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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 文, 公 元 638 年 回 到 西 藏, 公 元 639 年 松 赞 干 布 迎 请 尼 泊 尔 的 赤 尊 公 主, 公 元 641 迎 请 大 唐 的 文 成 公 主, 公 元 649 年 松 赞 干 布 圆 寂 公 元 638 就 是 我 们 拥 有 藏 族 自 己 文 字 的 年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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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一 次 书 面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书 面 告 知 理 由 车 辆 管 理 所 应 当 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规 定 的 有 关 办 理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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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论文正文


不 会 忘 记, 历 史 不 会 忘 记, 当 一 个 古 老 神 州 正 以 崭 新 的 姿 态 昂 首 屹 立 于 世 界 东 方 的 时 候, 当 世 界 把 延 伸 的 广 角 镜 瞄 准 这 片 神 奇 土 地 的 时 候, 中 国 人 民 已 深 深 感 到, 现 在 所 拥 有 的,

标题

第 二 章 鉴 证 业 务 的 定 义 和 目 标 第 五 条 鉴 证 业 务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提 出 结 论, 以 增 强 除 责 任 方 之 外 的 预 期 使 用 者 对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信 任 程 度 的 业 务 鉴 证 对 象 信 息 是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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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守势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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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石 景 山 路 石 景 山 十 万 坪 人 行 横 道 灯 西 向 东 八 角 街 道 段 石 景 山 路 52 石 景 山 路 八 角 路 口 由 西 向 东 八 角 路 口 53 八 角 路 八 角 路 口 东 东 西 双 向 八 角 路 口 东 54 方 庄 路 八 里 河 路 口 北

2.1 公 猪 的 引 入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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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会字〔2014〕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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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流 程 管 理 ( 系 统 管 理 员 或 者 教 务 处 管 理 员 主 要 操 作 功 能 部 分 ) 系 统 管 理 员 发 布 的 供 学 校 登 录 人 员 查 看 校 内 公 告 信 息 ; 系 统 管 理 员 审 核 提 前 实 习 的 学 生 申 请 ; 系 统 管 理 员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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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大 會 歡 迎 詞 裁 判 長 的 話 選 手 賽 前 準 備 清 單 賽 事 日 程 表 選 手 報 到 比 賽 日 - 大 會 服 務 關 門 時 間 台 東 關 門 時 間 轉 換 區 須 知 台 東 轉 換 區 須 知 自 行 車 檢 錄 轉 換 袋 台 灣 游 泳 公 里 游 泳

事 業 單 位 改 組 或 轉 讓, 舊 勞 工 不 願 意 續 任 者, 可 否 請 求 資 遣 費? 工 或 與 勞 工 協 商 同 意 後 簽 訂 新 約, 以 穩 固 勞 雇 關 係 至 於 改 組 或 轉 讓 過 程 中, 被 商 定 留 用 之 勞 工, 如 因 其 勞 動 條 件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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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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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 文 书 原 件 优 先 的 原 则 和 例 外 兼 评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69 条 / 纪 格 非 论 点 与 思 考 5 3 优 先 受 偿 权 是 什 么 权? 浅 谈 建 筑 工 程 优 先 受 偿 权 的 性 质 及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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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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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全 国 首 届 厨 神 在 民 间 社 区 美 食 烹 饪 大 赛 获 奖 名 单 ( 排 名 顺 序 不 分 先 后 ) 一 等 奖 : 1. 蔡 宏 家 常 酸 菜 鱼 武 汉 市 武 昌 区 白 沙 洲 街 2. 董 小 燕 花 千 骨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学 院 路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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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审 合 格 条 件 : (1)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2)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的 状 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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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职 务 ) 考 核 考 评 工 作 的 通 知 ( 成 人 社 办 发 号 ) 文 件 安 排,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现 将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高 级 工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晋 升 技 术 等 级 ( 职 务 ) 考 核 考 评 工 作 相 关 事 项


