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 101學年度 第三次 教務會議 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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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真 理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開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一 ) 上 午 10:00 開 會 地 點 : 台 北 校 區 牛 津 會 議 室 ( 採 視 訊 會 議 ) 主 台 南 校 區 電 媒 組 會 議 室 席 : 王 瑞 麟 教 務 長 出 席 人 員 : 李 恩 澤 主 任 秘 書 林 志 欽 院 長 陳 天 賜 院 長 蔡 震 榮 院 長 游 國 忠 院 長 ( 請 假 ) 洪 朝 富 院 長 ( 請 假 上 課 ) 賴 耀 宗 研 發 長 葉 錫 圻 主 任 ( 蔡 造 珉 代 理 ) 鄭 俊 傑 主 任 徐 揚 主 任 蔡 維 民 處 長 葉 雅 茹 主 任 錢 鴻 鈞 主 任 ( 上 課 李 明 儒 代 理 ) 郭 碧 蘭 主 任 李 宜 芳 主 任 劉 亞 蘭 主 任 ( 上 課 吳 若 語 代 理 ) 蕭 進 銘 主 任 ( 請 假 上 課 ) 李 永 棠 主 任 盧 瑞 山 主 任 廖 孟 媛 主 任 莊 立 文 主 任 孫 育 伯 主 任 ( 缺 席 ) 黃 亮 洲 主 任 ( 黃 珈 卉 代 理 ) 吳 景 欽 主 任 林 玉 彬 主 任 陳 奇 銘 主 任 蔡 博 元 主 任 邱 寬 旭 主 任 謝 佳 琳 主 任 ( 缺 席 ) 孫 鵬 虬 主 任 ( 缺 席 ) 林 志 斌 主 任 陳 建 良 主 任 蔡 蒔 菁 主 任 陳 春 志 主 任 ( 郭 慧 盈 代 理 ) 章 國 威 主 任 于 仁 壽 主 任 ( 郭 慧 盈 代 理 ) 尹 姵 璐 主 任 ( 劉 如 惠 代 理 ) 張 斯 典 同 學 ( 法 律 系 三 A) ( 請 假 上 課 ) 王 柏 勳 ( 資 工 系 碩 一 A) 列 席 人 員 : 李 健 美 主 任 尤 忠 民 組 長 林 熙 中 主 任 蘇 淑 卿 主 任 陳 志 忠 組 長 ( 請 假 ) 應 出 列 席 :45 人 ( 實 際 出 席 30 人 / 請 假 ( 代 理 ) 12 人 / 缺 席 3 人 ) 主 席 致 詞 :( 略 ) 甲 報 告 事 項 :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一 01/12~02/26 受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各 類 申 請 案 作 業 二 已 完 成 摩 課 師 MOOCs 平 台 建 置, 並 已 辦 理 一 場 MOOCs/SPOC 教 育 訓 練, 將 陸 續 辦 理 2~3 場 教 育 訓 練 三 請 依 真 理 大 學 教 學 評 量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教 學 評 量 後 續 作 業 四 請 授 課 老 師 依 據 選 課 名 單, 掌 握 學 生 之 出 席 狀 況 ( 以 利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1

詢 在 學 學 生 辦 理 役 男 緩 徵 相 關 事 宜 ) 五 鼓 勵 多 加 善 用 ilms 數 位 教 學 平 台 及 e-portfolio 數 位 學 習 歷 程 檔 案 六 03/07~04/11 實 施 期 初 預 警 輔 導 七 真 理 大 學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 附 件 一 P.7), 本 學 期 開 始 實 施 八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補 助 辦 法 ( 修 正 版 )( 附 件 二 P.13), 本 學 期 起 適 用 九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辦 法 ( 附 件 三 P.16), 請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十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委 員 會 ( 修 正 版 )( 附 件 四 P.18) 十 一 真 理 大 學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辦 法 ( 附 件 五 P.19),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十 二 真 理 大 學 英 語 課 程 免 修 實 施 要 點 ( 附 件 六 P.21), 自 105 學 年 度 起 實 施 十 三 第 三 次 實 習 委 員 會 會 議 定 4 月 25 日 召 開, 實 習 課 程 相 關 表 件 ( 附 件 七 P.22~40) 十 四 為 協 助 授 課 教 師 教 科 書 之 訂 定 及 學 生 購 書 之 相 關 事 宜, 已 有 書 局 來 校 洽 商 願 提 供 此 項 服 務, 預 計 四 月 份 可 開 辦 相 關 事 宜, 屆 時 請 各 系 多 加 利 用 此 項 服 務 十 五 期 中 考 及 期 末 考 試 試 卷 統 一 由 本 中 心 印 製, 費 用 由 學 校 支 付 語 言 中 心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語 言 中 心 舉 辦 檢 測 及 活 動 項 目 : 一 校 園 考 : 多 益 證 照 校 園 考 試 :105 年 4 月 30 日 ( 六 ) 二 競 賽 活 動 : (1) 全 校 英 語 閱 讀 比 賽 :105 年 3 月 22 日 ( 二 ) (2) 全 校 英 語 拼 字 比 賽 :105 年 4 月 11 日 ( 一 ) (3) 全 校 英 語 翻 譯 比 賽 :105 年 4 月 26 日 ( 二 ) 三 大 一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普 測 :105 年 5 月 16~20 日 註 冊 組 一 1 月 29 日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轉 學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計 分 發 133 人, 註 冊 報 到 104 人 二 2 月 15 日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轉 學 生 備 取 生 報 到, 計 遞 補 分 發 3 人, 註 冊 報 到 2 人 三 2 月 16 日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延 修 生 及 復 學 生 註 冊 四 2 月 22 日 ~2 月 26 日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學 生 證 加 蓋 註 冊 章 2

五 2 月 22 日 ~3 月 4 日 催 辦 未 繳 費 註 冊 六 3 月 4 日 寄 發 逾 期 未 註 冊 退 學 通 知, 並 限 期 於 3 月 11 日 前 申 覆 七 真 理 大 學 學 則 及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經 教 育 部 准 予 備 查, 公 告 實 施 八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轉 入 轉 出 及 休 學 狀 況 分 析 表 ( 截 至 105.03.09.) 104 學 年 度 學 生 轉 入 轉 出 及 休 學 狀 況 分 析 表 - 台 北 校 區 日 間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區 分 系 別 第 一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小 計 轉 轉 休 轉 轉 休 轉 轉 入 出 學 入 出 學 入 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數 休 學 人 數 工 業 管 理 與 經 營 資 訊 學 系 12 16 12 3 3 10 15 19 22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2 22 13 8 1 7 20 23 20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0 16 4 3 1 2 13 17 6 財 務 與 精 算 學 系 財 務 資 訊 組 0 6 7 0 0 1 0 6 8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0 15 12 3 3 2 13 18 14 財 務 與 精 算 學 系 精 算 與 保 險 經 營 組 1 7 3 2 0 3 3 7 6 經 濟 學 系 7 7 15 2 1 2 9 8 17 法 律 學 系 10 12 11 4 5 4 14 17 15 會 計 資 訊 學 系 5 15 10 0 2 0 5 17 10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5 11 7 2 2 4 7 13 11 國 際 貿 易 學 系 15 24 7 10 4 2 25 28 9 財 政 稅 務 學 系 7 12 10 3 1 4 10 13 14 宗 教 文 化 與 組 織 管 理 學 系 2 3 3 0 0 3 2 3 6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17 17 8 7 0 2 24 17 10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13 14 6 11 0 3 24 14 9 3

音 樂 應 用 學 系 3 5 4 0 3 5 3 8 9 台 灣 文 學 系 6 2 6 3 0 0 9 2 6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13 12 11 8 2 1 21 14 12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11 13 12 8 4 3 19 17 15 運 動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7 7 5 3 2 0 10 9 5 觀 光 數 位 知 識 學 系 6 9 6 7 1 3 13 10 9 人 文 與 資 訊 學 系 5 4 5 1 0 1 6 4 6 總 計 177 249 177 88 35 62 265 284 239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一 交 換 學 生 業 務 1.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研 修 陸 生 接 機 入 住 入 學 手 續 事 宜 2. 辦 理 10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研 修 陸 生 入 學 輔 導 說 明 會 3. 協 助 日 本 澳 門 姊 妹 校 之 交 換 學 生 至 本 校 研 習 一 學 期 之 事 務 審 查 105 學 年 赴 日 本 姐 妹 校 交 換 學 生 之 申 請 作 業 ( 預 計 3 月 辦 理 ) 二 境 外 生 1. 籌 備 為 期 八 周 之 境 外 生 台 灣 文 化 讀 書 會 2. 協 助 辦 理 短 期 研 修 陸 生 入 台 證 及 接 機 車 費 等 費 用 繳 納 事 宜 3. 辦 理 研 修 陸 生 入 境 健 康 檢 查 ( 疫 苗 胸 部 X 光 ) 與 保 險 4. 辦 理 105 年 度 境 外 生 春 節 ( 祭 祖 ) 師 生 聯 歡 活 動 境 外 生 僑 居 地 文 化 節 活 動 5. 指 導 境 外 生 聯 誼 會 並 執 行 會 內 各 項 活 動, 包 括 僑 居 地 文 化 節 社 團 評 鑑 6. 建 立 僑 生 港 澳 生 寒 假 期 間 緊 急 事 件 聯 絡 機 制 7. 制 訂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境 外 生 活 動 行 事 曆 8. 辦 理 2016 Study in Taiwan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報 名 寄 送 文 宣 相 關 作 業 9. 辦 理 僑 生 獎 學 金 清 寒 僑 生 助 學 金 請 款 核 銷 作 業 10. 辦 理 僑 生 港 澳 生 外 籍 生 新 生 畢 業 生 加 退 保 相 關 作 業 辦 理 104 年 度 僑 輔 經 費 成 果 報 告 及 年 度 結 算 表 105 年 度 僑 輔 經 費 申 請 4

招 生 中 心 一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已 辦 理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日 間 部 暨 進 修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等 2 項 入 學 管 道 前 者 招 生 名 額 46 名 報 到 38 名, 其 中 台 北 校 區 37 名 滿 招 ; 後 者 招 生 名 額 761 名 正 備 取 生 共 143 名, 與 去 年 略 同 二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優 秀 學 生 留 校 升 學 獎 學 金 將 於 3 月 4 日 截 止 申 請, 敬 請 協 助 周 知 三 105 學 年 度 碩 士 班 招 生 已 於 2 月 26 日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報 名 至 3 月 11 日 截 止, 並 將 於 3 月 26 日 辦 理 面 試 4 月 1 日 放 榜 ; 本 次 招 生 中 心 持 續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免 報 名 費 之 補 助 措 施,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報 名 四 招 生 中 心 1 月 28~31 日 共 計 辦 理 滬 江 高 中 醒 吾 高 中 大 同 高 中 等 三 場 營 隊 活 動, 參 與 學 生 近 200 人 感 謝 人 文 學 院 應 用 日 語 學 系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台 灣 文 學 系 以 及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熱 情 支 援 五 招 生 中 心 1~2 月 份 辦 理 彰 化 正 德 高 中 宜 蘭 高 中 桃 園 治 平 高 中 宜 蘭 慧 燈 中 學 金 甌 女 中 台 中 新 民 高 中 桃 園 六 和 高 中 南 華 高 中 立 人 高 中 靜 修 女 中 基 隆 二 信 高 中 等 11 場 高 中 職 宣 傳 活 動 以 及 2016 大 學 暨 技 職 校 院 多 元 升 學 博 覽 會, 感 謝 各 教 學 行 政 單 位 協 助 ; 後 續 尚 有 多 場 博 覽 會 及 模 擬 面 試 活 動 敬 請 持 續 支 持 乙 上 次 會 議 ( 民 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 執 行 情 形 : 項 次 案 由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執 行 單 位 議 題 一 真 理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案 照 案 通 過 依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教 務 處 議 題 二 議 題 三 議 題 四 議 題 五 議 題 六 學 業 成 績 因 素 退 學, 學 則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是 否 需 作 調 整, 再 討 論 案 修 訂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補 助 辦 法 擬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英 語 課 程 免 修 實 施 要 點 修 訂 真 理 大 學 文 件 印 製 規 則 英 美 學 系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案 保 留 現 行 退 學 機 制, 餘 照 案 通 過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後 通 過 照 案 通 過 依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於 3 月 7 日 提 行 政 會 議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會 議 通 過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會 議 通 過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依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英 美 學 系 5

