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 得 稅 近 幾 年 來 不 斷 改 變, 而 且 新 增 條 款 五 花 八 門, 要 做 好 稅 務 規 劃 必 須 先 對 下 列 所 得 稅 的 課 稅 方 法 有 一 個 基 本 的 瞭 解 依 累 進 稅 率 課 稅, 即 所 得 愈 高, 稅 率 也 愈 高, 最 高 可 達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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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得 稅 近 幾 年 來 不 斷 改 變, 而 且 新 增 條 款 五 花 八 門, 要 做 好 稅 務 規 劃 必 須 先 對 下 列 所 得 稅 的 課 稅 方 法 有 一 個 基 本 的 瞭 解 依 累 進 稅 率 課 稅, 即 所 得 愈 高, 稅 率 也 愈 高, 最 高 可 達 39.6% 所 謂 一 般 所 得 是 指 除 了 資 本 利 得 之 外 的 其 他 所 得, 如 薪 資 利 息 股 息 佣 金 退 休 金 生 意 或 租 金 收 入 等 可 享 有 優 惠 的 特 別 稅 率, 依 所 得 高 低, 稅 率 分 別 為 0% 15% 及 20% 三 級 出 售 資 產 所 產 生 的 利 潤, 要 先 決 定 該 資 產 是 以 增 值 自 用 或 營 利 為 目 的 如 果 投 資 的 項 目 是 以 增 值 或 自 用 為 主 要 目 的 ( 如 自 用 住 宅 股 票 或 基 金 等 ), 這 種 資 產 在 稅 法 上 稱 為 資 本 財 (Capital Assets), 其 增 值 產 生 的 利 潤 稱 為 資 本 利 得 (Capital Gain) 持 有 一 年 以 上 的 資 本 財 所 產 生 之 資 本 利 得, 可 以 享 受 這 三 級 的 優 惠 稅 率 有 虧 損 時, 每 年 的 扣 減 額 以 3000 元 為 限 如 果 投 資 的 項 目 是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 如 生 意 上 的 機 器 設 備, 出 租 的 房 地 產 等 ), 這 種 資 產 在 稅 法 上 稱 為 生 意 財 (Trade or Business P r o p e r t y), 如 果 持 有 期 間 超 過 一 年, 其 增 值 產 生 的 利 潤 也 可 以 享 有 這 較 低 的 優 惠 稅 率 ; 有 虧 損 額 時, 其 虧 損 額 全 部 都 可 以 扣 減, 不 受 每 年 3000 元 的 限 制 高 所 得 者 的 薪 資 或 自 雇 營 業 所 得 (Wages and Self-employment Income) 必 須 課 徵 0.9% 的 額 外 健 保 稅 (Additional Medicare Tax); 其 淨 投 資 收 入 (Net Investment Income) 必 須 課 徵 3.8% 的 健 保 附 加 稅 (Medicare Surtax) 高 所 得 者 的 納 稅 額 必 須 用 兩 種 不 同 的 方 式 來 計 算, 以 較 高 的 數 目 做 為 納 稅 額, 這 就 是 通 稱 的 擇 一 最 低 稅 (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 M T) 只 要 是 所 得 低 於 一 定 的 標 準, 長 期 資 本 利 得 即 可 適 用 零 稅 率 知 道 自 己 可 以 享 受 零 稅 率 的 資 本 利 得 額 之 後, 才 能 夠 明 確 知 道 甚 麼 時 候 該 出 售, 應 一 次 出 售 或 分 期 出 售, 自 己 出 售 或 轉 移 給 兒 女 之 後 才 出 售 等 譬 如 陳 某 一 家 四 口, 沒 有 任 何 的 扣 減 項 目, 包 含 資 本 利 得 在 內 的 所 得 不 超 過 10 萬 2000 元, 當 年 度 的 長 期 資 本 利 得 或 特 定 的 股 息 都 是 以 零 稅 率 來 課 徵, 完 全 免 稅 因 為 應 課 稅 所 得 (Taxable Income) 適 用 於 零 稅 率 標 準 是 7 萬 3800 元, 加 上 標 準 扣 除 額 (Standard Deduction)1 萬 2400 元, 再 加 上 一 家 四 口 的 寬 減 額 (Exemptions)1 萬 5800 元, 給 予 陳 某 高 達 $102,000 符 合 零 稅 率 的 資 格 如 果 陳 某 分 項 扣 減 (Itemized Deductions) 或 有 退 休 金 帳 戶 (IRA 等 ) 健 保 儲 蓄 帳 戶 (HSA) 學 費 或 學 生 貸 款 利 息 搬 家 費 用 等, 符 合 零 稅 率 資 格 的 金 額 還 會 提 高 如 果 有 兒 女 或 親 人, 而 這 些 人 的 所 得 都 符 合 享 受 資 本 利 得 零 稅 率 的 條 件, 轉 移 增 值 的 財 產 給 他 們 之 前, 還 必 須 瞭 解 下 列 相 關 的 稅 法, 才 能 有 效 的 規 劃 ) 由 贈 送 人 來 申 報, 免 申 報 額 是 每 位 受 贈 人 每 年 1 萬 4000 元 為 限 超 出 的 部 分 必 須 申 報, 從 一 生 的 免 稅 額 (5 4 3 萬 元 ) 中 扣 除 譬 如 陳 某 夫 妻 有 甲 乙 兩 個 小 孩, 陳 先 生 可 以 贈 與 1 萬 4000 元 給 甲, 另 外 1 萬 4000 元 給 乙 ; 同 樣 的, 陳 太 太 可 以 個 別 贈 與 1 萬 4000 元 給 甲 及 乙 換 言 之, 陳 某 夫 妻 可 以 一 年 贈 與 5 萬 6000 元 給 甲 與 乙, 不 必 申 報 贈 與 稅 因 為 陳 某 夫 妻 每 人 各 有 一 生 500 多 萬 元 的 免 稅 額, 或 總 共 超 過 1000 萬 元 的 贈 與 或 遺 產 免 稅 額, 如 果 陳 某 不 擔 心 用 完 一 生 的 免 稅 額, 多 轉 移 一 些 增 值 的 財 產 給 兒 女 也 不 會 有 贈 與 稅 的 問 題 ) 兒 女 在 下 列 的 情 況 下 所 賺 取 超 過 2000 元 以 上 之 非 勞 力 所 得 (Unearned Income), 必 須 依 父 母 的 較 高 稅 率 來 課 稅 : 1) 18 歲 以 下 ; 2) 18 歲 或 18 歲 至 23 歲 的 學 生, 沒 有 足 夠 的 勞 力 所 得 ( 如 薪 資 佣 金 等 ) 支 付 50% 之 生 活 費 在 這 種 情 形, 轉 移 增 值 的 財 產 給 兒 女, 並 不 會 增 加 上 述 零 稅 率 的 好 處 出 售 資 產 給 關 係 人 士 ( 如 父 母 兒 女 兄 弟 姊 妹 家 庭 成 員 控 股 公 司 等 ) 所 產 生 的 虧 損, 即 使 其 交 易 額 是 依 當 時 的 市 價, 稅 法 也 不 允 許 扣 減 如 果 數 項 投 資 同 時 出 售, 有 些 項 目 有 資 本 利 得, 有 些 項 目 有 虧 損, 盈 虧 不 能 互 抵 換 言 之, 有 資 本 利 得 的 項 目 要 課 稅, 但 有 虧 損 的 投 資 項 目 卻 不 能 扣 減 除 了 上 述 的 零 稅 率 之 外, 長 期 資 本 利 得 的 金 額 在 未 達 到 40 萬 元 ( 夫 妻 合 併 申 報 者 45 萬 元 ) 之 前, 以 15% 課 稅 ; 超 額 以 20% 課 稅, 兩 級 稅 率 雖 都 低 於 普 通 所 得 的 稅 率, 但 出 售 投 資 項 目 之 前, 必 須 先 考 慮 適 用 的 稅 率 除 了 投 資 之 外, 絕 大 多 數 人 都 有 退 休 帳 戶, 這 些 帳 戶 也 有 類 似 的 投 資 ( 如 基 金 股 票 等 ) 如 果 出 售 投 資 項 目 會 造 成 所 得 過 高, 無 法 享 受 長 期 資 本 利 得 之 優 惠 稅 率, 不 妨 考 慮 從 退 休 帳 戶 中 出 售 賺 錢 的 投 資 項 目, 同 時 從 普 通 投 資 帳 戶 出 售 虧 錢 的 項 目 如 此 即 可 平 衡 整 體 投 資 的 分 配, 也 能 享 受 稅 務 的 好 處 出 售 增 值 的 財 產 可 能 會 造 成 所 得 過 高, 但 如 果 將 增 值 的 財 產 直 接 捐 給 慈 善 機 構, 不 但 沒 有 資 本 利 得 的 問 題, 如 果 捐 贈 的 是 上 市 公 司 的 有 價 證 券, 還 可 以 在 報 稅 時 以 市 價 扣 減, 可 說 是 一 舉 兩 得

隨 著 氣 温 下 降, 日 光 節 約 時 間 的 調 回, 轉 眼 已 到 了 2015 年 底, 又 到 了 該 好 好 動 動 腦 想 想 要 如 何 來 降 低 2015 年 的 稅 務 帳 單 的 時 間 了 例 如 : 儘 量 推 遲 領 取 年 終 獎 金 租 金 或 其 他 商 業 / 服 務 收 入 的 時 間 點, 在 可 能 範 圍 內 將 收 入 遞 延 到 2016 年 申 報 當 收 入 推 遲 至 2016 年, 將 同 時 推 遲 支 付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時 間 如 果 未 來 一 年 (2016) 的 收 入 可 能 比 今 年 (2015) 的 收 入 少, 那 推 遲 今 年 的 收 入 到 下 一 年 度, 可 能 意 味 著 不 但 可 以 延 遲 繳 交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時 間, 更 有 可 能 可 以 減 少 納 稅 金 額, 因 為 2016 年 的 所 得 稅 率 可 能 會 比 2015 年 低 2 例 如 : 利 用 1040 表 格 的 附 表 A 中 列 舉 稅 務 抵 扣 項 目, 也 許 可 以 加 快 支 付 一 些 扣 除 的 費 用, 如 慈 善 捐 款 或 州 稅 和 房 產 稅 在 2015 當 年 年 底 前 付 款, 可 以 做 為 2015 年 的 扣 抵 費 用, 或 可 以 考 慮 集 中 醫 療 費 用 的 金 額, 以 達 到 省 稅 的 目 的 若 是 使 用 標 準 扣 除 額 的 納 稅 人 則 不 適 用 這 種 方 法 ; 納 稅 人 可 以 根 據 自 己 的 情 況, 來 決 定 要 加 速 或 推 遲 稅 務 抵 扣 項 目 的 支 付 時 間 將 錢 存 入 符 合 規 定 的 退 休 金 帳 戶 內 可 以 降 低 2015 年 的 應 納 稅 所 得 對 於 2015 年, 最 高 能 存 入 1 萬 8000 元 在 雇 主 提 供 的 401K 計 畫 ( 若 50 歲 或 以 上, 則 最 多 可 存 入 2 萬 4000 元 ) 和 高 達 5500 元 傳 統 或 ROTH IRA( 若 50 歲 或 以 上 可 存 入 6500 元 ) 必 須 注 意 的 是 :401K 計 畫 的 存 入 時 間 必 須 在 當 年 年 底, 而 IRA 的 存 入 截 止 日 期 則 為 隔 年 的 4 月 15 日 想 要 利 用 退 休 金 帳 戶 省 稅 的 納 稅 人, 千 萬 不 要 錯 過 了 雖 然 ROTH IRA 為 稅 後 金 額, 當 下 沒 有 直 接 的 節 稅 的 效 果, 但 以 後 在 該 帳 戶 所 茲 生 的 收 入 是 完 全 不 須 繳 納 聯 邦 所 得 稅 資 本 利 得 依 持 有 期 間 是 否 超 過 一 年, 分 為 短 期 及 長 期 資 本 利 得 短 期 利 得 按 一 般 所 得 的 累 進 稅 率 課 稅 ; 長 期 利 得 則 可 享 受 15% 的 單 一 優 惠 稅 率, 或 20% 的 單 一 優 惠 稅 率 ( 如 果 納 稅 人 為 單 身 之 應 納 稅 所 得 (taxable income) 超 過 41 萬 3200 元 (2015) ; 夫 妻 合 併 應 納 稅 所 得 超 過 46 萬 4850 元 (2015)) 但 收 藏 品 ( 包 含 郵 票 錢 幣 貴 重 金 屬 寶 石 古 董 珍 藏 酒 及 藝 術 品 ) 如 歸 類 為 長 期 資 本 利 得 不 論 所 得 為 何, 則 均 以 單 一 稅 率 28% 課 徵 家 中 的 小 孩 或 是 納 稅 人 自 己 / 配 偶 正 在 上 大 學, 且 有 繳 納 學 費, 可 不 要 忘 了 還 有 AOTC 可 以 利 用 這 是 一 個 可 高 達 2500 元 的 學 費 補 助 稅 收 抵 免 此 外, 其 中 有 40% 高 達 1000 元 可 做 為 退 稅 這 意 味 著 即 使 您 沒 欠 任 何 聯 邦 稅, 透 過 申 請 AOTC, 您 仍 然 可 以 得 到 這 1000 元 的 退 稅 這 種 稅 收 抵 免 的 計 算 是 節 能 設 備 安 裝 成 本 費 用 的 30% 合 格 的 設 備 包 括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太 陽 能 發 電 設 備 等 對 於 要 繳 納 高 額 聯 邦 稅 的 納 稅 人 而 言,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省 稅 利 器, 同 時 又 能 兼 顧 環 保, 一 舉 兩 得 若 小 孩 在 2015 年 尚 未 滿 17 歲, 而 且 再 調 整 後 總 收 入 (MAGI) 沒 有 超 過 7 萬 5000 元 ( 單 身 報 稅 ) 或 是 13 萬 元 ( 夫 婦 共 同 申 報 ), 可 以 享 有 最 高 每 個 小 孩 1000 元 的 稅 收 抵 免 本 文 前 面 提 到 資 本 利 得 的 收 入 是 用 單 一 優 惠 稅 15% 或 20% 來 課 稅, 但 美 國 政 府 為 了 籌 措 財 源 以 推 行 歐 記 健 保, 從 2013 年 開 始 徵 收 淨 投 資 收 益 稅, 即 大 家 耳 熟 能 詳 的 3.8% 的 醫 療 保 健 投 資 附 加 稅 如 果 納 稅 人 的 再 調 後 收 入 (MAGI) 單 身 超 過 20 萬 元, 夫 妻 共 同 申 報 超 過 25 萬 元 者, 則 其 投 資 收 入 可 能 要 多 繳 納 這 3.8% 的 淨 投 資 收 益 稅 這 3.8% 淨 投 資 收 益 稅 的 計 算 基 礎 是 以 (1) 淨 投 資 收 入 或 (2) 再 調 整 後 收 入 (MAGI) 減 去 20 萬 元 或 是 25 萬 元 再 乘 上 3.8% 後, 取 兩 者 中 數 字 小 者 來 決 定 繳 納 金 額 要 避 免 或 減 低 這 3.8% 的 投 資 附 加 稅, 最 簡 便 又 有 效 的 方 式, 便 是 賣 掉 那 些 賠 錢 的 投 資 組 合, 創 造 資 本 損 失 (Capital Loss) 來 扺 消 資 本 利 得 (Capital Gain) 在 避 免 淨 投 資 收 益 稅 時, 同 時 也 能 有 效 降 低 應 課 稅 收 入 (taxable income), 一 石 兩 鳥, 何 樂 不 為 AMT 實 際 上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並 行 的 聯 邦 所 得 稅 制 度, 有 他 自 己 的 規 則 一 旦 調 整 後 總 收 入 (AGI) 達 到 一 定 水 準 時, 逐 項 扣 除 (SCH-A) 的 項 目 可 能 會 受 到 限 制 所 以 如 果 您 是 屬 於 受 制 AMT 影 響 的 納 稅 人, 傳 統 的 年 終 稅 務 規 畫 策 略 可 能 不 但 是 無 效 的, 而 且 有 可 能 產 生 負 面 效 應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以 上 幾 點 只 是 年 終 稅 務 規 畫 的 幾 個 重 點, 不 是 全 部 也 不 一 定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納 稅 人 同 時 也 必 須 記 住 : 年 終 稅 務 規 畫 不 只 是 為 了 節 稅, 在 進 行 稅 務 規 畫 時 也 應 將 自 身 的 財 務 狀 況 考 量 進 來, 以 期 達 到 面 面 俱 到 的 效 果 不 要 忘 了 一 定 要 找 一 個 專 業 且 值 得 信 賴 的 會 計 師, 為 您 提 供 最 適 合 您 的 稅 務 規 畫

會 計 師 楊 平 提 醒 民 眾, 根 據 國 稅 局 (IRS) 最 近 查 帳 趨 勢, 雖 然 減 少 了 查 稅 次 數, 不 過 一 旦 被 查, 將 會 連 查 好 幾 年 的 稅, 非 常 有 可 能 新 帳 老 帳 一 起 算 楊 平 說, 自 2013 年 起, 國 稅 局 的 上 級 主 管 部 門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督 察 (TIGTA) 要 求 國 稅 局 在 查 稅 時, 不 能 只 查 當 年 的 稅, 必 須 擴 展 到 前 後 幾 年 他 的 一 名 客 戶 被 查 稅, 但 他 表 示, 因 為 國 稅 局 被 砍 預 算, 稽 查 人 員 減 少, 所 以 被 查 稅 的 機 率 下 降, 但 一 旦 被 查, 就 會 查 很 多 年 的 報 稅 紀 錄 國 稅 局 如 何 決 定 查 誰 的 稅? 楊 平 說, 國 稅 局 常 用 收 入 識 別 法 (DIF), 每 份 稅 單 都 被 分 派 一 個 積 分 比 如 稅 單 中 某 項 費 用 特 別 高, 國 稅 局 就 會 自 動 給 該 稅 單 加 幾 分, 如 果 還 有 其 他 可 疑 的 地 方, 就 會 再 加 分, 直 到 分 數 達 到 一 定 程 度, 國 稅 局 就 會 有 專 人 閱 覽 此 人 的 案 件, 並 決 定 是 否 查 賬 楊 平 說,DIF 的 具 體 算 法 不 公 開, 但 有 幾 項 會 引 來 查 賬 的 地 雷 很 容 易 引 起 稅 表 被 查 他 表 示, 很 多 民 眾 喜 歡 將 自 己 的 豪 華 汽 車 放 在 公 司 名 下 抵 稅, 但 如 果 公 司 名 下 有 多 輛 名 車, 就 會 踩 到 地 雷 國 稅 局 會 認 為 股 東 是 為 了 滿 足 個 人 需 求 而 購 買, 卻 放 在 公 司 名 下 抵 稅 同 理, 如 果 公 司 的 交 際 費 旅 行 費 特 別 高, 也 會 踩 到 地 雷, 國 稅 局 會 認 為 股 東 自 己 外 出 享 樂 卻 要 報 公 司 的 帳 抵 稅 另 外, 如 果 股 東 大 量 從 公 司 借 貸, 也 容 易 引 來 查 賬 通 常 公 司 派 發 股 息, 股 東 需 要 納 稅, 但 如 果 是 從 公 司 借 貸 則 不 必 納 稅 如 果 股 東 大 量 借 貸, 國 稅 局 會 懷 疑 股 東 為 了 避 稅, 而 將 派 息 當 做 借 貸 如 果 被 查, 股 東 必 須 出 示 借 據 以 及 合 理 的 利 息 支 付 來 確 認 這 是 合 法 的 借 款 此 外, 過 低 的 庫 存 以 及 應 收 賬 款, 或 過 高 的 應 付 賬 款, 都 是 會 引 來 查 稅 的 地 雷 楊 平 說,C 類 公 司 (C-Corp) 的 查 賬 機 率 會 隨 著 公 司 資 產 的 增 長 而 增 長 一 家 資 產 在 25 萬 元 以 下 的 C 類 公 司, 查 賬 機 率 為 0.9%, 但 如 果 資 產 為 200 億 以 上, 則 幾 乎 每 年 都 會 被 查 而 S 類 公 司 (S-Corp) 的 查 賬 機 率 相 對 很 低, 平 均 大 約 為 0.4%, 即 250 年 才 會 被 查 一 次, 所 以 他 推 薦 將 公 司 設 立 為 S 類, 以 減 少 查 帳 機 會

