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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最 受 全 世 界 矚 目 的 一 場 選 舉 :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必 須 歷 經 政 黨 初 選 提 名 競 選 活 動 全 民 投 票 選 舉 人 團 投 票 等 過 程, 才 能 順 利 入 主 白 宮 依 據 美 國 憲 法, 競 選 總 統 的 候 選 人 須 符 合 : 出 生 為 美 國 人 年 滿 35 歲 以 上 在 美 國 至 少 居 住 十 四 年 以 上 的 條 件 * 政 黨 初 選 : 各 政 黨 在 各 州 進 行 政 黨 初 選, 選 出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政 黨 代 表 * 政 黨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 兩 黨 分 別 舉 行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由 各 州 選 出 參 加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的 黨 代 表, 並 推 選 總 統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 競 選 造 勢 : 各 政 黨 的 總 統 副 總 統 候 選 人, 展 開 競 選 造 勢 活 動, 並 在 電 視 上 發 表 演 說, 進 行 電 視 辯 論 等 * 投 票 :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一 為 選 民 投 票, 二 為 選 舉 人 團 投 票 11 月 份 第 一 週 之 後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二, 為 各 州 公 民 進 行 投 票 之 日 ; 選 舉 人 團 則 在 12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三 之 後 的 第 一 個 星 期 一, 在 各 州 首 府 分 別 投 票 中 選 出 總 統, 因 此, 從 形 式 上 來 說, 美 國 總 統 選 舉 並 非 直 接 選 舉, 而 是 間 接 選 舉 * 當 選 : 各 州 總 統 選 舉 的 投 票 結 果, 由 參 議 院 主 席 在 參 眾 兩 院 聯 席 會 議 上 公 布 總 統 副 總 統 當 選 人, 於 同 年 1 月 20 日 中 午 宣 誓 就 職

定 義 政 黨 政 治 政 黨 的 定 義 與 功 能 政 黨 制 度 的 類 型 政 黨 與 政 府 功 能 選 舉 的 意 義 選 舉 的 意 義 與 功 能 選 舉 的 功 能 普 通 原 則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選 舉 制 度 選 舉 權 行 使 的 原 則 選 舉 制 度 的 類 型 平 等 原 則 直 接 原 則 無 記 名 原 則 多 數 決 制 比 例 代 表 制 混 合 制 選 舉 活 動 選 舉 活 動 的 法 律 規 範 影 響 選 民 投 票 行 為 的 因 素 如 何 改 善 我 國 的 選 舉 文 化 我 國 的 選 舉 制 度 公 民 投 票 的 意 義 公 民 投 票 公 民 投 票 與 民 主 政 治 公 民 投 票 的 運 作 公 民 投 票 的 優 點 與 缺 點 公 民 投 票 與 民 主 政 治 的 關 係 公 民 投 票 的 優 點 公 民 投 票 的 缺 點 與 限 制

88 公 民 與 社 會 從 章 首 所 介 紹 美 國 總 統 的 選 舉 制 度 中, 我 們 可 以 了 解 政 壹 政 黨 政 治 黨 與 選 舉 在 民 主 政 治 的 重 要 本 課 就 來 探 討 政 黨 政 治 和 選 舉 制 度 相 關 問 題 一 政 黨 的 定 義 與 功 能 ( 一 ) 定 義 政 黨 (political party) 是 由 政 治 與 部 分 所 組 成 政 黨 的 定 義 由 人 民 基 於 相 同 政 治 理 念 或 利 益, 自 由 結 合 組 成 有 組 織 的 民 意 團 體 壓 力 團 體 又 稱 利 益 團 體, 人 民 基 於 共 同 理 念 或 利 益 組 成 的 團 體 的 詞 彙, 意 味 著 政 黨 是 由 部 分 人 組 合 的 政 治 團 體 明 確 地 說, 是 一 部 分 的 國 民, 基 於 相 同 的 政 治 理 念 或 利 益, 自 由 結 合 而 成 有 組 織 的 民 意 團 體 ; 目 的 是 希 望 集 思 廣 益, 提 出 公 共 政 策 和 政 綱, 並 透 過 公 開 的 選 舉, 掌 握 政 治 權 力, 合 法 控 制 政 府, 推 行 政 策, 以 實 踐 其 政 治 抱 負 民 主 政 治 團 體 除 政 黨 外, 還 有 壓 力 團 體 (pressure groups) 壓 力 團 體 又 稱 利 益 團 體, 也 是 指 部 分 人 民 基 於 共 同 的 理 念 或 是 利 益 所 組 成 的 團 體, 試 圖 透 過 遊 說 捐 款 支 持 候 選 人, 乃 至 組 織 民 眾 從 事 示 威 抗 議 等 手 段, 向 政 府 施 壓 以 影 響 公 共 政 策 壓 力 團 體 不 像 政 黨 那 樣 推 出 候 選 人 全 面 投 入 選 舉, 取 得 政 權 來 實 現 其 政 治 理 想 ( 二 ) 功 能 現 代 政 治, 不 管 民 主 或 獨 裁 都 與 政 黨 脫 離 不 了 關 係 現 代 國 家 中, 政 黨 已 是 普 遍 存 在 的 人 民 團 體, 現 代 民 主 政 治 更 是 民 意 政 治, 也 即 一 般 民 眾 均 可 參 與 政 治, 而 政 黨 即 提 供 了 人 民 有 效 參 與 政 治 的 管 道, 所 以 說 民 主 政 治 也 是 政 黨 政 治 那 麼, 政 黨 對 民 主 政 治 的 運 作, 具 有 哪 些 主 要 功 能 呢?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89 歸 納 起 來 有 下 列 五 點 : 反 映 民 意 需 求 : 政 黨 平 時 必 須 隨 時 探 求 民 隱 民 瘼, 了 解 和 匯 集 民 意 的 需 求, 反 映 給 政 府 做 為 施 政 參 考 在 野 黨, 則 可 利 用 民 意 向 政 府 施 壓, 或 做 為 本 身 的 競 選 政 見, 爭 取 民 眾 的 支 持, 提 供 民 眾 另 一 種 選 擇 參 與 選 舉 活 動 : 政 黨 可 以 培 育 政 治 菁 英, 提 名 優 秀 的 候 選 人 參 與 選 舉, 一 方 面 向 選 民 背 書 負 責, 一 方 面 限 制 本 黨 其 他 候 選 人 參 與 選 舉 同 時, 還 可 大 力 輔 選 並 動 員 選 民 的 支 持, 以 贏 得 選 舉 組 成 或 監 督 政 府 : 在 大 選 中 贏 得 選 舉 的 政 黨, 將 成 為 執 政 黨, 可 以 組 成 政 府 制 訂 政 策, 實 現 政 見 ; 如 果 敗 選, 則 淪 為 在 野 黨, 或 稱 反 對 黨, 仍 可 監 督 政 府, 使 政 府 不 致 恣 意 妄 為, 濫 權 腐 化, 同 時 也 可 伺 機 反 敗 為 勝, 接 掌 政 權 朝 野 政 黨 輪 替, 正 是 民 主 政 治 常 見 的 現 象 政 黨 的 功 能 反 映 民 意 需 求, 給 政 府 做 為 施 政 參 考 參 與 選 舉 活 動, 爭 取 選 民 支 持, 贏 得 選 舉 組 成 或 監 督 政 府, 勝 選 則 組 成 政 