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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是 大 幅 度 削 减 行 政 审 批 专 案, 审 批 事 项 过 多 过 滥 的 状 况 明 显 改 变 国 务 院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先 后 三 次 组 织 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对 审 批 专 案 进 行 清 理, 在 严 格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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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园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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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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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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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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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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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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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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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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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出 國 報 告 書 ( 出 國 類 別 : 其 他 ) 參 加 台 資 銀 行 大 陸 金 融 業 務 研 究 班 報 告 書 服 務 機 關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姓 名 職 稱 : 邱 稽 核 淑 婉 派 赴 地 點 :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出 國 期 間 :99 年 11 月 14 日 至 99 年 11 月 25 日 報 告 日 期 :100 年 2 月 18 日

摘 要 本 篇 報 告 針 對 此 次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台 資 銀 行 大 陸 金 融 業 務 研 究 班 之 研 討 事 項 及 上 課 內 容, 擷 取 對 我 國 銀 行 業 監 理 有 助 益 之 主 題, 在 本 文 第 參 部 分 加 以 說 明, 其 內 容 包 含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發 展 體 系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制 度 及 以 中 國 銀 行 為 例 說 明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之 經 營 模 式 的 介 紹 最 後 第 肆 部 分 則 為 本 篇 報 告 之 心 得 與 建 議 拜 訪 北 京 12 天 期 間 完 全 沉 浸 於 大 陸 的 政 治 社 會 環 境 中, 兩 岸 雙 方 交 流 是 又 近 又 遠, 近 的 是 雙 眼 所 望 充 耳 所 聞 均 是 黃 皮 膚 黑 頭 髮 說 華 語 的 同 胞 ; 遠 的 是 登 上 長 城 時, 長 城 上 卻 處 處 是 人 民 解 放 軍, 隨 時 提 醒 兩 岸 間 政 治 的 矛 盾 兩 岸 自 2010 年 簽 署 完 成 MOU ECFA 後, 兩 岸 銀 行 業 之 交 流 將 更 頻 繁, 而 中 國 自 1978 改 革 開 放 開 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平 均 (GDP) 每 年 成 長 率 9.7% 的 速 度 飛 快 成 長, 截 至 2010 年 底 其 GDP 已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而 32 年 期 間 從 國 家 計 劃 修 正 為 中 國 政 府 所 稱 之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經 濟 社 會 制 度 尚 無 法 完 全 到 位 配 合 之 情 況 下, 中 國 市 場 充 斥 著 滿 滿 的 機 會, 但 也 處 處 暗 藏 危 機 風 險, 我 們 的 銀 行 在 思 考 在 大 陸 如 何 發 展 的 同 時, 宜 隨 時 保 持 風 險 意 識, 作 好 風 險 管 理 2

參 加 台 資 銀 行 大 陸 金 融 業 務 研 究 班 報 告 書 目 錄 壹 研 討 會 目 的 1 貳 研 討 會 過 程 2 參 研 討 會 內 容 摘 要 3 一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發 展 體 系 5 二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制 度 9 三 以 中 國 銀 行 為 例 說 明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之 經 營 模 式 22 肆 心 得 與 建 議 29 伍 附 件 目 錄 30 3

壹 研 究 班 目 的 本 次 研 討 會 係 由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與 中 國 銀 行 國 際 研 修 院 共 同 主 辦, 於 中 國 大 陸 北 京 中 國 銀 行 國 際 研 修 院 舉 辦 12 天 之 研 習 課 程, 探 討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環 境 之 趨 勢 大 陸 相 關 法 規 制 度 及 以 中 國 銀 行 銀 行 實 務 之 操 作 研 究 班 邀 請 大 陸 學 者 (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韓 康 教 授 北 京 人 民 警 察 學 院 宋 長 海 法 行 系 副 主 任 清 華 大 學 金 勇 軍 副 教 授 北 京 大 學 教 授 尹 田 ) 中 國 銀 監 會 與 人 民 銀 行 等 政 府 官 員 ( 銀 監 會 郭 玉 梅 人 力 資 源 和 社 會 保 障 部 勞 動 關 係 司 副 廳 長 趙 國 君 天 津 濱 海 農 村 商 業 銀 黨 委 書 記 韓 澤 縣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綜 合 司 法 規 處 處 長 徐 衞 剛 ) 及 中 國 銀 行 各 相 關 部 會 之 同 仁 ( 劉 小 宇 王 小 莉 肖 前 劉 長 征 牛 彩 雙 趙 建 平 李 武 中 項 思 思 張 耀 韓 尚 武 ) 介 紹 大 陸 現 行 之 經 濟 金 融 經 營 環 境 本 次 研 討 會 除 本 會 及 國 內 各 銀 行 37 名 代 表 以 外, 尚 包 括 中 國 銀 行 大 陸 各 分 行 行 員 代 表 11 名 合 計 共 有 48 名 學 員 參 加 4

貳 研 究 班 過 程 一 研 究 主 題 本 次 研 討 會 的 主 題 有 3: 1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形 勢 ( 包 含 : 宏 觀 經 濟 形 勢 與 經 濟 政 策 大 陸 當 前 金 融 形 勢 農 村 經 濟 金 融 的 演 變 與 村 鎮 銀 行 發 展 ) 2 大 陸 法 規 制 度 ( 包 含 : 大 陸 外 資 銀 行 監 管 政 策 與 規 定 國 家 外 匯 資 金 管 理 政 策 與 制 度 大 陸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相 關 政 策 與 規 定 商 業 銀 行 法 解 析 大 陸 稅 務 與 會 計 制 度 大 陸 法 院 公 證 裁 判 制 度 及 公 安 體 系 擔 保 法 ) 3 以 中 國 銀 行 為 例, 就 大 陸 地 區 商 業 銀 行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授 信 業 務 及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稽 核 作 介 紹 二 研 究 班 議 程 99 年 11 月 15 日 至 99 年 11 月 24 日 研 討 會 議 程 日 期 議 程 主 講 人 11 月 15 日 11 月 16 日 1. 大 陸 宏 觀 經 濟 形 勢 與 經 濟 政 策 分 析 2. 大 陸 當 前 金 融 形 勢 與 熱 點 問 題 分 析 IRBA 的 妥 適 檢 查 1. 大 陸 外 資 銀 行 監 管 政 策 與 規 定 介 紹 2. 大 陸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相 關 政 策 與 規 定 介 紹 PD 方 法 論 1. 韓 康 ( 國 家 行 政 學 院 副 院 長 ) 2. 許 健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副 局 長 ) 1. 鄧 玉 梅 ( 中 國 銀 監 會 一 部 副 主 ) 2. 趙 國 君 (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部 勞 動 關 係 司 副 司 長 ) 5

