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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 酒 店 業 協 會 和 酒 店 業 食 物 安 全 及 專 責 小 組 2.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3.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4. 機 電 工 程 署 5.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6. 生 署 感 染 控 制 委 員 會 鳴 謝 以 下 機 構 提 供 照 片 : - 香 迪 士 尼 樂 園 酒 店 - 香 迪 士 尼 樂 園 度 假 區 - 迪 士 尼 好 萊 塢 酒 店 島 香 格 里 拉 大 酒 店 - 君 悅 酒 店 - 嘉 湖 海 逸 酒 店 - 馬 可 孛 羅 香 酒 店 - 九 龍 萬 麗 酒 店 - 帝 苑 酒 店 - 信 和 集 團 旗 下 酒 店
鳴 謝 :...2 1. 引 言...6 2. 傳 染 病 的 概 念 2.1 傳 染 病...7 2.2 傳 染 鏈...7 2.3 病 原 體 / 傳 染 窩...8 2.3.1 病 原 體...8 2.3.2 傳 染 窩...8 2.4 傳 播 途 徑...8 2.4.1 接 觸 傳 播...9 2.4.2 飛 沫 傳 播...9 2.4.3 空 氣 傳 播...9 2.4.4 共 通 媒 介 物 傳 播...10 2.4.5 病 媒 ( 昆 蟲 ) 傳 播...10 2.5 易 受 感 染 的 宿 主...10 3. 傳 染 病 的 預 防 措 施 3.1 預 防 及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原 則...11 3.2 一 般 的 衞 生 習 慣...11 3.3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和 針 對 傳 播 途 徑 的 防 護 措 施...12 3.3.1 標 準 防 護 措 施...13 3.3.2 針 對 傳 播 途 徑 的 防 護 措 施...23 3.4 通 風...24 3.4.1 通 風 的 目 的...25 3.4.2 一 般 通 風 設 計...25 3.4.3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與 通 風 事 宜...26 3.4.4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的 保 養...27 3.4.5 冷 卻 水 水 質 監 察...27
4. 常 見 傳 染 病 的 資 料 4.1 食 物 傳 播 的 疾 病 與 特 定 預 防 措 施...30 4.1.1 食 物 傳 播 的 疾 病...30 4.1.2 食 物 傳 播 的 疾 病 的 預 防 措 施...31 4.2 呼 吸 道 疾 病 與 特 定 預 防 措 施...34 4.2.1 呼 吸 道 疾 病...34 4.2.2 呼 吸 道 疾 病 的 預 防 措 施...41 4.3 社 區 型 耐 甲 氧 西 林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與 特 定 預 防 措 施...42 4.3.1 社 區 型 耐 甲 氧 西 林 金 黃 葡 萄 球 菌...42 4.3.2 社 區 型 耐 甲 氧 西 林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的 預 防 措 施...44 4.4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45 5. 傳 染 病 爆 發 5.1 傳 染 病 爆 發...46 5.2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處 理 方 法...46 5.2.1 爆 發 期 間 的 感 染 控 制 措 施...46 5.2.2 環 境 消 毒...47 5.3 特 定 傳 染 病 的 建 議 處 理 方 法...47 5.3.1 食 物 中 毒...47 5.3.2 呼 吸 道 感 染 爆 發...48 6. 特 別 設 施 的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6.1 泳 池 及 按 摩 水 療 泳 池...49 6.1.1 清 潔 環 境...49 6.1.2 將 池 水 消 毒...51 6.1.3 水 質 及 測 試 頻 率...53 6.1.4 泳 池 的 保 養...54 6.2 健 體 中 心 或 健 身 室...54 6.2.1 清 潔 環 境...55 6.2.2 使 用 者 的 個 人 衞 生...55 4
6.3 託 兒 設 施...56 6.3.1 更 換 尿 片...56 6.3.2 室 內 陳 設...57 6.3.3 廁 所 範 圍...58 6.3.4 玩 具 及 波 波 池...58 6.3.5 有 關 腸 胃 炎 爆 發 的 管 理 指 引...59 6.4 蒸 汽 浴 按 摩 及 美 容 中 心...60 6.4.1 清 潔 環 境...61 6.4.2 特 別 要 求 及 常 規...62 6.4.3 按 摩 師 的 健 康 及 個 人 衞 生...64 6.4.4 公 共 淋 浴 設 施...64 6.5 膳 食 服 務...65 6.5.1 處 理 食 物 的 員 工 的 個 人 衞 生...66 6.5.2 食 物 衞 生...66 6.5.3 處 所 衞 生...68 6.5.4 器 具 及 設 備...68 7. 附 錄 附 錄 A: 潔 手 技 巧...68 附 錄 B: 傳 染 病 的 呈 報 ( 截 至 2008 年 3 月 的 資 料 )...70 附 錄 C: 常 用 消 毒 劑...72 附 錄 D: 漂 白 水 的 使 用...73 附 錄 E: 保 持 咳 嗽 禮 儀...76 附 錄 F: 穿 戴 及 卸 除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步 驟...77 附 錄 G: 有 用 連 結...78 參 考 資 料 :...79
有 效 地 預 防 及 控 制 傳 染 病, 不 但 可 保 障 酒 店 住 客 和 員 工 的 健 康, 亦 可 有 助 進 一 步 鞏 固 香 作 為 世 界 級 旅 遊 地 點 的 地 位 本 指 引 旨 在 為 酒 店 從 業 員 提 供 有 關 傳 染 病 預 防 及 感 染 控 制 的 實 務 資 料 所 有 酒 店 僱 員 有 責 任 了 解 本 指 引, 以 及 按 照 本 指 引 所 載 的 建 議, 在 曰 常 工 作 中 實 踐, 以 減 少 傳 染 病 散 播 的 風 險 本 指 引 共 分 為 七 節, 個 別 僱 員 可 按 需 要 參 閱 相 關 的 章 節 然 而, 本 指 引 並 非 詳 盡 無 遺 如 有 疑 問 或 需 進 一 步 了 解 其 他 傳 染 病 的 資 料, 請 向 生 署 生 防 護 中 心 轄 下 的 感 染 控 制 處 諮 詢 意 見 最 後, 本 處 謹 藉 此 機 會, 酒 店 業 協 會 以 及 所 有 曾 參 與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調 查 的 酒 店, 在 編 制 本 指 引 的 過 程 中 所 提 供 的 寶 貴 意 見 和 建 議 護 中 心 感 染 控 制 處 20 08 年 6 月
傳 染 病 是 指 一 些 可 以 傳 播 而 使 人 受 感 染 的 疾 病 此 類 疾 病 是 由 於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 例 如 細 菌 病 毒 ) 侵 入 人 體 所 引 致 的 病 原 體 在 體 內 繁 殖 或 產 生 毒 素, 並 對 正 常 細 胞 及 其 功 能 造 成 破 壞, 嚴 重 時 甚 至 引 致 死 亡 這 些 病 原 體, 能 通 過 多 種 不 同 的 途 徑, 從 一 個 傳 染 源 ( 例 如 病 人 ) 傳 到 另 一 個 人 身 上, 使 其 他 人 也 感 染 到 同 樣 疾 病 在 人 類 感 染 疾 病 的 過 程 中, 傳 染 病 的 傳 播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幾 個 因 素,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 致 病 的 微 生 物 ) 傳 染 源 ( 源 頭 ) 傳 播 途 徑 及 易 受 感 染 的 宿 主, 這 就 是 傳 染 鏈 ( 圖 1)
導 致 傳 染 病 的 病 原 體 /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括 細 菌 病 毒 或 寄 生 蟲 某 些 微 生 物 本 來 屬 於 人 體 菌 叢 的 一 部 分, 但 它 們 可 能 會 在 人 類 免 疫 系 統 受 抑 制 時 造 成 感 染 這 種 感 染 稱 為 內 源 性 感 染 由 外 在 來 源 所 導 致 的 感 染, 則 稱 為 外 源 性 感 染 然 而, 病 原 體 / 傳 染 媒 介 必 須 達 到 足 以 構 成 感 染 的 劑 量, 才 會 令 人 類 受 到 感 染 傳 染 源 指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可 賴 以 生 存 或 在 某 些 個 案 中, 能 夠 繁 殖 的 環 境 或 物 件 人 類 已 死 的 物 體 動 物 食 物 或 水 可 以 成 為 傳 染 源 傳 染 源 通 常 倚 靠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的 來 源 為 本, 而 感 染 人 類 人 類 傳 染 源 可 能 是 患 或 帶 菌 患 是 指 出 現 急 性 臨 徵 狀 的 病 人, 而 帶 菌 是 指 受 特 定 的 病 原 微 生 物 潛 伏 及 / 或 聚 集, 但 沒 有 出 現 受 感 染 跡 象 或 徵 狀 的 人, 例 如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帶 菌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可 通 過 接 觸 飛 沫 吸 入 空 氣 中 的 飛 沫 核 或 經 進 食 而 傳 播 某 些 傳 染 病 可 通 過 多 於 一 種 或 以 上 的 傳 播 途 徑 傳 播 避 免 以 上 所 述 的 傳 播 途 徑 就 是 感 染 控 制 的 主 要 工 作, 亦 是 預 防 和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關 鍵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接 觸 是 最 常 見 的 傳 播 途 徑, 可 分 為 直 接 接 觸 或 間 接 接 觸 兩 種 直 接 接 觸 傳 播 是 指 人 與 人 通 過 直 接 的 身 體 接 觸 而 傳 播 微 生 物, 例 如 手 部 病 例 : 疥 瘡 間 接 接 觸 傳 播 是 指 容 易 受 感 染 的 人 接 觸 到 受 污 染 的 物 件 或 環 境, 例 如 共 用 毛 巾 病 例 : 急 性 結 膜 炎 及 社 區 型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飛 沫 傳 播 是 當 易 受 感 染 的 人 的 眼 部 鼻 及 口 部 黏 膜 接 觸 到 具 傳 染 性 的 飛 沫 ( 體 積 大 於 5 微 米 ) 而 發 生 這 些 粒 子 不 會 長 時 間 在 空 氣 中 懸 浮, 通 常 亦 不 會 飄 移 至 源 頭 病 人 幾 呎 以 外 的 範 圍 ( 通 常 為 1 米 或 以 下 ) 源 頭 病 人 咳 嗽 談 話 打 噴 嚏 或 吐 痰 時, 會 產 生 傳 染 性 飛 沫 以 飛 沫 作 為 感 染 傳 播 途 徑 的 病 例 括 流 行 性 感 冒 及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當 空 氣 中 的 飛 沫 核 ( 體 積 小 於 或 相 等 於 5 微 米 ) 或 含 有 微 生 物 的 塵 埃 粒 子 長 時 間 在 空 氣 中 懸 浮, 並 由 易 受 感 染 的 宿 主 吸 入, 便 會 造 成 空 氣 傳 播 空 氣 傳 染 的 病 結 核 及 水 痘
當 微 生 物 通 過 受 污 染 的 食 物 水 或 器 具 傳 播, 便 會 造 成 共 通 病 媒 物 傳 播 通 過 這 種 途 徑 傳 播 的 疾 病 括 食 物 中 毒 霍 亂 及 甲 型 肝 炎 當 人 類 被 無 脊 椎 動 物 病 媒 叮 咬 或 接 觸, 便 會 造 成 病 媒 ( 昆 蟲 ) 傳 播 通 過 病 媒 ( 昆 蟲 ) 傳 播 的 疾 病 登 革 熱 及 瘧 疾 人 體 本 來 有 許 多 抵 抗 病 原 體 侵 入 及 繁 殖 的 防 禦 機 制, 然 而 有 部 分 人 或 會 因 為 免 疫 系 統 衰 退 或 尚 未 成 熟, 導 致 受 感 染 的 風 險 比 較 高 易 受 感 染 的 宿 主 括 長 新 生 嬰 兒 免 疫 力 受 損 的 人 士 類 固 醇 使 用, 以 及 遭 受 嚴 重 創 傷 或 手 術 後 正 處 於 康 復 期 的 病 人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除 了 一 生 習 慣 外, 酒 店 職 員 亦 應 採 取 基 本 的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以 預 防 及 控 制 傳 染 病, 當 中 括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和 以 傳 播 途 徑 為 根 基 的 防 護 措 施 要 預 防 或 控 制 傳 染 病, 必 須 迅 速 實 施 適 當 的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控 制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 致 病 的 微 生 物 ) 傳 染 源 ( 源 頭 ) 傳 播 途 徑, 以 及 易 受 感 染 的 宿 主, 以 便 切 斷 傳 染 鏈 控 制 措 施 的 例 子 如 下 : 預 防 傳 染 病, 最 重 要 的 是 增 強 身 體 抵 抗 能 力, 括 維 持 均 衡 的 飲 食 習 慣 有 足 夠 休 息 和 睡 眠 適 量 的 運 動 和 切 勿 吸 煙 酒 店 職 員 應 注 意 嚴 格 的 個 人 生 習 慣, 詳 情 如 下 :
