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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 一 ) 103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不 予 保 留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釋 股 收 入 380 億 元 如 下 表, 倘 財 政 狀 況 良 好, 原 則 不 予 出 售 ; 釋 股 對 象 以 政 府 四 大 基 金 為 限, 釋 股 費 用 併 同 調 整 預 算 編 釋 股 釋 股 標 的 列 機 關 金 額 財 政 部 合 作 金 庫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45 億 元 交 通 部 中 華 電 信 公 司 80 億 元 行 政 院 台 灣 積 體 電 路 公 司 255 億 元 合 計 380 億 元 ( 二 )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針 對 各 機 關 及 所 屬 統 刪 項 目 如 下 : 1. 油 料 : 統 刪 30%; 另 隨 同 減 列 交 通 部 辦 理 離 島 載 客 船 舶 油 價 補 貼 0.07 億 元 公 路 總 局 辦 理 公 共 運 輸 油 價 補 貼 1.05 億 元 2.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 統 刪 10% 3. 委 辦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危 險 性 機 械 及 設 備 檢 查 與 管 理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屠 宰 衛 生 檢 查 畜 禽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及 檢 疫 偵 測 犬 業 務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遵 照 辦 理 80

不 刪 ;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辦 理 國 家 度 量 衡 標 準 實 驗 室 整 體 運 作 與 發 展 及 民 生 化 學 計 量 標 準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10%, 其 中 大 陸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茶 業 改 良 場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保 險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4. 一 般 事 務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勞 工 保 險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推 動 性 別 暴 力 防 治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聘 用 照 顧 服 務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總 統 府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81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小 企 業 處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5. 軍 事 裝 備 設 施 房 屋 建 築 車 輛 及 辦 公 器 具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 除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設 施 及 機 械 設 備 養 護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歲 修 及 機 械 儀 器 養 護 費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中 央 研 究 院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82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林 業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6. 國 內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規 劃 建 立 社 會 工 作 專 業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國 史 館 臺 灣 文 獻 館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考 試 院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83

心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農 業 委 員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7. 國 外 旅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國 會 交 流 事 務 費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醫 療 復 建 網 絡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考 試 院 銓 敘 部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計 部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國 庫 署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財 政 資 訊 中 心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青 年 發 展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84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家 教 育 研 究 院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工 業 局 標 準 檢 驗 局 及 所 屬 智 慧 財 產 局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工 保 險 局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所 屬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僑 務 委 員 會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輻 射 偵 測 中 心 放 射 性 物 料 管 理 局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農 業 試 驗 所 林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漁 業 署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農 糧 署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中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檢 查 局 臺 灣 省 政 府 臺 灣 省 諮 議 會 福 建 省 政 府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8. 出 國 教 育 訓 練 費 : 除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法 務 部 主 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主 計 總 處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公 平 交 易 委 員 會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財 政 部 關 務 署 及 所 屬 交 通 部 中 央 氣 象 局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核 能 研 究 所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業 試 驗 所 水 產 試 驗 所 85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特 有 生 物 研 究 保 育 中 心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臺 中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高 雄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花 蓮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環 境 保 護 署 檢 查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9. 設 備 及 投 資 : 除 資 產 作 價 投 資 中 央 研 究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及 所 屬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基 本 行 政 維 持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外 交 部 駐 外 機 構 業 務 計 畫 購 置 駐 外 機 構 館 舍 計 畫 與 汰 換 駐 外 機 構 公 務 車 預 算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高 雄 分 局 檢 疫 行 政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衛 生 福 利 部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海 岸 巡 防 署 臺 北 港 海 巡 基 地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艦 艇 大 修 經 費 及 強 化 海 巡 編 裝 發 展 方 案 不 刪 ; 科 技 部 增 撥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基 金 統 刪 1%; 文 化 部 主 管 統 刪 3%;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故 宮 南 部 院 區 籌 建 計 畫 統 刪 4%; 教 育 部 主 管 統 刪 7% 外, 其 餘 統 刪 8%, 其 中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86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監 理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國 防 部 財 政 部 賦 稅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蒙 藏 委 員 會 農 業 委 員 會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海 岸 巡 防 總 局 及 所 屬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銀 行 局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0. 對 國 內 團 體 之 捐 助 與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中 央 研 究 院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勞 工 保 險 局 漁 業 署 捐 助 各 級 漁 會 辦 理 臺 灣 地 區 各 漁 業 通 訊 電 臺 營 運 輔 導 衛 生 福 利 部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衛 生 研 究 院 發 展 計 畫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保 護 服 務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健 全 醫 療 衛 生 體 系 醫 事 人 力 培 育 與 訓 練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87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科 技 部 對 國 家 災 害 防 救 科 技 中 心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實 驗 研 究 院 與 國 家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之 捐 助 不 刪 ; 經 濟 部 科 技 預 算 智 慧 財 產 局 工 業 局 工 業 技 術 升 級 輔 導 計 畫 統 刪 1%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客 家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及 所 屬 國 防 部 所 屬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核 能 研 究 所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環 境 保 護 署 新 竹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及 所 屬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1. 對 地 方 政 府 之 補 助 : 除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一 般 性 補 助 款 教 育 部 主 管 法 務 部 主 管 衛 生 福 利 部 落 實 長 照 十 年 計 畫 推 動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及 長 照 服 務 網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社 會 救 助 業 務 健 全 緊 急 醫 療 照 護 網 絡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科 技 發 展 工 作 及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業 務 相 關 預 算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社 會 及 家 庭 署 辦 理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 及 建 置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體 系 暨 推 展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相 關 預 算 文 化 部 主 管 不 刪 外, 其 餘 統 刪 5%, 其 中 役 政 署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動 植 物 防 疫 檢 疫 局 及 所 屬 衛 生 福 利 部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2. 人 事 費 : 除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調 整 準 備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所 屬 立 法 院 主 管 ( 不 含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所 屬 監 察 院 主 管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外 交 部 主 管 體 育 署 法 務 部 主 管 88

不 刪 ; 立 法 院 主 管 委 員 問 政 油 料 補 助 費 統 刪 30% 外, 其 餘 統 刪 1%, 其 中 中 央 研 究 院 主 計 總 處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檔 案 管 理 局 飛 航 安 全 調 查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司 法 院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臺 中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公 務 員 懲 戒 委 員 會 法 官 學 院 智 慧 財 產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南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花 蓮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新 竹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苗 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彰 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屏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花 蓮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基 隆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澎 湖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高 雄 少 年 及 家 事 法 院 福 建 高 等 法 院 金 門 分 院 福 建 金 門 地 方 法 院 福 建 連 江 地 方 法 院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消 防 署 及 所 屬 役 政 署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建 築 研 究 所 空 中 勤 務 總 隊 國 防 部 所 屬 國 庫 署 臺 北 國 稅 局 高 雄 國 稅 局 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中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南 區 國 稅 局 及 所 屬 國 有 財 產 署 及 所 屬 國 家 圖 書 館 國 立 公 共 資 訊 圖 書 館 國 立 教 育 廣 播 電 臺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水 利 署 及 所 屬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中 央 氣 象 局 觀 光 局 及 所 屬 運 輸 研 究 所 公 路 總 局 及 所 屬 勞 動 及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林 務 局 水 土 保 持 局 畜 產 試 驗 所 家 畜 衛 生 試 驗 所 茶 業 改 良 場 種 苗 改 良 繁 殖 場 89

桃 園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臺 南 區 農 業 改 良 場 環 境 保 護 署 環 境 檢 驗 所 環 境 保 護 人 員 訓 練 所 海 岸 巡 防 署 主 管 證 券 期 貨 局 改 以 其 他 項 目 刪 減 替 代, 科 目 自 行 調 整 13. 國 庫 署 國 債 付 息 減 列 2 億 元 ( 三 ) 近 來 國 際 原 油 價 格 持 續 重 挫, 國 內 汽 柴 油 價 格 亦 不 斷 下 跌 ; 日 前 中 油 再 度 宣 布 自 2015 年 1 月 12 日 起 調 降 各 式 汽 柴 油 價 格, 其 中 95 無 鉛 調 降 為 每 公 升 24.6 元, 較 編 製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按 每 公 升 35.1 元 編 列, 已 有 大 幅 差 距 ; 爰 予 減 列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油 料 費 30%; 另 年 度 預 算 執 行 中, 若 遇 油 價 大 幅 波 動, 則 在 油 料 用 量 之 共 同 標 準 範 圍 內, 各 機 關 應 依 以 下 原 則 辦 理, 主 計 總 處 並 應 追 蹤 控 管 執 行 情 形 : 1. 油 價 下 跌 時, 按 實 際 油 價 覈 實 列 支, 結 餘 部 分 並 不 得 移 為 他 用 2. 油 價 大 幅 上 漲, 致 所 須 經 費 不 足 時, 得 以 各 機 關 第 一 預 備 金 支 應 ; 若 嚴 重 不 敷, 得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 四 ) 針 對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中 有 關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相 關 預 算 共 計 編 列 75 億 9,945 萬 5,000 元, 包 括 :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編 列 1,670 萬 元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編 列 20 萬 元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編 列 3 億 8,573 萬 元 衛 生 福 利 部 編 列 1 億 4,600 萬 元 經 濟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1,000 萬 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400 萬 元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4 億 3,715 萬 1,000 元 航 港 建 設 基 金 35 億 3,477 萬 4,000 元 農 業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490 萬 元 經 查,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於 102 年 8 月 啟 動 第 1 階 段 推 動 計 畫, 自 貿 港 區 為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第 1 階 段 之 核 心, 惟 推 動 效 益 卻 未 如 預 期, 無 法 彌 補 我 國 港 埠 整 體 本 會 持 續 加 強 節 約 用 油 措 施, 如 公 務 車 調 派 儘 量 共 乘, 減 少 車 輛 出 勤 次 數 員 工 公 出 鼓 勵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車 輛 定 期 維 修 保 養 及 檢 驗 每 月 定 期 記 錄 管 控 公 務 車 輛 之 用 油 量 等,104 年 度 用 油, 儘 量 管 控 於 油 料 經 費 額 度 內 撙 節 使 用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90