府, 成 為 執 政 黨 ; 或 敗 選 成 為 在 野 黨, 監 督 政 府 提 供 整 體 性 政 策, 以 供 民 眾 選 舉 或 做 為 施 政 依 據 促 進 政 治 社 會 化, 教 育 社 會 大 眾 提 供 整 體 性 的 政 策 : 社 會 大 眾 壓 力 團 體 和 媒 體 輿 論, 往 往 只 表 達 了 部 分 的 民 意 與 利 益, 政 黨 雖 然 也 是 某 部 分 人 的 組 合, 但 是 為 了 能 執 政, 會 顧 及 不 同 的 民 意, 整 合 社 會 上 各 種 不 同 的 利 益, 提 出 一 貫 性 全 盤 性 的 政 策 意 見, 以 供 民 眾 選 擇 或 做 為 施 政 的 依 據 圖 5-1 政 黨 的 功 能 在 於 推 派 好 的 候 選 人 與 政 策, 並 透 過 公 開 的 選 舉 方 式, 合 法 取 得 施 政 權 利, 圖 為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立 委 補 選 候 選 人 政 見 發 表 會 圖 5-2 政 黨 可 以 培 育 政 治 菁 英, 提 名 優 秀 的 政 黨 候 選 人 參 選, 圖 為 2000 年 總 統 大 選 時, 候 選 人 高 掛 的 競 選 旗 幟

90 公 民 與 社 會 促 進 政 治 社 會 化 : 政 黨 不 但 能 使 社 會 成 員 參 與 政 治, 並 表 達 對 政 治 的 看 法, 也 能 教 育 社 會 成 員 認 識 政 治 與 選 舉 活 動 的 規 範, 這 些 都 是 政 治 教 育 與 政 治 社 會 化 的 重 要 機 制 例 如 透 過 選 舉 活 動, 使 社 會 大 眾 了 解 什 麼 是 選 舉? 如 何 投 票 給 優 秀 的 候 選 人 二 政 黨 制 度 的 類 型 政 黨 的 分 類, 牽 涉 到 政 黨 的 類 型 和 政 黨 制 度 兩 個 層 面 政 黨 類 型 以 權 力 的 來 源 區 分 : 內 造 政 黨 和 外 造 政 黨 基 於 黨 員 利 益 或 意 見 組 成 區 分 : 掮 客 型 政 黨 和 理 念 型 政 黨 政 黨 的 類 型 可 分 成 下 列 幾 種 : 內 造 政 黨 和 外 造 政 黨 : 內 造 政 黨 是 部 分 國 會 議 員 基 於 選 舉 需 要 而 組 成 或 主 導 的 政 黨, 如 : 英 國 的 保 守 黨 和 自 由 黨, 其 權 力 核 心 在 國 會 黨 團 ; 外 造 政 黨 是 由 社 會 菁 英 組 成 並 領 導 的 政 黨, 像 我 國 的 國 民 黨 和 民 進 黨, 其 權 力 核 心 不 在 國 會 黨 團, 而 是 在 國 會 之 外 的 黨 中 央 掮 客 型 政 黨 和 理 念 型 政 黨 : 掮 客 型 政 黨 乃 基 於 黨 員 或 支 持 者 的 利 益 或 意 見 而 組 成, 如 : 美 國 民 主 共 和 兩 黨, 不 具 鮮 明 的 意 識 型 態, 大 多 以 選 民 利 益 做 為 政 黨 的 政 見 ; 理 念 型 政 黨 又 稱 使 命 型 政 黨, 則 以 其 政 治 理 念 整 合 選 民, 特 別 強 調 特 定 的 理 想 和 強 烈 的 使 命 感, 這 類 政 黨 以 社 會 主 義 政 黨 居 多 至 於 政 黨 制 度 的 類 型, 則 是 依 一 個 國 家 內 部 政 黨 數 目 或 其 權 力 分 布 的 情 況 來 分 類, 通 常 可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 一 黨 制 : 一 個 國 家 之 內, 如 果 只 允 許 一 個 政 黨 執 政, 稱 為 一 黨 專 政 制, 共 產 集 權 國 家 的 政 黨 便 屬 此 類 如 果 一 個 國 家 只 有 一 個 主 要 政 黨, 長 期 掌 握 國 會 多 數 及 行 政 首 長 地 位, 其 他 政 黨 雖 然 可 以 合 法 地 存 在, 但 不 足 以 跟 主 要 政 黨 相 抗 衡, 便 屬 於 一 黨 獨 大 制, 例 如 : 我 國 解 嚴 後 至 政 黨 輪 替 前 的 中 國 國 民 黨 和 新 加 坡 的 人 民 行 動 黨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91 兩 黨 制 : 一 個 國 家 內 有 兩 個 主 要 的 政 黨, 其 中 任 何 一 黨 均 有 可 能 透 過 選 舉 而 單 獨 贏 得 執 政 的 機 會 不 過, 除 了 這 兩 大 黨 以 外, 當 然 也 容 許 其 他 政 黨 的 合 法 存 在 與 競 爭 例 如 英 美 便 是 兩 黨 制, 英 國 除 了 保 守 黨 和 工 黨, 美 國 除 了 共 和 民 主 兩 黨 外, 皆 有 其 他 的 小 黨 存 在 多 黨 制 : 一 個 國 家 有 三 個 以 上 政 黨 同 時 存 在, 都 在 國 會 中 占 有 相 當 席 次, 卻 沒 有 一 個 黨 可 以 單 獨 贏 得 大 選 而 執 政 所 以 經 常 必 須 以 結 盟 的 方 式, 才 能 贏 得 國 會 中 過 半 席 次, 進 而 組 成 聯 合 政 府, 這 種 情 形 稱 為 多 黨 制, 例 如 法 國 義 大 利 等 都 是 三 政 黨 與 政 府 政 黨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贏 得 選 舉, 取 得 政 權, 組 織 政 府 政 黨 制 度 一 黨 制 : 一 黨 專 政 制 : 國 家 只 允 許 一 個 政 黨 專 門 執 政 一 黨 獨 大 制 : 國 家 長 期 由 一 主 要 政 黨, 掌 握 國 會 多 數 及 行 政 首 長 地 位 兩 黨 制 : 國 家 內 有 兩 個 主 要 政 黨 多 黨 制 : 國 家 有 三 個 以 上 主 要 政 黨 同 時 存 在 一 黨 專 政 制 和 一 黨 獨 大 制 的 政 黨, 可 以 單 獨 取 得 政 權 組 織 政 府, 成 為 執 政 黨, 實 行 其 政 治 主 張 一 黨 專 政 是 極 權 政 治 的 表 現, 只 由 一 個 黨 包 辦 所 有 政 治 活 動 與 政 府 職 位, 造 成 權 力 的 獨 占, 極 易 產 生 絕 對 的 權 力, 絕 對 的 腐 化 現 象, 例 如 中 國 北 韓 等, 即 為 一 黨 專 政 的 國 家 一 黨 獨 大 制 多 半 發 生 在 爭 取 獨 立 的 新 興 國 家, 這 種 政 黨 通 常 是 領 導 群 眾 擺 脫 帝 國 主 義 統 治, 建 立 民 主 體 制 的 政 黨, 如 新 加 坡 的 人 民 行 動 黨 一 黨 獨 大 下 的 政 治 較 為 穩 定, 容 易 實 現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但 也 有 可 能 因 缺 乏 監 督 和 競 爭, 形 成 腐 化 現 象, 國 家 不 易 進 步, 例 如 印 度 國 大 黨 兩 黨 制 被 視 為 民 主 政 治 的 理 想 型 態, 選 舉 勝 利 的 政 黨 取 圖 5-3 中 國 目 前 仍 為 一 黨 專 政 的 國 家, 圖 為 中 國 國 家 主 席 胡 錦 濤 ( 左 二 ) 在 人 大 會 閉 幕 大 會 發 表 談 話 得 政 權, 單 獨 執 政, 失 敗 的 則 成 為 在 野 黨, 發 揮 制 衡 監 督 的 功 能 執 政 黨 既 可 推 展 政 策 保 障 民 眾 的 福 祉, 又 不 敢 恣 意 妄 為, 否 則 將 會 失 去 執 政 的 地 位 不 過, 由 於 較 缺 乏 多 元 的 代 表 性, 若 兩 黨 政 見 接 近, 反 而 會 造 成 選 民 難 以 選 擇, 影 響 投 票 的 興 趣

