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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 总 第 150 期 ) ( 月 刊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主 办 2016 年 1 月 18 日 出 版 目 录 市 政 府 文 件 关 于 东 莞 对 接 国 家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发 展 的 意 见 ( 东 府 2015 98 号 ) 1 关 于 划 定 森 林 防 火 区 和 规 定 森 林 防 火 期 的 通 告 ( 东 府 2015 103 号 ) 6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的 通 告 ( 东 府 2015 104 号 ) 6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08 号 ) 7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09 号 ) 14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特 殊 政 策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10 号 ) 16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11 号 ) 29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五 年 行 动 计 划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12 号 ) 31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名 师 名 医 名 家 特 殊 津 贴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13 号 ) 34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成 长 型 企 业 人 才 扶 持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14 号 ) 38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鼓 励 柔 性 引 进 海 外 专 家 来 莞 工 作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15 号 ) 41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全 程 电 子 化 工 商 登 记 试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17 号 ) 43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18 号 ) 45 关 于 调 整 我 市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标 准 的 通 知 ( 东 府 2015 121 号 ) 52

关 于 废 止 东 莞 市 人 才 入 户 管 理 办 法 东 莞 市 条 件 准 入 类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的 决 定 ( 东 府 2015 123 号 ) 52 市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关 于 废 止 关 于 加 强 城 镇 围 院 式 住 宅 收 费 管 理 问 题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5 115 号 ) 53 关 于 颁 发 2014 年 东 莞 市 专 利 奖 的 通 报 ( 东 府 办 2015 116 号 ) 53 关 于 加 快 我 市 重 大 水 利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的 意 见 ( 东 府 办 2015 119 号 ) 55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条 件 准 入 类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5 122 号 ) 57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积 分 制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5 123 号 ) 61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企 业 自 评 人 才 入 户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5 124 号 ) 64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12345 政 府 服 务 热 线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5 130 号 ) 66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突 发 重 大 动 物 疫 情 应 急 预 案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5 132 号 ) 70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6 年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 修 订 ) 计 划 目 录 的 通 知 ( 东 府 办 2015 134 号 ) 78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镇 街 ( 园 区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员 队 伍 的 意 见 ( 东 府 办 2015 137 号 ) 79

关 于 东 莞 对 接 国 家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发 展 的 意 见 东 府 2015 98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建 设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是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作 出 的 重 大 决 策, 是 新 形 势 下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扩 大 开 放 和 促 进 对 外 合 作 交 流 的 重 大 举 措 为 学 习 借 鉴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改 革 创 新 成 功 经 验, 全 面 深 化 与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全 方 位 多 层 次 宽 领 域 的 合 作 交 流, 主 动 承 接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的 资 源 外 溢 和 政 策 辐 射, 最 大 限 度 地 分 享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发 展 带 来 的 制 度 红 利, 提 升 东 莞 开 放 型 经 济 水 平, 现 就 我 市 对 接 国 家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发 展 提 出 如 下 意 见 一 总 体 目 标 以 国 家 自 贸 试 验 区 为 标 杆, 以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为 重 点, 积 极 融 入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布 局, 按 照 主 动 对 接 融 入 互 动 错 位 发 展 竞 合 共 赢 的 思 路, 强 化 政 策 产 业 金 融 平 台 等 方 面 的 对 接, 加 快 复 制 推 广 自 贸 试 验 区 成 功 的 改 革 试 点 经 验, 充 分 运 用 自 贸 试 验 区 与 国 际 接 轨 的 开 放 理 念, 率 先 探 索 创 新,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之 外 形 成 具 有 东 莞 特 色 的 改 革 发 展 品 牌, 加 快 推 进 贸 易 自 由 化 投 资 便 利 化 金 融 国 际 化 审 批 便 捷 化, 努 力 将 东 莞 建 设 成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示 范 延 伸 区 和 优 先 拓 展 区 二 基 本 原 则 ( 一 ) 坚 持 先 行 先 试 发 扬 敢 为 人 先 的 精 神, 大 胆 实 践 探 索, 创 新 体 制 机 制 对 符 合 国 际 惯 例 和 通 行 规 则 符 合 改 革 发 展 方 向 有 利 于 扩 大 开 放 需 要 试 点 探 索 的 争 取 先 行 先 试, 推 动 投 资 贸 易 活 动 更 好 地 与 国 际 市 场 接 轨, 形 成 全 方 位 对 内 对 外 开 放 局 面 ( 二 ) 坚 持 重 点 突 破 紧 盯 国 家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动 态, 对 符 合 东 莞 需 求 具 备 实 施 条 件 的 重 大 改 革 举 措, 率 先 进 行 复 制 加 强 统 筹 谋 划, 推 动 重 点 领 域 重 点 项 目 对 接 率 先 突 破, 促 进 与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全 面 对 接, 推 动 全 市 改 革 开 放 创 新 ( 三 ) 坚 持 市 场 主 导 遵 循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形 成 市 场 主 导 政 府 推 动 企 业 主 体 社 会 参 与 的 对 接 合 作 机 制, 发 挥 政 府 的 引 导 协 调 和 服 务 功 能, 以 及 企 业 的 主 体 作 用 和 社 会 中 介 组 织 的 助 力 作 用, 以 企 业 合 作 促 产 业 合 作, 以 产 业 合 作 促 区 域 合 作 ( 四 ) 坚 持 竞 合 共 赢 充 分 发 挥 我 市 民 营 资 本 充 裕 产 业 配 套 完 善 技 术 创 新 平 台 众 多 等 方 面 的 优 势, 实 行 错 位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之 间 的 竞 合 发 展 关 系, 促 进 资 源 共 享 要 素 整 合 优 势 互 补 互 动 共 赢 三 主 要 任 务 和 具 体 措 施 ( 一 ) 推 动 制 度 创 新 对 接 1. 建 立 行 政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按 照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在 全 市 推 行 权 责 清 单 制 度, 明 确 政 府 职 能 边 界, 逐 步 编 制 权 力 运 行 流 程 图,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 市 权 责 清 单 工 作 办 牵 头 负 责 ) 2. 深 化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 进 一 步 简 政 放 权, 最 大 限 度 减 少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建 立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管 理 标 准 化, 实 行 集 中 审 批 并 联 审 批 推 广 实 施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直 接 落 地 改 革 经 验, 推 动 投 资 建 设 审 批 便 捷 化 和 政 府 监 管 高 效 化 推 行 一 体 化 行 政 审 批 廉 政 监 督 机 制, 实 行 行 政 审 批 过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市 编 办 市 委 改 革 办 市 监 察 局 负 责 ) 3. 推 广 实 施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改 革 在 国 家 三 证 合 一 一 照 一 码 改 革 基 础 上, 叠 加 我 市 多 证 联 办 改 革 成 果, 推 行 登 记 注 册 一 网 通 改 革, 率 先 将 三 证 合 一 改 革 从 工 商 质 监 税 务 部 门 拓 展 至 人 资 社 保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等 部 门, 实 现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需 办 理 的 所 有 业 务, 均 可 在 网 上 办 事 大 厅 一 站 式 全 流 程 办 理 完 毕, 为 企 业 提 供 更 高 效 快 捷 的 市 场 准 入 服 务, 继 续 在 全 省 全 国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方 面 走 在 前 列 ( 市 委 改 革 办 市 工 商 局 市 电 子 政 务 办 牵 头 负 责 ) 4. 积 极 试 行 市 场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制 度 改 革 优 化 调 整 监 管 体 系 和 标 准 设 置, 加 快 实 现 从 审 批 型 - 1 -

政 府 向 服 务 型 政 府 转 变 对 纳 入 负 面 清 单 管 理 的 需 审 批 事 项, 积 极 优 化 审 批 程 序, 创 新 监 管 方 式, 形 成 权 责 清 晰 监 管 有 力 的 新 型 投 资 管 理 体 制 和 市 场 监 管 体 制, 努 力 构 建 更 加 高 效 完 善 的 开 放 型 经 济 体 系 (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 5. 深 化 口 岸 三 互 大 通 关 改 革 积 极 推 动 口 岸 部 门 在 管 理 形 式 上 的 创 新, 完 善 信 息 互 换 监 管 互 认 执 法 互 助 三 位 一 体 的 三 互 大 通 关 模 式, 着 力 整 合 优 化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的 功 能 作 用, 探 索 构 建 开 放 创 新 综 合 试 验 区 域 继 续 探 索 在 集 中 检 疫 出 口 期 货 保 税 交 割 先 进 区, 后 报 关 批 次 进 出, 集 中 申 报 分 线 监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制 度 创 新 ( 市 商 务 局 驻 莞 海 关 东 莞 检 验 检 疫 局 等 部 门 负 责 ) 6. 建 设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建 立 涵 盖 海 关 检 验 检 疫 外 汇 边 检 海 事 等 管 理 部 门 的 综 合 管 理 服 务 平 台 加 快 电 子 口 岸 平 台 建 设, 推 进 便 利 化 通 关 模 式 与 单 一 窗 口 的 衔 接 融 合 借 鉴 国 际 知 名 自 由 贸 易 园 区 管 理 运 营 经 验, 开 展 口 岸 综 合 监 管 方 案 研 究, 探 索 以 单 一 平 台 实 现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 ( 市 商 务 局 市 电 子 政 务 办 驻 莞 海 关 东 莞 检 验 检 疫 局 人 民 银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东 莞 边 防 检 查 站 东 莞 海 事 局 沙 田 镇 虎 门 港 等 单 位 负 责 ) 7. 开 展 内 外 贸 一 体 化 改 革 重 点 通 过 强 化 口 岸 建 设, 发 展 第 三 方 物 流, 设 立 进 口 产 品 的 保 税 展 示 中 心 和 出 口 产 品 的 集 中 采 购 园 区, 叠 加 产 品 在 保 税 流 通 过 程 中 的 增 值 服 务, 特 别 是 搭 建 一 批 线 上 线 下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O2O 展 示 交 易 平 台, 使 内 贸 和 外 贸 产 品 在 市 内 形 成 无 障 碍 的 流 通 和 运 转, 基 本 实 现 我 市 流 通 组 织 形 式 的 现 代 化 和 国 际 化 逐 步 打 破 内 贸 和 外 贸 的 制 度 性 和 区 域 性 限 制, 争 取 在 全 市 形 成 大 贸 易 大 流 通 大 市 场 的 格 局 (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 8. 建 立 统 一 的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开 展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创 新 示 范, 完 善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数 据 库 及 信 用 公 示 平 台 以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企 业 数 据 库 和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数 据 库 为 基 础, 逐 步 向 公 安 税 务 社 保 水 电 气 通 信 口 岸 监 管 等 相 关 数 据 库 拓 展, 通 过 大 数 据 平 台 实 现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及 查 询 服 务, 为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提 供 支 撑 建 立 和 实 施 一 处 违 法, 处 处 受 限 的 失 信 惩 戒 和 约 束 联 动 机 制 ( 市 发 改 局 市 工 商 局 人 民 银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牵 头 负 责 ) 9. 完 善 国 际 商 事 纠 纷 及 贸 易 风 险 处 理 机 制 加 快 建 立 国 际 商 事 调 解 和 仲 裁 服 务 机 制, 大 力 加 强 东 莞 商 事 调 解 中 心 与 粤 港 澳 商 事 调 解 联 盟 中 国 自 贸 试 验 区 仲 裁 合 作 联 盟 等 涉 外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形 成 行 之 有 效 的 案 件 对 接 机 制 和 联 合 就 地 调 解 办 案 模 式, 为 企 业 提 供 专 业 高 效 便 捷 的 调 解 服 务, 并 引 入 境 内 外 优 质 仲 裁 机 构, 通 过 有 效 衔 接, 帮 助 企 业 以 更 快 速 更 经 济 的 方 式 解 决 各 种 涉 外 商 事 争 议 进 一 步 完 善 国 际 贸 易 摩 擦 应 对 机 制 和 贸 易 救 济 机 制, 加 快 建 设 商 务 运 行 大 数 据 平 台, 加 强 企 业 经 营 风 险 预 警 监 测, 促 进 公 平 贸 易 工 作 进 一 步 开 展 ( 市 贸 促 会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 ( 二 ) 推 动 产 业 配 套 对 接 10. 积 极 融 入 粤 港 澳 大 湾 区 发 展 建 设 跨 区 域 协 同 港 口 物 流 链,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主 要 港 口 率 先 进 行 合 作, 开 通 更 加 密 集 的 驳 船 航 线, 积 极 争 取 将 启 运 港 退 税 试 点 范 围 等 政 策 延 伸 到 虎 门 港 全 力 推 动 虎 门 港 综 合 保 税 区 申 报 建 设, 积 极 应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大 物 流 需 求, 升 级 完 善 港 口 配 套 设 施, 打 造 自 动 化 智 能 化 环 境 友 好 的 现 代 物 流 港 区, 促 进 货 物 通 关 和 贸 易 的 便 利 化 利 用 好 和 记 黄 埔 中 远 中 外 运 等 企 业 在 海 外 的 优 势 资 源, 加 强 与 欧 洲 一 带 一 路 国 家 等 重 点 港 口 城 市 的 联 系, 共 同 推 动 港 口 联 盟 建 设 加 强 虎 门 港 与 广 东 ( 石 龙 ) 铁 路 国 际 物 流 基 地 的 联 动 合 作, 推 进 铁 海 联 运, 实 现 一 带 一 路 在 我 市 的 无 缝 对 接 ( 沙 田 镇 虎 门 港 石 龙 镇 负 责 ) 11. 创 新 发 展 跨 境 贸 易 电 子 商 务 积 极 研 究 建 立 适 应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的 口 岸 监 管 机 制, 争 取 在 优 化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一 体 化 通 关 管 理 模 式 建 立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体 系 和 零 售 出 口 贸 易 统 计 制 度 等 方 面 先 行 先 试 积 极 向 国 家 申 请 设 立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综 合 试 验 区, 在 跨 境 电 商 的 业 务 流 程 监 管 模 式 品 牌 孵 化 物 流 分 拨 诚 信 建 设 信 息 化 建 设 等 领 域 加 快 创 新, 深 入 探 索 跨 境 电 商 服 务 制 造 业 开 拓 市 场 构 建 营 销 体 系 的 有 效 机 制, 并 形 成 适 应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则 加 快 东 莞 跨 境 贸 易 电 子 商 务 中 心 园 区 建 设, 完 善 关 检 监 管 区 产 业 集 聚 区 和 综 合 物 流 区 等 功 能 布 局, 着 力 建 设 成 为 我 市 跨 境 电 商 产 业 的 重 要 集 聚 区 发 展 引 领 区 和 改 革 先 行 区 大 力 支 - 2 -

