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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3.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中 之 招 募 訊 息, 選 擇 合 乎 個 人 條 件 及 興 趣 之 項 目 ( 每 人 至 多 可 選 擇 報 名 三 項 ),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二 報 名 前 請 預 先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以 減 少 您 填 寫 報 名 系 統 之 時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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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Transcription:

臺 灣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3botbank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公 告

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10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10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12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13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15 捌 測 驗 結 果... 17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17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18 拾 壹 待 遇... 19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9 附 錄 1 臺 灣 銀 行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對 照 表... 20 附 錄 2 男 子 籃 球 隊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20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 名 期 間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3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09:00 至 103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8:00 103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09:00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第 一 試 : 筆 試 測 驗 日 期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3 年 8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設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3 個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103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二 )18:00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09:00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09:00 至 103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18:00 複 查 結 果 寄 發 103 年 10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寄 發 第 二 試 : 口 試 / 術 科 測 驗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 詢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09:00 測 驗 日 期 103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其 中 護 照 須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臺 灣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23 頁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報 考 者 通 過 第 一 試, 於 參 加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國 籍 具 結 書 ) 二 年 齡 性 別 兵 役 : 不 限 三 本 次 甄 試 合 計 錄 取 242 名 ( 正 取 :186 名, 備 取 :56 名 ) 各 甄 試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證 照 等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說 明 :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 科 目 一 : 民 法 及 票 據 法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大 學 法 律 系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士 學 民 法 占 60% 票 據 法 占 40%; 非 選 擇 題 法 務 人 員 七 位 證 書 2. 專 業 證 照 : 已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證 書 ( 須 已 完 成 律 師 職 前 訓 練 ) 2. 科 目 二 : 綜 合 科 目 ( 含 強 制 執 行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及 銀 行 臺 北 地 區 (F9101) 5 (4)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初 試 以 上 通 過 證 明 文 件 法 ) 強 制 執 行 法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各 占 40% 銀 行 法 占 20%; 非 選 擇 題 第 2 頁, 共 23 頁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 科 目 一 : 銀 行 自 有 資 本 之 計 算 與 自 有 風 險 管 理 人 員 七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具 下 列 工 作 經 驗 之 一 (1) 在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任 職 1 年 以 上 ; (2) 金 融 機 構 風 險 管 理 單 位 財 務 操 作 單 位 或 授 信 審 查 單 位 任 職 1 年 以 上 ; (3) 在 大 專 院 校 教 授 風 險 管 理 課 程 1 年 以 上 資 本 標 準 之 國 際 通 則 巴 塞 爾 資 本 協 定 三 (Basel III) 實 務 應 用 其 中 50% 測 驗 題 數 以 英 文 命 題, 作 答 方 式 得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作 答 ; 非 選 擇 題 臺 北 地 區 (F9102) 5 2. 