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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und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UK S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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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資 料 權 證 為 涉 及 衍 生 工 具 的 上 市 結 構 性 產 品 除 非 閣 下 完 全 了 解 及 願 意 承 擔 權 證 所 涉 的 風 險, 否 則 切 勿 投 資 權 證 閣 下 投 資 權 證 前 應 閱 覽 甚 麼 文 件? 本 文 件 必 須 與 我 們 於 2016

公司总部业务统计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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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4A 0.1% 5% 14A 2

ETF 100A ETF A ETF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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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銀 行 全 球 網 絡


资证财字[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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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 3.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50% 50% % 5. 50% 50% J&F Group Holdings Limited 80% 20% 100% % % 172

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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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引 言 样 本 空 间 选 样 方 法 指 数 计 算 指 数 修 正 样 本 股 的 定 期 审 核 样 本 股 的 临 时 调 整 样 本 股 备 选 名 单 样 本

2016年文告第3号.indd

195

福建龙溪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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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盛证券投资基金200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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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年 度 报 告

准 则 规 定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财 务 报 表 (2014 修 订 ) 第 四 条 母 应 当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第 二 十 一 条 母 应 当 将 其 全 部 子 ( 包 括 母 所 控 制 的 单 独 主 体 ) 纳 入 财 务 报 表 的 范 围 第 七 条 财 务

,333,413 2,850,966 5 (2,831,347) (2,363,496) 502, , ,398 10,178 (155,884) (135,025) (131,698) (112,465) (38,890) (20,65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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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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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LACRPD Binnie Hong Kong Limited Binnie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Mitchell and MarFarlane, Brentnall & Partn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Kaisa Healt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Mega Medical Technology Limited SGM-1 SGM

[ ] [ ] 52 [ ] [ ]

4,951,000,000 61,000,000 5,012,000, %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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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 [ ] [ ] 2016 [ ]

目 標 及 投 資 策 略 目 標 子 基 金 的 目 標 是 提 供 在 扣 除 費 用 及 開 支 之 前 盡 量 貼 近 彭 博 巴 克 萊 亞 洲 美 元 投 資 級 別 債 券 指 數 ( 相 關 指 數 ) 表 現 的 投 資 業 績 策 略 經 理 人 擬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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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80% % 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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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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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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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 沪 港 通 开 通 以 来, 我 们 也 关 注 到 媒 体 和 市 场 的 朋 友, 有 些 人 认 为 沪 港 通 呈 现 北 温 南 冷 的 现 象, 北 上 的 人 多 一 点, 南 下 的 人 少 一 点 我 们 也 确 实 看 到 了 这 种 情 形, 但 是 我 们 关 注 到 元

, , ,143 48, , , ,094 (558,982) (53,622) 346, , ,494 5, ,446 72,477 7,425 (1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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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创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4,192,896 3,662,622 (3,675,927) (3,155,131) 516, , ,884 34,706 (112,601) (115,492) (304,996) (309,740) (3,434) 18,747 (59,661) (51,590)

375,000, % 648,000, ,000, ,000, ,000, % ,000,000 2

目錄 董事長致辭 HAR _C_Haitong Securities()F_.indb 1 3 第一節 釋義及重大風險提示 4 第二節 公司簡介 7 第三節 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摘要 18 第四節 董事會報告 24 第五節 重要事項 71 第六節 股份變動及股東情況 77 第七節 董事 監

分 别 比 上 年 增 长 8.4% 和 9.5%, 农 村 居 民 收 入 增 速 连 续 七 年 快 于 城 镇 居 民, 改 革 发 展 成 果 更 多 更 公 平 惠 及 广 大 市 民 过 去 一 年, 外 部 环 境 不 稳 定 不 确 定 因 素 增 多, 本 市 经 济 下 行 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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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 次 摘 要 第 一 章 : 第 二 章 : 第 三 章 : 引 言 市 場 回 應 總 結 及 下 一 步 附 錄 附 錄 一 : 附 錄 二 : 最 後 方 案 回 應 人 士 名 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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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61.24% 30.62% (B) 90% 10% 50% (C) 90% 10% 30% 70% (D) 90% 10% 30% 7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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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19,888 1,040,977 (590,008) (652,262) 429, , , ,166 (23,356) (19,345) (66,174) (64,837) 406, ,699 5(a) (12,275) (1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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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Transcription: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投 資 人 須 知 第 一 部 分 : 基 金 專 屬 資 訊 刊 印 日 期 :2016 年 07 月 ( 一 ) 投 資 人 申 購 前 應 詳 閱 投 資 人 須 知 ( 包 含 第 一 部 分 及 第 二 部 分 ) 與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譯 本 ( 二 ) 境 外 基 金 係 依 外 國 法 令 募 集 與 發 行, 其 公 開 說 明 書 財 務 報 告 年 報 及 績 效 等 相 關 事 項, 均 係 依 該 外 國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投 資 人 應 自 行 判 斷 了 解 壹 基 本 資 料 基 金 中 英 文 名 稱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W.I.S.E. SSE 50 China Tracker ) ( 以 下 成 立 日 期 2009 年 4 月 9 日 簡 稱 本 基 金 ) 基 金 發 行 機 構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型 態 開 放 式 契 約 型 基 金 註 冊 地 香 港 基 金 種 類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銷 售 基 金 類 股 N/A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註 冊 地 香 港 1 計 價 類 別 於 香 港 申 購 買 回 均 以 港 幣 交 易 ; 於 臺 灣 申 購 買 回 均 以 新 臺 幣 交 易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規 模 0.939 億 港 元 ( 截 至 2016/06/29) 基 金 總 分 銷 機 構 N/A 國 人 投 資 比 重 73.94%( 截 至 2016/06/29) 每 年 ( 如 有 ) 由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酌 收 益 分 配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參 與 證 券 商 情 決 定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Limited Credit Suisse (Hong Kong)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凱 基 證 券 Limited 凱 基 證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績 效 指 標 基 金 保 證 機 構 無 ; 本 基 金 非 保 證 型 基 金 標 的 指 數 : 上 證 50 指 數 (Benchmark) 保 證 相 關 重 要 資 訊 無 ; 本 基 金 非 保 證 型 基 金 貳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與 策 略 ( 簡 介 ) 一 投 資 標 的 :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是 一 個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旨 在 使 基 金 的 ( 稅 前 ) 表 現 追 蹤 上 證 50 指 數 ( 以 下 簡 稱 SSE 50 ) 的 表 現 SSE50 是 由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50 檔 最 大 型 具 有 良 好 流 通 量 的 成 分 股 所 組 成 的 指 數 現 時, 本 基 金 擬 透 過 滬 港 通 ( 註 )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以 達 至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二 投 資 策 略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擬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為 本 基 金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可 將 直 接 持 有 的 中 國 A 股 比 重 增 加, 比 有 關 A 股 在 SSE 50 各 自 的 比 重 為 高, 但 條 件 是 任 何 相 關 A 股 的 最 高 額 外 比 重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將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4%) 或 將 不 超 過 基 金 經 理 在 諮 詢 證 監 會 之 後 所 釐 定 的 其 他 百 分 比 此 外, 本 基 金 可 不 時 持 有 非 成 分 股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帶 有 若 干 額 外 風 險, 尤 其 是 可 能 增 加 轉 換 時 的 追 踪 誤 差 及 可 能 整 體 地 增 加 追 踪 誤 差 因 此 投 資 者 應 仔 細 閱 讀 下 文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主 要 風 險 有 關 本 基 金 投 資 標 的 與 策 略 之 詳 情 請 參 閱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譯 本 註 : 滬 港 通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根 據 不 時 修 訂 的 相 關 香 港 及 中 國 法 例 所 發 展 的 證 券 交 易 及 結 算 掛 鈎 計 劃 參 投 資 本 基 金 之 主 要 風 險 本 基 金 為 跨 境 上 市 之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存 在 跨 境 上 市 之 風 險 ; 本 基 金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A 股, 由 於 滬 港 通 屬 開 創 性 質 機 制, 故 存 在 交 易 風 險 此 外, 亦 須 承 受 集 中 風 險 被 動 式 管 理 風 險 追 踪 誤 差 風 險 法 律 和 監 管 風 險 交 易 風 險 等, 加 上 本 基 金 無 受 存 款 保 險 保 險 安 定 基 金 或 其 他 相 關 保 障 機 制 之 保 證,

因 此 投 資 本 基 金 可 能 部 分 或 全 部 本 金 之 損 失, 最 大 可 能 損 失 為 全 部 投 資 金 額 有 關 滬 港 通 的 風 險 - 滬 港 通 屬 開 創 性 質 的 機 制 有 關 規 定 未 經 測 試 亦 可 能 有 更 改 就 其 如 何 被 應 用 概 無 確 定 - 滬 港 通 受 額 度 限 制 所 限, 而 限 制 本 基 金 通 過 滬 港 通 及 時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的 能 力 - 如 通 過 滬 港 通 作 交 易 被 暫 停, 本 基 金 接 觸 到 中 國 市 場 的 能 力 將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 由 於 交 易 日 差 異, 有 可 能 出 現 於 中 國 市 場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但 本 基 金 未 能 進 行 任 何 A 股 交 易 的 情 況 本 基 金 可 能 因 此 於 滬 港 通 不 進 行 買 賣 時 受 到 中 國 A 股 的 價 格 波 動 所 影 響 - 滬 港 通 需 要 交 易 所 及 市 場 參 與 者 發 展 新 資 訊 科 技 系 統 而 可 能 令 其 承 受 營 運 風 險 倘 若 相 關 系 統 未 能 妥 善 運 作, 則 會 中 斷 兩 地 市 場 通 過 機 制 進 行 的 交 易 本 基 金 接 觸 到 A 股 市 場 的 能 力 ( 及 繼 而 實 施 其 投 資 策 略 的 能 力 ) 將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 通 過 滬 港 通 作 出 的 投 資 乃 透 過 經 紀 進 行, 須 承 受 有 關 經 紀 違 反 其 責 任 的 風 險 相 關 A 股 的 交 付 和 付 款 可 能 不 同 步 - 通 過 滬 港 通 作 出 的 證 券 投 資 可 能 涉 及 結 算 及 交 收 風 險 再 者, 本 基 金 透 過 滬 港 通 所 作 出 的 投 資 現 時 不 受 香 港 投 資 者 賠 償 基 金 所 保 障 中 國 的 稅 收 風 險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需 承 受 中 國 稅 收 法 律 的 變 更 的 風 險, 而 該 變 更 可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而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有 不 利 影 響 根 據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 於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件 四 提 及 ) 及 關 於 滬 港 通 的 中 國 稅 收 政 策 通 知 ( 於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附 件 四 提 及 ),(i) 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本 基 金 不 會 就 ( 在 本 基 金 以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透 過 AXP 投 資 於 A 股 的 情 況 下 ) 與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或 本 基 金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於 A 股 從 A 股 交 易 所 得 的 收 益 而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作 出 撥 備 ; 及 (ii) 與 ( 由 本 基 金 先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所 買 入 的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須 就 A 股 交 易 的 收 益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1 月 14 日 所 產 生 的 ) 納 稅 本 基 金 是 承 受 就 相 關 A 股 QFII 的 稅 務 責 任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本 基 金 或 AXP 發 行 人 ( 視 乎 本 基 金 及 相 關 AXP 發 行 人 之 間 的 稅 務 安 排 ) 已 就 本 基 金 以 前 (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1 月 14 日 的 AXP 投 資 撥 備 10% 以 繳 付 由 與 ( 由 本 基 金 先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所 買 入 的 )AXP 掛 鈎 的 QFII 買 賣 A 股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所 引 致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然 而,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所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可 能 有 不 同 AXP 發 行 人 或 本 基 金 已 就 資 本 增 值 稅 作 出 10% 的 撥 備 如 果 實 際 適 用 的 稅 率 超 過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則 本 基 金 可 能 須 繳 付 額 外 稅 項 再 者, 與 ( 由 本 基 金 先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所 買 入 的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的 有 關 的 QFII, 及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的 本 基 金, 將 須 就 屬 於 源 自 A 股 的 股 息 或 分 派 的 所 有 現 金 股 息 或 現 金 款 項 繳 付 10% 分 配 稅 本 基 金 是 承 受 分 配 稅 的 責 任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惟 此 並 非 揭 露 本 基 金 所 有 投 資 風 險, 有 關 本 基 金 之 各 項 風 險 因 素 請 詳 閱 第 二 部 分 : 一 般 資 訊 第 拾 陸 投 資 本 基 金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肆 本 基 金 適 合 之 投 資 人 屬 性 分 析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依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或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由 低 至 高, 區 分 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 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本 基 金 屬 RR5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適 合 可 接 受 高 風 險 之 積 極 型 投 資 人 惟 本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僅 供 參 考, 不 得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宜 斟 酌 個 人 之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及 資 金 之 可 運 用 期 間 長 短 後 進 行 投 資 伍 基 金 運 用 狀 況 一 基 金 淨 資 產 組 成 ( 一 ) 依 投 資 類 別 投 資 類 別 比 重 證 券 98.8% 現 金 1.2% ( 二 ) 依 投 資 國 家 或 區 域 投 資 類 別 比 重 中 國 證 券 98.8% 現 金 1.2% ( 三 ) 依 投 資 標 的 信 評 N/A 資 料 日 期 :2016/06/29 2

