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农 业 大 学 水 利 与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文 件 中 农 大 水 院 字 2015 29 号 水 利 与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保 证 新 发 展 的 党 员 质 量, 保 持 党 的 先 进 性 和 纯 洁 性,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中 国 共 产 党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细 则 和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细 则 第 二 条 学 院 党 委 把 吸 收 具 有 马 克 思 主 义 信 仰 共 产 主 义 觉 悟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信 念, 自 觉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 先 进 分 子 入 党, 作 为 一 项 经 常 性 的 重 要 工 作 第 三 条 发 展 党 员 工 作 要 贯 彻 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路 线 基 本 纲 领 基 本 经 验 基 本 要 求, 按 照 控 制 总 量 优 化 结 构 提 高 质 量 发 挥 作 用 的 总 要 求, 坚 持 党 章 规 定 的 党 员 标 准, 始 终 把 政 治 标 准 放 在 首 位 ; 坚 持 发 展 程 序 和 纪 律, 严 格 执 行 学 生 党 员 发 展 三 投 票 三 公 示 一 答 辩 制 度 ; 坚 持 慎 重 发 展 均 衡 发 展, 有 领 导 有 计 划 地 进 行 ; 坚 持 入 党 自 愿 原 则 和 个 别 吸 收 原 则, 成 熟 一 个, 发 展 一 个 第 二 章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确 定 和 培 养 教 育 第 四 条 年 满 十 八 岁 大 学 生 中 的 二 三 年 级 及 四 年 级 上 学 期 的 优 秀 分 子, 硕 士 博 士 研 究 生 中 的 优 秀 分 子, 承 认 党 的 纲 领 和 章 程, 愿 意 参 加 党 的 一 个 组 织 并 在 其 中 积 极 工 作 执 行 党 的 决 议 和 按 期 交 纳 党 费 的, 可 以 申 请 加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五 条 入 党 申 请 人 应 当 向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党 组 织 提 出 入 党 申 请, 即 递 交 入 党 申 请 书 第 六 条 党 组 织 收 到 入 党 申 请 书 后, 在 一 个 月 内 派 人 同 入 党 申 请 人 谈 话, 了 解 基 本 情 况 第 七 条 经 团 支 部 推 优 一 次, 经 党 支 部 讨 论, 确 定 "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 并 报 上 级 党 委 备 案 - 1 -
第 八 条 对 已 确 定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由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党 支 部 指 定 1-2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为 积 极 分 子 的 培 养 联 系 人, 培 养 联 系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介 绍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 ( 二 ) 了 解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的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现 实 表 现 和 家 庭 情 况 等, 做 好 培 养 教 育 工 作, 引 导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端 正 入 党 动 机 ; ( 三 ) 及 时 向 党 支 部 汇 报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情 况 ; ( 四 )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能 否 将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的 意 见 第 九 条 党 支 部 向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发 放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考 察 表, 每 半 年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进 行 一 次 考 察, 并 由 党 支 部 联 系 人 定 期 填 写 考 察 情 况 第 十 条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必 须 参 加 组 织 举 办 的 党 校 培 训, 培 训 合 格 者, 才 能 获 取 党 课 结 业 证 书 第 三 章 发 展 对 象 的 确 定 和 考 察 第 十 一 条 对 经 过 一 年 以 上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基 本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获 得 党 课 结 业 证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在 听 取 党 小 组 培 养 联 系 人 党 员 和 群 众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经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讨 论 同 意, 并 报 学 院 党 委 备 案 后, 可 列 为 发 展 对 象 发 展 对 象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承 认 党 的 纲 领 和 章 程, 有 为 实 