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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 何 开 始 华 宝 添 益 的 投 资? 只 要 拥 有 上 海 A 股 账 户 或 者 上 交 所 场 内 基 金 账 户, 均 可 通 过 券 商 的 PC/ 手 机 终 端 交 易 系 统 直 接 投 资 华 宝 添 益, 无 须 另 行 开 户 签 约 或 下 载 新 软 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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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早报

华泰早报

Transcription:

專 題 一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介 紹 壹 前 言 證 交 所 佘 珮 琦 ( 高 級 專 員 )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自 民 國 51 年 2 月 9 日 成 立 以 來, 交 易 制 度 迭 有 調 整 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證 券 交 易 所 ) 成 立 之 初, 股 票 交 易 係 採 黑 板 交 易, 輔 以 口 頭 唱 報, 由 證 券 商 代 表 於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以 口 頭 喊 價, 同 時 配 合 以 手 勢 表 示 買 進 或 賣 出, 雙 方 價 格 一 致 即 做 出 成 交 表 示 ; 至 民 國 62 年 7 月 改 採 專 櫃 申 報, 由 證 券 商 代 表 填 製 申 報 單, 送 交 證 券 交 易 所 所 設 專 櫃 辦 理 競 價, 由 專 櫃 內 場 務 執 行 人 員 以 逐 筆 競 價 方 式 予 以 撮 合 嗣 後, 於 80 年 底 因 交 易 日 趨 活 絡, 所 有 證 券 悉 數 納 入 電 腦 輔 助 系 統 交 易, 開 盤 採 集 合 競 價, 而 開 盤 後 交 易 時 段, 採 連 續 競 價 ( 即 兩 檔 限 制 之 分 盤 集 合 競 價 ) 方 式 ; 自 民 國 82 年 8 月 起, 證 券 交 易 所 全 部 有 價 證 券 採 電 腦 自 動 系 統 進 行 交 易 迄 今 為 確 保 交 易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每 日 撮 合 成 交 後 各 種 交 易 資 料, 立 即 循 由 行 情 揭 示 系 統 及 電 傳 視 訊 系 統, 傳 輸 至 各 證 券 商 營 業 處 所, 供 投 資 人 決 策 參 考 有 鑑 於 證 券 市 場 是 國 家 的 經 濟 櫥 窗, 亦 為 工 商 企 業 籌 資 之 管 道, 故 為 強 化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國 際 競 爭 力, 提 高 證 券 交 易 作 業 效 率, 並 使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環 境 更 能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近 年 來 亦 參 酌 國 外 交 易 制 度, 持 續 檢 討 並 實 施 各 項 新 交 易 制 度, 冀 能 建 置 一 個 更 公 平 效 率 且 符 合 多 元 化 及 國 際 化 之 交 易 市 場 貳 交 易 制 度 以 下 謹 就 我 國 證 券 集 中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中 有 關 交 易 時 間 交 易 單 位 漲 跌 幅 度 股 價 升 降 單 位 及 競 價 方 式 等 各 項 制 度, 分 別 逐 項 說 明 5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四 期 一 交 易 時 間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係 採 電 腦 自 動 交 易 系 統 進 行 交 易, 普 通 交 易 之 交 易 時 間 為 9 時 開 盤 至 13:30 止 收 盤, 證 券 商 得 自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開 始 前 30 分 鐘 內 ( 即 8 時 30 分 ) 將 投 資 人 買 賣 申 報 委 託 資 料 輸 入 證 券 交 易 所 電 腦 主 機 進 行 交 易, 其 交 易 時 數 為 4.5 小 時, 委 託 時 數 計 5 小 時 除 上 述 普 通 交 易 之 交 易 時 間 外, 其 餘 各 種 交 易 方 式 之 交 易 時 間 彙 總 如 表 1 證 券 集 中 市 場 休 假 日 則 與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曆 及 銀 行 業 休 假 日 期 相 同, 查 詢 市 場 開 休 市 之 網 址 為 www.tse.com.tw 證 券 交 易 所 首 頁 / 交 易 資 訊 / 市 場 開 休 市 日 期 另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而 必 須 休 市 時, 則 另 依 規 定 臨 時 公 告 根 據 電 腦 發 生 故 障 或 中 斷 及 天 然 災 害 時 處 理 措 施 規 定, 交 易 系 統 及 交 易 資 訊 傳 輸 系 統 發 生 全 面 故 障 而 在 收 盤 前 20 分 鐘 仍 無 法 修 護 時, 即 宣 布 停 市 天 然 災 害 侵 襲 時, 為 維 護 投 資 人 交 易 公 平, 當 台 北 市 市 長 宣 布 公 教 機 關 停 止 上 班, 證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即 休 市 台 北 市 以 外 地 區 縣 市 首 長 宣 布 當 日 公 教 機 關 停 止 上 班 時, 於 受 災 地 區 內 之 證 券 商 得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照 常 營 業 表 1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各 交 易 類 別 交 易 時 間 彙 總 表 各 項 交 易 名 稱 委 託 時 間 撮 合 成 交 時 間 1. 