92 公 民 與 社 會 多 黨 制 因 為 沒 有 一 個 政 黨 能 在 選 舉 中 取 得 過 半 票 數 或 議 會 過 半 席 次, 在 內 閣 制 國 家 必 須 由 兩 個 或 數 個 黨 來 組 成 聯 合 內 閣, 換 句 話 說, 就 是 政 府 由 數 個 政 黨 結 盟 聯 合 執 政, 法 國 第 四 共 和 時 代 智 利 和 西 歐 各 獨 立 已 久 的 民 主 國 家 多 屬 這 種 聯 合 執 政 在 這 種 體 制 之 下, 政 黨 的 政 策 必 須 相 互 妥 協, 施 政 很 難 一 貫, 容 易 造 成 政 局 的 更 迭, 但 不 同 政 黨 的 政 見 較 能 代 表 各 方 利 益, 民 主 多 元 的 精 神 也 較 能 受 到 保 障 貳 選 舉 制 度 一 選 舉 的 意 義 與 功 能 ( 一 ) 選 舉 的 意 義 一 個 組 織 或 團 體 中 出 任 某 種 職 位 的 辦 法 很 多, 例 如 : 世 襲 任 命 遞 補 競 爭 協 商 等 方 法 在 民 主 政 治 時 代, 大 多 採 用 選 舉 的 辦 法, 可 以 說, 沒 有 選 舉 就 沒 有 民 主 政 治 要 選 舉 就 要 具 有 選 舉 權, 選 舉 權 是 參 與 選 舉 的 權 利, 具 有 廣 狹 兩 義 : 狹 義 的 選 舉 專 指 人 民 參 政 的 選 舉, 要 具 有 一 定 資 格 的 公 民 才 有 選 舉 權, 例 如 : 選 區 內 的 公 民 有 權 選 出 縣 議 員 組 成 縣 議 會, 全 縣 的 公 民 也 有 權 選 出 縣 長, 組 成 縣 政 府 廣 義 選 舉 則 指 一 個 組 織 或 團 體 組 成 幹 部 選 舉, 要 這 個 組 織 或 團 體 的 成 員 才 有 選 舉 權, 每 一 成 員, 基 於 自 由 意 志, 依 照 一 定 的 規 定 和 程 序 選 擇 一 個 或 少 數 幹 部 組 成 團 體 或 組 織, 例 如 : 社 員 選 出 社 長 等 幹 部 組 成 社 團 ; 全 班 同 學 選 出 班 長 股 長 等 組 成 班 會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93 ( 二 ) 選 舉 的 功 能 選 舉 對 民 主 政 治 十 分 重 要, 其 功 用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幾 點 : 選 出 菁 英 組 成 政 府 : 民 主 國 家 的 政 府, 不 管 行 政 部 門 的 總 統 或 立 法 部 門 國 會 的 議 員, 都 由 人 民 選 出 政 治 菁 英 擔 任, 所 以 民 主 國 家 的 政 府, 必 須 是 民 選 的 政 府 賦 予 政 府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 任 何 一 個 政 府 要 得 到 人 民 的 同 意, 統 治 的 基 礎 才 具 有 正 當 性 和 合 法 性, 選 舉 正 是 賦 予 政 府 正 當 與 合 法 統 治 的 程 序, 經 由 選 舉 產 生 的 政 府 方 可 得 到 人 民 的 認 同 與 支 持 責 任 政 治 的 展 現 : 選 舉 是 執 政 者 為 其 施 政 負 責 的 最 好 展 現, 執 政 者 不 但 要 努 力 實 現 競 選 諾 言, 還 要 隨 時 體 察 民 意, 調 整 施 政 方 針 與 內 容, 以 符 合 人 民 之 需 要, 展 現 其 施 政 的 績 效, 爭 取 選 民 的 認 同, 以 求 繼 續 執 政 否 則 在 下 次 選 舉 中 就 會 被 汰 換, 可 見 民 主 政 治 也 是 一 種 責 任 政 治 形 成 民 意 和 表 達 民 意 : 民 主 政 治 是 民 意 政 治, 在 選 舉 過 程 中, 政 黨 和 候 選 人 的 文 宣 與 造 勢, 可 以 形 成 民 意, 而 選 民 對 政 黨 候 選 人 和 政 見 的 選 擇, 也 就 是 民 意 表 達 此 外, 選 舉 活 動 也 具 有 教 育 選 民 的 作 用 而 人 民 參 與 選 選 舉 的 功 能 選 出 菁 英 組 成 政 府 賦 予 政 府 正 當 性 與 合 法 性 責 任 政 治 的 展 現 形 成 民 意 和 表 達 民 意 舉 活 動, 也 可 增 加 他 對 國 家 社 會 參 與 感 和 歸 屬 感 圖 5-4 透 過 選 舉 的 方 式 選 賢 與 能, 落 實 民 主 政 治, 圖 為 選 戰 正 熾, 位 居 交 通 要 塞 的 圓 環 全 部 插 滿 各 黨 候 選 人 的 競 選 旗 幟, 意 圖 達 到 宣 傳 效 果 增 加 選 民 印 象

94 公 民 與 社 會 二 選 舉 權 行 使 的 原 則 普 通 平 等 直 接 和 無 記 名 是 現 代 民 主 國 家 普 遍 採 行 選 舉 權 行 使 的 原 則 我 國 憲 法 第 129 條 也 規 定 各 種 選 舉 除 另 有 圖 5-5 選 舉 權 行 使 的 原 則 規 定 外, 以 普 通 平 等 直 接 及 無 記 名 之 方 法 行 之,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普 通 原 則 普 通 原 則 又 稱 一 般 原 則, 規 定 凡 是 公 民, 除 年 齡 居 住 期 限 及 因 受 監 護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外, 不 分 性 別 宗 教 種 族 階 級 黨 派 財 產 教 育 程 度 等, 都 有 選 舉 權, 也 就 是 儘 量 減 少 限 制 條 件, 把 選 舉 權 普 及 到 每 位 公 民 的 身 上 我 國 憲 法 就 規 定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20 歲 者, 有 依 法 選 舉 之 權 ( 二 ) 平 等 原 則 平 等 選 舉 是 指 每 一 個 合 格 的 選 民 只 有 一 個 投 票 權, 只 能 投 一 張 票, 而 且 每 一 票 的 價 值 相 等, 也 就 是 一 人 一 票, 票 票 等 值, 每 張 選 票 產 生 的 效 果 與 影 響 力 都 相 同 ( 三 ) 直 接 原 則 圖 5-6 選 舉 權 行 使 的 原 則 是 不 分 男 女 老 少, 一 律 享 有 一 人 一 票, 票 票 等 值 的 價 值, 圖 為 百 歲 人 瑞 赴 投 開 票 所 投 下 神 聖 的 一 票 直 接 原 則 指 選 民 不 假 手 他 人, 直 接 選 出 當 選 人 的 意 思 反 之 由 選 民 先 選 出 選 舉 人, 再 由 選 舉 人 選 出 當 選 人 則 為 間 接 選 舉 我 國 總 統 第 一 任 到 第 八 任 是 由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自 第 九 任 開 始 則 改 採 由 選 民 直 接 選 舉, 晚 近 各 國 選 舉 法 亦 大 抵 都 採 直 接 選 舉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95 ( 四 ) 無 記 名 原 則 無 記 名 原 則 又 稱 秘 密 選 舉 原 則, 意 即 選 民 在 投 票 時, 選 票 上 不 須 記 載 自 己 的 姓 名, 以 維 持 投 票 之 秘 密, 故 又 稱 為 秘 密 選 舉, 其 目 的 在 避 免 投 票 人 受 到 威 脅 利 誘, 以 保 障 個 人 的 自 由 意 志 除 了 上 述 四 項 原 則 外, 理 性 和 自 由 的 原 則 也 非 常 重 要, 選 民 行 使 選 舉 權 時 要 理 性 思 考, 並 自 由 判 斷, 然 後 把 選 票 投 給 自 己 認 為 最 理 想 的 人 選,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與 干 涉, 才 是 真 正 行 使 選 舉 權 三 選 舉 制 度 的 類 型 選 舉 是 民 主 政 治 重 要 的 表 現, 究 竟 要 透 過 什 麼 方 法 或 程 序, 才 能 公 平 公 正 而 有 效 地 達 成 目 的 呢? 