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 腦 應 試 試 場, 相 關 場 次 之 開 辦 與 報 名 期 間, 歡 迎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http://www.tabf.org.tw/exam/) 正 本 : 金 控 ( 共 16 單 位 ) 銀 行 ( 共 72 單 位 ) 大 專 院 校 ( 共 71 單 位 ) 副

Similar documents
104 年 度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認 證 考 試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寄 送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團 體 報 名 104 年 6 月 8 日 ( 一 )9:00 至 10


<4D F736F F D20B2C B4C1AAF7BFC4A5ABB3F5B160C3D1BB50C2BEB77EB944BC77>

post102drfgt6h9uo7qy04vgoawrulyu7n53e.doc

簡章 年臺灣港務公司招考簡章-筆試及術科-v3_修訂版_.doc

45768ruerjgftkryj.doc

rbtr101npihhwsrhq6jntl5f.doc

( ) ( ) ( ) (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101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

cpc101m7uwet5j68rf70uynwm.doc

101年郵政簡章_確定版_.doc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簡章_公告版_.doc

簡章定案版-1128修訂-增加經營管理組延長報名至12月5日.doc

簡章定案版 doc

(一)工務類:專業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師資培育暨就業輔導中心

Microsoft Word - 103上簡章-招生計畫-0709.doc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金融研訓院辦理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ßÐÛÊÐÕþ¸®½ÌÓý¾ÖôßËù„ÙŽCêP„WУ¾ÅÊ®ÄêÈËÊÂÈ˃TŁþ‹óôßÆ·¹ÜȦÌá°¸

doie101dopvc3g3is5mpf57kjthrqgect.doc

cmc101cyhkivbkwc3tgrujywrhdf.doc

twhb102ftgyhui9jo7liukt6rjygtd.doc

中國輸出入銀行101年新進職員甄選簡章_公告版.doc

csac101mn089yhhwrjwarrnwh.doc

chyp101bouttywqwh.doc

980503台灣中油98年雇用人員甄選簡章-final.doc

Microsoft Word 台銀證券98年甄試_六至九職等_簡章_公告版_.doc

ttl10102souhwghsbyug9jy.doc

ttl102drtcfgery7megnszjtezdtxykxetdmg.doc

(一)工務類:專業

twfhsec101hpuigqegtpjnhg.doc

(一)工務類:專業

ttl10101pihhbfrhjwanmer.doc

臺銀人壽「98年九至十一職等人員甄試」

<4D F736F F D FA1B C4EAB9F3D6DDBDF0C8DAD4CBD0D0B1A8B8E6A1B7B6A8B8E5>

tcbbank3efad3rew.doc

96上第一次教務會議紀錄.doc

中鋼碳素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104 年新進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報名及繳費期間 網路查詢及列印 測驗入場通知書 時 間 104 年 4 月 2 日 起 至 104 年 4 月 15 日 止 104 年 4 月 27 日(一) 初 試 初試日期 104 年 5 月 3

<4D F736F F D BEC7A67EABD7BADEB27ABEC7B07CB0AAB6A5B867B27ABAD3A468BEC7B57B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92E646F63>

<4D F736F F D E392E3229AAF7C4DDA475B77EACE3A873B56FAE69A4A4A4DFA475A661A544A5F4A9DBA5CDC2B2B3B9A7B9BEE3AAA A67EB2C432B4C1292E646F63>

穨邱秀玲綜合展望報告.PDF

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4D F736F F D20B9F0D5FEB0ECB7A2A3A A3A93532BAC52E646F63>

103_02.xls

<313032A655A874B2D5B3CCA743BFFDA8FABCD0B7C7AAED2E786C73>

柳州历史上的今天内文改版式.FIT)

生 產 準 備 您 接 近 生 產 之 注 意 事 項 : 備 妥 住 院 用 物, 勿 遠 行 ( 生 產 用 物 包 ) 最 好 有 人 在 家 陪 伴, 或 和 陪 產 者 保 持 連 繫, 有 任 何 狀 況 可 立 即 趕 到 可 做 家 事 散 步 蹲 下 等 運 動, 以 不 太 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Q8.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於 97 年 3 月 19 日 以 前, 原 選 擇 參 加 勞 保,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時, 應 改 參 加 公 保 所 謂 調 任 其 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判 別 依 據 ( 或 標

untitled

学生工作部处2010年工作总结

決議、附帶決議及注意事項

天人炁功行入與感應經驗分享

YYW1.nps

<4D F736F F D BAD3A468AF5AC2B2B3B9A4BDA769AAA9>

<4D F736F F D20B9FCA4C6BFA BEC7A67EABD7A4BDA5DFA5AEA8E0B6E9ABB4ACF9B669A5CEB1D0AB4FADFBC170A658BAC2BFEFC2B2B3B92E646F63>

faq32af6qawtsf.doc

杭师大党字〔2011〕15号中共杭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4D F736F F D B2C431A6B8A4A4A4DFA8C6B0C8B77CC4B3ACF6BFFD E646F63>

untitled

<4D F736F F D A67EAF64BEC7BCFABEC7AAF7C2B2B3B95FA5FEB3A1AAA95F2D31312E31362E646F63>

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同 時, 那 些 百 萬 富 翁 們 正 乘 坐 着 私 家 噴 射 機 駛 往 歐 洲, 甘 願 花 大 把 的 鈔 票 接 受 替 代 療 法 並 且 重 獲 了 健 康 替 代 療 法 總 是 很 靈 嗎? 不, 當 然 不 是 在 這 世 界 上 没 有 盡 善 盡 美 的 事 物 但 是

高校发展动态

(Microsoft Word - 105\302\262\263\271.doc)

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 ) ( ) ( ) ( ) ( ) ()

jcbc101b974gyripjt63e.doc

壹 依 據 : 臺 東 縣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及 各 施 行 細 則 二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三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10303線上簡章(草)_2版

壹、教務處

ttla13dfasf.doc

99

《2012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专栏和主要行业提纲

(一)工務類:專業

China_Chinese_Transcripts_G1_Worker_Traveler

( ( ( ( ( ( ( 100

臺灣期貨交易所101年新進人員招募簡章公告版.doc

105fgu_master02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熟 因此 发展自助银行业务 有助于在公众和同业中树 的地区作为期 3 6 个月的市场调查和严密考察 考察的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内容包括该地区的规划与发展 人口变动 消费和收入水 四是有利于提高银行业务及管理水平 大力发展自助 平等 如果发现是老化的城区 则会打退堂鼓 相反 若 网点 能使银行自身的管

