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 言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2 场 地 选 择 3.3 设 防 要 求 3.4 应 急 保 障 要 求 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区 设 计 4.1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及 设 施 配 置 4.2 应 急 管 理 区 4.3 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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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规 范 Design standard for emergency shelter DG/TJ08-XX-XXXX ( 征 求 意 见 稿 )

目 次 前 言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2 场 地 选 择 3.3 设 防 要 求 3.4 应 急 保 障 要 求 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区 设 计 4.1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及 设 施 配 置 4.2 应 急 管 理 区 4.3 灾 民 安 置 区 4.4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4.5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4.6 应 急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4.7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区 4.8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5 应 急 交 通 设 计 5.1 应 急 出 入 口 5.2 应 急 道 路 6 应 急 消 防 设 计 6.1 应 急 消 防 设 施 6.2 应 急 消 防 通 道 7 应 急 建 筑 设 计 7.1 建 筑 设 计 7.2 结 构 设 计 7.3 建 筑 设 备 与 环 境

8 避 难 设 施 设 计 8.1 电 气 设 计 8.2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8.3 应 急 标 识 标 牌 设 计 9 竖 向 设 计 种 植 设 计 9.1 竖 向 设 计 9.2 种 植 设 计 10 平 灾 转 换 设 计 附 录 A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条 文 说 明

Content Introduction 1 General Notes 2 Terminology 3 Basic Provisions 3.1 General Provisions 3.2 Site Selection 3.3 Protection Requirement 3.4 Emergency 4 Emergency Shelter Zoning Plan 4.1 Emergency Zoning Plan 4.2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Area 4.3 Refugee Placement 4.4 Professional Rescue Team Area 4.5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rea 4.6 Emergency Helicopter Landing Area 4.7 Emergency Wast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Area 4.8 Emergency Reserve Area 5 Emergency Transportation 5.1 Emergency Entrance and Exit 5.2 Emergency Road 6 Emergency Fire Control 6.1 Emergency Fire Control Facility 6.2 Emergency Evacuation Route 7 Emergency Architecture Design 7.1 Architecture Design 7.2 Structural Design 7.3 Building Facility and Environment 8 Refugee Facility Design 8.1 Electrical Design

8.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 8.3 Emergency Sign Design 9 Grading and Planting Design 9.1 Grading Design 9.2 Planting Design 10 Function Conversion Design Appendix A Reference List Term Instruction Provision Statement

前 言 根 据 上 海 市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06 年 <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规 范 制 订 修 订 计 划 > 的 通 知 ( 沪 建 交 [2006]183 号 ) 文 件 的 要 求, 标 准 编 制 组 经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并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本 标 准 本 标 准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共 十 章 和 一 个 附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区 设 计 ;5. 应 急 交 通 设 计 ;6. 应 急 消 防 设 计 ;7. 应 急 建 筑 设 计 ;8. 避 难 设 施 设 计 ;9 竖 向 设 计 种 植 设 计 ;10 平 灾 设 计 ; 附 录 A 各 单 位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时 请 将 意 见 反 馈 给 上 海 市 园 林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 上 海 市 新 乐 路 45 号, 邮 政 编 码 200031, 邮 箱 :zxb@shlandscape.com),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 : 上 海 市 园 林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现 代 建 筑 设 计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本 标 准 主 要 审 查 人 :

1 总 则 1.0.1 为 了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应 急 管 理 防 灾 减 灾 的 法 律 法 规, 妥 善 安 置 受 到 突 发 灾 害 威 胁 或 危 害 的 人 员, 规 范 推 动 上 海 市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使 其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经 济 合 理 美 观, 确 保 上 海 市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的 功 能 与 质 量, 制 定 本 标 准 1.0.2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上 海 市 各 个 区 县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设 计 1.0.3 上 海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及 地 方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2 术 语 2.0.1 应 急 emergency response 为 地 震 战 争 等 破 坏 性 灾 害 或 其 它 重 大 危 害 性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前 所 做 的 各 种 防 御 和 减 轻 灾 害 的 准 备 以 及 发 生 后 所 采 取 的 紧 急 抢 险 救 灾 行 动 2.0.2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ground-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 用 公 共 绿 地 开 放 型 体 育 场 学 校 操 场 广 场 等 室 外 场 地 空 间 建 设 了 应 急 救 援 设 施 ( 设 备 ) 的, 同 时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室 外 场 地 2.0.3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venue-type emergency shelter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 含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 体 育 场 馆 学 校 教 室 等 公 共 建 筑, 并 配 置 了 应 急 配 套 设 施, 同 时 具 有 灾 时 紧 急 避 难 和 临 时 生 活 功 能 的 室 内 场 所 2.0.4 应 急 避 难 出 入 口 entrance of shelter 能 够 满 足 人 员 疏 散 物 资 运 输 等 安 全 出 入 的 出 入 口 通 道 2.0.5 应 急 避 难 通 道 emergency evacuation passage 指 消 防 救 护 等 车 辆 通 行 的 道 路 2.0.9 场 地 ( 所 ) 有 效 避 难 面 积 ground(venue)effective area of evacuation 作 为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资 源 的 场 地 ( 场 所 ) 面 积 中 可 供 人 员 避 难 的 配 套 保 障 设 施 设 置 的 以 及 应 急 通 道 和 出 入 口 区 域 等 可 用 于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的 场 地 ( 所 ) 面 积 2.0.10 人 均 有 效 避 难 面 积 per capita effective area 在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中, 避 难 人 员 人 均 所 占 有 的 场 地 有 效 避 难 面 积 2.0.11 次 生 灾 害 secondary disaster 由 于 灾 害 引 发 的 水 灾 火 灾 爆 炸 等 其 他 灾 害 2.0.12 城 市 绿 地 urban green space 是 指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用 于 绿 化 的 土 地,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之 外, 对 城 市 生 态 景 观 和 居 民 休 闲 生 活 具 有 积 极 作 用 绿 化 环 境 较 好 的 区 域 城 市 绿 地 包 括 公 园 绿 地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其 他 绿 地 五 大 类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用 地 范 围 性 质 等 级 应 以 批 准 的 上 海 市 总 体 规 划 上 海 市 综 合 防 灾 减 灾 的 专 项 规 划 为 依 据 3.1.2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应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公 共 资 源, 贯 彻 因 地 制 宜 平 灾 结 合 的 原 则, 合 理 配 置 应 急 避 难 设 施, 满 足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功 能 完 善 布 局 合 理 景 观 优 美 保 证 安 全 便 于 管 理 等 要 求 3.1.3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根 据 其 应 急 功 能 配 置 避 难 规 模 开 放 时 间 可 分 为 Ⅰ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Ⅱ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三 种 等 级 3.1.4 各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可 分 为 :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且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分 级 控 制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3.1.4-1 表 3.1.4-2 的 规 定 表 3.1.4-1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级 控 制 要 求 场 所 级 别 保 障 性 能 建 筑 面 积 (m 2 ) 人 均 避 难 面 积 (m 2 ) 疏 散 距 离 (km) Ⅰ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20000 3.0 0.5~2.5 固 定 避 难 Ⅱ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4000~20000 2.0 0.5~1.5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紧 急 避 难 2000~4000 1.5 0.5 表 3.1.4-2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级 控 制 要 求 场 所 级 别 保 障 性 能 建 筑 面 积 (m 2 ) 人 均 避 难 面 积 (m 2 ) 疏 散 距 离 (km) Ⅰ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4000m 2 以 上 单 建 式 地 2.0~3.5 0.5~2.5 固 定 避 难 Ⅱ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下 空 间 ( 含 人 防 工 1.5~2.0 0.5~1.5 程 ) 或 大 型 体 育 馆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紧 急 避 难 1.0~1.5 0.5 展 览 馆 学 校 等 3.1.5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包 括 :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设 计 应 急 交 通 设 计 应 急 消 防 设 计 应 急 建 筑 设 计 应 急 设 施 设 计 平 灾 转 换 设 计,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还 应 考 虑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竖 向 设 计 和 种 植 设 计 3.1.6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急 避 难 设 施 的 配 置 应 满 足 开 放 时 间 内 的 需 求, 宜 符 合 表 3.1.6 的 规 定 表 3.1.6 避 难 场 所 最 长 开 放 时 间 适 用 场 所 Ⅰ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Ⅱ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保 障 性 能 固 定 避 难 固 定 避 难 紧 急 避 难 避 难 阶 段 长 期 中 期 短 期 临 时 紧 急 开 放 时 间 ( 天 ) >30 天 15~30 4~15 3 1 3.1.7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的 要 求,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50763 的 规 定

3.1.8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古 树 名 木 及 有 文 物 价 值 和 纪 念 意 义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应 急 避 难 功 能 的 设 置 应 以 不 影 响 文 物 和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的 修 缮 和 保 护 为 前 提,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并 符 合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规 范 GB 50357 的 规 定 3.2 场 地 选 择 3.2.1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结 合 公 园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学 校 操 场 大 型 露 天 停 车 场 城 市 广 场 等 室 外 公 共 场 地 进 行 设 计 3.2.2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结 合 学 校 教 学 楼 学 校 食 堂 体 育 馆 人 防 工 程 室 内 地 铁 车 站 等 公 用 建 筑, 或 可 选 择 超 高 层 建 筑 避 难 层 进 行 设 计 3.2.3 应 急 避 难 功 能 区 的 选 址 及 应 急 避 难 设 施 的 分 布 应 符 合 以 下 的 规 定 : 1 应 按 照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011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B50021 城 市 抗 震 防 灾 规 划 标 准 GB50413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程 DGJ08-9 等 相 关 标 准 要 求, 优 先 选 择 场 地 地 形 较 平 坦, 地 势 较 高 空 气 流 通, 周 边 道 路 畅 通 交 通 便 利, 具 备 一 定 基 础 设 施 的 适 宜 地 段 2 应 避 开 可 能 发 生 滑 坡 崩 塌 地 陷 地 裂 泥 石 流 等 危 险 用 地 3 应 急 功 能 区 不 应 布 置 在 周 围 建 ( 构 ) 筑 物 倒 塌 影 响 范 围 之 内, 且 应 避 开 高 压 线 走 廊 区 域 4 应 急 功 能 区 不 应 设 置 在 稳 定 年 限 较 短 的 地 下 采 空 区 5 应 急 功 能 区 应 避 开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存 放 点 严 重 污 染 源 以 及 其 他 易 发 生 次 生 灾 害 的 区 域 ; 距 次 生 灾 害 危 险 源 的 距 离 应 满 足 国 家 现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和 防 火 的 有 关 标 准 要 求 ; 6 应 急 功 能 区 与 周 围 易 燃 建 筑 等 一 般 次 生 火 灾 源 之 间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30m 的 防 火 安 全 带 ; 距 易 燃 易 爆 工 厂 仓 库 供 气 厂 储 气 站 等 重 大 次 生 火 灾 或 爆 炸 危 险 源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1000m; 3.2.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选 址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不 应 选 择 存 在 发 震 断 裂 影 响 地 段 的 建 筑 作 为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避 开 主 断 裂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0m; 2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所 在 的 场 地 存 在 可 液 化 土 层 时, 应 进 行 液 化 判 别 ; 存 在 液 化 土 层 的 地 基, 应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对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小 于 0.10g 的 地 区, 应 按 7 度 (0.10g) 要 求 进 行 液 化 判 别 并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7 度 (0.10g) 7 度 (0.15g) 8 度 (0.20g) 8 度 (0.30g) 地 区 应 分 别 按 照 7 度 (0.15g) 8 度 (0.20g) 8 度 (0.30g); 2) 不 应 将 未 经 处 理 的 液 化 土 层 作 为 天 然 地 基 持 力 层 ; 所 采 取 的 地 基 液 化 沉 陷 处 理 措 施 应 使 处 理 后 的 地 基 液 化 指 数 不 大 于 5