這 就 是 選 舉 制 度 的 圖 5-7 總 統 尚 未 由 人 民 直 選 之 前, 選 舉 總 統 的 權 利, 皆 由 國 代 行 使, 圖 為 第 一 屆 國 民 大 會 第 八 次 會 議 第 八 任 總 統 選 舉, 行 動 不 便 的 資 深 國 代 坐 輪 椅 至 中 山 堂 投 票 問 題 世 界 各 國 依 其 歷 史 文 化 背 景, 發 展 出 十 分 複 雜 的 選 舉 制 度 大 體 而 言, 可 分 為 多 數 決 制 比 例 代 表 制 和 混 合 投 票 制 三 大 類,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多 數 決 制 多 數 決 制 又 稱 多 數 選 舉 制 或 領 先 者 當 選 制 這 種 制 度 是 指 在 一 個 選 舉 區 內, 獲 得 較 多 數 選 票 的 候 選 人 即 為 當 選 者 的 選 舉 制 度, 但 每 一 選 區 到 底 能 當 選 多 少 人? 得 到 多 少 票 數 才 算 多 數, 各 國 又 有 不 同 的 設 計 下 列 是 幾 種 較 常 見 的 制 度 :

96 公 民 與 社 會 單 一 選 區 制 和 複 數 選 區 制 : 一 個 選 舉 區 只 能 選 出 一 人, 多 數 決 制 以 當 選 人 數 區 分 : 單 一 選 區 制 和 複 數 選 區 制 以 選 舉 次 數 區 分 : 一 輪 投 票 制 和 兩 輪 投 票 制 由 得 票 最 多 的 那 一 個 人 當 選 的 制 度, 叫 單 一 選 區 制, 如 美 國 眾 議 員 的 選 舉, 就 依 此 一 制 度 產 生, 這 種 制 度 對 小 黨 及 獨 立 參 選 人 不 利 一 個 選 區 可 以 選 出 兩 個 以 上 當 選 人 的 制 度, 叫 複 數 選 區 制, 通 常 選 區 較 大, 所 以 又 叫 大 選 區 制 ( 各 政 黨 也 會 各 提 若 干 人 出 來 競 選 ) 我 國 縣 ( 市 ) 議 員 及 鄉 鎮 ( 市 ) 民 代 表 的 選 舉 均 採 複 數 選 區 制 這 種 制 度 候 選 人 雖 較 費 時 費 力, 但 對 小 黨 及 獨 立 參 選 人 比 較 有 利, 只 要 能 在 選 區 內 爭 取 到 一 定 的 支 持 票, 便 有 當 選 的 機 會 相 對 多 數 制 和 絕 對 多 數 制 : 在 單 一 選 區 中, 如 果 規 定 候 選 人 當 選 所 需 的 票 數, 必 須 超 過 全 部 有 效 票 的 一 半 以 上, 叫 做 絕 對 多 數 制, 像 法 國 總 統 大 選 另 外, 如 果 在 單 一 選 區 內, 候 選 人 獲 得 最 高 票, 或 在 複 數 選 區 內 獲 得 較 多 的 票 就 能 當 選 的, 叫 做 相 對 多 數 制, 前 者 如 我 國 的 總 統 大 選 ; 後 者 如 我 國 的 縣 議 員 選 舉 一 輪 投 票 制 和 兩 輪 投 票 制 : 對 於 當 選 所 需 的 票 數, 如 果 採 相 對 多 數, 只 需 一 次 投 票, 就 可 產 生 定 額 的 當 選 人, 稱 一 輪 投 票 制 如 果 採 絕 對 多 數 制, 很 可 能 在 第 一 輪 投 票 時, 有 一 部 分 或 全 部 候 選 人 會 因 沒 有 得 到 過 半 數 票 而 無 法 當 選, 因 而 必 須 舉 行 第 二 輪 投 票 第 二 輪 投 票 時, 通 常 由 第 一 輪 投 票 中 得 票 最 多 的 前 兩 位 參 加 競 選, 這 樣 便 可 產 生 絕 對 多 數 有 效 票 的 當 選 者 我 國 的 總 統 大 選 採 一 輪 投 票, 而 法 國 的 總 統 選 舉 則 採 兩 輪 投 票 制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97 圖 5-8 兩 輪 投 票 制 示 意 圖 ( 二 ) 比 例 代 表 制 多 數 決 制 基 本 上 是 候 選 人 與 候 選 人 的 競 爭, 人 民 選 擇 的 對 象 是 個 人 ; 而 比 例 代 表 制 則 是 政 黨 與 政 黨 的 競 爭, 人 民 投 票 的 對 象 是 政 黨 或 政 黨 所 提 的 候 選 人 名 單, 所 以 比 例 代 表 制 又 稱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制 或 名 單 比 例 代 表 制 其 方 法 是 由 各 政 黨 將 其 推 薦 的 候 選 人 列 一 名 單, 供 選 民 選 擇, 選 民 就 各 黨 所 提 出 的 名 單 與 政 策, 投 票 給 某 一 政 黨, 然 後 計 算 各 政 黨 的 得 票 數, 依 比 例 分 配 各 政 黨 應 當 選 的 名 額, 最 後 由 各 政 黨 決 定 其 當 選 人 歐 陸 的 瑞 士 荷 蘭 比 利 時 等 國 家 就 採 這 種 制 度 表 5-1 模 擬 比 例 代 表 制 得 票 情 形 總 席 次 政 黨 得 票 率 分 配 席 位 甲 30% 120 400 乙 20% 80 丙 40% 160 丁 10% 40 註 : 若 某 黨 得 票 率 低 於 選 舉 門 檻 ( 例 如 有 效 票 的 5%), 則 無 法 參 加 席 次 之 分 配

98 公 民 與 社 會 ( 三 ) 混 合 制 混 合 制 是 採 多 數 決 制 和 比 例 代 表 制 的 混 合, 例 如 德 國 和 日 本 等 國 家 的 國 會 選 舉, 一 部 分 名 額 採 多 數 決 選 舉, 一 部 分 則 用 比 例 代 表 制 每 一 個 選 舉 人 有 兩 張 選 票, 一 張 直 接 投 候 選 人, 一 張 則 投 給 政 黨, 由 各 黨 依 得 票 比 例 分 配 席 位, 這 種 選 舉 制 度 就 稱 混 合 制 我 國 立 委 選 舉 自 第 七 屆 起 也 將 改 採 混 合 制, 即 選 民 一 票 投 給 單 一 選 區 的 區 域 立 委 候 選 人, 以 獲 得 最 高 票 者 當 選 ; 另 一 票 投 給 各 政 黨 所 提 名 的 不 分 區 及 僑 選 立 委 候 選 人 名 單, 依 各 政 黨 得 票 比 例 分 配 席 次, 這 就 是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這 種 混 合 制 在 當 選 席 次 的 分 配 上, 各 國 又 有 並 立 制 和 聯 立 制 兩 種 不 同 的 規 劃 並 立 制 是 各 政 黨 的 當 選 席 次 分 配, 分 別 由 兩 個 管 道 同 時 進 行, 其 一 是 各 政 黨 在 區 域 選 舉 的 選 區 中 所 贏 得 的 席 次, 另 一 是 各 政 黨 依 其 政 黨 票 的 得 票 率 來 分 配 所 得 到 的 席 次, 這 兩 部 分 的 席 次 加 總, 即 為 各 該 政 黨 的 當 選 席 次 聯 立 制 是 各 政 黨 先 以 其 全 國 得 票 率 來 分 配 所 應 得 之 總 席 次, 再 扣 除 各 該 政 黨 在 區 域 選 舉 中 所 贏 得 的 席 次, 如 有 剩 下 席 次, 再 從 政 黨 候 選 人 名 單 中 依 序 補 足 之 圖 5-9 混 合 制 示 意 圖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99 並 立 制 的 優 點 是 區 域 候 選 人 與 政 黨 候 選 人 沒 有 衝 突, 缺 點 是 政 黨 當 選 席 次 常 不 能 反 映 其 得 票 率, 且 不 利 於 小 黨 和 新 興 政 黨 而 聯 立 制 的 優 點 則 是 政 黨 當 選 席 次 能 充 分 反 映 其 得 票 率, 且 有 利 於 小 黨 和 新 興 政 黨, 而 