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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中 的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The Cyber Security Variables of Economic Crimes in Mainland China 黃 秋 龍 (Huang,Chiu-Lung) 本 刊 研 究 員 摘 要 傳 統 上, 中 共 對 付 經 濟 犯 罪 採 用 民 族 情 緒 訴 求 社 會 動 員 與 嚴 厲 打 擊 手 段, 來 鞏 固 其 執 政 效 能 而 今,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已 改 變 這 種 傳 統 途 徑, 成 為 影 響 中 共 執 政 效 能 良 窳 與 否 的 中 介 作 用, 其 具 體 情 勢 反 映 在 誘 發 高 危 害 性 經 濟 犯 罪, 或 與 更 大 的 危 害 事 物 產 生 共 伴 效 應 中 共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若 仍 沿 襲 把 犯 罪 類 型 化 或 內 部 調 控 手 段 的 傳 統, 將 忽 略 網 路 經 濟 犯 罪 複 合 的 危 害 性, 侷 限 其 應 對 效 能 與 遲 滯 國 際 接 軌 進 程 而 應 對 複 合 型 犯 罪, 必 須 在 知 識 理 論 與 應 對 效 能 上 有 新 認 知, 才 能 超 越 將 網 路 犯 罪 類 型 化 的 相 對 侷 限 與 遲 滯 關 鍵 詞 : 網 路 犯 罪 經 濟 犯 罪 應 用 社 會 科 學 網 路 戰 壹 前 言 中 共 應 對 經 濟 與 網 路 犯 罪 產 生 相 互 複 合 的 情 勢, 可 見 諸 其 所 頒 行 的 指 導 性 文 件 2000 年 底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維 護 互 聯 網 安 全 的 決 定 宣 示 要 動 員 社 會 的 力 量, 依 靠 社 會 的 共 同 努 力, 保 障 互 聯 網 的 運 行 安 全 與 信 89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息 安 全, 促 進 社 會 主 義 精 神 文 明 和 物 質 文 明 建 設 1 ;2004 年 中 共 十 六 屆 四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加 強 黨 的 執 政 能 力 建 設 的 決 定, 則 以 傳 統 與 非 傳 統 安 全 威 脅 因 素 相 互 交 織 的 立 論, 來 理 解 新 興 的 犯 罪 情 勢 而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揭 示 增 強 國 家 安 全 意 識, 完 善 國 家 安 全 戰 略, 健 全 科 學 協 調 高 效 的 工 作 機 制, 有 效 應 對 各 種 傳 統 安 全 威 脅 和 非 傳 統 安 全 威 脅, 嚴 厲 打 擊 境 內 外 敵 對 勢 力 的 滲 透 顛 覆 破 壞 活 動, 確 保 國 家 政 治 安 全 經 濟 安 全 文 化 安 全 信 息 安 全 2 儘 管 中 共 採 取 上 述 宣 示, 然 而 在 應 對 網 路 與 經 濟 犯 罪 相 互 複 合 的 情 勢 上, 其 所 涉 範 疇 可 能 危 害 及 實 際 應 對 效 能, 卻 還 存 在 值 得 研 究 的 題 材 貳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情 勢 一 經 濟 犯 罪 的 主 要 特 性 由 於 經 濟 犯 罪 是 社 會 學 或 刑 事 司 法 學 科 對 犯 罪 行 為 進 行 的 一 種 理 論 歸 類, 雖 然 並 不 是 刑 法 或 刑 法 學 上 的 一 種 法 律 分 類 但 相 對 於 一 般 傳 統 犯 罪, 經 濟 犯 罪 的 特 性 卻 彰 顯 著 它 所 具 有 的 研 究 價 值, 不 僅 在 犯 罪 主 客 體 與 空 間 衍 生 出 新 興 議 題, 尤 其 這 些 議 題 經 常 有 別 於 應 對 犯 罪 的 傳 統 手 段, 特 別 需 要 識 者 應 用 傳 統 學 科 以 外 方 法 來 處 理 目 前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的 行 動, 正 邁 向 以 應 用 社 會 科 學 (Applied social science) 的 新 興 途 徑, 希 望 能 把 理 論 與 實 務 落 差 以 及 應 對 難 題, 嘗 試 用 不 同 學 科 方 法 得 到 緩 和 或 解 決, 以 創 新 應 對 的 政 策 空 間 與 行 動 意 義 3 經 濟 犯 罪 在 學 科 的 傳 統 概 念 中, 係 指 行 為 人 為 謀 取 非 法 利 益, 在 經 濟 領 域 中 應 用 隱 蔽 或 詐 欺 手 段, 或 在 非 經 濟 領 域 中, 利 用 職 務 上 優 勢 與 便 利, 謀 取 不 法 經 濟 利 益, 從 而 違 反 經 濟 相 關 法 令 之 行 為 然 而, 經 濟 犯 罪 已 超 越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與 法 律 管 轄 範 疇, 涉 及 更 多 有 關 政 策 資 訊 透 明 法 治 文 明 社 會, 甚 至 全 球 網 路 安 全 等 國 家 職 能 與 社 會 觀 感 如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既 會 衍 生 出 新 的 犯 罪 活 動 空 2 3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關 於 維 護 互 聯 網 安 全 的 決 定 (2000 年 12 月 28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人 民 網,http://www.people.com.cn/BIG5/14677/40759/41274/3022421.html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構 建 社 會 主 義 和 諧 社 會 若 干 重 大 問 題 的 決 定 (2006 年 10 月 11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人 民 網,http://theory.people.com.cn/BIG5/41038/4933660.html Carol M. Hand, The Practice of Sociology: Teaching Social Theory with a Applied Perspective,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Science, Vol. 1, No. 1, pp. 29-31. 90