真 理 大 學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附 件 一 7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真 理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教 育 部 頒 訂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遴 聘 之 業 界 專 家, 其 專 長 領 域 應 與 各 教 學 單 位 專 業 實 務 技 能 相 關 本 校 遴 聘 之 業 界 專 家, 應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並 具 有 五 年 以 上 與 任 教 領 域 專 業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業 工 作 年 資, 表 現 優 異 者 二 非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具 有 十 年 以 上 與 任 教 領 域 專 業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之 專 業 工 作 年 資, 表 現 優 異 者 三 曾 任 國 家 級 以 上 之 專 業 競 賽 選 手 教 練 或 裁 判 者 四 曾 獲 頒 國 家 級 以 上 之 專 業 競 賽 獎 牌 或 榮 譽 證 書 五 其 他 經 本 校 行 政 程 序 認 定 其 專 業 實 務 經 驗 符 合 專 業 實 務 課 程 所 需, 足 堪 擔 任 是 項 工 作 者 第 三 條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本 校 業 界 專 家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汙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五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六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七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八 經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九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二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業 界 專 家 有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本 校 應 向 教 育 部 辦 理 通 報 事 宜, 聘 任 業 界 專 家 前, 開 課 單 位 應 辦 理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準 用 不 適 任 教 育 人 員 之 通 報 與 資 訊 蒐 集 及 查 詢 辦 法 之 規 定 第 四 條 本 校 辦 理 業 界 專 家 之 遴 聘 程 序 由 系 院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送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備 查 本 校 應 與 業 界 專 家 簽 訂 聘 任 契 約, 載 明 業 界 專 家 之 聘 期 協 助 授 課 內 容 及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事 宜 授 課 業 界 專 家 鐘 點 費 以 每 小 時 1,600 元 為 上 限, 經 費 來 源 由 各 開 課 單 位 自 籌 或 向 相 關 單 位 申 請 第 五 條 本 校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與 授 課 教 師 進 行 協 同 教 學 之 課 程, 以 依 各 教 學 單 位 特 色 及 產 業 發 展 需 求 所 開 設 之 專 業 實 務 課 程 為 主 第 六 條 本 校 遴 聘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之 課 程, 應 由 授 課 教 師 全 學 期 主 持 課 程 教 學, 並 以 授 課 教 師 為 主 業 界 專 家 為 輔 協 同 授 課 業 界 專 家 進 行 協 同 教 學 授 課, 應 與 授 課 教 師 共 同 規 劃 課 程, 並 得 指 導 學 生 編 撰 教 材 或 作 成 相 關 實 務 性 之 教 材 ( 具 )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8

附 表 一 真 理 大 學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應 聘 履 歷 表 姓 名 應 聘 系 所 填 表 日 期 性 別 最 高 學 歷 系 所 科 別 E-mail: 男 女 身 份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期 畢 業 年 月 現 職 公 司 屬 性 過 去 工 作 與 本 課 程 相 關 之 經 歷 及 起 迄 年 月 公 司 名 稱 / 地 點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主 要 合 作 廠 商 1. 2. 3. 1. 2. 3. 經 歷 : 起 迄 年 月 :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止 共 年 月 通 訊 地 址 住 家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應 聘 者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身 分 關 係 9

附 表 二 真 理 大 學 業 界 專 家 聘 任 契 約 書 真 理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為 應 教 學 需 要, 聘 任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為 級 業 界 專 業 教 師, 協 同 課 程 教 學, 經 雙 方 訂 立 條 款 如 下 : 一 聘 用 期 間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二 工 作 內 容 : ( 一 ) 協 同 教 授 課 程 名 稱 : 授 課 總 時 數 ( 時 間 ): ( 二 ) 乙 方 應 確 實 遵 守 甲 方 之 規 定, 從 事 協 同 課 程 實 務 教 學, 或 經 甲 方 請 求 參 與 產 學 合 作 或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之 協 助 ( 三 ) 其 他 ( 由 用 人 單 位 定 之 ) 三 報 酬 : 依 照 甲 方 計 畫 所 訂 之 鐘 點 費 標 準 四 乙 方 應 遵 守 甲 方 課 程 授 課 之 相 關 ( 時 間 地 點 ) 規 定 五 乙 方 於 聘 約 有 效 期 間, 如 因 教 學 不 利 或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或 違 反 本 契 約 應 履 行 義 務 時, 經 甲 方 指 正 而 未 改 善, 及 構 成 違 約, 甲 方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六 乙 方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不 得 要 求 學 生 從 事 與 課 程 無 關 之 事 務 七 乙 方 未 經 甲 方 同 意, 不 得 以 甲 方 之 名 義 從 事 與 課 程 無 關 之 活 動 八 本 契 約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九 如 因 本 契 約 發 生 爭 議 或 涉 訟, 雙 方 同 意 以 甲 方 所 在 地 之 管 轄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十 本 契 約 書 一 式 三 份, 甲 方 乙 方 用 人 單 位 ( 系 所 ) 各 執 一 份 立 契 約 人 甲 方 : 真 理 大 學 乙 方 : 地 址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地 址 : 代 表 人 : 林 文 昌 身 份 證 字 號 :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附 表 三 真 理 大 學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之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親 愛 的 同 學 您 好 : 以 下 為 本 校 本 學 期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教 學 之 滿 意 度 問 卷, 請 依 您 實 際 參 與 授 課 之 情 形, 就 下 列 各 題 目 之 最 適 當 內 打 勾 一 基 本 資 料 1. 請 問 您 的 學 制 為?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其 它 2. 請 問 您 的 年 級 為?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 含 以 上 ) 3. 請 問 您 就 讀 之 系 ( 所 ) 名 稱 為 : 4. 請 問 您 修 讀 本 課 程 之 科 目 名 稱 為 : 二 問 卷 內 容 題 題 目 號 非 同 普 不 很 常 不 同 同 同 意 意 通 意 意 (5) (4) (3) (2) (1) 1 業 界 專 家 重 視 教 學 互 動, 鼓 勵 學 生 發 問 或 表 達 意 見 2 業 界 專 家 能 掌 握 課 堂 內 的 教 學 氣 氛, 以 及 留 意 學 生 聽 講 的 反 應 3 業 界 專 家 專 業 與 授 課 技 巧, 讓 我 感 到 滿 意 4 業 界 專 家 樂 意 於 課 堂 內 外, 解 答 學 生 的 問 題 5 業 界 專 家 之 教 授 內 容, 符 合 本 課 程 學 習 之 需 求 6 比 起 一 般 課 程 的 授 課 方 式, 業 界 專 家 協 同 授 課 的 實 務 內 容 更 令 我 滿 意 7 業 界 專 家 整 體 的 教 學 方 式 與 態 度, 讓 我 感 到 滿 意 8 業 界 專 家 授 課 部 分, 有 助 於 提 升 我 的 專 業 技 能 應 用 於 實 務 上 9 業 界 專 家 授 課 部 分, 有 助 於 提 升 我 對 產 業 界 環 境 的 了 解 10 總 體 而 言, 由 業 界 專 家 授 課 部 分, 對 我 的 實 務 學 習 有 正 面 幫 助 11

針 對 業 界 教 師 協 同 授 課 部 分, 請 填 寫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 ~ 謝 謝 您 填 寫 問 卷 ~ 12