進 出 口 貨 物 流 失 量, 且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未 見 成 長, 此 外, 再 以 我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歷 年 來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家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觀 之, 推 行 自 由 貿 易 示 範 區 計 畫 後, 入 駐 港 區 事 業 數 及 進 用 員 工 人 數 亦 未 見 明 顯 成 長 ; 另 示 範 區 104 年 度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考 核 面 向 不 足, 且 跨 機 關 間 衡 量 標 準 不 一, 有 欠 妥 適 另, 有 鑑 於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規 劃 方 案 尚 未 三 讀 通 過, 各 部 會 即 逕 自 編 列 該 預 算 執 行 計 畫, 實 有 未 當 事 實 上, 就 政 府 不 斷 宣 傳 國 際 的 案 例 : 韓 國 仁 川 自 經 區 言 之, 現 已 證 明 也 將 面 臨 推 動 困 難 之 困 境, 事 實 上, 由 於 外 國 人 移 住 率 過 低 招 商 不 易 無 法 吸 引 國 外 資 金 流 入, 以 及 對 本 國 企 業 限 制 過 多 等 因 素, 近 年 來 韓 國 各 界 對 仁 川 自 經 區 的 發 展 狀 況, 出 現 了 諸 多 的 批 判 而 面 對 中 國 上 海 自 貿 區 實 施 一 年 來 發 現, 其 光 環 不 但 嚴 重 消 退, 實 施 成 效 更 是 完 全 不 如 預 期, 但 台 灣 卻 為 了 企 圖 與 中 國 對 接, 不 斷 以 此 推 銷 台 灣 自 經 區 的 設 立 優 勢, 用 錯 誤 的 觀 念 及 手 段, 實 難 以 帶 動 台 灣 經 濟 升 級, 更 無 法 為 台 灣 悶 經 濟 注 入 新 的 成 長 動 力, 且 因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尚 未 審 議 通 過 準 此, 除 交 通 部 自 由 港 區 等 海 空 港 建 設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經 濟 部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等 既 有 不 涉 及 落 實 自 由 經 濟 示 範 區 特 別 條 例 相 關 預 算 得 編 列 執 行 外, 其 餘 不 得 編 列 ( 五 ) 鑑 於 多 數 財 團 法 人 收 入 來 源 主 要 依 賴 政 府 之 補 助 與 委 辦 收 入, 或 以 行 使 公 權 力 特 定 政 策 任 務 為 設 置 目 的, 且 各 該 薪 資 待 遇 均 已 相 當 優 渥 因 此, 相 關 福 利 經 費 之 支 用 更 應 撙 節, 避 免 造 成 外 界 觀 感 不 佳, 或 有 浪 費 政 府 資 源 之 嫌 爰 自 104 年 度 起, 各 財 團 法 人 除 應 比 照 公 務 人 員 取 消 交 通 補 助 費 外, 亦 不 得 再 發 放 高 層 主 管 之 房 屋 津 貼 本 會 未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91

( 六 ) 根 據 審 計 部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指 出, 政 府 捐 助 之 財 團 法 人 總 計 152 個, 基 金 總 額 高 達 2,423 億 8,298 萬 餘 元 然 諸 多 財 團 法 人 財 源 自 籌 能 力 不 足, 高 度 仰 賴 政 府 財 源 挹 注 ; 依 決 算 審 核 結 果,152 個 財 團 法 人 102 年 度 營 收 來 自 政 府 捐 補 助 ( 不 含 捐 助 基 金 ) 或 委 辦 之 金 額 高 達 近 470 億 元, 超 過 年 度 整 體 收 入 之 50% 其 中 有 60 家 政 府 捐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占 其 年 度 收 入 比 例 逾 50%, 當 中 有 42 家 超 過 70%, 逾 90% 者 亦 不 在 少 數 事 實 上, 許 多 財 團 法 人 或 已 達 成 設 置 任 務, 或 因 時 空 環 境 變 遷 致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功 能 重 疊, 或 已 不 具 實 質 效 益, 本 院 審 查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時 決 議 : 要 求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於 6 個 月 內 針 對 所 捐 助 財 團 法 人 之 設 置 目 的 工 作 計 畫 經 費 運 用 財 務 狀 況 營 運 績 效 等, 以 及 任 務 已 達 成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等 之 財 團 法 人, 應 向 立 法 院 提 出 評 估 報 告 及 退 場 計 畫, 惟 迄 今 僅 見 公 設 財 團 法 人 不 斷 設 置, 卻 未 見 有 退 場 或 整 併 者 ; 長 此 以 往, 不 僅 浪 費 行 政 資 源, 更 將 形 成 政 府 財 政 負 擔 爰 此,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含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基 金 ) 應 就 所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設 置 任 務 已 達 成 或 設 立 目 的 已 不 復 存 在 或 已 無 營 運 實 益 或 績 效 不 彰 或 性 質 或 業 務 相 近 者, 提 出 具 體 之 退 場 或 整 併 計 畫 及 時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各 該 委 員 會 報 告 ( 七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中 訂 有 眷 屬 喪 葬 津 貼 ( 最 高 3 個 月 薪 俸 額 ), 而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中, 亦 列 有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補 助 ( 最 高 5 個 月 薪 俸 額 ) 之 生 活 津 貼, 惟 該 生 活 津 貼 之 規 定, 並 未 有 法 源 依 據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既 已 有 眷 屬 喪 葬 給 付, 實 已 不 本 會 未 捐 助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92

須 再 另 行 由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所 謂 喪 葬 補 助, 且 補 助 標 準 還 過 於 保 險 給 付 其 他 社 會 保 險, 如 勞 工 保 險, 亦 係 將 眷 屬 死 亡 之 喪 葬 津 貼 列 入 保 險 給 付 項 目, 而 未 有 其 他 政 府 補 助 基 於 該 喪 葬 補 助 生 活 津 貼 係 無 償 性 之 補 助, 與 保 險 給 付 係 立 基 於 保 費 之 交 付 而 生 之 補 償 不 同, 不 應 以 月 俸 作 為 補 助 標 準, 況 月 俸 愈 高 者, 反 而 獲 得 政 府 愈 多 之 補 助, 亦 有 違 常 理 ; 現 行 軍 公 教 人 員 喪 葬 補 助 以 事 實 發 生 當 月 之 薪 俸 額 做 為 補 助 基 準 尚 有 斟 酌 空 間, 建 請 行 政 院 於 6 個 月 內 檢 討 研 議 其 合 理 性 ( 八 )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訂 定 之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分 類 定 義 及 計 列 標 準 表 第 一 點 規 定 各 機 關 應 詳 實 按 照 所 管 費 用 性 質, 就 用 途 別 預 算 科 目 定 義 範 圍, 確 定 各 項 費 用 應 歸 屬 之 科 目 惟 查 部 分 機 關 或 對 定 義 範 圍 未 盡 清 楚, 或 有 明 知 卻 仍 未 照 規 定 歸 類 之 蓄 意, 例 如, 明 知 須 列 為 委 辦 費, 卻 以 委 辦 費 每 年 均 會 被 立 法 院 統 刪 為 由, 將 相 關 經 費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 或 明 知 實 際 用 途 為 補 助, 須 於 預 算 書 中 表 列, 並 於 機 關 網 站 上 揭 露, 卻 以 分 攤 經 費 為 由 改 列 為 一 般 事 務 費, 逃 避 監 督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通 令 各 機 關 單 位 確 實 依 照 所 訂 標 準 編 製 預 算, 主 計 單 位 並 應 盡 預 算 編 審 之 責, 確 實 審 核 ; 日 後 經 查 出 有 未 依 規 定 編 製 預 算 者, 機 關 單 位 首 長 相 關 人 員 應 予 懲 處 ( 九 ) 由 於 各 界 對 於 政 府 部 門 帶 頭 使 用 派 遣 人 力 多 所 撻 伐, 行 政 院 於 99 年 即 鼓 勵 行 政 部 門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時, 應 優 先 評 估 以 勞 務 承 攬 方 式 辦 理 ; 但 從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及 所 屬 進 用 之 承 攬 人 力 的 工 作 內 容 觀 之, 多 數 工 作 要 派 機 構 仍 須 直 接 行 使 指 揮 監 督 權, 而 各 部 會 卻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降 低 派 遣 勞 工 人 數 之 要 求, 特 意 忽 略 派 遣 與 承 攬 之 差 別, 導 致 派 遣 人 力 人 數 雖 遵 照 辦 理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93

然 降 低, 但 勞 務 承 攬 卻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經 查, 依 民 法 規 定 : 承 攬 謂 當 事 人 約 定, 一 方 為 他 方 完 成 一 定 之 工 作, 他 方 俟 工 作 完 成, 給 付 報 酬 之 契 約, 在 承 攬 業 者 依 承 攬 契 約 而 指 派 所 屬 勞 工 ( 擔 任 履 行 輔 助 人 ) 至 定 作 人 處 提 供 勞 務 之 場 合 ; 勞 動 承 攬 外 觀 上 似 乎 與 勞 動 派 遣 相 近, 但 二 者 間 主 要 差 異 在 於 : 承 攬 業 者 並 未 將 指 揮 監 督 權 讓 與 定 作 人, 而 勞 動 派 遣 部 分, 要 派 機 構 則 可 直 接 指 揮 監 督 使 用 派 遣 勞 工 勞 動 部 為 勞 政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未 明 確 定 義 派 遣 及 承 攬 造 成 各 界 多 有 誤 解, 已 屬 失 職 ; 而 行 政 院 對 勞 務 承 攬 不 斷 增 加 之 怪 象, 非 但 視 而 不 見, 且 昧 於 事 實, 放 任 各 部 會 將 應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人 力 之 事 項, 任 意 以 勞 動 勞 務 承 攬 為 之, 尤 屬 不 該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 1. 責 成 勞 動 部 明 確 定 義 勞 動 派 遣 與 勞 務 承 攬, 並 提 出 相 關 檢 討 報 告 及 改 善 計 畫 與 具 體 實 施 期 程 2. 責 成 勞 動 部 會 同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訂 定 行 政 院 運 用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之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3. 於 104 年 度 起 逐 步 要 求 各 部 會 通 盤 檢 討 勞 務 採 購 時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運 用 之 需 求 4. 依 勞 動 部 之 定 義, 於 105 年 度 起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書 內 明 列 勞 動 派 遣 及 勞 務 承 攬 人 力 實 際 運 用 情 況 ( 十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明 文 規 定, 雇 主 應 針 對 防 止 為 採 取 充 足 通 風 採 光 照 明 保 溫 或 防 濕 等 引 起 之 危 害, 提 供 勞 工 必 要 的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同 法 第 26 條 亦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先 告 知 該 承 攬 人 有 關 事 業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既 本 法 及 有 本 會 租 用 中 油 大 樓 辦 公 室, 辦 公 室 清 潔 工 作 統 由 中 油 公 司 辦 理, 本 會 清 潔 範 圍 多 為 室 內, 清 潔 人 員 尚 無 保 暖 性 不 足 之 情 形 業 將 本 項 督 促 清 潔 勞 務 承 攬 商 針 對 戶 外 工 作 之 員 工 提 供 防 風 保 暖 之 制 服 規 定, 反 映 中 油 公 司 知 照 94

