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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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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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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国传统节日与礼俗(22900)

通 过 这 例 子, 可 以 理 解 处 方 用 药 的 大 法, 并 能 看 到 几 个 问 题 首 先 是 处 方 根 据 治 法, 有 一 定 的 方 向 和 范 围, 针 对 病 因 病 垃 和 症 状 三 方 面 用 药, 应 该 互 相 呼 应 如 前 胡 祛 风 寒, 又 能 降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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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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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 奈 日 出 印 象 睡 莲 蒋 芷 若 画 家 简 介 克 劳 德 莫 奈, 法 国 画 家, 被 誉 为 印 象 派 之 父, 是 印 象 派 代 表 人 物 和 创 始 人 之 一 莫 奈 是 法 国 最 重 要 的 画 家 之 一, 印 象 派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大 部 分 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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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大 豐 痛 炎 好 膠 囊 500 毫 克 衛 署 藥 製 字 第 號 " 大 豐 " 痛 炎 好 錠 250 公 絲 衛 署 藥 製 字 第 號 17 " 大 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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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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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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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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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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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分了几类,之后发现社长所说的“大国脸谱,人民记忆”真是经典之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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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目 录 禁 令 一 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5 中 央 六 项 禁 令 6 关 于 在 全 国 纪 检 监 察 系 统 开 展 会 员 卡 专 项 清 退 活 动 的 通 知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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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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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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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市 学 研 究 第 辑 革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深 入 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实 践 需 要 事 实 上 年 重 庆 市 成 为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时 国 务 院 通 过 了 重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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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园指引: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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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学 校 例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修習止觀坐禪法要

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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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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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画 院 画 家 力 作 将 集 体 亮 相 济 南...21 韩 中 日 国 际 女 书 画 家 交 流 展 在 韩 国 举 办...22 宁 波 博 物 馆 馆 藏 邵 克 萍 版 画 波 兰 展 出...22 宜 昌 人 在 美 国 办 画 展...22 文 物 保 护 23 北 宋 陪


校旗及学风、校风、教风

蓮池大師戒殺放生文圖說-一口咬死

证券代码:002153

儿 时 期 是 语 言 迅 速 发 展 时 期 岁 的 儿 能 够 掌 握 全 部 基 本 语 音 随 着 知 识 经 验 的 丰 富 词 汇 日 益 增 多 词 汇 中 实 词 多 其 中 以 名 词 动 词 最 多 ) 虚 词 少 语 句 以 简 单 句 为 主 复 合 句 少 正 确 量 下

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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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類別:觀光餐旅類

目 录 一 房 地 产 市 场 形 成 阶 段 :1980 年 年 二 房 地 产 市 场 起 步 阶 段 :1992 年 年 三 房 地 产 市 场 成 长 阶 段 :1998 年 年 (1) 高 速 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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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部 ( 处 )

学 生 手 册 目 录 西 南 大 学 概 况...1 西 南 大 学 精 神...4 西 南 大 学 校 训...5 西 南 大 学 赋...6 西 南 大 学 章 程...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28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38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安 全 教 育 及 管 理 暂 行 规 定...48 学 生 伤 害 事 故 处 理 办 法...52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59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管 理 规 定...60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考 评 办 法...70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先 进 集 体 和 个 人 评 选 表 彰 办 法...75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80 西 南 大 学 新 生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81 西 南 大 学 基 层 就 业 优 秀 毕 业 生 奖 励 办 法...83 西 南 大 学 侯 光 炯 奖 学 金 评 选 条 例 ( 修 订 稿 )...86 西 南 大 学 先 正 达 农 业 科 技 教 育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88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89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办 法...99 西 南 大 学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103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06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励 志 奖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09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13 西 南 大 学 新 生 入 学 绿 色 通 道 实 施 办 法... 117 西 南 大 学 明 德 奖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119 I

Southwest University 西 南 大 学 新 疆 少 数 民 族 特 殊 困 难 学 生 资 助 暂 行 办 法... 125 西 南 大 学 何 康 农 业 教 育 科 研 基 金 奖 学 金 评 选 办 法... 128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 129 西 南 大 学 关 于 减 免 困 难 学 生 学 费 的 办 法... 134 西 南 大 学 基 层 就 业 毕 业 生 学 费 补 偿 和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代 偿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136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应 征 入 伍 服 义 务 兵 役 国 家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139 西 南 大 学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资 助 管 理 办 法... 142 西 南 大 学 关 于 毕 业 生 鉴 定 工 作 的 意 见... 144 西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 146 西 南 大 学 本 科 课 程 成 绩 评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157 西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转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161 西 南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164 西 南 大 学 课 程 考 核 违 纪 作 弊 处 理 办 法... 166 西 南 大 学 本 科 学 生 证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71 西 南 大 学 辅 修 / 双 学 位 专 业 管 理 办 法... 173 西 南 大 学 推 荐 优 秀 应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免 试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研 究 生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176 西 南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毕 业 生 就 业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181 西 南 大 学 国 防 生 选 拔 培 养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193 西 南 大 学 国 防 生 教 育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203 西 南 大 学 国 防 生 军 政 素 质 考 核 办 法... 214 西 南 大 学 国 防 生 先 进 个 人 与 先 进 集 体 评 选 及 奖 励 办 法 ( 试 行 )... 217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暑 期 三 下 乡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管 理 规 定... 223 西 南 大 学 青 年 志 愿 者 研 究 生 支 教 团 管 理 办 法 ( 修 订 稿 )... 227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社 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试 行 )... 232 西 南 大 学 含 弘 杯 学 生 课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章 程... 240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住 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44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空 调 设 备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250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费 报 销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254 II

学 生 手 册 西 南 大 学 概 况 西 南 大 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是 教 育 部 直 属 重 点 综 合 大 学, 国 家 211 工 程 和 985 工 程 优 势 学 科 创 新 平 台 建 设 高 校, 位 于 重 庆 市 北 碚 区 校 园 坐 落 于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缙 云 山 下 风 景 秀 丽 的 嘉 陵 江 畔, 是 闻 名 遐 迩 的 花 园 式 学 府 全 国 精 神 文 明 先 进 单 位 全 国 绿 化 先 进 单 位 教 育 部 表 彰 的 文 明 校 园 学 校 现 任 党 委 书 记 黄 蓉 生 教 授 校 长 张 卫 国 教 授 西 南 大 学 起 源 于 1906 年 4 月 建 立 的 川 东 师 范 学 堂, 成 立 于 2005 年 7 月, 由 原 西 南 师 范 大 学 西 南 农 业 大 学 合 并 组 建 而 成 这 里 名 师 荟 萃, 人 才 辈 出, 国 学 大 师 吴 宓 中 国 土 壤 学 科 开 拓 者 侯 光 炯 院 士 等 生 前 曾 执 教 于 此 经 过 百 年 办 学 发 展, 学 校 积 淀 了 深 厚 的 人 文 底 蕴, 铸 就 了 特 立 西 南 学 行 天 下 的 大 学 精 神, 形 成 了 化 西 南 自 然 人 文, 育 实 践 创 新 人 才, 富 社 会 国 计 民 生, 融 世 界 发 展 潮 流 " 的 办 学 特 色 学 校 是 教 育 部 直 属 高 校 之 一, 教 育 部 与 重 庆 市 共 建 高 校, 教 育 部 与 农 业 部 共 建 的 8 所 重 点 高 校 之 一, 国 家 免 费 师 范 教 育 试 点 的 6 所 高 校 之 一, 国 家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首 批 试 点 高 校, 成 渝 经 济 区 区 域 规 划 部 署 重 点 建 设 的 4 所 高 校 之 一, 全 国 首 批 博 士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单 位, 全 国 自 主 选 拔 录 取 改 革 试 点 高 校, 全 国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工 作 先 进 集 体,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文 化 素 质 教 育 基 地, 国 家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公 派 研 究 生 项 目 60 所 合 作 院 校 之 一 学 校 依 山 傍 水, 绿 荫 掩 映, 鸟 语 花 香, 环 境 优 美, 森 林 覆 盖 率 达 80%, 是 治 学 读 书 之 圣 地 学 校 占 地 9600 余 亩, 校 舍 近 180 万 平 方 米 雨 僧 楼 明 德 楼 荟 文 楼 玉 兰 园 丹 桂 园 崇 德 湖 文 渊 湖 槐 树 山 樟 树 山 青 杠 山 含 弘 大 道 学 行 大 道 逸 心 广 场 光 炯 广 场 无 不 摇 曳 书 香, 流 溢 雅 致, 散 发 着 高 等 学 府 特 有 的 灵 性 与 品 味 近 年 来, 理 科 实 验 大 楼 留 学 生 大 楼 中 心 图 书 馆 等 一 幢 幢 建 筑 拔 地 而 起, 成 为 学 校 快 速 发 展 的 一 大 标 志 1

