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道路空间合理利用指南》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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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 - 备 案 号 -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planning & design on urban road space ( 征 求 意 见 稿 ) - - 发 布 - - 实 施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联 合 发 布
2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Code for planning & design of urban road space - ( 征 求 意 见 稿 ) 批 准 部 门 :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施 行 日 期 : 年 月 日 中 国 出 版 社 北 京 1
3 前 言 为 科 学 有 效 地 利 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统 筹 和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弥 补 现 有 标 准 的 不 足, 按 照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十 二 五 时 期 城 乡 规 划 标 准 化 工 作 规 划 和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关 于 印 发 2013 年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修 订 项 目 计 划 的 通 知 ( 京 质 监 标 发 [2013]136 号 ) 的 要 求, 编 制 组 在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吸 取 科 研 成 果,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最 后 经 审 查 定 稿 本 规 范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是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 本 规 定 ;4. 道 路 横 断 面 ;5. 步 行 交 通 ;6. 自 行 车 交 通 ;7. 公 共 交 通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9. 机 动 车 停 车 ;10. 市 政 设 施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本 规 范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第 条 第 条 第 条 第 条 第 条 第 8.4 条 第 条 第 条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强 制 执 行 本 规 范 由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标 准 的 日 常 管 理 机 构 为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标 准 化 办 公 室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寄 送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 地 址 : 北 京 市 南 礼 士 路 60 号, 邮 政 编 码 : , 联 系 电 话 : , 电 子 信 箱 :[email protected]),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本 规 范 参 编 单 位 : 北 京 交 通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北 京 市 市 政 工 程 设 计 研 究 总 院 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 : 本 规 范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2
4 目 录 1 总 则 术 语 基 本 规 定 道 路 横 断 面 一 般 规 定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及 组 成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分 隔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道 路 改 扩 建 步 行 交 通 一 般 规 定 人 行 道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自 行 车 交 通 一 般 规 定 非 机 动 车 道 自 行 车 停 车 公 共 交 通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公 交 车 站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一 般 规 定
5 8.2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分 隔 带 人 行 横 道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机 动 车 停 车 一 般 规 定 机 动 车 停 车 市 政 设 施 一 般 规 定 市 政 管 线 市 政 场 站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一 般 规 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户 外 广 告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一 般 规 定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建 筑 界 面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Terms Basic Requirements Road Cross Section General Requirements Road Cross Section Type and Element Vehicle Lane Bicycle Lane Sidewalk Separator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 Selection of Road Cross Section Type Road Phased Implementation Road Reconstruction and Expansion 8 5 Pedestrian Transport General Requirements Sidewalk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Bicycle Transport General Requirements Bicycle Lane Bicycle Parking Public Transport Reserved Bus Lane Bus Stop Road At-grade Intersection General Requirements Road Boundary Line Widening and Cut
7 8.3 Vehicle Lane Bicycle Lane Sidewalk Separator Cross Walk Curb Radius at Intersection Vehicle Parking General Requirements Vehicle Parking Municipal Facilities General Requirements Municipal Pipelines Municipal Stations Municipal Affiliated Facilities Others Public Facilities General Requirements Public Facilities Outdoors Advertisement Road Planting Lanscape and Environment General Requirements Separator and Planting at Interchange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Building Interface Connection of Buildings and Other Facilities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8 1 总 则 为 科 学 有 效 地 利 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统 筹 和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弥 补 现 有 标 准 的 不 足, 制 定 本 规 范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城 市 道 路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及 疏 堵 工 程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以 及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道 路 绿 化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市 政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等 的 新 建 改 建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并 可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养 护 和 管 理 的 依 据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等 特 殊 地 区 的 城 市 道 路 另 行 规 定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应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统 筹 兼 顾 综 合 利 用 环 境 友 好 的 原 则 ; 应 与 城 市 交 通 发 展 政 策 相 统 一 ; 应 考 虑 道 路 沿 线 用 地 规 划, 考 虑 社 会 效 益 环 境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协 调 统 一, 合 理 采 用 技 术 标 准, 合 理 分 配 有 效 利 用 道 路 空 间 资 源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1
9 2 术 语 城 市 道 路 urban road 城 市 快 速 路 城 市 主 干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的 总 称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urban road space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以 内 空 间, 包 括 地 上 及 地 下 空 间 路 权 right of road 道 路 使 用 者 根 据 交 通 法 规 的 规 定, 一 定 空 间 和 时 间 内 在 道 路 上 进 行 交 通 活 动 的 权 力 辅 路 relirf road 集 散 快 速 路 交 通 的 道 路, 设 置 于 快 速 路 两 侧 或 一 侧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pedestrian transport 人 行 道 步 行 街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地 下 街 交 通 广 场 及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组 成 的 系 统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bicycle transport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以 及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Vulnerable Road Users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儿 童 孕 妇 病 人 等 独 自 出 行 有 一 定 困 难 或 有 一 定 危 险 的 人 群 路 侧 带 curb side strip 车 行 道 外 侧 立 缘 石 的 内 缘 与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范 围 路 侧 带 一 般 由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等 组 成 2
10 2.0.9 人 行 道 sidewalk 路 侧 带 上 专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部 分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street trees and facilities strip 设 在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之 间 以 种 植 行 道 树 为 主 的 条 形 地 带, 也 称 行 道 树 绿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planting and facilities strip 布 设 在 人 行 道 边 缘 至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以 绿 化 为 主 的 条 形 地 带, 也 称 路 侧 绿 带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pedestrian crossing facilities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过 街 天 桥 人 行 过 街 地 道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地 下 街 等 设 施 其 中, 人 行 横 道 称 为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 人 行 过 街 天 桥 人 行 过 街 地 道 人 行 空 中 连 廊 人 行 地 下 街 称 为 立 体 过 街 方 式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mechanical lifing devices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中 的 垂 直 电 梯 和 电 动 滚 梯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road affiliated facilities 设 置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的 道 路 本 身 以 外 的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户 外 广 告 等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traffic facilities 地 铁 出 入 口 地 铁 通 风 口 公 交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交 通 护 栏 交 通 标 识 交 通 信 号 系 统 等 交 通 类 设 施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municipal facilities 各 种 市 政 管 线 在 地 面 和 地 上 的 部 分, 如 各 种 杆 线 变 电 箱 检 查 井 等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rainwater control and utilization 滞 蓄 雨 水 减 少 峰 值 雨 水 排 放, 减 轻 城 市 洪 涝 和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的 总 称 包 括 雨 水 入 渗 收 集 回 用 调 蓄 排 放 等 又 称 雨 洪 利 用 雨 水 利 用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public facilities 设 置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的 电 话 亭 信 息 亭 书 报 亭 街 名 牌 导 向 标 志 信 箱 废 物 箱 座 椅 饮 水 机 活 动 厕 所 等 服 务 类 设 施 驻 车 换 乘 开 汽 车 或 骑 自 行 车 到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将 车 存 放 在 车 站 附 近 停 车 场, 然 后 乘 坐 公 共 交 3
11 通 出 行 的 方 式 其 中, 汽 车 +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称 为 P+R:Parking & Riding; 自 行 车 + 公 共 交 通 方 式 称 为 B+R:Biking & Riding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on-street parking spaces 道 路 一 侧 或 两 侧 在 道 路 路 面 上 设 置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也 称 路 上 停 车 泊 位 分 隔 带 中 央 分 隔 带 外 侧 分 隔 带 separator median separator side separator 沿 道 路 纵 向 设 置 的 分 隔 车 行 道 用 的 带 状 设 施, 位 于 路 中 线 位 置 的 称 中 央 分 隔 带 ; 位 于 路 中 线 两 侧 的 称 外 侧 分 隔 带, 也 称 两 侧 分 隔 带 机 非 隔 离 带 D/H 宽 高 比 depth to height ratio 道 路 空 间 宽 度 与 道 路 空 间 两 侧 围 合 物 ( 建 筑 或 绿 化 ) 高 度 的 比 值 平 面 交 叉 口 范 围 at-grade intersection scope 构 成 该 交 叉 口 各 条 道 路 的 相 交 部 分 及 其 进 口 道 出 口 道, 包 括 进 出 口 道 展 宽 段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所 共 同 围 成 的 区 域 通 透 式 配 置 sight-clear planting 道 路 绿 地 上 配 植 的 树 木, 在 距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高 度 0.5m 至 3.0m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其 树 冠 不 遮 挡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配 置 方 式 建 筑 退 线 building setback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构 造 或 其 附 属 设 施 外 立 面 水 平 退 离 道 路 红 线 进 行 建 造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建 筑 贴 线 near-line rate of buildings 为 保 证 街 道 界 面 的 完 整 性 与 城 市 空 间 的 整 体 性 所 划 定 的 三 维 控 制 线, 要 求 部 分 或 全 体 建 筑 物 外 立 面 在 一 定 高 度 内 需 紧 贴 该 线 建 造 建 筑 附 属 物 building affiliated facilities 主 体 建 筑 外 的 构 筑 物 设 施 等 附 属 部 分, 如 天 线 避 雷 针 户 外 取 暖 及 制 冷 设 施, 以 及 雨 棚 装 饰 构 架 等 建 筑 高 度 细 化 building height specification 对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高 度 的 细 化 控 制 4
12 3 基 本 规 定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应 优 先 满 足 合 理 交 通 需 求 市 政 管 线 铺 设 需 求, 在 此 前 提 下 满 足 其 他 公 共 需 求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应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在 保 障 交 通 参 与 者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注 重 提 高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综 合 使 用 效 率 2 应 确 保 包 括 步 行 交 通 自 行 车 交 通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在 内 的 所 有 交 通 参 与 者 的 交 通 权 益, 路 权 分 配 应 优 先 满 足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等 绿 色 交 通 的 需 求 3 应 注 重 道 路 的 生 态 效 益 景 观 效 益, 提 高 绿 化 效 果, 创 造 宜 人 环 境 4 应 协 调 好 交 通 市 政 公 共 服 务 绿 化 等 设 施 之 间 以 及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城 市 道 路 及 其 交 叉 口 的 改 扩 建, 不 得 降 低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的 服 务 水 平, 不 得 损 害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和 生 态 环 境 5
13 4 道 路 横 断 面 4.1 一 般 规 定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应 综 合 考 虑 道 路 等 级 服 务 功 能 交 通 需 求 交 通 特 性 生 态 环 境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各 种 控 制 和 限 制 条 件, 力 求 节 约 用 地, 合 理 安 排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的 选 择, 除 考 虑 道 路 功 能 交 通 特 性 以 及 控 制 条 件 外, 还 应 重 视 营 造 良 好 的 道 路 生 态 景 观 和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满 足 人 的 多 元 化 需 求 4.2 道 路 横 断 面 组 成 道 路 横 断 面 一 般 由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隔 带 路 侧 带 组 成 路 侧 带 一 般 由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组 成, 分 隔 带 分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外 侧 分 隔 带 4.3 机 动 车 道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根 据 车 型 及 设 计 速 度 确 定 单 条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有 关 规 定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6~8 条, 辅 路 单 侧 车 道 数 宜 为 2 条 ; 城 市 主 干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4~6 条 ; 城 市 次 干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2~4 条 ; 城 市 支 路 车 道 数 宜 为 双 向 2 条 4.4 非 机 动 车 道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应 为 3.5m; 次 干 路 应 为 3.5m, 困 难 情 况 下 可 为 3m; 支 路 应 为 2.5m 4.5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是 行 人 通 行 的 有 效 空 间 一 般 情 况 下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不 得 小 于 3.0m, 次 干 路 不 得 小 于 2.5m, 支 路 不 得 小 于 2.0m 人 流 量 较 大 的 商 业 或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适 当 增 加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6
14 度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项 目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m) 一 般 值 最 小 值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商 业 或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路 段 火 车 站 附 近 路 段 长 途 汽 车 站 道 路 一 侧 为 铁 路 且 行 人 交 通 量 稀 少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5m 4.6 分 隔 带 城 市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m, 利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设 置 双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5m, 设 置 单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3m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不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不 宜 小 于 2.5m, 不 应 小 于 2m 4.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宽 度 宜 为 1.5m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4.8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可 分 为 单 幅 路 两 幅 路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六 幅 路 及 特 殊 型 式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六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四 幅 路 中 间 两 幅 为 主 路, 外 侧 为 辅 路, 采 用 六 幅 路 型 式 的, 最 外 侧 路 幅 一 般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快 速 路 主 路 应 在 最 外 侧 设 置 连 续 的 应 急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主 干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四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三 幅 路 或 两 幅 路, 不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7
15 4.8.5 次 干 路 横 断 面 宜 采 用 三 幅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可 采 用 两 幅 路, 不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支 路 横 断 面 红 线 较 宽 的 宜 采 用 三 幅 路, 较 窄 的 宜 采 用 单 幅 路 或 两 幅 路 滨 水 道 路 横 断 面 应 考 虑 河 道 及 景 观 等 因 素, 宜 与 亲 水 空 间 相 结 合 4.9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宜 一 次 性 实 现 规 划 分 期 实 施 的, 规 划 横 断 面 应 近 远 期 相 结 合, 使 近 期 工 程 成 为 远 期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4.10 道 路 改 扩 建 旨 在 改 善 机 动 车 通 行 条 件 的 道 路 改 扩 建, 应 同 时 改 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条 件 和 道 路 绿 化 环 境 道 路 改 扩 建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状 树 木 道 路 路 面 及 地 下 管 线 建 筑 拆 迁 等 因 素, 应 保 护 和 避 让 文 物 和 有 价 值 的 树 木 8
16 5 步 行 交 通 5.1 一 般 规 定 应 确 保 步 行 交 通 的 路 权, 避 免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干 扰, 为 步 行 交 通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应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系 统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人 行 道 步 行 街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等, 应 与 居 住 区 商 业 区 枢 纽 车 站 广 场 等 人 流 集 中 区 的 步 行 系 统 紧 密 结 合, 构 成 一 个 连 续 的 城 市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步 行 交 通 系 统 应 保 障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出 行 条 件 路 侧 带 应 优 先 满 足 行 人 通 行 需 求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应 统 筹 安 排, 适 当 组 合, 紧 凑 布 局 绿 化 种 植 应 满 足 行 人 的 需 求, 注 重 绿 化 效 果 5.2 人 行 道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不 得 中 断 人 行 道 应 高 出 车 行 道, 路 缘 石 宜 高 出 路 面 边 缘 10 cm~15cm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占 用 路 侧 带 空 间 人 行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的 物 体 人 行 道 的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及 第 条 的 规 定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树 池 宽 度 不 应 超 过 1.5m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树 池 应 作 平 整 化 处 理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候 车 亭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的 候 车 亭, 候 车 亭 立 柱 应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地 铁 等 设 施 的 出 入 口 以 及 公 交 车 站,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应 相 应 拓 宽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一 般 值 规 定 9
17 5.2.8 下 列 情 况 应 沿 路 缘 石 人 行 道 一 侧 设 置 阻 车 桩 : 1 道 路 交 叉 口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的 切 坡 段 2 有 机 动 车 辆 经 路 缘 石 进 入 人 行 道 的 路 段 阻 车 桩 应 避 让 盲 道, 距 盲 道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0.25m 人 行 道 铺 装 应 平 整 抗 滑 耐 磨 透 水 耐 脏 和 美 观, 方 砖 颜 色 宜 以 灰 色 为 主, 宜 与 周 围 环 境 协 调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连 续 的 盲 道 盲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盲 道 宜 设 置 在 人 行 道 靠 建 筑 的 一 侧, 距 人 行 道 边 缘 的 距 离 宜 为 0.25m~0.50m 2 盲 道 应 与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公 交 车 站 地 铁 出 入 口 相 衔 接 3 道 路 周 边 场 所 建 筑 等 出 入 口 设 置 的 盲 道 应 与 道 路 盲 道 相 衔 接 4 盲 道 的 颜 色 应 与 人 行 道 铺 面 的 颜 色 形 成 对 比, 应 采 用 中 黄 色 5 盲 道 宽 度 宜 为 25cm~50cm,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最 小 值 的, 盲 道 宽 度 宜 为 25 cm 6 盲 道 方 砖 的 尺 寸 和 材 质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5.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以 及 铁 路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其 它 城 市 道 路 应 以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2 一 条 道 路 符 合 行 人 过 街 流 量 大 于 5000 人 次 / 小 时, 且 当 量 小 汽 车 流 量 大 于 1200 辆 / 小 时 条 件 的 宜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宜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3 大 型 商 业 办 公 街 区 大 型 交 通 枢 纽 等 人 车 交 通 量 集 中 的 地 区, 宜 设 置 连 续 的 与 周 边 公 共 建 筑 相 连 的 地 下 街 或 行 人 空 中 连 廊 4 城 市 道 路 符 合 以 上 设 置 条 件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同 时 设 置 残 疾 人 能 够 使 用 的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快 速 路 近 期 建 设 资 金 不 足 的, 应 预 留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的 位 置 5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设 置 有 公 交 车 站 的, 应 在 辅 路 上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横 道 应 设 置 10
18 在 公 交 车 站 的 上 游 位 置 6 因 为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而 造 成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最 小 值 规 定 的, 不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设 置 间 距 应 根 据 行 人 过 街 需 求 设 置, 一 般 情 况 下 快 速 路 宜 为 300 m~ 500m, 主 干 路 宜 为 250 m~300m 次 干 路 宜 为 150 m~200m 商 业 文 化 娱 乐 等 设 施 密 集 的 路 段 可 根 据 需 要 加 密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应 与 公 交 车 站 居 住 区 行 人 出 入 口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行 人 流 量 大 的 设 施 顺 畅 衔 接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门 前 的 道 路 没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提 示 标 志 当 人 行 横 道 长 度 超 过 16m 时 ( 不 包 括 非 机 动 车 道 ), 应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或 道 路 中 心 线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安 全 岛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m, 困 难 情 况 下 不 应 小 于 1.5m 11