如 果 收 到 國 稅 局 查 帳 的 通 知, 千 萬 不 要 驚 慌, 在 與 國 稅 局 查 帳 專 員 通 電 話 時, 只 要 授 權 稅 務 代 表 與 國 稅 局 連 絡 即 可 不 要 以 為 所 得 稅 報 被 審 查, 就 認 定 是 國 稅 局 找 麻 煩, 這 可 能 是 國 稅 局 的 電 腦 系 統 自 動 挑 選 的, 也 有 可 能 是 公 司 所 屬 行 業 是 國 稅 局 測 試 是 否 按 照 規 定 報 稅 的 專 案 行 業, 也 許 是 競 爭 對 手 或 不 滿 的 僱 員 舉 發 不 論 原 因 為 何, 當 被 國 稅 局 查 帳 時 一 定 小 心 因 應 當 納 稅 人 申 報 所 得 稅 表 時, 國 稅 局 服 務 中 心 會 把 資 料 輸 入 處 理 中 心 電 腦 稅 表 經 國 稅 局 分 數 計 算 審 查 系 統 的 計 算, 會 產 生 一 個 數 值, 而 這 個 數 字 會 顯 示 費 用 項 目 與 平 均 值 相 差 多 少 接 下 來 系 統 會 把 所 有 跟 國 稅 局 標 準 值 相 差 的 部 份 全 部 加 總, 用 以 計 算 所 謂 的 稅 表 分 數, 雖 然 這 個 評 份 系 統 的 運 作 方 法 仍 是 個 謎, 但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下 列 這 幾 個 項 目 會 使 你 的 稅 表 分 數 提 高 : 要 注 意 的 是, 稅 表 的 分 數 越 高 或 費 用 申 報 與 國 稅 局 的 標 準 相 差 越 多, 國 稅 局 便 會 認 定 這 個 稅 表 出 錯 的 機 會 就 越 大 因 此, 分 數 愈 高 的 稅 表 愈 有 可 能 被 查 帳 儘 管 大 部 分 被 查 帳 的 稅 表, 因 為 稅 表 評 核 分 數 過 高, 但 是 也 有 其 他 的 選 擇 標 準 包 括 : 1. 被 人 舉 報, 2. 與 其 他 被 查 帳 人 的 關 係, 3. 你 的 行 業 是 一 個 特 殊 的 族 群, 4. 國 稅 局 的 查 帳 專 案, 例 如 國 稅 局 清 查 所 有 有 使 用 合 同 工 (contract labor) 企 業 這 種 查 帳 的 型 式 是, 國 稅 局 會 寄 發 一 封 信, 要 求 提 供 註 銷 支 票 和 / 或 收 據 副 本, 以 驗 證 某 些 在 稅 表 上 所 申 報 的 費 用 這 種 類 型 的 查 帳 是 保 留 給 小 的 簡 單 的 稅 表 一 般 而 言 公 司 稅 表 不 太 可 能 用 這 種 型 式 進 行 查 帳 這 種 查 帳 也 通 過 信 件 通 知 信 中 將 會 特 別 指 定 在 稅 表 上 的 要 查 核 的 具 體 項 目, 並 要 求 您 或 您 的 稅 務 代 表, 準 備 特 定 的 查 核 文 件 去 當 地 國 稅 局 辦 公 室 以 供 國 稅 局 查 帳 員 核 對 如 果 企 業 是 小 型 且 個 人 獨 資 企 業, 同 時 年 度 銷 售 額 在 50 萬 元 以 下, 你 可 能 會 受 到 這 種 類 型 的 查 帳 國 稅 局 的 查 帳 專 員 會 直 接 與 被 查 帳 公 司 的 負 責 人 董 事 長 或 無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以 電 話 連 絡 這 種 類 型 的 查 帳, 被 稱 為 現 場 查 帳, 是 因 為 查 帳 會 在 營 業 場 所 進 行, 而 不 是 國 稅 局 辦 公 室 大 部 份 的 公 司 及 合 夥 企 業 會 以 這 種 方 式 進 行 查 帳 在 最 初 的 電 話 聯 繫, 國 稅 局 的 查 帳 專 員 會 問 以 下 內 容 : 在 實 地 查 帳 中, 有 一 位 專 業 的 稅 務 代 表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國 稅 局 查 帳 專 員 和 您 面 談, 並 現 場 收 集 營 運 方 式 及 營 運 設 備 的 第 一 手 詳 細 資 料 國 稅 局 的 此 種 方 式 被 稱 為 摸 底 稅 務 代 表 將 在 這 種 刺 探 和 質 疑 中 為 您 找 緩 衝 區 更 可 能 的 是, 稅 務 代 表 將 會 將 查 帳 的 地 點 改 在 他 / 她 的 辦 公 室, 而 不 是 在 公 司 的 營 運 場 所 所 謂 的 NRP 查 帳 其 實 就 是 TCMP (Taxpayer Compliance Measurement Program audit) 查 帳, 這 種 類 型 的 查 帳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用 來 為 分 數 計 算 審 查 系 統 更 新 數 據 這 是 一 種 全 面 性 的 查 帳, 每 個 在 稅 表 上 有 申 報 的 項 目 都 查, 而 且 都 要 有 相 當 文 件 資 料 證 明 對 被 查 帳 人 而 言, 這 意 味 著 曠 日 費 時 一 個 正 常 的 查 帳, 時 間 耗 費 在 被 查 帳 人 必 須 提 供 選 擇 的 查 帳 項 目 的 支 票, 發 票 合 同 銀 行 對 賬 單 等 然 而 在 NRP 查 帳, 稅 表 的 每 一 個 項 目 都 被 查 核, 因 此 必 須 提 供 所 有 的 扣 抵 項 目 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而 不 再 是 選 擇 性 的 幾 個 項 目 而 已 但 是, 不 論 你 是 面 臨 哪 一 種 查 帳, 記 得 要 保 持 冷 靜 條 理 分 明 例 如, 準 備 每 一 個 被 審 核 的 項 目 的 相 關 支 票 收 據 和 文 件, 同 時 按 順 序 排 列 通 過 這 種 有 組 織 的 方 式 提 供 國 稅 局 查 帳 專 員 所 需 的 查 帳 資 料, 可 以 減 少 在 國 稅 局 審 查 下, 被 這 些 查 帳 專 員 曝 光 的 風 險 同 時 藉 由 提 供 有 條 理 組 織 的 文 件, 可 使 國 稅 局 查 帳 查 專 員 認 為 你 是 一 個 幹 乾 淨 淨 的 納 稅 人, 進 而 引 導 查 帳 員 不 要 擴 大 查 帳 的 範 圍 及 時 的 回 覆 使 得 被 查 帳 人 看 起 來 沒 有 任 何 隱 暪, 同 時 也 減 少 查 帳 專 員 花 費 在 找 被 查 帳 人 資 料 的 時 間 在 這 兩 種 情 況 下, 查 帳 專 員 發 現 錯 誤 的 風 險 已 經 降 低 1. 您 可 選 擇 自 己 到 國 稅 局 處 理 查 帳 ; 2. 請 稅 務 代 表 一 起 去 ; 3. 請 稅 務 代 表 代 表 你 去 處 理 如 果 選 擇 自 己 處 理 查 帳 或 請 稅 務 代 表 和 你 一 起 去 國 稅 局, 你 遇 到 不 想 回 答 國 稅 局 查 帳 專 員 問 題 的 風 險 大 增 查 帳 專 員 不 會 和 你 講 癈 話, 每 個 問 題 都 有 一 個 義 意 和 目 的, 都 是 用 來 收 取 情 報 檢 視 報 稅 人 是 否 低 報 自 己 的 收 入 或 超 過 規 定 的 費 用 選 擇 處 理 自 己 的 查 帳 有 一 些 該 做 和 不 該 做 的 事 情 : 無 論 你 的 公 司 稅 表 是 由 內 部 會 計 人 員 或 付 費 的 稅 務 公 司 所 準 備 的, 你 對 稅 表 的 內 容 要 負 責 任 你 應 在 簽 署 及 郵 寄 你 稅 表 前, 將 稅 表 仔 細 查 看 一 遍, 然 後 才 簽 名 郵 寄 如 果 你 的 公 司 稅 表 被 選 中, 要 儘 量 將 所 需 的 文 件 整 理 好, 處 於 有 利 的 位 置 處 理 國 稅 局 查 帳 的 重 點, 是 良 好 的 溝 通 和 管 理 好 脾 氣 如 果 你 有 這 些 技 能, 你 可 以 自 己 來 處 理 查 帳 如 果 沒 有, 你 可 能 需 要 一 個 槍 手

我 海 外 的 親 戚 要 匯 錢 給 我 買 房 產, 匯 款 入 美 有 沒 有 金 額 上 限? 我 需 不 需 要 付 稅? 如 果 不 需 要 付 稅, 我 需 不 需 要 申 報? 要 填 什 麼 稅 表? 國 稅 局 會 來 查 我 的 帳 嗎? 隨 著 經 濟 發 展 和 人 才 流 動, 使 得 大 額 匯 款 入 美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加 ; 美 國 稅 務 體 系 健 全, 如 何 使 海 外 資 金 合 理 合 規 入 美 及 符 合 美 國 繁 雜 的 稅 務 申 報 一 直 都 備 受 關 注 通 常 來 講, 海 外 資 金 的 匯 入 一 般 分 為 幾 類, 有 些 是 屬 於 收 入, 有 些 是 屬 於 贈 與, 有 些 是 借 還 款, 有 些 是 個 人 資 金 的 轉 移 匯 款 人 也 分 為 自 然 人 及 法 人 兩 個 來 源 這 些 不 同 的 分 類 及 來 源 會 導 致 不 同 的 申 報 需 求 及 課 稅 方 式 如 圖 A 所 示 : 對 於 資 金 來 源 來 自 於 自 然 人, 就 存 在 不 同 資 金 入 美 的 分 類 如 果 資 金 分 類 是 屬 於 個 人 的 勞 務 所 得, 那 麼 對 於 這 部 分 的 海 外 收 入, 納 稅 人 需 要 申 報 收 入 在 個 人 的 Form 1040 表 中 這 種 情 況 也 是 美 國 國 稅 局 最 希 望 看 到 的 結 果 如 果 屬 於 非 收 入 的 資 金 入 美 沒 有 充 分 的 文 件 證 明,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很 容 易 被 美 國 國 稅 局 判 定 為 收 入 而 繳 納 不 應 當 繳 納 的 稅 款 如 果 海 外 匯 入 資 金 的 性 質 屬 於 贈 與, 需 要 填 寫 相 應 的 稅 表 申 報 在 贈 與 人 和 受 贈 人 都 是 美 國 人 的 情 況 下, 並 且 贈 與 的 金 額 大 於 1 萬 4000 元 (2015 年 ), 贈 與 人 需 填 寫 Form709 申 報 申 報 稅 表 不 等 於 繳 稅, 大 部 分 人 們 對 這 部 分 有 誤 解, 以 為 申 報 就 等 於 繳 稅 美 國 身 分 贈 與 人 的 終 生 的 贈 與 免 稅 額 為 543 萬 元 (2015 年 ), 申 報 金 額 累 計 超 過 才 需 要 繳 稅 對 於 贈 與 人 是 外 國 人, 而 受 贈 人 是 美 國 人 的 情 況 下, 且 金 額 累 計 大 於 10 萬 元, 受 贈 人 需 填 寫 For m3520 申 報 外 國 贈 與 人 的 海 外 贈 與 沒 有 金 額 限 制 所 以 對 於 海 外 匯 入 資 金 來 源 的 贈 與 部 分, 要 根 據 贈 與 是 美 國 人 還 是 外 國 人 來 判 斷 需 要 贈 與 人 還 是 受 贈 人 填 Form 709 或 Form 3520 有 一 個 常 見 的 誤 會, 就 是 贈 與 的 金 額 可 以 抵 稅, 其實 是 不 可 以 的, 因 為 私 人 贈 與 和 慈 善 捐 獻 是 完 全 不 同 的, 前 者 不 能 扣 稅 假 如 贈 與 可 扣 稅, 納 稅 人 便 可 彼 此 互 相 贈 與, 大 家 一 起 扣 稅, 這 是 行 不 通 的 此 外, 在 申 報 Form 3520 時, 為 了 讓 IRS 清 楚 了 解 匯 入 的 資 金 確 實 是 贈 與 人 名 下 的 財 產, 而 不 是 受 贈 人 隱 藏 未 報 的 海 外 資 產 或 所 得, 外 國 贈 與 人 應 該 在 匯 款 時 保 留 相 關 憑 證 和 資 金 來 源 證 明 例 如 外 國 贈 與 人 需 要 提 供 贈 與 前 6 個 月 的 銀 行 對 帳 單, 或 外 國 贈 與 人 海 外 贈 與 的 完 稅 證 明, 或 當 地 律 師 贈 與 的 公 證 信 函 等 相 關 證 明 因 為 美 國 銀 行 在 客 戶 帳 戶 有 頻 繁 或大 額 交 易 時, 可 能 會 將 相 關 信 息 提 交 主 管 單 位, 所 以 當 美 國 納 稅 人 有 親 朋 好 友 匯 入 個 人 在 美 帳 戶 的 資 金 總 額 每 年 超 過 10 萬 美 元 時, 美 國 納 稅 人 要 按 規 定 進 行 申 報, 以 避 免 因 漏 報 而 遭 稅 務 稽 查 和 不 必 要 的 罰 款 如 果 海 外 匯 入 資 金 的 來 源 屬 於 借 還 款 的 性 質, 根 據 債 權 人 是 外 國 人 還 是 美 國 人, 處 理 的 方 式 也 有 所 不 同 因 為 借 還 款 涉 及 到 利 息 收 入 的 問 題 對 於 債 權 人 是 外 國 人, 債 務 人 是 美 國 人 來 說, 當 債 務 人 根 據 合 同, 按 月 或 按 年 付 給 債 權 人 利 息 時, 債 務 人 應 當 先 扣 除 利 息 部 分 的 30% 替 外 國 債 權 人 代 繳 至 國 稅 局, 稅 後 的 利 息 部 分 才 付 給 外 國 債 權 人 對 於 債 權 人 和 債 務 人 都 是 美 國 人 的 情 況 下, 債 權 人 每 年 向 債 務 人 收 取 的 利 息, 應 當 相 應 的 申 報 利 息 收 入 在 個 人 的 Form 1040 稅 表 上 對 於 那 些 只 是 把 個 人 的 資 金 從 海 外 的 帳 戶 轉 存 到 美 國 的 帳 戶, 這 是 屬 於 個 人 資 金 的 轉 移, 也 同 時 涉 及 到 海 外 帳 戶 的 申 報 海 外 金 融 帳 戶 報 告 包 含 在 海 外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的 帳 戶 美 國 公 民 及 綠 卡 持 有 人 等 稅 務 居 民, 在 海 外 擁 有 金 融 帳 戶 的 總 額 超 過 1 萬 美 元 時, 需 通 過 For m 114 海 外 金 融 帳 戶 申 報 表 申 報 新 的 稅 法 規 定, 從 申 報 2016 年 的 稅 表 起, 海 外 金 融 帳 戶 申 報 表 的 截 止 日 是每 年 的 4 月 15 日 ( 如 果 申 請 延 期, 截 止 日 期 是 每 年 的 10 月 15 日 ) 然 而,2015 年 的 申 報 表 截 止 日 期 仍 維 持 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 不 可 以 延 期 申 報 從 2012 年 起 在 海 外 持 有 特 定 金 融 資 產 ( 包 含 金 融 帳 戶 ) 每 人 達 到 或 超 過 5 萬 美 元 時, 需 通 過 Form 8938 海 外 特 別 金 融 資 產 說 明 表 申 報 海 外 金 融 資 產 申 報 表 的 截 止 日 是每 年 的 4 月 1 5 日 ( 如 果 申 請 延 期, 截 止 日 期 是 每 年 的 10 月 15 日 ) 如 果 有 申 報 以 上 所 規 定 的 海 外 金 融 帳 戶 及 金 融 資 產, 自 然 納 稅 人 的 海 外 資 金 轉 移 是 合 理 合 法, 而 無 需 擔 心 的 反 之, 如 果 未 對 以 上 所 規 定 的 海 外 金 融 帳 戶 及 金 融 資 產 進 行 申 報, 可 能 會 導 致 嚴 重 的 懲 罰 如 圖 B 所 示 : 對 於 資 金 來 源 是 法 人, 如 果 資 金 分 類 是 屬 於 個 人 的 勞 務 所 得, 那 麼 對 於 這 部 分 的 海 外 收 入, 納 稅 人 需 申 報 收 入 在 個 人 的 Form 1040 表 中 如 果 海 外 匯 入 資 金 屬 於 借 還 款 的 性 質, 根 據 債 權 人 是 外 國 公 司 還 是 美 國 公 司, 處 理 的 方 式 有 所 不 同 這 裡 也 是 因 為 借 還 款 涉 及 到 利 息 收 入 的 問 題 對 於 債 權 人 是 外 國 公 司, 債 務 人 是 美 國 人 來 說, 當 債 務 人 根 據 合 同, 按 月 或 者 按 年 付 給 債 權 人 利 息 時, 債 務 人 應 當 先 扣 除 利 息 部 分 的 30% 替 外 國 債 權 人 代 繳 至 國 稅 局, 稅 後 的 利 息 部 分 才 付 給 外 國 債 權 人 對 於 債 權 人 是 美 國 公 司, 債 務 人 是 美 國 人 的 情 況 下, 債 權 人 每 年 向 債 務 人 收 取 的 利 息, 應 當 申 報 利 息 收 入 在 相 應 的 Form 1120 Form 1120S 或 Form 1065 表 上 此 外, 對 於 債 權 人 是 美 國 人, 債 務 人 是 美 國 公 司 或 者 外 國 公 司 的 情 況 下, 當 債 務 人 向 作 為 債 權 人 的 美 國 納 稅 人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債 權 人 應 該 申 報 相 應 的 利 息 收 入 在 個 人 的 Form 1040 稅 表 上 良 好 的 美 國 稅 務 規 劃 是 每 一 個 美 國 納 稅 居 民 所 必 須 具 備 的 另 外, 考 慮 移 民 美 國 的 外 國 人, 提 前 規 劃 會 節 省 大 量 稅 金 並 且 避 免 在 未 來 承 受 更 重 的 稅 負 或 未 完 整 揭 露 的 稅 務 懲 罰 毫 無 疑 問, 如 果 不 進 行 美 國 入 境 前 稅 務 規 劃, 那 麼 就 很 可 能 會 犯 下 重 大 的 財 務 失 誤 及 繳 納 不 必 要 的 美 國 稅