持 传 统 商 贸 企 业 向 跨 境 贸 易 电 子 商 务 转 型, 利 用 电 商 平 台 完 善 加 工 贸 易 企 业 O2O 内 销 模 式 ( 市 跨 境 办 市 商 务 局 市 统 计 局 东 城 街 道 办 负 责 ) 12. 支 持 发 展 现 代 物 流 业 依 托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业 务 基 础, 促 进 服 务 于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物 流 园 区 及 仓 储 业 发 展, 推 动 转 运 重 整 货 物 采 购 配 送 及 加 工 功 能 落 地, 带 动 物 流 服 务 的 转 型 升 级 大 力 拓 展 VMI( 供 应 商 管 理 库 存 ) 和 JIT( 准 时 制 配 送 ) 等 高 端 物 流 服 务, 并 与 金 融 业 务 相 结 合, 提 供 保 税 仓 单 质 押 等 供 应 链 管 理 服 务 推 进 清 溪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对 接 深 圳 发 展 无 水 港 业 务, 强 化 跨 境 物 流 综 合 服 务 鼓 励 发 展 供 应 链 管 理 城 市 城 际 共 同 配 送 电 商 物 流 冷 链 物 流 绿 色 物 流 等 现 代 物 流 业 态 支 持 以 大 数 据 网 络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云 计 算 等 为 技 术 平 台 的 新 型 物 流 仓 储 基 地 加 快 建 设, 打 造 区 域 性 智 能 物 流 服 务 中 心 ( 市 商 务 局 沙 田 镇 虎 门 港 清 溪 镇 负 责 ) 13. 加 快 发 展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以 深 入 实 施 粤 港 澳 服 务 贸 易 自 由 化 为 契 机, 创 新 莞 港 澳 合 作 机 制, 探 索 在 区 域 范 围 内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的 开 放 力 度, 建 立 统 一 的 内 外 资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体 制, 营 造 公 平 竞 争 环 境, 大 力 引 进 港 澳 地 区 的 专 业 服 务, 引 导 外 资 企 业 来 莞 设 立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企 业 各 类 功 能 性 总 部 和 分 支 机 构 研 发 中 心 营 运 基 地 等 鼓 励 社 会 资 本 以 多 种 方 式 重 点 发 展 研 发 设 计 第 三 方 物 流 融 资 租 赁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节 能 环 保 服 务 检 验 检 测 认 证 电 子 商 务 商 务 咨 询 服 务 外 包 售 后 服 务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和 品 牌 建 设 等 形 态 的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依 托 现 有 产 品 贸 易 优 势, 在 境 外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大 力 拓 展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发 展 空 间 依 托 外 贸 转 型 升 级 支 援 服 务 中 心, 汇 聚 国 内 及 港 台 转 型 升 级 服 务 资 源, 为 我 市 中 小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提 供 产 品 研 发 工 业 设 计 品 牌 创 建 生 产 力 提 升 辅 导 融 资 创 投 及 人 才 培 训 等 一 站 式 服 务 ( 市 商 务 局 市 港 澳 事 务 局 负 责 ) 14. 开 拓 发 展 服 务 贸 易 拓 展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和 保 税 监 管 场 所 的 服 务 出 口 功 能, 扩 充 国 际 转 口 贸 易 国 际 物 流 中 转 服 务 研 发 国 际 结 算 分 销 仓 储 等 功 能 支 持 有 实 力 的 本 地 企 业 设 立 境 外 贸 易 公 司 海 外 分 销 中 心 展 示 中 心 等 境 外 营 销 网 络 和 物 流 服 务 网 络, 创 新 国 际 营 销 模 式 优 化 服 务 贸 易 行 业 结 构, 积 极 开 拓 服 务 贸 易 新 领 域, 稳 步 提 升 资 本 技 术 密 集 型 服 务 和 特 色 服 务 等 高 附 加 值 服 务 在 服 务 进 出 口 中 的 占 比 积 极 承 接 国 际 离 岸 服 务 外 包 业 务, 利 用 制 造 业 优 势, 以 制 造 业 转 型 服 务 外 包 为 特 色, 优 先 发 展 知 识 流 程 外 包 (KPO), 加 快 发 展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BPO), 积 极 推 进 信 息 技 术 外 包 (ITO), 扩 大 服 务 贸 易 规 模, 建 设 承 接 珠 三 角 面 向 国 际 的 服 务 外 包 产 业 高 地 (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 15. 推 动 会 展 业 国 际 化 跃 升 把 握 自 贸 试 验 区 扩 大 开 放 对 会 展 业 发 展 带 来 的 巨 大 机 遇, 依 托 保 税 物 流 中 心 等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扩 大 综 合 保 税 展 示 业 务, 打 造 行 业 展 示 展 销 中 心 加 强 粤 港 澳 会 展 业 合 作, 积 极 招 引 港 澳 地 区 专 业 会 展 企 业 来 莞 发 展 完 善 会 展 业 政 策 扶 持 体 系, 积 极 将 名 家 具 展 机 械 展 织 交 会 服 交 会 模 具 展 等 展 会 打 造 成 为 国 际 级 品 牌 展 会 创 新 海 博 会 加 博 会 漫 博 会 台 博 会 等 大 型 展 会 模 式, 推 动 会 展 业 向 线 上 线 下 一 体 化 方 向 整 合 发 展, 打 造 一 批 网 上 展 会 品 牌, 全 力 将 东 莞 打 造 成 为 中 国 制 造 展 览 之 都 和 广 东 国 际 会 议 产 业 之 都 (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 16. 推 动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平 台 建 设 充 分 发 挥 我 市 自 身 加 工 贸 易 发 展 的 国 际 资 源 优 势, 全 面 对 接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各 类 要 素 交 易 平 台, 积 极 引 进 深 圳 前 海 及 国 内 相 关 领 域 专 业 要 素 交 易 市 场 在 东 莞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创 办 分 平 台, 利 用 其 资 源 整 合 能 力 股 东 多 元 化 经 营 能 力 和 营 业 模 式 创 新 优 势, 开 展 具 有 全 国 示 范 引 领 效 应 的 创 新 探 索, 在 珠 宝 玉 石 电 子 商 品 等 领 域 加 快 建 设 一 批 集 大 宗 商 品 交 易 结 算 金 融 服 务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跨 境 O2O 交 易 平 台, 推 动 传 统 交 易 市 场 的 转 型 升 级 (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 17. 鼓 励 国 际 贸 易 集 成 对 接 强 化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国 际 贸 易 功 能 集 成 对 接, 在 离 岸 贸 易 保 税 展 示 交 易 融 资 租 赁 国 际 航 运 服 务 汽 车 平 行 进 口 等 方 面 大 胆 探 索 加 快 中 俄 贸 易 产 业 园 的 规 划 建 设, 在 园 区 内 集 成 各 种 贸 易 功 能, 将 产 业 园 打 造 成 为 集 出 口 商 品 采 购 和 原 材 料 综 合 性 贸 易 等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多 功 能 中 心, 并 以 此 为 契 机, 加 强 与 中 亚 东 欧 等 地 区 经 贸 联 系, 打 造 促 进 丝 绸 之 路 经 济 带 经 贸 合 作 的 孵 化 器 和 发 动 机 ( 市 商 务 局 负 责 ) - 3 -