19 6 自 行 车 交 通 6.1 一 般 规 定 应 确 保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路 权, 避 免 机 动 车 的 干 扰,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创 造 良 好 环 境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应 与 机 动 车 交 通 系 统 同 步 规 划 设 计 同 步 建 设 自 行 车 停 车 应 较 机 动 车 停 车 优 先 安 排 6.2 非 机 动 车 道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不 得 中 断 另 行 设 置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的, 也 不 得 取 消 相 邻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安 排 在 机 动 车 道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按 车 行 道 设 计, 不 得 与 人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公 园 绿 地 河 湖 边 的 休 闲 性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结 合 地 形 地 貌 以 及 亲 水 空 间 设 置, 宜 与 人 行 道 分 离 交 叉 口 处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安 排 在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的 外 侧 公 交 车 站 宜 采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外 绕 公 交 车 站 的 模 式, 此 时,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次 干 路 及 以 上 等 级 的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必 须 实 施 物 理 隔 离 支 路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占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应 实 施 机 非 物 理 隔 离 城 市 道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4.4 节 的 规 定 6.3 自 行 车 停 车 道 路 沿 线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应 在 用 地 内 为 自 行 车 配 建 足 够 和 方 便 的 停 车 设 施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宜 设 置 在 地 面 人 员 进 出 口 附 近, 出 入 口 较 多 的 应 分 散 设 置 道 路 沿 线 没 有 停 车 配 建 指 标 的 小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可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空 间 外 侧 12
20 分 隔 带 乔 木 之 间 空 间 就 近 灵 活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架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应 根 据 需 要 就 近 设 置 足 够 方 便 的 自 行 车 驻 车 换 乘 设 施, 没 有 设 置 条 件 的 已 建 车 站, 可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的 空 间 外 侧 分 隔 带 乔 木 之 间 的 空 间 就 近 灵 活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应 根 据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流 量 流 向 分 散 布 置 在 各 出 入 口 附 近 13
21 7 公 共 交 通 7.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应 连 续 设 置 并 形 成 网 络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在 道 路 中 央 的, 宜 设 置 至 停 车 线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在 道 路 最 外 侧 的,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交 叉 口 处 无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的,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宜 设 置 至 右 转 车 辆 与 直 行 公 交 车 辆 交 织 段 开 始 处 2 交 叉 口 处 无 右 转 机 动 车 交 通 或 有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的,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宜 设 置 至 停 车 线 7.2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的, 公 交 车 站 应 利 用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单 幅 路 两 幅 路 的, 宜 设 置 岛 式 公 交 车 站, 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m 沿 路 侧 带 边 缘 设 置 的,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空 间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条 的 规 定 既 有 道 路 设 置 于 外 侧 分 隔 带 的 公 交 车 站, 当 外 侧 分 隔 带 宽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2m 时,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的 候 车 亭, 候 车 亭 的 立 柱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公 交 换 乘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同 向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50m; 2 异 向 换 乘 和 交 叉 口 换 乘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50m, 不 得 大 于 200m 新 建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公 交 车 站 宜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靠 近 人 行 横 道 处, 并 应 避 免 等 候 进 站 的 公 交 车 队 列 溢 出 既 有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左 转 和 右 转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宜 设 在 出 口 道 靠 近 人 行 横 道 处, 并 应 避 免 等 候 进 站 的 公 交 车 队 列 溢 出 ; 直 行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可 设 在 进 口 道 或 出 口 道, 设 在 进 口 道 的, 应 有 条 件 将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移 至 辅 路, 或 应 有 相 应 交 通 管 理 措 施 14
22 7.2.7 新 建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交 叉 口 间 距 超 过 600m,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了 公 交 车 站, 还 需 要 在 路 段 上 设 置 车 站 的, 宜 采 用 港 湾 式 车 站, 并 应 保 持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的 连 续 性 公 交 车 站 范 围 内 的 树 池 应 做 平 整 化 处 理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应 满 足 客 流 需 求, 宜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宜 分 散 设 置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风 亭,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外 的 应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设 置,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内 的 宜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设 置, 应 减 少 对 道 路 景 观 的 影 响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内 地 铁 出 入 口 不 得 不 占 用 人 行 道 且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应 缩 减 单 个 出 入 口 的 宽 度,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使 之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地 铁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行 道 树 外 侧 隔 离 带 的 绿 化 种 植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前 的 集 散 广 场, 应 在 确 保 集 散 通 畅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大 乔 木 和 座 椅 的 配 置 15
23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8.1 一 般 规 定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以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为 前 提, 使 交 通 有 序 畅 通, 同 时 兼 顾 交 叉 口 的 景 观 环 境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兼 顾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的 需 求, 应 为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通 行 提 供 良 好 条 件 交 叉 口 应 综 合 考 虑 道 路 功 能 交 通 流 量 特 征 交 通 组 织 几 何 尺 寸 交 通 控 制 方 式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等 内 容 进 行 整 合 规 划 设 计 应 减 少 交 通 延 误, 并 注 意 与 相 邻 交 叉 口 之 间 的 协 调 交 叉 口 规 划 设 计 应 节 约 用 地 应 妥 善 处 理 地 下 管 线 与 地 上 设 施 的 关 系 8.2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交 叉 口 内 渠 化 和 交 通 组 织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和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的 有 关 规 定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各 级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段 及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规 划 设 计 应 满 足 安 全 视 距 要 求 平 面 交 叉 口 范 围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尺 寸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的 有 关 规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范 围 的 道 路 红 线 切 角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8.3 机 动 车 道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宜 与 路 段 上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相 协 调, 不 宜 过 多, 应 方 便 行 人 过 街, 应 综 合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的 生 态 景 观 环 境 效 益 16
24 8.3.2 新 建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每 条 机 动 车 道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m 改 建 与 治 理 交 叉 口, 当 建 设 用 地 受 到 限 制 时, 每 条 机 动 车 进 口 车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8m, 公 交 及 大 型 车 辆 进 口 道 最 小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m 8.4 非 机 动 车 道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有 效 宽 度 8.5 人 行 道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人 行 道 空 间 应 满 足 行 人 驻 足 需 求 8.6 分 隔 带 交 叉 口 交 通 渠 化 不 宜 影 响 中 央 分 隔 带 和 外 侧 分 隔 带 种 植 的 大 乔 木 8.7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横 道 应 设 在 车 辆 驾 驶 员 容 易 看 清 楚 的 位 置, 应 与 车 行 道 垂 直, 应 平 行 于 路 段 路 缘 石 的 延 长 线, 并 应 后 退 1m~2m 人 行 横 道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交 叉 口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的 规 定 8.8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应 满 足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行 驶 要 求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应 符 合 表 的 规 定 表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右 转 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km/h)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建 议 值 (m) ~8 17
25 9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1 一 般 规 定 城 市 道 路 沿 线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公 共 建 筑 商 业 街 区 居 住 区 大 ( 中 ) 型 建 筑 等, 应 当 配 建 增 建 停 车 场 ; 停 车 泊 位 不 足 的, 应 当 及 时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9.2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新 建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人 行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既 有 道 路 已 经 在 人 行 道 内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一 般 规 定 的, 已 设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应 取 消 既 有 道 路 已 经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设 置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应 取 消, 近 期 困 难 大 的, 应 根 据 情 况 对 道 路 实 施 改 造, 逐 步 取 消 老 旧 居 住 区, 路 外 公 共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不 足 的, 在 不 妨 碍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通 行 的 前 提 下, 近 期 可 设 置 临 时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远 期 应 逐 步 取 消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停 车 泊 位 宜 结 合 交 通 枢 纽 公 共 活 动 文 化 娱 乐 宾 馆 酒 店 商 业 医 院 居 住 区 等 场 所 的 需 求, 在 上 述 建 筑 用 地 内 设 置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方 便 乘 客 上 下 车, 但 不 得 影 响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人 自 行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18
26 10 市 政 设 施 10.1 一 般 规 定 道 路 空 间 内 工 程 管 线 应 地 下 敷 设 工 程 管 线 的 布 置 应 与 道 路 交 通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设 计 协 调 配 合 道 路 红 线 的 确 定 应 考 虑 市 政 设 施 空 间 需 要 10.2 市 政 管 线 沿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的 工 程 管 线 应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平 行, 其 主 干 线 应 靠 近 分 支 管 线 多 的 一 侧, 工 程 管 线 不 宜 从 道 路 一 侧 转 到 另 一 侧 新 建 工 程 管 线 不 得 沿 快 速 路 主 路 车 行 道 下 纵 向 敷 设, 快 速 路 两 侧 辅 路 宜 预 留 管 线 双 侧 布 置 空 间 工 程 管 线 的 布 置 应 与 城 市 现 状 及 规 划 的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工 程, 如 地 下 铁 道 地 下 通 道 人 防 工 程 等 地 下 工 程 协 调 配 合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区 道 路 排 水 应 采 用 管 道 排 水 形 式, 城 市 规 划 非 建 设 区 道 路 排 水 可 采 用 边 沟 排 水 形 式 道 路 空 间 内 工 程 管 线 布 置 宜 与 交 通 标 线 结 合 工 程 管 线 应 整 合 和 利 用 现 状 资 源, 合 理 安 排 新 建 工 程 管 线 现 状 管 线 不 能 利 用 的, 应 废 弃 或 抽 换 同 种 类 工 程 管 线 应 互 通 共 享, 不 得 占 用 多 个 位 置 东 西 向 道 路 的 热 力 管 道 宜 安 排 在 道 路 南 侧 工 程 管 线 建 设 应 与 道 路 建 设 相 互 协 调, 同 步 实 施 与 道 路 建 设 同 步 实 施 的 工 程 管 线 应 结 合 道 路 沿 线 用 地 和 被 交 规 划 道 路 需 求 预 埋 支 线 工 程 管 线 之 间 及 其 与 建 (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及 工 程 管 线 交 叉 时 的 最 小 垂 直 净 距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19
27 10.3 市 政 场 站 服 务 于 地 块 的 市 政 场 站 如 电 力 调 压 设 施 燃 气 调 压 设 施 信 息 模 块 局 热 力 站 等, 应 在 地 块 内 安 排 地 块 内 市 政 管 线 除 支 管 接 口 外, 其 余 部 分 不 得 进 入 道 路 红 线 10.4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对 景 观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区 域,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的 布 置 应 与 道 路 及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地 下 道 路 的 入 口 和 出 口 设 置 在 同 一 条 道 路 上 的, 宜 合 并 设 置 其 地 面 附 属 构 筑 物 宜 与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结 合 设 置, 没 有 条 件 的, 可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道 路 分 隔 带 设 置, 并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 综 合 管 廊 电 力 沟 等 的 地 面 附 属 设 施 在 道 路 空 间 内 应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道 路 分 隔 带 设 置,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因 架 空 线 入 地 改 造 产 生 的 地 上 附 属 设 施 应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或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设 置,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最 小 值 的 规 定, 并 应 采 取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下 凹 式 立 交 道 路 在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应 预 留 泵 站 用 地 及 雨 水 调 蓄 空 间, 应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客 水 汇 入 在 保 证 工 程 管 线 运 行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宜 减 少 道 路 空 间 内 井 盖 设 置 数 量 设 置 在 机 动 车 道 上 的 井 盖 及 其 结 构 强 度 应 满 足 路 面 行 车 荷 载 要 求 工 程 管 线 井 盖 的 设 置 不 宜 占 用 盲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应 采 取 双 层 井 盖 等 技 术 避 免 盲 道 绕 行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雨 水 口 箅, 应 采 用 栅 条 方 向 与 非 机 动 车 行 进 方 向 垂 直 的 雨 水 口 箅 10.5 其 他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宜 对 道 路 空 间 内 雨 水 实 施 雨 水 控 制 利 用 20
28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设 计 应 与 道 路 空 间 内 现 状 保 留 的 工 程 管 线 相 结 合, 应 避 让 现 状 保 留 的 区 域 性 干 线 或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在 地 下 水 位 高 的 地 区, 下 凹 式 道 路 宜 采 用 隔 水 措 施, 无 法 采 用 的, 应 对 地 下 水 进 行 利 用 道 路 立 体 交 叉 节 点 处 应 适 当 加 宽 道 路 红 线, 为 市 政 管 线 绕 行 提 供 空 间 在 土 地 利 用 强 度 高 的 区 域, 宜 结 合 区 域 地 下 空 间 规 划 进 行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综 合 利 用 在 保 证 各 项 市 政 设 施 所 需 空 间 的 前 提 下,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可 与 周 边 地 块 地 铁 站 点 等 形 成 一 体 化 空 间 21
29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1.1 一 般 规 定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统 筹 考 虑, 综 合 协 调, 其 造 型 风 格 应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统 一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不 得 妨 碍 行 车 视 线,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转 角 地 铁 出 入 口 公 交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等 密 集 人 流 集 散 区 域, 不 得 设 置 除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导 引 标 识 照 明 设 施 和 废 物 箱 等 必 要 设 施 以 外 的 其 它 设 施 1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体 量 较 小 的 设 施 宜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不 得 妨 碍 行 车 视 线 包 括 废 物 箱 街 牌 步 行 者 导 向 牌 信 筒 公 用 电 话 亭 信 息 亭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和 围 栏 等 2 体 量 较 大 的 设 施 不 应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宜 设 置 在 绿 化 设 施 带 内 临 人 行 道 一 侧, 包 括 活 动 厕 所 电 力 杆 线 入 地 改 造 后 的 变 电 箱 等 ; 开 放 式 绿 地 宜 设 置 步 道 灯 废 物 箱 等 设 施 3 休 息 座 椅 宜 结 合 绿 化 设 施 带 设 置 4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协 调 与 行 道 树 的 位 置 关 系, 不 应 占 压 设 施 带 内 绿 化 树 池, 不 影 响 行 道 树 的 生 长 环 境, 并 形 成 整 齐 统 一 的 设 置 秩 序 5 设 施 不 应 占 压 市 政 管 线 检 查 井, 应 留 出 管 线 维 修 的 合 理 空 间 ; 应 满 足 环 境 卫 生 和 园 林 绿 化 的 作 业 要 求 设 施 应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已 有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及 相 关 设 施 设 置, 适 当 整 合, 避 免 重 复 ; 不 应 设 置 与 设 施 功 能 无 关 的 内 容 各 类 设 施 的 设 置 位 置 密 度 设 施 尺 寸 等 标 准 应 符 合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 的 有 关 规 定 22
30 11.3 户 外 广 告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应 符 合 北 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范 京 政 管 字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道 路 红 线 内 设 置 落 地 式 户 外 广 告 时, 应 结 合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独 立 设 置 23
31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12.1 一 般 规 定 道 路 绿 化 的 种 植 应 满 足 交 通 安 全 视 距 要 求 ; 应 注 重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创 造 宜 人 环 境 ; 应 加 强 与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空 间 协 调 和 综 合 利 用 应 强 化 道 路 绿 化 的 生 态 功 能, 将 道 路 绿 化 的 景 观 塑 造 功 能 与 生 态 功 能 紧 密 结 合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不 得 侵 入 道 路 建 筑 限 界 应 加 强 大 乔 木 的 种 植 力 度 道 路 绿 化 应 选 择 适 应 道 路 环 境 条 件 耐 旱 耐 寒 耐 盐 生 长 稳 定 环 境 效 益 好 养 护 成 本 低 的 地 方 性 植 物, 避 免 不 适 合 植 物 生 长 的 异 地 移 植 应 避 免 选 择 冬 季 需 要 特 别 养 护 的 植 物 缺 损 的 大 乔 木 应 及 时 补 种 12.2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应 连 续 种 植 大 乔 木, 宜 乔 灌 木 结 合, 并 应 设 置 行 人 隔 离 护 栏 ; 被 人 行 横 道 或 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中 央 分 隔 带, 其 端 部 停 车 视 距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外 侧 分 隔 带 应 种 植 绿 荫 效 果 良 好 的 大 乔 木, 宜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被 人 行 横 道 或 道 路 出 入 口 断 开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其 端 部 停 车 视 距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立 交 桥 出 入 口 处 及 匝 道 转 弯 处 所 构 成 的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的 绿 化 必 须 采 用 通 透 式 配 置 12.3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应 以 种 植 大 乔 木 为 主 行 道 树 以 其 树 种 壮 年 期 冠 幅 为 准, 宜 种 成 年 树 高 10m 冠 幅 5m 左 右 的 乔 木, 种 植 株 距 宜 为 4~6m 行 道 树 除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外 应 沿 路 缘 石 连 续 种 植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应 根 据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的 规 定, 对 树 池 进 行 平 整 化 处 理 24
32 12.4 绿 化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以 绿 化 种 植 为 主, 宜 优 先 设 计 为 开 放 绿 地 形 式, 并 结 合 外 侧 建 筑 功 能 与 建 筑 退 线 绿 地 进 行 统 一 的 绿 化 景 观 设 计 商 业 设 施 集 中 的 路 段, 绿 化 设 施 带 宜 增 加 与 外 侧 建 筑 底 层 商 业 间 的 通 行 空 间 人 行 道 转 角 处 的 绿 化 种 植 应 综 合 考 虑 并 满 足 环 境 景 观 行 人 驻 足 和 行 人 通 行 等 要 求 12.5 建 筑 界 面 建 筑 退 线 应 满 足 地 块 内 地 下 管 线 消 防 安 全 疏 散 防 灾 减 灾 道 路 景 观 等 需 求, 退 线 距 离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一 般 建 筑 的 退 线 距 离 应 由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和 建 筑 高 度 分 区 决 定 2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两 侧 的 高 层 建 筑 应 由 道 路 红 线 向 后 退, 后 退 距 离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有 关 规 定 3 建 筑 突 出 物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结 合 道 路 界 面 景 观 的 控 制 统 一 考 虑, 应 减 小 地 块 内 设 备 设 施 等 对 道 路 景 观 的 影 响 4 退 线 空 间 宜 与 路 侧 带 空 间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形 成 一 体 化 的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5 建 成 区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最 小 值 的, 占 用 人 行 道 的 建 筑 台 阶 应 在 不 影 响 建 筑 结 构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内 部 改 造 释 放 所 占 空 间 道 路 沿 线 宜 形 成 连 续 完 整 的 建 筑 界 面, 贴 线 建 造 的 区 域 贴 线 建 造 的 比 例 贴 线 建 造 的 形 式 等 相 关 内 容 应 结 合 城 市 设 计 确 定 建 筑 高 度 细 化 宜 对 建 筑 底 层 中 段 与 屋 顶 三 个 部 分 分 别 提 出 要 求 : 1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底 层 的 控 制 宜 考 虑 建 筑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周 边 道 路 类 型 和 步 行 空 间 等 特 点, 可 采 用 高 宽 比 控 制 和 壁 面 线 控 制 来 确 定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2 高 层 建 筑 宜 结 合 地 块 进 行 合 理 布 局, 满 足 道 路 采 光 和 通 风 的 要 求, 减 弱 其 巨 大 体 量 对 道 路 空 间 的 负 面 影 响 3 建 筑 屋 顶 形 式 应 满 足 建 筑 的 使 用 功 能, 与 地 区 周 边 现 状 建 筑 屋 顶 相 协 调, 满 足 建 25
33 筑 控 制 线 和 街 道 断 面 设 计 的 相 应 要 求 宜 通 过 视 线 分 析, 结 合 街 道 设 计 和 建 筑 设 计, 考 虑 对 放 置 于 屋 顶 的 设 备 装 置 采 取 相 应 的 遮 蔽 措 施 宜 结 合 地 区 功 能 定 位 和 道 路 空 间 特 性 等 对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的 建 筑 体 量 建 筑 形 式 建 筑 色 彩 建 筑 材 质 建 筑 立 面 等 建 筑 设 计 要 素 提 出 控 制 原 则 方 法 与 要 求 12.6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地 块 内 建 筑 与 城 市 道 路 接 续 的 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口 应 考 虑 周 边 环 境 统 筹 安 排 同 一 地 块 在 同 一 道 路 上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不 应 超 过 一 个 一 般 地 块 车 辆 出 入 口 宽 度 单 向 不 应 超 过 4m, 双 向 不 应 超 过 7m, 在 穿 过 人 行 道 区 域 时, 应 采 用 坡 化 开 口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块 车 辆 出 入 口 可 适 当 加 宽 交 叉 口 附 近 沿 道 单 位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主 干 路 上, 距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100m, 且 应 右 进 右 出 2 次 干 路 上, 距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80m, 且 应 右 进 右 出 3 支 路 上, 距 离 与 干 路 相 交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50m, 距 离 同 支 路 相 交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停 止 线 不 应 小 于 30m 道 路 沿 线 特 别 是 交 叉 口 的 建 筑 宜 与 周 边 地 铁 车 站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等 交 通 设 施 相 结 合, 一 体 化 设 计 地 块 内 的 市 政 场 站 及 市 政 管 线 布 置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26
34 本 规 范 用 词 说 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 本 规 范 条 文 时 区 别 对 待 强 制 性 条 款 和 引 导 性 条 款,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 表 示 很 严 格, 非 这 样 不 可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或 须 ;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2)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3)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该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4) 表 示 有 选 择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采 用 可 2 条 文 中 指 明 应 按 其 它 有 关 标 准 执 行 的 写 法 为 :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或 或 应 按 执 行 27
35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2007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2004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09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GB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城 市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 规 范 CJJ69-95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设 计 规 范 CJJ15 87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设 计 规 范 CJJ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GA/T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 公 共 汽 电 车 站 台 规 范 DB11/T 北 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范
