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 第 六 屆 義 大 盃 全 國 餐 旅 督 導 達 人 競 賽 主 辦 單 位 : 義 守 大 學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016 年 5 月 6 日 ( 五 )
目 錄 壹 活 動 目 的 P0 貳 活 動 說 明 P0 參 競 賽 項 目 P03 肆 報 名 方 式 P03 伍 獎 勵 P03 陸 比 賽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P04 柒 競 賽 內 容 與 報 到 地 點 P05 ( 一 )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P06~P07 1. 競 賽 流 程 P06. 評 分 標 準 P07 ( 二 )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P08 1. 競 賽 流 程 P08. 評 分 標 準 P08 ( 三 )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P09~P10 1. 競 賽 流 程 P09. 評 分 標 準 P10 捌 交 通 資 訊 P11 附 件 一 義 大 盃 全 國 餐 旅 督 導 達 人 競 賽 報 名 表 P1~13 附 件 二 餐 飲 服 務 評 分 標 準 P14~18 附 件 三 客 房 服 務 評 分 標 準 P19~1 1
第 六 屆 義 大 盃 全 國 餐 旅 督 導 達 人 競 賽 活 動 企 劃 壹 活 動 目 的 一 提 升 大 專 院 校 暨 高 中 職 學 生 旅 館 暨 餐 飲 之 服 務 水 準 與 專 業 形 象, 以 提 升 未 來 於 餐 飲 與 旅 館 之 競 爭 力 二 增 進 各 大 專 院 校 暨 高 中 職 餐 旅 相 關 科 系 師 生 互 動 及 交 流 三 精 進 餐 旅 人 督 導 管 理 專 業 與 技 術 四 展 現 餐 旅 人 管 理 創 新 五 凝 聚 餐 旅 人 團 隊 合 作 精 神 貳 活 動 說 明 : 一 主 辦 單 位 : 義 守 大 學 觀 光 餐 旅 學 院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二 協 辦 單 位 : 高 雄 義 大 皇 家 酒 店 義 大 天 悅 飯 店 三 承 辦 單 位 : 義 守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學 會 四 比 賽 時 間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五 比 賽 地 點 : 義 守 大 學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六 參 加 對 象 :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暨 高 中 職 餐 旅 相 關 科 系 在 學 學 籍 學 生 七 競 賽 分 組 : 分 為 大 專 校 院 組 及 高 中 職 組 每 校 每 系 / 科 至 多 可 報 名 隊, 共 僅 接 受 共 0 隊 報 名, 每 隊 參 賽 成 員 需 有 四 人 競 賽 內 容 分 成 餐 飲 服 務 與 客 房 服 務 兩 部 份, 每 部 份 參 賽 隊 伍 需 派 兩 名 選 手 參 加 競 賽 八 活 動 聯 絡 人 :( 餐 飲 ) 餐 旅 二 劉 芮 琪 0911-634-543 ( 客 務 ) 李 品 萱 0931-55-856 e-mail:isuhm@isu.edu.tw 註 :facebook 公 開 網 頁 網 址 http://www.facebook.com/isuhm
參 競 賽 項 目 : 分 為 餐 飲 服 務 與 客 房 服 務 兩 部 份 : ㄧ 餐 飲 服 務 ( 一 ) 用 餐 前 準 備 用 餐 中 服 勤 與 膳 後 處 理 ( 二 ) 飲 料 調 製 ( 三 )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二 客 房 服 務 肆 報 名 方 式 ( 一 ) 房 務 清 潔 作 業 與 缺 失 檢 查 ( 二 ) 客 房 服 務 與 問 題 解 決 一 即 日 起 開 始 接 受 報 名, 至 105 年 4 月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報 名 表 先 以 e mail 傳 至 指 定 信 箱 (e mail:isuhm@isu.edu.tw ), 待 主 辦 單 位 確 定 參 賽 資 格 後, 將 以 e mail 另 行 通 知, 此 時 再 請 劃 撥 報 名 費 用, 每 隊 收 取 報 名 費 用 新 台 幣 一 百 元 整 (e mail 回 覆 比 照 報 名 先 後 順 序 排 序 ) 二 報 名 費 劃 撥 截 止 時 間 為 :105 年 4 月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00 前, 若 未 如 期 劃 撥 者, 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劃 撥 帳 號 :0041860 0016777, 戶 名 : 義 守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請 將 收 據 黏 貼 至 報 名 表 上, 並 傳 真 至 07 6577056( 請 註 明 義 守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收 ) 三 如 參 賽 者 同 時 報 名 參 賽 第 五 屆 義 大 盃 全 國 托 盤 達 人 競 賽, 請 勿 將 報 名 資 料 一 併 寄 送 傳 真, 也 請 分 開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於 即 日 起 開 始 105 年 4 月 日 ( 五 ) 前 報 名 完 成, 如 未 能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伍 獎 勵 分 為 大 專 校 院 組 及 高 中 職 組 : 一 第 一 名 : 獎 盃 一 座 獎 狀 乙 張 二 第 二 名 : 獎 盃 一 座 獎 狀 乙 張 三 第 三 名 : 獎 盃 一 座 獎 狀 乙 張 四 優 勝 若 干 名 ( 依 報 名 隊 伍 多 寡 而 定 ): 獎 狀 乙 張 五 佳 作 若 干 名 ( 依 報 名 隊 伍 多 寡 而 定 ): 獎 狀 乙 張 3
