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學報第1期至第29期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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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頁 187-206 - 187 -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十 二 月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一 前 言 莊 勝 全 ** 關 於 家 庭 史 的 研 究, 與 行 之 有 年 的 歐 美 史 學 界 相 比, 在 台 灣 這 仍 是 個 亟 待 開 發 的 領 域 1 本 文 的 目 的 乃 在 於 介 紹 兩 本 著 名 的 專 門 研 究 家 庭 史 的 書 籍 -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於 1970 所 著 的 小 小 共 和 國 : 普 利 茅 斯 殖 民 地 的 家 庭 生 活 2 以 及 勞 倫 斯 史 東 (Lawrence Stone)1979 年 的 作 品 英 國 十 六 到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3 - 並 從 中 分 析 家 庭 史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關 注 面 向, 希 望 能 為 家 庭 史 的 操 作 帶 來 一 些 方 向, 但 在 實 作 方 面, 仍 待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而 筆 者 之 所 以 選 擇 這 兩 本 書 來 當 作 本 文 的 論 述 依 據, 主 要 的 原 因 如 下 :(1) 此 兩 本 著 作 皆 已 有 中 譯 本 問 世, 可 視 之 為 台 灣 讀 者 近 窺 歐 美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一 扇 窗 (2) 戴 莫 斯 與 史 東 均 是 家 庭 史 研 1 2 3 本 文 的 完 成, 要 感 謝 的 人 很 多, 特 別 是 引 領 我 進 入 這 塊 園 地 的 師 長, 以 及 我 的 一 干 學 友 另 外, 也 感 謝 兩 位 匿 名 審 查 者 提 供 寶 貴 的 意 見 與 建 議 本 文 作 者 為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台 灣 史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根 據 勞 倫 斯 史 東 (Lawrence Stone) 的 說 法, 西 方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濫 觴, 可 追 溯 至 恩 格 斯 (Friedrich Engels,1820-1895) 在 1884 年 所 寫 的 家 庭 私 有 制 和 國 家 的 起 源 一 書 開 始 參 閱 : 楊 豫, 西 方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發 展 現 狀 和 未 來 趨 勢, 新 史 學 1 卷 3 期 (1990.9), 頁 90 John Demos, A Little Commonwealth: Family Life in Plymouth Colony(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0); 中 譯 本 參 見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 普 利 茅 斯 殖 民 地 的 家 庭 生 活 ( 台 北 : 麥 田,2005) 以 下 皆 簡 稱 本 書 為 小 小 共 和 國 Lawrence Stone, The Family, 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New York : 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9); 中 譯 本 參 見 刁 筱 華 譯, 英 國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 台 北 : 麥 田,2000)

- 188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究 的 專 家, 戴 莫 斯 研 究 領 域 集 中 在 新 英 格 蘭 早 期 的 家 庭 生 活 ; 史 東 則 關 注 於 英 國 近 現 代 現 代 的 英 國 家 庭 (3) 英 美 文 化 的 親 緣 性 戴 莫 斯 一 書 的 焦 點, 是 十 七 世 紀 剛 從 英 國 渡 海 至 美 國 老 殖 民 地 樸 利 茅 斯 的 清 教 徒 所 建 構 的 家 庭 生 活, 而 他 們 所 選 擇 脫 離 的, 正 是 史 東 著 作 所 描 繪 的 英 國 場 景 (4) 這 兩 位 作 者 分 別 對 上 個 世 紀 七 年 代 的 新 社 會 史 與 八 年 代 的 新 文 化 史 研 究 風 氣 有 所 影 響, 意 即 他 們 的 作 品 對 於 學 術 潮 流 的 走 向 有 指 引 之 功, 這 兩 本 著 作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有 何 異 同 之 處, 也 是 本 文 關 注 的 焦 點 之 一 以 上 的 背 景 及 原 因 是 促 使 筆 者 選 擇 戴 莫 斯 與 史 東 的 著 作 做 為 討 論 的 對 象, 底 下 則 分 別 就 兩 書 內 容 作 簡 要 的 介 紹 二 John Demos, 小 小 共 和 國 本 書 除 了 緒 論 與 結 論 外, 共 分 成 三 部, 計 十 一 章 開 頭 的 緒 論 一 如 作 者 所 下 的 標 題, 描 述 的 是 普 利 茅 斯 (Plymouth) 的 歷 史 概 觀 清 教 徒 搭 乘 五 月 花 號 遠 從 歐 洲 渡 海 至 此 的 移 民 朝 聖 之 旅, 至 今 已 成 國 家 認 同 的 重 要 象 徵, 感 恩 節 的 過 節 模 式 也 從 此 被 複 製 下 來 但 實 際 上, 這 趟 旅 程 並 非 想 像 中 順 利 ( 諸 如 事 前 的 被 剝 削 以 及 過 程 中 疾 病 的 威 脅 ), 這 個 社 群 亦 不 如 一 般 認 為 的 那 樣 團 結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鎮 級 政 府 與 教 會 扮 演 著 重 要 角 色, 影 響 滲 透 至 平 常 生 活 步 調 中 由 於 對 地 理 環 境 和 異 族 ( 印 地 安 人 ) 文 化 的 不 熟 悉, 他 們 生 活 在 摸 索 當 中 在 人 口 的 壓 力 與 擴 張 下, 他 們 終 於 與 印 地 安 人 打 破 和 平, 於 1675 年 爆 發 為 期 一 年 的 菲 利 普 國 王 戰 爭 (King Philip s War), 這 場 戰 爭 也 在 居 民 心 中 留 下 陰 影 之 後, 在 歷 經 短 暫 的 自 治 領 政 府 統 治 後 (1686-1688),1691 年, 普 利 茅 斯 被 正 式 併 入 茅 薩 諸 塞 灣, 連 其 獨 特 性 也 一 併 消 失 第 一 部 介 紹 的 是 物 質 環 境, 內 容 分 成 三 章, 分 別 討 論 住 宅 家 具 與 服 飾 十 七 世 紀 普 利 茅 斯 的 住 宅 約 可 分 成 三 類 : 第 一 類 是 農 舍 (cottage) 或 小 屋 (hut), 作 為 短 暫 的 遮 蔽 之 所 用 第 二 類 是 陰 鬱 的 單 開 間 住 宅, 這 類 在 英 格 蘭 屬 於 低 下 階 層 居 住 的 房 子, 在 此 地 乃 是 常 態, 但 他 們 卻 沒 有 太 多 抱 怨 第 三 類 則 是 第 二 類 的 加 大 版 普 利 茅 斯 的 住 屋 的 居 住 生 活 有 兩 個 特 色, 其 一, 房 子 內 部 空 間 的 利 用 多 變, 其 二, 居 民 不 斷 追 求 更 大 更 與 眾 不 同 的 房 子 在 家 具 部 分, 由 於 在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189 - 此 時 期 金 錢 流 通 與 銀 行 都 不 多 見, 因 此 除 了 土 地 外, 物 質 財 產 的 多 寡 便 決 定 貧 富 家 中 大 廳 是 日 常 生 活 的 中 心, 吃 飯 手 工 活 動 都 在 此 進 行, 而 壁 爐 的 位 置 除 了 影 響 大 廳 的 擺 設, 連 帶 也 影 響 到 做 飯 及 用 餐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此 時 期 在 普 利 茅 斯 並 無 隱 私 可 言, 因 此 為 了 要 保 持 家 庭 功 能 的 流 暢 運 作, 家 庭 成 員 會 壓 抑 對 家 人 的 敵 對 衝 動, 而 將 憤 怒 的 情 感 轉 移 至 鄰 居 上 至 於 服 飾, 也 像 家 具 一 樣 屬 於 財 富 的 一 種, 亦 是 社 會 地 位 與 自 我 形 象 的 象 徵 服 飾 的 布 料 厚 重 且 耐 用, 足 以 代 代 相 傳 至 於 孩 子 的 服 飾 與 家 長 類 似, 由 此 可 證 此 時 此 地 並 不 存 在 童 年 的 觀 念, 而 只 是 父 母 的 縮 小 版 4 第 二 部 剖 析 的 是 家 庭 結 構, 分 別 就 家 庭 成 員 妻 子 與 丈 夫 父 母 與 子 女 主 人 與 僕 人 親 屬 關 係 等 五 章 