3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DB - 条 文 说 明 ( 征 求 意 见 稿 ) 二 〇 一 三 年 九 月
37 编 制 说 明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是 城 市 重 要 公 共 空 间, 是 展 现 城 市 风 貌 和 精 神 文 明 的 重 要 窗 口, 承 担 着 交 通 市 政 管 廊 公 共 服 务 生 态 环 境 绿 化 景 观 防 灾 减 灾 等 多 种 功 能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往 往 有 限, 而 机 动 化 交 通 和 公 共 服 务 的 空 间 需 求 却 不 断 增 长, 导 致 步 行 自 行 车 绿 化 空 间 被 挤 占, 城 市 道 路 的 生 态 景 观 环 境 等 功 能 退 化 虽 然 北 京 的 快 速 路 网 络 在 世 界 上 首 屈 一 指, 机 动 车 道 的 扩 充 已 然 接 近 极 限, 可 这 一 切 非 但 没 有 解 决 交 通 问 题, 反 而 引 起 更 大 级 别 的 拥 堵 和 大 气 污 染 今 天, 轨 道 交 通 的 承 载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优 先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已 经 成 为 共 识, 这 为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利 用 从 以 车 为 本 回 到 以 人 为 本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上 来 提 供 了 有 利 条 件 只 有 统 筹 交 通 市 政 管 廊 公 共 服 务 生 态 环 境 绿 化 景 观 防 灾 减 灾 多 种 功 能, 找 好 平 衡 点, 协 调 好 关 系, 综 合 利 用, 实 现 精 细 化 设 计, 才 能 提 升 道 路 空 间 的 综 合 承 载 力 和 综 合 品 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存 在 的 问 题 具 有 错 综 复 杂 彼 此 关 联 互 为 因 果 的 特 点, 单 解 决 某 一 个 问 题 往 往 会 带 来 其 它 问 题 而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内 各 相 关 行 业 实 行 纵 向 管 理 体 制, 相 关 标 准 之 间 存 在 不 统 一 内 容 缺 失 等 问 题, 有 必 要 对 现 有 相 关 行 业 标 准 进 行 统 筹 为 实 现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安 全 合 理 有 序 和 高 效 利 用, 创 造 良 好 的 道 路 景 观 和 宜 人 环 境, 从 2007 年 开 始,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开 展 了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合 理 利 用 研 究 工 作, 编 制 了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指 南 在 此 基 础 上, 经 提 炼 补 充 和 深 化, 编 制 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规 范 遵 守 国 家 及 北 京 市 的 法 律 条 例,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规 范 针 对 北 京 的 实 际 问 题, 统 筹 协 调 交 通 市 政 服 务 绿 化 景 观 生 态 环 境 等 各 项 功 能, 提 高 道 路 空 间 的 使 用 效 率, 强 化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公 共 属 性, 充 分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可 持 续 发 展 之 理 念 规 范 侧 重 于 补 充 现 行 标 准 中 缺 失 但 又 重 要 的 内 容, 侧 重 于 将 现 行 标 准 中 过 于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转 化 为 适 合 北 京 的 具 体 规 定 规 范 更 加 注 重 细 节 和 可 操 作 性, 更 多 地 考 虑 减 少 管 理 和 维 护 的 成 本 1
38 规 范 编 制 遵 循 的 主 要 原 则 : 安 全 公 正 有 效 包 容 宜 人 1. 安 全 安 全 第 一, 确 保 所 有 道 路 使 用 者 特 别 是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安 全 2. 公 正 强 化 行 人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的 路 权 3. 有 效 综 合 有 效 利 用 道 路 空 间, 尽 可 能 满 足 多 种 功 能 4. 包 容 提 高 无 障 碍 标 准, 改 善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出 行 条 件 5. 宜 人 强 化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功 能, 创 造 宜 人 的 交 通 环 境 规 范 针 对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需 求 多 而 空 间 有 限 的 问 题, 将 诸 多 需 求 进 行 了 分 级, 根 据 分 级 决 定 空 间 保 证 的 优 先 次 序 涉 及 到 交 通 安 全 市 政 供 给 的 为 最 高 级, 在 空 间 上 优 先 保 障, 如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的 路 权 市 政 管 线 铺 设 等 ; 涉 及 道 路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的 为 次 高 级, 在 空 间 上 予 以 保 障, 如 以 大 乔 木 为 主 的 道 路 绿 化 等 ; 像 机 动 车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的 设 置 则 定 为 最 低 级, 一 般 不 予 考 虑 为 便 于 广 大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管 理 科 研 学 校 等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在 使 用 本 规 范 时 能 正 确 理 解 和 执 行 条 文 规 定, 编 制 组 按 章 节 条 款 顺 序 编 制 了 本 规 范 的 条 文 说 明, 对 条 文 规 定 的 目 的 依 据 以 及 执 行 中 需 注 意 的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说 明, 还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强 制 性 理 由 作 了 解 释 但 是, 本 条 文 说 明 不 具 备 与 规 范 正 文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仅 供 使 用 者 理 解 和 把 握 标 准 规 定 时 参 考 2
39 目 录 1 总 则 术 语 基 本 规 定 道 路 横 断 面 一 般 规 定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及 组 成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人 行 道 分 隔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各 级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道 路 改 扩 建 步 行 交 通 人 行 道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自 行 车 交 通 非 机 动 车 道 自 行 车 停 车 公 共 交 通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公 交 车 站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一 般 规 定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机 动 车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40 8.5 人 行 道 分 隔 带 人 行 横 道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机 动 车 停 车 机 动 车 停 车 市 政 设 施 一 般 规 定 市 政 管 线 市 政 场 站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其 他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一 般 规 定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户 外 广 告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一 般 规 定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建 筑 界 面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41 1 总 则 虽 然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内 各 行 业 都 有 自 己 的 行 业 标 准, 但 标 准 之 间 不 统 一 不 协 调, 在 实 践 中 各 行 业 过 于 强 调 本 行 业 需 求 此 外, 现 行 标 准 内 容 不 全, 难 以 应 对 现 实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编 制 本 规 范 的 目 的, 就 是 将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统 筹 协 调 和 完 善 各 行 业 标 准, 规 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内 各 项 规 划 设 计, 安 全 合 理 有 效 利 用 空 间, 提 升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综 合 品 质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包 括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适 用 对 象 除 了 道 路 本 身 以 外, 还 包 括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道 路 绿 化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市 政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等 内 容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以 上 设 施 的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包 括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改 建 扩 建 由 于 北 京 存 在 像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等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区, 而 且 道 路 空 间 又 极 其 有 限, 因 此, 这 类 道 路 的 规 范 将 另 行 规 定 改 变 以 车 为 本 的 惯 性 思 维, 强 调 以 人 为 本 应 统 筹 考 虑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所 承 担 的 各 种 功 能, 协 调 好 各 种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不 应 过 于 满 足 机 动 交 通 需 求 而 牺 牲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道 路 交 通 空 间 分 配 的 优 先 次 序, 应 与 城 市 交 通 政 策 保 持 一 致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有 限, 往 往 不 能 满 足 所 有 对 空 间 的 需 求, 应 提 倡 综 合 利 用, 提 高 空 间 使 用 效 率 和 效 果 与 本 规 范 相 关 的 现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法 律 及 条 例 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200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2007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2004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2009 与 本 规 范 相 关 的 现 行 国 家 和 地 方 标 准 有 :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设 施 设 计 规 范 GB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42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GB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通 则 GB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城 市 人 行 天 桥 与 人 行 地 道 技 术 规 范 CJJ69-95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设 计 规 范 CJJ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GA/T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 公 共 汽 电 车 站 台 规 范 DB11/T 北 京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规 范
43 2 术 语 道 路 工 程 术 语 标 准 GBJ 的 颁 布 实 施 已 经 经 历 了 25 年 随 着 城 市 的 发 展 理 念 的 更 新, 有 必 要 对 术 语 进 行 补 充 和 完 善 强 调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是 为 与 以 往 城 市 道 路 只 侧 重 道 路 的 交 通 空 间 相 区 别,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包 括 道 路 红 线 以 内 地 上 及 地 下 空 间 多 部 现 行 标 准 对 路 侧 带 的 定 义 及 组 成 的 规 定 不 统 一, 本 规 范 根 据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了 统 一, 规 定 人 行 道 不 包 括 树 池, 专 指 可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有 效 空 间 ; 规 定 人 行 道 外 侧 为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侧 为 绿 化 设 施 带, 主 要 是 考 虑 了 道 路 绿 化 与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综 合 利 用 引 用 了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中 的 概 念, 但 0.9m~ 3.0m 的 通 透 空 间 对 小 汽 车 车 头 部 分 形 成 了 视 线 阻 挡, 根 据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本 规 范 规 定 了 比 国 标 更 为 严 格 的 通 透 空 间 :0.5m~3.0m 3
44 3 基 本 规 定 新 增 条 款 1 强 调 安 全 第 一, 实 际 工 作 中 遇 到 问 题 时 往 往 优 先 考 虑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通 行 效 率, 而 不 是 优 先 考 虑 交 通 安 全 2 北 京 交 通 政 策 的 核 心 是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限 制 小 汽 车 的 过 度 使 用 北 京 已 经 为 小 汽 车 交 通 提 供 了 极 大 的 方 便, 而 绿 色 交 通 的 发 展 未 得 到 应 有 的 空 间 保 障, 今 后 的 路 权 分 配 应 优 先 满 足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等 绿 色 交 通 的 需 求 3 不 应 无 限 制 满 足 小 汽 车 交 通 需 求 而 牺 牲 道 路 的 生 态 效 益 景 观 效 益, 应 以 人 为 本, 积 极 创 造 宜 人 的 交 通 环 境 4 道 路 空 间 往 往 有 限, 应 协 调 好 交 通 市 政 公 共 服 务 绿 化 等 设 施 之 间 的 矛 盾 地 下 市 政 管 线 是 生 命 线, 应 予 以 重 视, 协 调 好 地 上 地 下 设 施 之 间 的 关 系 北 京 的 交 通 政 策 是 倡 导 绿 色 交 通,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通 过 交 通 需 求 管 理 限 制 小 汽 车 的 过 度 使 用 然 而, 长 期 以 来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及 其 交 叉 口 的 改 扩 建 工 程, 大 多 以 扩 充 机 动 车 道 为 主, 降 低 了 步 行 自 行 车 公 共 交 通 等 绿 色 交 通 的 服 务 水 平, 损 害 了 道 路 的 生 态 景 观 和 宜 人 环 境 今 天, 轨 道 交 通 的 承 载 能 力 显 著 提 高, 优 先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已 经 成 为 共 识, 这 为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利 用 从 以 车 为 本 回 到 以 人 为 本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道 路 上 来 提 供 了 有 利 条 件 因 此, 应 该 改 变 以 往 过 度 扩 充 机 动 车 道 的 做 法, 在 提 供 一 定 的 机 动 车 通 行 能 力 的 基 础 上, 确 保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道 路 景 观 和 宜 人 环 境, 需 要 在 道 路 多 种 功 能 中 找 好 平 衡 点, 协 调 好 关 系, 提 升 道 路 空 间 的 综 合 品 质 实 际 上, 北 京 中 心 城 主 要 干 路 及 其 交 叉 口 能 扩 建 的 基 本 上 已 经 扩 建 了, 没 有 扩 建 的 不 应 再 继 续 扩 建, 并 且 随 着 轨 道 交 通 网 络 的 形 成 和 运 力 的 提 高, 已 经 扩 建 的 大 路 口 还 应 逐 步 改 回 4
45 4 道 路 横 断 面 4.1 一 般 规 定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第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的 规 划 设 计 是 确 定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主 要 途 径,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又 是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因 此 城 市 道 路 横 断 面 的 规 划 设 计 不 仅 应 考 虑 道 路 等 级 服 务 功 能 交 通 特 性, 还 应 考 虑 生 态 环 境 沿 线 土 地 使 用 情 况 以 及 各 种 控 制 和 限 制 条 件, 在 力 求 节 约 利 用 土 地 的 前 提 下 开 展 工 作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对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的 7.1 和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5.1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补 充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空 间 不 仅 满 足 城 市 交 通 出 行 需 求, 更 是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因 此 其 服 务 功 能 还 应 具 备 营 造 城 市 景 观 优 化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服 务 人 的 休 憩 娱 乐 等 多 元 化 需 求 4.2 道 路 横 断 面 组 成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第 和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在 道 路 工 程 术 语 标 准 GBJ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了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两 个 术 语 现 有 标 准 对 人 行 道 的 定 义 不 同, 易 于 误 解 和 混 淆 本 规 范 规 定 的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既 综 合 了 现 有 规 范, 又 与 北 京 实 际 的 使 用 情 况 相 符, 更 便 于 操 作 其 中, 人 行 道 指 供 行 人 通 行 的 空 间, 行 人 不 能 通 行 的 空 间 不 应 该 称 为 人 行 道, 本 规 范 定 义 的 人 行 道 是 专 指 行 人 通 行 的 空 间, 不 包 括 道 路 绿 化, 不 包 括 行 道 树 树 池 ;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以 种 植 行 道 树 为 主, 但 也 可 安 排 小 型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 绿 化 设 施 带 以 绿 化 为 主, 但 也 可 安 排 报 刊 亭 等 相 对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5
46 本 规 范 对 路 侧 带 的 定 义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 中 的 定 义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中 的 定 义 6
47 4.3 机 动 车 道 改 进 条 款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中 第 条 规 定, 城 市 人 口 超 过 200 万 的 大 城 市,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机 动 车 车 道 条 数 分 别 为 : 快 速 路 6~8 条, 主 干 路 6~8 条, 次 干 路 4~6 条, 支 路 3~4 条 关 于 快 速 路 : 从 北 京 以 往 实 践 来 看, 快 速 路 主 路 已 达 到 6~8 条 机 动 车 道, 主 路 外 侧 的 辅 路 一 般 再 设 置 机 动 车 道, 车 道 数 一 般 为 单 向 2~3 条, 相 当 于 城 市 次 干 路 或 主 干 路 标 准 这 样, 实 际 机 动 车 道 总 数 已 经 超 过 规 范 规 定 值 从 北 京 以 及 国 内 其 他 一 些 大 城 市 快 速 路 规 划 建 设 的 实 践 和 经 验 来 看, 主 路 和 辅 路 均 设 置 机 动 车 道 是 必 要 的 然 而, 机 动 车 道 数 量 如 何 在 主 路 和 辅 路 之 间 合 理 分 配,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对 此 并 未 做 出 规 定 从 北 京 市 快 速 路 规 划 建 设 的 实 践 来 看, 主 路 采 用 6~8 条 机 动 车 道 是 合 适 的 辅 路 采 用 单 向 2~3 条 车 道 虽 然 能 够 大 大 提 高 辅 路 机 动 车 交 通 通 行 能 力, 但 由 此 增 大 了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过 街 距 离, 不 利 于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过 街 因 此, 本 条 建 议 辅 路 机 动 车 道 数 不 宜 过 多, 单 侧 车 道 数 宜 为 1~2 条, 即 达 到 城 市 次 干 路 或 支 路 标 准 关 于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 与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相 比, 本 条 对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均 进 行 了 缩 减 基 本 出 发 点 是 要 兼 顾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绿 化 等 不 同 要 素 在 道 路 红 线 内 的 合 理 空 间 机 动 车 道 数 的 一 个 制 约 因 素 是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目 前, 北 京 市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一 般 为 : 主 干 路 40~60m, 次 干 路 30~40m( 也 有 个 别 为 42m 45m), 支 路 15~25m( 也 有 个 别 为 30m) 道 路 红 线 内 含 有 轨 道 交 通 及 其 他 交 通 设 施 的, 红 线 宽 度 一 般 要 相 应 增 加 按 照 上 述 红 线 宽 度, 如 果 主 干 路 采 用 8 条 机 动 车 道 次 干 路 采 用 6 条 机 动 车 道 支 路 采 用 4 条 机 动 车 道, 那 么 综 合 考 虑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人 行 道 宽 度 道 路 绿 化 等 因 素 的 理 想 道 路 横 断 面 是 难 以 实 现 的 因 此, 本 条 对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调 整 另 外, 北 京 在 实 践 中 机 动 车 道 数 也 确 实 极 少 采 用 主 干 路 8 条 次 干 路 6 条 支 路 4 条 的 做 法 本 条 的 规 定 与 北 京 实 践 中 的 通 常 做 法 是 一 致 的 ( 特 殊 情 况 除 外 ) 7
48 4.4 非 机 动 车 道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第 条 和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的 第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和 细 化 从 理 论 上 讲, 应 该 按 照 现 在 和 未 来 自 行 车 交 通 流 量 确 定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但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很 难 做 到 新 建 道 路 在 规 划 设 计 时 基 本 上 得 不 到 周 边 建 设 用 地 的 详 细 规 划 数 据, 很 难 预 测 准 未 来 自 行 车 交 通 流 量 而 且 自 行 车 交 通 流 量 会 随 着 周 边 土 地 使 用 格 局 和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的 变 化 而 变 化, 也 会 随 着 人 们 生 活 方 式 社 会 的 环 保 意 识 的 变 化 而 变 既 有 道 路 则 很 难 再 对 横 断 面 进 行 调 整 因 此, 为 防 止 规 划 设 计 时 的 随 意 性, 增 加 规 范 的 可 操 作 性, 而 特 意 增 加 此 项 条 款 根 据 北 京 近 十 年 的 交 通 量 调 查 结 果, 高 峰 小 时 单 向 自 行 车 交 通 量,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主 要 集 中 在 2000 辆 以 内, 支 路 主 要 集 中 在 1000 辆 以 内, 因 此 非 机 动 车 道 适 宜 的 宽 度, 快 速 路 辅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设 为 3.5m, 支 路 设 为 2.5m, 不 但 满 足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需 求, 还 能 保 持 一 定 的 服 务 水 平 非 机 动 车 道 过 窄 无 法 满 足 自 行 车 交 通 需 求, 非 机 动 车 道 过 宽 也 会 带 来 意 想 不 到 的 严 重 后 果 非 机 动 车 道 过 宽 一 是 浪 费 空 间, 二 是 容 易 被 机 动 车 停 车 和 行 车 占 用 根 据 调 查, 经 物 理 隔 离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超 过 3.5m, 就 会 出 现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现 象, 而 小 于 或 等 于 3.5m 一 般 不 会 出 现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现 象, 从 而 能 够 确 保 自 行 车 的 有 效 行 驶 空 间 根 据 调 查, 大 部 分 5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最 后 给 自 行 车 交 通 剩 下 的 空 间 往 往 只 剩 下 1m, 而 3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却 极 少 有 机 动 车 辆 违 法 停 靠, 从 而 确 保 自 行 车 不 受 干 扰 占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和 行 车, 虽 然 受 到 交 通 法 规 的 制 约 和 惩 罚, 但 是 公 民 守 法 意 识 薄 弱 以 及 道 路 交 通 执 法 力 量 不 足 是 客 观 事 实, 短 期 内 难 以 大 幅 提 升, 因 而 需 要 在 工 程 措 施 上 加 以 考 虑, 节 省 执 法 成 本 和 约 束 公 民 的 交 通 行 为 南 礼 士 路 ( 次 干 路 )3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8
49 月 坛 南 街 ( 次 干 路 )3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4.5 人 行 道 改 进 条 款 本 规 范 的 人 行 道 专 指 行 人 通 行 空 间, 人 行 道 宽 度 就 是 行 人 通 行 的 有 效 宽 度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虽 然 规 定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m, 但 其 中 包 含 行 道 树 树 池, 树 池 的 宽 度 就 为 1.5m, 因 而 无 法 满 足 行 人 需 求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规 定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2m 的 统 一 标 准, 但 由 于 北 京 聚 集 人 流 的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地 铁 及 地 面 公 交 线 路 大 多 依 干 路 设 置, 行 人 流 量 应 该 较 多 根 据 北 京 的 调 查,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行 人 流 量 的 平 均 值, 存 在 快 速 路 辅 路 > 主 干 路 > 次 干 路 > 支 路 的 规 律, 因 此, 按 照 道 路 等 级 规 定 了 比 国 标 更 大 的 最 小 宽 度 值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西 城 区 海 淀 区 城 市 道 路 高 峰 小 时 行 人 流 量 平 均 值 近 年 来 日 常 散 步 跑 步 溜 狗 的 市 民 明 显 增 加, 考 虑 到 未 来 城 市 人 口 老 龄 化 程 度 将 加 大, 以 及 随 着 劳 动 生 产 率 的 提 高 市 民 余 暇 时 间 的 增 多, 利 用 人 行 道 进 行 散 步 健 身 活 动 的 市 民 将 会 继 续 增 加, 人 行 道 除 了 交 通 功 能 外, 还 兼 有 部 分 休 闲 娱 乐 功 能 综 合 考 虑 人 行 道 的 各 种 需 求 通 行 能 力 和 服 务 水 平, 本 规 范 除 规 定 了 9
50 人 行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还 规 定 了 最 小 宽 度 的 一 般 值 一 般 情 况 下, 人 行 道 宽 度 均 应 不 小 于 表 中 所 列 的 一 般 值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一 侧 为 铁 路 轨 道 交 通 地 面 线 路 的, 一 般 行 人 流 量 较 小, 但 越 是 这 种 情 况 越 需 要 配 置 良 好 的 道 路 绿 化 以 降 低 环 境 负 荷, 改 善 道 路 景 观, 因 而 需 要 为 绿 化 以 及 其 他 道 路 设 施 日 常 养 护 人 员 设 置 必 要 的 人 行 道, 但 考 虑 行 人 流 量 较 小, 可 以 降 低 人 行 道 最 小 宽 度 至 1.5m 4.6 分 隔 带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第 条 规 定, 中 间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为 1.5m 虽 然 能 够 起 到 分 隔 双 向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作 用, 但 当 利 用 分 隔 带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乔 木 树 种 时,1.5m 是 不 够 的 根 据 对 北 京 市 公 交 部 门 和 园 林 绿 化 部 门 的 调 研, 北 京 目 前 一 些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宽 度 不 足, 由 此 造 成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两 方 面 : 第 一, 公 交 车 站 设 置 困 难 在 中 央 分 隔 带 上 设 置 双 向 公 交 车 站 所 需 的 宽 度 为 5m 左 右, 显 然,1.5m 宽 的 中 央 分 隔 带 是 无 法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第 二, 无 法 种 植 大 乔 木 与 灌 木 相 比, 大 乔 木 对 道 路 绿 化 效 果 和 道 路 景 观 更 好 因 此, 中 央 分 隔 带 应 尽 量 种 植 大 乔 木 ( 快 速 路 除 外 ) 但 大 乔 木 的 种 植 和 生 长 需 要 一 定 的 空 间, 保 障 大 乔 木 正 常 种 植 和 生 长 的 分 隔 带 宽 度 ( 不 含 路 缘 石 ) 至 少 需 要 1.5m, 如 果 加 上 两 侧 路 缘 石, 总 宽 度 至 少 为 2m 因 宽 度 不 足, 许 多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上 无 法 种 植 乔 木, 只 能 种 植 灌 木 基 于 上 述 原 因, 规 定 中 间 分 隔 带 不 应 小 于 2.0m 同 时 根 据 快 速 公 共 汽 车 交 通 设 计 规 范 CJJ 有 关 规 定, 规 定 利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设 置 双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5m, 设 置 单 侧 公 交 站 台 的 不 应 小 于 3m 补 充 说 明 : 道 路 绿 化 的 功 能 严 重 的 大 气 污 染 问 题 使 得 人 们 重 新 重 视 道 路 绿 地 的 功 能 良 好 的 道 路 绿 化 首 先 可 使 人 心 情 平 静, 因 为 从 色 彩 学 来 说 天 空 的 蓝 色 和 树 木 的 绿 色 都 是 镇 静 色 ; 第 二, 乔 木 的 树 荫 可 以 减 少 道 路 路 面 的 热 岛 效 应 ; 第 三, 乔 木 具 有 更 强 的 碳 汇 能 力 和 吸 收 大 气 中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能 力, 根 据 计 算, 如 果 北 京 的 城 市 道 路 能 够 多 种 植 一 排 树, 那 么 一 年 可 吸 收 20 万 吨 碳, 相 当 于 北 京 市 约 7 万 辆 小 汽 车 的 年 排 放 量 ; 10
51 第 四, 隔 音 降 噪 ; 第 五, 种 植 大 乔 木 能 改 善 道 路 空 间 尺 度 关 系, 降 低 空 旷 感, 塑 造 道 路 景 观 ; 第 六, 大 乔 木 夏 天 能 提 供 树 荫, 使 人 免 受 暴 晒, 中 国 人 喜 欢 树 荫 ; 第 七, 降 解 尘 土 因 此, 应 规 定 在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应 种 植 树 冠 较 大 的 大 乔 木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多 种 一 排 大 树 的 碳 汇 效 果 计 算 结 果 现 状 规 划 总 长 (KM) 可 种 大 乔 木 数 量 ( 棵 ) 碳 汇 能 力 ( 吨 / 年 ) 总 长 (KM) 可 种 大 乔 木 数 量 ( 棵 ) 碳 汇 能 力 ( 吨 / 年 ) 主 干 路 ,714 42, ,000 96,000 次 干 路 ,143 57, , ,929 支 路 ,429 98, , ,571 总 计 198, ,500 空 旷, 空 间 尺 度 失 衡 的 道 路 种 植 大 乔 木, 改 善 道 路 空 间 尺 度 提 升 景 观 11
52 欧 美 人 喜 欢 晒 太 阳 中 国 人 怕 晒 太 阳 骑 车 人 在 远 处 的 树 荫 下 等 候 绿 灯 等 红 灯 时 连 小 汽 车 也 怕 日 晒 东 内 大 街 中 央 隔 离 带 的 大 乔 木 五 棵 松 北 路 中 央 隔 离 带 的 大 乔 木 昆 明 湖 东 路 中 央 隔 离 带 的 大 乔 木 杭 州 市 区 道 路 中 央 隔 离 带 的 大 乔 木 和 护 栏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第 条 规 定 两 侧 分 隔 带 最 小 宽 度 12