陸 比 賽 規 定 及 注 意 事 項 : 一 競 賽 賽 程 由 主 辦 單 位 統 一 分 配 競 賽 場 次, 不 得 擅 自 更 動 ; 特 殊 狀 況 ( 與 其 它 競 賽 項 目 時 間 衝 突 等 ) 經 由 大 會 評 審 長 同 意 後, 始 可 更 動 出 賽 順 序 二 競 賽 所 需 之 設 備 器 具 材 料 菜 單 等 均 由 大 會 提 供 參 賽 選 手 請 自 行 準 備 口 布 服 務 巾 開 瓶 ( 罐 ) 器 點 菜 單 ( 紙 ) 筆 等 三 參 賽 人 員 請 遵 守 專 業 人 員 服 裝 儀 容 標 準, 請 參 考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服 裝 相 關 規 範 服 裝 儀 容 不 符 合 餐 旅 服 務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標 準 者, 不 接 受 報 到 及 應 考 參 賽 服 裝 上 不 得 顯 示 任 何 學 校 之 標 誌 與 名 稱 ( 請 參 考 圖 片 ) 男 生 : 著 淺 色 襯 衫 深 色 背 心 深 色 長 褲 及 領 結 女 生 : 著 淺 色 襯 衫 深 色 背 心 深 色 窄 裙 及 領 結 ( 房 務 參 賽 者 請 著 深 色 長 褲 ) 四 比 賽 內 容 包 含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與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兩 部 份 五 參 賽 人 員 應 於 比 賽 前 詳 閱 本 規 範 相 關 內 容, 以 避 免 違 規 或 操 作 錯 誤 事 情 發 生 六 參 賽 人 員 須 注 意 安 全, 預 防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七 賽 程 分 為 上 午 場 及 下 午 場, 報 到 時 間 請 參 閱 競 賽 流 程 ; 參 賽 人 員 請 於 比 賽 當 日 之 指 定 時 間, 統 一 至 義 大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報 到 檢 錄 處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依 服 務 人 員 安 排 選 手 休 息 準 備 區 等 候, 再 由 服 務 同 學 帶 至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進 行 客 房 服 務 比 賽 八 報 到 時 請 出 示 學 生 證 或 其 它 法 定 學 生 身 份 證 明 九 參 賽 人 員 於 應 檢 錄 報 到 時 間, 遲 到 15 分 鐘 以 上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報 到 開 幕 後 可 暫 時 離 開 會 場, 但 出 賽 前 30 分 鐘 需 返 回 各 比 賽 會 場 ( 義 大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或 國 際 會 館 ) 再 次 報 到 確 認, 評 審 長 賽 前 點 名 未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十 報 到 完 畢 後, 由 評 審 長 宣 布 注 意 事 項, 宣 佈 比 賽 開 始 十 一 比 賽 中 不 得 與 其 它 參 賽 人 員 交 談 如 有 冒 名 頂 替 等 違 規 行 為 者 以 棄 權 處 理 十 二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電 子 通 信 設 備 進 場,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十 三 計 時 結 束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所 有 操 作 十 四 離 場 時,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非 自 備 用 品 出 場 十 五 所 有 選 手 務 必 出 席 頒 獎 典 禮, 缺 席 者 將 以 棄 權 論, 將 由 下 一 名 遞 補 十 六 已 完 成 報 名 的 隊 伍, 不 得 更 換 隊 員, 十 七 比 賽 有 任 何 疑 義, 依 大 會 評 審 裁 決 辦 理 十 八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係 依 大 會 現 場 公 布 或 說 明 為 主 4
