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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 講 大 綱 職 場 危 害 因 子 對 育 齡 女 性 之 影 響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及 背 景 介 紹 職 場 母 性 危 害 控 制 策 略 及 評 估 流 程 孕 產 婦 作 業 管 理 及 限 制

職 場 危 害 因 子 對 育 齡 女 性 之 影 響

健 康 效 應 影 響 因 子 兩 性 差 異 身 材 體 型 較 小 體 脂 肪 比 例 較 高 體 表 面 積 較 小 排 汗 率 較 低 肌 力 及 肺 活 量 較 差 下 半 身 之 軀 幹 肢 體 比 例 不 同 體 內 循 環 血 液 量 及 紅 血 球 數 較 少 循 環 凝 血 因 子 量 較 少 白 血 球 及 淋 巴 球 數 較 多 ( 連 帶 有 較 高 的 循 環 抗 體 濃 度 ) 皮 膚 較 薄 及 皮 脂 分 泌 較 少 但 痛 覺 神 經 受 體 較 多 嗅 覺 較 敏 感 內 分 泌 濃 度 差 異 子 代 健 康 ( 卵 子 ) 透 過 胎 盤 影 響 胎 兒 之 發 育 或 可 分 泌 至 乳 汁 中 等, 而 影 響 胎 兒 或 嬰 幼 兒 之 健 康 社 會 心 理 層 面

健 康 效 應 影 響 因 子 懷 孕 對 工 作 之 影 響 休 憩 時 間 及 次 數 : 孕 婦 常 需 要 頻 繁 進 食 及 飲 水 或 急 迫 解 尿 職 務 或 場 所 之 限 制 : 孕 婦 易 有 噁 心 感 且 可 能 無 法 忍 受 強 烈 氣 味 對 熱 的 耐 受 性 減 低 需 要 較 大 的 活 動 空 間 活 動 能 力 或 重 心 改 變 : 孕 婦 體 型 變 化 下 墜 的 腹 部 關 節 柔 軟 度 等 影 響 移 動 或 姿 勢 變 化 及 速 度, 也 增 加 跌 倒 或 高 處 作 業 之 風 險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 孕 婦 有 可 能 暈 倒 影 響 緊 急 逃 生 能 力 工 作 時 間 : 孕 產 婦 較 易 疲 倦 且 沒 有 辦 法 輪 班 工 作 工 作 壓 力 : 孕 產 婦 對 壓 力 的 耐 受 性 降 低 個 人 防 護 具 防 護 衣 或 常 規 制 服 : 孕 產 婦 體 型 變 化 影 響 穿 戴 之 舒 適 感 或 正 確 性

健 康 效 應 影 響 因 子 毒 性 物 質 之 重 分 佈 及 治 療 限 制 母 親 吸 收 之 重 金 屬 或 戴 奧 辛 等 毒 性 物 質 可 進 入 胎 盤 臍 帶 血 或 乳 汁, 而 造 成 母 體 - 胎 兒 ( 嬰 兒 ) 毒 性 物 質 之 重 分 布, 母 體 內 存 量 減 少 但 造 成 子 代 中 毒 及 影 響 其 發 育 治 療 性 藥 物 解 毒 劑 或 重 金 屬 螯 合 劑, 因 具 有 致 畸 胎 性 或 其 它 毒 性, 禁 止 或 不 建 議 用 於 治 療 妊 娠 哺 乳 期 間 女 性, 因 此 最 佳 的 母 性 保 護 原 則 為 限 制 毒 性 物 質 之 吸 收

健 康 效 應 影 響 因 子 -- 生 殖 危 害 暴 露 途 徑 時 間 或 劑 量 作 用 部 位 或 細 胞 作 用 時 間 點 或 毒 性 機 轉 造 成 不 同 之 健 康 效 應 例 如 : 具 細 胞 毒 性 或 致 突 變 性 危 害 因 子 作 用 於 卵 子 精 子 或 妊 娠 初 期 胚 胎 時 可 能 造 成 不 孕 或 流 產 若 在 妊 娠 期 間 暴 露 到 具 細 胞 毒 性 致 突 變 性 或 致 畸 胎 性 因 子 時 可 能 造 成 早 產 畸 型 或 死 產 也 可 能 影 響 子 代 之 心 智 發 育, 特 別 是 受 精 後 第 3-8 週 之 重 要 器 官 發 育 期 的 暴 露, 更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畸 型 ; 若 懷 孕 期 間 暴 露 到 具 致 癌 性 因 子 時, 可 能 誘 發 子 代 的 癌 症 發 生

各 種 職 場 危 害 對 懷 孕 的 可 能 影 響

游 離 輻 射 對 胎 兒 干 擾 細 胞 增 生 胚 胎 與 胎 兒 對 於 游 離 輻 射 為 高 敏 感 有 效 劑 量 低 於 1mSv 對 懷 孕 母 親 有 效 劑 量 低 於 1mSv 對 未 懷 孕 母 親 等 同 男 性 成 人 女 性 飛 行 員

非 游 離 輻 射 電 磁 波 無 足 夠 的 研 究 目 前 證 據 無 明 顯 生 殖 危 害 職 業 暴 露 限 制 : 無 性 別 差 異

電 腦 作 業 使 用 顯 示 器 作 業 2006 年 研 究 : 於 增 加 流 產 (10-20%) 有 輕 微 相 關 (?) 但 不 確 定 是 來 自 於 人 因 工 程 因 子 工 作 壓 力 或 長 時 間 工 時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需 查 詢 現 有 職 業 暴 露 標 準 或 毒 物 資 料 庫 中 之 生 殖 毒 性 不 孕 發 展 異 常 經 哺 乳 而 影 響 嬰 兒. 等 若 現 有 職 業 暴 露 標 準 或 毒 物 資 料 庫 無 提 及 -----> 無 法 保 證 無 生 殖 毒 性

有 機 溶 劑 實 驗 室 電 子 製 造 乾 洗 作 業 製 藥 工 廠 等 流 產 風 險 增 加 Time to pregnancy( 不 孕 )

有 機 溶 劑 2010 年 毒 物 中 心 研 究 : 206 位 孕 婦 經 過 職 業 與 毒 物 風 險 評 估 : 22% 認 定 有 顯 著 危 害 ---> 移 離 有 機 溶 劑 工 作 50% 認 定 低 或 極 低 危 害 或 低 風 險 ( 丙 酮 (Acetone) ----> 持 續 原 有 工 作 28% 認 定 有 中 度 危 害 ----> 限 制 工 作 內 容 增 加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等 級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及 背 景 介 紹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憲 法 憲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 婦 女 兒 童 從 事 勞 動 者, 應 按 其 年 齡 及 身 體 狀 態, 予 以 特 別 之 保 護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基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 兩 性 工 資 平 等 ) 勞 基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 關 於 加 班 時 間 之 限 制 ) 勞 基 法 第 四 十 九 條 : (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限 制 ) 勞 基 法 第 三 十 條 之 一 ( 女 性 夜 間 工 作 限 制 排 除 ) 於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女 工, 不 適 用 之 勞 基 法 第 五 十 條 ( 產 假 及 工 資 ) 勞 基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 妊 娠 期 間 得 請 求 改 調 較 輕 易 工 作 ) 勞 基 法 第 五 十 二 條 ( 哺 乳 時 間 )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妊 娠 中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雇 主 不 得 使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第 三 十 一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事 業, 雇 主 應 對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採 取 危 害 評 估 控 制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對 於 妊 娠 中 或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應 依 醫 師 適 性 評 估 建 議, 採 取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並 留 存 紀 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雇 主 不 得 使 妊 娠 中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01. 礦 坑 工 作 08. 有 害 輻 射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02.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09. 已 熔 礦 物 或 礦 渣 之 處 理 工 作 03. 異 常 氣 壓 之 工 作 10.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工 作 04.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弓 形 蟲 德 國 麻 疹 等 影 響 胎 兒 健 康 之 工 作 11. 動 力 捲 揚 機 動 力 運 搬 機 及 索 道 之 運 轉 工 作 05.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環 氧 乙 烷 丙 烯 醯 胺 次 乙 亞 胺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之 工 作 12. 橡 膠 化 合 物 及 合 成 樹 脂 之 滾 輾 工 作 06.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13.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具 有 致 病 或 致 死 之 微 生 物 感 染 風 險 之 工 作 07.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14.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第 二 項 雇 主 不 得 使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上 列 以 橘 底 表 示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 妊 娠 中 ) 及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 所 定 之 工 作, 雇 主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採 取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之 認 定 標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雇 主 未 經 當 事 人 告 知 妊 娠 或 分 娩 事 實 而 違 反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得 免 予 處 罰 但 雇 主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者, 不 在 此 限

