruption, destruction, distortion, erasure or other loss or damage to data, software, or any kind or programming or instruction set, 3) Loss of use or functionality whether partial or entire of data, coding, program, software, any computer or computer system or other device dependent upon any microchip or embedded logic, and any ensuing inability or failure of Insured to conduct business. This Endorsement shall not exclude subsequent damage or consequential loss, not otherwise excluded, which itself results from a Defined Peril. Defined Peril shall mean: Fire, Lightning, Earthquake, Explosion, Falling Aircraft, Flood, Smoke, Vehicle Impact, Windstorm or Tempest. Such Damage or Consequential Loss described in 1, 2, or 3 above is excluded regardless or any other cause that contributed concurrently or in any other sequence.all other term,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remain unchanged. 107 Employee's Effect Clause The insurance by Section I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tools clothing and personal effects of the Insured''s employees subject to a limit of per employee, but the excess applicable to such loss or damage shall be per each occurrence. 108 Employer s Property Extension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terms, exclusions, provisions and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e Policy or endorsed thereon and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extra premium, Section II of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Insured for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any building, structure or property belonging to the employer in the 第 57 页 共 68 页
care, custody or control of an insured contract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e insured contract. 109 Fire Brigade and Water Damage Clause This Policy is extended to cover third party claims arising out of the use of water or chemical by the Fire Services Department to extinguish a fire in the Insured's Premises. 110 Free Issue Material Property Insured shall include any material which are supplied free of charge and for which the Insured is liable for damage provided that the Insured shall declare the value of such materials for premium adjustment purposes. 111 Joint Insureds Clause It is noted and agreed that the Insured under this Policy comprises more than one party, each operating as separate and distinct entities and that cover hereunder shall apply in the same manner and to the same extent as if individual insurances had been issued to each such party. The rights and indemnity of any of the parties who are not guilty of any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nondisclosure or breach of conditions shall not be prejudiced or affected by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non-disclosure or breach of condition by any of the other parties comprising the Insured. The Insurer hereby agrees to waive all rights of subrogation which she may has or acquire against any of the parties comprising the Insured, except when such rights of subrogation are acquired in consequence of any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non-disclosure or breach of condition by that Insured. Provided always that nothing herein shall increase the Sum Insured stated in this Schedule. 