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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北市誌字第1633號 臺灣郵政台北雜字第1184 號執照登記為雜誌交寄 第六十五期 發行人 尹祚芊 總編輯 廖美南 國 內 郵資已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1120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出版 主編 林俐伶 楊勤熒 編輯 呂月榮 曾修儀 潘碧雲 發行所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he National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s, R.O.C.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97.10.31 辦理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課程 及積分審定之護理團體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灣護理學會 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 好康在這裡 內政部96年度全國性自由職業 你想要免出門 免報名費 免交通費 輕輕鬆鬆在家裡 得到繼續教育積分嗎 團體績效評鑑 97年9月10日於公務 人力發展中心舉行頒獎典禮 本會 持續歷年獲評 優等獎 獲頒獎 狀和獎金伍萬元 詳情請看本會訊第9頁 本期目錄 首頁... 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規範... 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認定之申請流程.. 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審定之操作程序.. 衛生署公告修正 護理機構設置標準 名稱... 本會訊息... 1 2 4 6 8 9 執業護理人員薪資福利問卷調查表... 本會訊息... 大陸醫療特殊現象之ㄧ... 跨領域醫療團隊討論會之推行經驗... 護理人員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識... 當護士變成病人 幸還是不幸... 資深菜鳥的護理 新 路分享... 本會堅決反對承認中國醫療人員證照. 11 15 16 18 20 21 22 23 1 無法投遞請免退回 全聯護訊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護 理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及 積 分 審 定 作 業 規 範 97.11.03 一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依 據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登 記 及 繼 續 教 育 辦 法 第 八 至 十 三 條 規 定 辦 理 護 理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及 積 分 審 定 作 業, 特 訂 定 本 作 業 規 範 二 聘 請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之 各 授 課 者 需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具 有 教 育 部 審 定 講 師 級 ( 含 ) 以 上 資 格 者 ( 二 ) 護 理 人 員 或 其 他 領 域 之 講 師, 須 具 有 政 府 核 發 之 專 業 證 書 ( 護 理 人 員 須 為 護 理 師 ),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學 歷 經 歷 ( 授 課 領 域 ) 碩 士 以 上 三 年 ( 含 ) 以 上 大 學 五 年 ( 含 ) 以 上 專 科 七 年 ( 含 ) 以 上 ( 三 ) 專 科 醫 師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四 ) 現 ( 曾 ) 任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職 務 者 三 辦 理 本 作 業 之 人 力 配 置 : 本 會 設 置 護 理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及 積 分 審 定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審 定 小 組 ), 辦 理 採 證 審 查 監 管 等 相 關 業 務 審 定 小 組 分 策 劃 組 審 查 組 和 秘 書 處 事 務 組 ( 一 ) 策 劃 組 : 由 本 會 護 理 研 究 發 展 委 員 會 護 政 醫 療 法 制 委 員 會 和 財 務 委 員 會 共 七 人 組 成 ( 二 ) 審 查 組 : 由 本 會 各 委 員 會 和 全 國 各 縣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推 薦 各 領 域 之 學 者 專 家 組 成, 名 額 約 一 五 人 ( 三 ) 事 務 組 : 事 務 人 員 若 干 人 四 本 作 業 處 理 流 程 ( 一 ) 開 課 單 位 : 應 於 舉 辦 日 期 之 三 十 日 曆 天 前 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系 統 )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逾 期 得 以 急 件 處 理, 受 理 單 位 於 收 件 後 十 個 工 作 天 內 完 成 審 查, 若 對 審 查 結 果 有 異 議, 於 回 復 後 五 個 工 作 天 內 提 出 複 審, 複 審 以 一 次 為 限 ( 二 ) 檢 附 資 料 : 申 請 表 課 程 之 內 容 及 授 課 者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 申 請 表 單 如 附 件 ) ( 三 ) 課 程 結 束 後 四 週 內, 自 行 於 系 統 登 錄 學 員 名 單, 並 郵 寄 學 員 簽 名 影 本 至 本 會, 學 員 簽 名 需 以 親 筆 簽 名, 不 得 蓋 章, 本 會 得 隨 機 查 核 若 有 刷 卡 機, 給 予 學 員 簽 到 退, 即 可 不 用 郵 寄 簽 名 影 本 ( 四 ) 個 人 申 請 : 本 會 受 理 辦 理 期 限 為 每 年 七 月 一 日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請 於 每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前, 自 行 於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線 上 申 請,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審 定 單 位 於 四 週 內 回 復, 每 年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審 一 次 為 限 五 護 理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及 積 分 採 認 委 員 會 組 成 職 責 及 會 議 召 開 之 作 業 方 式 : 本 會 審 定 小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綜 理 護 理 2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積 分 審 查 認 定 及 採 認 作 業 事 宜, 負 責 會 議 召 集 ( 一 ) 策 劃 組 : 負 責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及 積 分 審 定 作 業 之 策 畫 財 務 和 監 管 等 事 宜 每 三 個 月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臨 時 召 集 之, 會 議 由 審 定 小 組 組 長 擔 任 主 席 ( 二 ) 審 查 組 : 負 責 執 行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與 積 分 之 審 定 與 採 認 作 業 ( 三 ) 事 務 組 : 處 理 線 上 送 審 資 料 初 審 回 覆 和 建 檔 等 庶 務 工 作, 並 負 責 策 劃 組 會 議 召 開 相 關 事 務, 依 業 務 量 需 要 聘 用 之 六 作 業 監 督 方 法 : ( 一 ) 現 場 查 核 : 派 員 至 現 場 監 督 維 持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之 品 質, 並 提 供 改 善 見, 開 課 單 位 若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改 善 者, 經 審 定 小 組 核 定 後, 將 停 止 受 理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之 認 可 ( 二 ) 學 員 出 席 查 核 : 各 項 繼 續 教 育 之 出 席 簽 名 單, 需 由 參 加 者 親 筆 簽 名 或 電 子 化 認 證, 不 得 以 蓋 章 替 代 七 相 關 文 件 保 存 : ( 一 ) 本 會 審 定 小 組 事 務 所 負 責 之 文 件 ( 專 用 檔 案 ) 應 保 存 七 年 ( 二 ) 本 會 設 置 專 用 電 腦 設 備, 相 關 電 子 資 料 應 保 存 七 年 八 課 程 及 積 分 採 認 品 質 管 理 方 式 : ( 一 ) 若 有 冒 名 頂 替 或 溢 報 積 分, 該 積 分 不 予 計 算 學 員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本 會 得 對 開 課 單 位 提 出 書 面 警 告, 並 得 於 發 文 日 後 一 年 內 拒 絕 受 理, 一 年 屆 滿 提 改 善 措 施 經 同 後, 始 受 理 其 申 請 ( 二 ) 本 會 於 繼 續 教 育 審 查 認 定 前, 開 課 單 位 不 得 自 行 公 告 或 刊 登 審 查 已 通 過 之 類 似 廣 告 若 違 反 本 會 得 對 開 課 單 位 予 以 書 面 警 告, 於 發 文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拒 絕 受 理, 一 個 月 屆 滿 提 改 善 措 施, 經 同 後, 始 受 理 其 申 請 ( 三 ) 同 一 案 件 已 向 其 他 護 理 團 體 申 請,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積 分, 違 者 不 予 計 分, 且 當 年 度 不 再 受 理 其 申 請 之 其 他 積 分 ( 四 ) 每 場 次 應 簽 到 退, 超 過 四 小 時 者 每 半 日 簽 到 簽 退 一 次 九 收 費 項 目 與 金 額 : ( 一 ) 各 縣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主 辦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免 收 費 ( 二 ) 急 件 送 審 ( 開 課 前 二 ~ 四 週 內 ), 審 查 費 用 則 二 倍 計 算 ( 二 ) 機 關 團 體 申 請 : 依 辦 理 活 動 時 間 收 取 所 需 之 費 用 分 列 如 下 : 課 程 認 證 積 分 審 查 行 政 費 4 小 時 四 元 5~16 小 時 六 元 >16 小 時 ~48 小 時 八 元 48 小 時 以 上 八 元 + 五 元 * 小 時 ( 每 超 過 一 小 時, 以 五 元 計 ) ( 三 ) 個 人 案 件 申 請 : 依 個 人 申 請 積 分 數 收 取 費 用, 每 一 積 點 為 三 元 ( 四 ) 繳 費 方 式 : 繳 交 審 查 行 政 費 請 至 郵 局 郵 政 劃 撥 (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帳 號 :17231815), 並 將 收 據 掃 描 電 子 傳 送 或 傳 真 02-25502249 至 本 會 3

護 理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與 積 分 認 定 申 請 流 程 自 97 年 6 月 20 日 起, 辦 理 之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可 申 請 積 分 追 認, 請 儘 速 申 請 不 要 放 棄 一 開 課 團 體 申 請 即 日 起 接 受 申 請 進 入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通 知 補 件 否 本 會 工 作 小 組 審 查 送 審 資 料 齊 全 通 知 繳 費 是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若 對 審 查 結 果 有 見, 得 於 5 個 工 作 天 內 申 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單 位 不 通 過 通 過 申 請 單 位 活 動 結 束 後 四 週 內 登 入 學 員 積 分 檢 附 簽 到 單 影 本 以 電 子 檔 寄 回 本 會 1. 首 次 申 請 先 上 衛 生 署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http://ce.doh.gov.tw 至 開 課 及 審 查 單 位 登 錄 區 申 請 帳 號 密 碼 2. 活 動 前 30 日 曆 天 進 入 管 理 系 統 提 出 開 課 申 請, 至 團 體 活 動 新 案 申 請, 填 妥 各 項 申 請 資 料 並 檢 附 活 動 議 程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3. 急 件 送 審 ( 開 課 前 二 ~ 四 週 內 ), 審 查 費 用 則 二 倍 計 算 4. 請 至 郵 局 郵 政 劃 撥 (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帳 號 :17231815) 繳 交 行 政 處 理 費 用, 並 將 收 據 傳 真 02-25502249 至 本 會 4