柒 競 賽 內 容 與 報 到 地 點 : 一 競 賽 流 程 ( 一 ) 正 確 比 賽 場 次 及 時 間 表 將 在 前 一 星 期 公 告 於 義 守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系 網 最 新 消 息 ; 時 間 及 賽 程 若 有 更 動, 皆 依 當 天 大 會 公 告 為 主 時 間 項 目 地 點 備 註 8:30~9:00 上 午 參 賽 者 報 到 及 簽 到 義 大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9:00~9:30 開 幕 式 義 大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9:30~10:30 第 一 場 10:30~11:30 第 二 場 11:30~1:30 第 三 場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餐 服 教 室 房 務 教 室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餐 服 教 室 房 務 教 室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餐 服 教 室 房 務 教 室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1:00~1:30 下 午 參 賽 者 報 到 及 簽 到 各 比 賽 會 場 1:30~13:00 中 午 休 息 飲 調 教 室 午 餐 請 自 理 13:00~14:00 第 四 場 14:00~15:00 第 五 場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餐 服 教 室 房 務 教 室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餐 服 教 室 房 務 教 室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15:00~16:00 閉 幕 典 禮 活 動 中 心 5 樓 頒 獎 備 註 :1. 上 午 場 選 手 於 8:30 報 到 ; 下 午 場 選 手 於 1:00 報 到. 報 到 地 點 :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 義 大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1F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 義 大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1F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 先 至 義 大 餐 旅 營 運 中 心 報 到 後, 再 由 服 務 人 員 帶 至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比 賽 3. 休 息 地 點 : 餐 飲 競 賽 : 營 運 中 心 飲 料 調 製 教 室 客 房 競 賽 :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1F ( 二 ) 選 手 一 律 在 指 定 身 分 檢 錄 時 間, 進 行 報 到 手 續 及 服 裝 儀 容 檢 查 5
( 一 )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一 競 賽 流 程 ( 一 ) 聞 哨 音, 代 表 計 時 開 始 ( 二 ) 競 賽 流 程 : 餐 飲 服 務 競 賽 參 賽 動 作 競 賽 要 點 競 賽 時 間 事 前 準 備 參 賽 選 手 至 供 應 台 取 器 具, 並 先 行 設 置 工 作 台 ( 含 桌 裙 ) 至 供 應 台 取 器 具 餐 具 擦 拭 桌 面 擺 放 兩 人 份 單 點 菜 單 擺 設 依 照 評 分 標 準 計 分 計 時 暫 停, 評 審 計 分 個 人 服 裝 儀 容 工 作 台 準 備 與 安 全 器 具 擦 拭 桌 面 擺 設 分 工 合 作 1 分 鐘 佔 總 分 40% 3 分 鐘 服 勤 中 迎 接 賓 客 並 協 助 入 座 餐 前 飲 料 介 紹 與 製 備 飲 料 知 識 製 備 與 善 後 提 供 飲 料 與 吧 檯 復 原 菜 單 介 紹 並 依 照 賓 客 需 求 填 寫 點 菜 單 依 照 點 菜 單 內 容 調 整 客 用 餐 具 依 照 評 分 標 準 計 分 計 時 暫 停, 評 審 計 分 善 後 處 理 準 備 托 物 將 客 用 桌 面 上 器 具 清 除 托 盤 上 肩 行 進 至 洗 滌 區 卸 下 器 具 工 作 台 復 原 依 照 評 分 標 準 計 分 比 賽 結 束, 評 審 計 分 協 助 顧 客 點 單 應 變 與 溝 通 能 力 餐 具 調 整 分 工 合 作 客 用 桌 面 收 拾 托 盤 上 肩 善 後 處 理 分 工 合 作 15 分 鐘 佔 總 分 50% 5 分 鐘 9 分 鐘 佔 總 分 10% 5 分 鐘 6
二 評 分 標 準 : 1. 評 分 項 目 : 評 分 項 目 服 裝 及 儀 態 說 明 依 參 賽 者 整 體 造 型 為 評 分 標 準 ; 請 著 正 式 服 裝 並 配 掛 服 務 巾 儀 態 表 現 是 否 端 正 托 盤 姿 勢 及 平 穩 度 托 盤 拿 法 取 物 姿 勢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與 安 全 持 托 盤 行 進 中 之 平 穩 度, 液 體 是 否 溢 出 容 器 物 品 是 否 掉 落 打 破 安 全 與 衛 生 需 維 持 個 人 工 作 台 與 餐 具 之 整 潔 度 與 安 全 溝 通 表 達 與 服 務 正 確 度 餐 桌 擺 設 內 容 之 正 確 度 不 少 ( 多 ) 拿 物 品 餐 點 知 識 與 溝 通 能 力 菜 單 由 大 會 提 供 飲 料 製 備 依 照 顧 客 點 單 完 成 飲 料 製 備 與 裝 飾, 飲 料 單 由 大 會 提 供 並 完 成 吧 檯 清 理 工 作 完 成 時 間 競 賽 完 成 之 時 間 可 快 步, 不 可 跑 步 成 績 計 算 : 採 缺 失 扣 分, 評 審 依 照 操 作 過 程 及 完 成 後 結 果, 缺 失 處 予 以 扣 分 ; 其 中 完 成 時 間 分 數, 以 全 體 參 賽 者 成 績 排 序 後, 按 順 序 給 分, 再 依 各 評 分 項 目 比 例 計 分, 總 分 最 高 者 即 為 優 勝. 