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湘 人 社 考 函 2016 18 号 关 于 做 好 我 省 2016 年 度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市 州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建 委 规 划 建 设 局 ), 省 直 及 中 央 在 长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6 年 度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社 厅 发 2016 81 号 ) 精 神, 为 做 好 我 省 2016 年 度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报 名 条 件 凡 符 合 原 人 事 部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和 <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的 通 知 ( 建 房 1995 147 号 ) 规 定 条 件 申 请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生 本 人, 即 报 考 人 员 ( 下 同 ), 均 可 参 加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二 资 格 审 查 根 据 原 人 事 部 关 于 资 格 考 试 工 作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人 办 发 1996 52 号 ) 和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考 后 资 格 审 查 的 通 知 ( 湘 人 社 函 2012 526 号 )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本 人 网 上 报 名, 报 名 前 报 考 人 员 自 我 资 格 审 查 所 在 单 位 资 格 初 审 考 试 成 绩 公 布 后 人 社 部 门 组 织 资 格 复 审, 资 格 审 查 中 的 具 体 注 意 事 项 见 附 件 1 提 交 材 料 要 求 见 附 件 2 在 资 格 审 查 过 程 中, 如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或 提 交 虚 假 信 息 等, 将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 见 附 件 3) ( 一 ) 报 考 人 员 自 我 资 格 审 查 报 考 人 员 在 报 考 前 务 必 全 面 准 确 把 握 报 考 条 件 和 要 求, 即 学 历 资 历 专 业 等 条 件 和 要 求 在 确 认 本 人 完 全 符 合 国 家 和 考 区 规 定 的 各 项 规 定 后 方 能 报 名 ( 把 握 不 准 的 可 在 报 考 前 咨 询 当 地 人 社 部 门 ) 报 考 人 员 缴 费 成 功 下 载 打 印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后, 需 在 承 诺 人 签 名 栏 内 签 署 本 人 姓 名 进 行 真 实 性 承 诺 报 考 人 员 必 须 诚 信 报 名 诚 信 参 考, 不 得 以 虚 假 信 息 报 名 参 考 和 做 虚 假 承 诺, 否 则, 责 任 自 负 ( 二 ) 所 在 单 位 初 审 报 考 人 员 携 带 所 需 材 料 ( 见 附 件 2) 到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资 料 初 审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须 对 报 考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的 信 息 一 一 核 实, 严 格 把 关, 确 保 其 符 合 报 名 参 考 条 件 初 审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在 单 位 在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中 单 位 意 见 栏 内 签 署 初 审 合 格 意 见 并 盖 章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及 时 告 知 报 考 人 员 不 符 合 报 名 参 考 条 件, 不 得 参 考 也 不 再 参 加 资 格 复 审 所 在 单 位 应 充 分 运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进 行 核 查, 对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加 强 网 上 查 询 验 证, 严 防 弄 虚 作 假, 并 保 留 初 审 查 验 结 果 2
以 备 复 审 同 时 开 具 工 作 年 限 证 明 ( 三 ) 资 格 复 审 国 家 成 绩 和 合 格 线 公 布 后, 湖 南 人 事 考 试 网 (http://www.hunanpta.com) 和 市 州 网 站 及 时 公 布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人 员 名 单 和 资 格 审 查 时 间 地 点 及 相 关 要 求 报 考 人 员 携 带 所 需 材 料 ( 见 附 件 2) 按 照 报 名 属 地 原 则 进 行 资 格 复 审 资 格 复 审 须 再 次 核 对 报 考 人 员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专 业 学 历 资 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考 试 成 绩 等 相 关 条 件 对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且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市 州 人 社 部 门 在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中 