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六 十 五 届 世 界 卫 生 大 会 A65/35 临 时 议 程 项 目 18.2 2012 年 3 月 29 日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秘 书 处 的 报 告 1.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章 程 1 要 求, 须 向 联 合 国 大 会 提 交 年 度 报 告, 该 报 告 由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组 织 行 政 首 长 转 呈 其 理 事 机 构 2. 总 干 事 向 卫 生 大 会 提 交 该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七 次 年 度 报 告 2 该 报 告 已 于 2011 年 12 月 由 联 合 国 大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审 议 关 于 联 合 国 大 会 就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需 要 修 订 世 卫 组 织 职 员 细 则 的 建 议 作 出 的 决 定, 已 向 执 委 会 另 行 提 出 报 告 3 涉 及 的 主 题 内 容 是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的 薪 酬 问 题 执 行 委 员 会 在 2012 年 1 月 举 行 的 第 130 届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EB130.R15 和 EB130.R16 号 决 议, 确 认 对 职 员 细 则 做 出 的 相 关 修 订 4 执 委 会 还 注 意 到 了 本 报 告 的 前 一 版 本 5 3.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概 述 如 下 两 个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都 适 用 的 服 务 条 件 流 动 /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办 法 4. 现 行 的 流 动 和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办 法 是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在 1989 年 确 立 的 大 会 在 其 第 44/198 号 决 议 中 批 准 了 这 个 办 法, 作 为 1989 年 对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条 件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后 产 生 的 一 揽 子 措 施 的 组 成 部 分 自 那 时 以 来, 委 员 会 对 该 办 法 进 行 了 数 次 审 查 以 评 估 其 运 行 情 况, 并 除 其 他 事 项 外, 对 大 会 提 出 的 一 些 关 切 问 题 作 出 回 应 1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 章 程 和 议 事 规 则 纽 约, 联 合 国,1987 年 (ICSC/1/Rev.1), 第 17 条 2 2011 年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补 编 第 30 号 ( 文 件 A66/30)( 会 议 室 备 有 副 本 ) 3 文 件 EB130/28 4 关 于 这 些 决 议 和 通 过 决 议 后 对 秘 书 处 的 财 政 和 行 政 影 响, 请 见 文 件 EB130/28 和 EB130/2012/REC/1 5 见 文 件 EB130/27 和 EB130/2012/REC/2,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摘 要 记 录, 第 三 部 分
5.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于 2009 年 设 立 了 一 个 工 作 组, 由 委 员 会 其 秘 书 处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委 员 会 人 力 资 源 网 各 组 织 和 工 作 人 员 联 合 会 代 表 组 成 依 照 其 职 责 权 限, 工 作 组 将 在 考 虑 多 重 因 素 后 对 该 办 法 及 其 业 务 进 行 评 估, 以 确 定 它 是 否 一 直 朝 着 达 到 目 的 和 意 图 方 向 迈 进 6. 根 据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除 其 他 技 术 问 题 外 作 出 的 决 定, 该 工 作 组 向 委 员 会 第 七 十 二 届 会 议 提 交 了 一 份 内 含 合 并 建 议 的 报 告 如 下 : 流 动 /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办 法 (a) 各 组 织 应 确 定 各 自 支 付 流 动 和 艰 苦 津 贴 的 最 佳 方 法 ; (b) 请 其 秘 书 处 在 经 订 正 的 办 法 实 行 的 时 间 超 过 典 型 任 期 时 ( 即 不 早 于 2015 年 对 数 额 进 行 第 三 次 审 查 之 时 ) 再 次 评 估 该 办 法 对 流 动 的 影 响 ; (c) 根 据 大 会 第 65/248 号 决 议 的 规 定, 委 员 会 请 各 组 织 和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与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密 切 合 作, 系 统 收 集 数 据 并 就 这 类 数 据 提 出 报 告 这 种 协 作 努 力 将 能 使 分 析 具 体 津 贴 和 其 他 贯 穿 各 领 域 的 举 措 ( 如 统 一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的 服 务 条 件 ) 的 使 用 情 况 和 影 响 的 工 作 变 得 更 有 意 义 7. 