很 活 潑, 和 氣 的 像 一 家 人 在 張 主 任 慈 祥 的 臉 上, 常 帶 著 微 笑, 在 手 術 或 特 別 檢 查 時, 跟 隨 他 身 邊 會 給 我 扼 要 性 的 解 釋, 可 惜 他 英 年 早 逝, 我 常 念 著 他 陳 振 武 教 授, 沉 默 寡 言, 在 學 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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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市 新 北 区 建 设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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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 课 程 实 验 的 基 础 知 识 本 课 程 实 验 是 建 立 在 传 统 财 务 会 计 基 础 之 上, 对 一 些 新 出 现 有 特 殊 性 打 破 一 般 传 统 会 计 观 念 且 必 须 处 理 的 业 务 进 行 反 映 和 控 制 的 财 务 会 计 它 与 传 统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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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招 标 条 件 武 进 区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漕 上 路 ( 大 明 路 ~ 无 锡 界 ) 工 程 ( 项 目 名 称 ) 漕 上 路 ( 大 明 路 ~ 无 锡 界 )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 标 段 名 称 ) 已 由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机 关 名 称 ) 以 武 发 改 2016 02019 号 ( 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 批 准 建 设, 招 标 人 ( 项 目 业 主 ) 为 常 州 东 方 新 城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资 金 来 自 自 筹 ( 资 金 来 源 ), 项 目 出 资 比 例 为 国 有 资 金 :100.00 %, 私 有 资 金 :0.00 %, 外 国 政 府 及 组 织 投 资 :0.00 %, 境 外 私 人 投 资 :0.00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现 对 该 项 目 的 施 工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二 项 目 概 况 1. 工 程 地 点 : 起 于 大 明 路, 终 于 无 锡 段 中 惠 大 道 2. 工 程 规 模 : 漕 上 路 ( 大 明 路 ~ 无 锡 界 ) 工 程 路 线 起 于 大 明 路, 往 东 分 别 与 东 城 路 常 青 路 五 一 路 S232 相 交 连 续 上 跨 新 沟 河 及 常 合 高 速 后 继 续 向 东 与 江 南 路 朝 阳 路 等 相 交 后 止 于 无 锡 界, 并 与 无 锡 段 中 惠 大 道 相 接 路 线 基 本 呈 东 西 走 向, 全 长 12.151km 全 线 按 城 市 主 干 路 标 准 设 计, 双 向 六 车 道, 设 计 速 度 60km/h 起 点 大 明 路 至 朝 阳 路 段 (10.2km) 红 线 宽 度 40m, 朝 阳 路 至 无 锡 界 段 (1.9km) 红 线 宽 度 34m 全 线 新 建 桥 梁 10 座, 桥 梁 全 长 约 1442m. 1 标 段 实 施 范 围 为 起 点 大 明 路 至 五 一 路, 实 施 起 点 桩 号 K0+000, 实 施 终 点 桩 号 K2+860, 长 2.86km 2 标 段 实 施 范 围 为 五 一 路 至 公 园 桥 西 侧 桥 头, 实 施 起 点 桩 号 K2+860, 实 施 终 点 桩 号 K5+401.730, 长 约 2.542km 3. 质 量 等 级 要 求 : 合 格 工 程 4. 计 划 开 竣 工 时 间 :2016 年 6 月 4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计 划 工 期 211 日 历 天 5. 投 资 总 额 :23.47 亿 元 6. 结 构 类 型 : / 7.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漕 上 路 ( 大 明 路 ~ 无 锡 界 ) 工 程 施 工 图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范 围 内 的 工 程 施 工 ( 不 含 沥 青 面 层 的 施 工 ) 三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本 招 标 工 程 共 划 分 成 2 个 标 段, 标 段 划 分 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如 下 : 标 段 序 号 标 段 内 容 规 模 (M2) 估 算 价 ( 万 元 )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注 册 建 造 师 专 业 等 级 1