來 談 論, 而 作 者 用 來 論 述 的 材 料 包 括 法 律 條 文 遺 囑 契 約 等 普 利 茅 斯 的 家 庭 型 態 是 核 心 家 庭 模 式, 大 部 分 家 庭 人 數 約 四 到 六 人, 成 員 包 括 夫 婦 小 孩 僕 人 與 長 者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死 亡 雖 然 會 造 成 家 庭 內 部 的 混 亂 ( 特 別 是 配 偶 死 亡 ), 但 這 已 非 影 響 家 庭 穩 定 性 的 最 大 因 素 另 外, 由 於 夫 婦 的 生 育 期 可 能 長 達 二 十 年, 家 庭 內 會 有 不 同 年 齡 層 的 子 女 在 家 庭 內, 最 特 殊 的 成 員 是 僕 人 (servant), 其 來 源 非 常 多 樣 化, 包 括 受 雇 法 院 懲 處 學 徒 或 是 孤 兒 因 此, 家 庭 往 往 肩 負 學 校 收 容 醫 療 救 濟 等 社 會 功 能 至 於 夫 婦 關 係, 雖 說 仍 有 難 以 避 免 的 不 平 等, 但 普 利 茅 斯 女 性 的 法 律 地 位 比 起 英 國 母 國 的 婦 女 已 有 所 改 善, 某 些 事 件 的 決 策 處 理 上, 夫 婦 也 必 須 共 同 負 擔 責 任 從 殖 民 地 紀 錄 可 以 看 出 夫 妻 雙 方 應 該 遵 守 的 三 原 則 : 其 一, 正 常 且 排 外 的 同 居 義 務 其 二, 維 持 平 靜 與 和 諧 的 關 係 其 三, 正 常 且 專 一 的 性 行 為 普 利 茅 斯 的 親 子 之 間 4 西 方 近 年 來 的 家 庭 史 研 究 受 到 法 國 史 家 菲 立 普 阿 利 斯 (Philippe Ariès) 於 1960 年 所 著 的 童 年 世 紀 (Centuries of Childhood) 的 影 響 極 大, 阿 利 斯 認 為 中 世 紀 或 更 早 之 前 沒 有 兒 童 的 觀 念 此 書 激 發 之 後 一 系 列 兒 童 史 與 家 庭 史 研 究 因 此, 無 可 避 免 的, 兒 童 史 的 研 究 每 每 涉 入 到 家 庭 史 的 領 域 ; 在 家 庭 史 研 究 中, 兒 童 在 家 庭 裡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是 史 家 關 心 的 一 個 焦 點 而 在 童 年 的 觀 念 上, 戴 莫 斯 是 贊 成 阿 利 斯 所 提 出 來 的 觀 點 只 是 阿 利 斯 認 為 十 七 世 紀 時 歐 洲 已 經 萌 發 出 童 年 觀 念, 但 戴 莫 斯 此 處 則 認 為 十 七 世 紀 的 普 利 茅 斯 仍 未 有 這 樣 的 觀 念 參 閱 : 陳 貞 臻, 西 方 兒 童 史 研 究 的 回 顧 與 展 望 - 阿 利 斯 (Ariès) 及 其 批 評 者, 新 史 學 15 卷 1 期 (2004.3), 頁 176-178 大 陸 學 者 俞 金 堯 也 有 相 關 的 論 述, 參 閱 : 俞 金 堯, 兒 童 史 研 究 四 十 年, 發 表 於 史 學 評 論 網, 網 址 :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2914&type=1002

- 190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的 關 係 是 互 惠 的, 父 母 的 權 威 對 於 十 六 歲 以 後 的 小 孩, 有 絕 對 的 正 當 性 5 然 而 若 是 子 女 應 該 順 從 與 尊 敬 父 母, 相 對 的, 父 母 也 就 該 履 行 他 們 的 義 務, 諸 如 教 養 財 產 繼 承 從 這 些 方 面 可 以 看 出 當 時 的 規 訓 紀 律 與 繼 承 問 題 之 間 的 關 係, 是 較 現 今 緊 密 的 而 主 僕 關 係 方 面, 對 於 年 輕 僕 人 而 言, 主 人 將 代 理 上 述 父 母 的 角 色, 但 這 層 關 係 不 適 用 於 成 年 僕 人, 因 為 此 階 段 主 僕 關 係 便 完 全 只 有 金 錢 往 來 的 意 義 6 由 於 十 七 世 紀 的 新 英 格 蘭 面 臨 勞 力 短 缺 的 問 題, 因 此 容 易 養 成 僕 人 的 不 良 習 性 ( 無 故 曠 職 或 擅 離 職 守 ), 樸 利 茅 斯 亦 存 在 這 樣 的 例 子 此 外, 僕 人 也 有 權 向 法 院 爭 取 權 益 最 後, 由 於 繼 承 的 分 配, 年 輕 一 代 是 分 散 開 來, 而 非 向 父 母 聚 攏, 但 因 此 造 成 的 核 心 家 庭 結 構 並 不 影 響 親 屬 間 的 頻 繁 往 來 這 裡 的 親 屬 提 供 豐 富 的 網 路, 若 將 子 女 外 送 至 寄 養 家 庭 充 當 僕 人 或 學 徒, 常 以 叔 伯 姑 姨 家 裡 為 考 量, 而 祖 父 母 有 時 也 會 涉 入 另 外, 從 遺 產 的 分 配 也 可 以 看 出 移 民 者 對 血 親 的 重 視, 其 中, 直 系 血 親 在 家 庭 情 感 中 佔 有 優 先 地 位 進 入 第 三 部, 作 者 描 寫 的 是 人 生 發 展 階 段, 在 此 作 者 採 用 艾 力 克 森 (Erik Erikson) 人 生 八 階 段 的 心 理 學 理 論, 分 成 嬰 兒 期 與 幼 年 期 青 春 期 和 成 年 期 中 老 年 期 三 階 段 來 探 討 為 了 要 避 免 疾 病 與 死 亡 的 威 脅, 新 生 兒 的 第 一 年 過 得 非 常 舒 適 與 安 逸, 但 到 了 兩 歲 以 後, 他 們 會 深 刻 感 覺 到 落 差 而 此 地 的 居 民 由 於 對 侵 略 的 焦 慮, 也 影 響 到 他 們 的 養 育 方 式 和 日 後 孩 童 人 格 的 養 成, 透 過 對 羞 恥 的 顧 慮 法 律 與 命 令 的 規 範, 孩 子 慢 慢 會 調 整 以 適 應 於 家 庭 與 社 會 六 至 七 歲 後, 孩 子 的 打 扮 便 與 成 人 類 似, 由 於 沒 有 學 校, 並 依 照 性 別 來 複 製 父 母 親 的 行 徑, 因 此 學 習 行 為 偏 重 在 技 術 上, 其 他 如 教 會 社 群 和 家 庭 是 他 們 受 教 育 的 一 環 普 利 茅 斯 當 時 沒 有 兒 童 概 念 的 另 一 項 明 證, 就 是 並 沒 有 成 年 禮 的 儀 式 來 區 分 青 春 期 與 成 年 期, 而 是 以 階 段 性 的 方 式 逐 步 讓 孩 子 接 受 長 大 成 人 的 過 程, 但 婚 姻 是 快 速 5 6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160 從 這 裡 可 以 看 出 戴 莫 斯 論 點 的 矛 盾 父 母 的 權 威 之 所 以 有 所 限 制, 乃 是 因 為 當 時 認 為 未 滿 十 六 歲 的 子 女 還 不 夠 成 熟, 不 需 要 為 自 己 的 行 為 負 責, 這 不 是 正 說 明 了 當 時 的 兒 童 觀?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168-169 既 有 年 輕 與 成 人 的 分 別, 因 此 從 這 裡 同 樣 也 可 以 約 略 看 出 當 時 對 於 童 年 的 概 念, 只 是 當 時 對 於 童 年 的 界 定 以 及 兒 童 的 處 事 與 責 任 的 意 象 與 今 日 不 同 只 是 在 這 一 點 上, 戴 莫 斯 有 自 己 的 一 套 說 法, 參 閱 :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207 208-209( 註 16 與 18) 但 筆 者 認 為 這 仍 擺 脫 不 了 其 論 點 的 矛 盾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191 - 步 入 成 年 期 的 捷 徑 婚 姻 的 締 結 大 致 要 經 歷 求 愛 父 母 同 意 7 訂 親 (betrothal) 發 出 結 婚 公 告, 最 後 才 是 婚 禮 結 婚 通 常 是 父 母 將 部 分 資 產 轉 移 給 子 女 的 時 機, 而 婚 姻 雙 方 也 比 較 像 是 締 結 某 種 契 約 儀 式 至 於 遺 囑 的 成 立 則 有 好 幾 種 不 同 的 類 別, 具 有 強 大 的 法 律 效 力, 也 是 父 權 行 使 的 基 礎, 但 父 母 卻 不 會 / 無 法 利 用 財 產 所 有 權 來 控 制 成 年 子 女 步 入 中 老 年 期, 生 活 中 充 滿 交 易 活 動 和 生 活 瑣 事, 在 擔 任 公 職 上, 也 要 約 四 十 歲 以 後 才 開 始 掌 權, 但 由 於 沒 有 退 休 的 概 念, 因 此 中 老 年 生 活 其 實 並 不 悠 閒, 只 要 還 有 能 力 時, 他 們 會 希 望 掌 控 自 身 的 財 產 處 理 自 身 的 事 務 然 而 一 旦 年 老 力 衰, 會 顯 出 被 子 女 忽 略 或 遺 棄 的 焦 慮 幸 好, 這 不 是 常 態 由 以 上 可 知, 普 利 茅 斯 的 家 庭 型 態 與 現 今 社 會 比 較 起 來 是 大 相 逕 庭 現 代 社 會 的 家 庭 由 於 工 業 化 的 結 果, 將 個 別 家 庭 的 功 能 獨 立 出 來 然 而 十 七 世 紀 普 利 茅 斯 的 家 庭 具 有 強 大 的 社 會 功 能, 但 卻 也 因 此 不 具 備 情 感 上 和 意 識 型 態 上 的 特 殊 意 義 ( 意 即 沒 有 現 代 所 謂 家 庭 是 心 靈 的 避 風 港 的 觀 念 ) 不 過 由 於 普 利 茅 斯 四 周 有 廣 大 的 土 地 可 以 開 發 利 用, 容 易 造 成 社 會 流 動, 長 期 以 來 也 削 減 傳 統 家 庭 所 建 構 的 權 威 體 制 勞 力 的 高 報 酬, 也 逐 漸 改 善 婦 女 與 孩 童 的 地 位 所 以 在 經 過 流 動 後, 雖 然 新 建 立 的 城 鎮 其 家 庭 型 態 與 舊 時 沒 有 太 大 差 異, 但 隨 著 時 間 的 流 逝, 也 處 在 緩 慢 的 改 變 當 中 三 Lawrence Stone, 英 國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本 書 共 分 六 部, 計 十 三 章 第 一 部 為 導 言, 共 分 兩 章, 第 一 章 談 論 的 是 本 書 的 問 題 核 心 操 作 方 法 以 及 某 些 專 有 名 詞 的 定 義 作 者 認 為 近 代 英 國 家 庭 最 大 的 變 化 乃 是 從 疏 遠 服 從 及 父 權 體 制 到 情 感 個 人 主 義 (affective individualism) 這 段 經 過, 只 是 這 段 歷 史 並 非 彼 此 遞 擅 取 代, 往 往 是 有 所 重 疊 的 多 種 模 式 並 存, 7 這 是 一 個 複 雜 的 階 段, 因 為 殖 民 地 法 律 規 定 不 准 背 著 父 母 結 婚 但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孩 子 所 選 擇 的 對 象 又 不 一 定 為 父 母 所 接 受, 因 此 常 常 發 生 不 小 的 爭 執 與 衝 突 不 過, 這 並 非 常 例 參 閱 :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226-229

