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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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2 立 法 會 2011 年 1 月 5 日 劉 慧 卿 議 員,J.P.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381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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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 立 法 會 2013 年 3 月 27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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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3866 立 法 會 2009 年 3 月 18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1520 立 法 會 2014 年 11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991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8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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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8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6516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3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5388 立 法 會 2016 年 4 月 20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6698 立 法 會 2015 年 4 月 29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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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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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0 立 法 會 2012 年 1 月 19 日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J.P. 馮 檢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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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 家 傑 議 員, 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田 北 辰 議 員, BBS, JP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BBS 易 志 明 議 員, JP 胡 志 偉 議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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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8 立 法 會 2004 年 1 月 14 日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G.B.S., J.P.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J.P. 陳 國 強 議 員,J.P. 陳 婉 嫻 議 員,J.P. 陳 智 思 議 員,J.P. 陳 鑑 林 議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偉 强 議 員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黃 碧 雲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廖 長 江 議 員, SBS,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5124 立 法 會 2015 年 3 月 18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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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 立 法 會 2015 年 7 月 9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梁 美 芬 議 員, S.B.S.,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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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覆 編 號 問 題 編 號 委 員 姓 名 總 目 綱 領 CSO 梁 國 雄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 馬 逢 國 142 (3)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 行 政 署 CSO 毛 孟 靜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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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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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实 加 强 职 业 院 校 学 生 实 践 能 力 和 职 业 技 能 的 培 养 周 济 在 职 业 教 育 实 训 基 地 建 设 工 作 会 议 上 的 讲 话 深 化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推 进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全 面 提 高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质 量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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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1 年 6 月 29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國 寶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李 華 明 議 員,S.B.S., J.P. 吳 靄 儀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S.B.S., J.P. 梁 劉 柔 芬 議 員,G.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黃 宜 弘 議 員,G.B.S. 黃 容 根 議 員,S.B.S., J.P. 劉 江 華 議 員,J.P.

912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G.B.S., J.P. 劉 健 儀 議 員,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鄭 家 富 議 員 霍 震 霆 議 員,G.B.S., J.P.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S.B.S., J.P. 李 鳳 英 議 員,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S.B.S., J.P. 馮 檢 基 議 員,S.B.S., J.P. 余 若 薇 議 員,S.C., J.P. 方 剛 議 員,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M.H. 李 永 達 議 員 李 國 麟 議 員,S.B.S., J.P. 林 健 鋒 議 員,S.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B.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S.C.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3 詹 培 忠 議 員 劉 秀 成 議 員,S.B.S., J.P. 甘 乃 威 議 員,M.H.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J.P. 林 大 輝 議 員,B.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陳 茂 波 議 員,M.H., J.P. 陳 健 波 議 員,J.P. 梁 美 芬 議 員 梁 家 騮 議 員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成 智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B.B.S. 葉 偉 明 議 員,M.H. 葉 國 謙 議 員,G.B.S., J.P. 葉 劉 淑 儀 議 員,G.B.S., J.P. 潘 佩 璆 議 員 謝 偉 俊 議 員

912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譚 偉 豪 議 員,J.P. 梁 家 傑 議 員,S.C. 梁 國 雄 議 員 陳 淑 莊 議 員 陳 偉 業 議 員 黃 毓 民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何 鍾 泰 議 員,S.B.S., S.B.ST.J., J.P. 張 學 明 議 員,G.B.S.,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林 瑞 麟 先 生,G.B.S., J.P.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周 一 嶽 醫 生,G.B.S.,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俞 宗 怡 女 士,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S.B.S., J.P. 發 展 局 局 長 林 鄭 月 娥 女 士,G.B.S.,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鄭 汝 樺 女 士,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J.P.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5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吳 文 華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李 蔡 若 蓮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912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1 年 古 物 及 古 蹟 ( 歷 史 建 築 物 的 宣 布 ) 公 告... 109/2011 2011 年 僱 員 再 培 訓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2)( 第 2 號 ) 公 告... 110/2011 其 他 文 件 第 97 號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2010/11 年 報 內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研 究 附 屬 法 例 及 其 他 文 書 的 第 27/10-11 號 報 告 打 擊 洗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資 金 籌 集 ( 金 融 機 構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2010 年 建 築 物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4(4) 條 提 出 的 質 詢 主 席 : 質 詢 我 准 許 陳 克 勤 議 員 及 張 文 光 議 員 各 自 提 出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由 於 兩 項 急 切 質 詢 均 關 乎 猩 紅 熱 的 問 題, 為 方 便 議 員 作 出 跟 進, 我 會 先 請 兩 位 議 員 分 別 提 出 急 切 質 詢, 並 由 局 長 分 別 就 該 兩 項 質 詢 作 答, 然 後 才 請 陳 克 勤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及 其 他 議 員 就 該 兩 項 質 詢 一 併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我 會 適 當 調 節 時 間, 讓 議 員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第 一 項 急 切 質 詢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7 控 制 猩 紅 熱 疫 情 1.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主 席 容 許 我 提 出 這 項 急 切 質 詢 主 席, 本 年 累 積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已 超 過 600 宗, 較 2008 年 的 235 人 紀 錄 高 出 三 倍, 更 出 現 兩 宗 死 亡 個 案 鄰 近 的 澳 門 及 珠 江 三 角 洲 ( 珠 三 角 ) 地 區 都 出 現 猩 紅 熱 發 病 個 案 的 數 字 上 升, 反 映 此 疫 症 正 在 區 域 內 蔓 延 現 時, 本 港 的 疫 情 仍 然 未 見 有 受 控 跡 象, 對 兒 童 健 康 帶 來 很 大 威 脅 香 港 大 學 微 生 物 學 系 早 前 分 析 病 菌 基 因, 更 發 現 了 變 異 的 情 況, 病 菌 增 加 了 抗 藥 性 及 傳 播 的 能 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由 於 現 時 本 港 流 行 的 猩 紅 熱 病 菌 出 現 了 基 因 改 變, 令 抗 藥 性 及 傳 播 能 力 增 加, 政 府 有 否 準 備 應 對 猩 紅 熱 的 緊 急 措 施, 例 如 臨 床 及 用 藥 指 引 隔 離 安 排, 以 至 學 校 提 前 放 暑 假 等 ; 若 有, 政 府 會 在 哪 種 情 況 下 才 會 實 施 上 述 安 排 ; 若 否, 政 府 會 否 認 為 現 行 的 猩 紅 熱 疫 情 仍 然 可 以 受 控 及 對 市 民 健 康 影 響 有 限 ; 及 ( 二 ) 有 否 證 據 顯 示 猩 紅 熱 在 珠 三 角 地 區 有 不 尋 常 的 傳 播 跡 象 ; 若 有,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與 澳 門 特 區 政 府 和 廣 東 省 衞 生 當 局 有 否 就 猩 紅 熱 的 蔓 延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以 及 商 討 即 時 應 對 之 策?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猩 紅 熱 是 由 甲 類 鏈 球 菌 所 引 致 的 細 菌 性 感 染, 主 要 影 響 10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病 菌 可 以 透 過 飛 沫 或 直 接 與 受 感 染 的 呼 吸 系 統 分 泌 物 接 觸 而 傳 播 懷 疑 感 染 猩 紅 熱 的 病 人, 應 獲 處 方 盤 尼 西 林 類 抗 生 素 作 最 少 10 天 的 療 程, 可 作 有 效 治 療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根 據 既 定 的 法 定 通 報 疾 病 機 制 取 得 有 關 猩 紅 熱 個 案 的 報 告 今 年 4 月 起, 中 心 接 獲 的 個 案 報 告 有 所 上 升 研 究 猩 紅 熱 高 發 原 因 的 工 作 正 在 進 行 今 次 猩 紅 熱 爆 發 個 案 的 整 體 流 行 病 學 和 臨 床 特 徵 與 以 往 的 個 案 相 似, 惟 偶 爾 有 些 病 例 出 現 非 典 型 的 臨 床 症 狀 對 比 歷 史 數 字 及 國 際 數 據, 猩 紅 熱 個 案 死 亡 率 至 今 沒 有 顯 著 提 高 無 論 如 何, 我 們 呼 籲 市 民 提 高 警 覺, 預 防 猩 紅 熱

912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就 質 詢 的 兩 部 分,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政 府 已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措 施, 在 社 區 預 防 和 控 制 猩 紅 熱, 並 應 付 在 未 來 數 月 可 能 上 升 的 個 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正 密 切 監 察 情 況, 並 在 其 網 頁 公 布 猩 紅 熱 每 天 在 本 港 的 最 新 概 況 為 加 強 監 察 社 區 內 嚴 重 的 猩 紅 熱 個 案, 自 2011 年 6 月 24 日 起,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與 各 公 私 營 醫 院 設 立 了 加 強 監 測 的 機 制, 監 測 因 感 染 猩 紅 熱 及 甲 型 鏈 球 菌 而 須 入 住 深 切 治 療 部 或 死 亡 的 個 案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亦 聯 同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制 訂 臨 床 及 用 藥 指 引, 監 察 兒 科 深 切 治 療 部 的 使 用 率 提 醒 前 線 人 員 感 染 控 制 的 措 施, 並 確 保 抗 生 素 的 供 應 此 外,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聯 同 醫 管 局 及 香 港 大 學, 就 引 致 猩 紅 熱 的 細 菌 合 作 進 行 化 驗, 包 括 就 細 菌 耐 藥 性 血 清 型 毒 性 基 因 及 香 港 大 學 所 呈 報 的 新 基 因 組 段 進 行 測 試 香 港 大 學 微 生 物 學 系 早 前 受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委 託, 進 行 甲 類 鏈 球 菌 的 基 因 研 究 在 本 港 一 宗 猩 紅 熱 個 案 所 分 離 出 來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中, 發 現 一 段 新 的 基 因 組 段 鑒 於 最 新 的 流 行 病 學 研 究 及 化 驗 結 果,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兩 個 相 關 科 學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需 要 就 新 的 基 因 組 段 與 現 時 猩 紅 熱 高 發 情 況 之 間 的 關 係 進 行 較 深 入 科 學 研 究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所 有 分 離 出 來 的 細 菌 株 均 沒 有 對 盤 尼 西 林 出 現 耐 藥 性 在 宣 傳 和 教 育 方 面,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自 今 年 6 月 起 已 加 強 有 關 猩 紅 熱 的 宣 傳 和 衞 生 教 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與 各 持 份 者 和 醫 護 工 作 者 密 切 溝 通 聯 繫, 亦 去 信 各 院 舍 和 學 校 實 施 猩 紅 熱 的 防 控 措 施, 以 防 疫 情 在 學 校 和 院 舍 蔓 延 中 心 亦 透 過 給 醫 生 的 信 和 傳 染 病 直 擊 雙 周 刊, 發 布 猩 紅 熱 的 最 新 情 況 和 猩 紅 熱 病 人 的 臨 床 診 斷 和 治 理 的 最 新 資 訊 至 於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當 局 製 作 了 新 的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以 增 加 巿 民 對 猩 紅 熱 的 認 識 有 關 猩 紅 熱 的 醫 療 資 訊 會 經 多 種 渠 道 發 布, 包 括 專 題 網 頁 海 報 和 單 張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舉 辦 了 新 聞 簡 報 會 和 安 排 訪 問, 通 知 大 眾 最 新 的 預 防 措 施 這 些 風 險 通 報 活 動 在 未 來 數 周 仍 會 繼 續 進 行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29 學 校 爆 發 疫 情 方 面, 在 全 部 的 猩 紅 熱 個 案 中 只 有 7% 涉 及 學 校 羣 組, 而 在 每 一 羣 組 染 病 的 人 數 亦 不 多 ( 由 2 人 至 7 人 不 等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將 會 調 查 猩 紅 熱 爆 發 的 情 況, 並 就 這 些 個 案 的 治 理 和 適 切 的 控 制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或 會 建 議 出 現 猩 紅 熱 個 案 的 個 別 學 校 停 課, 而 在 作 出 建 議 前 會 參 考 流 行 病 學 評 估 我 們 預 計 猩 紅 熱 高 發 情 況 可 能 會 延 續 至 夏 季 衞 生 署 已 召 開 跨 部 門 會 議, 與 會 者 來 自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教 育 局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民 政 署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政 府 新 聞 處 ( 新 聞 處 ) 及 醫 管 局, 為 即 將 來 臨 的 暑 假 籌 劃 防 疫 策 略 各 政 府 部 門 會 攜 手 合 作, 在 各 個 場 所 加 強 防 範 猩 紅 熱 的 衞 生 措 施 和 宣 傳 ( 二 ) 跟 香 港 一 樣, 在 中 國 內 地 和 澳 門, 猩 紅 熱 屬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兩 地 均 同 時 出 現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上 升 的 情 況 因 此, 本 港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增 加 可 能 屬 於 區 域 性 現 象 今 年 至 今 呈 報 的 637 宗 猩 紅 熱 個 案 中, 只 有 10 宗 在 潛 伏 期 內 曾 到 訪 中 國 內 地 根 據 粵 港 澳 三 地 突 發 公 共 衞 生 事 件 應 急 合 作 協 議, 三 地 定 期 互 通 傳 染 病 ( 例 如 猩 紅 熱 ) 的 統 計 資 料 和 防 控 措 施, 並 須 就 跨 境 事 宜 通 知 有 關 對 口 單 位 鑒 於 今 年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持 續 上 升, 廣 東 省 香 港 和 澳 門 的 衞 生 當 局 已 互 通 猩 紅 熱 的 監 察 數 據 和 分 析 主 席 : 第 二 項 急 切 質 詢 防 止 猩 紅 熱 進 一 步 傳 播 的 措 施 2.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近 月 猩 紅 熱 感 染 個 案 急 增, 出 現 兩 宗 幼 童 死 亡 個 案, 且 香 港 大 學 研 究 發 現 猩 紅 熱 的 病 菌 基 因 出 現 變 種, 增 加 細 菌 傳 播 能 力, 有 微 生 物 學 者 指 細 菌 基 因 變 異 與 濫 用 抗 生 素 有 關, 政 府 應 積 極 正 視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有 否 發 現 基 因 變 種 的 猩 紅 熱 病 菌 ; 鄰 近 地 區 近 期 有 否 出 現 猩 紅 熱 感 染 個 案 急 增 的 情 況 ; 本 港 的 個 案 主 要 是 由 本 地 傳 染 還 是 由 其 他 地 區 傳 入 ; 當 局 有 否 研 究 是 否 需 在 出 入 境 方 面 加 強 監 控 ;