1 漕 上 路 ( 大 明 路 ~ 无 锡 界 ) 工 程 项 目 K0+000~K2+860 标 段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10000 新 资 质 :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 老 资 质 :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企 业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2 漕 上 路 ( 大 明 路 ~ 无 锡 界 ) 工 程 项 目 K2+860~K5+401.730 标 段 市 政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 14000 新 资 质 :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资 质 的 企 业 ; 老 资 质 :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的 企 业 ;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一 级 建 造 师 3.1 各 投 标 人 均 可 就 本 招 标 项 目 上 述 标 段 中 的 2 ( 具 体 数 量 ) 个 标 段 投 标, 但 只 能 中 1 个 标 段 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3 其 他 报 名 条 件 :/ 3.4 投 标 人 资 料 须 在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内 进 行 备 案,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尽 早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入 库, 以 免 影 响 投 标 四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可 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5 月 22 日 登 陆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投 标 单 位 登 录 栏 目 获 取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300 元 / 标 段, 售 后 不 退 五 公 告 发 布 本 公 告 发 布 媒 体 为 :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本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为 :2016 年 4 月 26 日 至 2016 年 5 月 3 日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 详 见 附 件 本 项 目 评 标 细 则 : 详 见 附 件 六 代 理 机 构 : 本 工 程 由 常 州 环 宇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业 主 委 托 具 体 负 责 本 工 程 的 招 标 事 宜 七 联 系 方 式 招 标 人 : 常 州 东 方 新 城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代 理 : 常 州 环 宇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东 方 东 路 168 号 地 址 :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武 宜 中 路 1 号 天 豪 大 厦 8 楼 联 系 人 : 王 程 程 联 系 人 : 朱 红 2

电 话 :0519-89863079 电 话 :15951228932 备 注 :1 如 果 您 是 第 一 次 来 常 州 地 区 参 加 电 子 化 投 标, 请 您 携 带 好 本 企 业 的 相 关 资 料 先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手 续 如 在 投 标 ( 报 名 )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进 行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可 能 导 致 无 法 进 场 交 易 请 按 照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网 办 事 指 南 栏 目 中 的 常 州 市 诚 信 数 据 库 操 作 手 册 要 求 办 理 2 投 标 人 可 在 本 招 标 公 告 页 尾 的 信 息 发 布 栏 内 查 阅 本 次 招 投 标 的 公 告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澄 清 招 标 控 制 价 发 布 及 答 疑 澄 清 等 全 部 相 关 信 息, 因 未 能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最 新 信 息 所 引 起 的 投 标 失 误 责 任 自 负 3

附 件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说 明 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途 时 间, 确 保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到 达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如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到 账, 作 未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处 理 2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的 要 求 如 下 : (1)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 户 名 :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账 号 :32001626759052503209 开 户 银 行 : 常 州 建 行 丰 乐 支 行 (2)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每 单 位 每 标 段 人 民 币 捌 拾 万 元 (3) 报 名 单 位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企 业 基 本 账 户 (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必 须 扫 描 上 传 至 5.0 企 业 诚 信 库 ) 缴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专 用 账 户 且 必 须 全 额 到 账, 支 付 方 式 有 三 种 :1 建 行 网 银 支 付 ;2 他 行 网 银 支 付 ;3 线 下 交 易 支 付, 线 下 交 易 支 付 有 转 账 支 票 银 行 汇 票 电 汇 等 方 式 ( 现 金 除 外 )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无 论 哪 种 支 付 方 式, 都 须 在 用 途 栏 注 明 从 系 统 中 获 取 的 订 单 号 具 体 操 作 请 仔 细 阅 读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的 武 进 区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操 作 指 南 (4)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投 标 人 保 证 投 标 人 相 关 信 息 的 安 全, 投 标 单 位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后, 在 开 标 当 日 签 到 的 同 时 提 交 该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 ( 回 单 背 面 注 明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单 位 全 称 委 托 人 姓 名 委 托 人 手 机 号 码 ), 由 招 标 人 收 取 后 统 一 到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交 易 服 务 大 厅 开 具 保 证 金 缴 纳 清 单, 不 再 单 独 开 具 投 标 保 证 金 付 款 凭 证 (5) 第 一 次 到 武 进 区 公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报 名 单 位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需 携 带 本 单 位 的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原 件 及 盖 有 公 章 的 复 印 件 到 交 易 中 心 二 楼 交 易 服 务 大 厅 登 记 备 案 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 其 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至 缴 纳 账 户 4 年 度 保 证 金 用 户 按 常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常 建 [2012]211 号 和 常 建 [2014]100 号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5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咨 询 电 话 :0519-88068636 4