102buddhist

臺銀人壽「98年九至十一職等人員甄試」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新竹高中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師甄選簡章

銘傳大學八十九學年度重點運動項目績優學生獨立招生簡章

11

ex asxaf.doc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指 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护 持 卡 人 商 户 以 及 成 员 单 位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银 行 卡 市 场 秩 序, 规 范 银 行 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与 安 全 管 理, 加 强 银 行 卡 业

22 广 东 省 清 障 车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粤 海 汽 车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3 广 东 省 流 控 元 件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开 发 中 心 广 东 恒 基 金 属 制 品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2010 第 一 批 24 广 东 省

十 二 本 班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50 人 時, 本 校 得 按 報 名 繳 費 先 後 次 序 決 定 上 課 人 選, 或 分 班 上 課 本 班 授 課 採 全 程 錄 影, 遠 道 學 員 可 申 請 錄 影 教 學 十 三 聯 絡 人 : 朱 庭 葦 小 姐 (

92年02月24 日本校92學年度研究所

(Microsoft Word \263\346\250\256\272\251\271C\253n\303s\250t\246C\254\241\260\312150K.doc)

Microsoft Word - 化學競賽Q&A

进修人员登记表

僑生(含港澳生)及外籍生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要點

06順天門診表2.indd

进修人员登记表

health_handbook

Transcription: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函 地 址 :10088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承 辦 人 : 方 憶 菁 電 話 :(02)33653706 電 子 信 箱 :joni@mail.tabf.org.tw 受 文 者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裝 訂 線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發 文 字 號 : 金 測 字 第 1040000670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一 第 40 期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二 第 22 期 信 託 法 規 乙 科 筆 試 測 驗 三 第 26 屆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四 第 27 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五 第 5 屆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主 管 測 驗 簡 章 六 第 15 屆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簡 章 (104D2002038.DOC 104D2002039.DOC 104D2002040.DOC 104D2002041.DOC 104D2002042.DOC 104D2002043.DOC, 共 6 個 電 子 檔 案 ) 主 旨 : 本 院 訂 於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舉 辦 六 項 金 融 專 業 能 力 筆 試 測 驗, 詳 如 說 明, 敬 請 轉 知 所 屬 同 仁,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說 明 : 一 本 次 計 辦 理 六 項 金 融 專 業 能 力 筆 試 測 驗 : ( 一 ) 第 40 期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 二 ) 第 22 期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法 規 乙 科 測 驗 ( 三 ) 第 26 屆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四 ) 第 27 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五 ) 第 5 屆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主 管 測 驗 ( 六 ) 第 15 屆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二 檢 附 各 項 測 驗 簡 章 如 附, 敬 請 轉 知 同 仁 上 網 報 名 ( 一 ) 報 名 期 間 : 為 104 年 9 月 7 日 上 午 9 時 至 10 月 1 日 24 時 ( 二 ) 考 區 :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花 蓮 ( 三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三 除 筆 試 測 驗, 本 院 亦 於 台 北 台 中 台 南 高 雄 等 地 設 有 -133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1040721 第 1 頁 共 2 頁 *1040011245*

電 腦 應 試 試 場, 相 關 場 次 之 開 辦 與 報 名 期 間, 歡 迎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http://www.tabf.org.tw/exam/) 正 本 : 金 控 ( 共 16 單 位 ) 銀 行 ( 共 72 單 位 ) 大 專 院 校 ( 共 71 單 位 ) 副 本 : 104/07/21 電 子 公 文 18:25:36 交 換 章 裝 1339707486 訂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辦 理 本 次 測 驗 限 業 務 人 員 適 用 第 40 期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為 強 化 金 融 證 照 之 專 業 性 與 公 信 力, 提 昇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素 質,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5 年 5 月 5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0950054861 號 函 規 定, 從 業 人 員 於 95 年 8 月 1 日 起 欲 報 名 現 行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應 另 加 考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提 醒 您 若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但 尚 未 取 得 共 同 科 目 證 書 者, 請 擇 期 加 考 以 符 規 定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

第 40 期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9 月 7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104 年 10 月 12 日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恕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21 日 18:00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 應 考 人 可 由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11 月 9 日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並 列 印 成 績 ; 不 另 行 郵 寄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合 格 證 明 書 ) 104 年 11 月 10 日 寄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寄 發 10 日 後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洽 詢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採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104 年 11 月 17 日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註 : 應 考 人 若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或 對 於 簡 章 內 容 報 名 作 業 及 其 他 事 項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需 要 服 務 之 處, 歡 迎 洽 詢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1 頁, 共 8 頁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信 託 業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暨 經 營 與 管 理 人 員 應 具 備 信 託 專 門 學 識 或 經 驗 準 則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應 符 合 下 列 信 託 專 門 學 識 或 經 驗 之 一 : 一 參 加 同 業 公 會 或 其 認 可 之 金 融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舉 辦 之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持 有 合 格 證 書, 經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認 可 並 委 託 辦 理 本 測 驗 貳 報 名 資 格 ( 相 關 學 歷 證 明 資 料 請 於 應 考 時 繳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 一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或 高 職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二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高 中 高 職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並 取 得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註 : 具 有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在 學 生 持 有 學 生 證 ( 有 蓋 註 冊 章 )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參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9 月 7 日 9:00 至 10 月 1 日 24:00 止, 請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逕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abf.org.tw/exam) 登 錄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費 用 一 每 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440 元 整 ( 或 愛 學 習 點 數 44 點 ) 二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 逾 期 繳 款 者, 本 院 概 不 受 理 該 項 測 驗 之 報 名, 並 進 行 退 費 三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當 日 (104 年 10 月 12 日 ) 起 1 年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證 照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自 行 列 印, 不 另 寄 送 若 需 收 據 正 本, 亦 請 於 網 站 上 申 請 正 本 補 發 四 凡 於 報 名 期 間 均 得 線 上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不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 線 上 申 請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service/customersrv.aspx 選 取 訂 單 管 理 服 務 / 退 費 申 請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延 期 退 還 報 名 費 及 變 更 考 區 五 因 逾 期 繳 費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或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者, 得 於 測 驗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全 額 退 費 : ( 一 ) 兵 役 點 召 ( 二 ) 三 等 親 內 喪 事 ( 三 ) 傷 病 住 院 前 述 退 費 請 填 寫 筆 試 / 電 腦 應 試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書, 採 書 面 作 業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第 2 頁, 共 8 頁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伍 報 名 方 式 一 個 人 報 名 : ( 一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本 院 網 頁 測 驗 證 照 筆 試 測 驗 (http://www.tabf.org.tw/exam/)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必 要 報 名 資 訊,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二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繳 款,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查 詢 )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本 院 筆 試 測 驗 / 查 詢 已 報 名 筆 試 測 驗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選 擇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3)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二 團 體 報 名 : ( 一 )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僅 適 用 於 同 一 機 構 10 人 ( 含 ) 以 上 集 體 報 名, 團 體 報 名 機 構 先 行 統 一 建 檔 與 繳 款 ( 二 ) 請 先 至 http://www.tabf.org.tw/exam/groupsignup.aspx 下 載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填 寫 筆 試 團 體 報 名 申 請 表 及 團 體 機 構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後 email 至 團 報 電 子 信 箱 ptcgroup@mail.tabf.org.tw, 俾 利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訊 息 通 知, 亦 可 洽 詢 02-33653737 轉 試 務 組 ( 三 ) 團 報 費 用 請 於 繳 款 截 止 期 限 內 繳 納, 繳 款 方 式 請 一 次 以 整 筆 金 額 採 電 匯 繳 款 ( 帳 號 : 100160173474; 帳 戶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再 將 繳 費 收 據 傳 真 至 02-23638993 第 3 頁, 共 8 頁