Southwest University 学 校 学 科 门 类 齐 全, 综 合 性 强, 特 色 明 显, 涵 盖 了 哲 经 法 教 文 史 理 工 农 医 管 艺 等 12 个 学 科 门 类, 拥 有 3 个 国 家 重 点 学 科 2 个 国 家 重 点 ( 培 育 ) 学 科 55 个 一 级 学 科 37 个 省 部 ( 市 ) 一 级 重 点 学 科 学 校 现 有 32 个 学 院 ( 部 ),22 个 博 士 后 科 研 流 动 站 19 个 一 级 学 科 博 士 学 位 授 权 点,44 个 一 级 学 科 硕 士 学 位 授 权 点 ;1 种 专 业 博 士 学 位,19 种 专 业 硕 士 学 位,107 个 本 科 专 业 学 校 科 研 实 力 雄 厚, 建 有 重 庆 市 北 碚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1 个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1 个 国 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1 个 省 部 共 建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培 育 基 地 10 个 教 育 部 或 农 业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3 个 教 育 部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3 个 "111 计 划 " 创 新 引 智 基 地 2 个 国 家 野 外 科 学 观 测 试 验 站 2 个 农 业 部 科 学 观 测 实 验 站 2 个 国 土 资 源 部 野 外 基 地 1 个 教 育 部 人 文 社 科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13 个 重 庆 市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近 五 年 来, 学 校 科 研 立 项 数 量 和 经 费 大 幅 增 长, 年 增 幅 均 达 30% 以 上, 获 "973""863"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委 托 项 目 等 国 家 级 项 目 700 余 项, 获 得 授 权 专 利 800 余 项, 育 成 动 植 物 新 品 种 30 个, 出 版 专 著 600 余 部, 发 表 各 类 论 文 13000 余 篇 " 十 二 五 " 以 来 获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二 等 奖 1 项 省 部 级 奖 近 100 项 学 校 现 有 专 任 教 师 2835 人, 其 中 教 授 副 教 授 1800 余 人 ( 含 研 究 员 系 列 ), 博 士 生 导 师 近 300 人, 硕 士 生 导 师 1200 余 人, 在 职 两 院 院 士 3 人 ( 其 中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1 人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2 人 ), 资 深 教 授 1 人, 国 家 级 教 学 名 师 3 人, 国 家 级 有 突 出 贡 献 专 家 15 人, 国 家 级 教 学 团 队 4 个, 长 江 学 者 7 人, 千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8 人,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基 金 获 得 者 2 人, 973 项 目 首 席 科 学 家 2 人, 百 千 万 人 才 工 程 国 家 级 人 选 13 人, 教 育 部 创 新 团 队 3 个,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学 科 评 议 组 成 员 7 人 学 校 现 有 在 校 学 生 5 万 余 人, 其 中 普 通 本 科 生 近 4 万 人,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11000 余 人, 留 学 生 700 余 人 学 校 按 照 注 重 人 格 塑 造, 突 出 综 合 培 养, 强 化 实 践 训 练, 服 务 社 会 民 生 " 的 教 学 理 念, 积 极 探 索 适 应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不 断 强 化 教 学 的 中 心 地 位 建 校 以 来, 2

学 生 手 册 共 培 养 了 20 余 万 各 行 各 业 各 个 层 面 的 优 秀 人 才, 涌 现 出 了 袁 隆 平 吴 明 珠 向 仲 怀 胡 锦 矗 张 鲁 等 大 批 的 专 家 学 者 和 知 名 人 士 学 校 注 重 发 挥 自 身 优 势, 不 断 拓 展 校 地 合 作 区 域 和 领 域, 服 务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建 有 西 南 大 学 新 农 村 发 展 研 究 院, 近 年 来 学 校 与 重 庆 四 川 云 南 贵 州 等 省 市 30 余 个 地 市 县 和 一 批 龙 头 企 业 建 立 了 战 略 合 作 关 系, 与 20 多 个 省 市 的 近 200 个 县 市 开 展 了 科 教 合 作, 取 得 了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其 中 与 重 庆 市 石 柱 土 家 族 自 治 县 的 县 校 合 作, 得 到 了 各 级 领 导 的 好 评, 被 光 明 日 报 誉 为 产 学 研 有 效 结 合 的 " 石 柱 模 式 " 学 校 重 视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与 美 加 泰 日 韩 越 澳 俄 等 近 3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80 多 所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建 立 了 长 期 友 好 合 作 关 系,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与 科 研 合 作 百 年 风 雨, 百 年 磨 砺, 百 年 辉 煌 西 南 大 学 生 于 西 南, 立 于 西 南, 杏 坛 育 人 劝 课 农 桑 学 行 天 下 服 务 民 生 是 西 南 大 学 百 年 不 变 的 追 求 学 校 秉 承 含 弘 光 大 继 往 开 来 的 校 训,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学 科 建 设 为 龙 头 队 伍 建 设 为 保 障 科 技 创 新 为 支 撑, 一 心 一 意 谋 发 展, 聚 精 会 神 搞 建 设, 全 校 上 下 齐 心 协 力, 顽 强 拼 搏, 朝 着 特 色 鲜 明 的 高 水 平 综 合 大 学 目 标 迈 进! 3

Southwest University 西 南 大 学 精 神 特 立 西 南 学 行 天 下 其 内 涵 是 : 西 南 大 学 生 于 西 南, 立 于 西 南 ; 杏 坛 育 人, 劝 课 农 桑 ; 百 年 耕 耘, 含 弘 光 大 ; 恰 逢 西 部 开 发, 与 时 俱 进, 继 往 开 来 作 为 国 家 211 工 程 建 设 综 合 大 学, 以 西 南 冠 之, 顺 天 应 时, 顺 地 应 民 因 此, 西 南 大 学 乃 取 西 南 之 独 特 资 源 构 筑 核 心 竞 争 力, 以 其 所 学 所 研 所 育 反 哺 于 西 南, 服 务 于 民 生, 融 世 界 发 展 潮 流 特 立 西 南, 学 行 天 下 即 是 西 南 大 学 百 年 办 学 孕 育 的 独 特 大 学 精 神 的 高 度 凝 练 和 彰 显 特 立 源 于 礼 记 儒 行 之 特 立 独 行 语, 喻 君 子 之 高 洁 品 质 用 为 西 南 大 学 精 神, 特 立 二 字 应 有 两 解 : 其 一 是 以 西 南 大 学 所 处 西 南 之 天 然 优 势 以 西 南 之 独 特 资 源 养 我 学 术 育 我 英 才, 助 我 挺 立 于 优 秀 大 学 之 林 ; 其 二 是 西 南 大 学 学 人 素 以 先 贤 儒 者 修 身 治 世 宁 静 致 远, 通 贯 天 地 人 三 才 之 品 性 而 挺 立 于 世 学 行 源 自 荀 子 儒 效 学 至 于 行 之 而 至 矣, 扬 雄 法 言 学 行 又 曰 学, 行 之, 上 也 ; 言 之, 次 也 ; 教 人, 又 其 次 也 ; 咸 无 焉, 为 众 人 可 见, 学 习 知 识 教 书 育 人 若 止 于 立 言 著 述 传 道 授 业, 即 属 等 而 下 之 ; 其 最 高 境 界 应 为 勤 于 践 行, 而 后 方 可 明 辨 是 非, 以 所 学 为 社 会 所 用, 如 此, 是 为 圣 人 用 为 我 校 大 学 精 神, 学 之 一 解 应 为 继 承 传 统 精 于 学 术 ; 二 解 应 为 继 往 开 来 致 力 创 新 行 在 此 也 有 两 解, 一 指 躬 行 推 行 ; 二 曰 德 行 操 行 因 此 学 行 天 下 一 方 面 是 指 做 学 问 培 养 人 才, 使 其 所 研 究 成 果 推 行 于 天 下, 培 养 的 人 才 服 务 于 天 下 ; 另 一 方 面, 学 行 天 下 是 指 我 校 师 生 于 百 年 中 因 受 西 南 自 然 人 文 滋 养 而 形 成 道 学 兼 修 厚 德 养 学 之 品 质, 化 为 兼 善 天 下 普 惠 大 众 之 行 动 即 是, 西 南 大 学 由 其 成 于 西 南 之 特 立 品 质 升 华 至 大 学 精 神 之 一 般 性 和 普 适 性, 以 其 化 西 南 自 然 人 文 育 实 践 创 新 英 才 所 特 立 之 成 就, 富 社 会 国 计 民 生 融 世 界 发 展 潮 流 特 立 西 南, 学 行 天 下 既 蕴 涵 了 我 校 时 空 特 征 独 特 资 源 之 实 际, 也 规 定 了 我 校 的 发 展 路 向 和 价 值 追 求 4

学 生 手 册 西 南 大 学 校 训 含 弘 光 大 继 往 开 来 其 内 涵 是 : 含 弘 光 大, 继 往 开 来 的 校 训, 是 1928 年 时 任 川 东 师 范 学 校 校 长 的 甘 绩 镛 先 生 所 题 川 东 师 范 学 校 源 于 我 校 最 早 的 办 学 渊 源 川 东 师 范 学 堂 含 弘 光 大, 语 出 周 易 第 二 章 坤 : 坤 厚 载 物, 德 合 无 疆 含 弘 光 大, 品 物 咸 亨 所 谓 坤 者, 明 高 僧 智 旭 曰 : 顺 也, 在 天 为 阴, 在 地 为 柔, 在 人 为 仁, 在 性 为 寂, 在 修 为 止 顺 则 所 行 无 逆 所 谓 含 弘 光 大, 含 是 无 所 不 包, 弘 是 无 所 不 有, 光 是 无 所 不 著, 大 是 无 所 不 被 ; 继 往 开 来, 语 出 宋 朱 熹 朱 子 全 书 周 子 书 : 所 以 继 往 圣, 开 来 学, 而 大 有 功 于 斯 世 也 继 : 继 承 ; 开 : 开 辟 继 承 前 人 的 事 业, 开 辟 未 来 的 道 路 含 弘 光 大, 继 往 开 来, 即 是 包 含 弘 厚, 光 著 盛 大, 承 前 启 后, 开 拓 创 新 之 意 含 弘 光 大, 继 往 开 来 作 为 校 训, 除 含 义 厚 重, 寓 义 深 远 外, 还 来 源 于 百 年 老 校 的 历 史 沉 淀, 可 谓 有 源 之 水, 有 本 之 木, 而 不 是 那 种 仁 者 见 仁 智 者 见 智 既 可 以 编 选 出 来, 又 容 易 变 更 的 文 字 对 学 校 而 言, 要 包 含 弘 厚, 光 著 盛 大, 继 承 百 年 老 校 优 良 办 学 传 统, 开 创 西 南 大 学 的 光 辉 未 来 ; 对 学 校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而 言, 要 高 瞻 远 瞩, 胸 襟 弘 大, 秉 承 百 年 办 学 理 念, 发 扬 优 良 传 统, 肩 负 发 展 学 校 重 任, 实 现 学 校 规 划 目 标 ; 对 教 师 而 言, 要 学 高 身 正, 为 人 师 表, 承 前 启 后, 开 拓 创 新 ; 对 学 生 而 言, 要 自 强 不 息, 学 无 止 境, 诚 信 做 人, 承 前 创 新 5