職 安 法 第 31 條 ( 母 性 保 護 危 害 評 估 ) 前 項 勞 工 於 保 護 期 間, 因 工 作 條 件 作 業 程 序 變 更 當 事 人 健 康 異 常 或 有 不 適 反 應, 經 醫 師 評 估 確 認 不 適 原 有 工 作 者, 雇 主 應 依 前 項 規 定 重 新 辦 理 之 第 一 項 事 業 之 指 定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項 目 危 害 評 估 程 序 與 控 制 分 級 管 理 方 法 適 性 評 估 原 則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醫 師 資 格 與 評 估 報 告 之 文 件 格 式 紀 錄 保 存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雇 主 未 經 當 事 人 告 知 妊 娠 或 分 娩 事 實 而 違 反 第 一 項 或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得 免 予 處 罰 但 雇 主 明 知 或 可 得 而 知 者, 不 在 此 限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職 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九 條 本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所 稱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指 其 從 事 可 能 影 響 胚 胎 發 育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母 體 及 幼 兒 健 康 之 下 列 工 作 : 一 工 作 暴 露 於 具 有 依 國 家 標 準 CNS 15030 分 類, 屬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或 其 他 對 哺 乳 功 能 有 不 良 影 響 之 化 學 品 者 二 勞 工 個 人 工 作 型 態 易 造 成 妊 娠 或 分 娩 後 哺 乳 期 間, 產 生 健 康 危 害 影 響 之 工 作, 包 括 勞 工 作 業 姿 勢 人 力 提 舉 搬 運 推 拉 重 物 輪 班 及 工 作 負 荷 等 工 作 型 態, 致 產 生 健 康 危 害 影 響 者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母 性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產 假 ( 流 產 假 ), 產 檢 假, 陪 產 假 ) 妊 娠 與 分 娩 後 女 性 及 未 滿 十 八 歲 勞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女 性 勞 工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實 施 辦 法

妊 娠 中 負 重 限 制 妊 娠 後 未 滿 一 年 負 重 限 制

女 性 勞 工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實 施 辦 法 (103/12/30)

定 義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 指 對 於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所 採 取 之 危 害 評 估 與 控 制 醫 師 面 談 指 導 風 險 分 級 管 理 工 作 適 性 安 排 及 其 他 相 關 措 施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期 間 ( 保 護 期 間 ): 指 雇 主 於 得 知 女 性 勞 工 妊 娠 之 日 起 至 分 娩 後 一 年 之 期 間 女 性 勞 工 分 娩 滿 一 年 後, 仍 在 哺 乳 者, 得 請 求 雇 主 採 取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適 用 對 象 ( 第 三 條 )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百 人 以 上, 有 勞 工 於 保 護 期 間, 從 事 可 能 影 響 胚 胎 發 育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之 母 體 及 胎 兒 健 康 之 下 列 工 作, 應 實 施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一 具 有 依 國 家 標 準 CNS 15030 分 類, 屬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第 一 級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一 級 或 其 他 對 哺 乳 功 能 有 不 良 影 響 之 化 學 品 二 易 造 成 健 康 危 害 之 工 作, 包 括 勞 工 作 業 姿 勢 人 力 提 舉 搬 運 推 拉 重 物 輪 班 夜 班 單 獨 工 作 及 工 作 負 荷 等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 職 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九 條 )

適 用 對 象 ( 第 四 條 ) 具 有 鉛 作 業 之 事 業 中, 雇 主 使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者, 應 實 施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 包 括 一 般 女 性 )

適 用 對 象 ( 第 五 條 ) 雇 主 使 保 護 期 間 之 勞 工 暴 露 於 職 安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應 實 施 危 害 評 估 雇 主 使 前 項 之 勞 工, 從 事 本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工 作, 應 實 施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前 二 條 及 前 項 之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應 參 照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技 術 指 引 辦 理 之

職 安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一 項 雇 主 不 得 使 妊 娠 中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一 礦 坑 工 作 二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三 異 常 氣 壓 之 工 作 四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弓 形 蟲 德 國 麻 疹 等 影 響 胎 兒 健 康 之 工 作 五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環 氧 乙 烷 丙 烯 醯 胺 五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環 氧 乙 烷 丙 烯 醯 胺 次 乙 亞 胺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之 工 作 六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七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八 有 害 輻 射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九 已 熔 礦 物 或 礦 渣 之 處 理 工 作 十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工 作 十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工 作 十 一 動 力 捲 揚 機 動 力 運 搬 機 及 索 道 之 運 轉 工 作 十 二 橡 膠 化 合 物 及 合 成 樹 脂 之 滾 輾 工 作 十 三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具 有 致 病 或 致 死 之 微 生 物 感 染 風 險 之 工 作 十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職 安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雇 主 不 得 使 分 娩 後 未 滿 一 年 之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下 列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 一 礦 坑 工 作 二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三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四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及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所 定 之 工 作, 雇 主 依 第 三 十 一 條 採 取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危 害 評 估 程 序 與 控 制 措 施 雇 主 對 於 前 三 條 之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應 使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會 同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辨 識 與 評 估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及 作 業 之 危 害, 包 含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生 物 性 人 因 性 工 作 流 程 與 工 作 型 態 等 二 將 評 估 結 果 區 分 風 險 等 級, 並 實 施 分 級 管 理 三 協 助 雇 主 實 施 工 作 環 境 之 改 善 與 危 害 之 預 防 及 管 理 四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危 害 評 估 程 序 與 控 制 措 施 ( 考 量 工 作 環 境 或 作 業 危 害 之 辨 識 評 估 及 控 制, 與 工 作 環 境 之 改 善 係 含 於 整 體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係 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主 導 辦 理, 爰 規 範 第 一 項 之 業 務, 應 由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會 同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 前 項 之 評 估 結 果 與 管 理, 雇 主 應 使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告 知 勞 工 ( 告 知 之 方 式 可 由 書 面 或 口 頭 之 方 式 告 知 )

