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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卷 首 深 化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温 家 宝 教 育 要 发 展, 根 本 在 改 革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是 一 项 长 期 而 艰 巨 的 任 务, 不 可 能 一 蹴 而 就 必 须 解 放 思 想, 大 胆 探 索, 坚 决 破 除 不 利 于 教 育 发 展 的 体 制 机 制 障 碍, 为 教 育 事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提 供 强 大 动 力 要 落 实 和 扩 大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促 进 教 育 发 展, 政 府 责 无 旁 贷, 但 必 须 切 实 转 变 职 能, 把 该 管 的 管 好, 把 该 放 的 放 开 我 们 提 倡 学 校 自 主 办 学, 不 是 说 对 学 校 放 任 不 管, 而 是 如 何 管, 以 什 么 手 段 管, 管 到 什 么 程 度 的 问 题 政 府 的 管 理 应 该 是 宏 观 管 理 而 不 是 微 观 管 理, 应 该 是 间 接 管 理 而 不 是 直 接 管 理 要 改 进 管 理 方 式, 减 少 和 规 范 对 学 校 的 行 政 审 批 和 直 接 干 预, 更 多 地 运 用 法 规 政 策 标 准 公 共 财 政 等 手 段 引 导 和 支 持 教 育 发 展 具 体 到 每 个 学 校 如 何 管 好 办 好, 还 是 要 由 学 校 负 责 要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活 动, 自 主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设 置,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才, 自 主 进 行 学 校 内 部 管 理 要 扩 大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在 办 学 模 式 育 人 方 式 合 作 办 学 等 方 面 的 自 主 权 要 逐 步 取 消 各 类 学 校 实 际 存 在 的 行 政 级 别 和 行 政 化 管 理 模 式, 克 服 行 政 化 倾 向 总 之, 各 级 政 府 都 要 按 教 育 规 律 管 教 育,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都 要 按 教 育 规 律 办 教 育 要 推 进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公 办 高 校 要 坚 持 和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在 此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健 全 议 事 规 则, 实 行 科 学 决 策 建 立 健 全 学 术 委 员 会 职 工 和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制 度 完 善 中 小 学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校 长 负 责 制, 完 善 校 长 任 职 条 件 和 任 用 办 法 建 立 健 全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中 小 学 还 要 建 立 家 长 委 员 会, 不 断 完 善 学 校 科 学 民 主 决 策 和 评 价 机 制 要 倡 导 教 育 家 办 学 教 育 的 发 展 有 其 自 身 的 规 律 一 个 好 老 师, 可 以 教 出 一 批 好 孩 子 ; 一 个 好 校 长, 可 以 成 就 一 所 好 学 校 ; 一 批 教 育 家, 可 以 影 响 国 家 和 民 族 的 未 来 我 国 教 育 事 业 要 兴 旺 发 达, 一 个 重 要 条 件 就 是 让 真 正 懂 教 育 的 人 来 办 教 育 因 为 他 们 尊 重 敬 畏 教 育 的 价 值 和 规 律, 拥 有 系 统 的 教 育 理 论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 对 教 育 充 满 热 爱 并 深 深 扎 根 于 教 学 第 一 线 新 中 国 成 立 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我 国 教 育 战 线 涌 现 出 一 大 批 优 秀 教 育 工 作 者,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创 造 条 件, 让 他 们 在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中 大 显 身 手 要 放 手 使 用 一 批 有 前 途 有 能 力 的 学 校 管 理 人 才 大 胆 开 展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各 类 学 校 校 长 的 探 索 和 试 点, 打 破 级 别 资 历 等 条 条 框 框, 不 拘 一 格 用 人 才 努 力 培 养 和 造 就 一 大 批 献 身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先 进 教 育 理 念 和 独 特 办 学 风 格 的 人 民 教 育 家 这 是 振 兴 我 国 教 育 事 业 的 希 望 所 在 要 大 力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民 办 教 育 是 我 国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是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样 化 教 育 需 求 增 强 教 育 发 展 活 力 的 必 然 要 求 国 外 许 多 著 名 学 校, 都 是 非 营 利 性 的 私 立 学 校 经 过 改 革 开 放 30 多 年 发 展, 我 国 民 间 资 本 已 有 相 当 基 础, 也 有 越 来 越 多 的 人 热 心 教 育 事 业 要 鼓 励 他 们 以 多 种 方 式 出 资 捐 资 兴 办 教 育 要 进 一 步 清 理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各 类 歧 视 性 政 策,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教 师 与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教 师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我 们 的 企 业 家 和 社 会 各 界, 都 要 关 心 教 育 事 业, 把 支 持 教 育 事 业 作 为 自 己 光 荣 的 社 会 责 任, 办 教 育 不 以 赢 利 为 目 的 在 这 方 面, 爱 国 华 侨 陈 嘉 庚 先 生 就 是 杰 出 的 榜 样 要 健 全 公 共 财 政 对 民 办 教 育 的 扶 持 政 策, 特 别 是 对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要 给 予 大 力 支 持 要 支 持 一 批 民 办 大 中 专 学 校 办 出 水 平 和 特 色, 成 为 一 流 学 校 在 学 前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等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较 多 的 领 域, 政 府 可 采 取 购 买 服 务 的 办 法,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要 扩 大 教 育 对 外 开 放 教 育 对 外 开 放 是 优 化 我 国 教 育 资 源 培 养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人 才 的 重 要 举 措 中 国 的 发 展 离 不 开 世 界, 中 国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要 始 终 面 向 世 界 要 瞄 准 世 界 教 育 发 展 变 革 的 前 沿, 学 习 和 借 鉴 世 界 先 进 的 教 育 方 法 和 教 育 经 验, 紧 密 结 合 我 国 教 育 实 际, 提 高 我 国 教 育 发 展 水 平 和 国 际 化 水 平 要 坚 持 " 引 进 来 " 与 " 走 出 去 " 相 结 合, 多 种 方 式 利 用 国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积 极 探 索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新 模 式, 鼓 励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国 际 合 作, 推 动 高 水 平 教 育 机 构 海 外 办 学 扩 大 外 国 学 生 来 华 留 学 规 模, 继 续 支 持 出 国 留 学 摘 自 温 家 宝 总 理 7 月 13 日 在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目 录 2010 年 第 5 期 Contents ( 总 第 117 期 ) 卷 首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主 办 1 深 化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 温 家 宝 政 策 法 规 协 办 单 位 负 责 人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王 益 民 叶 林 平 朱 益 民 朱 桂 香 孙 惠 敏 孙 黎 明 余 如 玉 张 文 治 张 熊 楚 邱 建 伟 陈 仰 光 陈 伟 志 陈 善 汤 有 祥 沈 宏 邦 沈 法 初 沈 国 甫 郜 晏 中 严 新 乔 季 秀 兰 杨 志 凯 杨 益 民 周 宏 亮 周 宝 惠 周 霄 龙 孟 章 焕 项 小 平 胡 正 胡 理 国 贺 星 燕 赵 承 业 赵 国 良 祝 瑜 英 陶 仙 法 徐 万 茂 徐 炳 兴 徐 娣 珍 徐 新 黄 纪 云 童 永 榕 董 顺 生 谢 智 福 楼 高 行 4 安 吉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意 见 6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8 丽 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市 区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特 别 关 注 11 学 习 贯 彻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关 注 与 民 办 教 育 相 关 的 若 干 内 容 /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13 亟 待 纠 正 的 八 项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歧 视 政 策 /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前 沿 观 察 15 困 扰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 叶 相 如 专 题 报 道 19 关 于 我 市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情 况 的 报 告 / 黄 士 力 百 家 论 坛 22 机 遇 与 挑 战 / 李 鲁 24 努 力 提 高 幼 儿 园 的 保 育 教 育 质 量 / 韩 平 27 发 展 民 办 幼 儿 园 的 几 点 建 议 / 郭 福 昌 30 包 办 幼 儿 园 不 一 定 是 好 主 意 / 杨 东 平 协 会 声 音 31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2010 年 下 半 年 工 作 要 点 /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32 2010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回 顾 /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33 长 三 角 民 办 教 育 联 动 发 展 合 作 协 议 ( 摘 要 ) 34 教 改 新 政 下 的 民 办 教 育 制 度 创 新 /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36 对 研 制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办 法 的 政 策 建 议 / 省 市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41 2010 年 全 国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工 作 会 在 上 海 召 开 / 中 国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政 策 宣 传 理 论 研 究 经 验 荟 萃 信 息 交 流 编 委 会 顾 问 : 陈 永 昊 褚 子 育 主 任 : 黄 新 茂 人 物 专 访 42 鼓 励 地 方 试 点 尊 重 首 创 精 神 访 浙 江 大 学 民 办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吴 华 / 陈 曦 实 践 探 索 44 关 于 民 办 学 校 股 权 改 革 的 探 索 与 实 践 / 浙 江 海 亮 教 育 集 团 46 创 新 是 民 办 学 校 发 展 的 不 竭 动 力 / 杭 州 江 南 专 修 学 院 信 息 专 递 12 行 知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积 极 投 身 同 心 智 力 支 持 工 程 / 王 建 华 18 台 州 民 办 教 育 通 讯 员 会 议 在 安 吉 召 开 / 苏 莉 43 荣 怀 学 校 学 习 贯 彻 纲 要 和 全 教 会 精 神 / 葛 永 锋 45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举 行 部 分 副 会 长 学 习 会 / 海 钊 47 杭 州 民 办 幼 教 机 构 将 获 得 更 多 政 策 扶 持 / 国 斌 48 第 二 次 省 市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会 长 联 谊 会 在 宁 波 召 开 / 海 钊 封 面 图 说 :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学 前 教 育 分 会 会 员 大 会 于 2010 年 7 月 12 至 13 日 在 浦 江 召 开 省 教 育 厅 副 厅 长 韩 平 应 邀 出 席 会 议, 并 在 会 上 作 重 要 讲 话 韩 平 在 讲 话 中 着 重 指 出 : 民 办 幼 儿 园 是 我 省 学 前 教 育 的 重 要 力 量, 为 我 省 普 及 学 前 教 育 发 挥 了 重 要 的 作 用 ; 民 办 幼 儿 园 的 健 康 发 展 离 不 开 政 府 的 扶 持, 各 级 政 府 将 继 续 为 民 办 幼 儿 园 构 筑 良 好 的 发 展 空 间 ; 民 办 幼 儿 园 要 加 强 自 律, 规 范 办 园, 努 力 提 高 保 育 教 育 质 量 封 面 : 韩 平 同 志 在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学 前 分 会 会 员 大 会 上 讲 话 封 二 :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高 教 分 会 隆 重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封 三 :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协 办 单 位 标 识 图 封 四 :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学 前 分 会 隆 重 召 开 会 员 大 会 封 面 题 字 薛 驹 ( 中 共 浙 江 省 委 原 书 记 ) 副 主 任 : 钟 心 诚 吴 华 叶 相 如 陈 存 千 委 员 ( 按 姓 氏 笔 画 排 序 ): 马 国 斌 王 康 艺 卞 福 豫 余 雨 生 杨 益 民 周 霄 龙 钟 乐 平 高 振 强 顾 朝 渔 黄 明 杰 童 永 榕 蒋 萌 主 编 : 陈 存 千 执 行 主 编 : 马 国 斌 主 办 :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地 址 : 杭 州 市 湖 墅 南 路 111 号 锦 江 大 厦 15F-B 电 话 与 传 真 :0571-88821157 编 辑 :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编 辑 部 地 址 : 杭 州 市 湖 墅 南 路 111 号 锦 江 大 厦 15F-B 邮 编 :310005 Q Q:908955983 E-mail:zjmbjy@126.com 电 话 与 传 真 :0571-88959398 出 刊 日 期 :2010 年 9 月 25 日 印 刷 : 杭 州 广 育 多 莉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电 话 与 传 真 :0571-88389242 E-mail:pkqlkglkm@sohu.com