Southwest University 西 南 大 学 赋 曹 廷 华 缙 云 之 麓, 嘉 陵 之 畔, 山 长 水 阔, 大 气 自 然 西 南 大 学, 于 斯 拔 地 而 立 ; 人 才 摇 篮, 而 今 更 成 大 观 特 色 仍 在, 优 势 突 显, 兼 容 并 包, 海 纳 百 川 洋 洋 乎 江 河 行 地, 灿 灿 乎 日 月 经 天, 壮 西 南 地 区 瑰 丽 山 水, 雄 重 庆 一 方 人 文 景 观 西 南 大 学 之 兴 也, 社 会 发 展 使 然, 历 史 发 展 使 然, 创 新 发 展 使 然, 应 高 等 教 育 深 化 改 革 之 趋 势, 宜 人 才 培 养 综 合 素 质 之 完 善 西 师 西 农, 本 为 同 根 同 源 ; 分 分 合 合, 皆 因 历 史 变 迁, 百 年 风 雨 沧 桑, 半 世 比 邻 为 伴 自 有 光 荣 传 承, 自 领 行 业 风 范, 自 相 互 助 互 动, 自 是 血 脉 相 连 人 才 辈 出, 名 家 卓 然 吴 宓 先 生 学 贯 中 西, 乃 学 界 泰 斗, 杏 坛 先 贤 ; 侯 氏 光 炯 精 研 土 壤, 是 科 学 巨 子, 师 德 典 范 两 校 校 友, 千 千 万 万, 遍 布 大 江 南 北, 扎 根 五 岳 三 山, 业 绩 卓 著, 众 口 称 赞 合 两 校 之 学 人 为 西 南 大 学 奠 基, 并 两 校 之 荣 光 为 西 南 大 学 承 传, 续 两 校 之 情 谊 为 西 南 大 学 催 生, 聚 两 校 之 精 神 为 西 南 大 学 扬 帆 西 南 大 学, 重 塑 一 代 风 流, 揭 开 历 史 新 篇, 师 生 鼓 舞, 员 工 开 颜, 沐 新 风 而 振 奋, 肩 重 任 而 道 远, 生 气 勃 勃, 彩 霞 满 天 西 南 大 学, 泱 泱 校 园, 宏 丽 庄 重, 气 象 万 千 错 落 有 致 而 移 步 换 景, 高 低 起 伏 而 精 彩 展 现 其 山 也, 古 木 苍 苍, 其 水 也, 清 波 微 澜, 其 道 路 林 荫 覆 盖, 其 广 地 芳 草 绵 绵, 花 开 四 时, 香 飘 常 年, 鸟 鸣 丛 中, 蝶 舞 花 间, 天 赐 其 山 水 草 木, 人 造 其 艺 术 林 园 宜 教, 宜 学, 宜 居, 宜 安 教 学 楼 掩 映 一 片 绿 色, 生 机 无 限 ; 宿 舍 楼 深 藏 几 多 清 雅, 宁 静 致 远 清 风 晨 露 之 中, 书 声 琅 琅 ; 日 落 月 升 之 时, 歌 声 婉 转 入 夜, 图 书 馆 大 楼 灯 光 灿 烂, 书 山 学 海 里, 莘 莘 学 子 在 与 智 者 对 话, 在 与 先 贤 攀 谈, 用 智 慧 浇 灌 心 田, 用 胸 怀 规 划 明 天 西 南 大 学, 翘 楚 西 南, 师 范 农 学 年 年 青 春, 桃 李 杏 梅 岁 岁 香 甜, 大 学 之 道 无 尽, 永 远 止 于 至 善 西 南 大 学 创 新 组 建, 天 时 地 利 人 和 俱 全, 乘 211 之 主 流 航 船, 6

学 生 手 册 通 达 学 科 建 设 之 彼 岸 优 势 整 合, 队 伍 精 干, 突 出 传 统 特 色,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教 师 教 育 再 上 境 界, 打 造 基 础 教 育 师 资 队 伍 之 航 空 母 舰 ; 农 学 研 究 再 开 新 局, 拓 展 生 命 科 学 奥 秘 世 界 之 一 片 蓝 天 文 理 经 政 农 工 艺 管, 各 显 身 手, 各 有 不 凡 ; 研 究 生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国 家 文 科 理 科 研 究 基 地, 国 家 大 学 科 技 园, 创 新 知 识, 瞄 准 前 沿, 孵 化 成 果, 为 国 贡 献 西 南 大 学, 启 航 扬 帆, 站 在 新 的 教 育 高 地, 谱 写 新 的 教 育 诗 篇 滔 滔 嘉 陵 江, 巍 巍 缙 云 山, 泱 泱 大 学 城, 其 名 曰 西 南 金 秋 硕 果 里, 风 正 好 扬 帆 直 行 大 学 道, 功 德 摩 云 天! 7

Southwest University 西 南 大 学 章 程 序 言 西 南 大 学 源 于 1906 年 建 立 的 川 东 师 范 学 堂,20 世 纪 30 年 代 先 后 发 展 为 四 川 乡 村 建 设 学 院 和 四 川 省 立 教 育 学 院 1950 年, 四 川 省 立 教 育 学 院 ( 师 范 相 关 系 科 ) 和 1940 年 创 办 的 国 立 女 子 师 范 学 院 合 并 组 建 为 西 南 师 范 学 院 四 川 省 立 教 育 学 院 ( 农 学 相 关 系 科 ) 与 1946 年 创 办 的 私 立 相 辉 文 法 学 院 ( 农 学 相 关 系 科 ) 以 及 1910 年 创 办 的 私 立 华 西 协 和 大 学 ( 农 艺 系 ) 合 并 组 建 为 西 南 农 学 院 1985 年, 西 南 师 范 学 院 更 名 为 西 南 师 范 大 学, 西 南 农 学 院 更 名 为 西 南 农 业 大 学 2000 年, 重 庆 轻 工 业 职 工 大 学 并 入 西 南 师 范 大 学 2001 年, 西 南 农 业 大 学 与 四 川 畜 牧 兽 医 学 院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柑 桔 研 究 所 合 并 组 建 为 新 的 西 南 农 业 大 学 2005 年 7 月, 西 南 师 范 大 学 与 西 南 农 业 大 学 合 并 组 建 为 西 南 大 学, 并 被 确 定 为 国 家 211 工 程 重 点 建 设 高 校 学 校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秉 承 杏 坛 育 人 劝 课 农 桑 学 行 天 下 服 务 民 生 的 办 学 宗 旨, 坚 持 学 术 立 校 人 才 强 校 质 量 兴 校 管 理 活 校, 彰 显 教 师 教 育 和 农 业 科 技 特 色, 致 力 于 建 设 特 色 鲜 明 的 高 水 平 综 合 大 学 总 则 为 明 确 学 校 法 律 地 位, 规 范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章 程 学 校 名 称 : 西 南 大 学, 英 文 译 名 :Southwest University, 英 文 缩 写 :SWU 学 校 域 名 :www.swu.edu.cn;www.swu.cn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北 碚 区 天 生 路 2 号 8

学 生 手 册 学 校 是 国 家 举 办,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主 管, 与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共 建 的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学 校 以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为 基 本 职 能 人 才 培 养 与 知 识 创 新 是 学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地 方 战 略 需 求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统 筹 规 划 学 科 建 设 和 结 构 调 整, 促 进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继 承 和 发 展 教 育 学 农 学 的 传 统 优 势, 协 同 发 展 哲 学 文 学 理 学 工 学 管 理 学 艺 术 学 等 学 科 学 校 推 进 国 际 化 进 程, 开 展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宽 领 域 的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第 二 章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举 办 者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确 定 学 校 管 理 体 制, 依 法 监 督 和 规 范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核 准 学 校 章 程, 监 督 学 校 按 照 章 程 办 学 ; 指 导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考 核 评 估 学 校 办 学 质 量 和 水 平 举 办 者 支 持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保 护 学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不 受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非 法 干 预 对 学 校 不 当 使 用 办 学 自 主 权 的 行 为 予 以 处 罚 或 调 整 举 办 者 为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的 发 展 改 革 提 供 必 要 的 制 度 支 持 ; 提 供 稳 定 的 办 学 资 金 和 相 关 资 源, 保 障 学 校 办 学 条 件, 支 持 学 校 通 过 多 渠 道 筹 集 办 学 资 金 并 自 主 管 理 使 用 学 校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按 照 学 校 章 程 自 主 办 学, 拒 绝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非 法 干 预 ( 二 ) 制 定 并 实 施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 三 )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社 会 服 务 和 行 政 管 理 等 活 动 ( 四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制 定 并 实 施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招 生 比 例 ( 五 ) 依 法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 六 )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高 效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9