二 個 人 積 分 申 請 進 入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登 錄 通 知 補 件 否 本 會 工 作 小 組 審 查 送 審 資 料 齊 全 通 知 繳 費 是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若 對 審 查 結 果 有 見, 得 於 5 個 工 作 天 內 申 覆,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審 查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人 不 通 過 通 過 本 會 四 週 內 登 入 學 員 積 分 1. 首 次 申 請 先 上 衛 生 署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http://ce.doh.gov.tw 至 醫 事 人 員 登 錄 區 登 錄 個 人 帳 號 及 密 碼 2. 本 會 受 理 辦 理 期 間 為 每 年 7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請 於 每 年 9 月 30 日 前 申 請 3. 彙 總 符 合 個 人 積 分 認 證 之 證 明 文 件 ( 如 課 程 學 分 證 明 或 論 文 抽 印 本 等 ), 至 衛 生 署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以 個 人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至 個 人 積 分 申 請 4. 檢 具 之 證 明 文 件 以 電 子 郵 件 (nurse@nurse.org.tw) 傳 送 本 會 5. 請 至 郵 局 郵 政 劃 撥 ( 戶 名 :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帳 號 :17231815) 繳 交 行 政 處 理 費 用, 並 將 收 據 傳 真 02-25502249 至 本 會 5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與 積 分 審 定 操 作 流 程 您 準 備 好 了 嗎? 一 開 課 單 位 1. 帳 號 和 密 碼 申 請 開 課 單 位 ( 醫 學 校 院 醫 學 會 學 會 公 會 協 會 教 學 醫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 請 先 至 衛 生 署 繼 續 教 育 管 理 系 統, 完 成 開 課 單 位 帳 號 及 密 碼 申 請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請 至 衛 生 署 繼 續 教 育 管 理 系 統 http://ce.doh.gov.tw 開 課 及 審 查 單 位 登 錄 區 帳 號 申 請 填 寫 資 料 後, 點 選 申 請 出 現 訊 息 : 申 請 成 功, 即 完 成 帳 號 申 請 作 業 待 衛 生 署 通 過 核 可 後 則 由 系 統 發 通 知 告 知 備 註 : 1. 帳 號 之 申 請 對 象 為 人, 非 單 位, 如 貴 單 位 有 2 個 人 負 責 積 分 業 務, 請 申 請 2 個 帳 號 並 遵 守 一 人 一 帳 號, 帳 號 不 共 用 之 原 則 2. 帳 號 限 使 用 英 文 及 數 字, 請 勿 以 中 文 字 申 請 3. 若 資 料 填 寫 完 整,24 小 時 內 衛 生 署 完 成 帳 號 審 查 並 發 E-mail 通 知 2.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和 積 分 審 定 申 請 辦 理 繼 續 教 育 30 日 曆 天 前 請 至 衛 生 署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執 行 線 上 申 請 作 業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1) 登 入 系 統 : 開 課 單 位 請 至 http://ce.doh.gov.tw 登 入 系 統 (2) 積 分 申 請 : 團 體 類 活 動 管 理 新 案 申 請 填 寫 資 料 ( 如 下 所 示 ) 送 審 依 序 填 入 各 項 欄 位 資 料, 各 欄 位 凡 標 註 有 * 者, 均 為 必 填 欄 位 點 選 審 查 單 位 如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完 成 活 動 資 料 輸 入 後, 請 點 選 存 檔, 以 進 行 下 一 步 驟 ( 各 課 程 資 料 登 錄 ) 點 選 新 增 課 程 :(1) 出 現 課 程 資 料 訊 息 視 窗 (2) 依 序 填 入 各 項 欄 位 資 料 (3) 完 成 輸 入 後, 請 點 選 存 檔 接 著 請 點 選 講 師, 輸 入 此 堂 課 之 講 師 資 料 若 已 完 成 課 程 及 講 師 資 料 輸 入, 請 點 選 離 開 完 成 上 述 步 驟 後, 您 已 完 成 第 一 堂 課 程 之 資 料 輸 入, 若 有 第 二 堂 課 程 請 繼 續 點 選 新 增 課 程 即 可, 並 重 覆 上 開 步 驟, 輸 入 課 程 講 師 論 文 壁 報 資 料 點 選 附 加 檔 案 將 該 堂 課 程 的 相 關 資 料 上 傳, 供 審 查 單 位 審 查 6

當 完 成 各 項 資 料 的 輸 入, 點 選 送 審 將 申 請 資 料 送 出 此 時 訊 息 區 會 出 現 送 審 成 功 字 樣 (3) 學 員 名 單 登 錄 :( 開 課 後 四 週 內 完 成 名 單 登 錄 ) 點 選 學 員 名 單 登 錄 展 開 活 動 名 稱 田 點 選 課 程 名 稱 上 傳 學 員 名 單 完 成 新 增 之 名 單 會 列 出 於 畫 面 下 方 備 註 : 詳 細 操 作 使 用 方 式 ( 電 子 操 作 手 冊 ) ( 於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下 載 http://ce.doh.gov.tw) 二 個 人 申 請 積 分 認 定 1. 登 入 個 人 資 料 操 作 流 程 如 下 : 請 至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首 頁 衛 生 資 訊 通 報 服 務 入 口 網 http://chs-www.doh.gov.tw/csnpt/index.html 登 入 系 統 依 醫 事 人 員 登 錄 說 明 登 入 個 人 資 料 : (1) 帳 號 為 身 份 證 號 碼 (2) 預 設 號 碼 為 8 碼, 前 4 碼 為 生 日 之 月 日 後 4 碼 為 身 分 證 號 碼 後 4 碼 範 例 為 : 張 三, 身 份 證 字 號 為 :A111116789, 出 生 日 期 為 : 民 國 70 年 5 月 29 日, 則 預 設 密 碼 為 :05296789) 如 有 需 要 可 作 密 碼 更 換 備 註 : 醫 事 人 員 之 帳 號 已 與 醫 事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資 料 交 換, 因 此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帳 號 已 自 動 建 立, 不 用 再 進 行 申 請 2. 個 人 累 積 點 數 查 詢 或 個 人 積 點 申 請 (1) 登 入 系 統 : 個 人 請 由 http://chs-www.doh.gov.tw/cspt/ 或 登 入 衛 生 署 網 站 點 選 首 頁 左 上 角 衛 生 資 訊 通 報 服 務 入 口 登 入 系 統 (2) 積 分 申 請 : 個 人 類 活 動 管 理 新 案 申 請 填 寫 案 件 資 料 ( 如 下 所 示 ) 送 審 自 實 施 方 法 內 填 入 個 人 擬 申 請 之 項 目 點 選 審 查 單 位 如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上 傳 個 人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供 審 查 單 位 審 查 當 完 成 各 項 資 料 的 輸 入, 點 選 送 審 將 申 請 資 料 送 出 此 時 訊 息 區 會 出 現 送 審 成 功 字 樣 備 註 : 詳 細 操 作 使 用 方 式 ( 電 子 操 作 手 冊 ) ( 於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下 載 http://ce.doh.gov.tw) PS: 如 對 系 統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衛 生 署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之 客 服 專 線 :02-2346-5255 7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公 告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7 年 9 月 23 日 衛 署 醫 字 第 0970205493 號 條 次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名 稱 護 理 機 構 分 類 設 置 標 準 護 理 機 構 設 置 標 準 第 二 條 護 理 機 構, 分 類 如 下 : 一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二 護 理 之 家 三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本 標 準 所 稱 護 理 機 構, 指 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六 條 所 定 之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護 理 之 家 機 構 及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第 三 條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之 服 務 對 象, 以 下 列 各 款 產 後 需 護 理 之 產 婦 及 嬰 幼 兒 為 限 : 一 產 後 未 滿 二 個 月 之 產 婦 二 出 生 未 滿 二 個 之 嬰 幼 兒 前 項 各 款 服 務 對 象, 經 醫 師 診 斷 有 特 殊 需 要 者, 得 不 受 二 個 月 之 限 制 產 後 護 理 機 構 之 服 務 對 象, 以 左 列 各 款 產 後 需 護 理 之 產 婦 及 嬰 幼 兒 為 限 : 一 產 後 未 滿 二 個 月 之 產 婦 二 出 生 未 滿 二 個 月 之 嬰 幼 兒 前 項 各 款 服 務 對 象, 經 醫 師 診 斷 有 特 殊 需 要 者, 得 不 受 二 個 月 之 限 制 第 九 條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之 設 置, 其 設 立 計 畫 書 內 容,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一 服 務 對 象 之 條 件 二 服 務 區 域 三 病 人 轉 介 流 程 四 服 務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五 經 費 需 求 及 來 源 前 項 第 二 款 服 務 區 域, 跨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行 政 區 域 提 供 服 務 者, 應 事 先 經 各 該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居 家 護 理 機 構 之 設 置, 其 設 立 計 畫 書 內 容, 除 依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外, 並 應 載 明 左 列 事 項 : 一 服 務 對 象 之 條 件 二 服 務 區 域 三 病 人 轉 介 流 程 四 服 務 品 質 管 制 制 度 五 經 費 需 求 及 來 源 前 項 第 二 款 服 務 區 域, 跨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行 政 區 域 者, 應 依 本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經 事 先 報 准 第 十 條 ( 刪 除 ) 醫 療 機 構 所 設 之 居 家 護 理 產 後 護 理 或 護 理 之 家 服 務 部 門, 適 用 本 標 準 之 規 定 8