經 常 用 肥 皂 和 清 水 洗 手, 或 用 含 70% 酒 精 搓 手 液 消 毒 雙 手 不 要 隨 地 吐 痰 打 噴 嚏 或 咳 嗽 時 用 紙 巾 掩 住 口 鼻, 然 後 把 紙 巾 棄 置 於 有 蓋 垃 圾 箱 內 出 現 呼 吸 道 感 染 徵 狀 ( 例 如 咳 嗽 打 噴 嚏 頭 痛 等 ) 的 人 士 應 遵 守 咳 嗽 禮 儀 的 措 施 ( 請 參 考 第 3.3.1 II 段 ) 如 感 到 不 適, 應 立 即 求 醫, 以 免 傳 染 病 在 酒 店 內 散 播 經 常 或 受 到 嚴 重 污 染 時 要 更 換 及 清 洗 制 服 切 勿 共 用 個 人 物 品, 例 如 毛 巾 和 剃 刀 以 防 水 敷 料 保 護 傷 口 預 防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傳 播 的 防 括 兩 個 層 面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適 用 於 所 有 職 員 及 客 人, 不 論 懷 疑 或 證 實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存 在 與 否 以 傳 播 途 徑 為 根 基 的 防 護 措 施 則 適 用 於 已 知 或 懷 疑 受 到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感 染 或 帶 菌, 並 須 採 取 額 外 的 控 制 措 施, 以 便 有 效 防 止 病 毒 傳 播 ( 經 由 第 2.4 段 所 述 的 接 觸 飛 沫 或 空 氣 傳 播 )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當 接 觸 血 液 體 液 分 泌 物 和 排 泄 物 ( 汗 液 除 外 ) 破 損 皮 膚 及 黏 膜 時, 應 採 取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當 中 括 以 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 手 部 生 咳 嗽 禮 儀 環 境 生 及 淨 化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被 服 處 理 手 部 生 一 般 是 指 任 何 潔 手 的 動 作 一 般 建 議 的 手 部 生 方 法 洗 手 和 使 用 酒 精 搓 手 液 ( 消 毒 雙 手 ) 很 多 傳 染 病 是 經 直 接 接 觸 傳 播 的, 用 正 確 的 方 法 潔 手 是 防 止 傳 染 病 在 酒 店 內 散 播 的 基 本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當 雙 手 有 可 見 污 漬 時, 應 選 擇 洗 手 在 雙 手 並 無 可 見 污 漬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酒 精 搓 手 液 潔 手 同 樣 有 效 接 觸 口 鼻 及 眼 之 前 ; 處 理 烹 調 或 分 派 食 物 前 ; 打 噴 嚏 或 咳 嗽 時 用 紙 巾 掩 住 口 鼻 後 ; 如 廁 後 ; 觸 摸 過 公 共 裝 置 或 設 備 後, 例 如 電 梯 扶 手 升 降 機 按 鈕 或 門 柄
酒 店 職 員 在 潔 手 前, 應 除 去 手 錶 戒 指 及 飾 物, 以 達 至 最 佳 的 洗 手 效 果, 並 按 照 下 述 程 序 和 參 考 附 錄 A 所 載 的 正 確 潔 手 技 巧 去 洗 手 於 流 水 下 弄 濕 雙 手 加 入 液, 用 手 擦 出 泡 沫 最 少 用 2 0 秒 時 間 洗 擦 手 掌 手 背 指 縫 指 背 拇 指 指 尖 及 手 腕, 洗 擦 時 切 勿 沖 水 ( 同 樣 程 序 亦 適 用 於 以 酒 精 搓 手 液 消 毒 雙 手 ) 洗 擦 後 才 用 清 水 將 雙 手 徹 底 沖 洗 乾 淨 用 乾 淨 毛 巾 或 抹 手 紙 徹 底 抹 乾 雙 手, 或 用 乾 手 機 將 雙 手 吹 乾 絕 對 不 可 與 別 人 共 用 毛 巾 如 有 需 要, 可 使 用 抹 手 裹 著 水 龍 頭, 並 關 上 雙 手 洗 乾 淨 後, 不 要 再 直 接 觸 摸 水 龍 頭 酒 店 管 理 層 應 確 保 酒 店 備 有 下 列 物 品, 以 供 遵 守 手 部 生 的 措 施 : 提 供 有 蓋 垃 圾 箱, 棄 置 用 過 的 紙 巾 提 供 方 便 使 用 的 酒 精 搓 手 液 ; 如 有 洗 滌 盆, 應 確 保 潔 手 的 物 品 ( 即 液 及 即 棄 抹 手 紙 ) 持 續 供 應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咳 嗽 禮 儀 是 一 種 傳 染 源 控 制 措 施 酒 店 應 教 育 酒 店 職 員 / 客 人 在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時 採 取 下 列 程 序 :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時 掩 住 口 鼻 用 紙 巾 把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並 立 即 棄 置 於 有 蓋 垃 圾 箱 內 雙 手 接 觸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後 須 潔 手 為 有 呼 吸 道 感 染 徵 狀 的 人 士 提 供 外 科 口 罩, 特 別 是 在 流 感 高 峰 期 鼓 勵 有 呼 吸 道 感 染 徵 狀 的 人 士 與 其 他 人 士 保 持 距 離, 理 想 距 離 為 一 米 ( 或 三 呎 ) 以 上 酒 店 管 理 層 應 確 保 酒 店 備 有 下 列 物 品, 以 供 遵 守 呼 吸 道 生 / 咳 嗽 禮 儀 的 措 施 : 提 供 有 蓋 垃 圾 箱, 棄 置 用 過 的 紙 巾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外 科 口 罩 由 於 病 原 體 可 以 在 環 境 中 生 存 一 段 時 間, 所 以 不 時 注 意 環 境 生 是 十 分 重 要, 而 且 必 須 加 強 環 境 消 毒 工 作, 尤 其 是 在 傳 染 病 爆 發 期 間
環 境 各 項 : 房 間 應 保 持 於 合 理 的 整 潔 水 平 清 潔 工 作 應 從 較 潔 淨 的 地 方 入 手, 再 清 洗 較 不 潔 的 地 方 所 有 表 面 每 天 應 以 清 潔 劑 和 清 水 最 少 清 潔 一 次, 或 有 需 要 時 用 消 毒 劑 ( 例 如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溶 液 ) 清 潔 應 視 乎 使 用 的 頻 率 勤 加 清 潔 經 常 觸 摸 的 地 方, 例 如 電 梯 扶 手 升 降 機 按 鈕 或 門 柄 清 潔 程 序 完 成 後, 必 須 洗 手 定 期 進 行 防 治 蟲 鼠 工 作 管 理 人 員 應 定 期 作 出 監 察, 確 保 現 行 生 標 準 得 以 嚴 格 執 行 如 清 潔 時 須 接 觸 體 液, 例 如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尿 液 糞 便 等, 必 須 穿 戴 用 完 即 棄 手 套 如 預 料 會 有 大 量 血 液 或 體 液 外 濺, 可 考 慮 配 戴 保 護 眼 睛 ( 即 眼 罩 和 面 罩 ) 或 身 體 的 裝 備 先 用 吸 水 力 強 的 物 料 初 步 清 理 受 污 染 的 表 面 如 表 面 受 到 嘔 吐 物 或 其 他 體 液 污 染, 用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 5 % ) 溶 液 消 毒, 待 15 至 3 0 分 鐘 後 再 用 水 沖 洗 如 表 面 受 到 血 液 污 染, 用 1 比 4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消 毒 受 污 染 的 表 面, 待 10 分 鐘 後 再 用 水 沖 洗 [28]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地 氈 及 墊 子 可 以 用 不 散 發 塵 粒 的 吸 塵 機 來 清 潔 如 地 氈 及 墊 子 被 體 液 弄 污, 則 以 蒸 氣 清 潔 不 應 或 拍 打 地 氈 及 墊 子, 以 免 產 生 懸 浮 微 粒 硬 的 地 面 應 以 濕 用 式 吸 塵 機 清 潔 如 無 濕 用 式 吸 塵 機, 則 應 以 地 拖 浸 透 清 潔 劑 和 清 水 拖 抹 硬 的 地 面, 或 有 需 要 時 使 用 消 毒 劑 室 內 陳 設 括 窗 簾 幔 帳 屏 風 / 紗 窗 燈 罩 及 傢 具 等, 應 定 期 清 洗 / 清 潔 或 以 蒸 氣 清 潔 升 降 機 裡 面 及 扶 手 電 梯 應 以 清 潔 劑 和 清 水 拭 抹, 或 有 需 要 時 用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溶 液 消 毒, 特 別 注 意 按 鈕 及 扶 手 的 清 潔 定 期 清 潔 升 降 機 內 的 抽 氣 扇 大 堂 入 口 範 圍 及 門 柄 / 把 手, 應 定 期 以 清 潔 劑 和 清 水 清 洗 及 拭 抹, 或 有 需 要 時 用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清 洗 及 拭 抹
經 常 以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清 潔 公 共 廁 所 所 有 公 共 洗 手 間 須 備 有 液 及 抹 手 紙 或 乾 手 機 客 房 的 廁 所 最 少 每 天 清 潔 一 次 廁 座 邊 廁 板 和 廁 蓋 應 以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拭 抹, 其 後 用 清 水 沖 洗 及 抹 乾 確 保 排 水 渠 有 隔 氣 彎 管, 切 勿 擅 自 將 渠 管 改 道 地 台 排 水 口 最 少 每 星 期 清 潔 一 次, 以 防 止 污 水 渠 內 的 臭 味 或 昆 蟲 進 入 樓 宇 內 定 期 ( 約 每 星 期 一 次 ) 把 約 半 公 升 清 水 注 入 每 個 排 水 口, 以 保 持 隔 氣 彎 管 中 有 一 段 水 柱 環 境 消 毒 在 以 下 情 況 非 常 重 要 : 用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消 毒 環 境, 待 15 至 30 分 鐘 後 再 用 清 水 沖 洗 及 用 地 拖 抹 乾 [28] 消 毒 時 應 特 別 注 意 廁 所 廚 房 和 經 常 接 觸 的 物 件 如 燈 掣 門 柄 及 扶 手 等 [28]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是 專 供 員 工 穿 戴, 以 保 護 他 們 免 受 傳 染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應 作 為 最 後 方 法, 且 不 應 取 代 任 何 其 他 風 險 控 制 和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不 過, 酒 店 應 備 有 足 夠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供 員 工 使 用, 以 免 他 們 在 工 作 地 方 接 觸 到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防 止 傳 染 病 傳 播 的 常 見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如 下 : 進 行 有 可 能 濺 出 或 噴 出 血 液 體 液 分 泌 物 和 排 泄 物 的 程 序 時 ( 例 如 在 處 理 或 分 離 極 為 骯 髒 的 被 單 或 酒 店 客 人 的 洗 滌 物 品 時 ), 應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以 保 護 鼻 和 口 的 黏 膜 進 行 冷 卻 塔 的 維 修 工 作 時, 例 如 測 試 及 投 用 檢 查 取 水 樣 本 和 高 壓 噴 霧 等, 應 配 戴 過 濾 式 口 罩 ( 例 如 N95 口 罩 ) 接 觸 血 液 體 液 分 泌 物 排 泄 物 黏 膜 或 受 污 染 物 品 時, 必 須 戴 上 用 完 即 棄 手 套 用 後 應 立 即 除 去 手 套 並 須 洗 淨 雙 手 佩 戴 手 套 不 可 取 代 潔 手