日 期 議 程 主 講 人 11 月 17 日 11 月 18 日 11 月 19 日 11 月 22 日 1. 農 村 經 濟 金 融 的 演 變 與 村 鎮 銀 行 的 發 展 2. 國 家 外 匯 資 金 管 理 政 策 與 制 度 介 紹 商 業 銀 行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公 司 業 務 產 品 國 際 結 算 業 務 國 內 支 付 結 算 業 務 商 業 銀 行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 儲 蓄 存 款 及 中 間 業 務 個 人 住 房 貸 款 業 務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國 內 銀 行 卡 業 務 1. 商 業 銀 行 法 解 析 2. 合 同 法 解 析 1. 韓 津 縣 ( 天 津 濱 海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秘 書 博 士 ) 2. 徐 則 剛 (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綜 合 司 法 規 處 處 長 ). 劉 小 宇 王 小 莉 肖 前 劉 長 徵 ( 中 國 銀 行 金 融 總 部 ) 牛 涁 雙 丁 曉 童 趙 建 平 張 彔 ( 中 國 銀 行 個 人 金 融 總 部 ) 1. 李 武 中 ( 中 國 銀 行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 2. 尹 田 ( 北 京 大 學 法 學 院 教 授 ) 11 月 23 日 11 月 24 日 1. 大 陸 稅 務 與 會 計 制 度 介 紹 2. 大 陸 法 院 公 證 裁 判 制 度 及 公 安 體 系 介 紹 3. 商 業 銀 行 授 信 業 務 介 紹 - 押 品 管 理 不 良 資 產 清 收 1. 擔 保 法 解 析 2. 商 業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稽 核 1. 項 思 思 ( 永 安 會 計 帥 事 務 所 ) 文 棟 ( 中 國 銀 行 財 務 管 理 部 ) 2. 宋 長 海 ( 北 京 人 民 警 察 學 院 教 授 ) 3. 張 耀 醜 一 兵 ( 中 國 銀 行 授 信 執 行 部 ) 1. 金 勇 軍 ( 清 華 大 學 經 管 學 院 副 教 授 ) 6

日 期 議 程 主 講 人 2. 韓 尚 武 ( 中 國 銀 行 總 行 稽 核 部 ) 7

參 研 討 會 內 容 重 點 一 大 陸 總 體 經 濟 與 金 融 發 展 ( 一 )1949 年 後 大 陸 經 濟 金 融 演 變 49 年 後 大 陸 之 金 融 大 約 可 區 分 4 階 段, 分 別 為 : 新 民 主 主 義 革 命 時 期 (1949-1953 年 ) 社 會 主 義 改 造 期 (1953 年 -1956 年 ) 計 劃 經 濟 的 " 大 一 統 "(1956-1979 年 ) 及 改 革 開 放 的 1979-2010 年 如 上 所 述, 大 陸 經 濟 的 發 展 由 1979 年 開 放 開 始 快 快 發 展, 以 下 再 將 該 時 期 區 分 為 : 1. 改 革 開 放 的 1979-1993 年 : 為 有 計 劃 的 商 品 經 濟, 基 本 上 依 循 鄧 小 平 " 讓 一 部 分 人 先 富 來, 黑 貓 白 貓, 模 著 石 頭 過 河 " 的 想 法 2. 清 理 整 頓 的 1993-2002 年 : 因 全 民 經 商 與 工 資 物 價 改 革, 從 短 缺 到 開 放 需 求 過 旺, 爰 改 期 間 主 要 以 治 理 三 亂 清 三 角 債 清 理 帳 外 帳 和 小 金 融 及 真 實 性 檢 查 為 主,1992 年 鄧 小 平 南 巡 講 話 確 認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3. 深 化 改 革 的 2003 年 -2010 年 / 美 式 為 主 相 容 並 存 : 該 期 間 最 主 要 之 改 革 為 2003 年 4 月 26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次 會 議 通 過, 設 立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行 使 原 由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履 行 的 審 批 監 督 管 理 銀 行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及 其 他 存 款 類 金 融 機 構 等 的 職 責 及 相 關 職 責 ( 二 ) 大 陸 的 改 革 開 放 中 國 大 陸 自 1978 年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將 中 國 帶 進 了 現 代 化 的 快 車 道 先 就 1978 年 至 2010 年 間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GDP) 進 出 口 8

變 化 介 紹 1978 年 GDP 總 量 僅 人 民 幣 3,624 億 元, 至 2010 年 已 達 到 人 民 幣 397,983 億 元, 相 當 於 全 球 GDP 的 8.5%, 並 超 過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大 經 濟 體,32 年 間 年 均 增 長 9.7% 全 年 進 出 口 總 額 :1978 年 只 有 206.4 億 美 元,2010 年 達 到 29,728 億 美 元, 在 這 32 年 間, 中 國 進 出 口 總 額 增 長 144 倍, 年 均 增 長 16.81%, 超 過 同 期 GDP 年 均 增 長 幅 度, 中 國 外 貿 依 存 度 隨 之 躍 上 了 全 世 界 其 他 大 國 所 無 法 比 擬 的 高 度 以 2008 年 為 例,GDP 為 44,024 億 美 元,GDP 成 長 率 9.6% 進 出 口 總 額 25,616 億 元, 占 GDP 比 例 為 58.19% 出 口 額 14,285 億 元, 占 GDP 比 例 為 33.9%; 其 中 主 要 出 口 國 為 : 美 國 歐 盟 香 港 日 本 東 盟 ; 進 口 國 為 : 日 本 歐 盟 東 盟 韓 國 台 灣 ( 三 )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後 的 影 響 和 因 應 雖 然 中 國 大 陸 平 均 每 年 GDP 成 長 率 平 均 到 達 9.7%, 但 2008 年 9 月 15 日 雷 曼 兄 弟 公 司 破 產 美 國 全 面 爆 發 金 融 危 機, 中 國 仍 遭 受 自 1929 年 以 來 全 球 最 嚴 重 的 經 濟 危 機 2008 年 第 3 季 及 第 4 季 之 GDP 成 長 率 由 2008 年 第 2 季 的 9.9%, 下 降 到 6.8% 及 6.1%,2009 年 出 口 下 降 19.7%, 中 國 政 府 於 是 提 出 多 項 擴 大 內 需 的 總 體 方 略, 讓 2009 年 第 2 季 第 3 季 第 4 季 GDP 成 長 率 回 復 到 7.9% 9.1% 10.7% 11.9% 擴 大 內 需 總 體 方 略 為 : 積 極 財 政 政 策 和 適 度 寬 鬆 貨 幣 政 策 政 府 擴 大 內 需 投 資 40,000 億 人 民 幣 ( 約 占 國 內 生 產 毛 總 額 13.3%) 及 年 度 發 放 信 貸 總 量 97,000 億 人 民 幣 ; 其 中 擴 大 內 需 投 資 的 10 項 " 菜 單 " 包 含 (2008 年 11 月 9 日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 十 條 "): 1. 加 快 建 設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 9

