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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政 風 法 令 月 刊 廉 政 宣 導 公 務 人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 請 託 關 說 102 年 3 月 案 情 概 述 101 年 9 月 14 日 晚 間, 某 市 警 察 局 某 分 局 分 駐 所 員 警 執 行 取 締 酒 駕 勤 務, 期 間 遇 酒 駕 婦 人 藉 酒 裝 瘋 企 圖 逃 避 酒 測 並 揮 拳 毆 傷 在 旁 蒐 證 的 女 性 員 警, 被 依 妨 害 公 務 等 罪 嫌, 上 銬 帶 回 警 局 究 辦 數 小 時 後, 該 酒 駕 婦 人 的 家 屬 拜 託 市 議 員 到 場 關 切, 而 該 市 議 員 則 轉 請 某 市 長 協 助 等 到 某 市 長 到 達 分 駐 所 後, 涉 嫌 以 拍 桌 恐 嚇 揚 言 調 職 等 方 式 脅 迫 警 方 放 人 事 後, 所 長 及 承 辦 警 員 因 市 長 介 入 關 說 疑 雲, 放 走 該 酒 駕 的 婦 人 地 檢 署 檢 察 官 依 縱 放 人 犯 等 罪 嫌 起 訴 某 市 長 兩 名 官 警 以 及 該 酒 駕 的 婦 人 案 情 研 析 本 案 係 屬 公 務 員 被 請 託 關 說 之 案 件, 依 據 一 101 年 9 月 7 日 生 效 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本 作 業 要 點 規 範 對 象, 為 各 機 關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之 人 員 及 代 表 政 府 或 公 股 出 任 法 人 之 董 事 監 察 人 經 理 人 而 本 作 業 要 點 所 稱 請 託 關 說 者, 係 不 循 法 定 程 序, 為 本 人 或 他 人 對 前 點 之 規 範 對 象 提 出 請 求, 且 該 請 求 有 違 反 法 令 營 業 規 章 或 契 約 之 虞 者 違 反 本 作 業 要 點, 對 於 未 登 錄 者 隱 匿 不 報 者 及 政 務 人 員, 課 有 應 被 嚴 予 懲 處 或 移 送 監 察 院 審 查 之 責 任 二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 條 規 定, 長 官 就 其 監 督 範 圍 以 內 所 發 命 令, 屬 官 有 服 從 之 義 務 但 屬 官 對 於 長 官 所 發 命 令, 如 有 意 見, 得 隨 時 陳 述 故 對 於 長 官 直 接 指 示, 如 有 違 反 法 令 營 業 規 章 或 契 約 之 虞 者 需 為 陳 述, 是 公 務 員 的 基 本 行 為 準 則, 否 則 依 法 仍 需 負 擔 行 政 及 刑 事 責 任 三 另 外,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規 定, 行 政 院 為 使 所 屬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廉 潔 自 持 公 正 無 私 及 依 法 行 政, 並 提 升 政 府 之 清 廉 形 象, 本 規 範 第 三 點 規 定 : 公 務 員 應 依 法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以 公 共 利 益 為 依 歸, 不 得 假 借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方 法 機 會 圖 本 人 或 第 三 人 不 正 之 利 益 對 於 請 託 關 說 ( 指 其 內 容 涉 及 本 機 關 構 或 所 屬 機 關 構 業 務 具 體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且 因 該 事 項 之 決 定 執 行 或 不 執 行 致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而 影 響 特 定 權 利 義 務 之 虞 ),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其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故 本 案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的 所 長 及 承 辦 警 員, 如 果 一 開 始 就 拒 絕 被 請 託 關 說, 並 將 相 關 被 請 託 關 說 情 形, 填 寫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事 件 登 錄 表, 簽 報 其 長 官 及 知 會 政 風 機 構, 即 是 廉 潔 自 持 公 正 無 私 及 依 法 行 政 的 作 為 但 現 在 卻 因 市 長 以 例 行 的 選 民 服 務 工 作 為 由, 演 變 成 司 法 史 上 首 宗 市 長 縱 放 人 犯 案, 同 時, 分 駐 所 這 兩 位 具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的 所 長 及 承 辦 警 員, 不 但 遭 市 長 威 嚇 屈 從, 如 今 還 可 能 面 臨 停 職 候 審 的 下 場, 也 被 檢 察 官 以 縱 放 人 犯 罪 起 訴, 如 此 因 市 長 的 請 託 關 說, 卻 違 反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誤 觸 法 網, 實 在 令 人 深 感 不 值, 而 被 毆 傷 的 女 警, 雖 未 觸 刑 責, 但 被 關 說, 依 規 定 也 應 該 登 錄 而 未 登 錄 公 務 員 依 規 定 登 錄, 不 但 可 保 護 自 己, 也 可 更 謹 慎 處 理 民 眾 請 託 關 說 案 件