( 四 ) 團 體 報 名 如 需 應 考 人 測 驗 結 果 報 表, 將 不 受 理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敬 請 以 該 機 關 名 義 正 式 函 文 本 院 辦 理 為 求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匯 轉 順 利, 請 配 合 團 報 表 格 檔 案 格 式 填 寫 三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須 與 所 持 證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 ( 二 )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夜 間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聯 絡 ( 三 )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者, 本 院 將 核 發 中 英 文 對 照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故 請 於 英 文 姓 英 文 名 欄 位 填 寫 正 確 資 料, 建 議 與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相 同 為 宜 ( 四 ) 本 院 以 應 考 人 登 打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書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考 人 登 打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五 ) 應 考 人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陸 測 驗 日 期 及 考 區 一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區 : 分 為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及 花 蓮 等 四 個 考 區, 請 擇 一 報 考 柒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內 容 一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題 型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題 數 測 驗 題 型 及 方 式 第 一 節 信 託 法 規 13:50 14:00~15:00 50 題 第 二 節 信 託 實 務 15:30 15:40~17:10 80 題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採 答 案 卡 作 答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內 容 ( 一 ) 信 託 法 規 (100%) 1 信 託 法 2 信 託 業 法 3 信 託 業 法 施 行 細 則 4 信 託 相 關 稅 制 5 相 關 行 政 規 章 與 函 令 ( 二 ) 信 託 實 務 (100%) 1 金 錢 信 託 2 不 動 產 信 託 3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4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第 4 頁, 共 8 頁

5 保 管 銀 行 業 務 6 其 他 相 關 信 託 實 務 捌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起 以 網 路 方 式 公 告, 應 考 人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入 場 編 號 及 試 場 位 置 二 請 查 核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請 先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客 戶 服 務 證 照 測 驗 表 單 下 載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 異 動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後 請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修 正, 並 請 電 話 通 知 本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確 認 02-33653737 玖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入 場 通 知 書 說 明 ) 一 應 考 人 須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攜 帶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多 次 入 出 境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查 驗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參 加 測 驗, 不 須 繳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三 畢 業 證 書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考 試 ( 高 考 普 考 或 特 種 考 試 ) 及 格 證 書, 一 律 使 用 影 本, 採 A4 規 格, 應 試 時 繳 予 監 試 人 員,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 一 ) 未 攜 帶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者, 須 於 測 驗 日 後 一 週 內 將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傳 真 02-23638993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 若 成 績 合 格 但 未 繳 交 者,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不 予 發 放 ) ( 二 ) 如 以 本 國 學 經 歷 證 件 外 文 版 本 報 考 者,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如 以 外 國 學 經 歷 證 件 報 考 者,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 三 ) 以 高 中 職 或 專 科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不 得 以 結 業 證 明 書 代 替 ( 四 ) 以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三 年 制 或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一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以 上 肄 業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肄 業 證 明 書 成 績 單 或 具 備 註 冊 紀 錄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 五 ) 如 曾 變 更 姓 名, 因 而 與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記 載 之 姓 名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以 茲 證 明 ( 六 ) 測 驗 合 格 後, 如 發 現 所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係 偽 造 或 變 更 者, 報 請 公 會 及 相 關 機 關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四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作 答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五 答 案 卡 未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第 5 頁, 共 8 頁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 二 )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畫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畫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 三 )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 四 ) 每 一 試 題 有 四 個 選 項 並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一 個 最 適 當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五 )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在 答 案 卡 正 反 面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六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除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外, 其 餘 各 節 均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七 本 項 測 驗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 若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為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八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請 務 必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般 鐘 錶 等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於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九 應 考 人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併 同 先 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繳 回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測 驗 完 畢 後, 得 向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十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 一 )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 二 ) 測 驗 結 束 鈴 聲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十 一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 一 ) 冒 名 頂 替 ;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 三 )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 ( 四 ) 傳 遞 文 件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 六 )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第 6 頁, 共 8 頁