Southwest University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七 ) 招 聘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才 ( 八 ) 确 定 内 部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 九 ) 筹 集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经 费 资 产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学 校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学 校 章 程 履 行 各 项 职 能 ( 二 ) 执 行 国 家 教 育 政 策,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 三 ) 维 护 师 生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 四 ) 保 障 学 术 民 主 和 学 术 自 由 ( 五 ) 颁 发 给 符 合 条 件 的 学 生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六 ) 规 范 使 用 办 学 经 费,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 七 ) 建 立 监 督 机 制,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 八 ) 接 受 举 办 者 指 导 监 督 评 估 和 考 核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校 职 能 第 一 节 人 才 培 养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发 展 规 模 办 学 条 件 社 会 需 求 毕 业 生 就 业 等 情 况 制 订 招 生 方 案, 向 社 会 公 布 选 拔 学 生 的 条 件 标 准 办 法 和 程 序,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地 择 优 录 取 学 校 基 本 教 育 形 式 为 全 日 制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适 度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积 极 发 展 留 学 生 教 育 根 据 学 校 的 办 学 条 件 发 展 规 划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标 准, 全 日 制 办 学 规 模 控 制 在 5 万 人 左 右 学 校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定 位 是 : 培 养 具 有 强 烈 社 会 责 任 感 深 厚 人 文 底 蕴 扎 实 专 业 知 识 宽 广 国 际 视 野, 富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素 质 人 才 学 历 教 育 实 行 学 分 制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在 基 本 10

学 生 手 册 修 业 年 限 之 外, 学 校 经 批 准 可 以 调 整 修 业 年 限 依 照 各 学 历 层 次 学 生 入 学 资 格 规 定, 执 行 学 历 证 书 或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制 度, 依 法 对 符 合 条 件 者 授 予 相 应 学 位 学 校 建 立 校 院 ( 部 ) 两 级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与 保 障 体 系, 定 期 发 布 年 度 评 估 报 告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和 专 业 评 价 学 校 积 极 引 进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与 国 内 外 知 名 大 学 开 展 教 师 互 聘 学 生 互 换 学 分 互 认 学 位 互 授 等 形 式 的 合 作 办 学 第 二 节 科 学 研 究 学 校 坚 持 教 学 科 研 并 重, 设 立 和 争 取 科 学 研 究 基 金, 支 持 和 组 织 师 生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推 进 协 同 创 新, 建 设 结 构 合 理 的 高 水 平 创 新 团 队 和 科 研 平 台, 推 动 科 技 创 新 知 识 创 新 和 成 果 转 化 学 校 按 照 客 观 公 正 科 学 合 理 的 原 则 建 立 科 研 评 价 和 科 研 成 果 奖 励 机 制 学 校 对 科 研 人 员 取 得 的 职 务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专 有 权 学 校 营 造 自 由 宽 松 的 学 术 环 境 和 科 学 研 究 氛 围, 提 倡 学 术 自 由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建 设, 倡 导 严 谨 求 实 的 学 术 风 气, 反 对 和 杜 绝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学 校 依 法 成 立 西 南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和 西 南 大 学 科 学 技 术 协 会 支 持 科 研 工 作 者 成 立 学 会 协 会 研 究 会 等 校 内 或 区 域 性 学 术 团 体 学 校 积 极 与 国 内 外 知 名 大 学 研 究 机 构 建 立 长 期 稳 定 的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关 系, 不 断 扩 大 学 校 学 术 影 响 力 第 三 节 社 会 服 务 学 校 坚 持 服 务 民 生, 构 建 完 备 的 社 会 服 务 体 系, 根 据 自 身 特 色 和 优 势, 为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服 务 学 校 鼓 励 协 同 创 新, 开 展 合 作 共 建, 坚 持 产 学 研 协 调 发 展, 大 力 推 进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与 推 广, 为 行 业 和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科 技 和 人 才 支 撑 学 校 加 强 与 政 府 部 门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行 业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合 作, 为 解 决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重 大 问 题 提 供 决 策 咨 询 学 校 开 展 人 才 培 训 社 会 实 践 顶 岗 支 教 支 农 社 会 扶 贫 对 口 支 11

Southwest University 援 等 服 务, 为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智 力 支 持 第 四 节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学 校 坚 持 弘 扬 中 华 民 族 优 秀 传 统 文 化, 加 强 国 际 文 化 交 流, 为 增 强 国 家 文 化 软 实 力 和 中 华 文 化 国 际 影 响 力, 推 动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作 出 积 极 贡 献 学 校 发 挥 哲 学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学 科 优 势,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和 区 域 文 化 建 设, 促 进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事 业 繁 荣 进 步 学 校 建 设 具 有 中 国 特 色 的 大 学 文 化, 以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为 引 领, 强 化 道 德 风 尚 和 主 流 舆 论, 继 承 学 校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促 进 师 生 全 面 发 展 学 校 打 造 图 书 馆 校 史 馆 博 物 馆 校 园 景 观 等 各 类 校 园 文 化 载 体, 营 造 和 谐 健 康 的 校 园 文 化 环 境 第 四 章 学 校 管 理 体 制 第 一 节 总 体 构 架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西 南 大 学 委 员 会 (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实 行 校 院 ( 部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党 委 和 行 政 对 重 大 问 题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民 主 决 策 个 别 酝 酿 会 议 决 定 的 议 事 和 决 策 基 本 制 度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统 筹 行 使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负 责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与 授 予 等 工 作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学 生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和 团 委 指 导 下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维 护 合 法 权 益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的 基 本 组 织 形 式 各 民 主 党 派 和 群 团 组 织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12

学 生 手 册 党 政 机 构 直 ( 附 ) 属 单 位 学 院 ( 部 ) 科 研 机 构 根 据 学 校 授 权 履 行 相 应 职 能 学 校 设 立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组 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的 运 营 与 管 理 学 校 与 外 界 联 合 设 立 的 组 织 机 构, 其 权 责 由 学 校 与 合 作 方 商 定 学 校 实 行 党 务 校 务 等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依 法 接 受 举 办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教 职 工 学 生 和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第 二 节 学 校 党 委 学 校 党 委 发 挥 核 心 作 用,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积 极 主 动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保 证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等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中 央 上 级 组 织 和 本 级 组 织 的 决 议,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进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审 议 确 定 学 校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 三 )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人 选,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 加 强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四 ) 按 照 党 要 管 党 从 严 治 党 的 方 针, 加 强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和 制 度 建 设 ; 发 挥 二 级 党 委 的 政 治 核 心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五 )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六 ) 领 导 学 校 的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委 员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 七 ) 其 他 法 律 党 内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责 党 的 委 员 会 由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每 届 任 期 5 年 党 的 委 员 会 13

Southwest University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1 次 全 体 会 议, 如 遇 重 大 问 题 可 临 时 召 开 党 的 委 员 会 对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实 行 任 期 制 党 的 委 员 会 设 立 常 务 委 员 会 ( 简 称 党 委 常 委 会 ) 党 委 常 委 会 由 党 的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选 举 产 生, 对 党 的 委 员 会 负 责 并 定 期 报 告 工 作 党 委 常 委 会 在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党 的 委 员 会 职 权 履 行 职 责 党 委 常 委 会 议 事 规 则 如 下 : ( 一 ) 党 委 常 委 会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 二 ) 党 委 常 委 会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党 委 书 记 因 故 缺 席 由 其 委 托 的 党 委 副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每 月 召 开 1-2 次 党 委 书 记 认 为 必 要 或 经 1/2 以 上 常 委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 ( 三 ) 党 委 常 委 会 须 有 2/3 以 上 常 委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根 据 会 议 议 题 需 要, 不 是 常 委 的 校 领 导 和 有 关 方 面 负 责 人 列 席 会 议 ( 四 ) 在 与 会 者 充 分 讨 论 的 基 础 上,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根 据 多 数 常 委 的 意 见 对 议 题 作 出 决 定 审 议 干 部 任 免 时,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也 可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经 应 到 会 常 委 1/2 以 上 赞 成 方 为 通 过 ( 五 )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定 事 项 由 分 管 常 委 或 校 领 导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六 ) 凡 经 党 委 常 委 会 作 出 的 决 定, 任 何 个 人 无 权 擅 自 改 变 ; 个 人 有 不 同 意 见 允 许 保 留, 但 行 动 上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并 贯 彻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西 南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由 党 员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三 节 校 长 学 校 设 校 长 1 人,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行 政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学 校 副 校 长 总 会 计 师 按 照 举 办 者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协 助 校 长 开 展 行 政 工 作 14