现 共 产 主 义 奋 斗 终 身 的 决 心 ; ( 二 ) 拥 护 党 的 基 本 路 线 方 针 和 政 策,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 三 ) 努 力 为 人 民 服 务, 在 工 作 学 习 和 社 会 活 动 中 表 现 突 出 ; ( 四 ) 思 想 作 风 正 派, 能 够 联 系 群 众, 在 群 众 中 有 一 定 威 信 ; ( 五 ) 主 动 要 求 入 党, 态 度 积 极 端 正, 自 觉 接 受 党 组 织 的 教 育 和 考 察 ; ( 六 ) 取 得 院 级 或 以 上 党 校 结 业 证 ; ( 七 ) 经 团 支 部 推 优 两 次, 且 每 次 推 优 排 名 在 本 班 参 加 测 评 人 数 排 名 在 前 50%, 支 持 率 90% 以 上 ( 八 ) 大 二 : 上 一 学 年 ( 或 上 一 学 期 ) 智 育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50% 以 前 ; 大 三 : 上 一 学 年 ( 或 上 一 学 期 ) 智 育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50% 以 前 ; 大 四 : 上 一 学 年 ( 或 上 一 学 期 ) 智 育 排 名 在 本 专 业 排 名 三 分 之 二 以 前 ; ( 九 ) 最 近 一 次 综 合 测 评 在 本 班 排 名 前 50% 第 十 二 条 发 展 对 象 应 当 有 两 名 正 式 党 员 作 入 党 介 绍 人 ( 一 般 是 培 养 联 系 人 ), 入 党 介 绍 人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 一 ) 向 发 展 对 象 解 释 党 的 纲 领 章 程, 说 明 党 员 的 条 件 义 务 和 权 利 ; - 2 -
( 二 ) 认 真 了 解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动 机 政 治 觉 悟 道 德 品 质 工 作 经 历 现 实 表 现 等 情 况, 如 实 向 党 组 织 汇 报 ; ( 三 ) 指 导 发 展 对 象 填 写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并 认 真 填 写 自 己 的 意 见 ; ( 四 ) 向 党 支 部 大 会 负 责 地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的 情 况 ; ( 五 ) 发 展 对 象 被 批 准 为 预 备 党 员 后, 继 续 对 其 进 行 教 育 帮 助 第 十 三 条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严 格 审 查, 详 细 听 取 培 养 联 系 人 对 入 党 积 极 分 子 培 养 教 育 和 考 察 情 况 的 汇 报, 并 要 听 取 党 内 外 有 关 群 众 的 意 见 ; 党 支 部 综 合 各 方 面 的 反 映 和 意 见 讨 论 决 定, 并 报 上 级 党 组 织 备 案 ; 经 集 体 讨 论 后 认 为 合 格 的, 报 学 院 党 委 预 审 ; 发 展 计 划 确 定 后, 大 二 大 三 党 支 部 按 本 学 期 本 支 部 预 发 展 人 数 的 1:1.5 差 额 推 荐 发 展 对 象 ; 大 四 研 究 生 党 支 部 按 本 学 期 本 支 部 预 发 展 人 数 的 1:2 差 额 推 荐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四 条 如 发 展 对 象 在 未 来 三 个 月 内 将 离 开 工 作 学 习 单 位 的, 不 办 理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手 续 第 十 五 条 学 院 党 委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短 期 集 中 培 训, 培 训 时 间 一 般 不 少 于 三 天 ( 或 不 少 于 二 十 四 个 学 时 ); 培 训 时 主 要 学 习 党 章 关 于 党 内 政 治 生 活 的 若 干 准 则 等 文 件 ; 中 央 组 织 部 组 织 编 写 的 入 党 教 材, 可 以 作 为 学 习 辅 导 材 料 ; 未 经 培 训 的, 不 能 发 展 入 党 第 四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接 收 第 十 六 条 学 院 党 委 指 派 专 人 与 发 展 对 象 谈 话,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入 党 条 件 培 养 教 育 情 况 等 进 行 审 查, 确 定 预 审 合 格 的 发 展 对 象 第 十 七 条 党 支 部 召 开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有 表 决 权 的 到 会 人 数 必 须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人 数 的 半 数, 会 议 方 才 有 效 第 十 八 条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主 要 程 序 是 : ( 一 ) 发 展 对 象 汇 报 对 党 的 认 识 入 党 动 机 本 人 履 历 家 庭 和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情 况, 以 及 需 向 党 组 织 说 明 的 问 题 ; ( 二 ) 入 党 介 绍 人 介 绍 发 展 对 象 有 关 情 况, 并 对 其 能 否 入 党 表 明 意 见 ; ( 三 )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报 告 对 发 展 对 象 的 审 查 情 况 ; ( 四 ) 与 会 党 员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进 行 充 分 讨 论, 并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赞 成 人 数 超 过 应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的 半 数, 才 能 通 过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决 议 因 故 不 能 到 会 的 有 表 决 权 的 正 式 党 员, 在 支 部 大 会 召 开 前 正 式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的, 应 当 统 计 在 票 数 内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两 个 以 上 的 发 展 对 象 入 党 时, 必 须 逐 个 讨 论 和 表 决 - 3 -