普 通 交 易 8:30-13:30 9:00-13:30 2.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14:00-14:30 14:30 3. 零 股 交 易 13:40-14:30 14:30 4. 鉅 額 交 易 09:30-09:50 11:30-11:50 13:35-13:50 09:30-09:50 11:30-11:50 13:35-13:50 5. 拍 賣 15:00-16:00 16:00 6. 標 購 15:00-15:30 15:30 7.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及 外 9:00-13:30 9:00-13:30 國 債 券 註 : 同 日 同 種 證 券 僅 可 執 行 拍 賣 及 標 購 其 中 一 項 交 易, 例 如 宣 布 拍 賣 時, 則 暫 停 標 購 二 交 易 單 位 現 行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申 報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之 價 格, 係 代 表 委 託 買 賣 千 分 之 一 個 交 易 單 位 之 價 格, 亦 即 代 表 1 股 股 票 價 格 1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受 益 憑 證 價 格 或 面 額 十 萬 元 千 分 之 一 之 公 債 及 公 司 債 價 格 申 報 買 賣 之 價 格, 股 票 以 一 股 為 準, 公 債 及 公 司 債 以 面 額 百 元 為 準 依 據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規 定, 買 進 或 賣 出 有 價 證 券 時, 每 次 申 報 數 量 規 定 不 得 少 於 6

一 個 交 易 單 位 或 其 倍 數 交 易 單 位 按 證 券 類 別 區 分 為 五 類, 彙 總 如 表 2 並 說 明 如 后 ( 一 ) 股 票 債 券 換 股 權 利 證 書 存 託 憑 證 外 國 股 票 新 股 權 利 證 書 股 款 繳 納 憑 證 及 附 認 股 權 特 別 股 : 以 每 股 面 額 十 元 並 以 一 千 股 為 一 交 易 單 位 ( 二 ) 受 益 憑 證 受 益 證 券 (REITs) 股 票 指 數 型 基 金 (ETF): 每 一 受 益 權 為 十 元 者, 亦 以 一 千 受 益 權 為 一 交 易 單 位 ( 三 ) 存 託 憑 證 : 以 一 千 存 託 憑 證 單 位 為 一 交 易 單 位 ( 四 ) 認 購 ( 售 ) 權 證 : 以 一 千 認 購 ( 售 ) 權 證 單 位 為 一 交 易 單 位 ( 五 ) 公 債 及 公 司 債 : 以 面 額 十 萬 元 為 一 交 易 單 位, 如 已 經 分 期 還 本 者, 以 還 本 後 餘 值 計 算 其 交 易 單 位 表 2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各 證 券 交 易 單 位 彙 總 表 證 券 種 類 交 易 單 位 股 票 新 股 權 利 證 書 股 款 繳 納 憑 證 債 券 換 股 權 利 證 1,000 股 書 附 認 股 權 特 別 股 認 購 ( 售 ) 權 證 受 益 憑 證 受 益 證 券 (REITs) 存 託 1,000 單 位 憑 證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轉 換 公 司 債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公 司 債 面 額 100,000 元 外 國 股 票 依 該 外 國 股 票 原 流 通 市 場 之 規 定 外 國 債 券 依 買 賣 幣 別 分 別 訂 定 註 1: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每 筆 委 託 申 報 不 得 超 過 10 個 交 易 單 位 註 2: 零 股 交 易 為 1 股 註 3: 拍 賣 及 標 購 依 委 託 人 申 請 方 式 三 漲 跌 幅 度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漲 跌 幅 度, 係 指 每 日 買 賣 申 報 有 價 證 券 之 價 格 範 圍, 以 漲 至 或 跌 至 前 一 日 收 盤 價 格 一 定 百 分 比 為 原 則 我 國 現 行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之 漲 跌 幅 度, 以 交 易 方 式 區 分 為 採 行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與 不 採 行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除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及 外 國 債 券 不 採 行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係 以 申 報 當 日 該 證 券 普 通 交 易 最 後 一 筆 成 交 價 格 為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之 成 交 價 格,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與 外 國 債 券 拍 賣 申 報 競 買 之 委 託 標 購 申 報 競 賣 之 委 託 無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外, 餘 交 易 方 式 採 行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之 交 易 方 式, 如 普 通 交 易 零 股 交 易 鉅 額 交 易 拍 賣 及 標 購 之 底 價 等 交 易 方 式 普 通 交 易 漲 跌 幅 度 為 7% 零 股 交 易 漲 跌 幅 度 與 當 日 普 通 交 易 相 同, 即 以 當 日 