审 核 部 门 意 见 栏 内 签 章 对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的 报 考 人 员 成 绩 视 为 无 效, 一 律 不 下 发 确 认 文 不 予 发 证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到 指 定 地 点 提 交 复 审 相 关 材 料 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报 名 方 法 网 上 报 名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6 日 9:00 7 月 30 日 17:00 报 考 人 员 须 在 上 述 报 名 时 间 内, 进 入 湖 南 人 事 考 试 网 (http://www.hunanpta.com), 点 击 网 站 首 页 的 网 上 报 名, 选 择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入 口, 进 入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进 行 报 名 报 考 人 员 报 名 前 须 仔 细 阅 读 报 考 条 件, 按 有 关 要 求 在 网 上 填 写 本 人 真 实 的 报 考 信 息, 上 传 本 人 近 期 免 冠 数 码 电 子 证 件 照 报 考 人 员 请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缴 费 ; 网 上 缴 费 时, 请 使 用 有 银 联 标 志 的 银 行 卡 ( 不 限 银 行 ) 进 行 网 上 缴 费 缴 费 完 成 后, 务 必 查 看 缴 费 状 态 是 否 为 缴 费 成 功 网 上 缴 费 截 止 时 间 : 2016 年 7 月 30 日 17:30 过 期 未 缴 费 视 为 报 考 人 员 放 弃 报 名 3
缴 费 成 功 后, 请 及 时 下 载 打 印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 此 表 在 考 试 合 格 后 资 格 审 查 和 存 档 时 用 ), 请 务 必 妥 善 保 管 报 名 截 止 后 报 名 系 统 不 再 提 供 下 载 和 打 印 缴 费 完 成 之 后, 报 考 人 员 即 完 成 所 有 报 名 手 续 未 按 时 打 印 表 格 而 影 响 资 格 审 查 和 发 证 的, 报 考 人 员 责 任 自 负 注 意 事 项 : ( 一 ) 报 考 人 员 在 使 用 网 上 报 名 平 台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 1. 报 考 人 员 上 传 的 照 片 将 直 接 制 作 在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考 场 座 次 表 准 考 证 和 合 格 证 书 上, 请 务 必 上 传 与 本 人 相 貌 一 致 的 清 晰 正 面 免 冠 证 件 照 片, 禁 止 使 用 生 活 照 或 风 景 照 截 图, 照 片 格 式 必 须 是 采 用 JPG 格 式, 大 小 必 须 为 10-20KB, 高 宽 为 170*130 像 素 上 传 照 片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将 无 法 在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考 场 座 次 表 准 考 证 和 合 格 证 书 上 正 常 显 示, 由 此 带 来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无 法 制 作 合 格 证 书 等 一 切 后 果 由 报 考 人 员 自 行 承 担 2. 报 考 人 员 务 必 在 报 名 时 间 段 内 及 时 打 印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过 期 报 名 系 统 不 再 提 供 打 印 未 按 时 打 印 表 格, 影 响 资 格 审 查 和 发 证 的, 报 考 人 员 自 行 承 担 后 果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一 经 打 印 不 允 许 再 修 改 任 何 报 名 信 息 3. 报 考 人 员 对 提 交 的 个 人 信 息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负 责, 如 提 交 虚 假 信 息, 一 切 后 果 由 报 考 人 员 自 行 承 担 ( 二 ) 在 报 名 考 试 资 格 审 查 证 书 发 放 等 环 节 中, 报 考 4
人 员 应 主 动 浏 览 湖 南 人 事 考 试 网 ( 网 址 :http://www.hunanpta.com) 的 相 关 栏 目, 按 时 缴 费 打 印 准 考 证 参 加 考 试 和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四 考 试 时 间 及 科 目 资 格 考 试 时 间 名 称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10 月 15 日 10 月 16 日 五 考 试 方 式 9:00-11:30 14:0-16:30 9:00-11:30 14:0-16:30 考 试 科 目 房 地 产 基 本 制 度 与 政 策 ( 含 房 地 产 估 价 相 关 知 识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与 管 理 ( 自 备 计 算 器 ) 房 地 产 估 价 理 论 与 方 法 ( 自 备 计 算 器 ) 房 地 产 估 价 案 例 与 分 析 ( 开 卷 自 备 计 算 器 ) ( 一 )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设 房 地 产 基 本 制 度 与 政 策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与 管 理 房 地 产 估 价 理 论 与 方 法 房 地 产 估 价 案 例 与 分 析 4 个 科 目 房 地 产 基 本 制 度 与 政 策 科 目 为 客 观 题 型, 以 填 涂 答 题 卡 的 方 式 作 