在 進 行 有 可 能 濺 出 或 噴 出 血 液 體 液 分 泌 物 或 排 泄 物 的 程 序 時, 應 穿 上 保 護 袍 或 圍 裙, 以 保 護 皮 膚 或 身 軀 及 避 免 弄 污 衣 物 維 修 通 風 系 統 時 如 須 進 行 高 壓 噴 水 或 預 料 全 身 會 受 到 污 染 時, 應 穿 上 全 身 防 護 衣 應 盡 快 除 去 弄 污 的 保 護 袍, 並 立 刻 潔 手, 以 免 把 微 生 物 轉 移 到 其 他 人 或 環 境 中 當 進 行 有 可 能 濺 出 或 噴 出 客 人 的 血 液 或 體 液 的 程 序 時 ( 例 如 在 處 理 極 為 骯 髒 的 被 服 時, 或 在 清 潔 或 更 換 通 風 系 統 的 隔 塵 網 時 ), 應 配 戴 眼 罩 / 面 罩, 以 保 護 眼 睛 的 黏 膜 維 修 通 風 系 統 時 如 須 進 行 高 壓 噴 水, 應 配 戴 眼 罩 / 面 罩 普 通 的 眼 鏡 不 能 提 供 足 夠 的 保 護 清 潔 程 序 完 或 受 污 染 後, 應 更 換 眼 罩 / 面 罩, 並 按 照 製 造 商 指 示 清 洗 和 潔 淨 可 再 用 的 眼 罩 / 面 罩 * 為 了 減 低 交 叉 感 染 的 機 會, 請 同 時 參 考 附 錄 E 所 載 有 關 穿 戴 及 用 後 卸 下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先 後 次 序 的 建 議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臭 氧 清 洗 是 較 新 的 方 法, 清 洗 過 程 可 於 室 外 溫 度 下 進 行, 即 攝 氏 32 度 至 35 度 [13, 14] 有 關 臭 氧 濃 度 的 設 定, 請 參 考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清 水 沖 洗 可 稀 釋 和 除 去 被 服 上 所 有 清 潔 劑 和 添 加 劑 [15] 難 以 清 洗 的 物 品 括 床 褥 和 枕 頭 膠 套 應 以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溶 液 拭 抹 拭 抹 前 應 檢 查 膠 套 是 否 完 整 無 損 沒 有 膠 套 的 床 褥 如 被 體 液 弄 污, 應 用 蒸 氣 清 潔 沒 有 膠 套 的 枕 頭 應 按 照 標 準 洗 衣 程 序 清 洗 或 乾 洗 [9] 羊 毛 毯 應 以 暖 水 清 洗, 然 後 曬 乾 或 用 乾 衣 機 以 較 低 的 溫 度 弄 乾, 或 [9] 被 子 可 用 熱 水 及 清 潔 劑 清 洗, 再 用 清 水 沖 洗 乾 淨, 其 後 最 好 用 乾 衣 機 弄 乾 或 曬 乾, 或 應 先 小 心 清 除 固 體 污 穢 物 然 後 按 照 標 準 洗 衣 程 序 處 理 處 理 被 血 液 排 泄 物 或 體 液 弄 污 的 被 服 時, 應 穿 上 用 完 即 棄 手 套 [7] 如 清 潔 程 序 有 引 致 任 何 令 皮 膚 或 工 作 服 受 污 染 的 風 險, 應 穿 上 保 護 袍 / 圍 裙 [7]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以 傳 播 途 徑 為 根 基 的 防 護 措 施 分 為 三 類 : 接 觸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飛 沫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及 空 氣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部 分 經 由 多 種 途 徑 傳 播 的 疾 病 ( 例 如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 可 能 需 要 使 用 超 過 一 種 的 以 傳 播 途 徑 為 根 基 的 防 護 措 施 不 論 是 單 獨 或 組 合 使 用, 以 傳 播 途 徑 為 根 基 的 防 護 措 施 通 常 是 配 合 標 準 防 護 措 施 一 齊 使 用 接 觸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的 作 用, 是 減 低 在 處 理 傳 染 性 物 品 ( 例 如 更 換 的 被 單 ) 時 直 接 或 間 接 接 觸 傳 染 性 病 菌 後 把 病 菌 傳 播 的 風 險 如 預 料 會 接 觸 患 病 客 人 或 受 污 染 的 環 境 表 面 或 物 品, 必 須 根 據 上 文 第 IV 部 分 的 指 引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飛 沫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的 作 用, 是 減 低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 例 如 流 行 性 感 冒 德 國 麻 疹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等 ) 經 由 飛 沫 傳 播 的 風 險, 而 空 氣 傳 播 防 護 措 施 的 作 用 是 減 低 傳 染 性 病 原 體 ( 例 如 肺 結 核 和 水 痘 ) 經 由 小 顆 粒 飛 沫 ( 例 如 飛 沫 核 ) 傳 播 的 風 險
如 果 患 病 客 人 出 現 咳 嗽 打 噴 嚏 和 發 燒 等 呼 吸 道 徵 狀 而 又 能 忍 受 的 話, 可 為 他 / 她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以 減 低 飛 沫 或 飛 沫 核 擴 散 的 情 況 建 議 患 病 客 人 求 醫 和 避 免 參 與 任 何 大 型 集 會 活 動 應 建 議 患 有 經 空 氣 傳 播 傳 染 病 ( 例 如 肺 結 核 和 水 痘 ) 的 客 人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留 在 同 一 房 間 停 止 參 與 任 何 大 型 集 會, 以 及 立 即 求 醫 如 切 實 可 行 的 話, 亦 應 盡 量 減 少 患 病 客 人 與 酒 店 職 員 的 接 觸 酒 店 職 員 如 需 要 照 顧 患 病 客 人, 必 須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患 病 客 人 結 帳 離 開 後, 必 須 把 客 人 入 住 的 房 間 徹 底 清 潔 消 毒 ( 參 閱 第 3.3 段 第 III 部 分 ) 有 關 酒 店 職 員 的 個 人 防 護 方 面, 請 參 考 上 文 第 IV 部 分 這 是 指 一 座 建 築 物 內 的 自 然 空 氣 流 動 過 程, 或 是 以 機 器 增 強 的 送 風 及 抽 風 過 程 天 然 通 風 通 常 是 指 空 氣 不 受 控 制 地 經 由 門 窗 和 通 風 槽 滲 入 和 滲 出 房 間 完 全 依 賴 自 然 通 風 的 樓 宇 的 通 風 口 面 積 應 最 少 佔 樓 面 面 積 的 百 分 之 五 至 十, 才 能 使 樓 宇 於 夏 季 得 到 足 夠 的 通 風 [1] 機 械 通 風 是 利 用 裝 在 牆 上 或 屋 頂 的 抽 風 機 或 風 扇, 或 空 氣 調 節 系 統 進 行, 並 透 過 可 控 制 方 式, 改 善 氣 流 的 供 應 或 廢 氣 的 抽 送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24
提 供 清 新 和 潔 淨 的 空 氣, 維 持 溫 度 適 中 的 工 作 環 境, 以 及 清 除 或 稀 釋 空 氣 中 的 污 染 物 維 持 可 接 受 的 溫 度 和 濕 度 良 好 的 通 風 極 為 重 要 足 夠 的 通 風 可 保 持 空 氣 新 鮮, 防 止 熱 量 積 聚 和 控 制 空 氣 中 污 染 物 的 濃 度 二 氧 化 碳 濃 度 如 高 於 1000 ppm( 百 萬 分 之 1000 單 位 ), 顯 示 室 內 通 風 可 能 不 足 [1, 2] 新 鮮 空 氣 入 風 口 的 位 置 應 小 心 設 計, 避 免 抽 入 污 染 的 空 氣 最 佳 溫 度 是 攝 氏 20 至 26 度 [3] 最 佳 濕 度 是 40% 至 70% [3] 避 免 調 風 器 的 氣 流 受 物 件 遮 擋 太 強 的 氣 流 令 人 不 適, 但 氣 流 太 弱 會 令 人 感 到 翳 侷 正 確 調 校 空 氣 散 佈 器 和 回 風 柵 格 定 期 保 養 以 確 保 通 風 系 統 清 潔 和 操 作 正 常
霉 菌 或 真 菌 細 菌 病 毒 原 生 物 等 微 生 物 均 可 在 室 內 環 境 找 到 如 霉 菌 或 真 菌 在 結 構 物 料 表 面 生 長, 即 表 示 該 處 的 微 生 物 生 長 蓬 勃 空 氣 濕 度 高 積 水 積 滿 塵 埃 的 隔 塵 網 和 受 潮 損 壞 的 建 築 結 構, 是 滋 生 微 生 物 的 理 想 環 境 通 風 系 統 使 用 高 效 能 的 隔 塵 網, 除 去 進 入 通 風 系 統 的 懸 浮 粒 子 和 微 生 物 芽 胞 清 除 可 能 有 利 真 菌 生 長 的 水 源, 特 別 是 通 風 系 統 內 的 積 水 修 理 及 保 養 所 有 水 管 和 排 水 系 統 修 理 受 水 浸 或 滲 水 影 的 地 方 移 去 及 替 換 受 污 染 的 多 孔 物 品, 例 如 通 風 系 統 積 滿 污 垢 的 隔 塵 網 霉 菌 滿 佈 的 天 花 發 霉 的 地 毯 把 所 有 受 真 菌 污 染 的 平 滑 表 面 ( 如 牆 壁 表 面 ) 消 毒 安 裝 抽 濕 機, 把 濕 度 控 制 在 適 當 水 平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訂 定 及 遵 守 適 當 的 檢 查 清 潔 測 試 及 維 修 程 序 定 期 更 換 空 氣 過 濾 器 定 期 檢 查 通 風 系 統 的 各 部 份 是 否 清 潔 及 有 微 生 物 生 長, 並 徹 底 清 潔 不 潔 部 分 測 試 通 風 系 統 效 能, 並 將 結 果 與 設 計 準 則 作 比 較,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節 或 修 理 如 使 用 冷 卻 塔, 應 適 當 地 維 修 ( 例 如 使 用 除 生 物 劑 ), 避 免 微 生 物 滋 生 ( 關 於 冷 卻 塔 的 水 質, 請 參 考 下 文 表 一 和 表 二 ) 通 風 系 統 須 保 持 良 好 操 作, 並 定 期 維 修 保 養 空 調 系 統 須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清 潔 隔 塵 網 須 按 照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更 換 或 清 潔 職 員 更 換 隔 塵 網 時 必 須 穿 戴 合 適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例 如 眼 罩 和 手 套 等 ) [4] 柵 格 和 空 氣 管 道 必 須 定 期 清 潔 定 期 監 察 水 質, 可 在 系 統 產 生 異 常 情 況 前 提 供 預 先 警 報 監 察 工 作 必 須 定 期 進 行 淡 水 和 海 水 水 質 的 指 標 可 參 考 下 文 表 一 和 表 二 不 過, 冷 卻 塔 系 統 的 擁 有 人 / 操 作 員 須 自 行 制 定 適 合 其 系 統 的 質 素 監 察 時 間 表
表 一 : 淡 水 冷 卻 塔 的 冷 卻 水 水 質 指 標 [4]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表 二 : 海 水 冷 卻 塔 的 冷 卻 水 水 質 指 標 [4]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人 類 感 染 急 性 腸 胃 炎, 通 常 是 由 一 組 稱 為 諾 沃 克 類 病 毒 ( 又 稱 小 圓 結 構 病 毒 ) 的 病 毒 所 引 致 食 物 也 可 以 在 來 源 已 受 污 染, 而 蠔 的 污 染 來 源 是 受 污 染 的 海 水 諾 如 病 毒 相 對 上 較 能 抵 禦 惡 劣 的 環 境 : 它 們 能 夠 在 結 冰 及 高 至 攝 氏 60 度 的 氣 溫 下 生 存, 甚 至 被 證 實 與 已 蒸 熟 的 貝 類 海 產 所 引 致 的 疾 病 有 關 此 外, 諾 如 病 毒 可 在 濃 度 高 達 10ppm 的 氯 中 生 存, 這 個 濃 度 遠 高 於 公 共 供 水 系 統 日 常 的 水 平 症 狀 一 般 會 自 行 消 失 病 徵 急 性 發 作 的 嘔 吐 伴 有 腹 絞 痛 的 水 樣 非 出 血 性 腹 瀉, 以 及 噁 心 有 時 也 會 輕 微 發 燒, 嘔 吐 則 較 常 見 於 兒 童 潛 伏 期 一 般 為 24 至 48 小 時 ( 爆 發 個 案 中 位 數 為 33 至 36 小 時 ), 但 部 分 病 例 可 於 接 觸 病 毒 後 12 小 時 內 發 病 經 常 在 食 肆 及 備 辦 的 膳 食 等 公 共 環 境 中, 引 致 腸 胃 炎 爆 發 個 案 所 有 年 齡 組 別 人 士 亦 可 能 出 現 零 星 病 例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主 要 是 經 由 腸 胃 道 傳 播, 進 食 或 飲 用 帶 有 諾 如 病 毒 的 糞 便 之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水 傳 播, 或 經 由 人 與 人 直 接 接 觸 傳 播 環 境 及 媒 介 物 污 染 亦 可 能 是 傳 染 源 經 嘔 吐 時 產 生 的 帶 病 毒 噴 沫 污 染 物 件 表 面 或 進 入 口 腔 黏 膜 然 後 被 吞 入, 從 而 傳 播 在 社 區 環 境 中, 由 水 所 引 致 的 諾 如 病 毒 感 染 爆 發 個 案, 通 常 是 由 於 水 井 及 休 閒 性 用 水 受 到 污 水 污 染 所 致 食 物 中 毒 一 般 是 由 沙 門 氏 菌 引 致 的 約 有 2 000 種 血 清 型 的 沙 門 氏 菌 可 導 致 人 類 生 病 沙 門 氏 菌 寄 生 在 人 類 以 及 牛 和 雞 等 許 多 食 用 牲 口 的 腸 臟, 污 染 動 物 製 之 食 品 的 情 況 很 常 見 人 類 一 般 是 通 過 進 食 或 飲 用 受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水, 人 類 進 食 受 沙 門 氏 菌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水 以 致 沙 門 氏 菌 感 染 ; 將 那 些 受 細 菌 污 染 的 物 件 或 手 指 放 進 口 中, 亦 可 能 會 造 成 感 染 常 見 的 症 狀 括 嘔 吐 腹 瀉 及 腹 痛, 患 可 能 會 或 不 會 發 燒 如 未 能 及 時 接 受 適 當 治 療, 或 會 出 現 脫 水 或 敗 血 病 等 可 能 致 命 的 嚴 重 併 發 症, 但 這 種 情 況 非 常 罕 見 潛 伏 期 一 般 為 12 至 72 小 時, 病 徵 通 常 維 持 4 至 7 日 偶 爾 亦 會 導 致 局 部 感 染 ( 例 如 敗 血 性 關 節 炎 ) 或 惡 化 為 敗 血 病
