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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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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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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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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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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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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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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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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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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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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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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生 在 國 小 階 段 通 常 少 見 學 生 肢 體 暴 力 的 衝 突 與 打 架 事 件 在 學 校 發 生 但 學 生 間 同 儕 相 處 與 小 團 體 排 擠 的 問 題 卻 顯 而 易 見, 情 節 雖 不 嚴 重, 但 卻 需 要 老 師 及 學 校 妥 善 處 理 學 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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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广 东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管 理 演 讲 者 : 劳 惠 兴 广 州 市 市 政 集 团 安 委 办 主 任 机 械 工 程 师 国 家 注 册 安 全 评 价 师 国 家 注 册 职 业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咨 询 师 国 家 注 册 职 业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评 价 员 广 东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一 广 东 省 建 立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管 理 经 过 : 1 问 题 的 提 出 : 为 什 么 要 实 施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管 理 : 1) 学 习 外 界 的 经 验 ; 2) 我 国 在 现 阶 段 中,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地 位 及 走 向 ; a) 文 化 水 平 偏 低, 年 纪 偏 大 ; b) 照 顾 对 象 ; c) 精 减 人 员 对 象 ; d) 待 遇 3) 为 提 高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做 到 有 人 管 安 全, 有 人 会 管 安 全, 需 建 立 安 全 主 任 这 一 管 理 制 度

2 安 全 主 任 的 考 聘 办 法 1) 试 点 : 尝 试 从 三 届 劳 动 保 护 大 专 毕 业 生 中, 仍 从 事 安 全 工 作 的 人 员 中, 经 过 写 论 文 答 辩 聘 任 为 广 东 省 首 批 安 全 主 任 2) 由 当 时 的 广 州 市 劳 动 保 护 学 会,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研 讨 安 全 主 任 的 考 聘 条 件 a) 学 历, 大 专 以 上 ( 中 专 从 事 安 全 管 理 年 限 延 长, 并 只 能 考 督 导 员 ); b) 工 作 经 历 ; c) 个 人 表 现 ; d) 单 位 意 见 3 研 讨 培 训 内 容 和 课 程 1) 培 训 的 教 材 和 课 时 设 定 科 目 安 全 管 理 机 械 安 全 电 气 安 全 安 全 法 规 消 防 安 全 劳 动 卫 生 事 故 统 计 案 例 学 习 课 时 5 天 6 天 6 天 2 天 2 天 2 天 2 天 1 天 课 时 合 计 26 天 2) 组 织 任 课 老 师 编 印 教 材

4 举 办 培 训 班, 用 闭 卷 考 试 形 式, 全 部 合 格, 给 予 资 格 证 明, 然 后, 考 试 合 格 者, 填 写 安 全 主 任 申 报 表, 交 单 位 签 同 意, 统 一 交 学 会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5 发 证 及 后 续 管 理 发 证 后, 每 年 对 安 全 主 任 进 行 不 少 于 16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 从 2003 年 起, 每 年 对 安 全 主 任 的 继 续 教 育 管 理, 由 广 州 市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协 会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服 务 委 员 会 取 代 ) 6 现 领 取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的 人 数 二 广 东 省 以 省 政 府 第 29 次 常 务 会 议 批 准 的 形 式, 颁 布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管 理 规 定,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5 号 广 东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03 年 12 月 22 日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第 十 届 29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省 长 黄 华 华 二 00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广 东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的 管 理,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的 安 全 主 任 是 指 具 有 一 定 生 产 知 识 技 能 和 工 作 经 验,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取 得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的 人 员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是 指 具 备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并 经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第 四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按 本 规 定 聘 用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第 五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主 要 经 营 管 理 者 对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负 全 面 责 任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协 助 受 聘 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管 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聘 用 单 位 必 须 为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并 研 究 解 决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提 出 的 安 全 生 产 问 题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应 当 履 行 职 责, 自 觉 接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六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培 育 和 发 展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为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和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服 务