2. 加 快 農 村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 3. 加 快 鐵 路 公 路 和 機 場 等 重 大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 4. 加 快 醫 療 衛 生 文 化 教 育 事 業 發 展 ; 5. 加 強 生 態 環 境 建 設 ; 6. 是 加 快 自 主 創 新 和 結 構 調 整 支 持 高 技 術 產 業 化 建 設 和 產 業 技 術 進 步, 支 持 服 務 業 發 展 7. 加 快 地 震 災 區 後 重 建 各 項 工 作 ; 8. 提 高 城 鄉 居 民 收 入 ; 9. 在 全 國 所 有 地 區 所 有 行 業 全 面 實 施 增 值 稅 轉 型 改 革, 鼓 勵 企 業 技 術 改 革, 減 輕 企 業 負 擔 1,200 億 元 人 民 幣 ; 10. 加 大 金 融 對 經 濟 增 長 的 支 持 力 度 ( 四 ) 十 二 五 規 劃 中 國 大 陸 自 1953 年 開 始 發 展 " 國 家 五 規 劃 ", 為 其 對 全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的 規 劃, 而 2011 到 2015 年 已 為 第 十 二 次 之 五 年 規 劃, 以 下 先 就 五 年 規 劃 的 政 策 和 十 二 五 規 劃 之 基 本 設 計 說 明 如 下 : 五 年 規 劃 : 為 中 國 政 府 關 於 國 家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的 預 期 目 標 及 其 管 理 政 策 包 含 : 1. 增 長 就 業 收 入 物 價 消 費 外 貿 ; 2. 國 家 基 本 建 設 的 預 期 目 標 及 調 控 政 策 ; 3. 產 業 發 展 的 預 期 增 長 目 標 及 調 控 政 策 ; 4. 地 區 經 濟 的 預 期 發 展 目 標 及 調 控 政 策 ; 5. 國 防 經 濟 的 預 期 發 展 目 標 及 管 理 政 策 十 二 五 規 劃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基 本 設 計, 係 以 科 學 發 展 觀 為 主 題, 更 加 注 重 以 人 為 本 更 加 注 重 全 面 協 調 可 持 續 更 加 注 重 同 統 籌 兼 顧 更 10

加 注 重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促 進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並 以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為 主 綫, 堅 持 把 經 濟 結 構 戰 略 性 作 為 主 攻 方 向, 堅 持 科 技 進 步 作 為 發 展 的 主 要 支 撐 堅 持 保 障 民 生 作 為 發 展 出 發 點 落 腳 點 堅 持 資 源 環 境 作 為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的 著 力 點, 堅 持 改 革 開 放 作 為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的 強 大 動 力 十 二 五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主 要 目 標 共 有 5 項 : 1. 經 濟 目 標 : 價 格 穩 定 就 業 持 續 增 長 國 際 收 支 平 衡 效 益 明 顯 提 高 2. 結 構 調 整 目 標 : 消 費 率 服 務 業 和 城 鎮 化 提 高 區 域 協 調 增 長 能 耗 與 排 放 大 幅 下 降 生 態 環 境 明 顯 改 善 3. 收 入 增 長 目 標 : 居 民 收 入 增 長 和 經 濟 發 展 同 步 勞 動 報 酬 增 長 和 勞 動 生 產 率 提 高 同 步 4. 社 會 建 設 目 標 : 覆 蓋 城 鄉 的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逐 步 完 善 5. 改 革 目 標 : 財 稅 金 融 要 素 價 格 壟 斷 行 業 的 改 革 明 顯 發 展, 政 府 公 信 力 和 行 政 效 率 進 一 步 提 高 十 二 五 規 劃 新 的 發 展 和 新 的 的 發 展 戰 略 為 發 展 穩 定 結 構 變 革 民 生 改 善 及 社 會 進 步,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制 定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十 二 五 規 劃 的 建 議 共 有 12 項 : 1. 加 快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開 創 科 學 發 展 觀 新 局 面 2. 堅 持 擴 大 內 需 戰 略 保 持 經 濟 平 穩 較 快 發 展 3. 推 進 農 業 現 代 化, 加 快 社 會 主 義 新 農 業 建 設 4. 發 展 現 代 產 業 體 系, 提 高 產 業 和 新 競 爭 力 5. 促 進 區 域 協 調 發 展, 積 極 穩 妥 推 進 城 鎮 化 6. 加 快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環 境 友 好 型 社 會, 提 高 生 態 文 明 水 準 7. 深 入 實 施 科 教 興 國 戰 略 和 人 才 強 國 戰 略, 加 快 建 設 創 新 國 家 8. 加 強 社 會 建 設, 建 立 健 全 基 本 公 共 服 務 體 系 11

二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制 度 9. 推 動 文 化 大 發 展 大 繁 榮, 提 升 國 家 文 化 軟 實 力 10. 加 快 改 革 攻 堅 步 伐,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11. 實 施 互 利 共 贏 的 開 放 戰 略, 進 一 步 提 高 對 外 開 放 12. 全 黨 全 國 各 族 人 民 團 結 起 來, 為 實 現 " 十 二 五 規 劃 " 而 奮 鬥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法 律 可 分 為 4 類 : 1. 法 律 : 經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頒 布 的 法 律, 如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法 商 業 銀 行 法 證 券 法 保 險 法 票 券 法 2. 行 政 法 規 : 由 國 務 院 頒 布 之 法 規, 如 人 民 幣 管 理 條 例 儲 蓄 管 理 條 例 現 金 管 理 條 例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等 3. 部 門 解 釋 : 由 行 政 部 門 發 布 之 規 定, 如 貸 款 通 則 中 外 合 資 投 資 銀 行 類 機 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金 融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等 4. 司 法 解 釋 : 由 法 院 發 布 之 解 釋 或 補 充, 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關 於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收 購 處 置 不 良 資 產 有 關 問 題 補 充 通 知 等 以 下 就 與 銀 行 監 理 相 關 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法 商 業 銀 行 法 外 資 銀 行 管 理 條 例 及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介 紹 ( 一 ) 中 國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法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會 議 通 過, 最 近 係 根 據 2006 年 10 月 31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二 十 四 次 會 議 修 正, 該 法 計 有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第 三 章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第 四 章 監 督 管 理 措 施 第 五 章 法 律 責 任 及 第 六 章 附 則 等 6 章 52 條 文, 以 下 就 重 要 規 定 臚 列 如 下 : 12

立 法 目 的 ( 第 1 條 ): 為 了 加 強 對 銀 行 業 的 監 督 管 理, 規 範 監 督 管 理 行 為, 防 範 和 化 解 銀 行 業 風 險, 保 護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戶 的 合 法 權 益, 促 進 銀 行 業 健 康 發 展, 制 定 本 法 監 理 機 關 及 其 職 權 ( 第 2 條 ): 國 務 院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銀 監 會 ) 負 責 對 全 國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業 務 活 動 監 督 管 理 的 工 作 ; 銀 監 會 依 照 本 法 有 關 規 定, 對 經 其 批 准 在 境 外 設 立 的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其 在 境 外 的 業 務 活 動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受 監 理 對 象 ( 第 2 條 ): 境 內 設 立 的 商 業 銀 行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的 金 融 機 構 以 及 政 策 性 銀 行 ; 境 內 設 立 的 金 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財 務 公 司 金 融 租 賃 公 司 以 及 經 國 務 院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批 准 設 立 的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監 督 管 理 銀 監 會 的 義 務 : 公 開 : 應 當 公 開 監 督 管 理 程 式, 建 立 監 督 管 理 責 任 制 度 和 內 部 監 督 制 度 ( 第 12 條 ) 依 法 行 政 : 應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制 定 並 發 佈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業 務 活 動 監 督 管 理 的 規 章 規 則, 及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條 件 和 程 式, 審 查 批 准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設 立 變 更 終 止 以 及 業 務 範 圍 ( 第 15 條 第 16 條 ) 受 監 理 機 構 應 嚴 格 遵 守 的 審 慎 經 營 規 則 ( 第 17 條 ): 由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也 可 以 由 銀 監 會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制 定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審 慎 經 營 規 則, 包 括 風 險 管 理 內 部 控 制 資 本 充 足 率 資 產 品 質 損 失 準 備 金 風 險 集 中 關 聯 交 易 資 產 流 動 性 等 內 容 銀 監 會 的 非 現 場 現 場 及 報 表 監 理 ( 第 23 條 第 24 條 第 25 條 ): 銀 督 會 應 當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業 務 活 動 及 其 風 險 狀 況 進 行 非 現 13