進 食 或 飲 用 受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水, 或 接 觸 受 感 染 的 動 物 而 傳 播 甲 型 肝 炎 病 毒 是 一 種 小 核 糖 核 酸 病 毒, 靈 長 類 動 物 是 唯 一 的 自 然 宿 主 肝 炎 為 肝 臟 細 胞 發 炎, 可 以 由 病 原 感 染 酒 精 藥 物 化 學 藥 品 及 遺 傳 性 疾 病 引 致 甲 型 肝 炎 是 由 甲 型 肝 炎 病 毒 引 的 一 種 病 毒 性 肝 炎 發 病 初 期 一 般 會 出 現 發 燒 食 慾 不 振 噁 心 嘔 吐 腹 瀉 上 腹 不 適 肌 肉 疼 痛 及 疲 倦 等 病 徵 發 病 時 可 能 出 現 黃 疸 小 便 呈 深 色 或 淺 色 糞 便 病 徵 ; 或 於 幾 日 之 內, 在 出 現 全 身 的 反 應 後 呈 現 潛 伏 期 一 般 約 為 28 日 ( 可 能 介 乎 15 至 50 日 ) 病 徵 會 持 續 數 星 期, 但 在 罕 見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持 續 多 月 大 部 分 患 可 完 全 康 復, 但 在 少 數 病 例 中, 肝 臟 受 損 害 的 時 間 可 能 會 延 長 患 康 復 後 通 常 會 終 身 免 疫, 不 會 成 為 長 期 帶 病 甲 型 肝 炎 經 由 腸 胃 道 傳 播, 一 般 透 過 與 甲 型 肝 炎 感 染 人 士 直 接 接 觸, 或 進 食 / 飲 用 受 帶 有 甲 型 肝 炎 病 毒 的 糞 便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水 傳 播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保 持 地 方 及 廚 房 器 皿 清 潔 把 垃 圾 妥 善 棄 置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經 常 修 剪 指 甲 進 食 或 處 理 食 物 前, 應 用 肥 皂 及 清 水 洗 淨 雙 手, 如 廁 或 更 換 尿 片 後 亦 應 洗 手 食 水 應 採 用 自 來 水, 並 最 好 後 才 飲 用 應 從 可 靠 的 地 方 購 買 新 鮮 食 物, 不 要 光 顧 無 牌 小 販 避 免 進 食 高 危 食 物, 例 如 貝 類 海 產 大 珊 瑚 魚 生 的 食 物 或 半 熟 食 物 烹 調 食 物 時, 應 穿 清 潔 可 洗 滌 的 圍 裙, 並 戴 上 帽 子 食 物 應 徹 底 清 洗 易 腐 壞 食 物 應 用 蓋 蓋 好, 存 放 於 雪 櫃 中 生 的 食 物 及 熟 食, 應 分 開 處 理 和 存 放 ( 雪 櫃 上 層 存 放 熟 食, 下 層 存 放 生 的 食 物 ), 避 免 交 叉 污 染 雪 櫃 應 定 期 清 潔 和 融 雪, 溫 度 應 保 持 於 攝 氏 4 度 或 以 下 食 物 應 徹 熟 不 要 徒 手 處 理 熟 食 及 即 食 食 物 ; 如 有 需 要, 應 戴 上 手 套 熟 後 應 盡 快 食 用 如 有 需 要 保 留 吃 剩 的 熟 食, 應 該 加 以 冷 藏, 並 盡 快 食 用 食 用 前 應 徹 底 翻 熱 變 質 的 食 物 應 該 棄 掉 容 易 感 染 甲 型 肝 炎 之 人 士, 可 考 慮 接 受 甲 型 肝 炎 防 疫 注 射
退 伍 軍 人 病 是 由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引 致 的 傳 染 病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在 天 然 水 源 滋 長, 例 如 湖 泊 河 流 溪 澗 池 塘 及 泥 土, 同 時 也 可 以 在 人 工 的 供 水 系 統 中 存 活 細 菌 最 適 合 於 攝 氏 20 至 45 度 的 溫 度 下 繁 殖, 尤 以 攝 氏 3 5 度 至 4 3 度 為 最 理 想 在 攝 氏 4 6 度 以 上 或 攝 氏 20 度 以 下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將 會 停 止 繁 殖, 在 攝 氏 60 度 以 上 的 生 存 時 間 會 減 少 到 幾 分 鐘, 在 攝 氏 70 度 會 即 時 死 亡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不 能 在 海 水 和 充 分 加 有 氯 氣 的 食 水 中 生 存 就 這 類 細 菌 而 言, 已 鑒 定 的 品 種 超 過 42 個, 其 中 以 嗜 肺 性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血 清 型 1 型 為 引 致 爆 發 性 退 伍 軍 人 病 最 流 行 的 菌 種 這 種 疾 病 以 兩 種 不 同 形 式 出 現 : 退 伍 軍 人 病 : 是 較 嚴 重 的 感 染, 會 導 致 肺 炎 龐 蒂 亞 克 熱 : 病 徵 較 輕 微, 會 自 行 減 退 退 伍 軍 人 病 主 要 引 致 嚴 重 肺 炎, 病 徵 括 發 高 燒 ( 攝 氏 39 度 以 上 ) 疲 倦 無 痰 的 咳 嗽 發 冷 肌 肉 疼 痛 頭 痛 氣 促 及 精 神 錯 亂, 部 分 嚴 重 病 例 更 可 能 會 引 致 呼 吸 衰 竭 龐 蒂 亞 克 熱 是 病 徵 較 輕 微 的 退 伍 軍 人 病 病 人 一 般 會 出 現 發 燒 頭 痛 及 肌 肉 疼 痛 等 病 徵, 通 常 持 續 約 2 至 5 日 這 些 病 徵 一 般 會 自 行 減 退, 病 人 無 須 接 受 治 療 也 會 自 然 痊 癒 潛 伏 期 為 2 至 10 日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主 要 是 由 人 體 吸 入 了 空 氣 中 含 有 這 種 細 菌 的 飛 沫 ( 霧 氣 ) 或 微 粒, 細 菌 從 而 進 入 並 積 聚 於 肺 內 根 據 以 往 的 病 例 顯 示, 引 致 這 種 疾 病 蔓 延 的 微 粒 主 要 來 自 建 築 物 內 的 供 水 系 統, 括 空 調 系 統 的 蒸 發 式 冷 卻 塔 及 增 濕 器 熱 水 和 冷 水 系 統 噴 水 池 / 花 灑 系 統 按 摩 池 工 業 加 熱 及 冷 卻 處 理 設 備 等 這 些 系 統 的 正 常 操 作 溫 度 適 合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的 滋 長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這 種 疾 病 可 由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接 觸 而 傳 播 清 除 所 有 可 能 導 致 細 菌 滋 生 的 水 源, 例 如 接 滴 盤 冷 卻 盤 管 及 集 水 坑 中 的 滯 水 定 期 清 洗 增 濕 器 或 通 風 設 備 使 用 風 冷 式 冷 凝 器, 取 代 淡 水 冷 卻 塔 如 使 用 淡 水 冷 卻 塔, 必 須 將 有 效 劑 量 的 化 學 劑 及 殺 菌 劑 放 入 冷 卻 塔 的 水 缸 中, 以 防 藻 類 及 細 菌 滋 長
噴 水 池 應 以 容 易 清 洗 及 保 養 的 物 料 建 造, 例 鋼 平 滑 的 表 面 令 清 洗 更 為 容 易, 亦 可 減 低 細 菌 滋 長 的 機 會 建 議 噴 水 池 的 位 置 應 與 未 鋪 置 保 護 層 的 傢 俱 電 器 及 用 餐 區 保 持 一 定 距 離 定 期 換 水 應 定 期 徹 底 換 水 及 清 洗 噴 水 池, 理 想 的 做 法 一 般 是 每 1 至 4 個 月 進 行 一 次, 或 遵 照 生 產 商 的 指 示 進 行 如 噴 水 池 的 位 置 受 到 陽 光 直 接 照 射, 應 增 加 清 洗 噴 水 池 的 次 數, 以 防 藻 類 滋 長 應 在 排 清 池 水 後, 徹 底 清 洗 儲 水 池 和 水 泵 重 新 運 作 前, 必 須 先 沖 走 及 除 去 所 有 碎 屑 及 污 泥 進 行 一 般 消 毒 時, 應 使 用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或 生 產 商 建 議 的 其 他 清 潔 劑 流 感 樣 病 例 是 指 非 特 定 的 呼 吸 道 疾 病 可 能 會 導 致 流 感 樣 病 例 的 呼 吸 道 病 原 體 括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毒 呼 吸 道 合 胞 體 病 毒 腺 病 毒 鼻 病 毒 和 副 流 感 病 毒, 及 致 病 性 細 菌 如 肺 炎 衣 原 體 退 伍 軍 人 病 菌 肺 炎 支 原 體 及 肺 炎 鏈 球 菌 流 行 性 感 冒 呼 吸 道 合 胞 體 病 毒 及 某 些 細 菌 性 感 染, 是 尤 其 重 要 的 流 感 樣 病 例 病 源, 因 為 它 們 可 能 導 致 嚴 重 的 併 發 症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病 徵 因 不 明 的 發 燒 ( 超 過 或 等 於 攝 氏 38 度 ), 以 及 咳 嗽 及 / 或 喉 嚨 痛 肌 肉 疼 痛 和 頭 痛 等 呼 吸 道 感 染 病 徵 潛 伏 期 為 1 至 5 日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的 飛 沫, 相 信 是 流 感 在 人 與 人 之 間 傳 播 的 主 要 途 徑 這 種 疾 病 亦 可 通 過 人 與 人 直 接 接 觸 或 通 過 媒 介 物 傳 播 H5N1 禽 流 感 病 毒 是 甲 型 流 感 病 毒 的 一 種, 本 來 只 影 禽 類, 而 1997 年 及 2003 年 分 別 發 現 有 18 宗 及 2 宗 跨 物 種 感 染 的 人 類 感 染 病 例 其 後, 這 種 病 毒 更 引 致 數 以 百 萬 計 的 家 禽 死 亡 禽 流 感 的 徵 狀 與 人 類 流 感 差 不 多 然 而, 患 病 情 會 急 轉 直 下, 出 現 發 高 燒 肺 炎 呼 吸 衰 竭 多 器 官 功 能 衰 竭, 甚 至 死 亡 禽 流 感 是 通 過 與 活 禽 鳥 近 距 離 接 觸 而 傳 播 人 類 之 間 的 傳 播 能 力 十 分 低
政 府 的 計 個 三 級 應 變 系 統 ( 戒 備 應 變 級 別 嚴 重 應 變 級 別 及 緊 急 應 變 級 別 ) 該 系 統 因 應 香 的 流 行 病 學 情 況 按 風 險 分 級, 每 訂 明 所 須 採 取 的 一 套 公 共 生 行 動 制 定 這 些 公 共 行 動 的 目 的, 是 配 合 世 界 組 織 ( 世 ) 對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規 劃 工 作 所 發 出 的 指 引 根 據 世 界 生 組 織 的 建 議, 流 感 大 流 行 的 應 變 準 備 工 作 應 測 調 查 及 控 制 措 施 化 驗 支 援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提 供 基 本 醫 療 服 務 抗 病 毒 藥 物 的 儲 備 防 疫 注 射 口 生 措 施, 以 及 信 息 傳 遞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 沙 士 ) 是 由 一 種 冠 狀 病 毒 (SARS- CoV) 引 的 呼 吸 道 傳 染 病 早 期 症 狀 與 流 感 相 似 一 般 而 言, 患 初 會 發 燒 ( 體 溫 通 常 在 攝 氏 38 度 或 以 上 ) 其 他 症 狀 括 發 冷 顫 抖 頭 痛 疲 倦 或 肌 肉 痛, 有 時 還 會 出 現 肚 瀉 病 發 初 期, 有 些 患 只 有 輕 微 的 呼 吸 道 感 染 症 狀, 但 數 日 後 可 能 會 有 乾 咳 呼 吸 困 難 等 下 呼 吸 道 感 染 的 症 狀 約 10% 病 的 病 情 可 能 會 迅 速 惡 化 至 呼 吸 衰 竭, 並 須 接 受 深 切 治 療 長 症 狀 或 會 有 較 大 的 變 化 症 狀 普 遍 在 染 病 後 2 至 7 日 內 出 現, 但 潛 伏 期 可 長 達 大 約 10 日 主 要 通 過 人 與 人 的 近 距 離 接 觸 傳 播, 尤 其 是 通 過 患 嗽 或 打 噴 嚏 時 噴 出 的 呼 吸 道 飛 沫 當 患 飛 沫 附 在 周 邊 人 士 的 口 鼻 或 眼 睛 黏 膜 上 時, 就 有 機 會 傳 播 沙 士 如 雙 手 觸 摸 被 污 染 的 物 件 表 面 後 再 觸 及 口 鼻 或 眼 睛, 亦 有 可 能 染 病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保 持 良 好 個 人 及 環 境 生 確 保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保 持 廁 所 排 水 口 及 喉 管 正 常 運 作 打 噴 嚏 或 咳 嗽 時 用 紙 巾 掩 住 口 鼻, 並 妥 善 清 理 口 鼻 排 出 的 分 泌 物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並 正 確 洗 手 : 如 需 觸 摸 眼 睛 及 口 鼻, 事 前 應 洗 手 ; 處 理 被 糞 便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或 其 他 體 液 弄 污 的 物 件 後 要 洗 手 ; 觸 摸 電 梯 扶 手 升 降 機 按 鈕 門 把 手 等 公 用 物 件 之 後 要 洗 手 有 呼 吸 道 感 染 症 狀 的 人 士, 應 佩 戴 口 罩, 並 立 即 求 醫 旅 客 前 往 出 現 感 染 個 案 的 地 區 後 若 有 呼 吸 道 疾 病 徵 狀, 應 立 即 找 醫 生 診 治, 告 知 醫 生 近 期 到 過 的 國 家 在 流 感 高 期, 最 好 避 免 前 往 擠 迫 和 空 氣 不 流 通 的 公 共 場 所 流 感 疫 苗 是 根 據 世 界 生 組 織 的 建 議, 按 照 每 年 社 會 上 流 行 的 流 感 類 型 而 製 備 的 染 病 的 活 鳥 和 家 禽 的 糞 便 中 可 能 會 帶 有 病 毒, 故 應 盡 量 避 免 接 觸 活 鳥 和 家 禽 及 其 糞 便 如 曾 接 觸 活 鳥 或 家 禽, 要 立 刻 用 液 和 清 水 洗 手