第 七 条 本 规 定 由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全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制 度 实 施 的 组 织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章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管 理 第 八 条 安 全 主 任 的 资 格 分 为 初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三 个 等 级, 其 执 业 要 求 是 : ( 一 ) 初 级 安 全 主 任 : 熟 悉 国 家 和 省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标 准 规 程, 能 解 决 中 小 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与 技 术 问 题 ( 二 ) 中 级 安 全 主 任 : 具 备 扎 实 的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理 论 知 识, 能 独 立 解 决 大 中 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与 技 术 问 题 ( 三 ) 高 级 安 全 主 任 : 具 备 扎 实 的 安 全 专 业 技 术 理 论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能 独 立 解 决 大 中 型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重 大 和 较 为 复 杂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与 技 术 问 题 第 九 条 凡 身 体 健 康,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报 初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 ( 一 ) 具 有 高 中 ( 或 同 等 ) 学 历,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工 作 满 三 年 ; ( 二 ) 具 有 大 专 学 历,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工 作 满 二 年 ; ( 三 ) 具 有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 含 相 近 专 业, 下 同 ) 大 专 以 上 的 学 历,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第 十 条 凡 身 体 健 康,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报 中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 ( 一 )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在 本 规 定 实 施 之 前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满 十 年 ; ( 二 )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初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满 四 年 ; ( 三 ) 具 有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大 专 或 本 科 学 历 并 取 得 初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分 别 满 三 年 和 二 年 ; ( 四 ) 具 有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工 作 满 一 年 ; ( 五 ) 具 有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工 程 类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工 作 满 二 年 第 十 一 条 凡 身 体 健 康,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并 在 省 ( 部 ) 级 以 上 专 业 刊 物 ( 或 学 术 讨 论 ) 发 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技 术 论 文 二 篇 以 上 或 正 式 编 写 出 版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安 全 工 程 技 术 专 业 的 重 要 专 著 ( 任 副 主 编 以 上 ) 者, 可 申 报 高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 ( 一 ) 取 得 中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满 四 年 ; ( 二 ) 具 有 工 程 类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并 取 得 中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满 二 年, 或 者 具 有 其 他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取 得 中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并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满 三 年 ;

( 三 ) 具 有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称 或 者 安 全 工 程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学 历, 在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工 作 满 二 年 第 十 二 条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培 训 考 核 实 行 培 训 考 核 分 离 制 度 第 十 三 条 安 全 主 任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中 介 机 构 组 织, 从 事 安 全 主 任 教 育 培 训 的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取 得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资 格 认 可 从 事 安 全 主 任 教 育 培 训 教 学 的 人 员, 必 须 经 过 专 门 培 训, 并 经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考 核 合 格, 方 可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学 工 作 安 全 主 任 教 育 培 训, 应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工 作 原 则 采 用 统 一 大 纲 和 规 范 教 材 第 十 四 条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考 核 实 行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初 级 安 全 主 任 的 考 核 由 地 级 以 上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统 一 组 织 省 直 属 单 位 中 央 驻 穗 单 位 的 初 级 安 全 主 任 全 省 的 中 级 和 高 级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考 核 工 作 由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统 一 组 织 经 考 试 合 格 的 人 员, 由 负 责 实 施 考 核 工 作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相 应 等 级 的 广 东 省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证

第 十 五 条 取 得 广 东 省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证 的 人 员, 受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聘 用 后, 凭 聘 用 单 位 证 明,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办 理 注 册 并 核 发 给 相 应 等 级 的 广 东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执 业 证 书 未 经 注 册, 不 得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广 东 省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证 广 东 省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执 业 证 书 由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第 三 章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的 聘 用 第 十 六 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配 备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 ( 一 )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下 的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安 装 单 位 和 危 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必 须 聘 任 不 少 于 一 名 专 职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 其 他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聘 任 不 少 于 一 名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或 者 委 托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服 务 ( 二 ) 从 业 人 员 300 人 以 上 ( 含 300 人 ) 至 500 人 以 下 的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安 装 单 位 和 危 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必 须 聘 任 不 少 于 二 名 专 职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 其 他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聘 任 不 少 于 一 名 专 职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 三 ) 从 业 人 员 500 人 至 1000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按 不 少 于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的 千 分 之 四 的 比 例 聘 任 不 少 于 二 名 专 职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 从 业 人 员 超 过 1000 人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超 过 部 分 按 不 少 于 从 业 人 员 人 数 的 千 分 之 二 的 比 例 加 聘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 四 ) 从 业 人 员 1000 人 以 上 ( 含 1000 人 ) 的 矿 山 建 筑 施 工 安 装 单 位 和 危 险 品 的 生 产 经 营 储 存 单 位 和 从 业 人 员 1500 人 以 上 ( 含 1500 人 ) 的 其 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必 须 聘 任 不 少 于 一 名 高 级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在 聘 用 的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中, 中 级 以 上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的 比 例 应 当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第 十 七 条 兼 职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应 当 具 有 中 级 安 全 主 任 以 上 资 格, 并 且 只 能 在 三 个 单 位 兼 职 第 十 八 条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的 工 作 职 责 是 : ( 一 ) 协 助 聘 用 单 位 贯 彻 执 行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方 针 政 策 ; ( 二 ) 协 助 聘 用 单 位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档 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表, 拟 定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和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并 检 查 和 督 促 落 实 ; ( 三 ) 掌 握 聘 用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协 助 聘 用 单 位 制 定 生 产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并 指 导 落 实 ;

