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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2016-03-24 广 州 国 税 第 一 章 纳 税 人 和 扣 缴 义 务 人 第 一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以 下 称 境 内 )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以 下 称 应 税 行 为 )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本 办 法 缴 纳 增 值 税, 不 缴 纳 营 业 税 单 位, 是 指 企 业 行 政 单 位 事 业 单 位 军 事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及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是 指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其 他 个 人 第 二 条 单 位 以 承 包 承 租 挂 靠 方 式 经 营 的, 承 包 人 承 租 人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承 包 人 ) 以 发 包 人 出 租 人 被 挂 靠 人 ( 以 下 统 称 发 包 人 ) 名 义 对 外 经 营 并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以 该 发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否 则, 以 承 包 人 为 纳 税 人 第 三 条 纳 税 人 分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和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应 税 行 为 的 年 应 征 增 值 税 销 售 额 ( 以 下 称 应 税 销 售 额 ) 超 过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其 他 个 人 不 属 于 一 般 纳 税 人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但 不 经 常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可 选 择 按 照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纳 税 第 四 条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成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健 全, 是 指 能 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设 置 账 簿, 根 据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核 算 第 五 条 符 合 一 般 纳 税 人 条 件 的 纳 税 人 应 当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具 体 登 记 办 法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除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外, 一 经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后, 不 得 转 为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第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外 ( 以 下 称 境 外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以 购 买 方 为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人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七 条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的 纳 税 人,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批 准 可 以 视 为 一 个 纳 税 人 合 并 纳 税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制 定 第 八 条 纳 税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进 行 增 值 税 会 计 核 算 第 二 章 征 税 范 围 第 九 条 应 税 行 为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第 十 条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有 偿 提 供 服 务 有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属 于 下 列 非 经 营 活 动 的 情 形 除 外 : ( 一 ) 行 政 单 位 收 取 的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1.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财 政 部 批 准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由 国 务 院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财 政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2. 收 取 时 开 具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 3. 所 收 款 项 全 额 上 缴 财 政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聘 用 的 员 工 为 本 单 位 或 者 雇 主 提 供 取 得 工 资 的 服 务 ( 三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为 聘 用 的 员 工 提 供 服 务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有 偿, 是 指 取 得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第 十 二 条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是 指 : ( 一 ) 服 务 ( 租 赁 不 动 产 除 外 )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除 外 ) 的 销 售 方 或 者 购 买 方 在 境 内 ; ( 二 ) 所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的 不 动 产 在 境 内 ; ( 三 ) 所 销 售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的 自 然 资 源 在 境 内 ;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三 条 下 列 情 形 不 属 于 在 境 内 销 售 服 务 或 者 无 形 资 产 : ( 一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发 生 的 服 务 ( 二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无 形 资 产 ( 三 )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出 租 完 全 在 境 外 使 用 的 有 形 动 产 ( 四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四 条 下 列 情 形 视 同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 一 ) 单 位 或 者 个 体 工 商 户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提 供 服 务,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二 )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向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无 偿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但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或 者 以 社 会 公 众 为 对 象 的 除 外 ( 三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三 章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第 十 五 条 增 值 税 税 率 :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除 本 条 第 ( 二 ) 项 第 ( 三 ) 项 第 ( 四 ) 项 规 定 外, 税 率 为 6% ( 二 )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邮 政 基 础 电 信 建 筑 不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销 售 不 动 产,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税 率 为 11% ( 三 )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服 务, 税 率 为 17% ( 四 ) 境 内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生 的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税 率 为 零 具 体 范 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行 规 定 第 十 六 条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为 3%,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四 章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 第 一 节 一 般 性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增 值 税 的 计 税 方 法, 包 括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和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第 十 八 条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特 定 应 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但 一 经 选 择,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十 九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第 二 十 条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在 境 内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境 内 未 设 有 经 营 机 构 的, 扣 缴 义 务 人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应 扣 缴 税 额 : 应 扣 缴 税 额 = 购 买 方 支 付 的 价 款 (1+ 税 率 ) 税 率 第 二 节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抵 扣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后 的 余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当 期 销 项 税 额 小 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不 足 抵 扣 时, 其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结 转 下 期 继 续 抵 扣 第 二 十 二 条 销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并 收 取 的 增 值 税 额 销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销 项 税 额 = 销 售 额 税 率 第 二 十 三 条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销 项 税 额, 纳 税 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税 率 ) 第 二 十 四 条 进 项 税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支 付 或 者 负 担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五 条 下 列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从 销 售 方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含 税 控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下 同 )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二 ) 从 海 关 取 得 的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 三 ) 购 进 农 产 品, 除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或 者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外, 按 照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农 产 品 买 价 和 13% 的 扣 除 率 计 算 的 进 项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为 : 进 项 税 额 = 买 价 扣 除 率 买 价, 是 指 纳 税 人 购 进 农 产 品 在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或 者 销 售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价 款 和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烟 叶 税 购 进 农 产 品, 按 照 农 产 品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核 定 扣 除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除 外 ( 四 )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自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第 二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规 定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是 指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海 关 进 口 增 值 税 专 用 缴 款 书 农 产 品 收 购 发 票 农 产 品 销 售 发 票 和 完 税 凭 证 纳 税 人 凭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当 具 备 书 面 合 同 付 款 证 明 和 境 外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者 发 票 资 料 不 全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二 十 七 条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 一 )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的 购 进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和 不 动 产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 二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三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 四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 五 )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装 饰 不 动 产,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 六 )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 七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本 条 第 ( 四 ) 项 第 ( 五 ) 项 所 称 货 物, 是 指 构 成 不 动 产 实 体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和 给 排 水 采 暖 卫 生 通 风 照 明 通 讯 煤 气 消 防 中 央 空 调 电 梯 电 气 智 能 化 楼 宇 设 备 及 配 套 设 施

第 二 十 八 条 不 动 产 无 形 资 产 的 具 体 范 围, 按 照 本 办 法 所 附 的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注 释 执 行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12 个 月 的 机 器 机 械 运 输 工 具 以 及 其 他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设 备 工 具 器 具 等 有 形 动 产 非 正 常 损 失, 是 指 因 管 理 不 善 造 成 货 物 被 盗 丢 失 霉 烂 变 质, 以 及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造 成 货 物 或 者 不 动 产 被 依 法 没 收 销 毁 拆 除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九 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纳 税 人, 兼 营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而 无 法 划 分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无 法 划 分 的 全 部 进 项 税 额 ( 当 期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销 售 额 ) 当 期 全 部 销 售 额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按 照 上 述 公 式 依 据 年 度 数 据 对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进 行 清 算 第 三 十 条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含 固 定 资 产 ) 劳 务 服 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除 外 ) 的, 应 当 将 该 进 项 税 额 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 无 法 确 定 该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照 当 期 实 际 成 本 计 算 应 扣 减 的 进 项 税 额 第 三 十 一 条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适 用 税 率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是 指 纳 税 人 根 据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后 的 余 额 第 三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因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增 值 税 额, 应 当 从 当 期 的 销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 因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收 回 的 增 值 税 额, 应 当 从 当 期 的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第 三 十 三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税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也 不 得 使 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会 计 核 算 不 健 全, 或 者 不 能 够 提 供 准 确 税 务 资 料 的 ( 二 ) 应 当 办 理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而 未 办 理 的 第 三 节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应 纳 税 额, 是 指 按 照 销 售 额 和 增 值 税 征 收 率 计 算 的 增 值 税 额, 不 得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应 纳 税 额 计 算 公 式 : 应 纳 税 额 = 销 售 额 征 收 率 第 三 十 五 条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其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采 用 销 售 额 和 应 纳 税 额 合 并 定 价 方 法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销 售 额 : 销 售 额 = 含 税 销 售 额 (1+ 征 收 率 ) 第 三 十 六 条 纳 税 人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因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或 者 退 回 而 退 还 给 购 买 方 的 销 售 额, 应 当 从 当 期 销 售 额 中 扣 减 扣 减 当 期 销 售 额 后 仍 有 余 额 造 成 多 缴 的 税 款, 可 以 从 以 后 的 应 纳 税 额 中 扣 减 第 四 节 销 售 额 的 确 定 第 三 十 七 条 销 售 额, 是 指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价 外 费 用, 是 指 价 外 收 取 的 各 种 性 质 的 收 费,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项 目 : ( 一 ) 代 为 收 取 并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二 ) 以 委 托 方 名 义 开 具 发 票 代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款 项 第 三 十 八 条 销 售 额 以 人 民 币 计 算 纳 税 人 按 照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结 算 销 售 额 的, 应 当 折 合 成 人 民 币 计 算, 折 合 率 可 以 选 择 销 售