913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 二 ) 過 去 半 年, 每 個 月 因 感 染 猩 紅 熱 出 現 併 發 症 甚 至 死 亡 的 個 案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嚴 重 個 案 所 感 染 的 是 否 變 種 病 菌 ; 變 種 病 菌 對 治 療 方 法 有 否 影 響 ; 若 然, 當 局 是 否 已 向 公 私 營 醫 生 提 供 有 關 資 訊 ; 及 ( 三 ) 有 何 緊 急 措 施 預 防 疫 情 惡 化 ; 針 對 大 部 分 患 者 都 是 幼 兒, 幼 稚 園 幼 兒 中 心 及 小 學, 而 且 已 出 現 集 體 感 染 個 案,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猩 紅 熱 在 學 校 和 舉 辦 暑 期 活 動 的 機 構 大 規 模 爆 發 ; 在 何 情 況 下 會 要 求 幼 稚 園 幼 兒 中 心 及 中 小 學 停 學 或 提 前 放 暑 假?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質 詢 的 3 部 分,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監 察 猩 紅 熱 在 本 地 及 鄰 近 地 區 的 情 況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留 意 到, 跟 香 港 同 樣 將 猩 紅 熱 列 為 須 呈 報 疾 病 的 中 國 內 地 和 澳 門, 均 同 時 出 現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上 升 的 情 況 因 此, 本 港 猩 紅 熱 個 案 數 目 增 加 可 能 屬 於 區 域 性 現 象 今 年 至 今 呈 報 的 637 宗 猩 紅 熱 個 案 中, 只 有 10 宗 在 潛 伏 期 內 曾 到 訪 中 國 內 地 其 餘 均 屬 本 地 個 案 猩 紅 熱 在 許 多 鄰 近 國 家, 例 如 新 加 坡 澳 洲 新 西 蘭 及 馬 來 西 亞, 並 不 屬 於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衞 生 署 會 繼 續 在 各 出 入 境 口 岸 對 懷 疑 猩 紅 熱 個 案 保 持 警 覺 如 有 需 要, 會 建 議 有 關 人 士 求 醫 或 將 嚴 重 個 案 轉 送 醫 院 ( 二 ) 截 至 6 月 28 日, 本 港 今 年 分 別 有 4 宗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出 現 併 發 症 及 兩 宗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死 亡 個 案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化 驗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兩 宗 死 亡 個 案 屬 於 兩 株 不 同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細 菌 株 (emm 1 型 及 emm 12 型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聯 同 醫 管 局 及 香 港 大 學, 就 引 致 猩 紅 熱 的 細 菌 合 作 進 行 化 驗, 包 括 就 細 菌 耐 藥 性 血 清 型 毒 性 基 因 及 香 港 大 學 所 呈 報 的 新 基 因 組 段 進 行 測 試 有 關 研 究 將 繼 續 進 行, 以 找 出 基 因 變 異 的 影 響 及 普 遍 程 度, 以 及 預 測 日 後 爆 發 的 程 度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1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所 有 分 離 出 來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細 菌 株 均 沒 有 對 盤 尼 西 林 出 現 耐 藥 性, 顯 示 屬 盤 尼 西 林 類 或 第 一 代 頭 孢 菌 素 (cephalosporins) 的 抗 生 素 仍 是 對 猩 紅 熱 一 個 有 效 的 治 療 選 擇 本 地 對 抗 生 素 耐 藥 性 的 監 測 顯 示, 在 2011 年 分 離 的 約 50% 至 60%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對 紅 霉 素 (erythromycin) 產 生 耐 藥 性 ( 並 因 此 預 期 對 阿 齊 霉 素 (azithromycin) 及 克 拉 霉 素 (clarithromycin) 同 樣 有 耐 藥 性 ) 因 此, 不 應 使 用 大 環 內 酯 類 的 抗 生 素 (macrolides)( 例 如 紅 霉 素 ) 治 療 猩 紅 熱 有 關 猩 紅 熱 的 最 新 情 況 及 臨 床 診 斷 和 治 理 的 資 訊 已 透 過 給 醫 生 的 信 發 放, 並 刊 登 於 傳 染 病 直 擊 雙 周 刊 內 ( 三 ) 大 部 分 猩 紅 熱 個 案 為 零 星 個 案, 當 中 只 有 7% 涉 及 學 校 羣 組, 而 在 每 一 羣 組 染 病 的 人 數 亦 不 多 ( 由 2 人 至 7 人 不 等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將 會 調 查 猩 紅 熱 爆 發 的 情 況, 並 就 這 些 個 案 的 治 理 和 適 切 的 控 制 措 施 提 供 意 見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或 會 建 議 出 現 猩 紅 熱 個 案 的 個 別 學 校 停 課, 而 在 作 出 建 議 前 會 參 考 流 行 病 學 評 估 我 們 預 計 猩 紅 熱 高 發 情 況 可 能 會 延 續 至 夏 季 衞 生 署 已 召 開 跨 部 門 會 議, 與 會 者 來 自 社 署 教 育 局 民 政 署 食 環 署 康 文 署 新 聞 處 及 醫 管 局, 為 即 將 來 臨 的 暑 假 籌 劃 防 疫 策 略 各 政 府 部 門 會 攜 手 合 作, 在 各 個 場 所 加 強 防 範 猩 紅 熱 的 衞 生 措 施 和 宣 傳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自 今 年 6 月 以 來 就 預 防 猩 紅 熱 加 強 了 宣 傳 及 衞 生 教 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一 直 與 各 持 份 者 和 醫 護 工 作 者 密 切 溝 通 聯 繫, 又 去 信 各 院 舍 和 學 校 實 施 猩 紅 熱 的 防 控 措 施, 以 防 疫 情 在 學 校 和 院 舍 蔓 延 至 於 公 眾 教 育 方 面, 當 局 製 作 了 新 的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以 增 加 巿 民 對 猩 紅 熱 的 認 識 有 關 猩 紅 熱 的 醫 療 資 訊 會 經 多 種 渠 道 發 布, 包 括 專 題 網 頁 海 報 和 單 張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舉 辦 了 新 聞 簡 報 會 和 安 排 訪 問, 告 知 大 眾 最 新 的 預 防 措 施 這 些 風 險 通 報 活 動 在 未 來 數 周 仍 會 繼 續 進 行

913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附 件 2011 年 因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出 現 併 發 症 個 案 及 死 亡 個 案 月 份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出 現 併 發 症 個 案 感 染 猩 紅 熱 而 死 亡 個 案 2011 年 1 月 無 無 2011 年 2 月 無 無 2011 年 3 月 無 無 2011 年 4 月 兩 宗 中 毒 性 休 克 綜 合 症, 已 經 無 出 院 2011 年 5 月 一 宗 咽 旁 膿 腫, 已 經 出 院 一 宗 中 毒 性 休 克 綜 合 症 死 亡 個 案 (7 歲 女 童 ) 2011 年 6 月 一 宗 椎 旁 膿 腫 並 有 敗 血 症, 已 經 出 院 一 宗 中 毒 性 休 克 綜 合 症 死 亡 個 案 (5 歲 男 童 ) 陳 克 勤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現 時 應 把 監 控 猩 紅 熱 的 重 點 放 在 學 校 方 面, 但 兩 星 期 後, 重 點 則 應 該 轉 往 兒 童 經 常 上 暑 期 課 的 音 樂 室 補 習 社 畫 廊 等 地 方, 因 為 這 些 地 方 會 有 很 多 兒 童 聚 集, 有 機 會 出 現 爆 發 的 情 況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向 這 些 機 構 發 出 衞 生 通 知 或 指 引? 一 旦 這 些 畫 廊 補 習 社 或 音 樂 室 出 現 猩 紅 熱 爆 發 的 情 況, 政 府 會 否 要 求 它 們 暫 停 營 業, 以 保 障 兒 童 的 健 康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知 道 猩 紅 熱 較 多 影 響 10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特 別 是 兩 歲 至 8 歲 之 間 的 兒 童, 所 以, 現 時 來 說, 無 論 是 幼 兒 園 幼 稚 園 或 小 學, 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我 們 明 白 一 定 要 針 對 兒 童 平 時 的 活 動, 但 家 庭 亦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對 象 我 們 除 了 通 知 學 校 院 舍 幼 兒 園 和 幼 稚 園 外, 亦 希 望 透 過 其 他 渠 道 引 起 家 長 注 意 這 種 疾 病 相 當 特 別, 潛 伏 期 很 短, 可 能 只 是 一 兩 天, 早 期 的 病 徵 跟 傷 風 咳 嗽 相 似, 病 者 都 是 會 發 燒 及 喉 嚨 痛, 但 當 皮 膚 出 現 了 顯 著 徵 狀 或 其 他 病 徵 時, 就 變 成 是 一 種 不 難 診 斷 的 病 症 因 此, 如 果 家 長 和 學 校 發 現 兒 童 出 現 上 述 問 題, 便 應 該 盡 快 求 診, 以 及 讓 兒 童 留 在 家 中 休 息 另 一 個 特 殊 之 處 是, 只 要 處 方 抗 生 素, 病 者 在 服 用 了 一 兩 天 後, 傳 染 性 便 會 大 大 減 低 因 此, 無 論 是 學 校 或 於 暑 假 期 間 搞 活 動 或 學 習 班 的 人 士, 一 旦 發 覺 兒 童 有 這 些 徵 狀, 最 重 要 的 是 盡 早 通 知 家 長 帶 兒 童 求 診, 以 減 低 傳 染 的 風 險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3 由 於 這 是 一 種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一 旦 我 們 發 覺 有 個 案,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便 會 立 即 跟 進 如 果 多 於 1 名 兒 童 在 同 一 個 暑 期 班 或 活 動 出 現 這 些 徵 狀,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便 會 視 乎 情 況, 可 能 在 適 當 時 候 要 求 作 出 某 些 措 施, 包 括 停 班 或 採 取 某 些 措 施, 跟 進 其 他 兒 童 的 情 況 我 相 信 衞 生 署 會 緊 密 注 視 有 關 情 況, 亦 希 望 所 有 家 長 和 舉 辦 暑 期 活 動 的 人 士 盡 量 跟 政 府 合 作 張 文 光 議 員 : 主 席, 香 港 大 學 袁 國 勇 教 授 說 今 年 是 猩 紅 熱 4 年 一 次 的 高 發 期, 但 在 爆 發 疫 情 前, 政 府 為 何 沒 有 加 強 宣 傳, 讓 家 長 和 兒 童 有 所 防 範 呢? 此 外, 呈 報 的 個 案 顯 示, 猩 紅 熱 在 今 年 4 月 急 升 至 75 宗,5 月 有 100 宗, 而 主 體 答 覆 的 附 件 亦 顯 示,4 月 及 5 月 已 出 現 併 發 症, 甚 至 死 亡 個 案, 但 政 府 只 是 在 6 月 才 知 會 市 民, 以 及 加 強 猩 紅 熱 的 宣 傳 和 衞 生 教 育 這 是 否 顯 示 政 府 疏 忽, 做 得 太 遲? 政 府 是 否 缺 乏 敏 感 和 應 變 力, 導 致 猩 紅 熱 的 病 情 惡 化 和 蔓 延?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我 們 每 年 均 有 留 意 數 字 由 於 猩 紅 熱 是 一 種 須 呈 報 的 疾 病, 所 以 我 們 每 星 期 都 有 留 意 數 字 有 關 的 個 案 是 在 5 月 出 現 上 升 情 況, 死 亡 個 案 亦 是 在 5 月 和 6 月 才 發 生 我 記 得 我 在 5 月 時 曾 說 我 們 關 注 猩 紅 熱 的 上 升 趨 勢, 同 時 亦 要 求 港 大 就 猩 紅 熱 引 起 的 甲 類 鏈 球 菌 進 行 基 因 測 試, 看 看 基 因 有 否 任 何 改 變, 而 結 果 證 實 是 出 現 了 一 定 改 變 所 以, 就 數 字 來 說, 我 們 是 在 5 月 中 才 發 現 數 字 開 始 上 升, 但 我 們 已 同 時 通 知 了 社 會 各 界 除 了 考 慮 提 高 社 會 對 這 種 傳 染 病 的 警 惕 外, 我 們 亦 要 確 保 正 常 的 社 會 活 動 得 以 維 持, 當 中 包 括 學 校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會 密 切 注 視 情 況, 然 後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採 取 任 何 特 殊 措 施, 例 如 限 制 某 些 活 動 就 此, 衞 生 署 一 定 會 密 切 留 意 我 們 認 為 高 峰 期 有 較 高 機 會 由 6 月 第 二 個 星 期 開 始, 而 我 們 亦 看 到 高 峰 期 可 能 維 持 一 段 較 長 的 時 間, 尤 其 是 如 果 出 現 了 基 因 改 變 按 專 家 所 說, 一 般 而 言, 每 4 年 至 5 年 便 會 出 現 1 次 較 長 的 高 峰 期, 而 今 次 由 於 出 現 了 基 因 改 變, 高 峰 期 可 能 會 延 長, 個 案 數 字 亦 可 能 會 繼 續 增 加 因 此, 我 們 預 測 在 今 年 夏 天, 猩 紅 熱 的 風 險 和 嚴 重 性 是 值 得 我 們 關 注 的

