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公 司 治 理 专 项 活 动 整 改 情 况 说 明 的 报 告 2007 年,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开 展 加 强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专 项 活 动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8 号 ) 和 湖 南 证 监 局 关 于 切 实 做 好 湖 南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专 项 活 动 的 通 知 ( 湘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05 号 ) 要 求, 公 司 对 治 理 情 况 开 展 严 格 自 查, 结 合 湖 南 证 监 局 现 场 检 查 后 下 发 的 关 于 要 求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限 期 整 改 的 通 知,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及 时 的 整 改, 于 2007 年 11 月 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和 证 券 时 报 上 公 告 了 关 于 专 项 治 理 的 整 改 报 告 2008 年 7 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2008 年 进 一 步 深 入 推 进 公 司 治 理 专 项 活 动 的 通 知 ( 上 市 部 函 [2008]116 号 ) 和 湖 南 证 监 局 关 于 2008 年 进 一 步 深 入 推 进 辖 区 公 司 治 理 专 项 活 动 的 通 知 ( 湘 证 监 公 司 字 [2008]21 号 ) 的 文 件 精 神, 公 司 董 事 会 组 织 公 司 董 事 高 管 人 员 及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对 上 述 整 改 报 告 的 落 实 情 况 及 整 改 效 果 重 新 进 行 了 审 慎 评 估, 并 针 对 需 持 续 性 改 进 的 问 题 制 定 了 详 细 的 改 进 计 划, 现 将 有 关 整 改 情 况 公 告 如 下 : 一 2007 年 公 司 治 理 专 项 活 动 整 改 报 告 中 所 涉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 一 ) 关 于 公 司 的 三 会 运 作 有 待 进 一 步 规 范 的 问 题 1 董 事 会 下 属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未 按 照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积 极 发 挥 作 用 董 事 会 下 属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既 没 有 形 成 例 会 制 度, 1
也 没 有 形 成 相 关 的 工 作 记 录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董 事 会 严 格 按 照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的 要 求, 加 强 了 董 事 会 下 属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建 设, 积 极 为 专 业 委 员 会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提 供 客 观 条 件 董 事 会 已 就 专 业 委 员 会 例 会 情 况 起 草 了 专 门 例 会 制 度, 并 督 促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认 真 执 行 例 会 制 度, 并 对 每 次 例 会 形 成 会 议 记 录 2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独 立 董 事 应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作 述 职 报 告, 但 该 条 规 定 没 有 得 到 实 际 执 行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已 于 2008 年 6 月 21 日 在 公 司 200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作 了 详 尽 的 述 职 报 告, 并 承 诺 将 在 以 后 历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作 述 职 报 告, 尽 职 尽 责 履 行 独 立 董 事 的 义 务 与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也 将 在 以 后 历 次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上 督 促 独 立 董 事 作 述 职 报 告 3 公 司 目 前 有 8 位 董 事, 与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应 有 9 位 董 事 不 符 整 改 措 施 :2008 年 6 月 21 日 公 司 2007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已 完 成 董 事 增 补 程 序, 增 补 蒋 民 生 先 生 为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4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证 监 发 [2002]1 号 文 ) 和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规 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召 集 人, 但 2007 年 7 月 17 日 召 开 的 第 三 届 第 六 次 董 事 会 通 过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中, 没 有 遵 循 该 条 规 定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三 届 八 次 董 事 会 已 审 议 通 过 独 立 董 事 王 善 平 先 生 担 任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召 集 人 ) 2