- 192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且 在 不 同 階 級 間 還 有 不 同 情 況 作 者 所 倚 重 的 證 據 非 常 多 樣 化, 除 了 第 一 人 稱 的 私 人 文 件 日 記 自 傳 之 外, 還 有 文 學 藝 術 作 品 法 律 文 件 及 統 計 數 據 等 等 第 二 章 乃 是 作 者 運 用 統 計 方 法, 從 婚 姻 出 生 與 死 亡 三 個 層 面 來 談 近 代 英 國 的 家 庭 問 題 其 中, 近 代 初 期 家 庭 與 今 日 家 庭 最 大 的 不 同, 不 在 於 結 婚 與 出 生, 而 在 於 死 亡 的 不 斷 出 現, 這 是 一 個 影 響 家 庭 結 構 鬆 散 以 及 親 子 情 感 淡 薄 的 最 大 因 素 第 二 部 討 論 的 是 開 放 世 系 家 庭 (the open lineage family, 1450-1630), 其 特 色 就 在 於 門 戶 對 外 部 影 響 相 當 開 放 當 時 的 婚 姻 狀 況 並 非 兩 個 個 體 的 結 合, 而 是 彼 此 親 屬 交 構 而 成 的 新 世 界, 因 此 婚 姻 的 原 則 是 財 產 與 權 力 至 上, 此 情 況 也 因 長 嗣 繼 承 制 的 實 施 而 延 續 下 去 但 這 種 婚 姻 狀 況 只 發 生 在 貴 族 紳 士 庶 民 與 農 民 身 上, 對 於 最 低 下 階 級 的 無 產 貧 民 而 言, 婚 姻 就 真 的 只 是 個 人 事 件 了 另 外, 此 時 期 社 會 成 員 彼 此 間 的 關 係 冷 淡 且 不 友 善, 是 一 個 暴 力 相 向 的 社 會 但 是, 發 生 在 家 庭 內 的 暴 力 與 謀 殺 事 件 卻 極 少 發 生,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夫 妻 間 親 子 間 的 情 感 聯 繫 都 非 常 弱 的 原 因 所 致 第 三 部 是 屬 於 有 限 父 權 核 心 家 庭 (the restricted patriarchal nuclear family, 1550-1700) 的 世 界, 8 作 者 用 兩 章 的 篇 幅 來 探 討 第 四 章 的 重 點 有 二, 第 一, 親 屬 與 扈 從 主 義 的 影 響 力 相 對 減 少, 致 使 核 心 家 庭 興 起 第 二, 夫 妻 情 感 關 係 的 重 要 性 開 始 增 加 地 主 階 級 方 面, 由 於 消 費 模 式 的 改 變, 較 私 密 且 都 市 化 的 生 活 方 式 造 成 親 屬 關 係 的 衰 退 至 於 中 等 階 層 中 某 些 向 上 流 動 的 團 體 ( 如 商 人 ), 便 可 能 切 斷 與 舊 親 戚 的 關 係, 而 藉 一 套 新 的 親 屬 關 係 來 鞏 固 其 財 富 與 地 位 另 外, 即 使 在 都 市 貴 族 階 級 中, 親 屬 關 係 也 在 衰 退 之 所 以 會 有 這 樣 的 變 化, 是 受 到 國 家 對 忠 誠 要 求 的 增 加, 以 及 宗 教 改 革 神 學 實 踐 的 強 力 支 持 的 影 響 因 為 對 神 聖 婚 姻 的 強 調, 造 成 夫 妻 愛 的 深 化, 這 在 從 親 屬 取 向 的 家 庭 到 核 心 家 庭 的 過 渡 中 扮 演 重 要 角 色, 無 論 英 國 國 教 或 清 教 家 戶, 都 對 家 庭 價 值 重 新 強 調 另 外, 親 屬 與 扈 從 主 義 的 影 響 力 在 農 民 工 匠 和 貧 民 中 並 不 像 在 中 上 階 層 中 那 樣 大, 反 而 是 鄰 居 較 具 有 重 要 性, 因 為 基 督 教 增 強 道 德 方 面 的 影 響 力, 加 上 家 庭 生 活 在 農 村 裡 是 透 明 的, 輿 論 造 成 的 壓 力 可 想 而 知 而 親 屬 關 係 的 衰 退 對 貧 民 而 言 最 大 的 影 響, 8 也 就 是 與 小 小 共 和 國 背 景 最 接 近 的 時 代 ( 十 七 世 紀 ), 這 裡 史 東 所 建 構 的 正 是 戴 莫 斯 書 裡 主 人 翁 的 母 國 英 格 蘭 的 家 庭 類 型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193 - 當 屬 幫 助 與 救 濟 的 減 少 9 此 外, 親 屬 與 扈 從 主 義 退 出 核 心 家 庭 的 另 一 個 影 響, 便 是 家 庭 裡 夫 妻 與 子 女 的 衝 突 增 加, 也 為 情 感 個 人 主 義 鋪 路 在 國 家 與 教 會 的 搖 旗 吶 喊 下, 配 偶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增 加, 這 是 伴 隨 父 權 體 制 的 增 強 而 來, 第 五 章 則 專 門 處 理 此 論 點 除 了 印 刷 所 與 教 會 共 同 鼓 吹 服 從 君 主 的 訊 息 影 響 外, 財 產 繼 承 法 律 的 改 變 對 於 父 權 提 升 的 風 氣 亦 有 推 波 助 瀾 之 功, 爾 後 家 長 可 由 此 控 制 子 女 的 婚 姻 及 職 業 選 擇 成 人 間 有 挫 殺 孩 子 的 氣 勢 強 迫 兒 童 臣 服 於 長 者 權 威 的 決 心, 學 校 也 發 展 出 一 套 適 用 於 各 階 層 的 體 罰 制 度, 這 在 當 時 被 視 為 是 控 制 小 孩 的 唯 一 可 靠 方 式, 而 小 孩 具 有 原 罪 的 說 法 更 助 長 此 風, 聖 經 裡 關 於 嚴 厲 養 育 小 孩 的 指 示 更 是 被 奉 為 圭 臬 10 由 於 子 女 的 婚 姻 及 職 業 選 擇 權 操 控 在 父 母 手 中, 子 女 只 好 轉 為 去 認 同 父 母 的 算 計 以 減 少 代 溝 及 衝 突, 只 是 最 低 階 級 的 無 產 者 能 夠 比 較 高 階 級 的 人 更 自 由 地 選 擇 配 偶, 但 仍 以 經 濟 因 素 為 優 先 考 量 另 外, 丈 夫 對 妻 子 的 權 威 也 日 增, 妻 子 對 丈 夫 的 順 從 被 視 為 理 所 當 然, 這 與 資 本 主 義 的 繁 榮 與 傳 播 親 屬 關 係 衰 退 天 主 教 義 的 終 結 以 及 國 家 和 法 律 的 強 調 有 關, 不 過, 此 特 徵 在 中 上 階 級 較 為 明 顯 第 四 部 的 主 題 為 封 閉 核 心 家 庭 (the closed domesticated nuclear family, 1640-1800), 其 中 情 感 個 人 主 義 扮 演 著 關 鍵 角 色, 作 者 在 第 六 章 將 之 分 成 社 會 中 與 家 庭 中 的 情 感 個 人 主 義 來 分 析 社 會 中 情 感 個 人 主 義 的 成 長, 可 以 從 富 人 墓 碑 的 形 式 及 袒 露 自 我 的 寫 作 類 型 ( 日 記 傳 記 情 書 與 浪 漫 小 說 等 ) 的 流 行 看 出 自 主 性 需 要 量 的 提 高 與 天 賦 人 權 社 會 契 約 的 觀 念 對 個 人 權 利 的 提 升 有 所 助 益, 追 求 現 世 歡 樂 成 為 人 生 目 標 在 浪 漫 主 義 的 鼓 吹 下, 家 庭 中 情 感 個 人 主 義 的 直 接 反 映 便 是 婚 姻 成 為 情 感 與 性 歡 樂 的 主 要 來 源, 而 父 權 對 於 子 女 與 妻 子 的 控 制 力 降 低, 這 和 家 庭 祈 禱 ( 清 教 主 義 ) 的 衰 微 以 及 對 個 人 與 身 體 隱 私 9 在 十 六 世 紀 前, 英 國 社 會 由 配 偶 家 庭 親 屬 以 及 鄰 居 加 上 教 會, 建 立 起 類 似 普 利 茅 斯 的 社 會 救 濟 功 能, 受 惠 者 包 括 孤 兒 寡 婦 傷 殘 人 士 病 患 與 老 年 人 由 此 可 見, 普 利 茅 斯 小 小 共 和 國 的 建 立, 與 此 時 的 英 國 社 會 似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接 續 繼 承 關 係 不 過 在 十 六 世 紀 以 後, 英 國 由 於 經 濟 的 成 長, 這 種 社 會 機 制 也 就 消 失, 改 由 公 共 體 系 所 接 收 參 閱 : 勞 倫 斯 史 東 (Lawrence Stone) 著, 刁 筱 華 譯, 英 國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頁 124 10 關 於 小 孩 具 有 原 罪 的 說 法, 於 戴 莫 斯 的 作 品 中 也 有 類 似 的 論 述 出 現, 參 閱 :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202-203