自 數 年 前 美 國 國 稅 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IRS) 公 布 將 實 施 外 國 帳 戶 稅 收 遵 從 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即 俗 稱 之 肥 咖 法 案 以 來,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尤 其 旅 居 海 外 者 猶 如 驚 弓 之 鳥, 深 怕 過 往 逃 漏 稅 事 實 遭 金 融 機 構 通 報 而 被 I RS 查 核, 進 行 補 正 申 報 放 棄 美 國 國 籍 或 尋 求 諮 詢 者, 所 在 多 有 而 全 球 金 融 機 構 為 妥 善 遵 循 肥 咖 法 案, 避 免 遭 受 30% 扣 繳 稅 款 之 處 罰, 亦 人 仰 馬 翻, 被 迫 解 讀 法 案 內 容, 建 立 辨 識 申 報 及 扣 繳 相 關 流 程, 以 按 照 法 案 要 求 時 程, 準 時 完 成 上 線 工 作 幾 經 延 宕, 眾 所 期 待 的 肥 咖 法 案 終 於 2 014 年 7 月 1 日 實 施 不 同 於 某 些 政 策 屬 無 感 上 路, 肥 咖 法 案 使 所 有 與 之 有 關 或 無 關 的 民 眾, 都 感 受 到 它 的 存 在 ; 包 含 開 立 銀 行 帳 戶 時 額 外 表 單 之 填 寫 從 事 金 融 活 動 時 再 三 被 確 認 是 否 具 有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身 分, 都 增 添 民 眾 不 少 麻 煩 然 而, 增 加 如 此 擾 人 之 程 序 及 社 會 成 本 後, 肥 咖 法 案 是 否 真 有 達 到 它 原 本 被 賦 予 或 期 待 的 目 的 辨 識 美 國 稅 務 居 民, 並 使 IRS 獲 取 稅 務 資 料 進 行 查 核, 不 無 可 疑 以 我 國 金 管 會 主 委 曾 銘 宗 接 受 訪 問 時 表 示, 清 查 後 發 現 台 灣 僅 有 四 千 餘 戶 屬 於 美 籍 帳 戶 為 例, 不 難 發 現 肥 咖 法 案 事 實 上 之 殺 傷 力 似 乎 遠 低 於 想 像 追 究 原 因, 或 法 案 設 計 之 辨 識 流 程 有 其 侷 限, 或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下 有 對 策, 但 關 鍵 疑 問 在 於, 難 道 IRS 從 未 意 識 到 有 此 落 差? 或 睜 一 隻 眼 閉 一 隻 眼 並 未 採 取 任 何 修 正 作 法? 肥 咖 法 案 上 線 後, 本 文 稱 為 後 肥 咖 時 代, 在 後 肥 咖 時 代, 除 肥 咖 法 案 繼 續 實 施, 隨 時 可 能 有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遭 辨 識, 進 而 於 隔 年 度 申 報 以 外, 本 文 以 從 事 實 務 工 作 之 經 驗, 提 出 三 點 觀 察 以 結 論 而 言, 這 三 點 觀 察 足 以 佐 證 IRS 並 未 因 肥 咖 法 案 實 施 而 暫 緩 其 查 稅 之 腳 步, 反 而 更 全 方 位 的 佈 建 其 查 稅 之 管 道, 而 與 肥 咖 法 案 呼 應 配 合, 查 稅 之 力 道 更 勝 於 前 首 先,IRS 給 予 協 助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報 稅 的 會 計 師 更 多 壓 力 相 較 於 全 然 無 視 報 稅 規 定 者, 多 數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或 多 或 少 均 有 按 期 申 報 美 國 稅, 儘 管 完 整 程 度 不 一 而 足, 而 以 資 產 或 收 入 較 高 之 稅 務 居 民 言, 委 請 專 業 會 計 師 協 助 報 稅 是 常 見 的 作 法 然 而, 會 計 師 在 向 客 戶 索 取 報 稅 基 礎 資 料 時, 或 對 美 國 以 外 國 家 報 稅 規 定 或 資 料 不 甚 熟 悉, 或 對 美 國 稅 法 上 所 要 求 境 外 所 得 及 財 產 揭 露 之 規 定 相 對 陌 生, 或 出 於 早 年 經 驗 便 宜 行 事, 有 時 並 未 取 得 完 成 之 資 料 及 文 件 即 協 助 客 戶 進 行 申 報 往 年 IRS 囿 於 查 核 人 力 有 限, 無 法 逐 案 查 核 發 現 短 漏 報 之 狀 態, 然 於 後 肥 咖 時 代,I RS 開 始 集 中 火 力 勸 導 約 談 或 訪 查 會 計 師, 要 求 會 計 師 確 實 執 行 查 核 程 序, 於 報 稅 基 礎 資 料 索 取 及 客 戶 實 際 狀 況 瞭 解 上, 必 須 盡 到 專 業 之 注 意 義 務, 否 則 如 有 因 此 申 報 不 實 之 情 況, 會 計 師 難 辭 其 咎, 同 受 處 罰 在 此 壓 力 下, 不 難 發 現 會 計 師 於 協 助 報 稅 前 問 得 更 多, 也 要 的 更 多 以 往 不 合 邏 輯 但 可 行 之 回 答, 今 日 已 無 法 為 會 計 師 所 接 受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僅 得 被 迫 吐 露 更 多 資 訊, 不 願 配 合 者, 僅 得 遷 移 尋 找 標 準 較 鬆 之 會 計 師, 或 者 落 入 無 人 願 意 協 助 報 稅 之 窘 境 這 第 一 個 觀 察, 已 讓 許 多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每 到 報 稅 季 節 便 焦 慮 不 安, 每 年 煎 熬 其 次,IRS 給 予 代 辦 境 外 公 司 登 記 設 立 之 代 理 人 更 多 的 壓 力 台 灣 對 外 貿 易 興 盛, 早 年 投 資 大 陸 限 制 亦 多, 均 使 民 眾 經 常 開 設 境 外 公 司 用 以 從 事 交 易, 舉 凡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 開 曼 (Cayman) 等 租 稅 天 堂, 都 是 常 用 以 開 設 境 外 公 司 的 國 家 開 設 境 外 公 司 需 提 供 身 分 及 地 址 證 明, 但 開 設 後 股 東 或 董 事 變 更, 以 往 慣 例 是 不 需 要 額 外 證 明 文 件 的 因 此, 倘 境 外 公 司 幾 經 轉 手 重 組 以 致 股 權 有 所 變 化, 代 理 人 並 不 見 得 擁 有 現 今 股 東 或 董 事 之 身 分 或 地 址 證 明 文 件, 以 IRS 的 角 度 言, 透 明 度 不 高 因 此, 美 國 除 積 極 與 租 稅 天 堂 國 家 磋 商 簽 署 租 稅 協 定 或 資 訊 交 換 協 定 (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s, TIEAs) 以 外, 於 後 肥 咖 時 代,I RS 亦 透 過 不 同 管 道, 要 求 此 些 代 理 人 於 開 設 境 外 公 司 後 其 股 東 或 董 事 之 變 更, 也 必 需 要 提 供 身 分 或 地 址 證 明 文 件 ; 股 權 狀 況 未 變 更 者, 也 要 求 定 期 更 新 股 東 或 董 事 之 身 分 及 地 址 狀 態, 藉 以 掌 握 境 外 公 司 背 後 股 東 及 董 事 之 資 訊 對 只 具 有 美 國 護 照 之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而 言, 此 舉 無 非 要 求 其 自 我 曝 光, 倘 其 不 願 提 供 護 照, 則 境 外 公 司 一 定 期 間 內 必 須 關 閉, 等 同 自 斷 手 腳 這 第 二 個 觀 察 已 讓 許 多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無 法 藏 匿 於 境 外 公 司 背 後, 無 所 遁 形 最 後,IRS 以 肥 咖 法 案 為 基 礎, 積 極 與 各 國 簽 訂 跨 國 協 議 並 附 帶 要 求 資 訊 交 換 關 於 跨 國 協 議 之 簽 署, 我 國 金 管 會 早 已 同 意, 我 國 於 簽 署 之 時 程 雖 有 拖 延, 至 今 仍 未 完 成 跨 國 協 議 之 簽 署, 但 已 被 列 入 視 為 簽 署 跨 國 協 議 之 國 家, 而 享 有 適 用 修 正 肥 咖 法 案 原 版 之 跨 國 協 議 之 地 位 跨 國 協 議 之 簽 署, 其 實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作 業 較 有 關 連, 於 辨 識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並 未 有 放 寬 之 作 法 更 有 甚 者,IRS 同 意 簽 屬 跨 國 協 議 時, 常 附 帶 要 求 簽 署 國 與 美 國 進 行 資 訊 交 換, 以 補 足 跨 國 協 議 免 除 扣 繳 義 務 之 讓 步 不 可 諱 言, 一 旦 資 訊 交 換 協 議 簽 署,IRS 有 取 得 我 國 稅 務 資 料 之 管 道, 對 以 雙 重 國 籍 身 分 遊 走 肥 咖 法 案 辨 識 流 程 之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即 無 法 再 以 台 灣 身 分 遮 蔽, 影 響 甚 鉅 這 第 三 個 觀 察, 足 以 讓 肥 咖 法 案 的 威 力 倍 增 以 上 三 點 觀 察, 說 明 了 IRS 查 稅 之 力 道 絲 毫 未 減 輕 反 而 朝 多 元 化 發 展 在 多 重 壓 力 之 影 響 下, 不 誠 實 面 對 之 美 籍 稅 務 居 民, 自 然 被 誘 發 財 產 轉 移 之 想 法 然 大 量 財 產 移 動 均 涉 及 金 流, 而 金 流 掌 握 在 銀 行 及 金 融 體 系, 這 正 是 肥 咖 法 案 主 要 監 控 之 標 的 衝 動 行 事 之 結 果, 因 肥 咖 法 案 查 核 而 曝 光, 正 是 IRS 守 株 待 兔 的 成 果 如 果 再 因 肥 咖 法 案 熱 度 漸 低 而 忽 視 美 國 查 稅 之 決 心, 後 肥 咖 時 代 的 查 核 風 險, 恐 怕 不 亞 而 肥 咖 法 案 實 施 前

針 對 想 要 誠 實 補 報 或 更 正 過 去 年 度 報 表 及 海 外 銀 行 賬 戶 報 告 (FBAR) 的 納 稅 人, 美 國 國 稅 局 先 前 開 設 了 海 外 資 產 自 願 申 報 項 目, 即 OV DI 項 目 此 項 目 讓 這 些 納 稅 人 有 機 會 補 充 或 更 正 過 去 年 度 漏 報 的 海 外 資 產 和 收 入 但 是, 該 項 目 對 許 多 納 稅 人 卻 不 甚 公 平 有 些 納 稅 人 並 非 故 意 通 過 設 立 海 外 賬 戶 來 轉 移 美 國 的 收 入, 而 是 由 於 長 期 居 住 在 國 外, 不 了 解 美 國 稅 法 及 海 外 資 產 申 報 方 式, 在 本 人 不 知 情 的 情 況 下, 由 父 母 或 其 他 家 屬 以 納 稅 人 的 名 義 開 設 了 海 外 賬 戶, 或 者 成 為 了 信 托 基 金 的 受 益 人 為 此, 美 國 國 稅 局 在 2014 年 7 月 1 日 推 出 了 對 美 國 納 稅 人 簡 化 且 更 為 有 利 的 簡 易 申 報 程 序 (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 和 海 外 資 產 補 報 程 序 (Delinquent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Return Submission Procedures) 這 些 程 序 讓 未 申 報 海 外 資 產 和 收 入 的 美 國 納 稅 人 有 機 會 補 充 申 報 過 往 年 度 漏 報 的 所 得 與 海 外 金 融 資 產 這 兩 個 項 目 是 專 門 針 對 海 外 資 產 和 收 入 結 構 相 對 簡 單 而 且 稅 務 風 險 相 對 較 低 的 個 人 納 稅 人 制 定 的 然 而 企 業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此 項 條 件 的 納 稅 人 仍 需 通 過 原 有 的 OVDI 項 目 補 報 海 外 資 產 原 則 上, 個 人 納 稅 人 則 可 以 根 據 自 身 情 況 選 擇 參 與 哪 一 個 項 目 簡 易 申 報 程 序 有 兩 種 : 美 國 居 民 簡 易 申 報 程 序 ( 現 居 住 在 國 內 ) 和 海 外 居 民 簡 易 申 報 程 序 ( 現 居 住 在 國 外 ) 納 稅 人 須 切 合 自 身 條 件 選 擇 申 報 表 格 但 無 論 是 哪 一 種, 與 海 外 資 產 自 願 申 報 程 序 相 比, 都 將 大 大 減 輕 納 稅 人 的 稅 款 和 負 擔 所 有 無 意 隱 瞞 海 外 資 產 和 收 入 無 意 隱 瞞 海 外 資 產 和 收 入 無 意 隱 瞞 海 外 資 產 但 已 申 報 海 外 收 入 無 無 無 最 高 銀 行 賬 戶 總 額 年 底 銀 行 賬 戶 總 額 無 27.5% 或 50% 5% 0% 0% 有 無 有 無 無 8 3 3 以 未 申 報 年 數 為 準 8 6 6 以 未 申 報 年 數 為 準 8 3 3 以 未 申 報 年 數 為 準 F14457 F14654 F14653 有 無 無 無

ST! "#$%&'()*+,-./U 0123456789: ;,<=>?@A$ VWXBCDEFGHIJKBCLMNOP?BCQRSTUVWXY Z[\P]^_`abcd efgy^hfg<ijk9:l m4y 大 多 數 國 家 的 課 稅 基 礎 是 依 據 地 域 區 分, 就 是 所 謂 的 屬 地 課 稅, 但 美 國 的 課 稅 基 礎 是 依 據 納 稅 人 的 身 分 來 決 定, 即 所 謂 屬 人 課 稅 只 要 有 居 留 權 ( 緑 卡 ) 或 公 民 身 分, 美 國 就 有 權 對 其 課 徴 所 得 稅 現 在 新 一 代 亞 洲 來 的 移 民, 很 多 和 前 期 的 移 民 不 一 樣, 有 些 新 移 民 在 自 己 的 祖 國 事 業 有 成 和 經 濟 獨 立, 甚 至 是 當 地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的 原 始 股 東 或 高 階 主 管 經 理 人, 或 是 富 二 代 官 二 代 等, 這 些 新 一 代 的 移 民 往 往 擁 有 一 些 獨 資 或 合 資 的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這 些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有 些 屬 於 純 投 資 控 股, 有 些 則 是 有 實 體 業 務 營 運 的 當 外 國 人 還 沒 有 拿 到 綠 卡 以 前, 他 們 所 投 資 的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美 國 政 府 是 管 不 著 的, 可 是 一 旦 他 們 拿 到 綠 卡 後, 他 們 在 全 球 投 資 的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美 國 政 府 擁 有 絕 對 的 課 稅 權 力 何 謂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以 及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在 美 國 稅 務 上 的 所 需 注 意 與 重 點 事 項 考 量 :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在 美 國 相 關 税 法 上 定 義 為 海 外 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orporation with limited liability and corporation characteristics, 簡 稱 CFC) 根 據 美 國 所 得 稅 法, 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獨 立 的 納 稅 人 ; 基 本 上, 除 非 公 司 有 實 際 之 利 潤 分 配, 公 司 的 淨 所 得, 股 東 是 不 用 納 稅 的 再 者, 如 一 個 外 國 公 司 沒 有 在 美 國 從 事 貿 易 或 業 務 的 行 為, 也 不 須 申 報 美 國 所 得 稅 ( 不 具 美 國 來 源 所 得 ) 但 是, 如 果 外 國 公 司 是 被 美 國 人 所 管 控, 這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在 符 合 某 些 美 國 稅 法 上 的 規 範 時, 就 有 可 能 馬 上 被 課 徵 美 國 所 得 稅 ; 就 算 利 潤 並 没 有 分 配 給 美 國 的 股 東, 若 有 適 當 的 税 務 規 劃 並 且 商 業 模 式 設 計 配 合 得 當, 這 些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有 可 能 可 以 永 遠 的 遞 延 其 海 外 凈 所 得 而 免 於 課 徵 美 國 所 得 稅, 就 如 同 一 些 美 國 有 名 的 大 公 司 Apple Google 等 所 謂 的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依 照 美 國 稅 法 的 定 義, 當 美 國 股 東 總 合 占 一 個 外 國 公 司 股 權 或 價 值 超 過 50% 以 上, 此 外 國 公 司 就 被 美 國 政 府 視 為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在 認 定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稅 法 上, 美 國 股 東 必 須 是 擁 有 海 外 公 司 10% 或 以 上 的 股 權 或 價 值 ; 而 且 必 須 是 美 國 公 民 綠 卡 居 留 身 分, 美 國 成 立 之 法 人 如 公 司 (corporation), 合 夥 公 司 (partnerships),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limited liabilities company), 或 信 託 (estate & trusts) 等 例 1: 一 家 外 國 公 司 有 四 個 股 東, 兩 位 為 美 國 人, 兩 位 為 非 美 國 人, 而 他 們 各 擁 有 2 5 % 的 股 權, 那 這 外 國 公 司 並 非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假 設 三 位 為 美 國 人, 則 此 外 國 公 司 會 被 視 為 是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例 2: 一 個 外 國 公 司 有 11 個 股 東, 全 部 是 美 國 人, 平 均 擁 有 此 外 國 公 司 的 股 權 ( 每 位 股 東 擁 有 9.091% 股 權 ), 而 且 全 部 股 東 都 没 有 血 緣 關 係, 則 此 公 司 不 會 被 視 為 是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當 一 外 國 公 司 被 視 為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有 些 甚 麼 樣 的 美 國 稅 務 考 量? 如 上 所 言, 如 果 此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符 合 某 些 美 國 稅 法 上 的 規 範, 這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的 淨 利 潤, 很 可 能 會 被 當 期 課 税 不 得 遞 延, 此 稅 法 簡 稱 為 Subpart F Income 或 F 所 得 F 所 得 只 是 針 對 有 美 國 身 分 的 股 東, 對 非 美 國 股 東 沒 有 影 響 F 所 得 的 稅 法 較 雜 繁 瑣 在 此 僅 以 簡 單 扼 要 以 及 比 較 常 發 生 的 狀 況 加 以 簡 略 說 明 以 下 三 種 F 所 得 : 1. 海 外 營 業 所 得 (foreign based sales income) 海 外 營 業 所 得 關 係 人 之 間 的 有 形 資 產 (tangible goods) 採 購 或 銷 售 所 得 ( 關 係 人 為 相 關 超 過 50% 所 有 權 的 企 業, 或 有 血 緣 關 係 的 自 然 人 ); 並 且 這 些 有 形 資 產 的 購 買 或 銷 售 是 在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成 立 國 以 外 所 產 生 的 所 得 2. 海 外 勞 務 所 得 (foreign based service income) 海 外 勞 務 所 得 這 包 括 提 供 給 關 係 人 ( 同 上 ) 技 術 管 理 工 程 建 築 科 學 技 術 工 業 商 業 等 同 類 形 服 務, 或 代 表 任 何 相 關 人 在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成 立 國 以 外 地 區 的 所 得 3. 海 外 消 極 投 資 所 得 (passive foreign investment company income, PFIC income) 海 外 消 極 投 資 所 得 如 果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的 收 入 有 75% 或 以 上 為 消 極 所 得 或 其 年 平 均 資 產 有 50% 或 以 上 為 消 極 資 產, 則 其 收 入 為 海 外 消 極 收 入 消 極 收 入 含 股 息 利 息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非 營 業 財 產 出 售 收 益 和 租 金 收 入 等 美 國 政 府 對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稅 收 上 提 供 了 一 些 簡 免 的 條 件, 但 納 稅 人 必 需 符 合 以 下 其 中 之 一 的 條 件 : 1. 小 額 營 業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de minimus exception) 海 外 營 業 收 入 低 於 全 公 司 營 業 額 的 5%, 或 小 於 100 萬 美 元 ; 2. 高 稅 率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high tax exception)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的 有 效 稅 率 不 得 低 於 90% 美 國 公 司 的 有 效 稅 率 ; 3. 同 一 國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same country exception)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之 採 購 及 銷 售 是 在 公 司 成 立 國 之 內 所 産 生 的 ; 4. 製 造 生 產 之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manufacturing exception)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為 製 造 生 產 的 公 司, 税 法 有 特 別 定 義 何 謂 製 造 生 產 公 司 但 是 如 果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的 F 所 得 超 過 70% 的 公 司 全 年 所 得, 則 其 當 年 100% 的 所 得 會 被 視 為 F 所 得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的 申 報 規 範 : 基 本 上 只 要 擁 有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10% 或 以 上 之 美 國 股 東, 不 管 這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有 沒 有 F 所 得, 皆 需 申 報 5471 表 格, 此 表 是 連 同 個 人 或 公 司 的 年 度 所 得 稅 表 一 起 申 報 而 且 申 報 規 定 是 每 一 家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一 張 個 別 的 5471 表 格 如 果 符 合 規 定 需 要 申 報 卻 沒 有 申 報, 依 據 聯 邦 稅 法 的 罸 則 為 一 表 一 年 1 萬 美 元, 加 州 政 府 也 有 同 樣 的 罰 則 因 為 美 國 的 稅 法 以 人 為 課 徴 的 基 礎, 海 外 控 股 公 司 之 美 國 股 東 一 般 多 少 都 會 有 美 國 税 務 上 必 須 考 量 的 因 素 海 外 新 移 民 在 還 沒 拿 到 美 國 身 分 之 前 更 需 要 未 雨 綢 繆, 儘 早 做 好 美 國 的 稅 務 規 畫, 以 達 到 合 法 節 稅 的 最 大 效 果

CHEN & FAN ACCOUNTANCY CORPORATION (PAUL Y. CHEN) (CHIN W. FAN) (ELLEN S. C. JEN) (FRANCES JUAN) (IRIS LI) (LILING LIU) (GRACE YU) (SOFIA LIN) (CHAN C. FONG) (TIEN CHEN) (C.T. WU) (TOM C. B. CHOU) Headquarters/ Los Angeles Office: Silicon Valley Office: San Diego Office: 9660 FLAIR DR., SUITE 300, EL MONTE, CA 91731 Tel: (626)279-1688 FAX: (626) 279-1888 2480 N. FIRST ST., SUITE 28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2-1218 FAX: (408) 432-1212 6540 LUSK BLVD., SUITE259, SAN DIEGO, CA 92121 Tel: (858) 587-8889 Fax: (858) 587-6689 YP76351-2