本 會 訊 息 好 康 報 你 知 最 方 便 最 經 濟 最 有 效 率 的 通 訊 課 程 繼 續 教 育 積 點 通 訊 課 程 積 點 可 由 閱 讀 全 聯 護 訊 取 得 : 自 下 期 12 月 份 起 隨 全 聯 護 訊 出 刊 通 訊 課 程, 每 次 2 點, 這 麼 好 康 的 機 會, 千 萬 不 要 錯 過 通 訊 課 程 積 點 取 得 方 式 : 閱 讀 全 聯 護 訊 通 訊 課 程 文 章 填 寫 測 驗 卷 寄 回 本 會 審 定 小 組 批 改 及 格 者 將 給 予 登 錄 點 數 備 註 :1. 必 須 在 下 期 護 訊 出 刊 前 寄 出 測 驗 卷, 下 期 護 訊 公 布 答 案 2. 個 人 是 否 獲 得 點 數, 可 自 行 上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積 分 系 統 網 站 查 詢 3. 通 訊 課 程 測 驗 以 70 分 為 及 格 通 訊 課 程 主 題 規 劃 : 年 度 月 份 課 程 主 題 97 年 12 月 專 業 課 程 98 年 2 月 性 別 議 題 98 年 4 月 專 業 品 質 98 年 6 月 專 業 倫 理 98 年 8 月 感 控 管 制 98 年 10 月 專 業 課 程 98 年 12 月 專 業 課 程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期 待 能 稍 緩 解 護 理 人 力 不 足 窘 境 由 於 本 會 經 多 方 管 道, 不 斷 反 映 護 理 人 力 不 足 及 護 理 執 業 環 境 惡 劣 狀 況,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已 將 提 升 住 院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列 入 98 年 度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給 付 費 用 總 額 協 商 政 策 目 標 之 必 要 執 行 項 目 之 一, 本 計 畫 編 列 8.316 億, 調 整 一 般 服 務 項 目 中 之 住 院 護 理 費 支 付 標 準 額 度, 現 正 送 署 裁 決 中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提 升 護 理 照 護 品 質 方 案 正 由 本 會 依 據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護 理 人 力 配 置 基 準, 以 及 各 層 級 醫 院 提 供 之 資 料, 訂 定 本 方 案 合 理 護 理 人 力 配 置 標 準, 符 合 此 護 理 人 力 標 準 配 置 之 醫 院, 可 提 出 申 請, 獲 得 額 外 之 護 理 費 給 付, 希 能 藉 此 改 善 護 理 人 力 不 足 窘 境 初 步 規 畫, 凡 符 合 所 擬 定 之 急 性 病 房 合 理 護 理 人 力 配 置 標 準 者, 住 院 護 理 費 得 加 成 4-5%, 以 提 供 醫 院 較 合 理 之 人 事 成 本 9

醫 院 照 顧 服 務 員 是 否 得 以 執 行 抽 痰 及 鼻 胃 管 灌 食 行 為? 9 月 5 日 衛 生 署 召 開 研 商 照 顧 服 務 員 相 關 疑 義 會 議, 討 論 醫 院 照 顧 服 務 員 是 否 得 以 執 行 抽 痰 及 鼻 胃 管 灌 食 行 為 會 議 決 議 : 召 保 等 性 條 1. 有 關 鼻 胃 管 灌 食 行 為, 為 維 持 個 案 生 理 機 能 之 開 健, 考 權 會 服 影 物 由 文 所 需 及 維 護 身 體 清 潔 與 衛 生, 以 增 加 舒 適 會 量 益 議 務 響 理 於 感, 由 未 具 護 理 人 員 資 格 之 照 顧 服 務 員 業 性 訂 代 執, 協 醫 醫 醫 表 行 本 商 安 護 等 療 定 執 行 鼻 胃 管 灌 食, 及 因 置 入 鼻 胃 管 所 院 難 上 會 條 全 從 危 保 引 發 之 分 泌 物 簡 易 照 顧 處 理, 如 不 代 有 成 支 文 衛 業 害 健 仍 表 共 本 持 訂 生 人 和 服 涉 及 醫 療 專 業 判 斷 醫 療 輔 助 行 為 與 溝 識 將 安 定 規 員 心 務 待 通, 增 全 則 身 理 業 醫 療 行 為 等, 僅 係 個 案 身 體 照 顧 服 壓 溝 後 勞 加 衛 為 心 力 常 務, 尚 無 不 可, 委, 生 保, 健 見 通 再 會 故 規 障 繼 康 暴 職 2. 依 現 行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抽 痰 係 屬 進 將 會 則 醫 去 甚 業 協 力 入 會 中 訂 療 年 巨 危 商 護 理 人 員 業 務, 為 因 應 部 份 職 場 護 底 逐 同 與 定 保 工 害 理 人 力 不 足 之 困 境 及 實 務 環 境 需 條 衛 醫, 健 後 勞 作, 討 生 事 由 服, 委 輪 如 要, 是 否 考 量 在 護 理 人 員 指 導 論 署 團 於 務 會 班 生 下, 經 特 定 職 場 特 殊 講 習 及 訓 練 之 先 體 醫 業 草 物 與 院 從 擬 超 性 完 整 配 套 措 施, 且 領 有 特 定 職 場 核 公 經 業 時 發 受 訓 練 及 格 證 明 者, 得 在 該 職 場 執 營 人 再 醫 化 者 員 度 療 學 行 之 鬆 綁 規 定, 宜 再 研 議 8 月 15 日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擬 修 改 癌 症 防 治 法 第 13 條 賦 予 公 衛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檢 之 法 源 依 據 為 確 保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地 區 之 民 眾, 享 有 可 近 性 之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檢 服 務, 以 及 賦 予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或 助 產 人 員 執 行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檢 之 法 源 依 據, 國 民 健 康 局 於 9 月 2 日 邀 集 相 關 專 業 團 體 召 開 癌 症 防 治 法 第 13 條 修 法 協 商 會 議, 並 於 9 月 26 日 由 趙 副 局 長 坤 郁 等 四 位 長 官 蒞 臨 本 會, 說 明 並 請 本 會 支 持 衛 生 署 修 正 版 本 為 顧 及 民 眾 健 康 權 益 保 障 及 公 共 衛 生 之 推 展, 醫 療 資 源 缺 乏 致 推 行 子 宮 頸 抹 片 採 樣 工 作 顯 有 困 難 之 地 區, 得 由 受 過 訓 練 且 經 認 可 之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或 助 產 人 員 執 行 之 本 會 表 達 為 避 免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預 防 注 射 被 起 訴 之 不 幸 事 件 重 演, 若 需 要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必 須 提 供 執 行 業 務 之 法 律 保 障 10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環 境 與 薪 資 福 利 調 查 問 卷 表 本 調 查 表 僅 適 用 於 醫 療 及 護 理 機 構 之 執 業 護 理 人 員 親 愛 的 在 職 護 理 人 員 您 好 : 為 致 力 於 改 善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環 境 及 薪 資 結 構, 全 聯 會 接 受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委 託 進 行 護 理 薪 資 結 構 及 福 利 制 度 對 勞 動 供 給 之 影 響 計 畫, 希 望 借 由 您 的 填 答 而 能 完 整 收 集 相 關 訊 息 所 有 資 料 僅 供 為 實 務 參 考 之 統 計 分 析 用, 決 不 對 外 公 開 個 人 訊 息, 請 您 安 心 作 答 為 感 謝 您 的 協 助,11 月 30 日 以 前 本 會 收 到 您 的 回 函 後, 將 致 贈 您 壹 佰 元 面 額 7-11 禮 券 感 謝 您 的 協 助 與 支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聯 會 理 事 長 : 尹 祚 芊 研 究 助 理 : 吳 宜 樺 電 話 :02-25502283ex19 傳 真 :02-25502249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您 所 屬 的 護 士 公 會 縣 市 : 1. 性 別 : 男 性 女 性 您 的 護 士 公 會 會 員 編 號 : 2. 年 齡 : 20 歲 以 下 21-30 歲 31-40 歲 41-50 歲 51 歲 以 上 3. 護 理 教 育 程 度 : 專 科 ( 含 ) 以 下 二 ( 四 ) 技 術 學 院 大 學 碩 士 博 士 4. 婚 姻 狀 況 : 未 婚 已 婚 離 婚 喪 偶 5. 子 女 人 數 : 0 人 1-2 人 3-4 人 5 人 ( 含 ) 以 上 6. 您 現 職 單 位 工 作 年 資 : 未 滿 1 年 1-3( 含 ) 年 3 年 以 上 -5 年 ( 含 ) 5 年 以 上 -7 年 ( 含 ) 7 年 以 上 -9 年 ( 含 ) 9 年 以 上 -11 年 ( 含 ) 11 年 以 上 7. 護 理 工 作 總 年 資 : 未 滿 1 年 1-3( 含 ) 年 3 年 以 上 -5 年 ( 含 ) 5 年 以 上 -7 年 ( 含 ) 7 年 以 上 -9 年 ( 含 ) 9 年 以 上 -11 年 ( 含 ) 11 年 以 上 8. 服 務 機 構 的 屬 性 : 署 立 醫 院 財 團 法 人 私 人 院 所 軍 方 部 門 市 立 聯 合 院 所 輔 導 會 系 統 公 立 社 區 醫 療 保 健 體 系 教 育 部 其 他, 請 說 明 : 9. 服 務 機 構 的 層 級 : 醫 學 中 心 區 域 醫 院 地 區 醫 院 衛 生 所 ( 行 政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 診 所 護 理 機 構 ( 包 括 產 後 護 理 護 理 之 家 等 ) 其 他, 請 說 明 : 10.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的 動 機 : 畢 生 志 願 家 人 親 友 的 期 望 考 試 成 績 分 發 就 讀 較 容 易 找 工 作 其 他, 請 說 明 : 11. 您 的 職 稱 : 主 任 副 主 任 督 導 護 理 長 副 護 理 長 護 理 師 專 科 護 理 師 護 士 約 聘 ( 僱 ) 護 理 師 約 聘 ( 僱 ) 護 士 部 份 工 時 人 員 其 他, 請 說 明 : 研 究 計 畫 付 費 刊 登