- 194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的 注 重 有 直 接 關 係 11 因 此 無 可 避 免 的, 婚 姻 安 排 的 方 式 也 變 成 由 子 女 自 行 決 定 對 象, 但 父 母 握 有 否 決 權 過 往 著 眼 於 實 際 利 益 的 媒 妁 婚 姻 受 到 越 來 越 多 責 難, 在 小 說 風 氣 的 帶 動 下, 浪 漫 愛 情 成 為 有 產 階 級 結 婚 的 重 要 動 機 然 而 礙 於 經 濟 因 素, 下 層 中 產 階 級 圈 中 女 性 仍 被 視 為 財 產, 且 由 於 要 累 積 必 要 的 經 濟 資 源, 因 此 結 婚 年 齡 有 較 遲 的 趨 勢 至 於 貴 族 的 結 婚 動 機 則 較 為 複 雜, 但 也 開 始 承 認 婚 前 感 情 的 必 要 時 序 發 展 至 十 八 世 紀 下 半 葉, 英 國 社 會 有 朝 友 愛 婚 姻 發 展 的 趨 勢, 夫 婦 間 互 相 的 稱 呼 也 隨 之 改 變, 蜜 月 一 詞 亦 重 新 定 義 友 愛 婚 姻 代 表 著 婚 姻 生 活 倚 賴 更 多 的 平 等 與 互 助, 並 重 新 評 估 兩 性 間 的 權 利 關 係, 這 促 成 女 性 主 義 第 一 次 的 興 起 (1649), 上 層 階 級 女 性 教 育 的 質 量 也 大 幅 進 步, 女 子 寄 宿 學 校 大 量 增 加 只 是 前 述 情 形 僅 適 用 於 上 層 階 級, 中 間 階 級 的 婚 姻 大 體 未 感 受 到 愛 的 影 響, 因 而 在 父 權 體 制 往 浪 漫 主 義 遞 擅 的 過 程 中, 上 層 階 級 是 要 比 較 低 的 階 級 產 生 更 多 混 亂 的 而 伴 隨 友 愛 婚 姻 發 展 的 另 一 個 社 會 現 象, 就 是 單 身 未 婚 者 比 例 的 增 加, 家 庭 教 師 便 是 為 單 身 老 小 姐 而 開 的 一 個 新 興 職 業 在 家 庭 內 部, 婦 女 的 挫 折 感 顯 著 增 加, 因 為 友 愛 婚 姻 造 成 她 們 掙 扎 於 對 先 生 及 小 孩 的 情 感 間 ; 而 由 於 父 權 的 衰 微 與 核 心 家 庭 的 增 加, 另 外 一 個 落 入 明 顯 劣 勢 的 是 老 年 人 最 後, 親 子 之 間 的 感 情 間 的 顯 著 變 化, 作 者 在 第 九 章 中 專 篇 處 理 此 時 期 的 小 孩 受 到 雙 親 深 情 的 對 待, 其 中 又 以 不 用 埋 首 於 尋 歡 與 政 治 之 中, 亦 不 須 太 專 注 於 求 生 存 以 致 於 忽 略 照 顧 子 女 的 中 產 階 級 最 為 明 顯 嬰 幼 兒 開 始 獲 得 大 量 關 注, 從 墓 碑 上 嬰 兒 的 畫 像 取 名 方 式 服 裝 童 書 玩 具 家 庭 肖 像 畫 以 及 孩 童 的 姿 勢 和 對 父 母 的 稱 謂 可 以 看 出, 此 時 正 邁 向 孩 童 取 向 的 家 庭 類 型 12 另 外, 由 於 對 小 孩 的 關 注 日 增, 避 孕 措 施 在 上 11 12 貧 民 仍 然 是 個 例 外, 因 為 他 們 一 直 到 十 九 世 紀 中 葉 住 的 都 是 一 至 二 房 式 的 住 家, 是 不 可 能 存 在 隱 私 權 的 參 閱 : 勞 倫 斯 史 東 (Lawrence Stone) 著, 刁 筱 華 譯, 英 國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頁 210 由 此 可 見 戴 莫 斯 所 言 不 虛, 普 利 茅 斯 的 住 家 形 式 與 英 格 蘭 多 是 低 下 階 層 是 一 樣 的, 關 於 這 點 筆 者 在 上 述 中 已 有 提 及, 或 另 外 參 閱 :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67 史 東 與 戴 莫 斯 一 樣, 認 為 近 代 之 前 並 無 兒 童 之 觀 念 但 不 同 的 是 在 服 裝 的 論 述 方 面, 戴 莫 斯 認 為 十 七 世 紀 普 利 茅 斯 的 兒 童 在 六 七 歲 時 便 換 上 與 父 母 相 同 的 服 裝, 沒 有 經 過 成 年 禮 的 儀 式 便 直 接 成 人 化, 因 此 可 視 為 是 沒 有 兒 童 觀 念 的 一 項 證 據 ; 但 史 東 則 解 釋 在 十 七 十 八 世 紀 的 英 國 中 上 階 級 中, 同 樣 是 六 七 歲 男 孩 必 須 要 通 過 一 個 重 要 的 成 長 儀 式, 脫 下 孩 提 時 代 的 長 服 (long frocks), 進 入 褲 裝 攜 劍 的 成 人 社 會, 十 八 世 紀 之 後, 年 齡 更 是 提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195 - 層 階 級 中 顯 得 十 分 重 要, 襁 褓 的 育 兒 方 式 也 開 始 被 揚 棄, 至 於 母 親 親 自 哺 乳 可 能 是 十 八 世 紀 親 子 情 感 增 長 的 主 要 肇 因 在 貴 族 家 庭 中, 在 家 教 育 的 方 式 漸 盛, 主 要 是 害 怕 學 校 教 育 會 使 其 子 女 被 低 下 階 層 出 身 的 子 女 污 染 以 上 種 種, 卻 也 造 成 子 女 被 寵 壞 的 後 果 然 而, 在 低 下 階 層 中, 小 孩 具 有 原 罪 而 需 要 壓 制 其 惡 性 的 觀 念 則 自 十 七 世 紀 延 伸 至 十 八 世 紀, 甚 至 有 忽 視 對 小 孩 照 顧 的 情 形 出 現, 棄 嬰 也 大 量 增 加 第 五 部 作 者 將 焦 點 放 在 極 為 私 密 的 性 (sex), 以 三 章 的 篇 幅, 分 成 上 下 兩 個 階 級 來 探 討 在 十 六 十 七 世 紀 的 上 層 階 級 文 化 中, 性 知 識 主 要 透 過 古 典 文 學 來 傳 遞, 但 其 中 事 實 與 虛 構 相 混, 很 難 獲 得 正 確 的 性 知 識 至 於 神 學 家 對 於 性 的 態 度 是 懷 疑 敵 意 兼 而 有 之, 並 且 欲 將 性 的 合 法 性 侷 限 於 生 殖 的 目 的 而 此 時 期 對 於 男 女 性 的 性 行 為, 大 多 是 採 雙 重 標 準 青 春 期 的 問 題 也 受 到 注 意, 特 別 是 手 淫 以 及 同 性 戀 議 題 之 所 以 會 關 注 到 手 淫 的 情 況, 是 由 於 婚 姻 通 常 在 青 春 期 開 始 後 十 至 十 二 年 才 發 生, 手 淫 在 近 代 初 期 採 取 較 為 寬 鬆 的 態 度, 但 十 八 世 紀 末 以 後 開 始 受 到 嚴 厲 壓 抑 會 有 如 此 轉 變, 最 可 能 的 解 釋 是 對 兒 童 福 祉 及 兒 童 教 育 的 日 益 關 切 ; 至 於 同 性 戀 的 問 題, 可 反 應 出 父 母 對 青 春 期 子 女 遭 到 同 學 或 成 人 性 侵 犯 的 危 險 有 漸 增 的 關 注 總 之, 近 代 英 國 社 會 的 性 態 度, 有 類 似 鐘 擺 的 轉 換 例 如 伊 莉 莎 白 時 代 是 個 性 觀 念 鬆 弛 且 好 詢 問 的 社 會, 其 證 據 為 教 會 法 庭 處 理 性 侵 犯 的 案 件 相 當 多, 作 者 歸 類 為 適 度 容 忍 階 段 之 後 經 歷 一 段 壓 制 階 段 後 到 了 十 八 世 紀, 為 了 繁 衍 男 繼 承 人 與 為 了 愛 與 性 歡 樂 的 性 行 為 逐 漸 合 流 為 一, 而 道 德 清 教 主 義 的 衰 微 則 將 性 慾 從 基 督 教 長 久 以 來 的 箝 制 中 釋 放 而 出 宮 廷 貴 族 男 女 婚 外 性 行 為 的 關 係 急 速 增 加, 並 慢 慢 向 下 傳 播 至 鄉 下 菁 英 社 會, 私 生 子 也 逐 漸 被 接 納 性 器 具 的 製 造 保 險 套 的 使 用 以 法 國 為 來 源 的 情 色 文 學 與 圖 片 英 國 國 產 情 色 詩 對 同 性 戀 態 度 的 開 放 等 等, 都 是 此 時 英 國 性 觀 念 鬆 弛 的 表 徵, 這 是 所 謂 的 解 放 階 段, 上 層 階 級 的 性 態 度 順 利 加 諸 在 階 級 比 他 們 低 的 人 身 上 對 於 上 層 階 級 的 性 態 度 的 轉 變, 作 者 從 山 繆 佩 皮 斯 (Samuel Pepys ) 及 詹 姆 斯 鮑 斯 威 前 至 兩 三 歲 總 之, 史 東 認 為 這 是 英 國 有 兒 童 觀 念 的 一 個 表 徵 參 閱 :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103-104 207-208; 勞 倫 斯 史 東 (Lawrence Stone) 著, 刁 筱 華 譯, 英 國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頁 327