科 目 二 :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綜 合 科 目 ( 含 風 1.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險 管 理 理 論 與 檢 定 證 明 實 務 財 務 金 2. 已 取 得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金 融 人 員 風 險 融 統 計 學 ) 管 理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其 中 50% 測 3. 已 取 得 FRM(Financial Risk Manager) 驗 題 數 以 英 文 證 照 命 題, 作 答 方 式 得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作 答 ; 非 選 擇 題 第 3 頁, 共 23 頁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經 濟 金 融 相 關 科 系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證 書 2. 專 業 證 照 :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1. 科 目 一 : 國 文 及 英 文 國 文 英 文 各 國 際 金 融 英 語 組 七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曾 於 國 內 外 經 濟 金 融 相 關 學 術 期 刊 或 占 50%; 非 選 擇 題 臺 北 地 區 (F9103) 15 (2) 相 關 研 討 會 中 發 表 論 文 ( 須 附 資 料 ) 2. 畢 業 論 文 曾 經 獲 獎 ( 須 附 證 明 ) 2. 科 目 二 : 國 際 金 融 其 他 條 件 非 選 擇 題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時 應 簽 立 同 意 書, 同 意 依 照 臺 灣 銀 行 儲 訓 相 關 規 定, 於 完 成 各 項 專 業 訓 練 與 實 習 並 經 考 評 合 格 適 任 後,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派 赴 海 外 單 位 服 務 第 4 頁, 共 23 頁

甄 試 類 別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催 收 業 務 人 員 進 用 職 等 七 六 資 格 條 件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具 程 式 開 發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已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資 訊 技 師 證 照 2.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1. 科 目 一 : 國 文 及 英 文 國 文 英 文 各 占 50%; 選 擇 題 2. 科 目 二 : 綜 合 科 目 含 : 程 式 設 計 ( 以 JAVA SQL.NET 語 言 為 主 ) 系 統 分 析 資 料 結 構 資 料 庫 應 用 網 路 管 理 ; 非 選 擇 題 1. 科 目 一 :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臺 北 地 區 (F9104) 北 區 ( 包 含 : 基 隆 臺 北 桃 園 新 竹 宜 蘭 及 花 蓮 等 縣 市 之 營 業 單 位 ) (F9105) 國 文 及 英 文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國 文 英 文 各 1. 學 歷 : 占 50%; 國 內 大 學 法 律 系 ( 所 )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位 中 區 ( 包 含 : 國 文 為 公 文 證 書 苗 栗 臺 寫 作, 英 文 題 2. 工 作 經 驗 : 中 南 投 型 為 選 擇 題 彰 化 雲 林 具 下 列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2 年 以 上 : 及 嘉 義 等 (1) 具 金 融 機 構 上 市 ( 櫃 ) 公 司 法 務 或 催 2. 科 目 二 : 縣 市 之 營 收 經 驗 業 單 位 ) 綜 合 科 目 ( 含 民 (2) 具 律 師 律 師 助 理 或 法 官 助 理 工 作 經 (F9106) 法 民 事 訴 訟 驗 法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及 強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制 執 行 法 ) 南 區 ( 包 含 :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各 法 均 占 25%; 臺 南 高 定 證 明 雄 屏 東 選 擇 題 + 非 選 及 臺 東 等 擇 題 縣 市 之 營 業 單 位 ) (F9107)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5 (2) 9 3 3 第 5 頁, 共 23 頁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臺 北 地 區 (F9108) 25 (2)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科 目 一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2. 專 業 證 照 及 工 作 經 驗 : 國 文 及 英 文 國 文 英 文 各 占 50%; 選 擇 題 桃 園 新 竹 地 區 (F9109) 9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1) 具 銀 行 企 業 授 信 相 關 工 作 2 年 以 上 2. 科 目 二 : 企 金 業 務 人 員 六 經 驗, 且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2)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具 銀 行 企 業 授 信 相 關 工 作 2 年 以 上 經 驗, 且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2.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高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綜 合 科 目 含 : (1) 會 計 學 概 要 貨 幣 銀 行 學 概 要 票 據 法 概 要 銀 行 法 概 要, 合 計 占 50%;(2) 授 信 及 外 匯 專 業 能 力, 合 計 占 50% ; 選 擇 題 臺 中 彰 化 南 投 地 區 (F9110) 雲 林 嘉 義 臺 南 地 區 (F9111) 10 (1) 5 高 雄 屏 東 地 區 (F9112) 6 第 6 頁, 共 23 頁