此 外,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对 艰 苦 条 件 工 作 地 点 分 类 系 统 和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的 指 定 作 出 决 定 流 动 艰 苦 条 件 和 不 搬 运 津 贴 审 查 8.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在 第 七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对 流 动 艰 苦 条 件 和 不 搬 运 津 贴 调 整 因 素 应 用 情 况 的 分 析 报 告 会 议 考 虑 了 多 种 方 案 并 决 定 : (a)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流 动 津 贴 和 不 搬 运 津 贴 各 增 长 2.5%,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b) 对 在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服 务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额 外 不 带 家 属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应 按 艰 苦 条 件 流 动 和 不 搬 运 津 贴 同 样 的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2
危 险 津 贴 9.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对 以 名 为 危 险 津 贴 的 津 贴 办 法 取 代 危 害 津 贴 问 题 做 出 了 决 定, 这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工 作 人 员 面 临 高 风 险 的 特 别 情 况 委 员 会 除 其 他 外 还 进 一 步 决 定 : (a) 将 国 际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的 危 险 津 贴 数 额 定 为 每 月 1600 美 元,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b) 请 其 秘 书 处 研 究 确 定 当 地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危 险 津 贴 数 额 的 方 法, 并 就 此 在 2012 年 第 七 十 五 届 会 议 做 出 报 告 ; (c) 在 进 行 审 查 之 前, 作 为 临 时 措 施, 将 危 险 津 贴 数 额 定 为 适 用 的 当 地 一 般 事 务 薪 金 表 中 点 净 额 的 25%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审 查 10.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会 同 联 合 国 合 办 工 作 人 员 养 恤 基 金 秘 书 处, 开 始 对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进 行 审 查, 它 首 次 对 养 恤 基 金 的 固 定 福 利 计 划 与 美 国 联 邦 雇 员 退 休 制 度 进 行 对 比 11. 委 员 会 指 出, 由 于 两 种 养 恤 金 制 度 之 间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因 而 很 难 计 算 收 入 替 代 率, 作 为 向 前 迈 出 的 一 步, 请 制 定 清 晰 准 确 的 方 法, 解 释 如 何 对 此 进 行 比 较 12.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请 其 秘 书 处 继 续 分 两 个 阶 段 审 查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 (a) 制 定 比 较 两 种 制 度 的 方 法 ; (b) 全 面 审 查 应 计 养 恤 金 薪 酬 方 法 业 绩 管 理 13. 大 会 在 第 63/251 号 决 议 中 强 调 制 订 更 好 区 分 业 绩 水 平 的 机 制 的 重 要 性, 并 要 求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与 各 组 织 密 切 合 作, 确 定 可 行 的 业 绩 奖 励 办 法, 并 向 大 会 提 交 经 更 新 的 业 绩 管 理 框 架 因 此, 委 员 会 决 定 继 续 审 查 业 绩 管 理 问 题, 并 要 求 其 秘 书 处 更 新 其 在 1997 年 制 定 的 业 绩 管 理 指 南, 强 调 文 化 和 环 境 以 及 组 织 的 最 高 层 人 员 为 维 持 此 种 环 境 必 须 发 挥 领 导 作 用 3
