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与程序



Similar documents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考 核 ( 扣 原 因 ) 考 评 得 3 安 全 生 产 目 30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无 重 大 质 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D F736F F D20BDF0C8DAC0EDB2C6CAA6D7CAB8F1C8CFD6A4B0ECB7A82E646F63>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的 备 案 审 核 审 查 和 竣 工 验 收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卫 生 三 同 时 工 作 可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行政处罚流程图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2016年南开大学MBA招生信息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第 七 条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应 当 由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下 列 申 请 材 料 : ( 一 ) 对 拟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拟 任 人 ) 任 职 资 格 进 行 审 核 的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433A5C446F63756D656E E E67735C41646D696E F725CD7C0C3E65CC2DBCEC4CFB5CDB3CAB9D3C3D6B8C4CFA3A8BCF2BBAFA3A95CCAB9D3C3D6B8C4CF31302D31392E646F63>

第三章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制度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华南师范大学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

<4D F736F F D20D6D8D3CA3535BAC5B9D8D3DAD3A1B7A2A1B6D6D8C7ECD3CAB5E7B4F3D1A7D1A7CABFD1A7CEBBCADAD3E8B9A4D7F7CFB8D4F2A1B7B5C4CDA8D6AA2E646F63>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议案四:

第 六 条 资 格 证 书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合 理 布 局 集 中 受 理 动 态 管 理 集 中 受 理 时 间 提 前 3 个 月 公 告 第 七 条 资 格 证 书 的 颁 发 延 续 和 取 消 等 应 当 征 求 有 关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八 条 申 请

姓名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认 为 被 告 省 社 保 局 核 发 依 据 的 文 件 错 误 导 致 少 发 放 77, 元 原 告 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向 吉 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 以 下 简 称 省 人 社 厅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该 机 关 于 9 月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4D F736F F D20CDA8D3C3BACFCDACCCF5BFEE>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B-002 行 政 处 罚 在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保 护 范 围 内 从 事 危 害 气 象 探 测 环 境 活 动 的 处 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B-003 行 政 处 罚 在

险 人 支 付 的 仲 裁 或 诉 讼 费 用 以 及 事 先 经 保 险 人 书 面 同 意 支 付 的 其 他 必 要 的 合 理 的 费 用 ( 以 下 简 称 法 律 费 用 ), 保 险 人 按 照 本 保 险 合 同 明 细 表 约 定 负 责 赔 偿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出 现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4D F736F F D20B5E7D7D3B7A2CEC4CEC4CDB7A3A8D2CBB1F6D1A7D4BACEC4BCFEA3A9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4 人社局

·岗位设置管理流程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目 录 1.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2.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3 3.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建 议 名 单 4 4.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4.1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及 修 订 公

鄂考院﹝2016﹞2号

<4D F736F F D20D6A4C8AFB9ABCBBEBFCDBBA7D7CAB2FAB9DCC0EDD2B5CEF1CAD4D0D0B0ECB7A8>

紧急程度

十 九 被 提 名 人 不 是 已 经 离 职 和 退 ( 离 ) 休 后 三 年 内, 且 拟 任 独 立 董 事 职 务 未 按 规 定 获 得 本 人 原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 党 委 ) 及 中 央 纪 委 中 央 组 织 部 同 意 的 中 央 管 理 干 部 二 十 被 提 名 人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山东省农业厅发文红头

<4D F736F F D20B9FABCD2D6CAC1BFBCE0B6BDBCECD1E9BCECD2DFD7DCBED6BFC6BCBCCFEEC4BFB9DCC0EDB0ECB7A82E646F63>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GZ

玉师院党〔2005〕 号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规 范, 报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后 施 行 专 利 代 理 师 和 专 利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加 入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师 协 会 第 二 章 专 利 代 理 师 第 六 条 师 资 格 证 和 专 利 代 理 师 执 业 证 的 人 员 第 七 条 拥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考试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第 六 条 本 规 定 的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范 围 为 水 电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及 其 附 属 工 程 建 设 征 地 移 民 安 置 工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督 由 地 方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第 七 条 水 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4D F736F F D20D6DCC4EAB4F3BBE1BBE1D2E9D7CAC1CF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rules_ch.doc

第 六 条 为 公 司 出 具 专 项 文 件 的 证 券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他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勤 勉 尽 责 诚 实 守 信, 认 真 履 行 审 慎 核 查 义 务, 按 照 依 法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行 业 执 业 规 范