( 三 ) 推 动 金 融 创 新 对 接 18. 加 强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金 融 机 构 的 业 务 合 作 主 动 服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的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机 构 跨 国 公 司 专 业 中 介 和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在 区 外 布 局 的 需 求, 吸 引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服 务 中 心 民 间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私 募 股 权 投 资 中 心 金 融 产 品 研 发 和 服 务 后 台 中 心 金 融 人 才 培 训 中 心 来 莞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培 育 我 市 新 型 金 融 服 务 功 能 和 业 态, 推 进 金 融 资 本 与 产 业 资 本 融 合 发 展 (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东 莞 银 监 分 局 牵 头 负 责 ) 19. 大 力 推 动 金 融 产 品 和 服 务 创 新 积 极 争 取 上 级 支 持 开 展 跨 境 人 民 币 业 务 创 新, 推 动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通 过 境 外 放 款 跨 境 项 目 人 民 币 贷 款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跨 境 双 向 人 民 币 资 金 池 等 方 式 开 展 双 向 人 民 币 融 资 推 广 跨 国 企 业 集 团 外 汇 资 金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业 务, 简 化 账 户 开 立 要 求 和 外 汇 收 支 手 续, 完 善 集 中 收 付 汇 和 轧 差 结 算 收 支 申 报 程 序, 建 立 与 资 金 池 自 动 扫 款 模 式 相 适 应 的 涉 外 收 付 款 申 报 方 式 ( 人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牵 头 负 责 ) 20. 鼓 励 开 展 跨 境 金 融 合 作 充 分 利 用 自 贸 试 验 区 投 融 资 便 利 和 平 台 优 势, 鼓 励 东 莞 本 地 银 行 融 资 租 赁 期 货 基 金 等 机 构 和 上 市 企 业 大 中 型 外 贸 企 业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立 分 支 机 构, 开 展 跨 境 投 资 境 外 融 资 等 业 务 合 作, 利 用 自 贸 试 验 区 平 台 做 大 做 强 支 持 莞 港 澳 三 地 机 构 共 同 设 立 人 民 币 海 外 投 贷 基 金, 为 我 市 企 业 海 外 投 资 并 购 提 供 人 民 币 投 融 资 服 务 ( 东 莞 银 监 分 局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市 商 务 局 等 部 门 负 责 ) 21. 加 快 发 展 互 联 网 金 融 服 务 支 持 互 联 网 企 业 发 展 第 三 方 支 付 小 微 企 业 贷 款 股 权 众 筹 网 络 保 险 网 络 理 财 等 新 型 互 联 网 金 融 服 务, 吸 引 相 关 创 新 型 企 业 和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来 莞 集 聚 发 展, 加 快 建 设 金 融 科 技 创 业 融 合 创 新 综 合 试 验 区 (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人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东 莞 银 监 分 局 负 责 ) 22. 鼓 励 融 资 租 赁 商 业 保 理 等 类 金 融 服 务 的 发 展 加 大 各 类 融 资 租 赁 机 构 招 引 力 度, 鼓 励 市 内 外 各 种 社 会 资 本 以 独 资 控 股 参 股 等 方 式 在 我 市 设 立 融 资 租 赁 企 业 鼓 励 机 械 装 备 船 舶 及 其 他 大 型 成 套 设 备 制 造 企 业 采 用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开 拓 国 际 市 场, 发 展 跨 境 租 赁 支 持 通 过 融 资 租 赁 方 式 引 进 国 外 先 进 设 备, 扩 大 高 端 设 备 进 口, 提 升 企 业 技 术 装 备 水 平 积 极 推 动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与 互 联 网 银 行 保 险 信 托 基 金 等 金 融 机 构 合 作, 创 新 经 营 模 式,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全 力 招 引 商 业 保 理 企 业 来 莞 发 展, 鼓 励 企 业 应 用 商 业 保 理 业 务 解 决 融 资 问 题 ( 市 商 务 局 市 金 融 工 作 局 东 莞 银 监 分 局 人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市 经 信 局 负 责 ) 23. 及 早 谋 划 本 外 币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体 系 的 业 务 对 接 鼓 励 大 型 银 行 机 构 借 助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分 支 机 构, 尽 快 了 解 和 掌 握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的 运 作 模 式 和 投 融 资 便 利 措 施, 以 便 在 我 市 自 由 贸 易 账 户 政 策 落 地 后, 帮 助 本 地 企 业 管 理 境 内 外 资 金 的 融 通 和 运 作, 为 总 部 经 济 提 供 一 条 龙 的 金 融 支 持 ( 人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牵 头 负 责 ) ( 四 ) 推 动 重 点 平 台 对 接 24. 着 力 将 长 安 新 区 打 造 成 为 广 东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合 作 拓 展 区 积 极 促 进 招 商 局 集 团 内 相 关 产 业 资 源 落 户 长 安 新 区, 并 以 国 际 高 端 油 气 服 务 及 海 工 基 地 项 目 作 为 首 个 落 地 项 目, 建 设 具 备 国 际 水 准 的 现 代 化 油 气 服 务 基 地 和 高 端 海 工 装 备 及 服 务 平 台 充 分 利 用 办 公 场 所 租 金 比 前 海 蛇 口 片 区 低 的 运 营 成 本 优 势, 大 力 承 接 自 贸 试 验 区 内 企 业 部 分 总 部 功 能 的 外 迁 需 求, 并 配 套 引 入 相 关 的 第 三 方 咨 询 服 务 机 构, 为 企 业 提 供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咨 询 及 培 训 服 务, 全 方 位 助 力 企 业 快 速 发 展, 致 力 打 造 深 蓝 新 区, 成 为 新 兴 产 业 和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的 总 部 集 聚 区 ( 长 安 镇 长 安 新 区 管 委 会 牵 头 负 责 ) 25. 着 力 将 水 乡 特 色 发 展 经 济 区 打 造 成 为 粤 港 澳 服 务 业 开 放 先 行 区 以 京 东 阿 里 巴 巴 等 电 商 巨 头 落 户 为 契 机, 重 点 促 进 以 云 计 算 物 联 网 大 数 据 为 代 表 的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与 先 进 制 造 业 生 产 性 服 务 业 等 方 面 的 融 合 创 新, 大 力 发 展 粮 油 电 商 汽 车 电 商 等 电 商 产 业 建 立 大 宗 商 品 物 资 原 材 料 分 销 基 地, 促 进 生 产 资 料 专 业 市 场 的 转 型 升 级, 完 善 生 产 资 料 购 销 网 络 和 现 代 化 仓 储 物 流 设 施, 逐 步 做 强 大 宗 商 品 的 分 销 服 务 积 极 引 入 港 澳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拓 展 东 莞 市 场, 推 动 商 品 检 验 检 疫 食 品 安 全 质 量 标 准 等 方 面 的 业 务 合 作, 搭 建 服 务 于 加 工 贸 易 转 型 升 级 的 技 术 研 发 - 4 -

工 业 设 计 检 验 检 测 等 专 业 平 台 ( 水 乡 经 济 区 市 商 务 局 等 部 门 牵 头 负 责 ) 26. 着 力 将 松 山 湖 高 新 区 打 造 成 为 粤 港 澳 台 创 新 要 素 集 聚 区 凭 借 科 技 研 发 机 构 和 人 才 集 聚 科 技 孵 化 器 加 速 器 等 创 新 载 体 众 多 科 技 金 融 服 务 体 系 逐 步 完 善 等 优 势, 加 强 与 港 澳 台 科 技 合 作, 积 极 承 接 和 孵 化 港 澳 科 技 项 目, 引 进 技 术 评 估 产 权 交 易 成 果 转 化 等 科 技 服 务 机 构, 推 动 粤 港 澳 台 合 作 共 建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和 国 际 技 术 转 让 平 台, 建 设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研 发 基 地 支 持 粤 港 澳 台 企 业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联 合 组 建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基 地 开 展 联 合 技 术 攻 关 协 同 创 新 和 科 研 成 果 转 化 依 托 粤 港 澳 文 化 创 意 产 业 实 验 园 区 现 有 的 平 台 资 源, 与 国 际 授 权 业 协 会 香 港 代 表 处 香 港 创 意 创 业 会 等 机 构 在 品 牌 打 造 品 牌 授 权 等 方 面 进 行 充 分 合 作, 抢 占 市 场 先 机 ( 松 山 湖 生 态 园 牵 头 负 责 ) 27. 着 力 将 粤 海 银 瓶 合 作 创 新 区 打 造 成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高 端 制 造 业 承 接 区 以 智 能 装 备 汽 车 制 造 等 先 进 制 造 业 为 主 导, 以 高 端 新 型 电 子 信 息 新 材 料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为 基 础, 以 现 代 物 流 商 贸 服 务 等 现 代 服 务 业 为 支 撑, 通 过 对 接 自 贸 试 验 区 大 力 招 引 世 界 500 强 跨 国 公 司 落 户 设 立 制 造 基 地 和 研 发 中 心 等 功 能 性 机 构 做 优 先 进 制 造 业 和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承 接 载 体, 探 索 通 过 两 地 合 作 共 建 加 工 制 造 基 地 研 发 转 化 基 地 产 品 配 套 基 地 等 方 式, 实 现 跨 区 域 产 业 链 相 互 延 伸 加 快 推 动 粤 海 普 洛 斯 电 商 物 流 园 建 设, 促 进 制 造 业 与 物 流 业 的 联 动 融 合, 打 造 现 代 化 大 型 立 体 物 流 仓 储 和 一 站 式 购 物 体 验 相 结 合 的 电 子 商 务 物 流 综 合 产 业 基 地 ( 谢 岗 镇 牵 头 负 责 ) 28. 着 力 将 虎 门 镇 打 造 成 为 自 贸 试 验 区 电 商 供 应 链 服 务 延 伸 区 依 托 电 商 产 业 基 础 优 势, 对 接 南 沙 国 际 航 运 发 展 合 作 区, 建 设 电 子 商 务 和 供 应 链 服 务 中 小 企 业 总 部 区 重 点 依 托 虎 门 跨 境 电 商 产 业 园 和 邮 政 智 能 仓, 整 合 虎 门 跨 境 电 商 产 业 链, 按 照 政 府 主 导 邮 政 运 营 企 业 参 与 一 站 服 务 的 定 位, 打 造 集 平 台 货 源 销 售 仓 储 物 流 五 大 功 能 为 一 体 的 生 态 链 式 的 跨 境 电 商 园 加 快 与 亚 马 逊 速 卖 通 敦 煌 网 等 主 流 平 台 对 接, 为 入 园 企 业 提 供 从 平 台 注 册 辅 导 到 销 售 代 运 营 智 能 仓 储 物 流 人 才 招 聘 培 训 等 服 务, 助 推 莞 货 全 球 行 ( 虎 门 镇 牵 头 负 责 ) 四 保 障 机 制 ( 一 ) 建 立 对 接 统 筹 协 调 机 构 市 政 府 在 市 外 商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改 革 试 点 联 席 会 议 机 制 的 基 础 上, 增 加 市 科 技 局 金 融 局 贸 促 会 人 民 银 行 东 莞 市 中 心 支 行 为 联 席 会 议 成 员 单 位, 作 为 对 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统 筹 协 调 领 导 机 构, 谋 划 对 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总 体 部 署, 积 极 寻 求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在 体 制 改 革 产 业 发 展 协 同 创 新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机 会, 协 调 解 决 在 重 点 领 域 和 关 键 环 节 对 接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 二 ) 加 强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持 续 跟 踪 研 究 积 极 完 善 政 府 间 既 有 的 联 系 渠 道, 通 过 政 府 联 系 机 制 部 门 对 接 机 制 条 线 对 接 机 制 等, 及 时 掌 握 有 关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重 点 做 好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政 策 及 其 落 地 信 息 的 跟 踪 研 究 工 作, 及 时 掌 握 自 贸 试 验 区 可 复 制 可 推 广 的 改 革 举 措, 研 究 在 东 莞 落 地 的 可 行 性 ( 三 ) 建 立 信 息 交 流 沟 通 渠 道 通 过 短 期 进 修 脱 产 学 习 挂 职 交 流 等 多 种 方 式, 更 多 地 把 东 莞 年 轻 的 优 秀 干 部 选 派 到 自 贸 试 验 区, 接 触 新 观 念 掌 握 新 动 态, 学 习 熟 悉 最 新 的 国 际 规 则 国 际 惯 例, 加 强 对 自 贸 试 验 区 改 革 创 新 政 策 措 施 的 理 解, 并 建 立 起 人 员 交 流 的 有 效 通 道, 为 深 化 与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发 挥 牵 线 搭 桥 作 用 ( 四 ) 创 新 招 商 引 资 工 作 方 式 充 分 利 用 社 会 团 体 的 力 量 和 资 源, 支 持 有 条 件 的 企 业 和 机 构 赴 自 贸 试 验 区 设 点 建 站 开 展 科 技 招 商 和 技 术 合 作, 引 进 国 际 先 进 技 术 商 业 模 式 和 管 理 经 验, 推 动 我 市 经 济 发 展 由 要 素 驱 动 为 主 向 创 新 驱 动 为 主 转 变 强 化 产 业 招 商, 及 时 了 解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梯 度 转 移 趋 势, 并 对 照 入 驻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企 业 和 项 目 资 源, 由 市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重 点 镇 街 ( 园 区 ) 联 合 组 成 专 业 的 招 商 团 队, 摸 排 一 批 潜 在 的 合 作 项 目 进 行 定 点 招 引, 争 取 在 自 贸 试 验 区 产 业 向 周 边 地 区 溢 出 辐 射 的 过 程 中 抢 占 先 机 深 化 以 民 引 外 以 企 引 企 招 商 机 制, 在 自 主 招 商 的 同 时, 选 聘 招 商 合 伙 人 实 行 专 业 招 商 ( 五 ) 建 立 对 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考 核 机 制 - 5 -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镇 街 ( 园 区 ) 要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根 据 本 方 案 完 善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制 定 具 体 的 工 作 方 案,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市 考 评 办 要 将 对 接 自 贸 试 验 区 工 作 的 评 价 考 核 纳 入 市 级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各 镇 街 ( 园 区 ) 的 年 度 工 作 考 核 范 围, 完 善 考 核 指 标, 构 建 科 学 合 理 的 评 价 考 核 体 系, 推 动 各 级 各 部 门 主 动 加 强 工 作 研 究, 创 新 工 作 方 式, 狠 抓 工 作 落 实, 全 力 做 好 对 接 自 贸 试 验 区 的 各 项 工 作, 打 造 我 市 开 放 型 经 济 新 的 增 长 极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1 月 30 日 关 于 划 定 森 林 防 火 区 和 规 定 森 林 防 火 期 的 通 告 东 府 2015 103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有 效 预 防 森 林 火 灾 发 生, 切 实 抓 好 我 市 森 林 防 火 工 作, 提 高 森 林 防 火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保 护 森 林 资 源, 维 护 生 态 平 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森 林 法 和 森 林 防 火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我 市 森 林 资 源 分 布 状 况 和 森 林 火 灾 发 生 规 律, 市 政 府 决 定 划 定 森 林 防 火 区 和 规 定 森 林 防 火 期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 一 全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林 地 及 其 周 围 100 米 范 围 内 区 域 为 森 林 防 火 区 二 每 年 9 月 1 日 至 次 年 4 月 15 日 为 森 林 防 火 期 三 森 林 防 火 期 内, 森 林 林 木 林 地 的 经 营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建 立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制, 落 实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区, 确 定 森 林 防 火 责 任 人, 配 备 森 林 防 火 设 施 和 设 备, 根 据 森 林 火 险 预 报, 采 取 相 应 的 预 防 和 应 急 准 备 措 施 四 森 林 防 火 期 内, 禁 止 在 森 林 防 火 区 野 外 用 火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五 本 通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15 日 - 6 -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加 强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保 护 的 通 告 东 府 2015 104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为 切 实 保 护 我 市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严 厉 打 击 各 类 破 坏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的 违 法 犯 罪 活 动, 维 护 生 态 平 衡, 推 动 我 市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实 施 条 例 和 广 东 省 野 生 动 物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决 定 在 全 市 禁 止 猎 捕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告 如 下 : 一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属 国 家 所 有,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和 破 坏