醫 師 面 談 勞 工 於 保 護 期 間, 雇 主 應 使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師 與 其 面 談, 並 提 供 健 康 指 導 及 管 理 前 項 之 面 談, 發 現 勞 工 有 健 康 狀 況 異 常, 需 追 蹤 檢 查 或 適 性 評 估 者, 雇 主 應 轉 介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或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雇 主 辦 理 前 項 轉 介 時, 應 將 最 近 一 次 之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紀 錄 與 危 害 暴 露 情 形 及 前 條 之 評 估 結 果 等 資 料 交 予 醫 師 勞 工 於 接 受 第 一 項 之 面 談 時, 應 提 供 孕 婦 健 康 手 冊 予 醫 護 人 員 勞 工 於 保 護 期 間, 因 工 作 條 件 作 業 程 序 變 更 當 事 人 健 康 異 常 或 有 不 適 反 應, 經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不 適 原 有 工 作 者, 雇 主 應 依 前 二 條 規 定 重 新 辦 理 之

分 級 管 理 之 依 據 雇 主 使 保 護 期 間 之 勞 工 從 事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區 分 風 險 等 級 : ( 依 職 安 法 法 第 三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及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雇 主 採 取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經 當 事 人 同 意 即 可 從 事 原 工 作, 爰 有 關 依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定 有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之 物 質 者, 其 風 險 分 級 之 原 則 係 參 考 妊 娠 與 分 娩 後 女 性 及 未 滿 十 八 歲 勞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的 原 則, 以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在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二 分 之 一 (action level) 為 考 量 之 原 則 )

分 級 管 理 之 依 據 ( 至 其 他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因 無 量 化 指 標 可 做 為 危 害 風 險 分 級 之 依 據, 爰 以 醫 師 專 業 評 估 該 工 作 之 危 害 是 否 會 影 響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之 健 康 為 考 量 ; 醫 師 於 相 關 評 估 時, 亦 可 參 考 勞 工 最 近 一 次 之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作 為 分 級 之 考 量 ) ( 另 基 於 有 害 輻 射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於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第 七 條 第 十 一 條 及 第 十 二 條 已 有 相 關 規 定, 爰 明 定 依 該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第 7 條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職 業 曝 露 之 劑 量 限 度,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每 連 續 五 年 週 期 之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一 百 毫 西 弗, 且 任 何 單 一 年 內 之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毫 西 弗 二 眼 球 水 晶 體 之 等 價 劑 量 於 一 年 內 不 得 超 過 一 百 五 十 毫 西 弗 三 皮 膚 或 四 肢 之 等 價 劑 量 於 一 年 內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毫 西 弗 第 11 條 雇 主 於 接 獲 女 性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告 知 懷 孕 後, 應 即 檢 討 其 工 作 條 件, 使 其 胚 胎 或 胎 兒 接 受 與 一 般 人 相 同 之 輻 射 防 護 前 項 女 性 輻 射 工 作 人 員, 其 賸 餘 妊 娠 期 間 下 腹 部 表 面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二 毫 西 弗, 且 攝 入 體 內 放 射 性 核 種 造 成 之 約 定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一 毫 西 弗 第 12 條 輻 射 作 業 造 成 一 般 人 之 年 劑 量 限 度,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有 效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一 毫 西 弗 二 眼 球 水 晶 體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毫 西 弗 三 皮 膚 之 等 價 劑 量 不 得 超 過 五 十 毫 西 弗

分 級 管 理 第 一 級 管 理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低 於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十 分 之 一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無 害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健 康 第 二 級 管 理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在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二 分 之 一 以 下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可 能 影 響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之 健 康

分 級 管 理 第 三 級 管 理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在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危 害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健 康 前 項 規 定 對 於 有 害 輻 射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應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分 級 管 理 雇 主 使 女 性 勞 工 從 事 第 四 條 之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散 布 之 作 業, 應 依 血 中 鉛 濃 度 區 分 風 險 等 級, 但 經 醫 師 評 估 須 調 整 風 險 等 級 者, 不 在 此 限 : 第 一 級 管 理 : 血 中 鉛 濃 度 低 於 5µg/dl 者 第 二 級 管 理 : 血 中 鉛 濃 度 在 5µg/dl 以 上 未 達 10µg/dl 第 三 級 管 理 : 血 中 鉛 濃 度 在 10µg/dl 以 上 者

分 級 管 理 後 之 處 理 原 則 前 二 條 風 險 等 級 屬 第 二 級 管 理 者, 雇 主 應 使 從 使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師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面 談 指 導, 並 採 取 危 害 預 防 措 施 屬 第 三 級 管 理 者, 應 即 採 取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及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完 成 改 善 後 重 新 評 估, 並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分 級 管 理 後 之 處 理 原 則 雇 主 使 保 護 期 間 之 勞 工 從 事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者, 經 採 取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風 險 等 級 屬 第 一 級 或 第 二 級 管 理 者, 經 醫 師 評 估 無 害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健 康, 並 向 當 事 人 說 明 危 害 資 訊, 經 當 事 人 書 面 同 意 者, 可 繼 續 從 事 原 工 作 風 險 等 級 屬 第 三 級 管 理 者, 應 依 醫 師 適 性 評 估 建 議, 採 取 變 更 工 作 條 件 調 整 工 時 調 換 工 作 等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適 性 評 估 對 保 護 期 間 勞 工 為 適 性 評 估 者, 雇 主 應 將 第 六 條 及 第 八 條 之 評 估 結 果 交 付 勞 工, 俾 據 以 將 之 提 供 予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則 依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狀 況, 參 照 附 表 一 辦 理 有 關 妊 娠 或 分 娩 後 健 康 危 害 評 估, 提 供 工 作 適 性 安 排 之 建 議 雇 主 應 參 照 前 項 醫 師 之 評 估 及 建 議, 採 取 必 要 之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如 對 其 評 估 及 建 議 有 疑 慮 時, 應 再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進 行 現 場 訪 視, 提 供 綜 合 之 適 性 評 估 及 變 更 工 作 條 件 調 整 工 時 調 換 工 作 等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之 建 議

適 性 評 估 雇 主 對 於 前 條 適 性 評 估 之 建 議, 應 使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師 與 勞 工 面 談, 告 知 工 作 調 整 之 建 議, 並 聽 取 勞 工 及 單 位 主 管 意 見 雇 主 所 採 取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應 尊 重 勞 工 意 願, 並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勞 工 對 於 雇 主 所 採 取 之 母 性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有 配 合 之 義 務

紀 錄 保 存 雇 主 依 本 辦 法 採 取 之 危 害 評 估 控 制 方 法 面 談 指 導 適 性 評 估 及 相 關 採 行 措 施 之 執 行 情 形, 均 應 予 記 錄, 並 將 相 關 文 件 及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前 項 文 件 或 紀 錄 等 勞 工 個 人 資 料 之 保 存 與 管 理, 應 保 障 勞 工 隱 私 權

附 表 一 妊 娠 及 分 娩 後 勞 工 之 健 康 危 害 評 估 與 工 作 適 性 安 排 建 議 表

一 基 本 資 料 勞 工 姓 名 年 齡 妊 娠 週 數 週 ; 預 產 期 年 月 日 分 娩 後 ( 分 娩 日 期 年 月 日 ) 哺 乳 未 哺 乳 身 高 : 公 分 ; 體 重 : 公 斤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kg/m²; 血 壓 : 工 作 職 稱 / 內 容 : mmhg 二 婦 產 科 相 關 病 史 1. 預 防 接 種 : B 型 肝 炎 水 痘 MMR ( 痲 疹 - 腮 腺 炎 - 德 國 麻 疹 ) 2. 生 產 史 : 懷 孕 次 數 次, 生 產 次 數 次, 流 產 次 數 次 3. 生 產 方 式 : 自 然 產 次, 剖 腹 產 次, 併 發 症 : 否 是 : 三 妊 娠 及 分 娩 後 風 險 因 子 評 估 1. 過 去 懷 孕 病 史 : 先 天 性 子 宮 異 常 子 宮 肌 瘤 子 宮 頸 手 術 病 史 曾 有 第 2 孕 期 (14 週 ) 以 上 之 流 產 早 產 ( 懷 孕 未 滿 37 週 之 生 產 ) 史