53 为 1.5m 第 一, 北 京 的 公 交 线 路 集 中 设 置 于 主 次 干 路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大 多 数 2m 宽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不 能 满 足 乘 客 等 候 和 集 散 需 求, 宽 度 需 拓 宽, 因 此 规 定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5m 第 二, 如 本 规 范 第 条 所 述, 大 乔 木 对 道 路 生 态 环 境 和 道 路 景 观 效 果 优 于 灌 木, 外 侧 分 隔 带 应 尽 量 种 植 大 乔 木, 而 1.5m 的 宽 度 不 能 满 足 大 乔 木 正 常 种 植 和 生 长 的 空 间, 因 此 规 定, 外 侧 分 隔 带 不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的, 不 宜 小 于 2.5m, 不 应 小 于 2m 种 植 大 乔 木 的 重 要 性 见 第 条 的 说 明 4.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改 进 条 款 对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了 细 化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普 遍 不 足, 然 而 近 十 年 来 的 新 建 道 路 不 论 空 间 条 件, 树 池 基 本 都 与 路 缘 石 保 持 一 定 距 离, 占 据 了 宝 贵 步 行 空 间, 使 得 步 行 空 间 更 加 不 足 为 给 行 人 留 出 更 多 的 通 行 空 间, 需 要 精 细 化 设 计, 同 时 考 虑 树 池 最 大 宽 度 为 1.5m, 所 以 规 定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行 道 树 树 池 位 置 不 当,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行 道 树 树 池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位 置 得 当 13
54 4.8 道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选 择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中 第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改 进, 增 加 了 六 幅 路 快 速 路 辅 路 设 置 外 侧 隔 离 带 的,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六 幅 路 特 殊 型 式 的 道 路 横 断 面 是 对 除 了 单 幅 路 两 幅 路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这 四 种 横 断 面 型 式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种 横 断 面 类 型 的 统 称 包 括 : 高 架 式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道 路 内 含 有 轨 道 交 通 通 道 的 道 路 横 断 面 滨 水 道 路 横 断 面 非 机 动 车 专 用 路 步 行 街 以 及 其 他 不 对 称 形 式 的 道 路 横 断 面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第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快 速 路 在 实 现 长 距 离 快 速 交 通 服 务 功 能 的 同 时, 还 应 兼 顾 沿 线 建 设 用 地 与 快 速 路 的 交 通 转 换 与 集 散 因 此, 规 定 城 市 快 速 路 两 侧 均 应 设 置 辅 路 对 于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四 幅 路 与 六 幅 路 的 区 别 主 要 体 现 在 辅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上 当 辅 路 设 置 外 侧 分 隔 带 ( 机 非 分 隔 带 ) 时, 单 侧 辅 路 为 两 幅 路 型 式, 则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为 六 幅 路 型 式 ; 当 辅 路 不 设 置 机 非 分 隔 带 时, 单 侧 辅 路 为 单 幅 路 型 式, 则 快 速 路 横 断 面 为 四 幅 路 型 式 综 合 考 虑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隔 离 大 乔 木 种 植 ( 生 态 环 境 与 景 观 ) 公 交 车 站 的 设 置 需 求 等 因 素, 规 定 宜 优 先 选 择 六 幅 路, 空 间 条 件 困 难 的 可 选 择 四 幅 路 型 式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第 条 进 行 了 改 进 快 速 路 是 城 市 道 路 中 的 最 高 级 别 交 通 干 道 与 其 他 等 级 城 市 道 路 相 比, 快 速 路 在 交 通 服 务 能 力 抗 灾 设 防 标 准 等 方 面 均 具 备 最 好 条 件 城 市 防 灾 减 灾 规 划 中, 快 速 路 往 往 成 为 应 急 救 援 和 疏 散 通 道 的 首 选 关 于 快 速 路 应 急 车 道, 其 重 要 性 已 经 越 来 越 显 现 出 来 北 京 曾 经 发 生 过 因 应 急 车 道 不 连 续 或 局 部 被 占 用 而 影 响 紧 急 车 辆 救 援, 从 而 造 成 了 更 大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应 急 车 道 虽 然 利 用 率 没 有 其 他 机 动 车 道 高, 却 是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一 道 坚 实 保 障 安 全 第 一, 生 命 至 上, 应 急 通 道 的 作 用 不 仅 不 应 被 忽 视, 反 而 应 被 重 视 基 于 上 述 考 虑, 本 条 规 定 快 速 路 不 仅 应 设 置 应 急 车 道, 而 且 应 急 车 道 应 是 连 续 的 本 条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如 果 快 速 路 存 在 红 线 不 足 等 问 题, 也 不 得 中 断 应 急 车 道 或 压 缩 应 急 车 道 宽 度, 可 以 采 取 适 当 压 缩 其 他 机 动 车 道 数 量 和 宽 度 等 做 法 4.8.4~4.8.6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第 条 进 14
55 行 了 改 进 某 条 道 路 在 机 动 车 道 数 量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选 择 不 同 的 横 断 面 型 式, 对 于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通 行 能 力 来 说 没 有 太 大 区 别, 但 对 于 道 路 生 态 环 境 道 路 景 观 和 宜 人 性 却 有 较 大 影 响 首 先, 良 好 的 道 路 绿 化 给 人 精 神 上 的 愉 悦 ; 第 二, 乔 木 的 树 荫 可 以 减 少 道 路 路 面 的 热 岛 效 应 ; 第 三, 乔 木 具 有 更 强 的 碳 及 其 他 有 害 物 质 吸 收 能 力 ; 第 四, 隔 音 降 噪 ; 第 五, 种 植 高 大 乔 木 能 改 善 道 路 空 间 尺 度 关 系, 降 低 空 旷 感, 提 升 道 路 景 观 ; 第 六, 夏 天 提 供 树 荫, 使 人 免 受 暴 晒 ( 中 国 人 喜 欢 树 荫 ); 第 七, 降 解 尘 土 因 此, 道 路 绿 化 应 尽 可 能 优 先 种 植 树 冠 较 大 的 大 乔 木 ( 种 植 大 乔 木 的 理 由 详 见 第 条 的 说 明 ) 因 此, 道 路 横 断 面 的 选 择, 除 了 满 足 交 通 功 能 以 外, 更 应 考 虑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功 能 和 人 的 需 求 因 此 本 规 范 规 定,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在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容 许 的 情 况 下, 应 该 优 先 选 择 能 够 种 植 更 多 列 大 乔 木 的 横 断 面 算 上 行 道 树, 四 幅 路 三 幅 路 两 幅 路 单 幅 路 分 别 可 以 种 植 五 四 三 二 列 大 乔 木 有 条 件 的 应 尽 可 能 选 择 能 种 更 多 大 树 的 横 断 面 另 外, 公 交 线 路 大 多 设 置 在 主 次 干 路 上, 选 择 四 幅 路 三 幅 路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上 可 以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避 免 公 交 车 进 出 站 影 响 非 机 动 车 正 常 行 驶 1 主 干 路 红 线 宽 度 一 般 能 够 满 足 四 幅 路 的 空 间 需 求, 红 线 宽 度 不 足 的 可 选 择 三 幅 路 2 次 干 路 红 线 宽 度 一 般 较 主 干 路 窄, 不 具 备 设 置 四 幅 路 的 条 件, 因 此 推 荐 三 幅 路, 宽 度 不 足 的 可 选 择 两 幅 路, 不 宜 选 择 单 幅 路 3 支 路 可 根 据 红 线 宽 窄 选 择 横 断 面 红 线 较 宽 的 (25m 以 上 ) 宜 选 择 三 幅 路, 较 窄 的 (25m 以 下 ) 可 选 择 两 辅 路 单 幅 路 北 京 的 支 路 大 多 采 用 单 幅 路,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一 般 停 满 了 小 汽 车,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路 权 往 往 容 易 被 机 动 车 侵 占 一 些 支 路 甚 至 单 侧 停 两 列 车, 或 者 斜 向 停 放, 自 行 车 交 通 路 权 完 全 被 剥 夺, 失 去 安 全 保 障 路 权 是 最 高 级 需 求, 应 优 先 得 到 保 障 显 然, 单 幅 路 难 以 阻 断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特 别 是 老 旧 居 住 区 周 边 的 道 路 15
56 西 城 区 真 武 庙 二 条 太 平 路 岭 南 路 自 行 车 道 被 完 全 侵 占 对 于 以 上 问 题, 应 该 分 区 域 分 阶 段 多 方 应 对 对 于 路 外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缺 乏 的 地 区, 近 期 可 利 用 支 路 解 决 部 分 居 民 合 理 停 车 需 求 为 确 保 自 行 车 交 通 不 受 机 动 车 停 车 干 扰, 城 市 支 路 宜 采 用 下 图 所 示 的 三 幅 路 型 式, 既 方 便 停 车, 又 可 以 保 证 自 行 车 交 通 路 权, 还 有 利 于 建 立 良 好 交 通 秩 序 和 营 造 道 路 景 观 环 境,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上 还 可 以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道 路 空 间 得 到 充 分 利 用, 非 机 动 车 路 权 道 路 景 观 环 境 公 交 设 站 机 动 车 停 车 四 者 相 得 益 彰 下 图 是 西 城 区 真 武 庙 四 条 道 路 横 断 面, 为 三 幅 路 型 式, 降 低 了 外 侧 分 隔 带 的 高 度 方 便 车 辆 进 出 远 期 待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完 善 后, 可 取 消 或 减 少 停 车, 恢 复 道 路 绿 化 从 实 际 效 果 来 看, 道 路 景 观 环 境 和 交 通 秩 序 均 较 好, 这 种 横 断 面 型 式 非 常 适 用 于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缺 乏 的 地 区, 如 老 旧 居 住 区 的 道 路 16
57 西 城 区 真 武 庙 四 条 三 幅 路 横 断 面 两 幅 路 三 幅 路 四 幅 路 标 准 横 断 面 示 意 图 17
58 4.8.7 新 增 条 款 北 京 的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实 践 中, 存 在 一 些 含 有 景 观 功 能 的 滨 水 道 路, 应 该 结 合 景 观 环 境 亲 水 需 求 等 因 素 选 择 横 断 面 型 式, 提 升 道 路 景 观, 满 足 人 的 亲 水 需 求 4.9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改 进 北 京 市 有 11 个 新 城, 在 发 展 阶 段 道 路 交 通 需 求 上 存 在 差 异, 可 采 取 不 同 策 略 对 于 中 心 城, 由 于 大 部 分 地 区 已 开 发 成 熟, 同 时 城 市 交 通 压 力 较 大, 如 果 道 路 分 期 实 施, 会 对 交 通 环 境 造 成 较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应 该 一 次 建 成 对 于 新 城, 道 路 现 状 流 量 与 远 期 规 划 差 别 较 大, 如 果 道 路 一 次 性 实 现 规 划, 很 可 能 造 成 道 路 资 源 和 资 金 的 浪 费 因 此, 新 城 道 路 建 设 可 视 情 况 考 虑 分 期 实 施 的 做 法, 近 期 建 设 应 为 远 期 规 划 预 留 建 设 条 件, 使 近 期 工 程 成 为 远 期 工 程 的 组 成 部 分 4.10 道 路 改 扩 建 新 增 条 款 当 道 路 出 现 机 动 车 交 通 拥 堵 时, 为 提 高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通 行 能 力, 经 常 采 取 缩 减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宽 度 取 消 道 路 绿 化 的 做 法, 对 于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不 符 合 以 人 为 本 的 精 神 因 此, 本 规 范 明 确 规 定 道 路 改 扩 建 在 改 善 机 动 车 通 行 条 件 的 同 时, 还 应 改 善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条 件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环 境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改 扩 建 一 般 是 指 道 路 路 面 加 宽 道 路 提 级 道 路 局 部 改 线 等 道 路 改 扩 建 应 尽 量 减 少 对 道 路 周 围 现 状 建 筑 环 境 及 各 种 设 施 的 影 响, 节 约 道 路 建 设 资 金, 保 护 环 境 应 综 合 考 虑 现 状 树 木 伐 移 道 路 路 面 及 地 下 管 线 利 用 建 筑 拆 迁 等, 应 在 满 足 交 通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尽 量 保 护 和 避 让 有 价 值 的 现 状 路 树 及 古 树 文 物, 尽 量 利 用 现 状 路 面 和 现 有 行 道 树 18
59 5 步 行 交 通 5.2 人 行 道 新 增 条 款 为 保 证 人 行 道 的 连 续 性 和 行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规 定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均 应 设 置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不 得 中 断 一 般 来 说, 城 市 道 路 都 会 有 步 行 需 求, 不 仅 包 括 普 通 市 民, 还 包 括 对 道 路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道 路 绿 化 等 进 行 维 护 的 人 员 ; 不 仅 包 括 进 出 道 路 两 侧 地 块 的 人 员, 也 包 括 通 过 的 人 员 即 使 现 在 没 有 需 求, 将 来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性 质 会 发 生 变 化 也 可 能 产 生 需 求 因 此, 如 果 现 在 不 设 置 人 行 道, 一 旦 将 来 需 要 时 再 设 置 将 十 分 困 难 改 进 条 款 强 调 人 行 道 应 高 出 车 行 道, 主 要 有 四 个 目 的, 一 是 为 了 防 止 机 动 车 侵 入 人 行 道, 二 是 强 化 人 行 道 与 车 行 道 的 界 线, 确 保 行 人 特 别 是 幼 童 不 误 入 车 行 道, 三 是 为 了 在 雨 天 排 水 顺 畅, 避 免 像 车 行 道 那 样 容 易 积 水, 如 果 积 水 会 造 成 行 人 行 走 不 便 ( 鞋 的 防 水 性 远 远 低 于 汽 车 轮 胎 ), 正 是 由 于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高 于 车 行 道, 才 使 得 绝 大 多 数 人 行 道 雨 天 没 有 积 水 四 是 防 止 融 雪 剂 危 害 行 道 树 的 生 命 新 增 条 款 和 道 路 一 样, 路 侧 带 空 间 也 是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 权 法 和 北 京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规 定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私 自 占 用 人 行 道 是 行 人 行 走 的 空 间, 应 为 行 人 提 供 安 全 畅 通 和 舒 适 的 行 走 条 件 现 状 一 部 分 人 行 道 被 一 些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占 用 的 情 况 较 为 普 遍, 因 此 规 定 人 行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的 物 体 路 侧 带 被 沿 道 单 位 私 自 占 用 19
60 人 行 道 上 的 附 属 设 施 改 进 条 款 ( 没 有 违 反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的 规 定 )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普 遍 不 足, 然 而 近 十 年 来 的 新 建 道 路 不 论 空 间 条 件, 树 池 一 律 远 离 路 缘 石, 占 据 了 宝 贵 步 行 空 间, 使 得 步 行 空 间 更 加 不 足 为 确 保 人 行 道 宽 度, 特 规 定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邻 路 缘 石 设 置, 当 人 行 道 宽 度 小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树 池 应 作 平 整 化 处 理 行 道 树 树 池 位 置 不 当,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行 道 树 树 池 紧 邻 路 缘 石 设 置, 位 置 得 当 20
61 妨 碍 行 走 的 树 池 篦 子 不 妨 碍 行 走 的 透 水 的 树 池 篦 子 改 进 条 款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公 交 车 站 候 车 亭 采 用 大 面 积 广 告 牌 的 型 式, 其 立 柱 普 遍 占 用 了 部 分 人 行 道 空 间 一 些 本 来 宽 度 就 不 足 的 人 行 道 因 设 置 了 候 车 亭, 通 行 空 间 更 加 不 足, 阻 碍 行 人 正 常 通 行, 一 些 行 人 不 得 不 借 道 车 行 道, 极 不 安 全 当 道 路 空 间 不 足 的 情 况 下, 与 企 业 的 广 告 收 益 相 比, 行 人 的 路 权 应 该 优 先 得 到 保 障, 因 此 规 定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足 的, 公 交 候 车 亭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型 式, 其 立 柱 应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不 得 占 用 人 行 道, 确 保 人 行 道 的 基 本 通 行 功 能 日 本 的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候 车 亭 普 遍 采 用 不 占 用 人 行 道 的 型 式, 值 得 我 们 借 鉴 21
62 北 京 不 好 的 案 例 日 本 京 都 好 的 案 例 牛 街 车 站 改 善 前 后 效 果 图 22
63 5.2.7 改 进 条 款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地 铁 出 入 口, 普 遍 占 用 了 部 分 人 行 道 空 间, 导 致 步 行 交 通 空 间 不 足, 给 行 人 通 行 造 成 不 便 为 确 保 人 行 道 的 基 本 通 行 功 能, 规 定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地 铁 等 设 施 的 出 入 口 应 避 免 占 用 人 行 道,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人 行 道 应 相 应 加 宽 新 增 条 款 阻 车 桩 是 有 效 阻 止 机 动 车 违 法 占 用 人 行 道 停 车 保 障 行 人 路 权 的 工 程 手 段, 同 时, 可 以 节 省 大 量 管 理 成 本 道 路 管 理 部 门 还 应 加 强 日 常 巡 视, 及 时 增 补 阻 车 桩 交 叉 口 进 出 口 处 的 人 行 道 桩 沿 路 缘 石 内 侧 设 置 人 行 道 桩 新 增 条 款 阻 车 桩 如 果 距 离 盲 道 过 近, 容 易 伤 及 盲 人 的 腿 部 改 进 条 款 对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进 行 了 改 进 为 行 人 提 供 安 全 舒 适 的 行 走 条 件, 人 行 道 铺 装 应 平 整 防 滑 耐 磨 坚 固 北 京 是 严 重 缺 水 地 区, 雨 洪 利 用 尤 为 重 要, 人 行 道 的 铺 装 还 应 透 水 城 市 道 路 路 面 的 主 基 调 是 灰 色, 比 较 沉 着, 不 浮 躁, 人 行 道 铺 装 采 用 灰 色 较 为 协 调 灰 色 的 人 行 道 与 中 黄 色 的 盲 道 反 差 较 强, 有 利 于 弱 视 者 识 别, 受 到 弱 视 者 的 欢 迎 灰 色 比 较 耐 脏, 适 合 于 降 尘 较 为 严 重 的 北 京 此 外, 人 行 道 铺 装 颜 色 适 宜 作 为 道 路 空 间 的 底 色, 衬 托 蓝 天 绿 植 建 筑 附 属 设 施 等 其 他 物 体, 而 不 宜 喧 宾 夺 主 灰 色 大 气 沉 稳, 又 是 北 京 的 市 色, 彰 显 北 京 深 厚 的 文 化 底 蕴 从 北 京 的 实 践 看, 灰 色 调 的 人 行 道 铺 装 较 为 适 合 北 京 因 此 规 定 人 行 道 铺 装 颜 色 宜 以 灰 色 为 主, 宜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23
64 不 适 宜 的 人 行 道 铺 装 适 宜 的 人 行 道 铺 装 北 京 适 宜 的 人 行 道 铺 装 东 京 24
65 改 进 条 款, 比 国 标 更 严 格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只 规 定 城 市 少 数 区 域 的 道 路 应 设 置 盲 道 为 此, 北 京 市 残 联 针 对 视 觉 障 碍 者 进 行 了 意 愿 调 查, 共 抽 样 调 查 了 2600 名 视 觉 障 碍 者 调 查 结 果 显 示,63% 的 视 觉 障 碍 者 出 行 时 利 用 盲 道 84% 的 视 觉 障 碍 者 要 求 设 置 连 续 的 盲 道, 反 对 将 行 进 盲 道 取 消 视 觉 障 碍 者 与 视 觉 健 全 人 相 比 属 于 少 数, 但 包 容 厚 德 是 北 京 精 神, 而 包 容 就 意 味 着 多 数 要 照 顾 少 数 对 于 是 否 设 置 盲 道 这 个 问 题, 应 该 尊 重 视 觉 障 碍 者 的 意 愿, 因 为 绝 大 多 数 视 觉 健 全 人 是 不 能 完 全 体 会 视 觉 障 碍 者 的 难 处 苦 衷 与 需 求 的 只 有 视 觉 障 碍 者 自 身 明 确 表 示 不 需 要 盲 道 的 时 候, 才 能 取 消 盲 道, 否 则, 在 大 多 数 视 觉 障 碍 者 表 示 需 要 盲 道 的 情 况 下, 就 应 该 坚 决 设 置 盲 道 根 据 调 查, 盲 道 设 置 与 否, 并 不 增 加 建 设 和 维 护 费 用 欧 美 国 家 的 一 些 城 市 之 所 以 不 强 调 盲 道 的 设 置, 是 因 为 他 们 建 立 了 针 对 视 觉 障 碍 者 的 高 水 平 福 利 制 度, 能 够 根 据 视 觉 障 碍 者 的 需 求 提 供 优 质 廉 价 的 特 殊 交 通 服 务, 包 括 配 备 导 盲 犬 而 北 京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与 欧 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还 有 一 定 差 距, 难 以 向 广 大 视 觉 障 碍 者 提 供 特 殊 交 通 服 务, 当 前 廉 价 的 盲 道 系 统 更 加 适 合 目 前 北 京 市 的 发 展 水 平 从 法 理 上 说, 地 方 标 准 可 以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因 此, 本 规 范 规 定 :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置 连 续 的 盲 道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了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2 新 增 条 款 3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了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北 京 的 视 觉 障 碍 者 反 映 绝 大 多 数 沿 道 公 共 设 施 的 盲 道 系 统 与 道 路 盲 道 不 衔 接, 使 用 中 极 不 方 便, 而 这 个 问 题 恰 恰 被 忽 视, 需 要 在 本 规 范 进 行 强 调 4 改 进 条 款 根 据 北 京 的 调 查, 视 觉 障 碍 者 要 求 盲 道 的 颜 色 应 与 周 围 颜 色 形 成 强 烈 对 比, 认 为 灰 色 人 行 道 配 上 中 黄 色 的 盲 道 效 果 比 较 好, 因 此 本 规 范 引 用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的 相 关 规 定, 并 用 应 取 代 了 宜 增 加 了 强 制 性 5 改 进 条 款 一 些 正 常 行 人 特 别 是 老 年 人 反 映 部 分 较 窄 的 人 行 道 铺 设 了 过 宽 的 盲 道, 以 致 不 得 不 走 盲 道 而 感 不 舒 适 为 此 规 定 当 人 行 道 较 窄 时, 应 采 用 较 窄 的 盲 25
66 道, 即 采 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所 规 定 的 低 限 值 25cm, 兼 顾 盲 人 和 正 常 人 使 用 6 新 增 条 款 一 些 行 进 盲 道 的 凸 起 部 分 呈 圆 弧 状, 对 于 脚 底 的 刺 激 过 于 强 烈, 舒 适 度 差, 不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盲 道 触 感 条 规 格 行 进 盲 道 感 触 条 尺 寸 (mm) 提 示 盲 道 感 触 点 尺 寸 (mm) 面 宽 25 表 面 直 径 25 底 宽 35 底 面 直 径 35 高 度 4 圆 点 高 度 4 中 心 距 62~75 圆 点 中 心 距 50 盲 道 方 砖 标 准 尺 寸 5.3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新 增 条 款 北 京 传 统 的 立 体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基 本 上 没 有 电 梯 和 电 动 扶 梯, 如 同 一 堵 墙 给 残 疾 人 出 行 带 来 极 大 不 便, 特 别 是 坐 轮 椅 的 残 疾 人 根 本 无 法 依 靠 自 己 的 能 力 过 街, 26
67 就 是 靠 别 人 推 行 也 要 求 推 行 者 要 有 健 壮 的 体 魄 包 容 与 厚 德 是 北 京 精 神, 北 京 应 该 更 加 关 爱 残 疾 人, 制 定 更 高 的 无 障 碍 标 准 北 京 的 调 查 显 示, 绝 大 多 数 行 人 喜 欢 人 行 横 道 而 不 是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如 果 行 人 过 街 只 能 利 用 传 统 的 立 体 人 行 过 街 设 施, 那 么 24% 的 行 人 会 放 弃 过 街,39% 的 行 人 会 减 少 过 街 次 数 ( 老 年 人 中 为 48%) 可 以 看 出, 传 统 的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会 增 加 行 人 过 街 的 阻 力, 阻 碍 道 路 两 侧 的 人 员 来 往, 从 而 影 响 道 路 两 侧 的 经 济 活 力 和 人 气, 降 低 道 路 两 侧 土 地 使 用 价 值 同 时,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需 要 大 量 建 设 和 维 护 资 金, 天 桥 落 脚 和 地 道 进 出 口 往 往 占 用 有 限 的 人 行 道 空 间 另 外, 居 民 保 护 隐 私 的 意 识 日 益 增 长, 沿 道 居 民 反 对 建 设 人 行 天 桥 的 呼 声 越 来 越 大 北 京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明 确 规 定 实 行 步 行 者 优 先, 过 街 设 施 以 平 面 过 街 形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充 分 体 现 了 以 人 为 本 的 理 念 对 于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主 路 铁 路 必 须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确 保 机 动 车 连 续 行 驶 其 它 城 市 道 路 采 用 灯 控 人 行 横 道 的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2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的 条 款 3 新 增 条 款 在 一 些 行 人 集 中 的 大 型 商 业 区 中 央 商 务 区 大 型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等 地 区 道 路, 可 建 设 连 续 的 与 周 边 公 共 建 筑 相 连 的 地 下 街 或 行 人 空 中 连 廊 4 改 进 条 款 城 市 道 路 满 足 以 上 条 件 选 择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时, 应 同 时 设 置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一 方 面 确 保 残 疾 人 等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过 街 权 利, 另 一 方 面 提 高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的 建 设 门 槛, 避 免 规 划 的 随 意 性, 确 保 本 条 第 1 款 中 阐 述 的 平 面 方 式 为 主, 立 体 方 式 为 辅 的 原 则 得 到 贯 彻 快 速 路 应 该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但 存 在 近 期 建 设 和 管 理 资 金 不 足 的 问 题, 所 以 规 定 不 能 同 步 建 设 的 应 预 留 位 置 对 于 现 状 大 量 未 设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的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或 逐 步 加 装 机 械 升 降 装 置 或 逐 步 拆 除 改 为 平 面 过 街 型 式 5 新 增 条 款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辅 路 主 要 起 集 散 作 用, 道 路 功 能 等 同 于 次 干 路 或 支 路, 因 此, 27
68 辅 路 的 过 街 设 施 应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以 方 便 行 人 过 街 北 京 目 前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主 路 上 设 有 公 交 车 站 的, 管 理 者 用 栏 杆 将 主 路 上 的 公 交 车 站 封 闭, 迫 使 不 过 主 路 而 只 过 辅 路 的 乘 客 也 不 得 不 走 人 行 天 桥, 给 广 大 乘 客 特 别 是 残 疾 人 造 成 不 便, 不 符 合 以 人 为 本 的 精 神 因 此 规 定,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路 设 置 有 公 交 车 站 的, 在 同 侧 辅 路 上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并 配 备 信 号 灯 或 者 机 动 车 让 行 标 志, 提 高 乘 客 过 辅 路 的 方 便 性, 真 正 做 到 该 行 人 方 便 的 地 方 就 让 行 人 方 便, 而 不 应 处 处 照 顾 机 动 车 西 二 环 主 路 公 交 车 站 6 新 增 条 款 步 行 空 间 不 足 的, 就 不 应 采 用 立 体 过 街 方 式, 而 应 采 用 平 面 过 街 方 式 因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而 造 成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足, 经 拓 宽 后 仍 然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最 小 值 规 定 的, 不 应 设 置 立 体 过 街 设 施 改 进 条 款 对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改 进, 加 大 了 次 干 路 过 街 设 施 的 密 度, 同 时 强 调 商 业 文 化 娱 乐 等 服 务 业 集 中 的 路 段 应 根 据 需 要 加 密 新 增 条 款 针 对 以 往 一 些 过 街 设 施 与 周 边 建 筑 缺 乏 联 系 的 问 题, 强 调 过 街 设 施 应 与 公 交 场 站 公 交 车 站 居 住 区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等 行 人 流 量 较 大 地 点 顺 畅 衔 接, 以 最 大 程 度 方 便 行 人 过 街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规 定 : 学 校 幼 儿 园 医 院 养 老 院 门 前 的 道 路 没 有 行 人 过 街 设 施 的, 应 当 施 划 人 行 横 道 线, 设 置 提 示 标 志 为 加 28
69 强 学 生 病 人 老 人 等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交 通 安 全, 特 设 置 本 条 款, 以 示 强 调 引 用 条 款 本 条 款 引 用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的 规 定 北 京 市 大 多 数 道 路 目 前 不 符 合 此 项 标 准, 有 必 要 予 以 强 调 29
70 6 自 行 车 交 通 6.2 非 机 动 车 道 新 增 条 款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设 置 在 两 侧 辅 路 的 外 侧 北 京 城 市 道 路 特 别 是 城 市 干 道 两 侧 用 地 往 往 聚 集 着 大 量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城 市 交 通 是 为 土 地 使 用 服 务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是 城 市 交 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使 非 机 动 车 道 与 商 业 服 务 业 等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直 接 连 接, 才 能 更 好 地 为 土 地 使 用 服 务, 才 能 方 便 市 民 生 活 否 则 就 剥 夺 了 出 入 沿 道 用 地 的 人 使 用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权 利 关 于 骑 自 行 车 的 目 的, 北 京 的 调 查 显 示, 选 择 沿 途 购 物 方 便 的 占 骑 车 人 总 数 的 41% 选 择 接 送 小 孩 方 便 的 占 14% 这 说 明 自 行 车 交 通 与 土 地 使 用 有 着 密 切 关 系, 沿 道 路 旁 边 的 商 店 银 行 等 各 种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与 自 行 车 交 通 十 分 密 切, 许 多 人 骑 自 行 车 也 是 为 了 上 下 班 沿 途 购 物 办 事 接 送 孩 子 方 便 可 见, 自 行 车 不 仅 仅 只 是 一 种 准 时 性 高 的 交 通 工 具, 它 已 经 成 为 他 们 日 常 生 活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而 且 这 种 生 活 方 式 是 一 种 可 持 续 的 健 康 的 值 得 提 倡 的 生 活 方 式 北 京 已 经 出 现 将 自 行 车 交 通 与 土 地 使 用 分 离 的 例 子, 如 西 外 大 街 就 取 消 了 道 路 北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使 得 自 行 车 无 法 进 入 沿 途 大 量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一 方 面 妨 碍 了 市 民 生 活, 另 一 方 面 迫 使 一 部 分 自 行 车 强 行 进 入 机 动 车 道, 增 加 了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还 降 低 了 机 动 车 通 行 能 力 西 外 大 街 沿 线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需 求 30