普 通 交 易 昨 日 收 盤 價 價 上 下 7% 惟 新 上 市 股 票 如 掛 牌 後 首 五 日 於 普 通 交 易 採 無 漲 跌 幅 限 制 者, 其 零 股 交 易 該 段 期 間 買 賣 申 報 價 格 亦 為 無 漲 跌 幅 限 制 7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四 期 鉅 額 交 易 之 漲 跌 幅 度, 即 買 賣 申 報 價 格 範 圍 以 漲 至 或 跌 至 參 考 基 準 3.5% 為 限, 惟 盤 中 鉅 額 交 易 時 段 申 報 價 格 範 圍 不 得 超 逾 當 日 一 般 交 易 市 場 漲 跌 停 價 格 參 考 基 準 依 下 列 原 則 決 定 : ( 一 ) 盤 中 鉅 額 交 易 時 段 以 交 易 開 始 前 一 般 交 易 市 場 最 近 一 次 未 成 交 最 高 買 進 及 最 低 賣 出 揭 示 價 之 平 均 價 為 參 考 基 準, 但 僅 有 買 進 或 賣 出 揭 示 價 格, 則 採 最 高 買 進 或 最 低 賣 出 揭 示 價 格, 無 買 進 及 賣 出 揭 示 價 格, 則 採 最 近 一 次 成 交 價 格, 若 當 日 無 成 交 價 格, 則 採 開 盤 競 價 基 準 ( 二 ) 盤 後 鉅 額 交 易 時 段 以 當 日 一 般 交 易 市 場 收 盤 價 格 為 參 考 基 準, 若 當 日 無 收 盤 價 格, 則 採 開 盤 競 價 基 準 拍 賣 及 標 購 部 分, 拍 賣 申 報 競 買 之 委 託 及 標 購 申 報 競 賣 之 委 託, 其 買 賣 申 報 價 格 範 圍 並 無 限 制, 惟 拍 賣 之 申 請 人 ( 賣 方 ) 及 標 購 之 申 請 人 ( 買 方 ) 得 於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漲 跌 幅 15% 範 圍 內 決 定 底 價 另 以 有 價 證 券 類 別 之 漲 跌 幅 度, 區 分 為 四 類 ( 詳 表 3) 例 如, 股 票 及 受 益 憑 證 等 為 股 價 漲 跌 幅 度 為 7%, 公 司 債 為 5%,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外 國 債 券 外 國 股 票 及 新 上 市 普 通 股 首 五 日 等 為 無 漲 跌 幅, 而 認 購 ( 售 ) 權 證 依 標 的 股 票 漲 跌 價 格 間 距 計 算 以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漲 跌 幅 度 舉 例 說 明 如 后 : 8 假 設 某 一 認 購 ( 售 ) 權 證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格 為 10 元, 其 標 的 股 票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格 為 50 元, 當 日 漲 停 價 格 為 50 元 * 107%= 53.50 元, 跌 停 價 格 為 46.50 元, 該 認 購 ( 售 ) 權 證 : 當 日 漲 停 價 格 計 算 方 式 為 10 元 + 3.5 元 = 13.50 元 當 日 跌 停 價 格 計 算 方 式 為 10 元 - 3.5 元 = 6.50 元 表 3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各 證 券 漲 跌 幅 度 彙 總 表 證 券 種 類 股 票 受 益 憑 證 受 益 證 券 (REITs)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ETF 債 券 換 股 權 利 證 書 存 託 憑 證 新 股 權 利 證 書 股 款 繳 納 憑 證 及 附 認 股 權 特 別 股 轉 換 公 司 債 等 認 購 ( 售 ) 權 證 漲 跌 幅 度 7% 標 的 股 票 漲 跌 價 格 間 距 公 司 債 5%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外 國 債 券 外 國 股 票 新 上 市 普 通 股 首 五 日 無 漲 跌 幅 註 : 但 漲 跌 幅 度 經 換 算 後, 股 票 及 受 益 憑 證 未 滿 一 分 者, 以 一 分 計, 且 價 格 以 跌 至 一 分 為 限 ; 債 券 未 滿 五 分 者, 以 五 分 計, 且 價 格 以 跌 至 五 分 為 限 如 前 一 日 無 收 盤 價 格, 但 有 連 續 二 日 之 最 高 買 進 申 報 價 格 或 最 低 賣 出 申 報 價 格 達 漲 跌 停 時, 得 以 之 作 為 計 算 升 降 幅 度 之 基 準 遇 除 權 除 息 交 易 日 則 依 證 券 交 易 所 營 業 細 則 第 67 條 規 定 辦 理

四 股 價 升 降 單 位 股 價 升 降 單 位 係 指 申 報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之 價 格 最 小 跳 動 單 位, 一 般 投 資 大 眾 常 習 慣 將 股 價 升 降 單 位 或 稱 之 為 檔 位 由 於 投 資 人 申 報 或 成 交 之 價 格 如 增 減 一 檔, 將 直 接 影 響 其 投 資 損 益, 故 升 降 單 位 於 證 券 市 場 競 價 制 度 中, 扮 演 之 角 色 極 為 重 要 我 國 現 行 股 價 升 降 單 位 制 度, 按 制 度 區 分 為 單 一 固 定 制 及 多 級 距 方 式 兩 種, 屬 於 單 一 固 定 制 的 有 三 大 類, 即 政 府 公 債 與 公 司 債 外 國 債 券 及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等 ; 屬 於 多 級 距 方 式 的 有 四 大 類, 股 票 及 受 益 憑 證 等 證 券 及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股 價 級 距 皆 分 為 六 級, 轉 換 公 司 債 與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之 股 價 級 距 分 為 三 級, 股 票 指 數 型 基 金 (ETF) 與 受 益 證 券 (REITs) 等 之 股 價 級 距 分 為 兩 級 各 類 別 證 券 之 價 格 升 降 單 位 詳 如 表 4 依 據 證 券 交 易 所 營 業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營 