3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周 边 场 地 应 符 合 6 章 应 急 消 防 设 计 的 要 求, 并 设 置 不 少 于 2 个 安 全 疏 散 出 口, 在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有 与 避 难 规 模 相 应 的 集 散 空 间 4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不 应 受 其 他 建 筑 物 的 倒 塌 或 破 坏 影 响 3.2.5 避 难 场 所 内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间 距 应 不 小 于 倒 塌 或 破 坏 影 响 范 围 加 1m 当 有 可 靠 抗 灾 设 计 保 证 建 ( 构 ) 筑 物 不 会 发 生 倒 塌 或 破 坏 时, 应 不 小 于 两 侧 建 筑 防 止 坠 落 物 安 全 距 离 之 和 3.3 设 防 要 求 3.3.1 地 震 避 难 场 所 预 定 设 防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7 度 地 震 影 响 3.3.2 防 台 风 避 难 场 所 应 考 虑 临 灾 和 灾 时 的 避 难 使 用, 台 风 避 难 场 所 的 相 应 安 全 保 护 时 间 不 得 低 于 24 小 时 3.3.3 位 于 防 洪 保 护 区 的 防 洪 避 难 场 所 的 防 洪 标 准 不 应 低 于 城 镇 防 洪 标 准 所 确 定 的 淹 没 水 位, 重 要 应 急 避 难 功 能 区 域 的 安 全 超 高 不 应 低 于 0.5m 3.3.4 防 台 风 避 难 场 所 范 围 内 的 江 河 湖 水 体 的 最 高 水 位, 水 工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进 水 口 排 水 口 和 溢 水 口 及 闸 门 的 标 高, 应 综 合 考 虑 上 下 游 排 水 能 力 和 保 证 措 施, 保 证 重 要 的 避 难 功 能 区 不 被 水 淹 3.3.5 避 难 场 所 排 水 系 统 应 满 足 下 述 要 求 : 1 I 类 和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周 边 区 域 的 排 水 设 计 重 现 期 不 应 低 于 3 年 ; 2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排 水 设 计 重 现 期 不 应 低 于 5 年, 相 应 室 外 场 地 不 应 低 于 3 年 ; 3 台 风 避 难 场 所 周 边 区 域 的 排 水 设 计 重 现 期 不 应 低 于 5 年, 场 所 型 避 难 场 所 的 设 计 雨 水 流 量 应 按 不 低 于 历 史 或 预 估 的 最 大 暴 雨 强 度 复 核 3.3.6 应 急 避 难 设 施 宜 进 行 隐 蔽 型 设 计, 对 于 露 出 地 面 的 应 急 避 难 设 施 应 与 周 边 的 环 境 相 协 调, 宜 进 行 景 观 美 化 处 理 3.3.7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不 宜 设 置 架 空 设 施, 确 需 设 置 时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3.3.8 大 型 器 材 设 施 应 具 有 良 好 功 能 性, 宜 满 足 选 择 防 火 防 尘 抗 污 染 的 要 求 3.3.9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大 型 器 材 配 置 应 以 钢 材 或 混 凝 土 等 稳 定 性 高 的 材 料 为 主, 配 以 相 应 的 可 移 动 或 变 动 结 构, 便 于 在 避 难 使 用 期 间 拆 卸 或 移 除 3.3.10 用 做 应 急 避 难 的 永 久 建 筑 工 程 的 抗 震 设 防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当 金 山 崇 明 遭 受 到 6 度 地 震 影 响, 以 及 其 它 地 区 遭 受 到 7 度 的 地 震 影 响 时, 结 构 主 要 构 件 保 持 弹 性, 其 他 构 件 不 屈 服 2 当 遭 受 高 于 设 防 烈 度 预 估 的 罕 遇 地 震 影 响 时, 损 坏 部 位 对 应 急 功 能 应 无 影 响 或 影 响 较 小, 且

在 紧 急 反 应 处 置 期 通 过 紧 急 处 置 仍 能 继 续 使 用 3.3.11 用 做 应 急 避 难 的 永 久 建 筑 工 程 的 抗 风 设 计 应 满 足 相 应 的 抗 风 要 求, 基 本 风 压 按 照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B 50009 中 的 100 年 一 遇 的 风 压 采 用 3.4 应 急 保 障 要 求 3.4.1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交 通 供 水 能 源 电 力 通 信 等 基 础 设 施 的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可 划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等 级 : 1 一 级 : 灾 时 功 能 不 能 中 断 或 灾 后 需 立 即 启 用 的 应 急 保 障 基 础 设 施,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影 响 市 级 应 急 指 挥 医 疗 供 水 物 资 储 备 消 防 等 特 别 重 大 应 急 救 援 活 动, 一 旦 中 断 可 能 发 生 严 重 次 生 灾 害 等 特 别 重 大 灾 害 后 果 ; 2 二 级 : 灾 时 功 能 基 本 不 中 断 或 需 迅 速 恢 复 的 应 急 保 障 基 础 设 施, 影 响 集 中 避 难 和 救 援 人 员 的 基 本 生 存 或 生 命 安 全, 影 响 大 规 模 受 灾 或 避 难 人 群 中 长 期 应 急 医 疗 供 水 物 资 分 发 消 防 等 重 大 应 急 救 援 活 动, 一 旦 中 断 可 能 导 致 大 量 人 口 伤 亡 等 重 大 灾 害 后 果 ; 3 三 级 : 灾 时 需 尽 快 设 置 或 恢 复 的 应 急 保 障 基 础 设 施, 影 响 集 中 避 难 和 救 援 活 动, 一 旦 中 断 可 能 导 致 重 大 灾 害 后 果 3.4.2 避 难 场 所 中 各 应 急 保 障 对 象 应 安 排 设 计 应 急 交 通 供 水 能 源 电 力 通 信 等 应 急 保 障 基 础 设 施, 并 应 满 足 下 述 要 求 : 1 应 急 保 障 基 础 设 施 应 分 别 采 用 冗 余 设 置 和 增 强 抗 灾 能 力 的 多 种 保 障 方 式 组 合 来 保 证 满 足 其 应 急 功 能 保 障 性 能 目 标 的 可 靠 性 要 求 ; 当 无 法 采 用 增 强 抗 灾 能 力 方 式 时, 需 增 设 一 种 冗 余 设 置 方 式 ; 2 应 急 保 障 基 础 设 施 及 辅 助 设 施 应 对 所 承 担 的 应 急 保 障 功 能 进 行 规 划 和 设 计, 并 对 影 响 应 急 保 障 功 能 的 主 体 结 构 和 附 属 构 件 及 设 施 进 行 抗 灾 设 计 及 验 算, 采 取 有 效 的 抗 灾 措 施 3.4.3 位 于 抗 震 设 防 区 的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1 一 级 应 急 保 障 工 程 及 其 配 套 能 源 电 力 供 水 通 信 等 工 程 应 按 高 于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8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2 二 三 级 应 急 保 障 工 程 及 配 套 能 源 电 力 供 水 通 信 等 工 程 应 按 不 低 于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7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 3 当 无 法 满 足 第 1 2 款 规 定 时, 允 许 通 过 增 设 冗 余 设 置 方 式 来 进 行 应 急 保 障 采 取 增 设 冗 余 设 置 方 式 时, 可 适 当 降 低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但 其 中 第 1 款 规 定 建 筑 工 程 不 得 低 于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为 8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第 2 款 规 定 建 筑 工 程 不 得 低 于 抗 震 烈 度 为 7 度 的 要 求 进 行 建 设 4 应 明 确 应 急 出 入 口 连 接 基 础 设 施 的 应 急 保 障 要 求 和 建 设 要 求, 重 要 应 急 功 能 区 应 由 应 急 道

路 连 接 3.4.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时, 应 急 交 通 保 障 要 求 应 符 合 下 列 条 款 的 规 定 1 应 急 交 通 保 障 要 求 应 符 合 表 3.4.4 的 规 定 : 表 3.4.4 应 急 交 通 保 障 要 求 应 急 交 通 保 障 级 别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应 急 通 道 可 选 择 形 式 救 灾 主 干 道 两 个 方 向 上 的 疏 散 主 通 道 救 灾 主 干 道 疏 散 主 通 道 两 个 方 向 上 的 疏 散 次 通 道 救 灾 主 干 道 疏 散 主 通 道 疏 散 次 通 道 应 急 出 入 口 不 少 于 4 个 不 少 于 2 个 不 少 于 2 个 2 应 急 救 灾 和 疏 散 通 道 的 有 效 宽 度, 救 灾 主 干 道 不 应 低 于 12m, 疏 散 主 通 道 不 应 低 于 7m, 疏 散 次 通 道 不 应 低 于 5m, 一 般 疏 散 通 道 不 应 低 于 3m; 3 计 算 应 急 救 灾 和 疏 散 通 道 的 有 效 宽 度 时, 道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倒 塌 后 瓦 砾 废 墟 影 响 可 按 本 规 范 第 3.2.5~3.2.6 条 确 定 ; 对 于 救 灾 主 干 道 两 侧 建 筑 倒 塌 后 的 废 墟 的 宽 度 宜 按 特 大 灾 害 考 虑, 疏 散 主 通 道 和 次 通 道 宜 按 重 大 灾 害 考 虑 ; 4 应 急 救 灾 和 疏 散 通 道 上 的 桥 梁 隧 道 等 关 键 节 点 的 抗 灾 能 力 应 满 足 消 防 和 救 灾 物 资 运 输 车 辆 通 行 要 求, 场 地 内 部 不 应 设 置 私 家 车 停 车 场 3.4.5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应 按 照 灾 时 灾 民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和 救 灾 用 水 保 障 需 要, 安 排 应 急 保 障 供 水 来 源 水 处 理 设 施 输 配 水 管 线 和 应 急 储 水 设 施, 并 符 合 下 述 规 定 : 1 应 急 供 水 来 源 应 采 用 应 急 市 政 供 水 保 障 和 设 置 应 急 储 水 装 置 两 种 方 式 ; 2 应 急 储 水 装 置 或 取 水 设 施 应 保 障 不 少 于 紧 急 救 灾 期 的 饮 用 水 和 医 疗 用 水 的 水 量 ; 3 核 算 应 急 市 政 供 水 保 障 的 供 水 量 时, 应 考 虑 灾 后 管 线 的 可 能 破 坏 造 成 的 漏 水 损 失 ; 4 应 急 消 防 供 水 可 综 合 考 虑 市 政 应 急 供 水 保 障 系 统 应 急 储 ( 取 ) 水 体 系 和 其 他 天 然 水 系 进 行 设 计, 并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消 防 取 水 措 施 3.4.6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时 根 据 应 急 保 障 对 象 的 供 电 保 障 要 求 设 置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采 取 应 急 保 障 措 施, 并 符 合 下 述 规 定 : 1 一 二 级 应 急 供 电 保 障 应 采 用 两 路 独 立 电 力 系 统 电 源 引 入, 两 路 电 源 同 时 工 作, 任 一 路 电 源 应 满 足 平 时 一 级 负 荷 消 防 负 荷 和 不 小 于 50% 的 正 常 照 明 负 荷 用 电 需 要, 电 源 容 量 应 分 别 满 足 平 时 和 灾 时 总 计 算 负 荷 的 需 要 ;

2 一 二 级 应 急 供 电 保 障 应 配 置 应 急 发 电 机 组, 灾 时 供 电 容 量 应 满 足 灾 时 一 级 二 级 电 力 负 荷 的 要 求 ; 3 一 级 应 急 发 电 机 组 台 数 不 应 少 于 2 台, 其 中 每 台 机 组 的 容 量 应 满 足 灾 时 一 级 负 荷 的 用 电 需 要 ; 4 一 级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至 少 有 一 路 由 配 电 站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不 应 低 于 重 点 设 防 类 的 市 政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电 源 引 入 当 无 法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配 置 备 用 应 急 发 电 机 组, 其 容 量 应 满 足 灾 时 一 级 负 荷 的 用 电 需 要 ; 5 三 级 应 急 供 电 系 统 宜 符 合 第 1 款 规 定 无 法 采 用 两 路 电 力 系 统 电 源 引 入 时, 应 配 置 备 用 应 急 发 电 机 组 ; 6 当 应 急 发 电 机 组 台 数 为 2 台 及 以 上 或 应 急 发 电 机 组 为 备 用 状 态 时, 可 选 择 设 置 蓄 电 池 组 电 源, 其 连 续 供 电 时 间 应 不 小 于 6 小 时 3.4.7 避 难 场 所 周 边 区 域 交 通 和 供 水 工 程 设 施 的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应 符 合 下 述 规 定 : 1 应 急 保 障 基 础 设 施 的 应 急 功 能 保 障 级 别 应 不 低 于 应 急 保 障 对 象 的 级 别 ; 2 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为 一 级 ; 3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 4 采 用 多 个 专 项 功 能 避 难 区 整 合 形 成 一 个 综 合 性 避 难 场 所 时,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应 急 交 通 保 障 级 别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 5 其 他 避 难 场 所 不 应 低 于 三 级 3.4.8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各 避 难 单 元 交 通 和 供 水 工 程 设 施 的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应 符 合 下 述 规 定 : 1 承 担 市 级 应 急 指 挥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应 急 医 疗 应 急 供 水 的 避 难 单 元 应 为 一 级 ; 2 独 立 设 置 的 应 急 指 挥 区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应 急 医 疗 区 应 急 供 水 区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 3 应 急 停 机 坪 应 急 发 电 设 施 需 要 运 水 车 通 行 的 应 急 储 / 取 水 设 施 的 应 急 交 通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 4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的 设 备 设 施 停 放 地 区 与 场 所 出 入 口 及 城 市 应 急 道 路 之 间 的 应 急 交 通 保 障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二 级 5 独 立 设 置 的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区 的 应 急 交 通 保 障 级 别 应 不 低 于 三 级 ; 6 应 急 宿 住 单 元 应 根 据 避 难 人 口 规 模 设 置 不 低 于 表 3.4.8-1 规 定 的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的 应 急 通 道 表 3.4.8-1 宿 住 单 元 交 通 工 程 设 施 的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类 别 避 难 场 所 预 定 启 用 时 间 宿 住 人 数 ( 万 人 )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1.0 一 级 临 灾 时 启 用 0.2~1.0 二 级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0.2 二 级 难 场 所 >1.0 二 级 灾 后 启 用 0.2~1.0 二 级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临 灾 时 启 用 灾 后 启 用 0.2 三 级 >3.2 二 级 1.6~3.2 二 级 1.6 三 级 >3.2 二 级 1.6~3.2 三 级 1.6 三 级 7 避 难 场 所 应 急 供 水 系 统 管 线 的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不 应 低 于 表 3.4.8-2 的 规 定 表 3.4.8-2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急 供 水 系 统 管 线 应 急 保 障 分 级 供 水 对 象 用 途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饮 用 水, 医 疗 救 护 用 水, 消 防 用 水 一 级 应 急 医 疗 救 护 生 活 用 水 二 级 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 级 的 其 它 用 水 三 级 饮 用 水, 完 成 抢 险 救 援 护 任 务 必 须 的 用 水, 一 级 消 防 用 水 应 急 指 挥 及 抢 险 救 援 专 业 队 维 持 基 本 生 活 的 必 须 用 水 二 级 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 级 的 其 它 用 水 三 级 饮 用 水, 消 防 用 水 二 级 应 急 宿 住 维 持 基 本 生 活 的 必 须 用 水 三 级 办 公 服 务 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 级 的 其 它 用 水 三 级 3.4.9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电 力 系 统 的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市 级 应 急 指 挥 区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应 急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应 按 一 级 保 障 ; 2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的 应 急 供 水 和 市 级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保 障 ; 3 I 类 和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区 域 级 应 急 指 挥 区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应 急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保 障 ; 4 I 类 和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供 水 和 区 域 级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不 应 低 于 三 级 保 障 ; 5 避 难 人 员 规 模 大 于 1.6 万 人 的 避 难 单 元 不 应 低 于 三 级 6 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根 据 应 急 指 挥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等 功 能 需 要 配 置 紧 急 备 用 电 力 系 统 3.4.10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时, 宜 考 虑 下 述 各 类 应 急 保 障 对 象 和 工 程 设 施 为 永 久 建 设 : 1 I 类 和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交 通 应 急 储 水 和 取 水 工 程 设 施 ; 2 承 担 市 区 级 应 急 指 挥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应 急 医 疗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和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的 交 通 供 水 供 电 工 程 设 施 ; 3 应 急 医 疗 区 的 应 急 垃 圾 收 集 ;