2. 工 作 可 能 暴 露 之 危 害 因 素 : 化 學 性 物 質, 請 敘 明 : 物 理 性 危 害, 請 敘 明 : 生 物 性 危 害, 請 敘 明 : 人 因 性 危 害, 請 敘 明 : 社 會 環 境 因 子 引 起 之 心 理 危 害, 請 敘 明 : 3. 本 次 懷 孕 問 題 : 多 胞 胎 妊 娠 羊 水 過 多 早 期 子 宮 頸 變 薄 ( 短 ) 泌 尿 道 感 染 妊 娠 毒 血 症 妊 娠 糖 尿 病 前 置 胎 盤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陰 道 出 血 ( 1 4 週 以 後 ) 貧 血 ( 血 紅 素 < / dl) 子 宮 收 縮 頻 率 過 高 (1 小 時 超 過 4 次 以 上 ) 超 音 波 檢 查 胎 兒 結 構 異 常 胎 兒 生 長 遲 滯 ( > 37 週 且 體 重 ) 家 族 遺 傳 疾 病 或 其 他 先 天 性 異 常 其 它 不 適 症 狀 ( 如 腹 痛 頭 痛 胸 悶.. 等, 請 敘 明 )

4. 個 人 因 素 : 沒 有 規 律 產 檢 抽 菸 喝 酒 藥 物, 請 敘 明 年 齡 ( 未 滿 18 歲 或 大 於 40 歲 ) 生 活 環 境 因 素 ( 熱 空 氣 汙 染 ) 孕 前 體 重 未 滿 身 高 未 滿 個 人 心 理 狀 況 : 焦 慮 症 憂 鬱 症 睡 眠 : 正 常 失 眠 需 使 用 藥 物 其 他 5. 分 娩 後 子 宮 復 舊 與 哺 乳 情 形 : 子 宮 復 舊 良 好 子 宮 復 舊 不 全, 請 敘 明 哺 乳 情 形, 請 敘 明 6. 其 他 檢 查 : 請 敘 明

四 評 估 結 果 與 建 議 評 估 結 果 第 一 級 管 理 第 二 級 管 理 第 三 級 管 理 綜 合 建 議 評 估 結 果 大 致 正 常 1. 請 定 期 追 蹤 檢 查 2. 可 繼 續 工 作 ( 可 繼 續 從 事 原 來 的 工 作 可 從 事 接 近 日 常 之 工 作 內 容 ) 評 估 結 果 部 分 異 常 1. 可 從 事 目 前 工 作, 但 須 考 量 下 列 條 件 限 制 : ( 1 ) 變 更 工 作 場 所 : ( 2 ) 變 更 職 務 : ( 3 ) 縮 減 職 務 量 :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 縮 減 業 務 量 : ( 4 ) 限 制 加 班 ( 不 得 超 過 小 時 / 天 ) ( 5 ) 周 末 或 假 日 之 工 作 限 制 ( 每 月 次 ) ( 6 ) 出 差 之 限 制 ( 每 月 次 ) ( 7 ) 夜 班 工 作 之 限 制 ( 輪 班 工 作 者 ) ( 每 月 次 ) 2. 不 可 繼 續 工 作, 宜 休 養 ( 休 養 期 間 : ) 3. 其 它 具 體 之 工 作 調 整 或 生 活 建 議 : 評 估 結 果 異 常, 需 住 院 觀 察 其 它

評 估 醫 師 ( 含 醫 師 字 號 ) :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備 註 : 一 工 作 可 能 暴 露 之 危 害 因 素, 請 雇 主 先 行 填 寫, 並 提 供 最 近 一 次 之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紀 錄 及 危 害 暴 露 情 形 等 資 料 予 勞 工, 交 予 評 估 醫 師 二 管 理 分 級 之 說 明 : ( 一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屬 第 一 級 管 理 : 一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低 於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十 分 之 一 二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無 害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健 康 ( 二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屬 第 二 級 管 理 :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在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二 分 之 一 以 下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可 能 影 響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之 健 康 ( 三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屬 第 三 級 管 理 :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在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危 害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健 康

職 場 母 性 危 害 控 制 策 略 及 評 估 流 程

懷 孕 女 性 工 作 者 工 作 適 應 性 之 評 估 考 量 因 懷 孕 女 性 的 身 體 型 態 生 理 與 移 動 性 上 的 變 化, 下 述 議 題 需 要 考 量 並 完 整 評 估 需 要 頻 繁 小 便 或 會 有 尿 急 的 現 象 噁 心 感 及 需 要 頻 繁 用 餐 點 心 與 增 加 液 體 攝 取 對 於 氣 味 的 耐 受 性 下 降 對 於 高 溫 的 耐 受 性 下 降 容 易 頭 暈 疲 倦 對 於 輪 班 的 耐 受 性 下 降

懷 孕 女 性 工 作 者 工 作 適 應 性 之 評 估 考 量 因 懷 孕 女 性 的 身 體 型 態 生 理 與 移 動 性 上 的 變 化, 下 述 議 題 需 要 考 量 並 完 整 評 估 對 於 職 場 壓 力 較 敏 感 降 低 跑 步 的 能 力 ( 因 為 腹 部 較 大 且 沈 重 關 節 較 鬆 弛 腳 踝 水 腫 ) 重 心 改 變 而 導 致 增 加 跌 落 或 高 處 工 作 的 風 險 對 於 個 人 防 護 衣 或 防 護 具 的 舒 適 性 與 效 力 之 影 響 於 侷 限 空 間 工 作 或 使 用 緊 急 出 口 之 影 響

如 何 知 道 職 場 中 所 暴 露 的 危 害 物 是 否 會 影 響 生 殖 健 康? 要 知 道 職 場 中 每 一 樣 化 學 性 物 理 性 生 物 性 或 工 作 環 境 因 素 是 否 會 對 女 性 工 作 者 的 生 殖 系 統 造 成 危 害 是 有 困 難 的, 大 部 分 之 作 用 機 轉 並 不 是 很 清 楚, 甚 至 很 多 都 還 沒 有 被 研 究 過 重 要 的 因 素 必 須 要 考 量 : 暴 露 的 時 間 暴 露 的 劑 量 協 同 作 用 個 體 間 變 異

職 場 母 性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 健 康 效 應 影 響 因 子 兩 性 差 異 肌 力 及 肺 活 量 較 差 體 內 循 環 血 液 量 及 紅 血 球 數 較 少 體 表 面 積 較 小 且 排 汗 率 較 低 懷 孕 對 工 作 之 影 響 休 憩 時 間 及 次 數 : 孕 婦 常 需 要 頻 繁 進 食 及 飲 水 或 急 迫 解 尿 職 務 或 場 所 之 限 制 : 孕 婦 易 有 噁 心 感 且 可 能 無 法 忍 受 強 烈 氣 味 對 熱 的 耐 受 性 減 低 需 要 較 大 的 活 動 空 間 活 動 能 力 或 重 心 改 變 : 孕 婦 體 型 變 化 下 墜 的 腹 部 關 節 柔 軟 度 等 影 響 移 動 或 姿 勢 變 化 及 速 度, 也 增 加 跌 倒 或 高 處 作 業 之 風 險