場 及 現 場 監 管, 建 立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監 督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分 析 評 價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風 險 狀 況, 並 實 行 並 表 監 督 管 理 銀 監 會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處 分 ( 第 37 條 第 38 條 第 39 條 ): 違 反 事 項 審 慎 經 營 規 則 逾 期 未 改 正 的, 或 者 其 行 為 嚴 重 危 及 該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穩 健 運 行 損 害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戶 合 法 權 益 處 分 措 施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1) 責 令 暫 停 部 分 業 務 停 止 批 准 開 辦 新 業 務 ; (2) 限 制 分 配 紅 利 和 其 他 收 入 ; (3) 限 制 資 產 轉 讓 ; (4) 責 令 控 股 股 東 轉 讓 股 權 或 者 限 制 有 關 股 東 的 權 利 ; (5) 責 令 調 整 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或 者 限 制 其 權 利 ; (6) 停 止 批 准 增 設 分 支 機 搆 已 經 或 者 可 能 發 生 信 用 危 實 行 接 管 或 者 促 成 機 構 重 組 機, 嚴 重 影 響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戶 合 法 權 益 的 違 法 經 營 經 營 管 理 不 善 撤 銷 等 情 形, 不 予 撤 銷 將 嚴 重 危 害 金 融 秩 序 損 害 公 眾 利 益 的, 銀 監 會 人 員 違 規 的 處 分 ( 第 43 條 ): 違 規 事 項 處 分 措 施 構 成 犯 罪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14

責 任 (1) 違 反 規 定 審 查 批 准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的 行 政 處 分 設 立 變 更 終 止, 以 及 業 務 範 圍 和 業 務 範 圍 內 的 業 務 品 種 的 ; (2) 違 反 規 定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進 行 現 場 檢 查 的 ; (3) 未 依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報 告 突 發 事 件 的 ; (4) 違 反 規 定 查 詢 帳 戶 或 者 申 請 凍 結 資 金 的 ; (5) 違 反 規 定 對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採 取 措 施 或 者 處 罰 的 ; (6) 違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規 定 對 有 關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進 行 調 查 的 ; (7) 濫 用 職 權 怠 忽 職 守 的 其 他 行 為 ( 二 ) 商 業 銀 行 法 1995 年 5 月 10 日 第 八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十 三 次 會 議 通 過 頒 布 商 業 銀 行 法 ( 最 新 修 正 之 版 本 為 2003 年 12 月 27 日 第 十 屆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第 六 次 會 議 通 過 發 布 ), 共 計 有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商 業 銀 行 法 的 設 立 和 組 織 機 構 第 三 章 對 存 款 人 的 保 護 第 四 章 貸 款 和 其 業 務 的 基 本 規 則 第 五 章 財 務 會 計 第 六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七 章 接 管 和 終 止 第 八 章 法 律 責 任 及 第 九 章 附 則 等 9 章 95 條 文, 以 下 就 重 要 規 定 說 明 如 下 : 立 法 目 的 ( 第 1 條 ): 為 了 保 護 商 業 銀 行 存 款 人 和 其 他 客 戶 的 合 法 權 益, 規 範 商 業 銀 行 的 行 為, 提 高 信 貸 資 產 品 質, 加 強 監 督 管 理, 15

保 障 商 業 銀 行 的 穩 健 運 行, 維 護 金 融 秩 序,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的 發 展 商 業 銀 行 可 以 經 營 之 業 務 ( 第 3 條 ): (1)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 (2) 發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長 期 貸 款 ; (3) 辦 理 國 內 外 結 算 ; (4) 辦 理 票 據 承 兌 與 貼 現 ; (5) 發 行 金 融 債 券 ; (6) 代 理 發 行 代 理 兌 付 承 銷 政 府 債 券 ; (7) 買 賣 政 府 債 券 金 融 債 券 ; (8) 從 事 同 業 拆 借 ; (9) 買 賣 代 理 買 賣 外 匯 ; (10) 從 事 銀 行 卡 業 務 ; (11) 提 供 信 用 證 服 務 及 擔 保 ; (12) 代 理 收 付 款 項 及 代 理 保 險 業 務 ; (13)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務 ; (14) 經 國 務 院 銀 行 業 監 督 管 理 機 構 批 准 的 其 他 業 務 最 低 資 本 額 ( 第 13 條 ): 類 別 全 國 性 商 業 銀 行 城 市 商 業 銀 行 農 村 商 業 銀 行 註 冊 資 本 最 低 限 額 10 億 元 人 民 幣 1 億 元 人 民 幣 0.5 億 人 民 幣 存 放 款 利 率 ( 第 31 條 第 38 條 ):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規 定 的 存 款 利 率 的 上 下 限, 確 定 存 款 利 率, 並 予 以 公 告 ; 按 照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規 定 的 貸 款 利 率 的 上 下 限, 確 定 貸 款 利 率 16

資 產 負 債 的 比 例 管 理 ( 第 39 條 ): 項 目 最 低 比 例 要 求 資 本 充 足 率 8% 貸 款 餘 額 與 存 款 餘 額 的 比 例 75% 流 動 性 資 產 餘 額 與 流 動 性 負 債 餘 額 的 比 例 25% 對 同 一 借 款 人 的 貸 款 餘 額 與 資 本 餘 額 的 比 例 10% 同 業 拆 借 的 規 定 ( 第 46 條 ): 項 目 規 定 拆 入 資 金 禁 止 發 放 固 定 資 產 貸 款 或 者 用 於 投 資 彌 補 票 據 結 算 聯 行 匯 差 頭 寸 的 不 足 和 解 決 臨 時 性 周 轉 資 金 的 需 求 拆 出 資 金 限 於 交 足 存 款 準 備 金 留 足 備 付 金 和 歸 還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到 期 貸 款 之 後 的 閒 置 資 金 監 理 單 位 ( 第 62 條 第 63 條 ): 單 位 檢 查 監 督 項 目 銀 監 會 人 民 銀 行 存 款 貸 款 結 算 呆 賬 等 情 況 進 行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十 四 條 的 規 定 對 商 業 銀 行 進 行 檢 查 監 督 審 計 機 關 審 計 監 督 外 資 銀 行 的 適 用 ( 第 92 條 ): 外 資 商 業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商 業 銀 行 外 國 商 業 銀 行 分 行 適 用 本 法 規 定,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的, 依 17