附 件 二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補 助 辦 法 13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使 教 學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提 供 學 生 體 驗 職 場 之 實 境, 藉 以 達 到 提 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之 目 標, 特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補 助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請 資 格 以 本 校 專 ( 兼 ) 任 教 師 所 開 授 課 程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申 請 方 式 悉 依 教 務 處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之 公 告 時 間 提 出 申 請, 需 檢 附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計 畫 書 及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補 助 申 請 表 等 文 件, 經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籌 組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補 助 之, 惟 每 門 課 程 以 補 助 乙 次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補 助 及 審 查 原 則 一 參 訪 對 象 以 國 內 學 術 單 位 研 究 單 位 政 府 專 業 部 門 企 業 機 構 或 符 合 校 外 參 訪 宗 旨 之 參 訪 活 動 等 為 主 二 參 訪 時 間 以 國 內 當 日 往 返 為 原 則 三 參 訪 活 動 必 須 與 提 出 教 學 課 程 相 關 四 參 訪 活 動 以 所 有 選 課 學 生 均 參 加 為 原 則 五 參 訪 活 動 若 需 租 賃 遊 覽 車, 則 依 教 育 部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租 用 車 輛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六 參 訪 活 動 出 發 前 應 辦 妥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未 辦 理 保 險 者 不 予 以 補 助 七 每 申 請 案 補 助 金 額 上 限 以 新 台 幣 壹 萬 元 為 限 第 五 條 主 要 補 助 項 目 一 交 通 費 : 以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為 主, 實 支 實 付 每 人 以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為 限 二 保 險 費 : 補 助 投 保 額 度 以 新 台 幣 壹 佰 伍 拾 萬 元 以 下 之 旅 遊 平 安 保 險 為 原 則 三 門 票 入 場 費 戲 票 : 實 支 實 付 每 人 以 新 台 幣 參 佰 元 為 限 四 補 助 金 額 依 編 列 經 費 額 度 內 核 實 報 支, 超 支 或 未 列 項 目 不 予 補 助 第 六 條 申 請 人 應 於 活 動 結 束 二 週 內, 依 規 定 格 式 繳 交 簽 到 表 參 訪 活 動 成 果 等 資 料 至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並 完 成 補 助 經 費 之 核 銷 程 序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未 達 一 定 比 率, 不 予 補 助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佈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補 助 申 請 表 教 師 姓 名 職 稱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教 師 單 位 學 院 學 系 ( 所 ) 連 絡 電 話 課 程 名 稱 參 訪 地 點 參 訪 時 間 參 訪 人 員 ( 開 課 ) 單 位 名 稱 單 位 地 址 E-mail 負 責 人 電 話 年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分 至 午 時 分 院 系 ( 所 ) 年 級 班 學 生 人 參 訪 重 點 及 預 期 成 效 應 附 文 件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計 畫 書 同 意 參 訪 函 文 或 簽 呈 參 加 人 員 名 冊 經 費 類 別 單 價 數 量 總 額 說 明 經 費 需 求 表 業 務 費 交 通 費 保 險 費 門 票 入 場 費 戲 票 申 請 人 簽 名 開 課 學 系 主 任 簽 名 開 課 學 院 院 長 14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成 果 活 動 名 稱 活 動 日 期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地 點 主 講 人 學 生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 公 司 年 月 日 星 期 午 點 分 ~ 午 點 分 課 程 學 生 數 : 人 預 定 參 訪 學 生 : 人 實 際 參 訪 學 生 : 人 學 生 參 加 率 : % 目 標 達 成 率 : % 活 動 目 標 (200 字 以 內 ) 執 行 情 況 (200 字 以 內 ) 成 果 報 告 (200 字 以 內 ) 活 動 照 片 檔 名 ( 至 少 4-6 張 照 片 ) 其 他 附 件 名 稱 ( 會 議 紀 錄 新 聞 稿 等 活 動 相 關 成 果 資 料 ) 註 : 學 生 參 加 率 = 預 定 參 訪 學 生 數 課 程 學 生 數 目 標 達 成 率 = 實 際 參 訪 學 生 數 預 定 參 訪 學 生 數 ( 頁 數 若 不 足, 請 自 行 複 印 增 頁 ) 15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辦 法 附 件 三 105 年 03 月 07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培 育 本 校 學 生 實 務 致 用 能 力, 學 習 結 合 及 實 踐 專 業 知 識 於 實 務 場 域, 特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校 應 設 置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委 員 會, 負 責 推 展 與 督 導 學 生 實 習 業 務, 其 設 置 辦 法 另 定 之 第 三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各 單 位 ) 開 設 實 習 課 程, 應 以 能 結 合 課 程 理 論 與 實 務 職 場 為 限,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開 設 應 依 本 校 課 程 管 理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四 條 校 外 實 習 之 場 域, 由 各 單 位 選 定 合 法 之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經 雙 方 協 商 簽 訂 正 式 合 約 公 函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方 得 安 排 學 生 前 往 實 習, 副 本 繳 交 教 務 處 備 查 擬 於 本 校 所 屬 單 位 實 習 者, 應 向 所 屬 學 系 申 請, 所 屬 學 系 同 意 後, 應 陳 請 相 關 單 位 核 可 第 五 條 各 單 位 應 舉 行 實 習 課 程 說 明 會, 得 邀 請 校 內 外 實 習 機 構 本 校 相 關 單 位 師 生, 加 強 學 生 瞭 解 實 習 內 容 及 環 境, 俾 利 學 生 瞭 解 實 習 之 目 的 與 各 項 因 應 措 施 第 六 條 實 習 課 程 得 開 設 為 必 修 或 選 修 課 程, 並 得 於 寒 暑 期 或 學 期 間 開 課, 每 一 學 分 應 配 合 至 少 40 小 時 以 上 實 習 時 數 實 習 課 程 學 分 數 以 4 學 分 為 上 限 第 七 條 開 設 實 習 課 程 之 單 位, 應 組 成 學 生 實 習 委 員 會 或 於 教 學 單 位 相 關 會 議 中 納 入 其 功 能 機 制, 其 職 責 為 : 定 期 檢 視 實 習 課 程 時 宜 性 檢 討 校 外 實 習 各 項 工 作 內 容 檢 視 實 習 正 式 合 約 公 函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內 容 與 規 範 處 理 實 習 期 間 衍 生 之 事 端 及 評 估 學 生 實 習 成 效 第 八 條 各 單 位 開 設 實 習 課 程, 其 實 習 時 數 及 學 分 數 得 依 前 述 原 則 訂 定, 其 開 課 時 數 之 計 算, 以 學 分 數 核 計, 並 納 入 各 學 系 年 度 總 開 課 時 數 規 範 第 九 條 各 單 位 應 與 實 習 單 位 訂 定 正 式 合 約 公 函 或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至 少 應 載 明 學 生 實 習 時 程 內 容 及 職 前 說 明 學 生 權 益 保 障 事 項 成 績 考 核 實 習 機 構 職 責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職 責 及 學 生 保 險 等 各 項 內 容 各 單 位 得 定 期 召 開 實 習 機 構 座 談 ( 說 明 ) 會, 製 作 會 議 紀 錄 以 供 備 查 第 十 條 各 單 位 應 依 實 習 機 構 專 長 領 域, 選 定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於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定 期 親 赴 實 習 機 構 訪 視, 瞭 解 學 生 實 習 情 形, 並 填 報 相 關 表 件 ( 如 : 實 習 訪 視 紀 錄 表 ) 供 各 單 位 檢 核 學 生 實 習 成 效 與 實 習 相 關 問 題 之 用 16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實 習 期 間 應 辦 理 保 險, 實 習 所 衍 生 之 相 關 費 用 以 學 生 自 行 負 擔 為 原 則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應 撰 寫 實 習 報 告, 供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批 閱 實 習 期 滿 後 由 各 單 位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與 實 習 機 構 評 定 實 習 成 績, 並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方 得 取 得 實 習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如 因 重 大 情 節 需 提 前 終 止 實 習, 需 由 所 屬 單 位 實 習 委 員 會 開 會 審 議, 並 將 審 議 結 果 通 知 實 習 機 構 第 十 四 條 為 推 動 學 生 實 習 課 程, 各 單 位 得 另 訂 施 行 細 則 及 相 關 規 範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附 件 四 104 年 9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11 月 23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年 03 月 0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推 展 與 督 導 學 生 實 習 業 務, 依 據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辦 法, 特 設 置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實 習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第 二 條 本 會 之 任 務 如 下 : 一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推 動 方 向 之 研 訂 二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事 宜 之 督 導 三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權 益 保 障 之 審 議 事 宜 四 其 他 與 本 校 學 生 實 習 相 關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會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長 研 發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就 業 輔 導 組 組 長 校 友 與 公 共 關 係 組 組 長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為 當 然 委 員, 另 遴 選 學 生 代 表 一 人,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校 外 專 家 學 者 或 產 業 界 人 士 擔 任 之 本 會 學 生 代 表 任 期 一 年, 其 餘 委 員 任 期 二 年, 連 聘 得 連 任 本 會 置 召 集 人 一 人, 由 教 務 長 擔 任, 並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務 處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兼 任 第 四 條 本 會 以 每 學 期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會 議 得 邀 請 相 關 單 位 或 人 員 列 席 報 告 第 五 條 推 動 專 業 課 程 實 習 之 教 學 單 位 應 成 立 學 生 實 習 委 員 會, 或 於 教 學 單 位 相 關 會 議 中 納 入 其 功 能 機 制 ; 其 設 置 要 點 應 送 交 本 會 備 查 第 六 條 教 學 單 位 學 生 實 習 委 員 會 ( 或 相 關 會 議 ) 之 任 務, 包 含 專 業 課 程 實 習 之 規 劃 及 機 構 之 選 定 訂 定 實 習 合 作 契 約 書 評 估 學 生 實 習 成 效 學 生 實 習 權 益 申 訴 案 件 協 商 及 其 他 有 關 權 益 保 障 等 事 宜 第 七 條 實 習 學 生 對 於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內 容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處 理 情 形, 認 為 實 習 權 益 受 有 損 害 者, 得 向 教 學 單 位 實 習 委 員 會 ( 或 相 關 會 議 ) 提 出 申 訴 教 學 單 位 實 習 委 員 會 ( 或 相 關 會 議 ) 應 邀 請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學 生 及 有 關 單 位 共 同 協 商 解 決, 並 將 協 商 解 決 方 案, 送 請 本 會 備 查 第 八 條 本 會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員 出 席, 始 得 開 議 ;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第 九 條 本 會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非 校 內 委 員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支 給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 受 邀 出 席 之 實 習 機 構 代 表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支 給 交 通 費 第 十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18

真 理 大 學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辦 法 附 件 五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促 進 國 際 化, 培 養 學 生 國 際 競 爭 力, 提 供 國 際 化 學 習 環 境, 吸 引 外 籍 生 來 本 校 就 讀, 鼓 勵 專 任 教 師 以 英 語 授 課, 特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辦 法,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每 學 期 各 院 系 開 授 之 專 業 課 程, 並 經 各 院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且 班 級 人 數 大 學 部 課 程 不 得 低 於 十 人, 碩 士 班 課 程 不 得 低 於 三 人 惟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外 籍 教 師 開 授 之 課 程 及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三 條 採 全 英 語 教 學 之 專 業 課 程, 須 全 程 以 英 語 授 課, 其 課 程 大 綱 教 材 講 授 內 容 研 討 及 成 績 評 量 皆 須 採 用 全 英 語 方 式 為 之, 並 於 科 目 時 間 表 上 註 明 全 英 語 專 業 課 程, 於 選 課 期 間 公 告 週 知 第 四 條 開 課 教 師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獎 勵 者, 其 前 學 年 度 該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值 不 得 低 於 3.5 分, 且 應 經 由 學 系 提 出, 院 級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推 薦, 提 請 教 務 處 卓 越 計 畫 審 查 小 組 審 核 通 過 後, 予 以 每 一 門 課 新 台 幣 20,000 元 為 獎 勵 上 限 獎 勵 金 額 視 每 年 度 經 費 來 源 與 預 算 而 定 第 五 條 教 師 依 規 定 填 具 教 師 開 授 全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申 請 表 ( 附 表 一 ), 內 容 包 括 : 教 師 基 本 資 料 課 程 相 關 資 料 以 及 授 課 大 綱 ( 英 文 版 ) 等 教 師 申 請 限 一 學 期 一 門 課 程, 若 教 師 所 教 授 課 程 其 教 學 評 量 結 果 未 達 標 準 者, 次 學 年 該 科 目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第 六 條 全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應 每 週 錄 製 影 音 檔 至 少 15 分 鐘 及 編 寫 成 果 報 告 書, 學 期 末 提 交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存 查 受 獎 勵 之 全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應 於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舉 辦 之 教 學 成 果 發 表 會 提 出 分 享 第 七 條 各 學 系 每 學 年 應 對 全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參 考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 並 請 授 課 教 師 提 供 授 課 經 驗 及 建 議 事 項, 送 開 課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作 為 推 動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規 劃 之 參 考 第 八 條 獲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之 教 師, 若 經 查 核 未 確 實 全 程 以 英 語 進 行 各 項 教 學 活 動 時, 應 取 消 其 已 獲 得 之 獎 勵, 並 追 回 其 獎 勵 金 額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送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9

真 理 大 學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一 開 課 教 師 資 料 開 課 學 系 二 課 程 資 料 教 師 姓 名 教 師 代 碼 課 程 號 碼 學 分 數 選 別 : 必 修 選 修 修 課 人 數 : ( 此 欄 由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填 寫 ) 課 程 名 稱 中 文 英 文 :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申 請 表 1. 申 請 教 師 簽 章 : 2. 開 課 學 系 主 管 簽 章 : 3. 開 課 院 長 簽 章 : 說 明 : 1. 依 本 校 真 理 大 學 教 師 全 英 語 授 課 獎 勵 辦 法 之 規 定 (1) 各 院 系 開 授 之 專 業 課 程, 並 經 各 院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者, 且 班 級 人 數 大 學 部 課 程 不 得 低 於 十 人, 碩 士 班 課 程 不 得 低 於 三 人 英 美 語 文 學 系 應 用 外 語 學 系 外 籍 教 師 開 授 之 課 程 及 個 別 指 導 課 程 不 適 用 本 辦 法 (2) 課 程 須 全 程 以 英 語 授 課, 其 課 程 大 綱 教 材 講 授 內 容 研 討 及 成 績 評 量 皆 須 採 用 全 英 語 方 式 為 之, 並 於 科 目 時 間 表 上 註 明 全 英 語 專 業 課 程, 於 選 課 期 間 公 告 週 知 (3) 各 學 系 每 學 年 應 對 全 英 語 教 學 課 程, 適 時 評 估 成 效, 參 考 期 末 教 學 反 應 評 量 ; 並 請 授 課 教 師 提 供 授 課 經 驗 及 建 議 事 項, 送 開 課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作 為 推 動 全 英 語 授 課 課 程 規 劃 之 參 考 (4) 受 獎 勵 之 全 英 語 授 課 教 師, 應 於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舉 辦 之 教 學 成 果 發 表 會 提 出 分 享 20