913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張 文 光 議 員 : 是 的 港 大 的 袁 國 勇 教 授 說 今 年 是 猩 紅 熱 每 4 年 1 次 的 高 峰 期, 而 4 月 時 的 確 出 現 了 75 宗 個 案, 我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為 何 在 6 月 才 開 始 向 社 會 廣 泛 宣 傳? 對 於 每 4 年 1 次 高 峰 期 的 說 法, 政 府 事 前 為 何 沒 有 任 何 準 備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所 謂 4 年 是 指 平 均 4 年, 並 非 說 每 4 年 便 會 出 現 1 次 高 峰 期 大 家 要 明 白, 普 遍 來 說, 每 4 年 至 5 年 便 可 能 出 現 1 次 高 峰 期, 但 並 非 到 了 第 四 或 第 五 年 便 一 定 會 出 現 高 峰 期 選 舉 可 能 是 4 年 1 次, 但 高 峰 期 的 出 現 則 並 非 如 此 的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要 視 乎 趨 勢 來 確 定 我 們 的 工 作, 同 時 亦 要 正 確 向 市 民 反 映 疫 情 李 國 麟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說 猩 紅 熱 的 高 峰 期 將 會 延 長, 而 現 時 又 正 值 暑 假 大 家 也 看 到, 很 多 時 候, 猩 紅 熱 病 童 初 發 病 時 只 會 出 現 像 感 冒 一 般 的 徵 狀, 所 以 較 難 察 覺 他 們 患 病 既 然 我 們 知 道 現 時 是 出 現 了 很 多 因 素, 亦 瞭 解 幼 兒 園 其 實 並 沒 有 很 長 的 暑 假, 兒 童 還 是 要 繼 續 上 課 及 參 與 很 多 暑 假 班, 我 便 想 問 局 長, 會 否 考 慮 有 關 情 況, 設 立 一 套 有 效 的 預 警 機 制, 好 讓 家 長 知 道 學 校 何 時 可 能 會 停 課, 以 及 讓 他 們 知 道 現 時 的 疫 情 如 何?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會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考 慮 停 課, 但 市 民 很 難 掌 握 何 謂 特 殊 情 況 所 以, 局 長 可 否 有 系 統 地 制 訂 一 套 預 警 機 制, 說 明 現 時 疫 情 到 了 甚 麼 級 別, 方 便 家 長 決 定 應 該 讓 兒 童 繼 續 回 學 校 上 課, 還 是 選 擇 把 他 們 留 在 家 中?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今 的 父 母 很 愛 護 和 着 緊 自 己 的 子 女, 如 果 他 們 知 道 舉 辦 活 動 的 地 方 爆 發 了 猩 紅 熱, 他 們 很 多 時 候 已 經 會 自 動 選 擇 不 讓 子 女 前 往 參 與 活 動, 這 一 點 是 很 重 要 的 此 外, 我 們 必 須 配 合 不 同 個 案 的 情 況 如 果 某 間 學 校 或 某 個 暑 期 班 有 多 於 1 名 兒 童 同 時 染 病, 我 們 便 會 認 定 是 傳 染 性 增 加, 必 須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會 根 據 情 況 的 演 變, 決 定 要 在 何 時 採 取 甚 麼 行 動 如 果 有 兒 童 出 現 併 發 症 或 死 亡, 整 個 組 羣 內 的 人 必 然 感 到 一 定 恐 懼 例 如, 在 上 次 出 現 了 死 亡 個 案 後, 雖 然 暫 時 再 沒 有 出 現 其 他 個 案,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5 但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也 跟 該 學 校 商 討, 建 議 他 們 先 停 課 1 星 期 進 行 全 面 清 洗, 然 後 再 復 課 所 以, 我 們 是 會 根 據 不 同 的 因 素 作 出 決 定 的 不 過, 大 家 亦 要 明 白, 儘 管 香 港 相 當 重 視 傳 染 病, 但 我 們 同 時 亦 應 為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活 動, 不 是 說 在 暑 假 期 間 把 他 們 困 在 家 中 我 們 必 須 在 這 方 面 取 得 平 衡 政 府 與 有 關 當 局 將 會 密 切 注 意 學 校 及 有 關 人 士, 特 別 是 那 些 會 使 用 公 眾 地 方 的 人 士 的 情 況,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介 入, 協 助 營 運 者 或 管 理 有 關 地 方 的 人 士 作 出 適 當 決 定 李 華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政 府 給 予 張 文 光 議 員 的 主 體 答 覆 局 長 剛 才 亦 提 到 現 時 基 因 出 現 了 一 些 改 變, 而 袁 國 勇 教 授 最 近 亦 說, 導 致 基 因 改 變 的 最 大 原 因 可 能 是 漁 農 業 市 民 和 醫 生 經 常 濫 用 抗 生 素, 引 致 有 50% 至 60% 的 病 菌 對 紅 霉 素 產 生 耐 藥 性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我, 政 府 將 會 如 何 減 少 市 民 醫 生 或 漁 農 業 濫 用 抗 生 素 的 情 況? 濫 用 抗 生 素 是 有 機 會 增 加 抗 藥 性 和 耐 藥 性, 令 我 們 無 法 對 症 下 藥, 無 法 盡 快 減 少 病 毒 蔓 延 和 控 制 疫 情 的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引 起 抗 藥 性 的 原 因 很 多, 濫 用 某 種 藥 物 可 能 只 是 其 中 一 個 原 因 至 於 今 次 的 猩 紅 熱 病 菌 為 何 會 出 現 對 紅 霉 素 產 生 耐 藥 性 的 情 況, 我 們 需 要 在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後 才 可 以 下 定 論 最 重 要 的 一 點 是, 大 家 要 明 白, 醫 生 必 須 對 症 下 藥, 而 很 多 傳 染 病 特 別 是 由 病 毒 引 致 的 疾 病 是 無 需 一 開 始 便 處 方 抗 生 素, 但 這 亦 要 由 醫 生 自 行 作 判 斷 和 決 定 現 時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不 希 望 市 民 貿 貿 然 自 行 到 藥 房 購 買 抗 生 素 有 些 藥 房 確 實 較 不 守 規 則, 向 市 民 售 賣 抗 生 素 我 們 在 這 方 面 應 該 多 做 工 夫 至 於 漁 農 業 方 面,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 漁 護 署 ) 對 香 港 農 場 的 監 控 是 很 嚴 謹 的, 漁 護 署 清 楚 知 道 農 場 使 用 哪 些 農 藥, 或 在 飼 養 豬 隻 及 雞 隻 時 會 使 用 哪 些 抗 生 素 等 所 以, 我 們 認 為 香 港 現 時 的 監 控 是 相 當 有 效 至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當 然 便 要 由 其 他 地 方 的 政 府 負 責 監 管 我 們 現 時 看 到, 整 個 地 區, 包 括 內 地 澳 門 和 香 港 也 出 現 了 個 案 增 加 的 情 況, 但 這 些 個 案 是 否 屬 於 同 一 品 種, 即 三 地 的 DNA 是 否 同 時

913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變 成 了 新 的 品 種, 我 們 仍 然 未 有 結 論 可 是, 在 集 合 了 三 地 專 家 進 行 更 多 研 究 後, 我 們 便 可 以 分 析 是 否 出 現 了 這 種 情 況 關 於 增 加 的 個 案, 我 們 發 現 現 時 的 情 況 是 同 期 增 加, 即 並 非 香 港 先 增 加 然 後 影 響 內 地, 也 不 是 內 地 先 增 加 才 影 響 到 香 港 所 以, 現 時 的 疫 情 是 否 由 一 個 地 方 傳 到 另 一 地 方, 我 們 暫 時 無 法 下 結 論 潘 佩 璆 議 員 : 主 席, 就 今 次 猩 紅 熱 的 爆 發, 我 認 為 有 數 點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第 一, 盤 尼 西 林 及 第 一 代 頭 孢 菌 素 對 今 次 的 病 菌 是 有 療 效, 這 反 映 出 從 表 面 看 來, 跟 人 類 濫 用 抗 生 素 似 乎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第 二, 現 時 疫 情 是 在 整 個 珠 三 角 地 區 爆 發, 反 映 出 它 是 一 個 區 域 性 的 流 行 病 第 三, 只 有 少 數 本 地 個 案 的 患 者 曾 經 到 訪 內 地 我 認 為 這 次 事 件 反 映 出, 現 時 流 行 病 菌 的 傳 染 途 徑 好 像 已 經 出 現 了 改 變 我 們 以 往 經 常 認 為 香 港 人 是 在 內 地 染 病, 但 隨 着 內 地 和 香 港 的 交 往 越 見 頻 密, 內 地 人 士 到 港 次 數 越 來 越 多, 一 個 更 大 的 可 能 性 會 否 是 內 地 人 士 到 港 後 把 病 菌 傳 染 給 香 港 人, 才 使 香 港 爆 發 流 行 病 呢? SARS 是 一 個 很 好 的 例 子, 最 初 是 內 地 有 人 把 病 菌 帶 到 香 港, 接 着 才 爆 發 的 這 樣 看 來, 我 們 是 否 需 要 改 變 對 傳 染 病 流 傳 方 式 的 檢 討? 我 想... 主 席 : 請 直 接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潘 佩 璆 議 員 : 是 的 我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就 今 次 爆 發 猩 紅 熱 的 途 徑, 重 新 檢 視 香 港 和 內 地 在 流 行 病 方 面 的 通 報 情 況? 我 特 別 關 注 隨 着 香 港 與 內 地 的 交 往 越 益 頻 密, 有 些 以 往 在 香 港 很 少 出 現, 只 出 現 在 內 地 內 陸 地 區 的 流 行 病, 現 時 也 會 傳 染 到 香 港 就 此,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與 內 地 的 溝 通 和 通 報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以 流 行 病 來 說, 基 本 上 是 沒 有 任 何 地 區 或 國 家 界 線 的, 只 要 不 斷 有 人 進 出 香 港, 我 相 信 風 險 是 永 遠 存 在 的 進 出 香 港 的 未 必 單 是 內 地 人, 亦 有 相 當 多 外 地 人 來 香 港 就 引 發 猩 紅 熱 的 病 菌 來 說, 這 種 病 菌 與 SARS 或 其 他 病 毒 稍 有 不 同, 因 為 很 多 時 候, 這 種 病 菌 已 存 在 香 港 人 體 內, 只 是 沒 有 病 發 而 已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7 因 此, 所 謂 的 病 菌 水 塘 (reservoir) 仍 然 存 在, 這 跟 SARS 時 的 情 況 不 同 如 果 爆 發 SARS 時 沒 有 讓 SARS 病 毒 繁 殖 的 地 方, 它 便 無 法 繼 續 傳 播 所 以, 我 們 要 經 過 長 時 間 監 察, 才 能 瞭 解 為 何 今 次 的 鏈 球 菌 會 出 現 基 因 變 種 此 外, 我 們 與 內 地 在 各 方 面 有 着 非 常 頻 密 的 溝 通, 如 有 需 要, 我 們 基 本 上 一 周 7 天, 每 天 24 小 時 也 可 以 溝 通 當 然, 就 着 今 次 的 問 題, 我 們 會 拿 內 地 所 發 現 的 病 情 作 一 比 較, 有 需 要 時 也 會 與 內 地 一 起 討 論, 看 看 如 何 處 理 問 題 所 以, 通 報 方 面 並 非 一 個 重 要 的 問 題 至 於 今 次 這 種 病, 由 於 是 有 藥 物 根 治, 特 別 是 可 以 使 用 一 些 很 普 遍 使 用 的 firstline antibiotic, 所 以 醫 治 並 非 我 們 特 別 關 心 的, 我 們 最 關 心 的 反 而 是 傳 播 我 們 看 到, 它 的 傳 染 性 較 過 往 強, 速 度 亦 很 快, 可 能 使 很 多 小 朋 友 受 感 染 所 以, 我 們 呼 籲 大 家, 如 果 小 朋 友 身 體 不 適, 一 定 要 盡 快 看 醫 生, 對 症 下 藥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議 員 必 須 清 楚 及 準 確 地 提 出 問 題, 局 長 才 知 道 怎 樣 作 答 如 果 議 員 發 表 長 篇 議 論, 我 也 無 法 掌 握 你 們 的 問 題 潘 議 員, 請 重 複 你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潘 佩 璆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稍 作 解 釋, 因 為 這 裏 的 推 理 是 較 為 複 雜... 主 席 : 你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潘 佩 璆 議 員 :... 我 只 想 問, 政 府 會 否 加 強 與 內 地 溝 通? 他 說 現 在 已 有 機 制, 但 會 否 使 用 是 很 重 要 的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是 有 實 質 討 論 時 才 要 跟 內 地 溝 通 關 於 猩 紅 熱 的 問 題, 我 們 經 常 與 內 地 溝 通, 我 們 每 天 會 公 布 本 港 受 感 染 的 數 字, 也 有 把 我 們 就 基 因 排 列 的 新 發 現 通 知 他 們 同 時, 他 們 現 時 亦 在 進 行 研 究, 一 旦 有 新 發 現, 他 們 亦 會 盡 快 通 知 我 們