照 其 規 定 ( 三 ) 外 資 銀 行 管 理 條 例 2006 年 11 月 8 日 國 務 院 第 155 次 常 務 會 議 通 過 公 佈, 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 起 施 行 該 條 例 共 有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設 立 與 登 記 第 三 章 業 務 範 圍 第 四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終 止 與 清 算 第 六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七 章 附 則 等 7 章 73 條 文 外 資 銀 行 的 定 義 ( 第 2 條 ): 指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經 批 准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下 列 機 構 : (1)1 家 外 國 銀 行 單 獨 出 資 或 者 1 家 外 國 銀 行 與 其 他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的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 (2)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與 中 國 的 公 司 企 業 共 同 出 資 設 立 的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 (3)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 (4) 外 國 銀 行 代 表 處 最 低 資 本 額 ( 第 8 條 ): 類 別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設 立 的 分 行 註 冊 資 本 ( 營 運 資 金 ) 最 低 限 額 10 億 元 人 民 幣 或 者 等 值 的 自 由 兌 換 貨 幣 (1) 1 億 元 人 民 幣 或 者 等 值 的 自 由 兌 換 貨 幣 (2)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撥 給 各 分 支 機 搆 營 運 資 金 的 總 和, 不 得 超 過 總 行 資 本 金 總 額 的 60%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2 億 元 人 民 幣 或 者 等 值 的 自 由 兌 換 貨 幣 18

外 資 銀 行 股 東 之 資 格 條 件 ( 第 9 條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 擬 設 立 之 機 構 條 件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的 股 東 或 者 擬 設 分 行 代 表 處 (1) 具 有 持 續 盈 利 能 力, 信 譽 良 好, 無 重 大 違 法 違 規 記 錄 ; (2) 具 有 從 事 國 際 金 融 活 動 的 經 驗 ; (3) 具 有 有 效 的 反 洗 錢 制 度 ; (4) 受 到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的 有 效 監 管, 並 且 其 申 請 經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同 意 ; (5) 銀 監 會 規 定 的 其 他 審 慎 性 條 件 (6)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應 當 具 有 完 善 的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制 度, 且 其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已 經 與 銀 監 會 建 立 良 好 的 監 督 管 理 合 作 機 制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1) 上 開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的 股 東 或 者 擬 設 分 行 代 表 處 的 所 有 條 件 ; (2) 為 商 業 銀 行 ; (3)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已 經 設 立 代 表 處 2 年 以 上 ; (4) 提 出 設 立 申 請 前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5) 資 本 充 足 率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以 及 銀 監 會 的 規 定 擬 設 中 外 合 資 銀 (1) 上 開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19

行 行 的 股 東 或 者 擬 設 分 行 代 表 處 的 所 有 條 件 ; (2) 為 商 業 銀 行 ; (3)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已 經 設 立 代 表 處 ; (4) 提 出 設 立 申 請 前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100 億 美 元 ; (5) 資 本 充 足 率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以 及 銀 監 會 的 規 定 擬 設 分 行 (1) 上 開 擬 設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的 股 東 或 者 擬 設 分 行 代 表 處 的 所 有 條 件 ; (2) 提 出 設 立 申 請 前 1 年 年 末 總 資 產 不 少 於 200 億 美 元 ; (3) 資 本 充 足 率 符 合 所 在 國 家 或 者 地 區 金 融 監 管 當 局 以 及 銀 監 會 的 規 定 ; (4) 初 次 設 立 分 行 的, 在 境 內 已 經 設 立 代 表 處 2 年 以 上 分 行 改 制 ( 第 24 條 ): 經 銀 監 會 批 准, 得 改 制 為 由 其 單 獨 出 資 的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外 資 銀 行 得 經 營 之 業 務 ( 第 29 條 第 31 條 第 33 條 第 34 條 ): 單 位 業 務 項 目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中 外 合 資 銀 行 可 以 經 營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外 匯 業 務 和 人 民 幣 業 務 : 20

(1)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 (2) 發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長 期 貸 款 ; (3) 辦 理 票 據 承 兌 與 貼 現 ; (4) 買 賣 政 府 債 券 金 融 債 券, 買 賣 股 票 以 外 的 其 他 外 幣 有 價 證 券 ; (5) 提 供 信 用 證 服 務 及 擔 保 ; (6) 辦 理 國 內 外 結 算 ; (7) 買 賣 代 理 買 賣 外 匯 ; (8) 代 理 保 險 ; (9) 從 事 同 業 拆 借 ; (10) 從 事 銀 行 卡 業 務 ; (11)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務 ; (12) 提 供 資 信 調 查 和 諮 詢 服 務 ; (13) 經 營 結 匯 售 匯 業 務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可 以 經 營 下 列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外 匯 業 務 以 及 對 除 中 國 境 內 公 民 以 外 客 戶 的 人 民 幣 業 務 : (1)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 (2) 發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長 期 貸 款 ; (3) 辦 理 票 據 承 兌 與 貼 現 ; (4) 買 賣 政 府 債 券 金 融 債 券, 買 賣 股 票 以 外 的 其 他 外 幣 有 價 證 券 ; (5) 提 供 信 用 證 服 務 及 擔 保 ; (6) 辦 理 國 內 外 結 算 ; (7) 買 賣 代 理 買 賣 外 匯 ; 21

(8) 代 理 保 險 ; (9) 從 事 同 業 拆 借 ; (10)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務 ; (11) 提 供 資 信 調 查 和 諮 詢 服 務 ; (12) 其 他 業 務 ; (13) 吸 收 中 國 境 內 公 民 每 筆 不 少 於 100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定 期 存 款 ; (14) 經 營 結 匯 售 匯 業 務 外 國 銀 行 代 表 處 外 資 銀 行 營 業 性 機 構 與 其 代 表 的 外 國 銀 行 業 務 相 關 的 聯 絡 市 場 調 查 諮 詢 等 非 經 營 性 活 動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應 當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提 出 申 請 前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開 業 3 年 以 上 ; (2) 提 出 申 請 前 2 年 連 續 盈 利 ; (3) 其 他 審 慎 性 條 件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的 財 務 性 條 件 ( 第 44 條 第 45 條 第 46 條 第 47 條 ): 項 目 條 件 營 運 資 金 30% 應 當 以 銀 監 會 指 定 的 生 息 資 產 形 式 存 在 營 運 資 金 加 準 備 金 等 不 得 低 於 8% 項 之 和 中 的 人 民 幣 份 22