大 專 院 校 及 高 中 職 飲 料 調 製 單 飲 料 名 稱 成 份 調 製 法 裝 飾 物 杯 器 皿 鹹 狗 綠 色 蚱 蜢 教 父 神 風 特 攻 隊 45ml 伏 特 加 葡 萄 柚 汁 八 分 滿 0ml 綠 薄 荷 香 甜 酒 0ml 白 可 可 香 甜 酒 0ml 奶 精 45ml 蘇 格 蘭 威 士 忌 ½ oz 杏 仁 香 甜 酒 30ml 伏 特 加 酒 15ml 白 柑 橘 香 甜 酒 15ml 萊 姆 汁 直 接 注 入 法 鹽 口 杯 高 飛 球 杯 搖 盪 法 雞 尾 酒 杯 直 接 注 入 法 紅 櫻 桃 古 典 杯 搖 盪 法 檸 檬 片 古 典 杯 3. 競 賽 評 分 : 1. 計 時 : 由 評 審 長 口 令 開 始 計 時, 至 參 賽 選 手 舉 手 表 示 完 成 為 止. 缺 失 扣 分 : 評 審 檢 視 操 作 過 程 及 完 成 後 結 果, 缺 失 處 予 以 扣 分 3. 成 績 計 算 : 滿 分 100 分, 以 評 審 平 均 成 績 為 名 次 排 序 依 據 4. 同 分 參 酌 : 操 作 時 間 短 者 勝 出, 時 間 相 同 者, 名 次 並 列 7
( 二 )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一 競 賽 流 程 ( 一 ) 聞 哨 音, 代 表 計 時 開 始 ( 二 ) 競 賽 流 程 : 餐 飲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參 賽 動 作 競 賽 要 點 時 間 事 前 準 備 在 門 外 領 取 題 卡 與 答 案 紙, 作 為 考 試 題 目 選 手 聆 聽 清 楚 考 試 規 則 題 卡 上 共 有 三 題 ( 考 試 題 目 當 場 公 布 ) 1 分 鐘 進 入 場 內 觀 察 場 內 三 個 桌 面 上 的 餐 具 擺 設 依 題 卡 上 的 編 號 順 序 作 答 找 出 錯 誤 的 擺 設 將 錯 誤 的 地 方 標 示 在 答 案 紙 上 找 出 錯 誤 的 餐 具 擺 設 瞭 解 正 確 的 餐 服 與 菜 色 的 擺 設 對 應 5 分 鐘 結 束 交 出 答 案 紙, 並 到 指 定 地 點 等 候 評 審 評 分 計 時 暫 停, 評 審 計 分 3 分 鐘 註 :1. 督 導 檢 查 競 賽 題 目 卡 比 賽 當 日 給 予. 以 兩 人 為 一 組 進 行 二 評 分 標 準 : 1. 評 分 項 目 : 評 分 項 目 更 改 錯 誤 說 明 依 照 題 卡 及 實 際 桌 面, 標 示 答 案 紙 上 的 錯 誤, 共 三 題, 每 題 30 分 共 90 分 服 裝 儀 容 依 參 賽 者 整 體 造 型 為 評 分 標 準 共 10 分 三 附 則 1. 競 賽 賽 程 由 主 辦 單 位 統 一 分 配 競 賽 場 次, 所 有 參 賽 者 不 得 異 議. 參 賽 選 手 如 有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人 員 出 賽 時, 一 經 發 現 或 經 檢 舉 屬 實 者, 及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比 賽 之 權 力, 其 比 賽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3. 發 生 選 手 資 格 之 申 訴, 由 大 會 查 詢 該 選 手 之 身 分 4.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參 賽 選 手 應 隨 身 攜 帶 學 身 分 證, 以 便 查 核 5. 各 場 比 賽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比 賽 與 否 由 評 審 會 同 大 會 裁 定 6. 被 取 消 資 格 或 棄 權 中 途 退 出 比 賽 之 選 手, 其 比 賽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亦 不 列 入 名 次 7. 大 會 有 權 決 定 比 賽 時 間 是 否 提 早 或 延 後 舉 行, 以 便 活 動 順 利 進 行 8
( 四 )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ㄧ 競 賽 流 程 : 1. 此 表 所 列 時 間 為 暫 訂, 將 依 報 名 人 數 再 做 最 後 調 整, 時 間 及 賽 程 若 有 更 動, 皆 依 當 天 大 會 公 告 為 主 房 務 清 潔 作 業 與 缺 失 檢 查 客 房 服 務 與 問 題 解 決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參 賽 內 容 競 賽 要 點 競 賽 時 間 請 參 照 以 下 第 四 點 競 賽 程 序 兩 張 單 人 床 或 一 張 雙 人 床 鋪 床 整 理, 考 前 抽 籤 決 定 床 型 (40%); 以 及 客 房 清 潔 作 業 10 項 缺 失 檢 查 (30%) 依 照 評 分 標 準 計 分 計 時 暫 停, 評 審 計 分 a. 客 衣 送 洗 3 項 客 房 服 務 與 問 題 b. 擦 鞋 服 務 解 決, 測 驗 選 手 房 務 c. 開 夜 床 服 務 服 務 客 房 服 務 危 d. 房 務 客 務 英 文 會 話 機 處 理 應 變 能 力 以 e. 客 房 服 務 相 關 問 題 之 情 境 模 擬 與 及 問 題 解 決 能 力 問 題 解 決 (30%) 依 照 評 分 標 準 計 分 計 時 暫 停, 評 審 計 分 0 分 鐘 佔 總 分 70% 10 分 鐘 10 分 鐘 佔 總 分 30% 5 分 鐘 場 地 復 原 10 分 鐘. 競 賽 程 序 : a. 進 場 時, 至 義 大 國 際 學 舍 一 館 預 備 b. 聽 評 審 口 令, 計 時 開 始 3. 項 目 一 :[ 實 作 ] 房 務 清 潔 作 業 與 缺 失 檢 查 項 目 a. 衛 生 清 潔 墊 鋪 設 ( 四 角 之 鬆 緊 帶 應 勾 入 床 墊 下 且 鋪 設 平 整 ) b. 第 一 層 床 單 正 面 鋪 設, 且 四 角 應 按 規 定 整 齊 摺 入 床 墊 下, 床 單 四 角 平 整, 且 三 邊 床 單 順 著 床 沿 平 整 內 折 c. 單 人 床 部 分 : 請 參 照 職 訓 局 餐 服 丙 級 證 照 之 單 人 房 規 範 來 做 床 雙 人 床 部 分 : 請 參 照 職 訓 局 餐 服 丙 級 證 照 之 雙 人 房 規 範 來 做 床 d. 枕 頭 鋪 設 ( 單 人 床 兩 顆, 開 口 朝 內 側, 以 門 口 的 方 向 為 基 準 ) e. 床 罩 需 確 實 鋪 設 整 齊, 切 出 標 準 線 條 f. 傢 俱 清 潔 g. 客 房 備 品 補 充 9