<4D F736F F D20B9F0BFC6D5FED7D6A1B A1B33738BAC52E646F63>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湖北省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许可类)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股票简称:利尔化学 股票代码: 公告编号:2008-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表 一 : 行 政 许 可 局 权 责 清 单 1 律 师 事 务 所 ( 分 所 ) 设 立 变 更 注 销 初 审 5. 律 师 事 务 所 章 程 合 伙 协 议 变 更 审 核 1.[ 法 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律 师 法 (2012 年 修 订 )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一

一、资质申请

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自律规范

1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核 发 免 试 取 得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 部 门 规 章 ]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3 号 ) 第 三 十 六 条 : 本 办 法 施 行 之 日 前 已 被 聘 任 为 高 会 计 师 或

经 各 方 友 好 协 商, 为 明 确 双 方 在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认 购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双 方 特 订 立 本 协 议, 以 昭 信 守 第 一 条 定 义 和 释 义 1.1 本 协 议 中, 除 非 另 有 约 定, 以 下 术 语 具 有 如 下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Transcription:

金 融 理 财 师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 试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2 第 二 章 违 纪 行 为 的 界 定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2 第 三 章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3 第 一 节 受 理 与 调 查... 3 第 二 节 拟 定 处 分... 3 第 三 节 听 证... 4 第 四 节 结 论... 4 第 五 节 复 议... 4 第 六 节 检 讨... 4 第 四 章 纪 律 处 分 的 变 更 与 撤 销... 5 第 五 章 附 则... 5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金 融 理 财 师 执 业 行 为, 保 护 公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金 融 理 财 师 的 行 业 信 誉,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按 照 国 际 金 融 理 财 标 准 委 员 会 ( 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Board, 英 文 缩 写 为 FPSB) 其 他 成 员 的 通 行 做 法, 中 国 金 融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金 融 理 财 标 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委 员 会 ) 特 制 定 违 反 金 融 理 财 师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和 金 融 理 财 师 执 业 操 作 准 则 ( 以 下 简 称 两 个 准 则 ) 的 纪 律 处 分 办 法 第 二 条 金 融 理 财 师 在 执 业 中 违 反 两 个 准 则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需 要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标 准 委 员 会 对 违 纪 的 认 定 和 处 分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道 德 委 员 会 负 责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处 理 违 纪 行 为 第 四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是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下 属 专 业 委 员 会, 负 责 受 理 投 诉 和 举 报, 调 查 违 纪 行 为,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第 二 章 违 纪 行 为 的 界 定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第 五 条 金 融 理 财 师 有 下 列 行 为 的,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当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予 以 不 同 程 度 的 处 分 ( 一 ) 违 反 金 融 理 财 师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损 害 职 业 形 象 和 职 业 声 誉 的 ; ( 二 ) 不 遵 循 金 融 理 财 师 执 业 操 作 准 则,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 三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纪 律 和 程 序, 拒 绝 阻 挠 标 准 委 员 会 的 调 查 取 证, 并 向 调 查 人 员 做 出 错 误 或 误 导 性 声 明 的 ; ( 四 ) 诋 毁 同 行 进 行 虚 假 或 误 导 性 宣 传 等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 ( 五 ) 触 犯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的 ; ( 六 ) 不 履 行 金 融 理 财 师 应 尽 的 其 他 义 务 的 第 六 条 金 融 理 财 师 违 反 上 述 两 种 或 两 种 以 上 行 为, 或 屡 次 违 反 一 种 行 为 不 予 改 正 的, 从 重 处 理 第 七 条 金 融 理 财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从 轻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分 : ( 一 ) 主 动 改 正 违 纪 行 为 或 主 动 消 除 减 轻 行 为 危 害 后 果 ; ( 二 ) 主 动 向 标 准 委 员 会 报 告 其 违 纪 行 为 ; ( 三 ) 受 他 人 胁 迫 有 违 纪 行 为 ; ( 四 ) 主 动 配 合 调 查 违 纪 行 为 ; ( 五 ) 其 他 应 予 从 轻 减 轻 或 免 除 处 分 的 情 形 第 八 条 对 金 融 理 财 师 的 处 分 种 类 包 括 : ( 一 ) 非 公 开 的 书 面 警 告 信 ( 二 ) 公 开 警 告 ( 三 ) 暂 停 认 证 资 格 ( 四 ) 撤 销 认 证 资 格 2