間, 強 化 經 濟 犯 罪 情 勢, 也 會 影 響 國 家 應 對 能 力 與 國 際 形 象 所 以, 用 經 濟 犯 罪 的 特 性 與 其 所 衍 生 的 非 傳 統 學 科 領 域, 做 為 研 究 與 政 策 應 用 起 點, 將 可 更 真 實 的 把 握 經 濟 犯 罪 情 勢 經 濟 犯 罪 作 為 一 種 特 定 的 犯 罪 形 態, 與 其 他 犯 罪 形 態 諸 如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有 許 多 不 同, 依 大 陸 學 者 的 論 述, 包 括 下 列 特 徵 : ( 一 ) 經 濟 犯 罪 大 都 是 由 立 法 機 關 通 過 立 法 規 定 的 法 定 犯 罪 ; 而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則 大 都 是 基 於 犯 罪 人 的 內 在 的 惡 而 實 施, 並 被 社 會 公 認 為 惡 的 自 然 犯 罪 ( 二 ) 經 濟 犯 罪 是 以 被 害 人 渾 然 不 覺 方 式 ( 欺 騙 錢 權 交 易 隱 瞞 ) 獲 取 錢 物 或 者 逃 避 支 付 與 損 失 ; 而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則 是 一 種 掠 奪 性 犯 罪, 採 取 與 被 害 人 公 然 對 抗 ( 搶 劫 掠 奪 ) 的 行 為 方 式 強 取 他 人 財 物 或 盜 竊 ( 三 ) 經 濟 犯 罪 是 個 人 ( 自 然 人 或 者 法 人 ) 對 社 會 的 犯 罪, 針 對 的 是 社 會 整 體 經 濟 秩 序 社 會 管 理 秩 序 以 及 國 家 機 關 正 常 工 作 秩 序, 因 此, 其 被 害 人 具 有 抽 象 性 和 不 特 定 性 ; 而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則 係 實 體 犯 罪, 針 對 的 是 財 產 所 有 權, 其 被 害 人 具 有 特 定 性 ( 四 ) 經 濟 犯 罪 的 方 法 主 要 是 隱 瞞 欺 騙, 或 者 憑 藉 職 務 上 的 優 勢 與 便 利, 其 獲 得 成 功 主 要 憑 藉 的 是 犯 罪 人 的 良 好 智 力 條 件 或 專 業 知 識, 因 此 又 被 稱 為 非 體 力 犯 罪 智 力 犯 罪 ; 而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則 主 要 是 體 力 犯 罪 街 頭 犯 罪 ( 五 ) 經 濟 犯 罪 雖 然 不 是 某 一 特 定 社 會 階 層 的 獨 有 現 象, 但 大 多 數 是 由 具 有 合 法 職 業 和 良 好 聲 譽 的 個 人 或 者 合 法 成 立 的 企 業, 在 職 務 活 動 或 業 務 活 動 中 以 合 法 的 形 式 為 掩 護 而 實 施 ; 而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則 與 犯 罪 人 的 職 業 或 業 務 無 關 ( 六 ) 某 些 經 濟 犯 罪 ( 如 公 司 稅 款 詐 騙 股 票 操 縱 受 賄 ) 往 往 具 有 準 犯 罪 性 質, 具 體 表 現 是 : 儘 管 從 法 律 角 度 看 該 行 為 屬 於 犯 罪, 但 由 於 它 侵 害 的 是 抽 象 或 不 特 定 的 超 個 人 利 益, 所 以 社 會 公 眾 有 時 非 但 不 認 為 它 是 犯 罪, 反 而 予 以 較 高 評 價, 被 害 人 缺 乏 明 確 的 被 害 意 識, 犯 罪 者 本 人 則 較 少 存 在 罪 惡 感, 往 往 還 對 自 己 的 犯 罪 行 為 合 理 化 解 釋 ( 七 ) 經 濟 犯 罪 具 有 高 度 的 複 雜 性 具 體 表 現 是 : 犯 罪 手 法 多 樣 且 多 經 過 周 密 計 劃 ; 往 往 與 合 法 經 濟 活 動 或 者 一 般 民 事 糾 紛 經 濟 糾 紛 交 織 一 起, 可 責 與 非 責 之 間 難 以 辨 別 ; 不 僅 涉 及 刑 法, 而 且 涉 及 民 法 行 政 法 和 紛 繁 複 雜 的 經 濟 管 理 法 規 ; 不 僅 涉 及 國 內 法, 有 時 還 涉 及 外 國 法 或 國 際 法 ; 不 僅 大 多 發 生 在 經 濟 領 域, 而 且 可 以 發 生 在 政 治 領 域 ( 如 政 治 受 賄 ); 不 僅 以 合 法 形 式 為 掩 護, 而 91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且 會 經 由 各 種 方 式 尋 求 政 治 庇 護 ( 八 ) 經 濟 犯 罪 可 以 造 成 巨 大 的 物 質 損 失 以 及 生 命 危 害, 其 物 質 損 害 大 於 所 有 其 他 犯 罪 所 造 成 的 物 質 損 害 ; 同 時, 也 可 造 成 極 大 的 非 物 質 損 害, 不 僅 破 壞 政 府 的 形 象 及 社 會 管 理 功 能, 還 會 引 起 社 會 道 德 水 準 下 降 和 腐 敗 風 氣 盛 行 ( 九 ) 儘 管 經 濟 犯 罪 的 危 害 遠 大 於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和 暴 力 犯 罪, 但 總 體 而 言, 經 濟 犯 罪 受 到 懲 罰 的 機 會 以 及 所 受 懲 罰 的 嚴 厲 程 度, 卻 少 於 傳 統 財 產 犯 罪 和 暴 力 犯 罪, 因 而 具 有 極 高 的 犯 罪 統 計 黑 數 4 二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的 主 要 型 態 經 濟 犯 罪 的 外 延 既 包 括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經 濟 犯 罪 行 為, 也 包 括 應 受 民 事 行 政 處 罰 的 經 濟 違 法 或 違 反 行 政 法 義 務 之 行 為, 可 概 括 為 : ( 一 ) 破 壞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秩 序 罪 包 括 : 生 產 銷 售 偽 劣 商 品 罪 ; 走 私 罪 ; 妨 害 對 公 司 企 業 的 管 理 秩 序 罪 ; 破 壞 金 融 管 理 秩 序 罪 ; 金 融 詐 騙 罪 ; 危 害 稅 收 徵 管 罪 ;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罪 和 擾 亂 市 場 秩 序 罪 ( 二 ) 侵 犯 財 產 罪 中 的 職 務 侵 占 罪 挪 用 資 金 罪 和 挪 用 特 定 款 物 罪 ( 三 ) 妨 害 社 會 管 理 秩 序 罪 中 的 破 壞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罪 以 及 利 用 計 算 機 進 行 的 各 種 犯 罪, 破 壞 環 境 資 源 保 護 罪 ( 四 ) 貪 污 賄 賂 罪 ( 五 ) 部 分 瀆 職 犯 罪 如 濫 用 管 理 公 司 證 券 職 權 罪 ; 徇 私 舞 弊 發 售 發 票 抵 扣 稅 款 出 口 退 稅 罪 及 違 法 提 供 出 口 退 稅 憑 證 罪 ; 國 家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簽 訂 履 行 合 同 失 職 罪 等 5 三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新 興 情 勢 從 經 濟 犯 罪 主 要 特 性 與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型 態 看 來, 除 可 說 明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的 基 本 態 勢, 同 時 也 反 映 出 中 共 在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上, 將 付 出 更 高 成 本 一 方 面 是 本 身 社 會 主 義 體 制 與 應 對 機 制 固 有 矛 盾 問 題 ; 再 者,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已 明 顯 出 現 新 興 情 勢 不 僅 是 犯 罪 立 案 件 數 逐 年 增 加,2006 年 的 8.1 萬 件, 較 2005 年 上 升 11.6% 而 且, 涉 及 群 眾 人 數 與 層 面 更 為 擴 大, 新 興 的 非 法 集 資 非 法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等 涉 眾 型 經 濟 犯 罪 越 發 凸 出 2007 年 非 法 集 資 案 比 上 年 同 4 5 秦 立 強, 社 會 穩 定 的 安 全 閥 : 中 國 犯 罪 預 警 與 社 會 治 安 評 價 ( 北 京 :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出 版 社,2004 年 ), 頁 115-117 經 濟 犯 罪 辦 案 常 用 手 冊 編 寫 組, 經 濟 犯 罪 辦 案 常 用 手 冊 ( 北 京 : 中 國 法 制 出 版 社,2006 年 ), 頁 303-304 92