甄 試 類 別 理 財 專 員 進 用 職 等 六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工 作 經 驗 : 任 職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或 銀 行 理 財 顧 問 人 員 ( 不 含 辦 理 帳 務 行 政 作 業 及 轉 介 或 協 銷 之 人 員 )2 年 以 上 報 考 人 員 於 第 二 試 ( 口 試 ) 時, 須 檢 附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1) 由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或 銀 行 理 財 顧 問 人 員 ( 不 含 辦 理 帳 務 行 政 作 業 及 轉 介 或 協 銷 之 人 員 ) 任 職 2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並 註 明 工 作 部 門 工 作 期 間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2) 個 人 具 名 簽 章 之 工 作 經 歷 資 料 表, 1. 科 目 一 : 詳 列 工 作 經 歷 及 職 務 內 容 ; 以 及 過 國 文 及 英 文 去 銷 售 績 效 表 現 及 佐 證 資 料 ( 如 : 獎 狀 業 績 數 字 業 績 排 名 表 報 或 扣 國 文 英 文 各 繳 憑 單 等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 占 50%; 選 擇 題 3. 專 業 證 照 :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1) 至 (3) 項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1)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或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 信 託 法 規 乙 科 ) (2)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3) 至 少 具 備 下 列 二 項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其 中 A.B.C.D 項 至 少 須 具 備 一 項 : A.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B.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C.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D.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E. 投 資 型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F.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銷 售 外 幣 收 付 非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資 格 測 驗 G.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H. 期 貨 信 託 基 金 銷 售 機 構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I. CFP 國 際 證 照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2. 科 目 二 : 理 財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選 擇 題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臺 北 地 區 (F9113) 宜 蘭 縣 市 (F9114) 花 蓮 縣 市 (F9115) 桃 園 新 竹 苗 栗 縣 市 (F9116) 臺 中 市 彰 化 南 投 縣 市 (F9117) 雲 林 嘉 義 縣 市 (F9118) 臺 南 市 (F9119)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市 (F9120)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12 (4) 1 1 3 (1) 3 (1) 1 1 3 (1) 第 7 頁, 共 23 頁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學 歷 :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1. 科 目 一 : 國 文 及 英 文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國 文 英 文 各 1.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占 50%; 定 證 明 選 擇 題 一 般 金 融 人 員 五 2. 具 備 以 下 任 一 項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1)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2. 科 目 二 : 臺 北 地 區 (F9121) 50 (35) (2)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 信 託 綜 合 科 目 ( 含 會 法 規 乙 科 ) 計 學 概 要 票 據 (3)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法 概 要 貨 幣 銀 (4)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行 學 概 要 ) (5)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選 擇 題 測 驗 (6)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1. 科 目 一 : 國 文 及 英 文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學 歷 : 國 內 外 大 學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國 文 英 文 各 占 50%; 選 擇 題 資 訊 人 員 五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1. 已 取 得 相 當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以 上 英 語 檢 定 證 明 2. 已 取 得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資 訊 技 師 證 照 2. 科 目 二 : 綜 合 科 目 含 : 程 式 設 計 ( 以 JAVA SQL.NET 語 言 為 主 ) 系 統 臺 北 地 區 (F9122) 10 (3) 資 訊 人 員 須 配 合 輪 值 三 班 分 析 資 料 結 構 資 料 庫 應 用 網 路 管 理 非 選 擇 題 第 8 頁, 共 23 頁

甄 試 類 別 進 用 職 等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 均 考 二 科 )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正 取 名 額 ( 備 取 名 額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學 歷 : 國 內 外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專 業 資 歷 : 報 考 者 除 體 能 狀 況 品 德 操 守 及 言 行 儀 1. 科 目 一 : 態 均 正 常, 且 無 不 良 嗜 好 及 紀 錄 外, 另 國 文 及 英 文 須 具 備 下 列 經 歷 之 一 者 : 國 文 英 文 各 (1) 曾 當 選 國 家 級 代 表 隊 隊 員 ; 占 50%; (2) 最 近 5 年 曾 當 選 高 中 級 或 大 專 級 最 佳 球 選 擇 題 員 或 明 星 級 球 員, 有 紀 錄 可 考 者 ; (3) 在 軍 中 服 役 期 間, 曾 入 選 國 軍 培 訓 籃 球 2. 