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期 專 題 最 慘 的 是 堂 堂 部 長 竟 個 個 成 了 社 會 大 眾 的 陌 生 人! 根 據 台 灣 指 標 民 調 公 司 的 調 查, 社 會 上 表 一 依 據 群 我 倫 理 促 進 會 調 查 製 表 2013 年 2008 年 2006 年 2004 年 2002 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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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 國 律 師 當 前 選 擇 準 內 閣 制 憲 改 的 困 難 與 機 遇 壹 政 府 能 力 崩 盤 台 灣 一 直 是 全 球 資 通 訊 IT 硬 體 製 造 大 國 挾 製 造 優 勢, 利 用 資 通 訊 技 術 改 善 社 會 與 經 濟 能 力 的 表 現 也 相 當 不 錯, 依 據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WEF) 二 一 五 全 球 資 訊 科 技 報 告, 評 比 各 國 IT 競 爭 力, 台 灣 二 七 已 經 竄 升 到 全 球 第 七 名 ; 不 料, 二 一 五 公 佈 去 年 成 績 卻 掉 的 波 及 到 中 央 政 府 官 員 然 後 全 面 擴 散 到 總 統 和 到 了 排 名 第 十 八, 落 後 南 韓 也 就 罷 了, 竟 然 已 經 連 續 兩 年 在 亞 洲 四 小 龍 中 墊 底 消 息 令 人 沮 喪, 幸 好 其 中 有 些 評 比 項 目 仍 然 年 總 統 的 社 會 信 任 度 高 達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上, 民 名 列 世 界 前 茅, 如 網 路 整 備 度 排 名 全 球 第 二, 行 動 網 路 普 及 率 網 路 和 電 信 產 業 競 爭 兩 項 台 度 可 是 對 立 委 和 政 府 官 員 的 信 任 度 已 經 大 幅 灣 則 搶 下 全 球 第 一 這 些 項 目 這 麼 好, 當 然 因 落 後 於 不 信 任 度 的 後 面 了 尤 其 是 立 委 更 引 來 為 台 灣 是 世 界 ITC 硬 體 製 造 大 國 的 緣 故 問 題 是 有 這 麼 好 的 強 項, 總 體 競 爭 力 卻 節 節 下 降, 真 不 可 思 議, 關 鍵 是 公 部 門 不 只 出 了 問 題, 問 題 還 大 到 堪 稱 災 難 的 程 度, 例 如 立 法 與 監 督 機 構 的 效 能 這 一 項 排 名 是 全 球 第 九 十 六, 一 些 想 像 不 到 的 國 家, 例 如 馬 來 西 亞 中 國 迦 納 印 尼 印 度 都 巨 幅 領 先 台 灣, 連 越 南 和 菲 律 賓 都 分 別 以 七 十 和 七 十 一 大 幅 領 先 台 灣 二 十 多 名! 台 灣 公 部 門 能 力 的 下 降 是 全 面 性 的, 如 司 法 救 濟 掉 了 二 十 三 排 名 七 十 五, 教 育 制 度 掉 二 十 六 名 成 五 十 六, 最 慘 的 法 律 解 決 糾 紛 的 步 林 濁 水 * 驟 竟 然 成 為 一 二 七 名! 公 佈 的 報 告 說 明 瞭 我 們 的 憲 政 危 機 已 經 嚴 重 到 整 個 國 家 機 器 包 括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的 能 力 走 向 全 面 性 的 崩 潰 的 地 步 了 公 部 門 能 力 的 下 降 民 眾 感 受 很 強 烈, 衝 擊 到 民 眾 對 代 議 體 制 的 信 任 感 這 種 不 信 任 感 投 射 的 對 象 首 先 是 國 會, 很 快 司 法 部 門 根 據 群 我 倫 理 關 係 促 進 會 的 調 查, 二 一 眾 對 法 官 的 信 任 度 不 高 但 是 仍 然 高 於 不 信 任 社 會 的 韃 伐, 二 五 修 憲 給 了 國 會 減 半 的 嚴 厲 處 罰 此 後 只 有 法 官 在 二 四 至 二 八 之 間 信 任 度 有 了 回 升, 但 是 到 了 二 八 之 後, 行 政 立 法 司 法 部 門 的 信 任 度 全 面 落 後 在 不 信 任 度 之 後 到 了 二 一 三 總 統 官 員 立 委 法 官 沒 有 任 何 一 樣 達 到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以 上 的, 而 不 信 任 度 全 面 竄 升 到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其 中 最 後 一 名 是 行 政 院 官 員, 達 到 百 分 之 六 十 三 點 三, 取 代 立 委 成 為 民 眾 最 不 信 任 的 對 象 * 本 文 作 者 係 前 立 法 委 員, 民 進 黨 政 策 會 執 行 長 5 月 號 /4

2 本 期 專 題 最 慘 的 是 堂 堂 部 長 竟 個 個 成 了 社 會 大 眾 的 陌 生 人! 根 據 台 灣 指 標 民 調 公 司 的 調 查, 社 會 上 表 一 依 據 群 我 倫 理 促 進 會 調 查 製 表 2013 年 2008 年 2006 年 2004 年 2002 年 2001 年 信 任 不 信 任 信 任 不 信 任 信 任 不 信 任 信 任 不 信 任 信 任 不 信 任 信 任 不 信 任 總 統 33.6% 53.2% 44.4% 37.7% 36.1% 46.9% 53.2% 33.6% 41.0% 37.3% 60.6% 23.8% 政 府 官 員 21.5% 63.3% 27.9% 56.8% 25.0% 59.1% 33.9% 50.7% 19.3% 61.2% 33.0% 51.1% 立 委 21.7% 61.6% 20.2% 64.7% 16.6% 68.6% 21.1% 62.5% 17.0% 64.7% 21.8% 62.6% 法 官 32.0% 56.7% 39.8% 44.1% 47.6% 38.3% 50.4% 33.3% 34.2% 38.7% 42.7% 33.7% 圖 一 民 眾 對 於 四 種 公 職 不 信 度 上 升 圖 表 二 二 一 四, 民 眾 對 閣 員 滿 意 度 甚 至 絕 大 多 數 的 人 對 於 他 們 到 底 做 了 些 事 居 然 完 全 沒 有 印 象! 真 是 不 可 思 議 月 號 /

3 行政院部會首長 其中12位 葉匡時 財政部長 律 師 張盛和 法務部長 羅瑩雪 經濟部長 杜紫軍 10.0 內政部長 陳威仁 環保部長 魏國彥 農委會主委 陳保基 9.1 陸委會主委 王郁琦 教育部長 吳思華 勞動部長 陳雄文 8.3 衛福部長 蔣丙煌 7.8 來源 台灣指標民調 叫我世界第一名 台灣消耗閣揆閣員的速度 於是一群由中央研究院院士 大學校長 教 處罰的新替死鬼 一個個在民怨中中箭落馬 而荒謬的是處罰者竟是眾人都說他不應該再坐 在位子上發號施令的總統 毫無疑問的 犧牲 23.0 l ria 乏善可陳 十五年來換了九位首相 每位平均 才當一點六七年 但是同樣的時間內 台灣閣 揆換得比日本還多了三個 平均只有當一點 二五年 現在 且把二 以來 以歐亞民主化的 後共產主義國家為主 包括西歐幾個西方民主 國家加上新加坡的二十九國總理在位時間整理 台灣消耗閣揆閣員的速度非常怕人 二 成如下一張圖表 我們從表中發現拿台灣和西 到現在已經換了十二位閣揆 而部長平 歐先進國家比較下來 固然不免洩氣 但是和 主化和經濟都一起快速轉型的台灣卻只換了三 為這三國 烏克蘭 吉爾吉斯 喬治亞 雖然 個閣揆 於是台灣很多人慶幸 幸好民主化沒 政權既不穩定 效能很差 貪腐又有名得很 有選擇會令政權動盪不穩的內閣制 不料到 但是閣揆全比台灣的壽命長 真是哀哉 台灣 了二 年之後 日本政權的穩定性雖仍然 閣揆壽命之短居然是世界冠軍 dfw i cuc ww o w.p m 的閣員全是大總統卸責的避雷針 P z D 授們組成的內閣 替代立法委員而變成被嚴厲 om 交通部長 F.c T 國 龍應台 施政表現 完全無印象 不滿意 ard 全 文化部長 滿意 均每個月要消耗一個 這兩樣數字合併起來後 台灣一樣歷經第三波民主洗禮 本來是由列寧 夠台灣成為世界消耗閣揆閣員的速度的第一 式政權統治的東歐和亞洲 後列寧國家 比起 名 來 台灣還是最淒慘的 現在且專挑這十四個同樣屬於半總統制的列 經濟成長停滯 但是內閣變動的速度卻成反比 寧式國家比一比 這些國家的總理都比西歐半 例上升 政府非常不穩定 一九九 年代共換 總統制國家短命 其中到達五年的才兩國 不 了九個首相 相對的在同樣的時間內 政治民 到二年的倒有三國之多 但是 且慢嘲笑 因 Do 日本一九九 進入苦悶的年代 二十多年來 表三 二 至二 一五半總統制國家及主要國家內閣總理數及平均任期 間總理數 英國 5月號 6 內閣制 迄今總理數 2000 平均任期 假設現任任滿2015年 總理數 年 日本 // 義大利 //

4 本 期 專 題 希 臘 // 2(1997~2009) 5(2009~ 台 灣 大 總 統 制 7(2000~2008) 5(2008~ 德 國 法 國 內 閣 制 1(1998~2005) 大 總 統 利 14 威 瑪 政 府 (1919~1933) 換 軌 制 內 閣 制 // 4(1997~2010) 87 第 三 共 和 (1878~1940) 22 第 四 共 和 (1947~1958) 閣 揆 閣 員 狀 況 可 憐 世 界 第 一, 台 灣 行 政 權 的 首 長, 總 統, 到 了 二 一 四 馬 總 統 民 意 滿 意 度 則 降 到 百 分 之 九, 和 其 他 國 家 領 袖 甚 至 香 港 特 首 比 起 來 都 低 到 不 可 思 議 二 一 三 底 世 界 幾 個 大 國 和 東 亞 重 要 領 袖 的 民 意 支 持 度 是 這 樣 : 1. 菲 總 統 艾 奎 諾 三 世, 百 分 之 六 十 七 民 眾 支 1(2005~ (2010~ 愛 爾 蘭 準 內 閣 制 1(1997~2008) 2(2008~ 芬 蘭 // 2(1995~2010) 3(2010~ 冰 島 // 1(1991~2009) 2(2009~ 奧 地 利 // 2(2000~2008) 1(2008~ 3 5 葡 萄 牙 // 4(1995~2011) 1(2011~ 保 加 利 亞 // 3(1997~2009) 3(2009~ 斯 洛 伐 克 // 2(1999~1014) 1(2014~ 斯 洛 維 尼 亞 // 2(2000~2008) 4( 立 陶 宛 // 3(2000~2008) 2(2008~ 蒙 古 // 4(2000~2009) 3(2009~ 新 加 坡 // 1(1990~2004) 1(2004~ 馬 其 頓 換 軌 制 6(1998~2006 1( 波 蘭 // 6(1997~2014) 1(2014~ 克 羅 埃 西 亞 // 2(200~2009) 2(2009~ 羅 馬 尼 亞 分 權 制 2(2000~2008) 4(2008~ 烏 克 蘭 大 總 統 制 8(1999~2010) 1(2010~ 亞 美 尼 亞 // 2(2000~2008) 1( 喬 治 亞 // 6(2000~2008) 5(2008~ 吉 爾 吉 斯 // 6(2000~2009) 5(2009~ 俄 羅 斯 // 3(2000~2008) 2(2008~ 斯 里 蘭 卡 // 4(2000~2010) 1(2010~ 葉 門 // 3(1998~2011) 2(2011~ 持 ; 2. 日 本 首 相 安 倍 晉 三, 高 達 百 分 之 六 十 一 ; 3. 南 韓 總 統 朴 槿 惠, 支 持 率 百 分 之 六 十 ; 4. 美 國 總 統 歐 巴 馬, 支 持 率 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5. 德 國 總 理 梅 克 爾, 支 持 率 為 百 分 之 四 十 一 ; 6. 英 國 首 相 卡 麥 隆, 百 分 之 三 十 八 ; 5 月 號 /7

5 全 國 律 師 7.香港特首梁振英 百分之二十八 這些國家中台灣總統竟是唯一滿意度個位數 8.台灣總統馬英九 百分之九點二 日安倍 朴槿惠 歐巴馬 梅克爾 卡麥隆 梁振英 馬英九 ria l 艾奎諾 的 ard 17.5 P z D 35 om F.c T 70 cuc ww o w.p m 圖二 國家領袖滿意度比較圖 再依據t v b s的調查 二 一二年七月以馬 從此成為百分之十總統一直到今天 Do dfw i 總統的民意滿意度就掉到百分之二十以下 圖三 馬總統民眾滿意度圖 5月號 8

6 本 期 專 題 om ard cuc ww o w.p m P z D F.c T ria l 這就和陳水扁執政的最後幾年一樣 甚至更慘了 dfw i 圖四 陳總統民意滿意度圖 從上面的敘述及驚人的圖表看來 我國整體 的大權 為什麼馬扁兩位總統都毫無例外地幾 的代議體制形同崩盤癱瘓 國家卻還不垮 我 年當下來 都走到寸步難行 沒人理他 成為 們實在得慶幸我們民間部門底子夠厚 所以國 百分之十總統的地步 馬政權甚至被說成廢 家還可以撐得住 WEF的國家IT競爭力評比就 帝 僵屍內閣 寸步難行的總統算什麼有權無 充分說明瞭這一點 IT的政治立法環境爛到不 責 可見當前的憲政危機並不只是 總統有權無 在那裏 然而我們難道不擔心時間一旦拖長 責 而已 而是整個代議體制全盤的失能 這 這種民間的力量真的是政府的無能壓不垮的 篇文章一開頭引用的WEF發表的台灣IT競爭力 嗎 民間力量再雄厚 又到底能撐多久 報告 已經非常殘酷地指出了這一個真相 Do 行 但是民間畢竟還有世界頂尖的製造能力頂 遠比其他政治領袖更早 李登輝總統在二 貳 孰令果斷的李登輝猶豫不決 一二年就擔心經過他一手主導的六次修憲 修 破碎憲法 造成的災難 訂出的體制可能有問題了 到了二 一四他更 為憲政危機憂心忡忡 以九十三高齡身上帶著 對當前憲政亂象的癥結 典型的說法是源於 十二支血管支架四處奔走推動 二次民主 總統有權無責 現在總統做得再爛也不必下 為修憲奔走 他行程有時密集到我們可以 臺 的確是無責 但是如果真的有大到不像話 Google到一個星期他就有三次比較重要的演講 5月號 9