結 語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行 使 公 權 力 最 基 本 的 要 求, 即 依 法 行 政 與 操 守 廉 潔 為 免 同 仁 在 承 辦 採 購 或 重 大 業 務 時 擔 心 受 怕, 請 同 仁 確 依 公 務 員 廉 政 倫 理 規 範, 公 務 員 遇 有 請 託 關 說 時, 應 於 3 日 內 簽 報 長 官 並 知 會 政 風 室, 完 成 登 錄 建 檔 程 序, 並 應 本 於 專 業 依 法 行 政 就 事 論 事, 勇 於 承 擔, 不 必 畏 首 畏 尾 公 務 機 密 維 護 洩 漏 檢 舉 文 件 內 容 ( 違 章 建 築 案 ) 100 年 9 月 時, 某 法 院 的 法 官 被 爆 出 利 用 職 務 之 便 違 規 查 詢 非 辦 案 資 料, 該 法 官 以 其 帳 號 登 入 法 官 查 詢 系 統, 對 相 親 的 對 象 進 行 身 家 調 查, 兩 年 來 查 詢 筆 數 竟 達 八 十 幾 筆 ; 此 外, 也 透 過 檢 察 官 的 辦 案 系 統 不 當 查 詢 將 近 五 十 筆 的 資 料, 其 中 還 包 括 對 院 內 有 好 感 的 女 法 官 女 職 員, 她 們 的 身 家 背 景 也 一 手 掌 握 除 了 上 述 案 例, 在 其 他 單 位 亦 或 是 企 業 當 中, 也 會 有 某 些 職 務 之 性 質 是 擁 有 查 詢 他 人 個 人 資 料 的 權 限, 例 如 銀 行 行 員 因 職 務 之 需 可 查 詢 客 戶 的 個 資 信 用 紀 錄, 或 與 銀 行 往 來 的 相 關 紀 錄 ; 企 業 單 位 部 門 主 管 可 以 查 詢 所 屬 員 工 的 薪 資 及 其 他 人 事 資 料 等 等 因 此, 該 如 何 因 職 務 性 質 設 定 相 對 應 的 權 限 並 進 行 及 時 的 控 管, 便 是 件 重 要 的 事 先 從 系 統 的 權 限 談 起 在 設 定 系 統 權 限 時, 常 見 的 有 依 照 使 用 者 來 做 權 限 的 區 分, 以 及 依 職 務 / 職 位 來 做 權 限 的 區 分 兩 種 方 式 : 一 使 用 者 區 分 : 舉 醫 院 為 例, 如 依 使 用 者 做 區 分, 可 概 略 將 使 用 權 限 分 成 病 人 掛 號 櫃 台 醫 生 後 勤 部 門 等 病 人 用 自 己 的 識 別 帳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或 病 歷 號 碼 ) 登 入 系 統 後, 僅 能 查 詢 到 和 自 己 有 關 的 看 診 紀 錄, 並 不 能 看 到 其 他 人 的 看 診 紀 錄 或 是 病 歷 資 料 ; 掛 號 櫃 台 人 員 使 用 自 己 的 帳 號 登 入 後, 也 僅 能 看 到 掛 號 需 要 用 到 的 基 本 資 料, 並 不 會 因 為 他 是 醫 院 裡 的 人 員 就 能 隨 意 查 詢 病 歷 資 料 或 醫 院 的 人 事 及 採 購 資 料 二 依 職 務 / 職 位 區 分 : 以 醫 生 來 說, 可 以 依 職 務 做 區 分, 例 如 主 治 醫 生 住 院 醫 生 及 各 科 醫 生, 應 該 都 僅 能 就 自 己 負 責 的 範 圍 內 開 放 相 關 的 系 統 權 限 ; 後 勤 部 門 的 部 分, 例 如 財 務 採 購 人 事 部 門 的 權 限, 也 應 依 職 務 做 區 分, 只 能 開 放 自 己 業 務 範 圍 內 的 使 用 權 限, 就 像 醫 生 使 用 自 己 的 帳 號 登 入 後 並 不 能 查 閱 人 事 部 門 的 院 內 人 事 資 料, 採 購 部 門 登 入 後 也 不 能 查 閱 病 人 的 病 歷 及 看 診 資 料 等 等 除 了 前 面 提 到 的 依 據 使 用 者 或 職 務 / 職 位 的 權 限 做 系 統 設 定 外, 如 果 是 像 上 述 案 例 中 提 到 的 法 官, 因 為 本 身 職 務 性 質 的 關 係, 其 擁 有 的 權 限 可 用 範 圍 就 是 可 以 查 詢 每 個 人 的 個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那 該 如 何 區 別 及 控 管 查 詢 是 否 為 工 作 中 的 正 當 使 用, 還 是 為 非 公 務 之 濫 用 呢? 