職 場 母 性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 健 康 效 應 影 響 因 子 毒 性 物 質 之 重 分 佈 及 治 療 限 制 母 親 吸 收 之 重 金 屬 或 戴 奧 辛 等 毒 性 物 質 可 進 入 胎 盤 臍 帶 血 或 乳 汁, 而 造 成 母 體 - 胎 兒 ( 嬰 兒 ) 毒 性 物 質 之 重 分 布

職 場 生 殖 危 害 暴 露 之 健 康 效 應 除 了 受 暴 露 途 徑 時 間 或 劑 量 等 的 影 響, 也 會 因 為 作 用 部 位 或 細 胞 作 用 時 間 點 或 毒 性 機 轉 等, 而 有 各 種 不 同 之 健 康 影 響 不 孕 或 流 產 早 產 畸 型 或 死 產 嚴 重 畸 型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Lead) 鉛 是 人 類 在 工 業 上 最 常 用 的 重 金 屬 之 一, 卻 也 已 被 證 實 是 一 種 生 殖 毒 性 化 學 物 質,20 世 紀 時 已 發 現 鉛 暴 露 婦 女 有 高 不 孕 率, 並 有 自 發 性 流 產 早 產 新 生 兒 死 亡 等 現 象 懷 孕 婦 女 及 其 胎 兒, 是 對 於 鉛 毒 害 較 敏 感 且 需 要 被 保 護 的 族 群, 美 國 環 保 署 總 結 鉛 對 生 殖 影 響 和 發 育 說 明 : 許 多 人 類 與 動 物 研 究 指 出 鉛 會 造 成 生 殖 細 胞 毒 性, 胚 胎 毒 性 和 致 畸 胎 的 影 響 並 會 影 響 新 生 兒 和 胎 兒 的 存 活 與 生 長 除 了 影 響 胎 兒 期 的 發 育 能 力 與 發 展, 鉛 也 會 藉 由 影 響 母 親 的 健 康 來 間 接 影 響 胎 兒 的 活 力 和 發 育 以 易 感 性 的 觀 念 而 言, 未 出 生 的 新 生 兒 是 鉛 暴 露 的 危 險 族 群

二 硫 化 碳 (carbon bisulfide) 屬 於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第 1 級, 為 工 業 界 使 用 甚 廣 之 有 機 溶 劑, 常 用 於 塑 膠 石 油 皮 革 產 業 二 硫 化 碳 於 室 溫 下 會 蒸 發, 勞 工 可 能 經 由 吸 入 皮 膚 接 觸 或 食 入 暴 露, 產 生 頭 痛 疲 勞 以 及 睡 眠 失 調 等 症 狀 高 劑 量 的 暴 露 下, 可 能 會 產 生 激 動 歇 斯 底 里 步 態 不 穩 等 神 經 系 統 傷 害 症 狀 慢 性 暴 露 在 生 殖 系 統 可 造 成 男 性 精 蟲 減 少 型 態 異 常, 女 性 會 月 經 異 常 流 產 等 現 象 ; 動 物 研 究 報 告 則 指 出, 懷 孕 的 大 鼠 在 吸 入 含 有 二 硫 化 碳 的 空 氣 之 後, 會 導 致 一 些 新 生 老 鼠 的 死 亡 工 作 場 所 中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PEL-TWA) 為 10 ppm

三 氯 乙 烯 (trichloroethylene) 屬 於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2 級, 是 在 工 業 上 廣 泛 使 用 之 有 機 溶 劑, 常 用 於 金 屬 表 面 之 油 脂 清 洗 去 汙 劑 氯 乙 烯 製 造 三 氯 乙 烯 暴 露 會 造 成 眼 部 與 呼 吸 道 刺 激, 倦 怠 頭 暈 嘔 吐 步 態 不 穩 等 中 樞 神 經 傷 害, 大 量 中 毒 時 可 能 產 生 肝 腎 衰 竭 三 氯 乙 烯 會 導 致 腎 臟 癌 淋 巴 癌 與 肝 癌, 目 前 被 被 國 際 癌 症 組 織 IARC 列 為 Group 1 人 類 致 癌 物 質 長 期 暴 露 到 少 量 的 三 氯 乙 烯 可 能 會 造 成 肝 臟 和 腎 臟 的 損 害 心 臟 功 能 受 損 免 疫 系 統 受 損 及 懷 孕 婦 女 的 胎 兒 成 長 受 損 工 作 場 所 中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PEL-TWA) 為 50 ppm

環 氧 乙 烷 (epoxy ethane) 屬 於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第 1 級 與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1 級, 工 業 上 常 用 於 製 造 乙 二 醇 合 成 洗 滌 劑 乳 化 劑 非 離 子 型 表 面 活 性 劑 抗 凍 劑 增 塑 劑 潤 滑 劑 等 環 氧 乙 烷 氣 體 在 醫 學 消 毒 和 工 業 滅 菌 上, 會 用 於 不 耐 高 溫 的 紡 織 物 織 物 製 品 精 密 儀 器 等 進 行 氣 體 燻 蒸 消 毒 環 氧 乙 烷 液 體 噴 濺 會 造 成 灼 傷 皮 膚 炎 ; 氣 體 吸 入 會 造 成 呼 吸 道 刺 激 咳 嗽 噁 心 嘔 吐 頭 痛 呼 吸 困 難 眼 睛 刺 激, 高 濃 度 暴 露 會 造 成 昏 迷 甚 至 死 亡 慢 性 暴 露 會 傷 害 神 經 系 統 肝 腎 功 能, 導 致 血 癌 淋 巴 癌 乳 癌 風 險, 目 前 被 國 際 癌 症 組 織 IARC 列 為 Group 1 人 類 致 癌 物 質 暴 露 該 物 質 可 導 致 孕 婦 流 產 動 物 研 究 指 出 長 期 暴 露 到 環 氧 乙 烷 除 了 刺 激 呼 吸 道 影 響 神 經 系 統 與 生 殖 外, 也 有 可 能 影 響 到 腎 臟 腎 上 腺 與 骨 骼 肌 工 作 場 所 中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PEL-TWA) 為 1 ppm

丙 烯 醯 胺 (acrylamide) 屬 於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第 2 級 與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1 級, 常 用 於 合 成 聚 丙 烯 醯 胺, 其 聚 合 物 為 水 溶 性 增 稠 劑, 用 於 處 理 從 汙 水 處 理 廠 或 工 廠 排 放 出 的 廢 水, 或 用 於 防 水 工 程, 具 潛 在 暴 露 行 業 包 含 丙 烯 醯 胺 製 造 工 廠 膠 帶 工 廠 建 築 業 造 紙 業 油 漆 業 合 成 纖 維 業 丙 烯 醯 胺 中 毒 會 產 生 肌 肉 無 力 譫 妄 幻 覺 肢 體 動 作 不 協 調 等 神 經 學 症 狀 丙 烯 醯 胺 會 經 由 胎 盤 影 響 胎 兒, 母 乳 也 曾 被 測 出 ; 動 物 研 究 發 現 懷 孕 期 間 有 暴 露 的 動 物, 其 子 代 不 僅 有 體 重 下 降 驚 跳 反 應 遲 緩 的 生 殖 危 害, 腦 內 神 經 訊 息 傳 導 所 需 的 某 些 化 學 物 質 的 量 也 會 減 少 丙 烯 醯 胺 目 前 被 國 際 癌 症 組 織 IARC 列 為 Group 2A 致 癌 物 質 工 作 場 所 中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PEL-TWA) 為 0.03 mg/m 3