4 I 类 和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库 ; 5 用 于 避 难 的 地 下 工 程 和 避 难 建 筑 的 应 急 通 风 工 程 设 施 ; 6 消 防 工 程 设 施 ; 7 化 粪 池 ; 8 应 急 广 播 设 施 ; 3.3.1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避 难 场 地 避 难 建 筑 及 其 他 工 程 设 施, 应 根 据 避 难 人 员 聚 集 规 模, 综 合 考 虑 采 取 防 火 措 施,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3.3.12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应 急 配 电 装 置 的 位 置 和 构 造, 应 安 全 可 靠, 具 备 防 止 意 外 触 及 的 措 施 ; 场 所 内 建 筑 配 电 设 施 的 防 雷 装 置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3.3.13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承 担 应 急 功 能 的 供 电 供 水 和 排 污 管 线 宜 埋 地 敷 设 并 采 取 有 效 抗 灾 措 施, 在 遭 遇 预 定 设 防 水 准 灾 害 时 不 损 坏 3.3.14 埋 地 生 活 饮 用 水 贮 水 池 与 化 粪 池 的 净 距, 不 应 小 于 10m 当 净 距 不 能 保 证 时, 应 采 取 生 活 饮 用 水 贮 水 池 不 被 污 染 的 措 施 3.3.15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应 急 通 信 广 播 系 统 应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1 有 危 险 时 可 迅 速 通 知 危 险 区 域 内 的 人 员 ; 2 应 急 控 制 中 心 的 应 急 通 信 广 播 系 统 应 能 随 时 以 及 在 可 能 预 计 到 的 危 险 条 件 下 持 续 工 作, 危 险 情 况 发 生 后 系 统 至 少 能 广 播 一 次 危 险 信 号 和 至 少 30s 的 有 关 语 言 信 息, 系 统 应 有 保 护 措 施 以 防 止 发 布 错 误 的 危 险 信 号, 系 统 根 据 避 难 过 程 需 要 应 能 够 分 区 域 进 行 寻 呼 或 广 播 3.3.16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应 急 固 定 厕 所 应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停 水 停 电 及 无 法 排 污 时 仍 可 使 用 3.3.17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不 承 担 应 急 功 能 的 建 筑 工 程 设 施 和 设 备, 应 通 过 安 全 评 估 划 定 安 全 区, 并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3.3.18 用 作 人 员 避 难 或 物 资 储 存 对 通 风 有 专 门 要 求 的 地 下 工 程 和 避 难 建 筑 应 进 行 应 急 通 风 设 计, 并 配 置 机 械 通 风 所 需 要 的 紧 急 备 用 电 源 和 电 力 设 备

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区 设 计 4.1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及 设 施 配 置 4.1.1 各 级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宜 符 合 表 4.1.1 的 规 定 表 4.1.1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急 管 理 区 灾 民 安 置 区 应 急 指 挥 区 - - 场 所 管 理 中 心 应 急 休 息 区 应 急 宿 住 区 - 专 业 队 伍 救 灾 场 地 -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应 急 医 疗 区 -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点 应 急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区 固 定 垃 圾 收 集 站 临 时 垃 圾 收 集 点 应 急 物 资 区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 - 应 急 物 资 发 放 点 注 :1 表 示 应 设 ; 表 示 可 设 ; - 表 示 不 需 要 设 置 ; 4.1.2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内 应 急 设 施 的 配 置 宜 符 合 表 4.1.2 的 规 定 表 4.1.2 应 急 设 施 配 置 应 急 直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应 急 管 理 区 灾 民 安 置 区 升 机 使 应 急 物 资 区 区 区 用 区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场 所 应 急 临 时 应 急 设 施 应 急 应 急 应 急 应 急 固 定 应 急 物 应 急 物 管 医 疗 垃 圾 指 挥 休 息 宿 住 医 疗 垃 圾 资 储 备 资 发 放 理 卫 生 收 集 区 区 区 区 站 区 点 中 点 点 心 应 应 急 供 水 点 - 急 市 政 给 水 管 线 - 供 应 急 水 泵 - 水 应 急 供 电 应 应 急 广 播

应 急 管 理 区 灾 民 安 置 区 应 急 直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升 机 使 区 区 用 区 应 急 物 资 区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场 所 应 急 临 时 应 急 设 施 应 急 应 急 应 急 应 急 固 定 应 急 物 应 急 物 管 医 疗 垃 圾 指 挥 休 息 宿 住 医 疗 垃 圾 资 储 备 资 发 放 理 卫 生 收 集 区 区 区 区 站 区 点 中 点 点 心 急 应 急 电 话 通 讯 应 急 监 控 应 化 粪 池 - 急 应 急 厕 所 - - 排 污 水 管 网 污 污 水 井 应 急 消 防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设 备 应 急 通 风 - 注 :1 表 示 应 设 ; 表 示 可 设 ; - 表 示 不 需 要 设 置 ; 4.2 应 急 管 理 区 4.2.1 应 急 管 理 区 可 根 据 避 难 场 所 的 等 级 选 择 设 置 应 急 指 挥 区 或 场 所 管 理 区 4.2.2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设 置 场 所 管 理 区, 宜 结 合 周 边 的 居 委 会, 并 配 置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和 应 急 物 资 发 放 等 服 务 进 行 综 合 设 置 场 所 管 理 中 心 可 按 50~100m 2 用 地 面 积 预 留 设 置 4.2.3 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宜 设 置 应 急 指 挥 区 和 场 所 管 理 区,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可 结 合 绿 地 内 的 管 理 建 筑 进 行 综 合 设 置 4.2.4 应 急 指 挥 区 的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50m 2, 场 所 管 理 区 的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40m 2 4.2.5 应 在 场 所 入 口 处 设 置 人 员 登 记 处, 也 可 结 合 场 所 管 理 区 进 行 设 置 4.2.6 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还 宜 配 置 应 急 停 车 区 应 急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还 可 设 置 应 急 救 灾 演 练 应 急 功 能 演 示 或 培 训 设 施 4.3 灾 民 安 置 区 4.3.1 应 考 虑 灾 害 环 境 气 候 地 形 地 貌 基 础 设 施 配 套 及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人 员 特 点 等 综 合 因 素 进 行 灾 民 安 置 区 的 布 置 4.3.2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布 置 应 急 休 息 区 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布 置 应 急 休 息 区 和 应 急 宿

主 区 4.3.3 应 急 休 息 区 可 结 合 应 急 管 理 区 布 置 ; 应 急 宿 住 区 应 包 括 应 急 棚 宿 区 和 应 急 公 共 活 动 区, 应 设 在 场 地 内 受 外 部 干 扰 较 少 的 区 域 4.3.4 应 根 据 不 同 等 级 的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选 择 布 置 应 急 休 息 区 或 应 急 宿 住 区 且 应 配 置 相 应 的 应 急 设 施, 并 满 足 消 防 的 要 求 4.3.5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应 布 置 应 急 休 息 区, 每 个 避 难 单 元 的 人 口 不 宜 超 过 2000 人, 避 难 单 元 可 选 择 常 态 设 施 或 设 置 缓 冲 区 进 行 分 割, 缓 冲 区 设 置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4m 4.3.6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应 急 休 息 区 可 选 择 设 置 应 急 储 水 或 供 水 装 置 应 急 厕 所 应 急 交 通 标 志 紧 急 照 明 设 备 应 急 广 播 喇 叭 等 应 急 设 施 和 设 备 宜 设 置 固 定 垃 圾 收 集 站 或 临 时 垃 圾 收 集 点 4.3.7 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布 置 应 急 宿 住 区, 且 应 配 置 避 难 帐 篷 或 避 难 活 动 房 等 应 急 宿 住 用 房 宜 按 人 口 和 宿 住 面 积 规 模 可 分 为 组 组 团 片 区 单 元 四 级, 住 宿 区 分 级 控 制 规 模 宜 符 合 表 4.3.7 和 以 下 条 款 的 规 定 : 表 4.3.7 宿 住 区 分 级 控 制 规 模 分 级 宿 住 组 宿 住 组 团 宿 住 片 区 宿 住 单 元 人 口 300 1750 6600 12500~16000 宿 住 面 积 (m2) 300 1800 7200 15000~18000 1 每 个 应 急 宿 住 组 内 应 配 置 相 应 数 量 灭 火 器, 灭 火 器 的 配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140; 2 每 个 应 急 宿 住 单 元 应 配 备 消 火 栓 消 防 水 泵 等 消 防 取 水 设 施 ; 3 公 用 卫 生 间 诊 疗 所 垃 圾 收 集 点 与 应 急 宿 住 房 应 留 有 必 要 的 卫 生 防 护 距 离, 并 宜 设 置 在 下 风 位 4 宜 优 先 保 障 孤 儿 孤 老 孤 残 人 员 避 难 ; 5 宜 设 置 母 婴 区, 且 一 对 母 子 的 安 置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1.5m 2 6 应 禁 止 宠 物 进 入 应 急 宿 住 区 4.3.8 应 急 宿 住 区 采 用 帐 篷 进 行 布 置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其 间 距 和 占 地 面 积 的 控 制 规 模, 宜 符 合 表 4.3.8-1 的 规 定 表 4.3.8-1 宿 住 区 分 级 控 制 规 模 分 级 宿 住 ( 帐 篷 ) 组 宿 住 ( 帐 篷 ) 组 团 宿 住 ( 帐 篷 ) 片 区 宿 住 ( 帐 篷 ) 单 元 间 距 要 求 (m) 1.5~2.0 3.5~4.0 8.0~12.0 16.0~20.0 占 地 面 积 (m2) 400 3600 12000 25000 2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宿 住 面 积 应 根 据 帐 篷 等 材 料 的 耐 火 性 能 确 定, 但 不 应 大 于 1200m2 占 地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6000m2, 边 长 不 应 大 于 60m 3 当 应 急 宿 住 区 具 有 充 足 的 消 防 水 源 和 消 防 设 施 时,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宿 住 面 积 可 按 第 2 款 规 定 放 宽 到 其 1.2 倍 4 当 应 急 宿 住 人 员 主 要 为 婴 幼 儿 高 龄 老 人 残 疾 人 及 行 动 困 难 需 要 卧 床 伤 者 和 病 人 等 特 定 人 员 时,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宿 住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900m2 5 帐 篷 之 间 的 最 小 距 离 宜 满 足 表 4.3.8-2 规 定 的 数 值 ; 表 4.3.8-2 帐 篷 之 间 最 小 距 离 帐 篷 间 关 系 门 对 门 门 对 墙 墙 对 墙 间 距 (m) 2.0 1.5 不 做 要 求 6 帐 篷 组 的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帐 篷 高 度 的 0.8 倍, 帐 篷 组 团 的 间 距 不 应 小 于 两 侧 帐 篷 高 度 0.8 倍 之 和 ; 7 帐 篷 片 区 之 间 尽 可 能 利 用 道 路 等 形 式 进 行 分 割, 其 间 距 应 满 足 防 火 间 距 要 求, 防 火 间 距 不 应 低 于 8m; 8 帐 篷 单 元 之 间 宜 利 用 道 路 等 形 式 进 行 分 割, 其 设 置 应 满 足 消 防 车 通 行 要 求 ; 9 帐 篷 宜 分 排 或 分 列 排 列, 紧 密 排 列 的 最 大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60m 4.3.9 应 急 宿 住 单 元 应 根 据 避 难 人 口 规 模 及 应 急 功 能 要 求 配 置 应 急 设 施, 并 应 满 足 下 述 要 求 : 1 每 个 宿 住 组 团 应 设 置 集 中 供 水 点 公 用 卫 生 间 垃 圾 收 集 点 各 1 个, 并 宜 设 开 水 间 ; 2 每 个 宿 住 片 区 应 设 置 供 水 车 停 车 区 及 配 水 点 ;1 个 医 疗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40m2;1 个 物 资 分 发 点,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50m2;1 个 避 难 人 员 公 共 活 动 场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200m2;1 个 管 理 服 务 点,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40m2 4.3.10 应 急 宿 住 区 的 应 急 设 施 应 符 合 下 述 规 定 : 1 平 时 设 置 的 公 共 卫 生 间 宜 设 前 室, 并 宜 考 虑 无 障 碍 设 施 ; 2 公 共 卫 生 间 蹲 位 应 按 不 低 于 避 难 人 数 的 1% 设 置, 当 开 放 时 间 大 于 30 天 时, 应 按 不 低 于 避 难 人 数 的 2% 设 置, 并 满 足 下 列 规 定 : 1) 男 女 比 例 按 1:1 确 定 厕 所 蹲 位, 女 厕 按 男 厕 2 倍 设 置, 且 男 厕 蹲 位 不 应 少 于 2 个, 女 厕 蹲 位 不 应 少 于 4 个 ; 2) 水 冲 小 便 器 数 量 与 男 大 便 器 同, 若 采 用 小 便 槽, 按 每 0.5m 长 相 当 一 个 小 便 器 计 算 ; 3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宿 主 区 内 应 设 暗 坑 式 或 移 动 式 应 急 厕 所,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急 厕 所 位 于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下 风 向, 距 离 棚 宿 区 30~50m 2) 应 急 厕 所 之 间 距 离 应 小 于 100m