附 件 六 真 理 大 學 英 語 課 程 免 修 實 施 要 點 105 年 1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第 一 條 為 鼓 勵 學 生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英 語 課 程 免 修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第 二 條 本 校 日 間 部 學 士 班 學 生 入 學 後 達 到 本 校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成 績 免 修 英 語 課 程 學 分 標 準 表 所 列 標 準 者, 得 申 請 免 修 大 二 下 學 期 外 國 語 文 基 礎 ( 進 階 )- 英 語 讀 本 ( 二 ) 課 程 2 學 分, 但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成 績 免 修 英 語 課 程 學 分 標 準 表 檢 定 考 試 名 稱 合 格 標 準 1. 多 益 測 驗 (TOEIC) 550 分 ( 含 ) 以 上 2. 全 民 英 檢 (GEPT) 網 路 全 民 英 檢 (NETPAW) 全 球 英 檢 (GET) 3. 托 福 (TOEFL) 中 級 初 試 與 複 試 ( 含 ) 以 上 * 紙 筆 型 態 (PBT): 457 分 ( 含 ) 以 上 * 電 腦 型 態 (CBT): 170 分 ( 含 ) 以 上 * 網 路 型 態 (IBT): 57 分 ( 含 ) 以 上 4. 大 學 校 院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CSEPT) 第 一 級 170 分 ( 含 ) 以 上 5. 雅 思 (IELTS) 4 級 ( 含 ) 以 上 第 三 條 符 合 資 格 之 學 生, 攜 帶 測 驗 成 績 單 ( 正 本 ) 或 證 書 ( 正 本 ) 至 語 言 中 心 申 請 辦 理 免 修 課 程 手 續 ;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視 同 自 願 留 在 原 班 繼 續 修 習 英 語 文 課 程 第 四 條 本 校 英 語 課 程 學 分 免 修, 作 業 由 語 言 中 心 辦 理 審 核, 學 分 免 修 辦 理 期 間 : 入 學 後 取 得 證 明 者, 於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初 選 之 前 辦 理 第 五 條 本 校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高 於 校 定 標 準 之 學 系, 應 訂 定 高 於 本 要 點 免 修 英 語 課 程 之 標 準,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認 可 第 六 條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1

附 件 七 真 理 大 學 系 103 及 104 學 年 度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績 效 自 評 表 評 量 項 目 評 量 項 目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佐 證 資 料 壹 本 系 ㄧ 103 學 年 度 及 104 學 年 度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情 形 辦 理 實 習 ( 須 填 寫 附 件 表 冊 ) 課 程 概 況 二 本 系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特 色 三 本 系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所 遇 問 題 與 困 難 四 本 系 辦 理 實 習 課 程 之 後 續 改 善 策 略 貳 本 系 ㄧ 實 習 機 制 ( 各 項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如 相 關 規 辦 理 實 習 定 會 議 紀 錄 合 約 等 ) 課 程 績 效 (ㄧ) 實 習 課 程 整 體 規 劃 及 運 作 機 制 自 我 評 量 ( 二 ) 實 習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與 運 作 ( 三 ) 實 習 學 生 之 安 全 維 護 ( 四 ) 實 習 學 生 之 不 適 應 輔 導 或 轉 介 ( 五 ) 實 習 輔 導 及 訪 視 運 作 機 制 實 習 課 程 為 校 外 實 習 者, 應 增 加 下 列 自 我 評 量 項 目 (ㄧ)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之 擇 定 及 媒 合 機 制 ( 二 )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之 簽 訂 及 執 行 ( 三 ) 校 外 實 習 保 險 之 投 保 情 形 ( 四 )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與 實 習 學 生 發 生 爭 議 時 之 協 商 處 理 機 制 二 實 習 成 效 ( 針 對 103 學 年 度 及 104 學 年 度 推 動 情 形 說 明 ) (ㄧ) 實 習 學 生 就 業 輔 導 成 效 ( 二 ) 實 習 學 生 對 實 習 課 程 滿 意 度 成 效 實 習 課 程 為 校 外 實 習 者, 應 增 加 下 列 自 我 評 量 項 目 (ㄧ) 實 習 學 生 對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滿 意 度 成 效 ( 二 )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對 實 習 課 程 滿 意 度 成 效 ( 三 )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對 實 習 學 生 滿 意 度 成 效 参 總 結 本 系 整 體 自 我 評 量 說 明 及 未 來 精 進 作 法 22

真 理 大 學 學 院 學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家 長 同 意 書 本 人 子 弟 就 讀 於 貴 校 學 系 年 班 茲 同 意 自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民 國 年 月 日 止, 接 受 安 排 前 往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之 機 構, 進 行 校 外 實 習 課 程 實 習 期 間 本 人 子 弟 願 配 合 學 校 有 關 之 實 習 規 定, 並 願 意 服 從 學 校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指 導 人 員 之 教 導, 如 有 任 何 違 規, 本 人 子 弟 願 接 受 校 規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處 罰, 本 人 無 異 議 此 致 真 理 大 學 學 院 學 系 學 生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家 長 姓 名 : 簽 章 : 身 分 證 號 碼 : 聯 絡 電 話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3

真 理 大 學 學 院 學 系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地 點 自 洽 申 請 書 姓 名 : 班 級 : 學 號 : 聯 絡 電 話 : 居 住 地 址 :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 統 一 編 號 : 機 構 地 址 : 聯 絡 人 : 職 稱 :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 實 習 起 迄 日 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部 門 : 主 要 實 習 項 目 說 明 : 1. 2. 3. 4. 實 習 機 構 印 章 實 習 機 構 負 責 人 私 章 * 以 上 實 習 機 構 資 料, 若 填 寫 不 實 未 符 合 本 辦 法 規 定 之 標 準 者, 本 人 願 意 重 新 實 習 學 生 : 簽 章 年 月 日 24

姓 名 班 級 電 話 ( 家 ) E-mail 居 住 地 址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緊 急 聯 絡 人 與 學 生 的 關 係 真 理 大 學 學 院 學 系 ( 必 填 ) 實 習 學 生 申 請 資 料 表 性 別 學 號 手 機 緊 急 聯 絡 人 手 機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時 數 至 少 小 時 申 請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機 構 地 址 曾 修 習 之 相 關 課 程 班 級 / 社 團 / 球 隊 經 驗 專 長 / 證 照 工 讀 / 義 工 服 務 之 相 關 經 驗 服 務 職 稱 服 務 單 位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的 工 作 內 容 其 他 經 驗 : 實 習 學 生 簽 名 : 日 期 : 25

校 外 實 習 合 約 書 ( 樣 本 ) 立 合 約 書 人 ( 以 下 簡 稱 甲 方 ) 真 理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乙 方 ) 茲 因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實 習 計 劃 之 學 生 至 甲 方 協 助 處 理 相 關 作 業 事 宜, 經 雙 方 同 意 訂 定 合 約, 遵 循 條 款 如 下 :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合 約 期 間 與 實 習 名 額 合 約 期 間 自 民 國 ( 以 下 同 )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提 供 實 習 名 額 合 約 期 滿, 若 無 任 何 一 方 以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本 合 約 自 動 延 長 一 年 實 習 內 容 ( 一 ) 甲 方 指 示 之 工 作 內 容 為 ( 詳 列 ) 相 關 作 業, 乙 方 實 習 學 生 應 受 甲 方 之 工 作 監 督 與 指 揮 ( 二 ) 乙 方 之 實 習 學 生 應 隨 時 保 持 實 習 場 所 之 整 潔 實 習 地 點 甲 方 提 供 之 場 所 實 習 時 數 實 習 期 間 之 實 際 時 間 與 時 數 為 每 日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八 小 時, 且 工 作 時 間 必 須 在 早 上 八 點 至 晚 上 十 點, 但 應 須 符 合 乙 方 實 習 時 數 之 最 低 時 數 規 定 實 習 學 生 應 主 動 且 明 確 告 知 甲 方 目 前 修 業 狀 況 與 實 際 可 參 與 實 習 時 間 實 習 待 遇 實 習 待 遇 由 甲 方 訂 定 並 支 付 給 實 習 員 實 習 成 果 甲 方 於 實 習 結 束 後, 應 提 供 乙 方 實 習 學 生 之 實 習 表 現 相 關 資 料 並 同 意 協 助 乙 方 之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前 往 甲 方 訪 視 了 解 實 習 學 生 之 實 習 狀 況 特 約 事 項 ( 一 ) 甲 方 應 確 保 其 工 作 場 所 之 安 全 性, 參 與 實 習 學 生 因 執 行 甲 方 指 示 之 工 作 致 本 人 或 第 三 人 傷 亡 等 損 害, 概 由 甲 方 負 責 ( 二 ) 甲 方 於 實 習 學 生 報 到 時, 應 即 給 予 職 前 訓 練, 並 派 專 人 指 導 ( 三 ) 參 與 實 習 學 生 若 有 違 反 保 密 合 約 未 依 規 定 參 與 實 習 確 有 不 適 任 之 情 事 違 反 甲 方 監 督 管 理 或 有 其 他 足 以 造 成 甲 方 損 害 之 情 形 經 查 明 屬 實 者, 得 隨 時 終 止 該 生 學 生 之 實 習 ( 四 ) 非 經 乙 方 事 前 書 面 同 意, 甲 方 不 得 將 參 與 實 習 學 生 轉 介 服 務 其 他 單 位 26

( 五 ) 基 於 平 等 互 惠 原 則, 乙 方 應 協 助 甲 方 1 遴 選 表 現 優 良 之 同 學 前 往 實 習 2 協 助 甲 方 辦 理 校 園 徵 才 3 提 供 校 內 相 關 設 備, 配 合 辦 理 各 項 研 習 活 動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智 慧 財 產 權 ( 一 ) 本 合 約 所 產 生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或 技 術 成 果 由 雙 方 共 同 持 有 ( 二 ) 本 合 約 所 獲 致 之 成 果 於 申 請 智 慧 財 產 權 時, 授 權 甲 方 負 責 辦 理 終 止 個 別 學 生 實 習 甲 乙 雙 方 應 立 即 將 對 方 交 付 之 所 有 文 件 資 料 影 本 及 手 抄 本 返 還, 並 不 得 自 行 或 提 供 非 合 約 當 事 人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違 約 責 任 任 一 方 違 反 本 合 約 之 約 定, 除 本 合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經 他 方 限 期 催 告 仍 未 改 善 者, 他 方 得 以 書 面 終 止 或 解 除 本 合 約 並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第 十 一 條 管 轄 暨 補 充 規 定 本 合 約 未 盡 事 宜, 經 雙 方 同 意 後 得 以 書 面 協 議 補 充 之, 或 依 中 華 民 國 法 律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如 有 爭 執 時, 應 以 台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第 十 二 條 合 約 收 執 本 合 約 書 正 本 壹 式 二 份, 甲 乙 雙 方 各 執 壹 份 為 憑 立 約 人 甲 方 : 乙 方 : 真 理 大 學 代 表 人 : 校 長 : 林 文 昌 地 址 : 地 址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真 理 街 32 號 電 話 : 電 話 : 02-26212121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實 習 機 構 基 本 資 料 表 ( 必 填 ) 本 表 若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延 伸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負 責 人 聯 絡 人 統 一 編 號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 ) 傳 真 地 址 E-mail 實 習 機 構 簡 介 暑 期 實 習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系 別 工 作 項 目 名 額 工 資 / 獎 助 學 金 需 求 條 件 / 備 註 總 實 習 時 數 / 人 學 期 實 習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系 別 工 作 項 目 名 額 工 資 / 獎 助 學 金 需 求 條 件 / 備 註 總 實 習 時 數 / 人 學 年 實 習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系 別 工 作 項 目 名 額 工 資 / 獎 助 學 金 需 求 條 件 / 備 註 總 實 習 時 數 / 人 28