额 发 生 的 当 天 或 者 当 月 1 日 的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纳 税 人 应 当 在 事 先 确 定 采 用 何 种 折 合 率, 确 定 后 12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第 三 十 九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销 售 货 物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第 四 十 条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服 务 又 涉 及 货 物, 为 混 合 销 售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本 条 所 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第 四 十 一 条 纳 税 人 兼 营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免 税 减 税 项 目 的 销 售 额 ; 未 分 别 核 算 的, 不 得 免 税 减 税 第 四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后, 发 生 开 票 有 误 或 者 销 售 折 让 中 止 退 回 等 情 形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的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未 按 照 规 定 开 具 红 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不 得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二 条 和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扣 减 销 项 税 额 或 者 销 售 额 第 四 十 三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将 价 款 和 折 扣 额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的, 以 折 扣 后 的 价 款 为 销 售 额 ; 未 在 同 一 张 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的, 以 价 款 为 销 售 额, 不 得 扣 减 折 扣 额 第 四 十 四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价 格 明 显 偏 低 或 者 偏 高 且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的, 或 者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所 列 行 为 而 无 销 售 额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有 权 按 照 下 列 顺 序 确 定 销 售 额 : ( 一 ) 按 照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 二 ) 按 照 其 他 纳 税 人 最 近 时 期 销 售 同 类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平 均 价 格 确 定 ( 三 ) 按 照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确 定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的 公 式 为 : 组 成 计 税 价 格 = 成 本 (1+ 成 本 利 润 率 ) 成 本 利 润 率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确 定 不 具 有 合 理 商 业 目 的, 是 指 以 谋 取 税 收 利 益 为 主 要 目 的, 通 过 人 为 安 排, 减 少 免 除 推 迟 缴 纳 增 值 税 税 款, 或 者 增 加 退 还 增 值 税 税 款 第 五 章 纳 税 义 务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和 纳 税 地 点 第 四 十 五 条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 ( 一 )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 先 开 具 发 票 的, 为 开 具 发 票 的 当 天 收 讫 销 售 款 项, 是 指 纳 税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过 程 中 或 者 完 成 后 收 到 款 项 取 得 索 取 销 售 款 项 凭 据 的 当 天, 是 指 书 面 合 同 确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未 确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为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完 成 的 当 天 或 者 不 动 产 权 属 变 更 的 当 天 ( 二 )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租 赁 服 务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收 到 预 收 款 的 当 天 ( 三 ) 纳 税 人 从 事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的, 为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转 移 的 当 天 ( 四 ) 纳 税 人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情 形 的, 其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转 让 完 成 的 当 天 或 者 不 动 产 权 属 变 更 的 当 天 ( 五 ) 增 值 税 扣 缴 义 务 发 生 时 间 为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纳 税 义 务 发 生 的 当 天 第 四 十 六 条 增 值 税 纳 税 地 点 为 : ( 一 )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总 机 构 和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应 当 分 别 向 各 自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经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财 政 和 税 务 机 关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二 ) 非 固 定 业 户 应 当 向 应 税 行 为 发 生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未 申 报 纳 税 的, 由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补 征 税 款 ( 三 ) 其 他 个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销 售 或 者 租 赁 不 动 产, 转 让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应 向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自 然 资 源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纳 税 ( 四 ) 扣 缴 义 务 人 应 当 向 其 机 构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扣 缴 的 税 款 第 四 十 七 条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期 限 分 别 为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15 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纳 税 人 的 具 体 纳 税 期 限,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根 据 纳 税 人 应 纳 税 额 的 大 小 分 别 核 定 以 1 个 季 度 为 纳 税 期 限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银 行 财 务 公 司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信 用 社, 以 及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纳 税 人 不 能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纳 税 的, 可 以 按 次 纳 税 纳 税 人 以 1 个 月 或 者 1 个 季 度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 以 1 日 3 日 5 日 10 日 或 者 15 日 为 1 个 纳 税 期 的,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5 日 内 预 缴 税 款, 于 次 月 1 日 起 15 日 内 申 报 纳 税 并 结 清 上 月 应 纳 税 款 扣 缴 义 务 人 解 缴 税 款 的 期 限, 按 照 前 两 款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章 税 收 减 免 的 处 理 第 四 十 八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免 税 减 税 规 定 的, 可 以 放 弃 免 税 减 税,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缴 纳 增 值 税 放 弃 免 税 减 税 后,36 个 月 内 不 得 再 申 请 免 税 减 税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同 时 适 用 免 税 和 零 税 率 规 定 的, 纳 税 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免 税 或 者 零 税 率 第 四 十 九 条 个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的 销 售 额 未 达 到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的, 免 征 增 值 税 ; 达 到 起 征 点 的, 全 额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不 适 用 于 登 记 为 一 般 纳 税 人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第 五 十 条 增 值 税 起 征 点 幅 度 如 下 : ( 一 ) 按 期 纳 税 的, 为 月 销 售 额 5000-20000 元 ( 含 本 数 ) ( 二 ) 按 次 纳 税 的, 为 每 次 ( 日 ) 销 售 额 300-500 元 ( 含 本 数 ) 起 征 点 的 调 整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财 政 厅 ( 局 ) 和 国 家 税 务 局 应 当 在 规 定 的 幅 度 内,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本 地 区 适 用 的 起 征 点, 并 报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备 案 对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中 月 销 售 额 未 达 到 2 万 元 的 企 业 或 非 企 业 性 单 位, 免 征 增 值 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对 月 销 售 额 2 万 元 ( 含 本 数 ) 至 3 万 元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免 征 增 值 税 第 七 章 征 收 管 理 第 五 十 一 条 营 业 税 改 征 的 增 值 税, 由 国 家 税 务 局 负 责 征 收 纳 税 人 销 售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和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不 动 产 的 增 值 税, 国 家 税 务 局 暂 委 托 地 方 税 务 局 代 为 征 收 第 五 十 二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适 用 零 税 率 的 应 税 行 为, 应 当 按 期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办 理 退 ( 免 ) 税, 具 体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制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应 当 向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购 买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并 在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分 别 注 明 销 售 额 和 销 项 税 额 属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 一 ) 向 消 费 者 个 人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 二 ) 适 用 免 征 增 值 税 规 定 的 应 税 行 为

第 五 十 四 条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购 买 方 索 取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可 以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请 代 开 第 五 十 五 条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按 照 本 办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 及 现 行 增 值 税 征 收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附 :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注 释 一 销 售 服 务 销 售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邮 政 服 务 电 信 服 务 建 筑 服 务 金 融 服 务 现 代 服 务 生 活 服 务 ( 一 )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运 输 工 具 将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送 达 目 的 地, 使 其 空 间 位 置 得 到 转 移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和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1.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陆 路 ( 地 上 或 者 地 下 )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和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1)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铁 路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2) 其 他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铁 路 运 输 以 外 的 陆 路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公 路 运 输 缆 车 运 输 索 道 运 输 地 铁 运 输 城 市 轻 轨 运 输 等 出 租 车 公 司 向 使 用 本 公 司 自 有 出 租 车 的 出 租 车 司 机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用, 按 照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2.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江 河 湖 川 等 天 然 人 工 水 道 或 者 海 洋 航 道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水 路 运 输 的 程 租 期 租 业 务, 属 于 水 路 运 输 服 务 程 租 业 务, 是 指 运 输 企 业 为 租 船 人 完 成 某 一 特 定 航 次 的 运 输 任 务 并 收 取 租 赁 费 的 业 务 期 租 业 务, 是 指 运 输 企 业 将 配 备 有 操 作 人 员 的 船 舶 承 租 给 他 人 使 用 一 定 期 限, 承 租 期 内 听 候 承 租 方 调 遣, 不 论 是 否 经 营, 均 按 天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租 赁 费, 发 生 的 固 定 费 用 均 由 船 东 负 担 的 业 务 3.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空 中 航 线 运 送 货 物 或 者 旅 客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航 空 运 输 的 湿 租 业 务, 属 于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湿 租 业 务, 是 指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将 配 备 有 机 组 人 员 的 飞 机 承 租 给 他 人 使 用 一 定 期 限, 承 租 期 内 听 候 承 租 方 调 遣, 不 论 是 否 经 营, 均 按 一 定 标 准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租 赁 费, 发 生 的 固 定 费 用 均 由 承 租 方 承 担 的 业 务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按 照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航 天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火 箭 等 载 体 将 卫 星 空 间 探 测 器 等 空 间 飞 行 器 发 射 到 空 间 轨 道 的 业 务 活 动 4.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管 道 运 输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管 道 设 施 输 送 气 体 液 体 固 体 物 质 的 运 输 业 务 活 动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业 务, 按 照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无 运 输 工 具 承 运 业 务, 是 指 经 营 者 以 承 运 人 身 份 与 托 运 人 签 订 运 输 服 务 合 同, 收 取 运 费 并 承 担 承 运 人 责 任, 然 后 委 托 实 际 承 运 人 完 成 运 输 服 务 的 经 营 活 动