科 目 二 : 隊 隊 員 ; 綜 合 科 目 ( 含 會 (4) 現 役 甲 組 球 員 且 於 中 華 民 國 籃 球 協 會 登 記 計 學 概 要 票 據 甲 組 球 員 身 分 滿 5 年 法 概 要 貨 幣 銀 報 考 男 子 籃 球 隊 者, 須 於 103 年 8 行 學 概 要 ) 月 13 日 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相 關 學 歷 及 選 擇 題 專 業 資 歷 證 明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10099) 台 北 郵 政 30 之 110 號 信 箱 臺 灣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案 組 收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 凡 逾 期 未 繳 附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應 試 資 格 男 子 籃 球 隊 五 臺 北 地 區 (F9123) 1 請 注 意 註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將 不 符 合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註 2.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專 業 證 照 工 作 經 驗 等 資 格 限 於 第 二 試 前 一 日 (103 年 10 月 4 日 ) 前 取 得 註 3. 英 語 檢 定 對 照 標 準, 詳 參 第 20 頁 附 錄 1 臺 灣 銀 行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對 照 表 註 4. 應 考 人 依 報 考 類 別,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 報 考 者 須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後,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者, 於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伍 點 第 二 項 ), 核 驗 通 過 後 始 可 應 試 第 9 頁, 共 23 頁

註 5. 上 述 需 才 地 區 臺 北 地 區 係 包 含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及 基 隆 市 註 6. 本 項 甄 試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參 甄 試 方 式 各 類 人 員 之 甄 試, 均 分 二 試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均 考 二 科 ; 科 目 內 容 請 參 閱 第 2 頁 至 第 9 頁 說 明 ; 依 應 試 人 員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按 以 下 原 則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 一 ) 法 務 人 員 : 取 23 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男 子 籃 球 隊 : 經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且 筆 試 未 有 任 一 科 為 零 分 ( 或 缺 考 ) 者, 全 數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及 術 科 測 驗 ) ( 三 ) 除 法 務 人 員 男 子 籃 球 隊 外 各 類 組 : 按 各 類 組 分 區 正 取 及 備 取 合 計 名 額 在 6 名 ( 含 ) 以 下 者 取 3 倍 人 數 ;7 名 ( 含 ) 以 上 者 取 2 倍 人 數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術 科 測 驗 ): ( 一 ) 除 男 子 籃 球 隊 外 各 類 組 : 口 試 ( 二 ) 男 子 籃 球 隊 : 先 進 行 口 試 後, 再 進 行 術 科 測 驗 ( 三 ) 詳 細 測 驗 流 程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於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參 閱 臺 灣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 甄 試 專 區 ) 公 告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3 年 7 月 31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00 起, 至 103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8: 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同 時 建 置 於 以 下 網 頁,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販 售 1. 臺 灣 銀 行 (http://www.bot.com.tw) 2.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3botbank)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考 區 報 考,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得 於 本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第 10 頁, 共 23 頁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甄 試 類 別 異 動 需 才 地 區 及 考 區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75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筆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筆 試 結 束 後 三 個 月 內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收 據 列 印 區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後 直 接 連 結 至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網 頁,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各 分 行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 請 於 103 年 8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 三 )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繳 費 : 1. 採 線 上 刷 卡 方 式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是 否 完 成 扣 款 2. 採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因 ATM 轉 帳 至 少 需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後 再 至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檢 視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者, 亦 請 自 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呈 現 已 付 款 完 成 之 狀 態 4. 