最 重 要 的 還 是 要 有 內 部 稽 核 的 機 制 來 做 控 管 當 我 們 在 系 統 做 任 何 操 作 動 作 時, 系 統 裡 都 會 留 有 存 取 紀 錄 (log), 內 部 稽 核 單 位 應 定 期 查 核 這 些 log 紀 錄, 確 認 是 否 有 異 常 之 登 入 查 詢 讀 取 新 增 修 改 刪 除 等 存 取 操 作 如 同 上 述 案 例, 一 般 來 說 一 個 法 官 正 常 範 圍 內 平 均 一 個 月 會 查 詢 兩 三 筆, 但 是 案 例 裡 這 位 法 官 登 入 的 頻 率 是 其 他 人 的 三 倍 之 多, 兩 年 下 來 重 覆 查 詢 了 十 多 人, 查 詢 筆 數 也 高 達 八 十 多 筆, 像 這 種 系 統 的 登 入 及 存 取 操 作 紀 錄 都 應 該 定 期 被 檢 核, 如 有 異 常 的 問 題 也 可 及 時 被 發 現 當 然, 我 們 都 知 道 使 用 權 限 的 控 管 和 定 期 稽 核 的 重 要 性, 但 是 卻 往 往 忽 略 很 多 小 細 節, 例 如 : 怕

忘 記 密 碼 而 隨 手 寫 下 自 己 的 帳 號 密 碼 將 帳 號 密 碼 借 給 他 人 使 用 共 用 密 碼 等 等, 這 些 都 要 盡 量 避 免, 因 為 這 些 行 為 都 足 以 讓 有 心 人 士 透 過 我 們 的 帳 號 密 碼 從 事 不 法 的 行 為 此 外, 密 碼 也 應 該 定 期 更 改, 且 新 的 密 碼 不 宜 與 前 幾 次 的 密 碼 相 同 或 有 高 度 的 重 覆 性, 例 如 前 一 次 的 密 碼 為 Mary1234, 新 的 密 碼 就 應 避 免 再 次 使 用 Mary 或 是 1234 等 另 外, 不 要 使 用 自 動 登 入 及 記 住 密 碼 的 功 能, 因 為 這 些 功 能 都 會 將 使 用 者 的 帳 號 密 碼 紀 錄 下 來, 很 容 易 被 有 心 人 士 利 用 關 於 密 碼 的 選 擇 也 應 該 避 免 使 用 全 部 數 字 連 續 的 字 母 或 連 號 的 數 字 懶 人 密 碼 出 生 日 期 手 機 號 碼 英 文 名 字 字 典 裡 的 單 字 等 容 易 被 人 猜 出 來 的 密 碼, 以 及 要 盡 量 避 免 使 用 1 開 頭 的 數 字 或 是 a 開 頭 的 字 母 為 密 碼, 因 為 在 常 見 的 暴 力 攻 擊 手 法 (Brute-force Attack) 裡, 都 是 從 1 開 頭 的 數 字 或 是 a 開 頭 的 字 母 開 始 排 列 組 合 的 最 適 合 的 密 碼 組 合 建 議 最 少 選 用 8 個 字 以 上, 且 含 英 文 單 字 大 小 寫 數 字 或 符 號 的 穿 插 組 合, 例 如 Happy+5372 可 以 變 成 H5a3p7p2y, 或 是 在 鍵 盤 上 的 連 續 位 置 按 鍵 Vfr$%tgB ; 另 外 也 可 以 中 文 輸 入 法 的 按 鍵 作 為 密 碼, 例 如 我 的 電 腦 可 以 變 成 ji3 2k7 2u04 sl3 或 是 ji# 2k& 2u0$ sl# ( 注 音 輸 入 法 ) 等 ; 還 可 以 使 用 單 字 或 是 句 子 的 第 一 個 字 縮 寫 做 為 密 碼, 例 如 Never put off till tomorrow what you can do today 可 以 縮 寫 成 Npottwycdt 這 些 組 合 都 可 避 免 密 碼 輕 易 地 被 測 試 出 來 凡 走 過 必 留 下 痕 跡, 在 系 統 裡 每 一 位 使 用 者 都 應 該 擁 有 一 組 個 人 的 使 用 者 帳 號 做 為 唯 一 的 識 別 碼, 此 使 用 者 帳 號 即 代 表 使 用 者 在 系 統 上 的 身 分 每 位 使 用 者 透 過 此 帳 號 登 入 後 在 系 統 上 的 操 作 行 為 也 應 被 存 取 紀 錄 下 來, 除 了 做 定 期 的 內 部 稽 核 外, 如 發 生 資 安 事 件 也 可 以 依 此 紀 錄 來 追 究 相 關 責 任 ( 本 文 摘 自 清 流 月 刊 101 年 1 月 號, 作 者 魯 晏 汝 ) 安 全 維 護 縱 火 防 治 縱 火 之 成 因 與 動 機 : 1. 社 會 變 遷 工 商 業 不 景 氣, 營 運 成 效 不 佳 欲 結 束 營 業 遷 廠 或 全 球 性 金 融 緊 縮 等 情 形, 藉 由 縱 火 手 段 取 得 非 法 利 益 2. 不 滿 社 會 現 狀, 藉 縱 火 發 洩 不 滿 情 緒 或 違 法 違 規 遭 公 權 力 干 涉 取 締 心 存 怨 恨, 以 縱 火 達 到 報 復 心 態 3. 為 情 所 困 一 時 想 不 開, 藉 縱 火 之 方 式 達 到 威 脅 報 復 或 自 我 了 斷 之 目 的 4. 身 心 缺 陷 或 精 神 躁 慮 等 症, 以 縱 火 達 到 心 裡 慰 藉 5. 吸 食 禁 藥 或 酒 後 失 去 理 智, 心 存 幻 想 無 法 控 制 產 生 縱 火 念 頭 6. 因 停 車 糾 紛 所 引 起 之 衝 突 或 造 成 他 人 出 入 不 便, 以 縱 火 方 式 達 到 破 壞 障 礙 物 之 目 的 7. 飆 車 份 子 為 避 開 警 方 取 締, 隨 處 縱 火 轉 移 警 方 勤 務 重 點, 減 少 被 取 締 機 會 8. 生 活 不 如 意 久 病 厭 世 經 濟 陷 入 困 境 投 資 失 利 事 業 不 順, 家 庭 失 和 等 因 素, 以 縱 火 手 段 結 束 自 已 生 命 9. 為 恐 嚇 勒 索 報 復 等, 以 縱 火 達 到 目 的 10. 與 人 爭 執 後, 因 一 時 衝 動 氣 憤 失 去 理 性 或 受 鼓 譟, 以 縱 火 達 到 洩 恨