如 家 中 飼 養 雀 鳥, 應 避 免 和 牠 有 親 密 接 觸, 並 每 次 在 接 觸 牠 或 替 牠 處 理 糞 便 後 用 液 和 清 水 洗 手 學 校 及 幼 兒 院 舍 亦 應 採 取 措 施 防 止 兒 童 接 觸 活 鳥 及 家 禽 進 食 家 禽 肉 類 和 蛋 時 應 徹 底 出 外 旅 遊 時 應 避 免 接 觸 活 鳥 及 家 禽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常 見 於 人 體 皮 膚 表 面 及 黏 膜 中 在 身 體 健 康 的 人 士 之 中,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會 於 鼻 孔 內 及 皮 膚 上 帶 菌 而 不 出 現 感 染 徵 狀 病 菌 偶 爾 會 進 入 人 體 並 引 疾 病, 括 皮 膚 感 染 傷 口 感 染 食 物 中 毒 泌 尿 道 感 染 肺 炎 及 血 液 感 染 大 部 分 抗 生 素 均 能 有 效 治 癒 多 種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的 感 染, 但 一 些 對 甲 氧 西 氧 抗 生 素 產 生 耐 藥 性 的 菌 株 ( 稱 為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 通 常 亦 會 對 其 他 常 用 的 抗 生 素 ( 如 青 霉 素 及 頭 孢 菌 素 ) 產 生 耐 藥 性 濫 用 抗 生 素 普 遍 被 認 為 是 導 致 病 菌 出 現 耐 藥 性 的 其 中 一 個 成 因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過 往,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感 染 較 常 見 於 院 舍 宿 友 及 住 院 病 人 身 上 但 近 年 在 多 個 國 家 中, 一 些 未 曾 入 院 或 入 住 其 他 醫 療 設 施 或 院 舍 的 健 康 人 士 身 上, 亦 出 現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感 染, 而 此 等 人 士 在 徵 狀 出 現 前 的 一 年 內 亦 沒 有 接 受 任 何 醫 療 程 序 這 些 感 染 便 稱 為 社 區 型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感 染, 而 該 菌 株 對 抗 生 素 通 常 會 有 不 同 的 耐 藥 性 而 醫 療 界 甚 關 注 社 區 型 耐 甲 氧 西 林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的 出 現 社 區 型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感 染 通 常 會 引 致 皮 膚 或 軟 組 織 的 感 染, 如 膿 膿 瘡 膿 腫 等 症 狀 腫 發 熱 觸 痛 或 流 膿 嚴 重 可 引 致 化 膿 的 傷 口 感 染 或 嚴 重 肺 炎, 需 要 住 院 並 用 特 別 的 抗 生 素 治 療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感 染 主 要 通 過 直 接 接 觸 傳 播, 若 雙 手 接 觸 過 傷 口 分 泌 物 及 穢 物, 就 可 能 會 污 染 身 體 其 他 部 分 物 件 或 其 表 面, 病 菌 也 由 此 散 播 另 外, 身 體 接 觸 皮 膚 有 割 傷 或 擦 傷 等 傷 口 擠 迫 的 環 境 及 個 人 生 欠 佳 等, 亦 是 造 成 感 染 的 原 因 健 康 人 士 亦 可 成 為 帶 菌, 病 菌 會 存 於 帶 菌 的 鼻 腔, 毛 髮 及 腋 下, 並 有 可 能 傳 給 他 人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經 常 用 清 水 及 液 徹 底 清 潔 雙 手, 或 用 酒 精 搓 手 液 揉 搓 雙 手 如 有 需 要 處 理 穢 物 ( 如 其 他 家 庭 成 員 或 寵 物 的 唾 液 或 膿 液 ), 應 戴 上 手 套, 並 應 在 處 理 完 畢 後 洗 手 免 疫 力 較 差 的 人 士 尤 其 需 要 注 意 避 免 與 別 人 共 用 個 人 物 品, 如 未 清 洗 的 毛 巾 衣 物 制 服 及 剃 鬚 刀 避 免 直 接 接 觸 傷 口 或 任 何 被 傷 口 分 泌 物 污 染 的 物 件 破 損 的 皮 膚 表 面 或 傷 口 應 該 即 時 清 潔 並 用 防 水 膠 布 及 帶 妥, 並 於 處 理 傷 口 前 後 洗 淨 雙 手 如 出 現 感 染 徵 狀, 應 盡 早 找 醫 生 診 治 如 有 傷 口, 應 避 免 參 與 有 身 體 接 觸 的 運 動 或 使 用 公 共 浴 室 在 一 些 公 共 場 所 如 體 育 中 心 公 共 浴 室 等, 應 保 持 環 境 生 及 消 毒 可 供 循 環 使 用 的 儀 器 不 要 濫 用 抗 生 素, 抗 生 素 應 由 醫 生 處 方 使 用, 而 接 受 處 方 的 病 人 亦 應 按 處 方 訂 明 的 劑 量 及 時 間 完 成 整 個 療 程 在 服 用 抗 生 素 ( 有 呼 吸 系 統 徵 狀 ) 期 間, 更 應 保 持 手 部 生 及 戴 上 口 罩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有 些 傳 染 病 具 高 度 染 性 及 會 引 致 嚴 重 的 後 果, 以 致 威 脅 人 類 的 生 命 及 影 會 國 家 的 經 濟 因 此, 如 能 居 安 思 危, 平 時 做 好 適 當 的 防 範 或 阻 絕 傳 染 病 蔓 延 的 措 施, 傳 染 病 所 帶 來 的 災 害 便 可 減 至 最 低 為 了 保 障 當 地 市 民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各 地 區 均 以 法 律 規 定 某 些 傳 染 病 為 法 定 須 呈 報 及 特 別 防 範 的 對 象 疾 病, 並 制 定 預 防 發 病 及 遏 止 其 蔓 延 的 政 策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第 599 章 ), 目 前 本 共 有 45 種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名 單 請 參 閱 附 錄 B ( 該 名 單 可 因 應 當 時 的 公 共 生 需 要 及 政 策 而 修 訂 ) 所 有 註 冊 醫 生 若 懷 疑 或 證 實 屬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均 須 通 知 生 署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醫 生 亦 應 呈 報 對 公 共 生 有 重 要 影 的 其 他 疾 病 及 情 況 生 防 護 中 心 會 對 這 些 疾 病 進 行 監 察 及 控 制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酒 店 管 理 人 員 應 備 存 有 關 員 工 放 取 病 假 的 清 晰 記 錄, 並 將 患 病 員 工 的 一 般 數 目 存 檔 倘 若 酒 店 住 客 或 員 工 逐 一 出 現 類 似 病 徵, 而 發 病 率 高 於 平 日, 從 流 行 病 學 的 角 度 而 言, 這 屬 於 傳 染 病 爆 發 請 參 考 以 下 例 子 : 兩 名 或 以 上 人 士 進 食 相 同 食 物 後 出 現 類 似 的 病 徵, 這 表 示 可 能 已 出 現 一 個 食 物 中 毒 傳 染 媒 介 可 能 是 食 物 中 的 細 菌 病 毒 或 毒 素 如 懷 疑 酒 店 住 客 / 員 工 患 上 傳 染 病, 應 把 他 們 暫 時 隔 離, 並 立 即 安 排 醫 護 人 員 進 行 治 療 盡 快 實 施 適 當 的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以 防 疾 病 在 酒 店 內 進 一 步 蔓 延 例 如 在 呼 吸 道 疾 病 爆 發 期 間, 有 呼 吸 道 疾 病 徵 狀 的 酒 店 住 客 / 員 工 應 戴 上 口 罩 患 病 的 酒 店 住 客 應 避 免 進 行 集 體 活 動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傳 染 病 爆 發 時, 應 以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消 毒 環 境, 待 15 至 30 分 鐘 後 用 清 水 沖 洗 及 抹 乾 須 特 別 留 意 廁 所 廚 房, 以 及 電 燈 開 關 門 把 和 扶 手 等 經 常 被 觸 碰 的 物 件 的 消 毒 情 況 先 以 吸 收 性 較 高 的 物 料 清 潔 受 嘔 吐 物 / 排 泄 物 / 分 泌 物 污 染 的 表 面, 然 後 才 進 行 上 述 消 毒 程 序 列 出 懷 疑 受 感 染 人 士 的 姓 名, 以 及 他 們 在 爆 發 前 幾 天 曾 進 食 的 食 物 資 料, 供 生 署 調 查 時 使 用 保 存 剩 餘 的 食 物 以 便 進 行 調 查 被 排 泄 物 或 嘔 吐 物 弄 污 的 物 件 或 地 方 應 予 以 消 毒 以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清 潔 及 消 毒 廁 所 確 保 在 酒 店 內 保 持 良 好 的 個 人 食 物 及 環 境 生 保 持 廚 房 清 潔 生, 確 保 雪 櫃 運 作 正 常 受 感 染 的 員 工 ( 尤 其 是 負 責 處 理 食 物 的 員 工 ) 應 獲 准 放 取 病 假, 以 防 疾 病 蔓 延
列 出 疑 似 受 感 染 人 士 的 姓 名 調 節 機 械 通 風 及 空 調 系 統, 如 情 況 許 可, 應 把 窗 戶 打 開, 使 室 內 的 空 氣 更 為 流 通, 提 高 新 鮮 空 氣 的 進 氣 量 嚴 格 執 行 個 人 及 手 生, 並 遵 守 呼 吸 道 生 / 咳 嗽 禮 儀 在 傳 染 病 爆 發 期 間, 應 暫 停 集 體 活 動 / 集 會 患 病 的 員 工 在 完 全 康 復 前 不 應 上 班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酒 店 住 客 如 出 現 發 燒 咳 嗽 呼 吸 道 疾 病 病 徵 或 任 何 感 染 徵 狀, 便 不 應 使 用 共 用 的 淋 浴 間 蒸 汽 浴 室 水 力 按 摩 設 施 或 水 療 泳 池 ( 例 如 酒 店 健 體 中 心 或 健 身 室 所 提 ), 因 為 潮 濕 的 空 氣 會 加 速 呼 吸 道 疾 病 病 毒 的 傳 播 急 性 結 膜 炎 退 伍 軍 人 病 假 單 胞 菌 皮 膚 炎 和 隱 孢 子 蟲 病 是 常 見 能 通 過 泳 池 或 按 摩 水 療 泳 池 環 境 傳 播 的 傳 染 病 因 此, 應 禁 止 有 傳 染 病 徵 狀 及 病 徵 ( 例 如 發 燒 咳 嗽 紅 眼 症 或 皮 膚 破 損 ) 的 人 士 使 用 泳 池 應 在 泳 池 入 口 範 圍 當 眼 地 方 展 示 圖 形 標 誌, 提 醒 酒 店 住 客 有 關 規 定, 並 勸 籲 泳 池 使 用 勿 在 泳 池 內 吐 痰 或 便 溺 酒 店 員 工 應 勸 籲 有 傳 染 病 徵 狀 及 病 徵 的 人 士 離 開 泳 池, 以 及 盡 快 求 醫 有 關 加 強 監 察 水 質 及 泳 池 消 毒 系 統 等 措 施, 對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傳 播 至 為 重 要 在 供 泳 客 使 用 泳 池 的 所 有 時 間 內, 須 安 排 泳 池 的 池 水 循 環 流 過 濾 水 系 統 或 從 源 頭 換 取 新 水, 確 保 將 池 水 全 部 更 換 如 屬 有 蓋 泳 池, 應 不 少 於 每 4 小 時 一 次 ; 如 屬 露 天 泳 池, 則 不 少 於 每 6 小 時 一 次 [29] 須 清 除 水 面 的 油 脂 毛 髮 和 可 見 的 污 物 ( 需 要 時 可 使 用 真 空 設 備 )
必 須 保 持 泳 池 及 水 療 泳 池 整 個 範 圍 和 所 有 設 施 ( 括 牆 壁 地 面 工 具 椅 梯 級 扶 手 跳 水 板 滑 水 槽 更 衣 室 淋 浴 花 灑 洗 腳 池 衣 物 櫃 及 洗 手 間 設 備 ) 清 潔 定 期 ( 至 少 每 日 一 次 ) 使 用 已 稀 釋 的 家 用 漂 白 水 ( 例 如 以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溶 液 ) 進 行 清 潔 及 消 毒, 然 後 再 以 清 水 沖 洗 及 抹 乾 [30] 擦 乾 及 清 除 泳 池 附 近 的 水 窪, 特 別 是 彎 角 位 置 及 污 水 排 放 口, 以 防 止 形 成 蚊 子 和 細 菌 滋 生 的 地 方 應 處 理 因 積 垢 而 損 壞 的 灌 漿 及 染 有 污 積 的 瓷 磚 ( 因 會 引 致 酸 鹼 度 控 制 不 當 及 水 平 衡 欠 佳 ) 池 水 的 清 澈 度 應 保 持 於 以 下 水 平 [31]: 池 水 的 濁 度 ( 以 懸 浮 體 散 射 濁 度 單 位 表 達 ) 不 可 超 過 5; 以 及 池 水 的 顏 色 ( 以 鉑 鈷 標 準 色 度 單 位 或 色 澤 單 位 表 達 ) 不 可 超 過 5 所 有 提 供 給 浸 浴 浴 衣 或 毛 巾, 應 浸 泡 在 沸 水 內 不 少 於 30 秒 [36], 以 進 行 消 毒, 或 以 熱 水 ( 攝 氏 70 度 至 80 度 ) 及 清 潔 劑 清 洗 [3 2] 清 洗 回 洗 濾 水 器, 應 每 周 或 於 水 壓 下 降 時 進 行 清 洗 池 壁 池 底 扶 手 和 樓 梯, 以 便 清 除 頑 固 污 漬 可 使 用 去 污 粉 清 除 淋 浴 間 的 污 漬 和 肥 皂 漬 檢 查 瓷 磚 有 否 破 損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50