71 骑 车 人 冒 险 经 机 动 车 道 进 入 西 外 大 街 新 增 条 款 建 设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必 须 考 虑 建 设 条 件 和 与 周 边 土 地 使 用 的 关 系 对 于 建 成 区, 另 辟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一 是 有 较 大 难 度, 二 是 即 使 建 成 了 也 会 由 于 不 与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直 接 连 接 而 利 用 率 不 高, 三 是 如 果 将 某 条 胡 同 变 成 自 行 车 专 用 路, 大 量 的 过 境 自 行 车 交 通 将 会 对 胡 同 居 民 的 人 身 安 全 造 成 威 胁, 而 且 胡 同 里 大 量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本 身 就 已 经 阻 碍 了 交 通 的 通 畅, 不 具 备 接 纳 过 境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量 因 此, 提 出 建 设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一 是 要 有 条 件, 二 是 要 根 据 交 通 需 求 道 路 状 况 沿 途 土 地 使 用 等 实 际 情 况 而 定 比 如 郊 野 公 园, 就 有 条 件 建 设 一 些 自 行 车 环 行 专 用 道, 供 旅 游 休 闲 健 身 之 用, 同 时 还 可 吸 引 更 多 的 游 人 新 增 条 款 现 有 标 准 没 有 指 定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位 置, 易 引 起 交 通 习 惯 和 交 通 秩 序 的 混 乱, 不 利 于 交 通 安 全 目 前 北 京 市 绝 大 多 数 城 市 道 路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都 置 于 机 动 车 道 外 侧 人 行 道 内 侧, 行 人 骑 车 人 驾 驶 员 都 习 惯 了 这 种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如 果 个 别 道 路 改 变 了 这 种 方 式, 行 人 骑 车 人 驾 驶 员 三 方 都 会 感 觉 出 乎 预 料, 极 易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另 外, 也 会 增 加 交 通 组 织 管 理 的 难 度 新 增 条 款 现 有 标 准 没 有 指 定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位 置, 极 易 引 起 混 乱, 不 利 于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安 全 国 内 一 些 城 市 将 非 机 动 车 道 与 人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北 京 市 极 少 部 分 道 路 也 进 行 了 类 似 的 试 验 这 种 方 式 存 在 种 种 弊 端, 第 一, 违 法 北 京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办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 十 ) 规 定 : 自 行 车 电 动 自 31
72 行 车 三 轮 车 不 得 在 人 行 道 和 人 行 横 道 上 骑 行, 如 果 允 许 共 板 共 用, 将 违 反 两 个 物 体 不 能 同 时 占 有 同 一 空 间 的 法 理, 出 现 交 通 事 故 将 无 法 判 别 责 任 第 二, 违 反 安 全 第 一 的 原 则 违 反 两 种 速 度 完 全 不 同 的 交 通 方 式 应 分 道 行 驶 的 城 市 交 通 工 程 学 基 本 要 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是 两 种 截 然 不 同 的 交 通 方 式, 自 行 车 交 通 无 论 在 体 量 和 质 量, 还 是 在 速 度 上 都 远 大 于 步 行 者 二 者 又 都 没 有 安 全 防 护, 特 别 是 步 行 者, 相 对 于 自 行 车 来 说 属 于 弱 者 虽 然 法 定 自 行 车 ( 含 电 动 自 行 车 ) 速 度 只 有 20 km/h, 但 却 是 步 行 速 度 的 4 倍 若 将 这 两 种 系 统 归 结 为 一 个 系 统, 极 不 符 合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要 求 和 交 通 技 术 要 求, 会 带 来 极 大 的 交 通 安 全 问 题, 在 中 国 个 别 城 市 已 经 造 成 秩 序 混 乱, 行 进 不 畅, 特 别 是 电 动 自 行 车 对 行 人 安 全 构 成 严 重 威 胁, 人 员 伤 亡 数 逐 年 攀 升 第 三, 导 致 交 通 秩 序 混 乱, 人 车 双 方 都 失 去 安 全 感 共 板 设 置 方 式 往 往 在 路 面 中 间 画 一 条 线, 或 铺 装 不 同 材 质 路 面 进 行 区 分, 但 当 前 我 国 公 民 守 法 意 识 薄 弱, 往 往 不 遵 守 划 线 指 引 而 任 意 穿 行 对 于 行 人 来 说 时 时 刻 刻 面 临 被 非 机 动 车 刮 蹭 和 撞 伤 的 危 险, 特 别 是 电 动 自 行 车 的 数 量 逐 年 上 升, 这 种 危 险 与 日 俱 增 同 时, 对 于 非 机 动 车 来 说, 由 于 行 人 随 意 占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无 法 按 照 正 常 速 度 骑 行, 其 中 的 一 部 分 会 借 用 机 动 车 道 行 驶 而 造 成 更 大 的 危 险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自 行 车 与 等 候 信 号 的 行 人 之 间, 行 人 与 等 候 信 号 的 自 行 车 之 间 的 交 叉 与 干 扰, 以 及 过 街 行 人 与 直 行 自 行 车 的 冲 突 都 无 法 避 免, 且 会 随 着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量 的 增 大 而 加 重 北 京 市 行 人 意 愿 调 查 显 示 98% 的 行 人 反 对 自 行 车 在 人 行 道 骑 行 第 四, 降 低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速 度 由 于 行 人 的 干 扰, 以 及 直 行 非 机 动 车 在 交 叉 口 处 需 绕 行, 使 得 非 机 动 车 的 行 驶 速 度 下 降 第 五, 左 转 空 间 不 足 非 机 动 车 左 转 等 候 空 间 不 足, 阻 碍 其 他 交 通 正 常 通 行 第 六, 非 机 动 车 道 颠 簸 不 平, 骑 行 困 难, 损 害 健 康 沿 道 地 块 进 出 口 较 多, 造 成 非 机 动 车 道 需 频 繁 上 下 坡, 再 加 上 由 于 路 基 与 路 面 质 量 规 格 较 低, 行 道 树 的 树 根 容 易 将 路 面 隆 起, 不 仅 增 加 骑 行 困 难, 特 别 是 女 性 老 年 人 和 体 弱 的 人, 长 期 颠 簸 还 会 引 起 骑 车 人 手 腕 疼 痛 实 际 上 非 机 动 车 对 于 路 面 的 平 整 要 求 超 过 机 动 车, 许 多 骑 车 人 为 避 免 颠 簸, 遇 到 井 盖 和 路 上 的 小 坑 都 要 绕 行 就 可 以 说 明 这 一 点 因 此, 特 别 规 定 : 非 机 动 车 道 应 按 车 行 道 设 计, 不 应 与 人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路 面 高 度 应 低 于 人 行 道 与 机 动 车 道 保 持 一 致 为 防 止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二 者 之 间 相 互 干 扰, 有 专 家 提 出 在 二 者 之 间 增 设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 比 如 绿 篱 ) 这 实 际 等 同 于 三 幅 路 型 式 的 道 路, 也 就 没 有 必 要 抬 高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32
73 来 访 北 京 的 西 方 国 家 的 专 家 学 者, 没 有 一 个 人 建 议 我 们 将 自 行 车 和 行 人 置 于 同 一 平 面 的 方 法, 与 此 相 反, 所 有 专 家 ( 包 括 日 本 专 家 ) 都 让 我 们 千 万 不 要 采 用 人 车 共 板 方 式, 而 应 该 保 持 北 京 现 有 模 式, 保 留 自 行 车 独 立 的 路 权,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现 有 问 题 点 加 以 改 进 他 们 有 个 共 同 的 教 训, 就 是 一 旦 取 消 了 自 行 车 独 立 的 路 权, 再 想 恢 复, 困 难 极 大 保 证 北 京 市 自 行 车 交 通 现 有 路 权 不 是 小 问 题 而 是 重 大 战 略 问 题 2012 年 9 月,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联 合 发 布 了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明 确 规 定 自 行 车 道 原 则 上 应 尽 可 能 避 免 与 步 行 道 共 板 设 置 北 京 传 统 的 布 局 方 式 人 车 共 板 的 布 局 方 式 参 考 : (1) 日 本 的 弯 路 日 本 是 将 非 机 动 车 和 行 人 置 于 同 一 平 面 的 发 源 地, 尽 管 日 本 国 民 普 遍 遵 守 交 通 法 规, 基 本 能 做 到 各 行 其 道, 但 近 年 来 因 交 通 事 故 频 发 行 人 没 有 安 全 感 等 原 因, 反 对 自 行 车 可 以 在 人 行 道 骑 行 的 政 策, 要 求 自 行 车 离 开 人 行 道 的 呼 声 日 益 高 涨 重 新 开 始 提 倡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日 本 政 府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公 布 了 道 路 交 通 法 部 分 修 改 法 律, 并 于 2008 年 6 月 开 始 实 施 该 法 对 相 关 内 容 主 要 进 行 了 如 下 修 改 : 1 自 行 车 属 于 车 辆, 原 则 上 在 车 行 道 内 通 行, 在 人 行 道 通 行 属 于 例 外 ( 儿 童 幼 儿 70 岁 以 上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等 可 以 ) 自 行 车 在 车 行 道 上 需 靠 近 左 侧 通 行 ( 日 本 是 左 行 ) 违 反 者 可 处 以 3 个 月 以 下 徒 刑 和 5 万 日 元 以 下 罚 款 2 因 安 全 原 因, 自 行 车 不 得 不 在 人 行 道 上 通 行 的, 应 降 低 速 度, 不 得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为 了 确 保 行 人 的 安 全, 警 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下 令 禁 止 自 行 车 在 人 行 道 33
74 上 通 行 该 修 正 法 案 在 日 本 具 有 划 时 代 的 意 义, 因 为 长 期 以 来, 自 行 车 通 行 空 间 没 有 明 确, 在 人 行 道 上 通 行 只 是 临 时 措 施, 该 修 正 法 案 明 确 了 自 行 车 作 为 车 辆 的 性 质, 明 确 了 自 行 车 应 该 在 车 行 道 通 行, 也 为 今 后 道 路 的 规 划 设 计 和 道 路 的 改 善 指 明 了 方 向 与 此 同 时, 国 土 交 通 省 指 定 了 98 个 地 区 作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环 境 改 善 的 试 点, 会 同 专 家 学 者 和 相 关 机 构 正 在 加 紧 研 究 和 实 施 工 作, 使 这 些 试 点 成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环 境 的 模 范, 今 后 在 全 国 范 围 推 广, 应 对 广 大 民 众 的 要 求 日 本 道 路 交 通 法 修 正 法 案 的 宣 传 材 料 ( 来 自 日 本 政 府 网 站 ) (2) 我 国 的 失 败 案 例 加 州 大 学 的 Elizabeth Deakin 教 授 经 过 对 我 国 某 城 市 交 通 状 况 的 实 地 考 察, 对 将 非 机 动 车 道 移 至 人 行 道 平 面 的 做 法 提 出 了 不 同 看 法, 理 由 主 要 是 交 通 秩 序 混 乱 行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没 有 保 障, 自 行 车 受 行 人 的 干 扰 也 较 为 严 重 这 种 方 式 对 应 着 高 昂 的 管 理 成 本 国 内 某 城 市 道 路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同 一 平 面, 交 叉 口 处 人 车 混 杂 状 况 ( 来 自 Elizabeth Deakin) 34
75 受 到 日 本 的 影 响, 北 京 在 某 中 心 公 园 周 边 道 路 进 行 了 类 似 的 试 验, 如 下 图 所 示, 实 地 考 察 时 可 以 看 到 行 人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上 自 由 行 走, 前 述 种 种 固 有 的 缺 点 开 始 暴 露 公 园 西 侧 道 路, 人 行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处 在 同 一 个 平 面, 各 行 其 道 是 难 以 实 现 的 新 增 条 款 近 年 来, 用 于 旅 游 健 身 和 休 闲 的 绿 道 不 断 增 多, 这 种 道 路 往 往 采 用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混 行 型 式, 没 有 安 全 感, 当 交 通 量 增 长 到 一 定 水 平 时, 极 易 引 起 交 通 事 故 因 此 规 定 : 人 行 道 宜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分 离 设 置 新 增 条 款 北 京 牛 街 等 个 别 交 叉 口, 为 消 除 直 行 自 行 车 对 右 转 机 动 车 的 阻 碍, 在 临 近 交 叉 口 段 将 二 者 交 换 了 位 置 这 种 方 式 并 没 有 消 除 二 者 之 间 的 冲 突, 只 是 将 原 本 在 交 叉 口 处 的 冲 突 点 转 移 到 了 路 段 正 是 这 一 转 移, 导 致 自 行 车 行 驶 的 安 全 性 大 大 降 低 牛 街 西 进 口 : 将 直 行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交 换 了 位 置 调 查 显 示, 这 种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存 在 以 下 缺 点 : 35
76 1 交 通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在 这 样 的 机 非 交 织 中 谁 优 先, 若 发 生 事 故 没 有 明 晰 的 处 罚 依 据 2 车 速 与 交 通 事 故 成 正 比, 在 路 段 上 机 非 双 方 车 速 都 比 在 交 叉 口 快, 更 易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与 机 动 车 相 比 自 行 车 明 显 处 于 弱 势 3 交 通 高 峰 期 无 论 是 驾 驶 员 还 是 骑 车 人 操 控 难 度 都 很 大, 难 以 顺 利 交 织 特 别 是 自 行 车, 完 全 仰 仗 自 己 的 反 应 速 度 和 骑 车 技 巧, 多 数 骑 车 人 都 本 能 地 向 旁 边 避 让 机 非 交 织 难 度 和 危 险 程 度 示 意 4 北 京 绝 大 多 数 交 叉 口 都 是 非 机 动 车 道 在 外 侧, 驾 驶 员 习 惯 了 从 主 路 出 来 就 是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因 此 机 动 车 在 出 主 路 时 往 往 车 速 较 高, 遇 到 突 如 其 来 的 变 化 极 易 引 发 交 通 事 故 由 于 不 符 合 习 惯, 进 错 车 道 的 情 形 时 有 发 生 5 原 有 的 右 转 机 动 车 与 过 街 行 人 之 间 的 冲 突 仍 然 存 在, 而 且 随 着 右 转 机 动 车 速 度 的 提 高, 行 人 交 通 事 故 隐 患 更 大 此 外, 还 增 加 了 一 个 新 的 冲 突 点, 就 是 右 转 自 行 车 要 两 次 与 右 转 机 动 车 交 织 换 位 在 牛 街 交 叉 口 对 骑 车 人 的 感 受 进 行 了 调 查, 共 调 查 98 位 骑 车 人, 认 为 危 险 的 占 43%, 认 为 特 危 险 的 占 35%, 两 者 相 加 占 78% 不 危 险 22% 特 危 险 35% 危 险 43% 骑 车 人 的 意 见 示 意 图 将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置 于 车 道 最 外 侧 的 方 法, 初 衷 是 好 的, 但 在 交 通 安 全 方 面 却 36
77 存 在 较 高 危 险 性, 弊 大 于 利 安 全 第 一,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核 心, 也 是 道 路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的 最 重 要 原 则 传 统 的 交 通 组 织 方 式 包 含 着 几 代 人 的 智 慧 和 经 验, 经 受 了 长 时 期 的 实 践 检 验, 虽 然 存 在 缺 点, 但 同 时 具 有 更 多 的 优 点 新 增 条 款 公 交 车 辆 进 出 站 以 及 进 出 站 前 后 长 时 间 借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对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干 扰 和 人 身 威 胁 是 骑 车 人 抱 怨 的 主 要 问 题 而 自 行 车 也 使 公 交 进 出 站 不 方 便 现 有 模 式 适 合 交 通 量 较 小 的 时 代, 而 在 交 通 量 趋 于 饱 和 的 今 天 已 经 不 再 适 用, 需 要 从 物 理 上 消 除 这 种 干 扰, 采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外 绕 方 式, 以 确 保 自 行 车 和 乘 客 的 安 全, 保 证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相 对 通 畅 采 用 外 绕 方 式 的,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还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南 礼 士 路 : 改 造 前 南 礼 士 路 : 改 造 后 西 三 环 辅 路 改 建 后 改 进 条 款 北 京 的 调 查 显 示, 骑 车 人 中 92% 认 为 有 必 要 在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设 37
78 置 物 理 隔 离 设 施, 充 分 体 现 出 广 大 骑 车 人 对 于 自 身 安 全 的 忧 虑 为 确 保 骑 车 人 的 安 全 感 交 通 安 全, 保 持 自 行 车 交 通 一 定 的 行 驶 速 度, 消 除 机 非 相 互 干 扰, 建 立 良 好 交 通 秩 序, 提 高 道 路 通 行 能 力, 在 城 市 次 干 道 及 以 上 等 级 道 路, 以 及 机 动 车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量 较 大 的 支 路, 以 隔 离 带 隔 离 墩 护 栏 等 形 式 将 机 动 车 与 自 行 车 实 行 物 理 隔 离 本 规 范 强 调 的 是 物 理 隔 离, 强 制 机 动 车 和 自 行 车 分 道 行 驶 而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虽 然 规 定 应 分 道 行 驶, 但 容 易 误 解, 如 误 解 为 只 在 路 面 上 画 一 条 实 线 就 算 分 道 行 驶 了 实 际 上 这 条 线 在 没 有 交 通 民 警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形 同 虚 设, 没 有 起 到 分 道 行 驶 的 效 果 考 虑 到 现 在 公 民 交 通 意 识 水 平 和 交 通 执 法 成 本, 本 规 范 借 助 工 程 措 施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真 正 实 现 机 非 分 离, 确 保 骑 车 人 路 权 和 人 身 安 全, 形 成 良 好 交 通 秩 序 支 路 如 果 存 在 机 动 车 违 法 停 车 侵 占 非 机 动 车 道 现 象, 应 设 置 机 非 隔 离 护 栏, 确 保 自 行 车 交 通 路 权 和 安 全 利 用 机 非 隔 离 带 利 用 机 非 隔 离 护 栏 38
79 北 京 一 些 支 路 设 置 的 机 非 隔 离 护 栏 6.3 自 行 车 停 车 改 进 条 款 调 查 显 示, 因 为 不 方 便, 或 者 体 力 限 制, 广 大 骑 车 人 不 愿 意 将 车 停 在 地 下, 也 不 愿 意 集 中 停 放, 而 喜 欢 结 合 建 筑 进 出 口 就 近 停 放 自 行 车 交 通 是 纯 绿 色 交 通, 是 城 市 交 通 政 策 所 提 倡 的, 应 该 按 照 骑 车 人 的 意 愿 设 置 方 便 的 停 车 位 否 则, 骑 车 人 会 将 自 行 车 停 放 在 门 前 的 人 行 道 上, 影 响 行 人 正 常 通 行 新 增 条 款 调 查 显 示, 北 京 中 心 城 大 部 分 道 路 都 存 在 自 行 车 乱 停 现 象 以 西 城 区 为 例, 全 区 干 道 70%~80% 的 路 段 因 为 没 有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而 存 在 自 行 车 乱 停 乱 放 现 象 月 坛 街 道 居 民 最 关 切 的 十 大 问 题 中, 自 行 车 停 车 问 题 排 列 第 二 因 此 提 出 沿 道 大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须 为 自 行 车 提 供 足 够 和 方 便 的 停 车 空 间 对 于 沿 道 大 量 小 型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的 空 间 两 侧 隔 离 带 以 及 与 绿 化 设 施 带 结 合 设 置 北 京 西 直 门 南 小 街 东 京 39
80 杭 州 西 湖 北 侧 路 瑞 典 隆 德 北 京 西 便 门 内 大 街 北 京 崇 内 大 街 店 前 广 场 大 阪 店 前 广 场 东 京 新 增 条 款 自 行 车 驻 车 换 乘 方 式 是 一 种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交 通 方 式, 是 大 力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和 提 倡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重 要 环 节 通 过 鼓 励 这 种 交 通 方 式, 可 以 有 效 遏 制 小 汽 车 交 通 快 速 发 展 的 趋 势 即 使 在 发 达 国 家 如 日 本, 所 有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周 边 都 停 放 有 大 量 自 行 车 因 此, 规 定 北 京 的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公 共 交 通 枢 纽, 都 应 根 据 需 要 就 近 设 置 足 够 的 方 便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设 施 用 地 有 困 难 的 已 建 车 站, 可 以 因 地 制 宜, 充 分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的 空 间 机 非 隔 离 带 路 侧 绿 地 等 空 间 与 绿 地 结 合 设 置 40
81 地 面 公 交 普 通 车 站, 可 以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的 空 间 道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的 空 间, 根 据 现 状 需 求 予 以 安 排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的 自 行 车 停 车 位 预 留 普 遍 不 足, 导 致 自 行 车 乱 停 乱 放 为 方 便 各 个 方 向 的 自 行 车 换 乘, 减 少 自 行 车 过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不 便, 以 及 自 行 车 交 通 对 交 叉 口 的 干 扰, 应 在 车 站 各 个 出 入 口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自 行 车 停 车 换 乘 设 施, 而 不 应 集 中 设 置 41
82 7 公 共 交 通 7.1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对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GA/T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2004 年 发 布 实 施 )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改 进 公 交 专 用 道 应 整 体 规 划 设 计, 应 确 保 公 交 专 用 道 的 连 续, 形 成 网 络, 发 挥 整 体 效 益 改 进 条 款 上 述 两 条 对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GA/T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2004 年 发 布 实 施 )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改 进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一 般 设 置 在 道 路 中 央 或 最 外 侧 机 动 车 道 当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在 道 路 中 央 时, 由 于 不 存 在 公 交 车 辆 与 其 他 社 会 机 动 车 辆 的 相 互 交 织 和 干 扰 问 题, 因 此,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宜 直 接 设 置 至 停 车 线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设 置 在 道 路 外 侧 时, 根 据 交 叉 口 是 否 设 置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可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1) 当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没 有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时, 为 避 免 进 入 交 叉 口 的 公 交 车 辆 与 右 转 车 辆 的 冲 突, 为 右 转 车 辆 提 供 必 要 的 右 转 空 间, 此 时 公 交 车 道 宜 施 划 至 公 交 车 辆 与 右 转 车 辆 的 交 叉 点 处 ;2) 当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设 置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或 没 有 右 转 交 通 时, 右 转 车 辆 能 够 避 免 与 公 交 车 辆 的 长 时 间 道 路 空 间 冲 突, 此 时 可 将 公 交 专 用 车 道 施 划 至 停 车 线 7.2 公 共 交 通 车 站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是 对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设 计 规 范 CJJ15 87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引 用 和 补 充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设 计 规 范 CJJ15 87 第 条 规 定, 三 幅 路 或 四 幅 路 道 路 上, 公 交 停 靠 站 沿 两 侧 带 设 置 本 规 范 沿 用 这 一 规 定, 同 时, 采 用 了 道 路 工 程 术 语 标 准 GBJ 中 的 标 准 术 语 外 侧 分 隔 带, 即 将 两 侧 带 调 整 为 外 侧 分 隔 带 关 于 公 交 站 台 宽 度, 目 前 不 同 规 范 中 的 规 定 存 在 差 异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第 条 规 定, 常 规 公 交 车 站 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m, 当 条 件 受 限 时, 站 台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m;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设 计 规 范 CJJ 42
83 15 87 第 条 规 定, 候 车 站 台 宽 度 应 不 小 于 2m; 公 共 汽 电 车 站 台 规 范 DB11/T 第 条 规 定, 站 台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2m 综 合 上 述 情 况, 同 时 结 合 相 关 调 研 和 北 京 市 部 分 公 交 车 站 实 际 运 行 情 况, 站 台 宽 度 达 到 2.5m 左 右 尚 可 满 足 乘 客 的 使 用 要 求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对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设 计 规 范 CJJ15 87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改 进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站 场 厂 设 计 规 范 CJJ15 87 第 条 规 定, 单 幅 路 或 双 幅 路 道 路 上, 停 靠 站 沿 路 侧 带 边 缘 设 置 目 前, 北 京 市 对 于 单 幅 路 和 两 幅 路 型 式 的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 一 般 是 利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设 置 即 利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空 间 作 为 公 交 车 停 车 区, 利 用 人 行 道 的 部 分 空 间 设 置 公 交 站 台 这 种 做 法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是 : 公 交 车 辆 进 出 车 站 时, 对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正 常 通 行 影 响 很 大, 尤 其 是 当 非 机 动 车 道 较 窄 时, 为 躲 避 公 交 车 辆 进 出 或 停 靠, 非 机 动 车 往 往 进 入 机 动 车 道 行 驶, 由 此 给 机 动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带 来 很 大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性 也 大 大 降 低 此 外, 对 于 较 窄 的 人 行 道, 设 置 公 交 站 台 后 对 人 行 道 上 行 人 的 正 常 通 行 也 造 成 很 大 干 扰 改 造 前 的 南 礼 士 路 为 了 解 决 上 述 问 题, 可 考 虑 设 置 岛 式 公 交 车 站, 将 非 机 动 车 道 和 人 行 道 在 接 近 公 交 车 站 时 提 前 向 外 侧 偏 移 ( 如 下 图 所 示 ) 其 优 点 是,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的 行 驶 轨 迹 是 连 续 的, 基 本 不 会 受 到 公 交 车 辆 进 出 车 站 的 影 响 公 共 交 通 社 会 机 动 车 交 通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行 人 交 通 各 行 其 道, 交 通 安 全 性 能 够 得 到 很 大 提 高 43
84 西 三 环 辅 路 岛 式 公 交 车 站 岛 式 公 交 车 站 的 设 置 可 以 通 过 适 当 占 用 道 路 红 线 内 的 绿 化 设 施 带 空 间 ( 作 为 人 行 道 ) 来 实 现, 也 可 以 在 道 路 红 线 不 足 时 通 过 局 部 拓 宽 道 路 红 线 ( 以 满 足 人 行 道 宽 度 ) 来 实 现 ( 如 下 两 图 所 示 ) 岛 式 公 交 车 站 ( 左 : 占 用 局 部 绿 化 设 施 带 空 间 ; 右 : 道 路 红 线 局 部 拓 宽 ) 对 于 没 有 条 件 设 置 岛 式 公 交 车 站 的, 只 能 沿 路 侧 带 边 缘 设 置 为 了 保 障 行 人 的 基 本 通 行 空 间, 避 免 公 交 乘 客 与 行 人 之 间 相 互 影 响, 尽 量 避 免 或 减 轻 公 交 站 台 对 人 行 道 服 务 水 平 的 影 响, 本 条 款 规 定 公 交 站 台 不 应 占 用 人 行 道 空 间 因 条 件 限 制 不 得 不 占 用 的, 剩 余 人 行 道 宽 度 应 满 足 本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即 相 应 加 宽 人 行 道 至 原 有 宽 度 或 条 最 小 值 若 最 小 值 也 不 能 满 足, 就 必 须 相 应 拓 宽 道 路 红 线 改 进 条 款 北 京 主 次 干 路 普 遍 利 用 外 侧 分 隔 带 设 置 公 交 车 站, 但 多 数 已 建 道 路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宽 度 较 窄, 不 满 足 乘 客 候 车 要 求 尽 管 如 此, 候 车 亭 仍 然 采 用 大 面 积 广 告 牌 的 型 式, 其 立 柱 及 其 背 面 占 用 了 过 多 空 间, 无 法 满 足 上 落 客 及 候 车 空 间 要 求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是 公 共 空 间, 公 共 利 益 高 于 一 切, 与 企 业 的 广 告 收 益 相 比, 乘 客 的 上 落 客 及 候 车 空 间 保 障 应 优 先 得 到 保 障, 因 此 规 定 当 外 侧 分 隔 带 宽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44
85 2m 时,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应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的 候 车 亭, 并 应 减 少 候 车 亭 立 柱 所 占 空 间 日 本 的 地 面 公 交 车 站 候 车 亭 普 遍 采 用 节 省 地 面 空 间 型 式, 北 京 长 安 街 的 公 交 候 车 亭 也 采 用 前 后 通 透 型 式, 值 得 借 鉴 和 采 纳 北 京 不 好 的 案 例 日 本 京 都 好 的 案 例 北 京 长 安 街 上 的 候 车 亭 型 式 引 用 条 款 本 条 引 用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第 条, 以 示 强 调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的 规 定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第 条 规 定, 交 叉 口 附 近 设 置 公 交 停 靠 站 时, 应 保 证 乘 客 安 全, 方 便 换 乘 和 过 街, 有 利 于 公 交 车 安 全 停 靠 顺 利 驶 出, 且 不 影 响 交 叉 口 通 行 能 力 第 条 规 定, 道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的 车 站 宜 安 排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一 侧, 距 离 交 叉 口 出 口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终 点 宜 大 于 50m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的 第 条 第 1 款 规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常 规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宜 布 置 在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并 应 与 出 口 道 进 行 一 体 化 展 宽, 且 应 靠 近 交 叉 口 人 行 横 道, 常 规 公 共 汽 ( 电 ) 车 停 靠 站 的 布 置 不 应 造 成 公 交 停 靠 排 队 溢 出 45
86 以 上 两 部 国 家 标 准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本 条 款 的 目 的 是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公 交 乘 客 换 乘 距 离, 改 善 换 乘 条 件, 提 升 公 共 交 通 的 吸 引 力 显 然, 将 公 交 车 站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靠 近 人 行 横 道 处, 能 够 进 一 步 缩 小 乘 客 换 乘 距 离 当 然, 应 同 时 对 进 站 的 公 交 线 路 进 站 频 次 公 交 站 台 长 度 等 进 行 合 理 调 配, 避 免 等 候 进 站 的 公 交 车 队 列 溢 出 而 影 响 到 行 人 过 街 以 及 相 交 道 路 的 正 常 通 行 因 此, 本 条 款 选 择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的 规 定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与 条 的 区 别 是 对 直 行 公 交 线 路 车 站 的 设 置 要 求 不 同 北 京 目 前 有 些 三 幅 路 道 路 在 接 近 交 叉 口 处 提 前 将 右 转 车 引 至 辅 路 此 时 如 果 将 直 行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不 会 对 右 转 机 动 车 交 通 造 成 影 响 此 外, 因 直 行 公 交 车 出 站 后 也 不 需 要 变 换 车 道 进 行 转 弯, 因 此 也 不 会 对 其 他 社 会 机 动 车 辆 的 通 行 造 成 影 响 实 践 中 也 发 现 确 实 如 此 例 如, 北 京 的 两 广 路 是 城 市 主 干 路, 在 一 些 交 叉 口 已 经 将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提 前 引 到 辅 路, 将 直 行 公 交 车 站 设 在 进 口 侧 停 车 线 附 近 根 据 观 察, 运 行 情 况 良 好 两 广 路 某 路 口 广 内 大 街 - 牛 街 路 口 广 内 大 街 - 白 广 路 口 综 合 上 述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直 行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是 可 以 设 置 在 进 口 道 的, 但 前 提 是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应 提 前 移 至 辅 路, 以 保 障 不 受 公 交 车 的 影 响 否 则, 如 果 没 46