第 十 九 条 党 支 部 将 "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 写 入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连 同 本 人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材 料 等, 一 并 报 上 级 党 委 审 批 支 部 大 会 决 议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发 展 对 象 的 主 要 表 现 ; ( 二 ) 应 到 会 和 实 际 到 会 有 表 决 权 的 党 员 人 数 ; ( 三 ) 表 决 结 果 ; ( 四 ) 通 过 决 议 的 日 期 ; ( 五 ) 支 部 书 记 签 字 第 二 十 条 党 组 织 对 发 展 对 象 进 行 政 治 审 查, 政 治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 一 ) 对 党 的 理 论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态 度, 政 治 历 史 和 在 重 大 政 治 斗 争 中 的 表 现 ; ( 二 ) 遵 纪 守 法 和 遵 守 社 会 公 德 情 况 ; ( 三 ) 直 系 亲 属 和 与 本 人 关 系 密 切 的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的 政 治 情 况 政 治 审 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同 本 人 谈 话 查 阅 有 关 档 案 材 料 找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以 及 必 要 的 函 调 或 外 调 在 听 取 本 人 介 绍 和 查 阅 有 关 材 料 后, 情 况 清 楚 的 可 不 函 调 或 外 调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院 党 委 指 派 专 人 与 发 展 对 象 谈 话, 作 进 一 步 的 了 解, 并 帮 助 发 展 对 象 提 高 对 党 的 认 识 谈 话 人 应 当 将 谈 话 情 况 和 自 己 对 发 展 对 象 能 否 入 党 的 意 见, 如 实 填 写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上, 并 向 党 委 汇 报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院 党 委 召 开 党 委 会 审 批 预 备 党 员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院 党 委 填 写 党 员 情 况 统 计 表 报 学 校 党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第 五 章 预 备 党 员 的 教 育 考 察 和 转 正 第 二 十 四 条 预 备 党 员 必 须 面 对 党 旗 进 行 入 党 宣 誓 第 二 十 五 条 预 备 党 员 的 预 备 期 为 一 年, 预 备 期 从 支 部 大 会 通 过 其 为 预 备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二 十 六 条 预 备 党 员 预 备 期 满, 由 党 支 部 讨 论 其 能 否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认 真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的, 应 当 按 期 转 为 正 式 党 员 ; 需 要 继 续 考 察 和 教 育 的, 可 以 延 长 一 次 预 备 期, 延 长 时 间 不 少 于 半 年,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 不 履 行 党 员 义 务 不 具 备 党 员 条 件, 应 当 取 消 其 预 备 党 员 资 格 第 二 十 七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手 续 是 : ( 一 ) 本 人 向 党 支 部 提 出 书 面 转 正 申 请 ; ( 二 ) 党 小 组 提 出 意 见 ; ( 三 ) 党 支 部 征 求 党 员 和 群 众 的 意 见 ; ( 四 ) 党 支 部 委 员 会 审 查 ; - 4 -
( 五 ) 党 支 部 大 会 讨 论 ; ( 六 ) 表 决 通 过 ; ( 七 ) 报 上 级 党 委 审 批 讨 论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党 支 部 大 会, 对 到 会 人 数 赞 成 人 数 等 要 求 与 讨 论 接 收 预 备 党 员 的 支 部 大 会 相 同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院 党 委 对 党 支 部 上 报 的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的 决 议, 在 三 个 月 内 审 批 完 毕 审 批 结 果 及 时 通 知 党 支 部, 由 党 支 部 书 记 同 本 人 谈 话, 并 将 审 批 结 果 在 党 员 大 会 上 宣 布 第 二 十 九 条 党 员 的 党 龄, 从 预 备 期 满 转 正 为 正 式 党 员 之 日 算 起 第 三 十 条 预 备 期 未 满 的 预 备 党 员, 在 工 作 学 习 所 在 单 位 发 生 变 动 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原 所 在 党 组 织 第 三 十 一 条 预 备 党 员 转 正 后, 党 支 部 及 时 将 其 中 国 共 产 党 入 党 志 愿 书 入 党 申 请 书 政 治 审 查 材 料 转 正 申 请 书 和 培 养 教 育 考 察 材 料, 交 学 院 党 委 存 入 本 人 人 事 档 案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党 委 负 责 解 释 水 利 与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2015 年 8 月 31 日 中 国 农 业 大 学 水 利 与 土 木 工 程 学 院 2015 年 8 月 31 日 印 发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