額 與 其 人 民 幣 風 險 資 產 的 比 例 流 動 性 資 產 餘 額 與 流 不 得 低 於 25% 動 性 負 債 餘 額 的 比 例 境 內 本 外 幣 資 產 餘 額 不 得 低 於 境 內 本 外 幣 負 債 餘 額 臺 灣 地 區 的 金 融 機 構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銀 行 機 構 ( 第 72 條 ): 比 照 適 用 本 條 例, 國 務 院 另 有 規 定 的, 依 照 其 規 定 ( 三 ) 外 匯 管 理 條 例 該 條 例 計 有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二 章 經 常 專 案 外 匯 管 理 第 三 章 資 本 專 案 外 匯 管 理 第 四 章 金 融 機 構 外 匯 業 務 管 理 第 五 章 人 民 幣 匯 率 和 外 匯 市 場 管 理 第 六 章 監 督 管 理 第 七 章 法 律 責 任 第 八 章 附 則 等 8 章 54 條 文 負 責 機 構 ( 第 2 條 ): 國 務 院 外 匯 管 理 部 門 及 其 分 支 機 搆 ( 以 下 統 稱 外 匯 管 理 機 關 ) 依 法 履 行 外 匯 管 理 職 責 適 用 範 圍 ( 第 4 條 第 5 條 ): 境 內 機 構 境 內 個 人 的 外 匯 收 支 或 者 外 匯 經 營 活 動, 以 及 境 外 機 構 境 外 個 人 在 境 內 的 外 匯 收 支 或 者 外 匯 經 營 活 動 ; 國 家 對 經 常 性 國 際 支 付 和 轉 移 不 予 限 制 境 內 外 幣 的 流 通 ( 第 8 條 ): 境 內 禁 止 外 幣 流 通, 並 不 得 以 外 幣 計 價 結 算, 但 國 家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外 匯 管 理 機 構 規 範 之 項 目 ( 第 9 條 ): 境 內 機 構 境 內 個 人 的 外 匯 收 入 可 以 調 回 境 內 或 者 存 放 境 外 ; 調 回 境 內 或 者 存 放 境 外 的 條 件 期 限 等 23

結 匯 的 條 件 ( 第 12 條 ): 經 常 項 目 外 匯 收 支 應 當 具 有 真 實 合 法 的 交 易 基 礎 經 營 結 匯 售 匯 業 務 的 金 融 機 構 應 當 按 照 國 務 院 外 匯 管 理 部 門 的 規 定, 對 交 易 單 證 的 真 實 性 及 其 與 外 匯 收 支 的 一 致 性 進 行 合 理 審 查 銀 行 業 金 融 機 構 可 承 作 之 業 務 ( 第 20 條 ): 直 接 向 境 外 提 供 商 業 貸 款 人 民 幣 匯 率 ( 第 27 條 ): 實 行 以 市 場 供 求 為 基 礎 的 有 管 理 的 浮 動 匯 率 制 度 外 匯 管 理 機 構 對 金 融 機 構 之 處 分 ( 第 47 條 ): 違 規 事 項 處 分 (1) 辦 理 經 常 專 案 資 金 收 付, 未 對 交 易 單 證 的 真 實 性 及 其 與 外 匯 收 支 的 一 致 性 進 行 合 理 審 查 的 ; (2) 違 反 規 定 辦 理 資 本 項 目 資 金 收 付 的 ; 責 令 限 期 改 正,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並 處 20 萬 元 以 上 10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3) 違 反 規 定 辦 理 結 匯 售 匯 業 務 的 ; (4) 違 反 外 匯 業 務 綜 合 頭 寸 管 理 的 ; (5) 違 反 外 匯 市 場 交 易 管 理 的 情 節 嚴 重 或 者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停 止 經 營 相 關 業 務 對 負 責 人 的 處 分 ( 第 49 條 ): 境 內 機 構 違 反 外 匯 管 理 規 定 的, 除 依 照 本 條 例 給 予 處 罰 外, 對 直 接 負 責 的 主 管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應 當 給 予 處 分 ; 對 金 融 機 構 負 有 直 接 責 任 的 董 事 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和 其 他 直 接 責 任 人 員 給 予 警 告, 處 5 萬 元 以 上 50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款 ; 構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24

三 以 中 國 銀 行 為 例 說 明 中 國 商 業 銀 行 之 經 營 模 式 ( 一 ) 中 國 銀 行 概 況 該 行 為 大 陸 特 續 經 營 歷 史 最 悠 久 之 銀 行, 也 是 國 際 化 程 度 最 高 之 銀 行 1912 年 經 當 特 總 統 孫 中 山 先 生 批 准 成 立,1928 年 改 組 為 國 際 匯 兌 銀 行,1949 年 成 為 國 家 外 匯 外 貿 專 業 銀 行,1994 年 轉 制 為 商 業 銀 行,2004 年 改 制 為 股 份 制 商 業 銀 行,2006 年 於 香 港 及 上 海 證 交 所 上 市 中 國 銀 行 為 一 綜 合 性 之 金 融 機 構, 其 旗 下 包 含 商 業 銀 行 ( 中 國 銀 行 中 銀 香 港 ) 投 資 銀 行 ( 中 銀 國 際 控 股 中 國 國 際 證 券 ) 保 險 ( 中 銀 保 險 香 港 中 銀 集 團 保 險 香 港 中 銀 人 壽 ) 基 金 ( 中 銀 基 金 ) 直 接 投 資 ( 香 港 中 銀 集 團 投 資 ) 及 租 賃 ( 新 加 坡 中 銀 航 空 租 賃 ) 目 前 共 有 10,961 家 分 支 機 構 約 26 萬 名 員 工, 於 香 港 等 2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設 有 937 家 分 支 機 構, 與 190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超 過 1,500 家 銀 行 保 持 業 務 往 來 及 代 理 行 關 係 2010 年 第 三 季 總 資 產 10 兆 人 民 幣 淨 值 0.57 兆 人 民 幣 核 心 資 本 適 足 率 9.35% 資 本 適 足 率 11.73%, 按 核 心 資 本 計 算,2009 年 中 國 銀 行 在 英 國 銀 行 家 雜 誌 世 界 1000 家 大 銀 行 " 排 名 中 列 第 11 位 ( 二 ) 營 業 項 目 : 主 營 業 務, 包 括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及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 主 要 指 資 金 業 務 )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為 中 國 銀 行 業 務 利 潤 的 主 要 來 源 業 務 項 目 有 : 存 款 業 務 貸 款 業 務 金 融 機 構 業 務 國 際 結 算 及 貿 易 融 資 業 務 及 其 他 公 司 金 融 業 務, 其 中 國 際 結 算 業 務 是 中 國 銀 行 優 勢 業 務 中 國 銀 行 於 業 務 模 塊 下 設 有 12 個 客 戶 關 係 團 隊 負 責 傳 統 / 行 業 特 色 授 信 產 品, 負 債 業 務 團 隊 負 責 存 款 / 現 金 管 理 產 品, 產 品 組 合 團 隊 銀 團 貸 款 團 隊 投 資 銀 行 團 隊 出 口 信 貸 團 隊 及 債 務 市 場 團 隊 則 負 責 特 色 授 信 / 中 間 業 務 產 品, 內 / 本 部 團 隊 負 責 貸 後 管 理 / 內 控 / 規 劃 25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個 人 金 融 業 務 為 中 國 銀 行 戰 略 發 展 重 點 之 一 業 務 項 目 有 : 儲 蓄 存 款 業 務 個 人 貸 款 業 務 個 人 中 間 業 務 中 銀 理 財 " 服 務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銀 行 卡 業 務 其 中 個 人 住 宅 貸 業 務 隨 著 中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之 發 展, 而 自 1999 年 開 辦 理 後, 經 過 12 年 來 的 發 展, 於 2010 年 10 月 底, 其 個 人 房 貸 業 務 餘 額 在 市 場 中 排 名 第 三, 僅 次 於 工 商 銀 行 建 設 銀 行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中 國 銀 行 金 融 市 場 業 務 主 要 包 括 : 本 外 幣 金 融 工 具 的 自 營 交 易 與 代 客 業 務 本 外 幣 各 類 證 券 或 指 數 投 資 業 務 債 務 資 本 市 場 業 務 代 客 理 財 和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金 融 代 理 及 託 管 業 務 等 中 國 銀 行 主 要 通 過 在 北 京 上 海 香 港 倫 敦 及 紐 約 設 立 的 五 個 交 易 中 心 經 營 資 金 業 務 其 中 全 球 交 易 主 要 分 為 自 營 交 易 做 市 報 價 交 易 和 相 關 代 客 交 易, 基 金 代 銷 與 託 管 為 基 金 代 銷 託 管 和 年 金 社 保 保 險 QDII QFII 信 託 專 戶 理 財 直 接 投 資 基 金 等 各 類 資 產 託 管 業 務 ( 三 ) 風 險 管 理 及 內 部 控 制 : 中 國 銀 行 董 事 會 及 其 風 險 政 策 委 員 會, 管 理 層 下 設 的 內 部 控 制 委 員 會 反 洗 錢 工 作 委 員 會 和 資 產 處 置 委 員 會, 風 險 管 理 部 授 信 執 行 部 司 庫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等 相 關 部 門 共 同 構 成 中 國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的 主 要 組 織 架 構 26