辦 理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完 成 後, 不 須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表 至 本 院 第 11 頁, 共 23 頁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3 年 8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科 目 一 13:50 14:00 ~ 15:00 第 二 節 科 目 二 15:30 15:40 ~ 17:10 ( 二 ) 測 驗 地 點 : 分 台 北 台 中 高 雄 3 個 考 區 同 時 辦 理, 試 場 地 點 與 配 置 將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8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三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術 科 測 驗 ):103 年 10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集 中 於 台 北 考 區 辦 理,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攜 帶 證 件 : 第 二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報 考 理 財 專 員 人 員,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報 到 時 須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所 有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限 於 口 試 前 一 日 (103 年 10 月 4 日 ) 以 前 取 得, 不 得 後 補 : 1.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5. 由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或 銀 行 理 財 顧 問 人 員 ( 不 含 辦 理 帳 務 行 政 作 業 及 轉 介 或 協 銷 之 人 員 ) 任 職 2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資 歷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或 離 職 證 明, 並 註 明 工 作 部 門 工 作 期 間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6. 個 人 具 名 簽 章 之 工 作 經 歷 資 料 表, 詳 列 工 作 經 歷 及 職 務 內 容 ; 以 及 過 去 銷 售 績 效 表 現 及 佐 證 資 料 ( 如 : 獎 狀 業 績 數 字 業 績 排 名 表 報 或 扣 繳 憑 單 等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 7.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各 項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第 12 頁, 共 23 頁

8.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四 ) 其 餘 各 甄 試 類 組,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所 有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限 於 口 試 前 一 日 (103 年 10 月 4 日 ) 以 前 取 得, 不 得 後 補 : 1.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依 各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規 定, 須 檢 附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2)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請 檢 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專 業 證 書 (3)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影 本 :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或 合 格 證 書 (4)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以 下 二 擇 一 ): A.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下 載 列 印 勞 保 明 細 表, 並 請 具 結 簽 名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B.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或 親 筆 簽 名 具 結 說 明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5)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 五 )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未 經 同 意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否 則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第 13 頁, 共 23 頁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答 案 卷 請 從 卷 內 第 一 頁 開 始 書 寫, 不 必 抄 題, 但 須 標 示 題 號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或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人 員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人 員,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後, 若 未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者, 取 消 其 該 節 成 績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第 14 頁, 共 23 頁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7.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8.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9.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3 年 9 月 1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9 月 2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 術 科 測 驗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二 ) 報 考 男 子 籃 球 隊 者, 先 進 行 口 試 後 再 依 試 務 人 員 引 導 換 裝, 並 至 指 定 地 點 進 行 術 科 測 驗 ; 其 餘 各 甄 試 類 組, 僅 須 參 加 口 試 ( 三 ) 有 關 第 二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各 甄 試 類 組, 各 科 目 加 權 比 例 說 明 : (1) 催 收 業 務 人 員 : 科 目 一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20%; 科 目 二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80% (2) 其 餘 各 甄 試 類 組 : 科 目 一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0%; 科 目 二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60% 3. 兩 科 原 始 分 數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第 15 頁, 共 23 頁