機 關 主 管 及 全 體 同 仁 防 制 縱 火 應 有 的 認 識 : 1. 限 定 出 入 口, 但 消 防 緊 急 逃 生 門 不 可 上 鎖 2. 隨 時 注 意 辦 公 場 所 內 所 發 生 的 事, 在 出 入 口 應 有 專 人 定 時 巡 ( 監 ) 視, 保 持 警 覺 心 3. 主 管 應 時 常 提 醒 同 仁 對 縱 火 防 制 的 警 覺, 若 員 工 發 現 有 舉 止 怪 異 的 民 眾 應 立 即 向 上 級 反 應 處 理 4. 確 認 場 所 內 的 門 窗 都 在 正 常 無 損 壞 狀 態, 並 均 能 確 實 上 鎖 5. 面 對 外 部 的 門 縫 應 盡 可 能 狹 小, 以 防 縱 火 者 從 門 縫 塞 入 點 燃 的 物 品, 導 致 擴 大 燃 燒 6. 確 認 擁 有 出 入 門 鑰 匙 的 名 單, 預 備 鑰 匙 保 管 應 注 意, 如 有 鑰 匙 遺 失 應 設 法 追 回 或 換 新 門 鎖 7. 信 箱 應 使 用 金 屬 或 不 可 燃 材 質, 以 防 已 燃 的 紙 張 或 布 投 入 擴 大 延 燒 8. 對 於 儲 存 室 倉 庫 等 場 所 或 區 域, 對 出 入 人 員 應 管 制, 並 僅 有 授 權 或 管 理 者 才 可 出 入 9. 建 議 加 設 夜 間 照 明 設 備, 在 離 開 下 班 後 能 自 行 控 制 開 燈 10. 場 所 內 外 走 廊 樓 梯 間 盥 洗 室 等 勿 堆 放 紙 張 垃 圾 等 可 燃 物 11. 下 班 前 應 確 定 門 窗 閉 鎖 12. 每 日 上 班 時 應 指 派 人 員 檢 查 門 戶 有 無 損 壞, 並 檢 查 各 項 滅 火 設 備 均 在 定 位 並 確 實 可 運 用 13. 定 期 進 行 消 防 演 練, 針 對 場 所 特 性, 做 好 防 護 計 畫, 落 實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加 強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訓 練, 強 化 火 災 應 變 能 力 及 警 覺 性 14. 發 生 火 警, 應 趕 快 廣 播 逃 生, 並 採 報 警 (119) 引 導 逃 生 滅 火 等 動 作 反 詐 騙 宣 導 操 作 ATM 辦 理 詐 騙 金 退 還? 小 心 上 當 二 度 被 騙! 臺 東 縣 李 小 姐 (28 歲 家 管 ) 今 年 5 月 中 旬 於 露 天 拍 賣 網 站 購 買 紙 尿 布, 並 按 賣 家 來 電 指 示 完 成 匯 款 新 臺 幣 6,040 元 後, 遲 遲 未 收 到 貨 物, 經 撥 打 電 話 給 賣 家 數 次, 不 是 沒 人 接 就 是 打 不 通, 她 確 定 自 己 被 詐 騙 後, 即 向 轄 區 警 察 局 報 案 處 理 半 個 月 後, 李 小 姐 於 家 中 接 獲 一 通 來 電 自 稱 是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的 警 員, 告 知 她 警 方 目 前 查 扣 一 個 已 被 銀 行 凍 結 的 詐 騙 集 團 帳 戶 裡, 有 一 筆 她 日 前 網 路 購 物 遭 詐 騙 的 款 項, 經 核 對 無 誤 可 退 還 給 她, 並 提 供 她 一 組 案 件 編 號 (29989 號 ), 聲 稱 待 會 將 由 行 政 院 金 融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員 與 她 聯 繫 辦 理 退 款 事 宜 李 小 姐 隨 後 接 獲 一 位 自 稱 是 行 政 院 金 管 會 楊 先 生 的 來 電, 對 方 於 電 話 中 核 對 資 料 後, 便 要 她 至 附 近 郵 局 查 詢 帳 戶 餘 額, 查 核 該 筆 退 款 金 額 6,040 元 是 否 已 匯 入 帳 戶, 她 查 證 後 回 覆 尚 未 匯 入, 對 方 便 給 她 一 對 序 號, 請 她 在 ATM 跨 行 轉 帳 頁 面 操 作 退 匯 設 定, 金 額 部 分 則 輸 入 警 方 之 前 告 訴 她 的 案 件 編 號 29989 李 小 姐 完 成 操 作 後 發 現 帳 戶 餘 額 變 少, 就 詢 問 楊 先 生 為 何 完 成 操 作 手 續 後 反 而 把 錢 匯 出 去 了, 楊 先 生 表 示 可 能 是 序 號 有 誤, 將 請 銀 行 系 統 做 中 止 處 理, 請 她 先 不 要 擔 心, 明 日 會 再 主 動 與 她 聯 繫 隔 日 下 午 5 點, 楊 先 生 再 度 打 電 話 給 她, 並 給 她 另 一 組 序 號, 要 她 再 去 ATM 操 作 退 匯 手 續, 結 果 帳 戶 餘 額 再 度 減 少, 楊 先 生 表 示 因 是 銀 行 系 統 異 常, 將 隔 日 再 與 她 聯 繫 李 小 姐 回 家 後 反 覆 想 了 幾 次 覺 得 有 些 怪 異, 才 跟 先 生 說 出 此 事, 經 撥 打 165 專 線 查 詢 後, 驚 覺 自 己 被 二 次 詐 騙, 共 損 失 了 6 萬 6,018 元 詐 騙 集 團 佯 裝 賣 家 先 行 網 購 詐 騙 後, 復 假 冒 警 方 或 金 管 會 等 公 務 機 關 名 義, 以 退 匯 詐 騙 金 額 進 行 二 度 詐 財 的 案 件 雖 較 少 見, 但 也 因 詐 騙 過 程 環 環 相 扣, 被 害 人 較 易 不 察 而 被 剝 兩 層 皮, 相 關 防 範 宣 導 更 須 特 別 呼 籲 刑 事 局 提 醒 民 眾, 對 於 遭 到 警 示 凍 結 之 人 頭 帳 戶, 帳 戶 所 屬 銀 行 會 依 銀 行 對 疑 似 不 法 或 顯 屬 異 常 交 易 之 存 款 帳 戶 管 理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程 序, 將 匯 入 款 項 以 退 匯 方 式 退 回 匯