政 策 法 规 Z heng ce fa gui 安 吉 县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意 见 安 政 发 2010 62 号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民 办 教 育 规 范 管 理, 引 导 和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浙 江 省 义 务 教 育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意 见 一 充 分 认 识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的 重 要 意 义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属 于 公 益 性 事 业, 是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民 办 学 校 与 公 办 学 校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大 力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是 满 足 社 会 多 样 化 教 育 需 求 的 客 观 要 求, 是 加 快 富 民 强 县 步 伐 的 现 实 需 要, 是 深 化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拓 宽 教 育 投 资 渠 道 增 加 新 的 教 育 资 源 促 进 全 县 教 育 事 业 快 速 健 康 协 调 发 展 的 重 大 举 措 各 乡 镇 ( 街 道 ) 机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提 高 对 民 办 教 育 重 要 性 的 认 识, 大 力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二 加 大 力 度 扶 持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根 据 全 县 教 育 发 展 现 状, 综 合 考 虑 生 源 学 校 数 量 及 办 学 效 益 等 实 际 情 况, 今 后 一 个 时 期, 我 县 将 按 照 积 极 鼓 励 大 力 支 持 正 确 引 导 依 法 管 理 的 方 针, 完 善 扶 持 政 策 和 激 励 机 制, 把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重 心 转 到 规 范 管 理 提 高 质 量 上 来, 支 持 民 办 学 校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和 育 人 模 式, 加 大 力 度 扶 持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加 强 学 校 管 理,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努 力 打 造 一 批 规 模 适 度 质 量 较 高 特 色 鲜 明 社 会 声 誉 良 好 的 优 质 民 办 学 校 1. 设 立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奖 励 资 金 切 实 加 大 对 民 办 教 育 的 公 共 财 政 和 金 融 支 持 力 度, 县 政 府 设 立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奖 励 资 金, 引 导 民 办 学 校 健 康 发 展 从 2010 年 起, 县 财 政 每 年 安 排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奖 励 资 金 10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对 管 理 好 质 量 高 有 特 色 的 民 办 学 校 以 及 为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做 出 贡 献 的 集 体 和 个 人 的 奖 励 凡 被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授 予 国 家 级 省 级 和 市 级 优 秀 民 办 学 校 称 号 的 分 别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其 中 国 家 级 奖 励 50 万 元, 省 级 奖 励 30 万 元, 市 级 奖 励 10 万 元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奖 励 资 金 随 财 政 收 入 的 增 长 而 逐 年 增 加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奖 励 资 金 由 财 政 部 门 负 责 管 理, 教 育 部 门 报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使 用 鼓 励 社 会 通 过 向 民 办 学 校 融 资 捐 资 设 立 专 项 奖 励 设 置 发 展 资 金 等 形 式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2. 切 实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县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和 县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实 施 基 础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和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层 次 合 理 确 定 专 项 教 师 编 制,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应 根 据 教 师 招 聘 条 件,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人 事 代 理 公 开 招 聘 的 教 师 其 工 资 档 案 由 县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代 为 管 理, 工 资 标 准 可 参 照 公 办 教 师 工 资 制 度 执 行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保 障 教 师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在 职 期 间 工 资 福 利 由 所 聘 学 校 发 给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按 国 家 和 省 市 县 有 关 政 策 为 教 师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参 照 公 办 教 师 同 等 享 受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按 照 公 办 教 师 相 同 程 序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所 需 费 用 由 民 办 学 校 和 教 师 个 人 参 照 公 办 学 校 缴 纳 的 比 例 及 标 准 分 别 承 担 县 财 政 采 取 以 奖 代 补 的 方 式 给 予 一 定 的 资 金 补 助 对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学 校 缴 纳 部 分, 县 财 政 按 民 办 学 校 实 际 缴 纳 数 给 予 补 助, 其 中 高 中 段 学 校 补 助 30%, 受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的 民 办 学 校 和 符 合 省 定 标 准 的 幼 儿 园 补 助 50%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时, 按 人 事 代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程 序 办 理 退 休 审 批 手 续 并 核 定 退 休 费, 由 社 会 保 险 经 办 机 构 核 发 养 老 金, 未 纳 入 社 会 保 险 统 筹 的 地 方 性 津 贴, 由 民 办 学 校 保 障 3. 建 立 健 全 教 师 合 理 流 动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教 师 在 公 办 学 校 和 民 办 学 校 之 间 合 理 流 动 的 保 障 机 制 根 据 民 办 学 校 要 求, 县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选 派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到 民 办 学 校 支 教, 公 办 学 校 在 职 教 师 到 民 办 学 校 支 教, 身 份 不 变, 工 龄 连 续 计 算, 人 事 关 系 保 留 在 原 所 在 学 校 ; 在 民 办 学 校 服 务 期 间, 其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学 校 缴 纳 部 分 由 民 办 学 校 承 担, 县 财 政 按 民 办 学 校 以 奖 代 补 政 策 予 以 补 助 ; 工 资 待 遇 由 民 办 学 校 按 照 不 低 于 公 办 教 师 标 准 发 放, 其 中 受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的 民 办 学 校 的 支 教 教 师, 其 基 本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的 基 础 部 分 由 县 财 政 投 入 并 统 一 发 放 民 办 学 校 公 开 招 聘 的 教 师 符 合 我 县 招 录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人 员 4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条 件 的 可 以 报 考, 民 办 学 校 不 得 人 为 设 置 障 碍, 不 得 收 取 各 种 不 合 理 的 费 用, 一 经 录 用, 工 龄 ( 教 龄 ) 可 连 续 计 算 4. 大 力 支 持 民 办 学 校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县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把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的 进 修 统 一 纳 入 全 县 师 资 培 训 计 划, 在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职 称 评 定 业 务 进 修 表 彰 奖 励 等 方 面 与 公 办 教 师 同 等 对 待 统 一 管 理 对 高 中 段 和 受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的 民 办 学 校 专 项 编 制 内 骨 干 教 师, 可 定 向 择 优 招 聘 为 公 办 教 师 录 用 后 继 续 在 原 民 办 学 校 任 教 的 按 公 办 学 校 支 教 教 师 同 等 对 待 5. 严 格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优 惠 政 策 民 办 学 校 用 地 和 建 设 等 方 面 享 受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优 惠 政 策 新 建 扩 建 民 办 学 校 应 按 照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优 惠, 教 育 用 地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以 民 办 学 校 名 义 取 得 的 教 育 用 地 改 作 其 他 用 地 的 或 者 不 再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有 权 按 原 价 收 回 民 办 学 校 的 校 舍 建 设 享 受 同 级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的 基 本 建 设 优 惠 政 策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享 受 各 种 税 收 减 免 政 策 民 办 学 校 在 水 电 气 等 供 给 方 面 享 受 同 级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政 策 待 遇 对 向 民 办 学 校 进 行 捐 赠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6. 实 施 以 奖 代 补 投 入 制 度 为 激 励 民 办 学 校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提 高 办 学 质 量, 从 2010 年 起, 对 民 办 学 校 实 施 以 奖 代 补 投 入 制 度 普 通 高 中 继 续 实 行 招 收 公 费 生 补 助 政 策, 职 业 高 中 继 续 实 行 国 家 助 学 金 补 助 政 策,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根 据 督 导 评 估 结 果 实 行 公 用 经 费 分 等 奖 励 投 入, 督 导 评 估 分 等 奖 励 按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除 免 学 杂 费 外 标 准, 评 为 优 秀 的 奖 励 80%, 良 好 的 奖 励 60%, 合 格 的 奖 励 40%, 不 合 格 不 奖 励 依 法 举 办 的 幼 儿 园 根 据 督 导 评 估 结 果 实 行 公 用 经 费 分 等 奖 励, 督 导 评 估 分 等 奖 励 按 公 办 义 务 教 育 学 校 公 用 经 费 标 准, 评 为 优 秀 的 奖 励 40%, 良 好 的 奖 励 30%, 合 格 的 奖 励 20%, 不 合 格 不 奖 励 依 法 举 办 的 托 儿 所 继 续 实 行 奖 励 基 金 政 策 以 奖 代 补 投 入 的 奖 励 经 费 主 要 用 于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学 校 要 专 款 专 用 独 立 核 算, 督 导 评 估 实 行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一 票 否 决 7. 统 筹 民 办 学 校 与 公 办 学 校 的 招 生 管 理 高 中 教 育 阶 段 的 民 办 学 校 招 生 纳 入 全 县 统 一 招 生 计 划, 并 与 同 类 型 同 层 次 公 办 学 校 安 排 在 同 一 批 次 招 生 承 担 义 务 教 育 和 学 前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的 招 生 纳 入 当 地 划 片 招 生 范 围, 由 教 育 部 门 统 一 下 达 招 生 计 划 民 办 学 校 要 严 格 按 教 育 部 门 下 达 的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严 禁 超 计 划 抢 揽 生 源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在 国 家 教 育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允 许 范 围 内 自 主 招 生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积 极 支 持 民 办 学 校 的 招 生 工 作, 对 高 中 段 学 校 给 予 一 定 的 公 费 生 指 标 8. 切 实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合 法 利 益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与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依 法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在 学 籍 管 理 表 彰 奖 励 升 学 毕 业 生 就 业 与 户 口 办 理 等 方 面 享 有 同 级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的 同 等 权 利 民 办 学 校 的 学 生 资 助 纳 入 同 级 同 类 公 办 普 通 学 校 学 生 资 助 体 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与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同 等 享 受 有 关 减 免 和 补 助 政 策, 所 需 经 费 由 县 人 民 政 府 按 规 定 纳 入 预 算 县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资 助 学 生 的 项 目, 民 办 学 校 不 得 再 向 学 生 收 取 费 用 三 加 强 对 民 办 教 育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1. 落 实 民 办 教 育 分 级 管 理 分 工 负 责 的 管 理 体 制 民 办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义 务 阶 段 学 校 由 县 管 理, 民 办 托 幼 园 所 按 属 地 原 则 由 相 关 乡 镇 ( 街 道 ) 管 理 县 乡 镇 ( 街 道 ) 应 当 成 立 民 办 教 育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相 关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管 理 职 责,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规 范 管 理, 重 点 落 实 有 关 民 办 学 校 核 定 教 师 编 制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落 实 工 资 福 利 管 理 工 资 档 案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审 批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等 依 法 保 障 教 师 合 法 权 益 的 政 策 和 规 范 办 学 规 范 招 生 教 育 收 费 财 务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等 依 法 办 学 的 规 定 教 育 民 政 部 门 要 制 定 和 完 善 各 级 各 类 民 办 学 校 的 设 置 标 准, 重 点 修 订 民 办 托 儿 所 设 置 标 准, 严 格 把 好 审 批 登 记 关,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采 取 独 资 股 份 合 作 等 形 式, 举 办 以 学 前 教 育 非 学 历 培 训 为 重 点 的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原 则 上 不 再 审 批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严 格 控 制 普 通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技 术 学 校 的 设 立 严 格 实 行 民 办 学 校 年 度 检 查 制 度, 在 民 办 学 校 年 检 中, 审 批 机 关 要 将 财 务 检 查 作 为 年 检 的 重 要 内 容,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会 计 事 务 所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财 务 和 资 产 进 行 全 面 审 计,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年 检 结 果,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对 年 检 不 合 格 的 民 办 学 校, 要 限 期 改 正, 并 限 制 招 生 或 停 止 招 生, 对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审 批 和 登 记 机 关 收 回 办 学 许 可 证, 销 毁 印 章, 注 销 登 记 2. 进 一 步 规 范 办 学 行 为 民 办 学 校 要 进 一 步 端 正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全 面 推 行 素 质 教 育, 全 面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办 学 水 平 各 级 各 类 民 办 学 校 都 必 须 依 法 落 实 董 事 会 ( 理 事 会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依 法 落 实 董 事 会 ( 理 事 会 ) 和 校 长 的 职 权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的 权 力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按 办 学 许 可 证 核 定 的 学 校 名 称 办 学 地 点 办 学 类 型 办 学 层 次 组 织 招 生 工 作,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未 经 审 批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变 更 民 办 学 校 不 得 在 办 学 许 可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5