第 三 章 纪 律 处 分 程 序 第 一 节 受 理 与 调 查 第 九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受 理 下 列 违 纪 行 为 : ( 一 ) 任 何 人 对 金 融 理 财 师 违 反 金 融 理 财 师 职 业 道 德 准 则 行 为 的 举 报 或 投 诉 ; ( 二 ) 当 事 人 针 对 金 融 理 财 师 不 遵 循 金 融 理 财 师 执 业 操 作 准 则 行 为 的 举 报 或 投 诉 当 事 人 是 指 与 金 融 理 财 师 有 合 约 关 系 的 人 第 十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收 到 举 报 投 诉 书 面 材 料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指 定 专 人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并 决 定 是 否 受 理 第 十 一 条 对 决 定 受 理 的 事 件,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决 定 受 理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指 定 事 件 处 理 人 员, 并 成 立 调 查 小 组 第 十 二 条 调 查 小 组 至 少 由 三 人 组 成, 调 查 小 组 负 责 人 及 成 员 由 道 德 委 员 会 指 定 第 十 三 条 事 件 处 理 人 员 与 当 事 人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十 四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当 在 受 理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受 理 的 决 定 以 书 面 方 式 通 知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并 要 求 其 在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20 日 内, 向 道 德 委 员 会 做 出 针 对 该 举 报 或 投 诉 的 书 面 回 复 第 十 五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收 到 书 面 回 复 后, 应 该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书 面 回 复 转 交 调 查 小 组 过 期 未 收 到 书 面 回 复 的,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将 受 理 事 件 的 相 关 资 料 直 接 转 交 听 证 小 组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调 查 小 组 应 当 在 收 到 书 面 回 复 后 的 3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有 违 纪 事 实 需 要 进 一 步 调 查 的, 填 写 纪 律 处 分 立 项 审 批 表, 由 调 查 小 组 负 责 人 批 准, 决 定 是 否 启 动 正 式 调 查 程 序 第 十 七 条 调 查 小 组 应 当 对 任 何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违 纪 行 为 进 行 全 面 客 观 公 正 的 调 查, 并 依 法 收 集 证 据 第 十 八 条 调 查 小 组 在 初 步 调 查 后, 可 采 取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 ( 一 ) 如 查 无 实 据, 驳 回 举 报 或 投 诉 ; ( 二 ) 如 证 据 不 足, 驳 回 举 报 或 投 诉, 但 向 被 举 报 人 或 被 投 诉 人 出 具 告 诫 信 ; ( 三 ) 如 查 证 属 实, 将 该 事 件 提 交 道 德 委 员 会, 并 提 出 针 对 该 金 融 理 财 师 的 纪 律 处 分 的 初 步 意 见 第 二 节 拟 定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调 查 小 组 的 调 查 结 果 和 纪 律 处 分 的 初 步 意 见, 拟 定 纪 律 处 分 意 见 书, 并 以 直 接 送 达 或 邮 件 送 达 的 方 式 及 时 送 交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纪 律 处 分 意 见 书 须 说 明 对 该 金 融 理 财 师 执 行 纪 律 检 查 并 处 分 的 理 由 第 二 十 条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在 收 到 纪 律 处 分 意 见 书 后 20 日 内, 可 向 道 德 委 员 会 提 出 申 辩 道 德 委 员 会 收 到 申 辩 后, 在 3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听 证 小 组 第 二 十 一 条 听 证 小 组 至 少 由 三 人 组 成, 小 组 负 责 人 及 成 员 由 道 德 委 员 会 指 定. 听 证 小 组 对 所 有 动 议 异 议 及 其 他 在 听 证 过 程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做 出 裁 决 第 二 十 二 条 听 证 小 组 成 员 不 能 由 调 查 小 组 成 员 兼 任 第 二 十 三 条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有 权 参 加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参 加 听 证 会, 并 提 供 证 据 为 自 己 申 辩 第 二 十 四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收 到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的 书 面 回 复, 则 认 为 该 金 融 理 财 师 接 受 纪 律 处 分 意 见 第 三 节 听 证 第 二 十 五 条 在 召 开 听 证 会 30 日 前,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将 听 证 会 的 通 知 送 至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通 知 中 应 注 明 听 证 会 的 时 间 地 点, 并 告 知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有 权 提 供 证 据 为 自 己 申 辩 第 二 十 六 条 听 证 会 应 当 按 照 道 德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听 证 程 序 进 行 听 证 会 上 所 有 发 表 的 证 词 须 保 存 完 整 记 录, 并 由 各 当 事 人 签 字 认 可 第 四 节 结 论 第 二 十 七 条 听 证 结 束, 听 证 小 组 应 当 完 整 记 录 所 有 听 证 和 调 查 结 果, 拟 定 听 证 报 告 书, 报 道 德 委 员 会 批 准 听 证 报 告 书 应 做 出 如 下 结 论 : ( 一 ) 拟 定 的 处 分 不 成 立, 所 涉 事 实 不 属 于 纪 律 处 分 的 范 畴 或 未 达 到 纪 律 处 分 的 程 度, 建 议 不 予 处 分 ; ( 二 ) 拟 定 的 处 分 成 立 详 细 陈 述 成 立 的 理 由, 并 提 出 合 适 的 处 分 种 类 或 建 议 道 德 委 员 会 采 取 其 他 合 适 的 处 分 方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有 权 对 听 证 小 组 的 听 证 报 告 书 进 行 审 核, 并 决 定 是 否 批 准 第 二 十 九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当 自 批 准 听 证 报 告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告 知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纪 律 处 分 的 事 实 理 由 及 依 据, 并 告 知 其 享 有 复 议 的 权 利 第 五 节 复 议 第 三 十 条 被 处 分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有 权 对 道 德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提 出 复 议 申 请 如 被 处 分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在 收 到 决 议 通 知 30 日 内 未 提 起 复 议, 该 结 论 即 为 最 终 决 定 第 六 节 检 讨 第 三 十 一 条 金 融 理 财 师 在 收 到 道 德 委 员 会 发 出 的 纪 律 处 分 意 见 书 后,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道 德 委 员 会 提 交 检 讨 书 4