3) 暗 坑 式 厕 所 按 应 急 避 难 人 数 的 1-1.5% 设 置, 并 附 设 或 单 独 设 置 化 粪 池, 容 量 按 1.2kg/ ( 人 日 ) 设 计 4 应 急 垃 圾 收 集 点 与 应 急 棚 宿 区 的 距 离 宜 大 于 10m 且 应 满 足 下 列 规 定 : 1) 应 急 垃 圾 收 集 点 应 位 于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下 风 向 设 置, 按 200g/( 人 日 ) 标 准 建 设 2) 可 采 用 移 动 式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设 备 4.4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4.4.1 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4.4.2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应 设 在 应 急 住 宿 区 附 近, 且 适 于 车 辆 出 入 的 区 域, 应 有 道 路 连 接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出 入 口 4.4.3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宜 符 合 表 4.4.3 的 规 定, 并 不 应 小 于 3000m2; 表 4.4.3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面 积 标 准 类 别 面 积 标 准 车 辆 小 型 车 轻 型 车 中 型 车 大 型 车 30~40m2/ 台 40~50m2/ 台 50~80m2/ 台 80~120m2/ 台 人 员 3m2/ 人 4.4.4 每 处 场 地 应 单 独 进 行 防 火 单 元 划 分, 并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4.4.5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应 按 二 级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预 留 供 电 供 水 设 施 接 口 4.5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4.5.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应 设 在 场 地 内 或 场 地 周 边, 宜 结 合 应 急 宿 主 区 设 置 ; 也 可 利 用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周 边 的 医 院 及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进 行 设 置, 其 与 避 难 场 所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00m 4.5.2 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宜 设 置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其 要 求 除 应 符 合 4.4 节 规 定 外, 尚 应 符 合 下 述 规 定 : 1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内 应 满 足 救 护 车 辆 出 入 和 停 放 要 求 ; 2 一 般 医 疗 治 疗 的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用 地 规 模 应 根 据 3.3.4 条 要 求 进 行 核 定 ; 3 每 处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内 应 单 独 配 设 供 水 点 公 共 卫 生 间 和 垃 圾 收 集 点 ;

4 应 急 医 疗 区 应 设 开 水 间 4.5.3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的 配 套 设 施 技 术 指 标 及 要 求 应 符 合 下 述 规 定 : 1 应 单 设 医 护 人 员 卫 生 间 和 淋 浴 设 施 ; 2 伤 员 卫 生 间 内 设 男 女 厕 所 和 淋 浴 间 厕 所 蹲 位 应 按 不 低 于 伤 员 人 数 的 4% 设 置, 并 满 足 男 厕 蹲 位 不 应 少 于 1 个, 女 厕 蹲 位 不 应 少 于 2 个 4.5.4 应 急 医 疗 救 护 场 地 应 按 二 级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预 留 供 电 供 水 设 施 接 口 4.5.5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应 结 合 传 染 病 疫 情 控 制 预 案, 根 据 当 地 传 染 病 历 史, 对 可 能 发 生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安 排 专 用 应 急 医 疗 区 4.6 应 急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4.6.1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应 根 据 需 要 起 降 的 直 升 机 型 号 数 量 等 要 求 按 照 民 用 直 升 机 场 飞 行 场 地 技 术 标 准 MH5013 军 用 永 备 直 升 机 机 场 场 道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GJB3502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B50009 设 计 当 条 件 受 到 限 制 时, 可 将 起 降 坪 和 停 机 坪 一 起 设 置 4.6.2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应 设 置 应 急 直 升 机 起 降 坪 ( 最 终 进 近 和 起 飞 区 ), 起 降 坪 应 设 在 空 旷 平 坦 无 妨 碍 直 升 机 降 落 物 的 地 带,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起 降 坪 的 大 小 应 能 包 含 一 个 直 径 不 小 于 直 升 机 全 尺 寸 D 的 1.5 倍 的 圆, 当 采 用 矩 形 起 降 坪 时,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直 升 机 机 长 的 1.5 倍,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旋 翼 直 径 的 1.5 倍 2 起 降 坪 应 有 明 显 标 志, 标 志 可 为 黄 色 或 白 色 ; 标 识 应 标 出 额 定 起 降 直 升 机 荷 载, 主 要 起 落 方 向, 起 落 区 安 全 区 等 3 直 升 机 起 降 坪 荷 载 应 根 据 直 升 机 总 重 按 局 部 荷 载 考 虑, 同 时 其 等 效 均 布 荷 载 不 低 于 5.0kN/m2 局 部 荷 载 应 按 直 升 机 实 际 最 大 起 飞 重 量 确 定, 当 没 有 机 型 技 术 资 料 时, 一 般 可 依 据 轻 中 重 三 种 类 型 的 不 同 要 求, 按 表 5.4.2 规 定 选 用 局 部 荷 载 标 准 值 及 作 用 面 积 : 表 4.6.2 直 升 机 起 降 坪 荷 载 直 升 机 机 型 轻 型 中 型 重 型 最 大 起 飞 重 量 (kn) 20 40 60 局 部 荷 载 标 准 值 (kn) 20 40 60 作 用 面 积 0.20m 0.20m 0.25m 0.25m 0.30m 0.30m 传 至 楼 板 和 梁 的 动 力 系 数 具 有 液 压 轮 胎 起 落 架 的 直 升 机 可 取 1.4 荷 载 的 组 合 值 系 数 应 取 0.7, 频 遇 值 系 数 应 取 0.6, 准 永 久 值 系 数 应 取 0 4 设 计 中 尚 应 考 虑 由 人 员 雪 货 物 加 油 与 消 防 设 备 等 产 生 的 附 加 荷 载

5 起 降 坪 中 接 地 和 离 地 区 必 须 包 含 一 个 直 径 能 容 纳 直 升 机 起 落 架 外 距 的 1.5 倍 的 圆, 接 地 和 离 地 区 应 有 不 小 于 0.5% 的 坡 度, 以 防 止 表 面 积 水, 但 任 何 方 向 的 坡 度 不 得 超 过 2% 6 起 降 坪 任 何 方 向 上 的 总 坡 度 不 得 超 过 3% 任 何 部 分 的 局 部 坡 度 供 1 级 直 升 机 使 用 时 不 得 超 过 5%, 供 2 3 级 直 升 机 使 用 时 不 得 超 过 7% 7 供 1 级 直 升 机 使 用 时, 起 降 坪 应 具 有 承 受 1 级 直 升 机 中 断 起 飞 的 承 载 强 度 4.6.3 直 升 机 最 终 进 近 和 起 飞 区 周 围 应 设 安 全 区,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安 全 区 应 从 最 终 进 近 和 起 飞 区 的 四 周 至 少 延 伸 3m 或 直 升 机 全 长 度 0.25 的 距 离 ( 两 者 中 取 较 大 值 ); 2 除 因 功 能 要 求 必 须 设 置 于 该 区 内 的 易 折 物 体 外, 在 安 全 区 内 不 得 有 固 定 的 物 体 在 直 升 机 运 行 期 间, 安 全 区 内 不 得 有 移 动 的 物 体 3 因 功 能 要 求 而 必 须 设 置 于 安 全 区 内 的 易 折 物 体. 当 位 于 最 终 进 近 和 起 飞 区 边 缘 时, 其 高 度 不 得 超 过 25cm: 处 于 其 他 位 置 时, 不 得 超 过 以 最 终 进 近 和 起 飞 区 边 缘 25cm 高 度 为 底 线 向 外 升 坡 为 5% 的 平 面 4 安 全 区 的 表 面 不 得 超 过 从 最 终 进 近 和 起 飞 区 边 缘 向 外 4% 的 升 坡 5 与 最 终 进 近 和 起 飞 区 相 接 的 安 全 区 的 表 面. 应 与 最 终 进 近 和 起 飞 区 表 面 齐 平, 并 能 承 受 预 计 使 用 该 机 场 的 直 升 机 而 不 致 造 成 直 升 机 结 构 损 坏 6 当 安 全 区 设 置 不 能 满 足 本 条 上 述 款 项 时, 应 设 置 导 流 屏 半 埋 式 指 挥 塔 台 和 独 立 泄 油 槽 与 泡 沫 消 防 喷 洒 系 统 和 融 雪 管 道 等 措 施 4.6.4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周 围 宜 设 置 安 全 护 栏, 安 全 护 栏 的 高 度 应 满 足 本 规 范 限 高 的 要 求 4.6.5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宜 设 置 夜 间 使 用 的 照 明 装 置, 并 设 置 着 陆 区 界 限 灯 障 碍 灯, 灯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3m 圆 形 起 降 坪 周 边 灯 不 应 少 于 8 个, 矩 形 起 降 坪 每 边 不 得 少 于 5 个 导 航 灯 应 设 置 在 起 降 坪 的 两 个 方 向 上, 每 个 方 向 不 应 少 于 5 个, 间 距 为 0.4~0.6m 泛 光 灯 设 在 起 降 坪 与 导 航 灯 相 反 的 方 向 上, 对 于 进 出 上 空 域 中 的 障 碍 物, 应 设 置 指 示 灯 4.6.6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应 设 置 消 防 栓 及 消 防 灭 火 设 备 4.6.7 起 降 坪 的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且 每 个 出 口 的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5m 4.6.8 停 机 坪 应 满 足 起 降 坪 的 要 求,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直 升 机 机 位 任 何 方 向 上 的 坡 度 不 超 过 2%; 2 直 升 机 机 位 的 尺 寸 应 能 包 含 一 个 直 径 不 小 于 D 的 圆 3 任 一 机 位 上 的 直 升 机 与 物 体 或 另 一 机 位 上 的 任 何 飞 机 之 间 的 最 小 净 距 不 得 小 于 直 升 机 全 宽 度 的 0.5 倍 在 提 供 可 同 时 悬 停 操 作 的 地 方, 直 升 机 机 位 之 间 的 间 距 ( 机 位 中 心 线 到 中 心 线, 机 位 中

心 线 到 物 体 或 边 ) 不 应 小 于 直 升 机 全 机 宽 度 的 4 倍 4.6.9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周 边 的 障 碍 物 和 建 筑 工 程 限 高 应 满 足 直 升 机 安 全 起 降 的 要 求 4.7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区 4.7.1 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设 置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区,II 类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设 置 应 急 垃 圾 收 集 点 或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区 4.7.2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应 单 独 设 置 医 疗 垃 圾 应 急 储 运 设 施, 并 应 单 独 设 置 出 入 口 4.8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4.8.1 有 条 件 的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可 设 永 久 性 物 资 库, 可 设 市 级 区 域 级 应 急 物 资 库 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应 设 置 在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周 边 且 交 通 便 利 处, 应 考 虑 设 置 应 急 物 资 储 运 车 辆 的 停 放 场 所 4.8.2 可 利 用 周 边 设 施 进 行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和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其 周 边 设 施 与 避 难 场 所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500m 4.8.3 宜 优 先 利 用 应 急 避 难 场 地 内 原 有 管 理 区 科 教 区 地 下 工 程 的 仓 库, 设 立 或 新 建 必 要 的 储 存 粮 食 库 消 防 器 具 库 房 医 疗 卫 生 设 备 间 等 4.8.4 粮 食 储 存 标 准 为 500~900g/( 人 日 ), 且 粮 食 的 保 质 期 不 应 超 过 五 年 医 疗 药 品 器 材 按 2% 受 伤 者 率 的 需 求 量 储 备