期 增 加 70.9%, 非 法 經 營 證 券 業 務 與 非 法 吸 收 公 眾 存 款, 則 分 別 上 升 52.2% 16.2% 6 大 陸 已 明 顯 出 現 新 興 的 經 濟 犯 罪 情 勢, 既 與 本 身 體 制 問 題 相 互 作 用, 也 與 中 共 應 對 效 能 之 良 窳 互 為 因 果 此 新 興 情 勢 不 僅 涉 及 多 重 法 域 與 部 門 的 複 合, 也 牽 涉 國 際 法 律 管 轄 難 題 與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參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中 的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一 網 路 犯 罪 影 響 法 律 適 用 經 濟 犯 罪 與 網 路 安 全 複 合 的 情 勢, 在 中 國 大 陸 已 經 出 現 傳 統 的 實 體 刑 法 與 司 法 程 序 不 足 以 規 範 的 難 題 此 複 合 情 勢 除 包 括 資 訊 竊 取 盜 用 網 路 詐 欺 勒 索 網 路 襲 擊 破 壞 等 衍 生 性 犯 罪 行 為, 網 路 犯 罪 也 與 科 技 進 步 程 度, 發 展 出 相 適 應 的 新 犯 罪 方 法, 所 侵 犯 之 法 域 也 擴 張 到 資 訊 污 染 或 濫 用 等 非 經 濟 與 網 路 安 全 領 域 例 如, 出 於 特 定 意 識 形 態 動 機 或 純 粹 好 奇 尋 找 樂 趣 英 雄 心 態 等 目 的, 利 用 網 路 傳 播 有 害 數 據 發 布 虛 假 資 訊 濫 發 廣 告 恣 意 侮 辱 誹 謗 濫 用 科 學 技 術 等 新 興 犯 罪 上 揭 新 興 犯 罪 不 僅 衝 擊 大 陸 社 會 和 諧 穩 定 與 中 共 應 對 犯 罪 能 力, 同 時 也 逐 漸 變 為 跨 境 犯 罪, 衍 生 法 域 複 合 與 法 律 管 轄 等 難 題 7 二 大 陸 網 路 犯 罪 的 類 型 化 與 相 對 侷 限 ( 一 ) 以 網 路 病 毒 傳 播 形 式 分 類 中 共 公 安 部 公 共 資 訊 網 路 安 全 監 察 局 在 2 0 0 5 年 5 月 至 2 0 0 6 年 5 月 曾 進 行 2006 年 度 全 國 資 訊 網 路 安 全 狀 況 暨 電 腦 病 毒 疫 情 調 查, 有 效 調 查 問 卷 1 萬 3,824 份,54% 發 生 過 資 訊 網 路 安 全 事 件, 其 類 型 依 量 排 序 為 :1. 感 染 電 腦 病 毒 蠕 蟲 和 木 馬 程 式 ;2. 遭 到 端 口 掃 描 或 網 路 攻 擊 ;3. 網 路 系 統 或 數 據 遭 受 破 壞 ;4. 惡 意 網 頁 ;5. 垃 圾 郵 件 ;6. 內 部 人 員 破 壞 或 濫 用 網 路 資 源 ;7. 網 路 詐 欺 或 竊 盜 ;8. 其 他 8 6 7 8 汝 信 陸 學 藝 李 培 林 編,2008 年 中 國 社 會 形 勢 分 析 與 預 測 ( 北 京 : 社 會 科 學 文 獻 出 版 社,2008 年 ), 頁 109-110 秦 立 強, 社 會 穩 定 的 安 全 閥 : 中 國 犯 罪 預 警 與 社 會 治 安 評 價, 頁 109-113 公 安 部 公 佈 2006 年 度 全 國 資 訊 網 路 安 全 狀 況 暨 電 腦 病 毒 疫 情 調 查 結 果 (2006 年 8 月 8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安 部,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762/n2467/130165.html 93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 二 ) 以 網 路 犯 罪 偵 查 與 審 判 實 務 分 類 公 安 部 於 2007 年 在 犯 罪 偵 查 與 審 判 實 務 基 礎 上, 歸 納 公 布 網 路 犯 罪 活 動 典 型 案 例, 包 括 :1. 利 用 網 路 傳 播 淫 穢 色 情 電 影 案 ;2. 網 上 傳 播 淫 穢 物 品 牟 利 案 ; 3. 網 上 裸 聊 敲 詐 案 ;4. 網 路 介 紹 賣 淫 團 夥 案 ;5. 網 站 傳 播 淫 穢 物 品 牟 利 案 ; 6. 網 上 淫 穢 色 情 傳 播 案 ;7. 網 路 賣 淫 招 嫖 案 ;8. 網 路 賭 博 案 ;9. 利 用 虛 假 電 子 商 務 網 站 實 施 詐 騙 盜 竊 案 ;10. 彩 票 組 織 型 網 站 詐 騙 案 9 上 揭 竊 盜 妨 害 風 化 詐 欺 等 犯 罪, 並 非 網 路 出 現 後 新 興 的 犯 罪 類 型, 原 本 就 是 法 律 處 罰 對 象, 並 沒 必 要 因 該 行 為 是 藉 由 網 路 空 間, 而 在 法 律 上 給 予 不 同 評 價, 或 經 由 社 會 輿 論 渲 染 為 所 謂 的 高 科 技 智 慧 型 新 興 犯 罪 然 而, 駭 客 入 侵 等 行 為 是 伴 隨 電 腦 網 路 興 起 而 來, 傳 統 的 刑 法 是 否 足 以 規 範 此 類 行 為, 乃 需 從 構 成 要 件 另 作 判 斷 法 制 規 範 的 訂 定 未 必 等 於 中 共 具 有 應 對 此 類 犯 罪 之 相 應 效 能, 所 以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將 成 為 影 響 中 共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與 執 政 效 能 的 變 數 ( 三 ) 大 陸 網 路 犯 罪 現 況 隨 著 大 陸 的 電 腦 普 及 和 網 路 之 發 展, 病 毒 也 呈 現 幾 何 增 長,1995 年 蠕 蟲 病 毒,1996 年 視 窗 病 毒,1997 年 郵 件 炸 彈 " 等 各 類 病 毒 開 始 橫 行 ; 至 1997 年 進 入 所 謂 關 鍵 性 的 一 年, 中 共 乃 將 製 造 和 傳 播 電 腦 病 毒 行 為 增 修 納 入 刑 法, 對 一 些 藉 由 電 腦 網 路 實 施 的 犯 罪 行 為 進 行 概 括 性 的 規 範 現 今 病 毒 發 展 已 衍 生 成 各 種 各 樣 的 惡 意 程 式, 例 如 遠 端 監 控 程 式 等, 如 依 然 以 電 腦 病 毒 的 定 義 去 執 行, 法 律 對 這 些 惡 意 程 式 就 無 法 適 用, 因 為 它 們 不 具 有 早 期 病 毒 的 一 些 特 徵 : 可 能 沒 有 複 製 功 能, 對 系 統 檔 也 不 造 成 任 何 傷 害, 但 卻 造 成 用 戶 資 訊 的 流 失 10 目 前 引 起 大 陸 資 訊 安 全 科 研 界 重 視 者, 包 括 惡 意 網 頁 殭 屍 網 路 (Botnet) 與 惡 意 軟 體 等 惡 意 網 頁 係 藉 由 惡 意 檔 案 執 行 (Malicious File Execution) 破 壞 攻 擊 網 頁 許 多 惡 意 攻 擊 或 者 網 頁 被 置 換, 多 係 因 利 用 網 頁 系 統 安 全 漏 洞, 改 變 網 站 權 限 植 入 木 馬 程 式 所 致 網 頁 系 統 安 全 漏 洞 雖 然 反 應 網 路 現 況, 但 各 國 企 業 對 資 安 議 題 的 重 視 程 度 有 極 大 差 異, 企 業 可 能 基 於 聲 譽 商 機 考 量, 或 認 為 法 律 行 動 緩 不 濟 急 而 寧 願 低 調 處 理 甚 至 於, 全 球 已 爆 發 多 起 知 名 9 10 公 安 機 關 打 擊 利 用 互 聯 網 違 法 犯 罪 活 動 典 型 案 例 公 布 (2007 年 4 月 13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安 部,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762/n2452/137073.html 中 國 互 聯 網 今 年 21 歲 (2008 年 10 月 30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法 制 日 報,http://www. legaldaily.com.cn/bm/2008-10/26/content_968058.htm 94