政 策 法 规 Z heng ce fa gui 证 核 定 的 办 学 地 点 之 外 办 学, 不 得 擅 自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民 办 学 校 发 布 招 生 简 章 或 招 生 信 息 必 须 载 明 学 校 名 称 办 学 地 点 学 校 性 质 招 生 类 型 学 历 层 次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等, 必 须 到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各 类 媒 体 不 得 刊 发 未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的 民 办 学 校 招 生 简 单 和 招 生 信 息 3. 进 一 步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举 办 者 投 入 学 校 的 资 产 应 当 与 举 办 者 其 他 资 产 相 分 离, 并 依 法 办 理 验 资 过 户 手 续 对 举 办 者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产 国 有 资 产 受 赠 财 产 收 取 的 费 用 以 及 办 学 积 累 分 别 登 记 建 帐, 并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时 制 作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接 受 审 批 机 关 和 其 他 部 门 的 监 督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资 产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 用 办 学 经 费 财 政 教 育 部 门 要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民 办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和 资 产 登 记 制 度, 建 立 民 办 学 校 风 险 预 警 和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实 行 民 办 教 育 机 构 风 险 保 证 金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财 务 和 资 产 的 监 管, 督 促 民 办 学 校 加 强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支 配 收 益, 保 证 办 学 资 金 安 全 和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正 常 开 展 物 价 部 门 要 依 法 对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项 目 和 标 准 进 行 审 批 备 案 公 示, 并 加 强 检 查 和 管 理 审 计 部 门 要 建 立 民 办 学 校 财 务 专 项 审 计 制 度, 依 法 进 行 审 计 并 公 布 审 计 结 果 4. 建 立 健 全 督 导 和 检 查 制 度 将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水 平 纳 入 督 导 评 估 体 系, 督 导 评 估 结 果 与 考 核 奖 励 年 度 检 查 挂 钩 在 县 乡 镇 ( 街 道 ) 民 办 教 育 管 理 领 导 小 组 领 导 下, 建 立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联 合 执 法 长 效 机 制,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在 治 安 广 告 收 费 和 办 学 秩 序 等 方 面 的 执 法, 严 格 执 行 办 学 标 准, 严 格 控 制 办 学 规 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定 期 开 展 非 法 办 学 专 项 清 理 活 动, 坚 决 打 击 查 处 取 缔 无 证 办 学 和 非 法 招 生 行 为 对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要 指 导 办 学 者 申 请 办 学 资 质, 办 理 法 人 登 记, 对 达 不 到 规 定 标 准 的, 要 坚 决 予 以 取 缔 5. 进 一 步 优 化 民 办 教 育 办 学 环 境 监 管 职 能 部 门 要 齐 抓 共 管, 共 同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规 范 发 展, 进 一 步 优 化 民 办 教 育 办 学 环 境 特 别 是 要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周 边 环 境 的 综 合 治 理, 严 厉 打 击 干 扰 和 破 坏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的 违 法 行 为, 从 严 从 快 查 处 涉 校 案 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干 预 民 办 学 校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和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严 禁 对 民 办 学 校 乱 收 费 乱 摊 派 乱 罚 款 严 禁 侵 占 民 办 学 校 合 法 的 财 产 和 教 学 场 所 新 闻 媒 体 要 大 力 宣 传 党 和 政 府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的 方 针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宣 传 民 办 教 育 的 优 秀 典 型, 努 力 营 造 有 利 于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舆 论 环 境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第 一 条 为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的 健 康 发 展, 规 范 民 办 学 校 的 收 费 行 为,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和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浙 江 省 民 办 委 教 育 部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印 发 的 民 办 教 育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浙 江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国 家 机 构 以 外 的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利 用 非 国 家 财 政 性 经 费, 面 向 社 会 举 办 的 除 学 前 教 育 以 外 的 各 级 各 类 民 办 教 育 学 校 和 教 育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民 办 学 校 ) 第 三 条 民 办 学 校 对 接 受 教 育 者 ( 以 下 简 称 学 生 ) 可 以 收 取 学 费 ( 非 学 历 教 育 为 学 费 或 培 训 费, 下 同 ) 住 宿 费 和 代 收 代 管 费 用 第 四 条 对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学 历 教 育 收 取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标 准,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由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基 准 价 和 浮 动 幅 度, 学 校 在 规 定 幅 度 内 自 主 确 定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并 报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执 行 第 五 条 民 办 高 校 学 历 教 育 以 及 由 省 权 限 部 门 许 可 设 立 的 其 他 民 办 学 校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基 准 价 和 浮 动 幅 度, 由 省 物 价 局 会 同 省 教 育 厅 制 定 ;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费 标 准, 由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后 报 省 物 价 局 批 准 由 省 市 县 权 限 部 门 许 可 设 立 的 民 办 技 工 学 校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基 准 价 和 浮 动 幅 度, 由 同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 其 他 民 办 学 校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基 准 价 和 浮 动 幅 度 由 同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第 六 条 民 办 学 校 学 历 教 育 学 费 住 宿 费 标 准 按 照 补 偿 教 育 住 宿 成 本 并 适 当 考 虑 合 理 回 报 的 原 则 制 定 教 育 成 本 包 括 人 员 经 费 公 务 费 业 务 费 修 缮 费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等 学 校 教 育 和 管 理 的 正 常 支 出, 不 包 括 灾 害 损 失 事 故 等 非 正 常 费 用 支 出 和 校 办 产 业 及 经 营 性 费 用 支 出 住 宿 成 本 包 括 宿 舍 管 理 人 员 经 费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费 修 缮 费 ( 不 包 括 房 屋 大 修 理 费 用 ) 水 电 费 用 其 他 有 关 宿 舍 管 理 的 正 常 支 出 等 费 用 第 七 条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收 取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标 准, 由 民 办 学 校 自 行 确 定, 执 行 前 应 向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民 办 高 校 报 省 物 价 局 备 案, 其 他 民 办 学 校 报 法 人 登 记 地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八 条 民 办 学 校 为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生 活 期 间 提 供 服 务 和 6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办 教 育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浙 价 费 2010 216 号 代 办 服 务 而 代 收 代 管 的 费 用, 应 遵 循 普 通 中 小 学 学 历 教 育 应 按 学 期 收 取 学 生 自 愿, 据 实 收 取, 及 时 结 算, 定 民 办 学 校 非 学 历 教 育 收 取 学 费 期 公 布 的 原 则 收 取 住 宿 费 的 期 限, 应 事 先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民 办 学 校 为 学 生 首 次 办 理 的 学 学 生 明 示 生 证 借 书 证 就 餐 卡 校 园 一 卡 通 第 十 一 条 民 办 学 校 对 接 受 教 育 毕 业 证 书 等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生 活 时 使 的 学 生 收 取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后, 如 学 生 用 或 应 当 取 得 的 各 类 证 卡, 不 得 收 因 退 学 开 除 休 学 转 学 等 原 因 提 前 取 任 何 费 用, 补 办 时 可 以 按 成 本 收 取 结 束 学 业, 学 校 应 按 学 生 实 际 学 习 和 工 本 费 住 宿 时 间, 计 算 应 收 学 费 和 住 宿 费, 第 九 条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为 制 定 或 多 余 部 分 退 还 学 生 调 整 学 历 教 育 收 费 标 准 而 开 展 成 本 监 按 学 年 或 学 期 收 费 的, 一 学 年 按 审 时, 民 办 学 校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10 个 月 计 算, 一 学 期 按 5 个 月 计 算 ; ( 一 ) 学 校 的 有 关 情 况, 包 括 学 校 收 费 期 限 不 满 一 学 期 的, 按 实 计 算 名 称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登 记 证 学 生 实 际 学 习 和 住 宿 时 间 的 起 始 时 书 以 及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或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点 为 开 学 日, 终 止 时 点 为 办 理 离 校 手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 续 日,30 天 折 算 为 1 个 月, 不 足 30 天 ( 二 ) 学 校 近 三 年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的 按 1 个 月 计 算 状 况, 包 括 教 职 工 人 数 按 规 定 标 准 实 行 学 分 制 收 费 的 民 办 高 校, 已 折 合 的 在 校 生 人 数 生 均 教 育 培 养 修 完 课 程 的 学 分 学 费 按 实 计 算, 学 年 成 本, 财 务 决 算 报 表 中 的 固 定 资 产 购 专 业 学 费 和 未 修 完 课 程 的 学 分 学 费 建 和 大 修 理 支 出 情 况 教 育 设 备 购 置 按 月 计 算 情 况 工 资 总 额 及 其 福 利 费 用 支 出 等 民 办 学 校 与 接 受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情 况 ; 学 生 事 先 有 书 面 约 定 退 费 等 事 项 的, ( 三 ) 制 定 或 调 整 收 费 标 准 的 具 可 按 约 定 执 行 体 项 目 的 建 议 ; 现 行 教 育 收 费 标 准 和 民 办 学 校 收 取 的 代 收 代 管 费 用, 制 定 或 调 整 的 建 议 ; 制 定 或 调 整 教 育 如 因 学 生 退 学 开 除 休 学 转 学 等 原 收 费 标 准 对 学 生 负 担 及 学 校 收 支 的 因 提 前 结 束 学 业, 学 校 应 按 实 际 结 算 影 响 分 析 ; 应 收 费 用, 多 余 部 分 退 还 学 生 ( 四 )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教 育 主 管 部 由 于 学 校 发 布 虚 假 招 生 广 告 或 门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要 虚 假 招 生 简 章 以 及 不 履 行 事 先 约 定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等 原 因 造 成 学 生 退 学 的, 学 校 应 当 退 学 校 应 对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有 还 收 取 的 全 部 费 用 效 性 负 责 第 十 二 条 民 办 学 校 应 在 收 费 场 第 十 条 民 办 学 校 学 历 教 育 收 取 所 以 公 示 栏 公 示 牌 等 形 式, 公 示 收 学 费 住 宿 费, 可 按 学 年 或 学 期 收 取, 但 费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等 相 关 内 容 民 办 学 校 招 生 简 章 应 写 明 学 校 性 质 办 学 条 件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民 办 学 校 对 贫 困 学 生 有 学 费 减 免 和 其 他 补 助 办 法 的, 也 应 在 招 生 简 章 中 明 示 第 十 三 条 民 办 学 校 应 将 收 费 收 入 主 要 用 于 教 学 活 动 和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成 本 核 算 制 度, 严 格 经 费 收 支 管 理, 合 理 控 制 教 育 培 养 成 本 民 办 学 校 接 受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时, 应 按 规 定 如 实 提 供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所 需 的 账 簿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资 料 第 十 四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部 门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民 办 学 校 的 收 费 收 入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督 促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收 费 管 理 制 度, 自 觉 执 行 国 家 的 教 育 收 费 政 策 对 违 反 国 家 教 育 收 费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乱 收 费 的 行 为,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价 格 法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严 肃 查 处 第 十 六 条 民 办 学 前 教 育 机 构 的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物 价 局 会 同 省 教 育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原 浙 江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浙 教 计 1998 191 号 ) 同 时 废 止 浙 江 省 物 价 局 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浙 江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二 日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7

