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 本 府 各 機 關 1 8 提 供 公 務 參 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0 日 2001 年 1 月 創 刊 2010 10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編 印 發 行 : 處 長 韓 英 俊 編 輯 :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公 務 人 員 核 心 價 值 :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市 長 的 指 示 轉 達 本 人 感 謝 與 嘉 許 之 意 ( 摘 自 本 府 99 年 第 1594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 近 期 新 生 高 架 橋 改 建 工 程 因 招 標 爭 議, 連 帶 花 博 會 亦 受 波 及, 因 本 人 的 選 舉, 而 被 外 界 放 大 檢 視 及 負 面 解 讀, 讓 同 仁 努 力 的 成 果 非 但 未 具 體 呈 現, 反 被 污 衊, 不 僅 工 作 士 氣 深 受 打 擊 清 廉 度 亦 遭 質 疑, 個 人 深 感 遺 憾 與 難 過, 特 此 向 為 本 案 盡 心 盡 力 的 同 仁 深 致 歉 意 而 今 施 政 工 作 出 現 之 缺 失, 除 坦 然 面 對 外, 亦 請 局 處 同 仁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重 拾 信 心 全 力 辦 好 花 博 會 展, 以 擦 亮 本 府 的 金 字 招 牌 為 讓 市 政 工 作 深 入 基 層 及 利 民 眾 清 楚 了 解, 應 以 其 易 聽 易 懂 的 口 語 陳 述, 方 能 有 所 感 受 及 感 動, 進 而 獲 得 支 持 與 迴 響, 如 能 再 賦 予 感 人 故 事 的 連 結, 必 能 產 生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請 各 局 處 彙 集 推 動 業 務 之 感 人 故 事, 俾 強 化 市 政 行 銷 另 局 處 發 布 之 新 聞 稿 除 備 妥 書 面 外, 請 輔 以 圖 檔 說 明, 以 強 化 溝 通 成 效 ( 摘 自 本 府 99 年 第 1593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 日 前 凡 那 比 颱 風 來 襲, 各 局 處 相 關 同 仁 全 心 全 力 之 付 出 與 努 力, 本 市 得 以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恢 復 市 容 整 潔, 請 各 首 長 代 為 轉 達 本 人 感 謝 及 嘉 勉 之 意 至 本 府 協 助 災 情 嚴 重 縣 市 救 災 事 宜, 請 秘 書 長 協 調 相 關 局 處 妥 處, 另 強 化 本 市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進 駐 人 員 應 變 能 力 一 節, 請 譚 副 秘 書 長 邀 集 相 關 局 處 研 議 策 進 作 為, 據 以 辦 理 ( 摘 自 本 府 99 年 第 1595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 處 長 的 期 勉 市 長 要 求 各 機 關 除 做 好 權 管 事 項 外, 亦 應 發 揮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全 力 辦 好 花 博, 並 將 辦 理 花 博 的 各 項 整 備 工 作, 視 為 重 大 業 務 積 極 辦 理 基 此, 本 人 籲 請 各 位 主 管 及 所 屬 同 仁, 同 舟 共 濟, 同 心 協 力 辦 好 花 博 如 同 丁 錫 鏞 博 士 所 說, 此 次 爭 取 到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之 舉 辦 權, 實 在 是 極 為 難 得 的 機 會, 期 勉 同 仁 珍 惜 參 與 辦 理 大 型 國 際 活 動 的 機 會, 盡 心 盡 力 完 成 指 派 的 工 作 日 前 天 下 雜 誌 公 布 2010 年 25 縣 市 幸 福 城 市 大 調 查 結 果, 本 市 於 經 濟 力 環 境 力 施 政 力 文 教 力 及 社 福 力 等 五 大 面 向 囊 括 4 項 第 一, 總 成 績 榮 獲 五 都 組 請 各 機 關 遇 有 人 員 異 動, 即 配 合 更 新 人 事 第 一 之 殊 榮, 此 係 對 本 府 施 政 績 效 之 肯 系 統 的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姓 名 單 位 定, 對 同 仁 之 辛 勞 與 努 力, 請 各 首 長 1