7 全 國 律 師 會 的 程 度, 如 二 一 四 年 五 月 : 五 月 三 日 台 大, 三 個 EMBA 學 會 基 金 會 演 講 ; 五 月 六 日 基 金 會 台 灣 北 社 台 灣 客 社 民 進 黨 桃 園 縣 黨 部 主 辦 演 講 ; 體 總 統 有 權 的 看 法 完 全 不 同, 他 認 為 憲 政 五 月 八 日 日 應 邀 到 東 吳 大 學 演 講 ; 亂 象 根 源 是 總 統 權 力 太 小, 不 是 太 大, 所 以 要 又 如 : 五 月 二 十 二 日 應 台 灣 國 際 幸 福 家 庭 協 會 邀 請 南 華 大 學 演 講 ;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國 際 扶 輪 社 三 四 七 地 區 今 晚 在 嘉 義 市 耐 斯 王 子 大 飯 店 五 樓 召 開 年 會 演 講 關, 破 壞 情 治 分 立 的 原 則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餿 對 那 麼 拼 命 的 他, 我 們 且 進 一 步 來 看 看 他 主 水 油 食 安 風 暴 大 爆 發, 總 統 好 像 受 到 他 的 指 令 張 了 些 什 麼 憲 改 內 容 似 的, 十 月 真 的 就 用 召 開 國 安 會 取 代 行 政 院 會 二 一 二 年 五 月 接 受 媒 體 專 訪 時, 他 說 他 比 較 傾 心 於 內 閣 制, 他 認 為 台 灣 的 總 統 應 改 為 虛 位, 惟 仍 由 全 民 直 選 他 所 持 理 由, 是 認 為 倘 若 內 閣 或 行 政 院 施 政 不 力, 要 倒 閣 或 換 人 決 問 題, 更 製 造 嚴 重 的 後 遺 症, 接 著 二 一 四 較 為 迅 速 然 而, 他 又 擔 心 執 政 權 由 多 數 黨 組 年 十 一 月 底 九 合 一 選 舉 國 民 黨 重 挫, 馬 總 統 被 閣, 閣 員 由 當 選 的 立 委 兼 任, 可 能 選 票 加 起 來 迫 辭 去 黨 主 席 職 務 在 這 時 李 總 統 一 面 嚴 詞 呼 都 不 及 總 統 得 票 多, 有 民 意 的 總 統 會 願 意 交 出 籲 馬 總 統 連 總 統 職 權 應 該 一 併 辭 去 接 著, 朱 實 權 嗎? 他 甚 至 主 張 直 選 總 理 1 從 此 他 認 為 體 制 大 有 問 題 的 態 度 一 直 不 變, 憲 改 為 訴 求, 李 總 統 又 改 為 呼 應 修 憲 成 為 內 閣 而 這 一 位 以 果 斷 聞 名 的 政 治 領 袖, 對 於 要 怎 樣 改 造, 方 案 卻 一 直 變 動, 甚 至 猶 豫 不 定 二 一 三 年 他 開 始 推 動 二 次 民 主 的 體 制 改 造 運 動 二 一 四 年 六 月, 歷 經 馬 王 惡 鬥 太 陽 花 事 件 後, 他 的 說 法 令 人 驚 訝 地 變 了, 他 說, 台 灣 要 改 革 的 時 候, 如 果 沒 有 一 位 總 統 來 推 行, 用 內 閣 制 根 本 推 不 動, 你 說 對 不 對? 他 從 內 閣 制 換 到 總 統 制 已 經 叫 人 吃 驚, 更 稱 奇 的 是 他 認 為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利 用 安 全 會 議 來 補 總 統 沒 辦 法 直 接 執 行 做 事 的 不 足, 讓 總 統 能 夠 直 接 去 做 事 2 可 見 他 和 民 進 黨 及 公 民 團 充 分 運 用 國 安 會 進 行 局 勢 掌 控 不 料 也 正 好 是 六 月, 國 安 會 秘 書 長 金 溥 聰 違 背 憲 政 精 神 和 慣 例, 率 眾 密 集 巡 視 警 政 署 調 查 局 等 治 安 機 關, 濫 權 直 接 指 揮 國 內 各 情 治 機 治 國 陣 仗 真 是 盛 大 3, 但 是 會 卻 開 得 荒 腔 走 版 由 於 國 安 會 議 取 代 內 閣 會 議 不 只 完 全 不 能 解 立 倫 接 任 國 民 黨 主 席 並 以 不 選 總 統 推 動 內 閣 制 制 的 主 張 接 下 來 的 時 間 李 總 統 汲 汲 於 促 成 兩 大 黨 合 作 修 憲, 但 是 兩 黨 在 體 制 上 面 主 張 完 全 拉 不 攏 而 破 局, 終 於, 他 只 好 退 而 求 其 次, 在 公 民 憲 改 藍 圖 會 議 中 說, 內 閣 制, 雙 首 長 制, 總 統 制, 這 些 都 可 以 討 論 長 期 賣 命 奔 波, 今 天 局 面 如 此, 話 一 出 口, 註 1: 新 新 聞, 專 訪 李 登 輝 註 2: 李 登 輝 評 小 英 朱 立 倫 與 總 統 制 財 訊 雙 週 刊 雜 誌 櫃 NOWnews 今 日 新 聞 網 註 3: 有 行 政 院 院 長 副 院 長 秘 書 長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財 政 部 法 務 部 經 濟 部 衛 福 部 陸 委 會 農 委 會 環 保 署 國 安 會 秘 書 長 國 安 局 局 長 李 翔 宙 等 人 調 查 局 警 政 署 派 代 表 召 開 國 安 高 層 會 議 5 月 號 /10

8 本 期 專 題 倔 強 老 人 再 難 掩 心 中 苦 楚 在 為 李 總 統 的 努 力 感 動 之 餘, 我 們 應 該 特 別 注 意 到 兩 件 事 : 第 一 是 他 主 張 的 憲 政 體 制 前 後 並 不 一 致, 這 顯 示 了 他 明 白 在 現 有 的 政 治 勢 力 盤 算 角 力 之 下, 台 灣 尋 求 改 造 體 制 的 共 識 非 常 不 容 易 第 二, 更 特 別 的 是, 他 固 然 無 法 忍 受 國 民 不 能 對 失 政 的 國 政 領 導 人 究 責 的 現 實 ; 但 是 他 還 同 時 認 為 在 現 有 體 制 並 沒 有 給 總 統 施 政 時 必 要 的 權 力, 所 以 才 會 在 二 一 四 年 六 月 建 議 總 統 必 須 大 膽 運 用 國 安 會 補 足 總 統 不 能 主 持 行 政 院 會 的 權 力 缺 陷 從 這 些 矛 盾 裡, 我 們 進 一 步 探 討, 總 統 權 力 的 真 相 真 相 應 該 是 : 一 總 統 對 控 制 內 閣 的 人 事 權 之 大 堪 稱 世 界 第 一 一 九 九 七 修 憲 取 消 國 會 閣 揆 同 意 權, 讓 總 統 得 到 了 世 界 極 少 見 的 在 閣 揆 人 事 任 免 上 最 自 由 而 欠 缺 制 衡 的 權 力 總 統 制 或 內 閣 制, 甚 至 法 國 式 政 府, 首 長 的 組 閣 權 都 受 到 國 會 強 力 的 制 衡 : 內 閣 制 的 國 會 閣 揆 同 意 權 事 實 上 是 國 會 自 主 的 選 舉 權 ; 美 國 總 統 數 以 千 計 政 治 任 命 官 員 需 國 會 聽 證 批 准 ; 法 國 總 統 雖 然 有 權 自 由 任 命 閣 揆, 但 是 從 未 違 背 尊 重 國 會 多 數 黨 的 慣 例, 閣 揆 一 上 臺, 便 依 例 尋 求 國 會 行 使 信 任 投 票, 尤 其 是 法 國 總 統 沒 有 對 閣 揆 的 免 職 權, 他 不 喜 歡 的 閣 揆 如 果 是 同 黨 的 還 可 以 用 黨 的 力 量 讓 他 離 職, 若 遇 到 和 他 對 立 的 政 黨 則 只 好 忍 受 左 右 共 治 ; 另 外, 英 國 閣 員 例 由 現 任 議 員 出 任, 法 國 是 多 數 由 議 員 轉 任, 上 任 才 辭 議 員 職 這 些 國 家 國 會 採 取 的 任 何 政 府 組 閣 時 的 制 衡 權 在 台 灣 一 九 九 七 修 憲 後 全 部 都 空 白 於 是 從 總 統 任 命 閣 揆 權 力 的 角 度 來 看, 台 灣 總 統 的 確 是 超 級 有 權 的 大 總 統 二 但 是 在 掌 控 政 策 方 面, 台 灣 總 統 卻 又 是 所 有 半 總 是 制 國 家 中 最 空 洞 的 4 我 國 憲 法 規 定 的 行 政 院 是 最 高 行 改 機 關 一 項 一 直 未 被 修 改 掉 ; 而 總 統 直 轄 的 行 政 院 外 機 關 國 安 會, 又 只 是 諮 詢 機 關, 從 決 策 和 執 行 的 角 度 上 看, 總 統 在 憲 法 上 的 權 力 仍 然 空 洞 而 不 具 體 和 一 般 國 家 領 導 人 比 較, 我 國 總 統 欠 缺 的 首 先 是 主 持 部 長 會 議 權 力 這 當 然 是 因 為 原 始 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是 內 閣 制 體 制 的 緣 故 全 世 界 任 何 國 家, 不 論 總 統 制 內 閣 制 半 總 統 制, 掌 握 執 政 權 的 人 必 定 主 持 部 長 會 議, 但 我 國 如 今 權 力 運 作 上 是 總 統 擁 有 最 大 的 權, 但 是 卻 不 可 以 主 持 部 長 會 議, 遇 事 只 能 電 話 遙 控 或 黑 頭 車 半 夜 摸 黑 進 總 統 府 既 不 光 明 正 大 又 不 正 式, 效 果 有 限 5, 更 甚 至 使 決 策 更 形 混 亂 6 如 果 拿 法 國 制 度 比 較 的 話, 我 國 總 統 欠 缺 的 註 4: 總 統 人 事 權 和 決 策 權 的 區 分 見 林 濁 水, 破 除 總 統 擴 權 的 迷 思, 中 國 時 報,1987/07/24 沈 有 忠 烏 淩 翔 半 總 統 制 的 憲 政 雙 軌 與 擺 盪 臺 灣 與 蒙 古 的 案 例 研 究 註 5: 為 了 補 足 總 統 決 策 能 量 問 題, 我 曾 提 案 修 改 總 統 府 組 織 法, 讓 國 策 顧 問 從 酬 庸 職 變 成 實 質 的 政 策 幕 僚 並 和 內 閣 各 部 會 形 成 對 應 性 的 銜 接 有 如 法 國 的 作 法 一 樣 ; 另 外 有 人 ( 陳 忠 信 ) 則 提 議 擴 大 國 安 會 組 織, 實 質 成 為 內 閣 的 上 位 機 關 但 是 兩 個 主 張 都 得 不 到 社 會 的 呼 應, 不 了 了 之 至 於 後 者, 金 溥 聰 似 乎 曾 想 採 用, 仍 終 於 放 棄 註 6: 如 馬 總 統 的 證 所 稅 案 又, 陳 總 統 的 外 交 方 面 可 參 考 5 月 號 /11

9 全 國 律 師 還 有 一 大 堆 : 1. 主 動 解 散 國 會 之 權 交 付 公 投 之 權 條 例 及 命 令 簽 署 權 逕 行 公 佈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行 政 條 例 之 權 2. 直 接 任 命 三 席 憲 法 委 員 會 委 員 ( 佔 三 分 之 一 ) 和 其 主 席 之 權 將 條 約 和 未 公 佈 的 法 台 灣 多 次 修 憲 都 有 其 必 要 性 和 正 當 性, 但 無 律 提 請 憲 法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權 主 持 最 高 司 法 會 議 之 權 圈 選 並 任 命 司 法 會 議 成 員 之 權 3. 經 總 理 建 議 提 憲 法 修 正 案 並 召 開 兩 院 聯 席 會 表 決 憲 法 或 交 付 公 投 主 權 協 調 ; 而 國 會 之 外 的 各 黨 團 中 央 又 另 成 權 力 山 4. 此 外, 他 任 命 的 內 閣 還 有 強 大 的 行 政 保 留 權 以 及 把 政 策 預 算 法 案 交 付 信 任 投 票 權 等 等 的 權 力 由 於 一 九 九 年 代 的 歷 史 階 段 是 國 民 黨 黨 國 餘 威 仍 然 強 大, 李 登 輝 總 統 政 治 手 腕 超 強 加 上 身 上 民 主 先 生 的 歷 史 性 光 茫 四 射, 民 進 黨 氣 勢 雖 旺 實 力 卻 不 足, 因 此 國 民 黨 認 為 經 一 九 九 四, 一 九 九 七 兩 次 修 憲, 把 總 統 改 為 直 求 是 憲 政 體 制 選 舉 制 度 和 政 黨 體 制 必 須 完 選 並 取 消 國 會 的 閣 揆 同 意 權, 總 統 就 有 足 夠 條 件 進 行 有 效 統 治 但 是 這 一 個 體 制 到 底 只 適 合 法 時 刻, 仍 然 在 各 自 盤 下 無 法 對 體 制 形 成 共 在 過 渡 的 歷 史 階 段 可 以 讓 民 主 先 生 李 登 輝 有 效 行 使 統 治 權 等 到 民 主 先 生 卸 職 後, 接 連 上 臺 的 扁 馬, 雖 然 過 關 斬 將 的 能 力 都 超 越 他 們 同 儕 多 多, 甚 至 也 都 曾 具 備 風 行 草 偃 的 領 袖 魅 力, 而 扁 更 有 強 大 的 決 斷 力 和 執 行 力, 但 是 在 歷 史 條 件 完 全 和 李 總 統 不 同 之 下, 成 為 失 敗 的 總 統 整 體 來 說, 總 統 的 權 力 是 不 該 有 的 太 大 ; 該 有 的 太 小 出 現 嚴 重 失 衡 的 現 象 這 是 馬 扁 先 後 成 為 百 分 之 十 總 統 的 關 鍵 這 種 權 力 力 失 衡 的 現 象, 不 只 出 現 在 總 統 這 個 憲 法 機 關 上, 也 出 現 在 立 法 院 和 做 為 準 憲 法 機 關 的 政 黨 上 面, 而 其 成 因 是 多 次 草 率 修 憲 造 成 的 二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七 日 我 在 辭 立 委 職 的 告 別 演 說 中 說 : 可 諱 言 的, 也 被 各 路 人 馬 當 成 權 力 分 配 的 手 段, 瑕 疵 百 出, 國 之 大 典 因 此 支 離 破 碎, 各 個 憲 法 機 關 成 為 權 力 失 衡 的 封 建 王 國, 難 以 整 合, 行 政 權 總 統 內 閣 割 裂, 行 政 立 法 無 法 頭, 政 治 人 物 各 據 山 頭 勾 心 鬥 角, 六 年 來 政 治 亂 象 層 出 不 窮 且 愈 演 愈 烈, 如 今 風 暴 四 處 流 竄, 國 家 機 關 幾 陷 於 癱 瘓 7 演 說 措 詞 當 時 被 認 為 過 度 誇 張, 但 是 幾 年 印 證 下 來 毫 不 過 分 有 鑑 於 體 制 被 修 改 得 支 離 破 碎, 形 成 了 破 碎 憲 法 所 以 太 陽 花 運 動 中 公 民 團 體 憲 改 的 訴 整 配 套 ; 但 是 不 幸, 如 今 各 路 人 馬 面 對 當 前 憲 識, 這 也 是 最 後 李 總 統 不 得 不 說, 內 閣 制, 雙 首 長 制, 總 統 制 都 可 以 拿 出 來 討 論 的 理 由 換 句 話 說, 他 對 體 制 可 能 還 有 個 人 偏 好, 但 是 歷 經 15 年 憲 政 運 作 愈 來 愈 荒 腔 走 版, 導 致 國 家 發 展 愈 來 愈 困 頓, 人 民 愈 來 愈 痛 苦 的 亂 象, 已 經 認 為 不 管 總 統 制 內 閣 制 甚 至 依 西 歐 標 準 最 不 理 想 的 法 國 式 若 是 通 過, 都 是 謝 天 謝 地 的 事 了 的 確, 依 據 表 三 二 至 二 一 五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及 主 要 國 家 內 閣 總 理 數 及 平 均 任 期 的 統 計 比 較 起 來, 單 從 內 閣 穩 定 度 上 來 說, 現 有 註 7: 林 濁 水, 歷 史 劇 場, 月 照 西 鄉 演 說 詞,2009, 臺 北, 頁 月 號 /12