關 安 全 衛 生 規 定 應 採 取 之 措 施 查 承 攬 立 法 院 院 區 清 潔 廠 商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卻 只 提 供 員 工 短 袖 制 服, 即 便 寒 流 低 溫 特 報, 員 工 在 戶 外 低 氣 溫 環 境 工 作 只 能 自 行 添 加 薄 長 袖 衣 物 於 短 袖 衣 服 內, 與 其 他 在 院 區 內 行 走 身 著 保 暖 外 套 其 他 人 員 相 較 保 暖 性 不 足 顯 然, 立 法 院 與 基 金 會 要 求 員 工 於 低 氣 溫 戶 外 工 作, 基 金 會 未 提 供 任 何 禦 寒 保 護 措 施, 立 法 院 也 未 善 盡 告 知 督 促 之 責 任 次 查 政 府 採 購 網 統 計 資 訊, 第 一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亦 承 攬 多 家 公 家 機 關 清 潔 勞 務 採 購 案, 包 含 監 察 院 科 技 部 高 速 公 路 局 北 區 工 程 處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等 等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單 位 為 避 免 基 層 勞 工 因 工 作 遭 逢 職 業 傷 病, 政 府 機 關 應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善 盡 事 業 單 位 督 促 承 攬 商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之 責 任, 爰 要 求 各 政 府 機 關 應 優 先 督 促 清 潔 勞 務 承 攬 商 針 對 戶 外 工 作 之 員 工 提 供 防 風 保 暖 之 制 服 ( 十 一 )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自 101 年 被 前 行 政 院 長 江 宜 樺 降 級 為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後, 功 能 不 彰, 未 能 確 實 保 護 消 費 者, 在 歷 次 食 安 風 暴 中, 也 未 能 發 揮 領 頭 羊 角 色 保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提 出 團 體 訴 訟, 顯 見 當 初 行 政 院 組 改 決 策 之 不 當 尤 其 現 行 產 業 類 別 多 元 消 費 項 目 與 爭 議 更 是 日 新 月 異,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裡 的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早 已 不 符 時 代 所 需, 許 多 民 眾 根 本 不 知 道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能 申 訴 及 調 解 消 費 爭 議, 遠 不 如 媒 體 的 爆 料 專 線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應 強 化 消 費 者 保 護 處 職 能, 並 與 食 安 辦 公 室 定 期 溝 通 協 調, 定 期 就 特 定 產 品 稽 查, 以 維 護 消 費 者 權 益 ( 十 二 )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每 年 皆 編 列 龐 大 數 額 之 捐 補 助 費, 有 的 部 會 之 捐 補 助 費 幾 乎 占 其 整 體 預 算 九 成 其 中 有 為 數 不 少 的 捐 補 助 費, 係 對 團 體 及 私 人 補 助, 惟 如 此 龐 大 金 額 之 預 算, 許 多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技 師 相 關 活 動 申 請 補 助 處 理 原 則 及 行 政 院 95

部 會 及 所 屬 卻 未 於 官 方 網 站 設 有 專 區, 致 民 眾 及 團 體 無 法 簡 便 查 詢 到 所 需 之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規 定, 而 經 常 錯 失 申 請 時 機, 甚 或 因 不 知 有 相 關 捐 補 助 費, 致 使 本 身 權 益 受 損 為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民 眾 知 的 權 利,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應 要 求 各 部 會 應 將 申 請 捐 補 助 費 用 之 相 關 辦 法 列 入 網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專 區 內, 以 利 民 眾 查 閱 ( 十 三 ) 行 政 院 於 93 年 為 建 立 公 報 制 度, 統 一 刊 載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涉 及 人 民 權 益 之 法 令 等 重 要 事 項, 以 達 政 府 資 訊 主 動 公 開 及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之 目 的, 特 發 行 行 政 院 公 報, 並 建 置 行 政 院 公 報 資 訊 網 惟 查 該 網 站 部 分 法 規 命 令 行 政 規 則 等 修 正 發 布 之 資 訊, 並 未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人 民 難 以 得 知 政 府 機 關 修 正 之 理 由 與 必 要 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報 未 來 刊 載 法 規, 應 一 併 檢 附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對 照 表, 以 便 利 人 民 共 享 及 公 平 利 用 政 府 資 訊, 保 障 人 民 知 的 權 利, 增 進 人 民 對 公 共 事 務 之 瞭 解 信 賴 及 監 督, 並 促 進 民 主 參 與 ( 十 四 ) 為 避 免 濫 用 政 府 預 算 播 送 形 象 廣 告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並 影 響 選 舉 公 平, 總 統 副 總 統 任 期 屆 滿 前 一 年 內, 政 府 政 令 宣 導 廣 告 應 限 於 社 會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疏 導 災 害 防 救 傳 染 病 防 治 環 境 保 護 節 約 能 源 或 新 法 令 及 政 策 實 施 等 之 宣 導 廣 告, 不 得 播 送 其 他 政 治 性 宣 導 廣 告 ( 十 五 ) 鑑 於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等 地 區 因 地 理 環 境 特 殊, 受 限 於 交 通 不 便, 醫 療 資 源 及 健 康 照 護 服 務 相 較 台 灣 本 島, 普 遍 有 不 充 足 與 不 完 善 之 情 形 為 使 該 等 地 區 民 眾 獲 得 平 等 之 完 善 醫 療 與 照 顧,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中 有 關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保 健 相 關 服 務 所 需 及 資 源 建 置 之 相 關 預 算, 請 行 政 院 責 成 主 計 總 處 及 相 關 機 關 覈 實 配 賦 額 度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研 討 活 動 處 理 要 點 已 置 於 本 會 首 頁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下, 以 利 民 眾 查 閱 遵 照 辦 理 遵 照 辦 理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96

( 十 六 ) 有 鑑 於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已 於 103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開 幕, 肩 負 國 家 社 會 大 眾 之 深 刻 期 望, 基 於 兒 童 是 國 家 未 來 的 重 要 棟 樑, 其 健 康 代 表 著 國 家 未 來 的 競 爭 力, 惟 面 對 少 子 化 問 題 日 益 嚴 重 的 台 灣, 兒 童 健 康 問 題 卻 仍 未 受 到 政 府 高 度 重 視 基 此, 為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提 供 國 家 級 兒 童 醫 療 服 務 研 究 及 教 學 之 任 務, 特 建 請 教 育 部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自 104 年 度 起, 應 於 業 務 計 畫 中, 匡 列 預 算 納 入 兒 童 醫 學 相 關 研 究 主 題 ( 例 如 : 一 般 兒 科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急 診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不 當 對 待 ( 虐 待 )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健 康 褔 祉 指 標 教 學 研 究 兒 童 社 區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青 少 年 醫 學 教 學 研 究 等 等 相 關 研 究 ), 並 提 撥 一 定 比 例 預 算 專 款 專 用 做 為 兒 童 醫 院 之 臨 床 教 學 研 究 用 途, 以 培 養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與 保 健 人 才 照 顧 轉 診 難 症 兒 童, 及 增 進 我 國 兒 童 健 康 及 福 祉, 並 提 高 我 國 兒 童 醫 療 照 顧 水 準, 落 實 臺 大 醫 院 兒 童 醫 院 捍 衛 國 家 兒 童 健 康 之 使 命 ( 十 七 )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有 關 公 務 部 分 各 單 位 預 算 之 審 查, 歲 入 歲 出 之 各 款 項 目 涉 及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部 分 ( 如 營 業 盈 餘 或 作 業 賸 餘 繳 庫 等 項 目 ), 審 查 報 告 本 應 予 暫 照 列, 俟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議 確 定, 再 行 調 整 惟 倘 委 員 會 在 審 查 時, 已 就 該 部 分 預 算 作 成 實 質 上 之 增 刪 調 整 或 相 關 決 議, 審 查 總 報 告 仍 應 尊 重 委 員 會 審 查 結 果, 並 予 照 列 ( 十 八 ) 台 灣 糖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自 來 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四 家 公 司 100 年 度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適 用 96 年 修 正 之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非 屬 本 會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97

二 各 組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 一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編 列 委 辦 費 1,138 萬 7,000 元, 分 別 列 於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與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項 下, 主 要 係 辦 理 2 大 類 委 辦 計 畫, 包 括 : 委 託 辦 理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專 案 363 萬 3,000 元 委 託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基 礎 資 料 庫 研 究 計 畫 775 萬 4,000 元 查 99 至 102 年 度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執 行 委 託 辦 理 計 畫 ( 事 項 ),99 年 度 共 委 託 辦 理 10 項 計 畫 總 計 2,427 萬 6,000 元 100 年 度 11 項 總 計 1,892 萬 4,000 元 101 年 度 10 項 總 計 1,698 萬 元 102 年 度 3 項 總 計 954 萬 8,000 元,4 年 度 總 計 委 託 辦 理 34 項 共 計 6,972 萬 8,000 元 其 中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營 建 研 究 院 4 年 度 中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共 計 9 項, 經 費 總 計 3,780 萬 7,000 元, 而 財 團 法 人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共 計 接 受 委 託 辦 理 5 項, 經 費 總 計 299 萬 5,000 元, 委 託 辦 理 顯 有 集 中 於 特 定 單 位 之 現 象, 且 委 辦 事 項 結 案 報 告 大 多 未 納 入 業 務 計 畫 實 施, 委 託 成 效 難 以 客 觀 衡 量 爰 此, 針 對 104 年 度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預 算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及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項 下 委 辦 費 合 計 1,138 萬 7,000 元, 凍 結 五 分 之 一, 俟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委 辦 經 費 分 配 合 理 改 進 方 案 及 委 辦 業 務 成 效 檢 討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於 104 年 1 月 30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0400034080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本 會 今 (104) 年 委 託 辦 理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專 案 係 103 年 度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專 案 辦 公 室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之 後 續 擴 充, 規 劃 協 助 執 行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作 業 開 辦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人 才 實 務 培 訓 班 蒐 集 海 外 國 家 工 程 建 設 商 機 資 訊 並 予 以 分 析 利 用 及 媒 合 僑 生 與 業 界 需 求 關 於 103 年 度 委 託 辦 理 上 開 專 業 服 務 案 成 果, 如 成 立 工 程 產 業 海 外 發 展 策 略 聯 盟, 即 建 立 工 程 產 業 資 訊 交 流 及 跨 業 整 合, 就 業 界 關 切 議 題, 與 聯 盟 成 員 意 見 交 流,103 年 已 召 開 6 次 會 議 ; 研 提 駐 外 單 位 蒐 集 工 程 商 機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相 關 文 件, 已 納 入 經 濟 部 104 年 2 月 駐 外 人 員 返 國 述 職 工 程 商 機 蒐 集 課 程 講 座 簡 報 內 容, 使 返 國 述 職 人 員 瞭 解 工 程 商 機 蒐 集 重 點 二 本 會 103 年 度 公 共 工 程 基 礎 資 料 庫 研 究 計 畫 係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以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辦 理 限 制 性 招 標, 經 公 開 評 選 為 合 格 廠 商 並 完 成 議 價 後 決 標, 履 約 期 間 為 103 年 7 月 31 日 至 104 年 5 月 31 日 104 年 度 委 託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基 礎 資 料 庫 研 究 計 畫 將 視 前 述 委 託 專 業 服 務 案 履 約 情 形 辦 理 後 續 擴 充, 或 重 新 辦 理 招 標 事 宜 自 97 98