- 196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爾 (James Boswell) 兩 位 日 記 作 者 來 解 釋, 他 們 分 別 是 十 七 世 紀 與 十 八 世 紀 的 代 表 作 者 透 過 對 日 記 的 觀 察 發 現, 一 七 六 年 代 上 層 階 級 男 女 談 論 性 要 比 一 六 六 0 年 代 自 由, 縱 使 兩 位 都 是 花 花 公 子, 但 佩 皮 斯 的 性 慾 是 不 斷 與 清 教 以 及 中 產 階 級 的 良 心 戰 鬥, 相 對 的, 能 阻 止 鮑 斯 威 爾 尋 花 問 柳 的 就 僅 剩 懼 怕 性 病 纏 身 這 個 最 主 要 的 因 素 至 於 庶 民 的 性 行 為, 在 十 七 十 八 世 紀 有 三 階 段 的 轉 變, 首 先 是 十 七 世 紀 初 轉 向 婚 前 守 貞, 十 八 世 紀 後 轉 向 較 大 的 性 自 由, 未 婚 懷 孕 的 比 例 因 而 增 加, 十 八 世 紀 末 十 九 世 紀 時, 新 一 波 的 性 謹 慎 從 下 層 中 產 階 級 向 下 傳 播 至 貧 民, 但 這 對 遊 民 與 無 產 者 沒 有 影 響 這 些 變 化 與 宗 教 熱 情 的 變 化 以 及 道 德 神 學 家 的 態 度 有 關, 但 隨 著 教 會 法 庭 在 抑 制 性 荒 淫 上 的 成 效 越 來 越 有 限, 十 七 世 紀 末 終 於 造 成 私 人 道 德 與 公 共 法 律 分 離 到 了 十 八 世 紀, 未 婚 生 子 的 增 加 也 與 經 濟 上 的 轉 變 造 成 無 產 比 例 者 增 加 有 關, 更 多 少 女 不 拒 絕 婚 前 性 行 為 要 之, 經 濟 弱 勢 低 社 會 地 位 與 失 學 是 導 致 下 層 階 級 婚 前 懷 孕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在 第 六 部 的 結 論 (conclusion) 中, 作 者 再 度 將 十 六 世 紀 至 十 八 世 紀 英 國 在 情 感 家 庭 以 及 性 態 度 的 轉 變 作 一 個 概 要 式 的 說 明, 並 再 度 強 調, 由 於 時 代 不 同, 且 同 一 時 代 內 各 個 階 層 內 部 的 情 況 也 有 所 差 異, 因 此 縱 使 本 書 呈 現 的 場 景 琳 瑯 滿 目, 卻 也 找 不 出 一 個 相 對 應 的 秩 序, 各 時 期 各 階 級 間 的 變 化 情 形 往 往 混 亂 且 不 一 致 因 而 作 者 在 此 駁 斥 耐 斯 比 (R. Nisbet) 之 說, 認 為 他 提 出 的 現 代 化 理 論 只 是 一 種 直 線 式 的 歷 史 謬 論, 忽 略 了 身 份 階 級 的 差 異 另 外, 作 者 也 糾 正 恩 格 斯 (Friedrich Engels) 關 於 新 家 庭 類 型 是 工 業 資 本 主 義 的 產 物 的 說 法, 因 為 英 國 的 情 況 顯 然 並 非 如 此 最 後, 作 者 則 補 充 了 拖 克 維 爾 (Alexis de Tocqueville) 關 於 民 主 精 神 的 論 點, 認 為 這 與 本 書 的 重 點 之 一 - 情 感 個 人 主 義 - 有 相 符 之 處 然 而, 作 者 在 分 析 上 述 複 雜 的 流 變 之 後, 提 到 現 代 家 庭 在 未 來 的 發 展 會 是 如 何 時, 卻 也 無 從 道 出 一 個 具 體 的 方 向 了 四 操 作 手 法 的 接 續 與 傳 承 : 在 新 社 會 史 與 新 文 化 史 之 間 如 果 說 十 九 世 紀 是 以 蘭 克 (Leopold von Ranke,1795-1886) 馬 首 是 瞻 的 德 國 史 學 居 於 領 先 地 位, 二 十 世 紀 前 半 葉 的 法 國 年 鑑 學 派 (Annales School) 也 有 繼 往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197 - 開 來 之 勢 的 話, 那 麼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 的 二 十 世 紀 下 半 葉 最 具 有 活 力 的 史 學 流 派, 當 屬 六 年 代 以 後 由 英 美 史 壇 分 進 合 擊 所 提 倡 的 新 社 會 史, 以 及 八 年 代 崛 起 的 新 文 化 史 六 年 代 美 國 史 學 界 之 所 以 會 掀 起 社 會 史 的 浪 潮, 理 由 有 二 其 一, 史 學 家 們 想 要 擺 脫 傳 統 只 注 重 上 層 社 會 的 政 治 史 與 思 想 史, 改 為 想 要 從 社 會 中 去 尋 找 多 元 和 具 有 衝 突 的 文 化 有 關, 直 接 從 普 通 人 著 手 研 究, 強 調 的 是 自 下 往 上 觀 察 的 歷 史 (viewing history from the bottom up) 其 二, 是 對 過 往 認 為 美 國 社 會 是 和 諧 一 致 的 和 諧 史 學 (consensus school) 的 一 種 反 動 其 之 所 以 會 推 動 新 社 會 史, 亦 有 以 下 幾 點 原 因 : 第 一, 六 年 代 美 國 社 會 的 動 盪 第 二, 受 到 年 鑑 學 派 研 究 事 物 的 內 在 結 構 的 方 法 所 影 響 第 三, 受 到 諸 如 社 會 學 和 人 類 學 等 等 社 會 科 學 的 啟 發, 特 別 是 人 類 學 家 紀 爾 茲 (Clifford Geertz) 的 名 著 文 化 的 解 釋 13 第 四, 英 國 的 新 馬 克 思 主 義 也 是 他 們 的 活 水 源 頭 之 一, 其 中 以 湯 普 森 (E. P. Thompson) 英 國 工 人 階 級 的 形 成 14 影 響 最 為 深 遠 因 此, 勞 工 史 (Labor History) 婦 女 史 (Women s History) 以 及 少 數 民 族 史 (Ethnic History) 是 他 們 研 究 的 新 課 題 15 在 研 究 方 法 上, 首 先 是 結 合 自 五 年 代 以 後 開 始 運 用 的 計 量 方 法 而 形 成 計 量 史 學 (Cliometries), 接 著 是 六 七 年 代 所 流 行 與 心 理 學 結 合 的 心 理 史 學 (Psychohistory) 在 傳 統 的 史 學 領 域 中, 也 受 到 這 一 波 學 術 潮 流 的 衝 擊 而 進 行 反 思, 發 展 出 新 經 濟 史 與 新 政 治 史 16 本 文 所 介 紹 戴 莫 斯 這 本 成 書 於 1970 年 的 作 品, 便 是 美 國 這 一 波 新 社 會 史 潮 流 下 的 見 證, 縱 使 他 本 人 並 無 心 插 柳, 但 是 他 的 家 庭 史 作 品 確 有 若 干 部 分 與 新 社 會 史 的 理 念 相 契 合, 因 而 此 著 被 視 為 是 新 社 會 史 的 先 鋒 代 表 作 品 17 戴 莫 斯 從 住 屋 13 14 15 16 17 Clifford Geertz, 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 Selected Essays(New York: Basic Books, 1973); 中 譯 本 參 見 納 日 碧 力 戈 等 譯, 文 化 的 解 釋 ( 上 海 : 上 海 人 民 出 版 社,1999) E. P. Thompson, The Making of The English Working Class,(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66); 中 譯 本 參 見 賈 士 蘅 譯, 英 國 工 人 階 級 的 形 成 ( 台 北 : 麥 田,2001) 王 心 揚, 美 國 新 社 會 史 的 興 起 及 其 走 向, 新 史 學 6 卷 3 期 (1995.9), 頁 155-179 王 晴 佳, 西 方 的 歷 史 觀 念 : 從 古 希 臘 到 現 代 ( 台 北 : 允 晨,1998), 頁 346-354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12-13 其 中, 戴 莫 斯 也 提 到 新 社 會 史 的 三 個 特 徵 : 注 重 日 常 生 活 和 一 般 人 講 求 分 析 和 解 釋 樂 意 借 用 社 會 科 學 的 理 論 與 方 法

- 198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家 具 及 服 飾 等 物 質 文 化 去 建 構 十 七 世 紀 普 利 茅 斯 殖 民 地 的 日 常 生 活 景 況, 從 分 析 家 庭 及 親 屬 成 員 間 的 關 係 去 描 述 當 時 的 社 會 情 況, 最 後 則 從 人 生 各 個 階 段 去 說 明 當 時 人 們 的 心 靈 狀 態 其 中, 量 化 的 統 計 方 法 及 心 理 學 理 論 是 戴 莫 斯 賴 以 分 析 的 兩 項 利 器, 透 過 量 化 的 分 析, 其 時 其 地 的 家 庭 規 模 結 婚 與 死 亡 年 齡 以 及 再 婚 率 等 等 便 一 一 浮 現 ; 運 用 艾 力 克 森 的 人 生 八 階 段 的 理 論, 家 庭 內 部 不 同 年 齡 成 員 的 所 作 所 為 便 活 靈 活 現 這 些 是 戴 莫 斯 借 用 社 會 科 學 的 理 論 及 方 法 的 具 體 例 證, 他 所 代 表 的 也 正 是 舊 社 會 史 轉 向 新 社 會 史 的 過 渡 階 段 至 於 英 國 的 新 社 會 史 風 潮, 則 是 由 前 述 的 湯 普 森 以 及 與 史 東 並 世 的 對 手 霍 布 斯 邦 (Eric J. Hobsbawm) 18 所 帶 動 他 們 的 相 同 點 在 於 他 們 都 是 馬 克 思 主 義 的 信 奉 者, 但 他 們 也 同 樣 都 不 盲 從 於 馬 克 思 主 義 經 濟 決 定 論 的 教 條, 他 們 的 著 作 都 雄 辯 地 認 為 下 層 階 級 的 文 化 有 其 自 主 性 的 一 面 19 受 到 馬 克 思 主 義 以 及 法 國 年 鑑 學 派 的 影 響, 他 們 開 始 修 正 英 國 過 往 只 要 排 除 政 治 皆 可 算 社 會 史 的 誤 解 20 湯 普 森 由 於 重 視 底 層 的 聲 音 (History from below), 因 而 展 開 英 國 工 人 階 級 的 研 究, 欲 發 現 其 文 化 自 主 的 一 面, 在 影 響 力 方 面, 不 僅 影 響 了 英 美 兩 地 的 新 社 會 史, 也 被 奉 為 是 八 年 代 新 文 化 史 研 究 的 開 山 祖 師 之 一 21 也 由 於 湯 普 森 的 研 究 具 有 濃 厚 的 文 化 史 風 格, 因 此 一 般 認 為 英 國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新 社 會 史 家 實 非 霍 布 斯 邦 莫 屬 霍 布 斯 邦 認 為 傳 統 社 會 史 的 意 義 主 要 表 現 在 三 個 方 面 : 第 一, 指 窮 人 或 下 層 階 級 的 歷 史 第 二, 專 門 研 究 被 政 治 所 遺 漏 的 各 種 人 類 活 動 之 歷 史 第 三, 社 會 史 最 普 遍 的 意 義, 是 指 社 會 史 與 經 濟 史 聯 合 在 一 起 的 社 會 經 濟 史 22 霍 布 斯 18 19 20 21 22 此 處 筆 者 是 借 用 盧 建 榮 的 說 法, 參 見 史 東 一 書 的 導 讀 這 一 次, 歷 史 總 算 有 了 女 人 和 小 孩, 頁 xi 盧 建 榮, 新 文 化 史 的 學 術 性 格 及 其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新 史 學 第 四 輯 ( 新 文 化 史 )( 鄭 州 : 大 象 出 版 社,2005), 頁 148 不 過 此 處 盧 氏 是 說 上 層 建 築, 應 為 筆 誤 所 致 鄭 政 誠, 英 國 馬 克 思 史 家 霍 布 斯 邦 新 社 會 史 之 探 討, 中 國 歷 史 學 會 集 刊 第 31 期 (1999.6), 頁 248 這 可 以 從 湯 普 森 的 作 品 被 放 入 1989 年 新 文 化 史 對 其 第 一 個 十 年 的 成 果 回 顧 之 論 文 集 中 來 討 論, 看 出 端 倪 參 見 : 蘇 姍 德 山 (Suzanne Desan), E. P. 