企 業 網 站 被 植 入 惡 意 程 式 的 資 安 事 件, 但 類 似 惡 意 網 頁 的 犯 罪 手 法 仍 層 出 不 窮 11 根 據 Sophos 2008 安 全 威 脅 報 告 (Sophos Threat Report July 2008) 統 計, 揭 露 網 頁 型 惡 意 軟 體 的 新 興 趨 勢, 是 駭 客 利 用 現 成 的 網 站 ( 如 Blogspot 和 Geocities), 輕 易 建 立 自 己 的 網 站 作 為 惡 意 軟 體 的 寄 主, 因 為 建 新 網 頁 不 需 要 身 分 認 證 另 外, 有 些 安 全 產 品 在 保 護 這 些 網 站 的 使 用 者 不 受 惡 意 軟 體 攻 擊 的 同 時, 又 得 擔 心 攔 截 了 合 法 網 頁 全 世 界 有 2% 的 網 頁 型 惡 意 軟 體 寄 生 在 Blogger (Blogspot.com), 讓 它 成 為 惡 意 程 式 碼 的 主 要 寄 生 主 體 目 前 全 球 發 現 最 多 寄 生 惡 意 軟 體 網 頁, 以 美 國 與 中 國 大 陸 居 前 兩 名 12 運 用 殭 屍 網 路 ( 機 器 人 網 路 ) 的 Botnet 系 統 網 路 攻 擊, 經 其 所 聯 結 的 兩 岸 與 全 球 電 腦, 將 納 歸 其 線 上 即 時 交 談 系 統 (IRC) 伺 服 器 轄 管, 成 為 聽 任 其 遙 控 的 殭 屍 兵 團, 而 遭 其 利 用 發 起 大 規 模 分 散 式 阻 斷 服 務 (Distributed Denial of Service, DDoS) 垃 圾 郵 件 等 攻 擊 例 如,2008 年 北 京 奧 運 期 間, 網 路 駭 客 即 以 美 國 有 線 電 視 新 聞 網 (CNN) 國 際 奧 委 會 名 義 為 誘 餌 信 件, 其 中 點 選 影 音 之 編 碼 工 具 程 式, 即 係 用 以 挾 持 網 友 電 腦 的 Rustock 特 洛 伊 木 馬 程 式 13 殭 屍 網 路 可 以 掃 描 電 腦 的 特 定 訊 息, 以 獲 取 個 人 企 業 敏 感 資 料 經 監 測 發 現 大 陸 已 有 1 千 多 萬 個 IP 位 置 的 主 機 被 植 入 BotNet 程 式,1 萬 6,000 個 以 上 的 境 外 伺 服 器 對 大 陸 地 區 主 機 進 行 控 制 大 陸 感 染 殭 屍 網 路 數 目 最 高, 已 占 全 球 總 數 20%, 北 京 更 是 全 球 感 染 最 多 之 城 市 14 上 揭 大 陸 網 路 犯 罪 與 衍 生 空 間 的 特 質, 不 僅 成 為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好 發 因 素, 並 對 其 基 礎 建 設 與 重 要 機 關 ( 構 ) 資 訊 系 統 構 成 高 危 害 依 據 中 共 國 家 計 算 機 網 絡 應 急 技 術 處 理 協 調 中 心 統 計, 大 陸 2007 年 網 路 犯 罪 安 全 事 件 類 型 數 量 比 例 依 序 為 : 網 路 仿 冒 30% 垃 圾 郵 件 27% 惡 意 網 頁 26% 病 毒 蠕 蟲 或 木 馬 8% 資 安 漏 洞 8% 阻 斷 服 務 1% 除 2007 年 網 路 犯 罪 安 全 事 件 較 往 年 呈 倍 數 成 長, 惡 意 網 頁 數 量 已 由 2003 年 的 1,157 件 好 發 到 2007 年 的 6 萬 1,228 件 ; 而 在 2007 年 遭 11 12 13 14 最 新 2007 年 OWASP 十 大 Web 資 安 漏 洞 (2007 年 5 月 21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OWASP 臺 灣 分 會,http://www.owasp.org/index.php/Taiwan 惡 意 網 頁 成 為 臺 灣 最 嚴 重 網 路 犯 罪 手 法 (2008 年 7 月 3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ithome 電 腦 報,http://www.ithome.tw/itadm/article.php?c=44138. Sophos Threat Report July 2008 (November 10, 2008), last visited March 20, 2009, Sophos, http://www.sophos.com/security/. Hi-tech Thieves Target Olympics (August 9, 2008), last visited March 20, 2009, BBC News, http://news. bbc.co.uk/2/hi/technology/7548870.stm. 中 國 信 息 協 會 信 息 安 全 專 業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信 息 安 全 年 鑒 2007 年 ( 北 京 : 中 國 水 利 水 電 出 版 社,2007 年 10 月 ), 頁 56 95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受 木 馬 程 式 植 入 之 電 腦, 更 高 達 4,965 萬 2,557 部 15 三 衍 生 出 複 合 型 犯 罪 及 其 擴 張 影 響 網 路 犯 罪 除 組 織 特 性 與 利 用 科 技, 其 行 為 樣 態 又 與 電 腦 犯 罪 具 有 交 互 特 性, 常 見 型 態 是 網 路 犯 罪 以 電 腦 做 為 經 濟 犯 罪 工 具 或 目 標, 甚 至 衍 生 到 通 訊 影 音 智 慧 產 權 等 非 經 濟 或 擬 真 空 間, 以 及 國 家 民 生 基 礎 設 施, 而 成 為 非 以 實 體 為 侵 害 工 具 或 客 體 的 擬 真 犯 罪 (Virtual crime), 抑 或 伴 隨 其 他 複 合 違 法 行 為 ( 如 毒 品 交 易 詐 欺 勒 索 洗 錢 ) 其 衍 生 之 複 合 特 性 未 必 是 傳 統 的 組 織 犯 罪 (Organized crimes), 因 為 它 能 透 過 群 組 與 個 別 交 替 途 徑, 利 用 人 性 弱 點, 進 行 社 會 經 濟 關 係 之 聯 結 與 交 易 技 術, 藉 由 無 線 遠 端 之 網 路 空 間 特 性, 遂 行 區 隔 形 式 的 犯 罪 16 其 次 藉 由 新 興 科 技 與 網 路 空 間 的 散 布 迅 速 與 隱 密 性, 乃 更 容 易 衍 生 出 與 其 相 適 應 的 模 仿 或 自 ( 誘 ) 發 型 犯 罪 例 如 操 縱 金 融 市 場 (Manipul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產 業 間 諜 (Industrial espionage) 網 路 恐 怖 主 義 (Cyberterrorism), 都 是 有 組 織 與 非 組 織 型 相 互 交 替 之 複 合 型 犯 罪 還 有 更 多 新 興 的 白 領 犯 罪, 工 商 業 與 軍 事 間 諜 以 及 恐 怖 分 子 獨 立 個 案, 彼 此 未 必 是 組 織 犯 罪 上 有 犯 意 或 行 為 上 的 聯 絡 分 擔, 係 起 因 於 對 該 組 織 犯 罪 的 一 種 認 同 感 染 或 誘 發 17 網 路 犯 罪 即 便 並 非 全 新 的 犯 罪 型 態, 但 相 對 於 傳 統 的 中 共 執 政 與 法 制 能 力 而 言, 網 路 犯 罪 不 僅 衝 擊 人 們 對 安 全 領 域 的 重 新 認 識, 其 傳 播 迅 速 且 跨 越 國 界 甚 至 涉 及 他 類 領 域 之 特 性, 更 將 使 得 執 法 部 門 偵 查 蒐 證 相 對 困 難, 引 起 管 轄 權 衝 突 法 律 適 用 是 否 一 致 等 問 題, 而 且 網 路 犯 罪 經 常 涉 及 線 上 擬 真 證 據 保 全 與 再 輸 出 真 確 性 問 題, 從 而 導 致 犯 罪 定 義 模 糊 化, 影 響 裁 判 與 救 濟 效 果, 造 