大 都 會 人 壽 (MetLife) 成 立 於 1868 年, 至 今 已 有 147 年 歷 史, 憑 藉 其 實 力 與 穩 定 性, 成 為 首 屈 一 指 的 保 險 及 理 財 服 務 公 司, 目 前 在 全 球 將 近 50 個 國 家 ( 美 國 日 本 拉 丁 美 洲 亞 洲 歐 洲 及 中 東 各 國 ) 提 供 人 壽 保 險 年 金 員 工 福 利 與 資 產 管 理, 在 全 球 各 地 為 大 約 1 億 客 戶 提 供 服 務 並 在 90 家 財 富 雜 誌 中 名 列 前 100 大 企 業 2015 年 榮 獲 財 富 雜 誌 人 壽 健 康 保 險 類 中 最 受 推 崇 公 司 第 一 名 大 都 會 人 壽 針 對 華 裔 市 場 推 出 不 同 產 品, 注 重 符 合 華 人 文 化 背 景 的 實 際 需 要, 強 調 服 務 華 人 社 區, 幫 助 華 人 達 成 理 財 目 標 的 承 諾 * 大 都 會 人 壽 (MetLife) 為 品 牌 名 稱, 是 大 都 會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隨 著 北 美 第 一 代 華 裔 移 民 逐 漸 步 入 半 百, 退 休 養 老 投 資 子 女 教 育 遺 產 規 劃 等 話 題 越 來 越 受 到 關 注 為 何 要 提 前 制 定 退 休 計 畫 並 有 何 益 處 呢? 近 年 來, 企 業 界 在 退 休 規 劃 方 面 已 有 所 變 化, 許 多 僱 主 選 擇 不 再 採 納 固 定 福 利 養 老 金 計 劃, 一 些 僱 主 甚 至 終 止 現 有 計 畫 這 就 意 味 著, 退 休 儲 蓄 和 投 資 的 責 任 將 落 到 您 的 肩 膀 上 在 2010 年 *, 僅 有 2 萬 7500 項 固 定 福 利 養 老 金 計 畫 *, 且 僅 覆 蓋 19% 的 工 作 人 口 ** 但 即 使 是 擁 有 養 老 金 計 畫 的 人 士, 其 退 休 生 活 也 未 獲 保 障, 因 為 許 多 人 都 高 估 其 了 養 老 金 能 夠 滿 足 您 實 際 的 資 金 需 求 根 據 2011 年 大 都 會 人 壽 Mature Market Institute 進 行 的 研 究 靈 活 退 休 規 劃 的 最 佳 案 例 策 略 :MetLife 對 於 不 穩 定 期 退 休 規 劃 之 思 考 研 究 報 告 顯 示,50% 人 士 認 為 養 老 金 將 可 滿 足 退 休 後 50% 至 99% 的 資 金 需 求 實 際 上, 目 前 養 老 金 承 擔 的 部 分 不 足 50%*** * 養 老 金 福 利 擔 保 公 司,2010 年 ** 美 國 勞 工 部 勞 工 統 計 局,2010 年 *** 靈 活 退 休 規 劃 的 最 佳 案 例 策 略 :MetLife 對 於 不 穩 定 時 期 退 休 規 劃 之 思 考 研 究,MetLife Mature Market Institute,2011 年 2 月 根 據 2011 年 的 研 究 靈 活 退 休 規 劃 的 最 佳 案 例 策 略 :MetLife 對 於 不 穩 定 時 期 退 休 規 劃 研 究 顯 示, 擁 有 穩 定 退 休 收 入 來 源 的 人 士 對 其 退 休 未 來 更 具 信 心 換 句 話 說, 如 果 在 退 休 前 做 好 理 財 規 劃, 可 以 在 退 休 時 增 加 您 的 信 心 這 些 檢 視 項 目 包 括 : 前 僱 主 和 現 僱 主 提 供 的 養 老 金 福 利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401( k) 計 畫 個 人 退 休 帳 戶 (IRA) 資 產 個 人 儲 蓄 投 資 及 如 果 您 打 算 在 退 休 時 繼 續 工 作 ; 同 時 計 算 您 退 休 儲 蓄 金 額, 具 體 包 括 評 估 收 入 來 源 計 算 生 活 開 支 計 算 差 額, 這 將 幫 助 您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增 加 退 休 儲 蓄 金 額 很 多 理 財 專 家 認 為, 若 要 在 退 休 後 維 持 較 為 舒 適 的 生 活, 退 休 時 的 收 入 需 要 達 到 退 休 前 收 入 的 80% 根 據 2011 年 MetLife 退 休 IQ 調 查, 擁 有 足 夠 積 蓄 支 付 必 要 開 支 是 即 將 退 休 的 人 士 最 關 心 的 話 題 因 此, 每 人 都 要 做 兩 件 事, 第 一 件 是 評 估 退 休 後 的 收 入 來 源, 另 外 一 件 是 確 定 必 要 開 支 藉 由 考 慮 以 上 兩 個 問 題, 可 以 幫 助 您 決 定 維 持 多 少 退 休 前 收 入 才 能 夠 確 保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品 質 不 受 影 響 俗 話 說 : 人 算 不 如 天 算 退 休 後 往 往 也 會 面 臨 一 些 不 可 抗 拒 的 變 化 因 素, 例 如 通 貨 膨 脹 風 險 就 市 場 風 險 而 言, 市 場 低 迷 會 使 您 的 所 有 投 資 增 加 風 險 長 壽 風 險 是 我 們 無 法 確 切 預 測 壽 命 有 多 長, 壽 命 越 長 退 休 時 期 也 就 越 長, 即 退 休 資 金 用 完 的 風 險 制 定 產 品 搭 配 策 略 幫 助 您 確 保 終 身 有 收 入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多 個 產 品 類 型, 如 傳 統 股 票 債 券 投 資 人 壽 保 險 年 金 和 其 他 理 財 產 品 總 之, 一 個 針 對 您 個 人 需 求 量 身 制 定 的 退 休 策 略, 綜 合 各 種 產 品 的 優 勢, 可 以 幫 助 您 為 將 來 管 理 及 減 少 風 險 增 加 終 身 收 入 的 最 大 額 度 維 持 一 定 的 資 金 流 動 性 以 及 滿 足 資 產 傳 承 的 需 求 根 據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AARP) 資 訊,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的 受 益 人 可 享 有 1.) 持 續 的 收 入 來 源 : 只 要 夫 妻 健 在, 可 以 為 您 日 常 生 活 開 支 提 供 持 續 收 入 來 源 ; 2.) 潛 在 的 收 入 調 整 : 幫 助 您 抵 消 通 貨 膨 脹 率, 基 本 上 如 果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CPI) 上 升, 您 的 社 會 保 障 福 利 也 將 提 升 ; 3. ) 為 倖 存 者 提 供 福 利 : 如 果 您 因 意 外 過 世,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會 為 您 的 未 亡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提 供 一 定 的 福 利 ; 4.) 為 您 和 您 的 家 人 中 的 某 些 成 員 提 供 傷 殘 福 利 : 前 提 是 如 果 您 是 被 保 險 人, 即 您 工 作 足 夠 長 的 時 間 並 繳 納 社 會 安 全 稅 您 必 須 工 作 累 積 足 夠 數 量 的 工 作 點 數, 才 有 資 格 獲 得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在 2 015 年, 您 每 賺 1220 元, 就 可 以 賺 取 一 個 工 作 點 數, 每 年 最 多 可 以 賺 取 4 個 工 作 點 數 必 須 積 累 40 個 工 作 點 數, 才 能 在 完 全 退 休 年 齡 退 休 時, 領 取 完 整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一 些 聯 邦 僱 員 和 國 家 或 當 地 政 府 機 構 的 僱 員, 可 能 有 資 格 申 請 不 包 括 在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中 的 養 老 金 根 據 規 定, 每 人 可 以 根 據 自 己 需 求, 在 62 歲 到 70 歲 之 間 的 任 意 時 間 開 始 領 取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然 而, 如 果 未 逹 完 全 退 休 年 齡 開 始 領 取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您 無 法 獲 取 所 有 福 利 如 果 您 從 完 全 退 休 年 齡 開 始 開 始 領 取, 您 將 有 資 格 獲 得 所 有 福 利 ( 也 稱 為 主 要 保 險 金 額 ) 如 果 您 等 到 完 全 退 休 年 齡 後 再 開 始 領 取, 將 有 資 格 獲 得 增 加 的 福 利 如 果 您 結 婚 了 可 以 選 擇 領 取 配 偶 的 福 利, 這 意 味 著 您 可 以 基 於 配 偶 的 工 作 歷 史, 而 不 是 自 己 的 工 作 歷 史 來 領 取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作 為 配 偶, 您 會 得 到 丈 夫 或 妻 子 福 利 的 50% 但 是, 這 種 情 況 只 有 當 您 們 倆 都 已 達 到 完 全 退 休 年 齡 時 才 可 行 當 您 打 算 領 取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時, 另 外 一 些 考 慮 的 因 素 是 您 的 健 康 家 族 健 康 史 以 及 長 壽 狀 況, 以 預 估 您 可 能 的 生 命 長 度 您 需 要 事 先 評 估 這 一 點 來 計 劃 退 休 收 入 策 略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的 本 意 是 補 充 退 休 後 的 收 入 因 此,SSA 社 會 安 全 局 希 望 您 退 休 後 再 開 始 領 取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如 果 您 未 退 休 即 開 始 提 前 領 取 社 會 安 全 福 利,SSA 社 會 安 全 局 會 採 取 懲 罰, 對 於 收 入 超 過 門 檻 額 度 或 正 好 達 到 完 全 退 休 年 齡 的 人, 都 有 不 同 適 用 的 懲 罰 規 則, 每 年 也 會 有 所 改 變, 如 果 在 完 全 退 休 年 齡 後 領 取, 您 可 以 獲 得 的 福 利 不 會 減 少 如 何 領 取 最 大 額 度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取 決 於 每 個 人 的 自 身 情 況 幾 個 主 要 影 響 因 素 包 括 : 是 否 在 退 休 之 前 或 之 後 開 始 享 受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您 的 婚 姻 狀 況 目 前 的 健 康 狀 況 及 長 壽 的 家 族 史 例 如, 妻 子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略 低 於 丈 夫, 且 夫 妻 年 齡 相 同, 妻 子 62 歲 時 開 始 提 前 領 取 減 少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但 在 6 6 歲 時, 丈 夫 也 申 請 開 始 享 受 社 會 福 利, 這 樣, 妻 子 可 以 享 受 配 偶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這 比 從 她 自 己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得 到 更 多 但 是, 為 使 夫 妻 都 能 享 受 社 會 安 全 的 最 高 額 度, 丈 夫 應 等 到 70 歲 時 再 開 始 享 受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 這 是 最 晚 開 始 享 受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的 時 間 ) 您 可 以 在 一 些 網 站 開 始 規 劃 設 計 您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的 領 取 在 社 會 安 全 局 網 站 www.ssa.gov 查 看 您 自 己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細 項, 並 申 請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如 果 您 想 瞭 解 更 多 關 於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的 資 訊, 該 網 站 還 有 很 多 教 學 資 訊 可 供 查 閱 退 休 人 員 協 會 (AARP) 也 有 一 個 網 站 www.aarp.org, 該 網 站 包 括 社 會 安 全 部 分, 您 可 以 找 到 文 章 和 計 算 工 具, 幫 助 您 決 定 何 時 使 用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您 也 可 以 去 MetLife 的 網 站 使 用 我 們 的 退 休 收 入 檢 視 工 具, 它 可 以 幫 助 您 確 定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收 入 用 於 退 休 本 文 件 旨 在 提 供 有 關 題 材 的 介 紹 性 資 訊 大 都 會 人 壽 不 提 供 稅 務 和 法 律 建 議 在 作 出 財 務 投 資 或 計 劃 決 策 之 前, 您 應 向 您 的 律 師 或 稅 務 顧 問 諮 詢 大 都 會 人 壽 保 險 公 司 (M L I C), 紐 約,N Y 1016 6 大 都 會 證 券 公 司 (M S I) (FINRA/SIPC 成 員 ), 註 冊 投 資 顧 問, 提 供 證 券 投 資 諮 詢 服 務 1095 Avenue of the Americas, New York, NY 10036 MLIC 和 MSI 皆 屬 是 大 都 會 公 司 LD#: L0815435138[exp0816] L1115446868[exp0116][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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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華人會計師協會年終演講會專頁 16 加入歐記 張國興 小漲保費酷醫院 張國興 又到了每年加入歐記健保的日子 華興保險 總裁張國興表示 明年的保費漲幅在4 左右 算是正常 不過民眾也不必只買最便宜的一種 比如凱撒醫療集團 Kaiser Permanente 的保 險 雖然只比一般保險貴了十幾元 但它是加 州全保 Covered California 唯一一家獲得 四星級評價的保險和醫院系統 今年還有新來到加州的保險公司Oscar 一切均為手機APP解決 非常炫酷 值得一 試 張國興說 只要購買了凱撒的保險 凱撒 醫院提供從看醫師 檢查 治療全程一站式 服務 只要患者進入醫院 就可以在同一地點 完成所有的檢查 而且檢查結果會立刻傳給 醫師 醫師則當場根據檢查結果做出進一步 診斷或治療 不用去別處預約檢查 也不用 再次預約醫師 省去了患者的時間和金錢成 本 而且凱撒的每一位醫師 都是全職的凱撒 僱員 他們僅服務凱撒患者 而且收入是薪 水制 所以醫師不會為了多賺錢而濫開檢查 和藥物的現象 張國興說 凱撒保險連續七年被評為加州 顧客滿意度第一名 顧客忠誠度平均為18年 而其他保險僅為三年 加州全保的所有保險中 凱撒是唯獲得四 顆星的保險 只要是保險會員 即可在任何 凱撒醫療中心享受任何醫師和治療 不會出 現某項檢查保險拒付問題 如果會員在沒有凱 撒醫院的地方進急診 室 也會報銷 凱撒如果認為某項治療其他 網外醫院治療更好 也會推薦患者轉院 他表示 凱撒早在十多年前 就開發了自 己的網路診斷和信息傳輸共享系統 耗資60 億元 是當時美國最大的非軍方網路開發項 目投資 所有的檢查報告全部由凱撒自己的 技師完成 不會送到印度 病房的電視 也交 互式點播系統 會定時自動提醒患者謹防跌 落 按時服藥等提醒信息 而另一家新來的保險公司奧斯卡 Oscar 也非常炫酷 全部操作都用手機APP進行 這家公司最先在東部開始 迅速獲得年輕族 群追捧 Google注入鉅資支持 目前在南加 僅接受西洛杉磯 包括托倫斯和喜瑞都 以 及橙縣 這家保險有0家庭醫生就診費和0基本藥服 務 住院最高自付2000元 適合不經常住院 的年輕人 (記者張越) YP76553-2

如 果 你 覺 得 還 未 準 備 好 退 休, 那 麼 你 是 數 以 百 萬 人 沒 有 計 劃 好 退 休 其 中 的 一 個 人 退 休 需 要 考 慮 很 多 方 面, 但 是 對 於 許 多 新 的 退 休 者 最 重 要 的 是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很 多 人 不 太 了 解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我 們 要 你 知 道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基 本 常 識 根 據 你 出 生 年 份 和 月 份, 你 的 全 退 休 的 年 齡 有 所 不 同 舉 個 例 子, 你 出 生 在 1955 年, 全 退 休 年 齡 是 66 零 2 個 月, 而 出 生 在 1960 年 以 後, 你 的 全 退 休 年 齡 是 67 歲 當 你 申 請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了 解 你 的 全 退 休 年 齡 將 會 節 省 很 多 麻 煩 和 頭 痛 的 經 驗 要 知 道, 如 果 你 在 FRA 之 前 申 請, 那 麼 你 不 會 得 到 全 額 的 福 利, 可 是 等 到 你 FR A 的 時 候 申 請, 你 可 以 得 到 全 額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所 以 你 在 考 慮 提 前 申 請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時, 你 要 問 你 自 己 是 否 提 前 申 請 對 你 有 好 處? 你 可 以 等 嗎? 沒 有 人 喜 歡 談 論 死 亡 無 論 你 來 自 什 麼 背 景, 談 死 亡 是 禁 忌 和 不 愉 快 的, 但 是 你 和 配 偶 需 有 這 方 面 的 討 論 如 果 你 認 為 會 比 大 多 數 人 早 逝 或 長 命, 這 完 全 改 變 你 如 何 申 請 福 利 跟 據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規 定, 在 你 沒 有 達 到 FRA 之 前 享 有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如 果 你 的 收 入 超 過 1 萬 5720 元 的 部 分, 收 入 每 超 過 2 元 就 會 被 扣 1 元 的 福 利, 一 旦 你 進 入 FRA 的 那 一 年 收 入 超 過 4 萬 1880 元 部 分, 每 多 收 入 3 元 就 會 扣 除 1 元 的 福 利 當 你 在 FR A, 你 有 登 記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但 是 未 領 錢, 你 的 配 偶 過 了 62 歲 就 可 申 請 你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然 而 讓 你 的 福 利 繼 續 每 一 年 成 長 8% 直 到 你 7 0 歲 ( 共 增 長 3 2 % ) 當 你 在 F R A, 你 也 可 以 領 取 你 的 配 偶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但 是 你 的 配 偶 要 滿 62 歲, 一 定 要 領 取 她 自 己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在 每 個 人 的 獨 特 環 境 你 可 以 運 用 不 同 的 策 略 有 些 人 可 能 會 適 用 於 你 的 情 況, 有 的 可 能 沒 有 運 用 一 些 基 礎 知 識, 你 會 對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有 一 更 清 晰 的 認 識, 才 能 夠 規 劃 你 的 社 會 安 全 福 利

大 家 都 知 道, 付 出 去 的 保 費 如 果 不 受 傷 生 病 是 拿 不 回 來 的, 保 費 和 福 利 是 不 是 成 對 比 都 是 問 題, 其 中 有 您 不 知 道 的 細 節 還 需 要 專 家 解 答 ACA 在 3/23/2010 通 過 後, 任 何 既 有 症 狀 的 病 患 都 不 可 拒 保, 全 民 都 可 買 保 險, 但 在 雇 主 方 面, 歐 巴 馬 健 保 實 行 後 最 大 改 變 就 是 保 費, 及 許 多 涵 蓋 內 容 上 的 改 變, 例 如 Member L e v e l R a t i n g: 每 一 個 人, 不 管 身 分 是 員 工 家 屬 小 孩, 都 是 單 獨 的 一 個 價 錢, 很 多 人 因 此 保 費 漲 了 一 倍 但 因 公 司 提 供 保 險, 而 且 員 工 自 負 保 費 部 分 符 合 員 工 收 入 的 9.5% 等 規 定, 那 麼 員 工 和 眷 屬, 就 不 可 去 交 易 所 拿 補 助, 須 用 全 額 購 買 個 人 或 公 司 的 健 保 計 畫 ; 除 非 公 司 保 險 購 買 加 州 健 保 成 立 的 團 體 SHOP 小 型 企 業 健 保 選 擇 計 畫 此 內 容 精 華 在 公 司 如 有 25 員 工, 平 均 薪 水 5 萬 元 以 下 可 以 申 請 退 稅, 如 果 公 司 員 工 10 人 以 下, 平 均 薪 水 在 2 萬 5 0 0 0 元 收 入 以 下, 則 能 得 到 最 高 50% 退 稅 額, 但 許 多 雇 主 因 保 險 種 類 的 限 制, 價 錢, 或 不 符 合 最 高 規 定, 最 終 不 選 擇 SHOP 計 畫, 因 為 其 實 保 費 開 銷 可 全 額 抵 扣, 當 然 詳 情 需 洽 詢 您 的 會 計 師 及 健 保 規 劃 師, 除 了 SHOP 之 外 還 是 有 百 種 選 擇 祖 母 條 款 的 終 止 : 在 2 013 年 底 大 部 分 公 司 選 擇 保 留 舊 計 畫 及 鎖 定 舊 保 費, 延 期 到 今 年 底 轉 換 成 ACA 規 範 的 新 計 畫, 這 些 雇 主 有 可 能 是 因 為 保 費 低 或 當 時 的 福 利 較 優 而 選 擇 不 改 變, 但 保 險 公 司 將 強 制 在 2015 年 12 月 1 日 將 每 一 份 祖 母 條 款 下 的 保 單 轉 換 成 ACA 規 範 新 計 畫 : 保 費 漲 幅 20% 起 跳, 福 利 轉 換 將 包 括 兒 童 牙 齒 眼 睛 保 健 懷 孕 險, 受 保 承 擔 額 度 不 可 有 上 限, 既 有 症 狀 不 可 影 響 受 保 等 歐 巴 馬 健 保 法 條 規 定 福 利, 加 上 一 些 保 險 公 司 需 要 承 擔 的 稅 收, 必 需 和 AGENT 詳 談, 任 何 公 司 人 員 及 結 構 上 的 變 化 都 可 能 影 響 到 保 費 公 司 團 保 是 全 年 接 受 申 請 的, 在 一 年 中 任 何 月 份 都 可 以 投 保 但 在 成 立 後 的 新 員 工 等 待 期 在 這 幾 年 變 化 不 斷, 從 自 由 選 擇 到 6 0 天, 勞 工 部 自 有 規 定, 但 歐 記 健 保 下, 在 2 015 年 1 月 1 日 前 加 州 有 一 段 時 間 是 60 天 等 待 期, 但 聯 邦 等 待 期 是 90 天 雇 主 們 不 滿, 在 2015 年 1 月 1 日 之 後 加 州 又 改 回 到 90 天, 所 以 是 2 個 月 後 的 第 1 個 1 日 ( 例 如 9 月 15 日 上 工,12 月 1 日 生 效 ), 雇 主 們 需 注 意 很 多 華 人 成 立 小 型 公 司 成 員 只 有 自 己 家 人, 從 2014 年 起, 保 險 公 司 就 因 新 法 規 不 接 收 唯 有 夫 妻 的 公 司 了 但 提 醒 您 今 年 藍 盾 保 險 公 司 目 前 還 可 接 收 夫 妻 成 員 的 公 司, 但 其 中 一 人 需 在 DE9C 工 資 表 上, 所 以 是 一 業 主 加 上 一 薪 水 單 上 的 員 工, 另 一 家 保 險 公 司 可 以 接 收 全 業 主 公 司 和 只 有 1099 員 工 等 模 糊 的 項 目, 都 是 要 專 業 規 劃 師 才 能 回 覆 不 符 合 參 與 規 則 Participation Requirement 的 雇 主 們 在 今 年 11 月 15 日 -12 月 日 之 間 可 以 利 用 此 開 放 期 參 加 2016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保 險 例 如 公 司 員 工 有 50 人 但 只 有 少 數 人 要 加 入, 平 時 保 險 公 司 規 定, 除 非 有 有 效 放 棄 權 利 如 先 生 或 太 太 公 司 承 保, 公 司 員 工 至 少 要 75% 加 入, 但 在 開 放 期 規 定 將 會 放 寬, 以 及 降 低 雇 主 必 須 至 少 承 擔 50% 以 上 保 費 的 貢 獻 額 歐 記 健 保 裡 全 職 是 工 作 30 小 時 的 員 工 626.912.1988 Full Time Equivalent 半 職 員 工 全 員 總 時 數 統 計 後 除 以 120( 小 時 ) 等 於 全 職 的 人 數, 例 20 半 職 員 工 每 星 期 工 作 15 小 時, 每 月 總 1200 小 時 除 以 1 2 0 等 於 是 公 司 多 了 1 0 個 全 職 員 工, 不 管 他 們 是 W2 還 是 10 9 9 都 一 視 同 仁 所 以 在 您 公 司 全 職 人 數 超 過 100 人 以 上 時, 在 2015 年 開 始 不 提 供 負 擔 得 起 affordable 的 保 險 給 員 工 將 會 受 到 稅 罰, 這 是 所 謂 的 Pay or Play, 意 思 為 不 遵 守 遊 戲 規 則 就 得 付 罰 款 這 家 公 司 一 定 要 提 供 最 低 福 利 60% 銅 級 的 保 險 給 全 職 員 工, 而 且 保 費 不 可 超 過 員 工 收 入 的 9.5%, 不 然 只 要 有 一 個 員 工 去 加 州 健 保 去 買 個 人 保 險 得 到 補 助, 雇 主 將 會 被 罰 每 年 每 員 工 2080 元, 而 且 這 數 字 是 每 年 調 整 的 明 年 1 月 起, 此 規 定 將 會 延 伸 到 50 人 以 上 公 司 政 府 在 稅 法 上 增 加 了 Section6055/6056,50 人 以 上 的 雇 主 都 需 要 填 寫 報 稅 單 109 5C, 此 公 司 是 否 提 供 保 險 給 員 工, 在 第 15 行 提 供 員 工 自 己 付 出 的 保 費 金 額 其 中 的 細 節 可 以 和 您 的 會 計 師 討 論, 但 提 醒 雇 主, 專 精 健 康 保 險 的 經 紀 將 會 每 年 提 供 此 資 料, 例 如 員 工 保 費 雇 主 付 出 金 額 員 工 支 付 金 額 及 符 合 9.5% 保 費 付 出 額 最 低 薪 資, 來 協 助 雇 主 在 明 年 2 月 1 日 之 前 完 成 1095C 的 細 節 填 寫 基 本 上, 歐 巴 馬 健 保 本 身 是 個 法 案, 並 不 是 保 險 的 種 類 除 了 個 人 保 險 外, 擁 有 公 司 的 人 在 成 立 公 司 後 也 是 要 為 提 供 健 康 保 險 擔 憂 但 要 如 何 選 擇 適 合 您 的 保 險 還 是 要 諮 詢 全 職 有 經 驗 的 健 保 規 劃 專 業 人 士