湯 普 森 與 娜 塔 莉 澤 蒙 戴 維 斯 著 作 中 的 群 眾 設 群 和 儀 式, 收 錄 於 林 亨 特 (Lynn Hunt) 編, 江 政 寬 譯, 新 文 化 史 (The New Cultural History)( 台 北 : 麥 田,2002), 頁 81-111 這 些 說 法 大 多 依 照 英 國 史 家 崔 福 林 (George Macaulay Trevelyan) 的 定 義 歸 納 而 來, 詳 見 霍 布 斯 邦 在 1970 年 於 羅 馬 舉 行 的 當 代 史 學 研 究 (Historical Studies Today) 會 議 上 所 發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199 - 邦 認 為 過 往 的 社 會 史 研 究 過 於 肢 解 歷 史, 因 此 他 提 倡 的 新 社 會 史 乃 是 以 總 體 史 為 主, 把 整 個 社 會 都 當 成 社 會 史 的 研 究 對 象, 因 此 他 提 出 社 會 的 歷 史 這 個 觀 念 除 了 總 體 史 外, 與 其 他 社 會 科 學 間 的 科 際 整 合 仍 為 其 所 看 重, 但 霍 布 斯 邦 摒 棄 量 化 的 研 究 提 出 非 量 化 的 觀 點, 認 為 歷 史 作 品 應 當 融 入 敘 事 (narrative) 霍 布 斯 邦 本 身 的 實 証 性 的 研 究, 便 是 在 上 述 原 則 下 操 作 而 成, 並 約 可 區 分 為 跨 區 域 的 研 究 注 重 社 會 底 層 的 聲 音 以 及 關 注 經 濟 的 發 展 三 大 類, 23 由 於 霍 布 斯 邦 的 著 作 已 為 中 文 世 界 所 熟 知, 幾 乎 到 了 有 書 必 譯 的 地 步, 筆 者 在 此 便 不 一 一 贅 述 了 同 樣 地, 在 史 東 的 著 作 裡, 屢 屢 可 以 見 到 與 湯 普 森 及 霍 布 斯 邦 理 念 相 契 合 的 部 分 如 在 整 體 史 的 部 分, 史 東 的 作 品 很 明 顯 地 透 露 出 他 對 於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間, 不 同 階 級 內 部 不 同 家 庭 型 態 的 關 懷 史 東 原 本 懷 著 極 大 的 抱 負, 想 要 對 整 個 社 會 各 個 階 級 在 不 同 時 序 內 的 家 庭 生 活, 將 其 特 殊 性 及 互 相 影 響 的 部 分 一 一 表 達, 特 別 是 過 往 所 不 看 重 的 低 下 階 級 如 貧 民 流 浪 漢 部 分, 他 都 想 要 畢 其 功 於 一 役 但 無 奈 下 階 層 的 材 料 過 於 稀 少, 他 的 論 斷 並 禁 不 起 評 論 者 的 質 疑, 因 此 史 東 只 好 將 其 全 文 變 成 我 們 今 日 所 見 的 刪 節 本, 24 於 1979 年 出 版, 但 他 還 是 盡 力 將 下 層 階 級 的 家 庭 輪 廓 給 勾 勒 出 來, 讀 者 應 該 可 以 感 覺 到 其 堅 定 之 心 意 才 是 另 外, 史 東 也 使 用 與 其 他 社 會 科 學 整 合 的 策 略, 如 他 自 言 受 到 人 類 學 家 諸 如 紀 爾 茲 瑪 格 麗 特 米 德 (Margaret Mead) 的 啟 發, 25 書 中 亦 使 用 統 計 方 法 來 幫 助 分 析, 第 二 章 人 口 統 計 數 據 即 是 明 例 關 於 敘 事 的 議 題 部 分, 史 東 在 本 書 中 並 沒 有 提 及, 但 從 他 對 佩 皮 斯 與 鮑 斯 威 爾 性 態 度 的 描 寫 中, 可 以 看 到 很 明 顯 的 敘 事 傾 向 但 是 同 樣 也 是 在 1979 年, 約 在 這 部 大 作 出 版 的 前 後, 史 東 發 表 了 歷 史 敘 事 的 復 興 : 對 一 種 新 的 老 歷 史 的 反 省 26 一 文, 認 為 歷 史 學 家 應 該 揚 棄 科 學 化 的 歷 史 23 24 25 26 表 的 從 社 會 史 到 社 會 的 歷 史 ( From Social History to the History of Society") 一 文 中 譯 文 見 黃 煜 文 譯, 論 歷 史 (On History)( 台 北 : 麥 田,2002), 頁 132-136 鄭 政 誠, 英 國 馬 克 思 史 家 霍 布 斯 邦 新 社 會 史 之 探 討, 頁 253-263 盧 建 榮, 新 文 化 史 的 學 術 性 格 及 其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頁 140 勞 倫 斯 史 東 (Lawrence Stone) 著, 刁 筱 華 譯, 英 國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頁 xxiii 其 中, 美 國 人 類 學 家 瑪 格 麗 特 米 德 研 究 新 幾 內 亞 的 孟 都 古 摩 人 (Mundugumor) 社 會 與 史 東 研 究 的 互 涉 之 處, 可 見 第 89 頁 Lawrence Stone, The Revival of Narrative", Past and Present 85(1979), pp.3-24; 中 譯 文 參 見 古 偉 瀛 譯, 歷 史 敘 述 的 復 興 : 對 一 種 新 的 老 歷 史 的 反 省, 新 史 學 第 四 輯 ( 新 文 化 史 ), 頁 8-27

- 200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那 種 過 份 重 視 數 據 並 化 約 歷 史 的 解 釋 方 式, 而 回 到 說 故 事 的 傳 統 史 東 是 自 十 九 世 紀 蘭 克 認 為 可 援 引 自 然 科 學 的 方 法 進 入 歷 史 研 究 中, 再 經 徒 子 徒 孫 發 揚 光 大 並 發 展 出 科 學 化 的 歷 史 後, 第 一 位 為 文 對 此 類 史 學 方 法 提 出 嚴 正 批 評 者, 是 故 此 文 一 出, 馬 上 引 起 激 烈 的 論 戰, 之 後 霍 布 斯 邦 也 對 這 個 論 戰 發 表 回 應, 在 1980 年 寫 下 論 敘 事 體 的 復 興 27 這 篇 文 章, 雖 然 霍 布 斯 邦 贊 同 採 用 敘 事 的 歷 史, 但 他 認 為 史 東 的 說 法 太 過 偏 激, 也 有 以 偏 蓋 全 的 缺 點, 因 此 他 的 回 應 是 採 取 中 間 路 線, 認 為 兩 邊 的 學 說 可 以 互 補 由 上 述 可 知, 英 國 新 社 會 史 某 些 部 分 是 對 美 國 新 社 會 史 的 反 動 ( 縱 使 它 也 對 美 國 新 社 會 史 有 影 響 之 功 ), 特 別 是 針 對 其 議 題 會 流 於 瑣 碎 而 肢 解 歷 史, 28 另 外, 有 些 英 國 新 社 會 史 家 也 跳 出 來 也 反 對 量 化 史 學, 主 張 敘 事 的 歷 史 書 寫 方 式 29 儘 管 史 東 關 注 低 下 階 層 的 歷 史 以 及 提 倡 歷 史 敘 事 的 復 興 引 來 不 少 的 質 疑 與 批 評, 但 他 的 影 響 卻 至 為 深 遠, 八 年 代 以 後 新 興 的 新 文 化 史 風 潮 便 是 接 續 史 東 的 想 法 而 成, 並 將 史 東 這 兩 部 分 的 理 想 加 以 發 揚 光 大 例 如 被 奉 為 新 文 化 史 研 究 的 靈 感 泉 源 30 與 湯 普 森 同 樣 被 視 為 是 新 文 化 史 開 山 祖 師 的 娜 塔 莉 戴 維 斯 (Natalie Z. Davis), 便 是 一 位 天 性 同 情 弱 者 的 歷 史 學 家, 在 她 幾 部 擲 地 有 聲 的 作 品 - 法 國 前 近 代 的 社 會 與 文 化 31 馬 丹 蓋 赫 返 鄉 記 32 以 及 檔 案 中 的 虛 構 33 - 裡, 27 Eric Hobsbawm, The Revival of Narrative: Some Comments", Past and Present 86 (1980), 3-8; 中 譯 文 見 黃 煜 文 譯, 論 歷 史, 頁 312-321 28 關 於 美 國 新 社 會 史 過 於 零 碎 的 缺 點, 可 參 閱 : 王 心 揚, 美 國 新 社 會 史 的 興 起 及 其 走 向, 頁 179-181 29 其 中 反 對 量 化 史 學 最 力 的 自 然 是 史 東, 他 在 歷 史 敘 述 的 復 興 : 對 一 種 新 的 老 歷 史 的 反 省 一 文 中 先 聲 奪 人, 指 出 計 量 史 學 花 費 了 極 多 金 錢 與 精 力, 但 卻 是 徒 勞 無 功, 因 為 計 量 史 學 並 不 能 解 釋 思 想 心 理 以 及 文 化 變 遷 的 層 面 詳 見 : 古 偉 瀛 譯, 歷 史 敘 述 的 復 興 : 對 一 種 新 的 老 歷 史 的 反 省, 頁 11-19 另 外, 如 之 前 所 述, 霍 布 斯 邦 也 有 所 回 應, 提 出 非 量 化 的 觀 點 鄭 政 誠, 英 國 馬 克 思 史 家 霍 布 斯 邦 新 社 會 史 之 探 討, 頁 262-263 30 打 開 1989 年 那 本 新 文 化 史 回 顧 論 文 集 的 書 頁, 最 先 看 到 的 便 是 獻 給 娜 塔 莉 澤 蒙 戴 維 斯 : 我 們 所 有 人 的 靈 感 泉 源 的 話 語, 參 見 : 林 亨 特 (Lynn Hunt) 編, 江 政 寬 譯, 新 文 化 史 (The New Cultural History) 31 Natalie Zemon Davis, Society and Culture in Early Modern Fran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32 Natalie Zemon Davis, The Return of Martin Guerre,(Cambridge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中 譯 本 見 江 政 寬 譯, 馬 丹. 