實 習 學 生 資 料 表 系 所 姓 名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單 位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地 點 ( 請 寫 地 址 )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系 所 姓 名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單 位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地 點 ( 請 寫 地 址 )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系 所 姓 名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單 位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地 點 ( 請 寫 地 址 )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系 所 姓 名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單 位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地 點 ( 請 寫 地 址 )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系 所 姓 名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單 位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地 點 ( 請 寫 地 址 )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系 所 姓 名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單 位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實 習 地 點 ( 請 寫 地 址 ) 連 絡 人 連 絡 電 話 29

學 系 名 稱 : 真 理 大 學 實 習 機 構 評 估 表 一 實 習 工 作 概 況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聯 絡 人 職 稱 聯 絡 電 話 ( ) 傳 真 工 作 內 容 需 求 條 件 或 專 長 輪 班 是 工 作 休 時, 做 否 系 別 工 作 時 間 每 週 時 住 宿 供 宿 自 理 加 班 時 間 每 日 時 提 供 薪 資 每 週 時 額 度 勞 健 保 是 否 膳 食 自 理 其 他 提 撥 勞 退 基 金 是 否 配 合 簽 約 是 否 二 實 習 工 作 評 估 ( 極 佳 :5 佳 :4 可 :3 不 佳 :2 極 不 佳 :1) 評 估 時 間 年 月 日 工 作 環 境 5 4 3 2 1 工 作 安 全 性 5 4 3 2 1 工 作 專 業 性 5 4 3 2 1 體 力 負 荷 ( 負 荷 適 合 ) 5 4 3 2 1( 負 荷 太 重 ) 培 訓 計 畫 5 4 3 2 1 合 作 理 念 5 4 3 2 1 三 整 體 總 評 5 4 3 2 1 評 估 總 分 分 ( 滿 分 35 分 ) 四 實 習 機 會 實 習 機 構 申 請 老 師 推 介 學 生 申 請 其 它 五 補 充 說 明 :( 請 與 實 習 機 構 確 認 務 依 實 習 合 約 期 間 提 供 實 習 機 會, 勿 因 實 習 機 構 營 運 因 素 而 期 中 解 約 造 成 學 生 中 斷 實 習 之 困 擾 ) 六 評 估 結 論 推 薦 實 習 不 推 薦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 註 : 評 估 結 論 如 為 推 薦 實 習, 請 於 正 式 簽 約 後, 此 表 連 同 合 約 書 影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30

真 理 大 學 學 院 學 系 學 生 專 業 實 習 評 量 表 ( 必 填 ) 學 生 姓 名 : 班 級 : 學 號 :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 實 習 期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考 勤 紀 錄 事 假 : ( 小 時 ) 病 假 : ( 小 時 ) 公 假 : ( 小 時 ) 婚 喪 假 : ( 小 時 ) 遲 到 早 退 : 次 曠 職 : ( 小 時 ) 請 假 時 數 : 天 ( 小 時 ) 實 際 實 習 時 數 : ( 小 時 ) 填 表 說 明 :1 本 表 為 評 量 學 生 實 習 表 現, 請 評 估 後 於 下 列 適 當 位 置 打 2 請 於 本 評 估 表 填 上 總 成 績, 以 100 分 為 總 分 3 每 項 評 分 : 優 (10) 良 (8) 中 ( 6) 差 (4) 劣 (2) 考 核 內 容 得 分 優 良 中 差 劣 1. 工 作 效 率 2. 責 任 感 3. 工 作 之 勤 惰 情 形 4. 實 習 期 間 出 席 情 況 5. 主 動 性 6. 配 合 性 7. 建 議 之 接 受 度 8. 人 際 關 係 的 和 諧 度 9. 儀 容 態 度 與 禮 貌 10. 整 體 表 現 之 評 定 總 成 績 分 (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 對 實 習 生 工 作 表 現 的 建 議 : 對 真 理 大 學 學 系 的 建 議 : 實 習 機 構 評 量 者 簽 名 : 職 稱 : 評 量 日 期 31

真 理 大 學 校 外 實 習 學 生 訪 視 輔 導 記 錄 表 ( 必 填 ) 班 級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機 構 主 管 姓 名 學 生 姓 名 部 門 別 ( 上 班 班 別 ) 訪 視 輔 導 日 期 年 月 日 時 分 訪 視 方 式 學 生 實 習 概 況 實 習 機 構 對 於 實 習 學 生 安 排 與 規 劃 綜 合 評 語 電 話 訪 視 TEL: 親 自 訪 視 視 訊 訪 視 依 據 與 學 生 訪 談 狀 況 給 分 ( 極 不 佳 :1 不 佳 :2 可 :3 佳 :4 極 佳 :5) 1 2 3 4 5 工 作 態 度 與 積 極 度 工 作 量 合 理 性 工 作 時 間 合 理 性 工 作 內 容 熟 悉 程 度 工 作 出 勤 情 形 工 作 執 行 表 現 能 力 工 作 與 同 事 相 處 情 形 工 作 與 主 管 相 處 情 形 學 習 態 度 與 精 神 對 實 習 單 位 滿 意 度 依 據 與 實 習 機 構 主 管 訪 談 狀 況 給 分 ( 極 不 佳 :1 不 佳 :2 可 :3 佳 :4 極 佳 :5) 1 2 3 4 5 工 作 內 容 與 簽 約 內 容 符 合 是 否 有 工 作 不 當 之 分 配 工 作 量 是 否 合 理 工 作 中 與 主 管 相 處 情 形 工 作 中 與 同 事 相 處 情 形 是 否 安 排 職 前 與 在 職 訓 練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 附 件 9 32

真 理 大 學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規 範 ( 一 ) 封 面 ( 二 ) 目 錄 ( 三 ) 實 習 工 作 計 畫 表 ( 四 ) 前 言 ( 五 ) 本 文 ( 請 自 行 依 實 習 工 作 內 容 訂 定 題 綱, 如 1. 實 習 機 構 介 紹 2. 實 習 工 作 內 容 3. 實 習 遭 遇 困 難 與 解 決 4. 實 務 與 理 論 印 證 ) ( 六 ) 建 議 與 心 得 ( 七 ) 頁 數 限 定 : 本 實 習 報 告 以 不 超 過 10 頁 ( 含 封 面 封 底 ) 為 原 則 ( 八 ) 設 定 : 邊 界 各 2.5mm, 標 楷 體, 大 小 12, 單 行 間 距, 與 前 段 距 離 0.3 行 33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報 告 題 目 學 年 學 年 第 學 期 課 名 班 級 系 年 級 學 姓 號 名 實 習 機 構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34

真 理 大 學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成 績 考 評 表 ( 樣 本 ) 班 級 系 年 級 學 號 姓 名 實 習 單 位 實 習 評 核 期 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工 作 表 現 成 績 學 習 報 告 成 績 評 核 項 目 得 分 評 核 項 目 得 分 1. 工 作 效 率 1. 報 告 結 構 內 容 2. 責 任 感 2. 報 告 與 實 務 工 作 關 聯 性 3. 工 作 之 勤 惰 情 形 3. 繳 報 告 準 時 性 4. 實 習 期 間 出 席 情 況 4. 學 習 成 果 5. 主 動 性 5. 其 他 :( 請 說 明 ) 6. 配 合 性 7. 建 議 之 接 受 度 8. 人 際 關 係 的 和 諧 度 9. 儀 容 態 度 與 禮 貌 10. 整 體 表 現 之 評 定 實 習 機 構 評 核 總 成 績 (50%)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評 核 總 成 績 (50%) 實 習 機 構 評 語 與 建 議 :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評 語 與 建 議 : 實 習 機 構 評 核 者 :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 綜 合 實 習 機 構 及 實 習 輔 導 教 師 之 評 核 後, 該 生 校 外 實 習 總 成 績 單 位 主 管 : 35

真 理 大 學 實 習 學 生 對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滿 意 度 成 效 問 卷 調 查 表 親 愛 的 同 學 您 好 : 以 下 為 本 校 本 學 期 實 習 課 程 之 校 外 實 習 合 作 機 構 之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請 您 依 實 際 實 習 過 程 之 情 形, 就 下 列 各 題 目 之 最 適 當 內 打 勾 一 基 本 資 料 1. 性 別 : (1) 男 (2) 女 2. 就 讀 系 別 : (1) 宗 管 系 (2) 人 資 系 (3) 音 應 系 (4) 應 日 系 (5) 英 美 系 (6) 台 文 系 (7) 應 外 系 (8) 觀 光 系 (9) 觀 數 系 (10) 運 管 系 (11) 運 資 傳 系 (12) 航 管 系 (13) 餐 管 系 (14) 休 憩 系 (15) 運 健 休 系 (16) 資 管 系 (17) 企 管 系 (18) 工 管 系 (19) 財 金 系 (20) 經 濟 系 (21) 法 律 系 (22) 財 稅 系 (23) 國 貿 系 (24) 會 資 系 (25) 資 工 系 (26) 財 算 系 3. 實 習 類 型 : (1) 學 期 (2) 學 年 (3) 寒 暑 假 (4) 其 他 4. 請 問 您 修 讀 本 課 程 之 科 目 名 稱 為 : 二 實 習 滿 意 度 調 查 檢 視 項 目 及 內 容 5. 實 習 期 間 所 使 用 之 設 備, 其 資 源 豐 富 非 常 滿 意 6. 對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之 學 習 環 境, 整 體 來 說 非 常 滿 意 7.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之 教 學 資 源, 非 常 滿 意 8. 實 習 地 點 的 交 通 環 境 ( 如 便 捷 性 停 車 便 利 性 等 ), 非 常 滿 意 9. 實 習 期 間 提 供 的 實 習 環 境 安 全, 讓 我 放 心 10. 實 習 機 構 詳 盡 的 專 業 知 識 分 享, 非 常 滿 意 11. 在 實 習 機 構 的 訓 練 期 間, 激 發 我 的 學 習 興 趣, 非 常 滿 意 12. 對 實 習 機 構 準 備 之 教 學 內 容, 非 常 滿 意 13. 此 次 學 習 經 驗, 讓 我 對 職 場 環 境 有 更 深 入 認 識, 非 常 滿 意 14. 總 體 而 言, 由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的 場 域 訓 練, 對 我 的 實 務 學 習 有 正 面 幫 助 非 不 滿 常 意 不 滿 意 普 通 滿 意 非 滿 常 意 三 相 關 意 見 或 建 議 36

針 對 實 習 機 構 提 供 的 場 域 訓 練 部 分, 請 填 寫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 其 他 建 議 事 項 37