二 禁 止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非 法 捕 猎 列 入 国 家 重 点 省 重 点 国 家 三 有 保 护 以 及 列 入 国 际 公 约 协 定 保 护 的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三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自 然 保 护 区 自 然 保 护 小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森 林 公 园 郊 野 公 园 湿 地 公 园 为 永 久 禁 猎 区 域 上 述 区 域 之 外 的 我 市 其 他 区 域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 禁 猎, 禁 猎 期 5 年 四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禁 止 使 用 军 用 武 器 猎 枪 地 枪 气 枪 毒 药 炸 药 排 铳 弹 弓 铁 夹 张 网 放 音 设 备 探 照 和 驯 鹰 捕 捉 等 工 具 及 禁 用 化 学 药 品 毒 杀 布 电 网 围 杀 爆 炸 等 方 法 捕 猎 陆 生 野 生 保 护 动 物 五 禁 止 破 坏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生 息 繁 衍 场 所 及 其 生 存 环 境 六 因 科 学 考 察 资 源 调 查 驯 养 繁 殖 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捕 捉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申 请 办 理 特 许 猎 捕 证 七 市 林 业 工 商 公 安 海 关 交 通 铁 路 等 部 门 要 各 司 其 职, 紧 密 配 合, 加 强 对 猎 捕 出 售 收 购 运 输 携 带 野 生 鸟 类 等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及 产 品 行 为 的 监 督 管 理, 防 止 非 法 猎 捕 的 野 生 鸟 类 等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流 入 集 贸 市 场 和 经 营 场 所 八 公 民 有 保 护 野 生 鸟 类 等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的 义 务, 发 现 非 法 捕 杀 买 卖 贩 运 和 加 工 经 营 野 生 鸟 类 等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的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应 积 极 检 举 控 告 举 报 电 话 :22223281 九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由 市 级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十 本 通 告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16 日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办 法 的 通 知 东 府 2015 108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东 莞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办 法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18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维 护 退 役 士 兵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文 件,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退 役 士 兵, 是 指 依 照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现 役 士 兵 服 役 条 例 的 规 定 批 准 退 出 现 役, 应 当 由 我 市 安 置 的 义 务 兵 和 士 官 第 三 条 我 市 实 行 以 政 府 扶 持 就 业 为 主, 自 主 就 业 安 排 工 作 退 休 供 养 以 及 继 续 完 成 学 业 等 多 种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制 度, 妥 善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财 政 负 担 - 7 -

第 四 条 社 会 各 界 应 当 尊 重 优 待 退 役 士 兵, 支 持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我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关,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 含 中 央 省 属 驻 莞 企 业, 下 同 ),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社 会 团 体, 都 有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义 务 在 招 收 录 用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聘 用 职 工 时, 同 等 条 件 下 应 当 优 先 招 收 录 用 退 役 士 兵 退 役 士 兵 报 考 公 务 员 应 聘 事 业 单 位 职 工 的, 在 军 队 服 现 役 经 历 视 为 基 层 工 作 经 历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单 位,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第 五 条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安 置 工 作 在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由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 改 革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具 体 落 实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退 役 士 兵 的 接 收 安 置 任 务 我 市 监 察 组 织 机 构 编 制 发 展 改 革 教 育 公 安 民 政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工 商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税 务 金 融 及 武 装 等 部 门, 应 当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第 六 条 退 役 士 兵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服 从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安 置 第 七 条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纳 入 双 拥 工 作 考 核 内 容 - 8 - 第 二 章 接 收 第 八 条 符 合 由 我 市 接 收 安 置 条 件 的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应 当 自 被 批 准 退 出 现 役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持 退 役 证 和 行 政 介 绍 信, 到 市 民 政 局 报 到 符 合 由 我 市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持 退 役 证 部 队 开 具 的 行 政 介 绍 信 和 省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开 具 的 安 置 通 知 书, 到 市 民 政 局 报 到 符 合 在 我 市 退 休 供 养 的 退 役 士 兵 应 当 按 时 到 市 民 政 局 报 到 退 役 士 兵 应 当 在 报 到 时 办 理 服 预 备 役 登 记 手 续 退 役 士 兵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按 照 规 定 时 间 报 到 超 过 30 天 的, 视 为 放 弃 安 置 待 遇 第 九 条 我 市 户 籍 退 役 士 兵 的 安 置 地 为 入 伍 时 的 户 口 所 在 地, 按 退 出 现 役 时 当 地 的 户 籍 性 质 予 以 落 户 入 伍 前 在 外 市 就 读 全 日 制 本 科 高 职 高 专, 并 在 院 校 所 在 地 应 征 入 伍 的 我 市 户 籍 退 役 士 兵, 退 出 现 役 后 不 复 学 的, 持 院 校 出 具 的 不 复 学 证 明, 以 及 应 征 入 伍 地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在 当 地 享 受 安 置 待 遇 的 证 明, 由 入 学 前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接 收 安 置, 并 按 退 出 现 役 时 当 地 户 籍 性 质 予 以 落 户 入 伍 前 在 我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就 读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并 在 我 市 应 征 入 伍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退 役 士 兵, 退 出 现 役 后 不 复 学 的, 由 入 学 前 户 籍 所 在 地 接 收 安 置 ; 退 出 现 役 后 复 学 的, 凭 退 役 证 和 院 校 出 具 的 复 学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由 我 市 发 放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符 合 易 地 安 置 到 我 市 的 退 役 士 兵, 服 现 役 期 间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变 更 的, 可 以 在 父 母 现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落 户 ; 符 合 军 队 有 关 现 役 士 兵 结 婚 规 定 且 结 婚 满 2 年 的, 可 以 在 配 偶 或 者 配 偶 父 母 户 口 所 在 地 安 置 落 户 ; 因 特 殊 情 况 易 地 安 置 到 我 市 的 退 役 士 兵, 视 具 体 情 况 予 以 落 户 符 合 政 策 到 我 市 易 地 安 置 的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与 安 置 地 退 役 士 兵 同 等 安 置 待 遇 第 十 条 市 民 政 局 应 当 在 退 役 士 兵 报 到 时, 为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开 具 退 役 军 人 介 绍 信, 为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开 具 安 置 介 绍 信 和 入 户 证 明 市 公 安 局 凭 退 役 证 安 置 介 绍 信 入 户 证 明 居 民 身 份 证 ( 或 军 人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登 记 表 ) 原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户 口 注 销 证 明 ( 须 注 明 原 户 籍 登 记 基 本 信 息, 如 有 户 籍 登 记 的 提 供 户 口 簿 ) 和 入 户 地 址 的 依 据 材 料,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户 口 登 记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持 退 役 证 和 退 役 军 人 介 绍 信, 到 户 口 所 属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社 会 事 务 局 ( 办 ) 报 到 市 直 接 收 单 位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凭 退 役 证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和 安 置 介 绍 信, 为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组 织 人 事 关 系 手 续 ;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组 织 部 门 凭 退 役 证 组 织 关 系 介 绍 信 和 退 役 军 人 介 绍 信, 为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党 组 织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市 民 政 局 凭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军 人 证, 办 理 残 疾 退 役 士 兵 抚 恤 关 系 转 入 手 续 市 交 警 部 门 凭 市 民 政 局 开 具 的 介 绍 信, 为 需 换 领 驾 驶 执 照 且 符 合 换 领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第 十 一 条 市 民 政 局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所 在 部 队 移 交 的 退 役 士 兵 档 案 自 行 携 带 的 档 案 原 则 上 不 予 接 收 自 主 就 业 和 安 排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的 档 案, 由 市 民 政 局 与 档 案 局 按 照 国 家 档 案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共 同 管 理 退 休 供 养 的 退 役 士 兵 军 籍 档 案, 由 市 民 政 局 移 交 市 服 务 管 理 单 位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符 合 条 件 到 本 市 退 休 安 置 的 中 级 以 上 士 官, 其 生 活 住 房 医 疗 等 保 障,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被 评 定 为 1 级 至 4 级 残 疾 等 级 符 合 在 本 市 国 家 终 身 供 养 条 件 的 义 务 兵 和 初 级 士 官, 其 生 活 住 房 医 疗 等 保 障, 按 照 政 策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自 主 就 业 第 十 三 条 义 务 兵 和 服 现 役 未 满 12 年 的 士 官 退 出 现 役 的, 以 及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而 选 择 自 主 就 业 的,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扶 持 自 主 就 业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第 十 四 条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根 据 服 现 役 年 限 计 发 退 役 士 兵 服 现 役 年 限 自 兵 役 机 关 批 准 服 现 役 之 日 起, 至 部 队 下 达 退 出 现 役 命 令 之 日 止 计 算 服 现 役 满 2 年 以 上 的 退 役 士 兵, 其 服 现 役 年 限 按 周 年 计 算 后, 剩 余 月 数 不 满 6 个 月 的, 按 照 半 年 计 算 ; 超 过 6 个 月 不 满 1 年 的, 按 照 1 年 计 算 退 役 士 兵 在 服 现 役 期 间 被 处 以 刑 罚 的, 服 刑 时 间 不 计 入 服 役 年 限 ; 在 国 家 废 止 劳 动 教 养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前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劳 动 教 养 时 间 不 计 入 服 现 役 年 限 第 十 五 条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按 退 出 现 役 当 年 度 本 市 城 镇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5 倍 的 标 准 计 发 服 现 役 未 满 2 年 的 义 务 兵 退 出 现 役, 按 退 出 现 役 当 年 度 我 市 城 镇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标 准 计 发 退 役 士 兵 除 按 上 述 标 准 计 发 外, 从 服 现 役 满 2 年 起, 每 多 服 役 半 年, 在 义 务 兵 计 发 标 准 基 础 上 增 发 4%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通 过 竞 争 机 制 被 行 政 机 关 或 财 政 补 助 的 事 业 单 位 录 用 的, 不 需 要 退 回 已 经 领 取 的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第 十 六 条 获 得 荣 誉 称 号 或 者 立 功 的 退 役 士 兵, 在 根 据 服 现 役 年 限 计 发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的 基 础 上, 再 按 照 退 出 现 役 当 年 度 我 市 城 镇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增 发 : ( 一 ) 获 得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军 队 军 区 级 单 位 授 予 个 人 荣 誉 称 号, 或 者 荣 获 个 人 一 等 功 的, 增 发 30%; ( 二 ) 荣 获 个 人 二 等 功 的, 增 发 20%; ( 三 ) 荣 获 个 人 三 等 功 的, 增 发 10% 多 次 获 得 荣 誉 称 号 或 者 立 功 奖 励 的, 按 照 其 中 最 高 等 级 奖 励 的 增 发 比 例, 增 发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第 十 七 条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应 当 将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所 需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省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由 我 市 接 收 安 置 的 易 地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在 我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全 日 制 高 等 学 校 应 征 入 伍 并 在 退 出 现 役 后 复 学 的 非 本 市 户 籍 退 役 士 兵, 入 伍 前 是 市 直 单 位 集 体 - 9 -