蓋 赫 返 鄉 記 ( 台 北 : 聯 經,2000)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201 - 都 可 以 看 到 低 下 階 層 的 身 影 及 生 活 樣 態, 要 知 道, 他 們 多 半 是 不 識 字 的 小 人 物, 要 為 自 己 在 歷 史 中 留 下 見 證 根 本 不 可 能, 但 戴 維 斯 硬 是 從 菁 英 階 層 所 留 下 的 文 字 材 料 中 為 他 們 發 聲, 這 與 新 文 化 史 受 到 人 類 學 所 提 倡 他 者 (Other&Otherness) 34 的 影 響 有 所 關 連 在 敘 述 史 學 方 面, 新 文 化 史 家 由 於 受 到 後 現 代 主 義 以 及 文 學 批 評 的 影 響, 乃 將 文 學 的 敘 述 方 法 帶 到 歷 史 寫 作 裡 頭 來, 關 於 這 一 方 面, 除 了 可 以 閱 讀 在 1989 年 新 文 化 史 第 一 個 十 年 的 研 究 回 顧 的 論 文 集 中 文 學 批 評 與 歷 史 想 像 : 懷 特 與 拉 卡 頗 的 文 學 挑 戰 35 一 文 外, 目 前 已 多 有 綜 合 討 論 的 文 章, 36 讀 者 可 以 自 行 查 閱 既 然 新 社 會 史 與 新 文 化 史 均 有 關 心 低 下 階 層 人 民 的 胸 懷, 那 它 們 之 間 不 同 在 什 麼 地 方? 答 案 為 是 否 重 視 下 層 社 會 的 精 神 世 界 社 會 史 研 究 的 是 行 動 者 的 社 會 處 境, 屬 於 看 得 見 的 客 觀 實 體 物, 新 文 化 史 探 討 的 是 行 動 者 的 內 心 行 動, 屬 於 主 觀 的 事 物, 37 亦 即 新 文 化 史 重 視 的 是 行 動 者 的 心 態 是 藏 而 不 宣 的 心 靈 結 構 在 研 究 題 材 上, 新 文 化 史 比 起 新 社 會 史 也 多 有 突 破, 依 照 英 國 新 文 化 史 家 彼 得 柏 克 (Peter Burke) 的 說 法, 約 略 可 分 成 五 個 方 面 : 第 一, 物 質 文 化 的 研 究, 如 食 物 服 裝 等 ; 第 二, 身 體 性 別 研 究 ; 第 三, 記 憶 語 言 的 社 會 歷 史 ; 第 四, 形 象 的 歷 史 ; 第 五, 政 治 文 化 史 38 其 中, 有 些 領 域 雖 然 科 目 不 變, 但 切 入 的 角 度 已 33 34 35 36 37 38 Natalie 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Pardon Tales and Their Tellers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Stanford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中 譯 本 見 楊 逸 鴻 譯, 檔 案 中 的 虛 構 ( 台 北 : 麥 田,2001) 他 者 指 的 是 被 排 除 於 主 流 歷 史 論 述 之 外 的 人, 他 者 的 產 生 與 殖 民 主 義 和 帝 國 主 義 的 發 展 息 息 相 關 殖 民 者 藉 著 對 被 殖 民 者 異 族 的 刻 板 印 象 化 邊 緣 化 物 品 化, 將 之 與 殖 民 政 府 加 以 區 隔, 以 此 種 製 造 他 者 的 方 式 來 將 統 治 權 力 合 法 化, 也 合 理 化 自 身 殘 暴 的 統 治 行 徑 詳 見 : 廖 炳 惠 編, 關 鍵 詞 200: 文 學 批 評 研 究 的 通 用 詞 彙 編 ( 台 北 : 麥 田,2003), 頁 187-189 羅 伊 克 拉 瑪 (Lloyd S. Kramer) 著, 江 政 寬 譯, 文 學 批 評 與 歷 史 想 像 : 懷 特 與 拉 卡 頗 的 文 學 挑 戰, 新 文 化 史 (The New Cultural History), 頁 147-185 例 如 : 克 倫 哈 圖 恩 (Karen Halttunen) 著, 吳 子 苾 譯, 文 化 史 與 敘 事 性 的 挑 戰 ; 莎 拉 馬 扎 (Sarah Maza) 著, 陳 威 廷 譯, 歷 史 中 的 故 事 : 晚 進 歐 洲 史 作 品 中 的 文 化 敘 事 ; 盧 建 榮, 新 文 化 史 的 學 術 性 格 及 其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以 上 三 文 均 收 錄 於 新 史 學 第 四 輯 ( 新 文 化 史 ), 頁 28-42 頁 43-70 頁 138-159 盧 建 榮, 台 灣 史 學 界 的 後 現 代 狀 況, 漢 學 研 究 通 訊 21 卷 1 期 (2002.2), 頁 8 楊 豫 李 霞 舒 小 昀 著, 新 文 化 史 學 的 崛 起 與 劍 橋 大 學 彼 得 伯 克 教 授 座 談 側 記, 史 學 理 論 研 究, 第 一 期 (2000), 頁 144

- 202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經 不 同, 甚 至 內 容 完 全 不 同, 有 些 則 是 全 新 開 發 的 領 域 礙 於 篇 幅, 筆 者 僅 就 戴 莫 斯 及 史 東 的 著 作 而 言, 舉 兩 個 新 社 會 史 與 新 文 化 史 間 研 究 方 向 的 不 同 之 處 首 先, 是 關 於 物 質 文 化 的 研 究, 一 如 前 述, 戴 莫 斯 的 著 作 中 早 已 對 此 有 所 著 墨, 但 是 從 中 可 以 看 到 當 時 的 物 質 文 化 史 注 重 的 仍 是 物 質 的 功 能 及 使 用 方 式 新 文 化 史 家 則 不 然, 他 們 著 重 的 是 文 化 的 面 向 而 非 經 濟 的 面 向, 將 物 質 視 為 一 種 符 號, 從 中 解 碼 其 所 代 表 之 消 費 文 化 與 消 費 者 的 身 份 認 同 問 題, 法 國 史 家 丹 尼 爾 霍 歇 (Daniel Roche) 即 為 箇 中 翹 楚 39 其 次, 法 律 文 件 是 戴 莫 斯 與 史 東 均 有 使 用 來 立 論 分 析 的 材 料, 這 對 於 他 們 建 構 其 研 究 領 域 的 社 會 情 景, 起 了 不 小 的 功 用 但 同 樣 類 型 的 材 料, 在 新 文 化 史 家 眼 中, 則 呈 現 出 不 同 的 樣 貌 以 娜 塔 莉 戴 維 斯 的 扛 鼎 之 作 檔 案 中 的 虛 構 為 例, 她 從 大 量 十 六 世 紀 法 國 的 赦 罪 狀 中 分 析 出, 當 時 許 多 赦 罪 狀 的 內 容 皆 虛 構 而 成, 但 戴 維 斯 並 不 去 追 究 到 底 檔 案 中 的 案 件 真 相 為 何, 而 是 從 中 分 析 其 文 化 邏 輯 戴 維 斯 發 現, 赦 罪 狀 中 案 件 的 歷 史 是 假 的, 而 當 時 的 人 們 捏 造 赦 罪 狀 中 的 故 事 之 歷 史 才 是 真 實 情 況, 十 六 世 紀 法 國 的 法 律 景 況 充 斥 著 說 故 事 的 文 化 40 戴 維 斯 所 見, 較 之 戴 莫 斯 與 史 東, 要 更 入 木 三 分 41 39 40 41 Daniel Roche, translated by Jean Birrell, The Culture of Clothing : Dress and Fashion in the "Ancien Règim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Daniel Roche, translated by Brian Pearce, A History of Everyday Things: The Birth of Consumption in France(1600-18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參 見 娜 塔 莉 戴 維 斯 (Natalie Z. Davis) 著, 楊 逸 鴻 譯, 檔 案 中 的 虛 構 關 於 戴 維 斯 的 生 平 與 本 書 的 內 容, 盧 建 榮 有 一 系 列 較 詳 盡 的 介 紹 : 其 一 為 本 書 的 導 讀 一 位 左 翼 猶 太 裔 女 歷 史 家 的 奮 鬥, 見 檔 案 中 的 虛 構, 頁 11-15 其 二 在 新 文 化 史 的 學 術 性 格 及 其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一 文 中, 見 新 史 學 第 四 輯 ( 新 