5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有 三 次 存 在 董 事 签 名 不 全 的 情 况, 如 2006 年 11 月 13 日 第 二 届 第 二 十 三 次 董 事 会,2007 年 3 月 6 日 第 二 届 第 二 十 五 次 董 事 会,2007 年 8 月 23 日 第 三 届 第 七 次 会 议 整 改 措 施 :2006 年 11 月 13 日 第 二 届 第 二 十 三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2007 年 3 月 6 日 第 二 届 第 二 十 五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2007 年 8 月 23 日 第 三 届 第 七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各 漏 签 董 事 均 已 补 签 公 司 董 事 会 今 后 将 严 格 按 照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督 促 出 席 会 议 全 体 董 事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杜 绝 漏 签 事 宜 6 有 一 次 董 事 会 开 会 时 间 记 录 有 误, 如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整 改 措 施 : 由 于 会 议 记 录 人 员 笔 误,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五 次 会 议 记 录 的 开 会 时 间 写 错, 现 已 由 原 会 议 记 录 人 员 将 笔 误 更 正, 并 签 字 认 可 7 有 一 次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董 事 没 有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在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本 上 签 名, 如 2006 年 9 月 2 日 的 200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记 录 本 缺 少 了 一 位 参 会 董 事 的 签 名 整 改 措 施 :2006 年 9 月 2 日 的 200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记 录 漏 签 董 事 现 已 补 签 公 司 董 事 会 今 后 将 严 格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规 则, 督 促 出 席 会 议 全 体 董 事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字, 杜 绝 漏 签 事 宜 8 监 事 会 运 作 趋 于 形 式 化, 没 有 针 对 公 司 董 事 高 管 开 展 具 体 监 督 工 作 通 过 检 查 监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发 现, 监 事 在 会 议 上 发 言 简 单, 3
几 乎 没 有 进 行 过 质 询 和 讨 论 而 且 部 分 监 事 对 监 事 会 的 定 位 存 在 偏 差, 监 事 会 的 法 定 监 督 作 用 没 有 得 到 充 分 发 挥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各 监 事 在 任 职 期 间 勤 勉 尽 责, 均 能 按 照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规 定 亲 自 参 加 监 事 会, 认 真 审 核 提 案, 并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的 财 务 和 重 大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对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公 司 监 事 承 诺 将 进 一 步 提 高 业 务 能 力, 积 极 参 加 法 律 法 规 业 务 培 训, 会 议 上 积 极 发 言, 充 分 发 挥 法 定 监 督 作 用 ( 二 ) 关 于 公 司 的 独 立 性 有 待 进 一 步 提 高 的 问 题 1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与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存 在 一 定 程 度 的 同 业 竞 争 三 一 集 团 控 股 的 昆 山 三 一 重 机 有 限 公 司 等 工 程 机 械 公 司, 其 生 产 平 台 与 公 司 目 前 主 要 产 品 混 凝 土 泵 车 拖 泵 履 带 式 起 重 机 的 生 产 平 台 存 在 很 大 程 度 的 通 用 性, 可 以 随 时 转 产 上 市 公 司 的 产 品 三 一 集 团 及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非 公 开 发 行 曾 承 诺 将 工 程 机 械 产 业 逐 步 整 合 进 入 上 市 公 司, 三 一 集 团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企 业 不 再 开 发 研 制 新 的 工 程 机 械 产 品 目 前 这 一 工 作 还 未 取 得 实 质 进 展 整 改 措 施 : (1) 公 司 认 为,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情 况 1 目 前 三 一 重 工 从 事 的 主 要 业 务 : 三 一 重 工 主 要 从 事 拖 式 混 凝 土 输 送 泵 混 凝 土 泵 车 车 载 泵 混 凝 土 搅 拌 站 等 混 凝 土 施 工 机 械 ; 全 液 压 振 动 压 路 机 沥 青 摊 铺 机 平 4
地 机 等 高 等 级 路 面 施 工 机 械 ; 履 带 式 起 重 机 ; 桩 工 机 械 等 工 程 机 械 业 务 2 目 前 三 一 集 团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从 事 的 工 程 机 械 业 务 情 况 : 三 一 重 机 主 要 从 事 挖 掘 机 业 务 ; 三 一 港 机 主 要 从 事 港 口 机 械 业 务 ; 三 一 重 装 主 要 从 事 矿 山 机 械 煤 矿 机 械 业 务 ; 三 一 汽 车 主 要 从 事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汽 车 起 重 机 业 务 三 一 重 工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虽 然 存 在 同 属 工 程 机 械 行 业 的 情 况, 但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工 业 行 业 与 产 品 划 分 工 作 手 册 工 程 机 械 行 业 分 为 15 个 不 同 的 子 行 业, 各 个 子 行 业 相 对 独 立, 有 不 同 用 途 和 不 同 客 户 群 体, 三 一 重 工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产 品 用 途 不 同, 主 要 客 户 群 不 同, 主 要 管 理 层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不 同, 所 以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2) 业 务 整 合 根 据 三 一 集 团 战 略 规 划, 逐 步 将 三 一 集 团 工 程 机 械 产 品 ( 挖 掘 机 汽 车 起 重 机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 及 业 务 全 部 整 合 进 入 上 市 公 司, 三 一 集 团 及 其 关 联 企 业 不 再 开 发 研 制 新 的 工 程 机 械 产 品, 三 一 重 工 将 专 注 工 程 机 械 领 域, 而 三 一 集 团 不 再 从 事 工 程 机 械 业 务 公 司 计 划 2008 年 年 内 启 动 挖 掘 机 整 合 方 案 ( 三 ) 关 于 各 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有 待 进 一 步 完 善 的 问 题 1 公 司 的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未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文 ) 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增 加 禁 止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规 定 5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的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 