h. 客 房 地 板 清 潔 i. 浴 室 清 潔 ( 包 含 馬 桶 洗 手 台 地 磚 浴 缸 淋 浴 間 玻 璃 與 垃 圾 筒 清 潔 ) j. 浴 室 備 品 補 充 k. 浴 室 地 板 清 潔 l. 除 塵 m. 餐 具 清 潔 n. 玻 璃 清 潔 4. 項 目 二 :[ 口 試 ] 客 房 服 務 與 問 題 解 決 客 房 服 務 與 問 題 解 決, 口 試 題 目 包 含 : a. 客 衣 送 洗 程 序 b. 擦 鞋 服 務 c. 開 夜 床 服 務 內 容 d. 房 務 客 務 英 文 會 話 ( 高 中 職 組 不 考 ) e. 客 房 服 務 相 關 問 題 之 情 境 模 擬 與 問 題 解 決 二 評 分 標 準 1. 計 時 : 由 評 審 口 令 開 始 計 時, 至 參 賽 選 手 舉 手 表 示 完 成 為 止. 缺 失 檢 查 扣 分 表 與 說 明 請 參 閱 附 件 三 10
玖 義 守 大 學 交 通 示 意 圖 交 通 路 線 的 內 容 如 下 義 守 大 學 本 部 校 址 : 高 雄 市 大 樹 區 學 城 路 一 段 1 號 ( 沿 路 皆 有 義 守 大 學 指 示 路 標 ) 交 通 :(1) 南 下 國 道 1 號 (355KM) 楠 梓 交 流 道 往 大 社 方 向 出 口 後 興 楠 路 左 轉 看 到 可 利 亞 時 往 左 中 山 路 直 走 上 山 入 口 ( 大 覺 寺 前 ) 左 轉 上 山, 約 十 分 鐘 的 車 程 即 可 到 達 () 北 上 國 道 10 號 仁 武 交 流 道 下 第 個 十 字 路 口 水 管 路 右 轉 至 義 大 二 路 ( 新 高 5 線 ) 左 轉 即 可 到 達 (3) 南 下 國 道 10 號 仁 武 交 流 道 下 至 水 管 路 左 轉 至 義 大 二 路 ( 新 高 5 線 ) 左 轉 即 可 到 達 義 守 大 學 分 部 校 址 :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角 宿 村 義 大 路 8 號 交 通 :(1) 南 下 國 道 1 號 (355KM) 楠 梓 交 流 道 往 旗 山 楠 梓 出 口 左 轉 省 道 台 線 往 旗 山 方 向 4.5 公 里, 約 5 分 鐘 車 程 () 北 上 國 道 1 號 下 楠 梓 交 流 道 (357KM) 沿 著 高 速 公 路 旁 便 道 直 行 至 旗 楠 路 右 轉 台 線 往 旗 山 方 向 4.5 公 里, 約 5 分 鐘 車 程 (3) 國 道 1 號 岡 山 交 流 道 下 轉 縣 道 186 號 往 燕 巢 方 向 7.5 公 里, 約 10 分 鐘 車 程 (4) 國 道 10 號 燕 巢 交 流 道 下 過 省 道 台 號 即 可 到 達 義 守 大 學 燕 巢 分 部 義 守 大 學 分 部 至 本 部 路 線 : 義 大 路 至 角 宿 路 左 轉 至 旗 楠 公 路 後 左 轉 在 第 1 個 紅 綠 燈 路 口 右 轉 沿 國 道 10 號 下 平 面 道 路 直 走 至 大 社 中 山 路 左 轉 至 觀 音 山 風 景 區 看 到 上 山 入 口, 約 十 分 鐘 的 車 程 即 可 到 達 相 關 交 通 資 訊 請 至 本 校 總 務 處 網 頁 查 閱 http://www.isu.edu.tw 接 駁 車 : 義 大 客 運 時 刻 表 及 路 線 官 網 : www.edabus.com.tw( 上 車 請 告 知 司 機 要 到 義 大 校 園 ) 11
第 六 屆 義 大 盃 全 國 餐 旅 督 導 達 人 競 賽 報 名 表 附 件 一 ㄧ 第 一 隊 報 名 資 料 組 別 大 專 校 院 組 高 中 職 組 學 校 隊 名 隊 長 科 系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手 機 e-mail 聯 絡 手 機 指 導 老 師 車 型 ( 車 號 ) 第 一 隊 報 名 資 料 與 競 賽 內 容 編 號 性 別 姓 名 聯 絡 手 機 競 賽 內 容 隊 員 一 餐 飲 服 務 隊 員 二 隊 員 三 餐 飲 服 務 客 房 服 務 隊 員 四 備 註 報 名 e-mail:isuhm@isu.edu.tw 客 房 服 務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 至 105/4/( 五 )17:00 截 止 傳 真 : 07-6577056 ( 請 註 明 給 義 守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劃 撥 帳 號 收 據 聯 貼 處 1
二 第 二 隊 報 名 資 料 附 件 一 組 別 大 專 校 院 組 高 中 職 組 學 校 隊 名 隊 長 科 系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手 機 e-mail 聯 絡 手 機 指 導 老 師 車 型 ( 車 號 ) 第 二 隊 報 名 資 料 與 競 賽 內 容 編 號 性 別 姓 名 聯 絡 手 機 競 賽 內 容 隊 員 一 餐 飲 服 務 隊 員 二 隊 員 三 餐 飲 服 務 客 房 服 務 隊 員 四 備 註 報 名 e-mail:isuhm@isu.edu.tw 客 房 服 務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 至 105/4/( 五 )17:00 截 止 傳 真 : 07-6577056 ( 請 註 明 給 義 守 大 學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 劃 撥 帳 號 收 據 聯 貼 處 13