户 口 的 退 役 士 兵, 其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行 政 区 域 内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由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财 政 负 担 第 十 八 条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举 办 的 公 共 就 业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免 费 为 退 役 士 兵 提 供 档 案 管 理 职 业 介 绍 和 职 业 指 导 服 务 各 类 就 业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通 过 举 办 专 场 招 聘 会 等 形 式, 搭 建 退 役 士 兵 与 用 人 单 位 双 向 选 择 平 台, 优 先 推 荐 就 业 有 劳 动 能 力 的 残 疾 退 役 士 兵, 优 先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优 惠 政 策 第 十 九 条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入 伍 前 是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职 工 的, 退 出 现 役 后 由 政 府 发 给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并 可 以 选 择 回 原 单 位 复 工 复 职 原 单 位 应 及 时 为 其 办 理 复 工 复 职 手 续, 工 资 福 利 和 其 他 待 遇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平 均 水 平 原 单 位 与 其 他 单 位 合 并 的, 由 合 并 后 的 单 位 负 责 予 以 复 工 复 职 ; 原 工 作 单 位 撤 销 的, 由 原 工 作 单 位 的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安 置 第 二 十 条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在 当 地 驻 军 中 定 向 招 录 的 本 市 应 征 入 伍 退 役 士 兵, 档 案 由 部 队 转 递 ( 送 达 ) 本 市 民 政 局, 且 本 人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报 到 的, 由 本 市 征 集 地 人 民 政 府 给 予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并 享 受 本 市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其 他 相 关 待 遇, 发 放 标 准 及 经 费 来 源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至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档 案 未 转 递 ( 送 达 ) 本 市 的, 不 享 受 本 市 一 次 性 经 济 补 助 及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其 他 相 关 待 遇 第 二 十 一 条 退 役 士 兵 被 部 队 开 除 军 籍 或 者 除 名 的, 不 享 受 退 役 士 兵 相 关 待 遇 - 10 - 第 四 章 安 排 工 作 第 二 十 二 条 退 役 士 兵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由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 ( 一 ) 士 官 服 现 役 满 12 年 的 ; ( 二 ) 服 现 役 期 间 获 得 大 军 区 以 上 ( 含 大 军 区 ) 单 位 授 予 的 荣 誉 称 号 荣 获 平 时 二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或 者 战 时 荣 获 三 等 功 以 上 奖 励 的 ; ( 三 ) 因 战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 ( 四 ) 是 烈 士 子 女 的 ; ( 五 ) 服 现 役 满 10 年 11 年 符 合 全 程 退 役 条 件 的 士 官 ; ( 六 )2011 年 11 月 1 日 前 从 非 军 事 部 门 直 接 招 收 的 士 官, 服 现 役 不 满 12 年 但 满 上 士 军 衔 规 定 年 限 的 ; ( 七 )2011 年 11 月 1 日 前 入 伍 服 役 期 间 因 公 致 残 被 评 定 为 5 级 至 8 级 残 疾 等 级 的 ( 八 )2011 年 11 月 1 日 前, 从 城 镇 ( 非 农 业 户 口 ) 青 年 中 征 集 入 伍 或 者 从 高 校 在 校 大 学 生 中 征 集 入 伍 ( 不 复 学 ) 且 服 役 期 间 被 选 取 为 士 官 的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在 艰 苦 地 区 和 特 殊 岗 位 服 现 役 的, 优 先 安 排 工 作 ; 因 精 神 障 碍 基 本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的, 予 以 妥 善 安 置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退 出 现 役 时 自 愿 选 择 自 主 就 业, 且 档 案 转 递 至 本 市 的, 依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的 规 定 办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应 当 安 排 在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关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属 企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社 会 团 体 工 作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在 新 招 录 职 工 时, 应 当 拿 出 5% 的 工 作 岗 位, 在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之 间 公 开 竞 争 择 优 招 录 第 二 十 四 条 市 民 政 局 在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后, 应 当 及 时 根 据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人 数 和 用 人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会 同 市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等 部 门,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统 筹 安 置 的 原 则, 下 达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工 作 任 务, 并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对 个 别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当 年 度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工 作 任 务 较 重 ( 超 过 2 人 ) 的,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第 二 十 五 条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退 役 时 未 选 择 自 主 就 业 安 置 的, 可 以 选 择 由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或 者 自 谋 职 业 的 方 式 安 置 选 择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由 政 府 指 令 性 安 置, 也 可 自 行 联 系 接 收 单 位, 并 由 接 收 单 位 负 责 落 实 工 作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方 式 安 置 的 退 役 士 兵, 应 当 向 市 民 政 局 提 出 自 谋 职 业 申 请, 填 写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申 请 表, 签 订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协 议 书, 领 取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第 二 十 六 条 市 民 政 局 应 当 在 接 收 退 役 士 兵 6 个 月 内, 完 成 年 度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工 作 任 务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及 接 收 单 位 应 当 在 市 民 政 局 开 出 安 置 介 绍 信 1 个 月 内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上 岗, 并 依 法 签 订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对 服 现 役 满 10 周 年 及 以 上 的, 应 当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并 及 时 确 定 工 资 福 利 等 待 遇,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的 接 续 退 役 士 兵 待 安 排 工 作 期 间, 由 市 民 政 局 按 本 市 当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按 月 发 放 生 活 补 助, 所 需 经 费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非 因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原 因, 接 收 单 位 未 按 照 时 限 规 定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上 岗 的, 应 当 从 市 民 政 局 开 出 安 置 介 绍 信 当 月 起, 按 照 不 低 于 本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80% 的 标 准 逐 月 发 给 退 役 士 兵 生 活 费 至 其 上 岗 为 止 第 二 十 七 条 接 收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好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退 役 士 兵 的 相 关 待 遇 ( 一 ) 安 排 在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属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列 入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享 受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同 等 待 遇 ( 二 ) 退 役 士 兵 本 人 自 愿 申 请 到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属 事 业 单 位 普 通 聘 员 岗 位 就 业 的, 享 受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同 等 待 遇 ( 三 ) 安 排 在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企 业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纳 入 所 在 企 业 正 式 合 同 制 职 工 编 制 ( 四 ) 安 排 在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属 企 业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纳 入 所 在 企 业 正 式 合 同 制 职 工 编 制 ( 五 ) 由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服 现 役 年 限 和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待 安 排 工 作 时 间 计 算 为 工 龄, 享 受 所 在 单 位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的 工 资 福 利 待 遇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的 退 役 士 兵 所 在 单 位 裁 减 人 员, 应 当 优 先 留 用 退 役 士 兵 ; 在 合 同 存 续 期 内 依 法 关 闭 破 产 改 制 的, 退 役 士 兵 与 所 在 单 位 其 他 人 员 一 同 执 行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安 排 工 作 的 残 疾 退 役 士 兵, 承 担 接 收 任 务 的 单 位 不 得 拒 绝 接 收, 接 收 后 不 得 因 其 残 疾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或 者 人 事 关 系 安 排 工 作 的 残 疾 退 役 士 兵, 享 受 与 所 在 单 位 工 伤 人 员 同 等 的 生 活 福 利 和 医 疗 待 遇 第 二 十 九 条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但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方 式 安 置 的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由 市 财 政 负 担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免 征 个 人 所 得 税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政 府 已 安 排 工 作 并 已 上 岗 后, 再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的, 政 府 不 发 放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 已 经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领 取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的, 政 府 不 再 为 其 安 排 工 作 第 三 十 条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按 以 下 标 准 计 发 : ( 一 )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但 选 择 自 谋 职 业 方 式 安 置 的 退 役 士 兵 自 谋 职 业 一 次 性 补 助 金, 按 本 市 上 年 度 城 镇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4 倍 的 标 准 计 发 服 役 满 5 年 以 上 的 除 按 以 上 标 准 计 发 外, 每 多 服 役 1 年, 在 原 4 倍 标 准 计 发 的 基 础 上, 增 发 5% ( 二 ) 获 得 荣 誉 称 号 或 者 立 功 的 退 役 士 兵, 在 根 据 服 役 年 限 计 发 基 础 上, 再 按 照 退 出 现 役 当 年 度 本 市 城 镇 常 住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增 发 具 体 增 发 比 例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11 -

第 三 十 一 条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服 从 市 人 民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或 者 逾 期 不 报 到 的, 视 为 放 弃 安 排 工 作 待 遇 ; 在 待 安 排 工 作 期 间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取 消 其 安 排 工 作 待 遇 第 三 十 二 条 退 役 士 兵 服 现 役 年 限 计 算 为 工 龄, 与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年 限 累 计 计 算, 享 受 国 家 和 所 在 单 位 规 定 的 与 工 龄 有 关 的 相 应 待 遇 第 三 十 三 条 退 役 士 兵 符 合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但 退 役 时 选 择 自 主 就 业 的,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 12 - 第 五 章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第 三 十 四 条 市 社 会 保 障 局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接 续 手 续 市 社 会 保 障 局 应 当 凭 退 役 证 安 置 介 绍 信 和 军 队 出 具 的 保 险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为 符 合 政 府 安 排 工 作 条 件 的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退 役 士 兵 接 收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省 和 市 有 关 规 定 为 其 办 理 基 本 养 老 基 本 医 疗 等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手 续 退 役 士 兵 待 安 排 工 作 期 间 的 保 险 关 系 经 市 民 政 局 审 核 后, 由 市 社 会 保 障 局 办 理 保 险 接 续 手 续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社 会 保 障 分 局 应 当 凭 退 役 证 退 役 军 人 介 绍 信 和 军 队 出 具 的 保 险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为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办 理 保 险 关 系 接 续 手 续 第 三 十 五 条 退 役 士 兵 到 企 业 就 业 或 者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以 灵 活 方 式 就 业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服 现 役 年 限 视 同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并 与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退 役 士 兵 回 农 村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退 役 士 兵 服 现 役 年 限 视 同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的 养 老 保 险 待 遇 计 发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退 役 士 兵 到 各 类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的, 应 当 随 所 在 单 位 以 职 工 身 份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 以 灵 活 方 式 就 业 或 者 暂 未 实 现 就 业 的, 按 规 定 以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身 份 或 城 乡 居 民 身 份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退 役 士 兵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的, 其 军 人 退 役 医 疗 保 险 金,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转 入 市 社 会 保 障 局 退 役 士 兵 服 役 期 间 的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参 保 缴 费 年 限 按 国 家 省 和 市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第 三 十 七 条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应 当 随 所 在 单 位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其 服 现 役 年 限 视 同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年 限, 并 与 实 际 缴 费 年 限 合 并 计 算 参 加 失 业 保 险 的 退 役 士 兵 失 业, 并 符 合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规 定 条 件 的, 按 照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待 遇 和 相 应 的 促 进 再 就 业 服 务 第 六 章 教 育 和 培 训 第 三 十 八 条 市 民 政 局 和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和 培 训 的 宣 传,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教 育 机 构 和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参 加 教 育 和 培 训, 引 导 和 促 进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创 业 第 三 十 九 条 市 民 政 局 负 责 协 调 市 民 政 财 政 人 力 资 源 教 育 等 部 门, 做 好 退 役 士 兵 教 育 和 培 训 工 作 市 民 政 局 负 责 审 核 退 役 士 兵 参 训 资 格, 提 供 各 类 培 训 项 目 的 培 训 人 数 和 培 训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市 人 力 资 源 局 和 市 教 育 局 负 责 推 荐 定 点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指 导 教 育 培 训 机 构 做 好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并 指 导 承 训 院 校 做 好 教 学 管 理 鉴 定 和 就 业 推 荐 工 作 市 财 政 局 负 责 安 排 培 训 经 费, 落 实 和 监 督 经 费 使 用 情 况 第 四 十 条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可 选 择 报 考 学 历 教 育 或 继 续 教 育, 参 加 中 等 教 育 和 培 训, 以 及 短 期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自 退 役 之 日 起,1 年 内 可 报 考 学 历 教 育 或 继 续 教 育, 录 取 后 可 免 费 入 读 ;2 年 内 可 报 名 参 加 政 府 组 织 的 中 等 教 育 和 培 训, 以 及 短 期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第 四 十 一 条 自 主 就 业 的 退 役 士 兵 可 以 在 下 列 项 目 中 选 择 一 项 接 受 免 费 培 训 :

