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 师 大 校 字 2015 47 号 各 学 院,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已 经 学 校 研 究 通 过,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遵 照 执 行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2015 年 3 月 23 日 - 1 -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教 师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建 设 高 水 平 有 特 色 综 合 性 教 学 研 究 型 大 学 需 要, 积 极 推 进 人 才 强 校 工 程 建 设 和 人 才 国 际 化 战 略 进 程,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教 师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的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选 派 教 师 参 加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应 在 保 障 正 常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秩 序 的 基 础 上, 坚 持 统 筹 兼 顾 按 需 选 派 注 重 实 效 的 原 则, 有 计 划 有 组 织 地 实 施 第 二 章 访 学 类 型 第 三 条 出 国 ( 境 ) 访 学 ( 一 ) 政 府 公 派 出 国 ( 境 ) 访 学 : 指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等 部 门 资 助 的 各 类 国 家 公 派 留 学 项 目,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资 助 的 公 派 留 学 项 目 ( 二 ) 学 校 公 派 出 国 ( 境 ) 访 学 : 指 学 校 派 出 并 资 助 或 国 ( 境 ) 外 友 好 单 位 资 助 到 国 ( 境 ) 外 院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等 进 行 的 访 学 进 修 项 目 第 四 条 国 内 访 学 ( 一 ) 政 府 公 派 国 内 访 学 : 指 教 育 部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等 上 级 - 2 -
主 管 单 位 ( 部 门 ) 实 施 的 各 类 高 校 教 师 国 内 访 问 学 者 项 目 ( 二 ) 学 校 公 派 国 内 访 学 : 指 学 校 派 出 并 资 助 到 国 内 高 校 或 科 研 机 构 进 行 的 访 学 进 修 项 目 第 三 章 申 请 条 件 第 五 条 基 本 条 件 : ( 一 )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热 爱 社 会 主 义 祖 国, 具 有 良 好 的 政 治 素 质, 身 心 健 康, 无 违 法 违 纪 记 录, 有 学 成 回 校 为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服 务 的 事 业 心 和 责 任 心 ; ( 二 ) 申 请 访 学 的 内 容 须 与 所 从 事 岗 位 及 专 业 相 符 合 第 六 条 重 点 选 派 优 秀 中 青 年 学 科 骨 干, 教 学 名 师, 承 担 或 参 与 国 家 省 部 级 纵 向 科 研 项 目 并 结 合 课 题 进 行 具 有 实 质 性 合 作 研 究 的 教 师 第 七 条 政 府 公 派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应 符 合 相 应 资 助 项 目 的 选 派 条 件 第 八 条 学 校 公 派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条 件 : ( 一 ) 在 我 校 连 续 工 作 满 三 年, 且 近 三 年 各 类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等 次 ; ( 二 ) 申 请 国 ( 境 ) 外 访 学 的 须 具 有 副 高 及 以 上 职 称 或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45 周 岁 ( 具 有 正 高 职 称 的 可 适 当 放 宽 );TOEFL IELTS PETS WSK BFT 等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合 格 或 - 3 -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 赴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进 修 访 学 者 可 适 当 放 宽 外 语 要 求 ( 三 ) 申 请 国 内 访 学 的 须 具 有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第 九 条 自 国 内 访 学 结 束 返 校 工 作 之 日 起, 同 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原 则 上 不 再 安 排 国 内 访 学 ; 自 出 国 ( 境 ) 访 学 结 束 返 校 工 作 之 日 起, 原 则 上 五 年 之 内 学 校 不 再 安 排 出 国 ( 境 ) 访 学 第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申 请 不 予 批 准 : ( 一 ) 未 与 学 校 签 订 聘 用 协 议 ( 二 ) 不 服 从 工 作 分 配 或 未 完 成 单 位 布 置 的 工 作 任 务 ( 三 )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期 间 ( 四 ) 申 请 出 国 ( 境 ) 定 居 或 申 请 调 离 学 校 期 间 ( 五 ) 近 三 年 发 生 过 教 学 事 故 ( 六 ) 访 学 期 间 人 员 ( 七 )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适 合 选 派 第 四 章 审 批 程 序 第 十 一 条 个 人 申 请 按 学 校 通 知 要 求,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申 请 报 告 申 请 人 系 在 职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或 在 站 博 士 后 人 员 的, 须 提 供 培 养 单 位 为 其 出 具 的 同 意 访 学 相 关 证 明 第 十 二 条 审 核 推 荐 所 在 单 位 对 申 请 人 及 其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条 件 审 核, 按 要 求 组 织 推 荐, 并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人 事 处 - 4 -