答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与 管 理 房 地 产 估 价 理 论 与 方 法 两 个 科 目 以 填 涂 答 题 卡 和 在 答 题 纸 上 作 答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房 地 产 估 价 案 例 与 分 析 科 目 在 答 题 纸 上 作 答 ( 二 ) 参 加 考 试 的 人 员 必 须 在 连 续 2 个 考 试 年 度 内 通 过 全 部 科 目, 方 可 获 得 资 格 证 书 根 据 部 考 试 中 心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核 查 成 绩 等 有 关 工 作 的 通 知 ( 人 考 中 心 函 2005 168 号 ) 的 规 定, 客 观 题 阅 卷 采 用 分 数 处 理 自 动 化 系 统, 没 有 人 工 登 分 核 分 过 程, 除 缺 考 违 纪 等 特 殊 情 况, 原 则 上 不 接 受 考 生 查 分 申 请 5
( 三 ) 报 考 人 员 应 试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准 考 证 和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原 件 方 可 进 入 考 场, 并 在 监 考 老 师 处 的 考 场 座 次 表 上 签 名 ( 四 ) 报 考 人 员 应 试 时, 应 携 带 黑 色 墨 水 笔 橡 皮 2B 铅 笔 ( 填 涂 卡 用 ),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与 管 理 房 地 产 估 价 理 论 与 方 法 房 地 产 估 价 案 例 与 分 析 科 目 考 试 可 携 带 无 声 无 文 本 编 辑 功 能 的 计 算 器 不 得 携 带 手 机 等 通 讯 工 具 入 场, 携 带 者 必 须 关 机, 放 在 考 场 指 定 位 置 考 试 期 间 如 发 现 使 用 通 讯 工 具 或 未 关 机 的, 一 律 按 违 纪 处 理 房 地 产 估 价 案 例 与 分 析 科 目 为 开 卷 考 试, 考 生 可 携 带 纸 质 资 料, 仅 限 自 用, 不 得 与 其 他 考 生 交 换 使 用 ( 五 ) 考 场 上 备 有 草 稿 纸, 供 报 考 人 员 索 取, 考 后 回 收 考 试 结 束 后, 在 监 考 老 师 处 的 考 场 座 次 表 上 交 卷 签 字 栏 签 名 六 其 他 ( 一 ) 考 场 设 置 2016 年 度 我 省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在 长 沙 设 置 考 点, 具 体 考 场 地 址 详 见 准 考 证 ( 二 ) 准 考 证 打 印 打 印 准 考 证 时 间 :2016 年 10 月 10 日 9:00 10 月 14 日 17:00 报 考 人 员 须 在 上 述 时 间 段 内, 登 录 湖 南 人 事 考 试 网 打 印 准 考 证 ( 使 用 A4 纸 打 印 ) 逾 期 未 打 印, 后 果 由 报 考 人 员 自 行 承 担 ( 三 ) 收 费 根 据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关 于 改 革 全 国 性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管 理 方 式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2015 1217 6
号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重 新 发 布 有 关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项 目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建 计 2016 82 号 ) 和 省 物 价 局 省 财 政 厅 关 于 人 事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及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湘 价 费 2012 101 号 ) 的 规 定, 我 省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资 格 考 试 收 费 标 准 为 房 地 产 基 本 制 度 与 政 策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与 管 理 房 地 产 估 价 理 论 与 方 法 每 科 65 元 ( 含 上 缴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15 元 ), 房 地 产 估 价 案 例 与 分 析 科 目 69 元 ( 含 上 缴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19 元 ) ( 四 ) 考 试 辅 导 教 材 各 科 目 考 试 范 围 及 对 考 生 应 掌 握 知 识 的 具 体 要 求, 请 查 阅 全 国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执 业 资 格 考 试 大 纲 考 前 培 训 及 考 试 辅 导 教 材 征 订 发 行 工 作 由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组 织 进 行, 联 系 电 话 : 0731-85468567 附 件 :1. 资 格 审 查 注 意 事 项 2. 资 格 审 查 提 交 材 料 要 求 3. 资 格 审 查 相 关 责 任 追 究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016 年 7 月 21 日 7