14.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其 秘 书 处 提 交 的 一 份 文 件, 其 中 载 有 其 与 各 组 织 和 工 作 人 员 的 协 商 结 果, 并 列 出 了 更 新 框 架 的 要 素 委 员 会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这 一 框 架 一 些 领 域 需 要 加 强, 例 如 应 更 加 强 调 高 级 管 理 层 要 认 同, 并 作 出 强 有 力 的 承 诺, 为 实 施 有 效 的 业 绩 管 理 系 统 而 改 变 组 织 文 化 其 他 领 域 的 改 进 包 括 为 评 级 ( 应 较 为 简 单 ) 执 行 良 好 的 评 估 做 法 和 劳 动 力 规 划 提 供 更 多 的 指 导 人 们 普 遍 同 意, 该 框 架 应 是 基 于 价 值 的, 并 应 明 确 注 重 创 建 一 个 有 激 励 作 用 的 工 作 环 境 的 重 要 性 和 业 绩 文 化 的 定 义 还 对 财 政 奖 励 和 绩 优 晋 档 进 行 了 审 议, 并 得 出 结 论, 各 组 织 应 更 好 的 利 用 薪 金 表 中 现 有 各 项 规 定 15. 委 员 会 决 定 : (a) 将 经 修 订 框 架 提 交 大 会 批 准 ; (b) 在 下 一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绩 优 晋 档 的 问 题 教 育 补 助 金 方 法 : 领 取 补 助 金 年 龄 下 限 16. 为 回 应 联 合 国 系 统 行 政 首 长 协 调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委 员 会 说 明 了 领 取 教 育 补 助 金 年 龄 下 限 要 求 的 问 题 17.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从 2012 年 1 月 1 日 所 在 学 年 开 始 : (a) 现 行 领 取 资 格 要 求 应 修 正 如 下 : 年 龄 下 限 : 工 作 人 员 在 本 组 织 就 职, 其 子 女 在 初 等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教 育 机 构 全 时 求 学 为 这 一 标 准 之 目 的, 如 果 子 女 在 学 年 开 始 时 年 满 5 岁 或 以 上, 或 在 学 年 开 始 三 个 月 内 年 满 5 岁, 其 教 育 将 被 视 为 初 等 教 育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对 于 那 些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要 求 较 早 开 始 正 规 教 育 的 教 育 机 构, 可 以 接 受 较 低 年 龄 下 限 ; (b) 应 请 共 同 制 度 组 织 相 应 修 正 年 龄 下 限 的 要 求, 以 统 一 补 助 金 资 格 标 准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的 服 务 条 件 依 据 诺 贝 尔 梅 耶 原 则 确 定 薪 资 最 高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18. 根 据 大 会 第 44/198 号 决 议 为 其 规 定 的 任 务, 委 员 会 定 期 开 展 研 究, 依 据 诺 贝 尔 梅 耶 原 则 确 定 薪 资 最 高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此 种 研 究 需 要 比 较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的 整 套 报 酬 办 4
法, 这 可 能 替 代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现 有 的 参 照 制 度 对 若 干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和 目 前 的 参 照 制 度 美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系 统 进 行 了 报 酬 的 跨 国 比 较, 并 会 将 结 果 提 交 给 了 委 员 会 第 七 十 二 届 会 议, 供 其 审 议 和 指 导 19.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认 识 到 了 当 前 研 究 的 经 济 背 景, 注 意 到,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在 当 前 的 金 融 危 机 中 有 不 同 的 反 应 例 如, 一 些 国 家 采 取 暂 停 加 薪, 其 他 国 家 则 选 择 保 持 薪 酬 水 平 但 减 少 其 工 作 人 员 的 数 量 各 个 政 府 采 取 的 应 付 预 算 问 题 的 具 体 个 别 措 施 将 不 可 避 免 的 对 薪 酬 水 平 产 生 不 平 衡 的 影 响 因 此, 委 员 会 决 定 : (a) 当 前 的 诺 贝 尔 梅 耶 研 究 不 应 继 续 进 行, 注 意 到 比 较 结 果 显 示, 当 前 的 参 照 系 统 支 付 最 高 的 现 金 报 酬, 并 且 与 其 他 公 务 员 制 度 所 支 付 报 酬 的 百 分 比 差 异 似 乎 很 大, 无 法 被 其 他 报 酬 组 成 部 分 抵 消, 因 此 应 保 留 当 前 的 参 照 系 统 ; (b) 将 开 展 另 一 项 研 究, 在 预 定 于 2016 年 进 行 的 下 一 次 诺 贝 尔 梅 耶 研 究 前 确 定 薪 资 最 高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制 度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事 项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三 届 会 议 报 告 20. 