職 稱 及 電 話 等, 並 同 步 維 護 員 工 愛 上 網 的 月 16 日 在 亞 太 會 館 舉 行 半 日 聯 誼 活 動, 參 相 關 資 料 加 人 數 男 女 各 40 人, 合 計 3 梯 次 參 加 人 數 共 ( 摘 自 本 處 99 年 第 20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 160 人. 為 展 現 本 府 員 工 為 民 服 務 熱 忱, 將 本 府 各 機 榮 譽 榜 關 所 發 生 溫 馨 感 人 等 熱 心 為 民 服 務 之 優 良 事 蹟, 以 說 故 事 之 方 式 發 表, 特 辦 理 本 府 為 民 服 務 優 良 事 蹟 說 故 事 比 賽, 辦 理 方 式 計 有 初 賽 及 決 賽, 以 各 一 級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為 1 組, 分 為 17 組 舉 行 初 賽, 選 出 優 勝 代 表 18 人 ; 本 府 ( 住 福 會 ) 訂 於 99 年 10 月 14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至 5 時, 假 臺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總 館 地 下 2 樓 演 講 廳, 舉 辦 本 府 為 民 一 次 記 二 大 功 (99 年 9 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服 務 優 良 事 蹟 說 故 事 比 賽 決 賽, 並 將 選 出 定 之 二 大 功 案 ): 10 名 優 勝 者, 擇 期 於 本 府 市 政 會 議 中 恭 請 市 長 頒 發 獎 盃 及 獎 品 ( 商 品 禮 券 ), 以 資 表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處 主 任 秘 書 陳 良 揚 輝 : 為 提 升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之 行 銷 效 擔 任 2009 年 臺 北 聽 奧 基 金 會 前 後 兼 任 副 執 行 益, 以 及 建 立 同 仁 共 識 暨 型 塑 熱 力 花 博 之 風 長 場 地 部 與 後 勤 部 召 集 人, 主 辦 聽 奧 行 政 潮, 本 府 業 於 99 年 9 月 30 日 上 午 9 時, 假 場 地 器 材 與 後 勤 事 項, 為 府 內 跨 局 處 重 要 聯 繫 臺 北 市 立 圖 書 館 總 館 地 下 2 樓 演 講 廳, 舉 辦 窗 口, 並 進 行 各 局 處 與 中 央 資 源 協 調 事 項, 功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熱 力 花 博 舞 績 厥 偉 蹈 比 賽 ( 決 賽 ), 本 項 比 賽 經 外 聘 3 位 評 審 老 師 公 正 評 審 結 果, 選 出 以 下 優 勝 隊 伍, 將 於 市 政 會 議 中 恭 請 市 長 頒 發 獎 盃 暨 獎 品 ( 商 品 禮 券 ), 以 資 表 揚 重 要 榮 譽 獎 章 (99 年 9 月 核 頒 ) 第 一 名 : 社 會 局,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8,000 弼 光 一 等 首 長 政 績 紀 念 章 第 二 名 : 環 境 保 護 局,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臺 北 市 動 產 質 借 處 處 長 陳 惠 平 7,000 第 三 名 : 文 化 局,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6,000 第 四 名 : 圖 書 館,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5,000 活 動 之 窗 第 五 名 : 捷 運 工 程 局,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5,000 為 增 進 本 府 未 婚 同 仁 互 動 與 異 性 認 識 之 機 第 六 名 :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計 處 研 考 會 暨 都 委 會 聯 隊,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4,000 元 商 會, 本 (99) 年 度 本 府 員 工 休 閒 隊 社 心 橋 品 禮 券 園 社 特 規 劃 3 梯 次 未 婚 聯 誼 活 動, 第 1 梯 次 第 七 名 : 警 察 局 B 隊,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業 於 9 月 25 日 在 十 三 行 博 物 館 八 里 左 岸 自 值 4,000 行 車 道 及 芭 達 桑 主 題 餐 廳 舉 行 1 日 遊 活 動 第 八 名 : 警 察 局 A 隊,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4,000, 參 加 人 數 男 女 各 20 人 第 2 梯 次 已 於 10 第 九 名 : 財 政 局, 頒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4,000 月 2 3 日 在 宜 蘭 蘇 澳 舉 辦 2 天 1 夜 聯 誼 活 動, 參 加 人 數 男 女 各 20 人 第 3 梯 次 訂 於 10 第 十 名 : 民 政 局 暨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聯 隊, 頒 2