政 策 法 规 Z heng ce fa gui 丽 水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进 一 步 促 进 市 区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丽 政 发 (2010)41 号 为 进 一 步 理 顺 市 区 民 办 教 育 管 理 体 制 和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积 极 性,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加 快 推 进 市 区 ( 含 莲 都 区, 下 同 ) 教 育 现 代 化,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特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 一 提 高 认 识, 进 一 步 明 确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总 体 要 求 和 目 标 ( 一 ) 民 办 教 育 是 促 进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重 要 力 量 积 极 鼓 励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有 利 于 深 化 教 育 体 制 机 制 改 革,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和 效 益 ; 有 利 于 扩 大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更 好 地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日 益 增 长 的 优 质 教 育 需 求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统 一 思 想, 积 极 发 挥 民 办 教 育 在 提 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中 的 作 用, 进 一 步 加 大 公 共 财 政 对 民 办 教 育 ( 含 学 前 教 育, 下 同 ) 的 扶 持 力 度, 营 造 有 利 于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良 好 环 境 ( 二 ) 总 体 要 求 :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统 领, 以 扩 大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提 高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水 平 为 宗 旨,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民 办 教 育 的 扶 持 力 度, 促 进 民 办 学 校 强 内 涵 提 质 量 创 特 色 树 品 牌 上 水 平 ( 三 ) 发 展 目 标 : 到 2015 年, 基 本 形 成 学 前 教 育 以 公 办 为 示 范, 促 进 民 办 幼 儿 园 上 等 级, 提 高 保 教 质 量 ; 义 务 教 育 以 公 办 为 主 体, 民 办 上 水 平, 不 断 满 足 社 会 选 择 教 育 的 需 求 ; 高 中 教 育 以 公 办 为 主 体, 民 办 成 特 色 的 办 学 格 局 二 完 善 政 策, 积 极 鼓 励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办 学 ( 四 ) 有 序 开 放 教 育 市 场 根 据 市 区 教 育 发 展 布 局 规 划,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将 部 分 学 校 建 设 项 目 经 过 包 装, 吸 引 社 会 力 量 进 行 投 资 建 设 和 办 学 新 创 办 的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必 须 符 合 中 小 学 和 幼 儿 园 设 置 标 准 对 符 合 教 育 发 展 布 局 规 划, 新 建 扩 建 的 民 办 学 校,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按 公 益 事 业 用 地 及 建 设 有 关 规 定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优 惠 政 策 举 办 者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用 地 性 质 市 区 两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根 据 学 生 接 受 教 育 具 体 情 况, 统 筹 安 排, 积 极 引 导 民 办 教 育 重 点 发 展 民 办 高 中 段 教 育 和 民 办 学 前 教 育, 适 当 发 展 优 质 民 办 义 务 教 育 ( 五 ) 创 新 教 育 投 融 资 体 制 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0 13 号 ) 精 神, 积 极 鼓 励 民 间 资 金 投 资 教 育 民 间 资 金 可 独 立 投 资 办 学, 可 在 产 权 明 晰 前 提 下 以 合 资 合 作 参 股 的 方 式 办 学, 也 可 以 参 与 非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的 改 制 收 购 兼 并 鼓 励 行 业 企 业 和 社 会 个 人 投 资 办 学 在 本 地 缴 纳 所 得 税 的 企 业 完 税 后 利 润 在 本 地 投 资 自 建 校 舍 办 学 的, 与 其 投 资 额 对 应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地 方 所 得 部 分, 由 当 地 同 级 财 政 给 予 补 助, 全 额 用 于 办 学 鼓 励 民 办 学 校 组 建 教 育 发 展 公 司, 负 责 学 校 教 育 建 设 项 目 的 资 金 筹 措 运 作 和 组 织 实 施 经 依 法 审 批 登 记 建 立 的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公 司, 享 受 关 于 进 一 步 拓 宽 教 育 融 资 渠 道 加 快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意 见 ( 详 见 浙 政 办 发 2001 78 号 ) 规 定 的 有 关 优 惠 政 策 各 金 融 机 构 应 积 极 为 民 办 学 校 提 供 信 贷 支 持 ( 六 ) 鼓 励 发 展 学 前 教 育 在 发 挥 公 办 幼 儿 园 示 范 引 领 指 导 作 用 的 基 础 上, 积 极 鼓 励 社 会 资 金 投 向 学 前 教 育 领 域, 充 分 运 用 市 场 机 制, 促 进 市 区 学 前 教 育 办 出 质 量 办 出 特 色 办 出 活 力 ( 七 ) 支 持 民 办 义 务 教 育 鼓 励 民 办 义 务 教 育 办 优 办 强, 满 足 社 会 对 多 元 化 个 性 化 教 育 的 需 求 允 许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生 的 权 益 ( 八 ) 大 力 发 展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积 极 鼓 励 行 业 企 业 根 据 生 产 实 际 和 发 展 需 要 举 办 职 业 教 育, 通 过 校 企 结 合 工 学 结 合 订 单 培 养 等 形 式 参 与 职 业 教 育, 引 入 竞 争 机 制, 通 过 学 生 自 主 择 校 的 方 式, 促 进 市 区 中 等 职 业 教 育 按 照 市 场 需 求 优 化 资 源 配 置 ( 九 ) 发 展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鼓 励 民 间 资 金 以 独 立 举 办 合 作 举 办 股 份 制 办 学 等 多 种 形 式 举 办 优 质 特 色 高 中, 扩 大 市 区 普 通 高 中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三 扶 优 扶 强, 加 快 推 进 民 办 教 育 优 质 发 展 ( 十 ) 鼓 励 民 办 幼 儿 园 上 等 级 在 市 区 自 建 校 舍 或 租 赁 校 舍 5 年 以 上 ( 包 括 公 建 民 办 ) 办 学 条 件 符 合 标 准 办 园 规 模 达 到 6 个 班 级 以 上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实 施 如 下 政 策 : 1.. 对 于 租 赁 校 舍 5 年 ( 含 5 年 ) 以 上, 且 评 上 省 三 二 一 级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分 别 给 予 5 万 元 8 万 元 1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 对 自 建 校 舍, 且 评 上 省 三 二 一 级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分 别 给 予 10 万 元 20 万 元 3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奖 励 2. 评 上 省 等 级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在 其 做 好 本 园 教 职 工 各 类 保 险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对 符 合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聘 用 标 准,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备 案, 持 有 教 师 8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资 格 证 的 非 公 办 教 师 ( 含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卫 生 保 育 员 保 洁 员 )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中 幼 儿 园 承 担 部 分, 由 政 府 给 予 30% 的 补 助 3. 对 学 历 进 修 达 到 学 前 教 育 专 业 大 专 或 本 科 毕 业, 并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证 的 现 任 民 办 幼 儿 园 园 长 幼 儿 教 师, 在 民 办 幼 儿 园 连 续 从 事 幼 儿 教 育 服 务 期 满 5 年 的, 政 府 给 予 一 次 性 奖 励 : 取 得 大 专 学 历 每 人 补 助 3000 元, 取 得 本 科 学 历 每 人 补 助 4000 元 ; 4. 对 民 办 幼 儿 园 经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选 派 参 加 省 市 教 育 部 门 组 织 的 业 务 培 训,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专 任 教 师, 给 予 培 训 费 总 额 50% 的 经 费 补 助 ( 十 一 ) 鼓 励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做 出 精 品 在 市 区 自 建 校 舍 办 学 条 件 符 合 标 准 办 学 规 模 较 大 ( 小 学 班 级 数 达 24 个 及 以 上 初 中 班 级 数 达 18 个 及 以 上 ),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的 专 任 教 师 人 数 达 到 70%, 且 经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认 定 办 学 行 为 规 范 办 学 水 平 较 高 的 民 办 学 校, 按 照 分 级 管 理 原 则, 实 行 资 金 补 助 或 教 育 设 备 设 施 奖 励 : 1. 在 学 校 做 好 教 职 工 参 加 各 类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对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中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由 政 府 给 予 30% 的 补 助 ; 2. 评 上 市 级 教 育 现 代 化 示 范 学 校 的, 每 年 给 予 奖 励 一 定 额 度 的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创 新 项 目 课 题 经 费 ( 评 审 奖 励 办 法 由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另 行 制 定 ); 3. 受 政 府 委 托 承 担 义 务 教 育 任 务 和 招 收 民 工 子 弟 的 民 办 学 校, 根 据 其 接 纳 学 生 数 量, 按 照 当 年 实 施 义 务 教 育 的 公 办 学 校 的 生 均 预 算 内 教 育 事 业 费 标 准, 给 予 相 应 的 教 育 经 费 补 助 ( 十 二 ) 鼓 励 高 中 段 民 办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在 市 区 自 建 校 舍 办 学 条 件 符 合 标 准 办 学 规 模 较 大 ( 班 级 数 达 18 个 及 以 上 ), 符 合 高 中 任 职 资 格 的 教 师 人 数 达 到 70%( 含 70%) 以 上, 且 经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认 定 办 学 行 为 规 范 办 学 水 平 较 高 的 民 办 学 校, 实 行 资 金 补 助 或 教 育 设 备 设 施 奖 励 : 1. 民 办 普 通 高 中 在 学 校 做 好 教 职 工 参 加 各 类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对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中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由 政 府 给 予 30% 的 补 助 ; 每 年 按 考 上 本 科 ( 含 艺 术 类 ) 的 丽 水 籍 学 生 人 数, 以 每 生 800 元 标 准, 奖 励 学 校 教 学 设 备 购 置 经 费 ; 在 新 一 轮 省 级 重 点 高 中 评 估 中, 评 上 省 三 级 二 级 一 级 重 点 普 通 高 中 的, 分 别 给 予 10 万 元 20 万 元 30 万 元 一 次 性 教 学 设 备 添 置 款 补 助 2. 民 办 职 业 高 中 在 学 校 做 好 教 职 工 参 加 各 类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对 具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按 规 定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费 中 学 校 承 担 部 分, 政 府 给 予 30% 的 补 助 ; 根 据 丽 水 籍 在 校 学 生 人 数, 按 上 年 全 市 职 业 高 中 生 均 预 算 内 教 育 事 业 费 的 40% 标 准, 给 予 学 校 教 师 教 科 研 活 动 业 务 培 训 设 备 购 置 具 有 任 职 资 格 教 师 的 工 资 支 出 等 项 目 的 经 费 补 助 ; 根 据 取 得 中 级 技 能 等 级 证 书 丽 水 籍 毕 业 生 总 人 数, 按 每 生 800 元 标 准 奖 励 民 办 职 业 学 校 相 应 的 实 训 设 备 获 得 教 学 设 备 和 实 训 设 备 补 助 的 民 办 学 校, 所 需 的 设 备 应 在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监 督 下, 实 施 公 开 采 购 市 区 教 育 财 政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制 订 市 区 民 办 学 校 财 政 补 助 奖 励 经 费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 十 三 ) 允 许 民 办 学 校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出 资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时, 学 校 年 度 净 收 益 扣 除 依 法 预 留 25% 发 展 基 金 不 低 于 10% 的 教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和 相 应 的 风 险 保 证 金 后 的 剩 余 部 分, 学 校 可 合 理 分 配 剩 余 部 分 分 配 方 案 实 施 前 须 报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四 创 新 机 制, 进 一 步 加 强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 十 四 ) 提 高 民 办 教 育 师 资 水 平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应 配 备 具 有 教 师 资 格 数 量 足 够 结 构 合 理 的 师 资 队 伍, 其 中 符 合 任 职 资 格 的 专 任 教 师 不 得 少 于 70%( 含 70%) 民 办 学 校 应 根 据 办 学 规 模, 参 照 公 办 学 校 编 制 标 准, 面 向 社 会 通 过 资 格 审 核 试 教 考 核 等 程 序 招 聘 教 职 工 民 办 学 校 聘 任 的 教 师 必 须 具 有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现 在 民 办 学 校 任 教 未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教 师, 2011 年 12 月 底 前 须 取 得 相 应 的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逾 期 未 能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的, 不 得 从 事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 十 五 ) 实 行 民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人 事 代 理 制 凡 符 合 聘 用 条 件 的 师 范 类 毕 业 生 教 育 系 统 人 员 和 已 取 得 教 师 资 格 者 应 聘 到 市 区 民 办 学 校 工 作, 由 市 区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教 育 服 务 中 心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 十 六 ) 依 法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待 遇 对 已 实 行 人 事 代 理 的 教 师, 要 逐 步 实 行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工 资 保 障 制 度 ; 民 办 学 校 要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为 教 职 工 办 理 养 老 工 伤 失 业 生 育 医 疗 等 社 会 保 险, 并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各 项 社 会 保 险 费 ( 十 七 ) 加 大 师 资 扶 持 力 度 对 符 合 上 述 第 ( 十 ) 条 第 ( 十 一 ) 条 第 ( 十 二 ) 条 办 学 要 求 的 民 办 学 校, 由 市 区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会 同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规 模 和 服 务 区 域 内 的 学 生 数 量 等 情 况, 核 定 所 在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事 业 编 制 数 民 办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教 师 由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学 校 组 织 招 聘 在 民 办 学 校 任 教 的 事 业 编 制 教 师, 由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审 核, 人 事 部 门 确 认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档 案 工 资, 参 加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保 险, 退 休 时 享 受 事 业 单 位 同 类 人 员 相 关 待 遇 民 办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的 优 秀 教 师,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经 考 核, 学 校 和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可 调 入 到 公 办 学 校 任 教, 但 不 得 调 入 其 他 事 业 单 位 上 述 编 制 核 定 人 员 招 聘 等 具 体 办 法 另 行 制 定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9