業 細 則 ) 第 63 條 有 關 股 價 漲 跌 幅 度 規 定 股 票 以 漲 至 或 跌 至 前 一 日 收 盤 價 格 百 分 之 七 為 限, 故 當 日 漲 跌 停 價 格 係 以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格 為 計 算 之 基 準, 基 準 價 乘 以 百 分 之 107 為 漲 停 價 格, 基 準 價 乘 以 百 分 之 93 為 跌 停 價 格, 惟 依 營 業 細 則 第 62 條 有 關 申 報 買 賣 價 格 之 升 降 單 位 規 定, 依 上 述 方 式 計 算 所 得 之 漲 跌 停 價 格 仍 須 符 合 其 升 降 單 位 之 規 定, 茲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假 設 某 單 一 股 票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格 為 40.5 元, 依 營 業 細 則 第 63 條 規 定 : 當 日 漲 停 價 格 計 算 方 式 為 40.5 元 * 107%= 43.335 元 43.30 元 當 日 跌 停 價 格 計 算 方 式 為 40.5 元 * 93%= 37.665 元 37.70 元 依 營 業 細 則 第 62 條 規 定 : 股 票 每 股 及 受 益 憑 證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市 價 10 元 至 未 滿 50 元 者 之 股 價 升 降 單 位 為 0.05 元, 故 該 股 票 當 日 符 合 股 價 升 降 單 位 規 定 之 漲 停 價 格 可 能 為 43.30 及 43.35, 跌 停 價 格 可 能 為 37.65 及 37.70, 若 分 別 選 擇 43.35 及 37.65, 將 超 逾 漲 跌 幅 度 百 分 之 七 之 限 制, 故 依 前 述 二 項 規 定, 該 股 票 當 日 漲 停 價 格 應 為 43.30 元, 跌 停 價 格 應 為 37.70 元, 基 此, 漲 跌 停 價 格 二 者 始 無 超 過 百 分 之 七 限 制 9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四 期 最 低 股 價 表 4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申 報 買 賣 價 格 升 降 單 位 彙 總 表 最 高 股 價 股 票 債 券 換 股 權 利 證 書 受 益 憑 證 存 託 憑 證 外 國 股 票 新 股 權 利 證 書 股 款 繳 納 憑 證 附 認 股 權 特 別 股 證 等 認 購 ( 售 ) 權 證 0.01 元 5 元 0.01 5 元 10 元 0.01 0.05 10 元 50 元 0.05 0.10 50 元 100 元 0.10 0.50 100 元 150 元 150 元 500 元 0.50 1.00 500 元 1000 元 1.00 1000 元 以 上 5.00 5.00 轉 換 公 司 債 附 認 股 權 公 司 債 0.05 1.00 5.00 股 票 指 數 型 基 金 (ETF) 受 益 證 券 (REITs) 0.01 0.05 政 府 公 債 公 司 債 0.05 外 國 債 券 0.01 貨 幣 單 位 中 央 登 錄 公 債 0.01 五 競 價 方 式 現 行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採 電 腦 自 動 交 易 方 式 作 業, 茲 將 各 類 交 易 競 價 方 式 說 明 如 后 ( 一 ) 普 通 交 易 我 國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採 電 腦 自 動 交 易 作 業, 僅 接 受 限 價 委 託, 單 筆 交 易 張 數 有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張 之 限 制, 委 託 單 僅 限 當 日 有 效, 得 於 未 成 交 前 申 報 取 消, 但 不 接 受 改 量 另 為 促 進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效 率 及 系 統 安 全, 電 腦 自 動 交 易 撮 合 作 業 採 循 環 撮 合, 即 將 全 部 上 市 有 價 證 券 按 各 證 券 交 易 熱 絡 程 度 競 價 方 式 產 業 別 分 組, 每 組 八 至 十 種 股 票 輪 流 循 環 撮 合 個 股 間 隔 約 25 秒 撮 合 一 次, 由 電 腦 依 集 合 競 價 方 式 決 定 成 交 價 格 及 揭 示 當 時 未 成 交 買 賣 價 格 後, 立 即 將 各 項 資 訊, 傳 送 至 與 證 券 交 易 所 簽 約 之 資 訊 公 司 及 證 券 商, 經 由 其 自 行 設 計 之 電 腦 畫 面 傳 送 與 投 資 人 參 考 競 價 方 式 說 明 如 后 : 1. 採 集 合 競 價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無 論 是 開 盤 前 半 小 時 所 累 積 的 委 託 單 或 盤 中 或 收 盤 皆 採 集 合 競 價 集 合 競 價 之 成 交 價 格 決 定 原 則 及 範 例 說 明 如 后 (1) 滿 足 最 大 成 交 量 成 交, 高 於 決 定 價 格 之 買 進 申 報 與 低 於 決 定 價 格 之 賣 出 申 報 須 全 部 滿 足 (2) 決 定 價 格 之 買 進 申 報 與 賣 出 申 報 至 少 一 方 須 全 部 滿 足 10