附 件 二 :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本 工 程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二 本 工 程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 ( 一 ) 具 有 独 立 订 立 合 同 的 能 力 ; ( 二 ) 未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或 者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和 破 产 状 态 ; ( 三 ) 企 业 没 有 因 骗 取 中 标 或 者 严 重 违 约 以 及 发 生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等 违 法 违 规 问 题, 被 有 关 部 门 暂 停 投 标 资 格 并 在 暂 停 期 内 的 ; ( 四 ) 企 业 的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注 册 专 业 资 格 等 级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 五 )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资 格 审 查 的, 联 合 体 的 资 格 ( 资 质 ) 条 件 必 须 符 合 条 件, 并 附 有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 ( 六 ) 企 业 具 备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并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相 关 规 定 不 作 要 求 的 除 外 ); ( 七 )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a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非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b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变 更 后 无 在 建 工 程 的, 并 且 : 原 合 同 工 期 已 满 且 变 更 备 案 之 日 已 满 6 个 月 ; 或 者, 因 非 承 包 方 原 因 致 使 工 程 项 目 停 工 超 过 120 天, 按 苏 建 招 [ 2015] 29 号 文 执 行 c 项 目 负 责 人 有 在 建 工 程, 但 该 在 建 工 程 与 本 次 招 标 的 工 程 属 于 同 一 工 程 项 目 同 一 项 目 批 文 同 一 施 工 地 点 分 段 发 包 或 分 期 施 工 的 情 况 ( 八 )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没 有 失 真 或 者 弄 虚 作 假 ; ( 九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十 ) 投 标 单 位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以 江 苏 省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网 曝 光 台 公 布 的 信 息 为 准 三 由 招 标 人 委 托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实 施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审 查 四 资 格 审 查 需 评 审 的 相 关 资 料 : 4.1 资 格 审 查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原 件 (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可 以 不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 4.1.1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4.1.2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5

4.1.3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4.1.4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 4.1.5 外 市 投 标 单 位 开 标 时 需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承 诺 书 ( 常 州 本 市 单 位 不 需 要 提 供,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六 ) 4.2 资 格 审 查 需 网 上 审 核 的 资 料 ( 必 须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且 审 核 通 过 ): 4.2.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4.2.2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4.2.3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4.2.4 注 册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证 书 ) 4.2.5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被 委 托 人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缴 纳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不 含 当 月 ) 往 前 推 连 续 三 个 月 :2016 年 2 月 至 2016 年 4 月 ( 如 项 目 负 责 人 被 委 托 人 是 退 休 人 员, 则 只 需 提 供 退 休 证 明 和 聘 用 合 同 且 必 须 录 入 5.0 系 统 ) 特 别 提 醒 : 1 以 上 4.1 款 要 求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可 以 不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2 以 上 4.2 款 要 求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须 以 已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 企 业 诚 信 库 的 信 息 为 准, 按 苏 建 招 [2015]29 号 文 第 二 条 ( 三 ) 款 执 行, 且 内 容 印 章 完 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3 以 上 4.1 款 及 4.2 款 要 求 的 资 料 必 须 另 外 提 供 二 份 有 效 复 印 件, 复 印 件 ( 一 正 一 副 )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并 每 页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4 除 身 份 证 原 件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原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 原 件 不 用 装 袋 密 封 外, 其 他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必 须 一 起 装 袋 密 封 ( 注 : 密 封 袋 骑 缝 处 须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 标 志 ( 注 : 密 封 袋 上 注 明 工 程 名 称 报 名 企 业 全 称 并 加 盖 报 名 企 业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 所 有 资 审 资 料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一 次 性 递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再 接 受 补 充 资 料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者 按 资 审 不 合 格 处 理 5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办 理 招 投 标 事 宜 可 不 提 供 授 权 委 托 书 6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资 格 审 查 所 需 各 项 资 料 如 未 提 供 或 提 供 不 全, 作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处 理, 所 带 原 件 必 须 能 完 整 证 明 公 告 要 求 事 项 6