( 七 ) 在 桌 椅 文 具 自 備 紙 張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 八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 九 )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試 題 ; ( 十 )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十 二 若 違 反 前 述 之 規 定,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拾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一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採 網 路 向 本 院 申 請, 線 上 申 請 期 間 為 104 年 10 月 20 日 9:00 至 10 月 21 日 18:00 止 拾 壹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exam/) 公 布, 合 格 證 明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二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 日 後, 合 格 者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本 中 心 洽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四 應 考 人 如 無 法 提 供 報 名 資 格 所 列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將 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合 格 資 格 拾 貳 合 格 標 準 本 項 測 驗 二 科 總 分 達 140 分 為 合 格, 其 中 任 何 一 科 不 得 低 於 60 分 拾 參 成 績 複 查 一 網 路 申 請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9:00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前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請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第 7 頁, 共 8 頁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選 擇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3)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繳 款 期 間 內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複 查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三 未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 已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拾 肆 附 註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本 項 測 驗,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測 驗 相 關 表 單 製 作 證 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資 料 分 析 公 會 登 錄 查 詢 等 事 宜 二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院 網 站 公 告, 若 有 變 動 以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本 項 測 驗 通 過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本 院 分 發 至 金 融 機 構 服 務 或 向 各 金 融 機 構 推 介 四 研 訓 之 友 會 員, 可 免 費 在 第 一 時 間 獲 得 本 院 之 各 項 重 要 公 布 資 訊 及 各 項 活 動 優 惠 訊 息, 並 可 查 詢 個 人 測 驗 及 訓 練 歷 史 記 錄 會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詳 閱 本 院 個 資 告 知 事 項 五 本 院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 本 中 心 洽 詢 電 話 :02-33653737 第 8 頁, 共 8 頁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接 受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辦 理 本 次 測 驗 限 業 務 人 員 適 用 第 22 期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信 託 法 規 乙 科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為 強 化 金 融 證 照 之 專 業 性 與 公 信 力, 提 昇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素 質,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95 年 5 月 5 日 金 管 法 字 第 0950054861 號 函 規 定, 從 業 人 員 於 95 年 8 月 1 日 起 欲 報 名 現 行 金 融 從 業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應 另 加 考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提 醒 您 若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但 尚 未 取 得 共 同 科 目 證 書 者, 請 擇 期 加 考 以 符 規 定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

第 22 期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信 託 法 規 乙 科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9 月 7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104 年 10 月 12 日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恕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21 日 18:00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 應 考 人 可 由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11 月 9 日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起 後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並 列 印 成 績 ; 不 另 行 郵 寄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合 格 證 明 書 ) 104 年 11 月 10 日 寄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寄 發 10 日 後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洽 詢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採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104 年 11 月 17 日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註 : 應 考 人 若 無 法 自 行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或 對 於 簡 章 內 容 報 名 作 業 及 其 他 事 項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需 要 服 務 之 處, 歡 迎 洽 詢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1 頁, 共 8 頁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信 託 業 負 責 人 應 具 備 資 格 條 件 暨 經 營 與 管 理 人 員 應 具 備 信 託 專 門 學 識 或 經 驗 準 則 第 十 六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委 託 機 構 舉 辦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者, 並 經 同 業 公 會 或 其 認 可 之 金 融 專 業 訓 練 機 構 舉 辦 之 信 託 法 規 測 驗 合 格, 經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認 可 並 委 託 辦 理 本 測 驗 貳 報 名 資 格 ( 資 格 證 明 影 本, 請 於 應 考 時 繳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 取 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者 參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9 月 7 日 9:00 至 10 月 1 日 24:00 止, 請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逕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abf.org.tw/exam) 登 錄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費 用 一 每 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370 元 整 ( 或 愛 學 習 點 數 37 點 ) 二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 逾 期 繳 款 者, 本 院 概 不 受 理 該 項 測 驗 之 報 名, 並 進 行 退 費 三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當 日 (104 年 10 月 12 日 ) 起 1 年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證 照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自 行 列 印, 不 另 寄 送 若 需 收 據 正 本, 亦 請 於 網 站 上 申 請 正 本 補 發 四 凡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均 得 線 上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不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 線 上 申 請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service/customersrv.aspx 選 取 訂 單 管 理 服 務 / 退 費 申 請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延 期 退 還 報 名 費 及 變 更 考 區 五 因 逾 期 繳 費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或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者, 得 於 測 驗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全 額 退 費 : ( 一 ) 兵 役 點 召 ( 二 ) 三 等 親 內 喪 事 ( 三 ) 傷 病 住 院 前 述 退 費 請 填 寫 筆 試 / 電 腦 應 試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書, 採 書 面 作 業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伍 報 名 方 式 一 個 人 報 名 : ( 一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本 院 網 頁 測 驗 證 照 筆 試 測 驗 (http://www.tabf.org.tw/exam/)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必 要 報 名 資 訊,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第 2 頁, 共 8 頁

( 二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繳 款,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查 詢 )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本 院 筆 試 測 驗 / 查 詢 已 報 名 筆 試 測 驗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選 擇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3)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二 團 體 報 名 : ( 一 )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僅 適 用 於 同 一 機 構 10 人 ( 含 ) 以 上 集 體 報 名, 團 體 報 名 機 構 先 行 統 一 建 檔 與 繳 款 ( 二 ) 請 先 至 http://www.tabf.org.tw/exam/groupsignup.aspx 下 載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填 寫 筆 試 團 體 報 名 申 請 表 及 團 體 機 構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後 email 至 團 報 電 子 信 箱 ptcgroup@mail.tabf.org.tw, 俾 利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訊 息 通 知, 亦 可 洽 詢 02-33653737 轉 試 務 組 ( 三 ) 團 報 費 用 請 於 繳 款 截 止 期 限 內 繳 納, 繳 款 方 式 請 一 次 以 整 筆 金 額 採 電 匯 繳 款 ( 帳 號 :100160173474; 帳 戶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再 將 繳 費 收 據 傳 真 至 02-23638993 ( 四 ) 團 體 報 名 如 需 應 考 人 測 驗 結 果 報 表, 將 不 受 理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敬 請 以 該 機 關 名 義 正 式 函 文 本 院 辦 理 為 求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匯 轉 順 利, 請 配 合 團 報 表 格 檔 案 格 式 填 寫 三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須 與 所 持 證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 第 3 頁, 共 8 頁