發 獎 盃 1 座 價 值 4,000 省 博 物 館 福 建 博 物 院 等 十 餘 個 博 物 館 商 借 部 本 府 99 年 11 月 分 心 靈 饗 宴, 訂 於 11 月 20 分 南 宋 文 物, 全 方 位 呈 現 南 宋 在 文 化 與 藝 術 上 日 ( 星 期 六 )14 時 30 分 至 16 時 30 分 於 市 立 社 的 創 新 作 為 暨 成 就 會 教 育 館 城 市 舞 台 舉 行, 邀 請 紙 風 車 劇 團 演 出 兒 童 劇 嘿! 阿 弟 牯, 歡 迎 同 仁 踴 躍 參 展 覽 規 劃 於 2010 年 10 月 8 日 至 12 月 26 加 日, 結 合 書 畫 器 物 與 善 本 圖 書, 在 該 院 一 二 樓 的 十 個 陳 列 室 展 出 分 為 文 化 振 興 藝 人 文 快 遞 故 宮 博 物 院 文 藝 紹 興 南 宋 藝 術 與 文 化 特 展 術 創 新 生 活 美 學 和 傳 播 與 融 合 四 個 單 元, 以 說 明 南 宋 宣 示 承 繼 大 統 的 理 念 創 新 的 藝 術 品 味 江 南 地 區 的 審 美 意 念, 以 及 書 畫 工 藝 圖 書 等, 在 不 同 地 區 不 同 文 化 圈 展 覽 期 間 :2010/10/08 ~ 2010/12/26 之 間 的 流 通 傳 播 與 融 合 等 各 個 面 向, 以 展 現 南 宋 為 期 一 百 五 十 三 年 (1127-1279), 為 南 宋 藝 術 的 特 色 和 豐 富 的 文 化 內 涵 中 國 文 化 發 展 中 極 為 重 要 的 時 期 南 宋 朝 廷 一 ( 取 自 故 宮 博 物 院 網 站 ) 方 面 宣 示 承 繼 大 統, 重 振 禮 樂 規 章 ; 一 方 面 振 興 江 南 文 風, 重 視 儒 學 教 育, 融 合 釋 道, 確 立 人 事 新 法 以 朱 熹 為 代 表 的 經 學 道 統 ; 此 外, 獎 勵 各 種 經 濟 發 展, 以 至 於 農 耕 進 步, 商 業 繁 榮, 手 工 業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9 年 9 月 17 日 局 給 興 盛, 海 外 貿 易 蓬 勃 經 濟 富 庶 帶 動 文 藝 創 作 字 第 0990064481 號 函 修 正 各 機 關 請 增 之 風, 詩 文 詞 章, 或 尚 以 文 載 道, 或 追 求 閒 逸 加 班 費 經 費 案 件 處 理 原 則, 自 100 年 1 自 然 ; 風 雅 之 士 喜 好 文 物 鑑 藏, 講 究 生 活 品 月 1 日 生 效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擬 請 增 加 班 味 在 書 畫 和 工 藝 製 作 方 面, 隨 著 皇 室 的 倡 導 費 經 費, 應 依 處 理 原 則 第 3 點 各 機 關 請 增 與 地 理 環 境 氣 候 條 件 及 人 文 風 氣 的 轉 變, 無 加 班 費 審 議 基 準 之 規 定, 業 務 量 成 長 未 達 論 在 內 容 與 形 式 上, 都 創 造 出 獨 特 而 有 高 度 藝 10%, 仍 於 各 機 關 現 有 加 班 費 數 額 內 支 術 性 的 作 品, 對 後 世 藝 術 發 展 影 響 深 遠 給 ; 業 務 量 成 長 達 10% 以 上, 員 額 數 未 增 南 宋 時 期 流 傳 的 文 物, 既 是 富 於 審 美 價 值 加 或 增 加 比 率 低 於 業 務 量 成 長 者, 請 依 該 的 藝 術 品, 也 是 說 明 南 宋 文 化 的 最 佳 實 證 為 函 附 表 ( 機 關 全 銜 ) 請 增 加 班 費 需 求 事 求 呈 現 南 宋 藝 術 與 文 化 全 貌, 本 次 特 展 展 品 除 實 表 填 列 機 關 業 務 量 成 長 情 形 員 額 數 包 含 本 院 所 藏 南 宋 大 量 珍 貴 文 物, 書 畫 如 帝 后 增 減 情 形 是 否 有 擬 訂 相 關 改 善 員 工 加 班 書 法 宮 廷 藝 術 家 創 作 士 人 書 畫 重 臣 名 賢 情 形 計 畫 及 難 以 其 他 方 式 作 為 加 班 補 償 及 道 釋 書 翰 ; 器 物 如 官 窯 瓷 器 端 硯 玉 雕 之 理 由 等 資 料, 並 依 各 機 關 加 班 費 支 給 要 銅 鏡 等 ; 文 獻 如 宋 版 圖 書 等 文 物, 多 達 二 百 餘 點 第 7 點 規 定 報 請 權 責 機 關 核 定 件 外, 亦 向 日 本 東 京 國 立 博 物 館 京 都 國 立 博 依 行 政 院 99 年 9 月 8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物 館, 中 國 上 海 博 物 館 遼 寧 省 博 物 館 浙 江 0990020476 號 函, 檢 送 參 與 依 災 害 防 救 3
法 所 定 災 害 之 救 災 及 災 後 復 原 重 建 工 作 且 工 作 具 有 高 度 危 險 性 人 員 投 保 額 外 保 險 通 案 標 準 表, 上 開 人 員 投 保 意 外 險 之 保 險 額 度 最 高 限 額 為 350 萬 元 意 外 保 險 及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5 萬 元, 並 依 規 定 抵 充 依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發 給 之 慰 問 金, 所 需 經 費 由 各 投 保 機 關 在 年 度 相 關 預 算 科 目 項 下 支 應 ; 另 其 意 外 險 之 投 保, 請 各 機 關 按 上 開 標 準 表 所 定 各 種 災 害 種 類 之 工 作 範 圍 工 作 性 質 投 保 時 機 及 期 間,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保 險 採 購 事 宜 99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計 畫 業 經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99 年 