已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的 通 知 (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25 号 文 ) 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增 加 了 禁 止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的 条 款 2 公 司 没 有 制 定 专 门 的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和 董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各 项 制 度 均 未 明 确 独 立 董 事 针 对 关 联 交 易 涉 及 金 额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的 权 限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已 制 定 了 独 立 董 事 工 作 制 度 和 董 事 会 专 业 委 员 会 工 作 制 度, 并 在 制 度 中 明 确 了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达 到 净 资 产 0.5%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应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3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没 有 按 照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准 则 ( 证 监 发 [2002]1 号 文 ) 的 条 款 明 确 提 出 应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召 集 人 整 改 措 施 :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三 条 明 确 规 定 : 董 事 会 设 立 战 略 与 投 资 委 员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成 员 全 部 由 董 事 组 成 审 计 委 员 会 和 提 名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召 集 人, 审 计 委 员 会 中 至 少 应 有 一 名 独 立 董 事 是 会 计 专 业 人 士 该 条 款 已 明 确 提 出 应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提 名 委 员 会 的 召 集 人 4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第 六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条, 没 有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示 范 规 则 的 第 五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九 条 进 行 修 正 6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已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示 范 规 则 的 要 求 修 订 了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新 修 订 的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已 经 公 司 三 届 八 次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1) 原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六 条 修 改 为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董 事 会 应 当 召 开 临 时 会 议 : ( 一 ) 代 表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提 议 时 ; ( 二 )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董 事 联 名 提 议 时 ; ( 三 ) 监 事 会 提 议 时 ; ( 四 ) 董 事 长 认 为 必 要 时 ; ( 五 )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提 议 时 ; ( 六 ) 经 理 提 议 时 ; ( 七 )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召 开 时 ; ( 八 )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原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十 三 条 修 改 为 : 董 事 原 则 上 应 当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会 议 的, 应 当 事 先 审 阅 会 议 材 料, 形 成 明 确 的 意 见,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 ( 一 ) 委 托 人 和 受 托 人 的 姓 名 ; ( 二 ) 委 托 人 对 每 项 提 案 的 简 要 意 见 ; ( 三 ) 委 托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和 对 提 案 表 决 意 向 的 指 示 ; ( 四 ) 委 托 人 的 签 字 日 期 等 7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对 定 期 报 告 代 为 签 署 书 面 确 认 意 见 的, 应 当 在 委 托 书 中 进 行 专 门 授 权 受 托 董 事 应 当 向 会 议 主 持 人 提 交 书 面 委 托 书, 在 会 议 签 到 簿 上 说 明 受 托 出 席 的 情 况 (3) 原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二 十 条 修 改 为 : 除 本 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会 议 提 案 并 形 成 相 关 决 议, 必 须 有 超 过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人 数 之 半 数 的 董 事 对 该 提 案 投 赞 成 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董 事 会 形 成 决 议 应 当 取 得 更 多 董 事 同 意 的, 从 其 规 定 董 事 会 根 据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担 保 事 项 作 出 决 议, 除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同 意 外, 还 必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董 事 的 同 意 不 同 决 议 在 内 容 和 含 义 上 出 现 矛 盾 的, 以 形 成 时 间 在 后 的 决 议 为 准 5 公 司 制 定 了 监 事 会 工 作 条 例 但 没 有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2006 年 5 月 发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范 示 例 制 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已 按 照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2006 年 5 月 发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范 示 例, 重 新 修 订 了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新 修 订 的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已 经 公 司 三 届 四 次 监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二 未 完 成 原 因 及 拟 采 取 措 施 8