( 二 )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夜 間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聯 絡 ( 三 )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者, 本 院 將 核 發 中 英 文 對 照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故 請 於 英 文 姓 英 文 名 欄 位 填 寫 正 確 資 料, 建 議 與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相 同 為 宜 ( 四 ) 本 院 以 應 考 人 登 打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書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考 人 登 打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五 ) 應 考 人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陸 測 驗 日 期 及 考 區 一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區 : 分 為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及 花 蓮 等 四 個 考 區, 請 擇 一 報 考 柒 測 驗 時 間 及 內 容 一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題 型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題 數 測 驗 題 型 及 方 式 第 一 節 信 託 法 規 13:50 14:00~15:00 50 題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採 答 案 卡 作 答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內 容 1 信 託 法 2 信 託 業 法 3 信 託 業 法 施 行 細 則 4 信 託 相 關 稅 制 5 相 關 行 政 規 章 與 函 令 捌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起 以 網 路 方 式 公 告, 應 考 人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入 場 編 號 及 試 場 位 置 二 請 查 核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請 先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客 戶 服 務 證 照 測 驗 表 單 下 載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 異 動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後 請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修 正, 並 請 電 話 通 知 本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確 認 02-33653737 玖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詳 細 規 範 屆 時 請 詳 入 場 通 知 書 說 明 ) 一 應 考 人 須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攜 帶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多 次 入 出 境 證 或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置 於 桌 面 左 前 角 以 備 查 驗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第 4 頁, 共 8 頁

二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參 加 測 驗, 不 須 繳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三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採 A4 規 格, 應 試 時 繳 予 監 試 人 員, 審 查 後 不 退 還 ( 一 ) 未 攜 帶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者, 須 於 測 驗 日 後 一 週 內 將 影 本 傳 真 02-23638993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100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 若 成 績 合 格 但 未 繳 交 者,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不 予 發 放 ) ( 二 ) 如 曾 變 更 姓 名, 因 而 與 證 券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記 載 之 姓 名 不 符 者, 應 檢 附 戶 籍 謄 本 以 茲 證 明 ( 三 ) 測 驗 合 格 後, 如 發 現 所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係 偽 造 或 變 更 者, 報 請 公 會 及 相 關 機 關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四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桌 角 號 碼 應 試 科 目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作 答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五 答 案 卡 未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 一 )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 二 )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畫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畫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 三 )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 四 ) 每 一 試 題 有 四 個 選 項 並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一 個 最 適 當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 未 作 答 者, 不 予 計 分 ( 五 )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在 答 案 卡 正 反 面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六 僅 測 驗 一 節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測 驗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七 本 項 測 驗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機 ; 若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科 扣 10 分,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代 為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八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請 務 必 將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一 般 鐘 錶 等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於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九 應 考 人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併 同 先 行 繳 回 給 監 試 第 5 頁, 共 8 頁

人 員, 若 未 繳 回 試 卷 及 答 案 卡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應 考 人 於 每 節 測 驗 完 畢 後, 得 向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十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 一 )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 二 ) 測 驗 結 束 鈴 聲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十 一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 一 ) 冒 名 頂 替 ;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 三 )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或 試 題 ; ( 四 ) 傳 遞 文 件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 六 )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 七 ) 在 桌 椅 文 具 自 備 紙 張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 八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 九 )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試 題 ; ( 十 )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十 二 若 違 反 前 述 之 規 定,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拾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一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採 網 路 向 本 院 申 請, 線 上 申 請 期 間 為 104 年 10 月 20 日 9:00 至 10 月 21 日 18:00 止 拾 壹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exam/) 公 布, 合 格 證 明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二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 日 後, 合 格 者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本 中 心 洽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四 應 考 人 如 無 法 提 供 報 名 資 格 所 列 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及 顧 問 事 業 之 業 務 員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將 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取 消 合 格 資 格 拾 貳 合 格 標 準 本 項 測 驗 成 績 達 70 分 為 合 格 第 6 頁, 共 8 頁

拾 参 成 績 複 查 一 網 路 申 請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9:00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前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請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選 擇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3 個 工 作 天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3)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繳 款 期 間 內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全 省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複 查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三 未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 已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拾 肆 附 註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本 項 測 驗,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中 華 民 國 信 託 業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第 7 頁, 共 8 頁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測 驗 相 關 表 單 製 作 證 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資 料 分 析 公 會 登 錄 查 詢 等 事 宜 二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院 網 站 公 告, 若 有 變 動 以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本 項 測 驗 通 過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本 院 分 發 至 金 融 機 構 服 務 或 向 各 金 融 機 構 推 介 四 研 訓 之 友 會 員, 可 免 費 在 第 一 時 間 獲 得 本 院 之 各 項 重 要 公 布 資 訊 及 各 項 活 動 優 惠 訊 息, 並 可 查 詢 個 人 測 驗 及 訓 練 歷 史 記 錄 會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詳 閱 本 院 個 資 告 知 事 項 五 本 院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 本 中 心 洽 詢 電 話 :02-33653737 第 8 頁, 共 8 頁