倘 若 無 法 定 期 進 行 排 空 池 水 作 徹 底 清 洗, 或 每 日 例 行 測 試 顯 示 結 合 氯 的 含 量 偏 離 標 準 值 時, 建 議 在 使 用 量 正 常 的 情 況 下, 可 進 行 每 兩 至 四 星 期 的 高 氯 化 處 理 方 法 ( 即 把 額 外 劑 量 的 氯 注 入 泳 池 通 宵 留 置, 將 自 由 有 效 氯 含 量 提 升 至 6.0ppm)[33] 進 行 高 氯 化 處 理 後, 須 先 待 池 水 中 殘 餘 氯 的 含 量 降 至 低 於 3.0ppm 後, 才 可 使 用 泳 池 [33] 清 潔 程 序 取 決 於 糞 便 是 否 成 形 及 能 否 被 完 整 清 除 這 種 情 況 發 生 時, 應 關 閉 泳 池, 將 糞 便 清 除, 然 後 把 池 水 中 殘 餘 氯 的 含 量 提 高 至 不 低 於 2 ppm 的 水 平 和 於 酸 鹼 度 7.2 至 7.8 之 間 最 少 一 小 時 後, 並 待 氯 含 量 回 復 正 常 水 平 時, 才 可 重 新 開 放 泳 池 [4 3] 如 有 稀 爛 的 糞 便 散 布 在 泳 池, 應 把 殘 餘 氯 的 含 量 提 高 至 3ppm 的 水 平 並 維 持 53 小 時, 然 後 抽 取 池 水 樣 本 作 總 細 菌 含 量 測 試 直 至 池 水 通 過 測 試 後 才 可 重 開 泳 池 就 小 型 泳 池 而 言, 應 排 清 池 水, 並 使 用 已 稀 釋 的 漂 白 水 ( 以 1 份 家 用 漂 白 水 混 和 49 份 清 水 ) 徹 底 消 毒 泳 池, 然 後 重 新 注 入 池 水 進 行 環 流, 再 抽 取 池 水 樣 本, 待 測 試 結 果 令 人 滿 意 才 可 重 開 泳 池 [43] 然 而, 通 常 在 水 中 的 糞 便 是 難 以 區 分 是 成 形 抑 或 稀 爛, 因 此 應 採 取 較 嚴 謹 的 措 施, 即 如 有 懷 疑, 應 採 用 處 理 稀 爛 糞 便 的 做 法 [3 3]
沒 有 文 獻 證 明 經 血 液 傳 播 的 病 原 體 ( 例 如 愛 滋 病 病 毒 乙 型 肝 炎 病 毒 或 丙 型 肝 炎 病 毒 ), 會 通 過 在 泳 池 中 洩 出 的 血 液 傳 染 給 使 用 但 是, 諾 如 病 毒 ( 諾 沃 克 類 病 毒 ) 等 病 原 體 則 有 可 能 因 嘔 吐 物 而 傳 播 故 在 泳 池 受 到 血 液 體 液 或 嘔 吐 物 污 染 後, 建 議 採 取 以 下 消 毒 程 序 [28]: 應 把 泳 池 暫 時 清 場, 待 污 染 物 散 去, 直 至 徹 底 消 失 為 止 清 理 洩 出 物 前, 應 先 穿 上 適 當 的 個 人 保 護 裝 備 不 應 把 血 液 沖 進 泳 池 旁 的 排 水 渠 以 用 後 即 棄 的 吸 水 性 物 料 清 除 肉 眼 可 見 的 洩 出 物 洩 出 血 液 時, 應 以 1 比 4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溶 液 浸 濕 的 抹 布 或 抹 手 紙 擦 拭 污 染 範 圍, 待 10 分 鐘 後 才 用 清 水 沖 洗 如 有 體 液 或 嘔 吐 物 時, 應 以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溶 液 浸 濕 的 抹 布 或 抹 手 紙 擦 拭 污 染 範 圍, 待 15 至 30 分 鐘 後 才 用 清 水 沖 洗 應 進 行 消 毒 劑 含 量 ( 即 氯 含 量 ) 及 水 質 測 試, 待 測 試 結 果 達 滿 意 程 度, 才 可 容 許 使 用 用 泳 池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52
為 確 保 泳 池 和 水 療 泳 池 的 水 質 良 好 及 安 全, 酒 店 應 遵 從 下 列 水 質 標 準 及 測 試 頻 密 程 度 :
為 確 保 泳 池 和 按 摩 池 運 作 正 常, 以 及 水 質 能 保 持 在 可 接 受 的 水 平, 應 委 託 合 資 格 的 承 辦 商, 定 期 為 泳 池 的 支 援 系 統 濾 水 器 抽 水 系 統 及 循 環 系 統 進 行 保 養 此 外, 每 年 應 將 池 水 排 清 不 少 於 一 次, 使 能 完 全 更 換 池 水, 並 徹 底 檢 查 瓷 磚 灌 漿 和 配 件 [3 3] 上 述 保 養 工 作 的 進 行 次 數 只 屬 建 議 主 管 人 員 作 出 決 定 前, 應 考 慮 到 本 身 的 情 況, 例 如 泳 池 使 用 的 負 荷 量 健 身 室 的 環 境 和 設 備 一 般 是 由 使 用 這 些 設 施 的 人 士 共 用 的, 因 此, 它 們 被 視 為 經 常 性 被 接 觸 的 表 面 和 常 見 的 共 用 物 品 故 未 充 分 清 潔 的 設 備 和 供 再 用 的 毛 巾 是 細 菌 通 常 滋 生 的 地 方, 如 社 區 型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健 身 室 使 有 可 能 在 進 行 有 身 體 接 觸 的 運 動 或 使 用 共 用 設 備 時, 感 染 到 由 社 區 型 耐 藥 性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引 的 皮 膚 及 軟 組 織 炎 症 應 時 刻 遵 守 呼 吸 道 生 及 咳 嗽 禮 儀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3.1 II 段 ) 每 日 清 潔 健 身 室 的 環 境 及 設 備 保 持 良 好 的 個 人, 是 為 健 身 室 使 用 及 員 工 提 供 潔 淨 環 境 的 關 鍵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每 天 應 進 行 至 少 一 次, 以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清 洗 及 拭 擦 健 體 中 心 的 一 般 設 備 和 四 周 如 設 施 變 得 骯 髒, 應 把 清 潔 的 次 數 相 應 加 密 應 為 健 身 室 使 用 及 員 工 提 供 充 足 的 消 毒 劑 ( 例 如 70 % 酒 精 ) 和 抹 手 紙, 並 放 置 於 容 易 取 用 的 地 方, 以 便 他 們 進 行 頻 密 清 潔 健 身 室 或 健 體 中 心 所 提 供 的 毛 巾 及 衣 物, 使 用 後 應 以 熱 水 ( 攝 氏 70 度 至 80 度 ) 循 環 洗 滌,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32] 應 放 置 有 蓋 盛 器 於 方 便 使 用 的 地 方, 以 供 棄 置 使 用 完 的 抹 手 紙 應 為 健 身 室 使 及 員 工 提 供 洗 手 設 施 和 70% 酒 精 搓 手 液, 以 便 他 們 在 清 潔 或 揩 擦 設 備 後 洗 手 如 有 任 何 皮 膚 損 傷 如 割 傷 或 擦 損 等, 應 立 即 進 行 清 洗 消 毒, 並 以 防 水 黏 性 敷 料 妥 善 覆 蓋 傷 口 如 因 有 滲 出 液 而 引 致 傷 口 未 能 以 敷 料 穩 妥 地 覆 蓋, 應 避 免 參 與 健 身 室 或 健 體 中 心 內 的 任 何 活 動 切 勿 共 用 毛 巾 衣 物 或 水 壼 等 個 人 用 品 保 持 足 部 乾 爽 經 常 替 換 吸 水 性 佳 的 襪 子 ; 鞋 子 使 用 後 應 先 充 分 弄 乾,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不 要 留 長 指 甲 時 刻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在 需 要 時 執 行 手 部 生 程 序 : 進 食 前 及 觸 摸 鼻 口 或 眼 前 ; 如 廁 後 觸 摸 公 共 裝 置 或 設 備 後 ; 以 及 運 動 後 當 無 法 用 清 水 和 液 洗 手 及 在 沒 有 肉 眼 看 見 的 污 垢 時, 可 用 含 70% 至 80% 酒 精 的 消 毒 劑 揉 搓 液 清 潔 雙 手 如 有 呼 吸 道 疾 病 徵 狀, 例 如 發 燒 咳 嗽 喉 嚨 痛 流 鼻 水 氣 促 或 呼 吸 困 難 等, 應 考 慮 暫 停 到 健 體 中 心 運 動, 並 應 立 即 求 醫 幼 兒 和 幼 童 特 別 容 易 感 染 傳 染 病, 因 此, 保 持 託 兒 環 境 清 潔 整 齊, 是 對 兒 童 及 服 務 提 供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極 為 重 要 以 清 潔 劑 及 清 水 進 行 常 規 性 清 潔, 已 足 以 清 除 託 兒 設 施 表 面 的 病 原 體 然 而, 部 分 物 品 及 表 面, 例 如 尿 片 更 換 區 廁 所 區 或 玩 具, 則 應 定 期 清 毒 [17, 21, 2 6] 在 尿 片 更 換 區 內 有 可 能 接 觸 到 糞 便 或 尿 液 的 傢 俱, 應 在 每 次 更 換 尿 片 後 作 出 清 潔 及 消 毒, 或 在 有 肉 眼 可 見 的 污 垢 時, 立 即 進 行 除 污 處 理 [17, 20-21, 23, 25-26] 用 作 更 換 尿 片 的 桌 子 或 櫃 檯, 應 以 平 滑 非 吸 水 性 不 透 氣 的 物 料 制 造, 或 蓋 上 可 清 洗 的 襯 墊 這 些 物 件 應 易 於 清 潔 及 沒 有 任 何 裂 縫 [17, 21, 25-26]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56
手 部 生 設 施 應 設 於 尿 片 更 換 區 附 近 [17, 21, 25] 髒 污 的 尿 片 應 妥 善 棄 置 在 有 蓋 垃 圾 桶 內 每 次 更 換 尿 片 後, 應 立 即 進 行 手 部 生 程 序 [17, 21, 25-26] 處 理 髒 污 的 尿 布 或 衣 物 時 [17, 25], 應 先 把 糞 便 倒 入 廁 所 內, 然 後 將 其 置 於 防 漏 的 袋 中 切 勿 在 託 兒 設 施 清 洗 或 沖 洗 被 糞 便 染 污 的 尿 布 或 衣 物, 因 為 這 做 法 會 引 污 物 飛 濺, 並 增 加 污 染 雙 手 及 四 周 表 面 的 風 險 應 在 襯 墊 上 鋪 上 用 後 即 棄 的 墊 紙, 每 次 更 換 尿 片 後 必 須 換 上 新 的 墊 紙 [17, 2 0] 尿 片 更 換 區 不 應 用 作 進 餐 或 儲 存 食 物 和 遊 戲 的 地 方 [21, 25] 如 在 更 換 尿 片 時 發 現 兒 童 有 任 何 腹 瀉 的 跡 象, 應 把 該 名 兒 童 與 其 他 兒 童 隔 離 如 情 況 許 可, 亦 不 應 讓 該 名 兒 童 進 入 託 兒 設 施 [2 0, 2 5] 託 兒 中 心 的 所 有 室 內 陳 設, 每 日 必 須 清 洗 或 清 潔 至 少 一 次, 並 須 定 期 用 蒸 氣 清 潔 [17, 21] 室 內 陳 設 和 經 常 被 接 觸 的 表 面, 應 定 期 清 潔 及 消 毒 需 要 時, 應 加 密 清 潔 和 消 毒 的 次 數 [2 7-2 8] 受 體 液 污 染 的 表 面, 應 立 即 以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消 毒, 並 待 15 至 30 分 鐘 後, 再 以 清 水 過 清 及 待 乾 [28] 應 制 定 清 潔 時 間 表 運 作 守 則 和 進 行 培 訓, 並 予 以 遵 從 [27]
洗 手 設 施 應 設 於 廁 所 範 圍 內 方 便 使 用 的 位 置 如 能 提 供 兒 童 便 座 或 方 便 兒 童 沖 廁 的 腳 踏, 以 便 兒 童 使 用 則 更 佳 [21, 25] 便 盆 使 用 後 應 立 即 倒 空, 並 應 每 日 清 潔 及 消 毒 至 少 一 次 當 便 盆 已 被 肉 眼 可 見 的 尿 液 或 糞 便 弄 污 時, 便 應 進 行 清 潔 及 消 毒 [1 7, 2 1, 2 5] 不 應 在 用 以 洗 手 的 洗 滌 槽 清 洗 便 盆 椅 [17] 不 應 攜 帶 任 何 玩 具 進 入 廁 所 範 圍 [21] 應 選 用 以 合 適 物 料 製 造 易 於 清 潔 及 消 毒 的 玩 具 [18, 21, 24, 26] 如 玩 具 屬 共 用, 便 不 應 選 用 以 吸 水 性 高 的 物 料 製 造, 例 如 羊 毛 或 填 塞 毛 絨 玩 具 [17-18, 27] 攀 爬 設 備 等 大 型 固 定 玩 具, 應 至 少 每 星 期 或 有 肉 眼 可 見 污 穢 時 進 行 清 潔 或 消 毒 [18, 26] 可 能 會 被 兒 童 放 進 口 之 玩 具, 便 應 在 每 位 兒 童 使 用 後 進 行 消 毒, 然 後 再 用 水 沖 洗 ; 或 使 用 洗 碗 機 清 洗 [17-1 8 ] 積 木 和 手 推 車 等 不 會 被 放 進 口 的 玩 具 及 設 備, 應 最 少 每 天 或 有 明 顯 污 穢 時 進 行 清 潔 [17, 26]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堅 硬 或 塑 膠 玩 具 應 定 期 清 潔, 例 如 每 天 以 清 水 及 清 潔 劑 洗 滌, 然 後 徹 底 沖 洗 及 待 乾 [17, 21, 26] 柔 軟 或 布 製 玩 具 應 每 天 以 洗 衣 機 的 熱 水 循 環 洗 滌, 並 須 留 意 生 產 商 的 清 洗 指 示 [17, 21, 26] 玩 具 如 需 清 潔 及 消 毒, 應 立 即 進 行, 或 把 這 些 玩 具 放 入 貼 有 標 籤 的 特 定 容 器, 與 已 清 潔 並 可 隨 時 使 用 的 玩 具 分 開 [18] 當 肉 眼 可 見 玩 具 己 被 弄 污 或 污 染 時, 應 立 即 進 行 除 污 處 理 [2 1, 2 6] 堅 硬 及 塑 膠 玩 具 應 以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溶 液 進 行 消 毒, 然 後 用 水 過 清 及 待 乾 [21, 26] 可 使 用 70% 酒 精 溶 液 清 潔 任 何 玩 具 的 金 屬 表 面 柔 軟 或 填 塞 玩 具 可 放 進 洗 衣 機 清 洗, 並 以 熱 水 ( 至 少 攝 氏 60 度 ) 洗 衣 程 序 洗 滌 污 染 嚴 重 的 玩 具 或 須 棄 置 [17, 21, 26] 建 議 兒 童 在 接 觸 受 污 染 玩 具 或 在 波 波 池 玩 耍 後, 進 行 手 部 生 程 序 [21, 26] 不 應 讓 患 病 的 兒 童 或 有 腸 胃 炎 徵 狀 的 人 士 進 入 託 兒 設 施, 並 應 立 即 安 排 接 受 治 療 [17, 20, 23, 25, 2 7] 爆 發 期 間 應 暫 停 集 體 活 動 [17, 21, 25]