7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未 按 要 求 提 供 或 录 入 常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系 统 (5.0 系 统 资 料 库 ) 并 通 过 审 核 的 均 不 作 为 资 格 后 审 的 依 据 注 :1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原 件 包 括 :1 社 保 手 册 ;2 该 投 标 单 位 经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费 清 单 ;3 从 社 保 机 构 打 印 的 交 费 凭 证 ( 其 中 之 一 均 可 ) 2 投 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 不 得 请 假 ), 同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或 不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则 视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其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3 投 标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必 须 在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准 时 到 达 开 标 现 场 并 签 到 ( 不 得 请 假 ), 同 时 必 须 携 带 本 人 第 二 代 身 份 证, 如 不 能 提 供 有 效 证 明 或 不 参 加 资 格 审 查 的, 则 视 自 动 放 弃 投 标 处 理, 其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不 予 受 理 4 投 标 单 位 应 携 带 CA 密 钥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如 投 标 单 位 需 远 程 解 密, 开 标 前 必 须 填 写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表 ( 见 附 件 五 ), 开 标 时 带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表 原 件, 并 进 行 远 程 同 步 解 密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携 带 CA 密 钥 且 未 携 带 电 子 化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表 原 件 的 投 标 单 位,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本 工 程 投 标 ) 五 开 标 ( 包 括 资 格 后 审 ) 时 间 地 点 : 1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5 月 23 日 9:00 时 ( 8:30-9:00 时 在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09 室 签 到, 超 过 9:00 时 未 签 到, 作 该 投 标 申 请 人 自 动 放 弃 处 理 ) 2 开 标 地 点 :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09 室 六 任 何 不 符 合 招 标 公 告 ( 包 括 附 件 ) 要 求 的 情 形 均 视 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备 注 : 一 信 息 公 布 招 标 文 件 ( 工 程 量 清 单 图 纸 ) 的 下 载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下 载 招 投 标 答 疑 :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网 址 http://www.wjggzy.com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提 问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二 招 标 文 件 自 由 下 载,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时 须 通 过 网 银 支 付 300 元 费 用 三 本 工 程 不 满 3 家 投 标 将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四 项 目 报 名 成 功 以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成 功 为 准 五 本 工 程 由 于 软 件 模 块 限 定, 评 分 办 法 以 及 相 关 的 条 款 和 要 求 如 投 标 人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与 本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有 冲 突 的 以 公 告 附 件 要 求 为 准 7

六 本 工 程 所 有 的 资 审 资 料, 都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如 有 关 的 资 审 资 料 在 年 审 中 的, 开 标 时 必 须 出 具 发 证 单 位 证 明 的 原 件 ; 如 有 关 的 资 料 已 经 年 审 通 过 的, 开 标 前 必 须 在 5.0 库 里 重 新 上 传 新 的 资 料 扫 描 件, 请 各 投 标 单 位 务 必 注 意 七 本 工 程 图 纸 由 江 苏 省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计, 设 计 单 位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八 企 业 资 质 年 检 改 为 网 上 公 示 后, 施 工 企 业 需 要 证 明 自 己 的 资 质 年 检 合 格, 应 从 江 苏 建 筑 业 与 工 程 管 理 网 (www.jscons.gov.cn) 的 资 质 核 验 查 询 页 面 查 询 到 自 己 的 企 业, 将 查 询 结 果 截 图 并 上 传 到 企 业 资 质 扫 描 件 图 片 内, 同 时 修 改 企 业 基 本 信 息 中 的 资 质 有 效 期, 然 后 通 知 市 招 标 办 复 核 通 过 即 可, 联 系 电 话 :0519-86800019 8