12. 您 的 進 階 職 級 : N0 N1 N2 N3 N4 無 分 級 制 度 13. 您 的 單 位 特 性 : 加 護 病 房 急 診 一 般 內 外 科 病 房 婦 產 科 病 房 護 理 行 政 部 門 精 神 科 開 刀 房 門 診 產 房 兒 科 病 房 嬰 兒 室 綜 合 科 健 檢 診 所 其 他, 請 說 明 : 14. 您 的 月 薪 ( 包 括 本 薪 加 薪 各 項 津 貼 加 班 費 績 效 獎 金 等 等 ): 未 滿 2 萬 2 萬 以 上 -3 萬 ( 含 ) 3 萬 以 上 -4 萬 ( 含 ) 4 萬 以 上 -5 萬 ( 含 ) 5 萬 以 上 -6 萬 ( 含 ) 6 萬 以 上 -7 萬 ( 含 ) 7 萬 以 上 15. 您 目 前 所 擁 有 的 證 照 ( 可 複 選 ): 護 士 護 理 師 助 產 士 個 案 管 理 師 專 科 護 理 師 衛 教 師 其 他, 請 說 明 : 下 列 的 問 題 是 請 教 您 對 目 前 工 作 的 薪 資 福 利 與 工 作 環 境 同 程 度, 請 在 您 認 為 適 當 的 答 案 打 非 常 同 同 無 見 不 同 非 常 不 同 備 註 一 薪 資 福 利 二 人 力 三 環 境 我 的 付 出 與 獲 得 的 報 酬 是 相 當 的 我 每 年 都 有 制 度 性 的 加 薪 我 工 作 超 時, 會 有 超 時 津 貼 或 補 時 數 可 預 約 班 別 並 獲 得 滿 排 班 有 按 照 勞 基 法 ( 公 務 人 員 法 ) 之 標 準 執 行 福 利 政 策 ( 如 婚 喪 假 產 假 病 假 事 假 ) 有 完 善 的 勞 ( 公 ) 健 保 制 度 有 提 撥 (6%-10%) 的 離 職 儲 金 ( 或 退 輔 基 金 ) 有 完 善 的 退 休 制 度 免 費 提 供 工 作 服 免 費 提 供 工 作 鞋 我 工 作 單 位 人 力 充 裕 我 能 接 受 目 前 工 作 的 忙 碌 程 度 通 常 可 以 準 時 在 排 班 的 20-30 分 鐘 內 下 班 我 對 每 週 可 得 到 的 休 假 感 到 滿 工 作 單 位 無 職 場 暴 力, 令 我 感 到 安 全 工 作 單 位 無 職 業 傷 害, 令 我 感 到 安 全 工 作 單 位 無 性 騷 擾, 令 我 感 到 安 全 工 作 單 位 有 職 業 安 全 之 防 範 措 施 研 究 計 畫 付 費 刊 登

下 列 的 問 題 是 請 教 您 對 目 前 工 作 的 薪 資 福 利 與 工 作 環 境 同 程 度, 請 在 您 認 為 適 當 的 答 案 打 非 常 同 同 無 見 不 同 非 常 不 同 備 註 四 設 施 五 相 互 尊 重 六 供 應 充 沛 七 支 持 系 統 有 完 善 的 急 救 車 以 及 急 救 配 備 有 完 善 的 醫 療 廢 棄 物 管 理 工 作 環 境 有 舒 適 的 空 調 工 作 環 境 有 適 當 的 採 光 不 擁 擠 的 工 作 環 境 我 在 工 作 上 是 受 到 尊 重 的 目 前 我 所 做 的 工 作 是 護 理 專 業 醫 師 會 尊 重 我 專 業 的 評 估 與 判 斷 我 的 主 管 不 會 要 求 我 從 事 不 法 的 事 情 我 滿 主 管 的 領 導 方 式 我 的 工 作 環 境 洗 手 設 備 健 全 工 作 所 需 之 文 具 用 品 供 應 充 足 防 護 裝 備, 如 N95 口 罩 手 套 頭 套 鞋 套... 等 供 應 充 足 護 理 用 品, 如 血 糖 機 所 需 用 品 耳 溫 槍 血 壓 計 安 全 空 針 等 供 應 充 足 在 工 作 上, 同 事 會 給 我 支 持 與 協 助 主 管 會 體 恤 與 關 懷 員 工 能 經 由 工 作 中 獲 得 成 就 感 家 人 支 持 我 的 工 作 我 的 工 作 常 令 我 感 到 無 力 感 我 的 工 作 夥 伴 具 有 團 隊 精 神 在 工 作 中 能 得 到 病 人 及 家 屬 的 肯 定 工 作 單 位 不 會 輕 易 解 聘 工 作 人 員 有 明 確 的 升 遷 規 定 升 遷 透 明 化 有 通 暢 的 溝 通 管 道 我 的 工 作 表 現 可 以 反 映 在 績 效 考 核 本 單 位 有 公 平 的 績 效 考 核 我 的 直 屬 主 管 肯 定 我 的 表 現 研 究 計 畫 付 費 刊 登

下 列 的 問 題 是 請 教 您 對 目 前 工 作 的 薪 資 福 利 與 工 作 環 境 同 程 度, 請 在 您 認 為 適 當 的 答 案 打 非 常 同 同 無 見 不 同 非 常 不 同 備 註 八 繼 續 教 育 其 他 有 提 供 完 善 的 職 前 訓 練 有 提 供 完 善 的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新 進 人 員, 有 輔 導 員 制 度 (preceptor) 在 職 教 育 課 程 符 合 我 的 需 求 對 在 職 教 育 有 給 予 部 分 公 時 ( 或 補 時 數 ) 在 目 前 的 工 作 環 境 與 薪 資 福 利 下, 我 仍 常 有 離 職 的 念 頭 能 成 為 這 家 醫 療 院 所 的 員 工, 我 感 到 驕 傲 厶 請 再 ㄧ 次 檢 查 是 否 有 漏 填 部 份, 感 謝 您 耐 心 的 填 答! 我 的 禮 券 收 件 人 姓 名 : 寄 送 地 點 : 上 述 問 題, 未 列 舉 之 處 是 您 考 量 因 素, 請 不 吝 在 以 下 空 白 處 提 出 : 研 究 計 畫 付 費 刊 登 寄 件 人 姓 名 : 地 址 : 免 貼 郵 票 廣 告 回 信 台 北 郵 局 登 記 證 台 北 廣 字 第 3287 號 10355 台 北 市 承 德 路 一 段 七 十 之 一 號 十 四 樓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醫 人 盟 拜 會 衛 生 署 長 要 求 護 理 人 力 合 理 配 置 醫 療 品 質 暨 人 力 監 督 聯 盟 ( 簡 稱 醫 人 盟 ) 9 月 16 日 拜 會 衛 生 署 林 署 長, 訴 求 主 題 為 97 年 度 衛 生 醫 療 政 策 建 議, 項 目 包 括 : 一 建 請 將 各 醫 事 團 體 之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納 為 醫 院 評 鑑 委 員 人 才 庫 的 必 須 推 薦 單 位 二 建 請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擬 訂 醫 療 政 策 制 度 時, 必 須 邀 請 全 聯 會 等 各 專 業 團 體 參 與 三 訂 定 合 理 之 各 類 醫 事 領 域 專 業 員 額 配 置, 並 落 實 專 業 證 照 體 制 四 成 立 各 類 專 業 醫 事 部 門, 並 由 專 業 醫 事 背 景 人 員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五 提 供 各 醫 事 人 力 供 需 評 估 之 研 究 經 費, 並 函 知 全 聯 會 等 各 醫 事 團 體 參 與 代 表 包 括 本 會 護 理 人 員 權 益 促 進 會 藥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等 17 個 團 體 起 五 年 內 舉 辦 五 次 治 療 師 法 九 十 七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公 告 日 為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代 表 之 一, 本 項 考 試 將 於 語 言 討 論 參 加 特 種 考 試 人 員 資 格 審 查 小 組 和 審 查 要 點, 本 會 特 種 考 試 取 得 資 格 九 月 三 日 本 會 代 表 參 加 衛 生 署 會 議, 滿 二 年, 且 具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者, 得 經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公 告 實 施, 為 使 公 告 前 曾 在 相 關 機 構 從 事 語 言 治 療 業 務 有 鑑 於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於 九 十 七 年 七 月 二 日 完 成 立 考 試 取 得 資 格 得 經 語 言 治 療 師 特 種 從 事 語 言 治 療 業 務 滿 二 年 廣 告 刊 登 非 本 會 訊 息 中 國 護 理 師 證 照 考 試 一 報 名 時 間 :2008 年 11 月 網 路 報 名,12 月 30 日 前 現 場 報 名 二 考 試 時 間 : 全 國 統 一 時 間 :2009 年 5 月 9 日 10 日 筆 試 三 考 試 科 目 的 時 間 安 排 為 :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日 期 和 時 間 基 礎 知 識 9:00-11:00 5 月 9 日 相 關 專 業 知 識 14:00-16:00 專 業 知 識 9:00-11:00 5 月 10 日 專 業 實 踐 能 力 14:00-16:00 四 資 格 取 得 方 式 自 2003 年 起, 護 理 師 資 格 考 試 各 科 目 的 考 試 成 績 實 行 兩 年 為 一 個 週 期 的 滾 動 管 理 辦 法, 考 試 成 績 兩 年 內 有 效 通 過 護 理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考 試 並 合 格 者, 由 人 事 部 衛 生 部 用 印 頒 發 的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證 書 該 證 書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有 效 五 參 加 護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條 件 : 1. 取 得 相 應 專 業 中 專 學 歷, 受 聘 擔 任 護 士 職 務 滿 5 年 2. 取 得 相 應 專 業 專 科 學 歷, 受 聘 擔 任 護 士 職 務 滿 2 年 3. 取 得 相 應 專 業 本 科 學 歷 或 碩 士 學 位, 從 事 本 專 業 技 術 工 作 滿 1 年 六 報 名 需 備 證 件 : 畢 業 證 書 護 理 師 或 護 士 證 書 專 業 工 作 年 限 證 明 大 學 成 績 單 台 胞 證 ( 以 上 証 件 皆 需 正 本 ) 身 份 證 影 本 六 張 二 寸 免 冠 照 片 七 考 試 報 名 代 辦 內 容 : 1. 中 國 教 育 部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學 歷 認 證 申 請 2. 代 辦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報 名 ( 委 托 代 辦, 不 必 親 自 報 名 ) 3. 提 供 培 訓 課 程 及 考 試 教 材 : 特 別 與 北 京 醫 學 教 育 培 訓 中 心 合 作, 由 北 京 知 名 教 授 授 課, 錄 製 MP3 或 視 訊 課 程 及 精 編 講 義 考 試 題 庫 4. 考 試 地 點 : 深 圳 5. 與 北 京 及 深 圳 醫 學 教 育 培 訓 中 心 合 作, 護 理 師 考 試 通 過 率 87% 成 杏 文 教 中 心 / 華 宏 公 司 台 北 辦 事 處 : 台 北 縣 永 和 市 自 由 街 53 號 6 樓 諮 詢 電 話 :02-28714594 0935-640398 謝 藥 師 報 名 :scmlc.com.tw (Yahoo) 中 國 證 照 網 成 杏 文 教 中 心