股 東 大 會 監 事 會 戰 略 發 展 委 員 會 稽 核 委 員 會 董 事 會 監 事 會 辦 公 室 監 事 會 辦 公 室 公 司 金 融 委 員 會 風 險 政 策 委 員 會 個 人 金 融 委 員 會 稽 核 部 人 事 和 薪 酬 委 員 關 聯 交 易 控 制 委 員 會 高 級 管 理 層 ( 集 團 執 行 委 員 會 ) 金 融 市 場 委 員 會 運 營 服 務 委 員 會 內 部 控 制 委 員 會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委 員 會 採 購 評 審 委 員 會 資 產 處 置 委 員 會 圖 一 : 中 國 銀 行 公 司 治 理 架 構 反 洗 錢 工 作 委 員 會 中 國 銀 行 積 極 加 強 全 面 的 風 險 管 理 信 用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實 行 授 信 集 中 審 批, 風 險 分 類 集 中 審 核, 建 立 了 專 業 審 批 人 制 度, 加 強 授 信 發 放 審 核 和 貸 後 管 理 工 作, 加 大 對 不 良 資 產 的 清 收 和 處 置 力 度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制 定 了 市 場 風 險 管 理 政 策, 明 確 了 市 場 風 險 的 度 量 限 額 結 構 限 額 監 控 等 流 動 性 風 險 管 理 方 面, 堅 持 集 中 管 理 原 則, 總 行 對 全 行 的 流 動 性 風 險 負 責, 管 理 政 策 和 風 險 衡 量 標 準 實 行 高 度 統 一 27

董 事 會 董 事 會 風 險 政 策 委 員 會 稽 核 委 員 會 稽 核 部 高 級 管 理 層 高 級 管 理 ( 集 團 執 行 委 員 會 )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控 制 委 員 會 證 券 投 資 管 理 委 員 會 資 產 處 置 委 員 會 反 洗 錢 工 作 委 員 會 風 險 管 理 部 門 信 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風 險 管 理 部 授 信 執 行 部 操 作 風 險 法 律 與 合 規 部 流 動 性 風 險 財 務 管 理 部 戰 略 風 險 戰 略 發 展 部 聲 譽 風 險 辦 公 室 分 支 機 構 業 務 部 門 業 務 部 門 境 內 外 分 行 附 屬 公 司 子 行 窗 口 式 垂 直 式 董 事 會 式 圖 二 : 中 國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架 構 內 部 控 制 中 國 銀 行 建 立 了 內 部 控 制 三 道 防 線 : 全 行 各 級 機 構 各 業 務 管 理 部 門 和 每 個 員 工 在 承 擔 業 務 發 展 任 務 的 同 時 也 承 擔 內 部 控 制 的 責 任, 是 內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線, 通 過 自 我 評 估 自 我 檢 查 自 我 整 改 自 我 培 訓, 實 現 自 我 控 制 法 律 合 規 部 門 與 業 務 條 線 部 門 負 責 統 籌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建 設, 指 導 檢 查 監 督 和 評 估 第 一 道 防 線 的 工 作, 是 內 部 控 制 第 二 道 防 28

線 稽 核 部 門 負 責 通 過 系 統 化 和 規 範 化 的 方 式, 檢 查 評 價 全 行 經 營 活 動 風 險 管 理 內 部 控 制 和 公 司 治 理 的 適 當 性 和 有 效 性, 是 內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線 第 一 道 防 線 職 能 管 理 " 強 調 業 務 經 營 機 構 和 管 理 部 門 對 流 程 的 設 計 對 業 務 操 作 的 事 前 和 實 時 控 制, 並 通 過 自 查 自 糾 來 實 現 自 我 控 制 第 二 道 防 線 合 規 控 制 " 強 調 對 內 控 體 系 和 制 度 的 總 體 設 計, 突 出 對 業 務 系 統 的 內 控 審 核 以 及 獨 立 於 業 務 操 作 的 事 後 控 制, 二 道 防 線 通 過 獨 立 的 控 制 活 動 對 一 道 防 線 活 動 進 行 監 督 和 驗 證, 並 對 違 反 內 控 制 度 和 操 作 規 程 之 外 進 行 糾 錯 及 改 進 第 三 道 防 線 內 部 稽 核 " 強 調 對 個 別 重 大 風 險 和 系 統 性 風 險 的 關 注, 對 一 二 道 防 線 的 再 監 督, 並 突 出 對 內 部 控 制 體 系 的 整 體 評 價 圖 三 : 三 道 防 線 職 能 劃 分 內 部 稽 核 的 發 展 方 向 是 以 風 險 導 向 為 基 礎, 對 內 部 控 制 進 行 確 認 和 評 價, 進 一 步 延 伸 和 擴 充 到 對 風 險 管 理 進 行 確 認 和 評 估, 從 而 在 內 部 稽 核 基 本 價 值 得 到 實 現 的 基 礎 上, 實 現 內 部 稽 核 價 值 的 提 升 (1) 個 別 重 大 風 險 稽 核 : 以 稽 核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為 支 撐, 通 過 設 立 重 大 風 險 預 警 指 標, 以 持 續 的 實 時 的 非 現 場 監 控 為 主 要 手 段, 輔 以 現 場 驗 證 確 認, 在 一 二 道 防 線 基 礎 上 對 剩 餘 的 個 別 重 大 風 險 進 行 識 別 和 監 督 (2) 系 統 性 風 險 識 別 與 監 督 : 基 於 稽 核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實 施 跨 機 構 跨 條 款 和 跨 行 業 的 矩 陣 式 稽 核 檢 查, 並 對 檢 查 發 現 的 大 量 離 散 問 題 以 及 一 二 道 防 線 和 外 審 發 現 問 題 進 行 規 範 化 和 標 準 化 匯 總 分 析, 尋 找 和 提 煉 具 有 全 局 影 響 29