二 最 近 十 年 度 基 金 淨 值 走 勢 圖 三 最 近 十 年 度 各 年 度 基 金 報 酬 率 註 : 此 乃 本 基 金 成 立 至 今 之 基 金 淨 值 走 勢 圖 資 料 來 源 : 中 銀 保 誠 ;2016/06/29 資 料 來 源 :Lipper,2015/12/31 註 :1. 年 度 基 金 報 酬 率 : 指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以 1~12 月 完 整 曆 年 期 間 計 算, 加 計 收 益 分 配 後 之 累 計 報 酬 率 2. 收 益 分 配 均 以 分 派 再 投 資 之 總 回 報 計 算 四 基 金 累 計 報 酬 率 ( 投 資 人 得 向 總 代 理 人 要 求 提 供 其 他 相 關 資 訊 ) 期 間 最 近 三 個 月 最 近 六 個 月 最 近 一 年 最 近 三 年 最 近 五 年 最 近 十 年 基 金 成 立 以 來 累 計 報 酬 率 2.40% 7.35% 19.98% 32.53% 6.95% N/A 5.95% 資 料 來 源 :Lipper,2016/06/29 註 :1. 累 計 報 酬 率 : 指 至 資 料 日 期 日 止, 本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最 近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一 年 三 年 五 年 及 自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算, 加 計 收 益 分 配 之 累 計 報 酬 率 2. 收 益 分 配 均 以 分 派 再 投 資 之 總 回 報 計 算 五 最 近 十 年 度 各 年 度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收 益 分 配 之 金 額 / 幣 別 : N/A ( 本 基 金 成 立 至 今 未 有 作 出 收 益 分 配 ) 六 最 近 五 年 度 各 年 度 基 金 之 費 用 率 : 年 度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費 用 率 ( 註 一 ) 1.44% 1.36% 1.36% 1.28% 1.19% 1.35% 註 一 : 費 用 率 是 向 本 基 金 收 取 的 費 用 的 金 額 ( 包 括 管 理 費 和 ( 由 本 基 金 先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所 買 入 的 )AXP 的 存 置 費 用 ), 但 不 包 括 投 資 的 交 易 費 及 ( 於 本 基 金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的 ) 抵 押 品 費 用 ( 可 能 甚 高 ) 等 可 變 項 目, 亦 不 包 括 可 能 導 致 總 開 支 比 率 上 升 之 特 別 項 目, 如 訴 訟 費 法 律 變 動 任 何 ( 於 本 基 金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的 )AXP 發 行 人 之 信 貸 事 件 及 極 端 市 場 環 境, 以 本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百 分 比 表 示 百 分 比 是 按 該 年 本 基 金 之 每 月 月 底 資 產 淨 值 的 平 均 值 計 算 七 基 金 前 十 大 投 資 標 的 及 佔 基 金 淨 資 產 比 率 股 票 編 號 股 票 名 稱 比 重 股 票 編 號 股 票 名 稱 比 重 601318 中 國 平 安 7.84% 601288 農 業 銀 行 4.16% 600016 民 生 銀 行 4.85% 600036 招 商 銀 行 4.13% 601166 興 業 銀 行 4.69% 601988 中 國 銀 行 3.95% 601006 大 秦 鐵 路 4.55% 601398 工 商 銀 行 3.85% 600795 國 電 電 力 4.47% 601328 交 通 銀 行 3.51% 資 料 來 源 : 中 銀 保 誠,2016/06/29 陸 投 資 人 應 負 擔 費 用 之 項 目 及 其 計 算 方 式 項 目 3 計 算 方 式 或 金 額 管 理 費 目 前 費 率 為 :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7.8 億 港 元 部 份, 每 年 0.89%;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超 過 7.8 億 港 元, 每 年 0.99% ( 註 一 )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超 過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的 0.5% ( 註 二 ) 買 回 手 續 費 不 超 過 買 回 總 價 金 的 0.5% ( 註 二 ) 服 務 費 最 高 為 每 年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1.0% 本 基 金 目 前 不 收 取 服 務 費

轉 換 費 短 線 交 易 買 回 費 用 反 稀 釋 費 用 無 不 適 用 無 透 過 香 港 初 期 市 場 申 購 或 買 回 1. 申 請 費 用 ( 按 境 外 參 與 證 券 商 不 時 合 理 地 釐 訂 ); 2. 境 外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支 付 的 相 關 支 出 其 他 費 用 以 實 際 發 生 之 數 額 為 準 ( 註 三 ) 註 一 : 管 理 費 在 每 個 香 港 交 易 日 計 算 和 累 計 並 再 按 月 到 期 支 付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可 在 任 何 時 間 就 基 金 任 何 類 別 的 基 金 單 位 減 低 管 理 費 費 率 管 理 費 最 高 為 每 年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百 分 之 貳 點 零 (2.0%) 註 二 : 申 購 手 續 費 及 買 回 手 續 費 係 指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之 費 用, 不 包 含 香 港 之 交 易 相 關 費 用 註 三 : 其 他 費 用 如 香 港 次 級 市 場 的 交 易 費 用, 包 含 境 外 基 金 開 戶 證 券 商 費 用 交 易 徵 費 交 易 費 等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二 部 份 : 一 般 資 訊 第 拾 伍 投 資 人 應 負 擔 的 各 項 費 用 及 金 額 或 計 算 基 準 之 列 表 柒 受 益 人 應 負 擔 租 稅 之 項 目 及 其 計 算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稅 負 : 投 資 人 取 得 境 外 基 金 之 收 益 分 配 及 申 請 買 回 / 轉 讓 受 益 憑 證 之 所 得 屬 海 外 所 得, 投 資 人 應 檢 視 是 否 應 依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第 12 條 規 定 課 徵 基 本 稅 額 ( 又 稱 最 低 稅 負 制 ) 投 資 人 申 請 買 回 / 轉 讓 受 益 憑 證 或 於 境 外 基 金 解 散 時, 無 須 繳 納 證 券 交 易 稅 境 外 稅 負 : 各 國 稅 法 規 章 均 持 續 異 動, 並 可 能 具 有 追 溯 力, 投 資 人 應 參 見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p.60 61) 瞭 解 相 關 稅 負 捌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之 公 告 時 間 及 公 告 方 式 一 公 告 時 間 : 總 代 理 應 於 每 日 營 業 日 公 告 本 基 金 之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二 公 告 方 式 : 於 總 代 理 人 凱 基 投 信 公 司 網 站 (http://www.kgifund.com.tw) 及 境 外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http://www.fundclear.com.tw) 公 告 玖 公 開 說 明 書 之 中 譯 本 及 境 外 基 金 相 關 資 訊 網 址 一 總 代 理 人 銷 售 機 構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募 集 及 銷 售 境 外 基 金 時, 應 交 付 投 資 人 須 知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譯 本 予 以 投 資 人 ; 但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境 外 ETF) 於 證 券 交 易 市 場 進 行 交 易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投 資 人 可 於 境 外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http://www.fundclear.com.tw) 查 詢 有 關 境 外 基 金 之 淨 值 基 金 基 本 資 料 財 務 報 告 公 開 說 明 書 投 資 人 須 知 公 告 訊 息 銷 售 機 構 及 境 外 基 金 相 關 資 訊 其 他 無 1. 本 基 金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或 同 意 生 效, 惟 不 表 示 本 基 金 絕 無 風 險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以 往 之 績 效 不 保 證 基 金 之 最 低 收 益 2. 投 資 人 須 知 之 內 容 如 有 虛 偽 或 隱 匿 之 情 事 者, 應 由 總 代 理 人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3. 境 外 基 金 係 以 外 幣 計 價, 投 資 人 須 承 擔 取 得 收 益 分 配 或 買 回 價 金 時 換 回 新 臺 幣 可 能 產 生 之 匯 率 風 險 若 轉 換 當 時 之 新 臺 幣 兌 換 外 幣 匯 率 相 較 於 原 始 投 資 日 之 匯 率 升 值 時, 投 資 人 將 承 受 匯 兌 損 失 4. 本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為 RR5,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之 分 類 係 基 於 一 般 市 場 狀 況 反 映 市 場 價 格 波 動 風 險,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風 險, 不 宜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仍 應 注 意 所 投 資 基 金 個 別 的 風 險 5. 本 基 金 係 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令 募 集 與 發 行, 並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主 板 上 市 交 易, 其 公 開 說 明 書 財 務 報 表 年 報 及 績 效 等 相 關 事 項, 均 係 依 該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投 資 人 應 自 行 了 解 判 斷 6. 投 資 附 帶 風 險 本 基 金 可 受 市 場 和 匯 率 波 動 及 一 切 固 有 風 險 所 影 響 投 資 於 新 興 市 場 涉 及 特 殊 風 險 和 考 慮 過 往 的 表 現 並 不 代 表 未 來 的 表 現, 本 基 金 單 位 價 格 及 其 收 益 ( 如 有 ) 可 跌 亦 可 升 在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前, 投 資 者 應 仔 細 閱 讀 投 資 人 須 知 以 了 解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所 涉 及 的 所 有 風 險 的 進 一 步 資 料, 包 括 如 本 基 金 從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除 牌 之 安 排 的 資 料 7.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處 理 及 申 訴 管 道 : 就 本 公 司 所 提 供 之 金 融 商 品 或 服 務 所 生 紛 爭 投 資 人 應 向 本 公 司 提 出 申 訴, 若 三 十 日 內 未 獲 回 覆 或 投 資 人 不 滿 意 處 理 結 果 得 於 六 十 日 內 向 金 融 消 費 評 議 中 心 申 請 評 議 總 代 理 人 諮 詢 電 話 :02 2181 5678 4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投 資 人 須 知 第 二 部 分 : 一 般 資 訊 凱 基 投 信 獨 立 經 營 管 理 總 代 理 人 諮 詢 電 話 :02 2181 5678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刊 印 此 投 資 人 須 知 時, 已 盡 最 大 注 意 確 保 本 版 內 容 於 當 時 之 即 時 性, 然 因 時 間 經 過, 本 版 內 容 刊 載 資 料 可 能 隨 時 有 所 更 動, 敬 請 注 意 編 製 日 期 :2016 年 07 月 1

目 錄 壹 定 義... 3 貳 總 代 理 人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發 行 機 構 管 理 機 構 保 管 機 構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之 說 明... 6 參 代 理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簡 介... 10 肆 標 的 指 數 簡 介... 17 伍 於 境 外 及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基 金 類 股 之 主 要 差 異 說 明... 20 陸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說 明... 21 柒 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之 方 式 與 程 序... 22 捌 透 過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購 買 回 之 方 式 與 程 序... 24 玖 境 外 基 金 之 募 集 銷 售 ( 含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 不 成 立 時 之 退 款 方 式... 31 拾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 含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 撤 銷... 32 拾 壹 總 代 理 人 與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責 任... 33 拾 貳 總 代 理 人 應 提 供 之 資 訊 服 務 事 項... 35 拾 參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機 構 總 代 理 人 及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投 資 人 爭 議 之 處 理 方 式. 36 拾 肆 協 助 投 資 人 權 益 之 保 護 方 式... 37 拾 伍 投 資 人 應 負 擔 的 各 項 費 用 及 金 額 或 計 算 基 準 之 列 表... 39 拾 陸 投 資 本 基 金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41 拾 柒 免 責 聲 明... 52 拾 捌 投 資 人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之 網 址... 53 拾 玖 交 付 表 彰 投 資 人 權 益 之 憑 證 種 類... 55 貳 拾 投 資 人 行 使 權 利 之 方 式... 56 貳 拾 壹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58 2