作 为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系 统 运 作 的 一 部 分, 在 所 有 工 作 地 点 定 期 开 展 全 面 的 地 点 间 比 较 调 查 每 五 年 组 织 一 轮 此 种 调 查, 每 轮 调 查 在 所 有 总 部 工 作 地 点 与 基 线 调 查 同 时 开 始, 包 括 纽 约 和 华 盛 顿 特 区 在 此 方 面, 地 点 间 比 较 调 查 是 由 委 员 会 于 2010 年 9 月 和 10 月 在 日 内 瓦 伦 敦 马 德 里 蒙 特 利 尔 巴 黎 罗 马 维 也 纳 和 华 盛 顿 特 区 开 展 的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于 2011 年 1 月 在 第 三 十 三 届 会 议 审 查 了 调 查 分 析 情 况, 并 将 其 建 议 提 交 至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21. 委 员 会 决 定 : (a) 依 照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批 准 2010 年 地 点 间 比 较 调 查 结 果 ; (b)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 起, 在 确 定 各 自 工 作 地 点 差 价 调 整 数 等 级 时, 应 考 虑 到 2010 年 对 日 内 瓦 伦 敦 马 德 里 蒙 特 利 尔 巴 黎 罗 马 维 也 纳 和 华 盛 顿 特 区 的 调 查 结 果 ; 5
(c) 在 本 轮 调 查 中 应 增 加 对 保 加 利 亚 匈 牙 利 波 兰 和 罗 马 尼 亚 进 行 的 地 点 间 比 较 调 查 联 合 国 / 美 国 薪 酬 净 额 比 值 的 演 变 22. 委 员 会 根 据 大 会 的 一 项 长 期 授 权, 继 续 审 查 在 纽 约 的 联 合 国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薪 酬 净 额 与 华 盛 顿 特 区 的 美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系 统 中 可 比 职 位 雇 员 的 薪 酬 净 额 之 间 的 关 系 为 此, 委 员 会 每 年 跟 踪 联 合 国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和 美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系 统 中 可 比 职 位 人 员 薪 酬 水 平 出 现 的 变 化 以 及 与 这 种 比 较 有 关 的 其 他 变 化, 包 括 从 参 照 系 统 人 员 薪 酬 中 推 算 净 额 所 用 的 税 率 以 及 纽 约 和 华 盛 顿 特 区 两 地 生 活 费 之 间 的 关 系 23. 委 员 会 决 定 向 大 会 报 告,2011 年 日 历 年 在 纽 约 的 联 合 国 专 业 及 以 上 职 类 工 作 人 员 的 薪 酬 净 额 与 华 盛 顿 特 区 的 美 国 联 邦 公 务 员 系 统 中 可 比 职 位 雇 员 的 薪 酬 净 额 的 比 值 估 计 为 114.2 它 还 决 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最 近 五 年 (2007-2011 年 ) 的 现 行 比 值 平 均 水 平 估 计 数 为 114.0, 低 于 115 这 一 理 想 的 中 点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多 样 性 的 调 查 和 报 告 24. 在 其 第 64/231 号 决 议 中, 联 合 国 大 会 请 委 员 会 审 查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在 执 行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第 三 项 方 面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25. 委 员 会 收 到 了 一 份 关 于 共 同 制 度 各 组 织 多 样 性 政 策 的 审 查 报 告 委 员 会 获 悉, 各 组 织 实 施 了 一 些 政 策, 以 培 养 多 样 化 的 员 工 队 伍 此 类 政 策 包 括 : 性 别 平 等 残 疾 人 就 业 工 作 场 所 艾 滋 病 毒 / 艾 滋 病 问 题 和 地 域 平 衡 秘 书 处 报 告 了 共 同 制 度 较 大 组 织 在 地 域 平 衡 方 面 的 一 些 细 节 26. 委 员 会 决 定 : (a) 向 大 会 通 报 共 同 制 度 组 织 的 地 域 分 配 状 况 以 及 各 组 织 及 其 理 事 机 构 为 实 现 地 域 平 衡 而 正 在 采 取 的 行 动 ; (b) 研 究 招 聘 政 策, 以 向 各 组 织 建 议 更 有 利 于 多 样 性 的 措 施 ; (c) 日 后 对 多 样 性 进 行 广 泛 的 讨 论 6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和 其 他 当 地 招 聘 职 类 人 员 的 服 务 条 件 一 般 事 务 人 员 薪 金 调 查 方 法 审 查 27. 在 第 六 轮 总 部 薪 金 调 查 结 束 时, 委 员 会 根 据 其 章 程 第 11 条 开 始 审 查 总 部 和 非 总 部 一 般 最 佳 雇 佣 条 件 的 调 查 方 法 因 此, 委 员 会 第 六 十 六 届 会 议 成 立 了 工 作 组, 组 员 包 括 : 委 员 会 四 名 成 员 各 组 织 指 定 的 六 名 成 员 每 个 工 作 人 员 协 会 ( 即 联 合 国 系 统 国 际 职 工 会 协 调 会 公 务 员 协 会 联 合 会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公 务 员 联 合 会 ) 指 定 的 两 名 成 员 及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秘 书 处 多 名 代 表 批 准 方 法 28. 