8 月 31 日 公 訓 字 第 0990011420 號 函 訂 定, 新 增 第 3 點 訓 練 時 間 ( 高 等 考 試 基 礎 訓 練 訓 期 5 週, 普 通 考 試 基 礎 訓 練 訓 期 3 週 ), 第 9 點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 明 定 應 免 除 全 部 基 礎 訓 練 應 免 除 部 分 基 礎 訓 練 及 得 申 請 免 除 基 礎 訓 練 之 規 定 ), 第 10 點 申 請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 錄 取 人 員 至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報 到 後 1 個 月 內 提 出 縮 短 實 務 訓 練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上 開 訓 練 計 畫, 可 至 保 訓 會 網 站 (www.csptc.gov.tw)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查 詢 並 下 載 運 用 另 依 保 訓 會 99 年 8 月 31 日 公 評 字 第 0990011557B 號 函 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作 業 要 點, 業 將 原 採 用 郵 政 國 內 普 通 匯 票 繳 交 證 書 費, 修 正 為 至 保 訓 會 網 站 請 證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選 擇 列 印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直 接 至 ATM 轉 帳 或 使 用 網 路 繳 費 惟 上 開 規 定 適 用 於 99 年 9 月 1 日 以 後 榜 示 之 考 試 是 以,99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時 請 依 上 開 保 訓 會 規 定 辦 理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9 年 9 月 10 日 局 力 字 第 0990064385 號 函 以,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在 限 制 轉 調 期 間, 以 其 他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調 任 他 機 關, 於 參 加 陞 遷 考 核 時, 其 原 限 制 轉 調 期 間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於 考 試 項 目 不 予 採 計 評 分, 其 餘 年 資 考 績 及 獎 懲 評 分 均 予 以 採 計 銓 敘 部 99 年 9 月 7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09932455651 號 令 以, 應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二 等 考 試 刑 事 警 察 人 員 犯 罪 分 析 組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得 適 用 資 訊 處 理 職 系 本 處 前 於 89 年 9 月 14 日 以 北 市 人 貳 字 第 8920793700 號 函 檢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派 免 建 議 函 及 派 免 令 其 他 事 項 欄 ( 或 說 明 欄 ) 應 加 註 文 字 一 覽 表 供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機 構 參 辦 因 該 一 覽 表 部 分 內 容 已 未 合 時 宜 並 鑑 於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於 辦 理 任 免 遷 調 案 件, 陳 報 派 免 建 議 函 或 核 發 派 免 令 時, 其 他 事 項 欄 ( 或 說 明 欄 ) 加 註 文 字 內 容 不 一, 且 時 有 舛 錯 情 形, 爰 予 修 訂, 並 於 99 年 9 月 8 日 以 北 市 人 貳 字 第 09930738800 號 函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機 構 據 以 參 辦 行 政 院 99 年 9 月 1 日 院 授 人 力 字 第 0990064272 號 函 以, 修 正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4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分 標 準 表, 並 自 100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臺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業 經 內 政 部 於 99 年 9 月 1 日 以 台 內 移 字 第 0990928838 號 令 修 正 第 五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及 第 十 條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及 