款 行, 但 絕 不 會 由 金 融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員 出 面 處 理, 更 不 會 要 求 被 害 人 至 ATM 操 作 退 匯 手 續, 詐 騙 被 害 人 如 有 任 何 相 關 退 款 問 題, 可 逕 向 匯 入 帳 戶 所 屬 分 行 洽 詢, 千 萬 不 要 聽 信 任 何 人 指 示 操 作 自 動 存 ( 提 ) 款 機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隨 時 撥 打 165 反 詐 騙 諮 詢 專 線 詢 問 查 證 消 費 者 保 護 3C 筆 電 延 長 保 固 藏 玄 機! 保 固 範 圍 年 限 大 玩 文 字 遊 戲! ( 摘 自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消 費 者 文 教 基 金 會, 消 費 新 聞 2013.3.8 發 佈 資 料 附 件 http://www.consumers.org.tw/attachfile/20130308102219152.doc) 每 月 每 季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的 3C 產 品, 不 但 外 型 亮 麗 功 能 也 越 來 越 多 元 化, 但 是 在 這 不 景 氣 的 時 節, 想 要 購 買 新 品 賞 玩, 讓 許 多 小 資 男 女 省 吃 儉 用 慢 慢 攢 錢 才 買 的 起 尤 其 是 剛 上 市 的 新 機 種 價 格 更 是 高 居 不 下, 為 了 讓 高 單 價 的 3C 產 品 所 能 使 用 的 年 限 跟 效 能 發 揮 到 物 盡 其 用, 延 長 保 固 如 同 商 品 的 保 險 單, 一 次 付 清 或 是 每 個 月 繳 交 固 定 的 金 額 就 可 以 換 取 一 至 兩 年 以 上 商 品 的 維 修 保 固 除 了 品 牌 的 原 廠 有 提 供 延 長 保 固 的 加 價 購 服 務, 許 多 3C 賣 場 或 是 一 般 的 賣 場 量 販 店, 也 會 提 供 客 人 購 買 商 品 延 長 保 固 的 服 務 但 是 加 價 購 買 延 長 保 固 是 否 值 得? 是 許 多 消 費 者 面 臨 銷 售 人 員 推 銷 時 所 產 生 的 疑 問, 因 此 消 基 會 以 筆 記 型 電 腦 商 品 為 檢 視 對 象, 就 各 品 牌 業 者 所 提 供 的 延 長 保 固 服 務 內 容, 瞭 解 其 中 的 各 種 玄 機! 商 品 保 固 合 約 藏 玄 機 3C 家 電 產 品 購 買 時 所 附 上 的 保 固 合 約 條 款, 多 數 人 會 與 保 固 卡 / 書 一 起 收 納 保 管, 但 會 仔 細 閱 讀 並 瞭 解 規 定 的 人 卻 很 少 因 此 消 基 會 抽 樣 9 家 筆 記 型 電 腦 大 廠 官 方 網 頁 所 提 供 的 延 長 保 固 條 款, 就 其 中 常 見 的 玄 機 做 分 析 ( 一 ) 全 球 保 固 保 固 年 限 的 文 字 遊 戲 3C 家 電 產 品 業 者 常 會 提 供 一 年 全 球 保 固 藉 此 吸 引 消 費 者 購 買, 然 而 廣 告 或 是 保 固 條 款 中 的 全 球 保 固, 其 實 一 點 也 不 全 球, 大 部 份 的 品 牌 電 腦 所 宣 稱 的 提 供 全 球 保 固, 其 實 可 能 只 有 全 球 十 分 之 一 的 國 家, 或 是 僅 集 中 在 美 加 和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或 主 要 城 市, 號 稱 全 球 只 是 行 銷 語 言 例 如, 本 次 抽 樣 中 (2)Apple- 提 供 包 含 台 灣 等 52 個 國 家 維 修 據 點 (3)ASUS- 約 36 個 國 家 設 有 維 修 中 心 (4)De1l- 約 89 個 主 要 城 市 設 有 維 修 服 務, 但 國 際 服 務 不 適 用 於 在 泰 國 台 灣 和 南 韓 的 Latitude 100L 機 型 (8)SONY- 在 35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獲 得 免 費 硬 體 維 修 服 務 (9)TOSHIBA- 提 供 了 122 個 國 家 約 7 千 多 個 經 銷 服 務 據 點 的 支 援 服 務 且 全 球 保 固 中 的 維 修 服 務 項 目 還 需 依 循 各 地 標 準 和 政 策 而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消 費 者 因 出 國 洽 公 遊 學 等 需 求 而 購 買 筆 記 型 電 腦, 廠 商 所 