( 二 ) 邮 政 服 务 邮 政 服 务, 是 指 中 国 邮 政 集 团 公 司 及 其 所 属 邮 政 企 业 提 供 邮 件 寄 递 邮 政 汇 兑 和 机 要 通 信 等 邮 政 基 本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和 其 他 邮 政 服 务 1.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邮 政 普 遍 服 务, 是 指 函 件 包 裹 等 邮 件 寄 递, 以 及 邮 票 发 行 报 刊 发 行 和 邮 政 汇 兑 等 业 务 活 动 函 件, 是 指 信 函 印 刷 品 邮 资 封 片 卡 无 名 址 函 件 和 邮 政 小 包 等 包 裹, 是 指 按 照 封 装 上 的 名 址 递 送 给 特 定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的 独 立 封 装 的 物 品, 其 重 量 不 超 过 五 十 千 克, 任 何 一 边 的 尺 寸 不 超 过 一 百 五 十 厘 米, 长 宽 高 合 计 不 超 过 三 百 厘 米 2.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邮 政 特 殊 服 务, 是 指 义 务 兵 平 常 信 函 机 要 通 信 盲 人 读 物 和 革 命 烈 士 遗 物 的 寄 递 等 业 务 活 动 3. 其 他 邮 政 服 务 其 他 邮 政 服 务, 是 指 邮 册 等 邮 品 销 售 邮 政 代 理 等 业 务 活 动 ( 三 ) 电 信 服 务 电 信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有 线 无 线 的 电 磁 系 统 或 者 光 电 系 统 等 各 种 通 信 网 络 资 源, 提 供 语 音 通 话 服 务, 传 送 发 射 接 收 或 者 应 用 图 像 短 信 等 电 子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和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1.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基 础 电 信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固 网 移 动 网 卫 星 互 联 网, 提 供 语 音 通 话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以 及 出 租 或 者 出 售 带 宽 波 长 等 网 络 元 素 的 业 务 活 动 2.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固 网 移 动 网 卫 星 互 联 网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提 供 短 信 和 彩 信 服 务 电 子 数 据 和 信 息 的 传 输 及 应 用 服 务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等 业 务 活 动 卫 星 电 视 信 号 落 地 转 接 服 务, 按 照 增 值 电 信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 四 ) 建 筑 服 务 建 筑 服 务, 是 指 各 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造 修 缮 装 饰,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设 施 等 的 安 装 以 及 其 他 工 程 作 业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工 程 服 务 安 装 服 务 修 缮 服 务 装 饰 服 务 和 其 他 建 筑 服 务 1. 工 程 服 务 工 程 服 务, 是 指 新 建 改 建 各 种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的 工 程 作 业, 包 括 与 建 筑 物 相 连 的 各 种 设 备 或 者 支 柱 操 作 平 台 的 安 装 或 者 装 设 工 程 作 业, 以 及 各 种 窑 炉 和 金 属 结 构 工 程 作 业 2. 安 装 服 务 安 装 服 务, 是 指 生 产 设 备 动 力 设 备 起 重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传 动 设 备 医 疗 实 验 设 备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设 备 设 施 的 装 配 安 置 工 程 作 业, 包 括 与 被 安 装 设 备 相 连 的 工 作 台 梯 子 栏 杆 的 装 设 工 程 作 业, 以 及 被 安 装 设 备 的 绝 缘 防 腐 保 温 油 漆 等 工 程 作 业 固 定 电 话 有 线 电 视 宽 带 水 电 燃 气 暖 气 等 经 营 者 向 用 户 收 取 的 安 装 费 初 装 费 开 户 费 扩 容 费 以 及 类 似 收 费, 按 照 安 装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3. 修 缮 服 务 修 缮 服 务, 是 指 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进 行 修 补 加 固 养 护 改 善, 使 之 恢 复 原 来 的 使 用 价 值 或 者 延 长 其 使 用 期 限 的 工 程 作 业 4. 装 饰 服 务 装 饰 服 务, 是 指 对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进 行 修 饰 装 修, 使 之 美 观 或 者 具 有 特 定 用 途 的 工 程 作 业 5. 其 他 建 筑 服 务

其 他 建 筑 服 务, 是 指 上 列 工 程 作 业 之 外 的 各 种 工 程 作 业 服 务, 如 钻 井 ( 打 井 ) 拆 除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平 整 土 地 园 林 绿 化 疏 浚 ( 不 包 括 航 道 疏 浚 ) 建 筑 物 平 移 搭 脚 手 架 爆 破 矿 山 穿 孔 表 面 附 着 物 ( 包 括 岩 层 土 层 沙 层 等 ) 剥 离 和 清 理 等 工 程 作 业 ( 五 ) 金 融 服 务 金 融 服 务, 是 指 经 营 金 融 保 险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贷 款 服 务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和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1. 贷 款 服 务 贷 款, 是 指 将 资 金 贷 与 他 人 使 用 而 取 得 利 息 收 入 的 业 务 活 动 各 种 占 用 拆 借 资 金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金 融 商 品 持 有 期 间 ( 含 到 期 ) 利 息 ( 保 本 收 益 报 酬 资 金 占 用 费 补 偿 金 等 ) 收 入 信 用 卡 透 支 利 息 收 入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商 品 利 息 收 入 融 资 融 券 收 取 的 利 息 收 入, 以 及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押 汇 罚 息 票 据 贴 现 转 贷 等 业 务 取 得 的 利 息 及 利 息 性 质 的 收 入, 按 照 贷 款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是 指 承 租 方 以 融 资 为 目 的, 将 资 产 出 售 给 从 事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的 企 业 后, 从 事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的 企 业 将 该 资 产 出 租 给 承 租 方 的 业 务 活 动 以 货 币 资 金 投 资 收 取 的 固 定 利 润 或 者 保 底 利 润, 按 照 贷 款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2.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是 指 为 货 币 资 金 融 通 及 其 他 金 融 业 务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并 且 收 取 费 用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提 供 货 币 兑 换 账 户 管 理 电 子 银 行 信 用 卡 信 用 证 财 务 担 保 资 产 管 理 信 托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金 融 交 易 场 所 ( 平 台 ) 管 理 资 金 结 算 资 金 清 算 金 融 支 付 等 服 务 3. 保 险 服 务 保 险 服 务, 是 指 投 保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向 保 险 人 支 付 保 险 费, 保 险 人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因 其 发 生 所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保 险 金 责 任, 或 者 当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伤 残 疾 病 或 者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年 龄 期 限 等 条 件 时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商 业 保 险 行 为 包 括 人 身 保 险 服 务 和 财 产 保 险 服 务 人 身 保 险 服 务, 是 指 以 人 的 寿 命 和 身 体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财 产 保 险 服 务, 是 指 以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业 务 活 动 4.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是 指 转 让 外 汇 有 价 证 券 非 货 物 期 货 和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其 他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包 括 基 金 信 托 理 财 产 品 等 各 类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和 各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的 转 让 ( 六 ) 现 代 服 务 现 代 服 务, 是 指 围 绕 制 造 业 文 化 产 业 现 代 物 流 产 业 等 提 供 技 术 性 知 识 性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租 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和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1.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包 括 研 发 服 务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1) 研 发 服 务, 也 称 技 术 开 发 服 务, 是 指 就 新 技 术 新 产 品 新 工 艺 或 者 新 材 料 及 其 系 统 进 行 研 究 与 试 验 开 发 的 业 务 活 动 (2)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服 务, 是 指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与 用 能 单 位 以 契 约 形 式 约 定 节 能 目 标,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提 供 必 要 的 服 务, 用 能 单 位 以 节 能 效 果 支 付 节 能 服 务 公 司 投 入 及 其 合 理 报 酬 的 业 务 活 动 (3) 工 程 勘 察 勘 探 服 务, 是 指 在 采 矿 工 程 施 工 前 后, 对 地 形 地 质 构 造 地 下 资 源 蕴 藏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调 查 的 业 务 活 动 (4) 专 业 技 术 服 务, 是 指 气 象 服 务 地 震 服 务 海 洋 服 务 测 绘 服 务 城 市 规 划 环 境 与 生 态 监 测 服 务 等 专 项 技 术 服 务