87 有 条 件 将 右 转 机 动 车 道 移 至 辅 路, 则 直 行 公 交 线 路 的 车 站 不 宜 设 置 在 进 口 道 新 增 条 款 原 则 上 公 交 车 站 应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处, 但 考 虑 到 一 些 路 段 较 长 且 沿 道 有 大 型 商 业 设 施 的 干 路 在 路 段 上 需 要 增 设 车 站, 此 时 应 考 虑 设 置 港 湾 式 车 站, 以 减 少 对 正 常 交 通 的 干 扰, 同 时 强 调 绿 化 景 观 的 连 续 性 新 增 条 款 将 公 交 车 站 范 围 内 的 树 池 做 平 整 化 处 理 一 方 面 可 以 增 加 乘 客 候 车 空 间 和 人 流 集 散 空 间 减 少 受 伤, 另 一 方 面 对 候 车 空 间 的 舒 适 性 站 台 景 观 环 境 乘 客 的 心 理 感 受 等 产 生 积 极 作 用 尤 其 对 于 公 交 站 台 宽 度 有 限 而 客 流 集 中 的 车 站, 将 树 池 做 平 整 化 处 理 更 显 得 必 要 和 重 要 公 交 车 站 处 的 树 坑 新 增 条 款 与 日 本 等 国 家 相 比, 北 京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数 量 普 遍 偏 少 大 多 数 地 铁 车 站 设 置 4 处 出 入 口, 个 别 车 站 只 有 1~2 处 ( 如 1 号 线 苹 果 园 站 只 有 1 处 出 入 口 ;13 号 线 五 道 口 站 只 有 2 处 出 入 口 ) 因 出 入 口 数 量 不 多, 并 且 基 本 集 中 布 置, 人 流 不 容 易 快 速 疏 散, 由 此 给 集 散 空 间 的 配 置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由 于 地 铁 客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一 些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虽 然 不 断 改 善 客 流 集 散 条 件, 但 仍 不 能 满 足 日 益 增 长 的 客 流 需 求 以 13 号 线 五 道 口 站 为 例, 尽 管 连 接 地 铁 出 入 口 的 人 行 道 空 间 不 断 增 加, 但 仍 然 不 能 满 足 高 峰 时 段 客 流 集 散 要 求 如 果 北 京 的 地 铁 车 站 能 够 像 日 本 地 铁 车 站 一 样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地 铁 进 出 客 流 将 趋 于 分 散, 对 集 散 空 间 的 需 求 也 将 降 低 同 时,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也 便 于 来 自 不 同 方 向 不 同 地 点 的 乘 客 就 近 快 速 进 出 车 站, 不 仅 能 够 提 高 乘 车 效 率, 而 且 可 进 一 步 扩 大 地 铁 车 站 的 服 务 范 围 因 此, 规 定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应 满 足 客 流 需 求, 宜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宜 分 散 设 置 47
88 新 增 条 款 城 市 建 成 区 由 于 道 路 周 边 用 地 已 经 开 发 成 熟, 没 有 余 地 安 排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因 此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风 亭 不 得 不 安 排 在 道 路 红 线 内, 占 用 路 侧 带, 挤 占 人 行 道, 对 行 人 通 行 以 及 道 路 景 观 均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因 此 规 定,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风 亭, 城 市 建 成 区 以 外 的 应 在 道 路 红 线 以 外 设 置, 城 市 建 成 区 的 宜 结 合 周 边 建 筑 以 及 道 路 绿 化 设 置, 应 减 少 对 道 路 景 观 的 影 响 新 增 条 款 城 市 建 成 区 由 于 道 路 周 边 用 地 已 经 开 发 成 熟, 没 有 余 地 安 排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地 铁 出 入 口 不 得 不 在 道 路 红 线 范 围 内 设 置 由 于 道 路 空 间 用 地 紧 张, 路 侧 带 宽 度 有 限,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往 往 占 用 人 行 道, 使 得 本 来 就 不 宽 的 人 行 道 更 窄 人 行 道 过 窄 又 造 成 无 法 种 植 行 道 树, 交 叉 口 范 围 百 余 米 的 行 道 树 因 此 被 砍 伐, 有 些 交 叉 口 在 此 基 础 上 为 了 补 充 人 行 道 宽 度 将 外 侧 隔 离 带 ( 包 括 大 乔 木 ) 铲 除, 严 重 损 害 道 路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宜 人 性, 严 重 损 害 道 路 景 观 因 此 规 定 : 城 市 建 成 区 地 铁 出 入 口 不 得 不 占 用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剩 余 宽 度 不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一 般 值 规 定 的, 应 缩 减 单 个 出 入 口 的 宽 度, 设 置 多 个 出 入 口 地 铁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行 道 树 外 侧 隔 离 带 的 绿 化 种 植 六 号 线 花 园 桥 站 ( 上 左 下 ) 九 号 线 白 堆 子 站 ( 右 下 ) 48
89 一 些 地 铁 车 站 出 入 口 前 的 集 散 广 场 过 大 过 于 空 旷, 应 适 当 配 置 一 些 树 荫 效 果 好 的 大 乔 木, 提 升 道 路 景 观 和 舒 适 性 提 供 少 量 的 座 椅, 主 要 考 虑 等 人 的 乘 客 以 及 感 觉 累 的 乘 客 需 要 短 时 休 息, 方 便 过 往 乘 客, 目 前 北 京 地 铁 已 经 有 一 些 这 样 的 站 前 广 场, 效 果 良 好 四 号 线 魏 公 村 站 四 号 线 国 图 站 十 号 线 黄 庄 站 十 号 线 黄 庄 站 附 近 公 园 49
90 8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8.1 一 般 规 定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了 改 进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兼 顾 交 通 和 景 观 环 境 同 时, 保 障 交 通 安 全 应 作 为 前 提, 不 能 为 了 景 观 而 影 响 交 通 安 全 新 增 条 款 目 前, 交 叉 口 在 规 划 设 计 时 注 重 为 机 动 车 提 供 更 好 的 交 通 条 件, 往 往 不 重 视 非 机 动 车 和 行 人 的 需 求 对 于 老 幼 病 残 孕 这 些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需 求 考 虑 的 也 不 够 因 此 提 出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兼 顾 行 人 非 机 动 车 机 动 车 的 需 求, 应 为 交 通 弱 势 群 体 的 通 行 提 供 良 好 条 件 改 进 条 款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相 关 条 款 的 补 充 细 化 交 叉 口 的 规 划 设 计 应 强 调 整 合 的 思 路 只 有 对 各 项 要 素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并 整 合 在 一 起, 才 能 集 约 高 效 利 用 时 空 资 源 新 增 条 款 交 叉 口 在 规 划 设 计 时 也 应 强 调 节 约 使 用 土 地 另 外, 应 为 地 下 管 线 设 施 的 布 设 留 有 条 件, 协 调 好 地 上 和 地 下 的 关 系 8.2 道 路 红 线 展 宽 及 抹 角 8.2.1~8.2.2 引 用 条 款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和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强 调 引 用 改 进 条 款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2012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改 进 和 补 充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2012 中 第 条 规 定,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不 得 存 在 任 何 妨 碍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障 碍 物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第 条 也 规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红 线 规 划 必 须 满 足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的 要 求,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不 得 小 于 表 的 规 定 视 距 三 角 形 限 界 50
91 内, 不 得 规 划 布 设 任 何 高 出 道 路 平 面 标 高 1.0m 且 影 响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物 体 表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要 求 的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路 线 设 计 车 速 (km/h)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m) 上 述 规 范 中 的 视 距 三 角 形 要 求 是 交 叉 口 处 机 动 车 交 通 之 间 的 最 不 利 视 距 对 于 无 信 号 交 叉 口 来 说, 视 距 三 角 形 对 于 保 障 交 叉 口 处 的 交 通 安 全 具 有 决 定 性 意 义, 是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的 规 定 但 对 于 信 号 交 叉 口 来 说, 车 辆 停 与 行 的 基 本 依 据 是 红 灯 和 绿 灯 信 号, 视 距 三 角 形 已 经 不 是 主 要 矛 盾 当 然, 若 信 号 交 叉 口 能 够 满 足 视 距 三 角 形 要 求, 则 路 口 相 对 更 安 全 不 过 由 此 会 影 响 和 限 制 路 口 范 围 内 道 路 绿 化 及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设 置 交 叉 口 处 除 了 直 行 机 动 车 之 间 的 安 全 视 距 外, 右 转 机 动 车 与 相 交 道 路 上 过 街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之 间 的 视 距 问 题 也 不 容 忽 视 本 条 未 明 确 强 调 视 距 三 角 形 要 求, 而 是 采 用 安 全 视 距 这 一 用 词, 理 由 是 安 全 视 距 可 以 涵 盖 视 距 三 角 形 右 转 机 动 车 与 相 交 道 路 上 过 街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之 间 的 安 全 视 距 等 其 他 各 种 安 全 视 距 交 叉 口 在 规 划 设 计 时 必 须 全 面 考 虑 各 种 视 距 要 求, 而 不 能 仅 仅 重 视 机 动 车 辆 之 间 的 最 不 利 视 距 情 形 引 用 条 款 本 条 款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强 调 引 用 目 前, 北 京 在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和 审 批 中, 以 及 在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中 执 行 的 路 口 红 线 展 宽 标 准 是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于 2003 年 出 台 的 北 京 地 区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通 则 ( 试 行 )( 以 下 简 称 通 则 ) 通 则 规 定, 一 般 情 况 下 路 口 红 线 应 进 行 展 宽 处 理 进 口 道 和 出 口 道 各 展 宽 5m, 合 计 展 宽 尺 寸 为 10m 此 外, 通 则 还 对 路 口 红 线 不 再 展 宽 的 情 形 进 行 了 明 确 规 定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关 于 路 口 红 线 展 宽 的 规 定 如 下 :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红 线 展 宽 车 道 宽 度 及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新 建 改 建 交 叉 口, 应 按 式 确 定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路 段 上 规 划 有 路 缘 带 和 分 隔 带 时,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应 扣 除 路 缘 带 和 分 隔 带 可 用 51
92 于 进 口 道 展 宽 的 宽 度 : W1=r*W2*n 式 中 :W1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以 0.5m 为 单 位 向 上 取 整 (m); W2 路 段 平 均 一 条 车 道 规 划 宽 度 (m); r 进 口 道 展 宽 系 数, 按 表 取 值 ; n 路 段 单 向 车 道 数 路 段 平 均 一 条 车 道 规 划 宽 度 (m) 表 进 口 道 展 宽 系 数 展 宽 系 数 r 治 理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展 宽 段 的 宽 度, 应 根 据 实 测 各 交 通 流 向 的 交 通 量 及 可 实 施 的 治 理 条 件 确 定 3 进 口 道 规 划 设 置 公 交 港 湾 停 靠 站 时,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应 在 进 口 道 展 宽 的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3m 4 进 出 口 道 部 位 机 动 车 道 总 宽 度 大 于 16m 时, 规 划 人 行 过 街 横 道 应 设 置 行 人 过 街 安 全 岛,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展 宽 宽 度 必 须 在 进 口 道 展 宽 的 基 础 上 再 增 加 2m 7 改 建 治 理 平 面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比 其 路 段 红 线 应 予 展 宽 的 宽 度 与 延 伸 的 长 度, 应 根 据 所 在 地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定 : 平 面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红 线 展 宽 车 道 宽 度 及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1 新 建 平 面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规 划 设 有 公 交 港 湾 停 靠 站 时, 其 规 划 红 线 应 在 路 段 规 划 红 线 的 基 础 上 展 宽 3m; 上 游 进 口 道 规 划 设 有 右 转 专 用 车 道 时, 应 相 应 增 加 右 转 出 口 道 宽 度 4 改 建 治 理 平 面 交 叉 口 出 口 道 规 划 红 线 的 展 宽 宽 度 展 宽 段 长 度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长 度, 应 根 据 所 在 地 点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可 以 看 出, 与 通 则 相 比, 现 行 国 标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对 路 口 红 线 展 宽 的 规 定 更 加 详 细 另 外, 现 行 国 标 中 确 定 路 口 展 宽 尺 寸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路 段 车 道 数 和 车 道 宽 度 而 通 则 依 据 的 是 路 口 处 相 交 道 路 的 技 术 等 级 如 果 按 照 主 干 路 单 向 2~3 车 道, 次 干 路 单 向 2 车 道, 采 用 上 52
93 述 国 标 中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可 以 得 到 下 表 采 用 条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得 到 的 路 口 红 线 展 宽 值 一 览 表 路 段 平 均 一 条 车 道 规 划 宽 度 (m) 展 宽 系 数 r 次 干 路 路 段 车 道 数 ( 单 向 )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展 宽 尺 寸 (m) 主 干 路 主 干 路 可 以 看 出, 按 照 国 标 的 规 定, 路 口 处 主 干 路 单 侧 红 线 展 宽 尺 寸 为 4.5~9.0m, 次 干 路 为 4.5~6.0m 考 虑 到 城 市 规 划 的 特 点, 上 述 规 定 在 城 市 规 划 阶 段 并 不 好 操 作 因 同 一 技 术 等 级 同 一 红 线 宽 度 的 道 路, 其 路 段 车 道 数 在 规 划 阶 段 是 不 确 定 的, 因 此 路 口 红 线 展 宽 尺 寸 也 是 不 确 定 的 由 此, 北 京 有 必 要 继 续 沿 用 通 则 的 规 定, 一 方 面 便 于 实 际 操 作,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避 免 路 口 范 围 进 一 步 扩 大 然 而, 通 则 中 单 侧 红 线 展 宽 5m 的 规 定 并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现 状 国 标, 沿 用 通 则 意 味 着 违 背 法 理 综 上 所 述, 本 规 范 提 出 采 用 现 行 国 标 中 的 规 定 引 用 条 款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强 调 引 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第 条 规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部 位 平 面 规 划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部 位 红 线 应 作 切 角 处 理, 常 规 丁 字 十 字 交 叉 口 的 红 线 切 角 长 度 宜 按 主 次 干 路 20m-25m 支 路 15m-20m 的 方 案 进 行 控 制 北 京 目 前 在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中 执 行 的 是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于 2003 年 实 施 的 北 京 地 区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通 则 ( 试 行 )( 以 下 简 称 通 则 ) 通 则 中 规 定, 城 市 主 次 支 路 应 对 路 口 进 行 抹 角, 抹 角 原 则 是 两 相 交 道 路 按 低 等 级 道 路 抹 角 长 度 处 理 抹 角 边 长 为 : 主 次 干 道 20m, 支 路 15m 当 支 路 红 线 宽 度 <=15m 时, 抹 角 边 长 为 10m 53
94 北 京 市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曾 经 对 路 口 红 线 切 角 问 题 进 行 了 研 究 结 果 表 明, 并 非 所 有 的 路 口 都 应 进 行 切 角 处 理 此 外, 对 于 需 要 切 角 的 路 口, 采 用 现 行 通 则 中 规 定 的 切 角 尺 寸 偏 大 可 以 看 出, 通 则 中 的 规 定, 以 及 北 京 规 划 院 的 研 究 结 论 均 低 于 现 行 国 标 中 的 规 定 虽 然 从 技 术 上 来 说, 北 京 有 必 要 至 少 沿 用 通 则 中 的 规 定, 但 从 法 理 上 来 说, 沿 用 通 则 意 味 着 突 破 国 标, 与 国 标 不 符 因 此, 综 合 考 虑 上 述 原 因, 本 规 范 提 出 采 用 国 标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的 规 定 8.3 机 动 车 道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相 关 条 款 的 改 进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CJJ-2012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均 要 求 路 口 处 应 增 加 车 道, 但 应 增 加 几 条 车 道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只 有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对 让 行 交 叉 口 进 口 道 车 道 数 进 行 了 规 定 综 合 考 虑 交 叉 口 处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的 不 同 需 求, 交 叉 口 处 的 机 动 车 道 数 不 宜 过 多, 否 则 容 易 对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过 街 造 成 不 便 此 外, 一 些 交 叉 口 为 了 扩 充 机 动 车 道, 不 断 占 用 道 路 绿 化 空 间, 损 害 道 路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因 此, 本 规 范 提 出, 交 叉 口 在 满 足 交 通 需 求 的 同 时, 还 应 注 重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效 果 引 用 条 款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相 关 条 款 的 强 调 引 用 8.4 非 机 动 车 道 在 交 叉 口, 通 过 压 缩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的 方 式 来 增 加 机 动 车 道 的 做 法 在 北 京 并 不 少 见, 虽 然 能 提 高 机 动 车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但 却 降 低 了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54
95 造 成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不 便, 自 行 车 借 道 车 行 道 极 易 引 起 交 通 事 故 2012 年 9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中 规 定 : 严 禁 通 过 挤 占 步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方 式 拓 展 机 动 车 道, 已 挤 占 的, 要 尽 快 恢 复 因 此, 特 别 规 定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有 效 宽 度 对 于 新 建 道 路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路 段 上 宽 度 为 3.5m 的, 交 叉 口 处 就 不 得 小 于 3.5m 对 于 已 建 道 路, 非 机 动 车 道 一 般 较 宽 而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在 路 段 上 施 划 了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例 如 5m 宽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去 除 2m 宽 的 停 车 位 还 剩 下 3m, 即 有 效 宽 度, 此 时 如 果 对 交 叉 口 进 行 改 建, 交 叉 口 范 围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不 得 小 于 3m 8.5 人 行 道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的 强 制 性 条 文,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行 人 交 通 流 量 往 往 比 路 段 上 要 大, 因 此,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路 段 上 的 人 行 道 宽 度 在 交 叉 口, 通 过 压 缩 人 行 道 宽 度 的 方 式 来 增 加 机 动 车 道 的 做 法 在 北 京 并 不 少 见, 虽 然 能 提 高 机 动 车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但 却 降 低 了 人 行 道 的 通 行 能 力, 造 成 行 人 通 行 不 便, 导 致 行 人 或 因 此 借 道 车 行 道 而 引 起 交 通 事 故 这 种 做 法 不 符 合 以 人 为 本 的 精 神 和 城 市 交 通 政 策, 今 后 应 该 避 免 2012 年 9 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发 展 与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步 行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中 规 定 : 严 禁 通 过 挤 占 步 行 道 自 行 车 道 方 式 拓 展 机 动 车 道, 已 挤 占 的, 要 尽 快 恢 复 新 增 条 款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具 有 行 人 驻 足 通 行 等 功 能 对 于 过 街 行 人 交 通 量 较 大 的 交 叉 口, 应 在 按 照 常 规 做 法 确 定 交 叉 口 转 交 空 间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增 加 转 交 空 间, 满 足 行 人 驻 足 需 求 8.6 分 隔 带 新 增 条 款 由 于 北 京 轨 道 交 通 的 发 展 严 重 滞 后, 通 过 不 断 扩 充 机 动 车 道 强 化 机 动 车 路 权 追 求 交 叉 口 的 通 行 能 力 与 路 段 匹 配 的 模 式, 成 为 过 去 三 十 年 解 决 城 市 交 通 问 55
96 题 的 主 要 模 式 遗 憾 的 是, 非 但 没 有 解 决 交 通 问 题, 还 引 起 了 更 大 的 拥 堵, 引 发 了 更 为 严 重 的 能 源 和 环 境 问 题 学 术 界 主 流 观 点 认 为, 解 决 城 市 交 通 问 题 应 以 人 为 本 而 不 是 以 车 为 本, 应 一 手 发 展 绿 色 交 通, 一 手 强 化 交 通 需 求 管 理 北 京 近 年 来 轨 道 交 通 得 到 了 快 速 发 展, 以 轨 道 交 通 为 主 的 公 共 交 通 将 承 担 大 部 分 交 通 出 行, 过 去 道 路 交 叉 口 空 间 分 配 向 小 汽 车 交 通 一 边 倒 的 惯 性 思 维 和 习 惯 做 法 需 要 得 到 扭 转, 城 市 道 路 本 来 应 有 的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宜 人 性 等 应 该 受 到 足 够 重 视 旧 城 支 路 都 改 建 成 了 大 路 口 东 四 北 大 街 行 人 骑 车 人 普 遍 喜 爱 林 荫 道, 特 别 是 夏 天 但 北 京 许 多 改 建 后 的 大 型 交 叉 口 都 取 消 了 原 有 的 树 木, 部 分 新 建 的 三 幅 路 道 路,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的 隔 离 带 不 再 种 植 乔 木, 因 而 不 能 形 成 绿 荫 其 结 果 一 是 增 加 行 人 骑 车 人 痛 苦, 二 是 加 剧 城 市 热 岛 效 应, 三 是 不 利 于 对 尘 土 及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吸 收, 四 是 增 加 路 面 的 宽 阔 感, 损 害 道 路 景 观 因 此, 行 道 树 和 分 隔 带 中 的 高 大 乔 木 应 保 持 连 续, 只 要 保 持 足 够 的 安 全 间 距, 即 使 是 交 叉 口 也 不 应 因 扩 充 机 动 车 道 而 被 随 意 砍 伐 由 于 地 下 铺 设 有 市 政 管 线, 交 叉 口 处 很 难 再 找 到 合 适 的 空 间 可 供 原 有 乔 木 的 移 植 综 上 所 述, 城 市 道 路 中 的 高 大 乔 木 具 有 无 可 替 代 的 的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和 宜 人 效 益 因 此, 本 规 定 在 北 京 是 必 要 的, 也 是 有 条 件 的 ( 道 路 绿 化 特 别 是 大 乔 木 的 作 用 详 见 第 的 说 明 ) 56
97 骑 车 人 在 远 处 的 树 荫 下 等 候 绿 灯 大 乔 木 种 植 塑 造 道 路 景 观, 创 造 宜 人 环 境 8.7 人 行 横 道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 此 处 用 于 强 调 关 于 交 叉 口 处 人 行 横 道 的 设 置 位 置,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以 及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中 的 规 定 不 同 其 中,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规 定, 人 行 横 道 应 设 在 车 辆 驾 驶 员 容 易 看 清 楚 的 位 置, 应 与 车 行 道 垂 直, 应 平 行 于 路 段 路 缘 石 的 延 长 线, 并 应 后 退 1m~2m;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规 定, 人 行 横 道 应 设 在 车 辆 驾 驶 员 容 易 看 见 的 位 置, 宜 与 车 行 道 垂 直, 平 行 于 路 段 路 缘 石 的 延 长 线 并 适 当 后 退, 在 右 转 车 辆 易 与 行 人 发 生 冲 突 的 交 叉 口, 宜 后 退 3m~4m 本 条 沿 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 主 要 原 因 是 : 一, 57
98 可 提 前 机 动 车 停 车 线, 缩 小 交 叉 口 范 围, 从 而 提 高 交 叉 口 机 动 车 通 行 能 力 ; 二 尽 量 使 人 行 横 道 与 行 人 的 自 然 流 向 保 持 一 致, 以 缩 短 行 人 过 街 的 绕 行 距 离, 减 少 违 章 过 街, 提 高 过 街 效 率 和 安 全 性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的 规 定, 用 于 强 调 8.8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改 进 条 款 本 条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相 关 条 款 的 改 进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规 划 规 范 GB 中 第 条 规 定, 平 面 交 叉 口 转 角 处 路 缘 石 宜 为 圆 曲 线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转 弯 最 小 半 径 宜 按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表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转 弯 最 小 半 径 右 转 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km/h) 路 缘 石 转 弯 半 径 (m) 无 非 机 动 车 道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考 虑 到 表 是 交 叉 口 转 角 路 缘 石 转 弯 最 小 半 径, 实 践 中 可 能 会 采 用 更 大 的 半 径 由 此 将 对 机 动 车 通 行 速 度 行 人 过 街 距 离 和 过 街 安 全 产 生 影 响 为 了 尽 量 缩 短 行 人 过 街 距 离, 降 低 机 动 车 转 弯 车 速, 提 高 交 叉 口 的 交 通 安 全 性, 本 规 范 提 出 将 上 述 最 小 值 作 为 一 般 建 议 值 来 执 行 由 于 本 规 范 第 条 明 确 规 定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必 须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道, 因 此 不 必 再 对 无 非 机 动 车 道 时 的 情 形 进 行 规 定 58
99 9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1 一 般 规 定 引 用 条 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公 共 建 筑 商 业 街 区 居 住 区 大 ( 中 ) 型 建 筑 等, 应 当 配 建 增 建 停 车 场 ; 停 车 泊 位 不 足 的, 应 当 及 时 改 建 或 者 扩 建 由 此 可 见,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应 该 在 路 外 建 设 用 地 内 解 决, 而 不 是 依 靠 路 内 解 决, 这 是 原 则 改 进 条 款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进 行 了 细 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 在 城 市 道 路 范 围 内, 在 不 影 响 行 人 车 辆 通 行 的 情 况 下,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施 划 停 车 泊 位 也 就 是 说 设 置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是 有 条 件 的, 即 不 得 影 响 行 人 和 非 机 动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9.2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9.2.1~9.2.3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是 用 来 通 行 的, 而 不 是 用 来 停 车 的, 特 别 是 道 路 资 源 极 其 紧 缺 的 北 京 城 市 的 停 车 应 该 通 过 小 区 公 共 建 筑 配 套 停 车 设 施, 以 及 建 设 用 地 内 的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解 决 因 此, 对 于 新 建 道 路, 不 得 占 用 道 路 空 间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目 前, 由 于 北 京 市 部 分 地 区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施 严 重 缺 乏, 车 辆 乱 停 乱 放 现 象 比 较 严 重, 为 解 决 这 个 问 题, 有 关 部 门 设 置 了 许 多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根 据 调 查, 绝 大 多 数 的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都 影 响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通 行, 因 而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机 动 车 为 了 进 入 停 车 泊 位, 必 须 借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势 必 侵 占 自 行 车 的 行 路 权, 威 胁 骑 车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的 设 置, 使 得 机 动 车 进 入 非 机 动 车 道 由 违 法 行 为 成 为 合 法 行 为, 即 使 不 停 车 的 机 动 车 也 可 以 进 入 非 机 动 车 道 通 行, 迫 使 自 行 车 只 得 在 机 动 车 的 缝 隙 中 穿 行, 这 种 现 象 在 高 峰 时 段 的 干 道 上 非 常 普 遍 北 京 现 行 的 路 内 停 车, 实 际 上 是 忽 视 了 自 行 车 交 通 的 行 路 权 和 骑 车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实 际 上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安 全 第 一 的 核 心 宗 旨 在 对 北 京 骑 车 人 的 问 卷 调 查 中 显 示,88% 的 骑 车 人 反 对 现 行 的 路 内 停 车 做 法 因 此, 对 于 新 建 道 路 应 明 令 禁 止 这 种 做 法 59
100 从 道 义 上 讲, 机 动 车 停 车 问 题 属 于 方 便 问 题, 而 机 动 车 路 内 停 车 给 自 行 车 交 通 带 来 的 是 路 权 和 安 全 问 题, 二 者 不 在 同 一 层 次, 自 行 车 的 路 权 和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远 高 于 机 动 车 停 车, 应 优 先 确 保 自 行 车 的 路 权 和 安 全, 优 先 次 序 不 能 颠 倒 从 交 通 政 策 来 讲, 北 京 优 先 发 展 公 共 交 通, 同 时 提 倡 自 行 车 交 通, 而 对 于 机 动 车 交 通 采 取 的 是 引 导 和 适 当 限 制 政 策, 对 于 机 动 车 停 车 采 用 差 别 化 政 策, 在 中 心 地 区 对 于 机 动 车 停 车 只 提 供 有 限 供 给 可 见, 自 行 车 和 机 动 车 二 者 之 间, 在 道 路 空 间 分 配 上 应 该 优 先 照 顾 的 是 自 行 车, 而 不 是 机 动 车 北 京 的 市 情 与 西 方 国 家 城 市 不 同, 西 方 国 家 特 别 是 美 国 城 市 基 本 上 没 有 自 行 车 交 通, 路 内 停 车 不 影 响 自 行 车 交 通 而 北 京 存 在 大 量 的 自 行 车 交 通, 路 内 停 车 势 必 影 响 自 行 车 交 通 北 京 市 政 府 已 经 明 确 提 倡 自 行 车 交 通, 并 规 定 要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创 造 良 好 交 通 环 境 在 这 种 形 势 下, 必 须 叫 停 已 经 普 及 的 路 内 停 车 因 此 规 定 新 建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不 得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 已 经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设 置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应 取 消, 近 期 取 消 困 难 大 的, 应 根 据 情 况 对 道 路 实 施 改 造, 逐 步 取 消 考 虑 到 市 区 一 些 未 改 造 地 区 停 车 难 的 实 际 情 况, 建 议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对 道 路 实 施 改 造, 逐 步 取 消 机 动 车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对 现 状 已 经 设 置 路 内 停 车 设 施 的 道 路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两 类 改 造 方 法 : 1 开 发 成 熟 区, 取 消 已 有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道 路 两 侧 用 地 的 开 发 比 较 成 熟, 已 按 规 划 配 建 了 路 外 停 车 场 的, 取 消 已 有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1) 原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为 6m~7m 的, 取 消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在 道 路 中 间 设 置 机 非 护 栏, 靠 人 行 道 一 侧 供 自 行 车 行 驶, 另 一 侧 可 作 为 机 动 车 集 散 车 道 取 消 停 车 位, 设 置 机 非 护 栏 60