附 件 1 资 格 审 查 注 意 事 项 1. 为 简 化 办 事 环 节 和 手 续,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要 求, 资 格 审 查 实 行 初 审 和 复 审 两 级 审 查, 突 出 用 人 单 位 的 主 体 责 任, 由 报 考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2. 市 州 人 社 部 门 对 初 审 结 果 进 行 复 审, 及 时 公 布 公 示 复 审 结 果, 接 受 举 报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办 理 相 关 证 书 3. 资 格 审 查 统 一 使 用 国 家 制 发 的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报 考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人 社 部 门 在 表 内 相 应 栏 目 内 签 名 盖 章, 资 格 审 查 部 门 不 得 再 自 行 增 设 签 章 环 节 4. 省 级 人 社 部 门 加 大 对 资 格 审 查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力 度, 不 定 期 地 对 各 地 各 单 位 的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抽 查 和 督 促, 并 将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纳 入 市 州 人 社 等 部 门 年 度 绩 效 评 估 项 目 5. 网 上 报 名 成 功 缴 费 成 功 准 考 证 打 印 成 功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等 并 非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只 有 通 过 初 审 和 复 审 两 级 审 查 的 才 认 定 为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 如 按 规 定 被 列 入 核 查 或 抽 查 的, 还 须 核 查 抽 查 合 格 ), 方 可 办 理 后 续 手 续 6. 因 特 殊 原 因 未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的 人 员, 可 在 下 一 年 度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人 员 资 格 审 查 时 申 请 审 查 一 次 仍 不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的, 视 为 报 考 人 员 自 动 放 弃, 资 格 考 试 等 部 门 清 理 相 关 数 据, 不 再 予 以 资 格 审 查 及 发 证, 后 果 由 报 考 人 员 自 负 8
附 件 2 资 格 审 查 提 交 材 料 要 求 按 照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关 于 加 强 和 改 进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领 域 公 共 服 务 的 意 见 ( 人 社 部 发 2016 44 号 ) 精 神, 资 格 审 查 部 门 要 切 实 优 化 公 共 服 务 流 程, 大 力 简 化 办 事 手 续, 不 得 要 求 报 考 人 员 提 供 各 类 无 谓 的 证 明, 不 得 进 行 循 环 证 明 验 证, 尽 可 能 使 报 考 人 员 办 事 更 方 便 更 顺 畅 ( 一 ) 初 审 材 料 要 求 1.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1 份, 此 表 用 于 存 入 个 人 专 业 技 术 档 案, 网 上 报 名 系 统 自 行 下 载, 用 A4 纸 打 印 2. 毕 业 证 件 3. 身 份 证 件 4. 报 考 人 员 认 为 需 补 充 的 其 它 辅 证 材 料 报 考 人 员 和 资 格 审 查 部 门 在 学 历 资 历 专 业 等 方 面 按 以 下 要 求 掌 握 : 报 考 人 员 需 在 本 类 别 ( 专 业 ) 首 次 考 试 前 获 得 国 家 教 育 人 社 行 政 部 门 承 认 的 正 规 学 历 即 2016 年 度 新 报 考 人 员 需 在 2016 年 度 国 家 规 定 的 考 试 日 2016 年 10 月 15 日 ( 不 含 ) 前 取 得 相 应 学 历 ( 以 毕 业 证 书 为 准 ) 正 规 学 历 即 能 在 学 信 网 上 查 询, 或 湖 南 省 大 中 专 学 校 学 生 信 息 咨 询 与 就 业 指 导 中 心 网 站 湖 南 省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中 心 网 站 查 询, 或 能 在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证 书 网 上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9
或 人 社 部 门 的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学 籍 认 证 查 询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到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全 日 制 学 历 ( 以 学 历 证 书 上 标 注 的 全 日 制 学 历 或 脱 产 学 习 为 准 ) 的 学 习 年 限 ( 含 实 习 期 限 ), 不 计 算 为 从 事 专 业 的 工 作 年 限 在 职 人 员 考 取 硕 士 生, 学 习 时 间 计 算 工 作 年 限 ( 须 有 人 社 部 门 核 准 的 连 续 就 业 社 保 证 明 ); 非 在 职 人 员 硕 士 生 学 习 时 间 不 计 算 工 作 年 限 参 加 非 全 日 制 函 授 自 考 等 成 人 类 中 专 大 专 本 科 硕 士 等 后 续 学 历 学 习 年 限 可 累 计 计 算 工 作 年 限 报 考 人 员 工 作 年 限 计 算 方 法 举 例 如 下 :1 取 得 全 日 制 学 历 后 直 接 参 加 工 作 无 后 续 学 历 的, 工 作 年 限 从 取 得 最 高 全 日 制 学 历 算 起 如 :2010 年 取 得 全 日 制 学 历 后 参 加 工 作 无 后 续 学 历,2016 年 报 考, 工 作 年 限 为 2011 年 2016 年 共 6 年 2 取 得 全 日 制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后 又 取 得 后 续 学 历 