( 一 )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 含 职 业 院 校 )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的 专 科 学 历 教 育 或 继 续 教 育 ( 需 经 过 全 省 统 一 高 考 并 录 取 ) 高 考 前, 可 以 参 加 市 民 政 局 组 织 的 为 期 3 个 月 的 考 前 文 化 辅 导 ( 二 ) 中 等 教 育 和 培 训 ( 免 试 ), 学 制 2 年 ( 三 ) 短 期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学 制 3-6 个 月 第 四 十 二 条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的 教 育 和 培 训 所 需 经 费, 以 及 伙 食 补 助 费, 列 入 市 级 财 政 预 算, 按 东 莞 市 退 役 士 兵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承 训 院 校 应 当 根 据 退 役 士 兵 所 学 技 能 和 市 场 需 求, 优 先 推 荐 退 役 士 兵 就 业 第 七 章 创 业 优 惠 第 四 十 四 条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工 商 优 惠 除 国 家 限 制 行 业 外, 自 其 首 次 在 工 商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之 日 起,3 年 内 免 收 管 理 类 登 记 类 和 证 照 类 等 有 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退 役 士 兵 自 主 创 业 采 用 其 他 市 场 主 体 形 式 的, 在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时 间 范 围 内 免 收 工 商 登 记 注 册 费 等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第 四 十 五 条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税 收 优 惠 ( 一 ) 对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在 3 年 内 按 每 户 每 年 9600 元 为 限 额 依 次 扣 减 其 当 年 实 际 应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 二 ) 对 商 贸 企 业 服 务 型 企 业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企 业 中 的 加 工 型 企 业 和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村 ( 社 区 ) 具 有 加 工 性 质 的 小 型 企 业 实 体, 在 新 增 加 的 岗 位 中, 当 年 新 招 用 自 主 就 业 退 役 士 兵, 与 其 签 订 1 年 以 上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并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在 3 年 内 按 实 际 招 用 退 役 士 兵 人 数 予 以 定 额 依 次 扣 减 营 业 税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定 额 标 准 为 每 人 每 年 6000 元 第 四 十 六 条 对 从 事 个 体 经 营 的 退 役 士 兵,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给 予 小 额 担 保 贷 款 扶 持, 从 事 微 利 项 目 的 给 予 财 政 贴 息 第 四 十 七 条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村 ( 社 区 ) 和 有 关 部 门 在 办 理 退 役 士 兵 及 其 随 调 ( 迁 ) 配 偶 子 女 落 户 时, 不 得 收 取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以 外 的 费 用 第 四 十 八 条 退 役 士 兵 退 出 现 役 一 年 内, 在 住 房 方 面 确 有 困 难 的,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应 当 予 以 扶 持 第 八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九 条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参 与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的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违 反 规 定 审 批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待 遇 的 ; ( 二 ) 在 审 批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中 出 具 虚 假 鉴 定 证 明 的 ; ( 三 ) 在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工 作 中 利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第 五 十 条 接 收 安 置 退 役 士 兵 的 单 位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兵 役 法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 改 革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的, 对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由 市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 改 革 )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提 请 市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对 国 有 及 国 有 控 股 和 国 有 资 本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和 市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园 区 管 委 会 ) 属 企 业, 按 照 涉 及 退 役 士 兵 人 数 乘 以 我 市 上 年 度 城 镇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10 倍 的 金 额 处 以 罚 款, 并 对 接 收 单 位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 一 ) 拒 绝 或 者 无 故 拖 延 执 行 市 人 民 政 府 下 达 的 安 排 退 役 士 兵 工 作 任 务 的 ; ( 二 ) 未 依 法 与 退 役 士 兵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聘 用 合 同 的 ; ( 三 ) 与 残 疾 退 役 士 兵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或 人 事 关 系 的 - 13 -

第 五 十 一 条 退 役 士 兵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安 置 待 遇 的, 由 市 民 政 局 取 消 其 相 关 安 置 待 遇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实 施 后, 国 家 和 省 相 关 政 策 作 出 调 整 的, 按 国 家 和 省 的 政 策 执 行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民 政 局 牵 头 负 责 解 释 - 14 -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的 通 知 东 府 2015 109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东 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业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21 日 第 一 条 为 了 奖 励 在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活 动 中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公 民 和 组 织, 调 动 广 大 科 技 工 作 者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加 快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促 进 我 市 科 技 事 业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396 号 ) 广 东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办 法 ( 粤 府 令 第 61 号 ) 和 广 东 省 专 利 奖 励 办 法 ( 粤 府 令 第 202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 以 下 简 称 市 政 府 ) 设 立 东 莞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 以 下 简 称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 奖 励 在 科 技 领 域 进 行 原 始 创 新 研 发 投 入 集 成 创 新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及 在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产 业 化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创 造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或 社 会 效 益 的 公 民 或 组 织, 并 对 获 得 国 家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和 专 利 奖 的 项 目 进 行 再 奖 励 市 政 府 所 属 部 门 不 再 设 立 科 学 技 术 奖 第 三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申 报 评 审 和 授 予, 实 行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不 受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的 非 法 干 涉 第 四 条 市 政 府 设 立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主 要 职 责 是 审 议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工 作 的 重 大 问 题, 审 定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结 果 第 五 条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的 组 织 工 作, 并 指 导 市 科 协 开 展 项 目 具 体 评 审 工 作 第 二 章 奖 项 设 置 和 申 请 条 件 第 六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设 以 下 奖 项 : ( 一 ) 市 长 奖, 设 技 术 成 果 类 市 长 奖 和 荣 誉 类 市 长 奖 ( 二 ) 研 发 投 入 突 出 贡 献 奖 ( 三 ) 科 技 进 步 奖, 设 一 等 奖 二 等 奖 和 三 等 奖 ( 四 ) 专 利 奖, 设 专 利 金 奖 专 利 优 秀 奖 和 外 观 设 计 优 秀 奖 第 七 条 技 术 成 果 类 市 长 奖 授 予 在 当 代 科 学 技 术 前 沿 有 重 要 贡 献, 在 科 技 创 新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转 化 和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中, 对 本 市 经 济 建 设 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特 殊 贡 献 的 公 民 或 组 织 在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中 产 生

第 八 条 荣 誉 类 市 长 奖 授 予 下 列 公 民 : ( 一 ) 在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中 取 得 重 大 突 破, 对 产 业 发 展 企 业 成 长 和 科 技 管 理 有 突 出 贡 献, 并 在 我 市 注 册 的 企 业 中 担 任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总 裁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企 业 家 ( 二 ) 在 应 用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等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中 贡 献 突 出 的, 并 在 我 市 注 册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里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或 者 技 术 开 发, 起 到 领 军 作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第 九 条 研 发 投 入 突 出 贡 献 奖 授 予 上 年 度 研 发 投 入 经 费 超 过 1 亿 元, 并 在 全 市 排 名 前 十 位 的 企 业 或 科 研 机 构 第 十 条 科 技 进 步 奖 授 予 在 应 用 推 广 先 进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完 成 重 大 科 学 技 术 工 程 计 划 项 目 等 方 面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下 列 公 民 或 组 织 : ( 一 ) 技 术 开 发 类 : 在 应 用 技 术 的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中, 取 得 或 者 生 产 出 具 有 较 大 市 场 价 值 产 生 了 显 著 经 济 效 益 的 产 品 技 术 工 艺 材 料 设 计 和 生 物 新 品 种 等, 并 应 用 推 广 的 ( 二 ) 社 会 公 益 类 : 在 环 境 保 护 医 疗 卫 生 现 代 农 业 交 通 运 输 公 共 安 全 自 然 资 源 调 查 和 合 理 利 用 科 技 决 策 咨 询 自 然 灾 害 监 测 预 报 和 防 治 等 社 会 公 益 性 科 学 技 术 事 业, 或 者 在 标 准 计 量 科 技 信 息 科 技 档 案 等 科 学 技 术 基 础 性 工 作 中 取 得 重 大 成 果 及 其 在 推 广 应 用 中 取 得 显 著 社 会 生 态 效 益 的 ( 三 ) 重 大 工 程 类 : 在 实 施 列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 的 重 大 基 础 建 设 工 程 科 学 技 术 工 程 等 工 程 项 目 中, 完 成 技 术 创 新, 保 障 重 大 工 程 达 到 省 内 领 先 水 平 的 该 类 奖 仅 授 予 组 织 第 十 一 条 专 利 奖 授 予 专 利 已 获 得 授 权 且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专 利 权 人, 且 该 专 利 已 实 施 并 取 得 显 著 的 社 会 效 益 或 者 经 济 效 益 第 三 章 申 报 评 审 与 授 予 第 十 二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由 公 民 或 组 织 自 行 申 报 申 请 人 同 一 项 目 不 得 重 复 申 请 奖 项 第 十 三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申 请 人 向 市 科 技 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二 ) 市 科 技 局 对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三 ) 市 科 技 局 指 导 委 托 市 科 协 组 织 评 审 市 科 协 按 照 东 莞 市 科 技 东 莞 工 程 资 助 项 目 专 家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和 市 科 技 局 的 指 导 意 见 组 织 评 审 ( 四 )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核 评 审 结 果, 提 出 拟 奖 名 单 及 等 级 ( 五 ) 市 科 技 局 将 拟 奖 名 单 在 东 莞 日 报 和 东 莞 市 科 技 局 网 站 公 示, 公 示 时 间 为 10 个 工 作 日 ( 六 ) 市 科 技 局 审 定 后 将 拟 奖 名 单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第 十 四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实 行 公 示 制 度,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五 条 参 与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评 审 的 专 家 和 工 作 人 员 按 照 东 莞 市 科 技 东 莞 工 程 资 助 项 目 专 家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的 要 求 执 行 相 关 回 避 和 对 评 审 专 家 的 构 成 申 报 项 目 的 技 术 内 容 及 评 审 情 况 等 予 以 保 密 的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市 长 奖 由 市 长 签 署 并 颁 发 证 书 和 奖 金, 研 发 投 入 突 出 贡 献 奖 科 技 进 步 奖 和 专 利 奖 由 市 政 府 颁 发 证 书 和 奖 金, 授 奖 证 书 不 作 为 科 技 成 果 权 属 的 依 据 第 十 七 条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奖 金 应 当 按 照 完 成 人 的 贡 献 大 小 分 配,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奖 金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获 奖 人 ( 单 位 ) 剽 窃 侵 夺 他 人 的 发 现 发 明 或 者 其 他 科 学 技 术 成 果 的, 由 市 科 技 局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撤 销 奖 励, 追 回 证 书 和 奖 金 第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提 供 虚 假 数 据 材 料, 以 其 他 手 段 骗 取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骗 取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由 市 科 技 局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停 止 申 请 人 申 请 资 格 3 年 已 评 奖 的,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撤 销 奖 励, 追 - 15 -