5 应 急 交 通 设 计 5.1 应 急 出 入 口 5.1.1 避 难 场 所 应 急 交 通 设 计 应 符 合 5.2.2~5.2.3 的 区 域 连 接 要 求, 并 依 据 各 避 难 功 能 区 的 避 难 规 模 和 功 能 要 求, 确 定 主 次 和 专 用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配 置 分 级 道 路, 确 定 应 急 通 道 及 其 应 急 保 障 要 求 5.1.2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主 次 和 专 用 出 入 口 的 确 定,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急 难 场 所 至 少 设 2 个 不 同 方 向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2 人 员 进 出 口 与 车 辆 进 出 口 宜 分 开 专 门 的 应 急 医 疗 垃 圾 宜 设 置 单 独 出 入 口 3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应 与 城 镇 应 急 通 道 相 衔 接, 衔 接 道 路 和 桥 梁 应 满 足 相 应 城 镇 应 急 通 道 的 应 急 功 能 保 障 级 别 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应 与 灾 害 条 件 下 城 镇 应 急 交 通 与 人 员 的 走 向 流 量 相 适 应, 并 根 据 避 难 人 口 规 模 救 灾 活 动 的 需 要 设 置 集 散 广 场 或 缓 冲 区 5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出 入 口 总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5.1.2 的 规 定 表 5.1.2 避 难 场 地 出 入 口 总 宽 度 下 限 (m/ 万 人 ) 避 难 期 紧 急 临 时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宽 度 10.0 10.0 10.0 8.3 6.7 5.2 应 急 道 路 5.2.1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可 按 主 干 道 次 干 道 支 道 和 人 行 道 分 级 设 置 道 路 路 面 宜 采 用 柔 性 路 面 道 路 宽 度 应 符 合 表 5.2.1 的 规 定 主 次 干 道 可 采 用 柔 性 路 面 表 5.2.1 避 难 场 所 内 道 路 宽 度 分 为 三 级 道 路 类 别 避 难 规 模 道 路 宽 度 (m) 主 干 道 8000 人 9.0~12.0 <8000 人 7.0~9.0 次 干 道 8000 人 6.0~7.0 <8000 人 5.0~6.0 支 道 --- 4.0~5.0 人 行 道 -- 2.0~2.5 5.2.2 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主 干 道 宜 与 城 镇 救 灾 主 干 道 或 疏 散 主 通 道 连 通 5.2.3 避 难 场 所 的 应 急 避 难 单 元 疏 散 和 进 出 通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避 难 场 所 内 部 道 路 应 连 通 各 避 难 单 元 避 难 建 筑 和 主 要 设 施 ; 2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道 路 设 计 应 确 定 道 路 路 线 和 分 类 等 级,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道 路 应 适 于 中 型 车 辆 的 通 行 ; 3 避 难 场 所 内 道 路 边 缘 至 避 难 设 施 的 最 小 距 离, 宜 符 合 表 5.4.4 规 定 的 数 值 表 5.2.3 道 路 边 缘 至 避 难 设 施 的 最 小 距 离 (m) 设 施 与 道 路 关 系 距 离 主 次 干 道 距 离 支 道 有 出 入 口 5 3 无 出 入 口 3 2

6 应 急 消 防 设 计 6.1 应 急 消 防 设 施 6.1.1 应 根 据 避 难 人 员 聚 集 规 模, 综 合 考 虑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场 地 建 ( 构 ) 筑 物 及 其 他 工 程 设 施 的 防 火 措 施, 并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6.1.2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根 据 防 火 要 求 设 置 应 急 消 防 水 源, 配 置 消 防 设 施,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I 类 I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按 照 不 少 于 2 次 火 灾, 每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不 低 于 10L/s, 火 灾 持 续 时 间 不 少 于 1 小 时 配 置 ; 2 当 各 避 难 单 元 避 难 规 模 大 于 3.2 万 人 时, 应 按 照 不 少 于 2 次 火 灾, 每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不 低 于 10L/s, 火 灾 持 续 时 间 不 少 于 1 小 时 配 置 ; 其 他 情 况 可 按 照 不 少 于 1 次 火 灾, 每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不 低 于 10L/s, 火 灾 持 续 时 间 不 少 于 1 小 时 配 置 6.1.3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最 大 防 火 疏 散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40m; 当 有 消 防 设 施 时, 不 宜 大 于 50m 对 于 婴 幼 儿 高 龄 老 人 残 疾 人 和 行 动 困 难 需 要 卧 床 伤 者 和 病 人 等 特 定 人 员 的 避 难 区 域, 宜 分 别 不 大 于 20m 和 25m 6.1.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宿 住 单 元 内 的 防 火 疏 散 通 道 宽 度, 不 应 低 于 表 6.1.4 的 规 定 表 6.1.4 宿 住 单 元 防 火 疏 散 通 道 每 100 人 所 需 最 小 疏 散 宽 度 (m) 宿 住 单 元 人 员 规 模 3000~5000 5001~10000 10001~20000 平 坡 地 面 和 走 道 0.43 0.37 0.32 楼 梯 及 阶 梯 地 面 和 走 道 0.50 0.43 0.37 6.2 应 急 消 防 通 道 6.2.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宜 设 置 环 形 消 防 通 道,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应 急 功 能 区 可 供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道 路 间 距 不 宜 大 于 160m; 2 供 消 防 车 取 水 的 天 然 水 源 和 消 防 水 池 应 设 置 消 防 车 道 3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可 供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尽 端 式 道 路 的 长 度 不 宜 大 于 120m, 并 应 设 不 小 于 12m 12m 的 回 车 场 地 ; 4 消 防 车 道 的 净 宽 度 和 净 空 高 度 均 不 应 小 于 4.0m 供 消 防 车 停 留 的 空 地, 其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3% ; 5 消 防 车 道 与 建 筑 之 间 不 应 设 置 妨 碍 消 防 车 作 业 的 障 碍 物

7 应 急 建 筑 设 计 7.1 建 筑 设 计 7.1.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避 难 建 筑 应 根 据 避 难 人 数 设 置 医 务 室 集 中 供 水 处 食 品 供 应 处 更 衣 间 垃 圾 收 集 店 管 理 服 务 站 等 设 施 7.1.2 除 防 洪 避 难 建 筑 外, 避 难 建 筑 宜 为 单 层 建 筑 多 层 避 难 建 筑 中 应 急 宿 住 功 能 区 应 设 在 地 上 一 ~ 三 层 7.1.3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的 应 急 医 疗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等 设 施 配 置 在 建 筑 外 时, 相 互 之 间 的 连 接 通 道 的 应 急 保 障 级 别 不 应 低 于 二 级 7.1.4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总 平 面 布 置 应 合 理 布 局 功 能 分 区 明 确 节 约 用 地 交 通 组 织 顺 畅 当 与 其 他 非 避 难 建 筑 共 建 在 同 一 基 地 内 时, 应 满 足 避 难 建 筑 的 应 急 功 能 和 环 境 要 求, 分 区 明 确, 宜 设 置 单 独 出 入 口 7.1.5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设 计 应 符 合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 中 关 于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的 有 关 规 定 7.1.6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应 满 足 无 障 碍 设 计 要 求, 有 障 碍 人 数 按 避 难 总 人 数 的 0.5% 计 算 7.1.7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的 安 全 疏 散 出 口 数 量 和 总 宽 度 应 根 据 避 难 人 员 负 荷 确 定,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安 全 疏 散 出 入 口 的 有 效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40m, 且 不 应 小 于 1.10m; 安 全 出 口 门 不 应 设 置 门 槛 2 安 全 疏 散 出 口 不 应 少 于 2 个 当 按 照 建 筑 规 范 要 求 只 有 一 个 出 入 口 时, 应 设 置 紧 急 逃 生 口 3 出 入 门 的 开 关 方 向 应 向 疏 散 方 向 开 启, 并 易 于 从 内 部 打 开 7.1.8 室 外 台 阶 踏 步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3m, 踏 步 高 度 不 宜 大 于 0.15m, 且 不 宜 小 于 0.10m; 台 阶 高 度 超 过 0.70m 并 侧 面 临 空 时, 应 设 有 防 护 设 施 室 内 楼 梯 踏 步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0.27m, 踏 步 高 度 不 应 大 于 0.165m, 踏 步 应 防 滑 7.1.9 室 外 坡 道 坡 度 不 宜 大 于 1:10, 无 障 碍 坡 道 坡 度 不 应 大 于 1:12 7.1.10 室 内 地 面 应 具 备 防 水 防 潮 防 虫 等 功 能 7.1.11 房 间 避 难 人 数 超 过 50 人 时, 宜 采 取 分 区 分 户 宿 住 区 内 每 人 睡 眠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0.6m, 通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2m, 区 间 通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8m 7.1.12 室 内 色 彩 宜 选 用 米 色 暖 黄 色 草 绿 色 等 温 馨 的 色 彩, 室 内 地 面 应 具 备 防 水 防 潮 防 虫 等 功 能 7.1.13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时, 宜 考 虑 灾 后 消 防 供 水 和 消 防 设 施 的 破 坏, 根 据 避 难 规 模, 按 照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 进 行 设 计

7.1.14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耐 火 等 级 不 宜 低 于 二 级, 其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1 避 难 房 间 疏 散 门 安 全 出 口 疏 散 楼 梯 的 各 自 总 宽 度 按 每 100 人 的 净 宽 度 不 应 低 于 : 地 上 一 二 层 为 0.65m, 地 上 三 层 0.75m, 地 上 四 层 及 以 上 1.0m, 地 下 一 层 0.75m; 2 多 层 避 难 建 筑 应 设 不 少 于 两 部 疏 散 楼 梯 ; 7.1.15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的 配 套 用 房 应 满 足 下 述 要 求 : 1 管 理 室 宜 设 置 在 主 要 出 入 口 处, 其 使 用 面 积 不 应 小 于 8m2 2 公 共 活 动 室 ( 空 间 ) 宜 每 层 设 置,100 人 以 下,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为 0.20m2;101 人 以 上, 人 均 使 用 面 积 为 0.10m2 公 共 活 动 室 ( 空 间 ) 的 最 小 使 用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30m2 3 宜 在 每 层 设 置 开 水 设 施, 可 设 置 单 独 的 开 水 间, 也 可 在 盥 洗 室 内 设 置 电 热 开 水 器 4 宜 在 底 层 设 置 集 中 垃 圾 收 集 间 5 宜 在 每 层 设 置 厕 所 盥 洗 室 和 卫 生 清 洁 间 6 宜 设 集 中 洗 浴 设 施, 每 个 浴 位 服 务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150 人 7 应 设 置 应 急 医 疗 服 务 设 施, 应 急 医 疗 所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人 均 0.1m2, 且 用 房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40m2; 医 务 所 分 为 两 间, 隔 墙 设 门 连 通, 每 间 设 1 个 洗 手 盆, 其 中 一 间 设 消 毒 池 8 宜 分 层 设 置 应 急 管 理 和 应 急 物 资 分 发 用 房, 用 房 建 筑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人 均 0.1m2, 且 用 房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40m2 7.1.16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内 按 避 难 人 数 的 0.5% 设 公 共 卫 生 间, 当 开 放 时 间 大 于 30 天 以 上 时, 应 按 不 低 于 本 款 规 定 的 2 倍 设 置, 并 满 足 下 列 规 定 : 1 男 女 比 例 按 1:1 确 定 厕 所 蹲 位 女 厕 按 男 厕 2 倍 设 置, 且 男 厕 蹲 位 不 应 少 于 2 个, 女 厕 蹲 位 不 应 少 于 4 个 ; 2 水 冲 小 便 器 数 量 与 男 大 便 器 同, 若 采 用 小 便 槽, 按 每 0.5m 长 相 当 一 个 小 便 器 计 7.2 结 构 设 计 7.2.1 地 震 避 难 建 筑 的 抗 震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水 平 地 震 影 响 系 数 应 按 表 7.2.1-1 的 采 用 ; 表 7.2.1-1 不 同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需 采 取 的 水 平 地 震 影 响 系 数 最 大 值 地 震 影 响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6 度 7 度 (0.10g) 7 度 (0.15g) 8 度 (0.20g) 多 遇 地 震 0.08 0.16 0.24 0.32 * 设 防 地 震 0.28 0.50 0.72 0.90