的, 相 关 工 作 年 限 可 累 计 计 算 如 甲 2010 年 取 得 全 日 制 学 历 后 参 加 工 作,2012 年 2014 年 取 得 非 全 日 制 学 历,2016 年 报 考, 工 作 年 限 为 2011 年 2016 年 共 6 年 ; 乙 2010 年 取 得 全 日 制 学 历 后 参 加 工 作,2012 年 2014 年 取 得 全 日 制 学 历, 2016 年 报 考, 工 作 年 限 为 2011 年 1 年 2015 年 2016 年 2 年, 累 计 共 3 年 多 个 学 历 依 此 类 推 对 专 业 有 要 求 的, 一 律 参 照 国 家 学 位 授 予 和 人 才 培 养 学 科 目 录 ( 2011 年 ) 的 专 业 归 类 执 行 所 学 专 业 在 专 业 参 照 表 中 未 列 出 又 难 以 认 定 为 相 近 专 业 的, 可 提 交 在 校 学 习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的 课 程 设 置 表 ( 由 原 毕 业 院 校 出 具 ), 由 所 属 考 区 资 10
格 复 查 部 门 予 以 审 核 认 定 ( 二 ) 复 审 材 料 要 求 1. 已 经 所 在 单 位 初 审 后 签 字 盖 章 的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1 份 2. 所 在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的 从 事 工 作 年 限 的 证 明 材 料 3. 持 教 育 部 门 学 历 的, 出 具 已 经 所 在 单 位 初 审 合 格 的 初 审 查 验 结 果 : 1 国 家 学 信 网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查 验 页 面 或 省 教 育 厅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毕 业 证 书 查 询 系 统 查 验 页 面 或 湖 南 省 毕 业 生 就 业 网 (http://www.hunbys.com) 学 历 认 证 查 验 页 面 或 省 教 育 科 学 研 究 院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中 心 学 历 认 证 查 验 页 面 ; 2 在 海 外 取 得 的 学 历 学 位, 提 供 国 家 教 育 部 留 学 服 务 中 心 学 历 学 位 认 证 查 验 证 明 材 料 ; 3 以 非 全 日 制 学 历 报 考 的, 还 须 提 交 非 全 日 制 之 前 所 取 得 的 已 经 初 审 合 格 的 全 日 制 学 历 证 书 复 印 件 1 份 4.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推 进 技 工 院 校 改 革 创 新 的 若 干 意 见 的 实 施 意 见 ( 湘 人 社 发 2015 46 号 ) 精 神, 规 定 技 师 学 院 高 级 工 班 预 备 技 师 ( 技 师 ) 班 毕 业 生, 按 照 全 日 制 大 专 学 历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政 策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毕 业 生 按 照 全 日 制 中 专 学 历 享 受 相 应 待 遇 政 策 持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学 历 的, 出 具 已 经 所 在 单 位 初 审 合 格 的 初 审 查 验 材 料 : 12005 年 至 2013 年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的, 提 供 湖 南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公 共 服 务 网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证 书 查 询 系 统 11
(http://www.hn12333.com:81/comm_front/query/technicalschooldipl omaquery.jsp) 的 查 验 结 果 页 面 ; 22015 年 以 后 技 工 院 校 毕 业 的,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全 国 毕 业 证 书 查 询 系 统 (http://www.jxzs.mohrss.gov.cn/) 查 验 结 果 页 面 ; 3 其 他 年 度 毕 业 的, 提 供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职 业 能 力 建 设 处 学 籍 认 证 查 验 结 果 ( 三 ) 有 关 要 求 1. 资 格 初 审 时, 由 报 考 人 员 提 供 身 份 证 学 历 学 位 证 资 格 证 等 相 关 材 料 原 件 所 在 单 位 初 审 时, 认 为 需 留 存 备 用 备 查 的, 可 复 印 核 对 后,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署 与 原 件 核 对 一 致, 原 件 退 还 报 考 人 员 2. 资 格 复 审 时, 主 要 对 初 审 查 验 结 果 进 行 审 核, 重 点 对 初 审 单 位 出 具 的 查 询 认 证 情 况 进 一 步 确 认 复 审 时 不 得 再 要 求 报 考 人 员 提 供 原 件 3. 所 有 材 料 复 印 件 须 使 用 A4 纸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资 格 考 试 报 名 表 相 关 栏 目 还 需 验 证 人 签 名 负 责, 严 格 执 行 谁 审 查, 谁 签 名, 谁 负 责 的 审 查 管 理 制 度 12