居 住 海 外 華 僑, 經 常 面 臨 台 灣 資 產 傳 承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2016 年 台 灣 所 得 稅 房 地 合 一 新 制 全 面 實 施, 導 致 無 論 在 房 地 交 易 或 身 後 繼 承 規 劃 上, 均 受 影 響 有 鑒 於 此, 本 人 茲 撰 本 文 舉 例 並 說 明 李 先 生 為 長 期 居 住 美 國 之 華 僑, 如 今 見 台 灣 有 房 地 市 場 有 投 資 機 會, 欲 回 台 置 產, 應 注 意 新 制 哪 些 規 定? 2015 年 6 月 24 日 頒 布 之 所 得 稅 房 地 合 一 新 制 中, 將 納 稅 義 務 之 個 人 分 為 境 內 居 住 及 非 境 內 居 住 者, 再 加 上 持 有 期 間 長 短, 核 以 不 同 稅 率 計 算 如 下 表 (1) 如 李 先 生 為 雙 重 國 籍, 並 預 計 持 有 房 產 超 過 兩 年 以 上 者, 即 可 考 慮 於 出 售 年 度 在 台 居 住 超 過 183 天, 或 回 台 設 戶 籍 後 居 住 超 過 31 天, 即 得 適 用 較 低 之 境 內 居 住 者 稅 率 (2) 假 若 李 先 生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需 先 視 其 國 籍 州 別, 依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確 定 其 在 台 置 產 之 條 件 ( 例 如 California 州 居 民, 得 在 台 灣 任 意 置 產 不 受 限 制 ; 但 Oklahoma 州 居 民 則 完 全 不 得 購 置 台 灣 房 地 產 ) 若 符 合 在 台 置 產 條 件, 則 可 再 考 慮 按 前 述 模 式 置 產, 持 有 兩 年 後 再 於 出 售 年 度 入 境 居 住 超 過 183 天, 適 用 較 低 稅 率 王 先 生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其 子 女 成 家 在 美 定 居 多 年, 擁 有 雙 重 國 籍 若 王 先 生 在 台 過 世, 則 在 後 續 遺 產 規 劃 上, 有 何 須 注 意 之 處? 首 先, 子 女 既 為 雙 重 國 籍, 同 前 所 述, 僅 需 出 售 年 度 居 住 超 過 183 天 或 回 台 設 戶 籍 後 居 住 超 過 31 天 即 得 適 用 境 內 居 住 者 稅 率 另 外, 在 持 有 期 間 之 計 算 上, 依 規 定, 出 售 因 繼 承 原 因 取 得 之 房 屋 土 地 而 計 算 其 持 有 期 間 時, 稅 率 45% 35% 20% 15% 持 有 期 間 一 年 以 內 超 過 一 年 稅 率 45% 35% 不 限 持 有 期 間, 超 過 NT$400 萬 元 部 分 10% 得 將 被 繼 承 人 原 持 有 期 間 合 併 計 算 ; 而 依 被 繼 承 人 原 始 取 得 房 地 之 時 間 點, 又 可 分 為 兩 種 情 形 : 故 海 外 華 僑 不 論 是 僅 具 外 國 國 籍, 或 是 同 時 擁 有 外 國 及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都 需 注 意 個 人 身 分 帶 來 的 高 稅 率 問 題 而 解 決 方 案, 視 李 先 生 身 分 而 定 可 分 為 兩 種 情 況 :(1) 被 繼 承 人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取 得 房 地 者 : 此 種 情 形, 無 論 繼 承 人 是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繼 承 取 得, 或 是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才 繼 承 取 得, 都 可 以 適 用 舊 制 ( 只 就 房 屋 部 分 計 算 所 得 稅, 土 地 部 分 只 課 徵 土 地 增 值 稅 ) (2) 被 繼 承 人 在 201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取 得 房 地 者 : 此 種 情 形, 計 算 繼 承 人 持 有 期 間 時, 倘 將 被 繼 承 人 原 持 有 期 間 併 入 後 合 計 在 兩 年 以 上 者 ( 假 設 王 先 生 2014 年 4 月 1 日 取 得 房 地, 子 女 在 2016 年 3 月 1 日 繼 承, 同 年 5 月 2 日 出 售 房 地, 則 合 併 持 有 期 間 後, 仍 視 為 持 有 超 過 兩 年 (2014 年 4 月 1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 日 ), 則 可 考 慮 循 前 開 模 式, 在 出 售 年 度 居 住 超 過 183 天 或 回 台 設 戶 籍 後 居 住 超 過 31 天 後, 適 用 境 內 居 住 者 稅 率 另 須 注 意, 於 2016 年 後 在 台 灣 有 出 售 不 動 產 交 易 情 形 者, 必 須 在 不 動 產 完 成 所 有 權 移 轉 登 記 日 之 次 日 起 算 30 日 內 辦 理 申 報 繳 綜 上 所 述, 在 台 灣 所 得 稅 房 地 合 一 新 制 的 實 施 下, 日 後 無 論 稅 率 持 有 身 分 及 期 間 等 條 件, 均 會 影 響 到 日 後 房 產 處 分 及 傳 承 上 之 成 本, 且 可 預 期 在 若 干 年 後, 倘 在 台 不 動 產 歷 經 重 劃 徵 收 抵 價 地 補 償 都 市 更 新 等 土 地 登 記 內 容 變 更 情 形, 屆 時 在 判 斷 持 有 期 間 及 原 因 時, 將 會 更 趨 複 雜, 故 建 議 有 意 在 台 投 資 房 地 產 或 有 台 灣 房 地 產 傳 承 事 宜 者, 均 應 及 早 規 劃, 以 免 日 後 面 臨 龐 大 稅 務 成 本 諮 詢 方 式 - 電 話 :+886 2 8780 7766 或 +886 952 976 698 Email alice.feng@tp. kedpcpa.com 馮 俏 玲 總 經 理

經 過 歷 時 6 年 的 協 商 與 溝 通, 台 灣 和 大 陸 在 2 015 年 8 月 2 5 日 簽 署 了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此 次 的 協 議 係 參 照 雙 方 目 前 已 生 效 的 租 稅 協 定, 以 經 濟 合 作 暨 發 展 組 織 (OECD) 稅 約 範 本 及 聯 合 國 (UN) 稅 約 範 本 為 藍 本, 考 量 雙 方 稅 法 規 定 經 貿 往 來 情 況 及 租 稅 政 策 等 因 素, 就 跨 境 活 動 產 生 的 各 類 所 得, 商 訂 合 宜 的 減 免 稅 措 施, 以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保 障 企 業 合 理 租 稅 權 益, 進 而 提 升 台 商 競 爭 力 同 時 商 訂 雙 方 稅 務 合 作 範 圍, 以 解 決 租 稅 爭 議 及 維 護 租 稅 公 平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為 台 灣 第 29 個 租 稅 協 定 ( 議 ); 大 陸 第 103 個 租 稅 協 定 ( 議 ), 本 次 租 稅 協 議 取 得 之 諸 多 優 惠, 相 較 於 雙 方 各 自 與 他 方 簽 署 之 租 稅 協 定 ( 議 ) 中, 可 謂 是 相 當 有 利 的 版 本 目 前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已 由 雙 方 進 行 法 定 程 序 審 議, 一 旦 通 過 審 議, 預 計 最 快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相 關 優 惠 便 可 生 效 適 用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之 各 類 所 得 減 免 稅 措 施 摘 要 彙 整 企 業 在 另 一 方 沒 有 常 設 機 構 (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或 未 經 由 常 設 機 構 營 業 者, 另 一 方 予 以 免 稅 或 不 予 課 稅 常 設 機 構 包 括 : 管 理 處 分 支 機 構 辦 事 處 工 廠 工 作 場 所 礦 場 油 井 或 氣 井 採 石 場 或 任 何 其 他 天 然 資 源 開 採 場 所 建 築 工 地 營 建 ( 建 築 ) 或 安 裝 工 程 或 與 其 有 關 的 監 督 管 理 活 動, 以 存 續 期 間 超 過 十 二 個 月 者, 構 成 常 設 機 構 一 方 企 業 直 接 或 通 過 雇 員 或 僱 用 的 其 他 人 員, 在 另 一 方 為 同 一 個 計 畫 案 或 相 關 聯 的 計 畫 案 提 供 的 服 務, 包 括 諮 詢 服 務, 在 有 關 納 稅 年 度 開 始 或 結 束 的 任 何 12 個 月 連 續 或 累 計 超 過 183 天 者 經 常 以 一 方 企 業 名 義 在 對 方 簽 訂 契 約 的 人 海 空 運 輸 企 業 在 對 方 經 營 取 得 的 收 入 及 利 潤, 免 徵 對 方 所 得 稅 及 營 業 稅 - 擴 及 於 非 直 航 的 海 運 與 空 運 收 入 及 利 潤 取 得 對 方 股 利 利 息 或 權 利 金, 適 用 優 惠 ( 上 限 ) 扣 繳 率 其 中 股 利 扣 繳 率 為 5% 或 10%; 利 息 及 權 利 金 均 為 7% 轉 讓 對 方 公 司 股 份 的 所 得, 原 則 免 徵 對 方 所 得 稅 受 僱 在 對 方 提 供 勞 務 取 得 的 所 得,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條 件, 免 徵 對 方 所 得 稅 1. 在 對 方 居 留 不 超 過 183 天 2. 所 得 非 對 方 居 住 者 雇 主 給 付 3. 所 得 非 由 位 在 對 方 的 PE 負 擔 一 方 如 對 關 聯 企 業 間 交 易 進 行 移 轉 訂 價 調 整, 另 一 方 應 作 合 理 對 應 調 整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使 台 灣 及 大 陸 間 的 投 資 從 租 稅 的 角 度 而 言 更 具 吸 引 力, 投 資 者 將 可 享 受 較 低 的 股 利 利 息 或 權 利 的 扣 繳 稅 率 及 財 產 交 易 所 得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下 於 一 方 免 稅 之 待 遇 協 議 對 於 構 成 常 設 機 構 之 認 定 條 件 也 更 加 明 確, 針 對 不 構 成 常 設 機 構 者, 例 如 台 灣 公 司 提 供 大 陸 公 司 勞 務 ( 如 管 理 資 料 處 理 技 術 及 研 發 等 服 務 ) 所 取 得 之 報 酬, 可 適 用 營 業 利 潤 免 稅 此 外, 協 議 也 為 海 空 運 輸 業 者 經 營 效 率 的 提 升 提 供 了 更 多 機 會 而 就 具 有 雙 方 居 住 者 身 分 之 個 人 ( 例 如 戶 籍 在 台 灣 之 個 人, 於 大 陸 連 續 工 作 滿 5 年 而 成 為 當 地 居 住 者 ) 或 企 業, 訂 有 唯 一 居 住 者 劃 分 原 則 以 確 認 課 稅 權 歸 屬, 則 無 需 於 兩 岸 均 就 雙 邊 所 得 全 數 課 稅 另 參 酌 我 國 與 其 他 國 家 租 稅 協 定 之 實 務 運 作 經 驗,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對 於 企 業 稅 務 治 理 可 能 帶 來 的 效 益 如 下 : 間 接 投 資 下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經 認 定 其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PEM) 在 台 灣 者, 亦 可 適 用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其 中 針 對 91 年 6 月 30 日 後 法 令 不 再 限 制 如 仍 透 過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間 接 投 資 大 陸 者, 亦 應 有 其 適 用 是 以 企 業 可 就 適 用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之 效 益 境 外 控 股 公 司 實 際 管 理 處 所 在 台 灣 之 稅 務 效 果 潛 在 課 稅 風 險 大 陸 與 香 港 稅 收 安 排 之 適 用, 以 及 未 來 台 灣 若 實 施 受 控 外 國 公 司 法 則 (CFC Rule) 及 PEM 等 反 避 稅 制 度 之 考 量 等 構 面, 與 直 接 投 資 情 形 進 行 比 較, 以 檢 視 目 前 投 資 架 構 可 能 疊 床 架 屋 之 效 率, 並 評 估 投 資 與 營 運 架 構 調 整 對 整 體 稅 負 之 影 響 與 效 益 兩 岸 簽 訂 租 稅 協 議 後, 台 灣 公 司 A 與 大 陸 關 係 企 業 B 相 互 交 易, 遇 大 陸 稅 捐 機 關 因 移 轉 訂 價 查 核 而 調 增 B 之 課 稅 所 得 時, 可 向 台 灣 稅 捐 機 管 提 出 相 互 協 商 之 要 求 以 經 由 雙 方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進 行 協 商, 尋 求 爭 議 解 決 之 機 會, 以 消 除 雙 重 課 稅 問 題 相 較 於 相 互 協 商 之 性 質 屬 事 後 產 生 雙 重 課 稅 之 救 濟 管 道, 雙 邊 預 先 訂 價 協 議 之 性 質 係 屬 事 先 防 範 重 複 課 稅 之 機 制, 其 協 議 結 果 於 雙 方 均 有 拘 束 力, 故 對 潛 在 移 轉 訂 價 爭 議 之 解 決 顯 更 為 全 面 KPMG 一 直 以 來 均 持 續 關 注 兩 岸 租 稅 之 重 大 變 革, 並 已 於 9 月 25 日 在 台 北 香 港 上 海 廣 州 深 圳 及 廈 門 等 6 地 共 同 舉 辦 2015 年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論 壇, 邀 請 國 際 財 政 司 司 長 宋 秀 玲 及 KPMG 兩 岸 三 地 的 會 計 師, 分 析 兩 岸 租 稅 協 議 的 實 務 運 作, 如 有 需 求 KPMG 將 樂 於 提 供 相 關 協 助 及 服 務, 服 務 團 隊 及 聯 絡 方 式 請 詳 上 所 述 :

Wendy Doo, Attorney at Law San Marino CA 91108 美 國 充 滿 商 機, 不 少 華 人 到 美 國 都 會 選 擇 創 業, 由 餐 廳 到 貿 易, 各 行 各 業 都 有 華 人 的 身 影 不 過 也 有 僱 主 會 因 為 中 美 工 作 環 境 文 化 差 異, 當 僱 主 以 為 有 遵 守 法 律, 是 一 位 好 僱 主 當 他 們 被 僱 員 控 訴 違 反 勞 工 法 時, 就 會 感 到 非 常 驚 訝 北 美 華 人 會 計 師 協 會 法 律 顧 問 杜 惠 莉 就 針 對 華 裔 僱 主 常 遇 到 的 五 個 錯 誤, 向 大 家 解 說 1. 經 理 級 豁 免 員 工 也 有 最 低 薪 資 提 拔 員 工 升 職 到 經 理 級, 該 員 工 除 了 成 為 豁 免 員 工, 除 了 一 些 附 帶 的 工 作 條 件 外, 最 重 要 就 是 由 時 薪 轉 為 月 薪 但 在 計 算 豁 免 員 工 的 月 薪 時, 計 算 方 法 應 該 是 時 薪 的 約 2 倍 以 加 州 2016 年 最 低 時 薪 10 元 來 算, 豁 免 員 工 的 最 低 薪 金 應 該 為 3467 元 由 於 全 美 各 地 都 陸 續 通 過 調 漲 最 低 薪 金, 由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全 加 州 的 最 低 時 薪 將 上 調 到 10 元 洛 縣 非 城 市 地 區 ( 像 羅 蘭 崗 哈 仙 達 崗 ) 到 2016 年 7 月, 最 低 時 薪 更 上 調 到 10.50 元, ( 洛 縣 內 城 市 地 區 最 低 薪 金 將 由 地 方 政 府 決 定 ) 屆 時 豁 免 員 工 的 月 薪 也 將 隨 之 調 漲 聯 邦 政 府 也 有 新 提 案, 要 求 提 高 豁 免 員 工 的 年 薪 調 至 5 萬 元 雖 然 提 案 仍 在 諮 詢, 但 這 也 是 僱 主 需 要 特 別 注 意 的 地 方 2. 月 薪 員 工 需 更 新 合 約 一 些 亞 洲 地 區 的 僱 主, 習 慣 付 月 薪, 認 為 高 薪, 就 可 以 不 用 支 付 支 付 員 工 加 班 費, 要 求 員 工 延 長 工 作 時 間 及 周 六 工 作 這 其 實 是 錯 誤 的 做 法 如 果 需 要 員 工 周 六 工 作, 需 要 書 面 註 明 新 的 上 班 時 間, 及 每 小 時 時 薪 一 般 的 算 法 是 40 個 小 時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加 20 個 小 時 期 望 加 班 時 間 期 望 加 班 時 間 是 以 正 常 時 薪 的 1.5 倍 支 付, 最 後 支 付 薪 金 總 額, 由 真 實 打 卡 時 間 計 算 3. 員 工 沒 有 吃 飯 時 間? 曾 經 有 僱 主 求 助, 僱 員 為 了 早 下 班 帶 小 孩, 自 願 縮 短 吃 飯 時 間 到 15 分 鐘, 減 少 休 息 時 間 僱 主 也 同 意, 認 為 這 樣 可 以 滿 足 僱 員 要 求 但 這 位 自 以 為 有 幫 到 員 工 的 僱 主, 還 是 被 告 上 法 院 理 由 是 沒 有 給 員 工 休 息 吃 飯 時 間 按 照 加 州 勞 工 法, 僱 主 不 可 以 讓 員 工 連 續 工 作 超 過 5 小 時, 而 不 提 供 至 少 30 分 鐘 的 用 餐 時 間 但 如 果 僱 員 的 工 作 時 間 不 超 過 6 個 小 時, 吃 飯 時 間 則 可 以 在 僱 員 書 面 要 求 下 豁 免 另 外, 一 天 工 作 8 小 時 的 員 工, 在 4 小 時 的 工 作 時 間 內, 需 要 有 10 分 鐘 的 休 息 時 間 在 這 段 時 間, 是 不 能 被 工 作 騷 擾 最 好 的 解 決 方 式 就 是 打 卡, 吃 飯 時 間 需 要 打 卡 至 少 30 分 鐘 設 立 員 工 休 息 室 如 果 中 午 時 間 仍 需 要 工 作, 就 以 分 班 的 方 式, 讓 員 工 得 到 充 足 的 休 息 另 外, 休 息 的 10 分 鐘 需 要 付 薪, 吃 飯 時 間 不 需 要 付 薪 4. 聘 請 新 員 工 一 定 要 填 I-9 在 聘 請 新 員 工 時, 一 定 要 填 I-9 表 格 及 雙 方 都 需 要 簽 名 I - 9 表 格 分 為 3 部 份, 第 一 : 決 定 聘 請 員 工 時, 一 定 馬 上 要 求 員 工 填 寫 I-9 表 格 第 二, 僱 主 必 要 確 僱 員 有 適 當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可 合 法 工 作 第 三 : 僱 主 不 能 聘 請 一 些 明 知 不 能 在 美 國 工 作 的 人 現 時 聯 邦 移 民 執 法 局 會 做 突 擊 檢 查, 如 果 發 現 違 法, 初 犯 罰 款 110 元 到 1100 元 不 等 到 第 三 次 觸 犯 相 關 規 定, 每 項 違 規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 萬 6000 元 5. 聘 請 外 包 員 工 責 任 還 是 由 公 司 負 責 為 了 節 省 僱 員 成 本, 部 份 僱 主 不 會 自 己 聘 請 員 工, 直 接 找 外 包 公 司, 由 外 包 公 司 提 供 員 工 但 僱 主 需 要 注 意, 根 據 2 015 年 的 勞 工 法, 只 要 這 些 由 外 包 公 司 提 供 的 員 工 在 僱 主 的 工 作 場 所 工 作, 由 僱 主 制 定 工 作 時 間, 這 會 被 當 作 是 僱 主 的 員 工 如 果 外 包 公 司 沒 有 遵 守 勞 工 法, 外 包 公 司 和 僱 員 工 作 的 公 司 都 會 被 告 為 了 解 決 以 上 這 些 問 題, 最 好 的 方 法 是 讓 所 有 員 工 打 卡, 一 定 要 按 真 實 的 時 間 打 卡, 太 過 時 間 表 式 的 打 卡, 也 會 被 告 制 定 員 工 手 冊, 讓 僱 主 和 員 工 都 有 依 據 僱 主 如 有 勞 資 查 詢, 可 預 約 自 費 時 間, 致 電 626-403-2889 與 杜 律 師 查 詢