2.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计 算 机 通 信 网 络 等 技 术 对 信 息 进 行 生 产 收 集 处 理 加 工 存 储 运 输 检 索 和 利 用, 并 提 供 信 息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软 件 服 务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和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1) 软 件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软 件 维 护 服 务 软 件 测 试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2) 电 路 设 计 及 测 试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集 成 电 路 和 电 子 电 路 产 品 设 计 测 试 及 相 关 技 术 支 持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3) 信 息 系 统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信 息 系 统 集 成 网 络 管 理 网 站 内 容 维 护 桌 面 管 理 与 维 护 信 息 系 统 应 用 基 础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平 台 整 合 信 息 技 术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数 据 中 心 托 管 中 心 信 息 安 全 服 务 在 线 杀 毒 虚 拟 主 机 等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网 站 对 非 自 有 的 网 络 游 戏 提 供 的 网 络 运 营 服 务 (4) 业 务 流 程 管 理 服 务, 是 指 依 托 信 息 技 术 提 供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财 务 经 济 管 理 审 计 管 理 税 务 管 理 物 流 信 息 管 理 经 营 信 息 管 理 和 呼 叫 中 心 等 服 务 的 活 动 (5) 信 息 系 统 增 值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信 息 系 统 资 源 为 用 户 附 加 提 供 的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包 括 数 据 处 理 分 析 和 整 合 数 据 库 管 理 数 据 备 份 数 据 存 储 容 灾 服 务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等 3.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包 括 设 计 服 务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广 告 服 务 和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1) 设 计 服 务, 是 指 把 计 划 规 划 设 想 通 过 文 字 语 言 图 画 声 音 视 觉 等 形 式 传 递 出 来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工 业 设 计 内 部 管 理 设 计 业 务 运 作 设 计 供 应 链 设 计 造 型 设 计 服 装 设 计 环 境 设 计 平 面 设 计 包 装 设 计 动 漫 设 计 网 游 设 计 展 示 设 计 网 站 设 计 机 械 设 计 工 程 设 计 广 告 设 计 创 意 策 划 文 印 晒 图 等 (2) 知 识 产 权 服 务, 是 指 处 理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对 专 利 商 标 著 作 权 软 件 集 成 电 路 布 图 设 计 的 登 记 鉴 定 评 估 认 证 检 索 服 务 (3) 广 告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图 书 报 纸 杂 志 广 播 电 视 电 影 幻 灯 路 牌 招 贴 橱 窗 霓 虹 灯 灯 箱 互 联 网 等 各 种 形 式 为 客 户 的 商 品 经 营 服 务 项 目 文 体 节 目 或 者 通 告 声 明 等 委 托 事 项 进 行 宣 传 和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广 告 代 理 和 广 告 的 发 布 播 映 宣 传 展 示 等 (4) 会 议 展 览 服 务, 是 指 为 商 品 流 通 促 销 展 示 经 贸 洽 谈 民 间 交 流 企 业 沟 通 国 际 往 来 等 举 办 或 者 组 织 安 排 的 各 类 展 览 和 会 议 的 业 务 活 动 4.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航 空 服 务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货 运 客 运 场 站 服 务 打 捞 救 助 服 务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仓 储 服 务 和 收 派 服 务 (1) 航 空 服 务, 包 括 航 空 地 面 服 务 和 通 用 航 空 服 务 航 空 地 面 服 务, 是 指 航 空 公 司 飞 机 场 民 航 管 理 局 航 站 等 向 在 境 内 航 行 或 者 在 境 内 机 场 停 留 的 境 内 外 飞 机 或 者 其 他 飞 行 器 提 供 的 导 航 等 劳 务 性 地 面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旅 客 安 全 检 查 服 务 停 机 坪 管 理 服 务 机 场 候 机 厅 管 理 服 务 飞 机 清 洗 消 毒 服 务 空 中 飞 行 管 理 服 务 飞 机 起 降 服 务 飞 行 通 讯 服 务 地 面 信 号 服 务 飞 机 安 全 服 务 飞 机 跑 道 管 理 服 务 空 中 交 通 管 理 服 务 等 通 用 航 空 服 务, 是 指 为 专 业 工 作 提 供 飞 行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航 空 摄 影 航 空 培 训 航 空 测 量 航 空 勘 探 航 空 护 林 航 空 吊 挂 播 洒 航 空 降 雨 航 空 气 象 探 测 航 空 海 洋 监 测 航 空 科 学 实 验 等 (2)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是 指 港 务 船 舶 调 度 服 务 船 舶 通 讯 服 务 航 道 管 理 服 务 航 道 疏 浚 服 务 灯 塔 管 理 服 务 航 标 管 理 服 务 船 舶 引 航 服 务 理 货 服 务 系 解 缆 服 务 停 泊 和 移 泊 服 务 海 上 船 舶 溢 油 清 除 服 务 水 上 交 通 管 理 服 务 船 只 专 业 清 洗 消 毒 检 测 服 务 和 防 止 船 只 漏

油 服 务 等 为 船 只 提 供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港 口 设 施 经 营 人 收 取 的 港 口 设 施 保 安 费 按 照 港 口 码 头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3) 货 运 客 运 场 站 服 务, 是 指 货 运 客 运 场 站 提 供 货 物 配 载 服 务 运 输 组 织 服 务 中 转 换 乘 服 务 车 辆 调 度 服 务 票 务 服 务 货 物 打 包 整 理 铁 路 线 路 使 用 服 务 加 挂 铁 路 客 车 服 务 铁 路 行 包 专 列 发 送 服 务 铁 路 到 达 和 中 转 服 务 铁 路 车 辆 编 解 服 务 车 辆 挂 运 服 务 铁 路 接 触 网 服 务 铁 路 机 车 牵 引 服 务 等 业 务 活 动 (4) 打 捞 救 助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船 舶 人 员 救 助 船 舶 财 产 救 助 水 上 救 助 和 沉 船 沉 物 打 捞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5)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是 指 使 用 装 卸 搬 运 工 具 或 者 人 力 畜 力 将 货 物 在 运 输 工 具 之 间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或 者 运 输 工 具 与 装 卸 现 场 之 间 进 行 装 卸 和 搬 运 的 业 务 活 动 (6) 仓 储 服 务, 是 指 利 用 仓 库 货 场 或 者 其 他 场 所 代 客 贮 放 保 管 货 物 的 业 务 活 动 (7) 收 派 服 务, 是 指 接 受 寄 件 人 委 托, 在 承 诺 的 时 限 内 完 成 函 件 和 包 裹 的 收 件 分 拣 派 送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收 件 服 务, 是 指 从 寄 件 人 收 取 函 件 和 包 裹, 并 运 送 到 服 务 提 供 方 同 城 的 集 散 中 心 的 业 务 活 动 分 拣 服 务, 是 指 服 务 提 供 方 在 其 集 散 中 心 对 函 件 和 包 裹 进 行 归 类 分 发 的 业 务 活 动 派 送 服 务, 是 指 服 务 提 供 方 从 其 集 散 中 心 将 函 件 和 包 裹 送 达 同 城 的 收 件 人 的 业 务 活 动 5. 租 赁 服 务 租 赁 服 务, 包 括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和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1)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是 指 具 有 融 资 性 质 和 所 有 权 转 移 特 点 的 租 赁 活 动 即 出 租 人 根 据 承 租 人 所 要 求 的 规 格 型 号 性 能 等 条 件 购 入 有 形 动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租 赁 给 承 租 人, 合 同 期 内 租 赁 物 所 有 权 属 于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只 拥 有 使 用 权, 合 同 期 满 付 清 租 金 后, 承 租 人 有 权 按 照 残 值 购 入 租 赁 物, 以 拥 有 其 所 有 权 不 论 出 租 人 是 否 将 租 赁 物 销 售 给 承 租 人, 均 属 于 融 资 租 赁 按 照 标 的 物 的 不 同,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可 分 为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和 不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不 按 照 本 税 目 缴 纳 增 值 税 (2)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是 指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将 有 形 动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转 让 他 人 使 用 且 租 赁 物 所 有 权 不 变 更 的 业 务 活 动 按 照 标 的 物 的 不 同,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可 分 为 有 形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和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将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等 不 动 产 或 者 飞 机 车 辆 等 有 形 动 产 的 广 告 位 出 租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用 于 发 布 广 告, 按 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车 辆 停 放 服 务 道 路 通 行 服 务 ( 包 括 过 路 费 过 桥 费 过 闸 费 等 ) 等 按 照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水 路 运 输 的 光 租 业 务 航 空 运 输 的 干 租 业 务, 属 于 经 营 租 赁 光 租 业 务, 是 指 运 输 企 业 将 船 舶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出 租 给 他 人 使 用, 不 配 备 操 作 人 员, 不 承 担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只 收 取 固 定 租 赁 费 的 业 务 活 动 干 租 业 务, 是 指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将 飞 机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出 租 给 他 人 使 用, 不 配 备 机 组 人 员, 不 承 担 运 输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只 收 取 固 定 租 赁 费 的 业 务 活 动 6.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包 括 认 证 服 务 鉴 证 服 务 和 咨 询 服 务 (1) 认 证 服 务, 是 指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利 用 检 测 检 验 计 量 等 技 术, 证 明 产 品 服 务 管 理 体 系 符 合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相 关 技 术 规 范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或 者 标 准 的 业 务 活 动 (2) 鉴 证 服 务, 是 指 具 有 专 业 资 质 的 单 位 受 托 对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鉴 证, 发 表 具 有 证 明 力 的 意 见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会 计 鉴 证 税 务 鉴 证 法 律 鉴 证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工 程 造 价 鉴 证 工 程 监 理 资 产 评 估 环 境 评 估 房 地 产 土 地 评 估 建 筑 图 纸 审 核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等 (3) 咨 询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信 息 建 议 策 划 顾 问 等 服 务 的 活 动 包 括 金 融 软 件 技 术