壹 定 義 本 投 資 人 須 知 所 使 用 名 詞 之 定 義 如 下 : 一 金 管 會 : 指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二 三 受 益 人 : 指 持 有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投 資 人 ( 即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稱 之 單 位 持 有 人 ) 受 益 憑 證 : 指 為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而 發 行, 用 以 表 彰 受 益 人 對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所 享 權 利 之 有 價 證 券, 與 本 投 資 人 須 知 所 稱 香 港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具 相 同 意 義 ( 即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稱 之 基 金 單 位 ) 四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 指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五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 指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六 七 八 九 十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 指 分 別 與 總 代 理 人 及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簽 署 相 關 契 約, 得 自 行 或 受 託 投 資 人 現 金 ( 聯 合 ) 申 購 或 現 金 買 回 申 請, 並 赴 境 外 完 成 自 行 或 受 託 投 資 人 交 易 之 指 定 證 券 商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 指 與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簽 署 相 關 契 約, 受 理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行 或 為 投 資 人 於 境 外 完 成 現 金 ( 聯 合 ) 申 購 或 現 金 買 回 交 易 之 指 定 證 券 商 申 購 總 價 金 : 指 投 資 人 申 購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時, 應 繳 付 予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全 部 金 額,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收 代 付 之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價 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收 取 之 申 購 手 續 費 香 港 地 區 稅 捐 及 其 它 交 易 規 費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手 續 費 銀 行 之 換 匯 費 用 及 匯 款 費 用 應 退 還 投 資 人 之 溢 繳 金 額 等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 指 投 資 人 申 購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時, 繳 付 予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扣 除 應 退 還 投 資 人 之 溢 繳 金 額 及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購 手 續 費 後 之 餘 額 買 回 總 價 金 : 指 投 資 人 申 請 買 回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時, 該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價 金, 扣 除 香 港 地 區 稅 捐 及 其 它 交 易 規 費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手 續 費 銀 行 之 換 匯 費 用 及 匯 款 費 用 後, 存 ( 匯 ) 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新 臺 幣 銀 行 帳 戶 之 餘 額 十 一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 指 投 資 人 申 請 買 回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時,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代 收 代 付 之 買 回 總 價 金, 扣 除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買 回 手 續 費 後 之 餘 額 十 二 申 購 日 : 指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實 際 向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之 日 十 三 買 回 日 : 指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實 際 向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買 回 申 請 之 日 十 四 營 業 日 : 係 指 臺 灣 及 香 港 銀 行 均 營 業 之 日 和 臺 灣 香 港 及 大 陸 之 股 市 同 為 交 易 日 之 日, 若 因 天 然 災 害 侵 襲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使 臺 灣 香 港 或 大 陸 之 股 市 休 市 或 銀 行 停 止 營 3

業 時, 或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 簡 稱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或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 及 總 代 理 人 不 時 同 意 的 其 它 日 子, 該 等 日 子 非 屬 營 業 日 十 五 香 港 營 業 日 : 指 香 港 地 區 之 營 業 日, 即 除 非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同 意, 否 則 指 (a) (i) 買 賣 由 本 基 金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的 A 股 的 有 關 證 券 市 場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交 易 之 日 ; 或 (ii) 如 超 過 一 個 證 券 市 場,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指 定 的 證 券 市 場 開 市 進 行 正 常 交 易 之 日 ; 及 (b) 有 編 製 及 公 佈 SSE 50 之 日, 或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和 受 託 人 不 時 同 意 的 其 他 日 子, 惟 因 颱 風 暴 雨 或 其 他 類 似 事 件, 導 致 相 關 的 證 券 市 場 於 上 述 任 何 日 子 縮 短 正 常 交 易 時 間, 則 該 日 不 視 為 營 業 日, 除 非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及 受 託 人 另 行 同 意 則 作 別 論 十 六 臺 灣 營 業 日 : 係 指 臺 灣 之 股 市 交 易 日 之 日 十 七 AXP: 指 與 A 股 連 接 的 產 品, 其 為 與 一 檔 A 股 或 一 籃 子 A 股 掛 鈎 的 證 券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認 股 權 證 票 據 或 參 與 證 書 ) 十 八 香 港 交 易 日 : 指 香 港 地 區 之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日, 即 每 個 香 港 營 業 日, 或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在 得 到 本 基 金 受 託 人 批 准 的 情 況 下, 整 體 地 或 為 某 個 特 定 類 別 或 多 個 類 別 受 益 權 單 位 不 時 釐 定 之 其 他 營 業 日, 但 如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認 為 所 有 或 部 份 由 子 基 金 透 過 滬 港 通 所 投 資 的 A 股 掛 牌 上 市 或 買 賣 的 任 何 證 券 市 場 在 任 何 日 子 並 無 開 市 進 行 交 易, 則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得 在 無 須 通 知 本 基 金 投 資 人 的 情 況 下, 確 定 該 日 為 非 屬 有 關 本 基 金 的 香 港 交 易 日 十 九 香 港 證 監 會 :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二 十 香 港 聯 交 所 :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二 十 一 臺 灣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二 十 二 FATCA: 海 外 帳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 俗 FATCA ) 的 條 款, 其 包 含 在 2010 年 美 國 就 業 促 進 法 案 (US 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 2010); 及 (i) 任 何 美 國 與 臺 灣 就 FATCA 可 能 簽 訂 的 跨 政 府 協 議 ( 包 括 作 為 該 跨 政 府 協 議 的 一 部 分 而 實 行 的 任 何 臺 灣 法 律 和 條 例 ) 諒 解 備 忘 錄 承 諾 及 其 他 安 排 ;(ii) 本 基 金 及 / 或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與 規 管 機 構 政 府 機 構 或 稅 務 機 關 所 訂 立 的 相 關 協 議 ; 及 (iii) 根 據 任 何 前 述 者 在 美 國 臺 灣 或 其 他 地 方 採 納 不 時 生 效 的 法 律 規 例 規 則 詮 釋 或 慣 例 為 免 存 疑, 這 個 定 義 包 含 根 據 FATCA( 以 及 經 不 時 修 訂 或 頒 佈 ) 適 用 於 本 基 金 及 / 或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的 任 何 義 務 或 規 定 二 十 三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二 十 四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 中 國 證 券 登 記 結 算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二 十 五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設 立 及 運 作 之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或 香 港 結 算 公 司 或 其 繼 任 者 運 作 之 任 何 後 繼 系 統 二 十 六 滬 港 通 : 由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國 結 算 公 司 根 據 不 時 修 訂 的 相 關 香 港 及 中 國 法 例 所 發 展 的 證 券 交 易 及 結 算 掛 鈎 計 劃 4

二 十 七 SSE 證 券 :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而 符 合 香 港 及 海 外 投 資 者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的 若 干 股 票 ; 二 十 八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QFII) : 根 據 中 國 證 監 會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和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發 佈 的 並 於 2006 年 9 月 1 日 施 行 的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境 內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辦 法 認 可 之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二 十 九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RQFII): 根 據 不 時 修 訂 的 相 關 中 國 相 關 法 例 所 認 可 之 人 民 幣 合 格 境 外 機 構 投 資 者 5

貳 總 代 理 人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發 行 機 構 管 理 機 構 保 管 機 構 及 其 他 相 關 機 構 之 說 明 一 總 代 理 人 ( 一 ) 事 業 名 稱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明 水 路 698 號 ( 三 ) 負 責 人 姓 名 : 李 婧 婧 ( 四 ) 公 司 簡 介 :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凱 基 投 信 ) 成 立 於 2001 年 4 月, 為 凱 基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凱 基 證 券 ) 投 資 之 子 公 司 凱 基 投 信 透 過 專 業 的 資 產 管 理 服 務, 以 不 僅 管 理 資 產, 更 為 投 資 人 創 造 資 產 為 使 命, 以 幫 助 投 資 人 增 加 資 產 為 主 要 的 經 營 理 念, 朝 向 新 產 品 開 發 績 效 提 升 及 客 戶 服 務 等 三 大 目 標 努 力, 期 許 成 為 客 戶 投 資 理 財 的 終 身 夥 伴 凱 基 投 信 承 襲 集 團 正 派 及 穩 健 的 經 營 風 格, 並 延 續 優 良 的 傳 統 與 成 功 經 驗, 在 全 球 市 場 中, 管 理 全 球 華 人 的 資 產, 並 朝 向 全 球 華 人 最 專 業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之 目 標 邁 進, 提 供 華 人 無 國 界 的 專 業 基 金 投 資 服 務 二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發 行 機 構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之 發 行 機 構 即 其 管 理 機 構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故 請 詳 見 後 述 第 三 項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之 說 明 三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 即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稱 之 基 金 經 理 ) ( 一 ) 事 業 名 稱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所 在 地 :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1 號 中 銀 大 廈 27 樓 ( 三 ) 負 責 人 姓 名 : 麥 達 彰 ( 四 ) 公 司 簡 介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中 銀 保 誠 ) 是 中 銀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與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成 立 的 合 營 企 業 中 銀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則 是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銀 保 誠 乃 獲 發 牌 可 以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一 第 四 第 五 第 六 及 第 九 類 受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專 門 從 事 以 證 券 為 基 礎 的 投 資 組 合 管 理 業 務, 並 與 具 備 投 資 專 業 知 識 的 精 英 份 子 協 同 工 作, 致 力 於 向 客 戶 提 供 先 進 及 高 素 質 的 服 務, 並 致 力 成 為 6

一 家 專 業 審 慎 及 可 靠 的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中 銀 保 誠 提 供 多 元 化 的 投 資 產 品, 包 括 香 港 強 積 金 計 劃 退 休 金 零 售 基 金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機 構 性 基 金 及 其 他 投 資 基 金, 亦 為 私 人 客 戶 及 機 構 性 客 戶 提 供 投 資 組 合 及 慈 善 基 金 管 理 服 務 四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機 構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之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即 其 管 理 機 構, 故 請 詳 見 上 述 第 三 項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五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 即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稱 之 受 託 人 ) ( 一 ) 事 業 名 稱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所 在 地 : 香 港 銅 鑼 灣 威 非 路 道 18 號 萬 國 寶 通 中 心 12 樓 及 25 樓 ( 三 ) 負 責 人 姓 名 : 朱 永 耀 ( 四 ) 公 司 簡 介 :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的 保 管 機 構 是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該 公 司 是 根 據 香 港 受 託 人 條 例 規 定 的 註 冊 信 託 公 司, 並 根 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規 定 登 記 為 核 准 受 託 人 核 准 受 託 人 是 受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管 理 局 法 定 機 構 監 管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是 由 中 銀 集 團 信 託 人 有 限 公 司 與 Prudential Corporation Holdings Limited 成 立 的 一 家 合 營 企 業 中 銀 集 團 信 託 人 有 限 公 司 由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擁 有, 而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兩 者 均 是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六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 一 )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1. 事 業 名 稱 : 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 UBSS HK ) 2. 營 業 所 在 地 : 香 港 中 環 金 融 街 八 號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二 期 46 至 52 樓 3. 負 責 人 姓 名 :Mr. COMBALOT, Laurent Benoit Georges 4. 公 司 簡 介 :UBSS HK 乃 獲 發 牌 可 以 進 行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一 類 第 六 類 及 第 七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UBSS HK 是 UBS AG 的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UBS AG 於 1978 年 2 月 28 日 以 SBC AG 的 名 義 註 冊 成 立, 為 無 限 期 經 營, 及 於 該 日 記 錄 於 巴 塞 爾 州 (Canton Basel City) 的 商 業 登 記 冊 於 1997 年 12 月 8 日, 該 公 司 名 稱 更 改 為 瑞 士 銀 行 (UBS AG) 該 公 司 現 有 的 架 構 是 在 1998 年 6 月 29 日, 由 Union Bank of Switzerland( 於 1862 年 創 立 ) 與 Swiss Bank Corporation( 於 1872 年 創 立 ) 合 併 而 成 瑞 士 銀 行 (UBS AG) 已 記 錄 在 蘇 黎 世 州 (Canton Zurich) 及 巴 塞 爾 州 7