10 本 期 專 題 民 主 國 家 的 任 何 體 制 都 比 我 個 門 這 一 個 破 碎 體 制 優 越! 然 而, 在 政 學 界 還 莫 衷 一 是 時, 民 眾 反 而 對 體 制 重 要 內 容 的 共 識 已 經 非 常 高 了 這 幾 年 來 有 關 憲 改 具 體 內 容 重 要 的 民 意 調 查 有 八 項 這 八 項 中 除 閣 員 由 議 員 兼 任 支 持 度 還 不 高 外, 其 餘 的 民 意 的 支 持 度 都 已 經 相 當 高 往 往 高 達 六 七 成 以 上 這 一 點 非 常 重 要 因 為 修 憲 門 檻 實 在 太 高 了, 一 方 面 在 國 會 必 須 有 四 分 之 三 議 員 出 席 四 分 之 三 同 意 在 國 會 才 能 通 過, 如 果 沒 有 民 意 高 度 支 持, 無 法 讓 凡 事 過 度 盤 算 的 國 會 感 受 到 非 通 過 不 可 的 壓 力 ;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國 會 都 通 過 了, 還 要 在 公 民 投 票 中 得 到 全 體 公 民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上 的 支 持 票 才 會 過 關, 門 檻 高 要 跨 過 並 不 容 易 假 設 就 如 選 舉 一 樣, 未 來 公 投 得 票 率 與 投 票 前 民 調 中 民 意 支 持 度 接 近 的 話, 那 麼 以 二 一 二 總 統 和 國 會 選 舉 百 分 之 七 十 四 點 三 八 的 投 票 率 為 準, 二 一 六 年 憲 改 公 投 項 目 民 調 則 應 該 要 有 百 分 之 六 十 七 點 二 三 的 民 意 支 持 度 才 會 過 關 演 算 法 是 這 樣 : 74.38%X67.23%=50.01% 西 歐 雙 首 長 制, 或 半 總 統 制, 依 國 家 的 實 際 例 子, 可 以 分 為 兩 大 類 : 法 國 大 總 統 制 和 芬 蘭 奧 地 利 等 五 國 傾 向 內 閣 制 運 作 的 準 內 閣 制 現 在 就 把 八 項 和 憲 政 配 套 相 關 的 重 要 項 目 的 台 灣 民 意 支 持 度 整 理 並 和 總 統 制 內 閣 制 大 總 統 制 準 內 閣 制 體 制 相 容 或 相 斥 的 關 係 列 表 如 下 : 表 四 各 種 體 制 和 各 項 高 民 意 支 持 度 配 套 項 目 符 合 狀 況 表 多 數 民 意 總 統 制 法 國 式 德 內 閣 制 準 內 閣 制 依 據 恢 復 閣 揆 同 意 權 X X O O 總 統 直 選 O O X O 不 廢 閣 揆, 總 統 不 能 直 接 指 揮 內 閣 X X O O 總 統 不 能 完 全 無 權 O O X O 總 統 不 應 兼 任 黨 主 席 X 柔 性 政 黨 O O O 內 閣 制 遠 高 於 總 統 制 X X O O 支 持 雙 首 長 制 X O X O 議 員 不 得 兼 任 閣 員 O O X X 符 合 vs. 不 符 4 比 4 5 比 3 4 比 4 7 比 1 法 國 閣 員 多 數 由 議 員 當 選 後 轉 任 71.5% 台 灣 指 標 民 調 2014/ % 新 台 灣 國 策 2015/ % 新 台 灣 國 策 2015/01 贊 成 完 全 虛 位 34.5% 新 台 灣 國 策 2014/11 60% 旺 旺 中 時 2013/11 44%vs.31% tvbs,2015/ % 新 台 灣 國 策 2015/01 支 持 兼 任 的 32.5% 台 灣 指 標 民 調 2014/12 根 據 上 表 的 比 對 統 計, 不 論 是 總 統 制 德 國 式 內 閣 制 在 八 項 民 眾 高 支 持 度 的 項 目 中 都 有 四 項 是 相 符 合 的, 但 是 嚴 重 相 牴 觸 的 同 樣 有 四 項, 法 國 大 總 統 制 則 是 五 比 三, 這 說 明 這 三 種 制 度 要 完 整 配 套 地 通 過 憲 改, 難 度 都 相 當 高 剩 下 的 準 內 閣 制 符 合 了 七 項, 只 有 一 項 還 不 符 5 月 號 /13

11 全 國 律 師 合 多 數 民 意, 其 通 過 公 民 投 票 的 機 會 比 包 括 維 持 現 狀 不 動 在 內 的 其 他 體 制 擁 有 絕 對 的 優 勢 參 台 灣 人 民 的 智 慧 三 項 評 價 : 政 局 安 定 / 政 府 效 能 / 清 廉 腐 化 內 閣 制 總 統 制 超 級 比 一 比 民 主 國 家, 國 家 決 策 的 正 當 性 固 然 建 立 在 人 民 多 數 支 持 上 面, 但 是, 多 數 人 民 的 選 擇 不 一 定 就 是 好 的, 例 如 二 五 通 過 的 國 會 減 半 修 憲 就 是 一 個 典 型 但 是 現 在 台 灣 多 數 民 意 支 持 的 準 內 閣 制 正 好 是 在 跨 國 比 較 中 相 當 傑 出 的 體 制 吳 玉 山 教 授 把 半 總 統 制 進 一 步 區 分 為 準 內 閣 制 半 總 統 換 軌 制 半 總 統 分 權 妥 協 制 半 總 統 總 統 優 越 制 四 類, 我 們 可 以 依 和 內 閣 制 或 總 統 制 的 接 近 程 度 排 成 這 樣 的 光 譜 : 內 閣 制 PL/ 準 內 閣 制 QP/ 半 總 統 換 軌 制 ALT/ 半 總 統 分 權 妥 協 制 COM/ 半 總 統 總 統 優 越 制 PS/ 總 統 制 PZ 世 界 銀 行 近 幾 年 對 世 界 各 國 的 政 治 穩 定 政 府 效 能 貪 汙 控 制 每 年 都 做 了 評 鑑, 如 果 我 們 拿 二 一 二 公 佈 的 結 果 中 挑 出 三 項 評 價 中 最 好 的 前 百 分 之 十 國 家, 來 和 光 譜 中 的 六 類 憲 政 體 制 比 對, 我 們 將 發 現 三 個 評 價 項 目, 準 內 閣 制 和 內 閣 制 的 成 績 全 都 最 好, 混 合 制 其 次, 總 統 制 非 常 差, 政 治 穩 定 一 項 總 統 制 國 家 只 有 智 利 一 國 入 榜, 政 府 效 能 只 有 美 國 入 榜, 而 且 都 在 百 分 之 十 中 的 末 段, 而 貪 汙 控 制 則 總 統 制 居 然 掛 零! 至 於 和 我 國 一 樣 的 半 總 統 總 統 優 越 制, 甚 至 我 國 引 為 典 範 的 法 國, 在 三 項 評 價 中 居 然 沒 有 一 樣 入 榜, 慘 不 忍 睹 表 五 二 一 二 世 銀 評 量 之 政 治 穩 定 政 府 效 能 貪 汙 控 制 積 效 前 百 分 之 十 國 家 政 治 穩 定 前 10% 國 家 政 府 效 能 前 10% 國 家 貪 汙 控 制 前 10% 國 家 DENMARK 100 PL FINLAND 100 QP GREENLAND 100 PL NEW ZEALAND 100 PL SINGAPORE 100 ND ANGUILLA 100 PL SWEDEN 99 PL DENMARK 99 PL JERSEY, CHANNEL ISLANDS 99 PL NORWAY 99 PL SWEDEN 99 PL LIECHTENSTEIN 99 PL FINLAND 98 QP NORWAY 98 PL SWITZERLAND 98 COM SWITZERLAND 98 COM SWITZERLAND 98 COM FINLAND 98 QP HONG KONG SAR, SINGAPORE 97 ND CHINA 97 ND NEW ZEALAND 97 PL NETHERLANDS 97 PL NETHERLANDS 97 PL SINGAPORE 97 ND LUXEMBOURG 96 PL NEW ZEALAND 96 PL LUXEMBOURG 96 PL AUSTRALIA 96 PL LIECHTENSTEIN 96 PL AUSTRIA 96 QP CANADA 95 PL CANADA 95 PL ANDORRA 95 PL ICELAND 95 QP LUXEMBOURG 95 PL KIRIBATI 95 PL LIECHTENSTEIN 94 PL AUSTRALIA 94 PL TUVALU 95 PL GERMANY 94 PL BELGIUM 94 PL NORWAY 94 PL HONG KONG SAR, CHINA 93 ND GERMANY 93 PL ARUBA 93 PL 5 月 號 /14

12 本 期 專 題 BARBADOS 93 PL AUSTRIA 93 QP ICELAND 93 QP UNITED KINGDOM 92 PL IRELAND 92 QP QATAR 92 ND JAPAN 92 PL UNITED KINGDOM 92 PL BARBADOS 92 PL CHILE 91 PZ ANDORRA 91 PL VANUATU 91 PL BELGIUM 91 PL ANGUILLA 91 PL BAHAMAS, THE 91 PL 共 20 國 內 閣 制 14 國 準 內 閣 制 2 國 權 力 分 享 1 國 總 統 制 1 國 非 民 主 國 家 2 國 共 20 國 內 閣 制 14 國 準 內 閣 制 3 國 權 力 分 享 1 國 非 民 主 國 家 2 國 看 了 這 統 計, 政 治 文 化 論 者 最 典 型 內 反 應 是, 內 閣 制 是 西 方 傳 統, 西 方 國 家 只 有 美 國 是 總 統 制, 才 偶 然 地 造 成 內 閣 制 優 於 總 統 制 國 名 政 治 穩 定 度 分 數 排 名 內 閣 制 的 現 象 那 麼 我 們 就 拿 在 第 三 波 民 主 化 浪 潮 中 才 進 行 民 主 實 驗 的 三 十 七 個 國 家 來 看 看 吧 表 六 政 治 穩 定 度 準 內 閣 制 斯 洛 伐 克 87 1 捷 克 84 2 波 蘭 83 3 斯 洛 維 尼 亞 76 4 葡 萄 牙 70 5 立 陶 宛 70 5 匈 牙 利 69 7 愛 沙 尼 亞 65 8 NETHERLANDS 91 PL 共 21 國 內 閣 制 15 國 準 內 閣 制 3 國 權 力 分 享 1 國 非 民 主 國 2 國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半 總 統 換 軌 制 克 羅 埃 西 亞 64 9 拉 脫 維 亞 半 總 統 分 權 妥 協 制 半 總 統 總 統 優 越 制 總 統 制 蒙 古 智 利 保 加 利 亞 韓 國 亞 美 尼 亞 羅 馬 尼 亞 巴 西 阿 根 廷 月 號 /15

13 全 國 律 師 摩 爾 多 瓦 馬 來 西 亞 南 非 西 班 牙 烏 克 蘭 阿 爾 巴 尼 亞 希 臘 哈 薩 克 馬 其 頓 波 士 尼 亞 烏 茲 別 克 印 尼 喬 治 亞 墨 西 哥 亞 塞 拜 然 俄 羅 斯 吉 爾 吉 斯 非 律 賓 塔 吉 克 計 前 10 名 後 10 名 國 名 政 治 穩 定 度 分 數 排 名 內 閣 制 表 七 政 府 效 能 準 內 閣 制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半 總 統 換 軌 制 半 總 統 分 權 妥 協 制 半 總 統 總 統 優 越 制 智 利 87 1 韓 國 84 2 西 班 牙 82 3 葡 萄 牙 81 4 斯 洛 維 尼 亞 S 81 4 馬 來 西 亞 M 80 6 愛 沙 尼 亞 78 7 捷 克 77 8 拉 脫 維 亞 75 9 立 陶 宛 總 統 制 5 月 號 /16

14 本 期 專 題 斯 洛 伐 克 S 克 羅 埃 西 亞 波 蘭 匈 牙 利 喬 治 亞 G 南 非 S 墨 西 哥 M 希 臘 保 加 利 亞 非 律 賓 P 亞 美 尼 亞 A 馬 其 頓 M 巴 西 B 阿 根 廷 A 阿 爾 巴 尼 亞 A 羅 馬 尼 亞 印 尼 I 俄 羅 斯 R 哈 薩 克 波 士 尼 亞 B 摩 爾 多 瓦 M 烏 克 蘭 U 蒙 古 吉 爾 吉 斯 K 亞 塞 拜 然 A 塔 吉 克 T 烏 茲 別 克 U 計 前 10 名 後 10 名 國 名 政 治 穩 定 度 分 數 排 名 內 閣 制 表 八 貪 汙 控 制 準 內 閣 制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半 總 統 換 軌 制 半 總 統 分 權 妥 協 制 半 總 統 總 統 優 越 制 總 統 制 智 利 C 91 1 西 班 牙 S 月 號 /17

15 全 國 律 師 愛 沙 尼 亞 E 80 3 葡 萄 牙 P 78 4 斯 洛 維 尼 亞 S 75 5 波 蘭 P 72 6 韓 國 K 70 7 立 陶 宛 L 66 8 馬 來 西 亞 M 66 8 匈 牙 利 H 捷 克 C 喬 治 亞 G 拉 脫 維 亞 L 斯 洛 伐 克 S 馬 其 頓 M 克 羅 埃 西 亞 C 巴 西 B 南 非 S 保 加 利 亞 B 希 臘 G 羅 馬 尼 亞 R 波 士 尼 亞 B 墨 西 哥 M 阿 根 廷 A 蒙 古 M 亞 美 尼 亞 A 摩 爾 多 瓦 M 非 律 賓 P 印 尼 I 阿 爾 巴 尼 亞 A 哈 薩 克 K 烏 克 蘭 U 俄 羅 斯 R 吉 爾 吉 斯 K 亞 塞 拜 然 A 塔 吉 克 T 烏 茲 別 克 U 9 37 計 前 10 名 後 10 名 月 號 /18