财 务 税 收 法 律 内 部 管 理 业 务 运 作 流 程 管 理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咨 询 翻 译 服 务 和 市 场 调 查 服 务 按 照 咨 询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7.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包 括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的 制 作 服 务 发 行 服 务 和 播 映 ( 含 放 映, 下 同 ) 服 务 (1)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制 作 服 务, 是 指 进 行 专 题 ( 特 别 节 目 ) 专 栏 综 艺 体 育 动 画 片 广 播 剧 电 视 剧 电 影 等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和 作 品 制 作 的 服 务 具 体 包 括 与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和 作 品 相 关 的 策 划 采 编 拍 摄 录 音 音 视 频 文 字 图 片 素 材 制 作 场 景 布 置 后 期 的 剪 辑 翻 译 ( 编 译 ) 字 幕 制 作 片 头 片 尾 片 花 制 作 特 效 制 作 影 片 修 复 编 目 和 确 权 等 业 务 活 动 (2)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发 行 服 务, 是 指 以 分 账 买 断 委 托 等 方 式, 向 影 院 电 台 电 视 台 网 站 等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行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以 及 转 让 体 育 赛 事 等 活 动 的 报 道 及 播 映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3)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播 映 服 务, 是 指 在 影 院 剧 院 录 像 厅 及 其 他 场 所 播 映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以 及 通 过 电 台 电 视 台 卫 星 通 信 互 联 网 有 线 电 视 等 无 线 或 者 有 线 装 置 播 映 广 播 影 视 节 目 ( 作 品 ) 的 业 务 活 动 8.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1) 企 业 管 理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总 部 管 理 投 资 与 资 产 管 理 市 场 管 理 物 业 管 理 日 常 综 合 管 理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2)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是 指 各 类 经 纪 中 介 代 理 服 务 包 括 金 融 代 理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代 理 报 关 法 律 代 理 房 地 产 中 介 职 业 中 介 婚 姻 中 介 代 理 记 账 拍 卖 等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是 指 接 受 货 物 收 货 人 发 货 人 船 舶 所 有 人 船 舶 承 租 人 或 者 船 舶 经 营 人 的 委 托, 以 委 托 人 的 名 义, 为 委 托 人 办 理 货 物 运 输 装 卸 仓 储 和 船 舶 进 出 港 口 引 航 靠 泊 等 相 关 手 续 的 业 务 活 动 代 理 报 关 服 务, 是 指 接 受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报 关 手 续 的 业 务 活 动 (3) 人 力 资 源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公 共 就 业 劳 务 派 遣 人 才 委 托 招 聘 劳 动 力 外 包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4) 安 全 保 护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保 护 人 身 安 全 和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社 会 治 安 等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场 所 住 宅 保 安 特 种 保 安 安 全 系 统 监 控 以 及 其 他 安 保 服 务 9.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其 他 现 代 服 务, 是 指 除 研 发 和 技 术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文 化 创 意 服 务 物 流 辅 助 服 务 租 赁 服 务 鉴 证 咨 询 服 务 广 播 影 视 服 务 和 商 务 辅 助 服 务 以 外 的 现 代 服 务 ( 七 ) 生 活 服 务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为 满 足 城 乡 居 民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包 括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1.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包 括 文 化 服 务 和 体 育 服 务 (1) 文 化 服 务, 是 指 为 满 足 社 会 公 众 文 化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包 括 : 文 艺 创 作 文 艺 表 演 文 化 比 赛, 图 书 馆 的 图 书 和 资 料 借 阅, 档 案 馆 的 档 案 管 理, 文 物 及 非 物 质 遗 产 保 护, 组 织 举 办 宗 教 活 动 科 技 活 动 文 化 活 动, 提 供 游 览 场 所 (2) 体 育 服 务, 是 指 组 织 举 办 体 育 比 赛 体 育 表 演 体 育 活 动, 以 及 提 供 体 育 训 练 体 育 指 导 体 育 管 理 的 业 务 活 动 2.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包 括 教 育 服 务 和 医 疗 服 务 (1) 教 育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教 育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或 者 认 可 的 招 生 和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教 学, 并 颁 发 相 应 学 历 证 书 的 业 务 活 动 包 括 初 等 教 育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高 等 教 育 等 非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包 括 学 前 教 育 各 类 培 训 演 讲 讲 座 报 告 会 等 教 育 辅 助 服 务, 包 括 教 育 测 评 考 试 招 生 等 服 务 (2) 医 疗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医 学 检 查 诊 断 治 疗 康 复 预 防 保 健 接 生 计 划 生 育 防 疫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服 务, 以 及 与 这 些 服 务 有 关 的 提 供 药 品 医 用 材 料 器 具 救 护 车 病 房 住 宿 和 伙 食 的 业 务 3.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包 括 旅 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1) 旅 游 服 务, 是 指 根 据 旅 游 者 的 要 求, 组 织 安 排 交 通 游 览 住 宿 餐 饮 购 物 文 娱 商 务 等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2) 娱 乐 服 务, 是 指 为 娱 乐 活 动 同 时 提 供 场 所 和 服 务 的 业 务 具 体 包 括 : 歌 厅 舞 厅 夜 总 会 酒 吧 台 球 高 尔 夫 球 保 龄 球 游 艺 ( 包 括 射 击 狩 猎 跑 马 游 戏 机 蹦 极 卡 丁 车 热 气 球 动 力 伞 射 箭 飞 镖 ) 4.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包 括 餐 饮 服 务 和 住 宿 服 务 (1) 餐 饮 服 务, 是 指 通 过 同 时 提 供 饮 食 和 饮 食 场 所 的 方 式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饮 食 消 费 服 务 的 业 务 活 动 (2) 住 宿 服 务, 是 指 提 供 住 宿 场 所 及 配 套 服 务 等 的 活 动 包 括 宾 馆 旅 馆 旅 社 度 假 村 和 其 他 经 营 性 住 宿 场 所 提 供 的 住 宿 服 务 5.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是 指 主 要 为 满 足 居 民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日 常 生 活 需 求 提 供 的 服 务, 包 括 市 容 市 政 管 理 家 政 婚 庆 养 老 殡 葬 照 料 和 护 理 救 助 救 济 美 容 美 发 按 摩 桑 拿 氧 吧 足 疗 沐 浴 洗 染 摄 影 扩 印 等 服 务 6.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其 他 生 活 服 务, 是 指 除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教 育 医 疗 服 务 旅 游 娱 乐 服 务 餐 饮 住 宿 服 务 和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之 外 的 生 活 服 务 二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销 售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转 让 无 形 资 产 所 有 权 或 者 使 用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不 具 实 物 形 态, 但 能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资 产, 包 括 技 术 商 标 著 作 权 商 誉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技 术, 包 括 专 利 技 术 和 非 专 利 技 术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海 域 使 用 权 探 矿 权 采 矿 权 取 水 权 和 其 他 自 然 资 源 使 用 权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基 础 设 施 资 产 经 营 权 公 共 事 业 特 许 权 配 额 经 营 权 ( 包 括 特 许 经 营 权 连 锁 经 营 权 其 他 经 营 权 ) 经 销 权 分 销 权 代 理 权 会 员 权 席 位 权 网 络 游 戏 虚 拟 道 具 域 名 名 称 权 肖 像 权 冠 名 权 转 会 费 等 三 销 售 不 动 产 销 售 不 动 产, 是 指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有 权 的 业 务 活 动 不 动 产, 是 指 不 能 移 动 或 者 移 动 后 会 引 起 性 质 形 状 改 变 的 财 产, 包 括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等 建 筑 物, 包 括 住 宅 商 业 营 业 用 房 办 公 楼 等 可 供 居 住 工 作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活 动 的 建 造 物 构 筑 物, 包 括 道 路 桥 梁 隧 道 水 坝 等 建 造 物