的 系 統 性 風 險 (3) 內 部 控 制 評 價 : 融 合 內 外 部 各 類 檢 查 結 果, 在 規 範 可 比 " 方 法 論 指 導 下, 對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進 行 全 面 評 價, 形 成 評 價 結 論, 出 具 評 價 報 告, 對 外 滿 足 監 管 及 信 息 披 露 要 求, 對 內 提 高 組 織 內 部 控 制 和 風 險 管 理 水 平 (4) 內 控 諮 詢 : 以 稽 核 檢 查 確 認 和 內 控 評 價 工 作 成 果 為 基 礎, 通 過 提 出 風 險 管 理 和 內 部 控 制 的 改 進 建 議 并 推 薦 行 業 最 佳 實 踐, 向 管 理 層 提 供 改 善 內 控 和 經 營 的 諮 詢 服 務 一 二 道 防 線 之 不 能 對 業 務 和 風 險 簡 單 和 孤 立 覆 蓋, 不 能 實 施 跨 業 務 跨 風 險 的 系 統 性 覆 蓋 條 塊 分 割 的 控 制 機 制, 不 能 完 全 杜 絕 重 大 風 險 和 控 制 缺 陷 管 理 層 非 獨 立 自 我 控 制 的 屬 性, 不 能 對 組 織 整 體 風 險 和 內 控 狀 況 提 供 獨 立 評 價 內 部 稽 核 之 所 能 面 向 所 有 機 構 業 務 和 風 險, 能 夠 通 過 跨 界 的 矩 陣 式 檢 查, 覆 蓋 系 統 性 風 險 面 向 所 有 機 構 業 務 和 風 險, 能 夠 通 過 跨 界 的 矩 陣 式 檢 查, 覆 蓋 系 統 性 風 險 獨 立 客 觀 的 屬 性, 能 夠 在 管 理 層 自 我 評 價 基 礎 上, 對 組 織 內 部 控 制 的 適 當 性 與 有 效 性 進 行 整 體 評 價 稽 核 之 價 值 超 越 一 二 道 防 線, 對 組 織 整 體 風 險 與 內 控 提 供 有 效 保 障 圖 四 : 內 部 稽 核 之 價 值 30

內 部 諮 詢 內 控 評 價 系 統 性 風 險 稽 核 個 別 重 大 風 險 稽 核 稽 核 職 能 圖 五 : 稽 核 之 核 心 職 能 31

肆 心 得 與 建 議 一 中 國 自 1978 改 革 開 放 開 始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平 均 (GDP) 每 年 成 長 率 9.7% 的 速 度 飛 快 成 長, 截 至 2010 年 底 其 GDP 已 超 越 日 本 成 為 全 球 第 二, 而 32 年 期 間 從 國 家 計 劃 修 正 為 中 國 政 府 所 稱 之 中 國 特 色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經 濟 社 會 制 度 尚 無 法 完 全 到 位 配 合 之 情 況 下, 中 國 市 場 充 斥 著 滿 滿 的 機 會, 但 也 處 處 暗 藏 危 機 風 險, 如 何 在 這 樣 特 殊 的 環 境 中 發 展, 對 國 外 投 資 人 而 言 均 是 一 大 挑 戰, 而 因 與 大 陸 均 傳 承 自 中 華 文 化, 或 許 我 國 企 業 在 大 陸 成 功 發 展 的 機 會 較 其 他 外 國 人 高 二 截 至 2010 年 第 3 季, 共 有 14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了 37 家 外 商 獨 資 銀 行 ( 設 有 218 家 分 行 ) 2 家 合 資 銀 行 ( 設 有 6 家 分 行 1 家 附 屬 機 構 ) 1 家 獨 資 財 務 公 司 24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71 家 外 國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了 85 家 分 行 45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190 家 外 國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了 222 家 代 表 處 ( 包 括 台 灣 的 銀 行 在 中 國 設 立 的 11 家 代 表 處 ); 而 獲 准 經 營 人 民 幣 業 務 的 外 資 法 人 為 35 家, 外 國 銀 行 分 行 為 42 家 ; 獲 准 從 事 金 融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業 務 的 外 資 銀 行 機 構 為 56 家 顯 示 世 界 各 國 對 於 大 陸 地 區 充 滿 了 興 趣 我 國 因 政 治 因 素, 直 到 2010 兩 岸 簽 署 完 成 MOU 及 ECFA 後, 才 算 正 式 進 入 大 陸 市 場, 而 我 國 銀 行 為 追 趕 落 後 的 進 度, 目 前 正 積 極 投 入 大 陸 地 區 之 市 場, 但 是 多 年 的 寬 鬆 政 策 造 成 大 陸 通 膨 壓 力 大 增, 我 們 的 銀 行 在 思 考 在 大 陸 如 何 發 展 的 同 時, 宜 隨 時 保 持 風 險 意 識, 作 好 風 險 管 理 三 如 本 文 對 於 大 陸 金 融 法 規 之 介 紹, 大 陸 之 法 規 已 愈 來 愈 完 整, 但 市 場 開 放 初 期 監 理 人 員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執 行 時 往 往 無 法 到 位, 但 其 以 風 險 為 監 理 之 理 念, 已 相 當 進 步, 其 銀 行 監 理 之 進 步 可 謂 相 當 快 速, 未 來 兩 岸 銀 行 業 之 發 展 將 更 趨 於 頻 繁, 對 於 大 陸 監 理 機 構 我 們 除 應 密 切 合 作 外, 更 應 開 始 深 入 了 解 大 陸 了 32

伍 附 件 目 錄 一 簡 報 資 料 : 國 內 宏 觀 經 濟 分 析 和 " 十 二 五 規 劃 " 二 簡 報 資 料 : 大 陸 當 前 經 濟 金 融 形 勢 及 熱 點 問 題 分 析 三 簡 報 資 料 : 農 村 經 濟 金 融 的 演 變 與 村 鎮 銀 行 發 展 四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內 地 稅 收 法 規 培 訓 五 簡 報 資 料 : 企 業 所 得 稅 實 施 條 例 六 簡 報 資 料 : 擔 保 法 專 題 七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公 司 業 務 發 展 概 要 八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業 務 產 品 介 紹 九 簡 報 資 料 : 國 內 支 付 結 算 業 務 介 紹 十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房 地 產 市 場 發 展 概 況 和 中 國 銀 行 個 人 住 房 貸 款 業 務 介 紹 十 一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對 公 授 信 業 務 押 品 管 理 現 狀 與 押 品 風 險 管 理 要 點 十 二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不 良 資 產 清 收 實 務 十 三 簡 報 資 料 : 中 國 銀 行 風 險 管 理 與 內 部 稽 核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