16 本 期 專 題 在 列 表 的 三 十 七 國 中, 純 內 閣 制 九 國, 半 總 統 制 最 多, 有 二 十 國, 其 中, 準 內 閣 制 六 國, 半 總 統 換 軌 制 四 國, 半 總 統 分 權 妥 協 制 一 國, 半 總 統 總 統 優 越 制 九 國, 然 後 是 總 統 制 八 國 傾 向 內 閣 制 的 十 五 國, 傾 向 總 統 制 的 十 七 國, 中 芬 蘭 奧 地 利 葡 萄 牙 法 國 四 國 採 取 兩 輪 後 者 比 前 者 多, 但 是 三 項 評 價 中, 前 十 名 竟 幾 投 票, 愛 爾 蘭 採 取 可 轉 換 投 票 制 那 樣 鄭 重 其 乎 全 被 前 者 囊 括, 而 後 十 名 則 被 後 者 包 辦 最 事 的 選 舉 過 程 產 生 總 統 都 可 以 由 閣 揆 掌 握 行 政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最 糟 的 體 制 是 半 總 統 總 統 優 越 制, 共 九 國, 在 三 項 評 價 中 最 後 十 名 幾 乎 被 這 種 體 制 佔 光 了, 真 是 可 怕, 而 半 總 統 制 的 總 統 優 越 制 正 是 我 國 的 體 制! 另 外, 這 三 項 評 價 也 說 明 瞭, 所 謂 無 論 純 總 統 制 或 純 內 閣 制 都 比 半 總 統 制 好 的 論 點 並 不 正 確 半 總 統 制 中 的 總 統 優 越 制 的 確 最 糟, 但 是 半 總 統 制 中 的 準 內 閣 制 甚 至 比 內 閣 制 更 好, 總 統 制 中 的 換 軌 制 的 穩 定 度 和 清 廉 度 也 不 差, 只 是 效 能 不 夠 理 想 至 於 純 總 統 制, 穩 定 度 不 夠 理 想, 但 效 能 不 錯, 清 廉 方 面 既 有 好 的, 也 有 中 等 的, 和 壞 的, 沒 有 明 顯 的 優 劣 從 這 樣 的 比 較 中 我 們 最 驚 奇 的 是 在 台 灣 政 學 界 還 因 為 盤 算 而 為 那 種 體 制 優 越 爭 論 不 休 時 台 灣 民 眾 巳 經 做 了 最 能 夠 和 世 界 銀 行 評 價 的 結 論 一 致 的 結 論 了 肆 是 誰 的 文 化 出 了 問 題? 民 眾? 領 袖? 儘 管 準 內 閣 制 既 符 合 台 灣 多 數 民 眾 共 識, 在 跨 國 比 較 上 又 有 明 確 的 優 勢, 但 是 在 各 自 盤 算 角 力 的 台 灣 政 界 仍 然 有 人 數 雖 然 不 多, 但 是 態 度 強 硬 的 反 對 的 現 在 就 來 回 答 他 們 的 質 疑 Q1: 總 統 既 然 直 選, 怎 麼 可 以 仍 然 由 閣 揆 掌 握 行 政 權? A1: 事 實 上, 西 歐 直 選 總 統 六 國 之 中, 除 了 法 國 之 外, 其 他 五 國 都 是 由 閣 揆 掌 握 行 政 權 而 其 中 還 只 有 冰 島 一 國 總 統 選 舉 是 一 輪 相 對 多 數 制 當 選 的, 其 他 的 都 採 取 絕 對 多 數 當 選 制 度 其 權, 台 灣 採 取 相 對 多 數 投 票 當 選 的 總 統 沒 有 什 麼 理 由 反 而 非 大 權 獨 攬 不 可 Q2: 直 選 總 統, 總 統 任 命 閣 揆 還 需 要 國 會 同 A2: 意, 將 破 壞 半 總 統 制 精 神, 使 內 閣 組 成 淪 為 政 治 分 贓? 1. 西 歐 直 選 總 統 六 國 之 中, 只 有 法 國 和 奧 地 利 是 總 統 直 接 單 獨 任 命 閣 揆 ( 就 像 台 灣 ); 但 是 奧 地 利 選 後 由 第 一 大 黨 組 閣 已 經 是 憲 政 慣 例, 而 法 國 在 同 樣 的 精 神 下, 建 立 總 理 一 上 任 往 往 便 主 動 要 求 信 任 投 票, 並 且 有 產 生 左 右 共 治 的 慣 例 其 餘 四 國, 總 統 都 必 須 和 國 會 協 商, 或 是 任 命 後 必 須 獲 得 國 會 的 信 任 投 票 2. 芬 蘭 變 化 的 軌 跡 是 : 一 九 九 一 年 : 國 務 院 的 成 員 應 該 得 到 議 會 的 信 任 總 統 應 該 諮 詢 國 會 中 各 政 黨 後 指 派 才 德 兼 備 的 芬 蘭 公 民 擔 任 國 務 院 的 成 員 倘 若 遇 到 重 大 困 難 應 該 諮 詢 國 會 議 長 及 各 政 黨 後 召 開 會 議 研 商 經 過 修 憲, 在 二 年 以 後 由 國 會 選 舉 產 生 總 理 的 人 選 3. 葡 萄 牙 : 總 理 由 總 統 依 國 會 中 各 政 黨 的 聽 証 及 選 舉 結 果 任 命 4. 冰 島 : 內 閣 由 總 理 與 數 位 閣 員 組 成, 由 總 統 提 名 再 經 國 會 通 過 5 月 號 /19

17 全 國 律 師 可 見, 可 見 總 統 完 全 跳 過 國 會 直 接 任 命 總 理 才 可 以 避 免 分 贓, 才 符 合 半 總 統 制 的 說 法, 完 全 是 台 灣 的 獨 特 發 明 Q3: 假 如 行 政 權 屬 於 閣 揆, 那 麼 直 選 虛 位 總 統 有 什 麼 意 義? 國 民 的 國 家 認 同 從 虛 擬 的 大 一 統 拉 回 來 和 台 灣 這 是 一 個 大 哉 問 且 好 好 回 答 現 實 的 政 治 社 會 生 活 共 同 體 合 致, 我 倡 議 推 動 A3: 1. 直 選 總 統 是 歷 史 處 境 的 產 物 內 閣 體 制 運 作 固 是 歐 洲 傳 統, 但 和 台 灣 社 會 的 刻 板 印 象 歐 洲 的 共 和 國 的 總 統 除 法 國 外 都 是 間 接 選 舉 相 反, 直 選 總 統 其 實 是 歐 洲 共 和 國 兩 千 萬 人 親 手 選 出 自 己 的 國 家 元 首, 從 而 形 的 主 流 西 歐 固 然 君 主 立 憲 是 居 多 數, 但 在 共 成 強 烈 的 國 家 認 同 讓 台 灣 混 淆 不 已 的 國 家 和 國 十 二 國 中, 總 統 直 選 居 其 多 數, 如 冰 島 愛 爾 蘭 葡 萄 牙 奧 地 利 芬 蘭 法 國 等 六 國 一 份 的 台 灣 共 和 國 憲 法 草 案 這 部 草 案 內 這 些 國 家 選 擇 總 統 直 選 的 國 家 在 制 憲 時 有 這 容 是 如 奧 地 利, 冰 島, 愛 爾 蘭 直 選 總 統, 樣 類 似 的 共 同 處 境 : 但 是 目 的 並 非 在 於 創 設 一 個 大 政 獨 攬, 權 力 - 外 則 或 剛 脫 離 外 來 帝 國 統 治 ( 如 芬 冰 集 中 的 總 統 制 憲 政 秩 序, 而 是 維 持 內 閣 制 為 愛 ) 或 戰 敗 帝 國 崩 潰 ( 如 奧 與 一 次 戰 後 的 德 國 ); - 內 則 或 社 會 紛 歧, 多 黨 林 立 ( 如 芬 ) 或 地 方 力 量 割 據 ( 如 德 ) 或 瀕 於 內 戰 ( 如 法 ) 或 面 臨 法 西 斯 政 黨 挑 戰 ( 如 奧 );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國 家 極 需 透 過 直 選 的 總 統 的 歷 程 來 凝 聚 國 家 的 認 同 ; 並 整 合 社 會 的 紛 歧 台 灣 在 黨 外 時 期, 由 於 兩 蔣 實 施 威 權 統 治, 勢 非 如 此 不 可, 否 則 間 接 選 舉 的 總 統 面 對 全 面 從 事 民 主 運 動 的 黨 外 人 士 長 期 堅 持 內 閣 制 立 場, 主 張 體 制 運 作 應 該 回 歸 憲 法, 而 所 謂 回 歸 憲 法 也 就 是 廢 除 總 統 賴 以 擴 權 的 動 員 勘 亂 臨 時 條 款, 回 歸 由 張 君 勱 起 草 的 憲 法 本 文 因 此 黨 外 民 主 運 動 中 從 未 有 總 統 直 選 的 訴 求 黨 外 這 主 張 一 在 民 進 黨 建 黨 時 很 自 然 地 繼 承 了 下 來, 一 開 始 也 沒 有 什 麼 改 變 但 是 一 九 八 六 年, 針 對 破 除 國 民 黨 大 一 統 神 話, 把 總 統 直 選 運 動, 撰 寫 第 一 份 總 統 直 選 文 稿 : 我 們 不 要 豬 任 總 統, 要 人 民 親 手 選 出 自 己 的 總 統 做 為 增 額 國 大 選 舉, 洪 奇 昌 等 四 人 選 舉 聯 合 陣 線 的 訴 求 希 望 透 過 直 選 的 群 眾 運 動 讓 認 同, 國 家 定 位 做 一 個 釐 清 8 一 九 八 九 年 新 潮 流 辦 公 室 進 一 步 起 草 公 佈 了 基 礎 的 體 制 基 本 上 是 總 統 直 選 保 留 行 政 院, 總 統 是 憲 政 中 心 ; 而 行 政 院 是 行 政 中 心 四 人 備 受 矚 目 地 成 功 當 選 後, 民 進 黨 馬 上 接 手 推 動 總 統 直 選 運 動 並 且 在 一 九 九, 九 十 一 兩 年 連 續 召 開 大 憲 章 會 議 和 人 民 制 憲 會 議 討 論 並 起 草 直 選 後 的 國 家 憲 法 草 案 接 著 李 登 輝 總 統 也 跟 進 推 動 總 統 直 選 修 憲, 顯 然, 他 改 選 的 國 會, 權 力 的 正 當 性 將 完 全 失 衡 於 是 一 九 九 四 完 成 總 統 直 選 修 憲, 一 九 九 七 進 一 步 取 銷 國 會 閣 揆 同 意 權 增 加 國 會 倒 閣 權 和 總 統 被 動 解 散 國 會 權 形 式 上 更 接 近 法 國 制, 但 實 質 註 8: 林 濁 水, 總 統 直 選, 憲 政 改 造 與 國 家 定 位 自 立 晚 報,1991/08/07, 混 合 制 是 歷 史 處 境 的 產 物,1997, 中 國 時 報 ; 半 總 統 制 的 憲 政 運 作 展 望,1997, 國 策 雙 週 刊 5 月 號 /20

18 本 期 專 題 上 卻 支 離 破 碎 的 現 制 儘 管 體 制 是 破 碎 憲 法, 但 是 隨 著 國 會 和 總 統 一 再 由 台 灣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從 法 理 上 說 政 府 的 代 表 性 已 經 從 全 體 中 國 人 民 轉 移 到 僅 限 於 台 灣 人 民 這 樣 的 選 舉, 產 生 陳 隆 志 淫 無 度 的 醜 聞 中, 這 時, 二 六 上 臺 當 總 統 教 授 後 來 說 的 實 質 的 公 民 自 決 的 效 果, 多 數 人 的 納 波 里 塔 諾 施 壓 叫 貝 魯 斯 柯 尼 下 臺, 並 力 抗 民 的 國 民 身 分 認 同 也 在 不 到 十 年 間 由 中 國 人 轉 左 派 解 散 國 會 重 新 選 舉 的 壓 力, 任 命 經 濟 學 家 移 成 台 灣 人 大 體 上 達 成 了 運 動 原 始 設 定 的 目 標 如 今 民 眾 雖 然 認 同 內 閣 制 的 比 認 同 總 統 制 的 多, 但 是 九 成 以 上 民 眾 認 為 總 統 直 選 是 絕 對 不 能 廢 除 的 制 度 黨 林 立 下 蒙 蒂 內 閣 維 持 不 下 去, 一 年 後, 總 統 2. 奇 異 的 虛 位 元 首 只 好 解 散 國 會, 但 是 選 後 政 黨 更 加 破 碎, 議 會 認 為 直 選 總 統 應 該 有 實 權 的 理 由 是 建 立 在 內 鬥 不 休, 無 法 依 常 態 內 閣 制 國 家 一 樣 自 己 產 內 閣 制 國 家, 總 統 間 接 選 舉, 所 以 當 然 應 該 生 閣 揆, 於 是 又 賴 總 統 渥 旋 解 決 二 一 三, 虛 位 的 基 礎 上 但 是 持 這 個 論 點, 首 先 就 得 納 波 里 塔 諾 任 期 已 經 屆 滿, 但 是 亂 成 一 團 的 國 回 答, 既 然 是 虛 位, 是 擺 擺 樣 子 的, 那 麼 何 必 會 竟 投 了 五 輪 票 都 選 不 出 新 總 統, 於 是 只 好 請 花 費 資 源 去 設 置 總 統 這 個 位 子, 為 什 麼 不 由 八 十 七 高 齡 的 納 波 里 塔 諾 繼 續 當 總 統 三 年 後 實 權 總 理 兼 任 元 首 或 由 國 會 議 長 兼 任 就 好? 為 什 麼 沒 有 用 的 虛 位 總 統, 花 大 錢 養 他 還 要 給 他 用 來 維 持 體 面 的 編 制 場 面 那 也 就 算 政 局, 他 也 成 了 義 大 利 戰 後 連 任 而 在 位 最 久 達 了, 而 所 謂 間 接 選 舉, 像 德 國 捷 克, 總 統 得 票 都 必 須 絕 對 多 數 才 當 選, 義 大 利 甚 至 要 選 舉 休, 歐 洲 為 羅 馬 政 治 亂 局 一 觸 即 發 憂 心 忡 人 三 分 之 二 支 持 才 過 關, 必 要 時 還 一 定 得 選 個 三 輪 甚 至 五 輪 才 罷 休? 選 舉 的 程 序 未 免 過 度 小 題 大 作 先 進 的 西 歐 國 家 偏 偏 都 這 麼 做, 可 見 問 題 沒 那 麼 簡 單 (1) 義 大 利 的 虛 位 總 統 今 年 一 月 新 新 聞 期 登 了 一 篇 文 章, 題 目 叫 義 大 利 缺 總 統, 歐 盟 再 添 燙 手 山 芋 這 題 目 怪, 義 大 利 搞 到 成 為 歐 豬, 歐 盟 為 這 一 點 頭 痛 這 大 家 都 理 解, 但 是 義 大 利 不 是 內 閣 制 國 家 嗎? 缺 個 虛 位 總 統 有 什 麼 了 不 起? 歐 盟 有 什 麼 好 擔 心 的? 事 實 上 歐 盟 非 擔 心 不 可 採 取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義 大 利, 小 黨 林 立, 縱 橫 捭 闔, 政 局 動 盪, 內 閣 無 能 兼 腐 化, 二 一 歐 洲 債 務 危 機 爆 發 時 和 希 臘 愛 爾 蘭 西 班 牙 和 葡 萄 牙 並 列 為 歐 洲 五 豬 而 當 時 腐 化 的 總 理 貝 魯 斯 柯 尼 卻 身 陷 荒 蒙 蒂 當 總 理 經 過 國 會 同 意 後 上 路, 帶 領 義 大 利 度 過 經 濟 危 機 但 是 貝 魯 斯 柯 尼 挾 著 民 粹 繼 續 興 風 作 浪, 小 的 今 天, 他 年 九 十, 終 於 非 退 不 可 了 由 於 義 大 利 七 年 來 全 靠 虛 位 的 總 統 穩 定 十 年 的 總 統, 因 此 義 大 利 虛 位 總 統 一 旦 退 忡 真 夠 不 幸, 也 夠 諷 刺, 在 義 大 利 實 權 的 總 理 不 是 亂 源, 就 是 穩 不 住 陣 腳, 反 而 賴 虛 位 的 總 統 來 安 定 政 局 儘 管 和 一 般 我 們 認 為 理 所 當 然 的 看 法 完 全 背 道 而 馳 虛 位 總 統 竟 取 代 實 權 總 理 成 為 內 閣 制 的 義 大 利 的 政 治 活 動 的 軸 心, 但 是 這 不 只 並 不 逾 越 憲 法 對 總 統 權 力 運 作 的 限 制 ; 相 反 的, 納 波 里 塔 諾 這 樣 做, 完 全 在 屢 行 總 統 的 憲 法 義 務 (2) 比 利 時 的 虛 位 國 王 一 般 說 法 是 內 閣 制 的 元 首, 做 為 國 家 團 結 統 5 月 號 /21