转 让 建 筑 物 有 限 产 权 或 者 永 久 使 用 权 的, 转 让 在 建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所 有 权 的, 以 及 在 转 让 建 筑 物 或 者 构 筑 物 时 一 并 转 让 其 所 占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的, 按 照 销 售 不 动 产 缴 纳 增 值 税 增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2016-03-24 广 州 国 税 营 改 增 试 点 期 间, 试 点 纳 税 人 [ 指 按 照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以 下 称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有 关 政 策 ( 一 ) 兼 营 试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应 当 分 别 核 算 适 用 不 同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额, 未 分 别 核 算 销 售 额 的,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适 用 税 率 或 者 征 收 率 : 1. 兼 有 不 同 税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2. 兼 有 不 同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从 高 适 用 征 收 率 3. 兼 有 不 同 税 率 和 征 收 率 的 销 售 货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从 高 适 用 税 率 ( 二 ) 不 征 收 增 值 税 项 目 1. 根 据 国 家 指 令 无 偿 提 供 的 铁 路 运 输 服 务 航 空 运 输 服 务, 属 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用 于 公 益 事 业 的 服 务 2. 存 款 利 息 3. 被 保 险 人 获 得 的 保 险 赔 付 4. 房 地 产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指 定 机 构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开 发 企 业 以 及 物 业 管 理 单 位 代 收 的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5. 在 资 产 重 组 过 程 中, 通 过 合 并 分 立 出 售 置 换 等 方 式, 将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实 物 资 产 以 及 与 其 相 关 联 的 债 权 负 债 和 劳 动 力 一 并 转 让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其 中 涉 及 的 不 动 产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行 为 ( 三 ) 销 售 额 1. 贷 款 服 务, 以 提 供 贷 款 服 务 取 得 的 全 部 利 息 及 利 息 性 质 的 收 入 为 销 售 额 2.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以 提 供 直 接 收 费 金 融 服 务 收 取 的 手 续 费 佣 金 酬 金 管 理 费 服 务 费 经 手 费 开 户 费 过 户 费 结 算 费 转 托 管 费 等 各 类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3.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按 照 卖 出 价 扣 除 买 入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出 现 的 正 负 差, 按 盈 亏 相 抵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若 相 抵 后 出 现 负 差, 可 结 转 下 一 纳 税 期 与 下 期 转 让 金 融 商 品 销 售 额 相 抵, 但 年 末 时 仍 出 现 负 差 的, 不 得 转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金 融 商 品 的 买 入 价, 可 以 选 择 按 照 加 权 平 均 法 或 者 移 动 加 权 平 均 法 进 行 核 算, 选 择 后 36 个 月 内 不 得 变 更 金 融 商 品 转 让,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4. 经 纪 代 理 服 务,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并 代 为 支 付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或 者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5. 融 资 租 赁 和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1) 经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或 者 商 务 部 批 准 从 事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和 车 辆 购 置 税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2) 经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或 者 商 务 部 批 准 从 事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 不 含 本 金 ), 扣 除 对 外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销 售 额 (3) 试 点 纳 税 人 根 据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签 订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合 同,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提 供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可 继 续 按 照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继 续 按 照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租 赁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经 人 民 银 行 银 监 会 或 者 商 务 部 批 准 从 事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根 据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签 订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合 同, 在 合 同 到 期 前 提 供 的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以 下 方 法 之 一 计 算 销 售 额 : 1 以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价 款 本 金, 以 及 对 外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计 算 当 期 销 售 额 时 可 以 扣 除 的 价 款 本 金, 为 书 面 合 同 约 定 的 当 期 应 当 收 取 的 本 金 无 书 面 合 同 或 者 书 面 合 同 没 有 约 定 的, 为 当 期 实 际 收 取 的 本 金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有 形 动 产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服 务,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有 形 动 产 价 款 本 金,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2 以 向 承 租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借 款 利 息 ( 包 括 外 汇 借 款 和 人 民 币 借 款 利 息 ) 发 行 债 券 利 息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4) 经 商 务 部 授 权 的 省 级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国 家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批 准 的 从 事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的 试 点 纳 税 人,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实 收 资 本 达 到 1.7 亿 元 的, 从 达 到 标 准 的 当 月 起 按 照 上 述 第 (1) ( 2) (3) 点 规 定 执 行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实 收 资 本 未 达 到 1.7 亿 元 但 注 册 资 本 达 到 1.7 亿 元 的, 在 2016 年 7 月 31 日 前 仍 可 按 照 上 述 第 (1) (2) (3) 点 规 定 执 行,2016 年 8 月 1 日 后 开 展 的 融 资 租 赁 业 务 和 融 资 性 售 后 回 租 业 务 不 得 按 照 上 述 第 (1) (2) ( 3) 点 规 定 执 行 6.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的 销 售 额, 不 包 括 代 收 的 机 场 建 设 费 和 代 售 其 他 航 空 运 输 企 业 客 票 而 代 收 转 付 的 价 款 7. 试 点 纳 税 人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 以 下 称 一 般 纳 税 人 ) 提 供 客 运 场 站 服 务, 以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给 承 运 方 运 费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8.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住 宿 费 餐 饮 费 交 通 费 签 证 费 门 票 费 和 支 付 给 其 他 接 团 旅 游 企 业 的 旅 游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选 择 上 述 办 法 计 算 销 售 额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向 旅 游 服 务 购 买 方 收 取 并 支 付 的 上 述 费 用, 不 得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可 以 开 具 普 通 发 票 9. 试 点 纳 税 人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10.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 选 择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除 外 ),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受 让 土 地 时 向 政 府 部 门 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是 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11. 试 点 纳 税 人 按 照 上 述 4-10 款 的 规 定 从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中 扣 除 的 价 款, 应 当 取 得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有 效 凭 证 否 则, 不 得 扣 除

上 述 凭 证 是 指 : (1) 支 付 给 境 内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款 项, 以 发 票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2) 支 付 给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款 项, 以 该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签 收 单 据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税 务 机 关 对 签 收 单 据 有 疑 议 的, 可 以 要 求 其 提 供 境 外 公 证 机 构 的 确 认 证 明 (3) 缴 纳 的 税 款, 以 完 税 凭 证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4) 扣 除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或 者 向 政 府 支 付 的 土 地 价 款, 以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财 政 部 门 监 ( 印 ) 制 的 财 政 票 据 为 合 法 有 效 凭 证 (5)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凭 证 纳 税 人 取 得 的 上 述 凭 证 属 于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四 ) 进 项 税 额 1.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的 试 点 纳 税 人,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取 得 不 动 产, 包 括 以 直 接 购 买 接 受 捐 赠 接 受 投 资 入 股 自 建 以 及 抵 债 等 各 种 形 式 取 得 不 动 产, 不 包 括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融 资 租 入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在 施 工 现 场 修 建 的 临 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适 用 上 述 分 2 年 抵 扣 的 规 定 2. 按 照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不 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发 生 用 途 改 变, 用 于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税 项 目, 可 在 用 途 改 变 的 次 月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净 值 /(1+ 适 用 税 率 ) 适 用 税 率 上 述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应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3. 纳 税 人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向 贷 款 方 支 付 的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手 续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五 )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登 记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标 准 为 500 万 元 ( 含 本 数 )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可 以 对 年 应 税 销 售 额 标 准 进 行 调 整 ( 六 ) 计 税 方 法 一 般 纳 税 人 发 生 下 列 应 税 行 为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 1.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公 共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包 括 轮 客 渡 公 交 客 运 地 铁 城 市 轻 轨 出 租 车 长 途 客 运 班 车 班 车, 是 指 按 固 定 路 线 固 定 时 间 运 营 并 在 固 定 站 点 停 靠 的 运 送 旅 客 的 陆 路 运 输 服 务 2. 经 认 定 的 动 漫 企 业 为 开 发 动 漫 产 品 提 供 的 动 漫 脚 本 编 撰 形 象 设 计 背 景 设 计 动 画 设 计 分 镜 动 画 制 作 摄 制 描 线 上 色 画 面 合 成 配 音 配 乐 音 效 合 成 剪 辑 字 幕 制 作 压 缩 转 码 ( 面 向 网 络 动 漫 手 机 动 漫 格 式 适 配 ) 服 务, 以 及 在 境 内 转 让 动 漫 版 权 ( 包 括 动 漫 品 牌 形 象 或 者 内 容 的 授 权 及 再 授 权 ) 动 漫 企 业 和 自 主 开 发 生 产 动 漫 产 品 的 认 定 标 准 和 认 定 程 序, 按 照 文 化 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动 漫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 文 市 发 2008 51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3. 电 影 放 映 服 务 仓 储 服 务 装 卸 搬 运 服 务 收 派 服 务 和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4. 以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取 得 的 有 形 动 产 为 标 的 物 提 供 的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5. 在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签 订 的 尚 未 执 行 完 毕 的 有 形 动 产 租 赁 合 同 ( 七 ) 建 筑 服 务 1. 一 般 纳 税 人 以 清 包 工 方 式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以 清 包 工 方 式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是 指 施 工 方 不 采 购 建 筑 工 程 所 需 的 材 料 或 只 采 购 辅 助 材 料, 并

收 取 人 工 费 管 理 费 或 者 其 他 费 用 的 建 筑 服 务 2. 一 般 纳 税 人 为 甲 供 工 程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甲 供 工 程, 是 指 全 部 或 部 分 设 备 材 料 动 力 由 工 程 发 包 方 自 行 采 购 的 建 筑 工 程 3. 一 般 纳 税 人 为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提 供 的 建 筑 服 务,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建 筑 工 程 老 项 目, 是 指 : (1)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 (2) 未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注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4.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2% 的 预 征 率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5.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6. 试 点 纳 税 人 中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以 下 称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 跨 县 (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扣 除 支 付 的 分 包 款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八 ) 销 售 不 动 产 1.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2.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3.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应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4.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应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5.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 不 含 个 体 工 商 户 销 售 购 买 的 住 房 和 其 他 个 人 销 售 不 动 产 ),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6.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7.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税