真 理 大 學 實 習 學 生 對 實 習 課 程 滿 意 度 成 效 問 卷 調 查 表 各 位 同 學 您 好 : 實 習 為 課 程 理 論 的 延 伸 ; 實 習 經 驗 除 了 可 做 為 未 來 職 涯 選 擇 之 參 考 依 據 外, 亦 能 透 過 此 一 寶 貴 經 驗, 提 供 各 系 上 實 習 制 度 設 計 的 改 進, 為 了 確 保 實 習 之 成 效 與 品 質, 以 作 為 未 來 改 善 實 習 制 度 之 相 關 作 業 此 問 卷 中 的 答 案 無 所 謂 對 錯, 資 料 僅 針 對 整 體 分 析 之 用, 不 會 影 響 您 的 實 習 成 績 最 後, 再 次 對 您 的 協 助 與 參 與 致 上 無 限 的 謝 意 敬 祝 身 體 健 康, 學 業 進 步!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一 基 本 資 料 1. 性 別 : (1) 男 (2) 女 2. 就 讀 系 別 : (1) 宗 管 系 (2) 人 資 系 (3) 音 應 系 (4) 應 日 系 (5) 英 美 系 (6) 台 文 系 (7) 應 外 系 (8) 觀 光 系 (9) 觀 數 系 (10) 運 管 系 (11) 運 資 傳 系 (12) 航 管 系 (13) 餐 管 系 (14) 休 憩 系 (15) 運 健 休 系 (16) 資 管 系 (17) 企 管 系 (18) 工 管 系 (19) 財 金 系 (20) 經 濟 系 (21) 法 律 系 (22) 財 稅 系 (23) 國 貿 系 (24) 會 資 系 (25) 資 工 系 (26) 財 算 系 3. 實 習 類 型 : (1) 學 期 (2) 學 年 (3) 寒 暑 假 (4) 其 他 敬 上 二 實 習 滿 意 度 調 查 檢 視 項 目 及 內 容 4. 實 習 前 學 系 是 否 有 安 排 說 明 會 有 助 於 您 提 早 了 解 實 習 工 作 環 境 5. 對 系 上 在 實 習 制 度 的 行 政 配 套 措 施 ( 如 : 分 發 作 業 的 時 程 規 劃 系 上 教 師 至 實 習 單 位 的 指 導 及 訪 視 ) 上 感 到 滿 意 6. 對 於 系 上 的 課 程 安 排, 有 助 於 完 成 實 習 單 位 的 工 作 任 務 7. 當 我 在 實 習 單 位 遇 到 困 難 或 障 礙 時, 系 上 老 師 能 適 時 地 給 予 輔 導 與 協 助 8. 實 習 是 否 能 提 升 您 對 課 業 不 解 處 有 所 幫 助 非 不 滿 常 意 不 滿 意 普 通 滿 意 非 滿 常 意 9. 請 問 您 認 為 此 次 實 習 對 您 最 大 的 收 獲 為 何? 10. 請 問 您 覺 得 校 外 實 習 經 驗 對 您 將 來 畢 業 後 進 入 職 場 意 願 有 何 影 響? 問 卷 到 此 結 束, 請 您 再 次 檢 查 是 否 有 遺 漏 之 處, 並 請 於 填 寫 完 畢 後, 儘 快 送 回 系 辦 公 室 或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 謝 謝 您 的 合 作, 抽 空 填 寫 此 問 卷, 祝 鵬 程 萬 里 ~ 38

實 習 機 構 對 實 習 生 學 習 與 服 務 表 現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問 卷 敬 愛 的 主 管 : 您 好! 為 瞭 解 真 理 大 學 系 本 學 年 度 實 習 生 在 貴 機 構 的 學 習 與 服 務 表 現 情 況, 以 提 供 作 為 學 系 新 的 學 年 度 持 續 改 進 課 程 和 教 學 之 重 要 參 考 準 據, 特 進 行 此 次 調 查 請 您 撥 冗 協 助, 於 學 生 實 習 結 束 後 一 週 內, 以 E-mail 或 將 本 問 卷 密 封 請 實 習 生 攜 回 本 系 期 待 您 的 寶 貴 意 見, 再 次 感 謝 您 的 熱 心 指 教 敬 祝 營 運 昌 盛 身 體 健 康 事 事 如 意 真 理 大 學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敬 上 一 填 寫 者 的 基 本 資 料 ( 每 一 實 習 單 位 一 份 ) 1. 貴 機 構 名 稱 / 單 位 : 2. 填 寫 者 姓 名 : 3. 填 寫 者 職 稱 : 4. 聯 絡 電 話 : 及 E-mail: 5. 填 寫 日 期 : 二 請 您 依 照 本 校 實 習 生 的 表 現, 提 供 適 當 的 評 價 檢 視 項 目 及 內 容 非 不 滿 常 意 不 滿 意 普 通 滿 意 非 滿 常 意 ( 一 ) 專 業 知 能 方 面 1. 具 備 的 專 業 知 識 符 合 工 作 需 求 2. 能 將 專 業 知 識 應 用 於 工 作 實 務 3. 具 備 多 元 的 知 能 ( 二 ) 實 習 ( 工 作 ) 表 現 方 面 1. 實 習 ( 工 作 ) 效 率 2. 重 視 團 隊 合 作 3. 服 務 態 度 4. 出 勤 狀 況 5. 人 際 關 係 的 處 理 能 力 ( 三 ) 技 能 與 技 巧 1. 表 達 與 溝 通 能 力 2. 電 腦 運 用 能 力 3. 創 意 思 考 能 力 4. 外 語 能 力 39

檢 視 項 目 及 內 容 5. 獨 立 思 考 與 分 析 能 力 ( 含 解 決 問 題 能 力 ) 非 不 滿 常 意 不 滿 意 普 通 滿 意 非 滿 常 意 ( 四 ) 其 他 1. 參 與 學 習 的 意 願 2. 學 習 的 可 塑 性 3. 情 緒 穩 定 度 4. 抗 壓 性 ( 五 ) 雇 用 意 願 度 1. 日 後 雇 用 本 系 學 生 在 貴 機 構 服 務 的 意 願 度 三 相 關 意 見 或 建 議 1. 請 您 建 議 我 們 應 開 設 哪 些 課 程 以 符 合 貴 機 構 及 時 代 需 求? 2. 若 對 於 本 系 實 習 生 的 表 現, 還 有 其 他 寶 貴 意 見, 以 及 對 本 系 培 育 專 業 人 才 的 建 議, 敬 請 不 吝 提 出 感 謝 您 費 心 填 寫 以 上 意 見, 再 次 感 謝 您 的 指 教, 謝 謝! 40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附 件 八 OO 大 學 學 校 自 我 檢 核 訪 視 表 項 目 8: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OO 月 OO 日 41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統 合 視 導 訪 視 表 主 政 單 位 :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視 導 項 目 : 大 專 校 院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視 導 對 象 : 公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訪 視 日 期 : 年 月 日 視 導 委 員 : 訪 視 內 容 說 明 一 訪 視 項 目 共 分 3 大 項, 為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課 程 與 教 學 (26%), 整 體 總 分 共 100 分 二 依 據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辦 理 三 請 提 供 ( 上 傳 )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欄 的 佐 證 資 料, 並 依 備 註 欄 的 序 號 逐 一 編 號 四 若 學 校 近 3 學 年 未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相 關 訪 視 指 標 得 不 計 分, 應 計 分 項 目, 依 比 例 調 整 總 分 為 100 分 計 算 ( 近 3 學 年 係 指 受 訪 日 前 6 個 學 期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係 指 每 一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1/2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 訪 視 項 目 一 行 政 程 序 及 教 學 支 援 (45%) 訪 視 細 項 ( 一 )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15%) 訪 視 指 標 1. 學 校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5 分 ) 2. 學 校 視 課 程 需 要, 設 置 助 評 分 標 準 (1) 有 專 責 單 位 :5 分 (2) 無 專 責 單 位 :0 分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提 供 設 置 要 點 或 校 /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等 ) (1) 有 設 置 :3~5 分 a. 實 施 狀 況 良 好 :5 分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1) 本 校 由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專 責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業 務, 並 設 有 真 理 大 學 網 路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http://ctld.epage.au.edu.tw/ files/15-1379-43465,c1046 65-1.php?Lang=zh-tw (1) 本 校 有 實 施 課 程 需 要, 設 置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參 考 網 址 為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5 1.1.1 5 1.1.2 42

訪 視 項 目 訪 視 細 項 ( 二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行 訪 視 指 標 教 協 助 教 學 (5 分 ) 3. 學 校 維 持 網 路 教 學 設 施 及 教 學 系 統 的 正 常 運 作 提 供 穩 定 頻 寬 並 有 適 當 網 路 安 全 維 護 措 施 (5 分 ) 1.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皆 有 教 學 計 畫 (5 分 ) 評 分 標 準 b.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4 分 c. 實 施 狀 況 不 佳 :3 分 (2) 無 設 置 :0 分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提 供 助 教 設 置 文 件 及 實 施 狀 況 ( 如 實 際 設 置 助 教 之 數 位 課 程 比 率 )) (1) 網 路 教 學 設 施 維 運 : 運 作 良 好 2 分 ; 偶 有 異 常 現 象 1 分 ; 經 常 有 異 常 0 分 (2) 教 學 系 統 維 運 : 運 作 良 好 2 分 ; 偶 有 異 常 現 象 1 分 ; 經 常 有 異 常 0 分 (3) 網 路 頻 寬 及 安 全 : 運 作 良 好 1 分 ; 偶 有 異 常 現 象 0.5 分 ; 無 0 分 ( 提 供 維 運 人 力 設 施 及 系 統 相 關 維 運 及 措 施 文 件 ) (1) 有 :5 分 (2) 無 :0 分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提 供 近 3 學 年 報 部 之 遠 距 教 學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http://ctld.epage.au.edu. tw/ files/15-1379-43399,c104664 1.php?Lang=zh-tw (1) 網 路 教 學 設 施 運 作 良 好 (2) 教 學 系 統 運 作 良 好 (3) 網 路 頻 寬 及 安 全 運 作 良 好 1.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皆 有 教 學 計 畫 表.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5 1.1.3 5 1.2.1 43

訪 視 項 目 訪 視 細 項 政 業 務 (15%) ( 三 )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評 鑑 作 業 (15%) 訪 視 指 標 2.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有 送 課 程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並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5 分 ) 3.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5 分 ) 1. 學 校 有 定 期 評 鑑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5 分 ) 評 分 標 準 課 程 備 查 申 請 表 ( 需 為 已 核 章 的 版 本, 且 應 含 備 查 之 課 程 資 料 )) (1) 有 :5 分 (2) 無 :0 分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提 供 近 3 學 年 報 部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備 查 申 請 表 ( 需 為 已 核 章 的 版 本, 且 應 含 備 查 之 課 程 資 料 )) (1) 有 :5 分 (2) 無 :0 分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提 供 近 3 學 年 報 部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備 查 申 請 表 ( 需 為 已 核 章 的 版 本, 且 應 含 備 查 之 課 程 資 料 )) (1) 有 :3~5 分 a. 全 部 (100%) 遠 距 課 程 均 評 鑑 :5 分 b. 部 分 (51% 至 99%) 遠 距 課 程 有 評 鑑 :4 分 c.50%( 含 ) 以 下 遠 距 課 程 有 評 鑑 :3 分 (2) 無 :0 分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1 1.2.2 備 註 1.2.3 1.3.1 44