提 供 的 全 球 保 固 維 修 據 點 是 否 包 含 消 費 者 所 在 的 城 市, 也 是 考 量 是 否 購 買 的 因 素 之 一 商 品 保 固 期 限 的 長 短, 沒 有 一 定 的 規 範, 全 憑 業 者 自 由 製 訂, 而 且 結 合 廣 告 行 銷 用 語, 消 費 者 所 認 知 的 保 固, 其 實 與 業 者 規 定 的 保 固 有 很 大 的 一 段 落 差 例 如,(2)Apple- 延 長 保 固 3 年 ( 含 原 本 的 90 天 電 話 支 援 及 1 年 有 限 保 固 共 3 年 ),(3)ASUS- 延 長 保 固 3 年 ( 含 原 本 的 2 年 標 準 保 固 共 3 年 ),(6)Lenovo- 延 長 保 固 2 年 ( 含 原 本 的 1 年 標 準 保 固 共 2 年 ),(9)TOSHIBA- 延 長 保 固 2 年 ( 含 原 本 的 1 年 國 際 保 固 共 2 年 ) 以 上 4 業 者 所 推 出 的 延 長 保 固 時 間 計 算 方 式, 皆 是 將 原 附 有 的 免 費 保 固 時 間 與 消 費 者 另 外 加 價 購 買 的 延 長 保 固 時 間 合 併 計 算, 讓 消 費 者 乍 看 之 下 以 為 保 固 時 間 拉 長 至 2~3 年 之 久, 但 其 實 僅 有 另 外 追 加 1~2 年 而 已 註 :() 內 保 固 期 間 為 本 會 依 延 長 保 固 方 案 及 本 會 選 定 的 機 種 推 算 而 成 其 餘 (1)Acer (4)Dell (5)HP (7)MSI (8)SONY 等 5 家 業 者, 則 有 清 楚 告 知 延 長 期 限 是 不 包 含 原 有 的 保 固 時 間 外 加 1~2 年 的 另 外, 業 者 所 打 出 的 年 保 固, 其 實 只 有 1 年 是 真 正 的 全 方 位 保 固, 之 後 都 是 七 折 八 扣 的 縮 水 保 固, 且 產 品 不 同 零 件 部 位 的 保 固 年 限 也 不 同, 產 品 所 附 屬 的 配 件 也 通 常 不 在 保 固 範 圍 內 還 有, 廠 商 所 提 供 的 延 長 保 固 加 值 服 務, 不 一 定 適 用 於 全 機 體, 而 是 會 有 部 份 零 組 件 的 排 外 條 款

本 次 抽 樣 中 有 (1)Acer- 電 池 為 第 一 年 保 固 LCD 光 點 問 題 不 在 延 長 保 固 範 圍 (3)ASUS- 保 固 不 含 軟 體 電 池 週 邊 配 件 ( 如 滑 鼠 電 腦 包 與 變 壓 器 ) 贈 品 LCD 螢 幕 亮 暗 點 與 人 為 損 害 (5) HP- 配 件 及 電 池 為 1 年 保 固 ( 特 定 配 件 與 電 池 為 3 年 保 固, 請 以 實 機 為 主 ) (7)MSI- 電 池 與 變 壓 器 與 購 買 時 所 附 相 關 配 件 為 消 耗 品, 不 列 入 延 長 保 固 範 圍 內 (8)SONY- VAIO 配 件 : 軟 包 攜 行 包 背 包 未 含 保 固 (9)TOSHIBA- 選 購 之 PA 商 品 / 原 廠 週 邊 商 品 電 腦 機 殼 及 手 提 背 包, 或 非 Toshiba 標 準 配 備, 或 自 行 升 級 購 買 之 週 邊 商 品, 不 適 用 延 長 保 固 範 圍 內 以 上 共 6 家 業 者 有 明 文 規 定 保 固 除 外 條 件 另 外 3 家 的 情 形 則 是 條 款 中 未 標 明 除 外 條 件 ( 二 ) 平 行 輸 入 水 貨 商 品 的 保 固 差 異 許 多 3C 產 品 品 牌 在 原 產 國 家 會 比 在 台 灣 購 買 到 的 價 格 便 宜, 新 推 出 的 機 型 也 可 能 比 台 灣 更 快 上 市, 貨 源 也 較 充 足 不 需 要 排 隊 預 購 然 而 購 買 的 商 品 雖 為 國 際 知 名 品 牌 大 廠 所 出 產, 但 並 不 表 示 就 有 保 固, 消 費 者 購 買 的 水 貨 平 行 輸 入 商 品 來 源 地 不 一, 有 可 能 是 來 自 歐 美 地 區 大 賣 場 的 出 清 貨, 雖 然 也 是 名 牌 大 廠, 但 這 些 產 品 在 歐 美 本 身 銷 售 就 不 含 保 固, 水 貨 商 一 樣 可 開 發 票, 也 會 提 供 保 固, 但 送 修 時 所 負 責 維 修 保 固 的 廠 商 就 不 保 證 是 原 廠 負 責, 替 換 的 零 件 也 可 能 是 副 廠 所 生 產 的 而 購 買 水 貨 的 消 費 者, 雖 然 產 品 本 身 為 正 版 貨 品, 但 若 欲 購 買 延 長 保 固 如 (6)Lenovo (7)MSI 兩 品 牌 業 者 官 網 有 註 明, 升 等 保 固 僅 限 於 在 機 器 原 出 貨 國 家 購 買 並 註 冊 才 能 生 效 因 此 消 費 者 若 貪 便 宜 或 是 趕 流 行 請 人 從 國 外 代 購 或 購 買 水 貨 可 能 就 此 犧 牲 了 自 己 的 權 益 ( 三 ) 原 廠 保 固 還 是 商 家 自 行 保 固? 