8.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行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税 9.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采 取 预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所 开 发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在 收 到 预 收 款 时 按 照 3% 的 预 征 率 预 缴 增 值 税 10. 个 体 工 商 户 销 售 购 买 的 住 房, 应 按 照 附 件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征 免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11. 其 他 个 人 销 售 其 取 得 ( 不 含 自 建 ) 的 不 动 产 ( 不 含 其 购 买 的 住 房 ),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为 销 售 额,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九 ) 不 动 产 经 营 租 赁 服 务 1. 一 般 纳 税 人 出 租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出 租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不 动 产,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2. 公 路 经 营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收 取 试 点 前 开 工 的 高 速 公 路 的 车 辆 通 行 费, 可 以 选 择 适 用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减 按 3%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试 点 前 开 工 的 高 速 公 路, 是 指 相 关 施 工 许 可 证 明 上 注 明 的 合 同 开 工 日 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的 高 速 公 路 3. 一 般 纳 税 人 出 租 其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不 动 产, 应 按 照 3%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4.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出 租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不 含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 应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出 租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的 不 动 产, 应 按 照 上 述 计 税 方 法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5. 其 他 个 人 出 租 其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不 含 住 房 ), 应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6.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应 按 照 5% 的 征 收 率 减 按 1.5%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 十 )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 不 含 自 建 ),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上 述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减 去 该 项 不 动 产 购 置 原 价 或 者 取 得 不 动 产 时 的 作 价 后 的 余 额,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中 的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房 地 产 老 项 目, 以 及 一 般 纳 税 人 出 租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按 照 3%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 前 自 建 的 不 动 产,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为 销 售 额 计 算 应 纳 税 额 纳 税 人 应 以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按 照 5% 的 预 征 率 在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预 缴 税 款 后, 向 机 构 所 在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 十 一 ) 一 般 纳 税 人 跨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者 计 划 单 列 市 ) 提 供 建 筑 服 务 或 者 销 售 出 租 取 得 的 与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在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或 者 计 划 单 列 市 ) 的 不 动 产, 在 机 构 所 在 地 申 报 纳 税 时,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小 于 已 预 缴 税 额, 且 差 额 较 大 的, 由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通 知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或 者 不 动 产 所 在 地 省 级 税 务 机 关,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暂 停 预 缴 增 值 税 ( 十 二 ) 纳 税 地 点 属 于 固 定 业 户 的 试 点 纳 税 人, 总 分 支 机 构 不 在 同 一 县 ( 市 ), 但 在 同 一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范 围 内 的, 经 省 (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 财 政 厅 ( 局 ) 和 国 家 税 务 局 批 准, 可 以 由 总 机 构 汇 总 向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申 报 缴 纳 增 值 税

( 十 三 ) 试 点 前 发 生 的 业 务 1. 试 点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营 业 税 政 策 规 定 差 额 征 收 营 业 税 的, 因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不 足 以 抵 减 允 许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截 至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尚 未 扣 除 的 部 分, 不 得 在 计 算 试 点 纳 税 人 增 值 税 应 税 销 售 额 时 抵 减, 应 当 向 原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营 业 税 2. 试 点 纳 税 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在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已 缴 纳 营 业 税, 营 改 增 试 点 后 因 发 生 退 款 减 除 营 业 额 的, 应 当 向 原 主 管 地 税 机 关 申 请 退 还 已 缴 纳 的 营 业 税 3. 试 点 纳 税 人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发 生 的 应 税 行 为, 因 税 收 检 查 等 原 因 需 要 补 缴 税 款 的, 应 按 照 营 业 税 政 策 规 定 补 缴 营 业 税 ( 十 四 ) 销 售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自 己 使 用 过 的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现 行 旧 货 相 关 增 值 税 政 策 执 行 使 用 过 的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纳 税 人 符 合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并 根 据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已 经 计 提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 十 五 ) 扣 缴 增 值 税 适 用 税 率 境 内 的 购 买 方 为 境 外 单 位 和 个 人 扣 缴 增 值 税 的, 按 照 适 用 税 率 扣 缴 增 值 税 ( 十 六 ) 其 他 规 定 1. 试 点 纳 税 人 销 售 电 信 服 务 时, 附 带 赠 送 用 户 识 别 卡 电 信 终 端 等 货 物 或 者 电 信 服 务 的, 应 将 其 取 得 的 全 部 价 款 和 价 外 费 用 进 行 分 别 核 算, 按 各 自 适 用 的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增 值 税 2. 油 气 田 企 业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不 再 适 用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油 气 田 企 业 增 值 税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9 8 号 )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原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指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38 号 )( 以 下 称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缴 纳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有 关 政 策 ( 一 ) 进 项 税 额 1.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为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并 在 会 计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的 不 动 产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后 取 得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其 进 项 税 额 应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为 40% 融 资 租 入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在 施 工 现 场 修 建 的 临 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适 用 上 述 分 2 年 抵 扣 的 规 定 2.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自 用 的 应 征 消 费 税 的 摩 托 车 汽 车 游 艇, 其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3.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从 境 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扣 缴 增 值 税 的,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自 税 务 机 关 或 者 扣 缴 义 务 人 取 得 的 解 缴 税 款 的 完 税 凭 证 上 注 明 的 增 值 税 额 纳 税 人 凭 完 税 凭 证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当 具 备 书 面 合 同 付 款 证 明 和 境 外 单 位 的 对 账 单 或 者 发 票 资 料 不 全 的,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4.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货 物 或 者 接 受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用 于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注 释 所 列 项 目 的, 不 属 于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十 条 所 称 的 用 于 非 增 值 税 应 税 项 目, 其 进 项 税 额 准 予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5.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购 进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下 列 项 目 的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1) 用 于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集 体 福 利 或 者 个 人 消 费 其 中 涉 及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仅 指 专 用 于 上 述 项 目 的 无 形 资 产 ( 不 包 括 其 他 权 益 性 无 形 资 产 ) 不 动 产 纳 税 人 的 交 际 应 酬 消 费 属 于 个 人 消 费 (2)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购 进 货 物, 以 及 相 关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3)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资 产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和 交 通 运 输 服 务 (4)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以 及 该 不 动 产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5) 非 正 常 损 失 的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购 进 货 物 设 计 服 务 和 建 筑 服 务 纳 税 人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修 缮 装 饰 不 动 产, 均 属 于 不 动 产 在 建 工 程 (6) 购 进 的 旅 客 运 输 服 务 贷 款 服 务 餐 饮 服 务 居 民 日 常 服 务 和 娱 乐 服 务 (7)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上 述 第 (4) 点 第 (5) 点 所 称 货 物, 是 指 构 成 不 动 产 实 体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包 括 建 筑 装 饰 材 料 和 给 排 水 采 暖 卫 生 通 风 照 明 通 讯 煤 气 消 防 中 央 空 调 电 梯 电 气 智 能 化 楼 宇 设 备 及 配 套 设 施 纳 税 人 接 受 贷 款 服 务 向 贷 款 方 支 付 的 与 该 笔 贷 款 直 接 相 关 的 投 融 资 顾 问 费 手 续 费 咨 询 费 等 费 用, 其 进 项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6.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购 进 服 务, 发 生 上 述 第 5 点 规 定 情 形 ( 简 易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项 目 除 外 ) 的, 应 当 将 该 进 项 税 额 从 当 期 进 项 税 额 中 扣 减 ; 无 法 确 定 该 进 项 税 额 的, 按 照 当 期 实 际 成 本 计 算 应 扣 减 的 进 项 税 额 7. 已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发 生 上 述 第 5 点 规 定 情 形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不 得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净 值 适 用 税 率 8. 按 照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第 十 条 和 上 述 第 5 点 不 得 抵 扣 且 未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发 生 用 途 改 变, 用 于 允 许 抵 扣 进 项 税 额 的 应 税 项 目, 可 在 用 途 改 变 的 次 月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依 据 合 法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计 算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不 动 产 净 值 /(1+ 适 用 税 率 ) 适 用 税 率 上 述 可 以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额 应 取 得 合 法 有 效 的 增 值 税 扣 税 凭 证 ( 二 )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原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兼 有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截 止 到 纳 入 营 改 增 试 点 之 日 前 的 增 值 税 期 末 留 抵 税 额, 不 得 从 销 售 服 务 无 形 资 产 或 者 不 动 产 的 销 项 税 额 中 抵 扣 ( 三 ) 混 合 销 售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如 果 既 涉 及 货 物 又 涉 及 服 务, 为 混 合 销 售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货 物 缴 纳 增 值 税 ;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 照 销 售 服 务 缴 纳 增 值 税 上 述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包 括 以 从 事 货 物 的 生 产 批 发 或 者 零 售 为 主, 并 兼 营 销 售 服 务 的 单 位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在 内 新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2016-03-24 广 州 国 税 下 列 项 目 免 征 增 值 税