(3) 合 乎 前 二 款 原 則 之 價 位 有 二 個 以 上 時, 採 接 近 當 市 最 近 一 次 成 交 價 格 之 價 位, 如 當 市 尚 無 成 交 價 格 者, 採 接 近 當 市 開 盤 競 價 基 準 之 價 位 集 合 競 價 範 例 : 某 有 價 證 券 於 前 次 撮 合 後 結 果 成 交 價 為 104.00 元 買 進 揭 示 價 104.00 元 賣 出 揭 示 價 104.50 元, 本 次 撮 合 前 的 買 賣 委 託 情 形 如 表 5.1 依 集 合 競 價 規 則, 在 當 市 漲 跌 停 價 格 範 圍 內, 以 能 滿 足 最 大 成 交 量 的 價 位 成 交, 撮 合 後 結 果 表 如 5.2, 成 交 價 為 106.00 元, 共 成 交 185 張, 未 成 交 買 進 價 105.50 元,10 張, 未 成 交 賣 出 價 106.00 元,7 張 表 5.1 撮 合 前 買 賣 委 託 狀 況 前 次 撮 合 後 結 果 : 成 交 價 104.00, 未 成 交 買 進 價 104.00, 未 成 交 賣 出 價 104.50 累 計 買 方 張 數 買 方 張 數 買 賣 價 位 賣 方 張 數 累 計 賣 方 張 數 162 162 107.00 94 311 162 106.50 25 217 185 23 106.00 20 192 195 10 105.50 15 172 195 105.00 46 157 252 57 104.50 55 111 252 104.00 20 56 282 30 103.50 13 36 282 103.00 3 23 381 99 102.50 20 381 102.00 20 403 22 101.50 20 408 5 ~ 20 441 33-93.00 20 20 表 5.2 以 集 合 競 價 撮 合 後 買 賣 委 託 狀 況 本 次 撮 合 後 結 果 : 成 交 價 106.00,185 張 ; 未 成 交 買 進 105.50,10 張 ; 未 成 交 賣 出 106.00,7 張 累 計 買 方 張 數 買 方 張 數 買 賣 價 位 賣 方 張 數 累 計 賣 方 張 數 107.00 94 126 106.50 25 32 106.00 7 7 10 10 105.50 10 105.00 67 57 104.50 11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四 期 67 104.00 97 30 103.50 97 103.00 196 99 102.50 196 102.00 218 22 101.50 223 5 ~ 256 33-93.00 2. 買 賣 成 交 優 先 順 序 買 賣 成 交 優 先 順 序 係 指 申 報 之 委 託 價 格 於 決 定 成 交 價 格 之 範 圍 內 時, 得 成 交 之 先 後 次 序 撮 合 成 交 時 依 價 格 優 先 及 時 間 優 先 原 則 依 序 成 交, 茲 說 明 如 后 : (1) 價 格 優 先 原 則 : 較 高 買 進 申 報 優 先 於 較 低 買 進 申 報, 較 低 賣 出 申 報 優 先 於 較 高 賣 出 申 報 同 價 位 之 申 報, 依 時 間 優 先 原 則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2) 時 間 優 先 原 則 : 開 市 前 輸 入 之 申 報 優 先 於 開 市 後 輸 入 之 申 報 開 市 前 輸 入 之 申 報 依 電 腦 隨 機 排 列 方 式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開 市 後 輸 入 之 申 報, 依 輸 入 時 序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3. 盤 中 採 瞬 間 價 格 穩 定 措 施 所 稱 瞬 間 價 格 穩 定 措 施, 即 於 開 盤 價 格 產 生 後, 每 盤 撮 合 前 將 依 集 合 競 價 規 則 試 算 成 交 價 格, 若 超 過 前 一 次 成 交 價 格 上 下 3.5% 時, 即 延 緩 該 盤 撮 合 2 至 3 分 鐘, 俾 接 收 更 多 委 託 後, 再 予 撮 合, 讓 更 多 投 資 人 共 同 決 定 合 理 價 格, 撮 合 時 將 不 再 檢 查 成 交 價 格 是 否 超 過 波 動 限 制 執 行 延 緩 撮 合 期 間 證 券 交 易 所 電 腦 系 統 仍 繼 續 接 受 買 賣 申 報 的 輸 入 取 消 及 改 量 作 業, 同 時 對 市 場 揭 露 延 緩 撮 合 的 訊 息, 包 括 試 算 價 格 為 趨 漲 或 趨 跌 前 一 次 成 交 價 格 成 交 股 數 遇 此 情 形 資 訊 公 司 將 以 新 聞 方 式 揭 露, 或 透 過 證 券 商 及 用 戶 的 電 視 牆 及 單 機, 在 價 格 揭 示 資 訊 上 用 註 記 方 式 揭 露, 提 供 投 資 大 眾 參 考 另 不 執 行 本 項 措 施 之 六 種 例 外 情 況 如 下 : (1) 決 定 當 市 開 盤 價 格 有 價 證 券 的 開 盤 價 格 係 當 市 第 一 筆 成 交 價 格, 一 般 自 上 午 八 時 三 十 分 起 證 券 商 輸 入 委 託, 至 上 午 九 時 決 定 開 盤 價 格 時, 已 累 積 三 十 分 鐘 買 賣 委 託, 故 不 執 行 瞬 間 價 格 穩 定 措 施, 而 直 接 依 漲 跌 幅 範 圍 內, 滿 足 最 大 成 交 量 的 價 位 成 交 (2) 收 市 前 十 分 鐘 配 合 新 制 收 盤 改 採 五 分 鐘 集 合 競 價, 即 於 收 市 前 五 分 鐘 暫 停 撮 合, 並 收 集 委 託 後, 再 依 集 合 競 價 決 定 收 盤 價, 為 避 免 於 收 盤 前 執 行 瞬 間 價 格 穩 定 措 施 致 影 響 收 盤 時 間 與 作 業, 造 成 證 券 商 及 投 資 人 困 擾, 爰 規 定 收 盤 前 十 分 鐘 起 不 執 行 本 12

項 措 施 (3) 開 盤 競 價 基 準 為 一 元 ( 含 ) 以 下 之 證 券 開 盤 競 價 基 準 一 般 係 指 前 一 日 收 盤 價 格, 但 遇 除 息 或 不 含 現 金 增 資 除 權 時, 則 為 最 接 近 除 息 除 權 參 考 價 的 檔 位 價, 遇 含 有 現 金 增 資 除 權 時, 則 為 未 扣 減 現 金 增 資 權 值 之 參 考 價 的 最 接 近 檔 位 價 開 盤 競 價 基 準 為 0.57 元, 股 市 價 格 變 動 一 檔 為 0.01 元, 每 當 價 格 上 升 或 下 降 二 檔, 價 格 波 動 幅 度 即 超 過 3.50%, 將 出 現 動 輒 即 需 執 行 瞬 間 價 格 穩 定 措 施 之 情 事, 為 避 免 影 響 撮 合 效 率 及 方 便 投 資 人 記 憶, 爰 如 是 規 定 (4) 處 置 證 券 所 謂 處 置 證 券 係 指 有 價 證 券 因 交 易 異 常 被 證 券 交 易 所 處 以 延 長 每 盤 撮 合 間 隔 時 間, 處 置 證 券 每 盤 撮 合 間 隔 時 間 一 般 延 長 為 五 或 十 分 鐘, 較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之 撮 合 間 隔 時 間 為 長, 投 資 人 已 有 較 多 充 裕 時 間 來 進 行 下 