文 化 史 ), 頁 144 其 三 是 情 柔 似 水 心 雄 萬 夫 - 一 代 奇 女 戴 維 斯, 聯 合 報 聯 合 副 刊,2004 年 7 月 19 日 戴 莫 斯 在 本 書 1998 的 再 版 序 中 也 有 提 到, 在 新 的 學 術 潮 流 帶 動 下, 本 書 中 有 些 部 分 可 以 修 改, 很 可 能 還 有 些 部 分 非 得 修 改 不 可, 以 呼 應 學 術 潮 流 與 知 識 進 展 不 過 在 98 年 的 當 時, 他 還 是 選 擇 維 持 其 著 作 樣 貌 以 展 現 當 時 創 作 的 時 空 背 景 參 閱 : 約 翰 戴 莫 斯 (John Demos) 著, 徐 愛 婷 譯, 小 小 共 和 國, 頁 14-15 當 然, 筆 者 也 期 待 此 書 翻 新 的 一 天 能 早 日 到 來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203 - 五 結 論 戴 莫 斯 與 史 東 的 作 品, 分 別 是 舊 社 會 史 向 新 社 會 史 過 渡, 以 及 新 社 會 史 向 新 文 化 史 邁 進, 這 兩 個 階 段 的 代 表 即 使 身 處 於 不 同 的 學 術 背 景, 從 他 們 的 作 品 中 還 是 可 以 找 到 一 些 共 通 之 處 第 一, 是 對 於 兒 童 觀 念 的 看 法 大 同 小 異 例 如 他 們 都 繼 承 菲 立 普 阿 利 斯 的 說 法, 認 為 過 去 的 社 會 沒 有 童 年 的 觀 念, 也 認 為 社 會 中 對 待 兒 童 的 方 式 是 由 殘 忍 對 待 轉 為 親 愛 互 動 ( 所 不 同 的 是 對 轉 變 時 機 的 認 定 ), 對 於 過 去 雙 親 與 子 女 的 關 係, 抱 持 殘 忍 論 點 (cruelty thesis), 認 為 過 去 孩 童 是 兒 童 虐 待 的 犧 牲 者 42 第 二, 從 這 兩 部 作 品 中 可 以 看 出 十 七 世 紀 普 利 茅 斯 殖 民 地 的 文 化 與 其 母 體 英 國 有 若 干 相 符 之 處 如 前 所 述, 樸 利 茅 斯 小 小 共 和 國 的 慈 善 社 會, 在 十 六 世 紀 以 前 的 英 國 社 會 也 有 這 樣 的 特 徵 出 現 另 外, 在 一 些 社 會 互 動 的 細 節 方 面, 諸 如 房 屋 的 類 型 將 子 女 往 他 人 處 寄 養 ( 在 十 六 世 紀 英 國 的 貧 民 中 也 是 習 慣 作 法 ) 視 幼 兒 的 種 種 反 抗 為 原 罪 的 表 現 而 予 以 壓 制 羞 辱 刑 的 實 施 等 等 都 有 相 似 之 處, 讀 者 可 以 細 細 去 體 察 第 三, 兩 位 作 者 都 注 意 到 統 計 方 法 與 心 理 學 等 社 會 科 學 的 理 論, 皆 屬 跨 學 科 操 作 的 歷 史 著 作 然 而, 在 不 同 的 學 術 潮 流 的 影 響 下, 他 們 的 作 品 在 風 格 上 仍 有 許 多 不 同 之 處, 茲 敘 述 如 下 首 先, 在 取 材 上, 戴 莫 斯 針 對 的 是 十 七 世 紀 的 普 利 茅 斯, 史 東 縱 論 的 英 國 三 個 世 紀 的 家 庭 發 展 戴 莫 斯 透 過 橫 切 面 剖 析 之 個 案, 修 正 傳 統 大 型 計 量 的 討 論 方 式, 史 東 則 是 透 過 縱 剖 面 的 時 序 推 移, 說 明 帝 國 內 部 各 階 層 家 庭 發 展 內 容 不 一 的 情 況 因 為 兩 人 所 欲 對 話 的 對 象 不 同, 對 後 來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影 響 亦 不 一 43 其 次, 從 階 級 的 角 度 來 切 入, 可 以 發 現 史 東 受 到 英 國 新 社 會 史 的 影 響, 想 要 將 社 會 整 體 階 級 的 不 同 面 向 表 達 出 來, 對 於 階 級 的 關 懷 要 較 戴 莫 斯 強 反 之, 戴 莫 斯 並 沒 有 特 別 對 普 利 茅 斯 作 階 級 的 劃 分 與 分 析, 當 然, 這 或 許 是 因 為 他 們 都 是 新 移 民 的 關 係, 彼 此 間 並 不 會 像 英 國 社 會 中 階 級 差 異 那 樣 明 顯 復 次, 由 於 史 東 採 用 分 析 不 同 時 期 與 不 同 階 級 的 複 雜 寫 作 策 略, 因 此 在 各 時 期 各 階 層 間 的 互 動 呈 現 多 樣 化 的 狀 態, 很 難 對 其 做 出 規 律 且 有 接 續 性 的 描 述 然 而, 戴 莫 斯 的 作 品 則 有 清 42 43 陳 貞 臻, 西 方 兒 童 史 研 究 的 回 顧 與 展 望 - 阿 利 斯 (Ariès) 及 其 批 評 者, 頁 179 此 論 承 蒙 匿 名 審 查 者 的 提 點, 特 別 在 此 提 出 感 謝

- 204 - 臺 灣 師 大 歷 史 學 報 第 34 期 楚 的 脈 絡 可 尋, 呈 現 出 一 種 直 線 前 進 式 的 史 觀 44 又 次, 雖 然 同 樣 是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但 是 在 私 生 活 的 描 寫 上 面, 史 東 是 要 比 戴 莫 斯 深 入 的, 特 別 是 在 十 分 隱 私 的 性 方 面, 這 牽 涉 到 史 東 書 中 另 外 注 意 到 的 一 個 部 分, 即 英 國 社 會 對 於 禮 儀 (civility) 態 度 的 轉 變, 在 此 能 夠 見 識 到 史 東 與 德 國 史 家 諾 貝 特 艾 利 亞 斯 (Norbert Elias) 之 間 的 對 話 艾 利 亞 斯 也 是 咸 認 為 新 文 化 史 學 術 思 想 一 個 重 要 的 活 水 源 頭, 他 寫 在 1939 年 的 作 品 文 明 的 進 程 45 後 來 可 是 受 重 視 到 眾 新 文 化 史 家 人 手 一 冊 的 地 步 其 書 主 要 在 論 證 文 藝 復 興 的 歐 洲 文 明, 經 過 人 文 主 義 學 者 宣 傳 後, 由 宮 廷 向 下 階 層 社 會 滲 透 的 文 明 體 系 此 後, 歐 洲 人 開 始 有 羞 恥 心, 穿 衣 沐 浴 以 及 性 行 為 都 成 為 隱 私 的 一 部 份 餐 桌 禮 儀 也 由 於 衛 生 的 因 素 開 始 為 人 所 重 視, 而 人 際 間 暴 力 相 向 被 當 作 是 野 蠻 的 行 徑, 只 有 國 家 才 有 權 施 展 暴 力 46 在 史 東 所 介 紹 的 英 國 內 部, 也 有 與 此 相 同 的 發 展 趨 勢, 禮 儀 與 語 言 的 使 用 變 成 是 一 種 身 分 階 級 認 同 的 標 誌 47 最 後, 在 批 判 性 上, 史 東 明 顯 要 比 戴 莫 斯 來 得 嚴 厲 得 多 例 如 在 心 理 學 的 使 用 上, 戴 莫 斯 的 作 品 對 於 艾 力 克 森 的 理 論 是 照 單 全 收, 但 是 史 東 的 作 品 則 是 直 接 挑 戰 佛 洛 伊 德 (Sigmund Freud, 1856-1939) 的 心 理 學 理 論, 認 為 近 代 早 期 的 兒 童 的 生 長 經 驗 與 佛 洛 伊 德 時 代 的 兒 童 大 不 相 同, 因 此 精 神 上 的 創 傷 的 類 型 與 程 度 也 大 相 逕 庭 48 另 外, 史 東 對 於 耐 斯 比 與 恩 格 斯 的 理 論 也 提 出 反 駁, 這 在 之 前 已 有 簡 介 過, 筆 者 就 不 再 重 複 透 過 對 這 兩 本 書 的 探 討, 我 們 可 以 獲 知 兩 種 不 同 類 型 的 家 庭 史 研 究 方 式, 也 順 道 可 以 知 曉 舊 社 會 史 英 美 新 社 會 史 以 及 八 年 代 之 後 的 新 文 化 史 這 三 波 學 術 思 潮 不 同 的 研 究 取 徑 及 關 注 面 向 歐 美 史 界 學 術 進 展 日 新 月 異, 各 項 領 域 的 研 究 44 45 46 47 48 同 樣 的 論 點 可 參 見 : 陳 貞 臻, 西 方 兒 童 史 研 究 的 回 顧 與 展 望 - 阿 利 斯 (Ariès) 及 其 批 評 者, 頁 179 Norbert Elias, Translated by Edmund Jephcott, The Civilization Process(New York : Urizen Books, 1978); 中 譯 本 見 王 佩 莉 譯, 文 明 的 進 程 : 文 明 的 社 會 起 源 和 心 理 起 源 的 研 究 ( 北 京 : 三 聯,1998) 盧 建 榮, 新 文 化 史 的 學 術 性 格 及 其 在 台 灣 的 發 展, 頁 146 勞 倫 斯 史 東 (Lawrence Stone) 著, 刁 筱 華 譯, 英 國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頁 211-212 518 勞 倫 斯 史 東 (Lawrence Stone) 著, 刁 筱 華 譯, 英 國 十 六 至 十 八 世 紀 的 家 庭 性 與 婚 姻, 頁 134-136

家 庭 史 研 究 的 兩 個 面 向 介 紹 John Demos 和 Lawrence Stone 兩 本 家 庭 史 的 著 作 - 205 - 不 斷 推 陳 出 新, 相 反 地 台 灣 長 期 處 於 學 術 邊 陲, 只 能 在 歐 美 學 術 霸 權 的 夾 縫 中 生 存, 若 不 思 如 何 加 快 自 身 的 學 術 腳 步, 恐 怕 日 後 落 後 於 歐 美 史 壇 的 距 離, 將 不 能 僅 以 道 里 計 西 元 1970 年, 戴 莫 斯 的 著 作 小 小 共 和 國 誕 生 三 十 五 年 後 的 今 天, 筆 者 不 禁 要 問, 第 一 本 屬 於 台 灣 史 學 界 的 家 庭 史 專 著 何 時 才 能 問 世? 我 們 殷 切 期 盼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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