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 宜 大 學 八十九學年度 轉學生 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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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內容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海 外 僑 生 及 港 澳 生 高 中 推 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簡 章 公 告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收 件 截 止 日 日 期 2015 年 12 月 28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於 本 校 教 務 處

台灣首府大學100學年度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招生簡章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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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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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 义 官 僚 资 本 主 义 这 些 内 外 反 动 派, 究 竟 谁 是 谁 非, 也 是 是 非 问 题, 但 是 这 是 和 人 民 内 部 问 题 性 质 不 同 的 另 一 类 是 非 问 题 我 们 的 国 家 是 工 人 阶 级 领 导 的 以 工 农 联 盟 为 基 础 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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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公 告 招 生 簡 章 線 上 申 請 * 考 生 可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簡 章 * 網 址 : http://www.oia.pu.edu.tw/chtml/c04.php 2015 年 11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起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2016 年 1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止 放 榜 2016 年 1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2016 年 2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確 認 就 讀 回 覆 2016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前 註 冊 日 2016 年 9 月 中 上 旬 開 學 日 2016 年 9 月 中 上 旬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流 程 確 定 申 請 資 格 及 學 系 申 請 學 系, 請 參 照 招 生 系 所 及 名 額 請 至 本 校 網 頁 查 詢 各 學 系 課 程 師 資 相 關 資 料 網 路 線 上 申 請 準 備 申 請 所 需 繳 交 表 件 郵 寄 申 請 表 件 通 知 申 請 人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及 入 學 條 件 審 查 請 至 http://www.oia.pu.edu.tw/chtml/c04.php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即 可 列 印 入 學 申 請 表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等 所 有 相 關 表 格 截 止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 繳 交 表 件 包 括 : 入 學 申 請 表 ( 一 式 3 份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成 績 單 ( 具 班 排 名 或 校 排 名 ) 切 結 書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及 其 它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請 於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上 逐 項 勾 選 須 繳 交 之 表 件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期 限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下 列 地 址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台 中 市 43301 沙 鹿 區 台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中 華 民 國 ( 台 灣 ) 當 申 請 表 件 收 到 時, 系 統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資 料 不 齊 全 時, 將 通 知 申 請 人 補 件 申 請 表 件 彙 整 後,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先 進 行 申 請 資 格 審 查, 再 送 各 系 所 初 審, 最 後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公 告 / 通 知 審 查 結 果 最 後 審 查 結 果 將 以 電 子 郵 件 及 書 面 方 式 通 知 申 請 人 未 錄 取 者 將 不 另 行 通 知 確 認 就 讀 回 覆 申 請 人 請 務 必 於 2016 年 3 月 18 日 前 回 覆 是 否 就 讀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系 別 及 名 額 院 別 學 系 ( 組 ) 別 名 稱 名 額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1 外 語 學 院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1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1 中 國 文 學 系 0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社 會 工 作 與 兒 童 少 年 福 利 學 系 0 台 灣 文 學 系 0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1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1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學 系 1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1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1 資 訊 學 院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1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計 算 數 學 組 1 財 務 與 計 算 數 學 系 財 務 工 程 組 1 應 用 化 學 系 1 理 學 院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1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營 養 與 保 健 組 1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1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1 