19 全 國 律 師 合 的 象 徵, 地 位 崇 高 但 是 權 力 空 虛, 功 能 是 儀 式 性 的, 沒 有 實 質 內 容 而 所 謂 儀 式 往 往 繁 文 褥 節 虛 張 聲 勢 其 中 皇 家 任 命 閣 揆 的 儀 式 尤 其 是 例 子, 明 明 國 會 選 舉 結 論 一 出, 首 相 就 由 國 會 決 定 了, 還 要 依 古 禮 做 作 一 番 好 像 皇 帝 任 命 閣 揆 還 真 如 秉 神 授 君 權 再 轉 授 首 相 行 使 似 的 在 這 些 繁 文 褥 節 中, 比 利 時 時 最 為 典 型 : 每 逢 大 選 結 束 後, 當 屆 政 府 向 比 利 時 君 主 請 辭 後, 聯 邦 國 會 參 眾 兩 院 議 長, 便 向 比 利 時 君 主 諮 詢 君 意, 然 後 國 君 鄭 重 其 事 地 繼 續 邀 各 政 要 前 來 面 詢, 再 委 任 採 風 使, 授 予 為 組 閣 鋪 路 的 任 務 採 風 使 受 命 後 探 索 組 織 聯 合 政 府 的 可 行 途 經, 並 會 唔 社 會 及 經 濟 各 界 重 量 級 人 士, 聽 取 未 來 施 政 方 向 集 整 資 料 後, 採 風 使 向 比 利 時 君 主 匯 報 提 名 組 閣 使 的 人 選 如 果 發 生 阻 止 組 閣 爭 議, 君 主 再 另 外 委 任 其 他 採 風 使 或 調 停 人, 最 後 直 到 組 閣 成 功 實 際 的 慣 例 是 組 閣 使 往 往 就 是 首 相 不 直 接 任 命 卻 大 遶 圓 圈, 似 乎 是 裝 模 作 樣 得 太 超 過, 純 粹 是 虛 文 然 而 比 利 時 近 年 來 內 部 種 族 對 立 和 多 黨 林 立 交 相 作 用 之 下, 一 再 發 生 大 選 之 後, 經 過 曠 日 廢 時 的 政 黨 協 商 還 組 不 成 內 閣 的 憲 政 危 機, 二 七 年 危 機 出 現, 一 開 始 國 王 阿 爾 貝 二 世 如 同 一 般 君 主 立 憲 國 家, 謹 慎 地 不 介 入 組 閣 談 判, 但 是 二 七 危 機 已 經 持 續 了 近 半 年, 民 眾 不 知 道 如 何 結 束 危 機, 不 耐 煩 地 對 國 王 感 到 不 滿, 國 王 終 於 介 入 協 商 結 束 一 九 七 天 的 亂 局 而 原 來 被 當 做 繁 文 褥 節 的 儀 式 現 在 轉 換 成 安 排 權 力 的 實 體 程 式 二 一 年 大 選 過 後, 情 況 更 嚴 重 到 五 四 一 天 組 不 成 政 府, 舉 國 嘩 然, 群 眾 因 此 走 上 街 頭 抗 議 在 這 中 間, 國 王 頻 繁 地 介 入 任 命 免 職 拒 絕 批 准 辭 職 組 閣 採 風 使 組 閣 預 備 使 組 閣 調 停 人, 最 後 才 達 成 協 議 組 成 政 府 到 了 二 一 四 年 大 選 後 比 利 時 又 重 蹈 百 日 組 不 成 內 閣 的 覆 轍, 於 是 興 起 了 國 君 應 該 改 變 既 有 皇 室 的 角 色, 更 積 極 介 入 政 治, 強 化 政 治 菁 英 的 向 心 力, 才 能 挽 救 比 利 時 的 國 運 及 政 治 傳 統 的 主 張 9 由 義 大 利 比 利 時 的 例 子 可 見 所 謂 內 閣 制 虛 位 元 首 的 概 念 須 要 檢 討 (3) 內 閣 制 運 作 之 上 的 國 家 元 首 的 真 正 角 色 除 了 總 統 制 國 家 之 外, 不 論 內 閣 制 或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元 首 和 行 政 首 長 都 是 分 別 由 兩 個 人 擔 任 一 般 君 主 國 從 絕 對 王 權 走 向 君 主 立 憲 的 過 程 中, 國 家 元 首 和 首 相 更 長 期 處 在 雙 方 都 有 相 當 大 的 實 權 的 雙 首 長 狀 態 10 直 到 今 天, 在 內 閣 制 運 作 之 上 的 君 主 或 間 接 選 舉 的 總 統, 雖 然 一 直 被 認 為 是 純 粹 象 徵 性 的 虛 位 元 首, 但 是 從 義 大 利 和 比 利 時 的 例 子 看 來 並 非 如 此 半 總 統 制 和 內 閣 制 的 憲 法 明 白 規 定 閣 揆 必 須 向 國 會 負 責, 而 這 兩 個 制 度 的 總 統 也 有 同 樣 的 憲 法 職 責 這 職 責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第 五 條 規 定 的 最 簡 要 明 白 : 總 統 維 護 憲 法 之 遵 守 由 其 仲 裁, 保 障 公 權 力 之 正 常 運 作 及 國 家 之 延 續 總 統 確 保 國 家 獨 立 領 土 完 整 與 國 際 條 約 之 遵 守 11 註 9: 國 王 在 其 艱 難 組 閣 過 程 中 的 努 力 見 年 比 利 時 政 府 難 產 註 10: 二 次 大 戰 之 後 興 起 的 列 寧 體 制 國 家 更 幾 乎 全 是 由 黨 總 書 記 兼 任 的 國 家 主 席 和 總 理 共 治 的 雙 首 長 制 註 11: 諷 刺 的 是 法 國 總 統 並 沒 有 嚴 守 仲 裁 者 必 須 的 中 立 性, 因 此 迄 今 憲 政 如 何 運 作 紛 紛 擾 擾 5 月 號 /22

20 本 期 專 題 簡 單 地 說, 總 理 被 制 憲 者 設 定 為 向 國 會 負 責 的 行 政 中 心 而 總 統 則 被 設 定 為 國 家 主 權 的 防 衛 者 和 憲 政 秩 序 的 守 護 者 的 角 色, 這 是 內 閣 制 和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的 普 遍 原 則, 其 間 只 有 規 定 得 明 確 詳 盡 或 簡 略 的 差 別 而 已 民 進 黨 一 九 九 舉 辦 的 民 主 大 憲 章 和 一 九 九 一 的 人 民 制 憲 會 議 中, 國 家 行 政 中 心 和 憲 政 中 心 的 歸 屬 便 兩 度 成 為 體 制 選 擇 時 熱 烈 辯 論 的 焦 點 12 由 於 義 大 利 選 舉 制 度 怪 異, 國 會 中 林 立 的 政 黨 惡 鬥, 內 閣 運 作 瀕 臨 癱 渙, 於 是 總 統 便 適 時 出 而 行 使 仲 裁 權, 維 憲 政 秩 序 的 運 作 而 成 為 政 治 中 心 並 穩 住 了 陣 腳 他 在 位 期 間 經 歷 五 任 內 閣 政 府, 伴 著 義 大 利 度 過 二 次 大 戰 後 最 艱 辛 的 帝 移 轉 到 國 民, 南 部 諸 邦 薀 釀 獨 立, 經 濟 大 蕭 時 刻, 躲 過 歐 債 風 波 的 倒 債 危 機 也 因 此 為 歐 條, 內 部 社 會 矛 盾 激 化, 政 黨 林 立 縱 橫 捭 闔, 豬 事 件 而 心 驚 膽 顫 的 歐 盟 各 國 對 這 位 虛 位 政 治 動 盪, 內 閣 頻 頻 倒 臺, 立 法 停 擺, 於 是 在 的 義 大 利 總 統 深 感 不 能 沒 有 你, 比 義 大 利 的 實 權 總 理 更 萬 分 重 要 義 大 利 由 於 以 政 黨 政 治 的 運 作 為 軸 心 的 代 議 自 居, 其 手 段 就 是 透 過 總 統 發 佈 緊 急 命 令 或 是 體 制 失 靈, 於 是 總 統 出 而 行 使 仲 裁 權 二 一 直 接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來 取 代 國 會 立 法, 靠 這 樣, 逼 使 腐 敗 失 職 的 貝 魯 斯 柯 尼 去 職, 二 一 三 解 散 國 會, 讓 人 民 透 過 國 會 改 選 由 人 民 直 接 行 一 九 三 短 短 十 一 年 共 發 佈 了 一 四 五 次 緊 急 命 使 最 後 的 仲 裁 令, 總 理 換 了 十 二 個, 國 會 解 散 了 四 次, 樣 樣 總 統 的 仲 裁 手 段 除 了 解 散 國 會 外 就 是 把 政 策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有 如 世 外 桃 源 的 冰 島, 一 九 四 四 年 獨 立 後 長 期 享 受 太 平 歲 月 ( 如 果 不 計 所 謂 的 冰 英 鱈 魚 戰 爭 的 話 ) 總 統 這 位 憲 政 秩 序 的 守 護 者 長 期 不 必 出 面 當 仲 裁 者, 於 是 有 些 政 治 學 大 師 就 根 本 把 他 歸 類 為 純 內 閣 制 國 家 了 13 一 切 交 給 內 閣 處 理 的 冰 島, 一 直 到 二 八 被 席 捲 進 全 球 金 融 風 暴 中, 國 會 通 過 了 人 民 強 烈 不 滿 的 償 還 法 案, 於 是 公 民 直 選 出 來 的 總 統 行 使 仲 裁 權 把 法 案 交 付 公 投 予 以 否 決 這 時 大 家 才 注 意 到 原 來 他 的 總 統 也 是 直 選 的 假 使 國 家 遇 到 的 處 境 已 經 危 急 而 不 是 解 散 國 會 或 公 民 投 票 可 以 解 決 的, 國 家 甚 至 賦 予 總 統 凍 結 常 態 法 政 秩 序 的 緊 急 處 分 權, 使 用 非 常 手 段 讓 國 家 儘 速 渡 過 危 機 回 復 到 常 態 的 憲 法 秩 序 中 就 這 一 點 來 說 威 瑪 憲 法 下 的 德 國 政 局 發 展 是 最 戲 劇 化 的 例 子 威 瑪 共 和 成 立 時, 危 機 四 伏 : 德 國 主 權 從 皇 國 會 內 閣 都 陷 入 癱 瘓 時, 第 一 任 總 統 Ebert 與 後 來 的 總 統 Hindenburg 都 以 憲 法 的 守 護 者 才 維 持 了 國 家 的 運 作 雖 然 從 一 九 一 九 至 記 錄 都 驚 世 駭 俗, 但 是 這 一 個 體 制 仍 舊 在 總 統 帶 領 下 度 過 一 九 一 八 年 的 革 命 浪 潮 與 第 一 次 世 界 大 戰 戰 敗 的 危 機, 甚 至 創 造 一 九 二 四 至 一 九 二 九 五 年 經 濟 穩 定 發 展 的 黃 金 時 期, 不 僅 克 服 經 濟 上 的 通 貨 膨 脹, 也 順 利 度 過 初 期 的 戰 債 壓 力 與 法 國 的 領 土 爭 端 危 機 14 然 而, 一 方 面 一 直 沒 有 辦 法 解 決 比 例 代 表 制 下 的 多 黨 註 12: 見 民 進 黨, 人 民 大 憲 章 會 議 實 錄, 人 民 制 憲 會 議 實 錄 註 13: 這 是 顏 厥 安 教 授 的 說 法 註 14: 德 國 威 瑪 共 和 的 憲 法 : 一 個 半 總 統 制 的 個 案 研 究 沈 有 忠 5 月 號 /23