4. 筆 試 有 一 科 目 為 零 分 或 缺 考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術 科 測 驗 ) 5. 各 甄 試 類 組, 第 二 試 名 額 說 明 : (1) 男 子 籃 球 隊 : 經 審 查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且 筆 試 未 有 任 一 科 為 零 分 ( 或 缺 考 ) 者, 全 數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術 科 測 驗 ) (2) 其 餘 各 甄 試 類 組 : 依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類 組 分 區 正 取 及 備 取 合 計 名 額 數 倍 人 數 ( 請 參 閱 第 10 頁 說 明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科 目 二 科 目 一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 術 科 測 驗 ) 成 績 : 1.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 依 下 列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 (1) 儀 態 ( 包 括 禮 貌 態 度 舉 止 等 ) (2) 語 言 表 達 與 反 應 能 力 ( 包 括 聲 調 言 辭 理 解 應 變 溝 通 ) (3) 才 識 ( 包 括 專 業 知 識 技 術 與 經 驗 問 題 判 斷 與 分 析 志 趣 領 導 等 ) (4) 人 格 特 質 ( 包 括 價 值 觀 自 信 抗 壓 企 圖 心 等 ) 2. 第 二 試 ( 術 科 ) 成 績 : 男 子 籃 球 隊 除 口 試 外 另 進 行 術 科 測 驗 ; 術 科 成 績 滿 分 以 100 分 計,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詳 細 測 驗 內 容 與 評 分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2): (1) 基 本 體 能 檢 測 ( 滿 分 100 分, 占 第 二 試 ( 術 科 ) 成 績 30%), 包 含 以 下 測 驗 : A.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25 分 ); B. 三 十 秒 伏 地 挺 身 (25 分 ); C. 4 X 10 公 尺 折 返 跑 (25 分 ); D. 50 公 尺 衝 刺 跑 (25 分 ) (2) 專 項 技 術 檢 測 ( 滿 分 100 分, 占 第 二 試 ( 術 科 ) 成 績 70%), 包 含 以 下 測 驗 : A. 轉 身 運 球 投 籃 測 驗 (50 分 ); B. 一 分 鐘 運 球 投 籃 測 驗 (50 分 )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 1. 除 男 子 籃 球 隊 外 各 類 組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60%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40% 2. 男 子 籃 球 隊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30%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30% (3) 第 二 試 ( 術 科 ) 成 績 佔 甄 試 總 成 績 40%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各 甄 試 類 組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但 有 以 下 情 形 者, 不 予 錄 取 : 1. 筆 試 有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第 16 頁, 共 23 頁

2. 第 二 試 口 試 或 術 科 成 績 未 達 60 分 ; 3. 甄 試 總 成 績 未 達 60 分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以 下 列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1. 除 男 子 籃 球 隊 外 各 類 組 : 依 序 以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2)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若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再 依 序 以 (1) 科 目 二 (2) 科 目 一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2. 男 子 籃 球 隊 : 依 序 以 (1) 術 科 之 專 項 技 術 檢 測 成 績 (2) 術 科 之 基 本 體 能 檢 測 成 績 (3) 第 二 試 ( 口 試 ) 成 績 (4)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若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再 依 序 以 (1) 科 目 二 (2) 科 目 一 原 始 分 數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三 ) 各 類 組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 四 ) 相 關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灣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捌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預 定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恕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第 二 試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預 定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三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3 年 10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四 本 院 之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 卷 ) 口 試 及 術 科 測 驗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3 年 9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3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二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繳 費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電 腦 再 重 新 閱 卷,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第 17 頁, 共 23 頁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組 第 一 試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測 