大 陸 醫 療 特 殊 現 象 之 ㄧ 醫 護 比 例 倒 置 陳 彩 鳳 長 榮 大 學 護 理 系 副 教 授 許 怡 欣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醫 管 系 副 教 授 壹 前 言 全 聯 護 訊 第 64 期, 所 刊 護 理 人 員 在 大 陸 發 展 之 機 遇 與 限 制 ( 張 文,2008), 談 及 許 多 境 外 護 理 人 員 欲 赴 大 陸 發 展 的 相 關 法 規, 包 括 資 格 考 試 職 業 註 冊 及 職 稱 進 升 等, 極 為 詳 盡 實 用, 可 提 供 有 志 者 參 考 2008 年 3 月 筆 者 在 台 灣 華 人 醫 務 管 理 交 流 學 會 安 排 下, 參 與 台 灣 五 個 醫 管 研 究 所 聯 合 的 參 訪 團 ( 包 括 北 醫 台 大 長 庚 長 榮 及 陽 明 ), 參 訪 的 醫 療 機 構 有 北 京 大 學 第 一 醫 院 月 壇 社 區 北 京 新 世 紀 國 際 兒 童 醫 院 北 京 兒 童 醫 院 北 京 協 和 醫 院 及 北 京 慈 銘 健 康 體 檢 機 構 等, 另 外 赴 衛 生 部 北 京 大 學 光 華 管 理 學 院 衛 生 部 經 濟 研 究 所 北 京 協 和 醫 學 院 及 首 都 醫 科 大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院 聽 取 資 料 及 交 流 發 現 在 法 規 制 度 之 外, 大 陸 的 醫 療, 有 許 多 在 觀 念 上 及 實 際 上 與 台 灣 有 極 大 的 差 異, 本 文 僅 提 出 醫 護 比 例 倒 置 的 問 題 加 以 討 論 貳 醫 護 比 例 倒 置 的 定 義 與 現 況 所 謂 醫 護 比 例 倒 置 係 指 醫 師 與 護 理 人 員 數 目 的 比 例 與 世 界 上 現 行 的 常 模 比 例 不 盡 相 同, 甚 至 有 倒 過 來 的 思 先 不 談 精 確 的 比 例, 以 醫 師 與 護 士 的 人 數 而 言, 不 論 在 醫 院 中, 或 者 在 整 個 國 家 每 萬 人 口 的 醫 師 數 或 護 士 數, 一 般 而 言, 皆 以 護 理 人 員 的 數 目 多 於 醫 師 的 數 目, 而 醫 護 比 例 倒 置 便 是 醫 師 的 數 目 多 於 護 理 人 員 的 數 目 參 大 陸 醫 護 比 例 倒 置 的 現 況 2006 年, 大 陸 全 國 衛 生 人 力 醫 師 有 199.5 萬 人, 佔 全 部 醫 事 人 力 的 43%, 註 冊 的 護 士 有 142.6 萬 人, 佔 全 部 醫 事 人 力 31%( 王 小 萬,2008), 全 國 護 理 人 員 的 數 目 少 於 醫 師 的 數 目 若 以 每 萬 人 口 的 醫 生 數 來 看, 在 大 陸, 2006 年 每 萬 人 口 約 有 15 個 醫 師,10 個 護 士, 若 將 此 數 目 與 世 界 各 國 比 較, 大 略 的 Physicians Density (per 10 000 population) 2006 Thailand India Malaysia South Africa Philippines China Singapore Republic of Korea Canada Mexico New Zealand Japan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Germany France Italy Russian Federation 0 10 20 30 40 50 每 萬 人 口 醫 師 數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 世 界 衛 生 統 計 2008 (World Health Statistics 2008) 16

Nurses Density (per 10 000 population) 2006 Mexico China India Malaysia Republic of Korea Thailand South Africa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 Singapore Philippines Italy Germany France Russian Federation New Zeala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Japan Australia Canada United Kingdom 0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每 萬 人 口 護 士 數 比 較 資 料 來 源 : 世 界 衛 生 統 計 2008 (World Health Statistics 2008) 數 字 為 英 國 每 萬 人 口 約 120 多 個 護 士,20 幾 個 醫 師, 美 國 每 萬 人 口 約 有 80 幾 個 護 士,20 幾 個 醫 師, 日 本 每 萬 人 口 約 有 20 幾 個 醫 師,90 幾 個 護 士, 俄 羅 斯 每 萬 人 口 約 有 40 幾 個 醫 師,80 幾 個 護 士, 幾 乎 都 是 護 理 人 員 數 目 多 於 醫 師 數 目 2 倍 以 上 (WHO, 世 界 衛 生 統 計 ) 台 灣 的 醫 護 人 員 數, 根 據 衛 生 署 的 醫 療 院 所 資 源 概 況 統 計,2006 年 每 萬 人 口 有 32.15 個 護 理 師,9.53 個 護 士, 至 於 醫 師, 每 萬 人 口 有 15.2 個 醫 師, 另 有 2.07 個 中 醫 師, 也 是 護 理 人 力 明 顯 多 於 醫 師 人 力 ( 衛 生 署,2008) 大 陸 醫 護 比 例 倒 置 的 現 況 已 慢 慢 在 調 整 中,2001 年 全 大 陸 護 士 護 理 師 總 數 126 萬 餘 名, 醫 生 醫 師 總 數 207 萬 餘 名, 醫 護 比 例 已 由 2001 年 的 1:2 調 整 到 2005 年 的 1:1.5( 陳 彩 鳳 許 怡 欣 李 雅 惠 林 雅 齡,2002), 依 據 大 陸 目 前 各 方 面 發 展 的 狀 況, 此 情 況 應 該 會 持 續 調 整 肆 結 論 雖 然 大 陸 醫 護 比 例 在 持 續 調 整 中, 但 目 前 醫 護 比 例 仍 倒 置 的 現 況 之 下, 其 醫 療 運 作 護 理 運 作 及 病 患 照 護 模 式 勢 必 有 其 特 殊 之 處, 醫 與 護 的 職 責 習 慣 規 範 倫 理 也 有 其 特 有 的 文 化, 欲 赴 大 陸 工 作 的 醫 事 人 員 要 對 不 同 的 運 作 模 式 有 不 同 的 因 應 之 道, 才 能 順 利 進 行 參 考 資 料 陳 彩 鳳 許 怡 欣 李 雅 惠 林 雅 齡 (2002), 醫 療 產 業 赴 大 陸 投 資 之 背 景 與 風 險 探 討, 醫 管 雜 誌,3(4),P1~9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08),World Health Statistics,http://www.who.int/whosis/ whostat/2008/en/index.html 衛 生 署 (2008), 每 萬 人 口 執 業 人 員 數,http://www.doh.gov. tw/cht2006/index_populace.aspx 王 小 萬 (2008), 大 陸 衛 生 人 力 資 源 狀 況, 中 國 醫 學 科 學 院 衛 生 政 策 與 管 理 中 心 17

跨 領 域 醫 療 團 隊 案 例 討 論 會 之 推 行 經 驗 何 雪 華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護 理 部 副 主 任 衛 生 署 為 了 讓 教 學 醫 院 的 教 學 成 本 補 助 落 實 於 醫 事 人 員 的 訓 練, 以 達 到 提 高 培 訓 品 質 鼓 勵 教 師 投 入 教 學 的 時 間 及 反 應 教 學 品 質 與 教 學 成 本 的 效 益, 於 96 年 推 出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費 用 補 助 計 畫, 該 計 畫 經 費 的 申 請 分 為 二 部 份, 一 為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依 受 訓 人 數 核 算 點 數 及 點 值 核 發, 另 一 為 執 行 成 效 優 良 醫 院 之 獎 勵 費 用, 係 依 衛 生 署 訂 定 之 教 學 醫 院 教 學 成 效 指 標 評 核 後 撥 付 教 學 成 效 指 標 共 有 十 項, 其 中 第 七 項 為 醫 療 團 隊 能 否 跨 領 域 合 作 使 病 人 得 到 全 人 醫 療 照 護, 醫 院 所 做 的 具 體 措 施 為 何? 有 無 制 度 化 之 會 診 或 轉 診 機 制? 執 行 的 困 難 為 何? 如 何 解 決? 在 計 畫 推 出 後, 為 了 了 解 各 教 學 醫 院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及 困 難,97 年 到 各 計 畫 申 請 醫 院 進 行 實 地 稽 核, 稽 核 項 目 共 五 項, 第 五 項 為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希 望 了 解 醫 院 如 何 落 實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是 否 能 提 供 受 訓 人 員 環 境, 學 習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提 出 以 上 指 標 和 稽 核 的 原 因 是 基 於 要 達 成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醫 療 之 理 念, 各 醫 療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必 須 進 行 資 訊 的 交 換, 共 同 合 作, 針 對 病 人 問 題 尋 求 解 決 之 道, 也 就 是 要 能 夠 做 到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Interprofessional Patient Care, IPPC) 為 了 讓 此 理 念 順 利 進 行, 就 需 要 進 行 專 業 間 教 育 (Interprofessional Education, IPE), 才 能 突 破 現 行 各 專 業 領 域 成 員 鮮 少 為 病 人 彼 此 聯 繫 的 情 形, 而 跨 領 域 醫 療 團 隊 案 例 討 論 會 正 是 提 供 受 訓 人 員 一 個 良 好 的 了 解 各 專 業 領 域 為 病 人 照 護 所 做 的 努 力 的 學 習 環 境 本 院 在 96 年 9 月 至 11 月 由 教 學 副 院 長 在 各 行 政 會 議 場 合 或 與 教 學 有 關 的 會 議 中 宣 導 專 業 間 教 育 訓 練 的 觀 念, 及 進 行 跨 領 域 醫 療 團 隊 案 例 討 論 會 的 準 備, 希 望 藉 著 案 例 討 論 會 進 行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的 訓 練, 以 逐 漸 培 養 美 國 醫 療 研 究 院 (Institute of Medicine, IOM) 所 提 出 的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應 具 備 的 五 大 核 心 能 力 : 提 供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照 護 跨 領 域 的 團 隊 工 作 應 用 實 證 基 礎 的 臨 床 工 作 品 質 改 善 技 術 的 應 用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在 96 年 9 月 的 籌 備 階 段, 首 先 成 立 團 隊 種 子 成 員, 由 教 學 副 院 長 為 主 持 人, 各 醫 療 專 業 推 薦 8-10 名 符 合 教 師 資 格 人 員 進 行 2 天 的 集 訓, 課 程 包 括 多 次 分 組 進 行 案 例 討 論, 每 組 成 員 包 含 各 領 域 專 業 人 員 接 著 在 種 子 成 員 及 各 領 域 教 學 負 責 人 的 集 會 中 決 定 未 來 進 行 方 式 為 每 月 集 會 二 次, 利 用 中 午 時 間,12:00-12:30 午 餐,12:30-14:00 案 例 討 論 ; 各 領 域 教 學 負 責 人 為 必 要 成 員, 歡 迎 各 領 域 學 員 及 臨 床 教 師 參 加 討 論 會 及 參 與 討 論 於 96 年 12 月 正 式 開 始 執 行 跨 領 域 醫 療 團 隊 案 例 討 論 會, 至 今 已 辦 理 16 次 的 跨 領 域 醫 療 團 隊 案 例 討 論 會 為 使 討 論 會 順 利 進 行, 必 須 先 確 認 要 討 論 的 案 例, 本 院 主 持 人 指 定 PGY 病 房 主 任 為 選 擇 案 例 的 負 責 人, 於 討 論 會 前 一 星 期 選 擇 住 院 中 的 病 人, 各 領 域 成 員 也 可 建 議 要 討 論 的 案 例 教 學 部 助 理 負 責 發 出 開 會 通 知 確 認 參 加 18