( 四 ) 履 行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职 责,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并 及 时 报 告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督 促 聘 用 单 位 落 实 整 改 ; ( 五 ) 协 助 聘 用 单 位 对 职 工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和 培 训 工 作, 督 促 聘 用 单 位 执 行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制 度 和 员 工 上 岗 前 及 轮 岗 前 培 训 教 育 制 度 ; ( 六 ) 指 导 和 督 促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按 国 家 规 定 为 从 业 人 员 发 放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并 监 督 教 育 从 业 人 员 按 规 定 使 用 第 十 九 条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行 使 如 下 权 利 : ( 一 ) 参 加 聘 用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会 议 ; ( 二 ) 查 阅 了 解 聘 用 单 位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设 备 设 施 和 工 艺 技 术 等 档 案 资 料 ; ( 三 ) 审 核 聘 用 单 位 上 报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报 告, 审 核 聘 用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资 金 投 入 计 划 及 资 金 落 实 和 使 用 情 况 ; ( 四 ) 进 入 生 产 作 业 场 所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有 危 及 职 工 人 身 安 全 和 重 大 设 备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 有 权 责 令 职 工 暂 停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可 能 的 应 急 措 施 后 撤 离 作 业 现 场 ; 对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有 权 直 接 向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 五 ) 参 与 聘 用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评 估, 以 及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生 产 性 建 设 项 目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 三 同 时 " 审 查 及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

( 六 ) 参 与 聘 用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调 查, 并 对 聘 用 单 位 组 织 调 查 事 故 的 调 查 报 告 提 出 审 查 意 见 第 二 十 条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应 当 履 行 如 下 义 务 : ( 一 ) 热 爱 本 职, 忠 于 职 守,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努 力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水 平 ; ( 二 ) 遵 纪 守 法, 严 格 执 行 聘 用 单 位 的 规 章 制 度,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和 技 术 秘 密, 不 以 权 谋 私 和 营 私 舞 弊 ; ( 三 ) 对 受 聘 及 其 他 单 位 隐 瞒 事 故 不 报 的, 应 及 时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 四 ) 向 受 聘 单 位 的 负 责 人 或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人 汇 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年 度 向 所 在 地 县 ( 区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个 人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情 况 报 告 ; ( 五 ) 变 换 工 作 单 位 或 者 不 再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应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所 在 地 注 册 机 构 第 四 章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第 二 十 一 条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必 须 经 工 商 登 记 后, 方 可 从 事 以 下 业 务 : ( 一 ) 从 事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安 全 教 育 业 务 培 训 ; ( 二 )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提 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和 技 术 咨 询 服 务 ; ( 三 ) 组 织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和 技 术 交 流 活 动 ;

( 四 ) 受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对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的 任 职 资 格 和 执 业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 五 ) 为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推 荐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如 下 义 务 : ( 一 ) 维 护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的 合 法 权 益 ; ( 二 ) 建 立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工 作 档 案 ; ( 三 ) 接 受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指 导, 并 定 期 报 告 工 作 情 况 ; ( 四 ) 完 成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不 按 规 定 聘 任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或 聘 任 不 具 备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依 照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滥 用 职 权 弄 虚 作 假, 或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的,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由 当 地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取 消 资 格 ; 由 此 导 致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发 生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和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要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五 条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原 负 责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注 销 其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资 格 : ( 一 ) 丧 失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 ( 二 ) 受 刑 事 处 分 的 ; ( 三 ) 经 县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裁 定 具 有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行 为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注 册 安 全 主 任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不 履 行 国 家 和 省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义 务,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和 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取 消 资 格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可 在 本 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2004 年 3 月 1 日 起 实 施

演 讲 到 此 结 束, 谢 谢 各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