合 計 20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壹 修 業 年 限 : 四 年 ( 得 延 長 至 多 二 年 ) 貳 招 生 名 額 一 本 校 目 前 有 外 語 人 文 暨 社 會 管 理 資 訊 及 理 學 院, 計 有 23 個 學 士 班 招 收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二 招 生 名 額 : 學 士 班 20 名 參 申 請 資 格 : 一 凡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入 學 : ( 一 ) 海 外 出 生 連 續 居 留 迄 今, 或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6 年 以 上, 並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之 華 裔 學 生 註 一 : 所 稱 海 外, 指 大 陸 地 區 緬 甸 泰 北 香 港 及 澳 門 以 外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註 二 : 所 謂 連 續 居 留 係 指 每 曆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逾 120 日, 否 則 視 為 僑 居 中 斷 註 三 : 申 請 人 如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以 連 續 僑 居 中 斷 論 ; 其 在 國 內 停 留 期 間 不 併 入 海 外 居 留 期 間 計 算 ( 也 就 是 海 外 連 續 居 留 時 間 須 往 前 推 算 )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繳 交, 以 利 審 核 1. 就 讀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2. 就 讀 僑 務 委 員 會 舉 辦 之 研 習 班 或 函 介 之 國 語 文 研 習 課 程, 或 參 加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認 定 屬 政 府 機 關 舉 辦 之 活 動, 其 研 習 或 活 動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3. 交 換 學 生, 其 交 換 期 間 合 計 未 滿 二 年 4. 回 國 接 受 兵 役 徵 召 及 服 役 5. 因 戰 亂 天 災 或 大 規 模 傳 染 病,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6. 因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僑 生 之 事 由, 致 無 法 返 回 僑 居 地,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在 國 內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因 前 項 第 五 款 第 六 款 事 由 在 國 內 停 留 者, 其 跨 年 連 續 在 國 內 停 留 不 得 滿 一 年, 合 計 不 得 逾 二 次 註 四 : 取 得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得 以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以 其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認 定 之 ( 二 ) 僑 生 在 臺 就 讀 期 間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返 回 僑 居 地 且 在 臺 停 留 未 滿 一 年 者, 得 予 重 行 申 請, 以 一 次 為 限 惟 曾 在 國 內 大 專 院 校 ( 含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僑 生 先 修 部 ; 以 下 簡 稱 臺 師 大 僑 先 部 ) 註 冊 在 學 休 學 非 因 故 自 願 退 學 ( 如 勤 令 退 學 ) 及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有 案 者 不 得 重 行 申 請 ( 三 ) 當 學 年 度 未 經 海 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管 道 錄 取 者 ( 四 ) 在 當 地 華 文 中 學 外 文 中 學 畢 業 或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且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查 證 屬 實 者 註 一 :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並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或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大 學 校 院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上 述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年 數 之 計 算, 自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附 具 歷 年 成 績 單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之 截 止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註 二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之 認 定 應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依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申 請 回 國 升 學, 違 反 規 定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撤 銷 學 籍 ( 一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 二 ) 持 偽 造 或 冒 用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者 肆 申 請 日 期 及 方 式 一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 自 即 日 起 至 2016 年 1 月 15 日 截 止 二 申 請 方 式 : 採 線 上 申 請, 請 至 本 處 網 站 (http://www.oia.pu.edu.tw), 點 選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進 行 線 上 申 請, 請 填 妥 報 名 資 料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送 出, 同 時 列 印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於 申 請 截 止 期 限 前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達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三 繳 交 表 件 : ( 一 )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 二 ) 入 學 申 請 表 一 式 3 份 ( 申 請 表 需 經 申 請 人 簽 章 後, 貼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 張 ) ( 三 )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 僑 居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片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影 本 ) ( 四 ) 學 力 證 件 : (1)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申 請 者 須 附 修 業 證 明 書 ) 報 名 時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可 