学 生 手 册 校 长 依 法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校 长 通 过 校 长 办 公 会 处 理 上 述 事 项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规 则 如 下 : ( 一 )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校 长 因 故 缺 席 由 其 委 托 的 副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原 则 上 每 月 召 开 1-2 次 校 长 认 为 必 要, 可 临 时 召 开 ( 二 ) 会 议 须 有 2/3 以 上 出 席 人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校 长 副 校 长 校 长 助 理 校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发 展 规 划 处 处 长 出 席 会 议 党 委 书 记 党 委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党 委 常 委 党 委 办 公 室 主 任 监 察 处 处 长 教 代 会 主 任 等 列 席 会 议 根 据 会 议 议 题 需 要, 有 关 方 面 负 责 人 教 职 工 代 表 和 学 生 代 表 可 列 席 会 议 ( 三 ) 会 议 议 题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在 深 入 调 研 和 充 分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经 校 长 ( 或 主 持 会 议 的 副 校 长 ) 审 定 后, 正 式 确 定 为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题 ( 四 ) 校 长 根 据 多 数 人 的 意 见 作 出 会 议 决 议 校 长 认 为 多 数 人 的 意 见 不 正 确 的, 可 以 决 定 另 行 讨 论 或 由 其 本 人 做 出 最 后 决 定 ( 五 )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由 分 管 校 领 导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重 大 事 项 落 实 情 况 要 及 时 向 校 长 办 公 会 报 告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校 长 同 意, 可 提 请 校 长 办 公 会 复 议 ( 六 ) 凡 经 会 议 作 出 的 决 定, 任 何 个 人 无 权 擅 自 改 变 个 人 有 不 同 15

Southwest University 意 见 允 许 保 留, 但 行 动 上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并 贯 彻 执 行 第 四 节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不 同 学 科 专 业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人 数 为 29-39 人 的 单 数 其 中, 担 任 学 校 及 职 能 部 门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的 委 员, 不 得 超 过 委 员 总 数 的 1/4; 不 担 任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及 院 ( 部 所 中 心 )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专 职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委 员 总 数 的 1/2 有 一 定 比 例 的 青 年 教 师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由 校 长 提 名,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 也 可 采 取 直 接 由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副 主 任 委 员 由 主 任 委 员 提 名,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依 照 民 主 公 开 自 愿 原 则, 自 下 而 上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4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但 连 任 最 长 不 超 过 2 届, 连 任 委 员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委 员 总 数 的 2/3 学 术 委 员 会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 一 )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规 划 和 专 业 设 置 调 整 方 案, 招 生 的 标 准 与 办 法 ( 二 ) 审 议 学 术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交 叉 学 科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配 置 方 案 ( 三 ) 审 议 重 大 科 学 研 究 规 划 及 年 度 计 划 方 案 ( 四 ) 审 议 重 大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规 划 ( 五 ) 审 定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 六 ) 审 定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及 规 则, 学 历 及 非 学 历 教 育 的 标 准 教 育 教 学 方 案 ( 七 ) 审 定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学 术 标 准 ; 审 议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办 法 ( 八 ) 审 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工 作 规 程 和 学 院 ( 部 )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章 程 ( 九 ) 审 定 学 术 评 价 标 准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学 术 争 议 处 理 规 则 ( 十 ) 调 查 和 评 定 学 术 争 议 和 学 术 失 范 行 为 16

学 生 手 册 ( 十 一 ) 应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定 和 咨 询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术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如 下 : ( 一 )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每 学 期 召 开 1-2 次, 如 有 必 要, 可 临 时 召 开 ; 会 议 须 有 2/3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会 议 由 主 任 委 员 或 由 其 委 托 的 副 主 任 委 员 召 集 并 主 持 ( 二 ) 学 术 委 员 会 议 事 决 策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一 般 事 项 经 会 议 讨 论 后 形 成 决 议 ; 重 大 事 项 或 主 任 委 员 认 为 有 必 要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的 事 项, 须 经 到 会 委 员 2/3 以 上 赞 成, 方 可 通 过 并 形 成 决 议 ( 三 )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或 评 定 的 事 项, 通 报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若 有 重 大 异 议, 提 请 学 术 委 员 会 复 议 或 暂 缓 实 施 ; 经 复 议, 若 有 3/4 以 上 的 委 员 通 过 并 形 成 的 决 议, 不 能 再 提 请 复 议 ( 四 )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事 项, 报 党 委 常 委 会 或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决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作 为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按 照 学 院 ( 部 ) 或 学 科 领 域 设 置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授 权 及 各 自 规 程 或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向 学 术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五 节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和 教 学 科 研 专 家 不 少 于 25 人 组 成, 设 主 席 1 人 副 主 席 若 干 人 秘 书 长 1 人 校 长 兼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每 届 任 期 3 年, 可 以 连 任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 一 ) 通 过 学 士 学 位 获 得 者 名 单 ( 二 ) 作 出 授 予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的 决 定 ( 三 ) 通 过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的 人 员 名 单 ( 四 ) 依 法 作 出 撤 销 学 位 的 决 定 17

Southwest University ( 五 ) 研 究 和 处 理 学 位 授 予 中 的 争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项 ( 六 ) 审 定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申 报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议 事 规 则 如 下 : ( 一 ) 会 议 每 学 期 召 开 一 次, 如 有 必 要, 可 临 时 召 开 ( 二 ) 会 议 须 有 2/3 以 上 委 员 出 席 方 可 召 开, 会 议 决 议 一 般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须 经 全 体 委 员 1/2 以 上 赞 成 方 为 有 效 ; 根 据 需 要, 可 邀 请 有 关 人 员 列 席 会 议, 列 席 人 员 无 表 决 权 第 六 节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以 下 简 称 教 代 会 ) 代 表 从 在 职 教 职 工 中 选 举 产 生, 代 表 实 行 任 期 制, 可 连 选 连 任 教 代 会 教 师 代 表 不 低 于 代 表 总 数 的 60%; 保 证 一 定 比 例 的 青 年 教 师 女 教 师 代 表 教 代 会 每 5 年 为 一 届, 期 满 进 行 换 届 选 举 教 代 会 设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教 代 会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 一 ) 听 取 学 校 章 程 草 案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二 )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教 职 工 队 伍 建 设 学 科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三 )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四 )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五 ) 审 议 上 一 届 ( 次 ) 教 代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六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民 主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和 领 导 干 部 ( 七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八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18

学 生 手 册 项 教 代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教 代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教 代 会 职 权 教 代 会 议 事 规 则 如 下 : ( 一 ) 教 代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遇 有 重 大 事 项, 经 学 校 学 校 工 会 或 1/3 以 上 代 表 提 议, 可 临 时 召 开 ( 二 ) 教 代 会 在 代 表 中 推 选 人 员 组 成 主 席 团 主 持 会 议, 大 会 期 间 的 执 行 主 席 由 主 席 团 推 荐 成 员 轮 流 担 任 ( 三 ) 大 会 的 召 开 须 有 2/3 以 上 的 代 表 出 席, 根 据 需 要 可 邀 请 有 关 人 员 作 为 特 邀 代 表 列 席 代 表 出 席 会 议 ( 四 ) 大 会 一 般 由 预 备 会 议 正 式 会 议 和 分 团 讨 论 三 部 分 组 成 预 备 会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选 举 产 生 大 会 主 席 团 通 过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的 报 告 和 教 代 会 议 题 议 程 等 ; 正 式 会 议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听 取 报 告 组 织 审 议 选 举 表 决 形 成 决 议 等 ; 会 议 期 间 安 排 适 当 的 时 间 组 织 代 表 讨 论 ( 五 ) 教 代 会 的 选 举 和 表 决, 须 经 代 表 总 数 半 数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选 举 结 果 和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任 何 个 人 无 权 擅 自 改 变 学 校 工 会 是 教 代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是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教 职 工 群 众 组 织, 依 法 代 表 和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依 照 自 身 章 程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第 七 节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 以 下 简 称 学 代 会 ) 代 表 由 学 生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学 代 会 选 举 和 通 过 决 议 时 实 行 表 决 制 学 代 会 设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学 代 会 行 使 以 下 职 权 : ( 一 ) 制 定 修 订 学 代 会 章 程, 监 督 学 代 会 章 程 实 施 ( 二 ) 审 议 批 准 学 生 委 员 会 工 作 报 告 ( 三 ) 讨 论 决 定 学 生 委 员 会 工 作 方 针 与 任 务, 审 议 通 过 学 生 委 员 会 工 作 计 划 ( 四 ) 选 举 学 生 委 员 会 委 员 ( 五 ) 参 与 学 校 有 关 事 项 的 民 主 决 策 和 民 主 监 督 19

Southwest University ( 六 ) 讨 论 决 定 应 当 由 学 代 会 决 议 的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学 代 会 闭 会 期 间, 由 学 代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学 代 会 职 权 学 代 会 每 2 年 召 开 1 次, 须 有 2/3 以 上 代 表 出 席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由 学 代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提 议 并 经 2/3 以 上 委 员 同 意, 报 请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可 提 前 或 延 迟 召 开 学 生 委 员 会 是 学 代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身 章 程 独 立 开 展 工 作 学 校 尊 重 和 支 持 学 生 通 过 学 代 会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反 映 学 生 合 理 诉 求,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八 节 学 院 ( 部 )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发 展 需 要 设 立 和 调 整 学 院 ( 部 ) 学 院 ( 部 ) 是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自 主 管 理 学 院 ( 部 ) 设 院 ( 部 ) 长 1 人 副 院 ( 部 ) 长 若 干 人 院 ( 部 ) 长 是 学 院 ( 部 ) 行 政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院 ( 部 )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工 作, 定 期 向 本 学 院 ( 部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汇 报 工 作 院 ( 部 ) 长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组 织 制 定 本 学 院 ( 部 ) 发 展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组 织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学 术 交 流 以 及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实 施 专 业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和 教 学 改 革 ( 三 ) 拟 订 内 部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管 理 和 使 用 人 员 ( 四 ) 管 理 和 筹 措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和 其 他 资 金, 并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管 理 和 使 用 资 产 ( 五 ) 拟 订 本 学 院 ( 部 ) 教 职 工 的 绩 效 考 核 奖 励 及 分 配 方 案 ( 六 ) 履 行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责 学 院 ( 部 ) 经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设 立 学 院 ( 部 ) 党 委 学 院 ( 部 ) 党 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 一 ) 宣 传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及 学 校 各 项 决 定, 并 为 其 在 本 20