成 高 犯 罪 黑 數 與 累 犯 率 應 對 網 路 與 經 濟 犯 罪 複 合 型 犯 罪 情 勢, 必 須 在 知 識 理 論 與 應 對 效 能 上 有 新 的 認 知, 才 能 超 越 僅 將 網 路 犯 罪 類 型 化 的 相 對 侷 限, 這 也 正 是 識 者 之 所 以 特 別 重 視 知 識 與 效 能 之 主 因 18 大 陸 自 2003 年 起 即 開 始 面 臨 網 路 與 經 濟 犯 罪 相 複 合 情 勢, 其 主 要 特 性 與 影 響 如 下 : 15 16 17 18 中 國 信 息 年 鑒 期 刊 社 編, 中 國 信 息 年 鑒 2008( 北 京 : 中 國 信 息 年 鑒 期 刊 社,2008 年 ), 頁 16 Rob McCusker,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yber crime: distinguishing threat from reality, pp. 258-262. Peter Grabosky, Requirements of Prosecution Services to Deal with Cyber Crime, Crime, Law and Social Change, Vol. 47, No. 4-5, June 2007, pp. 204-205. Peter Grabosky, Requirements of Prosecution Services to Deal with Cyber Crime, p. 201. 96

( 一 ) 侵 害 面 由 傳 統 經 濟 層 面 擴 大 到 就 業 體 育 教 育 智 慧 產 權 等 非 經 濟 或 擬 真 空 間, 以 及 國 家 民 生 基 礎 設 施 ; 其 危 害 地 域 也 由 東 部 發 達 區 域 向 中 西 部 擴 散, 由 城 市 蔓 延 到 鄉 村 ( 二 ) 大 案 要 案 凸 出, 各 地 社 會 經 濟 生 活 領 域, 都 發 生 涉 案 金 額 巨 大 社 會 影 響 惡 劣 的 經 濟 犯 罪 ( 三 ) 智 能 化 程 度 不 斷 提 高, 運 用 現 代 通 訊 技 術 新 興 科 學 技 術 與 網 路 進 行 犯 罪 逐 步 增 加 ( 四 ) 犯 罪 行 為 主 體 多 樣 化, 由 傳 統 的 企 業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擴 張 到 一 般 社 會 階 層 或 知 名 公 眾 人 士 與 政 治 人 物 ( 五 ) 犯 罪 行 為 主 體 組 織 化 程 度 提 高, 並 出 現 主 體 分 工 或 自 發 認 同 感 染 誘 發 犯 罪 情 勢 ( 六 ) 犯 罪 預 謀 計 劃 與 隱 蔽 性 越 來 越 強 ( 七 ) 涉 外 洗 錢 案 件 增 加, 跨 境 犯 罪 與 恐 怖 活 動 相 互 交 織 ( 八 ) 經 濟 犯 罪 與 多 種 犯 罪 複 合 化 程 度 逐 步 提 高 ( 九 ) 對 社 會 影 響 更 加 惡 劣, 甚 至 造 成 負 面 的 國 際 影 響 19 大 陸 經 濟 犯 罪 中 的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不 僅 涉 及 複 雜 隱 蔽 高 危 害 性 與 跨 國 甚 至 涉 及 不 同 領 域 等 複 合 性 問 題, 而 且 都 會 衝 擊 中 共 政 權 統 治 能 力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意 願 以 及 法 制 程 序 等 層 面 當 網 路 犯 罪 行 為 主 客 體 與 結 果, 同 時 涉 及 多 國 管 轄 權 或 法 律 適 用 問 題 時, 是 否 有 一 致 的 法 制 體 系 來 相 因 應, 以 及 各 國 是 否 具 有 平 等 參 與 互 惠 對 等 的 司 法 互 助 機 制 或 者, 即 使 是 在 各 管 轄 國 家 實 力 不 對 稱, 彼 此 政 策 需 求 辦 案 立 場 與 社 會 觀 感 不 一 致 狀 況 下, 又 如 何 進 行 協 商 談 判 ; 抑 或 即 使 有 一 致 的 體 制 架 構, 也 必 須 在 利 益 配 置 上 兼 顧 個 別 差 異 所 以, 僅 單 方 面 的 將 大 陸 網 路 犯 罪 類 型 化, 勢 必 影 響 其 認 知 能 力 與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效 能, 也 相 對 侷 限 其 政 策 應 用 與 法 制 治 理 空 間, 因 此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將 成 為 影 響 中 共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與 執 政 效 能 的 變 數 19 秦 立 強, 社 會 穩 定 的 安 全 閥 : 中 國 犯 罪 預 警 與 社 會 治 安 評 價, 頁 121-122; 康 樹 華, 轉 型 期 社 會 中 有 組 織 犯 罪 的 現 況 與 治 理, 法 學 家 ( 北 京 ),2008 年 第 3 期 (2008 年 6 月 15 日, 總 第 108 期 ), 頁 2 97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肆 網 路 安 全 成 為 影 響 中 共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與 執 政 效 能 的 中 介 變 數 一 誘 發 高 發 性 經 濟 犯 罪 傳 統 上, 中 共 採 用 民 族 情 緒 訴 求 社 會 動 員 與 嚴 厲 打 擊 手 段, 來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而 今,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已 經 改 變 這 種 傳 統 途 徑, 成 為 影 響 中 共 執 政 效 能 良 窳 與 否 的 中 介 作 用 已 逐 漸 明 顯, 其 具 體 情 勢 反 映 在 誘 發 如 下 的 高 發 或 高 危 害 性 經 濟 犯 罪 : ( 一 ) 汽 車 房 地 產 電 子 等 高 增 長 產 業 及 其 相 關 產 業, 因 網 路 犯 罪 誘 發 為 高 發 性 經 濟 犯 罪 ( 二 ) 改 革 開 放 政 策 之 前 導 領 域, 因 網 路 犯 罪 誘 發 為 新 興 犯 罪 空 間, 如 利 用 出 口 退 稅 前 導 政 策 詐 騙 退 稅 犯 罪, 即 因 網 路 犯 罪 而 誘 發 為 高 發 性 經 濟 犯 罪 中 共 十 六 屆 三 中 全 會 中 共 中 央 關 於 完 善 社 會 主 義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若 干 問 題 的 決 定 制 定 國 有 企 業 財 稅 金 融 涉 外 經 濟 科 技 教 育 文 化 衛 生 體 制 改 革 等 前 導 領 域, 為 網 路 犯 罪 帶 來 經 濟 犯 罪 新 的 變 化 而 國 務 院 最 新 通 過 的 重 點 產 業 調 整 和 振 興 規 劃, 所 列 之 電 子 資 訊 等 重 點 振 興 產 業, 20 也 更 有 可 能 因 網 路 犯 罪 而 誘 發 為 新 興 犯 罪 空 間 ( 三 ) 個 體 私 營 等 非 公 有 經 濟 企 業, 因 國 內 外 經 營 條 件 變 化, 成 為 新 一 輪 的 高 發 性 經 濟 犯 罪 受 害 者, 或 轉 而 成 為 新 興 犯 罪 行 為 主 體 ( 四 ) 政 府 推 動 優 惠 政 策 之 領 域 或 地 區, 成 為 誘 發 高 危 害 犯 罪 之 新 興 目 標 如 西 部 大 開 發 振 興 東 北 老 工 業 戰 略, 都 曾 被 做 為 提 供 投 資 之 誘 餌, 以 詐 騙 企 業 評 估 費 保 證 金 21 ( 五 ) 因 大 陸 投 資 管 道 規 範 未 臻 完 善 與 國 有 銀 行 體 制 改 革 緩 慢, 非 法 集 資 傳 銷 或 以 編 造 高 獲 利 詐 騙 銀 行 貸 款 等 傳 統 犯 罪, 將 因 為 網 路 技 術 的 擬 真 商 品 ( 如 電 子 商 舖 電 子 百 貨 電 子 黃 金 網 路 銀 行 ) 投 資 委 託 經 營 到 期 贖 回 等 方 式, 誘 發 投 融 資 領 域 之 高 危 害 犯 罪 甚 至 利 用 網 路 非 法 傳 銷 集 資 秘 密 串 聯, 都 將 影 響 社 會 穩 定 和 諧, 衝 擊 中 共 執 政 效 能 22 20 21 22 重 點 產 業 調 整 和 振 興 規 劃 的 情 況 發 布 會 (2009 年 2 月 27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中 共 國 務 院 新 聞 辦 公 室,http://www.scio.gov.cn/syyw/ejtt/200903/t271536.htm 秦 立 強, 社 會 穩 定 的 安 全 閥 : 中 國 犯 罪 預 警 與 社 會 治 安 評 價, 頁 123-124 彭 冰, 非 法 集 資 活 動 規 制 研 究, 中 國 法 學 ( 北 京 ),2008 年 第 4 期 (2008 年 8 月 9 日, 總 第 144 期 ), 頁 45 98