21 全 國 律 師 縱 橫 捭 闔 難 題, 更 遇 上 一 九 三 世 界 經 濟 崩 潰, 威 瑪 政 權 才 終 於 被 希 特 勒 奪 了 權 無 論 如 何, 威 瑪 時 代 的 德 國 和 歐 債 風 波 中 的 義 大 利 和 陷 入 種 族 矛 盾 的 比 利 時, 面 臨 的 國 內 外 嚴 峻 挑 戰, 顯 然 不 是 當 時 體 制, 甚 至 不 是 任 國 家 整 體 中 的 部 分 在 多 元 主 義 之 下, 不 同 政 何 規 範 承 平 時 期 的 法 政 秩 序 可 以 輕 易 解 決 的, 黨 有 不 同 價 值 理 念, 代 表 不 同 部 分 人 的 利 益, 於 是 威 瑪 總 統 和 剛 下 任 的 義 大 利 總 統 及 比 利 時 但 是 我 們 不 只 同 意, 甚 至 需 要 選 擇 一 個 原 先 只 國 王 阿 爾 貝 二 世 便 都 在 實 權 閣 揆 失 能 時 成 功 地 扮 演 的 正 面 的 憲 政 秩 序 守 護 者 的 角 色, 其 過 程 都 令 人 印 象 深 刻 威 瑪 總 統 義 大 利 納 波 里 塔 諾 總 統 比 利 時 國 王 阿 爾 貝 二 世, 面 對 的 危 機 來 自 於 國 內 的 政 黨 惡 鬥 ; 而 屬 於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的 芬 蘭, 則 長 期 活 在 在 俄 羅 斯, 蘇 聯 的 陰 影 下, 國 家 主 權 處 在 限 的 制 約, 使 他 在 一 個 時 段 中, 在 包 容 的 諸 多 危 機 中, 於 是 總 統 在 外 交 扮 演 活 躍 角 色 以 維 護 元 價 值 的 實 踐 上 必 須 有 所 選 擇, 由 於 選 擇, 有 國 家 主 權, 戲 劇 性 的 是 等 到 蘇 聯 瓦 解, 總 統 便 了 方 向, 特 定 價 值 可 以 被 有 效 地 實 踐, 共 同 體 回 歸 統 而 不 治 的 角 色 因 此 會 有 發 展 和 進 步, 但 是 共 同 體 不 能 永 遠 只 比 較 有 的 是 趣 新 加 坡, 建 國 之 初 雖 採 用 總 統 選 擇 單 一 價 值 而 予 以 實 踐, 於 是 多 元 而 不 同 的 間 接 選 舉 的 內 閣 制 但 是 李 光 耀 下 臺 的 價 值 就 由 不 同 的 政 黨 承 擔, 然 後 國 民 透 過 選 舉 一 九 九 一 年, 新 加 坡 憲 改, 把 總 統 改 為 公 民 直 決 定 了 執 政 的 政 黨 也 決 定 了 共 同 體 階 段 性 要 實 選, 並 進 一 步 增 加 其 職 能 與 權 力, 使 國 家 元 首 成 為 行 政 立 法 和 司 法 三 大 分 權 的 綜 合 者 協 調 者 並 規 定 當 選 後 必 須 退 出 政 黨, 以 示 獨 成 的 失 序, 國 家 必 須 有 一 個 超 越 於 局 部 的, 不 立 超 然 公 正 的 仲 裁 及 監 督 政 府 的 憲 政 守 護 者 地 位 總 統 陳 慶 炎 上 任 以 來 推 動 的 公 民 社 會 運 動 獎 勵 青 少 年 關 懷 公 共 事 務, 如 今 新 加 坡 大 選 反 對 黨 國 會 席 次 的 倍 增, 果 然 在 憲 政 秩 序 的 建 立 上 產 生 了 正 面 的 功 能 上 述 事 例 都 說 明 了 總 理 被 制 憲 者 設 定 為 向 國 會 負 責 的 行 政 中 心 而 總 統 則 被 設 定 為 國 家 主 權 的 防 衛 者 和 憲 政 秩 序 的 守 護 者 的 角 色, 是 內 閣 制 和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的 普 遍 原 則 這 樣 角 色 的 設 定 並 非 任 意 的, 而 是 以 政 黨 政 治 為 運 作 軸 心 的 民 主 體 制 在 權 力 邏 輯 上 的 必 然 和 必 須 也 因 此 縱 使 總 統 不 採 取 直 接 選 舉 的 策 略, 其 間 接 選 舉 的 門 檻 都 非 常 之 高, 選 舉 的 過 程 都 大 費 周 章, 非 同 小 可 政 黨 party 顧 名 思 義, 來 自 於 部 分 part 一 個 代 表 特 定 理 念 和 部 分 人 利 益 的 政 黨 掌 握 國 家 全 部 行 政 大 權 進 行 利 益 的 創 造 和 分 配 這 就 使 國 家 進 入 了 這 樣 的 一 個 處 境 : 一 與 多, 總 體 與 部 分 之 間 必 然 的 既 相 生 又 矛 盾 緊 張 的 關 係 國 家 做 為 一 個 共 同 體, 受 到 資 源 條 件 能 力 有 踐 的 優 先 價 值 由 於 黨 只 能 代 表 部 份, 為 免 眾 多 政 黨 競 爭 造 同 政 黨 之 上 的 仲 裁 者 原 則 上, 由 黨 揆 擔 任 的 總 理 就 是 社 會 選 擇 的 階 段 性 優 先 價 值 的 代 理 人, 而 總 統 或 國 君 則 是 諸 價 值 衝 突 之 上 的 仲 裁 者 同 時, 儘 管 不 同 的 政 黨 在 外 交 國 防 上 仍 舊 會 有 政 策 的 不 同, 但 是, 外 交 上 的 兩 黨 一 致 (bipartisan foreign policy) 仍 然 是 被 奉 行 的 重 要 原 則, 戰 爭 時 政 黨 休 兵 且 組 成 大 聯 合 內 閣 也 常 成 慣 例, 這 些 都 說 明 瞭 國 家 主 權 對 外 行 為 的 超 政 黨 性, 因 此 雖 然 國 防 外 交 組 織 編 制 全 在 內 閣 總 理 領 導 之 下, 但 是 總 統 做 為 超 越 政 黨 的 主 5 月 號 /24

22 本 期 專 題 權 維 護 者, 在 必 要 的 時 刻, 往 往 被 認 為 有 和 總 理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的 保 留 權 洛 克 因 此 就 因 此 提 出 聯 盟 權 的 概 念, 以 和 處 理 國 內 事 務 的 行 政 權 做 區 分, 鋪 陳 了 他 和 孟 德 斯 鳩 不 同 的 三 權 分 立 理 論 15 當 然, 總 統 無 論 是 行 使 仲 裁 權 或 保 留 權 時 一 定 可 能 出 現 兩 權 和 內 閣 的 行 政 權 間 或 多 或 少 的 爭 議 ; 但 是 在 這 樣 一 與 多, 總 體 與 部 分 之 間 天 生 的 既 相 生 又 矛 盾 的 緊 張 發 展 過 程 中, 國 家 重 心 持 續 在 一 與 多 以 及 多 與 多 間 持 續 擺 動 前 行 多 與 多 間 的 擺 動 成 就 了 政 黨 的 輪 替 ; 而 一 與 多 間 的 擺 動 就 使 政 治 軸 心 在 閣 揆 與 總 統 間 轉 移, 無 論 半 總 統 制 或 內 閣 制 都 一 樣 由 於 憲 法 產 生 於 不 同 的 歷 史 情 境 中 的 政 治 性 決 斷, 因 此 半 總 統 制 就 因 為 國 家 歷 史 情 境 的 特 殊 性 基 本 上 是 處 於 危 機 狀 態 而 使 直 選 總 統 做 為 超 政 黨 政 治 的 主 權 維 護 者 和 憲 政 秩 序 的 仲 裁 者 的 身 分 就 被 強 化 而 出 現 並 或 成 功 或 失 敗 地 承 擔 了 他 的 歷 史 使 命 不 直 選 的 總 統 就 是 居 於 沒 有 作 用 的 虛 位 嗎? 直 選 的 總 統 就 必 須 把 國 家 所 有 憲 政 行 政 大 權 都 攬 在 手 中 主 導 而 不 可 能 有 內 閣 制 的 運 作 嗎? 當 我 們 瞭 解 到 民 主 政 治 非 得 靠 政 黨 政 治 運 作 不 可, 所 以 讓 多 數 黨 組 成 政 府, 但 是 政 黨 又 只 是 組 成 國 家 全 體 的 部 分, 所 以 國 必 須 要 有 一 個 超 越 黨 派 的 尊 崇 元 首 擔 任 主 權 和 憲 政 秩 序 的 維 護 者, 仲 裁 者 的 道 理, 又 看 過 了 諸 多 國 家 實 踐 的 經 驗 的 話, 我 們 就 可 以 回 答 這 個 問 題 了 在 內 閣 制 上 設 置 直 選 的 總 統, 他 的 職 權 社 民 黨 一 段 主 張 很 可 以 援 用 : 內 閣 制 下 的 直 選 總 統, 應 該 擔 任 國 家 團 結 與 憲 政 秩 序 之 守 護 者 與 仲 裁 者 角 色, 不 宜 再 直 接 介 入 日 常 的 黨 派 政 治 對 抗 之 中 後 者 應 該 交 由 議 會 主 義 體 制 (parliamentary system) 來 運 作, 也 就 是 俗 稱 的 內 閣 制, 由 多 數 黨 ( 或 聯 盟 ) 的 領 袖 擔 任 總 理, 進 行 組 閣 主 要 的 政 務 官 閣 員 ( 部 長 ) 也 都 由 議 員 出 任 國 會 議 員 的 任 期, 就 是 該 內 閣 的 任 期 但 是 一 旦 發 生 信 任 危 機, 可 以 透 過 倒 閣 與 提 前 解 散 國 會, 來 重 新 確 認 國 會 多 數 或 產 生 新 的 多 數, 解 決 僵 局 不 必 因 為 總 統 的 固 定 任 期, 而 讓 信 任 危 機 變 成 街 頭 大 規 模 群 眾 運 動, 要 求 總 統 下 臺 或 彈 劾 總 統 內 閣 制 與 直 選 總 統, 在 體 制 上 完 全 相 容 這 種 體 制 在 國 內 有 人 簡 稱 為 準 內 閣 制, 學 界 也 有 歸 類 為 廣 義 的 半 總 統 制 歐 盟 中, 有 十 個 國 家 是 採 用 總 統 直 選 的 內 閣 制 這 些 國 家 在 民 主 鞏 固 良 善 治 理 人 民 幸 福 等 許 多 國 際 指 標 上, 都 表 現 相 當 良 好 擔 任 憲 政 守 護 者 的 總 統, 仍 可 以 擁 有 相 當 大 的 實 質 權 力, 並 非 全 然 虛 位 元 首 例 如, 可 以 拒 絕 讓 有 礙 國 家 安 全 或 團 結 的 激 進 小 黨 參 與 組 閣 ; 可 以 退 回 高 度 爭 議 法 案, 要 求 國 會 再 議, 或 交 付 公 投 ; 擁 有 提 名 具 備 獨 立 性 之 機 關 成 員 之 權 力, 例 如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憲 法 法 院 法 官 檢 察 總 長 央 行 總 裁 人 權 監 察 使 等 尤 其 在 涉 及 國 家 整 體 安 全 與 利 益 的 領 域, 如 外 交 國 防 以 及 兩 岸, 總 統 對 外 是 主 權 的 象 徵, 對 內 則 擔 任 守 護 者 角 色, 節 制 多 數 黨 以 黨 派 觀 點 與 利 益 來 全 盤 主 導 16 註 15: 林 濁 水, 混 合 制 是 歷 史 處 境 觀 星 物 中 國 時 報,1997/01/08 註 16: 這 整 段 是 抄 自 社 民 黨 範 雲 在 參 選 2016 立 委 聲 明 中 提 出 的 憲 政 主 張 5 月 號 /25

23 全 國 律 師 (4) 杜 斯 妥 也 夫 斯 基 的 故 事 為 了 讓 總 統 行 使 統 合 權 和 仲 栽 權, 一 般 都 賦 與 總 統 軍 隊 統 帥 權 和 緊 急 處 分 權 然 而, 緊 急 權 畢 竟 在 緊 急 狀 況 才 必 要 也 才 可 以 實 施, 因 此 一 般 國 家 規 定 得 較 為 簡 略, 然 而 直 選 總 統 的 半 總 統 制 既 然 是 主 權 處 在 特 殊 歷 史 情 境 下 的 產 物, 因 此 無 論 是 仲 裁 權 緊 急 權 得 行 使 都 規 範 得 較 為 明 確 然 而, 何 者 是 承 平 何 者 是 緊 急 狀 態, 何 者 是 危 機, 何 者 是 常 態, 其 分 別 的 存 在 固 然 是 具 體 的 事 實, 但 是 其 間 的 疆 界 界 線 卻 難 截 然 劃 分, 比 利 時 國 王 在 二 七 的 憲 政 危 機 中 介 入 的 猶 豫 就 是 緣 於 此 我 們 或 許 可 以 劃 分 緊 急 狀 態 為 代 議 體 制 運 作 的 危 機 和 主 權 的 危 機 前 者 如 台 灣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遇 到 巨 大 災 變 常 態 國 家 法 治 規 範 必 須 被 一 定 逾 越 的 危 機 17, 以 及 義 大 利 和 比 利 時 的 組 閣 危 可 少, 但 是 不 適 宜 隨 時 出 現 的 超 越 者 就 現 身, 機, 或 更 嚴 重 的 威 瑪 政 府 的 立 法 危 機 ; 後 者 如 而 且 著 手 處 理 俗 人 沒 辦 法 解 決 的 難 題 了 這 就 芬 蘭 面 對 蘇 聯 威 脅 或 法 國 遇 到 阿 爾 及 利 亞 軍 隊 是 芬 蘭 總 統 威 瑪 總 統 比 利 時 國 王 義 大 利 叛 變 危 機 總 統 在 國 家 危 機 狀 態 下 做 的 事 ; 然 而 當 超 越 者 無 論 如 何, 歲 月 安 穩, 時 日 靜 好, 或 是 小 波 小 浪 來 臨 時, 我 們 期 望 讓 政 府 依 政 黨 政 治 代 國 大 總 統 的 行 事, 帶 來 的 是 迄 今 法 國 人 無 法 解 議 體 制 正 常 運 作 超 越 常 態 的 仲 裁 者 統 合 套 的 仲 裁 者 的 元 首 和 被 仲 裁 者 的 執 政 黨 政 府 間 者 主 權 象 徵 者 不 必 也 不 應 行 使 他 超 越 性 常 態 政 治 的 權 力 ; 但 是 他 保 留 超 越 性 權 力 是 必 要 的, 必 須 莊 嚴 地 被 人 民 賦 予 法 治 國 家 雖 然 是 世 俗 國 家, 但 是 國 家 做 為 共 同 體, 也 必 須 將 共 同 體 不 可 能 缺 少 的 超 越 精 神 承 載 於 其 中, 於 是 國 家 中 這 種 一 與 多, 部 份 與 全 體, 超 越 界 與 世 俗 界 兩 兩 互 相 依 存, 互 相 提 升 但 又 互 相 矛 盾 的 情 境, 可 以 借 用 杜 斯 妥 也 夫 斯 基 大 宗 教 審 判 官 中 的 一 段 來 描 繪 : 宗 教 審 判 盛 行 的 時 代, 耶 穌 基 督 突 然 出 現 在 人 間, 行 當 年 祂 在 世 時 所 行 的 的 種 種 神 蹟 而 當 時 的 宗 教 大 法 官, 年 近 九 十 的 樞 機 主 教, 卻 下 令 將 祂 逮 捕 主 教 明 知 祂 就 是 耶 穌 降 世, 卻 對 祂 說 : 你 就 是 耶 穌 嗎? 最 好 保 持 沉 默, 不 要 說 什 麼 話 因 為 你 不 適 合 發 表 什 麼 言 論 而 我 對 你 已 經 瞭 解 的 夠 多 了 你 除 了 在 以 前 說 了 許 多 話 外, 並 未 擁 有 充 分 的 權 利 知 道 為 什 麼 嗎, 因 為 你 打 擾 了 我 們 世 俗 代 議 體 制 有 時 而 窮 時, 那 個 存 在, 必 不 常 駐 俗 世 干 預 日 常 生 活, 那 就 是 戴 高 樂 以 下 法 難 解 的 困 局 18 基 本 上, 由 於 在 不 同 歷 史 階 段 做 了 決 斷, 各 種 不 同 的 雙 首 長 憲 政 體 制 就 分 佈 在 多 與 一 間, 世 俗 與 超 越 間, 平 時 與 緊 急 間 不 能 分 割 而 舖 陳 出 來 的 連 續 性 光 譜 上 (5) 總 統 與 黨 魁 半 總 統 制 的 總 統 是 國 家 的 統 合 者 和 仲 裁 者, 註 17: 林 濁 水, 共 同 體 意 識 與 普 世 人 道 精 神 相 容 並 蓄, 中 國 時 報,1999/10/15 世 界 圖 像 下 的 台 灣 共 同 體 2006 註 18: 芬 蘭 在 危 機 解 除 後, 國 會 政 黨 領 袖 總 統 合 力 把 體 制 運 作 帶 回 國 家 常 態 的 運 作 議 會 內 閣 軌 道 ; 而 戴 高 樂 則 在 承 平 時 期 讓 體 制 運 作 非 常 態 化 5 月 號 /26