(Canton Basel City) 的 商 業 登 記 冊, 註 冊 號 碼 為 CH 270.3.004.646 4 瑞 士 銀 行 (UBS AG) 在 瑞 士 註 冊 成 立, 其 正 式 地 址 亦 位 於 瑞 士, 並 根 據 瑞 士 責 任 守 則 及 瑞 士 聯 邦 銀 行 法 以 Aktiengesellschaft 形 式 經 營, 即 為 已 向 投 資 者 發 行 普 通 股 股 份 的 公 司 UBS AG 股 份 於 瑞 士 證 券 交 易 所 (SIX Swiss Exchange) 及 紐 約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根 據 瑞 士 銀 行 (UBS AG) 的 章 程 細 則 ( 以 下 簡 稱 章 程 細 則 ) 第 2 條, 瑞 士 銀 行 乃 為 經 營 銀 行 而 成 立 其 經 營 範 圍 伸 延 至 瑞 士 及 海 外 所 有 類 別 的 銀 行 金 融 顧 問 服 務 及 買 賣 業 務 ( 二 )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1. 事 業 名 稱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 ( 以 下 簡 稱 CSS HK ) 2. 營 業 所 在 地 : 香 港 九 龍 柯 士 甸 道 西 1 號 環 球 貿 易 廣 場 88 樓 3. 負 責 人 姓 名 :Grant Rippetoe 4. 公 司 簡 介 :CSS HK 是 一 家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CSS HK 乃 獲 發 牌 可 以 在 香 港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一 類 第 四 類 及 第 七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CSS HK 是 Credit Suisse (International) Holding AG 的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而 Credit Suisse Group AG 則 是 其 母 公 司 Credit Suisse Group AG 為 一 間 在 蘇 黎 世 州 (Canton of Zurich) 的 商 業 登 記 冊 登 記 的 瑞 士 機 構, 註 冊 號 碼 為 CH 020.3.906.075 9, 其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設 於 瑞 士 蘇 黎 世 其 公 司 章 程 第 2 條 說 明,Credit Suisse Group AG 的 經 營 目 的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持 有 在 瑞 士 及 海 外 經 營 之 不 同 類 別 業 務 的 所 有 權 益, 特 別 是 有 關 銀 行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及 保 險 業 務 Credit Suisse Group AG 的 登 記 股 份 已 在 瑞 士 上 市, 並 在 紐 約 以 美 國 預 托 證 券 形 式 上 市 ( 三 ) 凱 基 證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1. 事 業 名 稱 : 凱 基 證 券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KGIS HK ) 2. 營 業 所 在 地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十 八 號 中 環 廣 場 四 十 一 樓 3. 負 責 人 姓 名 :Matthew Wong 4. 公 司 簡 介 :KGIS HK 是 一 家 在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KGIS HK 乃 獲 發 牌 可 以 在 香 港 進 行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一 類 第 四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之 持 牌 法 團 KGIS HK 是 凱 基 證 券 的 一 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於 2012 年 成 為 台 灣 中 華 開 發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子 公 司 成 員 中 華 開 發 金 控 係 於 2001 年 12 月 28 日 中 華 開 發 工 業 銀 行 以 股 份 轉 換 方 式 成 立, 目 前 旗 下 三 大 子 公 司 為 中 華 開 發 工 業 銀 行 凱 基 銀 行 及 凱 基 證 券 8

七 總 代 理 人 境 外 基 金 發 行 機 構 及 管 理 機 構 之 關 係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發 行 機 構 及 管 理 機 構 相 同, 為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總 代 理 人 為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發 行 機 構 ( 即 管 理 機 構 ) 與 總 代 理 人 彼 此 間 並 無 控 制 或 從 屬 關 係, 亦 無 互 相 持 股 關 係 9

參 代 理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簡 介 一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W.I.S.E. SSE 50 China Tracker ) ( 一 ) 基 本 資 訊 1. 基 金 名 稱 :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 以 下 簡 稱 本 基 金 ) 2. 成 立 日 期 :2009 年 4 月 9 日 3. 基 金 類 別 :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4. 投 資 標 的 與 策 略 : (1) 投 資 標 的 :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是 一 個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旨 在 使 基 金 的 ( 稅 前 ) 表 現 追 蹤 上 證 50 指 數 ( 以 下 簡 稱 SSE 50 ) 的 表 現 SSE 50 是 一 個 由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50 檔 最 大 型 且 具 有 良 好 流 通 量 的 成 分 股 所 組 成 的 指 數 據 估 計, 於 2016 年 06 月 29 日,SSE50 的 該 50 檔 成 分 股 佔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百 分 比 約 44% 左 右 的 市 值 現 時, 本 基 金 擬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及 直 接 參 與 若 干 合 資 格 中 國 A 股 (2) 投 資 策 略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擬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A 股 為 本 基 金 採 用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Representative Sampling Strategy)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可 將 直 接 持 有 的 中 國 A 股 比 重 增 加, 比 有 關 A 股 在 SSE 50 各 自 的 比 重 為 高, 但 條 件 是 任 何 相 關 A 股 的 最 高 額 外 比 重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將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4%) 或 將 不 超 過 基 金 經 理 在 諮 詢 證 監 會 之 後 所 釐 定 的 其 他 百 分 比 此 外, 本 基 金 可 不 時 持 有 非 成 分 股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代 表 性 抽 樣 策 略 帶 有 若 干 額 外 風 險, 尤 其 是 可 能 增 加 轉 換 時 的 追 踪 誤 差 及 可 能 整 體 地 增 加 追 踪 誤 差 因 此 投 資 者 應 仔 細 閱 讀 下 文 拾 陸 投 資 本 基 金 須 承 擔 之 投 資 風 險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投 資 於 能 代 表 指 數 之 抽 樣 成 分 股 票, 該 等 股 票 會 由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以 以 稱 為 投 資 組 合 優 化 技 巧 之 定 量 分 析 模 型 選 定 根 據 該 技 巧,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會 根 據 各 股 票 的 市 值 行 業 及 基 本 投 資 特 點 考 慮 是 否 納 入 該 股 票, 試 圖 建 立 一 項 與 指 數, 在 整 體 市 值 行 業 及 基 本 投 資 特 點 方 面 相 似 的 指 數 追 蹤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5. 風 險 程 度 :RR5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依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或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由 低 至 高, 區 分 為 RR1 RR2 RR3 RR4 RR5 五 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本 基 金 屬 RR5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適 合 可 接 受 高 風 險 之 積 極 型 投 資 人 惟 本 基 金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僅 供 參 考, 不 得 作 為 投 資 唯 一 依 據, 投 資 人 宜 斟 酌 個 人 之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及 資 金 之 可 運 用 期 間 長 短 後 進 行 投 資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股 票 型 全 球 一 般 型 ( 已 開 發 市 場 ) 公 用 事 業 電 RR3 10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一 般 型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RR4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黃 金 貴 金 屬 RR5 公 用 事 業 電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RR3 債 券 型 ( 固 定 收 益 型 ) 保 本 型 貨 幣 市 場 型 平 衡 型 ( 混 合 型 ) 金 融 資 產 證 券 化 型 不 動 產 證 券 化 型 指 數 型 及 指 數 股 票 型 (ETF) 槓 桿 / 反 向 之 指 數 型 及 指 數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大 中 華 其 他 ) 全 球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一 般 型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黃 金 貴 金 屬 一 般 型 ( 單 一 國 家 臺 灣 ) 一 般 型 公 用 事 業 電 訊 醫 療 健 康 護 理 中 小 型 金 融 倫 理 / 社 會 責 任 投 資 生 物 科 技 一 般 科 技 資 訊 科 技 工 業 能 源 替 代 能 源 天 然 資 源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非 週 期 性 消 費 品 及 服 務 基 礎 產 業 黃 金 貴 金 屬 其 他 產 業 未 能 分 類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高 收 益 債 券 (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 可 轉 換 債 券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係 動 態 調 整 為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或 非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 複 合 式 債 券 基 金 ) 11 RR4 RR5 RR4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RR2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係 動 態 調 整 為 投 資 等 級 債 RR3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券 或 非 投 資 等 級 債 券 ( 複 合 式 債 券 基 金 ) 大 中 華 其 他 ) 高 收 益 債 券 (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債 券 ) RR4 可 轉 換 債 券 按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歸 屬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RR1 RR3 ( 偏 股 操 作 為 RR4 或 RR5) 投 資 等 級 RR2 非 投 資 等 級 RR3 全 球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已 開 發 ) RR4 區 域 或 單 一 國 家 ( 新 興 市 場 亞 洲 大 中 華 其 他 ) RR5 RR5 RR2 RR3 同 指 數 追 蹤 標 的 之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以 指 數 追 蹤 標 的 之 風 險 等 級, 往 上 加

基 金 類 型 投 資 區 域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 產 業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股 票 型 (ETF) 一 個 等 級 組 合 型 基 金 同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其 他 型 同 主 要 投 資 標 的 風 險 報 酬 等 級 ( 二 ) 基 金 概 況 產 品 類 型 相 關 指 數 上 市 日 期 上 市 交 易 所 指 數 追 蹤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上 證 50 指 數 股 份 代 號 03024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基 準 及 幣 別 2009 年 4 月 15 日 ( 本 基 金 由 發 行 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 為 一 隻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 香 港 聯 交 所 - 主 板 100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於 香 港 上 市 及 申 購 買 回 均 以 港 幣 交 易 基 金 規 模 約 為 0.939 億 港 元 ( 截 至 2016 年 06 月 29 日 ) 收 益 分 配 ( 三 ) 績 效 報 酬 每 年 ( 如 有 ) 由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酌 情 決 定 基 金 表 現 與 標 的 指 數 表 現 之 差 異 比 較 : 按 港 幣 計 價 (%)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一 年 自 成 立 日 起 標 的 指 數 (A) 3.44% 13.52% 24.40% 39.40% 基 金 (B) 2.40% 7.35% 19.98% 5.95% 追 蹤 誤 差 (B A) 5.84% 6.17% 4.42% 33.45% 標 的 指 數 : 表 現 以 股 息 再 投 資 之 總 回 報 計 算 ( 如 有 ) 資 料 來 源 : 中 銀 保 誠 Bloomberg 基 金 : 表 現 以 淨 資 產 價 值 對 淨 資 產 價 值, 股 息 再 投 資 之 總 回 報 計 算 ( 如 有 ); 資 料 來 源 : 中 銀 保 誠 Lipper 人 民 幣 兌 港 幣 匯 率 :Bloomberg, 資 料 日 期 :2016/06/29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風 險 本 基 金 目 前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除 有 關 中 國 市 場 風 險 及 有 關 人 民 幣 風 險 外, 本 基 金 須 承 受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於 A 股 的 額 外 風 險, 例 如 : 額 度 限 制 暫 停 交 易 風 險 交 易 日 差 異 營 運 風 險 前 端 監 控 對 沽 出 的 限 制 結 算 及 交 收 風 險 有 關 經 紀 的 交 易 對 手 風 險 及 監 管 風 險 等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需 承 受 中 國 稅 收 法 律 的 變 更 的 風 險, 而 該 變 更 可 具 有 追 溯 效 力 而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有 不 利 影 響 根 據 中 國 資 本 增 值 稅 通 知 ( 於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提 及 ) 及 關 於 滬 港 通 的 中 國 稅 收 政 策 通 知 ( 於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提 及 ),(i) 由 2014 年 11 月 17 日 起 直 至 另 行 通 知, 本 基 金 不 會 就 ( 在 本 基 金 以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透 過 AXP 投 資 於 A 股 的 情 況 下 ) 與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的 有 關 的 QFII 或 本 基 金 透 過 滬 港 通 投 資 於 A 股 從 A 股 交 易 所 得 的 收 益 所 產 生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作 出 撥 備 ; 及 (ii) 與 ( 由 本 基 金 先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所 買 入 的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有 關 的 QFII 須 12