( 一 )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提 供 的 保 育 和 教 育 服 务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是 指 经 县 级 以 上 教 育 部 门 审 批 成 立 取 得 办 园 许 可 证 的 实 施 0-6 岁 学 前 教 育 的 机 构, 包 括 公 办 和 民 办 的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学 前 班 幼 儿 班 保 育 院 幼 儿 院 公 办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在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和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以 内 收 取 的 教 育 费 保 育 费 民 办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在 报 经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备 案 并 公 示 的 收 费 标 准 范 围 内 收 取 的 教 育 费 保 育 费 超 过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的 收 费, 以 开 办 实 验 班 特 色 班 和 兴 趣 班 等 为 由 另 外 收 取 的 费 用 以 及 与 幼 儿 入 园 挂 钩 的 赞 助 费 支 教 费 等 超 过 规 定 范 围 的 收 入, 不 属 于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 二 )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的 养 老 服 务 养 老 机 构, 是 指 依 照 民 政 部 养 老 机 构 设 立 许 可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8 号 ) 设 立 并 依 法 办 理 登 记 的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集 中 居 住 和 照 料 服 务 的 各 类 养 老 机 构 ; 养 老 服 务, 是 指 上 述 养 老 机 构 按 照 民 政 部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民 政 部 令 第 49 号 ) 的 规 定, 为 收 住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的 生 活 照 料 康 复 护 理 精 神 慰 藉 文 化 娱 乐 等 服 务 ( 三 ) 残 疾 人 福 利 机 构 提 供 的 育 养 服 务 ( 四 ) 婚 姻 介 绍 服 务 ( 五 ) 殡 葬 服 务 殡 葬 服 务, 是 指 收 费 标 准 由 各 地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或 者 实 行 政 府 指 导 价 管 理 的 遗 体 接 运 ( 含 抬 尸 消 毒 ) 遗 体 整 容 遗 体 防 腐 存 放 ( 含 冷 藏 ) 火 化 骨 灰 寄 存 吊 唁 设 施 设 备 租 赁 墓 穴 租 赁 及 管 理 等 服 务 ( 六 ) 残 疾 人 员 本 人 为 社 会 提 供 的 服 务 ( 七 )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医 疗 机 构, 是 指 依 据 国 务 院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149 号 ) 及 卫 生 部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卫 生 部 令 第 35 号 ) 的 规 定, 经 登 记 取 得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机 构, 以 及 军 队 武 警 部 队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具 体 包 括 : 各 级 各 类 医 院 门 诊 部 ( 所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站 ) 急 救 中 心 ( 站 ) 城 乡 卫 生 院 护 理 院 ( 所 ) 疗 养 院 临 床 检 验 中 心, 各 级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举 办 的 卫 生 防 疫 站 (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 各 种 专 科 疾 病 防 治 站 ( 所 ),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的 妇 幼 保 健 所 ( 站 ) 母 婴 保 健 机 构 儿 童 保 健 机 构, 各 级 政 府 举 办 的 血 站 ( 血 液 中 心 ) 等 医 疗 机 构 本 项 所 称 的 医 疗 服 务,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按 照 不 高 于 地 ( 市 ) 级 以 上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同 级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相 关 部 门 制 定 的 医 疗 服 务 指 导 价 格 ( 包 括 政 府 指 导 价 和 按 照 规 定 由 供 需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的 价 格 等 ) 为 就 医 者 提 供 全 国 医 疗 服 务 价 格 项 目 规 范 所 列 的 各 项 服 务, 以 及 医 疗 机 构 向 社 会 提 供 卫 生 防 疫 卫 生 检 疫 的 服 务 ( 八 )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服 务 1. 学 历 教 育, 是 指 受 教 育 者 经 过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或 者 国 家 规 定 的 其 他 入 学 方 式, 进 入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学 习, 获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学 历 证 书 的 教 育 形 式 具 体 包 括 : (1) 初 等 教 育 : 普 通 小 学 成 人 小 学 (2) 初 级 中 等 教 育 : 普 通 初 中 职 业 初 中 成 人 初 中 (3) 高 级 中 等 教 育 : 普 通 高 中 成 人 高 中 和 中 等 职 业 学 校 ( 包 括 普 通 中 专 成 人 中 专 职 业 高 中 技 工 学 校 ) (4) 高 等 教 育 : 普 通 本 专 科 成 人 本 专 科 网 络 本 专 科 研 究 生 ( 博 士 硕 士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文 凭 考 试 2.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学 校, 是 指 :

(1) 普 通 学 校 (2) 经 地 ( 市 )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同 级 政 府 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国 家 承 认 其 学 员 学 历 的 各 类 学 校 (3) 经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的 技 工 学 校 高 级 技 工 学 校 (4)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成 立 的 技 师 学 院 上 述 学 校 均 包 括 符 合 规 定 的 从 事 学 历 教 育 的 民 办 学 校, 但 不 包 括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等 国 家 不 承 认 学 历 的 教 育 机 构 3. 提 供 教 育 服 务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收 入, 是 指 对 列 入 规 定 招 生 计 划 的 在 籍 学 生 提 供 学 历 教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具 体 包 括 :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并 按 规 定 标 准 收 取 的 学 费 住 宿 费 课 本 费 作 业 本 费 考 试 报 名 费 收 入, 以 及 学 校 食 堂 提 供 餐 饮 服 务 取 得 的 伙 食 费 收 入 除 此 之 外 的 收 入, 包 括 学 校 以 各 种 名 义 收 取 的 赞 助 费 择 校 费 等, 不 属 于 免 征 增 值 税 的 范 围 学 校 食 堂 是 指 依 照 学 校 食 堂 与 学 生 集 体 用 餐 卫 生 管 理 规 定 ( 教 育 部 令 第 14 号 ) 管 理 的 学 校 食 堂 ( 九 ) 学 生 勤 工 俭 学 提 供 的 服 务 ( 十 ) 农 业 机 耕 排 灌 病 虫 害 防 治 植 物 保 护 农 牧 保 险 以 及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家 禽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农 业 机 耕, 是 指 在 农 业 林 业 牧 业 中 使 用 农 业 机 械 进 行 耕 作 ( 包 括 耕 耘 种 植 收 割 脱 粒 植 物 保 护 等 ) 的 业 务 ; 排 灌, 是 指 对 农 田 进 行 灌 溉 或 者 排 涝 的 业 务 ; 病 虫 害 防 治, 是 指 从 事 农 业 林 业 牧 业 渔 业 的 病 虫 害 测 报 和 防 治 的 业 务 ; 农 牧 保 险, 是 指 为 种 植 业 养 殖 业 牧 业 种 植 和 饲 养 的 动 植 物 提 供 保 险 的 业 务 ; 相 关 技 术 培 训, 是 指 与 农 业 机 耕 排 灌 病 虫 害 防 治 植 物 保 护 业 务 相 关 以 及 为 使 农 民 获 得 农 牧 保 险 知 识 的 技 术 培 训 业 务 ; 家 禽 牲 畜 水 生 动 物 的 配 种 和 疾 病 防 治 业 务 的 免 税 范 围, 包 括 与 该 项 服 务 有 关 的 提 供 药 品 和 医 疗 用 具 的 业 务 ( 十 一 ) 纪 念 馆 博 物 馆 文 化 馆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管 理 机 构 美 术 馆 展 览 馆 书 画 院 图 书 馆 在 自 己 的 场 所 提 供 文 化 体 育 服 务 取 得 的 第 一 道 门 票 收 入 ( 十 二 ) 寺 院 宫 观 清 真 寺 和 教 堂 举 办 文 化 宗 教 活 动 的 门 票 收 入 ( 十 三 ) 行 政 单 位 之 外 的 其 他 单 位 收 取 的 符 合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第 十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十 四 ) 个 人 转 让 著 作 权 ( 十 五 ) 个 人 销 售 自 建 自 用 住 房 ( 十 六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经 营 管 理 单 位 出 租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是 指 纳 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人 民 政 府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批 准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并 按 照 关 于 加 快 发 展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保 2010 87 号 ) 和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的 具 体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的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 十 七 )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航 空 公 司 从 事 海 峡 两 岸 海 上 直 航 空 中 直 航 业 务 在 大 陆 取 得 的 运 输 收 入 台 湾 航 运 公 司, 是 指 取 得 交 通 运 输 部 颁 发 的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间 水 路 运 输 许 可 证 且 该 许 可 证 上 注 明 的 公 司 登 记 地 址 在 台 湾 的 航 运 公 司 台 湾 航 空 公 司, 是 指 取 得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颁 发 的 经 营 许 可 或 者 依 据 海 峡 两 岸 空 运 协 议 和 海 峡 两 岸 空 运 补 充 协 议 规 定, 批 准 经 营 两 岸 旅 客 货 物 和 邮 件 不 定 期 ( 包 机 ) 运 输 业 务, 且 公 司 登 记 地 址 在 台 湾 的 航 空 公 司 ( 十 八 ) 纳 税 人 提 供 的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1. 纳 税 人 提 供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向 委 托 方 收 取 的 全 部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服 务 收 入, 以 及 向 国 际 运 输 承 运 人 支 付 的 国 际 运 输 费 用, 必 须 通 过 金 融 机 构 进 行 结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