( 二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之 目 的, 在 協 助 部 會 署 及 地 方 政 府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辦 理 採 購 稽 核 採 行 提 升 稽 核 品 質 之 具 體 措 施 並 針 對 稽 核 人 員 實 施 訓 練 等 然 查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每 年 稽 核 案 件,101 年 度 稽 核 總 件 數 308 件, 對 公 營 事 業 稽 核 17 件, 約 占 5.52%,102 年 度 稽 核 總 件 數 297 件, 對 公 營 事 業 稽 核 件 數 13 件, 稽 核 比 率 再 度 下 降 為 4.38%, 稽 核 件 數 有 明 顯 偏 低 之 情 形 然 而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金 額,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統 計 資 料,102 年 度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而 言, 總 數 達 5,043 億 1,900 萬 元, 占 該 年 度 全 國 ( 中 央 及 地 方 ) 各 機 關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1 兆 2,478 億 元 之 40.42%, 尚 未 加 計 其 餘 國 ( 公 ) 營 事 業 之 採 購, 即 已 占 政 府 採 購 極 高 年 至 103 年 止,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各 單 元 之 網 頁 已 吸 引 逾 230 萬 人 次 查 詢 使 用, 於 各 年 計 畫 期 初 中 末 報 告 書 亦 外 聘 專 業 委 員, 協 助 辦 理 計 畫 成 果 審 查, 相 關 辦 理 成 果 亦 納 入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目 標 進 行 管 考 爰 本 會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資 料 庫 是 國 內 最 具 規 模 之 預 算 編 列 與 規 範 資 訊 平 台, 提 供 中 央 地 方 機 關 及 工 程 業 界 從 事 公 共 工 程 設 計 編 列 預 算 之 參 考, 對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設 計 之 效 率 增 加 預 算 精 準 度 及 節 省 公 帑, 甚 有 助 益 三 本 會 相 關 委 託 服 務 案 皆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委 辦 事 項 已 納 入 該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內 容, 並 配 合 相 關 績 效 指 標 進 行 管 考, 由 前 述 2 案 之 103 年 度 辦 理 成 果 顯 示 已 具 相 當 成 效, 盼 各 委 員 予 以 支 持, 俾 利 計 畫 順 利 執 行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11 月 25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0300409871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近 3 年 本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及 部 會 署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採 購 案 件, 合 計 已 分 別 稽 核 38 件 及 999 件 二 本 會 未 來 將 賡 續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 尤 其 是 中 央 銀 行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未 設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之 4 個 事 業 機 構 ) 辦 理 之 採 購 案 件, 篩 選 重 要 案 件 進 行 稽 核 督 導 三 本 會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5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0300409870 號 函, 要 求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對 國 營 事 業 ( 包 含 財 政 99

比 率, 國 營 事 業 龐 大 採 購 金 額 之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斑, 故 對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之 稽 核 實 屬 必 要 綜 上, 鑑 於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由 政 府 單 獨 投 資 或 政 府 出 資 比 例 極 高, 業 務 性 質 影 響 民 生 層 面 廣 泛, 該 等 事 業 之 重 大 金 額 採 購 案 攸 關 重 大,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不 僅 於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篩 選 重 要 案 件 進 行 稽 核, 並 要 求 相 關 部 會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稽 核 作 業, 避 免 滋 生 弊 端, 或 工 程 品 質 低 落 等 情 事, 以 建 構 公 平 合 理 之 採 購 環 境 ( 三 ) 查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每 年 稽 核 案 件,101 年 度 稽 核 總 件 數 308 件, 對 公 營 事 業 稽 核 17 件, 約 占 5.52%;102 年 度 稽 核 總 件 數 297 件, 對 公 營 事 業 稽 核 件 數 13 件, 稽 核 比 率 降 為 4.38%, 對 國 營 事 業 稽 核 件 數 顯 然 偏 低 然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金 額,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統 計 資 料,102 年 度 財 政 部 與 經 濟 部 所 屬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而 言, 總 數 達 5,043 億 1,900 萬 元, 占 該 年 度 全 國 ( 中 央 及 地 方 ) 各 機 關 採 購 決 標 金 額 1 兆 2,478 億 元 之 40.42%, 尚 未 加 計 其 餘 國 ( 公 ) 營 事 業 之 採 購, 即 已 占 政 府 採 購 極 高 比 率, 故 對 國 營 事 業 採 購 之 稽 核 實 屬 必 要 鑑 於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由 政 府 單 獨 投 資 或 政 府 出 資 比 例 極 高, 業 務 性 質 影 響 民 生 層 面 廣 泛, 該 等 事 業 之 重 大 金 額 採 購 案 攸 關 重 大,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不 僅 於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應 大 幅 增 加 對 國 ( 公 ) 營 事 業 案 件 積 極 辦 理 稽 核, 並 應 要 求 部 會 署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同 步 全 面 加 強 稽 核 作 業, 避 免 滋 生 弊 端, 或 工 程 品 質 低 落 等 情 事, 以 促 進 公 平 公 開 之 採 購 環 境 ( 四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1 億 元 以 上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之 範 圍, 係 自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GPMnet) 系 統 之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依 列 管 範 圍 進 行 篩 選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3 個 主 管 機 關 所 管 轄 之 13 個 事 業 機 構 ) 採 購 案 件 之 稽 核 作 業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11 月 25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0300409871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近 3 年 本 會 中 央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及 部 會 署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採 購 案 件, 合 計 已 分 別 稽 核 38 件 及 999 件 二 本 會 未 來 將 賡 續 針 對 國 營 事 業 機 構 ( 尤 其 是 中 央 銀 行 及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未 設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之 4 個 事 業 機 構 ) 辦 理 之 採 購 案 件, 篩 選 重 要 案 件 進 行 稽 核 督 導 三 本 會 已 於 103 年 11 月 25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0300409870 號 函, 要 求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之 採 購 稽 核 小 組 加 強 對 國 營 事 業 ( 包 含 財 政 部 經 濟 部 及 交 通 部 等 3 個 主 管 機 關 所 管 轄 之 13 個 事 業 機 構 ) 採 購 案 件 之 稽 核 作 業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030045265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如 下 : 一 各 機 關 辦 理 之 個 案 計 畫 ( 目 前 分 為 100

下 載 1 億 元 以 上 相 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登 載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然 查 近 年 度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及 經 費, 列 管 計 畫 總 數 逐 年 下 降, 自 100 年 度 總 計 列 管 240 項 計 畫, 下 降 至 103 年 度 總 計 列 管 204 項, 且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業 務 與 工 程 計 畫 攸 關 國 家 建 設 甚 鉅, 例 如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推 動 興 建 第 三 航 站 區, 於 101 年 起 辦 理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第 三 航 站 區 規 劃 ( 含 PCM)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案, 總 經 費 預 估 12 億 5,700 萬 元 ;103 年 起 規 劃 辦 理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WC 滑 行 道 遷 建 及 雙 線 化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預 計 9 億 7,000 萬 元 等, 工 程 經 費 龐 大 且 工 程 建 設 影 響 重 大, 惟 並 未 列 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範 圍, 可 能 衍 生 工 程 品 質 良 窳 之 疑 慮, 並 凸 顯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對 於 列 管 計 畫 之 控 管, 並 不 嚴 謹 綜 上,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係 由 公 務 機 關 改 制 為 公 司 體 制, 其 工 程 勞 務 等 採 購 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但 工 程 管 制 門 檻 變 寬 鬆, 可 能 衍 生 工 程 品 質 之 疑 慮, 惟 政 府 工 程 品 質 應 有 一 致 性 列 管 標 準, 故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檢 討 納 入 列 管 之 標 準, 並 確 實 將 符 合 標 準 之 計 畫 納 入 列 管 追 蹤, 定 期 公 告 控 管 之 執 行 情 形 社 會 發 展 類 科 技 發 展 類 及 公 共 建 設 類 等 3 類 計 畫 ),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個 案 計 畫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經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發 會 ) 彙 整 審 查 結 果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應 於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GPMnet 系 統 ) 公 告 並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二 本 會 所 列 管 之 計 畫, 係 於 每 年 度 初 始, 自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篩 選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並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檢 核 確 認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三 經 查 除 部 分 計 畫 因 故 向 本 會 申 請 解 除 列 管 外 ( 如 實 質 內 容 與 工 程 較 不 相 關 或 奉 核 緩 辦 等 因 素 ), 目 前 GPMnet 系 統 中, 相 關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理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均 納 入 本 會 系 統 列 管 四 至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先 前 所 提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項 計 畫, 本 會 未 納 入 列 管 乙 節, 經 查 第 三 航 站 區 規 劃 ( 含 PCM)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仍 在 辦 理 規 劃 作 業 中, 計 畫 內 容 尚 未 經 國 發 會 審 核 通 過, 另 WC 滑 行 道 遷 建 及 雙 線 化 工 程 計 畫 近 期 始 由 交 通 部 核 定, 惟 尚 未 登 錄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前 揭 計 畫 未 來 經 核 定 或 登 錄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後, 倘 符 合 第 二 點 之 篩 選 列 管 原 則, 本 會 將 請 交 通 部 督 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報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101