缺 點 是 容 易 造 成 區 域 候 選 人 和 政 黨 候 選 人 的 衝 突 ( 四 ) 我 國 的 選 舉 制 度 我 國 從 1947 年 起 行 憲, 依 憲 法 規 定, 選 出 了 第 一 屆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立 法 委 員 和 監 察 委 員 ;1948 年 選 出 正 副 總 統 1949 年 政 府 遷 臺 後, 積 極 推 展 地 方 自 治, 逐 步 展 開 各 項 公 職 人 員 的 選 舉 我 國 是 一 個 民 主 國 家, 許 多 公 職 人 員 都 靠 選 舉 產 生 目 前 我 國 選 舉 的 項 目 很 多, 其 中 與 我 們 比 較 切 身 的 項 目 與 制 度, 簡 單 說 明 如 下 : 正 副 總 統 選 舉 : 我 國 的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第 一 任 到 第 八 任 採 間 接 選 舉, 由 國 民 大 會 代 表 選 出 自 1996 年 第 九 任 起, 改 為 公 民 直 選,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採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亦 即 以 全 國 為 一 個 選 區, 由 總 統 副 總 統 合 成 一 組 候 選 人 登 記 參 選, 其 中 以 得 票 數 最 多 的 一 組 候 選 人 當 選, 所 以 只 須 一 輪 投 票 如 果 只 有 一 組 候 選 人 參 選 時, 其 得 票 數 必 須 達 選 舉 人 總 數 的 20% 以 上, 方 為 當 選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 立 法 院 是 我 國 的 國 會 自 1992 年 ( 第 二 屆 ) 起, 立 法 委 員 也 改 由 全 國 選 民 選 出, 任 期 三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第 六 屆 的 立 法 委 員 應 選 總 額 為 225 人, 採 複 數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和 比 例 代 表 混 合 制, 亦 即 選 出 78% 區 域 立 委 和 22% 的 政 黨 選 出 比 例 代 表 立 委 但 自 2008 年 選 出 的 第 七 屆 立 委 開 始, 總 額 改 為 113 人, 任 期 四 年, 並 採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選 民 可 投 兩 票, 一 票 投 候 選 人, 以 多 數 決 選 出 區 域 立 委, 一 票 投 政 黨, 選 出 政 黨 比 例 代 表 的 立 法 委 員

100 公 民 與 社 會 圖 5-10 我 國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制 度 示 意 圖 圖 5-11 縣 市 長 的 選 舉 為 每 四 年 舉 行 一 次, 圖 為 縣 市 長 選 舉 候 選 人 造 勢 活 動 直 轄 市 長 和 議 員 選 舉 : 臺 北 高 雄 兩 市 早 期 是 民 選, 升 格 直 轄 市 後 改 為 官 派,83 年 又 改 為 直 選,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採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市 議 員 的 選 舉,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採 複 數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縣 ( 市 ) 長 和 縣 ( 市 ) 議 員 的 選 舉 : 縣 ( 市 ) 是 地 方 自 治 的 基 本 單 位 所 以, 縣 ( 市 ) 長 和 議 員 的 選 舉, 自 政 府 遷 臺 以 來, 大 致 上 未 曾 間 斷 過 縣 ( 市 ) 長 的 任 期 四 年, 只 能 連 任 一 次, 採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縣 ( 市 ) 議 員 的 任 期 也 是 四 年, 可 以 連 選 連 任, 採 複 數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101 表 5-2 行 政 首 長 我 國 選 舉 制 度 一 覽 表 中 央 總 統 副 總 統 地 方 種 類 任 期 產 生 方 式 選 舉 方 法 直 轄 市 長 縣 市 長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單 一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民 意 代 表 中 央 立 法 委 員 地 方 直 轄 市 市 議 員 縣 市 議 員 任 期 四 年, 連 選 得 連 任 公 民 直 選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 並 立 式 ) ( 原 住 民 立 委 選 舉 採 複 數 選 區 ) 複 數 選 區 相 對 多 數 制 依 據 民 國 94 年 通 過 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增 修 條 文, 立 法 委 員 自 第 七 屆 開 始, 將 透 過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產 生, 人 數 亦 由 原 先 的 225 人, 減 半 成 為 113 人, 一 般 認 為, 經 由 此 一 選 舉 制 度 的 變 更, 將 大 大 改 變 臺 灣 各 政 黨 的 政 治 版 圖, 尤 其 衝 擊 諸 如 親 民 黨 臺 灣 團 結 聯 盟 等 小 黨 在 立 法 院 生 存 的 空 間 請 問 : 所 謂 衝 擊 小 黨 在 立 法 院 生 存 空 間, 所 指 為 何? 如 果 你 是 小 黨 的 黨 主 席, 你 會 採 取 何 種 方 式, 來 因 應 新 的 選 舉 制 度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102 公 民 與 社 會 參 選 舉 活 動 一 選 舉 活 動 的 法 律 規 範 真 正 民 主 的 選 舉, 應 該 基 於 法 治, 在 公 平 公 正 和 公 開 原 則 下 進 行 因 為 選 舉 像 球 賽 一 樣, 任 何 球 賽 都 有 一 定 的 比 賽 規 則, 參 加 比 賽 的 球 員 必 須 先 承 認 球 賽 規 則, 然 後 進 場 遵 照 這 些 規 則 比 賽, 縱 然 發 現 規 則 有 問 題, 也 要 等 到 賽 完 以 後 再 提 議 修 改, 以 便 下 次 比 賽 有 新 規 則 可 用 同 樣 的 道 理, 選 舉 有 選 舉 的 法 規, 凡 是 參 加 選 舉 的 人, 不 論 是 候 選 人 選 民 或 承 辦 選 舉 工 作 的 人 都 要 認 識 和 肯 定 現 有 的 選 舉 法 規, 然 後 依 法 來 進 行 選 舉 工 作, 尤 其 競 選 活 動, 更 要 在 法 律 規 範 下 公 開 進 行, 才 能 平 和 順 利 公 平 和 公 正, 這 樣 才 稱 得 上 民 主 選 圖 5-12 任 何 的 選 舉 活 動, 都 應 該 在 公 平 公 開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圖 為 某 投 