第 十 三 条 资 格 审 查 人 事 处 汇 总 申 报 情 况 并 审 查 相 关 材 料 及 资 格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研 究 决 定 学 校 组 织 评 审 并 公 示 结 果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天, 政 府 公 派 的 须 经 上 级 批 复 ), 公 示 期 内 无 异 议 人 员 按 照 上 级 或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访 学 手 续 第 五 章 人 数 及 时 间 第 十 五 条 政 府 公 派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的 人 数 时 间 以 上 级 批 复 为 准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公 派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主 要 分 为 以 下 三 种 类 型 : ( 一 ) 青 年 学 术 骨 干 培 养 计 划 国 ( 境 ) 外 进 修 访 学 项 目 学 校 每 年 选 拔 15 名 左 右 青 年 学 术 骨 干 到 国 ( 境 ) 外 一 流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进 修 访 学, 访 学 时 间 为 2 年 青 年 学 术 骨 干 是 指 : 年 龄 在 40 周 岁 以 下 的 优 秀 青 年 博 士, 且 申 请 访 学 时 已 经 入 选 1361 人 才 工 程 或 近 5 年 ( 不 含 申 请 当 年 ) 的 业 绩 满 足 1361 人 才 工 程 任 职 条 件 特 殊 情 况 报 学 校 另 行 研 究 确 定 ( 二 ) 青 年 教 师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国 ( 境 ) 外 进 修 访 学 项 目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选 派 一 定 数 量 的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到 国 ( 境 ) 外 一 流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进 修 访 学, 访 学 时 间 为 半 年 - 5 -
( 三 ) 青 年 教 师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国 内 进 修 访 学 项 目 学 校 每 年 选 派 20 名 左 右 40 周 岁 以 下 的 优 秀 青 年 教 师 到 国 内 一 流 大 学 或 科 研 机 构 进 修 访 学, 访 学 时 间 为 1 年 第 十 七 条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确 需 延 长 访 学 时 间 的, 须 在 正 常 访 学 时 间 结 束 前 1 个 月 向 学 校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申 请, 待 学 校 批 准 同 意 后, 方 可 延 长 访 学 时 间 青 年 学 术 骨 干 培 养 计 划 国 ( 境 ) 外 进 修 访 学 项 目 最 长 延 期 1 年, 青 年 教 师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国 ( 境 ) 外 进 修 访 学 项 目 最 长 延 期 半 年 第 六 章 资 助 及 待 遇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设 立 专 项 资 金 给 予 资 助 资 助 内 容 一 般 包 括 往 返 旅 费 进 修 学 习 费 生 活 费 及 住 宿 费 等 第 十 九 条 对 获 得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等 部 门 项 目 资 助 的 出 国 ( 境 ) 访 学 和 国 内 访 学 人 员, 除 上 级 资 助 经 费 外, 学 校 一 次 性 给 予 1 万 元 的 配 套 资 助 第 二 十 条 对 获 得 学 校 青 年 学 术 骨 干 培 养 计 划 国 ( 境 ) 外 进 修 访 学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员, 学 校 每 年 资 助 12 万 元 对 获 得 学 校 青 年 教 师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国 ( 境 ) 外 进 修 访 学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员, 学 校 给 予 6 万 元 资 助 经 费 对 获 得 学 校 青 年 教 师 能 力 提 升 计 划 国 内 进 修 访 学 项 目 资 助 的 人 员, 学 校 给 予 2 万 元 资 助 经 费 - 6 -