( 五 ) 據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統 計, 近 年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及 經 費, 列 管 計 畫 總 數 逐 年 下 降,103 年 度 總 計 列 管 204 項 計 畫,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數 總 計 3,541 億 5,100 萬 元 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之 1 億 元 以 上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中, 並 未 區 分 國 營 事 業 之 計 畫, 惟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係 政 府 獨 資 成 立, 所 辦 業 務 與 工 程 計 畫 攸 關 國 家 建 設 甚 鉅, 例 如 政 府 獨 資 成 立 之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將 推 動 興 建 第 三 航 站 區, 於 101 年 起 辦 理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第 三 航 站 區 規 劃 ( 含 PCM)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案, 總 經 費 預 估 12 億 5,700 萬 元 ; 103 年 起 規 劃 辦 理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WC 滑 行 道 遷 建 及 雙 線 化 工 程 計 畫, 總 經 費 預 計 9 億 7,000 萬 元 等, 工 程 經 費 龐 大 且 工 程 建 設 影 響 重 大, 惟 並 未 列 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範 圍, 可 能 衍 生 工 程 品 質 良 窳 之 疑 管 五 為 確 實 列 管 追 蹤 符 合 標 準 之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本 會 於 104 年 1 月 份, 針 對 國 發 會 審 查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公 告 於 GPMnet 系 統 之 104 年 度 個 案 計 畫, 主 動 篩 選 相 關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理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並 要 求 各 主 管 機 關 確 實 督 導 所 屬 將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六 另 有 關 本 會 列 管 本 年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亦 每 月 定 期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104 年 度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公 布 本 會 將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事 項, 持 續 加 強 管 控 並 依 政 府 施 政 管 控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管 考 標 準 及 範 圍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030045265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如 下 : 一 各 機 關 辦 理 之 個 案 計 畫 ( 目 前 分 為 社 會 發 展 類 科 技 發 展 類 及 公 共 建 設 類 等 3 類 計 畫 ), 依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個 案 計 畫 管 制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經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國 發 會 ) 彙 整 審 查 結 果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應 於 行 政 院 政 府 計 畫 管 理 資 訊 網 ( 以 下 簡 稱 GPMnet 系 統 ) 公 告 並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二 本 會 所 列 管 之 計 畫, 係 於 每 年 度 初 始, 自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篩 選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並 函 請 各 主 管 機 關 檢 核 確 認 後, 將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102

慮, 並 凸 顯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對 於 列 管 計 畫 之 控 管 漏 洞 部 分 國 營 事 業 雖 由 公 務 機 關 改 制 為 公 司 體 制, 其 工 程 勞 務 等 採 購 仍 適 用 政 府 採 購 法, 如 工 程 管 制 門 檻 寬 鬆, 必 然 衍 生 工 程 品 質 疑 慮, 政 府 工 程 品 質 應 有 一 致 性 列 管 標 準,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於 3 個 月 內 完 成 檢 討, 將 國 ( 公 ) 營 事 業 納 入 列 管 之 標 準, 並 確 實 將 符 合 標 準 之 計 畫 納 入 列 管 追 蹤, 定 期 公 告 控 管 之 執 行 情 形 統 進 行 列 管 三 經 查 除 部 分 計 畫 因 故 向 本 會 申 請 解 除 列 管 外 ( 如 實 質 內 容 與 工 程 較 不 相 關 或 奉 核 緩 辦 等 因 素 ), 目 前 GPMnet 系 統 中, 相 關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理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均 納 入 本 會 系 統 列 管 四 至 立 法 院 預 算 中 心 先 前 所 提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項 計 畫, 本 會 未 納 入 列 管 乙 節, 經 查 第 三 航 站 區 規 劃 ( 含 PCM)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計 畫 仍 在 辦 理 規 劃 作 業 中, 計 畫 內 容 尚 未 經 國 發 會 審 核 通 過, 另 WC 滑 行 道 遷 建 及 雙 線 化 工 程 計 畫 近 期 始 由 交 通 部 核 定, 惟 尚 未 登 錄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前 揭 計 畫 未 來 經 核 定 或 登 錄 國 發 會 GPMnet 系 統 後, 倘 符 合 第 二 點 之 篩 選 列 管 原 則, 本 會 將 請 交 通 部 督 促 桃 園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報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五 為 確 實 列 管 追 蹤 符 合 標 準 之 國 營 事 業 計 畫, 本 會 於 104 年 1 月 份, 針 對 國 發 會 審 查 陳 報 行 政 院 核 定 並 公 告 於 GPMnet 系 統 之 104 年 度 個 案 計 畫, 主 動 篩 選 相 關 國 營 事 業 所 辦 理 當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並 要 求 各 主 管 機 關 確 實 督 導 所 屬 將 相 關 資 料 登 錄 本 會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管 理 系 統 進 行 列 管 六 另 有 關 本 會 列 管 本 年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亦 每 月 定 期 於 本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104 年 度 公 共 建 設 103

( 六 ) 行 政 院 於 97 年 核 定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白 皮 書, 據 白 皮 書 所 定 推 動 策 略, 除 加 強 新 公 共 工 程 各 階 段 評 估 節 能 減 碳 外, 亦 須 對 既 有 公 共 設 施 補 強 改 善, 以 提 升 其 永 續 性 然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之 推 動, 並 未 訂 定 具 體 評 估 指 標, 且 僅 止 於 鼓 勵 獎 勵, 尚 未 要 求 全 面 納 入 計 畫 實 施, 查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統 計 目 前 採 用 綠 色 永 續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自 101 至 104 年 度, 僅 有 22 件 (101 年 度 4 件 102 年 度 9 件 103 年 度 5 件 104 年 度 4 件 ), 推 動 成 效 極 低 既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於 101 至 103 年 度 之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與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計 畫 均 編 列 經 費 推 動, 然 實 績 僅 有 22 件 工 程 採 用 該 工 法, 為 帶 動 民 間 工 程 納 入 綠 色 永 續 概 念, 政 府 部 門 應 帶 頭 積 極 全 面 推 動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於 3 個 月 內 檢 討 推 動 障 礙, 並 積 極 排 除 之,6 個 月 內 訂 定 健 全 之 政 府 工 程 節 能 減 碳 評 估 檢 核 機 制, 並 要 求 政 府 工 程 全 面 予 以 落 實, 重 要 國 家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例 如 機 場 航 空 站 港 口 等 交 通 建 設 營 建 工 程 水 利 設 施 油 電 設 備 等 公 共 設 施 之 建 設, 均 應 納 入 管 考 評 估 ( 七 ) 針 對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公 共 工 程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計 畫 下, 編 列 捐 助 工 程 產 業 開 拓 全 球 市 場 的 經 費 1,800 萬 元, 其 計 畫 內 容 擬 捐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赴 海 外 蹲 點, 以 降 低 國 內 業 界 取 得 全 球 標 案 的 交 易 成 本, 目 前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尚 未 明 訂 是 項 捐 助 作 業 的 詳 細 執 行 規 範 爰 此,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需 擬 訂 具 體 補 助 規 計 畫 公 布 本 會 將 依 立 法 院 決 議 事 項, 持 續 加 強 管 控 並 依 政 府 施 政 管 控 需 求 適 時 調 整 管 考 標 準 及 範 圍 本 會 業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以 工 程 技 字 第 1040008128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本 會 前 已 於 102 年 研 訂 公 共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節 能 減 碳 檢 核 表 並 函 請 各 部 會 納 入 新 興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審 查 項 目, 從 計 畫 源 頭 階 段 要 求 主 辦 機 關 落 實 考 量 二 為 依 立 法 院 104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分 配 審 查 決 議, 研 擬 健 全 之 公 共 工 程 節 能 減 碳 評 估 檢 核 機 制, 本 會 已 提 出 初 步 構 想 並 檢 討 增 修 現 行 檢 核 表 後,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召 開 跨 部 會 研 商 會 議 三 為 從 源 頭 加 強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節 能 減 碳 考 量, 本 會 續 依 會 議 結 論 及 各 與 會 機 關 意 見, 就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階 段 之 必 要 檢 視 項 目 進 行 檢 討, 並 於 104 年 1 月 27 日 函 請 各 機 關 再 行 檢 視 確 認 後, 已 於 104 年 3 月 3 日 函 送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參 考 納 入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中 長 程 個 案 計 畫 編 審 要 點 既 有 之 檢 核 機 制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04 年 1 月 16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040001640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在 國 內 工 程 建 設 經 費 投 入 趨 緩, 海 外 工 程 商 機 相 對 蓬 勃 發 展 之 際,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界 對 走 出 去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已 有 共 識, 並 多 所 期 待 本 104

範, 並 建 立 績 效 評 估 標 準, 以 求 確 實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 八 )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為 103 至 106 年 度 之 4 年 期 計 畫,104 年 度 於 公 共 工 程 會 基 於 技 師 法 及 工 程 技 術 顧 問 公 司 管 理 條 例 之 主 管 機 關 立 場, 近 年 來 協 助 產 業 邁 向 國 際, 並 提 出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 政 策 白 皮 書 ) 二 本 會 編 列 捐 助 工 程 產 業 開 拓 全 球 市 場 等 相 關 事 宜 預 算 新 臺 幣 1,800 萬 元, 主 要 係 針 對 工 程 產 業 特 性 研 提 適 合 工 程 業 者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開 拓 市 場 之 補 助 措 施, 將 拋 磚 引 玉 補 助 業 界 初 期 部 分 成 本, 單 一 廠 商 或 多 家 廠 商 聯 合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 補 助 上 限 全 案 為 單 家 500 萬 元, 多 家 1,000 萬 元 ; 補 助 金 額 在 全 案 總 經 費 49% 以 下, 由 業 者 研 提 3 年 期 之 計 畫, 並 視 預 算 額 度 採 分 年 審 查 分 年 核 定 方 式 辦 理, 提 高 業 界 赴 海 外 意 願, 並 兼 顧 補 助 效 益 三 本 會 已 研 擬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點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將 再 會 商 相 關 機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產 業 公 會 意 見 後, 據 以 頒 布 實 施 針 對 廠 商 申 請 之 計 畫, 該 作 業 要 點 ( 草 案 ) 業 明 訂 補 助 原 則 ( 第 7 點 ) 審 查 方 式 及 重 點 ( 第 8 9 點 ) 督 導 考 核 ( 第 11 點 至 第 13 點 ) 等 相 關 規 範, 將 由 審 查 委 員 針 對 廠 商 提 出 之 預 期 取 得 工 程 顧 問 標 案 或 工 程 標 案 目 標 及 預 期 效 益 布 建 拓 點 規 劃 計 畫 執 行 能 力 及 可 行 性 評 估 資 源 分 配 規 劃 與 財 務 規 劃 等 內 容 進 行 審 查, 並 訂 於 個 案 計 畫 執 行 過 程 定 期 進 行 考 核, 以 求 確 實 達 到 預 計 目 標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04 年 1 月 28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05