就 A 股 交 易 的 收 益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1 月 14 日 所 產 生 的 ) 納 稅 本 基 金 是 承 受 就 相 關 A 股 QFII 的 稅 務 責 任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本 基 金 或 AXP 發 行 人 ( 視 乎 本 基 金 及 AXP 之 間 的 稅 務 安 排 ) 已 就 本 基 金 以 前 (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 直 至 並 包 括 2014 年 11 月 14 日 的 AXP 投 資 撥 備 10% 以 繳 付 由 與 ( 由 本 基 金 先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所 買 入 的 )AXP 掛 鈎 的 QFII 買 賣 A 股 所 產 生 的 收 益 所 引 致 的 資 本 增 值 稅 然 而,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所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稅 率 可 能 有 不 同, 並 可 能 不 時 變 更 倘 若 徵 收 資 本 增 值 稅, 則 任 何 資 本 增 值 的 納 稅 責 任 將 首 先 用 資 本 增 值 稅 撥 備 予 以 履 行 如 中 國 稅 務 機 關 徵 收 的 實 際 適 用 的 稅 率 高 於 資 本 增 值 稅 所 作 出 的 撥 備, 本 子 基 金 將 須 承 擔 額 外 的 稅 務 責 任 再 者, 與 ( 由 本 基 金 先 前 於 其 為 合 成 交 易 所 買 賣 基 金 時 所 買 入 的 )AXP 掛 鈎 的 相 關 A 股 的 有 關 的 QFII, 及 透 過 滬 港 通 直 接 投 資 於 A 股 的 本 基 金, 將 須 就 屬 於 源 自 A 股 的 股 息 或 分 派 的 所 有 現 金 股 息 或 現 金 款 項 繳 付 10% 分 配 稅 本 基 金 是 承 受 分 配 稅 的 責 任 之 風 險 的 最 終 一 方 對 新 興 市 場 進 行 投 資 涉 及 特 殊 的 風 險 和 考 慮, 例 如 潛 在 價 格 和 市 場 波 動 及 流 動 性 不 足 這 些 因 素 均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的 表 現 產 生 不 利 的 影 響 此 外, 投 資 人 應 注 意, 中 國 仍 為 一 個 發 展 中 的 國 家 及 中 國 的 法 律 和 監 管 架 構 仍 在 發 展 中, 故 對 本 地 和 海 外 的 市 場 參 與 者 而 言, 在 法 律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中 國 的 很 多 經 濟 改 革 是 前 所 未 有 或 屬 於 實 驗 性 質 的 及 可 能 被 修 改 和 調 整, 而 該 等 修 改 和 調 整 未 必 對 投 資 於 中 國 公 司 的 A 股 有 正 面 的 影 響 中 國 政 治 經 濟 和 社 會 條 件 的 改 變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投 資 價 值 有 不 利 的 影 響 集 中 風 險 如 相 關 指 數 集 中 在 單 一 發 行 人 某 一 行 業 或 某 一 類 別 行 業 的 A 股,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可 同 樣 地 集 中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於 特 定 的 行 業 或 特 定 的 類 別 行 業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表 現 可 能 側 重 取 決 於 該 行 業 或 該 行 業 類 別 的 表 現 本 基 金 亦 主 要 投 資 於 有 關 中 國 市 場 的 證 券 而 可 能 需 要 承 受 額 外 集 中 風 險 被 動 式 管 理 風 險 本 基 金 不 會 以 主 動 方 式 管 理 在 跌 市 時 基 金 經 理 可 能 不 會 主 動 採 取 措 施 為 本 基 金 進 行 防 禦 因 此, 相 關 指 數 的 任 何 下 跌 將 會 導 致 本 基 金 的 價 值 相 應 下 跌 追 踪 誤 差 風 險 因 本 基 金 之 費 用 及 開 支 指 數 成 份 股 的 流 通 性 及 相 關 指 數 的 改 變 等 因 素, 本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可 能 偏 離 相 關 指 數 的 表 現 法 律 和 監 管 風 險 本 基 金 認 可 條 件 的 變 更 及 / 或 法 律 監 管 要 求 的 變 更 及 / 或 新 的 監 管 行 動 或 限 制 的 實 施, 可 能 需 帶 來 本 基 金 的 運 作 或 行 政 規 則 本 基 金 的 組 成 文 件 或 銷 售 文 件 的 改 變 這 些 改 變 可 能 對 運 作 成 本 產 生 影 響, 亦 可 能 對 市 場 情 緒 產 生 影 響, 因 而 可 能 會 影 響 本 基 金 的 表 現 交 易 風 險 一 般 情 況 下, 散 戶 投 資 者 只 可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買 賣 基 金 單 位 基 金 單 位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交 易 價 格 受 市 場 因 素 的 影 響, 而 且 可 能 以 其 資 產 淨 值 的 重 大 溢 價 或 折 讓 價 交 易 指 數 成 份 股 所 在 的 市 場 交 易 時 間 可 能 跟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不 同, 因 此 一 樣 會 增 加 溢 價 或 折 讓 價 13

終 止 風 險 如 果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終 止 相 關 指 數 或 不 允 許 本 基 金 使 用 相 關 指 數, 且 無 替 代 指 數 時, 本 基 金 可 能 會 被 終 止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按 基 金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的 折 價 或 溢 價 進 行 買 賣 有 關 本 基 金 之 各 風 險 因 素 請 詳 閱 第 43 頁 至 第 53 頁 之 相 關 風 險 說 明 14

( 五 ) 資 產 運 用 狀 況 1. 資 產 負 債 概 況 15

2. 投 資 組 合 類 別 截 至 2016 年 06 月 29 日,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組 合 類 別 如 下 : 產 業 別 比 重 淨 流 動 資 金 1.2% 酌 情 消 費 品 2.7% 民 生 消 費 品 6.7% 能 源 3.9% 金 融 61.5% 醫 療 保 健 0.0% 工 業 15.5% 資 訊 科 技 0.0% 原 物 料 1.3% 通 訊 服 務 1.3% 公 用 事 業 5.9% 合 計 100.0% 3. 主 要 投 資 國 家 或 區 域 :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 六 ) 國 人 投 資 比 重 :73.94% ( 截 至 2016 年 06 月 29 日 ) ( 七 ) 收 益 分 配 : 無 16

肆 標 的 指 數 簡 介 一 上 證 50 指 數 ( 一 ) 標 的 指 數 名 稱 : 上 證 50 指 數 ( 二 ) 指 數 所 代 表 市 場 之 說 明 SSE 50 是 由 50 檔 成 分 股 編 製 而 成 的 指 數 該 等 成 分 股 是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50 檔 最 大 型 且 具 有 良 好 流 通 量 的 股 份, 根 據 統 計 於 2016 年 06 月 29 日,SSE50 的 該 50 檔 成 分 股 佔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約 44% 左 右 的 市 值 SSE 50 的 目 標 是 反 映 優 質 大 型 企 業 的 表 現, 該 等 企 業 均 是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內 具 有 影 響 力 的 公 司 SSE 50 是 一 個 自 由 流 通 量 加 權 市 值 指 數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已 委 任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 一 家 由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和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組 成 的 合 營 企 業 ) 管 理 SSE 50,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於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SSE 50 已 於 2004 年 1 月 2 日 正 式 推 出, 由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擁 有 ( 三 ) 指 數 之 特 性 及 一 般 組 成 成 分 證 券 ( 指 數 之 成 份 股 選 擇 ) 只 有 上 證 180 指 數 的 成 分 股 才 被 納 入 SSE 50 的 候 選 名 單 上 證 180 指 數 是 一 個 包 含 180 檔 成 分 股 的 指 數, 亦 由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編 製 和 管 理 上 證 180 指 數 的 候 選 名 單 包 括 所 有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A 股, 但 下 列 類 別 的 股 份 除 外 : 1. 在 過 去 三 個 月 內 進 行 首 次 公 開 招 股 ( 除 非 每 日 平 均 流 通 市 值 排 名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首 18 位 之 內 ); 2. 暫 停 上 市 ; 3. 在 營 運 或 管 理 上 出 現 重 大 的 不 尋 常 事 件, 或 在 最 近 的 財 務 報 表 中 出 現 嚴 重 虧 損 ; 4. 價 格 大 幅 波 動, 強 力 證 據 顯 示 出 現 市 場 操 縱 的 情 況 ; 及 5.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成 立 的 指 數 專 家 委 員 會 認 定 不 適 合 納 入 上 證 180 指 數 的 股 票 上 證 180 指 數 的 成 分 股 是 按 行 業 代 表 性 金 額 和 流 通 量 為 選 擇 的 基 準 有 關 上 證 180 指 數 的 詳 情, 請 參 閱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網 站 (www.sse.com.cn) 及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的 網 站 (www.csindex.com.cn) 選 樣 標 準 選 取 規 模 大 流 動 性 好 的 股 票 作 為 成 分 股 選 樣 方 法 股 份 排 名 有 兩 個 指 標 :(a) 總 市 值 及 (b) 交 易 金 額 股 份 排 名 的 每 個 指 標 是 以 剛 過 去 的 一 個 年 度 的 每 日 平 均 數 據 為 基 準, 並 總 結 每 個 指 標 的 排 名 作 為 股 份 的 整 體 排 名 原 則 上, 選 出 排 名 前 50 檔 股 份, 但 有 不 尋 常 市 場 表 現 及 被 指 數 專 家 委 員 會 認 為 不 適 合 的 股 份 除 外 17

( 四 ) 指 數 編 製 方 式 計 算 公 式 SSE 50 以 經 調 整 的 股 數 加 權 計 算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當 期 指 數 = 成 分 證 券 的 當 期 調 整 市 值 / 基 期 x 1000 其 中 : 調 整 市 值 = Σ( 股 價 x 經 調 整 的 成 分 股 的 股 本 數 目 ); 及 基 期 = 50 檔 成 分 股 按 基 日 的 收 市 價 的 總 調 整 市 值 自 由 流 通 量 為 反 映 市 場 流 通 股 的 價 格 波 動,SSE 50 採 用 自 由 流 通 股 份 來 計 算 指 數, 剔 除 不 流 通 股 份, 不 流 通 股 份 包 括 : (1) 公 司 創 建 者 家 族 和 高 級 管 理 層 長 期 持 有 的 股 份 ;(2) 國 有 股 ;(3) 戰 略 投 資 者 持 股 ( 包 括 公 司 銀 行 等 );(4) 凍 結 股 份 ;(5) 受 限 的 員 工 持 股 ;(6) 交 叉 持 股 等 如 上 述 列 明 的 六 類 股 份 的 股 東 及 其 一 致 行 動 人 持 股 超 過 5% 的 股 份, 則 被 定 義 為 不 自 由 流 通 股 份 連 同 上 市 公 司 宣 佈 的 限 制 股 份, 這 些 股 份 全 部 被 視 爲 不 自 由 流 通 股 份 一 家 公 司 的 自 由 流 通 股 份 數 目 相 等 於 A 股 總 數 減 去 不 自 由 流 通 股 份 的 數 目 分 類 加 權 法 上 市 公 司 的 自 由 流 通 股 份 數 量 可 能 會 不 時 改 變 為 了 保 持 指 數 的 穩 定 性,SSE 50 採 用 了 分 類 加 權 法 來 調 整 用 以 計 算 指 數 的 成 分 股 經 調 整 的 股 數 將 為 A 股 總 數 乘 以 加 權 比 例 分 類 加 權 法 以 下 表 顯 示 舉 例 : 某 股 份 的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比 例 ( 即 : 自 由 流 通 量 /A 股 總 股 本 ) 為 11.4%, 低 於 15%, 加 權 比 例 則 上 調 至 最 接 近 的 整 數 值, 即 12% 某 股 份 的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比 例 為 35%, 將 落 在 區 間 (30,40 ( 即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比 例 大 於 30% 但 少 於 或 相 等 於 40%) 內, 而 相 應 的 加 權 比 例 為 40%, 即 A 股 總 數 的 40% 將 用 作 計 算 指 數 自 由 流 通 市 值 比 例 (%) 15 (15,20] (20,30] (30,40] (40,50] (50,60] (60,70] (70,80] >80 加 權 比 例 (%) 上 調 至 最 接 近 的 整 數 值 20 30 40 50 60 70 80 100 18

( 五 ) 前 十 大 投 資 標 的 : 於 2016 年 06 月 29 日,SSE50 的 ( 在 50 檔 成 分 股 中 )10 檔 最 大 成 分 股 及 其 各 自 的 比 重 為 如 下 : 股 票 代 碼 股 票 名 稱 SSE 50 百 分 比 601318 中 國 平 安 9.8% 600016 民 生 銀 行 6.1% 601166 興 業 銀 行 5.7% 600036 招 商 銀 行 5.0% 601328 交 通 銀 行 4.3% 600519 貴 州 茅 台 4.1% 600000 浦 發 銀 行 3.8% 600030 中 信 證 券 3.6% 600837 海 通 證 券 3.5% 601288 農 業 銀 行 3.4% 投 資 人 應 注 意,SSE 50 成 分 股 的 名 單 可 不 時 更 新, 而 SSE 50 的 成 分 股 完 整 名 單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www.sse.com.cn) 提 供 此 外,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亦 於 其 網 址 (www.csindex.com.cn) 發 佈 SSE50 的 資 料 二 投 資 人 取 得 指 數 最 新 資 訊 及 其 他 重 要 資 訊 之 途 徑 SSE 50 指 數 的 更 新 報 價 可 透 過 以 下 途 徑 取 得 : 1.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 網 址 :www.sse.com.cn); 2.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 網 址 :www.csindex.com.cn); 3. 路 透 社 (Reuters) 彭 博 財 經 資 訊 系 統 (Bloomberg); 其 他 有 關 SSE 50 指 數 的 重 要 消 息, 可 從 (1)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網 站 ;(2) 彭 博 財 經 資 訊 系 統 (Bloomberg);(3)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網 站 (www.sse.com.cn); 及 (4) 中 證 指 數 有 限 公 司 網 站 (www.csindex.com.cn) 取 得 19