人 數 安 排 會 議 室 準 備 午 餐 及 簽 到 單, 討 論 會 進 行 中 負 責 錄 影, 會 後 製 作 紀 錄 及 檔 案 整 理 與 管 理 討 論 會 報 告, 醫 療 由 住 院 醫 師 報 告, 主 治 醫 師 指 導 或 協 助 說 明, 醫 事 領 域 的 報 告 者 如 為 學 員 時, 由 其 臨 床 教 師 指 導 報 告 內 容 : 醫 療 : 說 明 治 療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 基 本 資 料 (General Data) 主 訴 (Chief Complain) 過 去 病 史 (Past History) 個 人 病 史 (Personal History) 此 次 住 院 經 過 (Present Illness), 生 理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檢 驗 檢 查 結 果 (Laboratory Data) 住 院 後 進 展 情 形 (Clinical Course) 治 療 計 畫 (Treatment Plan) 護 理 : 護 理 評 估 ( 強 調 病 徵 及 病 人 問 題 ) 護 理 目 標 護 理 計 畫 執 行 與 評 值 現 階 段 或 長 期 照 護 問 題 藥 劑 : 檢 視 病 人 目 前 用 藥 情 形 以 實 證 為 基 礎 說 明 病 人 之 藥 物 治 療 的 潛 在 危 險 因 子 藥 物 相 關 問 題 ( 包 括 相 關 規 範 用 藥 合 理 性 起 始 劑 量 維 持 劑 量 濃 度 監 測 交 互 作 用 副 作 用 不 良 反 應 ) 分 析 與 建 議 營 養 : 收 案 時 之 營 養 評 估 目 前 治 療 與 營 養 相 關 情 形 目 前 營 養 評 估 飲 食 措 施 與 建 議 檢 驗 : 當 討 論 之 個 案 有 特 殊 檢 體 時, 說 明 收 集 方 法 及 判 讀 注 事 項 及 提 供 相 關 諮 詢 社 工 : 會 談 情 形 個 案 需 求 及 所 需 之 相 關 配 合 放 射 科 : 影 像 醫 學 相 關 問 題 其 他 : 如 復 健 放 射 腫 瘤 營 養 醫 療 感 染 管 制 安 寧 療 護 等, 依 病 人 曾 經 照 會 之 科 別 通 知 與 會 報 告 其 治 療 計 畫 及 目 標 為 了 讓 討 論 會 順 利 進 行, 通 常 安 排 於 固 定 的 週 次 及 週 一 至 週 五 的 日 子, 以 便 參 加 者 預 留 時 間, 護 理 部 也 排 入 在 職 教 育 時 間 表 中, 以 提 醒 護 理 人 員 但 是, 執 行 上 仍 有 一 些 比 較 困 難 的 地 方, 例 如 個 案 的 選 擇, 因 為 要 預 留 報 告 者 準 備 的 時 間, 必 須 ㄧ 星 期 後 仍 在 住 院 中 ; 而 中 午 的 討 論 會 對 護 理 人 員 而 言, 必 須 特 別 安 排 才 有 辦 法 參 加, 如 果 主 護 護 士 在 連 續 假 期 中, 更 要 費 心 安 排 報 告 者 ; 在 醫 師 方 面 則 可 能 因 為 宣 導 的 不 足, 被 選 擇 討 論 的 個 案 之 住 院 醫 師 及 主 治 醫 師 經 常 莫 名 所 以, 必 須 加 以 解 釋, 所 幸, 討 論 會 進 行 至 今, 仍 未 發 現 有 拒 絕 報 告 者 討 論 會 除 了 讓 參 與 成 員 了 解 其 他 領 域 專 業 人 員 在 治 療 上 的 思 惟 以 外, 更 可 貴 的 是, 鼓 勵 任 何 領 域 人 員 均 可 對 其 他 領 域 報 告 者 提 出 疑 問 不 同 見 解 或 要 求 說 明, 這 是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的 精 髓, 否 則 會 淪 於 各 自 報 告 沒 有 交 集 的 局 面, 這 就 有 賴 於 主 持 人 的 功 力 了 歷 經 十 六 次 的 會 議,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許 多 有 關 病 人 的 治 療 計 畫 在 討 論 中 獲 得 澄 清, 更 了 解 目 前 病 人 治 療 的 恰 當 性, 甚 至 在 會 議 後 立 即 修 正 醫 囑 或 護 理 計 畫, 學 習 到 在 眾 多 其 他 成 員 面 前 報 告, 因 為 可 能 被 提 問, 所 以 也 增 加 了 臨 場 應 變 的 能 力, 更 重 要 的 是 真 的 做 到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及 跨 領 域 專 業 知 識 的 學 習, 而 且 所 有 的 學 習 將 來 都 能 推 廣 於 其 他 病 人 的 照 護, 是 一 個 值 得 推 廣 的 活 動 不 過, 十 六 次 的 經 驗 應 該 還 是 在 初 學 的 階 段, 未 來 還 有 許 多 有 待 改 進 的 地 方, 例 如 各 領 域 報 告 後 的 討 論 仍 有 待 加 強, 所 有 領 域 的 人 員 還 要 繼 續 思 考 是 否 還 有 更 好 的 照 護 方 案, 有 信 心 對 其 他 領 域 者 提 出 值 得 討 論 的 地 方 等 對 於 準 備 要 辦 理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照 護 訓 練 的 醫 院 而 言, 事 前 做 好 宣 導 選 擇 恰 當 的 主 持 人 增 加 團 隊 成 員 的 信 心 就 是 踏 出 成 功 的 第 一 步 了 19