在 沒 有 簽 署 保 密 協 議 之 前 公 開 披 露 你 的 創 意, 會 危 及 你 的 權 益 一 個 創 意 的 公 開 披 露 可 能 意 味 著 你 的 產 品 將 不 會 被 理 所 當 然 的 獲 得 保 護 同 樣, 意 味 著 你 把 你 自 己 隨 意 開 放 給 了 外 界 公 司, 而 這 些 公 司 可 以 無 償 的 拿 走 你 的 創 意 所 以, 你 要 始 終 確 保 你 有 一 份 保 密 協 議 申 請 專 利 是 一 個 非 常 複 雜 的 過 程, 最 小 的 錯 誤 都 可 能 破 壞 你 的 申 請 有 人 認 爲, 申 請 專 利 是 第 一 步, 但 通 常 這 並 非 總 是 如 此 在 申 請 專 利 之 前, 必 要 的 研 究 與 開 發 有 一 定 的 可 取 性 : 這 提 供 了 加 強 你 申 請 的 機 會 諮 詢 一 位 註 冊 專 利 律 師 的 意 見, 你 需 要 確 保 你 邁 出 的 每 一 步 都 是 正 確 的 確 定 你 的 律 師 是 通 過 美 國 專 利 和 商 標 局 批 准 的 註 冊 專 利 律 師 該 行 業 的 性 質 意 味 著 有 不 可 避 免 的 與 一 個 創 意 的 投 資 時 間 和 金 錢 相 關 的 風 險 市 場 是 不 提 供 任 何 保 證 的, 當 市 場 引 進 一 個 新 產 品 時 是 沒 有 保 證 的, 甚 至 公 司 不 得 不 看 著 已 經 推 向 市 場 的 產 品 在 最 後 一 關 失 敗 所 以, 你 唯 一 能 做 的 就 是 讓 自 己 熟 悉 過 程 和 降 低 這 些 風 險 你 可 以 通 過 進 行 創 意 搜 索, 提 高 設 計 符 合 消 費 者 的 需 求, 或 進 行 市 場 調 查, 使 你 的 創 意 最 有 可 能 成 功 最 終, 最 大 的 風 險 是 從 一 開 始 就 不 尋 求 正 確 的 意 見, 並 且 早 期 的 錯 誤 可 能 損 害 一 個 項 目 的 未 來 一 些 公 司 聲 稱 幫 助 營 銷 你 的 產 品, 它 會 拿 走 你 很 大 比 例 的 利 潤 以 及 産 生 前 期 費 用 通 常 的 情 況 是, 你 花 錢 請 的 那 些 人 和 你 自 己 相 比, 很 少 熱 衷 於 你 的 項 目, 更 不 懂 你 的 項 目, 只 是 抽 出 項 目 需 要 的 時 間 來 營 銷 你 的 項 目 別 人 這 麽 做 只 是 爲 了 賺 更 多 的 錢 所 以, 請 諮 詢 一 個 有 經 驗 的 律 師, 讓 律 師 來 告 訴 你 一 切 你 需 要 知 道 的, 並 且 以 最 具 有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來 成 功 的 實 現 這 一 切 一 些 公 司 代 理 個 人 會 聲 稱 幫 助 你 的 項 目, 以 換 取 一 個 百 分 比 的 利 潤 ; 通 常 還 涉 及 一 些 前 期 費 用! 有 幾 個 問 題 你 需 要 想 一 想 即 使 他 們 成 功 的 營 銷 了 你 的 項 目, 你 願 意 持 續 將 你 的 項 目 和 別 的 公 司 綁 在 一 起 嗎? 你 認 爲 你 的 項 目 將 優 先 於 另 一 個 他 們 所 擁 有 的 有 可 能 使 他 們 獲 得 更 高 的 回 報 項 目? 你 認 爲 他 們 可 以 像 你 一 樣 熱 愛 你 的 項 目 嗎? 如 果 不 是 請 避 免 許 多 發 明 家 在 第 一 步 就 已 經 失 敗 了, 因 爲 提 出 的 絕 妙 的 想 法 之 前 已 經 有 人 提 出 過 了! 研 究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我 們 的 法 律 事 務 所 可 以 向 你 展 示 如 何 進 行 獨 創 性 相 關 的 搜 索 通 常, 當 發 明 者 在 進 行 項 目 的 開 發 和 營 銷 時, 沒 有 意 識 到 所 有 可 供 選 擇 的 方 案 例 如 : 你 有 很 多 管 道 來 保 護 你 的 智 慧 財 産 權 發 明 家 經 常 性 的 只 會 面 對 單 一 途 徑, 而 並 非 所 有 可 利 用 的 途 徑 通 過 找 一 個 律 師, 你 可 以 知 道 所 有 你 想 知 道 的 途 徑, 以 便 於 你 可 以 做 出 明 智 的 和 公 正 的 決 定 鑒 於 主 要 的 形 式 知 識 産 權 保 護 所 保 護 的 對 象 不 同, 你 怎 麽 知 道 哪 種 形 式 最 這 合 你 的 産 品? 通 常 的 情 況 是, 至 少 一 個 以 上 的 保 護 形 式 是 相 關 的, 但 有 時 必 須 首 先 提 交 一 種 保 護 形 式 以 避 免 和 其 它 形 式 的 衝 突 你 知 道 你 還 有 不 需 要 提 出 申 請 就 可 獲 得 的 權 利 嗎? 和 專 業 的 顧 問 諮 詢 一 下 所 有 可 行 的 方 案 和 最 適 合 你 的 方 案 這 是 非 常 好 的 一 個 創 意, 但 是 你 怎 麽 才 能 把 它 介 紹 給 整 個 行 業, 並 且 吸 引 他 們 的 注 意 力? 一 個 商 業 計 畫,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或 寫 一 個 詳 細 的 解 釋 不 是 從 一 開 始 就 捕 捉 你 的 觀 衆 的 方 法 對 於 設 計 和 開 發 一 個 產 品 來 說, 使 產 品 滿 足 申 請 專 利 保 護 的 標 準 和 適 合 傳 達 理 念 的 標 準 是 重 要 的, 但 更 重 要 的 是 你 如 何 介 紹 會 讓 整 個 行 業 想 更 深 入 了 解 你 的 產 品 所 以, 介 紹 材 料 是 最 重 要 的 一 步 盡 管 你 可 能 有 所 耳 聞, 但 是 營 銷 你 的 創 意 不 需 要 高 昂 的 代 價 有 一 些 公 司 隨 時 準 備 好 收 取 發 明 者 大 筆 的 錢 去 營 銷 你 們 的 發 明 事 實 上 你 自 己 也 可 以 這 樣 營 銷, 只 需 要 遵 循 你 所 聘 請 的 法 律 公 司 的 正 確 指 導 就 可 以 不 管 在 尋 求 許 可 證 或 在 製 造 過 程, 正 確 的 法 律 公 司 會 以 零 成 本 向 你 展 示 如 何 去 接 近 整 個 行 業 正 確 的 法 律 事 務 所 會 以 法 律 理 解 和 商 業 觸 覺 來 成 爲 你 的 營 銷 顧 問 位 於 洛 杉 磯 的 立 峰 專 業 律 師 事 務 中 心 是 專 門 提 供 從 事 智 慧 財 產 權 ( 專 利 商 標 版 權 和 許 可 協 議 ), 業 務 及 商 業 訴 訟, 以 及 廣 泛 的 其 他 法 律 事 務, 包 括 移 民 洛 杉 磯 房 地 產 / 租 戶 情 況 等 全 方 位 服 務 的 專 業 律 師 事 務 所 我 們 擁 有 多 國 語 言 能 力 的 律 師 皆 代 表 在 加 州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香 港 日 本 以 色 列 和 來 自 世 界 各 地 的 國 際 客 戶 如 果 您 想 了 解 更 多 的 詳 細 信 息, 請 與 我 們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繫, 歡 迎 來 電 或 者 郵 件 諮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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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國 經 濟 從 2008 年 金 融 風 暴 以 來 已 經 逐 漸 走 出 谷 底, 各 行 各 業 欣 欣 向 榮, 加 上 法 規 健 全 州 政 府 與 地 方 齊 力 招 商 引 資,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增 加 稅 收, 商 業 房 地 產 因 為 利 率 仍 然 處 於 歷 史 低 點, 來 自 全 世 界 各 地 的 資 金 以 驚 人 的 速 度 繼 續 湧 向 美 國, 拉 動 商 業 地 產 漲 勢 商 業 地 產 (Commercial Properties) 顧 名 思 義, 就 是 以 提 供 商 業 活 動 為 主 要 目 的 而 收 取 租 金, 創 造 資 產 增 值 的 商 用 不 動 產 為 了 便 於 分 析, 一 般 將 商 業 地 產 分 成 下 列 幾 個 主 要 項 目, 這 些 都 是 們 華 人 熟 悉 而 且 高 度 關 注 的 : 美 國 人 民 平 均 擁 有 房 屋 的 比 率 為 60%, 也 就 是 說 有 40% 的 人 是 租 房 族 (Renter), 這 就 為 公 寓 的 需 求 創 造 大 量 商 機 商 業 地 產 上, 定 義 4 單 位 以 上 的 集 合 式 住 宅 為 公 寓, 而 超 過 16 單 位 ( 含 ) 以 上 依 商 業 房 地 產 法 規 定 須 有 on-site resident manager 來 管 理 日 常 租 戶 需 求, 以 及 對 建 築 物 簡 單 保 養 維 修 公 寓 投 資 是 許 多 華 人 進 軍 商 業 房 地 產 的 第 一 步, 因 為 少 單 位 的 公 寓 投 資 金 額 較 小, 一 般 在 50 萬 元 到 200 萬 元 之 間, 這 比 很 多 華 人 城 市 的 自 住 獨 立 屋 甚 至 更 便 宜, 而 管 理 維 修 則 相 對 容 易, 投 資 公 寓 要 選 擇 租 客 客 源 充 沛 的 地 區, 例 如 大 學 城 工 廠 / 倉 庫 密 集 中 心 短 期 藍 領 工 人 聚 集 地 等 在 南 加 州, 一 般 公 寓 的 買 入 時 投 資 報 酬 率 (CAP Rate) 平 均 為 4%~6%,CAP Rate 的 簡 單 定 義 就 是 以 買 入 時 的 淨 租 金 除 以 購 買 價 淨 租 金 是 指 總 租 金 所 得 扣 除 所 有 費 用, 包 括 地 稅 保 險 維 修 及 管 理 費 等, 但 是 不 包 括 房 貸 支 出 在 買 入 公 寓 前, 要 請 專 業 的 檢 查 公 司 就 結 構 (Structure) 及 地 下 排 水 管 道 (Underground Sewe r a ge) 作 詳 細 檢 查, 以 免 將 來 得 不 償 失 投 資 公 寓 能 否 獲 利, 重 點 在 於 (1) 滿 租 ;(2) 漲 租 這 兩 項 因 素 都 需 要 有 專 業 的 商 業 地 產 管 理 公 司 -- 從 租 客 的 篩 選 租 約 的 擬 定 建 築 物 的 維 修 租 戶 的 滿 意 與 配 合 等, 這 些 都 能 幫 助 在 滿 租 的 基 礎 上 漲 租, 從 而 提 升 公 寓 的 商 業 地 產 價 值, 進 而 穫 利 美 國 的 城 市 規 劃 非 常 簡 單 明 瞭, 住 宅 區 純 屬 居 住, 商 業 區 才 允 許 有 購 物 飲 食 買 賣 等 商 業 行 為 而 能 夠 提 供 這 些 商 業 行 為 的 區 域 則 通 稱 為 商 場 商 場 由 小 到 大, 從 我 們 最 熟 悉 的 小 型 Neighborhood Center, 有 便 利 商 店 三 明 治 店 快 餐 店, 到 中 型 的 Anchor, 一 般 有 主 要 的 超 市, 內 部 或 外 圍 延 伸 出 各 種 商 店 餐 館 銀 行 等, 再 到 大 型 的 Mall, 結 合 各 種 不 同 性 質 與 功 用 的 購 物 中 心 商 場 投 資 金 額 從 1 2 百 萬 元 到 上 千 萬 元 不 等 我 們 華 人 投 資 商 場 的 人 數 與 資 金 愈 來 愈 多, 但 是 其 伴 隨 而 來 的 風 險 也 提 高 投 資 商 場 最 重 要 的 是 地 段 的 選 擇, 它 必 須 是 所 屬 城 市 的 商 業 中 心, 最 首 選 是 進 出 方 便 而 又 目 標 明 顯, 能 夠 達 到 車 水 馬 龍 人 潮 洶 湧 的 效 果, 這 樣 的 商 場 就 有 了 重 要 價 值 如 果 能 夠 請 有 能 力 的 商 業 地 產 公 司 幫 你 引 進 連 鎖 名 牌 :St a rbuck s 7-Eleven Subway 等, 也 就 是 商 業 地 產 上 所 說 的 Added Value, 如 此 商 場 的 價 值 數 倍 翻 升, 轉 手 獲 利 會 有 驚 人 利 潤 華 人 開 始 進 入 投 資 經 營 旅 館 始 於 1970 年 代, 大 部 分 是 家 庭 式 經 營 --Motel, 先 生 可 修 理 水 電 冷 氣 衛 浴 設 備, 太 太 負 責 櫃 台 及 房 間 清 潔 工 作, 一 舉 解 決 住 宿 及 工 作 需 要, 又 有 穩 定 的 現 金 收 入 到 了 1990 年 以 後, 華 人 累 積 一 定 的 資 本 及 營 運 經 驗, 逐 漸 買 進 名 牌 中 型 及 大 型 連 鎖 旅 館, 如 Motel-6 Travelodge Best Western Holiday Inn 等 到 了 最 近 10 年 已 經 出 現 華 人 資 金 大 舉 買 入 大 型 豪 華 五 星 級 的 旅 館 --Hotel, 包 括 Hilton Marriott 等, 甚 至 把 紐 約 最 有 名 各 國 政 要 元 首 及 影 視 名 人 經 常 光 顧 的 華 爾 道 夫 (Waldorf Astoria Hotel) 旅 館 也 買 下, 展 現 出 中 國 人 崛 起 的 霸 氣! 投 資 旅 館 的 金 額 從 小 型 家 庭 館 的 1 2 百 萬 元 到 中 型 連 鎖 的 6 7 百 萬 元, 到 大 型 星 級 旅 館 的 數 千 萬 元 都 有 旅 館 地 點 的 選 擇 主 要 沿 著 幾 條 重 要 的 高 速 公 路, 它 的 出 入 交 流 道 及 重 要 交 通 大 道, 你 都 會 看 到 滿 佈 各 式 旅 館 另 外 就 是 機 場 與 旅 遊 觀 光 景 點, 比 如 : 迪 士 尼 樂 園 環 球 影 城 ; 機 場 就 有 LAX, 橙 縣 的 John Wayne Airport, 東 區 的 Ontario 機 場 等 另 外 加 州 輕 軌 高 鐵 明 年 要 興 建 到 賭 城, 途 中 經 過 重 要 的 轉 運 城 市 --Victorville 等 地, 這 些 地 點 的 旅 館 如 果 買 入 價 錢 合 理 經 營 得 法 充 分 結 合 網 路 上 訂 房, 同 時 加 入 連 鎖 在 旅 館 內 增 設 餐 館, 則 其 增 值 當 屬 必 然 旅 館 的 投 資 會 引 進 資 金, 創 造 更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我 會 預 期 會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華 人 投 入 旅 館 的 投 資 買 賣 及 開 發 所 有 的 商 業 地 產 或 多 或 少 須 要 業 主 的 經 營 與 管 理, 而 地 稅 保 險 與 維 修 這 三 大 主 要 費 用 也 由 業 主 負 擔 但 是 如 果 租 客 自 行 維 修 管 理, 也 完 全 承 擔 三 大 費 用, 租 客 通 常 是 股 票 上 市 全 國 知 名 的 連 鎖 企 業, 例 如 :St a r tbuck s McDon a lds Taco Bells ( 餐 飲 業 ); Citibank Wells Fargo ( 銀 行 業 ); Family Dollar Dollar General Dollar Tree ( 零 售 業 ) 等 等, 那 就 成 為 所 謂 NNN 商 業 地 產 因 為 完 全 不 用 業 主 經 營 管 理 (Zero Landlord Responsibilities), 又 有 上 市 公 司 作 為 長 期 而 穩 定 的 租 客,NNN 商 業 地 產 成 為 這 幾 年 最 受 投 資 人 追 捧 熱 愛 的 投 資 標 的 商 業 地 產 公 司 要 代 表 客 戶 買 入 NNN 商 業 地 產, 必 須 具 備 專 業 知 識 與 能 力 去 判 斷 (1).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用 評 級 及 其 營 運 狀 況 ;( 2). 是 真 實 的 NNN 租 約 或 是 其 它 魚 目 混 珠 的 NN 租 約 ;(3). 如 何 從 Rent to Sales Ratio 去 分 析 租 客 是 否 會 續 約? 是 否 會 加 租? 是 否 有 利 於 業 主?(4). 在 買 入 NNN 地 產 時, Due Diligence 的 時 間, 須 要 注 意 什 麼? 須 要 求 何 種 文 件? 這 些 動 作 不 僅 考 驗 商 業 地 產 經 紀 的 火 候 與 功 力, 更 直 接 關 係 到 客 戶 未 來 此 類 NNN 地 產 的 獲 利 空 間 全 能 商 業 地 產 累 積 十 餘 年 經 驗, 經 由 項 目 買 賣 地 產 管 理 及 合 作 開 發, 專 精 各 種 商 業 地 產 的 地 點 評 估 (Site Proposal) 契 約 簽 訂 (Purchase Contract/Listing Agreement) 租 約 解 讀 (Lease Agreement Recital) 投 報 率 分 析 (CAP vs ROI) 現 金 流 計 算 (Cash Flow Analysis) 以 及 節 稅 工 貝 1031 Exchange 的 運 用, 都 俱 備 最 專 業 的 水 準, 可 以 代 表 買 方 抽 絲 剝 繭, 買 到 最 理 想 最 適 合 的 商 業 地 產, 也 能 夠 代 表 賣 方, 因 地 制 宜, 提 升 地 產 價 值, 引 進 優 質 投 資 人, 賣 出 最 理 想 價 錢