罕 遇 地 震 0.56 0.90 1.20 1.40 注 :* 当 进 行 抗 震 性 能 化 设 计 时, 相 当 于 设 防 地 震 的 地 震 影 响 系 数 最 大 值 应 按 此 行 选 取 2 采 用 时 程 分 析 法 进 行 计 算 时, 地 震 加 速 度 时 程 的 最 大 值 应 按 表 7.2.1-2 采 用 表 7.2.1-2 不 同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的 不 同 地 震 影 响 和 地 震 加 速 度 (cm/s2) 值 的 对 应 关 系 地 震 影 响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6 度 7 度 8 度 截 面 验 算 35 70(110) 140(180) 变 形 验 算 250 400(510) 620(620) 注 : 括 号 中 数 值 分 别 用 于 设 计 基 本 地 震 加 速 度 为 0.15g 和 0.30g 的 地 区 3 罕 遇 地 震 作 用 下 的 变 形 计 算 应 采 用 弹 塑 性 时 程 分 析 法 ; 4 多 遇 地 震 作 用 下 的 弹 性 层 间 位 移 角 限 值 和 罕 遇 地 震 作 用 下 的 弹 塑 性 层 间 位 移 角 限 值 应 符 合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011 的 规 定 ; 5 结 构 平 面 布 置 和 竖 向 布 置 不 宜 出 现 现 行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011 列 举 的 不 规 则 类 型 ; 6 用 于 维 持 疏 散 避 难 基 本 生 活 的 附 属 设 施 设 备 应 进 行 抗 震 验 算 7 应 按 高 于 本 地 区 抗 震 设 防 烈 度 提 高 一 度 的 要 求 加 强 其 抗 震 措 施 ; 7.2.2 位 于 蓄 滞 洪 区 的 安 全 楼 类 型 的 避 难 场 所, 其 近 水 面 安 全 层 楼 屋 盖 板 底 面 设 计 高 度 可 根 据 波 峰 在 静 水 面 以 上 的 高 度 风 增 水 高 度 和 建 筑 淹 没 水 深 确 定,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近 水 面 安 全 层 楼 屋 盖 板 底 面 设 计 高 度 可 根 据 波 峰 在 静 水 面 以 上 的 高 度 风 增 水 高 度 和 建 筑 淹 没 水 深 安 全 超 高 等 因 素 按 式 (7.2.2) 计 算 : h d f + d s + max + sg (7.2.2) 式 中 d f 安 全 楼 设 计 水 位 (m); d s 风 增 水 高 度 (m), 当 其 值 小 于 零 时, 取 其 值 等 于 零 ; max 波 峰 在 静 水 面 以 上 的 高 度 (m); sg 安 全 超 高 (m) 2 安 全 超 高 不 应 低 于 0.5m; 3 安 全 楼 设 计 水 位 风 增 减 水 高 度 波 峰 在 静 水 面 以 上 的 高 度 可 按 蓄 滞 洪 区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181 确 定 ; 4 安 全 楼 设 计 水 位 以 下 的 建 筑 层 应 采 用 耐 水 材 料 7.2.3 蓄 滞 洪 区 的 安 全 楼 设 计 应 符 合 蓄 滞 洪 区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181 的 规 定, 其 荷 载 组 合 确 定 尚 应 考 虑 洪 水 荷 载 与 其 他 荷 载 的 组 合, 其 组 合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1 对 实 际 有 可 能 作 用 在 安 全 楼 上 的 各 种 荷 载, 应 按 最 不 利 情 况 的 荷 载 组 合 ; 2 对 安 全 楼 不 同 结 构 构 件 的 计 算 和 整 体 计 算, 应 按 各 自 的 最 不 利 荷 载 情 况 分 别 进 行 组 合 3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位 于 地 面 以 下 部 分 应 按 照 室 外 水 位 位 于 避 难 建 筑 工 程 出 入 口 标 高 平 面 处 考 虑 水 浮 力 和 压 力 荷 载 验 算 7.2.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抗 风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1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工 程 基 本 风 压 应 按 不 低 于 100 年 一 遇 的 风 压 采 用, 且 不 得 小 于 0.35kN/m2; 2 防 风 避 难 场 所 除 符 合 1 款 要 求 外, 其 地 面 粗 糙 度 类 型 应 提 高 一 类 考 虑, 并 应 按 照 最 大 洞 口 为 敞 开 时 分 析 室 内 压 力 影 响 防 风 避 难 场 所 的 所 有 洞 口 均 应 考 虑 一 旦 破 坏 不 损 伤 整 体 结 构 体 系 的 安 全 洞 口 维 护 构 件 应 考 虑 室 内 正 压 力 效 应 验 算 3 应 对 除 风 灾 以 外 的 其 他 突 发 灾 害 的 避 难 场 所 建 筑 工 程 基 本 风 压 应 按 不 低 于 50 年 一 遇 的 风 压 采 用, 且 不 得 小 于 0.35kN/m2 7.3 建 筑 设 备 与 环 境 7.3.1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宜 采 用 自 然 采 光 和 通 风, 应 具 备 防 风 防 雨 防 晒 和 防 寒 等 适 合 宿 住 的 条 件 7.3.2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通 风 设 计 应 满 足 下 述 要 求 : 1 室 内 新 风 量 不 应 小 于 25(m 3 /(p h)) 2 避 难 建 筑 应 设 置 通 风 口, 通 风 口 面 积 最 小 标 准, 应 按 照 表 7.3.2 规 定 的 数 值 表 7.3.2 通 风 口 最 小 面 积 标 准 设 计 避 难 人 数 通 风 口 面 积 (m2/ 设 计 避 难 人 数 ) 50 0.0052 >50 0.0077 3 严 寒 地 区 应 设 置 通 风 换 气 设 施 4 机 械 通 风 换 气 设 施 应 配 置 紧 急 备 用 电 力 系 统 7.3.3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应 设 给 排 水 系 统 7.3.4 避 难 建 筑 应 配 置 消 防 水 池 7.3.5 采 暖 地 区 的 避 难 建 筑 宜 采 用 集 中 采 暖 系 统 7.3.6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用 电 负 荷 标 准 应 按 使 用 需 要 和 应 急 保 障 要 求 确 定, 并 不 宜 小 于 1.5kW 应 急 避 难 建 筑 应 采 用 安 全 型 电 源 插 座

8 避 难 设 施 设 计 8.1 电 气 设 计 8.1.1 本 节 适 合 于 供 电 电 压 在 10kV 及 以 下 的 避 难 场 所 电 气 设 计 ; 8.1.2 电 气 设 计 除 应 满 足 灾 时 用 电 的 需 求 外, 还 应 满 足 平 时 用 电 的 需 求 ; 8.1.3 电 力 设 备 应 选 用 防 潮 性 能 好 的 定 型 产 品 ; 8.1.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安 装 的 变 压 器, 断 路 器, 电 容 器 等 高 低 压 电 气 设 备, 应 采 用 无 油 设 备 8.1.5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电 源 电 力 负 荷 应 分 别 按 灾 时 和 平 时 用 电 负 荷 的 重 要 性 供 电 连 续 性 及 中 断 电 源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影 响 程 度 分 为 一 级 负 荷 二 级 负 荷 和 三 级 负 荷,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时 电 力 负 荷 分 级,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2 灾 时 电 力 负 荷 分 级 应 符 合 表 8.1.5 的 规 定 表 8.1.5 灾 时 常 用 设 备 电 力 负 荷 分 级 类 别 设 备 名 称 负 荷 等 级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应 急 指 挥 及 抢 险 救 援 专 业 队 避 难 宿 住 办 公 服 务 基 本 通 信 设 备 应 急 通 讯 设 备 柴 油 电 站 配 套 的 附 属 设 备 主 要 医 疗 救 护 房 间 内 的 设 备 和 照 明 重 要 的 风 机 水 泵 辅 助 医 疗 救 护 房 间 内 的 设 备 和 照 明 医 疗 必 须 用 的 空 调 电 热 设 备 正 常 照 明 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 级 负 荷 的 其 它 负 荷 基 本 通 信 设 备 应 急 通 信 设 备 柴 油 电 站 配 套 的 附 属 设 备 应 急 照 明 重 要 的 风 机 水 泵 完 成 抢 险 救 援 护 任 务 必 须 的 用 电 设 备 正 常 照 明 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 级 负 荷 的 其 它 负 荷 基 本 通 信 设 备 音 响 警 报 接 受 设 备 应 急 通 信 设 备 柴 油 电 站 配 套 的 附 属 设 备 应 急 照 明 重 要 的 风 机 水 泵 正 常 照 明 不 属 于 一 级 和 二 级 负 荷 的 其 它 负 荷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8.1.6 供 电 系 统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灾 时 三 级 负 荷, 引 接 电 力 系 统 电 源 2 当 条 件 许 可 时, 灾 时 避 难 场 所 宜 利 用 下 列 电 源 : 1) 设 置 在 场 所 附 近 建 筑 的 自 备 电 源 ; 2) 设 置 在 场 所 内 的 拖 车 电 站 汽 车 电 站 等 3 每 个 避 难 单 元 应 设 置 电 源 配 电 柜 ( 箱 ); 4 通 信 防 灾 报 警 照 明 动 力 等 应 分 别 设 置 独 立 回 路 ; 5 各 电 力 系 统 电 源 和 应 急 发 电 机 组 应 分 列 运 行 ; 6 不 同 等 级 的 电 力 负 荷 应 各 有 独 立 回 路 ; 7 单 相 用 电 设 备 应 均 匀 地 分 配 在 三 相 回 路 中 8.1.7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配 电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每 个 避 难 单 元 应 引 接 电 力 系 统 电 源 和 内 部 电 源 电 源 回 路 均 应 设 置 进 线 总 开 关 和 内 外 电 源 的 转 换 开 关 ; 2 每 个 避 难 单 元 的 电 源 配 电 柜 ( 箱 ) 宜 设 在 靠 近 负 荷 中 心 和 便 于 操 作 维 护 处 ; 3 一 级 二 级 和 大 容 量 的 三 级 负 荷 宜 采 用 放 射 式 配 电, 低 压 配 电 级 数 不 宜 超 过 三 级 ; 4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各 种 电 气 设 备 当 采 用 集 中 控 制 或 自 动 控 制 时, 必 须 设 置 就 地 控 制 装 置 就 地 解 除 集 中 控 制 和 自 动 控 制 的 装 置 ; 5 避 难 建 筑 宜 设 置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装 置 8.1.8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灾 时 照 明 宜 采 用 正 常 照 明 和 应 急 照 明,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照 明 光 源 宜 采 用 各 种 高 效 节 能 荧 光 灯 金 属 卤 素 灯 LED 等 和 白 炽 灯 并 应 满 足 照 明 场 所 的 照 度 显 色 度 和 防 眩 光 等 要 求 ; 2 应 急 照 明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疏 散 照 明 应 由 疏 散 指 示 标 志 照 明 和 疏 散 通 道 照 明 组 成 疏 散 通 道 照 明 的 地 面 最 低 照 度 值 不 低 于 51x; 2) 安 全 照 明 的 照 度 值 不 低 于 正 常 照 明 照 度 值 的 5%; 3) 备 用 照 明 的 照 度 值 不 低 于 正 常 照 明 照 度 值 的 10%; 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灾 时 通 用 房 间 和 灾 时 医 疗 救 护 工 程 照 明 的 照 度 标 准 值, 可 按 表 8.1.8-1 8.1.8-2 的 数 值 确 定 表 8.1.8-1 灾 时 通 用 房 间 照 明 的 照 度 标 准 值 类 别 参 考 平 面 及 其 高 度 lx UGR Ra

办 公 室 总 机 室 广 播 室 等 200 19 80 0.75m 水 平 面 值 班 室 电 站 控 制 室 配 电 室 等 150 22 80 出 入 口 100 60 柴 油 发 电 机 房 机 修 间 100 25 60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宿 住 室 100 22 80 空 调 室 水 泵 间 地 面 75 60 盥 洗 室 厕 所 75 60 避 难 人 员 宿 住 室 通 道 75 22 80 车 库 物 资 间 50 28 60 注 : lx: 照 度 标 准 值 UGR: 统 一 眩 光 值 Ra: 显 色 指 数 表 8.1.8-2 灾 时 医 疗 救 护 工 程 照 明 的 照 度 标 准 值 类 别 参 考 平 面 及 其 高 度 lx UGR Ra 手 术 室 放 射 科 治 疗 室 500 19 90 诊 查 室 检 验 科 配 方 室 治 疗 室 医 务 办 公 室 急 救 室 0.75m 水 平 面 300 19 80 候 诊 室 放 射 科 诊 断 室 理 疗 室 分 类 厅 200 22 80 重 症 监 护 室 200 19 80 病 房 地 面 100 19 80 8.1.9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设 置 与 所 在 地 应 急 避 难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相 互 联 络 的 直 线 或 专 线 电 话, 配 置 应 急 通 信 设 备,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避 难 场 所 内 可 设 置 电 话 总 机, 并 在 各 处 设 置 电 话 分 机 和 音 响 接 收 设 备 ; 2 避 难 场 所 内 每 个 避 难 单 元 内 的 通 信 设 备 电 源 最 小 容 量 应 符 合 表 8.1.9 规 定 的 数 值 表 8.1.9 避 难 场 所 中 通 讯 设 备 的 最 小 电 源 容 量 序 号 类 别 电 源 容 量 kw 1 医 疗 救 援 中 心 急 救 医 院 5 2 抢 险 救 援 队 5 3 宿 住 3 4 管 理 3 8.1.10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应 设 广 播 系 统 避 难 用 房 避 难 辅 助 用 房 和 避 难 场 地 应 根 据 使 用 需 要, 分 别 设 置 广 播 支 路 和 扬 声 器,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室 内 广 播 线 路 敷 设 宜 暗 装 ; 2 广 播 室 内 应 设 广 播 线 路 接 线 箱, 接 线 箱 宜 暗 装, 并 预 留 与 广 播 扩 音 设 备 控 制 盘 连 接 线 的 穿 线 暗 管 ; 3 广 播 扩 音 设 备 的 电 源 侧, 应 设 电 源 切 断 装 置 8.2 给 水 排 水 设 计 8.2.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宜 采 用 城 镇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和 应 急 储 水 或 取 水 设 施 共 同 供 水 自 备 水 源 的 取 水 构 筑 物 宜 用 管 井 ; 8.2.2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急 供 水 系 统 与 城 镇 市 政 给 水 管 网 的 接 口 不 宜 少 于 两 个, 且 两 接 口 的 距 离 不 小 于 100m; 8.2.3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污 废 水 宜 采 用 自 流 排 出 电 源 无 保 证 的 避 难 场 所, 应 可 使 用 机 械 排 水 设 施 ; 8.2.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应 设 基 本 生 活 污 水 集 水 池 ; 8.2.5 给 排 水 管 材 应 满 足 建 筑 给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5 的 要 求 8.2.6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按 照 灾 民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和 救 灾 用 水 保 障 需 要, 按 照 预 定 设 防 水 准 安 排 应 急 保 障 水 源 水 处 理 设 施 输 水 管 线 和 应 急 保 障 管 线 应 急 供 水 定 额 可 按 表 8.2.6-1 考 虑 城 镇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表 8.2.6-1 应 急 给 水 期 间 的 人 均 需 水 量 内 容 应 急 阶 段 避 难 期 需 水 量 (L/ 人 日 ) 水 的 用 途 给 水 方 法 紧 急 救 灾 期 紧 急 或 临 时 3~6 维 持 饮 用 医 疗 自 储 应 急 应 急 修 复 期 短 期 10~20 维 持 饮 用 清 洗 医 疗 应 急 中 期 20~30 维 持 饮 用 清 洗 浴 用 医 疗 由 已 修 复 管 道 供 给 应 急 恢 复 期 长 期 >30 维 持 基 本 生 活 较 低 用 水 量 以 及 关 键 节 点 用 水 由 已 修 复 管 道 供 给 1 应 急 储 水 装 置 的 储 水 规 模 不 应 低 于 表 8.2.6-2 规 定 的 各 类 人 员 饮 用 水 量 和 应 急 医 疗 用 水 量 之 和, 并 保 证 不 低 于 表 8.2.6-3 规 定 的 供 水 时 间 表 8.2.6-2 灾 时 人 员 基 本 生 活 饮 用 水 量 标 准 类 别 饮 用 水 用 水 量 (L/( 人 d))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应 急 医 疗 伤 病 员 4~6 60~80 工 作 人 员 3~6 30~40