学 生 手 册 单 位 的 贯 彻 落 实 发 挥 保 证 监 督 作 用 ( 二 ) 通 过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和 决 定 本 单 位 重 要 事 项 支 持 院 ( 部 ) 长 在 其 职 责 范 围 内 独 立 负 责 地 开 展 工 作 ( 三 ) 加 强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和 制 度 建 设, 具 体 指 导 党 支 部 开 展 工 作 ( 四 ) 领 导 本 学 院 ( 部 )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 五 ) 做 好 本 学 院 ( 部 ) 党 员 干 部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 六 ) 领 导 本 学 院 ( 部 )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委 员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代 会 学 代 会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学 院 ( 部 )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对 学 院 ( 部 ) 的 教 学 科 研 人 事 财 务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决 策 和 重 要 事 项 安 排 进 行 集 体 讨 论, 表 决 决 定 或 协 商 确 定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参 加 人 员 为 学 院 ( 部 )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院 ( 部 ) 长 副 院 ( 部 ) 长 ; 工 会 主 席 教 代 会 主 任 列 席 会 议 根 据 会 议 议 题 的 需 要, 教 学 研 究 机 构 负 责 人 院 ( 部 ) 长 助 理 团 委 书 记 等 可 列 席 党 政 联 席 会 到 会 人 员 达 到 应 到 会 人 数 的 2/3 方 能 举 行 会 议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每 月 1-2 次, 书 记 或 院 ( 部 ) 长 认 为 必 要, 可 临 时 召 开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议 题 由 书 记 院 ( 部 ) 长 商 定, 根 据 议 题 内 容 由 书 记 或 院 ( 部 ) 长 主 持 学 院 ( 部 ) 成 立 教 代 会 和 学 代 会, 参 与 学 院 ( 部 )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独 立 建 制 的 研 究 院 ( 所 中 心 ) 工 程 中 心 和 实 验 室 等 科 研 机 构 ( 平 台 ), 享 有 与 学 院 ( 部 ) 同 等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学 校 根 据 机 构 ( 平 台 ) 性 质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评 估 和 考 核 第 五 章 教 职 工 教 职 工 是 学 校 教 师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的 总 称 教 师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主 体, 由 具 有 优 良 师 德 水 平 和 业 21

Southwest University 务 能 力 获 得 教 师 资 格 者 担 任 专 职 科 研 人 员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和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教 职 工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合 理 使 用 学 校 公 共 资 源,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的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 二 ) 依 法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参 加 学 术 团 体 ( 三 ) 在 德 能 勤 绩 廉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四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五 )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六 ) 享 受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劳 动 报 酬 带 薪 休 假 和 学 术 休 假, 享 受 与 学 校 发 展 水 平 相 适 应 的 福 利 待 遇 工 作 和 生 活 条 件 ( 七 ) 对 职 务 晋 升 劳 动 报 酬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提 出 异 议 或 申 诉 ( 八 )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和 聘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教 职 工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忠 诚 党 和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 二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荣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三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四 ) 服 从 学 校 安 排,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五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维 护 学 生 正 当 权 益 ( 六 ) 承 担 科 研 成 果 的 学 术 责 任 ( 七 ) 法 律 法 规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和 聘 约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学 校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评 聘 制 度 学 校 实 行 教 职 工 考 核 与 奖 惩 制 度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工 权 利 保 护 和 救 助 机 制, 设 立 教 职 工 申 诉 委 员 会, 按 规 定 程 序 受 理 教 职 工 申 诉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在 学 校 发 展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逐 步 改 善 离 退 休 教 职 工 的 生 活 待 遇 22

学 生 手 册 第 六 章 学 生 学 生 是 指 由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获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学 生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受 益 权 人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二 )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三 ) 申 请 奖 助 学 金 助 学 贷 款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社 会 资 助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五 ) 获 得 就 业 指 导 和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指 导 ( 六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七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以 下 义 务 : ( 一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荣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二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三 )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增 强 社 会 责 任 感 ( 四 )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增 强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 五 ) 诚 信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 六 ) 履 行 获 得 奖 助 学 金 助 学 贷 款 和 社 会 资 助 等 的 相 应 义 务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学 校 引 导 学 生 加 强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养 成 自 尊 自 23

Southwest University 爱 自 律 自 强 的 优 良 品 格,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和 自 主 创 业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和 救 济 机 制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学 生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处 理 有 异 议 或 对 学 校 教 职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七 章 资 产 与 财 务 管 理 第 一 节 资 产 管 理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是 指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依 法 确 认 为 国 家 所 有, 能 以 货 币 计 量 的 各 种 经 济 资 源 的 总 称 包 括 用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形 成 的 资 产 国 家 无 偿 调 拨 给 学 校 的 资 产 按 照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运 用 国 有 资 产 组 织 收 入 形 成 的 资 产 接 受 捐 赠 和 其 他 经 法 律 确 认 为 学 校 占 有 使 用 的 资 产 其 表 现 形 式 为 流 动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和 对 外 投 资 等 学 校 对 国 有 资 产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工 作 机 制,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利 用 资 产, 依 法 保 护 学 校 的 资 产 不 被 侵 占 破 坏 和 流 失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资 产 管 理 与 预 算 管 理 相 结 合 ( 二 ) 资 产 管 理 与 财 务 管 理 相 结 合 ( 三 ) 实 物 管 理 与 价 值 管 理 相 结 合 ( 四 ) 安 全 完 整 与 注 重 绩 效 相 结 合 学 校 设 立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学 校 实 际, 授 权 西 南 大 学 资 产 经 营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经 营 管 理 对 外 投 资 形 成 的 国 有 资 产, 并 要 求 其 承 担 保 值 增 值 责 任 第 二 节 财 务 管 理 学 校 财 务 管 理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分 级 管 理 的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财 务 工 作 实 行 校 长 负 责 制 24

学 生 手 册 学 校 预 算 编 制 坚 持 量 入 为 出 收 支 平 衡 的 基 本 原 则 预 算 由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编 制 草 案, 提 交 财 经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按 照 规 定 编 制 年 度 决 算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依 法 多 渠 道 筹 集 办 学 资 金 学 校 通 过 设 立 公 益 基 金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接 受 公 共 团 体 机 关 公 益 性 团 体 企 业 及 个 人 的 各 类 捐 赠 接 受 捐 赠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二 ) 自 愿 ( 三 ) 专 款 ( 物 ) 专 用 ( 四 ) 尊 重 捐 赠 者 意 愿, 接 受 捐 赠 者 和 社 会 监 督 学 校 收 入 分 配 办 法 依 据 按 劳 分 配 为 主 多 种 分 配 方 式 并 存 兼 顾 效 率 与 公 平 的 原 则 制 定, 经 教 代 会 通 过 后 执 行 财 务 工 作 接 受 学 校 审 计 部 门 上 级 审 计 部 门 的 审 计 和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并 按 要 求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报 表 使 用 者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第 八 章 理 事 会 校 友 会 基 金 会 第 一 节 理 事 会 学 校 设 立 西 南 大 学 理 事 会 ( 以 下 简 称 理 事 会 ) 理 事 会 是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的 重 要 咨 询 机 构, 负 责 对 学 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及 社 会 服 务 等 重 要 事 务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依 法 通 过 多 种 渠 道 筹 集 学 校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支 持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理 事 会 由 学 校 和 热 心 于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关 心 和 支 持 学 校 发 展 的 各 级 政 府 部 门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杰 出 校 友 和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组 成 设 理 事 长 1 人 副 理 事 长 若 干 人, 由 学 校 提 名 理 事 会 全 体 会 议 推 举 产 生 理 事 会 成 员 每 届 任 期 5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25

Southwest University 理 事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第 二 节 校 友 会 校 友 包 括 在 西 南 大 学 及 其 前 身 学 习 过 的 学 生 和 工 作 过 的 教 职 工 以 及 西 南 大 学 名 誉 教 授 名 誉 博 士 客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等 校 友 是 学 校 的 宝 贵 财 富 和 重 要 资 源 学 校 向 对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校 友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并 设 志 纪 念 西 南 大 学 校 友 会 ( 以 下 简 称 校 友 会 ) 英 文 译 名 : Southwest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英 文 缩 写 :SWUA, 由 校 友 自 愿 发 起 成 立, 是 具 有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性 的 联 合 性 社 会 组 织, 其 宗 旨 是 联 络 校 友, 交 流 信 息, 增 进 友 谊, 为 学 校 发 展 贡 献 力 量 校 友 会 设 会 长 1 人 副 会 长 若 干 人 秘 书 长 1 人, 每 届 任 期 4 年, 任 期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两 届 校 友 会 会 长 是 校 友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组 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校 友 会 会 员 依 照 其 章 程 享 有 相 应 权 利, 并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校 友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是 校 友 会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理 事 会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构, 在 闭 会 期 间 行 使 职 权 第 三 节 基 金 会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重 庆 西 南 大 学 教 育 基 金 会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会 ) 英 文 译 名 :Chongq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英 文 缩 写 : CSWUEF, 属 于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其 宗 旨 是 在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崇 尚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的 基 础 上, 依 靠 广 大 校 友 社 会 各 界 力 量 捐 资 助 学, 全 面 支 持 和 推 动 西 南 大 学 教 育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基 金 会 理 事 会 设 理 事 长 1 人 副 理 事 长 若 干 人 秘 书 长 1 人 监 事 1 人, 每 届 任 期 5 年, 可 连 选 连 任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是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组 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基 金 会 理 事 监 事 依 照 其 章 程 享 有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26