企 劃 及 法 規 業 務 計 畫 項 下, 編 列 成 立 專 案 辦 公 室 363 萬 3,000 元 與 捐 助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海 外 蹲 點 經 費 1,800 萬 元 建 議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選 擇 合 適 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以 具 體 衡 量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並 應 將 推 動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之 具 體 衡 量 指 標, 納 入 該 會 預 算 之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以 更 精 準 且 有 效 率 地 推 動 工 程 產 業 進 軍 國 際 市 場 1040003095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有 關 具 體 衡 量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依 行 政 院 103 年 6 月 16 日 核 定 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 政 策 白 皮 書 ), 係 由 內 政 部 外 交 部 經 濟 部 及 本 會 等 主 ( 協 ) 辦 機 關 負 責 推 動 辦 理 各 相 關 策 略, 並 由 本 會 列 管 及 協 調 關 於 各 權 責 部 會 之 分 工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內 政 部 預 定 於 104 年 3 月 訂 頒 營 造 業 全 球 化 廠 商 審 定 作 業 要 點, 以 適 用 得 減 收 押 標 金 及 保 證 金 之 優 惠 措 施 ;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已 對 駐 外 單 位 蒐 集 駐 地 國 商 機 商 情 及 協 助 廠 商 爭 取 國 外 標 案 之 績 效, 納 入 年 度 考 績 評 核 之 參 考 ; 各 權 責 部 會 執 行 情 形 除 適 時 於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報 告 (103 年 已 召 開 2 次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 外, 必 要 時 報 行 政 院 核 備 二 有 關 納 入 本 會 預 算 之 施 政 績 效 評 估 部 分, 說 明 如 下 :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開 拓 海 外 市 場 為 本 會 重 要 施 政 方 向, 爰 已 將 提 升 工 程 相 關 產 業 競 爭 力,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納 為 本 會 104 年 施 政 目 標 為 提 升 國 內 工 程 人 員 國 際 競 爭 力, 強 化 業 者 國 際 備 標 能 量, 將 於 104 年 深 化 辦 理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爰 訂 定 辦 理 工 程 倫 理 執 業 法 規 及 國 際 化 能 力 相 關 專 業 講 習 人 數 成 長 率 為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召 開 跨 部 會 之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平 臺 會 議, 協 助 解 決 工 程 業 界 於 全 球 化 中 遭 遇 之 問 題 及 執 行 補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策 略 聯 盟 赴 海 外 拓 106

點 計 畫, 為 本 會 自 行 列 管 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 另 外, 本 會 業 於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 政 策 白 皮 書 ) 訂 定 於 106 年 底 達 成 234 目 標 之 長 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1. 新 闢 2 個 國 家 之 工 程 技 術 服 務 市 場 ;2. 協 助 我 3 家 工 程 顧 問 業 進 入 ENR225 大 國 際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3. 協 助 我 工 程 顧 問 業 於 4 年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後, 於 海 外 得 標 金 額 增 加 4 億 元 三 綜 上, 本 會 業 針 對 工 程 產 業 全 球 化 推 動 方 案, 訂 定 長 程 及 短 程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後 續 將 再 視 各 項 指 標 執 行 情 形 滾 動 檢 討 修 正 ( 九 ) 針 對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成 立 後, 與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業 務 多 所 重 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預 算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及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計 畫 合 計 3,017 萬 8,000 元, 其 業 務 內 容 為 公 共 建 設 審 議 及 管 考, 實 屬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職 掌 業 務 爰 此,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需 配 合 組 織 改 組, 儘 速 進 行 移 撥 業 務, 並 且 確 實 配 合 承 接 業 務, 將 員 額 與 業 務 做 合 理 的 配 置 一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部 分, 本 會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04 年 1 月 28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040003069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101 年 8 月 14 日 陳 前 院 長 冲 主 持 研 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提 報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發 展 之 規 劃 事 宜 會 議 決 定 事 項 ( 二 ): 有 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業 務 由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掌 理, 工 程 技 術 及 經 費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業 務 則 由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 二 ) 配 合 政 府 組 織 調 整, 本 會 部 分 審 議 業 務 ( 新 興 計 畫 可 行 性 評 估 及 延 續 性 計 畫 之 年 度 預 算 先 期 作 業 等 協 審 業 務 ), 已 於 103 年 1 月 22 日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5 名 員 額 至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而 本 會 審 議 業 務 將 來 以 公 共 工 程 基 本 設 計 階 段 審 議 為 主 為 利 107

後 續 審 議 業 務 順 利 銜 接, 有 關 政 府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與 經 費 審 議 作 業 要 點 ( 修 正 草 案 ), 經 本 會 邀 集 行 政 院 各 審 議 機 關 及 各 部 會, 於 102 年 10 月 15 日 及 12 月 12 日 召 開 2 次 研 商 會 議, 配 合 各 部 會 所 提 意 見, 逐 條 檢 討 確 認 文 字, 於 103 年 1 月 9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 三 ) 復 經 行 政 院 秘 書 長 103 年 3 月 24 日 函 本 會 各 機 關 意 見, 本 會 已 再 加 研 議, 期 間 本 會 亦 派 員 與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溝 通 協 調 經 本 會 再 次 研 修 前 揭 要 點 之 相 關 規 定, 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 陳 報 行 政 院 後 續 將 俟 該 要 點 修 正 規 定 奉 行 政 院 核 定 後, 依 修 正 後 之 規 定 辦 理 ( 四 ) 綜 上, 為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本 會 工 程 技 術 及 經 費 之 審 議 業 務 將 移 撥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本 會 已 預 為 因 應 未 來 將 依 立 法 院 通 過 之 組 織 法, 儘 速 辦 理 業 務 及 人 員 移 撥 工 作, 並 將 員 額 及 業 務 進 行 合 理 配 置 二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部 分,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11 月 27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030041382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有 關 配 合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本 會 業 務 之 移 撥 事 宜, 說 明 如 下 : 1. 依 據 行 政 院 101 年 8 月 14 日 陳 前 院 長 冲 召 開 研 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提 報 因 應 行 政 院 組 織 改 造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發 展 之 建 議 事 宜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事 項 ( 二 ):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之 審 議 及 108

管 考 業 務 由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掌 理, 工 程 技 術 及 經 費 之 審 議 及 管 考 業 務 則 由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2. 另 101 年 12 月 28 日 立 法 院 黨 團 協 商 結 論,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組 織 法 草 案 第 2 條 第 7 款 之 掌 理 事 項 為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與 經 費 之 審 議 管 考 及 相 關 規 範 法 規 之 制 ( 訂 ) 定 修 正 及 解 釋, 且 該 條 之 立 法 說 明 二 業 已 敘 明 : 本 部 掌 理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規 範 及 品 質 有 關 之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管 考 事 項 3. 依 本 會 組 織 條 例 第 1 2 條 規 定, 本 會 係 統 籌 公 共 工 程 之 規 劃 審 議 協 調 及 督 導, 且 對 相 關 公 共 工 程 有 指 示 監 督 之 權 本 會 爰 依 該 規 定 成 立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以 全 生 命 週 期 管 控 之 理 念,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之 前 置 作 業 執 行 進 度 品 質 管 理 經 費 支 用 施 工 查 核 停 工 終 解 約 等 各 領 域 進 行 整 體 性 之 全 面 向 管 考, 並 每 月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督 導 協 助 各 公 共 工 程 解 決 困 難 問 題 以 加 速 推 動 為 配 合 組 織 改 造, 經 行 政 院 102 年 12 月 18 日 毛 院 長 治 國 ( 時 任 副 院 長 ) 主 持 研 商 本 院 組 織 改 造 後 本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案 會 議, 決 議 未 來 組 織 改 造 後,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幕 僚 作 業 由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 二 ) 綜 上 說 明, 關 於 公 共 工 程 之 全 國 性 督 導 業 務, 如 建 構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機 制 提 升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效 率 等 控 管 重 大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進 109

( 十 ) 台 灣 工 程 市 場 小, 工 程 預 算 逐 年 縮 減, 工 程 產 業 跨 出 台 灣 已 是 必 然 趨 勢 為 協 助 工 程 產 業 邁 向 國 際,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和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研 議 駐 外 單 位 之 駐 外 人 員 協 助 蒐 集 相 關 商 機 資 訊, 有 效 協 助 國 內 工 程 產 業 爭 取 海 外 標 案, 並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度, 促 使 停 工 解 約 工 程 早 日 復 工 或 重 新 發 包 施 工 及 基 本 設 計 審 議 等 公 共 工 程 技 術 業 務 公 共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係 屬 公 共 工 程 之 技 術 規 範 及 品 質 等 管 考 事 項 ( 已 納 入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組 織 法 草 案 第 2 條 第 7 款 規 定 ) 及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業 務 範 疇, 依 行 政 院 研 商 會 議 決 議 及 立 法 院 黨 團 協 商 結 論, 未 來 將 移 撥 至 交 通 及 建 設 部 辦 理 ( 三 ) 本 會 已 於 103 年 1 月 22 日 移 撥 10 人 至 國 發 會 辦 理 計 畫 審 議 及 管 考 工 作, 其 餘 辦 理 技 術 及 品 質 管 考 業 務 之 人 力, 未 來 將 依 立 法 院 通 過 之 組 織 法, 儘 速 辦 理 業 務 及 人 員 移 撥 工 作, 並 將 員 額 及 業 務 進 行 合 理 配 置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以 104 年 1 月 16 日 工 程 技 字 第 1040001755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查 現 行 商 情 蒐 集 機 制, 係 由 外 交 部 及 經 濟 部 駐 外 單 位 蒐 集 標 案 資 訊 後, 傳 送 至 全 球 政 府 採 購 商 機 網, 並 由 中 華 民 國 對 外 貿 易 發 展 協 會 洽 廠 商 或 以 電 子 檔 送 會 員 運 用 惟 工 程 業 界 表 示, 爭 取 外 國 大 型 案 件 至 少 須 在 半 年 前 開 始 準 備, 於 當 地 事 先 蒐 集 相 關 人 機 料 等 上 下 游 供 應 鏈 資 訊, 爰 我 駐 外 單 位 除 蒐 集 各 國 或 相 關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招 標 資 訊 外, 宜 協 助 蒐 集 各 國 建 設 方 針 或 計 畫, 或 國 際 金 融 機 構 基 礎 建 設 案 件 之 貸 款 與 技 術 援 助 相 關 計 畫 等 資 訊, 以 利 業 界 及 早 準 備 110