112 Loading & Unloading of Vehicles Clause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extra premiums, this Policy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the Insured s liability for the claims arising from the loading and unloading of the Insured s vehicl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business at the specified premises. 113 Lowndes-Lambert "Negligent" Design Clause This Policy does not cover loss or damage caused by negligent workmanship, negligent construction or negligent design or wear and tear or normal upkeep or normal making good but this Exclusion shall be limited to that Part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immediately affected and shall not apply to any other Part or Parts lost or damaged in consequence thereof. 114 Non-Cancellation Clause This policy can not be cancelled by the Insurer except for non-payment of premium. 115 Primary Insurance Clause It is expressly understood and agreed that the insurance provided by this Policy is primary for the Insureds shown in the Schedule. If at the time any claim arises under the Policy, should there be any other insurance covering the same loss, damage or liability such other insurance shall be 第 58 页 共 68 页
only an excess coverage and non-contributing herewith. 116 Severability of Interest and Waiver of Subrogation The rights and indemnities of any of the parties who are not guilty of any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non-disclosure or breach or condition or warranty shall not be prejudiced or affected by any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non-disclosure or breach of warranty by any of the other parties comprising the Insured. Insurer hereby agree to waive all rights of subrogation which they may have or acquire against any of the parties comprising "the Insured" except when such rights of subrogation are acquired in consequence of any fraud misrepresentation non-disclosure or breach of condition or warranty by that Insured. 117 Works Started/Completed Clause This Policy extends to cover loss of or damage to works which have been started and/or completed before the inception date of this Policy. Provided always that the loss or damage is incurred during the Period of Insurance of this Policy and values of such works are included in the estimated project value stated in the Schedule. 118 Extended to cover Earthquake and Tsunami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subject to the Insured having paid the agreed additional premium, this Policy shall be extended to cover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insured property caused or expenses incurred by earthquake and tsunami. This Clause is subject otherwise to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lusions of this policy. Limit: %of total Sum; excess: or % of loss, whichever is higher. 119 不 受 控 制 条 款 N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保 险 不 因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无 法 控 制 的 任 何 场 所 无 法 履 行 保 险 单 或 批 单 中 规 定 的 任 何 保 证 或 条 件 而 受 影 响 120 自 动 恢 复 保 额 条 款 N 如 果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内 的 有 效 索 赔, 从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赔 款 之 时 起, 保 险 金 额 自 动 恢 复, 且 保 险 费 用 不 予 追 加 121 放 弃 代 位 追 偿 权 条 款 N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若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负 责 的 损 失 涉 及 其 他 责 任 方 时, 不 论 保 险 人 是 否 已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应 立 即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的 措 施 行 使 或 保 留 向 该 责 任 方 索 赔 的 权 利 在 保 险 人 支 付 赔 款 后, 被 保 险 人 应 将 向 该 责 任 方 追 偿 的 权 利 转 让 给 保 险 人, 移 交 一 切 必 要 的 单 证, 并 协 助 保 险 人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第 59 页 共 68 页