第 26 屆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 簡 章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26 屆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9 月 7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恕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21 日 18:00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 應 考 人 可 由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並 列 印 成 績 ;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採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4 年 11 月 10 日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寄 發 10 日 後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洽 詢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104 年 11 月 17 日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註 : 應 考 人 對 於 簡 章 內 容 報 名 作 業 及 其 他 事 項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需 要 服 務 之 處, 歡 迎 洽 詢 :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1 頁, 共 10 頁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87 年 3 月 第 27 次 金 融 中 心 分 工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之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制 度 實 施 方 案 辦 理 貳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資 格 不 限 參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9 月 7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請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逕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abf.org.tw/exam) 登 錄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費 用 一 每 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455 元 整 ( 或 愛 學 習 點 數 45 點 ) 二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 逾 期 繳 款 者, 本 院 概 不 受 理 該 項 測 驗 之 報 名, 並 進 行 退 費 三 凡 於 報 名 期 間 均 得 線 上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不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 線 上 申 請 網 址 : http://www.tabf.org.tw/service/customersrv.aspx 選 取 訂 單 管 理 服 務 / 退 費 申 請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延 期 退 還 報 名 費 及 變 更 考 區 四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當 日 (104 年 10 月 12 日 )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證 照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自 行 列 印, 不 另 寄 送 若 需 收 據 正 本, 亦 請 於 網 站 上 申 請 正 本 補 發 五 因 逾 期 繳 費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及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者, 得 於 測 驗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全 額 退 費 : ( 一 ) 兵 役 點 召 ( 二 ) 三 等 親 內 喪 事 ( 三 ) 傷 病 住 院 前 述 退 費 請 填 寫 筆 試 / 電 腦 應 試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書, 採 書 面 作 業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伍 報 名 方 式 一 個 人 報 名 : 一 律 採 個 人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請 依 規 定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應 考 人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內 容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請 勿 以 他 人 帳 號 報 名 ( 一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本 院 網 頁 測 驗 證 照 筆 試 測 驗 (http://www.tabf.org.tw/exam/)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必 要 報 名 資 訊,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二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繳 款,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第 2 頁, 共 10 頁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查 詢 )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本 院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三 )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二 團 體 報 名 : ( 一 )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僅 適 用 於 同 一 機 構 10 人 ( 含 ) 以 上 集 體 報 名, 團 體 報 名 機 構 先 行 統 一 建 檔 與 繳 款 ( 二 ) 請 先 至 http://www.tabf.org.tw/exam/groupsignup.aspx 下 載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填 寫 筆 試 團 體 報 名 申 請 表 及 團 體 機 構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後 email 至 團 報 電 子 信 箱 ptcgroup@mail.tabf.org.tw, 俾 利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訊 息 通 知, 亦 可 洽 詢 02-33653737 轉 試 務 組 ( 三 ) 團 報 費 用 請 於 繳 款 截 止 期 限 內 繳 納, 繳 款 方 式 請 一 次 以 整 筆 金 額 採 電 匯 繳 款 ( 帳 號 : 100160173474; 帳 戶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再 將 繳 費 收 據 傳 真 至 02-23638993 ( 四 ) 團 體 報 名 如 需 應 考 人 測 驗 結 果 報 表, 將 不 受 理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敬 請 以 該 機 關 名 義 正 式 函 文 本 院 辦 理 為 求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匯 轉 順 利, 請 配 合 團 報 表 格 檔 案 格 式 填 寫 三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須 與 所 持 證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第 3 頁, 共 10 頁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 ( 二 )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夜 間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聯 絡 ( 三 )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者, 本 院 將 核 發 中 英 文 對 照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故 請 於 英 文 姓 英 文 名 欄 位 填 寫 正 確 資 料, 建 議 與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相 同 為 宜 ( 四 ) 本 院 以 應 考 人 登 打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書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考 人 登 打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五 ) 資 料 異 動 者, 請 於 入 場 通 知 書 公 告 日 一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測 驗 後 變 更 者, 請 於 測 驗 證 書 寄 發 日 二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六 ) 應 考 人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陸 測 驗 日 期 及 考 區 一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區 : 分 為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及 花 蓮 等 四 個 考 區, 請 擇 一 報 考 柒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內 容 一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題 型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題 數 測 驗 題 型 及 方 式 第 一 節 授 信 法 規 13:50 14:00~15:00 50 題 第 二 節 授 信 實 務 15:30 15:40~17:10 80 題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內 容 ( 一 ) 授 信 法 規 1. 授 信 基 本 法 律 2. 授 信 相 關 規 章 (1) 徵 信 調 查 (2) 授 信 審 查 (3) 事 後 管 理 及 催 收 3. 外 匯 及 信 用 卡 現 金 卡 相 關 規 章 ( 二 ) 授 信 實 務 1. 基 礎 授 信 (1) 國 內 授 信 業 務 演 變 及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2) 授 信 基 本 概 念 (3) 徵 信 基 本 規 範 (4) 授 信 基 本 規 範 (5) 授 信 基 本 運 作 (6)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保 證 融 資 第 4 頁, 共 10 頁 四 選 一 單 選 選 擇 題, 採 答 案 卡 作 答

2. 企 業 授 信 (1) 短 期 授 信 (2) 中 長 期 授 信 (3) 聯 合 貸 款 (4) 專 案 融 資 (5) 功 能 型 融 資 (6) 大 陸 台 商 之 融 資 3. 外 匯 授 信 (1) 外 匯 授 信 基 本 概 念 (2) 出 口 授 信 (3) 進 口 授 信 (4) 外 幣 保 證 及 其 他 外 幣 融 資 (5)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業 務 (6) 國 際 應 收 帳 款 承 購 業 務 4. 消 費 者 授 信 (1) 消 費 者 貸 款 基 本 概 念 (2) 房 屋 貸 款 (3) 汽 車 貸 款 (4) 小 額 信 用 貸 款 (5) 信 用 卡 業 務 (6) 股 票 / 有 價 證 券 貸 款 (7) 交 易 性 金 融 業 務 5. 事 後 管 理 及 催 收 (1) 授 信 覆 審 及 事 後 管 理 (2) 逾 期 放 款 及 催 收 (3)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證 基 金 代 位 清 償 有 關 規 定 (4) 呆 帳 之 轉 銷 捌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起 以 網 路 方 式 公 告, 應 考 人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入 場 編 號 及 試 場 位 置 二 請 查 核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請 先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客 戶 服 務 證 照 測 驗 表 單 下 載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 異 動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後 請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修 正, 並 請 電 話 通 知 本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確 認 02-33653737 玖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詳 閱 附 錄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 筆 試 ) 第 5 頁, 共 10 頁

拾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一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採 網 路 向 本 院 申 請, 線 上 申 請 期 間 為 104 年 10 月 20 日 9:00 至 10 月 21 日 18:00 止 拾 壹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exam/) 公 布, 合 格 證 明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二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 日 後, 合 格 者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本 中 心 洽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拾 貳 合 格 標 準 本 項 測 驗 以 每 科 成 績 均 達 70 分 為 合 格 拾 參 成 績 複 查 一 網 路 申 請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9:00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前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請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15:30 止 繳 費 期 間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複 查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四 ) 完 成 繳 費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第 6 頁, 共 10 頁

繳 費 (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 五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三 未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 已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合 格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拾 肆 附 註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本 項 測 驗,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測 驗 相 關 表 單 製 作 證 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資 料 分 析 等 事 宜 二 測 驗 相 關 訊 息 請 參 閱 本 院 網 站 公 告, 若 有 變 動 以 本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本 項 測 驗 通 過 人 員, 不 得 要 求 本 院 分 發 至 金 融 機 構 服 務 或 向 各 金 融 機 構 推 介 四 研 訓 之 友 會 員, 可 免 費 在 第 一 時 間 獲 得 本 院 之 各 項 重 要 公 布 資 訊 及 各 項 活 動 優 惠 訊 息, 並 可 查 詢 個 人 測 驗 及 訓 練 歷 史 記 錄 會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請 詳 閱 本 院 個 資 告 知 事 項 第 7 頁, 共 10 頁