伍 於 境 外 及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基 金 類 股 之 主 要 差 異 說 明 於 國 外 及 本 國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本 基 金 屬 同 一 類 股, 但 其 上 市 交 易 有 以 下 差 異 : 差 異 項 目 香 港 臺 灣 交 易 所 香 港 交 易 所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時 間 9:30a.m. ~ 12:00p.m 9:00a.m.~1:30p.m. 1:00p.m. ~ 4:00p.m. 交 易 幣 別 港 幣 新 臺 幣 結 算 所 中 央 結 算 所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交 易 單 位 每 手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為 100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每 張 買 賣 單 位 數 目 為 100 個 受 益 權 單 位 交 割 時 點 ( 即 款 券 交 付 時 點 ) T+2 日 T+2 日 20

陸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之 說 明 一 凱 基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事 業 名 稱 : 凱 基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營 業 所 在 地 : 臺 北 市 明 水 路 700 號 3 樓 ( 三 ) 負 責 人 姓 名 : 許 道 義 ( 四 ) 公 司 簡 介 : KGI 凱 基 證 券 為 中 華 開 發 金 控 全 資 子 公 司, 證 券 產 品 線 完 整, 涵 蓋 經 紀 自 營 承 銷 債 券 及 各 類 衍 生 性 商 品, 各 項 業 務 皆 居 市 場 領 先 地 位 ; 憑 藉 開 發 金 控 直 接 股 權 投 資 業 務 與 凱 基 證 券 投 資 銀 行 相 互 加 乘,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表 現 突 出, 承 銷 業 務 市 佔 率 位 居 市 場 第 一 ; 其 餘 法 人 機 構 業 務, 包 含 債 券 衍 生 性 商 品 與 法 人 經 紀 業 務 更 是 屢 屢 獲 得 國 際 金 融 媒 體 與 主 管 機 關 的 肯 定, 成 績 斐 然 ; 在 股 債 自 營 交 易 方 面, 也 兼 具 交 易 成 效 與 風 險 管 理 的 平 衡, 操 作 績 效 優 異 ; 經 紀 業 務 市 占 率 則 穩 居 市 場 第 二 除 證 券 業 務 外, 凱 基 證 券 結 合 國 內 轉 投 資 事 業 凱 基 期 貨 凱 基 投 信 凱 基 投 顧 以 及 凱 基 保 經 等 公 司, 以 提 供 客 戶 期 貨 交 易 共 同 基 金 保 險 商 品 及 資 產 管 理 等 多 元 理 財 服 務 凱 基 證 券 在 海 外 的 事 業 版 圖 亦 相 當 完 整, 目 前 在 香 港 泰 國 與 新 加 坡 皆 有 據 點, 海 外 獲 利 貢 獻 約 20%, 國 際 化 的 特 色 及 成 果 相 當 顯 著 由 於 國 內 外 客 戶 的 肯 定 以 及 優 異 的 經 營 績 效, 凱 基 證 券 歷 年 屢 屢 獲 獎, 多 次 榮 獲 國 際 專 業 金 融 媒 體, 如 亞 元 雜 誌 (Asiamoney) 亞 洲 財 務 雜 誌 (Finance Asia) 以 及 財 資 雜 誌 (The Asset) 等, 評 選 為 最 佳 本 地 證 券 經 紀 商, 最 佳 債 券 商 及 最 佳 投 資 銀 行 等 殊 榮 2013 年 凱 基 股 票 研 究 獲 得 亞 元 雜 誌 (Asiamoney) 臺 股 研 究 內 外 資 排 名 第 三 ( 前 兩 名 為 外 資 同 業 UBS 與 CLSA), 為 排 名 最 前 的 臺 灣 券 商 ;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獲 頒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IPO 籌 資 金 額 獎 第 1 名 SPO 籌 資 金 額 獎 第 1 名 及 IPO 市 值 獎 第 2 名, 另 獲 頒 臺 灣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2013 年 推 薦 申 請 上 櫃 及 登 錄 興 櫃 家 數 第 一 名 ; 固 定 收 益 業 務 獲 得 財 資 雜 誌 (The Asset) 評 選 為 2013 年 臺 灣 最 佳 債 券 商, 並 連 續 三 年 榮 獲 中 央 銀 行 國 庫 局 評 選 為 中 央 公 債 交 易 商 業 務 績 效 冠 軍 ; 權 證 業 務 獲 頒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2013 年 權 證 最 佳 造 市 券 商 第 一 名 在 開 發 金 控 母 公 司 豐 沛 的 資 源 以 及 堅 強 的 產 業 金 融 支 持 下, 凱 基 證 券 較 以 往 更 加 茁 壯, 展 望 未 來, 投 資 銀 行 業 務 離 境 證 券 業 務 及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將 成 為 KGI 凱 基 證 券 躍 進 的 驅 動 力, 朝 向 成 為 亞 洲 投 資 銀 行 的 目 標 大 步 邁 進 21

柒 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之 方 式 與 程 序 一 交 易 方 式 投 資 人 應 於 證 券 經 紀 商 開 立 交 易 帳 戶, 並 經 證 券 經 紀 商 將 開 戶 資 料 及 帳 號 鍵 入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電 腦 檔 案 後, 即 可 委 託 買 賣 本 基 金 之 受 益 憑 證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上 市 買 賣 之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應 委 由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辦 理 帳 簿 劃 撥 交 割, 投 資 人 不 得 申 請 領 回 該 受 益 憑 證 集 中 市 場 交 易 時 間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各 項 買 賣 委 託 皆 限 當 日 有 效 ; 惟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原 流 通 市 場 休 市 時, 本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繼 續 在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交 易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買 賣 申 報 買 賣 價 格 之 升 降 單 位, 每 受 益 權 單 位 市 價 未 滿 新 臺 幣 五 十 元 者 為 一 分, 五 十 元 以 上 者 為 五 分 臺 灣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採 電 腦 自 動 交 易, 無 論 是 開 盤 前 三 十 分 鐘 所 累 積 的 委 託 盤 中 或 收 盤 皆 採 集 合 競 價, 撮 合 後 對 外 揭 示 成 交 價 格 及 數 量, 及 未 成 交 之 最 高 買 進 及 最 低 申 報 價 格 及 數 量 二 交 易 流 程 於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的 流 程, 就 如 同 投 資 股 票 一 般, 只 需 在 開 戶 的 券 商 委 託 買 賣 即 可, 交 易 流 程 簡 易 方 便 交 易 方 式 如 下 : 臨 櫃 下 單 投 資 人 電 話 下 單 證 券 商 交 割 網 路 下 單 臨 櫃 下 單 親 赴 券 商 營 業 櫃 檯 填 寫 委 託 交 易 單, 註 明 欲 交 易 ETF 之 代 號 交 易 數 量 及 價 格, 券 商 將 交 易 資 料 輸 入 證 交 所 電 腦 進 行 撮 合 成 交 將 本 交 易 之 應 付 款 項 及 手 續 費 存 入 約 定 扣 款 帳 戶 以 進 行 交 割 電 話 下 單 打 電 話 給 券 商 營 業 員, 告 知 營 業 員 您 的 帳 號 欲 交 易 ETF 之 代 號 交 易 數 量 及 價 格, 券 商 將 交 易 資 料 輸 入 證 交 所 電 腦 進 行 撮 合 成 交 網 路 下 單 進 入 各 券 商 網 站 之 網 路 下 單 系 統 ( 如 有 ), 輸 入 帳 號 及 密 碼 欲 交 易 ETF 之 代 號 交 易 數 量 及 價 格, 交 易 資 料 將 透 過 券 商 傳 往 證 交 所 進 行 電 腦 撮 合 成 交 22

三 盤 後 交 易 有 關 ETF 盤 後 交 易 方 法, 比 照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交 易 事 項 四 零 股 交 易 有 關 ETF 零 股 交 易 方 法, 比 照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交 易 事 項 23

捌 透 過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購 買 回 之 方 式 與 程 序 投 資 人 申 購 買 回 本 基 金 必 須 透 過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現 金 申 購 買 回 方 式 為 之, 其 程 序 如 下 : 一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受 理 或 從 事 申 購 買 回 之 程 序 及 以 現 金 結 算 之 方 式 與 時 點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於 臺 灣 不 採 實 物 申 購 買 回, 而 係 以 現 金 申 購 買 回 執 行, 有 關 以 現 金 申 購 買 回 之 方 式 與 時 點 詳 後 各 項 投 資 人 不 得 未 經 由 本 申 購 或 買 回 程 序, 而 請 求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辦 理 本 基 金 款 券 之 跨 境 匯 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處 理 本 基 金 款 券 之 跨 境 匯 撥, 僅 限 於 本 申 購 或 買 回 之 程 序 中 為 之 二 現 金 申 購 買 回 之 基 本 交 易 門 檻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於 香 港 辦 理 申 購 買 回 的 申 請 單 位 數 量 最 少 為 80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 或 其 倍 數 ) 投 資 人 委 託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以 現 金 申 購 買 回 本 基 金, 其 基 本 交 易 門 檻 亦 同 為 800,000 個 基 金 單 位 三 現 金 申 購 買 回 本 基 金 之 整 體 作 業 流 程 ( 一 ) 以 下 所 稱 之 日, 係 指 營 業 日 ( 二 ) 本 基 金 開 始 上 市 交 易 相 當 時 間 後, 得 經 本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總 代 理 人 及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三 方 同 意, 依 申 購 及 買 回 實 際 運 作 情 形, 就 本 申 購 與 買 回 程 序 為 必 要 之 修 訂, 並 配 合 修 訂 本 投 資 人 須 知 跨 境 申 購 / 買 回 流 程 24

( 三 ) 申 購 1. 每 營 業 日 受 理 申 購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本 基 金 在 臺 灣 受 理 申 購 申 請 之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之 營 業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三 時 2. 價 金 給 付 時 間 及 方 式 投 資 人 應 於 申 購 申 請 日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以 前, 將 申 購 總 價 金 匯 至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所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所 產 生 之 匯 款 相 關 費 用 由 投 資 人 自 行 負 擔 3. 申 購 總 價 金 計 算 方 式 申 購 總 價 金 =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 申 購 手 續 費 + 溢 繳 金 額 ( 申 購 總 價 金 為 投 資 人 於 申 購 申 請 日 繳 交 之 價 金, 為 申 購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之 預 估 金 額 ) 申 購 總 價 金 預 估 金 額 計 算 = 申 購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x 申 購 申 請 日 前 一 營 業 日 香 港 下 午 4:00 收 盤 後 計 算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x(1+10%) * 每 一 營 業 日 總 代 理 於 臺 灣 證 券 集 中 交 易 市 場 開 盤 前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公 告 之 每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淨 值, 以 新 臺 幣 計 價, 採 該 基 金 於 香 港 前 一 營 業 日 之 港 元 淨 資 產 價 值 (NAV) 乘 以 前 一 營 業 日 下 午 四 時 依 序 由 彭 博 資 訊 (Bloomberg) 路 透 社 資 訊 (Reuters) 取 得 之 港 元 換 算 美 元 與 美 元 換 算 新 臺 幣 匯 率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 申 購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申 購 申 請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 即 申 購 日 ) 香 港 收 盤 後 計 算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 交 易 成 本 相 關 費 用 ( 原 則 上 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申 購 日 實 際 與 銀 行 結 匯 之 匯 價 換 算 成 新 臺 幣 ) 申 購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超 過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之 0.5% 4. 申 購 流 程 申 購 申 請 日 (1) 投 資 人 得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三 時, 填 寫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申 購 申 請 書 及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跨 國 匯 入 申 請 書, 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申 購 申 請 ( 若 投 資 人 未 曾 於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開 戶, 應 依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要 求 辦 理 開 戶 手 續 ) (2) 投 資 人 於 同 日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前 以 新 臺 幣 將 申 購 總 價 金 匯 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申 購 申 請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 申 購 日 ) (1)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取 得 總 代 理 額 度 後, 應 於 上 午 十 時 前 向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申 購, 並 於 同 日 中 午 十 二 時 前 將 申 購 總 價 金 匯 入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2)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下 午 五 時 以 前 向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請 求 進 行 本 基 金 跨 境 匯 撥 25