回 授 奖 证 书 和 奖 金 第 二 十 条 参 与 市 科 学 技 术 奖 申 报 评 审 审 定 的 有 关 专 家 和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的, 视 情 况 依 法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评 审 专 家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的, 按 照 东 莞 市 科 技 东 莞 工 程 资 助 项 目 专 家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科 技 局 负 责 解 释, 具 体 实 施 细 则 另 行 制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本 办 法 将 于 2017 年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中 期 评 估, 如 有 需 要 将 再 行 调 整 我 市 此 前 出 台 的 有 关 政 策, 凡 与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均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特 殊 政 策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东 府 2015 110 号 各 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 市 府 直 属 各 单 位 : 现 将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特 殊 政 策 实 施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特 殊 政 策 实 施 办 法 东 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5 年 12 月 18 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快 实 施 人 才 东 莞 战 略, 构 建 人 才 型 城 市, 充 分 发 挥 各 类 特 色 人 才 在 加 快 转 型 升 级 建 设 幸 福 东 莞 实 现 高 水 平 崛 起 中 的 引 领 和 支 撑 作 用, 引 进 特 定 的 人 才 群 体, 聚 焦 特 色 的 行 业 产 业 和 领 域, 实 行 特 殊 的 政 策 措 施, 营 造 特 优 的 人 才 环 境,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的 特 色 人 才 包 括 在 我 市 实 施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推 进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过 程 中 重 点 发 展 的 行 业 产 业 领 域 紧 缺 急 需 或 做 出 相 应 贡 献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特 色 人 才 共 分 为 五 大 类, 包 括 : ( 一 ) 特 级 人 才, 是 指 具 有 突 出 的 学 术 造 诣 社 会 影 响 力 和 创 新 创 业 能 力 的 国 际 顶 尖 人 才, 或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经 认 定 评 定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二 ) 一 类 人 才, 是 指 获 得 相 关 国 家 级 特 别 份 量 的 省 级 荣 誉 奖 项 和 技 术 职 务 及 称 号, 或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经 认 定 评 定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三 ) 二 类 人 才, 是 指 获 得 相 关 省 部 级 特 别 份 量 的 市 级 荣 誉 奖 项 和 技 术 职 务 及 称 号 的, 或 一 类 人 才 中 相 应 国 家 级 荣 誉 奖 项 和 技 术 职 务 及 称 号 的 次 位, 或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重 要 贡 献 的 经 认 定 评 定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四 ) 三 类 人 才, 是 指 获 得 相 关 市 级 荣 誉 奖 项 和 技 术 职 务 及 称 号 的, 或 二 类 人 才 中 国 家 省 级 荣 誉 奖 项 和 技 术 职 务 及 称 号 的 次 位, 或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较 大 贡 献 的 经 认 定 评 定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 五 ) 四 类 人 才, 是 指 三 类 人 才 中 获 得 相 关 市 级 荣 誉 奖 项 和 技 术 职 务 及 称 号 的 次 位, 或 对 我 - 16 -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做 出 积 极 贡 献 的 经 认 定 评 定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同 时, 包 括 相 当 于 特 级 一 二 三 四 类 人 才 的 国 ( 境 ) 外 人 才 和 经 市 委 市 政 府 认 定 的 特 色 人 才 第 二 章 资 金 资 助 和 奖 励 第 三 条 科 研 配 套 资 助 ( 一 ) 国 家 级 人 才 配 套 资 助 对 于 中 央 千 人 计 划 国 家 特 支 计 划 等 国 家 级 荣 誉 和 奖 励, 在 我 市 申 报 并 成 功 入 选 的 人 才, 视 人 才 项 目 层 次 及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贡 献 等 情 况, 由 市 财 政 按 国 家 资 助 的 1:1 至 1:2 的 比 例 配 套 资 助 资 金 ; 由 市 外 迁 入 我 市 的 人 才, 视 人 才 项 目 层 次 及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贡 献 等 情 况, 由 市 财 政 按 国 家 资 助 的 1:0.5 至 1:1 的 比 例 配 套 资 助 资 金, 国 家 政 策 规 定 不 予 地 方 资 金 配 套 的 除 外 ( 二 ) 省 级 人 才 配 套 资 助 对 入 选 广 东 省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团 队 和 领 军 人 才 的 团 队 和 个 人, 视 人 才 项 目 层 次 及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贡 献 等 情 况, 由 市 财 政 按 省 财 政 资 助 1:0.5 至 1:1 比 例 给 予 配 套 资 助 国 家 省 政 策 规 定 不 予 地 方 资 金 配 套 的 除 外 获 得 其 他 省 级 国 家 级 或 以 上 荣 誉 和 奖 励 的, 可 采 用 一 事 一 议 的 方 式 报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研 定 配 套 资 助 事 宜 第 四 条 创 业 资 助 和 奖 励 ( 一 ) 对 获 得 我 市 引 进 创 新 科 研 团 队 项 目 立 项 的 团 队, 市 财 政 将 视 团 队 的 层 次 一 次 性 给 予 500 万 元 至 1000 万 元 的 立 项 资 助 ; 在 团 队 项 目 通 过 结 题 验 收 后, 我 市 将 从 税 收 贡 献 知 识 产 权 成 果 产 出 项 目 资 金 投 入 技 术 研 发 和 产 业 化 进 程 人 才 引 育 等 方 面 对 团 队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经 济 产 业 发 展 贡 献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并 一 次 性 给 予 不 高 于 其 立 项 资 助 经 费 额 度 的 奖 励 经 费 ( 二 ) 对 我 市 确 定 立 项 的 引 进 创 新 创 业 领 军 人 才, 给 予 100 万 元 至 200 万 元 创 新 创 业 启 动 资 金 扶 持 ; 项 目 实 施 2 年 后, 根 据 其 营 业 额 和 税 收 技 术 创 新 推 进 行 业 带 动 技 术 项 目 绩 效 高 层 次 人 才 聚 集 程 度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给 予 领 军 人 才 100 万 元 至 300 万 元 创 新 创 业 奖 励 第 五 条 创 业 扶 持 ( 一 ) 贷 款 贴 息 本 办 法 实 施 期 间, 特 色 人 才 在 我 市 通 过 银 行 贷 款 融 资 创 办 企 业 获 得 银 行 贷 款 的, 市 财 政 按 其 贷 款 期 内 实 际 支 付 利 息 最 高 不 超 过 70% 的 比 例 给 予 贴 息, 贴 息 时 间 最 长 不 超 过 两 年, 每 家 企 业 每 年 最 高 贴 息 100 万 元 ( 二 ) 场 租 补 贴 本 办 法 实 施 期 间, 特 色 人 才 在 我 市 创 办 企 业, 各 镇 街 ( 园 区 ) 要 对 本 辖 区 范 围 内 特 色 人 才 所 创 办 企 业 给 予 场 地 租 金 补 贴 每 家 企 业 纳 入 补 贴 范 围 的 场 地 面 积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0 平 方 米, 每 平 方 米 每 月 补 贴 额 不 超 过 30 元, 补 贴 期 限 不 超 过 2 年 第 三 章 生 活 待 遇 第 六 条 居 留 和 出 入 境 ( 一 ) 中 央 千 人 计 划 引 进 的 外 籍 人 才 及 其 随 迁 外 籍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申 请 在 中 国 永 久 居 留 的, 市 公 安 局 在 10 天 内 完 成 初 审 工 作 并 上 报 省 公 安 厅,50 天 内 发 放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其 他 类 别 特 色 人 才 及 其 随 迁 外 籍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符 合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申 请 条 件 的, 市 公 安 局 在 受 理 申 请 的 两 个 月 内 完 成 初 审 上 报 工 作 ( 二 ) 外 籍 人 才 及 其 随 迁 外 籍 配 偶 和 未 成 年 子 女, 尚 未 获 得 外 国 人 永 久 居 留 证, 可 以 办 理 2-5 年 的 居 留 许 可, 在 居 留 许 可 的 有 效 期 内 多 次 出 入 境, 并 提 供 签 证 到 期 提 醒 服 务 ( 三 ) 为 特 色 人 才 及 其 家 属 开 放 快 速 绿 色 通 道, 快 速 办 理 外 国 人 就 业 证 居 留 许 可 等 相 关 证 件, 相 关 业 务 必 须 在 其 提 交 申 请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办 结 居 留 许 可 有 效 期 可 放 宽 至 2 年 以 上 ( 四 ) 市 车 管 部 门 开 通 绿 色 通 道, 对 与 我 国 签 订 互 相 认 可 的 境 外 驾 驶 证, 特 色 人 才 凭 通 行 证 或 - 17 -

护 照 在 我 市 居 住 和 工 作 证 明, 优 先 办 理 境 外 驾 驶 证 换 发 国 内 驾 驶 证 业 务 第 七 条 落 户 ( 一 ) 特 色 人 才 落 户 东 莞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简 化 程 序, 优 化 办 理, 并 对 没 有 加 入 其 它 国 籍 和 没 有 在 国 外 定 居 的 人 员,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可 以 选 择 工 作 属 地 房 产 属 地 所 在 社 区 落 户 属 华 侨 身 份 的, 由 市 外 事 侨 务 局 优 先 办 理 ( 二 ) 打 破 以 落 户 东 莞 为 依 据 的 政 策 限 制, 在 我 市 就 业 创 业 人 才 可 凭 劳 动 合 同 社 保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完 税 凭 证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等 证 明 材 料 申 请 享 受 我 市 住 房 奖 励 等 人 才 资 助 政 策 第 八 条 住 房 ( 一 ) 租 住 人 才 公 寓 鼓 励 各 镇 ( 街 道 ) 园 区 企 业 建 设 高 层 次 人 才 公 寓, 为 工 作 关 系 在 本 市, 且 尚 未 在 本 市 购 买 商 品 住 宅 房 的 人 才, 提 供 租 住 人 才 公 寓 优 惠 ( 二 ) 租 房 补 贴 对 于 来 莞 工 作, 且 尚 未 在 本 市 购 买 商 品 住 宅 房, 也 未 申 请 人 才 公 寓 的, 可 申 请 租 房 补 贴 租 住 商 品 住 宅 房, 补 贴 年 限 不 超 过 三 年 特 级 人 才 可 享 受 每 月 最 高 5000 元 租 房 补 贴, 一 类 人 才 可 享 受 每 月 最 高 3000 元 租 房 补 贴, 二 类 人 才 可 享 受 每 月 最 高 2500 元 租 房 补 贴, 三 类 人 才 可 享 受 每 月 最 高 2000 元 租 房 补 贴, 四 类 人 才 可 享 受 每 月 最 高 1500 元 租 房 补 贴 ( 三 ) 购 房 补 贴 特 色 人 才 (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 未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享 受 过 房 改 房 解 困 房 安 居 房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或 参 加 单 位 内 部 集 资 建 房 等 购 房 优 惠 政 策, 并 未 在 本 市 购 买 过 商 品 住 宅 房, 在 获 得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称 号 后, 为 解 决 特 色 人 才 在 莞 住 房 问 题, 以 本 人 ( 或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 名 义 在 本 市 首 次 购 买 商 品 住 宅 房, 按 特 色 人 才 类 别 给 予 购 房 补 贴 特 级 人 才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250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一 类 人 才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二 类 人 才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50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三 类 人 才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100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四 类 人 才 给 予 最 高 不 超 过 30 万 元 购 房 补 贴 购 房 补 贴 从 成 为 特 色 人 才 的 当 年 起 接 受 申 请, 从 成 功 申 请 的 下 一 年 起 按 5 年 等 额 发 放 第 九 条 医 疗 ( 一 ) 特 色 人 才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可 在 我 市 任 意 一 间 二 级 ( 含 按 二 级 管 理 ) 以 上 医 院 享 受 绿 色 通 道 服 务, 快 速 便 捷 就 医 ( 二 ) 为 特 色 人 才 每 年 提 供 一 次 健 康 体 检 服 务, 制 定 个 性 化 保 健 方 案, 提 供 健 康 咨 询 健 康 评 估 健 康 干 预 等 服 务, 为 期 三 年 ( 三 ) 特 色 人 才 在 市 定 点 医 院 就 医 时, 由 导 医 护 士 全 程 陪 同, 并 帮 助 办 理 门 诊 急 诊 住 院 等 手 续, 如 遇 病 情 比 较 严 重 的 疑 难 病 例, 优 先 安 排 专 家 会 诊, 提 供 优 质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第 十 条 社 保 ( 一 ) 引 进 的 境 外 人 才 及 其 配 偶 子 女, 凡 与 国 内 企 业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或 在 国 内 创 业 的, 在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出 台 前, 可 按 照 关 于 在 东 莞 市 就 业 的 港 澳 台 侨 及 外 籍 人 员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东 社 保 2010 44 号 ) 规 定, 将 在 我 市 就 业 的 境 外 人 才 纳 入 我 市 社 会 保 险 参 保 范 围 境 外 人 才 在 我 市 参 保 并 缴 费 后, 按 照 权 利 与 义 务 相 对 应 的 原 则, 其 各 项 保 险 的 相 关 待 遇 均 按 我 市 现 行 的 相 关 规 定 给 予 支 付 ( 二 )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的 用 人 单 位, 可 对 引 进 人 才 作 重 点 倾 斜,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提 高 其 企 业 年 金 单 位 缴 费 额 度 ; 尚 未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的 用 人 单 位 符 合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条 件 的, 可 优 先 为 引 进 特 色 人 才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再 逐 步 覆 盖 全 体 职 工 同 时, 用 人 单 位 也 可 以 为 其 办 理 商 业 补 充 保 险 ( 三 ) 特 色 人 才 在 我 市 工 作 服 务 期 间, 无 论 其 在 何 单 位 任 职, 不 受 单 位 参 保 形 式 的 限 制, 允 许 其 在 参 加 我 市 社 会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的 基 础 上 参 加 住 院 补 充 医 疗 保 险 及 医 疗 保 险 个 人 账 户, 享 受 相 应 的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并 允 许 其 未 在 本 市 就 业 的 配 偶 及 直 系 亲 属 以 灵 活 就 业 人 员 的 方 式 参 保 ( 四 ) 引 进 人 才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时, 参 加 企 业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累 计 缴 费 不 足 15 年 的, 可 由 用 人 单 位 按 相 关 规 定 为 其 进 行 补 缴 ( 五 ) 对 特 色 人 才 参 加 社 会 医 疗 保 险 ( 含 市 内 外 参 保 )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按 其 类 别 分 别 给 予 每 人 每 年 定 额 补 助 4000 元 3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 600 元, 补 助 年 限 不 超 过 三 年 第 十 一 条 税 收 - 18 -