附 件 3 资 格 审 查 相 关 责 任 追 究 ( 一 ) 报 考 人 员 等 的 责 任 追 究 根 据 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实 行 考 后 资 格 审 查 的 通 知 ( 湘 人 社 函 2012 526 号 ) 精 神, 报 考 人 员 在 报 考 前 务 必 了 解 相 关 报 考 政 策, 承 诺 所 填 信 息 如 身 份 学 历 资 历 及 专 业 等 的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承 诺 本 人 完 全 符 合 相 应 考 试 报 考 条 件 大 力 强 化 信 用 约 束, 如 不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或 提 交 虚 假 信 息 等, 将 按 照 湘 人 社 函 2012 526 号 人 社 部 第 12 号 令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分 别 严 肃 处 理 1. 如 实 填 报 相 关 信 息 但 不 符 合 条 件, 作 符 合 报 考 条 件 虚 假 承 诺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不 予 发 文 发 证, 考 试 费 用 不 予 退 还, 并 依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报 考 人 员 错 过 重 新 报 名 参 考 时 间 的 自 行 负 责 2. 凡 提 交 虚 假 材 料 ( 假 身 份 证 件 无 效 学 历 假 资 历 证 件 假 专 业 材 料 等 ) 参 加 考 试 的,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 人 社 部 第 12 号 令 ) 给 予 相 应 处 理 当 次 全 部 科 目 考 试 成 绩 无 效,2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对 其 中 涉 及 职 业 准 入 资 格 的 人 员,3 年 内 不 得 参 加 该 项 资 格 考 试 3. 相 关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13
对 其 行 为 触 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条 第 一 二 三 款 的 规 定 的 情 形 的,1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或 者 盗 窃 抢 夺 毁 灭 国 家 机 关 的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的 2 伪 造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的 印 章 的 3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社 会 保 障 卡 驾 驶 证 等 依 法 可 以 用 于 证 明 身 份 的 证 件 的 依 法 追 究 其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罪 ; 盗 窃 抢 夺 毁 灭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证 件 印 章 罪 ; 伪 造 公 司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人 民 团 体 印 章 罪 ; 伪 造 变 造 买 卖 身 份 证 件 罪 对 其 行 为 触 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四 条 之 一 第 一 二 三 四 款 的 规 定,1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国 家 考 试 中, 组 织 作 弊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2 为 他 人 实 施 前 款 犯 罪 提 供 作 弊 器 材 或 者 其 他 帮 助 的,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3 为 实 施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向 他 人 非 法 出 售 或 者 提 供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的, 依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4 代 替 他 人 或 者 让 他 人 代 替 自 己 参 加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考 试 的, 处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依 法 追 究 其 组 织 考 试 作 弊 罪 ; 非 法 出 售 提 供 试 题 答 案 罪 ; 代 替 考 试 罪 4. 报 考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记 入 公 民 个 人 诚 信 档 案, 并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予 以 通 报 ( 二 ) 工 作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1. 报 考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及 工 作 人 员 要 加 强 对 报 考 人 员 相 关 信 息 的 核 对 把 关, 协 助 弄 虚 作 假 的, 一 14
经 发 现, 严 肃 处 理 2.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严 格 掌 握 报 名 条 件 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协 助 他 人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停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当 年 及 以 后 年 度 资 格 审 查 工 作,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湖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办 公 室 2016 年 7 月 21 日 印 发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