中 國 經 濟 在 近 幾 年 高 速 成 長, 華 人 傳 統 的 有 土 斯 有 財 觀 念 加 上 較 穩 定 認 同 美 國 政 治 經 濟, 大 批 華 人 不 論 是 自 己 來 美 投 資 或 請 在 美 國 親 友 老 鄉 代 為 購 買, 華 人 聚 集 城 市 水 漲 船 高, 房 價 節 節 上 漲 不 僅 有 華 人 向 美 籍 人 士 買 屋, 且 有 非 美 籍 華 人 互 相 買 賣 依 照 加 州 房 地 產 數 據 分 析 公 司 RealtyTrac 近 日 公 布 的 資 料 顯 示,2014 年 到 2015 年 5 月,46% 華 裔 買 家 使 用 現 金 全 額 付 款 另 依 全 美 地 產 經 紀 商 協 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tors) 統 計, 中 港 台 華 人 在 2014-2015 會 計 年 度 總 共 花 了 286 億 美 元 購 買 美 國 房 地 產, 高 居 第 一, 比 第 二 名 的 加 拿 大 買 家 多 了 174 億 美 元 這 種 大 買 美 國 房 地 產 的 現 象 比 起 日 本 在 1980 年 代 的 投 資 有 過 之 而 無 不 及, 但 也 因 非 美 籍 人 士 大 舉 購 買 美 國 房 地 產, 美 國 國 會 在 1980 年 12 月 5 日 通 過 了 外 國 人 投 資 不 動 產 法 案 (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 of 1980 FIRPTA) 法 案 對 於 外 國 人 在 處 理 美 國 境 內 投 資 的 土 地 及 房 產 及 與 土 地 有 關 的 財 產 ( 包 括 石 油 天 然 氣 及 礦 產 ) 或 不 動 產 控 股 公 司 (USRPHCs) 的 股 權 都 需 預 繳 售 價 的 10% 此 法 案 並 未 規 定 誰 可 以 買 或 誰 不 可 以 買, 但 對 於 非 美 籍 人 士 在 處 理 美 國 房 地 產 時 必 需 要 先 繳 稅 才 能 過 戶 的 要 求 也 大 大 改 變 了 美 國 政 策 加 州 州 政 府 在 預 算 年 年 吃 緊 的 情 況 下 也 於 2003 加 入 行 列, 對 於 非 自 住 房 產 出 售 要 預 繳 3.33% 預 繳 稅 FIRPTA 法 案 中 對 於 不 動 產 處 置 的 定 義 包 括 : 1) 出 售 (sales),2) 交 換 (Exchange),3) 清 算 (Liquidation), 4) 贖 出 (Redemption), 5) 贈 予 (Gift), 6) 轉 移 (Transfer) 在 大 數 情 況 下, 買 方 或 受 讓 方 (Transferee) 為 扣 繳 義 務 人 這 也 就 是 說 當 你 買 了 或 租 了 一 棟 房 子 時 必 需 確 認 賣 主 或 房 東 是 否 為 外 國 人, 如 果 賣 方 是 外 國 人 而 你 沒 有 按 照 法 規 扣 繳 10% 的 稅 或 房 租 的 30%, 你 將 負 稅 務 的 責 任, 如 果 賣 方 是 美 國 境 內 成 立 的 公 司, 則 企 業 本 身 就 是 扣 繳 義 務 人, 所 以 這 並 不 代 表 如 果 賣 方 是 公 司 或 是 LLC 時 就 不 需 要 預 扣 的 規 定 依 FIRPTA 法 規, 除 了 扣 稅 規 定 外 也 明 列 不 需 扣 繳 的 條 件 : 1) 買 方 取 得 的 房 產 是 自 住 屋 且 買 價 不 超 過 30 萬, 買 或 買 方 需 在 購 屋 後 的 24 個 月 內 居 住 在 內, 且 一 年 中 超 過 50%; 2) 如 果 被 處 置 的 利 益 是 美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而 且 公 司 的 股 票 常 在 證 券 市 場 交 易, 你 可 以 不 受 FI R P- TA 預 扣 的 規 定 ; 但 如 股 票 在 過 去 五 年 內 一 直 是 由 擁 有 超 過 5% 市 價 的 外 國 股 東 所 擁 有, 且 公 司 符 合 美 國 不 動 產 控 股 公 司 (USRPHC) 的 條 件,10% 預 繳 稅 還 是 需 預 扣 ; 3) 如 果 處 理 的 利 益 是 一 個 美 國 境 內 成 立 的 公 司 且 該 公 司 在 你 處 理 該 利 益 前 30 天 內 能 出 具 證 明, 證 明 該 公 司 並 非 為 USRPHC 公 司 時, 你 可 以 不 受 FIRPTA 預 扣 的 規 定 ; 4) 如 果 賣 方 能 夠 提 出 證 明, 證 明 他 是 美 國 人 並 且 能 提 供 買 方, 他 的 納 稅 號 碼 ( 社 安 號 碼 ) 及 住 址 時, 你 可 以 不 受 FIRPTA 預 扣 的 規 定 ; 5) 如 果 買 方 收 到 美 國 稅 局 (IRS) 所 發 的 預 扣 稅 豁 免 證 明 (Letter 3310) 時 你 可 以 不 受 FIRPTA 預 扣 的 規 定 ; 6) 如 果 賣 方 提 供 書 面 通 知, 說 明 賣 方 在 美 所 賣 房 產 的 損 益 是 不 受 美 稅 務 局 稅 務 法 規 限 制, 或 符 合 租 稅 協 定 的 規 定 時, 買 方 需 在 處 理 房 產 後 2 0 天 內 通 知 稅 局 ; 7) 如 果 賣 方 處 理 房 產 的 利 潤 是 零 或 是 損 失, 且 出 具 美 國 稅 局 的 同 意 書 (Letter 3310) 時, 你 可 以 不 受 FIRPTA 預 扣 的 規 定 ; 8) 如 果 買 主 是 美 國 政 府 州 政 府 或 美 屬 地 政 府 及 華 府 特 區, 你 可 以 不 受 FIRPTA 預 扣 的 規 定 ; 9) 如 果 設 保 人 (grantor) 以 贈 款 或 失 效 的 選 擇 權 (option) 獲 得 美 國 不 動 產 利 益 實 現 的 金 額 是 不 受 FIRPTA 預 扣 的 規 定, 但 是 如 果 是 出 售 交 換 或 行 使 選 擇 權 時 還 是 需 要 預 扣 ; 10) 如 果 賣 方 是 上 市 合 夥 型 態 的 公 司 或 是 信 託, 你 可 以 不 受 FIRPTA 預 扣 的 規 定, 但 如 果 此 合 夥 的 利 益 在 過 去 五 年 內 一 直 是 由 擁 有 超 過 5% 市 價 的 外 國 合 夥 人 所 擁 有 且 公 司 符 合 美 國 不 動 產 控 股 公 司 (USRPHC) 的 條 件,10% 的 預 繳 稅 還 是 需 要 預 扣 ; 美 國 國 稅 局 同 時 允 許 賣 方 提 出 申 請 減 少 扣 繳 的 金 額 賣 方 可 依 實 際 獲 利 的 程 度 來 比 較 最 高 需 要 繳 稅 的 金 額 和 10% 售 價 的 預 繳 稅 金 額, 如 果 按 稅 局 現 行 法 律 的 規 定 所 計 算 出 來 最 高 需 要 繳 的 稅 遠 遠 低 於 規 定 的 10% 售 價 預 扣 稅, 賣 方 可 要 稅 局 降 低 預 繳 的 金 額 到 最 高 的 可 能 稅 賦 舉 例 如 下 : 售 價 156 萬 9000 元 費 用 ( 8 萬 7715 元 ) 毛 利 148 萬 1285 元 成 本 144 萬 2397 元 淨 賺 3 萬 8888 元 按 照 FI R P TA 及 加 州 的 規 定, 預 扣 稅 為 20 萬 9148 元 (13.333%) 申 請 減 少 扣 稅, 預 扣 稅 為 1 萬 2561 元 年 底 報 稅 還 可 以 至 少 再 退 1 萬 1000 元 賣 主 在 賣 房 產 時 要 注 意 誠 實 申 報, 稅 局 明 文 規 定, 如 果 買 方 或 買 賣 雙 方 物 業 代 理 知 道 上 述 第 三 及 第 四 項 的 證 明 文 件 是 假 的 或 當 稅 局 要 求 提 供 證 明 文 件 而 你 無 法 提 供 時, 買 方 必 須 負 擔 無 預 扣 的 稅 仲 介 則 可 被 罰 佣 金 的 全 額 筆 者 在 過 去 十 餘 年 每 年 都 幫 不 少 客 戶 申 請 減 少 或 豁 免 證 明, 很 多 客 戶 都 以 為 只 要 在 賣 房 地 產 前 成 立 公 司 或 LLC 就 可 以 避 免 這 預 扣 稅, 加 上 不 少 房 地 產 經 紀 對 聯 邦 FIRPTA 和 加 州 稅 局 要 求 的 不 同 也 未 必 清 楚, 所 以 在 買 房 產 時 千 萬 要 注 意 賣 方 的 身 分 免 得 將 來 可 能 還 要 負 擔 預 繳 稅 FIRPTA 的 規 定 顯 著 增 加 了 外 國 投 資 者 投 資 美 國 房 地 產 的 成 本, 當 外 國 投 資 者 在 購 買 房 地 產 後 把 物 業 用 來 做 為 被 動 式 投 資 (passive investment)- 租 賃 使 用, 房 客 必 需 預 扣 30% 租 金, 賣 房 子 時 又 有 13.33% ( 聯 邦 10% + 加 州 3.33%) 的 預 繳 稅 需 要 預 付, 這 些 預 繳 稅 對 於 投 資 者 的 資 金 流 動 都 有 影 響, 一 個 熟 知 FIRPTA 法 案 的 專 業 人 士 將 有 助 於 投 資 者 的 稅 務 規 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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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 從 2008 金 融 風 暴, 房 價 股 價 大 暴 跌, 世 界 經 濟 元 氣 大 傷 後, 許 多 擁 有 資 金 的 聰 明 投 資 者 懂 得 反 向 操 作 及 換 位 思 考, 逢 低 買 進, 甚 至 抱 著 大 量 現 金 投 資 買 房, 如 今 都 已 經 到 達 豐 收 的 階 段 如 果 現 在 或 不 久 將 來 想 要 收 割 入 口 袋 或 轉 投 資, 可 能 要 面 對 相 當 高 的 稅 率, 聯 邦 稅 及 加 州 稅 將 面 臨 30%~50% 稅 率, 加 上 可 能 有 額 外 3.8% 2. 房 地 產 解 決 長 期 資 本 利 得 的 方 法 之 一 就 是 1031 條 款 它 的 基 本 概 念 就 是 把 手 中 地 產 交 換 到 新 資 產, 所 賺 利 潤 可 以 暫 時 免 交 稅 因 之 1 0 3 1 條 款 也 被 稱 為 類 似 資 產 交 換 這 與 金 融 保 險 界 的 1035 條 款 有 異 曲 同 工 之 效 3. 1031 條 款 主 要 適 用 在 生 意 上 交 易 使 用 或 者 投 資 性 的 房 地 產, 比 如 出 租 性 的 房 子 公 寓 商 業 中 心 ; 工 業 性 用 地 自 己 公 司 或 企 業 所 擁 有 折 舊 性 房 地 產, 甚 至 投 資 性 的 空 地 只 要 在 這 些 定 義 內 的 地 產 均 可 彼 此 交 換, 可 以 説 涵 蓋 範 圍 非 常 廣 泛 只 要 被 交 換 的 房 地 產, 其 價 值 超 過 或 相 等 於 原 始 出 售 的 房 地 產, 則 所 取 得 資 本 利 得 可 以 暫 時 免 交 税 金 如 果 處 理 得 當, 沒 有 現 金 或 它 類 資 產 歸 返 自 己 口 袋 的 交 易 ( 所 謂 的 Boot), 也 可 能 可 以 避 免 掉 折 舊 的 稅 務 問 題 (Depreciation Recapture- 可 能 有 額 外 25% 稅 率 ) 4.1031 條 款 不 適 用 在 股 票 公 債 借 貸 合 夥 人 權 益 還 有 美 國 的 房 地 產 不 能 交 換 到 國 外 的 房 地 產 反 之, 國 外 的 房 地 產 可 能 可 以 交 換 到 國 外 的 房 地 產 5.1031 條 款 可 以 幫 你 的 地 產 越 滾 越 大, 暫 時 不 用 交 稅, 但 總 是 要 有 退 場 機 制 a) 有 些 專 家 建 議 出 租 的 房 子 過 了 兩 年 之 後, 自 己 搬 進 去 當 自 住 房, 額 外 自 住 滿 五 年 後, 單 身 有 機 會 享 受 25 萬 元 或 者 夫 妻 50 萬 元 的 免 稅 額 b) 有 專 家 建 議 使 用 慈 善 機 構 信 託 及 年 度 金 信 託 分 期 消 化 資 本 利 得 的 問 題 c) 另 外 一 個 想 法, 等 待 投 資 人 百 年 之 後, 利 用 個 人 遺 產 免 稅 額 543 萬 元 加 上 其 它 適 當 規 劃 工 具 比 如 ABC trust 人 壽 保 險 多 重 武 器, 可 能 會 減 少 把 資 本 利 得 問 題 帶 給 下 一 代 的 困 擾 1.45 天 規 定 - 投 資 者 一 旦 把 要 交 換 的 地 產 賣 掉, 未 來 45 天 以 內 必 須 要 指 定 將 來 被 交 換 的 候 選 房 地 2. 180 天 規 定 - 投 資 者 必 須 在 180 天 內 完 成 所 有 交 換 工 作, 即 close escrow 3. 使 用 有 合 格 認 證 的 1031 交 換 機 構 完 成 手 續 不 能 使 用 和 自 己 利 益 相 關 的 人 士 完 成 交 換, 包 括 會 計 師 或 者 律 師 4. 1031 目 的 是 要 暫 時 不 交 稅, 把 獲 得 利 潤 遞 延 到 未 來 資 產, 當 做 未 來 地 產 成 本 的 減 項 但 在 1031 交 換 過 程, 要 注 意 是 否 有 Boot 問 題 ( 如 同 之 前 所 提 非 類 似 資 產 交 易 ) 則 可 能 有 部 份 利 潤 要 提 前 承 認 交 税 省 税 原 則 是 將 被 處 理 掉 的 地 產 全 額 收 益, 全 額 轉 投 資 至 下 棟 房 子, 投 資 人 不 應 取 出 任 何 現 金 除 此 之 外, 亦 要 注 意 新 購 入 資 產 的 貸 款 以 及 淨 值 部 分 是 否 有 超 過 被 處 理 掉 資 產 的 部 分, 如 此 應 該 可 減 少 boot 要 提 前 交 稅 問 題 (Long term Capital Gain) 15%~20% 13% 0%~3.8% (Hold investment>1 year) (Short term Capital Gain) 39.6% 13% 0%~3.8% (Hold investment<1 year)

美 國 大 多 數 個 人 查 收 入 房 屋 貸 款 ( 一 到 四 個 單 位 以 內 ) 是 根 據 房 利 美 和 房 地 美 的 標 準 制 度 來 審 查 房 利 美 和 房 地 美 同 時 也 擁 有 不 同 的 貸 款 計 畫 七 年 前 金 融 海 嘯 過 後, 各 大 貸 款 銀 行 的 審 查 手 續 及 標 準 已 相 對 嚴 格 現 在 要 申 請 到 最 好 的 貸 款 方 案 以 及 利 息, 取 決 於 以 下 四 大 因 素 : 銀 行 會 審 查 信 用 報 告, 查 看 申 請 人 人 社 安 號 在 三 大 信 用 機 構 的 分 數, 並 選 擇 中 間 的 分 數 作 為 決 定 利 息 的 標 準 這 個 數 字 代 表 了 個 人 還 款 信 用 以 及 過 去 的 信 用 還 款 歷 史, 遲 交 的 貸 款 金 額 或 者 信 用 卡, 都 會 影 響 到 這 個 分 數 高 的 信 用 分 數, 不 僅 可 以 為 貸 款 申 請 加 分, 並 且 可 以 獲 得 較 好 的 利 息 35% 取 決 於 個 人 的 付 款 歷 史, 是 否 每 個 月 都 按 時 繳 納 欠 款 例 如 未 交 納 的 水 電 費 電 話 費 或 醫 療 費, 都 會 有 可 能 被 相 關 債 主 送 去 催 債 公 司, 信 用 分 數 就 會 遭 嚴 重 影 響 30% 取 決 於 債 務 人 所 欠 的 金 額 欠 款, 信 用 卡 額 度 的 比 例 超 過 30% 都 會 開 始 影 響 分 數 最 好 的 方 式 就 是 欠 款 儘 量 不 超 過 30%, 並 且 按 時 還 款 10% 是 所 擁 有 的 信 貸 類 型, 例 如 房 屋 分 期 貸 款 還 款 紀 錄 代 表 良 好 的 財 務 管 理 及 還 款 紀 錄 所 以 房 屋 貸 款 可 以 幫 助 增 加 分 數 相 對 的, 如 果 遲 交 一 次 貸 款, 分 數 也 會 嚴 重 受 影 響, 並 且 在 一 年 內 都 難 申 請 新 的 房 屋 貸 款 10% 是 根 據 你 的 新 信 用 在 短 期 內 申 請 多 個 信 用 賬 戶, 並 且 多 次 查 信 用 分 數 突 然 短 期 急 需 信 用 借 款 代 表 財 務 出 現 狀 況, 還 款 能 力 有 可 能 下 降, 信 用 分 數 會 被 下 調 降 低 申 請 批 准 機 率 15% 取 決 於 擁 有 信 用 紀 錄 的 時 間 比 如 開 信 用 賬 戶 的 時 間 多 久, 使 用 的 頻 繁 率 多 高 最 好 保 持 好 信 用 的 方 式 就 是 儘 量 控 制 信 用 帳 戶 數 量, 不 宜 太 多, 開 戶 時 間 越 久 還 款 紀 錄 準 時, 對 於 信 用 分 數 越 有 利 借 款 人 擁 有 穩 定 的 收 入 是 房 貸 的 第 一 保 障 大 概 來 說, 稅 前 月 收 入 需 要 在 每 月 全 部 ( 所 有 房 屋 加 上 個 人 債 務 ) 債 務 的 2.5 倍 房 利 美 的 債 務 比 例 標 準 是 45% 如 超 過 45% 但 是 低 於 50%, 銀 行 會 要 求 借 款 人 擁 有 足 夠 的 儲 備 金 支 付 未 來 幾 個 月 月 供 因 為 債 務 比 例 太 高, 借 款 人 將 來 無 法 按 時 付 款 的 風 險 也 因 此 偏 高, 所 以 作 為 另 一 種 保 障 就 是, 借 款 人 有 足 夠 的 資 金 儲 備 現 在 所 從 事 的 行 業 已 經 有 連 續 超 過 兩 年 的 歷 史, 並 且 收 入 每 年 漲 上 班 族 : 提 供 過 去 兩 年 W2 和 聯 邦 報 稅 表, 最 近 一 個 月 的 工 資 單 自 僱 主 : 提 供 過 去 兩 年 個 人 聯 邦 報 稅 表 如 自 己 開 公 司 : 提 供 過 去 兩 年 個 人 聯 邦 報 稅 表 及 公 司 兩 年 聯 邦 報 稅 表 銀 行 會 審 查 報 稅 表, 並 不 是 僅 看 年 收 入, 很 多 報 稅 人 會 儘 量 把 報 稅 做 到 只 需 要 交 非 常 少 的 稅, 這 樣 也 會 影 響 貸 款 銀 行 會 向 國 稅 局 確 認 報 稅 資 料 完 全 吻 合, 如 報 稅 人 有 意 貸 款 就 應 注 意 報 稅 內 容, 不 要 爲 了 只 是 抵 稅, 讓 收 入 大 減 而 影 響 貸 款 金 額 除 了 穩 定 收 入, 銀 行 還 需 要 看 借 款 人 有 足 夠 的 資 產 買 房 頭 款 需 提 供 證 明, 銀 行 會 查 看 最 近 兩 個 月 的 銀 行 對 賬 單 及 大 額 存 款 買 自 住 屋 和 買 投 資 屋 的 貸 款 對 存 款 要 求 有 些 不 同 ; 購 買 投 資 屋, 銀 行 對 賬 單 內 不 能 接 受 第 三 者 存 款 ( 工 資 收 入 可 以 ) 全 部 頭 款 須 為 10 0 % 自 己 的 資 金, 購 買 自 住 屋, 銀 行 可 以 接 受 贈 與, 但 如 有 現 金 存 款 則 不 能 接 受 買 房 拿 到 最 好 的 利 息, 頭 款 至 少 須 20% 大 多 數 屋 主 都 會 選 擇 80% 以 內 的 貸 款 方 案, 如 果 低 於 頭 款 要 求, 需 另 外 購 買 貸 款 保 險 每 月 貸 款 保 險 費 用 加 上 去, 因 為 債 務 增 加, 能 貸 款 的 金 額 就 會 下 降 如 果 選 擇 讓 銀 行 付 貸 款 保 險, 那 利 息 也 會 增 加 如 有 足 夠 資 金, 建 議 購 屋 者 準 備 20% 以 上 的 頭 款, 可 拿 到 最 好 的 利 息 說 到 房 屋 貸 款, 通 常 第 一 關 注 的 是 貸 款 利 息 住 宅 貸 款 的 固 定 利 息 是 根 據 抵 押 貸 款 債 券 市 場 走 勢 浮 動 利 息 則 會 被 美 國 聯 儲 會 決 定 的 基 金 利 率 利 影 響 現 在 長 期 固 定 利 率 已 達 到 有 史 以 來 最 低 點, 也 意 味 著 利 息 即 將 上 升 目 前 買 房 貸 款 是 最 佳 時 期 重 新 貸 款 調 整 貸 款 年 限 及 利 率 也 是 最 好 機 會

美 國 移 民 局 (USCIS) 提 供 的 EB-5 投 資 項 目 提 供 了 外 國 投 資 人 便 捷 的 居 留 管 道 EB-5 投 資 移 民 計 畫 在 2013 年 為 美 國 帶 入 了 高 達 16 億 美 元 的 投, 同 時 也 創 造 了 超 過 3 萬 1000 就 業 機 會 這 些 數 字 在 2015 年 時 將 達 到 更 高 的 水 準 E B - 5 受 中 國 投 資 者 歡 迎,2 013 年 批 准 的 EB-5 移 民 簽 證, 中 國 移 民 便 占 了 90% 雖 然 EB-5 對 外 國 人 是 非 常 好 的 機 會, 但 是 在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注 意 移 民 前 後 的 稅 務 規 劃 因 為 有 許 多 合 法 避 稅 / 省 稅 策 略, 在 他 們 已 成 為 美 國 綠 卡 持 有 者 時 已 不 再 適 用 此 外, 大 多 數 的 綠 卡 持 有 者 將 會 面 臨 海 外 資 產 申 報 的 要 求 ( 如 F B A R 或 FAT C A ) 最 後, 在 EB-5 的 申 請 過 程 中, 每 個 投 資 者 必 須 提 供 詳 細 財 務 和 資 產 資 料 給 移 民 局, 而 這 些 財 務 及 資 產 資 料 在 未 來 也 有 可 能 被 國 稅 局 取 得 成 為 綠 卡 持 有 人 之 前,EB-5 投 資 者 可 以 利 用 外 國 人 在 海 外 財 產 贈 與 免 稅 規 定 將 財 產 在 美 國 境 外 饋 贈 給 非 美 國 公 民 或 美 國 公 民, 可 降 低 投 資 人 全 球 總 資 產 在 美 國 暴 露 的 稅 務 風 險 另 一 種 常 見 的 策 略 則 為 EB-5 投 資 者 拋 售 高 增 值 的 資 產, 或 通 過 再 購 買 程 序 來 增 加 資 產 的 成 本 基 礎 EB-5 投 資 人 也 可 以 賣 掉 收 入 來 源 主 要 為 被 動 收 入 的 海 外 公 司 的 股 票, 減 少 被 查 帳 的 稅 務 風 險 最 後, 闗 於 非 美 國 公 司 的 方 面, 投 資 移 民 者 應 該 考 慮 check the box 的 公 司 型 態 分 類 選 擇, 以 有 效 提 高 自 身 資 產 成 本, 但 並 不 普 遍 的 策 略 是 設 立 美 國 和 離 岸 公 司 及 信 託 1. 委 託 人 信 託 (Grantor Trust) 也 就 是 委 託 人 保 留 一 定 的 信 託 利 益 及 權 力, 在 美 國 稅 法 上 被 視 為 與 委 託 人 是 同 一 個 體 2. 不 可 撤 銷 的 信 託 (Irrevocable Trust), 由 參 與 EB-5 計 畫 的 外 國 投 資 者 在 持 有 美 國 綠 卡 前, 將 財 產 贈 與 脫 手 在 應 用 離 岸 公 司 及 信 託 做 稅 務 規 劃 時 要 注 意, 特 別 是 非 美 國 信 託 和 公 司, 因 為 可 能 涉 及 收 入 遺 產 和 贈 與 稅 申 報 的 問 題 依 美 國 財 政 部 規 定, 本 稅 務 意 見 不 能 做 為 或 運 用 在 : (1) 避 免 稅 務 罰 款 (2) 促 銷 推 廣 或 推 薦 給 其 他 人 或 其 他 任 何 事 項 此 外, 本 文 並 沒 有 提 到, 美 國 稅 務 規 劃 的 策 略 運 用 所 可 能 抵 觸 移 民 者 本 國 稅 法 的 影 響 同 時 拿 L-1 簽 證 一 直 生 活 在 美 國 的 人 也 應 該 正 視 他 們 將 面 對 的 各 種 稅 務 問 題, 因 為 這 些 人 有 可 能 也 將 被 視 為 美 國 納 稅 人 最 後, 付 稅 不 是 件 最 糟 糕 的 事 情, 但 如 果 蘋 果 公 司 被 允 許 合 法 減 少 美 國 納 稅 義 務, 那 每 個 人 都 應 該 能 這 應 做 才 是