附 件 二 第 一 部 份 : 職 業 道 德 衛 生 與 安 全 扣 分 標 準 : 項 目 應 檢 者 崗 位 編 號 : 試 題 組 別 編 號 : 扣 分 標 準 ( 次 ) 1 3 4 1. 冒 名 頂 替 者 41. 有 作 弊 事 實 者 41 3. 故 意 毀 壞 測 試 場 所 機 具 物 料 者 41 4. 擅 離 市 場 或 自 行 變 換 檢 定 崗 位, 不 聽 勸 告 者 41 5. 未 考 慮 工 作 安 全, 釀 成 災 害 者 41 職 業 道 德 衛 生 與 安 全 6. 未 遵 守 測 試 場 規 定, 經 勸 導 無 效 者 41 7. 有 吸 煙 嚼 檳 榔 嚼 口 香 糖 等 情 形 者 41 8. 有 打 架 滋 事 等 情 形 者 41 9. 有 辱 駡 監 評 人 員 之 情 形 者 41 10. 與 人 相 互 交 談 者 41 11. 服 裝 儀 容 未 依 規 定 者 41 1. 未 按 題 意 或 題 序 操 作 者 如 註 三 總 分 註 一 : 凡 違 反 11 項 者, 直 接 不 允 許 應 考 註 二 : 凡 違 反 1~10 項 者, 一 律 扣 41 分, 以 不 及 格 論 處 註 三 : 凡 違 反 1 項 者, 扣 該 題 之 最 高 配 分 14
第 二 部 份 : 服 務 檯 佈 置 類 別 項 目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 次 ) 1 3 4 餐 廳 技 能 項 工 作 區 準 備 工 作 1. 未 檢 查 服 務 檯 之 穩 定 度. 選 擇 服 務 檯 檯 布 尺 寸 不 當 3. 未 固 定 服 務 檯 檯 布 或 固 定 位 置 損 傷 設 備 4. 取 用 桌 裙 未 進 行 桌 圍 之 量 測 5. 桌 裙 轉 角 處 未 穩 定 6. 固 定 桌 裙 針 距 不 在 15~0 公 分 之 間 7. 桌 裙 頭 尾 接 合 處 未 穩 定 8. 佈 置 過 程 中, 桌 裙 掉 落 地 面 未 拾 起 9. 完 成 桌 裙 後, 未 再 檢 視 服 務 檯 全 面 之 安 全 性 10. 桌 面 與 桌 裙 之 接 合 處 不 平 整 11. 參 賽 者 未 能 分 工 合 作 1. 完 成 之 檯 布 或 桌 裙 呈 反 面 13. 完 成 之 服 務 檯 佈 置 未 達 整 體 美 觀 與 工 整 14.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者, 計 有 ( 請 以 文 字 簡 述 事 項 ): 15. 指 定 時 間 內 未 能 完 成 事 項 者, 計 有 ( 請 以 文 字 簡 述 事 項 ) 10 總 分 1. 扣 分 標 準 以 違 反 項 目 內 容 為 評 審 標 準, 各 項 之 件 次 人 次 部 份 可 重 複 扣 分.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30 分 ) 15
第 三 部 份 : 西 式 餐 桌 擺 設 類 項 別 目 餐 廳 技 能 項 西 式 餐 桌 準 備 工 作 飲 料 調 製 西 式 餐 桌 擺 設 扣 分 項 目 1. 未 檢 查 工 作 檯 平 穩 度. 搬 運 餐 具 行 進 間, 妨 礙 他 人 工 作 進 行 3. 選 擇 四 方 餐 桌 檯 布 尺 寸 不 當 4. 口 布 摺 疊 不 符 合 衛 生 清 潔, 或 尺 寸 未 達 桌 面 大 小 5. 口 布 摺 疊 外 觀 不 工 整 6. 未 逐 一 擦 式 餐 具 及 器 皿 7. 自 公 共 用 材 區 至 服 務 檯 間, 未 以 長 方 托 盤 運 送 物 件 8. 自 公 共 用 材 區 至 服 務 檯 間, 操 持 長 方 托 盤 上 肩 不 穩 健 9. 服 務 檯 至 四 方 餐 桌 間, 未 能 運 用 圓 托 盤 運 送 物 件 10. 服 務 檯 至 四 方 餐 桌 間, 操 持 圓 托 盤 不 穩 健 11. 參 賽 者 默 契 不 佳 或 無 團 隊 合 作 1. 未 能 熟 練 調 製 雞 尾 酒. 雞 尾 酒 調 製 順 序 錯 誤 4 3. 雞 尾 酒 調 製 配 方 錯 誤 4 4. 雞 尾 酒 調 製 過 程 衛 生 安 全 堪 慮 5. 裝 飾 物 錯 誤 或 未 製 作 4 6. 吧 台 調 製 區 未 保 持 整 潔 4 扣 分 ( 次 ) 7. 在 時 效 內 未 完 成 作 業 要 求 者, 計 有 ( 請 以 文 字 簡 述 事 項 ): 10 1. 鋪 設 檯 布 之 動 作 不 正 確 或 不 優 雅. 鋪 設 檯 心 布 之 動 作 不 正 確 或 不 優 雅 3. 完 成 之 檯 布 或 檯 心 布 呈 反 面 4 4. 餐 具 備 品 準 備 超 過 足 夠 完 成 測 試 量 4 5. 餐 具 備 品 作 業 過 程 中, 未 能 盡 量 保 持 安 靜 4 6. 餐 具 備 品 作 業 過 程 中 掉 落 地 面 7. 擺 設 拿 取 餐 具 時, 未 達 安 全 衛 生 標 準 8. 未 能 以 口 布 定 位 9. 未 能 熟 練 使 用 分 叉 匙 派 送 麵 包 10. 未 能 以 愉 悅 態 度 派 送 麵 包 11. 無 法 回 答 客 人 之 問 題 4 1. 過 程 中 或 完 成 擺 設 時, 未 達 整 體 美 觀 與 工 整 4 1 3 4 13. 未 依 題 意 佈 置 妥 當 者, 計 有 ( 請 以 文 字 簡 述 事 項 ): 10 14. 在 時 效 內 未 完 成 作 業 要 求 者, 計 有 ( 請 以 文 字 簡 述 事 項 ): 10 15. 違 反 安 全 衛 生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者, 計 有 ( 請 以 文 字 簡 述 事 項 ): 4 16