政 策 法 规 Z heng ce fa gui 鼓 励 身 体 条 件 好 教 学 业 绩 佳 的 公 办 学 校 退 休 教 师 到 民 办 学 校 任 教 其 上 课 补 贴 奖 金 和 福 利 等 由 民 办 学 校 给 予 保 障 ( 十 八 ) 进 一 步 提 高 幼 儿 园 师 资 水 平 达 到 省 三 级 办 园 标 准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至 少 给 予 配 备 一 名 事 业 编 制 教 师 ( 或 园 长 ); 达 到 省 二 级 及 以 上 办 园 标 准 的 民 办 幼 儿 园, 配 备 一 名 事 业 编 制 园 长 ( 或 业 务 园 长 ) 指 导 管 理, 并 按 每 2 个 班 配 备 1 名 事 业 编 制 教 师 或 财 政 定 额 补 助 的 编 外 教 师 事 业 编 制 教 师 由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派 出, 其 编 制 与 人 事 关 系 放 在 公 办 幼 儿 园 派 出 教 师 按 规 定 应 享 受 的 工 资 收 入 待 遇 ( 包 括 津 补 贴 ) 由 财 政 予 以 保 障 ( 十 九 )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优 惠 政 策 民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在 职 务 评 定 业 务 培 训 学 历 提 高 评 选 先 进 教 育 教 研 年 度 考 核 等 方 面 参 照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管 理 民 办 学 校 要 建 立 健 全 教 师 的 业 务 档 案, 与 教 师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责 权 利, 符 合 条 件 的 专 任 教 师 必 须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提 升 专 业 水 平 ;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的 权 利 民 办 学 校 自 聘 的 教 师, 在 报 考 公 办 教 师 时, 根 据 教 学 业 绩 情 况, 在 同 等 情 况 下 给 予 优 先 聘 用 具 体 办 法 由 人 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五 提 升 内 涵, 进 一 步 提 高 民 办 教 育 学 校 办 学 水 平 ( 二 十 ) 强 化 办 学 理 念 民 办 学 校 要 在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进 程 中, 不 断 创 新 教 学 观 念 教 学 内 容 教 学 方 法, 着 力 提 高 学 生 的 学 习 能 力 实 践 能 力 创 新 能 力, 推 进 教 育 理 念 教 育 手 段 教 育 方 法 教 育 管 理 现 代 化 要 通 过 举 办 小 班 化 教 学 加 强 与 外 地 名 校 联 合 办 学 选 派 骨 干 教 师 和 管 理 人 员 外 出 培 训 等 途 径, 强 内 涵 创 特 色, 提 质 量, 树 品 牌, 努 力 实 现 民 办 教 育 资 源 优 质 化 理 念 先 进 化 设 备 现 代 化 ( 二 十 一 )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民 办 学 校 要 在 管 理 上 下 功 夫, 在 教 学 上 想 办 法, 在 质 量 上 求 突 破, 不 断 提 升 办 学 水 平, 在 数 量 上 扩 展 规 模 的 同 时, 注 重 质 量 和 效 益 提 升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需 要 选 派 公 办 学 校 管 理 骨 干 到 民 办 学 校 任 职, 其 人 事 关 系 保 留 在 原 单 位 任 职 期 间, 其 工 资 福 利 等 由 任 职 的 民 办 学 校 支 付, 任 职 期 满 后 回 公 办 学 校 或 教 育 机 构 工 作 ( 二 十 二 ) 加 强 安 保 工 作 市 区 教 育 财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把 民 办 学 校 的 安 全 保 卫 工 作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在 民 办 学 校 聘 请 保 安 配 备 安 保 器 械 等 方 面 给 予 必 要 的 资 金 补 助 六 依 法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民 办 教 育 办 学 行 为 ( 二 十 三 ) 加 强 民 办 学 校 工 作 指 导 市 区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民 办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的 检 查 指 导, 建 立 等 级 督 导 评 估 制 度, 加 强 教 育 教 学 检 查 和 财 务 审 计 工 作, 努 力 提 升 民 办 学 校 管 理 水 平 ( 二 十 四 ) 规 范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管 理 举 办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标 准 由 学 校 根 据 年 生 均 培 养 成 本 确 定, 报 同 级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后 执 行 对 举 办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收 费 项 目 和 收 费 标 准 由 举 办 学 校 制 定, 报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并 公 示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不 得 向 学 生 及 家 长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举 办 民 办 学 校 民 办 学 校 要 依 法 建 立 学 校 财 务 会 计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并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按 年 度 向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民 办 学 校 存 续 期 间, 举 办 者 不 得 抽 逃 出 资, 不 得 挪 用 办 学 经 费 ; 对 政 府 的 奖 励 补 助 经 费, 民 办 学 校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规 定 使 用, 不 得 挪 用 移 用 截 留 和 私 分 违 者 一 经 查 实, 给 予 收 回 政 府 奖 励 补 助 经 费 取 消 奖 励 补 助 政 策 待 遇 削 减 招 生 计 划 等 处 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责 令 停 止 办 学, 并 追 究 举 办 者 ( 法 人 )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二 十 五 ) 规 范 民 办 学 校 招 生 行 为 民 办 学 校 的 招 生 广 告 ( 简 章 ) 向 社 会 公 布 前, 须 经 审 批 机 关 审 核 备 案, 并 不 得 随 意 突 破 招 生 计 划, 严 禁 有 偿 招 生 和 委 托 非 法 招 生 中 介 机 构 个 人 进 行 招 生 工 商 公 安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民 办 学 校 虚 假 广 告 和 违 规 招 生 行 为 要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作 出 严 肃 处 理 ( 二 十 六 ) 建 立 民 办 学 校 退 出 机 制 民 办 学 校 要 求 变 更 举 办 者 或 终 止 办 学, 由 审 批 机 关 负 责 对 学 校 校 产 进 行 评 估, 并 进 行 财 务 清 算 后 由 原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终 止 办 学 的 民 办 学 校, 应 当 妥 善 安 置 在 校 学 生, 并 由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收 回 办 学 许 可 证 销 毁 印 章 注 销 登 记 ( 二 十 七 ) 建 立 民 办 学 校 风 险 保 证 金 提 取 制 度 全 日 制 民 办 中 小 学 按 学 费 收 入 的 2% 提 取 风 险 保 证 金 在 校 生 人 数 1000 人 ( 含 1000 人 ) 以 下 的 最 高 定 额 为 10 万 元 ; 在 校 生 1000 人 以 上 2000 人 ( 含 2000 人 ) 以 下 的 最 高 定 额 为 15 万 元 ; 在 校 生 超 过 2000 人 以 上 的 最 高 定 额 为 20 万 元 幼 儿 园 按 学 费 收 入 的 5% 提 取 风 险 保 证 金, 最 高 定 额 为 2 万 元 民 办 学 校 风 险 保 证 金 由 学 校 专 户 储 存, 日 常 不 得 使 用, 并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检 查 七 其 他 ( 二 十 八 ) 本 意 见 涉 及 各 项 奖 励 补 助 资 金, 按 民 办 学 校 隶 属 关 系 由 市 区 财 政 分 别 承 担 ( 二 十 九 ) 本 意 见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今 后 上 级 对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有 新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三 十 ) 本 意 见 各 县 ( 市 ) 可 参 照 执 行 二 一 年 九 月 七 日 10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学 习 贯 彻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关 注 与 民 办 教 育 相 关 的 若 干 内 容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特 别 关 注 T e bie guan zhu 1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在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一 章 中 提 出 : 深 化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坚 持 教 育 公 益 性 原 则, 健 全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办 学 主 体 多 元 办 学 形 式 多 样 充 满 生 机 活 力 的 办 学 体 制, 形 成 以 政 府 办 学 为 主 体 全 社 会 积 极 参 与 公 办 教 育 和 民 办 教 育 共 同 发 展 的 格 局 调 动 全 社 会 参 与 的 积 极 性, 进 一 步 激 发 教 育 活 力,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多 层 次 多 样 化 的 教 育 需 求 深 化 公 办 学 校 办 学 体 制 改 革, 积 极 鼓 励 行 业 企 业 等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公 办 学 校 办 学, 扶 持 薄 弱 学 校 发 展, 扩 大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增 强 办 学 活 力,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改 进 非 义 务 教 育 公 共 服 务 提 供 方 式, 完 善 优 惠 政 策, 鼓 励 公 平 竞 争, 引 导 社 会 资 金 以 多 种 方 式 进 入 教 育 领 域 2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大 力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一 节 中 提 出 : 民 办 教 育 是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增 长 点 和 促 进 教 育 改 革 的 重 要 力 量 各 级 政 府 要 把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作 为 重 要 的 工 作 职 责, 鼓 励 出 资 捐 资 办 学, 促 进 社 会 力 量 以 独 立 举 办 共 同 举 办 等 多 种 形 式 兴 办 教 育 完 善 独 立 学 院 管 理 和 运 行 机 制 支 持 民 办 学 校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和 育 人 模 式, 提 高 质 量, 办 出 特 色, 办 好 一 批 高 水 平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学 生 教 师 与 公 办 学 校 学 生 教 师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保 障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的 自 主 权 清 理 并 纠 正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各 类 歧 视 政 策 制 定 完 善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优 惠 政 策 对 具 备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条 件 的 民 办 学 校, 按 规 定 程 序 予 以 审 批 建 立 完 善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社 会 保 险 制 度 健 全 公 共 财 政 对 民 办 教 育 的 扶 持 政 策 政 府 委 托 民 办 学 校 承 担 有 关 教 育 和 培 训 任 务, 拨 付 相 应 教 育 经 费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用 于 资 助 民 办 学 校, 国 家 对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学 校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和 表 彰 3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依 法 管 理 民 办 教 育 一 节 中 提 出 :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要 切 实 加 强 民 办 教 育 的 统 筹 规 划 和 管 理 工 作, 积 极 探 索 营 利 性 和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分 类 管 理 规 范 民 办 学 校 法 人 登 记 完 善 民 办 学 校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理 事 会 或 董 事 会, 保 障 校 长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逐 步 推 进 监 事 制 度 积 极 发 挥 民 办 学 校 党 组 织 的 作 用 完 善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督 导 专 员 制 度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的 权 利 依 法 明 确 民 办 学 校 变 更 退 出 机 制 切 实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法 人 财 产 权 依 法 建 立 民 办 学 校 财 务 会 计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学 校 资 产 抽 逃 资 金 或 者 挪 用 办 学 经 费 建 立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风 险 防 范 机 制 和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扩 大 社 会 参 与 民 办 学 校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加 强 对 民 办 教 育 的 评 估 4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学 前 教 育 一 章 中 提 出 : 建 立 政 府 主 导 社 会 参 与 公 办 民 办 并 举 的 办 园 体 制 大 力 发 展 公 办 幼 儿 园, 积 极 扶 持 民 办 幼 儿 园 加 大 政 府 投 入, 完 善 成 本 合 理 分 担 机 制,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幼 儿 入 园 给 予 补 助 加 强 学 前 教 育 管 理, 规 范 办 园 行 为 制 定 学 前 教 育 办 园 标 准, 建 立 幼 儿 园 准 入 制 度 5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义 务 教 育 一 章 中 提 出 : 切 实 缩 小 校 际 差 距, 着 力 解 决 择 校 问 题 在 保 证 适 龄 儿 童 少 年 就 近 进 入 公 办 学 校 的 前 提 下,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提 供 选 择 机 会 6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扩 大 教 育 开 放 一 章 中 提 出 : 坚 持 以 开 放 促 改 革 促 发 展, 开 展 多 层 次 宽 领 域 的 教 育 交 流 与 合 作, 提 高 我 国 教 育 国 际 化 水 平 吸 引 境 外 知 名 学 校 教 育 和 科 研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合 作 设 立 教 育 教 学 实 训 研 究 机 构 或 项 目 鼓 励 各 级 各 类 学 校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办 好 若 干 所 示 范 性 中 外 合 作 学 校 和 一 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探 索 多 种 方 式 利 用 国 外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7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保 障 经 费 投 入 一 章 中 提 出 : 按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消 费 税 的 3% 足 额 增 收 教 育 费 附 加, 专 项 用 于 教 育 事 业 提 高 国 家 财 政 性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占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比 例,2012 年 达 到 4% 8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推 进 依 法 治 教 一 章 中 提 出 : 根 据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教 育 改 革 的 需 要, 提 请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修 订 职 业 教 育 法 教 育 法 学 位 条 例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师 法 民 办 教 育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11