驗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原 已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組 第 一 試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預 定 於 103 年 10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並 輔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應 考 人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自 榜 示 日 起 1 年 內 ( 男 子 籃 球 隊 類 組 為 3 年 內 ), 由 臺 灣 銀 行 視 業 務 需 要 職 缺 及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空 缺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通 知 進 用 正 取 人 員 經 全 數 通 知 進 用 完 竣 後, 備 取 人 員 將 視 臺 灣 銀 行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有 空 缺 時, 始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1 年 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惟 正 取 備 取 人 員 經 通 知 進 用, 逾 通 知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請 求 保 留 ( 通 知 不 到 者 亦 同 )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均 須 同 意 其 個 人 資 料 由 臺 灣 銀 行 歸 檔 保 留, 並 同 意 臺 灣 銀 行 得 就 正 取 及 備 取 人 員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二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後 先 行 試 用 6 個 月, 經 考 核 達 75 分 者 於 試 用 期 滿 後 正 式 派 用, 未 達 75 分 者 解 職 ( 僱 ) 三 各 甄 試 類 別 錄 取 人 員 應 在 進 用 之 需 才 地 區 之 業 務 單 位 服 務 滿 2 年, 始 得 提 出 申 請 調 整 服 務 單 位, 並 應 配 合 臺 灣 銀 行 業 務 需 要 從 事 各 項 業 務 四 各 需 才 地 區 理 財 專 員 進 用 時, 應 出 具 切 結 書 同 意 自 錄 取 後 到 職 日 起 至 少 五 年 ( 因 故 獲 准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予 計 入 ) 擔 任 專 任 理 財 專 員 工 作, 並 遵 守 臺 灣 銀 行 各 項 相 關 規 範 五 各 需 才 地 區 理 財 專 員 進 用 後, 須 於 試 用 期 滿 ( 六 個 月 ) 前, 取 得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銷 售 外 幣 收 付 非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資 格 測 驗 及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於 進 用 日 起 一 年 內, 取 得 投 資 型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上 述 證 明 書 若 未 取 得, 本 行 得 不 予 派 用 或 解 除 任 用 六 一 般 金 融 人 員 錄 取 人 員 進 用 後, 須 於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前, 取 得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或 信 託 業 業 務 人 員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 信 託 法 規 乙 科 )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未 取 得 者, 視 同 試 用 考 核 成 績 不 及 格, 不 予 任 用 七 錄 取 人 員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 三 ) 依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之 專 業 證 照 外 語 能 力 及 工 作 經 驗 等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四 ) 在 校 期 間 之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證 明 正 本 ( 須 與 檢 附 之 畢 業 證 書 同 一 學 校 ) 第 18 頁, 共 23 頁

( 五 ) 公 立 醫 院 最 近 3 個 月 內 體 格 檢 查 有 效 證 明 ( 俟 臺 灣 銀 行 發 給 臺 灣 銀 行 新 進 行 員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表, 再 赴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 未 提 出 檢 驗 報 告 者,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六 ) 報 考 男 子 籃 球 隊 者 須 另 繳 驗 簡 章 第 9 頁 所 列 報 考 資 格 之 專 業 資 歷 證 明 資 料 八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分 發 進 用 或 即 予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 ( 一 )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六 )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拾 壹 待 遇 按 公 營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機 構 各 職 等 職 位 新 進 人 員 資 格 條 件 及 核 薪 標 準 表 及 臺 灣 銀 行 規 定 支 薪 : 七 職 等 人 員 敘 支 660 薪 點 ( 月 薪 約 44,000 元, 獎 金 另 計 ) 六 職 等 人 員 敘 支 550 薪 點 ( 月 薪 約 38,000 元, 獎 金 另 計 ) 五 職 等 人 員 敘 支 480 薪 點 ( 月 薪 約 33,000 元, 獎 金 另 計 )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臺 灣 銀 行 103 年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臺 灣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本 項 甄 選 有 關 訊 息 登 載 於 網 際 網 路, 歡 迎 上 網 查 閱 臺 灣 銀 行 (http://www.bot.com.tw)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http://www.tabf.org.tw/exam); 三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甄 試 專 區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四 試 務 行 政 作 業 洽 詢 電 話 :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測 驗 中 心 (02)3365-3737;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五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布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19 頁, 共 23 頁