由 於 中 國 大 陸 近 年 來 倡 導 與 推 動 網 路 發 展, 在 經 濟 建 設 與 各 項 事 業 中 廣 泛 應 用, 使 人 們 的 生 產 工 作 學 習 與 生 活 方 式 已 經 並 將 繼 續 發 生 變 化 然 而, 大 陸 有 關 網 路 運 作 秩 序 網 路 社 區 信 用 體 系 與 用 戶 的 資 通 安 全, 仍 然 缺 乏 應 對 效 能 不 僅 反 映 出 法 制 規 範 不 足, 也 凸 顯 出 中 共 在 認 知 能 力 打 擊 力 度 與 應 對 效 能 上, 滯 後 於 國 際 社 會 與 網 路 發 展 程 度 的 難 題 23 這 些 難 題 不 僅 易 於 誘 發 非 傳 統 的 高 危 害 性 經 濟 犯 罪 行 為 主 體, 甚 至 與 跨 國 的 恐 怖 份 子 大 規 模 毀 滅 性 武 器 黑 市 毒 品 犯 罪 組 織 激 進 民 族 主 義 運 動 智 慧 財 產 剽 竊 非 法 移 民 難 民 偷 渡, 以 及 網 路 戰 (Cyberwar) 等 產 生 共 伴 效 應 24 大 陸 在 2008 年 初 發 生 多 名 互 不 相 識 的 大 學 生, 透 過 網 路 社 交 工 程 而 有 意 應 用 科 學 技 術 謀 利 主 事 者 係 兩 名 就 讀 江 西 某 大 學 與 湖 北 某 師 範 大 學 的 計 算 機 科 學 技 術 與 應 用 的 女 生, 彼 此 分 工 利 用 駭 客 技 術 襲 擊 江 西 省 衛 生 廳 湖 北 省 荊 州 市 人 事 局 遼 寧 省 建 設 廳 等 9 個 政 府 機 關 網 站 篡 改 辦 理 證 照 所 需 資 訊, 透 過 異 地 與 境 外 IP 位 置, 將 篡 改 之 數 據 上 傳, 偽 裝 成 網 站 管 理 權 限 者, 並 可 在 該 等 政 府 機 關 網 站 數 據 庫, 蒐 尋 到 辦 理 假 證 照 雙 方 登 錄 之 資 料, 以 取 得 需 求 者 信 任, 進 而 偽 造 醫 師 資 格 證 書 建 築 師 證 書 行 醫 許 可 證 英 語 考 試 成 績 單 等 證 件 謀 利 同 時, 藉 由 社 交 工 程 發 展 下 線, 給 予 上 傳 辦 假 證 照 資 料 的 下 線 一 定 酬 勞 案 經 江 西 省 公 安 廳 公 共 信 息 網 路 安 全 監 察 總 隊 偵 破, 發 現 涉 案 達 百 人 以 上, 非 法 所 得 超 過 200 萬 元 人 民 幣 25 此 種 結 合 新 興 應 用 科 技 與 網 路 的 經 濟 犯 罪 模 式, 說 明 擬 真 空 間 的 隱 蔽 性, 讓 經 濟 犯 罪 行 為 主 體 超 越 傳 統 的 範 疇, 其 等 行 為 動 機 或 分 工, 未 必 是 採 用 直 接 實 體 或 面 對 面 的 傳 統 聯 繫 方 式, 而 是 藉 由 社 交 工 程, 自 發 誘 發 的 從 事 犯 罪 而 且, 由 於 該 案 涉 及 境 外, 若 採 取 確 定 犯 罪 行 為 與 結 果 地 的 擴 大 地 域 管 轄 原 則, 勢 必 引 起 管 轄 權 衝 突 之 問 題, 並 凸 顯 中 共 在 應 對 跨 國 犯 罪 效 能 與 實 體 程 序 法 制, 仍 相 對 滯 後 於 國 際 社 會 的 困 境 26 2008 年 上 半 年, 天 津 市 公 安 部 門 連 續 偵 辦 多 起 利 用 網 路 發 布 虛 假 資 訊, 23 24 25 26 陳 玲, 網 路 釣 魚 與 刑 法 規 制, 政 治 與 法 律 ( 北 京 ),2008 年 第 8 期 (2008 年 8 月 5 日, 總 第 159 期 ), 頁 43 Amir Dhia, The Information Age and Diplomacy: An Emerging Strategic Vision in World Affairs ( Florida: Dissertation.com, 2005), pp. 247-248 王 健 根, 一 群 大 學 生 的 黑 客 人 生, 人 民 公 安 ( 北 京 ),2008 年 第 22 期, 總 第 772 期 (2008 年 11 月 10 日 ), 頁 28-31 陳 結 淼, 關 於 我 國 網 路 犯 罪 刑 事 管 轄 權 立 法 的 思 考, 現 代 法 學 ( 北 京 ), 第 30 卷,2008 年 第 3 期 (2008 年 5 月 ), 頁 94 99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並 經 由 網 路 簽 訂 契 約 實 施 詐 騙 案 件 如 檢 舉 人 所 稱, 在 網 站 瀏 覽 天 津 某 物 資 貿 易 有 限 公 司 發 布 之 貨 源 資 訊, 表 示 有 大 量 進 口 廢 料 銅 泥 尋 找 買 家 檢 舉 人 經 由 網 路 與 該 公 司 簽 訂 購 銷 契 約, 並 依 指 定 帳 戶 匯 出 訂 金 人 民 幣 3.5 萬 元 然 該 公 司 並 未 履 約 供 貨, 經 查 係 虛 構 公 司, 預 留 聯 繫 電 話 均 為 外 地 虛 擬 號 此 類 案 件 犯 罪 手 段 為 : 利 用 網 路, 虛 假 承 諾 ; 編 造 謊 言, 拒 不 付 貨 ; 異 地 作 案, 巧 妙 偽 裝 27 網 路 犯 罪 在 中 共 執 政 效 能 與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不 僅 成 為 新 興 變 數, 也 易 於 誘 發 高 發 或 高 危 害 性 的 經 濟 犯 罪 若 仍 沿 襲 將 犯 罪 類 型 化 或 內 部 調 控 手 段, 將 忽 略 網 路 經 濟 犯 罪 的 危 害 性, 以 及 本 身 應 對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效 能 二 成 為 大 陸 資 通 安 全 與 中 共 執 政 效 能 的 變 數 網 路 犯 罪 因 素 凸 顯 資 通 安 全 已 跨 越 傳 統 的 資 訊 保 密 完 整 性 與 可 用 性 等 技 術 層 面 概 念, 而 在 應 對 能 力 上, 也 必 須 考 量 資 訊 學 科 以 外 的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等 領 域 尤 其 甚 者, 大 陸 資 通 安 全 更 涉 及 與 中 共 執 政 效 能 相 關 的 政 治 經 濟 文 化 與 國 防 安 全 問 題 : ( 一 ) 政 治 安 全 : 敵 對 勢 力 威 脅 中 共 政 治 安 全 之 資 訊 傳 播 途 徑 增 多 ; 資 訊 接 收 端 與 訪 問 方 式 的 多 樣 化, 以 及 新 興 網 路 與 通 訊 技 術 發 展, 將 使 中 共 監 管 網 路 難 度 隨 之 升 高 ( 二 ) 經 濟 安 全 : 網 路 犯 罪 對 中 共 政 府 與 民 生 基 礎 建 設 之 高 危 害, 將 重 創 大 陸 經 濟 發 展, 並 伴 隨 政 治 危 機 與 社 會 動 盪 ; 網 路 犯 罪 與 電 子 商 務 或 新 興 技 術 相 複 合, 將 衍 生 出 利 用 網 路 擬 真 空 間, 進 行 資 訊 詐 欺 勒 索 盜 用 散 播 虛 假 訊 息 非 法 傳 銷 