保 险 人 在 此 同 意 放 弃 向 被 保 险 人 的 分 支 机 构 控 股 公 司 雇 员 股 东 董 事 及 系 统 内 的 相 关 机 构 个 人 以 及 被 保 险 人 在 损 失 发 生 前 同 意 放 弃 追 偿 权 的 有 关 业 务 方 团 体 官 员 或 个 人 进 行 追 偿 的 权 利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恶 意 的 犯 罪 的 欺 诈 的 或 不 忠 实 的 行 为 直 接 导 致 的 索 赔 所 引 起 的 代 位 求 偿 权 122 罢 工 暴 动 及 民 众 骚 乱 扩 展 条 款 N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保 险 财 产 在 列 明 地 点 范 围 内 由 于 罢 工 暴 动 或 民 众 骚 乱 造 成 的 损 失, 包 括 在 此 期 间 罢 工 人 员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地 点 范 围 内 的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在 罢 工 暴 动 或 民 众 骚 乱 期 间, 因 发 生 抢 劫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但 本 扩 展 条 款 对 由 于 政 府 或 公 共 当 局 的 命 令 没 收 征 用 或 拆 毁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负 责 赔 偿 123 清 理 费 用 扩 展 条 款 N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因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 1. 清 除 拆 除 打 捞 转 移 受 毁 损 财 产 的 费 用 ; 2. 支 撑 受 损 财 产 的 费 用 ; 3. 恢 复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前 已 经 客 观 存 在 的 施 工 条 件 而 产 生 的 清 理 费 用, 即 使 该 保 险 事 故 未 造 成 被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如 清 理 外 来 物 清 理 土 石 方 等 ; 本 条 款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为 损 失 金 额 的 124 工 地 外 储 存 物 特 别 条 款 N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本 保 险 单 明 细 表 中 列 明 的 工 地 以 外 的 储 存 物, 但 该 储 存 物 的 金 额 应 包 括 在 保 险 金 额 中 每 一 储 存 点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125 工 程 完 工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N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不 论 被 保 险 人 是 否 对 本 承 保 项 目 的 部 分 工 程 已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或 临 时 验 收 证 书 或 验 收 合 格 或 实 际 占 有, 本 保 险 单 对 于 该 已 完 工 部 分 的 保 险 责 任 继 续 有 效 不 变, 直 至 工 程 整 体 完 工 为 止 126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扩 展 条 款 N 第 60 页 共 68 页
本 保 险 单 第 三 者 责 任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由 于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而 造 成 的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身 伤 亡 责 任, 但 以 下 列 条 件 为 限 : ( 一 ) 第 三 者 的 财 产 土 地 或 建 筑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 ( 二 ) 被 保 险 人 在 施 工 开 始 之 前, 第 三 者 的 财 产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处 于 完 好 状 态 并 采 取 了 被 保 险 人 认 为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 ( 一 ) 既 不 影 响 第 三 者 财 产 土 地 或 建 筑 物 的 稳 定 性, 又 不 危 及 其 拥 有 人 的 表 面 损 坏 ; ( 二 ) 在 保 险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为 防 止 损 失 发 生 而 采 取 预 防 或 减 少 损 失 的 费 用 127 施 工 变 更 条 款 N 被 保 险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变 更 或 调 整 设 计 规 范 施 工 方 法, 保 险 人 同 意 只 要 上 述 变 更 或 调 整 符 合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程 序, 被 保 险 人 不 需 要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在 此 情 况 下 如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保 险 人 不 得 以 设 计 变 更 为 由 拒 赔, 但 保 险 人 有 权 随 时 查 阅 上 述 变 更 或 调 整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128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责 任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被 保 险 工 程 在 通 车 试 运 营 期 间, 因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风 险 发 生 导 致 的 损 失 本 约 定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责 