申 購 申 請 日 次 二 營 業 日 (1) 若 因 匯 率 或 市 場 變 動 導 致 投 資 人 給 付 之 總 價 金 不 足 交 易 所 需 金 額,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通 知 投 資 人 補 繳 現 金 申 購 差 額, 投 資 人 應 於 中 午 十 時 以 前 將 差 額 匯 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若 未 能 於 前 述 時 間 內 補 繳 現 金 申 購 差 額,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有 權 拒 絕 投 資 人 之 申 購 申 請, 投 資 人 必 須 承 擔 造 成 申 購 不 成 立 產 生 的 所 有 交 易 相 關 費 用 (2) 若 投 資 人 給 付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扣 除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申 購 手 續 費 與 相 關 費 用 後 仍 有 結 餘,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於 收 到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退 還 款 項 日 之 次 一 營 業 日 下 午 三 時 前 指 示 銀 行 將 結 餘 款 以 新 臺 幣 退 還 予 投 資 人 (3)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示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本 基 金 單 位 轉 入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於 香 港 保 管 銀 行 之 帳 戶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確 認 香 港 保 管 銀 行 入 帳 後, 根 據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與 總 代 理 人 確 認 之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跨 國 匯 入 申 請 書, 將 本 基 金 單 位 轉 入 投 資 人 於 臺 灣 之 集 保 帳 戶 ( 惟 因 涉 及 跨 境 匯 撥, 本 基 金 單 位 可 能 遲 至 申 購 申 請 日 次 三 營 業 日 始 撥 入 投 資 人 之 集 保 帳 戶, 若 撥 入 時 間 超 過 當 天 營 業 時 間, 投 資 人 可 能 於 申 購 申 請 日 次 四 個 營 業 日 始 可 運 用 所 申 購 之 本 基 金 單 位 ) (4)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寄 送 交 易 確 認 書 給 投 資 人 申 購 申 請 日 次 三 個 營 業 日 5. 總 代 理 人 於 申 購 申 請 日 次 三 個 營 業 日 前 向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申 報 在 外 流 通 單 位 數 之 變 動 每 營 業 日 逾 時 申 請 之 認 定 及 處 理 方 式 (1) 逾 時 申 請 認 定 標 準 : 在 非 營 業 日 或 在 營 業 日 之 上 述 截 止 時 間 之 後 申 購,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投 資 人 所 收 受 之 申 購 申 請 (2) 處 理 方 式 :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之 申 購 申 請 ( 四 ) 買 回 1. 每 營 業 日 受 理 買 回 申 請 截 止 時 間 本 基 金 在 臺 灣 之 買 回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之 營 業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上 午 十 二 時 2. 買 回 價 金 計 算 方 式 買 回 總 價 金 = 買 回 受 益 權 單 位 數 買 回 申 請 日 次 二 營 業 日 香 港 收 盤 後 計 算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 交 易 成 本 相 關 費 用 ( 原 則 上 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買 回 申 請 日 次 五 營 業 日 實 際 與 銀 行 結 匯 之 匯 價 換 算 成 新 臺 幣 )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 買 回 總 價 金 - 買 回 手 續 費 - 其 他 相 關 費 用 ( 例 如 : 匯 款 費 用 ) 買 回 手 續 費 最 高 不 超 過 買 回 總 價 金 之 0.5% 3. 買 回 流 程 買 回 申 請 日 (1) 投 資 人 於 任 一 營 業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上 午 十 二 時, 填 寫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26

金 買 回 申 請 書 及 外 國 有 價 證 券 跨 國 匯 出 申 請 書, 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買 回 之 申 請 並 交 付 其 買 回 單 位 數 ( 亦 即 同 意 將 其 買 回 單 位 數 自 其 集 保 帳 戶 撥 轉 至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之 指 定 帳 戶 ) (2) 總 代 理 人 確 認 買 回 額 度 符 合 中 央 銀 行 所 核 准 之 本 基 金 之 外 匯 額 度 後, 由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通 知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同 意 匯 撥 (3)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買 回 申 請 日 請 求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進 行 跨 境 匯 撥 至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定 之 帳 戶 買 回 申 請 日 次 一 營 業 日 總 代 理 人 自 在 臺 流 通 之 本 基 金 單 位 數 中 扣 除 本 次 買 回 單 位 數, 並 向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申 報 在 外 流 通 單 位 數 之 變 動 買 回 申 請 日 次 二 個 營 業 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向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確 認 受 益 憑 證 是 否 撥 入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於 香 港 開 立 之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帳 戶 後, 指 示 香 港 參 與 證 券 商 於 香 港 執 行 買 回 基 金 受 益 憑 證 之 交 易 買 回 申 請 日 次 三 個 營 業 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轉 知 總 代 理 人 買 回 之 受 益 憑 證 單 位 數 成 交 資 料 買 回 申 請 日 次 五 個 營 業 日 (1)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 買 回 總 價 金 扣 除 買 回 手 續 費 及 相 關 費 用 後 ), 指 示 銀 行 交 予 投 資 人 指 定 帳 戶 ( 惟 因 跨 境 匯 撥 之 處 理, 擬 交 付 予 投 資 人 之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可 能 無 法 於 當 天 營 業 時 間 內 匯 入 投 資 人 之 帳 戶 ) (2)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寄 發 交 易 確 認 書 給 投 資 人 4. 每 營 業 日 逾 時 申 請 之 認 定 及 處 理 方 式 (1) 逾 時 申 請 認 定 標 準 : 在 非 營 業 日 或 在 營 業 日 之 上 述 截 止 時 間 之 後 買 回,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自 投 資 人 所 收 受 之 買 回 申 請 (2) 處 理 方 式 : 應 視 為 次 一 營 業 日 買 回 之 申 請 四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 一 )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之 適 用 對 象 :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僅 限 定 專 業 投 資 人 投 資 人 透 過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進 行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者, 每 次 申 請 之 最 低 金 額 為 新 臺 幣 參 佰 萬 元 ( 二 ) 前 述 一 之 專 業 投 資 人, 係 指 辦 理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之 投 資 人 應 依 據 金 管 證 投 字 第 09900105551 號 函 辦 理 參 與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之 投 資 人 須 符 合 專 業 投 資 人 資 格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定 義 比 照 境 外 結 構 型 商 品 管 理 規 則 第 3 條 之 分 類 標 準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27

之 一 者 : 1. 專 業 機 構 投 資 人 : 係 指 國 內 外 之 銀 行 保 險 公 司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證 券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政 府 投 資 機 構 政 府 基 金 退 休 基 金 共 同 基 金 單 位 信 託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公 司 信 託 業 期 貨 商 期 貨 服 務 事 業 及 其 他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之 機 構 2.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並 以 書 面 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為 高 淨 值 投 資 法 人 : (1) 最 近 一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臺 幣 二 百 億 元 者 但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法 人, 其 財 務 報 告 免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2) 設 有 投 資 專 責 單 位, 並 配 置 適 合 專 業 人 員, 且 該 單 位 主 管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I. 曾 於 金 融 證 券 期 貨 或 保 險 機 構 從 事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業 務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II.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III. 有 其 他 學 經 歷 足 資 證 明 其 具 備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專 業 知 識 及 管 理 經 驗, 可 健 全 有 效 管 理 投 資 部 門 業 務 者 (3) 最 近 一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部 位 或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投 資 組 合 達 新 臺 幣 十 億 元 以 上 但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之 法 人, 其 財 務 報 告 免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或 核 閱 (4)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具 有 合 適 之 投 資 程 序 及 風 險 管 理 措 施 3. 同 時 符 合 以 下 三 項 條 件, 並 以 書 面 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之 自 然 人 : (1) 提 供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財 力 證 明 ; 或 單 筆 投 資 逾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之 等 值 外 幣, 且 於 該 受 託 銷 售 機 構 之 存 款 及 投 資 ( 含 該 筆 投 資 ) 往 來 總 資 產 逾 新 臺 幣 一 千 五 百 萬 元, 並 提 供 總 資 產 超 過 新 臺 幣 三 千 萬 元 以 上 之 財 力 聲 明 書 (2) 投 資 人 具 備 充 分 之 金 融 商 品 專 業 知 識 或 交 易 經 驗 (3) 投 資 人 充 分 了 解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受 專 業 投 資 人 委 託 投 資 得 免 除 之 責 任, 同 意 簽 署 為 專 業 投 資 人 ( 三 ) 申 購 價 格 及 申 購 單 位 數 之 計 算 : 1. 參 與 證 券 商 受 理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應 依 申 購 日 之 境 外 ETF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核 算 各 申 購 人 繳 交 之 金 額 所 對 應 持 有 之 本 基 金 數 量 2.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得 從 投 資 人 交 付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收 取 申 購 手 續 費, 申 購 手 續 費 不 列 為 本 基 金 資 產 申 購 手 續 費 由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訂 定, 實 際 適 用 費 率 得 由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依 金 額 策 略 適 當 調 整 之,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之 0.5%, 詳 28

見 本 投 資 人 須 知 第 拾 伍 單 元 第 一 項 說 明 ( 四 ) 本 基 金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受 理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申 請 時 間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申 請 時 間 為 週 一 至 週 五 之 營 業 日, 上 午 九 時 至 下 午 三 時 2. 價 金 給 付 時 間 及 方 式 投 資 人 申 請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本 基 金 受 益 權 單 位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應 於 申 購 申 請 日 當 日 下 午 三 時 三 十 分 前 存 入 或 匯 入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所 產 生 之 匯 款 相 關 費 用 由 投 資 人 自 行 負 擔 3.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之 流 程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之 流 程, 同 一 般 申 購 流 程, 請 詳 見 捌 單 元 第 三 項 ( 三 ) 之 內 容 五 投 資 人 透 過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進 行 申 購 與 買 回 本 基 金 者, 其 結 匯 作 業 請 洽 各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六 上 述 申 購 與 買 回 作 業 流 程 與 申 請 時 程 期 限 得 由 總 代 理 人 提 出 修 訂, 惟 應 於 正 式 執 行 不 少 於 二 週 前 對 外 公 告, 並 適 用 於 所 有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七 申 購 買 回 申 請 之 暫 停 受 理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之 暫 停 計 算 申 購 應 交 付 之 受 益 憑 證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之 延 緩 給 付 ( 一 ) 參 與 證 券 商 因 金 管 會 之 命 令 或 遇 有 特 殊 情 事, 例 如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時, 得 視 其 影 響 情 形, 暫 停 受 理 申 購 及 ( 或 ) 買 回 申 請 暫 停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或 延 緩 給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購 應 交 付 之 受 益 憑 證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 1. 臺 灣 或 香 港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因 故 無 法 進 行 受 益 憑 證 劃 撥 轉 帳 作 業 2. 臺 灣 或 香 港 通 常 使 用 之 通 信 中 斷 3. 有 無 從 收 受 申 購 及 ( 或 ) 買 回 請 求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給 付 申 購 應 交 付 之 受 益 憑 證 或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之 其 它 特 殊 情 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境 外 合 作 機 構 接 受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的 買 回 要 求 會 違 反 信 託 契 約 訂 立 的 最 高 買 回 限 額 依 據 本 基 金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本 基 金 交 易 暫 停 或 暫 停 資 產 淨 值 的 釐 定 處 理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已 超 越 境 外 合 作 機 構 所 能 控 制 的 範 圍 內 有 關 一 籃 子 A 股 交 易 暫 停 或 有 額 外 的 交 易 限 制 或 在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認 為 合 理 的 情 況 下, 如 接 納 有 關 申 請 會 對 本 基 金 及 / 或 受 益 人 的 權 益 造 成 不 利 的 影 響 ( 二 ) 前 項 所 定 情 事 結 束 或 消 滅 後 之 次 一 個 營 業 日,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即 恢 復 受 理 申 購 買 回 申 請 恢 復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或 恢 復 給 付 申 購 應 交 付 之 受 益 憑 證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 三 ) 參 與 證 券 商 暫 停 或 恢 復 受 理 受 益 憑 證 申 購 買 回 申 請 時, 應 即 通 知 總 代 理 人, 並 將 該 項 訊 息 在 總 代 理 人 指 定 之 網 站 或 其 它 方 式 公 告 之 29