24 本 期 專 題 他 當 選 後 理 所 當 然 必 須 辭 去 政 黨 職 務, 這 是 西 歐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清 一 色 遵 守 的 鐵 律 但 是 不 管 如 何, 黨 內 最 有 實 力 的 黨 魁 不 當 總 統 而 選 擇 當 總 理 的 確 是 內 閣 制 的 規 矩 不 只 如 此, 從 西 歐 先 進 民 主 國 家 的 例 子 來 看, 這 也 是 所 有 的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沒 有 例 外 的 慣 例 甚 至 憲 法 的 明 文 規 定 這 一 個 慣 例 要 從 德 國 威 瑪 憲 法, 這 一 個 半 總 統 體 制 的 開 山 始 祖 談 起 威 瑪 憲 法 的 起 草 者 明 確 地 說 威 瑪 憲 法 是 一 個 向 議 會 內 閣 制 邁 進 的 體 制, 但 是 需 要 一 個 直 選 的 總 統, 以 便 在 議 會 政 黨 政 治 運 作 出 狀 況 時 以 超 乎 黨 派 的 地 位 解 決 僵 局 以 維 護 憲 政 秩 序, 讓 他 回 到 常 態 的 運 作 後 來 法 國 第 五 共 和 的 憲 法 起 草 者 更 進 一 步 把 總 統 這 樣 的 職 權 直 接 用 仲 裁 這 一 個 詞 明 文 寫 在 憲 法 之 中 於 是, 總 統 不 應 該 擔 任 黨 魁 就 成 了 西 歐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都 不 曾 逾 越 的 慣 例, 芬 蘭 甚 至 更 進 一 步 在 憲 法 中 加 以 明 文 規 定 各 國 的 情 形 是 這 樣 的 19 : 1. 半 總 統 制 威 瑪 憲 法 首 先 把 總 統 定 位 為 超 脫 黨 派 而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出 來 代 表 人 民 而 非 政 黨 的 一 個 個 人 2. 奧 地 利 : 一 九 四 五 後, 迄 今 七 十 一 年 總 統 從 未 兼 任 黨 魁, 總 統 有 時 甚 至 是 無 黨 籍 ; 相 反 的, 總 理 必 定 是 國 會 多 數 政 府 的 黨 魁 ( 一 九 六 六 至 一 九 七 是 少 數 政 府 的 黨 魁 ) 3. 芬 蘭 : 一 九 四 五 迄 今 七 十 一 年 總 統 未 擔 任 黨 魁 ; 一 九 七 七 後, 總 理 都 是 多 數 黨 黨 魁 ( 只 有 七 年 例 外 ) 一 九 九 四 首 次 直 選, 兩 位 主 要 候 選 人 都 主 張 總 統 定 位 是 超 黨 派 代 表 人 民 的 角 色 4. 冰 島 : 一 九 四 四 年 迄 今 七 十 二 年 總 理 都 是 多 數 政 府 黨 魁,( 一 年 例 外 ) 而 總 統 在 一 九 七 年 後 都 是 無 黨 籍 身 分 5. 法 國 : 戴 高 樂 看 不 起 政 黨 政 治, 拒 絕 當 黨 魁, 建 立 了 此 後 凡 總 統 都 不 兼 黨 魁 的 慣 例 西 歐 半 總 統 制 國 家 建 立 的 這 慣 例, 一 些 後 共 產 主 義 國 家 也 多 依 循, 例 如 : 1. 斯 洛 維 尼 亞 : 一 九. 九 一 從 南 斯 拉 夫 獨 立 出 來 後, 迄 今 二 十 五 年 總 理 都 是 執 政 黨 黨 魁 一 九 九 二 Milan Kucan 總 統 社 會 聲 望 非 常 高, 但 一 直 屬 無 黨 籍 ( 一 九 九 至 二 二 ) 而 且 奠 定 了 總 統 不 干 涉 總 理 施 政 的 慣 例 更 神 奇 的 為 守 住 這 樣 一 個 份 際, 二 二, 和 二 八 總 統 和 總 理 出 於 同 一 個 政 黨, 這 時 黨 魁 是 總 理 不 是 總 統 2. 俄 羅 斯 : 和 法 國 一 樣 3. 蒙 古 : 和 芬 蘭 一 樣 明 定 憲 法 之 中 至 於 總 統 制 國 家 由 於 是 行 政 權 的 歸 屬 所 在, 理 所 當 然 地 便 失 去 了 仲 栽 者 的 功 能, 也 因 此 政 治 僵 局 缺 少 仲 裁 解 套 途 徑, 幸 而 以 美 國 為 例, 政 黨 屬 於 柔 性, 又 常 常 採 用 肉 桶 策 略 疏 解 議 員 壓 力, 僵 局 較 易 解 決, 若 總 統 制 遇 到 剛 性 政 黨 註 19: 依 沈 有 忠, 半 總 統 制 下 行 政 體 系 二 元 化 之 內 涵 整 理 5 月 號 /27

25 全 國 律 師 便 常 釀 成 災 難 如 我 國 總 統 領 導 黨 爭, 朝 野 對 立 愈 演 愈 烈 而 無 解, 同 時 總 統 因 而 威 望 低 落, 不 只 不 能 承 擔 對 外 代 表 國 家 的 尊 嚴 隆 重 角 色 反 而 成 為 國 際 笑 柄, 嚴 重 傷 害 國 家 顯 然, 因 為 累 積 太 多 經 驗, 因 此 台 灣 民 眾 才 的 機 會, 有 了 上 進 心 的 動 機, 比 較 不 會 像 美 國 會 採 取 和 上 層 政 界 中 人 相 反 的 態 度 而 在 民 調 上 議 員 一 樣 成 為 只 努 力 養 地 方 椿 腳 或 事 業 的 肉 出 現 一 面 倒 反 對 總 統 兼 任 黨 主 席 的 結 果 而 這 態 度 竟 也 和 西 歐 國 家 的 規 矩 一 致 Q4: 國 會 二 軍 內 閣 怎 麼 可 以 由 他 們 組 成? A4: 由 於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原 文 雖 然 是 內 閣 制, 卻 又 和 一 般 內 閣 制 不 一 樣, 內 閣 閣 員 不 能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 現 在 模 仿 法 國 式 半 總 統 制, 但 是 同 樣 的 不 像 法 國 閣 員 由 當 選 的 議 員 中 去 職 轉 任, 這 些 國 情 不 同 的 特 色, 就 造 成 了 留 在 國 會 中 的 都 是 政 界 的 二 軍 甚 至 三 軍 的 狀 況 而 一 軍, 或 者 當 縣 市 長 或 者 當 總 統, 總 是 在 國 會 外 風 光, 或 者 當 黨 主 席, 中 常 委 而 在 國 會 外 面 獺 獺 趖 一 軍 頂 多 在 國 會 中 過 一 下 水 然 後 一 定 早 早 離 開 國 會, 國 會 自 然 地 成 了 二 軍 的 收 容 所, 國 會 中 沒 有 大 人, 國 會 當 然 爛 威 進 一 步 崩 盤, 但 是 因 為 他 是 有 任 期 保 障 的 總 如 果 一 旦 依 老 實 的 內 閣 制 作 法, 一 軍 要 在 政 統, 所 以 一 點 不 妨 害 他 繼 續 蚊 風 不 動 地 坐 在 總 治 上 繼 續 走 下 去, 便 沒 有 選 擇, 只 能 進 入 國 會, 這 些 一 軍 甚 至 在 野 時 便 已 組 成 了 影 子 內 閣, 這 樣 一 來, 根 本 不 可 能 發 生 閣 員 都 由 國 會 二 軍 甚 至 怪 咖 或 來 當 的 問 題 不 只 如 此, 在 朝 的 閣 員 都 是 過 去 在 野 的 影 子 內 閣 成 員, 都 和 當 時 執 政 黨 的 對 應 部 長 過 過 招, 有 充 足 的 歷 練, 一 旦 當 閣 員 絕 不 致 像 當 今 學 者 出 身 的 那 樣 不 食 人 間 煙 火, 也 不 致 像 事 務 官 出 身 的 那 樣 沒 有 氣 勢, 那 樣 的 內 閣 何 爛 之 有? 在 這 同 時, 一 般 國 會 議 員 一 則 既 有 一 軍 領 軍, 二 則 有 晉 階 資 深 而 成 影 子 內 閣 和 正 式 閣 員 桶 議 員, 國 會 品 質 自 然 有 所 不 同 Q5: 內 閣 制 立 法 權 行 政 權 合 一, 權 力 沒 有 制 A5: 衡 怎 麼 辦? 的 確, 總 統 制 採 取 比 較 嚴 格 的 行 政 立 法 權 力 分 立 的 原 則, 互 相 制 衡 的 效 能 也 比 較 強 20, 然 而 所 謂 制 衡, 實 際 意 味 著 行 政 立 法 權 兩 權 彼 此 一 定 程 度 的 分 享, 也 就 必 然 意 味 著 政 策 權 責 歸 屬 比 內 閣 制 模 糊, 而 其 任 期 保 障 制 度 又 不 利 責 任 的 追 究 和 僵 局 的 解 除 21 相 反 的, 在 制 衡 上 效 果 較 遜 色 的 內 閣 制, 在 究 責 解 除 僵 局 和 施 政 效 能 上 則 優 於 總 統 制 ( 一 ) 究 責 馬 主 席 被 趕 下 黨 魁 寶 座 顏 面 大 失, 施 政 的 權 統 府, 發 沒 幾 個 人 當 一 回 事 的 號, 施 無 法 被 執 行 的 令 ; 但 是 假 使 內 閣 制 的 澳 洲, 艾 柏 特 守 不 住 黨 魁 位 置, 那 就 慘 了, 他 只 好 辭 總 理 職 鞠 躬 下 臺, 就 像 英 國 的 柴 契 爾 夫 人 或 布 萊 爾 首 相 一 樣 英 國 剛 過 世 的 首 相, 號 稱 鐵 娘 子 的 柴 契 爾 夫 人 既 由 於 個 性 堅 強, 又 生 逢 其 時, 創 造 了 許 許 註 20: 事 實 上, 總 統 制 總 統 的 否 決 權 是 立 法 權, 國 會 的 撥 款 控 制, 政 務 官 批 准 權 是 行 政 權, 權 力 無 法 澈 底 分 立, 如 果 澈 底 分 立, 兩 權 失 去 互 動 的 銜 接 點, 代 議 體 制 將 無 法 運 作 所 以 分 立, 制 衡 與 否 只 能 是 比 較 的 不 能 是 絕 對 的 註 21: 林 濁 水, 破 除 總 統 擴 權 的 迷 失, 中 國 時 報,1997/07/24 5 月 號 /28

26 本 期 專 題 多 多 的 顯 赫 記 錄 : 她 是 英 國 歷 史 上 第 一 個 女 首 相 ; 是 一 百 多 年 來 任 期 最 久 的 首 相, 當 首 相 達 十 一 年 ; 如 今 經 濟 新 自 由 主 義 巳 經 備 受 責 難 了, 但 是 當 時 被 認 為 承 擔 了 擊 垮 共 產 主 義 結 束 冷 戰 的 功 能, 具 有 萊 爾 於 是 接 續 柴 契 爾 夫 人 又 帶 著 一 個 國 力 不 怎 歷 史 性 關 鍵 的 意 義, 而 柴 契 爾 夫 人 正 是 和 雷 根 並 列 的 全 球 新 自 由 主 義 兩 個 領 航 員, 但 是 那 時 候, 當 領 頭 羊 的 英 國 只 能 算 是 一 個 中 等 國 家 而 已 ; 她 還 結 束 了 英 國 經 濟 長 期 滯 脹 的 局 面, 自 一 九 八 一 年 以 後, 年 實 際 增 長 率 為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在 當 時 是 僅 次 於 日 本 的 西 方 已 開 發 兵 伊 拉 克, 聲 望 大 跌, 在 他 距 議 員 任 滿 還 有 兩 國 家 ; 一 九 八 二 阿 根 廷 派 兵 佔 領 福 克 蘭 群 島, 年 的 二 六, 民 意 支 持 度 跌 到 只 有 二 十 六, 國 際 上 連 美 國 都 不 支 持 英 國 出 兵 到 遙 遠 的 南 半 他 宣 佈 放 棄 續 任 黨 魁 並 在 二 七 年 新 黨 魁 誕 球 去 反 擊 而 主 張 和 談, 她 內 閣 多 數 人, 甚 至 她 的 鐵 桿 支 持 者 都 希 望 英 國 接 受 美 國 的 方 案, 但 是 她 力 排 眾 議, 堅 持 作 戰, 結 果 一 直 到 戰 到 英 不 可 能 會 輸 馬 總 統, 而 能 力 之 強 尤 其 功 業 的 顯 軍 大 捷, 她 不 只 挽 回 了 在 國 內 陷 入 低 迷 的 聲 赫 和 馬 總 統 相 比, 更 是 天 差 地 遠 ; 但 是 失 誤 一 望, 成 為 帝 國 英 雄, 並 令 各 國 刮 目 相 看 旦 重 大, 他 們 卻 只 好 下 臺 無 論 如 何, 下 臺 並 由 於 記 錄 顯 赫, 她 領 導 的 保 守 黨 連 勝 三 次 大 不 符 合 他 們 強 悍 本 性 ; 但 卻 是 體 制 所 規 範 的, 選 然 而 到 了 冷 戰 結 束, 新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的 副 他 只 能 接 受 當 他 們 堅 持 強 悍 本 性 時, 舉 黨 舉 作 用 開 始 擴 大, 加 上 她 人 頭 稅 不 得 人 心, 聲 望 急 速 下 跌, 保 守 黨 民 意 支 持 度 落 後 給 工 黨, 把 了 一 口 氣, 而 且 反 而 因 為 他 們 記 錄 顯 赫, 在 下 保 守 黨 的 議 員 嚇 到 了, 於 是 要 求 黨 內 信 任 投 臺 之 時 之 後 都 備 受 尊 敬 例 如 一 九 九 一 年 的 票 一 投 票 她 以 現 任 首 相 之 尊, 竟 沒 辦 法 在 第 一 輪 就 過 關, 大 多 數 閣 員 勸 退, 她 自 知 時 不 我 予, 宣 佈 放 棄 黨 魁 之 爭, 首 相 也 一 併 下 臺, 這 時 距 她 一 九 九 二 年 議 員 五 年 任 期 結 束 還 有 兩 年 時 間 於 是, 比 當 前 國 民 黨 幸 運 的 英 國 保 守 黨, 新 黨 魁 可 以 在 她 下 臺 後 順 利 地 改 弦 更 張, 放 棄 不 受 歡 迎 的 人 頭 稅, 並 簽 署 了 馬 斯 垂 克 條 約, 支 持 歐 盟 的 成 立, 兩 年 後, 保 守 黨 在 大 選 中 又 保 住 了 政 權, 不 必 像 國 民 黨 愈 來 愈 為 二 一 六 心 驚 膽 跳 柴 契 爾 夫 人 下 臺 後 七 年, 一 九 九 七, 在 布 萊 爾 領 導 之 下 進 行 路 線 大 改 革 的 工 黨 勝 選 上 臺, 再 一 年, 德 國 社 會 民 主 黨 施 羅 德 勝 選 當 上 總 理, 稍 早 一 九 九 三 美 國 克 林 頓 當 選 總 統, 三 人 共 同 引 領 了 西 方 國 家 政 界 一 波 新 左 翼 潮 流, 布 樣 的 中 等 國 家 引 領 世 界 的 世 代 風 潮 好 了, 布 萊 爾 打 破 了 工 黨 記 錄, 和 柴 契 爾 夫 人 一 樣 連 蠃 了 三 次 大 選, 當 了 超 過 十 年 的 首 相, 但 是 最 後 仍 和 柴 契 爾 夫 人 一 樣 因 為 政 策 失 誤, 失 去 黨 內 支 持 而 下 臺 他 由 於 支 持 美 國 出 生 時 辭 去 首 相 一 職 柴 契 爾 夫 人 布 萊 爾 兩 人 意 志 之 堅 決, 當 然 國 一 齊 憂 心 ; 而 一 旦 服 膺 體 制, 大 家 不 只 都 鬆 保 守 黨 大 會, 柴 契 爾 夫 人 史 無 前 例 地 獲 得 全 場 站 立 鼓 掌 致 意, 而 她 則 漂 亮 地 婉 拒 上 臺 發 言, 這 是 黨 對 她 的 尊 敬 ; 下 臺 後, 她 功 過 再 怎 樣 備 受 爭 議, 依 據 民 意 調 查 她 是 比 邱 吉 爾 更 偉 大 的 英 國 首 相, 這 是 國 民 對 她 的 尊 敬 ; 歷 史 學 界 認 為 她 是 英 國 歷 來 最 重 要 的 首 相 這 是 歷 史 學 界 對 她 的 尊 敬 英 國 因 為 實 施 了 內 閣 制, 既 使 柴 契 爾 夫 人 布 萊 爾 都 比 美 國 連 任 的 總 統 久 任, 讓 兩 人 都 當 了 十 年 以 上 國 家 領 導 人, 保 障 他 們 可 以 盡 情 發 揮 才 情 ; 然 而 當 時 代 已 經 變 遷 時, 制 度 又 讓 他 5 月 號 /29