附 件 三 : 评 标 细 则 本 着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的 原 则, 对 各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务 标 技 术 标 等 方 面 进 行 综 合 评 分 具 体 办 法 如 下 :( 共 计 100 分 ) 一 确 定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凡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等 有 关 招 标 实 质 性 要 求 并 且 在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以 下 的 投 标 报 价 均 为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未 能 实 质 性 响 应 上 述 有 关 招 标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为 无 效 标 二 商 务 标 评 审 当 成 功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单 位 30 家 时, 则 采 用 第 一 种 评 标 办 法 (ABC); 当 成 功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单 位 >30 家 时, 采 用 第 二 种 评 标 办 法 ( 次 低 价 ) 1 第 一 种 评 标 办 法 (ABC): 第 一 步 :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A*50%+B*30%+C*20%)*K A=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100%- 下 浮 率 Δ ) 下 浮 率 Δ 是 以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基 数 的 下 浮 率 : 1. 市 政 绿 化 类 工 程 为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共 10 个 数 值 B=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本 次 投 标 除 C 值 外 的 任 意 一 个 有 效 投 标 价 C=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的 本 次 开 标 最 低 有 效 投 标 价 规 定 范 围 内 : 本 次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70%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30% 之 和 下 浮 20% 以 内 的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K 为 下 浮 系 数, 取 值 范 围 为 95% 96% 97% 98% 注 :1( 不 含 C 值 )B 值 的 抽 取 : 以 江 苏 省 网 上 开 评 标 系 统 中 该 项 目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所 示 序 号 作 为 各 投 标 单 位 的 抽 取 号 码 B 值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在 B 值 抽 取 范 围 内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个 号 码, 抽 取 的 号 码 所 对 应 的 投 标 单 位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即 为 B 值 2 开 标 后 资 格 审 查 完 成 且 清 标 结 束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有 评 委 签 字 认 可 确 定 有 效 标 少 于 等 于 3 家 的, 不 再 合 成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最 低 价 即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3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ABC 合 成 评 标 基 准 价 不 因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复 议 以 及 其 它 任 何 情 形 而 改 变,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计 算 错 误 调 整 除 外 第 二 步 : 以 经 评 审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最 高 分,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9

有 效 投 标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比 对, 每 高 或 低 1% 的 扣 (0.4 0.5 0.6) 分,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之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四 舍 五 入 ) 注 : 偏 离 扣 分 值 仅 抽 取 一 次, 正 负 偏 离 扣 分 值 相 同 第 三 步 :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打 分, 扣 分 分 值 不 封 顶 ( 合 理 性 分 析 细 则 见 附 件 ) 注 : 开 标 后 资 格 审 查 完 成 且 清 标 结 束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有 评 委 签 字 认 可 确 定 有 效 标 少 于 等 于 3 家 的, 不 再 进 行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第 四 步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100- 投 标 报 价 扣 分 值 2 第 二 种 评 标 办 法 ( 次 低 价 ): 第 一 步 : 确 定 评 标 基 准 价 以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次 低 评 标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第 二 步 : 以 经 评 审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得 最 高 分, 并 以 此 为 基 准, 确 定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有 效 投 标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比 对, 每 高 或 低 1% 的 扣 (0.4 0.5 0.6) 分, 中 间 用 插 入 法, 计 算 过 程 及 结 果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之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二 位 四 舍 五 入 ) 注 : 偏 离 扣 分 值 仅 抽 取 一 次, 正 负 偏 离 扣 分 值 相 同 第 三 步 :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打 分, 扣 分 分 值 不 封 顶 ( 合 理 性 分 析 细 则 见 附 件 ) 注 : 开 标 后 资 格 审 查 完 成 且 清 标 结 束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有 评 委 签 字 认 可 确 定 有 效 标 少 于 等 于 3 家 的, 不 再 进 行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第 四 步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100- 投 标 报 价 扣 分 值 注 : 所 有 抽 签 均 在 开 标 后 资 格 审 查 完 成 且 清 标 结 束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有 评 委 签 字 认 可 后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现 场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抽 取 方 法 如 下 : 1 在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中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按 投 标 单 位 签 到 顺 序 用 人 工 方 式 随 机 抽 取 两 个 投 标 单 位 ; 2 由 随 机 抽 中 的 两 家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人 填 写 相 关 内 容 制 作 纸 签, 所 有 纸 签 制 作 完 成 后 由 这 两 家 投 标 单 位 授 权 委 托 人 根 据 不 同 的 抽 签 内 容 分 批 放 入 抽 签 箱 内 备 用 ; 3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根 据 不 同 的 抽 签 内 容 分 别 随 机 抽 取, 并 作 好 记 录 并 由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签 字 确 认 三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合 格 性 评 审 法 ) (1)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函 为 无 效 投 标 函 (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编 制 齐 全 科 学 合 理, 其 中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和 保 证 施 工 进 度 措 施 合 理, 有 针 对 性,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方 法 科 学 合 理, 其 他 资 源 配 备 详 实 10