在 台 灣 購 買 3C 家 電 之 管 道 多 元, 許 多 縣 市 也 有 意 塑 造 類 似 日 本 秋 葉 原 的 3C 週 邊 產 品 的 聚 集 經 濟 然 而 不 管 在 何 種 管 道 購 買 到 的 產 品, 產 品 所 附 加 的 維 修 保 固 或 是 延 長 保 固 並 不 保 證 是 由 原 廠 來 承 作 保 固 的 有 部 份 3C 量 販 店 或 大 賣 場 銷 售 人 員 所 提 供 的 ( 延 長 ) 保 固, 是 跟 保 險 公 司 合 作 的, 維 修 也 是 委 外 包 商 進 行 而 非 送 回 原 廠 保 固 賣 場 合 作 委 外 的 維 修 廠 商 不 一 定 會 備 有 原 廠 零 組 件, 消 費 者 商 品 維 修 送 回 後, 產 品 性 能 及 表 現 就 無 法 保 證 如 原 本 預 期 一 般 因 此 消 費 者 若 是 介 意 商 品 保 固 維 修 是 否 為 原 廠 負 責, 可 至 該 品 牌 官 網 或 是 詢 問 客 服 人 員 查 詢, 若 官 方 未 提 供 該 項 方 案 服 務, 銷 售 人 員 所 推 銷 的 延 長 保 固 就 是 由 委 外 廠 商 進 行 的 另 外, 若 要 確 保 所 購 買 的 延 長 保 固 為 品 牌 官 方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可 直 接 於 官 方 授 權 的 代 理 商 或 是 於 官 方 網 站 上 線 上 購 買 而 消 費 者 於 3C 量 販 店 或 大 賣 場 加 價 購 買 延 長 保 固 時, 可 先 向 銷 售 人 員 確 認 延 長 保 固 的 保 固 維 修 商 是 否 為 原 廠, 並 於 保 固 條 款 合 約 書 中 清 楚 載 明,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後 續 維 修 時 的 權 益 既 有 保 固 還 需 加 購 延 長 保 固 嗎? 一 般 產 品 出 廠 上 市 之 前 一 定 都 會 經 過 商 品 檢 測, 然 而 這 些 檢 測 方 式 是 抽 查 而 非 普 查, 廠 商 可 能 無 法 達 到 100% 的 商 品 良 率 與 可 靠 度, 或 量 產 的 商 品 可 能 因 品 質 不 佳 而 故 障, 因 此 難 免 會 有 一 出 廠 即 是 瑕 疵 品 的 情 形 出 現, 所 以 業 者 自 然 得 負 責 維 修, 保 固 期 即 是 業 者 對 商 品 瑕 疵 修 補 的 做 法 目 前 市 售 家 電 3C 產 品 的 保 固 範 圍, 均 以 製 造 上 的 瑕 疵 為 主 要 範 圍, 而 消 耗 品 配 備 附 件 部 分 則 多 不 在 保 固 範 圍 內 且 由 於 屬 於 商 品 本 身 瑕 疵 的 故 障 狀 況, 通 常 是 在 使 用 初 期 顯 現, 所 以 保 固 期 都 會 設 定 年 限 然 而 許 多 人 可 能 會 類 似 的 經 驗, 發 現 所 購 買 商 品 一 旦 過 了 保 固 期 後, 便 開 始 出 現 故 障 的 情 形, 但 是 往 往 送 修 所 需 花 費 的 金 錢 之 昂 貴, 甚 至 可 直 接 換 購 一 台 新 機 因 此 在 產 品 新 入 手 時, 不 少 銷 售 人 員 會 順 勢 向 消 費 者 推 薦 加 價 購 買 延 長 保 固 本 次 調 查 樣 本 中, 延 長 保 固 的 加 購 價 格 (1)Acer-3,000 元 (2)Apple-11,299 元 (3)ASUS-3,440 元 (7)MSI-1,500 元 (8)SONY- 免 費 (9)TOSHIBA-3,900 元, 價 差 從 0 元 ~11,299 元 不 等 的

費 用 另 外 (4)De11 (5)HP (6)Lenovo 3 家 業 者 則 是 依 購 買 的 機 種 方 案 不 同 而 報 價 但 是 不 管 是 原 本 廠 商 附 贈 的 保 固 範 圍 或 是 加 價 購 買 的 保 固, 基 本 上 保 固 條 款 的 原 則, 僅 限 自 然 損 傷 而 非 人 為 損 壞, 前 者 往 往 歸 咎 於 廠 商 產 品 瑕 疵, 因 而 享 有 廠 商 免 費 保 固 但 在 人 為 損 傷 判 定 上, 每 家 廠 商 則 都 有 不 同 的 方 式 與 標 準 但 是 除 了 產 品 原 本 廠 商 所 提 供 的 保 固 期 之 外, 真 的 還 需 要 額 外 花 錢 延 長 保 固 嗎? 建 議 消 費 者 考 慮 一 個 很 重 要 的 問 題 : 折 舊 率 產 品 使 用 多 年 後, 早 已 沒 有 新 品 的 價 值 ; 加 上 型 號 推 陳 出 新, 舊 的 總 是 更 不 值 錢 而 且 科 技 進 步 日 新 月 異, 當 消 費 者 商 品 使 用 3~5 年 後 發 現 故 障 而 使 用 當 初 所 購 買 的 延 長 保 固 送 修 後, 才 發 現 零 件 已 停 產 短 缺, 造 成 送 修 品 無 法 完 修, 不 僅 浪 費 金 錢 也 可 能 造 成 另 一 種 消 費 紛 爭 另 外, 購 買 延 長 保 固 與 否 還 可 取 決 於 商 品 損 壞 的 可 能 性, 有 些 高 單 價 且 脆 弱 易 損 壞 的 3C 家 電 產 品, 消 費 者 可 依 本 身 的 使 用 情 況 及 預 算, 考 量 是 否 加 價 購 買 延 長 保 固 消 基 會 呼 籲 以 往 在 電 影 看 到 的 未 來 數 位 科 技 生 活, 已 經 慢 慢 在 生 活 中 實 現, 人 們 對 於 家 電 3C 用 品 的 依 賴 越 來 越 深, 新 品 上 市 不 僅 聲 勢 浩 大 舉 辦 發 表 會, 引 發 民 眾 熬 夜 排 隊 搶 購, 家 電 3C 用 品 的 維 修 購 買 糾 紛 也 層 出 不 窮, 因 此 消 基 會 特 別 呼 籲 消 費 者 注 意 : 1. 