類 別 項 目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 次 ) 1 3 4 總 分 1. 扣 分 標 準 以 違 反 項 目 內 容 為 評 審 標 準, 各 項 之 件 次 人 次 部 份 可 重 複 扣 分.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60 分 ) 17
第 四 部 份 : 西 式 餐 桌 善 後 作 業 類 別 項 目 扣 分 項 目 扣 分 ( 次 ) 1 3 4 1. 收 取 餐 具 時, 未 分 類 放 置 或 過 程 凌 亂. 未 能 整 齊 收 拾 摺 疊 檯 布 於 公 共 用 材 區 或 布 巾 類 收 善 處 餐 廳 技 能 項 西 式 餐 桌 善 後 作 業 3. 自 公 共 用 材 區 至 服 務 檯 間, 未 能 以 長 方 托 盤 運 送 物 件 4. 自 公 共 用 材 區 至 服 務 檯 間, 操 持 長 方 托 盤 上 肩 不 穩 健 5. 服 務 檯 至 四 方 餐 桌 間, 未 能 運 用 圓 托 盤 運 送 物 件 6. 服 務 台 至 四 方 餐 桌 間, 操 持 圓 托 盤 不 穩 健 7. 在 時 效 內 未 完 成 作 業 要 求 者, 計 有 ( 請 以 文 字 簡 述 事 項 ): 10 總 分 1. 扣 分 標 準 以 違 反 項 目 內 容 為 評 審 標 準, 各 項 之 件 次 人 次 部 份 可 重 複 扣 分. 扣 分 小 計 ( 最 多 扣 10 分 ) 說 明 : 1. 本 評 審 表 適 用 於 第 一 二 三 題 四 個 崗 位 應 檢 者 評 分 作 業 進 行 監 評 人 員 應 在 開 始 評 分 前, 確 認 正 確 之 應 檢 者 崗 位 編 號 應 檢 者 姓 名 試 題 組 別 編 號, 缺 考 者 於 欄 內 註 明 缺 考 字 樣. 凡 違 反 監 評 內 容 者, 請 在 該 項 方 格 內 以 正 字 記 錄 違 反 次 數, 並 於 各 項 小 計 扣 分 欄 內 填 記 各 單 項 違 反 次 數 及 扣 分 相 乘 之 扣 分 總 合 3. 每 一 位 應 檢 人 應 檢 3 題, 四 位 監 評 人 員 之 平 均 扣 分 總 計 超 過 40 分 ( 未 含 ) 者 為 不 及 格 4. 同 一 動 作 過 程 與 成 品 呈 現 之 錯 誤, 得 重 複 記 錄 扣 分 5. 第 三 部 分 扣 滿 40 分 者 即 紀 錄 為 不 及 格 6. 前 三 名 團 體 之 總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60 分 總 表 比 賽 項 目 選 手 1 3 4 第 一 部 分 : 職 業 道 德 衛 生 與 安 全 扣 分 標 準 第 二 部 分 : 服 務 檯 佈 置 第 三 部 分 : 西 式 餐 桌 擺 設 第 四 部 份 : 西 式 餐 桌 善 後 作 業 Total 18
附 件 三 (1) 計 時 : 由 評 審 口 令 開 始 計 時, 至 參 賽 選 手 舉 手 表 示 完 成 為 止 () 缺 失 檢 查 扣 分 : 評 審 檢 視 督 導 過 程 及 完 成 後 結 果, 參 賽 者 發 現 缺 失 處 予 以 扣 分 (3) 第 一 部 分 扣 41 分 者, 即 紀 錄 為 不 及 格 (4) 前 三 名 團 體 之 總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60 分 第 一 部 份 : 職 業 道 德 衛 生 與 安 全 評 分 標 準 職 業 道 德 衛 生 與 安 全 評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 次 ) 1. 冒 名 頂 替 者 41. 有 作 弊 事 實 者 41 3. 故 意 毀 壞 測 驗 場 所 機 具 物 料 者 41 4. 擅 離 試 場 或 自 行 變 換 檢 定 崗 位, 不 聽 勸 告 者 41 5. 未 考 慮 工 作 安 全 釀 成 災 害 者 41 6. 未 遵 守 大 會 規 定, 經 勸 導 無 效 者 41 7. 有 吸 煙 嚼 檳 榔 嚼 口 香 糖 等 情 形 者 41 8. 有 辱 罵 評 審 人 員 之 情 形 者 41 9. 留 長 指 甲 超 出 指 肉 未 保 持 指 甲 之 清 潔 與 衛 生 者 41 10. 未 摘 除 手 上 之 裝 飾 物 品 者 ( 如 手 鍊 戒 指 佛 珠 等 41 11. 服 裝 儀 容 未 依 規 定 者 41 1. 與 人 相 互 交 談 者 41 註 一 : 凡 違 反 1~ 項 者, 直 接 不 允 許 應 考 註 二 : 凡 違 反 3~1 項 者, 一 律 扣 41 分, 以 不 及 格 論 處 發 現 次 數 小 計 19
第 二 部 份 : 房 務 清 潔 作 業 檢 查 評 分 標 準 房 務 督 導 檢 查 評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 次 ) 1. 選 擇 錯 誤 尺 寸 備 品 使 用. 未 拉 床 3. 碰 過 床 緣 後 未 洗 手 清 潔 發 現 次 數 小 計 4. 鋪 放 清 潔 墊 時, 未 將 四 角 鬆 緊 帶 扣 入 床 墊 ; 或 未 保 持 平 整 5. 單 人 床 / 雙 人 床 : 鋪 放 第 一 層 床 單, 未 將 正 面 朝 上 ; 或 未 保 持 四 角 與 床 沿 三 邊 平 整 6. 單 人 床 : 鋪 放 第 二 層 床 單, 未 將 反 面 朝 上 ; 或 未 將 床 單 前 頭 部 分 預 留 約 一 呎 雙 人 床 : 羽 毛 被 需 迅 速 正 確 鋪 設, 被 套 正 面 朝 外, 被 套 開 口 朝 向 床 尾 7. 單 人 床 鋪 放 第 三 層 床 單, 未 將 正 面 朝 上 ; 或 未 保 持 床 單 前 頭 部 分 平 整 對 齊 床 墊 前 頭 邊 緣 雙 人 床 : 被 套 尾 端 綁 繩 不 綁, 自 然 垂 下, 並 且 羽 毛 被 不 外 露 8. 