913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作 答 時 說, 甲 型 鏈 球 菌 會 透 過 飛 沫 或 呼 吸 系 統 的 分 泌 物 傳 播, 但 根 據 港 大 醫 學 院 微 生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黃 世 賢 所 說, 實 驗 證 明 這 些 病 菌 能 在 物 質 上 生 存 超 過 1 個 月, 所 以, 他 有 理 由 推 斷 這 種 病 菌 能 存 在 食 物 中, 然 後 透 過 食 物 傳 播 局 長, 你 可 否 就 此 澄 清? 因 為 你 剛 才 的 第 一 項 主 體 答 覆 不 夠 全 面, 未 能 概 括 經 食 物 傳 播 的 問 題 如 果 這 種 病 菌 能 透 過 食 物 傳 播, 你 可 否 告 訴 巿 民, 如 何 避 免 透 過 食 物 受 感 染 呢?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這 便 是 病 毒 和 病 菌 的 分 別 一 般 而 言, 病 毒 只 是 在 人 體 內 繁 殖 和 擴 散, 病 菌 則 在 自 然 環 境 下 也 能 生 存 總 括 而 言, 的 確 有 議 員 所 說 的 情 況 存 在 至 於 感 染 方 面, 一 定 是 要 經 接 觸 才 會 受 感 染 的 以 最 常 見 的 猩 紅 熱 而 言, 特 別 是 這 種 鏈 球 菌 的 感 染, 它 是 經 呼 吸 道 引 起 的, 例 如 我 們 呼 吸 時 會 呼 出 大 量 細 菌, 而 隨 着 唾 液 鼻 涕 等, 細 菌 可 能 會 附 在 其 他 地 方, 我 們 受 感 染 的 機 會 便 大 增 如 果 細 菌 附 在 死 物 上, 也 是 能 生 存 的, 只 是 未 必 能 大 量 繁 殖 而 已, 所 以 我 們 受 感 染 的 機 會 便 相 對 地 較 低 對 於 每 一 種 傳 染 病, 我 們 是 會 將 它 最 常 傳 染 的 渠 道 及 因 素 告 訴 大 家 的 今 次 的 猩 紅 熱 基 本 上 是 一 種 呼 吸 道 的 傳 染 病, 我 們 特 別 擔 心 的 是, 小 朋 友 很 多 時 候 一 起 玩 耍 一 起 學 習 有 緊 密 接 觸, 因 而 有 較 大 機 會 受 傳 染, 透 過 食 物 受 傳 染 的 機 會 反 而 較 小 我 不 是 說 沒 有 這 個 機 會, 只 是 相 對 於 經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接 觸 或 經 分 泌 物 受 傳 染, 透 過 食 物 感 染 的 機 會 較 低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何 俊 仁 議 員 : 雖 然 局 長 說 透 過 食 物 受 傳 播 的 機 會 不 大, 但 他 仍 然 沒 有 回 答, 我 們 可 以 如 何 避 免 透 過 食 物 受 傳 染?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據 我 所 知, 較 諸 猩 紅 熱, 其 他 有 很 多 透 過 食 物 傳 播 的 細 菌, 其 風 險 是 更 高 的 我 們 最 重 要 告 訴 大 家, 吃 東 西 時 要 小 心, 不 要 吃 不 清 潔 的 食 物 至 於 猩 紅 熱, 由 於 透 過 接 觸 病 者 而 受 到 感 染 的 機 會 較 大, 所 以, 把 患 病 的 小 朋 友 留 在 家 中 隔 離, 這 是 最 佳 的 方 法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39 余 若 薇 議 員 : 袁 國 勇 告 訴 大 家, 今 次 這 種 病 菌 變 種, 主 要 是 跟 濫 用 抗 生 素 有 關 主 席, 他 甚 至 說 濫 用 的 情 況 已 達 至 臨 界 點 很 多 香 港 人 也 要 上 班 應 付 考 試, 我 們 如 果 患 病, 當 然 希 望 盡 快 痊 癒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也 會 按 醫 生 指 示 吃 藥, 但 我 們 應 該 如 何 理 解 濫 用 抗 生 素 呢? 是 否 不 應 該 一 開 始 患 病 便 服 用 抗 生 素, 還 是 要 服 滿 7 天 呢? 可 是, 袁 國 勇 卻 說 無 需 服 滿 7 天, 他 說 這 亦 是 一 種 誤 會 所 以, 希 望 局 長 今 天 能 向 我 們 解 釋 何 謂 濫 用 抗 用 素, 以 及 何 謂 到 了 臨 界 點? 袁 國 勇 說 政 府 應 該 正 視 那 麼, 政 府 會 做 些 甚 麼, 令 市 民 瞭 解 如 何 才 不 濫 用 抗 用 素?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主 席, 最 好 的 當 然 是 請 袁 教 授 來 解 釋, 但 一 般 而 言, 濫 用 抗 生 素 是 指 在 不 適 合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包 括 就 無 需 處 方 抗 生 素 的 疾 病 處 方 抗 生 素 例 如, 普 通 的 傷 風 感 冒 大 多 由 病 毒 引 起, 醫 生 應 該 觀 察 病 人 一 段 時 間 才 決 定 是 否 處 方 抗 生 素 不 過,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例 如 病 人 本 身 的 抵 抗 力 較 弱, 或 他 患 有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醫 生 便 會 擔 心 他 除 了 感 染 病 毒 外, 可 能 還 會 感 染 另 一 些 細 菌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醫 生 有 時 候 是 會 處 方 抗 生 素 的 因 此, 我 們 不 可 以 一 本 通 書 讀 到 老, 規 定 每 位 醫 生 也 要 跟 從 指 引 醫 生 應 該 視 乎 病 人 的 需 要 而 處 方 藥 物 所 以, 我 覺 得 醫 生 的 經 驗 及 知 識 是 很 重 要 的 至 於 臨 界 點 的 定 義, 很 多 時 候, 應 該 由 說 出 這 個 詞 語 的 人 來 解 釋 是 甚 麼 意 思 香 港 存 在 抗 生 素 耐 藥 性 的 問 題, 但 我 們 亦 看 到, 我 們 的 情 況 較 一 些 先 進 國 家 好 例 如, 我 們 最 常 研 究 的 所 謂 MRSA 病 毒, 香 港 的 控 制 工 作 做 得 較 外 國 好, 但 這 不 等 於 我 們 因 而 感 到 心 滿 意 足, 我 們 一 定 會 繼 續 在 這 方 面 多 做 工 作 特 別 在 醫 院 方 面, 大 部 分 醫 院, 包 括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均 設 有 監 察 系 統, 觀 察 抗 生 素 它 是 否 用 得 恰 當, 以 及 病 菌 和 病 毒 的 新 趨 勢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的 研 究 相 當 充 足, 衞 生 署 及 醫 管 局 的 專 家 會 繼 續 監 察 香 港 的 細 菌 及 病 毒 的 自 然 生 態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會 向 醫 生 發 出 有 關 使 用 抗 生 素 的 指 引, 這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最 低 限 度, 我 們 認 為 香 港 的 水 平 並 不 低 當 然, 風 險 是 永 遠 存 在, 不 斷 會 因 自 然 生 態 的 轉 變 而 產 生 新 病 毒 及 病 菌,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我 們 可 以 盡 快 察 覺 並 找 出 對 策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914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由 於 感 染 猩 紅 熱 的 個 案 持 續 上 升, 亦 出 現 了 死 亡 個 案, 所 以 家 長 感 到 很 害 怕 我 的 女 兒 不 足 10 歲, 屬 高 危 一 羣, 她 早 前 全 身 發 熱, 令 我 十 分 害 怕, 於 是 便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瞭 解 何 謂 猩 紅 熱, 以 及 這 種 病 有 甚 麼 病 徵 就 10 歲 以 下 的 小 朋 友 而 言, 他 們 的 自 理 能 力 或 預 防 意 識 均 非 常 薄 弱 正 如 陳 克 勤 議 員 剛 才 說, 暑 期 活 動 快 將 開 始, 未 來 的 戰 場 應 該 是 有 較 多 兒 童 聚 集 的 地 方, 包 括 一 些 舉 辦 很 多 如 游 泳 班 音 樂 班 等 暑 期 活 動 的 地 方, 以 及 補 習 社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如 果 家 長 知 道 班 組 中 有 小 朋 友 受 到 感 染, 當 然 不 會 讓 小 朋 友 去 上 課, 但 大 部 分 班 組 均 屬 私 人 經 營,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全 港 家 長, 他 們 從 甚 麼 途 徑 可 以 知 道 他 們 子 女 參 加 的 班 組 中, 曾 否 有 一 起 上 課 的 小 朋 友 受 到 感 染?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主 席, 衞 生 署 轄 下 的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會 繼 續 進 行 宣 傳, 以 及 接 觸 所 有 會 舉 辦 幼 兒 活 動 的 地 方, 包 括 學 校 及 幼 兒 院 很 多 活 動 其 實 均 由 這 些 地 方 舉 辦, 但 亦 有 一 些 是 在 公 眾 地 方 舉 行, 例 如 由 康 文 署 或 其 他 機 構 舉 辦 的 活 動 我 們 會 向 家 長 多 作 宣 傳 最 重 要 的 是, 家 長 要 先 照 顧 自 己 的 子 女 如 果 子 女 患 病, 家 長 便 應 盡 量 不 要 讓 子 女 參 加 任 何 活 動, 因 為 會 影 響 其 他 人 ; 至 於 營 辦 者 及 舉 辦 活 動 的 人 士, 他 們 亦 要 留 意, 如 果 發 現 參 加 活 動 的 小 朋 友 生 病, 便 應 該 向 家 長 作 出 足 夠 的 勸 諭, 告 訴 他 們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不 應 讓 小 朋 友 參 加 活 動, 因 為 會 對 整 項 活 動 造 成 影 響 我 覺 得 要 得 到 數 方 面 合 作, 才 可 以 處 理 問 題 政 府 會 繼 續 進 行 宣 傳, 以 及 接 觸 可 以 接 觸 到 的 營 辦 者 然 而, 我 認 為 很 多 時 候 一 定 要 家 長 配 合, 以 及 令 他 們 在 這 方 面 有 所 警 惕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李 慧 琼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剛 才 問 得 十 分 清 楚, 我 是 問 關 於 私 人 營 辦 的 暑 期 活 動 如 果 是 學 校 舉 辦 的 幼 兒 活 動, 我 很 有 信 心 家 長 會 知 道 有 關 情 況, 但 如 何 讓 家 長 知 道 由 私 人 舉 辦 的 暑 期 活 動, 當 中 曾 否 有 小 朋 友 受 到 感 染 呢? 局 長 似 乎 是 說 無 法 知 道, 他 是 否 這 個 意 思 呢?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1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主 席, 我 剛 才 說 過, 家 長 有 責 任 向 舉 辦 者 查 詢 情 況, 但 最 重 要 的 是, 這 不 等 於 說 小 朋 友 一 旦 受 了 感 染 便 不 可 參 加 暑 期 班 ; 只 要 康 復 了, 他 們 是 可 以 繼 續 參 加 活 動 的 所 以, 最 重 要 的 是 如 果 參 加 活 動 的 小 朋 友 全 都 是 健 康 的, 風 險 便 相 當 低, 但 如 果 小 朋 友 有 病 仍 出 席 活 動, 便 可 能 會 影 響 其 他 小 朋 友 我 覺 得 大 家 要 明 白, 並 非 說 今 天 感 染 了 猩 紅 熱, 小 朋 友 便 整 個 暑 假 也 不 可 參 加 活 動, 只 要 他 們 服 藥 及 康 復 了, 便 可 以 正 常 地 參 加 活 動 因 此, 我 們 要 明 白, 一 定 不 可 以 過 於 恐 慌, 應 該 以 合 理 的 方 法 來 處 理 問 題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主 席 : 第 一 項 質 詢 物 業 價 格 不 斷 上 升 1.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最 近 兩 年 本 港 樓 市 不 斷 升 溫, 累 積 升 幅 已 超 過 六 成, 部 分 樓 宇 的 價 格 更 超 過 1997 年 的 高 位, 不 少 市 民 認 為, 內 地 及 外 來 資 金 不 斷 湧 入 令 樓 宇 價 格 不 斷 上 升, 已 脫 離 一 般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按 樓 宇 單 位 面 積 ( 即 40 平 方 米 以 下 40 至 69.9 平 方 米 70 至 99.9 平 方 米 100 至 159.9 平 方 米, 以 及 160 平 方 米 或 以 上 ) 劃 分, 在 過 去 3 年 註 冊 的 樓 宇 買 賣 交 易 中, 分 別 涉 及 本 地 及 非 本 地 買 家 的 交 易 的 比 率 為 何 ; 鑒 於 較 早 前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會 的 答 問 會 中 表 示, 要 到 絕 境 時 才 會 考 慮 限 制 本 港 樓 宇 的 銷 售 對 象, 行 政 長 官 提 及 的 絕 境, 所 指 的 具 體 情 況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內 地 資 金 或 人 士 進 入 本 港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趨 勢, 以 及 因 而 對 本 地 社 會 及 經 濟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 若 有, 具 體 的 情 況 為 何 ; 有 否 評 估, 每 年 需 額 外 供 應 多 少 住 宅 土 地 及 單 位, 才 能 應 付 本 港 房 地 產 的 需 求 ; 及 ( 三 ) 除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外, 當 局 會 否 在 短 期 內 推 出 其 他 資 助 房 屋 措 施, 以 協 助 希 望 置 業 自 住 的 本 地 市 民 能 透 過 該 等 途 徑 置 業 ; 若 會, 具 體 措 施 為 何?