護 理 人 員 不 得 不 知 的 法 律 常 識 ~ 從 製 作 假 紀 錄 被 判 緩 起 訴 說 起 邱 敏 惠 柳 營 奇 美 醫 院 督 導 台 南 縣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常 務 理 事 根 據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四 章 第 25 條, 護 理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時, 應 製 作 紀 錄 並 前 項 紀 錄 應 由 該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之 機 構 保 存 十 年 第 四 章 第 27 條, 護 理 人 員 受 有 關 機 關 詢 問 時, 不 得 為 虛 偽 之 陳 述 或 報 告 此 乃 法 令 規 範 中 明 白 告 知 護 理 人 員 於 執 行 業 務 中, 需 製 作 相 關 紀 錄, 同 時 受 相 關 機 關 詢 問 時 應 據 實 陳 述, 在 護 理 執 業 過 程 中, 忠 實 之 紀 錄 亦 是 在 工 作 中 重 要 之 自 我 保 護 機 制 2008 年 9 月 2 日, 喧 沸 一 時 的 侯 安 醫 院 涉 詐 取 健 保 醫 藥 給 付 事 件 有 了 初 步 的 偵 查 結 果, 其 中 十 三 位 護 理 姊 妹 遭 緩 起 訴, 事 後 在 台 南 縣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馬 淑 清 理 事 長 及 全 聯 會 許 素 珍 常 務 理 事 邀 約 之 下, 邀 請 奇 美 醫 學 中 心 蔡 淑 文 律 師 與 當 事 之 護 理 姊 妹 面 對 面 澄 清 其 法 律 上 的 相 關 疑 義 據 當 事 者 陳 述, 這 些 病 患 於 住 院 期 間 夜 間 外 出 並 不 在 病 室 中, 原 護 理 人 員 之 護 理 紀 錄 乃 針 對 病 患 外 出, 不 在 病 室 作 紀 錄, 但 院 方 管 理 人 員 表 示 這 樣 的 紀 錄 會 遭 健 保 局 核 刪 健 保 費, 因 此 要 求 臨 床 護 理 人 員 修 正 紀 錄 陳 述 為 病 患 在 院 在 檢 方 偵 查 過 程 中, 由 於 護 理 人 員 如 實 陳 述, 因 此 目 前 結 果 為 緩 起 訴, 待 法 院 正 式 通 知 後 執 行 根 據 蔡 律 師 所 言, 由 於 護 理 人 員 非 直 接 獲 利 者, 且 調 查 過 程 中 態 度 配 合, 因 此 緩 起 訴 算 是 適 切 之 處 分 所 謂 緩 起 訴 是 在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中 仿 照 刑 法 緩 刑 的 制 度 所 設 的 一 種 轉 向 處 遇, 一 般 簡 稱 為 緩 起 訴, 當 被 告 受 緩 起 訴 處 分 後, 在 緩 起 訴 期 間 內 未 被 撤 銷, 且 完 成 伴 隨 緩 起 訴 之 附 負 擔, 如 義 務 勞 動 或 慈 善 捐 款 等, 則 緩 起 訴 時 間 一 到, 效 力 等 同 不 起 訴 處 分 但 在 期 限 內, 若 有 故 犯 罪 之 實, 只 要 任 何 觸 法 ( 如 酒 駕 傷 害 偽 造 文 書 等 ), 抑 或 附 負 擔 之 執 行 未 完 成, 均 會 遭 受 撤 銷 緩 起 訴, 如 此 一 來, 新 案 舊 案 均 會 重 新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且 已 執 行 之 附 負 擔 均 無 法 求 償 或 追 回 ( 如 已 捐 助 之 款 項 或 已 完 成 之 義 務 服 務 ) 以 本 次 案 例 而 言, 這 些 護 理 人 員 獲 判 緩 起 訴, 且 需 向 檢 方 指 定 的 公 益 或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提 供 八 十 小 時 的 義 務 勞 務, 需 特 別 注 於 收 到 法 院 正 式 公 告 後, 於 約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勞 務, 並 妥 善 保 存 其 證 明, 主 動 通 知 法 院 已 完 成 勞 務, 且 緩 起 訴 期 間 勿 再 違 法, 待 期 限 到 後 則 等 同 不 起 訴 此 外, 在 當 事 者 之 權 益 部 分, 這 期 間 護 理 人 員 之 執 業 則 不 受 影 響, 依 然 可 找 理 想 中 之 工 作 環 境, 從 事 護 理 工 作, 且 一 經 錄 用 主 管 不 得 以 此 為 由, 為 難 工 作 人 員 在 臨 床 護 理 工 作 中, 特 別 呼 籲 護 理 同 仁, 切 勿 在 任 何 情 境 下 誤 觸 護 理 人 員 法 常 見 情 況 如 : 不 實 紀 錄 ; 在 A 處 安 養 中 心 執 業 登 記, 在 B 處 安 養 中 心 執 業 ; 在 長 照 單 位 中 協 助 病 患 更 換 管 路, 但 不 實 記 載 為 居 家 護 理 師 訪 視, 詐 領 居 家 護 理 訪 視 費 ; 在 診 所 中 被 主 管 要 求 協 助 病 患 包 藥 ( 處 方 ) 等 ; 需 知 適 時 自 我 保 護 才 是 上 上 策, 違 法 之 事 切 勿 為 之 一 旦 遇 到 主 管 脅 迫 作 不 法 之 事, 想 拒 絕 卻 又 被 要 求 離 職 及 依 合 約 賠 款 違 約 金 等 不 合 理 之 事, 可 向 勞 工 局 尋 求 協 助 當 各 位 護 理 同 仁 在 臨 床 執 業 中 遭 遇 被 要 求 執 行 不 法 之 事 時, 可 向 各 縣 市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或 向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護 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護 理 事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求 助, 切 勿 因 一 時 妥 協, 而 危 害 自 身 之 權 益, 期 待 未 來 護 理 同 仁 能 有 更 安 全 之 執 業 環 境 20

當 護 士 變 成 病 人 幸 還 是 不 幸? 林 玖 瑩 衛 生 署 嘉 南 療 養 院 護 理 長 從 未 想 過 癌 症 會 發 生 在 自 己 身 上! 六 分 鐘 護 一 生 及 公 衛 推 動 的 各 項 篩 檢, 不 曉 得 醫 護 人 員 的 參 與 率 有 多 高? 總 覺 得 自 己 不 會 那 麼 倒 楣, 總 是 藉 口 我 很 忙, 沒 有 時 間, 心 裡 想 的 只 有 報 告 寫 完 沒? 進 階 作 業 交 了 嗎? 不 斷 的 進 修, 要 的 是 什 麼, 知 識 增 加 了, 照 護 品 質 又 提 升 了 嗎? 在 我 就 醫 的 經 驗 裡 並 未 明 顯 的 感 受 到, 只 覺 得 每 個 醫 護 人 員 都 很 忙, 忙 得 沒 有 笑 容, 忙 得 只 處 理 病 人 身 體 的 問 題, 心 理 層 面 呢? 留 給 病 人 自 己 去 面 對 吧! 原 本 自 己 在 就 醫 時 不 太 會 主 動 告 知 我 有 醫 療 背 景, 但 後 來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要 想 活 命 就 要 自 己 爭 取, 當 病 人 也 是 要 努 力 做 功 課 的! 在 2008 年 1 月 我 罹 患 了 乳 癌, 發 現 時 已 是 第 三 期 了, 很 多 人 問 為 什 麼 自 己 是 護 理 人 員, 警 覺 性 卻 這 麼 低 前 一 年 為 了 推 動 政 府 首 辦 的 美 沙 冬 減 害 療 法 業 務, 不 僅 要 承 受 大 量 個 案 湧 入, 更 要 面 對 這 群 人 的 人 格 特 質 衍 生 下 的 各 項 事 端, 那 時 的 努 力 只 為 人 生 中 的 成 就, 也 奢 望 能 憑 一 己 之 力 改 變 這 世 界 不 斷 的 撰 寫 個 案 報 告 專 案 報 告 研 究 計 畫 醫 院 的 行 動 方 案 等 等, 努 力 的 學 習 確 實 提 昇 撰 寫 報 告 的 能 力, 也 因 此 升 上 護 理 長, 但 是, 這 樣 的 成 就 和 繁 重 行 政 業 務 並 沒 有 比 照 顧 病 人 更 快 樂 從 一 月 份 把 左 乳 全 切 除, 一 夕 之 間 成 為 少 奶 奶 的 一 員, 不 僅 要 適 應 身 體 外 觀 的 改 變, 更 要 克 服 內 心 的 恐 懼, 死 亡 的 威 脅, 而 最 好 的 朋 友 竟 是 自 己 的 信 念, 永 遠 忘 不 掉 傷 口 第 一 次 換 藥 時, 醫 師 助 理 機 械 化 的 快 速 把 我 身 上 的 繃 帶 取 下, 而 家 人 擔 心 兩 個 幼 小 的 女 兒 看 了 會 害 怕, 抱 著 奪 門 而 出 的 情 景, 就 算 沒 問 我 心 理 準 備 好 了 沒, 至 少 也 顧 慮 小 孩 的 感 受 ; 另 外 一 次 的 衝 擊 是 我 手 術 後 第 一 次 返 診 看 報 告 時, 醫 生 告 訴 我 你 這 很 嚴 重 了, 淋 巴 有 23 顆 都 感 染 了, 應 該 都 轉 移 了, 之 後 也 不 用 再 來 看 了! 這 是 什 麼 思, 難 道 是 我 沒 救 了 嗎? 不 能 化 療 電 療 嗎? 一 直 以 來 堅 強 的 我, 想 不 到 竟 是 被 我 的 醫 生 擊 垮, 在 診 間 外 眼 淚 再 也 禁 不 住 的 決 堤, 唉! 一 輩 子 在 照 顧 病 人, 現 在 卻 救 不 了 自 己! 為 了 2 歲 和 5 歲 的 小 女 兒, 我 不 能 認 輸, 既 然 醫 生 忙 到 連 解 釋 病 理 報 告 結 果 的 時 間 都 沒 有, 那 麼 我 就 自 己 把 它 打 成 電 腦 檔 寄 給 所 有 的 朋 友 及 其 他 醫 院 的 醫 師, 請 大 家 幫 忙, 也 自 己 找 文 獻 蒐 集 治 療 方 針, 當 然 也 在 老 師 及 學 姐 幫 忙 下 換 了 醫 生, 我 並 不 怪 他, 他 讓 我 學 會 了 即 使 當 病 人 也 要 努 力, 永 不 放 棄! 後 來 我 做 了 半 年 的 化 療, 就 在 化 療 結 束 後 不 到 一 個 月 復 發 了, 傷 疤 的 部 位 長 了 十 多 顆 癌 腫 瘤, 所 以 加 強 了 放 射 線 治 療 的 劑 量 及 加 大 照 射 範 圍 遍 及 左 胸, 熬 過 了 35 次 的 電 療, 原 本 以 為 苦 難 終 將 過 去, 只 要 賀 爾 蒙 及 標 靶 治 療 就 好, 但 另 一 邊 的 乳 房 也 發 現 異 狀, 再 次 進 了 手 術 室 做 了 局 部 切 除, 因 為 復 發 太 快, 醫 生 決 定 要 再 做 化 療, 雖 然 化 療 的 副 作 用 令 我 難 受 不 堪, 吐 到 食 道 潰 瘍 去 做 胃 鏡, 毛 髮 也 掉 得 一 絲 不 剩, 說 不 擔 心 是 騙 人 的, 醫 生 說 這 次 的 化 療 藥 還 會 手 腳 起 水 泡, 雖 然 要 再 經 歷 半 年 的 化 療 一 年 的 標 靶 治 療 及 五 年 的 賀 爾 蒙 治 療, 但 我 其 實 是 開 心 的, 因 為 我 還 活 著, 我 還 有 藥 醫 啊! 在 將 近 十 個 月 的 就 醫 生 涯, 讓 我 學 會 了 用 病 人 的 角 度 看 需 要, 現 在 的 醫 療 科 技 越 來 越 發 達, 活 著 就 是 一 個 希 望, 醫 療 品 質 在 進 步, 但 心 靈 層 面 並 未 明 顯 提 昇, 其 實 病 人 有 時 候 只 是 想 要 醫 護 人 員 聽 聽 自 己 的 害 怕 擔 心, 並 適 度 的 給 一 些 回 應 而 已, 不 是 孤 軍 奮 鬥, 喜 樂 的 心 是 良 藥 啊! 此 外, 也 呼 籲 護 理 先 進 們, 不 要 讓 忙, 成 為 您 健 康 的 殺 手, 造 成 您 終 身 的 遺 憾, 護 理 的 學 歷 大 幅 的 提 昇, 但 不 要 忽 略 了 照 顧 病 人 才 是 最 終 的 出 發 點 啊! 21