特 别 关 注 T e bie guan zhu 促 进 法, 制 定 有 关 考 试 学 校 终 身 学 习 学 前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等 法 律 加 强 教 育 行 政 法 规 建 设 各 地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制 定 促 进 本 地 区 教 育 发 展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规 章 9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在 重 大 项 目 和 改 革 试 点 一 章 中 提 出 : 成 立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部 署 指 导 实 施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工 作 根 据 统 筹 规 划 分 步 实 施 试 点 先 行 动 态 调 整 的 原 则, 选 择 部 分 地 区 和 学 校 开 展 重 大 改 革 试 点 10 相 关 信 息 国 务 院 关 于 鼓 励 和 引 导 民 间 投 资 健 康 发 展 的 若 干 意 见 (2010 年 5 月 7 日 制 发 ) 提 出 : 鼓 励 民 间 资 本 参 与 发 展 教 育 和 社 会 培 训 事 业 支 持 民 间 资 本 兴 办 高 等 学 校 中 小 学 校 幼 儿 园 职 业 教 育 等 各 类 教 育 和 培 训 机 构 修 改 完 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落 实 民 办 学 校 的 人 才 鼓 励 政 策 和 公 共 财 政 资 助 政 策, 加 快 制 定 和 完 善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金 融 产 权 和 社 保 等 政 策, 研 究 建 立 民 办 学 校 的 退 出 机 制 6 月 17 日, 由 副 部 长 鲁 昕 带 队 的 教 育 部 民 办 教 育 调 研 组 来 我 省 调 研 民 办 教 育 鲁 昕 副 部 长 在 听 取 汇 报 后, 充 分 肯 定 了 我 省 在 促 进 民 办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中 所 做 的 努 力 和 有 益 探 索 她 表 示, 当 前 民 办 教 育 的 发 展 的 确 遇 到 了 许 多 难 题, 包 括 资 助 民 办 教 育 的 专 项 资 金 该 如 何 建 立 使 用 和 管 理, 民 办 学 校 应 该 制 定 怎 样 的 会 计 制 度, 如 何 解 决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不 稳 定 的 现 状, 等 等 但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广 大 工 作 者 应 该 可 以 看 到, 民 办 教 育 的 发 展 遇 到 了 大 好 形 势, 从 中 央 领 导 到 社 会 各 界, 都 高 度 重 视 并 关 注 民 办 教 育 的 发 展, 多 位 国 家 领 导 人 多 次 作 出 批 示, 表 示 要 大 力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即 将 出 台 的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也 把 民 办 教 育 作 为 重 要 的 内 容 加 以 论 述 这 一 方 面 为 各 部 门 统 一 思 想 提 供 了 理 论 基 础, 另 一 方 面 也 给 民 办 教 育 工 作 者 信 心 相 关 部 门 应 该 认 真 总 结 优 质 民 办 学 校 办 学 成 功 的 经 验, 不 断 吸 引 并 鼓 励 有 素 质 有 资 本 的 社 会 力 量 参 与 办 学, 形 成 合 力, 共 同 开 创 民 办 教 育 美 好 明 天 7 月 15 日, 国 务 委 员 刘 延 东 在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教 育 工 作 会 议 和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座 谈 会 上 提 出 : 要 建 立 互 相 衔 接 的 教 育 规 划 体 系, 完 善 分 区 域 教 育 规 划, 制 定 学 前 教 育 义 务 教 育 普 通 高 中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继 续 教 育 和 民 办 教 育 等 七 个 分 领 域 专 题 规 划 8 月 2 日, 教 育 部 发 出 全 面 实 施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的 通 知, 要 求 各 地 在 年 底 前 完 成 本 地 区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制 定 工 作, 出 台 切 实 可 行 操 作 性 强 的 配 套 文 件 和 实 施 细 则 要 细 化 目 标 任 务, 拿 出 路 线 图 时 间 表 和 任 务 书, 分 阶 段 分 步 骤 组 织 实 施 各 地 各 学 校 要 力 争 近 二 三 年 内 在 推 进 教 育 事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方 面 取 得 实 效 各 地 要 根 据 本 地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参 考 国 家 发 展 项 目, 确 定 一 批 本 地 发 展 项 目 要 从 本 地 本 校 的 实 际 情 况 出 发, 精 心 设 计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要 求 主 要 措 施 举 措, 明 确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提 出 进 度 要 求 和 考 核 指 标, 保 证 可 操 作 可 监 测 可 评 估 信 息 专 递 行 知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积 极 投 身 同 心 智 力 支 持 工 程 8 月 12 日, 衢 州 市 行 知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学 校 校 长 王 建 华 与 来 自 全 国 13 个 省 份 的 21 所 援 助 学 校 的 校 长 9 个 援 助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以 及 贵 州 毕 节 地 区 9 个 县 市 区 的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共 120 余 人, 在 贵 州 省 毕 节 地 区 隆 重 举 行 同 心 智 力 支 持 工 程 职 业 教 育 与 劳 动 力 转 移 培 训 项 目 启 动 实 施 仪 式 启 动 仪 式 上, 主 持 人 传 达 了 全 国 政 协 副 主 席 中 华 职 业 教 育 社 理 事 长 张 榕 明 的 书 面 讲 话 张 榕 明 理 事 长 在 讲 话 中 指 出, 同 心 智 力 支 持 工 程 是 为 落 实 胡 锦 涛 总 书 记 贾 庆 林 主 席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由 中 共 中 央 统 战 部 直 接 组 织 和 领 导, 旨 在 进 一 步 动 员 社 会 各 界 力 量 加 大 对 毕 节 地 区 的 帮 扶 力 度, 帮 助 其 实 现 经 济 社 会 更 好 更 快 科 学 发 展 的 一 项 政 治 任 务 职 业 教 育 与 劳 动 力 转 移 项 目 是 毕 节 地 区 实 施 扶 贫 工 作 的 重 要 内 容 这 个 项 目 是 中 华 职 业 教 育 社 与 职 业 院 校 及 有 关 企 业 支 持 毕 节 地 区 发 展 的 实 际 行 动 通 过 这 个 项 目, 将 帮 助 3000 名 初 中 毕 业 生 通 过 1+1+1 模 式 探 索 一 条 发 达 地 区 与 欠 发 达 地 区 联 合 办 学 并 实 现 就 业 的 路 子 ; 还 将 帮 助 2000 名 新 生 劳 动 力 经 过 短 期 培 训 后 获 得 就 业 机 会 这 一 项 目 的 实 施 将 惠 及 5000 余 个 家 庭, 是 温 暖 工 程 践 行 为 国 分 忧, 为 民 解 难, 灯 亮 一 盏, 光 洒 成 片 宗 旨 的 具 体 体 现 仪 式 结 束 后, 行 知 职 业 教 育 集 团 学 校 与 毕 节 纳 雍 职 业 高 中 签 订 了 结 对 协 议, 行 知 将 接 收 200 名 女 生 按 1+1+1 模 式, 进 行 后 两 年 的 智 力 扶 贫 工 作, 使 毕 节 地 区 的 学 生 免 交 学 费, 顺 利 完 成 职 业 教 育 和 就 业 ( 王 建 华 ) 12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亟 待 纠 正 的 八 项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歧 视 政 策 浙 江 省 民 办 教 育 协 会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2010-2020 年 ) 提 出, 大 力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清 理 并 纠 正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各 类 歧 视 政 策 我 会 在 深 入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就 制 约 当 前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几 项 主 要 的 歧 视 政 策, 提 出 如 下 解 决 途 径 和 政 策 建 议 一 将 民 办 学 校 定 性 为 民 办 非 企 业 该 政 策 源 于 1998 年 10 月 发 布 的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条 例 规 定 民 办 学 校 必 须 到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领 取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 法 人 ) 登 记 证 书 这 一 暂 行 规 定 未 随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的 颁 布 而 改 变, 一 直 沿 用 至 今 将 民 办 学 校 定 性 为 民 办 非 企 业 所 导 致 的 教 师 身 份 不 明, 是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不 平 等 的 关 键 所 在, 也 是 造 成 社 保 政 策 有 别 合 理 流 动 受 阻 师 资 队 伍 不 稳 的 根 本 原 因 解 决 途 径 : 由 国 务 院 另 行 制 发 或 授 权 民 办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省 人 民 政 府 制 发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登 记 暂 行 规 定 政 策 建 议 :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和 学 前 教 育 的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 幼 儿 园 ) 按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管 理, 到 人 事 部 门 进 行 法 人 登 记 人 事 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为 这 些 民 办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核 定 事 业 编 制 在 编 教 师 身 份 与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相 同, 工 资 由 所 在 学 校 发 放, 人 事 与 工 资 档 案 由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代 为 管 理 在 编 教 师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相 同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由 民 办 学 校 负 责 办 理, 当 地 财 政 给 予 一 定 比 例 的 补 贴 在 编 教 师 在 民 办 学 校 连 续 工 作 到 退 休 年 龄 时, 由 所 在 学 校 报 当 地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同 等 的 退 休 待 遇 二 法 定 的 公 共 财 政 资 助 政 策 迟 迟 不 予 落 实 这 是 一 种 虽 未 形 诸 文 字 但 实 际 普 遍 存 在 的 政 策 性 歧 视 一 些 行 政 部 门 习 惯 于 将 公 共 教 育 财 政 等 同 于 公 办 教 育 财 政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均 要 求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专 项 资 金, 可 这 一 法 定 政 策 迄 今 在 极 大 多 数 地 区 均 未 得 到 落 实 解 决 途 径 : 将 此 作 为 贯 彻 执 行 教 育 规 划 纲 要 大 力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的 重 点 措 施 限 期 落 实, 并 由 同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上 级 政 府 教 育 督 导 机 关 予 以 督 查 政 策 建 议 : 地 方 政 府 按 其 辖 区 内 的 民 办 学 校 在 校 学 生 数, 比 照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生 均 经 费 标 准 的 一 定 比 例, 确 定 当 年 民 办 教 育 专 项 资 金 的 总 额 专 项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 ( 一 ) 对 达 到 一 定 标 准 的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民 办 学 校 和 民 办 中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实 行 一 定 比 例 的 生 均 教 育 经 费 补 贴 ; ( 二 ) 对 学 费 收 取 标 准 低 于 当 地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生 均 经 费 拨 款 标 准 的 民 办 学 校, 实 行 生 均 培 养 经 费 的 差 额 补 贴 ; ( 三 ) 对 按 规 定 为 教 师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的 民 办 学 校, 实 行 不 低 于 50% 比 例 的 社 保 补 贴 ; ( 四 ) 对 为 发 展 本 地 区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三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学 费 收 取 标 准 实 行 人 为 的 限 高 制 约 一 些 市 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对 民 办 学 校 学 费 收 取 标 准 的 审 批, 普 遍 处 于 无 程 序 状 态, 随 意 性 很 大 对 收 费 标 准 实 行 人 为 限 高, 其 实 质 是 一 种 不 成 文 的 歧 视 我 会 对 135 所 民 办 中 小 学 的 调 查 显 示 : 有 110 所 学 校 在 学 费 收 取 标 准 上 受 到 不 合 理 的 限 高 制 约 ; 有 17 所 小 学 25 所 初 中 和 41 所 高 中 的 生 均 培 养 成 本, 低 于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的 生 均 教 育 事 业 费 两 相 对 照,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收 费 实 行 人 为 限 高 的 不 合 理 性 显 而 易 见 解 决 途 径 : 让 程 序 化 的 制 度 设 计 管 住 执 法 部 门 的 执 法 人 员, 避 免 执 法 的 随 意 性 和 歧 视 性 政 策 建 议 : 对 在 民 办 学 校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者 的 学 费 收 取 标 准,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并 按 高 于 当 地 同 类 公 办 学 校 生 均 经 费 标 准 的 一 定 比 例 确 定 政 府 指 导 价 的 上 限 实 施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在 政 府 指 导 价 范 围 内, 按 照 补 偿 教 育 成 本 的 原 则 并 考 虑 学 校 后 续 发 展 等 因 素, 自 主 确 定 学 费 收 取 标 准, 报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对 接 受 非 学 历 教 育 者 的 学 费 收 取 标 准, 由 民 办 学 校 按 成 本 自 行 确 定, 报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并 向 社 会 公 示 四 将 民 办 学 校 的 收 费 排 除 在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 之 外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明 确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13