914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當 局 一 直 密 切 監 察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市 場 的 發 展, 並 對 資 產 市 場 泡 沫 風 險 保 持 警 惕 目 前 的 樓 市 環 境 極 不 尋 常 過 去 一 年 多 以 來, 樓 市 熾 熱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為 流 動 資 金 充 裕 利 率 長 時 期 低 企 所 致 就 此, 政 府 時 刻 提 醒 公 眾, 流 動 資 金 充 裕 利 率 低 企 的 環 境 不 可 能 永 遠 存 在, 樓 價 也 不 可 能 永 遠 上 升, 市 民 務 必 小 心 留 意 息 口 回 升 對 樓 市 的 潛 在 影 響, 在 作 出 置 業 決 定 時 必 須 小 心 衡 量 風 險, 量 力 而 為 當 局 自 去 年 起 一 直 循 着 4 個 方 向 及 透 過 長 中 短 期 的 措 施, 作 出 應 對, 即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遏 抑 物 業 投 機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透 明 度 和 防 止 按 揭 信 貸 過 度 擴 張, 以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平 穩 健 康 發 展 我 現 就 質 詢 的 3 個 部 分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由 於 本 港 沒 有 限 制 外 資 進 出, 土 地 註 冊 處 只 備 存 有 關 經 該 處 註 冊 的 本 港 物 業 交 易 資 料, 但 並 沒 有 有 關 物 業 交 易 有 多 少 買 家 為 境 外 人 士 或 內 地 人 士 分 類, 和 買 家 置 業 的 目 的 等 資 料 當 局 未 曾 限 制 過 任 何 人 士 購 買 或 轉 讓 本 港 住 宅 物 業 有 關 限 制 包 括 內 地 人 士 在 內 的 境 外 人 士 在 港 購 買 住 宅 物 業 的 建 議, 涉 及 巨 大 的 政 策 改 變 考 慮 有 關 建 議 時, 當 局 需 要 考 慮 此 舉 對 於 資 金 自 由 進 出 香 港 這 個 成 功 的 經 濟 因 素 對 香 港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以 至 香 港 長 遠 經 濟 發 展 的 影 響, 對 市 場 會 產 生 甚 麼 回 響, 以 及 執 行 上 的 問 題 由 於 香 港 是 一 個 向 外 型 的 經 濟 體 系, 如 果 對 外 來 人 士 在 投 資 上 有 特 別 限 制, 必 須 小 心 衡 量 後 果 ( 二 ) 當 局 沒 有 特 別 就 內 地 資 金 或 人 士 進 入 本 港 的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趨 勢 進 行 評 估 在 房 屋 的 整 體 需 求 方 面, 過 往 的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以 任 何 推 算 模 式 所 估 計 出 來 的 硬 數 據, 都 不 能 準 確 地 量 化 需 求, 尤 其 是 私 人 市 場 的 房 屋 需 求, 是 受 眾 多 因 素 影 響, 包 括 社 會 經 濟 環 境 的 改 變, 例 如 市 場 氣 氛 資 金 的 流 動 性 及 利 率 環 境 等 的 變 化, 往 往 影 響 着 需 求 再 加 上 境 外 因 素, 例 如 其 他 地 區 所 採 取 的 量 化 寬 鬆 政 策 或 調 控 措 施, 以 及 利 率 的 變 化 等, 均 會 令 我 們 更 難 預 測 或 評 估 本 地 及 外 來 投 資 者 對 本 港 房 屋 的 需 求 估 算 出 來 的 結 果 與 實 際 情 況 亦 可 能 大 有 差 異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3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會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從 根 本 來 處 理 問 題 政 府 訂 定 了 在 未 來 10 年 內 的 土 地 供 應 目 標, 為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可 興 建 約 2 萬 個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土 地 我 們 預 計 2011-2012 年 度 可 供 應 市 場 作 私 人 住 宅 發 展 的 房 屋 用 地, 可 興 建 約 35 000 個 單 位 至 於 公 營 房 屋 方 面,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設 有 以 5 年 為 期, 逐 年 延 展 的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並 會 按 最 新 供 求 情 況 而 作 出 適 當 調 整 在 2011-2012 年 度 至 2015-2016 年 度 的 5 年 期 內, 新 建 公 屋 量 預 測 為 75 000 個 單 位, 即 平 均 每 年 約 15 000 個 單 位 連 同 每 年 預 計 收 回 的 現 有 公 屋 單 位, 房 委 會 估 計, 這 個 建 屋 水 平 可 維 持 政 府 把 一 般 輪 候 冊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大 約 3 年 的 政 策 目 標 現 時 一 般 輪 候 冊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兩 年 房 委 會 在 2011 年 4 月 1 日 提 高 公 屋 輪 候 冊 入 息 和 資 產 限 額 後, 額 外 約 有 25 000 個 私 人 樓 宇 非 業 主 戶 合 資 格 申 請 公 屋 我 們 會 密 切 留 意 放 寬 限 額 對 公 屋 需 求 可 能 造 成 的 壓 力,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適 當 調 節 公 營 房 屋 建 設 計 劃, 以 維 持 一 般 輪 候 冊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在 約 3 年 的 政 策 目 標 ( 三 ) 在 如 何 處 理 住 屋 問 題 上, 我 們 認 為 必 須 宏 觀 地 看, 整 體 地 處 理 政 府 明 白 安 居 樂 業 的 重 要 長 遠 而 言, 政 府 會 因 應 市 場 需 求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從 根 本 去 處 理 問 題 面 對 市 場 短 期 的 波 動, 比 較 可 取 的 方 法, 是 為 有 意 及 長 遠 有 能 力 置 業 人 士 提 供 緩 解 措 施, 讓 他 們 可 以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積 聚 資 金, 用 作 置 業 就 此, 政 府 會 與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合 作 推 出 置 安 心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社 會 上 有 人 提 出 復 建 居 屋 或 不 同 形 式 的 資 助 購 買 房 屋, 這 些 訴 求 背 後 的 願 望, 是 希 望 市 民 有 更 多 可 以 負 擔 的 置 業 機 會 和 選 擇 正 如 財 政 司 司 長 早 前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會 在 本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就 這 課 題 作 出 交 代 我 必 須 強 調, 任 何 的 資 助 房 屋 計 劃, 都 不 是 一 項 遏 抑 樓 價 的 措 施, 亦 不 是 調 控 樓 市 的 工 具 私 人 樓 宇 價 格 會 受 各 方 面 因 素 影 響, 例 如 單 位 供 求 經 濟 環 境 利 率 走 勢 等 經 驗 告 訴 我 們, 提 供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並 不 能 解 決 一 些 周 期 性 的 問 題, 亦 不 能 緩 和 市 場 上 的 短 期 波 動 以 居 屋 為 例, 我 們

914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在 1996 年 和 1997 年 間, 合 共 推 出 約 46 000 個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但 這 段 時 間 的 私 人 樓 宇 價 格 仍 然 上 升 超 過 五 成 任 何 形 式 的 資 助 置 業 計 劃, 只 能 提 供 緩 衝 作 用 政 府 在 自 去 年 2 月 起 循 4 個 方 向 所 推 行 的 多 項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健 康 平 穩 發 展 的 措 施, 是 恰 當 及 適 時 的 在 房 屋 土 地 供 應 方 面, 政 府 訂 定 了 在 未 來 10 年 內 的 土 地 供 應 目 標, 為 平 均 每 年 提 供 可 興 建 約 2 萬 個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土 地 2011-2012 年 度 可 供 市 場 作 私 人 住 宅 發 展 的 房 屋 用 地, 估 計 可 興 建 約 35 000 個 單 位, 超 出 去 年 提 出 的 平 均 每 年 需 提 供 可 興 建 約 2 萬 個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土 地 的 目 標 此 外, 額 外 印 花 稅 在 遏 抑 短 期 炒 賣 活 動 方 面 的 成 效 是 顯 著 的 根 據 數 字 顯 示, 確 認 人 轉 售 ( 俗 稱 摸 貨 ) 在 2011 年 4 月 份 只 有 72 宗, 較 去 年 首 11 個 月, 即 政 府 宣 布 引 入 額 外 印 花 稅 前 的 每 月 平 均 約 320 宗, 下 跌 了 78% 為 進 一 步 加 強 對 一 手 私 人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的 規 管,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已 成 立 立 法 規 管 一 手 住 宅 物 業 銷 售 督 導 委 員 會 ( 督 導 委 員 會 ), 具 體 討 論 以 立 法 形 式 規 管 一 手 物 業 銷 售 事 宜 督 導 委 員 會 已 於 2010 年 11 月 展 開 工 作, 並 將 在 2011 年 10 月 向 局 方 提 出 切 實 可 行 的 建 議 此 外, 金 融 管 理 局 在 本 年 6 月 10 日 推 出 新 的 審 慎 按 揭 措 施, 所 有 價 值 在 700 萬 港 元 以 下 的 住 宅 物 業 按 揭 貸 款 最 高 成 數 維 持 在 七 成, 但 貸 款 額 不 可 超 過 420 萬 港 元, 並 進 一 步 降 低 了 700 萬 港 元 或 以 上 的 住 宅 物 業 的 按 揭 貸 款 最 高 成 數 我 們 相 信 這 一 籃 子 的 措 施 對 穩 定 樓 市 有 一 定 幫 助 主 席, 政 府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市 場,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適 切 措 施, 以 確 保 物 業 市 場 健 康 平 穩 發 展 黃 國 健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遺 憾 政 府 的 答 覆 仍 然 是 官 話 連 篇 很 明 顯, 現 時 的 香 港 房 地 產 市 場 受 到 外 來 資 金 影 響 很 大, 這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但 是, 局 長 在 答 覆 的 第 ( 一 ) 和 第 ( 二 ) 部 分 明 確 表 示, 政 府 現 時 對 外 來 資 金 進 入 本 地 市 場, 並 沒 有 統 計 和 分 析, 亦 沒 有 就 外 來 資 金 對 房 地 產 市 場 的 影 響 作 出 任 何 監 督 和 評 估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們 怎 能 夠 制 訂 全 面 的 房 屋 政 策 呢? 甚 至 在 公 屋 供 應 方 面, 政 府 亦 是 沒 有 誠 意 和 瞻 前 顧 後, 十 分 害 怕 影 響 地 產 市 場 明 顯 的 證 據 是, 上 星 期 有 風 聲 透 露 可 以 復 建 居 屋, 於 是 二 手 市 場 及 小 型 樓 房 的 買 賣 便 停 滯, 而 樓 價 亦 停 止 上 升 ; 但 是, 政 府 立 即 走 出 來, 明 目 張 膽 地 托 市 房 屋 署 署 長 柏 志 高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5 立 即 出 來 表 示 復 建 居 屋 需 時 7 年, 企 圖 緩 和 復 建 居 屋 對 樓 市 的 影 響, 這 樣 對 一 些 想 置 業 安 居 的 市 民 是 非 常 不 公 平 的 我 在 此 想 追 問 政 府 一 個 問 題, 我 的 質 詢 中 清 楚 問 及, 較 早 前 行 政 長 官 在 本 會 的 答 問 會 中 表 示, 要 到 絕 境 時 才 會 考 慮 限 制 本 港 樓 宇 的 銷 售 對 象, 行 政 長 官 提 及 的 絕 境, 所 指 的 具 體 情 況 為 何?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是 完 全 沒 有 回 答 的 我 希 望 局 長 解 釋 清 楚, 甚 麼 是 絕 境?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首 先 我 非 常 不 同 意 黃 國 健 議 員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用 公 屋 政 策 來 托 市, 這 是 完 全 不 正 確 的 公 屋 政 策 的 定 位, 是 為 那 些 在 私 人 市 場 不 能 負 擔 租 務 的 人 士, 以 一 種 方 法 給 予 照 顧 根 據 黃 議 員 的 邏 輯, 我 們 為 何 要 於 4 月 1 日 提 升 入 息 及 資 產 限 額, 令 25 000 戶 現 時 正 居 住 於 私 人 樓 宇 的 住 戶 可 額 外 成 為 公 屋 戶? 當 天 在 資 助 房 屋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討 論 黃 議 員 也 是 該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之 一 大 家 也 是 同 意 這 做 法 的 公 屋 政 策 是 我 們 的 房 屋 政 策 的 基 石, 為 不 能 在 私 人 市 場 有 居 所 的 市 民 提 供 一 項 穩 建 的 政 策, 即 平 均 輪 候 約 3 年 時 間 便 獲 分 配 上 樓 我 們 現 時 正 循 這 方 面 努 力 尋 找 適 合 的 土 地 不 過, 我 想 署 長 當 天 以 英 文 說 的 reality check, 是 說 我 們 也 要 現 實 點 香 港 現 時 並 不 是 有 大 量 的 熟 地, 即 可 即 時 用 作 建 屋 的 土 地, 正 在 曬 太 陽, 隨 時 便 可 被 用 作 建 造 房 屋 其 實, 不 是 在 勾 地 表 裏 的 土 地, 我 們 已 努 力 地 爭 取 用 作 興 建 公 屋, 因 為 我 們 要 達 到 每 年 建 造 15 000 個 單 位 的 目 標 當 然, 大 家 也 明 白, 建 造 房 屋 需 時 3 至 5 年 的 時 間 但 是, 大 家 不 要 忘 記, 在 建 屋 前 期 如 果 需 要 作 土 地 用 途 的 改 變, 例 如 把 一 些 工 業 用 地 轉 為 住 宅 用 地, 甚 至 把 學 校 用 地 轉 為 住 宅 用 地, 這 類 土 地 用 途 的 改 變 是 有 一 定 的 規 矩 及 依 據 法 例 處 理 的 過 程, 這 些 前 期 的 工 作 也 需 要 2 年 至 3 年 的 時 間 所 以, 如 果 涉 及 這 些 程 序, 把 這 些 時 間 相 加, 平 均 時 間 可 能 需 要 7 年 他 只 是 基 於 這 種 情 況 作 出 解 釋 至 於 議 員 剛 才 問 究 竟 在 甚 麼 時 候 才 真 正 考 慮 採 用 一 些 方 法, 限 制 包 括 內 地 人 士 在 內 的 境 外 人 士 在 香 港 購 買 住 宅 物 業, 我 想 議 員 的 整 體 意 思 是... 這 項 建 議 真 的 觸 及 了 我 們 一 些 基 本 政 策 及 概 念, 是 一 些 巨 大 的 政 策 改 變, 因 為 這 其 實 不 單 是 說 是 否 准 許 他 們 購 買 樓 宇 那 麼 簡 單, 我 們 亦 需 要 考 慮 到, 這 會 否 影 響 到 資 金 自 由 進 出 香 港 資 金 自 由 進 出 香 港 的 政 策, 是 我 們 賴 以 成 功 的 經 濟 要 素, 也 是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914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融 中 心 的 基 石 所 以, 如 果 觸 及 這 基 石, 真 的 會 影 響 到 我 們 長 遠 的 經 濟 發 展, 我 們 不 能 輕 視 有 關 的 影 響 所 以, 整 體 而 言, 我 們 需 要 非 常 小 心 考 慮 這 事 我 相 信 行 政 長 官 在 答 問 會 上 所 說 的 也 是 這 個 意 思 陳 茂 波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並 沒 有 收 集 有 關 物 業 交 易 中 涉 及 海 外 人 士 或 內 地 人 士 的 數 據, 也 沒 有 特 別 就 這 些 內 地 的 資 金 進 入 本 港 房 地 產 市 場 進 行 評 估 我 相 信 大 家 聽 後 也 會 感 到 很 失 望, 因 為 我 們 在 這 議 會 中 就 海 外 資 金 對 樓 市 的 影 響 進 行 了 多 次 的 討 論 我 想 問 政 府, 如 果 政 府 是 這 樣 的 不 知 不 覺, 那 麼 政 府 依 據 甚 麼, 計 算 出 在 未 來 10 年 每 年 平 均 提 供 2 萬 個 住 宅 單 位, 便 能 滿 足 市 場 的 需 要? 這 數 目 是 怎 樣 計 算 出 來 的 呢? 所 依 的 理 據 是 甚 麼 呢?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每 年 提 供 2 萬 個 單 位 之 數, 當 然 不 是 一 個 硬 指 標, 例 如 在 2011-2012 年 度, 我 們 計 劃 提 供 的 是 35 000 個 單 位, 這 數 目 已 是 超 標 的 了 所 以, 我 們 會 因 時 制 宜 地 作 出 研 究 但 是, 我 們 覺 得 應 該 有 長 遠 的 目 標, 讓 市 場 也 有 一 個 清 楚 的... 陳 茂 波 議 員 : 主 席, 她 正 在 繞 圈 子, 並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那 理 據 是 甚 麼 呢? 怎 樣 計 算 出 來 的 呢? 主 席 : 如 果 議 員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就 其 補 充 質 詢 作 答, 請 待 局 長 作 答 完 畢 後 才 提 出 局 長, 請 繼 續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正 在 鋪 陳 理 據 第 一, 該 數 字 並 不 是 一 個 硬 指 標 我 們 回 看 過 往 10 年 每 年 平 均 的 物 業 成 交 量, 在 過 往 10 年, 在 市 場 上, 每 年 新 單 位 的 成 交 量 平 均 約 有 2 萬 個 單 位 我 們 也 參 考 了 有 關 香 港 未 來 至 2030 年 的 規 劃 研 究 資 料, 香 港 的 人 口 結 構 及 增 長 方 面, 每 年 增 長 的 平 均 數 也 與 此 大 致 相 若 但 是, 我 想 再 作 闡 述 的 是, 這 並 不 是 一 個 硬 指 標, 我 們 也 會 因 應 現 實 的 情 況 而 作 出 調 整 所 以, 我 們 今 年 提 供 的 單 位 有 35 000 個, 是 大 大 超 標 的, 我 所 說 的 正 是 這 個 意 思 主 席, 我 完 全 沒 有 繞 圈 子, 而 是 直 接 地 答 覆 了 他 的 問 題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7 陳 茂 波 議 員 : 如 果 政 府 的 測 算 是 這 麼 有 科 學 根 據, 為 何 市 場 會 這 樣 的 呢...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應 該 很 清 楚, 現 在 並 非 辯 論 環 節 如 果 你 認 為 局 長 沒 有 作 答, 你 可 以 提 出 來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我 回 答 他, 這 是 個 廢 指 標 主 席, 黃 國 健 議 員 在 主 體 質 詢 中 提 問 甚 麼 是 絕 境 其 實, 特 首 現 時 便 是 處 於 絕 境, 他 的 民 意 支 持 度 較 董 建 華 更 低 我 們 的 黨 主 席 說 他 廢 廢 地, 其 實, 他 現 時 是 很 廢 主 席, 我 要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政 府 說 要 以 置 安 心 計 劃 解 決 問 題, 討 論 了 一 整 年 的 時 間, 但 仍 未 推 出 市 民 要 求 復 建 居 屋, 但 政 府 又 要 在 10 月 才 作 出 宣 布 ; 我 們 要 求 限 制 內 地 人 買 樓, 政 府 又 說 這 是 很 大 的 支 柱, 不 能 動 局 長, 說 得 明 確 點, 就 是 全 部 不 做 所 以, 阿 波, 這 是 個 廢 指 標 我 想 問 局 長, 其 實, 有 甚 麼 計 劃 是 局 長 會 處 理 的 呢? 我 的 問 題 很 簡 單, 局 長 不 處 理 復 建 居 屋 事 宜, 又 不 限 制 內 地 人 士 在 港 買 樓, 這 些 更 好 的 計 劃 不 做, 但 置 安 心 計 劃 又 做 不 了 局 長 真 的 好 像 是 沒 事 做 的, 那 麼, 局 長 坐 在 這 裏 幹 甚 麼 呢? 主 席, 我 是 想 問 她 有 甚 麼 會 做 主 席 : 請 你 把 補 充 質 詢 說 得 清 楚 一 點 李 永 達 議 員 : 我 想 問 局 長, 她 在 回 答 黃 國 健 議 員 的 主 體 質 詢 時 指, 復 建 居 屋 暫 時 不 會 處 理,10 月 時 才 交 代 ; 置 安 心 計 劃 說 了 推 出 已 一 整 年 時 間, 但 又 做 不 到 ; 陳 茂 波 議 員 問 她, 那 2 萬 個 單 位 的 數 據 是 怎 樣 得 來 的, 她 又 不 能 回 答 那 就 是 甚 麼 也 不 用 做 吧 那 麼, 我 便 問 她, 她 是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局 長 現 時 有 甚 麼 工 作 可 做 呢? 在 房 屋 政 策 方 面, 是 不 是 沒 有 事 可 做 呢? 主 席 : 你 是 否 問 局 長 關 於 房 屋 政 策?