訪 視 項 目 訪 視 細 項 訪 視 指 標 2. 學 校 有 適 當 保 存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資 料 (5 分 ) 3.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保 存 3 學 年 (5 分 ) 評 分 標 準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提 供 近 3 學 年 評 鑑 報 告 ( 如 實 施 作 業 規 範 ) 會 議 紀 錄 或 相 關 文 件 ) (1) 保 存 合 宜 :5 分 (2) 有 不 足 ( 僅 保 存 部 分 課 程 或 資 料 內 容 ):1~4 分 (3) 無 :0 分 (4)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提 供 數 位 教 學 平 臺 網 址 ( 含 學 生 及 教 師 帳 號 及 密 碼 )) (1) 保 存 3 學 年 以 上 :5 分 (2) 未 達 3 學 年 :0 分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學 校 ILMS 上 皆 有 保 存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資 料, 由 系 統 管 理 者 端 能 取 得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5 1.3.2 同 編 號 1.3.1 小 計 訪 視 項 目 訪 視 細 項 訪 視 指 標 評 分 標 準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訪 視 項 目 二 教 學 平 臺 及 教 材 製 作 服 務 (29%) 訪 視 細 項 ( 一 ) 平 臺 功 能 及 說 明 (4%) 訪 視 指 標 1. 平 臺 提 供 公 告 欄 網 路 教 材 線 上 討 論 園 地 及 同 步 教 學 教 室 (2 分 ) 2. 平 臺 提 供 線 上 教 學 評 量 互 動 線 上 操 作 等 的 說 明 (2 分 ) 評 分 標 準 (1) 有 :2 分 (2) 部 分 有 :1 分 (3) 無 :0 分 (1) 有 :2 分 (2) 部 分 有 :1 分 (3) 無 :0 分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1. 本 校 ILMS 教 學 平 台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課 程 皆 有 教 學 計 畫 參 考 網 址 為 http://ilms.au.edu.tw/?tab=360 或 如 附 件 圖 1 所 示 本 校 ILMS 平 台 上 有 提 供 線 上 教 學 評 量 互 動 線 上 操 作 等 參 考 網 址 http://ilms.au.edu.tw/ course.php?courseid=19820 或 如 附 件 圖 1 所 示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2 同 編 號 1.3.2 2 2.1.2 ( 二 ) 平 臺 管 理 及 分 析 功 能 (9%) 1. 平 臺 提 供 作 業 之 公 告 繳 交 批 閱 回 饋 及 自 動 催 繳 的 機 制 (2 分 ) (1) 有 :2 分 (2) 部 分 有 :1 分 (3) 無 :0 分 本 校 ILMS 教 學 平 台 皆 有 提 供 作 業 之 公 告 繳 交 批 閱 回 饋 及 自 動 催 繳 的 機 制 http://ilms.au.edu.tw/course.php?courseid=19820&f=hwlist 或 如 附 件 圖 2 所 示 2 2.2.1 2. 平 臺 提 供 上 網 學 習 時 間 次 數 線 上 討 (1) 有 :2 分 (2) 部 分 有 :1 分 (3) 無 :0 分 本 校 ILMS 皆 有 供 上 網 學 習 時 間 次 數 線 上 討 論 線 上 測 驗 及 作 業 成 績 等 各 種 學 習 歷 程 的 紀 錄 與 統 2 2.2.2 46

訪 視 項 目 訪 視 細 項 訪 視 指 標 論 線 上 測 驗 及 作 業 成 績 等 各 種 學 習 歷 程 的 紀 錄 與 統 計 (2 分 ) 3. 平 臺 提 供 教 材 測 驗 與 教 學 活 動 等 滿 意 度 的 統 計 (2 分 ) 4. 平 臺 提 供 優 秀 作 品 觀 摩 同 儕 互 評 等 功 能 (3 分 ) 評 分 標 準 (1) 有 :2 分 (2) 部 分 有 :1 分 (3) 無 :0 分 (1) 有 :3 分 (2) 部 分 有 :2 分 (3) 無 :0 分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計 參 考 網 址 為 : http://ilms.au.edu.tw/sys /adm/index.php?mod=report 或 附 件 圖 3 所 示 本 校 ILMS 平 台 上 設 有 教 務 處 滿 意 度 統 計, 但 目 前 教 材 測 驗 與 教 學 活 動 等 滿 意 度 的 統 計 尚 未 有 這 方 面 統 計 參 考 網 址 為 http://ilms.au.edu.tw/board. php?courseid=7842&f= 本 校 ILMS 教 學 平 台 皆 能 提 供 作 品 觀 摩 同 儕 互 評 等 功 能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1 2.2.3 3 2.2.4 ( 三 ) 教 材 製 作 及 服 務 (16%) 1. 學 校 視 課 程 需 要, 提 供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支 援 (5 分 ) (1) 有 支 援 :3~5 分 a. 實 施 狀 況 良 好 :5 分 b.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4 分 c. 實 施 狀 況 不 佳 :3 分 (2) 無 支 援 :0 分 ( 說 明 支 援 機 制 及 方 式, 如 相 關 會 議 紀 錄 或 文 件 ; 如 有 教 材 製 作 系 統, 則 提 供 其 網 址 ( 含 學 生 本 中 心 提 供 攝 影 機 及 麥 克 風, 學 校 方 面 也 採 購 EVERCAM 軟 體 提 供 老 師 製 作 數 位 課 程, 並 提 供 PMS 網 址 供 老 師 製 作 完 成 上 傳 EVERCAM 網 址 為 http://tw.formosasoft.com /cpage/download/ 4 2.3.1 47

訪 視 項 目 訪 視 細 項 訪 視 指 標 2. 學 校 有 教 材 開 發 及 取 得 之 機 制 與 流 程, 且 其 網 路 教 材 符 合 智 慧 財 產 權 規 定 (4 分 ) 3. 學 校 提 供 人 力 協 助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 如 教 學 設 計 多 媒 體 設 計 或 後 製 等 專 業 人 力 )(4 分 ) 4. 學 校 支 援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設 備 ( 如 攝 影 棚 或 其 他 影 像 錄 音 等 製 作 設 備 )(3 分 ) 評 分 標 準 及 教 師 帳 號 及 密 碼 )) (1) 有 機 制 :2~4 分 a. 實 施 狀 況 良 好 :4 分 b.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3 分 c. 實 施 狀 況 不 佳 :2 分 (2) 無 機 制 :0 分 ( 提 供 智 財 支 援 組 織 機 制 流 程 等 相 關 文 件 ) (1) 有 提 供 :2~4 分 a 實 施 狀 況 良 好 :4 分 b.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3 分 c. 實 施 狀 況 不 佳 :2 分 (2) 無 提 供 :0 分 ( 提 供 課 程 或 教 材 製 作 支 援 組 織 機 制 流 程 等 相 關 文 件 ) (1) 有 支 援 :2~3 分 a. 實 施 狀 況 良 好 :3 分 b. 實 施 狀 況 可 再 加 強 :2 分 (2) 無 支 援 :0 分 本 校 無 此 機 制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目 前 皆 由 各 系 自 行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由 各 系 負 責 教 師 製 作,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提 供 EVERCAM 軟 體 或 攝 影 機 協 助 製 作, 未 來 會 再 搭 配 本 校 運 動 資 訊 傳 播 學 系 學 生 來 幫 忙 剪 輯 數 位 課 程 學 校 有 支 援 教 材 與 課 程 製 作 的 設 備 1.511 專 業 教 室 能 提 供 錄 影 及 遠 距 功 能 2. 本 中 心 提 供 攝 影 機 及 麥 克 風, 學 校 方 面 也 採 購 EVERCAM 軟 體 提 供 老 師 製 作 數 位 課 程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0 2.3.2 3 2.3.3 3 現 場 訪 查 小 計 48

訪 視 項 目 三 課 程 與 教 學 (26%) 訪 視 細 項 ( 一 )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採 認 及 學 位 取 得 (10%) ( 二 ) 遠 距 教 學 或 數 位 訪 視 指 標 1. 學 生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且 符 合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學 分 計 算 之 規 定 者, 由 學 校 採 認 其 學 分, 並 納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計 算 (5 分 ) 2. 學 生 學 位 之 取 得,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5 分 ) 1. 課 程 適 當 說 明 科 目 宗 旨 學 分 數 單 元 目 標 適 用 對 象 學 前 評 分 標 準 (1) 依 規 定 實 施 :5 分 (2) 未 依 規 定 實 施 :0 分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近 3 學 年 系 所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之 總 學 分 數 占 畢 業 學 分 數 之 比 率 ( 格 式 如 附 表 3.1.1); 如 無 推 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則 不 需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 (1) 依 規 定 實 施 :5 分 (2) 未 依 規 定 實 施 :0 分 (3) 無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 得 不 計 分, 填 NA ( 提 出 近 3 學 年 畢 業 學 生 有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3 位 學 生 之 畢 業 成 績 單 ( 可 每 年 1 位 或 依 實 際 狀 況 提 供, 另 請 適 當 遮 蔽 學 生 姓 名 學 號 等 足 可 辦 認 個 別 學 生 身 分 之 資 訊 ); 如 無 推 動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則 不 需 提 供 佐 證 資 料 ) (1) 有 說 明 :1~3 分 a. 合 宜 :3 分 b. 略 有 不 足 :2 分 c. 可 再 加 強 :1 分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本 校 訂 有 真 理 大 學 網 路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真 理 大 學 網 路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修 習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之 學 分 數 ( 含 抵 免 學 分 ) 及 校 際 合 作 之 網 路 課 程 總 數, 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本 校 學 生 於 選 課 程 能 從 校 務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到 遠 距 課 程, 課 程 皆 有 說 明 科 目 宗 旨 學 分 數 單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5 3.1.1 5 3.1.2 3 3.2.1 由 受 訪 學 校 每 學 年 提 49

訪 視 項 目 訪 視 細 項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16%) 訪 視 指 標 能 力 及 評 量 標 準 (3 分 ) 2. 教 材 提 供 適 當 的 重 點 提 示 事 例 練 習 反 思 活 動, 及 補 充 教 材 或 網 路 資 源 (3 分 ) 評 分 標 準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2) 無 :0 分 元 目 標 適 用 對 象 學 前 能 力 及 評 量 標 準 (1) 有 提 供 :1~3 分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有 提 供 補 a. 合 宜 :3 分 充 教 材 或 網 路 資 源, 能 b. 略 有 不 足 :2 分 從 ILMS 學 習 平 台 上 獲 c. 可 再 加 強 :1 分 得, 也 能 從 MOOCS 學 (2) 無 :0 分 習 平 台 上 去 獲 得 重 點 提 示 事 例 練 習 反 思 活 動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供 1 門 課 程 3 3.2.2 3. 教 師 實 施 的 同 步 或 非 同 步 教 學 活 動 時, 師 生 能 針 對 課 程 相 關 議 題 積 極 地 參 與 討 論 (3 分 ) 4. 課 程 能 針 對 各 項 學 習 評 量 提 供 評 量 結 果 與 回 饋 (4 分 ) 5. 評 量 有 考 量 學 習 者 的 線 上 學 習 歷 程 和 參 與 (1) 有 討 論 :1~3 分 a. 充 足 :3 分 b. 略 有 不 足 :2 分 c. 可 再 加 強 :1 分 (2) 無 :0 分 (1) 有 :2~4 分 a. 有 評 量 結 果 及 回 饋 :4 分 b. 有 評 量 結 果, 無 回 饋 :2 分 c. 無 評 量 結 果, 有 回 饋 :2 分 (2) 無 :0 分 (1) 有 :1~3 分 a. 合 宜 :3 分 b. 略 有 不 足 :2 分 本 校 實 施 遠 距 教 學 及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皆 對 於 議 題 積 極 地 參 與 討 論 本 校 每 門 課 程 訂 有 教 學 評 量 及 辦 法, 遠 距 課 程 也 能 從 評 量 了 解 結 果, 分 數 如 低 於 規 定 亦 需 要 提 出 辦 法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對 於 上 目 前 對 線 上 學 習 歷 程 和 參 與 度 略 有 不 足, 未 來 可 3 3.2.3 4 3.2.4 2 3.2.5 50