任 与 施 工 期 ( 保 险 期 ) 的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基 本 条 款 和 附 加 条 款 及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和 赔 偿 责 任 一 致 试 运 营 期 保 险 期 限 : 自 施 工 期 保 险 期 限 结 束 之 日 后 个 月 并 自 动 顺 延 个 月 ( 顺 延 的 个 月 不 包 括 冬 季 停 工 期 ) 129 全 额 赔 偿 扩 展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将 按 最 终 的 工 程 结 算 金 额, 依 据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险 费 调 整 条 款 计 算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任 何 时 间 赔 偿 损 失 时 应 按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受 损 部 分 的 实 际 损 失 进 行 全 额 赔 偿 130 打 桩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对 由 于 (1) 地 质 原 因 设 计 范 围 以 外 原 因 引 起 的 桩 基 事 故 (2) 非 施 工 方 法 错 误 原 材 料 缺 陷 等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的 桩 折 断 报 废 等, 保 险 人 均 同 意 负 责 赔 偿 对 由 于 上 述 责 任 范 围 导 致 桩 报 废 而 在 修 复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超 出 保 险 标 的 的 额 外 修 复 费 用, 保 险 人 同 意 负 责 赔 偿 第 61 页 共 68 页
此 项 费 用 的 累 计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为,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为 本 保 险 单 所 载 其 他 条 件 均 不 变 131 残 渣 清 理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风 险 造 成 的 残 渣 堆 积, 这 些 残 渣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土 石 泥 浆 粉 砂 山 体 滑 坡 泥 石 流 水 雪 瓦 砾 施 工 机 具 及 设 备 等 外 来 物 质 本 特 别 条 款 的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132 工 程 延 期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保 险 期 限 将 自 动 扩 展 保 险 人 须 提 前 30 天 通 知 保 险 人 如 果 率 日 比 例 加 收 延 期 期 间 的 保 险 费 天 并 不 因 此 加 收 任 何 附 加 保 险 费, 但 被 天 后 还 需 要 继 续 延 期, 将 按 照 本 保 险 工 期 费 133 实 际 使 用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为 满 足 公 路 建 设 需 要, 保 险 人 同 意 在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项 目 在 冬 季 停 工 后, 允 许 社 会 车 辆 通 行 期 间, 因 发 生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风 险 造 成 被 保 险 项 目 的 直 接 物 质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引 发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但 保 险 人 在 本 条 款 项 下 承 担 的 赔 偿 责 任 不 得 超 过 以 下 赔 偿 限 额 每 次 事 故 及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134 及 时 检 验 特 别 条 款 若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在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者 通 过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以 约 定 方 式 向 保 险 人 报 案 后, 保 险 人 未 能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 或 承 诺 时 间 (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除 外 ) 到 达 保 险 事 故 第 一 现 场 进 行 查 勘, 或 因 事 故 现 场 抢 险 的 需 要, 被 保 险 人 无 需 事 先 同 保 险 人 协 商 即 可 着 手 抢 救 处 理 修 理 或 恢 复, 保 险 人 不 得 因 此 拒 绝 赔 偿 但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事 后 向 保 险 人 递 交 一 份 事 故 书 面 报 告, 并 尽 可 能 提 供 有 关 损 失 照 片 或 影 像 资 料 或 文 字 记 载 135 被 保 险 人 控 制 财 产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物 质 损 失 部 分 项 下 扩 展 承 保 工 地 内 现 有 财 产 或 被 保 险 人 所 有 照 看 照 管 或 控 制 的 工 地 内 财 产 由 于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的 工 程 施 工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本 保 险 单 仅 对 在 施 工 之 前 完 好 的 并 采 取 了 必 要 保 护 措 施 的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负 责 赔 偿 如 因 震 动 移 动 或 减 弱 支 撑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坏, 保 险 人 仅 负 责 赔 偿 保 险 财 产 由 于 全 部 或 部 分 倒 塌 造 成 的 损 失, 而 对 既 不 会 影 响 建 筑 稳 固 也 不 会 对 其 使 用 者 造 成 危 险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表 面 损 失,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第 62 页 共 68 页