先 檢 送 應 屆 當 學 期 在 學 證 明 書 ; 但 至 遲 必 須 在 入 學 前 ( 西 元 2016 年 9 月 間 )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須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 俾 供 本 校 審 查, 否 則 將 視 為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已 錄 取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2)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具 班 排 名 或 校 排 名 ), 須 註 明 該 校 所 在 地 及 學 制 年 限, 譯 成 中 文 ( 英 文 證 件 免 譯 ), 並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經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外 華 僑 文 教 服 務 中 心 或 僑 務 委 員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核 驗 報 名 時 以 應 屆 畢 業 身 分 申 請 者, 如 應 屆 當 學 期 成 績 尚 未 取 得, 免 附 該 學 期 成 績 單 附 註 : 中 五 畢 業 生 提 供 畢 業 證 書 中 學 最 後 2 年 的 成 績 單 申 請 學 制 為 中 五 生 者, 其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故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須 另 增 加 12 學 分 ( 五 )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 六 ) 讀 書 計 畫 (1000 字 以 內 ) ( 七 ) 切 結 書 ( 八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上 述 所 有 表 件 於 報 名 時 均 須 繳 交 齊 全, 凡 逾 時 報 名 或 所 附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有 偽 造 冒 用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則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任 何 相 關 學 業 證 明 ;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由 學 校 撤 銷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學 位 學 書 四 申 請 表 件 請 於 截 止 日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自 送 至 以 上 地 址 ( 海 外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 請 將 報 名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於 郵 件 上 )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臺 中 市 43301 沙 鹿 區 台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中 華 民 國 ( 臺 灣 ) 伍 申 請 費 用 規 定 : 免 申 請 費 陸 入 學 獎 學 金 染 放 榜 凡 經 靜 宜 大 學 招 收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入 本 校 就 讀 學 位 之 僑 生, 第 一 學 年 可 獲 得 雜 費 同 額 獎 學 金, 學 生 來 自 本 校 聯 盟 學 校 者 可 獲 得 學 費 同 額 獎 學 金 大 學 部 僑 生 第 二 至 第 四 學 年, 在 學 期 間 無 懲 處 紀 錄 者, 依 照 前 一 學 期 班 上 排 名 成 績 得 獲 不 同 額 度 獎 學 金 : 班 排 名 第 1- 第 10 名 : 學 雜 費 同 額 獎 助 學 金 班 排 名 第 11- 第 20 名 : 學 費 同 額 獎 助 學 金 班 排 名 第 21-30 名 : 雜 費 同 額 獎 助 學 金 一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由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受 理 報 名, 申 請 表 彙 整 後, 將 送 各 院 系 ( 所 ) 進 行 初 審, 再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複 審 通 過 後, 始 得 錄 取 二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2016 年 1 月 29 日 正 式 公 告 於 本 校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網 頁 ; 入 學 通 知 將 於 2016 年 2 月 3 日 寄 發 捌 註 冊 入 學 暨 來 臺 相 關 規 定 一 錄 取 生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之 規 定, 在 指 定 期 限 內 回 覆 確 認 就 讀 手 續 二 確 認 就 讀 之 新 生, 應 依 入 學 通 知 單 之 規 定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並 繳 驗 護 照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 及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三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四 經 申 請 入 學 就 讀 之 僑 生, 不 得 自 行 轉 讀 或 升 讀 回 流 教 育 之 進 修 學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五 錄 取 生 入 學 後 之 修 業 規 定 及 學 籍 須 遵 守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與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六 來 臺 升 學 學 生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憑 護 照 ( 效 期 須 超 過 6 個 月 以 上 ) 6 個 月 內 2 吋 白 底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簽 證 申 請 表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 請 洽 僑 居 地 駐 外 館 處 )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含 HIV 等 檢 測,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址 :http://www.cdc.gov.tw/ 點 選 防 疫 專 區 / 外 國 人 體 檢 / 居 留 健 檢 ),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臺 灣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僑 居 地 無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可 國 外 醫 院 者, 可 洽 詢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比 照 當 地 簽 證 常 規 辦 理 ( 二 )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有 效 )(6) 入 學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持 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許 可 證 副 本 入 國 者, 應 於 入 國 後 30 日 內 持 憑 經 機 場 蓋 有 入 國 查 驗 戳 記 之 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許 可 證 副 本, 逕 向 原 戶 籍 所 在 地 或 現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不 需 另 辦 居 留 證 ) 玖 保 險 住 宿 及 學 雜 費 : 一 保 險 費 ( 以 台 幣 計 )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約 NT$247 元 / 一 學 期 國 際 學 生 保 險 費 僑 生 保 險 ( 入 學 後 的 前 六 個 月 ) 全 民 健 保 ( 入 學 後 連 續 6 個 月 內 無 出 境 紀 錄 開 始 ) 約 NT$622 元 / 六 個 月 約 NT$749 元 / 一 個 月 ( 提 供 清 寒 證 明 可 補 助 NT$374/ 一 個 月 )