914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李 永 達 議 員 : 是 的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開 宗 明 義 也 說 了, 我 們 一 直 從 4 個 方 向, 制 訂 短 中 長 期 的 措 施 作 出 應 對 議 員 為 何 看 不 到, 在 增 加 土 地 供 應 遏 抑 物 業 投 機 確 保 市 場 透 明 度 防 止 信 貸 過 度 擴 張 方 面, 就 每 一 項 政 策, 我 們 差 不 多 隔 一 個 月 便 出 招 推 行 所 以, 我 覺 得 應 該 看 整 體 的 大 環 境 這 不 是 說 有 一 些 配 套 措 施 我 也 希 望 是 按 一 個 按 鈕, 便 可 令 樓 價 上 升 5%, 或 按 另 一 個 按 鈕, 樓 價 便 上 升 10% 香 港 並 不 是 一 個 這 樣 的 經 濟 體 系, 我 們 是 一 個 外 向 型 的 經 濟 體 系 現 時 影 響 着 我 們 的 有 很 多 不 尋 常 的 情 況, 包 括 資 金 及 利 率 低 企 的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一 定 會 繼 續 循 那 4 個 方 向 處 理 就 着 一 些 具 體 的 問 題, 我 們 答 應 了, 便 一 定 會 作 出 交 代 馮 檢 基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局 長 主 體 答 覆 中 的 第 ( 三 ) 部 分 第 三 段, 在 1996 年 及 1997 年 推 出 了 46 000 個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單 位, 但 私 人 樓 宇 的 價 格 仍 然 上 升 就 政 府 這 個 答 覆, 我 不 清 楚 政 府 是 否 真 的 不 知 道 市 民 現 時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在 房 屋 問 題 上 存 在 兩 個 問 題 : 第 一, 樓 價 不 斷 上 升, 如 果 這 不 影 響 普 通 市 民 的 選 擇 問 題... 主 席 : 馮 議 員, 請 不 要 長 篇 大 論 馮 檢 基 議 員 : 是 的 我 要 告 訴 局 長, 她 真 的 甚 麼 也... 主 席 : 請 你 盡 快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馮 檢 基 議 員 : 我 也 學 局 長 鋪 陳 理 據 第 二, 應 讓 市 民 可 以 購 得 樓 宇 第 一 是 市 場 價 格 飆 升, 第 二 是 市 民 應 可 購 得 樓 宇, 這 兩 者 可 以 分 為 不 同 的 問 題 處 理 居 屋 未 必 可 以 遏 抑 樓 市, 但 居 屋 可 以 滿 足 市 民 置 業 的 要 求 問 題 是 政 府 既 然 不 能 以 居 屋 遏 抑 市 場 價 格, 那 為 何 不 以 居 屋 滿 足 市 民 置 業 的 要 求? 政 府 指 沒 有 土 地, 但 為 何 又 把 何 文 田 及 北 角 邨 的 公 屋 用 地 出 售 呢? 在 勾 地 表 裏 沒 人 勾 出 的 土 地, 為 何 不 用 作 建 造 居 屋 呢? 為 何 置 安 心 計 劃 的 土 地 不 可 用 作 建 造 居 屋 呢? 其 實, 很 多 土 地 也 可 以 利 用, 為 何 不 可 以 把 它 們 用 作 建 造 居 屋?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49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就 馮 檢 基 議 員 提 出 的 兩 個 問 題, 第 一 個 是 關 於 樓 價 上 升 就 此, 我 們 便 從 根 本 入 手, 從 土 地 供 應 着 手 處 理, 這 是 很 簡 單 的 經 濟 學 供 求 問 題 我 們 相 信,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增 加 供 應, 市 民 便 有 更 多 可 負 擔 及 可 選 擇 的 置 業 機 會, 這 就 是 問 題 的 根 本, 基 本 上 一 定 要 處 理 至 於 以 甚 麼 方 法 處 理, 如 果 短 期 的 波 動 仍 然 使 市 民 未 能 置 業, 那 麼 應 以 何 方 法 來 作 處 理, 社 會 上 當 然 會 有 討 論 關 於 處 理 方 法, 我 們 認 為 市 民 長 遠 而 言 是 應 該 可 以 供 樓 的, 很 多 人 只 是 在 短 期 內 欠 缺 首 期, 所 以, 我 們 便 推 出 置 安 心 計 劃, 幫 助 他 們 度 過 一 段 穩 定 的 時 間, 不 用 捱 貴 租 或 面 對 波 動 的 租 金, 即 每 年 均 加 租 他 們 有 5 年 的 穩 定 期 可 以 儲 蓄, 然 後 有 足 夠 的 首 期 便 可 上 車 我 們 現 時 其 實 有 不 同 的 處 理 措 施, 例 如 限 呎 樓 盤, 或 增 加 中 小 型 單 位 的 供 應 在 未 來 提 供 的 5 萬 個 單 位 中, 有 三 萬 多 個 (63%) 的 平 均 呎 數 是 屬 於 中 小 型 單 位, 面 積 約 700 平 方 呎 或 以 下 所 以, 我 們 在 各 方 面 也 希 望 增 加 市 民 上 車 置 業 的 選 擇 當 然, 提 供 資 助 以 購 買 房 屋, 也 是 另 一 種 方 法 對 此, 我 們 定 會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作 出 具 體 回 應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接 近 23 分 鐘 第 二 項 質 詢 政 府 設 立 的 各 個 基 金 2. 劉 秀 成 議 員 : 主 席, 每 年 財 政 預 算 案 ( 預 算 案 ) 均 預 留 不 少 撥 款 予 政 府 設 立 各 個 基 金, 藉 批 出 資 助 金 資 助 個 人 及 機 構 舉 辦 特 定 用 途 的 計 劃 及 活 動 關 於 這 些 基 金 批 出 的 資 助 金,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年, 政 府 向 其 設 立 的 基 金 提 供 的 撥 款 總 額 為 何 ; 按 各 個 基 金 分 項 列 出 已 批 出 的 資 助 金 額 佔 撥 款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 並 列 出 相 關 的 實 際 金 額 ), 以 及 開 始 接 受 資 助 金 申 請 的 日 期 和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 ( 二 ) 過 去 5 年, 政 府 以 何 途 徑 宣 傳 及 鼓 勵 市 民 團 體 或 專 業 學 會 向 上 述 基 金 申 請 資 助 金, 有 否 評 估 其 成 效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915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 三 ) 有 否 評 估 過 去 5 年 各 個 基 金 批 出 的 資 助 金 比 率 是 否 偏 低 ; 如 屬 偏 低, 原 因 為 何 ; 有 否 檢 討 現 行 機 制, 以 改 善 基 金 的 運 作 及 其 使 用 撥 款 的 情 況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在 2006-2007 年 度 至 2010-2011 年 度, 政 府 一 共 撥 款 約 370 億 元 注 資 16 個 為 特 定 目 的 設 立 的 基 金 在 該 5 年 期 間, 我 們 亦 在 非 經 常 帳 下 為 8 個 基 金 開 立 或 增 加 承 擔 額 共 約 40 億 元 在 該 5 年 期 間, 個 別 基 金 獲 政 府 注 資 的 金 額 及 實 際 使 用 的 金 額 載 列 於 附 件 一, 至 於 為 基 金 開 立 或 增 加 的 承 擔 額 及 基 金 實 際 開 支 則 載 列 於 附 件 二 在 上 述 24 個 基 金 中, 有 部 分 基 金 ( 例 如 緊 急 救 援 基 金 ) 只 有 個 別 項 目 訂 有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和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有 些 基 金 屬 於 種 籽 基 金, 主 要 運 用 本 金 的 投 資 回 報 應 付 運 作 所 需, 這 類 基 金 已 使 用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並 不 反 映 其 實 際 使 用 情 況 在 適 用 的 情 況 下, 我 們 在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列 出 議 員 要 求 的 資 料, 包 括 2006-2007 年 度 至 2010-2011 年 度 基 金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相 當 於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我 想 指 出, 有 些 基 金 在 2006-2007 年 度 之 前 已 經 成 立, 並 在 2006 年 4 月 1 日 有 滾 存 結 餘, 因 此 在 2006-2007 年 度 至 2010-2011 年 度 內 的 支 出 可 能 高 於 同 期 的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我 們 已 在 附 件 中 就 有 關 項 目 加 以 註 釋 ( 二 ) 及 ( 三 ) 我 的 主 體 答 覆 如 下 : 每 個 基 金 各 有 不 同 的 服 務 範 疇 和 對 象 有 些 基 金 ( 例 如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信 託 基 金 ) 已 停 止 接 受 新 申 請, 所 以 現 在 沒 有 宣 傳 計 劃 有 關 政 策 局 部 門 或 基 金 會 因 應 其 目 標 資 助 對 象, 制 訂 合 適 的 宣 傳 方 法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1 部 分 基 金 ( 例 如 香 港 展 能 精 英 運 動 員 基 金 ) 可 能 只 邀 請 特 定 團 體 申 請 撥 款, 因 而 不 作 廣 泛 宣 傳 大 部 分 基 金 會 作 廣 泛 宣 傳, 包 括 : (1) 派 發 單 張 海 報 及 小 冊 子 (2) 刊 登 文 章 或 廣 告 作 出 宣 傳 和 報 道 (3) 利 用 網 頁 對 基 金 作 詳 細 介 紹, 發 布 有 關 申 請 基 金 的 信 息 (4) 發 出 新 聞 稿 回 答 傳 媒 查 詢 及 安 排 傳 媒 專 訪 (5) 向 資 助 或 服 務 對 象, 例 如 學 校 / 學 院 業 界 行 業 協 會 專 業 學 會 等 機 構 發 出 通 函 及 邀 請 函 (6) 舉 辦 研 討 會 簡 介 會 及 分 享 會, 介 紹 基 金 的 運 作, 並 解 釋 申 請 細 節 負 責 基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局 / 部 門 或 基 金 的 執 行 委 員 會 /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會 監 察 及 檢 討 基 金 的 運 作, 包 括 宣 傳 和 基 金 使 用 情 況 等 在 上 述 基 金 中, 有 4 個 屬 於 種 籽 基 金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相 當 於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並 不 反 映 這 類 基 金 的 實 際 使 用 情 況 至 於 其 他 基 金, 在 2006-2007 年 度 至 2010-2011 年 度 期 間, 有 8 個 基 金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達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 承 擔 額 75% 或 以 上, 另 外 有 3 個 基 金 達 50% 或 以 上 就 支 出 低 於 10% 的 3 個 基 金 而 言 : (1)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在 2011 年 3 月 底 才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2) 長 者 學 苑 發 展 基 金 用 作 支 持 長 者 學 苑 計 劃 的 長 遠 和 持 續 發 展, 並 非 旨 在 於 短 期 內 全 數 發 放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認 為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能 夠 配 合 計 劃 的 發 展 步 伐