委 员 会 在 审 查 之 后, 核 准 了 经 修 订 的 方 法 一 和 方 法 二, 并 决 定 它 们 将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决 定, 为 执 行 进 行 的 准 备 工 作 应 立 即 展 开, 这 些 工 作 除 其 他 外 包 括 更 新 薪 金 调 查 手 册 提 供 培 训 更 新 用 于 分 析 数 据 的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外 地 服 务 条 件 统 一 共 同 制 度 中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工 作 人 员 的 服 务 条 件 29. 大 会 于 2010 年 批 准 了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修 养 框 架 的 主 要 内 容, 并 在 第 65/248 号 决 定 中 决 定 该 框 架 由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管 理 30.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决 定 : (a) 颁 布 准 予 修 养 旅 行 的 一 整 套 订 正 标 准 及 相 应 的 旅 行 频 率 和 条 件,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起 生 效 ; (b) 建 议 大 会 对 已 核 准 的 修 养 框 架 中 所 规 定 的 批 准 的 修 养 假 时 间 作 出 修 订, 将 连 续 5 个 工 作 日 改 为 连 续 5 个 日 历 日 加 所 批 准 的 旅 行 时 间 确 定 统 一 的 特 别 业 务 生 活 津 贴 标 准 31. 委 员 会 在 第 七 十 一 届 会 议 上, 就 统 一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的 服 务 条 件 提 出 了 若 干 建 议 这 些 建 议 包 括 一 直 采 用 特 别 业 务 方 法 并 正 向 工 作 人 员 支 付 特 别 业 务 生 活 津 贴 的 有 关 组 织 的 过 渡 安 排 大 会 第 65/248 号 决 议 核 准 了 这 些 建 议 7
32. 作 为 统 一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服 务 条 件 的 第 一 步, 会 议 决 定, 具 体 地 点 特 别 业 务 生 活 津 贴 数 额 由 委 员 会 与 各 组 织 和 各 工 作 人 员 联 合 会 咨 商 后 加 以 统 一, 作 为 当 前 被 指 定 为 工 作 地 点 的 每 一 地 点 的 统 一 特 别 业 务 生 活 津 贴 标 准 此 类 数 额 将 相 应 确 定 并 提 交 至 委 员 会 33. 委 员 会 决 定 : (a) 核 准 适 用 于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的 各 项 统 一 特 别 业 务 生 活 津 贴 标 准, 对 2012 年 1 月 1 日 到 2012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派 往 新 的 行 政 派 任 地 点 的 工 作 人 员, 标 准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生 效 对 现 有 工 作 人 员, 新 的 统 一 标 准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 起 生 效 ; (b) 在 过 渡 期 间 ( 也 就 是 一 直 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 ) 新 的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针 对 具 体 地 点 的 特 别 业 务 生 活 津 贴 数 额 及 其 颁 布 由 委 员 会 主 席 决 定 ; (c) 要 求 各 组 织 与 主 席 展 开 关 于 与 特 别 业 务 生 活 津 贴 标 准 相 关 的 所 有 政 策 问 题 的 磋 商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的 指 定 34. 委 员 会 在 第 七 十 三 届 会 议 上 决 定 : (a)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主 席 可 为 增 加 在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的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目 的 指 定 一 个 工 作 地 点 为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这 将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安 全 和 安 保 部 因 安 全 和 安 保 原 因, 决 定 所 有 合 格 受 抚 养 人 受 限 不 能 在 工 作 地 点 逗 留 6 个 月 或 更 多 时 间 的 工 作 地 点 增 加 的 艰 苦 条 件 津 贴 应 付 给 派 任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的 国 际 招 聘 工 作 人 员 ; (b) 委 员 会 主 席 在 与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审 查 外 地 工 作 地 点 和 工 作 条 件 工 作 组 磋 商 之 后, 有 权 决 定 何 时 宣 布 某 一 工 作 地 点 为 不 带 家 属 工 作 地 点 卫 生 大 会 的 行 动 35. 请 卫 生 大 会 注 意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六 次 年 度 报 告 = =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