附 錄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 筆 試 )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 104 年 6 月 1 日 修 訂,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 適 用 測 驗 :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測 驗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測 驗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主 管 測 驗 外 匯 交 易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金 融 人 員 授 信 擔 保 品 估 價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風 險 管 理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一 身 分 證 件 規 定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日 期 及 時 間,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外 僑 永 久 居 留 證 大 陸 配 偶 領 有 長 期 居 留 證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多 次 入 出 境 證, 請 擇 一 攜 帶 ; 前 述 證 件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應 試 ; 未 攜 帶 上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不 須 核 驗 請 詳 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測 驗 當 日, 不 須 核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三 報 名 資 格 證 明 繳 交 各 項 測 驗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簡 章 如 須 繳 驗 相 關 報 名 資 格 文 件, 請 應 考 人 應 試 時 繳 交 予 監 試 人 員 四 測 驗 時 間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開 始 後 30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應 考 人 擅 自 離 場,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全 一 節 之 測 驗, 遲 到 規 範 適 用 第 一 節 五 測 驗 資 料 檢 查 與 確 認 ( 一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二 ) 作 答 前, 請 務 必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上 之 入 場 編 號 與 座 位 標 籤 資 訊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作 答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方 式 ( 一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二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帶 ( 液 )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留 污 損 第 8 頁, 共 10 頁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等 ( 三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請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七 電 子 計 算 器 使 用 規 範 本 規 則 各 項 測 驗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依 該 項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扣 該 節 成 績 10 分 或 扣 該 節 總 題 數 10%;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八 電 子 產 品 使 用 規 範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九 鐘 錶 使 用 規 範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十 繳 卷 規 定 ( 一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二 ) 於 每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聲 響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惟 外 匯 交 易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及 金 融 人 員 授 信 擔 保 品 估 價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2 項 測 驗 試 題 一 律 回 收, 未 繳 回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試 題 未 繳 回 而 涉 及 侵 佔 本 院 試 題 資 料 者, 本 院 將 依 法 追 訴 十 一 扣 考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者,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者,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證 明 書,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 一 ) 冒 名 頂 替 ; ( 二 )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 三 )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 四 )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 五 )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第 9 頁, 共 10 頁

( 六 ) 故 意 不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 七 )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 八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 九 )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 十 )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十 二 其 他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依 該 項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至 20 分 或 扣 該 節 總 題 數 10% 至 20% ( 一 )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 ( 二 ) 測 驗 結 束 鈴 聲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第 10 頁, 共 10 頁

第 27 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筆 試 應 試 說 明 手 冊 ( 簡 章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27 屆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重 要 日 程 表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9 月 7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一 律 採 線 上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網 路 查 詢 及 列 印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試 場 位 置 編 號,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恕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應 試, 未 攜 帶 者 不 得 入 場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21 日 18:00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 應 考 人 可 由 線 上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應 考 人 可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起 至 本 院 網 站 查 詢 測 驗 結 果 並 列 印 成 績 ; 不 另 行 郵 寄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採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4 年 11 月 10 日 合 格 證 明 書 將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寄 發 10 日 後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洽 詢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寄 發 104 年 11 月 17 日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發 註 : 應 考 人 若 或 對 於 簡 章 內 容 報 名 作 業 及 其 他 事 項 有 任 何 問 題 或 需 要 服 務 之 處, 歡 迎 洽 詢 :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第 1 頁, 共 9 頁

壹 辦 理 依 據 依 據 87 年 3 月 第 27 次 金 融 中 心 分 工 協 調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之 專 業 能 力 檢 定 制 度 實 施 方 案 辦 理 貳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資 格 不 限 參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9 月 7 日 09:00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請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逕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tabf.org.tw/exam) 登 錄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肆 報 名 費 用 一 每 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455 元 整 ( 或 愛 學 習 點 數 45 點 ) 二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 逾 期 繳 款 者, 本 院 概 不 受 理 該 項 測 驗 之 報 名, 並 進 行 退 費 三 凡 於 報 名 期 間 均 得 線 上 申 請 全 額 退 費, 不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 線 上 申 請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service/customersrv.aspx 選 取 訂 單 管 理 服 務 / 退 費 申 請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延 期 退 還 報 名 費 及 變 更 考 區 四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當 日 (104 年 10 月 12 日 )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本 院 網 站 證 照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自 行 列 印, 不 另 寄 送 若 需 收 據 正 本, 亦 請 於 網 站 上 申 請 正 本 補 發 五 因 逾 期 繳 費 資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或 下 列 事 由 致 無 法 參 加 測 驗 者, 得 於 測 驗 日 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經 審 查 通 過 後 將 全 額 退 費 : ( 一 ) 兵 役 點 召 ( 二 ) 三 等 親 內 喪 事 ( 三 ) 傷 病 住 院 前 述 退 費 請 填 寫 筆 試 / 電 腦 應 試 報 名 退 費 申 請 書, 採 書 面 申 請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將 另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採 線 上 刷 卡 者, 則 進 行 刷 退 伍 報 名 方 式 一 個 人 報 名 : 一 律 採 個 人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恕 不 受 理 現 場 報 名 請 依 規 定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應 考 人 本 人 個 人 資 料, 內 容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請 勿 以 他 人 帳 號 報 名 ( 一 )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至 本 院 網 頁 測 驗 證 照 筆 試 測 驗 (http://www.tabf.org.tw/exam/)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必 要 報 名 資 訊, 以 免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 二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方 式 繳 款,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第 2 頁, 共 9 頁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查 詢 )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0 月 1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本 院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訂 單 明 細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亦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4 年 10 月 1 日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三 )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二 團 體 報 名 : ( 一 ) 團 體 報 名 方 式 僅 適 用 於 同 一 機 構 10 人 ( 含 ) 以 上 集 體 報 名, 團 體 報 名 機 構 先 行 統 一 建 檔 與 繳 款 ( 二 ) 請 先 至 http://www.tabf.org.tw/exam/groupsignup.aspx 下 載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填 寫 筆 試 團 體 報 名 申 請 表 及 團 體 機 構 報 名 表 電 子 檔 後 email 至 團 報 電 子 信 箱 ptcgroup@mail.tabf.org.tw, 俾 利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訊 息 通 知, 亦 可 洽 詢 02-33653737 轉 試 務 組 ( 三 ) 團 報 費 用 請 於 繳 款 截 止 期 限 內 繳 納, 繳 款 方 式 請 一 次 以 整 筆 金 額 採 電 匯 繳 款 ( 帳 號 :100160173474; 帳 戶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再 將 繳 費 收 據 傳 真 至 02-23638993 ( 四 ) 團 體 報 名 如 需 應 考 人 測 驗 結 果 報 表, 將 不 受 理 電 話 或 電 子 郵 件 申 請, 敬 請 以 該 機 關 名 義 正 式 函 文 本 院 辦 理 為 求 團 體 報 名 檔 案 匯 轉 順 利, 請 配 合 團 報 表 格 檔 案 格 第 3 頁, 共 9 頁