票 所 開 票 情 形 舉 的 成 功 關 於 依 法 的 選 舉, 我 國 憲 法 第 十 二 章 選 舉 罷 免 創 制 複 決 中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我 國 是 個 民 主 國 家, 實 施 憲 政 民 主, 乃 是 政 府 一 再 宣 示 的 基 本 政 策, 故 制 訂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和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做 為 各 種 選 舉 工 作 及 競 選 活 動 的 法 律 規 範 每 項 選 舉 的 競 選 活 動, 在 相 關 法 律 中, 都 有 詳 細 的 規 選 舉 活 動 的 法 律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十 二 章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罷 免 法 定 : 舉 凡 候 選 人 競 選 活 動 期 間 的 訂 定 競 選 辦 事 處 與 助 選 員 的 設 置 競 選 經 費 的 捐 募 限 制 與 查 核, 政 見 發 表 會 之 舉 辦 宣 傳 品 印 發 與 廣 告 物 宣 傳 車 輛 與 擴 音 器 之 限 制 政 黨 競 選 活 動 之 限 定 等 等, 都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大 家 都 應 該 遵 守, 這 樣, 選 舉 才 能 夠 在 公 開 下 順 利 完 成, 並 達 公 平 公 正 的 結 果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103 二 影 響 選 民 投 票 行 為 的 因 素 民 主 國 家 的 公 民 雖 然 基 本 上 都 有 投 票 權, 但 實 際 上, 很 多 公 民 在 選 舉 時 卻 不 參 加 投 票, 以 為 投 票 是 公 民 的 權 利, 自 己 可 以 決 定 要 不 要 行 使 這 個 權 利 ; 但 也 有 人 認 為 投 票 是 公 民 的 義 務, 假 如 大 家 都 不 投 票, 根 本 無 法 產 生 民 主 政 府, 所 以 比 利 時 (1893 年 ) 荷 蘭 (1917 年 ) 和 澳 大 利 亞 (1924 年 ) 都 用 法 律 強 迫 選 民 投 票, 不 過 一 般 民 主 國 家 不 採 用 這 種 辦 法, 而 用 選 舉 日 放 假 通 信 投 票 延 長 投 票 時 間 等 方 法, 鼓 勵 選 民 投 票, 可 是 收 效 都 不 高 影 響 選 民 投 票 的 因 素 很 多, 可 分 選 民 本 身 候 選 人 條 件 及 其 政 黨 屬 性 三 方 面 說 明 首 先 就 選 民 而 言, 年 齡 性 別 財 產 就 業 或 失 業 等, 都 會 影 響 投 票 的 意 願 年 齡 高 的 對 政 圖 5-13 競 選 期 間, 任 何 的 競 選 活 動 都 有 明 確 的 規 範, 圖 為 競 選 旗 幟 過 於 靠 近 投 票 所, 即 被 拆 移 到 三 十 公 尺 之 外, 避 免 影 響 選 舉 公 平 性 治 的 認 識 深 經 驗 多 比 較 認 同 選 舉 的 重 要 ; 男 性 的 政 治 興 趣 高, 比 較 喜 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自 然 較 女 性 願 意 投 票 有 財 產 有 工 作 的 選 民, 不 必 為 三 餐 溫 飽 忙 碌, 就 比 較 有 興 致 有 時 間 去 投 票 其 次 就 候 選 人 條 件 而 言, 候 選 人 的 素 質 優 秀 能 力 品 德 高 服 務 熱 忱 又 親 近 選 民, 所 提 政 見 也 符 合 國 家 社 會 需 要 和 人 民 利 益, 自 然 吸 引 選 民 樂 意 支 持, 前 往 投 票 ; 還 有 候 選 人 所 屬 政 黨 的 政 治 主 張, 符 合 選 民 的 理 想, 平 常 表 現 也 為 各 界 認 同, 對 候 選 人 的 助 選, 自 然 能 背 書 加 分, 也 有 鼓 勵 選 民 投 票 意 願 的 作 用 其 實, 選 民 的 投 票 能 朝 這 些 因 素 去 做 理 性 慎 重 的 思 考, 才 是 選 賢 與 能 的 投 票 行 為 想 想 看, 哪 些 因 素 影 響 選 民 的 投 票? 為 什 麼? 如 何 提 高 投 票 率?

104 公 民 與 社 會 三 如 何 改 善 我 國 的 選 舉 文 化 我 國 的 選 舉 文 化, 可 以 從 幾 方 面 來 說 明 首 先, 國 人 對 於 選 舉 的 意 義 與 功 用, 已 有 相 當 的 了 解, 並 且 對 於 選 舉 活 動, 也 具 有 高 度 的 興 趣 與 參 與 感 不 過, 由 於 選 舉 的 過 程 中, 政 黨 過 分 的 惡 鬥 族 群 對 立 嚴 重 賄 選 不 絕 選 舉 暴 力, 以 及 抹 黑 事 件 不 斷 發 生, 選 民 對 它 的 評 價 並 不 高 圖 5-14 臺 北 市 長 電 視 辯 論 會, 由 民 調 前 三 名 的 候 選 人 一 起 辯 論 探 討 六 大 議 題, 三 位 候 選 人 互 相 握 手 致 意 其 次, 在 競 選 活 動 方 面, 無 論 大 小 選 舉, 各 政 黨 各 候 選 人 總 是 傾 全 力 進 行 文 宣 造 勢 活 動, 以 期 帶 動 人 氣 爭 取 選 民 支 持 例 如 在 文 宣 方 面, 會 大 量 製 作 旗 幟 看 板 海 報 傳 單 以 及 政 策 白 皮 書 等 等, 近 年 來 更 可 透 過 電 視 辯 論, 電 臺 和 電 子 網 路 等 擴 大 宣 導 在 造 勢 方 面, 成 立 競 選 總 部, 藉 由 廟 會 慶 典, 舉 辦 義 賣 義 演, 籌 辦 大 型 晚 會, 聯 合 政 見 發 表 會, 和 掃 街 拜 票 等 等, 無 不 卯 足 全 力 使 整 個 競 選 活 動 熱 鬧 非 凡 在 我 國 的 選 舉 過 程 中, 還 有 兩 項 特 殊 現 象 : 一 是 派 系 問 題 ; 一 是 樁 腳 文 化 地 方 派 系 存 在 於 各 個 選 區, 掌 握 著 地 方 上 的 政 經 資 源 與 人 脈, 所 以 對 選 舉 擁 有 很 大 的 影 響 力, 而 且 往 往 只 支 持 同 派 系 的 候 選 人 樁 腳 則 是 指 地 方 上 的 縣 市 議 員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村 里 鄰 長, 以 及 農 漁 會 水 利 會 宗 親 會 等 地 方 組 織 或 團 體 的 幹 部 等 等 這 些 樁 腳 在 各 政 黨 各 候 選 人 的 指 揮 下, 負 責 動 員 固 票 等 工 作, 角 色 相 當 重 要 近 年 來, 我 國 的 選 舉 文 化 也 呈 現 三 項 缺 失 : 一 是 買 票 賄 選 的 情 形 相 當 嚴 重 ; 二 是 黑 金 勢 力 涉 入 選 舉 ; 三 是 抹 黑 爆 料 口 水 戰 太 多 這 些 缺 點, 都 使 我 國 的 選 舉, 蒙 上 一 層 陰 影 要 改 進 我 國 選 舉 文 化 的 缺 失, 首 先 要 教 育 選 民 認 清 選 舉 與 民 主 的 關 係, 把 投 票 看 成 權 利, 也 當 成 責 任, 每 次 選 舉 都 要 善 盡 自 己 的 義 務, 前 往 投 票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105 其 次, 在 選 舉 的 過 程 中, 公 民 應 當 比 較 積 極 地 關 心 選 情, 參 加 政 見 發 表 會, 收 看 電 視 辯 論 詳 閱 競 選 文 宣 和 政 策 白 