第 三 十 二 条 检 讨 书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个 人 对 被 举 报 或 被 投 诉 的 违 纪 行 为 的 事 实 陈 述 ; ( 二 ) 上 述 行 为 所 违 反 的 职 业 道 德 原 则 和 执 业 操 作 流 程 ; ( 三 ) 金 融 理 财 师 承 认 所 举 报 的 违 纪 行 为 ; ( 四 ) 向 道 德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处 分 意 见 及 理 由 第 三 十 三 条 如 道 德 委 员 会 同 意 检 讨 书 中 提 出 的 处 分 意 见, 该 处 分 意 见 即 为 道 德 委 员 会 的 最 终 结 论, 即 时 生 效 第 三 十 四 条 如 道 德 委 员 会 拒 绝 检 讨 书 中 提 出 的 处 分 意 见, 应 当 进 入 前 款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程 序 第 四 章 纪 律 处 分 的 变 更 与 撤 销 第 三 十 五 条 在 暂 停 或 撤 销 认 证 资 格 的 结 论 正 式 公 布 后, 被 处 分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应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AFP 商 标 和 CFPTM 商 标, 不 得 将 其 应 用 于 广 告 通 知 信 笺 抬 头 名 片 或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第 三 十 六 条 撤 销 认 证 资 格 属 于 永 久 性 处 罚, 撤 销 后 无 法 恢 复 第 三 十 七 条 暂 停 认 证 资 格 期 限 为 一 年 或 一 年 以 下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应 在 暂 停 期 满 前 30 日 内 向 标 准 委 员 会 递 交 书 面 陈 述, 证 明 自 己 完 全 遵 守 暂 停 判 决, 并 无 前 款 规 定 的 违 纪 行 为, 经 标 准 委 员 会 认 可 后, 其 认 证 资 格 将 在 暂 停 期 满 时 恢 复 标 准 委 员 会 在 其 暂 停 判 决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如 在 暂 停 资 格 期 满 前 30 日 内 未 向 标 准 委 员 会 提 交 书 面 陈 述, 按 照 第 三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八 条 暂 停 认 证 资 格 期 限 为 一 年 以 上 的 金 融 理 财 师, 应 在 暂 停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向 标 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明 确 并 提 供 有 说 服 力 的 证 据 证 明 本 人 完 全 遵 守 适 用 的 纪 律 条 款 及 规 范 准 则 已 具 备 重 新 使 用 AFP 商 标 或 CFP 商 标 的 条 件 如 在 暂 停 期 满 后 两 年 内 未 向 标 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的, 须 重 新 认 证 第 三 十 九 条 收 到 认 证 资 格 恢 复 申 请 后,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立 即 展 开 调 查, 并 作 出 调 查 报 告, 申 请 者 应 予 以 配 合 第 四 十 条 道 德 委 员 会 应 向 标 准 委 员 会 提 交 调 查 报 告, 该 调 查 报 告 应 包 含 申 请 者 过 去 纪 律 表 现 的 纪 录 报 告 及 与 资 格 恢 复 有 关 的 推 荐 报 告 标 准 委 员 会 有 最 终 裁 决 权 第 四 十 一 条 如 申 请 者 的 资 格 恢 复 申 请 被 驳 回, 则 该 申 请 者 只 能 在 驳 回 日 起 一 年 后 重 新 进 行 资 格 恢 复 申 请 ; 如 其 第 二 次 申 请 仍 被 驳 回, 则 该 金 融 理 财 师 已 丧 失 使 用 AFP 商 标 或 CFP 商 标 的 权 利 第 四 十 二 条 资 格 恢 复 程 序 运 行 所 需 费 用 将 由 资 格 恢 复 申 请 者 承 担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标 准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和 修 订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