式 填 寫 三 報 名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等, 須 與 所 持 證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政 機 關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或 檢 附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 ( 二 ) 通 訊 地 址 日 間 聯 絡 電 話 夜 間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及 Email 帳 號 等, 請 詳 細 填 寫 正 確 以 便 聯 絡 ( 三 ) 通 過 本 項 測 驗 者, 本 院 將 核 發 中 英 文 對 照 之 合 格 證 明 書, 故 請 於 英 文 姓 英 文 名 欄 位 填 寫 正 確 資 料, 建 議 與 護 照 上 之 英 文 姓 名 相 同 為 宜 ( 四 ) 本 院 以 應 考 人 登 打 於 網 頁 之 報 名 資 料 做 為 製 作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及 合 格 證 明 書 之 依 據, 如 因 應 考 人 登 打 錯 誤 而 要 求 更 換 證 書, 其 費 用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五 ) 資 料 異 動 者, 請 於 入 場 通 知 書 公 告 日 一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測 驗 後 變 更 者, 請 於 測 驗 證 書 寄 發 日 二 週 前 提 出 申 請 ( 六 ) 應 考 人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本 院 得 要 求 應 考 人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陸 測 驗 日 期 及 考 區 一 測 驗 日 期 :104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區 : 分 為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及 花 蓮 等 四 個 考 區, 請 擇 一 報 考 柒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內 容 一 測 驗 科 目 時 間 及 題 型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時 間 測 驗 時 間 試 題 題 數 測 驗 題 型 及 方 式 第 一 節 理 財 工 具 13:50 14:00~15:00 50 題 四 選 一 單 選 題, 採 答 第 二 節 理 財 規 劃 實 務 15:30 15:40~17:10 50 題 案 卡 作 答 二 測 驗 科 目 及 內 容 ( 一 ) 理 財 工 具 1 金 融 機 構 的 功 能 與 規 範 2 經 濟 觀 念 與 經 濟 指 標 3 短 期 投 資 及 信 用 工 具 4 債 券 投 資 5 股 票 投 資 6 共 同 基 金 7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8 保 險 的 運 用 9 信 託 的 運 用 第 4 頁, 共 9 頁

10 組 合 式 商 品 及 結 構 型 商 品 ( 二 ) 理 財 規 劃 實 務 1 理 財 規 劃 概 論 2 理 財 規 劃 的 步 驟 3 家 庭 財 務 報 表 的 編 製 與 分 析 4 家 庭 現 金 流 量 管 理 5 客 戶 屬 性 與 理 財 規 劃 6 理 財 規 劃 的 計 算 基 礎 7 子 女 教 育 金 規 劃 8 購 屋 規 劃 9 退 休 規 劃 10 投 資 規 劃 11 稅 務 規 劃 12 全 方 位 理 財 規 劃 捌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一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0 月 12 日 09:00 起 以 網 路 方 式 公 告, 應 考 人 請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tabf.org.tw/exam/) 查 詢 入 場 編 號 及 試 場 位 置 二 請 查 核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錯 誤 或 遺 漏, 請 先 行 至 本 院 網 站 客 戶 服 務 證 照 測 驗 表 單 下 載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 異 動 申 請 書, 填 寫 完 後 請 傳 真 至 本 中 心 修 正, 並 請 電 話 通 知 本 院 金 融 測 驗 中 心 確 認 02-33653737 玖 應 試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應 考 人 務 必 詳 閱 附 錄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試 場 規 則 ( 筆 試 ) 拾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公 告 一 試 題 及 正 確 答 案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公 布 二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及 公 布 正 確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採 網 路 向 本 院 申 請, 線 上 申 請 期 間 為 104 年 10 月 20 日 9:00 至 10 月 21 日 18:00 止 拾 壹 測 驗 結 果 一 測 驗 結 果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09:00 起 於 本 院 網 站 (http://www.tabf.org.tw/exam/) 公 布, 合 格 證 明 書 預 定 於 104 年 11 月 10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二 合 格 證 明 書 寄 發 10 日 後, 合 格 者 如 尚 未 收 到 合 格 證 明 書, 請 來 電 本 中 心 洽 詢 三 測 驗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拾 貳 合 格 標 準 本 項 測 驗 以 每 科 成 績 均 達 70 分 為 合 格 測 驗 合 格 者, 由 本 院 發 給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第 5 頁, 共 9 頁

拾 參 成 績 複 查 一 網 路 申 請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4 年 11 月 9 日 9:00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前 至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http://www.tabf.org.tw/exam/)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請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請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應 考 人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複 查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2 金 融 機 構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本 院 網 站,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複 查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繳 款 期 限 至 104 年 11 月 10 日 15:30 止 繳 費 期 間 可 至 各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華 南 銀 行 ; 分 行 別 : 總 行 營 業 部 ; 分 行 代 碼 :0081005 (3) 帳 號 : 線 上 複 查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四 ) 完 成 繳 費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是 否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繳 費 ( 可 由 本 院 網 站 測 驗 證 照 訂 單 查 詢 查 詢 )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 五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費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不 得 要 求 人 工 閱 卷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卡 或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將 於 104 年 11 月 17 日 以 掛 號 寄 發 三 未 合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合 格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發 合 格 證 明 書 ; 第 6 頁, 共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