等 多 類 型 網 路 經 濟 犯 罪 ( 三 ) 文 化 安 全 : 對 大 陸 社 會 思 想 意 識 倫 理 道 德 知 識 結 構 與 生 活 方 式 之 影 響 將 增 加, 西 方 文 化 與 網 路 空 間 的 關 聯 性, 讓 中 共 更 為 警 惕 ( 四 ) 國 防 安 全 : 網 路 犯 罪 與 情 報 偵 查 電 子 干 擾 等 手 段, 已 複 合 成 當 前 新 興 的 網 路 戰, 對 中 共 國 防 安 全 也 構 成 威 脅 28 網 路 犯 罪 已 成 為 大 陸 資 通 安 全 與 中 共 執 政 效 能 之 間 的 中 介 變 數, 更 可 說 明 為 什 麼 它 跨 越 傳 統 的 法 制 與 安 全 領 域 首 先, 在 犯 罪 危 害 的 主 體 而 言, 已 經 27 28 公 安 部 經 濟 犯 罪 偵 查 局, 預 警 資 訊 : 利 用 網 路 實 施 合 同 詐 騙 活 動 呈 多 樣 化 (2008 年 7 月 3 日 ),2009 年 4 月 10 日 下 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安 部, http://www.mps.gov.cn/n16/n1252/n1642/index.html 沈 昌 祥 左 曉 棟, 信 息 安 全 ( 浙 江 : 浙 江 大 學 出 版 社,2007 年 ), 頁 12-16 100

跨 越 傳 統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的 實 體 範 疇, 進 一 步 指 涉 境 內 外 敵 對 勢 力 情 報 機 關 ( 構 ) 資 訊 戰 單 位 恐 怖 份 子 工 ( 商 ) 業 間 諜, 甚 至 內 部 人 員 其 次, 犯 罪 危 害 行 為 與 結 果 之 間, 經 常 跨 越 傳 統 地 理 疆 界, 甚 至 涉 及 不 同 領 域, 而 產 生 不 對 稱 性 因 此, 它 的 影 響 也 擴 及 非 傳 統 層 面, 不 僅 涉 及 一 般 社 群, 而 所 伴 隨 的 擴 散 與 連 鎖 反 應, 更 可 能 癱 瘓 國 家 基 礎 設 施 顛 覆 統 治 政 權 三 國 際 觀 感 由 於 網 路 犯 罪 具 有 跨 越 傳 統 地 理 疆 界 與 涉 及 不 同 領 域 之 特 性, 因 此 中 共 必 然 要 面 對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打 擊 犯 罪 之 衝 擊 從 中 共 十 七 大 科 學 發 展 觀 看 來, 大 陸 內 部 民 族 意 識 安 全 情 勢 與 國 家 的 相 對 自 主 利 益, 是 中 共 推 進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的 動 力 29 大 陸 也 有 充 分 的 國 際 交 往 條 件, 參 與 了 亞 洲 密 碼 學 會 議 信 息 安 全 與 密 碼 學 計 算 機 智 能 與 信 息 安 全 研 討 會, 並 與 東 南 亞 國 協 上 海 合 作 組 織, 建 構 緊 急 事 態 因 應 機 制 或 簽 署 相 關 信 息 安 全 政 策 聲 明 ; 30 甚 至, 中 共 外 交 部 做 出 信 息 安 全 聲 明, 宣 示 就 非 傳 統 安 全 領 域, 各 國 應 高 度 重 視 信 息 犯 罪 和 信 息 恐 怖 活 動, 以 及 在 聯 合 國 共 同 提 案, 倡 議 網 路 治 理 ( C y b e r governance) 議 題 31 然 而, 內 部 情 勢 卻 會 限 縮 衝 擊 中 共 在 國 際 社 會 之 觀 感 與 合 作 效 能 大 陸 的 政 策 透 明 度 法 制 回 應 力 智 慧 產 權 保 護 黨 政 部 門 間 的 府 際 (Intergovernmental) 合 作 關 係 與 公 私 部 門 賦 權 化 (Empowerment)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仍 會 成 為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打 擊 網 路 犯 罪 的 變 數 以 目 前 最 具 實 質 影 響 力, 同 時 又 係 首 創 國 際 交 流 與 合 作 打 擊 網 路 犯 罪 的 多 邊 合 作 公 約 - 歐 洲 網 路 犯 罪 公 約 (Cyber-crime Convention) 為 例, 因 能 在 應 對 網 路 犯 罪 立 法 上, 先 在 成 員 國 取 得 一 致 的 參 考 規 範, 而 能 創 造 出 有 效 防 制 與 府 際 合 作 的 行 動 條 件 1995 年 簽 署 的 歐 洲 警 察 組 織 ( 警 察 署 ) 公 約 (EUROPOL Convention), 為 跨 國 警 察 共 同 合 作 打 擊 組 織 與 網 路 犯 罪, 提 供 可 行 的 規 範 32 而 此 機 制 也 讓 歐 盟 正 式 與 非 正 式 的 執 法 合 作 對 象, 在 短 時 間 內 快 速 29 30 31 32 胡 錦 濤 在 中 共 中 央 政 治 局 第 三 十 八 次 集 體 學 習 時 強 調 以 創 新 的 精 神 加 強 網 路 文 化 建 設 和 管 理 滿 足 人 民 群 眾 日 益 增 長 的 精 神 文 化 需 要 (2007 年 1 月 23 日 ),2009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新 華 網,http://news. 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1/24/content_5648188.htm 中 國 信 息 協 會 信 息 安 全 專 業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信 息 安 全 年 鑒 2007 年, 頁 67-68 沈 昌 祥 左 曉 棟, 信 息 安 全, 頁 155-163 Fausto Pocar, New Challenges for International Rules against Cyber-crime, 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 No. 10, 2004, pp. 28-31. 101

第 7 卷 第 6 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擴 充 到 45 國 以 上, 33 包 括 美 國 也 於 2007 年 起 加 入 該 公 約 合 作 機 制 34 然 而, 相 對 於 中 共 在 應 對 網 路 犯 罪 上, 不 僅 實 體 法 是 處 於 相 對 滯 後, 尤 其 前 揭 內 部 不 確 定 因 素, 更 凸 顯 彼 此 社 會 文 明 與 法 治 程 度 差 異, 從 而 遲 滯 其 加 入 先 進 國 際 組 織 打 擊 網 路 犯 罪 進 程, 並 衝 擊 中 共 應 對 網 路 犯 罪 與 執 政 效 能 雖 然 中 共 對 網 路 安 全 的 內 外 政 策 宣 示 屢 見 不 鮮, 但 未 必 與 實 質 的 應 對 效 能 成 正 相 關 以 鴻 海 科 技 集 團 富 士 康 國 際 控 股 公 司 為 保 護 其 營 運 模 式 (Business model) 智 慧 產 權, 於 2006 年 5 月 在 大 陸 與 香 港, 控 告 競 爭 對 手 比 亞 迪 公 司 涉 嫌 竊 取 其 商 業 機 密 為 例 因 該 模 式 可 能 由 內 部 員 工 與 競 爭 對 手 勾 結, 以 網 路 進 行 複 製, 甚 至 將 客 戶 訂 單 轉 移 給 競 爭 對 手 但 是 大 陸 社 會 智 慧 產 權 意 識 薄 弱, 且 行 政 與 法 制 保 護 體 系 運 作 落 後 於 市 場 現 況, 地 方 保 護 主 義 盛 行, 偵 查 審 判 與 救 濟 措 施 緩 不 濟 急 35 此 案 不 僅 懸 而 未 決, 還 有 更 多 臺 灣 知 名 商 標 地 名 或 人 事 物, 如 統 一 慈 濟 阿 里 山 日 月 潭 海 基 會 臺 鹽 綠 迷 雅 臺 塑 Forte 永 和 豆 漿 等 在 大 陸 遭 搶 註 冒 用 情 形, 