次 乙 亞 胺 (ethyleneimine) 屬 於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物 質 第 1 級, 用 於 生 產 聚 乙 烯 亞 胺 等 有 機 化 工 產 品, 用 於 造 紙 紡 織 油 品 添 加 劑 製 造 業 離 子 樹 脂 製 造 業 等 行 業, 勞 工 處 理 次 乙 亞 胺 可 能 經 會 導 致 眼 部 皮 膚 接 觸 刺 激, 或 由 呼 吸 道 吸 入 引 起 咳 嗽 嘔 吐 阻 塞 性 肺 病 上 呼 吸 道 潰 瘍, 嚴 重 可 能 導 致 肺 部 水 腫 死 亡 目 前 被 國 際 癌 症 組 織 IARC 列 為 Group 2B 疑 似 致 癌 物 質 過 去 動 物 實 驗 發 現 次 乙 亞 胺 可 與 Guanosine 作 用 而 且 可 將 Salmonella typhimurium 及 CHO 細 胞 的 基 因 突 變 工 作 場 所 中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PEL-TWA) 為 0.5ppm

砷 (Arsenic) 可 分 為 有 機 砷 與 無 機 砷, 無 機 砷 毒 性 較 高, 常 見 無 機 砷 包 含 元 素 砷 三 價 砷 五 價 砷 金 屬 元 素 砷 用 於 合 金 製 造 硬 化 電 池 鉛 板 電 纜 線 包 覆 等 工 業 上 常 見 無 機 砷 化 合 物 包 含 三 氧 化 砷 (arsenic trioxide) 亞 砷 酸 鈉 (sodium arsenite) 三 氯 化 砷 (arsenic trichloride) 砷 化 氫 (arsine) 三 氧 化 砷 亞 砷 酸 鈉 常 與 三 氯 化 砷 用 於 殺 蟲 劑 防 腐 劑 製 造 ; 砷 化 氫 用 於 半 導 體 業 製 程 無 機 砷 毒 性 很 強, 急 性 暴 露 會 導 致 眼 睛 與 呼 吸 道 刺 激 噁 心 嘔 吐 腹 痛 肢 體 末 梢 麻 木 刺 痛 溶 血 貧 血 肝 腎 病 變 脾 臟 腫 大 癲 癇 甚 至 死 亡 慢 性 砷 暴 露 會 導 致 心 血 管 病 變 糖 尿 病 皮 膚 癌 肝 癌 腎 臟 癌 膀 胱 癌 前 列 腺 癌 肺 癌, 砷 與 無 機 砷 化 合 物 目 前 已 被 國 際 癌 症 組 織 IARC 列 為 Group 1 致 癌 物 質

砷 (Arsenic) 砷 及 亦 可 經 由 胎 盤 影 響 胎 兒, 而 在 胎 兒 的 組 織 中 被 發 現 此 外, 在 母 乳 中 分 泌 有 低 濃 度 的 砷 造 成 生 殖 危 害 ; 長 期 暴 露 於 砷 的 孩 童 可 能 導 致 智 商 較 低, 也 有 證 據 顯 示 子 宮 和 幼 兒 早 期 暴 露 於 砷 中 可 能 增 加 年 輕 成 年 人 的 死 亡 率 工 作 場 所 中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PEL-TWA) 為 0.01 mg/m3, 有 機 砷 化 合 物 則 為 0.5 mg/m3, 砷 化 氫 則 為 0.05 ppm

汞 (mercury) 屬 於 生 殖 毒 性 物 質 第 1 級, 暴 露 常 見 於 血 壓 體 溫 計 工 廠 氯 鹼 工 廠 日 光 燈 管 製 造 牙 醫 等 產 業 汞 亦 分 為 元 素 汞 有 機 汞 無 機 汞, 三 種 形 態 都 有 毒 性, 且 影 響 器 官 不 同 液 態 元 素 汞 在 高 溫 下 容 易 蒸 發 為 氣 體, 如 果 經 由 肺 部 吸 入 汞 蒸 氣 會 造 成 肺 部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與 腎 臟 損 害 急 性 無 機 汞 中 毒, 主 要 傷 害 腸 胃 道 和 腎 臟 ; 慢 性 無 機 汞 中 毒, 主 要 影 響 神 經 系 統 和 腎 臟 有 機 汞 中 以 甲 基 汞 對 健 康 危 害 為 最, 主 要 傷 害 神 經 系 統, 也 可 能 造 成 腎 臟 損 害 年 幼 的 孩 童 對 於 汞 比 成 人 更 為 敏 感 汞 在 母 親 的 體 內 可 以 傳 遞 給 胎 兒 並 可 能 累 積 在 胎 兒 體 內, 它 也 可 以 經 由 哺 育 母 乳 傳 遞 給 嬰 兒 汞 的 有 害 影 響 可 以 造 成 胎 兒 大 腦 損 傷 心 智 發 展 遲 緩 不 協 調 失 明 癲 癇 和 喪 失 說 話 能 力 汞 中 毒 的 孩 童 則 可 能 出 現 神 經 和 消 化 系 統 以 及 腎 損 傷 的 問 題 工 作 場 所 中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PEL-TWA) 為 0.05 mg/m3 ; 而 汞 及 有 機 化 合 物 則 為 0.01 mg/m3

游 離 輻 射 (ionizing radiation) 高 劑 量 游 離 輻 射 會 導 致 胎 兒 畸 形 死 產 或 癌 症, 在 目 前 已 無 爭 議 但 目 前 研 究 發 現, 即 便 在 低 劑 量 游 離 輻 射 暴 露, 亦 可 能 會 影 響 生 育 能 力 造 成 胎 兒 死 亡 ( 包 括 流 產 及 死 產 ) 先 天 缺 陷 下 一 代 癌 症 發 生 率 增 加 以 及 胎 兒 性 別 比 改 變 過 去 研 究 發 現, 女 性 放 射 師 的 小 孩 在 其 他 骨 骼 肌 肉 缺 陷 及 染 色 體 異 常 的 危 險 勝 算 比 為 確 保 妊 娠 女 性 勞 工 安 全, 除 經 醫 師 評 估 對 胎 兒 健 康 無 虞, 於 妊 娠 期 間 宜 避 免 任 何 劑 量 游 離 輻 射 暴 露 作 業

非 游 離 輻 射 (non-ionizing radiation) 有 研 究 觀 察 到 在 懷 孕 最 初 9 週 時 暴 露 大 於 16 mg 電 磁 場 (electromagnetic field waves, EMF) 會 增 加 自 然 流 產 的 風 險 但 因 為 電 磁 場 就 存 在 一 般 環 境 當 中, 如 電 毯 暖 床 電 線 及 手 機, 因 此 電 磁 場 造 成 癌 症 與 先 天 缺 陷 的 因 果 關 係 研 究 常 面 臨 研 究 推 論 上 的 限 制, 無 法 下 完 全 下 定 論 於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核 磁 共 振 造 影 操 作 人 員 及 物 理 治 療 師 潛 在 暴 露 於 非 游 離 輻 射 包 括 超 音 波 微 波 核 磁 共 振 及 其 他 電 器 設 備, 這 些 暴 露 可 能 引 起 體 溫 過 高 (hyperthermia), 進 而 增 加 胚 胎 病 變 風 險 在 美 國 研 究 顯 示, 物 理 治 療 師 在 懷 孕 一 至 三 個 月 操 作 微 波 短 波 可 能 增 加 流 產 風 險, 某 以 色 列 針 對 物 理 治 療 師 的 研 究 則 發 現, 暴 露 短 波 可 能 增 加 低 出 生 體 重 的 風 險 雖 然 電 磁 場 對 健 康 危 害 之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並 未 達 到 一 致 的 結 果 但 在 無 法 完 全 排 除 為 可 能 危 險 因 子 下, 除 經 醫 師 評 估 對 胎 兒 健 康 無 虞, 針 對 高 齡 早 產 流 產 病 史 女 性 勞 工, 於 妊 娠 期 間 宜 避 免 具 高 劑 量 非 游 離 輻 射 儀 器 操 作 作 業