單 決 策, 故 應 無 執 行 本 項 措 施 之 必 要 (5) 認 購 ( 售 ) 權 證 因 認 購 ( 售 ) 權 證 有 其 商 品 特 性, 而 其 交 易 制 度 原 本 自 成 一 格, 包 括 股 市 價 格 波 動 會 即 時 反 映 標 的 證 券 之 當 市 價 格, 二 者 之 間 具 有 連 動 關 係 及 價 格 發 現 功 能, 且 其 每 日 漲 跌 幅 度 並 非 如 一 般 股 票 固 定 為 7%, 係 依 標 的 證 券 之 漲 跌 幅 度 為 計 算 基 礎, 甚 至 可 能 為 數 倍, 為 符 合 該 商 品 交 易 之 特 性, 故 不 予 執 行 本 項 措 施 (6) 適 用 新 上 市 首 五 日 無 漲 跌 幅 度 限 制 之 股 票 為 使 初 次 上 市 普 通 股 票 價 格 能 充 分 反 應 其 合 理 價 值 並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初 次 上 市 普 通 股 票 ( 不 含 上 櫃 轉 上 市 者 及 其 他 非 普 通 股 票 之 有 價 證 券 ), 自 上 市 日 起 五 個 交 易 日, 其 股 市 價 格 升 降 幅 度 為 無 漲 跌 幅 限 制, 開 盤 至 收 盤 仍 採 集 合 競 價 方 式 ; 收 盤 價 格 仍 為 收 市 前 五 分 鐘 暫 停 撮 合 並 接 受 委 託 後 以 集 合 競 價 方 式 決 定 ; 同 樣 揭 露 未 成 交 的 最 高 五 檔 買 進 及 最 低 五 檔 賣 出 申 報 價 格 及 張 數 但 該 期 間 不 實 施 盤 中 瞬 間 價 格 穩 定 措 施 4. 收 盤 採 五 分 鐘 集 合 競 價 收 盤 採 五 分 鐘 集 合 競 價, 係 指 集 中 市 場 收 盤 前 撮 合 暫 停 五 分 鐘, 即 自 13 時 25 分 起 至 13 時 30 分 止 暫 停 撮 合, 該 期 間 電 腦 持 續 接 受 買 賣 申 報 的 輸 入 改 量 及 取 消 作 業, 直 至 13 時 30 分 停 止 上 述 委 託 作 業 後, 再 依 集 合 競 價 決 定 撮 合 成 交, 針 對 個 股 收 盤 五 分 鐘 集 合 競 價 結 果, 若 無 任 何 買 賣 申 報 得 以 成 交 時, 則 以 當 日 最 後 一 次 成 交 價 格 作 為 收 盤 價 ; 若 當 日 均 無 成 交 者, 則 無 收 盤 價 5. 揭 露 未 成 交 最 佳 五 檔 買 賣 委 託 價 量 資 訊 揭 露 最 佳 五 檔 價 量 資 訊 係 自 92 年 1 年 1 日 起 實 施 的 交 易 制 度 所 謂 的 最 佳 五 檔 13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四 期, 係 指 撮 合 後 未 成 交 的 最 佳 五 檔 買 進 及 賣 出 價 量 資 訊, 而 撮 合 前 每 一 價 位 委 託 狀 況 並 不 對 外 揭 露 就 買 方 而 言, 揭 露 撮 合 後 電 腦 交 易 系 統 買 賣 委 託 檔 尚 未 成 交 的 買 單 中 的 最 高 至 第 五 高 有 買 單 的 檔 位 價 格 與 張 數 ; 就 賣 方 而 言, 揭 露 撮 合 後 尚 未 成 交 賣 單 中 的 最 低 至 第 五 低 有 賣 單 的 檔 位 價 格 與 張 數 揭 露 最 佳 五 檔 價 量 資 訊, 可 幫 助 一 般 投 資 人 做 投 資 決 策 參 考, 決 定 買 進 或 賣 出 個 股 的 價 位, 並 能 得 知 委 託 買 賣 是 否 以 最 好 的 價 格 成 交 為 便 利 投 資 人 查 詢 五 檔 買 賣 價 量 資 訊, 除 證 券 交 易 所 與 櫃 買 中 心 斥 資 建 置 網 站 ( 網 址 為 mis.tse.com.tw), 供 投 資 人 及 證 券 商 免 費 查 詢 外, 另 證 券 商 每 一 營 業 據 點 至 少 配 置 一 台 資 訊 單 機 或 網 路 PC, 供 投 資 人 透 過 資 訊 公 司 或 證 券 交 易 所 免 費 網 站 查 詢 揭 露 最 佳 五 檔 價 量 資 訊 舉 例 如 后 : 由 表 5.2 顯 示, 每 盤 撮 合 後, 揭 露 未 成 交 最 高 五 檔 買 進 申 報 價 格 與 其 張 數, 最 低 五 檔 賣 出 申 報 價 格 與 其 張 數, 提 供 投 資 人 更 充 分 的 資 訊 作 為 買 賣 決 策 參 考 以 表 5.2 說 明 揭 露 買 賣 最 佳 五 檔 價 量 情 形, 未 成 交 買 進 價 量 分 別 為 105.50 元 10 張 104.50 元 57 張 103.50 元 30 張 102.50 元 99 張 101.50 元 22 張, 及 僅 餘 未 成 交 賣 出 最 佳 三 檔 價 量, 分 別 是 106.00 元 7 張 106.50 元 25 張 107.00 元 94 張 ( 二 )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自 89 年 3 月 08 日 起 實 施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買 賣 辦 法 主 要 目 的 為 讓 在 盤 中 普 通 交 易 時 間 內 無 法 進 行 交 易 的 投 資 人, 得 以 延 長 交 易 時 間 投 資 人 可 視 本 身 需 要 依 當 日 收 盤 價 進 行 交 易 及 避 險, 且 買 賣 採 當 日 收 盤 價 成 交, 無 須 隨 時 注 意 股 價, 不 影 響 其 生 活 作 息 外, 更 方 便 長 期 投 資 人 及 中 午 時 段 投 資 者 委 託 買 賣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是 指 於 每 日 普 通 交 易 收 盤 後, 依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普 通 交 易 收 盤 價 之 單 一 固 定 價 格 成 交 之 交 易 由 於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成 交 價 格 採 當 日 普 通 交 易 收 盤 價, 而 收 盤 價 係 指 申 報 該 證 券 最 後 一 筆 成 交 價 格, 若 當 日 普 通 交 易 無 成 交 價 格 產 生 時, 則 暫 停 該 證 券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於 14 時 至 14 時 30 分 委 