说 明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评 价 结 果 为 通 过 与 不 通 过 ; (2) 判 断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为 不 通 过, 必 须 由 所 有 评 委 签 字 认 定, 否 则 视 为 通 过 ; (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不 通 过 的 为 无 效 标 四 定 标 办 法 上 述 二 三 项 得 分 相 加 即 为 投 标 单 位 评 标 总 分, 评 标 总 分 最 高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若 最 高 得 分 相 同, 则 选 择 其 中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若 最 高 得 分 相 同,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同, 则 由 最 高 得 分 的 投 标 单 位 进 行 抽 签 先 抽 顺 序 签, 按 所 抽 顺 序 签 由 小 到 大 的 顺 序 再 抽 有 无 签, 抽 到 有 的 投 标 单 位 即 确 定 为 第 一 中 标 侯 选 人 如 同 一 投 标 人 同 时 中 标 两 个 标 段 时, 只 能 选 择 中 标 金 额 大 的 标 段 中 标, 中 标 金 额 小 的 标 段 的 中 标 候 选 资 格 自 动 失 效, 该 标 段 的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自 动 升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五 评 标 细 则 使 用 说 明 : 1 评 标 程 序 :1) 符 合 性 评 审 ( 资 格 审 查 );2) 清 标 ;3)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4) 经 济 标 评 审 ;5) 技 术 标 评 审 ;6) 汇 总 得 分 ;7) 定 标 2 前 续 评 审 不 合 格 的 不 再 进 行 后 续 评 审 附 件 11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办 法 针 对 投 标 报 价 中 恶 意 的 不 平 衡 报 价, 现 在 增 设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1. 采 用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的 项 目, 招 标 单 位 ( 招 标 代 理 ) 必 须 在 开 标 前 10 天 公 布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 采 用 Excel 或 dbf 格 式 ) 2. 分 别 计 算 出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 或 总 措 施 费 ) 的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J): J= K*55%+(S1+S2+S3)/3*45% *(1-F) 其 中 :K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 或 总 措 施 费 ), 各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的 相 应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 或 总 措 施 费 ) 的 最 高 价 S1 中 间 价 S2 次 低 价 S3,F 下 浮 系 数 ; 中 间 价 按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计 算, 如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为 奇 数 取 中 间 值 ; 如 有 效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为 偶 数 按 投 标 单 位 总 数 除 以 2 的 数 值, 按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计 取 方 案 一 : 在 所 有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单 位 中, 提 取 投 标 总 价 为 最 高 价 中 间 价 次 低 价 三 家 投 标 单 位 的 每 个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合 成 ; 方 案 二 : 在 所 有 的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单 位 中, 提 取 投 标 报 价 的 每 个 子 目 综 合 单 价 为 最 高 价 中 间 价 次 低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合 成 ; 上 述 方 案 中,S1 S2 S3 如 超 过 K 值 的 均 剔 除, 以 K 进 入 合 成 F 值 为 35%, 总 措 施 费 的 F 值 为 45% 采 用 方 案 一 或 方 案 二 均 在 开 标 后 资 格 审 查 完 成 且 清 标 结 束 并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有 评 委 签 字 认 可 后 由 招 标 人 代 表 现 场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3. 不 平 衡 报 价 分 析 : (1) 将 投 标 单 位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S) 金 额 与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相 比 较 A=(J-S)/J*100 (2) 将 投 标 单 位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综 合 单 价 (S)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各 子 目 的 限 价 比 较 B=(S-K)/K*100 (3) 将 投 标 单 位 总 措 施 费 (S) 与 合 理 性 分 析 评 标 基 准 值 相 比 较 C=(J-S)/J*100 4. 投 标 单 位 每 个 子 目 的 A B C 值 必 须 在 一 个 合 理 范 围 内, 如 果 超 出 范 围, 按 附 表 投 标 报 价 不 合 理 扣 分 表 的 规 定 扣 分, 扣 满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分 值 为 止 5.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后, 招 投 标 当 事 人 质 疑 投 诉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情 形 都 不 改 变 J 值 的 结 果 12