( 一 ) 人 才 取 得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部 委 和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以 上 单 位, 以 及 外 国 组 织 国 际 组 织 颁 发 的 科 学 教 育 技 术 文 化 卫 生 体 育 环 境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奖 金, 免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二 ) 特 色 人 才 按 照 对 我 市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贡 献 程 度 按 其 上 一 年 度 所 缴 个 人 工 薪 收 入 所 得 税 地 方 留 成 部 分 80% 的 标 准 予 以 补 贴, 每 人 每 年 最 高 补 贴 不 超 过 50 万 元, 不 超 过 三 年 ( 三 ) 引 进 外 籍 人 才 以 非 现 金 或 实 报 实 销 形 式 取 得 的 住 房 补 贴 伙 食 补 贴 搬 迁 费 洗 衣 费, 暂 免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从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以 及 按 合 理 标 准 取 得 的 出 差 补 贴 语 言 训 练 费 子 女 教 育 费 等, 暂 时 免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第 十 二 条 通 关 ( 一 ) 回 国 定 居 或 来 华 工 作 连 续 一 年 以 上 ( 含 ) 的 特 级 一 二 类 人 才 进 境 时, 协 助 其 申 请 省 部 级 有 关 高 层 次 人 才 认 定 证 书, 并 在 取 得 认 定 后,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合 理 数 量 的 科 研 教 学 物 品, 海 关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免 税 验 放 进 境 规 定 范 围 内 合 理 数 量 的 自 用 物 品, 海 关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免 税 验 放 ; 可 以 申 请 从 境 外 运 进 自 用 机 动 车 辆 1 辆 ( 限 小 轿 车 越 野 车 9 座 及 以 下 的 小 客 车 ), 海 关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征 税 验 放 ( 二 ) 海 外 留 学 人 才 来 莞 创 办 的 企 业 属 于 国 家 鼓 励 发 展 的 投 资 项 目, 在 投 资 总 额 内 因 生 产 需 要 进 口 必 要 的 自 用 设 备 和 按 照 合 同 随 设 备 进 口 的 技 术 及 配 套 件 备 件, 除 国 家 规 定 不 予 免 税 的 商 品 外, 可 申 请 办 理 减 免 税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配 偶 安 置 ( 一 ) 引 进 人 才 配 偶 一 同 来 莞 并 愿 意 在 本 市 就 业 的, 按 照 双 向 选 择 的 原 则, 根 据 人 才 配 偶 原 就 业 情 况 及 个 人 条 件, 有 关 部 门 及 用 人 单 位 积 极 做 好 联 系 协 调 等 工 作 ( 二 ) 用 人 单 位 安 置 就 业 有 困 难 的, 各 级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积 极 帮 助 推 荐 就 业 第 十 四 条 子 女 入 学 ( 一 ) 特 色 人 才 子 女 入 学 时 可 在 特 色 人 才 工 作 单 位 或 落 户 所 在 的 镇 街 ( 园 区 ) 选 择 入 学, 由 市 或 镇 街 教 育 部 门 直 接 安 排 到 市 一 级 以 上 ( 含 市 一 级 )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中 小 学 就 读, 并 享 受 免 费 义 务 教 育 待 遇 ; 初 中 毕 业 生 可 按 本 市 户 籍 学 生 待 遇 报 考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 二 ) 其 他 人 才 子 女 在 入 学 时 除 通 过 积 分 制 途 径 申 请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学 校 外, 还 可 按 企 业 投 资 规 模 和 税 收 贡 献 等 按 分 配 指 标 数 优 先 安 排 入 读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公 办 学 校 ( 三 ) 引 进 人 才 子 女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优 先 受 理 办 结 第 十 五 条 薪 酬 ( 一 ) 用 人 单 位 参 照 引 进 人 才 回 国 或 来 莞 前 的 收 入 水 平, 协 商 确 定 引 进 人 才 的 合 理 薪 酬, 可 不 受 国 内 薪 酬 体 系 的 限 制 ( 二 ) 用 人 单 位 及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对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可 实 施 期 权 股 权 和 企 业 年 金 等 中 长 期 激 励 方 式 第 十 六 条 其 他 ( 一 ) 在 我 市 各 级 行 政 办 事 窗 口 可 享 受 绿 色 通 道, 快 速 便 捷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 二 ) 免 费 游 览 东 莞 市 纳 入 政 府 定 价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景 区 ( 三 ) 其 他 新 增 服 务 ( 四 ) 国 家 省 市 对 引 进 人 才 的 其 他 待 遇 规 定,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章 日 常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人 才 的 认 定 评 定 工 作 由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统 筹 领 导,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由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以 下 简 称 市 人 才 办 ) 负 责, 具 体 业 务 工 作 由 市 人 才 办 会 同 相 关 单 位 共 同 实 施 第 十 八 条 每 两 年 编 制 一 次 人 才 目 录, 基 本 明 确 顶 尖 人 才 国 家 省 和 市 级 的 荣 誉 奖 项 和 技 术 职 务 及 称 号 的 范 围, 为 人 才 认 定 评 定 提 供 标 准 和 依 据 第 十 九 条 各 级 优 秀 的 人 才 达 到 或 接 近 高 一 级 别 特 色 人 才 标 准 的, 均 可 以 申 请 高 一 级 别 特 色 - 19 -

人 才 评 审, 由 市 人 才 办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经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报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确 定 为 高 一 级 别 特 色 人 才 第 二 十 条 人 才 在 同 类 优 惠 政 策 符 合 多 种 优 惠 层 级 的, 只 可 以 享 受 一 种 优 惠 形 式, 不 可 以 重 复 享 受 人 才 同 时 符 合 多 个 人 才 层 级 的, 按 照 其 最 高 人 才 层 级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但 其 自 愿 按 照 低 人 才 层 级 申 请 的, 不 可 以 按 照 高 人 才 层 级 再 次 申 请 ; 人 才 层 级 提 升 后,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标 准 的, 按 照 不 重 复 得 利 的 原 则 调 整 相 关 人 才 优 惠 标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建 立 健 全 人 才 资 助 奖 励 和 补 贴 等 支 出 效 益 监 管 和 绩 效 评 价 制 度 通 过 第 三 方 评 估 等 形 式, 对 人 才 团 队 的 产 业 化 和 成 果 化 进 行 考 核, 不 断 提 高 人 才 团 队 引 进 培 养 的 科 学 性 针 对 性 和 实 效 性 第 二 十 二 条 建 立 支 持 特 色 人 才 创 新 创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激 励 与 保 护 机 制, 鼓 励 特 色 人 才 创 新 成 果 知 识 产 权 化, 推 动 特 色 人 才 的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优 先 在 东 莞 实 现 产 业 化 和 资 本 化, 并 为 其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优 先 服 务 和 重 点 保 护 第 二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再 享 受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有 关 资 助 奖 励 和 生 活 待 遇 : ( 一 ) 在 申 报 各 级 财 政 扶 持 资 金 各 类 人 才 计 划 和 科 技 项 目, 以 及 从 事 科 学 研 究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的 ; ( 二 ) 因 个 人 原 因 或 工 作 变 动 不 在 东 莞 工 作 的 ; ( 三 ) 其 他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的 情 形 其 中, 上 述 第 ( 一 ) 种 情 形 需 依 法 追 回 有 关 财 政 资 助 奖 励 补 贴 及 荣 誉 称 号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明 确 的 人 才 生 活 待 遇, 按 照 属 地 原 则, 由 所 在 镇 ( 街 道 ) 园 区 职 能 部 门 提 供 相 应 服 务, 鼓 励 通 过 购 买 社 会 服 务 提 升 人 才 服 务 质 量 第 二 十 五 条 引 才 奖 励 对 为 我 市 引 进 特 级 人 才 一 类 人 才 二 类 人 才 三 类 人 才 和 四 类 人 才 的 企 业 社 会 组 织 和 非 全 额 财 政 核 拨 的 事 业 单 位, 每 引 进 1 名 按 其 人 才 层 次 分 别 给 予 50 万 元 20 万 元 10 万 元 5 万 元 2 万 元 奖 励 每 个 单 位 每 年 最 高 可 获 50 万 元 奖 励 各 镇 街 园 区 对 其 辖 区 范 围 内 招 才 引 智 工 作 突 出 的 村 ( 社 区 ) 和 企 业 可 适 当 予 以 奖 励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指 特 色 人 才, 应 在 2013 年 3 月 13 日 后 来 莞 工 作 或 创 业, 且 年 龄 应 未 满 60 周 岁 ( 年 龄 计 算 以 申 报 当 年 1 月 1 日 为 限 ) 有 特 别 突 出 贡 献 者, 年 龄 条 件 可 适 当 放 宽 第 二 十 七 条 党 政 机 关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列 入 认 定 评 定 对 象 有 突 出 贡 献 者, 经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同 意 后, 列 入 认 定 评 定 对 象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东 莞 市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有 效 期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认 定 评 定 的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适 用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特 殊 政 策 暂 行 办 法 ( 东 委 发 2013 8 号 ); 其 后 认 定 评 定 的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适 用 本 办 法 附 件 :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目 录 (2016 年 -2017 年 ) 附 件 : 东 莞 市 特 色 人 才 目 录 (2016 年 -2017 年 ) 第 一 条 荣 誉 称 号 的 认 定 范 围 1. 诺 贝 尔 奖 获 得 者 ; 第 一 章 特 级 人 才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