單 人 床 : 未 將 第 二 層 床 單 前 頭 反 折 兩 次 包 覆 毛 毯 與 第 三 層 的 床 單 ; 或 未 預 留 枕 頭 的 空 間 雙 人 床 : 羽 毛 被 頭 端 鋪 至 枕 頭 邊, 約 距 離 床 沿 5-30 公 分, 反 折 整 齊 9. 單 人 床 完 成 鋪 放 第 三 層 床 單 後, 床 面 整 體 與 四 角 未 達 到 平 整 美 觀 之 功 能 雙 人 床 : 床 面 整 體 與 四 角 未 達 到 平 整 美 觀 之 功 能 10. 裝 入 枕 頭 套 內 之 枕 形, 四 角 稜 角 難 辨 鬆 軟 無 狀 11. 枕 頭 放 置 位 置, 未 靠 床 頭 板 ; 或 未 擺 放 整 齊 1. 枕 頭 開 口 方 向 與 折 處 位 置 未 按 照 規 定 枕 頭 鋪 設 ( 雙 人 床 四 顆, 開 口 朝 中 央, 折 口 向 下 ; 單 人 床 兩 顆, 開 口 朝 內 側, 以 門 口 的 方 向 為 基 準 ) 13. 床 罩 未 確 實 鋪 設 整 齊, 未 切 出 標 準 線 條 14. 床 罩 邊 緣 下 垂 到 地 上 15. 枕 頭 表 面 不 平 整 枕 頭 位 置 未 對 正 16. 床 單 不 平 整 17. 床 未 推 回 原 位 18. 將 備 品 放 置 地 面 未 注 重 衛 生 19. 違 反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 例 : 觸 摸 頭 髮 臉 部, 或 流 汗 後, 汗 滴 到 被 單 等 ) 0
房 務 督 導 檢 查 評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 次 ) 0. 違 反 衛 生 相 關 事 項 ( 例 : 膝 蓋 跪 地 等 ) 1. 扣 分 標 準 以 違 反 項 目 內 容 為 評 審 標 準, 各 項 之 件 次 人 次 部 份 可 重 複 扣 分. 扣 分 小 計 ( 第 二 部 分 最 多 扣 40 分 ) 發 現 次 數 小 計 第 三 部 份 : 房 務 缺 失 檢 查 評 分 標 準 : 房 務 督 導 檢 查 評 分 項 目 扣 分 標 準 ( 次 ) 1. 客 房 備 品 補 充 不 完 善 3. 客 房 地 板 清 潔 不 完 善 ( 例 : 地 板 有 垃 圾 ) 3 3. 浴 室 玻 璃 清 潔 不 完 善 3 4. 浴 室 地 板 清 潔 不 完 善 ( 包 含 地 磚 與 垃 圾 筒 清 潔 ) 3 5. 浴 室 備 品 補 充 不 完 善 3 6. 浴 室 洗 手 台 清 潔 不 完 善 ( 有 水 漬 等 ) 3 7. 馬 桶 清 潔 不 完 善 ( 例 : 藥 劑 使 用 錯 誤 程 序 或 工 具 錯 誤 ) 3 8. 浴 缸 淋 浴 間 清 潔 不 完 善 ( 例 : 藥 劑 使 用 錯 誤 程 序 或 工 具 錯 誤 ) 3 9. 遺 留 物 處 理 不 當 3 10. 傢 俱 床 俱 或 餐 俱 有 灰 塵 3 1. 扣 分 標 準 以 違 反 項 目 內 容 為 評 審 標 準, 各 項 之 件 次 人 次 部 份 可 重 複 扣 分. 扣 分 小 計 ( 第 三 部 分 最 多 扣 30 分 ) 發 現 次 數 小 計 第 四 部 份 : 客 房 服 務 與 問 題 解 決 評 分 標 準 客 房 服 務 與 問 題 解 決 評 分 項 目 扣 分 ( 次 ) 裁 判 1 裁 判 裁 判 3 裁 判 4 1. 客 衣 送 洗 步 驟 擦 鞋 服 務 或 開 夜 床 服 務. 房 務 客 務 英 文 會 話 3. 客 房 服 務 相 關 問 題 之 情 境 模 擬 與 問 題 解 決 1. 抽 考 3 道 題 目, 每 題 答 對 滿 分 得 10 分, 評 審 依 回 答 題 目 情 況 扣 分 扣 分 標 準 以 違 反 項 目 內 容 為 評 審 標 準, 各 項 之 件 次 人 次 部 份 可 重 複 扣 分. 扣 分 小 計 ( 第 四 部 份 最 多 扣 30 分 ) 1
(3) 成 績 計 算 : 項 目 一 : 房 務 清 潔 作 業 與 缺 失 檢 查 整 理 成 績 計 算, 為 評 分 表 中 第 二 部 分 與 第 三 部 分 的 扣 分 成 績 小 計 項 目 二 : 客 房 服 務 與 問 題 解 決 成 績 計 算, 為 評 分 表 中 第 四 部 分 扣 分 成 績 小 計 客 房 服 務 競 賽 總 成 績, 以 滿 分 100 分 減 去 項 目 一 扣 分, 再 減 去 項 目 二 扣 分, 最 後 再 減 去 職 業 道 德 衛 生 與 安 全 扣 分 ( 為 評 分 表 中 第 一 部 分 扣 分 成 績 小 計 ), 所 得 即 為 總 成 績 總 成 績 若 為 同 分, 以 房 務 清 潔 作 業 缺 失 檢 查 完 成 時 間 越 短 者 獲 勝 (4) 其 它 相 關 規 定 : 1. 參 賽 者 如 有 不 符 規 定 之 項 目 時, 一 經 發 現 或 經 檢 舉 屬 實 者, 即 取 消 該 繼 續 比 賽 之 權 利, 其 已 賽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發 生 選 手 資 格 之 申 訴, 當 場 檢 查 後, 由 大 會 查 詢 該 選 手 之 學 籍 3.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參 賽 選 手 應 隨 身 攜 帶 學 生 證, 以 便 查 證 4. 各 場 比 賽 如 遇 特 殊 情 形, 比 賽 與 否 由 評 審 會 同 大 會 裁 定 5. 被 取 消 資 格 或 棄 權 中 途 退 出 比 賽 之 選 手, 其 已 賽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亦 不 列 入 名 次 6. 大 會 有 資 格 決 定 比 賽 的 時 間 是 否 提 早 或 延 後 舉 行, 以 便 活 動 可 以 順 利 進 行 7. 第 三 部 分 扣 滿 41 分 者 即 紀 錄 為 不 及 格 8. 前 三 名 團 體 之 總 成 績 不 得 低 於 6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