9152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3) 兒 童 發 展 基 金 所 資 助 的 計 劃 是 分 批 推 出 的, 而 且 撥 款 都 是 獲 資 助 計 劃 的 3 年 期 間 分 期 支 付, 所 以 基 金 早 期 的 實 際 支 出 會 較 低, 不 能 單 從 目 前 的 支 出 判 斷 其 使 用 率 及 成 效 隨 着 更 多 基 金 計 劃 陸 續 推 出,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預 期 該 基 金 的 支 出 將 會 顯 著 增 加 附 件 一 2006-2007 年 度 至 2010-2011 年 度 由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注 資 的 特 定 目 的 基 金 (1) 期 內 政 府 期 內 基 金 期 內 實 際 使 用 政 策 局 基 金 名 稱 向 基 金 注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相 當 於 政 資 的 金 額 ( 百 萬 元 ) 的 金 額 ( 百 萬 元 )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日 期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1 商 務 及 消 費 者 訴 經 濟 發 訟 基 金 展 局 (i) (ii) (ii/i) 10 9 91% 自 1994 年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2 教 育 局 語 文 基 金 1,000 1,245 124% (2) (3) 自 1994 年 3 教 育 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獎 學 基 金 1,000 71 (4) (5) 不 適 用 4 教 育 局 研 究 基 金 18,000 473 (5) 不 適 用 5 環 境 局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6) 自 2008 年 (3) 自 2009 年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6)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1,000 133 (7) 13% (8) 1999 年 8 月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6 民 政 事 支 援 四 川 務 局 地 震 災 區 重 建 工 作 信 託 基 金 7 民 政 事 粵 劇 發 展 務 局 基 金 8 民 政 事 戴 麟 趾 爵 務 局 士 康 樂 基 金 藝 術 及 體 育 發 展 基 金 9,000 6,123 68% 開 始 接 受 非 政 府 機 構 援 建 基 金 申 請 日 期 為 2008 年 10 月 74 31 42% 2006 年 (3) 3 月 1 日 (5) 3,230 270 不 適 用 (3) 自 1997 年 接 受 非 政 府 機 構 援 建 基 金 申 請 的 最 後 限 期 為 2009 年 11 月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3 政 策 局 基 金 名 稱 9 民 政 事 戴 麟 趾 爵 務 局 士 康 樂 基 金 藝 術 發 展 基 金 10 民 政 事 戴 麟 趾 爵 務 局 士 康 樂 基 金 香 港 運 動 員 基 金 11 勞 工 及 香 港 展 能 福 利 局 精 英 運 動 員 基 金 12 勞 工 及 嚴 重 急 性 福 利 局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信 託 基 金 13 勞 工 及 緊 急 救 援 福 利 局 基 金 14 勞 工 及 長 者 學 苑 福 利 局 發 展 基 金 15 勞 工 及 肺 塵 埃 沉 福 利 局 着 病 特 惠 基 金 期 內 政 府 向 基 金 注 資 的 金 額 ( 百 萬 元 ) 期 內 基 金 實 際 使 用 的 金 額 ( 百 萬 元 ) 期 內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相 當 於 政 府 注 資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日 期 (i) (ii) (ii/i) 20 17 86% (3) 自 1993 年 (3) 5 4 78% 自 1997 年 4 21 591% (2) (3) 自 2001 年 50 58 116% (2) 2003 年 11 月 8 日 (3) 50 30 60% 自 1962 年 (5) 16 保 安 局 禁 毒 基 金 3,000 111 不 適 用 註 : (1) 不 包 括 主 要 是 由 徵 費 支 付 開 支 的 基 金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2006 年 1 月 1 日 ( 停 止 接 受 新 申 請, 但 仍 繼 續 處 理 續 期 申 請 )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10 0.9 9% 2010 年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5 月 31 日 89 59 66% 自 1993 年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3) 自 1996 年 (3)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2) 部 分 使 用 金 額 由 基 金 滾 存 的 結 餘 支 付 有 關 基 金 於 2006 年 3 月 31 日 的 結 餘 為 : ( 百 萬 元 ) 語 文 基 金 1,752 香 港 展 能 精 英 運 動 員 基 金 45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信 託 基 金 26

9154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3) 個 別 項 目 / 每 輪 申 請 有 不 同 的 開 始 及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4) 按 基 金 的 財 政 年 度 截 至 8 月 31 日 計 (5) 基 金 全 數 或 大 部 分 為 種 籽 基 金, 投 資 收 入 用 來 支 付 開 支 (6) 參 與 院 校 各 自 訂 定 開 始 接 受 和 截 止 獎 學 金 申 請 的 日 期 (7) 不 包 括 2010-2011 年 度 批 款 額, 因 數 目 尚 待 受 託 人 報 告 書 完 成 方 能 確 定 (8) 在 2008 年 獲 注 資 10 億 元 後, 截 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 環 保 基 金 承 擔 總 額 已 達 9.32 億 元 因 此,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已 於 今 年 5 月 13 日 批 准 再 向 環 保 基 金 注 資 5 億 元, 以 便 繼 續 資 助 值 得 推 行 的 項 目 附 件 二 2006-2007 年 度 至 2010-2011 年 度 在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帳 目 新 開 立 或 增 加 承 擔 額 的 基 金 期 內 實 際 使 用 期 內 新 開 期 內 實 際 金 額 相 當 於 新 立 或 增 加 使 用 金 額 開 立 或 增 加 承 開 始 接 受 政 策 局 基 金 名 稱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擔 額 的 申 請 日 期 ( 百 萬 元 ) (ii) 百 分 比 (%) (i) (ii/i) 1 商 務 及 盛 事 基 金 100 23 23% 2009 年 經 濟 發 7 月 展 局 2 商 務 及 中 小 企 市 1,350 1,365 101% (1) 2001 年 經 濟 發 場 推 廣 基 12 月 中 展 局 金 /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3 商 務 及 電 影 發 展 300 134 45% 2005 年 經 濟 發 基 金 4 月 展 局 4 環 境 局 綠 色 運 輸 試 驗 基 金 5 食 物 及 衞 生 及 醫 衞 生 局 護 服 務 研 究 基 金 6 勞 工 及 攜 手 扶 弱 福 利 局 基 金 300-0% 2011 年 3 月 30 日 200 25 13% 2003 年 2 月 (2) 200 93 46% 自 2005 年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尚 未 確 定, 預 計 將 於 2011 年 下 半 年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2)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5 期 內 實 際 使 用 期 內 新 開 期 內 實 際 金 額 相 當 於 新 立 或 增 加 使 用 金 額 開 立 或 增 加 承 開 始 接 受 政 策 局 基 金 名 稱 的 承 擔 額 ( 百 萬 元 ) 擔 額 的 申 請 日 期 ( 百 萬 元 ) (ii) 百 分 比 (%) (i) (ii/i) 持 續 進 修 1,200 2,111 176% (1) 2002 年 基 金 6 月 兒 童 發 展 300 24 8% 2008 年 基 金 (2) 5 月 7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8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截 止 申 請 日 期 至 基 金 用 罄 為 止 (2) 仍 然 接 受 申 請 註 : (1) 部 分 使 用 金 額 由 基 金 滾 存 的 結 餘 支 付 有 關 基 金 於 2006 年 3 月 31 日 的 結 餘 為 : ( 百 萬 元 ) 中 小 企 市 場 推 廣 基 金 / 中 小 企 業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5,109 持 續 進 修 基 金 4,110 (2) 每 輪 申 請 各 有 開 始 及 截 止 日 期 劉 秀 成 議 員 : 主 席, 多 謝 局 長 的 主 體 答 覆 他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及 第 ( 三 ) 部 分 表 示, 這 些 基 金 的 成 效 及 運 用 情 況, 是 由 負 責 這 些 基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局 來 評 估 和 監 察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發 表 報 告, 讓 各 部 門 或 立 法 會 知 悉, 如 果 這 些 基 金 成 效 良 好 便 繼 續 在 預 算 案 內 預 留 撥 款, 以 及 會 否 檢 討 是 否 因 有 些 基 金 宣 傳 不 足, 以 致 未 能 取 得 成 效 呢?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多 謝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我 們 看 看 這 些 基 金, 在 附 件 一 的 基 金 中, 有 部 分 是 根 據 法 例 成 立 的, 有 部 分 是 根 據 有 關 的 信 託 條 例 成 立 的 信 託 基 金 這 些 條 例 一 般 訂 明, 基 金 需 要 把 周 年 報 告 及 審 核 帳 目 提 交 立 法 會 所 以, 在 這 方 面 是 設 有 報 告 機 制 和 具 透 明 度 的 附 件 二 所 列 的 基 金 是 政 府 一 般 帳 目 的 一 部 分 我 們 每 年 都 會 把 預 算 交 給 立 法 會 審 議 所 以, 對 於 每 年 的 支 出 數 字, 立 法 會 都 會 知 悉