資 深 菜 鳥 的 護 護 理 理 新 新 路 分 路 享 分 享 劉 黛 儀 台 北 榮 民 總 醫 院 護 士 因 為 個 人 及 家 庭 因 素 選 擇 重 返 護 理 職 場, 懷 著 忐 忑 不 安 的 心 情 到 全 國 首 屈 一 指 的 醫 學 中 心 報 到 就 職, 新 的 工 作 環 境 讓 我 第 一 個 不 同 的 感 受 是 醫 院 對 待 已 有 多 年 工 作 經 驗 的 新 人, 仍 然 提 供 我 五 天 密 集 的 職 前 教 育 訓 練, 讓 我 能 快 速 初 步 瞭 解 工 作 職 場 的 特 性 環 境 與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加 上 每 位 授 課 前 輩 與 長 官 的 打 氣 與 加 持, 降 低 了 新 進 人 員 對 現 實 的 不 安, 滿 懷 溫 暖 與 祝 福 分 發 到 臨 床 單 位 服 務 我 幸 運 的 依 照 個 人 興 趣 分 發 到 腫 瘤 專 科 病 房 服 務, 所 接 觸 到 的 都 是 最 具 有 挑 戰 性 且 從 不 曾 接 觸 過 的 各 種 癌 症 病 患, 當 然 治 療 與 護 理 的 方 向 完 全 不 懂, 身 為 門 外 漢 的 我 需 要 從 新 學 習, 但 由 於 完 全 沒 有 相 關 的 實 務 經 驗, 一 直 無 法 如 期 進 入 狀 況, 自 己 一 度 很 挫 折 沮 喪 也 曾 萌 生 辭, 但 單 位 內 的 護 理 長 及 同 仁 們 都 包 容 鼓 勵 與 幫 助 我, 護 理 長 經 常 噓 寒 問 暖 地 關 心 我, 怕 我 無 法 適 應, 常 在 我 獨 立 上 白 班 時, 許 多 同 事 亦 明 裡 暗 裡 的 協 助, 同 時, 督 導 長 也 常 常 來 病 房 關 心 我 們 新 進 同 仁 的 適 應 狀 況 等 等, 這 些 是 我 在 其 他 工 作 環 境 中 不 曾 體 驗 過 的 經 驗, 這 點 點 滴 滴 真 是 無 法 言 喻 的 感 動, 家 人 的 支 持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一 再 告 訴 自 己, 再 辛 苦 也 要 渡 過 這 適 應 期, 勇 敢 的 留 下 來 接 著, 利 用 閒 暇 之 餘 接 受 護 理 部 為 我 們 舉 辦 的 進 階 教 育 訓 練 的 洗 禮, 我 很 喜 歡 上 這 些 課 程, 讓 我 得 到 好 多 有 關 癌 症 病 人 接 受 各 類 治 療 相 關 知 識 和 護 理 經 驗, 在 職 教 育 的 內 容, 有 些 是 教 科 書 上 沒 有 的 臨 床 經 驗, 可 以 讓 我 在 很 短 的 時 間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在 職 教 育 方 面, 也 有 不 同 於 往 常 的 體 驗, 原 來 醫 學 中 心 的 護 理 人 員 參 加 在 職 教 育 的 動 機 如 此 強 烈, 不 需 要 護 理 長 鞭 策 催 促, 每 一 個 人 都 卯 足 全 力 參 加 課 程, 幾 乎 場 場 爆 滿, 還 怕 報 名 晚 了 慘 遭 向 隅 之 憾 呢! 經 過 一 連 串 專 業 知 識 與 照 護 技 能 的 訓 練 過 程, 驚 喜 的 發 現 原 來 現 代 醫 學 的 進 步, 連 臨 床 護 理 也 已 進 入 資 訊 化 作 業, 醫 學 中 心 發 展 護 理 資 訊 作 業 模 式, 的 確 可 為 護 理 人 員 整 合 其 臨 床 照 護 時 間, 提 供 病 人 更 有 效 的 直 接 護 理 三 個 月 來 的 實 務 訓 練, 真 的 感 謝 一 路 上 支 持 的 家 人 同 事 們, 如 同 一 隻 誤 入 叢 林 的 老 菜 鳥 的 我, 鼓 起 勇 氣 接 受 醫 學 中 心 的 磨 練, 慢 慢 融 入 這 個 大 家 庭 中, 既 欣 喜 又 肯 定 當 初 重 返 職 場 的 決 心, 的 確, 進 入 醫 學 中 心 是 聰 明 又 正 確 的 抉 擇 我 做 到 了! 你 一 定 也 可 以 做 到 的! 願 以 此 與 正 在 新 職 場 中 猶 豫 徬 徨 的 新 人 們 共 勉 之! 作 者 個 人 簡 歷 1995~1996 年 區 域 醫 院 內 科 護 理 經 驗 1 年 1996~1999 年 區 域 醫 院 加 護 護 理 經 驗 3 年 1999~2004 年 區 域 醫 院 血 液 透 析 護 理 經 驗 4 年 2005~2007 年 區 域 醫 院 臨 床 醫 療 技 術 員 經 驗 2 年 22

承 認 中 國 學 歷 及 證 照 爭 議 是 近 日 各 醫 事 專 業 人 員 非 常 關 注 的 議 題,10 月 24 日 本 會 等 各 醫 事 團 體 公 會 和 相 關 政 府 行 政 單 位 代 表 出 席 立 法 委 員 涂 醒 哲 等 國 會 辦 公 室 舉 辦 之 承 認 中 國 學 歷 及 證 照 對 醫 療 人 員 教 考 用 的 影 響 公 聽 會, 與 會 人 員 均 反 對 現 階 段 開 放 承 認 中 國 學 歷 及 證 照 本 會 表 達 護 理 人 員 執 業 率 僅 58%, 每 年 護 理 學 校 培 育 的 畢 業 生 亦 足 夠 職 場 需 求, 現 階 段 理 應 朝 改 善 就 業 環 境, 鼓 勵 護 理 人 員 進 入 職 場 努 力, 若 貿 然 開 放 採 認 大 陸 證 照, 將 嚴 重 衝 擊 護 理 人 員 的 就 業 權 利, 將 使 護 理 執 業 環 境 更 形 惡 化, 甚 至 是 雪 上 加 霜 此 外, 護 理 照 護 需 考 量 病 患 之 身 心 文 化 差 異 各 層 面, 為 維 護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保 障 全 民 健 康 安 全, 在 兩 岸 醫 事 人 力 教 育 訓 練 制 度 諸 多 差 異 下, 堅 決 反 對 開 放 承 認 大 陸 證 照 之 政 策 出 席 之 官 方 代 表 亦 表 示 尊 重 各 醫 事 人 員 之 建 議, 教 育 部 王 明 源 專 委 說 明, 開 放 承 認 中 國 醫 事 人 員 學 歷 及 證 照 之 政 策, 牽 涉 到 未 來 台 灣 醫 界 人 才 培 育 之 考 教 用, 完 全 尊 重 專 業 團 體 及 衛 生 署 之 見, 作 為 主 要 政 策 依 據 衛 生 署 石 美 春 簡 技 表 示, 衛 生 署 對 於 是 否 承 認 中 國 學 歷 及 證 照 的 政 策 與 各 與 會 專 家 建 議 一 致, 以 不 採 用 為 原 則 由 於 台 灣 之 醫 事 人 力 規 劃 供 應 已 充 足, 現 階 段 不 承 認 不 任 用 中 國 學 歷 之 醫 事 人 員 考 選 部 規 劃 司 林 光 基 司 長 亦 進 一 步 表 達, 台 灣 與 中 國 同 於 2002 年 加 入 WTO 之 會 員 國, 根 據 服 務 業 貿 易 總 協 定 (GATS),WTO 會 員 應 在 入 會 時, 理 應 開 放 各 會 員 國 之 學 歷 專 業 證 照 認 定 但 為 尊 重 各 會 員 國, 可 透 過 國 內 規 章 規 定 其 他 會 員 國 之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學 歷 採 認 另 基 於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大 陸 地 區 非 外 國 人 身 分, 亦 不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現 階 段 無 法 報 考 專 技 人 員 由 於 兩 岸 醫 事 人 員 教 育 實 習 制 度 差 異 甚 大, 且 基 於 台 灣 現 行 醫 事 人 力 已 有 整 體 系 統 規 劃, 醫 事 人 力 均 以 總 額 限 定, 若 無 限 額 之 規 劃, 恐 有 誘 發 醫 療 資 源 浪 費, 並 降 低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醫 事 團 體 和 官 方 代 表 均 反 對 現 階 段 開 放 承 認 中 國 學 歷 及 證 照 23

各課程陸續開班 招生中 學習心得 在護理專業人才應有的學 養中 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學養就是 終身學 習 終身學習就是要不斷的自我成長 尋求 各種資源 持續充實自己 提昇自己的專業能 力 在不斷的學習當中 更能培養宏觀的精 神 接納更多新的知識 此次能參與國際醫療 人員英文能力培訓課程 覺得很開心 雖然平時就常由網路及其他管道得知國外 護理專業的相關資訊 但缺乏系統及整合性 的學習 往往就不見成效 也無從自我評量 待續 張同學 學後記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10355台北市承德路1段70之1號14樓 電話 (02)2550-2283 傳真 (02)2550-2249 網址 http://www.nurse.org.tw E-mail:nurse@nurse.org.tw 創刊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印刷設計 文創社 電話 (02)2246-0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