第 二 十 一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办 理 了 相 关 手 续 且 符 合 有 关 资 助 规 定 的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的 人 员, 可 凭 访 学 邀 请 函 向 学 校 申 请 预 支 资 助 经 费, 也 可 个 人 先 行 垫 付 有 关 支 出 在 访 学 结 束 并 返 校 工 作 后, 访 学 人 员 可 凭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合 法 票 据 将 有 关 访 学 支 出 进 行 报 销 第 二 十 二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公 派 访 学 人 员, 其 工 资 等 福 利 待 遇 与 同 类 在 岗 人 员 相 同 ; 可 正 常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通 过 评 审 者, 学 校 待 其 按 期 回 校 工 作 后 予 以 聘 任 ; 访 学 进 修 成 果 可 作 为 其 年 度 考 评 聘 期 考 核 职 务 评 聘 的 依 据 第 二 十 三 条 支 持 出 国 ( 境 ) 访 学 人 员 参 加 相 关 外 语 培 训 参 加 培 训 并 考 试 合 格 者, 可 凭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合 法 票 据 报 销 最 多 不 超 过 5000 元 的 培 训 费 用 第 二 十 四 条 经 学 校 批 准 延 期 的 访 学 人 员, 学 校 根 据 原 资 助 标 准 为 其 继 续 发 放 资 助 经 费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学 校 不 予 资 助 或 不 予 报 销 任 何 费 用 : ( 一 )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或 虽 经 批 准 但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者 ( 签 订 协 议, 办 理 离 回 校 手 续 ) ( 二 ) 未 能 按 规 定 完 成 访 学 计 划 和 任 务 者 ( 三 ) 在 学 习 培 训 期 间 因 个 人 原 因 给 学 校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者 ( 四 ) 未 经 学 校 批 准, 擅 自 延 长 期 限 或 逾 期 不 归 者 - 7 -
第 七 章 管 理 考 核 第 二 十 六 条 获 政 府 公 派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资 助 人 员 应 按 项 目 要 求 按 时 成 行 ; 获 学 校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资 助 人 员 应 在 12 个 月 内 成 行,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成 行 的, 取 消 本 次 访 学 资 格 第 二 十 七 条 访 学 人 员 派 出 前 应 与 学 校 签 订 访 学 协 议 书, 明 确 访 学 研 究 任 务 和 目 标, 返 校 后 按 协 议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同 时 提 交 书 面 总 结 及 学 术 研 究 报 告,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相 关 研 究 领 域 国 际 最 新 研 究 动 态 及 研 究 成 果 的 专 题 公 开 讲 座 访 学 结 束 后 1 个 月 内, 须 将 总 结 报 告 和 访 问 学 校 的 鉴 定 材 料 报 人 事 处, 记 入 教 师 个 人 业 务 档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访 学 人 员 的 考 勤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并 在 上 报 的 考 勤 表 中 及 时 记 录 离 岗 时 间 到 岗 时 间 等 考 勤 情 况 访 学 期 间, 进 修 访 学 者 须 每 季 度 向 所 在 单 位 书 面 汇 报 学 习 工 作 及 科 研 进 展 等 情 况 第 二 十 九 条 获 得 资 助 的 访 学 人 员, 应 根 据 项 目 要 求 取 得 一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且 应 按 规 定 注 明 得 到 的 项 目 经 费 资 助 来 源 并 署 名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第 三 十 条 获 得 资 助 的 访 学 人 员, 回 校 后 应 为 本 科 生 或 研 究 生 至 少 开 设 一 门 新 课 程 - 8 -
第 八 章 服 务 期 及 违 约 责 任 第 三 十 一 条 访 学 返 校 工 作 服 务 期 : ( 一 ) 出 国 ( 境 ) 访 学 时 间 半 年 的, 服 务 期 为 1 年 ; 出 国 ( 境 ) 访 学 时 间 1 年 的, 服 务 期 为 2 年 ; 出 国 ( 境 ) 访 学 时 间 2 年 的, 服 务 期 为 6 年 ; 出 国 ( 境 ) 访 学 时 间 3 年 的, 服 务 期 为 8 年 ( 二 ) 国 内 访 学 时 间 1 年 的, 服 务 期 为 2 年 ( 三 ) 如 在 访 学 之 前 还 有 与 学 校 签 订 的 服 务 期 未 满 的, 在 原 未 满 的 服 务 期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相 应 的 服 务 年 限 第 三 十 二 条 未 满 服 务 期 离 开 学 校 的 访 学 人 员, 应 按 协 议 在 离 校 前 返 还 上 级 和 学 校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培 养 费 用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如 不 按 期 偿 付 或 偿 付 金 额 不 足, 学 校 有 权 按 规 定 追 索, 并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未 能 完 成 访 学 计 划 和 任 务 的, 应 返 还 上 级 和 学 校 为 其 资 助 的 全 部 培 养 费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访 学 结 束 后 未 按 时 返 校 工 作 的, 学 校 停 发 工 资 等 相 关 福 利 待 遇 ; 逾 期 2 月 未 返 校 工 作 的, 学 校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其 聘 用 合 同, 并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9 -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本 办 法 施 行 之 前, 各 类 国 ( 境 ) 内 外 访 学 人 员 的 管 理 及 待 遇 按 原 办 法 执 行 曲 阜 师 范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2015 年 3 月 23 日 印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