101 2) 原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大 于 3.5m 且 小 于 6m 的, 取 消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禁 止 机 动 车 进 入 有 必 要 的 可 在 道 路 出 入 口 处 设 置 道 桩, 阻 止 机 动 车 进 入 设 置 路 障 防 止 机 动 车 违 法 进 入 非 机 动 车 道 为 避 免 伤 害 自 行 车, 自 行 车 首 先 遇 到 的 两 排 桩 采 用 橡 胶 制 的 弹 性 桩, 第 三 排 才 是 坚 固 的 金 属 桩 2 开 发 不 成 熟 区, 取 消 已 有 路 内 停 车 泊 位, 路 侧 带 空 间 有 条 件 的 可 视 情 况 设 置 临 时 停 车 泊 位 对 于 附 近 没 有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沿 道 建 筑 建 设 年 代 较 早 而 没 有 配 建 停 车 泊 位 或 配 建 停 车 泊 位 严 重 不 足 的, 且 路 侧 带 空 间 有 条 件 的, 可 将 现 有 占 用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停 车 泊 位 取 消, 利 用 路 侧 带 空 间 建 设 临 时 性 质 的 绿 化 停 车 场, 待 将 来 规 划 的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建 成, 或 沿 道 城 市 再 开 发 有 了 配 建 停 车 泊 位 后, 临 时 停 车 泊 位 予 以 取 消 采 用 这 种 方 式 还 需 要 考 虑 沿 线 机 动 车 停 车 需 求 公 共 交 通 发 达 程 度 等 因 素 1) 原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为 6m~7m, 且 路 侧 带 空 间 较 大 的, 取 消 已 有 停 车 泊 位, 道 路 中 间 设 置 机 非 护 栏, 靠 人 行 道 一 侧 供 自 行 车 行 驶, 另 一 侧 可 作 为 机 动 车 集 散 车 道 利 用 路 侧 带 空 间 设 置 临 时 绿 化 停 车 场 设 置 机 非 护 栏, 转 移 停 车 位 61
102 已 建 成 使 用 的 临 时 绿 化 停 车 场 2) 原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为 6m~7m, 虽 然 路 侧 带 有 一 定 空 间 但 不 够 设 置 停 车 泊 位 的 道 路, 取 消 已 有 停 车 泊 位, 将 人 行 道 向 车 道 方 向 延 伸 3m, 利 用 原 人 行 道 和 路 侧 设 施 带 设 置 临 时 绿 化 停 车 场 外 展 步 道, 转 移 停 车 位 新 增 条 款 对 于 路 外 公 共 停 车 设 施 匮 乏 的 老 旧 居 住 区 来 说, 完 全 取 消 路 内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不 现 实, 应 该 采 取 一 些 临 时 措 施 解 决 部 分 机 动 车 停 车 需 求 当 城 市 支 路 红 线 宽 度 不 小 于 25 米 时, 可 采 用 北 京 真 武 庙 四 条 模 式, 即 采 用 三 幅 路 横 断 面 型 式 行 道 树 一 般 间 隔 6m, 可 降 低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的 路 缘 石 高 度, 利 用 树 之 间 的 空 间 斜 向 设 置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对 自 行 车 和 行 人 都 不 干 扰 将 来 周 边 按 照 规 划 建 成 社 会 停 车 设 施 以 后, 再 将 行 道 树 空 间 改 为 道 路 绿 化, 无 论 近 期 还 是 远 期 都 能 取 得 良 好 效 果, 停 车 和 绿 化 相 得 益 彰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的 调 查, 真 武 庙 四 条 的 交 通 运 行 状 况 良 好, 值 得 在 全 市 路 外 公 共 停 车 设 施 匮 乏 的 老 旧 居 住 区 周 边 道 路 推 广 62
103 北 京 真 武 庙 四 条 模 式, 利 用 行 道 树 之 间 空 间 停 车 新 增 条 款 城 市 道 路 是 用 来 通 行 的, 不 是 用 来 停 车 的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本 来 就 不 足, 不 能 用 来 满 足 机 动 车 停 车 需 求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 为 道 路 沿 线 交 通 枢 纽 公 共 活 动 文 化 娱 乐 宾 馆 酒 店 商 业 医 院 居 住 区 等 设 施 服 务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是 为 这 些 设 施 服 务 的, 应 该 在 这 些 设 施 用 地 内 解 决 同 理,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也 是 为 这 些 设 施 服 务 的, 其 停 车 泊 位 也 应 该 在 这 些 设 施 用 地 内 解 决 根 据 调 查, 这 些 设 施 的 地 面 出 入 口 附 近 一 般 都 设 有 内 部 机 动 车 停 车 泊 位, 分 出 两 个 靠 近 出 入 口 的 泊 位 用 于 出 租 车 专 用, 不 但 具 备 条 件, 而 且 更 方 便 乘 客 使 用 相 反, 往 往 这 些 设 施 周 边 道 路 交 通 量 都 较 大, 人 车 混 杂, 道 路 空 间 极 其 有 限, 设 置 出 租 车 停 车 泊 位, 不 是 影 响 自 行 车 交 通, 就 是 影 响 机 动 车 交 通 从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分 配 的 优 先 次 序 来 讲, 行 人 自 行 车 等 的 通 行 路 权 属 于 最 高 等 级, 应 优 先 保 障, 出 租 汽 车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不 得 影 响 城 市 道 路 上 行 人 自 行 车 的 正 常 通 行 63
104 10 市 政 设 施 10.1 一 般 规 定 改 进 条 款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地 下 敷 设 可 以 使 城 市 道 路 美 观, 并 确 保 市 政 设 施 及 行 人 安 全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地 下 敷 设 是 城 市 发 展 的 必 然 要 求 在 国 际 化 都 市 的 北 京, 近 几 年 完 成 大 量 架 空 线 入 地 工 程, 因 此 新 建 管 线 要 求 地 下 敷 设 新 增 条 款 工 程 管 线 的 布 局 应 与 城 市 道 路 网 系 统 协 调, 合 理 利 用 道 路 空 间 ; 工 程 管 线 规 划 位 置 应 与 道 路 平 面 横 断 面 纵 断 面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规 划 设 计 结 合, 除 满 足 道 路 自 身 排 水 照 明 等 需 求 外, 还 要 便 于 工 程 管 线 的 施 工 检 修 以 及 附 属 设 施 的 设 置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空 间 是 工 程 管 线 敷 设 的 载 体, 道 路 红 线 应 结 合 地 下 工 程 管 线, 地 上 附 属 设 施 ( 如 电 力 沟 通 风 井 路 灯 调 压 设 施 等 ) 的 空 间 需 求 确 定 10.2 市 政 管 线 引 用 条 款 工 程 管 线 在 道 路 空 间 内 的 位 置 应 该 相 对 固 定, 平 顺, 不 应 占 用 多 个 平 面 位 置, 主 干 线 布 置 在 分 支 管 线 多 的 一 侧 可 以 减 少 道 路 横 向 破 路 及 支 管 线 与 主 干 线 交 叉 改 进 条 款 快 速 路 主 路 车 行 道 空 间 下 不 得 纵 向 敷 设 地 下 管 线, 以 免 影 响 行 车 速 度 及 安 全, 同 时 方 便 管 线 的 检 修 另 外, 部 分 工 程 管 线 在 辅 路 有 双 侧 布 置 的 需 求, 需 预 留 空 间 改 进 条 款 工 程 管 线 与 其 他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工 程 如 地 铁 地 下 通 道 人 防 等 隐 蔽 性 工 程 需 协 调 好 平 面 及 竖 向 关 系 新 增 条 款 新 增 条 款 工 程 管 线 布 置 考 虑 与 交 通 标 线 规 划 设 计 的 协 调, 可 以 有 效 减 少 车 辆 行 驶 轮 迹 碾 压 井 盖, 造 成 井 盖 周 边 道 路 塌 陷, 影 响 行 车 的 安 全 性 和 舒 适 性 此 外 还 要 从 施 工 质 量 上 保 证 井 盖 严 密, 严 格 按 照 夯 实 标 准, 保 证 井 盖 的 抗 碾 压, 同 时 定 时 地 巡 检 和 及 时 的 修 补 也 是 必 要 的 64
105 井 盖 位 于 车 轮 碾 压 路 径 上 井 盖 位 置 避 开 车 轮 碾 压 新 增 条 款 针 对 工 程 管 线 规 划 不 考 虑 现 状 和 规 划 结 合, 造 成 空 间 资 源 浪 费 现 象 目 前 道 路 建 设 的 时 候, 新 建 工 程 管 线 规 模 提 的 较 为 完 善, 而 对 于 现 状 管 线 资 源 的 整 合 缺 乏 统 筹 并 且 在 实 际 建 设 的 时 候 只 关 注 新 建 管 线, 忽 视 现 状 管 线 的 废 除 工 作, 造 成 同 种 类 管 线 占 用 多 个 道 路 空 间 新 增 条 款 同 种 类 市 政 专 业 管 线 的 互 通 共 享 主 要 针 对 信 息 管 道, 由 于 体 制 的 变 更 信 息 管 道 建 设 经 历 了 很 多 阶 段, 而 在 不 同 时 期 建 设 的 管 道 并 不 能 实 现 互 连 互 通 共 享, 如 现 在 的 北 信 基 础 建 设 的 管 道 并 不 能 与 网 通 现 状 的 管 道 实 现 连 通, 各 自 为 政 造 成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的 紧 张 新 增 条 款 北 方 城 市 的 东 西 向 道 路 的 南 北 两 侧 光 照 温 度 风 速 等 条 件 差 异 较 大, 在 冬 季, 道 路 南 侧 受 沿 路 建 筑 物 的 遮 挡 积 雪 不 易 融 化, 而 将 热 力 管 道 布 置 在 道 路 南 侧 能 加 快 积 雪 融 化, 便 于 行 走 新 增 条 款 工 程 管 线 建 设 与 道 路 建 设 同 步 实 施, 避 免 反 复 开 挖 目 前, 北 京 市 部 分 市 政 管 线 施 工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与 道 路 建 设 不 同 步, 在 设 计 综 合 阶 段 应 充 分 考 虑 施 工 顺 序, 将 实 在 不 能 同 步 建 设 的 管 线, 安 排 在 易 于 施 工 的 道 路 空 间 内, 尽 量 将 后 续 建 设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影 响 降 到 最 低 北 京 市 规 定 新 建 道 路, 五 年 内 不 能 再 开 挖, 因 此 从 根 本 上 需 要 约 束 各 专 业 单 位 建 设, 尽 量 保 证 按 规 划 实 施, 与 道 路 同 步 实 施 但 是 由 于 道 路 与 市 政 管 线 的 立 项 不 同 步, 在 道 路 已 经 进 入 实 施 阶 段 时, 往 往 市 政 专 业 管 线 还 未 申 请 下 立 项, 或 者 没 有 建 设 计 划, 建 设 时 序 的 不 同 步 造 成 道 路 反 复 开 挖, 不 能 同 步 建 设, 一 次 到 位 部 分 市 政 专 业 不 按 照 规 划 设 计 预 留 市 政 支 线, 有 用 户 报 装 时 再 申 请 破 路 接 支 线, 有 经 济 因 素 也 有 技 术 因 素, 但 可 以 解 决, 而 目 前 没 有 限 制 措 施 65
106 为 避 免 反 复 开 挖 道 路, 在 美 国 大 多 数 城 市 都 有 道 路 路 面 开 挖 悬 期 (Pavement Moratorium) 的 政 策, 也 有 称 保 护 的 道 路 (Protected Street) 道 路 路 面 开 挖 悬 期 政 策 规 定 任 何 道 路 在 建 成 后 或 翻 修 后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禁 止 开 挖 禁 止 开 挖 的 时 间 一 般 是 三 年 至 五 年 在 道 路 禁 止 开 挖 的 时 间 内 任 何 申 请 开 挖 的 工 程 都 不 予 批 准, 除 非 是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或 经 过 特 许 各 城 市 都 会 详 细 记 录 所 有 道 路 路 面 开 挖 悬 期 的 时 间 段, 并 可 制 成 地 图 以 方 便 查 询 城 市 的 那 些 路 段 允 许 开 挖 我 国 的 上 海 市 也 启 动 城 市 道 路 掘 路 管 理 系 统, 任 何 市 政 工 程 需 要 挖 掘 马 路, 都 要 先 通 过 网 上 征 询 意 见 网 上 综 合 平 衡 网 上 公 示 同 时, 对 有 擅 自 掘 路 行 为 的 违 规 单 位 生 成 不 良 记 录, 视 情 况 自 动 停 止 新 掘 路 项 目 的 申 请 就 目 前 北 京 市 来 看, 一 方 面 要 从 立 项 上 就 保 证 道 路 与 地 下 管 线 的 同 步, 在 实 施 上 也 应 该 在 重 要 的 节 点 区 域, 预 埋 管 线, 减 少 后 期 实 施 对 道 路 交 通 及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破 坏 10.3 市 政 场 站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沿 线 地 块 内 配 套 的 市 政 场 站 设 施 应 在 建 设 用 地 内 结 合 建 筑 布 局 统 一 安 排, 并 在 建 设 用 地 内 安 排 为 解 决 其 市 政 接 入 及 内 部 市 政 管 线 通 行 的 空 间, 不 应 占 用 市 政 道 路 解 决 其 内 部 市 政 管 线 即 行 业 内 大 小 市 政 之 分, 城 市 道 路 只 提 供 大 市 政 通 行 空 间, 每 个 地 块 内 部 的 服 务 于 该 地 块 的 小 市 政 管 线 只 能 在 其 地 块 内 部 解 决 10.4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新 增 条 款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也 是 城 市 景 观 的 组 成 部 分, 除 关 注 其 功 能 外, 更 应 关 注 其 与 城 市 景 观 的 协 调 对 步 行 街 重 点 功 能 区 等 对 景 观 有 特 殊 要 求 区 域 应 进 行 整 体 景 观 设 计, 在 保 证 运 行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市 政 设 施 与 景 观 协 调 的 设 计 和 处 理, 使 之 与 街 区 整 体 风 格 协 调 66
107 隐 藏 在 绿 地 里 的 变 配 电 设 施 与 环 境 协 调 的 绍 兴 古 城 市 政 设 施 日 本 街 头 市 政 设 施 新 增 条 款 地 下 道 路 进 出 口 匝 道 设 置 在 一 起 的 形 式 可 以 减 少 路 面 排 水 管 道 67
108 布 置 数 量, 更 有 利 于 道 路 地 下 空 间 的 利 用, 地 下 道 路 的 地 面 附 属 设 施 优 先 与 建 筑 结 合 日 本 已 建 成 大 量 地 下 道 路, 在 各 地 都 有 在 建 的 公 路 隧 道 项 目 日 本 结 合 土 地 利 用, 在 轨 道 交 通 车 站 等 人 流 密 集 的 区 域 道 路 下 建 设 地 下 商 业 街 也 取 得 了 成 功 的 经 验, 其 地 上 附 属 设 施 多 为 结 合 建 筑 及 道 路 分 隔 带 设 置 地 下 隧 道 出 入 口 布 局 示 意 ( 上 图 不 推 荐, 下 图 推 荐 ) 日 本 地 下 隧 道 地 下 街 出 风 口 新 增 条 款 针 对 电 力 沟 通 风 井 路 灯 调 压 设 施 综 合 管 沟 逃 生 口 等 侵 占 人 行 道 问 题, 强 调 市 政 附 属 设 施 不 应 占 用 行 人 空 间 新 增 条 款 许 多 架 空 线 入 地 改 造 工 程, 一 般 都 会 造 成 变 电 设 施 电 信 箱 等 留 在 道 路 空 间 内, 挤 占 行 人 通 行 空 间, 造 成 交 通 混 乱,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其 它 市 政 设 施 也 有 占 用 人 行 步 道 空 间 的 情 况, 既 影 响 城 市 景 观 又 不 利 行 人 安 全, 尽 管 有 提 示, 但 在 有 限 的 空 间 内, 行 人 不 能 避 开 设 施, 通 行 空 间 小, 易 造 成 交 通 混 乱 影 响 机 动 车 及 非 机 动 车 的 通 行 以 上 现 象 在 建 成 区 尤 其 明 显, 一 方 面 需 要 科 学 有 序 的 安 排 这 些 市 政 设 施, 另 一 方 面 需 要 探 究 新 技 术 新 材 料, 改 变 目 前 占 路 市 政 设 施 影 响 城 市 景 观 威 胁 行 人 安 全 的 现 状 68
109 新 增 条 款 因 北 京 2012 年 7 月 21 日 特 大 暴 雨, 下 凹 式 立 交 道 路 排 水 得 到 关 注, 除 了 设 置 倒 坡 截 流 等 措 施 外, 在 城 市 规 划 阶 段 应 预 留 泵 站 用 地 及 采 取 雨 水 调 蓄 空 间, 目 前 多 是 结 合 立 交 区 域 绿 化 设 置 或 在 立 交 周 边 选 址, 因 在 规 划 阶 段 不 单 独 标 注, 造 成 选 址 困 难, 今 后 应 在 规 划 设 计 的 各 个 阶 段 明 确 标 示 泵 站 用 地 及 调 蓄 空 间 新 增 条 款 目 前 城 市 道 路 地 下 有 城 市 排 水 供 水 中 水 电 力 信 息 供 热 供 气 等 市 政 管 线 检 查 井, 还 有 消 防 交 通 信 号 园 林 绿 化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井 室 井 盖, 分 属 于 不 同 部 门 管 理, 缺 乏 统 筹 长 期 以 来,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在 管 材 标 准 施 工 工 艺 方 面 科 学 化 水 平 不 高, 创 新 不 够, 造 成 路 上 井 盖 过 多, 而 且 经 过 车 辆 碾 压, 极 易 形 成 塌 陷, 影 响 车 辆 行 驶 及 行 人 行 走 的 安 全 性 及 舒 适 性 应 通 过 综 合 统 筹 及 技 术 创 新 来 减 少 道 路 空 间 内 井 盖 设 置, 同 时, 应 加 强 井 及 井 盖 的 基 础 结 构 强 度, 满 足 路 面 行 车 荷 载 要 求, 避 免 塌 陷 新 增 条 款 根 据 调 研, 盲 人 对 于 井 盖 中 断 盲 道 影 响 行 走 的 反 应 并 不 强 烈, 反 而 是 盲 道 为 绕 行 井 盖 的 直 角 弯 影 响 更 大, 盲 人 更 希 望 盲 道 平 顺 因 此 盲 道 与 井 盖 应 综 合 协 调, 尽 量 避 开, 实 在 避 不 开 的, 应 采 取 双 层 井 盖 等 措 施 避 免 绕 行 盲 道 绕 井 盖, 盲 人 行 走 极 其 困 难 使 用 双 层 井 盖, 为 盲 道 不 绕 井 盖 提 供 了 技 术 可 行 性 69
110 使 用 双 层 井 盖, 使 盲 道 不 绕 井 盖, 在 市 园 林 局 南 侧 道 路 上 已 经 实 现 ( 盲 道 颜 色 违 反 标 准 ) 新 增 条 款, 目 的 是 保 证 自 行 车 交 通 安 全, 并 确 保 非 机 动 车 道 有 效 宽 度 道 路 建 设 需 要 注 重 细 节, 部 分 非 机 动 车 道 雨 水 井 箅 子 的 栅 格 方 向 与 自 行 车 轮 方 向 一 致, 容 易 蹩 住 自 行 车 轮, 既 影 响 自 行 车 交 通 安 全, 又 缩 减 非 机 动 车 道 有 效 宽 度 危 险 的 雨 水 井 箅 子 安 全 的 雨 水 井 箅 子 10.5 其 他 新 增 条 款 目 前, 北 京 市 对 于 道 路 空 间 内 非 机 动 车 道 及 步 行 道 雨 水 缺 乏 利 用, 大 部 分 与 机 动 车 道 内 的 初 期 污 染 雨 水 一 起 排 走, 不 但 浪 费 水 资 源 也 增 加 了 城 70
111 市 排 水 的 压 力 在 有 条 件 的 地 区, 道 路 周 边 穿 过 较 为 清 洁 的 区 域 ( 如 公 园 等 ), 应 对 道 路 空 间 内 雨 水 进 行 收 集 利 用 在 北 京 奥 林 匹 克 森 林 公 园 的 北 辰 西 路, 就 对 经 由 公 园 的 路 段 道 路 空 间 内 雨 水 进 行 收 集, 就 近 排 入 公 园 湿 地 进 行 净 化, 实 现 了 雨 水 利 用 此 外, 在 昌 平 未 来 城 南 区 的 道 路 上 规 划 新 建 生 态 沟, 收 集 道 路 内 的 雨 水, 经 过 渗 滤 净 化 回 补 地 下 水 道 路 空 间 内 雨 水 利 用 示 意 图 道 路 空 间 内 生 态 沟 设 置 横 断 面 图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应 对 现 状 保 留 地 下 管 道 实 施 保 护, 应 协 调 保 留 管 线 与 道 路 各 部 分 组 成 间 关 系 比 如 尽 管 在 断 面 上 保 留 了 现 状 管 道, 但 现 状 管 道 在 行 道 树 位 置, 致 使 无 法 栽 种 行 道 树, 或 者 两 者 互 相 影 响, 应 通 过 调 整 道 路 横 断 面 来 实 现 两 者 协 调 新 增 条 款 北 京 市 部 分 下 凹 式 立 交 道 路 地 下 水 被 结 构 降 水 雨 水 泵 站 抽 走, 排 入 雨 水 管 道, 地 下 水 浪 费 严 重 因 此 在 道 路 规 划 设 计 阶 段 应 优 先 采 用 隔 水 措 施, 隔 水 结 构, 避 免 抽 取 地 下 水 降 水 不 能 采 用 降 水 的, 抽 取 的 地 下 水 可 以 用 于 回 补 地 下 水 或 绿 化 浇 洒 等 用 途, 对 于 缺 水 的 北 京 来 说, 这 部 分 水 资 源 的 利 用 非 常 必 要 新 增 条 款 由 于 道 路 下 穿 铁 路 地 铁 等 构 筑 物 或 采 用 上 跨 式 立 交 时, 采 取 不 同 于 地 面 道 路 的 结 构 形 式, 因 此 并 不 是 所 有 的 市 政 管 线 都 能 随 道 路 下 穿 或 者 上 跨, 需 要 绕 行 通 过, 在 与 铁 路 桥 梁 等 设 计 配 合 后, 在 适 宜 位 置 通 过 节 点 因 此 71
112 在 城 市 规 划 阶 段 应 在 这 些 节 点 处 拓 宽 道 路 红 线, 预 留 管 线 绕 行 空 间 因 下 穿 地 铁 13 号 线 而 局 部 拓 宽 道 路 红 线 的 红 军 营 西 路 新 增 条 款 道 路 下 地 下 空 间 主 要 安 排 城 市 公 用 设 施, 如 市 政 设 施 综 合 管 廊 地 铁 等, 也 可 安 排 连 接 通 道 地 下 过 街 等 交 通 联 络 空 间 在 土 地 利 用 强 度 高 的 地 区, 可 结 合 周 边 地 块 地 下 空 间 利 用 地 铁 站 点 设 置 进 行 空 间 的 一 体 化 利 用, 营 造 良 好 城 市 空 间, 实 现 土 地 高 效 利 用 72
113 11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11.1 一 般 规 定 改 善 条 款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为 行 人 提 供 了 健 康 舒 适 高 效 的 户 外 活 动 环 境, 在 步 行 环 境 中 具 有 普 遍 的 适 用 性 需 求 性 虽 然 大 多 数 体 量 小 巧, 但 基 本 都 是 重 复 性 的 出 现 在 街 道 的 公 共 空 间, 因 此 对 街 道 景 观 有 着 较 连 续 的 影 响 过 程 因 此, 对 设 施 形 式 的 设 计 首 先 应 符 合 所 处 环 境 的 特 点,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统 一, 满 足 附 属 性 系 统 性 和 区 域 整 体 性 的 要 求 (1) 附 属 性 作 为 道 路 上 为 行 人 服 务 的 配 套 性 设 施, 应 明 确 各 类 服 务 设 施 的 附 属 功 能 特 点, 弱 化 其 自 身 的 形 象, 加 强 形 式 上 与 周 围 建 筑 和 街 道 环 境 特 点 的 融 合, 成 为 街 道 环 境 中 和 谐 的 景 观 元 素 (2) 系 统 性 各 类 服 务 设 施 按 照 服 务 内 容 不 同 分 为 信 息 服 务 类 交 通 服 务 类 环 卫 服 务 类 配 套 服 务 类 四 个 类 别, 同 一 类 别 的 设 施 间 在 形 式 上 应 保 持 较 强 的 系 统 性, 提 高 设 施 服 务 内 容 的 引 导 作 用 和 连 续 性 (3) 区 域 整 体 性 同 一 区 域 环 境 范 围 内 的 各 类 设 施 应 保 持 相 互 之 间 形 式 的 联 系 和 呼 应, 塑 造 协 调 统 一 秩 序 感 强 的 区 域 城 市 家 具 形 象, 成 为 街 道 环 境 景 观 的 良 好 补 充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是 结 合 行 道 树 种 植 形 成 的 带 状 空 间, 可 以 设 置 各 类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的 杆 体 以 及 小 体 量 的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绿 化 设 施 带 是 人 行 道 外 侧 的 绿 化 空 间, 可 以 设 置 环 境 要 求 较 高 或 对 行 人 行 车 影 响 较 大 的 大 体 量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例 如 休 息 座 椅 报 刊 亭 大 型 变 配 电 箱 等 改 善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中 满 足 机 动 车 转 弯 视 线 通 透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补 充 了 行 人 密 集 区 域 的 设 施 设 置 要 求 在 路 口 转 角 布 置 各 类 设 施 时, 应 进 行 视 距 三 角 形 的 验 算 在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内 要 确 保 视 线 通 透, 一 些 实 体 较 大 影 响 驾 驶 员 视 线 的 植 物 建 筑 物 交 通 市 政 73
114 等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不 得 进 入 视 距 三 角 形 范 围 除 此 之 外, 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地 铁 出 入 口 公 交 车 站 过 街 设 施 公 建 集 中 人 群 出 入 口 和 地 块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等 人 行 交 通 节 点, 由 于 行 人 交 通 量 较 大, 为 不 妨 碍 行 人 通 行, 应 限 制 附 属 设 施 的 种 类, 而 只 能 设 置 一 些 人 行 交 通 节 点 所 必 需 的 设 施, 如 导 引 标 识 道 路 照 明 设 施 废 物 箱 等 11.2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改 进 条 款 第 1~3 款 是 对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中 不 同 类 型 的 设 施 设 置 位 置 提 出 了 更 详 细 的 要 求 道 路 上 除 了 整 齐 的 行 道 树 种 植 和 绿 化 设 施 带 环 境, 各 类 设 施 一 般 须 按 照 标 准 化 的 设 置 位 置 和 设 置 方 式 整 齐 规 律 的 设 置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和 绿 化 设 施 带 两 个 路 侧 绿 化 空 间, 确 保 步 行 空 间 不 受 影 响, 提 升 道 路 环 境 质 量 (1) 人 行 道 人 行 道 是 指 路 侧 带 中 行 人 行 走 的 空 间 该 空 间 是 人 行 道 基 本 的 功 能 空 间, 应 为 行 人 提 供 畅 通 舒 适 的 行 走 空 间 现 状 中 各 类 设 施 占 用 该 空 间 的 情 况 较 为 普 遍, 比 如 : 书 报 亭 广 告 牌 步 道 灯 候 车 亭 变 配 电 箱 设 施 等, 因 此, 作 为 人 行 道 的 主 要 功 能 空 间, 改 善 其 空 间 通 行 环 境 和 通 行 质 量 尤 为 重 要 种 种 原 因 使 得 绝 大 多 数 报 刊 亭 占 用 了 人 行 道 报 刊 亭 的 体 量 和 经 营 范 围 不 断 扩 大, 已 经 严 重 影 响 行 人 正 常 通 行 城 市 管 理 以 及 互 联 网 快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报 刊 亭 的 作 用 已 经 降 低, 其 发 展 模 式 应 该 改 变 城 市 道 路 是 公 共 空 间, 而 报 刊 亭 属 于 盈 利 单 位, 不 应 占 用 有 限 的 人 行 道, 应 该 与 其 他 商 业 一 样 在 沿 道 商 铺 经 营 74
115 (2)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行 人 通 行 空 间 里 不 应 有 的 设 施 行 道 树 空 间 是 分 隔 人 行 道 和 车 行 道 的 绿 化 空 间, 作 为 街 道 两 侧 线 性 的 绿 化 界 面 美 化 了 街 道 环 境 在 国 内 外 一 些 设 施 设 置 较 完 善 的 街 道 上, 各 类 交 通 附 属 设 施 的 杆 体 以 及 小 体 量 的 城 市 家 具 都 是 集 中 在 人 行 道 的 行 道 树 之 间 进 行 规 律 性 的 设 置, 以 减 小 对 人 行 道 行 人 通 行 的 干 扰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主 要 有 行 道 树 种 植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两 部 分 功 能, 其 宽 度 为 1.5m 体 量 较 小 的 设 施 应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内 以 设 施 带 轴 线 居 中 行 道 树 间 居 中 的 方 式 设 置 可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上 设 置 的 设 施 包 括 废 物 箱 街 牌 步 行 者 导 向 牌 信 筒 公 用 电 话 亭 信 息 亭 自 行 车 存 车 架 和 围 栏 等 (3) 绿 化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间 的 设 施 设 置 绿 化 设 施 带 是 人 行 道 外 侧 至 建 筑 外 墙 间 的 绿 化 空 间 活 动 厕 所 等 体 量 较 大 的 设 施 应 结 合 绿 化 设 施 带 空 间 进 行 规 划 布 置, 以 减 小 大 体 量 设 施 对 车 行 道 空 间 的 视 线 干 扰 绿 地 景 观 类 配 套 设 施 宜 结 合 绿 地 景 观 设 计 进 行 设 置, 包 括 : 景 观 步 道 灯 休 息 座 椅 废 物 箱 等 75
116 第 4 第 5 款 是 在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基 础 上, 对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中 与 行 道 树 市 政 设 施 等 的 位 置 关 系 提 出 了 更 详 细 的 指 导 要 求 (1)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横 断 面 设 施 定 位 要 求 a. 设 施 竿 体 ( 或 几 何 轴 线 ) 应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横 断 面 上 距 路 缘 石 0.5m~1.0m 范 围 内 对 齐 设 置 ( 详 见 下 图 )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横 断 面 设 施 定 位 示 意 图 b. 在 距 路 缘 石 0.5m~1.0m 范 围 内 设 施 竿 体 ( 或 几 何 轴 线 ) 优 先 与 行 道 树 树 干 ( 树 坑 几 何 中 心 ) 对 齐 设 置 c. 若 距 路 缘 石 0.5m~1.0m 范 围 内 无 行 道 树 树 干, 则 与 现 有 设 施 竿 体 ( 或 几 何 轴 线 ) 对 齐 设 置 d. 若 距 路 缘 石 0.5m~1.0m 范 围 内 无 行 道 树 和 现 状 设 施, 设 施 竿 体 ( 或 几 何 轴 线 )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横 断 面 距 路 缘 石 0.75m 位 置 对 齐 设 置 (2)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平 面 设 施 定 位 要 求 a. 各 类 设 施 设 置 位 置 以 间 距 等 设 置 标 准 为 依 据 进 行 布 点,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在 相 应 位 置 的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行 道 树 间 居 中 设 置 ( 详 见 下 图 ) 76
117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平 面 设 施 定 位 示 意 图 b. 在 同 一 行 道 树 间 设 置 两 个 及 其 以 上 数 量 设 施 时, 相 邻 设 施 间 相 距 1m 左 右 c. 设 施 设 置 与 现 状 的 各 类 市 政 检 修 管 井 范 围 或 现 状 已 有 设 施 位 置 相 冲 突 时, 可 在 规 划 布 点 位 置 及 其 相 邻 两 侧 共 3 个 行 道 树 间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设 置 位 置, 调 整 后 位 置 应 与 现 状 设 施 保 持 必 要 安 全 间 距 ( 详 见 上 图 ) (3) 人 行 交 通 节 点 设 施 定 位 要 求 a. 人 行 交 通 节 点 包 括 路 口 转 角 公 交 车 站 地 块 出 入 口 等 人 行 交 通 转 换 空 间, 道 路 交 通 节 点 主 要 设 置 各 级 导 引 标 识 和 废 物 箱 b. 路 口 转 角 以 转 角 路 缘 石 圆 切 点 外 侧 1~2m 位 置 起 设 置 导 引 标 识, 并 在 其 外 侧 1m 左 右 处 设 置 废 物 箱 ( 详 见 下 图 ) 路 口 转 交 设 施 定 位 示 意 图 c. 公 交 地 铁 车 站 过 街 天 桥 地 下 通 道 等 在 其 出 口 外 侧 1~2m 位 置 起 须 设 置 1 个 废 物 箱, 并 按 导 引 标 识 系 统 规 划 要 求 在 公 交 地 铁 车 站 外 侧 10m 范 围 内 设 置 导 引 标 识 ( 详 见 下 图 ) d. 地 块 车 行 出 入 口 以 转 角 路 缘 石 圆 切 点 外 侧 1~2m 位 置 起 预 留 导 引 标 识 设 置 位 置 并 在 其 外 侧 1m 左 右 处 设 置 废 物 箱 ( 详 见 下 图 ) 77
118 其 它 交 通 节 点 设 施 定 位 示 意 图 ~ 引 用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设 置 规 范 DB11/T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强 调 11.3 户 外 广 告 改 进 条 款 户 外 广 告 作 为 步 行 环 境 中 向 行 人 展 示 和 宣 传 的 设 施,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具 有 相 类 似 的 街 道 景 观 影 响 作 用 因 此,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被 允 许 放 在 城 市 道 路 空 间 的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与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设 置 联 系 起 来, 集 中 在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内 设 置 78
119 1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与 环 境 12.1 一 般 规 定 改 进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基 础 上 强 调 了 安 全 第 一 空 间 协 调 景 观 塑 造 等 内 容 (1) 安 全 第 一 道 路 绿 化 须 满 足 交 通 安 全 视 距 要 求 和 行 车 净 空 要 求, 不 得 妨 碍 交 通 安 全 (2) 空 间 协 调 绿 化 树 木 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相 互 位 置 应 统 筹 安 排, 并 应 保 证 树 木 有 需 要 的 立 地 条 件 与 生 长 空 间 ; 应 加 强 道 路 绿 化 尤 其 是 绿 化 设 施 带 与 周 边 建 筑 外 部 空 间 的 有 机 结 合, 塑 造 整 体 协 调 的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环 境 (3) 保 护 发 展 修 建 道 路 时, 宜 保 留 有 价 值 的 原 有 树 木, 对 古 树 名 木 应 予 以 保 护 ; 道 路 绿 化 应 远 近 期 结 合 (4) 生 态 完 善 道 路 绿 化 应 以 乔 木 为 主, 乔 木 灌 木 地 被 植 物 相 结 合 ; 植 物 种 植 应 适 地 适 树, 并 符 合 植 物 间 伴 生 的 生 态 习 性 ; 不 适 宜 绿 化 的 土 质, 应 改 善 土 壤 进 行 绿 化 ; (5) 景 观 塑 造 应 提 高 道 路 绿 化 对 于 道 路 空 间 所 提 供 的 树 荫 环 境 空 间 围 合 感 绿 视 感 等 方 面 的 功 能 作 用, 为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创 造 良 好 的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水 平 树 荫 环 境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应 为 步 行 者 骑 车 人 塑 造 良 好 的 绿 化 树 荫 环 境 以 改 善 其 通 行 环 境 人 行 道 树 荫 环 境 主 要 由 行 道 树 塑 造, 路 侧 绿 化 作 为 补 充 ; 非 机 动 车 道 树 荫 环 境 宜 由 行 道 树 及 外 侧 分 隔 带 共 同 塑 造, 以 保 障 在 两 侧 不 同 日 照 环 境 下 形 成 良 好 的 树 荫 环 境 绿 化 空 间 围 合 感 道 路 空 间 围 合 感 是 由 中 央 分 隔 带 外 侧 分 隔 带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绿 化 设 施 带 等 分 隔 道 路 空 间 所 塑 造 的 空 间 尺 度 感 受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应 积 极 塑 造 良 好 的 道 路 空 间 围 合 感 步 行 者 骑 车 人 对 两 侧 空 间 围 合 感 要 求 较 高, 应 由 道 路 绿 化 及 周 边 建 筑 环 境 共 同 塑 造 良 好 的 空 间 围 合 感 受 ; 机 动 车 道 两 侧 宜 积 极 塑 造 良 好 的 绿 化 空 间 围 合 感 受, 应 形 成 线 状 绿 化 界 面 79