二 住 宿 費 學 生 宿 舍 房 型 及 價 位 標 幣 別 :TWD 房 型 / 床 位 數 宿 舍 費 財 產 保 證 金 鑰 匙 保 健 金 總 額 ( 元 / 每 學 期 ) ( 期 末 退 還 ) ( 期 末 退 還 ) ( 元 / 每 學 期 ) 女 生 ( 希 嘉 學 苑 2036 床 ) 希 嘉 一 樓 冷 氣 三 人 房 或 希 嘉 冷 氣 四 人 房 9,000 500 50 9,550 希 嘉 冷 氣 二 人 房 12,000 500 50 12,550 男 生 ( 希 嘉 學 苑 447 床 ; 思 高 學 苑 543 床 ) 希 嘉 一 樓 冷 氣 三 人 房 或 希 嘉 冷 氣 四 人 房 9,000 500 50 9,550 思 高 冷 氣 二 人 房 12,000 500 50 12,550 思 高 冷 氣 三 人 房 10,000 500 50 10,550 靜 宜 會 館 冷 氣 四 人 房 13,500 500 50 14,050 三 學 雜 費 104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僅 供 參 考 幣 別 :TWD 種 類 院 系 外 語 學 院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理 學 院 管 理 學 院 資 訊 學 院 學 費 37,282 37,282 39,004 37,282 39,004 雜 費 7,529 7,529 12,870 8,214 12,870 合 計 44,811 44,811 51,874 45,496 51,874 網 路 使 用 實 習 費 :400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247 體 育 設 施 使 用 費 : 200 健 檢 費 :500 語 言 視 聽 實 習 費 : 外 語 學 院 學 生 :840; 其 他 學 系 :630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及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收 費 標 準 比 照 理 學 院 收 費 拾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在 臺 灣 地 區 現 有 或 原 有 戶 籍 之 僑 生, 在 學 期 間 應 申 請 緩 徵,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則 應 適 用 歸 國 僑 民 兵 役 相 關 規 定 但 如 在 學 期 間 畢 業 或 離 校 後, 已 無 僑 民 身 分, 則 應 適 用 國 內 一 般 役 男 規 定, 有 關 兵 役 問 題, 可 向 內 政 部 役 政 署 查 詢 二 海 外 學 生 家 長 應 指 定 在 臺 親 友 一 人 為 監 護 人 三 學 生 入 學 後, 凡 因 操 行 不 良 或 學 業 成 績 過 差 而 為 學 校 勒 令 退 學 或 開 除 之 學 生, 必 須 自 費 返 回 原 居 留 地 四 本 校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之 僑 生, 以 當 年 度 自 海 外 回 國 者 為 限, 不 得 自 行 招 收 已 在 臺 就 讀 高 中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肄 業 及 臺 師 大 僑 生 先 修 部 結 業 之 僑 生 辦 理 單 獨 招 收 之 僑 生 五 已 於 國 內 大 學 一 年 級 就 讀 之 肄 業 僑 生, 僅 得 參 加 國 內 一 般 生 之 轉 學 考 入 學, 不 得 以 單 獨 招 生 管 道 轉 學 就 讀 大 學 二 年 級 六 僑 生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及 其 延 期 居 留 之 注 意 事 項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僑 生 入 國 初 次 辦 理 外 僑 居 留 證 時, 無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入 學 通 知 書, 居 留 效 期 一 律 自 入 國 日 核 發 至 當 年 9 月 30 日,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二 ) 延 期 居 留 時, 須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檢 附 學 生 證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居 留 效 期 自 當 年 10 月 1 日 延 期 至 翌 年 9 月 30 日 止, 收 取 外 僑 居 留 證 一 年 效 期 規 費 ( 三 ) 僑 生 畢 業 即 返 回 僑 ( 原 ) 居 地, 無 需 延 期 居 留 至 畢 業 當 年 9 月 30 日 者, 其 最 後 一 次 辦 理 延 期 居 留 時, 得 自 其 入 國 之 日 起 算, 按 已 繳 納 之 外 僑 居 留 證 規 費 補 足 居 留 效 期 七 本 申 請 入 學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本 校 學 則 及 靜 宜 大 學 招 收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辦 理 八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靜 宜 大 學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資 料 檢 核 表 (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依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於 裝 訂 線 中 ) 申 請 人 資 料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僑 居 地 聯 絡 電 話 E-mail 申 請 學 系 * 應 繳 交 表 件 ( 請 申 請 人 自 行 勾 選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 項 次 繳 交 表 件 份 數 請 勾 選 備 註 一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 1 二 入 學 申 請 表 3 三 四 1. 僑 居 地 永 久 或 長 期 居 留 證 件 影 本 ( 如 身 分 證 護 照 ) 2.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份 加 簽 影 本 ( 請 擇 一 繳 交 ) 中 學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在 學 證 明 書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在 入 學 前 取 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 1 1 五 中 學 最 後 三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 具 班 排 名 或 校 排 名 ) 1 六 切 結 書 ( 親 筆 簽 名 ) 1 七 簡 要 自 傳 (1000 字 以 內 ) 1 八 讀 書 計 畫 (1000 字 以 內 ) 1 八 其 他 * 申 請 人 之 檢 附 資 料 均 已 查 證 屬 實 並 依 序 編 列 頁 碼 ; 共 計 頁 * 若 同 時 符 合 外 國 學 生 及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後 不 得 變 更 身 分 * 錄 取 生 若 經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不 符 僑 生 身 分 資 格 者, 本 校 將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中 華 民 國 ( 台 灣 ) 臺 中 市 43301 沙 鹿 區 台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 申 請 期 間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來 電 詢 問 :+886-4-26328001 轉 11572)