27 全 國 律 師 們 下 臺, 何 嘗 不 是 另 一 個 周 到 的 保 障? 不 只 保 障 他 們 可 以 全 身 而 退 不 致 於 因 對 抗 時 代 而 成 為 笑 柄 ; 也 同 時 保 障 了 他 們 該 有 的 榮 耀 和 歷 史 地 位 ; 同 時 更 保 障 國 家 可 以 順 利 地 迎 接 一 個 新 的 時 代 的 基 礎 的 是 張 君 勱 起 草 了 一 個 內 閣 制 精 神 的 憲 至 於 台 灣, 我 們 見 識 到 了 總 統 制 的 固 定 任 期 法, 卻 被 蔣 介 石 用 動 員 勘 亂 臨 時 條 款 和 戒 是 怎 樣 地 不 合 情 理 地 保 護 一 個 連 提 名 他 的 政 黨 都 拒 絕 他 的 領 導 的 總 統 繼 續 領 導 國 家 馬 總 統 毫 無 作 為 地 長 期 賴 在 位 置 上, 不 只 傷 害 了 國 家, 也 傷 害 了 栽 培 支 持 他 的 國 民 黨, 而 且 讓 他 縱 使 要 下 臺 在 體 制 上 也 找 不 到 尊 嚴 的 樣 : 由 於 東 方 社 會 屬 於 臣 屬 型 政 治 文 化, 這 種 理 由, 對 他 實 質 上 不 只 不 是 保 障 而 是 折 磨 傷 害 ( 二 ) 解 除 僵 局 和 施 政 效 能 合 在 臣 屬 型 政 治 文 化 上 行 使 威 權 領 導 的, 並 不 一 九 八 年 代 日 本 經 濟 如 日 中 天, 一 九 九 年 初, 經 濟 泡 沫 破 滅, 進 入 長 期 的 停 滯 期, 日 本 人 非 常 沮 喪, 政 黨 和 官 僚 的 聲 望 低 迷, 政 府 型 政 治 文 化 固 然 沒 有 問 題, 但 是 今 天 歷 經 三 十 非 常 不 穩 定, 首 相 不 再 受 到 信 賴, 但 在 這 期 年 民 主 化 過 程 洗 禮 和 太 陽 花 事 件 後 台 灣 社 會 怎 間, 還 是 有 兩 個 能 有 強 力 作 為 的 首 相, 一 個 是 麼 還 會 是 臣 屬 型 政 治 文 化? 如 果 台 灣 現 在 仍 然 小 泉 純 一 郎, 另 一 個 則 是 安 倍 晉 三 兩 人 在 施 政 遇 到 政 界 保 守 力 量 阻 礙 都 以 解 散 國 會, 把 大 那 麼 他 也 只 存 在 一 些 上 層 政 學 界 之 中, 至 於 民 選 當 做 政 策 公 民 投 票, 在 暮 氣 沈 沈 的 日 本 把 要 推 動 的 政 策 訴 諸 民 意 公 決 而 大 贏, 因 此 贏 得 了 改 革 和 施 政 的 氣 勢 其 中 小 泉 二 五 年 推 動 郵 政 改 革, 令 自 民 黨 傳 統 黨 內 地 方 派 閥 全 力 反 彈, 雖 然 在 眾 議 院 勉 強 過 關 但 被 眾 議 院 否 決, 於 是 解 散 眾 議 院 訴 諸 公 決, 讓 自 民 黨 獲 得 二 九 六 席 的 大 勝, 小 泉 也 獲 得 了 大 刀 闊 斧 進 行 改 革 的 力 量 無 論 如 何, 台 灣 當 前 的 憲 政 危 機 是 出 在 究 責 僵 局 和 決 策 效 能 上 面, 而 不 是 在 制 衡 上 面, 因 此 憲 改 應 該 選 擇 的 體 制 方 向 是 非 常 清 楚 的 Q6: 內 閣 制 符 合 東 方 政 治 文 化 傳 統 嗎? 最 常 用 來 當 這 一 個 東 方 政 治 文 化 論 質 疑 嚴 體 制 加 以 架 空 並 且 運 用 列 寧 黨 體 制 專 政 可 見 政 治 文 化 適 合 強 人 領 導 的 國 家 不 立 總 統 制 憲 法, 採 用 不 適 合 的 內 閣 制, 結 果 是 仍 然 罔 然 但 是 所 謂 政 治 文 論, 完 整 地 講, 應 該 是 這 政 治 文 化 歡 迎 父 權 式 的 專 制 或 威 權 統 治 問 題 是, 首 先, 以 新 加 坡 為 例, 可 以 證 明 適 是 只 有 總 統 制, 內 閣 制 顯 然 也 不 成 問 題 其 次, 在 兩 蔣 時 代, 台 灣 社 會 仍 然 屬 於 臣 屬 存 在 臣 屬 型 政 治 文 化 + 威 權 領 導 的 期 待 的 話, 意 主 流 從 民 調 上 呈 現 的 早 已 經 不 是 這 一 回 事 了 因 此, 選 擇 內 閣 制 與 否, 在 當 前 臺 灣, 障 礙 不 在 民 眾 的 文 化 水 準 而 在 於 關 鍵 時 刻 關 鍵 領 袖 的 關 鍵 抉 擇, 在 於 他 的 的 一 念 之 間 22 伍 結 論, 台 灣 憲 改 的 天 賜 良 機 由 於 民 主 化 的 新 時 代 需 要 相 應 的 憲 政 秩 序, 在 中 國 南 京 制 定 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既 然 以 全 中 國 為 註 22: 林 濁 水, 5 月 號 /30

28 本 期 專 題 規 範 的 範 圍, 無 法 適 用 於 台 灣 是 屬 必 然, 所 以 一 旦 解 除 戒 嚴, 實 施 民 主 憲 改, 實 在 沒 有 不 制 訂 新 憲 的 理 由 23 ; 但 是 台 灣 民 主 化 是 透 過 民 主 先 生 李 登 輝 繼 續 領 導 勢 力 仍 然 非 常 鞏 固 的 威 權 政 黨 和 民 進 黨 合 作 而 進 行 的, 新 憲 政 秩 序 不 可 能 有 利 主 客 觀 條 件 匯 集 之 下 的 李 總 統 才 能 運 用 的 透 過 制 憲 一 次 搞 定, 於 是 只 能 在 運 作 不 下 去 了, 事 到 臨 頭 時 才 局 部 局 部 地 改 一 九 九 一, 一 九 九 二 接 連 兩 年 修 憲, 一 九 九 四 又 要 修 憲 時, 我 在 月 旦 法 學 寫 了 篇 總 統 直 選 與 憲 政 改 造 說 這 是 分 期 付 款 式 的 制 憲 24 從 國 會 全 面 改 選 總 統 直 選, 廢 省 到 公 投 入 憲, 民 進 黨 和 李 登 輝 總 統 全 力 完 成 的 六 次 分 期 付 款 憲 改, 基 本 上, 其 核 心 精 神 都 在 確 立 主 權 在 民 的 國 家 精 神 ; 他 核 心 意 義 在 於 把 國 家 的 主 權 者 從 虛 構 的 十 三 億 人 身 上 轉 移 到 現 實 的 大 綠 小, 國 民 黨 將 贏 國 會, 但 總 統 民 進 黨 贏 面 二 三 萬 人 身 上, 這 就 根 本 性 地 牴 觸 了 保 守 主 義 份 子 的 意 識 型 態, 因 此 幾 乎 每 一 次 修 憲 時, 右 翼 保 守 勢 力 都 奮 力 抵 擋 並 且 表 明 他 們 所 一 致 的 藍 綠 平 衡 這 次 選 舉, 民 進 黨 國 民 黨 無 站 的 立 場 是 維 護 大 中 國 法 統 和 反 台 獨 論 在 縣 市 長 縣 市 議 員 鄉 鎮 長 的 得 票 已 全 都 由 於 修 憲 條 文 是 政 治 力 角 力 出 來 的 修 憲 頻 頻 的 結 果 是, 每 次 修 憲 過 程 都 被 各 路 人 馬 當 成 權 力 分 配 的 手 段, 憲 法 結 構 不 斷 的 被 政 治 力 拉 為 這 表 示 無 論 是 總 統 國 會 的 選 舉, 藍 綠 雙 方 扯, 國 之 大 典 支 離 破 碎 但 由 於 一 九 九 一 到 二 都 處 在 公 平 競 爭 的 條 件 之 上, 於 是 無 論 是 內 閣 年 間, 李 登 輝 總 統 集 民 主 先 生 和 第 一 位 民 選 總 統 的 歷 史 光 環 再 加 上 當 時 仍 然 固 若 盤 石 的 國 民 黨 組 織, 台 灣 仍 未 全 然 從 威 權 體 制 中 完 全 清 醒, 而 台 灣 經 濟 景 況 仍 然 良 好 和 他 個 人 的 高 超 政 治 能 力 等 等 條 件 的 配 合, 這 個 體 制 雖 然 殘 破 都 不 足 成 為 他 施 政 的 阻 礙, 他 甚 至 自 滿 地 在 一 次 修 憲 後 感 歎 地 說 這 部 憲 法 將 為 國 家 創 造 三 十 年 的 太 平 ; 然 而 等 到 陳 總 統 馬 總 統 先 後 上 臺 執 政, 都 長 期 淪 為 百 分 之 十 總 統, 已 經 充 分 證 明 瞭 這 是 只 有 能 在 各 種 難 得 的 體 制 現 在 台 灣 要 憲 改, 雖 仍 然 政 界 人 士 的 權 力 盤 算 中 而 陷 入 困 境, 但 是 實 際 上 也 出 現 了 幾 項 過 去 沒 有 的 難 得 歷 史 機 遇 : 1. 政 治 行 為, 包 括 修 憲, 盤 算 既 然 難 免, 那 麼 就 要 認 真 掌 握 當 前 和 未 來 的 趨 勢 而 切 勿 執 著 過 去 對 自 已 利 益 的 理 解 以 致 於 誤 判 形 勢 這 樣 說 是 因 為 現 在 許 多 人 顯 然 是 沿 用 過 去 藍 大 的 條 件 在 進 行 盤 算 事 實 上 臺 灣 政 治 長 期 的 發 展 是 逐 步 走 向 全 國 勢 均 力 敵 了 : 三 項 互 有 輸 贏 且 差 距 都 小 25 這 均 勢 的 出 現, 對 憲 改 是 再 有 利 不 過 了, 因 制 準 內 閣 制 總 統 制 甚 至 法 國 制 的 選 擇 對 雙 方 的 機 會 都 沒 什 麼 差 別, 雙 方 要 比 的 是 政 策 候 選 人 條 件 而 不 是 所 謂 誰 的 基 本 盤 大 小 的 問 題 所 以 這 實 在 是 台 灣 第 一 次 出 現 了 讓 各 方 都 能 對 體 制 做 理 性 選 擇 的 良 機 2. 過 去 五 權 憲 法 / 三 權 分 立 體 制 和 統 / 獨 兩 個 意 註 23: 修 憲 權 來 自 製 憲 權 的 授 予, 但 台 灣 修 中 華 民 國 明 憲 法 無 從 自 全 中 國 公 民 取 得 修 憲 權 的 授 權 林 濁 水, 憲 法 之 死 與 國 家 之 亡 自 立 晚 報 1991/05/09, 收 於 林 濁 水 統 治 神 話 的 終 結 註 24: 並 非 湊 巧, 同 年 日 本 學 者 若 林 正 丈 的 台 灣 : 分 裂 國 家 與 民 主 化 就 說 台 灣 民 主 是 分 期 付 款 式 的 民 主 註 25: 5 月 號 /31

29 國 律 師 數民眾經過十多年來的痛苦經驗和三 四 巨大無比的障礙26 如今這兩個意識形態 年的街頭抗爭 巳深刻體認到台灣非憲改 的對立已不再尖銳 不再是憲改的關鍵障 不可了 憲改不只是正當的 民眾支持 礙 的 更是有選票的 l 識形態的對立是台灣追求合理憲改的兩大 ria 全 無論如何 讓民眾從憲政災難中脫困 是政 強調憲改不能再受到五權教條的肘制 而在統 治領袖不可推卸的責任 民眾的殷切期盼 更 獨方面 中華民國是立足於台灣的主權國家這 無疑的將是政界領袖建立歷史性功業無比珍貴 一認同也已經是壓倒性民眾的立場 F.c T 深藍代表人士如趙少康 王建瑄 李慶華都 的憑籍 難得的歷史機遇既然已經出現在當 民眾來說太遙遠 憲改對民眾大抽象難 受這機遇因為權力的盤算而再度帶來的災難 也難以相信一個好的體制不會在台灣出現 選舉贏得選票沒有作用 但是現在絕大多 ard P z D 懂 主張進行憲改民眾沒有興趣 所以對 下 我們實在難以相信 台灣人民會再一次忍 Do dfw i cuc ww o w.p m 註26 5月號 32 om 3. 過去忙於政爭的政界菁英總是認為憲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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