120 绿 化 空 间 围 合 感 是 行 人 空 间 感 受 的 重 要 评 判 标 准 和 建 筑 围 合 空 间 尺 度 相 似, 道 路 绿 化 对 道 路 空 间 分 隔 的 不 同 尺 度, 将 对 行 人 塑 造 不 同 的 空 间 围 合 感 受 不 同 的 空 间 宽 高 比 是 比 较 直 观 的 空 间 尺 度 舒 适 度 分 析 依 据, 一 般 来 说, 道 路 宽 度 与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高 度 之 比 (D/H) 对 行 人 心 理 的 影 响 如 下 表 所 示 : D/H 值 D/H<1 D/H=1 D/H<2 D/H>3 D/H 继 续 增 大 人 的 心 理 感 受 内 聚 力 加 强 产 生 压 抑 感 产 生 既 内 聚 安 定 又 不 至 于 压 抑 的 感 觉 仍 能 产 生 内 聚 向 心 的 空 间 感 而 不 致 产 生 排 斥 离 散 感 觉 产 生 两 实 体 排 斥 空 间 离 散 的 感 觉 失 去 空 间 围 合 感 根 据 实 例 分 析 可 以 得 出, 和 建 筑 围 合 空 间 尺 度 不 同 的 是, 绿 化 环 境 由 于 所 具 备 的 特 殊 的 景 观 效 果, 一 般 不 会 因 为 宽 高 比 (D/H) 较 小 而 对 行 人 造 成 压 抑 感, 反 而 会 形 成 树 冠 交 叉 成 荫 的 良 好 效 果, 因 此, 参 考 建 筑 围 合 之 于 人 的 心 理 反 映 提 出 绿 化 环 境 围 合 对 于 人 的 心 理 反 映, 见 下 表 : D/H 值 D/H<1 D/H=1 D/H<2 D/H>2 D/H 继 续 增 大 人 的 心 理 感 受 绿 化 围 合 感 强, 树 冠 交 叉 相 连, 能 形 成 良 好 的 树 荫 效 果 绿 化 围 合 感 强, 人 行 空 间 尺 度 舒 适, 宜 形 成 良 好 的 树 荫 效 果 绿 化 围 合 感 较 强, 人 行 车 行 空 间 尺 度 较 舒 适 绿 化 围 合 感 渐 弱, 基 本 没 有 树 荫 效 果, 人 行 空 间 尺 度 差 没 有 绿 化 围 合 感, 只 能 形 成 两 侧 绿 化 界 面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车 行 道 等 不 同 的 道 路 通 行 空 间 根 据 行 人 通 行 方 式 不 同 而 导 致 空 间 围 合 感 需 求 上 也 将 有 所 不 同 绿 视 感 道 路 绿 化 塑 造 的 良 好 道 路 空 间 尺 度 绿 视 感 是 指 道 路 绿 化 环 境 对 行 人 所 形 成 的 绿 化 视 觉 感 受 道 路 绿 化 种 植 应 为 行 人 提 供 良 好 的 绿 视 感 受 绿 视 感 受 包 括 行 人 平 视 视 野 范 围 内 的 绿 视 面 积 和 绿 化 80
121 层 次 两 个 方 面 其 中, 行 人 平 视 条 件 下, 乔 木 形 成 的 绿 视 面 积 最 大, 灌 木 其 次, 绿 地 最 小 一 般 来 说, 不 同 交 通 方 式 的 行 人 在 街 道 上 通 行 时, 最 强 视 力 看 到 物 体 细 节 的 视 场 角 为 3, 如 集 中 精 力 观 察 某 物 体 时 人 眼 的 舒 适 角 度 大 约 为 18, 有 些 情 况 下 我 们 观 察 物 体 时 头 部 不 动 而 需 转 动 眼 球, 一 般 眼 睛 容 易 转 动 的 角 度 为 30, 其 最 大 界 限 为 60 根 据 不 同 通 行 方 式 行 人 的 行 进 速 度 视 角 范 围 的 不 同, 行 人 对 绿 化 的 视 觉 敏 感 性 有 差 异, 各 类 道 路 绿 化 带 给 行 人 的 绿 视 感 受 也 有 所 不 同, 或 者 说 行 人 对 绿 化 景 观 要 求 的 功 能 也 将 有 所 不 同 一 般 来 说, 驾 驶 者 通 行 速 度 快, 平 均 车 速 30 公 里 / 小 时, 视 线 多 集 中 在 周 边 2 3 条 车 行 道 范 围 内, 对 周 边 景 观 的 注 意 度 低 ; 骑 车 人 平 均 车 速 10~19 公 里 / 小 时, 一 般 目 光 注 意 道 路 前 方 20~40m 远 的 地 方, 思 想 上 关 心 着 骑 车 的 安 全, 会 偶 尔 看 看 两 侧 景 物 ; 而 步 行 者 则 有 时 间 和 空 间 关 注 到 周 边 的 环 境 景 观 效 果 因 此, 绿 视 效 果 主 要 针 对 的 是 步 行 者 的 感 受 新 增 条 款 近 些 年 来, 道 路 绿 化 设 计 出 现 了 不 重 视 绿 化 的 生 态 效 果 的 倾 向, 出 现 了 许 多 用 养 护 成 本 高 的 低 灌 木 或 小 乔 木 取 代 大 乔 木 的 不 良 案 例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改 善, 以 保 障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的 通 行 空 间 改 进 条 款 对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的 规 定 进 行 了 细 化 首 先 是 强 调 应 加 强 大 乔 木 的 种 植 力 度 近 十 多 年 来, 北 京 的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减 少 了 高 大 乔 木 的 种 植 力 度, 一 些 有 条 件 种 植 的 也 没 有 种 植, 而 选 用 灌 木 和 小 乔 木, 降 低 了 绿 化 应 有 的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和 宜 人 效 益 另 外, 一 些 缺 失 的 乔 木 也 没 有 及 时 补 种, 一 些 行 道 树 树 池 一 空 就 是 几 年 菜 市 口, 不 种 植 大 树, 生 态 环 境 景 观 宜 人 效 果 差 81
122 其 次, 强 调 道 路 绿 化 应 选 用 适 合 本 地 气 候 条 件 的 植 物 北 京 的 冬 季 较 长,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中 选 用 了 大 量 黄 杨 类 的 灌 木, 因 为 不 耐 寒 不 耐 盐, 冬 天 一 到 就 需 要 穿 上 绿 衣 服, 长 达 五 个 月, 而 且 每 年 都 要 更 换, 一 是 养 护 成 本 极 高, 二 是 生 产 这 些 绿 衣 服 要 增 加 碳 排 放, 增 加 能 耗, 不 利 于 节 能 减 排 ; 三 是 影 响 道 路 景 观, 容 易 抵 消 这 些 灌 木 的 生 态 环 境 和 景 观 效 益 因 此, 本 条 强 调 了 植 物 应 该 耐 寒 耐 盐, 例 如 不 应 选 用 黄 杨 类 的 灌 木 冬 天 需 要 穿 绿 衣 的 灌 木 12.2 分 隔 带 及 立 交 绿 化 改 进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基 础 上 强 调 了 绿 化 通 透 式 配 置 的 要 求, 补 充 了 中 央 分 隔 带 绿 化 景 观 塑 造 方 面 的 强 化 和 指 导 中 央 分 隔 带 存 在 于 两 幅 路 和 四 幅 路 道 路 型 式 中 从 降 低 城 市 道 路 的 热 岛 效 应 吸 收 碳 化 物 等 有 害 物 质 塑 造 道 路 景 观 等 功 能 出 发, 中 央 分 隔 带 应 种 植 高 大 乔 木 ( 详 见 第 条 的 说 明 ) 此 外, 为 避 免 对 向 车 辆 灯 光 的 干 扰 以 及 加 强 绿 化 效 果, 中 间 隔 离 带 的 绿 化 宜 乔 灌 结 合 为 了 防 止 行 人 过 街 乱 穿, 保 障 人 车 安 全, 还 应 同 时 设 置 行 人 隔 离 护 栏, 护 栏 同 时 还 有 夜 间 防 眩 功 能 另 外, 根 据 对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和 路 政 局 的 调 研, 宽 度 2 米 以 上 的 中 间 分 隔 带 种 82
123 植 大 乔 木, 不 存 在 养 护 困 难 问 题, 不 存 在 毁 坏 路 面 问 题 ; 根 据 对 市 交 管 局 的 调 研, 没 有 交 通 事 故 数 据 证 明 因 为 中 间 分 隔 带 种 植 大 乔 木 会 引 起 或 增 加 交 通 事 故 北 京 市 的 两 幅 路 四 幅 路 目 前 还 不 多, 一 部 分 为 新 建, 一 部 分 为 旧 路 改 造 形 成, 单 幅 路 面 宽 度 往 往 不 超 过 15m(1~2 条 机 动 车 道 ) 这 些 道 路 往 往 保 留 原 有 道 路 行 道 树, 其 中 一 排 作 为 中 间 绿 化 带, 并 补 充 种 植 拓 展 一 侧 道 路 的 行 道 树, 因 此,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乔 木 有 效 的 划 分 了 机 动 车 道 空 间, 形 成 绿 化 环 境 尺 度 较 好 的 机 动 车 道 空 间 和 绿 视 效 果 中 央 分 隔 带 塑 造 的 良 好 景 观 环 境 改 进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基 础 上 强 调 了 绿 化 通 透 式 配 置 的 要 求, 补 充 了 外 侧 分 隔 带 绿 化 景 观 塑 造 方 面 的 引 导 外 侧 分 隔 带 对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均 起 着 边 界 围 合 的 作 用 其 中, 乔 木 绿 化 形 式 将 为 非 机 动 车 道 提 供 较 强 的 树 荫 和 空 间 围 合 效 果 外 侧 分 隔 带 存 在 于 三 幅 路 和 四 幅 路 道 路 型 式 中, 对 机 动 车 道 和 非 机 动 车 道 影 响 较 大 三 幅 路 道 路 多 为 主 次 干 路,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仅 跟 机 动 车 道 数 相 关, 多 为 25m 以 上 (6 条 以 上 车 行 道 ) 因 此, 只 有 种 植 高 大 乔 木 才 能 形 成 宽 高 比 舒 适 的 空 间 围 合 感, 否 则, 只 能 形 成 两 侧 线 状 绿 带 83
124 外 侧 分 隔 带 塑 造 的 良 好 的 道 路 空 间 尺 度 非 机 动 车 道 绿 化 环 境 包 括 行 道 树 和 外 侧 分 隔 带, 外 侧 分 隔 带 中 的 高 大 乔 木 和 行 道 树 一 起 为 自 行 车 交 通 塑 造 良 好 的 绿 化 界 面, 塑 造 全 天 候 树 荫 外 侧 分 隔 带 缺 乏 高 大 乔 木, 景 观 生 态 环 境 效 果 均 差 外 侧 分 隔 带 塑 造 的 良 好 自 行 车 通 行 环 境 外 侧 分 隔 带 的 绿 化 形 式 应 避 免 遮 挡 机 动 车 行 车 视 线 的 安 全 当 有 人 或 动 物 突 然 进 入 车 道 这 种 突 发 事 件 时, 司 机 可 以 早 发 现, 早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猝 不 及 防 采 取 诸 如 猛 打 轮 的 不 当 措 施, 而 引 起 连 发 事 故 在 距 相 邻 机 动 车 道 路 面 高 度 0.5m 至 3.0m 之 间 的 范 围 内, 应 配 置 通 透 式 乔 木, 不 应 配 置 遮 挡 司 机 视 线 的 树 种 和 配 置 84
125 外 侧 分 隔 带 不 通 透 影 响 机 动 车 视 线 安 全 高 大 乔 木 通 透 的 外 侧 分 隔 带 形 式 非 通 透 式 配 置, 交 通 安 全 隐 患 大 通 透 式 配 置, 交 通 安 全 性 高 85
126 改 进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基 础 上 强 调 了 绿 化 通 透 式 配 置 的 要 求 12.3 行 道 树 设 施 带 改 进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基 础 上 补 充 细 化 了 绿 化 景 观 内 容 的 引 导 行 道 树 带 绿 化 对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单 幅 路 机 动 车 道 均 起 着 边 界 围 合 的 作 用, 能 为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提 供 较 好 的 树 荫 环 境 和 空 间 围 合 效 果, 是 道 路 空 间 非 常 重 要 的 绿 化 空 间 行 道 树 带 绿 化 基 本 存 在 于 所 有 道 路 型 式 中, 主 要 对 人 行 道 非 机 动 车 道 影 响 较 大, 也 会 对 单 幅 路 道 路 机 动 车 道 路 有 影 响 (1) 单 幅 路 机 动 车 道 单 幅 路 道 路 机 非 混 行, 路 板 宽 度 跟 机 动 车 道 数 及 两 侧 非 机 动 车 道 宽 度 相 关, 道 路 绿 化 感 受 来 自 于 行 道 树, 北 京 市 城 市 道 路 行 道 树 以 栾 树 国 槐 为 主, 一 般 成 年 树 高 为 10~15m, 冠 幅 5~6m 根 据 良 好 空 间 围 合 感 的 尺 度 分 析, 路 板 宽 度 <20m 的 机 动 车 道 将 由 两 侧 行 道 树 形 成 较 好 的 空 间 围 合 感, 同 时 行 人 可 以 拥 有 较 好 的 绿 视 效 果 ; 而 路 板 宽 度 20m 的 机 动 车 道 将 难 以 形 成 良 好 的 空 间 围 合 效 果, 绿 视 感 主 要 为 车 行 道 路 侧 线 状 绿 带 界 面 (2) 非 机 动 车 道 西 皇 城 根 北 街 行 道 树 塑 造 的 良 好 通 行 环 境 南 长 街 86
127 (3) 人 行 道 行 道 树 塑 造 的 自 行 车 通 行 环 境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按 常 见 成 年 行 道 树 树 高 为 10~15m, 冠 幅 5~6m 的 标 准 测 算, 成 年 行 道 树 可 以 为 人 行 道 塑 造 良 好 的 树 荫 环 境 和 人 行 空 间 尺 度, 绿 视 效 果 较 好 行 道 树 塑 造 的 良 好 人 行 道 通 行 环 境 良 好 的 行 道 树 形 式 87
128 日 本, 即 使 是 中 央 商 务 区 的 道 路 也 种 大 树 改 进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基 础 上 强 调 并 细 化 了 连 续 种 植 行 道 树 以 及 通 透 式 配 置 的 要 求 交 叉 口 处 往 往 是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集 中 地 区, 需 要 树 荫, 特 别 是 等 候 信 号 灯 的 时 候 连 续 的 行 道 树 有 利 于 生 态 环 境 和 交 叉 口 的 景 观 塑 造 行 道 树 一 般 都 要 求 种 植 大 乔 木, 对 于 树 径 种 植 间 距 开 叉 高 度 都 有 明 确 要 求, 属 于 通 透 式 配 置 (0.5m~3m), 对 驾 驶 员 视 线 不 形 成 阻 碍, 因 此, 在 交 叉 口 范 围 也 应 连 续 种 植 下 图 所 示 的 巴 黎 上 海 浦 西 都 是 如 此, 北 京 的 航 天 桥 安 华 桥 乐 道 巷 西 口 等 处 也 是 连 续 种 植, 效 果 很 好 巴 黎 市 区 上 海 浦 西 88
129 北 京 航 天 桥 下 交 叉 口 安 华 桥 桥 下 交 叉 口 乐 道 巷 西 口 有 人 担 心 行 道 树 在 交 叉 口 范 围 种 植 会 遮 挡 机 动 车 驾 驶 员 视 线, 但 行 道 树 树 冠 距 地 面 大 于 4.5m, 而 树 干 对 驾 驶 员 的 视 线 不 形 成 遮 挡, 符 合 通 透 性 配 置 规 定 如 上 图 和 下 图 所 示, 市 交 管 局 为 防 止 行 人 乱 穿 马 路 在 交 叉 口 处 设 置 了 高 1.3m 左 右 的 隔 离 护 栏, 这 些 护 栏 及 护 栏 上 的 标 语 牌 是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 拉 开 一 定 间 距 的 行 道 树 树 干 也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长 安 街 南 礼 士 路 口 月 坛 南 街 路 口 新 增 条 款 明 确 规 定 了 行 道 树 池 的 具 体 位 置 目 前, 行 道 树 树 池 距 离 车 行 89
130 道 的 距 离 有 远 有 近, 近 十 多 年 来, 新 建 道 路 不 论 空 间 条 件, 树 池 一 律 不 贴 近 路 缘 石 设 置, 占 据 了 宝 贵 步 行 空 间, 使 得 步 行 空 间 不 足 为 确 保 人 行 道 宽 度, 行 道 树 树 池 应 紧 邻 路 缘 石 设 置 行 道 树 树 池 位 置 不 当, 应 紧 贴 路 缘 石 设 置 行 道 树 树 池 紧 邻 路 缘 石 设 置, 位 置 得 当 新 增 条 款 参 见 本 规 范 第 条 和 第 条 的 条 文 说 明 不 妨 碍 行 走 的 透 水 的 树 池 篦 子 或 填 充 物 12.4 绿 化 设 施 带 改 进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基 础 上 强 调 了 道 90
131 路 路 侧 绿 地 与 建 筑 退 线 绿 地 整 合 设 计 的 要 求 绿 化 设 施 带 一 般 用 于 分 隔 或 协 调 人 行 道 和 周 边 建 设 环 境, 对 人 行 道 起 到 一 定 的 边 界 围 合 作 用, 在 分 隔 作 用 外 还 常 常 具 有 人 流 组 织 绿 化 景 观 休 息 游 憩 等 功 能, 根 据 植 被 选 择 也 能 为 人 行 道 提 供 一 定 的 树 荫 环 境, 是 行 道 树 外 与 步 行 者 关 系 最 密 切 的 绿 化 环 境, 也 往 往 是 道 路 绿 化 里 环 境 景 观 塑 造 最 丰 富 的 空 间 绿 化 设 施 带 存 在 于 人 行 道 与 周 边 建 筑 环 境 之 间, 主 要 对 人 行 道 和 周 边 建 筑 环 境 有 影 响 根 据 人 行 道 与 周 边 环 境 间 绿 化 设 施 带 的 环 境 关 系, 可 将 人 行 道 划 分 为 路 侧 封 闭 型 街 道 路 侧 开 放 型 街 道 路 侧 绿 带 型 街 道 为 了 给 行 人 创 造 较 好 的 行 走 休 憩 空 间 和 良 好 的 绿 化 景 观 环 境, 应 加 强 开 放 绿 地 对 公 众 的 开 放 性 (1) 路 侧 封 闭 型 街 道 指 的 是 人 行 道 与 外 侧 的 建 筑 环 境 间 无 需 联 系 空 间, 而 需 要 一 定 绿 化 隔 离 的 街 道 封 闭 型 街 道 外 侧 用 地 功 能 多 为 居 住 办 公 功 能 除 此 之 外, 封 闭 型 街 道 的 人 行 道 和 路 侧 建 设 用 地 之 间 通 常 形 成 绿 化 隔 离 空 间, 同 时 为 行 人 塑 造 了 层 次 感 更 丰 富 的 绿 视 感 受 展 览 路 三 里 河 路 绿 化 设 施 带 塑 造 的 良 好 绿 化 分 隔 空 间 (2) 路 侧 开 放 型 街 道 指 的 是 人 行 道 与 外 侧 的 建 筑 环 境 间 联 系 紧 密, 需 要 一 定 人 行 空 间 流 通 的 街 道 开 放 型 街 道 外 侧 用 地 功 能 多 为 商 业 开 放 办 公 等 功 能, 尤 其 相 邻 商 业 功 能, 底 商 与 人 行 道 之 间 多 形 成 开 放 广 场, 成 为 必 要 的 外 部 缓 冲 和 联 系 空 间 在 人 行 道 和 两 侧 建 筑 间 空 间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为 保 障 行 人 与 建 筑 间 较 好 的 联 系, 绿 化 设 施 带 可 与 行 道 树 相 结 合 91
132 绿 化 设 施 带 与 行 道 树 空 间 相 结 合 (3) 路 侧 绿 带 型 街 道 绿 带 型 街 道 是 指 按 城 市 规 划 控 制 要 求 在 道 路 外 侧 有 退 线 绿 地 的 路 段 绿 带 型 街 道 的 退 线 绿 地 和 人 行 道 绿 化 设 施 带 结 合 在 人 行 道 外 侧 形 成 带 状 绿 地, 多 为 开 放 绿 地 作 为 城 市 休 闲 和 集 中 绿 化 空 间 绿 化 设 施 带 与 退 线 绿 地 相 结 合 改 进 条 款 在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与 设 计 规 范 CJJ75-97 基 础 上 强 调 了 人 行 道 与 公 共 建 筑 底 层 商 业 环 境 间 的 连 通 性 在 商 业 设 施 集 中 的 街 道 步 行 环 境 中, 由 于 底 层 商 业 环 境 的 存 在 以 及 商 业 人 群 在 商 业 环 境 里 的 活 动 特 点, 应 在 人 行 道 外 侧 的 开 放 绿 地 空 间 中 形 成 适 当 的 通 行 空 间, 利 于 商 业 人 群 与 底 层 商 业 环 境 的 沟 通 新 增 条 款 路 口 转 角 是 重 要 的 城 市 公 共 空 间, 景 观 环 境 建 设 要 求 高 且 人 流 量 大, 包 含 了 转 弯 行 人 快 速 通 过 过 街 行 人 等 候 红 绿 灯 等 不 同 需 求, 因 此, 人 行 道 转 角 处 的 绿 化 种 植 应 综 合 考 虑 并 满 足 环 境 景 观 行 人 驻 足 和 行 人 通 行 等 要 求 92
133 12.5 建 筑 界 面 建 筑 界 面 的 控 制 要 素 主 要 依 据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下 发 的 关 于 编 制 北 京 市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的 指 导 意 见 (2010 年 4 月 ) 和 北 京 地 区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通 则 ( 试 用 稿 ) ( 简 称 通 则 2003 年 3 月 ) 相 关 内 容 确 定 建 筑 退 线 与 建 筑 贴 线 规 定 了 建 筑 物 相 对 于 规 划 地 块 边 界 的 后 退 距 离 与 后 退 方 式, 是 对 地 块 中 建 筑 物 可 建 造 边 界 范 围 的 控 制, 有 利 于 形 成 规 整 连 续 的 沿 街 建 筑 界 面 1 新 增 条 款, 保 证 同 一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退 线 距 离 的 一 致 性 2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了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的 规 定 北 京 地 区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通 则 规 定 的 退 线 距 离 可 简 化 为 下 表 : 建 设 工 程 与 一 般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最 小 距 离 (m) 0<D 20 20<D 30 30<D 60 D >60 0<H 18 1(0) 3(0) 5(3) 5(3) 18<H 30 3(0) 5(3) 7(5) 7(5) 30<H 45 5(3) 7(5) 7(5) 10(7) 45<H 60 5(5) 7(5) 10(7) 10(7) H>60 7(5) 10(7) 10(7) 10(7) (1) 表 中 数 据 的 度 量 单 位 为 m,h 为 建 筑 高 度 分 区,D 为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2) 括 号 内 数 字 适 用 于 二 环 路 以 内 地 区 (3)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的 距 离 系 指 建 设 工 程 底 层 外 墙 最 凸 出 处 与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的 距 离 (4) 建 设 工 程 与 特 殊 城 市 道 路 ( 如 长 安 街 步 行 街 风 貌 街 城 市 快 速 路 等 ) 之 间 的 距 离, 另 行 研 究 确 定 ; 重 点 地 区 和 吸 引 大 量 人 流 集 散 的 建 筑 的 退 线 距 离, 另 行 研 究 确 定 但 是,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第 (1) 规 定 : 干 路 两 侧 的 高 层 建 筑 应 有 道 路 红 线 向 后 退 10m~15m 由 于 地 方 标 准 应 该 严 于 国 家 标 准, 同 时, 北 京 市 首 都, 更 应 重 视 城 市 防 灾, 保 证 震 后 城 市 道 路 的 交 通 通 畅 十 分 必 要, 因 此 本 规 范 采 用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5 新 增 条 款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部 分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底 层 改 建 后 变 成 小 商 店, 加 设 的 台 阶 有 可 能 占 用 人 行 道, 侵 占 了 原 本 较 窄 的 步 行 空 间, 往 往 形 成 交 通 瓶 颈, 妨 碍 行 93
134 人 正 常 通 行 因 此 规 定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的 台 阶 不 得 进 入 人 行 道 空 间, 当 人 行 道 宽 度 不 能 满 足 最 小 值 时, 应 在 不 影 响 建 筑 结 构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内 部 改 造 退 出 所 占 空 间 侵 占 步 行 空 间 的 台 阶 改 造 后 效 果 图 侵 占 步 行 空 间 的 台 阶 改 造 后 效 果 图 新 增 条 款 建 筑 贴 线 要 求 主 要 针 对 现 状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在 连 续 性 方 面 缺 乏 统 一 的 规 划 指 导 个 体 差 异 明 显 整 体 性 不 强 等 问 题 而 提 出, 希 望 通 过 建 筑 贴 线 控 制 形 成 连 续 的 建 筑 界 面, 以 增 强 道 路 的 整 体 性 和 安 全 性 根 据 建 筑 界 面 的 连 续 性 可 分 为 强 质 连 续 界 面 弱 质 连 续 界 面 和 非 连 续 界 面 强 质 连 续 界 面 路 段 是 指 道 路 路 段 上 沿 街 建 筑 10m 以 下 高 度 范 围 内 连 续 感 强, 街 道 封 闭 感 与 围 合 感 强, 建 筑 贴 线 率 为 80% 以 上 的 路 段 弱 质 连 续 界 面 路 段 指 道 路 路 段 上 沿 街 建 筑 10 m 以 下 部 分 有 一 定 连 续 感, 建 筑 物 与 建 筑 物 之 间 有 一 些 空 地, 建 筑 退 让 红 线 距 离 较 大, 贴 线 率 在 50~80% 之 间 的 路 段 非 连 续 界 面 路 段 是 指 道 路 路 段 以 开 放 空 间 为 主 的 或 建 筑 物 基 本 上 是 以 孤 立 的 单 幢 建 筑 物 为 主, 建 筑 物 之 间 缺 乏 呼 应 的 路 段 新 增 条 款 建 筑 高 度 细 化 主 要 针 对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粗 犷 沿 街 建 筑 高 度 不 统 一 高 层 建 筑 高 度 分 区 不 明 显 等 问 题 而 提 出 建 筑 高 度 影 响 着 空 间 环 境 的 尺 度, 建 筑 高 度 细 化 可 有 效 促 进 地 区 空 间 特 色 和 场 所 感 的 形 成, 减 少 高 层 建 筑 的 巨 大 体 量 对 道 路 空 间 的 负 面 影 响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底 层 界 面 是 城 市 公 共 领 域 的 延 伸, 与 行 94
135 人 关 系 最 为 密 切, 对 积 极 的 道 路 界 面 的 形 成 也 影 响 最 大 可 采 用 高 宽 比 控 制 和 壁 面 线 控 制 来 确 定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1 高 宽 比 控 制 : 采 用 1.5 的 高 宽 比 控 制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用 公 式 表 示 为 :H<1.5(W+S) 其 中 :H 为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物 高 度,W 为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S 为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高 宽 比 控 制 示 意 图 2 壁 面 线 控 制 : 通 过 控 制 不 同 高 度 范 围 建 筑 界 面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的 距 离 来 控 制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例 如, 日 本 东 京 临 海 副 都 心 彩 虹 城 壁 面 线 控 制 要 求 如 下 :( 其 中 H 为 道 路 沿 线 建 筑 物 高 度,S 为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 H H<20m 20m H<50m 50m H<100m 100m H S 2m 以 上 6m 以 上 8m 以 上 10m 以 上 壁 面 线 控 制 示 意 图 95
136 新 增 条 款 可 参 照 关 于 编 制 北 京 市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的 指 导 意 见 的 相 关 要 求 12.6 建 筑 与 其 他 设 施 的 衔 接 新 增 条 款 主 要 针 对 目 前 存 在 的 建 筑 出 入 口 杂 乱 无 序, 对 城 市 道 路 的 步 行 自 行 车 以 及 机 动 车 的 正 常 行 驶 的 影 响 较 大 车 辆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应 充 分 考 虑 周 边 公 交 场 站 停 车 设 施 交 叉 口 交 通 组 织 等 因 素 统 筹 安 排, 避 免 同 人 流 车 流 密 集 区 域 产 生 冲 突 步 行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应 与 公 交 站 点 过 街 设 施 相 对 应, 引 导 行 人 流 线 指 向 公 交 站 点 或 换 乘 枢 纽 地 下 机 动 车 库 出 入 口 应 避 免 向 城 市 道 路 直 接 开 口 另 外, 对 于 车 辆 出 入 口 个 数 和 宽 度 目 前 缺 乏 约 束, 以 致 沿 道 许 多 建 筑 在 城 市 道 路 的 开 口 个 数 和 开 口 宽 度 设 定 十 分 随 意, 有 的 同 一 路 上 相 距 十 多 米 开 两 个 口, 有 的 开 口 宽 度 可 达 数 十 米 宽, 人 行 道 及 其 行 道 树 被 迫 长 距 离 中 断, 对 行 人 和 自 行 车 交 通 以 及 道 路 景 观 影 响 较 大, 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侵 害 因 此, 本 规 范 对 一 般 地 块 的 车 辆 出 入 口 宽 度 进 行 限 制 对 于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地 块 其 车 辆 出 入 口 宽 度 可 在 规 定 的 基 础 上 适 当 加 宽, 如 公 交 场 站 货 运 枢 纽 消 防 队 等 拥 有 大 型 特 殊 车 辆 的 单 位, 以 及 剧 场 体 育 场 馆 等 容 易 形 成 短 时 间 集 中 人 流 的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引 用 条 款 引 用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规 程 CJJ 的 有 关 规 定 目 的 是 规 范 交 叉 口 附 近 沿 道 单 位 车 辆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减 少 出 入 车 辆 对 交 叉 口 正 常 交 通 组 织 的 影 响, 确 保 交 通 安 全 与 通 畅 新 增 条 款 此 条 款 主 要 是 强 调 建 筑 与 设 施 之 间 的 功 能 整 合 和 空 间 整 合 随 着 北 京 地 铁 网 络 的 规 划 建 设, 地 铁 车 站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已 逐 步 纳 入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进 行 控 制, 但 在 设 计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仍 会 遇 到 标 准 规 范 不 健 全 的 问 题, 因 此 本 规 范 提 出 应 将 地 铁 出 入 口 站 前 广 场 风 亭 等 地 铁 附 属 设 施 自 行 车 和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公 交 换 乘 站 等 交 通 接 驳 设 施 统 一 纳 入 地 块 规 划 控 制 条 件, 整 体 设 计 整 体 施 工, 提 升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功 能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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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63 97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gas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1997 8 1 [1997]36 1989 30 GB50263 97 1997 2 24 ----------------------------------------------------------------------------------------------------------------------------------------
4 5 6 7 8 CONTENTS 9 10 11 12 13 14 1 CHAPTER SECTION1. 16 17 2. SECTION 18 19 20 21 22 3. SECTION 23 24 25 4. SECTION 26 27 5. SECTION 28 29 30 31 6. SECTION 32 33 2 CHAPTER 34 SECTION 1. 35 36 37 38
2 0 7 bathroom usable area typical floor storey height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balcony terrace passa
1 1.0.1,,, 10.2 l.0.3 ; l ; 2 ; 3 ; 4 1.0.4 1.0.5,, l.0.6,, 1.0.7, l.0.8,, 1.0.9, 2 0 1 residential buildings 2 2 0 2 dwelling size 2 0 3 habitable space 2 0 4 bed room 2 0 5 living room 2 0 6 kit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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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 B 05 S Z D B /Z SZDB/Z 80 2013 2013-09-29 2013-11-01 SZDB/Z 80-201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I SZDB/Z 80-2013 II SZDB/Z 80 2013 GB 3838 GB/T18921 GB 50420 CJJ 4892 CJJ/T 85 JGJ 50 L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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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250 300 100 250 124 76 4 2 22 59 2 58 1 90 27 80 29 60 1097000 1500 2 3000 2450 29 14 4 64 300 1392 2 278 6000 1 56 170 35 250300 70 100 29 14 80 L34 27 183 1 7098 60 1 5 1 3 2 5 1 2 2 5 2 1 3 3600000
(Microsoft Word - \244H\305\351\244Q\244j\250t\262\316.doc)
人 體 十 大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生 活 活 動 告 訴 我 們, 夏 天, 在 炎 熱 的 日 光 下, 水 溝 裏 水 的 溫 度 可 升 高 到 攝 氏 40 至 50 度, 而 我 們 在 運 動 時, 身 體 溫 度 還 是 在 攝 氏 37 度 左 右, 可 是 時 候 會 大 量 出 汗 冬 天, 北 方 的 嚴 寒 可 達 到 攝 氏 零 下 30 度 左 右, 但 是 人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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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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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用 地 布 局 及 空 间 组 织 : 二 号 地 块 最 北 端 为 商 业 用 地, 南 部 居 住 用 地 的 北 侧 西 侧 南 侧 三 边 由 高 层 住 宅 围 合, 中 部 设 置 多 层 住 宅 及 底 层 住 宅, 东 侧 为 纯 低 层 住 宅, 地 块 的 西 南 角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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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功能区划成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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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ISBN 7 5006 3052 X / K 5211 : 4. 00 : 2005 11 CIP ( 2005) 125041 1 1,,,,,,?,,,,,,,!,,, :, 1,,,, 1 ?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6 ) ; ( 7 ) 2,,, : ( 1 ) ( 2 ) ( 3) 1997 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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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4 1 2003 2 [2001] 051 279 293 1992 : 3 2003 84 2003 2003 2003 6 1 1992 [1995] 230 2003 6 1 2003 4 1... 6 2... 7 2.1... 7 2.2... 7 2.3... 11 3... 14 3.1... 14 3.2... 14 3.3... 15 3.4... 18 3.5...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