附 表 投 标 报 价 不 合 理 性 扣 分 表 A 值 A 6 6<A 10 10<A 15 15<A 20 20<A 25 25<A 30 30<A 扣 分 0 0.02 0.1 0.5 1 2 5 B 值 B 0 0<B 6 6<B 10 10<B 15 15<B 20 20<B 扣 分 0 0.5 1 2 5 10 C 值 C 40 40<C 50 50<C 60 60<C 70 70<C 扣 分 0 1 2 4 5 注 : 不 合 理 投 标 报 价 的 企 业 信 用 扣 分 表 本 次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 *70% 与 本 次 招 标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30% 之 和 下 浮 超 过 投 标 报 价 合 理 性 分 析 的 扣 分 超 过 信 用 分 扣 分 值 ( 分 ) 30%( 含 )~35% 30( 含 )~40 1 35%( 含 )~40% 40( 含 )~50 2 40%( 含 )~45% 50( 含 )~60 3 45%( 含 )~50% 60( 含 )~70 4 55%( 含 )~60% 70( 含 )~80 5 60% 及 以 上 80 及 以 上 6 注 :1 以 上 列 表 扣 分 可 以 分 别 累 计 ;2 扣 分 至 次 月 生 效 ;3 企 业 信 用 分 总 分 扣 分 时 间 为 一 年, 从 扣 分 生 效 之 日 起 计 算 附 件 四 : 13

工 程 投 标 资 格 审 查 申 请 书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申 请 人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地 址 : 日 期 : 年 月 日 14

目 录 一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二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 三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四 注 册 建 造 师 证 书 ; 五 注 册 建 造 师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证 书 ); 六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 七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被 委 托 人 第 二 代 居 民 身 份 证 ; 八 社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投 标 单 位 为 项 目 负 责 人 ( 注 册 建 造 师 ) 被 委 托 人 缴 纳 社 会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的 缴 纳 凭 证, 缴 纳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不 含 当 月 ) 往 前 推 连 续 三 个 月 :2016 年 2 月 至 2016 年 4 月 ; 九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款 回 单 十 外 市 投 标 单 位 开 标 时 需 提 供 企 业 信 用 承 诺 书 ( 常 州 本 市 单 位 不 需 要 提 供,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六 ) 15

附 件 五 : 电 子 招 投 标 远 程 解 密 申 请 表 ( 招 标 人 ): 我 单 位 的 开 标 会, 特 申 请 在 ( 单 位 名 称 ) 需 同 时 参 与 下 表 所 列 ( 标 段 名 称 ) 项 目 开 标 会 使 用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标 段 编 号 标 段 名 称 开 标 地 区 开 标 时 间 申 请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 件 六 : 16

企 业 信 用 承 诺 书 进 常 建 筑 业 企 业 进 常 注 册 建 造 师 名 称 ( 盖 章 ) 姓 名 有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不 良 行 为 近 三 年 内, 该 企 业 信 用 情 况 有 无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有 无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有 无 其 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有 无 在 建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有 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不 良 行 为 近 三 年 内, 该 注 册 建 造 师 信 用 情 况 有 无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有 无 发 生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有 无 其 他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上 述 填 写 内 容 完 全 真 实 有 效, 若 有 瞒 报 或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企 业 一 年 内 注 册 建 造 师 三 年 内 不 得 进 常 承 接 工 程 施 工 任 务 企 业 和 个 人 承 诺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进 常 注 册 建 造 师 签 字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