9156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負 責 統 籌 和 監 察 基 金 的 運 用 很 多 時 候, 在 立 法 會 相 關 政 策 事 宜 的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這 些 基 金 的 用 途 都 有 廣 泛 的 討 論 譚 偉 豪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答 覆 時 表 示, 在 資 金 管 理 方 面, 是 由 負 責 基 金 管 理 的 政 策 局 監 察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事 實 上, 每 個 基 金 都 是 有 需 要 才 會 設 立 但 是, 如 果 一 個 基 金 只 是 為 了 設 立 而 設 立, 而 不 運 用 的 話, 這 絕 非 立 法 時 大 家 所 希 望 看 到 的 情 況 所 以, 議 員 提 到 有 關 使 用 率 的 問 題, 我 認 為 這 是 好 的 我 希 望 日 後 有 政 策 局 申 請 設 立 新 的 基 金 時, 局 長 要 詢 問 有 關 的 款 項 會 用 多 久, 否 則, 便 永 遠 都 不 知 道 實 際 情 況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表 示 有 些 基 金 可 以 計 算 實 際 使 用 金 額 的 百 分 比, 可 由 此 得 知 有 關 撥 款 可 用 多 久 不 過, 他 剛 才 表 示, 種 籽 基 金 是 不 能 計 算 的, 因 為 種 籽 基 金 是 靠 賺 取 得 來 的 利 息 來 應 付 運 作 所 需 的 所 以,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應 該 用 甚 麼 來 衡 量 這 數 個 種 籽 基 金 的 使 用 率 呢?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譚 議 員 剛 才 提 出 的 說 法 是 正 確 的, 即 種 籽 基 金 的 投 資 收 入 大 致 反 映 每 年 可 撥 出 的 資 源 相 信 我 們 可 以 根 據 這 些 基 金 每 年 預 期 賺 取 的 投 資 收 入 和 其 發 放 的 資 助 金 額 來 評 估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當 然, 每 個 基 金 的 情 況 不 同, 有 些 基 金 可 能 一 早 便 可 啟 動, 提 供 服 務, 而 有 些 則 可 能 需 要 時 間 籌 備 基 本 上, 我 們 可 以 參 考 這 些 資 料 以 評 估 有 關 基 金 的 使 用 情 況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看 到 有 些 基 金 是 在 政 府 名 下 的 但 是, 有 更 多 基 金 是 在 各 種 法 定 組 織 名 義 下 滾 存, 例 如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在 這 十 多 廿 年 已 滾 存 了 五 億 多 元, 但 只 賠 償 過 二 千 多 萬 元, 即 4% 也 沒 有 理 論 上, 這 些 由 政 府 控 制 參 與 的 基 金, 是 由 誰 來 監 管 及 監 察, 以 及 由 誰 來 檢 討 是 否 需 要 把 基 金 用 途 擴 闊 改 變, 甚 至 停 止 注 資 呢?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7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謝 偉 俊 議 員 剛 才 提 及 的 基 金, 其 經 費 是 由 徵 費 得 來 的 當 然, 它 也 有 其 政 策 目 標, 便 是 作 賠 償 用 途 我 相 信 政 策 局 及 相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當 然 可 就 這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例 如 基 金 所 滾 存 的 資 金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將 來 賠 償 的 需 要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事 宜, 我 相 信 是 會 在 政 策 局 及 相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的 謝 偉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問 題...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謝 偉 俊 議 員 : 我 只 是 舉 出 一 個 例 子, 並 非 限 於 旅 遊 業 議 會 的 旅 遊 業 賠 償 基 金, 而 是 一 般 政 府 撥 款 注 資 的 基 金, 有 些 可 能 是 政 府 的 種 籽 基 金, 或 是 在 制 訂 措 施 後, 讓 業 界 或 其 他 組 織 參 與... 主 席 : 請 直 接 提 出 你 的 跟 進 質 詢 謝 偉 俊 議 員 :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對 於 這 種 獲 政 府 撥 款 的 非 政 府 組 織 名 下 的 基 金, 當 局 有 否 機 制 來 進 行 持 續 的 監 管 及 檢 討 呢?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相 信 是 有 的 第 一, 就 這 些 基 金 來 說, 一 般 其 透 明 度 是 相 當 高 的 當 然, 每 個 基 金 有 所 不 同 但 是, 相 關 基 金 一 定 受 業 界 或 持 份 者 關 注, 而 政 策 局 也 會 不 時 與 業 界 持 份 者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商 討 陳 淑 莊 議 員 : 我 想 特 別 詢 問, 究 竟 種 籽 基 金 或 其 他 基 金 是 否 也 有 投 資 項 目 呢? 如 果 有 的 話, 請 問 就 投 資 工 具 方 面, 政 府 按 甚 麼 機 制 來 監 察 有 關 基 金 採 用 甚 麼 投 資 工 具? 就 所 選 擇 的 投 資 工 具, 當 局 能 否 提 高 其 透 明 度, 讓 市 民 更 清 楚 瞭 解 政 府 在 投 資 項 目 中 採 用 甚 麼 投 資 工 具 呢?

9158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如 果 是 種 籽 基 金, 或 是 以 投 資 回 報 作 為 經 費 的 基 金, 基 金 本 身 會 有 管 理 委 員 會 來 管 理 投 資 項 目 至 於 投 資 的 範 圍 或 投 資 工 具, 則 須 要 經 政 府 同 意, 就 這 方 面, 我 們 是 有 監 管 的 陳 淑 莊 議 員 :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做 法 可 否 較 公 開 一 點? 局 長 剛 才 也 說 過, 有 關 的 帳 目 是 由 政 府 審 閱 的 那 麼, 在 條 件 或 準 則 方 面, 能 否 提 高 當 中 的 透 明 度 呢? 主 席 : 局 長, 議 員 問 的 是 透 明 度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個 別 情 況, 我 需 要 回 去 查 看 詳 情, 因 為 政 府 在 投 資 方 面, 應 該 訂 有 清 晰 的 指 引, 但 議 員 所 指 的 個 別 基 金 情 況, 我 則 需 要 回 去 查 看 一 下, 稍 後 會 以 書 面 提 供 資 料, 供 議 員 參 考 ( 附 錄 I) 主 席 : 第 三 項 質 詢 問 責 制 下 的 主 要 官 員 計 劃 參 加 公 職 選 舉 3.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早 前 有 傳 媒 報 道, 政 務 司 司 長 動 用 政 府 公 共 資 源 籌 備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工 程, 包 括 設 計 相 關 網 站,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當 局 會 否 就 上 述 事 件 調 查 政 務 司 司 長 涉 嫌 動 用 公 共 資 源 籌 備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工 程, 有 否 違 反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以 及 部 分 公 務 員 就 上 述 網 站 的 設 計 及 技 術 支 援 提 供 意 見, 有 否 違 反 公 務 員 守 則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上 述 網 站 的 內 容 主 要 圍 繞 政 務 司 司 長, 而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也 曾 經 參 與 該 網 站 的 製 作 工 作, 上 述 網 站 是 否 為 政 務 司 司 長 進 行 公 務 工 作 而 設 ; 鑒 於 受 政 府 委 託 推 行 上 網 學 習 支 援 計 劃 的 其 中 一 間 機 構 是 由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59 會 與 另 一 間 機 構 組 成 的, 若 上 述 網 站 是 為 公 務 工 作 而 設 立, 上 網 學 習 支 援 計 劃 的 遴 選 委 員 又 是 否 知 悉 互 聯 網 專 業 協 會 參 與 該 網 站 的 製 作 工 作 ; 若 該 網 站 不 是 為 公 務 工 作 而 設 立, 政 務 司 司 長 可 有 向 負 責 上 網 學 習 支 援 計 劃 的 政 府 部 門 作 出 申 報 ; 及 ( 三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訂 立 指 引, 明 確 要 求 問 責 制 下 的 主 要 官 員 及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在 計 劃 參 加 公 職 選 舉 時, 必 須 於 指 定 時 間 辭 職, 以 免 被 指 利 用 公 共 資 源 進 行 選 舉 工 程, 亦 確 保 公 職 選 舉 在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活 動 指 引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發 出 的 守 則 及 指 引, 基 於 首 長 級 人 員 政 務 主 任 警 務 人 員 及 新 聞 主 任 的 職 務 性 質 容 易 被 指 有 偏 私 之 嫌, 這 4 類 人 員 均 被 禁 止 參 與 助 選 活 動 至 於 其 他 公 務 員 及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當 局 原 則 上 不 反 對 他 們 以 私 人 身 份 參 與 助 選 活 動, 只 要 這 些 活 動 不 會 與 他 們 的 公 務 有 任 何 利 益 衝 突 有 關 人 員 亦 須 遵 守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關 於 外 間 工 作 的 規 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般 會 於 選 舉 前 要 求 各 政 策 局 / 部 門 向 員 工 再 次 傳 閱 參 與 助 選 活 動 的 指 引, 提 醒 他 們 有 關 的 規 定 就 有 關 早 前 傳 媒 的 報 道, 政 務 司 司 長 已 發 表 聲 明, 強 調 對 政 府 資 源 的 運 用 均 符 合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至 於 報 道 中 指 稱 有 一 位 公 務 員 及 一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曾 參 與 網 站 的 設 計 會 議, 政 府 新 聞 處 已 表 明 並 沒 有 派 員 出 席 報 道 所 指 的 會 議 該 處 並 進 一 步 調 查 報 道 中 指 稱 的 兩 位 公 職 人 員 有 否 以 私 人 身 份 出 席 會 議 正 如 該 處 在 6 月 27 日 發 表 的 聲 明 中 指 出,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並 沒 有 參 與 報 道 所 提 及 的 會 議, 從 未 聽 聞 報 道 所 提 及 的 網 站, 亦 從 未 參 與 任 何 助 選 活 動 至 於 該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以 私 人 身 份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職 務 以 外 的 交 流 活 動, 並 沒 有 收 取 任 何 報 酬, 也 沒 有 動 用 政 府 資 源, 亦 不 會 對 其 公 務 構 成 利 益 衝 突 因 此, 政 府 新 聞 處 認 為 這 位 僱 員 沒 有 違 反 相 關 公 務 員 指 引 和 守 則

9160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的 規 定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詳 細 審 視 政 府 新 聞 處 提 交 的 報 告, 並 同 意 調 查 結 果 ( 二 ) 政 務 司 司 長 的 官 方 網 站 只 有 一 個, 網 址 為 <www.cso.gov.hk>, 由 政 府 新 聞 處 負 責 管 理 該 處 為 司 長 職 務 範 圍 內 的 事 宜 提 供 網 頁 設 計 和 技 術 支 援 此 外, 政 務 司 司 長 早 前 已 嚴 正 聲 明, 並 沒 有 參 與 上 網 學 習 支 援 計 劃 的 相 關 工 作 ( 三 ) 根 據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條 例 第 14 條 的 規 定, 受 僱 於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策 局, 並 在 該 政 府 部 門 或 政 策 局 任 職, 不 論 該 職 位 屬 永 久 性 或 臨 時 性 的 人 士, 均 會 喪 失 獲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的 資 格 而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守 則 亦 訂 明,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在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中 不 合 資 格 被 提 名 為 候 選 人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如 有 主 要 官 員 或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準 備 參 選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應 在 何 時 請 辭 屬 個 人 判 斷 由 於 參 選 與 否 屬 於 個 別 官 員 或 人 士 的 決 定,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無 須 訂 明 準 備 參 選 官 員 的 辭 職 時 間 再 者, 根 據 選 舉 ( 舞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 條 例 第 37 條 的 規 定, 每 名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候 選 人 均 須 在 選 舉 後 的 指 定 時 間 內, 向 總 選 舉 事 務 主 任 提 交 選 舉 申 報 書, 列 出 該 候 選 人 在 該 項 選 舉 中 的 選 舉 開 支, 以 及 曾 由 該 候 選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該 候 選 人 在 與 該 項 選 舉 有 關 連 的 情 況 下, 收 取 的 所 有 選 舉 捐 贈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已 有 明 確 及 清 晰 規 定, 確 保 選 舉 在 公 平 公 正 及 公 開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我 提 出 這 項 質 詢 的 焦 點 是 公 私 不 分 的 問 題, 且 讓 我 引 述 政 務 司 司 長 於 2011 年 6 月 8 日 發 表 的 聲 明,( 我 引 述 ) 就 今 日 (6 月 8 日 ) 蘋 果 日 報 相 關 報 道, 政 務 司 司 長 唐 英 年 發 表 以 下 聲 明 : 我 不 時 就 如 何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平 台 以 加 強 與 市 民 溝 通, 以 及 公 眾 觀 感 和 個 人 形 象 等 問 題, 聽 取 不 同 人 士 的 意 見 我 要 強 調, 我 對 政 府 資 源 的 運 用 均 符 合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 引 述 完 畢 ) 主 席, 從 6 月 8 日 ( 即 事 件 見 報 當 天 ) 下 午 7 時 06 分, 政 務 司 司 長 發 表 的 聲 明 所 見, 他 似 乎 很 明 顯 指 出 只 是 建 立 了 一 個 官 方 網 站 何 以 政 府 在 今 天 的 答 覆 中 卻 指 出, 該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以 私 人 身 份 和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有 關 活 動, 這 會 否 與 司 長 當 天 的 說 法 出 現 矛 盾? 司 長 當 天 表 示 他 只 是 執 行 公 務, 但 現 在 卻 說 該 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以 私 人 身

立 法 會 2011 年 6 月 29 日 9161 份 和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相 關 活 動, 那 麼 所 涉 活 動 究 竟 是 公 務 還 是 私 務? 為 何 政 府 就 我 所 提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認 為 無 須 對 司 長 作 出 調 查?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務 司 司 長 已 發 表 聲 明, 而 我 亦 已 在 今 天 作 出 的 答 覆 中 表 明, 經 過 政 府 新 聞 處 的 調 查, 該 位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在 私 人 時 間 參 與 交 流 會, 這 與 公 務 員 守 則 並 無 抵 觸 至 於 司 長 的 網 站, 我 亦 已 清 楚 交 代,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站 何 秀 蘭 議 員 : 是 否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頁, 現 時 仍 屬 未 知 之 數, 因 為 網 頁 尚 未 面 世 便 已 被 揭 發 事 實 上, 我 們 必 須 釐 清 這 個 網 頁 是 官 方 網 頁 還 是 私 人 網 頁 所 以, 行 政 長 官 有 責 任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查 詢, 究 竟 事 涉 公 務 還 是 私 務 有 否 公 私 混 淆 有 否 公 器 私 用, 行 政 長 官 究 竟 有 否 盡 責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作 出 跟 進? 行 政 長 官 有 否 責 成 任 何 人 士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跟 進 此 事?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治 委 任 官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必 須 按 照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守 則 行 事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相 關 的 主 要 官 員 當 然 須 向 行 政 長 官 匯 報, 以 及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的 指 示 就 現 時 提 出 的 質 詢, 我 已 清 楚 回 應, 政 務 司 司 長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站 相 信 大 家 均 很 有 興 趣 知 道, 相 關 人 士 究 竟 有 否 參 與 準 備 競 選 的 活 動, 我 希 望 就 此 重 申, 我 已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三 ) 部 分 指 出, 任 何 參 與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的 人 士, 均 須 根 據 相 關 的 選 舉 條 例, 在 選 舉 後 進 行 全 面 的 申 報 主 席 :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否 未 獲 答 覆? 何 秀 蘭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可 否 清 晰 直 接 地 回 應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那 就 是 行 政 長 官 有 否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查 詢 這 是 官 方 網 頁 還 是 個 人 網 頁, 又 或 有 否 責 成 任 何 人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作 出 上 述 查 詢?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主 席, 相 信 無 論 是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的 同 事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的 同 事 及 相 關 的 領 導 層, 均 清 楚 知 悉 政 務 司 司 長 只 有 一 個 官 方 網 站