經 向 中 共 官 方 申 請 再 議 複 審, 也 常 遭 駁 回 或 耗 時 數 年 也 就 是 說, 不 論 企 業 或 個 案 規 模, 由 於 大 陸 內 部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仍 使 得 中 共 在 應 對 上 揭 問 題 的 效 能 上 都 產 生 難 題 而 且, 此 落 差 也 考 驗 著 胡 錦 濤 保 障 臺 商 權 益 新 形 勢 下 發 展 兩 岸 關 係 的 四 點 意 見 (2005 年 3 月 4 日 ), 千 方 百 計 照 顧 和 維 護 他 們 ( 臺 胞 ) 正 當 權 益 的 政 策 宣 示 36 大 陸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衝 擊 中 共 的 國 際 觀 感, 也 反 映 出 政 策 與 應 對 效 能 上 的 落 差 大 陸 在 應 對 網 路 犯 罪 所 需 要 的 技 術 協 助 規 範 專 家 選 任 標 準 證 據 調 查 蒐 集 保 全 與 再 輸 出 供 審 判 程 序 使 用 等, 不 僅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或 司 法 解 釋 仍 付 之 闕 如, 使 偵 查 與 審 判 需 求 與 技 術 協 助 出 現 大 幅 差 距, 而 且 也 欠 缺 與 國 際 社 會 規 範 應 對 的 實 質 條 件 37 這 種 情 勢 同 樣 可 在 我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委 託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進 行 的 大 陸 臺 商 智 財 權 問 題 調 查 得 到 驗 證, 此 研 究 發 現 大 陸 情 勢 中 最 令 人 不 滿 者 偏 重 在 執 行 面, 包 括 中 共 行 政 查 處 及 司 法 審 判 程 序, 因 其 執 法 人 員 素 質 偏 低 以 及 地 方 保 護 主 義 盛 行, 使 許 多 臺 商 耗 費 大 量 時 間 與 訴 訟 費 用, 仍 然 難 以 獲 得 應 有 保 障, 此 為 大 陸 面 臨 之 主 要 問 33 34 35 36 37 Peter Grabosky, Requirements of Prosecution Services to Deal with Cyber Crime, pp. 215-218. Sean McCormack, United States Joins 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on Cybercrime (September 29, 2006), last visited March 20, 2009, U.S. Department of State,http://www.state.gov/r/pa/prs/ps/2006/73353.htm. 張 殿 文, 郭 台 銘 大 陸 香 港 打 官 司 捍 衛 知 識 產 權, 亞 洲 週 刊, 第 22 卷 第 24 期,2008 年 6 月 22 日, 頁 24 張 殿 文, 郭 台 銘 大 陸 香 港 打 官 司 捍 衛 知 識 產 權, 亞 洲 週 刊, 第 22 卷 第 24 期,2008 年 6 月 22 日, 頁 24 蔡 巍, 網 路 犯 罪 偵 查 中 的 技 術 協 助, 法 學 雜 誌 ( 北 京 ), 第 28 卷,2007 年 第 6 期,2007 年 月 11 月 15 日, 頁 120 102

題 所 在, 也 是 國 際 對 其 詬 病 之 主 因 大 陸 內 部 不 確 定 問 題 包 括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令 不 足 保 護 意 識 未 能 普 及 案 件 立 案 門 檻 過 高 地 方 保 護 主 義 盛 行 資 訊 未 透 明 公 開 部 門 行 政 職 能 重 複 執 行 不 力 缺 乏 協 調 配 合 證 據 蒐 集 調 查 保 全 不 易 法 官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審 判 品 質 良 莠 不 齊, 以 及 訴 訟 故 意 遲 延 等 問 題 38 伍 結 論 網 路 犯 罪 即 便 並 非 全 新 的 犯 罪 型 態, 甚 至 經 常 被 適 用 一 般 法 律 規 範 而 簡 單 化, 不 僅 衝 擊 人 們 對 安 全 領 域 的 重 新 認 識, 其 傳 播 迅 速 且 跨 越 國 界 甚 至 涉 及 他 類 領 域 之 特 性, 將 使 得 執 法 部 門 偵 查 蒐 證 相 對 困 難, 引 起 管 轄 權 衝 突 法 律 適 用 是 否 一 致 等 問 題 再 者, 網 路 犯 罪 經 常 涉 及 線 上 擬 真 證 據 保 全 與 再 輸 出 真 確 性 等 問 題, 也 會 導 致 犯 罪 定 義 模 糊 化, 影 響 政 府 應 對 效 能 以 上 裁 判 救 濟 效 果, 從 而 造 成 高 犯 罪 黑 數 與 累 犯 率, 甚 至 對 國 家 造 成 負 面 的 國 際 觀 感 由 於 網 路 與 經 濟 犯 罪 出 現 相 互 複 合 之 情 勢, 超 越 將 網 路 犯 罪 簡 單 化 類 型 化 的 傳 統 範 疇, 人 們 必 須 在 知 識 理 論 與 應 對 效 能 上 有 新 的 認 知 網 路 犯 罪 在 中 共 執 政 效 能 與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中, 不 僅 成 為 新 興 的 變 數, 也 易 於 誘 發 高 發 或 高 危 害 性 的 經 濟 犯 罪 中 共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若 仍 沿 襲 將 犯 罪 簡 單 化 類 型 化 或 內 部 調 控 手 段 的 傳 統, 將 忽 略 網 路 經 濟 犯 罪 的 危 害 性, 侷 限 其 政 策 應 用 與 法 制 治 理 空 間, 以 及 本 身 應 對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效 能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在 中 共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與 執 政 效 能 之 間, 既 能 產 生 鞏 固 又 足 以 惡 化 的 兩 重 作 用 網 路 安 全 因 素, 顯 然 是 影 響 中 共 應 對 經 濟 犯 罪 與 執 政 效 能 的 中 介 變 數 研 究 大 陸 的 網 路 與 經 濟 犯 罪, 在 數 據 取 得 上 仍 有 相 當 侷 限 性, 即 使 有 若 干 數 據 顯 現 網 路 與 經 濟 犯 罪 數 量 或 有 所 升 降, 但 此 數 據 變 動 對 於 中 共 嚴 打 策 略 應 對 效 能 法 制 條 件 與 內 部 條 件 是 否 改 善, 仍 難 進 行 判 斷 所 以, 在 數 據 不 充 分 難 題 下, 人 們 對 於 網 路 與 經 濟 犯 罪 相 互 複 合 之 情 勢, 顯 然 應 該 要 有 一 番 新 的 認 知 也 就 是 可 以 應 用 不 同 學 科 的 途 徑, 來 解 釋 大 陸 網 路 與 經 濟 犯 罪 相 複 合 的 情 勢, 所 提 出 的 質 性 觀 點 也 應 該 是 具 有 理 論 應 用 或 政 策 影 響 力, 進 而 能 夠 更 加 看 清 楚 問 題 所 涉 及 的 範 疇, 提 出 解 決 問 題 的 方 向, 也 可 克 服 數 據 不 足 的 量 化 研 究 限 制 38 林 富 傑, 大 陸 臺 商 智 財 權 問 題 調 查 (98 年 2 月 4 日 ),98 年 3 月 20 日 下 載, 工 業 總 會,http://www. cnfi.org.tw/kmportal/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magazine9802-467-3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