皮 書, 以 便 判 斷 候 選 人 的 優 劣 對 於 各 種 選 戰 花 招, 抱 持 冷 靜 客 觀 的 態 度, 加 以 觀 察 和 了 解 對 不 同 黨 派, 不 同 候 選 人 及 其 支 持 者, 應 相 互 尊 重, 彼 此 寬 容 而 不 要 相 互 抹 黑 攻 擊 畢 竟, 選 舉 只 是 一 場 競 爭, 不 是 戰 爭, 各 個 候 選 人 只 是 競 爭 者 而 不 是 敵 人 最 後, 在 投 票 的 時 候, 應 該 根 據 候 選 人 的 能 力 操 守 形 象 問 政 表 現 和 所 提 政 見, 以 及 各 政 黨 的 政 績 或 問 政 表 現 等, 來 決 定 投 票 的 對 象, 儘 量 壓 低 派 系 宗 親 族 群 和 地 域 圖 5-15 選 舉 是 一 場 君 子 之 爭 而 不 是 戰 爭, 每 個 人 應 該 和 平 理 性 的 看 待 每 一 回 的 選 舉 結 果, 圖 為 達 仁 鄉 政 見 發 表 會 等 因 素 的 影 響, 尤 其 更 要 拒 絕 賄 選 和 黑 道 的 威 脅 唯 有 如 此, 才 能 從 根 本 改 善 選 舉 文 化, 從 而 提 升 公 職 人 員 的 素 質, 建 立 優 質 的 民 主 政 治 肆 一 公 民 投 票 與 民 主 政 治 公 民 投 票 ( 一 ) 公 民 投 票 的 意 義 公 民 投 票 就 是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自 己 來 決 定 公 共 事 務 的 意 思 英 文 中 有 兩 個 名 詞 混 用, 一 個 是 plebiscite, 指 體 制 外 超 越 憲 法 層 次, 屬 於 政 治 上 的 公 民 自 決 投 票 ; 一 個 是 referendum, 指 體 制 內 由 憲 法 或 法 律 規 範 的 公 民 複 決 雖 然 公 民 投 票 的 意 義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自 己 決 定 公 共 事 務 的 權 利 兩 者 都 指 一 個 國 家 的 公 民 對 國 家 重 大 的 法 案 政 府 的 施 政 和 特 定 事 項, 有 投 票 表 示 同 意 與 否 的 權 力 不 過, 像 決 定 國 家 前 途 發 展 的 重 大 問 題, 如 國 號 主 權 變 更 ( 獨 立 ) 領 土 等 屬 於 非 體 制 性 的 投 票, 通 常 用 plebiscite 的 公 民 投 票, 而 對 修 憲 政 府 公 共 政 策 諮 詢 性 的 複 決 以 及 地 方 自 治 事 項 之 創 制 複 決, 則 用 referendum 的 公 民 複 決

106 公 民 與 社 會 至 於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中 所 指 的 公 民 投 票, 包 括 全 國 性 和 地 方 性 的 公 投, 其 中 全 國 性 公 投 的 事 項 僅 限 於 下 列 四 種 : 一 法 律 之 複 決 ; 二 立 法 原 則 之 創 制 ; 三 重 大 政 策 之 創 制 或 複 決 ; 四 憲 法 修 正 案 之 複 決 而 地 方 性 公 投 則 限 地 方 自 治 法 規 之 複 決, 自 治 法 規 立 法 原 則 之 創 制, 或 地 方 自 圖 5-16 環 保 聯 盟 曾 經 為 了 催 生 公 民 投 票 法, 而 在 立 法 院 前 抗 議 表 達 訴 求 治 事 項 重 大 政 策 之 創 制 或 複 決 ( 二 ) 公 民 投 票 與 民 主 政 治 的 關 係 民 主 政 治 基 本 上 以 民 意 為 依 歸, 以 人 民 參 與 為 手 段, 來 達 到 全 民 政 治 主 權 在 民 和 直 接 民 權 的 理 想 全 民 政 治 即 在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公 民 投 票 就 是 實 現 直 接 民 權, 表 達 民 意 最 後 決 定 權 的 重 要 方 法 和 手 段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才 能 保 障 公 民 參 政 的 基 本 權 利, 落 實 國 民 主 權 原 理, 使 人 民 真 正 成 為 國 家 的 主 人 公 民 投 票 還 可 彌 補 間 接 民 權 代 議 政 治 的 流 弊 代 議 政 治 就 是 國 民 不 能 直 接 參 與 立 法, 而 是 由 人 民 選 出 的 議 員 組 成 議 會, 代 表 人 民 去 議 論 國 事, 並 選 舉 官 吏 處 理 國 家 事 務 由 於 人 民 選 完 以 後 就 沒 法 再 插 手, 議 會 容 易 流 於 專 橫, 政 府 又 會 因 議 會 箝 制 變 成 無 能 所 以 透 過 公 民 投 票, 人 民 可 以 親 自 做 決 定, 直 接 否 決 議 會 違 背 民 意 制 定 的 法 律 和 決 策, 防 止 專 斷 與 失 職 可 見 公 民 投 票 是 民 主 政 治 真 正 的 實 現 目 前 全 世 界 許 多 國 家 已 舉 辦 過 全 國 性 或 地 方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例 如 美 國 加 拿 大 瑞 士 英 國 西 班 牙 波 羅 的 海 三 小 國 ( 愛 沙 尼 亞 拉 脫 維 亞 立 陶 宛 ) 和 東 帝 汶 等 二 公 民 投 票 的 運 作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法, 於 2003 年 12 月 31 日 公 布, 現 已 歷 經 兩 次 修 訂, 是 我 國 公 民 投 票 權 行 使 的 主 要 依 據 依 該 法 規 定, 公 民 投 票 的 提 案 人 包 括 公 民 政 黨 立 法 院 及 總 統 等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107 公 民 提 案 有 其 門 檻, 例 如 全 國 性 公 投 須 有 最 近 一 次 總 統 副 總 統 選 舉 人 總 數 的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 以 我 國 現 有 選 舉 人 總 數 而 言, 約 須 有 8 萬 人 以 上 ) 的 提 案, 且 獲 得 上 項 選 舉 人 總 數 的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 約 80 萬 人 以 上 ) 的 連 署, 方 可 成 立 立 法 院 提 案 則 須 針 對 某 項 重 大 政 策 之 創 制 或 複 決, 在 認 為 有 舉 行 公 投 之 必 要 時, 得 經 立 法 院 院 會 通 過 後 提 出 之 如 為 總 統 提 案, 則 必 須 是 當 國 家 遭 受 外 力 威 脅, 致 國 家 主 權 有 改 1 防 禦 性 公 投 根 據 公 民 投 票 法 第 17 條 規 定, 當 國 家 遭 受 外 力 威 脅, 致 國 家 主 權 有 改 變 之 虞, 總 統 可 以 交 付 公 民 投 票, 稱 為 防 禦 性 公 投 例 如 2004 年 三 二 和 平 公 投 即 是 變 之 虞 時, 得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之 決 議 後, 就 攸 關 國 家 安 全 事 項 交 付 公 投 1 公 投 之 提 案 若 經 撤 回 通 過 或 否 決, 三 年 內 不 得 就 同 一 事 項 再 行 提 出 公 投 公 投 案 提 出 後, 應 先 經 中 央 ( 或 地 方 ) 的 公 投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如 認 定 該 公 投 案 合 乎 法 