四 周 環 境 的 表 面, 例 如 廁 板 沖 廁 把 手 或 門 柄 等, 應 定 期 以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進 行 清 潔 及 消 毒 如 情 況 許 可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可 加 密 清 潔 及 消 毒 的 次 數 [17, 21, 23, 25, 27] 如 需 要 時, 應 使 用 70% 酒 精 消 毒 金 屬 表 面 [25, 27] 如 發 生 洩 液 事 件 ( 有 關 處 理 洩 液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5.2.2 段 ), 應 立 即 進 行 除 污 處 理 應 嚴 格 遵 從 清 潔 及 消 毒 玩 具 的 程 序 [17, 21] 爆 發 期 間 不 應 使 用 柔 軟 或 填 塞 玩 具 [21] 其 他 玩 具 應 每 天 清 潔 及 消 毒 至 少 一 次 應 輪 流 使 用 玩 具, 以 限 制 同 一 時 間 可 使 用 的 玩 具 數 目 [21] 確 保 所 有 兒 童 及 服 務 提 供 均 遵 從 良 好 的 手 程 序 及 更 換 尿 片 手 法 [17, 21, 27] 按 照 一 般 的 良 好 實 務 常 規, 酒 店 應 為 住 客 提 供 足 夠 的 更 衣 室 淋 浴 間 廁 所 設 施 及 獨 立 的 儲 物 櫃, 以 促 進 個 人 生 酒 店 亦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洗 手 設 施, 括 洗 手 盆 液 和 抹 手 紙 / 乾 手 機, 以 便 使 用 洗 手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淋 浴 間 和 沐 浴 用 品 ( 沐 浴 露 和 洗 髮 露 ), 以 便 住 客 使 用 該 些 設 施 [37, 41, 42] 此 外, 須 時 刻 注 意 手 部 生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3.1 I 段 ) 及 呼 吸 道 生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3.3.1 II 段 )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60
建 議 在 進 入 和 使 用 該 些 設 施 前 先 淋 浴 [38] 為 住 客 提 供 的 毛 巾 必 須 在 使 用 後 以 熱 水 ( 攝 氏 7 0 至 8 0 度 ) 循 環 洗 滌,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3 2] 應 提 供 易 於 倒 空 及 清 潔 的 有 蓋 盛 器, 專 供 放 置 骯 髒 的 被 服 和 毛 巾 [37, 41, 42] 應 禁 止 有 傳 染 病 徵 狀 及 病 徵 ( 例 如 皮 膚 破 損 呼 吸 道 疾 病 或 腹 瀉 ) 的 住 客, 使 用 該 些 設 施 [3 7, 41] 蒸 汽 浴 室 應 在 每 節 使 用 後, 進 行 打 掃 或 用 吸 吸 塵 機 清 潔, 以 確 保 沒 有 塵 埃 及 毛 髮 [37] 四 周 環 境 的 表 面, 尤 其 是 長 椅 表 面, 應 在 每 節 使 用 後 以 1 比 9 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溶 液 消 毒, 然 後 以 清 水 沖 洗 及 抹 乾 如 地 板 己 鋪 上 瓷 磚, 應 在 每 節 使 用 後 移 開 所 有 墊 腳 板, 並 以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進 行 消 毒, 然 後 再 以 清 水 沖 洗 及 抹 乾 把 墊 腳 板 放 回 原 來 位 置 前, 應 至 少 每 天 一 次 進 行 清 潔 墊 腳 板 下 的 地 板, 先 以 清 潔 劑 清 潔, 然 後 徹 底 沖 洗 及 抹 乾 如 使 用 漂 白 水 進 行 清 潔 及 消 毒, 有 關 工 作 必 須 在 室 溫 下 進 行, 亦 須 保 持 空 氣 流 通 所 有 表 面 必 須 以 清 水 徹 底 沖 洗, 才 可 開 放 下 一 節 使 用 時 間 [3 8] 如 情 況 許 可, 應 為 每 位 顧 客 提 供 獨 立 的 按 摩 房 [42] 61
所 有 牆 壁 天 花 板 和 地 板 必 須 妥 善 維 修 及 保 養, 並 應 保 持 清 潔 每 天 應 清 潔 至 少 兩 次 [42] 按 摩 的 表 面 應 以 耐 用 可 洗 水 性 塑 膠, 或 其 他 易 於 清 潔 消 毒 和 保 養 的 防 水 物 料 製 造 每 次 使 用 後, 應 以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進 行 消 毒, 然 後 以 清 水 沖 洗 及 抹 乾 亦 須 定 期 檢 查 是 否 有 破 損 應 設 立 及 保 存 有 關 清 潔 及 消 毒 工 作 時 間 表 的 書 面 記 錄 [42] 木 製 長 椅 應 髹 上 防 水 油 漆, 把 表 面 變 得 密 封 及 平 滑, 以 便 容 易 弄 乾 和 減 少 可 供 細 菌 滋 長 的 面 積 [38] 電 蒸 汽 浴 加 熱 器 的 不 鋼 表 面, 每 天 應 以 溫 和 的 清 潔 劑 及 柔 軟 的 抹 布 擦 拭 至 少 一 次, 然 後 以 清 水 沖 洗 蒸 汽 浴 石 應 以 肥 皂 水 洗 滌, 然 後 用 水 沖 洗 應 不 時 檢 查 蒸 汽 浴 石, 確 保 它 們 完 整 無 缺 和 清 潔 蒸 汽 浴 用 的 石 如 有 裂 紋 或 發 出 臭 味, 便 須 更 換 應 鼓 勵 顧 客 以 清 潔 的 毛 巾 或 衣 物, 作 為 長 椅 和 皮 膚 之 間 的 阻 隔 [3 2, 3 8, 3 9] 應 每 年 或 根 據 生 產 商 的 建 議, 對 蒸 汽 浴 設 施 進 行 保 養 檢 查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所 有 毛 巾 或 被 服 每 次 使 用 後, 必 須 以 適 當 的 洗 衣 程 序 洗 滌 [32, 37, 41, 42] 單 次 使 用 的 覆 蓋 紙 在 使 用 後 應 棄 置 於 生 盛 器 中 [42] 所 有 工 具 必 須 保 持 清 潔 妥 善 維 修 和 可 以 消 毒 及 / 或 作 生 處 理 舉 例 來 說, 按 摩 時 使 用 的 熱 石 應 在 每 次 使 用 後 消 毒 應 使 用 即 用 即 棄 的 工 具 ( 如 有 提 供 ) [37, 41, 42] 如 有 為 住 客 提 供 衣 物, 應 在 每 次 使 用 後 進 行 適 當 的 洗 衣 程 序 [32, 37, 42] 如 有 提 供 內 衣 褲, 應 採 用 即 用 即 棄 的 產 品, 並 只 可 使 用 一 次 [42] 員 工 必 須 使 用 乾 淨 的 用 後 即 棄 塗 抹 棒, 用 作 從 原 本 的 容 器 / 軟 管 中 取 出 化 妝 品 乳 霜 軟 膏 按 摩 油 或 類 似 用 品, 以 免 造 成 污 染 塗 抹 棒 用 後 不 可 再 放 進 原 本 的 容 器, 並 必 須 在 每 位 顧 客 使 用 後 棄 掉 故 建 議 採 用 供 單 次 使 用 的 塗 抹 棒 [39] 不 可 把 已 取 出 但 用 剩 的 部 分 放 回 原 本 的 容 器, 亦 不 可 用 於 其 他 顧 客 上 [39] 取 用 材 料 的 泵 瓶 子 和 噴 嘴 口, 可 能 是 導 致 污 染 的 源 頭, 尤 其 是 當 所 需 材 料 在 噴 嘴 口 積 聚 時 故 噴 嘴 應 經 常 清 潔, 更 換 前 亦 應 先 弄 乾 如 要 重 新 注 滿 瓶 子 或 更 換 泵 嘴 / 噴 嘴, 須 先 以 暖 水 及 清 潔 劑 清 洗 瓶 子 及 噴 嘴, 再 以 流 動 的 熱 水 沖 洗, 然 後 以 不 含 棉 絨 的 抹 布 拭 乾, 才 可 重 新 注 滿 或 更 換, 並 絕 不 可 直 接 加 添 材 料 至 泵 嘴 / 噴 嘴 瓶 子 內 [39]
按 摩 師 應 保 持 良 好 的 個 人 生, 例 如 進 行 適 當 程 序 [37, 39], 不 要 留 長 指 甲 及 保 持 指 甲 清 潔 提 供 按 摩 服 務 時, 不 應 佩 戴 任 何 水 晶 指 甲 和 飾 物, 例 如 手 錶 及 戒 指 按 摩 師 為 顧 客 提 供 服 務 時, 應 穿 上 清 潔 的 外 衣 / 制 服 [41, 42] 按 摩 師 如 有 皮 膚 損 傷 指 甲 受 到 感 染 或 任 何 傳 染 病 的 徵 狀 和 病 徵 ( 例 如 發 燒 喉 嚨 痛 或 咳 嗽 ), 不 應 在 痊 癒 前 提 供 任 何 按 摩 服 務 [37] 建 議 選 用 方 便 保 養 的 物 料, 如 大 型 瓷 磚 等, 並 應 定 期 檢 查 是 否 有 破 損 淋 浴 間 的 表 面 應 經 常 以 清 潔 劑 和 清 水 清 潔 如 需 要 時, 應 定 期 以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 溶 液 消 毒, 再 以 清 水 沖 洗 後 抹 乾 扶 手 杆 及 花 灑 頭 屬 經 常 被 接 觸 的 物 件, 因 此, 應 需 經 常 清 潔 地 板 在 清 潔 後 應 保 持 乾 爽 應 提 供 洗 手 盆 液 及 抹 手 紙 或 乾 手 機 等 洗 手 設 施 [37] 確 保 提 供 足 夠 的 浴 室 用 品, 例 如 沐 浴 露 及 洗 髮 露 [37]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為 住 客 提 供 的 毛 巾, 使 用 後 必 須 以 熱 水 ( 攝 氏 70 度 至 80 度 ) 循 環 洗 滌,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32] 應 提 供 易 於 倒 空 及 清 潔 的 有 蓋 盛 器, 專 供 放 置 弄 髒 的 被 服 和 毛 巾 [37] 應 建 議 住 客 避 免 赤 腳 在 淋 浴 間 行 走 [38] 應 定 期 ( 例 如 每 周 一 次 ) 把 約 半 公 升 的 清 水 倒 入 每 個 排 水 渠 口, 以 維 持 水 管 中 的 水 位, 保 持 鎖 水 功 能 [40] 確 保 所 有 排 水 管 均 設 有 U 形 聚 水 器 未 經 批 准, 不 得 私 自 更 改 管 道 [40] 確 保 污 水 管 並 無 淤 塞 洩 漏 以 及 運 作 正 常, 以 免 傳 染 媒 介 滋 長 [4 0 ] 通 風 系 統 要 確 保 環 境 的 空 氣 流 通, 而 抽 氣 扇 亦 應 定 期 清 洗 為 保 障 住 客 的 健 康, 以 及 確 保 達 到 滿 意 的 標 準, 酒 店 應 時 刻 遵 從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 食 環 署 ) 公 佈 的 食 物 安 全 指 引 及 食 物 業 處 所 生 指 引 酒 店 的 管 理 人 員 應 定 期 向 處 理 食 物 的 員 工 和 督 導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以 推 廣 食 物 安 全 及 生 下 列 建 議 不 應 被 視 為 取 代 食 環 署 所 公 佈 的 規 定 詳 情 請 瀏 覽 食 環 署 網 頁 (http://www.fehd.gov.hk) 中 的 最 新 指 引 和 資 料
時 刻 保 持 身 體 各 部 分 衣 物 雙 手 及 指 甲 清 潔 不 要 留 長 指 甲, 亦 不 應 塗 上 指 甲 油 手 上 的 傷 口 須 以 合 適 的 防 水 敷 料 覆 蓋 經 常 及 於 有 需 要 時 進 行 適 當 的 手 部 程 序 處 理 食 物 時 應 戴 上 口 罩, 尤 其 是 處 理 即 食 食 物 時, 更 應 戴 上 用 後 即 棄 的 手 套 切 勿 在 準 備 食 物 的 範 圍 內 作 出 以 下 行 為, 以 免 污 染 食 物 : 吸 煙 吐 痰 咀 嚼 口 香 糖 進 食 在 未 有 保 護 的 食 物 或 與 食 物 有 接 觸 的 表 面 上 打 噴 嚏 或 咳 嗽 徒 手 觸 摸 即 食 食 物 在 可 能 與 食 物 有 接 觸 的 表 面 上 坐 或 站 立 以 手 指 試 味, 以 及 觸 摸 頭 髮 或 身 體 其 他 部 分 處 理 食 物 的 員 工 如 患 有 或 懷 疑 患 有 傳 染 病, 應 立 即 向 管 理 人 員 報 告 並 求 醫 應 立 即 暫 停 他 們 參 與 可 能 會 接 觸 食 物 與 食 物 有 接 觸 的 表 面 食 具 和 設 備 的 工 作 應 選 擇 獲 認 可 及 信 譽 良 好 的 食 物 供 應 來 源 收 到 食 物 後, 應 立 即 確 認 和 把 它 們 搬 到 合 適 的 儲 存 範 圍, 以 便 一 旦 進 行 回 收 或 發 生 食 物 事 故 時, 可 追 蹤 產 品 的 下 落 食 物 及 生 的 材 料 應 儲 存 於 遠 離 地 面 的 地 方, 儲 存 食 物 時 應 採 用 先 進 先 出 的 原 則, 以 減 少 微 生 物 滋 長, 並 避 免 食 物 在 存 放 期 限 內 變 得 不 安 全 或 不 適 合 食 用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確 保 在 冷 藏 儲 存 展 示 和 運 輸 的 過 程 中, 食 物 均 以 合 適 的 溫 度 保 存, 以 抑 制 細 菌 在 食 物 中 繁 殖 至 不 安 全 的 水 平 雪 櫃 內 的 溫 度 應 保 持 於 攝 氏 4 度 或 以 下, 冰 箱 內 的 溫 度 則 應 保 持 於 攝 氏 零 下 18 度 或 以 下 應 定 期 監 察 雪 櫃 內 的 溫 度 冷 藏 食 物 應 妥 為 完 全 解 凍, 以 防 可 能 導 致 食 物 中 毒 的 細 菌 滋 長 及 產 生 毒 素 分 開 處 理 ( 例 如 使 用 不 同 的 刀 和 砧 板 ) 和 儲 存 生 熟 或 即 食 食 物, 以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在 儲 存 準 備 展 示 款 待 和 運 輸 的 過 程 中, 應 妥 善 保 護 食 物, 以 免 受 到 設 備 器 具 和 人 手 污 染, 因 為 某 種 食 物 ( 通 常 是 生 的 食 物 ) 中 的 細 菌 轉 移 至 其 他 食 物, 是 經 食 物 傳 播 的 疾 病 的 主 要 原 因 之 一 進 食 前 應 把 食 物 徹 熟, 以 確 保 食 物 安 全 食 物 的 中 心 或 較 厚 的 部 分, 必 須 達 到 攝 氏 75 度 為 時 15 秒, 才 可 殺 死 引 致 經 食 物 傳 播 的 疾 病 的 細 菌 以 較 低 的 溫 度 加 熱 食 物 較 長 時 間, 亦 同 樣 有 效 已 預 先 熟 和 放 涼 的 食 物, 在 進 食 前 應 徹 底 翻 熱, 以 縮 短 熟 食 暴 露 於 危 險 溫 度 範 圍 ( 即 攝 氏 4 度 至 60 度 ) 的 時 間, 以 免 致 病 性 細 菌 在 翻 熱 的 過 程 中 滋 長