保 险 人 不 负 责 赔 偿 下 列 损 失 : ( 一 ) 根 据 工 程 性 质 和 挖 掘 方 法, 本 可 以 预 见 到 的 损 失 ; ( 二 ) 在 保 险 期 限 内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损 措 施 所 支 付 的 费 用 136 自 动 升 值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在 每 一 个 连 续 的 12 个 月 内,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财 产 的 保 险 金 额 允 许 按 照 % 的 比 例 升 值, 某 一 时 点 的 升 值 比 例 根 据 % 乘 以 升 值 期 间 的 天 数 占 12 个 月 的 比 例 计 算 保 险 单 生 效 后 每 12 个 月, 被 保 险 人 应 该 通 知 保 险 人 : (1) 在 即 将 来 临 的 下 一 个 12 个 月 起 始 时 的 保 险 金 额 ; (2) 所 需 要 的 即 将 来 临 的 下 一 个 12 个 月 期 间 内 的 升 值 比 例 在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通 知 的 情 况 下, 本 附 加 险 的 规 定 将 继 续 适 用 上 述 所 列 明 的 比 例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37 减 轻 损 失 费 用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附 加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为 减 轻 损 失 程 度 降 低 损 失 范 围 而 采 取 的 合 理 必 要 措 施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包 括 对 尚 未 受 损 部 分 的 保 护 措 施 等 但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而 且 该 项 费 用 须 与 减 轻 损 失 的 措 施 直 接 相 关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38 临 时 设 施 特 别 条 款 B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附 加 险 扩 展 承 保 工 地 内 的 临 时 设 施 本 附 加 险 所 指 的 临 时 设 施 限 于 在 建 筑 工 地 的 下 列 财 产 : 1. 临 时 工 棚 脚 手 架 电 线 管 道 电 话 和 其 他 通 讯 设 施 照 明 和 其 他 临 时 装 置 ; 2. 场 地 办 公 室 工 人 帐 篷 仓 库 和 其 他 临 时 建 筑 物 及 其 内 部 设 备 ; 3. 木 材 模 板 承 重 模 板 临 时 桥 梁 临 时 停 靠 码 头 盖 板 围 堰 钢 盖 板 大 栏 杆 及 吊 架 杆 便 道 临 时 铁 轨 临 时 护 墙 水 路 改 道 取 土 坑 和 矸 子 山 下 列 财 产 不 属 于 临 时 设 施 : 1. 施 工 设 备 如 临 时 安 装 的 机 器 和 设 备 或 建 筑 用 的 机 器 器 械 工 具 及 其 部 件 ; 2. 飞 机 船 舶 火 车 汽 车 及 其 他 运 输 工 具 ; 3. 工 程 计 划 书 图 表 文 件 帐 本 现 金 票 据 或 有 价 证 券 及 其 他 类 似 项 目 ; 4. 催 化 剂 溶 剂 冰 冻 剂 导 热 体 过 滤 器 润 滑 油 及 其 他 类 似 物 体 原 料 或 燃 料 及 其 他 类 似 物 第 63 页 共 68 页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39 扩 展 承 保 因 清 拆 所 致 的 第 三 者 责 任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附 加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因 为 在 工 地 清 拆 施 工 中 造 成 第 三 者 财 产 损 失 或 人 身 伤 亡 而 依 法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0 车 辆 / 船 舶 装 卸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附 加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人 因 其 拥 有 或 租 用 的 车 辆 / 船 舶 在 进 行 与 被 保 险 工 程 有 关 的 装 卸 过 程 中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1 扩 展 承 保 场 地 外 样 板 房 与 售 楼 处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附 加 险 扩 展 承 保 位 于 施 工 场 地 之 外 的 样 板 房 与 售 楼 处, 每 一 地 址 物 质 损 失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不 超 过 元 ; 第 三 者 责 任 部 分 每 次 事 故 最 高 赔 偿 限 额 不 超 过 元 但 上 述 样 板 房 与 售 楼 处 限 于 被 保 险 地 址 所 在 城 市 内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2 预 先 赔 付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如 保 险 财 产 遭 受 保 险 单 项 下 承 保 责 任 的 损 失,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和 理 算 师 的 建 议, 保 险 人 应 对 已 经 确 认 的 部 分 予 以 预 付, 无 论 其 他 部 分 的 理 算 进 度 如 何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3 保 单 效 力 不 丧 失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合 同 的 效 力 不 因 被 保 险 人 不 知 道 或 无 法 控 制 其 保 险 财 产 变 更 致 使 风 险 增 加 而 丧 失, 但 被 保 险 人 一 旦 知 道 因 此 增 加 的 风 险 应 立 即 通 知 保 险 人, 并 根 据 保 险 人 的 要 求 交 付 增 加 的 保 险 费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4 工 程 交 付 使 用 部 分 扩 展 条 款 第 64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附 加 险 扩 展 承 保 主 险 承 保 工 程 标 的 中 已 经 交 付 使 用 或 业 主 已 经 实 际 接 受 或 占 用 的 部 分 因 为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事 故 造 成 的 损 失 本 附 加 险 同 时 扩 展 承 保 已 经 交 付 使 用 或 业 主 已 经 实 际 接 受 或 占 用 部 分 