抢 险 救 援 队 4~6 9~15 婴 幼 儿 高 龄 老 人 残 疾 人 及 行 动 困 难 需 要 卧 床 伤 者 和 病 人 等 特 定 人 员 4~6 9~15 其 他 避 难 人 员 3~6 4~9 注 : 需 供 应 开 水 的 避 难 场 所, 开 水 供 水 量 标 准 为 1~2L/( 人 d), 其 水 量 已 记 入 在 饮 用 水 量 中 设 置 水 冲 厕 所 的 医 疗 救 护 工 程, 水 冲 厕 所 的 用 水 量 已 计 入 在 伤 病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量 中 表 8.2.6-3 避 难 场 所 需 紧 急 供 水 时 间 水 源 情 况 类 别 医 疗 救 护 抢 险 救 援 避 难 人 员 有 可 靠 内 水 源 无 可 靠 内 水 源 饮 用 水 (d) 3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d) 10 7 7 饮 用 水 (d) 10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d) 10 7 2 应 急 供 水 管 线 系 统 的 供 水 规 模 的 确 定 应 按 不 低 于 表 8.2.2-2 规 定 的 各 类 人 员 饮 用 水 量 和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量 之 和 进 行, 满 足 消 防 用 水 需 要, 并 保 证 不 低 于 表 8.2.2-3 规 定 的 供 水 时 间 8.2.7 基 本 生 活 饮 用 水 的 水 质, 不 应 低 于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生 活 饮 用 水 标 准 (GB5749) 中 三 级 水 准 的 要 求 8.2.8 应 急 储 水 装 置 可 采 用 应 急 水 池 应 急 储 水 罐 等 方 式 应 急 储 水 装 置 可 配 合 场 所 内 应 急 水 井 使 用 饮 用 水 的 应 急 储 水 装 置 宜 单 独 设 置 若 与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一 同 储 备, 应 有 饮 用 水 不 被 挪 用 的 措 施 8.2.9 基 本 生 活 用 水 和 饮 用 水 的 供 给, 可 采 用 气 压 给 水 装 置 变 频 给 水 设 备 或 高 位 水 池 ( 箱 ) 等 方 式 灾 时 电 源 无 保 证 的 避 难 场 所, 应 有 保 证 灾 时 供 水 的 措 施 8.2.10 基 本 生 活 污 水 集 水 池 的 有 效 容 积 应 大 于 避 难 场 所 开 放 3 天 产 生 的 全 部 污 水 量 的 1.25 倍, 贮 备 容 积 平 时 若 需 使 用 时, 其 容 积 应 有 在 临 灾 时 排 空 的 措 施 8.3 应 急 标 识 标 牌 设 计 8.3.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标 志 的 设 置 原 则 标 志 的 构 造 反 光 与 照 明 标 志 的 颜 色 及 标 志 中 汉 字 阿 拉 伯 数 字 拉 丁 字 大 ( 小 ) 写 字 母 标 志 牌 的 制 作 设 置 高 度 等 应 遵 循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5768 中 的 规 定 ; 8.3.2 应 急 避 难 标 识 的 设 置 应 根 据 人 员 的 疏 散 路 线, 在 确 定 标 识 种 类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标 识 实 现 安 全 逃 生

8.3.3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设 置 标 示 系 统, 绘 制 内 部 区 划 图, 并 符 合 下 述 要 求 : 1 宜 在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设 置 防 灾 避 难 宣 传 栏 2 场 所 入 口 处 显 著 位 置 场 所 功 能 演 示 标 志 牌, 标 明 避 难 场 所 内 部 各 类 设 施 位 置 和 行 走 路 线, 说 明 避 难 场 所 使 用 规 则 及 注 意 事 项, 绘 制 内 部 功 能 区 划 图 和 周 边 居 民 疏 散 路 线 图 ; 3 各 类 设 施 入 口 处 设 场 所 设 施 标 志 牌 ; 标 识 应 有 汉 语 和 英 语 两 国 的 文 字 说 明 4 宿 住 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说 明 区 内 分 区 编 号 及 位 置 的 标 识 牌 ; 5 规 模 较 大 场 所 内 道 路 交 叉 口 或 路 边 宜 设 置 一 定 数 量 的 引 导 性 标 识 牌, 便 于 引 导 内 部 交 通 6 I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应 设 置 区 域 位 置 指 示 警 告 标 志 和 场 所 功 能 演 示 标 志, 超 过 3 个 避 难 单 元 的 场 所 宜 设 置 场 所 引 导 性 标 识 场 所 设 施 标 志, 其 他 场 所 可 选 择 设 置 场 所 引 导 性 标 识 和 场 所 设 施 标 志 7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不 配 置 应 急 功 能 的 建 ( 构 ) 筑 物 工 程 设 施 和 设 备, 应 通 过 安 全 评 估 划 定 安 全 区, 并 设 置 明 显 的 标 识 8.3.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标 识 一 般 包 括 区 域 位 置 指 示, 警 告 标 志, 场 所 功 能 演 示 标 志, 场 所 引 导 性 标 识, 场 所 设 施 标 志 等 类 别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设 置 在 城 市 出 入 口 主 要 交 叉 路 口 的 区 域 位 置 指 示 标 志 应 包 括 城 市 避 难 系 统 介 绍 及 图 示, 指 明 市 区 级 避 难 功 能 位 置 ; 2 设 置 在 道 路 交 叉 路 口 避 难 场 所 责 任 社 区 的 区 域 位 置 指 示 标 志 应 包 括 周 边 避 难 场 所 位 置 规 模 和 责 任 者 图 示, 指 明 避 难 路 线 ; 标 志 牌 应 沿 避 难 通 道 设 置, 且 每 500m 设 置 一 处 ; 3 设 置 在 避 难 场 所 出 入 口 的 场 所 功 能 演 示 标 志 应 包 括 场 所 功 能 分 区 主 要 规 模 使 用 要 求 的 图 示 和 说 明, 标 明 需 要 注 意 和 避 让 的 危 险 因 素, 指 明 周 边 居 民 疏 散 路 线 和 位 置 ; 4 应 设 置 内 部 标 识, 用 于 划 分 标 识 功 能 区 与 生 活 配 套 设 施 的 区 域 位 置 5 设 置 在 不 宜 避 难 人 员 进 入 或 接 近 的 区 域 或 建 筑 安 全 距 离 附 近 的 警 告 标 志 牌 应 醒 目 突 出, 包 括 禁 止 进 入 图 示, 明 确 告 知 危 险 因 素 和 安 全 要 求 8.3.5 各 类 标 识 设 施 宜 经 久 耐 用, 图 案 文 字 和 色 彩 简 洁 牢 固 醒 目, 并 便 于 夜 间 辨 认

9 竖 向 设 计 种 植 设 计 9.1 竖 向 设 计 9.1.1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竖 向 设 计 应 以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标 高 和 绿 地 总 体 设 计 布 局 为 依 据, 符 合 城 市 用 地 竖 向 规 划 规 范 CJJ83-99 的 规 定 满 足 地 形 排 水 车 辆 行 使 人 员 通 行 景 观 效 果 防 洪 排 涝 等 要 求 9.1.2 避 难 场 所 场 地 可 依 据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采 用 平 坡 台 阶 或 混 合 式 ; 当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小 于 5% 时, 可 采 用 平 坡 式 ; 当 自 然 地 形 坡 度 大 于 8% 时, 宜 采 用 台 阶 式, 台 阶 高 度 宜 为 1.5~3.0m 9.1.3 城 市 绿 地 内 的 防 灾 避 难 场 地 应 优 先 选 择 地 形 较 平 坦 空 旷 地 势 较 高 排 水 畅 通 道 路 通 畅 交 通 便 利 具 备 一 定 基 础 设 施 的 适 宜 地 段 9.2 种 植 设 计 9.2.1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植 物 种 植 设 计 应 在 满 足 其 场 地 应 急 避 难 功 能 的 基 础 上, 避 免 次 生 灾 害 发 生, 且 应 满 足 观 赏 性 的 要 求 9.2.2 植 物 宜 选 择 耐 火 防 尘 抗 污 染, 并 具 有 良 好 观 赏 性 的 乔 木 种 类 可 按 照 附 录 A 的 乔 木 种 类 进 行 植 物 选 择 9.2.3 植 物 配 置 应 以 高 大 乔 木 为 骨 架, 配 以 开 阔 地 被 及 草 坪, 不 宜 设 置 灌 木 层 9.2.4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应 急 棚 宿 区 的 乔 木 种 植 方 式 宜 以 规 则 式 为 主, 乔 木 种 植 间 距 1.5m~2m 9.2.5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种 植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以 上 规 定 外, 还 应 符 合 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 GB50420 公 园 设 计 规 范 CJJ 48 的 规 定