我 的 公 司 到 底 值 多 少 錢? 相 信 這 個 問 題 偶 爾 在 會 計 師 與 客 戶 的 談 話 中 蹦 出 來 這 個 看 似 簡 單 的 題 目, 卻 不 容 易 得 到 一 個 簡 捷 的 答 案 一 位 資 深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所 能 提 供 的, 經 常 是 出 列 財 報 中 的 净 資 產 數 據, 然 後 建 議 客 戶 把 無 形 資 產 一 併 計 入, 便 是 公 司 的 企 業 價 值 事 實 上, 這 個 決 定 企 業 價 值 的 過 程 叫 做 Business Valuation - 企 業 估 價, 或 稱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相 對 於 一 般 英 文 應 用 的 Appraisal, 業 界 選 擇 Va l u a t i o n 來 取 代 ; 主 要 在 於 用 法 上,Appraisal 被 認 定 趨 向 於 估 算 有 形 資 產 譬 如 房 地 產 與 珠 寶 鑒 定 用 appraisal, 而 Valuation 具 有 較 大 的 包 容 性, 經 常 代 表 估 算 包 括 了 標 的 企 業 的 有 形 及 無 形 資 產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過 程 相 當 繁 複, 其 間 包 含 了 許 多 理 論 模 式 以 及 市 場 現 實 的 考 量 一 個 評 估 案 必 需 將 評 估 對 象 的 過 去 表 現 未 來 發 展 潛 力 有 形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預 見 風 險, 甚 至 市 場 協 同 效 應 業 界 因 素 合 格 企 業 比 對 數 據 交 易 率 合 倂 考 慮 而 在 當 中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涵 蓋 了 數 學 和 統 計 模 式, 一 般 應 用 會 計 原 則 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GAAP), 以 及 評 估 專 業 人 員 經 年 纍 積 下 來 的 的 職 業 判 斷 (Professional Judgment) 在 美 國 帶 領 建 立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體 系 的 先 鋒, 依 舊 是 國 稅 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IRS) IRS 在 1959 年 頒 布 的 Revenue Ruling 59-60 長 久 以 來 一 直 被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業 界 奉 爲 圭 臬, 許 多 細 則 均 源 於 此 2002 年 IRS 發 布 了 詳 細 的 新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準 則 (Business Valuation Guidelines), 並 在 2006 提 出 補 充 版 本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也 逐 漸 在 二 十 一 世 紀 初 期 至 今 短 短 十 幾 年 之 間, 整 合 成 爲 國 際 財 經 商 務 不 可 或 缺 的 工 具 利 器 由 美 國 全 國 企 業 評 估 師 與 分 析 師 協 會 (N a - tional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Valuators and Analysts,NACVA) 和 總 部 設 在 加 拿 大 的 國 際 顧 問 評 估 師 與 分 析 師 協 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ultants, Valuators & Analy s t s,i AC VA) 的 倡 導 推 動 下,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標 準 已 經 建 立 起 國 際 標 準 框 架, 目 前 IACVA 已 經 在 全 球 逾 5 0 個 國 家 地 區 ( 包 含 中 國 香 港 和 台 灣 ) 進 行 專 業 培 訓 和 認 證, 在 此 不 做 細 表 商 業 交 易 稅 務 認 定 財 務 報 告 法 律 程 序 股 東 交 易 和 政 府 規 定 是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幾 個 主 要 的 應 用 範 圍 對 於 華 人 商 業 社 區, 比 較 常 見 的 應 用 是 商 業 交 易 公 司 賣 買 倂 購 的 價 值 參 考, 股 東 交 易 股 東 之 家 收 購 股 份 的 價 格 認 定 參 考, 以 及 最 常 見 的 稅 務 認 定 通 常 涉 及 產 業 規 劃 與 申 報 (Estate Planning & Filing) 和 贈 予 (Gift Tax Filing) 許 多 華 人 企 業 主 經 常 是 在 遺 產 規 劃, 或 發 生 遺 產 轉 移 時, 才 會 發 現 稅 務 主 管 單 位 (I R S) 對 於 申 報 企 業 主 體 的 價 值 認 定 標 準, 超 過 了 平 日 報 稅 的 要 求 此 時 一 份 會 計 師 預 備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或 者 完 整 的 財 務 報 表 還 不 夠 充 分,IRS 會 進 一 步 要 求 納 稅 人 提 出 一 份 由 獨 立 專 業 評 估 師 所 完 成 的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報 告 納 稅 人 若 是 提 不 出 來, 申 報 以 後 則 可 能 會 收 到 國 稅 局 按 其 既 定 標 準 所 進 行 的 試 算 結 果, 對 納 稅 人 的 申 報 給 予 調 整, 可 想 而 知 這 樣 的 調 整 結 果 十 之 八 九 是 對 納 稅 人 不 利 的 現 今 很 多 專 業 會 計 師, 都 具 備 相 當 的 客 戶 產 業 規 劃 能 力, 也 會 提 醒 客 戶 及 早 進 行 有 實 質 效 益 的 規 劃 ; 若 能 夠 在 申 報 前 配 合 專 業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師, 對 納 稅 人 的 保 障 將 更 完 善 現 實 生 活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理 論 和 實 際 經 常 是 有 距 離 的, 生 意 人 經 常 面 臨 苦 心 母 親 燒 香 求 神 的 窘 境 一 個 兒 子 曬 鹽, 另 一 個 賣 雨 傘, 是 大 太 陽 天 還 是 下 雨 好? 報 稅 時 希 望 少 繳 點 ( 財 報 不 很 精 彩 ), 向 銀 行 貸 款 時 希 望 條 件 好 點 ( 財 報 很 亮 麗 ); 一 般 而 言, 兩 者 無 法 並 存, 但 是 在 評 估 考 量 上 就 有 可 能 因 爲 目 的 和 境 遇 的 要 求, 在 取 捨 上 有 伸 縮 的 空 間 舉 例 來 説, 目 前 南 加 州 許 多 華 人 企 業 在 規 模 上 屬 於 小 型 企 業 (Small Business), 除 此 之 外, 更 屬 於 所 謂 的 緊 控 企 業 (Closely Held Business) 這 種 類 型 的 企 業, 時 常 在 兩 個 指 標 上 : 預 期 成 長 (Expected Growth) 和 可 銷 性 (Marketability), 有 很 大 的 討 論 餘 地, 也 因 此 可 能 改 變 了 預 見 的 企 業 價 值 除 此 之 外, 黃 金 白 銀 各 有 其 價 ; 然 而 人 們 卻 常 常 忽 略 了 一 個 恒 久 存 在 的 時 間 價 值 (Time has v a l u e) 這 個 觀 念 的 實 質 平 時 呈 現 在 定 期 存 款 利 息, 期 貨 和 貨 幣 兌 換 率 等 等 交 易 行 爲 當 中 因 此, 企 業 價 值 也 有 時 間 因 素, 而 其 中 之 一 就 是 評 估 時 間 點 (Time of Valuation) 關 於 評 估 考 量 的 種 種, 限 於 篇 幅, 下 回 有 機 會 再 爲 讀 者 詳 述 身 爲 一 個 專 業 評 估 人 員, 我 並 不 建 議 每 個 企 業 都 立 即 取 得 一 份 企 業 價 值 評 估 報 告, 就 好 像 醫 師 不 會 隨 時 要 你 去 驗 血 一 樣 只 有 在 需 要 的 時 候, 並 且 有 明 確 的 目 的, 才 需 要 如 此 比 方 説 有 交 棒 給 第 二 代 的 準 備, 或 者 出 讓 公 司 讓 股 集 資 的 打 算 等 最 理 想 的 狀 況, 是 先 按 個 別 需 要, 和 會 計 師 諮 商 以 後, 再 尋 找 合 適 的 評 估 師 去 配 合 執 行 提 早 規 劃 有 備 無 患, 總 是 最 好 的 護 身 符

IC-DISC: Interest Charge Domestic International Sales Corporation: 是 一 個 為 了 出 口 企 業 節 省 聯 邦 稅 而 設 計 成 立 的 紙 上 公 司. 這 種 公 司 的 設 置 是 為 了 接 收 原 本 的 出 口 企 業 所 給 的 佣 金, 它 不 需 要 任 何 公 司 的 實 質 性 的 架 構 及 要 求, 像 辦 公 室 場 地, 員 工 或 有 形 資 產 等 IC-DISC 不 但 可 以 為 符 合 條 件 的 美 國 出 口 商 提 供 永 久 高 達 20% 的 節 稅 的 功 能 : 如 果 善 加 利 用, 還 能 成 為 幫 助 企 業 達 到 公 司 其 它 的 目 標 的 工 具 為 什 麼 會 有 利 息 費 用 的 名 稱 呢? 因 為 如 果 沒 有 將 當 年 的 利 潤 以 股 利 方 式 分 配 給 股 東 們 去 申 報 收 入, 國 稅 局 會 向 公 司 收 取 利 息 費 用 永 久 節 稅 開 始 於 出 口 企 業 可 以 從 營 業 收 入 中 扣 除 其 支 付 給 IC-DISC 的 佣 金, 而 這 扣 除 的 佣 金, 原 本 的 平 均 課 稅 率 為 35% 稅 法 規 定 付 給 IC-DISC 公 司 的 基 本 佣 金 率 取 決 於 : 1. 出 口 企 業 淨 收 入 的 50% ; 或 是 2. 出 口 企 業 公 司 外 貿 總 收 入 的 4%, 兩 者 取 其 大 者 由 於 IC-DISC 為 免 稅 公 司, 所 有 的 淨 收 入 由 公 司 發 放 股 利 至 股 東, 由 股 東 來 申 報 股 利 所 得 股 東 所 繳 納 的 股 利 所 得 稅 為 資 本 利 得 優 惠 稅 率 15%~23.80%, 若 以 支 付 1 百 萬 佣 金 來 計 算, 則 股 東 可 以 省 下 $20 萬 的 聯 邦 稅 例 子 : 下 面 的 例 子 說 明 了 在 付 120 萬 元 的 佣 金 給 IC-DISC 後,20% 的 稅 率 套 利 是 如 何 創 建 的 2 萬 4000 元 永 久 性 的 節 稅 利 益 需 要 重 新 平 衡 其 投 資 的 風 險 狀 況 的 股 東 們, 在 大 多 數 情 況 下, 可 因 使 用 IC-DISC 的 設 計, 獲 取 額 外 的 資 金 流 動 性 通 過 這 種 稅 收 優 惠 的 方 式 提 取 現 金, 股 東 們 能 夠 根 據 他 們 個 人 的 投 資 風 險 分 析 來 重 新 分 配 手 上 的 資 源 IC-DISC 的 資 金 流 動 性 也 成 為 能 突 破 貸 款 和 債 務 條 款 限 制, 進 而 將 投 資 多 樣 化 和 提 供 風 險 管 理 的 最 佳 工 具 相 較 於 運 用 被 債 務 契 約 限 制 住 的 工 資 和 分 紅 的 方 式 取 得 資 金,IC-DISC 能 夠 提 供 股 東 更 具 靈 活 性 的 資 金 運 用 管 道, 讓 股 東 們 能 在 對 企 業 的 最 佳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經 營 公 司 IC-DISC 不 僅 只 是 一 個 節 省 稅 收 的 儲 蓄 工 具 它 也 可 以 作 為 遞 延 公 司 資 金 取 得 成 本 的 財 務 桿 杆 工 具 IC-DISC 本 身 的 收 益 並 不 需 要 完 全 分 配 給 股 東 ; 盈 利 能 被 替 代 使 用 以 求 得 更 大 的 省 稅 效 果 IC-DISC 可 以 將 公 司 的 淨 盈 利 再 以 貸 款 方 式, 借 回 給 最 原 始 的 出 口 企 業, 以 賺 取 利 息 收 入 出 口 企 業 可 以 扣 除 利 息 支 出 (35% 稅 率 ), 而 付 給 IC-DISC 的 利 息 收 入 則 仍 被 視 為 股 東 的 股 利 收 入 (15%~23.8% 稅 率 ) 利 用 將 盈 利 再 投 資 至 出 口 企 業 的 方 式, 不 但 使 得 原 先 的 出 口 企 業 增 加 了 額 外 的 費 用 抵 扣, 創 造 出 更 大 的 節 稅 效 應, 同 時 更 減 少 了 公 司 資 金 取 得 的 成 本 例 子 :IC-DISC 收 益 以 貸 款 形 式, 再 投 資 進 入 出 口 企 業, 以 減 少 資 金 取 得 的 成 本 以 100 百 萬 元 貸 款, 年 利 率 5% 為 例, 透 過 20% 套 利 的 方 式, 實 際 上, 有 效 年 利 率 將 會 將 降 低 至 4% 一 般 公 司 (C-corp), 尤 其 是 少 數 股 東 擁 有 的 小 型 公 司 (closely-held Corp), 可 以 利 用 IC-DISC 使 公 司 發 放 股 利 的 行 為 獲 得 永 久 節 稅 而 進 行 的 前 提 是 C - C or p 公 司 的 出 口 銷 售 要 獲 得 足 夠 的 利 潤, 以 支 付 IC-DISC 佣 金 做 為 費 用 扣 抵, 而 該 金 額 原 本 應 是 給 股 東 的 股 利 的 金 額 如 此 一 來, 對 出 口 企 業 本 來 是 不 可 扣 抵 的 股 利 支 出, 經 過 IC-DISC 的 設 計 後, 股 利 支 付 已 被 轉 換 成 為 一 種 可 抵 稅 的 的 佣 金 費 用, 而 股 東 不 論 是 從 出 口 企 業 的 C 型 公 司 或 是 IC-DISC 收 到 的 股 利, 在 申 報 股 利 收 入 時 的 稅 率 都 是 相 同 的 IC-DISC 可 在 執 行 公 司 股 權 收 購 和 轉 移 規 劃 時 提 供 多 種 功 能 其 中, 利 用 IC-DISC 將 利 潤 做 為 股 利 分 配 給 股 東 以 享 受 優 惠 稅 率 (15%~23.8%) 的 方 式, 來 作 為 取 得 現 金 的 一 種 手 段 有 計 劃 想 要 收 購 其 他 股 東 權 益 的 股 東 們, 可 以 利 用 IC-DISC 這 種 優 點 來 獲 取 更 大 的 資 金 流 動 性, 增 加 自 身 財 務 桿 槓 的 能 力, 來 執 行 股 權 收 購 計 劃 在 稅 法 上 沒 有 規 定 使 用 IC-DISC 結 構 的 企 業 不 能 使 用 國 內 生 產 活 動 稅 務 扣 抵 優 惠 (Domestic Production Activities Deduction, DPAD) IC- DISC 的 設 計 是 利 用 符 合 規 定 的 外 銷 商 業 行 為 來 享 受 稅 務 上 的 優 惠, 而 DPAD 的 優 惠 則 是 根 據 產 品 的 製 造 地 來 決 定 該 企 業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兩 者 之 間 並 無 衝 突, 如 果 該 企 業 皆 符 合 兩 項 申 請 資 格, 則 可 同 時 使 用 IC-DISC 結 構 IC-DISC 並 不 是 一 個 實 質 的 公 司 個 體, 它 只 是 一 個 合 法 省 稅 的 管 道 如 同 前 面 提 到 的 它 不 需 要 任 何 企 業 形 式 上 或 實 質 上 的 架 構 IC-DISC 的 一 個 重 要 特 徵 是, 股 東 可 以 是 企 業, 個 人 或 兩 者 混 合 由 出 口 企 業 的 相 同 股 東 成 立 免 聯 邦 稅 的 IC- DISC 母 公 司 ( 出 口 企 業 ) 付 佣 金 給 IC-DISC 該 筆 佣 金 可 以 做 為 母 公 司 ( 出 口 企 業 ) 的 100% 商 業 費 用 扣 抵, 最 高 可 省 下 39.6% 的 聯 邦 稅 IC-DISC 的 佣 金 收 入 不 要 付 任 何 聯 邦 稅 股 東 收 到 IC-DISC 的 股 利 分 配, 只 需 繳 交 15%- 23.8% 的 聯 邦 稅. 最 多 可 以 省 下 20%~11.2% 的 聯 邦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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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 Angeles Headquarters 660 S. Figueroa St., Ste 1888 Los Angeles Headquarters Los Angeles, 660 S. Figueroa CA 90017 St., Ste 1888 Tel: (213) Los Angeles, 627-9888 CA 90017 Tel: (213) 627-9888 Torrance Branch Rowland Heights Torrance Branch Rowland Heights 23740 Hawthorne Blvd., Ste 103 1015 S. Nogales St, Unit 121 & 122A 23740 Hawthorne Blvd., Ste 103 1015 S. Nogales St, Unit 121 & 122A Torrance, CA 90505 Torrance, CA 90505 Rowland Rowland Heights, Heights, CA 91748 CA 91748 Tel: (310) 602-4500 Tel: (310) 602-4500 Tel: (626) Tel: 322-1200 (626) Buena Park Branch Buena Park Branch 7025 Orangethorpe Ave. 7025 Orangethorpe Buena Ave. Park, CA 90621 Buena Park, CA Tel: 90621 (714) 670-2400 Tel: (714) 670-2400 Spring Mountain Branch Spring Mountain Branch 3919 Spring Mountain Rd. 3919 Spring Las Mountain Vegas, NV 89102 Rd. Las Vegas, Tel: (702) NV 89102 889-9822 Tel: (702) 889-9822 San Gabriel Branch 123 E. Valley Blvd., Ste 101 San Gabriel Branch 123 San E. Valley Gabriel, Blvd., CA Ste 91007 101 San Tel: Gabriel, (626) CA 307-7500 91007 Tel: (626) 307-7500 Monterey Park Branch Monterey Park Branch 700 W. Garvey Ave. 700 W. Garvey Ave. Monterey Park, Park, CA 91754 CA 91754 Tel: (626) 570-4800 Westlake Village Branch Westlake Village Branch 600 Hampshire Rd., Ste 100 600 Westlake Hampshire Village, CA Rd., 91361 Ste 100 Westlake Tel: (805) Village, 497-2776 CA 91361 Tel: (805) 497-2776 L.A. Silver Lake Branch L.A. Silver Lake Branch 1912 Sunset Blvd. 1912 Sunset Blvd. Los Angeles, Los CA Angeles, 90026 CA 90026 Tel: (213) 989-1000 Tel: (213) 989-1000 Oxnard Branch Oxnard Branch 366 W. Esplanade Dr. Oxnard, 366 CA 93036 W. Esplanade Dr. Tel: (805) 604-7600 Oxnard, CA 93036 Tel: (805) 604-7600 www.chinesecpa.org 2015 Sino-America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ssociation CPA LUTCF/MBA CPA CEP Royal Business Bank established its Headquarters in Los Angeles around November 2008. The initial total capital was $71 million. For better servicing of our communities, we opened: Royal Business Bank San established Gabriel its Branch Headquarters on June in Los 26, Angeles 2009; around November 2008. Torrance The initial Branch total capital on March was $71 18, million. 2010; Rowland For better servicing Heights of Branch our communities, on July 1st, we opened: 2011 San Gabriel Branch on June 26, 2009; Today we have ten branches in Los Angeles, Ventura, Orange County and Las Vegas. Torrance Branch on March 18, 2010; e-mail e-mail:sacpaa@gmail.com Rowland Heights Branch on July 1st, 2011 (626)453-8781 / (626)810-7285 Today we have ten branches in Los Angeles, Ventura, Orange County and Las Vegas. (323)264-5921 / (714)995-3700 www.chinesecpa.org LB76351-6 Royal Business Bank established its Headquarters in Los Angeles around November 2008. The initial total capital was $71 million. For better servicing of our communities, we opened: San Gabriel Branch on June 26, 2009; Torrance Branch on March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