( 四 ) 參 與 證 券 商 暫 停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或 延 緩 給 付 申 購 應 交 付 之 受 益 憑 證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時, 應 即 通 知 總 代 理 人, 並 將 該 訊 息 在 總 代 理 人 指 定 之 網 站 或 其 它 方 式 公 告 之 ( 五 ) 依 上 述 ( 一 ) 規 定 暫 停 計 算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與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之 申 購 與 買 回 者, 應 以 恢 復 計 算 日 之 價 格 為 準, 計 算 其 實 際 申 購 價 金 實 際 買 回 價 金 與 應 交 付 之 受 益 憑 證,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購 人 及 受 益 人 並 應 比 照 恢 復 計 算 日 所 提 出 之 申 購 與 買 回 申 請, 依 投 資 人 須 知 規 定 之 期 限 給 付 申 購 或 買 回 應 給 付 之 受 益 憑 證 及 ( 或 ) 價 金 八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強 制 買 回 若 有 下 列 情 況, 本 基 金 可 在 發 出 合 理 通 知 後 強 制 買 回 受 益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受 益 權 單 位 ( 或 其 中 任 何 部 分 ), 猶 如 受 益 人 已 要 求 買 回 該 等 受 益 權 單 位, 並 且 結 束 受 益 人 就 其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持 有 的 任 何 帳 戶 : ( 一 ) 受 益 人 是 或 成 為 以 下 人 士 或 為 以 下 人 士 或 為 以 下 人 士 之 利 益 持 有 受 益 權 單 位 : (i) 美 國 人 士 ( 定 義 見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規 例 S); 或 (ii) 就 FATCA 目 的 所 定 義 的 美 國 人 士 ( 定 義 見 本 投 資 人 須 知 貳 拾 壹 節 有 關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 或 (iii) 任 何 其 他 不 合 資 格 人 士 ( 定 義 見 本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 ( 二 ) 受 益 人 拒 絕 或 並 未 及 時 提 供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及 / 或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根 據 任 何 由 相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監 管 或 政 府 機 構 發 出 的 本 地 或 海 外 適 用 法 律 和 條 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FATCA 規 定 的 要 求 披 露 或 申 報 規 定 而 合 理 要 求 的 任 何 資 料 或 文 件 或 其 他 協 助 ; ( 三 ) 受 益 人 撤 回 根 據 任 何 由 相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監 管 或 政 府 機 構 發 出 的 本 地 或 海 外 適 用 法 律 和 條 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FATCA 規 定 就 申 報 或 披 露 與 單 位 持 有 人 或 其 投 資 有 關 的 資 料 或 文 件 所 給 予 的 同 意 ; ( 四 ) 受 益 人 繼 續 持 有 受 益 權 單 位 會 導 致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本 基 金 及 / 或 本 基 金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根 據 任 何 由 相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監 管 或 政 府 機 構 發 出 的 本 地 或 海 外 適 用 法 律 和 條 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FATCA 遵 守 任 何 申 報 或 預 扣 的 規 定 ; 或 ( 五 )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認 為 是 為 遵 守 任 何 由 相 關 司 法 管 轄 區 監 管 或 政 府 機 構 發 出 的 本 地 或 海 外 適 用 法 律 和 條 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FATCA 而 有 必 要 的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有 權 從 買 回 所 得 款 項 中 預 扣 抵 銷 或 扣 除 合 理 數 額, 條 件 是 : (i) 上 述 預 扣 抵 銷 或 扣 除 是 適 用 法 律 和 條 例 所 允 許 的 ; 及 (ii)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是 本 著 誠 信 行 事 並 且 有 合 理 依 據 在 作 出 上 述 任 何 買 回 或 結 束 帳 戶 之 前,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將 通 知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保 管 機 構 及 / 或 其 他 有 關 服 務 提 供 者 30

玖 境 外 基 金 之 募 集 銷 售 ( 含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 不 成 立 時 之 退 款 方 式 一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募 集 及 銷 售 不 成 立,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應 立 即 將 投 資 人 所 給 付 之 申 購 總 價 金 扣 除 匯 費 後, 以 新 臺 幣 退 還 至 投 資 人 指 定 之 銀 行 帳 戶 予 投 資 人 二 標 智 上 證 50 中 國 指 數 基 金 募 集 及 銷 售 不 成 立 時,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總 代 理 人 及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除 不 得 請 求 報 酬 外, 為 本 基 金 支 付 之 一 切 費 用, 應 由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總 代 理 人 及 參 與 證 券 商 各 自 負 擔 但 本 基 金 之 申 購 如 因 投 資 人 未 依 限 繳 足 申 購 價 金 或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投 資 人 之 事 由 致 未 完 成 申 購 者, 國 內 參 與 證 券 商 得 扣 除 申 購 手 續 費 後 將 餘 款 退 還 投 資 人 31

拾 現 金 申 購 / 買 回 ( 含 現 金 聯 合 申 購 ) 撤 銷 一 現 金 ( 聯 合 ) 申 購 撤 銷 投 資 人 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現 金 ( 聯 合 ) 申 購 申 請, 除 該 筆 申 購 尚 未 下 單 交 易 並 經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撤 銷 該 現 金 ( 聯 合 ) 申 購 之 申 請 ( 前 述 受 理 單 位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同 意 ) 投 資 人 如 因 前 述 規 定 欲 申 請 撤 銷 現 金 ( 聯 合 ) 申 購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之 投 資 人 並 應 給 付 因 現 金 ( 聯 合 ) 申 購 撤 銷 所 產 生 之 相 關 費 用 二 現 金 買 回 撤 銷 投 資 人 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提 出 現 金 買 回 申 請, 除 該 筆 買 回 尚 未 下 單 交 易 並 經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總 代 理 人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撤 銷 該 現 金 買 回 之 申 請 ( 前 述 受 理 單 位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得 拒 絕 同 意 ) 投 資 人 如 因 前 述 規 定 欲 申 請 撤 銷 現 金 買 回 者, 應 以 書 面 向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申 請 之 投 資 人 並 應 給 付 因 現 金 買 回 撤 銷 所 產 生 之 相 關 費 用 32

拾 壹 總 代 理 人 與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責 任 一 總 代 理 人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責 任 ( 一 ) 總 代 理 人 及 其 經 理 人 或 受 僱 人,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及 忠 實 義 務,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履 行 總 代 理 人 之 義 務 ( 二 ) 總 代 理 人 應 編 製 投 資 人 須 知 及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譯 本 等 相 關 資 訊, 並 交 付 予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 三 ) 總 代 理 人 應 擔 任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之 訴 訟 及 一 切 文 件 之 送 達 代 收 人 ( 四 ) 總 代 理 人 負 責 與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連 絡, 提 供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投 資 人 本 基 金 之 相 關 發 行 及 交 易 資 訊 ( 五 ) 總 代 理 人 就 不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情 事, 應 協 助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及 持 有 本 基 金 之 投 資 人 辦 理 投 資 人 權 益 保 護 之 相 關 事 宜 ( 六 ) 如 本 基 金 有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事 由, 致 總 代 理 人 無 法 繼 續 代 理 該 基 金 之 募 集 及 銷 售, 或 總 代 理 人 因 其 他 事 由 終 止 代 理 本 基 金, 於 轉 由 其 他 總 代 理 人 辦 理 前, 總 代 理 人 應 協 助 投 資 人 辦 理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 七 ) 總 代 理 人 應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程 序 及 期 間 辦 理 申 報 申 請 核 准 公 告 及 傳 輸 境 外 基 金 之 特 定 事 項 與 資 訊 ( 八 ) 總 代 理 人 協 助 處 理 股 東 會 或 受 益 人 會 議 及 收 益 分 配 相 關 事 宜 ( 九 ) 總 代 理 人 發 現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辦 理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之 申 購 與 買 回, 違 反 法 令 契 約 逾 越 授 權 範 圍 或 損 害 投 資 人 權 益 之 情 事, 應 立 即 督 促 其 改 善, 並 立 即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 十 ) 總 代 理 人 應 辦 理 其 他 依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總 代 理 人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二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責 任 ( 一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於 本 基 金 尚 未 經 金 管 會 核 准 前, 不 得 於 中 華 民 國 境 內 募 集 與 銷 售 本 基 金 ( 二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應 提 供 本 基 金 發 行 及 交 易 之 相 關 訊 息 予 總 代 理 人, 俾 提 供 給 國 內 投 資 人 ( 三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應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及 總 代 理 契 約 之 規 定, 將 本 基 金 及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及 其 他 影 響 本 基 金 投 資 人 權 益 之 相 關 事 項 儘 速 通 知 總 代 理 人, 以 便 總 代 理 人 為 必 要 之 申 報 公 告 及 通 知 ( 四 )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承 諾 本 基 金 符 合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33

三 總 代 理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免 責 事 由 ( 一 ) 就 非 可 歸 責 於 總 代 理 人 參 與 證 券 商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之 事 由 致 申 購 或 買 回 申 請 未 能 完 成,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二 ) 就 香 港 聯 交 所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之 暫 停 交 易 休 市 終 止 營 業, 或 香 港 聯 交 所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之 電 腦 連 線 作 業 系 統 無 法 運 作, 或 香 港 聯 交 所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或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違 反 法 令 或 契 約 之 行 為,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 三 ) 對 於 因 政 府 或 其 他 有 權 機 關 之 行 為 敵 對 行 為 ( 不 論 有 無 宣 告 戰 爭 ) 暴 動 暴 亂 叛 變 天 災 洪 水 颱 風 地 震 意 外 事 故 火 災 爆 炸 有 毒 物 質 散 佈 輻 射 第 三 人 電 子 傳 遞 或 其 他 電 腦 系 統 之 故 障 失 誤,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故 無 法 履 行 其 於 本 投 資 人 須 知 規 定 之 責 任 或 義 務 時,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34

拾 貳 總 代 理 人 應 提 供 之 資 訊 服 務 事 項 一 境 外 基 金 經 申 請 核 准 或 申 報 生 效 後 應 於 二 日 內 公 告 募 集 及 銷 售 境 外 基 金 之 相 關 資 訊 二 每 一 營 業 日 公 告 所 代 理 境 外 基 金 之 單 位 淨 資 產 價 值 三 更 新 或 修 正 投 資 人 須 知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譯 本 後 三 日 內 辦 理 公 告 四 即 時 公 告 境 外 基 金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併 同 其 中 文 簡 譯 本, 基 金 註 冊 地 規 定 應 編 制 具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者, 亦 同 五 即 時 公 告 境 外 基 金 召 開 年 度 受 益 人 會 議 或 股 東 會 及 其 他 有 關 投 資 人 權 利 行 使 之 重 大 事 項 六 境 外 基 金 有 因 特 殊 情 況 致 基 金 之 申 購 贖 回 或 轉 換 交 易 受 限 制 七 外 國 發 行 人 因 所 屬 國 法 令 規 章 變 更, 致 對 投 資 人 或 基 金 之 營 運 有 重 大 影 響 八 所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境 外 基 金 該 基 金 之 管 理 機 構 或 該 機 構 所 屬 集 團 及 所 經 理 之 其 他 基 金, 發 生 對 基 金 投 資 人 權 益 或 所 募 集 及 銷 售 之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有 重 大 影 響 之 事 項 九 編 製 投 資 人 須 知 公 開 說 明 書 中 譯 本 等 其 他 基 於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或 金 管 會 命 令 應 提 供 之 資 訊, 並 將 之 提 供 予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 十 負 責 與 境 外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聯 絡, 提 供 投 資 人 或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有 關 本 基 金 之 相 關 發 行 交 易 及 上 市 相 關 資 訊 ; 十 一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核 准 或 向 中 華 民 國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暨 顧 問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 以 下 簡 稱 同 業 公 會 ) 為 必 要 之 申 報, 並 公 告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所 定 之 事 項 ; 十 二 向 中 央 銀 行 為 相 關 結 匯 申 報 ; 十 三 總 代 理 人 如 發 現 臺 灣 參 與 證 券 商 辦 理 本 基 金 之 申 購 或 買 回 等 交 易, 違 反 法 令 其 與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機 構 簽 訂 之 契 約 或 參 與 契 約 逾 越 總 代 理 人 對 其 授 權 範 圍 或 有 損 害 投 資 人 權 益 之 情 事, 應 立 即 督 促 其 改 善, 並 通 知 總 代 理 人 及 金 管 會 ; 十 四 處 理 本 基 金 之 股 東 會 或 受 益 人 會 議 在 臺 相 關 股 務 事 務 ; 及 十 五 其 他 依 境 外 基 金 管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向 金 管 會 申 請 核 准 申 報 或 應 公 告 或 通 知 之 事 項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