定 程 序, 則 送 請 中 央 ( 或 地 方 ) 選 舉 委 員 會 公 告, 並 於 一 至 六 個 月 內 舉 行 公 投 如 投 票 人 數 達 全 國 ( 或 直 轄 市 縣 市 )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約 825 萬 人 以 上 ), 且 有 效 票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同 意 者, 即 為 通 過 我 國 至 今 已 進 行 過 三 次 全 國 性 的 公 民 投 票 第 一 次 是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時, 由 陳 水 扁 前 總 統 所 提 出, 共 有 兩 案, 一 是 強 化 國 防 公 投, 一 是 對 等 談 判 公 投, 兩 案 皆 因 領 票 率 只 有 45% 左 右, 未 超 過 投 票 權 人 總 數 的 二 分 之 一, 故 均 為 否 決 第 二 次 是 2008 年 立 委 選 舉 時, 由 民 進 黨 提 出 討 黨 產 公 投, 由 國 民 黨 提 出 反 貪 腐 公 投, 也 皆 因 領 票 率 只 達 26% 左 右, 而 告 否 決 第 三 次 是 2008 年 總 統 選 舉 時, 圖 5-17 正 副 總 統 選 舉 與 第 一 次 公 民 投 票 合 併 舉 行, 一 位 民 眾 投 完 總 統 選 票 後, 接 著 投 下 公 投 票, 表 達 自 己 的 主 張 由 民 進 黨 提 出 以 臺 灣 名 義 加 入 聯 合 國 公 投, 由 國 民 黨 提 出 以 務 實 名 義 重 返 聯 合 國 及 相 關 組 織 公 投, 該 兩 案 也 皆 因 領 票 率 只 達 35% 左 右 而 未 能 通 過

108 公 民 與 社 會 三 公 民 投 票 的 優 點 與 缺 點 公 民 投 票 是 穩 固 和 深 化 民 主 的 途 徑, 近 年 來 世 界 上 實 施 公 民 投 票 或 是 複 決 公 民 投 票 的 國 家 增 加 許 多 但 是 公 民 投 票 不 是 萬 靈 丹, 所 以 很 多 國 家 是 備 而 不 用 或 謹 慎 為 之, 因 為 公 民 投 票 有 很 多 優 點, 也 有 一 些 缺 點 與 限 制, 前 面 已 大 略 提 及 外, 此 簡 單 歸 納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公 民 投 票 的 優 點 公 民 投 票 的 優 點 國 民 的 主 權 具 體 展 現 掌 握 人 民 真 正 的 需 求 防 止 國 會 的 專 斷 解 決 政 黨 政 治 的 爭 端 國 民 的 主 權 具 體 展 現 : 公 民 投 票 強 調 人 民 針 對 法 律 和 政 策 可 以 自 己 做 主 決 定, 凸 顯 公 民 的 參 政 權 和 主 權 在 民 的 權 利, 並 增 進 決 策 合 法 性 和 民 意 的 正 當 性 掌 握 人 民 真 正 的 需 求 : 公 民 投 票 可 以 直 接 而 正 確 的 反 應 人 民 的 需 求, 掌 握 主 流 民 意 防 止 國 會 的 專 斷 : 代 議 政 治 下 由 於 人 民 無 法 直 接 參 與 政 治 決 定, 容 易 形 成 議 會 的 專 斷, 所 以 公 民 投 票 可 以 彌 補 代 議 政 治 的 不 足 解 決 政 黨 政 治 的 爭 端 : 當 政 黨 和 行 政 立 法 部 門 爭 執 不 下 時, 可 以 用 公 民 投 票 來 裁 決 像 內 閣 制 或 總 統 制 的 抉 擇, 或 行 憲 或 制 憲 等 議 題, 常 常 造 成 政 黨 的 對 立, 議 事 癱 瘓, 發 生 政 府 運 作 空 轉 的 現 象, 若 把 這 些 議 題 訴 諸 公 投, 或 許 可 以 化 解 爭 執 和 歧 見 ( 二 ) 公 民 投 票 的 缺 點 與 限 制 公 民 投 票 是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的 一 種 機 制, 有 其 一 定 的 優 點, 不 過 也 存 在 一 些 缺 點, 比 較 明 顯 的 有 下 列 幾 點 : 不 容 易 全 面 實 施 : 公 民 投 票 是 選 民 直 接 對 議 題 表 示 意 見 的 方 式, 不 過 選 民 對 公 投 的 主 題 必 須 要 能 充 分 的 認 知 理 性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109 的 判 斷, 才 能 做 出 明 智 抉 擇, 若 沒 有 良 好 公 民 素 養 的 選 民, 不 容 易 配 合 實 施, 也 就 很 難 發 揮 公 民 投 票 的 作 用 容 易 導 致 民 粹 多 數 暴 力 : 民 主 政 治 是 民 意 政 治, 不 是 民 粹 政 治 民 粹 是 少 數 政 客 以 本 身 的 群 眾 魅 力 推 出 討 好 選 民 的 政 見, 利 用 公 投 激 化 選 民 的 情 緒, 獲 取 人 民 的 背 書, 在 政 黨 和 政 客 的 煽 動 下 做 出 錯 誤 的 抉 擇, 形 成 的 多 數 暴 力 民 粹 容 易 成 為 政 府 卸 責 藉 口 : 政 府 或 議 會 做 為 政 治 謀 略 的 工 具, 常 將 失 信 於 民 的 問 題 推 給 公 投, 做 為 推 卸 責 任 和 怠 惰 失 職 的 藉 口 容 易 被 利 益 團 體 把 持 : 利 益 團 體 往 往 可 以 憑 藉 龐 大 的 人 力 與 財 力, 發 動 和 操 縱 公 民 投 票 之 進 行 與 結 果, 向 政 府 或 議 會 施 壓, 以 達 其 特 殊 目 的, 使 投 票 失 去 公 正 性 公 民 投 票 的 缺 點 與 限 制 不 容 易 全 面 實 施 容 易 導 致 民 粹 多 數 暴 力 容 易 成 為 政 府 卸 責 藉 口 容 易 被 利 益 團 體 把 持 公 民 投 票 是 主 權 在 民 的 具 體 展 現, 也 是 實 施 直 接 民 權 的 最 佳 途 徑, 具 有 很 多 優 點, 應 謹 慎 運 用 但 是 對 其 缺 點 與 限 制, 也 應 力 求 改 進, 以 求 民 主 政 治 真 正 的 實 現 孫 中 山 先 生 在 他 的 五 權 憲 法 原 理 中, 曾 提 到 行 使 直 接 民 權 的 重 要 性 按 照 他 的 主 張, 所 謂 直 接 民 權 就 是 人 民 於 選 舉 權 之 外, 還 要 有 罷 免 權 創 制 權 和 複 決 權 只 要 人 民 充 分 行 使 這 四 個 民 權, 直 接 管 理 政 府, 將 可 達 到 全 民 政 治 的 理 想 亦 即 國 家 主 權 屬 於 國 民 全 體, 國 家 大 事 由 人 民 直 接 管 理 同 學 們, 想 想 看 公 民 投 票 與 直 接 民 權 的 相 關 性 為 何? 如 何 藉 由 公 民 投 票 的 方 法, 落 實 主 權 在 民 的 原 則?

110 公 民 與 社 會 政 黨 的 意 義 與 功 能 為 何? 選 舉 對 於 民 主 政 治 的 重 要 性 為 何? 依 照 我 國 憲 法 規 定, 選 舉 行 使 的 原 則 為 何? 請 簡 述 選 舉 制 度 的 類 型? 何 謂 公 民 投 票? 其 優 點 和 缺 點 ( 限 制 ) 為 何? 你 認 為 選 舉 一 定 能 夠 達 到 選 賢 與 能 的 理 想 嗎? 投 票 是 否 是 選 才 的 唯 一 方 式? 請 任 意 擇 取 一 個 國 內 的 政 黨, 說 明 該 黨 的 政 策 發 展 原 則 及 方 向 為 何? 以 及 黨 紀 如 何 維 持? 其 如 何 反 映 民 眾 意 見?

政 黨 政 治 與 選 舉 制 度 111 筆 記 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