警 監 四 階 以 下 未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公 務 員 及 警 察 人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作 業 要 點, 業 經 內 政 部 於 99 年 9 月 1 日 以 台 內 移 字 第 0990928868 號 函 修 正 第 四 點 第 六 點 及 第 七 點 人 事 驛 站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主 管 以 上 重 要 職 務 人 員 : 財 政 局 專 門 委 員 李 泰 陽 調 陞 地 政 處 土 地 開 發 總 隊 總 隊 長, 並 自 99 年 9 月 15 日 生 效 社 會 局 所 屬 浩 然 敬 老 院 院 長 陳 志 章 調 陞 內 政 部 專 門 委 員, 並 自 99 年 9 月 24 日 生 效 主 計 處 資 訊 室 主 任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電 子 處 理 資 料 中 心 分 析 師 許 淑 芬 過 調, 並 自 99 年 9 月 21 日 生 效 觀 光 傳 播 局 科 長 由 交 通 部 專 員 袁 靜 慧 過 調, 並 自 99 年 9 月 14 日 生 效 文 化 局 所 屬 市 立 美 術 館 館 長 借 調 淡 江 大 學 副 教 授 吳 光 庭 擔 任, 並 自 99 年 9 月 15 日 生 效 客 家 事 務 委 員 會 專 員 古 佳 正 調 陞 該 會 組 長, 並 自 99 年 9 月 13 日 生 效 消 防 局 督 察 室 主 任 陳 俊 吉 調 陞 該 局 簡 任 技 正, 並 自 99 年 9 月 13 日 生 效 本 市 李 副 市 長 永 萍 辭 職, 所 遺 職 務 由 衛 生 局 局 長 邱 文 祥 自 99 年 9 月 15 日 起 代 理 勞 工 局 專 員 葉 琇 姍 調 陞 該 局 科 長, 並 自 99 年 9 月 8 日 生 效 勞 工 局 主 任 秘 書 徐 月 美 調 陞 該 局 所 屬 就 業 服 務 處 處 長, 並 自 99 年 9 月 2 日 生 效 人 事 主 管 以 上 人 員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三 興 國 小 人 事 室 主 任 張 蘊 涵 調 陞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股 長, 並 自 99 年 9 月 1 日 生 效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義 方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陳 昱 州 調 陞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教 人 員 住 宅 輔 建 及 福 利 互 助 委 員 會 組 長, 並 自 99 年 9 月 1 日 生 效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科 員 楊 雅 評 調 陞 臺 北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人 事 管 理 員, 並 自 99 年 9 月 1 日 生 效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人 事 室 科 員 洪 靖 茹 調 陞 臺 北 市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人 事 管 理 員, 並 自 99 年 9 月 1 日 生 效 臺 北 市 文 山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人 事 室 組 員 吳 麗 貞 調 陞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安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並 自 99 年 9 月 1 日 生 效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民 權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王 敏 如 調 任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三 興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並 自 99 年 9 月 9 日 生 效 臺 北 市 市 政 大 樓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中 心 人 事 管 理 員 林 佳 瑩 調 陞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人 事 室 股 長, 並 自 99 年 9 月 16 日 生 效 臺 北 市 立 聯 合 醫 院 人 事 室 股 長 潘 慧 琳 調 任 臺 北 市 市 政 大 樓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中 心 人 事 管 理 員, 並 自 99 年 9 月 16 日 生 效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