特 别 关 注 T e bie guan zhu 规 定 : 捐 资 举 办 的 民 办 学 校 和 出 资 人 不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税 收 及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但 就 在 国 务 院 第 4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这 一 法 规 的 同 时,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发 出 关 于 教 育 税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4 39 号 ) 该 通 知 的 第 一 条 第 10 款 仍 照 搬 国 税 发 1999 65 号 文 件 的 老 规 定 : 对 学 校 经 批 准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管 理 的 或 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的 收 费 不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由 此 造 成 一 些 地 方 税 务 部 门 以 民 办 教 育 学 校 的 收 费 没 有 纳 入 财 政 收 入 外 资 金 专 户 管 理 为 由, 强 行 向 出 资 人 不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征 收 所 得 税 解 决 途 径 : 由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依 法 制 订 关 于 民 办 学 校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或 授 权 民 办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省 人 民 政 府 按 营 利 与 否 分 别 制 订 民 办 学 校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政 策 建 议 : 对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准 予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税 收 优 惠, 财 政 部 门 应 当 为 这 些 民 办 学 校 配 发 事 业 单 位 专 用 收 据 对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参 照 执 行 高 新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五 限 制 法 定 的 民 办 学 校 招 生 自 主 权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规 定, 民 办 学 校 可 以 自 主 确 定 招 生 的 范 围 标 准 和 方 式,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外 地 的 民 办 学 校 在 本 地 招 生 提 供 平 等 待 遇, 不 得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不 得 滥 收 费 用 法 规 授 予 民 办 学 校 的 这 一 招 生 自 主 权 在 多 数 地 区 得 不 到 落 实 解 决 途 径 : 由 地 方 法 规 或 行 政 规 章 依 法 作 出 可 操 作 性 的 规 定 政 策 建 议 : 确 保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和 高 中 阶 段 的 民 办 学 校 具 有 自 主 确 定 招 生 范 围 标 准 和 方 式 的 权 利 任 何 行 政 部 门 不 得 附 加 招 生 的 限 制 条 件, 不 得 实 行 地 区 封 锁, 不 得 滥 收 费 用 同 时, 鼓 励 城 市 市 区 优 质 民 办 初 中 依 据 学 生 提 供 的 特 长 证 明 和 学 业 成 绩 单 经 面 试 择 优 录 取 ; 在 省 级 教 育 网 站 开 辟 民 办 高 中 招 生 专 栏, 登 载 招 生 广 告, 为 有 意 跨 区 域 就 读 民 办 高 中 的 考 生 提 供 网 上 报 名 和 录 取 的 便 捷 通 道, 网 上 录 取 的 新 生 报 省 市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一 办 理 学 籍 登 记 ; 支 持 被 评 为 省 级 和 国 家 级 重 点 的 民 办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跨 区 域 招 生, 并 允 许 率 先 实 行 免 试 入 学 ; 允 许 民 办 高 职 院 校 经 批 准 进 行 自 主 招 生 的 试 点 六 把 民 办 职 业 院 校 排 除 在 税 收 优 惠 之 外 财 税 2004 39 号 文 件 规 定 : 政 府 举 办 的 职 业 院 校 为 在 校 生 提 供 实 习 场 所 而 举 办 的 企 业, 对 其 从 事 该 项 目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这 一 政 策 出 台 于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颁 布 实 施 之 后, 是 对 民 办 中 高 等 职 业 技 术 院 校 最 明 显 不 过 的 政 策 性 歧 视 解 决 途 径 及 政 策 建 议 : 由 国 家 财 税 部 门 发 文 予 以 纠 正, 或 授 权 民 办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省 人 民 政 府 颁 发 行 政 规 章, 规 定 : 民 办 中 高 等 职 业 院 校 为 在 校 生 提 供 实 习 场 所 而 举 办 的 企 业 ( 车 间 ), 对 其 从 事 该 项 目 取 得 的 收 入, 免 征 营 业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免 税 部 分 必 须 用 于 学 校 发 展 七 民 办 学 校 享 受 不 到 信 用 贷 款 和 抵 押 贷 款 近 几 年, 一 大 批 公 办 高 校 和 公 办 重 点 高 中 的 规 模 扩 张 及 移 地 新 建, 几 乎 都 有 巨 额 银 行 贷 款 的 支 持, 唯 独 民 办 学 校 例 外 这 是 又 一 种 未 形 诸 文 字 的 政 策 性 歧 视 解 决 途 径 及 政 策 建 议 : 由 国 家 相 关 部 门 发 文, 或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行 政 规 章 规 定 : 民 办 学 校 可 以 用 单 独 办 理 房 产 证 的 师 生 公 寓 餐 厅 校 企 及 其 他 教 育 设 施 以 外 的 财 产, 为 自 己 申 请 银 行 贷 款 作 抵 押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作 出 过 这 样 的 司 法 解 释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为 民 办 学 校 及 时 确 认 土 地 房 产 等 权 属, 减 免 有 关 规 费, 颁 发 相 关 证 书, 方 便 学 校 申 请 抵 押 贷 款 鼓 励 金 融 机 构 对 业 绩 优 资 信 高 的 民 办 学 校 发 放 信 用 贷 款 八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财 产 归 属 不 清 产 权 明 晰, 可 以 调 动 和 保 护 出 资 办 学 者 的 积 极 性, 降 低 办 学 风 险, 有 利 于 民 办 学 校 的 稳 定 与 发 展 但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对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产 权 归 属 问 题 缺 乏 明 晰 的 规 定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只 是 规 定 :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资 产 应 当 与 举 办 者 的 其 他 资 产 相 分 离 民 办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资 产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民 办 学 校 存 续 期 间, 所 有 资 产 由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管 理 和 使 用,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对 民 办 学 校 终 止 时 剩 余 财 产 的 处 理 也 缺 乏 明 确 的 规 定 我 们 认 为, 法 律 作 出 的 上 述 规 定 只 适 用 于 捐 资 办 学 对 不 属 于 捐 资 办 学 的 民 间 出 资 采 取 上 述 政 策, 是 对 民 营 资 本 投 入 教 育 的 一 种 歧 视 解 决 途 径 : 适 时 修 改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的 相 关 条 款, 并 允 许 民 办 教 育 综 合 改 革 试 点 省 以 地 方 立 法 或 行 政 规 章 的 形 式 重 新 予 以 明 确 政 策 建 议 : 规 定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资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可 以 继 承 与 转 让, 但 应 当 与 举 办 者 的 其 他 资 产 相 分 离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资 产 归 举 办 者 所 有, 学 校 续 存 期 间 由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管 理 和 使 用 ; 学 校 终 止 时, 对 依 法 清 偿 各 类 债 务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经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可 以 以 出 资 额 为 限, 连 本 计 息 返 还 出 资 人 14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前 沿 观 察 Q ian yan guan cha 困 扰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困 扰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叶 相 如 自 2003 年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以 下 简 称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 2004 年 国 务 院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等 法 律 法 规 颁 布 实 施 以 来,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取 得 一 定 成 效 在 新 的 形 势 下, 民 办 教 育 仍 然 面 临 法 律 法 规 困 扰 的 新 情 况 新 问 题 经 多 方 面 的 调 查 研 究, 现 将 有 关 问 题 和 建 议 汇 总 如 下, 希 望 引 起 有 关 部 门 的 重 视 和 研 究 一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中 的 问 题 粗 略 地 讲, 民 办 教 育 是 个 庞 大 系 统, 从 幼 儿 园 小 学 中 学 大 学 等 各 个 层 次, 情 况 不 同, 问 题 错 综 复 杂 从 法 理 角 度 分 析, 困 扰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主 要 在 于 民 办 学 校 非 企 业 法 人 的 定 位, 由 于 制 度 性 障 碍 和 瓶 颈, 直 接 导 致 民 办 教 育 中 的 教 师 法 律 地 位 税 收 优 惠 产 权 归 属 合 理 回 报 依 法 管 理 等 问 题 难 以 落 实 主 要 表 现 在 : ( 一 )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定 位 问 题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属 于 公 益 性 事 业, 是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组 成 部 分 这 是 国 家 对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的 法 律 定 位 然 而, 民 办 学 校 在 实 际 的 法 定 登 记 中, 却 按 国 务 院 1998 年 第 251 号 令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登 记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登 记, 全 国 各 地 和 我 省 大 多 数 的 民 办 学 校 是 按 企 业 法 人 规 定 登 记, 致 使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举 步 维 艰, 长 期 处 于 十 分 尴 尬 的 地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意 味 着 既 是 非 企 业, 又 不 是 事 业 法 人, 在 政 策 与 法 律 面 前, 法 律 显 得 苍 白 法 律 是 以 追 求 公 正 公 平 为 原 则, 既 然 法 律 规 定 民 办 教 育 是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的 组 成 部 分, 为 什 么 在 同 一 属 性 的 教 育 事 业 却 是 两 种 登 记 制 度, 在 法 理 上 是 说 不 通 的 调 查 中, 一 位 多 年 从 事 民 办 学 校 的 董 事 长 说 : 作 为 坚 持 公 益 性 原 则 的 民 办 学 校 与 公 办 学 校 相 比, 除 了 资 产 投 入 的 主 体 不 同, 都 是 一 样 的 教 育 实 体, 都 是 为 社 会 主 义 教 育 事 业 发 挥 作 用, 应 给 予 一 个 合 理 的 身 份 ( 二 ) 教 师 权 益 难 以 保 障 的 问 题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 民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受 教 育 者 与 公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受 教 育 者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但 实 际 情 况 并 不 同 等, 其 中 表 现 最 为 突 出 的 社 会 养 老 保 障 制 度 目 前 大 部 分 民 办 学 校 的 教 师 在 交 纳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金 参 照 的 都 是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制 度 在 现 行 社 会 保 障 体 制 下, 民 办 教 师 退 休 后 领 取 的 养 老 金 将 比 相 同 资 历 公 办 教 师 退 休 后 领 取 的 养 老 金 大 约 少 50% 这 种 承 担 同 样 社 会 职 责 却 因 为 学 校 的 所 有 制 差 异 而 导 致 对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的 身 份 歧 视, 已 成 为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不 稳 定 的 重 要 因 素 近 年 来, 各 级 政 府 逐 年 加 大 对 公 办 教 育 的 投 入,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工 资 的 持 续 增 长 给 民 办 学 校 带 来 巨 大 的 薪 酬 压 力 以 前,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工 资 普 遍 高 于 公 办 学 校 教 师 工 资 的 薪 酬 优 势, 目 前 正 在 消 失 一 旦 民 办 教 师 流 失, 势 必 影 响 教 育 质 量, 民 办 学 校 的 垮 去, 最 终 还 是 政 府 去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此 外,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与 学 校 发 生 争 议 时, 教 师 既 不 能 申 请 人 事 仲 裁, 也 不 能 申 请 劳 动 仲 裁,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无 门 民 办 学 校 教 师 的 权 益 保 障 已 成 为 社 会 关 注 的 热 点 焦 点 问 题 ( 三 )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不 到 位 问 题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四 十 六 条 规 定 : 民 办 学 校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第 二 款 规 定 : 出 资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享 受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行 政 部 门 制 定 这 一 优 惠 政 策 至 今 尚 未 出 台, 无 所 遵 循 至 于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15