訪 視 項 目 訪 視 細 項 訪 視 指 標 評 分 標 準 度 (3 分 ) c. 可 再 加 強 :1 分 (2) 無 :0 分 再 加 強 自 我 檢 核 說 明 ( 含 佐 證 資 料 )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委 員 評 分 訪 視 結 果 說 明 備 註 小 計 總 分 ( 自 我 檢 核 分 數 總 和 / 應 計 分 訪 視 指 標 項 目 之 配 分 總 和 ) x 100 附 表 3.1.1: 近 3 學 年 系 所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總 學 分 數 占 系 所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比 率 系 所 名 稱 畢 業 學 年 系 所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系 所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總 學 分 數 〇 〇 〇 學 年 比 率 ( 系 所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總 學 分 數 / 系 所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 〇 〇 〇 學 年 〇 〇 〇 學 年 〇 〇 〇 學 年 〇 〇 〇 學 年 〇 〇 〇 學 年 ( 請 自 行 增 列 ) 51

真 理 大 學 數 位 學 習 實 施 辦 法 ( 草 案 ) 附 件 九 105 年 3 月 11 日 教 務 會 議 第 一 條 真 理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提 供 數 位 學 習 環 境,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化 學 習 管 道, 參 照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訂 定 真 理 大 學 數 位 學 習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數 位 學 習, 係 指 師 生 利 用 數 位 科 技, 進 行 之 學 習 活 動, 包 括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及 網 路 輔 助 學 習 遠 距 教 學 係 指 師 生 一 方 在 校 外 透 過 通 訊 網 路 電 腦 網 路 視 訊 頻 道 等 傳 輸 媒 體, 以 互 動 方 式 進 行 之 教 學 其 中 採 遠 距 教 學 授 課 時 數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稱 為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課 室 教 學 或 課 後 輔 以 學 生 數 位 學 習 稱 網 路 輔 助 學 習 第 三 條 本 校 應 設 置 數 位 學 習 推 動 委 員 會, 負 責 數 位 學 習 相 關 規 範 的 制 定 及 獎 助 之 審 查 等 事 宜, 設 置 辦 法 另 定 之 第 四 條 本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授 課 教 師 應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課 程 計 畫 提 報 大 綱 擬 具 教 學 計 畫, 由 數 位 學 習 推 動 委 員 會 審 查, 提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始 得 開 授 第 五 條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於 課 程 結 束 時, 需 依 本 校 教 學 評 量 機 制, 實 施 評 鑑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之 全 學 期 教 學 內 容 大 綱 教 材 師 生 互 動 紀 錄 評 量 紀 錄 學 生 全 程 上 課 紀 錄 作 業 及 報 告 之 繳 交 紀 錄 等 資 料, 於 課 程 結 束 後 由 授 課 教 師 備 份 保 存 至 少 一 年, 以 供 日 後 成 績 查 詢 教 學 評 鑑 或 接 受 訪 視 時 之 參 考 各 教 學 單 位 應 於 常 規 性 評 鑑 機 制 中, 納 入 遠 距 教 學 之 項 目, 說 明 現 況 與 其 在 教 與 學 之 作 用 等 上 述 評 鑑 資 料 皆 應 至 少 保 留 三 年 第 六 條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開 班 人 數 及 授 課 鐘 點 數 計 算, 悉 依 本 校 一 般 課 程 開 課 規 定 辦 理 網 路 教 學 課 程 必 須 使 用 本 校 提 供 之 網 路 教 學 平 台 系 統 第 七 條 教 師 進 行 遠 距 教 學 授 課 得 依 課 程 需 要, 舉 行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並 於 教 室 實 地 舉 行, 或 以 繳 交 報 告 作 業 方 式, 評 量 學 生 成 績, 並 得 不 定 期 舉 行 平 常 考 試 第 八 條 教 師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得 視 課 程 需 要, 依 本 校 相 關 法 規 申 請 教 學 助 理 協 助 教 學 第 九 條 學 生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給 予 學 分, 並 得 納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計 算 但 學 生 學 位 之 取 得,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以 不 52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第 十 條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之 教 學 意 見 調 查, 由 教 務 處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按 照 一 般 科 目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師 生 對 於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之 製 作 及 使 用, 均 應 符 合 著 作 權 法, 其 著 作 權 屬 於 本 校 所 有 第 十 二 條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查 通 過 並 開 設 之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得 依 本 校 獎 勵 辦 法 優 先 核 給, 且 每 一 案 以 支 給 一 次 為 限 第 十 三 條 每 位 教 師 每 學 期 至 多 以 開 授 一 門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為 原 則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53

真 理 大 學 數 位 學 習 推 動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附 件 十 105 年 3 月 11 日 教 務 會 議 第 一 條 真 理 大 學 為 提 升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及 與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品 質, 增 進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依 真 理 大 學 數 位 學 習 實 施 辦 法 特 設 置 真 理 大 學 數 位 學 習 推 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第 二 條 本 委 員 會 任 務 如 下 : 一 規 劃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與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發 展 方 向 二 推 動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與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之 開 授 及 認 證 三 評 鑑 檢 討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與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開 授 品 質 四 其 它 數 位 學 習 教 材 與 數 位 學 習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第 三 條 本 委 員 會 設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由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電 算 中 心 主 任 圖 書 館 館 長 各 學 院 院 長 通 識 中 心 主 任 體 育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及 教 師 代 表 3 人 組 成 之, 委 員 聘 期 一 年 並 得 連 任, 主 任 委 員 由 教 務 長 擔 任, 教 與 學 發 展 中 心 主 任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第 四 條 本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並 為 會 議 主 席 ; 主 任 委 員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委 員 互 推 一 人 為 主 席 第 五 條 本 委 員 會 開 會 須 有 二 分 之 一 ( 含 ) 委 員 以 上 出 席, 議 案 應 由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第 六 條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依 據 本 辦 法 設 置 數 位 學 習 推 動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成 員 由 教 學 單 位 主 管 及 教 師 代 表 五 至 七 人 組 成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54

附 件 十 一 法 規 名 稱 : 大 學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辦 法 ( 民 國 95 年 09 月 08 日 發 布 )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各 校 ), 指 國 內 公 立 或 政 府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第 3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指 師 生 透 過 通 訊 網 路 電 腦 網 路 視 訊 頻 道 等 傳 輸 媒 體, 以 互 動 方 式 進 行 之 教 學 本 辦 法 所 稱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指 每 一 科 目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第 4 條 各 校 辦 理 遠 距 教 學 應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並 得 視 課 程 需 要, 置 助 教 協 助 教 學 或 提 供 教 材 製 作 支 援 第 5 條 各 校 辦 理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之 電 腦 網 路 教 學, 應 建 置 具 備 教 學 系 統 教 學 實 施 及 教 材 製 作 等 功 能 之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並 於 該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上 進 行 教 學 第 6 條 各 校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應 擬 具 教 學 計 畫, 送 課 程 相 關 委 員 會 研 議, 提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備 查 前 項 教 學 計 畫, 應 載 明 教 學 目 標 適 合 修 讀 對 象 課 程 大 綱 上 課 方 式 師 生 互 動 討 論 成 績 評 量 方 式 及 上 課 注 意 事 項, 且 應 公 告 於 網 路 上 供 查 詢 ; 其 為 電 腦 網 路 教 學 者, 應 將 學 習 管 理 系 統 功 能 納 入 教 學 計 畫 第 7 條 學 生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且 符 合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學 分 計 算 之 規 定 者, 由 學 校 採 認 其 學 分, 並 納 入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計 算 第 8 條 學 生 學 位 之 取 得, 其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之 二 分 之 一 第 9 條 學 校 開 設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應 依 本 部 申 請 審 核 及 認 證 相 關 規 定, 報 本 部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得 為 之 前 項 所 稱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指 依 本 部 公 告 之 領 域 類 科 辦 理 之 在 職 專 班, 其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以 遠 距 教 學 方 式 進 行 者 55

數 位 學 習 在 職 專 班 學 位 之 取 得, 不 受 前 條 修 習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數 規 定 限 制, 其 畢 業 證 書 應 附 記 授 課 方 式 為 遠 距 教 學 第 10 條 各 校 與 國 外 學 校 合 作 開 授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者, 以 本 部 建 立 參 考 名 冊 所 列 之 國 外 學 校 為 限 第 11 條 各 校 應 定 期 評 鑑 學 校 所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及 教 學 成 效, 並 做 成 評 鑑 報 告,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本 部 得 至 學 校 進 行 遠 距 教 學 實 施 成 效 評 鑑 及 審 閱 相 關 資 料 ; 評 鑑 不 合 格 者, 得 限 制 或 禁 止 其 開 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第 12 條 專 科 學 校 實 施 遠 距 教 學, 得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第 13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丁 臨 時 動 議 : 戊 散 會 :

真 理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開 會 通 知 105 年 02 月 17 日 會 議 名 稱 教 務 會 議 開 會 時 間 105 年 03 月 11( 星 期 五 ) 10:00( 採 視 訊 會 議 ) 台 北 校 區 : 牛 津 會 議 室 開 會 地 點 台 南 校 區 : 電 媒 組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王 瑞 麟 教 務 長 聯 絡 人 柯 美 美 02-2621-2121 分 機 1101 主 任 秘 書 研 發 長 人 文 學 院 院 長 觀 光 休 閒 與 運 動 學 院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出 席 人 員 列 席 人 員 財 經 學 院 院 長 資 訊 與 商 業 智 慧 學 院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進 修 推 廣 部 主 任 體 育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台 南 行 政 副 校 長 台 北 暨 台 南 校 區 各 學 系 主 任 學 生 代 表 : 張 斯 典 ( 法 律 系 三 A) 王 柏 勳 ( 資 工 系 碩 一 A) 教 與 學 中 心 主 任 註 冊 組 長 招 生 中 心 主 任 語 言 中 心 主 任 國 際 事 務 中 心 主 任 台 南 校 區 教 務 組 長 重 要 議 案 備 註 1. 台 南 校 區 與 會 者 以 視 訊 會 議 方 式 同 步 進 行 2. 提 案 截 止 時 間 :105 年 02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17:00 3. 提 案 ( 字 型 : 標 楷 體, 字 形 大 小 :14, 固 定 行 高 :20) 之 電 子 檔 請 寄 教 務 長 室 柯 美 美,E-Mail:au1585@mail.au.edu.tw 4. 請 至 教 務 處 網 站 下 載 提 案 單 http://acad.epage.au.edu.tw/files/15-1011-42688,c104514-1.php 5. 出 席 人 員 若 無 法 出 席, 敬 請 事 先 告 知, 並 派 人 代 理 參 加 6. 請 自 備 環 保 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