( 十 一 ) 政 府 列 管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針 對 機 關 未 積 極 推 動 活 化 或 未 落 實 清 查, 建 立 評 估 機 制, 若 未 達 到 預 期 效 益, 提 報 行 政 院 核 減 日 後 申 請 之 預 算, 於 2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二 本 會 已 研 提 精 進 措 施, 將 由 駐 外 單 位 協 助 蒐 集 目 標 國 家 中 長 程 建 設 個 別 標 案 或 促 參 標 案 計 畫 等 商 情 資 訊, 透 過 制 式 表 單 之 填 報 ( 駐 外 單 位 蒐 集 海 外 國 家 工 程 建 設 商 機 資 訊 摘 要 一 覽 表 ), 再 經 分 析 綜 整 後, 轉 送 工 程 業 者, 俾 利 其 儘 早 布 局 同 時, 因 駐 外 人 員 未 具 工 程 專 業, 未 來 將 適 時 對 派 駐 人 員 進 行 有 關 工 程 領 域 標 案 相 關 知 識 訓 練, 介 紹 如 何 蒐 集 醞 釀 中 之 工 程 商 機 相 關 作 法, 以 提 升 海 外 工 程 建 案 資 訊 蒐 集 之 廣 度 及 深 度 本 案 業 已 就 決 議 事 項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並 於 103 年 12 月 22 日 工 程 管 字 第 10300442530 號 函 送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推 動 方 案 自 94 年 起 開 始 推 動, 列 管 對 象 係 中 央 機 關 自 辦 或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興 建 之 閒 置 案 件, 至 101 年 5 月 屆 期 止, 累 計 列 管 163 件, 有 155 件 已 達 活 化 標 準 解 除 列 管, 其 餘 8 件 持 續 推 動 活 化 中 二 有 關 落 實 清 查 部 分, 本 會 於 102 年 擴 大 將 地 方 自 籌 經 費 興 建 之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納 入 列 管 範 圍,3 度 函 請 各 地 方 政 府 全 面 清 查, 另 為 精 進 清 查 全 國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本 會 於 102 年 11 月 13 日 建 置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檢 舉 專 線 (0800-085-854) 及 通 報 網 站 平 台, 讓 民 眾 一 同 參 與 監 督 三 本 會 已 訂 定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年 度 績 效 總 指 標 與 補 助 型 計 畫 補 助 款 扣 除 原 則, 將 於 104 年 起 實 施, 111

( 十 二 ) 目 前 採 購 主 辦 機 關 之 承 辦 人, 大 部 分 係 工 程 人 員 或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所 辦 理, 並 無 專 業 之 法 律 知 識, 且 其 專 業 亦 非 在 採 購 此 部 分 由 此 等 人 員 負 責 採 購 業 務 並 不 合 理,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身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主 管 機 關, 建 請 各 主 辦 機 關 之 法 務 人 員 協 助 辦 理 採 購 事 項, 工 程 人 員 或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並 不 應 也 不 宜 直 接 介 入 採 購 事 項 契 約 事 項 爭 議 糾 紛 當 中 如 此 讓 採 購 業 務 各 有 專 業 職 掌, 亦 可 達 到 防 制 之 雙 重 效 果 ( 十 三 ) 交 通 部 之 台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是 為 解 決 高 鐵 過 軌 問 題, 確 保 高 鐵 及 台 鐵 行 車 安 全, 提 升 修 車 效 率 及 降 低 並 合 理 化 鐵 路 車 輛 維 修 成 本 目 前 台 北 機 廠 已 經 結 束 運 作, 將 修 車 業 務 轉 移 至 富 岡 基 地, 然 富 岡 基 地 自 102 年 1 月 啟 用 至 今, 竟 尚 未 完 成 全 部 驗 收, 且 有 多 項 廠 房 設 備 出 現 缺 失, 導 致 維 修 車 輛 能 量 未 達 預 期, 僅 有 過 去 台 北 機 廠 修 車 量 的 六 成, 顯 然 此 一 工 程 有 應 詳 加 查 核 之 必 要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立 即 成 立 專 案 辦 理 查 核 工 作, 並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做 為 計 畫 主 管 機 關 酌 予 扣 除 補 助 款 之 參 據 本 會 已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以 工 程 企 字 第 10300402420 號 函 各 機 關, 於 辦 理 採 購 重 要 事 項, 由 法 制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另 以 103 年 11 月 27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30040729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本 會 業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040001010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經 篩 選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辦 理 臺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未 完 工 驗 收 之 臺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 富 岡 基 地 (CL221 標 - 機 廠 柴 電 電 力 機 車 場 區 及 污 水 處 理 廠 工 程 暨 CL221-1 標 - 機 廠 電 聯 車 場 區 及 周 邊 相 關 工 程 ) 及 臺 北 機 廠 遷 建 建 設 計 畫 - 富 岡 基 地 (CL221-2 標 北 區 供 應 廠 及 機 廠 辦 公 大 樓 工 程 ) 等 2 件 採 購 案, 針 對 機 關 履 約 驗 收 過 程 發 現 缺 失 摘 述 如 下 : ( 一 )2 案 履 約 過 程, 均 有 變 更 設 計 程 序 尚 未 完 成, 即 由 廠 商 先 行 施 工 之 情 形, 且 契 約 變 更 金 額 淨 增 加 達 公 告 金 額 以 上, 未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61 條 及 採 購 契 約 變 更 或 加 減 價 核 准 監 辦 備 查 規 定 一 覽 表 附 記 ( 五 ) 規 定 辦 理 ( 二 )2 案 機 關 均 未 確 實 於 開 工 前 取 得 施 工 用 地, 肇 致 工 期 展 延 甚 長, 且 辦 理 展 延 工 期 未 覈 實 審 查, 影 響 計 畫 112

( 十 四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主 管 政 府 採 購 相 關 法 規 與 其 相 關 事 項, 而 政 府 採 購 包 含 工 程 採 購 財 物 採 購 與 勞 務 採 購 3 大 類, 根 據 統 計 勞 務 採 購 每 年 均 占 全 部 政 府 採 購 的 四 成 的 高 比 例 近 年 來, 政 府 機 關 或 國 營 事 業 以 勞 力 外 包 方 式 之 勞 務 採 購, 頻 頻 傳 出 壓 榨 勞 工 的 事 件, 例 如 台 北 捷 運 保 全 控 訴 遭 到 不 合 理 要 求 加 班, 導 致 心 肌 梗 塞 住 院 且 差 點 喪 命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保 全 人 員 遭 承 包 商 剝 削 1 天 連 做 24 小 時 政 府 本 應 帶 頭 保 護 勞 工 而 非 壓 榨 勞 工, 惟 因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規 定 不 合 理 造 成 政 府 委 外 僱 用 的 勞 工 受 到 不 合 理 待 遇, 需 主 管 機 關 重 視 與 及 時 改 進 爰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針 對 保 全 人 員 之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制 定 可 以 保 障 勞 工 的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 例 如 制 定 合 理 的 工 作 時 數 加 班 時 數 ; 要 求 於 政 府 機 構 內 設 置 申 訴 管 道 ; 並 對 於 被 勞 工 申 訴 且 受 勞 動 部 裁 罰 的 廠 商, 列 入 黑 名 單, 禁 止 參 與 政 府 勞 務 採 購 成 效 ( 三 )2 案 均 有 變 更 設 計 程 序 尚 未 完 成 即 由 廠 商 先 行 施 工 之 情 形, 致 竣 工 後 已 逾 1 年 仍 待 辦 理 變 更 項 目 及 數 量 審 查, 無 法 依 規 定 完 成 驗 收 結 算 作 業 二 有 關 多 項 廠 房 設 備 出 現 缺 失, 導 致 維 修 車 輛 能 量 未 達 預 期 乙 節, 本 會 已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以 工 程 稽 字 第 10400010101 號 函, 建 請 交 通 部 併 103 年 11 月 3 日 及 5 日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6 會 期 交 通 委 員 會 第 8 次 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項 次 13 辦 理 本 會 已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1030040241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重 點 如 下 : 一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 下 稱 採 購 法 ) 辦 理 保 全 人 員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履 約 所 僱 用 之 保 全 人 員, 其 勞 動 條 件 自 受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保 障 ; 廠 商 為 履 行 契 約, 除 配 合 機 關 時 間 需 求, 妥 適 安 排 保 全 人 力 輪 值 調 度 事 宜 外, 仍 應 符 合 勞 基 法 及 保 全 業 之 保 全 人 員 工 作 時 間 審 核 參 考 指 引 等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履 約 之 保 全 人 員 每 日 服 勤 工 時 二 廠 商 違 反 勞 動 法 令 情 形 如 涉 及 政 府 採 購 契 約, 依 本 會 102 年 12 月 12 日 修 正 勞 務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約 定, 招 標 機 關 得 視 個 案 情 形 通 知 廠 商 限 期 改 正 暫 停 給 付 價 金 終 止 契 約 或 解 除 契 約 三 得 標 廠 商 如 有 上 開 可 歸 責 之 情 形, 經 機 關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者, 機 關 並 得 依 採 購 法 第 101 條 第 1 項 第 12 款 規 定, 將 其 發 生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通 113