託,14 時 30 分 電 腦 依 隨 機 排 列 方 式 決 定 其 優 先 順 序, 並 於 申 報 當 日 撮 合 成 交 盤 後 定 價 交 易 之 數 量 規 定, 與 普 通 交 易 相 同 有 單 筆 交 易 張 數 不 得 超 過 499 張 之 限 制, 其 交 割 依 普 通 買 賣 之 交 割 方 式 辦 理 交 割 ( 即 T+2 日 ) ( 三 ) 零 股 交 易 現 行 投 資 人 於 普 通 交 易 時 間 買 賣 同 一 種 上 市 之 股 票, 其 申 報 買 賣 數 量, 必 須 以 1,000 股 為 一 交 易 單 位 或 其 整 倍 數, 不 足 一 交 易 單 位 者, 稱 為 零 股 (odd-lot), 無 法 於 普 通 交 易 申 報 賣 出 現 行 投 資 人 買 賣 零 股 時, 除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150 條 得 於 場 外 進 行 轉 讓 外, 亦 可 透 過 證 券 市 場 零 股 交 易 機 制, 委 託 賣 出 持 有 之 零 股, 或 將 持 有 之 1,000 股 股 票 以 零 股 方 式 分 別 賣 出, 或 以 委 託 買 進 零 股 與 原 持 有 零 股 湊 成 1,000 14

股, 再 於 普 通 交 易 時 間 以 競 價 方 式 賣 出, 以 期 獲 致 較 佳 的 投 資 報 酬 現 行 零 股 交 易 制 度 於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每 日 13:40 至 14:30 接 受 申 報, 申 報 買 賣 價 格 範 圍 即 以 普 通 交 易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上 下 7% 為 限, 並 於 14:30 後 以 集 合 競 價 方 式 一 次 撮 合 成 交 買 賣 成 交 優 先 順 序 依 價 格 優 先 原 則, 同 價 位 之 委 託 申 報, 依 電 腦 隨 機 排 列 方 式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零 股 交 易 申 報 時 間 截 止 前 5 分 鐘 委 託 期 間, 即 14:25 至 14:30 之 間, 每 隔 一 段 時 間 依 集 合 競 價 規 則 試 算 撮 合 後 未 成 交 最 佳 一 檔 買 進 及 賣 出 價 格 並 予 以 揭 露, 揭 露 資 訊 更 新 週 期 與 一 般 交 易 時 間 盤 中 撮 合 循 環 更 新 時 間 相 同 投 資 人 可 透 過 證 券 交 易 所 基 本 市 況 報 導 網 站 (http://mis.tse.com.tw) 查 詢 ( 四 ) 鉅 額 交 易 鉅 額 交 易 係 指 一 次 買 賣 較 大 之 股 票 數 量 或 金 額 的 交 易 94 年 4 月 4 日 大 幅 度 調 整 鉅 額 交 易 制 度, 雖 已 具 彈 性 及 便 利 性, 惟 實 施 後 成 交 量 值 增 加, 因 交 易 時 間 較 短, 價 格 彈 性 幅 度 較 小, 證 券 商 須 預 收 款 券, 且 無 法 完 全 確 保 與 洽 妥 之 對 象 成 交 等, 尚 未 能 充 分 滿 足 市 場 需 求, 相 較 國 外 作 法 仍 有 所 差 距 故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劃 調 整 鉅 額 逐 筆 交 易 制 度, 增 加 鉅 額 配 對 交 易, 全 案 業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分 2 階 段 於 96 年 1 月 29 日 及 同 年 5 月 28 日 起 實 施 96 年 1 月 29 日 調 整 後 之 鉅 額 交 易 制 度 如 下 : 1. 競 價 方 式 : 買 方 或 賣 方 投 資 人 各 自 透 過 證 券 商 向 證 券 交 易 所 輸 單, 不 得 指 定 交 易 對 象, 並 以 逐 筆 競 價 方 式 依 價 格 優 先 及 時 間 優 先 原 則 撮 合 成 交 2. 交 易 時 間 : 盤 中 為 9:30 至 9:50 及 11:30 至 11:50, 盤 後 交 易 時 間 為 13:35 至 13:50 3. 交 易 數 額 標 準 : 單 一 證 券 數 額 標 準 為 500 交 易 單 位 或 1,500 萬 元 以 上, 股 票 組 合 數 額 標 準 為 5 種 股 票 且 總 金 額 1,500 萬 元 以 上 4. 交 割 期 別 : 成 交 日 (T 日 ) 交 割 5. 申 報 買 賣 價 格 範 圍 : 盤 中 以 普 通 交 易 最 近 一 次 最 佳 買 賣 價 均 價 上 下 3.5% 為 限, 不 得 逾 當 日 漲 跌 停 價 格 ; 盤 後 以 當 日 收 盤 價 上 下 3.5% 為 限 ( 五 ) 拍 賣 拍 賣 為 證 券 經 紀 商 接 受 委 託 人 委 託 賣 出 超 過 二 百 萬 股 以 上 之 證 券, 並 向 證 券 交 易 所 申 請, 證 券 交 易 所 於 實 施 前 三 個 營 業 日 將 拍 賣 條 件 公 告, 拍 賣 當 日 接 受 競 買 競 買 申 報 投 資 人 於 拍 賣 日 15 時 至 16 時 止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輸 入 競 買 委 託 資 料, 並 於 16 時 以 後 採 電 腦 自 動 撮 合 成 交 申 請 拍 賣 委 託 人 可 選 擇 在 開 始 拍 賣 時 或 停 止 接 受 申 報 時 公 布 拍 賣 底 價, 並 以 拍 賣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格 上 下 15% 幅 度 範 圍 內 訂 定 拍 賣 底 價 證 券 經 紀 商 不 得 接 受 拍 賣 委 託 人 之 競 買 委 託 拍 賣 時, 為 配 合 外 資 額 度 控 管 作 業, 同 一 種 有 價 證 券 不 得 同 一 日 進 行 標 購 之 交 易 拍 賣 公 告 拍 賣 底 價 及 結 果 均 透 過 MIS 系 統 公 告 市 場 周 知 依 據 證 券 交 易 所 受 託 辦 理 上 市 證 券 拍 賣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拍 定 價 格 方 式 共 計 三 種, 15