基 金 会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手 册 第 九 章 学 校 标 识 学 校 校 徽 包 括 徽 志 和 徽 章 徽 志 是 圆 套 圆 形 徽 标, 中 间 是 校 徽 主 体, 图 案 为 西 南 大 学 四 个 字 的 小 篆 体 组 成 的 一 口 象 形 大 钟 ; 下 方 有 1906 字 样, 代 表 学 校 开 始 办 学 时 间 ; 外 环 上 方 是 中 文 校 名 ( 郭 沫 若 字 体 ), 下 方 是 西 南 大 学 的 英 文 大 写 徽 章 为 教 职 工 和 学 生 佩 戴 的 题 有 校 名 的 长 方 形 证 章 教 职 工 为 红 底 黄 字, 本 科 生 为 白 底 黄 字, 研 究 生 为 蓝 底 白 字 学 校 校 旗 为 长 方 形, 主 色 为 白 底 蓝 字, 长 宽 比 例 为 3:2 校 旗 中 央 印 有 中 文 校 名 ( 郭 沫 若 字 体 ) 和 英 文 校 名 大 学 精 神 为 特 立 西 南 学 行 天 下 学 校 校 训 为 含 弘 光 大 继 往 开 来 学 校 校 歌 为 西 南 大 学 校 歌, 由 曹 廷 华 等 作 词 刘 青 作 曲 学 校 校 树 为 樟 树 学 校 校 花 为 玉 兰 学 校 校 庆 日 为 4 月 18 日 第 十 章 附 则 本 章 程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经 学 校 教 代 会 讨 论 校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定, 报 教 育 部 核 准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负 责 解 释 本 章 程 自 通 过 核 准 颁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27

Southwest Universit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实 施 科 教 兴 国 战 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物 质 文 明 和 精 神 文 明 法, 根 据 宪 法 和 教 育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适 用 本 法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教 育, 是 指 在 完 成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基 础 上 实 施 的 教 育 第 三 条 国 家 坚 持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为 指 导, 遵 循 宪 法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条 高 等 教 育 必 须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与 生 产 劳 动 相 结 合, 使 受 教 育 者 成 为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和 接 班 人 第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的 任 务 是 培 养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发 展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第 六 条 国 家 根 据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制 定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并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公 民 等 社 会 力 量 依 法 举 办 高 等 学 校, 参 与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第 七 条 国 家 按 照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和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需 要,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不 同 层 次 高 等 学 校 的 实 际, 推 进 高 等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和 高 等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优 化 高 等 教 育 结 构 和 资 源 配 置, 提 高 高 等 教 育 的 质 量 和 效 益 第 八 条 国 家 根 据 少 数 民 族 的 特 点 和 需 要, 帮 助 和 支 持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发 展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为 少 数 民 族 培 养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九 条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的 权 利 国 家 采 取 措 施, 帮 助 少 数 民 族 学 生 和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高 等 学 校 必 须 招 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录 取 标 准 的 残 疾 学 生 入 学, 不 得 28

学 生 手 册 因 其 残 疾 拒 绝 招 收 第 十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障 高 等 学 校 中 的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在 高 等 学 校 中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 文 化 活 动, 自 学 成 才 当 遵 守 法 律 第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面 向 社 会,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高 等 学 校 与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及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之 间 开 展 协 作, 实 行 优 势 互 补, 提 高 教 育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益 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十 三 条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和 管 理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管 理 主 要 为 地 方 培 养 人 才 和 国 务 院 授 权 管 理 的 高 等 学 校 第 十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管 理 由 国 务 院 确 定 的 主 要 为 全 国 培 养 人 才 的 高 等 学 校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有 关 的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第 二 章 高 等 教 育 基 本 制 度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学 历 教 育 和 非 学 历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采 用 全 日 制 和 非 全 日 制 教 育 形 式 国 家 支 持 采 用 广 播 电 视 函 授 及 其 他 远 程 教 育 方 式 实 施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分 为 专 科 教 育 本 科 教 育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学 业 标 准 : ( 一 ) 专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备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门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的 基 本 技 能 和 初 步 能 力 ; ( 二 ) 本 科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比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专 业 必 需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掌 握 本 专 业 必 要 的 基 本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研 究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 ( 三 )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的 专 业 知 识, 掌 握 相 应 的 技 能 方 法 和 相 关 知 识, 具 有 从 事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 和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的 能 力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应 当 使 学 生 掌 握 本 学 科 29

Southwest University 坚 实 宽 广 的 基 础 理 论 系 统 深 入 的 专 业 知 识 相 应 的 技 能 和 方 法, 具 有 独 立 从 事 本 学 科 创 造 性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和 实 际 工 作 的 能 力 第 十 七 条 专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本 科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四 至 五 年, 硕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二 至 三 年, 博 士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为 三 至 四 年 非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修 业 年 限 应 当 适 当 延 长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报 主 管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可 以 对 本 学 校 的 修 业 年 限 作 出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高 等 教 育 由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主 要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经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可 以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的 任 务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实 施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录 取, 取 得 专 科 生 或 者 本 科 生 入 学 资 格 本 科 毕 业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力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硕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学 历 的, 经 考 试 合 格, 由 实 施 相 应 学 历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录 取,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允 许 特 定 学 科 和 专 业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直 接 取 得 博 士 研 究 生 入 学 资 格,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接 受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根 据 其 修 业 年 限 学 业 成 绩 等,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接 受 非 学 历 高 等 教 育 的 学 生, 由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发 给 相 应 的 结 业 证 书 结 业 证 书 应 当 载 明 修 业 年 限 和 学 业 内 容 第 二 十 一 条 国 家 实 行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制 度,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发 给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或 者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30

学 生 手 册 第 二 十 二 条 国 家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学 位 分 为 学 士 硕 士 和 博 士 公 民 通 过 接 受 高 等 教 育 或 者 自 学, 其 学 业 水 平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位 标 准, 可 以 向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申 请 授 予 相 应 的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和 自 身 办 学 条 件, 承 担 实 施 继 续 教 育 的 工 作 第 三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第 二 十 四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高 等 教 育 发 展 规 划, 符 合 国 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不 得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第 二 十 五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具 备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大 学 或 者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还 应 当 具 有 较 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力 量, 较 高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和 相 应 规 模, 能 够 实 施 本 科 及 本 科 以 上 教 育 大 学 还 必 须 设 有 三 个 以 上 国 家 规 定 的 学 科 门 类 为 主 要 学 科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设 立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的 具 体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根 据 其 层 次 类 型 所 设 学 科 类 别 规 模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使 用 相 应 的 名 称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的, 应 当 向 审 批 机 关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办 报 告 ; ( 二 ) 可 行 性 论 证 材 料 ; ( 三 ) 章 程 ; ( 四 ) 审 批 机 关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章 程 应 当 规 定 以 下 事 项 : ( 一 ) 学 校 名 称 校 址 ; ( 二 ) 办 学 宗 旨 ; ( 三 ) 办 学 规 模 ; ( 四 ) 学 科 门 类 的 设 置 ; ( 五 ) 教 育 形 式 ; 31

Southwest University ( 六 )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 ( 七 ) 经 费 来 源 财 产 和 财 务 制 度 ; ( 八 ) 举 办 者 与 学 校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 ( 九 )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 ( 十 ) 其 他 必 须 由 章 程 规 定 的 事 项 第 二 十 九 条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审 批, 其 中 设 立 实 施 专 科 教 育 的 高 等 学 校,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也 可 以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审 批 设 立 的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审 批 高 等 学 校 的 设 立, 应 当 聘 请 由 专 家 组 成 的 评 议 机 构 评 议 高 等 学 校 和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分 立 合 并 终 止, 变 更 名 称 类 别 和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由 原 审 批 机 关 审 批 ; 章 程 的 修 改, 应 当 报 原 审 批 机 关 核 准 第 四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组 织 和 活 动 第 三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自 批 准 设 立 之 日 起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为 高 等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高 等 学 校 在 民 事 活 动 中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得,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开 展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保 证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达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第 三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制 定 招 生 方 案, 自 主 调 节 系 科 招 生 比 例 第 三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三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教 学 需 要,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三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自 身 条 件, 自 主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同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在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推 广 等 方 面 进 行 多 种 形 式 的 合 作 32

学 生 手 册 国 家 支 持 具 备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成 为 国 家 科 学 研 究 基 地 第 三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自 主 开 展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之 间 的 科 学 技 术 文 化 交 流 与 合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和 精 简 效 能 的 原 则, 自 主 确 定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行 政 职 能 部 门 等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人 员 配 备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评 聘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务, 调 整 津 贴 及 工 资 分 配 第 三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对 举 办 者 提 供 的 财 产 国 家 财 政 性 资 助 受 捐 赠 财 产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和 使 用 高 等 学 校 不 得 将 用 于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的 财 产 挪 作 它 用 第 三 十 九 条 国 家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中 国 共 产 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领 导 学 校 工 作, 支 持 校 长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其 领 导 职 责 主 要 是 :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和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等 重 大 事 项, 保 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的 完 成 社 会 力 量 举 办 的 高 等 学 校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力 量 办 学 的 规 定 确 定 第 四 十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由 符 合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公 民 担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副 校 长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任 免 第 四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校 长 全 面 负 责 本 学 校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组 织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和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 ( 三 ) 拟 订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33