前 沿 观 察 Q ian yan guan cha 出 资 人 不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享 受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税 收 及 其 他 优 惠 政 策, 在 具 体 执 行 中 也 没 有 真 正 到 位 由 于 民 办 学 校 的 非 企 业 法 人 身 份, 及 其 与 公 办 学 校 相 比 实 行 不 同 的 会 计 制 度, 也 就 无 法 享 受 到 与 公 办 学 校 同 等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按 现 行 税 收 政 策, 民 办 学 校 的 非 学 历 教 育, 不 仅 要 交 3.3% 营 业 税, 而 且 要 交 纳 17%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在 民 办 学 历 教 育 方 面, 因 为 各 项 税 收 政 策 矛 盾 重 重, 加 之 法 人 主 体 界 定 不 清, 很 多 民 办 学 校 被 当 地 税 务 部 门 按 ( 以 前 是 33%) 2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缴 税 收 政 策 的 不 公, 暴 露 了 民 办 非 企 业 登 记 的 错 位 问 卷 调 查 统 计 得 到 : 认 为 民 办 学 校 性 质 应 界 定 为 自 收 自 支 事 业 单 位 的 占 91% 据 了 解, 目 前 我 省 宁 波 市 湖 州 市 温 州 市 舟 山 市 等 地 不 少 民 办 学 校 运 作 艰 难 出 现 亏 损, 或 只 能 勉 强 维 持, 任 其 发 展 下 去, 实 在 难 以 为 继 最 终 的 结 局 只 能 是 直 面 孤 家 寡 人 的 凄 凉 ( 四 ) 民 办 学 校 产 权 不 明 晰 问 题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民 办 学 校 存 续 期 间, 所 有 资 产 由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管 理 和 使 用,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产 权 问 题 一 直 是 民 办 学 校 举 办 者 十 分 关 注 而 又 感 到 困 惑 的 问 题 特 别 是 教 育 部 2007 年 25 号 部 长 令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管 理 若 干 规 定 颁 布, 要 求 民 办 学 校 必 须 于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将 学 校 资 产 过 户 到 学 校 名 下 民 办 教 育 举 办 者 普 遍 感 到 自 己 合 法 的 财 产 权 利 将 被 政 府 剥 夺, 而 且 这 种 过 户 规 定 今 后 也 将 会 要 求 其 他 民 办 学 校 执 行, 因 此 将 会 产 生 更 为 复 杂 的 社 会 问 题 其 中 原 因 还 在 于 现 行 法 律 至 今 还 没 有 关 于 民 办 学 校 停 办 清 算 以 后 剩 余 资 产 归 属 的 明 确 规 定 例 如, 我 省 某 经 济 信 息 专 修 学 院, 创 办 至 今 已 有 26 年 当 时 几 乎 没 有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最 初 投 入, 经 过 艰 苦 创 业, 不 断 滚 动 积 累, 现 在 已 形 成 几 千 万 元 的 资 产 称 之 为 校 产 由 于 产 权 不 甚 明 晰, 对 于 外 来 投 资 者 商 谈 合 作 办 学, 形 成 了 无 法 突 破 的 瓶 颈 性 问 题 目 前, 该 学 院 的 后 续 发 展 急 需 资 金, 向 银 行 申 请 贷 款, 又 碰 到 了 校 产 不 能 作 抵 押 担 保, 融 资 陷 入 困 境 基 于 产 权 归 属 不 明 晰 要 求 合 理 回 报 缺 乏 具 操 作 性 的 有 关 规 定, 导 致 近 几 年 社 会 资 金 投 入 民 办 教 育 的 势 头 明 显 减 弱, 不 少 举 办 者 出 资 人 持 币 观 望 停 止 投 入, 有 的 甚 至 正 在 策 划 如 何 退 出 民 办 教 育 行 业 ( 五 ) 合 理 回 报 难 以 操 作 的 问 题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民 办 学 校 在 扣 除 办 学 成 本 预 留 发 展 基 金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其 他 的 必 需 的 费 用 后, 出 资 人 可 以 从 办 学 结 余 中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此 条 规 定, 列 为 国 家 支 持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的 奖 励 政 策 措 施 应 该 肯 定 立 法 的 宗 旨 是 要 鼓 励 社 会 游 资 投 入 教 育 事 业 但 从 实 际 情 况 看, 大 多 是 出 资 人 中 多 数 希 望 获 取 出 资 增 值 的 回 报, 只 有 少 数 按 规 定 在 换 发 的 办 学 许 可 证 副 本 上 注 明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究 其 原 因 : 一 是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缺 乏 具 体 操 作 规 定 ; 二 是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对 出 资 人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民 办 学 校 税 收 政 策 另 行 制 定, 而 征 税 规 定 至 今 未 出 台 : 三 是 担 心 要 求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后, 享 受 不 到 政 府 的 有 关 政 策 优 惠 ( 六 ) 民 办 学 校 缺 乏 管 理 的 问 题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至 四 十 三 条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一 一 作 了 明 确 规 定, 指 明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对 民 办 学 校 进 行 工 作 上 的 指 导, 实 行 督 导,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依 法 实 行 教 学 评 估 等 条 文 在 实 践 中,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还 是 疏 于 管 理 中 国 民 办 教 育 的 巨 无 霸 一 一 南 洋 教 育 集 团 旗 下 的 10 所 学 校 顷 间 倒 闭 无 疑 给 中 国 的 民 办 教 育 带 来 很 大 负 面 影 响 问 题 的 出 现 凸 显 在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国 家 界 定 民 办 教 育 性 质 时 承 认 了 投 资 者 的 合 理 回 报, 但 对 民 办 教 育 缺 乏 有 效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二 是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及 其 民 办 教 育 实 施 条 例 对 民 办 教 育 的 办 学 主 体 的 含 糊 规 定, 造 成 了 国 有 资 产 变 相 渗 入 民 办 教 育, 从 而 形 成 国 有 资 本 在 教 育 领 域 圈 钱, 不 断 挤 占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空 间 透 视 个 中 症 结, 行 政 不 作 为 是 有 直 接 关 联 的, 归 根 到 底 还 是 法 律 法 规 模 糊, 缺 乏 具 体 操 作 规 程 再 如, 我 省 位 于 萧 山 区 的 杭 州 远 东 外 国 语 学 校, 是 全 国 创 立 最 早 的 12 年 一 贯 制 民 办 寄 宿 学 校 之 一, 其 小 班 化 双 语 教 学 艺 术 特 色 等 新 鲜 的 教 育 方 式, 曾 吸 引 过 无 数 学 生 和 家 长 的 目 光 令 人 惋 惜 的 是, 这 样 一 所 颇 有 名 气 的 学 校, 在 创 办 15 年 之 后 画 上 了 句 号 前 不 久 并 入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第 二 职 业 高 中 钱 江 晚 报 以 远 东 之 痛, 追 踪 杭 州 一 所 民 办 学 校 的 消 亡 之 路 为 题, 进 行 了 整 版 的 报 道 究 其 原 因, 学 校 内 部 的 决 策 是 主 要 的, 然 而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如 能 加 强 这 方 面 工 作 上 的 指 导, 给 予 适 时 的 政 策 引 导 扶 持, 也 不 会 出 现 消 亡 的 局 面 南 洋 远 东 之 痛, 也 是 民 办 之 痛 此 外, 还 有 土 地 使 用 优 惠 政 策 融 资 渠 道 不 畅 会 计 制 度 等 问 题, 在 此 不 作 一 一 陈 述 总 的 看 来, 民 办 教 育 发 展 态 势 是 好 的, 成 就 与 困 难 并 存 民 办 教 育 亟 待 走 出 目 前 面 临 的 困 境, 实 践 呼 唤 民 办 教 育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二 对 策 与 建 议 古 人 云 : 明 者 防 祸 于 未 萌, 智 者 图 患 于 将 来 民 办 教 育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在 教 育 领 域 最 重 要 的 改 革 之 一, 需 要 人 们 去 不 懈 探 索, 以 求 突 破 陈 规, 在 创 新 中 前 进 国 务 委 员 刘 延 东 在 2009 年 教 育 部 年 度 工 作 会 议 叙 述 : 正 确 处 理 政 府 办 学 与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关 系, 16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2010 年 5 期

鼓 励 社 会 各 方 面 力 量 参 与 办 学, 促 进 公 办 教 与 民 办 教 育 共 同 发 展 面 对 当 前 民 办 教 育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笔 者 提 出 以 下 对 策 和 建 议 : ( 一 ) 贯 彻 依 法 治 国, 修 改 法 律 与 撤 销 行 政 规 章 并 举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的 配 套 法 律, 立 法 的 目 的 是 要 其 促 进, 但 事 实 并 非 如 此 1 民 办 教 育 概 念 宽 泛, 给 制 定 政 策 带 来 难 度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二 条 规 定 : 国 家 机 构 以 外 的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利 用 非 国 家 财 政 性 经 费, 面 向 社 会 举 办 学 校 以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的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我 国 的 民 办 教 育 是 以 经 费 来 源 作 为 划 分 标 准, 只 要 是 不 需 要 国 家 财 政 直 接 拨 款 的 都 属 于 民 办 教 育, 范 围 相 当 广 泛 以 出 资 方 式 去 划 分, 不 利 于 民 办 教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也 会 进 一 步 造 成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会 给 心 术 不 正 的 经 营 者, 营 造 洗 钱 的 土 壤 2 管 理 体 制 形 式 多 样, 不 利 于 教 育 资 源 的 充 分 利 用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的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了 两 种 管 理 体 制, 看 起 来 是 重 视, 实 际 涉 及 各 行 各 业 我 们 认 为 学 历 教 育 非 学 历 教 育 应 该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去 负 责 ;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主 要 制 定 职 业 技 术 的 考 核 标 准 即 可 3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和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赋 予 行 政 部 门 的 职 责, 至 今 未 作 出 规 定 的, 应 撤 销 其 权 利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托 社 会 中 间 组 织 去 制 订, 然 后 批 准 执 行 ( 二 ) 分 清 教 育 职 责, 切 实 解 决 教 师 的 养 老 保 险 问 题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 : 民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在 业 务 培 训 职 务 聘 任 教 龄 和 工 龄 计 算 表 彰 奖 励 社 会 活 动 等 方 面 依 法 享 有 与 公 办 学 校 教 职 工 同 等 权 利 本 条 界 线 不 是 很 清 楚 由 此 建 议, 在 本 条 款 中 增 加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一 项, 并 规 定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的 教 职 工 可 以 享 受 上 述 待 遇 从 兄 弟 省 市 立 法 情 况 看, 民 办 学 校 及 其 教 师 的 待 遇 地 位 和 合 法 权 益 在 法 规 中 尚 未 得 到 充 分 体 现 湖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2008] 1 号 文 件 对 民 办 学 校 的 定 位 前 进 了 一 大 步, 执 行 中 仍 然 受 到 国 家 部 门 规 章 和 政 策 文 件 影 响 2006 年 9 月, 我 省 人 大 教 科 文 卫 委 员 会 召 开 了 涉 及 民 办 教 育 的 9 个 省 级 单 位 座 谈 会, 意 见 十 分 相 左 现 形 的 体 制 机 制, 影 响 了 民 办 学 校 的 发 展 空 间 和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 三 ) 明 晰 资 产 归 属, 理 顺 出 资 人 与 学 校 资 产 的 关 系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规 定 : 民 办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资 产 国 有 资 产 受 赠 的 资 产 以 及 办 学 积 累,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这 一 规 定 明 确 了 民 办 学 校 作 为 法 人 对 其 各 方 面 投 入 的 财 产 享 有 的 权 利, 即 在 民 办 学 校 存 续 期 间, 所 有 资 产 由 民 办 学 校 依 法 处 置,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但 对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资 产 以 及 办 学 积 累 的 归 属 和 资 产 流 转 变 更 终 止 未 作 具 体 规 定 由 于 资 产 关 系 模 糊 不 清, 产 权 归 属 已 成 为 民 办 学 校 发 展 的 根 本 性 问 题 之 一, 举 办 者 管 理 部 门 和 社 会 都 普 遍 关 注 在 依 法 保 护 法 人 财 产 权 之 外, 必 须 明 确 划 分 举 办 者 投 入 学 校 的 资 产 与 举 办 者 其 他 财 产 与 国 有 划 拨 政 府 资 助 社 会 捐 赠 等 其 他 非 举 办 者 资 产 的 界 线, 并 采 取 相 应 处 置 措 施, 这 是 民 办 学 校 处 理 财 产 关 系 时 最 重 要 的 基 础 和 依 据 综 观 全 国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及 政 府 规 章, 对 产 权 问 题 都 无 明 确 的 阐 述 和 规 定, 这 给 资 产 处 置 埋 下 隐 患 建 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修 改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对 第 五 章 学 校 资 产 第 八 章 变 更 与 终 止 进 行 合 并, 增 加 对 民 办 学 校 资 产 在 举 办 者 之 间 和 面 向 社 会 转 让 所 需 的 程 序 以 及 变 更 举 办 者 情 形 分 别 作 出 规 定 明 确 举 办 者 投 入 民 办 学 校 的 资 产 属 于 举 办 者 所 有 ; 民 办 学 校 终 止 时, 允 许 按 比 例 处 置 学 校 的 资 产 ; 对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事 业 作 出 贡 献 的 举 办 者, 允 许 在 学 校 发 展 形 成 的 资 产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对 其 进 行 奖 励 着 力 设 计 一 个 资 产 流 转 和 办 学 主 体 的 进 退 机 制, 同 时 确 保 学 校 资 产 不 因 举 办 者 的 变 更 而 流 失 ( 四 ) 界 定 合 理 回 报, 分 别 制 定 其 取 得 的 方 式 和 比 例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第 五 十 一 条 规 定 : 民 办 学 校 在 扣 除 办 学 成 本 预 留 发 展 基 金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其 他 的 必 需 费 用 后, 出 资 人 可 以 从 办 学 结 余 中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但 民 办 教 育 实 施 条 例 并 没 有 可 操 作 的 条 文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把 允 许 出 资 人 从 办 学 结 余 中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作 为 国 家 发 展 民 办 教 育 的 奖 励 措 施, 这 是 切 合 现 阶 段 国 情 的 务 实 之 举,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落 实 我 们 在 调 研 中 发 现, 仍 有 不 少 人 对 合 理 回 报 存 在 着 认 识 上 的 偏 差, 将 其 混 同 于 一 般 意 义 上 的 利 润 分 配, 并 以 此 否 认 民 办 教 育 的 公 益 性 因 此 建 议 在 修 订 法 律 时 应 明 确 规 定, 鼓 励 民 办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依 法 依 规 取 得 合 理 回 报, 并 在 税 收 方 面 给 予 优 惠 要 有 具 体 可 操 作 规 定 出 资 人 如 将 应 当 取 得 的 合 理 回 报 用 于 学 校 发 展 的, 允 许 作 为 再 投 入, 计 入 其 出 资 额, 免 征 所 得 税, 让 民 办 学 校 在 滚 动 中 得 到 发 展, 让 出 资 人 敢 于 合 法 合 理 公 开 透 明 地 获 取 回 报, 以 鼓 励 办 学 者 把 学 校 办 得 优 质 高 效, 受 社 会 欢 迎 ( 五 ) 借 鉴 国 外 经 验, 不 断 完 善 我 国 教 育 体 制 的 改 革 国 外 大 多 没 有 民 办 学 校 的 概 念, 通 常 是 公 立 私 立 两 套 独 立 的 教 育 体 系 私 立 学 校 应 当 是 实 施 正 规 学 校 教 育 的 机 构, 而 非 一 般 的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在 国 外 教 育 的 公 益 性 分 为 直 接 公 益 和 间 接 公 益 直 接 公 益 又 分 为 慈 善 公 益 和 制 度 公 益 慈 善 公 益 是 指 个 人 或 组 织 纯 粹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2010 年 5 期 浙 江 民 办 教 育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