職 場 危 害 健 康 風 險 及 適 任 性 評 估 收 集 相 關 資 料 : 員 工 : 病 情 ( 診 斷 書 病 歷 檢 查 或 影 像 報 告 等 ) 過 去 病 史 用 藥 史 嗜 好 習 慣 暴 露 資 料 : 透 過 現 場 訪 視 過 往 相 關 背 景 資 料 相 關 指 引 : 國 內 國 外 醫 學 文 獻 分 工 :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師 ( 職 業 醫 學 專 科 醫 師 )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護 理 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師 人 資 人 員 具 風 險 需 評 估 需 保 護 之 名 單

懷 孕 女 性 工 作 者 工 作 適 應 性 之 評 估 考 量 因 懷 孕 女 性 的 身 體 型 態 生 理 與 移 動 性 上 的 變 化, 需 考 量 及 評 估 的 部 分 例 如 對 於 職 場 壓 力 較 敏 感 降 低 跑 步 的 能 力 ( 因 為 腹 部 較 大 且 沈 重 關 節 較 鬆 弛 腳 踝 水 腫 ) 重 心 改 變 而 導 致 增 加 跌 落 或 高 處 工 作 的 風 險 對 於 個 人 防 護 衣 或 防 護 具 的 舒 適 性 與 效 力 之 影 響 於 侷 限 空 間 工 作 或 使 用 緊 急 出 口 之 影 響

危 害 物 是 否 生 殖 健 康 效 應 的 影 響? 許 多 化 學 品 健 康 影 響 並 不 清 楚, 甚 至 很 多 都 還 沒 有 被 研 究 過. 必 須 考 量 的 因 素 暴 露 的 時 間 暴 露 的 劑 量 協 同 作 用 個 體 間 變 異

配 工 評 估 時 之 考 量 原 則 從 事 該 工 作 之 風 險 工 作 適 應 性 評 估 之 原 則 工 作 者 生 理 需 求 分 析 之 原 則 工 作 者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之 原 則

工 作 適 應 性 評 估 之 原 則 工 作 適 應 性 評 估 可 以 區 分 為 兩 個 構 成 要 素, 生 理 需 求 分 析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工 作 適 應 性 評 估 的 主 要 為 確 認 工 作 者 能 力 及 工 作 需 求 的 相 關 性 及 差 異 性 臨 廠 服 務 醫 師 當 評 估 一 位 工 作 者 是 否 醫 學 上 適 合 從 事 某 一 個 職 務, 需 對 於 該 職 務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瞭 解

工 作 者 生 理 需 求 分 析 之 原 則 為 配 工 評 估 的 重 要 步 驟, 與 一 般 的 工 作 描 述 不 同 生 理 需 求 分 析 詳 述 與 工 作 相 關 職 務 的 生 理 需 求 包 含 搬 運 行 走 彎 腰 寫 字 閱 讀 打 字 等 需 求 生 理 需 求 分 析 亦 會 分 析 出 如 : 手 臂 高 度 背 部 移 動 性 耐 久 性 視 覺 及 敏 捷 等 的 需 求 對 於 失 能 的 個 案, 可 能 需 要 進 行 更 詳 細 的 生 理 需 求 分 析, 以 確 認 工 作 調 整 或 輔 助 設 備 的 需 要

工 作 者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之 原 則 為 配 工 評 估 的 重 要 步 驟 需 於 取 得 生 理 需 求 分 析 之 結 果 後, 再 進 行 此 評 估 主 要 是 在 評 估 一 個 人 執 行 某 一 個 必 要 職 務 的 能 力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並 非 只 是 一 種 評 估 工 具, 而 是 一 系 列 的 評 估 程 序 此 評 估 結 果 可 以 提 供 一 個 人 是 否 適 合 從 事 一 個 特 殊 職 務 或 工 作 評 估 結 果 可 以 包 含 對 於 工 作 調 整 或 輔 助 設 備 的 建 議, 以 改 善 工 作 適 應 性 功 能 性 能 力 評 估 臨 床 上 亦 常 用 於 評 估 傷 病 工 作 者 復 工 前, 其 能 力 是 否 已 準 備 就 緒

配 工 評 估 報 告 內 容 之 項 目 配 工 評 估 的 原 因 及 需 評 估 的 健 康 狀 態 提 及 需 禁 止 的 工 作 提 及 任 何 功 能 上 的 限 制 提 及 可 能 可 以 或 可 能 不 可 以 從 事 的 活 動 提 及 任 何 健 康 或 安 全 上 的 注 意 事 項 提 及 任 何 的 工 作 調 整 人 因 工 程 變 動 評 估 結 果 此 次 評 估 之 有 效 起 迄 時 間 是 否 需 再 次 評 估 評 估 醫 師 之 評 估 時 間 及 簽 章 被 評 估 者 之 簽 章 及 簽 章 日 期

配 工 評 估 後 之 後 續 追 蹤 管 理 原 則 對 於 因 母 性 危 害 工 作 而 需 進 行 配 工 時, 對 於 特 殊 個 案 ( 譬 如 : 配 工 評 估 後 之 結 果 有 給 予 任 何 調 整 建 議 配 工 評 估 時 有 發 現 具 有 原 有 疾 病 且 可 能 會 有 惡 化 的 風 險 ), 建 議 需 給 予 合 宜 程 度 及 期 間 的 後 續 追 蹤 管 理 對 於 因 特 殊 工 作 需 求 的 定 期 審 視 時, 建 議 需 依 據 工 作 特 性 及 是 否 有 變 動, 擬 定 合 宜 的 後 續 追 蹤 間 隔

英 國 HSE 針 對 雇 主 提 出 的 建 議 1. 第 一 階 段 : 初 始 風 險 評 估 (initial risk assessment) 2. 第 二 階 段 : 特 殊 的 風 險 評 估 (specific risk assessment) 3. 定 期 與 持 續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Follow-up assessment) 2002

published 04/13

第 一 階 段 初 始 險 評 估 職 場 中 有 無 生 育 年 齡 婦 女 考 量 任 何 潛 在 的 危 害 及 風 險 評 估 的 方 式 與 一 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的 風 險 評 估 方 式 類 似 應 當 為 特 殊 族 群 來 給 予 特 殊 考 量 ( 生 理 結 構 ) 注 意 心 理 社 會 及 經 濟 因 素 對 於 工 作 的 影 響 同 一 個 危 害, 對 於 一 般 懷 孕 生 產 後 及 哺 乳 的 女 性 工 作 者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風 險 (ex 輪 班 ) 告 知 員 工 評 估 結 果 第 一 階 段 初 始 風 險 評 估 是 否 有 存 在 任 何 危 害? 評 估 風 險, 若 可 行, 移 除 或 降 低 它 告 知 員 工 存 在 的 風 險, 且 告 知 員 工 盡 早 告 知 雇 主 是 否 懷 孕 哺 乳 中 或 產 後 六 個 月 內 之 重 要 性