證 券 暨 期 貨 月 刊 第 二 十 五 卷 第 四 期 並 由 拍 賣 委 託 人 自 行 選 擇, 謹 說 明 如 下 : 1. 參 加 競 買 之 證 券 商 所 報 買 價 在 宣 布 拍 賣 底 價 以 上 者, 以 能 滿 足 所 需 拍 賣 數 量 之 最 低 買 進 申 報 價 格 為 拍 定 價 格 高 於 拍 定 價 格 之 買 進 申 報 數 量 全 部 按 拍 定 價 格 成 交, 拍 定 價 格 之 買 進 申 報 數 量 如 未 能 全 部 成 交, 按 各 委 託 申 報 數 量 之 比 例 分 配 至 整 拍 賣 單 位 為 止 如 尚 有 餘 量, 按 電 腦 隨 機 排 列 順 序 依 次 成 交, 每 筆 委 託 以 分 配 一 拍 賣 單 位 為 限 但 在 拍 賣 底 價 以 上 之 買 進 申 報 總 量 未 達 拍 賣 數 量 時, 所 有 在 拍 賣 底 價 以 上 之 買 進 申 報 均 以 不 低 於 拍 賣 底 價 之 最 低 買 進 申 報 價 格 為 拍 定 價 格 成 交 2. 參 加 競 買 之 證 券 商 所 報 買 價 在 宣 布 拍 賣 底 價 以 上 者,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告 拍 賣 數 量 限 額 內, 依 申 報 之 買 價 較 高 者 優 先 成 交, 若 申 報 之 買 價 相 同 時, 按 各 委 託 申 報 數 量 之 比 例 分 配 至 整 拍 賣 單 位 為 止 如 尚 有 餘 量, 按 電 腦 隨 機 排 列 順 序 依 次 成 交, 每 筆 委 託 以 分 配 一 拍 賣 單 位 為 限 3. 參 加 競 買 之 證 券 商 所 報 買 價 在 宣 布 拍 賣 底 價 以 上 者, 於 證 券 交 易 所 公 告 拍 賣 數 量 限 額 內, 全 部 按 拍 賣 底 價 成 交, 如 拍 賣 底 價 以 上 之 買 進 申 報 總 量 大 於 公 告 拍 賣 數 量 時, 按 各 委 託 申 報 數 量 之 比 例 分 配 至 整 拍 賣 單 位 為 止 如 尚 有 餘 量, 按 電 腦 隨 機 排 列 順 序 依 次 成 交, 每 筆 委 託 以 分 配 一 拍 賣 單 位 為 限 另 拍 賣 委 託 人 為 公 股 釋 出 者, 得 另 訂 拍 定 方 法 ( 六 ) 標 購 標 購 為 證 券 經 紀 商 受 委 託 人 委 託 買 進 符 合 標 購 數 量 之 證 券, 並 向 證 券 交 易 所 申 請, 證 券 交 易 所 於 實 施 前 三 個 營 業 日 將 標 購 條 件 公 告, 標 購 當 日 接 受 競 賣 競 賣 申 報 投 資 人 於 標 購 日 15 時 至 16 時 止 委 託 證 券 經 紀 商 輸 入 競 賣 委 託 資 料, 並 於 16 時 以 後 採 電 腦 自 動 撮 合 成 交 ( 標 購 委 託 截 止 時 間 近 期 函 報 主 管 機 關 修 訂 與 拍 賣 同 延 長 至 16 時 ) 申 請 標 購 之 證 券, 發 行 總 股 數 在 二 千 萬 股 以 下 者, 其 標 購 數 量 不 得 少 於 發 行 總 股 數 20%, 超 過 二 仟 萬 股 者, 其 超 過 部 分, 不 得 少 於 10% 標 購 底 價 以 標 購 前 一 營 業 日 收 盤 價 格 上 下 15% 幅 度 範 圍 內 為 限, 並 於 開 始 標 購 時 公 布 另 證 券 經 紀 商 不 得 接 受 標 購 委 託 人 之 競 賣 委 託 標 購 時, 為 配 合 外 資 額 度 控 管 作 業, 同 一 種 有 價 證 券 不 得 同 一 日 進 行 拍 賣 之 交 易 標 購 公 告 標 購 底 價 及 結 果 均 透 過 MIS 系 統 公 告 市 場 周 知 標 購 之 標 定 價 格 決 定 方 式 為 賣 出 申 報 在 底 價 以 下, 並 能 全 部 或 部 分 滿 足 標 購 所 需 數 量 之 最 高 賣 出 申 報 價 格 為 標 定 價 格, 或 者 以 不 超 過 標 購 底 價 之 申 報 賣 價 較 低 者 優 先 成 交 撮 合 原 則 按 依 低 於 標 定 價 格 之 賣 出 申 報 數 量 全 部 按 標 定 價 格 成 交, 或 是 依 低 於 底 價 之 賣 出 申 報 價 格 由 低 而 高 次 第 成 交 買 賣 申 報 之 優 先 順 序 按 低 於 底 價, 申 報 之 賣 價 較 低 者 優 先 成 交 16

參 結 論 綜 觀 我 國 現 行 的 制 度, 在 競 價 交 易 撮 合 機 制 方 面, 目 前 規 定 買 賣 報 價 之 競 價 方 式 一 律 為 集 合 競 價, 亦 即 自 開 盤 至 收 盤 買 賣 委 託 於 委 託 簿 內 之 撮 合, 均 以 集 合 競 價 方 式 撮 合 暌 諸 國 外 主 要 證 券 交 易 所, 除 開 盤 與 收 盤 採 集 合 競 價 外, 盤 中 多 採 逐 筆 交 易 逐 筆 競 價 的 委 託 單 不 需 等 待 特 定 的 撮 合 時 間, 只 要 符 合 成 交 條 件 的 委 託 單 出 現 即 可 成 交, 投 資 人 亦 可 藉 由 觀 察 成 交 價 格 成 交 數 量 的 連 續 變 化 情 形, 獲 得 市 場 的 及 時 資 訊 進 行 交 易 另 國 外 主 要 證 券 交 易 所 除 限 價 市 價 委 託 外, 尚 有 其 他 由 市 價 及 限 價 委 託 附 加 交 易 條 件 所 形 成 的 委 託 種 類, 例 如 : 立 即 成 交 或 取 消 委 託 全 數 成 交 或 取 消 委 託 開 盤 時 段 委 託 收 盤 時 段 委 託 等 相 形 之 下, 我 國 市 場 的 委 託 單 種 類 較 為 單 調, 投 資 人 下 單 的 彈 性 較 受 限 制 我 國 盤 中 究 竟 應 該 繼 續 維 持 集 合 競 價 制 度, 抑 或 改 為 逐 筆 撮 合 交 易 制 度, 以 及 在 不 同 競 價 方 式 下 最 適 的 引 進 委 託 單 種 類 之 相 關 議 題, 確 實 有 必 要 繼 續 深 入 探 討 證 券 集 中 市 場 的 設 置, 主 要 在 提 供 投 資 大 眾 一 個 公 平 公 正 的 交 易 場 所, 故 訂 定 一 套 合 宜 的 競 價 交 易 撮 合 制 度, 提 供 投 資 大 眾 進 行 交 易 最 為 重 要 因 此, 我 國 證 券 市 場 仍 將 持 續 檢 討 並 參 酌 國 外 主 要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制 度, 以 朝 向 交 易 更 公 平 合 理 市 場 更 有 效 率 的 目 標 邁 進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