確 保 牆 壁 地 板 和 天 花 板 保 養 妥 當 及 保 持 清 潔 ; 食 物 房 的 污 水 / 隔 油 池 水 管 系 統 和 排 煙 / 排 氣 系 統 運 作 正 常 ; 應 裝 設 油 煙 隔 及 保 持 清 潔, 保 護 食 物 免 受 污 染 確 保 處 所 內 的 通 風 系 統 運 作 良 好, 以 保 障 顧 客 和 員 工 的 健 康 廁 所 應 保 持 清 潔, 不 會 淤 塞 洗 手 間 應 運 作 良 好, 且 有 足 夠 的 洗 手 盆 並 保 持 清 潔 應 提 供 液 和 乾 手 設 施, 以 便 處 理 食 物 的 員 工 經 常 洗 手 確 保 有 足 夠 的 容 器 盛 載 廢 物, 容 器 必 須 蓋 好 及 每 天 清 理 防 止 蟲 鼠 滋 生 : 妥 善 儲 存 食 物 妥 善 棄 置 垃 圾 注 意 蟲 鼠 滋 生 的 跡 象, 以 及 於 有 需 要 時 安 排 撲 滅 蟲 鼠 禁 止 貓 狗 雀 鳥 或 寵 物 進 入 食 物 房 確 保 處 所 間 隔 沒 有 偏 離 核 准 圖 則 設 備 及 器 具 上 可 能 接 觸 到 食 物 的 表 面, 應 妥 善 保 養 和 保 持 清 潔, 並 於 使 用 後 先 行 消 毒,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設 備 上 不 會 接 觸 到 食 物 的 表 面, 應 妥 善 保 養 及 保 持 清 潔 清 潔 後 的 設 備 和 器 具 應 妥 善 存 放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根 據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第 599 章 ), 目 前 有 註 冊 醫 生 如 發 現 這 些 疾 病 的 任 何 疑 似 或 確 診 病 例, 必 須 向 署 生 防 護 中 心 呈 報 本 處 亦 建 議 醫 生 呈 報 生 防 護 中 心 將 會 監 察 和 控 制 這 些 疾 病 以 下 為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 第 599 章 ) 附 表 1 所 指 明 的 表 列 傳 染 病 法 例 規 定 必 須 呈 報 這 些 疾 病 的 疑 似 或 確 診 病 例 急 性 脊 髓 灰 質 炎 ( 小 兒 麻 痺 ) 麻 疹 阿 米 巴 痢 疾 腦 膜 炎 雙 球 菌 感 染 炭 疽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桿 菌 痢 疾 副 傷 寒 肉 毒 中 毒 鼠 疫 水 痘 鸚 鵡 熱 霍 亂 寇 熱 社 區 型 耐 甲 氧 西 林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感 染 狂 犬 病 克 雅 二 氏 症 回 歸 熱 登 革 熱 風 疹 ( 德 國 麻 疹 ) 及 先 天 性 風 疹 綜 合 症 白 喉 猩 紅 熱 大 腸 桿 菌 O157:H7 感 染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食 物 中 毒 天 花 乙 型 流 感 嗜 血 桿 菌 感 染 ( 侵 入 性 ) 豬 鏈 球 菌 感 染 漢 坦 病 毒 感 染 破 傷 風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5)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7) 結 核 病 或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9) 傷 寒 日 本 腦 炎 斑 疹 傷 寒 及 其 他 立 克 次 體 病 退 伍 軍 人 病 病 毒 性 出 血 熱 麻 風 病 毒 性 肝 炎 端 螺 旋 體 病 西 尼 羅 河 病 毒 感 染 李 斯 特 菌 病 百 日 咳 瘧 疾 黃 熱 病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儘 管 檢 疫 及 防 疫 條 例 附 表 1 中 並 無 指 明, 但 本 署 仍 促 請 醫 生 向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呈 報 下 列 疾 病 的 疑 似 或 確 診 病 例, 以 便 安 排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查 及 控 制 : 急 性 弛 緩 性 麻 痺 布 氏 桿 菌 病 基 孔 肯 雅 病 隱 孢 子 蟲 病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創 傷 弧 菌 感 染 院 舍 如 出 現 疑 似 的 傳 染 病 爆 發, 可 向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呈 報, 以 便 安 排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查 及 控 制 部 分 常 見 的 例 子 : 急 性 結 膜 炎 腸 胃 炎 手 足 口 病 頭 蝨 呼 吸 道 感 染 疥 瘡 ( 有 關 最 新 的 法 定 須 呈 報 疾 病 清 單, 請 參 閱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網 站 :www. chp.gov.hk/ceno )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1% ( 10 000 p pm) 稀 釋 比 例 1:5* 0.1% ( 1 000 p pm) 稀 釋 比 例 1:50* * 調 校 漂 白 水 時, 應 依 從 漂 白 水 的 調 校 方 法 資 料 單 張 所 載 的 指 示 用 於 環 境 或 儀 器 的 消 毒 可 與 水 混 合 腐 蝕 金 屬 避 免 接 觸 皮 膚 或 黏 膜 與 酸 性 溶 液 接 觸 會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稀 釋 了 的 溶 液 很 快 被 分 解 應 於 使 用 時 才 調 校 及 於 24 小 時 內 用 畢 火 酒 例 如 : - 乙 醇 - 異 丙 醇 縮 二 胍 例 如 : - 雙 氯 苯 雙 胍 己 烷 : 洗 必 泰 70 % 用 於 皮 膚 或 金 屬 表 面 的 消 毒 用 於 工 具 的 消 毒 1:1 000 水 溶 液 用 於 皮 膚 及 黏 膜 的 消 毒 清 洗 傷 口 易 燃 液 體 消 毒 作 用 快 但 易 揮 發 滲 透 有 機 物 質 的 能 力 弱 溶 液 性 質 溫 和 - 雙 氯 苯 雙 胍 己 烷 + 溴 化 十 六 烷 基 三 甲 銨 / 塞 他 弗 倫 例 如 : 沙 威 龍 1:100 水 溶 液 溶 液 性 質 溫 和 有 清 潔 作 用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72
漂 白 水 是 一 種 而 有 效 的 家 居 消 毒 劑, 其 主 要 成 分 是 次 氯 酸 鈉 (Sodium hypochlorite), 能 使 微 生 物 的 蛋 白 質 變 質, 有 效 殺 滅 細 菌 真 菌 及 病 毒 家 用 漂 白 水 到 處 有 售, 且 價 錢 廉 宜, 功 效 快 速, 因 此, 市 民 可 使 用 稀 釋 的 家 用 漂 白 水 來 消 毒 環 境 使 用 漂 白 水 時 應 小 心 處 理, 因 為 漂 白 水 對 黏 膜 皮 膚 及 呼 吸 道 具 刺 激 性, 遇 熱 和 光 會 分 解, 亦 容 易 與 其 它 物 質 產 生 化 學 反 應 亦 當 使 用 漂 白 水 會 影 菌 功 能, 甚 至 造 成 意 外, 威 脅 健 康 過 量 使 用 漂 白 水 或 使 用 濃 度 過 高 的 漂 白 水, 會 產 生 有 毒 物 質 污 染 環 境, 破 壞 生 態 清 潔 前, 首 先 預 備 一 切 所 需 用 具, 例 如 清 潔 工 具 清 潔 / 消 毒 劑 量 度 器 皿 及 保 護 裝 備 清 潔 工 具 : 刷 子 地 拖 毛 巾 噴 壺 膠 桶 清 潔 / 消 毒 劑 : 漂 白 水 清 水 量 度 器 皿 : 湯 匙 量 杯 保 護 裝 備 : 口 罩 膠 手 套 膠 圍 裙 護 眼 罩 ( 最 好 有 )
1. 調 校 或 使 用 漂 白 水 時 要 開 窗, 使 空 氣 流 通 2. 由 於 漂 白 水 會 刺 激 黏 膜 皮 膚 及 呼 吸 道, 所 以 調 校 及 使 用 漂 白 水 時 須 佩 戴 保 護 裝 備 3. 稀 釋 時 要 用 凍 水, 因 為 熱 水 會 令 成 分 分 解, 失 去 效 能 4. 以 漂 白 水 的 次 氯 酸 鈉 濃 度 為 5.25% 來 計 算, 調 校 方 法 如 下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 以 10 毫 升 漂 白 水 混 和 於 99 0 毫 升 清 水 內 ), 可 用 於 一 般 家 居 清 潔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 以 10 毫 升 漂 白 水 混 和 於 490 毫 升 清 水 內 ), 用 於 消 毒 被 嘔 吐 物 排 泄 物 或 分 泌 物 污 染 的 表 面 或 物 件 5. 若 使 用 的 漂 白 水 中 次 氯 酸 鈉 濃 度 高 過 或 低 於 5.25%, 所 用 分 量 便 要 相 應 調 整 計 算 方 法 : 漂 白 水 分 量 倍 數 = 5.25 漂 白 水 的 次 氯 酸 鈉 濃 度 舉 例 說, 使 用 的 漂 白 水 只 含 有 5% 次 氯 酸 鈉, 所 用 分 量 倍 數 便 是 5.25 5=1.05 倍 即 是 用 10 x 1.05 = 10.5 毫 升 漂 白 水 來 調 校 濃 度 6. 可 用 湯 匙 及 量 杯 準 確 地 量 度 所 需 漂 白 水 的 份 量 7. 消 毒 完 的 物 品, 應 以 清 水 洗 及 抹 乾 8. 完 成 消 毒 後, 把 清 潔 用 具 浸 於 稀 釋 漂 白 水 中 30 分 鐘, 用 清 水 沖 洗 乾 淨,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9. 最 後 用 液 洗 手, 用 清 潔 的 毛 巾 或 用 完 即 棄 的 紙 巾 抹 乾 雙 手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避 免 用 於 金 屬 羊 毛 尼 龍 絲 綢 染 色 布 料 及 油 漆 表 面 避 免 接 觸 眼 睛 如 果 漂 白 水 濺 入 眼 睛, 須 以 清 水 沖 洗 至 少 15 分 鐘 及 看 醫 生 不 要 與 其 他 家 用 清 潔 劑 一 併 或 混 和 使 用, 以 防 降 低 殺 菌 功 能 及 產 生 化 學 作 用 當 混 合 於 酸 性 清 潔 劑 如 一 些 潔 廁 劑, 便 會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可 能 造 成 意 外, 令 身 體 受 傷 如 有 需 要, 應 先 用 清 潔 劑 清 潔 及 用 水 過 清 後, 才 再 用 漂 白 水 消 毒 未 經 稀 釋 的 漂 白 水 在 太 陽 光 下 會 釋 出 有 毒 氣 體, 所 以 應 放 置 於 陰 涼 及 兒 童 接 觸 不 到 的 地 方 由 於 次 氯 酸 鈉 會 隨 時 間 漸 漸 分 解, 因 此 宜 選 購 生 產 日 期 較 近 的 漂 白 水, 以 及 不 應 過 量 儲 存, 避 免 影 殺 菌 功 能 經 稀 釋 的 漂 白 水, 存 放 時 間 越 長, 分 解 量 越 多, 殺 菌 能 力 便 會 降 低, 所 以 最 好 在 24 小 時 內 用 完 November 2 007 ( revised) 75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除 下 手 套 進 行 程 序 戴 上 眼 罩 及 用 後 即 棄 頭 套 除 下 頭 套 及 眼 罩 進 行 程 序 戴 上 口 罩 / N95 呼 吸 器 穿 上 外 袍 進 行 程 序 ( 非 必 要 ) 除 下 外 袍 ( 反 轉 摺 好 ) 除 下 口 罩 /N95 呼 吸 器 戴 上 手 套 進 行 程 序 再 次 進 行 手 部 程 序
生 署 生 防 護 中 心 http://www.chp.gov.hk -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http://www.chp.gov.hk/ceno - 旅 遊 健 康 服 務 http://www.travelhealth.gov.hk/ - 中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http://www.cheu.gov.hk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美 國 疾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中 心 世 界 生 組 織 http://www.fehd.gov.hk http:// www.cdc.gov http://www.who.int 酒 店 業 感 染 控 制 及 預 防 指 引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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