因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亡 或 财 产 损 失 而 依 法 应 负 的 赔 偿 责 任 本 附 加 险 在 主 险 承 保 项 目 整 体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或 签 发 完 工 验 收 证 书 时 自 动 终 止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5 共 同 被 保 险 人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所 有 组 成 共 同 被 保 险 人 的 各 方 当 事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的 权 益 应 被 认 为 如 同 各 方 当 事 人 拥 有 独 立 保 险 单 下 的 权 利 一 样,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下 的 正 当 权 益 不 因 其 他 被 保 险 人 的 欺 诈 错 误 告 知 遗 漏 隐 瞒 或 违 反 保 险 单 条 件 等 违 法 或 过 错 行 为 而 受 损 害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6 损 失 通 知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在 通 知 保 险 人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权 利 不 得 因 其 非 有 意 的 延 迟 错 误 遗 漏 而 受 到 损 害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7 滑 坡 责 任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危 岩 孤 石 岩 体 裂 隙 雨 水 侵 润 挖 掘 或 爆 破 引 起 的 局 部 山 体 滑 坡 所 造 成 的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和 被 保 险 人 清 除 滑 坡 土 石 方 的 费 用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8 清 除 土 石 方 费 用 特 别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保 险 人 负 责 赔 偿 因 发 生 暴 雨 山 洪 等 自 然 灾 害 引 起 泥 沙 掩 埋 淤 塞 腐 蚀 塌 方 等 事 故 而 发 生 的 下 列 费 用 : 1. 未 造 成 保 险 财 产 损 失 但 会 影 响 工 程 进 度 而 产 生 的 清 除 淤 积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泥 沙 碎 石 等 的 费 用 ; 2. 重 新 开 挖 费 用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49 保 险 金 额 及 保 费 调 整 条 款 第 65 页 共 68 页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并 约 定, 本 保 险 单 项 下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如 损 害 发 生 当 时 的 工 程 总 价 超 过 原 预 估 工 程 总 价 额, 且 其 超 过 部 份 不 超 出 原 保 险 单 上 列 明 的 预 估 工 程 总 价 额 之 %, 本 保 险 单 第 一 项 综 合 损 失 险 项 下 的 保 险 金 额 将 自 动 调 整 提 高 为 实 际 工 程 总 价 额 但 被 保 险 人 应 于 本 保 险 单 到 期 日 后 三 个 月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保 险 人 申 报 最 后 实 际 工 程 总 价 额, 并 依 原 费 率 调 整 保 费, 多 退 少 补 但 应 退 保 费 不 得 超 过 预 收 保 费 的 % 主 险 条 款 与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相 抵 触 之 处, 以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为 准 ; 本 附 加 险 条 款 未 约 定 事 项, 以 主 险 条 款 为 准 150 设 计 及 原 材 料 工 艺 风 险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并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包 括 因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被 保 险 工 程 本 身 的 损 失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鉴 于 被 保 险 人 已 按 约 定 交 付 了 附 加 的 保 险 费,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财 产 因 设 计 错 误 或 原 材 料 缺 陷 或 工 艺 不 善 原 因 引 起 意 外 事 故 并 导 致 其 他 保 险 财 产 的 损 失 而 发 生 的 重 置 修 理 及 矫 正 费 用, 但 由 于 上 述 原 因 导 致 的 保 险 财 产 本 身 的 损 失 除 外 每 次 事 故 赔 偿 限 额 : ; 累 计 赔 偿 限 额 : 151 场 外 装 配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财 产 在 场 外 临 近 现 场 区 域 进 行 必 要 的 装 配 组 装 时 因 本 保 险 单 承 保 风 险 发 生 导 致 的 物 质 损 失 或 损 坏 但 不 包 括 任 何 设 备 制 造 商 或 供 货 商 在 其 制 造 装 配 组 装 过 程 中 的 损 失 152 急 救 责 任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扩 展 承 保, 在 列 明 地 点 范 围 内, 由 于 实 施 急 救 或 为 了 或 可 被 认 为 是 为 了 实 施 急 救 或 其 他 可 能 采 取 的 类 似 措 施, 造 成 其 他 第 三 者 意 外 的 人 身 伤 害 时, 被 保 险 人 应 负 的 法 律 赔 偿 责 任, 但 任 何 误 诊 责 任 是 列 明 除 外 的 本 部 分 的 赔 偿 扩 展 仅 适 用 于 被 保 险 人 经 过 急 救 训 练 的 员 工 或 取 得 资 格 的 开 业 医 生 但 是 : ( 一 ) 上 述 人 员 ( 客 户 或 其 他 第 三 者 ) 不 能 从 其 他 来 源 获 得 赔 偿 ; ( 二 ) 上 述 人 员 应 如 被 保 险 人 一 样 地 遵 守 及 履 行 所 应 适 用 的 本 保 险 单 条 款 责 任 免 除 及 条 件 153 现 场 保 护 特 约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为 使 被 保 险 人 及 时 进 行 施 救 以 便 减 少 降 低 损 失 并 尽 快 恢 复 正 常 生 产 运 营, 故 在 损 失 发 生 时, 客 户 在 第 一 时 间 拍 照 做 相 应 记 录 并 通 知 保 险 人 后, 在 获 得 保 险 人 同 意 后, 客 户 可 以 及 时 对 事 故 现 场 实 行 减 损 措 施, 即 不 要 求 完 全 保 护 现 场 ( 如 需 要 保 留 事 第 66 页 共 68 页