許 多 人 都 知 道 商 品 的 保 證 書 很 重 要, 小 心 翼 翼 妥 善 收 納 卻 沒 注 意 到 有 許 多 保 證 書 的 保 固 效 力 需 在 一 定 的 期 限 內 將 保 固 卡 填 妥 回 寄 上 網 登 錄 購 買 型 錄 或 是 保 證 卡 上 需 有 經 銷 商 蓋 章 才 能 算 數 因 此 若 消 費 者 僅 將 保 證 書 收 納 保 管 而 忽 略 了 業 者 所 規 定 的 始 效 條 款, 等 到 要 送 修 時 才 發 現 這 些 小 心 收 藏 的 保 證 書 卡 都 只 是 廢 紙 一 張 而 已! 另 外 有 些 廠 商 的 保 固 起 訖 時 間 是 以 購 買 的 發 票 作 為 計 算, 所 以 除 了 要 保 管 好 保 證 書 以 外, 購 買 的 發 票 憑 證 也 一 併 收 納 才 是 周 全 之 道 2. 商 品 的 延 長 保 固 並 非 都 需 要 花 錢 購 買 的, 廠 商 不 時 會 推 出 優 惠 方 案 例 如 購 買 特 定 機 種 就 免 費 延 長 保 固 期 限 或 是 上 網 登 錄 註 冊 後 免 費 加 送 數 個 月 保 固 期 限, 藉 此 吸 引 客 戶 選 購 產 品 消 費 者 若 不 想 花 錢 加 價 購 買 保 固, 可 多 比 較 不 同 品 牌 的 保 固 期 限 及 優 惠 方 式, 業 者 提 供 延 長 保 固 就 等 於 多 一 份 保 障, 消 費 者 也 可 以 用 得 較 為 安 心 3. 當 消 費 者 屢 次 送 修 卻 修 不 好 的 時 候, 依 民 法 第 359 條 及 第 364 條 規 定, 買 賣 因 物 有 瑕 疵, 而 出 賣 人 應 負 擔 保 之 責 者, 買 受 人 得 解 除 其 契 約 或 請 求 減 少 其 價 金 或 請 求 另 行 交 付 無 瑕 疵 之 物 因 此, 商 品 瑕 疵 在 保 固 期 內 未 修 復, 業 者 不 能 以 保 固 期 已 屆 而 停 止 拒 絕 維 修, 若 屢 修 不 復, 應 更 換 新 品 給 消 費 者 4. 當 商 品 在 保 固 期 間 內 因 非 人 為 損 害 的 狀 況 下 故 障, 不 論 業 者 是 否 提 供 保 證 書,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25 條 規 定 : 企 業 經 營 者 對 消 費 者 保 證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品 質 時, 應 主 動 出 具 書 面 保 證 書 業 者 必 需 對 商 品 負 起 保 固 的 責 任 ; 然 而 當 業 者 未 主 動 提 供 保 證 書 時,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6 條 規 定, 企 業 經 營 者 未 依 消 保 法 第 25 條 規 定 出 具 書 面 保 證 書 者, 仍 應 就 其 保 證 之 品 質 負 責 因 此 業 者 不 僅 須 負 起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也 不 得 要 求 消 費 者 交 付 維 修 或 檢 測 費 用 過 保 固 期 後, 業 者 再 進 行 檢 測 時, 若 必 需 收 取 檢 測 費, 應 事 先 告 知, 檢 測 後 發 現 為 人 為 損 害, 應 主 動 通 知 消 費 者 修 理 費 用 及 詢 問 消 費 者 是 否 加 以 修 理, 而 非 擅 自 修 理 然 後 向 消 費 者 收 取 不 合 理 的 費 用! 最 後 提 醒 消 費 者, 買 到 商 品 後 應 儘 速 檢 查 有 無 問 題, 若 有 問 題 應 即 刻 通 知 業 者 處 理, 以 保 障 自 身 的 權 益

廉 政 署 受 理 檢 舉 方 式 多 元 管 道 熱 忱 服 務 一 親 身 舉 報 : 署 本 部 成 立 24 小 時 檢 舉 中 心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18 號 5 樓, 由 輪 值 人 員 負 責 受 理 民 眾 檢 舉 事 項 二 電 話 舉 報 : 檢 舉 專 線 電 話 0800-286-586 (0800- 你 爆 料 - 我 爆 料 ) 三 投 函 舉 報 : 郵 政 檢 舉 專 用 信 箱 為 台 北 郵 政 14-153 號 信 箱 四 其 他 : ( 一 ) 傳 真 檢 舉 專 線 為 02-2562-1156 ( 二 ) 電 子 郵 件 檢 舉 信 箱 為 gechief-p@mail.moj.gov.tw 檢 舉 公 務 人 員 貪 污 瀆 職 只 要 一 通 電 話 就 能 搞 定, 不 但 全 程 保 密, 只 要 正 確 署 名 並 且 查 證 屬 實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罪 者, 最 高 還 有 1000 萬 的 獎 金 喔! 彰 化 縣 鹿 港 鎮 公 所 廉 政 專 線 :04-7 7 8 7 2 6 3 廉 政 Email:ethics@mail.lukang.gov.tw 鹿 港 鎮 公 所 政 風 室 製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