截 至 2008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对 2007 年 公 司 治 理 专 项 活 动 中 发 现 的 限 期 整 改 问 题 共 14 项, 持 续 改 进 问 题 共 4 项 其 中,14 项 限 期 整 改 问 题 已 全 部 整 改 完 成 三 持 续 改 进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及 公 司 下 一 步 改 进 计 划 ( 一 ) 持 续 改 进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1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三 一 集 团 存 在 合 署 办 公 的 现 象 ; 整 改 措 施 : 因 三 一 集 团 属 纯 控 股 公 司, 管 理 部 门 和 管 理 人 员 较 少, 未 单 独 建 办 公 楼, 目 前 暂 时 租 赁 公 司 办 公 场 所 三 一 集 团 将 尽 可 能 地 创 造 条 件 解 决 集 团 办 公 场 所 问 题 2 公 司 没 有 设 立 单 独 的 审 计 部 门, 仅 设 立 了 稽 核 岗 位, 内 部 审 计 的 职 能 实 际 上 在 由 三 一 集 团 的 审 计 监 察 部 行 使 ; 整 改 措 施 :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的 内 部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承 担 了 公 司 内 部 的 审 计 监 察 工 作, 并 形 成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审 计 制 度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三 一 集 团 设 有 审 计 监 察 部, 履 行 了 部 分 三 一 重 工 内 部 稽 核 职 责 外 的 审 计 监 察 职 责 公 司 将 于 2009 年 上 半 年 设 立 单 独 的 审 计 部 门, 与 控 股 股 东 审 计 完 全 分 开, 独 立 承 担 上 市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职 能 该 整 改 措 施 的 具 体 责 任 人 为 公 司 总 裁 向 文 波 先 生 3 SANY 注 册 商 标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三 一 重 工, 目 前 三 一 集 团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工 程 机 械 制 造 企 业 的 产 品 都 在 使 用, 需 要 进 一 步 明 确 使 用 权 限 和 使 用 范 围 整 改 措 施 : SANY 商 标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三 一 重 工, 但 鉴 于 SANY 9
商 标 是 由 三 一 重 工 和 三 一 集 团 共 同 创 造, 三 一 集 团 对 SANY 商 标 价 值 的 提 升 起 到 了 较 大 作 用, 因 此 三 一 重 工 同 意 三 一 集 团 无 偿 使 用 SANY 商 标 目 前 三 一 集 团 在 无 偿 使 用 SANY 商 标 的 同 时, 也 在 提 升 SANY 商 标 的 价 值, 未 损 害 上 市 公 司 利 益 公 司 将 与 三 一 集 团 商 议 商 标 事 宜, 进 一 步 明 确 使 用 权 限 和 使 用 范 围 4 由 于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工 程 机 械 制 造 企 业 共 用 公 司 的 大 宗 原 材 料 采 购, 产 品 销 售 平 台 导 致 代 理 采 购 和 代 理 销 售 的 关 联 交 易 金 额 越 来 越 大, 其 中 代 理 采 购 2006 年 为 4.03 亿 元, 代 理 销 售 为 4.14 亿 元, 尽 管 关 联 交 易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审 批 程 序, 但 由 于 金 额 巨 大, 难 以 确 保 每 项 关 联 交 易 定 价 公 正, 建 议 公 司 和 大 股 东 逐 步 整 合 产 业, 减 少 关 联 交 易 整 改 措 施 : 根 据 三 一 集 团 战 略 规 划, 逐 步 将 三 一 集 团 工 程 机 械 产 品 ( 挖 掘 机 汽 车 起 重 机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 及 业 务 全 部 整 合 进 入 上 市 公 司 (1) 公 司 将 于 2008 年 年 内 启 动 并 争 取 完 成 挖 掘 机 整 合 业 务 ( 最 迟 不 超 过 2009 年 上 半 年 ) (2) 由 于 汽 车 起 重 机 与 混 凝 土 搅 拌 运 输 车 项 目 目 前 仍 不 成 熟, 公 司 将 于 2009 年 或 2010 年 根 据 项 目 成 熟 情 况 启 动 业 务 整 合 事 宜 以 上 业 务 整 合 措 施 的 具 体 责 任 人 为 赵 想 章 先 生 ( 二 ) 公 司 下 一 步 改 进 计 划 公 司 较 为 完 善 的 治 理 机 制 为 公 司 规 范 透 明 运 作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公 司 将 以 此 为 基 础 继 续 加 强 公 司 治 理 工 作 的 持 续 改 进, 提 升 公 司 10
的 治 理 水 平 公 司 仍 将 继 续 做 好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工 作 : 1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湖 南 证 监 局 的 文 件 精 神, 进 一 步 建 立 健 全 内 控 制 度, 加 强 相 关 制 度 的 执 行 力 公 司 将 尽 快 设 立 单 独 的 审 计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及 其 他 有 关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审 计 监 督, 加 大 过 程 控 制 力 度, 使 得 公 司 有 效 提 升 工 作 效 率 降 低 经 营 治 理 风 险 2 继 续 强 化 独 立 董 事 董 事 会 各 专 业 委 员 会 在 董 事 会 运 作 和 决 策 中 的 作 用, 发 挥 各 独 立 董 事 的 专 业 技 术 才 能 充 分 发 挥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作 用 3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公 司 治 理 方 面 知 识 的 培 训, 加 强 规 范 运 作 水 平 三 一 重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7 月 29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