( 十 五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負 責 督 管 各 級 政 府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截 至 103 年 5 月, 列 管 案 件 總 計 344 件, 其 中 解 除 列 管 案 件 計 161 件 繼 續 列 管 案 件 計 183 件 惟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對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通 報 及 公 告 平 台 公 告 之 部 分, 列 管 案 件 內 容 未 按 季 公 布 機 關 改 善 情 形 部 分 機 關 未 積 極 推 動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部 分 機 關 未 落 實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清 查 提 報 列 管 作 業 等 情 事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適 時 清 查 掌 握 公 共 設 施 使 用 現 況, 如 有 低 度 使 用 或 閒 置 情 形, 應 持 續 輔 導 協 助 並 即 時 協 調 督 促 至 完 成 活 化 知 廠 商, 廠 商 如 經 刊 登 政 府 採 購 公 報, 於 1 年 內 不 得 參 加 全 國 各 機 關 政 府 採 購 投 標 或 作 為 決 標 對 象 或 分 包 廠 商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11 月 7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030038980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為 改 善 公 共 設 施 閒 置 情 形, 本 會 於 94 年 9 月 組 成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專 案 小 組, 依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推 動 方 案 檢 討 管 控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並 於 該 方 案 101 年 5 月 屆 期 後, 依 行 政 院 102 年 5 月 核 定 之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續 處 作 法, 持 續 定 期 每 季 召 開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督 導 會 議 列 管 活 化 進 度, 又 為 確 保 政 府 投 資 興 建 之 公 共 設 施 有 效 使 用, 本 會 於 102 年 擴 大 列 管 地 方 自 籌 經 費 興 建 及 民 眾 通 報 閒 置 案 件 截 至 103 年 第 3 季, 本 會 持 續 列 管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共 計 146 件 ( 含 原 專 案 小 組 8 件 ) 二 按 上 開 續 處 作 法 規 定, 已 明 定 各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地 方 政 府 應 適 時 掌 握 轄 管 補 助 案 件 或 自 籌 經 費 興 建 設 施 之 使 用 現 況, 本 會 並 於 歷 次 督 導 會 議 持 續 提 醒 要 求 各 級 機 關, 另 不 定 期 配 合 監 察 院 審 計 部 媒 體 披 露 及 民 眾 通 報 等 外 部 力 量, 持 續 清 查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三 本 會 於 103 年 2 月 25 日 函 送 公 共 設 施 閒 置 空 間 之 活 化 及 防 範 策 略 精 進 措 施 作 業 手 冊 供 各 級 機 關 參 處, 內 容 包 含 各 項 防 範 產 生 閒 置 設 施 注 意 事 項, 提 醒 各 機 關 於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規 劃 階 段, 即 應 審 慎 114

( 十 六 ) 我 國 公 共 工 程 時 常 有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審 計 部 102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顯 示, 各 級 政 府 年 度 可 能 延 遲 付 款 之 案 件 數 達 2,745 件, 總 預 算 金 額 197 億 9,593 萬 餘 元, 預 計 平 均 延 遲 約 6.7 個 月 經 查 延 遲 付 款 肇 因 核 撥 經 費 規 定 未 盡 完 善 或 作 業 耽 延, 部 分 機 關 甚 且 於 招 標 公 告 不 當 預 告 可 能 延 遲 付 款, 或 訂 定 不 合 理 之 付 款 時 限 等 爰 此 皆 造 成 公 共 工 程 管 考 不 評 估 建 設 之 需 求 性 效 益 性 及 後 續 維 護 可 行 性, 確 保 其 預 期 效 益 及 避 免 閒 置 此 外, 為 自 源 頭 管 制, 本 會 前 於 103 年 6 月 26 日 召 開 研 商 依 地 方 閒 置 經 費 扣 除 中 央 補 助 款 可 行 性 會 議, 已 要 求 各 中 央 部 會 應 確 實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將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興 建 設 施 執 行 完 竣 後 之 使 用 效 益 納 入 補 助 計 畫 考 核, 作 為 後 續 年 度 資 源 分 配 之 參 據, 以 督 促 地 方 政 府 確 實 提 升 設 施 使 用 情 形, 降 低 閒 置 可 能 四 為 促 使 機 關 積 極 改 善 閒 置 情 形, 本 會 已 完 成 建 置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通 報 及 公 告 平 臺, 該 平 臺 除 提 供 民 眾 通 報 疑 似 閒 置 設 施 案 件 管 道 外, 每 月 公 布 閒 置 設 施 活 化 資 訊, 並 每 季 公 布 相 關 機 關 改 善 情 形 五 本 會 將 持 續 每 季 召 開 行 政 院 活 化 閒 置 公 共 設 施 督 導 會 議, 管 控 及 督 促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協 助 設 施 管 理 機 關 推 動 活 化 作 業 至 完 成 活 化, 並 邀 請 活 化 成 效 優 良 機 關 分 享 經 驗 ; 另 將 運 用 該 會 議 建 立 媒 合 平 臺 機 制, 適 時 協 助 有 使 用 列 管 閒 置 設 施 需 求 之 機 關 或 民 間 團 體, 加 速 推 動 活 化 工 作 本 會 已 於 103 年 10 月 30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0300379860 號 函, 回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摘 要 如 下 : 一 有 關 審 計 部 102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指 出 各 級 政 府 年 度 可 能 延 遲 付 款 之 案 件 總 預 算 金 額 達 197.9 億 元 乙 節, 經 查 其 金 額 係 為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招 標 公 告 預 告 之 遲 延 付 款 資 訊, 尚 115

易 計 畫 期 程 及 內 容 與 實 際 情 形 不 符 造 成 投 標 廠 商 營 運 風 險 等 弊 病 建 請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應 積 極 強 化 相 關 管 考 作 為, 針 對 機 關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應 予 列 管 追 蹤, 並 研 擬 懲 處 措 施 非 機 關 實 際 延 遲 金 額 為 避 免 外 界 誤 解 且 機 關 可 能 藉 由 預 告 而 延 長 付 款 期 限, 本 會 業 於 102 年 11 月 20 日 起 取 消 機 關 登 載 遲 延 付 款 預 告 資 訊 欄 位, 機 關 應 確 依 契 約 約 定 支 付 工 程 款 二 至 有 關 機 關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懲 處 措 施 部 分, 查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所 訂 頒 之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已 有 相 關 規 定, 要 求 各 機 關 應 逐 級 嚴 密 監 督, 如 發 現 有 異 常 延 誤 或 刁 難 情 事 者, 除 應 陳 報 各 該 機 關 首 長 外, 並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規 定 糾 正 或 懲 處, 本 會 前 已 多 次 函 請 各 機 關 確 依 上 開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本 會 為 協 助 解 決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不 當 延 遲 付 款 問 題, 於 101 年 11 月 1 日 啟 動 不 當 延 遲 付 款 廠 商 通 報 機 制, 提 供 廠 商 運 用 網 路 傳 真 或 信 函 等 方 便 且 多 元 方 式 進 行 通 報 截 至 103 年 10 月 19 日 止, 已 接 獲 廠 商 通 報 263 件, 其 中 已 有 1 82 件 付 款 結 案, 另 30 件 已 進 入 調 解 仲 裁 或 訴 訟 程 序, 其 餘 51 案 持 續 列 管 中, 本 會 將 持 續 追 蹤 至 機 關 付 款 結 案 為 止 四 另 本 會 除 業 已 強 化 資 訊 系 統 統 計 功 能, 每 月 定 期 主 動 篩 選 付 款 情 形 未 符 工 程 進 度 之 異 常 案 件 資 料 送 機 關 查 處 並 由 本 會 追 蹤 列 管 外, 並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標 案 延 遲 付 款 之 發 生 原 因 研 提 多 項 改 進 作 法,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屬 可 歸 責 於 甲 方 因 素 者 : 1. 業 於 103 年 7 月 8 日 函 轉 審 計 部 116

( 十 七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重 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由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列 管, 惟 查 其 執 行 情 形, 仍 有 自 償 性 公 共 建 設 計 畫 缺 乏 完 整 監 管 及 獎 懲 機 制 致 影 響 自 償 率 達 成, 部 會 未 針 對 不 同 類 型 公 共 建 設 特 性 訂 定 合 宜 之 審 查 作 業 機 制 與 自 償 率 門 檻, 跨 部 會 協 調 及 中 央 與 就 地 稽 察 各 級 政 府 工 程 採 購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缺 失 彙 整 表 供 各 機 關 參 採 2. 積 極 彙 整 相 關 法 規 及 歷 次 檢 討 會 議 決 議, 擬 訂 機 關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常 見 遲 延 付 款 態 樣 及 建 議 改 善 對 策, 於 103 年 2 月 10 日 函 請 各 機 關 據 以 辦 理, 以 改 善 機 關 延 遲 付 款 情 形 ( 二 ) 屬 可 歸 責 於 乙 方 因 素 者 : 1. 前 已 訂 定 公 共 工 程 估 驗 付 款 作 業 程 序, 請 機 關 參 考 納 入 招 標 文 件 及 契 約 據 以 辦 理, 以 簡 化 請 款 流 程 及 文 件, 俾 協 助 營 造 業 降 低 營 運 成 本 2. 多 次 函 請 機 關 主 動 協 助 及 輔 導 廠 商, 以 減 低 因 廠 商 未 熟 悉 或 未 依 契 約 約 定 請 款 致 無 法 估 驗 計 價 之 情 形 發 生 ( 三 ) 屬 契 約 雙 方 履 約 爭 議 尚 未 解 決 者 : 1. 前 於 101 年 11 月 27 日 以 通 函 並 於 後 續 多 次 函 知 各 機 關, 針 對 與 爭 議 無 關 或 不 受 影 響 部 分, 應 依 契 約 約 定 辦 理 估 驗 機 關 與 廠 商 之 間 發 生 履 約 爭 議, 即 應 先 進 行 協 議, 如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可 循 調 解 仲 裁 或 訴 訟 途 徑 辦 理 2. 本 會 已 於 採 購 契 約 範 本 增 訂 有 益 仲 裁 機 制 條 款, 供 招 標 機 關 參 用, 以 提 高 採 購 履 約 爭 議 解 決 效 率 本 會 業 於 103 年 11 月 26 日 以 工 程 管 字 第 10300411220 號 函 復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委 員, 說 明 如 下 : 一 本 會 針 對 年 度 可 支 用 預 算 達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公 共 建 設 類 計 畫, 要 求 主 辦 機 關 按 月 填 報 執 行 進 度 及 績 效 資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