Southwest University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生 进 行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校 产, 维 护 学 校 的 合 法 权 益 ; ( 六 )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高 等 学 校 和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或 者 校 务 会 议, 处 理 前 款 规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学 科 专 业 的 设 置,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计 划 方 案, 评 定 教 学 科 学 厂 家 成 果 等 有 关 学 术 事 项 第 四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通 过 以 教 师 为 主 体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等 组 织 形 式,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办 学 水 平 教 育 质 量,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由 其 组 织 的 评 估 第 五 章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和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第 四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享 有 法 律 规 定 的 权 利, 履 行 法 律 规 定 的 义 务, 忠 诚 于 人 民 的 教 育 事 业 第 四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资 格 制 度 中 国 公 民 凡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有 相 应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经 认 定 合 格,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不 具 备 研 究 生 或 者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学 历 的 公 民, 学 有 所 长, 通 过 国 家 教 师 资 格 考 试, 经 认 定 合 格, 也 可 以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第 四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根 据 学 校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等 任 务 的 需 要 设 置, 教 师 职 务 设 助 教 讲 师 副 教 授 教 授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取 得 前 款 规 定 的 职 务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 ( 二 )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 ( 三 ) 具 备 相 应 职 务 的 教 育 教 学 能 力 和 科 学 研 究 能 力 ; ( 四 ) 承 担 相 应 职 务 的 课 程 和 规 定 课 时 的 教 学 任 务 34

学 生 手 册 教 授 副 教 授 除 应 当 具 备 以 上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外, 还 应 当 对 本 学 科 具 有 系 统 而 坚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和 比 较 丰 富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经 验, 教 学 成 绩 显 著, 论 文 或 者 著 作 达 到 较 高 水 平 或 者 有 突 出 的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第 四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实 行 教 师 聘 任 制 教 师 以 评 定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由 高 等 学 校 按 照 教 师 职 务 的 职 责 条 件 和 任 期 聘 任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师 的 聘 任, 应 当 遵 循 双 方 平 等 自 愿 的 原 则, 由 高 等 学 校 校 长 与 受 聘 教 师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第 四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高 等 学 校 的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第 五 十 条 国 家 保 护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采 取 措 施 改 善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及 其 他 教 育 工 作 者 的 工 作 条 件 和 生 活 条 件 第 五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参 加 培 训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职 业 道 德 业 务 水 平 和 工 作 实 绩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任 或 者 解 聘 晋 升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二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教 师 管 理 人 员 和 教 学 辅 助 人 员 及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当 以 教 学 和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做 好 本 职 工 作 第 六 章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第 五 十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尊 敬 师 长, 刻 苦 学 习, 增 强 体 质,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掌 握 较 高 的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五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补 助 或 者 减 免 学 费 第 五 十 五 条 国 家 设 立 奖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35

Southwest University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奖 学 金, 对 品 学 兼 优 的 学 生 国 家 规 定 的 专 业 的 学 生 以 及 到 国 家 规 定 的 地 区 工 作 的 学 生 给 予 奖 励 国 家 设 立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勤 工 助 学 基 金 和 贷 学 金, 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设 立 各 种 形 式 的 助 学 金,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帮 助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五 十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在 课 余 时 间 可 以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但 不 得 影 响 学 业 任 务 的 完 成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对 学 生 的 社 会 服 务 和 勤 工 助 学 活 动 给 予 鼓 励 和 支 持, 并 进 行 引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可 以 在 校 内 组 织 学 生 团 体 学 生 团 体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活 动, 服 从 学 校 的 领 导 和 管 理 第 五 十 八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合 格, 在 规 定 的 修 业 年 限 内 学 完 规 定 的 课 程, 成 绩 合 格 或 者 修 满 相 应 的 学 分, 准 予 毕 业 第 五 十 九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为 毕 业 生 毕 业 生 提 供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国 家 鼓 励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到 边 远 艰 苦 地 区 工 作 第 七 章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和 条 件 保 障 第 六 十 条 国 家 建 立 以 财 政 拔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高 等 教 育 经 费 为 辅 的 体 制, 使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的 发 展 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的 水 平 相 适 应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照 教 育 法 第 五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保 证 国 家 兴 办 的 高 等 教 育 的 经 费 逐 步 增 长 国 家 鼓 励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高 等 教 育 投 入 第 六 十 一 条 高 等 学 校 的 举 办 者 应 当 保 证 稳 定 的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不 得 抽 回 其 投 入 的 办 学 资 金 第 六 十 二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在 36

学 生 手 册 校 学 生 年 人 均 教 育 成 本, 规 定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的 基 本 原 则 ;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订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高 等 学 校 年 经 费 开 支 标 准 和 筹 措 办 法, 作 为 举 办 者 和 高 等 学 校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的 基 本 依 据 第 六 十 三 条 国 家 对 高 等 学 校 进 口 图 书 资 料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以 及 校 办 产 业 实 行 优 惠 政 策 高 等 学 校 所 办 产 业 或 者 转 让 知 识 产 权 以 及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获 得 的 收 益, 用 于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第 六 十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收 取 的 学 费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管 理 和 使 用,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挪 用 第 六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使 用 严 格 管 理 教 育 经 费, 提 高 教 育 投 资 效 益 高 等 学 校 的 财 务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接 受 监 督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六 条 对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中 违 反 教 育 法 规 定 的, 依 照 教 育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处 罚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国 境 外 个 人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并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可 以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高 等 学 校 学 习 研 究 进 行 学 术 交 流 或 者 任 教, 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国 家 保 护 第 六 十 八 条 本 法 所 称 高 等 学 校 是 指 大 学 独 立 设 置 的 学 院 和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其 中 包 括 高 等 职 业 学 校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本 法 所 称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是 指 除 高 等 学 校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以 外 的 从 事 高 等 教 育 活 动 的 组 织 本 法 有 关 高 等 学 校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高 等 教 育 机 构 和 经 批 准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但 是 对 高 等 学 位 专 门 适 用 的 规 定 除 外 第 六 十 九 条 本 法 自 199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37

Southwest University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令 第 21 号 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已 于 2005 年 2 月 4 日 经 部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05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教 育 部 部 长 周 济 二 五 年 三 月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保 障 学 生 身 心 健 康,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教 育 法 高 等 教 育 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承 担 研 究 生 教 育 任 务 的 科 学 研 究 机 构 ( 以 下 称 高 等 学 校 或 学 校 ) 对 接 受 普 通 高 等 学 历 教 育 的 研 究 生 和 本 科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的 管 理 第 三 条 高 等 学 校 要 以 培 养 人 才 为 中 心, 按 照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遵 循 教 育 规 律,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 要 依 法 治 校, 从 严 管 理, 健 全 和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规 范 管 理 行 为 ; 要 将 管 理 与 加 强 教 育 相 结 合, 不 断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努 力 培 养 社 会 主 义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第 四 条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应 当 努 力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确 立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下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实 现 中 华 民 族 伟 大 复 兴 的 共 同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应 当 树 立 爱 国 主 义 思 想, 具 有 团 结 统 一 爱 好 和 平 勤 劳 勇 敢 自 强 不 息 的 精 神 ; 应 当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遵 守 公 民 道 德 规 范, 遵 守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品 质 和 行 为 习 38

学 生 手 册 惯 ; 应 当 刻 苦 学 习, 勇 于 探 索, 积 极 实 践, 努 力 掌 握 现 代 科 学 文 化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能 ; 应 当 积 极 锻 炼 身 体, 具 有 健 康 体 魄 第 二 章 学 生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五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项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参 加 社 会 服 务 勤 工 助 学, 在 校 内 组 织 参 加 学 生 团 体 及 文 娱 体 育 等 活 动 ; ( 三 ) 申 请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及 助 学 贷 款 ; ( 四 ) 在 思 想 品 德 学 业 成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学 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六 条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 四 ) 按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贷 学 金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五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章 学 籍 管 理 第 一 节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七 条 按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39

Southwest University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以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八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应 当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应 当 请 有 关 部 门 查 究 第 九 条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内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者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十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当 按 学 校 规 定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他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他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册 第 二 节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统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核 和 成 绩 评 定 方 式, 以 及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课 程 是 否 重 修 或 者 补 考,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要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课 的 成 绩 应 当 根 据 考 勤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活 动 的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学 生 学 期 或 者 学 年 所 修 课 程 或 者 应 修 学 分 数 以 及 升 级 40

学 生 手 册 跳 级 留 级 降 级 重 修 等 要 求, 由 学 校 规 定 第 十 五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他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他 专 业 课 程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校 际 间 协 议 跨 校 修 读 课 程 在 他 校 修 读 的 课 程 成 绩 ( 学 分 ) 由 本 校 审 核 后 予 以 承 认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严 重 违 反 考 核 纪 律 或 者 作 弊 的, 该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记 为 无 效, 并 由 学 校 视 其 违 纪 或 者 作 弊 情 节,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和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教 育 表 现 较 好, 在 毕 业 前 对 该 课 程 可 以 给 予 补 考 或 者 重 修 机 会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活 动, 应 当 事 先 请 假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第 三 节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十 八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生 转 专 业 由 所 在 学 校 批 准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经 学 生 同 意,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第 十 九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不 得 转 学 : ( 一 )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 二 )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为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 三 )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 四 ) 应 予 退 学 的 ; ( 五 ) 其 他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转 学,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转 出 学 校 报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认 转 学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