附 錄 1 臺 灣 銀 行 英 語 檢 測 標 準 對 照 表 全 民 英 檢 (GEPT)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 試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BULATS) 全 民 網 路 英 檢 (NETPAW) 多 益 (TOEIC)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托 福 (TOEFL) ITP IBT 中 級 195+ ALTE Level 2 中 級 550+ 4+ 460 57+ 中 高 級 240+ ALTE Level 3 中 高 級 750+ 5.5+ 543 87+ 高 級 315+ ALTE Level 4 高 級 880+ 6.5+ 627 110+ 附 錄 2 男 子 籃 球 隊 術 科 測 驗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 一 ) 基 本 體 能 檢 測 ( 滿 分 100 分, 占 第 二 試 ( 術 科 ) 成 績 30%), 包 含 以 下 測 驗 : 1.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 (1) 測 驗 方 式 : A. 受 試 者 仰 臥 於 墊 上, 屈 膝 將 尺 ( 或 木 尺 片 ) 夾 上 B. 將 雙 腳 掌 貼 地, 一 人 跪 地 握 住 受 測 者 腳 踝 C. 聞 預 備 口 令 時, 受 試 者 雙 手 抱 頭, 屈 膝 平 躺 D. 聞 開 始 口 令 時, 即 按 仰 臥 起 坐 要 領 迅 速 動 作 E. 輪 由 左 肘 觸 右 膝 或 右 肘 觸 左 膝, 直 到 聞 時 間 到 為 止 F. 受 試 者 每 次 仰 臥 下 去 時, 應 以 背 部 肩 胛 骨 觸 及 墊 子 (2) 給 分 標 準 : 仰 臥 起 坐 次 數 給 分 如 下 表 所 列 : 次 數 得 分 次 數 得 分 50 次 ( 含 ) 以 上 25 42 次 12 49 次 23 40 次 10 48 次 22 38 次 8 47 次 20 36 次 7 46 次 18 34 次 5 45 次 17 32 次 3 44 次 15 30 次 2 43 次 13 29 次 ( 含 ) 以 下 0 第 20 頁, 共 23 頁

2. 三 十 秒 伏 地 挺 身 : (1) 測 驗 方 式 : A. 受 試 者 全 身 挺 直, 雙 足 併 攏, 雙 手 打 直 撐 於 地 面 上, 手 約 與 肩 同 寬 B. 聞 開 始 口 令 時, 曲 臂 直 至 胸 部 觸 及 墊 子 為 止 C. 推 撐 手 臂 打 直 D. 如 此 反 複 2~3 次 動 作 直 至 聞 停 為 止 E. 受 試 者 不 得 扭 曲 身 體 或 抬 高 臀 部 F. 工 作 人 員 為 了 解 受 試 者 是 否 遵 照 動 作 要 領, 可 將 手 置 於 受 試 者 胸 部 下 (2) 給 分 標 準 : 伏 地 挺 身 次 數 給 分 如 下 表 所 列 : 次 數 得 分 次 數 得 分 30 次 ( 含 ) 以 上 25 24 次 7 29 次 22 23 次 5 28 次 18 22 次 3 27 次 15 21 次 2 26 次 12 20 次 ( 含 ) 以 下 0 25 次 8 -- -- 3. 4 X 10 公 尺 折 返 跑 : (1) 測 驗 方 式 : A. 畫 一 相 距 10 公 尺 之 兩 條 平 行 直 線, 並 置 一 物 於 同 一 線 上 B. 受 測 者 聞 預 備 口 令 時, 立 於 一 直 線 外 側 C. 聞 起 跑 口 令 後, 快 速 往 前 直 奔, 拿 起 一 物, 返 回 起 點 線 放 置 D. 再 奔 返 取 第 二 物 後, 返 回 衝 過 起 點 線 (2) 給 分 標 準 : 折 返 跑 秒 數 給 分 如 下 表 所 列 : 秒 數 得 分 秒 數 得 分 8 00( 含 ) 以 內 25 10 51~11 00 17 8 01~9 00 23 11 01~11 50 15 9 01~9 50 22 11 51~12 00 13 9 51~10 00 20 12 01~12 50 12 10 01~10 50 18 12 51( 含 ) 以 上 0 4. 50 公 尺 衝 刺 跑 : (1) 測 驗 方 式 : A. 受 試 者 立 於 起 跑 線 後 B. 聞 預 備 起 立 口 令, 即 快 速 往 前 直 奔 C. 通 過 所 劃 之 50 公 尺 線 第 21 頁, 共 23 頁

D. 計 算 受 試 者 通 過 50 公 尺 之 時 間 (2) 給 分 標 準 : 衝 刺 跑 秒 數 給 分 如 下 表 所 列 : 秒 數 得 分 秒 數 得 分 6 50( 含 ) 以 內 25 7 09~7 14 12 6 51~6 60 23 7 15~7 20 10 6 61~6 75 22 7 21~7 26 8 6 76~6 84 20 7 27~7 32 7 6 85~6 90 18 7 33~7 38 5 6 91~6 96 17 7 39~7 44 3 6 97~7 02 15 7 45~7 50 2 7 03~7 08 13 7 51( 含 ) 以 上 0 ( 二 ) 專 項 技 術 檢 測 ( 滿 分 100 分, 占 第 二 試 ( 術 科 ) 成 績 70%), 包 含 以 下 測 驗 : 1. 轉 身 運 球 投 籃 測 驗 : (1) 測 驗 方 式 : A. 受 試 者 持 球 立 於 籃 球 場 端 線 外, 聞 開 始 口 令, 即 迅 速 運 球 上 籃, 往 返 兩 次, 每 次 運 球 上 籃 必 須 投 中 後, 才 能 繼 續 前 進, 至 最 後 一 次 投 中, 球 通 過 籃 框 即 算 終 止, 計 其 所 用 時 間 B. 凡 遇 障 礙 點, 應 以 轉 身 運 球 通 過, 且 每 次 轉 身 方 向 必 須 與 前 次 相 反, 未 按 照 規 定 者, 不 予 以 計 算 成 績 C. 運 球 時 如 有 違 例, 一 次 加 三 秒, 二 次 加 五 秒, 三 次 加 八 秒, 三 次 以 上 或 連 續 違 例, 成 績 不 計 (2) 給 分 標 準 : 轉 身 運 球 投 籃 測 驗 給 分 如 下 表 所 列 : 秒 數 得 分 秒 數 得 分 28 00( 含 ) 以 內 50.0 38 01~39 00 22.5 28 01~29 00 47.5 39 01~40 00 20.0 29 01~30 00 45.0 40 01~41 00 17.5 30 01~31 00 42.5 41 01~42 00 15.0 31 01~32 00 40.0 42 01~43 00 12.5 32 01~33 00 37.5 43 01~44 00 10.0 33 01~34 00 35.0 44 01~45 00 7.5 34 01~35 00 32.5 45 01~46 00 5.0 35 01~36 00 30.0 46 01~47 00 2.5 36 01~37 00 27.5 47 01( 含 ) 以 上 0 37 01~38 00 25.0 -- -- 第 22 頁, 共 23 頁

2. 一 分 鐘 運 球 投 籃 測 驗 : (1) 測 驗 方 式 : A. 以 籃 圈 中 心 垂 直 地 面 之 點 為 圓 心, 在 三 分 線 圓 弧 上, 畫 五 個 等 距 離 之 折 返 線 B. 受 試 者 持 球 立 於 第 一 號 折 返 線 上, 聞 開 始 口 令 後 即 運 球 上 籃, 不 論 中 否, 接 球 後 繼 續 運 球 至 第 二 號 處, 用 一 足 踏 該 線 後, 即 刻 轉 身 運 球 上 籃, 如 此 週 而 復 始 運 球 上 籃 一 分 鐘, 計 其 投 中 次 數 ( 時 間 終 了, 球 已 離 手, 如 命 中, 則 該 球 予 以 計 算 ) C. 不 可 持 球 行 進 (2) 給 分 標 準 : 一 分 鐘 運 球 投 籃 測 驗 給 分 如 下 表 所 列 : 次 數 得 分 次 數 得 分 15 次 50.0 7 次 24.0 14 次 46.0 6 次 21.0 13 次 42.0 5 次 18.0 12 次 39.0 4 次 15.0 11 次 36.0 3 次 12.0 10 次 33.0 2 次 8.0 9 次 30.0 1 次 4.0 8 次 27.0 0 次 0.0 第 23 頁, 共 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