10 平 灾 转 换 设 计 10.0.1 平 灾 共 用 的 应 急 交 通, 应 满 足 下 列 规 定 : 1 宜 改 善 城 市 绿 地 出 入 口 的 道 路 和 硬 质 铺 地, 以 便 灾 时 救 灾 车 辆 通 行 和 避 难 人 员 进 出 ; 2 宜 利 用 原 有 的 防 空 专 业 队 工 程 其 他 配 套 类 工 程, 作 为 灾 时 的 车 辆 停 放 场 所 也 可 利 用 场 所 外 的 集 散 广 场, 作 为 灾 时 应 急 停 机 坪 或 车 辆 停 放 场 地 10.0.2 平 灾 共 用 的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应 满 足 下 列 规 定 : 1 宜 将 城 市 绿 地 内 的 管 理 用 房 改 建 成 灾 时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和 场 所 管 理 中 心 ; 2 灾 时 应 急 指 挥 中 心 宜 利 用 原 有 完 备 无 线 通 讯 系 统 广 播 系 统 完 备 监 控 系 统, 消 防 系 统 以 及 管 理 人 员 办 公 室 的 地 下 车 库 仓 库 等 10.0.3 平 灾 共 用 的 灾 民 安 置 区 内 应 急 宿 住 区, 宜 利 用 原 有 建 筑 大 厅 办 公 室 学 校 教 室 体 育 馆 比 赛 场 地 等 面 积 相 对 集 中 靠 近 出 入 口 且 便 于 管 理 的 场 所 10.0.4 宜 将 地 下 车 库 仓 库 改 建 为 灾 时 可 用 的 物 资 储 备 库 10.0.5 平 灾 共 用 的 供 水 设 施, 应 满 足 下 列 规 定 : 1 宜 利 用 场 地 内 原 有 的 供 水 设 施, 可 增 接 水 龙 头 的 备 用 接 口 ; 2 宜 设 置 独 立 的 供 水 管 网 和 取 水 点, 且 应 配 置 水 泵 控 制 系 统 储 水 设 备 移 动 供 水 车 辆 及 一 体 化 净 水 设 备 等 取 水 设 施 ; 3 设 置 在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供 平 时 使 用 的 生 活 水 池 ( 箱 ) 消 防 水 池 ( 箱 ) 可 兼 作 灾 时 贮 水 池 ( 箱 ), 但 应 具 备 在 1 日 内 完 成 系 统 转 换 及 充 水 的 措 施 ; 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贮 水 池 ( 箱 ) 及 增 压 设 备, 当 平 时 不 使 用 时, 除 水 泵 和 增 压 罐 平 时 可 不 安 装 外, 构 筑 物 及 管 线 均 应 构 筑 和 安 装 到 位 ; 还 应 有 可 靠 的 技 术 措 施, 保 证 能 在 1 日 内 完 成 安 装 和 调 试 ; 5 平 时 不 使 用 的 淋 浴 器 和 加 热 设 备 可 暂 不 安 装, 但 应 预 留 管 道 接 口 和 固 定 设 备 的 预 埋 件 6 应 根 据 地 质 的 情 况, 且 在 经 过 论 证 后 打 造 地 下 的 深 水 井 ; 7 应 与 周 围 供 水 站 等 建 立 联 系, 便 于 随 取 随 用 ; 10.0.6 平 灾 共 用 的 供 电 设 施, 应 满 足 下 列 规 定 : 1 面 积 在 4000m 2 以 上 管 理 区 科 教 区 地 下 工 程 或 民 防 工 程 内, 宜 预 留 应 急 供 电 设 备 配 置 区 间, 安 放 应 急 移 动 发 电 设 备, 作 为 灾 时 供 电 使 用 或 根 据 场 地 实 际 条 件, 采 取 设 置 太 阳 能 供 电 或 与 市 政 供 电 系 统 相 连 的 供 电 方 式 应 采 用 两 路 及 以 上 电 源 供 电 并 与 应 急 深 水 井 建 立 应 急 供 电 专 用 电 缆 2 应 急 宿 住 区 应 连 通 应 急 电 力 网 络,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灯 和 供 电 电 源 3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广 播 及 监 控 系 统 宜 与 学 校 城 市 绿 地 等 原 有 广 播 及 监 控 系 统 相 结 合

10.0.7 宜 结 合 原 有 垃 圾 房 及 原 有 污 物 通 道 进 行 设 计, 原 有 垃 圾 收 集 点 若 符 合 要 求 可 继 续 使 用 10.0.8 宜 利 用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现 有 的 公 共 厕 所 作 为 应 急 厕 所, 可 在 其 附 近 敷 设 预 留 灾 时 可 用 的 暗 坑 式 厕 所 和 临 时 化 粪 池 10.0.9 应 急 标 识 标 牌 宜 与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原 有 的 标 识 标 牌 系 统 相 结 合, 增 设 导 航 板 告 示 牌 等 增 强 避 难 疏 散 标 识 功 能

附 录 A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高 大 乔 木 选 择 表 A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高 大 乔 木 的 选 择 序 号 中 文 名 拉 丁 名 01 银 杏 Ginkgo biloba 02 杨 树 Populus 03 柳 树 Salix 04 榉 树 Zelkova schneideriana 05 朴 树 Celtis trtrandra 06 鹅 掌 楸 Liriodendron chinense 07 乐 昌 含 笑 Michelia chapensis 08 香 樟 Chimonanthus camphora 09 悬 铃 木 Platanus 10 枫 香 Liquidambar formosana 11 皂 荚 Gleditsia sinensis 12 国 槐 Sophora japonica 13 乌 桕 Sapium sebiferum 14 重 阳 木 Bischofia polycarpa 15 臭 椿 Ailanthus altissima 16 樟 叶 槭 Acer cinnamomifolium 17 栾 树 Koelreuyeria Paniculata 18 无 患 子 Sapindus mukorossi 19 枫 杨 Pterocarya stenoptera 20 女 贞 Ligustrum lucidum 21 泡 桐 Paulounia fortunei 22 黄 金 树 Catalpa speciosa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1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GB5768 2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GB50009 3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范 GB50011 4 建 筑 给 排 水 设 计 规 范 GB50015 5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 6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B50021 7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 GB50140 8 蓄 滞 洪 区 建 筑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GB50181 9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规 范 GB50357 10 城 市 抗 震 防 灾 规 划 标 准 GB50413 11 城 市 绿 地 设 计 规 范 GB50420 12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 13 公 园 设 计 规 范 CJJ 48 14 城 市 用 地 竖 向 规 划 规 范 CJJ83 15 民 用 直 升 机 场 飞 行 场 地 技 术 标 准 MH5013 16 军 用 永 备 直 升 机 机 场 场 道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GJB3502 17 建 筑 抗 震 设 计 规 程 DGJ08-9

本 规 范 用 词 用 语 说 明 1 为 了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用 可 2 规 范 中 指 定 应 按 其 它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时, 写 法 为 :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或 应 按 执 行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规 范 Design standard for emergency shelter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前 言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2 场 地 选 择 3.3 设 防 要 求 3.4 应 急 保 障 要 求 4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分 区 设 计 4.1 应 急 功 能 分 区 及 设 施 配 置 4.2 应 急 管 理 区 4.3 灾 民 安 置 区 4.4 专 业 救 灾 队 伍 场 地 4.5 应 急 医 疗 卫 生 区 4.6 应 急 直 升 机 使 用 区 4.7 应 急 垃 圾 储 运 区 4.8 应 急 物 资 储 备 区 5 应 急 交 通 设 计 5.1 应 急 出 入 口 5.2 应 急 道 路 6 应 急 消 防 设 计 7 应 急 建 筑 设 计 7.1 建 筑 设 计 7.2 结 构 设 计 7.3 建 筑 设 备 与 环 境 8 避 难 设 施 设 计 9 竖 向 设 计 种 植 设 计 9.1 竖 向 设 计

9.2 种 植 设 计 10 平 灾 转 换 设 计

Content Introduction 1 General Notes 2 Terminology 3 Basic Provisions 3.1 General Provisions 3.2 Site Selection 3.3 Protection Requirement 3.4 Emergency 4 Emergency Shelter Zoning Plan 4.1 Emergency Zoning Plan 4.2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Area 4.3 Refugee Placement 4.4 Professional Rescue Team Area 4.5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rea 4.6 Emergency Helicopter Landing Area 4.7 Emergency Wast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Area 4.8 Emergency Reserve Area 5 Emergency Transportation 5.1 Emergency Entrance and Exit 5.2 Emergency Road 6 Emergency Fire Control 7 Emergency Architecture Design 7.1 Architecture Design 7.2 Structural Design 7.3 Building Facility and Environment 8 Refugee Facility Design 9 Grading and Planting Design 9.1 Grading Design 9.2 Planting Design

10 Function Conversion Design

1 总 则 1.0.1 本 条 规 定 了 本 规 范 制 定 的 目 的 性 根 据 上 海 市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2006 年 上 海 市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规 范 制 定 修 订 计 划 沪 建 交 [2006]183 号 文 的 通 知, 对 上 海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设 计 进 行 制 定 为 了 提 高 抵 御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的 整 体 能 力, 基 本 适 应 城 市 定 位 和 城 市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 安 全 需 要, 制 定 了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的 制 定 将 从 技 术 上 扭 转 和 改 善 上 海 市 防 灾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滞 后 的 局 面, 指 导 和 规 范 上 海 市 各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设 计 和 建 设 工 作 作 为 上 海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设 计 标 准, 主 要 是 确 保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内 的 场 地 场 所 及 相 关 设 施 的 使 用 功 能, 保 证 突 发 性 灾 害 事 故 发 生 后 人 员 快 速 有 序 疏 散 安 置,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增 强 城 市 抵 御 灾 害 事 故 的 整 体 能 力, 确 保 城 市 安 全 和 稳 定 1.0.2 本 条 规 定 了 本 规 范 的 适 用 范 围 1.0.3 本 条 规 定 了 本 规 范 的 共 性 要 求 2 术 语 2.0.12 本 条 是 依 据 城 市 绿 地 分 类 标 准 CJJ/T85-2002 表 2.0.4 的 绿 地 分 类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用 地 范 围 性 质 以 及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等 级 是 由 上 海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1999-2020) 上 海 市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2006-2010) 上 海 市 中 心 城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布 局 规 划 (1999-2020) 以 及 审 批 中 的 上 海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规 划 (2013-2020) 确 定 的 本 标 准 是 在 上 位 规 划 确 定 的 基 础 上 对 确 定 了 的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进 行 技 术 指 导 的 设 计 标 准 3.1.2 应 急 避 难 场 地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的 具 体 情 况 :1. 上 海 为 特 大 型 国 际 化 大 都 市, 现 常 住 人 口 已 超 过 2300 万, 地 少 人 多 ;2. 现 有 的 城 市 绿 地 广 场 学 校 操 场 体 育 场 ( 馆 ) 露 天 大 型 停 车 场 地 下 人 防 和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等 公 共 资 源 丰 富 上 海 市 的 特 殊 情 况 决 定 了 本 市 范 围 内, 特 别 是 市 中 心 内 的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应 因 地 制 宜,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公 共 资 源, 对 功 能 进 行 合 理 的 复 合 型 改 造, 并 做 到 平 时 和 灾 难 发 生 的 时 候 都 能 有 其 使 用 的 功 能, 且 满 足 美 观 安 全 便 于 管 理 的 要 求

3.1.3~3.1.6 根 据 在 审 批 中 的 上 海 市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建 设 规 划 (2013-2020) 的 规 定, 将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根 据 规 划 的 场 地 占 地 面 积 人 均 避 难 面 积 疏 散 距 离 等 分 为 Ⅰ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Ⅱ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Ⅲ 类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三 种 等 级 根 据 避 难 时 间 的 天 数 和 配 置 的 生 活 保 障 设 施 不 同 可 分 为 : 固 定 避 难 场 所 和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固 定 避 难 场 所 是 指 具 备 宿 主 功 能, 配 有 相 应 的 生 活 保 障 设 施, 用 于 灾 后 人 员 固 定 避 难 和 进 行 集 中 性 救 援 的 避 难 场 所 紧 急 避 难 场 所 是 指 用 于 可 在 灾 后 就 近 临 时 避 难 的 场 所, 也 是 避 难 人 员 集 合 并 转 移 到 固 定 避 难 场 所 的 过 渡 性 场 所 3.1.7 本 规 范 的 范 围 是 属 于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50763-2012 中 规 定 的 适 用 的 范 围, 所 以 必 须 遵 守 3.1.8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规 范 GB50357-2005 中 条 文 3.1.1 规 定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的 格 局 和 风 貌 ; 与 历 史 文 化 密 切 相 关 的 自 然 地 貌 水 系 风 景 名 胜 古 树 名 木 ; 反 映 历 史 风 貌 的 建 筑 群 街 区 村 镇 ; 各 级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 民 俗 精 华 传 统 工 艺 传 统 文 化 等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的 位 置 凡 是 位 于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范 围 内 的, 必 须 遵 守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规 范 GB50357-2005 的 规 定 3.2 场 地 选 择 3.2.1~3.2.2 上 海 常 见 自 然 灾 害 状 况 包 括 : 台 风 暴 雨 风 暴 潮 龙 卷 风 赤 潮 浓 雾 高 温 雷 击 地 质 沉 降 地 震 ; 上 海 常 见 事 故 灾 难 状 况 包 括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火 灾 化 学 事 故 生 命 线 事 故 工 程 事 故 ( 供 水 供 气 供 电 通 信 等 ) 以 上 灾 害 可 能 造 成 城 市 建 筑 物 倒 塌, 给 排 水 供 电 煤 气 燃 料 广 播 电 视 通 信 中 断, 水 陆 交 通 瘫 痪, 工 业 设 备 破 坏 生 产 停 止 人 员 伤 亡 等, 使 城 市 失 去 正 常 运 转 功 能 灾 难 发 生 是 可 以 根 据 避 难 灾 种 的 不 同 选 择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和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场 地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主 要 是 指 以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的 室 外 的 开 敞 空 地 以 及 可 以 通 过 简 易 处 理 就 能 满 足 帐 篷 搭 建 和 人 员 安 置 需 求 的 室 外 场 所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主 要 以 室 内 场 所 为 主, 原 则 上 选 用 设 防 系 数 高 内 部 空 间 大 容 纳 率 高 可 实 施 性 强 的 公 共 室 内 场 所 作 为 场 所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规 定, 按 需 避 难 应 对 的 灾 种 可 分 为 地 震 避 难 场 所 台 风 避 难 场 所 等 多 灾 种 避 难 应 对 可 统 称 为 综 合 防 灾 避 难 场 所 上 海 市 主 要 用 于 防 御 常 见 的 台 风 地 震 灾 害, 兼 顾 突 发 事 故 暴 雨 灾 害 地 震 型 应 急 避 难 场 所 以 室 外 场 地 ( 包 括 公 园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城 市 广 场 学 校 操 场 大 型 露 天 停 车 场 体 育 场 等 ) 安 置 为 主 而 从 日 本 统 计 到 的 多 次 震 后 火 灾 蔓 延 情 况 看, 公 园 广 场 和 河 川 等 开 放 空 间 能 有 效 地 阻 隔 火 势 蔓 延, 防 灾 效 果 十 分 显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