靜 宜 大 學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申 請 表 僑 生 編 號 : ( 申 請 人 勿 填 ) 申 請 學 系 : 姓 名 ( 中 ) ( 英 ) 性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 個 人 國 籍 中 華 民 國 僑 居 地 護 照 號 碼 : 居 留 證 號 碼 : 國 別 :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出 生 出 生 地 : 西 元 年 月 日 自 行 貼 妥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資 僑 居 地 電 話 料 僑 居 地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在 臺 聯 絡 電 話 在 臺 通 訊 地 址 行 動 電 話 E-mail 家 長 資 料 姓 名 父 ( 中 ) ( 英 ) 母 ( 中 ) ( 英 ) 籍 貫 省 縣 ( 市 ) 籍 貫 省 縣 ( 市 ) 在 臺 聯 姓 名 絡 人 地 址 與 本 人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畢 業 高 中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中 三 年 級 (FORM6) 畢 業 學 校 或 最 後 結 ( 肄 ) 業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校 名 入 學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畢 業 西 元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備 註 1. 入 學 申 請 表 內 各 項 資 料 請 據 實 填 寫, 所 填 通 訊 地 址 應 清 楚 完 整, 以 利 本 校 寄 發 入 學 通 知 2.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申 請 人 簽 名 線 上 報 名 後, 請 列 印 此 表 並 親 筆 簽 名

切 結 書 申 請 人 ( 姓 名 ) 為 ( 國 別 ) 之 僑 生 申 請 105 學 年 度 ( 西 元 2016 年 ) 來 臺 就 讀 大 學 事 宜, 經 審 查 後 如 有 以 下 情 形, 本 人 同 意 至 西 元 2016 年 8 月 31 日 止 應 遵 守 相 關 資 格 規 定, 否 則 由 貴 校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1. 僑 生 申 請 時 尚 未 符 合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第 二 條 有 關 最 近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六 年 以 上 之 規 定, 及 第 三 條 所 定 連 續 居 留 海 外 期 間 之 僑 生 資 格 規 定 此 致 靜 宜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護 照 號 碼 : 國 別 : 住 址 : 連 絡 電 話 : 西 元 年 月 日

靜 宜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招 收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生 確 認 回 覆 就 讀 同 意 書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 請 以 正 楷 書 寫 ) 本 人 經 由 招 收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貴 校 學 系, 並 已 詳 閱 105 學 年 度 僑 生 申 請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各 項 規 定, 資 以 此 據 辦 理 報 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靜 宜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E-mail 注 意 事 項 一 確 認 就 讀 程 序 : 錄 取 生 須 於 2016 年 3 月 18 日 前 E-MAIL 回 傳 確 認 回 覆 就 讀 同 意 書 回 覆 是 否 就 讀 二 辦 理 報 到 之 程 序, 請 依 本 校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書 規 定 日 期 ( 約 9 月 中 上 旬 ) 來 校 辦 理 報 到 與 文 件 驗 證 ( 未 繳 驗 者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1. 繳 驗 僑 居 地 區 居 留 證 件 ( 身 分 證 護 照 ) 正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暨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正 本 2.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各 地 區 臺 校 畢 業 生 免 繳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文 件 3. 經 我 政 府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由 僑 務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單 位 核 驗 之 高 中 歷 年 成 績 單 等 正 本 三 申 請 學 制 為 中 五 生 者, 其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故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須 另 增 加 12 學 分 ( 詳 招 生 簡 章 第 6 頁 ) 四 經 本 校 申 請 入 學 管 道 錄 取 之 僑 生 ( 名 單 2016 年 1 月 29 日 網 路 公 告 ), 海 外 聯 招 會 將 不 再 進 行 分 發 五 對 於 報 到 驗 證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疑 義 者, 請 電 詢 :+886-4-26328001 分 機 11570-11572 29387893, 電 子 信 箱 :pu11600@pu.edu.tw

From ( 中 文 姓 名 ) ( 英 文 姓 名 ) ( 地 址 ) TO: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暨 兩 岸 事 務 處 收 43301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台 灣 大 道 七 段 200 號 中 華 民 國 臺 灣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Providence University No.200 Sec.7, Taiwan Boulevard, Shalu Dist., Taichung City 43301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請 將 本 表 貼 於 報 名 信 封 袋 上, 以 掛 號 郵 寄 ( 海 外 地 區 建 議 使 用 DHL 或 FedEX 等 快 遞 服 務 ) Please attach this application cover sheet to the surface of the envelope containing your application package, and send by registered mail or courier. (DHL or FedEx service is recommended for application packages mailed from overseas.) 申 請 學 系 : 寄 送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