故 现 场 的, 保 险 人 应 即 刻 书 面 通 知 客 户 ) 保 险 人 并 承 诺 在 接 到 客 户 报 案 通 知 后 尽 快 到 现 场 处 理 索 赔 事 宜 154 雪 灾 及 冻 害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本 保 险 单 扩 展 承 保 被 保 险 工 程 项 目 在 施 工 或 冬 季 暂 停 施 工 期 间, 遭 受 突 发 雪 灾 或 由 于 下 雪 冰 冻 等 自 然 原 因 引 发 冻 害 造 成 已 完 工 部 分 或 已 形 成 资 产 部 分 工 程 的 直 接 损 失, 包 括 路 面 冻 裂 或 胀 裂 的 修 补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代 表 应 确 保 按 照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中 明 确 列 明 的 国 家 规 范 尽 最 大 可 能 维 护 被 保 险 标 的 安 全, 并 根 据 天 气 预 报 切 实 做 好 防 灾 防 损 工 作 本 条 款 项 下 雪 灾 及 冻 害 以 项 目 当 地 气 象 部 门 的 书 面 证 明 为 准 本 保 险 单 对 于 雪 灾 或 冻 害 的 免 赔 额 为 : 每 次 事 故 : 人 民 币 万 元 或 损 失 金 额 的 %, 以 高 者 为 准 155 赔 偿 标 准 特 别 约 定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本 项 目 出 险 理 赔 过 程 中, 如 果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钢 材 水 泥 等 ) 价 格 与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列 明 单 价 差 额 超 过 %, 则 保 险 人 将 按 照 实 际 合 理 的 材 料 单 价 计 算 赔 款 金 额, 并 视 实 际 情 况 及 时 变 更 保 险 金 额 和 调 整 保 费 156 无 过 失 责 任 扩 展 条 款 兹 经 双 方 同 意, 在 本 保 险 单 有 效 期 内, 如 因 被 保 险 工 程 范 围 内 发 生 自 然 灾 害 或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第 三 者 人 身 伤 害 或 直 接 财 产 损 失, 被 保 险 人 一 方 虽 无 过 失, 但 拒 绝 赔 偿 未 果, 对 被 保 险 人 已 经 支 付 给 对 方 而 无 法 追 回 的 费 用, 或 者 由 地 方 法 院 政 府 或 其 他 执 法 部 门 书 面 要 求 赔 付 给 受 影 响 第 三 者 的 相 关 费 用, 保 险 人 在 本 保 险 单 列 明 的 赔 偿 限 额 内 按 实 际 赔 偿 额 度 计 算 赔 偿 157 Expediting Expenses Clause The insurance afforded by this Policy is extended to include express delivery, airfreight, overtime or holiday work incurred in connection with repairs, or replacement of the Property Insured consequent upon its loss destruction or damage by a cause not hereunder excluded subject to the prior approval of all such expenditure by he Insurers. 158 Preventive Measures Clause (Limit: In Aggregate) If upon the happening of any peril hereby insured resulting in actual damage to the Property Insured, expenses necessari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Insured in an attempt to prevent or minimize further damage arising from that occurrence, then the Insurer will (subject to the terms of this Section insofar as they can apply) indemnify the Insured in respect of such expenses provided that: (a) the liability of the Insurer hereunder shall be limited to an amount of aggregate and in the (b) the Insurer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costs and expenses incurred to prevent or minimize further occurrences or happenings of a similar nature 第 67 页 共 68 页
159 Fire & Explosion Liability Clause It is agreed that this Policy extends to indemnify all sums which the Insured shall become legally liable to pay as compensation for damage by fire and/or explosion to premises as specifically indicated, including landlord's fixtures. Fittings and furnishings, not being the Insured's own but occupied by or in his physical or legal control. In the event that the Insured is entitled to indemnity under any other policy of insurance, the indemnity granted herein would apply only in respect of an amount in excess of that provided by such other policy.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olicy are hereby modified the terms, exclusions and conditions shall apply. 第 68 页 共 6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