第 一 階 段 初 始 險 評 估 懷 孕 早 期 的 女 性 工 作 者 採 取 特 殊 機 制 或 照 護 措 施, 如 重 申 需 盡 快 提 供 書 面 的 證 明 書 告 知 雇 主 ( 女 性 工 作 者 常 常 於 懷 孕 4-6 週 內 不 自 覺 或 各 種 原 因 不 想 告 訴 雇 主 ) 瞭 解 是 否 有 任 何 健 康 與 安 全 的 問 題 告 知 事 業 單 位 已 採 取 的 相 關 保 護 計 畫 讓 勞 工 有 時 間 表 達 自 己 的 看 法 適 度 納 入 職 場 母 性 保 護 計 畫 中 告 知 員 工 評 估 結 果 第 一 階 段 初 始 風 險 評 估 是 否 有 存 在 任 何 危 害? 評 估 風 險, 若 可 行, 移 除 或 降 低 它 告 知 員 工 存 在 的 風 險, 且 告 知 員 工 盡 早 告 知 雇 主 是 否 懷 孕 哺 乳 中 或 產 後 六 個 月 內 之 重 要 性

第 二 階 段 特 殊 的 風 險 評 估 --- 當 員 工 告 知 懷 孕 生 產 後 或 哺 乳 中 基 於 初 始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考 量 任 何 醫 學 上 的 建 議 ( 如 : 婦 產 科 或 相 關 醫 師 ) 執 行 此 種 風 險 評 估 及 採 取 行 動 的 人 員 : 需 對 於 此 議 題 具 有 足 夠 專 業 知 識 之 職 業 健 康 服 務 專 業 人 員

第 二 階 段 特 殊 的 風 險 評 估 --- 當 員 工 告 知 懷 孕 生 產 後 或 哺 乳 中

定 期 與 持 續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當 職 場 中 有 新 母 性 工 作 者, 需 定 期 與 持 續 進 行 風 險 評 估 雖 然 危 害 不 變, 但 是 對 於 未 出 生 胎 兒 的 傷 害 風 險 可 能 會 隨 著 不 同 懷 孕 時 期 而 改 變

母 性 職 場 健 康 安 全 風 險 評 估 及 管 理 流 程 圖

表 一 女 性 勞 工 母 性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表

表 二 母 性 職 場 健 康 風 險 危 害 因 子 健 康 影 響 及 控 制 策 略

孕 產 婦 作 業 管 理 及 限 制

相 關 表 單 及 評 估 報 告 ( 女 性 勞 工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實 施 辦 法 之 附 表 一 ) 健 康 危 害 與 適 性 工 作 評 估 建 議 表 ( 母 性 健 康 工 作 指 引 附 件 1-4) 孕 產 婦 健 康 管 理 指 導 事 項 連 絡 卡 工 作 調 整 評 估 報 告 書 ( 臨 廠 健 康 服 務 醫 師 單 位 主 管 ) 工 作 調 整 評 估 報 告 書 ( 單 位 主 管 人 事 管 理 單 位 ) 工 作 調 整 通 知 書 ( 人 事 管 理 單 位 職 員 )

孕 產 婦 健 康 管 理 指 導 事 項 連 絡 卡 孕 吐 或 妊 娠 劇 吐 症 流 產 妊 娠 期 合 併 糖 尿 病 早 產 及 產 兆 產 後 憂 鬱 症

工 作 者 妊 娠 及 生 產 後 未 滿 一 年 健 康 評 估 表 臨 床 症 狀 指 導 項 目 標 準 處 置 孕 吐 有 明 顯 症 狀 時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妊 娠 劇 吐 (hyperemesis gravidarum) 休 假 ( 住 院 療 養 ) 妊 婦 貧 血 Hb9g/dL 以 上 ~11g/dL 以 下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Hb9g/dL 以 下 休 假 ( 自 宅 療 養 ) 子 宮 内 胎 兒 生 長 遲 滯 輕 症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重 症 休 假 ( 自 宅 療 養 或 住 院 療 養 ) 迫 切 性 流 產 ( 妊 娠 22 週 未 滿 ) 休 假 ( 自 宅 療 養 或 住 院 療 養 ) 切 迫 性 早 產 ( 妊 娠 22 週 以 後 ) 休 假 ( 自 宅 療 養 或 住 院 療 養 ) 妊 娠 水 腫 輕 症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長 時 間 站 立 作 業 侷 限 於 同 一 姿 勢 之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重 症 休 假 ( 住 院 療 養 )

臨 床 症 狀 指 導 項 目 標 準 處 置 妊 娠 蛋 白 尿 輕 症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長 時 間 站 立 作 業 侷 限 於 同 一 姿 勢 之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妊 娠 高 血 壓 症 候 群 ( 妊 娠 毒 血 症 ) 重 症 休 假 ( 住 院 療 養 ) 有 高 血 壓 輕 症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長 時 間 站 立 作 業 侷 限 症 狀 於 同 一 姿 勢 之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高 血 壓 合 併 蛋 白 尿 懷 孕 前 已 罹 患 的 疾 病 ( 又 因 妊 娠 造 成 症 狀 惡 化 時 ) 重 症 休 假 ( 住 院 療 養 ) 輕 症 重 症 休 假 ( 住 院 療 養 ) 輕 症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長 時 間 站 立 作 業 侷 限 於 同 一 姿 勢 之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重 症 休 假 ( 自 宅 療 養 或 住 院 療 養 )

臨 床 症 狀 指 導 項 目 標 準 處 置 妊 娠 中 好 發 疾 靜 脈 曲 張 有 明 顯 症 狀 時 限 制 長 時 間 站 立 作 業 侷 限 於 同 一 姿 勢 之 作 業, 或 橫 臥 休 憩 病 痔 瘡 有 明 顯 症 狀 時 下 背 痛 有 明 顯 症 狀 時 限 制 長 時 間 站 立 作 業 造 成 腰 部 負 荷 的 作 業 侷 限 於 同 一 姿 勢 之 作 業 膀 胱 炎 輕 症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長 時 間 無 法 離 開 作 業 場 所 之 作 業 或 於 寒 冷 場 所 之 作 業 重 症 休 假 ( 住 院 療 養 ) 多 胎 妊 娠 ( 胎 ) 如 果 有 必 要,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如 果 是 特 殊 的 多 胞 胎, 或 三 胞 胎 以 上 的 情 況, 有 必 要 特 別 慎 重 管 理 產 後 子 宮 復 舊 不 全 輕 症 重 症 休 假 ( 自 宅 療 養 ) 限 制 體 力 負 荷 繁 重 的 作 業, 或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風 險 溝 通 及 健 康 指 導 ( 母 性 健 康 工 作 指 引 附 件 2-4 單 位 主 管 -- 人 資 -- 勞 工 ) 醫 療 或 健 康 指 導 1. 需 要 接 受 治 療 2. 須 要 追 蹤 觀 察 3. 須 要 接 受 飲 食 及 生 活 習 慣 等 衛 教 指 導 4. 不 須 要 接 受 治 療 工 作 調 整 指 導 1. 可 繼 續 工 作 ( 工 作 調 整 期 間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 1). 可 繼 續 從 事 原 來 的 工 作 2). 可 從 事 接 近 日 常 之 工 作 內 容 2. 可 從 事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限 制 之 工 作 ( 包 含 超 時 或 假 日 工 作 或 禁 止 出 差 ) 1). 變 更 工 作 場 所 : 2). 變 更 職 務 : 3). 縮 減 職 務 量 :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 縮 減 業 務 量 : 4). 加 班 工 作 之 限 制 ( 每 日 小 時 / 每 天 加 班 : 禁 止 可 ) 5). 周 末 或 假 日 之 工 作 限 制 ( 每 月 次 ) 6). 出 差 之 限 制 ( 每 月 次 ) 7). 夜 班 工 作 之 限 制 ( 輪 班 工 作 者 )( 每 月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